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組公文傳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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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櫃 檯 服 務 項 目 一 覽 表 更 新 日 期 :99 年 5 月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核 准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金 馬 澎 居 民 申 請 經 金 馬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1. 役 男 出 國 申 請 書 半 個 工 作 天 2.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3. 國 內 20 歲 以 上 經 核 准 在 學 緩 徵 役 男 短 期 出 國, 依 戶 役 政 連 線 提 供 緩 徵 資 料 核 准 4. 以 役 齡 前 出 國 在 國 外 就 學 役 男 身 分 申 請 再 出 國, 應 檢 附 3 個 月 內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修 習 學 士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5. 以 僑 民 役 男 身 分 申 請 再 出 國, 應 檢 附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護 照 或 僑 委 會 出 具 之 有 效 僑 民 身 分 證 明 6.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大 陸 港 澳 來 臺 設 籍 未 滿 1 年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應 檢 附 初 次 設 籍 戶 籍 謄 本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7. 免 費 1.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簡 任 半 個 工 作 天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申 請 表 2.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探 視 親 屬 或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活 動 或 會 議, 於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日 1 星 期 前 送 達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初 審, 轉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3. 政 務 人 員 退 離 職 政 務 人 員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人 員 及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退 離 職 人 員, 於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日 3 星 期 前 送 達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初 審, 轉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4.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公 務 員, 經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審 核 並 附 具 意 見, 核 轉 內 政 部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人 為 機 關 首 長 應 報 上 級 機 關 核 准 5.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非 公 務 事 由, 經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後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 公 務 事 由, 服 務 機 關 遴 派 或 同 意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交 流 活 動 或 會 議, 經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授 權 機 關 同 意 或 核 定 後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無 須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許 可 6. 免 費 1. 經 金 門 馬 祖 入 出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5 個 工 作 天 2.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兒 童 附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及 影 本 ( 查 核 在 金 門 馬 祖 及 澎 湖 設 戶 籍 6 個 月 以 上 ) 3. 在 金 門 馬 祖 及 澎 湖 設 籍 6 個 月 以 上 公 務 員 附 服 務 機 關 ( 首 長 應 報 上 級 機 關 ) 或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同 意 文 件 4. 未 成 年 人 應 由 父 或 母 代 申 請 或 同 意 5. 掛 號 30 元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6. 免 費 1

2 外 國 人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重 入 國 許 可 1. 申 請 表 1 份 半 個 工 作 天 2. 護 照 或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無 需 影 印 )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外 籍 勞 工 : 在 職 證 明 書 (2) 僑 生 : 同 意 書 1 份 學 期 中 : 由 各 校 僑 生 輔 導 室 出 具 同 意 書 或 由 其 直 接 於 申 請 表 上 核 蓋 學 校 僑 輔 單 位 章 戳 確 認 視 為 同 意 寒 暑 假 : 由 學 校 僑 輔 單 位 或 僑 委 會 僑 輔 室 出 具 同 意 書 或 逕 於 申 請 表 上 核 蓋 章 戳 視 為 同 意 4. 免 費 一 般 外 僑 於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逕 行 核 發 多 次 重 入 國 許 可 停 留 簽 證 延 期 1. 申 請 書 半 個 工 作 天 2. 有 效 之 護 照 及 可 延 期 之 停 留 簽 證 ( 停 留 期 間 需 60 天 以 上 且 無 加 註 不 得 延 期 ) 3. 檢 附 延 期 理 由 證 明 文 件 ( 如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在 學 或 註 冊 證 明 主 管 機 關 之 聘 僱 許 可 等 ) 4. 護 照 及 停 留 簽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5. 免 費 外 僑 居 留 證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及 居 留 簽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 依 親 :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2) 就 學 :a. 留 學 - 最 新 學 期 已 註 冊 之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b. 學 中 文 - 在 學 證 明 出 席 紀 錄 (3) 應 聘 : 主 管 機 關 工 作 許 可 函 及 1 個 月 內 之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4) 投 資 : 檢 附 文 件 同 申 請 居 留 證 暨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函 公 司 變 更 事 項 登 記 表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5) 傳 教 : 檢 附 文 件 同 申 請 居 留 證 暨 立 案 證 書 或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及 1 個 月 內 邀 請 函 4. 證 件 費 : (1)1 年 效 期 : 新 臺 幣 1,000 元 (2)2 年 效 期 : 新 臺 幣 2,000 元 (3)3 年 效 期 : 新 臺 幣 3,000 元 (4) 僑 生 : 新 臺 幣 500 元 (5) 污 損 ( 附 毀 損 舊 證 ) 遺 失 ( 檢 附 具 結 書 ) 或 資 料 變 更 重 新 申 請 : 新 臺 幣 500 元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新 舊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3.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4.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14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查 證 時 間 ) 有 特 殊 貢 獻 案 5. 申 請 人 或 依 親 對 象 之 最 近 1 年 之 納 ( 免 ) 稅 證 明 (1 個 月 內 件 需 配 合 內 政 2

3 外 僑 居 停 留 逾 期 出 境 外 僑 居 留 身 分 異 動 ( 喪 失 原 國 籍 尚 未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 核 發 ) 6. 財 產 或 特 殊 才 藝 證 明 ( 特 殊 才 藝 係 由 本 署 個 案 認 定 ) 7. 最 近 5 年 之 外 僑 本 國 (6 個 月 內 有 效 ) 及 我 國 (6 個 月 內 有 效 )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8.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如 戶 籍 謄 本 及 結 婚 證 書 工 作 核 准 函, 或 視 個 案 狀 況 要 求 之 文 件 ) 9. 證 件 費 : 新 臺 幣 1 萬 元 3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1. 填 寫 逾 期 居 留 / 停 留 出 國 申 請 書 半 個 工 作 天 2. 繳 驗 護 照 及 簽 證 欄 E/D 表 正 反 面 ( 入 境 登 記 表 ) 正 本 及 影 或 視 個 案 而 定 本 各 1 份 3. 檢 附 逾 期 居 停 留 理 由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1) 探 親 : 戶 口 名 簿 或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2) 應 聘 : 主 管 機 關 之 聘 僱 許 可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就 學 :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4) 其 他 :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開 立 之 文 件 4. 罰 鍰 : 未 滿 14 歲 不 罰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減 半 (1) 逾 期 10 日 以 下 : 新 臺 幣 2,000 元 (2) 逾 期 日 : 新 臺 幣 4,000 元 (3) 逾 期 日 : 新 臺 幣 6,000 元 (4) 逾 期 日 : 新 臺 幣 8,000 元 (5) 逾 期 91 日 以 上 : 新 臺 幣 1 萬 元 5. 除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重 病 者 外, 限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6. 與 本 國 人 結 婚 之 配 偶 並 育 有 親 生 子 女,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7. 逾 期 居 留 未 逾 30 日 且 原 申 請 居 留 原 因 仍 繼 續 存 在 者 可 罰 款 後 免 出 境 8.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逾 期 者 除 不 得 補 辦 外, 須 限 期 離 境 並 處 壹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9. 逾 期 91 日 以 上, 請 至 停 留 或 居 留 地 專 勤 隊 辦 理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3.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書 4. 原 居 留 事 由 文 件 5. 罰 緩 : 事 實 發 生 翌 日 起 30 日 內 辦 理, 超 過 30 天 未 辦 理 變 更 者, 處 以 罰 緩 未 滿 14 歲 不 罰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減 半 (1) 逾 期 10 日 以 下 : 新 臺 幣 2,000 元 (2) 逾 期 日 : 新 臺 幣 4,000 元 (3) 逾 期 日 : 新 臺 幣 6,000 元 (4) 逾 期 日 : 新 臺 幣 8,000 元 (5) 逾 期 91 日 以 上 : 新 臺 幣 1 萬 元 外 人 離 職 報 備 1. 離 職 後 無 其 他 居 留 原 因 者 - 辦 理 離 境 報 備 ( 申 辦 期 限 離 職 後 15 日 內, 在 臺 眷 屬 申 辦 居 留 者 應 同 時 辦 理 ) (1) 申 請 書 (2) 代 辦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3) 護 照 居 留 證 (4) 離 職 後 15 日 內 離 境 機 票 影 本 半 個 工 作 天

4 (5) 離 職 證 明 2. 離 職 後 欲 辦 理 服 務 處 所 異 動 者 - 辦 理 轉 換 報 備 ( 本 項 申 請 須 於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廢 止 原 聘 僱 許 可 之 前 提 出 ) (1) 申 請 書 (2) 代 辦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3) 護 照 居 留 證 (4) 離 職 證 明 (5) 新 公 司 之 聘 雇 證 明 或 聘 僱 合 約 (6)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申 請 新 聘 雇 許 可 之 收 件 回 條 (7) 外 國 人 聘 僱 名 冊 3. 免 費 外 僑 異 動 登 記 1. 居 留 地 址 異 動 (1) 申 請 書 (2) 相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3) 代 辦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4) 護 照 居 留 證 (5)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2. 服 務 處 所 異 動 (1) 申 請 書 (2) 相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3) 代 辦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4) 護 照 居 留 證 (5) 離 職 證 明 (6) 聘 雇 許 可 正 本 及 影 本 (7) 在 職 證 明 3. 免 費 罰 鍰 : 超 過 15 天 未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者, 處 以 罰 鍰 未 滿 14 歲 者 不 罰 14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者 減 半 (1) 第 1 次 違 規 : 新 臺 幣 2,000 元 (2) 第 2 次 違 規 : 新 臺 幣 5,000 元 (3) 第 3 次 違 規 : 新 臺 幣 10,000 元 居 留 證 明 書 1. 申 請 書 2.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3. 委 託 書 ( 親 自 辦 理 者 免 附 ) 4. 證 件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外 國 人 護 照 遺 失 證 明 外 僑 持 停 留 簽 證 改 辦 居 留 ( 依 配 偶 ) 4 2 個 工 作 天 1.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受 理 報 案 單 半 個 工 作 天 2. 照 片 2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限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5. 免 費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 ( 不 含 面 談 或 3.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4. 最 近 5 年 之 外 僑 本 國 (1 年 內 有 效 ) 及 我 國 (3 個 月 內 有 效 ) 查 證 之 時 間 )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5 外 僑 持 停 留 簽 證 改 辦 居 留 ( 未 成 年 子 女 依 親 ) 外 僑 持 停 留 簽 證 改 辦 居 留 ( 應 聘 ) 應 聘 外 僑 之 外 籍 配 偶 辦 理 居 留 應 聘 外 僑 之 外 籍 子 女 辦 理 居 留 外 僑 持 停 留 簽 證 改 辦 居 留 ( 投 資 ) 5. 現 居 住 地 證 明 6. 足 資 證 明 已 結 婚 登 記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我 國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結 婚 證 書 )(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7. 國 外 製 作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驗 證 8.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9.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10.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 3.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歲 以 下 者, 以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代 替 )( 申 請 人 與 依 親 對 象 同 國 籍, 且 依 親 對 象 入 境 前 親 屬 關 係 即 已 存 在, 如 依 親 對 象 無 需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者, 免 附 ) 4. 現 居 住 地 證 明 5. 直 系 尊 親 屬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或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6. 證 明 親 屬 關 係 文 件 ( 如 出 生 證 明 或 經 法 院 裁 定 收 養 證 明 書 ) 7.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於 國 外 製 作 文 件 須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經 外 館 認 證 ) 8.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3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0 元 9.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 效 期 6 個 月 以 上 ) 3. 現 居 住 地 證 明 4. 經 勞 委 會 核 准 聘 僱 之 外 國 人 專 業 人 員 核 准 函,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函 ( 有 6 個 月 以 上 之 聘 僱 效 期 ) 5. 1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7.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3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0 元 8.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結 婚 證 書 3. 配 偶 外 僑 居 留 證 4.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5.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出 生 證 明 3. 依 親 對 象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4.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5.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3. 現 居 住 地 證 明 5

6 外 僑 持 停 留 簽 證 改 辦 居 留 ( 公 司 法 認 許 之 外 國 公 司 負 責 人 ) 外 僑 持 停 留 簽 證 改 辦 居 留 ( 外 交 考 量 ) 4.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核 准 函 ( 投 資 金 額 20 萬 美 元 以 上 ) 5. 董 監 事 名 冊 6. 公 司 變 更 事 項 登 記 表 7. 若 僅 為 股 東 身 分, 另 檢 附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核 備 函 8.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9.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3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0 元 10.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3. 現 居 住 地 證 明 4.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核 准 函 5. 外 國 公 司 認 許 表 6. 外 國 分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表 7.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8. 如 為 外 國 公 司 分 公 司 代 表 人 或 訴 訟 及 非 訴 訟 代 理 人 兼 任 分 公 司 經 理 人 者, 另 須 檢 附 勞 委 會 核 發 之 工 作 許 可 9.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10.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3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0 元 11.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護 照 3. 現 居 住 地 證 明 4.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函 5.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6. 證 件 費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3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0 元 7. 持 停 留 簽 證 入 國 申 請 改 辦 居 留 證 者 加 收 新 臺 幣 2,200 元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1. 本 人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身 分 證 護 照 或 外 僑 居 留 證 等 半 個 工 作 天 附 有 相 片 之 政 府 機 關 所 核 發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國 人 申 請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年 以 前 紀 錄 需 7 及 影 本 (3) 當 事 人 之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個 工 作 天 影 本 外 國 人 申 請 3. 受 委 託 人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委 託 書 : 申 請 表 委 託 欄 需 1991 年 以 前 紀 經 委 託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3) 委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錄 需 10 個 工 作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天 4. 利 害 關 係 人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利 害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5. 外 勞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申 請 :(1) 申 請 書 每 名 外 勞 1 份 (2) 外 勞 之 護 照 ( 居 留 證 或 工 作 許 可 證 ) 影 本 (3) 雇 主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公 司 執 照 (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許 可 聘 僱 函 及 外 勞 名 冊 影 本 (5) 雇 主 未 到 場 須 加 附 雇 主 之 委 託 書 6

7 6.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7

8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及 在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港 澳 加 簽 ( 多 次 ) 證 使 用 完 畢 申 請 新 證 1. 入 出 境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5 個 工 作 天 2. 原 加 簽 證 或 多 次 證 正 本 3.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明 影 本 4. 單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臺 幣 600 元 ;1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臺 幣 1,000 元,3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臺 幣 2,000 元 5.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1.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5 個 工 作 天 未 滿 12 歲 申 請 2. 香 港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定 居 證 正 本 寄 定 居 3. 經 外 館 驗 證 之 出 生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4.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5. 父 母 2 人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6. 父 母 同 意 子 女 在 臺 設 籍 之 同 意 書 7. 婚 前 受 孕 者 應 附 DNA 血 緣 鑑 定 書 及 經 驗 證 之 受 胎 期 間 無 婚 姻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未 婚 生 育 子 女 者 須 先 完 成 認 領 登 記 手 續 8. 委 託 書 ( 父 或 母 代 為 申 請 免 附 ) 9. 新 臺 幣 600 元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申 請 人 並 函 知 戶 政 事 務 所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入 境 後 申 請 居 留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臺 居 留 一 定 期 間 申 請 定 居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國 民 入 境 後 1. 居 留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5 個 工 作 天 2.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不 含 警 察 紀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錄 核 轉 時 間 ) 4. 3 個 月 內 經 驗 證 之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香 港 居 民 之 警 察 紀 錄 申 請 後 將 逕 送 中 華 旅 行 社, 由 中 華 旅 行 社 轉 本 署 辦 理 ) 未 滿 20 歲 者 免 附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符 合 居 留 條 件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 驗 證 之 出 生 證 明 已 婚 登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婚 前 受 孕 者 應 附 DNA 血 緣 鑑 定 書 及 經 驗 證 之 受 胎 期 間 無 婚 姻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未 婚 生 育 子 女 者 須 先 完 成 認 領 登 記 手 續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公 文 7.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8.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9. 居 留 證 新 臺 幣 1,000 元,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新 臺 幣 2,600 元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1.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香 港 或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正 本 及 影 本 3.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4. 依 親 對 象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5.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6. 新 臺 幣 600 元 7.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5 個 工 作 天 定 居 證 正 本 寄 申 請 人 並 函 知 戶 政 事 務 所 1. 居 留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7 個 工 作 天 2. 譯 成 中 文 並 經 外 館 驗 證 之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明 ( 如 : 僑 居 地 居 留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8

9 申 請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 3. 我 國 護 照 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譯 成 中 文 並 經 我 駐 外 館 驗 證 之 僑 居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3 個 月 內 有 效 ) 未 滿 20 歲 者 免 附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未 滿 6 歲 者, 得 以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替 代 6. 符 合 居 留 條 件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 依 親 對 象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驗 證 之 出 生 證 明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之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婚 前 受 孕 者 應 附 DNA 血 緣 鑑 定 書 及 經 驗 證 之 受 胎 期 間 無 婚 姻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未 婚 生 育 子 女 者 須 先 完 成 認 領 登 記 手 續 目 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公 文 7. 入 出 境 許 可 8.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9. 新 臺 幣 1,000 元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時 間 居 留 期 間 出 入 境 在 國 內 歸 化 國 籍 者 申 請 居 留 無 戶 籍 國 民 居 留 一 定 期 間 申 請 定 居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5 個 工 作 天 2.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持 有 臺 灣 地 3.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 申 請 出 入 境 證 者 免 附 ) 區 IC 居 留 證, 4.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新 臺 幣 600 元 ;1 年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新 臺 在 該 證 效 期 內 幣 1,000 元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5.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護 照 即 可 入 出 境, 毋 須 申 請 ) 1. 居 留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3. 新 臺 幣 1,000 元 9 7 個 工 作 天 註 銷 外 僑 身 分 後 取 居 留 證 1.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7 個 工 作 天 2.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定 居 證 正 本 寄 3. 符 合 原 居 留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 依 親 對 象 戶 籍 謄 本 目 的 申 請 人 並 函 知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 戶 政 事 務 所 4.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未 滿 6 歲 者, 得 以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替 代 5. 委 託 書 (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者 免 附 ) 6.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7. 新 臺 幣 600 元 在 國 外 出 生, 1.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7 個 工 作 天 20 歲 以 下 兒 童 2.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外 文 及 中 譯 本 出 生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持 我 國 護 照 入 申 請 定 居 3. 入 境 所 持 用 的 護 照 境 者, 定 居 證 正 4. 父 母 2 人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本 寄 申 請 人 並 影 本 ( 非 婚 生 子 女 檢 附 母 之 證 明 文 件 )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歲 以 下 兒 童 檢 附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外 文 及 中 文 譯 本 完 整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 6. 父 母 同 意 書 ( 父 母 離 婚 則 附 有 子 女 監 護 權 者 之 同 意 書 ) 7. 未 婚 而 生 育 子 女 須 先 完 成 認 領 手 續 ; 婚 前 受 孕 者, 須 加 附 DNA 血 緣 鑑 定 書 及 經 外 館 驗 證 之 受 胎 期 間 無 婚 姻 關 係 之 證 函 知 戶 政 事 務 所 持 外 國 護 照 入 境 者, 定 居 證 正 本 寄 服 務 站 註 銷 外 僑 身 分 後 明 文 件 ( 子 女 出 生 日 回 溯 第 181 日 至 302 日 止 為 受 胎 期 間 ) 定 居 證 自 取, 持 8.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者, 應 附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未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有 戶 憑 至 戶 政 事 務

10 籍 及 領 用 大 陸 地 區 護 照 之 證 明 文 件 9.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所 設 籍, 公 文 副 本 郵 寄 申 請 人 10. 委 託 書 :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申 請 者, 應 附 委 託 書, 並 於 代 申 請 人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簽 章 處,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11. 新 臺 幣 600 元 僑 生 出 入 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學 校 核 准 公 文 ( 或 由 就 讀 學 校 僑 生 輔 導 室 蓋 章 同 意 書 及 有 效 之 學 生 證 ) 3.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4.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5. 新 臺 幣 600 元 5 個 工 作 天 在 大 陸 地 區 出 生, 未 曾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其 父 母 均 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以 無 戶 籍 國 民 身 分 申 請 入 境 1.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 加 註 未 在 大 陸 地 區 設 籍 ) 3. 生 母 最 近 1 年 內 產 檢 證 明 4. 父 及 母 在 臺 3 個 月 內 已 辦 妥 婚 姻 登 記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5. 說 明 書 ( 詳 盡 說 明 為 何 在 大 陸 地 區 生 產 ) 6. 委 託 書 ( 父 或 母 代 為 送 件 免 附 ) 7.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8. 新 臺 幣 600 元 5 個 工 作 天 父 為 外 國 人, 1. 定 居 申 請 書 ( 身 分 代 碼 AF381),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7 個 工 作 天 民 國 69 年 2 月 2. 在 臺 出 生 證 明 正 本 ( 與 外 國 護 照 之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一 致 ) 定 居 證 正 本 寄 10 日 至 89 年 2 3. 外 國 護 照 及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如 無, 加 附 說 明 ) 月 10 日 在 臺 出 4. 母 親 在 臺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戶 籍 謄 本 服 務 站 註 銷 外 僑 身 分 後 定 居 生 子 女 申 請 定 居 5. 中 文 姓 名 限 6 字 內 6.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7. 新 臺 幣 600 元 證 自 取, 持 憑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設 籍, 公 文 副 本 郵 寄 申 請 人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回 復 臺 灣 人 民 身 分 1. 回 復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申 請 書 及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2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經 驗 證 之 註 銷 大 陸 地 區 戶 籍 或 放 棄 大 陸 地 區 護 照 之 證 明 文 件 3. 曾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證 明 文 件 4.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人 未 入 境 者 免 附 ) 5. 委 託 書 ( 可 郵 寄 申 請 ) 6.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7. 新 臺 幣 700 元 ( 申 請 人 未 在 臺 者 新 臺 幣 1,000 元 ) 7 個 工 作 天 10

1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辦 理 項 目 應 備 文 件 處 理 時 限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停 留 短 期 停 留 ( 探 親 探 病 ) 轉 換 為 延 期 照 料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團 聚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可 團 聚 入 境 並 已 辦 妥 結 婚 登 記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本 人 須 親 至 本 署 各 服 務 站 申 請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5 個 工 作 天 格 ),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未 滿 16 歲, 尚 未 領 居 民 身 分 證 者 附 常 住 人 口 登 記 表 影 本 ) 2.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3. 被 探 人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被 探 人 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應 附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4.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公 證 書 正 影 本 5. 申 請 事 由 為 探 病 者, 應 附 衛 生 署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3 個 月 內 被 探 人 診 斷 書 或 重 大 傷 病 卡 6. 申 請 事 由 為 探 親, 如 為 前 婚 姻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者, 另 附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前 婚 姻 之 離 婚 公 證 書 或 前 婚 姻 配 偶 之 死 亡 公 證 書 記 載 父 母 姓 名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 如 為 非 婚 生 子 女, 另 附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生 母 受 孕 期 間 無 婚 姻 關 係 公 證 書 記 載 生 母 姓 名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並 附 親 屬 血 緣 關 係 鑑 定 具 結 書 7. 非 被 探 人 代 為 申 請 者, 應 附 被 探 人 委 託 書 8.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9. 新 臺 幣 600 元 1. 延 期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3. 戶 口 名 簿 或 2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含 遷 出 人 口 ) 4. 在 臺 無 子 女 具 結 書 5. 3 個 月 內 診 斷 書 或 重 大 傷 病 卡 6. 有 效 之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其 效 期 不 足 者, 僅 得 延 期 至 該 證 照 效 期 屆 滿 前 1 個 月 7.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8. 新 臺 幣 3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大 陸 配 偶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大 陸 配 偶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2.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結 婚 公 證 書 3. 臺 灣 配 偶 6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影 本 4.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5.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來 臺 團 聚 資 料 表 6.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7. 新 臺 幣 600 元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 大 陸 配 偶 照 片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大 陸 配 偶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2.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3.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間 ) 正 本 及 影 本 (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應 附 保 管 收 據 ) 4. 臺 灣 配 偶 設 有 戶 籍 並 載 有 結 婚 登 記 之 證 明 文 件 5. 3 個 月 內 開 具 之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開 具, 須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 11

12 依 親 居 留 證 延 期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加 簽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可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滿 4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居 住 逾 183 日 者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本 人 須 親 至 本 署 各 服 務 站 申 請 6.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請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健 康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辦 理 7.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保 證 人 須 為 臺 灣 配 偶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8.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申 請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資 料 表 9. 在 臺 合 法 停 留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11. 新 臺 幣 1,600 元 1. 延 期 申 請 書 半 個 工 作 天 ( 不 2.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3. 與 依 親 對 象 婚 姻 存 續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證 明 ( 如 戶 籍 謄 間 ) 本 法 院 判 決 書 ) 4.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應 附 保 管 收 據 ) 5. 延 期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1. 加 簽 申 請 書 半 個 工 作 天 2.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3. 與 依 親 對 象 婚 姻 存 續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證 明 ( 如 戶 籍 謄 本 法 院 判 決 書 ) 4. 逐 次 加 簽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 大 陸 配 偶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大 陸 配 偶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2. 有 效 之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3.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應 附 保 管 收 據 ) 4.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保 證 人 須 為 臺 灣 配 偶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5. 與 臺 灣 配 偶 婚 姻 存 續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證 明 ( 如 戶 籍 謄 本 法 院 判 決 書 ) 6. 3 個 月 內 開 具 之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開 具, 須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 7.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請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健 康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辦 理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8.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9. 新 臺 幣 2,600 元 12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專 案 長 期 居 留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身 分 證 規 格 )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2.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影 本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身 分 之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文 件 影 本 間 )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4. 3 個 月 內 開 具 之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 於 核 配 數 額 時 繳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13 長 期 居 留 證 延 期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可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連 續 2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居 留 逾 183 日, 品 行 端 正 無 犯 罪 紀 錄 提 出 喪 失 原 籍 證 明 符 合 國 家 利 益 者,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定 居 者 本 人 須 親 至 本 署 各 服 務 站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依 本 條 例 第 16 笫 2 項 規 定 附, 須 經 海 基 會 完 成 驗 證 ; 未 成 年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免 附 ) 時 間 5. 3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請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健 康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辦 理 6. 符 合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條 件 之 證 明 7.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自 取 者 免 附 ) 8. 新 臺 幣 2,600 元 1. 延 期 申 請 書 半 個 工 作 天 ( 不 2.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3. 與 臺 灣 配 偶 婚 姻 存 續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證 明 ( 如 戶 籍 謄 間 ) 本 法 院 判 決 書 )( 專 案 許 可 長 期 居 留 者,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加 註 同 意 延 期 意 見 證 明 ) 4. 尚 餘 1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應 附 保 管 收 據 ) 5. 延 期 費 新 臺 幣 3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 大 陸 配 偶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大 陸 配 偶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2. 與 臺 灣 配 偶 婚 姻 存 續 或 離 婚 後 取 得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證 明 ( 如 戶 籍 謄 本 法 院 判 決 書 ) 3. 有 效 之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4.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保 證 人 須 為 依 親 對 象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5. 有 效 之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地 區 通 行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及 影 本 (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應 附 保 管 收 據 ) 6. 3 個 月 內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開 具,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 7. 3 個 月 內 臺 灣 開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8.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喪 失 大 陸 戶 籍 證 明 公 證 書 如 一 時 無 法 補 具, 得 填 寫 喪 失 原 戶 籍 證 明 具 結 書, 俟 定 居 後 3 個 月 內 再 補 具 9.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記 載 出 生 地 父 母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之 出 生 公 證 書 10.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11. 新 臺 幣 600 元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及 定 居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格 ),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2.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出 生 公 證 書 3.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影 本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常 住 人 口 登 記 表 影 本 4.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保 證 書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保 證 人 須 為 依 親 對 象 或 申 請 人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5. 大 陸 地 區 證 照 證 照 經 收 繳 者, 繳 附 保 管 收 據 6. 3 個 月 內 最 近 5 年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由 出 境 國 或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開 具, 須 經 我 駐 外 館 處 或 海 基 會 驗 證 申 請 人 在 20 歲 以 13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需 配 合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函 復 申 請 人 帶 長 期 居 留 證 及 大 陸 通 行 證 至 服 務 站 換 領 定 居 證, 公 文 副 本 郵 寄 申 請 人 及 戶 政 事 務 所 5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面 談 或 函 請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需 配 合 內 政 部 審 查 會 審 查 進 度 有 數 額 限 制 者, 需 增 加 等 待 配 額 時 間

14 專 業 ( 商 務 )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 商 務 ) 活 動 專 業 ( 商 務 ) 人 士 逐 次 證 加 簽 下 者, 免 附 7. 3 個 月 內 臺 灣 開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在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每 次 出 境 未 逾 3 個 月 者 免 附 6 歲 以 下 兒 童 檢 附 完 整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 於 核 配 數 額 時 繳 附 )( 人 在 大 陸 或 海 外 地 區 者, 以 具 結 書 替 代, 俟 入 境 後 換 發 正 本 ) 8.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喪 失 大 陸 戶 籍 證 明 公 證 書 如 一 時 無 法 補 具, 得 填 寫 喪 失 原 戶 籍 證 明 具 結 書 代 替 ( 於 核 配 數 額 或 入 境 後 換 發 定 居 證 正 本 時 繳 附 ) 9. 符 合 定 居 條 件 證 明 10.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1. 非 申 請 人 依 親 對 象 或 在 臺 2 親 等 內 親 屬 代 為 申 請 者, 應 附 委 託 書 及 說 明 書 12. 在 臺 合 法 停 留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者, 加 附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許 可 證 13.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住 址 14. 新 臺 幣 600 元 ( 人 在 臺 灣 ) 或 900 元 ( 人 在 大 陸 )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照 片 1 張 ( 同 身 分 證 規 7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格 ) 等 待 中 央 目 的 事 2.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大 陸 ) 港 澳 居 民 證 影 本 ( 港 澳 )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聯 或 中 共 護 照 影 本 ( 海 外 )1 份 ( 未 滿 16 歲, 尚 未 領 居 民 身 分 審 會 審 查 時 間 ) 證 者, 附 常 住 人 口 登 記 表 影 本 ) 3. 保 證 人 親 自 簽 名 及 蓋 邀 請 單 位 印 信 保 證 書 商 務 活 動 應 蓋 公 司 印 信 及 負 責 人 章 戳 4. 活 動 計 畫 及 行 程 表 ( 文 件 上 加 蓋 公 司 邀 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 5. 邀 請 函 6. 專 業 : 邀 請 單 位 之 立 案 證 明 或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但 人 民 團 體 應 附 立 案 或 登 記 滿 1 年 證 明 影 本, 並 附 最 近 1 年 會 務 ( 含 預 算 決 算 報 告 ) 經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文 件 及 相 關 專 業 活 動 紀 要 7. 商 務 : (1) 邀 請 單 位 最 近 之 公 司 設 立 ( 變 更 ) 登 記 表 或 外 國 公 司 認 許 ( 認 許 事 項 變 更 ) 表 或 外 國 公 司 指 派 代 表 人 報 備 ( 報 備 事 項 變 更 ) 表 影 本 (2) 邀 請 單 位 前 一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或 採 購 實 績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但 請 單 位 為 新 設 企 業 或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臺 辦 事 處 者, 得 免 付 (3) 從 事 驗 貨 售 後 服 務 技 術 指 導 等 履 約 活 動 者, 應 檢 具 該 契 約 書 影 本 8. 團 體 名 冊 9. 相 關 專 業 造 詣 證 明 文 件 或 在 職 證 明 10. 新 臺 幣 600 元 1. 加 簽 申 請 書 2. 原 邀 請 單 位 同 意 函 及 行 程 表 ( 需 蓋 原 邀 請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戳 ) 3.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4. 逐 次 加 簽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14 2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函 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專 業 人 士 延 期 1. 延 期 申 請 書 2 個 工 作 天 ( 不 含 2. 原 邀 請 單 位 同 意 函 延 期 計 畫 書 及 行 程 表 ( 需 蓋 原 邀 請 單 位 函 請 中 央 目 的 事

15 及 負 責 人 章 戳 ) 3.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4. 延 期 新 臺 幣 300 元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證 之 時 間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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