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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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十 )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甲 發 言 紀 錄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主 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3 分 點 本 院 議 場 席 王 院 長 金 平 曾 副 院 長 永 權 秘 書 長 林 錫 山 副 秘 書 長 周 萬 來 秘 書 長 : 出 席 委 員 39 人, 已 足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現 在 開 會, 進 行 報 告 事 項 報 告 事 項 ( 略 ) 主 席 : 本 案 經 提 本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第 12 次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交 黨 團 進 行 協 商 因 尚 待 協 商, 做 以 下 決 議 : 俟 有 決 議 時, 提 至 本 次 會 議 再 處 理 現 在 進 行 討 論 事 項 第 十 六 案 十 六 ( 一 ) 本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審 查 行 政 院 函 請 審 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含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案 (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因 尚 未 審 畢, 未 及 列 入 ) ( 二 ) 本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有 關 經 濟 委 員 會 未 及 列 入 審 查 總 報 告 乙 節, 該 會 業 經 審 查 完 竣 並 提 出 審 查 報 告, 請 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討 論 案 以 上 二 案 經 提 本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第 16 次 會 議 併 案 討 論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爰 於 本 次 會 議 繼 續 討 論 主 席 : 以 上 二 案 經 提 本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第 16 次 會 議 併 案 討 論 決 議 : 協 商 後 再 行 處 理 現 已 完 成 協 商, 宣 讀 協 商 結 論 14832

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時 間 :100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 時 10 分 100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23 分 100 年 5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20 分 100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18 分 100 年 5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24 分 100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35 分 100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54 分 100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22 分 地 點 : 二 樓 宴 客 廳 壹 討 論 程 序 一 協 商 順 序 為 先 行 討 論 通 案 決 議, 再 依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各 委 員 會 營 業 部 分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之 順 序 討 論, 已 協 商 過 之 單 位 原 則 不 再 處 理 貳 決 定 事 項 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未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除 確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再 協 商,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外, 其 餘 均 照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至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協 商 有 結 論 者,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 協 商 未 獲 結 論 者, 除 交 付 表 決 外, 依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會 議 未 有 決 議 者, 依 行 政 院 原 列 數 通 過 參 通 案 決 議 一 新 增 通 案 決 議 13 項 : ( 一 ) 為 利 政 府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及 控 管,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 要 求 針 對 性 質 類 似 功 能 不 彰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爰 自 100 年 度 起, 擬 新 設 之 特 種 基 金 非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不 得 逕 行 設 立 ; 並 請 審 計 部 加 強 查 核, 於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一 併 提 出 ( 二 ) 現 行 部 分 非 營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有 關 聘 僱 人 員 之 規 定, 實 應 回 歸 編 制 內 職 員 辦 理,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各 基 金 人 員 聘 用 情 形, 並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機 關 辦 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務 若 確 有 聘 用 人 員 之 需, 應 依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再 以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作 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聘 僱 人 員 之 依 據 ( 三 ) 近 年 來 政 府 大 力 提 倡 節 能 減 碳 觀 念, 而 各 機 關 車 輛 之 購 置 及 管 理 係 為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觀 察 指 標 之 一 ; 目 前 公 務 預 算 之 單 位 預 算 書 對 車 輛 購 置 及 相 關 管 理 經 費 之 表 達 方 式, 已 較 為 完 整, 但 國 營 事 業 部 分, 預 算 書 僅 表 達 管 理 用 車 輛 相 關 資 料, 爰 要 求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揭 露 全 部 車 輛 資 訊, 至 102 年 度 以 後, 則 揭 露 新 增 及 汰 換 車 輛 部 分, 以 利 監 督 14833

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四 ) 查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轉 投 資 多 年 未 獲 任 何 報 酬, 或 有 出 現 認 列 投 資 虧 損, 或 投 資 收 益 極 微, 爰 要 求 各 該 國 營 事 業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參 加 民 營 事 業 投 資 管 理 要 點 第 11 點 規 定, 通 盤 檢 討 各 該 事 業 轉 投 資 之 必 要 性,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及 收 回 資 金 之 具 體 規 劃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 五 ) 按 國 營 事 業 轉 投 資 公 私 合 營 事 業 公 股 代 表 之 董 監 席 次 選 派 等, 涉 及 公 股 權 益, 且 攸 關 該 事 業 之 運 作 及 發 展 至 鉅 爰 要 求 : 1. 必 須 完 整 揭 露 公 股 代 表 名 單 學 經 歷 薪 酬 及 董 監 席 次, 俾 讓 社 會 大 眾 評 斷 是 否 允 當 並 加 以 監 督, 以 強 化 公 股 代 表 之 透 明 與 課 責 性 2. 公 股 代 表 擔 任 事 業 主 持 人 ( 董 事 長 或 實 際 負 全 責 之 總 經 理 ) 不 論 其 報 酬 或 酬 勞 均 應 歸 為 股 東 之 政 府 或 投 資 事 業 所 有, 以 防 堵 其 利 用 地 位 與 權 力, 恣 意 索 取 高 額 報 酬 之 漏 洞 至 政 府 所 遴 選 擔 任 公 股 代 表 之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間 之 權 義 歸 屬, 應 另 依 其 所 由 生 之 基 本 法 律 關 係 ( 例 如 : 在 委 任 契 約 中 約 定 車 馬 費 或 報 酬 之 給 與, 作 為 其 擔 任 公 股 代 表 之 對 價 ) 處 理 ( 六 ) 針 對 經 濟 部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之 專 責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其 網 頁 所 公 開 之 國 營 事 業 績 效 月 報, 居 然 改 為 每 半 年 為 一 期 的 方 式 呈 現 ; 且 於 100 年 4 月 查 詢, 該 績 效 月 報 資 料 卻 僅 提 供 99 年 上 半 年 度 (99 年 1~6 月 份 ) 的 資 料, 顯 見 經 濟 部 就 國 營 事 業 之 管 理, 顯 有 逃 避 監 督, 刻 意 對 國 人 隱 匿 資 料 之 情 節,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就 其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其 績 效 月 報 資 料 之 公 開, 應 以 每 月 方 式 呈 現, 且 應 每 月 定 期 更 新 前 1 月 之 營 運 績 效 資 料 ( 七 ) 查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該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對 於 預 算 書 決 算 書 之 上 網 公 開 程 度 不 一, 甚 有 尚 未 上 網 公 開 之 情 事, 另 外 預 決 算 書 上 網 公 開 之 內 容 也 不 一 致 ; 爰 針 對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書 決 算 書 之 上 網 公 開,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即 檢 討 並 統 籌 規 劃, 並 須 將 辦 理 情 形 函 送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 八 ) 針 對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於 預 算 執 行 時 有 預 算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之 一 所 定 政 策 宣 導 之 廣 告 者, 應 由 各 該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按 月 將 預 算 動 支 情 形 ( 含 廣 告 之 主 要 內 容 刊 登 或 播 出 時 間 次 數 及 其 金 額 托 播 對 象 等 ) 予 以 彙 整,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予 以 公 開,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 九 ) 為 杜 絕 退 休 ( 退 伍 退 職 公 務 人 員 )( 含 軍 公 教 ) 轉 ( 再 ) 任 中 央 政 府 暨 其 營 業 與 非 營 業 基 金 持 有 轉 投 資 具 表 決 權 股 份 20% 以 上 及 財 團 法 人 單 位 相 關 支 領 雙 薪 爭 議, 立 法 14834

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院 自 92 年 度 起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即 作 成 多 項 防 杜 兼 領 雙 薪 決 議 在 案 ; 惟 行 政 院 及 其 所 屬 對 於 相 關 人 員 支 領 雙 薪 情 事, 並 未 積 極 處 理, 據 檢 舉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轉 投 資 之 台 翔 航 太 工 業 公 司, 此 二 家 公 司 所 共 同 投 資 的 亞 洲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插 有 近 300 名 軍 職 轉 任 人 員, 轉 任 人 員 除 坐 領 薪 資 月 退 俸 外, 還 可 拿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國 庫 每 年 需 額 外 付 近 2 億 元 薪 水 養 這 批 肥 貓 ; 另 外,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前 董 事 長 前 執 行 長 前 專 門 委 員 係 由 公 務 員 退 休 轉 任, 於 其 在 任 期 間 亦 有 違 法 支 領 雙 薪 情 事, 但 行 政 部 門 一 方 面 放 任 肥 貓 領 取 雙 薪, 且 未 採 取 追 繳 行 動, 任 令 國 家 預 算 資 源 獨 厚 特 定 人 士, 顯 有 重 大 違 失 ; 綜 上, 爰 要 求 : 1. 行 政 院 應 針 對 退 休 再 任 人 員 支 領 雙 薪 情 形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並 於 3 個 月 內 將 清 查 結 果 以 書 面 函 送 立 法 院 2. 行 政 院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部 會, 針 對 未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而 領 有 雙 薪 者, 其 轉 ( 再 ) 任 月 薪 應 即 依 該 職 務 薪 資 標 準 減 去 其 所 支 領 月 退 休 ( 伍 職 ) 金 加 上 公 ( 軍 ) 保 養 老 ( 退 伍 )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合 計 數 額 或 1 次 退 休 ( 伍 職 ) 金 加 上 公 ( 軍 ) 保 養 老 ( 退 伍 ) 給 付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利 息 合 計 數 額 後 之 差 額 支 給, 但 依 法 令 停 支 月 退 休 ( 伍 職 )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 近 年 勞 工 過 勞 致 死 事 件, 各 部 會 不 能 再 坐 視,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與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分 別 就 大 眾 運 輸 駕 駛 員 與 醫 護 人 員 之 疲 勞 管 理 提 出 解 決 措 施, 並 將 疲 勞 管 理 列 為 路 權 分 配 之 審 議 項 目 及 醫 療 機 構 評 鑑 標 準 之 項 目 中, 以 維 護 勞 工 與 國 人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益 世 ( 十 一 ) 依 預 算 法 所 定,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係 有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而 供 特 殊 用 途 之 需 所 設 置, 各 機 關 依 據 法 律 授 權 所 訂 之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之 支 出 範 圍 不 應 逾 越 各 該 基 金 之 設 置 法 源 ; 爰 要 求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均 不 得 再 編 列 未 依 母 法 授 權 之 用 途 支 出 ( 十 二 ) 日 前 發 生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過 勞 猝 死 案 件, 係 因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的 管 理 及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有 需 要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加 以 規 範 保 障,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儘 速 協 商 加 強 提 高 學 生 平 安 險 研 議 在 相 關 法 令 中 予 以 規 範 保 障, 並 於 100 學 年 度 起 要 求 教 學 醫 院 為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加 投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以 避 免 憾 事 重 演 ( 十 三 ) 政 府 近 期 頻 頻 釋 出 各 種 住 宅 方 案, 如 內 政 部 規 劃 之 合 宜 住 宅 社 會 住 宅 財 政 部 之 公 益 住 宅, 現 更 有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提 出 現 代 住 宅, 試 圖 抑 制 房 價 飆 漲 平 息 民 怨, 惟 均 未 對 症 下 藥, 僅 以 供 給 面 角 度 思 考, 無 法 從 根 本 解 決 14835

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高 房 價 問 題 我 國 房 屋 市 場 並 非 供 給 不 足, 而 是 需 求 過 熱, 投 資 客 視 房 屋 為 賺 錢 工 具, 不 斷 轉 手 買 賣 致 墊 高 房 價 政 府 不 應 一 味 釋 出 公 有 土 地 予 建 商 建 造 房 屋 買 賣 房 屋, 台 灣 土 地 資 源 不 若 香 港 或 新 加 坡 豐 富, 可 以 興 建 大 量 國 宅, 頂 多 只 能 提 供 上 千 戶 房 屋, 應 評 估 我 國 空 屋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爰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與 相 關 部 會 於 1 個 月 內 澈 底 清 查 統 計 我 國 空 屋 數 量 所 在 地 及 其 運 用 計 畫, 導 引 其 釋 出 到 房 屋 市 場, 以 民 間 租 屋 公 司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助 房 東 及 房 客 進 行 媒 合, 並 加 以 租 金 補 貼 補 助 制 度, 真 正 幫 助 多 數 經 濟 或 社 會 弱 勢 民 眾 二 有 黨 團 通 案 決 議 提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 一 )100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金 額 為 2,419 億 餘 元, 較 99 年 度 增 加 90 億 餘 元, 其 中 有 高 達 72% 之 資 金 係 舉 借 而 來 根 據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國 營 事 業 以 往 年 度 重 大 興 建 計 畫 完 成 後 經 濟 效 益 調 查, 針 對 12 個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後 營 運 1 年 以 上 之 計 畫 共 91 項 加 以 分 析, 結 果 計 有 85 項 尚 未 回 收 投 資 金 額, 其 中 更 有 66 項, 投 資 金 額 2,838 億 餘 元, 投 資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 另 98 年 度 編 有 專 案 計 畫 10 個 事 業 單 位,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興 建 計 畫 共 95 項, 其 中 進 度 落 後 者 亦 高 達 47 項 此 外,98 年 至 99 年 底 止, 監 察 院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辦 理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決 策 草 率, 肇 致 投 資 浪 費 等 提 出 糾 正 亦 多 達 10 餘 案 國 營 事 業 大 舉 借 債 辦 理 資 本 支 出, 不 僅 事 前 未 經 審 慎 評 估, 事 後 亦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為 避 免 國 家 資 源 遭 致 濫 用,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投 資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之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提 出 限 期 改 善 或 處 理 措 施, 於 3 個 月 內 送 立 法 院 ; 且 自 100 年 度 起 將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投 資 效 益 達 成 率 列 入 各 事 業 單 位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並 請 審 計 部 針 對 未 達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或 完 成 後 效 益 不 彰 者 送 請 監 察 院 調 查 ( 二 ) 為 提 升 國 營 事 業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效 益, 爰 要 求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應 責 成 所 屬 事 業 針 對 投 資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之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提 出 限 期 改 善 或 處 理 措 施, 且 自 100 年 度 起 將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投 資 效 益 達 成 率 列 入 各 事 業 單 位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肆 營 業 部 分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甲 其 他 預 算 一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清 理 預 算 ( 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榮 民 公 司 100 年 度 債 務 償 還 之 規 劃, 預 計 償 還 臺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較 低 利 之 借 款 共 49 億 9,950 萬 元, 其 加 權 平 均 利 14836

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率 經 計 算 為 1.564%, 如 改 用 以 償 還 華 泰 商 業 銀 行 聯 邦 商 業 銀 行 等 5 家 較 高 借 款 利 率 之 債 務 ( 共 42 億 9,525 萬 4,000 元 ), 與 其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2.075%, 計 有 0.511% 之 利 差, 平 均 1 個 月 可 節 省 之 利 息 差 額 即 達 約 1,829 萬 元 榮 民 公 司 就 其 債 務 融 資 利 率 還 低 留 高 之 不 當 財 務 規 劃, 勢 將 徒 增 國 庫 利 息 負 擔, 故 要 求 該 公 司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正 其 餘 均 照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經 濟 委 員 會 甲 經 濟 部 主 管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2 項, 修 正 為 : 2.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表 彰 員 工 久 任 辦 法 適 用 至 98 年 底 已 廢 止, 為 保 障 原 適 用 員 工 權 益, 請 經 濟 部 於 該 辦 法 廢 止 後 至 105 年 底 過 渡 緩 衝 期 間, 各 事 業 應 將 該 等 員 工 繼 續 服 務 年 資 做 合 理 補 償 提 案 人 : 徐 耀 昌 丁 守 中 林 滄 敏 李 復 興 連 署 人 : 黃 昭 順 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410 億 1,375 萬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372 億 4,972 萬 6,000 元, 減 列 1 億 1,255 萬 3,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服 務 費 用 837 萬 6,000 元 ( 含 水 電 費 365 萬 9,000 元 旅 運 費 471 萬 7,000 元 ) 銷 貨 成 本 服 務 費 用 項 下 水 電 費 ( 蜆 精 製 造 費 用 )100 萬 元 營 業 成 本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項 下 營 業 資 產 出 租 費 用 6,000 萬 元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行 銷 費 用 2 億 0,807 萬 1,000 元 及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1,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4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68 億 4,972 萬 6,000 元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2 項, 修 正 為 : (2) 針 就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關 於 服 務 費 用 ( 加 油 站 ) 部 份, 監 察 院 業 於 99 年 12 月 8 日 通 過 糾 正 案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加 油 站 事 業 投 資 可 行 性 研 究, 偏 離 市 場 實 況, 致 未 達 計 畫 績 效 ; 該 公 司 第 四 期 加 油 站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也 因 加 油 站 勘 址 作 業 困 難, 投 資 計 畫 被 迫 縮 減, 糾 正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預 算 3,457 萬 6,000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之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林 滄 敏 連 署 人 : 李 復 興 吳 清 池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37 億 6,402 萬 4,000 元, 增 列 4 億 元, 改 列 為 41 億 6,

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萬 4,000 元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27. 查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轄 下 八 大 事 業 部 經 營 不 善, 連 年 虧 損 爰 要 求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限 期 改 善 經 營 不 善 問 題, 並 制 定 檢 討 機 制, 針 對 非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導 致 之 經 營 虧 損 部 門, 制 定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機 制 連 續 2 年 虧 損 未 見 改 善 之 部 門, 執 行 長 應 為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去 職 負 責, 以 示 改 善 經 營 不 善 問 題 之 決 心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28. 茲 為 真 實 反 應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避 免 喪 失 預 算 對 財 務 業 務 規 劃 及 控 管 之 功 能, 爰 建 請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檢 討 產 銷 制 度, 研 訂 最 有 利 之 營 運 模 式, 降 低 虧 損, 增 加 營 收, 維 護 納 稅 人 之 權 益 提 案 人 : 林 滄 敏 廖 國 棟 丁 守 中 徐 耀 昌 潘 孟 安 有 黨 團 提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針 對 審 查 報 告 中 有 關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所 列, 由 國 民 黨 委 員 領 銜 提 出, 於 審 查 會 經 表 決 通 過 且 民 進 黨 團 委 員 業 已 聲 明 不 同 意 之 決 議 : 12. 台 糖 蘭 花 及 養 豬 事 業 領 域 仍 領 先 大 陸 二 三 年, 但 此 一 優 勢 已 迅 速 被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離 職 員 工 及 相 關 政 府 農 業 試 驗 所 離 職 人 員 赴 陸 投 資 及 技 術 入 股 所 取 代, 為 員 工 此 一 肥 了 個 人, 瘦 了 國 家 不 合 理 現 象 繼 續 傷 害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相 關 政 府 出 資 之 公 營 事 業 及 科 研 單 位 利 益, 經 濟 部 應 迅 速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允 許 無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研 發 成 果, 得 以 技 術 入 股 方 式 投 資 大 陸, 以 進 取 大 陸 市 場 及 創 造 國 營 事 業 及 政 府 出 資 之 財 團 法 人 利 益 ; 查 農 委 會 於 2011 年 4 月 6 日 已 正 式 發 布 新 聞 稿 指 出 : 蘭 花 依 法 禁 止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依 據 兩 岸 條 例 第 35 條 及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許 可 辦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農 委 會 已 將 蘭 花 公 告 為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農 業 禁 止 類 之 產 品 項 目, 同 時 國 內 養 蘭 業 者 更 痛 批 : 簡 直 就 是 頭 殼 壞 去! 中 國 是 我 國 蘭 花 外 銷 最 大 競 爭 對 手, 蘭 花 是 以 不 同 技 術 和 品 種 做 市 場 區 隔, 一 旦 MIT 與 MIC 的 蘭 花 沒 有 不 同 時, 台 灣 蘭 花 產 業 就 完 蛋 了 ; 為 確 保 我 國 農 業 工 業 之 關 鍵 技 術 敏 感 技 術 及 國 家 經 濟 安 全, 實 不 容 由 國 家 資 本 成 立 之 國 營 事 業 等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而 威 脅 國 家 之 經 濟 安 全 ; 爰 提 請 將 該 決 議 修 正 為 : 針 對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以 技 術 入 股 的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將 會 造 成 由 國 家 資 本 投 資 所 獲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賣 斷 等 方 式, 將 台 灣 關 鍵 技 術 移 轉 至 中 國, 對 我 國 的 產 業 競 爭 力 勢 將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除 了 會 直 接 威 脅 我 國 產 業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另 外, 相 關 產 製 品 亦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回 銷 台 灣, 造 成 國 內 農 工 產 業 受 創, 甚 至 危 及 國 家 經 濟 安 全, 同 時, 勢 必 對 於 我 國 農 工 產 業 關 鍵 技 術 敏 感 技 術 之 優 14838

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勢 及 其 保 護,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不 得 以 投 資 技 術 合 作 或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進 行 投 資 行 為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針 對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以 技 術 入 股 的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將 會 造 成 由 國 家 資 本 投 資 所 獲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賣 斷 等 方 式, 將 台 灣 關 鍵 技 術 移 轉 至 中 國,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不 得 以 投 資 技 術 合 作 或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進 行 投 資 行 為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針 對 政 府 研 議 擬 讓 國 營 事 業 以 技 術 入 股 的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將 會 造 成 由 國 家 資 本 投 資 所 獲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賣 斷 等 方 式, 將 台 灣 關 鍵 技 術 移 轉 至 中 國, 將 對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以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的 立 場, 進 行 整 體 性 評 估, 同 時 亦 應 該 接 受 國 會 監 督, 循 預 算 程 序 將 投 資 計 畫 提 報 立 法 院 審 議, 以 確 保 台 灣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對 具 有 核 心 技 術 產 業, 不 得 以 投 資 技 術 合 作 或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進 行 投 資 核 心 技 術 產 業 項 目, 應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書 面 報 告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二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9,190 億 6,447 萬 8,000 元, 增 列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項 下 政 府 安 全 儲 油 倉 租 收 入 8,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191 億 4,447 萬 8,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9,080 億 2,428 萬 5,000 元, 減 列 水 電 費 3 億 2,000 萬 元 郵 電 費 100 萬 元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500 萬 元 製 造 費 用 項 下 損 失 與 賠 償 賠 償 給 付 之 公 害 賠 償 710 萬 元 輸 儲 成 本 項 下 油 氣 輸 儲 費 用 6,080 萬 元 ( 含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6,000 萬 元 損 失 與 賠 償 賠 償 給 付 之 公 害 賠 償 80 萬 元 )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項 下 損 失 與 賠 償 賠 償 給 付 之 公 害 賠 償 12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3 億 1,772 萬 8,000 元 ( 含 服 務 費 用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之 業 務 宣 導 費 1,772 萬 8,000 元 )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4,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7 億 5,174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072 億 7,253 萬 7,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於 審 查 會 審 查 該 公 司 預 算 時, 居 然 自 行 委 請 執 政 黨 委 員 代 為 提 出 高 達 222 億 3,822 萬 元, 共 計 10 大 項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之 預 算 刪 減 案, 此 等 行 徑 連 該 公 司 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的 正 副 首 長 均 不 知 情 ; 且 該 公 司 之 預 算, 係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一 部, 業 經 14839

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方 得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然 而 自 99 年 8 月 底 時 函 送 立 法 院, 迄 今 事 隔 不 到 一 年,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卻 提 出 高 達 222 逾 億 元 之 重 大 建 設 事 業 預 算 無 法 執 行 之 各 項 謬 論, 並 主 動 委 請 委 員 提 案 刪 除, 除 已 公 然 藐 視 國 家 預 算 制 度 外, 更 置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倫 理 於 不 顧, 且 造 成 國 內 投 資 政 府 投 資 部 分 大 幅 縮 減 情 事 ; 另 查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99 年 度 自 編 決 算, 管 理 費 用 有 6.37% 未 為 執 行, 顯 見 管 理 費 用 實 有 浮 編 ; 故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實 應 強 化 其 公 司 治 理 能 力 ; 爰 針 對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管 理 費 用 16 億 2,976 萬 1,000 元, 凍 結 2 億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10 億 4,019 萬 3,000 元, 增 列 8 億 3,174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18 億 7,194 萬 1,000 元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原 列 152 億 7,892 萬 3,000 元, 減 列 轉 投 資 國 光 石 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0 億 0,414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2 億 7,478 萬 3,000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576 億 3,644 萬 2,000 元, 減 列 3 億 9,822 萬 2,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專 案 計 畫 210 億 3,822 萬 元 ( 含 A9602 環 ( 離 ) 島 油 品 / 化 學 品 小 噸 位 油 輪 建 造 計 畫 2 億 4,000 萬 元 B9501 探 採 事 業 部 高 雄 外 海 F 構 造 油 氣 田 開 發 投 資 計 畫 7 億 5,822 萬 元 D9901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增 設 加 氣 站 投 資 計 畫 2 億 8,800 萬 元 D9801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加 油 站 新 建 改 建 及 增 設 加 氣 站 投 資 計 畫 1 億 6,000 萬 元 M9901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廠 第 十 硫 磺 工 場 投 資 計 畫 1 億 9,000 萬 元 M9701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廠 烷 化 工 場 投 資 計 畫 59 億 4,000 萬 元 M9504 煉 製 事 業 部 桃 園 廠 第 三 重 油 加 氫 脫 硫 工 場 投 資 計 畫 114 億 0,700 萬 元 U9401 石 化 事 業 部 三 輕 更 新 投 資 計 畫 20 億 元 及 M10001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廠 蒸 餾 暨 相 關 工 場 更 新 投 資 計 畫 5,500 萬 元 )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12 億 元 ( 含 人 事 處 訓 練 所 興 建 學 員 宿 舍 天 然 氣 事 業 部 ORV-131A/B 汰 舊 換 新 工 程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煉 油 廠 擴 建 用 地 及 石 化 事 業 部 新 建 50,000 公 秉 油 槽,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226 億 3,644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50 億 元 ( 八 )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盆 地 海 域 三 維 震 波 測 勘 及 資 料 處 理 勞 務 採 購 標 案, 雖 於 投 標 須 知 中 排 除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並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進 行 公 告 開 標 等 程 序, 惟 因 本 案 是 否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及 外 國 廠 商 具 有 陸 資 背 景 等 議 題, 囿 於 認 知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觀 點, 為 避 免 相 關 疑 慮, 爰 要 求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排 除 疑 慮 另 行 辦 理 招 標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管 碧 玲 陳 明 文 14840

1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2.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之 環 島 油 輪 均 為 我 國 製 造, 航 行 於 本 島 航 線, 並 以 台 灣 港 口 為 母 港, 為 鼓 勵 國 內 造 船 工 業, 提 振 船 廠 經 濟, 其 修 船 業 務,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以 國 內 廠 商 為 優 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李 復 興 3. 建 請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於 國 際 採 購 案, 應 以 預 算 執 行 效 能 及 撙 節 公 帑 為 前 提 下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在 採 取 開 放 競 爭 的 原 則 下, 並 要 求 在 製 造 廠 及 投 標 商 共 負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製 造 廠 可 另 委 託 投 標 商 參 與 投 標, 以 納 入 經 營 跨 國 商 務 合 作 的 國 際 廠 商, 如 此 方 能 符 合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以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精 神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在 生 產 廠 的 製 造 能 力 專 業 經 驗 等 提 出 要 求, 並 針 對 所 需 採 購 產 品 的 型 式 材 質 規 格 等 詳 加 規 範, 並 就 如 何 確 保 交 貨 後 的 品 質 等 多 所 做 為, 而 非 自 我 設 限 於 僅 容 少 數 廠 商 參 與 的 框 架 中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三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5,248 億 7,229 萬 7,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5,728 億 0,877 萬 6,000 元,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1 億 1,348 萬 元 ( 含 水 電 費 2,000 萬 元 郵 電 費 800 萬 元 旅 運 費 1,000 萬 元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300 萬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7,248 萬 元 ) 行 銷 費 用 項 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1,137 萬 1,000 元 公 益 支 出 2,403 萬 1,000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項 下 會 費 捐 助 與 分 攤 分 攤 分 攤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2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3 億 4,888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724 億 5,989 萬 4,000 元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以 供 電 成 本 核 算, 台 電 公 司 每 年 線 路 損 失 都 高 達 200 逾 億 元, 若 以 台 電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揭 露 線 路 損 失 9,744,433 千 度 ( 線 損 率 4.72%), 並 以 供 電 成 本 每 度 元 核 算, 則 100 年 度 線 路 損 失 將 高 達 258 億 6,562 萬 3,000 元 ; 另 查 台 電 公 司 改 善 線 路 損 失 不 力,98 年 度 全 系 統 線 損 率 實 績 為 4.86%, 較 目 標 值 4.74% 超 出 0.12%, 業 經 行 政 院 列 為 國 營 事 業 98 年 度 工 作 考 成 總 報 告 台 電 公 司 之 缺 點 項 目 在 案 ; 且 100 年 度 的 預 計 線 損 率 4.72%, 居 然 較 99 年 度 的 線 損 率 4.66% 更 高, 顯 非 合 理, 同 時 與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得 以 將 線 損 率 控 制 在 4.4% 相 比 較, 更 有 相 當 之 差 距 ; 為 督 促 台 電 積 極 改 善 線 路 損 失, 避 免 加 重 供 電 成 本 ; 爰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營 業 總 支 出 酌 予 凍 結 20 億 元, 請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就 如 何 積 極 改 善 台 電 公 司 供 電 之 線 路 損 失,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4841

1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2) 查 台 電 公 司 於 審 查 會 審 查 該 公 司 預 算 時, 居 然 自 行 委 請 執 政 黨 委 員 代 為 提 出 高 達 140 億 元 共 計 19 大 項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之 預 算 刪 減 案, 此 等 行 徑 連 該 公 司 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的 正 副 首 長 均 不 知 情 ; 且 該 公 司 之 預 算, 係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一 部, 業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方 得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然 而 自 99 年 8 月 底 時 函 送 立 法 院, 迄 今 事 隔 不 到 一 年, 台 電 公 司 卻 提 出 高 達 140 億 元 之 重 大 建 設 事 業 預 算 無 法 執 行 之 各 項 謬 論, 並 主 動 委 請 委 員 提 案 刪 除, 除 已 公 然 藐 視 國 家 預 算 制 度 外, 更 置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倫 理 於 不 顧, 且 造 成 國 內 投 資 政 府 投 資 部 分 大 幅 縮 減 情 事 ; 爰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管 理 費 用 13 億 5,547 萬 元, 凍 結 2 億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479 億 3,647 萬 9,000 元, 減 列 3 億 4,888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475 億 8,759 萬 7,000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422 億 2,523 萬 4,000 元, 減 列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之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190 億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232 億 2,523 萬 4,000 元 有 黨 團 提 修 正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鑑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世 界 多 國 已 重 新 省 思 核 能 發 電 之 存 廢 核 能 電 廠 廠 址 安 全 及 防 護 機 制 之 設 計, 德 國 甚 有 宣 布 關 廠 之 決 策, 瑞 士 總 統 近 期 亦 表 示 考 慮 放 棄 核 能 發 電 ; 惟 主 管 我 國 核 能 發 電 廠 之 經 濟 部, 迄 今 仍 未 正 視 我 國 現 行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的 核 電 廠 周 圍 已 發 現 有 斷 層 海 底 火 山 之 潛 在 地 質 危 機, 同 時, 經 濟 部 更 極 度 輕 忽 耐 震 係 數 設 計 高 於 我 國 的 日 本, 其 福 島 核 電 廠 尚 無 法 因 應 地 震 海 嘯 之 複 合 式 災 難 因 而 導 致 核 災 之 事 實 ; 爰 針 對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核 能 四 廠 第 一 二 號 機 發 電 工 程 計 畫 140 億 0,104 萬 2,000 元, 提 請 全 數 刪 除, 以 保 障 國 民 生 存 權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鑑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世 界 多 國 已 重 新 省 思 核 能 發 電 之 存 廢 爰 針 對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核 能 四 廠 第 一 二 號 機 發 電 工 程 計 畫 140 億 0,104 萬 2,000 元, 提 請 全 數 刪 除, 以 保 障 國 民 生 存 權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1) 台 灣 能 源 供 應 約 99% 以 上 仰 賴 進 口, 台 電 公 司 為 支 持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維 持 民 眾 正 常 生 活 及 配 合 政 府 能 源 多 元 化 之 政 策, 乃 興 建 龍 門 電 廠 作 為 北 部 大 型 基 載 電 廠 未 來 龍 門 電 廠 完 成 後 將 有 利 於 區 14842

1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域 用 電 供 需 平 衡, 且 可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2)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已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之 防 護 能 力, 惟 台 電 公 司 仍 針 對 日 本 福 島 第 一 核 電 廠 所 發 生 之 問 題 成 立 自 我 安 全 總 體 檢 耐 震 及 防 海 嘯 等 專 案 小 組, 對 各 核 能 電 廠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相 關 評 估 及 行 動 措 施, 同 時 配 合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執 行 核 能 安 全 防 護 重 要 議 題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 此 外, 台 電 公 司 仍 持 續 密 切 注 意 日 本 福 島 第 一 核 電 廠 核 子 事 故 的 後 續 發 展, 並 將 依 照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針 對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所 頒 佈 的 正 式 報 告 及 改 善 措 施, 加 以 檢 討 (3) 核 四 計 畫 截 至 100 年 4 月 底 累 計 實 績 數 達 2,441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3 億 元 已 超 過 2,504 億 元 ; 由 於 目 前 核 四 計 畫 正 進 行 1 號 機 試 運 轉 作 業 及 因 應 福 島 事 件 進 行 必 要 改 善 措 施, 若 刪 除 核 四 計 畫 100 年 度 預 算 將 導 致 相 關 作 業 無 法 順 利 推 動, 並 可 能 衍 生 履 約 爭 議 案 件, 故 建 議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57 項, 修 正 為 : 57. 核 能 安 全 攸 關 國 家 存 亡, 資 訊 公 開 為 確 保 核 能 安 全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但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文 宣 皆 報 喜 不 報 憂, 一 味 宣 傳 核 電 的 便 利, 讓 人 民 輕 忽 核 能 災 害 可 能 之 影 響, 減 低 因 應 能 力 爰 此,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能 相 關 文 宣 網 站 廣 告 如 有 提 及 核 能 風 險 相 關 議 題, 應 以 適 當 比 例 舉 國 內 外 核 子 事 故 實 例, 清 楚 說 明 核 能 風 險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連 署 人 : 李 俊 毅 蘇 震 清 田 秋 堇 新 增 決 議 6 項 : 1.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技 術 服 務 的 委 外 研 究 預 算, 無 論 是 核 一 廠 延 役 評 估 案 1 億 9,000 萬 元 核 二 廠 延 役 評 估 案 1 億 7,000 萬 元, 都 由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為 受 託 單 位 難 免 遭 譏 為 政 府 以 左 手 評 鑑 右 手, 其 客 觀 中 立 性 有 待 懷 疑 爰 建 請 未 來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術 服 務, 應 引 進 客 觀 中 立 之 評 估 單 位, 並 納 入 非 電 力 官 僚 體 系 人 員 之 意 見, 才 不 致 使 委 外 研 究 失 去 客 觀 中 立 之 價 值, 衝 擊 政 府 公 信 力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2. 報 載 有 關 核 能 燃 料 儲 存 安 全 及 輻 射 外 洩 疑 慮 議 題,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意 見 嚴 重 衝 突 爰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針 對 核 能 14843

1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燃 料 儲 存 議 題 至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以 釋 民 疑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蘇 震 清 潘 孟 安 3. 根 據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預 算 書 目 前 我 國 總 裝 置 容 量 40,247MW, 而 夏 季 系 統 備 轉 容 量 高 達 4,500 至 5,100MW, 亦 即 尖 峰 用 電 期 間 的 備 載 容 量 高 達 11.18% 至 12.67% 核 一 核 二 核 三 電 廠 占 我 國 裝 置 容 量 分 別 僅 為 2.65% 4.1% 及 3.96% 此 次 311 日 本 東 北 大 震 災 除 地 震 海 嘯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之 外, 所 引 發 的 核 能 災 害, 亦 讓 世 界 各 國 重 啟 對 核 電 廠 安 全 之 疑 慮 為 確 保 核 能 安 全, 核 一 核 二 及 核 三 廠 應 分 期 輪 流 停 機 檢 修, 並 設 法 邀 請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之 核 電 專 家, 檢 驗 電 廠 安 全 性 及 品 質,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林 滄 敏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4. 鑑 於 龍 門 ( 核 四 ) 計 畫 設 計 變 更 之 相 關 作 業, 已 依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要 求 由 合 格 設 計 權 責 機 構 或 奇 異 公 司 來 執 行 完 工 設 計 驗 證 工 作, 相 關 的 設 計 變 更, 都 須 再 經 施 工 後 設 計 查 證 試 運 轉 測 試 及 起 動 測 試 等 驗 證 過 程, 以 確 認 符 合 系 統 原 設 計 及 安 全 運 轉 之 要 求, 此 次 日 本 核 災 發 生 後, 國 人 對 於 核 能 安 全 普 遍 感 到 憂 慮, 要 求 對 興 建 中 核 能 電 廠, 應 設 法 邀 請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之 核 電 專 家, 檢 驗 電 廠 安 全 性 及 品 質, 以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5. 針 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台 電 公 司 第 七 輸 變 電 計 畫 中 之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玉 泉 里 環 河 變 電 所 一 項, 因 溝 通 不 良 導 致 當 地 居 民 長 期 抗 爭, 另 近 年 來 台 北 市 大 同 及 萬 華 地 區 房 屋 改 建 或 都 市 更 新 情 況 低 迷, 台 北 車 站 一 帶 及 市 民 大 道 間 之 大 型 開 發 案 及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進 度 不 如 預 期,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實 有 充 裕 時 間 可 以 評 估 許 多 可 行 之 替 代 方 案, 如 在 本 區 與 鄰 近 區 域 變 電 所 現 址 改 建 增 加 裝 置 容 量 等 若 強 行 動 工 恐 將 引 發 嚴 重 政 治 效 應, 行 政 院 應 據 電 業 法 第 56 條 精 神 敦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負 責 處 理 電 業 用 地 爭 議, 建 請 環 河 變 電 所 之 設 置, 須 再 與 當 地 居 民 溝 通 達 成 多 數 共 識 後 台 電 始 得 動 工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周 守 訓 6.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近 來 調 派 人 力 支 援 經 濟 部 等 機 關 之 人 數 不 減 反 增, 部 分 借 調 人 員 於 借 調 期 滿 歸 建 後, 又 再 由 各 機 關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重 派 新 人 並 重 新 起 算 期 限, 實 質 成 為 經 常 性 借 調 人 員, 不 僅 徒 增 公 司 用 人 成 本, 亦 有 違 法 所 明 訂 專 業 性 臨 時 性 之 原 則 之 虞, 是 故 由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調 借 調 機 關, 要 求 借 調 人 員 於 借 調 期 滿 即 行 歸 建 提 案 人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炳 坤 14844

1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有 黨 團 委 員 提 案 14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鑑 於 台 電 公 司 連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都 無 法 妥 善 處 理, 連 存 放 於 蘭 嶼 的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及 儲 存, 業 有 銹 蝕 破 損 而 須 再 經 年 執 行 檢 整 重 裝, 遑 論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該 公 司 就 高 階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之 強 烈 質 疑 查 台 電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載 有 辦 理 核 一 二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廠 內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興 建 計 畫, 惟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原 本 是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RC) 為 了 應 付 逐 漸 塞 滿 的 水 池 發 展 出 的 暫 時 儲 存 方 式, 且 於 1996 年 5 月 28 日 發 生 有 Wisconsin Point Beach 反 應 爐 乾 式 貯 存 爆 炸 ; 內 裝 24 組 用 過 核 燃 料 的 VSC-24 型 焊 接 時 點 燃 H2 將 兩 噸 蓋 子 衝 開 之 案 例, 另 於 1999 年 於 Palisades 也 發 生 有 類 似 情 況, 顯 見 此 種 以 暫 時 的 乾 式 貯 存 確 有 高 度 風 險 性 存 在 ; 然 而, 我 國 官 員 未 能 正 視 此 高 度 風 險 外, 居 然 還 以 加 上 水 泥 密 封 的 強 度 也 高, 就 算 飛 彈 也 不 怕 來 推 銷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此 種 心 態 實 令 國 人 震 撼 ; 且 經 濟 部 迄 今 對 於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處 置, 尚 無 能 力 提 出 妥 善 處 置 之 方 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爾 後 亦 不 得 送 出 核 二 廠 核 三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院 黨 團 提 案 : 震 撼 ; 且 經 濟 部 迄 今 對 於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處 置, 尚 無 能 力 提 出 妥 善 處 置 之 方 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爾 後 亦 不 得 送 出 核 二 廠 核 三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乙 案 建 請 文 字 修 正 為 : 震 撼 ; 請 經 濟 部 責 成 台 電 公 司 確 實 做 好 因 應 日 本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後 之 相 關 檢 討 改 善 工 作, 確 保 核 能 電 廠 的 運 轉 安 全 說 明 : (1) 台 電 公 司 於 98 年 7 月 24 日 向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提 出 核 一 廠 延 役 申 請, 目 前 原 能 會 已 暫 停 審 查, 核 二 廠 延 役 及 核 三 廠 延 役 則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2) 日 本 福 島 電 廠 311 核 子 事 故 後, 政 府 已 責 成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與 台 電 公 司 持 續 密 切 關 注 其 後 續 發 展 依 美 國 三 哩 島 事 故 的 經 驗,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針 對 福 島 事 故, 預 估 約 須 9~12 個 月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按 照 日 本 福 島 電 廠 事 故 的 調 查 報 告 與 相 應 的 改 善 措 施, 我 國 政 府 將 嚴 密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審 視 各 核 能 電 廠 延 役 的 可 行 性, 倘 若 確 屬 可 行, 再 做 延 役 與 否 的 決 定 (3) 另 就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說 明 如 下 :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技 術 是 靠 空 氣 自 然 對 流 冷 卻, 不 需 藉 由 水 或 電 力 提 供 冷 卻 功 能, 在 國 際 上 已 經 有 20 年 以 上 的 商 轉 經 驗, 係 屬 成 熟 且 安 全 的 技 術, 台 電 公 司 乾 貯 設 施 不 論 在 抗 震 設 14845

1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計 或 防 海 嘯 方 面, 皆 已 有 保 守 考 量 美 國 的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貯 系 統 (VSC-24) 曾 於 銲 接 時 發 生 氫 氣 燃 燒 事 件, 美 國 核 管 會 調 查 結 果 係 鋼 筒 塗 漆 所 含 鋅 與 燃 料 池 的 硼 酸 水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核 一 廠 乾 貯 設 施 採 用 美 國 NAC 公 司 之 UMS 系 統 技 術, 其 密 封 鋼 筒 內 承 載 圓 盤 表 面, 以 鉻 為 塗 料, 其 化 學 電 位 遠 低 於 鋅, 非 含 鋅 物 質, 且 池 水 不 含 硼 酸, 較 不 會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3. 有 鑑 於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核 能 發 電 第 四 廠 興 建 過 程 中, 因 工 程 需 求 變 更 設 計, 引 發 安 全 疑 慮 爭 議, 又 經 本 次 日 本 東 北 地 區 地 震 與 海 嘯 導 致 之 核 能 災 變, 引 發 全 球 再 反 省 核 電 效 益 之 影 響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案, 進 行 確 實 之 安 全 檢 查 與 完 整 的 政 策 溝 通 之 後, 經 公 民 投 票 確 認 後, 方 得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興 建 核 能 發 電 廠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蘇 震 清 潘 孟 安 李 俊 毅 黃 偉 哲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陳 委 員 明 文 等 提 案 : 核 電 效 益 之 影 響 台 電 應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案, 進 行 確 實 之 安 全 檢 查 與 完 整 的 政 策 溝 通 之 後, 經 公 民 投 票 確 認 後, 方 得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興 建 核 電 廠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 核 電 效 益 之 影 響 要 求 台 電 以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性 災 害 為 借 鏡, 對 於 核 四 廠 的 安 全 性 深 入 檢 討 說 明 : (1) 台 灣 能 源 供 應 約 99% 以 上 仰 賴 進 口, 台 電 為 支 持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維 持 民 眾 正 常 生 活 及 配 合 政 府 能 源 多 元 化 之 政 策, 乃 興 建 龍 門 電 廠 作 為 北 部 大 型 基 載 電 廠 未 來 龍 門 電 廠 完 成 後 將 有 利 於 區 域 用 電 供 需 平 衡, 且 可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2) 台 電 盡 最 大 努 力 執 行 核 四 計 畫 各 項 作 業,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已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防 護 能 力, 惟 對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性 災 害, 台 電 將 作 為 借 鏡, 深 入 檢 討, 並 待 日 本 及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相 關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後 進 行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3) 核 四 計 畫 截 至 100 年 2 月 底 實 際 已 支 付 金 額 達 2,427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5 億 元, 已 超 過 2,492 億 元 ; 若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將 重 蹈 89 年 核 四 再 評 估 與 後 來 停 建 核 四 所 衍 生 之 損 失, 以 及 台 電 與 廠 商 間 履 約 爭 議, 造 成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因 14846

1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此, 不 宜 貿 然 暫 停 或 停 建 核 四, 爰 建 請 修 正 提 案 文 字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5. 核 四 廠 興 建 至 今, 爭 議 不 斷, 工 程 延 誤 嚴 重, 商 轉 六 度 延 期, 目 前 暫 定 於 102 年 商 轉 惟 媒 體 屢 次 報 導 有 關 變 更 設 計 與 施 工 安 全 疑 慮 問 題, 自 2008 年 2 月 至 今, 已 達 11 起, 引 發 民 間 嚴 重 不 安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暫 停 核 四 廠 施 工, 待 進 行 全 面 安 檢,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繼 續 施 工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陳 委 員 明 文 等 提 案 : 核 四 廠 興 建 至 今, 爭 議 不 斷, 工 程 延 誤 嚴 重, 商 轉 六 度 延 期, 目 前 暫 定 於 102 年 商 轉,,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電 暫 停 核 四 廠 施 工, 待 進 行 全 面 安 檢,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繼 續 施 工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1) 台 電 執 行 核 四 各 項 作 業, 皆 秉 持 核 安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試 運 轉 的 目 的 就 是 驗 證 與 體 檢 系 統 的 功 能,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亦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而 且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已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之 防 護 能 力, 惟 對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性 災 害, 該 公 司 將 作 為 借 鏡, 深 入 檢 討, 並 待 日 本 及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相 關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後 進 行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2) 核 四 計 畫 為 國 家 重 大 工 程, 截 至 100 年 2 月 底 實 際 已 支 付 金 額 達 2,427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5 億 元, 已 超 過 2,492 億 元 若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進 行 全 面 安 檢, 將 重 蹈 89 年 核 四 再 評 估 與 後 來 停 建 核 四 所 衍 生 之 損 失, 以 及 台 電 與 廠 商 間 履 約 爭 議 如 此, 不 僅 該 公 司 投 入 之 成 本 會 增 加, 亦 將 造 成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7. 有 鑒 於 核 四 廠 興 建 議 題 爭 議 不 斷, 而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尚 未 解 決 工 程 和 設 計 問 題 前, 又 已 提 出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民 間 對 核 四 廠 施 工 安 全 問 題 尚 未 釋 疑 前, 先 行 撤 回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陳 委 員 明 文 等 提 案 14847

1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有 鑒 於 核 四 廠 興 建 議 題 爭 議 不 斷, 而 台 電 在 尚 未 解 決 工 程 和 設 計 問 題 前, 又 已 提 出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電 在 民 間 對 核 四 廠 施 工 安 全 問 題 尚 未 釋 疑 前, 先 行 撤 回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待 向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1) 台 電 公 司 執 行 核 四 各 項 作 業, 皆 秉 持 核 安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試 運 轉 的 目 的 就 是 驗 證 與 體 檢 系 統 的 功 能,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亦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雖 已 有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之 防 護 能 力, 惟 對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式 災 害, 該 公 司 仍 會 作 為 借 鏡, 進 行 深 入 檢 討, 並 待 日 本 及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相 關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後, 進 行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2) 核 四 計 畫 為 國 家 重 大 工 程, 截 至 100 年 3 月 底 實 際 已 支 付 金 額 達 2,434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5 億 元, 已 超 過 2,499 億 元 台 電 公 司 係 依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運 轉 執 照 申 請 審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提 送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目 前 正 由 原 能 會 審 查 中, 需 待 所 有 系 統 試 運 轉 完 成, 確 認 符 合 安 全 設 計 要 求 後, 原 能 會 始 會 核 發 裝 填 燃 料 許 可, 因 此 撤 回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將 可 能 造 成 審 查 作 業 無 法 配 合 工 程 進 展 所 需 及 後 續 起 動 測 試 無 法 接 續 進 行, 而 重 蹈 89 年 核 四 再 評 估 與 後 來 停 建 核 四 所 衍 生 之 損 失 及 履 約 爭 議 不 僅 該 公 司 投 入 之 成 本 會 增 加, 亦 將 造 成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因 此, 不 宜 貿 然 撤 回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9. 針 對 我 國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其 地 質 狀 況 建 築 強 度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等, 顯 已 無 法 因 應 近 年 複 合 式 災 難 爰 要 求 興 建 中 之 核 電 廠 應 即 暫 時 停 工, 邀 請 國 內 外 公 正 客 觀 核 電 專 家, 全 面 檢 討 其 規 劃 設 計, 嚴 格 檢 視 其 施 工 品 質 ; 運 轉 中 之 核 電 廠, 除 不 得 再 行 延 役 外, 亦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適 時 進 行 總 體 檢, 並 立 即 規 劃 進 行 提 前 除 役 之 事 宜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連 署 人 : 陳 明 文 李 俊 毅 蘇 震 清 黃 偉 哲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潘 委 員 孟 安 等 提 案 : 針 對 我 國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其 地 質 狀 況 建 築 強 度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等, 顯 已 無 法 因 應 近 年 複 合 式 災 難 爰 要 求 興 建 中 之 核 電 廠 應 即 暫 時 停 工, ; 運 轉 中 之 核 電 廠, 除 不 得 再 行 延 役 外, 亦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適 時 進 行 總 體 檢, 並 立 即 規 劃 進 行 提 前 除 役 之 事 宜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14848

1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本 案 請 併 徐 耀 昌 委 員 針 對 我 國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其 地 質 狀 況 建 築 強 度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等 如 何 因 應 複 合 式 災 難 爰 要 求 政 府 對 興 建 中 之 核 電 廠, 應 設 法 邀 請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之 核 電 專 家, 全 面 檢 討 其 規 劃 設 計, 嚴 格 檢 視 其 施 工 品 質 ; 運 轉 中 之 核 電 廠, 亦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適 時 進 行 總 體 檢 後, 即 檢 討 研 究 除 役 之 可 行 性 提 案 處 理, 爰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11. 鑑 於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放 於 蘭 嶼 的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及 儲 存, 業 有 銹 蝕 破 損, 而 須 再 經 年 執 行 檢 整 重 裝, 故 對 該 公 司 針 對 高 階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已 為 社 會 多 所 質 疑 查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載 有 辦 理 核 一 二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廠 內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興 建 計 畫, 惟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原 本 是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RC) 為 了 應 付 逐 漸 塞 滿 的 水 池 發 展 出 的 暫 時 儲 存 方 式, 且 於 1996 年 5 月 28 日 發 生 Wisconsin Point Beach 反 應 爐 乾 式 貯 存 爆 炸 ; 內 裝 24 組 用 過 核 燃 料 的 VSC-24 型 焊 接 時 點 燃 H2 將 兩 噸 蓋 子 衝 開 之 案 例, 另 於 1999 年 於 Palisades 也 發 生 有 類 似 情 況, 顯 見 此 種 暫 時 儲 存 乾 式 貯 存 確 有 高 度 風 險 性 存 在 ; 然 而, 我 國 官 員 未 能 正 視 此 高 度 風 險 外, 居 然 還 以 加 上 水 泥 密 封 的 強 度 也 高, 就 算 飛 彈 也 不 怕 來 形 容 乾 式 貯 存, 此 種 心 態 實 令 國 人 震 撼 ; 另 外,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後, 美 聯 社 (AP) 彙 整 的 美 國 各 州 數 據 指 出 : 美 國 共 有 7 萬 1,862 噸 核 廢 料, 卻 沒 有 永 久 貯 存 的 地 方 核 廢 料 的 危 險 性 好 幾 萬 年 都 不 會 退 ; 國 外 學 者 研 究 亦 已 指 出 核 電 廠 附 近 罹 癌 率 與 嬰 兒 死 亡 率 高 ; 除 了 安 全 性 健 康 風 險 問 題 外, 依 據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電 廠 100 年 2 月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容 量 表 之 統 計, 核 電 廠 內 已 貯 存 3,130 公 噸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且 核 一 廠 核 二 廠 之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貯 存 池, 推 估 僅 餘 3 至 5 年 即 將 貯 滿, 而 乾 式 貯 存 亦 未 能 有 充 分 的 安 全 保 障 ; 但 是, 經 濟 部 首 長 迄 今 仍 未 向 國 人 保 證 現 運 轉 中 的 核 能 電 廠 可 以 如 期 除 役 ( 現 有 運 轉 執 照 期 限 ), 更 未 能 對 於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處 置, 提 出 妥 善 處 置 方 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具 體 承 諾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並 至 少 承 諾 現 運 轉 中 之 核 能 電 廠 應 依 照 現 有 運 轉 執 照 期 限, 如 期 除 役 提 案 人 : 李 俊 毅 陳 明 文 蘇 震 清 潘 孟 安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李 委 員 俊 毅 等 提 案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具 體 承 諾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並 至 少 承 諾 現 運 轉 中 之 核 能 電 廠 應 依 照 現 有 運 轉 執 照 期 限, 如 期 除 役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 請 經 濟 部 責 成 台 電 確 實 做 好 因 應 日 本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14849

1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後 之 相 關 檢 討 改 善 工 作, 確 保 核 能 電 廠 的 運 轉 安 全 說 明 : (1) 台 電 於 98 年 7 月 24 日 向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提 出 核 一 廠 延 役 申 請, 目 前 原 能 會 尚 未 完 成 審 查, 核 二 廠 延 役 及 核 三 廠 延 役 則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日 本 311 福 島 核 能 電 廠 核 子 事 故 後, 該 公 司 將 密 切 注 意 其 後 續 發 展, 並 依 包 括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在 內 的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針 對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所 頒 布 的 報 告 及 改 善 措 施, 重 新 評 估 各 核 能 電 廠 延 役 的 可 行 性, 確 屬 可 行 後, 再 向 原 能 會 提 報 (2) 另 就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說 明 如 下 :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技 術 是 靠 空 氣 自 然 對 流 冷 卻, 不 需 藉 由 水 或 電 力 提 供 冷 卻 功 能, 在 國 際 上 已 經 有 20 年 以 上 的 商 轉 經 驗, 係 屬 成 熟 且 安 全 的 技 術, 台 電 乾 貯 設 施 不 論 在 抗 震 設 計 或 防 海 嘯 方 面, 皆 已 有 保 守 考 量, 應 可 確 保 其 安 全 性 美 國 的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貯 系 統 (VSC-24) 曾 於 銲 接 時 發 生 氫 氣 燃 燒 事 件, 經 美 國 核 管 會 調 查 結 果 係 鋼 筒 塗 漆 所 含 鋅 與 燃 料 池 的 硼 酸 水,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核 一 廠 乾 貯 設 施 技 轉 自 美 國 NAC 公 司 之 UMS 系 統, 其 密 封 鋼 筒 內 承 載 圓 盤 表 面, 並 無 使 用 含 鋅 物 質, 且 池 水 不 含 硼 酸, 並 不 會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13. 查 核 四 廠 附 近 有 多 條 斷 層 經 過, 附 近 更 有 海 底 活 火 山 的 活 動 跡 象, 未 來 恐 將 面 對 地 震 與 海 嘯 的 雙 重 威 脅 ; 另 外, 耐 震 係 數 設 計 高 於 我 國 的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尚 無 法 因 應 地 震 海 嘯 等 複 合 式 災 難, 而 導 致 核 電 災 變 ; 為 了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的 恐 懼, 邁 向 非 核 家 園, 爰 要 求 :(1) 反 對 核 電 廠 進 行 延 役 以 及 任 何 新 設 核 能 機 組 之 計 畫 (2) 全 面 體 檢 現 有 的 核 電 機 組 與 檢 討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提 高 核 電 廠 的 防 震 係 數, 若 無 法 達 成, 應 即 規 劃 及 進 行 提 前 除 役 (3) 現 階 段 核 四 工 程 叢 生, 所 在 位 址 又 易 受 地 震 及 海 嘯 威 脅, 該 風 險 未 澈 底 解 決 之 前, 不 得 將 核 燃 料 放 入 核 四 爐 心 進 行 試 運 轉 提 案 人 : 李 俊 毅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黃 偉 哲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李 委 員 俊 毅 等 提 案 : 為 了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的 恐 懼, 邁 向 非 核 家 園, 爰 要 求 1. 反 對 核 電 廠 不 得 將 燃 料 放 入 核 四 爐 心 進 行 試 運 轉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 為 了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的 恐 懼, 爰 要 求 運 轉 中 核 能 電 廠 應 以 高 度 安 全 標 準 進 行 全 面 總 體 檢 並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後, 方 能 評 估 延 役 之 14850

2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可 行 性 核 四 計 畫 在 未 評 估 防 震 及 防 海 嘯 能 力 之 前, 不 得 裝 填 核 燃 料 前 述 各 項 評 估 完 成 之 前, 不 宜 進 行 新 設 核 能 機 組 的 計 畫 說 明 : (1) 核 能 電 廠 為 我 國 重 要 基 載 電 源, 也 是 因 應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的 現 階 段 能 源 供 應 重 要 選 項 核 一 二 三 廠 總 裝 置 容 量 為 514 萬 瓩, 核 四 廠 裝 置 容 量 為 270 萬 瓩, 若 核 能 電 廠 停 止 運 轉, 將 對 國 內 電 力 供 應 及 經 濟 發 展 產 生 重 大 衝 擊 (2) 由 於 短 期 內 中 油 無 法 彌 補 核 能 電 廠 停 止 運 轉 之 天 然 氣 供 應 缺 口, 且 燃 煤 機 組 興 建 時 程 更 長, 故 燃 氣 與 燃 煤 發 電 尚 無 法 作 為 核 能 發 電 之 替 代 方 案 此 外, 我 國 不 似 歐 洲 各 國 電 網 相 聯, 電 力 短 缺 時 可 相 互 支 援, 若 無 充 分 備 載 電 力, 遇 有 負 載 突 然 升 高 或 少 數 機 組 發 生 故 障, 全 國 將 面 臨 大 規 模 分 區 限 電 之 危 機 (3) 目 前 核 一 二 三 廠 運 轉 正 常, 核 四 廠 亦 尚 未 填 裝 燃 料 至 於 核 一 廠 延 役 事 宜, 刻 由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審 慎 審 議 中, 現 今 發 電 情 形 及 電 源 結 構 尚 無 立 即 變 動 之 必 要 台 電 目 前 已 成 立 核 能 發 電 廠 海 嘯 總 體 檢 專 案 小 組 核 能 發 電 廠 耐 震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及 核 能 電 廠 用 過 核 燃 料 池 冷 卻 功 能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等 編 組, 以 審 視 評 估 既 有 核 能 電 廠 及 核 四 廠 之 安 全, 並 辦 理 核 災 緊 急 應 變 與 安 全 演 練 等, 以 確 保 核 能 安 全, 爰 建 請 修 正 提 案 文 字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四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195 億 2,500 萬 2,000 元, 增 列 營 業 收 入 項 下 台 灣 先 進 複 材 中 心 投 資 計 畫 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95 億 2,600 萬 2,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186 億 3,994 萬 6,000 元, 減 列 2,200 萬 元 ( 含 營 業 成 本 銷 貨 成 本 2,000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行 銷 費 用 2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1,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3,4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86 億 0,594 萬 6,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8 億 8,505 萬 6,000 元, 增 列 3,500 萬 元, 改 列 為 9 億 2,005 萬 6,000 元 五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264 億 5,052 萬 5,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268 億 5,450 萬 7,000 元, 減 列 服 14851

2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務 費 用 1,200 萬 元 ( 含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300 萬 元 ) 營 業 成 本 項 下 給 水 成 本 供 水 費 用 使 用 材 料 費 200 萬 元 其 餘 1,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2,5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68 億 2,950 萬 7,000 元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4 億 0,398 萬 2,000 元, 減 列 2,500 萬 元, 改 列 為 3 億 7,898 萬 2,000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61 億 5,687 萬 9,000 元, 減 列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7 億 元 ( 含 專 案 計 畫 16 億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44 億 5,687 萬 9,000 元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屏 東 縣 共 有 4 處 永 久 屋 基 地, 包 含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禮 納 里 園 區 赤 山 農 場 及 南 岸 農 場 等, 因 災 民 無 力 負 擔 高 額 水 費, 需 要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延 管 方 式 供 應 用 水 中 央 重 建 會 在 相 關 會 議 上, 已 做 出 裁 示, 延 管 工 程 請 自 來 水 公 司 先 行 規 劃 設 計, 所 需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1 億 6,200 萬 元 由 原 民 會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特 別 預 算 項 下 補 助 支 應, 若 有 不 足 再 提 報 重 建 會 工 作 小 組 動 用 特 別 預 算 預 備 金 然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仍 未 積 極 辦 理, 僅 一 再 對 縣 府 臚 列 諸 多 前 提 條 件 延 宕 災 民 民 生 用 水 之 重 大 權 益 為 照 顧 偏 鄉 災 民 生 活 用 水 安 全 及 品 質, 且 基 於 提 升 屏 東 縣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之 政 策 考 量 因 素,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提 報 延 管 計 畫 至 重 建 會 工 作 小 組 審 議, 並 加 速 辦 理 災 民 用 水 相 關 事 宜 潘 孟 安 其 餘 均 照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財 政 委 員 會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三 讀 後 將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上 路, 政 府 為 免 其 對 建 商 衝 擊 過 大, 近 日 動 作 頻 頻, 放 寬 內 政 部 與 財 政 部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與 整 合 住 宅 補 貼 方 案 等 房 貸 限 制, 政 策 猶 如 左 手 打 右 手 般 完 全 不 合 乎 邏 輯, 突 顯 當 初 政 策 制 定 不 夠 嚴 謹, 欠 缺 跨 部 會 間 橫 向 溝 通 財 政 部 放 寬 青 年 安 心 購 屋 優 惠 方 案, 總 額 度 無 限 制, 此 舉 讓 公 股 行 庫 變 相 成 為 行 政 院 小 金 庫, 未 來 恐 衍 生 呆 帳 問 題 不 容 小 覷, 財 政 部 為 八 大 公 股 行 庫 的 大 股 東, 面 對 此 問 題 應 嚴 陣 以 待, 爰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於 半 年 內 至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鑑 於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出 納 人 員 為 第 一 線 實 際 處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人 員, 因 過 去 時 空 環 境 因 素, 金 融 機 構 使 用 金 融 服 務 機 器 不 普 及, 需 以 人 工 方 式 從 事 出 納 服 務, 極 易 發 生 錯 帳 問 題 14852

2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為 減 輕 出 納 人 員 之 負 擔, 故 編 列 出 納 津 貼 作 為 補 償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之 賠 償 金 然 今 日 商 業 習 慣 改 變, 金 融 服 務 多 依 賴 機 器, 點 鈔 機 數 幣 機 自 動 櫃 員 機 驗 鈔 機 已 成 為 金 融 機 構 必 備 之 輔 助 工 具, 發 生 錯 誤 之 機 率 已 大 為 減 少 且 各 公 營 銀 行 出 納 津 貼 之 使 用, 多 為 逕 行 撥 予 出 納 人 員 及 留 作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損 失 賠 償 基 金 為 主, 出 納 人 員 若 真 發 生 現 金 錯 失 情 事, 僅 需 賠 補 部 分, 餘 由 疏 忽 損 失 補 償 基 金 支 付 若 無 錯 失 需 賠 付 時, 此 津 貼 形 同 對 出 納 人 員 之 現 金 補 貼 逕 予 撥 付 出 納 人 員 之 津 貼, 形 同 薪 資 外 給 予 之 職 務 加 給 且 目 前 各 公 營 銀 行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損 失 賠 償 基 金 已 累 積 龐 大 金 額, 加 以 金 融 環 境 變 遷, 似 無 繼 續 編 列 之 必 要 爰 此,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全 面 檢 討 公 營 行 庫 出 納 津 貼 預 算 編 列 之 必 要 性 二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含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2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編 列 6 億 1,077 萬 8,000 元,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4 億 4,185 萬 6,000 元, 增 加 1 億 6,892 萬 2,000 元, 增 幅 達 38%; 然 100 年 度 保 費 收 入 413 億 7,211 萬 7,000 元, 卻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435 億 0,444 萬 7,000 元, 減 少 21 億 3,233 萬 元, 減 幅 近 5%, 顯 示 營 業 費 用 之 增 加, 未 能 反 映 至 營 運 規 模 上, 且 其 享 有 之 臺 灣 金 控 通 路 資 源, 亦 未 能 有 效 發 揮 爰 予 凍 結 100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三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余 天 薛 凌 高 志 鵬 康 世 儒 (2)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編 列 營 業 收 入 5 億 8,473 萬 9,000 元,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6 億 1,055 萬 5,000 元 減 少, 惟 營 業 費 用 2 億 9,708 萬 元, 卻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2 億 4,668 萬 7,000 元 增 加 約 20%, 用 人 費 用 1 億 5,081 萬 9,000 元, 亦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 億 2,286 萬 8,000 元, 增 加 近 23%; 營 業 費 用 包 括 用 人 費 用 不 斷 擴 增, 但 營 業 收 入 卻 不 增 反 減, 用 人 及 營 業 支 出 增 加, 顯 無 法 反 映 於 營 收 上, 營 運 績 效 明 顯 不 彰 ; 爰 凍 結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三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余 天 薛 凌 高 志 鵬 康 世 儒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3 項, 予 以 刪 除 : 13.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 國 營 事 業 之 組 織,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呈 請 行 政 院 核 轉 立 法 院 審 定 之, 又 預 算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 未 依 組 織 法 令 設 立 之 機 關,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故 國 營 事 業 應 完 成 組 織 法 之 立 法 程 序 始 得 14853

2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設 立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所 轄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家 子 公 司, 均 為 100% 的 國 營 事 業, 除 該 公 司 設 置 之 法 源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條 例 已 於 97 年 11 月 7 日 制 訂 通 過 並 訂 有 生 效 日 回 溯 外, 其 餘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兩 家 子 公 司 均 在 97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運 作, 至 今 卻 仍 無 任 何 設 置 之 法 源 依 據 爰 此, 要 求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儘 速 完 成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兩 家 子 公 司 之 法 制 化, 以 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提 案 人 : 高 志 鵬 余 天 薛 凌 三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含 土 銀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8 項, 予 以 刪 除 : 8.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9 年 9 月 17 日 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中 公 告, 擬 以 每 股 價 格 新 臺 幣 元, 買 入 懷 德 保 險 代 理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之 股 份 計 30 萬 6,000 股, 買 回 金 額 計 1,218 萬 1,860 元 惟 截 至 99 年 10 月 底 止, 卻 尚 未 完 成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股 權 之 買 回 作 業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業 務 主 要 仰 賴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透 過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眾 多 的 營 業 據 點 銷 售, 使 得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業 績 大 幅 成 長, 但 因 為 持 股 僅 占 49% 股 權, 錯 失 獲 利 良 機,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於 99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51% 股 權 之 買 回 作 業, 以 維 護 全 民 利 益 提 案 人 : 費 鴻 泰 盧 秀 燕 賴 士 葆 蔡 正 元 翁 重 鈞 四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3 項, 予 以 刪 除 : 3. 依 據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 國 營 事 業 之 組 織,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呈 請 行 政 院 核 轉 立 法 院 審 定 之, 故 國 營 事 業 應 完 成 組 織 法 之 立 法 程 序 始 得 設 立 又 預 算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 未 依 組 織 法 令 設 立 之 機 關,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然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於 民 國 88 年 7 月 1 日 配 合 精 省 作 業 改 隸 財 政 部 為 國 營 事 業, 至 今 卻 仍 未 完 成 組 織 法 之 立 法 程 序, 僅 以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組 織 規 程 為 之, 顯 已 違 反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而 財 政 部 殆 於 組 織 法 之 法 制 化, 未 將 印 刷 廠 之 組 織 以 法 律 定 之, 所 列 預 算 亦 有 違 反 預 算 法 之 疑 義 且 依 立 法 院 審 查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通 案 決 議 第 11 項 : 台 灣 省 政 府 功 能 業 務 與 組 織 條 例 已 廢 止, 精 省 遺 留 機 關 已 缺 乏 設 置 法 源, 要 求 必 須 於 97 年 6 月 30 日 前 儘 速 完 成 立 法 爰 此,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於 6 個 月 內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完 成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之 法 制 化 作 業, 以 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14854

2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提 案 人 : 高 志 鵬 余 天 薛 凌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4 項, 修 正 為 : 4.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96 年 度 及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均 做 出 相 關 決 議, 要 求 中 央 各 行 政 單 位 預 決 算 書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規 定, 將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所 完 成 之 研 究 報 告 等 上 網 公 布, 並 要 求 除 機 密 預 算 外, 應 將 所 有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完 整 資 料 全 部 公 布 於 網 站 上, 以 便 民 眾 查 閱 然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雖 已 於 網 站 中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公 開 預 決 算 資 料, 但 內 容 僅 包 括 簡 明 損 益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各 一 張, 其 餘 相 關 附 表 資 料 付 之 闕 如, 顯 未 完 整 公 開 相 關 資 訊, 不 利 民 眾 查 閱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爰 要 求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應 儘 速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與 立 法 院 決 議, 比 照 國 營 事 業 公 開 預 算 書 及 決 算 書, 使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提 案 人 : 高 志 鵬 余 天 薛 凌 五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648 億 2,638 萬 8,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557 億 2,969 萬 6,000 元, 減 列 銷 貨 成 本 1 億 5,200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4,8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之 服 務 費 用 2,270 萬 8,000 元, 共 計 減 列 2 億 2,270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55 億 0,698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90 億 9,669 萬 2,000 元, 增 列 2 億 2,270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93 億 1,940 萬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年 度 預 算 均 編 列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經 費 金 額 甚 大,100 年 度 預 算 亦 編 列 19 億 0,100 萬 2,000 元 另 閒 置 土 地 及 房 屋 建 物 甚 多 未 有 效 配 合 地 區 特 性 規 劃 轉 型 或 整 理 出 租, 爰 凍 結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數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其 餘 均 照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交 通 委 員 會 甲 交 通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鑒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金 會 針 對 臺 鐵 高 鐵 及 國 道 客 運 等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進 行 滅 火 器 抽 檢 結 果 14855

2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顯 示, 仍 有 部 分 滅 火 器 不 符 合 標 準 嚴 重 影 響 滅 火 效 果, 或 者 滅 火 器 過 於 老 舊 易 產 生 危 險 等 缺 失, 為 確 保 民 眾 安 全, 建 請 交 通 部 應 協 同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儘 速 制 訂 法 令 規 範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配 置 滅 火 器 的 標 準 與 汰 換 年 限, 且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亦 應 定 時 稽 核 2. 國 道 客 運 屢 傳 駕 駛 猝 死, 今 年 初 亦 發 生 國 道 客 運 駕 駛 行 駛 國 道 1 號 時 心 臟 病 發, 但 為 顧 及 車 上 數 十 名 乘 客 而 強 忍 身 體 不 適 勉 強 將 車 停 置 路 旁, 雖 使 乘 客 倖 免 於 難, 但 自 身 卻 不 幸 身 亡 的 遺 憾 鑒 於 國 道 客 運 司 機 開 車 與 待 命 時 間 常 長, 屬 於 過 勞 的 高 危 險 群, 國 道 司 機 疲 勞 駕 駛 或 超 時 工 作, 將 嚴 重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與 危 及 數 人 性 命, 若 公 路 總 局 與 勞 工 委 員 會 放 任 客 運 業 者 忽 視 客 運 司 機 長 時 間 蓄 積 性 疲 勞 問 題, 此 無 異 制 度 殺 人, 爰 此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就 客 運 駕 駛 疲 勞 管 理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二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4 億 7,151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辦 理 臺 鐵 整 體 購 置 及 汰 換 車 輛 計 畫 3 億 8,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0 億 9,151 萬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臺 北 機 廠, 現 正 由 該 局 規 劃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由 於 該 機 廠 之 機 房 行 政 中 心 作 業 廠 房 及 保 留 之 機 具 皆 是 日 據 時 代 所 建 及 留 存, 應 規 劃 為 鐵 路 文 化 及 休 閒 並 重 之 特 定 專 用 園 區, 不 宜 售 地 為 住 宅 用 目 前 該 機 廠 僅 澡 堂 列 為 古 蹟 保 留,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將 本 案 建 設 利 用 計 畫 提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舉 行 公 聽 會 王 幸 男 三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31 億 4,883 萬 元, 減 列 臺 北 港 航 道 迴 船 池 水 域 加 深 工 程 計 畫 3 億 元 臺 北 港 東 17 號 公 務 碼 頭 浚 渫 造 地 及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7,000 萬 元 新 增 門 式 貨 櫃 起 重 機 2 臺 及 基 礎 軌 道 等 相 關 設 施 工 程 1 億 5,555 萬 元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645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5 億 3,2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6 億 1,683 萬 元 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9 億 0,625 萬 8,000 元, 減 列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8 億 9,625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14856

2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一 勞 工 保 險 局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1) 按 國 民 年 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9 條 規 定, 保 險 人 受 理 各 項 給 付 之 申 請, 經 審 查 符 合 請 領 條 件 及 完 備 申 請 手 續 者, 至 遲 應 於 次 月 底 前 發 給 因 前 述 規 定 以 致 於 國 民 年 金 喪 葬 給 付 作 業 時 間, 最 長 2 個 月, 最 短 15 天 弱 勢 家 庭 請 領 給 付 若 需 等 待 最 長 2 個 月, 實 緩 不 濟 急 由 於 勞 工 保 險 局 為 辦 理 農 民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之 機 關,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喪 葬 給 付 申 請 至 核 發 入 帳 時 間 最 長 不 會 超 過 3 週, 且 現 行 辦 理 上 述 業 務 皆 以 電 腦 連 線 管 理, 其 比 對 相 關 資 料 無 須 2 個 月 作 業 時 間, 故 凍 結 勞 工 保 險 局 國 民 年 金 業 務 費 用 8 億 9,672 萬 7,000 元 之 1/4,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修 改 作 業 流 程, 使 國 民 年 金 之 喪 葬 給 付 作 業 時 間 最 長 不 超 過 1 個 月 後,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自 動 解 凍 之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劉 建 國 陳 節 如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4 項, 予 以 刪 除 :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各 年 度 預 算 所 編 列 之 營 業 收 支, 計 有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保 險 農 民 保 險 及 職 災 保 護 等 項 目, 惟 上 述 業 務 開 辦 之 法 源 不 同, 依 各 自 法 源 之 法 定 明 文 會 計 規 定, 皆 本 應 獨 立 計 算 盈 虧, 且 預 算 法 第 4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各 國 營 事 業 機 關 所 屬 各 部 門 或 投 資 經 營 之 其 他 事 業, 其 資 金 獨 立 自 行 計 算 盈 虧 者, 應 附 送 各 該 部 門 或 事 業 之 分 預 算 該 局 100 年 度 預 算 案 僅 以 附 錄 方 式 編 列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職 災 保 護 業 務 之 預 計 損 益 表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表, 未 以 分 預 算 形 式 編 列 為 求 適 法, 爰 決 議 除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係 受 託 辦 理 業 務 外, 其 餘 各 保 險 業 務, 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於 101 年 度 以 分 預 算 形 式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提 案 人 : 黃 義 交 連 署 人 : 鄭 汝 芬 廖 國 棟 江 玲 君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立 法 院 歷 次 決 議 勞 工 保 險 局 應 改 制 為 行 政 機 關,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組 織 法 草 案 業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兩 委 員 會 聯 席 審 議 通 過, 勞 工 保 險 局 改 制 行 政 機 關 應 已 定 案 自 101 年 度 起, 該 局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14857

2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就 業 保 險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應 配 合 機 關 改 制 改 編 列 單 位 預 算, 至 各 項 保 險 收 支 業 務, 應 以 作 業 基 金 型 態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黃 義 交 2. 針 對 遭 受 職 業 傷 病 的 勞 工, 目 前 有 勞 工 保 險 與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補 償 機 制, 但 卻 未 建 立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統 計 資 料 庫, 難 以 進 一 步 針 對 國 內 職 業 病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並 制 定 職 災 預 防 相 關 政 策 反 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為 使 健 保 資 料 成 為 醫 藥 衛 生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實 證 資 料, 使 其 研 究 成 果 可 作 為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的 參 考, 建 置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研 究 資 料 庫, 自 民 國 89 年 起 提 供 學 界 健 保 資 料 庫 加 值 服 務, 以 利 相 關 研 究 因 此, 為 有 效 利 用 勞 工 保 險 統 計 資 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比 照 全 民 健 保 研 究 資 料 庫, 於 6 個 月 內 建 立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統 計 資 料 庫, 供 學 術 界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以 提 供 目 前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政 策 之 制 定 此 外,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局 針 對 職 災 統 計, 僅 有 職 災 案 件 數, 無 法 瞭 解 申 請 職 業 傷 病 認 定 之 人 數, 亦 無 法 得 知 申 請 者 或 被 認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者 之 工 作 屬 性 人 口 學 特 質 疾 病 狀 況 等 資 料, 將 使 主 管 機 關 擬 定 職 災 防 制 之 政 策 無 所 依 據 因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應 參 照 日 本 韓 國 與 西 方 國 家,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台 灣 職 業 傷 病 的 申 請 狀 況 補 償 認 定 率 及 申 請 者 或 被 認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者 之 工 作 屬 性 人 口 學 特 質 疾 病 狀 況 等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並 定 期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黃 淑 英 其 餘 均 照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伍 非 營 業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甲 內 政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修 正 為 : 1. 林 口 新 市 鎮 產 業 專 用 區 土 地 將 以 預 為 標 售 方 式 辦 理, 但 預 標 售 缺 乏 法 源 依 據, 恐 損 及 原 有 地 主 權 益, 亦 遭 外 界 批 評 係 為 特 定 財 團 量 身 訂 作 ; 且 A7 站 平 價 住 宅 受 到 產 業 專 用 區 排 擠, 而 由 4,000 戶 縮 水 至 不 到 2,000 戶, 對 於 住 宅 市 場 供 給 實 為 杯 水 車 薪, 恐 難 達 成 抑 制 都 會 區 房 價 之 政 策 目 標 林 口 新 市 鎮 100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行 政 作 業 費 6,695 萬 9,000 元 及 公 共 工 程 費 19 億 3,353 萬 1,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林 口 新 市 鎮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之 平 價 住 宅 及 產 業 專 用 區 推 動 情 14858

2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形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邱 議 瑩 陳 明 文 簡 肇 棟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經 查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100 年 度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及 償 還 明 細 表,100 年 度 編 列 之 舉 借 數 高 達 194 億 8,580 萬 元, 償 還 數 為 45 億 3,668 萬 1,000 元, 預 計 債 務 餘 額 為 149 億 4,911 萬 9,000 元 然 該 基 金 99 年 度 售 出 新 市 鎮 土 地 41 萬 7, 平 方 公 尺, 實 際 銷 貨 收 入 達 215 億 6,105 萬 餘 元, 較 99 年 度 預 算 原 編 列 之 9 億 6,000 萬 元 大 幅 超 收 超 過 200 億 元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100 年 度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更 因 此 而 追 加 增 編 本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數 10 億 7,173 萬 6,000 元, 作 為 全 國 軍 公 教 加 薪 之 用 然 本 基 金 債 務 負 擔 沈 重, 為 健 全 基 金 財 務, 減 少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債 務 負 擔,100 年 度 編 列 之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194 億 8,580 萬 元 減 列 為 50 億 4,665 萬 3,000 元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75 億 1,724 萬 6,000 元, 增 列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銷 貨 收 入 20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5 億 1,724 萬 6,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19 億 6,474 萬 1,000 元, 配 合 業 務 總 收 入 增 列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銷 貨 收 入 20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增 列 銷 貨 成 本 19 億 5,676 萬 4,000 元, 另 減 列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項 下 一 般 服 務 費 1,1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19 億 4,576 萬 4,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39 億 1,050 萬 5,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住 宅 基 金 業 務 總 支 出 部 分, 其 中 勞 務 成 本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共 計 有 62 員 額, 僅 4 人 為 正 式 人 員, 其 餘 58 人 皆 為 約 聘 僱 人 員 住 宅 基 金 一 年 執 行 約 111 億 元 經 常 性 的 業 務, 卻 只 有 4 名 正 式 人 員 編 制, 約 聘 僱 人 員 佔 了 94% 經 常 性 業 務 應 由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辦 理 方 屬 妥 切,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出 未 來 人 員 編 制 改 善 計 畫,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44 億 4,749 萬 5,000 元, 減 列 5,423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43 億 9,325 萬 9,000 元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2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1. 行 政 院 94 年 5 月 24 日 起 實 施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與 整 合 住 宅 資 源 補 貼 實 施 方 案, 在 建 立 公 平 正 義 的 住 宅 補 貼 制 度 政 策 目 標 下, 停 止 提 撥 無 排 富 條 款 的 優 惠 房 貸 但 國 民 黨 執 政 後 卻 打 破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立 意, 在 部 分 地 14859

2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區 房 價 過 高 恐 有 泡 沫 化 疑 慮 時, 於 97 年 9 月 11 日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因 應 景 氣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之 增 撥 新 台 幣 2,000 億 元 優 惠 購 屋 專 案 貸 款 及 98 年 4 月 14 日 核 定 續 辦 增 撥 新 台 幣 2,000 億 元 優 惠 購 屋 專 額 貸 款, 總 額 度 4,000 億 元 因 上 開 貸 款 未 設 定 申 貸 者 經 濟 條 件 與 各 地 區 申 貸 件 數, 外 界 質 疑 有 遭 建 商 投 資 客 直 接 或 利 用 人 頭 間 接 辦 理 優 惠 貸 款, 並 利 用 該 方 案 三 年 寬 限 期 規 定, 炒 作 特 定 地 區 房 市 並 將 風 險 轉 嫁 由 金 融 機 構, 甚 至 全 民 負 擔 特 提 案 要 求 內 政 部 應 每 半 年 將 前 開 貸 款 實 際 餘 額 上 網 公 布, 以 利 瞭 解 寬 限 期 後 清 償 情 形 ; 並 應 清 查 上 開 貸 款 核 貸 案 件 縣 市 座 落 情 形, 有 無 集 中 於 特 定 地 區 或 特 定 建 案, 於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8 會 期 開 議 前,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提 案 人 : 邱 議 瑩 陳 明 文 簡 肇 棟 葉 宜 津 2. 內 政 部 於 99 年 11 月 15 日 公 布 社 會 住 宅 實 施 方 案 第 一 批 選 址 地 點, 共 擇 定 5 處 基 地 30,316 平 方 公 尺, 擬 興 建 1,661 戶, 至 遲 將 於 100 年 底 前 動 工 ; 內 政 部 復 於 99 年 11 月 16 日 表 示 社 會 住 宅 短 期 經 費 將 由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之 分 基 金 住 宅 基 金 先 行 墊 支 然 觀 諸 100 年 度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預 算, 並 未 編 列 任 何 社 會 住 宅 相 關 預 算, 顯 見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於 本 基 金 預 算 編 列 時 尚 無 任 何 規 劃, 明 顯 係 因 應 選 舉 壓 力 草 率 推 出 為 利 於 立 法 院 監 督 政 府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與 執 行, 特 提 案 要 求 內 政 部 應 按 季 就 社 會 住 宅 實 施 方 案 之 推 動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提 案 人 : 簡 肇 棟 邱 議 瑩 陳 明 文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5 項, 予 以 刪 除 : 5. 住 宅 基 金 每 年 執 行 龐 大 經 費 業 務, 屬 法 定 經 常 性 業 務, 應 由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辦 理, 任 用 超 額 約 聘 僱 人 員, 將 有 業 務 執 行 不 彰 及 缺 乏 業 務 穩 定 性 之 虞 營 建 署 應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實 質 減 列 超 額 約 聘 僱 人 員, 將 人 員 聘 用 回 歸 正 式 人 員 聘 用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邱 議 瑩 簡 肇 棟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立 法 院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0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公 務 預 算 通 過 決 議 如 下 : 政 府 提 撥 之 優 惠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年 限 高 達 20 年 或 30 年, 涉 及 跨 年 期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與 整 體 國 家 資 源 配 置 之 衡 平 性 特 要 求 未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不 得 辦 理 以 振 興 景 氣 為 目 的 或 未 設 定 合 理 經 濟 條 件 限 制 之 跨 年 期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惟 日 前 行 政 院 提 出 協 助 民 眾 實 現 居 住 正 義 多 元 安 居 措 施, 串 聯 內 政 部 財 政 部 住 宅 補 貼 政 策, 並 表 示 申 請 名 額 將 無 上 限, 貸 款 年 限 由 20 年 延 長 至 30 年 但 現 行 內 政 部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申 請 資 格 過 於 寬 鬆, 家 庭 所 得 百 分 位 80 以 下 皆 可 申 請, 只 排 除 首 富 五 分 之 一 不 得 申 請, 排 富 條 款 名 存 實 亡 14860

3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若 再 進 一 步 放 寬 貸 款 額 度, 且 毫 無 戶 數 限 制, 讓 政 府 以 預 算 補 助 中 高 所 得 者 購 屋, 不 但 是 國 家 有 限 預 算 資 源 的 嚴 重 錯 置, 將 排 擠 其 他 政 府 預 算 支 出, 更 將 誘 發 購 屋 需 求, 形 同 要 求 青 年 屋 奴 撐 房 價, 陷 青 年 人 於 不 義 且 若 使 房 價 進 一 步 飆 漲, 反 更 不 利 弱 勢 者 購 屋 或 租 屋, 甚 且 可 能 因 為 房 價 飆 漲 店 租 上 漲, 進 而 帶 動 末 端 民 生 物 價 上 漲, 增 加 人 民 痛 苦 內 政 部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寬 鬆 門 檻 設 置 不 當, 如 果 未 設 定 申 貸 戶 數 限 制, 未 如 以 往 由 弱 勢 優 先 補 助, 形 同 政 府 無 上 限 提 供 利 息 補 貼 予 高 所 得 收 入 之 族 群, 助 漲 炒 房 風 氣, 亦 使 房 價 無 法 回 復 應 有 之 價 格, 違 背 立 法 院 上 開 決 議, 且 與 居 住 正 義 相 違 自 100 年 7 月 起 內 政 部 不 得 提 供 無 戶 數 限 制 補 助 高 收 入 族 群 之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並 應 增 加 弱 勢 青 年 族 群 之 租 金 補 貼, 以 確 實 保 障 居 住 正 義 葉 宜 津 2. 台 南 市 安 平 二 期 國 宅 發 生 牆 壁 天 花 板 水 泥 剝 落 鋼 筋 裸 露 情 事, 經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鑑 定 後, 發 現 部 分 建 築 結 構 含 氯 離 子 超 過 法 定 標 準, 影 響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及 住 戶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建 議 修 繕 補 強 內 政 部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第 3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提 針 對 台 南 市 安 平 二 期 國 宅 修 繕 暨 補 強 經 費 6,148 萬 元,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於 100 年 度 編 列 6,148 萬 元 維 修 繕 補 強 費 用 在 案 後 因 台 南 市 安 平 國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於 部 分 修 繕 補 強 作 法, 能 否 確 實 保 障 居 住 安 全 仍 有 疑 義, 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仍 在 協 調 階 段, 該 經 費 至 今 未 經 動 用, 建 請 依 法 保 留 展 延 至 101 年 王 幸 男 二 作 業 基 金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100 年 度 編 列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工 作 經 費 6,500 萬 元, 預 計 辦 理 案 件 為 新 北 市 永 和 保 安 路 口 大 陳 義 胞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案 及 桃 園 市 正 發 大 樓 都 市 更 新 案 經 查 該 基 金 98 年 度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3 億 9,000 萬 元, 擬 辦 理 台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等 9 案 都 市 更 新 之 推 動, 然 而 當 年 度 結 束 為 止, 相 關 計 畫 均 無 執 行 數,98 年 度 決 算 數 掛 零, 顯 見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工 作 執 行 明 顯 不 力, 各 預 計 辦 理 案 件 預 算 數 估 列 草 率, 故 100 年 度 編 列 之 6,500 萬 元, 予 以 全 數 凍 結,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4861

3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於 98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充 4 億 元 成 立, 並 於 99 年 度 將 中 山 女 中 南 側 都 市 更 新 案 土 地, 國 庫 資 產 作 價 以 核 定 當 期 公 告 地 價 計 撥 入 基 金 財 產, 總 價 值 5 億 8,645 萬 6,500 元 為 符 合 商 業 會 計 法 所 定, 資 產 取 得 以 公 平 價 值 入 帳 之 原 則, 故 要 求 開 發 完 成 後 應 重 新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以 避 免 未 來 更 新 案 招 商 之 成 本 低 估, 影 響 基 金 收 益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3 億 0,512 萬 5,000 元, 增 列 財 產 收 入 中 利 息 收 入 112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 億 0,625 萬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2 億 9,964 萬 2,000 元, 減 列 補 捐 助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相 關 宣 導 計 畫 3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9,664 萬 2,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內 政 部 針 對 99 年 度 立 法 院 總 預 算 案 決 議 回 覆 : 內 政 部 主 管 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與 移 民 署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事 宜, 兩 者 之 預 算 金 額 用 途 補 助 對 象 和 目 的 均 不 相 同 然,100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二 項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課 程 宣 導 鼓 勵 並 提 供 其 子 女 托 育 及 多 元 文 化 推 廣 計 畫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課 程 機 車 輔 導 考 照 多 元 文 化 推 廣 計 畫 等 以 及 第 四 項 辦 理 輔 導 服 務 或 人 才 培 訓 及 活 化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及 運 用 計 畫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服 務 網 絡 建 置 等 計 畫, 無 一 不 與 外 籍 配 偶 來 台 後 之 生 活 適 應 相 關, 預 算 目 的 與 對 象 均 與 移 民 署 項 下 計 畫 重 疊, 疑 有 浪 費 資 源 之 嫌 故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二 項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課 程 宣 導 鼓 勵 並 提 供 其 子 女 托 育 及 多 元 文 化 推 廣 計 畫 1 億 2,050 萬 元, 以 及 第 四 項 辦 理 輔 導 服 務 或 人 才 培 訓 及 活 化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6,350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548 萬 3,000 元, 增 列 412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960 萬 8,000 元 乙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2,891 萬 元, 照 列 14862

3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6,231 萬 8,000 元, 減 列 160 萬 元 及 兩 岸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50 萬 元 ( 未 來 年 度 不 得 再 編 列 宣 導 經 費 ), 共 計 減 列 21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021 萬 8,000 元 有 黨 團 提 修 正 案 4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經 查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違 反 預 算 法 規 定, 於 98 年 度 未 編 列 預 算 即 先 行 辦 理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且 決 算 數 高 達 2,024 萬 4,509 元, 明 顯 違 法 濫 用 基 金 彈 性 又 大 陸 委 員 會 違 反 立 法 院 決 議 未 將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納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嚴 重 藐 視 國 會 故 100 年 度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全 數 減 列, 基 金 餘 額 全 數 繳 庫,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應 即 裁 撤 說 明 : 預 算 法 第 88 條 第 一 項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如 因 經 營 環 境 發 生 重 大 變 遷 或 正 常 業 務 之 確 實 需 要,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得 先 行 辦 理 第 三 項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正 常 業 務, 係 指 附 屬 單 位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98 年 度 預 算 並 未 編 列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但 該 計 畫 年 度 決 算 金 額 高 達 2,024 萬 4,509 元 經 查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係 由 行 政 院 核 准 辦 理, 但 該 計 畫 並 非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之 正 常 業 務, 有 違 預 算 法 第 88 條 規 定, 非 屬 得 先 行 辦 理 業 務 大 陸 委 員 會 100 年 度 已 編 列 高 達 一 億 餘 元 之 宣 導 經 費,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另 編 列 兩 岸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182 萬 元, 作 為 委 託 媒 體 製 播 電 台 節 目 宣 導 短 片 或 廣 告 使 用, 明 顯 重 複 編 列, 且 無 必 要 立 法 院 已 多 次 決 議 大 陸 委 員 會 應 將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裁 撤, 併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業 務 用 途 中 委 辦 及 獎 補 助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之 經 費, 應 回 歸 大 陸 委 員 會 預 算 編 列 立 法 院 對 預 算 案 之 決 議 具 法 定 效 力, 大 陸 委 員 會 未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辦 理, 嚴 重 藐 視 國 會 (2)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於 98 年 度 未 編 列 預 算 即 先 行 辦 理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且 決 算 數 高 達 2,024 萬 4,509 元, 明 顯 違 反 濫 用 基 金 彈 性 又 大 陸 委 員 會 違 反 立 法 院 決 議 未 將 基 金 納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嚴 重 藐 視 國 會, 故 100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全 數 減 列, 基 金 餘 額 全 數 繳 庫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14863

3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說 明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98 年 度 預 算 增 列 宣 導 計 畫, 乃 依 據 預 算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規 劃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98 年 4 月 14 日 院 臺 陸 字 第 號 函 ) 後, 先 行 辦 理, 並 依 規 定 併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並 無 濫 用 基 金 運 用 彈 性 及 違 反 預 算 法 情 事, 且 亦 已 於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98 年 度 決 算 書 中 將 執 行 情 形 充 分 揭 露 表 達 至 基 金 預 算 納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事 項, 查 民 國 91 至 92 年,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並 作 成 決 議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仍 維 持 現 狀 大 陸 委 員 會 業 於 96 年 8 月 27 日 將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存 在 必 要 性 及 96 年 度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函 送 立 法 院, 敘 明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不 宜 併 入 公 務 預 算 具 體 理 由 該 報 告 業 經 立 法 院 11 月 6 日 第 6 屆 第 6 會 期 第 9 次 會 議 同 意 報 告 在 案, 並 無 藐 視 國 會 違 反 憲 法 所 定 之 立 法 職 權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以 軟 性 善 意 為 訴 求, 較 不 具 有 濃 厚 的 政 治 色 彩, 可 在 不 露 痕 跡 中 落 實 大 陸 政 策 歷 經 十 餘 年 之 努 力, 已 在 兩 岸 建 立 正 面 評 價 與 可 信 賴 度, 甚 獲 學 界 及 民 間 重 視, 故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與 公 務 預 算 並 存, 實 具 達 成 政 策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輔 相 成 之 功 能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3)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兩 岸 交 流 計 畫 下 編 列 專 業 服 務 費 1,770 萬 元, 其 中 1,700 萬 元 為 辦 理 各 項 邀 訪 及 推 動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另 70 萬 元 為 配 合 上 述 計 畫 執 行 之 鐘 點 稿 費 及 審 查 費 99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1,585 萬 元, 本 年 度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85 萬 元 經 查 上 開 專 業 服 務 費 共 擬 辦 理 案 件 如 下 : 兩 岸 青 年 學 者 論 壇 兩 岸 學 者 學 術 研 討 及 座 談 兩 岸 社 工 系 學 生 實 習 交 流 兩 岸 環 保 與 永 續 發 展 研 討 與 交 流 兩 岸 新 聞 報 導 獎 兩 岸 新 聞 人 員 專 題 採 訪 交 流 兩 岸 法 律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生 研 ( 實 ) 習 交 流 兩 岸 作 家 創 作 交 流 活 動 14864

3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特 提 案 要 求 其 中 辦 理 中 國 學 生 來 台 實 習 之 二 項 計 畫 應 予 刪 除, 包 括 : 兩 岸 社 工 系 學 生 實 習 交 流 及 兩 岸 法 律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生 研 ( 實 ) 習 交 流 因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與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疊 床 架 屋, 且 各 項 交 流 計 畫 之 必 要 性 有 待 審 酌, 故 本 項 預 算 共 計 1,770 萬 元 減 列 二 分 之 一 ( 應 含 上 開 二 計 畫 ), 並 凍 結 其 餘 二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提 供 各 案 預 算 分 配 數 作 業 要 點 等 詳 細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兩 岸 交 流 計 畫 下 編 列 專 業 服 務 費 1,770 萬 元, 經 審 酌 經 費 編 列 與 大 陸 委 員 會 預 算 重 疊, 且 部 分 計 畫 係 辦 理 中 國 學 生 來 台 實 計, 爰 減 列 二 分 之 一, 並 凍 結 其 餘 二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提 供 各 案 分 配 數 及 作 業 要 點,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有 關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推 動 兩 岸 社 工 系 學 生 交 流 案, 係 促 進 大 陸 大 學 生 深 入 瞭 解 臺 灣 社 工 教 育 與 發 展 現 況, 進 而 對 大 陸 社 工 發 展 產 生 反 思 與 導 引 作 用 ; 透 過 交 流 過 程, 促 使 大 陸 大 學 生 深 入 瞭 解 臺 灣 社 工 發 展 人 文 服 務 理 念 及 體 認 台 灣 社 工 服 務 與 社 會 發 展 的 互 動 現 況, 展 現 台 灣 社 工 制 度 完 善 與 志 工 服 務 發 展 之 軟 實 力, 有 其 政 策 上 的 具 體 效 益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推 動 兩 岸 法 律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生 交 流 案, 係 法 律 制 度 與 民 主 發 展 是 台 灣 優 勢 與 軟 實 力 展 現 象 徵, 其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於 透 過 大 陸 學 生 實 際 瞭 解 台 灣 法 制 新 聞 傳 播 媒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現 況, 體 認 民 主 國 家 自 由 開 放 的 態 度 與 環 境, 有 其 政 策 上 的 具 體 效 益 及 必 要 性, 並 無 疊 床 架 屋 之 實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兩 岸 交 流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4,100 萬 元, 作 為 獎 助 兩 岸 各 項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及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兩 岸 各 項 學 術 教 育 體 育 藝 文 科 技 新 聞 出 版 及 廣 電 等 交 流 活 動 之 用, 預 計 辦 理 : 補 助 兩 岸 專 業 人 士 互 至 彼 岸 講 學 及 研 究 60 人 次 獎 助 兩 岸 研 究 生 互 至 彼 岸 研 究 80 人 次 14865

3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補 助 兩 岸 宗 教 人 士 研 修 活 動 補 助 兩 岸 雜 誌 寄 贈 活 動 之 郵 資 費 補 助 兩 岸 新 聞 人 員 觀 摩 媒 體 運 作 與 交 流 補 助 辦 理 兩 岸 非 營 利 組 織 交 流 活 動 補 助 辦 理 各 項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上 開 預 算 共 計 4,100 萬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提 供 預 計 辦 理 各 案 之 獎 補 助 要 點 預 算 分 配 明 細 等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3,340 萬 8,000 元, 減 列 210 萬 元, 改 列 為 3,130 萬 8,000 元 丙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10 億 4,727 萬 元, 增 列 徵 收 就 業 代 金 與 利 息 收 入 5,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 億 9,727 萬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0 億 4,076 萬 1,000 元, 減 列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9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 億 4,066 萬 3,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650 萬 9,000 元, 增 列 5,009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5,660 萬 7,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4 億 1,850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第 6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2,929 萬 5,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2,929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8,920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甲 國 防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490 億 6,396 萬 2,000 元, 減 列 生 產 事 業 之 業 務 收 入 4 億 8,495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85 億 7,901 萬 2,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464 億 5,644 萬 8,000 元, 減 列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發 展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250 萬 元 及 公 共 關 係 費 10 萬 元 生 產 事 業 之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4 億 1,972 萬 元 ( 含 水 電 費 200 萬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50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之 雲 豹 甲 車 20 公 釐 機 砲 多 功 能 砲 塔 研 發 經 費 400 萬 元 ) 及 業 務 外 費 用 之 雜 項 費 用 項 下 聘 雇 人 員 資 遣 費 14866

3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1,000 萬 元 醫 療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250 萬 元 及 公 共 關 係 費 20 萬 元 服 務 事 業 之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及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98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福 利 及 文 教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150 萬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10 萬 元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之 公 共 關 係 費 10 萬 元 副 供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15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4 億 3,92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60 億 1,724 萬 8,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26 億 0,751 萬 4,000 元, 減 列 4,575 萬 元, 改 列 為 25 億 6,176 萬 4,000 元 ( 八 ) 新 增 決 議 7 項 : 1. 針 對 100 年 度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外 收 入 之 財 務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項 下 編 列 3 億 6,940 萬 8,000 元, 為 使 該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確 能 提 高 收 益, 建 請 國 防 部 依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除 存 放 定 存 外, 應 研 議 將 其 資 金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以 增 加 收 益 2. 針 對 100 年 度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收 入 之 醫 療 收 入 - 醫 療 優 待 免 費 ( 為 醫 療 收 入 之 減 項 ) 科 目, 為 軍 職 及 軍 眷 身 分 人 員 就 醫 得 享 之 優 待 免 費 ; 故 建 請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項 下 醫 療 事 業 應 依 適 當 軍 民 任 務 比 例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3.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融 通 資 金 予 眷 改 基 金, 為 確 保 該 基 金 權 益, 建 請 國 防 部 應 確 實 檢 討, 依 作 業 程 序 所 訂 高 於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原 則, 重 新 與 眷 改 基 金 議 訂 4.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軍 人 儲 蓄 福 利 及 文 教 與 醫 療 事 業 100 年 度 所 編 財 務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1 億 0,428 萬 3,000 元 3,851 萬 2,000 元 及 3,474 萬 4,000 元, 均 未 據 實 估 列 如 以 該 基 金 同 有 貸 款 予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之 生 產 事 業 ( 貸 款 金 額 40 億 元 ),100 年 度 就 該 項 貸 款 利 率 所 採 估 計 水 準 0.655% 計 算, 差 異 數 將 分 別 達 約 2,765 萬 元 1,032 萬 5,000 元 及 147 萬 5,000 元 ( 以 各 該 事 業 貸 款 金 額 70 億 元 35 億 元 及 5 億 元 乘 以 高 估 利 差 0.395% 0.295% 及 0.295% 計 算 ), 其 中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與 福 利 及 文 教 事 業 之 差 異 數 已 達 所 編 預 算 數 26.51% 及 26.81%, 影 響 可 謂 重 大, 實 顯 該 基 金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有 欠 嚴 謹 宜 請 該 基 金 爾 後 年 度 依 實 際 情 況 覈 實 編 列 該 等 事 業 收 入 預 算 5. 針 對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所 屬 三 軍 總 醫 院 等 9 家 國 軍 醫 院 各 為 獨 立 運 作 機 關, 所 提 供 官 兵 眷 屬 及 一 般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業 務 依 其 組 織 編 制 應 編 列 為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4867

3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分 預 算, 長 久 以 來 卻 均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致 無 法 呈 現 各 該 醫 院 個 別 預 算 資 訊 及 其 經 營 績 效 良 窳 之 比 較, 實 有 違 預 算 法 規 定 及 立 法 院 相 關 決 議 意 旨, 當 宜 要 求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就 該 等 國 軍 醫 院 之 年 度 預 算 案, 應 隨 同 預 算 書 報 送 各 家 國 軍 醫 院 之 各 項 財 務 報 表 葉 宜 津 6. 依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服 務 事 業 近 年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如 扣 除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近 各 年 度 營 運 結 果 均 將 產 生 短 絀, 且 部 分 營 業 單 位 虧 損 有 加 劇 現 象,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恐 難 存 在, 允 宜 規 劃 適 當 之 退 場 機 制, 已 明 確 點 出 該 事 業 大 多 營 業 單 位 已 無 繼 續 經 營 價 值, 為 避 免 虧 損 狀 況 持 續 惡 化, 建 議 宜 請 該 基 金 應 就 該 事 業 營 運 績 效 欠 佳 單 位 檢 討 改 變 營 運 策 略 或 加 以 裁 撤 7. 針 對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由 同 袍 儲 蓄 會 代 辦 軍 人 儲 蓄 業 務 適 法 性 倍 受 質 疑, 且 該 會 藉 轉 存 款 造 福 軍 中 同 袍 之 功 能 實 已 式 微, 該 事 業 已 無 業 務 收 入 (100 年 度 業 務 收 入 預 計 數 為 零 ), 在 收 入 完 全 仰 賴 利 息 收 入 下, 未 來 產 生 短 絀 情 況 恐 將 成 為 常 態, 加 上 審 計 部 亦 認 為 同 袍 儲 蓄 會 階 段 性 任 務 已 告 完 成 已 符 裁 撤 條 件, 故 建 議 國 防 部 應 就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之 未 來 存 廢 問 題 妥 加 研 議,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乙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管 二 作 業 基 金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金 門 地 區 醫 療 設 備 醫 師 人 力 長 期 以 來 皆 屬 不 足, 金 門 民 眾 患 有 急 重 症 時, 須 後 送 至 本 島, 就 醫 品 質 亟 待 改 善 故 建 請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應 擴 大 承 辦 金 門 醫 療 IDS 的 能 量, 逐 步 接 手 署 立 金 門 醫 院, 改 制 為 榮 總 金 門 分 院, 以 吸 引 專 業 醫 療 人 才 留 金 門 服 務, 並 落 實 醫 療 在 地 化, 以 符 合 金 門 地 區 居 民 之 期 待 其 餘 均 照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經 濟 委 員 會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4868

3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1. 主 計 處 99 年 12 月 之 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指 出 99 年 平 均 失 業 人 數 為 57 萬 7,000 人, 其 中 初 次 尋 職 失 業 者 為 10 萬 5,000 人, 較 98 年 增 加 3,000 人, 且 高 失 業 率 仍 集 中 於 青 少 年 齡 層, 其 中 以 20~24 歲 12.67% 最 高,15~19 歲 9.64% 次 之,25~29 歲 7.61% 亦 在 平 均 水 準 之 上 ; 而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職 掌 國 內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之 責, 故 就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中 美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基 金 項 下 一 般 貸 款 -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編 列 10 億 元 部 分, 不 應 僅 僅 只 是 在 辦 理 編 列 書 面 的 預 算 數 字 及 等 待 申 請 再 撥 款 等 作 業, 而 應 針 對 青 壯 年 失 業 問 題, 研 提 具 體 對 策 ; 爰 針 對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中 美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基 金 項 下 一 般 貸 款 -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編 列 10 億 元 部 分 酌 予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青 年 創 業 研 提 具 體 對 策,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轉 投 資 台 翔 航 太 工 業 公 司, 共 同 投 資 的 亞 洲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傳 安 插 有 近 300 名 軍 職 轉 任 人 員, 除 坐 領 薪 資 月 退 俸 外, 還 可 拿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國 庫 每 年 需 額 外 付 近 2 億 元 薪 水 養 這 批 肥 貓, 除 此 不 當 豢 養 肥 貓 侵 蝕 國 家 預 算 資 源 情 事 外, 更 對 該 公 司 基 層 勞 工 造 成 不 公 平 對 待 現 象, 而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對 此 肥 貓 坐 領 雙 薪 的 亂 象, 未 能 遏 止 ;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及 經 濟 部 應 責 成 轉 投 資 所 指 派 之 公 股 代 表, 立 即 依 立 法 院 杜 絕 領 雙 薪 之 相 關 決 議 辦 理,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理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乙 經 濟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之 官 方 網 頁 網 址 係 : 惟 本 基 金 為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一, 但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本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網 址 中 卻 呈 現.com 此 等 屬 於 公 司 性 質 之 網 路 位 址 資 訊, 顯 有 失 格 及 混 淆 視 聽 之 嫌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於 二 週 內 改 正 之, 並 應 通 盤 檢 視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各 該 公 務 性 質 網 頁 有 無 相 關 情 事 一 作 業 基 金 -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69 億 4,717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66 億 4,901 萬 4,000 元, 減 列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1,454 萬 8,000 元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1,350 萬 元 ( 含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投 融 資 業 務 成 本 14869

3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事 業 投 資 成 本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育 成 信 託 投 資 專 戶 委 託 投 資 管 理 計 畫 績 效 獎 金 350 萬 元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辦 理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增 僱 員 工 補 助 計 畫 1,000 萬 元 ), 共 計 減 列 2,804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6 億 2,096 萬 6,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2 億 9,816 萬 2,000 元, 增 列 2,804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2,621 萬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9 億 4,546 萬 7,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經 濟 部 第 15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6,618 萬 3,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辦 理 措 施 所 需 工 業 區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購 置 經 費 6,618 萬 3,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 億 7,928 萬 4,000 元 二 作 業 基 金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73 億 2,783 萬 1,000 元, 增 列 業 務 收 入 銷 貨 收 入 土 石 銷 貨 收 入 項 下 河 川 疏 濬 土 石 處 理 收 入 1 億 元, 減 列 業 務 收 入 勞 務 收 入 服 務 收 入 項 下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人 員 門 票 收 入 4,832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5,168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3 億 7,951 萬 1,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82 億 6,240 萬 7,000 元,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200 萬 元 (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2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2 億 6,040 萬 7,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9 億 3,457 萬 6,000 元, 減 列 5,368 萬 元, 改 列 為 8 億 8,089 萬 6,000 元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138 億 4,522 萬 5,000 元, 配 合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攤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減 列 2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2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36 億 4,522 萬 5,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147 億 7,252 萬 1,000 元, 減 列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5,000 萬 元 ( 含 貿 易 推 廣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之 其 他 (11) 委 託 辦 理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1,000 萬 元 及 其 他 5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6,929 萬 元 ( 含 由 公 務 預 算 改 由 基 金 支 應 之 預 算 5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6,429 萬 元 ) 石 油 基 金 3 億 2,865 萬 元 ( 含 政 府 儲 油 石 油 開 發 及 技 術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1 億 1,500 萬 元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項 下 捐 助 私 校 及 團 體 5,000 萬 元 及 補 ( 協 ) 助 政 府 機 關 ( 構 ) 之 獎 勵 石 14870

4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油 及 天 然 氣 探 勘 開 發 補 助 1 億 元 服 務 費 用 -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6,365 萬 元 ) 及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一 般 服 務 費 643 萬 2,000 元, 共 計 減 列 4 億 5,437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43 億 1,814 萬 9,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9 億 2,729 萬 6,000 元, 減 列 2 億 5,437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6 億 7,292 萬 4,000 元 ( 四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6 項, 修 正 為 : 6. 經 濟 部 報 奉 行 政 院 95 年 10 月 25 日 院 授 主 孝 二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於 95 年 度 先 行 辦 理, 並 於 97 年 度 補 辦 預 算,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轉 投 資 之 智 玖 創 投, 本 案 訂 定 另 行 審 議 機 制 係 有 迴 避 預 算 監 督 圖 利 特 定 法 人 之 嫌, 建 請 經 濟 部 在 符 合 政 府 政 策 及 相 關 法 規 前 提 下, 研 擬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轉 投 資 智 玖 創 投 減 資 之 可 行 性, 以 確 保 政 府 轉 投 資 資 金 運 用 之 效 益 提 案 人 : 林 滄 敏 丁 守 中 連 署 人 : 徐 耀 昌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3 項, 予 以 刪 除 : 13. 查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多 數 經 費 委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執 行, 惟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董 事 長 從 未 至 立 法 院 列 席 備 詢 與 體 制 未 合, 立 法 院 亦 無 法 行 使 監 督 之 責 爰 要 求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董 事 長 應 於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審 查 時 列 席 備 詢, 並 請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提 供 年 度 董 事 長 出 國 訪 問 之 明 細 資 料 提 案 人 : 李 俊 毅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陳 明 文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經 濟 部 所 屬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基 金 用 途, 與 經 濟 部 公 務 預 算 之 經 費 支 出, 應 有 明 確 劃 分 原 則, 須 符 合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及 用 途, 始 得 由 基 金 支 應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益 世 謝 國 樑 2. 查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該 基 金 預 算 之 執 行, 多 採 委 外 等 方 式, 而 預 算 書 中 對 於 委 辦 對 象 計 畫 內 容 工 作 要 項 及 預 期 成 果 均 未 詳 細 揭 露, 為 防 杜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透 過 委 託 辦 理 之 形 式, 實 質 上 迴 避 國 會 之 監 督, 爰 要 求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針 對 非 屬 該 基 金 自 行 執 行 辦 理 之 預 算, 應 按 季 將 執 行 情 形,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予 以 公 開, 並 須 函 送 立 法 院, 以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110 億 3,201 萬 4,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16 億 9,211 萬 9,000 元, 減 列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計 14871

4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畫 5,000 萬 元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計 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及 核 子 設 施 除 役 拆 廠 及 其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等 3 計 畫 1,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及 服 務 費 用 127 萬 8,000 元 ( 含 郵 電 費 20 萬 元 旅 運 費 107 萬 8,000 元 ), 共 計 減 列 6,627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6 億 2,584 萬 1,000 元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針 對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項 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之 業 務 宣 導 費 1 億 6,000 萬 元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項 下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2 億 8,967 萬 5,000 元, 除 前 置 作 業 6,000 萬 元 外, 其 餘 全 數 予 以 凍 結, 待 取 得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濟 部 主 管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貯 存 計 畫 之 服 務 費 用 中 一 般 服 務 費 原 列 1 億 9,348 萬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待 蘭 嶼 檢 整 執 行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炳 坤 高 金 素 梅 (3)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3.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計 畫 編 列 5 億 3,125 萬 2,000 元, 係 支 用 於 辦 理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 但 核 能 電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建 造 計 畫, 辦 理 期 間 跨 越 數 年, 惟 未 揭 露 繼 續 性 經 費 相 關 資 訊, 違 反 預 算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 另 查 本 計 畫 項 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編 列 1,012 萬 7,000 元, 其 中 業 務 宣 導 費 居 然 高 達 1,002 萬 元, 且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與 99 年 度 預 算 相 較, 增 幅 高 達 185%, 另 外, 公 共 關 係 費 之 增 幅 亦 達 67% 旅 運 費 增 幅 達 52%; 惟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原 本 是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RC) 為 了 應 付 逐 漸 塞 滿 的 水 池 發 展 出 的 暫 時 儲 存 方 式, 且 於 1996 年 5 月 28 日 發 生 有 Wisconsin Point Beach 反 應 爐 乾 式 貯 存 爆 炸 ; 內 裝 24 組 用 過 核 燃 料 的 VSC-24 型 焊 接 時 點 燃 H2 將 兩 噸 蓋 子 衝 開 之 案 例, 另 於 1999 年 於 Palisades 也 發 生 有 類 似 情 況, 顯 見 此 種 暫 時 性 的 乾 式 貯 存, 確 有 高 度 風 險 性 存 在 ; 然 而, 我 國 官 員 未 能 正 視 此 高 度 風 險 外, 居 然 還 以 加 上 水 泥 密 封 的 強 度 也 高, 就 算 飛 彈 也 不 怕 來 推 銷 乾 式 貯 存 措 施, 此 種 心 態 實 令 國 人 震 撼 ; 在 國 人 仍 有 高 度 疑 義 下, 爰 針 對 3.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計 畫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乾 式 貯 存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4872

4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93 億 3,989 萬 5,000 元, 增 列 6,627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94 億 0,617 萬 3,000 元 ( 四 )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針 對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1.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貯 存 計 畫 編 列 5 億 1,709 萬 8,000 元, 查 本 計 畫 中 :(1)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100 年 度 編 列 522 萬 元, 除 較 99 年 318 萬 2,000 元, 增 加 了 203 萬 8,000 元, 增 幅 達 64%, 且 較 98 年 決 算 177 萬 2,000 元, 更 增 加 了 344 萬 8,000 元, 增 幅 高 達 %, 顯 非 合 理 ;(2) 依 預 算 書 所 附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其 中 指 出 蘭 嶼 之 桶 檢 整 重 裝 作 業, 以 不 超 過 100 年 底 完 成 為 努 力 目 標, 但 卻 另 於 本 計 畫 項 下 專 業 服 務 費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各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情 形 表, 仍 續 列 101 年 及 以 後 之 預 算 需 求, 顯 見 業 務 計 畫 之 目 標 與 預 算 配 置 確 有 落 差, 若 非 預 算 書 中 所 列 各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情 形 表 有 誤, 就 是 預 算 書 中 所 附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顯 為 虛 應 故 事, 敷 衍 國 會, 爰 針 對 1.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貯 存 計 畫, 應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就 蘭 嶼 貯 存 場 營 運 及 廢 棄 物 桶 檢 整 重 裝 作 業 具 體 執 行 進 度 預 算 運 用 情 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計 平 衡 表 長 期 貸 款 科 目 金 額 為 1,781 億 0,600 萬 元, 較 99 年 度 決 算 數 增 加 28 億 7,000 萬 元, 增 幅 約 1.60%, 更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增 加 24 億 7,400 萬 元 ( 約 1.41%), 請 該 基 金 檢 討,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貸 予 台 電 公 司 之 長 期 貸 款, 應 確 實 依 立 法 院 98 年 度 審 查 決 議 辦 理 提 案 人 : 蕭 景 田 連 署 人 : 劉 銓 忠 林 滄 敏 李 俊 毅 潘 孟 安 有 黨 團 委 員 提 案 4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經 濟 部 於 99 年 9 月 10 日 正 式 公 告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潛 在 場 址 之 一 達 仁 鄉 位 於 台 東 縣 屏 東 縣 交 界, 是 牡 丹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牡 丹 水 庫 提 供 屏 南 多 數 農 作 及 民 生 觀 光 事 業 用 水, 一 旦 發 生 汙 染, 將 重 創 台 灣 主 要 農 業 區 及 恆 春 半 島 居 民 安 全 另 方 面, 距 離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核 三 廠 不 到 1.5 公 里 的 恆 春 斷 層 往 北 延 伸 至 車 城, 最 近 更 由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改 歸 類 為 危 險 性 升 高 的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 第 二 類 指 過 去 10 萬 年 曾 活 動 過, 發 生 地 震 可 能 性 並 不 比 第 一 類 低, 主 要 係 取 決 同 一 斷 層 兩 次 活 動 的 週 期 性 ), 恆 春 斷 層 板 塊 活 動 帶 超 過 50 公 里, 範 圍 相 當 大, 可 擴 及 達 仁 鄉 ;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設 置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不 得 位 於 活 動 斷 層 或 地 質 條 件 足 以 影 響 處 置 設 施 安 全 之 地 區 達 仁 鄉 不 應 列 為 潛 在 場 址 已 甚 為 明 確, 經 濟 部 應 即 撤 銷 台 東 縣 14873

4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達 仁 鄉 列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潛 在 場 址 之 公 告, 以 資 適 法, 並 維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連 署 人 : 蘇 震 清 陳 明 文 李 俊 毅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潘 委 員 孟 安 等 提 案 : 經 濟 部 於 99 年 9 月 10 日 正 式 公 告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潛 在 場 址 之 一 達 仁 鄉 經 濟 部 應 即 撤 銷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列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潛 在 場 址 之 公 告, 以 資 適 法, 並 維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全 案 提 案 文 字 為 : 經 濟 部 公 告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潛 在 場 址, 查 該 鄉 雖 非 位 於 牡 丹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且 場 址 範 圍 未 在 活 動 斷 層 或 地 質 條 件 足 以 影 響 處 置 設 施 安 全 之 地 區, 為 袪 除 地 方 民 眾 疑 慮, 請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應 加 強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眾 溝 通 並 傳 達 正 確 資 訊, 以 化 解 阻 力 說 明 : (1) 查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非 位 於 牡 丹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且 場 址 範 圍 未 在 活 動 斷 層 或 地 質 條 件 足 以 影 響 處 置 設 施 安 全 之 地 區, 且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亦 皆 係 遵 照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設 置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選 址 作 業, 確 定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非 屬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禁 置 地 區 之 範 圍 及 認 定 標 準 所 規 定 之 不 得 開 發 地 區, 另 經 經 濟 部 選 址 小 組 之 專 家 學 者 審 慎 審 查 並 票 選 通 過 列 為 潛 在 場 址, 其 一 切 皆 係 依 法 而 為 (2) 為 袪 除 地 方 上 之 疑 慮, 以 化 解 對 選 址 工 作 之 阻 力, 建 請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應 加 強 宣 導 以 傳 達 正 確 資 訊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3. 根 據 外 交 部 所 提 供 之 資 料,1957 英 國 建 於 蘇 格 蘭 Caithness 地 區 的 Dourneay 核 電 廠 原 型 快 滋 生 反 應 爐 (Prototype Fast Reactor, PFR), 至 1974 年 完 工 約 花 費 4,000 萬 英 鎊, 每 年 運 轉 費 用 平 均 5,000 萬 英 鎊, 至 1994 年 停 用 為 止 目 前 Dourneay 核 電 廠 相 關 除 役 及 淨 化 工 作 預 定 於 2036 年 完 成 監 控 狀 況 ( Interim care and surveillance state), 用 於 除 役 費 用 約 為 3 億 英 鎊, 為 興 建 時 經 費 之 7.5 倍 而 該 地 區 必 須 要 等 到 2336 年 才 可 能 成 為 可 再 利 用 的 棕 色 土 壤 場 域 (brownfield site),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高 達 29 億 英 鎊, 為 興 建 成 本 之 70 倍 以 上 根 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網 站 所 揭 示 資 料, 現 有 三 座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共 六 個 機 組, 其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來 自 於 核 能 發 電 中 提 撥, 預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3,353 億 元, 至 今 累 積 約 2,089 億 元, 其 中 用 於 核 電 廠 除 役 費 14874

4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用 僅 佔 20%, 約 675 億 元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興 建 成 本 共 計 1,840 億 元, 核 後 端 營 運 經 費 只 為 1.82 倍, 較 之 英 國 政 府 所 列 之 核 電 廠 除 役 (7.5 倍 ) 和 恢 復 土 地 利 用 所 需 經 費 (70 倍 ), 可 知 我 國 無 論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或 除 役 所 列 經 費 需 求, 明 顯 嚴 重 低 估, 應 重 新 進 行 評 估, 並 列 入 核 能 發 電 之 成 本 田 秋 堇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進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田 委 員 秋 堇 等 提 案 : 根 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網 站 所 揭 示 資 料, 現 有 三 座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共 六 個 機 組, 其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來 自 於 核 能 發 電 提 撥, 預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3,353 億 元, 至 今 累 積 約 2,089 億 元, 其 中 用 於 核 電 廠 除 役 費 用 僅 佔 20%, 約 675 億 元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興 建 成 本 共 計 1,840 億 元, 核 後 端 營 運 經 費 只 為 1.82 倍, 較 之 英 國 所 列 核 電 廠 除 役 (7.5 倍 ) 和 恢 復 土 地 利 用 所 需 經 費 (70 倍 ), 可 知 我 國 無 論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或 除 役 所 列 經 費 需 求, 明 顯 嚴 重 低 估, 應 重 新 進 行 評 估, 並 列 入 核 能 發 電 成 本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提 案 文 字 為 根 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網 站 所 揭 示 資 料, 現 有 三 座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共 六 個 機 組, 其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來 自 於 核 能 發 電 提 撥, 預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3,353 億 元, 為 使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能 確 切 提 列 核 能 電 廠 除 役 所 需 經 費, 建 議 應 於 每 5 年 或 政 府 政 策 有 重 大 變 更 時 即 進 行 評 估, 以 反 應 實 需 說 明 : (1)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所 需 總 費 用 估 算 頃 完 成 重 估 並 奉 經 濟 部 同 意 在 案, 其 中 有 關 估 算 核 能 電 廠 除 役 所 需 費 用, 皆 係 參 考 國 際 間 相 同 機 型 之 核 能 機 組 實 際 除 役 拆 廠 費 用, 再 考 量 機 組 發 電 功 率 因 素 加 成 估 算 所 得, 英 國 快 滋 生 反 應 爐 與 我 國 核 能 電 廠 型 式 差 異 性 頗 大, 似 不 宜 列 入 比 較 (2) 為 確 切 提 列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所 需 費 用,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皆 於 每 5 年 或 政 府 政 策 有 重 大 變 更 時 即 進 行 重 估, 尚 不 致 發 生 嚴 重 低 估 情 事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丙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農 委 會 2010 年 11 月 派 員 赴 中 國 考 察 後 所 提 考 察 報 告 指 出 :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後, 對 於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有 三, 一 為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主 要 國 際 市 場 上 之 競 爭, 中 國 大 陸 的 農 產 品 大 規 模 且 全 面 性 的 替 代 台 灣 所 生 產 的 農 產 品 ; 二 是 台 灣 農 產 品 需 求 在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上 受 到 台 灣 品 種 農 產 品 的 擠 壓 ; 最 後 則 是 台 商 或 大 陸 本 地 所 產 農 14875

4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產 品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回 銷 台 灣, 衝 擊 台 灣 的 本 地 農 產 品 的 問 題 ; 爰 要 求 農 委 會 應 即 針 對 台 灣 農 業 關 鍵 技 術 敏 感 性 農 業 科 技 之 保 護, 以 及 針 對 農 委 會 及 其 所 屬 ( 含 農 委 會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 及 接 受 農 委 會 委 辦 補 助 捐 助 之 相 關 機 關 ( 構 ) 財 團 法 人 學 校 之 現 職 人 員 退 休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等, 與 中 國 從 事 農 業 交 流 之 管 制 規 定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等, 於 4 個 月 內 訂 定 具 體 保 護 管 制 法 規 及 措 施,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一 作 業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2 億 3,741 萬 8,000 元, 增 列 畜 產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外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2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3,761 萬 8,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2 億 1,843 萬 3,000 元, 減 列 843 萬 3,000 元 畜 產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外 費 用 雜 項 費 用 各 項 短 絀 18 萬 5,000 元, 共 計 減 列 861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0,981 萬 5,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898 萬 5,000 元, 增 列 881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2,780 萬 3,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1 億 1,932 萬 6,000 元, 減 列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1 億 1,432 萬 6,000 元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258 億 4,870 萬 1,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農 業 委 員 會 第 5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2 億 3,325 萬 2,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項 下 國 庫 增 撥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辦 理 農 村 再 生 規 劃 人 力 培 育 農 村 再 生 建 設 及 發 展 等 計 畫 所 需 資 本 性 支 出 2 億 3,325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56 億 1,544 萬 9,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393 億 4,865 萬 5,000 元, 減 列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9,872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林 務 發 展 及 造 林 基 金 服 務 費 用 633 萬 5,000 元 及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專 業 服 務 費 524 萬 6,000 元, 共 計 減 列 1 億 1,030 萬 1,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92 億 3,835 萬 4,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134 億 9,995 萬 4,000 元, 增 列 1 億 2,295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36 億 2,290 萬 5,000 元 ( 四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2 項, 修 正 為 : 2. 鑑 於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的 分 基 金,96 年 度 超 支 併 決 算 與 95 年 度 類 似, 有 6 項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超 支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為 43 億 9,190 萬 4,000 元, 未 編 列 預 算 而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更 是 高 達 為 40 億 9,752 萬 3,000 元, 其 97 年 度 超 支 併 14876

4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決 算 者, 其 中 8 項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超 支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為 87 億 6,529 萬 9,000 元, 其 未 編 列 預 算 而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為 1 億 3,230 萬 1,000 元 故 建 請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分 基 金 自 100 年 度 始, 應 立 即 檢 討 依 預 算 法 第 89 條 規 定, 應 將 執 行 計 畫 經 費 超 支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議, 其 超 支 部 分 方 得 併 入 決 算 辦 理, 避 免 該 基 金 濫 用 預 算 執 行 彈 性, 企 圖 規 避 立 法 院 監 督 提 案 人 : 張 嘉 郡 連 署 人 : 蕭 景 田 盧 嘉 辰 丁 守 中 新 增 決 議 5 項 : 1. 鑒 於 農 村 立 於 農 本, 農 地 立 於 農 先 才 是 本 末 正 道, 而 當 前 台 灣 農 業 最 致 命 之 癥 結, 產 銷 制 度 種 作 輔 導 滯 銷 賤 價 等 為 發 展 農 業 當 務 之 課 題, 農 委 會 迄 今 未 能 提 出 良 策, 若 僅 靠 硬 體 面 的 農 村 整 體 改 善, 並 不 能 提 高 農 民 收 入, 農 業 預 算 資 源 無 法 運 用 於 刀 口 上 ; 同 時, 農 委 會 汲 汲 營 營 的 農 村 再 生, 若 落 實 於 預 算 面 檢 視,100 年 度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其 中 基 金 來 源 居 然 有 18.2 億 元 係 由 特 別 基 金 撥 充 ; 此 外,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之 基 金 用 途 編 列 53 億 0,109 萬 7,000 元, 其 中 農 村 高 齡 者 生 活 改 善 僅 僅 編 列 1,200 萬 元, 但 與 漁 村 生 態 旅 遊 計 畫 單 一 項 目 下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4,000 萬 元 相 較, 顯 見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之 預 算 配 置, 呈 現 重 宣 傳 輕 忽 老 農 之 現 象 ; 此 外, 行 文 向 農 委 會 函 索 本 基 金 兩 大 計 畫 農 村 再 生 規 劃 及 人 力 培 育 計 畫 農 村 再 生 建 設 及 發 展 計 畫 之 計 畫 書, 但 農 委 會 卻 回 函 表 示 : 目 前 並 無 規 定 需 提 送 獨 立 之 計 畫 書, 而 攸 關 農 村 再 生 53 億 餘 元 之 預 算, 預 算 書 之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說 明 卻 僅 4 頁, 為 避 免 預 算 遭 虛 擲 浪 費, 農 委 會 應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之 具 體 規 劃 推 動 項 目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預 算 配 置 細 目 等 細 部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以 確 保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實 際 支 用 於 農 民 及 農 村 所 需 2. 鑒 於 近 年 氣 候 異 常 變 化, 致 使 沿 海 漁 撈 漁 業 養 殖 等 漁 業 活 動 亦 面 臨 挑 戰, 如 漁 業 資 源 之 減 少 養 殖 漁 業 面 臨 寒 害 情 況 嚴 重 等, 故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項 下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及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於 基 金 運 用 上, 不 能 僅 用 於 補 助 出 國 文 化 活 動 實 務 操 作 等, 而 應 思 考 運 用 於 實 質 對 漁 民 有 實 際 效 益 用 途 上, 爰 要 求 農 委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就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及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過 去 三 年 度 基 金 運 用 項 目 績 效 及 改 進 檢 討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3. 查 馬 政 府 於 2011 年 4 月 8 日 再 度 公 告 讓 非 屬 准 許 輸 入 之 大 陸 物 品 項 目 - C.C.C 飼 料 用 玉 蜀 黍, 得 以 專 案 進 口 惟 我 國 現 休 耕 地 仍 高 達 近 21 萬 公 頃, 且 每 年 於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項 下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畫 ( 原 為 水 旱 田 利 用 調 整 後 續 計 畫 14877

4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編 列 一 百 多 億 餘 元 預 算, 以 100 年 度 預 算 為 例,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畫 即 編 列 113 億 4,182 萬 5,000 元, 該 計 畫 項 下 除 了 休 耕 補 助 外, 還 包 含 有 契 作 飼 料 玉 米 給 付 契 作 青 割 玉 米 及 牧 草 給 付 項 目 ; 但 農 委 會 迄 今 對 於 國 內 所 需 飼 料 玉 米 之 掌 控 及 調 度, 卻 無 積 極 作 為, 還 得 以 專 案 進 口 方 式, 輸 入 中 國 的 飼 料 用 玉 蜀 黍 ; 爰 要 求 農 委 會 應 針 對 國 內 飼 料 玉 米 之 供 需 及 因 應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4. 基 於 台 灣 以 農 立 國, 現 在 卻 因 工 商 發 展 反 而 忽 視 農 業 的 發 展 與 農 民 權 益 為 顧 及 台 灣 農 業 健 全 發 展, 並 有 效 傳 遞 農 業 資 訊, 平 衡 從 事 農 業 人 員 的 傳 播 權, 建 請 農 委 會 應 儘 速 規 劃 成 立 農 業 電 視 台, 並 比 照 客 家 電 視 台 與 原 住 民 電 視 台 經 營 模 式 辦 理 陳 明 文 潘 孟 安 劉 建 國 張 嘉 郡 李 俊 毅 蘇 震 清 蔡 同 榮 涂 醒 哲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年 是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施 行 的 第 一 年, 建 請 農 委 會 針 對 窳 陋 地 區 及 急 迫 性 安 全 性 或 延 續 性 等 計 畫 能 持 續 推 動, 讓 各 類 農 村 社 區 之 軟 體 及 硬 體 均 衡 發 展, 未 來 納 入 社 區 之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內 予 以 銜 接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林 滄 敏 其 餘 均 照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財 政 委 員 會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23 億 8,713 萬 5,000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1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3 億 8,723 萬 5,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96 億 9,736 萬 4,000 元, 減 列 支 應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加 發 6 個 月 薪 給 補 償 各 項 損 失 之 費 用 等 民 營 化 所 需 支 出 計 畫 3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3 億 9,736 萬 4,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73 億 1,022 萬 9,000 元, 減 列 3 億 0,010 萬 元, 改 列 為 70 億 1,012 萬 9,000 元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財 政 部 所 設 置 之 國 家 債 務 鐘 ( 最 新 國 債 訊 息 ), 除 揭 露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外, 亦 應 另 外 公 布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自 償 性 債 務 之 數 據, 讓 國 人 完 全 了 解 我 國 各 類 14878

4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債 務 之 狀 況 提 案 人 : 羅 淑 蕾 孫 大 千 盧 秀 燕 蔡 正 元 高 志 鵬 三 債 務 基 金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7,750 億 9,055 萬 8,000 元, 配 合 基 金 用 途 修 正 減 列,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債 務 收 入 債 務 事 務 費 收 入 1,000 萬 元, 另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國 庫 署 第 4 目 國 債 付 息 19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債 務 收 入 債 務 付 息 收 入 19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19 億 1,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731 億 8,055 萬 8,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7,750 億 8,587 萬 2,000 元, 減 列 還 本 付 息 計 畫 債 務 事 務 費 支 出 項 下 之 國 債 發 行 經 理 費 及 國 債 還 本 付 息 手 續 費 1,000 萬 元, 另 配 合 基 金 來 源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還 本 付 息 計 畫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9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19 億 1,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731 億 7,587 萬 2,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468 萬 6,000 元, 照 列 其 餘 均 照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乙 教 育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7 項 : 1. 鑑 於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部 分 為 政 府 機 關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及 補 助 款, 其 來 源 為 政 府 機 關 預 算, 卻 以 績 效 為 由 核 發 酬 勞, 形 同 變 相 加 薪, 顯 不 合 理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鑑 於 部 分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預 決 算 人 數 連 年 差 異 過 大, 致 整 體 用 人 費 用 超 編 數 超 過 27 億 餘 元, 預 算 編 列 未 盡 覈 實, 且 有 浮 編 員 額 以 利 爭 取 補 助 之 嫌,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鑑 於 各 校 務 基 金 歷 年 編 列 可 觀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但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數 偏 低, 文 獻 引 用 率 低 於 全 球 水 準, 研 究 成 果 質 量 均 待 提 升,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4. 鑑 於 各 大 學 育 成 中 心 端 賴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以 維 持 營 運, 與 規 定 有 違,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辦 理 育 成 中 心 之 相 關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4879

4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5. 鑑 於 部 分 學 校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為 督 促 教 育 部 加 強 督 導 考 核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並 撙 節 政 府 支 出,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固 定 資 產 建 之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6. 近 年 來 大 學 校 數 持 續 擴 增, 學 生 人 數 不 斷 成 長, 但 學 生 宿 舍 卻 未 同 步 增 加, 各 大 專 校 院 從 91 學 年 度 至 99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增 加 10 萬 人, 但 各 校 提 供 之 學 校 宿 舍 床 位 卻 增 加 不 到 2 萬 床, 顯 示 學 生 宿 舍 不 敷 使 用 之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目 前 在 校 外 租 屋 的 學 生 人 數 高 達 31 萬 7,897 人, 學 生 外 宿 比 例 偏 高, 不 僅 房 租 昂 貴, 同 時 衍 生 諸 多 安 全 問 題 為 使 家 長 安 心 讓 子 女 在 外 求 學, 並 減 輕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經 濟 負 擔, 教 育 部 應 要 求 各 大 學 廣 設 平 價 學 生 宿 舍 增 加 學 生 住 宿 供 給 量, 並 強 制 各 校 於 100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外 宿 學 生 安 全 認 證, 督 促 學 校 積 極 訪 視, 結 合 警 政 消 防 房 東 等 各 方 正 視 租 屋 學 生 安 全, 使 住 宿 生 及 在 外 租 賃 生 均 獲 得 更 好 之 住 宿 品 質 7. 日 前 公 立 大 學 醞 釀 於 100 學 年 度 調 漲 學 雜 費, 其 中 臺 灣 大 學 甚 至 表 示 希 望 調 漲 5% 至 10% 惟 目 前 物 價 飛 漲 人 民 實 質 所 得 下 降, 若 學 雜 費 也 跟 著 調 漲, 將 對 弱 勢 家 庭 及 學 生 造 成 龐 大 經 濟 負 擔 且 公 立 學 校 帶 頭 調 漲, 私 立 大 學 勢 必 跟 進, 將 造 成 全 面 性 調 漲 學 雜 費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每 年 接 受 教 育 部 高 額 補 助, 應 承 擔 共 體 時 艱 之 公 共 責 任,100 學 年 度 不 得 調 漲 學 雜 費 有 黨 團 提 案 1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教 育 部 應 通 知 各 大 專 院 校, 原 先 奉 技 職 司 令 各 大 學 守 則 中, 文 字 中 含 有 國 外 二 字 改 為 境 外 之 修 正, 應 恢 復 為 國 外 因 各 大 專 院 校 之 國 外 學 術 交 流 國 外 學 生 交 換 是 含 世 界 各 國, 不 應 只 為 配 合 中 國 之 壓 力, 把 國 外 改 為 境 外, 有 失 國 格 王 幸 男 葉 宜 津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141 億 8,957 萬 2,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44 億 3,962 萬 8,000 元, 減 列 臺 大 實 驗 林 管 處 及 臺 大 山 地 實 驗 農 場 35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44 億 3,927 萬 8,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2 億 5,005 萬 6,000 元, 減 列 35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4,970 萬 6,000 元 八 作 業 基 金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14880

5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3 億 9,029 萬 6,000 元, 配 合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7,000 萬 元, 改 列 為 3 億 2,029 萬 6,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1 億 1,897 萬 9,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9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及 附 設 醫 院 基 金 7,00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7,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897 萬 9,000 元 三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5 億 8,256 萬 6,000 元, 配 合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2 億 5,783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2,472 萬 7,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5 億 3,907 萬 2,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9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及 附 設 醫 院 基 金 2 億 5,783 萬 9,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2 億 5,783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2 億 8,123 萬 3,000 元 五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金 門 地 區 醫 療 設 備 醫 師 人 力 長 期 以 來 皆 屬 不 足, 金 門 民 眾 患 有 急 重 症 時, 須 後 送 至 本 島, 就 醫 品 質 亟 待 改 善 建 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應 評 估 承 辦 金 門 醫 療 IDS 的 能 量, 逐 步 接 手 署 立 金 門 醫 院, 改 制 為 台 大 金 門 分 院, 以 吸 引 專 業 醫 療 人 才 留 金 門 服 務, 並 落 實 醫 療 在 地 化, 以 符 合 金 門 地 區 居 民 之 期 待 五 十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設 置 宗 旨, 係 期 待 實 施 作 業 基 金 之 館 所, 注 重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提 高 經 費 使 用 效 能,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惟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對 社 教 機 構 之 補 助 經 費 未 見 減 少 為 督 促 教 育 部 及 各 社 教 機 構 檢 討 改 進, 爰 凍 結 社 教 機 構 發 展 補 助 收 入 14 億 5,384 萬 元 之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業 務 總 支 出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4881

5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1)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節 能 減 碳 運 動, 但 教 育 部 社 教 機 構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經 費 卻 不 減 反 增, 與 政 府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爰 將 100 年 度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預 算 7 億 9,962 萬 元 凍 結 20%, 以 督 促 教 育 部 所 屬 社 教 機 構 帶 頭 遵 行 節 能 節 源 政 策, 邁 向 零 碳 社 會, 並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4,403 萬 5,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12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32 萬 1,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132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4,271 萬 4,000 元 五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之 設 置 宗 旨, 係 期 待 國 立 高 中 未 來 於 經 費 使 用 上 更 具 彈 性 多 元 化 及 自 主 性, 並 提 高 自 籌 經 費 以 減 少 國 庫 負 擔, 惟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對 高 中 校 務 基 金 之 補 助 經 費 未 見 減 少 為 督 促 教 育 部 及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檢 討 改 進, 爰 將 高 中 校 務 基 金 之 國 庫 撥 補 數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鑑 於 各 校 教 學 用 房 舍 或 工 廠 之 改 建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呈 現 嚴 重 落 後 情 形, 有 礙 各 校 教 學 活 動, 教 育 部 應 予 嚴 格 督 促, 爰 針 對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26 億 8,244 萬 9,000 元,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13 億 9,377 萬 4,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9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2 節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7,128 萬 1,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7,128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3 億 2,249 萬 3,000 元 五 十 九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學 產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學 產 土 地 分 佈 廣 闊, 部 分 土 地 長 期 遭 人 佔 用, 歷 年 來 被 佔 用 情 形 未 見 改 14882

5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善, 甚 至 部 分 原 本 僅 空 置 土 地, 因 疏 於 管 理, 復 產 生 新 佔 用 情 事 為 維 護 學 產 權 益, 並 督 促 教 育 部 和 學 產 基 金 積 極 催 收 補 償 金 或 循 司 法 程 序 處 理 被 佔 用 之 土 地, 爰 將 基 金 用 途 學 產 房 地 管 理 計 畫 預 算 1 億 2,638 萬 9,000 元,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學 產 土 地 之 開 發 管 理, 涉 及 地 政 法 律 建 築 等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惟 學 產 基 金 承 辦 人 員 嚴 重 不 足, 現 行 業 務 卻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員 額 兼 職 辦 理, 未 符 法 制, 經 審 計 部 提 查 核 意 見 及 監 察 院 糾 正 後 仍 無 有 效 改 善, 爰 此, 教 育 部 應 著 手 規 劃 學 產 基 金 實 際 需 求 之 專 業 人 員, 並 於 1 年 內 與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兼 職 人 員 完 成 業 務 交 接, 俾 以 提 升 學 產 土 地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提 案 人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炳 坤 丙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有 黨 團 委 員 提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向 彰 化 農 田 水 利 會 調 度 農 業 用 水, 水 利 會 將 耗 資 億 元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設 置 沉 砂 池, 工 程 已 於 日 前 發 包, 刻 正 進 行 丈 量 工 程 有 鑑 於 該 計 畫 未 來 將 衝 擊 彰 南 的 農 業 溉 灌 用 水, 為 保 障 農 業 用 水 不 被 違 法 調 撥, 爰 要 求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二 林 園 區 之 中 期 輸 水 專 管 工 程 應 予 暫 停, 其 相 關 預 算 全 數 凍 結 說 明 : (1) 彰 化 農 田 水 利 會 為 供 應 中 科 四 期 二 林 基 地 廠 商 進 駐 後 的 每 日 用 水, 擬 定 中 科 四 期 調 度 使 用 農 業 用 水 計 畫, 預 計 在 溪 州 鄉 打 造 一 個 深 達 5 公 尺, 廣 達 28 公 頃 的 沈 砂 池 基 地, 工 程 總 經 費 21 億 2,999 萬 元, 管 線 長 達 23 公 里, 影 響 所 及 包 括 溪 州 埤 頭 二 林 等 鄉 鎮 超 過 1 萬 1,100 公 頃 的 農 田, 未 來 每 天 供 應 中 科 四 期 6.65 萬 噸 水, 用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支 援 工 業 用 水, 造 成 台 灣 農 業 凋 蔽 (2) 再 者, 為 因 應 中 期 及 後 期 須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中 科 管 理 局 與 彰 化 農 田 水 利 會 訂 定 調 度 使 用 農 業 用 水 契 約 書, 內 容 指 出 在 枯 水 期 亦 應 穩 定 供 水 給 中 科 管 理 局, 而 集 集 攔 河 堰 供 水 標 的 為 彰 雲 地 區 之 農 業 用 水 雲 林 離 島 式 工 業 區 工 業 用 水 雲 林 地 區 之 公 共 給 水, 但 並 沒 有 包 括 彰 化 二 林 園 區 的 用 水 而 且 在 農 業 用 水 調 度 使 用 協 調 作 業 要 點 中, 規 定 只 有 在 枯 旱 或 水 源 水 量 不 足 時 才 14883

5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能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而 中 科 卻 是 常 態 調 撥, 這 根 本 是 違 法 調 撥 林 淑 芬 2. 有 關 中 科 四 期 二 林 園 區 原 即 屬 彰 水 會 既 有 供 水 灌 溉 區, 對 既 有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所 佔 比 例 較 低, 且 二 林 園 區 開 發 之 環 評 審 查 結 論 : 嚴 格 要 求 中 科 與 進 駐 廠 商 於 施 工 與 營 運 期 間 不 得 抽 用 地 下 水, 故 對 彰 南 的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衝 擊 不 大, 是 以, 進 行 中 之 二 林 園 區 中 期 輸 水 專 管 工 程 確 有 其 需 要 及 急 迫 性, 建 請 預 算 免 予 凍 結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8 億 7,221 萬 9,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第 4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6,105 萬 5,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6,105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8 億 1,116 萬 4,000 元 丁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修 正 為 : (1) 凍 結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業 務 宣 導 費 100 萬 元, 俟 原 能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郭 素 春 林 淑 芬 陳 亭 妃 鄭 金 玲 趙 麗 雲 連 署 人 : 楊 瓊 瓔 陳 淑 慧 管 碧 玲 江 義 雄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有 關 100 年 複 合 型 核 子 事 故 演 習 成 果 及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範 圍 之 檢 討 報 告, 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於 100 年 9 月 底 前 送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益 世 謝 國 樑 戊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予 以 刪 除 : 3.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之 用 途 包 括 辦 理 收 購 文 物, 然 故 宮 博 物 院 公 務 預 算 內 亦 編 列 有 文 物 購 藏 之 相 同 項 目, 為 避 免 基 金 用 途 與 公 務 預 算 用 途 重 複, 且 文 物 收 購 預 算 應 有 整 體 規 劃, 不 應 分 割 辦 理, 爰 要 求 故 宮 博 物 院 檢 討 文 物 收 購 預 算 編 列 方 式, 研 議 一 致 性 編 列, 俾 利 立 法 院 預 算 監 督 14884

5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提 案 人 : 蔣 乃 辛 連 署 人 : 郭 素 春 鄭 金 玲 趙 麗 雲 楊 瓊 瓔 7. 鑒 於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委 託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辦 理, 恐 導 致 作 業 基 金 形 同 虛 設 ; 且 員 工 合 作 社 職 員 人 數 高 達 118 人,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建 請 通 盤 檢 討, 或 參 酌 交 通 部 之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進 行 業 務 特 性 整 併 提 案 人 : 郭 素 春 連 署 人 : 趙 麗 雲 鄭 金 玲 楊 瓊 瓔 蔣 乃 辛 陳 淑 慧 9.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設 置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出 版 品 發 行 複 製 仿 製 文 物 藝 術 紀 念 品 開 發 等 業 務, 惟 該 院 復 將 故 宮 衍 生 出 版 品 文 物 仿 製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品 牌 授 權 寄 銷 產 品 及 餐 飲 等 業 務, 另 行 委 託 由 員 工 成 立 有 限 責 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經 營, 無 異 於 正 常 體 制 之 外 擅 開 旁 門, 致 使 受 國 會 監 督 之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改 為 體 制 外 之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經 營, 有 規 避 國 會 預 算 審 議 之 虞 ; 又 有 限 責 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係 依 合 作 社 法 設 置 之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受 該 院 委 託 經 營 供 應 社 員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出 版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及 餐 飲 等, 雖 已 繳 交 國 庫 場 地 租 金 及 經 營 權 利 金, 惟 其 銷 售 對 象 多 非 社 員,96 年 度 至 99 年 度 對 社 員 販 售 日 常 用 品 約 221 萬 5,000 元 至 555 萬 4,000 元 不 等, 占 當 年 度 銷 貨 收 入 總 額 未 及 1%, 已 逾 合 作 社 成 立 之 原 始 目 的, 顯 非 合 作 社 法 所 規 範 之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綜 上, 該 院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運 作 未 符 法 制, 又 未 能 依 立 法 院 過 去 數 年 所 為 相 關 建 議 及 決 議 確 實 檢 討 ( 註 : 本 院 委 員 已 於 84 年 舉 發 該 院, 至 今 仍 未 檢 討 改 制 ), 每 經 質 詢, 即 以 專 業 考 量 一 語 搪 塞, 顯 有 藐 視 國 會 事 實 爰 要 求 故 宮 博 物 院 慎 重 考 慮 儘 速 依 法 回 歸 作 業 基 金 方 式 運 作, 並 定 期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陳 書 面 進 度 報 告, 以 杜 疑 慮 爭 議 提 案 人 : 趙 麗 雲 連 署 人 : 蔣 乃 辛 陳 淑 慧 鄭 金 玲 江 義 雄 楊 瓊 瓔 有 黨 團 提 案 1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查 中 國 總 理 溫 家 寶 曾 以 富 春 山 居 圖 暗 喻 兩 岸 之 分 合, 於 去 年 3 月 更 釋 出 期 盼 富 春 山 居 圖 合 成 一 幅, 藉 由 合 璧 營 造 江 山 一 統 的 統 戰 性 談 話 後 ; 馬 政 府 居 然 不 顧 我 國 國 格 尊 嚴, 反 而 曲 意 迎 合, 讓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積 極 配 合 中 國 統 戰 作 為, 對 此 真 偽 難 辨 之 圖, 居 然 於 今 年 6 月 舉 辦 所 謂 山 水 合 璧 特 展 ; 針 對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此 種 高 度 配 合 中 國 統 戰, 遂 行 國 共 兩 黨 政 治 需 求, 聯 手 炒 作 山 水 合 璧 逕 行 形 塑 大 一 統 氛 圍 及 政 治 迷 思, 極 度 藐 視 台 灣 人 民 自 主 意 願 之 行 徑, 應 給 予 最 嚴 厲 之 譴 責 己 體 育 委 員 會 主 管 14885

5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5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1)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培 訓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2 億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及 連 署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鄭 金 玲 蔣 乃 辛 江 義 雄 (2)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健 全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之 運 動 產 業 環 境 改 善 支 出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3,0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及 連 署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黃 志 雄 江 義 雄 洪 秀 柱 (3)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輔 助 競 技 運 動 人 才 訓 練 之 基 層 運 動 場 館 興 整 建 及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 億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及 連 署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鄭 金 玲 黃 志 雄 蔣 乃 辛 江 義 雄 洪 秀 柱 (4)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辦 理 大 型 國 際 體 育 運 動 交 流 活 動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 億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黃 志 雄 連 署 人 :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江 義 雄 洪 秀 柱 (5)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非 亞 奧 運 及 基 層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 億 5,0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江 義 雄 連 署 人 :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14886

5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近 年 來 我 國 網 球 選 手 從 青 少 年 到 成 年, 參 加 各 種 國 際 比 賽, 甚 至 4 大 公 開 賽, 都 有 相 當 優 異 表 現 但 國 內 網 球 選 手 多 年 來 在 國 際 賽 場 的 優 異 表 現, 都 是 靠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選 手 個 人 有 限 資 源, 訓 練 軟 硬 體 嚴 重 缺 乏 的 艱 苦 狀 況 所 拼 搏 出 來 爰 要 求 100 年 度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應 持 續 補 助 台 南 市 網 球 訓 練 站 並 協 助 改 善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利 其 成 為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之 網 球 訓 練 站, 讓 各 級 網 球 國 手 以 及 網 球 新 進 好 手 得 以 集 中 訓 練 或 邀 請 其 他 國 家 優 秀 選 手 進 行 技 術 交 流 其 餘 均 照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交 通 委 員 會 甲 交 通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64 號 解 釋 揭 示 言 論 自 由 為 民 主 憲 政 之 基 礎 廣 播 電 視 係 人 民 表 達 思 想 與 言 論 之 重 要 媒 體, 可 藉 以 反 映 公 意 強 化 民 主, 啟 迪 新 知, 促 進 文 化 道 德 經 濟 等 各 方 面 之 發 展, 其 以 廣 播 及 電 視 方 式 表 達 言 論 之 自 由, 為 憲 法 第 11 條 所 保 障 之 範 圍, 業 已 確 立 新 聞 自 由 是 基 本 人 權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地 位 政 府 保 障 獨 立 媒 體 的 發 聲, 即 在 維 護 民 主 社 會 中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言 論 及 新 聞 自 由 核 心 價 值 因 此, 對 於 任 何 企 業 或 個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犧 牲 或 損 害 獨 立 媒 體 發 聲 之 行 徑, 政 府 應 從 憲 法 保 障 的 高 度 出 面 制 止 經 查, 堅 持 報 導 兩 岸 三 地 關 於 民 主 自 由 法 治 事 實 真 相 之 新 唐 人 亞 太 電 視 台, 自 96 年 8 月 起 以 新 唐 人 亞 太 台 衛 星 電 視 頻 道 租 用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擁 有 之 中 新 1 號 衛 星 傳 輸 其 頻 道 之 訊 號 雙 方 最 近 1 次 合 約 即 將 於 今 (100) 年 8 月 9 日 到 期 ; 新 唐 人 亞 太 台 依 往 例 要 求 續 約, 然 而,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竟 以 其 今 年 8 月 份 即 將 啟 用 之 中 新 2 號 衛 星 轉 頻 器 無 足 夠 頻 寬 為 由, 拒 絕 與 新 唐 人 亞 太 台 續 約 經 查 中 新 2 號 衛 星 是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新 加 坡 電 信 合 資 3 億 5,000 萬 美 元 共 同 開 發 的 商 業 衛 星, 涵 蓋 包 括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等 更 大 範 圍 的 亞 洲 地 區, 具 備 更 強 更 優 質 的 功 能, 前 述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予 續 約 理 由 顯 屬 推 諉 之 詞, 難 掩 抑 制 言 論 自 由 之 行 徑 鑒 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官 方 實 質 控 制 之 公 司 且 居 國 內 電 信 產 業 之 龍 頭 地 位, 近 年 來 雖 積 極 開 拓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及 進 行 大 陸 投 資, 然 而 該 企 業 乃 因 臺 灣 民 主 及 法 律 保 護 下 得 以 成 長 發 展, 仍 應 負 起 維 護 臺 灣 民 主 自 由 核 心 價 值 與 支 持 報 導 真 相 之 獨 立 媒 體 的 社 會 責 任 基 於 中 新 2 號 衛 星 是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唯 一 具 有 主 控 權 的 通 訊 衛 星 ; 又 行 政 院 就 新 唐 人 續 約 受 阻 事 件 特 於 今 年 5 月 24 日 召 開 跨 部 門 會 議, 院 長 吳 敦 義 在 會 中 亦 表 示 新 唐 人 是 言 論 自 由 標 竿, 要 求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不 間 斷 的 服 務, 繼 續 租 予 新 唐 人 衛 星 中 繼 服 務 綜 上, 為 捍 衛 新 聞 自 由 提 供 我 國 獨 立 敢 言 媒 體 傳 輸 自 由 訊 息 之 完 整 保 障, 及 維 護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要 求 交 通 部 督 促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續 與 新 唐 人 亞 太 電 視 台 簽 訂 中 新 2 號 衛 星 服 務 合 約 14887

5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王 幸 男 一 作 業 基 金 -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505 億 9,053 萬 9,000 元, 增 列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服 務 收 入 2,000 萬 元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其 他 勞 務 收 入 1 億 2,00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1 億 4,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07 億 3,053 萬 9,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338 億 9,951 萬 7,000 元, 減 列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勞 務 成 本 飛 安 獎 金 200 萬 元 及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00 萬 元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專 業 服 務 費 200 萬 元 及 管 理 成 本 項 下 之 水 電 費 500 萬 元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財 務 費 用 項 下 之 利 息 費 用 3,000 萬 元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勞 務 成 本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100 萬 元 ( 含 獎 勵 觀 光 產 業 升 級 優 惠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000 萬 元 觀 光 從 業 菁 英 養 成 計 畫 100 萬 元 ), 共 計 減 列 5,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38 億 4,851 萬 7,000 元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修 正 為 : (1)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為 推 動 兩 岸 航 線, 罔 顧 國 內 航 線 發 展, 放 任 航 空 公 司 任 意 取 消 國 內 航 班 並 將 班 機 調 配 至 兩 岸 航 線, 影 響 臺 東 地 區 旅 客 權 益 甚 鉅, 對 此 現 象, 民 用 航 空 局 尚 無 積 極 改 善 作 為 與 回 應, 爰 要 求 將 100 年 度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所 編 列 之 其 他 福 利 費 1 億 2,978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至 其 改 善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獲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賴 坤 成 郭 榮 宗 葉 宜 津 王 幸 男 黃 仁 杼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66 億 9,102 萬 2,000 元, 增 列 1 億 9,100 萬 元, 改 列 為 168 億 8,202 萬 2,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347 億 0,462 萬 4,000 元, 減 列 高 雄 機 場 北 側 都 市 計 畫 劃 定 為 機 場 用 地 取 得 計 畫 3 億 5,424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43 億 5,037 萬 9,000 元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7 項, 修 正 為 : 7.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中, 其 中 航 空 警 察 局 預 算 支 出 高 達 28 億 3,261 萬 1,000 元 然 而 航 空 警 察 局 係 隸 屬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其 支 出 性 質 上 皆 屬 公 務 預 算, 卻 將 其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用 等 均 編 列 於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中, 與 作 業 基 金 凡 經 付 出 仍 可 收 回 之 本 質 嚴 重 不 合 故 為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之 工 作, 建 請 航 空 警 察 局 之 預 算 自 101 年 度 起, 均 應 回 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公 務 預 算 內, 不 得 再 由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中 支 出 提 案 人 : 葉 宜 津 賴 坤 成 郭 玟 成 王 幸 男 郭 榮 宗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4888

5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1.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自 97 年 9 月 起, 聘 請 專 業 開 發 顧 問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開 發 相 關 規 劃 評 估 開 發 策 略 研 擬 招 商 土 地 標 售 及 經 營 等 事 項, 聘 用 期 間 至 99 年 12 月 止, 共 計 2 年 4 個 月, 所 需 經 費 8,106 萬 元, 惟 最 近 2 年 度 土 地 標 售 情 況 仍 然 欠 佳, 甚 且 年 度 標 售 土 地 金 額 扣 掉 土 地 成 本 尚 不 足 支 付 聘 用 顧 問 經 費 顯 見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不 僅 土 地 開 發 成 效 不 彰, 連 聘 請 開 發 顧 問 亦 屬 外 行, 將 來 若 要 繼 續 聘 請 類 似 此 等 協 助 開 發 團 隊, 應 於 契 約 內 要 求 需 於 各 特 定 區 達 一 定 之 業 績, 方 得 領 取 費 用, 同 時 避 免 此 等 開 發 顧 問 團 隊 只 經 營 單 一 特 定 區 位 之 土 地 2. 觀 光 局 為 統 籌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觀 光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所 定 相 關 業 務, 訂 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兩 岸 旅 遊 事 務 處 理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並 訂 有 得 設 置 及 聘 僱 人 員 之 規 定 惟 鑒 於 該 設 置 要 點 並 非 組 織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亦 欠 缺 法 律 授 權, 核 屬 未 當, 上 開 業 務 自 101 年 起 應 逐 年 回 歸 該 局 辦 理 3. 臺 灣 觀 光 協 會 係 屬 民 間 財 團 法 人, 但 其 主 要 任 務 有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設 置 我 國 海 外 各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觀 光 客 招 攬 及 國 際 相 關 組 織 交 流, 每 年 均 有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今 (100) 年 在 西 安 舉 辦 的 中 國 國 內 旅 遊 交 易 會, 本 就 是 中 國 國 內 旅 展, 但 臺 灣 觀 光 協 會 卻 不 顧 政 府 與 人 民 的 尊 嚴, 自 我 矮 化 為 中 國 的 一 省 展 台 其 行 為 嚴 重 傷 害 臺 灣 主 權, 爰 決 議 要 求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基 金 日 後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時, 不 得 自 我 矮 化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48 億 8,915 萬 4,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128 億 4,990 萬 1,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營 業 基 金 基 隆 港 務 局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修 正 減 列 3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補 助 港 灣 建 設 計 畫 項 下 之 臺 北 港 航 道 迴 船 池 水 域 加 深 工 程 計 畫 3 億 元, 另 減 列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之 航 港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延 續 性 計 畫 100 萬 元 解 繳 國 庫 計 畫 30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33 億 0,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5 億 4,890 萬 1,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每 年 編 列 數 十 億 元 之 補 助 經 費, 協 助 各 商 港 為 港 灣 建 設 : 本 (100) 年 度 補 助 40 億 7,000 萬 元 上 年 度 補 助 63 億 8,600 萬 元, 前 年 度 補 助 61 億 3,100 萬 元 有 部 分 補 助 經 費 屬 於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或 具 有 繼 續 性 計 畫 性 質, 惟 於 預 算 書 中 就 各 計 畫 之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情 況, 其 資 訊 揭 14889

5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露 過 於 簡 略, 無 法 睽 其 執 行 績 效 比 較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1 億 元 以 上 均 需 受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而 在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補 助 下 多 數 建 設 計 畫 多 有 超 過 1 億 元, 卻 從 未 列 出 其 執 行 績 效, 明 顯 逃 避 監 督 因 此,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100 年 度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預 算 編 列 40 億 7,096 萬 9,000 元 爰 予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近 3 年 該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79 億 6,074 萬 7,000 元, 減 列 33 億 0,100 萬 元, 改 列 為 46 億 5,974 萬 7,000 元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根 據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決 議, 各 海 運 國 家 需 設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檢 查 作 業, 以 保 障 海 域 航 行 安 全 與 維 護 海 洋 環 境 生 態 我 國 為 配 合 該 項 決 議, 於 基 隆 臺 中 高 雄 與 花 蓮 之 4 大 商 港 均 配 有 港 口 國 管 制 專 職 檢 查 人 力, 惟 查 各 港 務 局 編 列 基 礎 不 一, 且 應 可 調 派 現 有 人 力 支 援 而 無 需 額 外 增 列 經 費, 是 以, 關 於 100 年 度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預 算 編 列 基 隆 高 雄 與 花 蓮 港 務 局 港 口 國 管 制 專 職 檢 查 人 力 經 費, 建 議 應 比 照 臺 中 港 務 局 由 現 有 人 力 調 派, 以 減 少 用 人 費 用 乙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新 唐 人 亞 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今 (100) 年 5 月 3 日 向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爰 此 要 求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了 解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於 中 新 1 號 與 中 新 2 號 衛 星 之 頻 譜 使 用 是 否 違 反 電 信 法 不 得 差 別 待 遇 之 相 關 規 定 前 述 調 查 結 果 應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王 幸 男 其 餘 均 照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甲 法 務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法 務 部 監 所 作 業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監 所 技 能 訓 練 以 提 供 收 容 人 出 監 所 之 就 業 準 備 為 主 要 目 的, 而 98 年 度 雖 訓 練 人 數 較 96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3,095 人, 惟 其 中 就 業 謀 職 類 僅 增 加 166 人, 顯 示 其 訓 練 之 就 業 導 向 偏 低, 且 由 收 容 人 出 所 後 之 就 業 調 查 顯 示, 從 事 與 監 所 技 能 訓 練 相 關 之 就 業 項 目 者 僅 約 3 成, 顯 示 監 所 技 能 訓 練 項 目 未 能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 也 因 此, 收 容 人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比 例 無 法 提 高, 根 據 法 務 部 資 料 顯 示 14890

6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97-99 年 8 月 符 合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資 格 之 收 容 人 中 高 達 6 成 以 上 未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由 於 更 生 人 屬 就 業 市 場 之 弱 勢 者, 為 使 其 將 來 能 順 利 回 歸 社 會, 法 務 部 除 應 研 擬 方 案 提 升 收 容 人 參 訓 率 積 極 協 助 收 容 人 習 得 技 能 外, 也 應 再 加 強 各 監 所 訓 練 項 目 之 就 業 導 向, 使 其 能 確 實 利 用 在 監 所 習 得 之 技 能 順 利 就 業 回 歸 社 會 正 常 生 活 乙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成 立 迄 今 會 計 制 度 迄 未 核 定, 恐 有 礙 基 金 之 健 全 運 作 及 管 理, 由 於 98 年 度 以 前 考 選 部 所 辦 理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係 以 收 支 併 列 方 式 編 列 於 該 部 年 度 單 位 預 算,99 年 度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及 預 算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6 條 規 定, 設 置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兩 種 不 同 體 制, 理 應 由 不 同 會 計 制 度 予 以 規 範 是 以, 該 基 金 應 儘 速 依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訂 定 會 計 制 度, 以 為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之 準 據,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惟 洽 該 基 金 表 示, 目 前 會 計 制 度 尚 在 內 部 檢 視 中, 致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之 準 據 內 部 審 核 之 監 督, 將 無 從 遵 循 及 考 核, 恐 有 礙 基 金 之 健 全 運 作 及 管 理 為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健 全, 爰 要 求 考 選 部 加 速 制 定 會 計 制 度, 俾 利 遵 循 與 考 核 其 餘 均 照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甲 內 政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625 億 7,444 萬 3,000 元, 配 合 業 務 總 支 出 減 列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之 業 務 費 用 454 萬 2,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保 險 收 入 之 收 回 責 任 準 備 454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25 億 6,990 萬 l,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625 億 7,444 萬 3,000 元, 減 列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之 業 務 費 用 454 萬 2,000 元 ( 含 委 託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業 務 所 需 之 用 人 費 用 -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54 萬 2,000 元 郵 電 費 100 萬 元 及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300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25 億 6,990 萬 1,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0 元, 照 列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2 項, 予 以 刪 除 : 14891

6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1. 行 政 院 於 99 年 5 月 17 日 院 臺 內 字 第 號 函 示,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制 度 設 計 採 柔 性 加 保 機 制, 政 府 應 補 助 之 保 險 費 宜 以 實 際 繳 費 被 保 險 人 範 圍 內 計 收 由 於 國 民 年 金 法, 並 未 規 定 政 府 以 實 際 繳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作 為 計 費 標 準, 顯 然 100 年 度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預 算 違 法 編 列 保 費 收 入 預 算 數, 因 此 請 主 管 機 關 應 按 國 民 年 金 法 之 規 定, 編 列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數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劉 建 國 陳 節 如 2. 內 政 部 99 年 8 月 23 日 發 布 新 聞 稿 表 示 沒 有 調 漲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的 規 劃, 但 同 時 間 編 訂 完 成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的 預 算 書, 卻 以 調 漲 後 7 % 之 費 率 編 列, 有 欺 騙 人 民 之 嫌 有 鑑 於 馬 政 府 上 任 之 初 採 取 突 襲 性 調 漲 油 價 引 發 普 遍 性 不 滿 聲 浪, 政 府 應 信 守 承 諾, 於 100 年 度 不 得 調 漲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提 案 人 : 黃 仁 杼 陳 節 如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劉 建 國 黃 淑 英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 四 )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依 據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失 智 症 協 會 推 估,98 年 底 全 台 灣 65 歲 以 上 之 失 智 老 人 高 達 15 萬 人, 占 老 人 人 口 數 之 6.08%, 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未 曾 辦 理 盛 行 率 調 查, 無 法 掌 握 病 患 人 數, 內 政 部 亦 欠 缺 失 智 床 位 之 統 計 數, 導 致 無 法 落 實 評 估 失 智 照 顧 機 構 資 源 之 確 實 需 求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未 投 入 資 源 規 劃, 並 漠 視 廣 大 之 失 智 症 者 及 其 家 屬 權 益, 內 政 部 應 協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積 極 辦 理 調 查 統 計, 以 評 估 機 構 資 源 需 求, 落 實 對 失 智 老 人 的 照 護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用 人 費 用, 高 達 8 億 7,768 萬 1,000 元, 約 占 全 部 基 金 用 途 29 億 2,637 萬 7,000 元 的 30%, 顯 示 內 政 部 所 屬 14 家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成 本 較 民 營 機 構 高 出 甚 多, 此 係 因 基 金 預 算 及 會 計 制 度 不 理 想 以 及 欠 缺 健 全 的 管 理 方 法, 加 上 人 力 設 備 資 源 未 能 充 分 運 用, 組 織 及 作 業 程 序 不 理 想 所 致 宜 應 運 用 現 代 企 業 管 理 方 法, 注 入 經 營 共 同 願 景, 提 高 機 構 團 隊 士 氣, 改 善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以 加 強 14 家 社 福 機 構 的 服 務 能 力 降 低 成 本 劉 建 國 3.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屬 社 政 機 構 收 受 指 定 升 學 獎 助 學 金 捐 款 一 覽 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累 計 捐 款 金 額 38 萬 8,000 元 中 區 兒 童 之 家 累 計 捐 款 金 額 184 萬 2,455 元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累 計 捐 款 金 額 42 萬 8,746 元, 卻 從 無 支 用 情 事 據 內 政 部 說 明, 該 部 雖 訂 有 升 學 獎 助 金 發 放 作 業 規 定, 惟 倘 其 他 機 構 團 體 所 訂 獎 助 辦 法 更 優 渥, 院 生 及 離 院 院 生 將 轉 申 請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致 有 未 辦 理 支 用 情 事 ; 目 前 14892

6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院 生 主 要 申 請 之 獎 助 學 金, 例 如 蘇 劍 忠 先 生 獎 助 學 金 明 碁 電 通 獎 助 學 金 及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獎 助 學 金 等 但 內 政 部 既 然 已 經 於 97 年 發 布 內 政 部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院 生 及 離 院 院 生 升 學 獎 助 金 發 放 作 業 規 定, 北 中 南 三 區 兒 童 之 家 卻 未 曾 支 用 相 關 捐 款, 顯 見 相 關 發 放 作 業 規 定 已 不 符 所 需,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儘 速 檢 討 相 關 規 定, 確 實 支 用 兒 童 之 家 之 升 學 獎 助 金, 以 符 善 心 人 士 指 定 用 途, 保 障 捐 款 人 及 院 生 之 權 益 乙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在 今 年 4 月 中 公 布 100 年 度 醫 療 院 所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結 果, 在 調 查 的 50 家 醫 療 院 所 中, 有 16 家 事 業 單 位 30 件 違 反 法 令 既 然 調 查 對 象 是 醫 療 院 所 就 應 該 包 括 醫 院 及 診 所,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8 年 統 計 資 料, 目 前 台 灣 的 醫 療 院 所 總 共 有 20,306 家, 顯 示 此 次 勞 動 檢 查 結 果 的 抽 查 比 率 只 有 0.25%, 令 人 驚 訝 的 是 違 法 比 例 就 幾 乎 占 了 1/3, 如 果 倒 推 回 去, 就 會 有 將 近 6,500 家 醫 療 院 所 違 法, 這 樣 的 狀 況 相 當 嚴 重, 也 難 怪 五 一 勞 動 節 護 理 人 員 會 首 次 走 上 街 頭 醫 護 勞 動 條 件 不 佳 已 經 是 長 久 的 問 題, 這 不 僅 影 響 到 勞 工 的 權 益 與 健 康, 更 嚴 重 的 是, 照 護 工 作 攸 關 服 務 對 象 的 生 活 品 質 甚 至 生 存 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該 更 積 極 面 對 醫 療 院 所 違 反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的 問 題,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醫 護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提 出 具 體 檢 討 時 間 表, 並 在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8 會 期 前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自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拯 救 馬 政 府 執 政 之 後 一 路 大 幅 攀 升 的 失 業 率, 不 斷 辦 理 許 多 就 業 博 覽 會 塑 造 幸 福 新 聞, 彷 彿 隨 時 都 有 廠 商 缺 工 正 等 待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但 細 究 就 業 博 覽 會 所 要 達 到 的 目 的, 其 實 就 是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功 能 媒 合 勞 工 就 業, 因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該 讓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功 能 充 分 發 揮, 而 非 另 外 花 費 大 筆 公 帑 舉 辦 可 以 上 媒 體 版 面 的 就 業 博 覽 會, 甚 至 引 發 假 求 職 之 譏, 顯 見 目 前 各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在 媒 合 就 業 上 功 能 不 彰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在 1 個 月 內 提 供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至 2011 年 5 月 份,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自 辦 和 委 辦 全 國 各 地 就 業 博 覽 會 之 場 次 動 支 預 算 金 額 媒 合 成 效 和 求 職 者 後 續 就 業 狀 況, 並 請 同 時 說 明 比 較 同 時 期 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相 關 就 業 媒 合 績 效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每 年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中 編 列 預 14893

6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算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業 務, 然 各 地 方 政 府 均 未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編 列 配 合 款,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且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部 分 所 提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指 出 : 職 業 訓 練 局 民 國 94 至 97 年 度 委 託 外 部 訓 練 機 構 及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之 失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計 畫, 結 訓 人 員 就 業 率 偏 低, 顯 見 地 方 政 府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該 項 業 務, 為 免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遭 到 地 方 政 府 濫 用, 爰 凍 結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等 相 關 計 畫 預 算 7 億 2,241 萬 9,000 元 之 1/12,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有 效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之 方 針,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侯 彩 鳳 鄭 汝 芬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黃 義 交 廖 國 楝 江 玲 君 鄭 麗 文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中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暨 弱 勢 者 等 就 業 服 務 共 計 編 列 1 億 2,267 萬 元, 其 任 務 為 宣 導 聯 繫 協 助 就 業 弱 勢 者 再 適 應 職 場 就 業 但 由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今 (99) 年 以 景 氣 好 轉 為 由, 宣 布 停 辦 中 高 齡 長 期 失 業 者 年 關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補 助 專 案 ( 以 下 簡 稱 : 年 關 臨 工 專 案 ), 而 對 於 許 多 中 高 齡 (45 至 65 歲 ) 長 期 失 業 勞 工, 若 無 年 關 臨 工 專 案 之 收 入, 影 響 極 大, 可 能 難 以 度 過 農 曆 年 關, 卻 遲 未 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導 致 勞 工 朋 友 憂 心 忡 忡 因 此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4,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江 玲 君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廖 國 棟 侯 彩 鳳 黃 義 交 (13)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最 近 之 統 計, 教 育 程 度 在 大 學 以 上 的 失 業 率 為 5.63%, 比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下 的 失 業 率 4.37%, 顯 示 大 學 以 上 青 少 年 失 業 問 題 之 嚴 重,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編 列 4 億 1,353 萬 9,000 元, 爰 凍 結 1/1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改 善 計 畫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鄭 汝 芬 侯 彩 鳳 連 署 人 : 黃 義 交 鄭 麗 文 (1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中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補 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辦 理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審 流 程 與 國 內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接 軌 方 案 共 編 列 3,822 萬 14894

6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8,000 元 鑑 於 近 年 來 外 籍 看 護 工 人 數 成 長 迅 速, 由 民 國 95 年 底 的 14.4 萬 人, 快 速 成 長 至 99 年 9 月 底 達 到 17.1 萬 人, 可 見 外 籍 看 護 已 快 速 成 為 許 多 家 庭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份 子, 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在 管 理 訓 練 上 仍 有 待 改 進, 常 發 生 外 籍 看 護 虐 待 家 中 年 長 者, 或 是 反 遭 雇 主 濫 用, 使 外 籍 看 護 淪 為 家 中 工 作 幫 傭, 和 原 本 看 護 工 作 相 違, 此 類 新 聞 時 有 所 聞 因 此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2,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會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研 商 且 提 出 評 估 機 制 整 合 方 案 及 具 體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江 玲 君 徐 少 萍 陳 節 如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廖 國 棟 黃 義 交 侯 彩 鳳 黃 仁 杼 黃 淑 英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社 區 技 藝 型 職 業 訓 練 600 萬 元 及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等 3 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計 327 萬 3,000 元, 內 政 部 辦 理 定 額 進 用 績 優 機 關 表 揚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宣 導 與 服 務 事 項 150 萬 元 ; 另 於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299 萬 1,000 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3,822 萬 8,000 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182 萬 3,000 元 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1,013 萬 6,000 元 等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共 計 8,395 萬 1,000 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為 本 國 勞 工 犧 牲 自 身 工 作 權 益 所 換 來 的, 理 應 運 用 在 協 助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之 用, 然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反 而 讓 中 央 各 部 會 不 斷 挪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作 為 其 他 業 務 之 用, 為 保 障 本 國 勞 工 之 權 益, 爰 凍 結 除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部 分 95 萬 5,870 元 外 之 上 述 預 算 231 萬 7,130 元,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合 理 說 明 挪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對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上 之 幫 助 為 何, 始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侯 彩 鳳 鄭 汝 芬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黃 義 交 廖 國 棟 江 玲 君 鄭 麗 文 (3) 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項 下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共 編 列 17 億 5,434 萬 4,000 元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自 民 國 91 年 開 辦 以 來, 截 至 98 年 已 經 核 定 14895

6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5,653 項 計 畫, 累 計 進 用 7 萬 7,709 人 次, 累 計 核 定 經 費 110 億 4,200 餘 萬 元, 但 據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後 續 能 夠 穩 定 就 業 (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 者 僅 27.86%, 未 再 就 業 者 49.79%, 顯 見 本 計 畫 成 效 不 彰, 已 淪 為 救 急 措 施,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高 達 1,968 人, 顯 有 失 職 ; 且 該 方 案 對 於 提 昇 失 業 者 之 就 業 能 力 實 為 有 限 因 此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1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江 玲 君 劉 建 國 黃 仁 杼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廖 國 棟 侯 彩 鳳 黃 義 交 陳 節 如 田 秋 堇 (5)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中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編 列 29 億 7,756 萬 元, 用 於 補 助 雇 主 僱 用 特 定 對 象 之 失 業 者 薪 資 補 貼, 自 僱 用 失 業 者 起 前 3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7,280 元 ; 連 續 僱 用 失 業 者 第 4 個 月 起 至 第 12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元 對 照 教 育 部 98 年 辦 理 之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 俗 稱 22K 專 案 ), 皆 同 屬 短 期 薪 資 補 貼 方 案, 經 查,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自 98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截 至 99 年 9 月 底 止, 共 媒 合 大 專 實 習 生 4 萬 1,469 人, 其 中 留 用 原 企 業 者 有 1 萬 5,020 人 ; 另 謀 新 職 者 有 1 萬 3,361 人 ; 未 就 業 者 有 1 萬 3,088 人, 其 留 用 率 僅 達 36.22%, 難 以 達 到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之 基 本 目 標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自 99 年 1 月 5 日 開 辦 至 今, 已 超 過 11 個 月, 其 99 年 度 併 決 算 金 額 高 達 28 億 3,680 萬 元, 因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視 該 計 畫 之 成 效, 評 估 是 否 調 整 計 畫 內 容, 除 已 減 列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3,000 萬 元 外, 凍 結 該 預 算 1/5,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追 蹤 該 計 畫 所 聘 僱 之 勞 工 之 聘 僱 期 間 與 留 用 率 情 形,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與 後 續 規 劃 後,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劉 建 國 陳 節 如 (6)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項 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中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編 列 29 億 7,756 萬 元 ; 其 中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共 140 人 預 算 8,452 萬 元 惟 經 查, 於 99 年 度 預 算 審 查 時,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已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民 國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l,968 人 總 14896

6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預 算 達 l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另 行 政 經 費 編 列 1 億 4,076 萬 元 經 查 :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為 該 局 繼 立 即 上 工 計 畫 後 所 推 出 之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其 計 畫 未 明 訂 得 補 助 執 行 單 位 行 政 管 理 費, 卻 於 100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行 政 費 用 1 億 4,076 萬 元, 以 協 助 25,000 人 估 算, 平 均 每 人 行 政 經 費 編 列 約 5,630 元, 遠 高 於 立 即 上 工 計 畫 規 定 之 3,000 元 教 育 部 22K 方 案 3,597 元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青 年 職 場 體 驗 計 畫 2,913 元 爰 此, 除 已 減 列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3,000 萬 元 外, 凍 結 該 預 算 1/5,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黃 仁 杼 新 增 決 議 4 項 : (1)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編 列 29 億 7,756 萬 元, 用 於 補 助 雇 主 僱 用 特 定 對 象 之 失 業 者 薪 資 補 貼, 自 僱 用 失 業 者 起 前 3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7,880 元 ; 連 續 僱 用 失 業 者 第 4 個 月 起 至 第 12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元 對 照 教 育 部 98 年 辦 理 之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皆 同 屬 短 期 薪 資 補 貼 方 案, 經 查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自 98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後, 其 留 用 率 僅 達 36.22%, 難 以 達 到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之 基 本 目 標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自 99 年 1 月 5 日 開 辦 至 今 已 有 年 餘,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視 該 計 畫 之 成 效, 評 估 是 否 有 調 整 計 畫 之 必 要 爰 此, 凍 結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預 算 1/5,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追 蹤 該 計 畫 所 聘 僱 之 勞 工 之 聘 僱 期 間 與 留 用 率,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與 後 續 規 劃 後,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柯 建 銘 高 志 鵬 翁 金 珠 (2)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一 般 服 務 費 -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編 列 4 億 1,353 萬 9,000 元, 其 中 關 於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所 需 人 力 及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規 劃 辦 理 事 項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共 52 人 預 算 3,085 萬 元 惟 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99 年 度 預 算 時, 已 做 成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1,968 人 總 預 算 達 1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爰 此, 凍 結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預 算 1/

6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3)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一 般 服 務 費 -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效 能 編 列 7 億 0,396 萬 元, 其 中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183 人 預 算 1 億 1,602 萬 1,000 元 惟 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99 年 度 預 算 時, 已 做 成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1,968 人 總 預 算 達 1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爰 此, 凍 結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效 能 之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1/10,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4)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推 動 就 業 安 定 及 轉 業 計 畫 - 一 般 服 務 費 -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編 列 3 億 7,779 萬 3,000 元, 其 中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77 人 預 算 4,958 萬 3,000 元 惟 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99 年 度 預 算 時, 已 做 成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1,968 人 總 預 算 達 1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爰 此, 凍 結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預 算 1/10,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 四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3 項, 修 正 為 : 3. 職 業 訓 練 局 98 年 度 提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通 過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併 決 算 計 畫 共 82 億 6,285 萬 4,000 元, 約 達 98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預 算 108 億 2,513 萬 7,000 元 之 76%, 但 併 決 算 計 畫 預 算 僅 執 行 22 億 5,342 萬 3,000 元, 約 僅 27.3%, 又,99 年 度 截 至 8 月 底 通 過 併 決 算 計 畫 計 37 億 7,088 萬 8,000 元, 已 達 99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預 算 144 億 7,411 萬 3,000 元 之 26%, 而 併 決 算 計 畫 預 算 僅 執 行 3 億 9,286 萬 2,000 元, 約 僅 10.4%, 顯 已 濫 用 併 決 算 彈 性 尤 有 甚 者, 經 濟 部 根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所 提 出 之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增 僱 員 工 補 助 辦 法, 一 年 所 需 經 費 高 達 9 億 元, 主 管 機 關 雖 為 經 濟 部, 經 費 卻 要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支 付, 行 政 單 位 更 不 顧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提 出 之 各 項 質 疑, 執 意 於 100 年 度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處 理 ; 此 舉 不 僅 顯 示 行 政 單 位 視 管 理 會 如 橡 皮 圖 章, 更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有 政 府 幫 大 財 團 減 稅 後, 再 拿 勞 工 的 錢 14898

6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補 貼 雇 主, 完 全 不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之 批 評 聲 浪 不 斷 綜 上, 行 政 部 門 長 期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擴 增 經 費, 且 視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如 無 物, 爰 要 求 職 業 訓 練 局 若 有 未 編 入 預 算 之 計 畫 擬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辦 理, 應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提 案 人 : 陳 節 如 連 署 人 : 黃 淑 英 劉 建 國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已 於 99 年 12 月 9 日 通 過 決 議 要 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於 核 准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增 僱 員 工 補 助 辦 法 時 應 請 經 濟 部 向 該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惟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不 思 相 關 經 費 之 確 定 性, 仍 執 意 於 該 處 網 站 公 告 於 100 年 3 月 1 日 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受 理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並 從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動 支 2,500 萬 元 委 外 成 立 專 案 辦 公 室, 公 然 藐 視 立 法 院 決 議 其 次,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歷 次 開 會 均 有 多 位 委 員 表 達 反 對 立 場, 但 經 濟 部 不 僅 未 予 以 重 視, 並 且 出 席 99 年 12 月 10 日 第 59 次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時, 以 一 旦 受 理 申 請 即 承 諾 企 業 給 予 補 助, 且 經 濟 部 並 無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屆 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若 無 法 支 應 經 費, 將 會 衍 生 更 大 影 響 與 困 擾 為 理 由, 來 威 脅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員 須 同 意 該 筆 9 億 元 經 費, 以 免 造 成 政 府 施 政 困 擾 在 此 除 譴 責 經 濟 部 藐 視 立 法 院 決 議 外, 爰 要 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應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該 筆 經 費 動 支 須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否 則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調 整 100 年 度 預 算 及 併 100 年 度 決 算 或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該 項 計 畫 丙 衛 生 署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因 應 塑 化 劑 事 件 影 響 範 圍 持 續 擴 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即 日 起 應 全 面 抽 查 化 粧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是 否 違 法 使 用 塑 化 劑 ; 另 要 求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全 力 督 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就 此 事 件 之 調 查, 順 勢 清 查 DEHP 是 否 違 法 用 於 化 粧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之 製 造, 違 反 國 家 規 範 者 應 立 即 下 架, 並 依 相 關 法 律 處 罰 之 2. 根 據 現 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設 有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管 轄 全 國 各 地 署 立 醫 院 ; 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送 至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卻 未 有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顯 見 該 署 以 黑 機 關 來 管 理 署 立 醫 院 目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又 另 成 立 區 域 聯 盟 管 理 委 員 會 來 管 理 署 立 醫 院, 該 委 員 會 亦 為 一 缺 乏 法 律 授 權 依 據 之 單 位, 而 這 兩 委 員 會 卻 可 管 理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轄 下 28 家 署 立 醫 院, 突 顯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對 署 立 醫 院 之 管 理 明 顯 失 當 且 失 職 在 衛 生 福 利 部 的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中,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依 然 未 謹 記 此 次 署 立 醫 院 弊 案 之 教 訓, 仍 只 將 14899

6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會 當 成 任 務 編 組, 未 能 正 視 問 題 核 心,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通 盤 檢 討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區 域 聯 盟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人 員 配 置 與 功 能 性,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一 作 業 基 金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287 億 4,546 萬 3,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280 億 4,698 萬 元, 減 列 醫 療 成 本 - 門 診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2,980 萬 元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之 委 託 考 選 訓 練 費 510 萬 6,000 元, 共 計 減 列 3,490 萬 6,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80 億 1,207 萬 4,000 元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日 前 爆 發 疑 似 採 購 弊 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開 始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總 體 檢, 惟 參 與 體 檢 的 委 員 質 疑, 體 檢 署 立 醫 院 的 過 程 主 要 透 過 簡 報 參 觀 訪 談, 了 解 醫 院 現 況, 與 醫 院 評 鑑 過 程 差 不 多, 難 以 體 檢 或 看 出 採 購 財 務 問 題, 顯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對 於 體 檢 署 立 醫 院 的 具 體 目 的 作 法 與 預 期 效 益 流 於 表 面, 缺 乏 解 決 問 題 的 實 質 作 為, 難 符 合 各 界 希 望 達 到 杜 絕 弊 端 的 期 待 爰 將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100 年 度 分 預 算 ( 包 括 基 隆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臺 北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桃 園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新 竹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竹 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苗 栗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豐 原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台 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彰 化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南 投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嘉 義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朴 子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新 營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台 南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旗 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澎 湖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屏 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台 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花 蓮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玉 里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金 門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等 22 家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的 醫 療 成 本 之 門 診 醫 療 成 本 住 院 醫 療 成 本 及 其 他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凍 結 10%, 俟 主 管 機 關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2)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日 前 爆 發 疑 似 採 購 弊 案, 主 管 機 關 雖 展 開 體 檢, 惟 100 年 度 的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卻 未 見 撙 節 100 年 度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醫 療 成 本 的 住 院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一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預 算 編 列 為 l9 億 9,042 萬 8,000 元, 較 去 (99) 年 的 19 億 8,978 萬 7,000 元 高 出 甚 多, 顯 有 浮 編 與 浪 費 之 虞 爰 將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醫 療 成 本 住 院 醫 療 成 本 之 14900

7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一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l9 億 9,042 萬 8,000 元, 予 以 凍 結 2 億 元, 俟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具 體 的 撙 節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之 因 應 作 法 及 實 質 績 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以 撙 節 支 出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3)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日 前 爆 發 疑 似 採 購 弊 案, 主 管 機 關 雖 展 開 體 檢, 惟 100 年 度 的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卻 未 見 撙 節 爰 將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醫 療 成 本 其 他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一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8,024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具 體 的 撙 節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之 因 應 作 法 及 實 質 績 效,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以 撙 節 支 出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6 億 9,848 萬 3,000 元, 增 列 3,490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7 億 3,338 萬 9,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15 億 8,942 萬 1,000 元, 配 合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專 案 計 畫 - 金 門 醫 院 綜 合 醫 療 大 樓 興 建 計 畫 3,29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5 億 5,652 萬 1,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4 億 7,000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衛 生 署 第 16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3,29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3,290 萬 元, 改 列 為 4 億 3,710 萬 元 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83 億 7,985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衛 生 署 第 5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1,05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1,05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3 億 6,935 萬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87 億 5,389 萬 3,000 元, 減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260 萬 元 ( 含 一 般 服 務 費 110 萬 元 及 專 業 服 務 費 150 萬 元 )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之 藥 害 防 治 計 畫 140 萬 元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7,310 萬 元 含 旅 運 費 之 為 推 動 兩 岸 四 地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業 務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30 萬 元 菸 害 防 制 媒 體 宣 導 1,000 萬 元 菸 害 防 制 人 才 培 育 及 國 際 交 流 280 萬 元 ( 含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180 萬 元 其 餘 1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拒 絕 抹 片 婦 女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檢 測 工 作 4,000 萬 元 癌 症 醫 14901

7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2,000 萬 元 及 疫 苗 基 金 專 業 服 務 費 之 流 感 疫 苗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及 全 國 性 預 防 接 種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等 經 費 1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7,81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6 億 7,579 萬 3,000 元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預 算 書 係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編 列, 經 查 該 預 算 書 內 對 各 項 預 算 計 畫 均 無 詳 細 內 容, 甚 至 在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仍 未 列 明 各 計 畫 之 計 畫 內 容 及 經 費 需 求, 顯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便 宜 行 事 的 態 度 以 健 康 照 護 績 效 提 升 計 畫 為 例,100 年 度 編 列 億 元 99 年 度 編 列 億 元 98 年 決 算 數 僅 有 12 萬 2,000 元, 惟 預 算 書 不 僅 看 不 到 詳 細 計 畫 內 容 補 助 對 象 及 人 次 等 資 料, 更 看 不 到 過 去 年 度 之 執 行 情 形, 甚 至 在 成 本 分 析 表 裡 以 該 筆 預 算 無 適 當 單 位 可 資 衡 量 一 句 話 帶 過, 更 可 看 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視 國 會 的 預 算 審 查 權 於 無 物 爰 此, 要 求 自 101 年 度 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各 基 金 預 算 書 須 詳 列 各 項 計 畫, 俾 利 審 議 與 資 訊 公 開, 且 為 避 免 該 署 以 怕 計 畫 列 得 太 清 楚, 預 算 書 會 很 厚 為 理 由, 凍 結 100 年 度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1/10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將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各 項 計 畫 內 容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由 於 100 年 度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2,562 萬 3,000 元, 而 工 作 事 務 皆 為 相 當, 惟 該 預 算 卻 較 前 (98) 年 決 算 數 2,453 萬 1,000 元, 增 加 l09 萬 2,000 元, 顯 有 浮 編 之 虞 爰 將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2,562 萬 3,000 元, 予 以 凍 結 1/5, 俟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具 體 的 撙 節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之 因 應 作 法 及 實 質 績 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3 億 7,404 萬 3,000 元, 減 列 6,760 萬 元, 改 列 為 3 億 0,644 萬 3,000 元 ( 四 )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為 推 動 兒 童 及 國 民 預 防 接 種 之 工 作, 政 府 已 特 別 設 立 疫 苗 基 金,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自 民 國 101 年 度 起, 所 有 疫 苗 應 回 歸 疫 苗 基 金 支 應, 不 得 編 列 於 其 他 基 金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劉 建 國 2. 根 據 巴 黎 狄 德 羅 大 學 東 亞 系 副 教 授 田 野 資 料, 台 灣 核 電 廠 維 修 工 作 僱 用 大 量 臨 時 工, 臨 時 維 修 工 人 暴 露 在 高 輻 射 污 染 風 險 中, 恐 造 成 身 體 健 康 嚴 重 危 害 14902

7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並 擴 散 輻 射 污 染, 但 至 今 未 有 相 關 健 康 統 計 資 料,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第 5 條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以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及 第 12 條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另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 條 將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納 入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及 健 康, 爰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召 集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及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等 機 關 立 即 清 查 造 冊 列 管 定 期 追 蹤, 核 電 廠 全 部 歷 年 臨 時 雇 工 健 康 狀 態, 並 於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8 會 期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田 秋 堇 葉 宜 津 丁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參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文 件,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為 2B 級 可 能 致 癌 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訂 定 預 防 措 施, 防 範 民 眾 罹 癌 風 險 並 避 免 民 眾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新 設 輻 射 源 應 訂 定 防 範 策 略, 而 舊 有 輻 射 源 也 應 逐 步 進 行 改 善 參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322 號 文 件,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3~4 毫 高 斯 以 上 可 能 致 癌 ; 依 預 警 原 則, 輻 射 傷 害 舉 證 責 任 應 在 開 發 單 位, 政 府 應 訂 定 相 關 輻 射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新 設 輻 射 源 及 舊 有 輻 射 源, 避 免 民 眾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劉 建 國 2. 根 據 國 際 非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ICNIRP) 定 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訂 之 現 行 環 境 建 議 值 乃 根 據 Basic limit and Reference level 所 翻 譯 成, 也 定 為 833 毫 高 斯, 其 主 要 是 避 免 瞬 間 神 經 傷 害 的 瞬 間 暴 露 參 考 限 制 值, 為 免 社 會 大 眾 誤 解 其 真 正 意 涵,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檢 討 修 正 環 境 建 議 值 之 名 稱 為 瞬 間 暴 露 參 考 限 制 值 ; 又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322 號 文 件 資 料,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3~4 毫 高 斯 以 上 可 能 致 癌,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為 2B 級 可 能 致 癌 物, 故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檢 討 修 正 非 游 離 輻 射 環 境 建 議 值 (Basic limit and Reference level) 名 稱 為 瞬 間 暴 露 參 考 限 制 值, 明 確 規 範 其 非 指 長 時 間 低 劑 量 暴 露 安 全 值 劉 建 國 3. 鑑 於 我 國 目 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分 類 及 其 管 制 方 式, 未 能 依 其 毒 性 或 毒 物 特 性 進 行 有 效 管 制, 此 次 塑 化 劑 事 件 越 演 越 烈, 肇 因 業 界 認 為 列 為 第 二 類 毒 化 物 控 管 將 耗 費 人 力 控 管 及 申 報, 致 錯 失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源 頭 管 制 之 先 機 目 前 許 多 研 究 證 實 塑 化 劑 含 有 致 癌 性 突 變 性 並 使 人 類 生 殖 能 力 受 損, 況 且 歐 盟 及 聯 合 國 IARC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中 心, 也 已 擬 將 塑 14903

7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化 劑 列 為 第 二 類 毒 化 物 管 制 範 圍 為 確 保 我 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理,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針 對 現 行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分 類 與 管 制 方 式 進 行 檢 討, 並 研 擬 修 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3 個 月 內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期 對 塑 化 劑 添 加 於 食 品 中 的 行 為 有 遏 止 作 用, 以 維 國 人 健 康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 四 )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主 要 收 入 來 自 移 動 污 染 源 防 制 及 防 治 收 入,100 年 度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已 編 列 2 億 元 用 於 補 助 政 府 機 關 和 民 間 辦 理 電 動 車 等 低 污 染 車 輛, 雖 然 目 前 係 以 補 助 鋰 電 池 電 動 車 為 主, 惟 未 來 如 零 污 染 的 氫 能 電 動 車 亦 可 合 法 領 牌 上 路 行 駛,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當 積 極 協 助 推 廣, 列 為 補 助 對 象 之 一, 鼓 勵 民 眾 購 買 使 用, 以 取 代 現 有 之 石 化 燃 料 車 輛, 降 低 車 輛 污 染 排 放 量, 並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之 目 標 2.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以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補 助 車 主 購 買 LPG( 油 氣 燃 料 車 ) 多 年, 其 所 提 出 之 油 氣 (LPG) 雙 燃 料 車 推 廣 計 畫 預 計 將 在 5 年 內 (97 至 101 年 ) 將 LPG 車 增 加 為 15 萬 輛, 但 受 限 於 : 加 氣 站 增 加 速 度 慢 且 數 量 少, 連 帶 導 致 LPG 車 輛 增 加 速 度 緩 慢 ; 加 氣 站 分 布 不 均, 只 分 布 在 台 北 台 中 及 嘉 義 以 南 三 大 生 活 圈, 其 他 地 區 並 未 設 置 ; 目 前 只 以 計 程 車 為 改 裝 大 宗, 一 般 民 眾 接 受 度 仍 不 高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積 極 檢 討 並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改 進 各 種 配 套 措 施, 以 有 效 提 升 LPG 車 數 量 3. 目 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對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毫 無 管 制 標 準, 根 據 醫 界 與 學 術 界 研 究,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會 易 附 著 戴 奧 辛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以 及 重 金 屬 等 有 毒 物 質, 長 期 吸 入 會 引 起 過 敏 氣 喘 肺 氣 腫 肺 癌 心 血 管 疾 病 肝 癌 血 液 疾 病 等, 顯 示 我 們 的 生 活 環 境 危 機 四 伏 台 灣 民 眾 癌 症 罹 患 率 因 預 防 醫 學 的 推 廣, 使 得 各 種 癌 症 的 罹 患 率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僅 有 與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污 染 具 密 切 關 係 的 肺 腺 癌 口 腔 癌 仍 急 遽 成 長, 顯 見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污 染 已 成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儘 速 深 入 研 究 的 嚴 肅 課 題 其 次,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已 提 出 警 告, 懷 孕 婦 女 若 長 期 暴 露 在 高 污 染 致 癌 物 質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的 環 境 中, 會 造 成 新 生 兒 體 重 下 降, 並 增 加 猝 死 機 會, 而 且 有 害 物 質 會 經 胎 盤 影 響 胎 兒 的 發 育, 小 孩 出 生 後 肺 功 能 明 顯 較 差 台 灣 空 氣 中 的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檢 測 年 平 均 值 為 35 至 40 微 克 / 立 方 米, 而 WHO 及 美 國 日 本 的 標 準 值 皆 為 15 微 克 / 立 方 米, 歐 盟 為 20 微 克 / 立 方 米, 可 見 台 灣 約 是 這 些 地 區 的 2 至 3 倍, 對 下 一 代 健 康 是 極 大 14904

7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威 脅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參 考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訂 定 細 懸 浮 粒 管 制 標 準, 於 2011 年 年 底 之 前 提 出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草 案 監 測 與 排 放 源 管 制 配 套 措 施 並 進 行 公 聽 會 研 商 草 案 內 容, 並 於 2012 年 6 月 底 完 成 發 布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保 障 孕 婦 新 生 兒 及 老 人 的 健 康, 更 要 還 給 人 民 清 淨 的 空 氣 其 餘 均 照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陸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甲 內 政 部 主 管 照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甲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照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財 政 委 員 會 甲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依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98 年 度 決 算 評 估 報 告 指 出, 壽 險 及 產 險 公 會 擬 向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要 求, 依 帳 面 價 值 購 置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及 南 京 東 路 之 辦 公 處 所, 該 項 售 案 前 經 政 府 承 諾 照 帳 面 價 值 讓 售, 故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議 採 公 開 標 售 方 式 處 理, 似 有 不 當 另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及 73 次 會 議 決 議, 壽 險 公 會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之 辦 公 處 所 原 則 同 意 按 帳 面 價 值 讓 售, 並 分 期 償 還 價 款, 業 經 該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74 年 8 月 9 日 函 示 同 意 辦 理, 故 該 讓 售 案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且 經 政 府 多 次 承 諾, 與 一 般 國 有 財 產 標 售 之 性 質 不 同, 自 不 宜 公 開 標 售 方 式 處 理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督 促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依 原 承 諾 條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按 帳 面 價 值 辦 理 讓 售, 以 維 護 政 府 誠 信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二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 二 ) 總 收 入 :852 萬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1,024 萬 8,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短 絀 :172 萬 8,000 元, 照 列 其 餘 均 照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乙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主 管 14905

7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 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依 預 算 法 第 9 條 規 定 : 因 擔 保 保 證 或 契 約 可 能 造 成 未 來 會 計 年 度 內 之 支 出 者,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列 表 說 明 ; 其 對 國 庫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並 應 向 立 法 院 報 告 經 查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費 用 由 政 府 及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撥 之 退 撫 基 金 支 應, 爰 該 基 金 雖 已 將 新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潛 藏 負 債, 於 100 年 度 預 計 平 衡 表 附 註 揭 露 : 以 98 年 12 月 31 日 為 精 算 基 準 日, 經 委 託 精 算 公 司 精 算 結 果, 潛 藏 負 債 計 1,982,090,893 千 元, 其 中 已 提 存 退 休 基 金 452,509,391 千 元, 未 提 撥 退 休 金 負 債 1,529,581,502 千 元 惟 仍 未 依 預 算 法 之 規 定 列 表 說 明, 恐 過 於 簡 略 爰 要 求 往 後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說 明 其 潛 藏 負 債, 俾 利 立 法 院 預 算 審 議 並 瞭 解 政 府 財 政 全 貌 其 餘 均 照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甲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舊 制 ) ( 三 ) 總 支 出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年 度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舊 制 ) 之 手 續 費 費 用 編 列 2 億 1,733 萬 元, 雖 較 99 年 度 預 算 數 2 億 2,108 萬 4,000 元 有 所 減 列, 然 若 與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 億 6,049 萬 8,000 元 相 比, 仍 然 成 長 5,683 萬 2,000 元,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的 有 服 務 費 用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費 債 票 券 帳 戶 維 護 費 集 保 服 務 費 用 及 期 貨 交 易 費 用 子 科 目 ( 如 下 表 ), 顯 見 上 述 費 用 約 有 超 編 之 事 實, 其 計 算 公 式 基 礎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說 明, 以 利 監 督,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2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詳 細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科 目 名 稱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00 年 度 預 算 數 服 務 費 用 2,026 萬 1,000 元 3,198 萬 4,000 元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費 4,444 萬 5,000 元 5,945 萬 8,000 元 債 票 券 帳 戶 維 護 費 369 萬 1,000 元 577 萬 7,000 元 集 保 服 務 費 用 496 萬 4,000 元 622 萬 元 期 貨 交 易 費 用 238 萬 1,000 元 1,060 萬 元 提 案 人 :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黃 仁 杼 14906

7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二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 三 ) 總 支 出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之 手 續 費 費 用 編 列 8,444 萬 5,000 元, 較 99 年 度 預 算 數 4,366 萬 2,000 元 及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499 萬 4,000 元 均 暴 增 不 少, 與 98 年 度 決 算 數 相 比, 成 長 高 達 6,945 萬 1,000 元, 增 幅 較 大 的 科 目 有 保 管 銀 行 保 管 費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經 理 費 及 保 管 費 之 稅 捐, 以 及 98 年 決 算 書 未 明 列 而 100 年 預 算 書 有 列 舉 的, 包 括 國 內 外 委 託 經 營 評 選 費 用 律 師 及 顧 問 費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實 地 訪 察 等 費 用 權 利 使 用 費 及 系 統 開 發 費 用 子 科 目 ( 如 下 表 ), 且 預 算 書 說 明 欄 中 過 於 簡 略, 費 用 是 否 超 編? 啟 人 疑 竇, 故 其 費 用 之 計 算 公 式 基 礎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載 明, 俾 利 監 督, 故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3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詳 細 報 告 並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科 目 名 稱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00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部 分 保 管 銀 行 保 管 費 526 萬 9,000 元 2,108 萬 7,000 元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經 理 費 及 保 管 費 之 稅 捐 729 萬 1,000 元 4,104 萬 3,000 元 可 能 新 增 部 分 國 內 外 委 託 經 營 評 選 費 用 以 其 他 國 內 之 科 目 列 出 236 萬 l25 萬 元 律 師 及 顧 問 費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實 地 訪 察 等 費 用 權 利 使 用 費 系 統 開 發 費 用 2,000 元 809 萬 5,000 元 94 萬 7,000 元 400 萬 元 523 萬 4,000 元 提 案 人 :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黃 仁 杼 三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 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近 年 來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催 討 返 還 獲 償 金 額 及 比 率 過 低, 經 查, 自 91 年 至 99 年 8 月 底, 基 金 已 累 計 墊 償 1,131 家 事 業 單 位, 但 有 高 達 1,077 家 事 業 單 14907

7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位 尚 未 返 還 代 償 之 工 資, 總 計 已 償 還 代 償 之 工 資 金 額 僅 有 9,715 萬 7,000 元, 其 累 積 未 償 還 金 額 達 34 億 6,391 萬 8,000 元, 催 討 返 還 率 僅 達 2.8% 為 避 免 影 響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之 財 務 結 構,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研 議 有 效 因 應 措 施,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企 業 負 擔 之 公 平 其 餘 均 照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持 人 : 王 金 平 協 商 代 表 : 林 益 世 謝 國 樑 趙 麗 雲 柯 建 銘 翁 金 珠 高 志 鵬 林 炳 坤 ( 代 ) 主 席 : 協 商 結 論 已 宣 讀 完 畢, 請 問 院 會, 有 無 異 議?( 無 ) 無 異 議, 通 過 本 案 依 照 協 商 結 論 分 組 處 理 宣 讀 決 定 事 項 貳 決 定 事 項 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未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除 確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再 協 商,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外, 其 餘 均 照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至 送 院 會 處 理 項 目, 協 商 有 結 論 者, 依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 協 商 未 獲 結 論 者, 除 交 付 表 決 外, 依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會 議 未 有 決 議 者, 依 行 政 院 原 列 數 通 過 主 席 : 決 定 事 項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宣 讀 通 案 決 議 參 通 案 決 議 一 新 增 通 案 決 議 13 項 : ( 一 ) 為 利 政 府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及 控 管,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 要 求 針 對 性 質 類 似 功 能 不 彰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進 行 檢 討, 爰 自 100 年 度 起, 擬 新 設 之 特 種 基 金 非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不 得 逕 行 設 立 ; 並 請 審 計 部 加 強 查 核, 於 年 度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一 併 提 出 ( 二 ) 現 行 部 分 非 營 業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有 關 聘 僱 人 員 之 規 定, 實 應 回 歸 編 制 內 職 員 辦 理,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各 基 金 人 員 聘 用 情 形, 並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機 關 辦 理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業 務 若 確 有 聘 用 人 員 之 需, 應 依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再 以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作 為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聘 僱 人 員 之 依 據 ( 三 ) 近 年 來 政 府 大 力 提 倡 節 能 減 碳 觀 念, 而 各 機 關 車 輛 之 購 置 及 管 理 係 為 落 實 節 能 減 碳 觀 察 指 標 之 一 ; 目 前 公 務 預 算 之 單 位 預 算 書 對 車 輛 購 置 及 相 關 管 理 經 費 之 表 達 方 式, 已 較 為 完 整, 但 國 營 事 業 部 分, 預 算 書 僅 表 達 管 理 用 車 輛 相 關 資 料, 爰 要 求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揭 露 全 部 車 輛 資 訊, 至 102 年 度 以 後, 則 揭 露 新 增 及 汰 換 車 輛 部 分, 以 利 監 督 14908

7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 四 ) 查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轉 投 資 多 年 未 獲 任 何 報 酬, 或 有 出 現 認 列 投 資 虧 損, 或 投 資 收 益 極 微, 爰 要 求 各 該 國 營 事 業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應 即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參 加 民 營 事 業 投 資 管 理 要 點 第 11 點 規 定, 通 盤 檢 討 各 該 事 業 轉 投 資 之 必 要 性, 並 於 1 個 月 內 提 出 專 案 檢 討 及 收 回 資 金 之 具 體 規 劃 報 告 送 立 法 院 ( 五 ) 按 國 營 事 業 轉 投 資 公 私 合 營 事 業 公 股 代 表 之 董 監 席 次 選 派 等, 涉 及 公 股 權 益, 且 攸 關 該 事 業 之 運 作 及 發 展 至 鉅 爰 要 求 : 1. 必 須 完 整 揭 露 公 股 代 表 名 單 學 經 歷 薪 酬 及 董 監 席 次, 俾 讓 社 會 大 眾 評 斷 是 否 允 當 並 加 以 監 督, 以 強 化 公 股 代 表 之 透 明 與 課 責 性 2. 公 股 代 表 擔 任 事 業 主 持 人 ( 董 事 長 或 實 際 負 全 責 之 總 經 理 ) 不 論 其 報 酬 或 酬 勞 均 應 歸 為 股 東 之 政 府 或 投 資 事 業 所 有, 以 防 堵 其 利 用 地 位 與 權 力, 恣 意 索 取 高 額 報 酬 之 漏 洞 至 政 府 所 遴 選 擔 任 公 股 代 表 之 非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間 之 權 義 歸 屬, 應 另 依 其 所 由 生 之 基 本 法 律 關 係 ( 例 如 : 在 委 任 契 約 中 約 定 車 馬 費 或 報 酬 之 給 與, 作 為 其 擔 任 公 股 代 表 之 對 價 ) 處 理 ( 六 ) 針 對 經 濟 部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之 專 責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營 事 業 委 員 會, 其 網 頁 所 公 開 之 國 營 事 業 績 效 月 報, 居 然 改 為 每 半 年 為 一 期 的 方 式 呈 現 ; 且 於 100 年 4 月 查 詢, 該 績 效 月 報 資 料 卻 僅 提 供 99 年 上 半 年 度 (99 年 1~6 月 份 ) 的 資 料, 顯 見 經 濟 部 就 國 營 事 業 之 管 理, 顯 有 逃 避 監 督, 刻 意 對 國 人 隱 匿 資 料 之 情 節,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就 其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其 績 效 月 報 資 料 之 公 開, 應 以 每 月 方 式 呈 現, 且 應 每 月 定 期 更 新 前 1 月 之 營 運 績 效 資 料 ( 七 ) 查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各 該 營 業 基 金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對 於 預 算 書 決 算 書 之 上 網 公 開 程 度 不 一, 甚 有 尚 未 上 網 公 開 之 情 事, 另 外 預 決 算 書 上 網 公 開 之 內 容 也 不 一 致 ; 爰 針 對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預 算 書 決 算 書 之 上 網 公 開,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即 檢 討 並 統 籌 規 劃, 並 須 將 辦 理 情 形 函 送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 八 ) 針 對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於 預 算 執 行 時 有 預 算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之 一 所 定 政 策 宣 導 之 廣 告 者, 應 由 各 該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按 月 將 預 算 動 支 情 形 ( 含 廣 告 之 主 要 內 容 刊 登 或 播 出 時 間 次 數 及 其 金 額 托 播 對 象 等 ) 予 以 彙 整,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予 以 公 開,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 九 ) 為 杜 絕 退 休 ( 退 伍 退 職 公 務 人 員 )( 含 軍 公 教 ) 轉 ( 再 ) 任 中 央 政 府 暨 其 營 業 與 非 營 業 基 金 持 有 轉 投 資 具 表 決 權 股 份 20% 以 上 及 財 團 法 人 單 位 相 關 支 領 雙 薪 爭 議, 立 法 14909

7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院 自 92 年 度 起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即 作 成 多 項 防 杜 兼 領 雙 薪 決 議 在 案 ; 惟 行 政 院 及 其 所 屬 對 於 相 關 人 員 支 領 雙 薪 情 事, 並 未 積 極 處 理, 據 檢 舉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轉 投 資 之 台 翔 航 太 工 業 公 司, 此 二 家 公 司 所 共 同 投 資 的 亞 洲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插 有 近 300 名 軍 職 轉 任 人 員, 轉 任 人 員 除 坐 領 薪 資 月 退 俸 外, 還 可 拿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國 庫 每 年 需 額 外 付 近 2 億 元 薪 水 養 這 批 肥 貓 ; 另 外,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前 董 事 長 前 執 行 長 前 專 門 委 員 係 由 公 務 員 退 休 轉 任, 於 其 在 任 期 間 亦 有 違 法 支 領 雙 薪 情 事, 但 行 政 部 門 一 方 面 放 任 肥 貓 領 取 雙 薪, 且 未 採 取 追 繳 行 動, 任 令 國 家 預 算 資 源 獨 厚 特 定 人 士, 顯 有 重 大 違 失 ; 綜 上, 爰 要 求 : 1. 行 政 院 應 針 對 退 休 再 任 人 員 支 領 雙 薪 情 形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並 於 3 個 月 內 將 清 查 結 果 以 書 面 函 送 立 法 院 2. 行 政 院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相 關 部 會, 針 對 未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而 領 有 雙 薪 者, 其 轉 ( 再 ) 任 月 薪 應 即 依 該 職 務 薪 資 標 準 減 去 其 所 支 領 月 退 休 ( 伍 職 ) 金 加 上 公 ( 軍 ) 保 養 老 ( 退 伍 )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合 計 數 額 或 1 次 退 休 ( 伍 職 ) 金 加 上 公 ( 軍 ) 保 養 老 ( 退 伍 ) 給 付 優 惠 儲 蓄 存 款 利 息 合 計 數 額 後 之 差 額 支 給, 但 依 法 令 停 支 月 退 休 ( 伍 職 ) 金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 近 年 勞 工 過 勞 致 死 事 件, 各 部 會 不 能 再 坐 視,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與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分 別 就 大 眾 運 輸 駕 駛 員 與 醫 護 人 員 之 疲 勞 管 理 提 出 解 決 措 施, 並 將 疲 勞 管 理 列 為 路 權 分 配 之 審 議 項 目 及 醫 療 機 構 評 鑑 標 準 之 項 目 中, 以 維 護 勞 工 與 國 人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益 世 ( 十 一 ) 依 預 算 法 所 定,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係 有 特 定 收 入 來 源 而 供 特 殊 用 途 之 需 所 設 置, 各 機 關 依 據 法 律 授 權 所 訂 之 特 種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中 之 支 出 範 圍 不 應 逾 越 各 該 基 金 之 設 置 法 源 ; 爰 要 求 自 101 年 度 起, 各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均 不 得 再 編 列 未 依 母 法 授 權 之 用 途 支 出 ( 十 二 ) 日 前 發 生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過 勞 猝 死 案 件, 係 因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的 管 理 及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有 需 要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加 以 規 範 保 障,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儘 速 協 商 加 強 提 高 學 生 平 安 險 研 議 在 相 關 法 令 中 予 以 規 範 保 障, 並 於 100 學 年 度 起 要 求 教 學 醫 院 為 實 習 醫 事 學 生 加 投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以 避 免 憾 事 重 演 ( 十 三 ) 政 府 近 期 頻 頻 釋 出 各 種 住 宅 方 案, 如 內 政 部 規 劃 之 合 宜 住 宅 社 會 住 宅 財 政 部 之 公 益 住 宅, 現 更 有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提 出 現 代 住 宅, 試 圖 抑 制 房 價 飆 漲 平 息 民 怨, 惟 均 未 對 症 下 藥, 僅 以 供 給 面 角 度 思 考, 無 法 從 根 本 解 決 14910

8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高 房 價 問 題 我 國 房 屋 市 場 並 非 供 給 不 足, 而 是 需 求 過 熱, 投 資 客 視 房 屋 為 賺 錢 工 具, 不 斷 轉 手 買 賣 致 墊 高 房 價 政 府 不 應 一 味 釋 出 公 有 土 地 予 建 商 建 造 房 屋 買 賣 房 屋, 台 灣 土 地 資 源 不 若 香 港 或 新 加 坡 豐 富, 可 以 興 建 大 量 國 宅, 頂 多 只 能 提 供 上 千 戶 房 屋, 應 評 估 我 國 空 屋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爰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與 相 關 部 會 於 1 個 月 內 澈 底 清 查 統 計 我 國 空 屋 數 量 所 在 地 及 其 運 用 計 畫, 導 引 其 釋 出 到 房 屋 市 場, 以 民 間 租 屋 公 司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助 房 東 及 房 客 進 行 媒 合, 並 加 以 租 金 補 貼 補 助 制 度, 真 正 幫 助 多 數 經 濟 或 社 會 弱 勢 民 眾 二 有 黨 團 通 案 決 議 提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 一 )100 年 度 國 營 事 業 單 位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金 額 為 2,419 億 餘 元, 較 99 年 度 增 加 90 億 餘 元, 其 中 有 高 達 72% 之 資 金 係 舉 借 而 來 根 據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國 營 事 業 以 往 年 度 重 大 興 建 計 畫 完 成 後 經 濟 效 益 調 查, 針 對 12 個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後 營 運 1 年 以 上 之 計 畫 共 91 項 加 以 分 析, 結 果 計 有 85 項 尚 未 回 收 投 資 金 額, 其 中 更 有 66 項, 投 資 金 額 2,838 億 餘 元, 投 資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 另 98 年 度 編 有 專 案 計 畫 10 個 事 業 單 位,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興 建 計 畫 共 95 項, 其 中 進 度 落 後 者 亦 高 達 47 項 此 外,98 年 至 99 年 底 止, 監 察 院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辦 理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決 策 草 率, 肇 致 投 資 浪 費 等 提 出 糾 正 亦 多 達 10 餘 案 國 營 事 業 大 舉 借 債 辦 理 資 本 支 出, 不 僅 事 前 未 經 審 慎 評 估, 事 後 亦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為 避 免 國 家 資 源 遭 致 濫 用,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投 資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之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提 出 限 期 改 善 或 處 理 措 施, 於 3 個 月 內 送 立 法 院 ; 且 自 100 年 度 起 將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投 資 效 益 達 成 率 列 入 各 事 業 單 位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並 請 審 計 部 針 對 未 達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或 完 成 後 效 益 不 彰 者 送 請 監 察 院 調 查 ( 二 ) 為 提 升 國 營 事 業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效 益, 爰 要 求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應 責 成 所 屬 事 業 針 對 投 資 效 益 未 達 預 期 目 標 之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提 出 限 期 改 善 或 處 理 措 施, 且 自 100 年 度 起 將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投 資 效 益 達 成 率 列 入 各 事 業 單 位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指 標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主 席 :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除 留 待 表 決 部 分 外, 其 餘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肆 營 業 部 分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肆 營 業 部 分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甲 其 他 預 算 一 榮 民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清 理 預 算 ( 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榮 民 公 司 100 年 度 債 務 償 還 之 規 劃, 預 計 償 還 臺 北 富 邦 商 業 銀 行 中 國 信 託 14911

8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商 業 銀 行 及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較 低 利 之 借 款 共 49 億 9,950 萬 元, 其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經 計 算 為 1.564%, 如 改 用 以 償 還 華 泰 商 業 銀 行 聯 邦 商 業 銀 行 等 5 家 較 高 借 款 利 率 之 債 務 ( 共 42 億 9,525 萬 4,000 元 ), 與 其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2.075%, 計 有 0.511% 之 利 差, 平 均 1 個 月 可 節 省 之 利 息 差 額 即 達 約 1,829 萬 元 榮 民 公 司 就 其 債 務 融 資 利 率 還 低 留 高 之 不 當 財 務 規 劃, 勢 將 徒 增 國 庫 利 息 負 擔, 故 要 求 該 公 司 應 立 即 檢 討 改 正 其 餘 均 照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經 濟 委 員 會 甲 經 濟 部 主 管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2 項, 修 正 為 : 2.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表 彰 員 工 久 任 辦 法 適 用 至 98 年 底 已 廢 止, 為 保 障 原 適 用 員 工 權 益, 請 經 濟 部 於 該 辦 法 廢 止 後 至 105 年 底 過 渡 緩 衝 期 間, 各 事 業 應 將 該 等 員 工 繼 續 服 務 年 資 做 合 理 補 償 提 案 人 : 徐 耀 昌 丁 守 中 林 滄 敏 李 復 興 連 署 人 : 黃 昭 順 一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410 億 1,375 萬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372 億 4,972 萬 6,000 元, 減 列 1 億 1,255 萬 3,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服 務 費 用 837 萬 6,000 元 ( 含 水 電 費 365 萬 9,000 元 旅 運 費 471 萬 7,000 元 ) 銷 貨 成 本 服 務 費 用 項 下 水 電 費 ( 蜆 精 製 造 費 用 )100 萬 元 營 業 成 本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項 下 營 業 資 產 出 租 費 用 6,000 萬 元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行 銷 費 用 2 億 0,807 萬 1,000 元 及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員 工 訓 練 費 用 1,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4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68 億 4,972 萬 6,000 元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2 項, 修 正 為 : (2) 針 就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關 於 服 務 費 用 ( 加 油 站 ) 部 份, 監 察 院 業 於 99 年 12 月 8 日 通 過 糾 正 案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加 油 站 事 業 投 資 可 行 性 研 究, 偏 離 市 場 實 況, 致 未 達 計 畫 績 效 ; 該 公 司 第 四 期 加 油 站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也 因 加 油 站 勘 址 作 業 困 難, 投 資 計 畫 被 迫 縮 減, 糾 正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預 算 3,457 萬 6,000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之 後, 始 得 動 支 14912

8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提 案 人 : 林 滄 敏 連 署 人 : 李 復 興 吳 清 池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37 億 6,402 萬 4,000 元, 增 列 4 億 元, 改 列 為 41 億 6,402 萬 4,000 元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27. 查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轄 下 八 大 事 業 部 經 營 不 善, 連 年 虧 損 爰 要 求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限 期 改 善 經 營 不 善 問 題, 並 制 定 檢 討 機 制, 針 對 非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及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導 致 之 經 營 虧 損 部 門, 制 定 經 營 績 效 考 核 機 制 連 續 2 年 虧 損 未 見 改 善 之 部 門, 執 行 長 應 為 經 營 績 效 不 彰 去 職 負 責, 以 示 改 善 經 營 不 善 問 題 之 決 心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28. 茲 為 真 實 反 應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避 免 喪 失 預 算 對 財 務 業 務 規 劃 及 控 管 之 功 能, 爰 建 請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檢 討 產 銷 制 度, 研 訂 最 有 利 之 營 運 模 式, 降 低 虧 損, 增 加 營 收, 維 護 納 稅 人 之 權 益 提 案 人 : 林 滄 敏 廖 國 棟 丁 守 中 徐 耀 昌 潘 孟 安 有 黨 團 提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針 對 審 查 報 告 中 有 關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所 列, 由 國 民 黨 委 員 領 銜 提 出, 於 審 查 會 經 表 決 通 過 且 民 進 黨 團 委 員 業 已 聲 明 不 同 意 之 決 議 : 12. 台 糖 蘭 花 及 養 豬 事 業 領 域 仍 領 先 大 陸 二 三 年, 但 此 一 優 勢 已 迅 速 被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離 職 員 工 及 相 關 政 府 農 業 試 驗 所 離 職 人 員 赴 陸 投 資 及 技 術 入 股 所 取 代, 為 員 工 此 一 肥 了 個 人, 瘦 了 國 家 不 合 理 現 象 繼 續 傷 害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相 關 政 府 出 資 之 公 營 事 業 及 科 研 單 位 利 益, 經 濟 部 應 迅 速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允 許 無 害 國 家 安 全 的 研 發 成 果, 得 以 技 術 入 股 方 式 投 資 大 陸, 以 進 取 大 陸 市 場 及 創 造 國 營 事 業 及 政 府 出 資 之 財 團 法 人 利 益 ; 查 農 委 會 於 2011 年 4 月 6 日 已 正 式 發 布 新 聞 稿 指 出 : 蘭 花 依 法 禁 止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依 據 兩 岸 條 例 第 35 條 及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許 可 辦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農 委 會 已 將 蘭 花 公 告 為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農 業 禁 止 類 之 產 品 項 目, 同 時 國 內 養 蘭 業 者 更 痛 批 : 簡 直 就 是 頭 殼 壞 去! 中 國 是 我 國 蘭 花 外 銷 最 大 競 爭 對 手, 蘭 花 是 以 不 同 技 術 和 品 種 做 市 場 區 隔, 一 旦 MIT 與 MIC 的 蘭 花 沒 有 不 同 時, 台 灣 蘭 花 產 業 就 完 蛋 了 ; 為 確 保 我 國 農 業 工 業 之 關 鍵 技 術 敏 感 技 術 及 國 家 經 濟 安 全, 實 不 容 由 國 家 資 本 成 立 之 國 營 事 業 等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而 威 脅 國 家 之 經 濟 安 全 ; 爰 提 請 將 該 決 議 修 正 為 : 針 對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以 技 術 入 股 的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將 會 造 成 由 國 家 資 本 投 資 所 獲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賣 斷 等 方 式, 將 台 灣 關 鍵 技 術 移 轉 至 中 國, 對 我 國 的 產 業 競 爭 力 勢 將 14913

8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造 成 重 大 衝 擊, 除 了 會 直 接 威 脅 我 國 產 業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另 外, 相 關 產 製 品 亦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回 銷 台 灣, 造 成 國 內 農 工 產 業 受 創, 甚 至 危 及 國 家 經 濟 安 全, 同 時, 勢 必 對 於 我 國 農 工 產 業 關 鍵 技 術 敏 感 技 術 之 優 勢 及 其 保 護,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不 得 以 投 資 技 術 合 作 或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進 行 投 資 行 為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針 對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以 技 術 入 股 的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將 會 造 成 由 國 家 資 本 投 資 所 獲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賣 斷 等 方 式, 將 台 灣 關 鍵 技 術 移 轉 至 中 國,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不 得 以 投 資 技 術 合 作 或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進 行 投 資 行 為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針 對 政 府 研 議 擬 讓 國 營 事 業 以 技 術 入 股 的 方 式 赴 中 國 投 資, 將 會 造 成 由 國 家 資 本 投 資 所 獲 技 術, 藉 由 技 術 賣 斷 等 方 式, 將 台 灣 關 鍵 技 術 移 轉 至 中 國, 將 對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以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的 立 場, 進 行 整 體 性 評 估, 同 時 亦 應 該 接 受 國 會 監 督, 循 預 算 程 序 將 投 資 計 畫 提 報 立 法 院 審 議, 以 確 保 台 灣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對 具 有 核 心 技 術 產 業, 不 得 以 投 資 技 術 合 作 或 以 技 術 入 股 等 方 式 赴 中 國 進 行 投 資 核 心 技 術 產 業 項 目, 應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書 面 報 告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二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9,190 億 6,447 萬 8,000 元, 增 列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項 下 政 府 安 全 儲 油 倉 租 收 入 8,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191 億 4,447 萬 8,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9,080 億 2,428 萬 5,000 元, 減 列 水 電 費 3 億 2,000 萬 元 郵 電 費 100 萬 元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500 萬 元 製 造 費 用 項 下 損 失 與 賠 償 賠 償 給 付 之 公 害 賠 償 710 萬 元 輸 儲 成 本 項 下 油 氣 輸 儲 費 用 6,080 萬 元 ( 含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6,000 萬 元 損 失 與 賠 償 賠 償 給 付 之 公 害 賠 償 80 萬 元 )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項 下 損 失 與 賠 償 賠 償 給 付 之 公 害 賠 償 12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3 億 1,772 萬 8,000 元 ( 含 服 務 費 用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之 業 務 宣 導 費 1,772 萬 8,000 元 )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4,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7 億 5,174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072 億 7,253 萬 7,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於 審 查 會 審 查 該 公 司 預 算 時, 居 然 自 行 委 請 執 政 黨 委 員 14914

8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代 為 提 出 高 達 222 億 3,822 萬 元, 共 計 10 大 項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之 預 算 刪 減 案, 此 等 行 徑 連 該 公 司 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的 正 副 首 長 均 不 知 情 ; 且 該 公 司 之 預 算, 係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一 部, 業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方 得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然 而 自 99 年 8 月 底 時 函 送 立 法 院, 迄 今 事 隔 不 到 一 年,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卻 提 出 高 達 222 逾 億 元 之 重 大 建 設 事 業 預 算 無 法 執 行 之 各 項 謬 論, 並 主 動 委 請 委 員 提 案 刪 除, 除 已 公 然 藐 視 國 家 預 算 制 度 外, 更 置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倫 理 於 不 顧, 且 造 成 國 內 投 資 政 府 投 資 部 分 大 幅 縮 減 情 事 ; 另 查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99 年 度 自 編 決 算, 管 理 費 用 有 6.37% 未 為 執 行, 顯 見 管 理 費 用 實 有 浮 編 ; 故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實 應 強 化 其 公 司 治 理 能 力 ; 爰 針 對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管 理 費 用 16 億 2,976 萬 1,000 元, 凍 結 2 億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110 億 4,019 萬 3,000 元, 增 列 8 億 3,174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118 億 7,194 萬 1,000 元 ( 四 ) 轉 投 資 計 畫 部 分 : 原 列 152 億 7,892 萬 3,000 元, 減 列 轉 投 資 國 光 石 化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0 億 0,414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2 億 7,478 萬 3,000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576 億 3,644 萬 2,000 元, 減 列 3 億 9,822 萬 2,000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專 案 計 畫 210 億 3,822 萬 元 ( 含 A9602 環 ( 離 ) 島 油 品 / 化 學 品 小 噸 位 油 輪 建 造 計 畫 2 億 4,000 萬 元 B9501 探 採 事 業 部 高 雄 外 海 F 構 造 油 氣 田 開 發 投 資 計 畫 7 億 5,822 萬 元 D9901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增 設 加 氣 站 投 資 計 畫 2 億 8,800 萬 元 D9801 油 品 行 銷 事 業 部 加 油 站 新 建 改 建 及 增 設 加 氣 站 投 資 計 畫 1 億 6,000 萬 元 M9901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廠 第 十 硫 磺 工 場 投 資 計 畫 1 億 9,000 萬 元 M9701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廠 烷 化 工 場 投 資 計 畫 59 億 4,000 萬 元 M9504 煉 製 事 業 部 桃 園 廠 第 三 重 油 加 氫 脫 硫 工 場 投 資 計 畫 114 億 0,700 萬 元 U9401 石 化 事 業 部 三 輕 更 新 投 資 計 畫 20 億 元 及 M10001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廠 蒸 餾 暨 相 關 工 場 更 新 投 資 計 畫 5,500 萬 元 )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12 億 元 ( 含 人 事 處 訓 練 所 興 建 學 員 宿 舍 天 然 氣 事 業 部 ORV-131A/B 汰 舊 換 新 工 程 煉 製 事 業 部 大 林 煉 油 廠 擴 建 用 地 及 石 化 事 業 部 新 建 50,000 公 秉 油 槽,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226 億 3,644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50 億 元 ( 八 )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南 盆 地 海 域 三 維 震 波 測 勘 及 資 料 處 理 勞 務 採 購 標 案, 雖 於 投 標 須 知 中 排 除 大 陸 地 區 廠 商, 並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進 行 公 告 開 標 等 程 序, 惟 因 本 案 是 否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及 外 國 廠 商 具 有 陸 資 背 景 等 議 題, 囿 於 認 知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觀 點, 為 避 免 相 關 疑 慮, 爰 要 求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915

8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排 除 疑 慮 另 行 辦 理 招 標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管 碧 玲 陳 明 文 2.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之 環 島 油 輪 均 為 我 國 製 造, 航 行 於 本 島 航 線, 並 以 台 灣 港 口 為 母 港, 為 鼓 勵 國 內 造 船 工 業, 提 振 船 廠 經 濟, 其 修 船 業 務,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以 國 內 廠 商 為 優 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李 復 興 3. 建 請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於 國 際 採 購 案, 應 以 預 算 執 行 效 能 及 撙 節 公 帑 為 前 提 下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在 採 取 開 放 競 爭 的 原 則 下, 並 要 求 在 製 造 廠 及 投 標 商 共 負 連 帶 保 證 責 任 的 情 況 下, 接 受 製 造 廠 可 另 委 託 投 標 商 參 與 投 標, 以 納 入 經 營 跨 國 商 務 合 作 的 國 際 廠 商, 如 此 方 能 符 合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以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精 神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在 生 產 廠 的 製 造 能 力 專 業 經 驗 等 提 出 要 求, 並 針 對 所 需 採 購 產 品 的 型 式 材 質 規 格 等 詳 加 規 範, 並 就 如 何 確 保 交 貨 後 的 品 質 等 多 所 做 為, 而 非 自 我 設 限 於 僅 容 少 數 廠 商 參 與 的 框 架 中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三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5,248 億 7,229 萬 7,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5,728 億 0,877 萬 6,000 元,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1 億 1,348 萬 元 ( 含 水 電 費 2,000 萬 元 郵 電 費 800 萬 元 旅 運 費 1,000 萬 元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300 萬 元 專 業 服 務 費 7,248 萬 元 ) 行 銷 費 用 項 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1,137 萬 1,000 元 公 益 支 出 2,403 萬 1,000 元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項 下 會 費 捐 助 與 分 攤 分 攤 分 攤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2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3 億 4,888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724 億 5,989 萬 4,000 元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以 供 電 成 本 核 算, 台 電 公 司 每 年 線 路 損 失 都 高 達 200 逾 億 元, 若 以 台 電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揭 露 線 路 損 失 9,744,433 千 度 ( 線 損 率 4.72%), 並 以 供 電 成 本 每 度 元 核 算, 則 100 年 度 線 路 損 失 將 高 達 258 億 6,562 萬 3,000 元 ; 另 查 台 電 公 司 改 善 線 路 損 失 不 力,98 年 度 全 系 統 線 損 率 實 績 為 4.86%, 較 目 標 值 4.74% 超 出 0.12%, 業 經 行 政 院 列 為 國 營 事 業 98 年 度 工 作 考 成 總 報 告 台 電 公 司 之 缺 點 項 目 在 案 ; 且 100 年 度 的 預 計 線 損 率 4.72%, 居 然 較 99 年 度 的 線 損 率 4.66% 更 高, 顯 非 合 理, 同 時 與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得 以 將 線 損 率 控 制 在 4.4% 相 比 較, 更 有 相 當 之 差 距 ; 為 督 促 14916

8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台 電 積 極 改 善 線 路 損 失, 避 免 加 重 供 電 成 本 ; 爰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營 業 總 支 出 酌 予 凍 結 20 億 元, 請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就 如 何 積 極 改 善 台 電 公 司 供 電 之 線 路 損 失,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查 台 電 公 司 於 審 查 會 審 查 該 公 司 預 算 時, 居 然 自 行 委 請 執 政 黨 委 員 代 為 提 出 高 達 140 億 元 共 計 19 大 項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之 預 算 刪 減 案, 此 等 行 徑 連 該 公 司 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的 正 副 首 長 均 不 知 情 ; 且 該 公 司 之 預 算, 係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與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一 部, 業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方 得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然 而 自 99 年 8 月 底 時 函 送 立 法 院, 迄 今 事 隔 不 到 一 年, 台 電 公 司 卻 提 出 高 達 140 億 元 之 重 大 建 設 事 業 預 算 無 法 執 行 之 各 項 謬 論, 並 主 動 委 請 委 員 提 案 刪 除, 除 已 公 然 藐 視 國 家 預 算 制 度 外, 更 置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倫 理 於 不 顧, 且 造 成 國 內 投 資 政 府 投 資 部 分 大 幅 縮 減 情 事 ; 爰 針 對 台 電 公 司 管 理 費 用 13 億 5,547 萬 元, 凍 結 2 億 元,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479 億 3,647 萬 9,000 元, 減 列 3 億 4,888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475 億 8,759 萬 7,000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422 億 2,523 萬 4,000 元, 減 列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之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190 億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232 億 2,523 萬 4,000 元 有 黨 團 提 修 正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鑑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世 界 多 國 已 重 新 省 思 核 能 發 電 之 存 廢 核 能 電 廠 廠 址 安 全 及 防 護 機 制 之 設 計, 德 國 甚 有 宣 布 關 廠 之 決 策, 瑞 士 總 統 近 期 亦 表 示 考 慮 放 棄 核 能 發 電 ; 惟 主 管 我 國 核 能 發 電 廠 之 經 濟 部, 迄 今 仍 未 正 視 我 國 現 行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的 核 電 廠 周 圍 已 發 現 有 斷 層 海 底 火 山 之 潛 在 地 質 危 機, 同 時, 經 濟 部 更 極 度 輕 忽 耐 震 係 數 設 計 高 於 我 國 的 日 本, 其 福 島 核 電 廠 尚 無 法 因 應 地 震 海 嘯 之 複 合 式 災 難 因 而 導 致 核 災 之 事 實 ; 爰 針 對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核 能 四 廠 第 一 二 號 機 發 電 工 程 計 畫 140 億 0,104 萬 2,000 元, 提 請 全 數 刪 除, 以 保 障 國 民 生 存 權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鑑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世 界 多 國 已 重 新 省 思 核 能 發 電 之 存 廢 爰 針 對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核 能 四 廠 第 一 二 號 機 發 電 工 程 計 畫 140 億 0,104 萬 2,000 元, 提 請 全 數 刪 除, 以 保 障 國 民 生 存 權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14917

8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1) 台 灣 能 源 供 應 約 99% 以 上 仰 賴 進 口, 台 電 公 司 為 支 持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維 持 民 眾 正 常 生 活 及 配 合 政 府 能 源 多 元 化 之 政 策, 乃 興 建 龍 門 電 廠 作 為 北 部 大 型 基 載 電 廠 未 來 龍 門 電 廠 完 成 後 將 有 利 於 區 域 用 電 供 需 平 衡, 且 可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2)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已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之 防 護 能 力, 惟 台 電 公 司 仍 針 對 日 本 福 島 第 一 核 電 廠 所 發 生 之 問 題 成 立 自 我 安 全 總 體 檢 耐 震 及 防 海 嘯 等 專 案 小 組, 對 各 核 能 電 廠 進 行 短 中 長 期 相 關 評 估 及 行 動 措 施, 同 時 配 合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執 行 核 能 安 全 防 護 重 要 議 題 之 檢 討 與 改 善 ; 此 外, 台 電 公 司 仍 持 續 密 切 注 意 日 本 福 島 第 一 核 電 廠 核 子 事 故 的 後 續 發 展, 並 將 依 照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針 對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所 頒 佈 的 正 式 報 告 及 改 善 措 施, 加 以 檢 討 (3) 核 四 計 畫 截 至 100 年 4 月 底 累 計 實 績 數 達 2,441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3 億 元 已 超 過 2,504 億 元 ; 由 於 目 前 核 四 計 畫 正 進 行 1 號 機 試 運 轉 作 業 及 因 應 福 島 事 件 進 行 必 要 改 善 措 施, 若 刪 除 核 四 計 畫 100 年 度 預 算 將 導 致 相 關 作 業 無 法 順 利 推 動, 並 可 能 衍 生 履 約 爭 議 案 件, 故 建 議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57 項, 修 正 為 : 57. 核 能 安 全 攸 關 國 家 存 亡, 資 訊 公 開 為 確 保 核 能 安 全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但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文 宣 皆 報 喜 不 報 憂, 一 味 宣 傳 核 電 的 便 利, 讓 人 民 輕 忽 核 能 災 害 可 能 之 影 響, 減 低 因 應 能 力 爰 此,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核 能 相 關 文 宣 網 站 廣 告 如 有 提 及 核 能 風 險 相 關 議 題, 應 以 適 當 比 例 舉 國 內 外 核 子 事 故 實 例, 清 楚 說 明 核 能 風 險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連 署 人 : 李 俊 毅 蘇 震 清 田 秋 堇 新 增 決 議 6 項 : 1.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技 術 服 務 的 委 外 研 究 預 算, 無 論 是 核 一 廠 延 役 評 估 案 1 億 9,000 萬 元 核 二 廠 延 役 評 估 案 1 億 7,000 萬 元, 都 由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為 受 託 單 位 難 免 遭 譏 為 政 府 以 左 手 評 鑑 右 手, 其 客 觀 中 立 性 有 待 懷 疑 爰 建 請 未 來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術 服 務, 應 引 進 客 觀 中 立 之 評 估 單 位, 並 納 入 非 電 力 官 僚 體 系 人 員 之 意 見, 才 不 致 使 委 外 研 究 失 去 客 觀 中 立 之 價 值, 衝 擊 政 府 公 信 力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14918

8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連 署 人 :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2. 報 載 有 關 核 能 燃 料 儲 存 安 全 及 輻 射 外 洩 疑 慮 議 題,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意 見 嚴 重 衝 突 爰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針 對 核 能 燃 料 儲 存 議 題 至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以 釋 民 疑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蘇 震 清 潘 孟 安 3. 根 據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預 算 書 目 前 我 國 總 裝 置 容 量 40,247MW, 而 夏 季 系 統 備 轉 容 量 高 達 4,500 至 5,100MW, 亦 即 尖 峰 用 電 期 間 的 備 載 容 量 高 達 11.18% 至 12.67% 核 一 核 二 核 三 電 廠 占 我 國 裝 置 容 量 分 別 僅 為 2.65% 4.1% 及 3.96% 此 次 311 日 本 東 北 大 震 災 除 地 震 海 嘯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之 外, 所 引 發 的 核 能 災 害, 亦 讓 世 界 各 國 重 啟 對 核 電 廠 安 全 之 疑 慮 為 確 保 核 能 安 全, 核 一 核 二 及 核 三 廠 應 分 期 輪 流 停 機 檢 修, 並 設 法 邀 請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之 核 電 專 家, 檢 驗 電 廠 安 全 性 及 品 質,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林 滄 敏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4. 鑑 於 龍 門 ( 核 四 ) 計 畫 設 計 變 更 之 相 關 作 業, 已 依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要 求 由 合 格 設 計 權 責 機 構 或 奇 異 公 司 來 執 行 完 工 設 計 驗 證 工 作, 相 關 的 設 計 變 更, 都 須 再 經 施 工 後 設 計 查 證 試 運 轉 測 試 及 起 動 測 試 等 驗 證 過 程, 以 確 認 符 合 系 統 原 設 計 及 安 全 運 轉 之 要 求, 此 次 日 本 核 災 發 生 後, 國 人 對 於 核 能 安 全 普 遍 感 到 憂 慮, 要 求 對 興 建 中 核 能 電 廠, 應 設 法 邀 請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之 核 電 專 家, 檢 驗 電 廠 安 全 性 及 品 質, 以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5. 針 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台 電 公 司 第 七 輸 變 電 計 畫 中 之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玉 泉 里 環 河 變 電 所 一 項, 因 溝 通 不 良 導 致 當 地 居 民 長 期 抗 爭, 另 近 年 來 台 北 市 大 同 及 萬 華 地 區 房 屋 改 建 或 都 市 更 新 情 況 低 迷, 台 北 車 站 一 帶 及 市 民 大 道 間 之 大 型 開 發 案 及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進 度 不 如 預 期,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實 有 充 裕 時 間 可 以 評 估 許 多 可 行 之 替 代 方 案, 如 在 本 區 與 鄰 近 區 域 變 電 所 現 址 改 建 增 加 裝 置 容 量 等 若 強 行 動 工 恐 將 引 發 嚴 重 政 治 效 應, 行 政 院 應 據 電 業 法 第 56 條 精 神 敦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負 責 處 理 電 業 用 地 爭 議, 建 請 環 河 變 電 所 之 設 置, 須 再 與 當 地 居 民 溝 通 達 成 多 數 共 識 後 台 電 始 得 動 工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周 守 訓 6.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近 來 調 派 人 力 支 援 經 濟 部 等 機 關 之 人 數 不 減 反 增, 部 分 借 調 人 員 於 借 調 期 滿 歸 建 後, 又 再 由 各 機 關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重 派 新 人 並 重 新 起 算 期 限, 實 質 成 為 經 常 性 借 調 人 員, 不 僅 徒 增 公 司 用 人 成 本, 亦 有 違 法 所 14919

8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明 訂 專 業 性 臨 時 性 之 原 則 之 虞, 是 故 由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調 借 調 機 關, 要 求 借 調 人 員 於 借 調 期 滿 即 行 歸 建 提 案 人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炳 坤 有 黨 團 委 員 提 案 14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鑑 於 台 電 公 司 連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都 無 法 妥 善 處 理, 連 存 放 於 蘭 嶼 的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及 儲 存, 業 有 銹 蝕 破 損 而 須 再 經 年 執 行 檢 整 重 裝, 遑 論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該 公 司 就 高 階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之 強 烈 質 疑 查 台 電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載 有 辦 理 核 一 二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廠 內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興 建 計 畫, 惟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原 本 是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RC) 為 了 應 付 逐 漸 塞 滿 的 水 池 發 展 出 的 暫 時 儲 存 方 式, 且 於 1996 年 5 月 28 日 發 生 有 Wisconsin Point Beach 反 應 爐 乾 式 貯 存 爆 炸 ; 內 裝 24 組 用 過 核 燃 料 的 VSC-24 型 焊 接 時 點 燃 H2 將 兩 噸 蓋 子 衝 開 之 案 例, 另 於 1999 年 於 Palisades 也 發 生 有 類 似 情 況, 顯 見 此 種 以 暫 時 的 乾 式 貯 存 確 有 高 度 風 險 性 存 在 ; 然 而, 我 國 官 員 未 能 正 視 此 高 度 風 險 外, 居 然 還 以 加 上 水 泥 密 封 的 強 度 也 高, 就 算 飛 彈 也 不 怕 來 推 銷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此 種 心 態 實 令 國 人 震 撼 ; 且 經 濟 部 迄 今 對 於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處 置, 尚 無 能 力 提 出 妥 善 處 置 之 方 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爾 後 亦 不 得 送 出 核 二 廠 核 三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院 黨 團 提 案 : 震 撼 ; 且 經 濟 部 迄 今 對 於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處 置, 尚 無 能 力 提 出 妥 善 處 置 之 方 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爾 後 亦 不 得 送 出 核 二 廠 核 三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乙 案 建 請 文 字 修 正 為 : 震 撼 ; 請 經 濟 部 責 成 台 電 公 司 確 實 做 好 因 應 日 本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後 之 相 關 檢 討 改 善 工 作, 確 保 核 能 電 廠 的 運 轉 安 全 說 明 : (1) 台 電 公 司 於 98 年 7 月 24 日 向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提 出 核 一 廠 延 役 申 請, 目 前 原 能 會 已 暫 停 審 查, 核 二 廠 延 役 及 核 三 廠 延 役 則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2) 日 本 福 島 電 廠 311 核 子 事 故 後, 政 府 已 責 成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與 台 電 公 司 持 續 密 切 關 注 其 後 續 發 展 依 美 國 三 哩 島 事 故 的 經 驗,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針 對 福 島 事 故, 預 估 約 須 9~12 個 月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按 照 日 本 福 島 電 廠 事 故 的 調 查 報 告 與 相 應 的 改 善 措 施, 我 國 政 府 將 嚴 密 的 評 估 與 檢 討, 審 視 各 核 能 電 廠 延 役 的 可 行 性, 倘 若 確 屬 可 行, 再 做 延 役 與 否 的 決 定 (3) 另 就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說 明 如 下 : 14920

9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技 術 是 靠 空 氣 自 然 對 流 冷 卻, 不 需 藉 由 水 或 電 力 提 供 冷 卻 功 能, 在 國 際 上 已 經 有 20 年 以 上 的 商 轉 經 驗, 係 屬 成 熟 且 安 全 的 技 術, 台 電 公 司 乾 貯 設 施 不 論 在 抗 震 設 計 或 防 海 嘯 方 面, 皆 已 有 保 守 考 量 美 國 的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貯 系 統 (VSC-24) 曾 於 銲 接 時 發 生 氫 氣 燃 燒 事 件, 美 國 核 管 會 調 查 結 果 係 鋼 筒 塗 漆 所 含 鋅 與 燃 料 池 的 硼 酸 水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核 一 廠 乾 貯 設 施 採 用 美 國 NAC 公 司 之 UMS 系 統 技 術, 其 密 封 鋼 筒 內 承 載 圓 盤 表 面, 以 鉻 為 塗 料, 其 化 學 電 位 遠 低 於 鋅, 非 含 鋅 物 質, 且 池 水 不 含 硼 酸, 較 不 會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3. 有 鑑 於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核 能 發 電 第 四 廠 興 建 過 程 中, 因 工 程 需 求 變 更 設 計, 引 發 安 全 疑 慮 爭 議, 又 經 本 次 日 本 東 北 地 區 地 震 與 海 嘯 導 致 之 核 能 災 變, 引 發 全 球 再 反 省 核 電 效 益 之 影 響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案, 進 行 確 實 之 安 全 檢 查 與 完 整 的 政 策 溝 通 之 後, 經 公 民 投 票 確 認 後, 方 得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興 建 核 能 發 電 廠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蘇 震 清 潘 孟 安 李 俊 毅 黃 偉 哲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陳 委 員 明 文 等 提 案 : 核 電 效 益 之 影 響 台 電 應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案, 進 行 確 實 之 安 全 檢 查 與 完 整 的 政 策 溝 通 之 後, 經 公 民 投 票 確 認 後, 方 得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興 建 核 電 廠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 核 電 效 益 之 影 響 要 求 台 電 以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性 災 害 為 借 鏡, 對 於 核 四 廠 的 安 全 性 深 入 檢 討 說 明 : (1) 台 灣 能 源 供 應 約 99% 以 上 仰 賴 進 口, 台 電 為 支 持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維 持 民 眾 正 常 生 活 及 配 合 政 府 能 源 多 元 化 之 政 策, 乃 興 建 龍 門 電 廠 作 為 北 部 大 型 基 載 電 廠 未 來 龍 門 電 廠 完 成 後 將 有 利 於 區 域 用 電 供 需 平 衡, 且 可 降 低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2) 台 電 盡 最 大 努 力 執 行 核 四 計 畫 各 項 作 業,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已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防 護 能 力, 惟 對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性 災 害, 台 電 將 作 為 借 鏡, 深 入 檢 討, 並 待 日 本 及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相 關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後 進 行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3) 核 四 計 畫 截 至 100 年 2 月 底 實 際 已 支 付 金 額 達 2,427 億 元, 加 計 已 14921

9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5 億 元, 已 超 過 2,492 億 元 ; 若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將 重 蹈 89 年 核 四 再 評 估 與 後 來 停 建 核 四 所 衍 生 之 損 失, 以 及 台 電 與 廠 商 間 履 約 爭 議, 造 成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因 此, 不 宜 貿 然 暫 停 或 停 建 核 四, 爰 建 請 修 正 提 案 文 字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5. 核 四 廠 興 建 至 今, 爭 議 不 斷, 工 程 延 誤 嚴 重, 商 轉 六 度 延 期, 目 前 暫 定 於 102 年 商 轉 惟 媒 體 屢 次 報 導 有 關 變 更 設 計 與 施 工 安 全 疑 慮 問 題, 自 2008 年 2 月 至 今, 已 達 11 起, 引 發 民 間 嚴 重 不 安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暫 停 核 四 廠 施 工, 待 進 行 全 面 安 檢,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繼 續 施 工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陳 委 員 明 文 等 提 案 : 核 四 廠 興 建 至 今, 爭 議 不 斷, 工 程 延 誤 嚴 重, 商 轉 六 度 延 期, 目 前 暫 定 於 102 年 商 轉,,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電 暫 停 核 四 廠 施 工, 待 進 行 全 面 安 檢,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繼 續 施 工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1) 台 電 執 行 核 四 各 項 作 業, 皆 秉 持 核 安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試 運 轉 的 目 的 就 是 驗 證 與 體 檢 系 統 的 功 能,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亦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而 且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已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之 防 護 能 力, 惟 對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性 災 害, 該 公 司 將 作 為 借 鏡, 深 入 檢 討, 並 待 日 本 及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相 關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後 進 行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2) 核 四 計 畫 為 國 家 重 大 工 程, 截 至 100 年 2 月 底 實 際 已 支 付 金 額 達 2,427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5 億 元, 已 超 過 2,492 億 元 若 暫 停 核 四 興 建 進 行 全 面 安 檢, 將 重 蹈 89 年 核 四 再 評 估 與 後 來 停 建 核 四 所 衍 生 之 損 失, 以 及 台 電 與 廠 商 間 履 約 爭 議 如 此, 不 僅 該 公 司 投 入 之 成 本 會 增 加, 亦 將 造 成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7. 有 鑒 於 核 四 廠 興 建 議 題 爭 議 不 斷, 而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尚 未 解 決 工 程 和 設 計 問 題 前, 又 已 提 出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民 間 對 核 四 廠 施 工 安 全 問 題 尚 未 釋 疑 前, 先 行 撤 回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待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14922

9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連 署 人 :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陳 委 員 明 文 等 提 案 : 有 鑒 於 核 四 廠 興 建 議 題 爭 議 不 斷, 而 台 電 在 尚 未 解 決 工 程 和 設 計 問 題 前, 又 已 提 出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爰 提 案 要 求 台 電 在 民 間 對 核 四 廠 施 工 安 全 問 題 尚 未 釋 疑 前, 先 行 撤 回 爐 心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待 向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經 同 意 始 得 再 行 提 出 申 請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1) 台 電 公 司 執 行 核 四 各 項 作 業, 皆 秉 持 核 安 第 一, 品 質 至 上 目 前 核 四 1 號 機 已 進 入 試 運 轉 階 段, 試 運 轉 的 目 的 就 是 驗 證 與 體 檢 系 統 的 功 能, 相 關 試 運 轉 的 結 果, 亦 必 須 送 原 能 會 審 核 同 意 後 才 能 進 行 燃 料 裝 填 及 後 續 之 起 動 測 試 核 四 機 組 設 計 雖 已 有 考 量 地 震 海 嘯 等 之 防 護 能 力, 惟 對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所 遭 遇 之 複 合 式 災 害, 該 公 司 仍 會 作 為 借 鏡, 進 行 深 入 檢 討, 並 待 日 本 及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相 關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提 出 後, 進 行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2) 核 四 計 畫 為 國 家 重 大 工 程, 截 至 100 年 3 月 底 實 際 已 支 付 金 額 達 2,434 億 元, 加 計 已 簽 訂 契 約 應 付 金 額 65 億 元, 已 超 過 2,499 億 元 台 電 公 司 係 依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運 轉 執 照 申 請 審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提 送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目 前 正 由 原 能 會 審 查 中, 需 待 所 有 系 統 試 運 轉 完 成, 確 認 符 合 安 全 設 計 要 求 後, 原 能 會 始 會 核 發 裝 填 燃 料 許 可, 因 此 撤 回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將 可 能 造 成 審 查 作 業 無 法 配 合 工 程 進 展 所 需 及 後 續 起 動 測 試 無 法 接 續 進 行, 而 重 蹈 89 年 核 四 再 評 估 與 後 來 停 建 核 四 所 衍 生 之 損 失 及 履 約 爭 議 不 僅 該 公 司 投 入 之 成 本 會 增 加, 亦 將 造 成 國 家 經 濟 重 大 損 失 因 此, 不 宜 貿 然 撤 回 燃 料 裝 填 申 請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9. 針 對 我 國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其 地 質 狀 況 建 築 強 度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等, 顯 已 無 法 因 應 近 年 複 合 式 災 難 爰 要 求 興 建 中 之 核 電 廠 應 即 暫 時 停 工, 邀 請 國 內 外 公 正 客 觀 核 電 專 家, 全 面 檢 討 其 規 劃 設 計, 嚴 格 檢 視 其 施 工 品 質 ; 運 轉 中 之 核 電 廠, 除 不 得 再 行 延 役 外, 亦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適 時 進 行 總 體 檢, 並 立 即 規 劃 進 行 提 前 除 役 之 事 宜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連 署 人 : 陳 明 文 李 俊 毅 蘇 震 清 黃 偉 哲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潘 委 員 孟 安 等 提 案 : 針 對 我 國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其 地 質 狀 況 建 築 強 度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等, 顯 已 無 法 因 應 近 年 複 合 式 災 難 爰 要 求 興 建 中 之 核 電 廠 應 即 暫 時 停 工, ; 運 轉 中 之 核 電 廠, 除 不 得 再 行 延 役 外, 亦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適 時 進 行 總 體 14923

9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檢, 並 立 即 規 劃 進 行 提 前 除 役 之 事 宜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本 案 請 併 徐 耀 昌 委 員 針 對 我 國 運 轉 中 及 興 建 中 之 核 能 發 電 廠, 其 地 質 狀 況 建 築 強 度 安 全 防 護 設 計 等 如 何 因 應 複 合 式 災 難 爰 要 求 政 府 對 興 建 中 之 核 電 廠, 應 設 法 邀 請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之 核 電 專 家, 全 面 檢 討 其 規 劃 設 計, 嚴 格 檢 視 其 施 工 品 質 ; 運 轉 中 之 核 電 廠, 亦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適 時 進 行 總 體 檢 後, 即 檢 討 研 究 除 役 之 可 行 性 提 案 處 理, 爰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11. 鑑 於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存 放 於 蘭 嶼 的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及 儲 存, 業 有 銹 蝕 破 損, 而 須 再 經 年 執 行 檢 整 重 裝, 故 對 該 公 司 針 對 高 階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已 為 社 會 多 所 質 疑 查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載 有 辦 理 核 一 二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廠 內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興 建 計 畫, 惟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原 本 是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RC) 為 了 應 付 逐 漸 塞 滿 的 水 池 發 展 出 的 暫 時 儲 存 方 式, 且 於 1996 年 5 月 28 日 發 生 Wisconsin Point Beach 反 應 爐 乾 式 貯 存 爆 炸 ; 內 裝 24 組 用 過 核 燃 料 的 VSC-24 型 焊 接 時 點 燃 H2 將 兩 噸 蓋 子 衝 開 之 案 例, 另 於 1999 年 於 Palisades 也 發 生 有 類 似 情 況, 顯 見 此 種 暫 時 儲 存 乾 式 貯 存 確 有 高 度 風 險 性 存 在 ; 然 而, 我 國 官 員 未 能 正 視 此 高 度 風 險 外, 居 然 還 以 加 上 水 泥 密 封 的 強 度 也 高, 就 算 飛 彈 也 不 怕 來 形 容 乾 式 貯 存, 此 種 心 態 實 令 國 人 震 撼 ; 另 外, 於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後, 美 聯 社 (AP) 彙 整 的 美 國 各 州 數 據 指 出 : 美 國 共 有 7 萬 1,862 噸 核 廢 料, 卻 沒 有 永 久 貯 存 的 地 方 核 廢 料 的 危 險 性 好 幾 萬 年 都 不 會 退 ; 國 外 學 者 研 究 亦 已 指 出 核 電 廠 附 近 罹 癌 率 與 嬰 兒 死 亡 率 高 ; 除 了 安 全 性 健 康 風 險 問 題 外, 依 據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電 廠 100 年 2 月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容 量 表 之 統 計, 核 電 廠 內 已 貯 存 3,130 公 噸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且 核 一 廠 核 二 廠 之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貯 存 池, 推 估 僅 餘 3 至 5 年 即 將 貯 滿, 而 乾 式 貯 存 亦 未 能 有 充 分 的 安 全 保 障 ; 但 是, 經 濟 部 首 長 迄 今 仍 未 向 國 人 保 證 現 運 轉 中 的 核 能 電 廠 可 以 如 期 除 役 ( 現 有 運 轉 執 照 期 限 ), 更 未 能 對 於 用 過 核 燃 料 之 處 置, 提 出 妥 善 處 置 方 案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具 體 承 諾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並 至 少 承 諾 現 運 轉 中 之 核 能 電 廠 應 依 照 現 有 運 轉 執 照 期 限, 如 期 除 役 提 案 人 : 李 俊 毅 陳 明 文 蘇 震 清 潘 孟 安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李 委 員 俊 毅 等 提 案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先 具 體 承 諾 撤 回 核 一 廠 延 役 之 申 請 案, 並 至 少 承 諾 現 運 轉 中 之 核 能 電 廠 應 依 照 現 有 運 轉 執 照 期 限, 如 期 除 役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 請 經 濟 部 責 成 台 電 確 實 做 好 因 應 日 本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14924

9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後 之 相 關 檢 討 改 善 工 作, 確 保 核 能 電 廠 的 運 轉 安 全 說 明 : (1) 台 電 於 98 年 7 月 24 日 向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提 出 核 一 廠 延 役 申 請, 目 前 原 能 會 尚 未 完 成 審 查, 核 二 廠 延 役 及 核 三 廠 延 役 則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日 本 311 福 島 核 能 電 廠 核 子 事 故 後, 該 公 司 將 密 切 注 意 其 後 續 發 展, 並 依 包 括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在 內 的 國 際 核 能 組 織 針 對 福 島 核 子 事 故 所 頒 布 的 報 告 及 改 善 措 施, 重 新 評 估 各 核 能 電 廠 延 役 的 可 行 性, 確 屬 可 行 後, 再 向 原 能 會 提 報 (2) 另 就 核 廢 料 之 處 理 貯 存 能 力 說 明 如 下 :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技 術 是 靠 空 氣 自 然 對 流 冷 卻, 不 需 藉 由 水 或 電 力 提 供 冷 卻 功 能, 在 國 際 上 已 經 有 20 年 以 上 的 商 轉 經 驗, 係 屬 成 熟 且 安 全 的 技 術, 台 電 乾 貯 設 施 不 論 在 抗 震 設 計 或 防 海 嘯 方 面, 皆 已 有 保 守 考 量, 應 可 確 保 其 安 全 性 美 國 的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貯 系 統 (VSC-24) 曾 於 銲 接 時 發 生 氫 氣 燃 燒 事 件, 經 美 國 核 管 會 調 查 結 果 係 鋼 筒 塗 漆 所 含 鋅 與 燃 料 池 的 硼 酸 水,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核 一 廠 乾 貯 設 施 技 轉 自 美 國 NAC 公 司 之 UMS 系 統, 其 密 封 鋼 筒 內 承 載 圓 盤 表 面, 並 無 使 用 含 鋅 物 質, 且 池 水 不 含 硼 酸, 並 不 會 起 化 學 氧 化 作 用 產 生 氫 氣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13. 查 核 四 廠 附 近 有 多 條 斷 層 經 過, 附 近 更 有 海 底 活 火 山 的 活 動 跡 象, 未 來 恐 將 面 對 地 震 與 海 嘯 的 雙 重 威 脅 ; 另 外, 耐 震 係 數 設 計 高 於 我 國 的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廠 尚 無 法 因 應 地 震 海 嘯 等 複 合 式 災 難, 而 導 致 核 電 災 變 ; 為 了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的 恐 懼, 邁 向 非 核 家 園, 爰 要 求 :(1) 反 對 核 電 廠 進 行 延 役 以 及 任 何 新 設 核 能 機 組 之 計 畫 (2) 全 面 體 檢 現 有 的 核 電 機 組 與 檢 討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提 高 核 電 廠 的 防 震 係 數, 若 無 法 達 成, 應 即 規 劃 及 進 行 提 前 除 役 (3) 現 階 段 核 四 工 程 叢 生, 所 在 位 址 又 易 受 地 震 及 海 嘯 威 脅, 該 風 險 未 澈 底 解 決 之 前, 不 得 將 核 燃 料 放 入 核 四 爐 心 進 行 試 運 轉 提 案 人 : 李 俊 毅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陳 明 文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黃 偉 哲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李 委 員 俊 毅 等 提 案 : 為 了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的 恐 懼, 邁 向 非 核 家 園, 爰 要 求 1. 反 對 核 電 廠 不 得 將 燃 料 放 入 核 四 爐 心 進 行 試 運 轉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文 字 為 : 為 了 保 障 台 灣 人 民 免 於 核 災 風 險 的 恐 懼, 爰 要 求 運 轉 中 核 能 電 廠 應 以 高 度 安 全 標 準 進 行 全 面 總 體 檢 並 確 保 安 全 無 虞 後, 方 能 評 估 延 役 之 14925

9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可 行 性 核 四 計 畫 在 未 評 估 防 震 及 防 海 嘯 能 力 之 前, 不 得 裝 填 核 燃 料 前 述 各 項 評 估 完 成 之 前, 不 宜 進 行 新 設 核 能 機 組 的 計 畫 說 明 : (1) 核 能 電 廠 為 我 國 重 要 基 載 電 源, 也 是 因 應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的 現 階 段 能 源 供 應 重 要 選 項 核 一 二 三 廠 總 裝 置 容 量 為 514 萬 瓩, 核 四 廠 裝 置 容 量 為 270 萬 瓩, 若 核 能 電 廠 停 止 運 轉, 將 對 國 內 電 力 供 應 及 經 濟 發 展 產 生 重 大 衝 擊 (2) 由 於 短 期 內 中 油 無 法 彌 補 核 能 電 廠 停 止 運 轉 之 天 然 氣 供 應 缺 口, 且 燃 煤 機 組 興 建 時 程 更 長, 故 燃 氣 與 燃 煤 發 電 尚 無 法 作 為 核 能 發 電 之 替 代 方 案 此 外, 我 國 不 似 歐 洲 各 國 電 網 相 聯, 電 力 短 缺 時 可 相 互 支 援, 若 無 充 分 備 載 電 力, 遇 有 負 載 突 然 升 高 或 少 數 機 組 發 生 故 障, 全 國 將 面 臨 大 規 模 分 區 限 電 之 危 機 (3) 目 前 核 一 二 三 廠 運 轉 正 常, 核 四 廠 亦 尚 未 填 裝 燃 料 至 於 核 一 廠 延 役 事 宜, 刻 由 行 政 院 原 能 會 審 慎 審 議 中, 現 今 發 電 情 形 及 電 源 結 構 尚 無 立 即 變 動 之 必 要 台 電 目 前 已 成 立 核 能 發 電 廠 海 嘯 總 體 檢 專 案 小 組 核 能 發 電 廠 耐 震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及 核 能 電 廠 用 過 核 燃 料 池 冷 卻 功 能 評 估 專 案 小 組 等 編 組, 以 審 視 評 估 既 有 核 能 電 廠 及 核 四 廠 之 安 全, 並 辦 理 核 災 緊 急 應 變 與 安 全 演 練 等, 以 確 保 核 能 安 全, 爰 建 請 修 正 提 案 文 字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四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 原 列 195 億 2,500 萬 2,000 元, 增 列 營 業 收 入 項 下 台 灣 先 進 複 材 中 心 投 資 計 畫 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95 億 2,600 萬 2,000 元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186 億 3,994 萬 6,000 元, 減 列 2,200 萬 元 ( 含 營 業 成 本 銷 貨 成 本 2,000 萬 元, 其 餘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行 銷 費 用 2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1,0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3,4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86 億 0,594 萬 6,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8 億 8,505 萬 6,000 元, 增 列 3,500 萬 元, 改 列 為 9 億 2,005 萬 6,000 元 五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264 億 5,052 萬 5,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268 億 5,450 萬 7,000 元,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1,200 萬 元 ( 含 營 業 費 用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14926

9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300 萬 元 ) 營 業 成 本 項 下 給 水 成 本 供 水 費 用 使 用 材 料 費 200 萬 元 其 餘 1,1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共 計 減 列 2,5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68 億 2,950 萬 7,000 元 3. 稅 前 純 損 : 原 列 4 億 0,398 萬 2,000 元, 減 列 2,500 萬 元, 改 列 為 3 億 7,898 萬 2,000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61 億 5,687 萬 9,000 元, 減 列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17 億 元 ( 含 專 案 計 畫 16 億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44 億 5,687 萬 9,000 元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屏 東 縣 共 有 4 處 永 久 屋 基 地, 包 含 長 治 百 合 園 區 禮 納 里 園 區 赤 山 農 場 及 南 岸 農 場 等, 因 災 民 無 力 負 擔 高 額 水 費, 需 要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延 管 方 式 供 應 用 水 中 央 重 建 會 在 相 關 會 議 上, 已 做 出 裁 示, 延 管 工 程 請 自 來 水 公 司 先 行 規 劃 設 計, 所 需 經 費 約 新 台 幣 1 億 6,200 萬 元 由 原 民 會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特 別 預 算 項 下 補 助 支 應, 若 有 不 足 再 提 報 重 建 會 工 作 小 組 動 用 特 別 預 算 預 備 金 然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仍 未 積 極 辦 理, 僅 一 再 對 縣 府 臚 列 諸 多 前 提 條 件 延 宕 災 民 民 生 用 水 之 重 大 權 益 為 照 顧 偏 鄉 災 民 生 活 用 水 安 全 及 品 質, 且 基 於 提 升 屏 東 縣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之 政 策 考 量 因 素,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提 報 延 管 計 畫 至 重 建 會 工 作 小 組 審 議, 並 加 速 辦 理 災 民 用 水 相 關 事 宜 潘 孟 安 其 餘 均 照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除 留 待 表 決 部 分 外, 其 餘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財 政 委 員 會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三 讀 後 將 於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上 路, 政 府 為 免 其 對 建 商 衝 擊 過 大, 近 日 動 作 頻 頻, 放 寬 內 政 部 與 財 政 部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與 整 合 住 宅 補 貼 方 案 等 房 貸 限 制, 政 策 猶 如 左 手 打 右 手 般 完 全 不 合 乎 邏 輯, 突 顯 當 初 政 策 制 定 不 夠 嚴 謹, 欠 缺 跨 部 會 間 橫 向 溝 通 財 政 部 放 寬 青 年 安 心 購 屋 優 惠 方 案, 總 額 度 無 限 制, 此 舉 讓 公 股 行 庫 變 相 成 為 行 政 院 小 金 庫, 未 來 恐 衍 生 呆 帳 問 題 不 容 小 覷, 財 政 部 為 八 大 公 股 行 庫 的 大 股 東, 面 對 此 問 題 應 嚴 陣 以 待, 爰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於 半 年 內 至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鑑 於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出 納 人 員 為 第 一 線 實 際 處 理 金 融 業 務 之 人 員, 因 過 去 時 空 環 境 因 素, 14927

9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金 融 機 構 使 用 金 融 服 務 機 器 不 普 及, 需 以 人 工 方 式 從 事 出 納 服 務, 極 易 發 生 錯 帳 問 題 為 減 輕 出 納 人 員 之 負 擔, 故 編 列 出 納 津 貼 作 為 補 償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之 賠 償 金 然 今 日 商 業 習 慣 改 變, 金 融 服 務 多 依 賴 機 器, 點 鈔 機 數 幣 機 自 動 櫃 員 機 驗 鈔 機 已 成 為 金 融 機 構 必 備 之 輔 助 工 具, 發 生 錯 誤 之 機 率 已 大 為 減 少 且 各 公 營 銀 行 出 納 津 貼 之 使 用, 多 為 逕 行 撥 予 出 納 人 員 及 留 作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損 失 賠 償 基 金 為 主, 出 納 人 員 若 真 發 生 現 金 錯 失 情 事, 僅 需 賠 補 部 分, 餘 由 疏 忽 損 失 補 償 基 金 支 付 若 無 錯 失 需 賠 付 時, 此 津 貼 形 同 對 出 納 人 員 之 現 金 補 貼 逕 予 撥 付 出 納 人 員 之 津 貼, 形 同 薪 資 外 給 予 之 職 務 加 給 且 目 前 各 公 營 銀 行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損 失 賠 償 基 金 已 累 積 龐 大 金 額, 加 以 金 融 環 境 變 遷, 似 無 繼 續 編 列 之 必 要 爰 此,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全 面 檢 討 公 營 行 庫 出 納 津 貼 預 算 編 列 之 必 要 性 二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含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2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編 列 6 億 1,077 萬 8,000 元,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4 億 4,185 萬 6,000 元, 增 加 1 億 6,892 萬 2,000 元, 增 幅 達 38%; 然 100 年 度 保 費 收 入 413 億 7,211 萬 7,000 元, 卻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435 億 0,444 萬 7,000 元, 減 少 21 億 3,233 萬 元, 減 幅 近 5%, 顯 示 營 業 費 用 之 增 加, 未 能 反 映 至 營 運 規 模 上, 且 其 享 有 之 臺 灣 金 控 通 路 資 源, 亦 未 能 有 效 發 揮 爰 予 凍 結 100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三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余 天 薛 凌 高 志 鵬 康 世 儒 (2)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編 列 營 業 收 入 5 億 8,473 萬 9,000 元,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6 億 1,055 萬 5,000 元 減 少, 惟 營 業 費 用 2 億 9,708 萬 元, 卻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2 億 4,668 萬 7,000 元 增 加 約 20%, 用 人 費 用 1 億 5,081 萬 9,000 元, 亦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 億 2,286 萬 8,000 元, 增 加 近 23%; 營 業 費 用 包 括 用 人 費 用 不 斷 擴 增, 但 營 業 收 入 卻 不 增 反 減, 用 人 及 營 業 支 出 增 加, 顯 無 法 反 映 於 營 收 上, 營 運 績 效 明 顯 不 彰 ; 爰 凍 結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營 業 費 用 三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營 運 改 善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余 天 薛 凌 高 志 鵬 康 世 儒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3 項, 予 以 刪 除 : 13.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 國 營 事 業 之 組 織,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呈 請 行 政 院 核 轉 立 法 院 審 定 之, 又 預 算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 未 依 組 織 法 令 設 14928

9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立 之 機 關,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故 國 營 事 業 應 完 成 組 織 法 之 立 法 程 序 始 得 設 立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所 轄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家 子 公 司, 均 為 100% 的 國 營 事 業, 除 該 公 司 設 置 之 法 源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條 例 已 於 97 年 11 月 7 日 制 訂 通 過 並 訂 有 生 效 日 回 溯 外, 其 餘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兩 家 子 公 司 均 在 97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運 作, 至 今 卻 仍 無 任 何 設 置 之 法 源 依 據 爰 此, 要 求 臺 灣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儘 速 完 成 臺 銀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臺 銀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兩 家 子 公 司 之 法 制 化, 以 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提 案 人 : 高 志 鵬 余 天 薛 凌 三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含 土 銀 都 市 更 新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8 項, 予 以 刪 除 : 8.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9 年 9 月 17 日 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中 公 告, 擬 以 每 股 價 格 新 臺 幣 元, 買 入 懷 德 保 險 代 理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之 股 份 計 30 萬 6,000 股, 買 回 金 額 計 1,218 萬 1,860 元 惟 截 至 99 年 10 月 底 止, 卻 尚 未 完 成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股 權 之 買 回 作 業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業 務 主 要 仰 賴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透 過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眾 多 的 營 業 據 點 銷 售, 使 得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保 險 經 紀 業 績 大 幅 成 長, 但 因 為 持 股 僅 占 49% 股 權, 錯 失 獲 利 良 機, 土 銀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於 99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51% 股 權 之 買 回 作 業, 以 維 護 全 民 利 益 提 案 人 : 費 鴻 泰 盧 秀 燕 賴 士 葆 蔡 正 元 翁 重 鈞 四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3 項, 予 以 刪 除 : 3. 依 據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 國 營 事 業 之 組 織,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呈 請 行 政 院 核 轉 立 法 院 審 定 之, 故 國 營 事 業 應 完 成 組 織 法 之 立 法 程 序 始 得 設 立 又 預 算 法 第 九 十 二 條 規 定 : 未 依 組 織 法 令 設 立 之 機 關,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然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於 民 國 88 年 7 月 1 日 配 合 精 省 作 業 改 隸 財 政 部 為 國 營 事 業, 至 今 卻 仍 未 完 成 組 織 法 之 立 法 程 序, 僅 以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組 織 規 程 為 之, 顯 已 違 反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10 條 之 規 定 而 財 政 部 殆 於 組 織 法 之 法 制 化, 未 將 印 刷 廠 之 組 織 以 法 律 定 之, 所 列 預 算 亦 有 違 反 預 算 法 之 疑 義 且 依 立 法 院 審 查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通 案 決 議 第 11 項 : 台 灣 省 政 府 功 能 業 務 與 組 織 條 例 已 廢 止, 精 省 遺 留 機 關 已 缺 乏 設 置 法 源, 要 求 必 須 於 97 年 6 月 30 日 前 儘 速 完 成 立 法 爰 此, 要 求 財 政 部 應 於 6 個 月 內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14929

9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完 成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之 法 制 化 作 業, 以 符 合 法 令 之 規 定 提 案 人 : 高 志 鵬 余 天 薛 凌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4 項, 修 正 為 : 4. 立 法 院 於 審 查 96 年 度 及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均 做 出 相 關 決 議, 要 求 中 央 各 行 政 單 位 預 決 算 書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規 定, 將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所 完 成 之 研 究 報 告 等 上 網 公 布, 並 要 求 除 機 密 預 算 外, 應 將 所 有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完 整 資 料 全 部 公 布 於 網 站 上, 以 便 民 眾 查 閱 然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雖 已 於 網 站 中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公 開 預 決 算 資 料, 但 內 容 僅 包 括 簡 明 損 益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各 一 張, 其 餘 相 關 附 表 資 料 付 之 闕 如, 顯 未 完 整 公 開 相 關 資 訊, 不 利 民 眾 查 閱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爰 要 求 財 政 部 印 刷 廠 應 儘 速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與 立 法 院 決 議, 比 照 國 營 事 業 公 開 預 算 書 及 決 算 書, 使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提 案 人 : 高 志 鵬 余 天 薛 凌 五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1. 營 業 總 收 入 :648 億 2,638 萬 8,000 元, 照 列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列 557 億 2,969 萬 6,000 元, 減 列 銷 貨 成 本 1 億 5,200 萬 元 行 銷 費 用 4,800 萬 元 其 他 營 業 費 用 之 服 務 費 用 2,270 萬 8,000 元, 共 計 減 列 2 億 2,270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55 億 0,698 萬 8,000 元 3. 稅 前 純 益 : 原 列 90 億 9,669 萬 2,000 元, 增 列 2 億 2,270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93 億 1,940 萬 元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每 年 度 預 算 均 編 列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經 費 金 額 甚 大,100 年 度 預 算 亦 編 列 19 億 0,100 萬 2,000 元 另 閒 置 土 地 及 房 屋 建 物 甚 多 未 有 效 配 合 地 區 特 性 規 劃 轉 型 或 整 理 出 租, 爰 凍 結 臺 灣 菸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數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財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其 餘 均 照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交 通 委 員 會 14930

10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甲 交 通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鑒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金 會 針 對 臺 鐵 高 鐵 及 國 道 客 運 等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進 行 滅 火 器 抽 檢 結 果 顯 示, 仍 有 部 分 滅 火 器 不 符 合 標 準 嚴 重 影 響 滅 火 效 果, 或 者 滅 火 器 過 於 老 舊 易 產 生 危 險 等 缺 失, 為 確 保 民 眾 安 全, 建 請 交 通 部 應 協 同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儘 速 制 訂 法 令 規 範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配 置 滅 火 器 的 標 準 與 汰 換 年 限, 且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亦 應 定 時 稽 核 2. 國 道 客 運 屢 傳 駕 駛 猝 死, 今 年 初 亦 發 生 國 道 客 運 駕 駛 行 駛 國 道 1 號 時 心 臟 病 發, 但 為 顧 及 車 上 數 十 名 乘 客 而 強 忍 身 體 不 適 勉 強 將 車 停 置 路 旁, 雖 使 乘 客 倖 免 於 難, 但 自 身 卻 不 幸 身 亡 的 遺 憾 鑒 於 國 道 客 運 司 機 開 車 與 待 命 時 間 常 長, 屬 於 過 勞 的 高 危 險 群, 國 道 司 機 疲 勞 駕 駛 或 超 時 工 作, 將 嚴 重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與 危 及 數 人 性 命, 若 公 路 總 局 與 勞 工 委 員 會 放 任 客 運 業 者 忽 視 客 運 司 機 長 時 間 蓄 積 性 疲 勞 問 題, 此 無 異 制 度 殺 人, 爰 此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就 客 運 駕 駛 疲 勞 管 理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二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04 億 7,151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辦 理 臺 鐵 整 體 購 置 及 汰 換 車 輛 計 畫 3 億 8,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0 億 9,151 萬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臺 北 機 廠, 現 正 由 該 局 規 劃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由 於 該 機 廠 之 機 房 行 政 中 心 作 業 廠 房 及 保 留 之 機 具 皆 是 日 據 時 代 所 建 及 留 存, 應 規 劃 為 鐵 路 文 化 及 休 閒 並 重 之 特 定 專 用 園 區, 不 宜 售 地 為 住 宅 用 目 前 該 機 廠 僅 澡 堂 列 為 古 蹟 保 留,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將 本 案 建 設 利 用 計 畫 提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舉 行 公 聽 會 王 幸 男 三 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31 億 4,883 萬 元, 減 列 臺 北 港 航 道 迴 船 池 水 域 加 深 工 程 計 畫 3 億 元 臺 北 港 東 17 號 公 務 碼 頭 浚 渫 造 地 及 新 建 工 程 計 畫 7,000 萬 元 新 增 門 式 貨 櫃 起 重 機 2 臺 及 基 礎 軌 道 等 相 關 設 施 工 程 1 億 5,555 萬 元 及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645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5 億 3,2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6 億 1,683 萬 元 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五 )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 原 列 19 億 0,625 萬 8,000 元, 減 列 1,0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8 億 9,625 萬 8,000 元 14931

10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其 餘 均 照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勞 工 保 險 局 ( 二 ) 營 業 收 支 部 分 : 2. 營 業 總 支 出 ( 不 含 所 得 稅 費 用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1) 按 國 民 年 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9 條 規 定, 保 險 人 受 理 各 項 給 付 之 申 請, 經 審 查 符 合 請 領 條 件 及 完 備 申 請 手 續 者, 至 遲 應 於 次 月 底 前 發 給 因 前 述 規 定 以 致 於 國 民 年 金 喪 葬 給 付 作 業 時 間, 最 長 2 個 月, 最 短 15 天 弱 勢 家 庭 請 領 給 付 若 需 等 待 最 長 2 個 月, 實 緩 不 濟 急 由 於 勞 工 保 險 局 為 辦 理 農 民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及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業 務 之 機 關,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喪 葬 給 付 申 請 至 核 發 入 帳 時 間 最 長 不 會 超 過 3 週, 且 現 行 辦 理 上 述 業 務 皆 以 電 腦 連 線 管 理, 其 比 對 相 關 資 料 無 須 2 個 月 作 業 時 間, 故 凍 結 勞 工 保 險 局 國 民 年 金 業 務 費 用 8 億 9,672 萬 7,000 元 之 1/4,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修 改 作 業 流 程, 使 國 民 年 金 之 喪 葬 給 付 作 業 時 間 最 長 不 超 過 1 個 月 後,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自 動 解 凍 之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劉 建 國 陳 節 如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4 項, 予 以 刪 除 :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各 年 度 預 算 所 編 列 之 營 業 收 支, 計 有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保 險 農 民 保 險 及 職 災 保 護 等 項 目, 惟 上 述 業 務 開 辦 之 法 源 不 同, 依 各 自 法 源 之 法 定 明 文 會 計 規 定, 皆 本 應 獨 立 計 算 盈 虧, 且 預 算 法 第 4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各 國 營 事 業 機 關 所 屬 各 部 門 或 投 資 經 營 之 其 他 事 業, 其 資 金 獨 立 自 行 計 算 盈 虧 者, 應 附 送 各 該 部 門 或 事 業 之 分 預 算 該 局 100 年 度 預 算 案 僅 以 附 錄 方 式 編 列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職 災 保 護 業 務 之 預 計 損 益 表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及 資 產 負 債 預 計 表, 未 以 分 預 算 形 式 編 列 為 求 適 法, 爰 決 議 除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係 受 託 辦 理 業 務 外, 其 餘 各 保 險 業 務, 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於 101 年 度 以 分 預 算 形 式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提 案 人 : 黃 義 交 連 署 人 : 鄭 汝 芬 廖 國 棟 江 玲 君 14932

10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立 法 院 歷 次 決 議 勞 工 保 險 局 應 改 制 為 行 政 機 關,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組 織 法 草 案 業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兩 委 員 會 聯 席 審 議 通 過, 勞 工 保 險 局 改 制 行 政 機 關 應 已 定 案 自 101 年 度 起, 該 局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就 業 保 險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業 務 所 需 行 政 事 務 費 應 配 合 機 關 改 制 改 編 列 單 位 預 算, 至 各 項 保 險 收 支 業 務, 應 以 作 業 基 金 型 態 編 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黃 義 交 2. 針 對 遭 受 職 業 傷 病 的 勞 工, 目 前 有 勞 工 保 險 與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補 償 機 制, 但 卻 未 建 立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統 計 資 料 庫, 難 以 進 一 步 針 對 國 內 職 業 病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情 況 進 行 分 析 並 制 定 職 災 預 防 相 關 政 策 反 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為 使 健 保 資 料 成 為 醫 藥 衛 生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實 證 資 料, 使 其 研 究 成 果 可 作 為 醫 藥 衛 生 政 策 的 參 考, 建 置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研 究 資 料 庫, 自 民 國 89 年 起 提 供 學 界 健 保 資 料 庫 加 值 服 務, 以 利 相 關 研 究 因 此, 為 有 效 利 用 勞 工 保 險 統 計 資 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比 照 全 民 健 保 研 究 資 料 庫, 於 6 個 月 內 建 立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統 計 資 料 庫, 供 學 術 界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以 提 供 目 前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政 策 之 制 定 此 外,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局 針 對 職 災 統 計, 僅 有 職 災 案 件 數, 無 法 瞭 解 申 請 職 業 傷 病 認 定 之 人 數, 亦 無 法 得 知 申 請 者 或 被 認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者 之 工 作 屬 性 人 口 學 特 質 疾 病 狀 況 等 資 料, 將 使 主 管 機 關 擬 定 職 災 防 制 之 政 策 無 所 依 據 因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及 勞 工 保 險 局 應 參 照 日 本 韓 國 與 西 方 國 家,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台 灣 職 業 傷 病 的 申 請 狀 況 補 償 認 定 率 及 申 請 者 或 被 認 定 為 職 業 傷 病 者 之 工 作 屬 性 人 口 學 特 質 疾 病 狀 況 等 資 料,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並 定 期 公 布 統 計 資 料 黃 淑 英 其 餘 均 照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伍 非 營 業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伍 非 營 業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甲 內 政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修 正 為 : 14933

10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1. 林 口 新 市 鎮 產 業 專 用 區 土 地 將 以 預 為 標 售 方 式 辦 理, 但 預 標 售 缺 乏 法 源 依 據, 恐 損 及 原 有 地 主 權 益, 亦 遭 外 界 批 評 係 為 特 定 財 團 量 身 訂 作 ; 且 A7 站 平 價 住 宅 受 到 產 業 專 用 區 排 擠, 而 由 4,000 戶 縮 水 至 不 到 2,000 戶, 對 於 住 宅 市 場 供 給 實 為 杯 水 車 薪, 恐 難 達 成 抑 制 都 會 區 房 價 之 政 策 目 標 林 口 新 市 鎮 100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行 政 作 業 費 6,695 萬 9,000 元 及 公 共 工 程 費 19 億 3,353 萬 1,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林 口 新 市 鎮 機 場 捷 運 A7 站 區 之 平 價 住 宅 及 產 業 專 用 區 推 動 情 形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邱 議 瑩 陳 明 文 簡 肇 棟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經 查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100 年 度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及 償 還 明 細 表,100 年 度 編 列 之 舉 借 數 高 達 194 億 8,580 萬 元, 償 還 數 為 45 億 3,668 萬 1,000 元, 預 計 債 務 餘 額 為 149 億 4,911 萬 9,000 元 然 該 基 金 99 年 度 售 出 新 市 鎮 土 地 41 萬 7, 平 方 公 尺, 實 際 銷 貨 收 入 達 215 億 6,105 萬 餘 元, 較 99 年 度 預 算 原 編 列 之 9 億 6,000 萬 元 大 幅 超 收 超 過 200 億 元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100 年 度 追 加 減 預 算 案, 更 因 此 而 追 加 增 編 本 基 金 賸 餘 繳 庫 數 10 億 7,173 萬 6,000 元, 作 為 全 國 軍 公 教 加 薪 之 用 然 本 基 金 債 務 負 擔 沈 重, 為 健 全 基 金 財 務, 減 少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債 務 負 擔,100 年 度 編 列 之 長 期 債 務 舉 借 194 億 8,580 萬 元 減 列 為 50 億 4,665 萬 3,000 元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75 億 1,724 萬 6,000 元, 增 列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銷 貨 收 入 20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5 億 1,724 萬 6,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19 億 6,474 萬 1,000 元, 配 合 業 務 總 收 入 增 列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銷 貨 收 入 20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增 列 銷 貨 成 本 19 億 5,676 萬 4,000 元, 另 減 列 新 市 鎮 開 發 基 金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項 下 一 般 服 務 費 1,100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19 億 4,576 萬 4,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39 億 1,050 萬 5,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住 宅 基 金 業 務 總 支 出 部 分, 其 中 勞 務 成 本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共 計 有 62 員 額, 僅 4 人 為 正 式 人 員, 其 餘 58 人 皆 為 約 聘 僱 人 員 住 宅 基 金 一 年 執 行 約 111 億 元 經 常 性 的 業 務, 卻 只 有 4 名 正 式 人 員 編 制, 約 聘 僱 人 員 佔 了 94% 經 常 性 業 務 應 由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辦 理 方 屬 妥 切,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提 出 未 來 人 員 編 制 改 善 計 畫, 並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4934

10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44 億 4,749 萬 5,000 元, 減 列 5,423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43 億 9,325 萬 9,000 元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2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1. 行 政 院 94 年 5 月 24 日 起 實 施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與 整 合 住 宅 資 源 補 貼 實 施 方 案, 在 建 立 公 平 正 義 的 住 宅 補 貼 制 度 政 策 目 標 下, 停 止 提 撥 無 排 富 條 款 的 優 惠 房 貸 但 國 民 黨 執 政 後 卻 打 破 整 體 住 宅 政 策 立 意, 在 部 分 地 區 房 價 過 高 恐 有 泡 沫 化 疑 慮 時, 於 97 年 9 月 11 日 行 政 院 會 通 過 因 應 景 氣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之 增 撥 新 台 幣 2,000 億 元 優 惠 購 屋 專 案 貸 款 及 98 年 4 月 14 日 核 定 續 辦 增 撥 新 台 幣 2,000 億 元 優 惠 購 屋 專 額 貸 款, 總 額 度 4,000 億 元 因 上 開 貸 款 未 設 定 申 貸 者 經 濟 條 件 與 各 地 區 申 貸 件 數, 外 界 質 疑 有 遭 建 商 投 資 客 直 接 或 利 用 人 頭 間 接 辦 理 優 惠 貸 款, 並 利 用 該 方 案 三 年 寬 限 期 規 定, 炒 作 特 定 地 區 房 市 並 將 風 險 轉 嫁 由 金 融 機 構, 甚 至 全 民 負 擔 特 提 案 要 求 內 政 部 應 每 半 年 將 前 開 貸 款 實 際 餘 額 上 網 公 布, 以 利 瞭 解 寬 限 期 後 清 償 情 形 ; 並 應 清 查 上 開 貸 款 核 貸 案 件 縣 市 座 落 情 形, 有 無 集 中 於 特 定 地 區 或 特 定 建 案, 於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8 會 期 開 議 前,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提 案 人 : 邱 議 瑩 陳 明 文 簡 肇 棟 葉 宜 津 2. 內 政 部 於 99 年 11 月 15 日 公 布 社 會 住 宅 實 施 方 案 第 一 批 選 址 地 點, 共 擇 定 5 處 基 地 30,316 平 方 公 尺, 擬 興 建 1,661 戶, 至 遲 將 於 100 年 底 前 動 工 ; 內 政 部 復 於 99 年 11 月 16 日 表 示 社 會 住 宅 短 期 經 費 將 由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之 分 基 金 住 宅 基 金 先 行 墊 支 然 觀 諸 100 年 度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預 算, 並 未 編 列 任 何 社 會 住 宅 相 關 預 算, 顯 見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於 本 基 金 預 算 編 列 時 尚 無 任 何 規 劃, 明 顯 係 因 應 選 舉 壓 力 草 率 推 出 為 利 於 立 法 院 監 督 政 府 社 會 住 宅 政 策 之 推 動 與 執 行, 特 提 案 要 求 內 政 部 應 按 季 就 社 會 住 宅 實 施 方 案 之 推 動 情 形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提 案 人 : 簡 肇 棟 邱 議 瑩 陳 明 文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5 項, 予 以 刪 除 : 5. 住 宅 基 金 每 年 執 行 龐 大 經 費 業 務, 屬 法 定 經 常 性 業 務, 應 由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辦 理, 任 用 超 額 約 聘 僱 人 員, 將 有 業 務 執 行 不 彰 及 缺 乏 業 務 穩 定 性 之 虞 營 建 署 應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實 質 減 列 超 額 約 聘 僱 人 員, 將 人 員 聘 用 回 歸 正 式 人 員 聘 用 提 案 人 : 陳 明 文 邱 議 瑩 簡 肇 棟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立 法 院 審 查 中 央 政 府 100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公 務 預 算 通 過 決 議 如 下 : 政 府 提 撥 之 優 惠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年 限 高 達 20 年 或 30 年, 涉 及 跨 年 期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14935

10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與 整 體 國 家 資 源 配 置 之 衡 平 性 特 要 求 未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不 得 辦 理 以 振 興 景 氣 為 目 的 或 未 設 定 合 理 經 濟 條 件 限 制 之 跨 年 期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惟 日 前 行 政 院 提 出 協 助 民 眾 實 現 居 住 正 義 多 元 安 居 措 施, 串 聯 內 政 部 財 政 部 住 宅 補 貼 政 策, 並 表 示 申 請 名 額 將 無 上 限, 貸 款 年 限 由 20 年 延 長 至 30 年 但 現 行 內 政 部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申 請 資 格 過 於 寬 鬆, 家 庭 所 得 百 分 位 80 以 下 皆 可 申 請, 只 排 除 首 富 五 分 之 一 不 得 申 請, 排 富 條 款 名 存 實 亡 若 再 進 一 步 放 寬 貸 款 額 度, 且 毫 無 戶 數 限 制, 讓 政 府 以 預 算 補 助 中 高 所 得 者 購 屋, 不 但 是 國 家 有 限 預 算 資 源 的 嚴 重 錯 置, 將 排 擠 其 他 政 府 預 算 支 出, 更 將 誘 發 購 屋 需 求, 形 同 要 求 青 年 屋 奴 撐 房 價, 陷 青 年 人 於 不 義 且 若 使 房 價 進 一 步 飆 漲, 反 更 不 利 弱 勢 者 購 屋 或 租 屋, 甚 且 可 能 因 為 房 價 飆 漲 店 租 上 漲, 進 而 帶 動 末 端 民 生 物 價 上 漲, 增 加 人 民 痛 苦 內 政 部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寬 鬆 門 檻 設 置 不 當, 如 果 未 設 定 申 貸 戶 數 限 制, 未 如 以 往 由 弱 勢 優 先 補 助, 形 同 政 府 無 上 限 提 供 利 息 補 貼 予 高 所 得 收 入 之 族 群, 助 漲 炒 房 風 氣, 亦 使 房 價 無 法 回 復 應 有 之 價 格, 違 背 立 法 院 上 開 決 議, 且 與 居 住 正 義 相 違 自 100 年 7 月 起 內 政 部 不 得 提 供 無 戶 數 限 制 補 助 高 收 入 族 群 之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並 應 增 加 弱 勢 青 年 族 群 之 租 金 補 貼, 以 確 實 保 障 居 住 正 義 葉 宜 津 2. 台 南 市 安 平 二 期 國 宅 發 生 牆 壁 天 花 板 水 泥 剝 落 鋼 筋 裸 露 情 事, 經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委 託 鑑 定 後, 發 現 部 分 建 築 結 構 含 氯 離 子 超 過 法 定 標 準, 影 響 建 築 結 構 安 全 及 住 戶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建 議 修 繕 補 強 內 政 部 營 建 建 設 基 金 第 3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所 提 針 對 台 南 市 安 平 二 期 國 宅 修 繕 暨 補 強 經 費 6,148 萬 元,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於 100 年 度 編 列 6,148 萬 元 維 修 繕 補 強 費 用 在 案 後 因 台 南 市 安 平 國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於 部 分 修 繕 補 強 作 法, 能 否 確 實 保 障 居 住 安 全 仍 有 疑 義, 與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仍 在 協 調 階 段, 該 經 費 至 今 未 經 動 用, 建 請 依 法 保 留 展 延 至 101 年 王 幸 男 二 作 業 基 金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100 年 度 編 列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工 作 經 費 6,500 萬 元, 預 計 辦 理 案 件 為 新 北 市 永 和 保 安 路 口 大 陳 義 胞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案 及 桃 園 市 14936

10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正 發 大 樓 都 市 更 新 案 經 查 該 基 金 98 年 度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工 作 計 畫 編 列 3 億 9,000 萬 元, 擬 辦 理 台 北 車 站 特 定 專 用 區 等 9 案 都 市 更 新 之 推 動, 然 而 當 年 度 結 束 為 止, 相 關 計 畫 均 無 執 行 數,98 年 度 決 算 數 掛 零, 顯 見 都 市 更 新 推 動 工 作 執 行 明 顯 不 力, 各 預 計 辦 理 案 件 預 算 數 估 列 草 率, 故 100 年 度 編 列 之 6,500 萬 元, 予 以 全 數 凍 結,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於 98 年 度 由 國 庫 撥 充 4 億 元 成 立, 並 於 99 年 度 將 中 山 女 中 南 側 都 市 更 新 案 土 地, 國 庫 資 產 作 價 以 核 定 當 期 公 告 地 價 計 撥 入 基 金 財 產, 總 價 值 5 億 8,645 萬 6,500 元 為 符 合 商 業 會 計 法 所 定, 資 產 取 得 以 公 平 價 值 入 帳 之 原 則, 故 要 求 開 發 完 成 後 應 重 新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以 避 免 未 來 更 新 案 招 商 之 成 本 低 估, 影 響 基 金 收 益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3 億 0,512 萬 5,000 元, 增 列 財 產 收 入 中 利 息 收 入 112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 億 0,625 萬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2 億 9,964 萬 2,000 元, 減 列 補 捐 助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相 關 宣 導 計 畫 3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9,664 萬 2,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內 政 部 針 對 99 年 度 立 法 院 總 預 算 案 決 議 回 覆 : 內 政 部 主 管 之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與 移 民 署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事 宜, 兩 者 之 預 算 金 額 用 途 補 助 對 象 和 目 的 均 不 相 同 然,100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二 項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課 程 宣 導 鼓 勵 並 提 供 其 子 女 托 育 及 多 元 文 化 推 廣 計 畫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課 程 機 車 輔 導 考 照 多 元 文 化 推 廣 計 畫 等 以 及 第 四 項 辦 理 輔 導 服 務 或 人 才 培 訓 及 活 化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辦 理 志 工 培 訓 及 運 用 計 畫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服 務 網 絡 建 置 等 計 畫, 無 一 不 與 外 籍 配 偶 來 台 後 之 生 活 適 應 相 關, 預 算 目 的 與 對 象 均 與 移 民 署 項 下 計 畫 重 疊, 疑 有 浪 費 資 源 之 嫌 故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第 二 項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課 程 宣 導 鼓 勵 並 提 供 其 子 女 托 育 及 多 元 文 化 推 廣 計 畫 1 億 2,050 萬 元, 以 及 第 四 項 辦 理 輔 導 服 務 或 人 才 培 訓 及 活 化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6,350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內 政 部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548 萬 3,000 元, 增 列 412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960 萬 8,

10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元 乙 大 陸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2,891 萬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6,231 萬 8,000 元, 減 列 160 萬 元 及 兩 岸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50 萬 元 ( 未 來 年 度 不 得 再 編 列 宣 導 經 費 ), 共 計 減 列 21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021 萬 8,000 元 有 黨 團 提 修 正 案 4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經 查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違 反 預 算 法 規 定, 於 98 年 度 未 編 列 預 算 即 先 行 辦 理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且 決 算 數 高 達 2,024 萬 4,509 元, 明 顯 違 法 濫 用 基 金 彈 性 又 大 陸 委 員 會 違 反 立 法 院 決 議 未 將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納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嚴 重 藐 視 國 會 故 100 年 度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全 數 減 列, 基 金 餘 額 全 數 繳 庫,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應 即 裁 撤 說 明 : 預 算 法 第 88 條 第 一 項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如 因 經 營 環 境 發 生 重 大 變 遷 或 正 常 業 務 之 確 實 需 要,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得 先 行 辦 理 第 三 項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正 常 業 務, 係 指 附 屬 單 位 經 常 性 業 務 範 圍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98 年 度 預 算 並 未 編 列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但 該 計 畫 年 度 決 算 金 額 高 達 2,024 萬 4,509 元 經 查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係 由 行 政 院 核 准 辦 理, 但 該 計 畫 並 非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之 正 常 業 務, 有 違 預 算 法 第 88 條 規 定, 非 屬 得 先 行 辦 理 業 務 大 陸 委 員 會 100 年 度 已 編 列 高 達 一 億 餘 元 之 宣 導 經 費,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另 編 列 兩 岸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182 萬 元, 作 為 委 託 媒 體 製 播 電 台 節 目 宣 導 短 片 或 廣 告 使 用, 明 顯 重 複 編 列, 且 無 必 要 立 法 院 已 多 次 決 議 大 陸 委 員 會 應 將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裁 撤, 併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業 務 用 途 中 委 辦 及 獎 補 助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之 經 費, 應 回 歸 大 陸 委 員 會 預 算 編 列 立 法 院 對 預 算 案 之 決 議 具 法 定 效 力, 大 陸 委 員 會 未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辦 理, 嚴 重 藐 視 國 會 (2)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14938

10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案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於 98 年 度 未 編 列 預 算 即 先 行 辦 理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且 決 算 數 高 達 2,024 萬 4,509 元, 明 顯 違 反 濫 用 基 金 彈 性 又 大 陸 委 員 會 違 反 立 法 院 決 議 未 將 基 金 納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嚴 重 藐 視 國 會, 故 100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全 數 減 列, 基 金 餘 額 全 數 繳 庫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98 年 度 預 算 增 列 宣 導 計 畫, 乃 依 據 預 算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規 劃 凝 聚 共 識 推 動 交 流 宣 導 計 畫,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98 年 4 月 14 日 院 臺 陸 字 第 號 函 ) 後, 先 行 辦 理, 並 依 規 定 併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並 無 濫 用 基 金 運 用 彈 性 及 違 反 預 算 法 情 事, 且 亦 已 於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98 年 度 決 算 書 中 將 執 行 情 形 充 分 揭 露 表 達 至 基 金 預 算 納 入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事 項, 查 民 國 91 至 92 年,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並 作 成 決 議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仍 維 持 現 狀 大 陸 委 員 會 業 於 96 年 8 月 27 日 將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存 在 必 要 性 及 96 年 度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函 送 立 法 院, 敘 明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不 宜 併 入 公 務 預 算 具 體 理 由 該 報 告 業 經 立 法 院 11 月 6 日 第 6 屆 第 6 會 期 第 9 次 會 議 同 意 報 告 在 案, 並 無 藐 視 國 會 違 反 憲 法 所 定 之 立 法 職 權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以 軟 性 善 意 為 訴 求, 較 不 具 有 濃 厚 的 政 治 色 彩, 可 在 不 露 痕 跡 中 落 實 大 陸 政 策 歷 經 十 餘 年 之 努 力, 已 在 兩 岸 建 立 正 面 評 價 與 可 信 賴 度, 甚 獲 學 界 及 民 間 重 視, 故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與 公 務 預 算 並 存, 實 具 達 成 政 策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輔 相 成 之 功 能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3)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兩 岸 交 流 計 畫 下 編 列 專 業 服 務 費 1,770 萬 元, 其 中 1,700 萬 元 為 辦 理 各 項 邀 訪 及 推 動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另 70 萬 元 為 配 合 上 述 計 畫 執 行 之 鐘 點 稿 費 及 審 查 費 99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1,585 萬 元, 本 年 度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185 萬 元 經 查 上 開 專 業 服 務 費 共 擬 辦 理 案 件 如 下 : 兩 岸 青 年 學 者 論 壇 兩 岸 學 者 學 術 研 討 及 座 談 兩 岸 社 工 系 學 生 實 習 交 流 兩 岸 環 保 與 永 續 發 展 研 討 與 交 流 14939

10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兩 岸 新 聞 報 導 獎 兩 岸 新 聞 人 員 專 題 採 訪 交 流 兩 岸 法 律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生 研 ( 實 ) 習 交 流 兩 岸 作 家 創 作 交 流 活 動 特 提 案 要 求 其 中 辦 理 中 國 學 生 來 台 實 習 之 二 項 計 畫 應 予 刪 除, 包 括 : 兩 岸 社 工 系 學 生 實 習 交 流 及 兩 岸 法 律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生 研 ( 實 ) 習 交 流 因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與 大 陸 委 員 會 公 務 預 算 疊 床 架 屋, 且 各 項 交 流 計 畫 之 必 要 性 有 待 審 酌, 故 本 項 預 算 共 計 1,770 萬 元 減 列 二 分 之 一 ( 應 含 上 開 二 計 畫 ), 並 凍 結 其 餘 二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提 供 各 案 預 算 分 配 數 作 業 要 點 等 詳 細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4)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提 案 :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兩 岸 交 流 計 畫 下 編 列 專 業 服 務 費 1,770 萬 元, 經 審 酌 經 費 編 列 與 大 陸 委 員 會 預 算 重 疊, 且 部 分 計 畫 係 辦 理 中 國 學 生 來 台 實 計, 爰 減 列 二 分 之 一, 並 凍 結 其 餘 二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提 供 各 案 分 配 數 及 作 業 要 點,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乙 案,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說 明 : 有 關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推 動 兩 岸 社 工 系 學 生 交 流 案, 係 促 進 大 陸 大 學 生 深 入 瞭 解 臺 灣 社 工 教 育 與 發 展 現 況, 進 而 對 大 陸 社 工 發 展 產 生 反 思 與 導 引 作 用 ; 透 過 交 流 過 程, 促 使 大 陸 大 學 生 深 入 瞭 解 臺 灣 社 工 發 展 人 文 服 務 理 念 及 體 認 台 灣 社 工 服 務 與 社 會 發 展 的 互 動 現 況, 展 現 台 灣 社 工 制 度 完 善 與 志 工 服 務 發 展 之 軟 實 力, 有 其 政 策 上 的 具 體 效 益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推 動 兩 岸 法 律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生 交 流 案, 係 法 律 制 度 與 民 主 發 展 是 台 灣 優 勢 與 軟 實 力 展 現 象 徵, 其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於 透 過 大 陸 學 生 實 際 瞭 解 台 灣 法 制 新 聞 傳 播 媒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現 況, 體 認 民 主 國 家 自 由 開 放 的 態 度 與 環 境, 有 其 政 策 上 的 具 體 效 益 及 必 要 性, 並 無 疊 床 架 屋 之 實 建 請 刪 除 本 項 提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中 華 發 展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兩 岸 交 流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4,100 萬 元, 作 為 獎 助 兩 岸 各 項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及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兩 岸 各 項 學 術 教 育 體 育 藝 文 14940

11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科 技 新 聞 出 版 及 廣 電 等 交 流 活 動 之 用, 預 計 辦 理 : 補 助 兩 岸 專 業 人 士 互 至 彼 岸 講 學 及 研 究 60 人 次 獎 助 兩 岸 研 究 生 互 至 彼 岸 研 究 80 人 次 補 助 兩 岸 宗 教 人 士 研 修 活 動 補 助 兩 岸 雜 誌 寄 贈 活 動 之 郵 資 費 補 助 兩 岸 新 聞 人 員 觀 摩 媒 體 運 作 與 交 流 補 助 辦 理 兩 岸 非 營 利 組 織 交 流 活 動 補 助 辦 理 各 項 兩 岸 交 流 活 動 上 開 預 算 共 計 4,100 萬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大 陸 委 員 會 提 供 預 計 辦 理 各 案 之 獎 補 助 要 點 預 算 分 配 明 細 等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3,340 萬 8,000 元, 減 列 210 萬 元, 改 列 為 3,130 萬 8,000 元 丙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10 億 4,727 萬 元, 增 列 徵 收 就 業 代 金 與 利 息 收 入 5,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 億 9,727 萬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0 億 4,076 萬 1,000 元, 減 列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9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0 億 4,066 萬 3,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650 萬 9,000 元, 增 列 5,009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5,660 萬 7,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4 億 1,850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第 6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2,929 萬 5,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2,929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8,920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除 留 待 表 決 部 分 外, 其 餘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甲 國 防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490 億 6,396 萬 2,000 元, 減 列 生 產 事 業 之 業 務 收 入 4 億 8,495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85 億 7,901 萬 2,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464 億 5,644 萬 8,000 元, 減 列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發 展 事 業 14941

11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水 電 費 250 萬 元 及 公 共 關 係 費 10 萬 元 生 產 事 業 之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4 億 1,972 萬 元 ( 含 水 電 費 200 萬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50 萬 元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之 雲 豹 甲 車 20 公 釐 機 砲 多 功 能 砲 塔 研 發 經 費 400 萬 元 ) 及 業 務 外 費 用 之 雜 項 費 用 項 下 聘 雇 人 員 資 遣 費 1,000 萬 元 醫 療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250 萬 元 及 公 共 關 係 費 20 萬 元 服 務 事 業 之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及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98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福 利 及 文 教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150 萬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10 萬 元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之 公 共 關 係 費 10 萬 元 副 供 事 業 之 水 電 費 15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4 億 3,92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460 億 1,724 萬 8,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26 億 0,751 萬 4,000 元, 減 列 4,575 萬 元, 改 列 為 25 億 6,176 萬 4,000 元 ( 八 ) 新 增 決 議 7 項 : 1. 針 對 100 年 度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外 收 入 之 財 務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項 下 編 列 3 億 6,940 萬 8,000 元, 為 使 該 基 金 之 資 金 運 用, 確 能 提 高 收 益, 建 請 國 防 部 依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除 存 放 定 存 外, 應 研 議 將 其 資 金 購 買 政 府 公 債 國 庫 券 或 其 他 短 期 票 券, 以 增 加 收 益 2. 針 對 100 年 度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收 入 之 醫 療 收 入 - 醫 療 優 待 免 費 ( 為 醫 療 收 入 之 減 項 ) 科 目, 為 軍 職 及 軍 眷 身 分 人 員 就 醫 得 享 之 優 待 免 費 ; 故 建 請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項 下 醫 療 事 業 應 依 適 當 軍 民 任 務 比 例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3.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以 計 息 方 式 融 通 資 金 予 眷 改 基 金, 為 確 保 該 基 金 權 益, 建 請 國 防 部 應 確 實 檢 討, 依 作 業 程 序 所 訂 高 於 存 放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原 則, 重 新 與 眷 改 基 金 議 訂 4.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軍 人 儲 蓄 福 利 及 文 教 與 醫 療 事 業 100 年 度 所 編 財 務 收 入 - 利 息 收 入 1 億 0,428 萬 3,000 元 3,851 萬 2,000 元 及 3,474 萬 4,000 元, 均 未 據 實 估 列 如 以 該 基 金 同 有 貸 款 予 國 軍 老 舊 眷 村 改 建 基 金 之 生 產 事 業 ( 貸 款 金 額 40 億 元 ),100 年 度 就 該 項 貸 款 利 率 所 採 估 計 水 準 0.655% 計 算, 差 異 數 將 分 別 達 約 2,765 萬 元 1,032 萬 5,000 元 及 147 萬 5,000 元 ( 以 各 該 事 業 貸 款 金 額 70 億 元 35 億 元 及 5 億 元 乘 以 高 估 利 差 0.395% 0.295% 及 0.295% 計 算 ), 其 中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與 福 利 及 文 教 事 業 之 差 異 數 已 達 所 編 預 算 數 26.51% 及 26.81%, 影 響 可 謂 重 大, 實 顯 該 基 金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有 欠 嚴 謹 14942

11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宜 請 該 基 金 爾 後 年 度 依 實 際 情 況 覈 實 編 列 該 等 事 業 收 入 預 算 5. 針 對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所 屬 三 軍 總 醫 院 等 9 家 國 軍 醫 院 各 為 獨 立 運 作 機 關, 所 提 供 官 兵 眷 屬 及 一 般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業 務 依 其 組 織 編 制 應 編 列 為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長 久 以 來 卻 均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致 無 法 呈 現 各 該 醫 院 個 別 預 算 資 訊 及 其 經 營 績 效 良 窳 之 比 較, 實 有 違 預 算 法 規 定 及 立 法 院 相 關 決 議 意 旨, 當 宜 要 求 國 防 部 軍 醫 局 就 該 等 國 軍 醫 院 之 年 度 預 算 案, 應 隨 同 預 算 書 報 送 各 家 國 軍 醫 院 之 各 項 財 務 報 表 葉 宜 津 6. 依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服 務 事 業 近 年 營 運 績 效 不 佳, 如 扣 除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近 各 年 度 營 運 結 果 均 將 產 生 短 絀, 且 部 分 營 業 單 位 虧 損 有 加 劇 現 象,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恐 難 存 在, 允 宜 規 劃 適 當 之 退 場 機 制, 已 明 確 點 出 該 事 業 大 多 營 業 單 位 已 無 繼 續 經 營 價 值, 為 避 免 虧 損 狀 況 持 續 惡 化, 建 議 宜 請 該 基 金 應 就 該 事 業 營 運 績 效 欠 佳 單 位 檢 討 改 變 營 運 策 略 或 加 以 裁 撤 7. 針 對 國 軍 生 產 及 服 務 作 業 基 金 之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由 同 袍 儲 蓄 會 代 辦 軍 人 儲 蓄 業 務 適 法 性 倍 受 質 疑, 且 該 會 藉 轉 存 款 造 福 軍 中 同 袍 之 功 能 實 已 式 微, 該 事 業 已 無 業 務 收 入 (100 年 度 業 務 收 入 預 計 數 為 零 ), 在 收 入 完 全 仰 賴 利 息 收 入 下, 未 來 產 生 短 絀 情 況 恐 將 成 為 常 態, 加 上 審 計 部 亦 認 為 同 袍 儲 蓄 會 階 段 性 任 務 已 告 完 成 已 符 裁 撤 條 件, 故 建 議 國 防 部 應 就 軍 人 儲 蓄 事 業 之 未 來 存 廢 問 題 妥 加 研 議, 向 立 法 院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乙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主 管 二 作 業 基 金 榮 民 醫 療 作 業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金 門 地 區 醫 療 設 備 醫 師 人 力 長 期 以 來 皆 屬 不 足, 金 門 民 眾 患 有 急 重 症 時, 須 後 送 至 本 島, 就 醫 品 質 亟 待 改 善 故 建 請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應 擴 大 承 辦 金 門 醫 療 IDS 的 能 量, 逐 步 接 手 署 立 金 門 醫 院, 改 制 為 榮 總 金 門 分 院, 以 吸 引 專 業 醫 療 人 才 留 金 門 服 務, 並 落 實 醫 療 在 地 化, 以 符 合 金 門 地 區 居 民 之 期 待 其 餘 均 照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14943

11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一 ) 業 務 計 畫 部 分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主 計 處 99 年 12 月 之 失 業 率 統 計 分 析 指 出 99 年 平 均 失 業 人 數 為 57 萬 7,000 人, 其 中 初 次 尋 職 失 業 者 為 10 萬 5,000 人, 較 98 年 增 加 3,000 人, 且 高 失 業 率 仍 集 中 於 青 少 年 齡 層, 其 中 以 20~24 歲 12.67% 最 高,15~19 歲 9.64% 次 之,25~29 歲 7.61% 亦 在 平 均 水 準 之 上 ; 而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職 掌 國 內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之 責, 故 就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中 美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基 金 項 下 一 般 貸 款 -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編 列 10 億 元 部 分, 不 應 僅 僅 只 是 在 辦 理 編 列 書 面 的 預 算 數 字 及 等 待 申 請 再 撥 款 等 作 業, 而 應 針 對 青 壯 年 失 業 問 題, 研 提 具 體 對 策 ; 爰 針 對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 中 美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基 金 項 下 一 般 貸 款 - 青 年 創 業 貸 款 編 列 10 億 元 部 分 酌 予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青 年 創 業 研 提 具 體 對 策,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轉 投 資 台 翔 航 太 工 業 公 司, 共 同 投 資 的 亞 洲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傳 安 插 有 近 300 名 軍 職 轉 任 人 員, 除 坐 領 薪 資 月 退 俸 外, 還 可 拿 18%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國 庫 每 年 需 額 外 付 近 2 億 元 薪 水 養 這 批 肥 貓, 除 此 不 當 豢 養 肥 貓 侵 蝕 國 家 預 算 資 源 情 事 外, 更 對 該 公 司 基 層 勞 工 造 成 不 公 平 對 待 現 象, 而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對 此 肥 貓 坐 領 雙 薪 的 亂 象, 未 能 遏 止 ;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及 經 濟 部 應 責 成 轉 投 資 所 指 派 之 公 股 代 表, 立 即 依 立 法 院 杜 絕 領 雙 薪 之 相 關 決 議 辦 理,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處 理 情 形 書 面 報 告 乙 經 濟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查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之 官 方 網 頁 網 址 係 : 惟 本 基 金 為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非 營 業 基 金 之 一, 但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本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網 址 中 卻 呈 現.com 此 等 屬 於 公 司 性 質 之 網 路 位 址 資 訊, 顯 有 失 格 及 混 淆 視 聽 之 嫌 ;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應 於 二 週 內 改 正 之, 並 應 通 盤 檢 視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各 該 公 務 性 質 網 頁 有 無 相 關 情 事 一 作 業 基 金 -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14944

11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69 億 4,717 萬 6,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66 億 4,901 萬 4,000 元, 減 列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1,454 萬 8,000 元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1,350 萬 元 ( 含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投 融 資 業 務 成 本 事 業 投 資 成 本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中 小 企 業 創 業 育 成 信 託 投 資 專 戶 委 託 投 資 管 理 計 畫 績 效 獎 金 350 萬 元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辦 理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增 僱 員 工 補 助 計 畫 1,000 萬 元 ), 共 計 減 列 2,804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6 億 2,096 萬 6,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2 億 9,816 萬 2,000 元, 增 列 2,804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2,621 萬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9 億 4,546 萬 7,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經 濟 部 第 15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經 濟 作 業 基 金 6,618 萬 3,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辦 理 措 施 所 需 工 業 區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購 置 經 費 6,618 萬 3,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 億 7,928 萬 4,000 元 二 作 業 基 金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73 億 2,783 萬 1,000 元, 增 列 業 務 收 入 銷 貨 收 入 土 石 銷 貨 收 入 項 下 河 川 疏 濬 土 石 處 理 收 入 1 億 元, 減 列 業 務 收 入 勞 務 收 入 服 務 收 入 項 下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人 員 門 票 收 入 4,832 萬 元, 增 減 互 抵 後, 計 增 列 5,168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3 億 7,951 萬 1,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82 億 6,240 萬 7,000 元, 減 列 服 務 費 用 200 萬 元 ( 含 公 共 關 係 費 2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2 億 6,040 萬 7,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9 億 3,457 萬 6,000 元, 減 列 5,368 萬 元, 改 列 為 8 億 8,089 萬 6,000 元 三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138 億 4,522 萬 5,000 元, 配 合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攤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減 列 2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2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36 億 4,522 萬 5,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147 億 7,252 萬 1,000 元, 減 列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5,000 萬 元 ( 含 貿 易 推 廣 工 作 計 畫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之 其 他 (11) 委 託 辦 理 品 牌 台 灣 發 展 計 畫 1,000 萬 元 及 其 他 5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6,929 萬 元 ( 含 由 公 務 預 算 改 由 基 金 支 應 之 預 算 500 萬 元, 科 目 14945

11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自 行 調 整 能 源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專 業 服 務 費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6,429 萬 元 ) 石 油 基 金 3 億 2,865 萬 元 ( 含 政 府 儲 油 石 油 開 發 及 技 術 研 究 計 畫 項 下 租 金 償 債 與 利 息 什 項 設 備 租 金 1 億 1,500 萬 元 會 費 捐 助 補 助 分 攤 照 護 救 濟 與 交 流 活 動 費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項 下 捐 助 私 校 及 團 體 5,000 萬 元 及 補 ( 協 ) 助 政 府 機 關 ( 構 ) 之 獎 勵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探 勘 開 發 補 助 1 億 元 服 務 費 用 - 專 業 服 務 費 項 下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6,365 萬 元 ) 及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基 金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一 般 服 務 費 643 萬 2,000 元, 共 計 減 列 4 億 5,437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43 億 1,814 萬 9,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9 億 2,729 萬 6,000 元, 減 列 2 億 5,437 萬 2,000 元, 改 列 為 6 億 7,292 萬 4,000 元 ( 四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6 項, 修 正 為 : 6. 經 濟 部 報 奉 行 政 院 95 年 10 月 25 日 院 授 主 孝 二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於 95 年 度 先 行 辦 理, 並 於 97 年 度 補 辦 預 算,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轉 投 資 之 智 玖 創 投, 本 案 訂 定 另 行 審 議 機 制 係 有 迴 避 預 算 監 督 圖 利 特 定 法 人 之 嫌, 建 請 經 濟 部 在 符 合 政 府 政 策 及 相 關 法 規 前 提 下, 研 擬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轉 投 資 智 玖 創 投 減 資 之 可 行 性, 以 確 保 政 府 轉 投 資 資 金 運 用 之 效 益 提 案 人 : 林 滄 敏 丁 守 中 連 署 人 : 徐 耀 昌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3 項, 予 以 刪 除 : 13. 查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多 數 經 費 委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執 行, 惟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董 事 長 從 未 至 立 法 院 列 席 備 詢 與 體 制 未 合, 立 法 院 亦 無 法 行 使 監 督 之 責 爰 要 求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董 事 長 應 於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審 查 時 列 席 備 詢, 並 請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提 供 年 度 董 事 長 出 國 訪 問 之 明 細 資 料 提 案 人 : 李 俊 毅 潘 孟 安 蘇 震 清 陳 明 文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經 濟 部 所 屬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基 金 用 途, 與 經 濟 部 公 務 預 算 之 經 費 支 出, 應 有 明 確 劃 分 原 則, 須 符 合 基 金 設 置 目 的 及 用 途, 始 得 由 基 金 支 應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益 世 謝 國 樑 2. 查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該 基 金 預 算 之 執 行, 多 採 委 外 等 方 式, 而 預 算 書 中 對 於 委 辦 對 象 計 畫 內 容 工 作 要 項 及 預 期 成 果 均 未 詳 細 揭 露, 為 防 杜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透 過 委 託 辦 理 之 形 式, 實 質 上 迴 避 國 會 之 監 督, 爰 要 求 推 廣 貿 易 基 金 針 對 非 屬 該 基 金 自 行 執 行 辦 理 之 預 算, 應 按 季 將 執 行 情 形,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予 以 公 開, 並 須 函 送 立 法 院, 以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之 公 開 14946

11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110 億 3,201 萬 4,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16 億 9,211 萬 9,000 元, 減 列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5,000 萬 元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計 畫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及 核 子 設 施 除 役 拆 廠 及 其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等 3 計 畫 1,500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及 服 務 費 用 127 萬 8,000 元 ( 含 郵 電 費 20 萬 元 旅 運 費 107 萬 8,000 元 ), 共 計 減 列 6,627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6 億 2,584 萬 1,000 元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針 對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項 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之 業 務 宣 導 費 1 億 6,000 萬 元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計 畫 項 下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2 億 8,967 萬 5,000 元, 除 前 置 作 業 6,000 萬 元 外, 其 餘 全 數 予 以 凍 結, 待 取 得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報 告 及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2)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濟 部 主 管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貯 存 計 畫 之 服 務 費 用 中 一 般 服 務 費 原 列 1 億 9,348 萬 元,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待 蘭 嶼 檢 整 執 行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炳 坤 高 金 素 梅 (3)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3.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計 畫 編 列 5 億 3,125 萬 2,000 元, 係 支 用 於 辦 理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 但 核 能 電 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建 造 計 畫, 辦 理 期 間 跨 越 數 年, 惟 未 揭 露 繼 續 性 經 費 相 關 資 訊, 違 反 預 算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 另 查 本 計 畫 項 下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編 列 1,012 萬 7,000 元, 其 中 業 務 宣 導 費 居 然 高 達 1,002 萬 元, 且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與 99 年 度 預 算 相 較, 增 幅 高 達 185%, 另 外, 公 共 關 係 費 之 增 幅 亦 達 67% 旅 運 費 增 幅 達 52%; 惟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之 乾 式 貯 存, 原 本 是 美 國 核 能 管 制 委 員 會 (NRC) 為 了 應 付 逐 漸 塞 滿 的 水 池 發 展 出 的 暫 時 儲 存 方 式, 且 於 1996 年 5 月 28 日 發 生 有 Wisconsin Point Beach 反 應 爐 乾 式 貯 存 爆 炸 ; 內 裝 24 組 用 過 核 燃 料 的 VSC-24 型 焊 接 時 點 燃 H2 將 兩 噸 蓋 子 衝 開 之 案 例, 另 於 1999 年 於 Palisades 也 發 生 有 類 似 情 況, 顯 見 此 種 暫 時 性 的 乾 式 貯 存, 確 有 高 度 風 險 性 存 在 ; 然 而, 我 國 官 員 未 能 正 視 此 14947

11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高 度 風 險 外, 居 然 還 以 加 上 水 泥 密 封 的 強 度 也 高, 就 算 飛 彈 也 不 怕 來 推 銷 乾 式 貯 存 措 施, 此 種 心 態 實 令 國 人 震 撼 ; 在 國 人 仍 有 高 度 疑 義 下, 爰 針 對 3.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貯 存 計 畫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乾 式 貯 存 之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93 億 3,989 萬 5,000 元, 增 列 6,627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94 億 0,617 萬 3,000 元 ( 四 )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針 對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1.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貯 存 計 畫 編 列 5 億 1,709 萬 8,000 元, 查 本 計 畫 中 :(1)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100 年 度 編 列 522 萬 元, 除 較 99 年 318 萬 2,000 元, 增 加 了 203 萬 8,000 元, 增 幅 達 64%, 且 較 98 年 決 算 177 萬 2,000 元, 更 增 加 了 344 萬 8,000 元, 增 幅 高 達 %, 顯 非 合 理 ;(2) 依 預 算 書 所 附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其 中 指 出 蘭 嶼 之 桶 檢 整 重 裝 作 業, 以 不 超 過 100 年 底 完 成 為 努 力 目 標, 但 卻 另 於 本 計 畫 項 下 專 業 服 務 費 委 託 調 查 研 究 費 各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情 形 表, 仍 續 列 101 年 及 以 後 之 預 算 需 求, 顯 見 業 務 計 畫 之 目 標 與 預 算 配 置 確 有 落 差, 若 非 預 算 書 中 所 列 各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情 形 表 有 誤, 就 是 預 算 書 中 所 附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顯 為 虛 應 故 事, 敷 衍 國 會, 爰 針 對 1.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貯 存 計 畫, 應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就 蘭 嶼 貯 存 場 營 運 及 廢 棄 物 桶 檢 整 重 裝 作 業 具 體 執 行 進 度 預 算 運 用 情 形,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計 平 衡 表 長 期 貸 款 科 目 金 額 為 1,781 億 0,600 萬 元, 較 99 年 度 決 算 數 增 加 28 億 7,000 萬 元, 增 幅 約 1.60%, 更 較 98 年 度 決 算 數 增 加 24 億 7,400 萬 元 ( 約 1.41%), 請 該 基 金 檢 討,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100 年 度 貸 予 台 電 公 司 之 長 期 貸 款, 應 確 實 依 立 法 院 98 年 度 審 查 決 議 辦 理 提 案 人 : 蕭 景 田 連 署 人 : 劉 銓 忠 林 滄 敏 李 俊 毅 潘 孟 安 有 黨 團 委 員 提 案 4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經 濟 部 於 99 年 9 月 10 日 正 式 公 告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潛 在 場 址 之 一 達 仁 鄉 位 於 台 東 縣 屏 東 縣 交 界, 是 牡 丹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牡 丹 水 庫 提 供 屏 南 多 數 農 作 及 民 生 觀 光 事 業 用 水, 一 旦 發 生 汙 染, 將 重 創 台 灣 主 要 農 業 區 及 恆 春 半 島 居 民 安 全 另 方 面, 距 離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核 三 廠 不 到 1.5 公 里 的 恆 春 斷 層 往 北 延 伸 至 車 城, 最 近 更 由 存 疑 性 活 動 斷 層 改 歸 類 為 危 險 性 升 高 的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 第 二 類 指 過 去 10 萬 年 14948

11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曾 活 動 過, 發 生 地 震 可 能 性 並 不 比 第 一 類 低, 主 要 係 取 決 同 一 斷 層 兩 次 活 動 的 週 期 性 ), 恆 春 斷 層 板 塊 活 動 帶 超 過 50 公 里, 範 圍 相 當 大, 可 擴 及 達 仁 鄉 ;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設 置 條 例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不 得 位 於 活 動 斷 層 或 地 質 條 件 足 以 影 響 處 置 設 施 安 全 之 地 區 達 仁 鄉 不 應 列 為 潛 在 場 址 已 甚 為 明 確, 經 濟 部 應 即 撤 銷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列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潛 在 場 址 之 公 告, 以 資 適 法, 並 維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提 案 人 : 潘 孟 安 連 署 人 : 蘇 震 清 陳 明 文 李 俊 毅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保 留 潘 委 員 孟 安 等 提 案 : 經 濟 部 於 99 年 9 月 10 日 正 式 公 告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潛 在 場 址 之 一 達 仁 鄉 經 濟 部 應 即 撤 銷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列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潛 在 場 址 之 公 告, 以 資 適 法, 並 維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全 案 提 案 文 字 為 : 經 濟 部 公 告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為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潛 在 場 址, 查 該 鄉 雖 非 位 於 牡 丹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且 場 址 範 圍 未 在 活 動 斷 層 或 地 質 條 件 足 以 影 響 處 置 設 施 安 全 之 地 區, 為 袪 除 地 方 民 眾 疑 慮, 請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應 加 強 與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眾 溝 通 並 傳 達 正 確 資 訊, 以 化 解 阻 力 說 明 : (1) 查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非 位 於 牡 丹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且 場 址 範 圍 未 在 活 動 斷 層 或 地 質 條 件 足 以 影 響 處 置 設 施 安 全 之 地 區, 且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亦 皆 係 遵 照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設 置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選 址 作 業, 確 定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非 屬 低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場 址 禁 置 地 區 之 範 圍 及 認 定 標 準 所 規 定 之 不 得 開 發 地 區, 另 經 經 濟 部 選 址 小 組 之 專 家 學 者 審 慎 審 查 並 票 選 通 過 列 為 潛 在 場 址, 其 一 切 皆 係 依 法 而 為 (2) 為 袪 除 地 方 上 之 疑 慮, 以 化 解 對 選 址 工 作 之 阻 力, 建 請 經 濟 部 及 台 電 公 司 應 加 強 宣 導 以 傳 達 正 確 資 訊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3. 根 據 外 交 部 所 提 供 之 資 料,1957 英 國 建 於 蘇 格 蘭 Caithness 地 區 的 Dourneay 核 電 廠 原 型 快 滋 生 反 應 爐 (Prototype Fast Reactor, PFR), 至 1974 年 完 工 約 花 費 4,000 萬 英 鎊, 每 年 運 轉 費 用 平 均 5,000 萬 英 鎊, 至 1994 年 停 用 為 止 目 前 Dourneay 核 電 廠 相 關 除 役 及 淨 化 工 作 預 定 於 2036 年 完 成 監 控 狀 況 (Interim care and surveillance state), 用 於 除 役 費 用 約 為 3 億 英 鎊, 為 興 建 時 經 費 之 7.5 倍 而 該 地 區 必 須 要 等 到 2336 年 才 可 能 成 為 可 再 利 用 的 棕 色 土 壤 場 域 ( 14949

11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brownfield site), 估 計 所 需 費 用 高 達 29 億 英 鎊, 為 興 建 成 本 之 70 倍 以 上 根 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網 站 所 揭 示 資 料, 現 有 三 座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共 六 個 機 組, 其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來 自 於 核 能 發 電 中 提 撥, 預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3,353 億 元, 至 今 累 積 約 2,089 億 元, 其 中 用 於 核 電 廠 除 役 費 用 僅 佔 20%, 約 675 億 元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興 建 成 本 共 計 1,840 億 元, 核 後 端 營 運 經 費 只 為 1.82 倍, 較 之 英 國 政 府 所 列 之 核 電 廠 除 役 (7.5 倍 ) 和 恢 復 土 地 利 用 所 需 經 費 (70 倍 ), 可 知 我 國 無 論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或 除 役 所 列 經 費 需 求, 明 顯 嚴 重 低 估, 應 重 新 進 行 評 估, 並 列 入 核 能 發 電 之 成 本 田 秋 堇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有 關 民 進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田 委 員 秋 堇 等 提 案 : 根 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網 站 所 揭 示 資 料, 現 有 三 座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共 六 個 機 組, 其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來 自 於 核 能 發 電 提 撥, 預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3,353 億 元, 至 今 累 積 約 2,089 億 元, 其 中 用 於 核 電 廠 除 役 費 用 僅 佔 20%, 約 675 億 元 核 一 二 三 廠 之 興 建 成 本 共 計 1,840 億 元, 核 後 端 營 運 經 費 只 為 1.82 倍, 較 之 英 國 所 列 核 電 廠 除 役 (7.5 倍 ) 和 恢 復 土 地 利 用 所 需 經 費 (70 倍 ), 可 知 我 國 無 論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或 除 役 所 列 經 費 需 求, 明 顯 嚴 重 低 估, 應 重 新 進 行 評 估, 並 列 入 核 能 發 電 成 本 乙 案 建 請 修 正 提 案 文 字 為 根 據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網 站 所 揭 示 資 料, 現 有 三 座 營 運 中 核 能 電 廠 共 六 個 機 組, 其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來 自 於 核 能 發 電 提 撥, 預 計 約 需 新 台 幣 3,353 億 元, 為 使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能 確 切 提 列 核 能 電 廠 除 役 所 需 經 費, 建 議 應 於 每 5 年 或 政 府 政 策 有 重 大 變 更 時 即 進 行 評 估, 以 反 應 實 需 說 明 : (1)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所 需 總 費 用 估 算 頃 完 成 重 估 並 奉 經 濟 部 同 意 在 案, 其 中 有 關 估 算 核 能 電 廠 除 役 所 需 費 用, 皆 係 參 考 國 際 間 相 同 機 型 之 核 能 機 組 實 際 除 役 拆 廠 費 用, 再 考 量 機 組 發 電 功 率 因 素 加 成 估 算 所 得, 英 國 快 滋 生 反 應 爐 與 我 國 核 能 電 廠 型 式 差 異 性 頗 大, 似 不 宜 列 入 比 較 (2) 為 確 切 提 列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所 需 費 用, 核 能 發 電 後 端 營 運 基 金 皆 於 每 5 年 或 政 府 政 策 有 重 大 變 更 時 即 進 行 重 估, 尚 不 致 發 生 嚴 重 低 估 情 事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丙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4950

12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1. 查 農 委 會 2010 年 11 月 派 員 赴 中 國 考 察 後 所 提 考 察 報 告 指 出 :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後, 對 於 台 灣 農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有 三, 一 為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主 要 國 際 市 場 上 之 競 爭, 中 國 大 陸 的 農 產 品 大 規 模 且 全 面 性 的 替 代 台 灣 所 生 產 的 農 產 品 ; 二 是 台 灣 農 產 品 需 求 在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上 受 到 台 灣 品 種 農 產 品 的 擠 壓 ; 最 後 則 是 台 商 或 大 陸 本 地 所 產 農 產 品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回 銷 台 灣, 衝 擊 台 灣 的 本 地 農 產 品 的 問 題 ; 爰 要 求 農 委 會 應 即 針 對 台 灣 農 業 關 鍵 技 術 敏 感 性 農 業 科 技 之 保 護, 以 及 針 對 農 委 會 及 其 所 屬 ( 含 農 委 會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 及 接 受 農 委 會 委 辦 補 助 捐 助 之 相 關 機 關 ( 構 ) 財 團 法 人 學 校 之 現 職 人 員 退 休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等, 與 中 國 從 事 農 業 交 流 之 管 制 規 定 及 應 遵 行 事 項 等, 於 4 個 月 內 訂 定 具 體 保 護 管 制 法 規 及 措 施, 並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一 作 業 基 金 農 業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2 億 3,741 萬 8,000 元, 增 列 畜 產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外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2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3,761 萬 8,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2 億 1,843 萬 3,000 元, 減 列 843 萬 3,000 元 畜 產 改 良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外 費 用 雜 項 費 用 各 項 短 絀 18 萬 5,000 元, 共 計 減 列 861 萬 8,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 億 0,981 萬 5,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898 萬 5,000 元, 增 列 881 萬 8,000 元, 改 列 為 2,780 萬 3,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1 億 1,932 萬 6,000 元, 減 列 500 萬 元, 改 列 為 1 億 1,432 萬 6,000 元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258 億 4,870 萬 1,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農 業 委 員 會 第 5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2 億 3,325 萬 2,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項 下 國 庫 增 撥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辦 理 農 村 再 生 規 劃 人 力 培 育 農 村 再 生 建 設 及 發 展 等 計 畫 所 需 資 本 性 支 出 2 億 3,325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56 億 1,544 萬 9,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393 億 4,865 萬 5,000 元, 減 列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9,872 萬 元 (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林 務 發 展 及 造 林 基 金 服 務 費 用 633 萬 5,000 元 及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專 業 服 務 費 524 萬 6,000 元, 共 計 減 列 1 億 1,030 萬 1,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92 億 3,835 萬 4,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134 億 9,995 萬 4,000 元, 增 列 1 億 2,295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36 億 2,290 萬 5,000 元 14951

12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四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2 項, 修 正 為 : 2. 鑑 於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的 分 基 金,96 年 度 超 支 併 決 算 與 95 年 度 類 似, 有 6 項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超 支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為 43 億 9,190 萬 4,000 元, 未 編 列 預 算 而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更 是 高 達 為 40 億 9,752 萬 3,000 元, 其 97 年 度 超 支 併 決 算 者, 其 中 8 項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不 足, 超 支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為 87 億 6,529 萬 9,000 元, 其 未 編 列 預 算 而 併 決 算 辦 理 數 為 1 億 3,230 萬 1,000 元 故 建 請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分 基 金 自 100 年 度 始, 應 立 即 檢 討 依 預 算 法 第 89 條 規 定, 應 將 執 行 計 畫 經 費 超 支 送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議, 其 超 支 部 分 方 得 併 入 決 算 辦 理, 避 免 該 基 金 濫 用 預 算 執 行 彈 性, 企 圖 規 避 立 法 院 監 督 提 案 人 : 張 嘉 郡 連 署 人 : 蕭 景 田 盧 嘉 辰 丁 守 中 新 增 決 議 5 項 : 1. 鑒 於 農 村 立 於 農 本, 農 地 立 於 農 先 才 是 本 末 正 道, 而 當 前 台 灣 農 業 最 致 命 之 癥 結, 產 銷 制 度 種 作 輔 導 滯 銷 賤 價 等 為 發 展 農 業 當 務 之 課 題, 農 委 會 迄 今 未 能 提 出 良 策, 若 僅 靠 硬 體 面 的 農 村 整 體 改 善, 並 不 能 提 高 農 民 收 入, 農 業 預 算 資 源 無 法 運 用 於 刀 口 上 ; 同 時, 農 委 會 汲 汲 營 營 的 農 村 再 生, 若 落 實 於 預 算 面 檢 視,100 年 度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其 中 基 金 來 源 居 然 有 18.2 億 元 係 由 特 別 基 金 撥 充 ; 此 外,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之 基 金 用 途 編 列 53 億 0,109 萬 7,000 元, 其 中 農 村 高 齡 者 生 活 改 善 僅 僅 編 列 1,200 萬 元, 但 與 漁 村 生 態 旅 遊 計 畫 單 一 項 目 下 的 宣 傳 及 推 廣 活 動 4,000 萬 元 相 較, 顯 見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之 預 算 配 置, 呈 現 重 宣 傳 輕 忽 老 農 之 現 象 ; 此 外, 行 文 向 農 委 會 函 索 本 基 金 兩 大 計 畫 農 村 再 生 規 劃 及 人 力 培 育 計 畫 農 村 再 生 建 設 及 發 展 計 畫 之 計 畫 書, 但 農 委 會 卻 回 函 表 示 : 目 前 並 無 規 定 需 提 送 獨 立 之 計 畫 書, 而 攸 關 農 村 再 生 53 億 餘 元 之 預 算, 預 算 書 之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說 明 卻 僅 4 頁, 為 避 免 預 算 遭 虛 擲 浪 費, 農 委 會 應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之 具 體 規 劃 推 動 項 目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預 算 配 置 細 目 等 細 部 資 料,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以 確 保 農 村 再 生 基 金 實 際 支 用 於 農 民 及 農 村 所 需 2. 鑒 於 近 年 氣 候 異 常 變 化, 致 使 沿 海 漁 撈 漁 業 養 殖 等 漁 業 活 動 亦 面 臨 挑 戰, 如 漁 業 資 源 之 減 少 養 殖 漁 業 面 臨 寒 害 情 況 嚴 重 等, 故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項 下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及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於 基 金 運 用 上, 不 能 僅 用 於 補 助 出 國 文 化 活 動 實 務 操 作 等, 而 應 思 考 運 用 於 實 質 對 漁 民 有 實 際 效 益 用 途 上, 爰 要 求 農 委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就 漁 業 發 展 基 金 及 漁 產 平 準 基 金 過 去 三 年 度 基 金 運 用 項 目 績 效 及 改 進 檢 討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14952

12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3. 查 馬 政 府 於 2011 年 4 月 8 日 再 度 公 告 讓 非 屬 准 許 輸 入 之 大 陸 物 品 項 目 - C.C.C 飼 料 用 玉 蜀 黍, 得 以 專 案 進 口 惟 我 國 現 休 耕 地 仍 高 達 近 21 萬 公 頃, 且 每 年 於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基 金 項 下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畫 ( 原 為 水 旱 田 利 用 調 整 後 續 計 畫 ) 編 列 一 百 多 億 餘 元 預 算, 以 100 年 度 預 算 為 例, 稻 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畫 即 編 列 113 億 4,182 萬 5,000 元, 該 計 畫 項 下 除 了 休 耕 補 助 外, 還 包 含 有 契 作 飼 料 玉 米 給 付 契 作 青 割 玉 米 及 牧 草 給 付 項 目 ; 但 農 委 會 迄 今 對 於 國 內 所 需 飼 料 玉 米 之 掌 控 及 調 度, 卻 無 積 極 作 為, 還 得 以 專 案 進 口 方 式, 輸 入 中 國 的 飼 料 用 玉 蜀 黍 ; 爰 要 求 農 委 會 應 針 對 國 內 飼 料 玉 米 之 供 需 及 因 應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4. 基 於 台 灣 以 農 立 國, 現 在 卻 因 工 商 發 展 反 而 忽 視 農 業 的 發 展 與 農 民 權 益 為 顧 及 台 灣 農 業 健 全 發 展, 並 有 效 傳 遞 農 業 資 訊, 平 衡 從 事 農 業 人 員 的 傳 播 權, 建 請 農 委 會 應 儘 速 規 劃 成 立 農 業 電 視 台, 並 比 照 客 家 電 視 台 與 原 住 民 電 視 台 經 營 模 式 辦 理 陳 明 文 潘 孟 安 劉 建 國 張 嘉 郡 李 俊 毅 蘇 震 清 蔡 同 榮 涂 醒 哲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年 是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施 行 的 第 一 年, 建 請 農 委 會 針 對 窳 陋 地 區 及 急 迫 性 安 全 性 或 延 續 性 等 計 畫 能 持 續 推 動, 讓 各 類 農 村 社 區 之 軟 體 及 硬 體 均 衡 發 展, 未 來 納 入 社 區 之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內 予 以 銜 接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林 滄 敏 其 餘 均 照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經 濟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除 留 待 表 決 部 分 外, 其 餘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財 政 委 員 會 甲 行 政 院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23 億 8,713 萬 5,000 元, 增 列 利 息 收 入 1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3 億 8,723 萬 5,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96 億 9,736 萬 4,000 元, 減 列 支 應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加 發 6 個 月 薪 給 補 償 各 項 損 失 之 費 用 等 民 營 化 所 需 支 出 計 畫 3 億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3 億 9,736 萬 4,000 元 14953

12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73 億 1,022 萬 9,000 元, 減 列 3 億 0,010 萬 元, 改 列 為 70 億 1,012 萬 9,000 元 乙 財 政 部 主 管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財 政 部 所 設 置 之 國 家 債 務 鐘 ( 最 新 國 債 訊 息 ), 除 揭 露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外, 亦 應 另 外 公 布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自 償 性 債 務 之 數 據, 讓 國 人 完 全 了 解 我 國 各 類 債 務 之 狀 況 提 案 人 : 羅 淑 蕾 孫 大 千 盧 秀 燕 蔡 正 元 高 志 鵬 三 債 務 基 金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7,750 億 9,055 萬 8,000 元, 配 合 基 金 用 途 修 正 減 列,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債 務 收 入 債 務 事 務 費 收 入 1,000 萬 元, 另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國 庫 署 第 4 目 國 債 付 息 19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債 務 收 入 債 務 付 息 收 入 19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19 億 1,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731 億 8,055 萬 8,000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7,750 億 8,587 萬 2,000 元, 減 列 還 本 付 息 計 畫 債 務 事 務 費 支 出 項 下 之 國 債 發 行 經 理 費 及 國 債 還 本 付 息 手 續 費 1,000 萬 元, 另 配 合 基 金 來 源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還 本 付 息 計 畫 債 務 付 息 支 出 19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19 億 1,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7,731 億 7,587 萬 2,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468 萬 6,000 元, 照 列 其 餘 均 照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乙 教 育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7 項 : 1. 鑑 於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部 分 為 政 府 機 關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及 補 助 款, 其 來 源 為 政 府 機 關 預 算, 卻 以 績 效 為 由 核 發 酬 勞, 形 同 變 相 加 薪, 顯 不 合 理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鑑 於 部 分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預 決 算 人 數 連 年 差 異 過 大, 致 整 體 用 人 費 用 超 編 數 超 過 27 億 餘 元, 預 算 編 列 未 盡 覈 實, 且 有 浮 編 員 額 以 利 爭 取 補 助 之 嫌,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4954

12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3. 鑑 於 各 校 務 基 金 歷 年 編 列 可 觀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但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數 偏 低, 文 獻 引 用 率 低 於 全 球 水 準, 研 究 成 果 質 量 均 待 提 升,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研 究 發 展 及 訓 練 費 用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4. 鑑 於 各 大 學 育 成 中 心 端 賴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以 維 持 營 運, 與 規 定 有 違,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辦 理 育 成 中 心 之 相 關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5. 鑑 於 部 分 學 校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執 行 成 效 欠 佳, 為 督 促 教 育 部 加 強 督 導 考 核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並 撙 節 政 府 支 出, 爰 將 各 校 務 基 金 固 定 資 產 建 之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6. 近 年 來 大 學 校 數 持 續 擴 增, 學 生 人 數 不 斷 成 長, 但 學 生 宿 舍 卻 未 同 步 增 加, 各 大 專 校 院 從 91 學 年 度 至 99 學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增 加 10 萬 人, 但 各 校 提 供 之 學 校 宿 舍 床 位 卻 增 加 不 到 2 萬 床, 顯 示 學 生 宿 舍 不 敷 使 用 之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目 前 在 校 外 租 屋 的 學 生 人 數 高 達 31 萬 7,897 人, 學 生 外 宿 比 例 偏 高, 不 僅 房 租 昂 貴, 同 時 衍 生 諸 多 安 全 問 題 為 使 家 長 安 心 讓 子 女 在 外 求 學, 並 減 輕 學 生 及 家 長 之 經 濟 負 擔, 教 育 部 應 要 求 各 大 學 廣 設 平 價 學 生 宿 舍 增 加 學 生 住 宿 供 給 量, 並 強 制 各 校 於 100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外 宿 學 生 安 全 認 證, 督 促 學 校 積 極 訪 視, 結 合 警 政 消 防 房 東 等 各 方 正 視 租 屋 學 生 安 全, 使 住 宿 生 及 在 外 租 賃 生 均 獲 得 更 好 之 住 宿 品 質 7. 日 前 公 立 大 學 醞 釀 於 100 學 年 度 調 漲 學 雜 費, 其 中 臺 灣 大 學 甚 至 表 示 希 望 調 漲 5% 至 10% 惟 目 前 物 價 飛 漲 人 民 實 質 所 得 下 降, 若 學 雜 費 也 跟 著 調 漲, 將 對 弱 勢 家 庭 及 學 生 造 成 龐 大 經 濟 負 擔 且 公 立 學 校 帶 頭 調 漲, 私 立 大 學 勢 必 跟 進, 將 造 成 全 面 性 調 漲 學 雜 費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每 年 接 受 教 育 部 高 額 補 助, 應 承 擔 共 體 時 艱 之 公 共 責 任,100 學 年 度 不 得 調 漲 學 雜 費 有 黨 團 提 案 1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教 育 部 應 通 知 各 大 專 院 校, 原 先 奉 技 職 司 令 各 大 學 守 則 中, 文 字 中 含 有 國 外 二 字 改 為 境 外 之 修 正, 應 恢 復 為 國 外 因 各 大 專 院 校 之 國 外 學 術 交 流 國 外 學 生 交 換 是 含 世 界 各 國, 不 應 只 為 配 合 中 國 之 壓 力, 把 國 外 改 為 境 外, 有 失 國 格 王 幸 男 葉 宜 津 14955

12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141 億 8,957 萬 2,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144 億 3,962 萬 8,000 元, 減 列 臺 大 實 驗 林 管 處 及 臺 大 山 地 實 驗 農 場 35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44 億 3,927 萬 8,000 元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2 億 5,005 萬 6,000 元, 減 列 35 萬 元, 改 列 為 2 億 4,970 萬 6,000 元 八 作 業 基 金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3 億 9,029 萬 6,000 元, 配 合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7,000 萬 元, 改 列 為 3 億 2,029 萬 6,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1 億 1,897 萬 9,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9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及 附 設 醫 院 基 金 7,00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7,000 萬 元, 改 列 為 4,897 萬 9,000 元 三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5 億 8,256 萬 6,000 元, 配 合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2 億 5,783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3 億 2,472 萬 7,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5 億 3,907 萬 2,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9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及 附 設 醫 院 基 金 2 億 5,783 萬 9,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2 億 5,783 萬 9,000 元, 改 列 為 2 億 8,123 萬 3,000 元 五 十 四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金 門 地 區 醫 療 設 備 醫 師 人 力 長 期 以 來 皆 屬 不 足, 金 門 民 眾 患 有 急 重 症 時, 須 後 送 至 本 島, 就 醫 品 質 亟 待 改 善 建 請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應 評 估 承 辦 金 門 醫 療 IDS 的 能 量, 逐 步 接 手 署 立 金 門 醫 院, 改 制 為 台 大 金 門 分 院, 以 吸 引 專 業 醫 療 人 才 留 金 門 服 務, 並 落 實 醫 療 在 地 化, 以 符 合 金 門 地 區 居 民 之 期 待 五 十 七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之 設 置 宗 旨, 係 期 待 實 施 作 業 基 金 之 館 所 14956

12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注 重 成 本 效 益 觀 念, 提 高 經 費 使 用 效 能,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惟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對 社 教 機 構 之 補 助 經 費 未 見 減 少 為 督 促 教 育 部 及 各 社 教 機 構 檢 討 改 進, 爰 凍 結 社 教 機 構 發 展 補 助 收 入 14 億 5,384 萬 元 之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業 務 總 支 出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節 能 減 碳 運 動, 但 教 育 部 社 教 機 構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經 費 卻 不 減 反 增, 與 政 府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爰 將 100 年 度 相 關 節 能 減 碳 預 算 7 億 9,962 萬 元 凍 結 20%, 以 督 促 教 育 部 所 屬 社 教 機 構 帶 頭 遵 行 節 能 節 源 政 策, 邁 向 零 碳 社 會, 並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4,403 萬 5,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12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國 立 社 教 機 構 作 業 基 金 132 萬 1,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132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4,271 萬 4,000 元 五 十 八 作 業 基 金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之 設 置 宗 旨, 係 期 待 國 立 高 中 未 來 於 經 費 使 用 上 更 具 彈 性 多 元 化 及 自 主 性, 並 提 高 自 籌 經 費 以 減 少 國 庫 負 擔, 惟 近 年 來 教 育 部 對 高 中 校 務 基 金 之 補 助 經 費 未 見 減 少 為 督 促 教 育 部 及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檢 討 改 進, 爰 將 高 中 校 務 基 金 之 國 庫 撥 補 數 預 算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鑑 於 各 校 教 學 用 房 舍 或 工 廠 之 改 建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呈 現 嚴 重 落 後 情 形, 有 礙 各 校 教 學 活 動, 教 育 部 應 予 嚴 格 督 促, 爰 針 對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預 算 26 億 8,244 萬 9,000 元,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13 億 9,377 萬 4,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教 育 部 第 9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2 節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14957

12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基 金 7,128 萬 1,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7,128 萬 1,000 元, 改 列 為 13 億 2,249 萬 3,000 元 五 十 九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學 產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學 產 土 地 分 佈 廣 闊, 部 分 土 地 長 期 遭 人 佔 用, 歷 年 來 被 佔 用 情 形 未 見 改 善, 甚 至 部 分 原 本 僅 空 置 土 地, 因 疏 於 管 理, 復 產 生 新 佔 用 情 事 為 維 護 學 產 權 益, 並 督 促 教 育 部 和 學 產 基 金 積 極 催 收 補 償 金 或 循 司 法 程 序 處 理 被 佔 用 之 土 地, 爰 將 基 金 用 途 學 產 房 地 管 理 計 畫 預 算 1 億 2,638 萬 9,000 元, 凍 結 20%, 俟 教 育 部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有 鑑 於 學 產 土 地 之 開 發 管 理, 涉 及 地 政 法 律 建 築 等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惟 學 產 基 金 承 辦 人 員 嚴 重 不 足, 現 行 業 務 卻 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員 額 兼 職 辦 理, 未 符 法 制, 經 審 計 部 提 查 核 意 見 及 監 察 院 糾 正 後 仍 無 有 效 改 善, 爰 此, 教 育 部 應 著 手 規 劃 學 產 基 金 實 際 需 求 之 專 業 人 員, 並 於 1 年 內 與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兼 職 人 員 完 成 業 務 交 接, 俾 以 提 升 學 產 土 地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提 案 人 : 無 黨 團 結 聯 盟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炳 坤 丙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有 黨 團 委 員 提 案 2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向 彰 化 農 田 水 利 會 調 度 農 業 用 水, 水 利 會 將 耗 資 億 元 在 彰 化 縣 溪 州 鄉 設 置 沉 砂 池, 工 程 已 於 日 前 發 包, 刻 正 進 行 丈 量 工 程 有 鑑 於 該 計 畫 未 來 將 衝 擊 彰 南 的 農 業 溉 灌 用 水, 為 保 障 農 業 用 水 不 被 違 法 調 撥, 爰 要 求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二 林 園 區 之 中 期 輸 水 專 管 工 程 應 予 暫 停, 其 相 關 預 算 全 數 凍 結 說 明 : (1) 彰 化 農 田 水 利 會 為 供 應 中 科 四 期 二 林 基 地 廠 商 進 駐 後 的 每 日 用 水, 擬 定 中 科 四 期 調 度 使 用 農 業 用 水 計 畫, 預 計 在 溪 州 鄉 打 造 一 個 深 達 5 公 尺, 廣 達 28 公 頃 的 沈 砂 池 基 地, 工 程 總 經 費 21 億 2,999 萬 元, 管 線 長 達 23 公 里, 影 響 所 及 包 括 溪 州 埤 頭 二 林 等 鄉 鎮 超 過 1 萬 1,100 公 頃 的 農 田, 未 來 每 天 供 應 中 科 四 期

12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萬 噸 水, 用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支 援 工 業 用 水, 造 成 台 灣 農 業 凋 蔽 (2) 再 者, 為 因 應 中 期 及 後 期 須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中 科 管 理 局 與 彰 化 農 田 水 利 會 訂 定 調 度 使 用 農 業 用 水 契 約 書, 內 容 指 出 在 枯 水 期 亦 應 穩 定 供 水 給 中 科 管 理 局, 而 集 集 攔 河 堰 供 水 標 的 為 彰 雲 地 區 之 農 業 用 水 雲 林 離 島 式 工 業 區 工 業 用 水 雲 林 地 區 之 公 共 給 水, 但 並 沒 有 包 括 彰 化 二 林 園 區 的 用 水 而 且 在 農 業 用 水 調 度 使 用 協 調 作 業 要 點 中, 規 定 只 有 在 枯 旱 或 水 源 水 量 不 足 時 才 能 調 撥 農 業 用 水, 而 中 科 卻 是 常 態 調 撥, 這 根 本 是 違 法 調 撥 林 淑 芬 2. 有 關 中 科 四 期 二 林 園 區 原 即 屬 彰 水 會 既 有 供 水 灌 溉 區, 對 既 有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所 佔 比 例 較 低, 且 二 林 園 區 開 發 之 環 評 審 查 結 論 : 嚴 格 要 求 中 科 與 進 駐 廠 商 於 施 工 與 營 運 期 間 不 得 抽 用 地 下 水, 故 對 彰 南 的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衝 擊 不 大, 是 以, 進 行 中 之 二 林 園 區 中 期 輸 水 專 管 工 程 確 有 其 需 要 及 急 迫 性, 建 請 預 算 免 予 凍 結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8 億 7,221 萬 9,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第 4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6,105 萬 5,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6,105 萬 5,000 元, 改 列 為 8 億 1,116 萬 4,000 元 丁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修 正 為 : (1) 凍 結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業 務 宣 導 費 100 萬 元, 俟 原 能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郭 素 春 林 淑 芬 陳 亭 妃 鄭 金 玲 趙 麗 雲 連 署 人 : 楊 瓊 瓔 陳 淑 慧 管 碧 玲 江 義 雄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針 對 有 關 100 年 複 合 型 核 子 事 故 演 習 成 果 及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範 圍 之 檢 討 報 告, 請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於 100 年 9 月 底 前 送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林 益 世 謝 國 樑 戊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主 管 14959

12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一 作 業 基 金 -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予 以 刪 除 : 3.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之 用 途 包 括 辦 理 收 購 文 物, 然 故 宮 博 物 院 公 務 預 算 內 亦 編 列 有 文 物 購 藏 之 相 同 項 目, 為 避 免 基 金 用 途 與 公 務 預 算 用 途 重 複, 且 文 物 收 購 預 算 應 有 整 體 規 劃, 不 應 分 割 辦 理, 爰 要 求 故 宮 博 物 院 檢 討 文 物 收 購 預 算 編 列 方 式, 研 議 一 致 性 編 列, 俾 利 立 法 院 預 算 監 督 提 案 人 : 蔣 乃 辛 連 署 人 : 郭 素 春 鄭 金 玲 趙 麗 雲 楊 瓊 瓔 7. 鑒 於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主 要 業 務 委 託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辦 理, 恐 導 致 作 業 基 金 形 同 虛 設 ; 且 員 工 合 作 社 職 員 人 數 高 達 118 人, 不 符 比 例 原 則, 建 請 通 盤 檢 討, 或 參 酌 交 通 部 之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進 行 業 務 特 性 整 併 提 案 人 : 郭 素 春 連 署 人 : 趙 麗 雲 鄭 金 玲 楊 瓊 瓔 蔣 乃 辛 陳 淑 慧 9.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設 置 故 宮 文 物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辦 理 出 版 品 發 行 複 製 仿 製 文 物 藝 術 紀 念 品 開 發 等 業 務, 惟 該 院 復 將 故 宮 衍 生 出 版 品 文 物 仿 製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品 牌 授 權 寄 銷 產 品 及 餐 飲 等 業 務, 另 行 委 託 由 員 工 成 立 有 限 責 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經 營, 無 異 於 正 常 體 制 之 外 擅 開 旁 門, 致 使 受 國 會 監 督 之 作 業 基 金 業 務, 改 為 體 制 外 之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經 營, 有 規 避 國 會 預 算 審 議 之 虞 ; 又 有 限 責 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係 依 合 作 社 法 設 置 之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受 該 院 委 託 經 營 供 應 社 員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出 版 品 藝 術 紀 念 品 及 餐 飲 等, 雖 已 繳 交 國 庫 場 地 租 金 及 經 營 權 利 金, 惟 其 銷 售 對 象 多 非 社 員,96 年 度 至 99 年 度 對 社 員 販 售 日 常 用 品 約 221 萬 5,000 元 至 555 萬 4,000 元 不 等, 占 當 年 度 銷 貨 收 入 總 額 未 及 1%, 已 逾 合 作 社 成 立 之 原 始 目 的, 顯 非 合 作 社 法 所 規 範 之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綜 上, 該 院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運 作 未 符 法 制, 又 未 能 依 立 法 院 過 去 數 年 所 為 相 關 建 議 及 決 議 確 實 檢 討 ( 註 : 本 院 委 員 已 於 84 年 舉 發 該 院, 至 今 仍 未 檢 討 改 制 ), 每 經 質 詢, 即 以 專 業 考 量 一 語 搪 塞, 顯 有 藐 視 國 會 事 實 爰 要 求 故 宮 博 物 院 慎 重 考 慮 儘 速 依 法 回 歸 作 業 基 金 方 式 運 作, 並 定 期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陳 書 面 進 度 報 告, 以 杜 疑 慮 爭 議 提 案 人 : 趙 麗 雲 連 署 人 : 蔣 乃 辛 陳 淑 慧 鄭 金 玲 江 義 雄 楊 瓊 瓔 有 黨 團 提 案 1 案, 送 院 會 表 決 : 1. 查 中 國 總 理 溫 家 寶 曾 以 富 春 山 居 圖 暗 喻 兩 岸 之 分 合, 於 去 年 3 月 更 釋 出 期 盼 富 春 山 居 圖 合 成 一 幅, 藉 由 合 璧 營 造 江 山 一 統 的 統 戰 性 談 話 後 ; 馬 政 府 居 然 不 顧 我 國 國 格 尊 嚴, 反 而 曲 意 迎 合, 讓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積 極 配 14960

13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合 中 國 統 戰 作 為, 對 此 真 偽 難 辨 之 圖, 居 然 於 今 年 6 月 舉 辦 所 謂 山 水 合 璧 特 展 ; 針 對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此 種 高 度 配 合 中 國 統 戰, 遂 行 國 共 兩 黨 政 治 需 求, 聯 手 炒 作 山 水 合 璧 逕 行 形 塑 大 一 統 氛 圍 及 政 治 迷 思, 極 度 藐 視 台 灣 人 民 自 主 意 願 之 行 徑, 應 給 予 最 嚴 厲 之 譴 責 己 體 育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5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1)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培 訓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2 億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及 連 署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鄭 金 玲 蔣 乃 辛 江 義 雄 (2)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健 全 體 育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之 運 動 產 業 環 境 改 善 支 出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3,0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及 連 署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黃 志 雄 江 義 雄 洪 秀 柱 (3)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輔 助 競 技 運 動 人 才 訓 練 之 基 層 運 動 場 館 興 整 建 及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 億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及 連 署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鄭 金 玲 黃 志 雄 蔣 乃 辛 江 義 雄 洪 秀 柱 (4)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辦 理 大 型 國 際 體 育 運 動 交 流 活 動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 億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黃 志 雄 連 署 人 :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江 義 雄 洪 秀 柱 14961

13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5) 凍 結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基 金 用 途 項 下 非 亞 奧 運 及 基 層 運 動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含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 億 5,000 萬 元, 俟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陳 淑 慧 陳 亭 妃 林 淑 芬 管 碧 玲 趙 麗 雲 郭 素 春 江 義 雄 連 署 人 : 蔣 乃 辛 鄭 金 玲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近 年 來 我 國 網 球 選 手 從 青 少 年 到 成 年, 參 加 各 種 國 際 比 賽, 甚 至 4 大 公 開 賽, 都 有 相 當 優 異 表 現 但 國 內 網 球 選 手 多 年 來 在 國 際 賽 場 的 優 異 表 現, 都 是 靠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選 手 個 人 有 限 資 源, 訓 練 軟 硬 體 嚴 重 缺 乏 的 艱 苦 狀 況 所 拼 搏 出 來 爰 要 求 100 年 度 運 動 發 展 基 金 應 持 續 補 助 台 南 市 網 球 訓 練 站 並 協 助 改 善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利 其 成 為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之 網 球 訓 練 站, 讓 各 級 網 球 國 手 以 及 網 球 新 進 好 手 得 以 集 中 訓 練 或 邀 請 其 他 國 家 優 秀 選 手 進 行 技 術 交 流 其 餘 均 照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除 留 待 表 決 部 分 外, 其 餘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交 通 委 員 會 甲 交 通 部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64 號 解 釋 揭 示 言 論 自 由 為 民 主 憲 政 之 基 礎 廣 播 電 視 係 人 民 表 達 思 想 與 言 論 之 重 要 媒 體, 可 藉 以 反 映 公 意 強 化 民 主, 啟 迪 新 知, 促 進 文 化 道 德 經 濟 等 各 方 面 之 發 展, 其 以 廣 播 及 電 視 方 式 表 達 言 論 之 自 由, 為 憲 法 第 11 條 所 保 障 之 範 圍, 業 已 確 立 新 聞 自 由 是 基 本 人 權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地 位 政 府 保 障 獨 立 媒 體 的 發 聲, 即 在 維 護 民 主 社 會 中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言 論 及 新 聞 自 由 核 心 價 值 因 此, 對 於 任 何 企 業 或 個 人 以 任 何 方 式 犧 牲 或 損 害 獨 立 媒 體 發 聲 之 行 徑, 政 府 應 從 憲 法 保 障 的 高 度 出 面 制 止 經 查, 堅 持 報 導 兩 岸 三 地 關 於 民 主 自 由 法 治 事 實 真 相 之 新 唐 人 亞 太 電 視 台, 自 96 年 8 月 起 以 新 唐 人 亞 太 台 衛 星 電 視 頻 道 租 用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擁 有 之 中 新 1 號 衛 星 傳 輸 其 頻 道 之 訊 號 雙 方 最 近 1 次 合 約 即 將 於 今 (100) 年 8 月 9 日 到 期 ; 新 唐 人 亞 太 台 依 往 例 要 求 續 約, 然 而,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竟 以 其 今 年 8 月 份 即 將 啟 用 之 中 新 2 號 衛 星 轉 頻 器 無 足 夠 頻 寬 為 由, 拒 絕 與 新 唐 人 亞 太 台 續 約 經 查 中 新 2 號 衛 星 是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新 加 坡 電 信 合 資 3 億 5,000 萬 美 元 共 同 開 發 的 商 業 衛 星, 涵 蓋 包 括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等 更 大 範 圍 的 亞 洲 地 區, 具 備 更 強 更 優 質 的 功 能, 前 述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予 續 約 理 由 顯 屬 推 諉 之 詞, 難 掩 抑 制 言 論 自 由 之 行 徑 鑒 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官 方 實 質 14962

13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控 制 之 公 司 且 居 國 內 電 信 產 業 之 龍 頭 地 位, 近 年 來 雖 積 極 開 拓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及 進 行 大 陸 投 資, 然 而 該 企 業 乃 因 臺 灣 民 主 及 法 律 保 護 下 得 以 成 長 發 展, 仍 應 負 起 維 護 臺 灣 民 主 自 由 核 心 價 值 與 支 持 報 導 真 相 之 獨 立 媒 體 的 社 會 責 任 基 於 中 新 2 號 衛 星 是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唯 一 具 有 主 控 權 的 通 訊 衛 星 ; 又 行 政 院 就 新 唐 人 續 約 受 阻 事 件 特 於 今 年 5 月 24 日 召 開 跨 部 門 會 議, 院 長 吳 敦 義 在 會 中 亦 表 示 新 唐 人 是 言 論 自 由 標 竿, 要 求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不 間 斷 的 服 務, 繼 續 租 予 新 唐 人 衛 星 中 繼 服 務 綜 上, 為 捍 衛 新 聞 自 由 提 供 我 國 獨 立 敢 言 媒 體 傳 輸 自 由 訊 息 之 完 整 保 障, 及 維 護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要 求 交 通 部 督 促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續 與 新 唐 人 亞 太 電 視 台 簽 訂 中 新 2 號 衛 星 服 務 合 約 王 幸 男 一 作 業 基 金 - 交 通 作 業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505 億 9,053 萬 9,000 元, 增 列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服 務 收 入 2,000 萬 元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其 他 勞 務 收 入 1 億 2,000 萬 元, 共 計 增 列 1 億 4,0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507 億 3,053 萬 9,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338 億 9,951 萬 7,000 元, 減 列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勞 務 成 本 飛 安 獎 金 200 萬 元 及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00 萬 元 國 道 公 路 建 設 管 理 基 金 專 業 服 務 費 200 萬 元 及 管 理 成 本 項 下 之 水 電 費 500 萬 元 高 速 鐵 路 相 關 建 設 基 金 財 務 費 用 項 下 之 利 息 費 用 3,000 萬 元 觀 光 發 展 基 金 勞 務 成 本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1,100 萬 元 ( 含 獎 勵 觀 光 產 業 升 級 優 惠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1,000 萬 元 觀 光 從 業 菁 英 養 成 計 畫 100 萬 元 ), 共 計 減 列 5,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38 億 4,851 萬 7,000 元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修 正 為 : (1)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為 推 動 兩 岸 航 線, 罔 顧 國 內 航 線 發 展, 放 任 航 空 公 司 任 意 取 消 國 內 航 班 並 將 班 機 調 配 至 兩 岸 航 線, 影 響 臺 東 地 區 旅 客 權 益 甚 鉅, 對 此 現 象, 民 用 航 空 局 尚 無 積 極 改 善 作 為 與 回 應, 爰 要 求 將 100 年 度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所 編 列 之 其 他 福 利 費 1 億 2,978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至 其 改 善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獲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賴 坤 成 郭 榮 宗 葉 宜 津 王 幸 男 黃 仁 杼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166 億 9,102 萬 2,000 元, 增 列 1 億 9,100 萬 元, 改 列 為 168 億 8,202 萬 2,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347 億 0,462 萬 4,000 元, 減 列 高 雄 機 場 北 側 都 市 計 畫 劃 定 為 機 場 用 地 取 得 計 畫 3 億 5,424 萬 5,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343 億 5,037 萬 9,000 元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7 項, 修 正 為 : 14963

13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7.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中, 其 中 航 空 警 察 局 預 算 支 出 高 達 28 億 3,261 萬 1,000 元 然 而 航 空 警 察 局 係 隸 屬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其 支 出 性 質 上 皆 屬 公 務 預 算, 卻 將 其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用 等 均 編 列 於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中, 與 作 業 基 金 凡 經 付 出 仍 可 收 回 之 本 質 嚴 重 不 合 故 為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之 工 作, 建 請 航 空 警 察 局 之 預 算 自 101 年 度 起, 均 應 回 歸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公 務 預 算 內, 不 得 再 由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中 支 出 提 案 人 : 葉 宜 津 賴 坤 成 郭 玟 成 王 幸 男 郭 榮 宗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自 97 年 9 月 起, 聘 請 專 業 開 發 顧 問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開 發 相 關 規 劃 評 估 開 發 策 略 研 擬 招 商 土 地 標 售 及 經 營 等 事 項, 聘 用 期 間 至 99 年 12 月 止, 共 計 2 年 4 個 月, 所 需 經 費 8,106 萬 元, 惟 最 近 2 年 度 土 地 標 售 情 況 仍 然 欠 佳, 甚 且 年 度 標 售 土 地 金 額 扣 掉 土 地 成 本 尚 不 足 支 付 聘 用 顧 問 經 費 顯 見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不 僅 土 地 開 發 成 效 不 彰, 連 聘 請 開 發 顧 問 亦 屬 外 行, 將 來 若 要 繼 續 聘 請 類 似 此 等 協 助 開 發 團 隊, 應 於 契 約 內 要 求 需 於 各 特 定 區 達 一 定 之 業 績, 方 得 領 取 費 用, 同 時 避 免 此 等 開 發 顧 問 團 隊 只 經 營 單 一 特 定 區 位 之 土 地 2. 觀 光 局 為 統 籌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觀 光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所 定 相 關 業 務, 訂 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兩 岸 旅 遊 事 務 處 理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並 訂 有 得 設 置 及 聘 僱 人 員 之 規 定 惟 鑒 於 該 設 置 要 點 並 非 組 織 法 規, 相 關 規 定 亦 欠 缺 法 律 授 權, 核 屬 未 當, 上 開 業 務 自 101 年 起 應 逐 年 回 歸 該 局 辦 理 3. 臺 灣 觀 光 協 會 係 屬 民 間 財 團 法 人, 但 其 主 要 任 務 有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設 置 我 國 海 外 各 地 辦 事 處, 加 強 觀 光 客 招 攬 及 國 際 相 關 組 織 交 流, 每 年 均 有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今 (100) 年 在 西 安 舉 辦 的 中 國 國 內 旅 遊 交 易 會, 本 就 是 中 國 國 內 旅 展, 但 臺 灣 觀 光 協 會 卻 不 顧 政 府 與 人 民 的 尊 嚴, 自 我 矮 化 為 中 國 的 一 省 展 台 其 行 為 嚴 重 傷 害 臺 灣 主 權, 爰 決 議 要 求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基 金 日 後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時, 不 得 自 我 矮 化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48 億 8,915 萬 4,000 元, 照 列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128 億 4,990 萬 1,000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營 業 基 金 基 隆 港 務 局 重 大 之 建 設 事 業 部 分 修 正 減 列 3 億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補 助 港 灣 建 設 計 畫 項 下 之 臺 北 港 航 道 迴 船 池 水 域 加 深 工 程 計 畫 3 億 元, 另 減 列 14964

13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管 理 費 用 及 總 務 費 用 項 下 之 航 港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延 續 性 計 畫 100 萬 元 解 繳 國 庫 計 畫 30 億 元, 共 計 減 列 33 億 0,10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95 億 4,890 萬 1,000 元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每 年 編 列 數 十 億 元 之 補 助 經 費, 協 助 各 商 港 為 港 灣 建 設 : 本 (100) 年 度 補 助 40 億 7,000 萬 元 上 年 度 補 助 63 億 8,600 萬 元, 前 年 度 補 助 61 億 3,100 萬 元 有 部 分 補 助 經 費 屬 於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或 具 有 繼 續 性 計 畫 性 質, 惟 於 預 算 書 中 就 各 計 畫 之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情 況, 其 資 訊 揭 露 過 於 簡 略, 無 法 睽 其 執 行 績 效 比 較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1 億 元 以 上 均 需 受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而 在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補 助 下 多 數 建 設 計 畫 多 有 超 過 1 億 元, 卻 從 未 列 出 其 執 行 績 效, 明 顯 逃 避 監 督 因 此,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100 年 度 捐 助 補 助 與 獎 助 預 算 編 列 40 億 7,096 萬 9,000 元 爰 予 凍 結 十 分 之 一, 俟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近 3 年 該 經 費 執 行 績 效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79 億 6,074 萬 7,000 元, 減 列 33 億 0,100 萬 元, 改 列 為 46 億 5,974 萬 7,000 元 ( 四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根 據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決 議, 各 海 運 國 家 需 設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檢 查 作 業, 以 保 障 海 域 航 行 安 全 與 維 護 海 洋 環 境 生 態 我 國 為 配 合 該 項 決 議, 於 基 隆 臺 中 高 雄 與 花 蓮 之 4 大 商 港 均 配 有 港 口 國 管 制 專 職 檢 查 人 力, 惟 查 各 港 務 局 編 列 基 礎 不 一, 且 應 可 調 派 現 有 人 力 支 援 而 無 需 額 外 增 列 經 費, 是 以, 關 於 100 年 度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預 算 編 列 基 隆 高 雄 與 花 蓮 港 務 局 港 口 國 管 制 專 職 檢 查 人 力 經 費, 建 議 應 比 照 臺 中 港 務 局 由 現 有 人 力 調 派, 以 減 少 用 人 費 用 乙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新 唐 人 亞 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今 (100) 年 5 月 3 日 向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爰 此 要 求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了 解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對 於 中 新 1 號 與 中 新 2 號 衛 星 之 頻 譜 使 用 是 否 違 反 電 信 法 不 得 差 別 待 遇 之 相 關 規 定 前 述 調 查 結 果 應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報 告 王 幸 男 其 餘 均 照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交 通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14965

13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進 行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甲 法 務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法 務 部 監 所 作 業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監 所 技 能 訓 練 以 提 供 收 容 人 出 監 所 之 就 業 準 備 為 主 要 目 的, 而 98 年 度 雖 訓 練 人 數 較 96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3,095 人, 惟 其 中 就 業 謀 職 類 僅 增 加 166 人, 顯 示 其 訓 練 之 就 業 導 向 偏 低, 且 由 收 容 人 出 所 後 之 就 業 調 查 顯 示, 從 事 與 監 所 技 能 訓 練 相 關 之 就 業 項 目 者 僅 約 3 成, 顯 示 監 所 技 能 訓 練 項 目 未 能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 也 因 此, 收 容 人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比 例 無 法 提 高, 根 據 法 務 部 資 料 顯 示,97-99 年 8 月 符 合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資 格 之 收 容 人 中 高 達 6 成 以 上 未 參 加 技 能 訓 練 由 於 更 生 人 屬 就 業 市 場 之 弱 勢 者, 為 使 其 將 來 能 順 利 回 歸 社 會, 法 務 部 除 應 研 擬 方 案 提 升 收 容 人 參 訓 率 積 極 協 助 收 容 人 習 得 技 能 外, 也 應 再 加 強 各 監 所 訓 練 項 目 之 就 業 導 向, 使 其 能 確 實 利 用 在 監 所 習 得 之 技 能 順 利 就 業 回 歸 社 會 正 常 生 活 乙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主 管 一 作 業 基 金 -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 八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成 立 迄 今 會 計 制 度 迄 未 核 定, 恐 有 礙 基 金 之 健 全 運 作 及 管 理, 由 於 98 年 度 以 前 考 選 部 所 辦 理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係 以 收 支 併 列 方 式 編 列 於 該 部 年 度 單 位 預 算,99 年 度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及 預 算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2 條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6 條 規 定, 設 置 考 選 業 務 基 金, 兩 種 不 同 體 制, 理 應 由 不 同 會 計 制 度 予 以 規 範 是 以, 該 基 金 應 儘 速 依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訂 定 會 計 制 度, 以 為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之 準 據,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惟 洽 該 基 金 表 示, 目 前 會 計 制 度 尚 在 內 部 檢 視 中, 致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之 準 據 內 部 審 核 之 監 督, 將 無 從 遵 循 及 考 核, 恐 有 礙 基 金 之 健 全 運 作 及 管 理 為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之 健 全, 爰 要 求 考 選 部 加 速 制 定 會 計 制 度, 俾 利 遵 循 與 考 核 其 餘 均 照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甲 內 政 部 主 管 14966

13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一 作 業 基 金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 原 列 625 億 7,444 萬 3,000 元, 配 合 業 務 總 支 出 減 列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之 業 務 費 用 454 萬 2,000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保 險 收 入 之 收 回 責 任 準 備 454 萬 2,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25 億 6,990 萬 l,000 元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625 億 7,444 萬 3,000 元, 減 列 行 銷 及 業 務 費 用 之 業 務 費 用 454 萬 2,000 元 ( 含 委 託 勞 工 保 險 局 辦 理 業 務 所 需 之 用 人 費 用 -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54 萬 2,000 元 郵 電 費 100 萬 元 及 印 刷 裝 訂 與 廣 告 費 300 萬 元 ),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625 億 6,990 萬 1,000 元 3. 本 期 賸 餘 :0 元, 照 列 ( 八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2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行 政 院 於 99 年 5 月 17 日 院 臺 內 字 第 號 函 示,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制 度 設 計 採 柔 性 加 保 機 制, 政 府 應 補 助 之 保 險 費 宜 以 實 際 繳 費 被 保 險 人 範 圍 內 計 收 由 於 國 民 年 金 法, 並 未 規 定 政 府 以 實 際 繳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作 為 計 費 標 準, 顯 然 100 年 度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基 金 預 算 違 法 編 列 保 費 收 入 預 算 數, 因 此 請 主 管 機 關 應 按 國 民 年 金 法 之 規 定, 編 列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數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劉 建 國 陳 節 如 2. 內 政 部 99 年 8 月 23 日 發 布 新 聞 稿 表 示 沒 有 調 漲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的 規 劃, 但 同 時 間 編 訂 完 成 送 立 法 院 審 查 的 預 算 書, 卻 以 調 漲 後 7 % 之 費 率 編 列, 有 欺 騙 人 民 之 嫌 有 鑑 於 馬 政 府 上 任 之 初 採 取 突 襲 性 調 漲 油 價 引 發 普 遍 性 不 滿 聲 浪, 政 府 應 信 守 承 諾, 於 100 年 度 不 得 調 漲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費 率 提 案 人 : 黃 仁 杼 陳 節 如 連 署 人 : 田 秋 堇 劉 建 國 黃 淑 英 二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 四 )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依 據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失 智 症 協 會 推 估,98 年 底 全 台 灣 65 歲 以 上 之 失 智 老 人 高 達 15 萬 人, 占 老 人 人 口 數 之 6.08%, 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未 曾 辦 理 盛 行 率 調 查, 無 法 掌 握 病 患 人 數, 內 政 部 亦 欠 缺 失 智 床 位 之 統 計 數, 導 致 無 法 落 實 評 估 失 智 照 顧 機 構 資 源 之 確 實 需 求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未 投 入 資 源 規 劃, 並 漠 視 廣 大 之 失 智 症 者 及 其 家 屬 權 益, 內 政 部 應 協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積 極 辦 理 調 查 統 計, 以 評 估 機 構 資 源 需 求, 落 實 對 失 智 老 人 的 照 護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用 人 費 用, 高 達 8 億 7,768 萬 1,000 元, 約 占 全 部 基 金 14967

13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用 途 29 億 2,637 萬 7,000 元 的 30%, 顯 示 內 政 部 所 屬 14 家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成 本 較 民 營 機 構 高 出 甚 多, 此 係 因 基 金 預 算 及 會 計 制 度 不 理 想 以 及 欠 缺 健 全 的 管 理 方 法, 加 上 人 力 設 備 資 源 未 能 充 分 運 用, 組 織 及 作 業 程 序 不 理 想 所 致 宜 應 運 用 現 代 企 業 管 理 方 法, 注 入 經 營 共 同 願 景, 提 高 機 構 團 隊 士 氣, 改 善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以 加 強 14 家 社 福 機 構 的 服 務 能 力 降 低 成 本 劉 建 國 3.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屬 社 政 機 構 收 受 指 定 升 學 獎 助 學 金 捐 款 一 覽 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累 計 捐 款 金 額 38 萬 8,000 元 中 區 兒 童 之 家 累 計 捐 款 金 額 184 萬 2,455 元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累 計 捐 款 金 額 42 萬 8,746 元, 卻 從 無 支 用 情 事 據 內 政 部 說 明, 該 部 雖 訂 有 升 學 獎 助 金 發 放 作 業 規 定, 惟 倘 其 他 機 構 團 體 所 訂 獎 助 辦 法 更 優 渥, 院 生 及 離 院 院 生 將 轉 申 請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致 有 未 辦 理 支 用 情 事 ; 目 前 院 生 主 要 申 請 之 獎 助 學 金, 例 如 蘇 劍 忠 先 生 獎 助 學 金 明 碁 電 通 獎 助 學 金 及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獎 助 學 金 等 但 內 政 部 既 然 已 經 於 97 年 發 布 內 政 部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院 生 及 離 院 院 生 升 學 獎 助 金 發 放 作 業 規 定, 北 中 南 三 區 兒 童 之 家 卻 未 曾 支 用 相 關 捐 款, 顯 見 相 關 發 放 作 業 規 定 已 不 符 所 需, 爰 要 求 內 政 部 儘 速 檢 討 相 關 規 定, 確 實 支 用 兒 童 之 家 之 升 學 獎 助 金, 以 符 善 心 人 士 指 定 用 途, 保 障 捐 款 人 及 院 生 之 權 益 乙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在 今 年 4 月 中 公 布 100 年 度 醫 療 院 所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結 果, 在 調 查 的 50 家 醫 療 院 所 中, 有 16 家 事 業 單 位 30 件 違 反 法 令 既 然 調 查 對 象 是 醫 療 院 所 就 應 該 包 括 醫 院 及 診 所,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8 年 統 計 資 料, 目 前 台 灣 的 醫 療 院 所 總 共 有 20,306 家, 顯 示 此 次 勞 動 檢 查 結 果 的 抽 查 比 率 只 有 0.25%, 令 人 驚 訝 的 是 違 法 比 例 就 幾 乎 占 了 1/3, 如 果 倒 推 回 去, 就 會 有 將 近 6,500 家 醫 療 院 所 違 法, 這 樣 的 狀 況 相 當 嚴 重, 也 難 怪 五 一 勞 動 節 護 理 人 員 會 首 次 走 上 街 頭 醫 護 勞 動 條 件 不 佳 已 經 是 長 久 的 問 題, 這 不 僅 影 響 到 勞 工 的 權 益 與 健 康, 更 嚴 重 的 是, 照 護 工 作 攸 關 服 務 對 象 的 生 活 品 質 甚 至 生 存 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該 更 積 極 面 對 醫 療 院 所 違 反 勞 動 相 關 法 規 的 問 題,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醫 護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提 出 具 體 檢 討 時 間 表, 並 在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8 會 期 前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2. 自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拯 救 馬 政 府 執 政 之 後 一 路 大 幅 攀 升 的 失 業 率, 不 斷 辦 理 許 多 就 業 博 覽 會 塑 造 幸 福 新 聞, 彷 彿 隨 時 都 有 廠 商 缺 工 正 等 待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但 細 究 就 業 博 覽 會 所 要 達 到 的 目 的, 其 實 就 是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功 能 媒 合 勞 工 就 14968

13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業, 因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該 讓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功 能 充 分 發 揮, 而 非 另 外 花 費 大 筆 公 帑 舉 辦 可 以 上 媒 體 版 面 的 就 業 博 覽 會, 甚 至 引 發 假 求 職 之 譏, 顯 見 目 前 各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在 媒 合 就 業 上 功 能 不 彰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在 1 個 月 內 提 供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至 2011 年 5 月 份,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自 辦 和 委 辦 全 國 各 地 就 業 博 覽 會 之 場 次 動 支 預 算 金 額 媒 合 成 效 和 求 職 者 後 續 就 業 狀 況, 並 請 同 時 說 明 比 較 同 時 期 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相 關 就 業 媒 合 績 效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每 年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中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業 務, 然 各 地 方 政 府 均 未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編 列 配 合 款, 執 行 績 效 欠 佳, 且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部 分 所 提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指 出 : 職 業 訓 練 局 民 國 94 至 97 年 度 委 託 外 部 訓 練 機 構 及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之 失 業 者 職 前 訓 練 計 畫, 結 訓 人 員 就 業 率 偏 低, 顯 見 地 方 政 府 未 能 有 效 執 行 該 項 業 務, 為 免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遭 到 地 方 政 府 濫 用, 爰 凍 結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等 相 關 計 畫 預 算 7 億 2,241 萬 9,000 元 之 1/12,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有 效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之 方 針,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侯 彩 鳳 鄭 汝 芬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黃 義 交 廖 國 楝 江 玲 君 鄭 麗 文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中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暨 弱 勢 者 等 就 業 服 務 共 計 編 列 1 億 2,267 萬 元, 其 任 務 為 宣 導 聯 繫 協 助 就 業 弱 勢 者 再 適 應 職 場 就 業 但 由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今 (99) 年 以 景 氣 好 轉 為 由, 宣 布 停 辦 中 高 齡 長 期 失 業 者 年 關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補 助 專 案 ( 以 下 簡 稱 : 年 關 臨 工 專 案 ), 而 對 於 許 多 中 高 齡 (45 至 65 歲 ) 長 期 失 業 勞 工, 若 無 年 關 臨 工 專 案 之 收 入, 影 響 極 大, 可 能 難 以 度 過 農 曆 年 關, 卻 遲 未 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導 致 勞 工 朋 友 憂 心 忡 忡 因 此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4,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14969

13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提 案 人 : 江 玲 君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廖 國 棟 侯 彩 鳳 黃 義 交 (13)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最 近 之 統 計, 教 育 程 度 在 大 學 以 上 的 失 業 率 為 5.63%, 比 教 育 程 度 在 國 中 以 下 的 失 業 率 4.37%, 顯 示 大 學 以 上 青 少 年 失 業 問 題 之 嚴 重,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編 列 4 億 1,353 萬 9,000 元, 爰 凍 結 1/1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改 善 計 畫 報 告 後, 即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鄭 汝 芬 侯 彩 鳳 連 署 人 : 黃 義 交 鄭 麗 文 (1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中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跨 部 會 協 調 事 項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補 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辦 理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審 流 程 與 國 內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接 軌 方 案 共 編 列 3,822 萬 8,000 元 鑑 於 近 年 來 外 籍 看 護 工 人 數 成 長 迅 速, 由 民 國 95 年 底 的 14.4 萬 人, 快 速 成 長 至 99 年 9 月 底 達 到 17.1 萬 人, 可 見 外 籍 看 護 已 快 速 成 為 許 多 家 庭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份 子, 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在 管 理 訓 練 上 仍 有 待 改 進, 常 發 生 外 籍 看 護 虐 待 家 中 年 長 者, 或 是 反 遭 雇 主 濫 用, 使 外 籍 看 護 淪 為 家 中 工 作 幫 傭, 和 原 本 看 護 工 作 相 違, 此 類 新 聞 時 有 所 聞 因 此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2,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會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研 商 且 提 出 評 估 機 制 整 合 方 案 及 具 體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江 玲 君 徐 少 萍 陳 節 如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廖 國 棟 黃 義 交 侯 彩 鳳 黃 仁 杼 黃 淑 英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項, 分 別 修 正 為 : (2)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社 區 技 藝 型 職 業 訓 練 600 萬 元 及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等 3 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計 327 萬 3,000 元, 內 政 部 辦 理 定 額 進 用 績 優 機 關 表 揚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宣 導 與 服 務 事 項 150 萬 元 ; 另 於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計 畫 項 下 補 助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299 萬 1,000 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3,822 萬 8,000 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182 萬 3,000 元 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1,013 萬 6,000 元 等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共 計 8,395 萬 1,000 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為 本 國 勞 工 犧 牲 自 身 工 作 權 益 所 換 來 的, 理 應 運 用 在 14970

14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協 助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之 用, 然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未 能 妥 善 運 用, 反 而 讓 中 央 各 部 會 不 斷 挪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作 為 其 他 業 務 之 用, 為 保 障 本 國 勞 工 之 權 益, 爰 凍 結 除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部 分 95 萬 5,870 元 外 之 上 述 預 算 231 萬 7,130 元,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合 理 說 明 挪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對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上 之 幫 助 為 何, 始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侯 彩 鳳 鄭 汝 芬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黃 義 交 廖 國 棟 江 玲 君 鄭 麗 文 (3) 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項 下 辦 理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共 編 列 17 億 5,434 萬 4,000 元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自 民 國 91 年 開 辦 以 來, 截 至 98 年 已 經 核 定 5,653 項 計 畫, 累 計 進 用 7 萬 7,709 人 次, 累 計 核 定 經 費 110 億 4,200 餘 萬 元, 但 據 審 計 部 98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後 續 能 夠 穩 定 就 業 ( 工 作 3 個 月 以 上 ) 者 僅 27.86%, 未 再 就 業 者 49.79%, 顯 見 本 計 畫 成 效 不 彰, 已 淪 為 救 急 措 施,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高 達 1,968 人, 顯 有 失 職 ; 且 該 方 案 對 於 提 昇 失 業 者 之 就 業 能 力 實 為 有 限 因 此 凍 結 本 項 預 算 1/1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江 玲 君 劉 建 國 黃 仁 杼 連 署 人 : 徐 少 萍 廖 國 棟 侯 彩 鳳 黃 義 交 陳 節 如 田 秋 堇 (5)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中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之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編 列 29 億 7,756 萬 元, 用 於 補 助 雇 主 僱 用 特 定 對 象 之 失 業 者 薪 資 補 貼, 自 僱 用 失 業 者 起 前 3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7,280 元 ; 連 續 僱 用 失 業 者 第 4 個 月 起 至 第 12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元 對 照 教 育 部 98 年 辦 理 之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 俗 稱 22K 專 案 ), 皆 同 屬 短 期 薪 資 補 貼 方 案, 經 查,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自 98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截 至 99 年 9 月 底 止, 共 媒 合 大 專 實 習 生 4 萬 1,469 人, 其 中 留 用 原 企 業 者 有 1 萬 5,020 人 ; 另 謀 新 職 者 有 1 萬 3,361 人 ; 未 就 業 者 有 1 萬 3,088 人, 其 留 用 率 僅 達 36.22%, 難 以 達 到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之 基 本 目 標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自 99 年 1 月 5 日 開 辦 至 今, 已 超 過 11 個 月, 其 99 年 度 併 決 算 金 額 高 達 28 億 3,680 萬 元, 因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視 該 計 畫 之 成 效, 評 估 是 否 調 整 計 畫 內 14971

14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容, 除 已 減 列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3,000 萬 元 外, 凍 結 該 預 算 1/5,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追 蹤 該 計 畫 所 聘 僱 之 勞 工 之 聘 僱 期 間 與 留 用 率 情 形,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與 後 續 規 劃 後,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劉 建 國 陳 節 如 (6)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100 年 度 預 算 於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計 畫 項 下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中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編 列 29 億 7,756 萬 元 ; 其 中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共 140 人 預 算 8,452 萬 元 惟 經 查, 於 99 年 度 預 算 審 查 時,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已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民 國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l,968 人 總 預 算 達 l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另 行 政 經 費 編 列 1 億 4,076 萬 元 經 查 :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為 該 局 繼 立 即 上 工 計 畫 後 所 推 出 之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其 計 畫 未 明 訂 得 補 助 執 行 單 位 行 政 管 理 費, 卻 於 100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行 政 費 用 1 億 4,076 萬 元, 以 協 助 25,000 人 估 算, 平 均 每 人 行 政 經 費 編 列 約 5,630 元, 遠 高 於 立 即 上 工 計 畫 規 定 之 3,000 元 教 育 部 22K 方 案 3,597 元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青 年 職 場 體 驗 計 畫 2,913 元 爰 此, 除 已 減 列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3,000 萬 元 外, 凍 結 該 預 算 1/5,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提 案 人 :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黃 仁 杼 新 增 決 議 4 項 : (1)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編 列 29 億 7,756 萬 元, 用 於 補 助 雇 主 僱 用 特 定 對 象 之 失 業 者 薪 資 補 貼, 自 僱 用 失 業 者 起 前 3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7,880 元 ; 連 續 僱 用 失 業 者 第 4 個 月 起 至 第 12 個 月,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 萬 元 對 照 教 育 部 98 年 辦 理 之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皆 同 屬 短 期 薪 資 補 貼 方 案, 經 查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自 98 年 4 月 開 始 實 施 後, 其 留 用 率 僅 達 36.22%, 難 以 達 到 勞 工 穩 定 就 業 之 基 本 目 標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自 99 年 1 月 5 日 開 辦 至 今 已 有 年 餘,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視 該 計 畫 之 成 效, 評 估 是 否 有 調 整 計 畫 之 必 要 爰 此, 凍 結 就 業 啟 航 計 畫 預 算 1/5,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追 蹤 該 計 畫 所 聘 僱 之 勞 工 之 聘 僱 期 間 與 留 用 率,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14972

14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與 後 續 規 劃 後,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民 主 進 步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柯 建 銘 高 志 鵬 翁 金 珠 (2)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一 般 服 務 費 -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編 列 4 億 1,353 萬 9,000 元, 其 中 關 於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所 需 人 力 及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規 劃 辦 理 事 項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共 52 人 預 算 3,085 萬 元 惟 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99 年 度 預 算 時, 已 做 成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1,968 人 總 預 算 達 1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爰 此, 凍 結 辦 理 青 少 年 職 能 開 發 業 務 預 算 1/10,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3)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 一 般 服 務 費 -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效 能 編 列 7 億 0,396 萬 元, 其 中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183 人 預 算 1 億 1,602 萬 1,000 元 惟 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99 年 度 預 算 時, 已 做 成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1,968 人 總 預 算 達 1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爰 此, 凍 結 強 化 區 域 職 訓 中 心 訓 練 效 能 之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1/10,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4)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推 動 就 業 安 定 及 轉 業 計 畫 - 一 般 服 務 費 -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編 列 3 億 7,779 萬 3,000 元, 其 中 編 列 委 外 人 力 77 人 預 算 4,958 萬 3,000 元 惟 查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審 查 99 年 度 預 算 時, 已 做 成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身 為 勞 工 就 業 主 管 單 位, 應 帶 頭 禁 用 派 遣 ; 然 而 該 局 置 若 罔 聞, 於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外 人 力 預 算 仍 編 列 高 達 1,968 人 總 預 算 達 11 億 9,574 萬 6,000 元, 顯 有 失 職 爰 此, 凍 結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預 算 1/10, 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具 體 減 少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之 方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可 動 支 14973

143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 四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3 項, 修 正 為 : 3. 職 業 訓 練 局 98 年 度 提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通 過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併 決 算 計 畫 共 82 億 6,285 萬 4,000 元, 約 達 98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預 算 108 億 2,513 萬 7,000 元 之 76%, 但 併 決 算 計 畫 預 算 僅 執 行 22 億 5,342 萬 3,000 元, 約 僅 27.3%, 又,99 年 度 截 至 8 月 底 通 過 併 決 算 計 畫 計 37 億 7,088 萬 8,000 元, 已 達 99 年 度 基 金 用 途 預 算 144 億 7,411 萬 3,000 元 之 26%, 而 併 決 算 計 畫 預 算 僅 執 行 3 億 9,286 萬 2,000 元, 約 僅 10.4%, 顯 已 濫 用 併 決 算 彈 性 尤 有 甚 者, 經 濟 部 根 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所 提 出 之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增 僱 員 工 補 助 辦 法, 一 年 所 需 經 費 高 達 9 億 元, 主 管 機 關 雖 為 經 濟 部, 經 費 卻 要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支 付, 行 政 單 位 更 不 顧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提 出 之 各 項 質 疑, 執 意 於 100 年 度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處 理 ; 此 舉 不 僅 顯 示 行 政 單 位 視 管 理 會 如 橡 皮 圖 章, 更 引 起 社 會 各 界 有 政 府 幫 大 財 團 減 稅 後, 再 拿 勞 工 的 錢 補 貼 雇 主, 完 全 不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之 批 評 聲 浪 不 斷 綜 上, 行 政 部 門 長 期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擴 增 經 費, 且 視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如 無 物, 爰 要 求 職 業 訓 練 局 若 有 未 編 入 預 算 之 計 畫 擬 以 併 決 算 方 式 辦 理, 應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相 關 計 畫 專 案 報 告 提 案 人 : 陳 節 如 連 署 人 : 黃 淑 英 劉 建 國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已 於 99 年 12 月 9 日 通 過 決 議 要 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於 核 准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增 僱 員 工 補 助 辦 法 時 應 請 經 濟 部 向 該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惟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不 思 相 關 經 費 之 確 定 性, 仍 執 意 於 該 處 網 站 公 告 於 100 年 3 月 1 日 至 100 年 6 月 30 日 受 理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並 從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動 支 2,500 萬 元 委 外 成 立 專 案 辦 公 室, 公 然 藐 視 立 法 院 決 議 其 次,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歷 次 開 會 均 有 多 位 委 員 表 達 反 對 立 場, 但 經 濟 部 不 僅 未 予 以 重 視, 並 且 出 席 99 年 12 月 10 日 第 59 次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時, 以 一 旦 受 理 申 請 即 承 諾 企 業 給 予 補 助, 且 經 濟 部 並 無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屆 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若 無 法 支 應 經 費, 將 會 衍 生 更 大 影 響 與 困 擾 為 理 由, 來 威 脅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委 員 須 同 意 該 筆 9 億 元 經 費, 以 免 造 成 政 府 施 政 困 擾 在 此 除 譴 責 經 濟 部 藐 視 立 法 院 決 議 外, 爰 要 求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應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該 筆 經 費 動 支 須 經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否 則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調 整 100 年 度 預 算 及 併 100 年 度 決 算 或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辦 理 該 項 計 畫 丙 衛 生 署 主 管 14974

144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因 應 塑 化 劑 事 件 影 響 範 圍 持 續 擴 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即 日 起 應 全 面 抽 查 化 粧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是 否 違 法 使 用 塑 化 劑 ; 另 要 求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全 力 督 導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就 此 事 件 之 調 查, 順 勢 清 查 DEHP 是 否 違 法 用 於 化 粧 品 及 醫 療 器 材 之 製 造, 違 反 國 家 規 範 者 應 立 即 下 架, 並 依 相 關 法 律 處 罰 之 2. 根 據 現 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的 組 織 架 構 圖, 設 有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管 轄 全 國 各 地 署 立 醫 院 ; 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送 至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100 年 度 預 算 書, 卻 未 有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顯 見 該 署 以 黑 機 關 來 管 理 署 立 醫 院 目 前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又 另 成 立 區 域 聯 盟 管 理 委 員 會 來 管 理 署 立 醫 院, 該 委 員 會 亦 為 一 缺 乏 法 律 授 權 依 據 之 單 位, 而 這 兩 委 員 會 卻 可 管 理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轄 下 28 家 署 立 醫 院, 突 顯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對 署 立 醫 院 之 管 理 明 顯 失 當 且 失 職 在 衛 生 福 利 部 的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中,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依 然 未 謹 記 此 次 署 立 醫 院 弊 案 之 教 訓, 仍 只 將 附 屬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會 當 成 任 務 編 組, 未 能 正 視 問 題 核 心,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通 盤 檢 討 醫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區 域 聯 盟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人 員 配 置 與 功 能 性,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一 作 業 基 金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 二 ) 業 務 收 支 部 分 : 1. 業 務 總 收 入 :287 億 4,546 萬 3,000 元, 照 列 2. 業 務 總 支 出 : 原 列 280 億 4,698 萬 元, 減 列 醫 療 成 本 - 門 診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2,980 萬 元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之 委 託 考 選 訓 練 費 510 萬 6,000 元, 共 計 減 列 3,490 萬 6,000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280 億 1,207 萬 4,000 元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日 前 爆 發 疑 似 採 購 弊 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開 始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總 體 檢, 惟 參 與 體 檢 的 委 員 質 疑, 體 檢 署 立 醫 院 的 過 程 主 要 透 過 簡 報 參 觀 訪 談, 了 解 醫 院 現 況, 與 醫 院 評 鑑 過 程 差 不 多, 難 以 體 檢 或 看 出 採 購 財 務 問 題, 顯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對 於 體 檢 署 立 醫 院 的 具 體 目 的 作 法 與 預 期 效 益 流 於 表 面, 缺 乏 解 決 問 題 的 實 質 作 為, 難 符 合 各 界 希 望 達 到 杜 絕 弊 端 的 期 待 爰 將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100 年 度 分 預 算 ( 包 括 基 隆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臺 北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桃 園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新 竹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竹 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苗 栗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豐 原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台 中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彰 化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南 投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嘉 義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朴 子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新 營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台 南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旗 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澎 湖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屏 東 醫 院 作 業 基 14975

145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金 台 東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花 蓮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玉 里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金 門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恆 春 旅 遊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等 22 家 醫 院 作 業 基 金 ) 的 醫 療 成 本 之 門 診 醫 療 成 本 住 院 醫 療 成 本 及 其 他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凍 結 10%, 俟 主 管 機 關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2)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日 前 爆 發 疑 似 採 購 弊 案, 主 管 機 關 雖 展 開 體 檢, 惟 100 年 度 的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卻 未 見 撙 節 100 年 度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醫 療 成 本 的 住 院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一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預 算 編 列 為 l9 億 9,042 萬 8,000 元, 較 去 (99) 年 的 19 億 8,978 萬 7,000 元 高 出 甚 多, 顯 有 浮 編 與 浪 費 之 虞 爰 將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醫 療 成 本 住 院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一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l9 億 9,042 萬 8,000 元, 予 以 凍 結 2 億 元, 俟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具 體 的 撙 節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之 因 應 作 法 及 實 質 績 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以 撙 節 支 出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3) 針 對 署 立 醫 院 日 前 爆 發 疑 似 採 購 弊 案, 主 管 機 關 雖 展 開 體 檢, 惟 100 年 度 的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卻 未 見 撙 節 爰 將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之 醫 療 成 本 其 他 醫 療 成 本 之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一 商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8,024 萬 元, 予 以 凍 結 1,000 萬 元, 俟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具 體 的 撙 節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之 因 應 作 法 及 實 質 績 效,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以 撙 節 支 出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3. 本 期 賸 餘 : 原 列 6 億 9,848 萬 3,000 元, 增 列 3,490 萬 6,000 元, 改 列 為 7 億 3,338 萬 9,000 元 ( 五 )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 原 列 15 億 8,942 萬 1,000 元, 配 合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修 正,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專 案 計 畫 - 金 門 醫 院 綜 合 醫 療 大 樓 興 建 計 畫 3,29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15 億 5,652 萬 1,000 元 ( 六 ) 國 庫 增 撥 基 金 額 : 原 列 4 億 7,000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衛 生 署 第 16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醫 療 藥 品 基 金 3,29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3,290 萬 元, 改 列 為 4 億 3,710 萬 元 四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14976

146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 二 ) 基 金 來 源 用 途 及 餘 絀 部 分 : 1. 基 金 來 源 : 原 列 83 億 7,985 萬 元, 配 合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減 列 衛 生 署 第 5 目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第 1 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1,050 萬 元, 本 項 應 隨 同 修 正 減 列 政 府 撥 入 收 入 - 國 庫 撥 款 收 入 1,05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3 億 6,935 萬 元 2. 基 金 用 途 : 原 列 87 億 5,389 萬 3,000 元, 減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紓 困 基 金 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260 萬 元 ( 含 一 般 服 務 費 110 萬 元 及 專 業 服 務 費 150 萬 元 )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之 藥 害 防 治 計 畫 140 萬 元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7,310 萬 元 含 旅 運 費 之 為 推 動 兩 岸 四 地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業 務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30 萬 元 菸 害 防 制 媒 體 宣 導 1,000 萬 元 菸 害 防 制 人 才 培 育 及 國 際 交 流 280 萬 元 ( 含 國 際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180 萬 元 其 餘 100 萬 元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 拒 絕 抹 片 婦 女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檢 測 工 作 4,000 萬 元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2,000 萬 元 及 疫 苗 基 金 專 業 服 務 費 之 流 感 疫 苗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及 全 國 性 預 防 接 種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等 經 費 100 萬 元, 共 計 減 列 7,810 萬 元, 其 餘 均 照 列, 改 列 為 86 億 7,579 萬 3,000 元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預 算 書 係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編 列, 經 查 該 預 算 書 內 對 各 項 預 算 計 畫 均 無 詳 細 內 容, 甚 至 在 基 金 用 途 明 細 表 仍 未 列 明 各 計 畫 之 計 畫 內 容 及 經 費 需 求, 顯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便 宜 行 事 的 態 度 以 健 康 照 護 績 效 提 升 計 畫 為 例,100 年 度 編 列 億 元 99 年 度 編 列 億 元 98 年 決 算 數 僅 有 12 萬 2,000 元, 惟 預 算 書 不 僅 看 不 到 詳 細 計 畫 內 容 補 助 對 象 及 人 次 等 資 料, 更 看 不 到 過 去 年 度 之 執 行 情 形, 甚 至 在 成 本 分 析 表 裡 以 該 筆 預 算 無 適 當 單 位 可 資 衡 量 一 句 話 帶 過, 更 可 看 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視 國 會 的 預 算 審 查 權 於 無 物 爰 此, 要 求 自 101 年 度 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所 屬 各 基 金 預 算 書 須 詳 列 各 項 計 畫, 俾 利 審 議 與 資 訊 公 開, 且 為 避 免 該 署 以 怕 計 畫 列 得 太 清 楚, 預 算 書 會 很 厚 為 理 由, 凍 結 100 年 度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1/10 預 算, 俟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將 健 康 照 護 基 金 各 項 計 畫 內 容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由 於 100 年 度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2,562 萬 3,000 元, 而 工 作 事 務 皆 為 相 當, 惟 該 預 算 卻 較 前 (98) 年 決 算 數 2,453 萬 1,000 元, 增 加 l09 萬 2,000 元, 顯 有 浮 編 之 虞 爰 將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之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計 畫 2,562 萬 3,000 元, 予 以 凍 結 1/5, 俟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具 體 的 撙 節 醫 療 成 本 支 出 之 因 應 作 法 及 實 質 績 效, 並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14977

147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賴 士 葆 3. 本 期 短 絀 : 原 列 3 億 7,404 萬 3,000 元, 減 列 6,760 萬 元, 改 列 為 3 億 0,644 萬 3,000 元 ( 四 ) 新 增 決 議 2 項 : 1. 為 推 動 兒 童 及 國 民 預 防 接 種 之 工 作, 政 府 已 特 別 設 立 疫 苗 基 金,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自 民 國 101 年 度 起, 所 有 疫 苗 應 回 歸 疫 苗 基 金 支 應, 不 得 編 列 於 其 他 基 金 提 案 人 : 黃 淑 英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劉 建 國 2. 根 據 巴 黎 狄 德 羅 大 學 東 亞 系 副 教 授 田 野 資 料, 台 灣 核 電 廠 維 修 工 作 僱 用 大 量 臨 時 工, 臨 時 維 修 工 人 暴 露 在 高 輻 射 污 染 風 險 中, 恐 造 成 身 體 健 康 嚴 重 危 害, 並 擴 散 輻 射 污 染, 但 至 今 未 有 相 關 健 康 統 計 資 料,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第 5 條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以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及 第 12 條 規 定,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另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 條 將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納 入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及 健 康, 爰 此,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召 集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及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等 機 關 立 即 清 查 造 冊 列 管 定 期 追 蹤, 核 電 廠 全 部 歷 年 臨 時 雇 工 健 康 狀 態, 並 於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8 會 期 向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作 專 案 報 告 田 秋 堇 葉 宜 津 丁 環 境 保 護 署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參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文 件,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為 2B 級 可 能 致 癌 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訂 定 預 防 措 施, 防 範 民 眾 罹 癌 風 險 並 避 免 民 眾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新 設 輻 射 源 應 訂 定 防 範 策 略, 而 舊 有 輻 射 源 也 應 逐 步 進 行 改 善 參 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322 號 文 件,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3~4 毫 高 斯 以 上 可 能 致 癌 ; 依 預 警 原 則, 輻 射 傷 害 舉 證 責 任 應 在 開 發 單 位, 政 府 應 訂 定 相 關 輻 射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新 設 輻 射 源 及 舊 有 輻 射 源, 避 免 民 眾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劉 建 國 2. 根 據 國 際 非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ICNIRP) 定 義,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所 訂 之 現 行 環 境 建 議 值 乃 根 據 Basic limit and Reference level 所 翻 譯 成, 也 定 為 833 毫 高 斯, 其 主 要 是 14978

148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避 免 瞬 間 神 經 傷 害 的 瞬 間 暴 露 參 考 限 制 值, 為 免 社 會 大 眾 誤 解 其 真 正 意 涵,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檢 討 修 正 環 境 建 議 值 之 名 稱 為 瞬 間 暴 露 參 考 限 制 值 ; 又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322 號 文 件 資 料, 長 時 間 暴 露 於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3~4 毫 高 斯 以 上 可 能 致 癌, 極 低 頻 電 磁 輻 射 為 2B 級 可 能 致 癌 物, 故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檢 討 修 正 非 游 離 輻 射 環 境 建 議 值 (Basic limit and Reference level) 名 稱 為 瞬 間 暴 露 參 考 限 制 值, 明 確 規 範 其 非 指 長 時 間 低 劑 量 暴 露 安 全 值 劉 建 國 3. 鑑 於 我 國 目 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分 類 及 其 管 制 方 式, 未 能 依 其 毒 性 或 毒 物 特 性 進 行 有 效 管 制, 此 次 塑 化 劑 事 件 越 演 越 烈, 肇 因 業 界 認 為 列 為 第 二 類 毒 化 物 控 管 將 耗 費 人 力 控 管 及 申 報, 致 錯 失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源 頭 管 制 之 先 機 目 前 許 多 研 究 證 實 塑 化 劑 含 有 致 癌 性 突 變 性 並 使 人 類 生 殖 能 力 受 損, 況 且 歐 盟 及 聯 合 國 IARC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中 心, 也 已 擬 將 塑 化 劑 列 為 第 二 類 毒 化 物 管 制 範 圍 為 確 保 我 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管 理,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針 對 現 行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分 類 與 管 制 方 式 進 行 檢 討, 並 研 擬 修 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3 個 月 內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期 對 塑 化 劑 添 加 於 食 品 中 的 行 為 有 遏 止 作 用, 以 維 國 人 健 康 一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 四 ) 新 增 決 議 3 項 : 1.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主 要 收 入 來 自 移 動 污 染 源 防 制 及 防 治 收 入,100 年 度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已 編 列 2 億 元 用 於 補 助 政 府 機 關 和 民 間 辦 理 電 動 車 等 低 污 染 車 輛, 雖 然 目 前 係 以 補 助 鋰 電 池 電 動 車 為 主, 惟 未 來 如 零 污 染 的 氫 能 電 動 車 亦 可 合 法 領 牌 上 路 行 駛,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當 積 極 協 助 推 廣, 列 為 補 助 對 象 之 一, 鼓 勵 民 眾 購 買 使 用, 以 取 代 現 有 之 石 化 燃 料 車 輛, 降 低 車 輛 污 染 排 放 量, 並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之 目 標 2.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以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補 助 車 主 購 買 LPG( 油 氣 燃 料 車 ) 多 年, 其 所 提 出 之 油 氣 (LPG) 雙 燃 料 車 推 廣 計 畫 預 計 將 在 5 年 內 (97 至 101 年 ) 將 LPG 車 增 加 為 15 萬 輛, 但 受 限 於 : 加 氣 站 增 加 速 度 慢 且 數 量 少, 連 帶 導 致 LPG 車 輛 增 加 速 度 緩 慢 ; 加 氣 站 分 布 不 均, 只 分 布 在 台 北 台 中 及 嘉 義 以 南 三 大 生 活 圈, 其 他 地 區 並 未 設 置 ; 目 前 只 以 計 程 車 為 改 裝 大 宗, 一 般 民 眾 接 受 度 仍 不 高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積 極 檢 討 並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改 進 各 種 配 套 措 施, 以 有 效 提 升 LPG 車 數 量 3. 目 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對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毫 無 管 制 標 準, 根 據 醫 界 與 學 14979

149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術 界 研 究,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會 易 附 著 戴 奧 辛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以 及 重 金 屬 等 有 毒 物 質, 長 期 吸 入 會 引 起 過 敏 氣 喘 肺 氣 腫 肺 癌 心 血 管 疾 病 肝 癌 血 液 疾 病 等, 顯 示 我 們 的 生 活 環 境 危 機 四 伏 台 灣 民 眾 癌 症 罹 患 率 因 預 防 醫 學 的 推 廣, 使 得 各 種 癌 症 的 罹 患 率 有 下 降 的 趨 勢, 僅 有 與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污 染 具 密 切 關 係 的 肺 腺 癌 口 腔 癌 仍 急 遽 成 長, 顯 見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污 染 已 成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儘 速 深 入 研 究 的 嚴 肅 課 題 其 次,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已 提 出 警 告, 懷 孕 婦 女 若 長 期 暴 露 在 高 污 染 致 癌 物 質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的 環 境 中, 會 造 成 新 生 兒 體 重 下 降, 並 增 加 猝 死 機 會, 而 且 有 害 物 質 會 經 胎 盤 影 響 胎 兒 的 發 育, 小 孩 出 生 後 肺 功 能 明 顯 較 差 台 灣 空 氣 中 的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檢 測 年 平 均 值 為 35 至 40 微 克 / 立 方 米, 而 WHO 及 美 國 日 本 的 標 準 值 皆 為 15 微 克 / 立 方 米, 歐 盟 為 20 微 克 / 立 方 米, 可 見 台 灣 約 是 這 些 地 區 的 2 至 3 倍, 對 下 一 代 健 康 是 極 大 威 脅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應 參 考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訂 定 細 懸 浮 粒 管 制 標 準, 於 2011 年 年 底 之 前 提 出 PM2.5( 細 懸 浮 微 粒 )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草 案 監 測 與 排 放 源 管 制 配 套 措 施 並 進 行 公 聽 會 研 商 草 案 內 容, 並 於 2012 年 6 月 底 完 成 發 布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保 障 孕 婦 新 生 兒 及 老 人 的 健 康, 更 要 還 給 人 民 清 淨 的 空 氣 其 餘 均 照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陸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陸 信 託 基 金 部 分 內 政 委 員 會 甲 內 政 部 主 管 照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甲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照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外 交 及 國 防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財 政 委 員 會 甲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管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4980

150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1. 依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98 年 度 決 算 評 估 報 告 指 出, 壽 險 及 產 險 公 會 擬 向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要 求, 依 帳 面 價 值 購 置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及 南 京 東 路 之 辦 公 處 所, 該 項 售 案 前 經 政 府 承 諾 照 帳 面 價 值 讓 售, 故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議 採 公 開 標 售 方 式 處 理, 似 有 不 當 另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及 73 次 會 議 決 議, 壽 險 公 會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之 辦 公 處 所 原 則 同 意 按 帳 面 價 值 讓 售, 並 分 期 償 還 價 款, 業 經 該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74 年 8 月 9 日 函 示 同 意 辦 理, 故 該 讓 售 案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且 經 政 府 多 次 承 諾, 與 一 般 國 有 財 產 標 售 之 性 質 不 同, 自 不 宜 公 開 標 售 方 式 處 理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督 促 保 險 業 務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依 原 承 諾 條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按 帳 面 價 值 辦 理 讓 售, 以 維 護 政 府 誠 信 提 案 人 : 中 國 國 民 黨 立 法 院 黨 團 謝 國 樑 二 金 融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 二 ) 總 收 入 :852 萬 元, 照 列 ( 三 ) 總 支 出 :1,024 萬 8,000 元, 照 列 ( 四 ) 本 期 短 絀 :172 萬 8,000 元, 照 列 其 餘 均 照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財 政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乙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主 管 一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 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依 預 算 法 第 9 條 規 定 : 因 擔 保 保 證 或 契 約 可 能 造 成 未 來 會 計 年 度 內 之 支 出 者,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列 表 說 明 ; 其 對 國 庫 有 重 大 影 響 者, 並 應 向 立 法 院 報 告 經 查 退 撫 新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費 用 由 政 府 及 公 務 人 員 共 同 提 撥 之 退 撫 基 金 支 應, 爰 該 基 金 雖 已 將 新 制 年 資 之 退 休 金 潛 藏 負 債, 於 100 年 度 預 計 平 衡 表 附 註 揭 露 : 以 98 年 12 月 31 日 為 精 算 基 準 日, 經 委 託 精 算 公 司 精 算 結 果, 潛 藏 負 債 計 1,982,090,893 千 元, 其 中 已 提 存 退 休 基 金 452,509,391 千 元, 未 提 撥 退 休 金 負 債 1,529,581,502 千 元 惟 仍 未 依 預 算 法 之 規 定 列 表 說 明, 恐 過 於 簡 略 爰 要 求 往 後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說 明 其 潛 藏 負 債, 俾 利 立 法 院 預 算 審 議 並 瞭 解 政 府 財 政 全 貌 其 餘 均 照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進 行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14981

151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甲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管 一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舊 制 ) ( 三 ) 總 支 出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年 度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舊 制 ) 之 手 續 費 費 用 編 列 2 億 1,733 萬 元, 雖 較 99 年 度 預 算 數 2 億 2,108 萬 4,000 元 有 所 減 列, 然 若 與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 億 6,049 萬 8,000 元 相 比, 仍 然 成 長 5,683 萬 2,000 元,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的 有 服 務 費 用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費 債 票 券 帳 戶 維 護 費 集 保 服 務 費 用 及 期 貨 交 易 費 用 子 科 目 ( 如 下 表 ), 顯 見 上 述 費 用 約 有 超 編 之 事 實, 其 計 算 公 式 基 礎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說 明, 以 利 監 督, 爰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2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詳 細 說 明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科 目 名 稱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00 年 度 預 算 數 服 務 費 用 2,026 萬 1,000 元 3,198 萬 4,000 元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費 4,444 萬 5,000 元 5,945 萬 8,000 元 債 票 券 帳 戶 維 護 費 369 萬 1,000 元 577 萬 7,000 元 集 保 服 務 費 用 496 萬 4,000 元 622 萬 元 期 貨 交 易 費 用 238 萬 1,000 元 1,060 萬 元 提 案 人 :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黃 仁 杼 二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 三 ) 總 支 出 : 原 審 查 總 報 告 所 列 通 過 決 議 第 1 項, 予 以 刪 除 :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新 制 ) 之 手 續 費 費 用 編 列 8,444 萬 5,000 元, 較 99 年 度 預 算 數 4,366 萬 2,000 元 及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499 萬 4,000 元 均 暴 增 不 少, 與 98 年 度 決 算 數 相 比, 成 長 高 達 6,945 萬 1,000 元, 增 幅 較 大 的 科 目 有 保 管 銀 行 保 管 費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經 理 費 及 保 管 費 之 稅 捐, 以 及 98 年 決 算 書 未 明 列 而 100 年 預 算 書 有 列 舉 的, 包 括 國 內 外 委 託 經 營 評 選 費 用 律 師 及 顧 問 費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實 地 訪 察 等 費 用 權 利 使 用 費 及 系 統 開 發 費 用 子 科 目 ( 如 下 表 ), 且 預 算 書 說 明 欄 中 過 於 簡 略, 費 用 是 否 超 編? 啟 人 疑 竇, 故 其 費 用 之 計 算 公 式 基 礎 應 於 預 算 書 中 載 明, 俾 利 監 督, 故 凍 結 該 項 預 算 30%, 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提 出 詳 細 報 告 並 送 交 立 法 院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後, 始 得 動 支 14982

152 伍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案 之 審 查 科 目 名 稱 98 年 度 決 算 數 100 年 度 預 算 數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部 分 保 管 銀 行 保 管 費 526 萬 9,000 元 2,108 萬 7,000 元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經 理 費 及 保 管 費 之 稅 捐 729 萬 1,000 元 4,104 萬 3,000 元 可 能 新 增 部 分 國 內 外 委 託 經 營 評 選 費 用 以 其 他 國 內 之 科 目 列 出 236 萬 l25 萬 元 律 師 及 顧 問 費 國 外 委 託 經 營 實 地 訪 察 等 費 用 權 利 使 用 費 系 統 開 發 費 用 2,000 元 809 萬 5,000 元 94 萬 7,000 元 400 萬 元 523 萬 4,000 元 提 案 人 : 劉 建 國 連 署 人 : 陳 節 如 黃 仁 杼 三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 五 ) 新 增 決 議 1 項 : 1. 近 年 來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催 討 返 還 獲 償 金 額 及 比 率 過 低, 經 查, 自 91 年 至 99 年 8 月 底, 基 金 已 累 計 墊 償 1,131 家 事 業 單 位, 但 有 高 達 1,077 家 事 業 單 位 尚 未 返 還 代 償 之 工 資, 總 計 已 償 還 代 償 之 工 資 金 額 僅 有 9,715 萬 7,000 元, 其 累 積 未 償 還 金 額 達 34 億 6,391 萬 8,000 元, 催 討 返 還 率 僅 達 2.8% 為 避 免 影 響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之 財 務 結 構,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應 研 議 有 效 因 應 措 施,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企 業 負 擔 之 公 平 其 餘 均 照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通 過 主 席 : 社 會 福 利 及 衛 生 環 境 委 員 會 審 查 部 分, 均 照 協 商 結 論 通 過 報 告 院 會, 本 案 除 留 待 表 決 部 分 之 外, 其 餘 項 目 均 已 完 成 二 讀, 依 本 次 院 會 處 理 朝 野 協 商 結 論 之 決 定, 於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繼 續 處 理 本 案 留 待 表 決 的 部 分 本 日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處 理 到 此 為 止, 下 午 3 時 30 分 繼 續 開 會, 邀 請 行 政 院 長 列 席, 針 對 塑 化 劑 事 件 對 國 人 之 影 響 提 出 報 告 並 備 質 詢 現 在 休 息 休 息 (14 時 58 分 ) 1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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