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摘 要 本 公 司 概 覽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或 本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本 集 團 ) 為 一 家 以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為 基 地 的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業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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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 ) : 2099 : CGG

2 公 司 摘 要 本 公 司 概 覽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或 本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本 集 團 ) 為 一 家 以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為 基 地 的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業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涉 及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產 的 營 運 收 購 勘 探 及 開 發 本 公 司 主 要 運 營 位 於 中 國 內 蒙 古 的 長 山 壕 金 礦 ( 長 山 壕 金 礦 或 長 山 壕 礦 或 長 山 壕 ) 及 位 於 中 國 西 藏 的 甲 瑪 銅 金 多 金 屬 礦 ( 甲 瑪 礦 區 或 甲 瑪 礦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持 有 長 山 壕 金 礦 的 96.5% 權 益, 而 中 方 合 營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 方 則 持 有 其 餘 3.5% 權 益 長 山 壕 金 礦 於 2007 年 7 月 起 進 行 黃 金 試 生 產, 並 由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開 始 商 業 生 產 本 公 司 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 收 購 甲 瑪 礦 的 100% 權 益 甲 瑪 礦 為 一 個 大 型 銅 金 多 金 屬 礦, 蘊 含 銅 黃 金 鉬 銀 鉛 及 鋅 資 源 甲 瑪 礦 由 2010 年 9 月 起 開 始 商 業 生 產 本 公 司 已 制 定 以 戰 略 收 購 為 核 心 的 增 長 策 略, 收 購 目 標 來 自 其 主 要 股 東 暨 中 國 最 大 黃 金 生 產 商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 中 國 黃 金 ) 的 國 際 項 目 渠 道, 以 及 與 其 他 礦 業 公 司 建 立 的 夥 伴 關 係 本 公 司 同 時 通 過 勘 探 來 擴 充 現 有 資 產 資 源 量 及 儲 量 甲 瑪 礦 區 2015 年 年 報 1

3 主 席 致 辭 宋 鑫 董 事 會 主 席 執 行 董 事 成 功 挑 戰 與 機 遇 尊 敬 的 本 公 司 各 位 股 東 僱 員 及 支 持 者 : 2015 年, 本 公 司 緊 守 穩 中 求 實, 穩 中 求 進, 穩 中 求 優, 效 益 為 先 的 工 作 總 基 調, 積 極 應 對 金 銅 價 格 持 續 低 迷 的 嚴 峻 形 勢, 在 戰 略 轉 型 中 尋 求 變 革, 在 夯 實 基 礎 中 凝 聚 力 量, 向 我 們 成 為 中 國 加 拿 大 以 至 世 界 一 流 礦 業 公 司 的 目 標 紮 實 邁 進 面 對 低 迷 的 市 場 形 勢, 我 們 定 期 對 投 資 者 信 心 和 商 品 價 格 作 出 審 慎 而 周 詳 的 監 察 和 分 析 我 們 已 不 是 首 次 面 對 行 業 週 期 性 衰 退, 而 經 濟 低 迷 後 往 往 會 出 現 繁 榮 我 們 看 到 這 次 下 滑 可 能 時 間 較 長 且 影 響 較 深, 在 這 種 局 勢 下, 我 們 除 了 想 方 設 法 克 服 難 關, 還 就 如 何 可 以 最 大 化 地 創 造 價 值 作 出 了 明 確 的 規 劃 和 展 望 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4 主 席 致 辭 2015 年 我 們 力 圖 在 產 量 增 加 技 術 提 升 運 營 效 率 增 長 成 本 管 理 國 際 併 購 等 方 面 取 得 成 效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 中 國 最 大 的 黃 金 生 產 商 及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建 立 的 互 惠 互 利 的 獨 特 聯 繫, 讓 我 們 深 感 自 豪 我 們 是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海 外 發 展 的 旗 艦 及 礦 業 開 發 的 唯 一 平 台, 可 借 助 其 龐 大 的 財 務 實 力 和 技 術 實 力 實 現 快 速 發 展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又 一 次 刷 新 年 度 產 量 記 錄 於 2015 年, 我 們 兩 個 礦 區 的 綜 合 黃 金 產 量 增 加 26% 至 228,508 盎 司, 銅 產 量 增 長 24% 至 38,104,950 磅 因 此, 我 們 的 收 入 達 到 339,949, 漲 幅 達 22% 我 們 透 過 公 司 各 部 門 及 各 級 員 工 堅 持 不 懈 地 狠 抓 經 營 管 理, 提 升 運 營 效 率, 全 面 推 行 降 本 增 效, 使 企 業 成 本 管 控 力 和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一 步 增 強 低 成 本 長 期 融 資 能 力 是 本 公 司 的 競 爭 優 勢 之 一 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 本 公 司 訂 立 總 本 金 額 達 人 民 幣 39.8 億 元 ( 約 6.27 億 美 元 ) 的 貸 款 融 資 協 議 我 們 按 約 2.83% 的 浮 動 年 利 率 提 取 該 貸 款 額 度, 此 利 率 遠 低 於 我 們 行 業 的 一 般 慣 例 我 們 優 良 的 資 產 質 量 使 得 我 們 繼 續 獲 得 標 準 普 爾 評 級 服 務 機 構 ( 標 準 普 爾 ) 授 予 BBB - 的 高 企 業 信 用 評 級 此 評 級 可 與 頂 級 礦 業 公 司 獲 得 的 評 級 相 媲 美 我 們 把 這 次 行 業 低 潮 視 為 獨 特 的 契 機, 藉 此 尋 求 併 購 策 略, 以 及 物 色 可 利 用 本 身 實 力 與 低 成 本 融 資 能 力 加 以 開 發 的 優 質 資 產 2015 年, 我 們 的 團 隊 在 行 業 及 銀 行 同 業 協 助 下, 評 估 了 多 個 潛 在 收 購 項 目 我 們 已 數 次 接 近 完 成 潛 在 交 易, 惟 最 終 因 未 能 證 明 交 易 能 實 現 我 們 的 最 終 目 標 -- 為 股 東 帶 來 重 大 即 時 或 長 遠 價 值 而 告 吹 此 謹 慎 的 併 購 策 略 讓 我 們 得 以 避 免 面 臨 行 業 普 遍 面 對 的 大 額 減 值 礦 區 停 產 及 遣 散 局 面 我 們 預 期 行 業 將 會 出 現 更 多 機 會 2015 年 年 報 3

5 主 席 致 辭 我 們 兩 個 礦 山 及 本 公 司 自 2008 年 起 榮 獲 中 國 及 加 拿 大 多 個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頒 發 的 約 100 個 獎 項 榮 譽 和 認 可, 我 們 有 信 心, 我 們 在 就 業 環 境 及 人 權 方 面 的 作 法 是 採 礦 業 界 最 佳 實 踐 之 一 我 們 的 僱 員 ( 當 中 包 括 世 界 各 地 的 管 理 職 位 ) 來 自 中 國 加 拿 大 美 國 俄 羅 斯 荷 蘭 加 納 等 多 個 國 家 我 們 的 僱 員 來 自 不 同 宗 教 和 文 化 背 景, 我 們 尊 重 每 一 個 員 工 的 信 仰 目 前, 本 公 司 約 27% 僱 員 為 少 數 民 族 其 中 我 們 甲 瑪 礦 職 工 中 約 有 34% 為 當 地 藏 族 同 胞, 約 為 加 拿 大 類 似 比 率 的 七 倍 ( 根 據 加 拿 大 政 府 的 最 新 就 業 及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資 料, 加 拿 大 近 年 原 住 民 在 採 礦 及 天 然 氣 開 採 行 業 中 維 持 相 對 穩 定 的 就 業 比 例 :2007 至 2012 年 為 5%) 我 們 的 職 工 約 21% 為 女 性, 對 於 一 家 採 礦 公 司 而 言 屬 於 頗 高 的 數 字 根 據 加 拿 大 礦 業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佈 的 最 新 統 計 資 料, 此 數 字 與 加 拿 大 採 礦 業 女 性 參 與 率 相 比 高 16% 此 外, 儘 管 本 年 度 面 臨 大 幅 削 減 成 本 的 壓 力, 我 們 仍 繼 續 參 與 長 山 壕 及 甲 瑪 礦 區 一 帶 及 加 拿 大 的 公 益 及 慈 善 活 動 本 人 謹 此 感 謝 所 有 為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的 員 工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並 對 我 們 業 務 所 處 的 社 區 和 股 東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期 望 能 夠 攜 手 共 同 成 長 此 致 董 事 會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宋 鑫 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6 首 席 執 行 官 致 辭 劉 冰 首 席 執 行 官 兼 執 行 董 事 實 現 增 長, 降 本 增 效 尊 敬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及 同 仁 : 本 人 很 榮 幸 再 度 與 恪 盡 職 守 的 管 理 人 員 僱 員 和 董 事 們 一 起 工 作, 再 創 佳 績 我 們 現 正 在 經 歷 近 年 來 採 礦 業 最 大 的 下 滑 面 對 不 利 的 市 場 形 勢 和 投 資 氣 氛, 對 任 何 公 司 而 言, 調 整 策 略 以 保 證 盈 利 能 力 乃 至 關 重 要, 而 本 年 度 我 們 的 管 理 團 隊 已 作 出 這 個 決 定 我 們 大 力 推 行 降 本 增 效, 提 升 兩 個 礦 山 的 運 營 效 率, 同 時 研 究 及 採 用 多 項 創 新 技 術, 以 提 高 金 屬 產 量 於 2015 年, 我 們 超 額 完 成 了 黃 金 及 銅 的 生 產 目 標 本 公 司 來 自 兩 個 礦 山 的 綜 合 黃 金 產 量 由 2014 年 的 180,674 盎 司 增 長 26%, 達 到 2015 年 的 228,508 盎 司, 超 越 了 本 公 司 先 前 在 2015 年 指 引 中 宣 佈 的 226,000 盎 司 來 自 長 山 壕 的 黃 金 產 量 由 2014 年 的 163,443 盎 司 增 長 25%, 達 到 2015 年 的 204,471 盎 司 來 自 甲 瑪 礦 的 黃 金 產 量 由 2014 年 的 17,231 盎 司 增 長 39%, 達 到 2015 年 的 24,037 盎 司 來 自 甲 瑪 礦 區 的 銅 產 量 由 2014 年 的 30,847,753 磅 增 長 24%, 達 到 2015 的 38,104,950 磅 這 是 甲 瑪 礦 銅 產 量 連 續 第 五 年 取 得 增 長 本 公 司 超 過 了 先 前 在 2015 年 指 引 中 宣 佈 的 37,500,000 磅 銅 產 量 目 標 我 們 產 量 的 持 續 增 長 與 我 們 為 股 東 和 支 持 者 帶 來 盈 利 的 目 標 一 致 今 年, 我 們 在 技 術 創 新 及 成 本 控 制 方 面 取 得 重 大 進 展, 並 朝 著 在 嚴 峻 市 況 中 順 利 發 展 的 目 標 邁 進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2016 年 甲 瑪 礦 的 銅 產 量 達 到 38.6 百 萬 磅, 黃 金 產 量 達 到 16,000 盎 司, 而 本 公 司 的 長 山 壕 礦 預 期 將 於 2016 年 生 產 219,000 盎 司 黃 金 2015 年 年 報 5

7 首 席 執 行 官 致 辭 本 公 司 高 度 重 視 科 技 創 新 工 作 甲 瑪 礦 獲 得 中 國 黃 金 協 會 授 予 的 四 項 科 技 成 就 獎 聯 合 國 內 知 名 科 研 院 所 共 同 申 報 的 三 項 國 家 十 三 五 科 技 項 目, 正 在 西 藏 自 治 區 科 技 廳 審 核 中 在 中 國 黃 金 的 支 持 下, 甲 瑪 礦 完 成 了 國 家 級 技 術 創 新 示 範 企 業 的 申 報 工 作 目 前 有 三 項 發 明 專 利 已 經 進 入 了 實 質 審 查 階 段 甲 瑪 礦 亦 開 展 了 工 程 地 質 岩 石 力 學 等 方 面 研 究, 為 安 全 高 效 的 採 礦 作 業 提 供 技 術 支 持 長 山 壕 也 站 在 科 技 創 新 的 前 端, 開 展 工 藝 中 粉 炭 控 制 和 貧 液 中 粉 炭 回 收 相 關 研 究 和 試 驗 工 作, 有 效 解 決 了 粉 炭 上 堆 吸 附 金 和 截 留 金 的 問 題, 不 僅 減 少 了 工 藝 中 的 炭 磨 損 和 粉 炭 的 產 生, 還 提 高 了 黃 金 產 量 內 蒙 太 平 通 過 積 極 與 江 蘇 大 學 合 作, 開 展 貧 液 中 銅 鐵 等 雜 離 子 回 收 研 究, 目 前 已 完 成 實 驗 室 階 段 工 作, 即 將 著 手 開 展 工 業 試 驗 甲 瑪 二 期 擴 建 項 目 於 本 年 度 取 得 多 項 重 大 里 程 碑 式 進 展, 完 成 了 二 期 採 礦 許 可 證 等 證 照 的 辦 理 甲 瑪 二 期 帶 負 荷 試 車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缺 陷 現 正 在 消 缺 整 改 中 ; 二 期 井 下 膠 帶 斜 井 等 控 制 性 工 程 正 在 全 力 推 進, 二 期 井 下 工 程 按 計 劃 進 行 中 與 此 同 時, 長 山 壕 實 施 了 2015 年 度 勘 探 計 劃, 完 成 了 2C 段 堆 浸 場 設 計 工 作 此 外, 長 山 壕 二 期 擴 建 已 通 過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組 織 的 的 竣 工 驗 收, 被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評 為 樣 板 工 程 本 人 欣 然 宣 佈, 公 司 2015 年 度 實 現 收 入 340 百 萬 美 元 及 營 運 收 入 39 百 萬 美 元 2016 年, 面 臨 金 價 銅 價 低 位 震 盪 的 嚴 峻 局 面, 我 們 將 繼 續 發 揚 攻 堅 克 難 的 精 神, 進 一 步 加 強 生 產 組 織 與 管 理, 優 化 五 率, 降 低 五 費, 以 精 細 化 管 理 打 造 成 本 優 勢 繼 續 圍 繞 成 本 和 成 長 兩 個 主 題, 紮 實 開 展 各 項 工 作, 全 力 推 動 中 金 國 際 發 展 再 上 新 台 階, 努 力 為 股 東 和 社 會 創 造 價 值 本 人 很 榮 幸 能 夠 與 經 驗 豐 富 而 恪 盡 職 守 的 僱 員 董 事 和 管 理 層 一 起 工 作, 繼 績 為 股 東 和 我 們 業 務 所 處 的 社 區 創 造 最 大 價 值 此 致 首 席 執 行 官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冰 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8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董 事 會 宋 鑫 董 事 會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宋 先 生,53 歲, 於 2009 年 10 月 9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並 於 2014 年 2 月 24 日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會 主 席 自 2009 年 10 月 9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 宋 先 生 擔 任 本 公 司 的 首 席 執 行 官 兼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公 司 戰 略 規 劃 及 業 務 營 運 宋 先 生 自 2013 年 12 月 起 擔 任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及 中 國 最 大 黃 金 生 產 商 中 國 黃 金 的 總 經 理 自 2003 年 至 2013 年 12 月, 宋 先 生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的 副 總 經 理, 主 要 負 責 資 源 開 發 地 質 勘 查 及 國 際 業 務 宋 先 生 自 2008 年 4 月 至 2015 年 5 月 擔 任 斯 凱 蘭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斯 凱 蘭 )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彼 自 2008 年 4 月 至 2014 年 2 月 擔 任 西 藏 嘉 爾 通 礦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西 藏 嘉 爾 通 )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其 附 屬 公 司 西 藏 華 泰 龍 礦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西 藏 華 泰 龍 )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甲 瑪 礦 區 宋 先 生 自 2007 年 10 月 至 2010 年 6 月 擔 任 西 藏 華 泰 龍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宋 先 生 自 2014 年 2 月 起, 擔 任 中 金 黃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金 黃 金 ), 一 家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長 自 2007 年 3 月 至 2014 年 2 月, 宋 先 生 擔 任 中 金 黃 金 的 董 事, 彼 自 2003 年 9 月 至 2007 年 3 月 出 任 該 公 司 董 事 會 主 席 宋 先 生 自 2008 年 3 月 起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中 金 香 港 ) 的 董 事 自 2011 年 8 月 起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香 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中 金 香 港 控 股 ) 的 董 事 自 2011 年 10 月 起 擔 任 曼 德 羅 礦 業 公 司 ( 曼 德 羅, 一 間 私 營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初 級 天 然 資 源 公 司 ) 的 董 事 宋 先 生 分 別 自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取 得 資 源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於 中 歐 國 際 工 商 學 院 取 得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於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取 得 採 礦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及 於 中 南 礦 冶 學 院 取 得 選 礦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劉 冰 首 席 執 行 官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先 生,53 歲, 於 2008 年 5 月 12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並 於 2014 年 2 月 24 日 獲 委 任 為 首 席 執 行 官 兼 執 行 董 事 劉 先 生 自 2008 年 5 月 12 日 起 至 2014 年 2 月 24 日 擔 任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監 督 財 務 相 關 事 宜 及 本 公 司 整 體 戰 略 規 劃 劉 先 生 於 礦 業 融 資 建 設 及 開 發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自 1999 年 11 月 2008 年 3 月 2011 年 8 月 2011 年 10 月 起, 劉 先 生 分 別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的 副 總 經 理 及 總 會 計 師 中 金 香 港 的 董 事 中 金 香 港 控 股 的 董 事 以 及 曼 德 羅 的 董 事 劉 先 生 於 2015 年 5 月 起 擔 任 斯 凱 蘭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於 2014 年 2 月 起 擔 任 西 藏 嘉 爾 通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劉 先 生 自 2007 年 3 月 至 2013 年 5 月 擔 任 中 金 黃 金 的 董 事, 自 2013 年 5 月 至 今, 擔 任 中 金 黃 金 的 監 事 會 主 席 加 入 中 國 黃 金 前, 劉 先 生 自 1992 年 4 月 起 至 1997 年 10 月 及 1998 年 3 月 起 至 1999 年 11 月 出 任 中 國 國 家 經 濟 貿 易 委 員 會 正 處 級 秘 書, 及 自 1997 年 10 月 至 1998 年 3 月 出 任 中 國 紡 織 總 會 正 處 級 秘 書 自 1987 年 7 月 至 1992 年 4 月, 彼 亦 出 任 中 國 汽 車 工 業 投 資 開 發 公 司 會 計 師 劉 先 生 為 中 國 高 級 會 計 師 高 級 經 濟 師 副 研 究 員 劉 先 生 於 亞 洲 ( 澳 門 ) 國 際 公 開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系 取 得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於 首 都 經 貿 大 學 取 得 會 計 學 士 學 位 並 擁 有 中 國 社 科 院 研 究 生 院 貨 幣 銀 行 學 研 究 生 學 歷 2015 年 年 報 7

9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孫 連 忠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先 生,58 歲, 於 2014 年 2 月 24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擔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監 督 營 運 相 關 事 宜 及 本 公 司 整 體 戰 略 規 劃 孫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中 國 黃 金 的 副 總 經 理, 主 要 負 責 資 源 開 發 孫 先 生 自 2010 年 6 月 至 2012 年 2 月 擔 任 西 藏 華 泰 龍 董 事 會 主 席, 該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甲 瑪 礦 孫 先 生 自 2014 年 2 月 起 擔 任 中 金 香 港 的 董 事 孫 先 生 自 2005 年 3 月 起 至 2009 年 1 月 擔 任 中 金 黃 金 的 副 總 經 理 孫 先 生 自 2012 年 2 月 起 擔 任 Kichi-chaarat 公 司 ( 位 於 吉 爾 吉 斯 坦 的 礦 業 公 司 )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並 於 2015 年 5 月 起 擔 任 中 金 香 港 布 丘 克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布 丘 克 ) 董 事, 該 公 司 控 制 另 一 家 位 於 吉 爾 吉 斯 坦 的 礦 業 公 司 孫 先 生 自 2000 年 12 月 至 2011 年 7 月 先 後 擔 任 過 中 國 黃 金 下 屬 的 其 他 四 個 礦 業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孫 先 生 於 採 礦 業 擁 有 近 40 年 經 驗 除 了 高 級 管 理 經 驗, 孫 先 生 還 具 有 豐 富 的 礦 業 企 業 生 產 現 場 管 理 經 驗 自 1993 年 3 月 起 至 2000 年 12 月, 他 先 後 於 三 個 礦 山 企 業 擔 任 礦 長 總 經 理 等 職 務, 充 分 了 解 基 層 礦 山 的 具 體 運 作 與 管 理, 在 礦 山 企 業 降 本 增 效 方 面 頗 有 建 樹 ; 自 2005 年 起, 孫 先 生 長 期 負 責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的 資 源 開 發 工 作 孫 先 生 畢 業 於 瀋 陽 黃 金 學 院 採 礦 工 程 專 業 姜 良 友 主 持 工 作 副 總 裁 執 行 董 事 姜 先 生,50 歲, 於 2014 年 8 月 18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主 持 工 作 副 總 裁 及 於 2014 年 10 月 23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姜 先 生 於 2010 年 8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擔 任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西 藏 華 泰 龍 總 經 理, 並 於 2012 年 2 月 至 2014 年 8 月 擔 任 西 藏 華 泰 龍 董 事 長 姜 先 生 自 2014 年 8 月 起 擔 任 西 藏 嘉 爾 通 董 事, 並 於 2014 年 10 月 起 擔 任 斯 凱 蘭 董 事 自 2015 年 5 月 起 姜 先 生 擔 任 布 丘 克 董 事 姜 先 生 自 2015 年 1 月 及 2014 年 8 月 起, 分 別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香 港 控 股 及 曼 德 羅 的 董 事 姜 先 生 自 2014 年 8 月 起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的 總 工 程 師 自 2007 年 9 月 起, 姜 先 生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投 資 管 理 部 工 程 管 理 處 處 長, 並 於 2008 年 2 月 獲 任 命 為 中 國 黃 金 投 資 管 理 部 經 理 在 加 入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總 部 之 前, 姜 先 生 擔 任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中 哈 礦 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總 經 理 1987 年 8 月 至 2005 年 3 月, 姜 先 生 任 職 於 長 春 黃 金 設 計 院 自 2000 年 2 月 起, 姜 先 生 獲 任 命 為 該 院 總 工 程 師, 其 後 自 2002 年 4 月, 獲 任 命 為 該 院 副 院 長 及 總 工 程 師 姜 先 生 獲 得 20 多 項 省 級 科 技 成 果 獎 及 多 個 機 構 頒 發 的 數 項 榮 譽 稱 號 2005 年, 姜 先 生 被 授 予 國 務 院 特 殊 津 貼 姜 先 生 為 高 級 專 業 工 程 師, 持 有 東 北 大 學 選 礦 專 業 學 士 學 位 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0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江 向 東 生 產 副 總 裁 兼 執 行 董 事 江 先 生,57 歲, 於 2010 年 6 月 17 日 獲 委 任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並 自 2009 年 3 月 24 日 出 任 本 公 司 生 產 副 總 裁 江 先 生 於 2002 年 7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中 國 項 目 經 理, 負 責 監 督 所 有 勘 探 項 目, 包 括 於 長 山 壕 金 礦 建 立 黃 金 勘 探 及 鑽 孔 計 劃 江 先 生 自 2004 年 5 月 20 日 起 至 2008 年 9 月 8 日 出 任 本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副 總 裁 於 該 段 期 間, 彼 主 要 負 責 進 行 資 產 審 查 和 評 估 以 及 為 本 公 司 發 掘 商 機 江 先 生 自 2008 年 9 月 8 日 起 至 2009 年 3 月 23 日 出 任 生 產 及 技 術 副 總 裁, 並 於 2009 年 3 月 24 日 獲 晉 陞 為 生 產 副 總 裁 江 先 生 自 2008 年 9 月 起 出 任 內 蒙 古 太 平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內 蒙 太 平 ) 董 事, 該 公 司 負 責 營 運 本 公 司 的 長 山 壕 金 礦 彼 自 2007 年 8 月 起 出 任 長 山 壕 金 礦 總 經 理 江 先 生 於 採 礦 業 擁 有 逾 30 年 經 驗 於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彼 為 包 括 Cyprus Amax Minerals Placer Dome Barrick Resources 及 First Quantum Minerals 在 內 的 全 球 採 礦 公 司 進 行 從 初 級 項 目 以 至 可 融 資 可 行 性 研 究 項 目 江 先 生 在 長 春 地 質 學 院 取 得 礦 產 地 質 勘 探 學 士 學 位 赫 英 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赫 先 生,54 歲, 於 2000 年 5 月 31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兼 獨 立 董 事 赫 先 生 於 採 礦 業 擁 有 約 30 年 經 驗 赫 先 生 自 2006 年 10 月 起 出 任 三 江 投 資 公 司 ( 一 家 於 多 倫 多 創 業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總 裁 及 董 事 自 2011 年 1 月 起 分 別 出 任 一 系 列 於 多 倫 多 創 業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 包 括 Huaxing Machinery Corp) 的 董 事 以 及 自 2010 年 12 月 起 出 任 中 潤 資 源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以 及 自 2013 年 2 月 起 出 任 Vatukoula Gold Mines( 一 家 於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另 類 投 資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由 1995 年 8 月 起 至 2006 年 6 月, 赫 先 生 出 任 Spur Ventures Inc.( 一 家 於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於 中 國 從 事 磷 酸 鹽 採 礦 及 肥 料 業 務 ) 的 總 裁 及 董 事 赫 先 生 於 2006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1 月 擔 任 九 連 礦 產 資 源 公 司 董 事, 及 於 2014 年 6 月 至 2015 年 9 月 擔 任 Dolly Varden Silver Corp. 的 董 事 赫 先 生 於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採 礦 工 程 系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及 應 用 科 學 碩 士 學 位, 並 於 中 國 黑 龍 江 科 技 大 學 ( 前 稱 黑 龍 江 礦 業 學 院 ) 取 得 選 煤 專 業 學 士 學 位 陳 雲 飛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陳 先 生,44 歲, 於 2008 年 5 月 12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兼 獨 立 董 事 陳 先 生 在 香 港 提 供 獨 立 顧 問 服 務 陳 先 生 自 2013 年 10 月 起 出 任 東 風 汽 車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國 汽 車 公 司 ) 的 獨 立 董 事, 自 2010 年 10 月 至 2011 年 6 月, 陳 先 生 還 擔 任 亞 洲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中 國 汽 車 公 司 ) 的 董 事 會 主 席 陳 先 生 自 2001 年 7 月 至 2007 年 8 月 於 德 意 志 銀 行 ( 香 港 ) 任 職, 出 任 董 事 及 董 事 總 經 理, 主 管 不 同 時 期 亞 洲 區 一 般 工 業 及 採 礦 於 加 入 德 意 志 銀 行 前, 陳 先 生 由 1997 年 3 月 至 2001 年 7 月 擔 任 紐 約 及 香 港 蘇 利 文 克 倫 威 爾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陳 先 生 畢 業 於 美 國 南 伊 利 諾 伊 大 學, 取 得 法 律 博 士 學 位 陳 先 生 於 中 國 武 漢 大 學 取 得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並 符 合 資 格 於 紐 約 執 業 2015 年 年 報 9

11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Gregory Hall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Hall 先 生,66 歲, 於 2009 年 10 月 9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兼 獨 立 董 事 Hall 先 生 為 經 驗 豐 富 的 地 質 學 家, 於 採 礦 業 擁 有 逾 40 年 經 驗, 彼 與 全 球 採 礦 公 司 合 作 的 經 驗 豐 富 在 其 職 業 生 涯 中,Hall 先 生 曾 參 與 發 現 西 澳 大 利 亞 Barrick Gold s Field s Granny Smith 及 Keringal 金 礦 以 及 力 拓 在 西 澳 的 Yandi 鐵 礦 石 礦 藏 Hall 先 生 自 2010 年 1 月 起 出 任 Montero Mining and Exploration Limited( 一 家 於 多 倫 多 創 業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自 2010 年 8 月 起 出 任 Zeus Resources Ltd. ( 一 家 於 澳 洲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及 自 2013 年 6 月 起 出 任 Namibian Copper Limited( 一 家 於 澳 洲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Hall 先 生 出 任 3 家 私 人 公 司 董 事, 即 Oryx Mining and Exploration Limited Golden Phoenix Resources Ltd. 及 Golden Phoenix International Pty.Ltd. 自 2000 年 至 2006 年,Hall 先 生 出 任 Placer Dome Group 首 席 地 質 學 家 Hall 先 生 於 1973 年 畢 業 於 澳 大 利 亞 新 南 威 爾 士 大 學, 取 得 應 用 地 質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John King Burns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Burns 先 生,65 歲, 於 2009 年 10 月 27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兼 獨 立 董 事 Burns 先 生 在 全 球 資 源 領 域 有 著 極 為 豐 富 的 經 驗 Burns 先 生 自 2009 年 9 月 起 擔 任 Simba Energy Inc.( 一 家 於 多 倫 多 創 業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主 席, 自 2014 年 10 月 起 擔 任 First Pac West US Corp. 的 Finance and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及 自 2015 年 11 月 起 擔 任 Urban Select Capital Corporation 的 董 事, 自 2010 年 9 月 起 擔 任 Potomac Energy and Strategic Resources Fund 的 高 級 顧 問 及 自 2010 年 9 月 起 擔 任 Lockwood Financial Group 的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Burns 先 生 曾 擔 任 Dolly Varden Silver Corporation( 一 家 於 多 倫 多 創 業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主 席 ( 直 至 2015 年 3 月 ), Amana Copper Ltd.( 前 稱 Titan Goldworx Resources Inc., 一 家 於 加 拿 大 國 家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主 席 ( 直 至 2015 年 6 月 ) 以 及 Corazon Gold Corp.( 一 家 於 多 倫 多 創 業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 的 董 事 ( 直 至 2014 年 1 月 ) Burns 先 生 曾 在 紐 約 倫 敦 和 芝 加 哥 擔 任 Drexel Burnham Lambert Commodity Group 的 副 總 裁 和 首 席 財 務 官 ; 擔 任 過 倫 敦 巴 克 萊 銀 行 巴 克 萊 金 屬 集 團 衍 生 品 進 出 口 及 融 資 集 團 的 前 任 常 務 董 事 和 全 球 首 代 ; 在 芝 加 哥 擔 任 過 Frontier Risk Management LLC 的 常 務 董 事 彼 還 在 數 家 自 然 資 源 及 資 訊 科 技 領 域 的 上 市 公 司 擔 任 過 首 席 董 事 和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Burns 先 生 取 得 賓 夕 法 尼 亞 州 大 學 文 學 士 學 位 ( 主 修 經 濟 ) 1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2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管 理 層 謝 全 執 行 副 總 裁 兼 公 司 秘 書 謝 先 生,55 歲, 於 2009 年 3 月 24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執 行 副 總 裁 兼 公 司 秘 書 謝 先 生 負 責 監 管 企 業 秘 書 事 宜 及 合 規 事 宜 謝 先 生 在 本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項 目 評 估 投 資 者 關 係 公 共 關 係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並 負 責 管 理 本 公 司 溫 哥 華 辦 公 室 日 常 營 運 謝 先 生 由 2009 年 3 月 24 日 起 至 2009 年 10 月 9 日 止 出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裁 兼 董 事 會 秘 書, 其 間 彼 被 提 升 為 執 行 副 總 裁 兼 公 司 秘 書 謝 先 生 在 加 入 本 公 司 後 曾 參 與 本 公 司 的 香 港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甲 瑪 礦 評 估 併 購 及 債 券 發 行 謝 先 生 於 石 油 化 工 及 石 油 沙 行 業 擁 有 逾 25 年 工 程 及 項 目 管 理 經 驗 於 加 入 本 公 司 之 前, 謝 先 生 於 1982 年 2 月 至 2009 年 3 月 期 間 在 中 國 及 加 拿 大 的 多 家 資 源 及 能 源 工 程 公 司, 如 中 石 化 洛 陽 工 程 公 司 中 國 石 化 福 陸 Bantrel Tri-Ocean 及 Worley Parsons Canada Ltd. 任 職 項 目 經 理 項 目 工 程 師 及 管 道 壓 力 高 級 分 析 員 謝 先 生 自 卡 爾 加 大 學 及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取 得 工 程 學 碩 士 學 位, 並 自 上 海 化 學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取 得 文 憑 謝 先 生 為 專 業 工 程 師, 持 有 APEGGA 張 翼 首 席 財 務 官 張 先 生,46 歲, 於 2010 年 1 月 4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並 自 2011 年 8 月 10 日 起 出 任 首 席 財 務 官, 負 責 本 公 司 會 計 及 財 務 報 告 的 規 劃 及 管 理, 並 負 責 本 公 司 的 融 資 與 內 控 工 作 張 先 生 於 2011 年 2 月 28 日 至 2011 年 8 月 10 日 期 間 出 任 本 公 司 的 代 理 首 席 財 務 官 及 於 2010 年 1 月 4 日 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期 間 出 任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總 監 彼 在 上 市 及 私 人 公 司 財 務 申 報 及 工 程 方 面 擁 有 逾 20 年 經 驗, 包 括 合 併 和 收 購 相 關 的 財 務 報 表 經 驗 張 先 生 於 2008 年 5 月 至 2009 年 12 月 期 間 及 2006 年 9 月 至 2007 年 11 月 期 間 曾 分 別 出 任 E-One Moli Energy (Canada) Ltd.( 為 於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中 國 合 成 橡 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 的 財 務 及 會 計 主 管 和 成 本 會 計 師 張 先 生 於 2007 年 11 月 至 2008 年 4 月 期 間 在 Teleflex (Canada) Ltd.( 為 於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Teleflex Incorporated 的 營 運 附 屬 公 司 ) 任 職 財 務 分 析 師, 並 於 2005 年 5 月 至 2006 年 5 月 期 間 在 私 人 科 技 公 司 Docuport Inc. 任 職 會 計 師 張 先 生 自 1991 年 至 2001 年 間 於 中 國 及 新 加 坡 任 職 採 礦 及 建 設 造 價 工 程 師 張 先 生 為 加 拿 大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註 冊 專 業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及 英 國 特 許 公 認 會 計 師 張 先 生 亦 為 美 國 地 質 經 濟 學 家 學 會 成 員 張 先 生 持 有 加 拿 大 魁 北 克 省 蒙 特 利 爾 協 和 大 學 商 學 士 學 位 ( 主 修 會 計 ) 及 中 國 西 南 科 技 大 學 地 質 工 程 學 學 士 學 位 2015 年 年 報 11

13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張 松 林 副 總 裁 兼 總 工 程 師 張 先 生,55 歲, 於 2012 年 2 月 15 日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總 工 程 師 並 於 同 年 獲 委 任 為 副 總 裁 張 先 生 於 北 美 及 中 國 採 礦 行 業 擁 有 逾 23 年 經 驗, 並 於 礦 區 項 目 評 估 儲 量 及 資 源 估 算 及 礦 區 經 濟 分 析 方 面 經 驗 豐 富 於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張 先 生 擔 任 White Tiger Gold 的 技 術 總 監, 管 理 各 項 目 儲 量 及 資 源 評 估 活 動 的 各 方 面 張 先 生 曾 擔 任 Newmont Gold Corp. 的 顧 問 工 程 師, 於 Newmont Northern Nevada 及 Peru Yanacocha 的 營 運 中 從 事 評 估 生 產 鑽 探 及 制 定 礦 區 計 劃 及 礦 石 品 位 控 制 協 議 彼 亦 曾 擔 任 Echo Bay Mines Ltd.( 已 與 Kinross Gold Corporation 合 併 ) 於 McCoy/Cove 礦 區 的 高 級 採 礦 工 程 師, 開 發 出 儲 量 及 資 源 估 算 的 方 法, 並 擔 任 該 公 司 的 儲 量 委 員 會 成 員 及 對 Nevada Phoenix 項 目 進 行 盡 職 研 究 張 先 生 於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任 職 副 教 授 期 間, 曾 參 與 若 干 中 國 露 天 和 地 下 礦 區 的 研 究 項 目 張 先 生 持 有 美 國 內 華 達 州 內 華 達 大 學 利 諾 分 校 Mackay 礦 產 學 院 採 礦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採 礦 工 程 碩 士 學 位 及 北 京 科 技 大 學 採 礦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張 先 生 乃 採 礦 冶 金 及 勘 探 協 會 的 註 冊 會 員 及 加 拿 大 證 券 管 理 局 的 國 家 指 引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張 曆 聲 副 總 裁 張 先 生,55 歲, 自 2013 年 3 月 起 擔 任 本 公 司 的 副 總 裁, 負 責 長 山 壕 金 礦 的 全 面 管 理 張 先 生 於 2008 年 9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出 任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內 蒙 古 太 平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擁 有 並 經 營 長 山 壕 金 礦 ) 的 董 事 長 張 先 生 自 1995 年 起 擔 任 兩 家 大 型 礦 業 公 司 ( 均 為 中 國 黃 金 旗 下 的 附 屬 公 司 )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張 先 生 在 採 礦 行 業 擁 有 逾 35 年 經 驗 張 先 生 對 內 蒙 古 當 地 文 化 的 瞭 解 以 及 其 工 作 經 驗 有 助 於 長 山 壕 金 礦 的 快 速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1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4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會 欣 然 提 呈 本 報 告 及 本 公 司 於 報 告 期 間 之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業 務 及 業 務 回 顧 本 公 司 為 一 家 以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為 基 地 的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業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涉 及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產 的 營 運 收 購 開 發 及 勘 探 附 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3 於 年 內, 本 公 司 主 要 業 務 之 性 質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就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附 表 5 指 定 活 動 而 進 行 之 討 論 和 分 析, 包 括 對 本 公 司 業 務 之 中 肯 審 視 對 本 公 司 面 對 之 主 要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的 討 論, 在 2015 年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後 發 生 並 對 本 公 司 有 影 響 的 重 大 事 件 之 詳 情, 本 公 司 業 務 相 當 可 能 之 未 來 發 展 的 揭 示, 本 集 團 的 環 境 政 策 及 表 現, 對 本 公 司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合 規 事 宜, 本 公 司 業 務 展 望, 以 及 本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持 份 者 關 係 的 賬 目 已 載 於 本 年 報 五 年 財 務 摘 要 主 席 致 辭 首 席 執 行 官 致 辭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以 及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幾 節 內 股 本 有 關 本 集 團 股 本 於 財 政 年 度 內 的 變 動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儲 備 有 關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可 供 分 派 予 股 東 的 儲 備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業 績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業 績 載 於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第 59 頁 股 息 董 事 不 建 議 派 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末 期 股 息 董 事 財 政 年 度 內 及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如 下 : 執 行 董 事 宋 鑫 ( 主 席 ) 劉 冰 姜 良 友 江 向 東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連 忠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赫 英 斌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第 14.1 條, 每 名 董 事 須 於 2016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退 任, 並 符 合 資 格 及 願 意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及 重 新 委 任 2015 年 年 報 13

15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的 簡 歷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人 員 的 簡 歷 詳 情 見 本 年 報 的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人 物 簡 介 部 分 7 到 12 頁 根 据 在 上 市 條 例 第 13.51B(1) 披 露 董 事 信 息 除 在 本 年 度 報 告 披 露 外, 根 據 上 市 條 例 第 13.51B(1) 中 要 求 披 露 的 董 事 信 息 沒 有 變 化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獨 立 性 董 事 會 已 收 取 每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有 關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 第 3.13 條 彼 等 獨 立 性 的 年 度 確 認, 並 認 為 所 有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是 獨 立 的 董 事 服 務 合 約 概 無 擬 於 下 一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膺 選 連 任 的 董 事 與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訂 有 任 何 不 可 由 僱 傭 公 司 於 一 年 內 終 止 而 毋 須 作 出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的 服 務 合 約 彌 償 保 證 本 公 司 已 就 董 事 可 能 因 企 業 事 務 而 產 生 的 責 任 及 在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中 抗 辯 所 招 致 的 費 用 投 購 保 險, 並 每 年 檢 討 保 險 範 圍, 概 無 董 事 遭 索 償 董 事 於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的 權 益 宋 鑫 先 生 劉 冰 先 生 孫 連 忠 先 生 及 姜 良 友 先 生 是 中 國 黃 金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人 員, 故 被 認 為 於 下 文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所 載 項 下 的 交 易 中 具 有 利 益 衝 突 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及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一 節 ) 由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與 本 公 司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中 國 黃 金 訂 立 除 上 述 者 外,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或 財 政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本 公 司 並 無 訂 有 任 何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其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的 重 大 合 約 重 大 合 約 除 下 文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公 司 於 財 政 年 度 並 無 訂 立 任 何 其 他 重 大 合 約 ( 不 包 括 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所 訂 立 的 合 約 ) 董 事 於 競 爭 業 務 的 權 益 就 董 事 所 深 知, 於 財 政 年 度 內 及 直 至 本 報 告 日 期, 除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其 他 黃 金 礦 業 公 司 擔 任 的 董 事 及 管 理 層 職 務 外, 概 無 董 事 於 與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競 爭 或 有 可 能 直 接 或 間 接 競 爭 的 業 務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有 關 情 況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報 告 董 事 會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一 節 所 載 的 董 事 簡 歷 1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6 董 事 會 報 告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於 股 份 中 的 權 益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相 聯 法 團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的 涵 義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債 券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7 及 8 分 部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 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該 等 條 文 彼 等 被 當 作 或 視 為 擁 有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 或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保 存 之 登 記 冊 內, 或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10 所 載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標 準 守 則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 : 股 份 股 份 名 稱 職 位 公 司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權 益 性 質 佔 本 公 司 權 益 概 約 百 分 比 赫 英 斌 董 事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50,000 個 人 % 江 向 東 董 事 及 生 產 副 總 裁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38,800 個 人 % 附 註 : 1. 有 關 股 份 擁 有 權 的 資 料 由 公 司 的 每 一 位 董 事 提 供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概 無 本 公 司 董 事 首 席 執 行 官 或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士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本 公 司 或 其 相 聯 法 團 的 任 何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或 債 券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 關 連 交 易 及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中 國 黃 金 為 本 公 司 的 最 終 控 股 股 東, 現 時 持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約 39.3%, 因 而,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本 節 下 文 所 述 中 國 黃 金 與 本 集 團 訂 立 的 交 易 構 成 非 豁 免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根 據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須 遵 守 申 報 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中 國 黃 金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因 此,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中 國 黃 金 最 終 控 制 本 公 司 西 藏 華 泰 龍 內 蒙 太 平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 中 金 財 務 ) 及 中 十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十 冶 )( 受 控 制 實 體 ), 因 此,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11 條,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甲 瑪 框 架 協 議 於 2012 年 11 月 6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黃 金 訂 立 發 展 框 架 協 議 ( 甲 瑪 框 架 協 議 ), 據 此, 中 國 黃 金 將 於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止 期 間 在 甲 瑪 礦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採 礦 開 發 服 務, 以 實 施 Minarco-Mine Consult 編 製 的 預 可 研 報 告 ( 預 可 研 報 2015 年 年 報 15

17 董 事 會 報 告 告 ) 所 載 的 甲 瑪 礦 二 期 發 展 計 劃 預 可 研 報 告 的 更 多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於 2012 年 10 月 25 日 刊 發 的 公 告 甲 瑪 框 架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於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刊 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於 2013 年 4 月 26 日 訂 立 甲 瑪 補 充 框 架 協 議 ( 甲 瑪 補 充 框 架 協 議 ), 藉 此, 協 議 期 限 延 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及 修 訂 甲 瑪 框 架 協 議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的 年 度 上 限, 並 增 加 的 年 度 上 限 甲 瑪 補 充 框 架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3 年 5 月 21 日 的 通 函 內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甲 瑪 補 充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規 定 的 交 易 的 年 度 金 額 上 限 如 下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1,167,500,000 元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299,550,000 元, 並 增 加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年 度 金 額 上 限 : 人 民 幣 95,827,000 元, 概 無 根 據 經 甲 瑪 補 充 框 架 協 議 修 訂 的 甲 瑪 框 架 協 議 與 中 國 黃 金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於 2013 年 4 月 26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黃 金 就 於 截 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 止 三 年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採 礦 相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訂 立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3 年 5 月 21 日 的 通 函 內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訂 立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之 修 訂 本, 據 此, 除 加 入 於 開 始 買 賣 甲 瑪 礦 生 產 的 銅 精 礦 外, 協 議 延 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並 修 訂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年 度 上 限, 增 加 了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兩 個 年 度 各 年 的 年 度 上 限 有 關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之 修 訂 本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5 年 5 月 29 日 的 通 函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項 下 規 定 的 交 易 的 年 度 金 額 上 限 如 下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5,123,300,000 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5,800,060,000 元 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7,067,340,000 元, 根 據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與 中 國 黃 金 進 行 的 交 易 為 約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佔 本 集 團 截 至 當 日 止 年 度 銷 售 總 額 的 44% 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內 蒙 太 平 與 中 國 黃 金 就 買 賣 長 山 壕 金 礦 生 產 的 合 質 金 錠 及 銀 副 產 品 訂 立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 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 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4 年 5 月 7 日 的 通 函 內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項 下 規 定 的 交 易 的 年 度 金 額 上 限 如 下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2,275,000,000 元,2016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2,437,500,000 元, 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人 民 幣 2,470,000,000 元, 根 據 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與 中 國 黃 金 進 行 的 交 易 為 約 人 民 幣 1,510.5 百 萬 元, 佔 本 集 團 截 至 當 日 止 年 度 銷 售 總 額 的 71% 1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8 董 事 會 報 告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西 藏 華 泰 龍 與 中 十 冶 訂 立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 據 此, 中 十 冶 將 就 甲 瑪 礦 二 期 生 產 期 間 角 岩 提 供 剝 採 及 採 礦 服 務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4 年 5 月 7 日 的 通 函 內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項 下 規 定 的 交 易 的 年 度 金 額 上 限 如 下 :2014 年 7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期 間 : 人 民 幣 183,000,000 元, : 人 民 幣 366,000,000 元 及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 人 民 幣 366,000,000 元, 根 據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與 中 十 冶 進 行 的 交 易 為 約 人 民 幣 95.9 百 萬 元 於 2015 年 12 月, 由 於 中 十 冶 未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服 務 水 平, 西 藏 華 泰 龍 終 止 了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西 藏 華 泰 龍 利 用 適 當 的 公 開 競 標 及 招 標 協 定 聘 請 新 的 當 選 者 ( 被 視 為 非 常 規 一 方 )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內 蒙 古 太 平 西 藏 華 泰 龍 與 中 金 財 務 訂 立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據 此, 中 金 財 務 將 通 過 提 供 由 提 供 截 至 2015 年 2016 年 及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為 期 三 年 的 靈 活 性 及 有 利 條 款 的 金 融 機 構 履 行 的 若 干 職 能, 滿 足 內 蒙 古 太 平 及 華 泰 龍 的 金 融 服 務 需 求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5 年 5 月 29 日 的 通 函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項 下 規 定 的 每 日 最 高 存 款 金 額 上 限 ( 包 括 累 計 結 算 利 息 ) 不 得 超 過 人 民 幣 30 億 元, 並 無 任 何 存 款 超 出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中 的 每 日 設 定 金 額 上 限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鑒 證 業 務 準 則 第 3000 號 非 審 核 或 審 閱 過 往 財 務 資 料 的 鑒 證 工 作 規 定, 並 參 照 實 務 說 明 第 740 號 關 於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核 數 師 函 件,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獲 委 聘 就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向 本 集 團 作 出 報 告 核 數 師 已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發 出 函 件, 當 中 載 有 其 關 於 上 文 本 集 團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56 條 所 披 露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的 審 閱 結 果 及 結 論, 並 就 上 述 事 宜 發 表 保 留 意 見 本 公 司 將 核 數 師 函 件 的 副 本 提 交 香 港 聯 交 所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KIA.55 條,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審 閱 並 確 認, 根 據 i) 甲 瑪 框 架 協 議 ii) 甲 瑪 補 充 框 架 協 議 iii)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iv) 2015 年 買 賣 金 錠 合 約 v) 甲 瑪 二 期 角 岩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及 vi)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進 行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乃 : (a) 於 本 公 司 一 般 及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 ; (b) 按 不 遜 於 本 公 司 提 供 予 獨 立 第 三 方 或 自 獨 立 第 三 方 取 得 的 條 款 ( 如 適 用 ) 訂 立 ; 及 (c) 根 據 有 關 規 管 彼 等 的 協 議 按 屬 公 平 合 理,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的 條 款 訂 立 2015 年 年 報 17

19 董 事 會 報 告 在 上 述 重 大 關 聯 方 交 易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界 定 的 關 連 交 易 之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於 本 年 度 已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的 有 關 要 求 貸 款 協 議 於 2015 年 4 月 14 日, 本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斯 凱 蘭 礦 業 (BVI) 有 限 公 司 與 中 金 香 港 訂 立 一 項 貸 款 協 議 ( 貸 款 協 議 ), 據 此, 斯 凱 蘭 礦 業 (BVI)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放 貸 人 ) 同 意 向 中 金 香 港 ( 作 為 借 款 人 ) 提 供 本 金 額 不 超 過 14 百 萬 美 元 且 年 利 率 為 5.0% 之 貸 款, 為 期 一 年 貸 款 協 議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5 年 4 月 14 日 之 公 告, 根 據 貸 款 協 議 與 中 金 香 港 進 行 的 交 易 為 14.0 百 萬 美 元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2014 年 5 月 7 日, 西 藏 華 泰 龍 與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國 際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 中 金 貿 易, 中 國 黃 金 的 一 間 子 公 司 ) 訂 立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 買 賣 甲 瑪 礦 所 生 產 的 硫 化 銅 精 礦 ( 主 要 含 銅 及 少 量 黃 金 及 銀 )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4 年 5 月 7 日 的 通 函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項 下 規 定 的 交 易 的 年 度 金 額 上 限 於 總 金 額 不 會 超 過 3,553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根 據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修 訂 協 議 向 甲 瑪 礦 買 賣 硫 化 銅 精 礦 納 入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故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自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終 止 見 上 文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概 無 根 據 銅 精 礦 買 賣 合 約 與 中 金 貿 易 訂 立 其 他 交 易 斯 凱 蘭 債 券 於 2014 年 7 月 10 日, 本 公 司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斯 凱 蘭 礦 業 (BVI) 有 限 公 司 ( 發 行 人 ) 中 國 黃 金 以 及 渣 打 銀 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花 旗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美 銀 美 林 (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及 建 銀 國 際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 訂 立 認 購 協 議 ( 認 購 協 議 ), 據 此, 發 行 人 已 同 意 向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發 行, 而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已 同 意 按 % 之 發 行 價 認 購 到 期 日 為 2017 年 7 月 17 日 利 率 為 3.5% 本 金 合 共 美 金 5 億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39 億 元 ) 標 準 普 爾 評 級 為 BBB- 之 債 券 ( 債 券 ) 債 券 獲 本 公 司 提 供 不 可 撤 回 及 無 條 件 的 擔 保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用 作 本 公 司 的 營 運 資 金 資 本 開 支 及 一 般 企 業 用 途 於 2014 年 7 月 17 日, 認 購 協 議 所 載 發 行 債 券 的 所 有 條 件 已 達 成, 及 債 券 發 行 已 完 成 債 券 已 於 2014 年 7 月 18 日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認 購 協 議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4 年 7 月 11 日 及 2014 年 7 月 18 日 的 公 告 內 1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20 董 事 會 報 告 僱 員 人 數 及 薪 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僱 員 於 多 個 地 點 工 作 於 報 告 期 間, 員 工 成 本 ( 包 括 以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形 式 呈 列 的 董 事 薪 酬 ) 約 為 25,689,000 美 元, 較 二 零 一 四 年 的 員 工 成 本 27,819,000 美 元 減 少 2,130,000 美 元 薪 酬 政 策 本 公 司 的 行 政 人 員 薪 酬 政 策 及 酬 金 計 劃 由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管 理,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僅 由 獨 立 董 事 組 成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按 需 要 並 最 少 每 年 審 閱 現 金 酬 金, 及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因 應 表 現 資 歷 及 能 力 調 整 現 金 酬 金 水 平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亦 根 據 行 政 總 裁 及 管 理 層 其 他 成 員 的 建 議 審 閱 與 高 級 執 行 人 員 酬 金 有 關 的 宗 旨 及 目 標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於 有 關 規 模 相 若 公 司 可 供 比 較 薪 酬 的 第 三 方 數 據 彼 等 行 業 經 驗 及 本 公 司 聘 用 及 留 用 需 要 的 基 準 上 釐 定 整 體 薪 酬 水 平 有 關 行 政 人 員 薪 酬 的 決 定 由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以 作 出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薪 酬 政 策 由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就 可 資 比 較 的 市 場 統 計 數 據 作 出 管 理 有 關 董 事 薪 酬 的 決 定 由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以 作 出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薪 酬 政 策 乃 按 部 門 基 準 釐 定, 加 上 行 政 總 裁 根 據 長 處 資 歷 及 本 公 司 聘 用 及 留 用 需 要 釐 定 僱 員 及 經 理 的 薪 酬 管 理 層 合 約 於 財 政 年 度 內, 概 無 訂 立 或 存 有 關 於 本 公 司 全 部 或 任 何 重 要 部 分 業 務 管 理 的 合 約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經 股 東 批 准 後 根 據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2007 年 5 月 9 日 頒 佈 的 政 策 採 納 了 一 項 購 股 權 激 勵 計 劃 ( 2007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 採 納 2007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旨 在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及 顧 問 提 供 一 個 購 買 本 公 司 所 有 人 權 益 的 機 會, 以 達 致 本 公 司 的 長 遠 增 長 及 盈 利 目 標, 以 及 留 任 主 要 董 事 行 政 人 員 僱 員 及 顧 問 截 至 本 財 務 年 度 末, 所 有 購 股 權 均 已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到 期, 且 2007 年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失 效 董 事 購 入 股 份 的 權 利 除 上 文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於 股 份 的 權 益 一 段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概 無 任 何 董 事 或 其 配 偶 或 其 18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獲 授 任 何 權 利, 使 其 可 通 過 收 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的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的 股 份 或 債 券 而 獲 取 利 益, 彼 等 亦 無 行 使 任 何 此 類 權 利 ;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亦 未 參 與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使 董 事 能 夠 收 購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實 體 的 此 類 權 利 2015 年 年 報 19

21 董 事 會 報 告 主 要 股 東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根 據 董 事 會 可 獲 得 的 最 佳 資 料 以 及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336 分 部 要 求 存 置 的 主 要 股 東 登 記 冊, 本 公 司 已 獲 告 知 以 下 主 要 股 東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5% 該 等 權 益 並 不 包 括 於 上 文 已 經 披 露 的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的 權 益 名 稱 權 益 性 質 所 持 股 份 數 目 佔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概 約 百 分 比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1) 間 接 155,794,830 (1) 39.3%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登 記 持 有 人 155,794, % 附 註 : (1)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直 接 全 資 擁 有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因 此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應 佔 權 益 指 其 透 過 於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本 權 益 而 於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間 接 權 益 (2)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已 登 記 及 間 接 擁 有 權 的 資 料 均 由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提 供 根 據 董 事 會 可 獲 得 的 資 料 及 除 以 上 所 披 露 者 外,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概 無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因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而 被 列 入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分 部 要 求 存 置 的 股 東 名 冊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於 期 間,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出 售 及 贖 回 任 何 本 公 司 上 市 證 券 優 先 購 買 權 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或 加 拿 大 法 例 概 無 有 關 優 先 購 買 權 的 條 文 而 導 致 本 公 司 須 向 現 有 股 東 按 比 例 發 售 新 股 份 充 足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本 公 司 可 獲 得 的 資 料 及 就 董 事 所 知,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公 司 已 遵 守 維 持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規 定 之 充 足 公 眾 持 股 量 之 要 求 2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22 董 事 會 報 告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本 公 司 主 要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所 佔 的 採 購 及 銷 售 額 的 百 分 比 載 列 如 下 : 所 佔 總 採 購 銷 售 額 的 百 分 比 採 購 最 大 供 應 商 30% 五 大 供 應 商 合 計 56% 銷 售 最 大 客 戶 75% 五 大 客 戶 合 計 100%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於 財 政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董 事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士 或 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5% 以 上 的 任 何 其 他 股 東, 概 無 於 報 告 期 間 本 公 司 五 大 供 應 商 或 客 戶 擁 有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權 益 慈 善 捐 款 本 公 司 於 財 政 年 度 內 的 慈 善 捐 款 達 人 民 幣 1.40 百 萬 元 報 告 期 後 的 事 項 誠 如 財 務 報 表 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所 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後 並 無 發 生 任 何 重 大 事 項 獨 立 核 數 師 本 公 司 將 於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提 呈 決 議 案 以 重 新 委 任 香 港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作 為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代 表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主 席 宋 鑫 2016 年 3 月 30 日 2015 年 年 報 21

23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認 為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實 務 為 本 公 司 透 過 將 股 東 價 值 最 大 化 取 得 持 續 長 期 成 功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為 了 進 一 步 推 行 此 理 念 並 確 保 本 公 司 遵 照 良 好 管 治 實 務, 董 事 會 已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批 准 並 採 納 董 事 會 授 權 ; 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以 及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僅 由 獨 立 董 事 組 成 ; 成 立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僅 由 獨 立 董 事 組 成 ; 批 准 全 部 董 事 委 員 會 的 章 程 以 將 該 等 委 員 會 的 授 權 正 式 化 ; 成 立 披 露 委 員 會, 其 職 責 為 監 管 本 公 司 的 披 露 實 務, 包 括 成 立 分 支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管 本 公 司 的 技 術 性 披 露 ; 採 納 正 式 公 司 披 露 保 密 性 及 證 券 交 易 政 策 並 將 本 公 司 披 露 控 制 及 程 序 正 式 化 ; 採 納 正 式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管 理 董 事 行 政 人 員 及 僱 員 的 行 為, 並 將 其 分 派 予 顧 問 ; 採 納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首 席 財 務 官 的 正 式 書 面 職 位 說 明, 清 楚 界 定 彼 等 角 色 及 職 責 ; 採 納 由 獨 立 第 三 方 管 理 的 舉 報 政 策 ; 把 有 關 按 定 期 基 準 評 估 整 體 董 事 會 與 董 事 委 員 會 的 效 益 及 個 別 董 事 的 貢 獻 的 程 序 正 式 化 ; 審 閱 並 批 准 本 公 司 激 勵 薪 酬 計 劃 ; 及 向 全 部 董 事 提 供 持 續 進 修 機 會 遵 循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本 公 司 於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一 直 應 用 由 董 事 會 界 定 的 企 業 管 治 實 務 原 則, 並 遵 守 其 規 定 及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定 準 則 監 管 準 則 及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準 則, 尤 其 是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的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所 載 列 的 守 則 條 文 本 公 司 現 時 的 實 務 會 定 期 審 閱 及 更 新, 以 確 保 緊 貼 及 遵 循 企 業 管 治 的 最 新 發 展 董 事 會 組 成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由 加 拿 大 證 券 管 理 會 ( CSA ) 採 用, 建 議 大 部 分 公 司 董 事 均 為 獨 立 董 事 在 CSA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項 下, 獨 立 董 事 指 並 無 與 本 公 司 存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重 大 關 係 的 董 事, 包 括 作 為 與 本 公 司 存 有 關 係 的 機 構 的 夥 伴 股 東 或 行 政 人 員 重 大 關 係 指 將 會 或 董 事 會 認 為 可 合 理 預 期 地 幹 預 董 事 行 使 獨 立 判 斷 者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及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已 決 定 在 CSA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項 下 以 四 名 獨 立 董 事 及 五 名 非 獨 立 董 事 組 成 董 事 會 相 信 其 現 時 規 模 及 組 成 與 董 事 委 員 會 僅 包 括 獨 立 董 事 的 組 成, 能 達 到 均 衡 的 代 表 性 2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24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確 定 其 由 以 下 四 名 獨 立 董 事 及 五 名 非 獨 立 董 事 組 成 : 獨 立 董 事 非 獨 立 董 事 赫 英 斌 宋 鑫 ( 主 席 ) (1) 陳 雲 飛 劉 冰 ( 首 席 執 行 官 ) (2) Gregory Hall 姜 良 友 ( 主 持 工 作 副 總 裁 ) (3) John King Burns (4) 孫 連 忠 江 向 東 ( 生 產 副 總 裁 ) (5) 附 註 : (1) 宋 先 生 乃 非 獨 立 董 事, 出 任 本 公 司 高 級 人 員 並 出 任 與 本 公 司 存 有 重 大 關 係 的 中 國 黃 金 執 行 人 員 (2) 劉 先 生 乃 非 獨 立 董 事, 出 任 與 本 公 司 存 有 重 大 關 係 的 中 國 黃 金 執 行 人 員 (3) 姜 先 生 乃 非 獨 立 董 事, 出 任 本 公 司 高 級 人 員 (4) 孫 先 生 乃 非 獨 立 董 事, 出 任 與 本 公 司 存 有 重 大 關 係 的 中 國 黃 金 執 行 人 員 (5) 江 先 生 乃 非 獨 立 董 事, 出 任 本 公 司 高 級 人 員 於 本 報 告 日 期, 中 國 黃 金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約 39.31% 董 事 會 確 定 九 名 董 事 其 中 四 名, 即 赫 先 生 陳 先 生 Hall 先 生 及 Burns 先 生 均 獨 立 於 中 國 黃 金, 董 事 會 相 信 這 公 平 地 反 映 了 非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在 本 公 司 作 出 的 投 資 董 事 會 進 一 步 確 定 九 名 董 事 其 中 四 名 概 無 在 本 公 司 擁 有 權 益 或 與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存 有 關 係 並 符 合 適 用 企 業 管 治 法 規 及 指 引 項 下 全 部 獨 立 規 定 董 事 確 信 董 事 會 的 規 模 及 組 成 可 在 管 理 層 董 事 非 管 理 層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之 間 在 董 事 會 形 成 一 種 恰 當 的 制 衡 董 事 會 相 信, 在 本 公 司 的 發 展 階 段 及 其 業 務 規 模 及 複 雜 性 下, 董 事 會 仍 得 以 有 效 運 作, 本 公 司 未 來 可 能 透 過 其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尋 求 增 加 合 資 格 人 士 以 豐 富 董 事 會 的 經 驗 及 專 業 知 識, 並 加 強 本 公 司 能 力 以 發 展 其 業 務 宋 先 生 現 任 董 事 會 主 席 及 自 2009 年 10 月 起 至 2014 年 2 月 擔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劉 先 生 自 2014 年 2 月 起 擔 任 本 公 司 首 席 執 行 官 目 前, 董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赫 先 生 擔 任 實 際 上 的 首 席 獨 立 董 事, 與 管 理 層 及 董 事 就 相 關 事 宜 聯 絡 董 事 會 認 為 設 有 恰 當 到 位 的 組 織 結 構 和 程 序, 讓 董 事 會 可 獨 立 於 公 司 管 理 層 之 外 良 好 運 作, 同 時 繼 續 保 持 有 一 位 擁 有 豐 富 礦 業 經 驗 的 主 席, 對 本 公 司 來 說 大 有 益 處 本 公 司 已 經 收 到 了 來 自 每 位 獨 立 董 事, 各 自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的 司 法 管 轄 權 範 圍 內 的 上 市 規 則 所 作 的 獨 立 性 確 認 書 據 本 公 司 所 深 知, 本 公 司 董 事 均 互 不 關 連 上 述 關 係 包 括 金 融 業 務 或 家 族 方 面 的 關 係 本 公 司 董 事 可 自 由 行 使 其 獨 立 判 斷 董 事, 包 括 本 公 司 現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每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當 選, 任 期 直 至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為 止, 惟 董 事 職 務 根 據 商 業 企 業 法 及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提 前 出 現 空 缺 的 情 況 除 外 非 執 行 董 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董 事 會 帶 來 廣 泛 的 商 業 及 財 務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及 獨 立 判 斷 所 有 董 事 委 員 會 均 包 括 至 少 四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彼 等 已 對 該 等 委 員 會 作 出 大 量 技 能 及 專 業 知 識 的 貢 獻 透 過 積 極 參 與 董 事 會 會 議, 帶 頭 處 理 涉 及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問 題 及 擔 任 董 事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所 有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均 對 本 公 司 之 有 效 發 展 方 向 做 出 了 不 同 的 貢 獻 2015 年 年 報 23

25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所 有 現 任 非 執 行 董 事 ( 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的 委 任 合 約 已 於 2015 年 下 半 年 更 新, 指 定 任 期 一 年, 並 須 按 照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重 選 連 任 董 事 專 業 發 展 董 事 會 應 通 過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主 席 確 保 所 有 新 任 董 事 可 獲 得 全 面 的 指 引 及 培 訓 資 料, 以 令 各 新 任 董 事 可 充 分 理 解 董 事 會 及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以 及 預 期 個 別 董 事 應 作 出 的 貢 獻 及 理 解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性 質 及 運 作 董 事 會 應 為 全 體 董 事 提 供 持 續 教 育 機 會, 以 使 各 董 事 可 保 持 或 提 高 其 作 為 董 事 的 技 能 及 能 力, 以 及 確 保 其 對 本 公 司 業 務 的 知 識 及 理 解 與 時 俱 進 董 事 須 每 年 向 公 司 提 交 彼 等 於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所 參 加 培 訓 的 詳 細 情 況, 以 便 本 公 司 能 夠 為 其 董 事 保 存 培 訓 記 錄 根 據 本 公 司 所 保 存 的 培 訓 記 錄, 於 2015 財 政 年 度, 每 一 位 董 事 所 接 受 的 培 訓 概 述 如 下 : 培 訓 類 別 執 行 董 事 宋 鑫 ( 主 席 ) 劉 冰 姜 良 友 江 向 東 B B B B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連 忠 B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赫 英 斌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B B B A, B A. 參 加 論 壇 會 議 講 座 B. 閱 讀 與 經 濟 一 般 業 務 房 地 產 公 司 管 治 及 董 事 職 責 有 關 的 報 紙 期 刊 及 新 聞 報 道 2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26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職 責 依 據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企 業 法 ( 商 業 企 業 法 ), 要 求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管 理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及 事 務, 並 以 此 真 誠 而 公 正 追 求 本 公 司 的 最 大 利 益 此 外, 每 位 董 事 必 須 付 出 一 位 合 理 審 慎 的 人 在 類 似 情 況 下 會 付 出 的 謹 慎 勤 勉 和 技 能 董 事 會 負 責 監 督 本 公 司 事 務 進 行 情 況 及 其 業 務 的 管 理 情 況 董 事 會 職 責 包 括 為 本 公 司 設 定 長 遠 目 標 及 目 的, 制 訂 達 致 這 些 目 標 所 需 的 規 劃 和 策 略 以 及 對 高 級 管 理 層 在 實 施 方 面 進 行 監 管 儘 管 董 事 會 將 本 公 司 日 常 事 務 管 理 職 責 下 放 高 級 管 理 層, 董 事 會 保 留 其 對 與 本 公 司 相 關 的 所 有 事 宜 及 業 務 的 監 管 權, 並 負 上 最 終 責 任 董 事 會 職 責 要 求, 本 公 司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要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基 本 原 則, 以 股 東 最 大 利 益 管 理 本 公 司 事 務, 並 且 為 本 公 司 業 務 和 事 務 管 理 所 進 行 的 安 排 要 與 其 上 述 職 責 一 致, 使 董 事 會 滿 意 董 事 會 負 責 保 護 股 東 利 益 並 確 保 股 東 與 管 理 層 的 動 機 相 一 致 董 事 會 的 責 任 應 持 續 履 行, 而 不 僅 為 不 時 履 行, 而 在 危 急 或 緊 急 時 刻, 董 事 會 將 在 本 公 司 事 務 管 理 中 承 擔 更 直 接 的 角 色 為 履 行 這 一 責 任, 董 事 會 職 責 規 定 董 事 會 要 監 督 和 監 管 重 要 的 企 業 規 劃 及 戰 略 方 針 董 事 會 的 戰 略 規 劃 過 程 包 括 年 度 預 算 審 閱 及 批 准, 並 就 戰 略 及 預 算 問 題 與 管 理 層 進 行 討 論 作 為 其 對 業 務 運 作 所 作 持 續 審 閱 的 一 部 分, 董 事 會 定 期 審 閱 本 公 司 業 務 中 的 內 在 主 要 風 險 ( 包 括 財 務 風 險 ), 並 對 為 管 理 這 些 風 險 而 建 立 的 系 統 進 行 評 估 董 事 會 亦 直 接 及 透 過 審 核 委 員 會 評 估 財 務 匯 報 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內 部 監 控 的 完 整 性 除 這 些 法 律 規 定 必 須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事 宜 外, 董 事 會 須 根 據 其 職 責 範 圍 批 准 年 度 營 運 及 資 本 預 算, 任 何 重 大 設 備 處 置 及 購 置 收 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以 外 或 在 已 批 准 預 算 中 未 有 規 定 的 投 資 長 期 戰 略 組 織 發 展 計 劃 及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委 任 管 理 層 有 權 在 未 經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就 與 本 公 司 業 務 有 關 的 所 有 一 般 事 務 採 取 行 動 董 事 會 職 責 範 圍 規 定, 董 事 會 預 期 管 理 層 能 定 時 向 董 事 提 供 關 於 本 公 司 業 務 和 事 宜 的 資 料 ( 包 括 財 務 和 營 運 資 料 ), 以 及 關 於 行 業 發 展 動 向 的 資 料, 全 部 均 旨 在 使 董 事 會 有 效 履 行 其 管 理 職 責 董 事 會 預 期 管 理 層 能 有 效 為 本 公 司 制 訂 戰 略 規 劃, 以 使 董 事 會 完 全 知 悉 其 進 展 並 在 所 有 分 派 職 責 的 相 關 事 宜 上 對 董 事 會 完 全 負 責 董 事 會 已 指 示 管 理 層 維 持 用 來 監 控 及 迅 速 解 決 股 東 所 關 注 問 題 的 程 序, 且 指 示 並 將 繼 續 指 示 管 理 層 就 任 何 由 股 東 表 達 的 主 要 考 慮 事 宜 通 知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的 每 個 委 員 會 都 有 權 在 適 合 時 聘 請 外 部 顧 問 只 要 該 董 事 已 獲 得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批 准, 任 何 一 位 董 事 都 有 權 在 由 本 公 司 來 承 擔 費 用 的 條 件 下 聘 請 外 部 顧 問 為 配 合 業 務 審 閱, 董 事 會 在 適 當 時 考 慮 風 險 問 題 並 批 准 關 於 本 公 司 業 務 風 險 管 理 的 公 司 政 策 2015 年 年 報 25

27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對 本 公 司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委 任 及 監 督 有 最 終 責 任 董 事 會 批 准 對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委 任 並 持 續 審 閱 其 表 現 本 公 司 設 有 一 項 公 司 披 露 政 策, 其 中 包 括 應 對 本 公 司 如 何 與 分 析 員 及 公 眾 人 士 互 動, 及 載 有 本 公 司 防 止 選 擇 性 披 露 的 措 施 本 公 司 設 有 披 露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本 公 司 的 披 露 慣 例 披 露 委 員 會 由 本 公 司 執 行 副 總 裁 兼 公 司 秘 書 首 席 執 行 官 首 席 財 務 官 本 公 司 的 高 級 傳 訊 及 投 資 者 關 係 主 任, 或 在 本 公 司 擔 當 同 等 職 位 的 人 員 組 成, 並 從 本 公 司 的 外 部 法 律 顧 問 獲 取 意 見 披 露 委 員 會 進 行 重 要 性 評 估 並 確 定 何 時 發 展 至 可 作 出 公 眾 披 露 披 露 委 員 會 每 年 審 閱 公 司 披 露 政 策 並 於 另 有 需 要 時 確 保 遵 守 監 管 規 定, 並 審 閱 經 董 事 會 及 審 核 委 員 會 評 審 後 的 所 有 文 件 董 事 會 審 閱 和 批 准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披 露 文 件, 包 括 其 年 度 報 告 年 度 資 料 表 格 和 管 理 層 代 理 通 函 本 公 司 的 年 度 及 季 度 財 務 報 表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以 及 其 他 財 務 披 露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並 在 刊 發 前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意 見, 以 供 其 批 准 董 事 會 已 根 據 守 則 條 文 第 A.5.6 條 之 規 定 採 納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政 策, 旨 在 列 載 為 達 致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而 採 取 之 方 針 本 公 司 確 認 和 相 信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之 裨 益 並 致 力 於 確 保 董 事 會 應 本 公 司 業 務 而 具 備 適 當 所 需 技 巧 經 驗 及 多 樣 化 觀 點 董 事 會 所 有 委 任 均 以 用 人 唯 才 為 原 則, 並 充 分 顧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的 裨 益 甄 選 人 選 將 按 一 系 列 多 元 化 範 疇 為 基 準,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業 務 經 驗 ;(ii) 專 業 技 能 及 其 他 經 驗 ;(iii) 種 族 國 際 背 景 性 別 及 年 齡 (iv) 適 用 監 管 規 定 ; 及 可 能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之 事 宜, 最 終 將 按 人 選 的 長 處 及 可 為 董 事 會 作 出 的 貢 獻 而 作 決 定 除 招 聘 合 適 人 選 外, 年 內 董 事 會 並 無 就 實 現 多 元 化 具 體 設 立 可 量 化 的 目 標 董 事 委 員 會 審 核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設 立 了 審 核 委 員 會, 按 照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章 程 運 作 董 事 會 的 責 任 為 確 保 本 公 司 設 有 一 個 有 效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包 括 管 理 重 大 業 務 流 程 的 有 效 性 和 高 效 性 的 內 部 監 控 資 產 保 護 會 計 記 錄 的 恰 當 保 存 及 財 務 資 料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考 慮 非 財 務 事 項 ( 如 主 要 營 運 表 現 指 標 的 基 準 ) 本 公 司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赫 先 生 陳 先 生 Burns 先 生 及 Hall 先 生 組 成 赫 先 生 擔 任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在 董 事 會 及 本 公 司 的 獨 立 核 數 師 之 間 起 聯 絡 作 用, 並 幫 助 董 事 會 履 行 監 督 職 責 :(a) 由 本 公 司 提 供 予 其 股 東 公 眾 人 士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其 他 財 務 資 料 ;(b) 本 公 司 對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的 遵 守 情 況 ;(c) 核 數 師 的 資 歷 獨 立 性 及 表 現 ; 及 (d) 本 公 司 的 風 險 管 理 和 內 部 財 務 及 會 計 控 制 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儘 管 章 程 中 載 有 審 核 委 員 會 擁 有 的 權 力 及 職 責, 惟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督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並 非 為 本 公 司 的 全 職 僱 員, 在 會 計 或 審 核 範 圍 可 以 是 也 可 以 不 是 專 業 或 專 家 級 的 會 計 師 或 核 數 師, 無 論 如 何, 審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並 非 擔 任 此 職 責 因 此,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職 責 不 是 進 行 核 數, 也 不 是 釐 訂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及 披 露 的 完 整 性 及 準 確 性 且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編 製, 這 些 均 為 管 理 層 及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2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28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履 行 的 所 有 服 務 必 須 預 先 獲 審 核 委 員 會 批 准 審 核 委 員 會 在 財 政 年 度 內 舉 行 了 四 次 會 議 根 據 其 章 程 履 行 其 職 責, 審 核 委 員 會 : 監 督 本 公 司 與 核 數 師 的 關 係 ; 審 閱 本 公 司 中 期 及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 審 閱 及 評 估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的 有 效 性 以 及 本 公 司 內 部 審 核 職 能 的 有 效 性 ; 及 就 審 核 委 員 會 的 議 事 程 序 及 審 議 事 項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設 立 了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按 照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章 程 運 作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輔 助 董 事 會 完 成 其 監 督 職 責, 透 過 :(a) 鑒 定 合 資 格 成 為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人 士 並 建 議 董 事 會 選 拔 董 事 被 提 名 人 以 委 任 或 選 舉 方 式 進 入 董 事 會 ; 及 (b) 發 展 並 向 董 事 會 建 議 用 於 本 公 司 的 企 業 管 治 指 引, 並 向 董 事 會 就 有 關 企 業 管 治 實 務 作 出 建 議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監 管 董 事 會 的 利 益 衝 突 披 露 並 確 保 董 事 將 不 會 就 該 董 事 擁 有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宜 投 票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成 員 為 赫 先 生 陳 先 生 Hall 先 生 及 Burns 先 生 赫 先 生 為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主 席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於 財 政 年 度 會 晤, 以 檢 討 其 章 程 審 閱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評 估 董 事 會 資 格 及 特 性 檢 討 董 事 會 效 能 調 查 及 自 我 評 估 結 果, 以 及 遵 守 監 管 公 司 管 治 及 披 露 規 定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亦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第 D.3.1(b) 條 守 則 條 文 規 定, 檢 討 及 監 管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培 訓 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情 況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設 立 了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按 照 由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章 程 運 作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目 標 是 履 行 董 事 會 有 關 本 公 司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包 括 審 閱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的 薪 酬 是 否 足 夠 及 其 形 式, 釐 訂 不 時 授 予 的 股 份 獎 勵 的 收 取 人 性 質 及 數 額, 並 釐 訂 任 何 可 派 發 的 花 紅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為 赫 先 生 陳 先 生 Hall 先 生 及 Burns 先 生 赫 先 生 為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主 席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於 財 政 年 度 會 晤, 以 檢 討 其 章 程 評 估 首 席 執 行 官 的 表 現 及 薪 酬 檢 討 本 公 司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以 及 完 成 自 我 評 估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於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不 同 情 況 就 調 整 本 公 司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的 薪 酬, 向 董 事 會 作 出 建 議 2015 年 年 報 27

29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設 立 了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乃 根 據 董 事 會 批 准 的 章 程 運 作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履 行 董 事 會 遵 從 適 用 的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規 則 及 法 規 的 相 關 責 任 此 角 色 包 括 協 助 董 事 會 監 察 本 公 司 的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事 宜 管 理 的 發 展 執 行 及 評 估, 並 監 察 本 公 司 是 否 遵 循 適 用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法 律 及 法 規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為 赫 先 生 陳 先 生 Hall 先 生 及 Burns 先 生 赫 先 生 為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主 席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於 財 政 年 度 會 晤, 以 接 收 長 山 壕 礦 及 甲 瑪 礦 首 席 安 全 官 的 報 告 審 閱 獨 立 安 全 審 核 的 結 果 以 及 完 成 自 我 評 估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為 礦 山 的 持 續 改 善 作 出 建 議 臨 時 及 特 別 委 員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董 事 會 將 成 立 特 別 委 員 會, 以 審 閱 多 名 董 事 或 管 理 層 可 能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的 事 宜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董 事 會 透 過 電 話 會 議 設 施 定 期 舉 行 季 度 會 議, 並 於 各 季 度 會 議 期 間 按 要 求 會 面, 以 讓 董 事 知 悉 企 業 發 展 的 最 新 情 況 於 定 期 季 度 會 議 上, 非 執 行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藉 此 機 會 於 管 理 層 不 在 的 情 況 下 作 獨 立 會 面 管 理 層 亦 定 期 與 董 事 會 作 非 正 式 溝 通, 並 就 屬 於 董 事 會 成 員 專 業 知 識 或 經 驗 範 圍 以 內 的 事 宜 徵 求 彼 等 的 意 見 此 外, 獨 立 董 事 定 期 舉 行 正 式 及 非 正 式 會 議, 以 便 行 使 其 獨 立 判 斷 於 財 政 年 度 已 舉 行 四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四 次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一 次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會 議 一 次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會 議 兩 次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三 次 獨 立 董 事 會 議 董 事 於 財 政 年 度 出 席 董 事 會 及 董 事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記 錄 如 下 : 下 表 列 示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會 及 其 委 員 會 會 議 的 記 錄, 以 及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12 個 月 期 間 所 舉 行 的 會 議 總 數 : 出 席 次 數 會 議 次 數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2015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審 核 委 員 會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 總 計 ) 總 體 出 席 率 董 事 會 宋 鑫 ( 主 席 ) 4/4 (100%) /1-4/5 (80%) 劉 冰 4/4 (10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0/1-4/5 (80%) 姜 良 友 4/4 (10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0/1-4/5 (80%) 江 向 東 4/4 (10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0/1-4/5 (80%) 孫 連 忠 4/4 (100%)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0/1-4/5 (80%) 赫 英 斌 4/4 (100%) 4/4 ( 主 持 ) 1/1 ( 主 持 ) 1/1 ( 主 持 ) 2/2 ( 主 持 ) 1/1 8/8 (100%) 12/12 (100%) 陳 雲 飛 4/4 (100%) 3/4 1/1 1/1 1/2 0/1 6/8 (75%) 10/13 (77%) Gregory Hall 4/4 (100%) 4/4 1/1 1/1 2/2 0/1 8/8 (100%) 12/13 (92%) John King Burns 4/4 (100%) 4/4 1/1 1/1 1/2 1/1 7/8 (88%) 11/13 (85%) * 2015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乃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舉 行, 此 外 本 公 司 於 2015 曆 年 再 無 舉 行 其 他 股 東 大 會 2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30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之 守 則 條 文 第 A.6.7 條,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其 他 非 執 行 董 事 應 參 加 大 會 並 認 真 瞭 解 股 東 的 觀 點 由 於 其 他 業 務 安 排, 非 執 行 董 事 及 兩 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無 法 參 加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6 月 30 日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本 公 司 2016 年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將 於 2016 年 6 月 22 日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將 於 大 會 召 開 前 至 少 20 個 營 業 日 寄 發 予 股 東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於 本 公 司 從 事 業 務 的 任 何 時 間 地 點, 均 適 用 於 全 體 僱 員 顧 問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而 不 論 彼 等 於 本 公 司 的 職 位 的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列 明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顧 問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將 維 持 其 對 誠 實 可 信 及 可 靠 的 文 化 的 承 諾, 而 本 公 司 則 規 定 其 僱 員 顧 問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達 到 專 業 及 道 德 操 守 的 最 高 標 準 本 公 司 的 僱 員 行 政 人 員 及 董 事 均 須 確 認, 彼 等 會 每 年 審 閱 本 公 司 的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及 確 認 是 否 知 悉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本 公 司 的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監 察 商 業 操 守 及 道 德 準 則 有 否 被 遵 從 以 及 董 事 的 利 益 衝 突 披 露, 以 確 保 並 無 董 事 於 有 關 其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的 事 宜 上 投 票 委 任 及 重 選 董 事 董 事 會 因 應 本 公 司 面 對 的 機 會 及 風 險, 釐 定 其 於 新 董 事 身 上 尋 求 的 能 力 技 能 及 個 人 素 質, 以 為 本 公 司 增 值 根 據 此 架 構,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開 發 一 套 技 能 矩 陣 式 表 格, 概 列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充 足 能 力 技 術 及 性 格 該 表 格 包 括 技 術 地 質 及 工 程 知 識 金 融 知 識 採 礦 業 經 驗 公 眾 公 司 經 驗 及 法 律 知 識 每 年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均 評 估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能 力 及 素 質, 並 利 用 該 表 格 釐 定 董 事 會 的 實 力 及 識 別 其 改 善 空 間 此 分 析 有 助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履 行 其 向 董 事 會 接 觸 及 提 議 新 提 名 人 及 評 估 董 事 的 持 續 責 任 根 據 商 業 企 業 法, 除 非 董 事 身 故 辭 任 或 被 罷 免, 否 則 本 公 司 各 董 事 的 任 期 將 於 其 最 新 獲 選 或 委 任 後 的 下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終 止 於 每 次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有 權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投 票 選 舉 董 事 的 股 東 有 權 選 出 董 事 會, 成 員 人 數 為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當 時 訂 明 的 董 事 數 目, 而 所 有 董 事 於 緊 接 該 選 舉 前 離 任, 惟 符 合 資 格 膺 選 連 任 倘 本 公 司 未 能 於 商 業 企 業 法 規 定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日 或 之 前 舉 行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或 倘 股 東 未 能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選 出 或 委 任 任 何 董 事, 則 當 時 在 任 的 董 事 將 繼 續 擔 任 董 事, 直 至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選 出 或 委 任 其 繼 任 人 之 日 或 根 據 商 業 企 業 法 或 本 公 司 章 程 細 則 彼 離 任 之 日 2015 年 年 報 29

31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於 公 司 披 露 保 密 性 及 證 券 交 易 政 策 中 的 政 策, 該 政 策 條 款 不 低 於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條 款 的 標 準 此 外, 倘 董 事 (a) 進 行 涉 及 本 公 司 證 券 的 交 易, 或 因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直 接 或 間 接 實 際 擁 有 或 控 制 或 管 理 本 公 司 證 券 的 權 利 於 董 事 存 檔 的 最 新 內 幕 人 士 報 告 內 所 示 或 須 顯 示 者 出 現 變 動, 或 (b) 董 事 進 行 涉 及 相 關 金 融 工 具 的 交 易, 則 董 事 須 於 指 定 期 間 內 以 內 幕 人 士 電 子 披 露 系 統 (System for Electronic Disclosure by Insiders) 網 站 所 規 定 的 形 式 備 存 內 幕 人 士 報 告 相 關 金 融 工 具 定 義 為 :(a) 工 具 協 議 證 券 或 外 匯 合 同, 其 價 值 市 價 或 付 款 責 任 乃 來 自 參 考 或 根 據 證 券 的 價 值 市 價 或 付 款 責 任 而 釐 定, 或 (b)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一 名 人 士 於 證 券 或 外 匯 合 同 的 經 濟 利 益 的 任 何 其 他 工 具 協 議 或 諒 解 經 對 每 一 位 董 事 作 出 查 詢, 所 有 董 事 均 確 認, 彼 等 於 整 個 財 務 年 度 已 完 全 遵 守 公 司 披 露 保 密 及 安 全 貿 易 政 策 當 中 所 列 標 準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董 事 所 持 有 股 權 之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15 頁 董 事 酬 金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酬 金 政 策 由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按 可 資 比 較 的 市 場 統 計 數 據 管 理 有 關 董 事 酬 金 的 決 策 由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向 董 事 會 匯 報, 以 作 批 准 本 公 司 向 其 獨 立 董 事 每 月 支 付 4,000 加 元, 作 為 出 任 獨 立 董 事 及 出 任 不 同 董 事 委 員 會 身 份 的 現 金 聘 用 金 本 公 司 向 實 際 首 席 獨 立 董 事 及 董 事 委 員 會 主 席 每 月 支 付 4,500 加 元 的 現 金 聘 用 金 現 時 並 無 向 本 公 司 董 事 支 付 出 任 董 事 的 其 他 固 定 薪 酬 董 事 已 獲 償 付 因 彼 等 的 董 事 職 務 表 現 而 合 理 招 致 的 實 際 開 支 有 關 本 公 司 董 事 酬 金 的 詳 情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0 公 司 秘 書 公 司 秘 書 負 責 通 過 董 事 會 主 席 就 管 治 事 宜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意 見, 並 協 助 於 加 拿 大 的 董 事 就 任 及 專 業 發 展 公 司 秘 書 向 董 事 會 主 席 匯 報 全 體 董 事 均 可 獲 公 司 秘 書 提 供 意 見 及 服 務, 以 確 保 遵 守 董 事 會 程 序 以 及 所 有 適 用 法 律 規 則 及 規 例 信 永 方 圓 企 業 服 務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外 部 服 務 供 應 商 ) 之 董 事 兼 行 政 總 裁 魏 偉 峰 先 生 ( 魏 先 生 ) 已 自 2014 年 1 月 16 日 起 獲 董 事 會 委 任 為 香 港 公 司 秘 書 魏 先 生 就 任 何 公 司 秘 書 事 宜 於 本 公 司 的 聯 絡 人 為 執 行 董 事 兼 主 持 工 作 副 總 裁 姜 良 友 先 生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3.29 條, 魏 先 生 確 認 其 在 報 告 期 內 已 接 受 不 少 於 15 個 小 時 的 專 業 培 訓 以 提 升 其 技 能 及 知 識 3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32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內 部 監 控 董 事 會 負 責 監 察 本 公 司 內 部 監 控 董 事 會 利 用 內 部 監 控 促 成 營 運 效 果 及 效 率 保 障 股 東 投 資 及 本 公 司 資 產, 並 確 保 符 合 相 關 法 定 及 監 管 規 定 本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政 策 旨 在 就 不 出 現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提 供 合 理 但 非 絕 對 的 保 證, 並 協 助 董 事 會 識 別 及 減 低 ( 而 非 杜 絕 ) 風 險 審 核 委 員 會 及 董 事 會 認 為, 本 公 司 現 時 的 內 部 監 控 系 統 足 以 有 效 保 障 股 東 投 資 及 本 公 司 資 產 核 數 師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為 香 港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而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於 2010 年 4 月 1 日 首 次 獲 委 任 為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的 委 任 經 股 東 於 2010 年 6 月 17 日 舉 行 的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及 特 別 大 會 上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批 准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將 於 本 公 司 應 屆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獲 提 名 重 新 委 任 為 本 財 政 年 度 的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薪 酬 由 董 事 會 釐 定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發 的 專 業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守 則 第 290 分 部 獨 立 - 保 證 委 聘,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乃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的 財 務 匯 報 責 任 及 審 核 報 告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第 61 頁 加 拿 大 Deloitte & Touche LLP 於 2010 年 4 月 1 日 前 一 直 出 任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核 數 師 本 公 司 亦 就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交 易 或 建 議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稅 務 合 規 意 見, 不 時 聘 用 Deloitte & Touche LLP 提 供 服 務 就 財 政 年 度 所 提 供 的 審 核 及 非 審 核 服 務 而 已 付 應 付 予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及 Deloitte & Touche LLP 的 費 用 如 下 : 所 提 供 服 務 性 質 已 付 應 付 費 用 ( 美 元 ) (1) 審 核 費 用 $568, (2) 非 審 核 費 用 $45, 總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613, 附 註 : (1) 審 核 服 務 費 用 包 括 已 發 生 予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的 費 用 568, 美 元, 該 等 費 用 乃 與 審 核 本 公 司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審 閱 本 公 司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及 證 券 規 管 事 宜 的 相 關 其 他 服 務 有 關 (2) 非 審 核 服 務 費 用 包 括 已 就 充 足 營 運 資 金 編 製 告 慰 函 而 支 付 予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的 費 用 45, 美 元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的 責 任 董 事 知 悉 彼 等 有 責 任 監 察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以 就 本 公 司 財 務 事 宜 提 供 真 實 公 平 的 意 見 憑 藉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的 協 助, 董 事 確 保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適 用 會 計 準 則 及 法 定 要 求 而 適 時 編 製 刊 發 2015 年 年 報 31

33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章 程 文 件, 本 公 司 並 無 對 其 組 織 章 程 大 綱 及 細 則 作 出 任 何 修 訂 股 東 權 利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的 權 利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為 股 東 及 董 事 會 的 溝 通 提 供 機 會 所 有 證 券 於 多 倫 多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須 於 其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或 適 用 法 律 規 定 的 較 早 時 間 內 舉 行 其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根 據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企 業 法 (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企 業 法 ) 第 167 節, 股 東 ( 合 共 持 有 本 公 司 附 帶 權 利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的 至 少 二 十 分 之 一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 有 權 就 處 理 可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處 理 的 任 何 事 宜 通 過 將 經 簽 署 書 面 要 求 提 交 至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Suite 660, 505 Burrard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7X 1M4 交 付 予 董 事 會 或 公 司 秘 書, 要 求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查 詢 的 權 利 股 東 有 權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查 詢 所 有 查 詢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郵 寄 予 本 公 司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Suite 660, 505 Burrard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7X 1M4, 或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至 [email protected], 收 件 人 為 本 公 司 秘 書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出 建 議 的 權 利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企 業 法 並 無 規 定 允 許 股 東 於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出 新 決 議 案 然 而, 合 資 格 股 東 ( 定 義 見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企 業 法 第 187 條 ) 可 根 據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企 業 法 第 5 部 分 第 7 分 部 於 下 屆 股 東 大 會 上 提 出 建 議 投 資 者 關 係 及 與 股 東 溝 通 本 公 司 秉 承 及 時 向 股 東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之 政 策 董 事 會 成 員 與 股 東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會 面 及 溝 通 主 席 就 每 項 事 宜 提 出 獨 立 決 議 案 以 供 審 議, 並 對 各 項 提 呈 之 決 議 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 表 決 投 票 表 決 結 果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日 期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上 登 載 本 公 司 之 網 站 載 有 公 司 資 料 企 業 管 治 實 務 本 公 司 刊 發 之 中 期 及 年 度 報 告 新 聞 稿 公 告 及 通 函, 以 使 本 公 司 股 東 可 及 時 取 得 本 公 司 之 最 新 資 訊 3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34 公 司 資 料 董 事 執 行 董 事 宋 鑫 ( 主 席 ) 劉 冰 姜 良 友 江 向 東 非 執 行 董 事 孫 連 忠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赫 英 斌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審 核 委 員 會 赫 英 斌 ( 主 席 )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提 名 及 企 業 管 治 委 員 會 赫 英 斌 ( 主 席 )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薪 酬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赫 英 斌 ( 主 席 )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健 康 安 全 及 環 境 委 員 會 赫 英 斌 ( 主 席 )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公 司 秘 書 ( 加 拿 大 ) 謝 全 公 司 秘 書 ( 香 港 ) 魏 偉 峰 註 冊 辦 事 處 One Bentall Centre Suite 660, 505 Burrard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7X 1M4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39 樓 室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 加 拿 大 ) BMO Bank of Montreal 主 要 往 來 銀 行 ( 香 港 ) 中 國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工 銀 亞 洲 渣 打 銀 行 股 份 註 冊 總 處 Canadian Stock Transfer Company Inc. Suite West Hastings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E 3X1 香 港 股 份 註 冊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號 舖 獨 立 核 數 師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金 鐘 道 88 號 太 古 廣 場 一 座 35 樓 網 址 年 年 報 33

35 有 關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之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 以 美 元 列 值, 惟 另 有 指 明 除 外 ) 前 瞻 性 陳 述 36 本 公 司 37 概 覽 37 表 現 摘 要 38 節 選 年 度 資 料 39 前 景 39 經 營 業 績 40 節 選 季 度 財 務 數 據 40 節 選 季 度 及 年 度 生 產 數 據 及 分 析 40 財 務 回 顧 42 重 要 投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收 購 及 出 售 事 項 以 及 資 本 資 產 重 大 投 資 的 未 來 計 劃 42 季 度 及 年 度 數 據 回 顧 42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45 礦 物 資 產 47 長 山 壕 礦 47 甲 瑪 礦 48 流 動 資 金 及 資 金 來 源 51 現 金 流 52 經 營 現 金 流 52 投 資 現 金 流 52 融 資 現 金 流 52 產 生 的 開 支 52 產 權 比 率 52 限 制 性 契 諾 53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53 關 連 方 交 易 54 建 議 交 易 54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54 會 計 政 策 變 動 55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他 工 具 55 資 產 負 債 表 以 外 安 排 55 股 息 及 股 息 政 策 55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55 披 露 監 控 及 程 序 以 及 財 務 報 告 內 部 監 控 55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56 環 境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56 風 險 因 素 56 合 資 格 人 士 56

36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37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以 下 為 於 2016 年 3 月 30 日 編 製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的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 討 論 與 分 析 ) 討 論 與 分 析 須 分 別 與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本 公 司 我 們 或 我 們 的, 視 乎 文 意 所 需 ) 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連 同 相 關 附 註 一 併 閱 讀, 始 屬 完 備 除 文 意 另 有 指 明 外,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內 提 及 的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或 本 公 司 指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及 其 各 附 屬 公 司 整 體 而 言 以 下 討 論 載 有 與 本 公 司 計 劃 目 標 預 期 和 意 向 有 關 的 若 干 前 瞻 性 陳 述, 乃 基 於 本 公 司 現 行 的 預 期 而 作 出, 並 受 風 險 不 確 定 因 素 和 情 況 轉 變 所 影 響 讀 者 應 細 閱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內 所 有 資 料, 包 括 本 公 司 另 行 於 SEDAR 網 站 登 載 日 期 為 2016 年 3 月 30 日 的 年 度 資 料 表 格 ( 年 度 資 料 表 格 ) 內 列 出 的 風 險 和 不 確 定 因 素 關 於 可 影 響 本 公 司 前 瞻 性 陳 述 及 經 營 業 績 準 確 性 的 風 險 和 其 他 因 素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請 參 閱 前 瞻 性 陳 述 和 風 險 因 素 兩 節 及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內 其 他 部 分 的 討 論 任 何 此 等 風 險 或 會 對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或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前 瞻 性 陳 述 本 報 告 內 作 出 的 若 干 陳 述, 除 與 本 公 司 有 關 的 歷 史 事 實 的 陳 述 外, 乃 屬 於 前 瞻 性 資 料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此 前 瞻 性 資 料 可 以 透 過 可 能 將 會 預 期 預 測 將 予 旨 在 估 計 擬 計 劃 相 信 潛 在 繼 續 很 可 能 應 該 或 此 等 字 眼 的 相 反 詞 或 類 似 的 表 達 來 表 達 前 瞻 性 資 料 此 前 瞻 性 資 料 涵 蓋 ( 其 中 包 括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生 產 估 計 業 務 策 略 及 資 本 開 支 計 劃 ; 長 山 壕 礦 及 甲 瑪 礦 的 開 發 和 擴 建 計 劃 及 時 間 表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財 務 狀 況 ; 監 管 環 境 及 整 體 行 業 前 景 ; 中 國 整 體 經 濟 趨 勢 ; 有 關 預 計 業 務 活 動 計 劃 開 支 公 司 策 略 參 與 項 目 和 融 資 的 陳 述, 以 及 並 非 歷 史 事 實 的 其 他 陳 述 由 於 其 性 質 使 然, 前 瞻 性 資 料 涉 及 多 項 一 般 性 及 特 定 的 假 設, 可 能 會 導 致 實 際 結 果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及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表 現 或 成 就, 與 前 瞻 性 資 料 中 明 示 或 隱 含 的 任 何 未 來 結 果 表 現 或 成 就 存 在 重 大 差 異 部 分 主 要 假 設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營 運 或 匯 率 現 行 的 黃 金 銅 和 其 他 有 色 金 屬 產 品 價 格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 並 無 低 於 預 期 的 礦 產 回 收 或 其 他 生 產 問 題 ; 實 際 收 入 及 其 他 稅 率, 以 及 本 公 司 有 關 長 山 壕 礦 及 甲 瑪 礦 的 技 術 報 告 內 所 列 涉 及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財 務 表 現 的 其 他 假 設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及 時 取 得 監 管 確 認 和 批 准 的 能 力 ; 持 續 良 好 的 勞 資 關 係 ; 並 沒 有 因 政 治 不 穩 定 恐 怖 主 義 天 災 訴 訟 或 仲 裁, 以 及 政 府 規 例 的 不 利 變 動 而 遭 受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可 動 用 及 可 取 得 融 資 的 程 度 ; 及 交 易 對 3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38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手 履 行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為 訂 約 方 的 所 有 合 約 的 條 款 和 條 件 前 瞻 性 資 料 亦 基 於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或 年 度 資 料 表 格 內 所 識 別 可 導 致 實 際 結 果 與 前 瞻 性 資 料 存 在 重 大 差 別 的 該 等 風 險 因 素 實 際 上 概 無 發 生 的 假 設 而 編 製 本 文 所 載 截 至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日 期 的 前 瞻 性 資 料 乃 基 於 管 理 層 的 意 見 估 計 及 假 設 而 編 製 眾 多 的 重 大 風 險 不 確 定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均 可 導 致 實 際 行 動 事 件 或 結 果 與 前 瞻 性 資 料 所 述 者 出 現 重 大 差 別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聲 明 概 不 對 更 新 任 何 前 瞻 性 資 料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不 論 是 因 為 出 現 新 資 料 估 計 意 見 或 假 設 日 後 事 件 或 結 果,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須 更 新, 惟 法 律 規 定 則 除 外 概 不 保 證 前 瞻 性 資 料 將 被 證 實 為 準 確, 而 實 際 結 果 與 未 來 事 件 可 能 與 該 等 陳 述 中 的 預 測 存 在 重 大 差 別 本 警 告 陳 述 明 確 地 免 除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中 的 前 瞻 性 資 料 的 責 任 讀 者 務 請 不 要 過 分 依 賴 前 瞻 性 資 料 本 公 司 概 覽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為 一 家 以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為 基 地 的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業 公 司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涉 及 黃 金 及 基 本 金 屬 礦 產 的 營 運 收 購 開 發 及 勘 探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採 礦 業 務 為 位 於 中 國 內 蒙 古 的 長 山 壕 金 礦 ( 長 山 壕 礦 或 長 山 壕 ) 及 位 於 中 國 西 藏 的 甲 瑪 銅 金 多 金 屬 礦 ( 甲 瑪 礦 區 或 甲 瑪 礦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持 有 長 山 壕 礦 的 96.5% 權 益, 而 中 方 合 營 (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 方 則 持 有 餘 下 3.5% 權 益 長 山 壕 礦 於 2008 年 7 月 1 日 開 始 商 業 生 產 本 公 司 擁 有 甲 瑪 礦 區 的 全 部 權 益 甲 瑪 礦 區 為 一 個 大 型 銅 金 多 金 屬 礦 床, 蘊 含 銅 黃 金 鉬 銀 鉛 及 鋅 金 屬 甲 瑪 礦 區 由 2010 年 9 月 起 開 始 商 業 生 產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普 通 股 在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上 市, 分 別 以 代 號 CGG 及 股 份 代 號 2099 進 行 買 賣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資 料, 包 括 本 公 司 的 年 度 資 料 表 格, 可 在 SEDAR 的 網 站 sedar.com 及 香 港 交 易 所 披 露 易 網 站 hkexnews.hk 瀏 覽 2015 年 年 報 37

39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表 現 摘 要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收 入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24% 至 79.0 百 萬 美 元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32.6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87% 至 4.2 百 萬 美 元 所 得 稅 後 淨 溢 利 虧 損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淨 溢 利 15.7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至 淨 虧 損 18.5 百 萬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本 期 間 內 產 生 匯 兌 虧 損 5.6 百 萬 美 元 及 可 供 出 售 證 券 價 值 減 值 4.7 百 萬 美 元 以 及 銅 價 及 金 價 下 跌 長 山 壕 礦 的 黃 金 產 量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63,631 盎 司, 減 少 13% 至 55,673 盎 司 甲 瑪 礦 區 的 銅 產 量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4,650 噸 ( 約 10.3 百 萬 磅 ), 減 少 7% 至 4,339 噸 ( 約 9.6 百 萬 磅 ) 收 入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百 萬 美 元, 增 加 22% 至 百 萬 美 元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99.0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37% 至 62.8 百 萬 美 元 所 得 稅 後 淨 虧 損 溢 利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淨 溢 利 41.9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至 淨 虧 損 6.8 百 萬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本 期 間 內 產 生 匯 兌 虧 損 13.5 百 萬 美 元 及 可 供 出 售 證 券 價 值 減 值 4.7 百 萬 美 元 以 及 銅 價 及 金 價 下 跌 長 山 壕 礦 的 黃 金 產 量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163,443 盎 司, 增 加 25% 至 204,471 盎 司 甲 瑪 礦 區 的 銅 產 量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13,992 噸 ( 約 30.8 百 萬 磅 ), 增 加 24% 至 17,284 噸 ( 約 38.1 百 萬 磅 ) 3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40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節 選 年 度 資 料 *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百 萬 美 元 ( 每 股 資 料 除 外 )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銷 售 收 入 總 額 來 自 持 續 性 經 營 業 務 的 溢 利 淨 ( 虧 損 ) 利 潤 (6.8) 每 股 基 本 ( 虧 損 ) 盈 利 ( 仙 ) (2.07) 每 股 攤 薄 ( 虧 損 ) 盈 利 ( 仙 ) (2.07) 總 資 產 2,781 3,013 2,219 1,806 1,745 非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分 派 或 宣 佈 每 股 現 金 股 息 *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前 景 預 期 2016 年 的 黃 金 產 量 為 235,000 盎 司 預 期 2016 年 的 銅 產 量 約 為 38.6 百 萬 磅 (18,000 吨 ) 甲 瑪 礦 區 的 二 期 擴 建 正 分 兩 個 系 列 進 行 其 中 第 一 個 系 列 建 設 已 經 完 成, 正 處 於 試 生 產 階 段, 產 能 由 原 來 的 6,000 噸 日 提 升 為 28,000 噸 日 項 目 第 二 個 系 列 建 設 正 在 進 行, 預 計 將 於 2016 年 下 半 年 試 生 產, 產 能 提 升 至 50,000 噸 日 2015 年 年 報 39

41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借 助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 中 國 黃 金 ) 的 技 術 及 營 運 經 驗, 改 善 其 礦 區 的 生 產 經 營 此 外, 本 公 司 將 在 節 省 成 本 的 同 時 繼 續 致 力 於 提 升 兩 個 礦 區 的 產 量 為 實 現 增 長 戰 略, 本 公 司 將 繼 續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他 有 意 各 方 合 作, 在 海 外 尋 找 能 迅 速 投 入 生 產, 並 通 過 持 續 勘 探 有 進 一 步 擴 大 規 模 可 能 性 的 國 際 礦 業 併 購 機 會 經 營 業 績 節 選 季 度 財 務 數 據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止 季 度 2015 年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止 季 度 2014 年 ( 以 計, 每 股 資 料 除 外 )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3 月 31 日 銷 售 收 入 78,967 99,948 83,647 77, ,326 89,257 48,541 36,659 銷 售 成 本 74,798 82,752 63,336 56,217 70,763 56,687 29,084 22,285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4,169 17,196 20,311 21,170 32,563 32,570 19,457 14,374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6,483 5,330 5,988 6,028 7,631 5,523 5,892 6,015 勘 探 及 評 估 開 支 營 運 收 入 ( 虧 損 ) (2,471) 11,821 14,261 15,104 24,613 26,918 13,512 8,314 匯 兌 收 益 ( 虧 損 ) (5,624) (8,606) 1,482 (789) 5,631 (300) 融 資 成 本 (868) 7,181 6,570 8,524 8,913 7,826 3,781 3,398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13,640) ,742 10,813 24,485 21,221 11,147 5,863 所 得 稅 開 支 4,836 5,850 3,173 4,575 8,802 4,790 2,759 4,498 淨 收 入 (18,476) (5,158) 10,569 6,238 15,683 16,431 8,388 1,365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 虧 損 )( 仙 ) (4.69) (1.41)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 虧 損 )( 仙 ) (4.69) (1.41) 節 選 季 度 及 年 度 生 產 數 據 及 分 析 長 山 壕 礦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黃 金 銷 售 額 ( 百 萬 美 元 ) 每 盎 司 黃 金 的 平 均 實 現 售 價 ( 1 美 元 ) 1,070 1,155 1,117 1,209 黃 金 產 量 ( 盎 司 ) 55,673 63, , ,443 黃 金 銷 量 ( 盎 司 ) 56,924 62, , ,736 每 盎 司 黃 金 的 總 生 產 成 本 ( 2 美 元 ) 每 盎 司 黃 金 的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 2 美 元 ) 經 扣 除 根 據 銷 售 收 入 計 算 及 支 付 予 中 國 政 府 的 資 源 補 償 費 2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請 參 閱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一 節 4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42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長 山 壕 礦 的 黃 金 產 量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63,631 盎 司 下 降 13% 至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55,673 盎 司 黃 金 產 量 下 降 乃 主 要 由 於 本 期 間 內 開 採 礦 石 的 產 量 及 品 位 下 降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黃 金 的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及 總 生 產 成 本 與 2014 年 同 期 相 比 均 有 所 上 升 主 要 是 由 於 本 季 度 剝 採 率 提 高, 導 致 廢 石 移 除 成 本 上 升 甲 瑪 礦 區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銅 銷 售 額 ( 1 百 萬 美 元 ) 經 扣 除 冶 煉 費 折 扣 後 每 磅 銅 的 平 均 實 現 售 價 ( 2 美 元 ) 銅 產 量 ( 噸 ) 4,339 4,650 17,284 13,992 銅 產 量 ( 磅 ) 9,564,819 10,251,814 38,104,950 30,847,753 銅 銷 量 ( 噸 ) 3,533 4,089 17,859 12,362 銅 銷 量 ( 磅 ) 7,789,068 9,014,784 39,372,115 27,254,214 黃 金 產 量 ( 盎 司 ) 5,531 6,015 24,037 17,231 黃 金 銷 量 ( 盎 司 ) 4,654 4,622 24,531 14,557 銀 產 量 ( 盎 司 ) 279, ,783 1,227,600 1,072,218 銀 銷 量 ( 盎 司 ) 212, ,871 1,289, ,335 每 磅 銅 的 總 生 產 成 本 ( 3 美 元 ) 扣 除 副 產 品 抵 扣 額 後 每 磅 銅 的 總 生 產 成 本 ( 3 美 元 ) 每 磅 銅 的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 4 美 元 ) 扣 除 副 產 品 抵 扣 額 後 每 磅 銅 的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 4 美 元 ) 經 扣 除 根 據 銷 售 收 入 計 算 及 支 付 予 中 國 政 府 機 構 的 資 源 補 償 費 % 至 23.5% 的 折 扣 適 用 於 銅 基 準 價 以 補 償 買 家 產 生 的 冶 煉 費 3 生 產 成 本 包 括 礦 區 因 生 產 活 動 而 產 生 的 開 支, 包 括 採 礦 選 礦 礦 區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以 及 礦 權 使 用 費 4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請 參 閱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一 節 5 副 產 品 抵 扣 額 指 相 應 期 間 金 銀 的 銷 售 額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甲 瑪 礦 生 產 4,339 噸 ( 約 9.6 百 萬 磅 ) 銅, 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4,650 噸, 或 10.3 百 萬 磅 ) 減 少 7% 產 量 下 降 乃 主 要 由 於 期 內 所 開 採 的 礦 石 數 量 減 少 及 銅 礦 的 品 位 下 降 所 致 每 磅 銅 的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及 總 生 產 成 本 增 加, 均 主 要 由 於 期 內 開 採 及 選 礦 的 礦 石 品 位 較 低 所 致 2015 年 年 報 41

43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財 務 回 顧 重 要 投 資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收 購 及 出 售 事 項 以 及 資 本 資 產 重 大 投 資 的 未 來 計 劃 除 本 年 報 所 披 露 者 外, 於 報 告 期 內, 本 公 司 並 無 持 有 其 他 重 要 投 資, 亦 無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的 重 大 收 購 或 出 售 事 項 資 產 抵 押 除 本 年 報 所 披 露 者 外, 概 無 本 集 團 資 產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獲 抵 押 季 度 及 年 度 數 據 回 顧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與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比 較 銷 售 收 入 由 2014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24.3 百 萬 美 元 或 24%,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79.0 百 萬 美 元 來 自 長 山 壕 礦 的 銷 售 收 入 為 60.9 百 萬 美 元 (2014 年 :72.3 百 萬 美 元 ), 較 2014 年 同 期 減 少 11.4 百 萬 美 元, 原 因 為 黃 金 銷 量 減 少 9% 長 山 壕 礦 的 黃 金 產 量 為 55,673 盎 司 ( 黃 金 銷 量 :56,924 盎 司 ), 而 2014 年 同 期 為 63,631 盎 司 ( 黃 金 銷 量 :62,641 盎 司 ) 長 山 壕 的 產 量 減 少 是 由 於 所 開 採 礦 石 的 品 位 下 降 及 回 收 率 較 低 所 致 來 自 甲 瑪 礦 區 的 銷 售 收 入 為 18.1 百 萬 美 元, 而 2014 年 同 期 為 31.0 百 萬 美 元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銅 的 總 銷 量 為 3,533 噸 (7.8 百 萬 磅 ), 較 2014 年 同 期 的 4,089 噸 (9.0 百 萬 磅 ) 下 降 14%, 主 要 由 於 開 採 的 礦 石 品 位 較 低 銷 售 成 本 由 2014 年 同 期 的 70.8 百 萬 美 元 增 加 4.0 百 萬 美 元 或 6% 至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季 度 的 74.8 百 萬 美 元 由 於 開 採 的 礦 石 品 位 較 低 及 回 收 黃 金 量 較 低, 長 山 壕 貢 獻 了 整 體 增 長 的 絕 大 部 分 於 截 至 2014 年 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本 公 司 銷 售 成 本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由 68% 增 加 至 95%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32.6 百 萬 美 元 下 降 87% 或 28.4 百 萬 美 元,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4.2 百 萬 美 元 於 截 至 2014 年 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由 32% 下 降 至 5%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減 少 乃 由 於 截 至 2014 年 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每 磅 銅 的 平 均 實 現 售 價 減 少 31% 及 每 盎 司 黃 金 的 平 均 實 現 售 價 減 少 8% 所 致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季 度 的 7.6 百 萬 美 元 下 降 1.1 百 萬 美 元, 至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季 度 的 6.5 百 萬 美 元 14% 的 下 降 與 本 公 司 於 年 內 實 施 成 本 削 減 計 劃 一 致 營 運 收 入 由 2014 年 第 四 個 季 度 的 24.6 百 萬 美 元, 下 降 至 2015 年 三 個 月 期 間 的 虧 損 2.5 百 萬 美 元 融 資 成 本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8.9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9.8 百 萬 美 元 2015 年 期 間 的 減 少 乃 由 於 甲 瑪 礦 區 擴 建 相 關 借 貸 成 本 資 本 化 金 額 增 加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利 息 付 款 5.2 百 萬 美 元 (2014 年 :4.8 百 萬 美 元 ) 因 甲 瑪 礦 區 擴 建 相 關 借 貸 成 本 資 本 化 4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44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虧 損 確 認 4.7 百 萬 美 元, 乃 與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有 關, 公 平 市 值 調 整 於 2014 年 比 較 期 間 確 認 為 權 益 儲 備 錄 得 虧 損 乃 由 於 自 購 買 日 期 起 證 券 股 價 整 體 下 降 24% 匯 兌 虧 損 自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收 益 5.6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虧 損 5.6 百 萬 美 元 2015 年 的 虧 損 涉 及 根 據 人 民 幣 港 元 美 元 的 匯 率 變 動, 重 估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元 持 有 的 貨 幣 項 目 於 2015 年 8 月,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貶 值 約 3%, 且 直 至 2015 年 末, 人 民 幣 持 續 貶 值 利 息 及 其 他 開 支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收 入 3.1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至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支 出 1.7 百 萬 美 元, 乃 由 於 定 期 存 款 賺 取 的 利 息 減 少 所 得 稅 開 支 由 2014 年 可 比 期 間 的 8.8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4.0 百 萬 美 元, 至 2015 年 第 四 季 度 的 4.8 百 萬 美 元, 主 要 由 於 兩 個 礦 場 的 利 潤 下 降 於 本 季 度, 本 公 司 的 遞 延 稅 項 開 支 為 1.7 百 萬 美 元, 而 2014 年 則 為 2.5 百 萬 美 元 本 公 司 的 淨 虧 損 溢 利 自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溢 利 15.7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34.2 百 萬 美 元 至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的 淨 虧 損 18.5 百 萬 美 元 與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比 較 銷 售 收 入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百 萬 美 元 增 加 62.1 百 萬 美 元 或 22%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百 萬 美 元 來 自 長 山 壕 礦 的 銷 售 收 入 為 百 萬 美 元 (2014 年 :185.9 百 萬 美 元 ), 增 加 47.9 百 萬 美 元, 原 因 為 黃 金 銷 量 增 加 36% 長 山 壕 礦 的 黃 金 產 量 為 204,471 盎 司 ( 黃 金 銷 量 :209,285 盎 司 ), 而 2014 年 同 期 為 163,443 盎 司 ( 黃 金 銷 量 :153,736 盎 司 ) 2015 年 產 量 及 銷 量 增 加 的 原 因 為 2014 年 10 月 新 的 堆 浸 和 選 礦 系 統 開 始 商 業 化 生 產, 令 長 山 壕 的 選 礦 能 力 翻 倍 來 自 甲 瑪 礦 區 的 銷 售 收 入 為 百 萬 美 元, 而 2014 年 同 期 為 91.9 百 萬 美 元, 銅 的 總 銷 量 為 17,859 噸 (39.4 百 萬 磅 ), 較 2014 年 同 期 的 12,362 噸 (27.3 百 萬 磅 ) 增 加 44% 銷 售 收 入 增 加 乃 由 於 銅 產 量 增 加 所 致 銷 售 成 本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百 萬 美 元 增 加 98.3 百 萬 美 元 或 55%,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百 萬 美 元 2015 年 銷 售 成 本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銅 與 黃 金 的 銷 量 均 較 高 所 致 長 山 壕 的 銷 售 成 本 增 加 66.9 百 萬 美 元, 乃 是 由 於 2014 年 10 月 其 開 始 商 業 化 生 產 導 致 銷 售 收 入 增 加 26%, 銷 售 成 本 也 相 應 增 加 所 致 甲 瑪 礦 的 銷 售 成 本 增 加 31.4 百 萬 美 元, 乃 主 要 由 於 其 銅 銷 售 量 增 加 44% 所 致 與 2014 年 相 比, 本 公 司 於 的 銷 售 成 本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由 64% 增 加 至 82% 年 年 報 43

45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由 2014 年 可 比 期 間 的 99.0 百 萬 美 元 下 降 37% 或 36.2 百 萬 美 元, 至 的 62.8 百 萬 美 元 與 2014 年 相 比, 於 礦 上 經 營 盈 利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由 36% 減 少 至 18% 礦 上 經 營 盈 利 佔 銷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減 少 乃 由 於 截 至 2014 年 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每 磅 銅 平 均 實 現 售 價 減 少 21% 及 每 盎 司 黃 金 的 平 均 實 現 售 價 減 少 8% 所 致, 佔 比 減 少 除 了 更 高 的 剝 離 比 也 由 於 礦 石 品 位 降 低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25.1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1.3 百 萬 美 元, 至 2015 年 比 較 期 間 的 23.8 百 萬 美 元 該 減 少 乃 由 於 本 公 司 實 施 成 本 削 減 計 劃 及 持 續 監 控 開 支 營 運 收 入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73.4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34.7 百 萬 美 元,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38.7 百 萬 美 元 融 資 成 本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23.9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2.5 百 萬 美 元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21.4 百 萬 美 元 該 減 少 乃 主 要 由 於 總 借 貸 由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1,185.8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20% 或 百 萬 美 元,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百 萬 美 元 融 資 成 本 減 少 也 由 於, 利 息 付 款 23.9 百 萬 美 元 (2014 年 :16.4 百 萬 美 元 ) 因 和 甲 瑪 礦 區 擴 建 有 關 的 借 貸 成 本 被 資 本 化 匯 兌 虧 損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益 6.3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至 2015 年 同 期 的 虧 損 13.5 百 萬 美 元 2015 年 的 虧 損 涉 及 根 據 人 民 幣 港 元 美 元 的 匯 率 變 動, 重 估 以 人 民 幣 及 港 元 持 有 的 貨 幣 項 目 於 2015 年 8 月,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貶 值 約 3%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7.0 百 萬 美 元 增 加 至 的 12.6 百 萬 美 元, 此 乃 由 於 定 期 存 款 及 關 連 方 貸 款 所 賺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增 加 所 致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虧 損 確 認 4.7 百 萬 美 元, 乃 與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權 益 證 券 投 資 有 關, 公 平 市 值 調 整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確 認 為 權 益 儲 備 錄 得 虧 損 乃 由 於 自 購 買 日 期 起 證 券 股 價 整 體 下 降 24% 所 得 稅 開 支 由 2014 年 可 比 期 間 的 20.8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12% 至 的 18.4 百 萬 美 元 於 本 期 間, 本 公 司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開 支 為 6.7 百 萬 美 元, 而 2014 年 則 為 4.8 百 萬 美 元, 變 動 乃 由 於 人 民 幣 貶 值 所 致 本 公 司 的 淨 虧 損 溢 利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41.9 百 萬 美 元 減 少 48.7 百 萬 美 元 至 虧 損 6.8 百 萬 美 元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的 黃 金 生 產 水 平 提 高 26% 及 銅 生 產 水 平 提 高 24%, 黃 金 銷 量 提 高 39% 及 銅 銷 量 提 高 44%, 然 而 被 人 民 幣 貶 值 和 商 品 價 格 大 幅 下 跌 所 抵 銷 本 公 司 淨 虧 損 的 絕 大 部 分 亦 由 於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因 其 市 值 大 幅 下 降 導 致 確 認 虧 損 4.7 百 萬 元, 另 外 因 人 民 幣 貶 值 導 致 的 外 匯 虧 損 為 13.5 百 萬 美 元 4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46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下 表 按 每 盎 司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基 準 提 供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及 年 度 長 山 壕 礦 區 的 若 干 單 位 成 本 資 料 : 長 山 壕 礦 區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美 元 美 元 美 元 美 元 每 噸 礦 石 開 採 成 本 每 噸 礦 石 採 廢 石 成 本 每 噸 礦 石 其 他 開 採 成 本 每 噸 礦 石 總 開 採 成 本 每 噸 礦 石 處 理 成 本 每 噸 礦 石 其 他 選 礦 成 本 每 噸 礦 石 總 選 礦 成 本 生 產 現 金 成 本 為 一 種 並 不 遵 循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指 標 本 公 司 已 將 每 盎 司 黃 金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數 據 列 入 以 補 充 其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呈 列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非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標 並 無 任 何 規 定 的 標 準 涵 義, 因 而 其 不 能 與 由 其 他 公 司 採 納 的 類 似 指 標 比 較 數 據 乃 擬 為 提 供 的 額 外 資 料 且 不 應 被 視 為 孤 立 或 作 為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表 現 經 營 業 績 或 財 務 狀 況 的 替 代 指 標 本 公 司 已 列 入 每 盎 司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數 據, 因 為 本 公 司 理 解 若 干 投 資 者 使 用 該 資 料 釐 定 本 公 司 賺 取 溢 利 及 現 金 流 的 能 力 該 指 標 並 非 必 然 指 示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釐 定 的 經 營 業 績 營 運 現 金 流 或 財 務 狀 況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乃 根 據 黃 金 機 構 生 產 成 本 標 準 釐 定 2015 年 年 報 45

47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下 表 就 長 山 壕 礦 按 美 元 總 額 及 美 元 每 盎 司 黃 金 或 就 甲 瑪 礦 區 按 美 元 總 額 及 美 元 每 磅 銅 提 供 銷 售 成 本 與 生 產 現 金 成 本 的 對 賬 : 長 山 壕 礦 ( 金 )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美 元 美 元 每 盎 司 美 元 美 元 每 盎 司 美 元 美 元 每 盎 司 美 元 美 元 每 盎 司 總 生 產 成 本 54,715, ,064, ,052, ,131, 調 整 (9,307,349) (164) (8,426,071) (135) (38,053,909) (182) (27,391,303) (178) 總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45,407, ,638, ,998, ,740, 甲 瑪 礦 區 ( 銅 及 副 產 品 )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美 元 美 元 每 磅 美 元 美 元 每 磅 美 元 美 元 每 磅 美 元 美 元 每 磅 總 生 產 成 本 25,024, ,979, ,798, ,998, 調 整 (4,552,512) (0.58) (5,421,694) (0.60) (17,632,209) (0.45) (17,392,981) (0.64) 總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20,471, ,557, ,166, ,605, 副 產 品 抵 扣 額 (5,912,193) (0.76) (8,788,445) (0.97) (33,563,675) (0.85) (26,175,464) (0.96) 扣 除 副 產 品 抵 扣 額 之 總 現 金 生 產 成 本 14,559, ,769, ,602, ,429, 上 述 調 整 包 括 折 舊 及 損 耗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及 已 計 入 總 生 產 成 本 的 銷 貨 開 支 4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48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礦 物 資 產 長 山 壕 礦 長 山 壕 礦 位 於 中 國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 內 蒙 古 ) 該 資 產 有 兩 個 低 品 位 近 地 表 的 黃 金 礦 床, 以 及 其 他 礦 化 物 主 要 礦 床 為 東 北 礦 區 ( 東 北 礦 區 ), 較 小 的 礦 床 為 西 南 礦 區 ( 西 南 礦 區 ) 長 山 壕 礦 由 內 蒙 古 太 平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 擁 有 及 經 營,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持 有 其 96.5% 權 益,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核 工 業 地 質 勘 查 院 ( 前 稱 217 大 隊 ) 持 有 其 餘 下 3.5% 權 益 長 山 壕 礦 擴 建 長 山 壕 礦 有 兩 項 露 天 開 採 業 務, 一 期 的 產 能 為 30,000 噸 日 本 公 司 已 完 成 二 期 擴 建 建 設 並 於 2014 年 第 四 季 度 進 入 商 業 化 生 產 自 開 始 第 二 階 段 商 業 生 產 以 來, 長 山 壕 已 將 其 處 理 能 力 提 高 至 60,000 噸 日 長 山 壕 礦 產 生 的 資 本 開 支 為 71.6 百 萬 美 元 本 公 司 並 無 訂 立 新 合 同 最 新 生 產 狀 況 長 山 壕 礦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上 堆 礦 量 ( 噸 ) 4,719,942 5,440,309 21,144,471 22,941,216 平 均 礦 石 品 位 ( 克 噸 ) 可 回 收 黃 金 ( 盎 司 ) 46,883 77, , ,607 期 末 存 貨 ( 盎 司 ) 176, , , ,258 採 出 的 廢 石 ( 噸 ) 16,124,486 30,285,304 96,310,335 91,387,85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總 量 為 4.7 百 萬 噸, 而 含 金 總 量 為 46,883 盎 司 ( 1,458 千 克 ) 黃 金 項 目 累 計 回 收 率 由 2015 年 9 月 底 約 51.05% 略 微 增 加 至 2015 年 12 月 底 的 51.71% 勘 探 本 公 司 繼 續 於 長 山 壕 礦 附 近 進 行 地 表 勘 察 及 尋 求 擴 展 機 會,2015 年 特 別 專 注 於 現 有 最 終 露 天 礦 坑 地 殼 以 下 的 礦 化, 尤 其 是 東 北 礦 坑 西 側, 即 2012 年 的 一 個 深 鑽 孔 與 一 條 306 米 長 ( 從 米 至 米 ) 的 平 均 品 位 達 0.54 克 噸 的 連 續 黃 金 礦 化 帶 的 交 匯 處, 這 將 進 一 步 提 高 東 北 礦 坑 可 露 天 開 採 的 資 源, 並 可 能 導 致 東 北 礦 坑 與 西 南 礦 坑 的 交 匯 於 2015 年 及 2016 年, 我 們 於 該 地 區 已 規 劃 超 過 9,200 米 的 深 度 鑽 探 截 至 目 前, 已 於 2015 年 鑽 探 3,911 米 由 於 地 面 狀 況 支 離 破 碎, 鑽 探 進 度 緩 慢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規 劃 的 五 個 鑽 孔 中, 僅 完 成 兩 個, 且 尚 未 取 得 品 位 鑒 定 結 果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將 繼 續 鑽 探 已 規 劃 的 另 外 五 個 鑽 孔, 以 完 成 深 度 鑽 探 項 目 2015 年 年 報 47

49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礦 產 資 源 量 最 新 情 況 根 據 NI , 按 類 別 劃 分 東 北 礦 坑 及 西 南 礦 坑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綜 合 計 算 的 長 山 壕 礦 資 源 量 : 金 屬 類 別 數 量 ( 百 萬 噸 ) 金 ( 克 噸 ) 金 ( 噸 ) 金 ( 百 萬 盎 司 ) 探 明 控 制 探 明 + 控 制 礦 產 儲 量 最 新 情 況 根 據 NI , 按 種 類 東 北 礦 坑 及 西 南 礦 坑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綜 合 計 算 的 長 山 壕 礦 儲 量 : 金 屬 類 別 數 量 ( 百 萬 噸 ) 金 ( 克 噸 ) 金 ( 噸 ) 金 ( 百 萬 盎 司 ) 證 實 概 略 總 計 甲 瑪 礦 本 公 司 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 購 入 甲 瑪 礦 區 甲 瑪 礦 是 一 個 大 型 銅 金 多 金 屬 礦 床, 蘊 含 銅 黃 金 銀 鉬 和 其 他 金 屬, 位 於 中 國 西 藏 自 治 區 的 岡 底 斯 礦 化 帶 甲 瑪 礦 區 以 地 下 採 礦 作 業 及 露 天 採 礦 作 業 方 式 開 採 2010 年 下 半 年, 甲 瑪 礦 區 一 期 開 始 進 行 採 礦 運 作, 並 於 2011 年 初 達 致 設 計 產 能 6,000 噸 日 二 期 擴 建 甲 瑪 擴 建 計 劃 本 公 司 聘 用 了 工 程 公 司 Mining One Pty Ltd 與 獨 立 諮 詢 工 程 師 與 管 理 層 對 甲 瑪 礦 擴 建 計 劃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Mining One Pty Ltd 根 據 長 春 黃 金 設 計 院 編 製 的 二 期 擴 建 項 目 的 可 研 報 告 編 製 一 份 NI 技 術 報 告 - 二 期 擴 建 項 目 ( 甲 瑪 技 術 報 告 ) 甲 瑪 技 術 報 告 於 2014 年 2 月 4 日 刊 登 於 sedar.com 及 hkexnews.hk 甲 瑪 技 術 報 告 建 議 將 甲 瑪 礦 礦 石 採 礦 及 選 礦 能 力 由 當 前 的 6,000 噸 日 提 升 至 50,000 噸 日 擴 建 計 劃 將 包 括 開 發 四 個 露 天 礦 坑 一 個 地 下 礦 區 及 建 設 一 個 選 礦 能 力 為 44,000 噸 日 的 新 浮 選 廠 全 年 選 礦 能 力 將 自 現 有 每 年 1.8 百 萬 噸 礦 石 增 加 至 每 年 16.5 百 萬 噸 礦 石, 於 35 年 礦 井 服 務 年 限 內, 每 年 生 產 約 67,000 噸 (148 百 萬 磅 ) 銅 2,400 噸 (5.3 百 萬 磅 ) 鉬 42,000 盎 司 黃 金 2.8 百 萬 盎 司 銀 10,400 噸 鉛 及 4,000 噸 鋅 估 計 資 本 支 出 為 百 萬 美 元 根 據 以 下 金 屬 價 假 設 : 銅 2.90 美 元 磅 鉬 15.5 美 元 磅 黃 金 1,300 美 元 盎 司 及 銀 20 美 元 盎 司, 按 貼 現 率 9% 計 算, 該 項 目 的 稅 後 淨 現 值 為 13 億 美 元 該 項 目 的 稅 後 內 部 收 益 率 為 24%, 投 資 回 收 期 為 6.7 年 4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50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選 擴 廠 二 期 擴 建 計 劃 分 兩 個 系 列 進 行, 每 個 系 列 日 處 理 礦 石 量 22,000 噸 日 兩 個 露 天 採 場 已 經 基 本 具 備 供 礦 能 力 選 礦 廠 的 第 一 個 系 列 已 於 2015 年 10 月 開 始 試 車 選 礦 廠 第 二 個 系 列, 預 計 將 於 2016 年 下 半 年 與 井 下 系 統 同 步 全 面 建 成, 甲 瑪 礦 擴 建 產 生 的 資 本 開 支 為 百 萬 美 元 訂 立 的 主 要 新 合 同 如 下 : 序 號 合 同 名 稱 合 同 簽 訂 對 方 標 的 金 額 合 同 期 限 合 同 簽 訂 日 期 ( 百 萬 美 元 ) 1 森 林 土 地 賠 償 協 議 墨 竹 工 卡 縣 森 林 局 3.97 甲 瑪 礦 區 存 續 期 間 均 有 效 2015 年 1 月 14 日 2 產 品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之 修 訂 協 議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5 月 29 日 3 貸 款 協 議 中 國 銀 行 領 銜 的 銀 行 銀 團 年 2015 年 11 月 3 日 4 南 礦 坑 露 天 礦 坑 剝 採 項 目 協 議 中 國 有 色 金 屬 工 業 第 十 二 冶 金 建 設 公 司 年 10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最 新 生 產 狀 況 甲 瑪 礦 區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月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開 採 的 礦 石 ( 噸 ) 525, ,763 2,317,522 1,674,612 開 採 的 廢 石 ( 噸 ) 平 均 銅 礦 石 品 位 (%) 銅 回 收 率 (%) 平 均 黃 金 礦 石 品 位 ( 克 噸 ) 黃 金 回 收 率 (%) 平 均 銀 礦 石 品 位 ( 克 噸 ) 銀 回 收 率 (%) 年 年 報 49

51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勘 探 由 於 一 直 專 注 於 二 期 擴 建 計 劃,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並 未 對 甲 瑪 礦 進 行 周 邊 找 礦 勘 探 工 作 本 公 司 計 劃 於 2016 年 進 行 周 邊 找 礦 和 礦 產 勘 探 工 作 礦 產 資 源 估 算 符 合 NI 的 礦 產 資 源 估 算 由 Mining One Pty Ltd 根 據 於 2012 年 11 月 12 日 前 收 集 的 資 料 於 2013 年 11 月 獨 立 完 成 於 2012 年 11 月 之 後 進 行 的 鑽 探 計 劃 ( 包 括 於 2013 年 開 展 的 深 入 鑽 探 計 劃 ) 將 載 入 礦 產 資 源 及 礦 產 儲 量 日 後 的 更 新 資 料 內 Mining One Pty Ltd 留 意 到, 礦 體 內 金 和 銀 礦 化 較 其 他 元 素 具 有 更 高 的 零 散 性, 因 此, 將 金 和 銀 資 源 量 在 表 2 中 單 獨 分 類 該 分 類 方 法 將 建 議 的 大 型 採 礦 技 術 考 慮 在 內, 將 金 和 銀 作 為 作 業 整 體 產 品 的 副 產 品 Mining One Pty Ltd 已 假 設 金 和 銀 將 不 會 用 作 選 定 開 採 區 的 單 一 邊 界 品 位, 並 將 其 與 其 他 元 素 一 起 開 採 NI 項 下 甲 瑪 項 目 - 銅 鉬 鉛 鋅 金 及 銀 礦 產 資 源 量 按 0.3% 銅 當 量 邊 界 品 位 * 呈 報,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Class 數 量 ( 百 萬 噸 ) 銅 % 鉬 % 鉛 % 鋅 % 金 克 噸 銀 克 噸 銅 金 屬 ( 千 噸 ) 鉬 金 屬 ( 千 噸 ) 鉛 金 屬 ( 千 噸 ) 鋅 金 屬 金 銀 ( 千 噸 ) 百 萬 盎 司 百 萬 盎 司 探 明 控 制 1, , 探 明 + 控 制 1, , 推 斷 , 附 註 : 對 所 報 告 數 字 進 行 約 整 或 會 導 致 細 微 列 表 誤 差 呈 報 資 源 量 時 所 用 的 銅 當 量 基 準 乃 根 據 下 列 基 準 計 算 : 當 量 銅 資 源 量 :=( 銀 品 位 * 銀 價 + 金 品 位 * 金 價 + 銅 品 位 * 銅 價 + 鉛 品 位 * 鉛 價 + 鋅 品 位 * 鋅 價 + 鉬 品 位 * 鉬 價 ) 銅 價 礦 產 儲 量 估 算 Mining One Pty Ltd 已 根 據 NI 項 下 CIM 定 義 標 準 獨 立 核 實 一 份 日 期 為 2013 年 11 月 20 日 的 礦 產 儲 量 估 算 甲 瑪 項 目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NI 礦 產 儲 量 估 算 表 類 別 數 量 ( 百 萬 噸 ) 銅 % 鉬 % 鉛 % 鋅 % 金 克 噸 銀 克 噸 銅 金 屬 ( 千 噸 ) 鉬 金 屬 ( 千 噸 ) 鉛 金 屬 ( 千 噸 ) 鋅 金 屬 金 ( 千 噸 ) 百 萬 盎 司 銀 百 萬 盎 司 證 實 概 略 , 證 實 + 概 略 ,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52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附 註 : 1. 全 部 礦 產 儲 量 均 根 據 JORC 守 則 估 算, 並 與 NI 載 述 的 CIM 標 準 進 行 對 賬 2. 礦 產 儲 量 乃 採 用 下 列 礦 業 及 經 濟 因 素 估 算 : 露 天 礦 坑 : a) 該 採 礦 法 採 用 5% 的 貧 化 率 及 95% 的 回 收 率 ; b) 總 體 傾 角 為 43 度 ; c) 銅 價 為 2.9 美 元 磅 ; d) 銅 的 整 體 選 礦 回 收 率 為 88-90% 地 下 : a) 全 部 分 段 空 場 法 加 入 10% 的 貧 化 ; b) 分 段 空 場 法 的 回 收 率 為 87%; c) 銅 的 整 體 選 礦 回 收 率 為 88-90% 3. 礦 產 儲 量 的 邊 界 品 位 按 露 天 礦 坑 銅 當 量 品 位 0.3% 及 地 下 礦 場 銅 當 量 品 位 0.45% 估 算 流 動 資 金 及 資 金 來 源 本 公 司 經 營 所 在 行 業 屬 資 本 密 集 型 行 業 本 公 司 的 流 動 資 金 需 求 主 要 來 自 其 採 礦 及 選 礦 業 務 擴 張 勘 探 活 動 以 及 收 購 探 礦 權 和 採 礦 權 所 需 的 資 金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資 金 來 源 一 直 為 多 間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的 借 貸 所 得 款 項 股 權 融 資 以 及 營 運 所 產 生 的 現 金 本 公 司 的 流 動 資 金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從 其 營 運 產 生 現 金 流 以 及 當 債 務 到 期 時 取 得 外 界 融 資 以 償 還 債 務 的 能 力, 以 及 本 公 司 日 後 對 經 營 和 資 本 開 支 的 需 求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的 累 計 盈 餘 為 百 萬 美 元 營 運 資 本 虧 絀 為 5.83 百 萬 美 元 及 借 款 為 百 萬 美 元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現 金 結 餘 為 百 萬 美 元 管 理 層 認 為 預 測 經 營 現 金 流 足 以 應 付 本 公 司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的 經 營, 包 括 其 計 劃 的 資 本 開 支 及 當 時 的 債 務 還 款 本 公 司 的 借 款 包 括 於 2017 年 7 月 17 日 到 期 的 3.5% 的 百 萬 美 元 無 抵 押 債 券 及 透 過 中 國 多 間 銀 行 安 排 的 年 利 率 介 乎 2.75% 至 6.00% 的 百 萬 美 元 短 期 債 務 融 資 此 外, 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銀 行 領 銜 的 銀 行 銀 團 訂 立 一 項 貸 款 協 議 貸 方 同 意 貸 款 本 金 總 額 人 民 幣 39.8 億 元 ( 約 6.13 億 美 元 ), 年 利 率 為 2.83% 貸 款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拉 薩 中 心 分 行 設 定 的 基 準 利 率, 目 前 按 照 7 個 基 點 ( 或 0.07%) 計 算 撥 款 利 率 信 貸 融 資 所 得 款 項 將 用 於 甲 瑪 礦 區 的 開 發 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已 撥 款 人 民 幣 14 億, 約 億 美 元 本 公 司 相 信, 於 可 見 未 來 將 可 在 中 國 持 續 按 優 惠 利 率 取 得 債 務 融 資 鑒 於 全 球 礦 業 市 場 環 境 充 滿 挑 戰, 本 公 司 繼 續 對 其 資 產 進 行 嚴 格 的 減 值 測 試 以 作 為 其 財 務 申 報 程 序 的 一 部 分 至 今, 本 公 司 進 行 的 測 試 程 序 支 持 本 公 司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且 並 無 減 值 需 要 然 而, 本 公 司 管 理 層 連 同 其 核 數 師 將 繼 續 對 估 計 及 管 理 層 判 斷 的 主 要 假 設 進 行 評 估 及 測 試, 以 確 定 長 山 壕 礦 及 甲 瑪 礦 的 公 平 減 值 出 售 成 本 2015 年 年 報 51

53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現 金 流 下 表 載 列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期 間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現 金 流 量 表 所 節 選 的 現 金 流 數 據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66,867 2,972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298,672) (266,203) 融 資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219,036) 724,21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增 加 ( 減 少 ) 淨 額 (450,841) 460,981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的 影 響 (2,338) (1,290) 期 初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565, ,887 期 末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12, ,578 經 營 現 金 流, 經 營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為 66.9 百 萬 美 元, 主 要 來 自 :(i) 折 舊 及 損 耗 70.5 百 萬 美 元,(ii) 應 付 賬 款 及 應 計 負 債 增 加 31.2 百 萬 美 元 及 (iii) 融 資 成 本 21.4 百 萬 美 元, 部 份 被 下 列 各 項 所 抵 銷 (i) 已 付 利 息 42.7 百 萬 美 元, (ii) 存 貨 增 加 32.0 百 萬 美 元 ; 及 (iii) 已 付 所 得 稅 12.6 百 萬 美 元 投 資 現 金 流, 投 資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為 百 萬 美 元, 主 要 用 於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付 款 百 萬 美 元 及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付 按 金 14.0 百 萬 美 元, 部 分 被 收 取 政 府 補 助 0.9 百 萬 美 元 抵 銷 所 致 融 資 現 金 流, 融 資 活 動 產 生 的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為 百 萬 美 元, 主 要 來 自 借 款 所 得 款 項 百 萬 美 元, 部 分 被 償 還 借 貸 百 萬 美 元 所 抵 銷 產 生 的 開 支, 本 公 司 產 生 開 採 成 本 百 萬 美 元 選 礦 成 本 53.9 百 萬 美 元 運 輸 成 本 7.3 百 萬 美 元 及 資 源 補 償 費 ( 已 支 付 給 中 國 政 府 )9.4 百 萬 美 元 產 權 比 率 產 權 比 率 定 義 為 綜 合 債 務 總 額 與 綜 合 權 益 總 額 的 比 率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的 債 務 總 額 為 1,333.3 百 萬 美 元, 而 權 益 總 額 為 1,447.2 百 萬 美 元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產 權 比 率 為 0.92, 而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則 為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54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限 制 性 契 諾 本 公 司 受 其 融 資 協 議 條 款 項 下 多 項 慣 常 條 件 及 契 諾 限 制 根 據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銀 行 領 銜 的 銀 行 銀 團 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 訂 立 的 一 份 長 期 信 貸 協 議, 銀 行 同 意 向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西 藏 華 泰 龍 貸 款 本 金 總 額 人 民 幣 39.8 億 元 ( 約 6.13 億 美 元 ), 於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華 泰 龍 的 債 務 資 產 比 率 應 低 於 75%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包 括 本 公 司 銀 行 貸 款 及 銀 團 貸 款 額 度 的 本 金 還 款 於 經 營 租 約 下 必 須 支 付 的 重 大 未 來 累 計 最 低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以 及 就 未 來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及 建 設 長 山 壕 礦 及 甲 瑪 礦 區 而 作 出 的 資 本 承 諾 本 公 司 已 於 中 國 及 加 拿 大 租 用 若 干 物 業, 均 按 經 營 租 賃 安 排 訂 立, 經 協 商 後 的 租 期 為 1 至 17 年 根 據 該 等 租 約 條 款, 本 公 司 須 支 付 固 定 租 金 款 額 本 公 司 的 資 本 承 諾 主 要 關 於 兩 個 礦 區 購 置 設 備 及 機 械 支 付 的 款 項 及 向 為 兩 個 礦 區 提 供 開 採 及 勘 探 工 程 工 作 和 礦 區 建 築 工 程 的 第 三 方 承 包 商 支 付 的 款 項 本 公 司 已 訂 立 合 約 規 定 該 等 資 本 承 諾, 目 前 未 發 生 任 何 與 此 有 關 之 負 債 因 此, 並 無 將 該 等 資 本 承 諾 計 入 本 公 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下 表 概 列 於 所 示 期 間 的 承 擔 付 款 : 總 計 少 於 1 年 2 至 5 年 超 過 5 年 償 還 銀 行 貸 款 的 本 金 447, , , ,378 償 還 債 券 505,067 17, ,766 經 營 租 賃 承 諾 (a) 資 本 承 諾 (b) 211, ,196 總 計 1,164, , , ,625 (a) 經 營 租 賃 主 要 關 於 辦 公 場 地 及 生 產 (b) 資 本 承 諾 關 於 就 建 設 及 設 備 供 應 所 訂 的 合 約 除 上 表 載 列 者 外, 本 公 司 已 就 長 山 壕 礦 的 開 採 及 勘 探 工 程 工 作 和 礦 區 建 築 工 作 與 中 鐵 及 中 國 中 冶 等 第 三 方 承 包 商 訂 立 服 務 協 議 每 年 已 進 行 及 將 會 進 行 的 工 作 的 費 用, 視 乎 已 進 行 的 工 作 量 釐 定 本 公 司 已 就 甲 瑪 礦 區 與 第 三 方 承 包 商 訂 立 類 似 協 議 2015 年 年 報 53

55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關 連 方 交 易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 國 黃 金 擁 有 本 公 司 39.3% 的 發 行 在 外 普 通 股 本 公 司 與 下 列 公 司 ( 因 股 東 及 共 同 股 東 而 有 關 連 ) 進 行 主 要 關 連 方 交 易 : 於 2008 年 10 月 24 日,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內 蒙 太 平 與 中 國 黃 金 就 買 賣 金 錠 訂 立 一 份 非 獨 家 合 約 ( 2008 年 合 約 ), 據 此, 直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前 不 時 由 內 蒙 太 平 向 中 國 黃 金 出 售 合 質 金 錠, 合 約 期 間 各 有 關 採 購 訂 單 定 價 參 考 當 時 上 海 黃 金 交 易 所 所 報 金 錠 的 平 均 日 價 及 上 海 華 通 鉑 銀 交 易 市 場 所 報 銀 的 平 均 日 價 於 2012 年 1 月 27 日,2008 年 合 約 獲 續 期 三 年,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並 於 2014 年 6 月 30 日 續 期 至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向 中 國 黃 金 出 售 合 質 金 錠 的 銷 售 收 入 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百 萬 美 元 增 加 至 的 百 萬 美 元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本 公 司 達 成 一 項 經 修 訂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及 主 要 交 易, 以 修 訂 與 中 國 黃 金 訂 立 的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根 據 修 訂, 中 國 黃 金 將 採 購 甲 瑪 礦 區 生 產 的 銅 精 礦 銅 精 礦 的 數 量 定 價 條 款 及 支 付 條 款 由 協 議 雙 方 根 據 產 品 及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所 規 定 的 關 連 交 易 的 定 價 原 則 不 時 釐 定 於, 銅 精 礦 及 其 他 產 品 對 中 國 黃 金 的 銷 售 收 入 為 21.0 百 萬 美 元, 而 2014 年 同 期 則 為 5.8 百 萬 美 元, 中 國 黃 金 的 附 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百 萬 美 元 的 建 築 剝 採 和 採 礦 服 務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為 百 萬 美 元 ) 除 上 述 兩 項 主 要 的 關 聯 方 交 易 之 外, 本 公 司 於 其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亦 自 關 聯 方 獲 得 額 外 服 務, 包 括 內 蒙 太 平 華 泰 龍 及 中 金 財 務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訂 立 的 一 項 財 務 服 務 協 議 建 議 交 易 董 事 會 已 批 准 本 公 司 對 若 干 通 過 合 營 兼 併 及 或 直 接 收 購 可 作 為 收 購 目 標 的 項 目 進 行 審 閱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概 無 任 何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公 司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在 應 用 本 公 司 的 會 計 政 策 時, 本 公 司 董 事 已 考 慮 對 於 經 審 核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已 確 認 的 數 額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會 計 判 斷 和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的 主 要 來 源 涉 及 日 後 的 主 要 假 設 及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的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的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 其 均 擁 有 導 致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出 現 大 幅 調 整 的 重 大 風 險 ), 載 於 的 經 審 核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5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56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會 計 政 策 變 動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詮 釋 的 概 要, 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經 審 核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金 融 工 具 及 其 他 工 具 本 公 司 持 有 多 項 金 融 工 具, 絕 大 部 分 為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應 收 賬 款 應 付 賬 款 現 金 及 貸 款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或 攤 銷 金 額 記 錄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並 無 任 何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或 尚 未 履 行 的 對 沖 合 約 資 產 負 債 表 以 外 安 排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並 無 訂 立 任 何 資 產 負 債 表 以 外 安 排 股 息 及 股 息 政 策 本 公 司 自 註 冊 成 立 以 來 未 曾 派 付 任 何 股 息, 目 前 並 無 制 定 固 定 股 息 政 策 董 事 會 將 按 ( 其 中 包 括 ) 經 營 業 績 現 金 流 及 財 務 狀 況 經 營 及 資 金 需 求 監 管 部 門 頒 佈 的 影 響 加 拿 大 及 香 港 以 及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股 息 的 規 則 可 分 派 盈 利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釐 定 日 後 任 何 股 息 政 策 在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商 業 公 司 法 的 規 限 下, 董 事 可 不 時 宣 派 及 授 權 支 付 彼 等 可 能 認 為 可 取 的 股 息, 包 括 股 息 的 數 額 支 付 時 間 及 支 付 方 式, 條 件 是 有 權 收 取 所 派 付 股 息 的 股 東 股 權 登 記 日 不 得 早 於 支 付 股 息 日 期 兩 個 月 以 上 股 息 可 全 部 或 部 分 以 現 金 特 定 資 產 繳 足 股 份 本 公 司 債 券 債 權 證 或 其 他 證 券, 或 以 上 述 其 中 一 項 或 多 項 方 式 分 派 倘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本 公 司 無 力 償 還 債 項 或 支 付 股 息 會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力 償 還 債 項, 則 概 不 能 宣 派 或 以 貨 幣 或 資 產 派 付 股 息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及 發 行 在 外 的 普 通 股 為 396,413,753 股 披 露 監 控 及 程 序 以 及 財 務 報 告 內 部 監 控 管 理 層 負 責 設 計 披 露 監 控 及 程 序 ( 披 露 監 控 及 程 序 ) 並 設 計 財 務 報 告 的 內 部 監 控 ( 內 部 監 控 ), 以 提 供 合 理 保 證, 確 保 本 公 司 的 認 可 管 理 人 員 將 會 知 悉 與 本 公 司 ( 包 括 其 綜 合 入 賬 的 附 屬 公 司 ) 有 關 的 重 要 資 訊 本 公 司 的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首 席 財 務 官 各 自 按 照 加 拿 大 National Instrument 上 市 公 司 年 報 及 中 報 披 露 聲 明 的 規 定 評 估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的 披 露 監 控 及 程 序 以 及 內 部 監 控,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首 席 財 務 官 得 出 的 結 論 為 該 等 監 控 及 程 序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乃 為 有 效, 對 從 本 公 司 內 的 其 他 人 員 獲 知 與 本 公 司 有 關 的 重 要 資 訊, 及 根 據 加 拿 大 證 券 法 例 備 存 或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必 須 披 露 的 資 訊 均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所 指 明 的 時 間 進 行 記 錄 處 理 摘 錄 和 匯 報 提 供 合 格 保 證 2015 年 年 報 55

57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本 公 司 的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首 席 財 務 官 已 使 用 2013 年 美 國 反 舞 弊 性 財 務 報 告 委 員 會 (COSO) 的 框 架, 評 估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內 部 監 控, 得 出 的 結 論 為 該 等 監 控 及 程 序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乃 為 有 效, 且 提 供 合 理 保 證 以 確 保 財 務 資 料 獲 及 時 地 進 行 記 錄 處 理 摘 錄 和 匯 報 管 理 層 在 評 估 可 能 的 監 控 及 程 序 的 成 本 利 益 關 係 時, 需 要 作 出 判 斷 所 有 監 控 系 統 的 固 有 限 制 的 結 果 意 味 著 監 控 的 設 計 未 能 提 供 絕 對 保 證, 確 保 一 切 監 控 事 件 和 欺 詐 情 況 均 會 獲 發 現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的 披 露 監 控 及 程 序 或 內 部 監 控 並 無 任 何 變 動, 以 致 重 大 地 影 響 或 合 理 地 可 能 重 大 地 影 響 本 公 司 對 財 務 報 告 的 內 部 監 控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據 董 事 於 本 年 報 日 期 所 深 知 全 悉 及 確 信, 本 公 司 已 於 重 大 方 面 遵 守 對 本 公 司 業 務 及 營 運 具 重 大 影 響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環 境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本 公 司 致 力 於 創 造 環 境 友 好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業 務 經 營 我 們 最 大 的 環 境 影 響 來 自 我 們 的 物 業 及 生 產 設 施 及 原 材 料 電 氣 的 使 用 以 及 廢 棄 物 因 此, 我 們 投 資 於 最 新 技 術, 透 過 節 能 設 備 減 少 碳 排 放 對 內, 我 們 積 極 解 決 廢 物 及 回 收 問 題 風 險 因 素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營 運 牽 涉 若 干 風 險, 其 中 若 干 風 險 並 非 本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除 與 業 務 及 行 業 有 關 的 風 險 外, 本 公 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行 主 要 業 務, 所 受 管 轄 的 法 律 及 規 管 環 境 在 某 些 方 面 有 別 於 其 他 國 家 通 行 者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的 讀 者 應 仔 細 考 慮 本 文 件 所 載 的 資 料 及 本 公 司 經 審 核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及 相 關 附 註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為 金 屬 價 格 變 動 政 府 法 規 海 外 業 務 營 運 環 境 合 規 獲 得 額 外 融 資 的 能 力 近 期 收 購 事 項 的 相 關 風 險 對 管 理 層 的 依 賴 性 本 公 司 礦 物 資 產 的 所 有 權 以 及 訴 訟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或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會 受 到 任 何 該 等 風 險 的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有 關 風 險 因 素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司 年 度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於 SEDAR 網 站 不 時 存 檔 的 年 度 資 料 表 格 合 資 格 人 士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中 有 關 長 山 壕 金 礦 項 目 更 新 資 料 的 科 學 或 技 術 披 露 是 由 張 松 林 先 生 (NI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 編 製 或 在 其 指 導 下 編 製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中 有 關 甲 碼 礦 區 的 礦 產 資 源 量 礦 產 儲 量 及 二 期 擴 建 的 科 學 或 技 術 披 露 是 由 Bin Guo 先 生 及 Anthony R Cameron( 均 為 NI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 編 製 或 在 其 指 導 下 編 製 本 討 論 與 分 析 中 餘 下 有 關 甲 碼 項 目 的 其 他 資 料 是 由 張 松 林 先 生 (NI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 編 製 或 在 其 指 導 下 編 製 2016 年 3 月 30 日 5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58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致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於 加 拿 大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全 體 股 東 吾 等 已 審 核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貴 集 團 ) 第 59 至 123 頁 所 載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當 中 包 括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和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解 釋 資 料 董 事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編 製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使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吾 等 的 責 任 為 依 照 協 定 的 委 託 書 條 款, 就 審 計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發 表 意 見 及 僅 向 閣 下 呈 報 吾 等 之 意 見, 而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吾 等 不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對 其 他 任 何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吾 等 根 據 國 際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這 些 準 則 要 求 吾 等 嚴 格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藉 以 合 理 確 定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是 否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製 真 實 及 公 平 地 列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但 目 的 並 非 為 對 公 司 的 內 部 監 控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審 計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評 價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吾 等 認 為 吾 等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及 適 當 地 為 吾 等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2015 年 年 報 57

59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致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續 ) ( 於 加 拿 大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全 體 股 東 意 見 吾 等 認 為,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真 實 及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集 團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其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已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妥 為 編 製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會 計 師 行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2016 年 3 月 30 日 5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60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附 註 銷 售 收 入 , ,783 銷 售 成 本 (277,103) (178,819)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62,846 98,964 開 支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5 (23,829) (25,061) 勘 探 及 評 估 支 出 6 (302) (546) (24,131) (25,607) 營 運 收 入 38,715 73,357 其 他 ( 開 支 ) 收 入 匯 兌 ( 虧 損 ) 收 益 淨 額 (13,537) 6,265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12,556 7,012 融 資 成 本 7 (21,407) (23,918)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4,720) (27,108) (10,641)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1,607 62,716 所 得 稅 開 支 8 (18,434) (20,849) 年 內 ( 虧 損 ) 溢 利 9 (6,827) 41,867 年 內 其 他 全 面 ( 開 支 ) 收 入 其 後 可 以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 換 算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異 (11,497) (7,127)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虧 損 18 (3,998) (909)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減 值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18 4,720 年 內 全 面 ( 開 支 ) 收 入 總 額 (17,602) 33, 年 年 報 59

61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附 註 以 下 應 佔 年 內 ( 虧 損 ) 溢 利 : 非 控 股 權 益 1,361 2,138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8,188) 39,729 (6,827) 41,867 以 下 應 佔 年 內 全 面 ( 開 支 ) 收 入 總 額 : 非 控 股 權 益 1,164 2,279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18,766) 31,552 (17,602) 33,831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 虧 損 ) 盈 利 12 (2.07) 美 分 美 分 發 行 在 外 普 通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加 權 平 均 數 ,413, ,413,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62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4 年 附 註 流 動 資 產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 ,578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13 9,242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4 35,801 13,058 預 付 款 及 保 證 金 15 8,446 17,719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存 貨 , , , ,167 非 流 動 資 產 預 付 款 及 保 證 金 15 11,974 6,466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16 7,620 8,140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8 1,728 9,037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18 17,447 21,544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9 1,454,319 1,274,334 採 礦 權 , ,806 2,423,604 2,257,327 資 產 總 值 2,780,593 3,013,494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 ,669 借 貸 , ,839 稅 項 負 債 7,802 8, , ,420 流 動 ( 負 債 ) 資 產 淨 值 (5,826) 57,747 資 產 總 值 減 流 動 負 債 2,417,778 2,315, 年 年 報 61

63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4 年 附 註 非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23 30,800 32,221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8 125, ,036 遞 延 收 入 24 1,798 1,791 借 貸 , ,936 環 境 復 墾 25 49,090 30, , ,916 負 債 總 額 1,333,339 1,548,336 擁 有 人 權 益 股 本 26 1,229,061 1,229,061 儲 備 18,849 29,427 留 存 溢 利 186, ,505 1,434,227 1,452,993 非 控 股 權 益 13,027 12,165 擁 有 人 權 益 總 額 1,447,254 1,465,158 負 債 及 擁 有 人 權 益 總 額 2,780,593 3,013,494 載 於 第 59 至 123 頁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獲 董 事 會 於 2016 年 3 月 30 日 通 過 及 授 權 發 行, 並 由 以 下 人 士 代 表 簽 署.. 宋 鑫 董 事 劉 冰 董 事 6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64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投 資 重 估 非 控 股 擁 有 人 權 益 股 份 數 目 股 本 權 益 儲 備 儲 備 外 匯 儲 備 法 定 儲 備 留 存 溢 利 小 計 權 益 總 額 附 註 (a) 附 註 (b)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396,413,753 1,229,061 11, ,883 10, ,066 1,421,431 10,094 1,431,525 年 內 溢 利 39,729 39,729 2,138 41,867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虧 損 (909) (909) (909) 換 算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異 (7,268) (7,268) 141 (7,127) 年 內 全 面 ( 開 支 ) 收 入 總 額 (909) (7,268) 39,729 31,552 2,279 33,831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酬 勞 ( 附 註 a) 撥 往 法 定 盈 餘 儲 備 1,290 (1,290) 已 付 非 控 股 股 東 股 息 (208) (208)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96,413,753 1,229,061 11,179 (722) 7,615 11, ,505 1,452,993 12,165 1,465,158 年 內 ( 虧 損 ) 溢 利 (8,188) (8,188) 1,361 (6,827)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公 平 值 ( 開 支 ) 虧 損 (3,998) (3,998) (3,998)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減 值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 附 註 18) 4,720 4,720 4,720 換 算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異 (11,300) (11,300) (197) (11,497) 年 內 全 面 收 入 ( 開 支 ) 總 額 722 (11,300) (8,188) (18,766) 1,164 (17,602)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酬 勞 ( 附 註 a) 已 付 非 控 股 股 東 股 息 (302) (302)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6,413,753 1,229,061 11,179 (3,685) 11, ,317 1,434,227 13,027 1,447,254 附 註 : (a) 該 等 金 額 為 根 據 本 公 司 購 股 權 計 劃 向 董 事 和 僱 員 提 供 的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酬 勞 及 過 往 年 度 視 作 股 東 出 資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儲 備 (b) 法 定 儲 備 ( 由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除 稅 後 溢 利 分 配 組 成 ) 構 成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權 益 的 一 部 份 根 據 中 國 公 司 法 及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該 等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每 年 須 最 少 將 除 稅 後 溢 利 之 10% 撥 往 法 定 儲 備, 直 至 該 儲 備 達 到 有 關 附 屬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50% 為 止 2015 年 年 報 63

65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2015 年 2014 年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1,607 62,716 毋 須 使 用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的 項 目 : 採 礦 權 攤 銷 5,264 4,535 折 舊 70,456 53,562 融 資 成 本 21,407 23,918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269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4,720 解 除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解 除 遞 延 租 約 優 惠 (23) 解 除 遞 延 收 入 (716) (322)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酬 勞 10 未 實 現 匯 兌 虧 損 17,197 經 營 營 運 資 金 項 目 變 動 :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賬 款 (9,288) (3,576) 預 付 款 及 保 證 金 2,081 (10,846) 存 貨 (31,977) (96,514)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31,216 22,950 營 運 所 產 生 的 現 金 122,152 56,873 已 付 環 境 復 墾 開 支 (1,746) 已 付 利 息 (42,693) (37,673) 已 付 所 得 稅 (12,592) (14,482)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66,867 2,972 投 資 活 動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付 款 (276,068) (263,845) 貸 款 予 一 間 關 連 公 司 (14,021) 存 放 受 限 制 銀 行 存 款 (9,242) 收 取 與 資 產 相 關 的 政 府 補 助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已 付 保 證 金 (616) (1,651)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得 款 項 335 購 買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644) 購 買 土 地 使 用 權 付 款 (105) 投 資 活 動 所 用 的 現 金 淨 額 (298,672) (266,203) 6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66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2015 年 2014 年 融 資 活 動 借 貸 還 款 (553,741) (230,281) 借 貸 所 得 款 項 335, ,480 一 名 主 要 股 東 墊 付 的 委 託 貸 款 所 得 款 項 32,221 向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支 付 股 息 (302) (208) 融 資 活 動 ( 所 用 ) 所 得 的 現 金 淨 額 (219,036) 724,21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 減 少 ) 增 加 淨 額 (450,841) 460,981 年 初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565, ,887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的 影 響 (2,338) (1,290) 年 末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12, ,57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包 括 現 金 及 銀 行 存 款 112, , 年 年 報 65

6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 一 般 資 料 及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基 準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金 山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為 於 2000 年 5 月 31 日 根 據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法 例 在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省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眾 上 市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其 股 份 在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 多 倫 多 證 券 交 易 所 )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上 市 本 公 司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本 集 團 ) 主 要 在 中 國 從 事 收 購 勘 探 開 發 和 開 採 礦 藏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載 於 附 註 33 本 集 團 認 為,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公 司 ( 中 國 黃 金 )( 為 於 中 國 北 京 註 冊 的 國 有 公 司, 乃 由 中 國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控 股 ) 可 對 本 公 司 行 使 重 大 影 響 力 本 公 司 的 總 辦 事 處 主 要 營 業 地 址 及 註 冊 地 址 位 於 Suite 660, One Bentall Centre, 505 Burrard Street, 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7X 1M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美 元 ( 美 元 ) 呈 列, 美 元 亦 為 本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負 債 超 出 其 流 動 資 產 約 5.8 百 萬 美 元 鑑 於 該 等 情 況, 本 公 司 董 事 在 評 估 本 集 團 是 否 擁 有 充 足 的 財 務 資 源 持 續 經 營 時, 已 考 慮 本 集 團 未 來 的 流 動 資 金 及 表 現 以 及 其 可 獲 得 的 財 務 資 源 年 內, 本 集 團 已 成 功 取 得 長 期 銀 行 銀 團 融 資, 本 金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39.8 億 元, 約 613 百 萬 美 元 經 計 及 本 集 團 的 未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人 民 幣 25.8 億 元 ( 約 397 百 萬 美 元 ) 及 就 其 不 可 撤 銷 資 本 承 擔 而 言 的 未 來 資 本 開 支, 本 公 司 董 事 認 為 其 有 充 足 的 營 運 資 金 於 自 報 告 期 末 起 未 來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內 悉 數 滿 足 其 到 期 的 財 務 責 任, 及 因 此,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2. 採 納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於 本 年 度, 本 集 團 首 先 應 用 下 列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 修 訂 本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界 定 福 利 計 劃 : 僱 員 供 款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010 年 至 2012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011 年 至 2013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於 本 年 度 採 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本 年 度 及 過 往 年 度 之 財 務 表 現 及 狀 況 及 或 該 綜 合 財 務 表 所 載 之 披 露 事 項 並 無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6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6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採 納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續 ) 本 集 團 尚 未 提 早 採 納 下 列 已 頒 佈 但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4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2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4 號 監 管 遞 延 賬 目 4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同 收 益 5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租 賃 1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1 號 ( 修 訂 本 ) 收 購 合 營 業 務 權 益 之 會 計 處 理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 修 訂 本 ) 披 露 主 動 性 3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7 號 ( 修 訂 本 ) 披 露 主 動 性 3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 修 訂 本 ) 未 實 現 損 失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的 確 認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可 接 納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方 法 之 澄 清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 修 訂 本 )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6 號 農 業 : 生 產 性 植 物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41 號 ( 修 訂 本 )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 修 訂 本 )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之 權 益 法 6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投 資 者 及 其 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資 產 銷 售 或 注 入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 修 訂 本 ) 1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號 投 資 實 體 : 應 用 綜 合 入 賬 之 例 外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2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 修 訂 本 ) 1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修 訂 本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012 年 至 2014 年 週 期 之 年 度 改 進 1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2 於 2016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首 份 按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生 效 3 於 2017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4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5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6 於 尚 待 釐 定 的 日 期 或 其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除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外, 本 公 司 董 事 預 期 採 納 其 他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2015 年 年 報 67

6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採 納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續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同 收 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 收 益 已 頒 佈, 其 制 定 一 項 單 一 全 面 模 式 供 實 體 用 作 將 自 客 戶 合 約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入 賬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條 生 效 後 將 取 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築 合 約 及 相 關 詮 釋 等 現 有 收 益 確 認 指 引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的 核 心 原 則 為 實 體 所 確 認 描 述 向 客 戶 轉 讓 承 諾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收 入 金 額, 應 為 能 反 映 該 實 體 預 期 就 交 換 該 等 貨 品 或 服 務 有 權 獲 得 的 代 價 具 體 而 言, 該 準 則 引 入 確 認 收 入 的 五 個 步 驟 : 步 驟 1: 識 別 與 客 戶 之 合 同 步 驟 2: 識 別 合 同 內 之 履 約 責 任 步 驟 3: 釐 定 交 易 價 格 步 驟 4: 按 合 同 內 之 履 約 責 任 分 配 交 易 價 格 步 驟 5: 當 ( 或 於 ) 實 體 履 行 履 約 責 任 時 確 認 收 益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實 體 當 ( 或 於 ) 履 行 履 約 責 任 時 確 認 收 益, 即 於 特 定 履 約 責 任 相 關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控 制 權 轉 讓 予 客 戶 時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已 就 特 別 情 況 的 處 理 方 法 加 入 更 明 確 的 指 引 此 外,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要 求 更 詳 盡 的 披 露 本 公 司 董 事 現 正 評 估 該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的 影 響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此 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載 有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適 用 披 露 事 項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有 關 編 製 賬 目 及 董 事 報 告 及 審 核 之 條 文 已 對 本 公 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止 財 政 年 度 生 效 此 外, 上 市 規 則 所 載 有 關 年 度 賬 目 之 披 露 規 定 已 參 考 新 公 司 條 例 而 修 訂 並 藉 此 與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精 簡 一 致 因 此,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止 財 政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之 資 料 呈 列 及 披 露 已 予 更 改 以 遵 守 此 等 新 規 定 有 關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之 比 較 資 料 已 根 據 新 規 定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呈 列 或 披 露 根 據 前 公 司 條 例 或 上 市 規 則 在 以 往 須 予 披 露 但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或 經 修 訂 上 市 規 則 毋 須 披 露 之 資 料, 在 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已 再 無 披 露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歷 史 成 本 基 準 編 製, 惟 如 下 文 會 計 政 策 所 闡 釋, 若 干 財 務 工 具 按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之 公 平 值 計 量 歷 史 成 本 一 般 按 換 取 商 品 所 付 出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6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7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公 平 值 為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計 量 日 期 在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所 收 取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支 付 的 價 格, 不 論 該 價 格 是 否 可 直 接 觀 察 或 採 用 其 他 估 值 技 巧 估 計 若 市 場 參 與 者 於 計 量 日 期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會 考 慮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特 點, 則 本 集 團 於 估 計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時 會 考 慮 該 等 特 點 此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作 計 量 及 或 披 露 用 途 的 公 平 值 乃 按 此 基 準 釐 定, 惟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 號 範 圍 內 界 定 的 以 股 份 付 款 交 易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7 號 範 圍 內 界 定 的 租 賃 交 易 及 與 公 平 值 相 似 但 並 非 公 平 值 的 計 量 ( 如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 號 的 可 變 現 淨 值 或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的 使 用 價 值 ) 除 外 此 外,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根 據 可 觀 察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參 數 及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輸 入 參 數 對 其 整 體 的 重 要 性 程 度, 公 平 值 計 量 分 為 第 一 第 二 或 第 三 級, 於 下 文 有 所 說 明 : 第 一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企 業 於 計 量 日 可 得 出 之 自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中 所 報 的 未 調 整 價 格 ; 第 二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根 據 與 資 產 或 負 債 相 關 的 可 觀 察 資 料, 除 第 一 級 所 含 報 價 以 外, 直 接 或 間 接 獲 得 ; 及 第 三 級 輸 入 數 據 乃 自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不 可 觀 察 輸 入 數 據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載 列 如 下 綜 合 基 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含 本 公 司 及 由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控 制 之 實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取 得 控 制 權 是 指 本 公 司 : 對 被 投 資 方 行 使 權 力 ; 因 參 與 被 投 資 方 之 業 務 而 獲 得 或 有 權 獲 得 可 變 回 報 ; 及 有 能 力 行 使 其 權 力 以 影 響 該 等 回 報 倘 事 實 及 情 況 反 映 上 文 所 列 三 項 控 制 因 素 其 中 一 項 或 多 項 改 變, 則 本 公 司 會 重 估 是 否 仍 然 控 制 被 投 資 方 當 本 集 團 取 得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便 將 該 附 屬 公 司 納 入 合 併 ; 當 本 集 團 失 去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便 停 止 將 該 附 屬 公 司 合 併 入 賬 具 體 而 言, 年 內 收 購 或 出 售 之 附 屬 公 司 之 收 入 及 支 出 會 於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權 當 日 起 計 入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直 至 本 集 團 對 該 附 屬 公 司 之 控 制 權 終 止 當 日 為 止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的 每 一 項 目 均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附 屬 公 司 的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及 非 控 股 權 益, 即 使 這 將 導 致 非 控 股 權 益 產 生 虧 絀 結 餘 在 必 要 時, 本 集 團 會 將 附 屬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作 出 調 整, 以 令 其 會 計 政 策 與 本 集 團 所 採 用 者 一 致 附 屬 公 司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從 本 集 團 權 益 中 獨 立 呈 列 2015 年 年 報 69

7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業 務 合 併 收 購 業 務 採 用 收 購 法 入 賬 業 務 合 併 的 轉 讓 代 價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計 算 方 法 為 本 集 團 所 轉 讓 的 資 產 本 集 團 向 被 收 購 方 前 任 擁 有 人 產 生 的 負 債 及 本 集 團 於 交 換 被 收 購 方 的 控 制 權 發 行 的 股 權 總 額 於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總 和 有 關 收 購 的 費 用 於 產 生 時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於 收 購 日 期, 所 收 購 的 被 收 購 方 的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的 負 債 及 符 合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 號 ( 2008 年 修 訂 版 ) 確 認 條 件 的 或 然 負 債 乃 按 公 平 值 確 認, 惟 以 下 情 況 除 外 :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或 負 債 及 僱 員 福 利 安 排 所 產 生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分 別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所 得 稅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僱 員 福 利 確 認 及 計 量 ; 與 被 收 購 方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付 款 安 排 有 關 之 負 債 或 股 本 工 具 或 以 本 集 團 訂 立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付 款 安 排 取 代 被 收 購 方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付 款 安 排, 乃 於 收 購 日 期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2 號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付 款 計 量 ( 詳 見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 及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5 號 持 作 出 售 的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已 終 止 經 營 業 務 分 類 為 持 作 出 售 的 資 產 ( 或 出 售 組 別 ) 根 據 該 準 則 計 量 商 譽 以 所 轉 讓 的 代 價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被 收 購 方 中 所 佔 金 額 及 收 購 方 以 往 持 有 被 收 購 方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 如 有 ) 的 總 和, 超 出 所 收 購 的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的 負 債 於 收 購 日 期 的 金 額 計 量 倘 經 過 重 新 評 估 後, 所 收 購 的 可 識 別 淨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負 債 於 收 購 日 期 之 淨 額 高 於 所 轉 讓 的 代 價 非 控 股 權 益 於 被 收 購 方 中 所 佔 金 額 以 及 收 購 方 以 往 持 有 被 收 購 方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 如 有 ) 的 總 和, 則 超 出 部 份 即 時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為 議 價 收 購 收 益 屬 現 時 所 有 權 權 益 且 於 清 盤 時 讓 持 有 人 有 權 按 比 例 分 佔 實 體 資 產 淨 值 的 非 控 股 權 益 可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或 按 非 控 股 權 益 攤 佔 被 收 購 方 可 識 別 淨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的 比 例 計 量 計 量 基 準 的 選 擇 乃 按 個 別 交 易 情 況 作 出 倘 業 務 合 併 的 初 步 會 計 處 理 於 合 併 發 生 的 報 告 期 末 尚 未 完 成, 則 本 集 團 報 告 未 完 成 會 計 處 理 的 項 目 臨 時 數 額 該 等 臨 時 數 額 會 於 計 量 期 間 予 以 調 整 ( 見 上 文 ), 並 確 認 額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以 反 映 於 收 購 日 期 已 存 在 而 據 所 知 可 能 影 響 該 日 已 確 認 款 額 的 事 實 與 情 況 所 取 得 的 新 資 料 7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7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於 附 註 34 所 披 露 本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表 記 錄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按 成 本 ( 包 括 視 作 出 資 ) 減 其 後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於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狀 況 表 入 賬 銷 售 收 入 確 認 銷 售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代 價 的 公 平 值 計 量 收 入 因 估 計 客 戶 退 貨 回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撥 備 而 減 少 來 自 銷 售 貨 物 的 銷 售 收 入 於 貨 物 運 達 且 所 有 權 轉 移 及 所 有 下 列 條 件 於 當 時 獲 達 成 後 確 認 : 本 集 團 將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重 大 風 險 和 回 報 轉 移 予 買 方 ; 本 集 團 並 無 保 留 一 般 與 已 售 貨 物 所 有 權 相 關 的 持 續 管 理 參 與, 亦 無 實 際 控 制 已 售 貨 物 ; 銷 售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計 量 ; 交 易 涉 及 的 經 濟 利 益 將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及 交 易 已 產 生 或 將 產 生 的 成 本 能 可 靠 計 量 倘 經 濟 利 益 將 可 能 流 向 本 集 團,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夠 可 靠 計 量, 則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的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會 根 據 未 償 還 本 金 及 適 用 實 際 利 率 以 時 間 為 基 礎 予 以 確 認, 而 該 利 率 乃 於 金 融 資 產 預 計 期 限, 確 切 將 估 計 未 來 所 收 取 現 金 貼 現 至 該 資 產 於 初 始 確 認 的 賬 面 淨 值 外 幣 於 編 製 各 個 別 集 團 實 體 之 財 務 報 表 時, 以 該 實 體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之 貨 幣 ( 外 幣 ) 進 行 之 交 易 按 交 易 日 期 之 現 行 匯 率 予 以 確 認 於 報 告 期 末,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貨 幣 資 產 和 負 債 項 目 按 有 關 日 期 現 行 之 匯 率 予 以 重 新 換 算 按 歷 史 成 本 計 量 以 外 幣 列 值 之 非 貨 幣 項 目 不 予 重 新 換 算 貨 幣 項 目 所 產 生 之 匯 兌 差 額, 於 產 生 期 間 之 損 益 賬 內 確 認 就 呈 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而 言, 本 集 團 海 外 業 務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報 告 期 末 的 現 行 匯 率 換 算 為 本 集 團 的 呈 報 貨 幣 ( 即 美 元 ), 而 彼 等 的 收 入 及 開 支 則 按 年 內 的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 如 有 )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確 認 及 於 匯 兌 儲 備 項 下 之 權 益 ( 外 匯 儲 備 ) 累 計 2015 年 年 報 71

7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酬 勞 本 公 司 向 董 事 和 僱 員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購 買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本 公 司 授 出 最 長 為 六 年 行 使 期 的 購 股 權, 歸 屬 期 由 董 事 會 全 權 酌 情 釐 定, 而 價 格 則 相 等 於 緊 接 授 出 購 股 權 前 五 日 的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價 格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乃 於 授 出 日 期 使 用 柏 力 克 - 舒 爾 斯 購 股 權 定 價 模 式 計 量, 並 於 僱 員 獲 得 購 股 權 的 歸 屬 期 內 予 以 確 認 公 平 值 於 其 歸 屬 期 乃 確 認 為 一 項 開 支, 並 於 權 益 內 作 出 相 應 增 加 各 期 間 確 認 為 開 支 的 金 額 將 予 以 調 整, 以 反 映 預 期 將 予 歸 屬 的 購 股 權 數 目 當 購 股 權 於 歸 屬 後 沒 收 或 於 屆 滿 日 期 尚 未 行 使, 先 前 於 權 益 儲 備 確 認 的 金 額 將 繼 續 於 權 益 持 有 借 貸 成 本 與 收 購 興 建 或 生 產 合 格 資 產 ( 該 等 資 產 須 用 一 段 較 長 時 間 達 致 其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 直 接 有 關 的 借 貸 成 本 會 計 入 該 等 資 產 的 成 本, 直 至 資 產 大 致 上 達 致 其 擬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時 為 止 於 支 付 合 格 資 產 成 本 支 出 前 暫 作 投 資 之 用 的 特 定 借 貸 所 賺 取 的 投 資 收 入, 可 從 可 資 本 化 的 借 貸 成 本 中 扣 減 所 有 其 他 借 貸 成 本 均 於 其 產 生 期 間 於 損 益 賬 確 認 稅 項 所 得 稅 開 支 乃 指 當 前 應 付 稅 項 及 遞 延 稅 項 的 總 額 現 時 應 付 稅 項 乃 按 年 內 應 課 稅 溢 利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與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呈 列 的 稅 前 溢 利 有 差 異, 此 乃 由 於 在 其 他 年 度 應 課 稅 或 可 減 免 的 收 入 或 開 支 項 目, 以 及 毋 須 課 稅 或 不 可 減 免 的 項 目 本 集 團 的 即 期 稅 項 負 債 乃 使 用 於 報 告 期 末 已 頒 佈 或 實 質 頒 佈 的 稅 率 計 算 遞 延 稅 項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資 產 及 負 債 賬 面 值 與 用 作 計 算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相 應 稅 基 的 暫 時 差 額 時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一 般 會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的 暫 時 差 額 確 認, 而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一 般 乃 按 可 能 出 現 可 動 用 可 減 免 的 暫 時 差 額 的 應 課 稅 溢 利 時 確 認 所 有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若 於 一 項 交 易 中, 因 業 務 合 併 以 外 原 因 初 步 確 認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而 引 致 不 影 響 應 課 稅 溢 利 及 會 計 溢 利 的 暫 時 差 額, 則 不 會 確 認 該 等 遞 延 資 產 及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乃 按 因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有 關 的 應 課 稅 暫 時 差 額 而 確 認, 惟 若 本 集 團 能 控 制 暫 時 差 額 的 撥 回 及 暫 時 差 額 於 可 見 將 來 可 能 不 會 撥 回 的 情 況 則 除 外 與 該 等 投 資 相 關 的 可 扣 減 暫 時 差 額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僅 於 可 能 將 有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應 用 暫 時 差 額 且 預 期 將 於 可 見 將 來 撥 回 時 方 始 確 認 7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7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稅 項 ( 續 )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於 報 告 期 末 作 審 閱, 並 在 不 再 可 能 有 足 夠 應 課 稅 溢 利 收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資 產 時 作 扣 減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預 期 於 償 還 負 債 或 資 產 變 現 期 間 適 用 的 稅 率 計 算, 所 根 據 的 稅 率 ( 及 稅 法 ) 乃 於 報 告 期 末 已 頒 佈 或 實 質 上 已 頒 佈 者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資 產 的 計 量 反 映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末, 預 期 將 要 收 回 或 償 還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的 稅 務 後 果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於 損 益 賬 確 認, 惟 倘 其 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確 認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的 項 目 有 關 ( 在 該 情 況 下, 即 期 及 遞 延 稅 項 亦 分 別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確 認 或 直 接 於 權 益 確 認 ) 倘 業 務 合 併 的 初 始 會 計 產 生 即 期 稅 項 或 遞 延 稅 項, 則 稅 務 影 響 計 入 業 務 合 併 的 會 計 處 理 當 中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源 自 同 一 稅 務 機 關 所 徵 收 的 所 得 稅 可 作 抵 銷, 而 本 集 團 擬 按 淨 額 基 準 結 算 其 即 期 稅 項 資 產 及 負 債 政 府 補 助 直 至 合 理 確 定 本 集 團 將 會 符 合 政 府 補 助 所 附 的 條 件 及 將 會 收 取 補 助 時 方 確 認 政 府 補 助 政 府 補 助 乃 於 本 集 團 確 認 補 助 擬 補 償 的 相 關 成 本 開 支 期 間, 有 系 統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具 體 而 言, 政 府 補 助 的 首 要 條 件 為, 本 集 團 應 購 置 興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得 非 流 動 資 產, 並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確 認 為 遞 延 收 入 及 於 有 關 資 產 的 使 用 年 期 轉 撥 至 損 益 政 府 補 助 作 為 彌 補 已 產 生 開 支 或 損 失, 以 及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並 無 未 來 相 關 成 本 的 即 時 財 務 援 助, 於 收 取 期 內 於 損 益 確 認 低 於 市 場 利 率 的 政 府 貸 款 之 益 處 被 視 為 政 府 津 貼, 按 所 得 款 項 與 按 當 前 市 場 利 率 計 息 的 貸 款 的 公 平 值 之 差 額 計 量 退 休 福 利 成 本 國 家 管 理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的 付 款 乃 於 僱 員 提 供 有 權 享 有 供 款 的 服 務 時 作 為 開 支 確 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包 括 銀 行 及 手 頭 現 金, 以 及 原 到 期 日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短 期 存 款, 可 輕 易 轉 換 為 已 知 現 金 金 額 2015 年 年 報 73

7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指 中 國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並 按 成 本 入 賬,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將 於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或 以 內 攤 銷 的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存 貨 按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的 較 低 者 入 賬 成 本 以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可 變 現 淨 值 為 於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的 估 計 售 價, 減 估 計 的 完 成 成 本 及 估 計 作 出 銷 售 所 需 的 成 本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包 括 蘊 藏 在 堆 浸 的 礦 石 內 以 及 加 工 過 程 中 的 物 料 內 所 含 的 黃 金 合 質 金 錠 為 有 待 鑄 造 的 黃 金 及 已 鑄 造 並 可 供 銷 售 的 黃 金 生 產 成 本 按 截 至 提 煉 工 序 前 產 生 的 即 期 開 採 和 加 工 成 本 予 以 資 本 化 及 計 入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當 中 包 括 原 料 和 直 接 勞 工 成 本 ; 礦 區 雜 項 開 支 ; 剝 離 成 本 ; 以 及 已 分 配 間 接 成 本 ( 包 括 開 採 權 益 的 折 舊 及 損 耗 ) 合 質 金 錠 存 貨 礦 石 經 過 堆 浸 工 序 回 收 黃 金 根 據 這 種 方 法, 礦 石 被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上, 然 後 經 過 化 學 溶 液 處 理, 溶 解 礦 石 中 所 含 的 黃 金 所 產 生 的 貴 液 會 於 廠 房 再 經 過 加 工, 然 後 收 集 黃 金 成 本 按 所 收 集 回 的 每 盎 司 黃 金 數 量, 根 據 堆 浸 墊 的 每 盎 司 可 收 回 平 均 成 本 計 算 估 計 可 從 堆 浸 墊 收 回 的 黃 金 乃 按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數 量 ( 按 加 入 堆 浸 墊 的 噸 數 計 )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的 品 位 ( 根 據 化 驗 數 據 ) 及 可 收 回 比 率 ( 視 乎 礦 石 類 別 而 定 ) 計 算 銅 存 貨 為 經 過 冶 金 處 理 後 並 可 供 銷 售 的 銅 精 礦 營 運 過 程 中 使 用 的 消 耗 品, 例 如 燃 料 化 學 品 試 劑 及 備 用 部 件 存 貨, 乃 按 成 本 或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較 低 者 列 值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概 覽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乃 按 成 本 減 最 終 累 計 的 折 舊 損 耗 及 減 值 費 用 記 賬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於 出 售 時 或 預 期 繼 續 使 用 資 產 不 會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取 消 確 認 出 售 或 報 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產 生 的 任 何 收 益 或 虧 損 釐 定 為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與 資 產 賬 面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並 於 損 益 確 認 7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7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概 覽 ( 續 ) 為 替 換 獨 立 入 賬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的 組 成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 包 括 大 修 和 翻 修 的 開 支 ) 均 予 以 資 本 化, 而 被 替 換 的 組 成 部 分 的 賬 面 值 則 取 消 確 認 為 大 型 資 本 項 目 及 土 地 平 整 而 產 生 的 直 接 應 佔 開 支 予 以 資 本 化, 直 至 有 關 的 資 產 達 致 擬 定 用 途 為 止 此 等 成 本 包 括 清 拆 和 土 地 復 墾 成 本, 惟 該 等 成 本 須 確 認 為 撥 備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 管 理 層 )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以 及 如 有 事 件 及 情 況 顯 示 有 需 要 進 行 檢 討 時, 會 審 閱 本 集 團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剩 餘 價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對 有 關 審 閱 內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剩 餘 價 值 或 折 舊 方 法 之 變 動 會 提 前 入 賬 所 有 與 收 購 礦 產 有 關 的 直 接 成 本 按 收 購 日 期 的 成 本 予 以 資 本 化 勘 探 及 評 估 支 出 在 一 個 並 無 現 有 礦 區 以 及 擁 有 已 證 實 和 概 略 儲 量 的 已 知 礦 床 範 圍 以 外 的 地 盤 產 生 的 鑽 探 和 相 關 成 本, 屬 勘 探 及 評 估 支 出, 於 直 至 產 生 的 成 本 在 經 濟 上 可 收 回 時 為 止 的 日 期 列 作 支 出 於 確 立 經 濟 上 的 可 收 回 性 後 產 生 的 進 一 步 的 勘 探 及 評 估 支 出 均 予 以 資 本 化, 並 計 入 礦 物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內 管 理 層 於 評 估 經 濟 可 收 回 性 及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的 可 能 性 時 會 評 估 以 下 因 素 : 地 質 - 基 於 已 知 的 地 質 和 冶 金 技 術, 評 估 是 否 有 足 夠 程 度 的 地 質 及 經 濟 確 定 性, 足 以 支 持 於 開 發 階 段 或 生 產 階 段 的 礦 區 中 將 剩 餘 礦 床 轉 變 為 證 實 和 概 略 儲 量 營 運 中 的 礦 區 將 資 源 轉 換 為 儲 量 的 往 績, 將 用 以 支 持 進 行 轉 換 的 可 能 性 界 定 範 圍 - 已 進 行 界 定 範 圍 研 究 或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顯 示 有 額 外 的 資 源 將 產 生 正 數 商 業 利 益 已 知 的 冶 金 技 術 支 援 有 足 夠 的 可 能 性 可 以 彌 補 提 煉 和 生 產 的 成 本 增 加 便 利 的 設 施 - 便 利 的 開 採 和 加 工 設 施 ( 如 適 用 ) 有 助 以 具 經 濟 效 益 的 方 式 對 礦 產 進 行 加 工 採 礦 計 劃 的 壽 命 - 採 礦 計 劃 的 整 體 壽 命 和 經 濟 模 式 足 以 支 援 採 礦 和 經 濟 提 煉 資 源 儲 量 一 個 長 期 採 礦 計 劃 和 具 支 援 性 的 地 質 模 型 可 鑒 別 擴 充 或 進 一 步 界 定 現 存 礦 石 體 所 需 的 鑽 探 和 相 關 開 發 工 序 授 權 - 是 否 已 獲 得 或 可 獲 得 作 業 的 許 可 和 環 境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劃 2015 年 年 報 75

7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勘 探 及 評 估 支 出 ( 續 ) 因 此, 在 資 本 化 勘 探 鑽 探 以 及 相 關 成 本 前, 管 理 層 須 決 定 以 下 條 件 已 獲 達 成 並 將 可 帶 來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存 在 可 能 的 未 來 利 益 並 將 帶 來 未 來 現 金 流 入 ; 本 集 團 可 獲 得 利 益 及 控 制 獲 取 該 等 利 益 ; 導 致 未 來 利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件 已 發 生 ; 及 已 產 生 的 成 本 可 以 可 靠 地 計 量 開 發 支 出 界 定 及 劃 分 礦 床 的 鑽 探 及 相 關 成 本, 於 管 理 層 釐 定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該 等 支 出 將 導 致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可 能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時, 於 產 生 期 間 資 本 化 為 礦 物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生 產 支 出 當 相 關 的 礦 產 達 致 使 之 可 以 管 理 層 擬 定 的 方 式 營 運 所 需 狀 況 的 條 件, 將 停 止 將 已 產 生 的 成 本 資 本 化 因 此, 所 產 生 的 有 關 成 本 乃 予 以 資 本 化 為 礦 物 資 產 的 一 部 分, 於 試 產 前 的 銷 售 所 得 款 項 將 會 抵 銷 已 資 本 化 的 成 本 為 維 持 現 有 生 產 而 產 生 的 礦 區 開 發 成 本 列 入 損 益 就 該 等 正 在 開 發 並 將 於 未 來 期 間 開 採 的 區 域 而 言,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於 相 關 礦 區 進 行 開 採 時 予 以 資 本 化 及 扣 減 損 耗 折 舊 礦 物 資 產 於 達 到 管 理 層 擬 定 的 生 產 水 準 時, 根 據 有 關 礦 區 的 實 際 產 量 與 已 證 實 和 概 略 儲 量 中 的 估 計 可 收 回 盎 司 總 量 的 比 例, 使 用 單 位 產 量 法 進 行 折 舊 管 理 層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以 及 如 有 事 件 及 情 況 顯 示 有 需 要 進 行 審 閱 時, 會 審 閱 已 證 實 和 概 略 儲 量 中 的 估 計 可 收 回 盎 司 總 量 已 證 實 和 概 略 儲 量 中 的 估 計 可 收 回 盎 司 總 量 變 動 按 提 早 基 準 列 賬 在 建 資 產 於 大 致 完 成 及 可 供 作 擬 定 用 途 時 折 舊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於 租 期 及 資 產 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兩 者 中 較 短 期 間 內 折 舊 7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7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採 礦 權 採 礦 權 乃 根 據 有 關 礦 區 的 實 際 產 量 與 已 證 實 和 概 略 儲 量 中 的 估 計 可 收 回 盎 司 總 量 的 比 例, 使 用 單 位 產 量 法 進 行 折 舊 業 務 合 併 中 所 獲 取 的 採 礦 權 業 務 合 併 中 所 獲 取 的 採 礦 權 與 商 譽 分 開 確 認, 並 初 步 按 於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 視 為 成 本 ) 確 認 於 初 步 確 認 後, 有 限 定 可 使 用 年 期 的 採 礦 權 乃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及 任 何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入 賬 攤 銷 乃 按 礦 山 的 估 計 總 證 實 及 概 略 儲 量 根 據 實 際 產 量 使 用 生 產 單 位 法 撥 備 有 形 資 產 及 採 礦 權 減 值 於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均 會 審 閱 其 有 形 資 產 及 採 礦 權 的 賬 面 值, 以 確 定 該 等 資 產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已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倘 有 任 何 該 等 跡 象 存 在, 本 集 團 會 估 計 該 等 資 產 之 可 收 回 金 額, 以 確 定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的 程 度 倘 未 能 估 計 單 一 資 產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則 本 集 團 會 估 計 其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於 可 識 別 合 理 和 一 貫 分 配 基 準 的 情 況 下, 企 業 資 產 亦 會 被 分 配 到 個 別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否 則 或 會 被 分 配 到 可 合 理 地 及 按 一 貫 分 配 基 準 而 識 別 的 最 小 的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組 別 可 收 回 金 額 為 公 平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與 使 用 價 值 之 兩 者 中 的 較 高 者 在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乃 以 除 稅 前 的 貼 現 率 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貼 現 至 其 現 值, 而 該 貼 現 率 反 映 當 時 市 場 對 金 錢 時 間 價 值 的 評 估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未 經 調 整 的 資 產 的 特 有 風 險 如 估 計 某 項 資 產 (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低 於 其 賬 面 值, 該 項 資 產 (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的 賬 面 值 則 須 減 低 至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減 值 虧 損 將 即 時 於 損 益 確 認 倘 某 項 減 值 虧 損 其 後 撥 回, 該 項 資 產 (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的 賬 面 值 則 須 增 加 至 經 修 訂 估 計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惟 增 加 後 的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若 在 以 往 年 度 該 項 資 產 (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並 無 減 值 虧 損 而 釐 定 的 賬 面 值 減 值 虧 損 撥 回 將 立 即 於 損 益 賬 確 認 金 融 工 具 當 集 團 實 體 成 為 工 具 的 訂 約 條 文 的 訂 約 方 時, 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進 行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計 算 因 收 購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以 公 平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當 期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除 外 ) 而 直 接 產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計 入 或 扣 自 該 項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如 適 用 ) 的 公 平 值 2015 年 年 報 77

7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分 為 可 供 出 售 ( 可 供 出 售 ) 金 融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分 類 視 乎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的 性 質 及 目 的 而 定, 並 於 初 步 確 認 時 釐 定 實 際 利 息 法 實 際 利 息 法 乃 計 算 債 務 工 具 的 攤 銷 成 本 以 及 於 相 關 期 間 分 配 利 息 收 入 的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乃 於 初 始 確 認 時 透 過 債 務 工 具 的 可 使 用 年 期 準 確 折 讓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收 入 ( 包 括 支 付 或 收 到 的 構 成 實 際 利 率 的 整 數 部 分 的 所 有 費 用 及 點 數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或 ( 如 適 用 ) 於 一 個 較 短 期 間, 至 賬 面 淨 值 的 利 率 債 務 工 具 的 利 息 收 入 乃 按 實 際 利 率 法 確 認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為 有 固 定 或 待 定 付 款 而 並 無 於 活 躍 市 場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該 等 項 目 已 包 括 在 流 動 資 產 內, 惟 於 報 告 期 末 後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到 期 或 預 期 將 於 報 告 期 末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後 結 算 者 則 除 外, 該 等 項 目 列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此 類 資 產 包 括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及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加 上 交 易 成 本 確 認, 其 後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惟 確 認 利 息 並 不 重 大 的 短 期 應 收 款 項 除 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為 非 衍 生 性 資 產, 指 定 為 可 供 出 售 或 並 無 歸 類 為 (a)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b) 持 至 到 期 投 資 或 (c)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的 被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及 於 活 躍 市 場 上 交 易 的 權 益 證 券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可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的 股 息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賬 面 值 的 其 他 變 動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確 認, 並 於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內 累 計 當 投 資 被 出 售 或 被 釐 定 出 現 減 值 時, 先 前 於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中 累 計 之 累 計 盈 虧 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請 參 閱 下 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虧 損 之 會 計 政 策 ) 可 供 出 售 股 權 投 資 之 股 息 乃 於 確 定 本 集 團 有 權 收 取 該 股 息 時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倘 可 供 出 售 股 權 投 資 於 活 躍 市 場 沒 有 市 場 報 價 且 公 平 值 不 能 可 靠 計 算, 及 與 股 權 投 資 掛 鉤 且 須 以 該 等 沒 有 報 價 股 權 投 資 作 交 收 之 衍 生 工 具, 則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按 成 本 減 任 何 已 識 別 減 值 虧 損 計 量 ( 請 參 閱 下 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虧 的 會 計 政 策 ) 7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8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資 產 ( 續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金 融 資 產 會 於 報 告 期 末 評 定 是 否 有 減 值 跡 象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因 於 初 步 確 認 該 金 融 資 產 後 發 生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件 而 受 到 影 響 時, 即 視 為 該 金 融 資 產 已 減 值 就 可 供 出 售 股 本 投 資 而 言, 倘 該 證 券 公 平 值 顯 著 或 長 期 下 跌 至 低 於 其 成 本, 則 被 視 為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據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而 言,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據 可 能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發 行 人 或 交 易 對 手 出 現 重 大 財 政 困 難 ; 或 違 反 合 約, 例 如 未 能 繳 付 或 拖 欠 利 息 或 本 金 ; 或 借 款 人 有 可 能 面 臨 破 產 或 財 務 重 組 對 於 若 干 類 別 的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例 如 已 評 定 為 不 會 單 獨 作 出 減 值 的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 計 入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及 資 產 其 後 會 一 併 評 估 減 值 應 收 款 項 組 合 減 值 的 客 觀 證 據 可 包 括 本 集 團 過 往 收 款 記 錄 組 合 中 超 逾 180 日 的 平 均 信 貸 期 的 拖 延 付 款 宗 數 增 加, 及 與 拖 欠 應 收 款 項 有 關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經 濟 狀 況 出 現 明 顯 變 動 就 按 攤 銷 成 本 入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為 該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與 按 原 先 實 際 利 率 貼 現 該 項 金 融 資 產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就 按 成 本 入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按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按 目 前 市 場 回 報 率 折 現 的 估 計 未 未 現 金 流 量 現 值 的 差 額 計 量 有 關 減 值 虧 損 將 不 會 於 其 後 期 間 撥 回 就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金 融 資 產 之 賬 面 值 乃 按 減 值 虧 損 予 以 直 接 扣 減, 惟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除 外, 彼 等 之 賬 面 值 透 過 使 用 折 讓 賬 目 予 以 扣 減 折 讓 賬 目 之 賬 面 值 之 變 動 於 損 益 中 予 以 確 認 當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被 視 為 無 法 收 回 時, 以 折 讓 賬 目 予 以 抵 銷 原 先 被 抵 銷 之 款 項 其 後 收 回, 則 計 入 損 益 就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而 言, 倘 減 值 虧 損 金 額 於 隨 後 期 間 有 所 減 少, 而 有 關 減 少 在 客 觀 上 與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有 關, 則 先 前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將 透 過 損 益 予 以 撥 回, 惟 該 資 產 於 減 值 撥 回 當 日 的 賬 面 值 不 得 超 過 未 確 認 減 值 時 的 已 攤 銷 成 本 倘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被 視 為 已 減 值, 則 之 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的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於 減 值 發 生 期 間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就 可 供 出 售 股 權 投 資 而 言 先 前 於 損 益 中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不 會 透 過 損 益 撥 回 減 值 虧 損 後 任 何 公 平 值 的 增 加 均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中 確 認, 並 於 投 資 重 估 儲 備 中 累 計 2015 年 年 報 79

8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金 融 資 產 ( 續 ) 取 消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若 從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權 利 已 到 期, 或 金 融 資 產 已 轉 讓 及 本 集 團 已 將 該 金 融 資 產 所 有 權 的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及 回 報 轉 移, 則 金 融 資 產 將 被 取 消 確 認 於 完 全 取 消 確 認 金 融 資 產 時, 資 產 賬 面 值 與 已 收 及 應 收 代 價 總 和 間 之 差 價, 以 及 已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確 認 及 於 權 益 累 計 及 於 損 益 確 認 的 累 計 收 益 或 虧 損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工 具 集 團 實 體 發 行 的 債 務 及 股 本 工 具 乃 根 據 合 約 安 排 的 內 容 及 金 融 負 債 及 股 本 工 具 的 定 義, 分 類 為 金 融 負 債 或 股 本 股 本 工 具 股 本 工 具 乃 證 明 實 體 於 扣 減 其 所 有 負 債 後 在 資 產 中 擁 有 剩 餘 權 益 的 任 何 合 約 本 集 團 發 行 的 股 本 工 具 按 已 收 款 項 減 直 接 發 行 成 本 確 認 於 業 務 合 併 發 行 的 股 本 工 具 按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平 值 記 錄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 包 括 借 貸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應 付 票 據 及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初 步 按 公 平 值 減 交 易 成 本 計 量, 其 後 使 用 實 際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實 際 利 息 法 實 際 利 息 法 乃 計 算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及 按 有 關 期 間 分 配 利 息 開 支 的 方 法 實 際 利 率 乃 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付 款 於 金 融 負 債 的 預 計 年 期 或 一 段 較 短 期 間 ( 倘 合 適 ) 實 際 貼 現 至 初 步 確 認 賬 面 淨 值 的 利 率 利 息 開 支 按 實 際 利 息 基 準 確 認 取 消 確 認 金 融 負 債 金 融 負 債 僅 於 相 關 合 約 所 訂 明 的 本 集 團 的 責 任 獲 解 除 註 銷 或 期 滿 時 取 消 確 認 已 取 消 確 認 的 金 融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所 付 及 應 付 代 價 之 間 的 差 額 乃 於 損 益 確 認 8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8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續 ) 環 境 復 墾 如 環 境 破 壞 是 由 於 礦 產 的 開 發 或 持 續 生 產 作 業 所 導 致, 則 產 生 支 付 修 整 復 墾 及 環 境 成 本 的 責 任 該 等 成 本 來 自 清 拆 廠 房 和 其 他 地 盤 平 整 工 序, 乃 貼 現 至 其 現 值 淨 額, 並 需 於 各 項 目 展 開 時 當 產 生 該 等 成 本 責 任 後 盡 快 作 出 撥 備 及 資 本 化 作 相 關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一 部 分 此 等 成 本 於 作 業 的 年 期 內 透 過 將 資 產 折 舊 而 在 損 益 內 確 認 於 生 產 過 程 中 持 續 產 生 的 日 後 地 盤 損 壞 的 修 整 成 本, 在 損 益 內 確 認 因 對 估 計 時 間 或 現 金 流 金 額 的 變 動 ( 包 括 通 脹 的 影 響 及 外 幣 匯 率 的 變 動 修 訂 估 計 儲 量 資 源 及 作 業 的 年 期, 或 貼 現 率 變 動 ) 而 導 致 與 清 拆 廠 房 或 其 他 地 盤 平 整 工 序 有 關 的 責 任 的 計 量 方 法 變 動, 乃 計 入 或 從 產 生 期 間 的 相 關 資 產 的 成 本 中 扣 除 貼 現 定 期 撥 回 乃 於 其 產 生 時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為 融 資 成 本 如 負 債 的 減 少 超 出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超 出 的 部 分 即 時 在 損 益 內 確 認 如 資 產 價 值 增 加, 且 有 跡 象 顯 示 經 修 訂 的 賬 面 值 無 法 收 回, 將 根 據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租 賃 當 租 賃 條 款 轉 讓 出 租 人 擁 有 權 的 大 多 數 風 險 及 回 報 時, 租 賃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所 有 其 他 租 賃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經 營 租 約 款 項 按 租 賃 期 以 直 線 法 確 認 為 開 支, 惟 當 另 一 系 統 基 準 更 能 夠 代 表 租 賃 資 產 產 生 的 經 濟 利 益 被 消 費 的 時 間 模 式 則 除 外 租 賃 土 地 及 樓 宇 當 租 賃 包 括 土 地 及 建 築 成 份, 本 集 團 會 按 因 擁 有 每 個 成 份 而 附 帶 的 絕 大 部 份 風 險 及 回 報 是 否 已 轉 移 到 本 集 團 的 基 礎 上 評 估 每 個 成 份, 以 分 類 為 融 資 或 經 營 租 賃, 除 非 兩 個 成 份 均 明 顯 為 經 營 租 賃, 在 此 情 況 下, 整 項 租 賃 被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具 體 來 說, 最 低 租 賃 款 項 ( 包 括 任 何 一 次 性 預 付 款 ) 按 在 開 始 租 賃 時 土 地 成 份 及 樓 宇 成 份 租 賃 權 益 的 相 對 公 平 值, 按 比 例 分 配 到 土 地 及 樓 宇 成 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租 賃 費 能 可 靠 地 分 配, 租 賃 土 地 權 益 以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在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列 賬 為 經 營 租 賃, 並 在 租 賃 期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 2015 年 年 報 81

8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估 計 不 確 定 的 主 要 來 源 於 應 用 附 註 3 所 述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本 集 團 須 就 自 其 他 來 源 並 不 顯 而 易 見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賬 面 值 作 出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乃 根 據 歷 史 經 驗 及 視 為 相 關 之 其 他 因 素 作 出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有 別 於 該 等 估 計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持 續 進 行 審 閱 倘 對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訂 僅 影 響 修 訂 期 間, 則 會 於 修 訂 估 計 期 間 確 認 該 修 訂, 或 倘 對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訂 會 影 響 當 前 期 間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於 修 訂 期 間 及 未 來 期 間 均 確 認 該 修 訂 以 下 為 涉 及 日 後 的 主 要 假 設 及 於 報 告 期 末 的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的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 其 均 可 能 附 帶 導 致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內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出 現 大 幅 調 整 的 重 大 風 險 ) (a) 存 貨 本 集 團 將 堆 放 在 其 堆 浸 墊 上 及 於 其 礦 區 加 工 的 金 礦 石 的 成 本 記 錄 為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並 按 成 本 與 估 計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中 的 較 低 者 為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列 值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的 估 值 中 所 使 用 的 假 設 包 括 估 計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所 含 黃 金 預 期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可 收 回 黃 金 的 數 量 的 假 設, 以 及 加 工 廠 房 內 的 黃 金 的 數 量 和 對 預 期 收 回 的 黃 金 可 變 現 的 價 格 的 假 設 如 此 等 估 計 或 假 設 被 證 實 為 不 準 確, 本 集 團 可 能 需 要 為 其 在 製 黃 金 存 貨 的 已 記 錄 價 值 作 出 撇 減 年 內, 有 關 估 計 並 無 變 動 雖 然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及 加 工 廠 的 可 收 回 黃 金 的 數 量, 乃 透 過 將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的 品 位 與 實 際 收 回 的 數 量 作 比 較 進 行 對 賬, 惟 浸 出 工 序 的 性 質 固 有 地 限 制 精 準 監 察 存 貨 水 平 的 能 力 實 際 從 堆 浸 墊 收 回 的 黃 金 要 直 至 礦 山 壽 命 結 束 時 浸 出 工 序 均 已 完 成 為 止 才 可 確 定 管 理 層 定 期 重 新 評 估 在 製 黃 金 估 值 中 所 使 用 的 假 設 及 合 質 金 錠 生 產 成 本 ( 特 別 是 預 期 堆 放 在 堆 浸 墊 的 礦 石 可 回 收 黃 金 的 數 量 ( 估 計 回 收 率 ) 的 假 設 ) 於 有 關 重 新 評 估 後, 估 計 回 收 率 增 加 減 少 導 致 合 質 金 錠 的 平 均 生 產 成 本 減 少 增 加 年 內, 有 關 估 計 並 無 變 動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 製 黃 金 及 合 質 金 錠 的 賬 面 值 於 附 註 17 披 露 8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8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估 計 不 確 定 的 主 要 來 源 ( 續 ) (b) 礦 物 資 產 計 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本 集 團 礦 物 資 產 按 生 產 單 位 基 準 折 舊 和 攤 銷 根 據 生 產 單 位 法, 礦 物 資 產 的 折 舊 乃 按 其 實 際 產 量 與 預 期 可 從 礦 區 收 回 的 儲 量 之 比 例 計 算, 該 儲 量 已 載 入 獨 立 估 值 師 編 製 的 技 術 報 告 內 並 假 設 本 集 團 可 將 兩 個 礦 場 的 採 礦 許 可 證 於 各 屆 滿 日 期 續 期 至 礦 區 壽 命 結 束 為 止 ( 約 為 8 至 10 年 ), 且 不 會 產 生 大 額 費 用 如 此 等 對 儲 量 的 估 計 被 證 實 為 不 準 確, 或 如 由 於 預 測 金 屬 價 格 將 下 降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導 致 本 集 團 修 訂 其 開 採 計 劃, 以 致 預 期 將 收 回 的 儲 量 減 少, 集 團 可 能 須 撇 減 其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已 記 錄 價 值, 或 增 加 未 來 折 舊 和 損 耗 開 支 本 集 團 相 信 其 可 將 長 山 壕 金 礦 ( 長 山 壕 金 礦 ) 及 甲 瑪 多 金 屬 礦 山 ( 甲 瑪 礦 ) 的 採 礦 權 續 期 至 礦 區 壽 命 結 束 為 止, 且 不 會 產 生 大 額 費 用 倘 採 礦 權 續 期 未 能 實 現, 則 本 集 團 可 能 須 撇 減 其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已 記 錄 價 值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礦 物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於 附 註 19 披 露 (c) 採 礦 權 本 集 團 甲 瑪 礦 採 礦 權 按 生 產 單 位 基 準 計 算 攤 銷 根 據 生 產 單 位 法, 採 礦 權 攤 銷 乃 按 其 實 際 產 量 與 預 期 可 從 甲 瑪 礦 收 回 的 儲 量 比 例 計 算, 該 儲 量 已 載 入 獨 立 估 值 師 編 製 的 技 術 報 告 內 並 假 設 本 集 團 可 將 採 礦 權 續 期 至 礦 區 壽 命 結 束 為 止, 且 不 會 產 生 大 額 費 用 如 此 等 對 儲 量 的 估 計 被 證 實 為 不 準 確, 或 如 由 於 銅 鉛 及 銀 的 未 來 價 格 將 下 降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導 致 本 集 團 修 訂 其 開 採 計 劃, 以 致 預 期 將 收 回 的 儲 量 減 少 或 根 據 甲 瑪 礦 內 現 有 採 礦 計 劃 的 建 設 期 或 商 業 投 產 延 遲, 本 集 團 可 能 須 撇 減 其 採 礦 權 的 已 記 錄 價 值, 或 增 加 未 來 攤 銷 開 支 本 集 團 相 信 其 可 將 採 礦 權 續 期 至 礦 區 壽 命 結 束 為 止, 且 不 會 產 生 大 額 費 用 倘 採 礦 權 續 期 未 能 實 現, 則 本 集 團 可 能 須 撇 減 其 採 礦 權 的 已 記 錄 價 值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採 礦 權 的 賬 面 值 於 附 註 20 披 露 2015 年 年 報 83

8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估 計 不 確 定 的 主 要 來 源 ( 續 ) (d)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於 評 估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減 值 跡 象 是 否 存 在 時, 外 在 及 內 在 因 素 均 會 被 考 慮 本 集 團 考 慮 的 外 在 因 素 為 不 受 其 控 制 及 可 影 響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可 收 回 金 額, 包 括 營 運 所 在 地 的 市 場 經 濟 及 法 律 環 境 之 變 動 ; 內 在 因 素 則 包 括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已 使 用 或 預 期 使 用 方 式 及 資 產 和 營 運 業 績 的 經 濟 表 現 指 標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賬 面 值 於 發 生 顯 示 賬 面 值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的 若 干 事 件 或 變 動 時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6 條 資 產 進 行 減 值 審 閱 本 集 團 對 兩 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進 行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值 評 估 的 對 象 為 兩 個 重 要 礦 場, 分 別 為 主 要 金 礦 及 銅 礦 當 進 行 減 值 審 閱 時, 可 收 回 金 額 經 參 考 以 下 較 高 者 評 估 :1) 使 用 價 值 及 2)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的 最 佳 證 據 為 從 活 躍 市 場 或 具 約 束 力 銷 售 協 議 取 得 的 價 值 兩 者 均 不 存 在 時,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乃 基 於 反 映 本 集 團 可 就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於 公 平 交 易 收 取 的 金 額 的 最 佳 可 取 得 資 料 此 方 法 通 常 使 用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法 估 計 於 釐 定 本 集 團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時, 本 集 團 估 計 預 期 本 集 團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帶 來 的 折 現 稅 前 現 金 流 量 出 售 採 礦 物 業 及 適 用 折 現 率 估 計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的 主 要 假 設 為 金 屬 售 價 可 收 回 儲 備 資 源 及 勘 探 潛 力 估 計 生 產 成 本 未 來 運 營 成 本 折 現 率 及 匯 率 金 屬 價 值 預 測 下 跌 估 計 未 來 生 產 成 本 增 加 估 計 未 來 運 營 成 本 可 收 回 儲 備 資 源 及 勘 探 潛 力 下 跌 及 或 經 濟 狀 況 改 變 的 影 響 可 導 致 本 集 團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賬 面 值 撇 減 於 2014 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金 礦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及 銅 礦 的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並 無 出 現 減 值 虧 損, 因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均 各 自 高 於 其 賬 面 值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賬 面 值 披 露 於 附 註 19 及 20 (e) 環 境 復 墾 環 境 復 墾 成 本 按 本 集 團 對 現 行 法 規 的 規 定 的 詮 釋 作 出 估 計, 並 按 復 修 及 結 束 後 的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支 出 的 現 值 淨 額 計 量 環 境 復 墾 成 本 根 據 上 述 披 露 的 生 產 單 位 法 資 本 化 為 礦 物 資 產 成 本 並 進 行 折 舊 由 於 公 平 值 計 量 需 要 投 入 主 觀 的 假 設, 包 括 環 境 復 墾 成 本, 主 觀 假 設 的 變 動 可 以 重 大 影 響 對 責 任 的 估 計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環 境 復 墾 的 賬 面 值 於 附 註 25 披 露 (f) 公 平 值 計 量 及 估 值 過 程 在 估 計 資 產 的 公 平 值 時, 本 集 團 在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採 用 可 直 接 觀 察 的 市 場 數 據 在 第 一 級 參 數 值 不 可 獲 取 時, 本 集 團 聘 用 其 內 部 專 家 在 第 三 方 合 資 格 估 值 師 的 協 助 下 進 行 估 值 管 理 層 與 內 部 專 家 及 合 資 格 外 聘 估 值 師 緊 密 合 作, 以 建 立 適 用 估 值 技 巧 及 對 模 式 的 輸 入 數 據 8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8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4. 估 計 不 確 定 的 主 要 來 源 ( 續 ) (f) 公 平 值 計 量 及 估 值 過 程 ( 續 ) 本 集 團 所 使 用 估 值 技 巧 包 括 並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的 輸 入 數 據, 以 估 計 採 礦 權 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公 平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5. 一 般 及 行 政 開 支 2015 年 2014 年 行 政 及 辦 公 室 開 支 8,934 6,925 專 業 費 用 1,802 2,464 薪 金 及 福 利 9,474 10,812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2,640 3,182 其 他 979 1,678 23,829 25, 勘 探 及 評 估 支 出 2015 年 2014 年 長 山 壕 金 礦 ( 附 註 19(a)) 生 成 勘 探 融 資 成 本 2015 年 2014 年 以 下 借 貸 的 實 際 利 息 : - 須 於 五 年 內 悉 數 償 還 42,225 37,673 - 須 於 超 過 五 年 後 悉 數 償 還 468 環 境 復 墾 增 加 ( 附 註 25) 2,606 2,657 45,299 40,330 減 : 資 本 化 至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金 額 (23,892) (16,412) 21,407 23, 年 年 報 85

8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7. 融 資 成 本 ( 續 ) 利 息 已 按 用 於 就 在 建 資 產 提 供 資 金 的 特 別 借 款 適 用 利 率 資 本 化, 或 倘 透 過 一 般 借 款 融 資 則 按 有 關 借 款 的 平 均 利 率 資 本 化 % % 資 本 化 率 所 得 稅 開 支 本 公 司 於 加 拿 大 註 冊 成 立, 及 須 繳 納 加 拿 大 聯 邦 和 省 稅 項,, 有 關 稅 項 按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26%(2014 年 :26%) 的 稅 率 計 算 本 公 司 自 其 註 冊 成 立 起 並 無 加 拿 大 聯 邦 和 省 稅 項 規 定 的 應 課 稅 溢 利 除 下 述 者 外, 於,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企 業 所 得 稅 ) 按 位 於 中 國 的 集 團 實 體 的 估 計 課 稅 溢 利 以 當 時 適 用 稅 率 25%(2014 年 :25%) 計 算 西 藏 華 泰 龍 礦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華 泰 龍 ) 及 墨 竹 工 卡 縣 甲 瑪 工 貿 有 限 公 司 ( 甲 瑪 工 貿 )( 於 2010 年 12 月 收 購 的 附 屬 公 司 ) 於 中 國 的 西 部 大 開 發 地 區 成 立 及 按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優 惠 稅 率 15% 繳 稅 根 據 有 關 中 國 稅 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向 就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賺 取 的 溢 利 宣 派 的 股 息 收 取 預 扣 稅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就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累 計 可 分 派 溢 利 應 佔 的 暫 時 差 異 分 別 約 334,480,000 美 元 及 323,681,000 美 元 的 遞 延 稅 項 計 提 撥 備, 因 為 本 公 司 可 控 制 撥 回 該 等 暫 時 差 額 的 時 間, 並 且 該 等 差 額 將 不 會 於 可 見 未 來 撥 回 其 他 有 關 司 法 權 區 的 稅 項 分 別 按 該 等 司 法 權 區 各 自 的 現 行 稅 率 計 算 稅 項 開 支 包 括 : 2015 年 2014 年 即 期 稅 項 開 支 -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11,747 16,036 遞 延 稅 項 開 支 6,687 4,813 18,434 2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8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所 得 稅 開 支 ( 續 ) 根 據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本 集 團 的 稅 項 開 支 與 年 內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的 對 賬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11,607 62,716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25% 25% 按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計 算 的 稅 項 2,902 15,679 於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營 運 的 附 屬 公 司 不 同 稅 率 的 稅 項 影 響 (39) 153 優 惠 稅 率 的 稅 項 影 響 2,130 (634) 未 確 認 的 稅 項 虧 損 的 稅 項 影 響 1, 不 可 扣 稅 開 支 的 稅 項 影 響 4,886 3,227 毋 須 課 稅 收 入 的 稅 項 影 響 (928) (48) 外 匯 影 響 6,571 2,026 有 關 自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所 賺 取 利 息 收 入 的 預 扣 稅 1,819 18,434 20,849 以 下 為 本 年 度 及 過 往 年 度 確 認 的 主 要 遞 延 稅 項 ( 資 產 ) 負 債 及 其 變 動 :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環 境 復 墾 (1) 採 礦 權 存 貨 其 他 總 計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11,996) (5,397) 134,548 (4,306) (663) 112,186 於 損 益 內 ( 計 入 ) 扣 除 (1,486) (471) (643) 8,504 (1,091) 4,813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482) (5,868) 133,905 4,198 (1,754) 116,999 於 損 益 內 扣 除 ( 計 入 ) 2,671 (4,094) (734) 8, ,687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811) (9,962) 133,171 12,390 (1,102) 123,686 (1) 該 金 額 指 於 2010 年 12 月 斯 凱 蘭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斯 凱 蘭 ) 的 業 務 收 購 期 間 採 礦 權 的 公 平 值 調 整 產 生 的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2015 年 年 報 87

8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8. 所 得 稅 開 支 ( 續 ) 就 呈 列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而 言, 若 干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與 負 債 已 予 以 抵 銷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遞 延 稅 項 結 餘 的 分 析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1,728 9,037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125,414) (126,036) (123,686) (116,999) 本 集 團 的 未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遞 延 收 入 所 得 稅 資 產 結 轉 稅 項 虧 損 14,143 14,797 其 他 可 扣 稅 暫 時 差 異 1, 未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總 額 15,286 15,411 由 於 無 法 預 測 未 來 溢 利 來 源, 故 並 無 就 未 動 用 稅 項 虧 損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14,143,000 美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14,797,000 美 元 ) 根 據 加 拿 大 稅 法, 於 2004 年 3 月 22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納 稅 年 度 產 生 的 未 動 用 稅 項 虧 損 可 結 轉 10 年, 而 未 動 用 稅 項 虧 損 倘 於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後 止 納 稅 年 度 產 生, 則 可 結 轉 20 年 其 他 可 扣 稅 暫 時 差 異 主 要 包 括 本 公 司 產 生 的 而 根 據 加 拿 大 相 關 稅 法 可 扣 稅 的 股 份 發 行 成 本 及 累 計 合 資 格 資 本 開 支 由 於 可 供 用 於 變 現 該 等 資 產 的 未 來 應 課 稅 溢 利 的 金 額 不 可 預 測 及 不 大 可 能 發 生, 故 並 無 確 認 遞 延 稅 項 資 產 8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9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 年 內 ( 虧 損 ) 溢 利 2015 年 2014 年 核 數 師 酬 金 列 入 銷 售 成 本 及 存 貨 的 折 舊 67,816 50,380 列 入 行 政 開 支 的 折 舊 ( 附 註 5) 2,640 3,182 折 舊 總 額 70,456 53,562 解 除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 列 入 銷 售 成 本 ) 採 礦 權 攤 銷 ( 列 入 銷 售 成 本 ) 5,264 4,535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虧 損 13 員 工 成 本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酬 金 ( 附 註 10) 員 工 薪 金 及 福 利 8,382 9,617 退 休 福 利 供 款 列 入 行 政 開 支 的 薪 金 及 福 利 總 額 ( 附 註 5) 9,474 10,812 在 建 工 程 資 本 化 的 薪 金 及 福 利 總 額 5,918 4,064 列 入 銷 售 成 本 及 存 貨 的 員 工 成 本 10,297 12,943 員 工 成 本 總 額 25,689 27,819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1,527 1,224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1,498) (3,775) 政 府 補 助 (1) (4,087) (322) (1) 於 2015 年 已 收 取 西 藏 地 方 財 政 局 的 政 府 補 助 3,934,000 美 元 作 為 本 集 團 向 當 地 西 藏 地 區 的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所 作 貢 獻 的 獎 勵 該 等 補 助 並 無 附 帶 條 件, 而 全 部 金 額 於 2015 年 確 認 為 其 他 收 入 2015 年 年 報 89

9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0. 董 事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僱 員 酬 金 (a)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酬 金 根 據 適 用 上 市 規 則 及 公 司 條 例 披 露 的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年 內 酬 金 如 下 : 薪 金 及 退 休 以 股 份 為 袍 金 其 他 福 利 福 利 供 款 基 礎 的 酬 勞 總 計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 附 註 a) 劉 冰 ( 附 註 e) 執 行 董 事 ( 附 註 b) 宋 鑫 ( 附 註 e) 江 向 東 姜 良 友 非 執 行 董 事 ( 附 註 c) 孫 連 忠 ( 附 註 e)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附 註 d) 赫 英 斌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9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0. 董 事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僱 員 酬 金 ( 續 ) (a)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酬 金 ( 續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薪 金 及 退 休 以 股 份 為 袍 金 其 他 福 利 福 利 供 款 基 礎 的 酬 勞 總 計 董 事 及 首 席 執 行 官 ( 附 註 a) 劉 冰 ( 附 註 e) 執 行 董 事 ( 附 註 b) 宋 鑫 ( 附 註 e) 江 向 東 吳 占 鳴 ( 附 註 f) 姜 良 友 ( 附 註 f) 非 執 行 董 事 ( 附 註 c) 孫 連 忠 ( 附 註 e)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附 註 d) 赫 英 斌 陳 雲 飛 Gregory Hall John King Burns 附 註 : (a) 劉 冰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兼 首 席 執 行 官 上 文 所 披 露 的 酬 金 包 括 彼 作 為 首 席 執 行 官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酬 金 (b) 上 文 所 示 執 行 董 事 酬 金 主 要 有 關 其 就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團 事 務 管 理 的 服 務 (c) 上 文 所 示 非 執 行 董 事 酬 金 主 要 有 關 其 作 為 本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的 服 務 (d) 上 文 所 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酬 金 主 要 有 關 其 作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的 服 務 (e) 於 上 述 兩 個 年 度, 宋 鑫 先 生 劉 冰 先 生 及 孫 連 忠 先 生 亦 受 聘 於 中 國 黃 金, 彼 等 的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由 中 國 黃 金 集 中 支 付, 該 等 款 項 視 為 並 不 重 大 (f)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執 行 董 事 姜 良 友 緊 隨 吳 占 鳴 辭 任 後 獲 委 任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概 無 放 棄 或 同 意 放 棄 任 何 酬 金 2015 年 年 報 91

9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0. 董 事 首 席 執 行 官 及 僱 員 酬 金 ( 續 ) (b) 僱 員 酬 金,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中 包 括 一 名 (2014 年 : 一 名 ) 董 事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其 餘 四 名 (2014 年 : 四 名 ) 人 士 的 酬 金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僱 員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退 休 福 利 供 款 彼 等 的 酬 金 介 乎 以 下 範 圍 : 人 數 2015 年 2014 年 零 港 元 至 1,0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約 零 美 元 至 129,000 美 元 ) 1 1,000,001 港 元 至 1,5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約 129,001 美 元 至 193,000 美 元 ) 3 2 1,500,001 港 元 至 2,0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約 193,001 美 元 至 258,000 美 元 ) 1 2,000,001 港 元 至 2,5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約 258,001 美 元 至 323,000 美 元 ) 1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並 無 向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五 名 最 高 薪 酬 人 士 支 付 任 何 酬 金, 作 為 吸 引 彼 等 加 入 本 集 團 或 於 加 入 本 集 團 時 支 付 的 獎 勵 或 作 為 離 職 的 補 償 11. 股 息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概 無 派 付 或 擬 派 付 任 何 股 息, 自 報 告 期 末 以 來 亦 無 擬 派 付 任 何 股 息 92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9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2. 每 股 ( 虧 損 ) 盈 利 用 於 釐 定 每 股 ( 虧 損 ) 盈 利 的 盈 利 呈 列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就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 虧 損 ) 盈 利 而 言 的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 虧 損 ) 溢 利 (8,188) 39,729 股 份 加 權 平 均 數, 基 本 及 攤 薄 396,413, ,413,753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 虧 損 ) 盈 利 (2.07) 仙 仙 於,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虧 損 時, 假 設 並 無 行 使 本 公 司 的 購 股 權, 因 為 此 舉 將 導 致 每 股 虧 損 減 少 於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計 算 每 股 攤 薄 ( 虧 損 ) 盈 利 時, 假 設 並 無 行 使 本 公 司 的 未 行 使 購 股 權, 因 為 該 等 購 股 權 的 行 使 價 高 於 股 份 平 均 市 價 1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本 集 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包 括 原 到 期 日 為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銀 行 結 餘 及 銀 行 存 款 本 集 團 以 外 幣 ( 而 非 集 團 實 體 各 自 的 功 能 貨 幣 ) 列 值 的 銀 行 結 餘 現 金 等 價 物 及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呈 列 如 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下 列 貨 幣 列 值 : 加 元 ( 加 元 )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35,673 30,367 美 元 港 元 ( 港 元 ) ,738 31,563 於, 銀 行 結 餘 及 銀 行 存 款 按 年 利 率 0.2% 至 1.92%(2014 年 :0.35% 至 1.92%) 計 息 於,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按 年 利 率 0.35% 計 息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指 就 採 礦 成 本 向 供 應 商 發 行 的 應 付 票 據 的 抵 押 予 銀 行 的 存 款 2015 年 年 報 93

9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4.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本 集 團 的 應 收 賬 款 來 自 以 下 來 源 :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及 應 收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組 成 部 分 如 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11,189 8,303 減 : 呆 賬 撥 備 (398) (167) 10,791 8,136 應 收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27(a)) (1) 2,407 4,591 貸 款 予 一 間 關 連 公 司 ( 附 註 27(a)) 14,021 貸 款 予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 附 註 27(b)) 1,263 (2)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7, ,801 13,058 (1) 未 償 還 結 餘 指 於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向 中 國 黃 金 的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運 輸 服 務 所 產 生 的 應 收 服 務 費 該 款 項 乃 無 抵 押 不 計 息 及 按 要 求 償 還 (2)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結 餘 包 括 可 收 回 增 值 稅 約 6.3 百 萬 美 元, 預 期 於 報 告 期 末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收 回 9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9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4.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續 ) 本 集 團 分 別 就 合 質 金 錠 銷 售 及 銅 銷 售 給 予 其 外 部 貿 易 客 戶 90 日 及 180 日 的 平 均 信 貸 期 以 下 為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發 票 日 期 ( 與 各 自 的 銷 售 收 入 確 認 日 期 相 近 ) 呈 列 的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 扣 除 撥 備 ) 的 賬 齡 分 析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 日 以 下 5,834 7, 至 90 日 4, 至 180 日 日 以 上 ,791 8,136 於 釐 定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是 否 可 收 回 時, 本 集 團 會 考 慮 自 信 貸 首 次 授 出 日 期 起 至 報 告 日 期 止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信 貸 質 素 的 任 何 變 動 結 餘 並 無 逾 期 亦 無 減 值 的 客 戶 有 良 好 的 還 款 記 錄, 故 毋 須 計 提 減 值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賬 面 總 值 分 別 為 350,000 美 元 及 61,000 美 元 的 應 收 賬 款 已 計 入 本 集 團 應 收 貿 易 款 項 結 餘, 該 等 應 收 賬 款 已 逾 期 超 過 六 個 月 而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其 計 提 減 值 虧 損 撥 備, 原 因 是 信 貸 質 素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而 根 據 過 往 經 驗, 金 額 仍 被 視 為 可 收 回 呆 賬 撥 備 變 動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於 1 月 1 日 增 加 匯 兌 調 整 (17) (4) 於 12 月 31 日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任 何 未 收 回 的 應 收 款 項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品 2015 年 年 報 95

9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5. 預 付 款 及 保 證 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礦 區 供 應 品 及 服 務 保 證 金 ( 附 註 a) 2,702 9,969 零 件 保 證 金 ( 附 註 a) 4,420 4,681 環 境 保 護 保 證 金 ( 附 註 b) 10,665 4,043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保 證 金 ( 附 註 c) 616 1,651 預 付 物 業 及 機 器 保 險 應 收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款 項 ( 附 註 27(b)) 其 他 預 付 款 及 保 證 金 1,383 3,113 20,420 24,185 減 : 流 動 資 產 項 下 所 列 一 年 內 將 償 付 或 動 用 的 款 項 (8,446) (17,719) 非 流 動 資 產 項 下 所 列 將 償 付 或 動 用 超 過 一 年 的 款 項 11,974 6,466 附 註 : a. 該 金 額 指 就 購 買 原 材 料 消 耗 品 零 件 及 採 礦 服 務 向 第 三 方 供 應 商 及 關 連 公 司 支 付 的 保 證 金 ( 附 註 27) b. 該 金 額 指 就 承 諾 於 租 賃 期 屆 滿 時 恢 復 土 地 而 向 中 國 當 地 國 土 資 源 局 支 付 的 保 證 金 該 金 額 可 於 礦 區 壽 命 結 束 後 收 回, 預 期 將 於 一 年 後 償 還, 因 而 該 金 額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度 末 顯 示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c. 該 金 額 指 就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以 擴 展 其 於 中 國 西 藏 的 採 礦 能 力 而 支 付 予 第 三 方 承 包 商 的 保 證 金 該 金 額 呈 列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9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9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6.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8,660 增 加 105 轉 撥 至 損 益 (194) 匯 兌 調 整 (199)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1 月 1 日 8,372 增 加 轉 撥 至 損 益 (185) 匯 兌 調 整 (342)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分 析 作 呈 報 用 途 : 即 期 部 分 非 即 期 部 分 7,620 8,140 7,845 8, 存 貨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指 位 於 中 國 的 中 期 租 賃 土 地 的 款 項 預 付 租 賃 款 項 於 剩 餘 租 賃 期 間 轉 撥 至 損 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在 製 黃 金 160, ,850 合 質 金 錠 9,565 11,861 消 耗 品 5,966 5,674 銅 4,597 7,327 零 件 9,905 9, , ,580, 總 值 272,209,000 美 元 ( 2014 年 :174,530,000 美 元 ) 的 存 貨 在 銷 售 成 本 中 確 認 2015 年 年 報 97

9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8.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 市 投 資 : (1) - 於 香 港 上 市 的 股 本 證 券 15,291 19,289 未 上 市 投 資 : (2) (3) - 股 本 證 券 2,156 2,255 17,447 21,544 (1) 於 2012 年 6 月 29 日, 本 集 團 已 按 每 股 2.20 港 元 認 購 一 間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中 國 有 色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中 國 有 色 礦 業 )70,545,000 股 股 份, 總 代 價 為 20,011,000 美 元, 相 當 於 中 國 有 色 礦 業 2.03% 的 股 權 年 內, 由 於 證 券 公 平 值 大 幅 下 跌 至 低 於 成 本 及 本 集 團 認 為 該 下 跌 為 減 值, 減 值 虧 損 4,720,000 美 元 於 損 益 內 確 認 (2)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已 投 資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約 1,540,000 美 元 ( 2014 年 :1,611,000 美 元 ), 佔 內 蒙 古 誠 信 永 安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 永 安 化 工 )10% 的 股 權 永 安 化 工 在 中 國 成 立, 主 要 從 事 化 學 品 開 發 及 生 產 (3)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已 投 資 人 民 幣 4,000,000 元, 約 等 於 616,000 美 元 ( 2014 年 :644,000 美 元 ), 佔 墨 竹 工 卡 久 聯 民 爆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墨 竹 民 爆 )10% 的 股 權 墨 竹 民 爆 在 中 國 成 立, 主 要 從 事 炸 藥 開 發 及 生 產 永 安 化 工 及 墨 竹 民 爆 均 於 報 告 期 末 以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進 行 衡 量, 因 為 公 平 值 的 合 理 估 計 範 圍 很 大 導 致 其 公 平 值 不 能 可 靠 地 衡 量 9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0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9.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傢 俱 及 機 器 及 租 賃 礦 物 在 建 工 程 樓 宇 破 碎 站 辦 公 室 設 備 設 備 汽 車 物 業 裝 修 資 產 ( CIP ) 總 計 成 本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200,958 72,283 2,634 94,151 7, , ,658 1,129,508 增 添 9,378 4, , , , ,069 出 售 (373) (373) 轉 撥 自 在 建 工 程 8, , (147,830) 環 境 復 墾 調 整 ( 附 註 25) 匯 兌 調 整 (4,518) (29) (1,400) (152) (2,735) (11,543) (20,377)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13, ,879 3,341 97,467 8, , ,260 1,428,774 增 添 , , , ,608 撥 回 (87) (87) 出 售 (286) (129) (415) 轉 撥 自 在 建 工 程 2, (2,366) 環 境 復 墾 調 整 ( 附 註 25) 17,568 17,568 匯 兌 調 整 (8,238) (87) (2,550) (289) (4,722) (32,237) (48,123)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8, ,879 3,761 99,705 8, , ,176 1,676,325 累 計 折 舊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20,253) (21,432) (1,392) (28,866) (2,941) (76) (27,155) (102,115) 年 內 撥 備 (9,205) (8,092) (482) (8,198) (1,053) (28) (26,504) (53,562) 於 出 售 時 撇 銷 匯 兌 調 整 ,133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8,984) (29,524) (1,860) (36,564) (3,936) (104) (53,468) (154,440) 年 內 撥 備 (9,435) (16,855) (372) (8,970) (1,217) (21) (33,586) (70,456) 於 出 售 時 撇 銷 匯 兌 調 整 1, ,810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7,101) (46,379) (2,192) (44,506) (5,004) (125) (86,699) (222,006) 賬 面 值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71, ,500 1,569 55,199 3, , ,176 1,454,319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4, ,355 1,481 60,903 4, , ,260 1,274, 年 年 報 99

10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9.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 續 ) 以 上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項 目 ( 不 包 括 礦 物 資 產 ) 於 相 關 資 產 的 估 計 可 使 用 年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折 舊 如 下 : 樓 宇 租 賃 期 或 24 年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破 碎 站 14 年 傢 俱 及 辦 公 室 設 備 2 年 至 5 年 機 器 及 設 備 2 年 至 10 年 汽 車 5 年 至 10 年 租 賃 物 業 裝 修 租 賃 期 或 5.5 年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礦 物 資 產 主 要 指 在 現 有 礦 區 以 及 含 有 探 明 和 概 略 儲 量 已 知 礦 床 範 圍 內 產 生 的 鑽 探 剝 採 及 相 關 成 本, 並 於 日 後 能 改 善 加 工 為 礦 石 的 效 率 時 資 本 化 礦 物 資 產 根 據 礦 區 的 實 際 產 量 與 估 計 探 明 及 概 略 總 儲 量 的 比 例, 使 用 生 產 單 位 法 進 行 折 舊 礦 物 資 產 (a) 長 山 壕 金 礦 長 山 壕 金 礦 (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96.5% 的 股 權 ) 礦 權 位 於 華 北 內 蒙 古 西 部, 佔 地 面 積 為 36 平 方 公 里 ( 平 方 公 里 ) 長 山 壕 金 礦 位 處 東 西 走 向 的 天 山 黃 金 帶 的 中 心, 距 離 北 京 西 北 約 650 公 里 ( 公 里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長 山 壕 金 礦 有 關 礦 物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為 233,066,000 美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1,120,000 美 元 ) (b) 甲 瑪 礦 甲 瑪 礦, 一 個 位 於 西 藏 墨 竹 工 卡 縣 由 矽 卡 岩 型 及 角 岩 型 組 成 的 大 型 銅 金 多 金 屬 礦 床, 本 集 團 通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斯 凱 蘭 持 有 其 100% 的 股 權 本 集 團 於 2010 年 12 月 1 日 收 購 斯 凱 蘭 甲 瑪 礦 擁 有 的 兩 張 採 礦 許 可 證, 分 別 覆 蓋 約 76.9 平 方 公 里 及 66.4 平 方 公 里 的 面 積, 並 於 2015 年 合 併 為 一 張 採 礦 許 可 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甲 瑪 礦 有 關 礦 物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為 67,725,000 美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520,000 美 元 ) 10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0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0. 採 礦 權 成 本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980,877 匯 兌 調 整 (1,270)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1 月 1 日 979,607 匯 兌 調 整 (2,208)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77,399 累 計 攤 銷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37,320) 增 添 (4,535) 匯 兌 調 整 54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1 月 1 日 (41,801) 增 添 (5,264) 匯 兌 調 整 182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883) 賬 面 值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930,516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937,806 有 關 金 額 指 透 過 收 購 斯 凱 蘭 取 得 的 甲 瑪 礦 的 採 礦 權, 內 容 有 關 銅 精 礦 及 其 他 副 產 品 生 產 兩 個 採 礦 許 可 證 分 別 於 2014 年 及 2015 年 續 期, 並 合 併 為 一 個 採 礦 許 可 證 採 礦 許 可 證 將 於 2023 年 到 期, 本 集 團 認 為 其 將 有 能 力 持 續 與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以 少 量 成 本 重 續 該 等 採 礦 權 直 至 礦 區 壽 命 完 結 所 獲 得 的 採 礦 權 根 據 礦 區 的 實 際 產 量 與 估 計 探 明 及 概 略 總 儲 量 的 比 例, 採 用 生 產 單 位 法 計 提 攤 銷, 以 撇 銷 採 礦 權 成 本 2015 年 年 報 101

10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1.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本 集 團 的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主 要 包 括 與 礦 物 生 產 活 動 及 建 設 活 動 有 關 的 未 支 付 貿 易 採 購 款 項 貿 易 採 購 的 平 均 信 貸 期 介 乎 120 日 至 150 日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應 付 賬 款 51,815 54,374 應 付 票 據 36,960 應 付 建 設 成 本 ( 附 註 ) 61,005 84,095 客 戶 墊 款 應 計 採 礦 成 本 6,466 6,895 其 他 應 計 費 用 1,844 5,976 應 付 工 資 及 福 利 4,271 4,249 其 他 應 付 稅 項 1,061 4,847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533 2, , ,669 附 註 : 於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接 獲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貿 易 仲 裁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發 出 的 通 告, 指 稱 本 公 司 違 反 與 其 中 一 名 建 築 供 應 商 訂 立 之 協 議 本 集 團 向 委 員 會 就 建 築 效 果 未 盡 如 人 意 及 破 壞 若 干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對 建 築 供 應 商 提 出 反 訴 因 此, 委 員 會 指 派 第 三 方 專 家 評 估 雙 方 提 出 申 索 的 有 效 性 截 至 報 告 日 期, 該 仲 裁 案 已 達 至 最 後 階 段, 建 築 供 應 商 本 集 團 及 第 三 方 報 告 已 把 大 部 分 金 額 於 仲 裁 達 至 協 議 管 理 層 認 為, 應 計 費 用 5,759,000 美 元 ( 2014 年 :6,036,000 美 元 ) 屬 充 足, 並 已 於 應 付 建 設 成 本 中 累 計 以 下 為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發 票 日 期 呈 列 的 應 付 賬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 日 以 下 41,975 44, 至 90 日 1,783 2, 至 180 日 1,195 1, 日 以 上 6,862 5,823 51,815 5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0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1.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 續 ) 應 付 票 據 的 信 貸 期 為 發 行 日 期 起 180 日 以 下 為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發 行 日 期 呈 列 的 應 付 票 據 的 賬 齡 分 析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1 至 60 日 12, 至 180 日 24,640 36, 借 貸 借 貸 償 還 情 況 如 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年 內 償 還 之 賬 面 金 額 189, ,839 一 至 兩 年 內 償 還 之 賬 面 金 額 ( 附 註 1) 487, ,661 兩 至 五 年 內 償 還 之 賬 面 金 額 ( 附 註 2) 126, ,275 五 年 後 償 還 之 賬 面 金 額 ( 附 註 2) 149, ,431 1,185,775 減 :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之 款 項 ( 於 流 動 負 債 內 顯 示 ) (189,009) (526,839) 於 非 流 動 負 債 內 顯 示 的 款 項 763, ,936 附 註 : 1. 於 2014 年 7 月 17 日, 本 公 司 透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斯 凱 蘭 礦 業 (BVI) 有 限 公 司 完 成 向 獨 立 第 三 方 發 行 本 金 總 額 為 500 百 萬 美 元 的 債 券, 該 等 債 券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該 等 債 券 按 % 之 價 格 發 行, 利 率 為 3.5%, 到 期 日 為 2017 年 7 月 17 日 利 息 於 每 年 1 月 17 日 及 7 月 17 日 等 額 償 還, 每 半 年 償 還 一 次 2. 斯 凱 蘭 與 銀 行 銀 團 ( 貸 方 ) 於 2015 年 11 月 3 日 訂 立 銀 團 長 期 貸 款 融 資 協 議, 可 供 斯 凱 蘭 提 取, 直 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 止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斯 凱 蘭 已 提 取 貸 款 金 額 人 民 幣 1,400,00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215,597,000 美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未 動 用 融 資 為 人 民 幣 2,580,000,000 元 ( 相 當 於 約 397,314,000 美 元 )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貸 款 按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拉 薩 中 心 分 行 設 定 的 基 準 利 率, 目 前 設 定 為 每 年 2.83%), 以 7 個 基 點 ( 或 0.07%) 折 現 貸 款 預 期 於 2019 年 5 月 開 始 還 款, 並 將 於 2023 年 11 月 全 數 到 期 及 償 付 貸 款 受 財 務 契 諾 所 限,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已 遵 守 財 務 契 諾 2015 年 年 報 103

10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2. 借 貸 ( 續 ) 分 析 為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有 抵 押 215,597 80,553 無 抵 押 736,834 1,105, ,431 1,185,775 固 定 利 率 貸 款 約 為 736,835,000 美 元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0,213,000 美 元 ), 按 每 年 加 權 平 均 實 際 利 率 4.54%(2014 年 :4.28%) 計 息 本 集 團 已 抵 押 資 產 ( 以 取 得 借 款 ) 的 賬 面 值 如 下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197,605 採 礦 權 930, , ,516 1,135,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 本 集 團 與 中 國 黃 金 ( 請 參 閱 附 註 27) 及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 訂 立 三 年 期 委 託 貸 款 協 議 據 此, 中 國 黃 金 透 過 委 託 銀 行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提 供 人 民 幣 200,000,000 元 ( 基 於 提 取 日 期 的 市 場 匯 率, 相 當 於 約 32,221,000 美 元 ) 之 貸 款 委 託 貸 款 為 無 抵 押 並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3% 計 息 本 金 將 於 2017 年 1 月 17 日 償 還 24. 遞 延 收 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遞 延 收 入 - 政 府 補 助 1,779 1,772 遞 延 租 約 優 惠 ,798 1,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0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4. 遞 延 收 入 ( 續 ) 遞 延 收 入 - 政 府 補 助 的 變 動 : 2015 年 2014 年 於 1 月 1 日 1,772 2,476 增 添 於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716) (322) 匯 兌 調 整 (217) (424) 於 12 月 31 日 1,779 1, 環 境 復 墾 環 境 復 墾 與 本 集 團 於 長 山 壕 金 礦 及 甲 瑪 礦 的 採 礦 作 業 所 涉 及 的 恢 復 和 閉 礦 成 本 有 關 環 境 復 墾 按 恢 復 及 閉 礦 成 本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淨 額 的 現 值 淨 額 計 量,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按 每 年 6.9%( 2014 年 :8.3%) 貼 現, 總 額 為 94,710,000 美 元 ( 2014 年 :84,249,000 美 元 ) 環 境 復 墾 的 分 析 如 下 : 2015 年 2014 年 於 1 月 1 日 30,932 29,826 土 地 恢 復 的 增 加 15,537 年 內 貼 現 率 變 動 導 致 的 增 加 2, 本 年 產 生 的 增 加 2,606 2,657 年 內 償 付 款 項 (1,746) 匯 兌 調 整 (2,016) (752) 於 12 月 31 日 49,090 30,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a) 普 通 股 (i) (ii) 法 定 一 無 限 制 無 面 值 普 通 股 已 發 行 及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數 目 金 額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96,413,753 1,229, 年 年 報 105

10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 續 ) (b) 購 股 權 本 集 團 設 有 一 項 購 股 權 計 劃, 容 許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向 董 事 及 僱 員 授 出 購 股 權, 以 按 董 事 會 批 准 日 期 的 價 格 收 購 本 公 司 的 普 通 股 購 股 權 的 一 部 分 於 授 出 日 期 即 時 歸 屬, 其 餘 的 購 股 權 於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最 長 五 年 的 期 間 內 歸 屬 購 股 權 的 年 期 由 授 出 日 期 起 計 最 長 達 六 年 行 使 價 的 公 平 市 值 為 普 通 股 於 緊 接 董 事 會 批 准 日 期 前 五 個 交 易 日 的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價 以 下 為 年 內 本 集 團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購 股 權 交 易 的 概 要 : 2015 年 2014 年 購 股 權 加 權 平 均 購 股 權 加 權 平 均 數 目 行 使 價 數 目 行 使 價 加 元 加 元 於 1 月 1 日 的 結 餘 400, , 已 行 使 購 股 權 400, 於 12 月 31 日 的 結 餘 400,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授 出 400,000 份 購 股 權 該 等 購 股 權 於 2010 年 6 月 1 日 授 出, 到 期 日 為 2015 年 6 月 1 日 行 使 價 於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6 月 1 日 為 每 股 4.35 加 元 於 2011 年 6 月 2 日 至 2012 年 6 月 1 日 為 每 股 4.78 加 元 於 2012 年 6 月 2 日 至 2013 年 6 月 1 日 為 每 股 5.21 加 元 於 2013 年 6 月 2 日 至 2014 年 6 月 1 日 為 每 股 5.64 加 元 及 於 2014 年 6 月 2 日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或 可 能 適 用 的 較 後 終 止 日 期 為 每 股 6.09 加 元 20% 的 股 份 分 別 於 2011 年 6 月 2 日 及 2012 年 6 月 2 日 立 即 歸 屬, 額 外 20% 的 購 股 權 分 別 於 2013 年 6 月 2 日 及 2014 年 6 月 2 日 歸 屬 於 授 出 日 期, 該 等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約 為 860,000 美 元, 其 中 約 零 美 元 及 10,000 美 元 已 分 別 從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損 益 賬 中 扣 除 於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授 出 購 股 權 10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0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股 本 及 購 股 權 ( 續 ) (b) 購 股 權 下 表 概 列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 行 使 及 可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的 資 料 :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可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購 股 權 剩 餘 合 約 加 權 平 均 購 股 權 加 權 平 均 到 期 年 份 數 目 年 期 ( 年 ) 行 使 價 數 目 行 使 價 加 元 加 元 2015 年 6 月 400, , 已 授 出 購 股 權 的 公 平 值 於 授 出 日 期 使 用 柏 力 克 - 舒 爾 斯 購 股 權 定 價 模 式 釐 定 27.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本 集 團 經 營 所 在 經 濟 環 境 目 前 主 要 由 中 國 政 府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或 控 制 或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的 企 業 ( 以 下 統 稱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 主 導 此 外, 本 集 團 本 身 為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對 本 集 團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的 主 要 股 東 中 國 黃 金 乃 於 中 國 北 京 註 冊 成 立, 並 為 中 國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控 股 的 國 有 企 業 年 內, 除 下 文 所 披 露 者 外, 本 集 團 於 其 一 般 及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並 無 與 其 他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進 行 任 何 個 別 重 大 交 易 年 內 關 連 人 士 及 關 係 如 下.. 下 列 為 中 國 黃 金 擁 有 本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普 通 股 的 百 分 比 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 % 中 國 黃 金 年 年 報 107

10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7.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續 ) (a) 與 中 國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的 交 易 結 餘 (i)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交 易 結 餘 本 集 團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進 行 下 列 交 易 年 2014 年 本 集 團 銷 售 合 質 金 錠 ( 附 註 a) 233, ,914 本 集 團 銷 售 銅 及 其 他 產 品 ( 附 註 b) 20,987 5,771 本 集 團 提 供 運 輸 服 務 ( 附 註 b) 428 4,214 向 本 集 團 出 租 辦 公 室 ( 附 註 b) 1,162 1,104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建 設 剝 採 及 採 礦 服 務 ( 附 註 b c) 140, ,348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委 託 貸 款 ( 附 註 23) 32,221 本 集 團 墊 付 的 貸 款 ( 附 註 d) 14,021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貸 款 ( 附 註 e) 21,560 本 集 團 持 有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4,956 附 註 : a.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內 蒙 古 太 平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 內 蒙 太 平 ) 與 中 國 黃 金 就 金 錠 銷 售 訂 立 非 獨 家 合 約, 據 此, 內 蒙 太 平 直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不 時 向 中 國 黃 金 出 售 合 質 金 錠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無 超 過 本 集 團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的 公 告 所 載 限 額 b. 於 2013 年 4 月 26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黃 金 就 於 截 至 2016 年 6 月 18 日 止 三 年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礦 業 相 關 服 務 及 產 品 訂 立 產 品 及 建 設 服 務 框 架 協 議 協 議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 經 修 訂 及 納 入 銅 精 礦 銷 售 合 約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無 超 過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的 公 告 所 載 限 額 c.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西 藏 華 泰 龍 與 中 國 黃 金 之 附 屬 公 司 中 十 冶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中 十 冶 ) 訂 立 剝 採 及 採 礦 協 議, 據 此, 中 十 冶 將 就 甲 瑪 礦 二 期 生 產 期 間 角 岩 提 供 剝 採 及 採 礦 服 務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無 超 過 本 集 團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的 公 告 所 載 限 額 108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1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7.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續 ) (a) 與 中 國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的 交 易 結 餘 ( 續 ) (i)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交 易 結 餘 ( 續 ) d. 於 2015 年 4 月 14 日, 本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附 屬 公 司 斯 凱 蘭 礦 業 (BVI) 有 限 公 司 ( 斯 凱 蘭 (BVI) ) 與 中 國 黃 金 之 附 屬 公 司 中 國 黃 金 集 團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中 金 香 港 ) 訂 立 貸 款 協 議, 斯 凱 蘭 (BVI)( 作 為 放 貸 人 ) 同 意 向 中 金 香 港 ( 作 為 借 款 人 ) 提 供 本 金 額 不 超 過 14 百 萬 美 元 之 貸 款, 為 期 一 年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有 關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5 年 4 月 14 日 的 公 告 e.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本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內 蒙 太 平 華 泰 龍 及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中 金 財 務 訂 立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據 此, 中 金 財 務 將 提 供 存 款 服 務 貸 款, 結 算, 信 貸 融 資 財 務 顧 問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須 遵 守 協 議 條 款 及 條 件, 為 期 三 年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並 無 超 過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5 月 29 日 的 公 告 所 載 限 額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有 以 下 重 大 結 餘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應 收 關 連 公 司 款 項 ( 附 註 14) 2,407 4,591 保 證 金 應 收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的 貸 款 ( 附 註 14) 14,021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持 有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4,956 32,296 5,517 應 收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貸 款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5% 計 息, 且 無 抵 押 及 須 於 2016 年 4 月 償 還 計 入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的 應 收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餘 下 款 項 為 不 計 息 無 抵 押 及 無 固 定 還 款 期 2015 年 年 報 109

11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7.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續 ) (a) 與 中 國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的 交 易 結 餘 ( 續 ) (i)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交 易 結 餘 ( 續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負 債 應 付 中 國 黃 金 的 委 託 貸 款 ( 附 註 23) 30,800 32,221 應 付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的 其 他 款 項 1,687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已 付 客 戶 墊 款 應 付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的 建 設 成 本 15,564 9,597 應 付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貸 款 21,560 67,959 43,542 應 付 一 間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貸 款 按 固 定 年 利 率 4.13% 至 4.37% 計 息, 為 無 抵 押 及 須 於 2016 年 9 月 及 12 月 償 還 除 應 付 中 國 黃 金 的 委 託 貸 款 及 應 付 一 間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的 貸 款 外, 計 入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付 建 設 成 本 的 應 付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為 不 計 息 無 抵 押 及 無 固 定 還 款 期 (ii) 與 中 國 其 他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的 交 易 結 餘 除 上 文 披 露 的 與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交 易 外, 本 集 團 亦 於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與 其 他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訂 立 有 關 銀 行 存 款 借 貸 及 其 他 一 般 銀 行 信 貸 的 多 項 交 易 分 別 超 過 95% 47% 及 95%( 2014 年 : 超 過 95% 58% 及 90%) 的 銀 行 存 款 借 款 及 其 他 一 般 銀 行 融 資 為 與 政 府 相 關 實 體 交 易 11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1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7.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 續 ) (b) 與 其 他 非 政 府 關 連 人 士 實 體 的 交 易 結 餘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與 關 連 人 士 有 以 下 交 易 : 2015 年 2014 年 本 集 團 墊 付 的 貸 款 1,263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與 有 以 下 關 連 方 重 大 結 餘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應 收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款 項 ( 計 入 預 付 款 ) 應 收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貸 款 ( 計 入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1,263 1, 應 收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貸 款 以 浮 動 息 率 計 息, 現 時 其 年 利 率 為 4.35%( 基 於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之 基 準 息 率 ), 且 為 無 抵 押 及 按 要 求 償 還 應 收 其 他 關 連 人 士 款 項 乃 不 計 息 無 抵 押 及 按 要 求 償 還 除 附 註 10(a) 披 露 的 董 事 酬 金 外, 年 內 本 集 團 有 以 下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報 酬 : 2015 年 2014 年 薪 金 及 其 他 福 利 1, 僱 用 後 福 利 , 年 年 報 111

11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8. 分 部 資 料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規 定 以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 為 分 配 資 源 予 分 部 及 評 估 彼 等 的 表 現 而 定 期 審 閱 的 內 部 報 告 作 為 分 辨 營 運 分 部 的 基 準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估 營 運 分 部 表 現 的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已 被 界 定 為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已 劃 分 以 下 兩 個 營 運 及 可 報 告 分 部 : (i) (ii) 採 礦 生 產 活 動 黃 金 分 部 - 透 過 本 集 團 的 整 合 工 序, 即 開 採 冶 金 處 理 生 產 和 銷 售 合 質 金 錠 予 外 部 客 戶, 生 產 金 條 採 礦 生 產 銅 分 部 - 透 過 本 集 團 的 集 成 分 離, 即 開 採 冶 金 處 理 生 產 和 銷 售 銅 精 礦 及 其 他 副 產 品 予 外 部 客 戶, 生 產 銅 精 礦 及 其 他 副 產 品 有 關 上 述 分 部 的 資 料 呈 列 如 下 (a) 分 部 銷 售 收 入 及 業 績 以 下 為 按 可 呈 報 及 營 運 分 部 劃 分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收 入 及 業 績 分 析 : 礦 產 金 礦 產 銅 分 部 總 額 未 經 分 配 綜 合 銷 售 收 入 - 外 部 和 分 部 收 入 233, , , ,949 銷 售 成 本 (185,052) (92,051) (277,103) (277,103)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48,747 14,099 62,846 62,846 經 營 收 入 ( 開 支 ) 48,444 (2,827) 45,617 (6,902) 38,715 匯 兌 收 益 ( 虧 損 ) 淨 額 4,808 (17,197) (12,389) (1,148) (13,537)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2,013) 5,169 3,156 9,400 12,556 融 資 成 本 (4,778) (6,448) (11,226) (10,181) (21,407)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之 減 值 虧 損 (4,720) (4,720)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46,461 (21,303) 25,158 (13,551) 11,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1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8. 分 部 資 料 ( 續 ) (a) 分 部 銷 售 收 入 及 業 績 ( 續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礦 產 金 礦 產 銅 分 部 總 額 未 經 分 配 綜 合 銷 售 收 入 - 外 部 和 分 部 收 入 185,914 91, , ,783 銷 售 成 本 (118,131) (60,688) (178,819) (178,819) 礦 山 經 營 盈 利 67,783 31,181 98,964 98,964 經 營 收 入 ( 開 支 ) 67,238 14,147 81,385 (8,028) 73,357 匯 兌 收 益 ( 虧 損 ) 淨 額 6,492 (59) 6,433 (168) 6,265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213 5,799 7,012 融 資 成 本 (7,080) (8,037) (15,117) (8,801) (23,918)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67,571 6,343 73,914 (11,198) 62,716 營 運 分 部 的 會 計 政 策 與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 詳 述 於 附 註 3) 一 致 分 部 業 績 指 各 分 部 應 佔 所 得 稅 前 溢 利 ( 虧 損 ) 此 乃 就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向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報 告 的 判 定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並 無 分 部 間 銷 售 (b) 分 部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下 為 按 分 部 劃 分 本 集 團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指 相 關 分 部 直 接 應 佔 的 資 產 負 債 ) 分 析 : 礦 產 金 礦 產 銅 分 部 總 額 未 經 分 配 綜 合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總 值 655,103 2,023,092 2,678, ,398 2,780,593 負 債 總 額 186, , , ,843 1,333,339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資 產 總 值 590,157 1,898,623 2,488, ,714 3,013,494 負 債 總 額 199, ,552 1,048, ,975 1,548, 年 年 報 113

115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8. 分 部 資 料 ( 續 ) (c) 其 他 分 部 資 料 ( 已 計 入 分 部 溢 利 或 虧 損 或 定 期 提 供 予 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 ) 礦 產 金 礦 產 銅 分 部 總 額 未 經 分 配 綜 合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增 添 71, , , ,608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57,370) (13,086) (70,456) (70,456) 採 礦 權 攤 銷 (5,264) (5,264) (5,264)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增 添 122, , , ,069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40,745) (12,817) (53,562) (53,562) 採 礦 權 攤 銷 (4,535) (4,535) (4,535) (d) 地 區 資 料 本 集 團 於 加 拿 大 和 中 國 兩 個 地 區 經 營 業 務 本 集 團 位 於 加 拿 大 的 公 司 分 部 賺 取 的 銷 售 收 入 與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活 動 相 比 次 要, 因 此 不 符 合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營 運 分 部 所 界 定 的 營 運 分 部 定 義 於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銷 售 收 入 來 自 向 中 國 的 客 戶 銷 售 黃 金 及 多 種 銅 產 品 本 集 團 逾 90%( 2014 年 : 90%) 的 非 流 動 資 產 位 於 中 國 (e) 有 關 主 要 客 戶 的 資 料 來 自 佔 本 集 團 銷 售 收 入 總 額 10% 或 以 上 的 主 要 客 戶 銷 售 收 入 為 向 中 國 黃 金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出 售 合 質 金 錠 銅 及 其 他 產 品 ( 誠 如 附 註 27(a)(i) 所 披 露 ) 114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16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9. 資 本 風 險 管 理 本 集 團 將 本 身 的 普 通 股 及 購 股 權 作 為 資 本 進 行 管 理 本 集 團 管 理 資 本 的 目 標 為 保 障 本 集 團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以 營 運 其 礦 區 追 求 開 發 其 礦 物 資 產 及 維 持 靈 活 的 資 本 架 構 以 按 一 個 可 接 受 的 風 險 水 平 優 化 其 資 本 成 本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與 過 往 年 度 相 同 本 集 團 基 於 營 運 業 績 經 濟 狀 況 的 變 動 和 相 關 資 產 的 風 險 性 質, 管 理 其 資 本 架 構 及 對 其 作 出 調 整 為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架 構, 本 集 團 可 能 會 發 行 新 股 份 或 購 股 權 發 行 新 債 務 贖 回 現 有 債 務 或 收 購 或 出 售 資 產 為 方 便 管 理 其 資 本 需 求, 本 集 團 編 製 年 度 支 出 預 算, 並 於 有 需 要 時 視 乎 各 項 因 素, 包 括 營 運 業 績 成 功 調 配 資 金 及 一 般 行 業 狀 況 等 更 新 年 度 支 出 預 算 年 度 及 經 更 新 的 預 算 須 經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批 准 為 盡 量 提 高 持 續 開 發 的 力 度, 本 集 團 不 派 付 股 息 本 集 團 的 投 資 政 策 為 將 短 期 剩 餘 現 金 投 資 於 到 期 日 為 由 原 收 購 日 期 起 計 90 日 或 以 內 的 定 期 銀 行 存 款, 乃 經 考 慮 其 經 營 的 預 期 支 出 的 時 間 而 選 擇 30.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工 具 分 類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112, ,578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9,242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35,801 13,058 應 收 一 名 非 控 股 股 東 款 項 ( 計 入 預 付 款 ) 貸 款 及 應 收 款 項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可 供 出 售 17,447 21,544 金 融 負 債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152, ,688 借 貸 - 貸 款 ( 銀 團 貸 款 除 外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736,834 1,105,222 - 銀 團 貸 款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215,597 80,553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30,800 32,221 * 不 包 括 客 戶 墊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稅 項 本 集 團 的 金 融 工 具 承 受 若 干 財 務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風 險 ( 貨 幣 風 險 及 利 率 風 險 ) 信 貸 風 險 及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2015 年 年 報 115

117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金 融 工 具 ( 續 ) (a) 貨 幣 風 險 本 集 團 就 以 相 關 功 能 貨 幣 以 外 貨 幣 列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承 受 與 外 匯 匯 率 波 動 有 關 的 財 務 風 險 本 集 團 並 無 就 貨 幣 波 動 風 險 安 排 對 沖 然 而, 管 理 層 監 察 外 匯 風 險 並 將 於 需 要 時 考 慮 對 沖 重 大 外 匯 風 險 本 集 團 主 要 面 臨 人 民 幣 及 美 元 匯 率 波 動 風 險 人 民 幣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26,430 30,367 受 限 制 銀 行 結 餘 9,242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1,540 1,611 應 付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91,311) (62,056) 借 貸 (50,819) (109,552) (103,394) (139,298) 基 於 上 述 淨 風 險, 以 及 假 設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貶 值 升 值 5%(2014 年 :5%), 將 導 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年 內 溢 利 增 加 減 少 約 3,877,000 美 元, 以 及 導 致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年 內 溢 利 增 加 減 少 約 5,224,000 美 元 美 元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現 金 971 借 貸 (346,000)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0,431) (355,460) 基 於 上 述 淨 風 險, 以 及 假 設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貶 值 升 值 5%(2014 年 :5%), 將 導 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年 內 溢 利 增 加 減 少 約 15,107,000 美 元 管 理 層 認 為, 由 於 年 底 之 風 險 並 不 反 映 年 內 之 風 險, 故 敏 感 度 分 析 不 可 代 表 固 有 的 外 匯 風 險 116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18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金 融 工 具 ( 續 ) (b) 利 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為 有 關 按 固 定 利 率 計 息 的 銀 行 結 餘 借 款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及 向 一 間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貸 款 802,389,000 美 元 ( 2014 年 :722,434,000 美 元 ) 的 公 平 值 或 金 融 工 具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將 因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而 出 現 波 動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面 對 浮 息 銀 行 結 餘 及 浮 息 銀 行 借 貸 ( 有 關 該 等 借 貸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註 22) 的 現 金 利 率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政 策 為 維 持 借 貸 按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從 而 將 公 平 值 利 率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敏 感 度 分 析 下 列 分 析 按 假 設 於 報 告 期 末 尚 未 償 還 的 金 融 工 具 於 全 年 均 尚 未 償 還, 以 及 假 設 所 有 其 他 變 數 維 持 不 變 而 編 製 當 於 內 部 向 主 要 管 理 人 員 呈 報 利 率 風 險 時 使 用 上 調 或 下 調 25 個 基 點 (2014 年.. 25 個 基 點 ), 即 管 理 層 對 利 率 可 能 合 理 變 動 的 評 估 下 列 分 析 反 映 利 率 可 能 下 調 25 個 基 點 (2014 年.. 下 調 25 個 基 點 ) 或 下 調 至 0% 的 敏 感 度 2015 年 2014 年 上 調 25 個 基 點 (2014 年.. 25 個 基 點 ) - 年 內 溢 利 增 加 ( 減 少 ) 資 本 化 融 資 成 本 減 增 加 302 1,171 下 調 25 個 基 點 (2013 年.. 25 個 基 點 ) - 年 內 溢 利 ( 減 少 ) 增 加 (11) (659) - 資 本 化 融 資 成 本 減 少 (302) (1,171) 本 集 團 監 察 利 率 風 險, 並 將 會 考 慮 於 有 需 要 時 對 沖 主 要 利 率 風 險 (c) 信 貸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為 倘 金 融 資 產 的 客 戶 或 第 三 方 未 能 履 行 其 合 約 責 任 時 而 產 生 不 能 預 計 的 虧 損 的 風 險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向 一 名 信 譽 良 好 的 客 戶 中 國 黃 金 銷 售 約 100%(2014 年 :100%) 的 黃 金 及 向 中 國 黃 金 的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及 第 三 方 買 家 銷 售 分 別 約 20%(2014 年 :6%) 及 80%(2014 年 :94%) 銅 精 礦 及 其 他 副 產 品, 使 本 集 團 面 對 信 貸 風 險 集 中 的 情 況 該 等 客 戶 未 有 按 規 定 付 款 可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績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本 集 團 透 過 要 求 中 國 黃 金 預 付 款 項 管 理 風 險, 並 設 立 監 控 程 序 以 確 保 採 取 後 續 措 施 及 時 結 算 應 收 中 國 黃 金 附 屬 公 司 及 第 三 方 款 項 此 外,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末 審 閱 各 個 別 貿 易 債 項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以 確 保 就 不 可 收 回 金 額 計 提 充 足 減 值 虧 損 就 此 而 言, 管 理 層 認 為 本 集 團 的 信 貸 風 險 大 幅 降 低 2015 年 年 報 117

119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金 融 工 具 ( 續 ) (c) 信 貸 風 險 ( 續 ) 本 集 團 的 現 金 及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存 放 於 大 型 的 中 國 香 港 及 加 拿 大 金 融 機 構 此 等 投 資 於 自 開 始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不 同 的 日 期 到 期 人 民 幣 的 匯 率 由 中 國 政 府 釐 定, 且 款 項 匯 往 中 國 境 外 須 遵 守 中 國 政 府 所 實 施 的 外 匯 管 理 規 定 於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有 按 地 區 分 類 的 信 貸 集 中 風 險, 因 為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包 括 位 於 中 國 或 加 拿 大 的 多 項 應 收 賬 款 除 銀 行 結 餘 及 應 收 賬 款 的 信 貸 集 中 風 險 外, 本 集 團 並 無 面 對 任 何 其 他 主 要 信 貸 集 中 風 險 (d)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為 本 集 團 於 到 期 時 將 未 能 履 行 其 財 務 責 任 的 風 險 本 集 團 透 過 管 理 其 資 本 架 構 及 財 務 槓 桿 ( 如 附 註 29 所 述 ), 管 理 本 身 的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下 表 詳 列 本 集 團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的 剩 餘 合 約 到 期 日 ( 其 他 承 擔 見 附 註 32) 下 表 乃 基 於 金 融 負 債 的 未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及 按 本 集 團 最 早 可 能 被 要 求 償 還 負 債 的 日 期 作 出 分 析 倘 利 息 流 量 為 浮 動 利 率, 則 未 貼 現 金 額 根 據 報 告 期 末 的 利 率 計 算 得 出 : 按 要 求 或 一 年 至 兩 年 至 未 貼 現 現 金 一 年 內 兩 年 五 年 五 年 以 上 流 量 總 額 賬 面 值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52, , ,312 借 貸 197, , , , , ,431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842 32,752 30, , , , ,652 1,177,395 1,135,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20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金 融 工 具 ( 續 ) (d)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 續 ) 按 要 求 或 一 年 至 兩 年 至 未 貼 現 現 金 一 年 內 兩 年 五 年 五 年 以 上 流 量 總 額 賬 面 值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40, , ,688 借 貸 542, , ,109 1,212,957 1,185,775 應 付 委 託 貸 款 ,264 34,212 32, , , ,373 1,387,857 1,358,684 (e) 公 平 值 除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 上 市 股 本 證 券 外,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乃 根 據 基 於 貼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的 公 認 定 價 模 式 釐 定 本 集 團 認 為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的 賬 面 值 與 其 公 平 值 相 若 於 本 年 度 及 過 往 年 度,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及 第 三 級 之 間 並 無 轉 撥 31. 承 諾 及 或 然 事 項 經 營 租 賃 承 諾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本 集 團 於 不 可 撤 銷 經 營 租 賃 項 下 的 未 來 最 低 租 賃 付 款 承 諾 須 於 下 列 期 間 支 付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一 年 內 106 1,329 兩 年 至 五 年 ( 包 括 首 尾 兩 年 ) 超 過 五 年 ,282 經 營 租 賃 付 款 指 本 集 團 就 其 物 業 支 付 的 租 金 租 賃 經 磋 商 的 年 期 為 1 至 14 年 2015 年 年 報 119

121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承 諾 及 或 然 事 項 ( 續 ) 資 本 承 諾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就 於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購 買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的 資 本 開 支 - 已 訂 約 但 未 撥 備 211, ,217 就 向 被 投 資 公 司 注 資 的 資 本 開 支 3,850 4,028 於 各 報 告 期 末 存 在 的 其 他 承 諾 及 或 然 事 項 於 2006 年 10 月, 本 集 團 與 第 三 方 訂 立 一 項 十 年 期 的 服 務 合 同, 以 於 2007 年 首 季 起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開 採 服 務 開 採 服 務 的 價 值 每 年 不 同, 視 乎 開 採 工 作 的 數 量 而 定 32.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本 集 團 附 屬 公 司 的 僱 員 均 為 中 國 政 府 營 辦 的 國 家 管 理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的 成 員 該 等 附 屬 公 司 須 向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供 款, 金 額 為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資 成 本, 以 為 福 利 撥 付 資 金 本 集 團 有 關 退 休 福 利 計 劃 的 唯 一 責 任 為 作 出 特 定 供 款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作 為 存 貨 成 本 在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列 支 的 總 成 本 分 別 約 為 1,363,000 美 元 及 1,466,000 美 元, 即 本 集 團 向 該 計 劃 應 付 的 供 款 12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22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3.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本 集 團 於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附 屬 公 司 詳 情 如 下 : 註 冊 成 立 成 立 地 點 及 日 期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股 本 註 冊 資 本 本 集 團 應 佔 股 權 於 12 月 31 日, 附 屬 公 司 名 稱 主 要 業 務 Pacific PGM Inc.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100 美 元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2001 年 5 月 17 日 Pacific PGM (Barbados) Inc. 巴 巴 多 斯 130,000 美 元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2007 年 9 月 6 日 內 蒙 太 平 中 國 45,000,000 美 元 96.5% 96.5% 於 中 國 從 事 開 採 和 開 發 礦 業 2002 年 4 月 29 日 內 蒙 古 新 漢 礦 業 資 源 中 國 人 民 幣 8,500,000 元 不 適 用 88.24% 暫 無 營 業 (1) (2) 勘 查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4 日 斯 凱 蘭 巴 巴 多 斯 233,380,700 美 元 100% 100% 投 資 控 股 2004 年 10 月 6 日 加 人 民 幣 1,510,549,032 元 (1) 西 藏 嘉 爾 通 礦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273,920,000 美 元 100% 100% 勘 探 開 發 和 開 採 礦 產 2003 年 10 月 31 日 以 及 投 資 控 股 (1) 華 泰 龍 中 國 人 民 幣 1,760,000,000 元 100% 100% 勘 探 開 發 和 開 採 礦 產 2007 年 1 月 11 日 (1) 甲 瑪 工 貿 中 國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51% 51% 採 礦 物 流 及 運 輸 業 務 2011 年 12 月 1 日 斯 凱 蘭 礦 業 (BVI) 有 限 公 司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1 美 元 100% 100% 發 行 債 券 2012 年 10 月 26 日 (1) 境 內 有 限 公 司 (2) 內 蒙 古 新 漢 礦 業 資 源 勘 查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已 於 2015 年 4 月 7 日 解 散 2015 年 年 報 121

123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4. 本 公 司 財 務 概 要 2015 年 2014 年 流 動 資 產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71, ,823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預 付 款 及 保 證 金 457 1,272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貸 款 110, , ,154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貸 款 387,507 81,546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15,291 19,289 於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987, ,016 應 收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47,493 29,779 1,437,460 1,117,941 資 產 總 值 1,620,156 1,617,095 流 動 負 債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及 應 計 費 用 1,248 1,195 一 間 附 屬 公 司 的 墊 款 490, , , ,195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收 入 負 債 總 額 491, ,214 流 動 ( 負 債 ) 資 產 淨 值 (308,552) 7,959 資 產 總 值 減 流 動 負 債 1,128,908 1,125,900 擁 有 人 權 益 股 本 ( 附 註 26) 1,229,061 1,229,061 儲 備 ( 附 註 35) 2,795 2,073 虧 絀 ( 附 註 35) (102,967) (105,253) 擁 有 人 權 益 總 額 1,128,889 1,125,881 負 債 及 擁 有 人 權 益 總 額 1,620,156 1,617,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124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本 公 司 儲 備 及 虧 絀 儲 備 累 計 虧 損 總 計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2,972 (102,872) (99,900) 年 內 虧 損 (2,381) (2,381)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公 平 值 虧 損 (909) (909) 年 內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909) (2,381) (3,290)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酬 勞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1 月 1 日 2,073 (105,253) (103,180) 年 內 溢 利 2,286 2,286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公 平 值 虧 損 (3,998) (3,998)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減 值 時 之 重 新 分 類 調 整 4,720 4,720 年 內 全 面 收 入 總 額 722 2,286 3,008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795 (102,967) (100,172) 2015 年 年 報 123

125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摘 錄 自 本 集 團 過 去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之 綜 合 業 績 資 產 及 負 債 報 表 如 下 : 截 至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業 績 收 益 339, , , , ,31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 虧 損 ) 溢 利 (8,188) 39,729 55,032 70,938 79,408 於 12 月 31 日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資 產 及 負 債 資 產 總 額 2,780,593 3,013,494 2,218,501 1,806,264 1,744,544 負 債 總 額 (1,333,339) (1,548,336) (786,976) (438,470) (454,012) 總 資 產 淨 額 1,447,254 1,465,158 1,431,525 1,367,794 1,290,532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1,434,227 1,452,993 1,421,431 1,359,658 1,284,797 非 控 股 權 益 13,027 12,165 10,094 8,136 5,735 擁 有 人 權 益 總 額 1,447,254 1,465,158 1,431,525 1,367,794 1,290, 中 國 黃 金 國 際 資 源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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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China Suntien Green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00956 Asian Capital (Corporate Finance) Limited 5 2122 23 2450 2015 12 285 20152015 11 11 H 2015 12 8 H * 2015 12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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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6 18 26 34 48 50 51 52 53 55 56 110 2013 139.8 8.2 IPO 0.4 19.4 0.04 177 2 3 2013 P.O. Box 613 GT 4th Floor Harbour Centre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KY1-1107 Cayman Islands 599 B 23 361016 183 5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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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冊C_ indb 38D 1933 0440 36.89 32,533,8312.00 8 1 8 10 (i)(ii) (iii) (i)(ii) (iii) i 6D 6D 6D 6D 6D 708 707 6D 6D ii 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 CMSA CMSA 229(1)(b) 230(1)(b) 6 7 iii CMSA 5 Securitie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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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代號 : 01052) 2011年度報告 2 3 4 6 14 20 46 50 52 58 64 66 67 68 70 71 72 74 140 2 1,321,997 1,252,665 1,000,746 922,371 815,397 1 1,182,515 1,141,945 937,753 954,825 854,907 859,278 848,055 582,207 7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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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GREAT WORLD COMPANY HOLDINGS LTD 8003 353 36 54 55 48 183 17M http://www.hkgem.com http://www.gwchl.com i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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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IKO GROUP LIMITED 2225 2018 2 4 5 6 7 9 28 36 01 18 1 27 2701 89 2 12 1204B Deloitte & Touche LLP 6 Shenton Way OUE Downtown 2 #33-00 Singapore 068809 29 16 1603 Vistra (Cayman) Limited 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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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2 BANK OF CHONGQING CO., LTD.* * 1963 2014 2 28 2014 2014 2 28 2014 1 2014 2 28 2014 2013 2013 12 26 2013 2014 2 28 2014 (i) (ii) (iii) 2 46 2007 6 26 2012 12 28 2006 12 2012 12 28 2001 2 2006 12 199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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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INOCHEM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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