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動 方 案 6-2: 賡 續 推 動 生 活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6-3: 落 實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及 性 別 平 權 措 施 行 動 方 案 6-4: 落 實 推 動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計 畫 目 標 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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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年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書 目 壹 前 言... 1 貳 目 標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次 策 略 一 : 推 動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發 展 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1-1: 持 續 推 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1-2: 優 化 學 習 管 理 平 台, 提 供 師 生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行 動 方 案 1-3: 精 進 警 察 應 用 技 能 教 學 行 動 方 案 1-4: 擴 充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資 源 行 動 方 案 1-5: 推 動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運 用 與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1-6: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行 動 方 案 1-7: 興 建 與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策 略 二 :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積 極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產 官 學 合 作 計 畫,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能 量 行 動 方 案 2-1: 持 續 增 聘 及 培 訓 優 良 師 資,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行 動 方 案 2-2: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行 動 方 案 2-3: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官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策 略 三 : 發 展 特 色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行 動 方 案 3-1: 強 化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體 制,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行 動 方 案 3-2: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策 略 四 :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與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行 動 方 案 4-1: 持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事 務,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與 行 動 方 案 4-2: 深 化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目 標 貳 :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策 略 五 : 建 構 前 瞻 及 專 業 導 向 的 治 安 幹 部 培 育 機 制 行 動 方 案 5-1: 深 化 治 安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5-2: 配 合 政 策 改 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行 動 方 案 5-3: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行 動 方 案 5-4: 強 化 群 眾 活 動 處 理 專 業 技 能 行 動 方 案 5-5: 優 化 射 擊 教 育, 提 升 執 勤 應 變 能 力 行 動 方 案 5-6: 強 化 隊 職 官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策 略 六 : 深 化 執 法 倫 理, 型 塑 優 質 治 安 幹 部 行 動 方 案 6-1: 持 續 推 動 精 神 教 育 卓 越 計 畫 目 次 I

2 行 動 方 案 6-2: 賡 續 推 動 生 活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6-3: 落 實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及 性 別 平 權 措 施 行 動 方 案 6-4: 落 實 推 動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計 畫 目 標 參 :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策 略 七 : 推 動 本 校 組 織 改 造, 以 創 新 與 彈 性 作 法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行 動 方 案 7-1: 落 實 行 政 與 學 術 單 位 組 織 改 造 及 合 理 化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行 動 方 案 7-2: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行 動 方 案 7-3: 加 強 服 務 觀 念,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良 好 愉 快 工 作 環 境 策 略 八 : 提 升 資 通 安 全 機 制 及 校 園 安 全 行 動 方 案 8-1: 強 化 資 通 安 全 機 制, 推 動 校 園 資 通 安 全 升 級 行 動 方 案 8-2: 改 善 老 舊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設 備,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計 畫 目 標 肆 : 擴 大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及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策 略 九 : 強 化 實 務 機 關 與 本 校 之 連 結, 扮 演 政 府 智 庫 角 色 行 動 方 案 9-1: 推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方 案, 建 立 與 實 務 機 關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意 見 交 流 與 資 源 運 用 行 動 方 案 9-2: 落 實 各 研 究 中 心 功 能, 扮 演 治 安 智 庫 角 色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心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恐 怖 主 義 研 究 中 心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數 位 鑑 識 研 究 中 心 行 動 方 案 9-3: 建 構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機 關 智 庫 行 動 方 案 9-4: 推 動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共 同 執 行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策 略 十 : 推 廣 社 會 服 務, 回 饋 社 會 行 動 方 案 10-1: 推 動 社 區 服 務, 關 注 社 會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10-2: 鼓 勵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目 標 伍 :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策 略 十 一 : 落 實 教 學 品 保 措 施, 強 化 教 育 成 效 行 動 方 案 11-1: 實 施 教 學 評 核 篩 選 機 制,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行 動 方 案 11-2: 健 全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行 動 方 案 11-3: 確 保 學 生 ( 員 )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策 略 十 二 : 精 進 與 改 善 行 政 內 控 制 度 目 次 II

3 行 動 方 案 12-1: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行 動 方 案 12-2: 落 實 建 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行 動 方 案 12-3: 落 實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參 各 單 位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含 對 應 策 略 一 行 政 單 位 秘 書 室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學 生 總 隊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公 共 關 係 室 圖 書 館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科 學 實 驗 室 醫 務 室 二 學 術 單 位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所 )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 所 )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 所 )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 所 )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 所 )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 所 ) 法 律 學 系 ( 所 )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消 防 學 系 ( 所 ) 防 災 研 究 所 交 通 學 系 ( 所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所 )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所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目 次 III

4 壹 前 言 一 計 畫 緣 起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本 校 設 立 宗 旨 為 研 究 警 察 高 深 學 問,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本 校 自 民 國 25 年 創 立 迄 今, 歷 經 80 年 的 歲 月, 在 全 體 教 職 員 的 辛 勤 耕 耘 下, 已 成 為 國 內 警 學 研 究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與 刑 事 司 法 相 關 學 術 領 域 及 人 才 培 育 之 重 鎮 然 而, 面 對 社 會 急 遽 變 遷 與 轉 型 民 主 政 治 開 放 經 濟 成 長 快 速, 以 及 價 值 觀 念 日 趨 多 元 等 之 衝 擊, 警 察 教 育 已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為 使 警 察 教 育 能 因 應 多 元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求, 本 校 應 有 新 的 突 破 與 作 為, 力 求 警 察 教 育 的 精 進 與 發 展, 以 培 育 警 察 專 業 領 導 人 才, 蔚 為 國 用 在 歷 任 校 長 的 努 力 耕 耘 奠 定 厚 實 的 基 礎 之 上, 本 校 自 97 年 起, 以 創 新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思 維, 就 校 務 經 營 教 師 研 究 與 教 學 及 學 生 學 習 等 各 方 面, 在 全 校 師 生 全 體 動 員 下, 展 開 一 連 串 重 要 的 變 革, 並 獲 得 豐 碩 之 成 果 本 校 撰 擬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時, 在 審 視 內 外 環 境 之 發 展 後, 進 一 步 型 塑 並 確 立 願 景, 並 建 立 了 目 標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之 層 級 式 的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架 構 本 次 撰 寫 年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時, 鑑 於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本 校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並 衡 酌 本 校 之 發 展, 修 正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架 構, 調 整 目 標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俾 符 合 本 校 發 展 需 要 奠 基 於 過 去 豐 厚 的 基 礎 上, 本 校 必 能 繼 續 提 供 優 質 的 行 政 服 務, 持 續 改 善 教 師 優 質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環 境 在 堅 持 學 術 與 教 育 品 質 下, 亦 能 精 進 執 法 技 巧 與 智 能, 讓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互 結 合 應 用, 創 造 警 察 教 育 的 最 高 價 值 除 了 期 許 學 生 未 來 成 為 優 質 且 具 競 爭 力 的 領 導 幹 部, 本 校 也 期 盼 全 體 教 職 員 立 足 臺 灣 放 眼 世 界, 並 藉 由 此 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各 項 策 略 目 標 之 落 實, 而 加 以 實 踐 本 校 之 願 景 綜 合 言 之, 為 永 續 培 育 忠 於 國 家 品 操 優 良 學 識 豐 富 能 力 幹 練 的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本 校 近 年 來 以 滾 動 式 的 方 式 積 極 規 劃 校 務 發 展 以 年 計 畫 之 方 向 來 看, 在 學 術 研 究 方 面, 本 校 將 繼 1

5 續 朝 向 學 術 與 實 務 結 合 以 及 國 際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並 提 高 本 校 學 術 地 位 ; 在 人 才 培 育 方 面, 除 注 重 學 生 之 學 科 教 育 外, 並 透 過 實 習 課 程 增 進 學 生 實 務 經 驗, 同 時 藉 由 體 技 教 育 鍛 鍊 體 魄, 尤 其 強 調 學 生 之 精 神 教 育 領 導 教 育 及 生 活 教 育, 陶 冶 良 好 品 格 ; 秉 持 品 德 與 學 術 並 重 嚴 管 與 勤 教 並 施 之 教 育 方 針, 以 學 生 自 治 為 主, 管 理 輔 導 為 輔, 務 期 以 身 作 則 潛 移 默 化, 達 成 培 植 優 秀 警 政 人 才 之 任 務 二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與 宗 旨 本 校 建 校 精 神 為 秉 持 奉 獻 國 家 造 福 社 會 服 務 民 眾 信 念, 並 遵 循 倫 理 民 主 科 學 之 精 神 以 誠 為 校 訓, 以 力 行 為 校 風, 以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為 核 心 價 值, 培 養 術 德 兼 修 文 武 合 一 之 優 秀 人 才, 蔚 為 國 用 本 校 為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之 最 高 學 府, 隸 屬 於 內 政 部, 受 教 育 部 之 指 導 因 此, 本 校 教 育 不 僅 需 要 具 備 大 學 教 育 的 實 質 內 涵, 更 需 符 合 幹 部 教 育 的 要 求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於 84 年 12 月 12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84 年 12 月 20 日 總 統 明 令 公 布, 正 式 更 名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根 據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本 校 的 宗 旨 為 :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三 校 務 現 況 與 內 外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 一 ) 校 務 現 況 與 教 育 特 色 本 校 學 制 可 分 為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以 及 推 廣 教 育 等 四 大 部 分 校 地 包 括 龜 山 現 有 校 區 職 務 宿 舍 以 及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大 坪 林 聯 絡 處 等 合 計 公 頃 房 屋 建 築 包 括 辦 公 房 屋 7 萬 7, 平 方 公 尺 及 宿 舍 18, 平 方 公 尺, 合 計 10 萬 4,029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設 置 13 個 行 政 單 位, 分 別 為 :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公 共 關 係 室 科 學 實 驗 室 醫 務 室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圖 書 館 ( 世 界 警 察 博 物 館 ) 及 學 生 總 隊 學 術 單 位 部 分, 本 校 已 於 102 年 9 月 23 日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及 警 察 科 技 等 2 學 院, 其 中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設 有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所 ) 2

6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 所 )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 所 )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 所 )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 所 )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 所 ) 及 法 律 學 系 ( 所 );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設 有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 所 ) 消 防 學 系 ( 所 ) 交 通 學 系 ( 所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所 )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 所 ) 及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所 ), 以 及 警 察 政 策 犯 罪 防 治 及 鑑 識 科 學 等 3 個 博 士 班 此 外, 設 有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負 責 全 校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開 設 ; 另 本 校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防 災 研 究 所, 負 責 培 養 國 內 具 全 方 位 視 野 的 災 害 管 理 人 才, 隸 屬 於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104 年 10 月 21 日 正 式 成 立 國 境 警 察 研 究 所, 總 計 設 有 2 學 院 14 個 研 究 所 以 及 13 個 學 系, 使 得 本 校 學 制 更 趨 完 整 本 校 博 碩 學 士 班 學 生 合 計 1,987 人 ( 至 止 ), 包 括 博 士 班 132 人 ( 含 法 國 生 1 人 ) 碩 士 班 491 人 ( 含 泰 國 生 2 人 印 尼 生 2 人 蒙 古 1 人 巴 拿 馬 1 人 史 瓦 濟 蘭 2 人 ) 及 學 士 班 1,352 人 ( 含 4 年 制 1,195 人 2 年 制 157 人 ; 巴 拿 馬 2 人 甘 比 亞 1 人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1 人 ); 專 任 教 師 134 人 ( 不 含 14 名 教 官 ), 兼 任 教 師 140 人, 生 師 比 校 區 計 有 學 員 宿 舍 1 棟, 共 254 個 床 位 ; 學 生 宿 舍 計 有 男 生 宿 舍 2 棟, 共 1,932 個 床 位, 女 生 宿 舍 1 棟, 共 260 個 床 位, 研 究 所 女 生 住 宿 警 英 樓 4 樓 (21 間 )126 個 床 位 本 校 各 系 所 設 置 及 教 師 人 數 如 表 一 : 表 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系 所 設 置 及 專 兼 任 教 師 一 覽 表 教 師 數 學 院 系 / 所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專 任 兼 任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16 9 ˇ ˇ ˇ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7 9 ˇ ˇ 警 政 管 理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ˇ ˇ ˇ 學 院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9 9 ˇ ˇ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9 12 ˇ ˇ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8 5 ˇ ˇ 法 律 學 系 7 8 ˇ ˇ 3

7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ˇ ˇ 消 防 學 系 10 3 ˇ ˇ 交 通 學 系 ˇ ˇ 警 察 科 技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8 3 ˇ ˇ 學 院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ˇ ˇ ˇ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7 17 ˇ ˇ 防 災 研 究 所 6 0 通 識 中 心 9 13 本 校 為 全 國 唯 一 一 所 培 育 執 法 幹 部 之 專 業 大 學, 功 能 地 位 無 可 取 代 國 家 社 會 要 能 長 治 久 安, 必 須 建 立 在 良 好 而 穩 定 的 治 安 環 境 之 上, 要 有 良 好 的 治 安 環 境, 必 須 仰 賴 優 質 的 執 法 人 力, 要 讓 優 質 執 法 人 力 發 揮 戰 力, 則 有 賴 優 質 的 執 法 幹 部, 所 以, 本 校 之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同 時, 本 校 畢 業 學 生 分 發 警 政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矯 正 國 安 等 執 法 機 關 任 用 服 務, 構 築 國 家 長 治 久 安 之 基 石, 畢 業 學 生 如 僅 有 專 業 知 識 或 技 能, 而 無 高 尚 的 品 格, 則 不 足 擔 此 大 任 因 此, 本 校 之 教 育 內 涵 與 一 般 大 學 不 同, 除 注 意 學 科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之 學 習 外 ; 並 要 求 體 技 教 育 之 精 進, 強 化 體 魄 及 技 能 ; 並 透 過 精 神 教 育 及 生 活 教 育 之 實 施,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及 高 尚 的 品 格 亦 即, 本 校 教 育 特 色 與 一 般 的 大 學 最 大 的 區 別 即 為 文 武 合 一 術 德 兼 修 本 校 文 武 合 一 術 德 兼 修 的 教 育 特 色, 可 以 表 現 在 下 列 幾 個 面 向 : 1. 發 展 全 人 教 育 培 育 健 全 幹 部 為 培 育 健 全 幹 部 發 展 全 人 教 育, 本 校 對 學 生 的 教 育 著 重 各 單 位 的 配 合 與 協 調, 各 單 位 以 整 體 教 育 宗 旨 為 目 標, 落 實 教 學 訓 育 與 輔 導 工 作, 奠 定 全 人 教 育 學 習 環 境, 培 育 成 熟 穩 健 樂 觀 進 取 學 識 豐 富 熱 心 負 責 的 治 安 幹 部 透 過 各 種 活 動, 如 月 會 讀 訓 專 題 討 論 專 書 選 讀 專 家 演 講 辯 論 比 賽 演 講 比 賽 等 活 動, 健 全 學 生 思 想 近 年 來 更 推 展 人 權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人 文 與 藝 術 教 育, 期 使 畢 業 學 生 均 能 思 想 正 確 意 志 堅 強 氣 度 恢 弘 操 守 廉 潔 並 具 人 文 氣 質 4

8 2. 重 視 校 園 倫 理 深 化 品 德 教 育 為 培 育 警 察 領 導 幹 部 之 專 業 大 學, 為 加 強 團 體 認 同 及 經 驗 傳 承, 本 校 教 育 重 視 校 園 倫 理, 學 長 ( 姊 ) 必 須 照 顧 指 導 學 弟 ( 妹 ), 學 弟 ( 妹 ) 則 必 須 接 受 並 服 從 學 長 ( 姊 ) 的 指 導, 透 過 校 園 倫 理 的 實 踐, 培 養 學 生 長 幼 有 序 之 倫 理 觀 念, 同 時 把 此 種 精 神 延 伸 至 未 來 工 作 崗 位 上, 使 校 友 間 的 感 情 得 以 緊 密 連 結 本 校 除 具 有 一 般 大 學 的 教 育 內 涵 外, 尚 有 培 育 領 導 幹 部 的 性 質, 故 特 別 重 視 學 生 精 神 品 德 操 守 的 培 養, 生 活 上 採 集 中 管 理 輔 導 的 方 式 本 校 特 有 的 學 生 ( 員 ) 生 活 規 範 使 學 生 在 團 體 生 活 當 中, 培 養 基 本 法 治 觀 念, 養 成 規 律 的 生 活 旺 盛 的 精 神 體 會 待 人 接 物 之 道, 奠 定 成 熟 穩 健 自 制 愛 人 的 完 整 人 格 在 目 前 強 調 自 我 重 視 物 質 享 受 的 時 代, 本 校 教 育 學 生 的 方 式 更 受 到 各 界 所 肯 定 與 支 持 3. 厚 植 法 學 素 養 促 進 人 權 保 障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所 從 事 之 公 共 安 全 及 刑 事 司 法 工 作 與 人 民 生 活 和 權 益 有 密 切 關 係, 在 民 主 法 治 社 會 中, 相 關 執 法 工 作 須 本 諸 依 法 行 政 之 精 神 與 原 則, 並 重 視 人 權 保 障,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自 須 熟 稔 各 種 法 律, 諸 如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集 會 遊 行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等, 同 時 需 加 強 人 權 保 障 之 素 養 及 觀 念 因 此, 本 校 教 育 特 色 首 重 依 法 行 政 及 保 障 人 權 觀 念 之 建 立, 務 使 每 位 學 生 就 相 關 法 律 均 能 融 會 貫 通, 確 實 養 成 依 法 行 政 及 保 障 人 權 之 執 法 涵 養 4. 培 養 領 導 能 力 強 化 體 能 技 術 學 生 畢 業 後 即 擔 任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及 矯 正 等 機 關 之 領 導 幹 部, 故 培 養 領 導 能 力 為 本 校 教 育 的 另 一 重 要 課 題, 為 使 學 生 在 畢 業 後 能 夠 發 揮 領 導 長 才, 除 透 過 相 關 教 學 課 程 安 排 外, 並 設 計 實 習 幹 部 社 聯 會 幹 部 系 學 會 幹 部 各 隊 公 職 幹 部 及 社 團 幹 部 等 組 織 體 系, 於 實 作 經 驗 中 培 養 領 導 能 力 與 經 驗 強 健 的 體 魄 是 警 察 事 業 的 基 石, 因 此 身 為 警 察 幹 部 必 須 具 備 比 一 般 人 更 為 卓 越 的 體 能 及 精 湛 的 警 用 技 術, 如 此 方 能 勝 任 工 作 需 求 本 校 體 技 教 育 中 的 射 擊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及 平 5

9 時 重 視 3,000 公 尺 跑 步 游 泳 等 技 能, 乃 是 訓 練 學 生 體 能 與 警 用 技 術 之 最 佳 課 程, 使 學 生 成 為 術 德 兼 修 允 文 允 武 之 優 秀 幹 部 5. 理 論 引 導 實 務 實 務 印 證 理 論 警 察 教 育 的 精 進 與 發 展, 應 站 在 趨 勢 的 尖 端, 洞 察 社 會 脈 動 與 變 遷, 因 應 多 元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求, 與 時 俱 進 如 此, 方 能 避 免 閉 門 造 車 之 憾, 並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之 需 求, 各 學 系 在 專 業 教 育 上 即 肩 負 極 為 重 大 的 責 任 為 使 各 學 系 強 化 與 深 化 核 心 職 能 之 方 向 與 內 涵, 各 學 系 積 極 加 強 與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之 溝 通 與 對 話, 藉 以 更 精 準 掌 握 用 人 機 關 之 需 求 與 實 務 發 展 之 走 向, 同 時 透 過 此 一 過 程 凝 聚 系 上 教 師 與 學 生 之 共 識, 擘 劃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方 向, 架 構 學 生 學 習 與 發 展 之 藍 圖 唯 有 不 斷 檢 討 各 學 系 之 核 心 職 能, 各 學 系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才 能 具 備 專 業 精 緻 卓 越 與 特 色, 並 與 實 務 機 關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與 互 動, 真 正 落 實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理 論 為 體 實 務 為 用, 兩 者 兼 顧 之 教 育 精 神 與 目 標 除 聘 任 實 務 單 位 師 資 蒞 校 教 授 實 務 課 程, 使 學 生 在 一 般 理 論 性 課 程 之 外, 更 能 與 實 務 經 驗 相 互 印 證, 達 到 學 習 的 最 佳 效 果, 更 在 暑 假 期 間 或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安 排 學 生 至 實 務 單 位 實 習, 不 但 可 藉 此 拓 展 視 野, 並 可 藉 實 務 工 作 的 親 身 體 驗, 將 理 論 與 實 務 密 切 結 合, 為 畢 業 後 的 實 務 工 作,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 二 ) 內 外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面 對 全 球 化 時 代 之 來 臨, 各 國 教 育 改 革 均 致 力 於 健 全 優 質 教 育 環 境 落 實 適 性 學 習 教 育 提 升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強 化 國 際 競 爭 力 追 求 卓 越 發 展 當 前 國 際 環 境 已 普 遍 運 用 知 識 經 濟 (knowledge-based economy) 或 數 位 經 濟 (digital economy) 來 開 創 新 的 機 會 ; 然 而 關 於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或 氣 候 變 遷 (climate change) 等 議 題, 除 了 造 成 全 球 社 會 與 各 國 政 府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對 國 內 教 育 也 帶 來 一 定 程 度 之 衝 擊 再 者, 我 國 教 育 環 境 也 面 臨 到 一 些 嚴 格 的 挑 戰, 誠 如 民 主 轉 型 6

10 與 鞏 固 的 過 程 中, 讓 民 眾 對 自 身 的 權 益 更 加 的 重 視 學 校 與 學 生 家 長 社 區 等 需 要 塑 造 新 的 夥 伴 關 係 (partnership) 此 外,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亦 已 成 為 國 安 問 題 少 子 化 的 時 代, 讓 未 來 幾 年 學 齡 人 口 急 遽 的 下 降, 對 於 各 級 教 育 都 將 造 成 供 需 上 的 影 響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的 激 增, 也 讓 未 來 新 台 灣 之 子 的 教 養 文 化 認 同 等 問 題 逐 漸 的 受 到 重 視 此 外, 由 於 過 去 幾 年 為 了 暢 通 升 學 管 道, 降 低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教 育 政 策 於 是 朝 向 廣 設 高 中 大 學 發 展 但 由 於 教 育 資 源 並 未 隨 之 增 加, 而 國 內 齊 頭 化 的 資 源 分 配 觀 念, 以 及 欠 缺 競 爭 性 的 機 制, 導 致 教 育 資 源 的 稀 釋 化, 進 而 影 響 教 育 品 質 的 全 面 提 升 儘 管 本 校 學 生 享 有 公 費, 又 近 幾 年 畢 業 後 考 取 特 考 均 維 持 不 錯 之 比 例 ; 然 而 在 上 述 環 境 的 變 化 下, 對 於 本 校 相 關 資 源 的 獲 取 教 育 內 容 的 重 新 定 位 等, 皆 產 生 了 影 響 就 本 校 內 部 環 境 來 看, 由 於 公 費 及 就 業 管 道 暢 通 的 吸 引 力, 本 校 在 舉 辦 單 獨 招 生 時, 一 直 以 來 皆 能 錄 取 到 高 素 質 之 學 生 ; 再 加 上 本 校 具 有 歷 史 與 優 良 傳 統, 無 論 在 教 學 或 行 政 上, 皆 能 有 利 於 教 職 員 落 實 相 關 的 政 策 方 向 然 而 如 同 上 述, 面 對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遷, 近 年 來 警 察 特 考 的 制 度 亦 再 調 整, 再 加 上 國 內 研 究 所 競 爭 激 烈, 以 及 實 務 機 關 本 身 的 考 量, 讓 無 論 是 一 般 生 或 警 職 生 身 份 之 研 究 生 報 考 本 校 的 人 數, 於 近 幾 年 受 到 影 響 下 表 二 為 本 校 內 外 環 境 上 之 優 勢 劣 勢 機 會 與 威 脅 之 SWOT 分 析 表 : 7

11 表 二 本 校 內 外 環 境 之 SWOT 分 析 表 優 勢 (S) 1. 依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招 生, 學 校 定 位 明 確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本 校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教 育 宗 旨 2. 學 生 享 公 費 待 遇, 且 學 生 畢 業 後 幾 乎 保 證 就 業, 吸 引 優 秀 學 生 報 考, 學 生 素 質 高 3. 獨 立 招 生, 因 此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學 生 對 學 校 之 認 同 度 相 對 較 高 4. 本 校 在 警 學 領 域 具 領 導 地 位, 擁 有 專 業 之 師 資 及 教 學 設 備, 以 理 論 引 導 實 務, 以 實 務 印 證 理 論 5. 行 政 人 員 重 視 行 政 倫 理, 較 易 推 動 政 府 政 策 轉 機 (O) 1. 警 察 特 考 分 流 考 試 制 度 之 實 施, 可 針 對 學 習 成 就 進 行 測 驗, 有 助 養 成 教 育 精 緻 化 與 專 業 化 2.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益 加 頻 繁, 奠 定 本 校 在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領 域 之 領 導 地 位, 並 增 加 本 校 與 實 務 機 關 之 溝 通 與 互 動 3. 透 過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依 據 時 代 潮 流 社 會 脈 動 實 務 需 求 及 本 校 發 展, 調 整 本 校 內 部 單 位 4.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生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日 益 增 多, 取 才 管 道 多 元, 可 以 促 進 警 察 體 系 之 反 省 與 再 造 8 劣 勢 (W) 1. 學 校 為 內 政 部 所 屬 行 政 機 關, 無 法 設 置 校 務 基 金, 預 算 屬 公 務 預 算, 經 費 運 用 較 無 彈 性 2. 畢 業 學 生 如 未 通 過 特 考, 無 法 任 職 且 須 賠 償 公 費, 須 另 謀 轉 業 3. 近 幾 年 各 項 資 源 只 能 減 未 能 增, 然 而 重 要 業 務 卻 相 對 日 益 增 加 危 機 (T) 1. 大 學 校 院 之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專 班 日 益 增 加, 且 實 務 機 關 同 意 部 屬 帶 職 帶 薪 至 本 校 進 修, 日 益 減 少, 影 響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意 願, 進 而 影 響 研 究 生 之 素 質 研 究 能 力 與 意 願 等 2. 因 警 察 特 考 分 流 考 試 制 度 之 實 施, 雖 然 降 低 了 學 生 面 對 外 界 挑 戰 之 壓 力, 但 卻 形 成 警 界 內 部 挑 戰 壓 力 的 型 態 3. 專 任 師 資 時 常 有 提 早 離 退 現 象, 易 造 成 師 資 遞 補 與 教 學 發 展 延 續 性 之 衝 擊

12 四 願 景 與 目 標 本 校 兼 具 機 關 及 大 學 之 特 性, 近 年 來 本 校 在 警 學 的 研 究 與 教 育 上, 不 論 是 為 了 邁 向 全 球 化 而 積 極 與 國 際 接 軌, 或 是 為 了 落 實 在 地 化 而 深 入 探 討 各 種 新 興 議 題, 皆 有 卓 越 表 現 而 為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掌 握 社 會 脈 動 與 變 遷, 以 及 因 應 多 元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求, 本 校 前 任 校 長 謝 秀 能 先 生 於 民 國 101 年 將 本 校 願 景 定 位 為 建 構 專 業 創 新 卓 越 之 國 際 一 流 警 察 大 學 本 校 的 發 展 目 標 以 提 升 競 爭 力, 跨 越 新 世 紀 與 國 際 接 軌 自 我 期 許, 以 發 展 成 為 專 業 創 新 卓 越 之 大 學, 同 時 扮 演 警 政 智 庫 的 角 色 因 為 本 校 係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培 養 符 合 時 代 需 求 之 治 安 領 導 幹 部 的 最 高 學 府 為 實 踐 上 述 之 願 景, 本 次 年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中, 擬 訂 5 大 目 標, 分 別 為 : ( 一 )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品 質 ( 二 )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 三 )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 四 ) 擴 大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及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 五 )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9

13 貳 目 標 策 略 與 行 動 方 案 年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架 構 表 願 景 : 建 構 專 業 創 新 卓 越 之 國 際 一 流 警 察 大 學 編 號 目 標 策 略 行 動 方 案 負 責 單 位 SWOT 對 應 壹 提 升 一 推 動 本 1-1 持 續 推 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教 務 處 SO 教 學 校 教 學 卓 越 1-2 優 化 學 習 管 理 平 台, 提 供 師 生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教 務 處 SW 及 學 發 展 與 優 質 電 算 中 心 術 研 警 察 幹 部 教 1-3 精 進 警 察 應 用 技 能 教 學 學 務 處 SWO 究 品 育 1-4 擴 充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資 源 圖 書 館 SW 質 1-5 推 動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運 用 與 發 展 科 驗 室 SW 1-6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學 務 處 SW 1-7 興 建 與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學 生 總 隊 SW 貳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二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積 極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產 官 學 合 作 計 畫,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能 量 三 發 展 特 色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四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與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五 建 構 前 瞻 及 專 業 導 向 的 治 安 幹 部 培 育 機 制 2-1 持 續 增 聘 及 培 訓 優 良 師 資,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10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2-2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人 事 室 ST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2-3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官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人 事 室 ST 3-1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體 制,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教 務 處 SO 3-2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防 災 所 教 務 處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SO 4-1 持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事 務,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及 學 教 務 處 SO 生 參 與 4-2 深 化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秘 書 室 SO 5-1 深 化 治 安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秘 書 室 教 務 處 推 廣 中 心 ST SWO 5-2 配 合 政 策 改 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教 務 處 SWOT 5-3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教 務 處 SO 推 廣 中 心 5-4 強 化 群 眾 活 動 處 理 專 業 技 能 教 務 處 SWT

14 參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六 深 化 執 法 倫 理, 型 塑 優 質 治 安 幹 部 七 推 動 本 校 組 織 改 造, 以 創 新 與 彈 性 作 法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5-5 優 化 射 擊 教 育, 提 升 執 勤 應 變 能 力 學 務 處 SWT 5-6 強 化 隊 職 官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學 生 總 隊 SWO 6-1 持 續 推 動 精 神 教 育 卓 越 計 畫 學 務 處 SOT 6-2 賡 續 推 動 生 活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學 生 總 隊 SOT 推 廣 中 心 6-3 落 實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及 性 別 平 權 措 施 教 務 處 SO 學 務 處 人 事 室 6-4 落 實 推 動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計 畫 學 務 處 SO 7-1 落 實 行 政 與 學 術 單 位 組 織 改 造 及 合 理 化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人 事 室 SWOT 7-2 強 化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人 事 室 SOT 7-3 加 強 服 務 觀 念,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良 好 愉 快 工 作 環 境 人 事 室 SWO 八 提 升 資 通 安 全 機 制 及 校 園 安 全 8-1 強 化 資 通 安 全 機 制, 推 動 校 園 資 通 安 全 升 級 電 算 中 心 SW 8-2 改 善 老 舊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設 備,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計 畫 總 務 處 SW 肆 擴 大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及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九 強 化 實 務 機 關 與 本 校 之 連 結, 扮 演 政 府 智 庫 角 色 9-1 推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方 案, 建 立 與 實 務 機 關 秘 書 室 SOT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意 見 交 流 與 資 源 運 用 人 事 室 9-2 落 實 各 研 究 中 心 功 能, 扮 演 治 安 智 庫 角 色 警 政 管 理 SO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9-3 建 構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機 關 智 庫 秘 書 室 S0 伍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十 推 廣 社 會 服 務, 回 饋 社 會 十 一 落 實 教 學 品 保 措 施, 強 化 教 育 成 效 9-4 推 動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執 行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鑑 識 系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S0W 10-1 推 動 社 區 服 務, 關 注 社 會 發 展 學 務 處 SO 學 生 總 隊 10-2 鼓 勵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秘 書 室 科 驗 室 人 事 室 SOT 11-1 實 施 教 學 評 核 篩 選 機 制,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教 務 處 SOT 11-2 健 全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人 事 室 SOT 11-3 確 保 學 生 ( 員 )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學 生 總 隊 推 廣 中 心 SOT 11

15 十 二 精 進 與 改 善 行 政 內 控 制 度 12-1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主 計 室 SWO 12-2 落 實 建 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秘 書 室 SWO 12-3 落 實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秘 書 室 SWO 12

16 目 標 壹 :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品 質 策 略 一 : 推 動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發 展 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1-1: 持 續 推 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學 校 目 標 教 學 典 範 學 習 歷 程 教 學 評 量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語 文 能 力 教 師 評 鑑 撿 見 教 師 平 撿 見 撿 教 務 行 政 資 訊 運 用 學 習 品 保 實 習 規 劃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八 連 環 架 構 圖 13

17 一 計 畫 緣 起 由 於 近 年 來 社 會 的 快 速 變 遷 及 國 人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需 求, 致 國 內 大 學 數 量 急 速 擴 充, 大 學 教 育 已 從 傳 統 的 菁 英 教 育 轉 型 為 大 眾 化 的 教 育 教 育 部 有 鑑 於 大 學 教 育 的 普 及 化 雖 滿 足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需 求, 但 由 於 量 的 急 速 擴 充, 衍 生 如 大 學 教 育 品 質 低 落 及 競 爭 力 不 足 等 問 題 故 教 育 部 於 93 年 12 月 特 訂 頒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並 於 94 年 度 起 編 列 經 費, 由 各 校 提 出 計 畫 爭 取, 期 透 過 競 爭 性 的 獎 勵 機 制, 鼓 勵 大 學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並 發 展 國 內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典 範 期 望 透 過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促 使 國 內 的 高 等 教 育 在 激 烈 的 全 球 競 爭 潮 流 下 不 斷 創 新 突 破, 並 藉 由 整 體 制 度 面 的 變 革 及 競 爭 經 費 獎 勵 之 雙 向 推 動 方 式, 提 升 大 學 教 學 品 質 及 大 學 競 爭 力 本 校 雖 未 納 入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發 展 經 費 補 助 標 的 之 大 學, 惟 教 育 部 推 動 之 大 學 評 鑑 ( 包 含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 皆 把 近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所 發 展 之 成 果 項 目, 列 為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中 各 項 評 鑑 項 目 下 多 項 重 要 效 標 綜 觀 國 內 各 大 學 為 因 應 教 育 部 推 動 教 學 卓 越 之 要 求, 皆 積 極 推 動 卓 越 教 學 與 研 究, 以 彰 顯 大 學 評 鑑 之 成 效, 本 校 當 不 能 置 身 於 事 外, 應 設 法 效 尤, 急 起 直 追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 子 計 畫 ) 執 行 內 容 本 校 教 務 處 自 97 學 年 度 起 為 迎 頭 趕 上 國 內 大 學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故 積 極 參 與 教 育 部 舉 辦 之 各 項 教 學 卓 越 研 討 會 及 成 果 發 表, 藉 以 汲 取 各 大 學 各 項 教 學 卓 越 子 計 畫 之 經 驗, 惟 因 本 校 未 設 置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或 資 源 中 心 等 專 責 負 責 單 位, 又 礙 於 教 務 處 人 力 資 源 有 限 及 整 體 經 費 拮 据, 但 時 間 緊 迫 不 開 始 推 動 猶 恐 無 法 面 對 99 年 系 所 評 鑑 及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之 考 驗, 特 規 劃 由 課 務 組 在 人 力 及 經 費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兼 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目 前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整 體 架 構 規 劃 已 完 成 教 學 卓 越 八 連 環 之 架 構 ( 詳 如 附 件 ), 在 現 有 人 力 與 經 費 的 情 形 下, 已 建 立 核 心 職 能 對 應 課 程 地 圖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教 師 教 學 客 觀 評 量 與 輔 導 改 善 典 範 教 學 觀 摩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獎 勵 優 良 教 學 教 師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14

18 及 實 習 制 度 革 新 等 機 制, 相 關 子 計 畫 均 能 由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逐 步 建 構 成 型, 如 人 事 室 建 構 教 師 遴 選 機 制 教 師 評 鑑 及 輔 導 機 制 獎 勵 優 良 研 究 教 師 機 制 及 電 算 中 心 建 構 增 進 學 生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機 制 等 計 畫, 皆 已 完 成 法 制 並 逐 年 實 施 ( 二 ) 執 行 檢 討 與 成 果 各 子 計 畫 之 進 度 及 成 果 如 下 : 1. 輔 助 教 學 (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 自 104 年 7 月 起, 鑑 於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TA) 協 助 教 學 推 展 迄 今 已 達 一 定 成 效, 為 使 本 校 資 源 更 能 有 效 運 用, 停 止 受 理 申 請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TA) 2.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 103 學 年 度 完 備 本 校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並 配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能 力 指 標 建 置,104 年 完 成 建 置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能 力 指 標 系 統 3. 提 升 學 英 語 文 及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機 制 : 配 合 學 則 修 訂 已 於 100 年 3 月 完 成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100 年 4 月 前 完 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法 制 作 業 公 告 施 行, 並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規 範 於 各 學 年 度 教 育 計 畫 中 4. 獎 勵 優 良 教 學 教 師 機 制 : 99 年 12 月 14 日 完 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之 法 制 作 業, 並 公 佈 實 施 目 前 已 完 成 5 屆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系 列 活 動, 並 以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教 學 內 涵 為 主 體, 出 版 兩 冊 優 良 教 學 典 範 專 書, 以 供 全 校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之 參 考 5.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及 輔 導 管 制 機 制 : 100 年 2 月 完 成 建 立 教 師 教 學 品 管 評 量 標 準 及 輔 導 機 制 之 法 制 作 業,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各 項 子 計 畫 已 完 成 進 度 及 待 推 動 事 項 詳 如 下 表 : 15

19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推 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表 子 計 畫 名 稱 目 前 完 成 之 項 目 及 進 度 待 推 展 之 項 目 及 進 度 1. 落 實 教 學 評 a.98 學 年 訂 定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實 施 賡 續 每 學 期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量 ( 改 善 教 須 知 改 良 評 量 問 卷 內 容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學 品 質 ) 子 b.98 學 年 建 立 教 師 教 學 品 管 評 量 標 準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計 畫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於 100 年 2 月 完 成 法 制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作 業 2. 建 立 教 學 典 a. 完 成 第 5 屆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遴 選 教 學 賡 續 以 兩 屆 為 1 期, 彙 整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範 獎 勵 優 觀 摩 及 表 揚 系 列 活 動 之 教 學 檔 案, 編 輯 本 校 優 良 教 學 典 範 專 良 教 學 子 計 b. 完 成 彙 整 100 及 101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書 及 資 料 光 碟, 以 供 全 校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畫 師 之 教 學 檔 案, 編 輯 第 2 冊 本 校 優 良 教 之 參 考 學 典 範 專 書 及 資 料 光 碟, 以 供 全 校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之 參 考 c. 完 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法 規 修 正 :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遴 選 改 為 兩 年 辦 理 1 次 3. 落 實 教 師 評 於 98 年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要 持 續 逐 年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及 輔 導 管 制 事 鑑 制 度 子 計 點 公 佈 後 實 施,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逐 年 辦 項 畫 理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4. 建 置 課 程 地 a. 於 102 學 年 度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暨 警 a. 持 續 將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匯 入 學 習 歷 程 圖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察 科 技 學 院, 落 實 本 校 課 程 會 三 級 三 審 之 審 查 機 制 系 統 中 b. 以 4 年 為 期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標 學 生 學 b.99 學 年 度 完 成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之 架 程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及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子 計 畫 構 規 劃 及 招 標 作 業,100 年 8 月 26 日 系 統 完 成 驗 收,101 年 8 月 31 日 完 成 第 1 次 繪 製 課 程 地 圖 之 功 能 擴 充 c. 輔 導 資 管 系 所 建 置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課 程 量 化 指 標, 做 為 各 系 所 之 範 例, 以 全 面 要 求 各 系 所 建 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於 102 年 建 立 完 成, 期 符 合 第 2 階 段 系 所 評 鑑 之 要 求 d.103 學 年 度 完 成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能 力 指 標 e. 104 年 完 成 建 置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能 力 指 標 系 統 16

20 5. 建 立 輔 助 教 a.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TA) 協 助 教 學 推 展 迄 今 學 子 計 畫 已 達 一 定 成 效, 自 104 年 7 月 起 停 止 受 理 申 請 數 位 教 學 助 理 (TA) b. 賡 續 建 構 情 境 實 務 課 程, 並 擴 充 各 種 情 境 實 務 案 例, 以 輔 助 教 學, 以 幫 助 本 校 應 屆 參 加 特 考 之 學 生 完 成 兩 階 段 課 程 c. 賡 續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製 作 非 同 步 線 上 學 習 數 位 影 音 課 程 已 錄 製 朱 金 池 副 教 授 講 授 警 察 學 及 黃 朝 義 教 授 講 授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洪 文 玲 教 授 講 授 行 政 法 等 課 程, 以 增 加 警 察 專 業 及 犯 罪 偵 查 方 面 的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6. 強 化 實 習 制 a. 自 98 學 年 度 起 改 良 實 習 階 段 期 程, 明 a.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及 計 畫 性 度 子 計 畫 訂 基 礎 實 習 及 專 業 實 習 的 內 容, 並 推 動 教 學 與 評 量 實 習 課 程 化 及 建 立 協 同 教 學 與 評 量 制 b. 賡 續 建 置 各 系 實 習 專 業 影 片 度 b.99 學 年 度 起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暑 期 實 習 課 程 機 制, 讓 實 習 課 程 計 入 學 期 授 課 鐘 點, 使 教 師 能 更 專 責 經 營 實 習 課 程, 並 透 過 情 境 測 驗 操 作, 讓 學 生 充 分 磨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c.101 年 完 成 法 規 修 正 ( 從 每 階 段 1 個 月 延 長 至 1.5 個 月 ; 增 加 實 習 課 程 化 時 程 以 深 化 教 學 與 評 量 使 系 所 規 劃 專 業 實 習 能 更 全 面 更 能 與 實 務 契 合 ) d.102 年 起 實 施 延 長 實 習 新 制 ( 即 延 長 為 1.5 個 月 ) 7. 建 立 學 生 學 a.98 學 年 訂 定 本 校 學 科 學 習 品 保 措 施 實 a. 賡 續 推 動 各 教 學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其 品 習 品 保 子 計 施 須 知, 以 建 立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原 保 規 範, 並 定 期 給 予 檢 討 畫 則, 各 教 學 單 位 據 此 規 範 學 科 考 試 規 b. 賡 續 實 施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機 定 評 分 標 準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學 生 制, 並 定 期 檢 討 修 正 學 習 輔 導 措 施 及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等 學 習 c. 賡 續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機 制, 品 保 作 為 並 定 期 管 考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配 合 情 b.99 學 年 度 完 成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形, 以 作 為 薦 排 課 程 之 依 據 及 教 師 升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等 之 參 考 乎 常 態 比 例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試 行 d. 賡 續 實 施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調 整 後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於 100 學 年 度 以 作 為 薦 排 課 程 之 依 據 及 教 師 升 等 正 式 實 施 之 參 考 17

21 c. 100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d. 100 年 3 月 完 成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法 制 化,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於 教 育 計 畫 中 明 訂, 並 於 101 年 8 月 舉 行 第 1 次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e.103 年 4 月 7 日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改 以 題 庫 命 題 8. 提 升 學 生 語 a.96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a. 賡 續 落 實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提 升 文 能 力 子 計 畫 力 提 升 計 畫 計 畫,98 學 年 度 起 專 案 建 立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輔 導 及 獎 勵 措 施 機 制, 適 用 99 學 年 度 前 入 學 之 學 生 b. 配 合 學 則 修 訂 已 於 100 年 3 月 完 成 本 計 畫 及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宣 導 學 生 及 早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b. 賡 續 對 於 未 即 時 通 過 之 學 生 實 施 輔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法 制 作 業, 並 公 告 施 行 c. 自 100 學 年 度 教 育 計 畫 中 規 定 實 施, 助 教 學, 最 後 1 學 期 仍 未 通 過 者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101 年 開 始 檢 核, 對 於 未 即 時 通 過 之 學 生 實 施 輔 助 教 學 d.96 學 年 度 起 建 立 本 校 全 民 英 檢 模 擬 系 統, 並 視 經 費 情 形 陸 續 購 置 全 民 英 檢 模 擬 試 題 初 級 10 回 中 級 10 回 中 高 級 10 回 及 多 益 模 擬 測 驗 5 回, 以 利 本 校 學 生 練 習 英 語 聽 說 讀 寫 之 能 力 9. 增 進 學 生 資 於 100 年 4 月 前 完 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a. 賡 續 落 實 執 行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訊 應 用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法 制 業 資 格 機 制 子 計 畫 作 業, 並 自 100 學 年 度 教 育 計 畫 中 規 定 實 b. 對 於 未 即 時 通 過 之 學 生 實 施 輔 助 教 施,101 年 開 始 檢 核, 對 於 未 即 時 通 過 之 學 生 實 施 輔 助 教 學 學, 最 後 1 學 期 仍 未 通 過 者 施 以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近 年 教 育 部 積 極 推 動 之 大 學 評 鑑 ( 包 含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 皆 把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所 發 展 之 成 果 項 目, 列 為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中 的 各 項 評 鑑 指 標, 期 望 本 校 能 藉 由 推 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促 使 我 國 的 警 察 高 等 教 育 之 品 質 與 競 爭 力 能 不 斷 提 升, 並 可 順 利 因 應 未 來 各 周 期 大 學 評 鑑 的 挑 戰 18

22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本 校 非 隸 屬 教 育 部, 未 納 入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發 展 經 費 補 助, 故 發 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無 教 育 部 補 助, 且 近 年 國 內 經 濟 景 氣 下 滑, 機 關 預 算 逐 年 限 縮, 經 費 籌 措 十 分 不 易 2. 本 校 發 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無 一 專 責 單 位,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專 設 組 織 推 動 更 因 本 校 為 特 殊 之 機 關 編 制, 增 設 編 制 須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故 本 校 短 期 無 增 加 編 制 之 規 劃, 目 前 暫 由 教 務 處 主 要 兼 辦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分 學 生 學 習 教 師 教 學 及 教 務 行 政 等 3 個 工 作 領 域,8 項 子 計 畫 ( 詳 如 附 件 ) 簡 述 如 下 : 1.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 子 計 畫 2. 建 立 教 學 典 範 獎 勵 優 良 教 學 子 計 畫 3.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子 計 畫 4. 建 置 課 程 地 圖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及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子 計 畫 5. 強 化 實 習 制 度 子 計 畫 6.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子 計 畫 7. 提 升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子 計 畫 8. 增 進 學 生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子 計 畫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本 計 畫 已 分 年 實 施, 並 陸 續 完 成 階 段 性 工 作, 未 來 延 續 性 階 段 工 作 將 分 年 度 提 報 計 畫 進 度 如 下 : 105 年 : 1. 賡 續 每 學 期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持 續 逐 年 分 梯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及 完 成 後 之 輔 導 管 制 事 項 3. 完 成 建 置 本 校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並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4.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及 延 長 時 程 19

23 管 制 品 質 5. 賡 續 實 施 按 時 登 載 成 績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機 制 及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並 定 期 管 考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配 合 情 形, 以 作 為 薦 排 課 程 之 依 據 及 教 師 升 等 之 參 考 6. 賡 續 落 實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強 化 線 上 英 語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宣 導 學 生 及 早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7. 賡 續 落 實 執 行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機 制, 強 化 線 上 資 訊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分 階 段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106 年 : 1. 賡 續 每 學 期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賡 續 辦 理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及 表 揚 活 動, 以 帶 動 全 校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3. 持 續 逐 年 分 梯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及 完 成 後 之 輔 導 管 制 事 項 4. 賡 續 完 備 本 校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完 成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程 5.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及 延 長 時 程 管 制 品 質 6. 賡 續 實 施 按 時 登 載 成 績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機 制 及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並 定 期 管 考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配 合 情 形, 以 作 為 薦 排 課 程 之 依 據 及 教 師 升 等 之 參 考 7. 賡 續 落 實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強 化 線 上 英 語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宣 導 學 生 及 早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8. 賡 續 落 實 執 行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機 制, 強 化 線 上 資 訊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分 階 段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20

24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107 年 : 1. 賡 續 每 學 期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持 續 逐 年 分 梯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及 完 成 後 之 輔 導 管 制 事 項 3. 賡 續 完 備 本 校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完 成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及 回 饋, 並 持 續 追 蹤 及 輔 導 4.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及 延 長 時 程 管 制 品 質 5. 賡 續 實 施 按 時 登 載 成 績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機 制 及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並 定 期 管 考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配 合 情 形, 以 作 為 薦 排 課 程 之 依 據 及 教 師 升 等 之 參 考 6. 賡 續 落 實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強 化 線 上 英 語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宣 導 學 生 及 早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7. 賡 續 落 實 執 行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機 制, 強 化 線 上 資 訊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分 階 段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108 年 : 1. 賡 續 每 學 期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賡 續 辦 理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遴 選 及 表 揚 活 動, 以 帶 動 全 校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3. 持 續 逐 年 分 梯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及 完 成 後 之 輔 導 管 制 事 項 4. 賡 續 完 備 校 院 及 系 所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完 成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及 回 饋, 並 持 續 追 蹤 及 輔 導 21

25 5.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及 延 長 時 程 管 制 品 質 6. 賡 續 實 施 按 時 登 載 成 績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機 制 及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並 定 期 管 考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配 合 情 形, 以 作 為 薦 排 課 程 之 依 據 及 教 師 升 等 之 參 考 7. 賡 續 落 實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強 化 線 上 英 語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宣 導 學 生 及 早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8. 賡 續 落 實 執 行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機 制, 強 化 線 上 資 訊 學 習 系 統 之 學 習 功 能, 對 於 未 通 過 者 分 階 段 施 以 輔 助 教 學 及 補 救 教 學, 以 協 助 學 生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五 實 施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實 施 成 效 本 計 畫 實 施 至 今, 已 達 成 預 期 成 效 如 下 : 1. 每 學 期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全 校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分 數 已 穩 定 提 升 2. 依 據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辦 理 完 成 5 屆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評 選 教 學 觀 摩 及 表 揚 活 動, 已 持 續 帶 動 本 校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3. 建 置 完 成 教 務 系 統 新 增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管 制 系 統, 含 補 修 課 程 管 制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管 制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管 制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管 制 重 修 科 目 管 制 畢 業 學 分 管 制 等 畢 業 資 格 管 制 系 統, 已 進 一 步 確 保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4. 逐 年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及 評 鑑 後 之 輔 導 管 制 事 項, 以 管 制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已 合 乎 教 育 部 規 定 5. 建 立 數 位 學 習 整 合 平 台, 幫 助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6.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暑 期 實 習 課 程 及 延 長 實 習 期 程 等 機 制, 使 教 師 能 更 專 責 經 營 實 習 課 程, 並 透 過 情 境 測 驗 操 作, 讓 學 生 充 分 磨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7.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乎 22

26 常 態 比 例, 並 搭 配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使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更 公 正 客 觀, 已 進 一 步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8. 落 實 檢 核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並 開 設 補 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輔 助 課 程 及 補 救 課 程, 積 極 幫 助 學 生 通 過 檢 核 9. 落 實 檢 核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並 開 設 補 修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輔 助 課 程 及 補 救 課 程, 積 極 幫 助 學 生 通 過 檢 核 ( 二 ) 後 續 實 施 影 響 持 續 參 考 教 育 部 大 學 評 鑑 規 範 及 國 內 各 大 學 發 展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之 經 驗, 賡 續 調 整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使 本 校 教 與 學 在 保 有 本 校 教 育 特 色 的 基 礎 下, 能 持 續 發 展 與 革 新 基 本 上, 讓 本 校 能 通 過 各 項 定 期 的 大 學 評 鑑 進 一 步, 使 本 校 教 育 能 契 合 實 務 人 才 需 要, 充 分 扮 演 政 府 治 安 智 庫 功 能,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成 為 最 具 專 業 教 學 特 色 的 一 所 大 學 六 未 來 中 長 程 組 織 架 構 規 劃 方 案 參 考 國 內 各 大 學 發 展 卓 越 教 學 計 畫 之 經 驗, 本 校 中 長 期 尚 需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與 人 力, 以 賡 續 計 畫 之 發 展 與 革 新, 故 依 本 校 機 關 預 算 與 人 力 之 特 性, 特 別 規 劃 中 長 期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 ( 一 ) 中 程 : 因 本 校 為 特 殊 之 機 關 編 制, 增 設 編 制 須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有 別 於 一 般 大 學 組 織, 故 本 校 短 期 無 增 加 編 制 之 規 劃, 將 以 校 務 發 展 會 專 案 計 畫 推 動 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其 優 點 為 由 機 關 首 長 直 接 主 持, 事 權 統 一 且 利 於 管 制, 跨 單 位 整 合 相 關 單 位 之 教 學 卓 越 子 計 畫, 以 達 合 分 工 合 作 之 效 教 學 卓 越 專 案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因 本 校 非 教 育 部 補 助 對 象, 故 皆 由 本 校 相 關 業 管 經 費 勻 支, 不 額 外 增 加 預 算, 遇 必 要 支 應 特 殊 經 費 時, 得 專 案 報 院 申 請 編 列 專 案 預 算, 以 直 接 對 應 大 學 評 鑑 教 學 與 學 習 發 展 之 需 ( 二 ) 長 程 : 未 來 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法 通 過 實 施, 再 將 本 項 業 務 回 歸 正 式 編 制 之 研 究 發 展 處 辦 理, 以 符 合 長 期 專 職 專 責 人 力 配 置 之 原 則, 並 可 視 業 務 推 展 之 需 逐 年 列 預 算, 以 利 長 期 發 展 23

27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推 展 教 學 發 展 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階 段 性 組 織 演 進 圖 : 目 前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兼 辦 時 期 ( 自 97 學 年 度 起 至 今 ) 中 程 以 校 務 發 展 會 之 專 案 計 畫 推 動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至 研 究 發 展 處 成 立 止 ) 長 程 如 組 織 法 通 過, 研 究 發 展 處 正 式 編 制, 接 掌 推 動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業 務 附 件 : 建 構 本 校 優 質 幹 部 教 育 之 教 學 卓 越 中 長 程 計 畫 ( 教 學 卓 越 八 連 環 計 畫 ) 一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 子 計 畫 ( 一 ) 改 良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及 客 觀 之 統 計 分 析 方 式 藉 由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問 卷 ( 包 含 學 生 自 評 ) 及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等 教 學 評 量 工 具 之 改 良, 以 幫 助 學 生 正 確 反 應 課 程 學 習 成 效, 並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即 時 尋 求 調 整 教 學 內 容 及 改 善 教 學 方 式 之 癥 結 經 98 學 年 召 開 2 次 修 訂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協 調 會, 以 傾 聽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之 寶 貴 意 見, 並 經 教 務 行 政 及 法 制 流 程 機 制 審 查 後, 完 成 訂 定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實 施 須 知 及 其 評 量 問 卷, 並 於 99 年 7 月 5 日 以 校 教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實 施 ( 二 ) 建 立 教 師 教 學 品 管 與 輔 導 機 制 1.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與 輔 導 機 制 :( 自 99 學 年 起 適 用 )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多 次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討 論, 以 訂 定 客 觀 之 評 量 標 準, 其 標 準 經 核 定 為 每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低 於 全 校 平 均 分 數 兩 個 標 準 差 及 反 應 分 數 低 於 3.5 分, 且 該 科 目 反 應 分 數 落 於 全 校 所 有 科 目 末 2% 以 下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分 數 統 計 結 果 須 經 教 學 反 24

28 應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小 組 客 觀 分 析, 如 未 符 合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之 原 因 與 教 學 相 關 者, 即 啟 動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以 協 助 該 科 目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2.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說 明 如 下 : (1) 每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分 數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經 專 案 分 析 小 組 分 析 與 教 學 相 關 者, 即 啟 動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 如 附 件 ), 以 隱 密 方 式 轉 介 系 所 主 管 輔 導,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校 內 外 舉 辦 之 教 學 觀 摩 及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激 勵 其 累 積 教 學 經 驗 與 能 量, 並 予 以 該 課 程 一 次 調 整 期, 如 再 未 能 調 整 達 到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者, 將 建 請 教 學 單 位 不 予 以 續 聘 該 課 程, 如 仍 欲 薦 排 該 課 程 者 薦 排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簽 陳 核 定 (2) 每 學 期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分 數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經 專 案 分 析 小 組 分 析 與 教 學 相 關 者, 即 啟 動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 如 附 件 ), 以 隱 密 方 式 轉 介 系 所 主 管 輔 導,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校 內 外 舉 辦 之 教 學 觀 摩 及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激 勵 其 累 積 教 學 經 驗 與 能 量, 並 予 以 該 課 程 一 次 調 整 期, 如 再 未 能 調 整 達 到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者, 將 建 請 教 學 單 位 不 予 以 續 聘 該 課 程, 如 仍 欲 薦 排 該 課 程 者 薦 排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簽 陳 核 定 二 建 立 教 學 典 範 及 獎 勵 優 良 教 學 子 計 畫 ( 一 ) 建 立 獎 勵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制 度 為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肯 定 及 表 揚 教 師 在 教 學 上 之 卓 越 貢 獻, 特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另 於 103 年 4 月 18 日 修 正 改 為 2 年 辦 理 1 次, 榮 獲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由 校 長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設 置 優 良 教 學 教 師 專 區, 以 宣 揚 其 優 良 教 學 事 蹟 ( 二 ) 成 立 優 良 教 學 研 究 小 組, 定 期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第 六 點 規 定, 特 聘 獲 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為 推 展 優 良 教 學 小 組 成 員 ( 任 期 一 年 ), 以 其 優 良 教 學 經 驗, 協 助 推 動 本 校 辦 理 提 升 教 學 觀 摩 等 相 關 活 動, 並 公 開 課 程 於 網 路, 對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助 益 良 多 ( 三 ) 建 立 優 良 教 學 典 範 檔 案 25

29 建 立 教 學 典 範 檔 案 網 頁 專 區, 邀 請 優 良 教 學 教 師, 逐 步 建 構 學 科 教 學 典 範 檔 案, 包 含 教 學 計 畫 教 學 內 容 教 學 互 動 參 考 書 錄 輔 助 教 學 檔 案 等 等, 以 樹 立 全 校 教 師 教 學 及 學 生 學 習 之 典 範 另 規 劃 每 兩 年 將 教 學 典 範 檔 案 編 輯 成 本 校 教 學 典 範 檔 案 彙 編, 印 發 全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圖 書 館 典 藏, 供 所 屬 教 師 參 酌 學 習, 以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三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子 計 畫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為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成 效, 本 校 特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要 點, 並 於 98 年 5 月 22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律 定 於 99 學 年 度 開 始 分 階 段 實 施 專 任 教 師 評 鑑 四 建 置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子 計 畫 ( 一 ) 以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規 劃 課 程 地 圖 : 依 據 本 校 及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為 基 礎, 運 用 課 程 地 圖 導 引 學 生 規 劃 核 心 課 程 及 核 心 職 能 之 學 習 地 圖 ( 二 )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系 統 : 提 供 學 習 歷 程 紀 錄 工 具, 幫 助 學 生 藉 由 課 程 地 圖 導 引 規 劃 學 習 路 徑 收 錄 完 整 學 習 資 訊 彙 集 所 有 成 績 紀 錄 及 展 現 階 段 學 習 對 應 整 體 之 學 習 成 效 學 生 藉 此 更 能 積 極 規 劃 修 業 期 間 之 學 習 歷 程, 並 隨 時 可 上 網 查 閱 及 登 錄 學 習 經 歷, 以 幫 助 學 生 客 觀 評 估 學 習 現 況 及 改 進 方 向 五 強 化 實 習 規 劃 子 計 畫 ( 一 ) 健 全 實 習 內 涵 : 自 98 學 年 度 起 推 動 實 習 課 程 化, 並 改 良 實 習 階 段 期 程, 明 訂 基 礎 實 習 及 專 業 實 習 的 項 目 內 容, 朝 實 習 內 容 與 實 務 完 全 接 軌 的 目 標 努 力, 以 縮 減 學 生 畢 業 後 適 應 實 務 工 作 之 時 間 ( 二 ) 實 習 課 程 化 : 建 立 協 同 教 學 制 度 與 實 習 評 量 標 準, 讓 指 導 教 師 與 實 務 指 導 員 共 同 依 標 準 測 驗 學 生 實 習 成 效, 以 求 充 分 磨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增 進 教 師 實 務 教 學 與 學 生 實 務 學 習 成 效 ( 三 )102 年 起 實 施 延 長 實 習 新 制 ( 即 延 長 為 1.5 個 月 ) 六 建 立 學 生 學 科 學 習 品 保 子 計 畫 26

30 ( 一 ) 建 立 學 科 學 習 品 保 措 施 機 制 為 確 保 學 生 ( 員 ) 學 習 成 效, 特 於 99 年 4 月 14 日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科 學 習 品 保 措 施 實 施 須 知, 以 建 立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原 則,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其 專 業 屬 性, 訂 定 學 生 學 科 學 習 品 保 措 施, 其 中 規 範 學 科 考 試 規 定 評 分 標 準 成 績 預 警 制 度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措 施 及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等, 以 建 構 全 方 位 的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機 制 ( 二 ) 建 立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機 制 為 確 保 本 校 畢 業 生 專 業 能 力 之 品 質, 已 於 100 年 完 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法 制 作 業 並 發 佈 實 施, 並 於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各 學 制 教 育 計 畫 中 明 訂 共 同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列 為 檢 定 考 試 科 目 訂 於 100 學 年 度 起 依 檢 定 考 試 之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成 立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教 學 小 組, 律 定 指 ( 選 ) 定 教 材, 研 訂 教 學 計 畫 檢 定 考 試 範 圍, 各 科 目 修 習 完 成 後 依 題 庫 命 題, 並 擇 同 一 時 段 會 考 各 學 制 學 生 ( 含 研 究 生 ) 經 參 加 同 一 科 目 二 次 檢 定 考 試 未 通 過 ( 未 達 60 分 ) 者, 不 得 再 考, 應 參 加 該 科 目 之 補 救 教 學 通 過 者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七 提 升 學 生 英 ( 外 ) 語 文 能 力 子 計 畫 96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計 畫 啟 動,98 學 年 度 起 建 立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輔 導 及 獎 勵 措 施 機 制, 已 於 100 年 4 月 前 配 合 學 則 修 訂 完 成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法 制 作 業 並 公 佈 實 施,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一 ) 為 強 化 學 生 聽 說 寫 讀 英 ( 外 ) 語 文 能 力 因 應 治 安 國 際 化 潮 流, 特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輔 導 及 獎 勵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律 定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各 班 期 學 生 適 用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管 制 輔 導 補 救 及 獎 勵 措 施 如 下 : 1.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 本 校 採 認 英 ( 外 ) 語 檢 定 種 類 及 等 級, 比 照 警 察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等 級 對 照 表 )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各 系 基 本 英 ( 外 ) 語 檢 定 門 檻 為 中 級 以 上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基 本 英 ( 外 ) 語 檢 定 門 檻 為 初 級 以 上 27

31 (3)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學 生, 於 修 業 規 範 中 規 範 基 本 英 ( 外 ) 語 檢 定 門 檻 為 中 級 以 上 2. 輔 導 及 補 救 措 施 : 本 校 定 期 對 未 通 過 各 級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學 生, 實 施 輔 導 及 補 救 課 程 規 定 如 下 :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生 未 於 第 2 學 期 結 束 前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應 於 第 3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修 習 2 小 時 之 補 修 中 級 英 語 輔 導 課 程 ( 不 計 學 分 ), 若 於 修 課 期 間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經 審 核 通 過, 即 可 停 止 修 習 該 課 程, 如 至 第 8 學 期 仍 未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者, 須 通 過 第 8 學 期 補 修 中 級 英 語 補 救 課 程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始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2)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未 於 第 1 學 期 結 束 前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應 於 第 2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修 習 2 小 時 之 補 修 初 級 英 語 輔 導 課 程 ( 不 計 學 分 ), 若 於 修 課 期 間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經 審 核 通 過, 即 可 停 止 俢 習 該 課 程, 如 至 第 4 學 期 仍 未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者, 須 通 過 第 4 學 期 補 修 初 級 英 語 補 救 課 程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始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3) 對 通 過 升 級 英 ( 外 )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學 生, 逐 級 給 予 嘉 獎 記 功 之 獎 勵 ( 二 ) 建 置 Ε 化 英 語 網 路 學 習 資 源 自 97 學 年 度 起 已 購 置 初 級 及 中 級 英 檢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模 擬 測 驗 軟 體, 供 學 生 學 習 使 用, 更 已 於 100 年 購 置 中 高 級 英 檢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及 模 擬 測 驗 軟 體, 提 供 學 生 進 階 學 習 工 具 八 增 進 學 生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子 計 畫 為 健 全 未 來 警 官 的 要 求 提 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並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特 於 96 學 年 度 訂 定 學 生 E 化 能 力 提 升 計 畫, 為 求 法 治 化 並 規 劃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律 定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 對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及 學 士 班 學 生,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訂 定 E 化 能 力 檢 定 門 檻,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須 通 過 本 大 學 28

32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對 未 能 符 合 E 化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並 施 以 輔 導 及 補 救 課 程 29

33 行 動 方 案 1-2: 優 化 學 習 管 理 平 台, 提 供 師 生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一 計 畫 緣 起 依 據 101 年 7 月 13 日 100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認 可 結 果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對 評 鑑 待 改 善 事 項 三 -5 之 建 議 : 該 校 學 習 管 理 平 台 之 建 置 不 足, 學 生 基 本 的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仍 有 欠 缺, 宜 建 置 符 合 學 習 管 理 平 台 規 範 之 學 習 系 統, 以 達 遠 距 教 學 之 基 本 要 求, 本 校 已 於 102 年 完 成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之 建 置, 提 升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 一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未 來 各 學 校 間 運 用 數 位 資 訊 工 具 及 共 構 學 習 資 源 共 享 之 交 流 平 台, 透 過 網 路 雲 端 運 用 及 e 化 數 位 科 技 整 合 推 動 開 發 多 元 教 育 方 案, 以 因 應 未 來 教 育 環 境 數 位 化 趨 勢 據 教 育 部 教 育 雲 計 畫 顯 示 國 外 大 學 未 來 3 年 雲 端 運 用 及 協 同 學 習 環 境 等 應 用 將 普 遍 融 入 課 堂 教 學 ( 二 ) 問 題 分 析 自 95 年 9 月 26 日 教 育 部 函 發 各 大 學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起, 本 校 據 此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擬 定 教 務 處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計 畫 書, 並 經 討 論 與 評 估, 簽 核 確 認 本 校 以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為 目 標 之 特 殊 質 性, 不 適 合 發 展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原 因 如 下 : 1. 本 校 教 育 訓 練 涵 蓋 大 量 實 務 操 作 技 能 訓 練 及 團 體 領 導 等 上 課 者 須 實 地 參 與 之 課 程, 非 線 上 教 學 可 取 代 2. 本 校 多 數 課 程 與 犯 罪 偵 查 技 術 犯 罪 證 據 蒐 證 偵 查 勤 務 作 為 等 犯 罪 偵 防 內 涵, 必 須 限 定 修 課 人 身 分 在 網 路 駭 客 及 側 錄 無 法 斷 絕 的 前 提 下, 為 避 免 網 路 側 錄 外 洩 於 非 法 之 人, 實 不 適 合 逕 行 網 路 教 學 3. 考 量 本 校 教 育 體 制 並 無 以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取 得 學 分 之 誘 因, 故 本 校 宜 改 採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發 展 數 位 學 習 系 統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 一 ) 目 前 CPU 網 路 教 室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影 音 數 位 專 區 及 國 內 外 開 放 式 課 程 計 畫 OOPS 等 提 供 課 程 資 訊 師 生 互 動 及 知 識 學 習 服 務, 已 於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中, 建 置 完 成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 如 圖 1), 以 單 一 入 口 模 式 整 合 本 校 現 有 30

34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資 源, 由 統 一 之 系 統 管 理 帳 密 及 登 入,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內 各 項 資 源 中 登 入 紀 錄 及 使 用 之 統 計 管 理 分 析, 並 提 供 非 同 步 遠 距 線 上 教 學 系 統, 提 供 課 後 評 量 考 題 系 統 等 互 動 功 能 ( 二 ) 設 計 專 業 核 心 職 能 科 目 之 數 位 教 材 部 分, 應 涵 蓋 本 校 各 項 研 究 領 域, 如 犯 罪 預 防 消 防 災 防 移 民 境 管 海 域 執 法 等 ( 三 ) 線 上 數 位 課 程 之 作 業 成 績 評 量 題 庫 問 卷 討 論 公 告 等 功 能 操 作 界 面 及 設 計 應 貼 近 人 性 化 開 發, 以 簡 化 繁 瑣 的 教 學 前 置 作 業 圖 1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單 一 入 口 模 式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以 本 校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為 基 礎, 營 造 師 生 完 善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進 一 步 優 化 及 建 構 更 全 面 且 切 合 數 位 學 習 規 範 的 平 台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數 位 教 學 影 音 教 材 製 作 較 耗 時 間 及 人 力 2. 因 本 校 教 育 性 質 特 殊, 多 為 犯 罪 偵 查 防 治 及 勤 務 作 為 等 課 程, 故 須 對 線 上 學 習 對 象 加 以 限 制, 並 不 適 合 逕 行 網 路 教 學 3. 網 路 資 訊 流 通 快 速, 所 提 升 之 網 路 頻 寬 追 不 上 學 生 使 用 頻 寬 之 31

35 速 度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數 位 教 材 的 標 準 規 範 之 建 置 : 本 校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的 標 準 規 範, 提 出 初 步 想 法 與 建 議, 預 計 採 納 metadata 規 範, 於 教 材 內 容 (Content) 部 分 包 括 教 材 製 作 者 教 材 長 度 等, 將 教 材 適 用 對 象 課 程 類 別 與 學 習 素 養 指 標 等 明 訂 之 2. 持 續 開 發 客 製 化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 完 成 數 位 課 程 管 理 系 統 職 群 管 理 系 統 核 心 職 能 素 養 檢 測 系 統 後 台 管 理 系 統 歷 年 研 究 成 果 交 流 平 台 系 統 與 研 習 活 動 報 名 系 統 等 軟 體 元 件 整 合 建 置, 以 符 合 本 校 數 位 學 習 整 合 平 台 之 所 需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賡 續 各 學 科 領 域 數 位 教 材 之 研 究, 持 續 增 加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各 項 各 學 科 教 學 教 材 之 數 量 及 內 容 106 年 : 賡 續 各 學 科 領 域 數 位 教 材 之 研 究, 持 續 增 加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各 項 各 學 科 教 學 教 材 之 數 量 及 內 容 107 年 : 賡 續 各 學 科 領 域 數 位 教 材 之 研 究, 持 續 增 加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各 項 各 學 科 教 學 教 材 之 數 量 及 內 容 108 年 : 賡 續 各 學 科 領 域 數 位 教 材 之 研 究, 持 續 增 加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各 項 各 學 科 教 學 教 材 之 數 量 及 內 容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建 立 專 業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標 準 規 範 : 數 位 學 習 為 新 興 應 用 領 域, 組 織 於 導 入 初 期 會 投 注 較 多 心 力 在 平 台 建 置 與 維 護 上, 至 於 數 位 教 材 相 關 標 準 ( 如 metadata) 之 制 定 實 為 最 根 本 和 源 頭 之 工 作 未 來 本 平 台 在 應 用 廣 度 深 度 以 及 營 運 成 本 上, 將 針 對 本 校 專 業 及 核 心 科 目 數 位 教 材 的 標 準 規 範 提 出 初 步 想 法 與 建 議, 採 納 metadata 標 準 規 範 於 教 材 內 容 (Content) 部 分, 包 括 教 材 製 作 者 教 材 長 度 導 引 與 追 蹤 教 學 設 計 教 學 媒 體 及 創 32

36 意 等 構 面, 同 時 包 括 教 材 適 用 對 象 課 程 類 別 與 學 習 素 養 指 標 等 檢 核 重 點 2. 客 製 化 平 台 開 發 : 自 行 依 據 元 件 的 原 始 碼 與 其 現 行 規 劃 功 能 架 構, 做 客 製 化 平 台 ( 如 單 一 簽 入 平 台 ) 之 開 發, 建 置 符 合 本 校 所 需 之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3. 平 台 系 統 在 使 用 設 計 上 力 求 簡 易 方 便, 功 能 涵 蓋 了 教 學 推 動 上 必 需 的 各 式 功 能, 當 中 包 括 : 作 業 成 績 評 量 試 卷 題 庫 考 試 出 題 問 卷 討 論 公 告 等 這 些 功 能 的 操 作 界 面 及 功 能 上 的 設 計 應 貼 近 人 性 化, 即 使 是 不 熟 悉 電 腦 作 業 的 老 師 也 都 能 輕 易 上 手, 期 能 讓 繁 瑣 的 教 學 前 置 作 業 都 能 簡 化 與 易 用 ( 二 ) 計 畫 影 響 1. 預 期 可 提 供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之 線 上 補 課 系 統 線 上 評 量 數 位 學 習 歷 程 查 詢 檢 核 學 習 成 果 與 統 計 學 習 後 問 卷 等 功 能, 其 成 效 可 從 學 生 數 位 學 習 歷 程 成 果 統 計 及 學 習 滿 意 度 問 卷 來 呈 現 正 面 的 成 效 並 透 過 職 能 素 養 檢 測 系 統 評 估 學 生 未 來 職 業 適 性 之 狀 況 2. 未 來 各 學 校 間 運 用 數 位 資 訊 工 具 及 共 構 學 習 資 源 共 享 之 交 流 平 台 ( 如 政 治 大 學 外 語 線 上 自 我 學 習 平 台 連 結 ), 透 過 網 路 雲 端 運 用 及 e 化 數 位 科 技 開 發 開 放 式 教 育 課 程 學 習 方 案 3. 本 計 畫 以 優 化 現 有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的 使 用 與 維 運 為 手 段, 同 時 提 供 老 師 及 學 生 參 與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學 習 歷 程 及 成 效 評 估 資 訊, 作 為 後 續 改 善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的 依 據, 以 達 成 提 供 老 師 學 生 完 整 的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33

37 行 動 方 案 1-3: 精 進 警 察 應 用 技 能 教 學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本 校 為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之 最 高 學 府, 培 育 治 安 領 導 幹 部, 肩 負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安 定 及 民 眾 安 心 之 重 責 大 任 警 察 人 員 若 無 鍛 鍊 強 健 體 魄, 與 精 良 執 法 技 能, 實 難 應 付 未 來 繁 重 任 務 及 各 種 可 能 面 臨 之 危 難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將 來 執 勤 具 備 打 擊 暴 力 犯 罪 保 護 自 身 及 民 眾 安 全 之 治 安 工 作 能 力, 本 校 針 對 入 學 學 生 施 以 各 種 警 察 體 育 技 能 之 訓 練, 其 中 最 主 要 之 項 目 即 為 柔 道 或 摔 角 射 擊 及 綜 合 逮 捕 術, 以 期 警 察 幹 部 能 在 對 嫌 犯 造 成 最 少 傷 害 的 情 況 下 將 之 制 服 並 予 以 逮 捕, 以 達 除 暴 安 良 之 目 的 惟 近 年 來 無 論 在 體 技 課 程 或 晉 級 階 賽, 均 常 有 學 生 受 傷 之 情 形, 為 減 少 受 傷 之 機 率, 遂 成 立 精 進 體 技 教 育 專 案 小 組,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邀 集 體 技 教 官 各 隊 隊 職 同 仁 各 隊 學 生 代 表 等, 共 同 研 商 精 進 方 案, 以 期 降 低 學 生 受 傷 之 情 形, 提 升 體 技 教 育 學 習 成 效 2. 為 研 商 實 施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案 及 調 整 射 擊 訓 練 用 彈, 學 務 處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由 陳 主 任 秘 書 惠 堂 擔 任 主 席, 並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研 商 討 論, 初 步 訂 定 朝 減 少 射 擊 教 學 訓 練 用 彈, 並 將 該 教 學 訓 練 用 彈 經 費 調 整 為 實 施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案, 由 學 務 處 另 案 規 劃 實 施 方 案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本 校 對 於 運 動 傷 害 之 預 防 及 復 健, 除 依 現 行 作 法 持 續 進 行 外, 並 應 全 面 檢 討 晉 級 ( 階 ) 制 度, 以 多 元 方 式 評 核 學 習 成 果 2.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於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觀 念 不 足, 常 易 造 成 車 禍 意 外, 甚 至 傷 亡 之 情 形, 為 建 立 正 確 之 駕 駛 觀 念, 宜 加 強 本 校 學 生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並 將 汽 機 車 駕 照 之 取 得, 列 入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之 門 檻 ( 三 ) 問 題 評 析 1.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研 析 本 校 學 生 於 體 技 課 或 晉 級 賽 受 傷 原 因, 以 動 作 不 正 確 對 手 動 作 不 正 確 舊 傷 未 癒 或 強 度 太 強 為 最 主 要 34

38 原 因, 應 研 擬 因 應 措 施 以 減 少 運 動 傷 害, 提 升 體 技 教 學 成 效 2. 另 學 生 在 本 校 就 學 期 間, 除 需 取 得 汽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外, 若 能 學 習 正 確 之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及 操 控 技 術, 畢 業 後 分 發 至 各 實 務 機 關, 不 僅 能 將 此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傳 遞 給 親 友 或 同 事, 另 在 執 行 勤 務 時 更 能 保 護 自 身 的 安 全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檢 討 現 行 體 技 教 育 學 習 時 數 與 成 效 及 晉 級 ( 階 ) 方 式, 並 有 效 降 低 體 技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 二 )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將 汽 機 車 駕 照 之 取 得, 列 為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門 檻, 並 訂 定 相 關 實 施 要 點, 明 訂 四 年 制 學 生 應 於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二 年 制 學 生 應 於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取 得 汽 機 車 駕 照, 以 為 執 行 之 依 據 三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柔 道 摔 角 達 畢 業 標 準 後, 次 學 期 起 每 週 得 僅 修 2 小 時 課 程 ( 二 ) 部 分 以 檢 定 取 代 比 賽, 四 年 制 2 場 二 年 制 及 研 究 所 1 場 ( 三 ) 期 中 晉 級 ( 階 ) 賽,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不 參 加, 期 末 晉 級 ( 階 ) 賽 改 為 自 由 參 加 ( 四 ) 限 制 使 用 危 險 動 作, 以 減 少 體 技 受 傷 ( 五 ) 調 整 射 擊 教 學 訓 練 用 彈 數 量, 並 將 所 撙 節 經 費 作 為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之 經 費 ( 六 ) 利 用 每 年 寒 暑 假 期 間 實 施 學 生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初 期 規 劃 以 取 得 駕 照 且 已 有 駕 駛 經 驗 者 優 先, 並 協 請 交 通 系 篩 選 出 優 先 受 訓 名 單 ( 七 ) 培 訓 本 校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種 子 教 官, 未 來 可 於 本 校 尋 覓 適 當 場 地, 由 本 校 自 行 訓 練 學 生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四 資 源 需 求 ( 一 )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 1. 於 寒 假 期 間, 利 用 新 竹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中 心 實 施 2. 預 定 每 年 爭 取 經 費 編 列, 並 逐 年 辦 理 訓 練 事 宜 ( 二 ) 經 費 計 算 基 準 及 經 費 需 求 : 每 年 以 篩 選 方 式 薦 送 100 人 接 受 汽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100 人 接 受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汽 車 1 萬 3,900 35

39 元 / 人 100 人 + 機 車 4800 元 / 人 100 人 =187 萬, 另 人 員 往 返 交 通 費 計 26 萬 6,000 元, 合 計 需 新 台 幣 213 萬 6,000 元 ( 三 ) 分 期 ( 年 ) 執 行 策 略 :( 年 ) 105 年 : 持 續 辦 理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 汽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天 數 由 3 日 增 加 到 5 日 ), 另 人 員 往 返 交 通 費 計 26 萬 6,000 元, 合 計 需 新 台 幣 213 萬 6,000 元 106 年 : 持 續 辦 理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 汽 車 5 日 機 車 3 日 ), 另 人 員 往 返 交 通 費 計 26 萬 6,000 元, 合 計 需 新 台 幣 213 萬 6,000 元 107 年 : 持 續 辦 理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 汽 車 5 日 機 車 3 日 ), 另 人 員 往 返 交 通 費 計 26 萬 6,000 元, 合 計 需 新 台 幣 213 萬 6,000 元 108 年 : 持 續 辦 理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 汽 車 5 日 機 車 3 日 ), 另 人 員 往 返 交 通 費 計 26 萬 6,000 元, 合 計 需 新 台 幣 213 萬 6,000 元 五 預 期 效 果 ( 一 ) 減 少 柔 道 摔 角 晉 級 ( 階 ) 比 賽 場 次, 限 制 危 險 動 作 之 使 用, 應 可 明 顯 減 少 學 生 因 體 技 課 程 或 比 賽 受 傷 之 機 率 ( 二 ) 要 求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一 律 取 得 汽 機 車 駕 照, 並 落 實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建 立 學 生 安 全 駕 駛 觀 念 及 正 確 之 操 控 技 術, 以 保 護 自 身 的 安 全 36

40 行 動 方 案 1-4: 擴 充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資 源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大 學 圖 書 館 設 立 及 營 運 基 準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圖 書 館 圖 書 借 閱 須 知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圖 書 館 館 藏 發 展 政 策 4.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 高 (2) 字 第 號 函 發 101 年 大 學 評 鑑 校 務 認 可 結 果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本 校 圖 書 館 配 合 建 構 專 業 優 質 卓 越 具 特 色 的 國 際 一 流 之 警 察 大 學 校 務 發 展 願 景, 將 扮 演 治 安 智 庫 之 角 色, 成 為 國 內 研 究 警 察 學 術 公 共 安 全 以 及 刑 事 司 法 等 相 關 學 術 領 域 及 人 才 培 育 之 重 鎮, 因 而 亟 待 擴 充 本 校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資 源 作 為 未 來 館 藏 發 展 之 目 標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館 館 藏 政 策 定 位 為 配 合 本 校 中 長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以 建 立 具 學 術 價 值 之 警 察 公 共 安 全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政 策 及 刑 事 司 法 等 相 關 學 術 館 藏 特 色, 並 促 進 文 化 與 學 術 發 展 為 目 標, 提 供 數 位 化 館 藏 資 源 的 環 境 與 服 務, 支 援 教 學 活 動 及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培 養 學 生 閱 讀 習 慣 及 搜 尋 組 織 與 運 用 資 訊 的 習 慣 及 能 力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本 校 現 行 圖 書 館 設 備 費 目 前 分 配 於 資 料 庫 期 刊 與 圖 書 等 三 部 份 採 購, 分 述 如 下 : 1. 本 校 圖 書 採 購 均 參 考 圖 書 諮 詢 委 員 教 師 學 生 等 之 薦 購, 以 充 實 警 察 專 業 資 料 為 優 先 考 量, 其 中 資 料 庫 與 期 刊 等 部 分 為 續 訂 項 目 採 購 外, 圖 書 採 購 以 單 本 為 原 則 以 資 因 應 2. 另 本 校 圖 書 館 為 充 實 警 察 專 業 館 藏, 並 請 實 務 機 關 教 師 校 友 文 教 團 體 等 致 贈 圖 書 以 充 實 圖 書 資 料, 且 本 校 出 版 專 書 期 刊 以 及 各 學 系 所 出 版 專 書 學 報 及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等, 除 提 供 實 務 單 位 各 大 學 校 院 參 考 外, 並 透 過 交 換 贈 送 等 方 式 交 流 37

41 以 充 實 館 藏, 用 以 增 加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參 考 資 料 3. 本 校 圖 書 館 除 為 中 華 圖 書 資 訊 館 際 合 作 協 會 團 體 會 員 外 並 積 極 參 與 桃 園 地 區 跨 校 館 際 合 作 北 區 大 學 圖 書 館 館 際 合 作 聯 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館 際 合 作, 以 資 源 共 享 館 際 互 借 方 式, 來 滿 足 教 職 員 生 教 學 與 研 究 需 求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館 前 於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期 間, 提 出 改 善 意 見 以 圖 書 資 源 編 列 之 經 費 相 對 不 足,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及 教 師 研 究 查 本 校 經 費 因 係 屬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預 算, 由 於 近 年 來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逐 年 緊 縮 預 算 經 費, 圖 書 館 囿 於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每 年 所 獲 經 費 雖 不 充 裕, 因 而 加 強 鼓 勵 相 關 機 關 及 校 友 贈 書 等, 積 極 辦 理 募 書 活 動, 較 有 所 改 善, 本 館 仍 將 繼 續 努 力 爭 取 圖 書 經 費, 並 透 過 前 項 作 為, 儘 量 滿 足 全 校 師 生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館 以 符 合 全 校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及 閱 覽 需 求 為 服 務 目 標, 而 館 藏 發 展 之 根 基 在 於 資 源 之 取 得, 惟 有 館 藏 發 展 與 服 務 效 率 並 重, 才 能 充 份 發 揮 圖 書 館 收 集 整 理 保 存 智 慧 並 提 供 再 利 用 的 功 能 本 館 將 擴 充 本 校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資 源, 加 強 支 援 教 學 與 學 術 研 究 整 合 圖 書 館 機 構 典 藏 管 理 及 建 構 警 政 學 術 專 業 典 藏 等 角 色, 用 以 達 成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之 定 位 與 目 標 中 程 計 畫 包 括 : 1. 提 升 院 系 所 中 心 等 教 師 及 學 生 薦 購 效 能, 增 購 圖 書 及 非 書 資 料, 擴 充 館 藏 ; 採 購 國 內 外 期 刊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參 考 2. 加 強 本 校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功 能, 擴 充 自 建 式 資 料 庫 建 置 警 政 學 術 資 料 整 合 平 台, 增 加 引 文 分 析 功 能, 俾 利 數 位 典 藏 與 教 學 研 究 3. 採 購 警 察 專 業 電 子 書, 涵 蓋 犯 罪 學 刑 事 與 災 害 現 場 鑑 識 專 家 証 人 反 恐 網 路 犯 罪 與 洗 錢 等,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理 論 及 實 務 上 的 專 業 知 識,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功 能 ; 另 規 劃 本 校 專 業 教 材 專 案 進 行 製 作 電 子 書, 以 建 構 警 學 專 業 典 藏 38

42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校 圖 書 資 源 經 費 雖 然 相 對 不 足, 本 館 將 持 續 在 有 限 經 費 下, 精 實 圖 書 採 購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及 教 師 研 究, 並 將 繼 續 爭 取 圖 書 經 費 預 算, 努 力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之 目 標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實 施 由 本 館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 二 ) 分 期 實 施 策 略 如 下 105 年 : 1. 精 實 圖 書 採 購, 並 調 整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圖 書 經 費 2. 請 警 察 學 術 基 金 會 提 供 部 分 經 費 作 為 購 買 圖 書 之 用 3. 鼓 勵 捐 贈, 增 加 館 藏 圖 書 數 量 106 年 : 1. 精 實 圖 書 採 購, 並 調 整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圖 書 經 費 2. 請 警 察 學 術 基 金 會 提 供 部 分 經 費 作 為 購 買 圖 書 之 用 3. 鼓 勵 捐 贈, 增 加 館 藏 圖 書 數 量 107 年 : 1. 精 實 圖 書 採 購, 並 調 整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圖 書 經 費 2. 請 警 察 學 術 基 金 會 提 供 部 分 經 費 作 為 購 買 圖 書 之 用 3. 鼓 勵 捐 贈, 增 加 館 藏 圖 書 數 量 108 年 : 1. 精 實 圖 書 採 購, 並 調 整 年 度 預 算, 增 加 圖 書 經 費 2. 請 警 察 學 術 基 金 會 提 供 部 分 經 費 作 為 購 買 圖 書 之 用 3. 鼓 勵 捐 贈, 增 加 館 藏 圖 書 數 量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充 實 圖 書 資 料 與 設 備, 有 效 改 善 學 術 研 究 環 境,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參 考 資 訊 2. 配 合 本 校 推 動 教 學 卓 越 發 展 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3. 整 合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資 料 庫, 並 擴 充 警 學 典 藏 資 訊 系 統, 提 升 教 39

43 職 員 生 線 上 教 學 研 究 功 能 4. 本 館 配 合 教 務 處 與 電 算 中 心, 集 中 教 育 資 源 與 人 力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和 靈 活 運 用 的 優 點, 建 構 資 料 處 理 資 訊 諮 詢 和 技 術 支 援 的 機 制, 俾 利 本 校 治 安 智 庫 之 建 立 ( 二 ) 計 畫 影 響 盱 衡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之 政 策 與 願 景, 惟 本 館 目 前 經 費 雖 能 勉 強 支 應, 但 為 達 成 支 援 本 校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目 標, 建 請 依 大 學 圖 書 館 設 立 及 營 運 基 準, 於 年 度 總 預 算 訂 定 比 例 原 則, 編 列 年 度 圖 書 設 備 費 及 業 務 費, 用 以 維 持 館 藏 量 之 持 續 成 長 並 提 供 各 項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40

44 行 動 方 案 1-5: 推 動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運 用 與 發 展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93 年 3 月 19 日 總 統 副 總 統 遭 槍 擊 案 發 生 之 後, 依 據 行 政 院 指 示 之 全 力 發 展 國 內 鑑 識 能 力 政 策 而 規 劃 提 出, 並 根 據 下 列 各 重 要 函 示, 逐 年 提 出 適 當 之 計 畫 分 別 在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及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預 算 下 執 行, 顯 見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需 要 已 刻 不 容 緩 2. 依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93 年 4 月 8 日 院 臺 科 字 第 號 函 檢 附 93 年 4 月 2 日 研 商 有 關 國 內 鑑 識 科 學 資 源 會 議 紀 錄 會 議 結 論 ( 一 ): 確 實 掌 握 國 內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之 現 況, 並 有 效 整 合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3. 行 院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93 年 7 月 1 日 台 會 企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三 : 本 案 (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方 案 )93 年 度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會 籌 措 補 助 ; 另, 自 94 年 度 起, 則 依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審 議 作 業 辦 理 4.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93 年 8 月 7 日 台 會 企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四 : 94 年 度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已 先 行 匡 入 94 年 度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待 奉 核 後 再 另 函 通 知 依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95 年 度 起, 請 依 循 年 度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審 議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5. 內 政 部 96 年 8 月 13 日 內 警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三 : 有 關 李 博 士 所 提 貴 校 建 築 鑑 識 基 本 設 備 等 更 新, 建 請 考 量 實 務 所 需 及 未 來 發 展, 編 列 預 算 加 以 改 善 添 購 6.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98 年 1 月 12 至 15 召 開 之 第 8 次 全 國 科 學 技 術 會 議 議 題 總 結 報 告 議 題 一, 第 四 點 發 展 促 進 生 活 安 全 之 科 技 具 體 措 施 第 ( 二 ) 點 中 提 到, 善 用 科 技, 提 升 鑑 識 偵 防 及 司 法 追 訴 效 能, 保 障 人 民 生 活, 建 構 先 進 鑑 識 偵 防 刑 事 偵 防 與 法 醫 研 發 體 系, 提 升 研 發 品 質 與 效 能 ; 研 究 並 建 立 適 當 之 基 層 鑑 識 制 度 ; 落 實 法 醫 鑑 識 制 度 ; 研 究 並 推 動 人 別 鑑 識 資 料 庫 和 犯 罪 偵 防 資 料 庫 之 法 制 化 ; 提 升 司 法 追 訴 與 刑 事 政 策 的 品 質 與 效 率, 保 障 司 法 人 權 為 我 國 現 今 之 科 技 發 展 重 要 目 41

45 標, 本 校 興 建 警 察 科 技 大 樓, 將 期 望 可 協 助 建 構 促 進 生 活 安 全 之 科 技 具 體 措 施 之 目 標, 並 推 動 適 當 之 基 層 鑑 識 制 度 7. 馬 總 統 競 選 政 見 第 16 項 人 權 政 策 的 16.2 強 調 人 人 有 受 尊 嚴 審 判 出 庭 說 母 語 的 權 利, 濫 權 失 職 辱 罵 民 眾 的 司 法 官, 並 獎 勵 表 現 良 好 認 真 的 司 法 官 加 強 法 律 扶 助 制 度, 讓 每 個 人 都 能 聘 請 律 師, 享 有 公 平 受 審 的 權 利 增 設 獨 立 鑑 識 機 構, 以 確 保 鑑 定 報 告 的 公 正 性, 避 免 冤 獄 設 置 各 法 院 共 用 的 翻 譯 人 才 庫, 讓 每 個 人 都 能 在 翻 譯 的 協 助 下, 以 自 己 的 母 語 出 庭 法 院 應 設 置 專 業 速 記 人 員, 以 確 保 筆 錄 的 正 確 性 強 化 檢 調 機 關 人 權 保 障 觀 念, 提 升 司 法 機 關 裁 判 品 質,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發 揮 社 會 正 義 功 能 並 透 過 多 元 專 業 且 有 人 民 參 與 的 定 期 評 鑑 制 度, 淘 汰 8.98 年 6 月 30 日 於 行 政 院 第 四 會 議 室 召 開 行 政 院 協 商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會 議, 由 內 政 部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簡 報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案, 由 於 本 案 攸 關 改 善 警 察 的 教 育 環 境, 以 培 訓 優 秀 的 警 察 幹 部, 至 為 重 要 主 席 裁 示 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依 據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興 建 計 畫 及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計 畫 二 計 畫 內 容, 再 將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報 行 政 院 審 查 9. 行 政 院 98 年 7 月 14 日 院 臺 內 字 第 號 函 中, 依 據 行 政 院 98 年 6 月 30 日 協 商 結 論 : 二 ( 一 ) 本 項 計 畫 案, 有 助 於 改 善 警 察 教 育 環 境 及 培 訓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原 則 予 以 支 持 ( 五 ) 本 計 畫 案 包 含 已 報 院 審 查 之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興 建 計 畫 及 等 3 項 子 計 畫, 請 內 政 部 依 本 院 前 審 查 意 見 及 本 次 會 議 結 論 儘 速 修 正 後, 再 行 報 院 核 定 年 1 月 8 日 之 研 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之 3 子 計 畫 會 議 決 議 : 一 遵 循 98 年 6 月 30 日 蔡 政 務 委 員 勳 雄 審 查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中 程 計 畫 案 結 論, 規 劃 方 向 原 則 支 持 三 原 審 議 意 見 警 察 大 學 回 應 內 容, 宜 適 度 納 入 計 畫 內, 尤 其 針 對 各 機 關 尚 有 疑 義 之 處 應 強 化 說 明, 並 確 實 依 各 機 關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書 內 容 後, 於 2 週 內 函 送 本 會 續 42

46 行 審 議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隨 著 國 家 政 治 民 主 化 經 濟 自 由 化 及 社 會 多 元 化 發 展, 國 內 犯 罪 手 法 日 趨 組 織 化 國 際 化 科 技 化 暴 力 化 與 精 密 化 為 了 因 應 犯 罪 型 態 及 手 法 之 複 雜 性, 警 察 人 員 之 犯 罪 偵 查 方 法, 應 朝 向 結 合 高 科 技 警 察 科 技 之 科 學 辦 案 方 式 ; 而 全 球 八 大 工 業 國 於 2000 年 在 法 國 所 召 開 如 何 防 制 電 腦 犯 罪 會 議 中, 亦 一 致 認 為 政 府 應 積 極 介 入 與 處 理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以 防 制 全 球 性 日 益 猖 獗 的 電 腦 犯 罪 問 題, 俾 符 合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之 趨 勢 與 潮 流 隨 著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自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刑 事 訴 訟 法 修 正 案, 並 於 同 年 九 月 一 日 實 施, 使 得 現 行 刑 事 訴 訟 法 進 行 大 幅 度 變 革, 由 傳 統 的 職 權 主 義 轉 為 改 良 式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刑 事 審 判 進 行 公 訴 蒞 庭 交 互 詰 問 制 度 是 當 事 人 進 行 主 義 重 要 表 徵, 在 此 制 度 落 實 之 下, 各 類 證 據 是 否 具 有 證 據 能 力, 又 其 證 據 價 值 如 何, 均 將 在 法 庭 上 進 行 嚴 厲 的 論 辯, 檢 察 官 對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將 面 臨 證 據 排 除 法 則 之 嚴 酷 考 驗 簡 單 來 說, 從 現 場 處 理 採 證 作 業 到 實 驗 室 之 鑑 定 分 析, 所 有 證 據 必 須 符 合 證 據 法 之 嚴 格 證 明 程 序, 因 此, 鑑 識 科 學 認 證 制 度 毋 庸 是 確 保 鑑 識 單 位 鑑 定 報 告 品 質 最 佳 的 良 方, 推 動 鑑 識 認 證 制 度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確 保 證 據 之 鑑 識 品 質 為 國 內 鑑 識 首 要 之 工 作 在 改 良 式 當 事 人 進 行 原 則 之 訴 訟 制 度 下, 注 重 程 序 正 義 及 證 據 裁 判 原 則, 對 於 證 據 品 質 要 求 之 標 準 日 益 提 高 警 察 除 傳 統 之 偵 查 模 式 外, 亦 應 提 升 科 學 辦 案 以 及 警 察 科 技 之 能 力, 並 積 極 培 養 警 察 科 技 人 才, 以 因 應 未 來 交 互 詰 問 之 法 庭 活 動, 達 到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之 目 標 也 因 為 在 改 良 式 當 事 人 進 行 原 則 之 訴 訟 制 度, 案 件 之 審 判 取 決 兩 造 所 呈 現 之 證 據 辯 證, 倘 兩 造 係 爭 犯 罪 事 實 難 以 釐 清 時, 則 需 由 具 公 信 力 之 第 三 鑑 定 單 位 提 出 鑑 定 報 告 書, 以 協 助 法 院 之 判 決, 節 省 司 法 資 源 之 過 度 消 耗, 達 到 公 平 與 正 義 之 要 求 43

47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為 落 實 學 科 教 育, 培 育 學 生 的 專 業 知 識, 各 學 系 均 釐 定 教 育 計 畫 教 育 計 畫 包 含 校 共 同 必 修 系 專 業 必 選 修 課 程 通 識 課 程 等 領 域, 各 學 系 依 據 教 育 計 畫 實 施 學 科 教 育, 培 育 學 生 專 業 知 識, 健 全 人 格 與 人 文 關 懷 的 情 操, 在 潛 移 默 化 中 灌 輸 學 生 執 法 知 識 執 法 倫 理 執 法 技 能 的 教 育 內 涵 惟 目 前 相 關 教 育 設 施 正 面 臨 諸 多 問 題, 為 改 善 關 於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教 學 技 能, 提 升 警 察 科 技 教 學 品 質, 本 校 擬 推 動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運 用 與 發 展, 相 關 問 題 分 析 如 下 : 1. 整 合 科 技 相 關 系 所 發 展, 解 決 爭 議 性 案 件 因 應 犯 罪 型 態 及 手 法 之 複 雜 性,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僅 限 縮 於 一 般 生 物 物 理 化 學 交 通 消 防 等 類 別 之 鑑 定, 稍 嫌 不 足 警 察 人 員 之 犯 罪 偵 查 方 法, 可 結 合 高 科 技 刑 事 鑑 識 之 科 學 辦 案 方 式, 積 極 介 入 與 處 理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有 效 防 制 全 球 性 日 益 猖 獗 的 電 腦 犯 罪 問 題, 亦 可 擴 充 進 行 海 上 喋 血 事 件 鑑 識 或 船 舶 碰 撞 鑑 定 等 小 組, 以 接 受 委 託 進 行 鑑 定 各 類 刑 事 案 件 交 通 事 故 火 災 爆 炸 事 件 海 上 喋 血 案 件 之 偵 查, 除 需 進 行 物 理 鑑 識 化 學 鑑 識 生 物 鑑 識 外, 亦 常 需 進 行 數 位 鑑 識 消 防 鑑 識 交 通 鑑 識 及 船 舶 碰 撞 鑑 定, 且 在 鑑 識 過 程 中 需 不 斷 交 換 資 訊 並 進 行 研 討, 整 合 在 同 一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後, 將 可 促 進 資 訊 流 通 與 共 享, 提 升 研 究 教 學 鑑 定 能 量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雖 非 以 從 事 例 行 實 務 鑑 識 工 作 為 主, 但 目 前 鑑 識 實 務 機 關 實 際 從 事 刑 事 偵 查 與 鑑 識 實 務 人 員 均 為 本 校 所 培 養, 本 校 以 教 學 研 究 人 才 培 育 整 合 科 技 學 系 為 發 展 主 軸, 另 針 對 實 務 性 鑑 定 案 件 有 爭 議 時, 亦 接 受 進 行 實 務 鑑 定, 發 揮 人 才 培 育 機 關 應 有 之 角 色 2. 認 證 實 驗 室 不 足, 鑑 識 公 信 力 缺 乏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接 受 司 法 機 關 委 託 刑 事 案 件 之 鑑 定, 扮 演 除 司 法 實 務 鑑 識 機 關 ( 如 刑 事 警 察 局 調 查 局 等 ) 以 外 之 客 觀 公 正 第 三 鑑 定 單 位, 提 供 鑑 定 服 務 及 審 查 實 務 機 關 鑑 44

48 定 結 果 鑑 定 品 質 是 評 估 鑑 識 機 構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唯 有 透 過 實 驗 室 認 證 制 度 之 完 善 的 品 質 保 證 措 施, 確 保 鑑 識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信 性, 為 確 保 鑑 識 機 構 鑑 識 品 質 的 良 好 方 法 ; 先 進 國 家 之 實 驗 室 多 已 通 過 認 證, 實 驗 室 符 合 認 證 要 求 已 是 時 勢 所 趨 本 校 目 前 因 侷 限 於 空 間 工 作 人 力 儀 器 等 不 足, 現 有 通 過 認 證 實 驗 室 唯 有 濫 用 藥 物 鑑 定 實 驗 室 1 間, 目 前 由 各 老 師 另 行 評 估 及 申 請 經 費 進 行 建 構 認 證 實 驗 室, 目 前 僅 規 劃 幾 間 象 徵 性 的 認 證 參 考 實 驗 以 進 行 認 證 ( 濫 用 藥 物 鑑 定 實 驗 室 縱 火 劑 殘 跡 鑑 定 實 驗 室 DNA 鑑 定 實 驗 室 微 量 物 證 鑑 定 實 驗 室 影 像 鑑 定 實 驗 室 等 ) 但 基 於 長 期 的 鑑 識 品 質 的 考 量, 參 與 認 證 活 動 是 必 要 的 手 段, 唯 有 透 過 專 業 第 三 者 的 監 督 評 鑑, 才 能 確 保 鑑 識 品 質, 提 升 鑑 識 水 準 與 能 力, 本 校 亦 規 劃 在 科 技 大 樓 啟 用 之 後, 對 於 進 行 實 務 鑑 定 工 作 之 實 驗 室, 均 規 劃 以 取 得 認 證 為 目 的, 以 朝 向 國 際 認 證 標 準 化 流 程 進 行, 使 得 實 驗 室 做 出 之 鑑 定 及 研 究 成 果 將 會 更 具 說 服 力, 以 促 進 國 內 鑑 識 領 域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由 於 本 校 以 扮 演 公 正 第 三 鑑 定 者 之 角 色 為 主, 但 在 目 前 刑 事 警 察 局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鑑 識 課 調 查 局 法 醫 研 究 所 衛 生 署 等 等 都 積 極 規 劃 取 得 鑑 識 科 學 的 認 證, 若 本 校 的 鑑 定 並 無 通 過 認 證, 那 麼 本 校 的 鑑 定 報 告 在 法 庭 上 將 遭 受 到 強 烈 的 質 疑, 這 是 本 校 必 須 未 雨 綢 繆 的 3. 促 進 國 內 外 警 察 科 技 之 交 流 與 推 廣 本 校 為 我 國 警 察 科 技 學 術 界 之 主 要 研 究 中 心, 亦 為 培 養 警 察 執 法 幹 部 之 第 一 學 府, 需 擔 負 起 建 立 良 好 鑑 識 觀 念 之 推 廣 責 任, 以 培 養 出 具 有 正 確 採 證 鑑 定 觀 念 之 基 礎 警 察 幹 部, 因 此 在 推 動 國 內 外 相 關 警 察 鑑 識 單 位 的 交 流 上, 本 校 責 無 旁 貸 目 前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皆 投 入 相 當 多 之 心 力 於 鑑 識 科 技 之 發 展 研 究 上, 故 本 校 於 建 立 警 察 科 技 之 國 際 交 流 空 間 尚 有 加 強 空 間, 除 舉 辦 及 參 與 大 型 國 際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之 外, 亦 透 過 充 足 之 交 流 參 訪 空 間, 讓 世 界 能 夠 看 到 臺 灣 在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之 發 展 趨 勢 與 精 彩 而 45

49 豐 盛 的 研 究 成 果 4. 整 合 學 界 與 實 務 界 之 資 源 本 校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由 鑑 識 科 學 刑 事 警 察 消 防 交 通 資 訊 管 理 和 法 律 等 學 系 之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研 究 人 員 除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外, 並 接 受 司 法 與 執 法 實 務 機 關 之 委 託, 並 提 供 案 件 鑑 識 服 務, 鑑 定 結 果 可 與 其 他 鑑 識 單 位 比 較, 促 進 良 性 競 爭, 以 提 升 裁 判 品 質 並 可 充 分 保 障 人 權, 提 升 我 國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之 水 平,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完 成 後, 將 可 全 面 提 升 執 法 及 司 法 品 質 與 效 率, 進 而 增 強 犯 罪 預 防 及 維 護 治 安 之 功 能 亦 可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共 同 研 提 政 府 科 技 計 畫, 形 成 以 問 題 為 導 向 之 研 發 團 隊, 強 化 以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研 究 效 能, 並 研 發 最 先 進 高 靈 敏 度 之 鑑 識 技 術, 繼 續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特 殊 性 案 件 之 鑑 定 服 務, 補 足 實 務 機 關 鑑 定 項 目 與 感 度 不 足 之 需 求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本 校 因 應 實 務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需 要, 需 不 斷 提 升 偵 查 與 鑑 識 的 能 力 與 品 質, 積 極 研 發 偵 查 鑑 識 消 防 交 通 水 上 資 訊 等 警 察 科 技, 以 培 養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之 優 秀 科 技 警 官, 惟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啟 用 前, 本 校 現 有 與 警 察 科 技 相 關 之 實 驗 室 僅 科 學 館 一 棟, 除 空 間 不 足 之 外, 亦 因 過 於 老 舊 造 成 之 牆 面 滲 水 牆 壁 剝 落 電 路 管 線 不 足, 且 樓 層 因 負 重 較 重, 長 期 加 壓 以 及 地 震 等 因 素, 造 成 部 分 樓 層 地 板 於 走 動 時 有 振 動 之 情 形 發 生, 安 全 堪 慮 等 問 題, 使 用 至 今 已 歷 經 多 次 整 建 及 維 修, 但 漏 水 等 問 題 仍 無 法 根 除, 長 期 下 來 導 致 地 板 傾 斜 牆 面 龜 裂 之 情 形 持 續 不 斷 發 生 ; 此 一 根 本 問 題 未 解 決, 亦 難 以 進 行 較 新 穎 之 實 驗 儀 器 設 備 等 購 置, 因 環 境 不 佳, 無 法 維 持 高 精 密 度 儀 器 之 正 常 運 作, 將 徒 然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 二 ) 執 行 檢 討 我 國 法 律 制 度 對 人 權 之 保 障 益 加 完 善, 警 察 科 學 辦 案 逐 漸 受 到 偵 查 和 審 判 機 關 的 重 視, 利 用 高 科 技 之 偵 查 與 鑑 識 方 法 解 決 新 46

50 興 的 科 技 犯 罪 議 題, 一 直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高 度 期 待, 近 年 來 發 生 多 起 指 標 性 或 爭 議 性 之 重 大 犯 罪, 如 五 股 員 警 槍 擊 案 件, 以 3-D 光 達 技 術 進 行 彈 道 重 建, 還 了 員 警 清 白 DNA 鑑 定 說 明 辜 振 甫 與 溫 世 仁 案 的 真 相 台 南 街 頭 BB 槍 掃 射 案, 以 雷 射 進 行 槍 擊 彈 道 重 建, 找 到 了 槍 手 的 家 等 等, 這 些 案 件 的 偵 查 和 鑑 識 過 程 引 起 全 民 的 關 注, 更 使 社 會 對 我 國 偵 查 與 鑑 識 等 警 察 科 技 實 務 能 力 的 提 升 殷 切 期 望, 希 望 政 府 的 公 權 力 能 給 予 人 民 更 多 的 保 護, 是 以, 警 察 科 技 教 育 扮 演 社 會 上 極 其 重 要 角 色 鑑 於 現 代 化 科 技 發 展 之 日 新 月 異, 新 興 高 科 技 的 犯 罪 亦 推 陳 出 新, 警 察 科 技 與 犯 罪 手 法 如 同 百 米 賽 跑, 只 要 警 察 科 技 停 滯 不 前, 所 發 生 的 這 些 科 技 犯 罪 如 何 得 以 偵 破, 造 成 社 會 治 安 不 穩 定 經 濟 動 盪 將 無 法 評 估 本 校 擔 負 國 內 治 安 幹 部 科 技 教 育 重 責, 因 警 察 人 員 為 國 家 執 法 之 第 一 線 人 員, 唯 有 執 法 人 員 具 備 專 業 之 警 察 科 技 相 關 觀 念 及 態 度, 於 執 勤 上 才 有 辦 法 依 循 固 定 之 程 序 及 現 場 保 全 及 採 證 鑑 識 之 觀 念, 進 而 偵 破 刑 案, 解 決 科 技 犯 罪, 使 犯 罪 無 所 遁 形 現 今 犯 罪 模 式 早 已 隨 著 科 技 及 現 代 化 而 不 斷 演 進, 各 種 不 同 領 域 甚 或 跨 領 域 之 犯 罪 層 出 不 窮, 甚 至 日 益 求 新 求 變, 以 躲 ( 逃 ) 過 警 察 之 科 技 偵 查 與 鑑 識, 因 此, 整 合 跨 領 域 之 警 察 科 技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工 作, 以 對 付 跨 領 域 之 科 技 犯 罪, 是 當 務 之 急, 也 是 保 障 人 民 身 家 生 命 與 財 產 安 全 的 最 佳 良 方 本 校 為 培 育 刑 事 警 察 資 訊 警 察 交 通 警 察 水 上 警 察 鑑 識 警 察 與 消 防 人 員 等 警 察 科 技 治 安 幹 部 的 唯 一 學 府, 本 校 整 合 了 各 警 察 科 技 專 業 領 域 的 教 學 訓 練 及 研 究, 符 合 實 務 單 位 執 行 各 種 不 同 之 勤 務 任 務 及 偵 辦 不 同 類 型 之 刑 案 需 求 各 項 資 源 部 分 檢 討 如 下 : 1. 教 學 設 備 部 分 : 本 校 每 年 舉 辦 警 察 幹 部 在 職 訓 練 及 進 修 教 育, 包 括 警 正 班 分 局 長 班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等, 對 於 警 察 幹 部 之 在 職 及 升 官 等 訓 練, 有 顯 著 績 效 另 外, 本 校 在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方 面, 每 年 亦 規 劃 十 多 場 次 各 種 特 色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之 研 習 班, 對 於 基 層 警 47

51 察 幹 部 之 訓 練, 效 益 卓 著, 此 部 分 在 其 他 學 校 較 少 進 行 2. 研 究 設 備 部 分 : 本 校 每 年 向 國 科 會 海 巡 署 衛 生 署 農 委 會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 科 技 計 畫 )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以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等 申 請 可 觀 之 研 究 計 畫, 其 中 有 相 當 的 部 分 涉 及 警 察 科 學 技 術 之 研 發, 而 需 仰 賴 實 驗 室 的 協 助, 以 使 研 究 能 順 利 進 行, 發 展 警 察 科 學 技 術 另 各 系 所 每 年 舉 辦 十 多 場 次 研 討 會, 參 與 之 成 員 除 本 校 師 生 外, 尚 有 來 自 外 校 之 學 者 以 及 各 實 務 單 位 之 專 家, 建 立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平 台, 激 發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效 益 及 貢 獻 深 遠 惟 相 較 於 其 他 大 學, 本 校 研 討 室 空 間 明 顯 不 足, 不 利 於 研 討 會 及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的 進 行 3. 訓 練 設 備 部 分 : 本 校 每 年 舉 辦 警 察 幹 部 在 職 訓 練 及 進 修 教 育, 包 括 警 正 班 分 局 長 班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等, 對 於 警 察 幹 部 之 在 職 及 升 官 等 訓 練, 有 顯 著 績 效 另 外, 本 校 在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方 面, 每 年 亦 規 劃 十 多 場 次 各 種 特 色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之 研 習 班, 對 於 基 層 警 察 幹 部 之 訓 練, 效 益 卓 著, 其 他 國 內 大 學 則 未 有 此 類 固 定 的 訓 練 課 程 4. 鑑 定 服 務 部 分 :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集 合 各 系 所 專 長 教 師 及 各 特 色 鑑 定 實 驗 室, 包 括 刑 事 鑑 識 交 通 消 防 資 管 水 上 等 領 域, 主 要 以 鑑 定 具 有 爭 議 案 件 為 主 ( 可 謂 第 三 者 鑑 定 ), 或 是 以 複 鑑 案 件 為 主 每 一 個 鑑 定 案 件 經 過 本 校 教 師 細 心 鑑 定 下, 往 往 發 揮 鑑 定 關 鍵 性 的 功 能, 找 出 事 實 真 相, 協 助 司 法 審 判 之 公 平 正 義 雖 然 國 內 部 分 大 學 實 驗 室 亦 有 接 受 委 託 鑑 定, 但 其 項 目 有 限, 例 如, 槍 枝 鑑 定 指 紋 鑑 定 文 書 鑑 定 等, 則 因 欠 缺 此 方 面 的 專 業 能 力, 而 未 能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5. 認 證 能 量 部 分 : 鑑 識 科 學 實 驗 室 認 證 制 度, 是 確 保 鑑 識 品 質 的 良 方, 本 校 以 推 動 鑑 識 科 學 認 證 之 目 的 為 出 發 點, 成 立 較 具 特 色 之 認 證 參 考 實 驗 室, 非 全 面 性 實 施 認 證, 因 此, 不 會 影 響 教 學 訓 練 研 究 48

52 及 鑑 定 工 作 國 內 大 學 部 分 實 驗 室 亦 有 認 證 實 驗 室, 但 其 目 的 很 少 係 為 鑑 定 服 務 而 進 行 認 證, 且 有 些 鑑 定 項 目 並 未 提 供 6. 就 科 技 整 合 部 分 : 由 於 本 校 之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設 立 目 標 明 確, 將 現 有 警 察 科 技 學 系, 以 犯 罪 偵 查 與 刑 事 鑑 識 為 中 心, 整 合 應 用 相 關 科 技, 此 部 分 在 其 他 大 學 並 未 發 現 三 計 畫 目 摽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教 學 及 研 究 空 間 運 用 新 大 樓 提 供 較 原 本 約 3 倍 大 之 可 用 空 間,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與 鑑 定 空 間 分 離, 避 免 干 擾 及 耗 損 資 源 之 情 形 解 決 原 有 教 學 空 間 教 師 研 究 空 間 大 型 會 議 空 間 不 足, 以 及 大 型 實 驗 室 研 究 實 驗 室 特 色 鑑 識 實 驗 室 空 間 混 用 之 現 況 並 解 決 原 有 因 部 份 實 驗 室 乃 為 改 建 空 間, 其 氣 體, 水 電 管 路 不 良 之 安 全 問 題 2.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強 化 門 禁 管 理 持 續 維 護 各 實 驗 室 軟 硬 體 設 施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設 置 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章 訂 定 實 驗 室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製 作 各 項 危 險 警 告 及 護 具 設 備 明 顯 標 示 ) 災 害 防 救 管 理 ( 制 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強 化 災 害 通 報 處 理 系 統 )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 加 強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定 期 辦 理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及 精 密 儀 器 使 用 教 學 ) 系 統 化 管 理 實 驗 物 料 及 毒 化 物 建 購 及 領 用 訂 定 共 用 儀 器 使 用 規 範 加 強 管 理 實 驗 所 產 生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及 落 實 實 驗 室 安 全 巡 邏 3.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從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的 空 間 整 合 帶 動 刑 事 鑑 識 消 防 交 通 水 上 資 訊 等 系 所 在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中 水 準 提 升, 同 時 提 升 各 系 所 研 究 教 學 訓 練 鑑 定 之 功 能 4.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雖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僅 接 受 具 爭 議 性 及 複 雜 的 鑑 定 案, 但 49

53 充 足 健 全 之 科 技 環 境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鑑 定 案 件 能 量 之 質 與 量, 先 進 鑑 識 儀 器 設 備 及 方 法, 並 透 過 強 化 物 證 監 管 鏈 鑑 定 案 件 管 理 系 統 化, 將 可 提 升 刑 案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力, 擴 大 對 實 務 機 關 的 服 務, 同 時 也 可 提 升 鑑 識 偵 防 及 司 法 追 訴 效 能 5. 追 求 符 合 國 際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水 準 本 校 目 前 通 過 ISO17025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為 濫 用 藥 物 鑑 定 實 驗 室, 每 年 並 持 續 維 持 運 作 中, 未 來 將 增 加 申 請 鑑 定 實 驗 室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數 量, 以 提 升 實 驗 室 等 級 達 認 證 標 準, 加 強 相 關 人 員 之 認 證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以 提 升 實 驗 室 品 質, 如 : 微 量 物 證 鑑 定 實 驗 室 等 與 國 際 接 軌, 有 效 提 高 鑑 定 公 信 力 6.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之 國 際 學 術 地 位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提 供 國 際 會 議 廳 等 相 關 舉 辦 空 間, 可 有 效 提 升 舉 辦 各 項 學 術 會 議 能 量, 使 得 本 校 得 以 協 助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與 學 術 水 準, 推 動 跨 校 跨 國 技 術 交 流, 成 為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平 台 配 合 本 校 各 學 院 及 系 所 辦 理 各 領 域 之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例 如 每 年 度 舉 辦 之 刑 事 鑑 識 消 防 交 通 水 上 資 訊 各 專 業 領 域 研 討 會 7. 提 升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效 能 及 品 質 行 政 作 業 辦 法 法 制 化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開 發 各 項 管 理 系 統, 以 達 到 行 政 業 務 e 化 8. 充 實 汰 換 行 政 及 教 學 研 究 軟 硬 體 設 備 : 成 立 貴 重 儀 器 管 理 小 組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限 於 目 前 國 家 財 政 緊 縮, 大 樓 雖 告 竣 工, 惟 內 部 之 裝 修 設 備, 部 分 仍 有 欠 缺, 須 於 日 後 補 足 2. 隨 著 軟 硬 體 設 備 之 建 置 人 才 之 培 育, 限 於 目 前 人 事 精 簡 政 策, 亦 恐 受 到 限 制 四 分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綜 合 上 述 內 外 環 境 需 求 及 問 題 評 析, 推 動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50

54 樓 運 用 與 發 展, 才 能 維 持 目 前 我 國 警 察 科 技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基 礎, 並 且 帶 動 我 國 在 警 察 科 技 之 發 展, 朝 向 國 際 水 準, 維 護 社 會 公 義, 保 障 社 會 治 安 之 目 標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將 分 年 度 如 下 : 105 年 1. 落 成 啟 用 2.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3.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4. 案 件 鑑 定 證 物 流 程 系 統 化 管 理 5. 實 驗 課 程 所 需 試 劑 耗 材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領 用 攝 錄 影 設 備 借 還 業 務 化 學 品 安 全 資 料 查 詢 以 物 料 管 理 系 統 系 統 化 管 理 6.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106 年 1. 建 置 實 驗 室 低 濃 度 廢 液 排 放 所 用 平 衡 酸 鹼 之 氫 氧 化 鈉 及 硫 酸 桶 內 存 量 偵 測 器 2.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3.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4.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107 年 1.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2.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3.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108 年 1.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2.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3.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實 施 本 計 畫 後, 預 計 可 達 成 效 果 及 影 響 如 下 : ( 一 ) 教 學 及 研 究 空 間 改 善 新 大 樓 之 規 劃 約 可 提 供 較 原 本 約 3 倍 大 之 可 用 空 間, 促 進 教 學 51

55 研 究 與 鑑 定 空 間 分 離, 避 免 干 擾 及 耗 損 資 源 之 情 形 ( 二 ) 解 決 原 有 教 學 空 間 教 師 研 究 空 間 大 型 會 議 空 間 不 足, 以 及 大 型 實 驗 室 研 究 實 驗 室 特 色 鑑 識 實 驗 室 空 間 混 用 之 現 況 另 解 決 原 有 因 部 份 實 驗 室 乃 為 改 建 空 間, 其 氣 體, 水 電 管 路 不 良 之 安 全 問 題 ( 三 )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啟 用 前 後 整 體 評 估 量 化 資 料 如 下 表 : 教 學 能 量 設 備 比 較 研 究 能 量 設 備 比 較 訓 練 能 量 比 較 使 用 學 生 人 數 使 用 教 師 人 數 博 碩 士 生 自 修 室, 教 室 本 案 興 建 前 後 空 間 運 用 評 估 表 啟 用 前 僅 鑑 識 系 學 生 約 100 人 啟 用 後 包 含 刑 事 系 鑑 識 系 兩 系 學 生 及 其 他 警 察 科 技 學 系 ( 交 通 消 防 水 上 資 管 ) 及 其 他 科 系 選 修 警 察 科 技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班 學 員 等 每 週 約 1600 人 上 課 僅 刑 事 系 鑑 識 系 包 含 刑 事 系 鑑 識 交 通 消 防 與 警 察 科 技 有 關 老 水 上 資 管 等 與 警 察 科 技 有 關 老 師 約 20 人 使 用 師 約 70 人 使 用 礙 於 空 間 太 小, 僅 能 可 提 供 16 間 教 室 供 博 碩 士 生 空 出 約 10 教 室 工 作 及 大 學 部 學 生 使 用 教 學 教 室 實 驗 室 間 數 科 學 系 所 教 師 研 究 室 礙 於 空 間 太 小, 目 可 提 供 刑 事 系 鑑 識 交 通 消 前 僅 有 2 間 教 師 研 防 水 上 資 管 等 與 警 察 科 技 有 究 室 關 教 師 約 25 間 教 師 研 究 室 大 型 研 討 室 0 1 中 型 研 討 室 0 4 研 究 計 畫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 場 次 ) 僅 刑 事 系 鑑 識 系 可 支 援 提 供 刑 事 系 鑑 識 交 部 分 教 師 使 用, 每 通 消 防 水 上 資 管 等 教 師 使 年 約 有 10 個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研 討 會 ( 場 次 ) 研 習 會 ( 場 次 ) 用, 每 年 約 有 個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52

56 鑑 定 能 量 比 較 複 鑑 或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件 數 整 合 各 系 鑑 識 專 業 主 要 以 鑑 定 具 有 爭 議 案 件 為 主 教 師 參 與 鑑 定 工 ( 可 謂 第 三 者 鑑 定 ), 或 是 以 複 作, 研 究 鑑 識 警 察 鑑 案 件 為 主, 雖 然 接 受 委 託 鑑 定 學 術 司 法 及 警 察 案 件 不 如 刑 事 局 或 其 他 實 務 鑑 機 關 委 託 刑 事 案 件 定 單 位 多, 但 是 每 一 個 鑑 定 案 件 之 鑑 定, 除 依 設 置 都 是 棘 手 的 有 爭 議 的, 經 過 本 要 點 規 定 接 受 委 託 校 教 師 抽 絲 剝 繭 及 細 心 鑑 定 刑 事 案 件 之 鑑 定, 下, 往 往 發 揮 鑑 定 關 鍵 性 的 功 並 與 相 關 機 關 建 立 能, 找 出 事 實 真 相, 協 助 司 法 審 合 作 關 係 以 研 究 角 判 之 公 平 正 義 所 以 本 校 鑑 定 案 度 解 決 司 法 之 問 件 不 在 乎 量 的 多 寡 而 是 鑑 定 的 題, 同 時 亦 接 受 電 品 質 及 其 在 關 鍵 時 刻 所 發 揮 影 話 詢 問 解 答 鑑 識 之 響 力 當 然, 在 本 校 教 師 人 力 充 問 題 足 的 情 形 下, 鑑 定 案 件 有 可 能 每 年 遞 增 的 認 證 能 量 比 較 科 技 整 合 能 量 比 較 認 證 實 驗 室 科 技 系 所 整 合 礙 於 空 間 有 限, 目 依 各 系 所 專 長 及 特 色 實 驗 室 性 前 僅 有 濫 用 藥 物 鑑 質, 分 別 取 得 認 證, 成 為 各 該 特 定 實 驗 室 一 間 通 過 色 實 驗 室 領 域 之 認 證 參 考 實 驗 ISO17025 認 證 室, 可 供 實 務 單 位 認 證 之 參 考 刑 事 系 鑑 識 系 2 個 系 所 消 防 水 上 交 通 資 訊, 刑 事 鑑 識 等 共 6 個 系 所 本 表 數 據 為 新 建 大 樓 之 空 間, 加 上 原 有 空 間 整 合 利 用 後 之 總 計 ( 四 )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從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的 空 間 整 合 帶 動 刑 事 鑑 識 消 防 交 通 水 上 資 訊 等 系 所 在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中 水 準 提 升, 同 時 提 升 各 系 所 研 究 教 學 訓 練 鑑 定 之 功 能 ( 五 )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雖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僅 接 受 具 爭 議 性 及 複 雜 的 鑑 定 案, 但 充 足 健 全 之 科 技 環 境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鑑 定 案 件 能 量 之 質 與 量, 先 進 鑑 識 儀 器 設 備 及 方 法, 將 可 提 升 刑 案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力, 擴 大 對 實 務 機 關 的 服 務, 同 時 也 可 提 升 鑑 識 偵 防 及 司 法 追 訴 效 能 ( 六 ) 追 求 符 合 國 際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水 準 提 升 實 驗 室 等 級 達 認 證 標 準, 與 國 際 接 軌, 增 加 申 請 鑑 定 實 驗 室 認 證, 有 效 提 高 鑑 定 公 信 力 ( 七 )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之 國 際 學 術 地 位 53

57 增 加 國 際 會 議 舉 辦 空 間, 可 有 效 提 升 舉 辦 各 項 學 術 會 議 能 量, 使 得 本 校 得 以 協 助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與 學 術 水 準, 推 動 跨 校 跨 國 技 術 交 流, 成 為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平 台 ( 八 ) 設 立 兼 具 保 密 及 獨 立 性 之 闈 場 空 間 因 應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考 試 所 需, 維 持 對 外 招 生 相 關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本 校 每 年 舉 辦 考 試 計 有 警 佐 班 ( 一 類 二 類 三 類 ) 消 佐 班 海 佐 班 警 正 班 分 局 長 班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技 班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等 多 項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闈 場 使 用 率 甚 高, 故 維 護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一 直 為 本 校 之 施 政 重 點 然 目 前 現 有 闈 場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進 出 必 須 與 行 政 大 樓 各 單 位 行 政 人 員 共 用, 並 無 獨 立 之 通 道, 闈 場 無 保 密 性 新 建 闈 場 將 設 立 獨 立 通 道, 可 達 保 密 不 外 洩 命 題 老 師 身 份 之 效 果 此 外, 新 建 闈 場 將 運 用 通 訊 科 技 之 技 術, 管 制 通 訊 設 備 之 使 用, 避 免 洩 題 情 事 發 生, 防 止 弊 端, 維 護 考 試 之 公 平 性 ( 九 ) 教 學 與 實 務 之 接 軌 本 校 之 畢 業 生, 多 為 直 接 投 入 實 務 單 位 之 基 層 幹 部, 為 使 其 能 夠 快 速 與 實 務 工 作 接 軌, 本 校 教 育 訓 練 之 設 備 及 器 材, 亦 需 與 時 俱 進, 與 實 務 單 位 同 步 更 新, 俾 使 教 育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實 務 工 作 能 相 互 結 合 應 用 且 本 校 教 育 兼 具 研 究 發 展 功 能, 若 可 提 供 校 內 老 師 先 進 之 設 備 及 儀 器, 進 行 高 深 鑑 識 科 技 之 研 究 與 開 發, 以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應 用, 此 為 可 行 之 資 源 共 享 方 式 本 校 雖 與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有 類 似 之 教 學 訓 練 性 質, 但 本 校 在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的 建 置 較 具 全 面 性 ( 包 括 刑 事 鑑 識 交 通 消 防 資 訊 水 上 警 察 等 ), 且 在 訓 練 及 研 究 發 展 之 能 量 高, 除 了 可 以 協 助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在 教 學 與 研 究 外, 亦 可 提 供 實 務 單 位 之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之 設 備 及 場 所 54

58 行 動 方 案 1-6: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依 據 行 政 院 99 年 5 月 31 日 院 臺 字 第 號 函 及 102 年 12 月 30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隸 屬 內 政 部,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並 依 大 學 法 有 關 規 定, 兼 受 教 育 部 之 指 導 本 校 係 我 國 唯 一 培 養 執 法 幹 部 的 一 所 專 業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後 分 發 各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法 務 國 安 及 移 民 等 機 關 擔 任 治 安 幹 部 因 此, 本 校 學 生 除 修 習 各 類 專 業 學 科 課 程 及 精 神 ( 品 格 ) 教 育 課 程 外, 更 需 接 受 體 技 教 育 之 訓 練, 以 成 為 文 武 合 一 與 術 德 兼 備 的 警 察 幹 部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警 察 教 育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盱 衡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因 應 各 項 治 安 環 境 的 變 化, 調 整 教 育 內 涵 與 精 進 教 育 措 施, 以 期 達 成 精 實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治 安 維 護 能 力 的 施 政 目 標 此 外, 本 校 更 積 極 推 動 以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為 核 心 價 值 的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作 為 培 育 警 察 幹 部 的 基 石 及 實 施 精 神 教 育 的 基 本 方 針, 以 培 育 出 更 優 秀 的 治 安 領 導 幹 部 本 校 於 民 國 66 年 遷 校 至 桃 園 龜 山 現 址, 迄 今 已 有 30 餘 年 歷 史, 學 員 生 人 數 由 1,100 人 增 至 目 前 近 2,500 人, 成 長 近 2.3 倍 之 多 惟 射 擊 設 施 方 面 僅 有 靶 場 一 座 40 靶 位, 容 訓 量 嚴 重 不 足 ; 本 校 現 有 靶 場 設 施 老 舊, 故 障 率 高, 已 嚴 重 影 響 學 生 訓 練 安 全 與 品 質 ; 而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實 已 不 敷 現 今 警 察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之 需 求, 希 冀 仰 賴 行 政 體 系 的 積 極 支 持, 俾 能 即 時 提 升 我 國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之 水 準, 為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奠 定 堅 實 的 基 礎 為 積 極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本 校 刻 正 推 動 相 關 中 程 計 畫,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計 畫 重 大 校 務 發 展 中 程 計 畫, 俾 以 提 升 體 技 教 育, 擴 充 容 訓 能 量, 強 化 教 學 成 效, 培 育 國 家 所 需 的 菁 英 領 導 幹 部, 蔚 為 國 用, 並 為 達 提 升 學 生 警 技 教 育 學 55

59 習 成 效, 是 以 針 對 本 校 警 技 教 育 現 況 與 所 需 更 新 設 施 需 求, 爰 提 出 本 計 畫 射 擊 為 重 要 警 察 技 能 之 一, 以 現 今 治 安 情 況 及 犯 罪 模 式 而 言, 優 良 純 熟 之 射 擊 技 術, 是 壓 制 犯 罪 保 障 人 民 安 全 最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本 校 以 往 之 射 擊 訓 練, 皆 以 基 礎 實 彈 射 擊 為 主, 亦 即 要 求 射 手 於 靜 止 狀 態 中 實 施 精 準 射 擊, 而 舊 式 靶 場 之 設 計 亦 僅 能 提 供 此 種 訓 練 惟 以 目 前 犯 罪 型 態 而 言, 已 非 舊 式 訓 練 所 能 因 應 依 據 FBI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美 國 員 警 執 勤 傷 亡 統 計, 員 警 執 勤 遇 襲 死 亡 中,95% 是 被 槍 殺, 其 中 60% 來 不 及 反 應 就 中 彈 僅 27% 有 反 應,3.15% 擊 傷 或 擊 斃 嫌 犯, 大 部 分 發 生 於 光 線 暗 淡 處, 槍 彈 中 敵 我 駁 火 數 : 約 2-3 發, 交 戰 時 間 : 約 2-3 秒 ( 平 均 2.8 秒, 距 離 :2-3 公 尺 ( 平 均 2.13 公 尺 75% 於 6.4 公 尺 內 ) 以 上 述 數 據 論 之, 本 校 舊 制 訓 練 實 不 足 以 保 護 警 察 人 員 自 身 安 全 及 因 應 警 察 執 勤 所 需, 本 校 於 民 國 91 年 起, 實 施 射 擊 訓 練 改 革, 但 靶 場 設 備 及 設 施 並 無 法 同 步 配 合 射 擊 訓 練 課 程 改 革, 另 因 靶 場 設 施 老 舊, 學 員 生 大 幅 成 長, 使 用 率 偏 高, 粉 塵 量 提 高, 影 響 安 全, 容 訓 量 不 足, 社 會 變 遷, 用 槍 時 機, 射 擊 教 學 設 備 內 容 未 與 時 精 進, 未 運 用 現 代 科 技 輔 助 訓 練 等 問 題, 致 無 法 有 效 提 升 訓 練 效 能 據 此, 本 案 規 劃 增 加 ( 一 ) 新 型 現 代 化 靶 位 40 靶 位 ;( 二 ) 建 構 警 用 情 境 雷 射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場,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模 擬 各 種 警 察 勤 務 會 遭 遇 之 情 境, 訓 練 學 生 狀 況 判 斷 處 理 能 力, 提 升 學 生 應 變 能 力 ;( 三 ) 建 構 警 用 實 戰 模 擬 情 境 靶 場, 設 置 反 劫 機 及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行 動 3D 實 戰 模 擬 情 境 及 各 種 警 察 執 勤 模 擬 場 景, 運 用 情 境 空 間 模 擬 與 戰 技 模 擬, 訓 練 學 生 對 於 各 種 勤 務 地 點 臨 場 實 戰 之 能 力 ;( 四 ) 建 構 空 氣 槍 訓 練 靶 場, 設 置 空 氣 槍 射 擊 15 個 靶 位, 提 供 空 氣 槍 精 準 射 擊 練 習 使 用, 俾 提 升 整 體 警 用 射 擊 教 學 品 質, 符 合 未 來 值 勤 環 境 之 需 ( 三 ) 問 題 評 析 56

60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急 遽, 犯 罪 問 題 趨 於 多 樣 化, 因 應 各 項 治 安 環 境 的 變 化, 實 應 調 整 與 精 進 射 擊 教 育 內 涵, 才 能 有 效 運 用 於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而 本 校 靶 場 於 民 國 81 年 建 造, 設 備 老 舊, 未 具 備 現 代 化 射 擊 教 學 設 備, 實 不 足 以 應 付 現 實 需 求, 再 加 上 學 員 生 人 數 大 幅 成 長, 已 從 1100 人 增 加 至 2500 人 使 用 率 偏 高, 容 訓 量 不 足 粉 塵 量 累 積 偏 高, 在 在 都 顯 示 興 建 現 代 化 靶 場 的 必 要 性 與 急 迫 性, 理 由 分 述 如 下 : 1. 現 有 設 備 不 足 以 因 應 警 察 執 行 勤 務 需 求 : 本 校 射 擊 訓 練 實 施 對 象 以 全 時 研 究 生 及 未 經 本 大 學 ( 前 身 為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 畢 業 之 在 職 全 時 研 究 生 ( 專 案 名 額 錄 取 生 除 外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與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另 包 含 短 期 班 受 訓 之 各 類 警 佐 班 及 警 正 班 學 員 近 年 來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警 察 工 作 呈 現 複 雜 繁 重 之 現 象, 本 校 靶 場 設 施 老 舊, 除 影 響 學 生 訓 練 之 品 質 與 安 全, 亦 無 法 因 應 現 今 勤 務 需 求, 故 需 要 汰 換 更 新 相 關 設 施, 與 時 俱 進 2. 靶 場 安 全 性 堪 虞 : 本 校 射 擊 靶 場 等 訓 練 機 具 自 81 年 使 用 迄 今 已 逾 20 年, 因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靶 機 老 舊, 致 故 障 率 偏 高, 且 維 修 費 用 逐 年 增 加,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及 經 濟 效 益 3. 容 訓 量 不 足 : 學 生 人 數 由 81 年 100 人 增 至 98 年 2500 人, 靶 位 已 嚴 重 不 足, 亟 需 增 建 新 射 擊 設 施 4. 實 彈 射 擊 量 不 足 : 因 學 生 人 數 激 增, 靶 位 不 足, 實 際 上 課 學 生 學 生 人 數 超 過 容 訓 量, 學 生 上 課 需 分 梯 次 輪 流 靶 位 射 擊, 可 射 擊 子 彈 數 亦 相 對 減 少, 影 響 射 擊 教 學 學 習 成 效 5. 缺 少 實 施 彩 彈 射 擊 攻 堅 訓 練 場 地 : 本 校 目 前 無 專 攻 彩 彈 射 擊 訓 練 設 施, 無 法 提 供 學 生 實 戰 射 擊 課 程 需 要 為 使 學 生 射 擊 訓 練 能 緊 密 結 合 警 察 實 際 服 勤 現 況,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生 在 基 礎 射 擊 訓 練 後, 於 第 七 八 學 期,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學 生 於 第 四 學 期, 畢 業 前 需 特 別 安 排 結 合 各 項 警 察 實 務, 實 施 彩 彈 射 擊 訓 練 課 程, 練 習 攻 堅 勤 務, 訓 練 學 生 實 戰 指 揮 調 度 領 導 能 力, 以 提 升 學 生 自 信 心 達 正 確 合 法 大 膽 用 槍 6. 缺 乏 現 代 化 及 實 用 化 射 擊 教 育 設 備 : 目 前 靶 場 設 施 老 舊, 原 有 設 計 因 射 擊 課 程 改 進 措 施, 已 無 法 滿 足 現 階 段 的 課 程 及 警 察 勤 57

61 務 執 行 需 要, 需 充 實 現 代 化 射 擊 教 學 設 施, 並 加 強 結 合 實 際 執 勤 狀 況, 訓 練 同 學 如 何 正 確 盤 查 臨 檢, 如 何 分 配 任 務 正 確 服 勤 位 置 動 作 警 戒 如 何 對 受 檢 者 要 求 如 何 作 好 安 全 防 護 以 及 正 確 用 槍 時 機 等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積 極 趕 辦 執 行 進 度 並 落 實 管 控 工 程 品 質 確 保 施 工 安 全, 並 督 促 廠 商 依 約 執 行 工 程 施 作, 俾 順 利 完 工, 提 供 學 生 完 善 訓 練 措 施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案 執 行 時 程 因 地 號 變 更 建 照 重 新 申 辦 及 免 計 工 期 等 因 素, 導 致 主 體 工 程 完 工 期 程 落 後, 自 辦 靶 機 等 項 目 須 等 主 體 工 程 驗 收 點 交, 並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後, 方 能 施 作, 全 案 預 計 延 至 105 年 度 方 能 完 工, 已 進 行 計 畫 修 正 事 宜, 未 來 將 與 施 工 廠 商 及 督 工 廠 商 確 實 監 控 施 工 程 序 及 使 用 工 材 並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以 嚴 密 控 管 施 工 品 質, 積 極 辦 理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為 達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提 升 學 生 射 擊 基 礎 與 應 用 技 能 因 應 未 來 治 安 工 作 需 求 之 目 標, 本 中 程 計 畫 目 標 擬 增 加 射 擊 硬 體 軟 體 設 備, 結 合 學 生 射 擊 教 育 課 目 內 容 實 施, 落 實 學 習 成 效 於 外 勤 需 求 1. 硬 體 部 分 (1) 增 建 實 彈 射 擊 靶 場 提 高 容 訓 量 : 設 置 新 型 現 代 化 靶 機 40 靶 位 可 移 式 彈 起 搖 擺 式 靶 機 系 統 20 組 主 控 機 吸 彈 吸 音 膠 磚 防 彈 pu 防 燄 地 板 等, 提 供 學 生 安 全 及 高 效 率 學 習 之 實 彈 射 擊 靶 場 環 境 (2) 建 構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場, 提 升 實 戰 學 習 效 果 :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模 擬 各 種 警 察 勤 務 可 能 遭 遇 之 各 種 情 境, 訓 練 學 生 狀 況 判 斷 處 理 能 力, 提 升 學 生 應 變 能 力 (3) 增 建 警 察 執 勤 實 戰 模 擬 情 境 : 建 構 反 劫 機 及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行 58

62 動 3D 實 戰 模 擬 情 境 及 各 種 警 察 執 勤 模 擬 場 景, 運 用 情 境 空 間 模 擬 與 戰 技 模 擬, 訓 練 學 生 對 於 各 種 勤 務 及 場 所 臨 場 實 戰 之 能 力 (4) 增 建 空 氣 槍 訓 練 靶 場 及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 空 氣 槍 練 習 可 減 低 射 擊 恐 懼 感, 同 時 增 加 射 擊 穩 定 度 及 對 不 同 武 器 之 認 識, 以 奠 定 訓 練 基 礎 ; 而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則 在 訓 練 學 生 各 種 射 擊 姿 勢 及 訓 練 應 具 備 之 射 擊 體 能 (5) 設 置 槍 彈 展 覽 室 及 儲 藏 室 : 設 置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槍 彈 展 覽 室, 提 供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設 置 儲 存 室, 強 化 槍 械 之 保 管 安 全, 落 實 槍 彈 應 分 流 管 理 之 規 定 2. 軟 體 部 分 (1) 依 照 學 生 入 學 時 間 編 排 不 同 授 課 進 度, 結 合 學 生 射 擊 教 育 課 目 內 容 實 施 (2) 每 學 期 辦 理 射 擊 師 資 講 習 推 薦 授 課 教 官 前 往 射 擊 協 會 受 訓,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與 實 力 (3) 現 代 化 靶 機 ( 移 動 式 固 定 式 彈 起 式 ) 系 統 配 合 先 進 資 訊 軟 體 編 輯 操 控, 更 能 符 合 訓 練 需 要 (4) 情 境 模 擬 系 統 為 一 套 活 用 的 編 輯 軟 體, 除 了 既 有 課 程 設 計 外, 授 課 教 官 可 以 依 授 課 進 度 需 要, 自 行 編 輯 不 同 場 景 與 模 擬 劇 情, 讓 上 課 更 靈 活 多 變 (5) 槍 彈 儲 藏 室 及 展 覽 室 設 置 E 化 管 理 系 統, 增 加 電 子 化 門 禁 監 視 管 理 槍 彈 監 視 管 理 系 統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警 技 教 育 係 警 察 教 育 重 要 一 環, 提 供 完 善 的 警 技 教 育 訓 練 設 施 裝 備 與 器 材 為 本 校 努 力 項 目 之 一 然 本 校 腹 地 有 限, 在 尋 覓 增 建 射 擊 教 學 大 樓 同 時, 一 定 排 擠 學 生 的 活 動 空 間, 但 是 為 了 提 升 警 技 訓 練 成 效, 此 為 必 然 的 選 項 2. 國 內 有 關 警 技 教 育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闕 如, 如 果 有 此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必 能 發 揮 資 訊 輔 助 警 技 教 育 之 目 標 雖 然 此 方 面 發 展 不 易, 然 本 校 從 爭 取 增 建 現 代 化 靶 場 大 樓 開 始, 可 以 逐 步 落 實 此 方 面 教 育 資 訊 的 建 立 59

63 四 計 畫 期 程 計 畫 期 程 年, 惟 因 地 號 變 更 建 造 執 照 重 新 申 辦 免 計 工 期 等 因 素, 致 主 體 工 程 驗 收 點 交 延 後, 影 響 後 續 工 程 進 度, 修 正 計 畫 延 後 至 105 年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提 升 體 技 教 育, 擴 充 容 訓 能 量, 強 化 教 學 成 效, 培 育 國 家 所 需 的 菁 英 領 導 幹 部, 蔚 為 國 用, 並 為 達 提 升 學 生 警 技 教 育 學 習 成 效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將 分 年 度 105 年 主 體 工 程 驗 收 點 交 完 畢, 自 辦 靶 機 設 備 等 施 作, 並 完 工 驗 收 ( 三 ) 經 費 需 求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計 需 4 億 711 萬 9,000 元 整,104 年 度 為 2 億 1,151 萬 9,000 元,105 年 度 無 編 列 預 算, 以 104 年 度 預 算 保 留 執 行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綜 觀 本 校 射 擊 教 育 課 程 之 設 計, 從 基 礎 實 彈 射 擊 開 始, 進 階 至 各 種 不 同 狀 況 之 應 用 射 擊, 在 畢 業 前 更 接 受 以 實 際 警 察 勤 務 槍 戰 為 前 提 之 實 戰 射 擊 訓 練, 紮 實 之 課 程 設 計, 目 的 在 於 訓 練 學 生 擁 有 精 良 之 警 察 射 擊 技 能 茲 在 興 建 前 與 興 建 後 做 分 析 比 較, 分 析 有 關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計 畫 之 效 益 評 估, 詳 如 表 1 所 示 : 60

64 表 1: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計 畫 之 效 益 評 估 評 估 項 目 興 建 前 興 建 後 預 期 效 益 一 般 靶 位 有 效 增 加 學 生 實 彈 射 擊 練 習 時 間 次 數 1 倍 及 子 彈 數 80 萬 發, 提 升 學 習 效 果 2. 射 擊 靶 場 設 施 老 舊 未 能 汰 舊 換 新, 影 響 學 生 訓 練 之 安 全, 整 建 原 有 靶 場 設 備 及 增 設 靶 場 後, 可 大 幅 而 有 效 提 升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之 安 全 性 在 增 加 實 同 一 時 間 3. 紓 解 訓 練 班 級 人 數 過 多, 提 升 射 擊 彈 射 擊 容 最 大 容 訓 80 人 160 人 教 育 品 質, 亦 可 避 免 分 梯 訓 練 轉 換 次 訓 量 方 面 量 數 頻 繁 所 產 生 可 能 之 危 險 性 4. 提 供 在 本 校 接 受 在 職 升 職 教 育 之 學 員 接 受 正 常 排 課 之 射 擊 訓 練 機 會, 解 決 學 員 僅 能 於 正 常 學 制 學 生 日 間 之 射 擊 課 程 結 束 後, 於 夜 間 接 受 訓 練 之 情 形, 以 提 升 學 員 射 擊 教 學 品 質 在 建 立 警 用 電 腦 情 境 模 擬 射 擊 場 方 面 建 構 空 氣 槍 訓 練 靶 場 練 習 及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容 訓 量 0 警 用 電 腦 情 境 模 擬 射 擊 場 空 氣 槍 練 習 靶 機 設 備 20 靶 位 及 設 置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之 相 關 設 備 等 無 無 同 ㄧ 時 段 2 班 80 人 可 提 升 用 槍 時 機 及 狀 況 判 斷 實 戰 學 習 效 果 每 ㄧ 時 段 40 人 1. 學 生 將 來 可 適 應 執 勤 環 境 複 雜 化, 運 用 科 技, 學 習 強 力 警 技, 以 壓 制 犯 罪 2.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模 擬 各 種 警 察 勤 務 會 遭 遇 之 情 境, 訓 練 學 生 狀 況 判 斷 處 理 能 力, 提 升 應 變 能 力 3. 警 技 教 育 密 切 結 合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與 警 察 勤 務 4. 支 援 協 助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或 各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訓 練 警 察 人 員 之 訓 練 場 地, 提 升 員 警 執 勤 應 變 能 力 及 安 全 5. 可 有 效 降 低 實 彈 射 擊 所 產 生 之 巨 大 噪 音, 維 護 生 活 環 境 安 寧, 避 免 影 響 周 邊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1. 設 置 空 氣 槍 訓 練 場, 實 施 射 擊 基 礎 訓 練 槍 枝 機 械 原 理 介 紹 與 操 作 訓 練, 增 加 射 擊 練 習 穩 定 度 2. 設 置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訓 練 射 擊 姿 勢 與 體 能, 以 提 升 專 業 射 擊 訓 練 建 構 各 種 警 察 執 警 察 執 勤 模 擬 場 無 每 ㄧ 時 段 上 課 1. 架 構 各 種 場 所 運 用 情 境 空 間 模 擬 與 戰 技 模 擬, 訓 練 學 生 對 於 各 種 勤 務 61

65 評 估 項 目 興 建 前 興 建 後 預 期 效 益 勤 場 景 模 擬 場 景 場 地 景 場 地 人 數 40 人 地 點 臨 場 實 戰 之 能 力 及 攻 堅 勤 務 訓 練 2. 協 助 支 援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訓 練, 以 提 升 員 警 執 勤 能 力 及 安 全 3. 可 有 效 降 低 實 彈 射 擊 所 產 生 之 巨 大 噪 音, 維 護 生 活 環 境 安 寧, 避 免 影 響 周 邊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在 強 化 槍 彈 保 管 安 全 方 面 儲 存 保 管 於 行 政 大 樓 槍 械 室 設 置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槍 械 室 1. 槍 彈 儲 存 室 及 機 房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有 效 強 化 槍 械 之 保 管 安 全 2. 落 實 槍 彈 分 離 管 理 之 安 全 原 則 1. 本 校 遷 址 至 今 已 逾 30 餘 年, 學 生 人 數 由 1,100 人 至 目 前 近 2,500 人, 成 長 率 達 130% 本 校 射 擊 靶 場 機 具 自 81 年 使 用 至 今 已 逾 20 年, 因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靶 機 老 舊, 致 故 障 率 偏 高, 且 維 修 費 用 逐 年 增 加, 影 響 教 學 品 質 及 經 濟 效 益 ; 另 因 學 生 人 數 激 增, 多 項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已 不 敷 使 用,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能 透 過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整 體 有 效 更 新, 提 升 學 生 警 技 教 育 學 習 成 效 2. 因 應 執 勤 環 境 複 雜 化,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應 密 切 結 合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與 警 察 勤 務 使 學 生 在 校 射 擊 訓 練 能 緊 密 結 合 警 察 實 際 服 勤 現 況, 射 擊 教 育 設 備 更 需 充 實 電 腦 化 射 擊 教 學 設 施, 運 用 現 代 科 技 輔 助 訓 練, 結 合 電 腦 情 境 模 擬 執 勤 狀 況, 訓 練 同 學 如 何 正 確 盤 查 臨 檢, 如 何 分 配 正 確 服 勤 位 置 動 作 警 戒 如 何 對 受 檢 者 要 求 如 何 作 好 安 全 防 護 以 及 正 確 使 用 槍 械 時 機 等 3. 設 置 各 種 警 察 執 勤 模 擬 場 景 場 地 : 佈 置 模 擬 公 車 銀 行 超 商 住 家 街 景 汽 機 車 等 場 景, 各 場 景 內 設 置 擊 中 倒 靶 靶 機, 作 為 銀 行 超 商 住 家 搶 劫 及 公 車 挾 持 人 質 狀 況 之 勤 務 訓 練, 規 劃 嫌 犯 搜 捕 掩 蔽 物 利 用 汽 機 車 攔 停 或 射 擊 等 射 擊 情 境, 並 作 為 彩 彈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場 地, 以 強 化 警 察 攻 堅 執 勤 戰 術 戰 技 之 運 用 能 力, 以 落 實 射 擊 課 程 實 用 化 之 目 標 4. 設 置 空 氣 槍 訓 練 練 習 靶 場 及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 空 氣 槍 練 習 可 減 低 射 擊 恐 懼 感, 同 時 增 加 射 擊 穩 定 度 及 增 加 對 不 同 武 器 之 認 識, 以 奠 定 訓 練 基 礎 ; 而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則 在 訓 練 學 生 各 種 射 擊 姿 勢 及 訓 練 應 具 備 之 射 擊 體 能 62

66 5. 設 置 槍 彈 展 覽 室 及 儲 藏 室 : 設 置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槍 彈 展 覽 室, 提 供 教 學 研 究 使 用, 設 置 儲 存 室, 強 化 槍 械 之 保 管 安 全, 落 實 槍 彈 應 分 流 管 理 之 規 定 射 擊 教 學 訓 練 設 施 需 求 情 形 及 量 化 分 析, 詳 如 表 2 所 示 : 63

67 表 2: 射 擊 教 學 訓 練 設 施 需 求 及 量 化 分 析 設 施 名 稱 需 求 量 需 求 說 明 備 註 1. 增 建 實 彈 射 擊 靶 場 2. 建 構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場 3. 建 構 各 種 警 察 執 勤 場 景 模 擬 場 景 場 地 4. 建 構 空 氣 槍 訓 練 靶 場 練 習 及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5. 設 置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槍 彈 展 覽 室 及 儲 存 室 增 設 40 靶 位, 分 兩 樓 層, 每 層 樓 設 20 新 型 現 代 化 靶 位 及 移 動 彈 起 式 搖 擺 式 靶 機 系 統, 採 吸 彈 吸 音 膠 磚 防 彈 pu 防 燄 地 板 增 設 2 套 警 用 情 境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系 統,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模 擬 執 勤 時 可 能 遭 遇 的 各 種 情 境 1. 設 置 各 種 模 擬 執 勤 場 景 與 戰 技 模 擬 場, 訓 練 學 生 對 於 各 種 勤 務 地 點 臨 場 實 戰 之 能 力 2. 模 擬 犯 罪 現 場, 場 景, 訓 練 學 生 之 攻 堅 勤 務 1.15 個 空 氣 槍 靶 位 2. 設 置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1 間 1. 設 置 槍 械 庫 20 格 2. 設 置 彈 藥 庫 20 格 3. 展 覽 室 1 間 4. 其 他 相 關 防 盜 設 施 1. 目 前 本 校 靶 場 大 樓 實 彈 射 擊 靶 場 40 靶 位, 學 生 人 數 達 2,500 人, 場 地 設 施 已 不 敷 使 用 2. 每 週 使 用 率 可 達,1600 人 次 以 上 1. 邇 來 社 會 治 安 日 益 複 雜, 本 校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用 槍 技 術 有 顯 著 關 係, 為 維 護 執 勤 安 全, 應 受 訓 學 生 狀 況 判 斷 處 理 能 力, 提 升 應 變 能 力, 以 落 實 警 技 課 程 科 學 化 之 教 育 目 標 2. 預 估 每 週 使 用 率 逾 500 人 次 以 上 1. 設 置 銀 行 超 商 住 家 街 景 汽 機 車 等 場 景, 各 場 景 內 設 置 可 移 動 式 靶 機, 及 作 為 銀 行 超 商 住 家 搶 劫 之 狀 況 勤 務 訓 練, 並 規 劃 嫌 犯 搜 捕 掩 蔽 物 利 用 汽 機 車 攔 停 或 射 擊 等 射 擊 情 境 2. 作 為 彩 彈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場 地, 以 強 化 警 察 攻 堅 執 勤 戰 術 戰 技 之 運 用 能 力, 以 落 實 射 擊 課 程 實 用 化 之 目 標 3. 每 週 使 用 率 逾 500 人 次 以 上 1. 設 置 空 氣 槍 練 習 訓 練 場, 實 施 射 擊 基 礎 訓 練 槍 枝 機 械 原 理 介 紹 與 操 作 訓 練, 增 加 射 擊 穩 定 度 2. 設 置 射 擊 體 能 教 室, 奠 定 基 礎 提 升 專 業 射 擊 訓 練 設 置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槍 彈 展 覽 室 及 儲 存 室, 有 效 強 化 槍 械 之 保 管 安 全, 落 實 槍 彈 應 分 開 管 理 之 管 理 規 定 64

68 ( 二 ) 計 畫 影 響 1. 現 代 化 射 擊 設 施, 順 應 時 代 變 化 中 之 射 擊 教 育 需 求 (1) 有 效 提 升 本 校 射 擊 教 學 品 質 及 安 全, 多 一 分 訓 練, 少 一 分 傷 亡, 影 響 警 技 命 脈 久 遠 (2) 契 合 本 校 射 擊 基 礎 教 育, 精 準 與 實 戰 應 用 並 重 2. 激 勵 師 資 與 時 並 進, 因 應 現 代 化 設 備 研 擬 新 課 程 內 容, 教 學 相 長, 訓 練 學 生 立 刻 與 實 務 接 軌, 縮 短 適 應 期 3. 提 升 國 家 形 象,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1) 本 校 經 常 有 重 要 外 賓 參 訪, 現 代 靶 場 更 能 訓 練 出 專 業 警 技, 對 於 提 升 國 家 專 業 警 察 形 象 有 實 質 的 正 面 宣 導 作 用 (2) 靈 活 的 警 技 運 用, 能 減 少 警 力 耗 損, 執 勤 時 更 讓 民 眾 安 心 4. 資 源 共 享, 促 進 產 業 進 步 (1) 以 本 校 上 課 教 學 需 要 為 主,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時 可 供 警 專 或 外 勤 單 位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2) 現 代 化 靶 場 設 備, 能 刺 激 有 關 產 業 進 步 升 級 65

69 行 動 方 案 1-7: 興 建 與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依 行 政 院 92 年 3 月 25 日 院 授 研 綜 字 第 號 令 頒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計 畫 編 審 辦 法 第 9 條 至 第 12 條 規 定 辦 理 2. 依 內 政 部 98 年 施 政 目 標 第 五 項 : 強 化 治 安 治 理 提 升 警 察 學 能 所 列 精 實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治 安 維 護 能 力 工 作 重 點 辦 理 3. 依 據 98 年 7 月 14 日 行 攻 院 協 商 結 論, 附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書 及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院 壹 內 字 第 號 函 4. 依 據 98 年 12 月 24 日 行 政 院 會 綜 字 第 字 第 號 協 商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及 99 年 1 月 8 日 之 協 商 會 議 結 論 意 見 回 復 5. 依 據 99 年 4 月 23 日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協 商 會 議 結 論 意 見 回 復 6. 依 據 99 年 5 月 31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治 字 第 號 函, 回 復 相 關 審 議 意 見 及 指 示 容 訓 量 宜 再 覈 實 檢 討 後, 本 校 續 辦 過 程 如 下 (1) 明 確 警 察 特 考 雙 軌 分 流 影 響 98 年 6 月 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37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案, 初 任 警 察 人 員 採 雙 軌 分 流 的 取 才 架 構, 新 制 於 100 年 正 式 實 施, 此 雙 軌 分 流 之 考 試 制 度 直 接 影 響 本 校 各 項 學 制 之 招 生 及 訓 練 名 額 爰 此 本 校 為 覈 實 檢 討 容 訓 需 求, 依 各 學 制 之 最 新 招 訓 名 額 作 為 檢 討 容 訓 量 之 參 考 基 礎, 俟 100 年 9 月 6 日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考 放 榜 後, 本 校 即 與 相 關 機 關 進 行 協 商 後 續 招 訓 名 額 及 相 關 事 宜 (2) 用 人 機 關 所 需 容 訓 量 調 查 101 年 起 陸 續 向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移 民 署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等 各 用 人 機 關 查 詢 各 訓 練 班 期 人 數 後, 始 完 成 容 訓 量 初 步 覈 實 檢 討, 並 在 101 年 5 月 30 日 奉 內 政 部 核 示 請 本 校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確 認 (3) 用 人 機 關 所 需 容 訓 量 確 認 66

70 101 年 6 月 11 日 本 校 邀 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海 巡 署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役 政 署 等 用 人 機 關 召 開 學 員 生 容 訓 量 協 調 會 議 ; 並 依 據 101 年 6 月 25 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隊 字 第 號 函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員 生 宿 舍 新 建 及 整 建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學 員 生 容 訓 量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辦 理 用 人 機 關 所 需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 (4) 內 政 部 進 行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 101 年 7 月 18 日 由 內 政 部 邀 請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專 家 學 者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海 巡 署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本 部 秘 書 室 人 事 處 會 計 處 營 建 署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役 政 署 等 機 關, 召 開 本 校 學 員 生 容 訓 量 協 調 會 議 召 開 學 員 生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 會 議 ; 並 依 據 101 年 8 月 28 日 台 內 警 大 字 第 號 簽,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員 生 宿 舍 新 建 及 整 建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學 員 生 容 訓 量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辦 理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 (5)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容 訓 量 確 認 101 年 7 月 27 日 召 開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班 期 是 否 納 為 容 訓 量 規 劃 協 調 會 議, 並 依 據 101 年 8 月 27 日 台 內 警 大 字 第 號 函,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員 生 宿 舍 新 建 及 整 建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 學 員 生 容 訓 量 研 商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刪 除 該 班 期 所 需 容 訓 量 空 間 (6) 內 政 部 完 成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 依 101 年 8 月 28 日 台 內 警 大 字 第 號 簽, 完 成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 並 奉 內 政 部 核 准 續 辦 陳 報 行 政 院 (7) 回 復 99 年 5 月 31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治 字 第 號 函 相 關 審 議 意 見 7. 馬 總 統 於 本 校 年 等 3 次 主 持 畢 業 典 禮 時, 均 特 別 提 及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中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22 億 元, 業 獲 行 政 院 原 則 同 意, 並 垂 詢 計 畫 進 展, 顯 示 總 統 對 於 警 察 教 育 之 重 視 與 支 持 8. 行 政 院 102 年 4 月 12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號 函 核 示, 本 67

71 計 畫 原 則 同 意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由 於 臺 灣 社 會 日 趨 國 際 化, 兩 岸 交 流 逐 漸 熱 絡, 各 類 犯 罪 伴 隨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而 日 益 滋 長, 因 此, 加 強 治 安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提 高 辦 案 能 力, 乃 為 抗 制 犯 罪 的 重 要 途 徑 2. 本 校 負 責 治 安 幹 部 教 育 訓 練 重 任, 面 對 犯 罪 手 法 不 斷 翻 新, 除 了 持 續 在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學 生 養 成 教 育, 與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深 造 教 育 繼 續 努 力 外, 必 須 在 現 有 基 礎 上 調 整 更 新 各 項 教 育 環 境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強 化 精 神 與 生 活 教 育 思 維 以 求 加 速 提 升 教 育 成 效 3.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亦 是 本 校 未 來 必 須 加 強 的 重 點 本 校 受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其 中 較 長 期 ( 四 個 月 以 上 ) 之 班 隊 計 有 警 監 班 警 正 班 警 佐 班 等 ; 較 短 期 之 班 隊 計 有 候 用 分 局 長 刑 事 偵 查 資 訊 管 理 刑 事 鑑 識 家 暴 防 治 人 事 督 察 交 通 保 防 科 技 犯 罪 等 基 層 治 安 幹 部 進 修 訓 練 另 有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委 託 之 消 佐 班 訓 練, 及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委 託 之 海 佐 班 訓 練 未 來 亦 計 畫 開 辦 警 消 海 巡 相 關 之 各 類 證 照 認 證 班 及 局 長 班 上 述 各 班 別 均 涉 及 初 任 警 察 幹 部 升 官 職 等 及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重 建 等 教 育 訓 練, 亟 需 提 升 相 關 教 育 設 備 與 訓 練 空 間 4. 為 因 應 日 益 複 雜 的 社 會 治 安 狀 況, 有 效 打 擊 犯 罪, 未 來 在 職 進 修 學 員 勢 必 逐 漸 增 加, 以 利 各 級 治 安 工 作 人 員 充 實 新 知, 提 升 辦 案 能 力, 以 達 成 維 護 治 安 任 務 為 滿 足 前 述 教 育 訓 練 需 要, 本 校 必 須 規 劃 興 建 及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以 應 付 未 來 容 訓 需 求, 強 化 教 育 內 容, 落 實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學 生 宿 舍 為 本 校 重 要 教 育 場 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全 時 進 修 生 與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皆 須 住 校 接 受 治 安 幹 部 教 育 訓 練 學 生 除 了 在 教 學 大 樓 科 學 館 警 技 館 靶 場 接 受 各 類 學 科 及 警 用 技 術 課 程 學 習 外, 每 日 約 有 2/3 時 間 生 活 於 宿 舍 區 學 生 宿 舍 除 具 有 住 宿 功 68

72 能 外, 兼 為 實 施 各 項 生 活 教 育 精 神 教 育 之 區 域 例 如 : 集 合 點 名 內 務 檢 查 儀 容 整 理 等 生 活 禮 儀 規 範 訓 練 事 宜 ; 案 例 教 育 專 書 選 讀 專 題 講 座 等 訓 育 活 動 ; 個 案 初 級 輔 導 學 生 幹 部 工 作 指 導 及 部 分 課 外 藝 文 體 康 活 動 等, 皆 在 宿 舍 區 實 施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與 一 般 大 學 宿 舍 純 粹 住 宿 之 功 能 有 明 顯 差 異, 更 兼 為 本 校 重 要 之 教 育 場 所 2. 警 英 樓 與 蘭 庭 建 築 物 老 舊, 安 全 性 堪 虞 目 前 本 校 容 訓 量 最 大 的 警 英 樓 與 女 生 住 宿 的 蘭 庭, 自 民 國 66 年 啟 用 迄 今 已 逾 36 年 期 間 雖 經 多 次 整 修, 但 因 本 校 位 處 於 林 口 台 地, 由 於 地 質 與 地 勢 等 因 素, 致 使 空 氣 溼 度 偏 高, 復 歷 經 多 次 地 震 影 響 與 颱 風 沖 刷, 學 生 宿 舍 牆 面 與 地 面 破 損 不 堪, 常 有 設 施 故 障 及 房 舍 漏 水 之 情 形 目 前 雖 未 達 危 樓 標 準, 尚 無 立 即 性 危 險, 但 學 生 仍 對 老 舊 建 物 心 存 疑 慮, 無 法 安 心 生 活 及 學 習 上 述 因 建 築 物 老 舊 所 產 生 之 種 種 問 題, 包 括 : 牆 面 剝 落 地 面 裂 隙 管 線 老 舊 供 水 不 足 牆 面 油 漆 極 易 剝 落 及 屋 頂 漏 水 等, 各 項 維 修 工 程 所 需 耗 費 之 成 本 更 難 以 估 算 3. 學 生 居 住 環 境 擁 擠 簡 陋 (6 人 1 間 ) 本 校 於 34 年 前 遷 校 至 現 址, 當 時 經 費 並 非 充 裕, 且 校 區 整 體 之 規 模 較 小, 建 築 亦 因 陋 就 簡 在 學 生 宿 舍 部 分, 房 舍 空 間 小, 功 能 不 足 且 設 備 過 於 老 舊, 且 盥 洗 室 皆 無 隔 間 設 計, 影 響 個 人 隱 私 警 英 樓 每 間 住 宿 6 人, 每 人 平 均 空 間 不 足 1 坪, 對 於 須 長 時 間 居 住 其 間 的 學 生 而 言, 實 在 過 於 擁 擠 而 有 壓 迫 感 而 蘭 庭 雖 每 間 僅 住 4 人, 但 因 寢 室 較 小 ( 每 間 面 積 僅 為 警 英 樓 2/3), 個 人 空 間 亦 無 舒 適 感 可 言 本 校 基 於 教 育 訓 練 理 念, 又 未 提 供 空 調, 學 生 住 宿 夜 間 讀 書 居 住 品 質 等 均 因 空 間 壓 力 及 設 備 不 足 而 受 影 響 二 計 畫 目 摽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改 善 訓 練 設 施, 提 高 學 習 效 能 由 於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老 舊, 加 以 容 訓 量 飽 和, 甚 至 出 現 不 敷 使 用 之 情 況, 影 響 整 體 治 安 人 員 養 成 教 育 與 進 修 教 育 之 推 行, 對 於 69

73 提 升 治 安 幹 部 人 力 素 質 影 響 頗 鉅 故 本 校 亟 需 興 建 結 構 強 固 且 符 合 建 築 法 令 規 定 之 安 全 建 築 物, 其 空 間 規 劃 須 能 符 合 本 校 實 施 精 神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及 學 員 生 住 宿 之 實 際 需 求, 以 提 供 學 生 安 全 無 虞 舒 適 便 利 的 住 宿 環 境, 俾 提 高 學 習 效 能 2. 配 合 整 體 規 劃, 增 加 容 訓 空 間 (1) 改 善 原 有 的 住 宿 空 間 : 蘭 庭 學 生 宿 舍, 由 1 間 住 4 人 改 造 為 1 間 住 3 人 ; 警 英 樓 警 光 樓 警 賢 樓, 由 1 間 住 6 人 改 造 為 1 間 住 4 人 並 增 加 及 改 善 宿 舍 內 部 設 施, 俾 提 供 學 員 生 安 全 舒 適 的 住 宿 環 境 (2) 本 校 教 育 訓 練 具 有 持 續 性, 為 能 維 持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遂 行, 擬 規 劃 於 本 校 綜 合 警 技 館 西 側 之 室 外 籃 球 場 網 球 場 及 部 分 室 外 停 車 場 現 址 新 建 學 生 宿 舍 A B 兩 棟 興 建 完 成 後, 擬 將 警 光 樓 與 蘭 庭 分 別 規 劃 為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在 職 進 修 男 女 學 員 宿 舍, 警 英 樓 與 新 建 大 樓 規 劃 為 男 性 研 究 生 及 高 年 級 學 生 宿 舍, 女 性 研 究 生 及 學 生 則 搬 遷 至 警 賢 樓, 以 因 應 年 年 增 加 之 學 員 生 人 數 住 宿 需 求 (3) 上 述 1.2 項 整 建 警 英 樓 警 賢 樓 蘭 庭 警 光 樓 及 新 建 A B 兩 棟 學 生 宿 舍, 其 總 容 訓 量 預 計 約 為 2640 人 3. 落 實 生 活 教 育, 加 強 精 神 內 涵 (1)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落 實 並 加 強 要 求 生 活 教 育, 提 供 集 合 點 名 環 保 教 育 內 務 整 理 禮 節 儀 態 等 生 活 教 育 之 執 行 空 間 (2) 提 供 舉 行 案 例 教 育 專 書 選 讀 專 題 講 座 等 精 神 教 育 活 動 之 專 用 空 間, 加 強 精 神 教 育 成 效 (3) 以 舒 適 安 全 之 生 活 環 境 及 寬 裕 的 學 習 空 間, 讓 學 員 生 具 備 開 朗 前 瞻 之 心 胸 與 遠 見, 並 兼 具 自 然 與 人 文 關 懷 之 素 養, 發 揮 創 意 迎 接 挑 戰, 培 育 具 有 服 務 民 眾 熱 忱 及 報 效 國 家 理 想 的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4)E 化 管 理 系 統 : 含 電 子 化 門 禁 管 理 學 員 生 生 活 管 理 電 子 布 告 欄 等 子 系 統 A. 電 子 化 門 禁 管 理 系 統 : 學 員 生 出 入 管 理 ( 刷 卡 式 或 感 應 式 ) 各 出 入 口 監 視 器 設 置 保 護 學 員 生 住 宿 安 全 防 疫 安 全 管 理 70

74 等 B. 學 員 生 生 活 管 理 系 統 : 學 員 生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操 行 生 活 考 核 管 理 軍 訓 體 技 訓 練 管 理 等 C. 電 子 布 告 欄 系 統 : 於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電 子 布 告 欄, 廣 為 宣 達 政 令 公 告 事 項 規 定 事 項 配 合 事 項 等, 以 節 約 學 員 生 集 合 時 間 及 次 數 4. 配 合 政 策 發 展, 擴 大 經 濟 內 需 : 本 案 係 中 程 計 畫 之 營 建 工 程, 從 徵 選 廠 商 設 計 規 劃 至 施 工 等 階 段, 皆 有 利 於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符 合 政 府 擴 大 內 需 之 政 策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1. 本 案 整 建 警 英 樓 警 賢 樓 蘭 庭 警 光 樓 及 新 建 A B C 等 三 棟 學 生 宿 舍, 原 預 算 金 額 為 9 億 4,937 萬 9 仟 元, 後 經 容 訓 量 覈 實 檢 討,C 棟 新 建 學 生 宿 舍 刪 除, 預 算 金 額 變 更 為 5 億 415 萬 8 仟 元, 且 因 政 府 財 政 緊 縮, 經 費 爭 取 不 易, 需 配 合 核 定 之 中 長 程 計 畫 逐 步 推 動 2. 因 本 校 位 處 林 口 台 地, 天 氣 多 變 及 環 境 欠 佳 等 因 素 可 能 影 響 施 工 進 度 3. 施 工 期 間 之 教 育 衝 擊 : 施 工 基 地 佔 用 室 外 籃 球 場 及 軍 訓 埸 地, 會 影 響 學 生 日 常 運 動 體 育 課 及 軍 訓 課 程 的 施 教, 需 預 先 做 好 室 外 施 教 場 地 之 動 態 轉 移 規 劃, 期 能 將 施 工 期 間 之 教 育 衝 擊 降 至 最 低 三 既 有 相 關 策 略 政 策 及 方 案 之 執 行 檢 討 ( 一 ) 請 結 構 技 師 鑑 定 警 英 樓 建 物 安 全, 顯 示 建 築 結 構 尚 屬 安 全 狀 態, 減 低 住 宿 學 生 對 於 安 全 之 疑 慮 備 註 :97 年 7 月 24 日 由 王 世 昌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使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初 步 評 估 表 進 行 老 舊 宿 舍 評 估, 結 果 D 值 為 分, 顯 示 目 前 建 物 結 構 尚 無 疑 慮 ( 確 有 疑 慮 D> 60, 有 疑 慮 30<D 60, 尚 無 疑 慮 D 30) ( 二 ) 針 對 損 壞 區 域 與 設 備, 隨 時 進 行 修 繕 維 護 工 作, 儘 量 維 持 宿 舍 較 佳 使 用 品 質 惟 平 日 維 修 費 用 長 期 累 積 仍 所 費 不 貲 考 量 環 境 品 質 優 劣 對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影 響 甚 鉅, 應 以 編 列 中 程 計 畫 爭 取 71

75 經 費, 進 行 現 有 各 大 樓 內 部 空 間 改 造 及 興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為 宜 ( 三 ) 因 在 職 進 修 學 員 人 數 增 加, 經 常 需 使 用 學 生 宿 舍, 復 因 本 校 容 訓 量 不 足, 影 響 各 種 治 安 人 員 進 修 訓 練 流 程 安 排, 無 法 達 成 精 實 教 育 訓 練 之 目 標 為 徹 底 解 決 此 種 困 境, 亟 需 興 建 宿 舍 大 樓, 以 有 效 解 決 訓 練 容 量 不 足 之 問 題, 提 高 治 安 幹 部 素 質, 有 效 打 擊 犯 罪, 維 護 良 好 社 會 治 安 ( 四 ) 新 建 及 整 建 完 成 後 之 策 進 作 為 1. 碩 博 士 班 (1) 有 助 提 升 學 術 發 展 能 力 目 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並 未 提 供 住 宿 寢 室 或 研 究 室, 碩 士 班 全 時 研 究 生 則 使 用 警 英 樓 6 人 1 間 之 寢 室, 相 關 設 備 老 舊 未 來 新 建 及 整 建 大 樓 完 成 後, 採 4 人 1 間 寢 室, 住 宿 及 活 動 空 間 將 大 為 改 善, 這 對 學 術 研 究 將 大 有 助 益, 相 對 將 提 升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等 治 安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另 外, 彈 性 成 長 需 求 空 間 如 在 使 用 空 檔 期 間, 亦 能 提 供 博 士 生 於 研 究 的 重 要 階 段 申 請 使 用, 使 本 校 研 究 能 量 有 效 提 升 (2) 提 供 優 質 的 住 宿 活 動 空 間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目 前 居 住 之 警 英 樓 係 於 民 國 66 年 建 造 迄 今, 寢 室 盥 洗 室 及 公 共 區 域 相 關 設 備 均 已 老 舊, 修 復 不 易, 影 響 同 學 生 活 之 舒 適 便 利 新 建 大 樓 完 成 後, 除 可 提 供 研 究 生 更 為 舒 適 優 質 的 居 住 空 間 外, 在 安 全 考 量 及 出 入 管 控 上, 亦 可 有 極 大 之 改 善 2. 學 士 班 (1) 學 生 可 資 利 用 生 活 空 間 變 大, 減 少 各 中 隊 相 互 干 擾, 且 學 生 宿 舍 整 建 後, 學 生 寢 室 區 空 間 加 大 ( 寢 室 由 6 人 1 間 改 為 4 人 1 間 ), 除 可 改 善 學 生 生 活 環 境, 充 分 提 供 學 生 置 放 教 育 訓 練 所 需 之 書 籍 裝 備 及 個 人 生 活 用 品 等, 並 可 落 實 要 求 環 保 教 育 內 務 整 理 禮 節 儀 態 等 生 活 教 育 之 執 行 ; 另 新 建 宿 舍 大 樓 完 工 後, 可 將 部 分 中 隊 分 散 移 置, 可 減 少 各 中 隊 運 作 相 互 干 擾 之 現 象 72

76 (2) 改 善 衛 生 安 全 環 境 現 有 學 員 生 宿 舍 屋 齡 已 有 三 十 餘 年, 寢 室 盥 洗 室 文 康 室 ( 室 內 集 合 場 ) 多 已 斑 駁 污 損, 衛 生 條 件 極 差 ; 且 電 線 管 路 老 舊, 潛 在 危 險, 公 安 堪 慮, 學 生 宿 舍 整 建 後, 即 可 提 供 衛 生 安 全 的 環 境 設 施 (3) 結 合 E 化 設 備, 強 化 精 神 教 育 成 效 未 來 集 合 空 間 可 結 合 E 化 設 備, 俾 利 舉 行 案 例 教 育 專 書 選 讀 專 題 講 座 等 精 神 教 育 活 動 之 專 用 空 間, 加 強 精 神 教 育 成 效 (4) 改 善 管 理 環 境,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增 置 E 化 管 理 系 統 ( 含 電 子 化 門 禁 管 理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電 子 布 告 欄 等 子 系 統 ), 以 符 合 數 位 化 時 代 之 需 求 ; 並 可 改 善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環 境,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5) 提 升 學 員 生 學 習 效 能 環 境 品 質 優 劣 對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影 響 甚 鉅, 學 生 宿 舍 整 建 後, 可 以 讓 學 員 生 在 舒 適 安 全 衛 生 的 住 宿 環 境 中 學 習 ; 並 且 透 過 妥 適 的 情 境 設 計, 發 揮 境 教 功 能, 提 升 學 習 效 能 3. 女 生 隊 (1) 解 決 容 訓 量 不 足 之 窘 境 因 應 年 年 增 加 之 女 學 生 及 女 研 究 生 人 數, 可 解 決 蘭 庭 容 訓 量 不 足 之 窘 境 (2)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的 住 宿 環 境 警 賢 樓 由 1 間 住 6 人 空 間 改 造 為 1 間 住 4 人, 可 增 加 個 人 使 用 空 間 及 改 善 宿 舍 內 部 設 施, 俾 提 供 學 生 較 安 全 舒 適 優 質 的 住 宿 環 境, 有 助 於 教 育 或 訓 練 之 學 習 效 果 (3) 提 升 學 習 效 能 警 賢 樓 擁 有 2 個 大 型 文 康 室, 充 足 的 室 內 集 合 空 間, 對 於 各 項 集 合 點 名 生 活 教 育 與 精 神 教 育 等 團 隊 性 活 動 之 實 施, 無 需 顧 慮 天 候 或 場 地 因 素 (4) 提 升 學 生 行 政 能 力 與 勤 務 歷 練 之 機 會 駐 地 空 間 樓 層 增 加, 各 項 環 境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與 維 護 等 73

77 勤 務 之 規 劃 亦 增 加, 可 提 升 學 生 行 政 能 力 與 勤 務 歷 練 之 機 會 (5) 獨 立 生 活 活 動 空 間 生 活 設 施 依 性 別 分 別 規 劃 設 置, 增 加 方 便 性 及 實 用 性, 建 構 符 合 性 別 平 權 生 活 與 其 教 育 環 境 ; 學 士 班 與 碩 士 班 教 育 訓 練 屬 性 不 同 之 班 隊, 集 中 住 宿, 有 助 於 多 元 角 色 的 認 識 與 融 合, 可 增 加 相 互 尊 重 相 互 扶 持 與 代 人 著 想 的 學 習 機 會 ; 對 於 日 後 職 場 或 人 際 的 互 動, 具 有 莫 大 助 益 4.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部 分 (1) 解 決 容 訓 量 不 足 之 窘 境 整 建 後 解 決 容 訓 量 不 足 之 窘 境, 可 整 合 利 用 各 種 教 學 媒 體 資 源, 秉 持 服 務 精 神, 以 人 性 化 理 念 熱 誠 關 懷 每 一 位 學 員, 並 擴 充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備 ( 施 ),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改 善 學 習 環 境 提 供 多 元 化 教 育 訓 練 與 進 修 深 造 管 道, 並 發 展 遠 距 空 中 教 學 協 調 警 政 署 成 立 訓 練 及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策 訂 組 織 學 習 計 畫, 擴 大 辦 理 各 項 升 職 教 育 及 專 業 訓 練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藍 圖, 持 續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提 升 精 進 專 業 職 能 協 助 民 間 辦 理 公 共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使 民 力 成 為 警 力 之 延 伸, 以 達 警 民 合 一 之 理 想 (2) 提 供 多 元 的 推 廣 教 育 A. 進 修 教 育 - 擴 增 警 佐 講 習 班 : 招 收 適 任 警 佐 一 階 職 務 者, 訓 練 期 間 四 至 八 個 月, 活 動 空 間 擴 大, 增 加 研 討 專 題 討 論 經 驗 交 流 空 間 及 次 數, 可 增 強 品 格 教 育 及 學 識 教 育 - 專 業 講 習 班 : 依 據 警 察 業 務 需 求, 調 訓 現 職 警 官 實 施 一 至 四 週 在 職 專 業 講 習 因 容 訓 限 制, 現 僅 能 辦 理 督 察 人 事 幹 部 講 習 班, 整 建 完 成 後 可 辦 行 政 刑 事 保 安 交 通 經 濟 保 防 消 防 外 事 資 訊 法 規 等 幹 部 講 習 班, 增 強 現 職 員 警 之 職 能,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的 品 質 B. 深 造 教 育 - 警 正 講 習 班 : 甄 選 具 有 警 正 二 階 職 務 資 格 者 之 講 習, 期 74

78 間 四 個 月, 活 動 空 間 擴 大, 增 加 研 討 專 題 討 論 經 驗 交 流 空 間 及 次 數, 可 增 強 領 導 幹 部 品 格 教 育 及 專 業 教 育 暨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 警 監 講 習 班 : 保 荐 警 正 一 階 或 荐 任 一 級 者 升 任 警 監 職 務 之 前 之 研 習, 期 間 四 個 月, 活 動 空 間 擴 大, 增 加 專 題 研 討 專 題 討 論 寫 作 兵 棋 演 練, 經 驗 交 流 空 間 及 次 數, 可 增 強 高 級 領 導 幹 部 及 專 業 法 律 教 育 暨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 高 級 警 政 研 究 班 : 甄 選 現 職 資 深 績 優 深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高 級 警 官 實 施 教 育, 活 動 空 間 擴 大, 增 加 專 題 研 討 專 題 討 論 寫 作 兵 棋 演 練, 經 驗 交 流 空 間 及 次 數, 可 增 強 高 級 領 導 幹 部 及 專 業 法 律 教 育 暨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培 養 高 層 領 導 階 層 人 員 C. 擴 大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 學 分 班 : 配 合 各 研 究 所 開 設 碩 士 學 分 班 課 程, 增 進 在 職 人 員 員 進 修 機 會 - 委 託 代 訓 : 受 理 文 官 培 訓 所 海 巡 署 消 防 署 等 單 位 之 委 託, 辦 理 警 佐 人 員 晉 升 警 政 官 等 海 巡 警 佐 班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等 相 關 訓 練 (3) 提 升 學 習 效 能 警 光 樓 併 蘭 庭 後 除 教 室 外, 擁 有 2 個 大 型 會 議 室 數 個 小 型 研 討 室 及 文 康 室, 充 足 利 用 室 內 學 習 空 間, 利 於 各 項 集 合 學 術 研 討 專 題 討 論 經 驗 交 流 同 儕 學 習 等 之 實 施, 有 效 提 升 學 習 效 能 ( 五 ) 未 來 營 運 管 理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辦 事 細 則, 本 計 畫 新 建 及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後 相 關 營 運 管 理 分 配 事 項 如 下 : 1. 使 用 管 理 單 位 (1) 學 生 總 隊 : 負 責 警 英 樓 警 賢 樓 新 建 A 棟 新 建 B 棟 (2)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 負 責 警 光 樓 蘭 庭 2. 修 繕 水 電 電 訊 設 備 養 護 事 項 由 總 務 處 負 責 75

79 3. 環 境 整 理 美 化 清 潔 衛 生 處 理 事 項 由 上 述 使 用 管 理 單 位 負 責 4. 資 訊 及 網 路 設 備 由 電 算 中 心 負 責 四 實 施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依 前 揭 計 畫 目 標 新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及 整 建 舊 有 宿 舍 所 列 實 施 時 程 及 工 程 發 包 後 之 工 程 進 度, 訂 定 詳 細 執 行 計 畫 及 進 度 管 制 表, 分 為 年 進 度 季 進 度 及 月 進 度 管 制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建 築 之 完 成 進 度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硬 體 部 分 (1)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委 託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辦 理 營 造 廠 招 標 及 專 案 管 理 事 宜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工 程 發 包 工 程 管 理 基 樁 及 地 下 室 防 水 工 程 一 般 房 屋 建 築 地 質 探 勘 裝 修 工 程 空 調 工 程 電 梯 工 程 景 觀 工 程 環 境 保 護 與 安 全 衛 生 維 護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等 (2) 依 據 工 程 合 約 監 督 承 包 商 施 工 (3) 依 據 工 程 合 約 辦 理 驗 收 (4) 將 完 成 驗 收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新 建 學 生 宿 舍 大 樓 交 由 學 生 總 隊 使 用 管 理, 並 由 承 造 商 保 固 維 修 2. 軟 體 部 分 : 執 行 警 察 教 育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生 活 及 精 神 教 育 (1) 預 備 教 育 : 為 落 實 預 備 較 育 功 能, 提 升 新 生 適 應 能 力 及 對 警 察 工 作 之 認 同 感, 預 先 篩 選 汰 除 身 心 有 嚴 重 障 礙 者, 並 健 全 相 關 法 制, 訂 定 預 備 教 育 計 畫 及 作 業 流 程, 以 為 執 行 參 考 之 參 據 依 據 入 學 新 生 身 分 之 不 同, 本 校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實 施 對 象 區 分 為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新 生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新 生 及 研 究 所 新 生 一 般 全 時 生 新 生 及 現 職 員 警 新 生 ( 不 含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外 國 學 生 及 專 案 保 送 生 ) 具 體 內 容 含 : A. 軍 訓 教 育 : 藉 由 基 本 教 練, 提 升 新 生 基 本 儀 態, 革 除 入 校 前 不 良 陋 習, 為 樹 立 警 察 威 儀 奠 定 堅 實 基 礎 B. 生 活 適 應 : 在 使 新 生 適 應 內 務 生 活 作 息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76

80 爾 後 在 學 期 間 之 團 體 生 活 預 作 準 備 (2) 生 活 教 育 : 本 校 為 培 育 適 格 之 治 安 幹 部, 除 透 過 學 科 教 育 警 技 教 育 灌 輸 學 生 充 足 的 執 法 智 慧 與 執 法 技 能 外, 更 強 調 從 生 活 起 居 團 隊 活 動 及 勞 動 服 務 中, 由 隊 職 人 員 實 施 生 活 管 理 與 各 種 活 動 輔 導, 以 養 成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適 應 團 體 生 活 與 認 同 警 察 工 作, 具 備 廉 潔 自 持 的 操 守 敬 業 樂 群 的 態 度 依 法 行 政 的 擔 當 與 為 民 服 務 的 熱 忱, 奠 定 治 安 幹 部 執 法 倫 理 之 基 礎 具 體 內 容 含 : A. 生 活 紀 律 : 日 常 生 活 行 為 和 各 種 應 對 進 退, 見 之 於 點 點 滴 滴 的 各 種 生 活 作 息 與 時 空 場 合, 處 處 係 為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服 從 守 紀 知 法 守 法 注 重 時 間 管 理 儀 表 端 正 精 神 抖 擻 舉 止 合 宜 等 優 雅 態 度 與 整 齊 清 潔 簡 單 樸 實 的 生 活 態 度, 以 奠 定 團 體 生 活 中 學 習 與 執 法 幹 部 的 根 基 B. 生 活 禮 儀 : 生 活 禮 儀 教 育 為 修 己 與 善 群 之 教 育, 亦 為 服 從 教 育 之 深 化 與 延 伸, 更 是 紀 律 教 育 之 基 石 藉 由 生 活 禮 儀 之 要 求 與 訓 練, 強 化 其 公 務 行 政 倫 理 觀 念, 進 而 型 塑 圓 融 謙 讓 進 退 有 節 之 基 層 幹 部 C. 團 體 榮 譽 : 從 團 體 活 動 中, 增 進 學 生 企 劃 能 力, 使 其 縝 密 思 維, 能 帶 動 熱 情 具 備 穩 健 台 風 及 主 動 負 責 的 精 神, 更 藉 由 活 動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強 化 認 同 感 及 培 養 學 生 榮 譽 心 D. 服 務 學 習 : 服 務 學 習 旨 在 培 養 學 生 親 愛 精 誠 之 精 神 為 民 服 務 之 熱 忱 及 互 助 合 作 之 美 德 (3) 精 神 教 育 : 為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價 值 觀 責 任 感 正 義 感 榮 譽 心 及 愛 國 觀 念, 以 確 立 學 生 中 心 思 想, 樹 立 學 生 正 確 人 生 觀 道 德 觀 與 行 為 標 準, 俾 能 養 成 盡 忠 愛 國 誠 實 廉 潔 明 辨 是 非 有 為 有 守 之 人 格 具 體 內 容 含 : A. 個 人 精 神 教 育 : 以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為 主 軸, 藉 由 專 題 演 講 專 書 選 讀 心 得 寫 作 等 訓 導 活 動, 教 育 學 生 認 清 國 際 局 勢 瞭 解 國 家 處 境 體 認 政 府 作 為 砥 礪 愛 國 志 節, 並 增 進 生 活 修 養 開 創 積 極 人 生 B. 團 隊 精 神 教 育 : 以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為 77

81 主 軸, 藉 由 精 神 講 話 及 學 期 間 予 以 基 本 教 練 訓 練 每 週 統 一 舉 辦 聯 合 升 旗 並 實 施 中 隊 週 會 每 月 舉 辦 一 次 總 隊 早 晚 點 名, 啟 發 個 人 榮 譽 堅 定 信 念 及 凝 聚 團 隊 意 志, 以 塑 造 新 時 代 警 察 之 形 象 (4) 幹 部 歷 練 : 本 校 為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之 殿 堂,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之 宗 旨 乃 在 強 調 培 養 具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服 務 奉 獻 熱 忱 負 責 任 及 重 榮 譽 之 警 察 幹 部, 故 為 有 效 強 化 本 校 學 生 幹 部 領 導 能 力, 提 升 領 導 成 效, 優 化 幹 部 品 質, 訂 定 幹 部 歷 練 計 畫 以 符 合 本 校 提 升 幹 部 教 育 品 質 之 需 求 ; 具 體 內 容 為 : 幹 部 歷 練 積 分 化, 將 幹 部 歷 練 納 入 學 生 篩 選 檢 核 標 準, 並 強 化 幹 部 考 核 制 度, 擇 優 汰 劣, 且 透 過 各 學 期 之 預 警 機 制, 要 求 學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透 過 實 習 ( 自 治 ) 幹 部 公 職 幹 部 系 學 會 幹 部 社 聯 會 幹 部 及 集 訓 隊 幹 部 歷 練 方 式, 使 其 畢 業 前 經 歷 特 定 之 幹 部 歷 練 ( 三 ) 實 施 步 驟 方 法 與 分 工 實 施 步 驟 方 法 與 分 工, 詳 如 表 1 所 示 78

82 表 1: 分 年 實 施 步 驟 方 法 與 分 工 期 別 年 度 執 行 時 間 實 施 內 容 執 行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率 預 算 金 額 ( 單 位 : 仟 元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綜 合 規 劃 作 業 ( 含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細 部 設 計 ) 建 築 師 0.8% 4,198 工 程 經 費 報 請 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程 會 審 議 申 請 建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築 執 照 工 程 招 建 築 師 標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建 築 師 營 造 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建 築 師 營 造 廠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工 驗 收 申 請 使 用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執 照 ; 整 建 工 程 設 建 築 師 營 造 計 招 標 施 工 廠 1.2% 5, % 57, % 205, % 16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整 建 工 程 施 工 竣 專 業 代 辦 機 關 工 驗 收 結 算 建 築 師 營 造 廠 13.1% 65,977 總 計 : 100% 504,158 五 經 費 需 求 ( 一 ) 分 年 (103 至 108 年 ) 編 列 預 算, 詳 如 表 2 所 示 新 建 工 程 預 定 利 用 綜 合 警 技 館 西 側 現 有 籃 網 球 場 址 約 4,200 平 方 公 尺 ( 約 1,273 坪 ) 基 地, 興 建 地 下 一 層 地 上 五 層 學 員 生 宿 舍 A B 等 2 棟,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15,761 平 方 公 尺, 各 層 主 79

83 要 用 途 如 下 : 地 下 一 層 : 地 下 一 層 : 防 空 避 難 空 間 兼 法 定 停 車 位 機 電 空 間 一 樓 至 五 樓 : 學 員 生 宿 舍,4 人 1 間,A 棟 96 間 B 棟 86 間, 全 部 容 量 182 4=728 人, 含 辦 公 區 會 議 室 室 內 集 合 場 傷 患 寢 室 自 修 室 儲 藏 室 交 誼 廰 盥 洗 室 浴 室 洗 衣 室 晒 衣 場 等 公 共 空 間 屋 頂 平 台 : 曬 衣 空 間 表 2: 新 建 學 員 生 宿 大 樓 預 算 編 列 項 目 名 稱 與 說 明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備 註 壹 直 接 工 程 成 本 A 新 建 工 程 一 房 屋 建 築 費 ( 建 築 + 水 電 ) M 2 15,761 22, ,578, 年 RC 宿 舍 二 空 調 工 程 式 14,000 2,200 30,800, 元 /M 2 A: 一 ~ 二 項 小 計 380,378,980 B 整 建 工 程 一 房 屋 建 築 費 ( 建 築 + 水 電 ) 式 1 53,494,450 53,494,450 依 計 畫 金 額 編 列 二 屋 頂 晒 衣 場 式 1 2,500,000 2,500,000 依 計 畫 金 額 編 列 三 空 調 工 程 式 1 2,250,000 2,250,000 依 計 畫 金 額 編 列 四 管 制 門 式 1 600, ,000 依 計 畫 金 額 編 列 B: 一 ~ 四 項 小 計 58,844,450 壹 合 計 439,223,430 貳 間 接 工 程 成 本 一 機 關 工 程 管 理 費 式 1 500, ,439 詳 見 表 (A) 二 代 辦 作 業 費 1 營 建 署 工 程 管 理 費 式 1 2,001,756 2,001,756 詳 見 表 (A) 2 工 程 專 業 代 辦 採 購 技 術 作 業 費 式 1 5,870,681 5,870,681 詳 見 表 (B) 1~2 項 小 計 7,872,437 三 建 築 師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費 1 新 建 工 程 式 1 20,448,949 20,448,949 詳 見 表 (C) 2 整 建 工 程 式 1 3,566,445 3,566,445 詳 見 表 (D) 1~2 項 小 計 24,015,394 四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1 新 建 工 程 式 房 屋 建 築 費 已 包 括 2 整 建 工 程 式 房 屋 建 築 費 已 包 括 1~2 項 小 計 0 五 新 建 工 程 --- 外 管 線 補 助 費 ( 暫 估 ) 式 1 4,593,000 4,593,000 依 計 畫 金 額 編 列 六 新 建 工 程 --- 鑽 探 費 式 1 1,600,000 1,600,000 依 計 畫 金 額 編 列 80

84 叁 其 他 開 發 成 本 一 ~ 六 項 小 計 38,581,270 貳 合 計 38,581,270 一 新 建 工 程 --- 公 共 藝 術 品 設 置 費 式 1 4,392,234 4,392,234 建 物 造 價 1% 由 計 畫 金 額 及 專 案 管 理 費 二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工 款 式 1 21,961,172 21,961,172 支 應 一 ~ 二 項 小 計 26,353,406 叁 合 計 26,353,406 工 程 建 造 費 總 計 ( 壹 + 貳 + 叁 ) 504,158,106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備 註 : 1.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手 冊 102 年 度 之 房 屋 建 築 單 價 編 列 標 準 :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6-12 層 宿 舍 )22,180 元 /M 2 此 單 價 已 包 括 景 觀 ( 庭 園 及 綠 化 ) 設 備 工 程 ( 電 梯 衛 浴 及 廚 具 設 備 )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費 等 2.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手 冊 102 年 度 之 房 屋 建 築 單 價 編 列 標 準 : 一 般 辦 公 室 翻 修 費 推 估 (1) 員 額 在 150 人 以 下 -8,490 元 /M 2 (2) 員 額 在 151 人 以 上 -7,290 元 /M2 3. 翻 修 面 積 推 估 : (1) 使 用 人 數 :4 人 365 間 +3 人 80 間 =1,700 人 (2) 每 人 使 用 坪 數 :1.6 坪 約 5M 2 (3) 翻 修 面 積 :1,700 人 5M 2 =8,500M 2 4. 翻 修 單 價 推 估 : (1)100 年 度 1~5 層 RC 構 造 辦 公 室 與 宿 舍 單 價 之 比 例 約 0.92 (2) 翻 修 單 價 :7,290 元 /M =6,707 元 /M 2 5. 翻 修 工 程 費 : (1)6,707 元 /M M 2 =57,009,500 元 (2) 因 一 般 辦 公 室 翻 修 費 已 含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費, 故 予 以 扣 除 建 築 師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費, 約 3,515,050 元 ;57,009,500-3,515,050 元 =53,494,450 元 ( 二 )103 年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月 份 執 行 內 容 備 註 3 與 營 建 署 簽 訂 專 業 代 辦 採 購 103 年 3 月 21 日 營 署 建 工 字 第 號 函 5 召 開 技 服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6 上 網 公 告 發 包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8 評 選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9 議 價 及 辦 理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81

85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作 業 10 辦 理 地 質 鑽 探 作 業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書 初 審 11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書 複 審 12 完 成 水 土 保 持 作 業 審 查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書 核 定 ( 三 )104 年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月 份 執 行 內 容 備 註 2 已 完 成 結 構 系 統 審 查 及 修 正 3 桃 園 市 政 府 於 3 月 20 日 召 開 都 市 設 計 第 1 次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4 年 3 月 24 日 由 建 築 師 到 校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內 容 與 進 度 報 告, 並 同 意 延 伸 基 地 中 庭 設 計 以 銜 接 警 技 館 旁 階 級 平 台 之 設 計 4 4 月 7 日 完 成 建 ( 器 ) 材 及 設 備 設 計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報 告 書,4 月 14 日 完 成 水 土 保 持 計 畫,4 月 23 日 完 成 地 質 鑽 探 調 查 報 告 書 另 4 月 24 日 陳 報 內 政 部 水 電 併 建 築 工 程 招 標,4 月 29 日 陳 報 內 政 部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5 水 電 併 建 築 工 程 招 標 案 內 政 部 審 查 中 ;5 月 13 日 內 政 部 召 開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並 預 計 5 月 份 完 成 審 議 ;5 月 28 日 預 定 都 市 設 計 報 告 書 複 審 會 議,5 月 28 日 完 成 都 市 設 計 報 告 書 複 審 會 議 6 6 月 2 日 內 政 部 回 函 同 意 水 電 併 建 築 工 程 招 標,6 月 4 日 辦 理 熱 水 系 統 設 備 研 商 會 議,6 月 5 日 召 開 105 年 先 期 作 業 審 議 會 議,6 月 9 日 辦 理 基 地 植 栽 保 護 研 商 會 議,6 月 12 日 完 成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報 告 書 修 正 並 送 營 建 署 複 審,6 月 15 日 營 建 署 完 成 五 大 管 線 初 審 ; 另 82

86 預 定 辦 理 建 築 線 審 查 業 管 水 保 計 畫 機 關 審 查 及 施 工 許 可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基 本 設 計 等 事 宜 7 7 月 1 日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報 告 書 已 獲 桃 園 市 政 府 准 予 備 查 ;7 月 1 日 基 本 設 計 報 告 書 陳 報 工 程 會 審 查 ;7 月 1 日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書 業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進 行 第 1 次 審 查 會 議 ;7 月 28 日 進 行 第 2 次 審 查 會 議 8 8 月 4 日 召 開 細 部 設 計 專 家 學 者 聯 合 審 查 會 議 ;8 月 4 日 新 建 工 程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獲 工 程 會 同 意 ( 工 程 技 字 第 號 函 );8 月 5 日 至 營 建 署 進 行 代 辦 採 購 案 實 地 查 核 ;8 月 6 日 召 開 第 2 次 智 慧 建 築 審 查 會 議 ;8 月 7 日 確 認 全 線 污 水 規 劃 設 計 均 採 重 力 流 方 式 ;8 月 28 日 召 開 電 梯 規 格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使 用 甲 5 類 電 梯 規 格 9 9 月 10 日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完 成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提 報 桃 園 市 水 務 局 核 備 ;9 月 24 日 召 開 建 築 師 專 案 報 告 規 劃 設 計 進 度, 預 定 11 月 15 日 完 成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10 有 關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管 制 條 件 機 關 應 辦 事 項 檢 核 1 案, 業 於 10 月 5 日 報 部 審 核 中 另 本 工 程 施 工 預 算 總 表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經 營 建 署 建 三 隊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校 主 計 室 及 總 務 處 確 認, 且 已 於 10 月 12 日 回 復 營 建 署 11 完 成 公 開 招 標 及 發 包 作 業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本 計 畫 完 成 後, 可 容 訓 728 名 學 員 生, 合 計 現 有 警 賢 樓 警 英 樓 警 光 樓 蘭 庭 等 建 築 物 整 建 後, 全 校 總 容 訓 量 約 達 2,326 人, 可 因 應 未 來 治 安 幹 部 養 成 深 造 與 進 修 教 育 等 各 83

87 階 段 教 育 訓 練 所 需 ( 二 ) 改 善 住 宿 環 境,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充 實 宿 舍 設 備, 促 進 住 宿 師 生 身 心 健 康, 提 升 學 員 生 學 習 效 能 ( 三 ) 改 善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環 境,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四 ) 讓 學 員 生 在 舒 適 安 全 的 住 宿 環 境 中 學 習, 透 過 妥 適 的 情 境 設 計, 發 揮 境 教 功 能 配 合 本 校 規 劃 之 生 活 教 育 精 神 教 育 內 容, 養 成 學 員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與 精 神 內 涵, 奠 定 擔 任 領 導 幹 部 之 基 礎 ( 五 ) 建 立 安 全 與 友 善 的 環 境, 改 造 校 園 風 貌, 提 升 學 校 形 象 84

88 策 略 二 :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積 極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產 官 學 合 作 計 畫,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能 量 行 動 方 案 2-1: 持 續 增 聘 及 培 訓 優 良 師 資,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列 管 事 項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列 管 事 項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本 校 防 災 研 究 所 已 申 設 完 成,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招 生, 而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亦 應 國 安 局 之 請, 已 於 103 年 完 成 申 設 情 報 組, 並 自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另 外, 近 兩 年 有 2 名 英 語 教 師 屆 齡 退 休 致 英 語 課 程 編 排 師 資 將 明 顯 不 足, 凡 此 均 有 賴 持 續 辦 理 專 任 教 師 新 聘 作 業 以 資 因 應 並 為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及 公 務 人 員 赴 國 外 研 究 或 進 修, 培 育 本 校 專 業 師 資 與 精 進 警 務 人 才 學 養, 並 考 量 校 務 發 展 及 與 國 際 學 術 接 軌, 訂 ( 修 ) 定 選 送 教 師 及 公 務 人 員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計 畫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因 人 事 經 費 遭 刪 減 而 短 缺, 現 行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僅 能 運 用 教 師 退 休 所 餘 空 缺 之 有 限 預 算 來 甄 聘 在 僧 多 粥 少 情 況 下, 各 系 教 師 新 聘 需 求 有 整 體 考 量 的 必 要 及 薦 送 培 訓 教 師 尚 需 考 量 系 所 教 師 人 力 及 對 課 程 產 生 衝 擊 之 影 響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新 聘 教 師 : 本 校 目 前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程 序, 係 由 人 事 室 先 依 教 師 屆 齡 退 休 缺 額 以 及 各 系 發 展 需 求, 預 估 新 聘 教 師 人 數, 編 列 人 事 預 算 以 便 聘 用, 在 各 系 新 聘 作 業 排 序 上, 其 作 業 程 序 乃 由 各 系 先 提 出 新 聘 師 資 需 求, 經 校 長 同 意 列 入 新 聘 師 資 考 量 後, 由 人 事 室 另 行 通 報 籲 請 其 他 各 系 有 新 聘 需 求 者 一 併 提 出 需 求 評 估 表, 由 人 事 室 教 務 處 針 對 師 資 缺 額 生 師 比 排 課 衝 突 等 面 向 加 以 初 核, 再 簽 請 校 長 召 開 會 議 邀 集 各 學 系 確 認 後, 再 由 人 事 室 依 排 序 先 後, 配 合 各 系 辦 理 新 聘 教 師 作 業 85

89 2. 培 訓 優 良 師 資 : 由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及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邀 集 各 系 所 中 心, 擬 具 修 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或 研 究 進 修 處 理 要 點 1 案, 依 該 管 院 統 合 修 正 內 容 後, 再 由 人 事 室 循 法 制 程 序 辦 理 ( 二 ) 執 行 檢 討 由 於 政 府 財 政 吃 緊, 年 度 預 算 無 法 增 加, 並 經 統 刪 後, 所 餘 經 費 僅 能 勉 強 維 持 支 應 現 有 人 力 薪 資, 無 法 再 騰 挪 經 費 新 聘 師 資 或 薦 送 教 師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由 於 此 種 情 況 在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為 呼 應 本 校 新 聘 教 師 需 求 應 設 法 調 整 人 事 費 與 業 務 費 之 比 重, 以 資 因 應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新 聘 教 師 : 人 事 室 依 據 現 有 教 師 數 額, 估 算 未 來 退 休 出 缺 情 況, 以 及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教 師 升 等 需 求, 逐 年 提 出 下 年 度 新 聘 教 師 所 需 增 加 的 預 算, 送 請 主 計 室 納 入 優 先 編 列 項 目, 積 極 爭 取 預 算 以 供 新 聘 教 師 之 用 2. 培 訓 優 良 師 資 : 依 法 制 程 序 完 成 修 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或 研 究 進 修 處 理 要 點, 報 內 政 部 核 定 後 執 行 3. 培 育 優 秀 警 務 人 才 : 新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公 務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業 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 以 校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實 施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無 法 增 加, 須 設 法 從 現 有 預 算 項 目 內 挪 移 編 列 支 應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新 聘 教 師 : 每 年 評 估 下 年 度 新 聘 教 師 需 求 數 額, 專 案 送 請 主 計 室 納 入 優 先 項 目, 俟 預 算 核 定 後, 即 依 各 學 系 新 聘 師 資 排 序, 辦 理 公 告 及 3 級 教 評 會 試 講 委 員 會 評 審 事 宜, 最 後 簽 請 校 長 擇 優 遴 聘 之 86

90 2. 培 訓 優 良 師 資 : 已 彙 整 校 內 各 單 位 意 見, 修 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或 研 究 進 修 處 理 要 點 後, 依 規 定 薦 送 教 師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3. 培 育 優 秀 警 務 人 才 : 新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公 務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爭 取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機 關 ( 構 ) 提 供 進 修 員 額, 以 選 送 具 發 展 潛 力 公 務 人 員 赴 國 外 進 修, 精 進 優 秀 警 務 人 才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為 避 免 師 資 專 長 相 近 產 生 排 課 衝 突, 以 及 避 免 同 時 間 新 聘 教 師 人 數 過 多, 未 來 將 面 臨 同 時 間 提 出 教 師 升 等 的 問 題,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其 年 各 年 度 執 行 內 容 如 下 : 105 年 : 預 估 新 聘 3 名 教 師 以 應 鑑 識 系 防 災 所 及 安 全 系 師 資 需 求, 並 將 依 法 制 程 序 修 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或 研 究 進 修 處 理 要 點, 並 報 內 政 部 核 定 106 年 : 預 估 新 聘 4 名 教 師 以 補 足 屆 齡 退 休 人 力, 並 依 規 定 薦 送 教 師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實 際 人 數 則 依 核 定 預 算 數 而 定 107 年 : 預 估 新 聘 2 名 教 師 以 補 足 屆 齡 退 休 人 力, 並 依 規 定 薦 送 教 師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實 際 人 數 則 依 核 定 預 算 數 而 定 108 年 : 預 估 新 聘 1 名 教 師 以 補 足 屆 齡 退 休 人 力, 並 依 規 定 薦 送 教 師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實 際 人 數 則 依 核 定 預 算 數 而 定 ( 三 ) 經 費 需 求 : 於 年 度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實 施 本 計 畫 後, 預 計 可 有 效 新 聘 適 當 數 額 之 優 秀 教 師, 滿 足 本 校 學 術 發 展 及 教 學 之 需 求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或 研 究 進 修 處 理 要 點 修 法 完 成 後,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赴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以 促 進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加 強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3. 新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公 務 人 員 國 外 進 修 實 施 要 點, 該 87

91 要 點 為 期 增 進 校 務 發 展 及 培 養 警 學 教 育 人 才, 選 送 具 發 展 潛 力 公 務 人 員 赴 國 外 進 修, 以 提 升 警 學 教 育 知 能 及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精 進 優 秀 警 務 人 才 ( 二 ) 計 畫 影 響 本 項 計 畫 確 實 踐 行 後, 將 可 有 效 滿 足 防 災 研 究 所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情 報 組 以 及 英 語 師 資 等 相 關 課 程 編 排 師 資 之 需 求, 對 於 本 校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推 展 警 察 專 業 學 術 將 有 莫 大 的 助 益 88

92 行 動 方 案 2-2: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教 官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官 考 績 評 分 補 充 要 點 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官 考 績 評 分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5. 本 校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及 教 官 助 理 聘 任 升 等 須 知 6. 本 校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初 聘 及 兼 任 教 官 助 理 升 等 試 講 規 定 7. 本 校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與 兼 任 教 官 助 理 遴 聘 要 點 8. 行 政 院 91 年 9 月 17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報 告 9. 本 校 103 年 5 月 2 日 校 人 字 第 號 104 年 6 月 25 日 校 人 字 第 號 及 104 年 10 月 29 日 校 人 字 第 號 等 3 函 10.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1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術 科 教 官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1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專 任 教 官 平 時 評 量 表 ( 學 科 )( 術 科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大 學 置 教 官 二 十 人 至 四 十 人, 其 中 十 五 人 得 列 警 監 教 官 員 額 在 前 項 教 師 員 額 總 數 之 內 學 術 科 教 官 制 度 受 法 律 規 範 之 保 障, 為 本 校 教 育 訓 練 之 特 色, 該 制 度 設 計 是 實 務 導 向 課 程 所 必 須, 然 亦 為 未 來 校 務 評 鑑 之 重 點, 學 術 科 教 官 制 度 與 其 教 學 研 究 之 質 量 有 討 論 改 善 之 空 間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健 全 教 官 制 度, 除 現 有 規 範 ( 本 校 教 官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本 校 教 官 考 績 評 分 補 充 要 點 本 校 教 官 考 績 評 分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 外, 宜 從 改 進 遴 選 任 用 升 等 考 核 與 獎 輔 助 等 制 度 著 手, 並 建 立 與 實 務 機 關 交 流 之 常 態 機 制 2. 本 校 學 術 科 教 官 受 法 律 規 範 之 保 障 如 前 所 述, 惟 人 數 亦 受 該 法 89

93 法 定 員 額 之 限 制, 為 應 日 益 增 加 之 教 育 訓 練 任 務, 本 校 以 聘 任 兼 任 術 科 教 官 之 方 式, 以 分 擔 教 學 任 務, 並 訂 有 本 校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及 教 官 助 理 聘 任 升 等 須 知 本 校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初 聘 及 兼 任 教 官 助 理 升 等 試 講 規 定 及 本 校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與 兼 任 教 官 助 理 遴 聘 要 點 兼 顧 教 學 品 質 3. 專 任 學 科 教 官 之 任 用, 依 據 行 政 院 91 年 9 月 17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員 額 評 鑑 報 告 說 明 二 ( 八 ): 教 官 應 以 擔 任 警 察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為 限, 並 應 依 警 察 人 員 管 理, 不 得 擔 任 學 術 教 學 工 作, 如 擬 擔 任 學 術 教 學 應 改 以 教 師 聘 任 之 規 定, 本 校 專 任 學 科 教 官 現 有 員 額 自 然 離 退 後, 採 改 聘 術 科 教 官 或 預 算 員 額 改 列 其 他 職 務 之 方 式, 逐 步 精 簡 是 類 人 員 員 額 4.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教 官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本 校 專 任 學 術 科 教 官 之 聘 任 標 準, 訂 有 須 具 有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專 門 著 作 ( 前 述 審 查 辦 法 第 3 4 條 ) 之 高 標 準 門 檻, 係 實 務 機 關 具 備 有 專 門 經 驗 或 技 術 者, 較 難 應 聘 為 專 任 術 科 教 官 或 藉 署 校 ( 人 事 ) 交 流 制 度 調 入 為 專 任 術 科 教 官 之 因 素 5. 本 校 人 員 與 實 務 機 關 人 員 之 交 流, 多 依 賴 署 校 交 流 制 度, 惟 現 行 本 校 職 務 等 階 表, 教 官 分 列 警 正 一 階 或 警 監 四 階 至 警 監 三 階, 在 警 察 機 關 多 屬 較 重 要 職 務, 除 涉 個 人 意 願 外, 其 任 用 與 否 之 決 定 權 操 之 於 用 人 機 關 首 長, 較 難 於 現 行 制 度 下, 藉 署 校 交 流 制 度 外 調 實 務 機 關 6. 就 教 官 之 升 等 考 核 制 度 而 言, 在 學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部 分 訂 有 本 校 學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及 教 官 助 理 聘 任 升 等 須 知 可 供 依 循, 考 核 部 分 區 分 為 年 資 證 照 特 殊 成 就 貢 獻 著 作 上 課 出 席 狀 況 比 賽 出 勤 狀 況 教 學 反 應 及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等 細 項, 以 考 核 學 術 科 兼 任 教 官 之 教 學 品 質 ; 專 任 教 官 部 分, 升 等 ( 警 正 教 官 陞 任 警 監 教 官 ) 部 分, 受 限 於 警 監 教 官 人 數 應 為 現 有 教 官 員 額 之 37.5%, 陞 遷 速 度 較 慢, 考 核 則 依 循 專 任 教 官 年 終 考 績 評 核 機 制 辦 理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90

94 兼 任 教 官 之 考 核 升 等 規 定 已 法 制 化, 專 任 教 官 之 考 核 僅 限 於 年 終 考 績 評 核 機 制 與 會 議, 其 專 任 教 官 年 終 考 績 評 核 表 已 具 備 評 鑑 之 形 式, 將 於 現 行 基 礎 上 予 以 完 善 並 法 制 化, 並 配 合 教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課 業 登 記 卡 統 計 等 現 行 制 度, 成 為 固 定 之 審 核 機 制, 並 以 建 立 類 似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之 學 術 科 教 官 評 核 機 制 為 目 標 ( 二 ) 執 行 檢 討 1. 專 任 教 官 之 遴 選, 受 限 於 審 查 辦 法 所 定 經 審 核 合 格 專 門 著 作 等 資 格 條 件 之 要 求, 較 難 吸 收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專 業 人 才 應 聘 2. 現 行 署 校 ( 人 事 ) 交 流 制 度, 受 限 於 實 務 機 關 首 長 之 用 人 權, 交 流 不 易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現 行 制 度 下, 專 任 教 官 遴 聘 及 交 流 不 易, 除 研 擬 聘 任 方 式 改 進 方 案 外, 建 立 改 善 教 官 評 核 機 制, 輔 以 各 項 學 術 實 務 交 流, 以 提 升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品 質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專 任 學 科 教 官 受 前 揭 行 政 院 對 本 校 員 額 管 制 之 限 制, 無 新 聘 專 任 學 科 教 官 之 可 能, 其 教 學 任 務 擬 逐 漸 以 教 師 代 之 至 署 校 ( 人 事 ) 交 流 部 分, 依 據 原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3 年 2 月 12 日 局 力 字 第 號 函 示, 如 係 現 職 人 員 輪 調 進 行 人 事 交 流 實 際 無 員 額 出 缺, 得 不 受 前 開 規 定 ( 精 簡 教 職 員 73 人, 並 准 調 出 不 得 調 進 ) 之 限 制 於 用 人 機 關 有 是 類 人 事 需 求 時, 仍 有 人 事 交 流 之 可 能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教 官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就 本 校 專 任 學 術 科 教 官 之 聘 任 標 準, 訂 有 須 具 有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專 門 著 作 等 規 定, 影 響 實 務 機 關 人 員 應 聘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官 之 機 會 3. 現 存 各 項 考 核 升 等 機 制, 於 兼 任 教 官 部 分 較 為 完 整, 專 任 教 官 部 分 雖 具 備 相 當 基 礎, 但 尚 未 法 制 化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91

95 ( 一 ) 計 畫 內 容 配 合 員 額 精 簡 要 求, 調 整 學 術 科 師 資, 引 進 實 務 經 驗, 結 合 實 務 與 學 術 落 實 學 術 科 教 官 考 核, 制 度 化 標 準, 完 善 現 有 機 制, 提 升 教 學 質 量 檢 討 現 行 聘 用 專 任 教 官 規 定, 提 升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應 聘 之 意 願 與 可 能 性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配 合 員 額 精 簡 之 要 求, 逐 步 以 教 師 替 代 學 科 教 學 任 務, 學 術 科 師 資 不 足 部 分, 另 延 聘 實 務 機 關 人 員 擔 任 本 校 兼 任 講 師 或 兼 任 術 科 教 官 教 官 助 理, 藉 由 引 進 實 務 經 驗 與 技 術, 完 善 教 學 方 式, 強 化 實 務 與 學 術 之 交 流 與 結 合 2. 檢 討 現 行 專 任 學 術 科 教 官 之 聘 任 標 準, 增 加 校 外 實 務 單 位 之 專 業 人 員 應 聘 為 本 校 專 任 教 官 ( 術 科 部 分 ) 之 可 能 性 3. 以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比 賽 為 媒 介, 藉 由 交 互 詰 問 討 論 與 觀 摩, 互 相 吸 收 新 知, 加 強 學 術 教 官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經 驗 交 流 4. 辦 理 專 任 教 官 評 鑑, 因 應 學 術 科 教 官 授 課 方 式 專 業 表 現 等 型 態 不 同, 分 別 參 照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並 研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術 科 教 官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據 以 辦 理, 首 次 評 鑑 訂 於 104 學 年 度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 完 成 5. 辦 理 教 官 平 時 評 量, 依 據 教 官 之 專 業 與 工 作 屬 性, 另 行 設 計 教 官 專 屬 之 平 時 評 量 表, 由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得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6. 調 查 本 校 教 官 參 與 署 校 人 事 交 流 意 願, 並 據 以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 三 ) 實 施 步 驟 方 法 與 分 工 1. 人 事 室 控 管 員 額, 於 學 科 教 官 自 然 離 退 時 改 聘 教 師 或 員 額 改 列 術 科 教 官 或 其 他 職 務, 以 符 合 91 年 員 額 評 鑑 結 論 之 要 求 聘 任 教 師 部 分 視 各 系 所 缺 額 及 需 求 狀 況 辦 理 之 2. 兼 任 講 師 及 兼 任 教 官 或 教 官 助 理 部 分, 由 各 系 所 或 學 生 事 務 處, 就 實 務 機 關 具 有 專 長 者, 依 規 定 聘 用 之 3. 配 合 各 學 系 所 辦 理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學 生 事 務 處 所 辦 理 之 比 賽, 統 計 專 任 學 術 科 教 官 發 表 或 參 與 次 數, 納 入 年 終 考 核 92

96 4. 人 事 室 辦 理 年 度 考 績 時, 彙 整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教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等 相 關 資 料, 納 入 考 核 5. 署 校 人 事 交 流 部 分, 由 人 事 室 於 每 年 5 月 份 時 啟 動 調 查 機 制, 並 依 限 報 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6. 檢 討 現 行 教 官 資 格 審 查 辦 法, 研 商 放 寬 或 調 整 現 行 限 制 並 增 列 後 續 管 制 考 核 措 施 以 為 替 代 之 可 行 性 7. 專 任 教 官 評 鑑, 警 正 教 官 評 鑑 週 期 為 3 年 警 監 教 官 評 鑑 週 期 為 5 年, 核 分 基 期 皆 為 5 年 新 聘 專 任 教 官, 服 務 滿 3 年 後 接 受 第 1 次 評 鑑 未 通 過 評 鑑 者, 次 學 期 起 授 課 不 予 超 鐘 點, 且 當 年 度 年 終 考 績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並 須 自 次 學 年 度 起 繼 續 接 受 評 鑑, 至 通 過 評 鑑 為 止 8. 依 教 官 研 究 教 學 輔 導 與 服 務 等 專 業 及 工 作 特 性, 分 別 研 訂 學 術 科 教 官 適 性 之 平 時 評 量 表, 其 中 學 科 教 官 以 專 業 知 能 與 研 究 精 神 教 學 態 度 教 學 內 容 與 方 法 輔 導 知 能 與 技 巧 及 服 務 熱 忱 等 面 向 進 行 評 量, 術 科 教 官 則 以 專 業 知 能 與 研 究 精 神 教 學 態 度 正 常 上 下 班 及 出 席 會 議 專 業 貢 獻 輔 導 與 服 務 及 其 他 項 目 進 行 評 量 ; 於 每 學 期 學 生 完 成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後 辦 理, 由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得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 本 方 案 將 於 105 年 開 始 辦 理 ( 四 ) 經 費 需 求 : 於 年 度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學 科 教 官 逐 年 精 簡, 並 以 兼 任 講 師 或 兼 任 術 科 教 官 及 教 官 助 理 之 方 式, 引 進 實 務 機 關 具 有 專 長 之 人 才, 教 學 相 長,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提 升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品 質 ( 二 ) 辦 理 教 官 評 鑑, 落 實 各 項 考 核, 制 度 化 考 核 及 評 鑑 規 定, 完 備 相 關 考 核 及 評 鑑 機 制, 促 使 本 校 學 術 科 教 官 精 益 求 精 日 新 又 新 ( 三 ) 提 升 進 用 實 務 單 位 具 備 專 長 人 才 為 本 校 專 任 學 術 科 教 官 之 可 能 性, 活 絡 本 校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人 事 交 流 93

97 行 動 方 案 2-3: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官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待 改 善 事 項 2.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3. 本 校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4.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要 點 5. 本 校 104 年 6 月 10 日 校 人 字 第 號 函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按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明 定 : 本 校 隸 屬 內 政 部,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並 依 大 學 法 有 關 規 定, 兼 受 教 育 部 之 指 導 作 為 警 察 教 育 最 高 學 府, 其 教 育 宗 旨 在 於 培 育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之 治 安 幹 部, 故 本 校 師 資 結 構 除 兼 顧 國 內 外 留 學 背 景 外, 其 陣 容 亦 兼 具 理 論 與 實 務 特 色, 足 以 完 成 為 國 建 警 育 才 之 法 定 組 織 任 務 本 校 以 成 為 一 流 大 學 為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標, 應 以 研 究 教 學 與 服 務 等 3 大 領 域 為 其 評 判 標 準, 其 中 研 究 與 服 務 方 面, 基 於 上 述 法 定 組 織 任 務, 向 為 本 校 發 展 重 點, 至 研 究 方 面, 作 為 國 家 治 安 政 策 智 庫, 本 校 相 對 側 重 於 警 政 治 安 及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雖 各 學 門 皆 具 有 高 度 專 業 性 與 實 用 性, 但 亦 相 對 壓 縮 本 校 教 育 人 員 爭 取 其 他 一 般 領 域 及 跨 領 域 研 究 案 經 費 補 助 之 空 間 本 校 於 100 年 所 接 受 之 教 育 部 校 務 評 鑑, 其 評 鑑 報 告 以 該 校 國 科 會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比 例 不 高, 影 響 其 學 術 發 展 之 衡 量 指 標 為 本 校 待 改 善 事 項 之 一, 顯 見 強 化 學 術 發 展 為 本 校 邁 向 一 流 大 學 之 關 鍵 事 項, 而 參 與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之 比 例, 則 為 學 術 發 展 之 重 要 衡 量 指 標 環 顧 未 來, 教 育 部 校 務 評 鑑 以 5 年 為 一 評 鑑 週 期, 預 期 本 校 於 105 年 再 度 參 加 該 項 評 鑑 時, 有 關 本 校 參 與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之 規 模, 將 再 次 面 臨 來 評 鑑 委 員 之 檢 視, 是 項 學 術 發 展 之 衡 量 指 標, 將 成 為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持 續 重 視 之 項 目 本 校 提 升 研 究 量 能 之 相 關 作 為, 亦 將 於 105 年 至 108 年 間 陸 續 完 成, 並 94

98 發 揮 其 效 能, 其 與 上 述 學 術 發 展 之 關 鍵 衡 量 指 標 是 否 確 實 連 結, 發 揮 預 期 效 用, 為 本 計 畫 關 注 重 點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教 師 近 3 年 獲 得 科 技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之 研 究 計 畫 統 計 如 下 表 所 示 : 補 助 機 關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合 計 ( 件 ) 科 技 部 其 他 機 關 根 據 上 表 得 知, 本 校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研 究 案 有 遞 減 的 趨 勢, 至 於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案 件 數 則 維 持 衡 平 的 狀 態, 或 因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影 響 科 技 部 核 定 補 助 之 案 件 數, 對 此 本 校 將 賡 續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以 提 高 獲 補 助 研 究 案 之 數 量 另 本 校 不 乏 教 師 透 過 社 團 法 人 或 任 務 編 組 名 義 ( 如 中 華 警 政 研 究 學 會 鑑 識 學 會 犯 罪 防 治 學 會 ) 參 與 外 部 機 關 委 託 之 研 究 案, 其 研 究 量 能 或 未 納 入 統 計, 影 響 本 校 關 鍵 衡 量 指 標 呈 現 甚 鉅, 如 何 整 合 規 範 亦 為 本 案 重 點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改 善 硬 體 設 施,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基 礎 設 施 : 籌 建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及 充 實 警 察 應 用 體 技 教 學 設 施 ( 靶 場 及 情 境 模 擬 場 ), 提 供 優 良 之 基 礎 設 施, 作 為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量 能 之 礎 石 2. 強 化 學 術 資 源 整 合 與 教 學 研 究 管 考 : 透 過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強 化 學 術 資 源 整 合 與 教 學 研 究 管 考, 深 化 各 學 術 單 位 及 任 務 編 組 織 之 橫 向 與 縱 向 連 結 3. 籌 備 研 究 發 展 處, 奠 定 產 官 學 合 作 基 礎 : 參 酌 國 內 一 流 大 學 組 織 設 計, 研 擬 設 立 推 展 研 究 發 展 之 專 責 機 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內 政 部 將 本 校 以 籌 設 研 究 發 展 處 為 修 法 重 點 之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 予 教 育 人 員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行 政 支 持 4. 修 訂 法 規, 並 鼓 勵 研 究 : 95

99 以 鼓 勵 方 式, 提 升 教 師 投 入 研 究 之 意 願, 並 於 法 規 明 定 提 升 參 與 科 技 部 研 究 案 者 之 核 分, 以 獎 勵 並 保 障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之 權 益 (1) 修 正 本 校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 各 級 教 師 最 近 5 年 內 所 從 事 之 學 術 研 究 著 作 評 比, 其 發 表 於 國 內 學 術 刊 物 除 可 獲 相 應 之 核 分 外, 並 將 申 請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研 究 案, 研 究 期 間 半 年 以 上 之 成 果 報 告, 每 案 15 分 提 升 為 每 案 25 分 (2) 針 對 未 經 科 技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核 定 通 過 之 研 究 案, 補 助 每 案 獎 勵 金 3000 元, 以 茲 鼓 勵 (3) 獲 科 技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並 補 助 研 究 案 之 教 師, 藉 由 本 校 各 系 所 每 年 所 舉 辦 之 1-2 場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發 表, 增 進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經 驗 分 享 與 交 流 之 機 會 及 其 專 業 表 現 (4) 依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第 5 次 會 議 決 議, 函 頒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自 任 副 教 授 起, 擔 任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累 計 達 10 次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免 予 評 鑑, 以 鼓 勵 教 師 從 事 研 究, 提 升 本 校 研 究 質 量, 並 肯 定 獎 勵 認 真 爭 取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之 教 師 及 其 成 就, 同 時 增 加 教 師 踴 躍 申 請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之 動 力 ( 二 ) 執 行 檢 討 1. 改 善 硬 體 措 施,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基 礎 設 施 部 分, 由 業 務 單 位 配 合 預 算 執 行 管 控 進 度 與 相 關 期 程, 應 注 意 基 礎 設 施 分 配 問 題,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2.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及 防 災 研 究 所 為 新 設 教 育 學 術 單 位, 應 注 意 業 務 權 責 劃 分, 明 定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釐 清 事 權, 並 應 加 強 學 院 發 揮 整 合 及 督 導 各 系 所 中 心 權 責 ; 另 本 校 受 員 額 精 簡 管 制, 於 無 法 新 增 人 力 之 狀 況 下, 為 該 單 位 配 置 適 當 人 力, 發 揮 組 織 效 能, 亦 為 未 來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3.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無 法 與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脫 鉤 辦 理, 研 究 發 展 處 之 設 置 暫 受 擱 置, 為 期 本 校 長 遠 發 展, 應 戮 力 推 動 本 校 組 織 變 革, 擺 脫 現 有 環 境 拘 束 96

100 4. 觀 察 上 述 修 正 本 校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獎 勵 要 點 修 正 後 之 成 效, 視 狀 況 再 酌 作 修 正 另 為 擴 大 成 效, 擬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將 學 術 著 作 經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通 過 補 助 者 之 核 分, 每 篇 由 加 計 3 分 提 升 至 5 分, 以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參 與 科 技 部 研 究 案 或 爭 取 補 助 之 意 願 5. 礙 於 人 力 及 經 費 所 限, 本 校 各 系 所 每 年 僅 能 舉 辦 1-2 場 學 術 研 討 會, 影 響 教 師 研 究 及 專 業 表 現, 未 來 若 經 費 及 人 力 許 可, 建 議 增 加 舉 辦 專 業 性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達 學 術 交 流 經 驗 分 享 之 效 果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於 戮 力 教 學 與 服 務 之 餘, 提 升 其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之 意 願, 並 希 望 就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關 鍵 衡 量 指 標 參 與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能 有 顯 著 成 長, 以 利 各 項 評 核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新 建 硬 體 設 施 及 新 設 教 育 學 術 單 位, 是 否 發 揮 預 期 功 效, 獲 致 最 大 效 能 2. 組 織 變 革 受 限 於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須 先 確 立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後, 方 能 順 利 推 動 組 織 法 規 修 正, 設 立 專 責 研 究 發 展 之 行 政 單 位, 規 劃 並 協 助 推 動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及 產 官 學 合 作 3. 各 項 獎 勵 措 施, 能 否 發 揮 成 效, 仍 著 眼 於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者 本 身, 除 意 願 外, 成 功 獲 得 科 技 部 或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者 之 經 驗 分 享, 亦 能 扮 演 關 鍵 角 色, 惟 學 術 倫 理 之 分 際, 亦 應 仔 細 拿 捏 4. 針 對 未 經 科 技 部 或 其 他 機 關 核 定 通 過 之 研 究 案, 其 補 助 涉 及 經 費 來 源, 應 在 穩 定 且 可 行 之 範 圍 內, 酌 予 提 供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如 目 標 說 明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將 分 年 度 執 行, 其 97

101 各 年 度 執 行 內 容 如 下 : 105 年 : 1. 硬 體 部 分, 由 業 務 單 位 依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辦 理 2. 修 訂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釐 清 新 設 教 育 學 術 單 位 事 權 ; 分 配 新 設 單 位 適 當 人 力 以 推 展 相 關 業 務 3. 配 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結 論, 賡 續 辦 理 本 校 組 改, 設 立 專 責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單 位 4.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5. 賡 續 辦 理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及 科 技 部 委 員 於 學 科 敎 師 研 習 會 中 經 驗 分 享 及 專 題 演 講 辦 理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未 獲 補 助 者, 酌 予 核 發 獎 勵 金 106 年 : 1. 硬 體 部 分, 由 業 務 單 位 依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辦 理 2. 修 訂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釐 清 新 設 教 育 學 術 單 位 事 權 ; 分 配 新 設 單 位 適 當 人 力 以 推 展 相 關 業 務 3. 配 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結 論, 賡 續 辦 理 本 校 組 改, 設 立 專 責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單 位 4. 參 與 教 育 部 校 務 評 鑑 ( 本 項 依 學 校 政 策 及 規 劃 辦 理 ) 5. 賡 續 辦 理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及 科 技 部 委 員 於 學 科 敎 師 研 習 會 中 經 驗 分 享 及 專 題 演 講 辦 理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未 獲 補 助 者, 酌 予 核 發 獎 勵 金 107 年 : 賡 續 辦 理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及 科 技 部 委 員 於 學 科 敎 師 研 習 會 中 經 驗 分 享 及 專 題 演 講 辦 理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未 獲 補 助 者, 酌 予 核 發 獎 勵 金 108 年 : 賡 續 辦 理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及 科 技 部 委 員 於 學 科 敎 師 研 習 會 中 經 驗 分 享 及 專 題 演 講 辦 理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委 託 研 究 案 未 獲 補 助 者, 酌 予 核 發 獎 勵 金 ( 三 ) 經 費 需 求 : 獎 勵 研 究 績 優 教 師 經 費 及 獎 勵 參 與 教 師 研 究 案 之 經 費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98

102 1. 新 建 硬 體 設 施 及 新 設 教 育 學 術 單 位, 陸 續 發 揮 預 期 功 效, 合 理 資 源 分 配, 明 確 事 權 劃 分, 獲 致 最 大 效 能, 奠 定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之 兼 顧 基 石 2. 突 破 組 改 限 制, 設 立 專 責 研 究 發 展 行 政 單 位, 有 效 支 援 學 術 研 究, 拓 展 產 官 學 合 作 視 野, 提 升 研 究 量 能 3. 提 升 各 級 教 師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意 願, 並 提 升 關 鍵 衡 量 指 標, 順 利 通 過 105 年 教 育 部 校 務 評 鑑, 朝 一 流 大 學 永 續 發 展 大 步 邁 進 ( 二 ) 計 畫 影 響 整 體 而 言, 本 校 為 警 察 教 育 之 最 高 學 府, 在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與 專 業 表 現 雖 已 受 到 當 的 肯 定, 目 前 除 繼 續 致 力 既 有 的 學 術 發 展 基 礎 外, 藉 由 本 計 畫 之 推 動, 鼓 勵 教 師 更 努 力 朝 跨 領 域 跨 國 界 合 作 方 向 邁 進, 就 目 前 有 關 環 保 防 災 救 災 網 路 犯 罪 等 重 大 課 題, 積 極 尋 求 政 府 機 關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研 究 資 源, 以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競 爭 力 99

103 策 略 三 : 發 展 特 色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行 動 方 案 3-1: 強 化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體 制,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民 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84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2. 內 政 部 90 年 12 月 11 日 台 ( 九 十 ) 內 警 字 第 號 函 3. 行 政 院 研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91 年 9 月 30 日 會 綜 字 第 號 函 及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91 年 10 月 25 日 院 臺 內 宇 第 號 函 4. 教 育 部 91 年 12 月 30 日 台 高 ( 一 ) 第 號 函 5.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94 年 8 月 23 日 (94) 評 鑑 發 字 第 號 函 6. 教 育 部 104 年 7 月 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當 前 國 內 外 政 經 環 境 急 速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日 趨 複 雜, 復 以 高 等 教 育 因 應 國 家 情 勢 變 遷 及 當 前 社 會 發 展 而 質 變, 本 校 面 對 如 此 社 會 潮 流 衝 擊, 為 達 成 研 究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業 人 才 之 教 育 宗 旨, 亟 待 強 化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的 功 能, 提 供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研 究 環 境, 展 現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提 升 競 爭 力, 以 達 成 躋 身 一 流 大 學 的 目 標 因 此, 積 極 推 動 建 立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核 心 價 值, 規 劃 發 展 本 校 特 色 體 制, 全 面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功 能, 藉 以 實 現 本 校 警 察 教 育 的 願 景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自 84 年 12 月 22 日 起 更 名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相 關 學 制 興 革 賡 續 積 極 進 行, 以 期 落 實 本 校 教 育 改 革 之 目 標, 本 校 雖 曾 依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規 劃 學 制 變 革 專 案, 惟 尚 未 奉 准 核 定, 復 於 94 年 教 育 部 大 學 評 鑑 專 案 評 定 此 一 教 育 發 展 方 向 甚 為 肯 定 ; 因 此, 鑑 於 本 校 教 育 政 策 更 能 以 宏 觀 的 角 度, 對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作 綜 合 和 周 全 的 評 估, 進 行 整 體 和 全 盤 的 規 劃, 以 利 各 項 教 學 服 務 和 100

104 研 究 功 能 的 逐 步 推 展, 推 動 本 計 畫, 藉 以 因 應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建 立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核 心 價 值, 彰 顯 本 校 發 展 特 色, 落 實 本 校 整 體 教 育 功 能 發 展 之 目 標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現 有 策 略 政 策 及 方 案 內 容 1. 積 極 推 動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從 而 有 效 整 合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藉 以 促 進 行 政 革 新, 擴 增 軟 硬 體 設 施,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更 多 元 化 之 學 習 環 境, 促 成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與 內 涵 的 全 面 提 升 2. 建 構 官 警 教 育 體 系, 與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及 與 實 務 機 關 強 化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交 流 合 作 互 惠 之 機 制, 並 加 強 推 動 校 際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以 宏 觀 學 生 的 視 野 以 便 能 適 應 未 來 的 動 態 社 會, 滿 足 學 生 當 前 的 學 習 需 求 3. 發 展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中 心, 落 實 警 察 學 術 社 會 化 治 安 維 護 全 民 化 之 目 標, 以 研 究 支 援 教 學 ; 以 研 究 促 進 發 展 之 理 念, 作 為 學 術 研 究 與 教 育 發 展 之 方 針, 以 期 達 成 學 術 成 果 裨 益 教 學, 以 學 術 卓 見 解 決 實 務 疑 難, 以 學 術 理 想 引 導 警 政 未 來 發 展 之 目 標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案 實 施 之 後, 將 透 過 教 育 評 鑑 機 制, 用 以 檢 測 各 系 所 教 學 及 研 究 效 能, 作 為 自 我 鞭 策, 精 益 求 精 之 利 器, 同 時 持 續 與 海 巡 署 法 務 部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移 民 署 及 國 安 局 等 機 關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擴 大 社 會 治 安 面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以 教 育 配 合 實 務 機 關 的 用 人 政 策 及 方 針, 積 極 爭 取 社 會 教 育 資 源 並 調 整 學 制 架 構, 配 合 實 務 單 位 的 實 際 需 求, 精 實 學 校 學 術 研 究 體 制 發 展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1. 已 成 立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移 民 事 務 組, 為 出 入 境 及 移 民 署 培 育 處 理 移 民 事 務 之 專 業 幹 部 人 才 2. 結 合 本 校 各 研 究 中 心 發 展 為 全 國 警 政 智 庫, 建 立 各 年 度 國 科 會 專 題 計 畫 研 究 專 案 建 教 合 作 推 廣 教 育 等 各 項 資 料 庫, 以 及 全 校 教 師 專 長 之 人 才 資 料 庫, 分 成 若 干 學 術 領 域 研 究 群, 並 彙 整 全 校 各 項 資 料, 定 期 編 製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關 校 101

105 務 發 展 之 刊 物, 提 供 校 內 外 學 術 與 實 務 界 發 展 研 發 之 參 考 3.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與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美 國 休 士 頓 大 學 紐 海 芬 大 學 西 奧 瑞 岡 大 學 堪 薩 斯 匹 茲 堡 州 立 大 學 日 本 別 府 大 學 澳 洲 海 事 學 院 等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以 開 拓 國 際 交 流,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4.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及 防 災 研 究 所 已 成 立 學 年 度 完 成 增 設 社 會 安 全 組 及 情 報 事 務 組 學 籍 分 組 學 年 度 完 成 增 設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碩 士 班 7. 賡 續 辦 理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研 究 所 博 士 士 班 及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8. 整 合 臺 大 警 大 與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資 源, 推 動 臺 大 與 本 校 合 設 防 災 學 院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校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遂 積 極 進 行 本 計 畫, 期 盼 分 年 度 完 成 次 列 各 類 學 制 興 革 目 標 : 1. 整 合 教 育 資 源, 精 實 本 校 學 制 規 模, 提 升 本 校 競 爭 力, 展 現 本 校 辦 學 的 績 效 2. 籌 設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增 設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碩 士 班 事 宜 3. 加 強 本 校 基 礎 建 設, 妥 善 調 配 組 織 編 制 與 人 力,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落 實 資 源 之 分 配 與 運 用 4. 透 過 學 院 的 整 合, 達 成 營 造 良 好 教 學 與 研 究 環 境 獎 勵 教 學 與 研 究 促 進 警 察 學 術 國 際 交 流 及 提 升 本 校 國 內 外 學 術 地 位 等 目 標 5.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擴 大 辦 理 推 廣 及 在 職 教 育,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完 成 全 國 治 安 面 之 專 業 教 育 發 展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校 為 警 察 教 育 最 高 學 府,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發 揮 建 教 合 作 與 102

106 推 廣 教 育 之 功 效, 鞏 固 並 開 拓 本 校 特 有 的 警 察 學 術 領 域, 健 全 學 術 研 究 體 制 的 設 置, 以 及 教 育 設 施 的 充 實, 塑 造 師 生 良 好 之 研 究 環 境, 須 權 衡 現 實 條 件 的 限 制, 力 求 達 成 內 部 組 織 之 平 衡 發 展 與 相 互 支 援, 秉 持 資 源 共 享 的 原 則, 本 校 各 項 投 資 作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發 揮 大 學 教 育 的 基 本 功 能, 分 述 如 下 : 1. 本 校 學 術 基 礎 領 域 係 以 各 系 所 架 構, 形 塑 其 符 合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之 特 色, 惟 犯 罪 問 題 依 著 社 會 變 遷 而 趨 於 多 元 與 複 雜, 憑 藉 系 所 各 自 特 色 因 應 治 安 問 題 不 足 以 竟 其 功, 尚 須 透 過 學 院 的 成 立 進 行 研 究 之 科 際 整 合, 方 能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因 此, 藉 由 學 院 整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教 學 資 源 及 整 合 跨 域 研 究 之 雙 管 策 略, 為 未 來 培 育 警 察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標, 進 而 發 揮 本 校 為 政 府 治 安 智 庫 之 功 效 2. 為 提 高 本 校 國 際 競 爭 力, 宜 透 過 學 院 整 合 各 教 學 及 研 究 單 位 資 源, 進 行 校 際 合 作 策 略 聯 盟 及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等 事 項, 藉 由 學 院 塑 造 整 合 型 的 研 發 或 教 育 團 隊, 使 本 校 現 有 學 術 組 織 發 揮 最 大 經 濟 規 模 效 益 四 實 施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計 畫 實 施 係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或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依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提 報 相 關 的 籌 設 計 畫 書, 並 且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陳 報 核 定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將 分 年 度 提 報 計 畫 方 案 如 下 : 104 年 : 1. 賡 續 檢 核 各 系 所 評 鑑 資 料, 特 別 強 調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及 對 應 課 程 評 量 機 制 之 執 行 成 果, 以 因 應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之 要 求 及 配 合 104 年 自 我 評 鑑 2. 持 續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並 推 動 與 國 外 姊 妹 校 交 流 互 訪, 鼓 勵 教 師 與 國 外 大 學 進 103

107 行 交 流 客 座 授 課 或 合 作 計 畫 3.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4.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豐 富 教 學 內 容 以 符 合 實 務 勤 業 務 所 需 5. 整 合 臺 大 警 大 與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資 源, 推 動 臺 大 與 本 校 合 設 防 災 學 院 106 年 : 1. 賡 續 檢 討 及 完 備 本 校 校 院 系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完 成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及 回 饋, 並 持 續 追 蹤 及 輔 導 2. 持 續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並 推 動 與 國 外 姊 妹 校 交 流 互 訪, 鼓 勵 教 師 與 國 外 大 學 進 行 交 流 客 座 授 課 或 合 作 計 畫 3.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4.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豐 富 教 學 內 容 以 符 合 實 務 勤 業 務 所 需 5. 整 合 臺 大 警 大 與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資 源, 推 動 臺 大 與 本 校 合 設 防 災 學 院 107 年 : 1. 賡 續 檢 討 及 完 備 本 校 校 院 系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完 成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及 回 饋, 並 持 續 追 蹤 及 輔 導 2. 持 續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並 推 動 與 國 外 姊 妹 校 交 流 互 訪, 鼓 勵 教 師 與 國 外 大 學 進 行 交 流 客 座 授 課 或 合 作 計 畫 3.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104

108 4.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豐 富 教 學 內 容 以 符 合 實 務 勤 業 務 所 需 5. 整 合 臺 大 警 大 與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資 源, 推 動 臺 大 與 本 校 合 設 防 災 學 院 108 年 : 1. 賡 續 檢 討 及 完 備 本 校 校 院 系 核 心 能 力 資 料 庫,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檢 討, 完 成 調 整 核 心 能 力 及 相 關 課 程,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及 回 饋, 並 持 續 追 蹤 及 輔 導 2. 持 續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並 推 動 與 國 外 姊 妹 校 交 流 互 訪, 鼓 勵 教 師 與 國 外 大 學 進 行 交 流 客 座 授 課 或 合 作 計 畫 3.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4.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豐 富 教 學 內 容 以 符 合 實 務 勤 業 務 所 需 5. 整 合 臺 大 警 大 與 消 防 署 訓 練 中 心 資 源, 推 動 臺 大 與 本 校 合 設 防 災 學 院 ( 三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提 報 中 程 計 畫 2. 本 校 依 組 織 整 體 目 標 訂 出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需 求, 進 行 資 源 重 新 整 合 分 配, 辦 理 員 額 編 制 及 經 費 預 算 支 出 調 整 專 案 3. 本 校 師 資 依 其 功 能 分 類, 建 立 學 術 機 制 體 系,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並 獎 勵 或 補 助 教 職 同 仁 參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4. 本 校 與 相 關 實 務 單 位 加 強 建 立 交 流 合 作 互 惠 之 機 制, 爭 取 研 究 專 案 資 源, 並 協 助 實 務 單 位 設 計 常 訓 進 階 課 程, 支 援 相 關 師 資 授 課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執 行 本 案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當 得 循 序 健 全 各 系 所 班 組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體 制, 同 時 符 合 大 學 法 之 法 制 要 求, 依 警 政 管 105

109 理 及 警 察 科 技 學 術 領 域 之 不 同, 分 別 設 立 學 院 以 建 構 完 整 大 學 教 育 學 制, 使 本 校 更 能 配 合 實 務 機 關 人 力 需 求 暨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培 養 警 政 消 防 矯 治 移 民 及 海 巡 人 員 等 不 同 治 安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才, 望 能 相 對 提 高 其 處 理 治 安 事 務 的 能 力, 增 進 對 國 家 安 定 的 貢 獻 能 力 本 案 將 大 幅 精 實 教 育 資 源, 強 化 社 會 治 安 學 術 研 究 之 發 展, 加 強 人 才 與 專 業 組 合, 協 助 國 內 治 安 人 才 培 訓, 增 強 教 育 設 備 之 功 能 與 系 統 性, 奠 定 警 察 教 育 之 根 基, 同 時 提 升 現 職 警 消 矯 治 移 民 及 海 巡 人 員 的 學 術 及 相 關 專 業 素 養,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如 下 : 1. 提 升 本 校 行 政 效 率, 加 強 治 安 專 業 教 育 之 深 度 2. 建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制 體 系, 師 資 依 其 專 業 功 能 分 類 與 發 展, 以 落 實 教 師 學 術 評 審 制 度, 並 厚 植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之 專 業 學 識, 促 進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品 質 與 效 果 3. 系 統 化 建 立 完 整 學 術 領 域, 健 全 治 安 專 業 教 學 與 研 究, 提 振 警 察 人 員 士 氣 鼓 舞 警 察 人 員 奮 發 向 上, 並 改 變 警 察 人 員 形 象, 促 使 人 民 重 視 警 察 工 作 4. 掌 握 本 校 相 關 教 育 資 源, 調 整 空 間 設 備, 精 實 各 單 位 運 用, 配 合 未 來 學 術 研 究 需 要 籌 建 研 究 大 樓, 強 化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施 5. 健 全 警 察 教 育 體 制, 建 立 警 察 教 育 一 元 化, 完 整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品 質, 並 回 饋 社 會 服 務, 從 事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全 民 治 安 知 能, 建 立 安 和 樂 利 社 會 6. 落 實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並 吸 收 國 內 外 警 察 新 知, 建 立 警 察 理 論 基 礎, 期 以 理 論 引 導 實 務, 以 研 究 促 進 發 展 提 升 國 內 警 察 學 術 地 位, 並 藉 國 際 警 察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活 動, 提 升 我 國 地 位 7. 建 立 治 安 學 術 智 庫 提 供 警 政 諮 詢 服 務, 落 實 協 助 實 務 工 作 之 推 展, 並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查 考 8. 提 升 臺 灣 災 害 防 救 人 才 培 養 與 研 發 能 量, 強 化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發 展 ( 二 ) 計 畫 影 響 盱 衡 學 校 實 際 情 況, 為 提 升 警 察 學 術 水 準 精 進 執 法 教 學 品 質 106

110 擴 大 社 會 服 務 效 益 節 約 教 育 行 政 成 本, 成 立 學 院 後, 將 整 合 及 協 調 各 系 所 之 教 學 資 源 並 提 升 學 術 水 準, 充 分 運 用 各 項 資 源, 針 對 未 來 警 察 教 育 發 展 之 需 要, 建 構 良 好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環 境, 謀 求 專 業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與 幹 部 教 育 之 均 衡 發 展,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追 求 卓 越 與 多 元 發 展, 以 達 成 培 訓 治 安 專 業 人 才 暨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之 目 標 107

111 行 動 方 案 3-2: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104 年 10 月 12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考 試 院 99 年 6 月 3 日 第 11 屆 第 88 次 會 議 附 帶 決 議, 略 以 災 害 防 救 署 應 積 極 規 劃 並 朝 向 設 立 災 害 防 救 學 院 ( 可 設 立 於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 培 訓 專 業 災 害 防 救 人 員, 以 提 升 災 害 防 救 專 業 人 員 素 質 函 請 行 政 院 交 下 研 議 可 行 性 辦 理 ( 二 ) 配 合 99 年 8 月 4 日 災 害 防 救 法 修 訂, 行 政 院 設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並 由 內 政 部 災 害 防 救 署 執 行 災 害 防 救 業 務 ( 三 )101 年 2 月 7 日 內 政 部 李 鴻 源 部 長 指 出 防 災 是 我 國 未 來 施 政 重 點 工 作, 指 示 本 校 推 動 成 立 防 災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計 畫, 以 研 究 防 災 政 策 培 養 防 災 救 災 等 專 業 人 才 ( 四 )102 年 內 政 部 李 鴻 源 部 長 提 出 本 校 與 台 大 共 同 成 立 防 災 學 院 之 構 想, 並 於 102 年 10 月 8 日 由 行 政 院 毛 副 院 長 治 國 召 開 跨 部 會 協 調 會 議 其 中, 本 校 除 消 防 學 系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外, 亦 規 劃 成 立 防 災 研 究 所 ( 五 ) 民 國 101 年 2 月, 時 任 內 政 部 部 長 李 鴻 源 先 生 指 出 防 災 於 我 國 未 來 永 續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並 指 示 推 動 成 立 防 災 管 理 與 研 究 及 防 救 災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之 高 等 學 術 單 位, 本 校 遂 於 101 年 8 月 29 日 奉 令 籌 備 防 災 研 究 所 102 年 11 月 26 日 行 政 院 核 准 並 同 意 本 校 成 立 防 災 研 究 所, 經 過 將 近 一 年 的 籌 備, 本 所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104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 六 ) 短 期 內 防 災 研 究 所 將 與 國 內 外 災 害 防 救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及 研 究 中 心 針 對 防 災 議 題 及 政 策 諮 詢 等 方 面 進 行 專 案 合 作, 中 長 期 則 研 擬 締 結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現 階 段 政 府 的 災 害 防 救 領 域 人 才 需 求 並 非 單 獨 集 中 於 某 一 種 災 害 的 對 應, 而 是 要 整 體 性 的 針 對 各 種 災 害 作 全 災 害 (all-hazard) 性 的 管 理 與 防 救 來 因 應 在 這 樣 的 趨 勢 下, 現 有 國 內 各 大 學 相 關 防 災 系 所 或 偏 重 於 工 程 領 域 或 僅 重 視 某 些 防 災 議 題, 鮮 少 有 系 所 能 完 全 針 對 所 有 的 災 害 整 體 提 出 防 救 對 應 之 工 作 108

112 本 校 消 防 系 過 去 因 消 防 工 作 之 特 性, 原 本 就 必 須 面 對 各 種 天 災 或 人 為 災 害, 因 此 不 論 在 課 程 設 計 教 師 專 長, 或 是 與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以 及 各 縣 市 消 防 局 之 合 作 都 甚 為 密 切 下, 讓 本 校 消 防 系 在 各 種 災 害 事 故 的 防 救 上 以 及 專 業 知 識 及 師 資 的 培 育 上, 比 起 國 內 其 他 相 關 系 所 有 更 多 的 經 驗 以 及 更 寬 闊 的 災 害 防 救 視 野 本 校 在 消 防 系 下 設 有 災 防 組, 然 而 在 研 究 所 目 前 並 無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課 程 之 設 計 這 使 得 在 碩 士 班 層 級 的 研 究 及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的 培 養 上, 仍 有 著 缺 口 本 校 增 設 防 災 研 究 所 之 後, 其 成 效 將 比 在 消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透 過 設 置 防 災 組 的 方 式 提 供 防 災 之 碩 士 班 訓 練 來 得 好 因 消 防 系 所 目 前 師 資 的 授 課 負 荷 超 過 正 常 授 課 負 荷, 難 以 在 不 增 加 員 額 的 情 況 下, 開 設 多 樣 的 災 害 防 救 課 程 此 外, 災 害 防 救 與 傳 統 消 防 科 學 之 間 仍 存 在 特 性 上 之 差 異, 若 透 過 分 組 的 方 式 為 之,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及 學 位 授 予 上, 恐 未 能 凸 顯 災 害 防 救 專 業 訓 練 之 名 號 及 實 效 本 校 防 災 研 究 所 正 式 在 成 立 之 後, 除 了 推 動 細 部 課 程 規 劃 與 招 生 作 業 外, 將 積 極 與 校 外 機 關 及 大 專 院 校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及 學 生 互 修 學 分 及 承 認 學 位 三 計 畫 目 標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透 過 防 災 所 的 設 立, 提 供 災 害 防 救 決 策 人 員 有 關 全 災 害 觀 點 之 訓 練 及 研 究 能 力 之 培 養 其 在 教 學 研 究 社 會 服 務 上 的 效 益 如 圖 1. 所 示 防 災 研 究 所 於 103 年 8 月 成 立 之 後, 目 前 已 由 消 防 系 透 過 移 撥 5 名 師 資 104 年 2 月 增 聘 專 任 助 教 授 1 名, 未 來 一 年 內 防 災 研 究 所 將 再 徵 聘 專 任 師 資 至 少 1 名 109

113 教 學 消 防 部 門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政 府 其 他 災 害 相 關 部 門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產 業 NGO 消 防 及 防 災 教 考 用 檢 討 研 究 國 際 交 流 勘 災 防 災 政 策 與 公 共 行 政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緊 急 應 變 之 整 備 減 災 重 建 之 整 備 防 災 資 通 訊 應 用 災 害 潛 勢 分 析 應 用 風 險 溝 通 ( 含 災 害 預 警 ) 防 災 研 究 所 政 府 政 策 及 社 會 服 務 災 害 防 救 會 報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防 災 演 練 災 害 防 救 訪 視 訪 評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深 根 計 畫 防 災 社 區 圖 1. 防 災 研 究 所 在 教 學 研 究 政 府 政 策 及 社 會 服 務 上 的 效 益 防 災 研 究 所 成 立 後, 在 災 害 防 救 進 階 教 育 與 研 究 上, 將 強 調 以 全 災 害 ( All Hazard Approach) 之 災 害 管 理 主 軸, 凸 顯 與 其 他 學 校 所 開 設 防 災 研 究 所 在 教 育 訓 練 研 究 上 的 區 隔 防 災 研 究 所 訓 練 研 究 之 主 題 仍 關 注 以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災 害 整 備 等 災 害 管 理 議 題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亦 將 規 劃 與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的 災 管 理 基 礎 課 程 研 究 方 法 與 專 題 討 論 災 害 防 救 公 共 行 政 防 災 演 習 及 應 變 整 備 及 防 救 災 決 策 與 資 訊 應 用 等 學 群 來 符 合 未 來 災 害 防 救 決 策 工 作 需 要 此 外, 相 關 課 程 亦 將 配 合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未 來 改 制 為 內 政 部 災 害 防 救 及 消 防 署 及 其 他 災 防 單 位 可 能 衍 生 之 災 防 職 系 專 業 需 求 予 以 檢 討 在 與 國 內 外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及 研 究 中 心 的 合 作 方 面, 本 校 在 成 立 防 災 研 究 所 後, 將 研 擬 提 供 跨 校 課 程 互 選 機 制 在 長 期 則 可 締 結 跨 校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110

114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防 災 研 究 所 須 推 動 的 計 畫 內 容 包 含 :1. 安 排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及 添 購 相 關 儀 器 設 備 ;2. 新 聘 教 師 至 少 1 名 ( 不 包 含 消 防 系 移 撥 師 資 );3. 招 生 ;4. 授 予 學 位 ;5. 辦 理 學 術 期 刊 防 災 科 學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新 聘 1 名 助 理 教 授 級 教 師, 並 招 募 第 二 屆 新 生 防 災 所 第 7 名 專 任 師 資 於 105 年 8 月 到 任 2. 本 年 度 在 師 資 到 位 後, 將 與 國 內 外 各 大 專 院 校 相 關 科 系 及 研 究 中 心 的 合 作, 並 推 動 跨 校 選 修 機 制 本 校 可 供 他 校 學 生 選 修 之 課 程 暫 訂 課 程 包 含 :(1) 災 害 學 ;(2) 災 防 組 織 與 運 作 ;(3) 國 土 安 全 與 政 策 分 析 ;(4) 減 災 與 重 建 之 整 備 ;(5) 都 市 及 社 區 防 災 ; (6) 家 戶 防 災 政 策 ;(7) 複 合 性 災 害 管 理 概 論 ;(8) 各 國 災 害 體 制 專 論 ;(9) 企 業 防 救 ;(10) 氣 候 變 遷 與 社 會 發 展 106 年 : 1. 本 年 度 授 予 第 一 屆 碩 士 畢 業 生 學 位 2. 辦 理 課 程 設 計 研 討 : 為 使 課 程 設 計 更 符 合 實 務 單 位 用 人 需 要 及 培 養 防 災 問 題 之 解 決 能 力, 本 年 度 擬 邀 請 畢 業 生 及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學 者 就 防 災 所 課 程 設 計 進 行 研 討, 以 做 為 未 來 課 程 設 計 改 善 之 參 考 107 年 : 1. 深 化 國 內 外 大 專 院 校 及 研 究 中 心 之 專 案 合 作 及 實 質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並 讓 學 生 能 互 修 學 分 並 承 認 學 位 2. 透 過 學 生 跨 校 選 課 合 辦 研 討 會 以 營 造 有 利 於 締 結 學 術 交 流 協 定 的 條 件, 並 為 將 來 進 一 步 進 行 姊 妹 系 所 的 締 結 打 下 基 礎 3. 積 極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相 關 事 宜 108 年 : 1. 延 續 辦 理 災 害 管 理 論 壇 防 災 科 學 與 災 害 治 理 研 討 會, 與 學 術 期 刊 防 災 科 學 所 締 結 的 姐 妹 校 互 相 承 認 學 位 並 強 化 本 所 國 際 化 視 野 111

115 2.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並 推 動 國 內 外 之 學 術 交 流 互 訪 及 學 生 互 修 學 分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提 升 警 察 學 術 水 準 : 強 化 災 害 研 究 效 能, 從 國 際 與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期 刊 論 文 品 質 研 討 會 效 益 及 研 究 發 展 等 層 面 達 成 ( 二 ) 精 進 執 法 教 學 品 質 : 從 課 程 規 劃 師 資 聘 任 系 所 合 作 等 層 面 達 成 ( 三 ) 擴 大 社 會 服 務 效 益 : 透 過 發 揮 智 庫 功 能 及 擴 大 社 會 服 務 能 量 達 成 在 相 關 的 人 員 訓 練 政 策 精 進 社 會 服 務 國 際 外 交 上, 將 可 促 進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厚 植 國 內 災 害 管 理 人 才 庫 ( 二 ) 扮 演 政 府 智 庫 角 色 ( 三 ) 提 升 地 方 災 害 防 救 能 力 ( 四 )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及 跨 國 合 作 112

116 策 略 四 :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與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行 動 方 案 4-1: 持 續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事 務, 積 極 鼓 勵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與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本 校 為 促 進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自 88 年 2 月 24 日 成 立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小 組,90 年 5 月 23 日 依 中 央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以 行 字 第 號 函 特 設 置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其 英 文 名 稱 為 The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 Program, 採 任 務 編 組 2.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評 鑑 協 會 94 年 8 月 23 日 (94) 評 鑑 發 字 第 號 函 ( 建 議 本 校 提 升 國 際 交 流 小 組 層 級, 編 列 預 算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等 事 ) 3.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101 年 6 月 26 日 高 評 (101) 字 第 號 函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當 前 國 內 外 政 經 環 境 急 速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日 趨 複 雜, 復 以 高 等 教 育 為 因 應 國 家 情 勢 變 遷 及 當 前 社 會 發 展 而 質 變, 本 校 也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亟 待 強 化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的 功 能, 提 供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研 究 環 境, 期 許 強 化 與 國 際 警 察 學 術 機 構 之 交 流 與 資 訊 分 享, 自 我 跨 越 新 世 紀 與 國 際 接 軌, 以 達 成 培 訓 治 安 專 業 人 才 暨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之 目 標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隸 屬 內 政 部, 有 關 組 織 人 力 及 預 算 編 列 執 行, 均 需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雖 94 年 大 學 評 鑑 報 告 委 員 建 議 : 建 議 提 升 小 組 層 級, 由 校 長 或 副 校 長 ( 教 務 長 ) 擔 任 召 集 人, 編 予 適 度 預 算, 及 賦 予 固 定 專 責 單 位 及 人 力, ; 101 年 校 務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委 員 建 議 : 宜 持 續 強 化 與 國 際 警 察 學 術 機 構 之 交 流 與 資 訊 分 享,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以 符 合 跨 越 新 世 紀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自 我 期 許 及 宜 成 立 類 似 國 際 事 務 處 或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之 專 人 專 責 單 位, 以 推 動 國 際 化 業 務 等 建 議 事 項 然 現 今 113

117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委 員 會 除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外, 僅 1 名 由 教 務 處 同 仁 兼 辦, 另 有 陳 助 理 教 授 佩 詩 為 本 會 兼 任 秘 書, 協 助 處 理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外 文 書 信 業 務 以 104 年 國 際 交 流 為 例, 國 外 交 流 除 年 度 執 行 任 務 : 姐 妹 校 交 流 及 國 際 首 長 協 會 交 流 外, 另 有 全 球 警 政 研 究 高 峰 會 及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等 兩 項 國 際 重 大 警 學 研 討 會, 兩 位 幹 事 之 人 力, 顯 難 以 因 應 未 來 國 際 交 流 頻 繁 之 趨 勢, 建 請 同 意 編 列 適 度 業 務 預 算 及 賦 予 具 備 外 語 能 力 專 長 之 固 定 專 責 人 力, 以 為 因 應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建 立 交 流 合 作 互 惠 之 機 制, 並 加 強 推 動 校 際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以 宏 觀 學 生 的 視 野, 適 應 未 來 的 動 態 社 會, 滿 足 學 生 當 前 的 學 習 需 求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校 隸 屬 內 政 部, 有 關 組 織 人 力 及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均 需 配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促 進 警 察 學 術 國 際 交 流 提 升 本 校 國 內 外 學 術 地 位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校 隸 屬 內 政 部, 為 警 察 教 育 最 高 學 府, 惟 須 權 衡 國 際 間 現 實 環 境 及 條 件 的 限 制, 在 各 項 資 源 及 投 資 需 作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使 學 校 發 揮 最 大 經 濟 規 模 效 益 四 實 施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 計 畫 實 施 係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或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簽 報 核 定 ) 1. 持 續 出 席 參 與 國 際 警 察 首 長 協 會 年 會 2. 持 續 辦 理 國 外 姊 妹 校 寒 暑 假 遊 學 團 3.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交 流 事 宜 4. 持 續 辦 理 兩 岸 及 國 外 警 政 學 術 交 流 參 訪 5. 加 強 資 訊 分 享 114

118 計 畫 實 施 係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或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簽 報 核 定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持 續 推 動 與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交 流, 藉 由 彼 此 互 訪 機 制, 建 立 國 際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以 及 警 政 合 作 的 關 係, 加 強 與 實 務 界 的 合 作 106 年 :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學 術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107 年 :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以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地 位 與 聲 譽 108 年 : 持 續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學 術 能 力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執 行 本 案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工 作, 理 應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循 序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與 研 究 發 展, 望 能 跨 越 新 世 紀 與 國 際 接 軌 為 自 我 期 許 ( 二 )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估 基 準 本 案 預 期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 強 化 與 國 際 警 察 學 術 機 構 之 交 流 研 究 與 資 訊 分 享, 並 吸 收 國 內 外 警 察 新 知, 建 立 警 察 理 論 基 礎, 期 以 理 論 引 導 實 務, 以 研 究 促 進 發 展, 提 升 國 內 警 察 學 術 地 位, 並 藉 國 際 警 察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活 動, 提 升 我 國 地 位 ( 三 ) 計 畫 影 響 盱 衡 學 校 實 際 情 況, 整 合 及 協 調 全 校 教 學 與 行 政 單 位 事 務, 以 有 限 行 政 支 援, 充 分 運 用 各 項 資 源, 並 針 對 未 來 全 球 化 世 界 地 球 村 之 需 要, 建 構 良 好 的 學 習 與 研 究 環 境,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追 求 卓 越 與 多 元 發 展, 以 達 成 培 訓 治 安 專 業 人 才 暨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之 目 標 115

119 行 動 方 案 4-2: 深 化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一 計 畫 緣 起 自 民 國 76 年 我 政 府 開 放 民 眾 赴 大 陸 探 親 以 來, 兩 岸 關 係 有 了 重 大 改 變, 由 早 期 的 對 峙 局 勢, 逐 漸 趨 於 緩 和, 希 望 以 交 流 促 進 瞭 解, 以 溝 通 化 解 對 立 由 於 兩 岸 同 文 同 種, 民 族 習 性 語 言 風 俗 相 近 等 人 文 淵 源 特 色, 導 致 近 年 來 在 兩 岸 互 動 日 趨 頻 密 與 科 技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條 件 下, 衍 生 許 多 治 安 問 題, 諸 如 : 人 員 偷 渡 軍 火 槍 械 和 毒 品 走 私 問 題 經 濟 犯 罪 組 織 犯 罪 問 題 等 隨 著 兩 岸 各 項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未 來 涉 及 兩 岸 區 域 間 的 犯 罪 問 題 勢 必 更 嚴 重 與 複 雜, 攸 關 我 國 社 會 治 安 經 濟 安 全 政 治 安 定, 成 為 我 國 非 傳 統 性 安 全 威 脅 的 重 要 課 題 我 國 政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與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協 會 於 98 年 4 月 26 日 在 南 京 簽 訂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並 於 同 年 6 月 25 日 生 效, 期 能 透 過 制 度 化 之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模 式 及 司 法 互 助 架 構, 緝 捕 遣 返 外 逃 人 員, 有 效 打 擊 犯 罪 本 校 為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與 警 學 研 究 之 最 高 學 府, 亦 為 政 府 研 擬 治 安 政 策 之 重 要 智 庫, 實 應 為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等 議 題 深 入 研 究, 提 供 治 安 機 關 擬 定 相 關 策 略 與 政 策 時 之 依 據 在 本 校 98 年 12 月 15 日 成 功 舉 辦 兩 岸 四 地 警 察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基 礎 上, 希 冀 持 續 發 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建 構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 下 稱 公 安 大 學 ) 中 國 刑 事 警 察 學 院 ( 下 稱 刑 警 學 院 ) 中 國 人 民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學 院 ( 下 稱 武 警 學 院 ) 及 公 安 海 警 學 院 ( 下 稱 海 警 學 院 ) 與 本 校 之 交 流 平 臺, 促 進 並 強 化 兩 岸 之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與 警 務 合 作, 並 以 輪 流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論 壇 之 方 式, 建 立 兩 岸 警 察 教 育 機 構 之 學 術 交 流 機 制, 共 享 警 學 研 究 成 果 二 現 行 兩 岸 交 流 推 動 方 案 檢 討 在 本 校 98 年 12 月 15 日 成 功 舉 辦 兩 岸 四 地 警 察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基 礎 上, 希 冀 持 續 發 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建 構 兩 岸 警 學 機 關 ( 構 ) 交 流 平 臺 及 機 制, 促 進 並 強 化 兩 岸 之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與 警 務 合 作, 共 享 警 學 研 究 成 果, 爰 於 98 年 12 月 25 日 成 立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116

120 流 委 員 會, 辦 理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及 交 流 活 動, 分 別 於 99 年 與 公 安 大 學 100 年 與 刑 警 學 院 及 武 警 學 院 102 年 與 海 警 學 院 建 立 兩 岸 警 學 研 究 與 交 流 平 台, 並 奠 定 堅 實 的 合 作 基 礎 ; 並 自 99 年 起 由 歷 任 校 長 親 自 領 隊 至 公 安 大 學 等 警 察 學 術 機 關 ( 構 ) 進 行 參 訪 活 動, 深 化 兩 岸 警 學 機 關 ( 構 ) 之 交 流 本 校 現 行 推 動 及 參 與 兩 岸 警 學 研 究 及 交 流 之 管 道 有 二 : ( 一 ) 校 院 交 流 - 與 大 陸 地 區 重 要 警 學 機 關 ( 構 ) 建 立 學 術 研 究 與 交 流 平 台 : 目 前 本 校 已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部 直 屬 之 公 安 大 學 刑 警 學 院 武 警 學 院 及 海 警 學 院 等 4 所 校 院, 透 過 合 作 辦 理 研 討 會 及 論 壇 之 方 式, 針 對 兩 岸 的 警 察 政 策 犯 罪 防 治 刑 事 偵 查 數 位 鑑 識 網 路 犯 罪 及 防 災 邊 境 及 法 制 海 上 執 法 等 議 題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及 經 驗 分 享 各 學 術 活 動 辦 理 窗 口 任 務 分 工 如 下 : 1.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 由 行 政 系 防 治 系 交 通 系 行 管 系 及 法 律 系 共 同 辦 理 或 輪 流 辦 理 ; 並 由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協 助 督 導 辦 理 2. 中 國 刑 事 警 察 學 院 : 由 刑 事 系 鑑 識 系 及 資 管 系 共 同 辦 理 ; 並 由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協 助 督 導 辦 理 3. 中 國 人 民 武 裝 警 察 部 隊 學 院 : 由 安 全 系 消 防 系 外 事 系 國 境 系 共 同 辦 理 ; 並 由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協 助 督 導 辦 理 4. 海 警 學 院 : 由 水 上 系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共 同 辦 理 ; 並 由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協 助 督 導 辦 理 ( 二 ) 持 續 參 加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確 保 本 校 在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之 領 導 地 位 及 影 響 力 :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自 2006 年 開 始 舉 辦 迄 今, 由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臺 灣 等 4 地 輪 辦, 辦 理 規 模 及 參 訪 層 級 逐 年 擴 大, 對 兩 岸 四 地 警 務 部 門 之 互 動 與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有 重 大 貢 獻 本 校 自 98 年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刑 事 偵 防 協 會, 成 功 辦 理 第 4 屆 海 峽 兩 岸 暨 香 港 澳 門 警 學 研 討 會, 確 定 本 校 在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領 域 之 領 導 地 位 後, 每 年 均 協 助 辦 理 研 討 會 論 文 徵 稿 審 稿 事 宜, 並 派 117

121 10 至 13 名 參 加 本 研 討 會, 發 揮 本 校 影 響 力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深 化 校 院 交 流, 提 升 警 學 研 究 能 量 與 品 質 目 前 已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部 直 屬 之 公 安 大 學 刑 警 學 院 武 警 學 院 及 海 警 學 院 透 過 舉 辦 研 討 會, 建 立 學 術 交 流 平 台, 針 對 兩 岸 的 警 察 政 策 犯 罪 防 治 刑 事 偵 查 數 位 鑑 識 網 路 犯 罪 及 防 災 邊 境 及 法 制 海 上 執 法 等 議 題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及 經 驗 分 享, 未 來 將 持 續 透 過 互 訪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持 續 深 化 與 4 所 校 院 之 交 流, 以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共 享 警 學 研 究 成 果 ( 二 ) 厚 植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之 影 響 力, 保 持 本 校 領 頭 羊 地 位 拓 展 警 察 教 育 領 域, 並 擴 大 兩 岸 四 地 警 察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及 互 動, 掌 握 警 察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發 展 與 趨 勢, 研 討 兩 岸 四 地 重 要 治 安 議 題 與 對 策, 促 進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之 成 效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至 108 年 ( 本 案 屬 延 續 性 計 畫, 原 期 程 為 104 至 107 年 ) 五 年 實 施 策 略 ( 一 ) 策 略 內 容 1. 持 續 與 公 安 大 學 刑 警 學 院 武 警 學 院 及 海 警 學 院 共 同 舉 辦 研 討 會 或 論 壇, 深 化 交 流 2. 持 續 參 與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深 化 兩 岸 警 務 交 流, 並 發 揮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之 成 效 3. 積 極 拓 展 交 流 之 學 術 機 關 ( 構 ): 除 現 行 已 建 立 之 交 流 院 校 外, 以 先 中 央 後 地 方 為 原 則, 如 中 央 無 相 對 應 單 位, 再 選 擇 地 方 之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機 關 ( 構 ), 拓 展 交 流 機 關 ( 構 ) 4. 校 院 交 流 回 訪 部 分, 日 後 仍 以 公 安 部 所 屬 院 校 之 深 度 交 流 為 主, 以 每 年 二 校 院 6 天 8 人 之 原 則 辦 理, 若 經 費 許 可, 再 增 加 省 級 校 院 的 交 流 行 程, 並 視 經 費 額 度,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5.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因 舉 辦 地 點 不 同, 活 動 天 數 亦 有 所 差 異, 爾 後 預 算 編 列 以 大 陸 地 區 6 天 6 人 港 澳 地 區 4 天 6 人 之 原 則 辦 理, 儘 量 避 免 變 更 計 畫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及 經 費 概 算 118

122 105 年 :50 萬 元 (1) 校 院 交 流 : 公 安 大 學 刑 警 學 院,32 萬 元 (2) 第 11 屆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 香 港 ):18 萬 元 106 年 :50 萬 元 (1) 校 院 交 流 : 武 警 學 院 海 警 學 院,32 萬 元 (2) 第 12 屆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 澳 門 ),18 萬 元 107 年 :50 萬 元 (1) 校 院 交 流 : 公 安 大 學 刑 警 學 院,32 萬 元 (2) 第 13 屆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 大 陸 ),18 萬 元 108 年 :232 萬 元 (1) 校 院 交 流 : 武 警 學 院 海 警 學 院,32 萬 元 (2) 第 14 屆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 臺 灣 ),200 萬 元 ( 三 ) 經 費 需 求 :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計 約 需 382 萬 元 整,105 年 度 為 50 萬 元,106 年 度 為 50 萬 元,107 年 度 為 50 萬 元,108 年 232 萬 元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深 化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提 升 兩 岸 警 學 研 究 能 量 與 品 質, 確 保 本 校 之 警 察 學 術 地 位 ( 二 ) 瞭 解 兩 岸 警 察 校 院 辦 學 特 色, 借 鏡 警 察 教 育 制 度, 取 得 最 新 警 察 學 術 資 訊, 發 展 創 意 性 教 用 體 系, 增 進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 三 ) 透 過 參 與 兩 岸 四 地 警 學 研 討 會, 增 進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對 話, 提 供 警 學 治 安 議 題 解 決 對 策, 發 揮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成 效 119

123 目 標 貳 :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策 略 五 : 建 構 前 瞻 及 專 業 導 向 的 治 安 幹 部 培 育 機 制 行 動 方 案 5-1: 深 化 治 安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2. 警 察 人 員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辦 事 細 則 5.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當 前 國 內 外 政 經 環 境 急 速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日 趨 複 雜, 復 以 高 等 教 育 因 應 國 家 情 勢 變 遷 及 當 前 社 會 發 展 而 質 變, 本 校 面 對 如 此 社 會 潮 流 衝 擊, 為 達 成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業 人 才 之 教 育 宗 旨, 應 深 化 治 安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等 四 大 培 育 機 制, 強 化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服 務 的 功 能, 提 供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研 究 環 境, 展 現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提 升 競 爭 力, 以 達 成 躋 身 一 流 大 學 的 目 標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本 校 學 制 分 為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推 廣 教 育 等 四 大 部 分 本 校 學 術 養 成 教 育 與 推 廣 進 修 教 育 已 分 流, 各 學 制 之 功 能 性 及 任 務 性 雖 已 規 劃 於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但 由 於 機 關 特 性 組 織 人 力 與 預 算 制 度, 受 限 於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影 響 其 創 新 發 展 因 此, 本 校 各 學 制 宜 擬 訂 具 體 策 略 平 衡 發 展, 以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目 標 三 計 畫 目 標 策 定 本 校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推 廣 教 育 等 四 項 學 制 之 具 體 發 展 策 略, 促 進 各 項 學 制 發 展, 達 成 本 校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業 人 才 的 目 標 120

124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至 108 年 ( 本 案 屬 延 續 性 計 畫, 原 期 程 為 104 至 107 年 )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養 成 教 育 : 積 極 辦 理 招 生 宣 導, 公 平 公 正 辦 理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入 學 考 試, 招 收 優 秀 有 志 青 年, 以 提 升 警 察 素 質, 強 化 警 察 陣 容 2. 進 修 教 育 : 提 供 在 職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人 員 進 修 管 道, 辦 理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及 各 項 專 業 班 結 合 實 務 單 位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辦 理 各 項 升 職 教 育 及 專 業 訓 練,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目 標 3. 深 造 教 育 : 持 續 開 放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吸 收 優 秀 人 才, 辦 理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警 正 班 招 生 考 試 4. 推 廣 教 育 : 開 設 碩 士 學 分 班 ; 持 續 協 助 實 務 機 關 辦 理 二 三 等 警 察 特 考 及 移 民 行 政 特 考 班 等 訓 練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養 成 教 育 : 積 極 推 動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有 效 整 合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培 養 健 全 幹 部 ; 推 動 提 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計 畫, 強 化 教 育 與 學 習 成 效, 並 深 化 與 實 務 機 關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落 實 理 論 為 體 實 務 為 用 之 教 育 目 標, 實 施 教 學 評 核 篩 選 機 制, 落 實 品 保 計 畫, 培 養 術 德 兼 修 文 武 合 一 之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2. 進 修 教 育 : 結 合 實 務 機 關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辦 理 各 項 升 職 教 育 及 專 業 訓 練,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目 標 因 應 特 考 分 流 制 度 及 實 務 ( 用 人 ) 機 關 人 才 需 求, 延 聘 實 務 界 與 跨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師 資,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開 拓 學 員 思 維 與 視 野, 提 升 訓 練 學 習 效 能 實 施 教 學 評 核 篩 選 機 制, 落 實 品 保 計 畫 3. 深 造 教 育 : 持 續 開 放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吸 收 優 秀 人 才 ; 精 實 擴 充 學 制 規 模, 增 設 碩 博 士 班 ; 持 續 辦 理 一 般 全 時 生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形 塑 合 格 且 合 用 之 治 安 領 導 幹 部 ; 落 實 以 研 究 支 援 教 學 ; 以 研 究 促 進 發 展 之 理 念, 構 築 學 術 與 實 務 的 交 流 及 合 作 平 台 ; 121

125 設 計 政 策 與 管 理 課 群, 以 培 育 中 高 階 警 政 策 略 規 劃 及 領 導 人 才 4. 推 廣 教 育 : 開 設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收 在 職 公 務 人 員, 協 助 公 務 機 關 人 員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 持 續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三 等 特 考 警 職 生 班 ( 含 消 防 海 巡 三 等 特 考 班 ) 二 三 等 特 考 一 般 生 班 及 移 民 行 政 特 考 班 等 訓 練 106 年 : 依 105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107 年 : 依 106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108 年 : 依 107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 三 ) 經 費 需 求 : 於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額 度 內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藉 由 訂 定 各 學 制 具 體 發 展 策 略, 促 進 本 校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健 全 發 展, 進 而 達 成 本 校 設 校 任 務 與 目 標 122

126 行 動 方 案 5-2: 配 合 政 策 改 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為 完 善 解 決 警 察 考 試 問 題, 並 確 立 治 安 核 心 人 力 由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取 才 之 精 神, 本 校 自 97 年 起 積 極 協 助 考 選 部 擬 訂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案 ; 經 98 年 6 月 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37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正 式 啟 動 雙 軌 分 流 新 制 的 研 議, 並 於 99 年 9 月 21 日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與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二 項 修 正 案, 新 制 考 試 業 於 100 年 實 施, 引 領 整 體 警 察 人 員 教 考 訓 用 制 度 進 入 新 的 模 式 2. 目 前 已 辦 理 過 及 104 年 5 次 新 制 警 察 特 考, 實 施 成 效 良 好, 本 校 之 警 察 管 理 幹 部 相 關 教 學 與 訓 練, 均 已 朝 向 正 常 化 之 方 向 發 展, 改 善 以 往 警 察 教 育 補 習 化 之 缺 失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新 制 警 察 特 考 預 計 實 施 滿 3 年 進 行 檢 討, 自 102 年 起 考 選 部 已 多 次 召 集 用 人 機 關 及 官 警 二 校 對 於 該 制 度 實 施 成 效 進 行 檢 視, 並 就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有 無 再 改 進 必 要 進 行 研 議, 雖 目 前 外 界 尚 有 建 議 恢 復 單 軌 考 試 架 構 之 雜 音, 然 警 力 不 足 及 老 化 問 題 嚴 重 衝 擊 第 1 線 人 員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之 能 力, 欲 求 精 壯 警 力, 有 效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警 察 特 考 維 持 雙 軌 分 流 架 構, 仍 為 現 行 最 理 想 與 適 當 的 方 式, 可 兼 顧 多 元 取 才 與 良 性 競 爭, 有 利 警 察 組 織 之 活 化 ( 三 ) 問 題 分 析 由 於 以 往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之 研 修 方 向, 有 朝 向 以 警 察 特 考 取 才 替 代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之 趨 勢, 即 以 考 訓 用 取 才 模 式, 取 代 教 考 用 之 模 式, 然 開 放 警 察 特 考 後, 產 生 考 科 一 般 化 補 習 化 之 弊 端, 部 分 通 過 者 僅 靠 較 佳 之 筆 試 成 績 即 取 得 警 察 官 任 用 資 格, 惟 實 際 任 職 後 對 警 察 工 作 缺 乏 使 命 感 及 認 同 感, 並 產 生 高 離 職 率 及 低 服 從 性 之 問 題 亦 因 考 科 設 計 需 兼 顧 一 般 生 的 競 爭 性, 迫 使 官 警 二 校 之 警 察 專 業 教 育 受 到 衝 擊 與 扭 曲 上 述 現 象, 自 100 年 警 察 特 考 雙 軌 分 流 制 度 實 施 後, 已 有 效 導 123

127 正 並 產 生 良 好 之 改 善 效 果 然 因 此 制 度 影 響 到 部 分 補 習 業 者 之 利 益, 或 一 般 學 校 畢 業 生 參 加 警 察 特 考 之 競 爭 力 及 錄 取 名 額, 渠 等 勢 必 對 新 制 度 有 所 反 彈, 兼 以 部 分 學 者 不 認 同 採 取 雙 軌 分 流 考 試 制 度, 凡 此 均 導 致 新 制 度 實 施 迄 今 仍 有 雜 音, 有 待 持 續 溝 通 說 明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由 於 本 校 各 學 制 畢 業 生 均 須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取 得 警 察 官 任 官 資 格, 故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將 影 響 本 校 課 程 規 劃 及 教 學 正 常 化, 同 時 影 響 畢 業 生 於 完 成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後, 是 否 具 有 良 好 之 警 察 管 理 幹 部 專 業 職 能, 可 立 即 適 應 警 察 實 務 工 作, 並 對 日 益 複 雜 之 治 安 工 作 具 備 良 好 之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因 此, 配 合 考 試 機 關 改 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如 何 將 配 套 之 課 程 規 劃 落 實 於 本 校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及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中, 實 為 本 計 畫 最 重 要 之 目 標 ( 二 ) 配 合 考 試 機 關, 提 供 未 來 警 察 考 試 改 進 之 建 議, 並 對 於 雙 軌 分 流 新 制 不 同 的 取 才 類 型, 分 別 規 劃 合 宜 之 考 試 或 評 量 方 式, 例 如 對 於 接 受 正 規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之 官 警 二 校 學 生, 新 制 警 察 特 考 在 考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題 型 設 計 上, 應 能 測 驗 出 畢 業 生 是 否 具 備 對 警 察 專 業 職 能 及 對 於 警 察 工 作 之 適 任 性, 且 相 關 配 套 應 具 有 促 進 警 察 教 育 正 常 化 之 助 力 另 對 於 一 般 學 校 畢 業 者 報 考 之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部 分, 除 筆 試 外, 應 採 取 較 多 元 之 評 量 方 式, 例 如 體 能 測 驗 心 理 測 驗 口 試 等, 藉 以 淘 汰 人 格 特 質 心 理 素 質 身 體 狀 況 等 不 適 合 從 事 警 察 工 作 者 ( 三 ) 本 校 係 依 筆 試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採 計 大 考 中 心 學 測 成 績 ) 口 試 體 能 測 驗 體 格 檢 查 及 身 家 調 查 等 項 目 評 量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目 前 要 求 標 準 較 國 家 考 試 多 元 且 嚴 格, 若 未 來 警 察 特 考 採 用 心 理 測 驗 等 更 多 元 之 評 量 方 式,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應 配 合 調 整, 以 應 實 需 ( 四 ) 新 制 警 察 特 考 實 施 迄 今, 已 辦 理 過 及 104 年 5 次,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在 少 部 分 考 試 類 科 錄 取 率 偏 低, 影 響 國 家 每 年 計 畫 性 進 用 警 力 數 之 達 成 率 針 對 此 項 落 差, 本 校 已 124

128 責 成 各 該 學 系 進 行 評 估 及 原 因 分 析, 並 改 善 教 學 與 輔 導 措 施, 俾 有 效 提 升 本 校 畢 業 生 之 特 考 錄 取 率 三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針 對 本 校 各 班 期 各 類 科 警 察 特 考 與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二 三 等 特 考 訓 練 班,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改 善 課 程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與 品 保 措 施, 俾 使 警 察 特 考 雙 軌 分 流 新 制 全 面 提 升 考 試 用 人 教 育 三 方 面 之 成 效 ( 二 ) 依 據 本 校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警 察 專 業 知 能 追 求 學 習 歷 程 品 保 提 升 專 業 教 學 品 質 等 目 標, 擬 定 警 察 專 業 課 程 設 計 落 實 學 生 學 習 考 核 及 建 立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等 相 對 應 策 略, 輔 導 學 生 積 極 準 備 畢 業 後 之 警 察 特 考, 並 在 任 官 後 展 現 即 戰 力, 相 關 策 略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1. 警 察 專 業 課 程 設 計 為 使 學 生 畢 業 前 均 具 備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責 成 各 系 所 積 極 與 各 相 關 用 人 機 關 討 論 確 認 各 該 系 所 之 核 心 職 能 及 工 作 項 目, 妥 適 檢 討 必 選 修 課 程 及 強 化 師 資, 以 精 實 學 生 養 成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2. 落 實 學 生 學 習 考 核 為 達 學 習 品 保, 採 取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英 語 檢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等 學 習 品 保 考 核 機 制, 透 過 學 習 評 量 及 成 績 考 核 管 控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並 依 考 核 結 果 督 促 學 習 3. 建 立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為 達 提 升 專 業 教 學 品 質, 採 行 教 學 評 量 教 師 評 鑑 及 系 所 評 鑑 等 措 施, 以 落 實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制 度, 確 保 專 業 教 學 之 品 質, 並 篩 檢 不 適 任 教 師, 以 優 化 整 體 教 學 品 質, 增 強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三 ) 機 動 配 合 警 察 特 考 新 制 措 施 之 修 訂, 適 度 修 正 本 校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及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入 學 考 試 評 選 方 式, 並 不 定 期 於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之 討 論 四 資 源 需 求 ( 一 ) 目 前 本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事 務 由 組 長 及 組 員 各 1 人 兼 辦, 但 若 遇 有 警 察 特 考 重 大 議 題 之 研 議, 人 力 明 顯 不 足, 應 成 125

129 立 專 案 小 組, 由 組 長 1 人 及 專 責 人 力 1 至 2 名 辦 理 相 關 綜 合 事 務, 並 彙 整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 二 ) 若 需 於 入 學 考 試 增 加 其 他 評 量 方 式, 應 先 行 由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提 出 計 畫, 並 視 實 際 需 求 規 劃 相 關 人 力 及 經 費 五 預 期 效 果 ( 一 ) 藉 由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改 進, 使 得 本 校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得 以 正 常 化, 並 使 本 校 畢 ( 結 ) 業 生 至 實 務 機 關 服 務 時, 即 具 備 足 以 擔 負 治 安 工 作 之 警 察 專 業 職 能 與 心 理 素 質 ( 二 ) 藉 由 雙 軌 分 流 不 同 進 用 模 式, 規 劃 不 同 之 評 量 方 式, 並 不 斷 修 正 改 進, 不 僅 能 達 到 多 元 取 才, 良 性 互 動 之 效 果, 且 能 真 正 篩 選 出 符 合 從 事 警 察 工 作 之 專 業 人 員 ( 三 ) 透 過 強 化 教 學 措 施 及 學 習 品 保 機 制, 有 效 提 升 本 校 畢 業 生 參 加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率, 降 低 公 費 生 因 三 年 未 錄 取 警 察 特 考 遭 追 償 公 費 及 冊 報 回 役 之 情 形 126

130 行 動 方 案 5-3: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教 務 處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要 點 暨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計 畫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自 100 年 雙 軌 分 流 考 試 將 警 察 特 考 定 位 為 成 就 測 驗, 新 制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科 目 的 特 色 是 強 調 綜 合 性 的 學 術 專 業, 範 圍 擴 大 並 增 新, 最 重 大 的 改 變 是 增 加 情 境 測 驗, 要 求 學 生 把 在 校 所 學 的 相 關 課 程, 以 及 實 習 的 實 務 經 驗 融 會 貫 通 為 因 應 此 新 政 策, 在 理 論 學 習 方 面, 成 立 情 境 實 務 測 驗 教 學 專 案 小 組, 整 編 教 學 師 資 編 訂 新 教 材, 並 自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設 情 境 實 務 課 程 ; 在 實 務 操 作 方 面, 加 強 要 求 實 習 教 育 落 實 執 行,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必 須 與 實 習 機 關 研 商 實 習 課 程 相 關 內 容, 考 核 實 習 成 效, 學 生 則 藉 由 至 實 務 機 關 見 習 機 會, 深 入 體 驗 職 場 情 境 ( 三 ) 問 題 分 析 98 年 以 前 的 實 習 模 式, 由 各 學 系 依 據 校 訂 之 實 習 主 計 畫, 自 行 訂 定 細 部 計 畫, 且 開 放 學 生 選 填 實 習 地 點, 因 實 習 地 點 分 散 實 習 機 關 要 求 標 準 不 同, 不 但 無 法 落 實 督 導 考 核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就 整 體 細 節 來 說, 亦 難 進 行 整 體 一 致 性 規 劃 為 能 有 效 執 行 實 習 教 育, 於 98 年 12 月 11 日 特 別 邀 集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及 本 校 系 所 主 管 共 同 研 商, 訂 定 本 校 實 習 教 育 策 進 作 為, 為 實 習 課 程 化 奠 定 基 礎, 更 在 100 年 10 月 26 日 之 實 習 檢 討 會 上, 強 化 督 導 考 核 落 實 實 習 成 效, 自 101 年 度 起,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應 撰 寫 實 習 工 作 日 誌 及 實 習 心 得 自 102 年 度 起, 學 生 實 習 期 程 延 長 為 每 階 段 1.5 個 月, 讓 學 生 們 能 有 足 夠 時 間 體 驗 職 場 生 活, 加 深 實 習 印 象 另 考 量 本 校 一 般 全 時 研 究 生 畢 業 後 亦 多 擔 任 基 層 幹 部 工 作, 亟 需 經 由 實 習 教 育 確 保 工 作 品 質, 故 新 制 規 定 除 本 校 校 友 軍 方 127

131 專 案 生 及 外 籍 生 等 身 分 外, 凡 未 經 警 察 教 育 之 一 般 全 時 研 究 生, 得 申 請 參 加 實 習 課 程 新 制 實 習 教 育 過 程 不 僅 著 重 於 提 升 畢 業 生 工 作 品 質, 促 使 學 生 認 識 職 場 環 境 和 本 身 工 作 取 向, 也 協 助 老 師 更 能 熟 悉 實 務 運 作 動 態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暨 執 行 檢 討 培 育 優 秀 的 治 安 幹 部 為 本 校 教 育 的 主 要 宗 旨, 畢 業 學 生 對 未 來 職 場 所 需 之 專 業 智 識 技 能 和 執 法 技 巧, 絕 非 課 堂 上 理 論 和 知 識 等 課 程 所 能 涵 蓋, 因 此 結 合 實 務 機 關 的 實 務 訓 練, 為 本 校 教 育 的 重 要 環 節, 其 中 前 往 實 務 機 關 親 身 體 驗 畢 業 後 職 場 環 境 和 要 求 的 實 習 過 程, 更 是 本 校 畢 業 生 由 學 生 蛻 變 為 治 安 基 層 幹 部 的 關 鍵 實 習 教 育 過 程 不 僅 著 重 於 提 升 畢 業 生 工 作 品 質, 促 使 學 生 認 識 職 場 環 境 和 本 身 工 作 取 向, 也 協 助 老 師 更 能 熟 悉 實 務 運 作 動 態, 並 確 認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目 標 如 下 : ( 一 ) 運 用 實 務 職 場 情 境, 使 學 生 驗 證 在 校 所 學 之 學 理 ( 二 ) 使 學 生 瞭 解 未 來 職 場 的 工 作 環 境, 熟 悉 專 業 裝 備 器 材 的 操 作 技 能, 熟 悉 實 務 單 位 勤 ( 業 ) 務 的 運 作 現 況, 體 會 領 導 統 御 等 內 部 管 理 的 運 作 模 式 ( 三 ) 經 由 實 習 交 流 的 過 程, 宣 揚 本 校 的 研 究 成 果, 強 化 本 校 教 職 員 與 實 務 機 關 的 聯 繫 合 作 事 宜, 提 升 本 校 警 學 課 程 內 容 的 實 用 性, 強 化 未 來 教 學 品 質 ( 四 ) 強 化 學 生 實 習 考 評 篩 選 機 制, 確 保 本 校 畢 業 生 工 作 品 質 ( 五 ) 使 學 生 認 清 自 己 的 性 向 和 工 作 取 向, 協 助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事 宜 茲 以 圖 1 說 明 實 習 教 育 相 關 效 應 : 128

132 學 生 印 證 回 饋 體 驗 教 學 實 習 實 務 機 關 實 習 教 師 交 流 交 流 圖 1 實 習 教 育 相 關 效 應 圖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分 一 般 實 習 及 專 案 實 習 兩 種 方 式 其 中, 專 案 實 習 以 配 合 實 務 機 關 協 助 執 行 勤 務 方 式 行 之 一 般 實 習 則 分 為 三 階 段 實 施 :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生 在 二 升 三 年 級 暑 假 ( 四 年 制 學 生 ) 在 一 升 二 年 級 暑 假 ( 二 年 制 學 生 ),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實 習, 學 習 各 系 ( 所 ) 專 業 技 能 和 基 層 警 ( 隊 ) 員 的 工 作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在 三 升 四 年 級 暑 假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 一 般 全 時 生 ) 參 加 過 第 一 階 段 實 習 者,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實 習, 學 習 各 系 ( 所 ) 專 業 技 能 和 基 層 幹 部 工 作 ( 三 ) 第 三 階 段 : 依 各 學 系 屬 性 及 需 求 規 劃 ( 目 前 僅 消 防 學 系 和 水 上 警 察 系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學 生, 在 第 七 學 期 參 加 第 三 階 段 進 階 專 業 技 能 實 習 ) 相 關 階 段 期 程 及 性 質 整 理 如 下 表 : 學 制 階 段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 一 般 全 時 生 ) 一 般 三 等 特 考 生 第 一 階 段 V X V V 時 間 大 二 升 大 三 碩 一 升 碩 二 滿 5 個 月 期 程 1.5 個 月 1.5 個 月 2 個 月 性 質 學 習 初 階 專 業 技 能 及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129

133 第 二 階 段 V V V V 時 間 大 三 升 大 四 一 升 二 碩 二 升 碩 三 滿 16 個 月 期 程 1.5 個 月 1.5 個 月 1.5 個 月 2 個 月 第 二 階 段 性 質 學 習 專 業 技 能 及 基 層 幹 部 工 作 第 三 階 段 V X X X 時 間 消 防 系 於 第 6 學 期 實 施 水 警 系 於 第 七 學 期 實 施 期 程 2 個 月 X X X 第 三 階 段 性 質 進 階 專 業 技 能 實 習 茲 以 圖 2 說 明 如 下 : 四 年 制 大 一 大 二 實 習 大 三 實 習 大 四 畢 消 防 水 警 實 二 年 制 大 一 實 習 大 二 畢 一 般 全 時 研 究 生 碩 一 實 習 碩 二 實 習 碩 三 畢 圖 2 實 習 教 育 相 關 期 程 圖 實 習 教 育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亦 有 統 整 規 定, 茲 將 各 系 所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整 理 如 下 表 ( 警 察 科 系 第 一 階 段 實 習 皆 為 實 習 基 層 員 警 工 作, 故 不 列 入 表 列 ) 130

13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各 系 所 實 習 課 程 規 劃 表 系 ( 組 ) 別 課 程 名 稱 適 用 對 象 實 習 單 位 實 習 內 容 備 考 行 政 系 刑 事 系 安 全 系 交 通 系 ( 交 通 組 ) 交 通 系 ( 電 信 組 ) 外 事 系 資 管 系 鑑 識 系 國 境 系 行 管 系 法 律 系 犯 防 系 ( 預 防 組 ) 犯 防 系 ( 矯 治 組 ) 消 防 系 水 警 系 行 政 警 察 勤 業 務 實 作 刑 事 警 察 勤 業 務 實 作 社 會 保 防 勤 業 務 實 作 交 通 警 察 勤 業 務 實 作 電 信 警 察 勤 業 務 實 作 外 事 警 官 勤 業 務 實 作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實 作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與 證 物 鑑 識 移 民 行 政 與 國 境 安 全 警 察 人 事 後 勤 管 理 實 務 研 大 三 二 年 制 研 大 三 二 年 制 研 大 三 研 大 三 二 年 制 研 大 三 研 大 三 研 大 三 研 大 三 大 三 台 中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高 雄 市 警 察 局 等 台 北 市 台 中 市 刑 警 大 隊 等 航 警 局 保 防 室 保 防 室 等 國 道 公 路 警 局 北 市 高 市 交 通 大 隊 等 警 察 電 訊 所 電 信 警 察 隊 等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局 等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等 刑 事 警 察 局 縣 市 鑑 識 單 位 等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航 空 警 察 局 保 三 總 隊 等 研 大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局 等 警 察 法 制 實 務 研 大 三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等 家 庭 暴 力 及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矯 治 工 作 勤 業 務 實 務 消 防 勤 業 務 管 理 實 務 救 助 與 特 種 救 災 訓 練 基 礎 航 海 技 術 實 作 進 階 航 海 技 術 實 作 研 大 三 台 北 市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婦 幼 隊 等 台 北 監 獄 台 北 看 守 研 大 二 所 新 店 戒 治 所 少 年 大 三 輔 育 院 自 強 外 役 監 等 研 大 二 高 雄 市 消 防 局 二 年 制 原 服 務 單 位 等 大 三 竹 山 訓 練 中 心 等 研 大 二 二 年 制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總 局 等 大 三 派 出 所 主 管 分 局 業 務 Ⅱ 階 段 刑 事 偵 查 勤 業 務 Ⅱ 階 段 保 防 實 務 國 道 市 區 道 路 勤 業 務 電 信 管 理 業 務 國 際 業 務 外 人 管 理 警 察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犯 罪 偵 查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與 證 物 鑑 識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證 照 查 驗 國 境 安 檢 貨 櫃 安 檢 Ⅱ 階 段 分 局 人 事 行 政 總 局 後 勤 管 理 警 察 法 制 訴 訟 實 務 少 年 隊 婦 幼 隊 勤 業 務 看 守 所 業 務 監 獄 業 務 消 防 分 隊 隊 員 分 隊 長 業 務 參 與 消 防 救 災 訓 練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Ⅰ Ⅱ 階 段 Ⅰ Ⅱ 階 段 Ⅱ 階 段 初 階 航 技 輪 機 職 務 及 海 域 執 法 Ⅰ 階 段 進 階 航 技 輪 機 職 務 及 海 域 執 法 Ⅱ 階 段 131

135 召 開 實 習 籌 備 會 及 實 習 協 調 會, 凝 聚 共 識 統 一 作 法 辦 理 實 習 前 講 習,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依 據 上 年 度 實 習 檢 討 缺 失 事 項, 擬 定 本 年 度 實 習 計 畫 作 為 實 習 期 程 結 束 後, 召 開 實 習 檢 討 會, 檢 討 實 習 情 形 並 策 進 未 來 作 為 學 生 於 暑 假 期 間 實 施 實 習 實 習 教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至 各 實 習 機 關 確 認 課 程 內 容 及 訪 視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實 習 成 績 分 為 現 地 測 驗 文 書 實 作 及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實 習 成 績 以 60 分 及 格, 未 滿 50 分 應 令 退 學 實 習 視 同 必 修 課 程, 不 計 學 分 三 計 畫 目 標 本 校 實 習 教 育 規 劃 符 合 PDCA (Plan-Do-Check-Act Cycle) 循 環 模 式 從 啟 動 機 制 -- 成 立 實 習 執 行 小 組 開 始, 研 擬 實 習 計 畫 的 規 劃 132

136 (Plan), 到 執 行 實 習 教 育 內 容 的 執 行 (Do), 再 透 過 各 種 篩 選 機 制 的 查 核 (Check), 最 後 是 成 效 檢 討 與 反 饋 的 行 動 (Act) 整 體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據 上 年 度 實 習 檢 討 缺 失 事 項, 擬 定 本 年 度 實 習 計 畫 作 為, 並 成 立 實 習 執 行 小 組 ( 二 ) 針 對 實 習 計 畫 作 為, 召 開 校 內 實 習 籌 備 會 及 校 外 實 習 協 調 會, 確 認 實 習 相 關 細 節, 凝 聚 共 識 統 一 作 法 ( 三 ) 在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機 關 報 到 前, 由 各 學 系 安 排 實 習 前 講 習 課 程, 使 學 生 迅 速 瞭 解 實 習 相 關 事 宜,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能 ( 四 ) 學 生 於 暑 假 期 間 實 施 實 習 ( 五 ) 實 習 教 師 於 實 習 期 間 至 各 實 習 機 關 確 認 課 程 內 容 及 訪 視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 六 )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以 現 地 測 驗 考 核 佔 40%, 文 書 實 作 評 分 佔 20 %,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佔 40%, 合 計 為 實 習 總 成 績 ( 七 ) 實 習 成 績 滿 60 分 為 及 格, 未 滿 50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50 分 以 上 未 滿 60 分 者, 得 補 實 習 一 次, 如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 八 ) 學 生 實 習 視 同 必 修 課 程, 不 計 學 分, 惟 請 假 缺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九 ) 實 習 期 程 結 束 後, 召 開 實 習 檢 討 會, 檢 討 實 習 情 形 並 策 進 未 來 作 為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實 習 教 育 為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之 重 要 門 檻, 本 校 學 生 必 需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通 過 現 地 測 驗 學 習 態 度 及 文 書 實 作 等 三 項 考 核, 合 計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方 能 畢 業, 有 關 實 習 教 育 品 質 控 管 機 制 如 下 : 1. 實 施 現 地 測 驗 由 實 習 教 師 率 同 實 習 指 導 官 ( 員 ), 就 實 務 機 關 推 動 之 勤 ( 業 ) 務 項 目, 以 狀 況 處 置 器 材 操 作 臨 場 詢 答 或 口 試 等 方 式 辦 理 現 地 測 驗, 檢 驗 學 生 所 學 是 否 達 到 用 人 機 關 要 求 之 水 準, 未 能 通 過 現 地 測 驗 者 實 習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需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再 行 補 修 133

137 實 習 課 程 2. 考 核 學 習 態 度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將 擔 任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及 矯 治 等 機 關 之 幹 部, 需 具 備 刻 苦 耐 勞 服 從 負 責 及 冒 險 犯 難 之 精 神 和 認 知, 實 習 授 課 教 師 及 實 習 指 導 員 將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嚴 格 考 核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前 述 之 精 神, 指 導 矯 正 學 生 偏 差 之 認 知, 對 於 未 能 改 善 者 從 嚴 淘 汰 3. 文 書 實 作 考 核 治 安 機 關 之 各 項 文 書 作 業, 其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對 人 民 之 權 利 義 務 影 響 甚 大,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後 將 擔 任 基 層 幹 部, 不 僅 應 具 備 文 書 作 業 能 力, 更 需 審 核 基 層 同 仁 陳 報 之 公 文 表 章, 實 習 教 師 將 以 作 業 之 方 式 教 授 實 務 機 關 勤 ( 業 ) 務 所 需 之 文 書 作 業, 並 由 實 習 指 導 官 ( 員 ) 協 助 教 導, 並 嚴 格 考 核 學 生 相 關 文 書 作 業 情 形, 對 未 能 合 格 者 從 嚴 淘 汰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嚴 格 管 制 品 質 106 年 :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嚴 格 管 制 品 質 107 年 :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嚴 格 管 制 品 質 108 年 : 賡 續 落 實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化 計 畫 性 教 學 與 評 量, 以 嚴 格 管 制 品 質 ( 三 ) 經 費 需 求 本 計 畫 每 年 度 經 費 約 需 1,800 千 元 整 ( 視 各 該 年 度 學 生 人 數 不 同 而 異 動 )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經 由 現 地 測 驗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及 文 書 實 作 等 過 程, 由 實 習 教 師 及 實 務 機 關 之 實 習 指 導 官, 嚴 格 執 行 學 生 實 習 考 評 篩 選 作 業, 可 有 效 淘 汰 不 合 用 人 機 關 要 求 之 學 生, 確 保 本 校 畢 134

138 業 生 工 作 品 質 2. 使 本 校 學 生 驗 證 在 校 所 學 之 學 理, 瞭 解 未 來 職 場 的 工 作 環 境, 熟 悉 專 業 裝 備 器 材 的 操 作 技 能, 熟 悉 實 務 單 位 勤 ( 業 ) 務 的 運 作 現 況, 體 會 領 導 統 御 等 內 部 管 理 的 運 作 模 式, 並 使 本 校 學 生 認 清 自 己 的 性 向 和 工 作 取 向, 協 助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事 宜 3. 經 由 實 習 交 流 的 過 程, 推 廣 本 校 的 研 究 成 果, 強 化 本 校 教 職 員 與 實 務 機 關 的 聯 繫 合 作 事 宜, 提 升 本 校 警 學 課 程 內 容 的 實 用 性, 強 化 未 來 教 學 品 質 ( 二 ) 計 畫 影 響 本 校 實 習 教 育 本 質 上 屬 於 學 校 課 程 教 學 之 延 伸, 理 論 學 習 無 法 完 全 涵 蓋 的 地 方, 就 需 要 靠 實 習 課 程 來 補 充 其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使 學 生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建 立 正 確 工 作 態 度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本 校 安 排 校 內 實 習 教 師 及 實 習 機 關 指 導 官 進 行 指 導, 培 養 學 生 未 來 工 作 所 需 之 核 心 職 能 在 品 質 控 管 方 面, 本 校 對 於 實 習 機 關 之 安 排 均 予 篩 選 與 評 估, 明 確 訂 定 實 習 內 容 實 習 工 作 項 目 及 實 習 考 核 等 項 目, 確 保 實 習 內 容 符 合 未 來 需 求, 控 管 學 習 品 質 135

139 5-3-2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2.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辦 理 3. 本 大 學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習 計 畫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習 計 畫 辦 理 ( 一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自 100 年 警 察 特 考 雙 軌 分 流 後,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託, 由 本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教 育 訓 練 各 階 段 教 育 含 學 科 警 技 操 行 軍 訓 或 實 習 等 項 目, 其 中 實 習 項 目 是 為 加 強 受 訓 學 員 對 於 警 察 勤 業 務 之 運 作 與 瞭 解, 將 綜 合 性 的 學 科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範 圍 擴 大 並 增 新, 要 求 學 員 將 在 校 所 學 的 相 關 學 科 課 程, 透 由 實 習 與 實 務 經 驗 融 會 貫 通 為 因 應 將 理 論 學 習 與 實 務 結 合, 特 於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規 劃 實 習 計 畫, 學 員 藉 由 至 實 務 機 關 見 習 機 會, 深 入 體 驗 職 場 情 境 ; 為 加 強 要 求 實 習 計 畫 落 實 執 行, 指 派 人 員 與 實 習 機 關 研 商 實 習 課 程 相 關 內 容, 考 核 實 習 成 效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為 能 有 效 執 行 實 習 計 畫, 皆 於 實 習 前 特 別 邀 集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及 本 校 共 同 研 商 說 明, 相 關 計 畫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要 求 強 化 督 導 考 核 落 實 實 習 成 效, 學 員 實 習 期 間 應 撰 寫 實 習 工 作 日 誌 及 實 習 心 得 136

140 2. 關 於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係 逕 返 回 原 佔 缺 機 關 執 行 實 習 計 畫, 因 實 習 地 點 分 散 實 習 機 關 要 求 標 準 不 易 統 一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人 力 不 足, 較 無 法 逐 一 督 導 考 核 學 員 實 習 情 形, 就 整 體 細 節 來 說, 亦 難 進 行 整 體 一 致 性 規 劃 3. 關 於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係 於 第 1 3 階 段 後, 人 員 集 中 執 行 2 次 實 習 計 畫, 分 別 參 與 警 隊 員 (2 個 月 ) 派 出 所 主 管 (1 個 月 ) 勤 業 務 與 分 局 巡 官 (1 個 月 ) 業 務 學 習 唯 本 項 人 員 完 全 無 警 察 工 作 經 驗, 對 於 各 組 專 業 勤 業 務, 尚 難 以 深 入 瞭 解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習 計 畫 : 於 第 1 階 段 課 程 結 束 後 實 施, 實 習 1 個 月 派 出 所 主 管 領 導 統 御 與 作 為 (1 個 月 ) 2.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習 計 畫 : (1) 於 第 1 階 段 課 程 結 束 後 實 施, 實 習 派 出 所 基 層 員 警 勤 業 務 之 執 行 (2 個 月 ) (2) 於 第 3 階 段 課 程 結 束 後 實 施, 實 習 派 出 所 主 管 領 導 統 御 與 作 為 (1 個 月 ) 及 分 局 巡 官 業 務 (1 個 月 ) ( 二 ) 執 行 檢 討 1. 為 能 有 效 執 行 實 習 計 畫, 經 本 中 心 與 實 務 機 關 研 商, 自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起, 除 消 防 人 員 外, 已 將 實 習 地 點 集 中 辦 理, 以 利 於 督 導 考 核 落 實 實 習 成 效 年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增 加 1 個 月 之 分 局 各 組 專 業 實 習, 讓 學 員 對 於 日 後 之 相 關 專 業 職 場 環 境, 有 更 深 入 清 楚 之 認 識, 並 加 速 熟 悉 實 務 運 作, 期 能 與 實 務 工 作 無 縫 接 軌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案 之 實 習 計 畫 符 合 PDCA (Plan-Do-Check-Act Cycle) 循 環 模 137

141 式 1. 實 習 計 畫 研 定 (Plan): 依 據 已 有 實 習 檢 討 缺 失 事 項, 擬 定 實 習 計 畫 作 為 2. 實 習 計 畫 內 容 的 執 行 (Do): 召 開 實 習 籌 備 會 及 實 習 協 調 會, 凝 聚 共 識 統 一 作 法 3. 各 種 篩 選 機 制 的 查 核 (Check): 指 定 實 習 指 導 員 及 指 派 輔 導 人 員 督 導 4. 成 效 檢 討 與 反 饋 的 行 動 (Act): 實 習 期 程 結 束 後, 召 開 實 習 檢 討 會, 檢 討 實 習 情 形 並 策 進 未 來 作 為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中 心 帶 班 輔 導 人 力 較 少, 雖 已 將 實 習 地 點 儘 量 集 中, 然 因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大 幅 增 加, 且 消 防 人 員 部 分 之 實 習 仍 分 散 實 施, 同 仁 於 學 員 實 習 期 間 之 訪 視 督 導, 期 落 實 實 習 成 效, 仍 有 限 制, 另 消 防 人 員 之 實 習 地 點 集 中 化 為 日 後 努 力 方 向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函 請 內 政 部 核 轉 保 訓 會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學 員 必 須 於 學 習 態 度 及 文 書 實 作 等 考 核, 合 計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方 能 結 訓, 有 關 實 習 計 畫 品 質 控 管 機 制 如 下 : 1. 學 員 實 習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表 由 實 習 指 導 員 評 分, 實 習 指 導 官 複 核 ;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彙 送 本 校 2. 實 習 期 間 學 員 如 有 具 體 優 良 工 作 事 蹟 或 違 紀 情 節, 警 大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及 實 習 機 關 得 酌 予 增 減 考 核 成 績, 記 明 於 學 員 實 習 優 劣 事 蹟 紀 錄 表, 併 同 實 習 態 度 考 核 表 彙 送 本 校 3. 學 員 實 習 成 績 計 算 包 括 文 書 實 作 評 分 佔 20%,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佔 80%, 合 計 為 實 習 總 成 績 4. 實 習 成 績 滿 60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將 依 規 定 函 報 內 政 部 ( 警 政 署 ) 核 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138

142 5. 實 習 期 間 非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奉 准 者 不 得 請 假 請 假 應 先 向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報 備, 經 實 習 單 位 批 准 後, 列 入 學 員 實 習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計 算 實 習 期 間 以 不 請 假 為 原 則, 若 遇 特 殊 狀 況 實 有 請 假 需 求 者, 其 請 假 時 數 應 列 入 下 一 階 段 課 程 併 計 6. 文 書 實 作 及 學 習 態 度 之 考 核 項 目, 由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依 專 業 需 求, 經 實 習 執 行 小 組 會 議 通 過 後, 納 入 年 度 實 習 計 畫 7. 文 書 實 作 及 學 習 態 度 分 別 由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及 實 習 單 位 評 定 之 學 員 實 習 期 間 如 具 有 其 他 優 劣 事 蹟, 由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輔 導 人 員 及 實 習 指 導 官 認 定 後 納 入 學 習 態 度 成 績 考 核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由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依 專 業 需 求, 經 實 習 協 調 會 會 議 研 討 通 過 後, 將 分 年 度 落 實 執 行 105 年 :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106 年 :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107 年 :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108 年 :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經 由 實 習 計 畫 學 習 態 度 考 核 及 文 書 實 作 等 過 程, 由 實 務 機 關 之 實 習 指 導 員, 嚴 格 執 行 學 員 實 習 考 評 篩 選 作 業, 可 有 效 淘 汰 不 合 用 人 機 關 要 求 之 學 員, 確 保 學 員 日 後 工 作 品 質 2. 使 在 學 員 驗 證 在 校 所 學 之 學 理, 瞭 解 未 來 職 場 的 工 作 環 境, 熟 悉 專 業 裝 備 器 材 的 操 作 技 能, 熟 悉 實 務 單 位 勤 ( 業 ) 務 的 運 作 現 況, 體 會 領 導 統 御 等 內 部 管 理 的 運 作 模 式, 期 使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學 以 致 用 培 訓 蔚 為 國 用 之 警 察 基 層 幹 部 ( 二 ) 計 畫 影 響 實 習 計 畫 本 質 為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之 一 環, 理 論 學 習 無 法 完 全 涵 蓋 的 地 方, 就 需 要 靠 實 習 課 程 來 補 充 其 主 要 目 的 就 是 希 望 使 學 員 提 早 體 驗 職 場, 學 習 建 立 正 確 工 作 態 度 在 實 習 過 程 中,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指 派 輔 導 人 員 督 導 及 實 習 機 關 指 導 員 進 139

143 行 指 導, 訓 練 學 員 未 來 工 作 所 需 之 核 心 職 能 在 品 質 控 管 方 面, 對 於 實 習 機 關 之 安 排 明 確 訂 定 實 習 內 容 實 習 工 作 項 目 及 實 習 考 核 等 項 目, 確 保 實 習 內 容 符 合 未 來 需 求, 控 管 學 習 品 質 140

144 行 動 方 案 5-4: 強 化 群 眾 活 動 處 理 專 業 技 能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5 月 6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號 函 第 4 次 治 安 會 報 紀 錄 第 3 5 點 有 關 如 何 精 進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的 各 項 執 法 技 能, 做 好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應 有 技 巧 的 教 育 訓 練 之 具 體 措 施 及 本 校 教 務 處 103 年 5 月 27 日 教 字 第 號 簽 准 學 士 班 警 察 相 關 學 系 開 設 群 眾 事 件 處 理 課 程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當 前 群 眾 運 動 不 管 是 動 員 能 量 行 為 模 式 或 價 值 觀 念 等, 都 與 以 前 的 群 眾 運 動 有 明 顯 不 同, 如 何 有 效 因 應 這 種 新 型 態 的 群 眾 運 動, 做 好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的 工 作, 是 相 關 治 安 單 位 最 大 的 挑 戰 在 最 近 幾 件 群 眾 運 動 的 執 法 過 程 中, 外 界 對 於 警 察 執 行 公 權 力 均 以 嚴 格 的 標 準 進 行 檢 視, 甚 至 於 有 部 分 警 察 執 法 失 當 的 行 為 被 放 大 扭 曲 後, 反 而 造 成 更 多 的 後 續 問 題 因 此 在 採 取 強 制 或 非 強 制 作 為 時, 須 依 照 法 律 的 分 際 來 執 行, 絕 對 不 能 有 過 當 或 逾 越 法 律 界 限 的 情 形, 避 免 衍 生 不 必 要 的 爭 端 及 傷 害 執 法 者 的 公 信 力 另 對 於 外 界 不 實 的 指 控 與 報 導, 所 有 的 執 法 單 位 應 能 立 即 對 外 澄 清 說 明, 以 免 發 生 群 眾 將 其 掌 握 到 片 面 之 資 訊 影 像 快 速 傳 播, 而 執 法 單 位 無 法 同 步 提 供 同 樣 一 個 事 件 的 不 同 觀 點, 而 造 成 更 多 的 民 眾 去 同 情 群 眾 運 動 中 非 法 作 為 的 情 事 ( 三 ) 問 題 分 析 國 家 社 會 要 能 長 治 久 安, 必 須 建 立 在 良 好 而 穩 定 的 治 安 環 境 之 上, 要 有 良 好 的 治 安 環 境, 必 須 仰 賴 優 質 的 執 法 人 力 學 校 為 全 國 唯 一 1 所 培 育 執 法 幹 部 之 專 業 大 學, 應 不 斷 精 進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的 各 項 執 法 技 能, 做 好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應 有 技 巧 的 教 育 訓 練, 以 具 備 相 關 能 力 做 好 治 安 工 作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暨 執 行 檢 討 ( 一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增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3 學 分 課 程, 內 容 如 下 : 141

145 1. 修 課 別 : 列 為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類 別 2. 學 分 數 ( 授 課 時 數 ):3 學 分, 共 54 小 時 / 學 期 3. 開 課 學 年 及 學 期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三 年 級 4. 授 課 領 域 : 區 分 5 大 群 眾 活 動 相 關 法 制 情 報 蒐 集 與 溝 通 疏 處 資 通 科 技 與 運 用 偵 查 蒐 證 與 移 送 作 業 及 勤 務 規 劃 與 現 場 處 理 ( 含 群 眾 心 理 ) 等 領 域,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實 施 期 末 聯 合 命 題 5. 統 一 上 課 時 段 : 週 一 週 四 週 二 警 察 相 關 學 系 ( 行 政 犯 防 ( 預 防 ) 組 交 通 鑑 識 刑 事 資 管 國 境 ( 境 管 ) 外 事 安 全 行 管 法 律 及 研 究 所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一 般 全 時 生 ) 均 需 修 習 ( 二 ) 列 入 辦 理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初 任 基 層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班 自 103 年 度 起 將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於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3 小 時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要 領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 三 )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開 設 群 眾 心 理 學 必 修 2 學 分 及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開 設 聚 眾 活 動 危 安 處 理 必 修 2 學 分 課 程 ( 四 ) 術 科 : 1.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於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於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於 軍 訓 課 程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課 程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訓 練 8 小 時 演 練 及 案 例 教 育 等 術 科 課 程 2.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 增 加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保 護 靜 坐 帶 離 法 及 排 除 法 等 檢 測 教 範 執 行 案 例 及 影 音 教 學 資 料 與 實 作 ( 五 ) 執 行 檢 討 本 校 推 動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教 學 之 現 行 做 法, 係 分 由 教 務 處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主 政, 為 不 斷 精 進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的 各 項 執 法 技 能, 強 化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時 應 有 之 人 權 法 制 情 報 蒐 集 資 通 科 技 運 用 偵 查 移 送 及 勤 務 規 劃 等 理 論 與 實 務 面 之 教 育 訓 練, 為 彼 此 共 同 目 標, 有 賴 跨 單 位 協 力 達 成, 故 單 位 間 須 有 更 密 切 之 協 調 聯 繫 142

146 與 整 合, 而 非 各 自 獨 立 進 行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自 由 民 主 的 國 家, 政 府 在 憲 法 與 法 治 的 框 架 下, 應 保 障 合 法 的 集 會 遊 行, 維 護 民 眾 表 達 意 見 陳 情 及 抗 議 的 權 利, 但 如 這 些 權 利 的 行 使, 發 生 蓄 意 破 壞 法 治 或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的 行 為, 也 應 堅 定 展 現 執 法 決 心, 採 取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之 手 段 並 產 生 效 果, 如 有 效 的 去 執 行 情 資 的 蒐 集 現 場 處 理 及 偵 辦 等 作 為, 維 護 公 眾 權 益, 並 讓 民 眾 看 到 政 府 的 存 在, 對 公 權 力 產 生 信 心 期 勉 警 察 教 育 工 作 者 與 學 員 生, 都 清 楚 一 個 概 念 : 民 主 台 灣, 需 要 保 障 社 會 治 安 與 秩 序 的 新 專 業 警 察, 藉 由 一 系 列 的 教 學 訓 練 活 動 及 教 材 編 撰, 培 養 一 個 堅 守 法 治 保 護 人 權 的 社 會 治 安 中 堅 幹 部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聚 眾 活 動 其 發 生 之 內 容 形 式 議 題 橫 向 涵 蓋 面 相 當 廣 泛, 垂 直 牽 涉 的 政 府 機 關 民 意 機 關 乃 至 各 團 體 代 表 等 法 律 層 面 亦 錯 綜 複 雜, 且 於 處 理 時 效 及 週 延 度 上 應 機 動 立 即 且 有 效, 以 不 擴 大 事 態 為 指 導 原 則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充 實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教 育 課 程 師 資 及 教 學 內 涵 2. 加 強 實 務 模 擬 情 境 演 練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訓 練 課 程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將 分 年 度 105 年 1. 辦 理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將 於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2-4 小 時 群 眾 事 件 處 理 要 領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2. 於 警 察 相 關 科 系 開 設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課 程, 採 教 授 團 方 式, 143

147 由 聚 眾 活 動 相 關 法 制 情 報 蒐 集 與 溝 通 疏 處 資 通 科 技 與 運 用 偵 查 蒐 證 與 移 送 作 業 勤 務 規 劃 與 現 場 處 理 ( 含 群 眾 心 理 ) 第 5 大 領 域 專 長 老 師 ( 專 兼 任 ) 共 同 授 課 3. 編 纂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教 科 書 4.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綜 合 逮 捕 術 ) 及 軍 訓 課 程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案 例 教 育 等 訓 練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 5. 蒐 集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檢 測 之 教 範 執 行 案 例 及 教 學 影 音 資 料 106 年 : 持 續 依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107 年 : 持 續 依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108 年 : 持 續 依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整 合 本 校 資 源, 精 進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的 各 項 執 法 技 能, 做 好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應 有 技 巧 的 教 育 訓 練 ( 二 )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人 權 觀 念, 增 加 學 生 對 人 權 議 題 之 思 辨 ( 三 ) 強 化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時 應 有 之 情 報 蒐 集 資 通 科 技 運 用 偵 查 移 送 及 勤 務 規 劃 等 理 論 與 實 務 面 之 教 育 訓 練 144

148 行 動 方 案 5-5: 優 化 射 擊 教 育, 提 升 執 勤 應 變 能 力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依 據 104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提 議 委 員 鑑 於 曾 經 處 理 過 許 多 實 務 機 關 同 仁 槍 擊 之 案 件, 發 現 學 校 教 育 僅 針 對 射 擊 的 部 分 進 行 教 學, 但 對 何 種 時 機 應 否 開 槍 開 槍 之 程 序, 以 及 如 何 適 用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似 乎 著 墨 未 深, 建 議 本 校 應 在 此 部 分 予 以 補 強, 俾 符 合 未 來 執 勤 之 需 求 2. 本 校 係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之 最 高 學 府, 培 育 治 安 領 導 幹 部, 肩 負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安 定 及 民 眾 安 心 之 重 責 大 任 射 擊 為 重 要 警 察 技 能 之 一, 以 現 今 治 安 情 況 及 犯 罪 模 式 而 言, 優 良 純 熟 之 射 擊 技 術, 是 壓 制 犯 罪 保 障 人 民 安 全 最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警 察 人 員 若 無 精 良 執 法 技 能, 執 勤 時 面 對 各 種 突 發 狀 況, 恐 將 手 足 無 措, 希 冀 能 於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過 程 中 加 以 建 構 並 強 化 3. 本 校 為 達 成 優 化 學 生 射 擊 教 學 之 目 的, 並 提 升 日 後 執 勤 應 變 能 力 之 接 軌, 特 於 102 年 起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興 建 射 擊 大 樓, 並 將 於 105 年 落 成 啟 用 建 構 最 新 式 靶 機 設 備 警 用 情 境 雷 射 電 腦 模 擬 射 擊 訓 練 場 及 警 用 實 戰 模 擬 情 境 靶 場, 配 合 新 建 射 擊 大 樓 之 啟 用, 檢 討 射 擊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對 於 射 擊 教 育 中 用 槍 技 術 要 領 用 槍 安 全 與 觀 念 執 勤 時 開 槍 之 判 斷 開 槍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等 予 以 優 化 補 強, 期 使 學 生 於 養 成 教 育 期 間 即 能 培 養 日 後 執 勤 的 相 關 應 變 能 力, 蔚 為 國 用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警 察 教 育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盱 衡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因 應 各 項 治 安 環 境 的 變 化, 調 整 教 育 內 涵 與 精 進 教 育 措 施, 以 期 達 成 精 實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治 安 維 護 能 力 的 施 政 目 標 本 校 對 於 射 擊 教 育, 除 依 現 行 作 法 持 續 進 行 外, 並 應 精 進 教 學 內 容, 以 加 強 學 習 成 果, 銜 接 未 來 實 務 執 勤 需 求 ( 三 ) 問 題 分 析 隨 著 社 會 環 境 的 急 劇 變 遷, 犯 罪 類 型 亦 趨 於 多 元, 因 應 社 會 治 安 環 境 治 理 的 需 求, 實 有 調 整 與 精 進 本 校 學 生 射 擊 教 育 內 涵 與 145

149 能 力, 才 能 有 效 將 在 校 所 學 射 擊 技 能 妥 善 運 用 於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之 維 護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檢 討 現 行 射 擊 教 育 學 習 成 效, 有 效 強 化 學 生 用 槍 觀 念 與 用 槍 時 機 判 斷 ( 二 ) 強 化 學 生 整 合 性 射 擊 技 術 觀 念 用 槍 時 機 與 用 槍 程 序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以 遂 行 治 安 目 的, 並 能 面 對 執 勤 時 突 發 狀 況 從 容 應 變 三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成 立 射 擊 教 學 小 組, 研 討 本 校 射 擊 教 學 方 法, 精 進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 二 ) 寒 暑 假 辦 理 射 擊 教 官 師 資 講 習 : 除 基 礎 射 擊 技 能 課 程 研 討 及 教 官 實 彈 鑑 定 外, 亦 邀 請 外 勤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之 教 官 或 畢 業 校 友 以 及 本 校 研 究 與 警 械 使 用 相 關 法 學 之 學 科 師 資 ( 含 法 官 ) 進 行 演 講 與 經 驗 交 流 ( 三 ) 針 對 用 槍 技 術 要 領 用 槍 安 全 與 觀 念 執 勤 時 用 槍 之 判 斷 開 槍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等, 先 施 以 每 位 授 課 教 官 講 習 與 案 例 教 育, 以 期 教 官 教 學 相 長 及 傳 遞 之 目 的 ( 四 ) 各 年 級 現 有 授 課 進 度, 除 原 應 分 配 之 射 擊 技 術 進 度 外, 另 施 以 用 槍 安 全 與 觀 念 執 勤 時 用 槍 之 判 斷 開 槍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必 要 時 採 案 例 教 育 與 經 驗 交 流 ( 五 ) 持 續 培 訓 初 任 射 擊 教 官 助 理, 俾 利 射 擊 師 資 之 傳 承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落 實 射 擊 基 礎 教 育 教 學, 奠 基 射 擊 能 力 2. 加 強 用 槍 安 全 與 觀 念 3. 加 強 執 勤 時 用 槍 時 機 之 判 斷 4. 於 射 擊 課 程 加 入 用 槍 時 機 程 序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案 例 教 育 與 法 院 判 例 之 講 授 ( 二 ) 分 期 ( 年 ) 執 行 策 略 :( 年 ) 105 年 : 檢 討 現 行 射 擊 教 育 內 容, 策 發 教 官 學 習 動 機, 施 予 用 146

150 槍 安 全 與 觀 念 執 勤 時 用 槍 之 判 斷 開 槍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之 教 育, 以 使 教 官 對 於 前 揭 教 育 目 標 較 能 全 面 了 解 106 年 : 蒐 集 法 院 相 關 判 例, 實 施 案 例 教 育, 賡 續 辦 理 優 質 化 射 擊 教 育 107 年 : 賡 續 辦 理 射 擊 教 育 用 槍 安 全 與 觀 念 執 勤 時 用 槍 時 機 之 判 斷 開 槍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之 教 育, 優 化 射 擊 教 育 108 年 : 賡 續 辦 理 優 化 射 擊 教 育, 提 升 學 生 畢 業 後 執 勤 應 變 能 力 五 預 期 效 果 ( 一 ) 射 擊 教 育 不 只 侷 限 於 精 準 度 教 學 用 槍 安 全 觀 念 建 立, 尚 包 含 各 項 執 勤 情 境 遭 遇 之 用 槍 時 機 判 斷, 以 及 熟 稔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執 勤 時 正 確 合 法 使 用 警 械, 避 免 因 用 槍 不 當 衍 生 適 法 性 之 困 擾 ( 二 ) 本 校 射 擊 教 育 訓 練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不 可 因 循 舊 規, 應 以 目 前 治 安 情 勢 為 考 量, 依 照 現 況 需 求 而 實 際 修 正, 靈 活 改 良 學 生 在 校 射 擊 訓 練 方 式, 提 昇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對 槍 枝 使 用 法 令 和 槍 械 操 作 應 用 技 能 的 能 力, 建 立 連 貫 養 成 教 育 畢 業 後 執 勤 之 無 縫 接 軌 的 整 合 訓 練, 發 揮 積 極 效 能, 據 以 展 現 公 權 力 147

151 行 動 方 案 5-6: 強 化 隊 職 官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依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 二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是 國 內 唯 一 一 所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育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的 大 學, 校 內 除 了 擁 有 一 般 大 學 所 具 有 的 系 所 專 任 教 師 及 職 員 外, 更 設 置 一 個 其 他 大 學 所 沒 有 的 單 位 學 生 總 隊 而 學 生 總 隊 中 與 學 生 生 活 最 息 息 相 關 的 人, 就 是 隊 職 官 隊 職 官 平 日 與 學 生 朝 夕 相 處, 互 動 頻 繁 且 關 係 緊 密, 身 分 結 合 了 老 師 及 長 官 兩 種 角 色, 隊 職 官 的 工 作 離 不 開 君 親 師 友 四 種 身 分, 除 了 扮 演 學 生 生 活 的 管 理 者, 同 時 兼 具 輔 導 者 與 教 育 者 的 角 色 歷 來 隊 職 官 的 選 派 多 以 應 屆 畢 業 留 校 服 務 擔 任 區 隊 長 者 居 多, 少 數 則 由 外 勤 實 務 單 位 商 調 返 校 服 務, 因 此 隊 職 官 鮮 少 有 機 會 和 實 務 單 位 交 流 有 鑑 於 此, 隊 職 官 應 多 與 實 務 現 況 相 結 合 並 將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化, 方 能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並 符 合 輔 導 學 生 之 需 求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現 行 方 案 內 容 學 生 總 隊 為 提 升 隊 職 同 仁 之 工 作 職 能, 秉 持 訓 練 就 是 保 障, 專 業 才 有 尊 嚴 原 則, 於 學 期 間 及 寒 暑 假 經 常 辦 理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透 過 各 類 專 題 講 座 案 例 檢 討 法 規 修 正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實 務 參 訪 及 鈞 長 訓 勉 等 課 程, 傳 承 帶 隊 經 驗 並 分 享 帶 隊 成 果 及 理 念, 建 立 學 生 總 隊 共 同 之 管 教 標 準 及 與 時 俱 進 之 輔 導 作 為 ( 二 ) 執 行 檢 討 目 前 學 生 總 隊 每 年 皆 定 期 辦 理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2 次 ( 寒 暑 假 各 1 次 ),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 曾 舉 辦 3 年, 未 制 度 化 ) 及 不 定 期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法 規 修 正 實 務 參 訪 與 新 進 區 隊 長 職 前 講 習 前 揭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對 於 提 升 隊 職 官 之 工 作 職 能 確 有 助 益, 惟 除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定 期 於 寒 暑 假 舉 辦 外, 其 他 教 育 訓 練 仍 應 朝 向 制 度 化 設 計 及 規 劃 來 補 強 隊 職 官 實 務 操 作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148

152 三 計 畫 目 標 本 校 學 生 總 隊 之 核 心 工 作 在 於 執 行 學 生 精 神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軍 訓 教 育 及 領 導 教 育, 期 以 引 導 學 生 建 立 正 確 價 值 觀 養 成 簡 樸 自 持 的 生 活 習 慣 培 養 優 美 的 儀 態 及 鍛 鍊 學 生 堅 毅 果 敢 的 領 導 才 能, 而 肩 負 此 一 重 要 教 育 工 作 的 角 色 正 是 學 生 總 隊 的 全 體 隊 職 官 隊 職 官 除 了 是 學 生 生 活 的 管 理 者, 同 時 兼 具 輔 導 者 與 教 育 者 的 角 色 隊 職 工 作 並 非 只 是 上 命 下 達 的 傳 聲 筒, 更 應 致 力 於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修 的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有 鑑 於 此, 隊 職 官 即 應 強 化 教 育 訓 練 並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運 用 專 業 能 力 輔 導 並 協 助 同 學 達 成 本 校 培 育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之 教 育 宗 旨 至 於 如 何 強 化 隊 職 官 之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本 校 學 生 總 隊 研 擬 新 進 區 隊 長 職 前 講 習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等 七 項 具 體 推 動 子 計 畫, 其 概 念 架 構 如 下 :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至 108 年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子 計 畫 一 : 新 進 區 隊 長 職 前 講 習 為 增 進 新 進 區 隊 長 對 於 隊 職 工 作 之 熟 稔,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特 於 新 進 同 仁 正 式 派 ( 調 ) 任 到 職 後 辦 理 職 前 講 習, 俾 利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展 及 遂 行,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明 訂 講 習 對 象 凡 新 派 ( 調 ) 任 至 學 生 總 隊 服 務 之 區 隊 長 皆 應 參 加 此 項 講 習, 俾 利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熟 悉 學 生 總 隊 之 工 作 內 容 教 育 規 範 及 各 項 勤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2. 明 訂 講 習 內 容 為 提 升 新 進 區 隊 長 工 作 職 能, 對 於 職 前 講 習 之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皆 予 以 明 訂, 使 本 項 講 習 制 度 化 有 關 講 習 內 容 包 含 : 總 隊 長 講 話 各 類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手 冊 講 解 電 腦 文 書 軟 體 操 作 技 巧 介 紹 軍 訓 課 授 課 方 式 暨 學 生 總 隊 基 本 教 練 操 作 手 冊 說 明 區 隊 長 工 作 流 程 及 財 產 管 理 經 驗 分 享 綜 合 座 談 等 149

153 3. 明 訂 講 習 時 程 為 使 新 進 區 隊 長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進 入 工 作 狀 況, 本 項 講 習 應 於 新 進 區 隊 長 到 任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完 畢, 以 達 立 竿 見 影 之 效 講 習 時 間 以 三 天 為 原 則 子 計 畫 二 :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為 形 塑 品 操 優 良 人 格 健 全 之 警 察 中 堅 幹 部, 本 校 首 重 學 生 之 生 活 教 育 及 品 格 教 育, 學 生 總 隊 自 新 生 入 校 後, 即 透 過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薰 陶 學 生 具 有 高 尚 品 德 與 操 守, 而 各 隊 對 於 重 大 之 品 操 事 件 或 生 活 案 例 則 依 照 SARA 模 式 分 析 事 件 成 因 及 對 策, 於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中 提 出 專 案 報 告, 提 供 各 隊 管 教 之 參 考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明 訂 辦 理 期 程 於 學 期 間 之 星 期 三 下 午 14 至 16 時 非 總 隊 會 報 時 間, 辦 理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每 個 月 以 辦 理 1 次 為 原 則, 由 各 隊 分 享 重 要 個 案 之 輔 導 及 處 置 作 為, 交 換 帶 隊 理 念 2. 明 訂 案 例 報 告 模 式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中 所 提 個 案 統 一 採 用 SARA 模 式 (S- 掃 描 檢 視, A- 原 因 分 析,R- 處 置 反 應,A- 評 估 改 進 )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讓 每 個 重 要 案 例 皆 能 檢 視 成 因, 瞭 解 後 續 處 置 與 改 進 作 為, 俾 使 各 隊 達 到 見 賢 思 齊, 見 不 賢 內 自 省 之 成 效 子 計 畫 三 :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隊 職 官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帶 領 的 學 生 身 分 多 元 ( 包 含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警 職 生 外 籍 生 特 考 班 學 員 等 ), 加 上 多 數 隊 職 官 較 無 外 勤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若 遇 實 務 方 面 課 題 實 難 有 效 且 立 即 地 回 應 學 生 之 疑 問, 透 過 辦 理 各 類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可 增 加 隊 職 官 對 於 外 勤 工 作 現 況 之 瞭 解 掌 握 社 會 治 安 脈 動, 並 可 及 時 回 應 學 生 對 於 未 來 工 作 之 困 惑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明 訂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時 間 於 學 期 間 之 星 期 三 下 午 14 至 16 時 非 總 隊 會 報 時 間, 辦 理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每 學 期 辦 理 1-2 次, 每 次 2 小 時, 邀 請 實 務 界 各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專 題 演 講 150

154 2. 明 訂 實 務 專 題 演 講 內 容 實 務 專 題 演 講 內 容 宜 以 外 勤 實 務 工 作 現 況 較 常 見 之 議 題 為 主, 例 如 警 察 風 紀 問 題 交 通 安 全 課 題 性 別 平 等 議 題 媒 體 識 讀 與 警 民 關 係 警 察 相 關 實 用 法 令 警 械 使 用 現 況 與 案 例 研 討 等, 期 許 隊 職 官 能 定 期 透 過 實 務 講 座 之 機 會 獲 取 最 新 實 務 工 作 資 訊, 增 強 輔 導 學 生 之 職 能 子 計 畫 四 :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隊 職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勤 務 時 間 冗 長, 每 週 三 下 午 雖 有 學 生 總 隊 共 同 集 會 時 間, 但 扣 除 每 二 週 召 開 一 次 之 總 隊 會 報, 其 餘 非 總 隊 會 報 時 間 亦 將 辦 理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及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有 鑑 於 此, 每 年 寒 暑 假 定 期 辦 理 一 次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便 顯 重 要,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明 訂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時 間 利 用 每 年 寒 暑 假 時 間, 定 期 辦 理 學 生 總 隊 全 體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講 習 時 間 以 1 至 2 天 為 原 則, 並 將 之 排 定 於 學 生 總 隊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中, 確 實 執 行 2. 明 訂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課 程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時 間 完 整, 講 習 課 程 多 元, 包 含 : 鈞 長 訓 勉 專 題 演 講 重 大 案 例 研 討 生 活 座 談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等, 透 過 講 習 課 程 除 可 強 化 隊 職 同 仁 之 工 作 職 能 外, 更 可 凝 聚 總 隊 同 仁 情 誼 3. 推 動 法 制 作 業 (1) 檢 視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隊 職 官 管 教 合 一 實 施 須 知 規 定, 以 為 執 行 之 依 據 (2) 明 確 法 制 規 定 及 管 教 標 準, 對 每 位 學 生 總 隊 之 隊 職 官 於 執 行 相 關 輔 導 及 管 教 作 為 時, 皆 能 有 明 確 規 定 可 供 依 循 子 計 畫 五 :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鑑 於 多 數 隊 職 官 並 無 外 勤 務 工 作 經 驗, 為 提 升 隊 職 官 對 於 實 務 工 作 之 認 識 與 互 動, 俾 利 輔 導 同 學 時 提 供 外 勤 實 務 單 位 之 正 確 訊 息, 特 於 寒 暑 假 隊 職 人 員 講 習 後 辦 理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及 交 流,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51

155 1. 明 訂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時 機 隊 職 官 平 日 公 務 繁 忙, 較 無 完 整 時 間 赴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寒 暑 假 適 逢 學 生 放 假 或 實 習, 隊 職 官 恰 可 利 用 舉 辦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時 辦 理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行 程, 增 進 實 務 運 作 狀 況 之 瞭 解 2. 明 訂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天 數 目 前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官 人 數 約 40 人, 人 數 高 居 本 校 各 單 位 之 冠, 考 量 出 差 旅 費 之 支 應, 寒 暑 假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天 數 宜 以 1 至 2 天 為 原 則 子 計 畫 六 :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學 生 教 學 及 訓 輔 是 本 校 的 基 本 任 務, 學 生 輔 導 更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工 作, 隊 職 官 各 系 導 師 及 心 輔 中 心 ( 心 理 師 ) 為 本 校 最 重 要 的 學 生 輔 導 人 員, 三 者 之 間 透 過 意 見 交 換 及 座 談 方 式, 對 於 平 日 輔 導 學 生 之 作 為, 可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之 良 好 機 制 學 務 處 為 提 升 各 級 輔 導 人 員 之 職 能,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期 許 各 輔 導 人 員 皆 能 發 揮 功 效, 做 好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身 心 照 顧 之 輔 導 工 作,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明 訂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時 機 因 應 每 學 年 度 新 舊 期 隊 及 導 師 之 更 迭, 學 務 處 定 期 於 每 學 年 初 始 ( 第 1 學 期 的 9 月 份 ) 舉 辦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演 講 各 種 輔 導 案 例 及 作 為, 可 提 升 各 級 輔 導 人 員 之 輔 導 職 能 隊 職 官 平 日 與 學 生 朝 夕 相 處 互 動 緊 密, 於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更 是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爰 此, 每 學 年 舉 辦 之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便 是 隊 職 官 全 員 出 席 的 一 項 重 要 活 動 2. 明 訂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流 程 學 務 處 規 劃 之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援 例 分 為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是 專 家 學 者 演 講 及 業 務 單 位 報 告, 第 二 階 段 是 導 師 與 隊 職 官 之 經 驗 分 享 與 座 談, 透 過 講 者 之 報 告 及 經 驗 交 流, 可 提 升 隊 職 官 於 輔 導 同 學 時 更 具 專 業 也 更 有 信 心 子 計 畫 七 :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本 校 教 育 宗 旨 是 培 育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備 的 治 安 幹 部, 而 其 中 警 技 教 育 即 是 訓 練 學 生 具 有 執 法 技 能 的 必 要 課 程 為 152

156 有 效 強 化 本 校 體 技 師 資 之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體 技 水 平 健 全 體 技 師 資 結 構, 學 務 處 於 每 年 寒 暑 假 皆 會 辦 理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而 隊 職 官 除 因 兼 任 體 技 課 程 教 官 之 需 求 外, 於 平 日 之 槍 彈 領 用 維 護 管 理 更 須 熟 悉 相 關 法 令 與 操 作 步 驟, 方 能 確 實 執 行 此 項 任 務,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明 訂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時 機 學 務 處 為 完 整 規 劃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課 程, 考 量 專 ( 兼 ) 任 教 官 學 期 間 上 課 因 素, 爰 於 每 年 寒 暑 假 定 期 舉 辦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以 提 升 體 技 教 官 授 課 內 涵 並 統 一 授 課 進 度, 達 成 教 學 相 長 之 成 效 2. 明 訂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參 與 人 員 凡 本 校 體 技 課 程 專 ( 兼 ) 任 師 資 及 培 訓 師 資 ( 新 進 區 隊 長 ) 皆 應 參 加 本 項 講 習, 俾 利 體 技 教 學 能 力 之 提 升 並 可 強 化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官 之 帶 隊 能 力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目 前 完 成 項 目 及 105 年 待 推 展 項 目 如 下 表 子 計 畫 名 稱 目 前 完 成 之 項 目 及 進 度 105 年 待 推 展 之 項 目 及 進 度 新 進 區 隊 長 職 前 講 習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於 104 年 11 月 3 4 日 辦 理 新 視 畢 業 留 校 或 新 進 區 隊 長 到 任 進 區 隊 長 職 前 講 習 完 畢, 成 後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效 良 好 1. 自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至 每 期 隊 每 學 年 以 辦 理 1 次 為 原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每 則 每 年 約 舉 辦 4 至 6 次 期 隊 每 學 年 辦 理 1 次 合 計 辦 理 29 次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止 暫 停 實 施 104 年 度 尚 未 正 式 辦 理 實 務 專 自 104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於 星 題 講 座 期 三 下 午 非 總 隊 會 報 時 間 辦 理 實 務 專 題 演 講, 每 學 期 辦 理 1-2 次, 每 次 以 2 小 時 為 原 則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辦 學 生 總 隊 訂 於 105 年 1 月 18 理 學 生 總 隊 104 年 寒 假 隊 職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105 年 寒 假 隊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隊 職 官 全 員 153

157 2.104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辦 參 加 理 學 生 總 隊 104 年 暑 假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104 年 度 尚 未 正 式 辦 理 實 務 機 自 105 年 起, 於 舉 辦 隊 職 人 員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關 參 訪 工 作 講 習 時 結 合 辦 理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活 動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於 104 年 9 月 年 度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預 訂 日 ( 星 期 五 ) 辦 理 全 校 輔 導 人 員 於 105 年 9 月 份 舉 辦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座 談 會, 全 體 隊 職 官 皆 全 程 參 加, 會 後 各 隊 隊 職 官 亦 與 各 系 導 師 進 行 座 談 並 交 換 輔 導 學 生 心 得 學 務 處 教 練 組 於 104 年 度 1 月 22 日 7 月 16 日 及 30 日 舉 辦 3 次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 射 擊 2 學 務 處 教 練 組 預 訂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舉 辦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 射 擊 ), 全 體 隊 職 官 將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次 柔 道 1 次 ), 隊 職 官 皆 參 全 程 參 加 講 習 會, 提 升 本 職 學 加, 除 增 進 對 於 警 技 課 程 之 嫻 能 熟 培 訓 本 校 未 來 體 技 課 程 兼 任 師 資 外, 於 平 日 輔 導 學 生 時 亦 有 實 質 助 益 106 年 : 依 105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107 年 : 依 106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108 年 : 依 107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 三 ) 經 費 需 求 : 於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額 度 內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有 關 強 化 隊 職 官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之 各 項 子 計 畫, 將 達 成 下 列 效 果 與 影 響, 且 各 子 計 畫 間 環 環 相 扣, 彼 此 相 連, 缺 一 不 可 : ( 一 ) 新 進 區 隊 長 職 前 講 習 : 增 進 新 進 區 隊 長 對 於 隊 職 工 作 之 熟 稔,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俾 利 各 項 勤 業 務 之 推 展 及 遂 行 ( 二 )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 透 過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薰 陶 學 生 具 有 高 尚 品 德 與 操 守, 對 於 重 大 之 品 操 事 件 或 生 活 案 例 依 照 SARA 模 式 分 析 事 件 成 因 及 對 策, 提 供 各 隊 管 教 參 考 154

158 ( 三 )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 透 過 辦 理 各 類 實 務 專 題 講 座, 增 進 隊 職 官 對 於 實 務 工 作 認 識, 掌 握 社 會 治 安 脈 動, 並 可 及 時 回 應 學 生 對 於 未 來 工 作 之 困 惑 ( 四 )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 舉 辦 隊 職 人 員 工 作 講 習, 可 強 化 隊 職 同 仁 之 工 作 職 能 明 確 法 制 規 定 及 管 教 標 準, 更 可 提 升 總 隊 同 仁 工 作 士 氣 ( 五 )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 赴 實 務 機 關 參 訪 可 提 升 隊 職 官 對 於 實 務 工 作 之 認 識 與 互 動, 俾 利 輔 導 同 學 時 提 供 外 勤 實 務 單 位 之 正 確 訊 息 ( 六 )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 舉 辦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可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之 良 好 機 制, 使 隊 職 官 及 各 輔 導 人 員 發 揮 功 效, 做 好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身 心 照 顧 之 輔 導 工 作 ( 七 )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 可 強 化 本 校 體 技 師 資 之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體 技 水 平 健 全 體 技 師 資 結 構 ; 而 隊 職 官 於 平 日 之 槍 彈 領 用 維 護 管 理 及 操 作 步 驟, 亦 能 確 實 執 行 155

159 策 略 六 : 深 化 執 法 倫 理, 型 塑 優 質 治 安 幹 部 行 動 方 案 6-1: 持 續 推 動 精 神 教 育 卓 越 計 畫 一 前 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為 培 養 警 察 幹 部 之 搖 籃, 畢 業 後 均 擔 負 起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之 中 堅 然 現 今 社 會 功 利 主 義 盛 行, 金 錢 投 機 歪 風 普 遍, 違 法 脫 序 行 為 處 處 可 見, 造 成 社 會 價 值 紊 亂, 實 為 道 德 淪 喪 治 安 敗 壞 之 重 要 因 素, 值 此 現 況, 警 察 人 員 扮 演 維 護 治 安 之 角 色 益 形 重 要 為 提 升 警 察 人 員 執 法 品 質 堅 定 執 法 觀 念 保 障 人 權, 本 校 自 民 國 95 年 起 歷 經 前 後 任 校 長 推 動 及 專 家 學 者 多 方 研 商, 咸 認 為 在 校 訓 誠 校 風 力 行 之 架 構 下, 將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定 為 警 察 大 學 的 核 心 價 值, 以 作 為 培 育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之 基 石 及 警 察 大 學 精 神 教 育 與 價 值 理 念 之 基 本 方 針, 俾 達 成 為 民 服 務 依 法 行 政 維 護 治 安 保 障 人 權 廉 潔 自 持 敬 業 樂 群 之 教 育 目 標 二 具 體 推 動 項 目 精 神 教 育 為 警 察 工 作 之 基 石, 本 校 為 培 育 學 生 之 紀 律 感 服 從 性 嚴 謹 的 工 作 態 度 對 工 作 的 忠 誠 職 業 倫 理 與 職 業 道 德 等, 對 於 學 生 養 成 教 育 期 間 實 施 特 有 的 精 神 教 育 與 生 活 教 育, 藉 由 學 生 住 校 落 實 辦 理 生 活 即 教 育 與 典 範 教 學 等, 系 統 性 地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良 好 的 工 作 態 度 與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的 觀 念, 畢 業 之 學 生 能 將 警 察 工 作 視 為 志 業 而 非 職 業 為 形 塑 品 操 優 良 人 格 健 全 之 警 察 中 堅 幹 部, 本 校 首 重 學 生 之 精 神 教 育, 自 新 生 入 校 後, 即 透 過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薰 陶 學 生 具 有 高 尚 品 德 與 操 守 精 神 教 育 計 推 動 4 個 子 計 畫 : 確 定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建 構 學 生 品 格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訓 育 活 動 及 落 實 操 行 考 核 工 作 等 各 項 子 計 畫 已 完 成 進 度 及 待 推 動 事 項 詳 如 下 表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子 子 計 畫 目 前 完 成 項 目 及 進 度 子 計 畫 待 推 展 項 目 及 進 度 計 畫 名 稱 1. 推 動 本 校 核 心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為 本 校 核 針 對 核 心 價 值 內 容 及 實 施 成 156

160 價 值 子 計 畫 2. 落 實 學 生 品 格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子 計 畫 3. 訓 育 活 動 子 計 畫 4. 賡 續 操 行 考 核 工 作 子 計 畫 心 價 值, 自 99 年 起 於 新 生 入 學 後 第 1 學 期 專 題 討 論 中 實 施 落 實 本 校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學 生 與 研 究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暨 註 記 標 準 表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操 行 考 查 須 知 及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之 實 施, 並 持 續 檢 討 研 修, 與 時 並 進, 以 符 現 況 透 過 訓 育 活 動 如 全 校 月 會 訓 導 活 動 專 題 討 論 專 書 選 讀 專 家 演 講 案 例 教 育 及 各 項 競 技 活 動, 結 合 學 生 總 隊 學 長 制 及 校 園 倫 理 的 實 踐, 期 使 於 潛 移 默 化 中 培 養 學 生 忠 誠 紀 律 與 責 任 之 觀 念, 並 塑 造 人 格 發 展 健 全 之 警 察 幹 部 操 行 考 核 分 為 平 時 考 核 綜 合 考 核, 各 占 操 行 考 核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及 四 十, 兩 者 相 加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及 格, 可 繼 續 在 學 或 畢 業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予 以 退 學 效, 予 以 修 訂, 進 而 落 實 於 實 務 工 作 中 1. 未 來 法 規 之 修 訂 及 適 用 除 符 合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外, 更 須 落 實 兩 公 約 保 障 人 權 之 政 策, 以 兼 顧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與 任 務 2. 修 訂 之 法 規 持 續 於 管 教 會 議 中 宣 導, 另 作 個 案 分 析 及 案 例 教 育, 並 檢 視 法 規 有 無 修 正 之 必 要 1. 針 對 畢 業 班 道 德 兩 難 案 例 專 題 討 論, 日 後 將 採 混 合 編 組 方 式 辦 理 2. 持 續 辦 理 訓 導 活 動 精 緻 化 評 核 3. 持 續 檢 視 各 項 活 動 辦 理 成 效, 納 入 興 革 1. 賡 續 落 實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篩 選 檢 核 標 準 2. 持 續 落 實 學 員 生 之 淘 汰 制 度, 實 施 獎 優 輔 劣 汰 惡 三 階 段 作 法 3. 會 同 導 師 評 定 操 行 成 績 ( 一 ) 推 動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子 計 畫 1. 為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中 心 思 想, 在 校 訓 誠, 校 風 力 行 的 架 構 下, 將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列 為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以 確 立 學 生 中 心 思 想, 樹 立 學 生 正 確 人 生 觀 道 德 觀 與 行 為 標 準, 俾 能 養 成 盡 忠 愛 國 誠 實 廉 潔 明 辨 是 非 有 為 有 守 之 人 格 2. 本 案 於 學 生 專 題 討 論 中 分 組 討 論 施 作, 跳 脫 過 去 傳 統 被 動 式 觀 念 之 灌 輸, 透 過 學 生 分 組 討 論, 系 統 化 的 思 考 讓 學 生 隨 著 工 具 的 引 導, 一 步 步 找 到 內 心 與 核 心 價 值 的 連 結, 從 心 開 始 創 造 價 值, 使 核 心 價 值 之 推 行 更 加 落 實 生 動 活 潑 深 植 人 心 本 校 自 99 學 年 度 起, 針 對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一 學 期 學 士 班 157

161 二 年 制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思 考 互 動 之 專 題 討 論, 另 由 學 生 撰 寫 給 自 己 的 一 封 對 未 來 自 我 期 許 的 信, 以 激 勵 學 生 奮 發 向 上 身 體 力 行 實 現 自 我, 並 於 畢 業 後 發 回 學 生, 以 利 省 思 3. 本 校 自 99 年 起 亦 利 用 辦 理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充 電 的 機 會, 辦 理 心 靈 捕 手 -- 核 心 價 值 省 思 與 前 瞻 活 動, 舉 辦 核 心 價 值 相 關 活 動, 針 對 核 心 價 值 等 議 題 作 前 瞻 性 之 探 討 時 時 提 醒 校 友 以 校 訓 誠 為 本,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積 極 力 行 依 法 行 政 為 民 服 務 維 護 治 安 保 障 人 權 廉 潔 自 持 敬 業 樂 群 之 內 涵, 以 期 將 核 心 價 值 內 化 在 每 位 校 友 心 中, 並 秉 持 高 度 使 命 感 與 責 任 心, 將 核 心 價 值 的 種 子 散 播 到 每 位 警 察 的 內 心, 繼 而 傳 承 發 展 發 揚 光 大 4.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 年 ): (1) 擬 針 對 核 心 價 值 思 考 互 動 工 具 內 容 及 近 來 實 施 專 題 討 論 成 效, 予 以 修 訂, 進 而 落 實 於 實 務 工 作 中 (2) 配 合 核 心 價 值 之 推 動, 賡 續 辦 理 將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納 入 每 學 期 專 題 討 論 主 題 中 ( 二 ) 落 實 學 生 品 格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子 計 畫 1. 落 實 本 校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學 生 與 研 究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暨 註 記 標 準 表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操 行 考 查 須 知 及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之 實 施, 並 持 續 檢 討 研 修, 與 時 並 進, 以 符 現 況 2.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 年 ): (1) 未 來 法 規 之 修 訂 及 適 用 除 符 合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外, 更 須 落 實 兩 公 約 保 障 人 權 之 政 策, 以 兼 顧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與 任 務 (2) 修 訂 之 法 規 持 續 於 管 教 會 議 中 宣 導 並 針 對 學 生 重 大 懲 處 案 例, 作 個 案 分 析 及 案 例 教 育, 俾 作 為 各 隊 學 生 管 教 之 借 鏡 與 參 考 ( 三 ) 訓 育 活 動 子 計 畫 1. 本 校 為 陶 冶 學 生 具 有 優 良 品 格, 學 生 事 務 處 辦 理 各 項 訓 育 活 動 158

162 例 如 : 全 校 月 會 訓 導 活 動 專 題 討 論 專 書 選 讀 專 家 演 講 案 例 教 育 辯 論 比 賽 演 講 比 賽 及 各 項 競 技 活 動, 同 時 結 合 學 生 總 隊 學 長 制 及 校 園 倫 理 的 實 踐, 期 使 於 潛 移 默 化 中 培 養 學 生 忠 誠 紀 律 與 責 任 之 觀 念, 並 塑 造 人 格 發 展 健 全 之 警 察 幹 部 2. 以 精 神 講 話 專 題 演 講 專 書 選 讀 心 得 寫 作 及 報 告 等 活 動, 教 育 學 生 在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之 內 涵 依 法 行 政 為 民 服 務 維 護 治 安 保 障 人 權 廉 潔 自 持 敬 業 樂 群 的 基 礎 下, 培 養 警 察 幹 部 所 需 的 精 神 與 道 德 涵 養 3. 以 演 講 討 論 辯 論 心 得 報 告 等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之 思 維 ( 理 則 ) 力 組 織 力 表 達 力 創 造 力 領 導 力 親 和 力 與 應 對 進 退 等 能 力 4. 為 使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訓 導 活 動 能 趨 向 活 潑 多 元 與 精 緻 化 發 展, 以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之 興 趣 與 效 果, 自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針 對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訓 導 活 動 實 施 成 效 辦 理 評 核, 並 利 用 學 生 總 隊 寒 暑 假 隊 職 同 仁 講 習 期 間, 由 各 隊 訓 導 就 學 期 訓 導 活 動 實 施 概 況 作 心 得 分 享 觀 摩, 並 由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訓 導 活 動 實 施 成 效 評 核 小 組 實 施 成 效 評 核 5.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 年 ): (1) 針 對 畢 業 班 道 德 兩 難 案 例 專 題 討 論, 日 後 將 採 混 合 編 組 方 式 辦 理 (2) 持 續 辦 理 訓 導 活 動 精 緻 化 評 核 (3) 持 續 檢 視 各 項 活 動 辦 理 成 效, 納 入 興 革 ( 四 ) 賡 續 操 行 考 核 子 計 畫 1. 平 時 考 核 以 學 校 公 布 之 獎 懲 及 平 時 考 核 言 行 加 減 分 及 差 假 紀 錄 計 算, 占 操 行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2. 綜 合 考 核 占 操 行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評 分 標 準 為 : (1) 觀 念 : 考 查 對 憲 法 及 立 國 精 神 之 認 知, 以 及 對 國 家 與 安 內 工 作 之 信 心,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 品 德 : 考 查 待 人 接 物 處 事 之 素 養 及 其 性 格 與 節 操,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3) 器 識 : 考 查 其 抱 負 見 解 膽 識 魄 力 與 度 量,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159

163 五 (4) 能 力 : 考 查 其 領 導 與 辦 事 能 力,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3.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篩 選 檢 核 標 準 : 平 時 考 核 成 績 加 綜 合 考 核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及 格, 可 繼 續 在 學 或 畢 業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予 以 退 學 4. 賡 續 落 實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篩 選 檢 核 標 準, 由 學 生 總 隊 隊 部 隊 職 同 仁 邀 請 各 系 組 導 師 共 同 參 與 學 生 操 行 綜 合 考 評, 平 時 考 核 成 績 加 綜 合 考 核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及 格, 可 繼 續 在 學 或 畢 業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予 以 退 學 5. 未 來 策 進 作 為 ( 年 ): (1) 賡 續 落 實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篩 選 檢 核 標 準 (2) 嚴 格 實 施 學 員 生 淘 汰 制 度 : 為 落 實 學 員 生 之 淘 汰 制 度, 實 施 獎 優 輔 劣 汰 惡 三 階 段 作 法, 除 於 每 學 年 辦 理 優 秀 學 生 遴 選 外, 對 於 未 能 遵 守 相 關 校 規 之 學 員 生, 亦 給 予 適 當 之 輔 導, 如 再 未 能 改 過 向 善 者, 則 予 妥 切 之 校 規 處 分, 建 構 學 員 生 良 善 品 操 教 育 (3) 由 學 生 總 隊 隊 部 隊 職 同 仁 邀 請 各 系 組 導 師 共 同 參 與 學 生 操 行 綜 合 考 評 160

164 行 動 方 案 6-2: 賡 續 推 動 生 活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學 生 總 隊 一 計 畫 緣 起 本 校 以 誠 為 校 訓, 力 行 為 校 風, 並 以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為 本 校 的 核 心 價 值 藉 由 特 有 之 幹 部 精 神 教 育, 期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思 想 正 確 意 志 堅 強 氣 度 恢 宏 操 守 清 廉 學 識 精 博 技 能 高 超 體 魄 強 健 襟 懷 熱 忱 生 活 簡 樸 儀 態 優 美 術 德 兼 修 文 武 兼 備 之 安 內 幹 部 校 訓 與 核 心 價 值 須 靠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來 實 踐, 隊 職 工 作 正 是 實 踐 的 樞 紐 隊 職 工 作 的 重 心 在 於 精 神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與 領 導 教 育, 藉 以 引 領 學 生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培 養 學 生 儉 樸 自 持 的 生 活 習 慣, 鍛 鍊 學 生 堅 毅 果 敢 的 領 導 才 能, 使 學 生 具 備 足 以 擔 任 社 會 治 安 幹 部 的 能 力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學 生 總 隊 為 整 體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品 質, 發 展 卓 越 的 生 活 教 育 典 範, 研 提 生 活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俾 使 學 生 有 所 遵 循, 藉 以 培 養 允 文 允 武 術 德 兼 備 的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與 法 務 等 治 安 幹 部 為 塑 造 學 生 卓 越 的 生 活 教 育 品 質, 本 校 學 生 總 隊 研 擬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品 格 教 育 陶 冶 公 益 服 務 學 習 正 確 價 值 型 塑 幹 部 領 導 歷 練 等 五 項 具 體 推 動 子 計 畫, 其 概 念 架 構 如 下 :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品 格 教 育 陶 冶 誠 公 益 服 務 學 習 正 確 價 值 型 塑 幹 部 領 導 歷 練 生 活 教 育 卓 越 計 畫 概 念 架 構 圖 161

165 三 計 畫 目 標 本 校 學 制 分 為 養 成 教 育 進 修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推 廣 教 育 等 四 大 部 分 本 校 學 術 養 成 教 育 與 推 廣 進 修 教 育 已 分 流, 各 學 制 之 功 能 性 及 任 務 性 雖 已 規 劃 於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但 由 於 機 關 特 性 組 織 人 力 與 預 算 制 度, 受 限 於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影 響 其 創 新 發 展 因 此, 本 校 各 學 制 宜 擬 訂 具 體 策 略 平 衡 發 展, 以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目 標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子 計 畫 一 :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為 提 升 新 生 適 應 能 力 及 對 警 察 工 作 之 認 同 感, 配 合 學 務 處 規 劃, 執 行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預 先 篩 選 汰 除 從 警 意 願 低 落 者, 訂 定 預 備 教 育 計 畫 及 作 業 流 程, 以 為 執 行 參 考 之 依 據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增 充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1) 擴 充 適 用 對 象 : 自 98 學 年 度 起, 納 入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生 新 生 及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新 生 (2) 明 訂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 考 量 各 班 期 新 生 之 身 分 及 教 育 時 數 之 不 同, 明 訂 各 班 期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2. 增 充 篩 選 檢 核 項 目 (1) 明 訂 補 訓 ( 測 ) 規 定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遞 補 程 序 冗 長, 部 分 遞 補 新 生 基 本 教 練 時 數 不 足 影 響 成 效, 因 此 配 合 學 務 處 明 訂 新 生 應 參 加 基 本 教 練 之 時 數, 不 足 者, 應 參 加 補 訓 補 測 (2) 明 訂 見 習 時 數 上 限 : 部 分 新 生 於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期 間 因 身 體 不 適, 於 基 本 教 練 課 時 報 請 見 習, 未 實 際 參 與 操 作, 見 習 時 數 過 多 者, 難 收 矯 正 不 良 姿 態 提 升 基 本 儀 態 之 效, 因 此 規 劃 增 訂 見 習 時 數 超 過 上 162

166 限 者, 應 參 加 補 訓 補 測 (3) 增 充 評 審 會 功 能 : 未 來 對 於 見 習 狀 況 嚴 重 或 無 就 讀 本 校 意 願 者, 得 送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評 審 會 審 議, 決 定 是 否 留 訓, 完 善 評 審 會 功 能 3. 推 動 法 制 作 業 (1) 修 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增 列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生 須 經 過 預 備 教 育 方 得 註 冊 入 學 之 規 定 ( 已 完 成 ) (2)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增 列 下 述 規 定 : A. 增 訂 授 權 條 款, 明 訂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基 本 教 練 時 數 警 歌 教 唱 時 數 由 業 務 單 位 訂 定 之 B. 配 合 學 務 處 訂 定 驗 收 之 方 式 及 效 果 : a. 增 訂 操 作 驗 收 者 及 測 驗 官 資 格 b. 驗 收 之 進 度 及 評 分 標 準 說 明 c. 通 過 驗 收 者 註 冊 入 學 d. 未 通 過 驗 收 者 應 參 加 補 訓 C. 參 加 基 本 教 練 時 數 不 足 者, 不 得 參 加 驗 收, 應 參 加 補 訓 補 測 之 規 定 D. 見 習 時 數 過 多 者, 不 得 參 加 驗 收, 應 參 加 補 訓 補 測 之 規 定 E. 見 習 狀 況 嚴 重, 並 意 圖 藉 此 規 避 基 本 教 練, 情 節 明 顯 重 大 者, 得 由 中 隊 送 陳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評 審 會 審 議, 決 定 留 訓 與 否 之 規 定 F. 有 正 當 理 由 未 參 加 驗 收 驗 收 未 通 過 者, 應 參 加 補 訓 補 測 G. 補 訓 補 測 之 相 關 規 定 a. 補 訓 之 操 作 人 員 b. 補 訓 之 進 度 時 數 c. 補 測 之 方 式 ( 人 時 地 ) d. 未 通 過 補 測 之 效 果 ( 退 學 專 案 輔 導 或 其 他 ) 子 計 畫 二 : 品 格 教 育 陶 冶 為 形 塑 品 操 優 良 人 格 健 全 之 警 察 中 堅 幹 部, 本 校 首 重 學 生 之 品 格 教 育 自 新 生 入 校 後, 即 透 過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薰 陶 學 生 具 有 高 尚 品 德 與 操 守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63

167 1. 確 定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1) 盱 衡 現 今 社 會 功 利 主 義 盛 行, 金 錢 投 機 歪 風 普 遍, 社 會 價 值 紊 亂, 違 法 脫 序 行 為 處 處 可 見, 實 為 道 德 淪 喪 治 安 敗 壞 之 重 要 因 素, 警 察 大 學 為 培 養 警 察 安 內 幹 部 的 搖 籃, 同 學 畢 業 後 均 擔 負 起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之 中 堅, 若 缺 乏 正 確 的 中 心 思 想, 易 為 外 在 環 境 的 誘 惑 與 壓 力 下, 隨 波 逐 流, 迷 失 自 我 (2) 有 鑑 於 此, 本 校 歷 經 前 後 任 校 長 推 動, 專 家 學 者 多 方 研 商, 咸 認 為 在 校 訓 誠 校 風 力 行 之 架 構 下, 將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定 為 警 察 大 學 的 核 心 價 值, 以 作 為 培 育 依 法 行 政 為 民 服 務 維 護 治 安 保 障 人 權 廉 潔 自 持 敬 業 樂 群 之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基 石 及 警 察 大 學 精 神 教 育 與 價 值 理 念 之 基 本 方 針 2. 推 動 法 制 作 業 (1) 修 正 本 大 學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及 學 員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標 準 有 關 學 員 生 之 行 為 規 範 本 校 係 以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及 學 員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標 準 作 為 依 據, 但 因 電 腦 網 路 之 發 展, 以 及 社 會 之 變 遷, 且 上 列 法 規 亦 包 含 許 多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因 此, 針 對 規 定 內 容 有 加 以 討 論 修 正 之 必 要 (2) 修 正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操 行 考 核 要 點 查 本 大 學 學 生 操 行 考 核 須 知 規 範 學 生 操 行 考 核 之 內 容 及 操 行 成 績 計 算 等 事 項, 係 本 校 考 核 學 生 品 德 操 守 之 主 要 依 據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品 操 要 求 標 準, 並 配 合 研 究 生 將 全 面 納 入 生 活 管 理 需 要, 已 修 正 是 項 法 規 名 稱 為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操 行 考 查 須 知, 並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以 符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及 現 況 (3) 新 增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依 據 本 大 學 學 則 第 19 條 第 6 款 : 本 校 學 生 畢 業 成 績 應 含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操 行 平 均 成 績 訓 導 平 均 成 績 軍 訓 平 均 成 績 體 技 平 均 成 績, 其 計 算 方 式 另 訂 之 ; 及 第 27 條 規 定 : 學 生 訓 導 作 業 軍 訓 學 術 科, 及 體 育 技 能 為 校 定 必 修, 得 計 學 分, 但 其 成 績 未 達 規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畢 業 (4) 新 增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品 行 審 議 會 設 置 規 範, 評 審 學 生 在 價 值 164

168 型 塑 生 活 教 育 與 輔 導 及 幹 部 領 導 之 成 效, 審 議 學 生 品 行 相 關 項 目, 作 為 強 化 辦 理 生 活 教 育 及 輔 導 學 生 之 依 據 3. 訓 育 活 動 本 校 為 陶 冶 學 生 具 有 優 良 品 格, 由 學 務 處 辦 理 各 項 訓 育 活 動 例 如 : 全 校 月 會 讀 訓 小 組 專 題 討 論 專 書 選 讀 專 家 演 講 案 例 教 育 辯 論 比 賽 演 講 比 賽 及 各 項 競 技 活 動, 同 時 結 合 學 生 總 隊 學 長 制 及 校 園 倫 理 的 實 踐, 期 使 於 潛 移 默 化 中 培 養 學 生 忠 誠 紀 律 與 責 任 之 觀 念, 並 塑 造 人 格 發 展 健 全 之 警 察 幹 部 4. 諮 商 輔 導 (1) 實 施 導 師 制 : A. 交 叉 輔 導 : 學 生 總 隊 導 師 心 輔 中 心 B. 重 點 輔 導 : 課 業 心 理 保 送 生 C. 轉 介 輔 導 : 特 殊 案 例 (2) 成 立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 A. 落 實 教 訓 輔 三 合 一 輔 導 體 制 B.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諮 商 老 師 (3) 具 體 做 法 A.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講 習 : 學 務 處 每 學 期 初 辦 理 1 次 B. 召 開 生 活 教 育 座 談 會 : 學 生 總 隊 每 月 辦 理 1 次 C. 實 施 中 隊 座 談 會 區 隊 座 談 會 : 各 期 隊 每 學 期 各 辦 理 1 次 D. 定 期 抽 閱 學 生 月 記 : 學 務 處 每 月 抽 閱 各 期 隊 1/10 之 份 數 E. 成 立 訓 育 委 員 會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f. 召 開 學 生 品 行 審 議 會 : 學 生 總 隊 每 學 期 辦 理 1 次 5. 落 實 操 行 考 核 工 作 (1) 平 時 考 核 以 學 校 公 布 之 獎 懲 及 平 時 考 核 言 行 加 減 分 及 差 假 紀 錄 計 算, 占 操 行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2) 綜 合 考 核 占 操 行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評 分 標 準 為 : A. 觀 念 : 考 查 對 憲 法 及 立 國 精 神 之 認 知, 以 及 對 國 家 與 安 內 工 作 之 信 心,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B. 品 德 : 考 查 待 人 接 物 處 事 之 素 養 及 其 性 格 與 節 操, 占 百 分 之 165

169 二 十 五 C. 器 識 : 考 查 其 抱 負 見 解 膽 識 魄 力 與 度 量,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D. 能 力 : 考 查 其 領 導 與 辦 事 能 力,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3)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篩 選 檢 核 標 準 : 平 時 考 核 成 績 加 綜 合 考 核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及 格, 可 繼 續 在 學 或 畢 業 ;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予 以 退 學 子 計 畫 三 : 公 益 服 務 學 習 服 務 學 習 是 服 務 與 學 習 相 結 合, 亦 即 經 由 服 務 來 達 到 學 習 效 果, 正 如 美 國 教 育 學 家 杜 威 (John Dewey) 所 說 做 中 學 (learning by doing ) 服 務 學 習 是 一 種 經 驗 教 育 的 模 式, 透 過 有 計 畫 安 排 的 社 會 服 務 活 動 與 結 構 化 設 計 的 反 思 過 程, 以 完 成 服 務 的 需 求, 並 促 進 服 務 者 ( 學 生 )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旨 在 培 養 學 生 親 愛 精 誠 之 精 神 敬 業 樂 群 之 態 度 為 民 服 務 之 熱 忱 及 互 助 合 作 之 美 德, 奠 定 安 內 幹 部 應 有 理 念,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增 充 服 務 學 習 之 內 容 與 應 用 (1) 統 籌 服 務 學 習 之 資 源 與 需 求 : 學 務 處 為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之 業 務 單 位, 彙 集 校 內 外 服 務 學 習 之 資 源 與 需 求, 訂 定 實 施 計 畫 與 方 案, 實 施 內 容 除 學 生 總 隊 原 訂 之 公 差 勤 務 公 益 性 活 動 及 公 職 幹 部 及 集 訓 隊 等 3 項, 增 列 教 育 部 積 極 推 動 之 大 專 社 團 帶 動 中 小 學 社 團 發 展 計 畫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中 小 學 生 營 隊 活 動 大 學 關 懷 偏 鄉 數 位 應 用 計 畫 運 動 志 工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參 與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等 項 目, 並 積 極 推 動 (2) 定 期 修 訂 服 務 項 目 及 時 數 之 採 計 : 重 新 修 訂 服 務 時 數 之 採 計 項 目 與 時 數, 增 列 前 項 推 動 之 計 畫 列 入 採 計 項 目 2. 增 充 篩 選 檢 核 項 目 (1) 明 訂 最 低 時 數 : 每 學 期 每 位 學 生 應 服 務 之 最 低 時 數 為 60 小 時 ( 畢 業 班 最 後 1 166

170 學 期 以 30 小 時 為 應 服 務 最 低 時 數 ) (2) 酌 予 加 減 操 行 主 觀 分 數 : 每 學 期 超 過 或 未 達 應 服 務 最 低 時 數 60 小 時 者, 得 酌 予 加 減 操 行 主 觀 分 數 1 至 2 分 (3) 未 達 最 低 60 小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 A. 應 於 次 學 期 補 足 B. 加 重 扣 減 操 行 主 觀 分 數 : 每 學 期 未 達 應 服 務 最 低 時 數 60 小 時 者, 若 於 次 學 期 仍 未 補 足 時, 加 強 輔 導 3. 推 動 法 制 作 業 (1)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中, 因 志 工 服 務 之 訓 導 成 績 加 分, 以 免 志 工 服 務 表 現 於 學 生 之 操 行 主 觀 成 績 中 再 有 加 減 分 時, 而 有 雙 重 獎 勵 之 疑 慮 (2) 明 定 學 生 服 務 護 照 應 納 入 畢 業 裝 袋 之 資 料 內 容 中 留 存 歸 檔 子 計 畫 四 : 正 確 價 值 型 塑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價 值 觀 責 任 感 正 義 感 榮 譽 心 及 愛 國 觀 念, 以 確 立 學 生 中 心 思 想, 樹 立 學 生 正 確 人 生 觀 道 德 觀 與 行 為 標 準, 俾 能 養 成 盡 忠 愛 國 誠 實 廉 潔 明 辨 是 非 有 為 有 守 之 人 格,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增 充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1) 擴 充 適 用 對 象 將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生 實 施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及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實 施 幹 部 教 育 者 納 入 適 用 對 象 (2) 對 於 不 同 對 象, 其 實 施 內 涵 或 方 法 應 適 當 調 整 2. 增 充 篩 選 檢 核 項 目 (1) 加 強 輔 導 關 懷 A. 由 總 隊 長 副 總 隊 長 大 隊 長 副 大 隊 長 各 中 隊 中 隊 長 訓 導 區 隊 長, 進 行 輔 導 關 懷 B. 有 效 評 審 於 個 人 價 值 型 塑 中 對 於 各 項 表 現 不 佳 ( 雖 達 訓 導 成 績 60 分 以 上 者 ) 或 有 嚴 重 觀 念 偏 差 而 不 適 任 執 法 幹 部 工 作 者 (2) 個 人 價 值 型 塑 評 分 標 準, 以 訓 導 活 動 專 題 討 論 月 記 寫 作 167

171 專 書 選 讀 等 四 項 合 併 計 算, 各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另 由 訓 導 視 學 生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志 工 服 務 或 其 他 活 動 表 現, 酌 予 加 分 ( 訓 導 成 績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 (3) 對 於 觀 念 偏 差 團 隊 價 值 型 塑 不 認 同 者 以 及 日 後 擔 任 執 法 工 作 恐 有 不 適 任 者, 列 為 輔 導 轉 退 學 對 象 3. 推 動 法 制 作 業 (1) 檢 視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學 員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標 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生 活 規 範 學 生 總 隊 生 活 彙 編 等 規 定, 以 為 執 行 之 依 據 (2) 明 確 之 法 制 規 定 : 對 於 個 人 價 值 型 塑 及 團 隊 價 值 型 塑 不 合 格 者 須 以 明 確 之 法 制 規 定 子 計 畫 五 : 幹 部 領 導 歷 練 為 培 養 具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服 務 奉 獻 熱 忱 負 責 任 及 重 榮 譽 之 警 察 幹 部, 故 為 有 效 強 化 本 校 學 生 幹 部 領 導 能 力, 提 升 領 導 成 效, 並 健 全 相 關 法 制, 訂 定 幹 部 領 導 計 畫 及 作 業 流 程, 以 為 執 行 參 考 之 依 據, 其 計 畫 作 為 如 下 : 1. 擴 充 評 核 內 容 (1) 針 對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生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及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幹 部 教 育 制 度, 研 擬 研 究 生 中 隊 自 治 幹 部 體 制 之 變 革 (2) 蒐 集 幹 部 領 導 資 料, 增 設 幹 部 配 分 制 度, 訂 定 畢 業 積 分 標 準, 並 透 過 學 期 積 分 計 算 及 預 警 機 制, 要 求 學 生 參 與 幹 部 領 導 之 學 習 (3) 研 擬 增 設 實 習 ( 自 治 ) 幹 部 員 額, 增 加 學 生 幹 部 領 導 機 會 (4) 建 立 公 職 幹 部 系 學 會 幹 部 及 集 訓 隊 幹 部 甄 選 考 核 體 制 2. 增 充 篩 選 檢 核 項 目 (1) 增 訂 各 類 幹 部 領 導 考 核 合 格 標 準 (2) 訂 定 各 學 制 畢 業 積 分 標 準 如 下 : A.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生 幹 部 先 修 教 育 : 修 業 年 限 三 年, 畢 業 應 累 計 達 2 分 B. 研 究 所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幹 部 教 育 : 修 業 年 限 兩 年, 畢 業 應 累 計 168

172 達 1 分 C.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畢 業 應 累 計 達 11 分 D.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 修 業 年 限 兩 年, 畢 業 應 累 計 達 3 分 3. 推 動 法 制 作 業 (1) 在 相 關 法 規 中 增 列 母 法 依 據, 強 化 幹 部 領 導 效 能 (2)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研 究 生 自 治 幹 部 暨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服 務 須 知 A. 增 列 幹 部 領 導 服 務 內 容 ( 公 職 幹 部 社 聯 會 幹 部 系 學 會 幹 部 及 集 訓 隊 幹 部 ), 建 立 幹 部 領 導 考 核 標 準, 法 規 名 稱 改 為 學 生 總 隊 研 究 生 自 治 幹 部 暨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服 務 規 範 B. 增 列 研 究 生 中 隊 自 治 幹 部 體 制, 強 化 研 究 生 中 隊 生 活 管 理 及 增 加 研 究 生 幹 部 領 導 機 會 C. 重 新 研 擬 實 習 ( 自 治 ) 幹 部 甄 選 條 件 考 核 項 目 之 細 部 內 容, 並 加 以 明 訂, 方 便 學 生 瞭 解 實 習 ( 自 治 ) 幹 部 之 內 涵, 並 有 利 統 一 甄 選 標 準, 減 少 各 隊 差 異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目 前 完 成 之 項 目 及 105 年 待 推 展 項 目 如 下 表 子 計 畫 名 稱 目 前 完 成 之 項 目 及 進 度 104 年 待 推 展 之 項 目 及 進 度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年 02 月 11 日 完 成 修 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第 7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增 列 研 究 所 一 般 全 時 生 須 經 過 預 備 教 育 方 得 註 冊 入 學 之 規 定 2. 自 98 學 年 度 起, 納 入 研 究 生 之 一 般 全 時 生 新 生 及 全 時 現 職 員 警 新 生 3. 考 量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新 生 之 身 分 及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時 數 之 不 同, 配 合 學 務 處 明 訂 各 班 期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及 時 數 4. 配 合 學 務 處 訂 定 驗 收 之 方 式 及 標 準 5. 補 訓 補 測 相 關 規 定 及 後 續 程 序 之 說 明 6. 於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實 施 要 點 明 定 缺 課 時 數 上 限 及 完 善 擴 充 並 完 善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評 審 會 功 能 169

173 品 格 教 育 陶 冶 公 益 服 務 學 習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評 審 會 功 能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於 100 年 5 月 完 成 修 正 2.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生 活 規 範 及 學 生 總 隊 研 究 生 生 活 規 範 於 104 年 9 月 完 成 修 正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員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標 準 修 正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員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暨 註 記 標 準 表, 調 整 操 作 方 式, 培 養 學 生 正 向 守 紀 之 態 度 年 5 月 18 日 完 成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操 行 考 查 須 知 作 業 5.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業 於 98 年 07 月 06 日 訂 定 完 成 明 訂 每 學 期 每 位 學 生 以 60 小 時 為 應 服 務 最 低 時 數, 畢 業 班 最 後 1 學 期 以 30 小 時 為 應 服 務 最 低 時 數 每 次 服 務 時 數 登 錄 以 0.5 小 時 為 單 位, 服 務 時 間 未 達 0.5 小 時 者 以 0.5 小 時 計 算 為 適 應 時 代 變 遷, 持 續 進 行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生 活 規 範 修 正, 以 符 合 現 行 狀 況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中, 因 志 工 服 務 之 訓 導 成 績 加 分, 以 免 志 工 服 務 表 現 於 學 生 之 操 行 主 觀 成 績 中 再 有 加 減 分 時, 而 有 雙 重 獎 勵 之 疑 慮 正 確 價 值 型 塑 1.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已 於 104 年 6 月 1 日 修 正 完 成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 員 ) 獎 懲 規 則, 已 於 100 年 05 月 27 日 修 正 完 成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訓 導 成 績 採 計 要 點, 已 於 99 年 9 月 1 日 修 正 完 成 4.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生 活 規 範, 已 於 104 年 9 月 21 日 修 正 完 成 5. 學 員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標 準 已 為 適 應 時 代 變 遷, 持 續 進 行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生 活 規 範 修 正, 以 符 合 現 行 狀 況 170

174 修 正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與 研 究 生 優 劣 言 行 加 減 分 暨 註 記 標 準 表 1. 已 修 訂 學 生 總 隊 研 究 生 自 治 幹 部 持 續 修 訂 學 生 總 隊 暨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服 務 規 範, 強 化 研 研 究 生 自 治 幹 部 暨 學 究 生 中 隊 生 活 管 理 及 增 加 研 究 生 幹 生 實 習 幹 部 服 務 規 部 領 導 機 會 範 2. 已 於 101 年 1 月 6 日 發 布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幹 部 領 導 考 核 實 施 規 定 建 幹 部 領 導 歷 練 立 學 期 積 分 計 算 及 預 警 機 制, 要 求 學 生 參 與 幹 部 領 導 之 學 習 並 設 立 幹 部 配 分 制 度, 依 各 學 制 訂 定 畢 業 積 分 標 準 3. 落 實 公 職 幹 部 系 學 會 幹 部 及 集 訓 隊 幹 部 甄 選 考 核 體 制 106 年 : 依 105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107 年 : 依 106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108 年 : 依 107 年 辦 理 情 況, 配 合 時 勢 變 化 之 需 求,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依 實 際 需 要 擬 定 發 展 策 略 ( 三 ) 經 費 需 求 : 於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額 度 內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有 關 卓 越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品 質 之 各 項 子 計 畫, 將 達 成 下 列 效 果 與 影 響, 且 各 子 計 畫 間 環 環 相 扣, 彼 此 相 連, 缺 一 不 可 : ( 一 )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 提 升 新 生 適 應 能 力 及 對 警 察 工 作 之 認 同 感, 預 先 篩 選 汰 除 身 心 有 嚴 重 障 礙 者, 使 新 生 適 應 各 項 生 活 作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為 爾 後 在 學 期 間 之 團 體 生 活 預 作 準 備 ( 二 ) 品 格 教 育 陶 冶 : 實 踐 校 訓 誠 發 揚 力 行 校 風 及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培 養 依 法 行 政 為 民 服 務 維 護 治 安 保 障 人 權 廉 潔 自 持 敬 業 樂 群 之 警 察 幹 部 ( 三 ) 公 益 服 務 學 習 : 培 育 學 生 養 成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敬 業 樂 群 的 態 度 與 為 民 服 務 的 熱 忱, 奠 定 安 內 幹 部 應 有 理 念 ( 四 ) 正 確 價 值 型 塑 :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價 值 觀 責 任 感 正 義 感 榮 譽 心 及 愛 國 觀 念, 以 確 立 學 生 中 心 思 想 樹 立 學 生 正 確 人 生 觀 171

175 道 德 觀 與 行 為 標 準, 俾 能 養 成 盡 忠 愛 國 誠 實 廉 潔 明 辨 是 非 有 為 有 守 之 人 格 特 質 ( 五 ) 幹 部 領 導 歷 練 : 強 調 培 養 具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服 務 奉 獻 熱 忱 負 責 任 及 重 榮 譽 之 警 察 幹 部 172

176 6-2-2 推 廣 中 心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3 條 第 9 條 及 第 10 條 2.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自 100 年 警 察 特 考 雙 軌 分 流 後,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託, 由 本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執 行 教 育 訓 練 各 階 段 教 育 含 學 科 警 技 操 行 軍 訓 或 實 習 等 項 目, 其 中 操 行 項 目 是 為 加 強 受 訓 學 員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儉 樸 自 持 的 生 活 習 慣 鍛 鍊 強 健 體 魄 與 溝 通 協 調 領 導 才 能, 使 學 員 具 備 足 以 擔 任 基 層 警 察 幹 部 的 能 力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中 心 自 101 年 起 接 受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開 始 辦 理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設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班 中 隊, 目 前 由 1 名 編 審 及 3 名 區 隊 長 組 成 各 區 隊 長 規 劃 及 執 行 各 班 班 務, 編 審 負 責 督 導 與 整 合 各 班 事 務 唯 因 班 務 ( 排 課 實 習 相 關 事 項 辦 考 試 閱 卷 成 績 登 錄 訓 育 活 動 規 劃 生 活 管 理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繁 雜, 帶 班 輔 導 人 力 不 足, 致 使 生 活 管 理 與 輔 導 之 教 育 訓 練 效 果 受 限 有 關 自 治 幹 部 之 遴 選 與 訓 練, 因 受 訓 期 程 與 人 員 背 景 不 同, 以 服 務 性 質 取 向 為 主, 協 助 駐 地 之 整 理 與 管 理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辦 理 新 進 學 員 始 業 活 動 : 分 別 為 期 5 天 與 10 天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以 使 學 員 儘 速 認 識 環 境 與 生 活 規 定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及 奠 定

177 個 月 或 22 個 月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的 學 習 基 礎 2. 訂 定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生 活 管 理 規 定 3. 訂 定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請 假 規 定 4. 訂 定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獎 懲 規 定 5. 訂 定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6. 以 每 日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為 主 軸, 於 各 種 時 空 場 合, 宣 導 遵 守 上 下 課 點 名 用 餐 自 習 休 息 及 各 項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生 活 管 理 規 定, 以 訓 練 學 員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服 從 守 紀 注 重 時 間 管 理 儀 表 端 正 整 齊 內 務 執 行 勤 務 等 優 雅 儀 態 與 整 齊 清 潔 簡 單 樸 實 的 生 活 態 度, 奠 定 融 入 團 體 生 活 之 學 習 與 基 層 警 察 幹 部 的 根 基 7. 依 據 上 開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學 員 生 活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事 項 與 成 績 考 核 事 宜 ( 二 ) 執 行 檢 討 1. 有 關 自 治 幹 部 之 遴 選 與 訓 練, 因 受 訓 期 程 與 人 員 背 景 不 同, 以 服 務 性 質 取 向, 並 協 助 駐 地 之 整 理 與 管 理 為 主, 尚 難 以 擔 負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內 務 檢 查 等 建 議 加 減 分 之 領 導 與 督 導 等 作 為 2. 因 學 員 排 課 及 上 課 時 間 彈 性 且 集 中, 除 晨 間 打 掃 勤 務 外, 每 日 僅 安 排 早 中 晚 值 班 勤 務, 亦 無 深 夜 時 段 之 安 全 勤 務, 學 員 在 勤 務 中 學 習 應 對 進 退 之 禮 節 執 勤 紀 律 與 各 項 紀 錄 或 回 報 觀 念 等 工 作 態 度 之 訓 練 時 機 較 少 3. 本 案 因 帶 班 輔 導 人 力, 需 以 班 務 為 主 ( 排 課 實 習 相 關 事 項 辦 考 試 閱 卷 成 績 登 錄 訓 育 活 動 規 劃 生 活 管 理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繁 雜, 無 法 兼 顧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與 幹 部 訓 練 之 深 度 與 廣 度, 致 使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之 教 育 訓 練 效 果 受 限 三 計 畫 目 標 174

178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案 之 計 畫 符 合 PDCA (Plan-Do-Check-Act Cycle) 循 環 模 式 1. 生 活 管 理 等 規 定 研 定 (Plan): 依 據 基 層 警 察 幹 部 之 能 力 需 求 事 項, 擬 定 教 育 訓 練 作 為 規 定, 函 轉 保 訓 會 核 定 2. 規 定 內 容 的 執 行 (Do): 各 帶 班 人 員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生 活 管 理 與 考 核 規 定 3. 各 種 考 核 機 制 的 查 核 (Check): 適 時 檢 核 各 項 生 活 管 理 等 規 定, 及 時 符 合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4. 成 效 檢 討 與 反 饋 的 行 動 (Act): 操 行 成 績 於 每 階 段 結 束 前, 由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幹 部 開 會 評 定, 並 檢 討 操 行 考 核 並 策 進 未 來 作 為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案 因 帶 班 輔 導 人 力, 需 以 班 務 為 主 ( 排 課 實 習 相 關 事 項 辦 考 試 閱 卷 成 績 登 錄 訓 育 活 動 規 劃 生 活 管 理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繁 雜, 無 法 兼 顧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深 度 與 廣 度, 致 使 生 活 管 理 與 輔 導 之 教 育 訓 練 效 果 受 限 有 關 自 治 幹 部 之 遴 選 與 訓 練, 因 受 訓 期 程 與 人 員 背 景 不 同, 以 服 務 性 質 取 向 為 主, 幹 部 之 領 導 與 督 導 作 為 與 歷 練 仍 待 加 強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每 階 段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函 請 內 政 部 ( 警 政 署 ) 核 轉 保 訓 會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學 員 必 須 於 各 項 請 假 記 錄 暨 生 活 輔 導 等 獎 懲 及 言 行 加 減 分 之 考 核,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者 為 及 格 有 關 本 項 計 畫 品 質 控 管 機 制 如 下 : 1.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生 活 管 理 規 定 : 以 每 日 生 活 作 息 規 定 為 主 軸, 明 定 學 員 於 各 種 時 空 場 合, 遵 守 上 下 課 點 名 用 餐 勤 務 自 習 休 息 及 各 項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生 活 管 理 規 定 2.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175

179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請 假 規 定 : 除 公 假 喪 假 分 娩 流 產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或 重 大 傷 病 等 事 由 外, 每 階 段 正 課 請 假 缺 課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課 程 時 數 18%, 或 請 事 假 不 得 超 過 5 日, 事 病 假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0 日 ; 因 公 假 喪 假 分 娩 流 產 重 大 傷 病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致 超 過 規 定 缺 課 時 數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報 請 內 政 部 ( 警 政 署 ) 函 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核 定, 准 予 停 止 訓 練 3.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獎 懲 規 定 : 依 據 生 活 管 理 等 規 定 考 核 記 錄 學 員 各 項 優 劣 言 行, 以 進 行 獎 優 汰 劣 4.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特 考 及 格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操 行 成 績 考 核 規 定 : 每 階 段 操 行 成 績 基 本 分 為 80 分, 依 獎 懲 記 錄 請 假 記 錄 言 行 加 減 分 記 錄 考 核 規 定 加 分 或 減 分 ; 操 行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超 過 100 分 以 100 分 計 算,60 分 為 及 格, 未 滿 60 分 為 不 及 格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計 畫 實 施 係 每 年 配 合 內 政 部 接 受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託 本 校, 目 前 交 由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並 逐 年 依 據 核 定 之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陳 報 相 關 規 定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由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依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經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各 項 規 定 後, 將 分 年 度 落 實 執 行 105 年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106 年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107 年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108 年 賡 續 落 實 實 習 計 畫 評 量 與 管 制 品 質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落 實 生 活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後, 期 使 訓 練 學 員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服 從 守 紀 知 法 守 法 注 重 時 間 管 理 注 意 細 節 儀 表 端 正 等 優 雅 儀 態 與 整 齊 清 潔 簡 單 樸 實 的 生 活 態 度, 奠 定 團 體 生 活 中 之 學 習 與 基 層 警 察 幹 部 的 根 基 176

180 ( 二 ) 計 畫 影 響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委 由 本 校 執 行, 對 象 有 基 層 經 驗 之 同 仁 部 分 為 完 全 無 警 察 工 作 經 驗 之 學 員, 落 實 的 執 行 生 活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以 確 保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符 合 初 任 基 層 警 察 幹 部 應 有 的 能 力 需 求 177

181 行 動 方 案 6-3: 落 實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及 性 別 平 權 措 施 教 務 處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以 下 合 稱 兩 公 約 ) 是 最 重 要 的 國 際 人 權 法 典, 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合 稱 國 際 人 權 憲 章 我 國 為 保 障 人 權, 於 98 年 12 月 10 日 施 行 兩 公 約 及 兩 公 約 施 行 法, 使 本 國 的 人 權 標 準 與 國 際 接 軌, 向 世 界 宣 示 保 障 人 權 的 決 心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與 人 權 思 維 的 演 進, 人 權 的 理 念 與 規 範 被 世 界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及 人 民 所 認 同 與 接 受, 既 定 的 普 世 價 值 已 然 成 為 圭 臬 本 於 人 權 不 只 是 口 號, 更 須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領 域, 及 普 及 人 權 教 育 之 目 的, 人 權 保 障 的 標 準, 隨 潮 流 演 變, 與 時 俱 進 為 體 現 人 權 立 國 之 理 念, 我 們 致 力 打 造 世 界 級 的 人 權 環 境, 不 斷 鞭 策 自 己 改 革 國 內 人 權 現 狀 對 於 人 權 缺 失, 採 取 具 體 改 革 行 動 ; 依 據 公 約 要 求,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 期 能 跟 隨 世 界 潮 流, 持 續 提 升 人 權 標 準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作 為 培 植 警 政 各 級 幹 部 之 重 要 機 關, 宜 深 刻 檢 討 課 程 規 劃 與 內 容,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列 入 必 修 課 程, 深 化 我 警 務 人 員 之 法 治 素 養 及 人 權 觀 念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本 校 教 育 計 畫 訂 定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為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均 請 授 課 教 師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納 入 為 教 學 大 綱 及 課 程 內 容 : (1)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2 學 分 課 程, 計 有 3 週 6 小 時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課 程 及 本 校 教 科 書 憲 政 體 制 與 人 權 保 障 ( 汪 子 錫 著 100 年 5 月 出 版 ) 編 訂 專 章 論 述 (2)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4 學 分 課 程, 計 有 6 週 12 小 時 的 人 權 保 178

182 障 與 正 常 法 律 程 序 之 案 例 課 程 (3)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3 學 分 課 程, 其 中 聚 眾 活 動 相 關 法 制 領 域 計 有 1 週 3 小 時 集 會 基 本 人 權 之 內 涵 之 授 課 內 容 上 述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含 括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之 理 論 面 與 實 務 面 2. 列 入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於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2 小 時 人 權 保 障 及 兩 公 約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3. 針 對 警 察 時 事 相 關 議 題 辦 理 圓 桌 論 壇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4. 本 校 各 學 系 開 設 有 關 群 眾 處 理 相 關 課 程 如 下 : (1) 開 設 群 眾 處 理 相 關 課 程, 計 有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群 眾 心 理 學 必 修 2 學 分 及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聚 眾 活 動 危 安 處 理 必 修 2 學 分 等 2 課 程 (2) 為 不 斷 精 進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的 各 項 執 法 技 能, 強 化 處 理 群 眾 運 動 時 應 有 之 人 權 法 制 情 報 蒐 集 資 通 科 技 運 用 偵 查 移 送 及 勤 務 規 劃 等 理 論 與 實 務 面 之 教 育 訓 練 5.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 及 軍 訓 課 程 (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案 例 教 育 等 訓 練 6. 蒐 集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檢 測 之 教 範 及 教 學 影 音 資 料 7. 辦 理 教 職 員 研 習 深 化 人 權 意 識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校 推 動 人 權 教 育 之 現 行 做 法, 係 分 由 教 務 處 人 事 室 及 學 生 事 務 處 主 政, 分 別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 員 ) 實 施 ; 惟 校 園 乃 一 整 體 空 間, 建 構 強 化 人 權 意 識 之 工 作 學 習 環 境, 為 彼 此 共 同 目 標, 有 賴 跨 單 位 協 力 達 成, 故 單 位 間 須 有 更 密 切 之 協 調 聯 繫 與 整 合, 而 非 各 自 獨 立 進 行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期 勉 警 察 教 育 工 作 者 與 學 員 生, 都 清 楚 一 個 概 念 : 在 民 主 台 灣, 保 障 社 會 治 安 與 秩 序 的 新 專 業 警 察, 必 須 是 一 個 守 護 人 權 的 社 179

183 會 治 安 中 堅 幹 部 並 藉 由 一 系 列 的 教 學 培 訓 活 動 及 教 材 編 撰, 形 塑 機 關 內 部 尊 重 人 權 的 文 化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人 權 教 育 之 內 容 涵 蓋 面 相 當 廣 泛, 除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外, 尚 有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及 103 年 公 布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等 2.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第 13 條 獲 得 司 法 保 護, 應 當 對 司 法 領 域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適 當 培 訓 為 例 ( 目 前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研 擬 獨 立 開 課 之 必 要 性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護 相 關 課 程 與 警 察 相 關 部 分, 應 是 強 調 執 法 過 程 中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之 尊 重, 考 量 現 因 學 各 系 修 習 的 總 學 分 數 已 經 過 高, 若 欲 增 加 學 生 對 相 關 議 題 之 瞭 解, 實 應 針 對 執 法 過 程 之 相 關 課 程 ( 警 察 勤 務 或 警 察 學 )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或 增 加 授 課 內 容 3. 需 聘 任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專 業 領 域 且 對 執 法 工 作 熟 稔 之 適 格 師 資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健 全 人 權 教 育 組 織, 提 升 運 作 模 式 效 能 2. 充 實 人 權 教 育 課 程 師 資 及 教 學 內 涵 3. 規 劃 及 建 立 人 權 校 園 空 間 4. 加 強 宣 導 人 權 觀 念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105 年 : 1. 賡 續 將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列 為 本 校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請 授 課 教 師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等 納 入 為 教 學 大 綱 及 課 程 內 容 2. 賡 續 辦 理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將 於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2-4 小 時 群 眾 180

184 事 件 處 理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3. 研 擬 開 設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護 相 關 選 修 課 程 4. 賡 續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 及 軍 訓 課 程 (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案 例 教 育 等 訓 練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 5. 賡 續 蒐 集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檢 測 之 教 範 及 教 學 影 音 資 料 6. 賡 續 辦 理 警 察 時 事 相 關 議 題 圓 桌 論 壇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7. 賡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研 習 深 化 人 權 意 識 106 年 : 1. 賡 續 將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列 為 本 校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請 授 課 教 師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等 納 入 為 教 學 大 綱 及 課 程 內 容 2. 賡 續 辦 理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將 於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2-4 小 時 群 眾 事 件 處 理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3. 賡 續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 及 軍 訓 課 程 (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案 例 教 育 等 訓 練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 4. 賡 續 蒐 集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檢 測 之 教 範 及 教 學 影 音 資 料 5. 賡 續 辦 理 警 察 時 事 相 關 議 題 圓 桌 論 壇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6. 賡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研 習 深 化 人 權 意 識 107 年 : 1. 賡 續 將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列 為 本 校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請 授 課 教 師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等 納 入 為 教 學 大 綱 及 課 程 內 容 181

185 2. 賡 續 辦 理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將 於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2-4 小 時 群 眾 事 件 處 理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3. 賡 續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 及 軍 訓 課 程 (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案 例 教 育 等 訓 練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 4. 賡 續 蒐 集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檢 測 之 教 範 及 教 學 影 音 資 料 5. 賡 續 辦 理 警 察 時 事 相 關 議 題 圓 桌 論 壇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6. 賡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研 習 深 化 人 權 意 識 108 年 : 1. 賡 續 將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及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列 為 本 校 校 訂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請 授 課 教 師 將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及 兩 公 約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等 納 入 為 教 學 大 綱 及 課 程 內 容 2. 賡 續 辦 理 畢 業 班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之 師 資 授 課, 將 於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之 職 前 講 習 課 程 排 定 2-4 小 時 群 眾 事 件 處 理 法 制 與 實 務 課 程, 以 建 立 初 步 執 法 及 現 場 處 理 之 觀 念, 有 關 實 務 師 資 遴 聘 及 教 材 編 訂 由 警 政 署 統 一 辦 理 3. 賡 續 警 技 課 程 (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 及 軍 訓 課 程 (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 增 加 實 務 模 擬 演 練 案 例 教 育 等 訓 練 ( 已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實 施 ) 4. 賡 續 蒐 集 實 務 機 關 演 練 檢 測 之 教 範 及 教 學 影 音 資 料 5. 賡 續 辦 理 警 察 時 事 相 關 議 題 圓 桌 論 壇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6. 賡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研 習 深 化 人 權 意 識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整 合 本 校 各 單 位 資 源, 共 同 建 構 人 權 平 等 之 校 園 文 化 ( 二 ) 建 立 公 務 員 廉 政 與 法 紀 的 基 本 認 識, 努 力 做 一 個 坦 蕩 廉 潔 的 執 法 幹 部 182

186 ( 三 ) 提 升 本 校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人 權 觀 念 及 人 權 素 養, 增 加 對 人 權 議 題 之 思 辨, 形 塑 機 關 內 部 尊 重 人 權 的 文 化 183

187 6-3-2 學 生 事 務 處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年 10 月 28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性 平 字 第 號 函 頒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103 至 106 年 度 ) 2.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近 年 來 家 庭 觀 念 社 會 文 化 及 國 際 趨 勢 之 變 遷, 各 項 性 別 議 題 日 益 開 放 多 元 且 備 受 關 注, 尤 其 是 校 園 性 別 平 權 之 落 實 及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之 防 治 與 處 理, 更 為 政 府 與 各 界 所 重 視,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自 93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施 行 以 來 已 逾 10 年, 教 育 部 刻 正 著 手 進 行 研 修 ( 三 ) 問 題 分 析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適 用 範 圍, 不 包 括 國 防 部 或 內 政 部 所 主 管 之 學 校, 致 使 本 校 無 法 直 接 適 用, 惟 本 校 基 於 教 育 輔 導 之 立 場, 仍 於 94 年 參 照 該 法 精 神,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組 成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推 動 校 園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事 務, 並 於 102 年 建 請 教 育 部 修 法, 將 本 校 明 文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適 用 範 圍, 使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之 推 動, 正 式 取 得 法 源 依 據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設 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開 會 1 次, 檢 討 與 審 視 有 關 單 位 推 動 及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工 作 之 情 形 2. 各 系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開 設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課 程, 其 中 性 別 議 題 與 執 法 為 校 定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3.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專 題 演 講 4. 於 學 科 體 技 師 資 講 習 會 及 輔 導 人 員 講 習 會 中,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平 權 內 涵 及 規 範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校 推 動 校 園 性 別 平 權 之 現 行 作 法, 係 分 由 人 事 室 及 學 生 事 務 184

188 處 主 政, 分 別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實 施 ; 惟 校 園 乃 一 整 體 空 間, 建 構 性 別 平 權 之 工 作 學 習 環 境, 及 有 效 防 治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之 發 生, 為 彼 此 共 同 目 標, 有 賴 跨 單 位 協 力 達 成, 故 單 位 間 須 有 更 密 切 之 協 調 聯 繫 與 整 合, 而 非 各 自 獨 立 進 行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消 弭 一 切 性 別 差 別 待 遇 歧 視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使 各 種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者 都 能 站 在 公 平 之 立 足 點 上 發 展 潛 能, 不 因 生 理 心 理 社 會 及 文 化 上 之 性 別 因 素 而 受 限 制 2. 促 進 校 園 內 各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尊 重 多 元 性 別,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建 立 並 厚 植 性 別 平 權 之 教 育 資 源 及 環 境 3. 防 治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發 生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校 係 依 據 法 務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移 民 署 核 定 招 生 性 別 名 額, 致 目 前 學 生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較 為 懸 殊, 惟 本 校 於 教 學 活 動 評 量 獎 懲 福 利 及 服 務 上, 均 無 差 別 待 遇, 並 致 力 消 弭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期 能 使 學 生 之 學 習 與 發 展 機 會 平 等, 不 因 性 別 因 素 而 受 限 制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健 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組 織, 提 升 運 作 模 式 效 能 2. 充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師 資 及 教 學 內 涵 3.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友 善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4.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健 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組 織, 提 升 運 作 模 式 效 能 : 每 學 期 固 定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1 次, 協 調 統 整 各 單 位 資 源, 分 工 合 作, 相 互 支 援, 同 時 檢 討 與 審 視 有 關 單 位 推 動 及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工 作 之 情 形 2. 充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師 資 及 教 學 內 涵 : 185

189 (1) 各 系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開 設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課 程, 並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選 修 (2)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即 時 資 訊 參 考 教 材 或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3) 薦 派 教 職 員 參 加 校 外 相 關 培 訓 及 研 習 課 程 3.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友 善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 (1) 檢 視 並 改 進 校 園 空 間 之 安 全 死 角, 定 期 檢 修 路 燈 監 視 器 (2) 新 建 重 大 工 程 或 既 有 空 間 整 建, 先 完 成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4. 加 強 宣 導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及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 (1) 訂 閱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刊 物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參 閱 (2) 警 大 雙 月 刊 之 性 別 平 等 專 欄 刊 登 性 別 議 題 文 章 (3) 針 對 全 校 學 生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專 題 演 講 (4) 配 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修 法, 修 訂 校 內 相 關 規 範 106 年 : 持 續 依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107 年 : 持 續 依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108 年 : 持 續 依 實 施 策 略 執 行, 並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整 合 本 校 各 單 位 資 源, 共 同 建 構 性 別 平 權 之 校 園 文 化 ( 二 ) 以 更 包 容 及 尊 重 之 態 度, 營 造 安 全 之 學 習 環 境 與 無 性 別 偏 見 之 校 園 空 間 ( 三 )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性 別 平 權 觀 念, 增 加 學 生 對 性 別 議 題 之 思 辨, 學 習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培 養 具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與 實 踐 能 力 之 治 安 幹 部 ( 四 ) 減 少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之 發 生, 並 強 化 校 園 性 別 事 件 發 生 時 學 校 應 變 及 處 理 之 能 力 186

190 6-3-3 人 事 室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依 據 98 年 12 月 22 日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第 32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實 施 計 畫 (99 至 102 年 度 )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追 求 性 別 平 等 已 是 普 世 價 值, 在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研 議 過 程 中, 政 府 及 民 間 對 於 我 國 建 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均 十 分 重 視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強 化 婦 權 會 職 能 並 成 立 性 別 平 等 處 展 現 實 踐 性 別 平 等 之 決 心, 使 我 國 大 步 邁 向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的 目 標 ( 三 ) 問 題 分 析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近 年 來 相 當 重 視 的 議 題, 政 府 及 民 間 對 於 我 國 建 構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均 十 分 重 視, 性 別 觀 點 評 估 所 有 立 法 政 策 或 計 畫 也 就 是 說, 藉 由 一 個 在 政 策 與 法 律 面 的 運 動, 檢 視 並 立 法 修 改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政 策 與 法 律, 創 造 性 別 ( 男 女 ) 平 等 的 社 會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本 校 為 推 動 教 職 員 工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念, 除 積 極 推 動 官 職 等 一 級 主 管 二 級 主 管 及 委 員 會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外, 另 強 化 性 別 政 策 宣 導 性 別 研 習 訓 練 推 薦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人 才 資 料 庫 等, 促 使 學 校 資 源 配 置 確 保 不 同 性 別 平 等 獲 取 享 有 參 與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及 資 源 取 得 之 機 會, 最 終 達 到 實 質 性 別 平 等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案 希 望 所 有 學 校 的 計 畫 與 法 律 要 具 有 性 別 觀 點, 並 在 作 成 決 策 之 前, 對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可 能 影 響 進 行 分 析, 以 促 使 政 府 資 源 配 置 確 保 不 同 性 別 平 等 獲 取 享 有 參 與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及 資 源 取 得 之 機 會, 最 終 達 到 實 質 性 別 平 等 187

191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案 為 一 整 合 性 計 畫, 社 會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指 在 各 個 領 域 和 各 個 層 面 上 評 估 所 有 有 計 畫 的 行 動 ( 包 括 立 法 政 策 方 案 ) 對 男 女 雙 方 的 不 同 含 義 作 為 一 種 策 略 方 法, 它 使 男 女 雙 方 的 關 注 和 經 驗 成 為 設 計 實 施 監 督 和 評 判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領 域 所 有 政 策 方 案 的 有 機 組 成 部 分, 從 而 使 男 女 雙 方 受 益 均 等, 不 再 有 不 平 等 發 生 其 納 入 主 流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實 現 性 別 ( 男 女 ) 平 等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應 充 分 了 解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定 義 內 容, 並 能 使 同 仁 具 備 初 步 的 性 別 主 流 化 意 識 和 了 解 2. 請 長 官 及 同 仁 在 做 任 何 決 策 時, 能 評 估 計 畫 上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議 題 考 量,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本 於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精 神, 提 供 同 仁 相 關 培 訓 及 宣 導 措 施 : 1. 積 極 推 動 委 員 會 等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人 事 室 積 極 推 動 官 職 等 一 級 主 管 二 級 主 管 委 員 會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以 實 現 性 別 平 等 2. 參 加 內 政 部 性 別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 配 合 性 別 政 策 宣 導, 鈞 長 參 加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重 視 性 別 主 流 化 議 題 及 相 關 政 策 3. 推 薦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 推 薦 本 校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參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學 者 人 才 庫 4. 落 實 友 善 育 嬰 政 策 : 本 校 落 實 育 嬰 假 措 施, 提 供 本 校 同 仁 育 嬰 假 照 顧 家 中 幼 兒, 提 供 哺 乳 室 供 哺 乳 同 仁 友 善 工 作 環 境, 並 推 動 員 工 子 女 托 育 服 務, 使 同 仁 得 以 專 心 公 務,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每 年 均 辦 理 員 工 子 女 年 齡 及 受 托 需 求 調 查, 並 主 動 將 托 育 訊 息 宣 導 周 知, 供 員 工 參 考 利 用 於 機 關 網 站, 公 告 內 政 部 推 動 員 工 子 女 優 惠 托 育 方 案 - 優 惠 托 育 機 構 一 覽 表, 俾 便 同 仁 於 洽 尋 特 188

192 約 托 育 時, 尋 找 合 適 之 特 約 托 育 機 構 5. 主 動 辦 理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宣 導 有 關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之 宣 導 需 包 括 下 列 類 別 之 事 項 : (1)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績 效 優 良 獎 勵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2) 各 部 會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成 立 之 目 的 與 運 作 機 制 (3)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綱 領 (4)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5)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法 規 檢 視 相 關 程 序 及 作 業 方 式 (6)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施 行 法 國 家 報 告 (7)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之 成 立 目 的 及 其 運 作 機 制 6. 婦 幼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性 工 作 專 業 課 程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本 計 畫 將 分 年 實 施, 經 校 內 會 議 審 慎 研 討, 將 分 年 度 執 行, 其 各 年 度 執 行 內 容 如 下 : 105 年 : 參 加 內 政 部 性 別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推 薦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落 實 友 善 育 嬰 政 策 主 動 辦 理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宣 導 積 極 推 動 委 員 會 等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106 年 : 賡 續 參 加 內 政 部 性 別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推 薦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落 實 友 善 育 嬰 政 策 主 動 辦 理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宣 導 積 極 推 動 委 員 會 等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107 年 : 賡 續 參 加 內 政 部 性 別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推 薦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落 實 友 善 育 嬰 政 策 主 動 辦 理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宣 導 積 極 推 動 委 員 會 等 任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108 年 : 賡 續 參 加 內 政 部 性 別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推 薦 性 別 主 流 化 專 家 落 實 友 善 育 嬰 政 策 主 動 辦 理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宣 導 積 極 推 動 委 員 會 等 任 189

193 一 性 別 比 例 達 1/3 ( 三 ) 經 費 需 求 :24,000 元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以 性 別 觀 點 評 估 所 有 立 法 政 策 或 計 畫, 藉 由 在 政 策 與 宣 導 面, 檢 視 並 立 法 修 改 性 別 不 平 等 的 政 策 與 宣 導, 創 造 平 等 工 作 環 境 及 組 織 文 化 ( 二 ) 計 畫 影 響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打 破 傳 統 對 女 性 的 刻 板 印 象, 讓 更 多 優 秀 的 女 性 同 仁 能 獲 得 拔 擢 的 機 會, 並 在 政 策 及 工 作 環 境 上 提 供 兩 性 公 平 的 競 爭 環 境 190

194 行 動 方 案 6-4: 落 實 推 動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為 健 全 學 生 輔 導 體 系, 促 進 學 生 全 人 健 康 發 展, 學 生 輔 導 法 於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 布 施 行, 該 法 明 確 規 範 各 教 育 階 段 之 各 級 學 校, 有 關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組 織 人 員 及 專 業 要 件 等 內 容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從 學 生 輔 導 法 的 立 法, 可 見 國 家 政 策 對 於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的 重 視, 以 及 對 於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法 制 化 與 專 業 化 的 要 求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當 今 學 生 面 對 個 人 家 庭 社 會 等 各 方 面 的 挑 戰 與 壓 力 更 趨 多 元, 因 調 適 不 良 所 衍 生 的 認 知 情 緒 行 為 問 題, 及 所 導 致 的 身 心 困 擾, 亦 日 漸 增 加 且 更 複 雜 難 解 因 此, 學 校 落 實 推 動 輔 導 工 作, 以 專 業 資 源 與 方 法, 引 導 學 生 發 現 問 題 了 解 問 題, 進 而 協 助 學 生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便 更 形 重 要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本 校 組 織 並 無 正 式 獨 立 的 心 理 輔 導 單 位, 編 制 員 額 內 亦 無 置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或 社 會 工 作 師 ) 職 務 現 行 作 法 係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隸 屬 學 務 處 轄 內 運 作, 成 員 由 校 內 外 人 員 兼 任, 專 業 人 力 不 固 定 且 有 不 足 之 虞 2. 本 校 學 生 於 學 期 間 週 一 至 週 五 須 全 時 住 校, 如 發 生 心 理 困 擾 問 題, 較 不 便 尋 求 校 外 資 源, 因 此 有 賴 學 校 提 供 充 足 的 專 業 的 可 信 任 的 求 助 管 道 及 輔 導 資 源, 給 予 最 直 接 與 即 時 的 協 助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實 施 導 師 制 : 依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按 年 級 系 ( 組 ) 所 分 別 置 導 師 1 人, 由 各 系 所 推 薦 適 任 之 專 任 教 師 ( 含 教 官 ), 經 學 務 處 彙 整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聘 任 2.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講 習 暨 座 談 會 : 為 增 進 本 校 導 師 及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輔 導 知 能, 191

195 於 講 習 會 中 安 排 校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分 享 實 務 經 驗 與 技 巧 ; 並 於 座 談 會 中, 使 導 師 與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人 員 有 機 會 溝 通 討 論 輔 導 作 為 3. 設 置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置 主 任 1 人, 由 校 內 具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之 教 師 兼 任 ; 置 個 案 輔 導 老 師 數 名, 由 校 內 教 職 員 或 校 外 心 理 諮 商 人 員 兼 任 另 為 因 應 輔 導 人 力 急 迫 需 求, 自 104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與 校 外 臨 床 心 理 師 簽 訂 勞 務 委 外 承 攬 契 約, 以 強 化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運 作 效 能 4. 辦 理 輔 導 講 座 及 新 生 心 理 測 驗 : 使 學 生 透 過 專 題 演 講 及 測 驗, 認 識 校 內 心 理 輔 導 資 源 探 索 自 我 心 理 狀 態, 並 學 習 解 決 心 理 困 擾 問 題 之 正 確 方 法 ;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積 極 正 向 的 人 生 觀, 健 全 身 心 發 展 同 時 藉 由 大 學 生 身 心 適 應 調 查 表 柯 氏 憂 鬱 量 表 動 態 房 樹 人 心 理 投 射 身 心 健 康 繪 畫 測 驗, 篩 選 出 高 關 懷 及 高 危 機 個 案, 並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關 懷 與 輔 導 5.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員 訓 練 : 分 別 針 對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人 員 及 學 生, 舉 辦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員 訓 練 講 習, 以 落 實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培 養 校 內 第 一 線 助 人 者 及 未 來 治 安 幹 部, 發 覺 潛 在 危 機 的 敏 感 度, 並 期 發 揮 學 生 同 儕 間 相 互 協 助 之 功 能 6.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 (1) 結 合 本 校 組 織 特 色, 建 構 多 元 輔 導 機 制, 以 增 強 輔 導 功 能 ; 並 置 1 名 專 責 協 調 人 員, 擔 任 導 師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人 員 與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三 者 間 之 溝 通 橋 樑, 強 化 鐵 三 角 橫 向 聯 繫 及 合 作 關 係 (2) 訂 定 學 生 個 案 處 理 流 程, 遇 案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商 討 因 應 作 為 (3) 輔 導 鐵 三 角 運 作 機 制 圖 及 輔 導 鐵 三 角 樞 紐 機 制 圖 : 192

196 心 輔 中 心 依 其 專 業 接 案 運 作 決 議 作 為 追 蹤 評 估 依 學 則 規 定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諮 商 輔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個 案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學 生 總 隊 依 作 業 流 程 輔 導 轉 介 ( 一 或 二 級 ) 輔 導 老 師 依 作 業 流 程 輔 導 轉 介 ( 一 或 二 級 ) 輔 導 鐵 三 角 運 作 機 制 圖 諮 商 輔 導 委 員 會 個 案 評 估 會 議 視 情 形 請 家 長 加 入 決 議 作 為 就 醫 治 療 輔 導 治 療 輔 導 休 ( 退 ) 學 送 回 個 案 會 議 重 點 輔 導 專 案 輔 導 相 關 紀 錄 未 改 善 追 蹤 評 估 治 療 成 效 輔 導 成 效 成 效 評 估 改 善 專 案 會 議 ( 學 則 規 定 ) 結 案 歸 檔 追 蹤 鐵 三 角 人 員 例 行 會 議 資 訊 分 享 ( 非 正 式 ): 二 或 三 方 的 互 動 與 諮 詢 一 般 輔 導 個 案 篩 選 輔 導 鐵 三 角 樞 紐 機 制 圖 193

197 ( 二 ) 執 行 檢 討 1. 本 校 現 有 導 師 學 生 總 隊 及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三 個 不 同 的 角 色, 共 同 擔 負 輔 導 學 生 的 責 任, 此 為 本 校 一 大 特 色 ; 惟 三 個 不 同 的 輔 導 系 統, 應 如 何 搭 配 達 成 共 識 互 相 協 助 相 輔 相 成, 有 效 發 揮 教 育 及 輔 導 學 生 的 功 能, 仍 有 待 持 續 努 力 2. 從 事 輔 導 工 作, 需 要 具 備 專 業 的 技 巧 和 知 能, 惟 擔 任 導 師 者 或 學 生 總 隊 隊 職 人 員, 並 非 全 都 受 過 專 業 助 人 訓 練 修 習 過 相 關 輔 導 課 程, 導 致 執 行 輔 導 工 作 時, 可 能 反 而 對 自 己 或 個 案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 因 此, 仍 須 持 續 規 劃 安 排 適 當 課 程 及 專 業 訓 練, 以 提 升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使 其 具 備 基 本 必 要 的 觀 念 及 能 力 3. 本 校 設 有 學 生 總 隊, 平 時 由 隊 職 人 員 執 行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及 輔 導, 隊 職 人 員 與 學 生 互 動 頻 繁 且 關 係 密 切, 易 於 察 覺 問 題 立 即 協 助 處 理,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第 一 線 輔 導 人 員 ; 惟 心 理 諮 商 係 高 度 專 業 的 工 作, 隊 職 人 員 無 法 取 代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的 功 能 仍 須 再 強 化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提 升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的 專 業 品 質 ( 二 ) 強 化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的 預 防 功 效 ( 三 ) 規 劃 安 全 溫 馨 與 尊 重 隱 私 的 輔 導 空 間 ( 四 ) 推 動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法 制 化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實 施 導 師 制 2. 推 動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3. 辦 理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或 座 談 會 4. 辦 理 輔 導 講 座 及 心 理 測 驗 5. 改 善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軟 硬 體 功 能 6. 配 合 本 校 組 織 改 造, 將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納 為 正 式 編 制 單 位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1. 實 施 導 師 制 : 194

198 (1) 依 本 校 導 師 制 實 施 要 點 落 實 執 行 導 師 制 (2) 定 期 辦 理 優 良 導 師 評 選, 表 彰 優 良 導 師, 激 勵 導 師 熱 心 參 與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2. 推 動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 (1) 強 化 導 師 學 生 總 隊 及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橫 向 聯 繫 和 合 作 (2) 遇 案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共 同 商 討 因 應 作 為 (3) 將 心 理 測 驗 結 果 與 學 生 總 隊 行 為 觀 測 結 果 相 互 比 對,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學 生 實 際 狀 況 3. 辦 理 專 業 訓 練 講 習 或 座 談 會 : (1)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講 習 暨 座 談 會 (2)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員 訓 練 (3) 辦 理 志 工 訓 練 (4) 薦 派 輔 導 人 員 參 加 校 外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4. 辦 理 輔 導 講 座 及 心 理 測 驗 : (1) 辦 理 輔 導 講 座 (2) 實 施 新 生 心 理 測 驗, 篩 選 高 關 懷 及 高 危 機 個 案 (3) 增 置 心 理 測 驗 工 具, 精 進 個 案 心 理 衡 鑑 的 方 式 5. 改 善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軟 硬 體 功 能 : (1) 調 整 本 校 預 算 員 額 配 置, 減 列 現 缺 教 師 員 額, 改 置 聘 用 人 員, 以 聘 用 專 任 心 理 師, 專 責 執 行 心 理 輔 導 業 務 (2) 聘 用 兼 任 心 理 師 到 校 值 班 接 案, 提 供 個 案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3) 於 科 學 實 驗 室 搬 遷 至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後, 將 原 科 學 實 驗 室 妥 為 規 劃 整 理 裝 修, 設 計 成 保 護 隱 私 且 易 於 親 近 的 輔 導 空 間, 配 置 足 夠 的 等 候 區 個 案 談 話 室 及 舒 壓 設 備, 並 完 成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搬 遷 (4) 建 置 個 案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確 保 學 生 輔 導 資 料 建 檔 及 保 存 之 品 質 與 安 全, 並 使 個 案 管 理 及 追 蹤 更 加 便 利 完 善 6. 配 合 本 校 組 織 改 造, 將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納 為 正 式 編 制 單 位, 並 於 員 額 內 增 置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職 務, 俾 利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正 常 運 作 以 發 揮 組 織 功 能 106 年 : 檢 討 105 年 執 行 成 效, 滾 動 調 整 執 行 實 施 策 略 195

199 107 年 : 檢 討 106 年 執 行 成 效, 滾 動 調 整 執 行 實 施 策 略 108 年 : 檢 討 107 年 執 行 成 效, 滾 動 調 整 執 行 實 施 策 略 ( 三 ) 經 費 需 求 本 計 畫 總 經 費 估 需 253 萬 元 整 ( 含 導 師 輔 導 鐘 點 費 聘 用 心 理 師 人 事 費 兼 任 心 理 師 鐘 點 費 專 題 演 講 活 動 經 費 及 其 他 諮 商 輔 導 業 務 費 )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透 過 全 方 位 的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營 造 重 視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專 業 學 習 及 全 人 發 展 的 校 園 環 境, 彰 顯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的 預 防 功 能, 使 尋 求 心 理 服 務 不 再 是 一 種 汙 名 化 或 標 籤 化 的 經 驗 ; 心 理 服 務 亦 不 再 只 是 針 對 有 心 理 嚴 重 困 擾 的 學 生 提 供 支 援, 而 是 讓 所 有 學 生 有 更 好 的 身 心 狀 態, 增 加 學 習 效 能 及 生 活 滿 意, 維 護 與 提 升 未 來 治 安 幹 部 的 心 理 素 質 及 心 理 健 康 196

200 目 標 參 :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策 略 七 : 推 動 本 校 組 織 改 造, 以 創 新 與 彈 性 作 法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行 動 方 案 7-1: 落 實 行 政 與 學 術 單 位 組 織 改 造 及 合 理 化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母 法 (1)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2) 大 學 法 (3) 內 政 部 組 織 法 及 修 正 草 案 (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2. 上 級 及 指 導 機 關 評 鑑 報 告 (1) 教 育 部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報 告 (2) 內 政 部 101 年 員 額 評 鑑 結 論 報 告 (3) 內 政 部 103 年 員 額 評 鑑 結 論 報 告 (4) 內 政 部 對 本 校 103 年 度 員 額 評 鑑 建 議 事 項 管 考 意 見 3. 政 策 趨 向 (1)91 年 9 月 17 日 行 政 院 機 關 評 鑑 結 論 (2)99 年 12 月 1 日 行 政 院 組 改 小 組 工 作 分 組 第 57 次 協 調 會 決 議 (3)99 年 12 月 17 日 行 政 院 組 改 小 組 第 12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4) 立 法 院 101 年 11 月 5 日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內 政 委 員 會 第 1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附 帶 決 議 (5)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3 年 3 月 20 日 發 社 字 第 號 書 函 (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之 政 策 趨 向 - 規 劃 合 併, 朝 整 合 型 研 究 與 訓 練 機 構 調 整 ) (6)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3 年 11 月 11 日 發 社 字 第 號 函 ( 有 關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研 究 報 告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 4. 本 校 歷 年 組 織 調 整 及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會 議 決 議 (1) 本 校 93 年 12 月 24 日 組 織 調 整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2)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3) 本 校 98 年 4 月 2 日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197

201 (4) 本 校 98 年 6 月 16 日 研 商 本 校 組 織 調 整 規 劃 報 告 會 議 決 議 (5) 本 校 102 年 4 月 1 日 (102 年 度 成 立 )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101 學 年 度 第 16 次 行 政 會 議 (102 年 5 月 15 日 ) 101 學 年 度 第 5 次 法 規 會 (102 年 5 月 21 日 )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102 年 5 月 24 日 ) 決 議 5. 新 設 立 學 術 單 位 (1) 本 校 102 年 9 月 14 日 校 教 字 第 號 函 (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成 立 ) (2) 本 校 103 年 8 月 11 日 校 教 字 第 號 函 ( 防 災 研 究 所 成 立 ) 6. 奉 內 政 部 核 定 並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之 組 織 設 計 (1) 內 政 部 102 年 11 月 27 日 台 內 人 字 第 號 函 ( 函 報 行 政 院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及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修 正 草 案 ) (2) 內 政 部 103 年 8 月 25 日 台 內 警 大 字 第 號 函 ( 內 政 部 專 案 研 議, 獲 致 兩 校 未 來 以 維 持 現 狀, 並 強 化 兩 校 師 資 及 教 學 資 源 共 享 為 宜 之 結 論 )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組 織 設 計 及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無 法 與 兩 校 合 併 議 題 脫 鉤 辦 理 : 面 對 政 府 財 政 緊 縮, 現 有 軟 硬 體 資 源 應 做 最 大 限 度 利 用, 以 完 成 建 警 育 才 之 任 務 現 行 警 察 養 成 管 道 分 屬 本 校 及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常 有 可 能 在 師 資 及 培 訓 過 程 中 產 生 落 差, 致 生 所 培 育 人 員 素 質 不 一 之 狀 況, 及 任 務 相 近, 卻 耗 費 雙 倍 行 政 與 教 育 資 源 之 議 爰 整 合 兩 校 資 源, 將 現 有 警 察 教 育 資 源 做 最 大 限 度 利 用, 官 警 兩 校 合 併 成 為 被 頻 繁 提 出 討 論 之 議 題, 依 據 校 務 評 鑑 及 員 額 評 鑑 所 做 組 織 設 計 及 員 額 配 置 之 規 劃, 因 無 法 與 前 述 議 題 脫 鉤 辦 理 而 被 擱 置, 進 而 影 響 本 校 組 織 變 革 之 進 程 2. 員 額 精 簡 管 制, 應 就 現 有 人 力, 做 最 大 效 能 運 用 : 本 校 受 91 年 行 政 院 員 額 評 鑑 結 論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之 限 制, 職 員 部 分 遇 缺 不 補, 共 須 精 簡 員 額 38 名, 迄 至 102 年 尚 有 13 名 待 精 簡, 因 應 未 來 本 校 組 織 調 整, 若 需 增 設 單 位, 僅 能 就 現 有 員 額 內 進 行 人 力 調 撥, 無 法 增 聘 人 員 提 升 現 有 人 力 運 用 效 能 及 198

202 合 理 化 校 內 各 單 位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成 為 迫 切 之 問 題 3. 增 設 教 育 單 位, 員 額 配 置 面 臨 挑 戰 : 本 校 為 有 效 結 合 系 所 教 育 資 源 並 落 實 教 師 評 鑑 升 等 制 度, 業 奉 行 政 院 同 意, 並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於 102 年 9 月 9 日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及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103 年 8 月 1 日 成 立 防 災 研 究 所 104 年 10 月 21 日 增 設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碩 士 班, 完 成 學 術 單 位 組 織 改 造 之 第 一 步, 後 續 尚 應 釐 定 學 院 與 各 系 所 間 學 院 與 行 政 單 位 間 及 各 系 所 間 分 工 檢 討 現 有 系 所 設 置 與 整 合 可 能 性 評 核 各 系 所 教 學 成 效 統 合 各 研 究 中 心 運 作 及 推 展 校 際 跨 校 院 際 合 作 等 問 題, 以 合 理 化 學 術 教 育 單 位 人 力 資 源 配 置, 並 發 揮 學 院 功 能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本 校 未 納 入 組 改 範 圍, 原 規 劃 之 組 織 設 計 變 革 暫 遭 擱 置 行 政 院 組 改 小 組 工 作 分 組 前 於 99 年 12 月 1 日 審 查 內 政 部 及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 構 ) 組 織 法 規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因 本 校 非 屬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規 範 對 象, 本 校 組 織 法 規 是 否 納 入 組 織 改 造 法 案, 將 通 盤 考 量 國 防 部 軍 事 院 校 及 法 務 部 矯 正 學 校 等 類 同 型 態 之 組 織 另 案 審 查, 其 後 99 年 12 月 17 日 行 政 院 組 改 小 組 第 12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考 量 本 校 非 屬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規 範 對 象, 其 組 織 設 計 或 調 整 應 回 歸 警 察 教 育 條 例, 建 議 本 校 組 織 設 計 另 行 研 議, 適 時 提 案 修 法 2.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失 其 訂 定 依 據, 應 為 適 法 性 處 理 立 法 院 101 年 11 月 5 日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內 政 委 員 會 第 1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附 帶 決 議 略 以 : 內 政 部 組 織 法 修 正 草 案 未 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一 併 送 本 院 審 議, 使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失 其 訂 定 依 據, 致 該 大 學 與 內 政 部 之 隸 屬 關 係 組 織 定 位 模 糊, 相 關 法 制 作 業 顯 欠 周 延, 爰 建 請 內 政 部 儘 速 檢 討,1 年 內 妥 為 適 法 性 處 理 凸 顯 本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之 急 迫 性 與 必 要 性 3. 變 更 現 有 組 織 設 計 須 先 確 定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定 位 問 題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103 年 3 月 20 日 就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回 復 199

203 內 政 部 意 見 略 以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非 屬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規 範 對 象, 爰 內 政 部 組 織 法 不 須 列 為 所 屬 次 級 機 關 請 配 合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現 況 社 會 多 元 化 發 展 趨 勢, 就 兩 校 合 併 提 出 整 體 規 劃, 釐 明 該 校 未 來 定 位 及 發 展 方 向 本 次 修 正 尚 涉 及 內 部 單 位 設 置 人 員 任 用 ( 如 單 軌 制 及 雙 軌 制 ) 與 配 置 等 事 宜, 宜 審 慎 考 量 合 併 後 學 生 人 數 科 系 數 及 業 務 量 能 等, 再 行 整 體 研 處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1.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 內 政 部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 為 達 成 本 計 畫, 本 校 針 對 組 織 結 構 及 人 員 配 置 等 進 行 探 討,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依 據 100 年 12 月 5 6 日 教 育 部 校 務 評 鑑 待 改 善 事 項 之 建 議, 規 劃 增 設 研 究 發 展 處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另 規 劃 簡 併 公 共 關 係 室 將 業 務 併 入 秘 書 室 醫 務 室 併 入 學 務 處 ; 檢 討 修 正 人 力 配 置, 重 新 檢 討 各 職 務 合 理 之 配 置 員 額, 使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與 員 額 配 置 臻 於 合 理, 以 不 增 加 現 有 編 制 員 額 之 前 提 下, 覈 實 調 整 職 務 配 置, 以 應 推 展 校 務 需 要 暢 通 人 事 陞 遷 管 道, 說 明 如 下 : (1) 增 設 研 究 發 展 處 : 本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本 校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據 此 本 校 教 育 以 提 升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提 高 教 育 品 質 提 升 競 爭 優 勢 及 促 進 警 察 國 際 化 為 重 要 標 的 為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且 因 應 校 務 發 展 暨 警 政 建 設 之 需 要, 實 宜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俾 利 建 立 分 配 資 源 之 模 式, 推 展 研 發 企 劃 教 育 評 鑑 中 長 程 計 畫 業 務 學 術 交 流 與 國 際 合 作, 藉 以 完 成 優 質 之 警 察 教 育 研 究 學 習 環 境 及 基 礎 建 設 (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法 制 化 :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為 實 現 大 學 教 育 中 所 涵 蘊 之 全 人 化 警 察 教 育, 進 而 訂 定 通 識 教 育 內 容, 包 含 各 類 文 史 語 言 藝 術 哲 學 社 會 應 用 科 學 等 學 科, 因 而 基 於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之 需 要, 實 宜 將 本 校 現 存 任 務 編 組 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予 以 法 制 化, 納 為 正 式 編 制 單 位, 俾 利 正 常 運 作 以 發 揮 組 200

204 織 功 能 (3) 整 併 現 有 單 位, 精 簡 組 織 : 本 校 研 擬 將 公 共 關 係 室 併 入 秘 書 室 醫 務 室 併 入 學 務 處 及 成 立 研 究 發 展 處, 並 將 電 子 計 算 中 心 更 名 為 資 訊 中 心 科 學 實 驗 室 更 名 為 警 察 科 技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更 名 為 在 職 訓 練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4) 合 理 調 整 職 務 等 階 及 員 額 : 配 合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及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以 期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警 察 人 員 職 稱 與 職 務 列 等 之 衡 平 性 ; 研 討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與 員 額 配 置 臻 於 合 理, 以 暢 通 人 事 陞 遷 管 道 2.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研 究 報 告 ( 內 政 部 報 請 行 政 院 審 議 ) (1)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就 本 校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以 書 函 復 內 政 部, 其 意 見 摘 要 重 點 如 下 : A. 本 校 非 屬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規 範 對 象, 爰 內 政 部 組 織 法 不 須 列 為 所 屬 次 級 機 關 B. 請 配 合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現 況 社 會 多 元 化 發 展 趨 勢, 就 兩 校 合 併 提 出 整 體 規 劃, 釐 明 該 校 未 來 定 位 及 發 展 方 向 本 次 修 正 尚 涉 及 內 部 單 位 設 置 人 員 任 用 ( 如 單 軌 制 及 雙 軌 制 ) 與 配 置 等 事 宜, 宜 審 慎 考 量 合 併 後 學 生 人 數 科 系 數 及 業 務 量 能 等, 再 行 整 體 研 處 (2) 為 應 上 述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政 策 趨 向, 本 校 奉 准 成 立 內 政 部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與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專 案 小 組, 並 於 開 會 研 商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獲 致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以 維 持 現 狀, 並 強 化 師 資 及 教 育 資 源 整 合 為 最 佳 政 策 選 擇 之 結 論, 內 政 部 將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研 究 報 告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以 相 關 機 關 就 部 分 事 項 仍 有 疑 義 尚 待 釐 清 為 由, 請 內 政 部 通 盤 研 析 後, 再 行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有 關 上 開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依 上 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政 策 趨 向, 應 先 解 決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問 題, 再 行 研 議 組 織 設 計 變 革 201

205 問 題, 惟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議 題, 除 牽 涉 組 織 設 計 變 革 外, 亦 與 警 察 教 育 國 家 考 試 警 察 人 事 制 度 政 府 財 政 等 問 題 密 切 相 關, 宜 審 慎 妥 處, 需 彙 集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凝 聚 共 識 後, 由 院 層 級 以 上 機 關 首 長 確 立 政 策 走 向, 穩 步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徹 底 解 決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爭 議, 確 立 發 展 方 向, 視 校 務 發 展 需 求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修 訂 兼 具 穩 定 靈 活 特 色, 並 符 合 體 例 之 組 織 法 規, 合 理 配 置 現 有 人 力, 發 揮 組 織 最 大 效 能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行 政 院 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原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就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之 政 策 趨 向 (1) 行 政 院 函 示 機 關 評 鑑 結 論 略 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二 校 未 來 組 織 定 位, 應 研 究 規 劃 合 併, 請 內 政 部 研 提 專 案 報 告 報 院 (2)97 年 原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函 示 略 以, 兩 校 合 併 朝 研 究 及 訓 練 方 向 發 展, 強 化 政 策 回 饋 功 能, 並 預 為 規 劃 (3)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核 復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時, 意 見 略 以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之 組 織 設 計 應 朝 與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規 劃 合 併 朝 整 合 型 研 究 與 訓 練 機 構 方 向 調 整 等 方 式 辦 理, 並 請 配 合 國 內 高 等 教 育 現 況 社 會 多 元 化 發 展 趨 勢,, 就 兩 校 合 併 提 出 整 體 規 劃, 釐 明 該 校 未 來 定 位 及 發 展 方 向 (4)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之 政 策 趨 向 ( 規 劃 合 併, 朝 整 合 型 研 究 與 訓 練 機 構 方 向 調 整 ) 與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方 向 ( 在 現 有 基 礎 上, 依 據 校 務 發 展 需 求, 進 行 組 織 調 整 ) 有 所 扞 格 之 處, 且 兩 案 無 法 脫 鉤 辦 理, 故 組 織 變 革 須 待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確 定 後, 再 行 賡 續 辦 理 2. 員 額 精 簡 管 制 本 校 受 員 額 精 簡 管 制, 迄 至 102 年 尚 需 精 簡 職 員 13 名, 因 應 未 來 本 校 組 織 調 整, 僅 能 就 現 有 員 額 內 進 行 人 力 調 撥, 無 法 增 聘 202

206 人 員 另 依 據 各 機 關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核 實 配 置 各 官 等 員 額 之 比 率 ( 簡 任 比 率 不 得 高 於 5% 委 任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15%), 執 行 精 簡 職 員 過 程 中, 恐 直 接 影 響 部 分 人 員 業 務 量 增 加, 致 勞 逸 不 均 之 狀 況 發 生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依 上 開 行 政 院 就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審 定 之 意 見, 重 新 擬 議 本 大 學 組 織 法 修 正 草 案, 完 成 校 內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後, 報 部 逐 級 審 議 ( 二 )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1. 確 定 行 政 院 有 關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案 之 政 策 2. 重 新 擬 議 本 校 組 織 法 修 正 案 ( 含 編 制 表 ), 完 成 本 校 專 案 小 組 行 政 會 議 法 規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之 審 查, 依 規 定 逐 級 陳 報 審 議 3. 辦 理 修 法 後 各 項 後 續 單 位 簡 併 及 設 立, 人 員 改 敘 銓 審 事 宜 ( 三 ) 實 施 步 驟 方 法 與 分 工 1. 就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函 復 之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擬 定 回 復 意 見, 併 105 年 度 內 政 部 員 額 評 鑑 實 地 訪 查 結 論, 研 議 修 正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研 究 報 告, 再 行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並 依 據 行 政 院 意 見, 另 案 簽 請 行 政 院 邀 集 各 機 關 召 開 會 議, 確 立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政 策, 俾 為 後 續 修 正 組 織 法 規 之 依 據 2. 簽 請 重 新 召 開 本 校 組 織 法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依 該 專 案 小 組 決 議 擬 議 本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於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博 採 眾 諮 後, 依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提 本 校 法 規 會 審 議 3. 依 法 規 會 決 議 修 正 本 大 學 組 織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備 查 4. 將 本 大 學 組 織 法 修 正 草 案 依 規 定 報 請 內 政 部 逐 級 審 議 依 各 上 級 機 關 考 試 院 核 復 意 見 或 立 法 院 審 議 意 見, 修 正 或 補 提 相 關 資 料 5. 辦 理 修 法 後 各 項 後 續 單 位 簡 併 及 設 立, 人 員 改 敘 銓 審 事 宜 6. 上 開 各 階 段 法 制 作 業, 皆 由 人 事 室 承 辦, 必 要 時, 得 請 校 內 各 203

207 相 關 單 位 研 提 相 關 資 料 ( 三 ) 經 費 需 求 : 無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解 決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合 併 議 題 之 爭 議, 明 確 兩 校 未 來 走 向, 使 兩 校 組 織 改 造 議 題 免 遭 擱 置, 並 得 應 校 務 需 求, 修 正 調 整 組 織 設 計 ( 二 ) 増 設 研 究 發 展 處, 以 因 應 校 務 發 展 暨 警 政 建 設 之 需 要, 俾 利 建 立 分 配 資 源 之 模 式, 推 展 研 發 企 劃 教 育 評 鑑 中 長 程 計 畫 業 務 學 術 交 流 與 警 察 科 技 等 功 能, 藉 以 完 成 優 質 之 警 察 教 育 研 究 學 習 環 境 及 基 礎 建 設 ( 三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實 現 大 學 教 育 中 所 涵 蘊 之 全 人 化 警 察 教 育, 進 而 訂 定 通 識 教 育 內 容, 包 含 各 類 文 史 語 言 藝 術 哲 學 社 會 應 用 科 學 等 學 科, 符 合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之 需 要 ( 四 ) 將 公 共 關 係 室 併 入 秘 書 室, 醫 務 室 併 入 學 務 處, 達 到 精 簡 組 織 之 目 標 ( 五 ) 配 合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及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修 正, 比 照 警 政 署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調 整, 以 期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警 察 人 員 職 稱 與 職 務 列 等 之 衡 平 ( 六 ) 檢 討 各 職 務 合 理 之 配 置 員 額, 增 設 及 調 整 人 員 編 制, 使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與 員 額 配 置 臻 於 合 理, 以 暢 通 人 事 陞 遷 管 道 204

208 行 動 方 案 7-2: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依 據 本 校 三 級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103 年 10 月 14 日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聘 任 資 格 審 查 暨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研 討 會 會 議 教 育 部 報 告 內 容 辦 理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教 育 部 於 98 年 12 月 18 日 以 台 學 審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自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授 權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自 審 (99 年 2 月 1 日 起 系 教 評 會 所 審 查 之 案 件 ) 後, 本 校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授 權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自 審, 先 前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迄 今 已 將 近 6 年, 有 關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法 規 有 不 合 現 況 或 疏 漏 之 處, 雖 已 有 陸 續 增 修 相 關 規 定, 惟 尚 有 賴 各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賡 續 檢 討 教 師 相 關 法 規 加 以 修 正, 以 提 升 本 校 之 學 術 發 展 與 教 學 品 質 另 本 校 參 照 前 述 研 習 會 之 教 育 部 報 告 內 容 籲 請 各 校 應 速 依 該 部 98 年 12 月 24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檢 討 修 正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律 定 上 級 教 評 會 變 更 下 級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程 序, 以 免 日 後 審 議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案 時, 若 有 變 更 下 級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程 序, 不 致 滋 生 不 符 學 校 自 訂 章 程 之 爭 議, 本 校 亦 應 配 合 修 訂 教 師 評 審 會 相 關 要 點, 以 杜 爭 議 ( 三 ) 問 題 分 析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5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進 行 會 議 提 案 審 議 時, 先 後 有 委 員 提 議 提 高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之 升 等 審 查 及 格 分 數, 並 研 議 修 法, 冀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水 準 另 鑑 於 以 往 本 校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會 依 據 本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受 理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或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時, 針 對 教 師 所 列 學 術 研 究 著 作, 其 研 究 項 目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時 有 疑 義 或 見 解 不 同, 為 避 免 衍 生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不 一 之 疑 慮,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由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室 建 請 兩 學 院 研 議 上 開 要 點 研 究 項 目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或 修 正 意 見, 提 送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205

209 審 查 決 議, 俾 利 日 後 上 述 研 究 項 目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更 加 明 確 化 另 本 校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尚 未 完 成 上 級 教 評 會 變 更 下 級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有 必 要 加 以 修 正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目 前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之 及 格 分 數 並 未 依 送 審 教 師 職 級 區 分 級 距, 故 未 能 依 照 各 級 職 教 師 在 學 術 領 域 內 應 具 備 之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或 具 體 貢 獻 之 程 度, 核 給 不 同 之 及 格 分 數, 恐 有 無 法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水 準 之 虞, 爰 應 修 法 依 教 師 升 等 不 同 職 級 訂 定 不 同 之 著 作 審 查 及 格 分 數 現 行 教 師 升 等 研 究 評 審 項 目 其 著 作 計 分 基 準 係 以 公 開 發 行 之 專 門 論 著 發 表 於 國 際 知 名 學 術 刊 物 國 際 一 般 學 術 刊 物 及 國 內 學 術 刊 物 之 等 級 核 分, 其 中 國 際 知 名 及 國 內 知 名 學 術 刊 物, 因 對 於 知 名 之 認 定 標 準 時 有 疑 義 或 見 解 不 同, 而 衍 生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不 一 之 疑 慮, 爰 需 修 法 使 研 究 項 目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更 加 明 確 化 另 因 本 校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尚 無 上 級 教 評 會 變 更 下 級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亟 需 參 照 教 育 部 前 揭 函 釋 進 行 修 法, 以 杜 爭 議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有 關 依 教 師 升 等 不 同 職 級 訂 定 不 同 之 著 作 審 查 及 格 分 數, 爰 參 照 各 國 立 大 學 之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合 理 妥 適 之 各 教 師 職 級 著 作 審 查 及 格 分 數 另 針 對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或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所 列 學 術 研 究 著 作, 其 研 究 項 目 計 分 認 定 疑 義 部 分, 為 使 用 語 完 整 及 認 定 更 加 明 確, 爰 將 國 際 知 名 學 術 刊 物 修 正 為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刊 物 以 及 國 內 學 術 刊 物 核 分 標 準 將 以 雙 單 審 作 為 區 隔, 上 述 修 正 內 容 將 循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根 據 教 育 部 上 述 函 釋, 將 有 關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案 如 事 證 明 確, 而 院 教 評 會 所 作 之 決 議 與 法 令 規 定 顯 然 不 合 或 顯 有 不 當 時, 校 教 評 會 得 逕 依 規 定 審 議 變 更 之 等 條 文 內 容 增 206

210 訂 至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著 作 審 查 之 及 格 分 數 藉 由 修 訂 本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依 照 教 師 職 級 區 分 級 距,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本 校 不 同 職 級 教 師 研 究 工 作 之 質 量, 俾 使 教 師 具 備 更 專 業 之 學 術 知 能, 對 推 展 本 校 警 察 專 業 學 術 將 有 莫 大 的 助 益 另 針 對 以 往 有 關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或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時 研 究 項 目 計 分 認 定 標 準 之 疑 義, 修 訂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訂 定 明 確 認 定 標 準, 以 供 本 校 教 師 送 審 時 自 行 計 分 或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會 核 分 有 所 依 循, 並 有 利 往 後 教 師 個 人 升 等 之 期 程 規 劃 將 有 關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案 如 事 證 明 確, 而 院 教 評 會 所 作 之 決 議 與 法 令 規 定 顯 然 不 合 或 顯 有 不 當 時, 校 教 評 會 得 逕 依 規 定 審 議 變 更 之 等 條 文 內 容 增 訂 至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以 期 規 範 明 確, 杜 絕 爭 議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及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之 修 訂 需 經 過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然 因 本 項 修 法 過 程 需 分 別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提 送 法 規 會 審 查 報 請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等 過 程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計 畫 實 施 係 法 規 修 訂, 將 依 本 校 法 制 作 業 要 點 積 極 推 動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完 成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及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法 並 公 布 實 施 106 年 : 有 關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法 規 有 不 合 現 況 或 疏 漏 之 處, 賡 續 檢 討 教 師 相 關 法 規 加 以 修 正, 以 提 升 本 校 之 學 術 發 展 與 教 學 品 質 107 年 : 有 關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法 規 有 不 合 現 況 或 疏 漏 之 處, 207

211 賡 續 檢 討 教 師 相 關 法 規 加 以 修 正, 以 提 升 本 校 之 學 術 發 展 與 教 學 品 質 108 年 : 有 關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相 關 法 規 有 不 合 現 況 或 疏 漏 之 處, 賡 續 檢 討 教 師 相 關 法 規 加 以 修 正, 以 提 升 本 校 之 學 術 發 展 與 教 學 品 質 ( 三 ) 經 費 需 求 : 無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實 施 本 計 畫 後, 預 計 可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水 準, 及 俾 使 學 院 及 校 級 教 師 評 審 會 之 運 作 更 有 效 率 ( 二 ) 計 畫 影 響 盱 衡 本 校 之 招 生 素 質 年 年 提 升, 本 校 之 學 術 發 展 與 教 學 品 質, 亦 有 賴 各 級 教 評 會 委 員 透 過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等 作 業 加 以 提 升, 因 此 透 過 本 項 計 畫 修 訂 本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將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戮 力 從 事 各 項 研 究 工 作,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水 準 而 上 級 教 評 會 變 更 下 級 教 評 會 決 議 之 相 關 程 序 規 定, 若 能 明 確 訂 入 本 校 之 校 級 與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將 可 有 效 杜 絕 日 後 的 程 序 爭 議, 並 確 保 教 師 權 益 208

212 行 動 方 案 7-3: 加 強 服 務 觀 念,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建 立 良 好 愉 快 工 作 環 境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考 試 院 98 年 11 月 3 日 考 授 銓 法 一 字 第 號 函 頒 布 文 官 核 心 價 值 為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2. 行 政 院 102 年 4 月 2 日 院 授 人 綜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行 政 院 所 屬 及 地 方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3. 行 政 院 103 年 2 月 18 日 院 授 人 培 字 第 號 函,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1 月 29 日 核 定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推 動 方 案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衡 諸 當 前 國 內 外 政 經 環 境 急 速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日 趨 複 雜, 公 務 人 員 即 為 公 僕 的 時 代 早 已 來 臨, 須 時 時 以 民 眾 福 祉 為 念, 親 切 提 供 服 務, 對 人 民 之 需 要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以 同 理 心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與 照 護 故 本 校 所 提 供 之 加 強 服 務, 除 需 針 對 業 務 面 法 制 面 及 實 體 執 行 面 等 不 同 面 向 進 行 思 考 外, 更 須 強 化 對 同 仁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效 能, 進 一 步 開 發 創 新 貼 心 感 動 的 服 務, 建 立 良 好 而 愉 快 的 工 作 環 境 當 前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並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執 政 團 隊 主 動 為 民 興 利 及 多 做 多 對, 少 做 少 對 之 觀 念,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及 創 新 能 力, 改 變 處 事 心 態, 爰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能 力 訓 練, 其 代 表 意 涵 包 括 人 內 在 思 維 與 態 度 之 轉 化, 以 及 外 在 行 動 的 改 變 兩 部 分, 必 須 先 有 內 心 態 度 的 改 變, 才 能 帶 出 外 在 積 極 的 行 動 基 此, 本 計 畫 輔 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之 設 計, 以 先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建 立 積 極 任 事 的 心 態 與 想 法, 提 升 面 對 民 眾 時 的 同 理 心, 接 著 再 加 強 創 新 能 力 知 能 層 面 之 學 習, 採 取 一 種 由 內 而 外 的 訓 練 方 式, 方 可 全 面 性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 三 ) 問 題 分 析 營 造 並 提 供 良 好 且 愉 快 的 工 作 環 境, 為 人 事 服 務 長 久 以 來 所 需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 整 合 各 單 位 的 專 業 領 域, 提 供 員 工 心 理 生 209

213 理 的 協 助, 更 能 有 效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與 品 質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本 校 於 102 年 8 月 22 日 校 人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建 置 完 整 且 具 體 之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同 仁 多 面 向 的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發 揮 高 度 關 懷 之 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從 而 建 立 良 好 而 愉 快 的 工 作 環 境 ( 二 ) 執 行 檢 討 本 案 整 合 各 單 位 專 業 力 量, 發 揮 全 方 位 照 顧 同 仁 生 活, 提 供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員 工 諮 詢 服 務 - 與 校 長 有 約 及 組 織 及 管 理 層 次 等 多 面 向 之 專 業 服 務 來 增 進 員 工 健 康 及 福 利, 藉 由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溫 馨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校 園 文 化, 提 升 組 織 競 爭 力 並 以 培 養 公 務 人 員 發 現 問 題 應 予 正 視 及 以 創 新 思 維 有 效 提 出 解 決 策 略 方 案, 並 以 同 理 心 處 理 各 項 業 務, 以 精 進 公 務 人 員 處 事 素 養, 進 而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本 案 為 一 整 合 性 計 畫, 其 目 的 在 發 現 並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員 工 生 產 力 與 服 務 效 能 的 個 人 問 題, 包 括 健 康 婚 姻 家 庭 財 務 法 律 情 緒 等, 為 目 前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與 國 內 外 企 業 用 以 提 升 員 工 效 能 之 福 利 性 措 施 從 不 同 面 向 的 創 新 服 務 去 發 想 實 踐, 可 以 驗 證 只 要 是 用 心 思 考, 不 論 是 傳 統 的 作 業 模 式, 或 新 增 業 務, 都 可 以 找 到 服 務 的 新 方 法, 讓 同 仁 都 可 以 互 相 幫 助, 且 創 新 服 務 的 空 間, 營 造 更 友 善 且 溫 馨 的 工 作 環 境 2. 期 達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同 理 心 與 創 新 作 為, 使 積 極 任 事, 心 態 轉 化, 創 新 能 力, 效 率 提 升 並 使 各 部 門 明 確 該 部 門 的 主 要 責 任 及 業 績 衡 量 指 標 以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落 實 工 作 品 質 達 成 工 作 目 標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應 充 分 了 解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的 功 能, 並 能 初 步 辨 識 需 要 協 助 的 同 210

214 仁, 俾 使 其 獲 得 即 時 的 支 持 與 幫 助 2. 應 確 保 同 仁 不 會 因 推 介 接 受 治 療 諮 商 或 醫 療 個 人 的 問 題 而 影 響 其 工 作 陞 遷 及 考 績 等 相 關 權 益, 使 現 有 機 制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益 3. 為 維 護 使 用 者 的 權 益, 使 同 仁 都 能 安 心 使 用 本 案 臚 列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舉 凡 事 涉 相 關 之 所 有 紀 錄, 及 求 助 者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應 全 程 永 久 保 密, 非 經 法 律 程 序 或 當 事 人 書 面 授 權 同 意, 均 不 得 提 供 給 任 何 單 位 或 他 人, 以 免 本 立 意 良 善 之 方 案, 形 同 具 文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計 畫 實 施 係 整 合 各 單 位 專 業 力 量, 發 揮 全 方 位 照 顧 同 仁 生 活, 提 供 多 面 向 之 專 業 服 務 來 增 進 員 工 健 康 及 福 利, 藉 由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溫 馨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校 園 文 化, 提 升 組 織 競 爭 力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辦 理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員 工 諮 詢 服 務 - 與 校 長 有 約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能 力 訓 練 及 組 織 及 管 理 層 次 等 多 面 向 之 專 業 服 務 來 增 進 員 工 健 康 及 福 利, 藉 由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溫 馨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校 園 文 化, 提 升 組 織 競 爭 力 106 年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賡 續 辦 理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員 工 諮 詢 服 務 - 與 校 長 有 約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能 力 訓 練 及 組 織 及 管 理 層 次 等 多 面 向 之 專 業 服 務 來 增 進 員 工 健 康 及 福 利, 藉 由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溫 馨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校 園 文 化, 提 升 組 織 競 爭 力 211

215 107 年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賡 續 辦 理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員 工 諮 詢 服 務 - 與 校 長 有 約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能 力 訓 練 及 組 織 及 管 理 層 次 等 多 面 向 之 專 業 服 務 來 增 進 員 工 健 康 及 福 利, 藉 由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溫 馨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校 園 文 化, 提 升 組 織 競 爭 力 108 年 :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賡 續 辦 理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員 工 福 利 服 務 員 工 諮 詢 服 務 - 與 校 長 有 約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任 事 與 創 新 能 力 訓 練 及 組 織 及 管 理 層 次 等 多 面 向 之 專 業 服 務 來 增 進 員 工 健 康 及 福 利, 藉 由 多 樣 化 的 協 助 性 措 施, 建 立 溫 馨 關 懷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校 園 文 化, 提 升 組 織 競 爭 力 ( 三 ) 經 費 需 求 : 無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實 施 本 計 畫 後, 預 期 可 達 成 在 推 動 各 項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相 關 協 助 措 施 的 過 程 中, 可 以 發 現 影 響 公 務 同 仁 的 生 產 力, 除 了 心 理 層 面 外, 尚 包 括 工 作 ( 如 : 職 場 壓 力 人 際 關 係 工 作 適 應 等 ) 及 生 活 ( 如 : 婚 姻 親 子 關 係 財 務 問 題 等 ) 等 不 同 層 面 之 各 種 問 題 及 困 擾 因 此, 本 案 可 協 助 發 現 並 協 助 同 仁 解 決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能 的 相 關 問 題, 使 其 能 以 健 康 的 身 心 投 入 工 作, 提 升 其 工 作 士 氣 與 服 務 效 能, 順 利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 二 ) 計 畫 影 響 1. 創 造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及 組 織 文 化 透 過 本 案 所 提 供 各 項 專 業 且 多 元 的 服 務, 除 了 可 協 助 解 決 公 務 同 仁 各 種 影 響 工 作 的 身 心 健 康 問 題, 並 可 協 助 組 織 自 我 診 斷, 提 供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以 改 善 影 響 同 仁 服 務 效 能 的 管 理 措 施 環 境 因 素 等 工 作 條 件, 以 建 立 支 援 性 的 工 作 環 境, 營 造 溫 暖 接 納 的 工 作 氣 氛, 進 而 能 建 構 互 助 合 作 群 策 群 力 的 組 織 文 化 212

216 2. 共 創 全 民 健 康 同 仁 擺 脫 工 作 上 及 生 活 上 的 困 擾, 生 活 滿 意 度 亦 能 隨 之 增 加, 透 過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的 幫 助, 在 工 作 與 生 活 上 取 得 平 衡, 就 能 樂 在 工 作, 並 將 快 樂 的 心 情 由 職 場 帶 回 家 庭, 進 而 可 全 面 提 升 家 庭 成 員 身 心 健 康 而 且, 政 府 機 關 身 繫 全 民 福 祉, 經 由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各 項 措 施, 使 公 務 同 仁 產 出 更 具 效 能 的 優 質 服 務, 就 能 為 人 民 帶 來 更 大 的 幸 福 3. 提 升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透 過 本 案 實 施, 同 仁 的 各 種 困 擾 與 問 題 能 獲 得 解 決, 自 然 可 以 無 後 顧 之 憂, 全 心 全 力 地 投 入 工 作, 並 且 能 將 較 多 的 時 間 與 心 力 放 在 改 善 工 作 效 率 及 品 質 上, 加 上 良 好 的 組 織 文 化 與 工 作 環 境, 定 能 有 高 品 質 的 工 作 表 現,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行 政 服 務 4. 強 化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運 用 能 協 助 處 理 減 低 生 產 力 之 不 適 任 員 工, 使 其 能 全 心 投 入 工 作 轉 為 適 任 員 工, 而 對 公 務 上 有 更 大 的 貢 獻 同 仁 與 機 關 之 間, 未 來 可 藉 由 本 案 之 服 務 機 制, 增 進 對 彼 此 的 瞭 解, 同 仁 能 更 清 楚 機 關 的 目 標 與 願 景, 增 加 對 機 關 的 向 心 力 及 忠 誠 度, 提 高 對 工 作 的 投 入 意 願 ; 機 關 亦 較 能 明 瞭 員 工 的 發 展 潛 能, 並 據 以 規 劃 適 切 的 職 務 調 整 及 培 訓 方 向, 豐 富 員 工 的 工 作 內 容, 進 而 使 機 關 職 務 都 能 適 才 適 所, 達 到 充 分 運 用 現 有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之 目 標 213

217 策 略 八 : 提 升 資 通 安 全 機 制 及 校 園 安 全 行 動 方 案 8-1: 強 化 資 通 安 全 機 制, 推 動 校 園 資 通 安 全 升 級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國 家 資 通 訊 安 全 發 展 方 案 2.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規 定 3. 內 政 部 104 年 6 月 9 日 台 內 資 字 第 號 函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在 全 球 化 資 訊 社 會 中, 各 國 企 業 及 政 府 機 關 為 減 少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之 投 資, 追 求 行 政 效 能 以 實 現 便 民 利 民 之 目 標, 無 不 相 繼 採 用 電 腦 資 訊 化 作 業 我 國 身 處 國 際 社 會 中, 不 能 自 外 於 時 代 潮 流, 同 樣 必 須 利 用 電 腦 及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創 新 服 務 或 改 善 業 務 效 率 惟 在 便 利 快 速 的 前 提 下, 如 何 防 止 國 家 機 密 外 洩 網 路 犯 罪 以 及 不 良 言 論 散 播, 已 經 成 為 攸 關 國 家 安 全 之 重 要 議 題 基 於 我 國 政 經 情 勢 特 殊, 且 本 校 為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學 校, 面 對 全 球 複 雜 多 變 的 資 通 訊 環 境, 以 及 日 益 嚴 重 的 資 通 訊 安 全 威 脅, 應 持 續 落 實 並 精 進 各 項 資 通 訊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依 據 國 家 資 通 訊 安 全 發 展 方 案, 推 動 辦 理 資 通 訊 安 全 防 護 計 畫. ( 三 ) 問 題 分 析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為 明 確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配 合 資 訊 安 全 長 (CISO) 責 任 制 度 及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妥 適 防 範 各 機 關 ( 構 ) 潛 在 資 安 威 脅, 於 93 年 訂 定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訊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施 行 計 畫 另 為 因 應 當 前 資 通 安 全 威 脅 情 勢, 進 而 提 升 國 家 資 安 防 護 水 準, 乃 參 考 資 通 訊 科 技 發 展 與 網 路 攻 防 演 練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安 健 診 稽 核 等 結 果, 進 行 計 畫 研 修, 並 將 名 稱 調 整 為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規 定 本 校 係 屬 行 政 院 所 屬 三 級 機 關, 依 政 府 機 關 資 安 責 任 等 級 區 分 為 C 級 機 關, 爰 本 校 長 期 以 來 配 合 C 級 機 關 應 辦 事 項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維 護 本 校 資 通 安 全 內 政 部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台 內 資 字 第 號 函 轉 行 政 214

218 院 104 年 6 月 4 日 院 臺 護 字 第 A 函, 核 定 本 校 資 安 責 任 等 級 調 整 為 B 級, 爰 此 本 校 必 須 依 據 B 級 機 關 應 辦 事 項 提 升 各 項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目 前 依 據 C 級 機 關 應 辦 事 項, 及 執 行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作 業 名 稱 應 辦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ISMS 推 動 作 業 自 行 成 立 推 動 小 組 規 劃 作 業 成 立 資 訊 安 全 會 推 動 ISMS 資 安 專 責 人 力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由 電 算 中 心 人 員 兼 任 稽 核 方 式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內 部 稽 核 1 次 外 部 稽 核 1 次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演 練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每 年 辦 理 1 次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運 作 演 練 防 護 縱 深 1. 防 毒 完 成 建 置 2. 防 火 牆 3. 郵 件 過 濾 裝 置 ( 機 關 具 有 郵 件 伺 服 器 )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 一 般 1.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完 成 相 關 訓 練 主 管 資 訊 人 員 / 資 安 人 員 一 般 使 用 者 ) 資 安 人 員 ( 資 訊 人 員 ) 資 安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資 安 職 能 訓 練 要 求 2. 每 年 一 般 使 用 者 與 主 管 至 少 須 接 受 3 小 時 資 安 宣 導 課 程 並 通 過 課 程 評 量 專 業 證 照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取 得 1 張 國 際 資 安 專 業 證 照 215

219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為 達 成 政 府 機 關 ( 構 ) 資 通 安 全 責 任 等 級 分 級 作 業 規 定 之 B 級 機 關 應 事 項, 預 計 依 相 關 規 定 於 107 年 底 前 完 成 相 關 事 項, 並 持 續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維 護, 以 防 範 潛 在 資 安 威 脅, 進 而 提 升 本 校 資 安 防 護 水 準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為 達 成 資 安 B 級 機 關 之 要 求, 本 計 畫 需 逐 年 編 列 資 安 設 備 維 護 更 新 之 設 備 費 用, 以 及 導 入 資 安 防 護 服 務 等 業 務 費 用, 相 關 經 費 皆 為 本 校 從 未 編 列 之 預 算 項 目 擬 依 相 關 規 定, 爭 取 編 列 計 畫 經 費, 以 達 成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之 規 定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本 校 自 105 年 起 依 照 B 級 機 關 應 辦 事 項, 規 劃 分 年 實 施 方 法 如 下 : ( 一 ) 實 施 方 法 作 業 名 稱 應 辦 事 項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檢 視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之 合 適 性 2. 完 成 資 訊 系 統 資 安 防 護 基 準 要 求 1. 檢 視 資 訊 系 統 分 106 年 : 級 之 合 適 性 檢 視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之 合 適 性, 並 持 資 訊 系 統 2. 完 成 資 訊 系 統 資 續 辦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安 防 護 分 類 分 級 安 防 護 基 準 要 107 年 : 求 檢 視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之 合 適 性, 並 持 續 辦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安 防 護 108 年 : 檢 視 資 訊 系 統 分 級 之 合 適 性, 並 持 續 辦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安 防 護 1. 至 少 2 項 核 心 資 105 年 : ISMS 推 動 訊 系 統 完 成 ISMS 1 項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ISMS 導 入 作 業 導 入 (106 年 底 106 年 : 216

220 作 業 名 稱 應 辦 事 項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前 ) 2. 至 少 2 項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通 過 第 三 方 驗 證 (107 年 底 前 ) 2 項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完 成 ISMS 導 入 107 年 : 辦 理 ISMS 導 入 並 通 過 第 三 方 驗 證 108 年 : 辦 理 ISMS 導 入 並 通 過 第 三 方 驗 證 資 安 專 責 指 派 資 安 專 責 人 力 由 電 算 中 心 人 員 兼 任 人 力 1 人 105 年 : 1. 內 部 稽 核 1 次 2. 外 部 稽 核 1 次 106 年 : 1. 內 部 稽 核 1 次 稽 核 方 式 2. 外 部 稽 核 1 次 每 年 至 少 1 次 內 稽 107 年 : 1. 內 部 稽 核 1 次 2. 外 部 稽 核 1 次 108 年 : 1. 內 部 稽 核 1 次 2. 外 部 稽 核 1 次 105 年 : 辦 理 1 次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運 作 演 練 106 年 : 每 2 年 至 少 辦 理 1 辦 理 1 次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運 作 業 務 持 續 次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持 演 練 運 作 演 練 續 運 作 演 練 107 年 : 辦 理 1 次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運 作 演 練 108 年 : 辦 理 1 次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運 作 217

221 作 業 名 稱 應 辦 事 項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演 練 105 年 : 1. 持 續 更 新 防 毒 防 火 牆 郵 件 過 濾 裝 置 2. 完 成 建 置 IDS/IPS 3. 完 成 建 置 Web 應 用 程 式 防 火 牆 ( 機 關 具 有 對 外 服 務 之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 106 年 : 1. 持 續 更 新 防 毒 防 火 牆 郵 件 過 濾 裝 置 防 護 縱 深 2. 管 理 維 護 IDS/IPS 1. 防 毒 防 火 牆 3. 管 理 維 護 Web 應 用 程 式 防 火 牆 郵 件 過 濾 裝 置 ( 機 關 具 有 對 外 服 務 之 核 心 資 訊 2. IDS/IPS 系 統 ) 3. Web 應 用 程 式 防 107 年 : 火 牆 ( 機 關 具 有 1. 持 續 更 新 防 毒 防 火 牆 郵 件 過 對 外 服 務 之 核 心 濾 裝 置 資 訊 系 統 ) 2. 管 理 維 護 IDS/IPS 3. 管 理 維 護 Web 應 用 程 式 防 火 牆 ( 機 關 具 有 對 外 服 務 之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 108 年 : 1. 持 續 更 新 防 毒 防 火 牆 郵 件 過 濾 裝 置 2. 管 理 維 護 IDS/IPS 3. 管 理 維 護 Web 應 用 程 式 防 火 牆 ( 機 關 具 有 對 外 服 務 之 核 心 資 訊 系 統 ) 監 控 管 理 SOC 監 控 105 年 : 218

222 作 業 名 稱 應 辦 事 項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導 入 SOC 監 控 服 務 106 年 : 導 入 SOC 監 控 服 務 107 年 : 導 入 SOC 監 控 服 務 108 年 : 導 入 SOC 監 控 服 務 安 全 性 檢 測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網 站 安 全 弱 點 檢 測 2. 每 2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系 統 滲 透 測 試 3. 每 2 年 至 少 辦 理 1 次 資 安 健 診 105 年 : 1. 辦 理 1 次 網 站 安 全 弱 點 檢 測 2. 辦 理 1 次 系 統 滲 透 測 試 3. 辦 理 1 次 資 安 健 診 106 年 : 1. 辦 理 1 次 網 站 安 全 弱 點 檢 測 2. 辦 理 1 次 系 統 滲 透 測 試 3. 辦 理 1 次 資 安 健 診 107 年 : 1. 辦 理 1 次 網 站 安 全 弱 點 檢 測 2. 辦 理 1 次 系 統 滲 透 測 試 3. 辦 理 1 次 資 安 健 診 108 年 : 1. 辦 理 1 次 網 站 安 全 弱 點 檢 測 2. 辦 理 1 次 系 統 滲 透 測 試 3. 辦 理 1 次 資 安 健 診 1. 每 年 資 安 人 員 105 年 : 資 安 教 育 ( 資 訊 人 員 ) 至 少 1. 電 算 中 心 人 員 接 受 12 小 時 以 上 訓 練 ( 一 般 1 人 次 須 接 受 12 資 安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資 安 職 能 訓 主 管 資 訊 小 時 以 上 資 安 專 練 人 員 / 資 安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資 2. 辦 理 全 校 資 安 講 習 並 進 行 課 程 人 員 一 般 安 職 能 訓 練 評 量 使 用 者 ) 2. 每 年 一 般 使 用 者 106 年 : 219

223 作 業 名 稱 應 辦 事 項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與 主 管 至 少 須 接 受 3 小 時 資 安 宣 導 課 程 並 通 過 課 程 評 量 1. 電 算 中 心 人 員 接 受 12 小 時 以 上 資 安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資 安 職 能 訓 練 2. 辦 理 全 校 資 安 講 習 並 進 行 課 程 評 量 107 年 : 1. 電 算 中 心 人 員 接 受 12 小 時 以 上 資 安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資 安 職 能 訓 練 2. 辦 理 全 校 資 安 講 習 並 進 行 課 程 評 量 108 年 : 1. 電 算 中 心 人 員 接 受 12 小 時 以 上 資 安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或 資 安 職 能 訓 練 2. 辦 理 全 校 資 安 講 習 並 進 行 課 程 評 量 每 年 維 持 至 少 1 張 105 年 : 薦 送 資 訊 人 員 參 加 國 際 資 安 專 業 訓 練 並 考 取 證 照 106 年 : 薦 送 資 訊 人 員 參 加 資 安 職 能 訓 練 專 業 證 照 國 際 資 安 專 業 證 照 並 取 得 證 書 與 1 張 資 安 職 能 訓 107 年 : 練 證 書 之 有 效 性 薦 送 資 訊 人 員 參 加 國 際 資 安 專 業 訓 練 並 考 取 證 照 108 年 : 薦 送 資 訊 人 員 參 加 資 安 職 能 訓 練 並 取 得 證 書 220

224 ( 二 ) 分 年 預 算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金 額 ( 千 元 ) 105 3, , , ,100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校 園 資 通 訊 安 全 升 級 計 畫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旨 在 建 立 校 園 資 通 安 全 整 體 防 護 體 系, 有 效 防 護 潛 在 威 脅 可 能 發 動 之 攻 擊 入 侵 及 破 壞 行 動, 強 化 關 鍵 資 訊 基 礎 設 施 與 射 擊 重 要 業 務 之 資 安 要 求 並 強 化 全 校 教 職 員 之 資 安 基 本 認 知, 薦 送 資 訊 人 員 參 加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訓 練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藉 由 資 安 設 備 之 建 置, 人 員 資 安 素 養 之 提 升, 並 導 入 第 三 方 驗 證 之 機 制, 全 方 為 提 升 本 校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升 級 工 作, 係 屬 防 範 資 通 危 害 於 未 然 之 工 作, 顯 然 無 法 量 化 其 工 作 成 效, 但 惟 有 強 化 資 通 安 全, 建 立 資 通 安 全 維 護 之 機 制, 方 能 在 此 基 礎 上 安 全 穩 定 推 展 校 務 發 展, 以 達 成 培 訓 治 安 專 業 人 才 暨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之 目 標 221

225 行 動 方 案 8-2: 改 善 老 舊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設 備,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本 校 自 66 年 遷 校 至 現 址, 現 有 建 物 及 設 施 大 多 建 於 當 時, 然 自 78 年 起 本 校 陸 續 增 設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班 期, 教 師 與 研 究 生 學 生 學 員 之 人 數 逐 年 成 長, 不 但 容 訓 量 已 臻 飽 和, 現 有 空 間 及 水 電 設 備 設 施 之 功 能 與 規 劃 亦 不 敷 使 用, 雖 經 多 次 改 善 及 提 升, 仍 無 法 滿 足 教 育 訓 練 之 需 求 2. 為 建 構 完 善 的 校 園 空 間 並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本 校 於 99 年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新 建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新 建 射 擊 教 學 大 樓 及 新 建 /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等 三 項 計 畫, 並 自 100 年 起 陸 續 執 行 新 建 工 程 為 整 合 新 舊 建 物 及 設 施 設 備,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優 質 安 全 的 工 作 生 活 與 學 習 環 境, 爰 提 出 本 計 畫 以 改 善 現 有 建 築 設 備 老 舊 以 及 教 學 研 究 生 活 空 間 不 足 之 情 況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睽 諸 臺 灣 地 區 日 趨 國 際 化, 兩 岸 交 流 逐 漸 熱 絡, 各 類 犯 罪 伴 隨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而 日 益 滋 長, 犯 罪 手 法 也 日 趨 組 織 化 國 際 化 科 技 化 暴 力 化 與 精 密 化, 面 對 犯 罪 型 態 及 手 法 之 複 雜 性, 犯 罪 偵 查 方 法 應 與 時 俱 進 本 校 負 責 治 安 幹 部 教 育 訓 練 重 任, 亦 應 於 現 有 基 礎 上 調 整 更 新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施, 以 求 加 速 提 升 教 育 成 效 2.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係 本 校 與 實 務 機 關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點, 相 關 班 期 之 教 育 訓 練 不 但 涉 及 治 安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及 品 保 政 策, 而 受 訓 人 數 將 逐 年 增 加 因 此, 對 於 教 育 設 施 與 訓 練 空 間 之 需 求 勢 將 大 幅 增 加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本 校 建 築 物 多 數 老 舊, 水 電 系 統 及 設 備 設 施 無 法 應 付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主 要 建 物 使 用 年 份 皆 已 逾 34 年, 且 興 建 之 初 囿 於 經 費 及 時 間 因 素, 多 因 陋 就 簡 ; 復 以 地 處 林 口 台 地, 長 年 受 地 質 地 勢 濕 度 及 天 災 影 響, 多 數 建 物 皆 有 鋼 筋 鏽 蝕 外 露 牆 面 剝 落 地 面 龜 裂 管 線 老 舊 供 水 不 足 及 屋 頂 牆 面 漏 水 等 情 形 222

226 2. 整 體 使 用 空 間 不 足 本 校 自 78 年 起 陸 續 增 設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班 期, 現 有 之 教 學 生 活 及 研 究 空 間 與 設 備 設 施 也 已 不 敷 使 用 3. 政 府 財 政 緊 縮 預 算 有 限, 新 建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新 建 射 擊 教 學 大 樓 及 新 建 / 整 建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等 三 項 工 程 所 需 經 費 頗 鉅, 恐 排 擠 預 算, 造 成 新 舊 建 築 系 統 或 設 備 整 合 上 之 困 難 二 計 畫 目 標 為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並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優 質 安 全 的 工 作 生 活 與 學 習 環 境, 本 處 擬 定 以 下 兩 大 目 標 : ( 一 ) 改 善 原 有 建 物 之 基 礎 設 施,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 本 處 近 年 來 致 力 於 原 有 空 間 內 基 礎 設 施 ( 如 水 電 設 施 及 管 線 熱 水 系 統 等 ) 之 改 善 及 功 能 提 升, 以 符 合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並 避 免 公 帑 之 浪 費, 已 獲 致 相 當 成 效,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進 行 改 善, 以 期 延 續 並 擴 展 原 有 建 物 之 使 用 效 益 ( 二 ) 配 合 中 長 程 發 展 計 畫, 並 依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精 神 進 行 原 有 空 間 重 整 分 配 及 介 面 整 合, 持 續 規 劃 校 地 重 整, 使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及 研 究 單 位 都 能 獲 得 合 理 且 足 夠 之 使 用 空 間 三 計 畫 期 程 ( 一 ) 持 續 辦 理 科 學 館 空 間 規 劃 整 建 工 程 : 105 年 ( 二 ) 配 合 靶 場 大 樓 完 成 辦 理 槍 械 室 及 彈 藥 庫 遷 移 :105 年 ( 三 ) 本 校 電 力 系 統 改 善 暨 設 備 汰 換 :106 年 至 107 年 ( 四 ) 校 區 供 水 系 統 評 估 規 劃 及 改 善 工 程 :105 年 至 106 年 ( 五 ) 學 人 宿 舍 屋 頂 防 水 防 漏 及 第 5 停 車 場 地 坪 增 高 排 水 系 統 修 繕 工 程 :107 年 ( 六 ) 增 設 柴 油 引 擎 備 援 機 :108 年 ( 七 ) 全 校 電 力 管 線 汰 換 :108 年 ( 八 ) 校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改 善 :108 年 四 實 施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提 升 建 物 及 校 園 安 全 : 實 施 校 區 老 舊 建 物 改 善 工 程 223

227 2. 提 供 安 全 穩 定 之 用 電 環 境 : 評 估 及 改 善 校 區 電 力 系 統 3. 提 供 安 全 及 穩 定 之 供 水 : 評 估 及 改 善 校 區 供 水 設 施 設 備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科 學 館 空 間 整 建 改 善 工 程 並 合 理 配 置 2. 校 區 供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3. 配 合 靶 場 大 樓 完 成 辦 理 槍 械 室 及 彈 藥 庫 遷 移 106 年 : 1. 校 區 供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2. 本 校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擴 充 及 功 能 提 升 案 107 年 : 1. 研 究 大 樓 電 力 設 備 汰 換 工 程 2. 至 真 樓 電 力 設 備 汰 換 工 程 3. 學 人 宿 舍 屋 頂 防 水 防 漏 及 第 5 停 車 場 地 坪 增 高 排 水 系 統 修 繕 工 程 108 年 : 1. 消 防 大 樓 後 方 新 設 柴 油 引 擎 備 援 機 2. 校 電 力 管 線 汰 換 3.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改 善 ( 三 ) 經 費 需 求 1. 科 學 館 空 間 規 劃 整 建 工 程 :927 萬 1,948 元 2. 校 區 供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1000 萬 元 3. 配 合 靶 場 大 樓 完 成 辦 理 槍 械 室 及 彈 藥 庫 遷 移 :272 萬 8,000 元 4. 本 校 電 力 系 統 改 善 暨 設 備 汰 換 :822 萬 元 5. 新 建 偵 查 科 技 大 樓 至 研 究 大 樓 迴 廊 興 建 工 程 :800 萬 元 6. 學 人 宿 舍 屋 頂 防 水 防 漏 及 第 5 停 車 場 地 坪 增 高 排 水 系 統 修 繕 工 程 :1000 萬 元 7. 消 防 大 樓 後 方 新 設 柴 油 引 擎 備 援 機 :700 萬 元 8. 全 校 電 力 管 線 汰 換 :5000 萬 元 9. 校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改 善 :5000 萬 元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224

228 ( 一 ) 延 續 並 擴 展 原 有 建 物 之 使 用 效 益, 且 符 合 政 府 撙 節 支 出 及 節 能 減 碳 之 政 策 ( 二 ) 提 供 本 校 行 政 單 位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及 研 究 單 位 合 理 且 足 夠 之 行 政 教 學 研 究 與 生 活 空 間 ( 三 )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安 全 的 工 作 生 活 與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本 校 教 育 與 學 習 成 效 225

229 目 標 肆 : 擴 大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及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策 略 九 : 強 化 實 務 機 關 與 本 校 之 連 結, 扮 演 政 府 智 庫 角 色 行 動 方 案 9-1: 推 動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方 案, 建 立 與 實 務 機 關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意 見 交 流 與 資 源 運 用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00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報 告 書 之 待 改 善 事 項 因 該 校 之 獨 特 性, 用 人 機 關 之 意 見 十 分 重 要, 以 能 真 正 提 供 有 利 校 務 發 展 之 意 見, 與 實 務 機 關 之 合 作 關 係 仍 宜 加 強, 並 持 續 強 化 實 務 與 理 論 之 整 合 發 展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近 年 來 一 般 大 學 在 培 育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部 分, 極 力 強 調 產 學 合 作, 大 學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即 能 投 入 產 業 界, 除 提 高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外, 更 能 為 企 業 補 充 新 進 人 力 警 察 大 學 為 我 國 培 養 治 安 幹 部 之 最 高 學 府,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更 應 與 治 安 實 務 機 關 密 切 聯 繫, 整 合 實 務 機 關 意 見, 加 強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強 而 有 力 之 理 論 支 援 與 優 質 人 力 之 充 補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本 校 目 前 已 與 實 務 機 關 建 立 相 關 對 話 機 制 與 業 務 窗 口, 彼 此 溝 通 管 道 順 暢 ; 並 於 103 年 成 立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智 庫, 針 對 人 民 關 心 之 治 安 災 防 等 議 題 進 行 深 度 研 究,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提 供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及 移 民 署 等 機 關 諮 詢 參 考 三 計 畫 目 摽 ( 一 ) 目 標 說 明 建 立 與 實 務 機 關 之 合 作 平 台 或 對 話 機 制, 以 促 進 意 見 交 流 與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縮 短 實 務 與 理 論 之 落 差, 培 養 具 即 戰 力 之 治 安 幹 部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實 務 機 關 參 與 之 意 願 2. 本 校 與 實 務 機 關 意 見 相 左 之 協 調 整 合 226

230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至 108 年 ( 本 案 屬 延 續 性 計 畫, 原 期 程 為 104 至 107 年 )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辦 理 新 手 返 校 論 壇 ( 負 責 單 位 : 公 關 室 ) 調 訓 畢 業 一 年 之 校 友 返 校, 除 與 在 校 學 生 經 驗 傳 承 外, 並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蒞 校 參 與 座 談 會 聽 取 校 友 之 建 議, 透 過 三 向 交 流, 提 供 學 校 及 實 務 機 關 改 善 之 建 議 2. 辦 理 學 生 ( 員 ) 實 習 (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推 廣 中 心 ) (1)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讓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之 暑 假 至 實 務 機 關 實 習, 瞭 解 未 來 工 作 之 性 質 及 職 場 環 境, 並 將 在 校 所 學 於 實 習 期 間 得 以 初 步 運 用 (2) 辦 理 學 員 實 習, 讓 特 考 班 學 員 於 受 訓 期 間 至 實 務 機 關 實 習, 瞭 解 未 來 工 作 之 性 質 及 職 場 環 境 (3) 邀 集 實 務 機 關 召 開 實 習 協 調 會 與 實 習 檢 討 會, 與 實 務 機 關 討 論 交 流 有 關 學 生 ( 員 ) 實 習 事 宜 3. 辦 理 年 度 招 生 (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試 務 時, 邀 集 實 務 機 關 參 與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會 議 各 類 招 生 簡 章 審 查 會 議 各 類 招 生 考 試 榜 示 會 議 及 年 度 招 生 檢 討 會 議, 透 過 各 類 會 議 之 平 台, 充 分 交 流 本 校 與 實 務 機 關 之 意 見, 作 為 招 生 考 試 未 來 改 善 之 重 要 依 據 4. 辦 理 在 職 學 員 訓 練 ( 負 責 單 位 : 推 廣 中 心 )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負 責 在 職 員 警 之 教 育 訓 練, 針 對 各 班 期 之 不 同 屬 性, 邀 集 實 務 機 關 參 與 學 員 訓 練 執 行 會 議, 討 論 審 議 學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課 程 時 數 與 師 資 配 當 等, 以 強 化 在 職 員 警 之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5. 辦 理 教 師 赴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 負 責 單 位 : 教 務 處 ) 為 增 進 本 校 教 師 實 務 知 識 技 能, 鼓 勵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至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藉 由 實 務 考 察 之 實 地 發 現, 回 饋 至 教 學 研 究 領 域 6.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 負 責 單 位 : 各 學 系 ) 各 學 系 每 學 年 皆 定 期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函 邀 請 各 學 系 對 應 之 227

231 實 務 單 位 派 代 表 參 加, 藉 由 學 術 研 討 會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最 新 之 學 術 研 究 發 現 與 理 論, 並 透 過 意 見 交 流 提 供 學 術 研 究 不 同 視 野 之 實 務 觀 點 7. 召 開 學 系 課 程 會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 負 責 單 位 : 各 學 系 ) 各 學 系 為 規 劃 及 審 議 各 年 級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組 成 系 課 程 會,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課 程 會 組 織 要 點 規 定 : 課 程 會 委 員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之 各 學 系 聘 請 對 應 之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學 系 課 程 規 劃,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之 意 見,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8. 學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舉 辦 學 術 論 壇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 負 責 單 位 : 學 院 各 系 所 各 研 究 中 心 ) 學 院 系 所 研 究 中 心 舉 辦 學 術 論 壇 時, 依 議 題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參 與,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9. 活 絡 署 校 人 事 交 流 (1) 每 年 7 至 8 月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辦 理 本 校 與 警 察 機 關 人 事 交 流, 活 絡 人 事 (2) 爭 取 並 鼓 勵 本 校 同 仁 參 與 警 察 機 關 重 要 警 職 候 用 刑 事 局 候 用 偵 查 員 及 人 事 幹 部 講 習 班 甄 試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3 年 4 月 24 日 警 署 人 字 第 號 函 ) (3)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將 重 要 外 勤 職 務 列 為 候 用 縣 ( 市 ) 分 局 長 遴 選 之 必 要 條 件, 未 來 本 校 取 得 警 正 班 訓 練 合 格 人 員, 得 專 案 報 請 該 署 調 整 至 重 要 外 勤 職 務 ( 警 察 機 關 同 序 列 職 務 ) 服 務, 增 加 職 務 歷 練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辦 理 新 手 返 校 論 壇, 調 訓 畢 業 一 年 之 校 友 返 校,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參 與 2. 辦 理 學 生 ( 員 ) 至 實 務 機 關 實 習, 邀 請 各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參 與 規 劃 與 執 行 3. 依 實 務 機 關 需 求 辦 理 年 度 招 生,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參 與 規 劃 與 執 行 4. 辦 理 在 職 學 員 訓 練, 邀 集 實 務 機 關 參 與 學 員 訓 練 執 行, 規 劃 符 228

232 合 實 務 需 求 課 程 5. 寒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教 師 赴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鼓 勵 教 師 踴 躍 參 加, 以 增 進 本 校 教 師 實 務 知 識 6. 各 學 系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代 表 參 與 學 系 課 程 會,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意 見, 作 為 課 程 規 劃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7. 辦 理 學 術 活 動,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作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交 流 平 台 106 年 : 持 續 辦 理 105 年 規 劃 之 各 項 活 動,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後, 調 整 實 施 內 容 或 方 式 107 年 : 依 106 年 檢 討 調 整 後 之 活 動 辦 理, 並 持 續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據 以 調 整 實 施 內 容 或 方 式 108 年 : 依 107 年 檢 討 調 整 後 之 活 動 辦 理, 並 持 續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據 以 調 整 實 施 內 容 或 方 式 ( 三 ) 經 費 需 求 : 由 本 校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藉 由 各 項 建 立 與 實 務 機 關 之 合 作 平 台 或 對 話 機 制, 全 面 性 與 實 務 機 關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與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期 能 縮 短 實 務 與 理 論 之 落 差, 除 能 培 養 具 專 業 素 養 之 治 安 幹 部 外, 並 使 理 論 得 以 實 際 運 用 至 實 務 工 作 上 229

233 行 動 方 案 9-2: 落 實 各 研 究 中 心 功 能, 扮 演 治 安 智 庫 角 色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心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現 況 概 述 : 為 提 升 警 政 科 際 整 合 學 術 水 準 培 育 警 政 專 業 研 究 人 才 強 化 國 際 及 兩 岸 專 業 交 流, 並 為 政 府 單 位 和 立 法 部 門 提 供 政 策 建 言, 本 校 確 定 將 警 政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國 土 安 全 研 究 中 心 及 移 民 研 究 中 心 整 併 為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心 ( 目 前 進 行 法 制 化 作 業 中 ) 本 中 心 共 設 置 警 政 研 究 組 安 全 研 究 組 移 民 事 務 組 及 兩 岸 交 流 組 等 四 分 組, 各 分 組 召 集 人 由 中 心 主 任 徵 詢 本 校 相 關 專 長 領 域 之 教 師, 報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二 各 組 發 展 目 標 ( 一 ) 警 政 研 究 組 發 展 目 標 : 1. 警 政 研 究 小 組 : (1) 結 合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與 警 政 實 務 機 關, 包 括 警 政 署 與 各 地 方 警 察 局, 共 同 合 作 進 行 推 動 學 術 活 動 或 接 受 其 委 託 研 究, 扮 演 實 務 機 關 智 庫 角 色 (2) 定 期 舉 辦 警 政 與 治 安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與 學 術 論 壇 等 活 動, 強 化 警 政 策 略 規 劃 評 估 與 執 行 之 成 效, 並 提 升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警 政 研 究 專 業 水 準 (3) 結 合 政 府 機 關 與 其 他 學 術 單 位 力 量, 並 運 用 民 間 社 會 資 源, 針 對 警 政 治 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系 統 化 之 研 究, 擬 定 有 效 解 決 因 應 良 方,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參 考 (4) 針 對 本 校 從 事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任 教 師, 定 期 組 團 分 赴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進 行 警 政 治 安 考 察 訪 問 與 座 談 活 動, 俾 利 達 成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研 究 目 標 2. 警 察 法 學 研 究 小 組 發 展 目 標 (1) 結 合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與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進 行 合 作, 推 動 警 察 法 學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或 接 受 其 委 託 研 究, 扮 演 實 務 機 關 智 庫 角 色 230

234 (2) 定 期 舉 辦 警 察 法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與 學 術 論 壇 等 活 動, 強 化 警 察 法 學 相 關 課 題 之 研 究, 提 升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專 業 研 究 水 準 (3) 結 合 政 府 機 關 與 其 他 學 術 單 位 力 量, 並 運 用 民 間 社 會 資 源, 針 對 警 察 法 學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系 統 化 之 研 究, 擬 定 有 效 解 決 因 應 良 方,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參 考 (4) 針 對 本 校 從 事 警 察 法 學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任 教 師, 定 期 組 團 分 赴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進 行 警 察 執 法 考 察 訪 問 與 座 談 活 動, 俾 利 達 成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研 究 目 標 ( 二 ) 安 全 研 究 組 之 發 展 目 標 : 1. 與 相 關 實 務 單 位 如 國 家 安 全 局 行 政 院 國 土 安 全 辦 公 室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等 合 作 進 行 推 動 學 術 活 動 或 接 受 其 委 託 研 究, 扮 演 實 務 機 關 智 庫 角 色 2. 結 合 政 府 機 關 與 學 術 單 位 力 量, 並 運 用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社 會 資 源, 針 對 安 全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系 統 化 之 研 究, 尋 求 防 範 作 法 與 災 害 事 件 產 生 後 之 因 應 措 施,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參 考 3. 透 過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與 學 術 論 壇 等 活 動, 推 廣 國 土 安 全 維 護 意 識 與 觀 念, 強 化 教 師 及 學 生 關 於 安 全 議 題 之 學 術 訓 練 4. 鼓 勵 研 究 人 員 深 入 研 究 安 全 研 究 相 關 議 題, 建 構 本 國 國 土 安 全 理 論 與 政 策 作 法, 並 將 研 究 成 果 以 各 種 形 式 發 表, 或 將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作 為 政 策 擬 訂 與 工 作 執 行 之 參 考 ( 三 ) 移 民 事 務 組 之 發 展 目 標 : 1. 將 與 國 家 移 民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本 校 發 展 相 互 緊 密 結 合, 充 分 運 用 校 內 外 相 關 之 人 力 空 間 及 設 備, 並 向 陸 委 會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等 機 關 團 體 申 請 研 究 案 及 自 籌 部 分 經 費, 推 展 移 民 相 關 研 究 之 工 作 2. 期 望 成 為 全 國 最 具 特 色 之 移 民 研 究 重 鎮 ( 四 ) 兩 岸 交 流 組 之 發 展 目 標 為 : 1. 交 流 整 合 跨 大 與 兩 岸 警 政 管 理 領 域 之 學 術 合 作 231

235 年 度 2. 本 組 將 與 國 家 兩 岸 交 流 政 策 之 推 動 及 本 校 發 展 相 互 緊 密 結 合, 充 分 運 用 校 內 外 相 關 之 人 力 空 間 及 設 備, 推 展 兩 岸 交 流 研 究 之 工 作 三 104 年 各 組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 104 年 底 預 計 完 成 法 制 化 作 業, 目 前 無 執 行 情 形 四 年 各 組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 ( 一 ) 警 政 研 究 組 年 年 度 警 政 研 究 小 組 與 警 察 法 學 研 究 小 組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1. 與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合 作 推 動 學 術 活 動 或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2. 結 合 各 級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對 警 政 議 題 進 行 系 統 化 研 究 3. 定 期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論 壇, 提 升 警 政 與 警 察 法 學 之 研 究 水 準 4. 針 對 本 校 從 事 警 政 與 警 察 法 學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任 教 師, 定 期 赴 警 ( 二 ) 安 全 研 究 組 年 年 度 察 實 務 機 關 進 行 警 察 政 策 與 警 察 執 法 之 考 察 座 談 活 動, 達 成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研 究 目 標 安 全 研 究 組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1. 與 實 務 機 關 合 作 推 動 學 術 活 動 或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2. 結 合 各 級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對 安 全 議 題 進 行 系 統 化 研 究 3.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論 壇, 提 升 安 全 意 識 及 學 術 訓 練 4. 鼓 勵 研 究 人 員 建 構 本 國 國 土 安 全 理 論 與 政 策 作 法, 並 將 研 究 成 ( 三 ) 移 民 事 務 組 年 果 以 各 種 形 式 發 表 移 民 研 究 組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1. 辦 理 2016 年 人 口 移 動 與 執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2. 配 合 辦 理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圓 桌 論 壇 3. 辦 理 移 民 學 術 研 究 小 型 座 談 會 4. 邀 請 政 府 官 員 舉 行 移 民 實 務 講 座 5. 推 動 與 移 民 署 合 作 之 移 民 政 策 智 庫 諮 詢 平 台 6. 拓 展 移 民 研 究 圖 書 收 藏 及 應 用 計 畫 232

236 ( 四 ) 兩 岸 交 流 組 年 度 兩 岸 研 究 組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年 4 月 由 本 中 心 規 劃 並 舉 辦 第 十 二 屆 兩 岸 四 地 公 共 管 理 研 討 會 ( 簡 稱 CSCPA) 該 研 討 會 為 中 國 大 陸 高 校 與 台 港 澳 等 地 高 校 建 立 的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2005 年 以 來, 已 先 後 由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澳 門 大 學 臺 灣 世 新 大 學 南 昌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臺 灣 義 守 大 學 四 川 大 學 臺 灣 政 治 大 學, 天 津 南 開 大 學 澳 門 大 學 承 辦 了 十 一 屆, 研 討 會 已 成 為 增 進 兩 岸 四 地 公 共 管 理 學 屆 彼 此 瞭 解 和 深 化 交 流 的 年 度 盛 會 經 大 會 理 事 會 商 定, 第 十 二 屆 兩 岸 四 地 公 共 管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將 由 我 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承 辦 2. 與 中 華 警 政 研 究 學 會 共 同 合 作, 擴 大 邀 請 中 國 大 陸 各 公 安 院 校 代 表 團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si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Studies,AAPS) 每 年 舉 辦 之 年 會,104 年 該 國 際 年 會 預 計 於 10 月 日 在 中 國 大 陸 浙 江 員 警 學 院 舉 行, 本 校 將 由 本 中 心 兩 岸 研 究 組 分 組 召 集 人 許 福 生 教 授 刑 事 系 廖 有 祿 教 授 犯 防 系 賴 擁 連 助 理 教 授 國 境 系 黃 文 志 助 理 教 授 等 共 同 出 席 此 一 國 際 年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3. 與 中 華 警 政 研 究 學 會 共 同 合 作, 邀 請 中 國 大 陸 各 公 安 院 校 師 生 公 安 部 下 各 實 務 單 位 踴 躍 將 其 最 新 之 政 策 技 術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於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si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Studies,AAPS) 之 國 際 期 刊, 促 進 兩 岸 與 國 際 警 政 研 究 交 流 該 期 刊 名 稱 為 亞 太 警 政 與 刑 事 司 法 期 刊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Police & Criminal Justice (APJPCJ), 一 年 出 刊 兩 次 介 紹 如 下 : Asia Pacific Journal of Police & Criminal Justice (APJPCJ) - formerly, Asian Policing - is a peer-reviewed scholarly journal that is published twice a year by the Asi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Studies (AAPS). The journal aims to provide a meaningful forum for exchange of knowledge,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outcomes among academicians, researchers, practitioners 233

237 and policy-makers on all aspects of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With the unique regional focus, the primary emphasis will be o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among countries in Asia, North America, South America, and Oceania. The journal publishes theoretical papers, conceptual papers, empirical research, in-depth literature review, and comparative studies that significantly contribute to the knowledge of police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Practitioners and policy-makers also are encouraged to submit articles focusing on new ideas, new policies, and the evaluation of innovative strategies. Analytical book reviews will also be considered for publication. 234

238 9-2-2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104 年 10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關 切 社 會 變 遷 與 需 求 犯 罪 現 象 存 在 於 每 個 國 家 社 會 或 區 域 之 中, 自 古 以 來 被 視 為 一 種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犯 罪 現 象 危 害 範 圍 包 括 對 個 人 財 產 自 由 生 命 法 益 社 會 法 益 與 國 家 法 益 等 之 侵 害, 社 會 在 經 濟 繁 榮 與 政 治 開 放 情 勢 下, 傳 統 社 會 規 範 已 無 法 完 全 有 效 規 範 個 人 之 權 利 與 自 由, 造 成 社 會 秩 序 之 腐 蝕, 犯 罪 問 題 逐 年 嚴 重,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之 擔 憂 及 政 府 部 門 之 關 注 ( 二 ) 推 動 本 土 化 犯 罪 科 學 研 究 唯 有 透 過 科 學 性 及 本 土 化 之 實 證 研 究, 針 對 臺 灣 地 區 犯 罪 及 被 害 現 象 進 行 分 析 和 觀 察, 才 能 找 出 真 正 導 致 犯 罪 之 原 因 及 可 行 之 解 決 對 策 ( 三 )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國 際 化 與 全 球 化 為 社 會 科 學 各 領 域 發 展 之 共 同 趨 勢, 由 於 各 國 間 在 經 濟 和 政 治 交 流 頻 繁, 使 犯 罪 問 題 更 形 複 雜, 如 經 濟 犯 罪 組 織 犯 罪 毒 品 犯 罪 販 賣 人 口 和 非 法 性 交 易 等 犯 罪, 似 非 單 純 的 國 內 犯 罪 問 題, 常 需 跨 國 或 跨 區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而 學 術 性 研 究 中 心 之 設 置, 將 有 助 於 國 際 間 犯 罪 問 題 合 作 與 研 究 交 流 ( 四 ) 配 合 實 務 推 動 與 政 策 諮 詢 本 中 心 之 設 置 有 助 於 結 合 各 領 域 研 究 人 員 之 力 量, 並 運 用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內 外 之 社 會 資 源, 一 方 面 針 對 犯 罪 問 題 進 行 全 面 系 統 化 之 科 學 性 研 究, 尋 求 犯 罪 問 題 之 解 決 方 法 及 措 施, 以 提 供 相 關 政 府 機 構 及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參 考, 如 內 政 部 犯 罪 防 治 中 心 即 可 藉 由 本 中 心 之 研 究, 來 瞭 解 各 項 犯 罪 預 防 與 抗 制 實 務 推 行 之 可 行 性 與 成 效 二 計 畫 目 標 針 對 當 前 治 安 情 勢, 延 攬 各 領 域 學 者 和 專 家 深 入 研 究 犯 罪 問 題, 整 合 學 術 與 實 務 力 量, 建 構 綿 密 之 犯 罪 防 治 體 系, 推 動 全 民 犯 罪 防 治 觀 念, 釐 定 全 面 性 犯 罪 防 治 政 策 235

239 三 實 施 策 略 與 方 法 ( 一 ) 蒐 集 各 類 型 犯 罪 資 料 : 含 最 近 十 年 來 的 數 量 與 變 化 犯 罪 時 間 地 點 分 析 犯 罪 人 分 析 被 害 者 分 析 犯 罪 情 境 分 析 基 本 抗 制 措 施 分 析 等 ( 二 ) 接 受 內 政 部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與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委 託 研 究 ( 三 ) 每 年 定 期 與 本 校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 所 ) 合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力 量, 提 出 抗 制 犯 罪 對 策 ( 四 ) 為 配 合 本 校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犯 罪 資 訊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置, 由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老 師 帶 領 研 究 生 進 行 各 類 型 犯 罪 之 地 理 與 人 文 特 性 之 分 析 四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1 辦 理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主 題 論 壇 2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題 演 講 3 博 班 學 員 畢 業 論 文 發 表 4 博 班 學 員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5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6 GIS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施 更 新 與 升 級 五 年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辦 理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主 題 論 壇 策 略 9 2.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題 演 講 策 略 9 3. 博 班 學 員 畢 業 論 文 發 表 4. 博 班 學 員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5.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6. 犯 罪 研 究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辦 理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主 題 論 壇 2.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題 演 講 3. 博 班 學 員 畢 業 論 文 發 表 4. 博 班 學 員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5.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6. 犯 罪 研 究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9 236

240 辦 理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主 題 論 壇 2.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題 演 講 3. 博 班 學 員 畢 業 論 文 發 表 4. 博 班 學 員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5.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6. 犯 罪 研 究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辦 理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主 題 論 壇 2.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題 演 講 3. 博 班 學 員 畢 業 論 文 發 表 4. 博 班 學 員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5.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6. 犯 罪 研 究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9 237

241 9-2-3 恐 怖 主 義 研 究 中 心 一 計 畫 緣 由 ( 一 ) 本 中 心 係 依 據 內 政 部 日 台 內 警 字 第 號 函 而 成 立, 盼 能 支 援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相 關 決 策 需 求 ( 二 ) 就 反 恐 之 國 際 決 議 案 言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安 理 會 通 過 1373 號 決 議 案, 要 求 各 國 之 安 全 與 行 政 機 關 從 立 法 與 行 執 行 兩 層 面 加 強 反 恐 之 打 擊 作 為 ;2004 年 3 月 26 日, 安 理 會 續 通 過 1535 號 決 議 案, 授 權 成 立 新 的 反 恐 怖 主 義 執 行 理 事 會 (CTED), 以 加 強 各 國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與 增 進 國 際 合 作 ;10 月 8 日, 安 理 會 又 通 過 了 1566 號 決 議 案, 要 求 所 有 國 家 對 參 與 恐 怖 活 動 與 向 恐 怖 份 子 提 供 資 金 和 庇 護 之 個 人 或 組 織, 採 取 起 訴 引 渡 武 器 禁 運 與 凍 結 資 產 等 措 施 ( 三 ) 就 反 恐 之 全 球 性 合 作 言 2003 年 1 月 20 日, 安 理 會 通 過 1456 號 決 議 案, 要 求 增 進 國 際 援 助 與 合 作, 且 繼 續 以 透 明 與 有 效 的 方 式 進 行 反 恐 運 作 ; 2003 年 3 月 6 日,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反 恐 怖 主 義 委 員 會 (CTC) 舉 行 首 次 國 際 性 反 恐 怖 主 義 會 議, 邀 請 60 個 國 際 區 域 與 次 區 域 組 織 參 與, 會 中 除 表 明 對 於 反 恐 能 力 不 足 國 家 應 透 過 含 研 討 會 等 在 內 之 學 術 研 究 等 各 種 方 式 援 助 外, 亦 指 出 多 邊 機 制 之 重 要 性, 強 調 應 有 執 法 之 普 遍 性 原 則, 並 盼 能 建 立 具 體 涵 蓋 全 球 之 反 恐 合 作 架 構 ( 四 ) 就 當 前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言 作 為 美 國 之 堅 強 盟 友, 陳 前 總 統 在 2001 年 九. 一 一 事 件 後, 即 明 確 宣 示 配 合 全 球 反 恐 之 政 策 決 定 ; 我 外 交 部 亦 依 據 1373 號 決 議 案 向 安 理 會 提 出 我 國 立 法 與 行 政 方 面 之 反 恐 努 力 作 為 ; 其 後, 美 國 官 員 在 公 開 場 合 亦 多 次 對 台 灣 支 持 全 球 反 恐 所 作 之 貢 獻,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目 前, 為 落 實 反 恐 政 策 要 求, 行 政 院 除 了 已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反 恐 之 相 關 法 律 草 案 外, 亦 已 與 國 安 體 系 共 同 協 商 建 立 一 個 全 面 運 作 有 效 之 反 恐 行 動 運 作 機 制, 並 成 立 國 土 安 全 辦 公 室 以 統 籌 與 協 調 相 關 作 為 238

242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就 因 應 國 際 安 全 環 境 言 目 前 國 際 上 之 主 要 安 全 關 切, 仍 是 圍 繞 在 恐 怖 主 義 等 之 非 國 家 行 為 者 所 造 成 之 相 關 威 脅 與 犯 罪 行 為, 且 由 於 該 等 犯 罪 充 分 利 用 全 球 化 資 訊 革 命 與 知 識 管 理 等 之 優 勢, 因 此 雖 是 舊 威 脅 卻 擁 有 新 的 面 貌, 亦 即 傳 統 之 組 織 性 犯 罪 例 如 洗 錢 武 器 擴 散 毒 品 走 私 人 口 非 法 移 動 海 盜 等, 均 已 成 為 恐 怖 分 子 遂 行 其 戰 略 企 圖 之 過 程, 此 種 恐 怖 活 動 結 合 組 織 性 犯 罪 的 新 特 色, 已 為 新 興 打 擊 領 域, 因 此 執 全 國 犯 罪 研 究 牛 耳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實 有 必 要 深 入 探 討, 並 進 而 與 國 際 接 軌 藉 由 警 察 外 交 而 能 逐 步 增 強 與 國 際 上 之 互 動 ( 二 ) 就 維 持 國 內 安 全 需 求 言 隨 著 恐 怖 組 織 改 變 策 略, 進 行 對 美 國 盟 友 之 全 球 性 攻 擊 或 警 告, 例 如 亞 洲 方 面 支 持 美 國 最 力 之 日 本 南 韓 等 均 已 成 為 目 標, 因 此 再 爭 論 是 否 成 為 恐 怖 份 子 攻 擊 之 對 象 實 無 多 大 意 義 因 為 從 安 全 角 度 言, 所 著 重 的 是 預 防, 不 能 落 入 事 件 發 生 後 再 綢 繆 因 應 對 策 之 傳 統 窠 臼 中, 而 應 有 更 積 極 之 以 整 合 與 攻 擊 為 主 軸 之 預 防 安 全 思 考 凡 此 均 是 國 內 安 全 實 務 單 位 所 面 臨 之 新 課 題 而 需 事 先 加 以 因 應, 加 諸 理 論 引 導 實 踐 實 踐 修 正 理 論, 此 結 合 平 台 之 建 立, 係 作 為 國 家 首 要 安 全 學 府 之 警 大 責 無 旁 貸 之 責 任 三 組 織 架 構 ( 一 ) 就 組 織 型 態 言 在 目 前 本 校 組 織 法 正 處 於 檢 討 過 程 且 無 經 費 預 算 之 前 題 下, 為 因 應 國 家 安 全 政 策 之 立 即 需 求, 本 中 心 暫 時 以 任 務 編 組 之 方 式 開 始 運 作, 並 結 合 現 有 的 13 個 學 系 之 教 師 研 究 能 量, 而 逐 步 建 立 拓 展 相 關 之 成 果 與 建 立 完 善 之 資 料 庫 ( 二 ) 就 研 究 設 計 言 以 恐 怖 主 義 為 主 要 研 究 軸 心 並 擴 及 其 它 非 傳 統 安 全 領 域 之 相 關 犯 罪 行 為, 其 中 包 括 了 目 前 國 際 所 共 同 關 注 之 武 器 擴 散 毒 品 走 私 不 正 常 人 口 移 動 金 融 洗 錢 網 路 犯 罪 與 海 事 強 239

243 盜 等, 而 能 引 領 學 者 進 行 研 究 及 提 供 更 多 符 合 實 踐 之 成 果 ( 三 ) 就 配 合 需 求 言 恐 怖 主 義 之 研 究 要 能 充 分 滿 足 實 務 單 位 之 反 恐 工 作 需 求, 且 要 從 危 機 管 理 之 預 防 角 度 來 進 行, 是 分 成 三 個 既 分 離 又 整 合 之 不 同 階 段, 即 各 項 研 究 要 配 合 阻 卻 境 外 弭 禍 無 形 及 災 難 救 助 之 變 化 要 求, 才 能 達 成 與 實 務 單 位 良 好 互 動 之 目 標 ( 四 ) 就 成 員 編 制 言 1. 中 心 設 置 主 任 1 名, 以 統 籌 規 劃 中 心 之 各 項 計 畫 與 工 作, 進 行 與 行 政 及 安 全 實 務 單 位 之 互 動 與 推 動 國 內 外 院 校 及 智 庫 之 聯 繫 工 作, 且 隨 時 向 校 長 副 校 長 回 報 工 作 情 況 ; 並 設 置 常 態 工 作 組, 以 規 劃 環 繞 恐 怖 主 義 主 軸 之 研 究 方 向 與 任 務 分 配 ; 且 設 計 三 個 整 合 校 內 外 學 者 之 可 彈 性 調 整 之 研 究 專 案 群 組 2. 三 個 專 案 群 組, 分 別 是 : (1) 從 事 預 警 研 判 之 阻 卻 境 外 專 案 群 組, 此 部 分 由 於 涉 及 預 警 情 報 之 國 際 關 係 與 國 家 安 全 之 分 析 研 究, 因 此 必 須 與 台 大 政 大 與 淡 大 等 既 有 領 域 之 教 師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並 結 合 安 全 外 事 國 境 等 學 系 之 教 師 進 行 編 組 擬 定 研 究 主 題 ; (2) 進 行 先 期 犯 罪 偵 查, 盼 能 避 免 恐 怖 活 動 發 生 之 弭 禍 無 形 專 案 群 組, 係 結 合 行 政 刑 事 鑑 識 犯 防 資 管 水 上 法 律 等 學 系 之 教 師 進 行 編 組 擬 定 研 究 主 題 ; (3) 恐 怖 行 動 發 生 後 之 災 難 救 助 專 案 群 組, 將 結 合 行 管 消 防 交 通 等 學 系 之 教 師 進 行 編 組 擬 定 研 究 主 題 有 關 組 織 運 作 簡 圖 如 下, 其 中 直 線 表 示 指 揮, 虛 線 表 示 協 調 : 240

244 國 安 體 系 行 政 體 系 立 法 體 系 副 校 長 校 長 主 任 國 國 內 內 執 行 秘 書 常 態 工 作 組 外 大 外 智 學 庫 阻 卻 境 外 專 案 群 組 弭 禍 無 形 專 案 群 組 災 難 救 助 專 案 群 組 校 外 專 家, 本 校 之 安 全 外 事 國 境 等 學 系 行 政 刑 事 鑑 識 犯 防 資 管 水 上 法 律 等 學 系 行 管 消 防 交 通 等 學 系 恐 怖 主 義 研 究 中 心 組 織 運 作 圖 四 分 年 ( 年 ) 實 施 策 略 ( 一 ) 邀 請 結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舉 辦 恐 怖 主 義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 二 ) 賡 續 申 請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研 究 案 ( 三 ) 加 強 與 實 務 機 關 政 府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國 外 大 學 及 國 外 之 恐 怖 主 義 研 究 與 反 恐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之 聯 繫 溝 通 與 資 料 交 流, 增 加 恐 怖 主 義 學 術 研 究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 四 ) 向 校 外 爭 取 經 費, 持 續 運 作 與 擴 大 恐 怖 主 義 與 反 恐 作 為 研 究 網 站 之 運 用 與 功 能 發 揮 ( 五 ) 持 續 向 校 外 爭 取 經 費, 每 月 召 開 兩 次 恐 怖 主 義 與 國 土 安 全 論 壇 ( 六 ) 向 外 交 部 爭 取 經 費, 參 加 區 域 與 國 際 性 之 反 恐 會 議, 並 向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政 策 建 議 五 預 期 成 效 與 影 響 ( 一 ) 體 系 協 調 方 面 本 中 心 不 僅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而 須 與 其 它 國 內 外 大 學 進 行 必 要 交 241

245 流 外 ; 且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是 情 治 體 系 之 實 務 需 求, 行 政 體 系 之 政 策 建 言 與 立 法 體 系 之 諮 詢 在 協 調 上, 包 括 了 行 政 體 系 之 外 交 部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陸 委 會 等 部 門 ; 國 安 體 系 之 國 安 會 與 國 安 局 等 機 構 ; 及 立 法 院 等 ( 二 ) 研 究 能 量 方 面 區 分 為 主 動 與 被 動 兩 方 面 之 成 果, 就 主 動 研 究 言, 將 教 師 現 有 研 究 領 域 擴 及 於 與 反 恐 相 關 事 項, 定 出 優 先 順 序, 而 能 短 時 間 內 有 計 畫 的 奠 定 必 要 之 學 術 基 礎 ; 就 被 動 配 合 言, 因 應 實 務 單 位 依 安 全 情 勢 發 展 所 提 出 之 要 求, 設 計 相 關 研 究 議 題, 而 能 達 成 精 進 其 工 作 或 實 現 創 意 目 的 ( 三 ) 預 期 目 標 方 面 1. 短 程 目 標 : 除 自 身 應 有 之 恐 怖 主 義 學 術 研 究 規 劃 外, 亦 配 合 行 政 與 安 全 實 務 單 位 所 提 出 之 任 務 需 求, 一 方 面 確 定 教 師 之 研 究 主 軸 與 尋 求 可 用 之 研 究 資 源 ; 另 一 方 面 建 立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常 態 定 期 互 動 合 作 機 制, 並 適 時 提 供 所 需 之 協 助 2. 中 程 目 標 : 定 期 向 實 務 單 位 提 供 所 需 之 研 究 成 果, 召 開 國 內 學 界 之 跨 校 研 討 會, 並 推 動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工 作 會 談, 且 適 時 因 應 立 法 體 系 之 諮 詢 要 求, 進 行 與 大 陸 地 區 之 交 流, 籌 備 建 構 專 屬 之 中 英 文 網 站, 尋 求 與 國 外 大 學 與 智 庫 之 合 作 互 動 3. 長 程 目 標 : 努 力 成 為 行 政 與 立 法 部 門 之 首 要 智 庫, 並 因 應 國 家 政 策 以 配 合 相 關 作 為 持 續 進 行 完 善 相 關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出 版 定 期 刊 物, 發 揮 已 架 設 網 站 功 能, 建 立 與 大 陸 地 區 國 外 大 學 與 智 庫 之 定 期 交 流 機 制, 進 行 學 者 相 互 邀 訪, 及 召 開 國 際 性 學 術 研 討 會 ( 四 ) 預 期 影 響 1. 就 學 術 研 究 言, 完 善 研 究 而 逐 漸 填 補 國 內 學 術 領 域 之 空 白 恐 怖 主 義 領 域 在 國 外 學 界 之 研 究 已 行 之 多 年 且 已 有 相 當 之 研 究 成 果, 大 陸 地 區 亦 早 已 投 入 而 有 相 關 之 研 究 機 構 與 多 樣 研 究 作 品 產 生 反 觀 國 內, 僅 有 少 數 學 者 長 期 研 究 也 有 相 當 成 果 展 現, 但 在 整 體 之 量 與 質 上 仍 有 開 拓 空 間, 致 學 術 上 不 易 與 國 際 接 軌 因 此 本 中 心 之 成 立 與 相 關 研 究 之 努 力, 應 可 以 帶 動 國 內 各 大 學 242

246 之 研 究 風 氣, 為 國 家 培 養 更 多 之 安 全 專 家, 且 經 由 互 動 更 可 確 立 本 校 作 為 全 國 安 全 學 術 之 領 導 之 地 位 2. 就 協 助 實 務 言, 提 供 成 果 而 能 協 助 情 治 單 位 創 新 因 應 對 策 學 術 研 究 之 價 值 在 於 各 項 創 意 之 提 出, 在 於 提 供 智 慧 而 能 不 斷 精 進 實 務 單 位 之 各 項 操 作 技 術 當 前 儘 管 政 府 之 決 策 部 門 要 求 強 化 防 範 恐 怖 主 義 威 脅, 然 國 內 從 未 有 此 活 動 或 案 例 發 生, 以 致 於 相 關 單 位 在 具 體 操 作 上, 僅 是 將 以 往 重 大 犯 罪 之 行 為 模 式 重 覆 操 作 使 用 以 應 急, 但 是 恐 怖 主 義 是 特 殊 犯 罪 與 一 般 犯 罪 不 同, 且 使 用 之 手 段 亦 更 趨 複 雜, 致 此 等 變 化 均 需 要 重 新 及 深 入 研 究, 而 可 由 本 中 心 提 供 此 方 面 之 支 援 服 務 3. 就 政 策 建 議 言, 應 情 勢 發 展 而 提 供 立 法 與 行 政 之 論 辯 平 台 因 應 恐 怖 主 義 威 脅 之 防 範 措 施, 不 僅 涉 及 了 如 何 精 進 行 政 部 門 之 相 關 作 為, 亦 含 括 了 立 法 相 關 事 項 而 提 供 執 法 依 據 且 其 內 容 不 論 從 反 恐 機 制 之 建 立 各 項 打 擊 行 動 標 準 之 擬 訂 資 訊 之 交 流 法 律 條 文 之 適 用 等, 均 須 經 由 立 法 與 行 政 部 門 之 充 分 論 辯 而 過 程 中, 不 論 是 立 法 院 各 項 公 聽 會 之 舉 行 或 是 行 政 部 門 之 各 項 政 策 建 議, 均 須 有 專 家 學 者 之 投 入 而 給 予 建 議 本 中 心 可 適 時 扮 演 提 供 立 法 建 言 與 與 政 策 諮 詢 間 互 補 之 角 色 4. 就 支 援 外 交 言, 建 構 第 二 軌 之 接 近 途 徑 擴 大 國 際 空 間 目 前 台 灣 正 面 臨 外 交 上 之 困 境, 雖 因 應 恐 怖 主 義 等 非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所 需 要 的 是 國 際 共 同 合 作 而 不 再 是 以 往 僅 以 各 國 自 身 利 益 為 考 量, 但 是 中 共 仍 藉 由 結 合 區 域 與 國 際 之 相 關 研 究 中 心 成 立 與 區 域 安 全 政 策 論 壇 之 推 動 等 各 種 方 式, 不 斷 打 壓 我 之 參 與, 更 間 接 影 響 我 之 安 全 因 此 本 中 心 雖 是 學 術 研 究 單 位 但 亦 可 藉 由 各 項 活 動 舉 辦 作 為 推 動 國 家 戰 略 之 輔 助 媒 介, 透 過 學 者 之 研 究 能 量 而 主 動 接 觸 與 被 動 吸 引 國 際 交 流 243

247 9-2-4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104 年 10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2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現 況 概 述 近 年 來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的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在 犯 罪 偵 查 上 的 應 用 也 更 加 廣 泛, 案 件 之 確 認 責 任 歸 屬, 常 需 借 助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才 能 釐 清 案 情, 甚 至 發 現 隱 藏 其 後 的 真 相 此 外,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亦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份, 也 因 而 提 供 了 犯 罪 誘 因 手 法 和 機 會, 因 此, 研 究 如 何 應 用 偵 查 科 技 並 利 用 電 腦 進 行 輔 助 鑑 識 與 分 析 對 的 工 作 日 益 重 要 為 提 升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水 準, 培 養 專 業 人 才, 本 校 設 立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整 合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及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在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領 域 之 研 究 資 源 與 人 力, 本 中 心 與 全 國 各 刑 事 及 鑑 識 實 務 單 位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攜 手 合 作, 推 動 我 國 偵 查 及 鑑 識 科 學 的 研 究 發 展 和 實 務 紥 根 工 作 二 中 心 任 務 為 配 合 本 校 訂 定 之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品 質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擴 大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及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及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五 大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本 中 心 任 務 為 : ( 一 ) 整 合 研 究 資 源, 提 升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效 能 ( 二 ) 為 因 應 國 家 發 展 及 社 會 需 要, 進 行 有 關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議 題 研 究, 提 供 政 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及 實 務 機 關 因 應 對 策 ( 三 )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培 訓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專 業 人 才 ( 四 ) 辦 理 其 他 有 關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相 關 事 宜 244

248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與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共 同 舉 辦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程 核 心 公 開 審 判 程 序 及 廣 東 製 毒 犯 罪 現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二 場 專 題 演 講 舉 辦 鑑 識 論 壇 : 1. 與 本 校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及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高 雄 巿 政 府 警 察 局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博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共 同 舉 辦 2015 年 鑑 識 論 壇 研 討 會 2. 邀 請 高 雄 巿 政 府 警 察 局 陳 局 長 家 欽 以 鑑 識 與 偵 查 新 契 機 為 題 專 題 演 講 年 度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執 行 科 技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與 本 校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及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台 北 延 平 扶 輪 社 共 同 舉 辦 2015 年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245

249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鑑 識 資 源 整 合 : 1. 聘 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校 內 外 委 員, 以 達 到 整 合 校 內 外 之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效 能 2. 與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舉 辦 鑑 識 研 習 會 : 因 應 鑑 識 實 務 需 要, 本 中 心 與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及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暨 各 鑑 識 實 務 機 關 於 今 年 度 共 同 舉 辦 下 列 研 習 會 :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與 鑑 定 實 務 ( 一 ) 金 屬 物 件 磨 滅 號 碼 重 現 技 4 術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與 鑑 定 刑 案 現 場 處 理 案 例 常 見 涉 案 衝 鋒 槍 步 槍 鑑 定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與 鑑 定 實 務 ( 二 ) 問 題 文 書 鑑 識 等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相 關 研 習 會, 參 與 人 數 已 有 200 人 次 3. 協 助 辦 理 研 究 鑑 識 科 學 績 優 論 文 獎 勵 : 財 團 法 人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為 提 升 對 於 物 證 科 學 之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 以 及 鼓 勵 從 事 物 證 科 學 學 術 研 究, 提 倡 研 究 物 證 科 學 風 氣, 每 年 訂 有 獎 助 SCI 等 級 以 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及 補 助 參 加 與 物 證 科 學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之 績 優 學 生 246

250 四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舉 辦 鑑 識 論 壇 : 持 續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針 對 當 前 鑑 識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建 立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常 態 定 期 互 動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理 論 與 實 務 交 流, 並 適 時 提 供 政 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及 實 務 機 關 因 應 對 策 2. 舉 辦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3. 鑑 識 資 源 整 合 : (1)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研 習 會 : 因 應 鑑 識 實 務 需 要, 本 中 心 與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及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暨 各 鑑 識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相 關 研 習 會 (2) 協 助 辦 理 研 究 鑑 識 科 學 績 優 論 文 獎 勵 : 協 助 李 昌 策 略 5 及 9 策 略 2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獎 助 SCI 等 級 以 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及 補 助 參 加 與 物 證 科 學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之 績 優 學 生 舉 辦 鑑 識 論 壇 : 持 續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針 對 當 前 鑑 識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建 立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常 態 定 期 互 動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理 論 與 實 務 交 流, 並 適 時 提 供 政 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及 實 務 機 關 因 應 對 策 2. 舉 辦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3. 鑑 識 資 源 整 合 : (1) 聘 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校 內 外 委 員, 以 達 到 整 合 校 內 外 之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效 能 (2)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研 習 會 : 因 應 鑑 識 實 務 需 要, 本 中 心 與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及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暨 各 鑑 識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相 關 研 習 會 (3) 協 助 辦 理 研 究 鑑 識 科 學 績 優 論 文 獎 勵 : 協 助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獎 助 SCI 等 級 以 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及 補 助 參 加 與 物 證 科 學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之 績 優 學 生 策 略 5 及 9 策 略 2 及 9 策 略 3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247

251 舉 辦 鑑 識 論 壇 : 持 續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針 對 當 前 鑑 識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建 立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常 態 定 期 互 動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理 論 與 實 務 交 流, 並 適 時 提 供 政 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及 實 務 機 關 因 應 對 策 2. 舉 辦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3. 鑑 識 資 源 整 合 : (1)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研 習 會 : 因 應 鑑 識 實 務 需 要, 本 中 心 與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及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暨 各 鑑 識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相 關 研 習 會 (2) 協 助 辦 理 研 究 鑑 識 科 學 績 優 論 文 獎 勵 : 協 助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獎 助 SCI 等 級 以 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及 補 助 參 加 與 物 證 科 學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之 績 優 學 生 舉 辦 鑑 識 論 壇 : 持 續 邀 請 實 務 機 關 針 對 當 前 鑑 識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建 立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常 態 定 期 互 動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理 論 與 實 務 交 流, 並 適 時 提 供 政 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及 實 務 機 關 因 應 對 策 2. 舉 辦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討 會 3. 鑑 識 資 源 整 合 : (1) 聘 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校 內 外 委 員, 以 達 到 整 合 校 內 外 之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效 能 (2)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研 習 會 : 因 應 鑑 識 實 務 需 要, 本 中 心 與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科 學 實 驗 室 及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暨 各 鑑 識 實 務 機 關 共 同 舉 辦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相 關 研 習 會 (3) 協 助 辦 理 研 究 鑑 識 科 學 績 優 論 文 獎 勵 : 協 助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獎 助 SCI 等 級 以 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及 補 助 參 加 與 物 證 科 學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之 績 優 學 生 策 略 5 及 9 策 略 2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策 略 5 及 9 策 略 2 及 9 策 略 3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策 略 2 3 及 9 248

252 9-2-5 數 位 鑑 識 研 究 中 心 104 年 10 月 7 日 系 務 會 議 104 年 10 月 12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成 立 緣 由 資 訊 科 技 乃 使 能 技 術 或 促 成 科 技, 在 資 訊 社 會 網 路 實 體 社 會 和 網 路 虛 擬 社 會 中, 如 何 將 資 訊 通 訊 等 科 技 能 正 德 利 用 和 厚 生 於 公 共 利 益 與 人 民 福 祉 之 上, 是 政 府 刻 不 容 緩 的 施 政 方 針 然 而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資 訊 科 技 相 對 地 也 提 升 了 個 體 潛 在 的 威 脅 及 危 險 性, 有 心 人 可 以 運 用 資 通 網 路 優 越 處 理 效 率 及 跨 越 時 空 的 特 性 遂 行 犯 罪, 甚 至 也 可 以 利 用 其 隱 密 及 匿 名 等 特 性 逃 避 執 法 機 關 的 偵 查 與 逮 捕, 致 使 網 路 世 界 逐 漸 淪 為 犯 罪 淵 藪 從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起, 政 府 便 積 極 著 手 推 動 相 關 資 通 安 全 基 礎 建 設 以 及 相 關 安 全 機 制, 並 將 它 列 入 我 國 行 政 院 施 政 重 點 之 一 因 此, 如 何 增 強 執 法 專 業 能 力, 有 效 遏 止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乃 當 前 迫 切 之 課 題 相 較 於 其 他 警 察 工 作, 鑑 識 工 作 是 最 具 警 察 專 業 性,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和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同 時 於 民 國 78 年 8 月 成 立 至 今, 已 經 培 育 出 許 多 優 秀 鑑 識 和 資 訊 管 理 人 才 傳 統 實 體 鑑 識 ( 如 DNA 文 書 指 紋 等 ) 在 國 際 知 名 鑑 識 專 家 李 昌 鈺 博 士 的 努 力 與 發 揚 下, 已 經 對 國 內 外 作 出 極 為 顯 赫 的 貢 獻 但 是 對 於 數 位 鑑 識 人 才 和 師 資 的 培 育 主 要 仍 以 理 論 基 礎 課 程 或 研 究 探 索 為 主, 相 較 之 下 數 位 鑑 識 形 成 一 個 治 安 缺 洞, 亟 需 設 法 補 足 因 而 如 何 彌 補 此 一 缺 洞, 滿 足 鑑 識 專 業 領 域 的 完 整 性, 以 確 保 傳 統 實 體 社 會 和 網 路 虛 擬 社 會 等 兩 大 治 安 得 以 正 常 運 作 與 有 序, 實 為 刻 不 容 緩 之 要 務, 爰 設 立 任 務 型 之 數 位 鑑 識 研 究 中 心, 以 發 展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培 育 更 多 數 位 鑑 識 人 才, 投 入 警 察 治 安 行 列 二 中 心 任 務 ( 一 ) 整 合 研 究 資 源,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提 升 數 位 鑑 識 研 究 效 能, 發 展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 二 ) 因 應 資 訊 化 及 網 路 虛 擬 社 會 犯 罪 偵 查 之 需 求, 進 行 有 關 電 腦 及 249

253 項 目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議 題 研 究, 提 供 政 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及 實 務 機 關 因 應 對 策 ( 三 )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培 訓 電 腦 鑑 識 及 犯 罪 偵 查 專 業 人 才 ( 四 ) 協 助 辦 理 其 他 有 關 電 腦 鑑 識 及 犯 罪 偵 查 相 關 事 宜 數 位 科 技 的 廣 為 應 用, 已 開 展 了 人 類 新 的 生 活 與 工 作 模 式, 數 位 系 統 幾 乎 緊 密 地 維 繫 著 我 們 每 一 天 的 活 動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數 位 科 技 及 藉 由 數 位 系 統 跡 證 的 輔 助, 重 建 事 實 真 相 或 找 出 可 能 的 犯 罪 者, 便 成 為 警 察 科 技 偵 查 極 重 要 且 迫 切 的 課 題 為 因 應 資 訊 化 社 會 犯 罪 偵 查 之 需 求, 本 校 數 為 鑑 識 中 心 擬 整 合 研 究 資 源 發 展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研 究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與 鑑 識 相 關 之 議 題, 及 協 助 培 訓 電 腦 鑑 識 及 犯 罪 偵 查 專 業 人 才 等 工 作, 期 能 協 助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電 腦 鑑 識 及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及 提 供 政 府 及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擬 訂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學 政 策 建 言 與 因 應 對 策 三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本 中 心 工 作 計 畫 除 視 社 會 情 勢 發 展 與 需 要, 不 定 期 舉 辦 專 題 論 壇,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針 貶 時 弊 提 出 建 言, 善 盡 知 識 份 子 之 社 會 責 任 ( 一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1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ˇ 2 擴 大 舉 辦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研 討 會, 並 廣 邀 國 內 外 學 術 學 者 專 家 及 實 務 鑑 識 人 員 與 會 發 表 文 章 ; 並 於 研 討 會 中 規 劃 論 壇 場 次,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研 討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議 題, 提 升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專 業 水 準 3 整 合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其 他 學 系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鑑 識 相 關 研 究 專 案 4 持 續 增 購 電 腦 及 行 動 裝 置 鑑 識 軟 硬 體,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及 提 升 教 學 環 境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備 註 ˇ ˇ ˇ 5 撰 文 投 稿 國 內 外 有 關 鑑 識 或 資 安 領 域 的 知 名 期 刊, 或 撰 文 投 稿 並 赴 國 內 外 參 加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汲 取 他 國 經 驗 ˇ 250

254 6 鼓 勵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老 師 參 與 警 政 署 和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技 術 諮 詢 角 色 ˇ ( 二 ) 未 來 四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2. 擴 大 舉 辦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研 討 會, 並 廣 邀 國 內 外 學 術 學 者 專 家 及 實 務 鑑 識 人 員 與 會 發 表 文 章 ; 並 於 研 討 會 中 規 劃 論 壇 場 次,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研 討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議 題, 提 升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專 業 水 準 3. 整 合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其 他 學 系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鑑 識 相 關 研 究 專 案 4. 持 續 增 購 電 腦 及 行 動 裝 置 鑑 識 軟 硬 體,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及 提 升 教 學 環 境 5 撰 文 投 稿 國 內 外 有 關 鑑 識 或 資 安 領 域 的 知 名 期 刊, 或 撰 文 投 稿 並 赴 國 內 外 參 加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汲 取 他 國 經 驗 6 鼓 勵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老 師 參 與 警 政 署 和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技 術 諮 詢 角 色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2. 擴 大 舉 辦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研 討 會, 並 廣 邀 國 內 外 學 術 學 者 專 家 及 實 務 鑑 識 人 員 與 會 發 表 文 章 ; 並 於 研 討 會 中 規 劃 論 壇 場 次,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研 討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議 題, 提 升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專 業 水 準 3. 整 合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其 他 學 系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鑑 識 相 關 研 究 專 案 4. 持 續 增 購 電 腦 及 行 動 裝 置 鑑 識 軟 硬 體,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及 提 升 教 學 環 境 5. 撰 文 投 稿 國 內 外 有 關 鑑 識 或 資 安 領 域 的 知 名 期 刊, 或 撰 文 投 稿 並 赴 國 內 外 參 加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汲 取 他 國 經 驗 6. 鼓 勵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老 師 參 與 警 政 署 和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技 術 諮 詢 角 色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2. 擴 大 舉 辦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研 討 會, 並 廣 邀 國 內 外 學 術 學 者 專 家 及 實 務 鑑 識 人 員 與 會 發 表 文 章 ; 策 略 3 9 策 略 3 9 策 略 2 3 策 略 1 8 策 略 2 9 策 略 9 策 略 3 9 策 略 3 9 策 略 2 3 策 略 1 8 策 略 2 9 策 略 9 策 略 3 9 策 略

255 並 於 研 討 會 中 規 劃 論 壇 場 次,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研 討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議 題, 提 升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專 業 水 準 3. 整 合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其 他 學 系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鑑 識 相 關 研 究 專 案 4. 持 續 增 購 電 腦 及 行 動 裝 置 鑑 識 軟 硬 體,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及 提 升 教 學 環 境 5. 撰 文 投 稿 國 內 外 有 關 鑑 識 或 資 安 領 域 的 知 名 期 刊, 或 撰 文 投 稿 並 赴 國 內 外 參 加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汲 取 他 國 經 驗 6. 鼓 勵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老 師 參 與 警 政 署 和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技 術 諮 詢 角 色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2. 擴 大 舉 辦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研 討 會, 並 廣 邀 國 內 外 學 術 學 者 專 家 及 實 務 鑑 識 人 員 與 會 發 表 文 章 ; 並 於 研 討 會 中 規 劃 論 壇 場 次,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研 討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議 題, 提 升 國 內 數 位 鑑 識 領 域 專 業 水 準 3. 整 合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與 其 他 學 系 教 師, 提 出 數 位 鑑 識 相 關 研 究 專 案 4. 持 續 增 購 電 腦 及 行 動 裝 置 鑑 識 軟 硬 體,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及 提 升 教 學 環 境 5. 撰 文 投 稿 國 內 外 有 關 鑑 識 或 資 安 領 域 的 知 名 期 刊, 或 撰 文 投 稿 並 赴 國 內 外 參 加 數 位 鑑 識 與 科 技 偵 查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汲 取 他 國 經 驗 6. 鼓 勵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老 師 參 與 警 政 署 和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技 術 諮 詢 角 色 策 略 2 3 策 略 1 8 策 略 2 9 策 略 9 策 略 3 9 策 略 3 9 策 略 2 3 策 略 1 8 策 略 2 9 策 略 9 四 預 期 成 果 與 效 益 ( 一 ) 定 期 出 版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二 ) 出 版 資 訊 科 技 與 社 會 (JITAS) 學 報 數 位 鑑 識 專 刊 ( 三 ) 撰 寫 研 究 計 畫 爭 取 國 科 會 專 案 補 助 ( 四 ) 提 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師 生 有 關 數 位 鑑 識 學 術 論 文 的 質 與 量 ( 五 ) 提 升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師 生 有 關 數 位 鑑 識 社 會 服 務 能 量 與 擴 大 影 響 力 ( 六 ) 培 育 數 位 鑑 識 人 才 投 入 警 察 治 安 行 列 252

256 行 動 方 案 9-3: 建 構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機 關 智 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內 政 部 為 展 現 施 政 成 果, 讓 人 民 有 感, 請 所 屬 各 機 關 ( 單 位 ) 研 提 施 政 亮 點 計 畫 本 校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之 亮 點 計 畫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建 構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機 關 智 庫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為 使 政 府 施 政 更 周 全, 學 者 專 家 建 議 相 當 重 要,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將 有 助 於 政 策 的 推 動, 本 校 運 用 現 有 的 人 才 資 源, 成 立 智 庫, 提 供 治 安 公 安 等 面 向 的 政 策 建 議 與 諮 詢 管 道, 將 可 讓 國 家 的 施 政 規 劃 更 專 業 多 面 向 思 考, 執 行 面 能 更 貼 近 民 眾 需 求 2.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的 演 變,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結 合 愈 來 愈 重 要, 而 且 因 應 新 科 技 與 社 會 環 境 的 需 求, 需 要 深 且 廣 的 思 考, 才 能 在 政 策 上 有 更 專 業 的 建 議 因 此 本 校 將 相 關 的 人 才 資 源, 轉 化 為 智 庫, 尤 其 是 所 屬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和 移 民 署 等 治 安 機 關, 或 是 負 責 交 通 政 策 規 劃 的 部 門, 在 執 行 任 務 遭 遇 困 難 或 是 政 策 規 劃 階 段, 警 大 智 庫 都 能 適 時 積 極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與 多 元 的 角 度 看 法, 做 為 國 家 政 策 的 參 考 與 實 務 機 關 的 後 盾, 以 期 能 更 即 時 發 現 問 題 和 解 決 問 題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平 日 即 提 供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移 民 署 等 機 關 相 關 協 助, 包 含 法 律 見 解 證 物 鑑 定 火 場 鑑 定 等, 惟 較 偏 於 各 實 務 機 關 個 別 尋 求 教 師 個 人 協 助, 學 校 整 體 專 業 智 庫 能 量 仍 有 整 合 擴 大 之 空 間 ( 二 ) 實 務 機 關 遇 問 題 時, 須 尋 求 學 者 專 業 意 見 協 助 或 支 持 時, 常 僅 侷 限 於 部 分 實 務 機 關 熟 識 之 教 師, 不 僅 教 師 負 擔 較 重, 且 學 校 整 體 力 量 較 難 發 揮 顯 現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1. 完 成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智 庫 之 建 置, 整 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之 專 253

257 長, 依 警 政 消 防 移 民 領 域, 分 成 警 政 管 理 警 察 法 學 交 通 警 察 刑 事 科 技 消 防 安 全 移 民 事 務 等 6 組, 並 將 智 庫 名 冊 函 送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與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等 治 安 實 務 機 關, 於 執 行 任 務 遭 遇 困 難 或 須 事 前 研 議 時, 需 諮 詢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時 參 考 運 用 內 政 治 安 災 防 智 庫 領 域 2. 針 對 社 會 關 注 治 安 議 題 舉 辦 論 壇, 提 出 研 析 專 文, 供 各 治 安 實 務 機 關 參 考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教 師 參 與 之 意 願 2. 經 費 有 限, 恐 無 法 全 面 針 對 社 會 關 注 治 安 議 題 舉 辦 論 壇 研 討, 提 供 對 策 四 計 畫 期 程 : 延 續 性 計 畫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整 合 校 內 警 政 ( 業 務 勤 務 交 通 法 制 等 ) 消 防 移 民 等 領 254

258 域 之 學 者, 建 置 各 領 域 智 庫 名 單, 提 供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及 移 民 署 等 機 關, 作 為 諮 詢 參 考 2.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及 移 民 署 等 治 安 實 務 機 關 於 執 行 任 務 遭 遇 困 難 或 事 前 研 議, 需 諮 詢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時, 可 直 接 與 本 校 智 庫 名 單 之 學 者 聯 繫, 亦 可 透 過 學 校 聯 繫, 尋 求 協 助 3. 建 構 實 務 與 理 論 整 合 平 台, 發 揮 本 校 作 為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及 移 民 署 等 機 關 之 智 庫 的 功 能 ; 在 面 臨 媒 體 關 注 的 治 安 議 題 時, 透 過 平 台, 實 務 機 關 提 出 需 求, 由 本 校 教 師 提 出 意 見 回 應 4. 由 智 庫 名 單 之 學 者 針 對 治 安 議 題 於 報 章 或 媒 體 發 文 或 受 訪, 協 助 各 治 安 機 關 政 策 說 明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更 新 智 庫 名 單,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參 考 2. 蒐 集 社 會 關 注 治 安 議 題, 舉 辦 論 壇 3. 鼓 勵 教 師 針 對 社 會 關 心 治 安 時 事, 於 報 章 雜 誌 發 表 專 業 意 見 106 年 : 檢 討 105 年 執 行 成 果, 調 整 實 施 策 略 107 年 : 檢 討 106 年 執 行 成 果, 調 整 實 施 策 略 108 年 : 檢 討 107 年 執 行 成 果, 調 整 實 施 策 略 ( 三 ) 經 費 需 求 : 於 本 校 各 年 度 預 算 額 度 內 支 應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提 供 治 安 公 安 等 面 向 的 政 策 建 議 與 諮 詢 管 道, 將 可 讓 國 家 的 施 政 規 劃 更 專 業 多 面 向 思 考, 執 行 面 能 更 貼 近 民 眾 需 求 ( 二 ) 適 時 積 極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與 多 元 的 角 度 看 法, 做 為 國 家 政 策 的 參 考 與 實 務 機 關 的 後 盾, 以 期 能 更 即 時 發 現 問 題 和 解 決 問 題 255

259 行 動 方 案 9-4: 推 動 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共 同 執 行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NSTP ( 二 ) 善 用 科 技, 提 升 鑑 識 偵 防 及 司 法 追 訴 效 能, 保 障 人 民 生 活 安 全 : 建 構 先 進 鑑 識 偵 防 刑 事 偵 防 與 法 醫 研 發 體 系, 提 升 研 發 品 質 與 應 用 效 能 ; 研 究 並 建 立 適 當 之 基 層 鑑 識 制 度 ; 落 實 法 醫 鑑 識 制 度 ; 研 究 並 推 動 人 別 鑑 識 資 料 庫 和 犯 罪 偵 防 資 料 庫 之 法 制 化 ; 提 升 司 法 追 訴 與 刑 事 政 策 的 品 質 2. EYGUID 五 提 升 國 內 科 技 人 才 國 際 觀, 建 立 參 與 國 際 科 技 合 作 活 動 多 元 化 機 制, 加 強 我 國 科 技 發 展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3. STWB ( 一 ) 培 育 延 攬 與 運 用 科 技 人 才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1. 本 計 畫 之 目 標 在 於 善 用 鑑 識 科 技, 躍 升 犯 罪 偵 防 服 務, 同 時 精 進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與 鑑 驗 技 術, 強 化 物 證 鑑 識 能 量, 發 揮 司 法 正 義, 保 障 人 權, 並 創 造 安 全 無 虞 之 生 活 環 境 2. 隨 著 國 家 政 治 民 主 化 經 濟 自 由 化 及 社 會 多 元 化 發 展, 國 內 犯 罪 手 法 日 趨 組 織 化 國 際 化 科 技 化 暴 力 化 與 精 密 化, 歷 年 來 犯 罪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為 因 應 高 科 技 犯 罪 層 出 不 窮, 鑑 識 科 技 的 發 展 必 須 跟 上 時 代 的 脈 動, 結 合 高 科 技 偵 查 與 鑑 識 之 警 察 科 學 辦 案, 已 為 世 界 各 先 進 國 家 之 趨 勢 與 潮 流, 且 逐 漸 於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3. 刑 事 警 察 局 鑑 識 中 心 之 任 務 為 受 理 全 國 刑 案 之 指 紋 槍 彈 D NA 工 具 痕 跡 火 炸 藥 微 物 跡 證 槍 擊 殘 跡 筆 跡 印 文 鞋 印 聲 紋 測 謊 影 像 毒 品 鑑 識 酒 精 濃 度 分 析 以 及 其 他 化 學 鑑 定 等 工 作, 同 時 並 支 援 全 國 重 大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與 重 建 工 作, 為 國 內 鑑 定 項 目 最 多 及 鑑 定 負 荷 最 高 之 機 關 本 校 負 責 各 項 警 察 科 技 之 教 學 與 研 發, 鑑 於 現 代 化 科 技 發 展 之 日 新 月 異, 新 興 高 科 技 的 犯 罪 亦 推 陳 出 新, 警 察 科 技 與 犯 罪 手 法 256

260 如 同 百 米 賽 跑, 只 要 警 察 科 技 停 滯 不 前, 所 發 生 的 這 些 科 技 犯 罪 如 何 得 以 偵 破, 所 造 成 國 家 安 全 動 搖 社 會 治 安 不 穩 定 經 濟 影 響 等 結 果 將 無 法 評 估 4. 本 校 與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共 同 研 提 及 執 行 科 技 計 畫, 形 成 以 問 題 為 導 向 之 研 發 團 隊,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研 究 效 能, 並 研 發 最 先 進 高 靈 敏 度 之 鑑 識 技 術, 繼 續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特 殊 性 案 件 之 鑑 定 服 務, 補 足 實 務 機 關 鑑 定 項 目 與 感 度 不 足 之 需 求 ( 三 ) 問 題 評 析 及 效 果 本 計 畫 執 行 至 今, 每 年 均 直 接 或 間 接 協 助 處 理 或 鑑 驗 約 500 餘 件 案 件, 經 由 各 團 隊 之 建 立, 得 以 針 對 各 項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之 案 件 迅 速 偵 破 或 釐 清 案 情, 對 於 心 存 僥 倖 之 歹 徒 可 發 揮 遏 止 作 用, 進 而 成 為 一 股 安 定 的 力 量, 各 團 隊 協 助 偵 案 件 列 舉 如 下 : 1. 在 本 計 畫 之 人 才 培 育 與 延 聘 優 秀 國 際 專 家 來 台 授 課 下, 整 體 現 場 勘 察 技 術 與 品 質 上 持 續 精 進, 如 發 生 在 102 年 廣 大 興 漁 船 遭 槍 擊 案, 在 偵 辦 過 程 中 精 銳 盡 出, 並 導 入 本 計 畫 已 建 置 之 室 內 犯 罪 現 場 3D 模 擬 與 分 析, 針 對 船 艙 內 區 域 空 間 疊 合, 模 擬 實 境, 重 建 可 能 之 槍 擊 彈 道 ; 又 運 用 槍 彈 3D 影 像 鑑 析 系 統, 協 助 提 升 處 理 時 效, 增 加 彈 頭 影 像 解 析 能 力, 進 而 量 化 影 像 數 據, 強 化 比 對 結 果, 同 時 並 以 熱 裂 解 氣 相 層 析 質 譜 分 析 技 術, 進 行 油 漆 片 等 高 分 子 微 物 跡 證 進 行 鑑 定, 提 升 微 物 跡 證 比 對 價 值, 並 加 速 鑑 定 效 能 相 關 之 鑑 定 結 果, 在 這 場 國 際 爭 議 的 事 件 中, 提 供 有 力 的 科 學 證 據, 也 使 得 政 府 提 出 道 歉 賠 償 逞 兇 漁 業 談 判 得 以 遂 行, 維 護 國 家 尊 嚴 與 利 益 2. 高 鐵 及 立 委 服 務 處 爆 裂 物 案 中, 專 業 團 隊 依 據 已 研 發 之 爆 炸 案 物 證 鑑 識 程 序, 安 全 確 實 有 效 地 完 成 勘 察 紀 錄 採 證 和 重 建 工 作, 並 使 後 續 之 物 證 鑑 識 和 偵 查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迅 速 破 案 3. 臺 灣 獄 政 史 上 頭 一 遭, 高 雄 大 寮 監 獄 發 生 6 名 受 刑 人 挾 持 典 獄 長 後 展 開 對 峙, 最 終 集 體 自 戕 案 件, 經 由 技 術 轉 移 使 得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鑑 識 中 心 之 鑑 識 人 員, 得 以 從 槍 管 內 反 濺 血 跡 及 滑 套 等 微 量 DNA 鑑 定 技 術, 釐 清 相 關 案 情 257

261 4. 重 大 暴 力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中, 常 出 現 許 多 疑 似 體 液 斑 跡 之 檢 體 需 要 檢 測, 由 於 偵 查 上 之 需 要, 必 須 確 認 前 揭 可 疑 斑 跡, 以 釐 清 案 情 或 確 認 偵 查 方 向, 因 此 建 立 各 類 微 量 體 液 證 物 其 血 清 學 分 析 流 程 及 DNA 鑑 定 系 統, 由 於 鑑 定 方 法 與 標 準 流 程 的 建 立, 現 場 採 集 及 鑑 定 能 量 大 幅 提 升, 近 年 來 協 助 偵 破 如 沉 寂 14 年 之 強 盜 之 狼 涉 連 續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沉 寂 5 年 之 行 竊 之 狼 涉 連 續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等 台 南 翻 牆 之 狼 連 續 侵 入 住 宅 性 侵 案 沉 寂 14 年 之 台 中 東 海 之 狼 涉 連 續 性 侵 害 案 高 雄 美 工 刀 之 狼 性 侵 高 中 女 生 沉 寂 11 年 之 行 竊 之 狼 涉 連 續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沉 寂 7 年 之 草 叢 之 狼 涉 連 續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懸 宕 7 年 之 臺 南 雙 屍 命 案 94 年 發 生 之 陌 生 人 擄 人 性 侵 案 95 年 發 生 之 石 潭 農 會 搶 案 問 路 之 狼 涉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及 諸 如 沉 寂 7 年 之 雨 衣 大 盜 涉 連 續 強 劫 銀 行 案 嘉 義 醃 頭 顱 案 台 南 斷 頭 女 屍 案 桃 園 腰 斬 分 屍 案 沉 寂 21 年 之 南 港 成 德 國 小 女 童 命 案 大 園 前 鄉 代 遭 殺 害 案 桃 園 白 骨 女 屍 命 案 藝 人 蕭 騰 等 人 遭 連 續 恐 嚇 案 夜 店 殺 警 案, 亦 協 助 國 內 重 大 災 難 身 分 鑑 定, 如 澎 湖 復 興 航 空 空 難 及 南 港 復 興 航 空 空 難 身 分 鑑 定 等 案 件 5. 在 反 毒 的 過 程 中, 為 提 升 地 下 毒 品 工 廠 中 對 熱 不 穩 定 之 原 料, 中 間 產 物 及 成 份 之 鑑 析 及 研 判 能 力, 並 強 化 新 興 毒 品 ( 如 神 仙 水 ) 的 鑑 定 能 量, 陸 續 建 置 之 NMR 核 磁 共 振 高 科 技 精 密 儀 器 液 相 層 析 串 聯 同 步 直 接 檢 測 高 解 析 質 譜 儀 (LC-DART/MSMS), 積 極 運 用 在 102 年 度 偵 破 之 空 運 走 私 史 上 最 大 之 海 洛 因 案 200 公 斤 空 運 愷 他 命 案, 以 及 破 獲 自 動 化 K 他 命 製 毒 工 廠 案 林 有 製 毒 工 廠 案 等 案 6. 金 屬 鍍 膜 法 應 用 於 潛 伏 指 紋 顯 現 是 近 年 國 際 刑 事 鑑 識 新 發 展, 此 項 技 術 對 各 類 證 物 潛 伏 指 紋 顯 現 有 極 靈 敏 之 優 越 特 性, 例 如 林 世 貪 瀆 案, 即 運 用 該 項 設 備 進 行 潛 伏 指 紋 之 顯 現, 有 效 提 升 指 紋 採 證 工 作 之 效 能 7. 本 計 畫 建 置 之 3D 雷 射 掃 描 儀 影 像 處 理 系 統, 透 過 雷 射 與 電 腦 視 覺 科 技 的 結 合, 高 密 度 高 精 度 快 速 取 得 空 間 資 訊, 讓 258

262 偵 查 及 勘 察 人 員 透 過 3D 犯 罪 現 場 影 像, 全 方 位 檢 視 每 件 證 物 原 始 相 對 關 係 位 置,99 年 縣 市 長 選 舉 前 發 生 之 連 文 遭 槍 擊 案, 立 即 運 用 該 項 系 統, 確 實 紀 錄 還 原 現 場, 釐 清 事 實 真 相 8. 對 於 尋 找 殺 人 埋 屍 處, 因 無 法 有 效 確 定 地 表 下 是 否 確 有 屍 體, 其 埋 置 深 度 也 無 法 得 知, 因 此 常 造 成 挖 掘 人 力 及 時 間 的 耗 損, 相 對 提 高 破 案 困 難 度 及 社 會 成 本, 也 因 此 透 過 前 期 計 畫 研 究 將 透 地 雷 達 運 用 於 刑 事 鑑 識 上, 並 於 八 八 風 災 中, 加 入 搜 尋 可 能 遺 骸 的 工 作, 助 益 甚 大 9. 在 偵 辦 諸 如 馬 來 西 亞 跨 國 詐 騙 案 菲 律 賓 跨 國 詐 騙 案 越 南 印 尼 跨 國 詐 騙 案 等 跨 國 詐 騙 案 ; 散 播 電 腦 病 毒 案 盜 個 資 案 等 數 位 鑑 識 案 件, 也 因 持 續 之 人 才 培 育 與 延 聘 國 內 外 優 秀 專 家 授 課 下, 技 術 持 續 純 熟 與 精 進, 以 為 因 應 犯 罪 複 雜 度 及 偵 辦 困 難 度 更 高 之 案 件 依 前 期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而 言, 本 中 程 計 畫 亦 著 重 在 分 為 培 育 鑑 識 進 階 專 才 鑑 析 非 制 式 槍 ( 彈 ) 特 徵 毒 品 與 酒 類 鑑 定 方 法 開 發 鑑 定 微 物 顯 微 形 態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鑑 定 系 統 之 建 立 及 提 升 數 位 鑑 識 品 質 等 6 個 面 向, 預 計 在 計 畫 執 行 之 後, 將 可 協 助 偵 破 更 多 的 重 大 刑 案, 以 維 護 公 平 正 義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政 策 目 標 在 精 進 鑑 識 科 技 能 量, 並 躍 升 鑑 識 服 務 品 質, 以 改 善 社 會 治 安, 提 升 司 法 偵 審 品 質, 維 護 公 平 正 義 ( 二 ) 計 畫 目 標 在 於 善 用 鑑 識 科 技, 躍 升 犯 罪 偵 防 服 務, 同 時 精 進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與 鑑 驗 技 術, 強 化 物 證 鑑 識 能 量, 發 揮 司 法 正 義, 保 障 人 權, 並 創 造 安 全 無 虞 之 生 活 環 境 三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依 本 計 畫 組 織 及 目 標, 規 劃 105 年 至 108 年 度 鑑 識 科 技 量 能 精 進 暨 服 務 躍 升 計 畫, 分 為 培 育 鑑 識 進 階 專 才 鑑 析 非 制 式 槍 ( 彈 ) 特 徵 毒 品 與 酒 類 鑑 定 方 法 開 發 鑑 定 微 物 顯 微 形 態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鑑 定 系 統 之 建 立 及 提 升 數 位 鑑 識 品 質 等 6 個 面 向 : ( 一 ) 培 育 鑑 識 進 階 專 才 近 年 來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對 鑑 識 科 學 的 要 求 日 益 嚴 苛, 特 別 著 重 在 259

263 深 植 鑑 識 人 員 科 學 基 礎 理 論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證 物 之 詮 釋, 以 及 實 驗 室 品 管 之 要 求 和 後 端 法 庭 上 之 總 體 表 現 從 社 會 矚 目 之 東 海 之 狼 江 國 慶 案 及 龍 井 女 作 業 員 命 案 等 可 以 看 出 鑑 識 人 員 專 業 水 準 可 以 影 響 司 法 正 義 及 政 府 之 形 象, 因 而 持 續 培 育 鑑 識 技 術 人 才, 並 透 過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研 討 會 及 講 習 訓 練, 以 提 升 鑑 驗 品 質 是 必 要 的 投 資 故 為 求 鑑 識 工 作 永 續 發 展, 鑑 識 人 員 必 須 不 斷 吸 收 國 際 鑑 識 科 技 新 知 及 技 能, 方 能 與 先 進 國 家 同 步, 解 決 現 行 實 務 上 技 術 瓶 頸, 並 掌 握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 二 ) 鑑 析 非 制 式 槍 ( 彈 ) 特 徵 鑑 於 目 前 實 際 案 例 中 時 常 面 對 彈 頭 並 非 處 於 型 態 完 整 的 窘 境, 即 彈 頭 本 體 經 撞 擊 硬 物 後 因 本 體 變 形 或 碎 裂 造 成 細 微 紋 痕 遭 破 壞, 而 無 法 進 行 比 對 甚 或 需 解 釋 被 害 人 身 上 的 傷 口 是 否 由 尋 獲 之 彈 頭 所 造 成, 亦 是 傳 統 比 對 技 術 所 無 法 提 供 解 答 的 因 此 開 發 輔 助 傳 統 紋 痕 的 彈 頭 比 對 技 術 卻 有 其 必 要 性 ; 而 日 前 槍 砲 彈 藥 刀 械 管 制 條 例 中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槍 之 定 義, 出 現 法 院 與 主 管 機 關 不 同 之 疑 義, 造 成 管 理 上 之 亂 象, 因 此 必 須 從 科 學 的 角 度 探 討 其 間 之 差 異, 並 將 研 究 結 果 提 供 立 法 機 關 執 法 機 關 和 司 法 機 關 參 考, 方 能 有 效 提 升 槍 彈 鑑 識 服 務 品 質, 精 進 非 制 式 槍 彈 的 鑑 識 能 量, 以 利 槍 彈 管 制 之 執 法 與 司 法, 有 效 預 防 及 遏 止 非 制 式 槍 彈 對 社 會 治 安 和 公 共 秩 序 的 危 害 ( 三 ) 毒 品 與 酒 類 鑑 定 方 法 開 發 由 於 現 今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知 識 的 普 遍, 很 多 藥 物 經 由 簡 單 化 學 式 改 變 後, 即 可 成 為 另 一 新 興 濫 用 藥 物, 合 成 容 易 但 掌 控 不 易, 常 被 藉 以 逃 避 法 規 刑 責, 成 為 現 今 非 法 藥 物 濫 用 的 主 流 為 了 防 止 新 興 毒 品 問 題 擴 大, 除 了 靠 原 先 的 緝 毒 外, 尚 須 從 毒 品 溯 源 上 做 起, 據 以 瞭 解 毒 品 來 源 以 GC/MS LC/Q-TOF 及 GC/IRMS 等 儀 器, 建 立 毒 品 及 新 興 毒 品 的 鑑 定 方 法, 及 探 討 其 來 源, 提 升 實 驗 室 對 於 毒 品 及 新 興 毒 品 之 鑑 定 品 質 與 能 量, 持 續 維 持 及 推 動 實 驗 室 認 證, 進 行 實 驗 室 間 比 對, 確 保 實 驗 室 鑑 定 之 品 質 而 目 前 國 內 菸 酒 管 理 法 僅 對 私 酒 劣 酒 具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而 對 偽 造 酒 的 管 理 部 份 則 並 未 觸 及 倘 若 偽 造 者 以 低 價 的 材 料 仿 製 260

264 酒 品, 再 針 對 特 定 廠 牌 進 行 包 材 或 商 標 的 仿 製, 其 仿 製 與 販 賣 的 行 為 將 影 響 原 廠 商 政 府 菸 酒 稅 收 消 費 者 等 之 權 益, 該 行 為 將 可 能 觸 犯 商 標 法 刑 法 偽 造 變 造 私 文 書 罪 偽 造 或 仿 造 商 標 商 號 罪 詐 欺 罪 等, 換 言 之, 菸 酒 管 理 法 根 本 無 法 遏 止 偽 造 酒 所 產 生 的 相 關 違 法 行 為 目 前 警 方 或 財 政 局 等 單 位 對 偵 辦 偽 酒 案 件 之 偽 酒 鑑 定 證 明, 需 求 相 當 殷 切, 也 常 求 助 無 門, 如 將 所 查 獲 涉 嫌 的 偽 酒 送 請 國 內 單 位 鑑 驗, 而 受 理 檢 驗 實 驗 室 僅 以 是 否 符 合 衛 生 標 準 鑑 驗 時, 其 檢 驗 範 圍 將 僅 測 定 包 括 甲 醇 鉛 二 氧 化 硫 苯 甲 酸 己 二 烯 酸 等 濃 度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此 鑑 定 結 果 尚 無 法 提 供 法 庭 所 需 之 真 偽 鑑 別 證 明 若 將 涉 嫌 之 偽 酒 送 回 原 酒 廠 請 求 鑑 驗 時, 常 遭 遇 鑑 定 報 告 使 用 之 語 言 鑑 定 時 效 與 出 庭 作 證 等 諸 多 問 題 為 提 高 偽 酒 鑑 定 的 證 明 力, 讓 法 庭 審 判 更 為 客 觀 有 效, 目 前 實 務 上 對 真 偽 威 士 忌 與 白 蘭 地 鑑 別 技 術 之 開 發 確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迫 切 性 ( 四 ) 鑑 定 微 物 顯 微 形 態 微 物 跡 證 在 刑 案 現 場 中 經 常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從 一 般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竊 盜 案 件 車 禍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甚 至 縱 火 槍 擊 案 件 等, 都 可 能 存 在 微 物 證 物, 經 由 油 漆 纖 維 等 微 物 成 分 及 其 來 源 之 間 比 對, 可 作 為 司 法 人 員 判 斷 兩 物 是 否 曾 相 接 觸 之 重 要 證 據, 進 而 協 助 釐 清 案 情, 加 速 破 案 而 目 前 對 於 刑 案 物 證 的 分 析 方 法, 缺 乏 將 影 像 ( 如 攝 影 拍 照 ) 以 及 光 譜 ( 紅 外 線 拉 曼, 以 及 分 光 光 譜 等 ) 部 分 技 術 結 合 進 行 分 析 高 光 譜 影 像 技 術 能 將 物 體 的 空 間 影 像 資 訊 以 及 光 譜 資 訊 收 集 整 合 的 系 統 該 項 技 術 已 被 許 多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領 先 國 家 應 用 於 各 式 刑 案 物 證 之 分 析 : 包 括 車 禍 纖 維 汽 車 油 漆 問 題 文 書 指 紋 顯 現 現 場 血 跡 以 及 可 疑 文 件 硃 墨 順 序 為 提 升 我 國 鑑 識 科 學 技 術 以 及 與 國 際 街 軌, 需 發 展 高 光 譜 技 術, 如 此 可 以 從 微 觀 ( 點 ) 分 析 的 角 度 放 大 到 各 點 光 譜 比 對 ( 線 ) 以 及 證 物 空 間 分 佈 ( 面 ), 並 於 各 種 角 度 更 可 快 速 可 靠 地 用 以 鑑 別 證 物 間 之 同 異 性 來 源 性 以 及 關 聯 性 ( 五 )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鑑 定 系 統 之 建 立 261

265 近 年 來 山 老 鼠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之 事 件 層 出 不 窮, 各 地 區 林 管 處 林 務 人 員 及 森 林 警 察 對 於 此 類 盜 採 事 件 之 查 緝 亦 不 遺 餘 力, 因 此 相 關 鑑 定 之 需 求 遂 與 日 俱 增 若 能 有 效 追 查 這 些 林 木 之 種 屬 來 源 地 與 植 株 個 體, 將 來 在 法 庭 上, 不 但 能 檢 視 盜 採 嫌 犯 證 詞 的 真 偽, 亦 可 提 供 檢 方 較 為 有 利 的 證 據 而 目 前 查 扣 之 檢 體 多 為 木 塊, 其 鑑 定 之 項 目 包 括 種 屬 鑑 定 與 來 源 鑑 定 因 此, 針 對 常 見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建 立 其 適 合 之 種 屬 可 能 來 源 鑑 定 系 統 就 顯 得 非 常 重 要 DNA 分 析 已 長 期 被 應 用 於 物 種 之 種 屬 鑑 定 及 個 體 鑑 別 上 ; 而 穩 定 同 位 素 質 譜 (IRMS) 也 曾 被 應 用 於 追 查 生 物 檢 體 來 源 之 鑑 定,IRMS 若 能 再 結 合 感 應 耦 合 電 漿 質 譜 儀 (ICP-MS) 進 行 植 株 無 機 微 量 金 屬 元 素 成 份 之 鑑 定 及 比 對, 將 不 失 為 進 行 這 些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溯 源 鑑 定 之 可 行 候 選 方 法, 以 解 決 目 前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鑑 定 時 所 面 臨 之 困 境, 遏 止 山 老 鼠 之 盛 行, 並 達 到 生 態 保 育 及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的 ( 六 ) 提 升 數 位 鑑 識 品 質 數 位 鑑 識 工 作 在 刑 案 偵 查 作 為 中 已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國 外 研 究 有 85% 的 案 件 均 與 數 位 資 通 鑑 識 有 所 關 連, 高 鐵 爆 炸 案 便 是 一 例 不 論 是 殺 人 竊 盜 賭 博 毒 品 性 侵 害 等 傳 統 案 件, 或 是 新 興 詐 欺 及 駭 客 入 侵 案 件, 數 位 設 備 及 網 路 空 間 皆 可 能 成 為 犯 罪 場 所 或 是 犯 罪 工 具 然 而 所 有 證 據 必 須 符 合 證 物 監 管 流 程 及 證 據 法 之 嚴 格 證 明 程 序, 確 保 鑑 識 結 果 之 可 追 溯 性, 而 鑑 識 科 學 認 證 制 度 則 是 確 保 鑑 定 結 果 品 質 的 有 效 方 法, 在 司 法 鑑 定 逐 漸 重 視 交 互 詰 問 之 際, 數 位 鑑 識 實 驗 室 或 司 法 實 驗 室 認 證 問 題 即 面 臨 考 驗, 因 此, 推 動 數 位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制 度 確 保 鑑 定 品 質, 申 請 及 通 過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ISO/IEC 之 認 證, 可 相 對 提 高 數 位 證 物 在 法 庭 上 的 證 據 能 力 及 證 明 力 由 於 鑑 識 的 品 保 與 品 管 是 評 估 鑑 識 結 果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唯 有 建 構 完 整 的 品 質 保 證 與 品 質 管 制 系 統, 才 能 確 保 鑑 識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與 可 靠 性, 以 因 應 數 位 鑑 識 科 學 實 驗 室 認 證 制 度 的 需 求, 進 而 與 國 際 認 證 標 準 接 軌 四 資 源 需 求 262

266 ( 一 )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1.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 依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聘 任 專 兼 任 助 理 標 準 編 列 ( 內 含 助 理 之 顧 主 負 擔 勞 健 保 費 及 勞 退 基 金 ) 2. 耗 材 費 : 依 實 驗 所 需 消 耗 品 及 儀 器 維 護 費 每 年 平 均 經 費 預 估 3. 一 般 事 務 費 : 業 務 委 託 外 包 費 用 影 印 郵 資 資 料 檢 索 及 其 他 實 驗 所 需 物 品 等 費 用 4. 儀 器 設 備 及 其 他 資 本 支 出 ( 資 訊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 費 用 依 巿 場 目 前 經 費 預 估 ( 二 ) 分 期 ( 年 ) 執 行 策 略 : 年 105 年 本 校 經 費 合 計 新 臺 幣 575 萬 2,000 元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 千 元 ) 自 製 獵 槍 與 土 造 長 槍 之 鑑 識 與 管 制 (2/2) 410 有 機 射 擊 殘 跡 顆 粒 之 分 子 光 譜 分 析 (2/2) 800 毒 品 ( 新 興 毒 品 ) 及 其 代 謝 物 鑑 定 方 法 開 發 (2/4) 1,142 國 內 常 見 偽 造 酒 鑑 識 方 法 之 研 究 (2/4) 940 高 光 譜 儀 分 析 刑 案 物 證 之 研 究 (2/4) 820 以 DNA 分 析 建 立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之 鑑 定 系 統 (2/4) 820 以 IRMS 及 ICP-MS 建 立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之 鑑 定 系 統 (2/4) 820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經 常 門 ( 千 元 ) 資 本 門 ( 千 元 ) 消 耗 品 一 般 事 務 費 資 訊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合 計 1,400 1,306 3, , 年 本 校 經 費 合 計 新 臺 幣 2,790 萬 元 263

267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 千 元 ) 鑑 析 非 制 式 槍 ( 彈 ) 特 徵 (3/4) 11,810 毒 品 與 酒 類 鑑 定 方 法 開 發 (3/4) 5,090 鑑 定 微 物 顯 微 形 態 (3/4) 4,000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鑑 定 系 統 之 建 立 (3/4) 7, 年 本 校 經 費 合 計 新 臺 幣 2,580 萬 元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 千 元 ) 鑑 析 非 制 式 槍 ( 彈 ) 特 徵 (4/4) 14,440 毒 品 與 酒 類 鑑 定 方 法 開 發 (4/4) 6,160 鑑 定 微 物 顯 微 形 態 (4/4) 1,200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鑑 定 系 統 之 建 立 (4/4) 4, 年 賡 續 與 刑 事 警 察 局 執 行 108 年 至 111 年 中 程 科 技 計 畫 五 104 年 執 行 情 形 ( 一 ) 受 理 非 制 式 槍 彈 鑑 定 案 件 2 件 ( 二 ) 鑑 識 科 普 知 識 推 廣 與 宣 導 : 1. 共 同 舉 辦 2015 暑 期 CSI 鑑 識 體 驗 營 2. 本 系 教 師 參 與 李 昌 鈺 博 士 物 證 科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舉 辦 神 探 科 學 營 演 講 5 場 3. 本 系 教 師 擔 任 公 私 立 國 高 中 及 大 學 專 題 演 講 講 座 共 23 場 ( 三 ) 參 與 規 劃 或 協 助 臺 灣 鑑 識 科 學 學 會 舉 辦 鑑 識 相 關 研 習 會 5 場, 參 訓 人 數 達 100 人 左 右 ( 四 ) 完 成 認 證 項 目 之 104 年 實 驗 室 內 部 稽 核 及 完 成 104 年 能 力 試 驗 或 實 驗 室 間 比 對 ( 五 ) 本 系 教 師 擔 任 實 務 單 位 專 業 鑑 識 相 關 課 程 講 座 5 場 ( 六 ) 建 立 射 擊 殘 跡 有 機 成 分 之 紅 外 與 拉 曼 光 譜 資 料 庫 共 20 筆 ( 七 ) 建 立 LC/Q-TOF 檢 測 一 至 四 級 之 毒 品 的 層 析 及 質 譜 資 料 庫 15 筆 264

268 ( 八 ) 已 採 樣 不 同 原 料 酒 之 乙 醇 δ13c 資 料 庫 30 筆 ( 九 ) 建 立 高 光 譜 影 像 物 證 資 料 庫 20 筆 ( 十 ) 進 行 自 製 獵 槍 與 土 造 長 槍 鑑 識 程 序 檢 測 ( 十 一 ) 進 行 以 生 物 DNA 鑑 識 方 法 及 化 學 鑑 識 方 法 鑑 別 常 用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及 其 相 近 種 屬 之 標 準 程 序 檢 測 ( 十 二 )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生 : 博 士 生 2 名, 碩 士 生 5 名 六 預 期 效 果 ( 一 ) 培 養 科 學 辦 案 之 觀 念 以 及 科 學 辦 案 之 刑 事 鑑 識 人 才, 有 效 的 運 用 微 物 跡 證 打 擊 更 多 罪 犯 ( 二 ) 完 成 自 製 獵 槍 與 土 造 長 槍 相 關 物 證 鑑 識 程 序 之 研 發, 應 用 至 實 際 案 件 之 槍 枝 鑑 定, 有 效 遏 阻 非 制 式 槍 彈 之 氾 濫, 以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 三 ) 有 效 改 善 自 製 獵 槍 與 土 造 長 槍 之 管 制 及 管 理 法 制 ( 四 ) 建 立 射 擊 殘 跡 有 機 成 分 之 紅 外 與 拉 曼 光 譜 資 料 庫 以 提 升 刑 事 鑑 識 能 力 ( 五 ) 研 究 射 擊 殘 跡 有 機 成 分 在 槍 彈 鑑 識 中 產 生 的 變 因 ( 六 ) 以 顯 微 拉 曼 與 紅 外 光 譜 分 析 法 分 析 的 底 火 與 火 藥 中 有 機 成 分 ( 七 ) 建 立 射 擊 殘 跡 有 機 成 分 拉 曼 與 紅 外 光 譜 分 析 法 之 分 析 流 程 ( 八 ) 維 持 推 廣 及 增 項 毒 品 檢 驗 ISO 之 認 證 參 考 實 驗 室, 做 為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之 參 考, 提 供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申 請 認 證 重 要 之 指 標 ( 九 ) 接 受 通 過 認 證 項 目 之 委 託 鑑 定 案 件 及 複 驗 工 作, 確 保 鑑 定 品 質 ( 十 ) 培 養 毒 品 檢 驗 領 域 的 研 發 和 鑑 定 專 業 人 才, 同 時 亦 可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十 一 ) 建 立 獲 案 申 請 留 用 毒 品 之 GC/IRMS GC/MS 及 LC/Q-TOF 之 分 析 資 料, 可 以 利 用 統 計 的 集 群 分 析 方 式 瞭 解 查 獲 毒 品 之 可 能 分 類 出 來 源 或 製 造 方 法 協 助 地 下 毒 品 製 造 工 廠 主 副 成 分 之 鑑 定, 可 瞭 解 目 前 製 毒 原 料, 提 供 偵 查 單 位 加 強 查 緝 ( 十 二 ) 以 GC/MS 及 GC/IRMS 進 行 不 同 原 料 酒 與 真 酒 之 甲 醇 與 乙 醇 265

269 分 析 比 較, 開 發 真 偽 酒 鑑 別 之 新 技 術 ( 十 三 ) 透 過 與 金 門 縣 政 府 金 門 酒 廠 合 作 研 發, 可 提 升 該 公 司 的 真 偽 酒 鑑 別 技 術 能 力 ( 十 四 ) 完 成 本 研 究, 本 實 驗 室 將 可 受 理 各 級 政 府 菸 酒 管 理 單 位 警 察 單 位 檢 察 署 與 法 院 之 委 託 進 行 常 見 偽 造 威 士 忌 及 白 蘭 地 之 鑑 定, 提 高 目 前 偽 造 酒 鑑 定 效 率 與 鑑 識 水 準 ( 十 五 ) 推 廣 高 光 譜 影 像 分 析 法 應 用 於 鑑 識 實 務 及 提 供 國 內 鑑 識 實 驗 室 使 用 ( 十 六 ) 建 立 高 光 譜 影 像 資 料 庫 提 供 鑑 定 案 件 比 對 與 查 詢 ( 十 七 ) 提 供 實 務 單 位 適 合 應 用 於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種 屬 鑑 定 之 分 析 系 統 ( 十 八 ) 提 供 實 務 單 位 應 用 於 牛 樟 木 STR 鑑 定 之 分 析 系 統 ( 十 九 ) 提 升 實 務 單 位 於 盜 採 珍 貴 林 木 種 屬 鑑 定 相 關 案 件 之 鑑 定 效 能 266

270 策 略 十 : 推 廣 社 會 服 務, 回 饋 社 會 行 動 方 案 10-1: 推 動 社 區 服 務, 關 注 社 會 發 展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依 據 91 年 1 月 12 日 頒 布 之 志 願 服 務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 運 用 志 工 之 機 關 機 構 學 校 法 人 或 經 政 府 立 案 團 體, 是 以 本 校 為 推 動 志 願 服 務 之 單 位 ; 另 內 政 部 於 100 年 將 本 校 推 動 社 區 服 務 績 效 列 為 創 新 施 政 作 為 2. 教 育 部 於 96 年 5 月 9 日 頒 布 大 專 院 校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積 極 規 動 服 務 學 習, 將 社 會 資 源 轉 變 為 學 生 學 習 場 域 的 教 學 方 法 與 過 程, 它 豐 富 學 生 學 習 的 對 象 深 度 與 廣 度, 也 使 得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從 單 純 的 理 論 知 識 提 升 到 全 人 生 命 的 發 展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教 育 部 於 96 年 5 月 9 日 函 頒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並 於 96 年 10 月 底 編 輯 完 成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與 活 動 參 考 手 冊, 函 送 大 專 校 院 提 供 學 校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正 式 課 程 參 考 同 時 教 育 部 亦 頒 布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業 務 及 課 程 實 施, 至 98 學 年 度, 全 國 已 有 125 所 大 專 校 院 設 置 服 務 學 習 專 責 單 位 於 各 校 內 推 展 服 務 學 習,120 所 大 專 校 院 將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納 入 正 式 課 程 學 分 為 持 續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的 推 廣 深 耕, 教 育 部 再 提 出 接 續 的 5 年 計 畫 過 往 的 服 務 學 習 推 動 實 施, 已 在 諸 多 學 校 獲 得 重 視 並 納 入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將 服 務 學 習 融 入 課 程 或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 三 ) 問 題 分 析 教 育 部 推 動 的 服 務 學 習 亦 即 是 大 家 所 熟 知 的 社 區 服 務, 將 社 區 服 務 的 精 神 融 入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進 而 激 勵 學 生 成 長 與 促 進 品 德 發 展 因 此 本 校 推 動 社 區 服 務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重 要 教 育 政 策 之 一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267

271 1. 自 98 學 年 度 (98 年 9 月 ) 起, 開 始 推 動 鼓 勵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至 少 規 劃 1 次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2.99 學 年 度 (99 年 9 月 ) 起, 開 始 推 動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至 少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並 將 社 區 服 務 次 數 列 為 社 團 考 核 之 項 目 ( 占 10%) 學 年 度 (100 年 9 月 ) 起, 明 定 每 個 社 團 每 學 期 規 劃 至 少 2 次 社 區 服 務 ; 並 將 社 區 服 務 次 數 列 為 社 團 考 核 之 項 目 ( 占 10 %) 學 年 度 (101 年 9 月 ) 明 定 每 個 社 團 每 學 期 規 劃 至 少 2 次 社 區 服 務 ; 並 將 社 區 服 務 次 數 列 為 社 團 考 核 之 項 目 ( 占 10%) 另 與 桃 園 縣 榮 民 處 結 合 辦 理 榮 民 及 遺 眷 關 懷 之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學 年 度 (102 年 9 月 ) 明 定 每 個 社 團 每 學 期 規 劃 至 少 2 次 社 區 服 務 ; 並 將 社 區 服 務 次 數 列 為 社 團 考 核 之 項 目 ( 占 10%) 另 與 桃 園 縣 榮 民 處 結 合 辦 理 榮 民 及 遺 眷 關 懷 之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6. 推 動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每 學 期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規 劃 方 案 建 議 以 長 期 持 續 關 懷 之 方 式 為 之 ( 二 )104 年 度 執 行 狀 況 年 度 明 定 每 個 社 團 每 學 期 規 劃 至 少 2 次 社 區 服 務, 並 將 社 區 服 務 次 數 列 為 社 團 考 核 之 項 目 ( 占 10%) 2.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每 學 期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1-2 次 3. 仁 愛 社 於 寒 暑 假 辦 理 波 麗 士 成 長 營 4. 社 團 聯 合 舉 辦 淨 灘 活 動 兒 童 節 慶 祝 活 動 與 重 陽 敬 老 活 動 ( 三 )104 年 度 執 行 檢 討 1. 仁 愛 社 每 年 寒 暑 假 已 長 期 深 耕 偏 鄉 小 學 辦 理 波 麗 士 成 長 營, 成 效 卓 著 並 頗 受 好 評, 學 期 間 社 團 活 動 每 2 週 辦 理 桃 園 兒 童 之 家 課 業 輔 導 2.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均 會 規 劃 1-2 次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3.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每 學 期 規 劃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1-2 次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透 過 有 計 畫 的 社 會 服 務 活 動 與 結 構 化 設 計 的 反 思 過 程, 以 完 成 268

272 服 務 的 需 求, 並 促 進 服 務 者 ( 學 生 ) 的 學 習 與 發 展 服 務 學 習 帶 來 的 功 能 主 要 包 含 學 生 學 校 及 社 會 ( 社 區 ) 三 方 面, 藉 由 三 贏 策 略 做 為 目 標 : 1. 藉 由 服 務 學 習 促 進 學 生 的 社 會 與 公 民 責 任 服 務 技 能 個 人 發 展 及 在 真 實 生 活 情 境 的 學 習 能 力, 反 思 學 習 能 力 與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2. 藉 由 服 務 學 習 帶 來 師 生 關 係 的 改 變, 使 學 生 成 為 主 動 的 學 習 夥 伴, 而 非 只 是 被 動 的 知 識 接 受 者 ; 加 強 師 生 之 間 的 互 動, 學 校 氣 氛 成 為 更 開 放 積 極 與 成 長 的 學 習 環 境, 學 校 也 從 社 區 得 到 資 源 與 支 持 3. 學 生 透 過 直 接 服 務 帶 給 社 區 實 質 的 幫 助 與 問 題 解 決, 也 帶 給 社 區 ( 機 構 ) 新 的 思 考, 同 時 因 為 參 與 帶 給 學 生 正 向 的 成 長 經 驗, 使 其 繼 續 投 入 社 會 服 務, 繼 而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事 務 4.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服 務, 如 教 育 優 先 區 中 小 學 寒 暑 假 營 隊 活 動 及 帶 動 中 小 學 社 區 服 務 等, 已 培 養 學 生 公 民 意 識 與 責 任 感, 並 涵 泳 品 德 倫 理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1. 由 與 本 校 地 處 較 為 偏 遠, 交 通 較 不 便 利, 考 量 學 生 校 外 服 務 之 安 全 及 交 通 問 題, 學 期 間 之 服 務 地 區 以 龜 山 林 口 等 區 域 較 為 可 行 寒 暑 假 期 間 始 能 前 往 較 偏 鄉 之 縣 市 服 務 2. 本 校 學 生 課 業 繁 重, 除 一 般 學 科 之 學 分 外, 尚 須 修 習 警 技 課 程, 課 餘 時 間 相 對 有 限, 因 此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之 時 間 常 受 限 制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賡 續 推 動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應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依 據 社 團 特 色, 創 新 服 務 學 習 之 對 象 2. 提 供 桃 園 縣 可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之 單 位, 鼓 勵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規 劃 長 期 社 區 服 務 之 對 象 ( 二 ) 預 算 需 求 每 年 各 社 團 學 生 總 隊 各 隊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所 需 之 租 車 費 誤 餐 費 活 動 材 料 費 共 計 1680 千 元, 明 細 如 下 : 269

273 1. 社 團 :30 社 4 次 / 年 10,000 元 ( 租 車 費 5,000+ 餐 費 80 元 / 人 20 人 + 保 險 費 70 元 / 人 20 人 )=1200,000 元 2. 學 生 總 隊 :6 隊 4 次 / 年 20,000( 租 車 費 10,000+ 餐 費 80 元 / 人 40 人 + 活 動 材 料 費 70 元 / 人 40 人 )=480,000 元 ( 三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賡 續 推 動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應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依 據 社 團 特 色, 創 新 服 務 學 習 之 對 象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之 社 團 數 量 達 社 團 總 數 之 40% 2. 提 供 桃 園 縣 可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之 單 位, 鼓 勵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規 劃 長 期 社 區 服 務 之 對 象 各 隊 服 務 學 生 人 數 達 該 隊 學 生 總 數 之 20 % 106 年 : 1. 賡 續 推 動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應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依 據 社 團 特 色, 創 新 服 務 學 習 之 對 象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之 社 團 數 量 達 社 團 總 數 之 60% 2. 提 供 桃 園 縣 可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之 單 位, 鼓 勵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規 劃 長 期 社 區 服 務 之 對 象 各 隊 服 務 學 生 人 數 達 該 隊 學 生 總 數 之 40 % 107 年 : 1. 賡 續 推 動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應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依 據 社 團 特 色, 創 新 服 務 學 習 之 對 象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之 社 團 數 量 達 社 團 總 數 之 80% 2. 提 供 桃 園 縣 可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之 單 位, 鼓 勵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規 劃 長 期 社 區 服 務 之 對 象 各 隊 服 務 學 生 人 數 達 該 隊 學 生 總 數 之 60 % 108 年 : 1. 賡 續 推 動 各 社 團 每 學 期 應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依 據 社 團 特 色, 創 新 服 務 學 習 之 對 象 規 劃 2 次 社 區 服 務 之 社 團 數 量 達 社 團 總 數 之 100% 2. 提 供 桃 園 縣 可 實 施 社 區 服 務 之 單 位, 鼓 勵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規 劃 270

274 長 期 社 區 服 務 之 對 象 各 隊 服 務 學 生 人 數 達 該 隊 學 生 總 數 之 80 %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多 元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之 推 動 重 視 多 元 參 與, 廣 闢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與 社 會 / 社 區, 以 及 民 間 組 織 之 交 流 機 會 使 每 個 參 與 者 皆 成 為 服 務 學 習 之 實 踐 主 體, 學 校 與 社 會 形 成 多 元 教 育 夥 伴 關 係, 並 提 供 給 學 生 多 元 的 選 擇, 以 適 應 不 同 學 生 的 興 趣 能 力 與 需 求, 發 揮 多 元 的 智 慧, 使 學 生 具 有 思 辨 選 擇 與 反 省, 進 而 認 同 欣 賞 與 實 踐 之 能 力 2. 統 整 融 合 服 務 學 習 之 執 行 與 推 動, 可 在 學 校 既 有 基 礎 與 特 色 上, 融 合 學 校 正 式 課 程 非 正 式 課 程, 以 及 校 園 文 化, 並 可 結 合 政 府 各 機 關 及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以 共 同 參 與 此 外, 亦 可 融 入 現 行 教 育 政 策 課 程 教 學 或 相 關 活 動, 結 合 現 有 社 會 或 終 身 教 育 等 政 策 之 推 動, 以 強 化 服 務 學 習 之 功 能 3. 創 新 轉 化 服 務 學 習 以 創 新 原 則, 透 過 選 擇 轉 化 與 重 整 方 式, 以 促 進 學 生 新 思 維 新 觀 念 新 行 動, 增 進 本 身 的 社 會 與 公 民 責 任 服 務 技 能 個 人 發 展 及 在 真 實 生 活 情 境 的 學 習 能 力, 強 化 反 思 學 習 能 力 與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4. 分 享 激 勵 服 務 學 習 之 推 動 乃 以 激 發 意 願 與 鼓 勵 分 享 為 主, 輔 導 並 獎 勵 學 校 結 合 社 區 發 展 其 特 色, 成 為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之 合 作 夥 伴, 並 進 而 導 引 社 會 教 育 之 正 向 發 展 此 外, 亦 可 激 勵 或 徵 求 民 間 組 織, 齊 力 參 與 服 務 學 習 推 動 行 列 ( 二 ) 計 畫 影 響 1. 學 生 層 面 : (1) 提 供 實 際 服 務 的 經 驗 : 從 真 實 情 境 中 體 驗 到 貧 窮 健 康 公 平 正 義 人 類 本 質 等 問 題 271

275 (2) 發 展 批 判 思 考 的 能 力 :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有 計 畫 安 排 的 反 省 與 討 論, 有 助 於 學 生 發 展 批 判 性 分 析 和 思 考 的 能 力 (3)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的 能 力 : 實 際 接 觸 服 務 對 象, 並 透 過 反 省 討 論 及 心 得 的 撰 寫, 增 進 領 導 溝 通 人 際 發 展 及 道 德 發 展 等 社 會 參 與 所 必 需 的 能 力 (4) 培 養 公 民 社 會 的 意 識 :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使 學 生 養 成 勤 勞 自 律 合 作 人 文 關 懷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回 饋 社 會 等 公 民 社 會 應 有 的 素 養 (5) 獲 得 正 面 的 成 長 經 驗 : 從 實 際 服 務 之 中, 看 到 自 己 的 努 力 可 以 帶 來 不 同 的 改 變, 而 願 意 繼 續 投 入 學 校 社 會 及 國 家 中 參 與 服 務 2. 學 校 層 面 : (1) 擴 展 實 施 教 學 的 環 境 : 實 施 服 務 學 習, 師 生 互 動 更 多, 學 校 氣 氛 更 開 放, 實 施 教 學 的 環 境 從 學 校 擴 展 到 社 區, 從 虛 擬 變 成 實 境 對 於 學 生 課 業 學 習 及 增 進 在 真 實 世 界 應 用 所 學 的 能 力 批 判 性 思 考 和 認 知 發 展 等 學 術 性 的 結 果, 及 與 學 校 或 教 師 的 關 係 對 學 校 的 滿 意 度 等, 都 有 正 向 的 影 響 和 功 能 (2) 增 加 社 區 資 源 的 支 持 : 因 為 學 生 到 社 區 去 服 務, 學 校 與 社 區 建 立 一 種 積 極 正 面 的 關 係, 使 學 校 有 機 會 爭 取 更 多 社 區 資 源 的 支 持 (3) 緩 和 或 減 輕 學 務 工 作 問 題 : 學 生 因 服 務 學 習 而 改 變 其 不 良 行 為, 使 學 校 頭 痛 的 學 生 問 題 減 輕 或 緩 和 許 多 3. 社 會 層 面 : (1) 社 會 之 中 的 弱 勢 族 群 或 其 他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有 機 會 得 到 學 生 的 幫 助, 有 些 問 題 可 以 獲 得 實 際 解 決 (2) 為 人 力 不 足 的 社 會 機 構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 相 關 人 員 比 較 有 時 間 發 展 新 的 服 務 項 目, 或 開 拓 新 的 服 務 對 象, 以 發 揮 更 大 功 能 (3) 展 現 大 愛 促 進 文 化 和 種 族 的 瞭 解 減 少 刻 板 印 象 提 升 未 來 公 民 之 社 會 責 任 感 272

276 行 動 方 案 10-2: 鼓 勵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一 計 畫 目 的 : 鼓 勵 老 師 進 行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二 計 畫 依 據 ( 一 )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相 關 助 規 定 ( 二 )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接 受 委 託 鑑 定 作 業 規 範 ( 三 ) 依 內 政 部 所 屬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要 點 及 行 政 院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三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 積 極 參 與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案 1. 前 言 : 科 技 部 為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及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執 行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工 作, 提 升 我 國 科 技 研 發 水 準, 進 而 作 為 政 府 擬 訂 各 項 政 策 之 參 考 依 據 本 校 老 師 除 教 學 認 真 努 力 提 攜 後 進 外,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更 是 積 極 參 與 不 遺 餘 力, 凡 各 領 域 均 有 優 異 的 表 現, 每 年 所 獲 得 的 研 究 成 果, 頗 獲 政 府 單 位 及 民 間 團 體 肯 定 與 採 用, 充 分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與 價 值, 對 國 家 社 會 有 著 諸 多 的 貢 獻 2. 年 度 作 為 : 以 104 年 度 參 與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案 而 言, 本 校 計 有 16 項 研 究 案 通 過 申 請 ( 二 ) 接 受 委 託 鑑 定 案 1. 沿 革 : 自 民 國 73 年 起 以 刑 事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因 所 從 事 之 鑑 定 項 目 仍 包 括 消 防 與 交 通 鑑 定 及 各 種 鑑 識 相 關 問 題 研 究 之 可 能, 爰 於 93 年 後 改 名 為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本 校 依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接 受 委 託 鑑 定 作 業 規 範, 積 極 整 合 各 系 鑑 識 專 業 教 師 參 與 鑑 定 工 作, 研 究 鑑 識 警 察 學 術 司 法 及 警 察 機 關 委 託 刑 事 案 件 之 鑑 定 除 依 設 置 要 點 規 定 接 受 委 託 刑 事 案 件 之 鑑 定, 並 與 相 關 機 關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以 研 究 角 度 解 決 司 法 之 問 題, 同 時 亦 接 受 電 話 詢 問 解 答 鑑 識 之 問 題, 並 將 鑑 定 結 果 提 供 司 法 案 件 審 定 之 參 考,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與 價 值 2. 年 度 作 為 :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目 前 依 鑑 定 專 長 分 5 273

277 類 : 生 物 類 化 學 類 物 理 類 消 防 類 及 交 通 類 各 類 設 召 集 人 1 人, 管 理 鑑 定 案 件 及 研 究 之 執 行 生 物 類 : 保 育 類 動 物 種 屬 鑑 析 及 相 關 生 物 類 鑑 定 化 學 類 : 濫 用 藥 物 油 漆 片 及 相 關 化 學 類 鑑 定 物 理 類 : 電 腦 及 影 像 分 析 槍 彈 鑑 析 及 相 關 物 理 類 鑑 定 消 防 類 :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及 金 像 分 析 交 通 類 : 血 液 酒 精 濃 度 相 關 鑑 析 交 通 事 故 肇 事 分 析 及 模 擬 104 年 度 截 至 11 月 14 日 止, 共 收 70 件 鑑 定 案 ( 三 ) 兼 職 政 府 單 位 或 財 ( 社 ) 團 法 人 機 構 1. 前 言 : 本 校 教 師 至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 構 ) 兼 職 ( 不 含 兼 課 ), 依 內 政 部 所 屬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其 兼 職 範 圍 及 許 可 程 序,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內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兼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財 團 法 人 及 社 團 法 人 董 監 事 職 務 遴 派 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由 於 本 校 老 師 在 行 政 刑 事 犯 防 消 防 鑑 識 交 通 水 上 公 共 安 全 資 訊 管 理 及 法 律 等 問 題 的 研 究, 均 屬 於 專 業 領 域 的 探 討,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看 法 與 建 議, 往 往 能 提 供 兼 職 單 位 即 時 有 效 良 策, 因 此 常 樂 於 無 給 職 的 擔 任 政 府 單 位 或 財 ( 社 ) 團 法 人 機 構 之 委 員 或 董 事, 貢 獻 自 己 所 學, 藉 此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2. 年 度 作 為 : 以 104 年 度 而 言, 本 校 教 師 兼 職 政 府 單 位 或 財 ( 社 ) 團 法 人 機 構 計 有 140 人 次, 對 社 會 有 重 大 貢 獻 四 預 期 效 果 ( 一 ) 鼓 勵 機 關 同 仁 勇 於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從 政 府 服 務 資 源 整 合 與 共 享 角 度 出 發, 規 劃 跨 機 關 水 平 之 多 元 服 務 活 動,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 二 ) 創 造 政 府 及 機 關 正 面 形 象 或 社 會 正 面 影 響 與 價 值 ( 三 ) 主 動 提 供 服 務, 提 升 專 業 形 象 研 究 能 量 ( 四 ) 藉 由 多 元 的 社 會 參 與,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建 立 與 公 私 單 位 或 機 構 結 盟 夥 伴 關 係, 共 享 服 務 能 量 及 價 值 五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推 廣 社 會 服 務, 既 是 教 育, 亦 是 回 饋 社 會 之 行 動 表 現 本 校 教 職 274

278 同 仁 藉 參 與 科 技 部 研 究 計 畫 案 接 受 委 託 鑑 定 及 兼 職 政 府 單 位 或 財 ( 社 ) 團 法 人 機 構 等 多 元 性 的 社 會 服 務 方 式, 貢 獻 個 人 的 專 業 與 專 長, 為 國 家 社 會 奉 獻 心 力, 展 現 服 務 能 量 和 價 值, 這 是 對 人 對 社 會 具 責 任 感 的 表 現, 是 甘 心 樂 意 的 參 與, 是 在 別 人 的 需 要 上, 看 見 彼 此 的 付 出 與 扶 持 今 後 本 校 將 賡 續 鼓 勵 所 有 教 職 同 仁, 在 不 影 響 教 務 及 行 政 工 作 之 餘, 積 極 參 與 各 類 社 會 服 務 ; 同 時 本 校 在 委 託 鑑 定 工 作 方 面, 未 來 將 陸 續 建 立 各 類 認 證 實 驗 室, 配 合 大 樓 興 建 建 置 數 位 化 鑑 定 實 驗 室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使 鑑 定 案 進 度 證 物 流 程 化 管 理,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擴 大 服 務 效 能 與 價 值 六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105 年 : 持 續 鼓 勵 老 師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106 年 : 持 續 鼓 勵 老 師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107 年 : 持 續 鼓 勵 老 師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108 年 : 持 續 鼓 勵 老 師 多 元 社 會 參 與 275

279 目 標 伍 :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策 略 十 一 : 落 實 教 學 品 保 措 施, 強 化 教 育 成 效 行 動 方 案 11-1: 實 施 教 學 評 核 篩 選 機 制,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實 施 須 知 及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 二 ) 問 題 分 析 在 大 學 努 力 營 造 教 學 卓 越 的 環 境 下, 發 現 教 學 問 題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教 學 成 效, 已 成 為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重 視 的 課 題 之 一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 學 生 評 鑑 教 師 教 學 )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瞭 解 教 師 教 學 的 情 形, 以 專 家 所 設 計 的 教 學 評 量 表 或 問 卷, 供 學 生 在 教 室 內 以 無 記 名 方 式 填 寫, 來 表 達 對 教 師 教 學 的 感 受, 也 就 是 學 生 對 教 師 教 學 行 為 的 知 覺 ( 葉 重 新,1987) 因 此 進 行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瞭 解 課 程 教 學 反 應 情 況, 使 教 與 學 得 以 雙 向 互 饋, 即 為 最 直 接 且 常 用 的 策 略 二 現 有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國 內 外 各 大 學 為 促 進 教 與 學 之 互 動, 進 而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皆 將 教 學 評 量 列 為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之 重 點 工 作, 無 不 精 心 設 計 各 種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以 反 應 教 學 成 效, 其 中 各 大 學 以 運 用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客 觀 分 析 教 學 的 優 劣 及 滿 意 度 為 主 流, 並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以 協 助 教 師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本 校 亦 於 98 年 起 為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擷 取 國 內 各 大 學 機 制 之 優 點, 設 計 本 校 教 學 評 核 篩 選 與 輔 導 改 進 機 制, 分 述 如 下 : 1. 改 良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及 客 觀 之 統 計 分 析 方 式 藉 由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問 卷 ( 包 含 學 生 自 評 ) 及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等 教 學 評 量 工 具 之 改 良, 以 幫 助 學 生 正 確 反 應 課 程 學 習 成 效, 並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即 時 尋 求 調 整 教 學 內 容 及 改 善 教 學 方 式 之 癥 結 經 98 學 年 召 開 2 次 修 訂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問 卷 內 容 協 調 會, 以 傾 聽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之 寶 貴 意 見, 並 經 教 務 行 政 及 法 制 流 程 機 制 審 查 後, 完 成 訂 定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實 施 須 知 及 276

280 其 評 量 問 卷, 並 於 99 年 7 月 5 日 以 校 教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實 施 2. 訂 定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與 輔 導 機 制 自 98 學 年 度 起 多 次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討 論, 以 訂 定 客 觀 之 評 量 標 準, 其 標 準 經 核 定 為 每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低 於 全 校 平 均 分 數 兩 個 標 準 差 及 反 應 分 數 低 於 3.5 分, 且 該 科 目 反 應 分 數 落 於 全 校 所 有 科 目 末 2% 以 下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分 數 統 計 結 果 須 經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小 組 客 觀 分 析, 如 未 符 合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之 原 因 與 教 學 相 關 者, 即 啟 動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以 協 助 該 科 目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3.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說 明 如 下 每 學 期 兼 任 教 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分 數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經 專 案 分 析 小 組 分 析 與 教 學 相 關 者, 即 啟 動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以 隱 密 方 式 轉 介 系 所 主 管 輔 導,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校 內 外 舉 辦 之 教 學 觀 摩 及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激 勵 其 累 積 教 學 經 驗 與 能 量, 並 予 以 該 課 程 一 次 調 整 期, 如 再 未 能 調 整 達 到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者, 將 建 請 教 學 單 位 不 予 以 續 聘 該 課 程, 如 仍 欲 薦 排 該 課 程 者 薦 排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簽 陳 核 定 4. 每 學 期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分 數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經 專 案 分 析 小 組 分 析 與 教 學 相 關 者, 即 啟 動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以 隱 密 方 式 轉 介 系 所 主 管 輔 導, 協 助 安 排 參 加 校 內 外 舉 辦 之 教 學 觀 摩 及 教 學 研 習 活 動, 以 激 勵 其 累 積 教 學 經 驗 與 能 量, 並 予 以 該 課 程 一 次 調 整 期, 如 再 未 能 調 整 達 到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標 準 者, 將 建 請 教 學 單 位 不 予 以 續 聘 該 課 程, 如 仍 欲 薦 排 該 課 程 者 薦 排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簽 陳 核 定 ( 二 ) 執 行 檢 討 針 對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 低 於 校 平 均 分 數 兩 標 準 差 及 低 於 3.5 分, 且 為 全 校 所 有 科 目 分 數 末 2% 者 ) 之 教 師 責 成 教 學 單 位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與 管 制, 並 邀 請 教 師 參 與 學 科 研 習 會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觀 摩 會 及 提 供 相 關 教 學 資 源 網 絡 活 動 資 訊, 以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未 來 將 賡 續 辦 理 教 育 評 鑑, 依 各 學 系 功 能 辦 277

281 理 自 我 評 鑑, 並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及 學 術 研 究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學 術 與 研 究 水 準 經 98 學 年 第 1 學 期 實 施 後 統 計 本 校 全 體 科 目 期 末 教 學 平 均 分 數 為 4.47 分, 透 過 調 查 分 析 與 輔 導 改 進, 第 2 學 期 本 校 全 體 科 目 期 末 教 學 平 均 分 數 已 提 升 至 4.57 分,99 學 年 第 1 學 期 更 提 升 至 4.59 分,99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遂 維 持 4.6 分 以 上 穩 定 高 水 平 表 現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尚 在 進 行 中 ) 本 校 自 實 施 期 末 教 學 回 饋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起 觀 察 全 校 平 均 結 果 有 逐 年 增 長 並 維 持 高 水 平 之 趨 勢, 足 見 本 項 機 制 已 達 成 客 觀 教 學 評 核, 以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之 目 標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校 雖 未 納 入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發 展 經 費 補 助 標 的 之 大 學, 惟 教 育 部 推 動 之 大 學 評 鑑 ( 包 含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 皆 把 近 年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所 發 展 之 成 果 項 目, 列 為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中 教 學 與 學 習 資 源 評 鑑 項 目 下 多 項 重 要 效 標 綜 觀 國 內 各 大 學 為 因 應 教 育 部 推 動 教 學 卓 越 之 要 求, 皆 積 極 推 動 卓 越 教 學 與 研 究, 以 彰 顯 大 學 評 鑑 之 成 效, 本 校 當 不 能 置 身 於 事 外, 應 設 法 效 尤, 急 起 直 追, 以 成 為 教 學 具 專 業 特 色 的 卓 越 大 學 為 目 標 本 校 為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建 立 教 學 評 量 之 客 觀 分 析 工 具 與 輔 導 改 良 之 方 法, 特 於 98 年 起 將 教 學 評 量 列 為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之 重 點 工 作, 訂 定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實 施 須 知 並 改 良 評 量 問 卷 內 容,99 年 7 月 完 成 法 制 發 佈 實 施, 並 以 兩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作 法 後 續 並 建 立 教 師 教 學 品 管 評 量 標 準 及 輔 導 機 制, 於 99 年 11 月 訂 定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作 業 規 範 發 佈 實 施, 以 作 為 改 善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與 輔 導 之 依 據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校 自 98 學 年 度 實 施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迄 今, 雖 獲 得 不 錯 的 具 體 成 效, 但 亦 有 其 困 難 需 克 服, 如 學 生 填 卷 是 否 會 因 教 師 給 分 而 有 所 偏 誤 現 象, 或 問 卷 內 容 是 否 能 真 正 反 應 教 師 教 學 現 況, 涉 及 278

282 問 卷 設 計 和 檢 測 問 卷 效 度 與 信 度 為 能 真 正 達 到 師 生 互 饋 的 目 標, 使 評 量 結 果 更 為 理 想, 完 善 期 中 及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內 容 實 為 首 要 之 務 故 本 校 將 以 兩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作 法 並 參 酌 專 家 的 建 議, 綜 合 各 方 建 議 以 完 善 問 卷 的 編 製 目 前 本 校 僅 針 對 全 校 性 的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及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其 教 學 問 卷, 並 未 量 身 訂 做 另 一 套 針 對 校 內 學 系 課 程 特 色 及 差 異 性 問 卷, 未 來 本 校 學 系 可 另 依 其 課 程 性 質 及 特 色, 待 學 院 成 立 後, 可 由 各 學 院 共 同 討 論, 修 增 訂 各 院 所 之 教 學 問 卷, 做 為 校 內 檢 示 教 學 成 效 的 工 具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本 校 每 學 期 於 期 中 及 期 末 分 別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完 成 後, 將 各 課 程 教 學 方 式 問 卷 量 表 之 平 均 分 數 及 學 生 匿 名 之 開 放 性 建 議 等 資 訊, 經 電 子 郵 件 個 別 寄 送 給 授 課 教 師 參 考 調 查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遇 有 異 樣 反 應 之 課 程 資 訊, 立 即 密 送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與 管 制 提 供 教 學 單 位 期 末 各 課 程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分 數, 作 為 輔 導 教 學 及 下 次 薦 排 課 程 之 參 考 並 將 分 數 彙 送 人 事 室 作 為 教 師 教 學 評 鑑 資 訊 對 於 課 程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 低 於 校 平 均 分 數 兩 標 準 差 及 低 於 3.5 分, 且 為 全 校 所 有 科 目 分 數 末 2% 者 ) 之 教 師 追 蹤 輔 導 及 管 制,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輔 導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對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再 次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者,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是 否 續 聘 安 排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家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邀 請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與 切 磋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1. 賡 續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分 別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賡 續 調 查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遇 有 異 樣 反 應 之 課 程 資 訊, 立 即 密 送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與 管 制 279

283 3. 賡 續 安 排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邀 請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與 切 磋 4. 賡 續 對 課 程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追 蹤 輔 導 及 管 制,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輔 導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5. 賡 續 對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再 次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者,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是 否 續 聘 106 年 : 1. 賡 續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分 別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賡 續 調 查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遇 有 異 樣 反 應 之 課 程 資 訊, 立 即 密 送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與 管 制 3. 賡 續 安 排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邀 請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與 切 磋 4. 賡 續 對 課 程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追 蹤 輔 導 及 管 制,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輔 導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5. 賡 續 對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再 次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者,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是 否 續 聘 6.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107 年 : 1. 賡 續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分 別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賡 續 調 查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遇 有 異 樣 反 應 之 課 程 資 訊, 立 即 密 送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與 管 制 3. 賡 續 安 排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邀 請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與 切 磋 4. 賡 續 對 課 程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追 蹤 輔 導 及 管 制,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輔 導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5. 賡 續 對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再 次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者,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是 否 續 聘 108 年 : 280

284 1. 賡 續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分 別 實 施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 賡 續 調 查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遇 有 異 樣 反 應 之 課 程 資 訊, 立 即 密 送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與 管 制 3. 賡 續 安 排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邀 請 待 改 善 之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教 學 觀 摩 與 切 磋 4. 賡 續 對 課 程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之 教 師 追 蹤 輔 導 及 管 制,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輔 導 表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5. 賡 續 對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再 次 未 達 本 校 標 準 者, 教 學 單 位 應 專 案 評 估 是 否 續 聘 6. 持 續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本 校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方 式 分 為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及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目 前, 本 校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開 放 學 生 以 無 記 名 方 式 填 寫 問 卷, 施 測 結 果 以 寄 送 教 師 作 為 督 促 學 生 學 習 及 調 整 教 學 參 考, 本 校 再 針 對 教 師 教 學 情 形 及 學 生 開 放 性 意 見 反 應 有 異 樣 之 課 程, 彙 整 其 學 生 對 該 課 程 反 應 意 見 給 該 系 所 主 管 及 教 師 ; 因 期 中 教 學 回 饋 意 見 調 查 屬 形 成 性 評 量, 主 要 提 供 本 校 授 課 教 師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掌 握 修 課 學 生 學 習 情 況, 藉 以 做 為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及 進 度 的 參 考 而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為 校 訂 定 期 施 測 作 業 且 做 為 校 內 檢 示 教 學 成 效 的 主 要 工 具, 本 校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問 卷 調 查 屬 總 結 性 評 量, 主 要 提 供 本 校 教 師 了 解 學 生 整 體 修 課 反 應, 藉 以 持 續 做 為 系 所 自 我 檢 討 及 課 程 與 教 學 改 進 的 規 劃 參 考 ( 二 ) 計 畫 影 響 整 體 而 言, 統 計 本 校 近 6 學 期 教 學 反 應 調 查, 學 生 每 題 給 分 平 均 為 4.5 分 左 右 ( 滿 分 5 分 ), 標 準 差 約 0.75, 顯 示 學 生 對 教 281

285 學 情 形 的 反 應 集 中 且 較 持 正 面 看 法, 因 此 一 旦 科 目 的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得 分 甚 低 時, 可 以 準 確 得 知 學 生 對 該 科 目 教 學 有 強 烈 不 認 同 的 回 應, 所 以 必 需 迅 速 對 該 科 目 之 教 學 品 質 進 行 追 蹤 輔 導 此 外, 一 併 分 析 學 生 評 教 學 反 應 分 數 與 老 師 給 學 生 該 科 目 學 期 分 數 兩 因 素 間 的 Pearson 相 關 係 數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其 結 果 為 0.23, 代 表 兩 者 間 有 極 弱 的 相 關, 可 以 顯 示 老 師 給 學 生 該 科 目 學 期 分 數 高 分 時, 不 見 得 學 生 也 會 鄉 愿 地 評 寫 教 學 反 應, 因 此 本 校 教 師 也 需 改 進 其 教 學 方 法 及 著 重 於 如 何 加 強 學 生 投 入 課 程 學 習, 增 進 師 生 互 動, 提 高 學 生 在 課 程 中 的 自 覺 獲 益 程 度, 才 是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的 根 本 之 道, 共 創 雙 贏 之 局 282

286 行 動 方 案 11-2: 健 全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大 學 法 第 5 條 規 定 : 大 學 應 定 期 對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輔 導 校 務 行 政 及 學 生 參 與 等 事 項,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 其 評 鑑 規 定, 由 各 大 學 定 之 及 第 21 條 規 定 : 大 學 應 建 立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對 於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成 效 進 行 評 鑑, 作 為 教 師 升 等 續 聘 長 期 聘 任 停 聘 不 續 聘 及 獎 勵 之 重 要 參 考 年 6 月 20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要 點 ( 含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104 學 年 度 適 用 年 8 月 14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要 點 ( 含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105 學 年 度 適 用 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系 所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本 校 教 師 在 各 方 面 均 有 優 良 的 傳 統, 目 前 持 續 進 行 之 評 鑑 成 果 亦 良 好 惟 若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與 結 果 未 能 切 合 現 實, 則 可 能 引 導 教 師 之 努 力 方 向 順 應 評 鑑 方 向, 但 未 必 符 合 社 會 之 期 待 目 前 本 校 已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與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並 應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要 點, 視 各 學 院 之 學 術 發 展 需 求 訂 定 各 學 院 之 評 鑑 指 標 再 則, 隨 著 持 續 推 動 之 系 所 評 鑑 及 校 務 評 鑑,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及 結 果 將 為 上 述 評 鑑 所 檢 視 定 期 檢 討 的 評 鑑 內 容, 將 可 反 映 PDCA 之 精 神, 有 助 於 本 校 及 系 所 評 鑑 之 成 果 ( 三 ) 問 題 分 析 1. 既 有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未 能 納 入 產 學 合 作 之 努 力, 以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究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支 援 之 成 效 2. 既 有 評 鑑 內 容 未 能 緊 密 契 合 人 文 社 會 與 理 工 等 不 同 領 域 之 學 術 發 展 需 求 3. 目 前 教 師 評 鑑 自 評 乃 由 教 師 自 行 填 寫 佐 證 資 料 然 教 師 在 彙 整 多 年 來 的 學 研 資 料, 將 耗 費 之 多 寶 貴 之 時 間 既 有 教 師 評 鑑 作 283

287 法 在 標 準 化 及 流 程 簡 化 的 過 程 上, 仍 有 改 善 之 空 間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檢 討 ( 一 ) 既 有 方 案 內 容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主 要 針 對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等 三 大 項 目 來 進 行 成 效 評 估 每 個 項 目 之 下 區 分 為 數 個 次 項 目 並 分 別 設 定 相 關 的 評 鑑 指 標, 目 前 雖 已 完 成 校 級 評 鑑 指 標 及 計 分 規 定, 以 作 為 教 師 評 鑑 實 施 之 評 分 準 則 然 為 使 各 學 院 依 其 學 術 與 研 究 發 展 之 需 求, 各 學 院 仍 應 依 據 本 要 點 自 行 訂 定 教 師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並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核 定 後 實 施 ( 二 ) 執 行 檢 討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實 施 後,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評 鑑 內 容 仍 有 改 善 建 議 諸 如 目 前 社 會 強 調 學 校 研 究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鼓 勵 產 官 學 之 合 作, 然 既 有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未 能 納 入 產 學 合 作 之 努 力, 以 及 教 師 相 關 研 究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支 援 之 成 效 另 外, 現 行 評 鑑 要 求 亦 較 乏 兩 學 院 不 同 領 域 之 學 術 發 展 評 量 指 標, 致 評 量 成 效 僅 及 於 表 面 之 文 章 發 表 篇 數, 較 難 透 過 評 鑑 使 各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更 為 深 入 再 則, 目 前 教 師 評 鑑 自 評 乃 由 教 師 自 行 填 寫 佐 證 資 料 然 教 師 在 彙 整 多 年 來 的 學 研 資 料, 將 耗 費 之 多 寶 貴 之 時 間 此 外, 若 以 紙 本 方 式 提 供 資 料, 在 準 備 紙 本 附 件 需 耗 費 諸 多 時 間 整 理 影 印 編 排 裝 訂 ; 而 相 關 紙 本 資 料 在 評 鑑 後 將 不 再 使 用, 亦 使 得 該 紙 本 資 料 形 同 浪 費 再 則, 不 同 教 師 在 彙 整 資 料 上, 對 資 料 的 自 我 認 定 可 能 有 所 差 異, 造 成 計 分 標 準 之 不 一 致 而 以 紙 本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作 業 時, 系 所 學 群 及 學 校 亦 較 難 快 速 彙 整 教 師 評 鑑 之 進 行 狀 況 既 有 教 師 評 鑑 作 法 在 標 準 化 及 流 程 簡 化 的 過 程 上, 仍 有 改 善 之 空 間 另 現 行 本 校 升 等 及 評 鑑 之 項 目 核 分 不 一, 易 造 成 升 等 與 評 鑑 適 用 及 解 釋 不 一 而 生 爭 議, 並 且 老 師 於 升 等 或 評 鑑 時, 核 計 分 數 或 準 備 資 料 上 造 成 混 淆 及 困 擾, 爰 應 以 修 正 改 進 三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284

288 本 計 畫 目 標 為 健 全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改 進 其 流 程 以 促 進 公 平 效 率, 並 責 成 各 學 院 應 依 據 本 要 點 自 行 訂 定 該 學 院 所 屬 教 師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藉 此, 將 發 展 學 術 專 業 特 色 提 高 教 師 素 質 並 結 合 核 心 職 能, 據 以 評 估 教 師 教 學 服 務 之 績 效 並 增 進 教 師 研 究 專 業 方 面 的 發 展, 同 時 協 助 教 師 進 一 步 了 解 其 在 學 校 中 的 角 色 定 位, 並 提 供 教 師 必 要 的 支 援, 安 排 教 師 繼 續 接 受 適 當 的 進 修 與 訓 練, 發 揮 教 師 潛 能, 使 教 師 在 教 育 專 業 及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均 能 兼 容 並 顧, 進 而 達 成 本 校 之 教 育 目 標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本 計 畫 目 標 主 要 的 限 制 條 件 為 本 校 無 校 務 發 展 基 金, 且 受 預 算 限 制, 可 能 無 法 如 其 他 主 要 國 立 大 學 提 供 教 師 必 要 之 研 究 人 力 與 經 費 支 持 四 計 畫 期 程 :105 年 度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1. 在 健 全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方 面, 將 責 成 兩 學 院 透 過 教 師 意 見 彙 整 及 參 考 其 他 院 校 作 法, 就 既 有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內 容 及 方 式 進 行 檢 討 與 策 進, 各 自 訂 定 該 學 院 所 屬 教 師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2. 另 為 提 升 教 師 評 鑑 流 程 之 順 暢 及 綜 整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之 執 行 狀 況, 本 校 就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進 行 部 分 資 訊 化, 透 過 輔 助 教 師 學 術 歷 程 管 理 暨 評 鑑 系 統 之 建 置, 結 合 教 師 文 檔 之 檔 案 放 置, 作 為 教 師 評 鑑 項 目 評 分 及 佐 證 資 料 提 供 之 基 礎, 據 以 簡 化 其 評 鑑 佐 證 資 料 準 備 流 程, 標 準 化 計 分 內 容, 並 期 以 提 升 教 師 評 鑑 之 流 暢 及 行 政 統 計 之 便 利 性 3.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評 鑑 要 點 與 升 等 審 查 要 點, 讓 兩 項 法 規 所 定 研 究 項 目 內 容 及 標 準 一 致, 以 利 老 師 準 備 資 料, 並 提 升 評 鑑 之 品 質 ( 二 ) 分 期 ( 年 )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新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標 準 施 用 修 正 及 持 續 推 廣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系 統 於 本 學 年 施 用 新 版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標 準, 以 期 使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能 與 時 俱 進, 呼 應 社 會 及 學 生 對 研 究 285

289 教 學 輔 導 服 務 之 需 求 在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系 統 方 面, 修 正 改 進 其 設 計, 並 推 廣 所 有 受 評 鑑 教 師 使 用 敦 請 本 校 兩 個 學 院 著 手 進 行 教 師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之 釐 訂, 並 依 法 制 作 業 公 布 實 施 106 年 : 促 成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系 統 為 主 要 教 師 評 鑑 介 面 並 促 進 少 紙 化 推 廣 至 當 年 度 超 過 半 數 之 教 師 之 計 分 及 佐 證 資 料, 以 透 過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系 統 進 行 之 視 新 修 訂 之 各 學 院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之 實 施 情 況, 妥 適 進 行 修 訂 作 業, 以 符 實 際 107 年 : 視 各 學 院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之 實 施 情 況, 妥 適 行 修 訂 相 關 標 準 規 範, 以 符 實 際 108 年 : 視 各 學 院 評 鑑 標 準 及 評 鑑 程 序 規 定 之 實 施 情 況, 妥 適 行 修 訂 相 關 標 準 規 範, 以 符 實 際 ( 三 ) 經 費 需 求 : 無 六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1.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品 質 透 過 教 師 評 鑑 計 分 標 準 的 修 正, 以 及 各 學 院 不 同 的 學 術 評 量 指 標 之 釐 訂, 將 可 引 導 教 師 的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更 符 合 社 會 期 待 及 學 生 需 要 此 外, 透 過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系 統 之 導 入, 可 強 化 本 校 教 師 對 自 我 績 效 之 動 態 評 鑑, 協 助 教 師 無 須 等 到 評 鑑 之 時 即 可 自 我 評 估, 補 強 待 改 善 之 處, 提 高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之 成 效 2. 標 準 化 行 政 流 程, 提 升 效 率 上 述 策 進 作 為 將 可 減 少 教 師 進 行 自 評 時 之 佐 證 資 料 彙 整 時 間 與 印 製 書 面 成 本, 並 透 過 步 驟 化 填 表, 簡 化 教 師 評 鑑 複 雜 度 及 教 師 對 評 鑑 內 容 之 不 熟 悉 度, 提 高 效 率 此 外, 教 師 於 系 統 所 建 置 之 資 料, 未 來 亦 可 擴 充 成 為 教 師 升 等 評 核 之 佐 證 資 料, 結 合 人 事 各 系 統 之 資 訊, 節 省 行 政 成 本 3. 強 化 行 政 管 理 促 進 效 益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得 以 增 進 學 系 學 院 及 校 對 教 師 評 鑑 進 度 之 掌 控, 286

290 增 加 行 政 效 益 4. 促 進 公 平 性 及 減 少 人 為 爭 議 減 少 教 師 評 鑑 自 評 之 認 定 差 異, 減 少 其 評 鑑 分 數 因 認 定 差 異 所 造 成 之 爭 議 5. 呼 應 節 能 省 碳 政 策, 減 少 紙 本 消 耗 及 節 省 時 間 與 金 錢 藉 由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之 導 入, 教 師 進 行 評 鑑 時 無 須 再 印 製 多 份 紙 本 資 料 以 為 佐 證, 僅 需 將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上 傳 或 由 教 師 評 鑑 系 統 自 動 由 相 關 系 統 撈 取 資 料, 即 可 由 教 評 會 委 員 進 行 資 料 之 檢 視 與 審 議, 節 省 大 量 的 紙 張 消 耗 及 印 製 整 理 資 料 所 需 耗 費 之 時 間 ( 二 ) 計 畫 影 響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將 持 續 健 全 教 師 評 鑑 內 容, 改 進 其 流 程 以 促 進 公 平 效 率 藉 此 評 鑑, 將 有 助 於 教 師 在 研 究 教 學 輔 導 與 服 務 之 品 質 提 升, 進 而 促 進 本 校 校 務 目 標 之 達 成 287

291 行 動 方 案 11-3: 確 保 學 生 ( 員 )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一 計 畫 緣 起 ( 一 ) 依 據 1. 依 據 大 學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則 暨 本 校 99 年 編 印 警 鐸 上 下 篇 二 本 專 書, 建 立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整 體 競 爭 力, 並 達 到 強 化 本 校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目 標 2. 近 年 來 本 校 積 極 推 動 學 生 學 習 之 各 項 評 量 檢 核 機 制, 爰 持 續 強 化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計 畫 ( 二 ) 未 來 環 境 預 測 盱 衡 大 環 境 對 警 察 消 防 矯 治 海 巡 與 移 民 等 治 安 幹 部 基 本 素 養 與 能 力 之 要 求 日 切, 本 校 所 培 育 之 治 安 幹 部 不 僅 需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外, 更 應 具 備 本 校 畢 業 時 最 基 本 的 核 心 能 力, 以 因 應 未 來 工 作 上 之 需 要 ( 三 ) 問 題 評 析 為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畢 業 時 所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除 積 極 輔 導 參 加 並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取 得 任 公 職 資 格 外,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藉 由 執 法 知 識 執 法 技 能 執 法 倫 理 等 三 個 面 向 進 行 學 習 評 量, 並 建 立 學 習 成 績 不 佳 之 預 警 機 制, 以 達 到 學 生 學 習 品 保 之 效 二 計 畫 目 標 ( 一 ) 目 標 說 明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期 間 係 從 三 個 面 向 加 以 評 量 :( 一 ) 執 法 知 識 : 包 括 學 科 學 習 評 量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 二 ) 執 法 技 能 : 包 括 軍 訓 學 習 評 量 體 技 成 績 評 量 ( 三 ) 執 法 倫 理 : 包 括 訓 導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與 領 導 ( 自 治 ) 幹 部 學 習 評 量 ( 二 ) 達 成 目 標 之 限 制 條 件 為 達 到 強 化 本 校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目 標, 建 立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之 整 體 競 爭 力,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在 執 行 各 項 評 量 與 檢 核 時, 除 既 有 評 量 機 制 外, 新 增 一 項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該 檢 定 實 施 之 對 象 係 自 100 年 起 入 學 之 學 288

292 生, 此 檢 定 考 試 比 照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規 格 嚴 謹 辦 理, 惟 每 年 須 編 列 約 16 萬 元 之 預 算 支 應 三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 一 )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有 關 執 法 知 識 執 法 技 能 執 法 倫 理 學 習 評 量 之 執 行 策 略 及 方 法 如 下 : 1. 執 法 知 識 (1) 學 科 學 習 評 量 A.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應 包 學 期 成 績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及 日 常 考 查, 三 項 成 績 計 算 分 別 以 50% 25% 25% 為 原 則 B.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 本 校 採 常 態 分 佈 之 方 式 辦 理 學 生 成 績 評 核, 以 落 實 評 量 公 平 原 則 與 合 理 鑑 別 度 (2)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 學 生 所 屬 期 隊 中 隊 每 學 期 公 布 未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名 單, 並 造 冊 列 管 及 輔 導 學 生 及 早 通 過 檢 定, 而 本 校 為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本 項 資 格, 除 由 學 生 自 行 參 加 校 外 英 文 檢 定 外, 本 校 另 於 每 學 期 邀 請 具 公 信 力 之 英 檢 機 構 蒞 校 團 體 檢 測 (3)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 學 生 通 過 各 系 之 計 算 機 概 論 課 程 修 業, 確 定 具 有 電 腦 知 識 素 養, 其 次 由 學 生 自 行 參 加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資 格 實 施 要 點 所 規 定 之 具 有 公 信 力 之 電 腦 資 訊 測 驗 機 構 所 舉 辦 測 驗 (4) 實 習 成 績 評 量 : 學 生 於 每 年 暑 假 分 派 至 指 定 之 實 務 機 關 實 習, 其 成 績 評 核 包 含 現 地 測 驗 成 效 考 核 及 文 書 實 作 等 三 種 (5)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1) 本 校 學 生 之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與 應 考 科 目 訂 於 年 度 教 育 計 畫 中, 學 生 於 修 業 期 間 內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者, 始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2) 檢 定 考 試 採 筆 試 施 測, 定 於 各 學 期 第 3 週 辦 理 (3) 經 事 先 調 查 考 試 人 數 科 目, 於 電 子 公 告 週 知 外, 並 請 各 學 系 學 生 總 隊 各 期 隊 協 助 轉 知 2. 執 法 技 能 (1) 軍 訓 學 習 評 量 : 學 生 軍 訓 成 績 以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採 計 項 目 及 配 分 比 例 為 :A. 基 本 教 練 : 占 60%, 但 新 生 入 學 之 第 一 學 期 占 100% B. 體 能 測 驗 : 五 十 公 尺 游 泳 與 三 289

293 千 公 尺 跑 步 各 占 20%, 但 新 生 入 學 之 第 一 學 期 均 不 採 計 成 績 (2) 體 技 成 績 評 量 A. 逮 捕 技 能 : 學 期 末 由 授 課 教 官 實 施 操 作 測 驗 ( 含 腕 部 動 作 肘 部 操 作 肩 部 操 作 接 手 法 攻 防 帶 離 法 上 銬 搜 身 法 奪 刀 術 奪 槍 術 訓 練 等 課 程 ), 依 同 學 表 現 評 定 成 績 B. 射 擊 技 能 : 學 期 學 習 考 核 包 含 成 績 考 核 及 射 擊 鑑 定, 前 者 包 含 平 時 期 中 及 學 期 成 績, 後 者 則 由 授 課 教 官 統 一 於 期 末 實 施 另 本 校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須 實 施 總 鑑 定, 平 均 成 績 須 達 60 分 以 上 C. 柔 道 技 能 : 包 含 學 期 成 績 考 核 及 晉 級 比 賽 考 核, 前 者 由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技 術 熟 練 程 度 並 予 以 評 分, 後 者 則 係 學 生 及 研 究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柔 道 晉 級 賽 未 達 晉 級 標 準 者, 應 接 受 20 小 時 課 程 補 訓 D. 摔 角 技 能 : 包 含 學 期 成 績 考 核 與 晉 階 比 賽 考 核, 前 者 由 各 授 課 教 官 測 驗 技 術 熟 練 程 度 並 予 以 評 分 ; 後 者 計 有 學 習 績 分 及 勝 場 績 分 2 種 在 學 期 間 各 學 期, 應 依 規 定 參 加 摔 角 晉 階 賽, 於 每 學 期 末 併 計 學 習 績 分 及 勝 場 績 分, 績 分 未 達 學 期 管 制 標 準 者, 應 接 受 20 小 時 課 程 補 訓 3. 執 法 倫 理 (1) 訓 導 成 績 評 量 : 個 人 價 值 型 塑 評 分 標 準, 以 訓 導 活 動 專 題 討 論 月 記 寫 作 專 書 選 讀 等 4 項 合 併 計 算, 各 占 25%; 另 由 訓 導 視 學 生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志 工 服 務 或 其 他 活 動 表 現, 酌 予 加 分 (2) 操 行 成 績 評 量 : 包 含 平 時 考 核 成 績 與 綜 合 考 核, 前 者 內 含 個 人 獎 懲 紀 錄 平 時 考 核 差 假 紀 錄, 占 操 行 成 績 60%; 綜 合 考 核 占 操 行 成 績 40%, 標 準 為 : 觀 念 占 25% 品 德 占 25% 器 識 占 25% 及 能 力 占 25% (3) 幹 部 領 導 評 量 : 係 由 各 中 隊 依 實 際 需 求 辦 理 各 項 學 生 幹 部 遴 選, 於 講 習 後 予 以 派 任, 其 幹 部 領 導 考 核, 於 任 職 期 滿 後 由 相 關 師 長 依 任 職 期 間 表 現 辦 理 獎 懲 事 宜 290

294 4. 成 績 預 警 機 制 (1) 有 關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之 輔 導 機 制, 係 由 學 生 總 隊 訂 定 學 生 總 隊 學 生 安 心 讀 書 計 畫, 再 交 由 各 中 隊 辦 理 (2) 本 校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預 警 機 制 之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A. 由 教 務 處 於 每 學 期 清 查 學 生 修 習 學 科 不 及 格 達 總 學 分 數 1/3 以 上 者 以 公 文 方 式 簽 會 各 相 關 單 位 後, 再 送 請 各 學 系 輔 導 老 師 及 學 生 總 隊 參 考, 藉 以 督 促 學 習 欠 佳 者 能 有 所 改 善 B. 有 關 體 技 操 行 軍 訓 訓 導 及 實 習 學 習 狀 況 欠 佳 者, 由 各 授 課 人 員 以 機 會 教 育 方 式 實 施 要 求, 以 達 學 校 之 目 標 (3) 本 校 對 於 學 習 成 效 欠 佳 學 生 由 各 中 對 同 仁 不 定 時 實 施 個 別 談 話, 俾 利 瞭 解 其 學 習 狀 況, 必 要 時 轉 介 輔 導 老 師 或 專 業 人 士, 俾 收 共 同 輔 導 之 效 (4) 學 生 總 隊 同 仁 除 平 時 與 家 長 保 持 聯 繫 外, 另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至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之 學 生 家 中 實 施 家 庭 訪 問, 與 家 長 面 對 面 溝 通, 希 能 一 同 關 懷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5) 學 生 行 為 觀 測 量 表 : 為 強 化 學 生 言 行 之 考 核, 本 校 建 構 學 生 行 為 觀 測 評 量 表 為 具 體 評 量 機 制, 本 項 量 表 建 構 認 知 觀 念 品 性 操 守 生 活 言 行 器 識 態 度 領 導 能 力 等 五 大 構 面, 以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之 參 考 四 資 源 需 求 ( 一 ) 所 需 資 源 說 明 1. 本 校 在 既 有 之 評 核 基 礎 下, 增 加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機 制, 藉 以 評 量 學 生 修 習 本 大 學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之 成 效 並 確 保 畢 業 生 之 品 質, 該 項 考 試 除 列 入 本 校 行 事 曆 外, 並 每 學 期 將 評 量 時 間 與 地 點 通 報 學 生 週 知, 俾 利 積 極 準 備 應 試, 提 升 檢 定 成 效 相 關 考 試 作 業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另 由 秘 書 室 協 助 入 闈 製 作 試 題, 以 期 慎 重, 並 請 各 期 隊 派 員 協 助 確 認 參 加 考 試 之 人 數 與 科 目 及 協 助 監 考 2. 為 確 實 執 行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本 校 每 年 編 列 預 算 據 以 執 行 291

295 ( 二 ) 經 費 計 算 基 準 及 經 費 需 求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以 千 元 計 算 )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經 費, 因 自 103 年 起 採 以 題 庫 方 式 命 題, 刪 除 原 有 之 命 題 費 及 審 題 費, 其 經 費 需 求 如 下 : 1. 閱 卷 費 :1,000 份 ( 預 估 ) 55 元 2 學 期 =110 仟 元 2. 管 卷 費 :700 元 5 天 3 人 2 學 期 =21 仟 元 3. 答 案 卷 印 製 費 :1,000 份 6.5 元 2 學 期 =13 仟 元 4. 檢 查 試 卷 工 作 酬 勞 :5 元 / 人 2000 人 =10 仟 元 5. 監 考 費 :6 人 450 元 2 學 期 =5.4 仟 元 總 計 仟 元 五 年 計 畫 實 施 內 容 ( 一 ) 賡 續 強 化 學 科 學 習 成 效, 推 動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各 班 期 學 生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採 集 中 會 考 ( 二 )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核 ( 三 ) 賡 續 實 施 本 校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 四 ) 強 化 並 納 入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參 與 實 習 教 育, 落 實 成 效 檢 核 ( 五 )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 六 )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 七 ) 賡 續 辦 理 軍 訓 學 習 評 量 體 技 成 績 評 量 ( 八 ) 賡 續 辦 理 訓 導 成 績 評 量 操 行 成 績 評 量 與 幹 部 領 導 評 量 六 預 期 效 果 ( 一 ) 本 校 實 施 學 科 學 習 品 保 措 施, 同 時 建 立 預 警 機 制 針 對 學 科 學 習 成 績 不 佳 之 學 生 及 時 提 醒 督 促, 確 保 學 生 之 學 識 程 度 與 能 力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與 品 質, 期 畢 業 後 運 用 治 安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無 負 人 民 之 付 託 ( 二 ) 藉 由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使 學 生 能 事 先 明 瞭 學 術 科 學 習 標 準 與 檢 核 機 制, 衡 量 自 己 學 習 能 力 與 情 形, 若 未 能 達 到 標 準, 及 時 強 化 學 術 科 學 習 不 足 之 處,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 若 仍 力 有 未 逮 無 法 勝 任 者, 亦 可 及 早 知 所 進 退, 選 擇 轉 學 至 其 他 大 學 適 性 發 展 ( 三 ) 本 校 為 培 育 警 政 管 理 幹 部, 以 應 各 實 務 機 關 業 務 推 展 之 需, 設 置 相 關 學 系 ( 所 ), 致 力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之 鑽 研, 並 因 應 實 務 工 作 之 需, 扮 演 警 政 治 安 智 庫 角 色, 積 極 與 各 實 務 機 關 交 流 整 合, 292

296 相 輔 相 成, 從 而 產 出 第 一 手 之 警 學 知 識, 轉 而 涵 養 本 校 學 子 成 為 具 即 戰 力 之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 四 ) 為 落 實 警 察 執 法 知 識 技 能 與 倫 理 教 育, 對 學 生 實 施 學 習 評 量 及 成 績 評 核 等 各 項 措 施, 透 過 集 中 會 考 措 施, 嚴 格 篩 檢, 要 求 學 生 認 真 學 習,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期 望 學 生 畢 業 後 即 能 為 用 人 機 關 所 用 293

297 策 略 十 二 : 精 進 與 改 善 行 政 內 控 制 度 行 動 方 案 12-1: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一 計 畫 緣 起 審 計 部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略 以, 部 分 機 關 因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未 臻 健 全, 間 有 施 政 效 能 不 彰 投 入 鉅 資 興 建 設 施 閒 置 浪 費 及 未 依 法 制 執 行 預 算 等, 致 有 重 大 弊 案 陸 續 發 生, 顯 示 建 構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以 防 杜 違 失, 實 已 刻 不 容 緩, 行 政 院 鑒 於 內 部 控 制 重 要 性, 近 年 陸 續 頒 行 相 關 規 定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100 年 2 月 1 日 院 授 主 信 字 第 號 函 ( 二 ) 目 的 : 檢 討 本 校 主 要 風 險 項 目, 提 出 內 部 控 制 策 進 作 為, 以 防 杜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之 發 生, 進 而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效 能 與 達 到 興 利 及 防 弊 功 能 二 現 有 相 關 方 案 執 行 情 形 ( 一 )100 年 2 月 24 日 奉 准 成 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據 以 推 動 及 執 行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相 關 工 作 ( 二 )100 年 7 月 11 日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召 集 人 及 委 員 全 體 參 加 內 政 部 推 動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研 習 ( 三 ) 為 加 強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審 核 機 制 並 杜 絕 財 務 弊 端 之 發 生, 於 100 年 8 月 8 日 舉 辦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教 育 訓 練 ( 四 )101 年 2 月 22 日 召 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討 論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相 關 事 宜 ( 五 )101 年 8 月 29 日 召 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第 2 次 會 議 賡 續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設 計 相 關 事 宜 ( 六 )101 年 9 月 27 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風 險 項 目 評 估 小 組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討 論 本 校 各 單 位 業 務 項 目 經 評 估 後 之 風 險 值, 以 選 定 高 風 險 業 務 項 目, 據 以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 七 ) 依 辦 理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101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規 定, 於 101 年 底 前 完 成 第 1 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八 )102 年 度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增 列 人 事 費 薪 給 作 業, 並 於 年 底 前 完 成 第 2 版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九 ) 為 協 助 校 內 同 仁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措 施 更 臻 切 合 業 務 需 要, 本 294

298 室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舉 辦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 十 ) 為 協 助 校 內 同 仁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措 施 更 臻 切 合 業 務 需 要, 本 室 於 104 年 5 月 21 及 28 日 舉 辦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 十 一 )104 年 10 月 15 日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小 組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討 論 本 校 各 單 位 業 務 項 目 經 評 估 後 之 風 險 值, 以 選 定 高 風 險 業 務 項 目, 據 以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三 計 畫 目 標 本 內 控 機 制 之 實 施, 以 促 進 合 理 確 保 達 成 下 列 主 要 目 標, 而 行 政 透 明 則 為 第 三 款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之 次 目 標 ( 一 ) 實 現 施 政 效 能 ( 二 ) 提 供 可 靠 資 訊 ( 三 )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 四 ) 保 障 資 產 安 全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 一 ) 計 畫 內 容 針 對 監 察 院 糾 正 ( 舉 ) 與 彈 劾 或 提 出 其 他 調 查 意 見 之 案 件 審 計 部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重 要 審 核 意 見 或 建 議 改 善 事 項 上 級 與 權 責 機 關 督 導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與 內 部 稽 核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及 各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所 提 相 關 議 題 與 近 期 外 界 關 注 事 項 等, 涉 及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部 分, 優 先 納 入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檢 討 已 完 成 改 善 項 目, 逐 步 納 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適 時 覆 查 改 善 辦 理 情 形 ( 二 ) 分 年 實 施 策 略 105 年 : 持 續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賡 續 檢 討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配 合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106 年 : 持 續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賡 續 檢 討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配 合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107 年 : 持 續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賡 續 檢 討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配 合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108 年 : 持 續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賡 續 檢 討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配 合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作 業 295

299 ( 三 ) 經 費 需 求 本 計 畫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教 育 訓 練 經 費 總 計 需 10 萬 元 整,105 至 108 年 度 各 年 度 分 別 為 2 萬 5,000 元 整 五 預 期 效 果 及 影 響 ( 一 ) 預 期 效 果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助 於 全 體 成 員 共 同 遵 循 執 行 各 項 業 務, 可 側 重 源 頭 管 理, 以 降 低 控 制 成 本, 各 單 位 落 實 辦 理 自 我 檢 查, 以 利 即 時 採 取 適 當 之 改 善 措 施, 明 確 各 單 位 之 職 責, 避 免 相 關 單 位 互 相 推 諉 造 成 控 管 漏 洞 ( 二 ) 計 畫 影 響 積 極 推 動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才 能 有 效 管 理 風 險, 進 而 使 治 理 機 制 發 揮 功 能,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以 提 升 政 府 整 體 施 政 效 能 並 跟 隨 國 際 潮 流 趨 勢 296

300 行 動 方 案 12-2: 落 實 建 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一 依 據 ( 一 ) 行 政 院 97 年 12 月 8 日 院 授 研 管 字 第 號 函 頒 修 正 之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基 準 ( 二 ) 內 政 部 98 年 3 月 4 日 台 內 秘 字 第 號 函 頒 修 正 之 內 政 部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要 點 ( 三 ) 本 校 104 年 9 月 8 日 秘 書 室 第 104SC00584 號 簽 修 正 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作 業 規 範 二 目 的 ( 一 ) 確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作 業 方 式 ( 二 ) 建 置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組 織 架 構 ( 三 ) 建 立 整 合 與 審 議 風 險 及 危 機 項 目 及 因 應 策 略 之 原 則 ( 四 ) 強 化 督 導 各 單 位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與 風 險 及 危 機 應 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五 ) 確 立 考 核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作 業 效 益 之 方 式 三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架 構 ( 如 附 圖 ) ( 一 ) 為 推 動 本 校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工 作, 成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推 動 小 組 ) 1. 推 動 小 組 任 務 如 下 : (1) 訂 定 本 校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政 策 與 架 構 (2) 審 議 本 校 各 單 位 提 列 之 風 險 項 目 及 組 織 圖 像 (3) 督 導 本 校 各 單 位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4) 督 導 本 校 各 單 位 建 立 風 險 應 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評 核 本 校 各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效 益 2. 推 動 小 組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主 任 秘 書 兼 任 ; 副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秘 書 室 負 責 研 考 之 組 長 兼 任 ; 委 員 由 各 行 政 單 位 或 各 學 院 指 派 一 名 二 級 主 管 或 老 師 兼 任 ; 執 行 幹 事 一 人, 由 秘 書 室 業 務 承 辦 人 兼 任, 幕 僚 作 業 由 本 校 秘 書 室 負 責 3. 推 動 小 組 以 每 年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二 ) 各 單 位 成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工 作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工 作 小 297

301 組 ) 1.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 (1) 建 置 各 該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工 作 重 點 如 下 : A.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執 行 監 督 及 改 善 等 流 程 B.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溝 通 檢 討 組 織 風 險 管 理 實 施 情 形 C. 建 立 風 險 防 制 提 案 改 善 制 度, 提 供 資 源 及 必 要 措 施, 辦 理 風 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標 竿 組 織 學 習 評 核 作 業 及 專 業 技 術, 以 提 升 各 單 位 人 員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D. 適 度 對 內 外 部 利 害 關 係 人, 進 行 有 關 該 單 位 之 風 險 項 目 或 事 件 可 能 後 果 及 處 理 風 險 之 方 法 等 溝 通 E.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單 位 主 管 報 告 風 險 管 理 運 作 情 形 及 績 效 (2) 提 列 風 險 項 目 : 積 極 蒐 集 資 訊 內 外 環 境 分 析 運 用 風 險 管 理 評 估 工 具, 自 行 設 計 方 法, 進 行 辨 識 評 估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重 大 政 策 核 心 業 務 及 措 施 之 風 險 因 子, 確 認 主 要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並 依 其 危 害 嚴 重 程 度 與 發 生 機 率, 評 估 其 風 險 等 級 衝 擊 後 果, 進 行 現 有 措 施 及 新 增 對 策 之 評 估, 防 範 處 理 過 程 中 可 能 引 起 之 其 他 風 險, 並 建 立 組 織 風 險 圖 像 (3) 訂 定 策 略 運 用 : 對 於 提 列 之 風 險 項 目 應 訂 定 其 處 理 對 策, 包 括 風 險 規 避 風 險 分 擔 風 險 抑 減 及 風 險 承 受, 對 策 亦 需 考 量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政 策 可 行 性 及 處 理 之 優 先 順 序 (4) 模 擬 演 練 測 試 : 藉 由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模 擬 演 練 或 測 試 確 認 風 險 發 生 之 際, 相 關 處 理 對 策 之 有 效 性, 並 評 估 之 (5) 融 合 決 策 過 程 : 推 動 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納 於 日 常 決 策 過 程 (6) 建 立 檔 案 文 件 : 前 六 目 之 風 險 管 理 執 行 過 程 及 項 目, 其 相 關 程 序 處 理 措 施 及 執 行 情 形 等 均 應 作 成 紀 錄 2. 建 立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 各 單 位 應 訂 定 危 機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其 重 點 包 括 (1) 建 立 應 變 策 略 公 關 溝 通 善 後 處 理 等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透 過 測 試 與 演 練, 驗 證 計 畫 之 有 效 性, 發 掘 待 補 強 之 處 及 研 擬 改 善 措 施 (2) 強 化 危 機 處 理 整 體 概 念, 應 著 重 協 調 機 制 危 機 溝 通 及 相 關 案 298

302 例 之 探 討, 平 時 建 立 單 位 內 外 部 即 時 通 報 窗 口 及 機 制, 善 用 各 種 溝 通 工 具, 交 換 最 新 資 訊, 掌 握 最 新 狀 況 (3) 各 單 位 應 適 時 啟 動 危 機 應 變 小 組, 儘 速 釐 清 危 機 可 能 涉 及 之 層 面, 必 要 時 應 迅 速 陳 報 建 立 跨 部 門 之 危 機 應 變 小 組, 並 依 危 機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緊 急 動 員 傳 訊 連 絡 籌 謀 對 策 有 效 統 合 相 關 內 外 部 資 源, 善 用 政 府 與 民 間 資 源, 以 爭 取 在 第 一 時 間 解 決 (4) 各 單 位 於 危 機 處 理 完 竣 後, 應 建 立 處 理 經 驗 及 事 實 等 之 案 卷 檔 案, 並 做 成 案 例, 提 供 學 習 及 檢 討 改 進 對 處 理 危 機 結 果 發 現 異 常 事 項, 應 提 出 矯 正 或 預 防 改 善 措 施, 並 確 認 該 等 措 施 之 有 效 性 及 持 續 監 控 前 揭 處 理 過 程 應 予 以 詳 細 記 錄 3. 建 立 監 督 機 制 :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稽 核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規 劃 及 執 行 之 績 效, 稽 核 結 果 應 加 以 記 錄 及 評 估, 並 適 度 對 內 外 部 溝 通, 針 對 尚 待 改 善 事 項, 隨 時 輔 導 改 進, 列 管 追 蹤 ; 並 就 稽 核 結 果, 自 行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權 責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獎 勵 事 宜 另 於 組 織 規 模 地 點 關 鍵 人 員 環 境 或 服 務 等 發 生 重 大 變 更 時, 實 施 風 險 管 理 審 查, 以 了 解 組 織 風 險 管 理 實 施 狀 況, 並 確 保 其 持 續 適 用 及 有 效 運 作 ( 三 )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之 稽 核 與 監 督 1. 對 於 各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執 行 情 形, 另 案 責 成 適 當 人 員 6 至 8 人 辦 理 稽 核 2. 各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運 作 成 效 稽 核 成 績, 得 列 為 該 單 位 年 度 考 績 比 例 之 參 據 3. 推 動 小 組 得 依 據 各 單 位 稽 核 結 果, 複 查 各 受 稽 核 單 位 之 執 行 改 善 情 形 四 年 計 畫 實 施 方 法 105 年 : 持 續 辦 理 風 險 管 理 評 估 106 年 : 持 續 辦 理 風 險 管 理 評 估 107 年 : 持 續 辦 理 風 險 管 理 評 估 108 年 : 持 續 辦 理 風 險 管 理 評 估 299

30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圖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規 劃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小 組 其 任 務 如 下 : 1. 訂 定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與 架 構 2. 審 議 各 單 位 提 列 之 風 險 項 目 及 組 織 圖 像 3. 督 導 各 單 位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4. 督 導 各 單 位 建 立 風 險 應 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評 核 各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效 益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執 行 各 單 位 任 務 如 下 : 1. 建 立 管 理 機 制 2. 提 列 風 險 項 目 3. 訂 定 策 略 運 用 4. 模 擬 演 練 測 試 5. 建 立 監 督 機 制 6. 推 動 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納 於 日 常 決 策 過 程 7. 建 立 檔 案 文 件 8. 訂 定 危 機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9. 規 劃 辦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稽 核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監 督 推 動 小 組 兼 辦 任 務 如 下 : 1. 辦 理 稽 核 及 查 核 成 績 簽 陳 2. 複 查 各 受 稽 核 單 位 之 執 行 改 善 情 形 300

304 行 動 方 案 12-3: 落 實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一 計 畫 緣 起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政 府 內 部 控 制 監 督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二 計 畫 目 標 本 校 現 行 與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相 關 之 措 施 有 二 項, 一 為 風 險 管 理, 一 為 內 部 控 制, 分 別 由 秘 書 室 及 主 計 室 負 責 ;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推 動 小 組 負 責 監 控 本 校 可 能 發 生 之 之 風 險 因 子, 經 過 風 險 評 估 後 如 認 為 係 屬 高 風 險 者, 則 提 送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啟 動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為 了 讓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能 夠 更 加 落 實 精 進, 透 過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協 助 學 校 檢 查 及 覆 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實 施 狀 況, 並 適 時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以 合 理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促 使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三 計 畫 執 行 ( 一 ) 成 立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本 校 現 已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之 工 作 分 派,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未 來 將 依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再 行 調 整 ( 二 ) 訂 定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計 畫, 以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5 項 組 成 要 素 ( 控 制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控 制 作 業 資 訊 與 溝 通 及 監 督 ) 持 續 有 效 運 作, 並 提 出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 三 ) 擬 定 稽 核 計 畫 : 為 檢 查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實 施 狀 況, 應 依 規 定 規 劃 及 執 行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擬 定 稽 核 計 畫 1. 年 度 稽 核 : 按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擇 定 每 年 應 辦 理 稽 核 之 業 務 或 事 項 進 行 稽 核 2. 專 案 稽 核 : 針 對 指 定 案 件 異 常 事 項 或 外 界 關 注 等 可 能 存 有 高 風 險 之 事 項 進 行 稽 核 四 年 分 年 實 施 計 畫 105 年 : ( 一 )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1. 依 據 104 年 內 部 稽 核 結 果, 針 對 當 年 度 各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及 所 發 現 缺 失 事 項, 追 蹤 複 查 其 改 善 情 形, 檢 301

305 視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狀 況 2. 依 據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項 目, 擇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進 行 稽 核, 並 撰 擬 內 部 稽 核 年 度 計 畫 3. 針 對 指 定 案 件 異 常 事 項 或 外 界 關 注 等 可 能 存 有 高 風 險 之 事 項 進 行 稽 核,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專 案 評 估, 並 撰 擬 計 畫 4. 調 度 現 有 稽 核 評 估 職 能 單 位 人 員 主 要 核 心 或 高 風 險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執 行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5.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實 地 稽 核 6. 完 成 105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結 果 報 告 ( 二 )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作 業 1. 撰 擬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計 畫 2. 依 計 畫 進 行 作 業 層 級 及 整 及 層 級 之 自 行 評 估 3. 完 成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報 告 106 年 : 1. 依 據 105 年 內 部 稽 核 結 果, 應 針 對 當 年 度 各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及 所 發 現 缺 失 事 項, 追 蹤 複 查 其 改 善 情 形 2. 賡 續 辦 理 105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複 評 作 業 107 年 : 1. 依 據 106 年 內 部 稽 核 結 果, 應 針 對 當 年 度 各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及 所 發 現 缺 失 事 項, 追 蹤 複 查 其 改 善 情 形 2. 賡 續 辦 理 106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複 評 作 業 108 年 : 1. 依 據 107 年 內 部 稽 核 結 果, 應 針 對 當 年 度 各 機 關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及 所 發 現 缺 失 事 項, 追 蹤 複 查 其 改 善 情 形 2. 賡 續 辦 理 108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結 果 複 評 作 業 五 預 期 效 益 透 過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協 助 學 校 檢 查 及 覆 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實 施 狀 況, 並 適 時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以 合 理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運 302

306 作, 達 成 校 務 發 展 各 項 目 標 303

307 參 各 單 位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含 對 應 策 略 一 行 政 單 位 秘 書 室 ( 一 ) 現 況 概 述 本 室 於 民 國 62 年 正 式 由 文 書 組 獨 立 為 秘 書 室, 另 於 87 年 2 月 修 正 本 校 辦 事 細 則, 增 設 文 書 機 要 兩 組, 依 據 本 校 辦 事 細 則, 本 室 主 要 掌 理 事 項 如 下 : 1. 機 要 文 件 之 收 發 擬 辦 及 保 管 2. 校 史 校 況 之 編 撰 事 項 3. 公 文 之 收 發 分 辦 繕 校 印 信 典 守 檔 案 管 理 4. 各 單 位 公 文 處 理 情 形 之 查 詢 稽 催 與 報 表 之 統 計 事 項 5. 各 單 位 代 判 公 文 之 補 陳 閱 及 陳 核 公 文 審 稿 事 項 6.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及 編 撰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事 項 7. 提 報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三 級 管 考 作 業 8. 編 撰 會 計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暨 績 效 報 告 施 政 計 畫 年 終 業 務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事 項 9.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之 籌 備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0. 重 要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1. 本 校 法 令 規 章 之 修 訂 蒐 集 與 登 錄 事 項 12.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入 闈 命 題 作 業 事 項 13. 校 務 研 究 發 展 業 務 之 推 動 事 項 14. 其 他 有 關 文 書 業 務 事 項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本 室 發 展 目 標 為 落 實 行 政 績 效 考 核 功 能, 加 強 各 單 位 之 協 調 合 作,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以 創 新 思 維 研 提 具 體 計 畫 措 施, 據 以 實 行, 以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 並 以 有 效 的 管 考 作 為, 確 保 各 項 計 畫 有 效, 以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具 體 實 施 策 略 如 下 : 在 文 書 處 理 部 分 : 定 期 辦 理 公 文 講 習, 加 強 電 腦 公 文 管 制 及 交 換 作 業, 建 置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提 升 公 文 書 處 理 時 效 及 品 質 ; 落 實 檔 案 管 理, 發 揮 檔 案 運 用 功 能 304

308 項 目 在 計 畫 研 考 部 分 : 編 撰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加 強 校 務 計 畫 作 業 能 力 ; 並 強 化 計 畫 執 行 之 管 考, 落 實 追 蹤 考 核 功 能 ; 辦 理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1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入 闈 命 題 作 業 2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之 籌 備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追 蹤 管 制 事 宜 3 辦 理 部 長 信 箱 校 長 信 箱 之 收 發 文 及 處 理 情 形 管 制 事 項 4 辦 理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及 編 撰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事 項 5 提 報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三 級 管 考 作 業 6 編 撰 會 計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暨 績 效 報 告 施 政 計 畫 年 終 業 務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事 項 7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8 辦 理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典 禮 等 貴 賓 邀 請 文 稿 撰 擬 等 秘 書 工 作 事 項 9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 之 撰 擬 10 辦 理 電 話 禮 貌 推 動 業 務 11 辦 理 性 別 平 權 及 人 權 兩 公 約 相 關 業 務 12 辦 理 部 務 會 報 資 料 撰 擬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3 校 況 簡 介 系 所 簡 介 及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14 辦 理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會 秘 書 業 務 15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及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進 度 管 考 16 辦 理 年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7 編 擬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8 編 撰 本 校 大 事 記 19 落 實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20 辦 理 公 文 講 習, 加 強 電 腦 公 文 管 制 及 交 換 作 業, 落 實 公 文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管 制 及 公 文 電 子 化 管 理, 提 升 公 文 書 處 理 時 效 及 品 質 21 落 實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響 應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備 註 305

309 22 維 護 擴 充 資 本 門 管 控 系 統 及 會 議 管 考 系 統, 提 升 管 考 品 質 與 效 能 23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法 令 規 章, 力 求 依 法 行 政 24 辦 理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 四 )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入 闈 命 題 作 業 2.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之 籌 備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追 蹤 管 制 事 宜 3. 辦 理 部 長 信 箱 校 長 信 箱 之 收 發 文 及 處 理 情 形 管 制 事 項 4.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及 編 撰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事 項 5. 提 報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三 級 管 考 作 業 6. 編 撰 會 計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暨 績 效 報 告 施 政 計 畫 年 終 業 務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事 項 7.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8. 辦 理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典 禮 等 貴 賓 邀 請 文 稿 撰 擬 等 秘 書 工 作 事 項 9.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 之 撰 擬 10. 辦 理 電 話 禮 貌 推 動 業 務 11. 辦 理 性 別 平 權 及 人 權 兩 公 約 相 關 業 務 12. 辦 理 部 務 會 報 資 料 撰 擬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3. 校 況 簡 介 系 所 簡 介 及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14. 辦 理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會 秘 書 業 務 15.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及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進 度 管 考 16. 賡 續 辦 理 年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7. 編 擬 本 校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8. 編 撰 本 校 大 事 記 年 度 公 文 檔 案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作 業 20.90~92 年 公 文 檔 案 及 影 像 清 查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建 檔 作 業 21. 歷 史 公 文 整 理 及 銷 毀 作 業 22. 規 劃 檔 案 室 空 間 移 置 案 23. 辦 理 公 文 講 習, 加 強 電 腦 公 文 管 制 及 交 換 作 業, 落 實 公 文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管 制 及 公 文 電 子 化 管 理, 提 升 公 文 書 處 理 時 效 及 品 質 24. 落 實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響 應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25. 維 護 擴 充 資 本 門 管 控 系 統 及 會 議 管 考 系 統, 提 升 管 考 品 質 與 效 能 26.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法 令 規 章, 力 求 依 法 行 政 27. 賡 續 辦 理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策 略 5 策 略 7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策 略 12 策 略 6 策 略 12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12 策 略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入 闈 命 題 作 業 策 略 5 306

310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之 籌 備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追 蹤 管 制 事 宜 3. 辦 理 部 長 信 箱 校 長 信 箱 之 收 發 文 及 處 理 情 形 管 制 事 項 4.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及 編 撰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事 項 5. 提 報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三 級 管 考 作 業 6. 編 撰 會 計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暨 績 效 報 告 施 政 計 畫 年 終 業 務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事 項 7.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8. 辦 理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典 禮 等 貴 賓 邀 請 文 稿 撰 擬 等 秘 書 工 作 事 項 9.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 之 撰 擬 10. 辦 理 電 話 禮 貌 推 動 業 務 11. 辦 理 性 別 平 權 及 人 權 兩 公 約 相 關 業 務 12. 辦 理 部 務 會 報 資 料 撰 擬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3. 校 況 簡 介 系 所 簡 介 及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14. 辦 理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會 秘 書 業 務 15.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及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進 度 管 考 16. 賡 續 辦 理 年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7. 編 擬 本 校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8. 編 撰 本 校 大 事 記 年 度 公 文 檔 案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作 業 20. 辦 理 機 密 檔 解 密 條 件 檢 討 及 解 密 作 業 21. 歷 史 公 文 整 理 及 銷 毀 作 業 22. 規 劃 檔 案 室 空 間 移 置 案 23. 辦 理 公 文 講 習, 加 強 電 腦 公 文 管 制 及 交 換 作 業, 落 實 公 文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管 制 及 公 文 電 子 化 管 理, 提 升 公 文 書 處 理 時 效 及 品 質 24. 落 實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響 應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25. 維 護 擴 充 資 本 門 管 控 系 統 及 會 議 管 考 系 統, 提 升 管 考 品 質 與 效 能 26.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法 令 規 章, 力 求 依 法 行 政 27. 賡 續 辦 理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1.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入 闈 命 題 作 業 2.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之 籌 備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追 蹤 管 制 事 宜 3. 辦 理 部 長 信 箱 校 長 信 箱 之 收 發 文 及 處 理 情 形 管 制 事 項 4.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及 編 撰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事 項 5. 提 報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三 級 管 考 作 業 6. 編 撰 會 計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暨 績 效 報 告 施 政 計 畫 年 終 業 務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事 項 7.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8. 辦 理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典 禮 等 貴 賓 邀 請 文 稿 撰 擬 等 秘 書 工 作 事 項 策 略 7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策 略 12 策 略 6 策 略 12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5 策 略 7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307

311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 之 撰 擬 10. 辦 理 電 話 禮 貌 推 動 業 務 11. 辦 理 性 別 平 權 及 人 權 兩 公 約 相 關 業 務 12. 辦 理 部 務 會 報 資 料 撰 擬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3. 校 況 簡 介 系 所 簡 介 及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14. 辦 理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會 秘 書 業 務 15.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及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進 度 管 考 16. 賡 續 辦 理 年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7. 編 擬 本 校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8. 編 撰 本 校 大 事 記 年 度 公 文 檔 案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作 業 年 ( 含 ) 以 前 公 文 檔 案 及 影 像 清 查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建 檔 作 業 21. 歷 史 公 文 整 理 及 銷 毀 作 業 22. 規 劃 檔 案 室 空 間 移 置 案 23. 辦 理 公 文 講 習, 加 強 電 腦 公 文 管 制 及 交 換 作 業, 落 實 公 文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管 制 及 公 文 電 子 化 管 理, 提 升 公 文 書 處 理 時 效 及 品 質 24. 落 實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響 應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25. 維 護 擴 充 資 本 門 管 控 系 統 及 會 議 管 考 系 統, 提 升 管 考 品 質 與 效 能 26.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法 令 規 章, 力 求 依 法 行 政 27. 賡 續 辦 理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1.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入 闈 命 題 作 業 2. 辦 理 校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之 籌 備 紀 錄 及 決 議 事 項 追 蹤 管 制 事 宜 3. 辦 理 部 長 信 箱 校 長 信 箱 之 收 發 文 及 處 理 情 形 管 制 事 項 4.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及 編 撰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事 項 5. 提 報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並 辦 理 施 政 計 畫 三 級 管 考 作 業 6. 編 撰 會 計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情 形 暨 績 效 報 告 施 政 計 畫 年 終 業 務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事 項 7.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8. 辦 理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典 禮 等 貴 賓 邀 請 文 稿 撰 擬 等 秘 書 工 作 事 項 9. 辦 理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 之 撰 擬 10. 辦 理 電 話 禮 貌 推 動 業 務 11. 辦 理 性 別 平 權 及 人 權 兩 公 約 相 關 業 務 12. 辦 理 部 務 會 報 資 料 撰 擬 及 決 議 事 項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3. 校 況 簡 介 系 所 簡 介 及 多 媒 體 簡 報 製 作 14. 辦 理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會 秘 書 業 務 15.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及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計 畫 進 度 管 考 策 略 策 略 12 策 略 6 策 略 12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5 策 略 7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策 略 12 策 略 6 策 略 12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312 16. 賡 續 辦 理 年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17. 編 擬 本 校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8. 編 撰 本 校 大 事 記 年 度 公 文 檔 案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作 業 20. 續 辦 89 年 ( 含 ) 以 前 公 文 檔 案 及 影 像 清 查 回 溯 掃 描 及 轉 檔 建 檔 作 業 21. 辦 理 機 密 檔 解 密 條 件 檢 討 及 解 密 作 業 22. 歷 史 公 文 整 理 及 銷 毀 作 業 23. 辦 理 檔 案 室 空 間 移 置 案 24. 辦 理 公 文 講 習, 加 強 電 腦 公 文 管 制 及 交 換 作 業, 落 實 公 文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管 制 及 公 文 電 子 化 管 理, 提 升 公 文 書 處 理 時 效 及 品 質 25. 落 實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響 應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26. 維 護 擴 充 資 本 門 管 控 系 統 及 會 議 管 考 系 統, 提 升 管 考 品 質 與 效 能 27.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法 令 規 章, 力 求 依 法 行 政 28. 賡 續 辦 理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12 策 略

313 教 務 處 ( 一 ) 現 況 概 述 教 務 處 職 司 本 校 養 成 教 育 深 造 教 育 及 進 修 教 育 中 有 關 學 制 課 務 師 資 招 生 考 試 註 冊 學 籍 教 材 設 施 學 術 刊 物 出 版 及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等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目 前 分 設 課 務 註 冊 教 材 設 施 及 編 譯 出 版 等 四 組 教 務 工 作 的 功 能 主 要 在 於 盱 衡 學 校 實 際 情 況, 整 合 及 協 調 全 校 兩 學 院 各 系 所 之 教 學 行 政 事 務, 以 有 限 行 政 支 援, 充 分 運 用 各 項 資 源, 針 對 未 來 警 察 教 育 發 展 之 需 要, 建 構 良 好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環 境, 謀 求 專 業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與 幹 部 教 育 之 均 衡 發 展,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追 求 卓 越 與 多 元 發 展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1. 本 校 現 有 警 政 管 理 警 察 科 技 刑 事 司 法 學 術 領 域, 成 立 學 院 整 合 大 學 二 技 及 研 究 所 教 學 資 源, 精 實 學 制 規 模 2. 完 善 課 程 規 劃, 檢 討 修 訂 各 系 所 教 育 科 目 學 分 表, 提 升 學 生 人 文 關 懷 與 專 業 知 能, 並 充 實 警 察 領 導 管 理 課 程, 強 化 領 導 能 力, 加 強 語 文 與 資 訊 教 學 3. 改 進 教 務 行 政 措 施, 健 全 教 學 架 構, 落 實 教 學 品 質 及 實 習 機 制, 增 加 教 學 硬 體 設 施, 強 化 教 學 功 能 4. 持 續 辦 理 教 學 評 核 及 系 所 評 鑑 工 作, 藉 以 促 進 行 政 革 新,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創 造 多 元 學 習 環 境,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與 內 涵 5. 建 立 工 作 流 程 標 準 制 度 化, 妥 善 調 配 人 力,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6. 加 強 學 術 刊 物 發 行 及 網 路 資 料 庫 建 制 工 作, 訂 定 優 良 警 察 學 術 著 作 獎 勵 辦 法, 鼓 勵 教 師 撰 寫 警 察 學 術 著 作 提 升 學 術 論 著 水 準 7. 建 構 官 警 教 育 合 作 體 系, 與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與 實 務 機 關 建 立 建 教 合 作 關 係, 達 成 交 流 合 作 互 惠 機 制, 並 加 強 推 動 校 際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8. 配 合 推 動 落 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9. 賡 續 推 動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檢 核 機 制, 以 建 立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力,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與 品 質, 達 到 強 化 本 310

314 項 目 校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目 標 10. 賡 續 辦 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優 化 學 習 管 理 平 台, 以 提 供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11.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12.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共 同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提 升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為 打 造 亞 洲 防 災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1. 賡 續 辦 理 增 設 國 境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消 防 系 博 士 班, 培 養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符 合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2. 辦 理 安 全 系 學 籍 分 組 事 宜, 增 設 社 會 安 全 組 及 情 報 事 務 組 計 畫 3.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共 同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提 升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為 打 造 亞 洲 防 災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完 成 辦 理 中 協 調 中 4. 籌 備 開 設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課 程 事 宜 5. 教 務 行 政 流 程 標 準 化 及 程 序 簡 化, 各 項 申 辦 業 務 建 立 標 準 程 序 文 件 表 單 化, 將 各 項 申 辦 表 單 及 流 程 上 網 提 供 教 師 及 學 生 下 載 使 用 ; 並 加 強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程 序 法 及 行 政 中 立 法 等 法 規 之 素 養 6. 辦 理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教 育 班 期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7. 配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需 求, 賡 續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訂 科 目 學 分, 期 以 更 契 合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並 配 合 時 勢 與 社 經 發 展, 開 設 具 前 瞻 性 社 會 性 和 人 文 倫 理 等 領 域 的 課 程 8. 定 期 舉 辦 教 學 研 究 研 討 會, 並 已 完 成 5 屆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之 評 選 教 學 觀 摩 及 表 揚 活 動, 以 帶 動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9. 輔 導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追 蹤 評 鑑 完 成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書, 並 賡 續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及 學 術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項 目 1: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碩 士 班 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成 立 ; 預 定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另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及 消 防 系 博 士 班 等 增 設 學 術 單 位 計 畫 書 未 通 過 行 政 院 核 定, 計 畫 調 整 修 訂 中 項 目 2: 安 全 系 學 籍 分 組 已 於 104 年 8 月 完 成 分 組 招 生 項 目 4: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校 訂 必 修 311

315 研 究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學 術 與 研 究 水 準, 以 為 第 二 階 段 系 所 評 鑑 之 要 求 預 為 準 備 10. 改 善 教 學 行 政 品 質 及 教 務 工 作 流 程, 增 置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 完 成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管 制 系 統, 含 補 修 課 程 管 制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考 試 管 制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管 制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管 制 重 修 科 目 管 制 畢 業 學 分 管 制 等 畢 業 資 格 管 制 系 統,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作 效 能 11. 出 版 警 學 叢 刊 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刊 物, 並 建 置 電 子 資 料 庫 12.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13. 賡 續 建 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 社 會 科 學 人 文 藝 術 及 自 然 科 學 等 三 大 通 識 課 程, 健 全 警 察 通 識 人 文 教 育 14. 擴 充 校 園 e 化 - 運 用 e 化 教 室 設 備 設 施,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習 成 效 15. 辦 理 教 科 書 之 審 查 印 發 作 業, 以 提 供 教 學 使 用 16.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乎 常 態 比 例, 並 搭 配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使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更 公 正 客 觀 17.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18.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學 術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19.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20. 落 實 教 學 評 鑑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鑑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1. 辦 理 104 年 本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事 宜 22. 實 施 第 二 週 期 系 ( 所 ) 評 鑑 自 我 評 鑑 辦 理 中 學 分 課 程 於 103 年 12 月 完 成 教 育 計 畫 變 更,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 四 ) 未 來 四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辦 理 105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教 策 略 5

316 育 班 期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2.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3.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共 同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提 升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為 打 造 亞 洲 防 災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4. 辦 理 開 設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學 事 宜 5. 賡 續 辦 理 安 全 系 學 籍 分 組 事 宜, 增 設 社 會 安 全 組 及 情 報 事 務 組 計 畫 6. 推 動 科 際 整 合, 跨 域 學 術 攻 頂 計 畫, 爭 取 國 科 會 及 政 府 機 關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及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深 化 警 察 學 術 基 礎 研 究 7. 建 構 現 代 化 科 技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充 實 警 察 科 技 教 學 設 施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8. 賡 續 辦 理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消 防 系 博 士 班, 培 養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符 合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9. 協 調 各 系 所 建 置 所 屬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量 化 評 量 機 制, 包 含 檢 討 修 訂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以 及 對 應 課 程 量 化 指 標 與 評 量 標 準, 使 各 系 所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量 化 有 所 依 據, 以 符 合 系 所 評 鑑 之 要 求 10. 賡 續 辦 理 教 務 系 統 改 善 11. 賡 續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配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需 求, 研 訂 科 目 學 分, 期 以 更 契 合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並 配 合 時 勢 與 社 經 發 展, 開 設 具 前 瞻 性 社 會 性 和 人 文 倫 理 等 領 域 的 課 程 12. 賡 續 改 善 教 學 行 政 品 質 及 教 務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作 效 能 13. 賡 續 出 版 警 學 叢 刊 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刊 物, 並 建 置 電 子 資 料 庫 ; 獎 勵 本 校 教 師 撰 寫 警 察 學 術, 並 出 版 優 良 論 著 14. 持 續 更 新 汰 換 維 護 相 關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及 設 施,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15. 持 續 辦 理 教 科 書 之 審 查 印 發 作 業, 以 提 供 教 學 使 用 16.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乎 常 態 比 例, 並 搭 配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使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更 公 正 客 觀 17.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18.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17 106 求 19. 辦 理 105 年 本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事 宜 策 略 賡 續 配 合 考 試 及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推 動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與 課 程 設 策 略 5 計 之 修 正 21. 為 確 保 本 校 各 系 所 核 心 職 能 發 展 課 程 之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生 學 策 略 1 習 成 效, 以 推 動 各 學 系 ( 所 ) 課 程 會 明 確 建 構 所 有 核 心 能 力 課 程 之 課 程 綱 要 ( 含 內 容 進 度 及 教 材 ), 作 為 各 學 系 ( 所 ) 核 心 能 力 相 關 課 程 教 學 之 基 準, 並 建 立 各 學 系 ( 所 ) 專 業 評 量 核 心 能 力 課 程 之 標 準 與 檢 核 輔 導 機 制 22.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策 略 4 學 術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23.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策 略 實 施 第 二 週 期 系 ( 所 ) 評 鑑 實 地 訪 評 策 略 辦 理 106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教 策 略 5 育 班 期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2. 賡 續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策 略 1 策 略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共 同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提 升 策 略 3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為 打 造 亞 洲 防 災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4. 推 動 科 際 整 合, 跨 域 學 術 攻 頂 計 畫, 爭 取 國 科 會 及 政 府 機 關 策 略 3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及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深 化 警 察 學 術 基 礎 研 究 5. 建 構 現 代 化 科 技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充 實 警 察 科 技 教 學 設 施 改 善 策 略 3 教 學 環 境 6. 賡 續 辦 理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消 防 系 博 士 班, 培 養 相 關 策 略 3 專 業 人 才, 符 合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7. 協 調 各 系 所 建 置 所 屬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量 化 評 量 機 制, 包 含 策 略 1 策 略 3 檢 討 修 訂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以 及 對 應 課 程 量 化 指 標 與 評 量 標 準, 使 各 系 所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量 化 有 所 依 據, 以 符 合 系 所 評 鑑 之 要 求 8. 賡 續 辦 理 教 務 系 統 改 善 策 略 1 策 略 3 9. 賡 續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配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需 求, 研 訂 科 目 學 策 略 1 策 略 3 分, 期 以 更 契 合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並 配 合 時 勢 與 社 經 發 展, 開 設 具 前 瞻 性 社 會 性 和 人 文 倫 理 等 領 域 的 課 程 10.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策 略 5 策 略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第 2 週 期 自 我 評 鑑,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及 學 術 研 究 策 略 1 策 略 3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學 術 與 研 究 水 準 12. 賡 續 改 善 教 學 行 政 品 質 及 教 務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策 略 3 314

318 107 作 效 能 13. 賡 續 出 版 警 學 叢 刊 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刊 物, 及 建 置 電 子 資 料 庫 ; 獎 勵 本 校 教 師 撰 寫 警 察 學 術, 並 出 版 優 良 論 著 14. 持 續 更 新 汰 換 維 護 相 關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及 設 施,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15. 持 續 辦 理 教 科 書 之 審 查 印 發 作 業, 以 提 供 教 學 使 用 16.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17.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乎 常 態 比 例, 並 搭 配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使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更 公 正 客 觀 18.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19.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0. 辦 理 106 年 本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事 宜 21. 賡 續 配 合 考 試 及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推 動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與 課 程 設 計 之 修 正 22. 檢 討 修 正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及 對 應 課 程 評 量 機 制, 以 因 應 第 三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包 含 檢 討 修 訂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以 及 對 應 課 程 量 化 指 標 與 評 量 標 準, 以 符 合 第 二 階 段 系 所 評 鑑 重 點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機 制 之 要 求 23.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學 術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24.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25. 實 施 第 二 週 期 系 ( 所 )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1. 辦 理 107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教 育 班 期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2. 賡 續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3.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共 同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提 升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為 打 造 亞 洲 防 災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1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5 策 略 1-12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3 315

319 4. 推 動 科 際 整 合, 跨 域 學 術 攻 頂 計 畫, 爭 取 國 科 會 及 政 府 機 關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及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深 化 警 察 學 術 基 礎 研 究 5. 建 構 現 代 化 科 技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充 實 警 察 科 技 教 學 設 施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6. 賡 續 辦 理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消 防 系 博 士 班, 培 養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符 合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7. 協 調 各 系 所 建 置 所 屬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量 化 評 量 機 制, 包 含 檢 討 修 訂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以 及 對 應 課 程 量 化 指 標 與 評 量 標 準, 使 各 系 所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量 化 有 所 依 據, 以 符 合 系 所 評 鑑 之 要 求 8. 賡 續 辦 理 教 務 系 統 改 善 9. 賡 續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配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需 求, 研 訂 科 目 學 分, 期 以 更 契 合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並 配 合 時 勢 與 社 經 發 展, 開 設 具 前 瞻 性 社 會 性 和 人 文 倫 理 等 領 域 的 課 程 10.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11. 賡 績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第 2 週 期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及 學 術 研 究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學 術 與 研 究 水 準 12. 賡 續 改 善 教 學 行 政 品 質 及 教 務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作 效 能 13. 賡 續 出 版 警 學 叢 刊 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刊 物, 及 建 置 電 子 資 料 庫 ; 獎 勵 本 校 教 師 撰 寫 警 察 學 術, 並 出 版 優 良 論 著 14. 持 續 更 新 汰 換 維 護 相 關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及 設 施,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15. 持 續 辦 理 教 科 書 之 審 查 印 發 作 業, 以 提 供 教 學 使 用 16.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17.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乎 常 態 比 例, 並 搭 配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使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更 公 正 客 觀 18.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19.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5 策 略 9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1 策 略 5 策 略 5 316

320 辦 理 107 年 本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事 宜 21. 賡 續 配 合 考 試 及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推 動 警 察 特 考 制 度 與 課 程 設 計 之 修 正 22.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學 術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1. 辦 理 108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研 究 所 及 在 職 教 育 班 期 各 項 招 生 工 作 1. 賡 續 建 立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2. 與 防 災 研 究 所 共 同 推 動 跨 校 防 災 學 術 研 究 及 專 案 合 作, 提 升 臺 灣 防 救 災 人 才 的 素 養 與 防 災 產 業, 為 打 造 亞 洲 防 災 中 心 為 努 力 目 標 3. 推 動 科 際 整 合, 跨 域 學 術 攻 頂 計 畫, 爭 取 國 科 會 及 政 府 機 關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及 相 關 研 究 經 費, 深 化 警 察 學 術 基 礎 研 究 4. 建 構 現 代 化 科 技 教 學 研 究 環 境, 充 實 警 察 科 技 教 學 設 施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5. 賡 續 辦 理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消 防 系 博 士 班, 培 養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符 合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6. 協 調 各 系 所 建 置 所 屬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量 化 評 量 機 制, 包 含 檢 討 修 訂 各 系 所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以 及 對 應 課 程 量 化 指 標 與 評 量 標 準, 使 各 系 所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量 化 有 所 依 據, 以 符 合 系 所 評 鑑 之 要 求 7. 賡 續 辦 理 教 務 系 統 改 善 8. 賡 續 召 開 課 程 委 員 會, 配 合 各 系 所 專 業 需 求, 研 訂 科 目 學 分, 期 以 更 契 合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並 配 合 時 勢 與 社 經 發 展, 開 設 具 前 瞻 性 社 會 性 和 人 文 倫 理 等 領 域 的 課 程 9. 精 實 實 習 制 度, 強 化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10. 賡 績 辦 理 系 所 評 鑑 第 2 週 期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檢 討 教 育 行 政 及 學 術 研 究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學 術 與 研 究 水 準 11. 賡 續 改 善 教 學 行 政 品 質 及 教 務 工 作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作 效 能 12. 賡 續 出 版 警 學 叢 刊 及 執 法 新 知 論 衡 學 術 刊 物, 及 建 置 電 子 資 料 庫 ; 獎 勵 本 校 教 師 撰 寫 警 察 學 術, 並 出 版 優 良 論 著 13. 持 續 更 新 汰 換 維 護 相 關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及 設 施,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14. 持 續 辦 理 教 科 書 之 審 查 印 發 作 業, 以 提 供 教 學 使 用 15.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赴 國 內 外 警 政 相 關 機 關 考 察, 策 略 4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5 策 略 9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3 策 略 1 策 略 9 317

321 與 其 他 優 秀 學 府 建 立 學 術 聯 盟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交 流 機 制,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來 校 講 學 或 研 究, 加 強 考 察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16.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成 績 公 平 評 核 機 制, 使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與 學 生 人 數 合 乎 常 態 比 例, 並 搭 配 實 施 期 中 期 末 集 中 會 考, 使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更 公 正 客 觀 17. 辦 理 108 年 本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事 宜 18. 配 合 考 試 與 用 人 機 關, 辦 理 新 制 警 察 特 考 每 3 年 之 檢 討 工 作 19. 持 續 推 動 國 內 外 校 際 合 作 及 兩 岸 學 術 互 訪 與 交 流, 促 進 學 術 聯 盟 各 校 情 誼 及 穩 定 交 流 互 訪 機 制, 提 升 學 術 地 位 與 學 校 聲 譽 20. 落 實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並 以 2 年 為 期 定 期 檢 討 評 量 及 輔 導 機 制, 使 教 學 評 量 及 輔 導 制 度 更 符 合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需 求 22. 鼓 勵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強 化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升 學 術 能 力,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3 策 略 11 策 略 4 318

322 學 生 事 務 處 ( 一 ) 現 況 概 述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三 條 規 定, 本 處 職 司 學 生 精 神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並 負 責 警 技 體 育 軍 訓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以 及 輔 導 社 團 活 動 及 辦 理 各 項 重 點 活 動 等 事 項 並 依 業 務 需 要 成 立 訓 育 委 員 會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諮 商 輔 導 委 員 會 及 心 理 輔 導 中 心 1. 本 處 分 訓 育 教 練 及 活 動 等 三 組, 其 業 務 執 掌 如 下 : (1) 訓 育 組 : 負 責 精 神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性 平 教 育 等 業 務 (2) 教 練 組 : 負 責 警 技 體 育 軍 訓 等 業 務 (3) 課 外 活 動 組 : 負 責 課 外 活 動 等 業 務 2. 學 務 教 育 內 容 如 下 : (1) 精 神 教 育 : 灌 輸 學 生 有 關 本 校 核 心 價 值 之 意 涵 並 推 展 道 德 教 育 人 格 教 育 倫 理 教 育 人 文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等 精 神 教 育 (2) 諮 商 輔 導 : 實 施 導 師 制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輔 導 講 習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等 業 務 (3) 警 技 射 擊 軍 訓 教 育 : 警 技 教 育 如 柔 道 摔 角 綜 合 逮 捕 術 駕 訓 及 消 防 系 之 消 防 體 技 能 等 課 程 ; 射 擊 教 育 配 合 實 務 單 位 執 勤 需 要, 實 施 各 項 射 擊 課 程 及 彩 彈 射 擊 ; 軍 訓 教 育 則 包 括 基 本 基 礎 軍 事 訓 練 及 急 救 術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孫 子 兵 法 3000 公 尺 跑 步 游 泳 等 課 程 (4) 課 外 活 動 教 育 : 輔 導 學 生 社 團 聯 合 會 及 系 學 會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1. 價 值 教 育 : 透 過 精 神 教 育 實 施 策 略, 建 立 學 生 正 確 價 值,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1) 核 心 價 值 : 讓 學 生 在 誠 的 基 礎 上, 力 行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的 核 心 價 值, 確 認 警 察 工 作 的 中 心 思 想 (2) 人 生 價 值 : 讓 學 生 認 識 生 命 的 精 采 不 在 於 富 有 與 長 壽, 而 是 在 於 助 人 的 歷 程, 為 他 人 而 活, 為 他 人 而 存 在, 才 是 人 生 真 正 的 價 值 (3) 警 察 價 值 : 讓 學 生 體 認 當 警 察 是 一 輩 子 的 事 業, 而 非 糊 口 的 工 319

323 作, 藉 由 警 察 的 工 作 達 到 助 人 的 目 的, 安 定 社 會, 健 全 民 生 樂 利 2. 品 格 教 育 : 藉 由 舉 辦 各 類 演 講 專 題 討 論, 型 塑 學 生 優 良 品 格,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1) 道 德 教 育 : 藉 由 教 育 的 方 法 與 手 段, 由 教 職 員 及 隊 職 官 以 身 作 則, 讓 學 生 從 學 習 及 模 仿 的 過 程 中, 型 塑 具 道 德 品 格 之 警 察 幹 部 (2) 情 操 教 育 : 在 各 種 教 育 的 薰 陶 下, 除 了 讓 學 生 學 習 知 識 之 外, 並 藉 由 各 類 講 習 討 論, 培 養 學 生 對 是 非 觀 念 之 判 斷 能 力 與 情 操 3. 美 感 教 育 : 藉 由 美 學 之 陶 冶 內 化, 深 化 影 響 未 來 工 作 之 執 勤 態 度, 培 養 優 秀 專 業 警 察 幹 部 (1) 生 活 美 感 : 推 動 環 境 美 育 工 作, 從 學 生 平 日 生 活 起 居 上 課 處 所 佈 置 美 術 作 品, 並 成 立 誠 園 藝 廊, 定 期 舉 辦 書 畫 音 樂 表 演 等 全 方 位 藝 展 活 動, 為 校 園 生 活 營 造 美 感 文 化 (2) 心 靈 美 感 : 利 用 各 項 集 會 活 動,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分 享 如 何 感 受 美 之 事 物, 使 全 校 師 生 增 加 心 靈 美 感 ; 不 定 期 舉 辦 文 學 創 作 書 畫 攝 影 等 比 賽, 使 學 生 發 自 內 心 的 欣 賞 美 好 事 物, 並 創 作 美 好 作 品, 以 美 化 心 靈, 提 升 警 大 藝 文 境 界, 進 而 培 養 出 有 風 骨 的 警 察 中 堅 幹 部 4. 創 意 教 育 : 藉 由 活 動 工 作 創 意 教 育 之 實 作 與 推 動, 深 化 影 響 未 來 工 作 之 執 勤 技 巧, 培 養 優 秀 專 業 警 察 幹 部 (1) 活 動 創 意 : 為 激 發 本 校 各 項 活 動 創 意, 持 續 推 動 創 意 理 念, 從 觀 念 上 注 入 新 泉 源, 從 行 動 上 推 展 創 意 活 動 具 體 作 法 上, 鼓 勵 學 生 多 發 揮 創 新 想 法, 從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中, 運 用 創 意, 使 本 校 充 滿 新 活 力 (2) 工 作 創 意 : 舉 辦 各 項 創 意 工 作 講 習,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為 同 仁 提 供 工 作 上 創 意 思 維 理 念, 引 導 同 仁 投 入 突 破 傳 統 新 境 界, 從 而 將 動 能 發 揮 在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上, 使 學 生 感 受 到 不 同 的 學 習 情 境 5. 體 技 教 育 : 建 立 警 技 教 育 品 保 制 度, 強 化 師 資 陣 容, 以 培 養 優 320

324 秀 專 業 警 察 幹 部 (1) 射 擊 : 基 於 保 障 人 權 與 符 合 執 法 比 例 原 則, 以 建 立 正 確 使 用 致 命 武 器 之 時 機 與 技 能 (2) 柔 道 或 摔 角 :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將 來 值 勤 具 備 打 擊 暴 力 犯 罪, 保 護 自 身 及 民 眾 安 全 之 治 安 工 作 能 力, 針 對 學 生 施 以 各 種 警 察 體 育 技 能 之 訓 練,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即 為 柔 道 與 摔 角, 以 期 能 在 對 嫌 犯 造 成 最 少 傷 害 的 情 況 下 將 之 制 伏 與 逮 捕, 以 達 除 暴 安 良 之 目 的 (3) 綜 合 逮 捕 術 : 藉 由 綜 合 逮 捕 術 之 訓 練, 達 到 防 身 制 敵 之 目 標, 增 強 學 生 膽 識, 確 保 臨 危 不 亂, 務 期 正 確 執 法, 兼 顧 保 障 人 權 與 維 護 治 安 之 要 求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1 執 行 內 容 賡 續 辦 理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實 施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321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2 賡 續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3 賡 續 辦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演 講 並 建 置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4 賡 續 辦 理 月 會 事 務 並 邀 約 演 講 人 士 5 賡 續 辦 理 畢 業 校 慶 典 禮 及 其 他 慶 典 活 動 6 辦 理 優 良 導 師 與 優 秀 學 生 之 遴 選 與 表 揚 7 射 擊 大 樓 於 102 年 8 月 22 日 完 成 工 程 招 標, 並 於 102 年 9 月 6 日 起 開 工, 至 104 年 10 月 完 工 報 驗 8 辦 理 體 技 教 官 講 習 暨 推 動 教 官 取 得 裁 判 證 照, 提 升 教 官 教 學 品 質, 並 作 為 聘 任 升 等 之 參 考 9 增 購 警 用 防 彈 頭 盔 及 背 心 等 射 擊 訓 練 裝 備 10 警 技 館 地 下 1 樓 柔 道 場 地 板 更 新 工 程 11 綜 合 警 技 館 外 牆 露 台 防 水 工 程 12 賡 續 辦 理 警 大 雙 月 刊 177 期 至 182 期 出 刊 13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迎 新 歲 末 感 恩 晚 會 等 各 項 活 動 14 賡 續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會, 提 升 領 導 能 力, 增 備 註

325 進 管 理 知 能 15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活 動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年 1. 賡 續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與 精 神 教 育, 透 過 專 題 討 論 生 活 教 育 等 方 式 內 化 2. 賡 續 強 化 輔 導 功 能, 實 施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鼓 勵 輔 導 老 師 同 仁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項 研 討 會 3. 賡 續 辦 理 月 會 邀 約 專 家 名 人 演 講 及 表 揚 優 良 師 生 4. 辦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演 講 並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持 續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建 立 兩 性 關 係 正 確 的 觀 念 5. 辦 理 畢 業 校 慶 典 禮 及 其 他 慶 典 等 活 動 以 及 入 學 考 試 場 務 工 作 6. 射 擊 大 樓 工 程 完 工, 使 用 執 照 取 得, 並 進 行 靶 機 等 設 備 施 作 事 宜 7. 持 續 考 核 體 技 教 官 授 課 到 課 講 習 及 擔 任 裁 判 情 形, 以 為 聘 任 升 等 之 參 考 8. 持 續 推 動 學 生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事 宜 9. 持 續 推 動 學 務 資 訊 系 統 更 新 工 程, 提 升 學 務 工 作 效 率 10.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活 動 暨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會, 提 升 領 導 能 力, 增 進 管 理 知 能 11. 辦 理 四 中 五 校 聯 誼 賽 12.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迎 新 送 舊 及 藝 文 等 各 項 活 動 13. 賡 續 定 期 出 版 警 大 雙 月 刊, 提 供 師 生 藝 文 創 作 園 地 校 友 聯 繫 管 道 及 校 際 交 流 14. 推 動 社 團 之 社 區 服 務,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能 力 1. 賡 續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與 精 神 教 育, 透 過 專 題 討 論 生 活 教 育 等 方 式 內 化 2. 賡 續 強 化 輔 導 功 能, 實 施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鼓 勵 輔 導 老 師 同 仁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項 研 討 會 3. 賡 續 辦 理 月 會 邀 約 專 家 名 人 演 講 及 表 揚 優 良 師 生 4. 辦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演 講 並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持 續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建 立 兩 性 關 係 正 確 的 觀 念 5. 辦 理 畢 業 校 慶 典 禮 及 其 他 慶 典 等 活 動 以 及 入 學 考 試 場 務 工 作 策 略 6 策 略 9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9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5 322

326 6. 持 續 培 訓 專 長 保 送 學 生 成 為 國 家 代 表 隊 選 手 7. 加 強 培 訓 各 項 體 技 師 資, 提 升 本 校 體 技 師 資 證 照 制 度 8. 舉 辦 各 類 體 技 球 類 比 賽, 增 進 全 校 運 動 風 氣 9. 加 強 訓 練 各 項 運 動 代 表 隊, 提 升 運 動 技 術 10. 持 續 推 動 學 生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事 宜 11.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活 動 暨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會, 提 策 略 5 策 略 2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5 升 領 導 能 力, 增 進 管 理 知 能 12. 辦 理 四 中 五 校 聯 誼 賽 13.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迎 新 送 舊 及 藝 文 等 各 項 活 動 14. 賡 續 定 期 出 版 警 大 雙 月 刊, 提 供 師 生 藝 文 創 作 園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地 校 友 聯 繫 管 道 及 校 際 交 流 15. 推 動 社 團 之 社 區 服 務,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能 力 策 略 賡 續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與 精 神 教 育, 透 過 專 題 討 論 策 略 6 生 活 教 育 等 方 式 內 化 2. 賡 續 強 化 輔 導 功 能, 實 施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辦 理 輔 導 人 策 略 9 員 座 談 會, 鼓 勵 輔 導 老 師 同 仁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項 研 討 會 3. 賡 續 辦 理 月 會 邀 約 專 家 名 人 演 講 及 表 揚 優 良 師 生 4. 辦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演 講 並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持 續 推 策 略 6 策 略 6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建 立 兩 性 關 係 正 確 的 觀 念 5. 辦 理 畢 業 校 慶 典 禮 及 其 他 慶 典 等 活 動 以 及 入 學 考 策 略 5 試 場 務 工 作 6.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設 施 器 材 整 修 更 新 7. 配 合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舉 辦 國 家 級 及 國 際 級 教 練 及 裁 判 策 略 1 策 略 年 講 習, 提 升 體 技 師 資 水 準 8. 辦 理 講 習 或 專 題 演 講 推 廣 運 動 傷 害 及 急 救 觀 念 9. 充 實 體 技 教 學 內 涵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內 容 與 實 務 需 策 略 9 策 略 9 要 結 合, 提 升 學 生 警 技 專 業 技 能 10. 培 訓 專 長 保 送 同 學 於 國 外 各 項 比 賽 獲 獎 為 國 爭 光 11. 持 續 推 動 學 生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事 宜 12.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活 動 暨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會, 提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5 升 領 導 能 力, 增 進 管 理 知 能 12. 辦 理 四 中 五 校 聯 誼 賽 13.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迎 新 送 舊 及 藝 文 等 各 項 活 動 14. 賡 續 定 期 出 版 警 大 雙 月 刊, 提 供 師 生 藝 文 創 作 園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地 校 友 聯 繫 管 道 及 校 際 交 流 15. 推 動 社 團 之 社 區 服 務,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能 力 策 略 年 1. 賡 續 落 實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與 精 神 教 育, 透 過 專 題 討 論 策 略 6 323

327 生 活 教 育 等 方 式 內 化 2. 賡 續 強 化 輔 導 功 能, 實 施 學 生 心 理 測 驗, 辦 理 輔 導 人 員 座 談 會, 鼓 勵 輔 導 老 師 同 仁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項 研 討 會 3. 賡 續 辦 理 月 會 邀 約 專 家 名 人 演 講 及 表 揚 優 良 師 生 4. 辦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演 講 並 建 構 輔 導 鐵 三 角 制 度, 持 續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建 立 兩 性 關 係 正 確 的 觀 念 5. 辦 理 畢 業 校 慶 典 禮 及 其 他 慶 典 等 活 動 以 及 入 學 考 試 場 務 工 作 6. 充 實 體 技 教 學 內 涵 改 善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內 容 與 實 務 需 要 結 合, 提 升 學 生 警 技 專 業 技 能 7. 鼓 勵 各 項 體 技 教 師 參 加 國 家 級 及 國 際 級 教 練 及 裁 判 講 習, 提 升 體 技 師 資 水 準 8. 各 項 體 育 設 施 器 材 整 修 更 新 9. 推 廣 運 動 傷 害 及 急 救 觀 念 10. 培 訓 專 長 保 送 同 學 於 國 外 各 項 比 賽 獲 獎, 為 國 爭 光 11. 持 續 推 動 學 生 汽 機 車 安 全 駕 駛 訓 練 事 宜 12.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社 團 活 動 暨 辦 理 社 團 幹 部 研 習 會, 提 升 領 導 能 力, 增 進 管 理 知 能 13. 辦 理 四 中 五 校 聯 誼 賽 14. 賡 續 辦 理 各 項 迎 新 送 舊 及 藝 文 等 各 項 活 動 15. 賡 續 定 期 出 版 警 大 雙 月 刊, 提 供 師 生 藝 文 創 作 園 地 校 友 聯 繫 管 道 及 校 際 交 流 16. 推 動 社 團 之 社 區 服 務,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能 力 策 略 9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5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328 總 務 處 ( 一 ) 現 況 概 述 總 務 處 職 司 本 校 環 境 清 潔 招 標 採 購 水 電 修 繕 槍 械 管 理 校 園 安 全 經 理 出 納 及 財 產 管 理 等 業 務, 目 前 分 設 庶 務 組 經 理 組 保 管 組 等 三 組 及 警 衛 隊 總 務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務 在 衡 酌 本 校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充 分 運 用 有 限 的 預 算 及 資 源,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後 勤 支 援 工 作, 以 提 供 本 校 行 政 及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最 佳 的 行 政 服 務 而 總 務 工 作 也 具 有 幕 僚 性 支 援 性 專 業 性 繁 瑣 性 急 迫 性 與 風 險 性 等 六 項 特 性, 因 此, 總 務 同 仁 一 直 以 來 皆 努 力 培 養 熱 誠 的 服 務 心 態 廉 能 的 採 購 專 業 以 及 機 警 的 應 變 能 力 等 核 心 職 能, 俾 達 成 建 構 良 好 學 習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理 想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1. 未 來 幾 年 面 臨 之 困 難 與 挑 戰 : (1) 三 大 新 建 工 程 所 衍 生 之 辦 公 廳 舍 重 新 分 配 整 建 與 管 理 電 力 電 信 及 校 園 監 控 等 設 備 及 系 統 之 整 合 水 電 費 用 成 長 以 及 公 務 預 算 排 擠 等 問 題 (2) 人 力 精 簡 政 策 造 成 本 校 司 機 技 工 工 友 及 警 衛 隊 人 力 大 幅 縮 減, 也 衍 生 出 執 行 行 政 庶 務 與 校 園 安 全 人 力 不 足 之 問 題 2.105~108 年 擬 訂 之 具 體 發 展 目 標 與 方 案 : (1) 提 升 建 物 及 校 園 安 全 : 改 善 校 區 老 舊 建 物, 並 持 續 進 行 校 園 監 視 系 統 之 整 合 與 擴 充 (2) 提 供 安 全 穩 定 之 用 電 環 境 : 評 估 及 改 善 校 區 電 力 系 統, 並 持 續 擴 充 校 園 電 能 監 控 系 統 (3) 提 供 安 全 及 穩 定 之 供 水 並 進 行 污 水 下 水 道 改 善 : 評 估 及 改 善 校 區 供 水 設 施 設 備 與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4) 配 合 人 力 精 簡 政 策, 調 整 技 工 工 友 之 人 力 與 業 務 配 置 (5) 持 續 強 化 槍 彈 安 全 管 理 (6) 持 續 落 實 財 產 非 消 耗 性 及 消 耗 性 物 品 之 登 帳 減 損 及 移 動 業 務, 辦 理 廢 品 拍 賣 事 宜, 並 配 合 政 策 提 升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7) 持 續 辦 理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工 作 325

329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目 完 成 備 註 1 中 正 堂 體 育 館 屋 頂 鐵 皮 防 水 養 護 工 程 ˇ 2 研 究 大 樓 地 下 1 樓 摔 角 場 地 板 更 新 工 程 ˇ 3 學 生 宿 舍 警 賢 樓 文 康 室 落 地 鋁 門 汰 換 ˇ 4 戶 外 游 泳 池 外 牆 整 修 ˇ 5 警 技 館 游 泳 池 鋼 構 除 鏽 及 防 鏽 及 增 設 通 氣 窗 ˇ 6 高 壓 配 電 總 站 屋 頂 防 雨 鋼 棚 2 座 修 繕 工 程 ˇ 7 室 外 游 泳 池 看 臺 遮 陽 棚 重 建 工 程 ˇ 8 圖 書 館 屋 頂 平 台 防 水 隔 熱 設 施 整 建 工 程 ˇ 9 運 動 場 周 邊 附 屬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ˇ 10 運 動 場 足 球 場 整 平 養 護 工 程 ˇ 11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室 內 裝 修 及 設 備 工 程 ˇ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科 學 館 力 行 樓 及 研 究 大 樓 空 間 整 建 暨 ˇ 12 電 力 改 善 工 程 配 合 新 建 大 樓 完 工 擴 充 校 園 監 視 系 統 及 電 能 監 控 系 ˇ 13 統 14 配 合 靶 場 大 樓 完 成 辦 理 槍 械 室 及 彈 藥 庫 遷 移 規 劃 ˇ 15 辦 理 槍 械 彈 藥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ˇ 執 行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落 實 省 ˇ 16 電 省 油 省 水 措 施 17 薪 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升 級 改 版 ˇ 18 辦 理 校 園 環 境 之 美 化 及 綠 化 ˇ 辦 理 物 品 設 備 之 修 繕 與 財 物 勞 務 及 工 程 之 採 購 招 ˇ 19 標 20 辦 理 各 項 教 育 活 動 訓 練 與 招 生 之 總 務 事 宜 ˇ 辦 理 國 科 會 及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採 購 與 經 費 之 ˇ 21 執 行 新 增 財 產 管 理 電 腦 系 統 功 能 ( 折 舊 ) 並 舉 辦 使 用 者 講 ˇ 22 習 會, 提 升 全 校 同 仁 財 產 管 理 知 能 326

330 23 辦 理 財 產 定 期 不 定 期 盤 點 事 宜, 並 配 合 政 策 加 強 消 耗 性 物 品 管 理 與 盤 點 24 辦 理 槍 械 及 彈 藥 安 全 保 管 與 定 期 盤 點 ˇ 25 辦 理 本 校 各 級 主 官 槍 械 及 彈 藥 稽 查 ˇ 26 配 合 學 生 事 務 處 辦 理 槍 械 及 彈 藥 調 配 及 入 庫 事 宜 ˇ 27 配 合 科 驗 室 鑑 識 系 辦 理 教 學 鑑 識 彈 藥 保 管 ˇ 28 配 合 警 衛 隊 寒 暑 假 槍 械 彈 藥 庫 值 班 事 宜 ˇ 29 辦 理 全 校 師 生 各 類 服 制 配 件 等 招 標 採 購 作 業 ˇ 30 辦 理 校 外 兼 職 人 員 二 代 健 保 保 費 扣 繳 事 宜 ˇ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改 善 工 程 : 科 學 館 空 間 整 建 工 程 2. 校 區 供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3. 配 合 靶 場 大 樓 完 成 辦 理 槍 械 室 及 彈 藥 庫 遷 移 4. 持 續 辦 理 槍 械 彈 藥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5. 賡 續 辦 理 槍 械 及 彈 藥 安 全 保 管 與 定 期 盤 點 (105~108 年 ) 6. 配 合 學 生 事 務 處 辦 理 槍 械 及 彈 藥 調 配 及 入 庫 事 宜 (105~108 年 ) 7. 配 合 科 驗 室 鑑 識 系 辦 理 教 學 鑑 識 彈 藥 保 管 (105~108 年 ) 8. 配 合 警 衛 隊 寒 暑 假 槍 械 彈 藥 庫 值 班 事 宜 (105~108 年 ) ˇ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校 區 供 水 系 統 改 善 工 程 2. 本 校 電 力 監 控 系 統 擴 充 及 功 能 提 升 案 策 略 8 策 略 研 究 大 樓 電 力 設 備 汰 換 工 程 2. 至 真 樓 電 力 設 備 汰 換 工 程 3. 學 人 宿 舍 屋 頂 防 水 防 漏 及 第 5 停 車 場 地 坪 增 高 排 水 系 統 修 繕 工 程 1. 於 消 防 大 樓 後 方 新 設 柴 油 引 擎 備 援 機 2. 全 校 電 力 管 線 汰 換 3. 校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改 善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327

331 學 生 總 隊 ( 一 ) 現 況 概 述 1. 本 校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生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學 生 皆 住 校 接 受 教 育, 由 學 生 總 隊 負 責 生 活 輔 導 與 管 理 工 作 目 前 學 生 總 隊 下 設 8 個 中 隊, 編 隊 方 式 為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生 一 二 三 年 級 合 併 設 一 中 隊,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一 二 年 級 自 104 學 年 度 合 併 為 一 中 隊, 女 生 另 設 一 中 隊 各 中 隊 依 實 際 需 要 分 別 配 置 隊 職 人 員 2. 學 生 總 隊 負 責 規 劃 執 行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幹 部 教 育, 配 合 學 生 事 務 處 實 施 精 神 教 育 軍 訓 教 育 輔 導 文 康 及 課 外 活 動 (1) 精 神 教 育 : 以 培 養 學 生 國 家 意 識 忠 貞 思 想 與 價 值 中 立 的 觀 念, 使 其 充 分 了 解 本 身 的 社 會 角 色, 而 有 符 合 角 色 期 待 的 作 為 (2) 生 活 教 育 : 以 培 養 學 生 生 活 儉 樸 態 度 理 性 與 適 當 的 應 對 進 退, 使 之 有 簡 單 的 生 活 而 屹 立 於 社 會 之 中 (3) 精 神 教 育 : 以 培 養 學 生 國 家 意 識 忠 貞 思 想 與 價 值 中 立 的 觀 念, 使 其 充 分 了 解 本 身 的 社 會 角 色, 而 有 符 合 角 色 期 待 的 作 為 3. 此 外, 學 生 總 隊 並 辦 理 學 生 膳 食 稽 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緊 急 事 故 協 調 聯 繫 學 生 生 活 秩 序 與 安 全 維 護 等 事 宜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依 本 校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學 生 總 隊 擬 訂 有 關 之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在 培 養 警 察 專 業 人 才 方 面 訂 定 提 高 生 活 教 育 工 作 品 質 與 效 能 強 化 學 生 領 導 才 能, 建 立 優 良 校 園 倫 理 培 養 學 生 優 良 品 德 與 法 治 觀 念 協 助 學 生 妥 善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美 化 綠 化 校 園 環 境 等 目 標 ; 在 擴 大 社 會 服 務 參 與 方 面 訂 定 推 廣 志 願 服 務, 落 實 環 保 作 為 目 標 ; 在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方 面 訂 定 提 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改 善 學 生 生 活 環 境, 提 高 膳 食 品 質 提 高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與 處 理 能 力, 確 保 校 園 師 生 安 全 等 目 標 其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1. 提 高 生 活 教 育 工 作 品 質 與 效 能 328

332 (1) 持 續 充 實 總 隊 生 活 教 育 暨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透 過 網 路 登 錄 處 理 儲 存 各 種 生 活 教 育 資 料, 減 少 書 面 作 業, 節 省 資 源, 提 高 生 活 教 育 工 作 品 質 (2) 生 活 教 育 從 零 教 起, 由 食 衣 住 行 最 基 本 規 範 灑 掃 應 對 進 退 禮 儀, 訓 練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3) 培 養 學 生 運 動 與 正 當 休 閒 習 慣, 維 護 身 心 健 康 2. 強 化 學 生 領 導 才 能, 建 立 優 良 校 園 倫 理 (1) 精 減 實 習 總 隊 幹 部 編 制, 落 實 實 習 幹 部 職 權, 透 過 學 習 領 導 與 接 受 被 領 導, 強 化 學 生 領 導 才 能, 建 立 優 良 校 園 倫 理 (2) 強 化 實 習 幹 部 社 團 幹 部 系 學 會 及 各 種 公 職 幹 部 講 習 訓 練,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治 安 幹 部 應 具 備 之 規 劃 協 調 與 執 行 能 力 3. 培 養 學 生 優 良 品 德 與 法 治 觀 念 配 合 學 生 事 務 處 實 施 精 神 教 育, 透 過 讀 訓 專 書 選 讀 專 題 討 論 及 案 例 教 育 等 活 動, 引 導 學 生 建 立 國 家 意 識 忠 貞 思 想 與 價 值 中 立 的 觀 念, 培 養 良 好 品 德 操 守 與 知 法 守 法 的 觀 念 4. 協 助 學 生 妥 善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1)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與 傑 出 校 友 演 講 座 談, 協 助 學 生 正 確 認 識 未 來 工 作, 妥 善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2) 實 施 學 生 個 人 行 為 觀 測 評 量, 機 先 掌 握 須 加 強 關 懷 與 教 導 之 學 生, 給 予 適 當 的 輔 導 與 轉 介, 以 培 養 人 格 品 操 健 全 之 警 政 幹 部 5. 培 養 勞 動 習 慣 及 愛 護 環 境 觀 念 (1) 透 過 每 日 晨 間 打 掃 活 動, 讓 各 期 隊 學 生 養 成 勞 動 的 習 慣 以 及 愛 護 校 園 的 觀 念 (2) 在 本 校 各 大 型 樹 木 下 空 地 種 植 綠 色 植 物, 並 利 用 學 生 課 餘 時 間 養 護 整 理, 加 強 校 園 美 化 綠 化 工 作 (3) 由 學 生 組 成 園 藝 小 組, 負 責 校 園 樹 籬 草 皮 之 整 理 與 美 化 (4) 每 年 寒 暑 假 均 規 劃 教 職 員 採 志 願 服 務 方 式, 進 行 校 園 環 境 清 掃, 作 為 學 生 之 表 率 同 時, 不 需 至 實 務 單 位 實 習 的 大 一 新 生 也 會 利 用 寒 暑 假 期 間 主 動 返 校 進 行 環 境 大 掃 除, 具 體 展 現 愛 護 學 校 的 心 意 329

333 項 目 6. 推 廣 志 願 服 務, 落 實 環 保 作 為 (1) 深 化 志 願 服 務 理 念,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種 服 務 活 動, 養 成 學 生 關 懷 他 人, 回 饋 學 校 與 社 會 的 精 神 (2)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可 再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3) 透 過 生 活 管 理 等 養 成 教 育 要 求, 培 養 學 生 隨 手 關 水 關 電 節 約 能 源 之 觀 念, 並 透 過 校 園 巡 邏 教 室 門 窗 管 制 等 勤 務, 落 實 節 能 省 電 之 作 為 7. 提 升 輔 導 工 作 成 效 (1) 定 期 舉 辦 隊 職 人 員 講 習, 邀 請 輔 導 工 作 學 者 專 家 演 講 或 座 談, 並 鼓 勵 隊 職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各 界 輔 導 專 業 研 習 會 議, 充 實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2) 調 整 隊 職 官 生 活 管 理 角 色, 轉 換 成 輔 導 教 育 之 角 色, 指 導 實 習 幹 部 執 行 管 理 工 作 8. 改 善 學 生 生 活 環 境, 提 高 膳 食 品 質 (1) 逐 步 增 購 汰 換 學 生 寢 室 設 施, 提 供 良 好 生 活 學 習 空 間 (2) 加 強 學 生 餐 廳 承 包 廠 商 食 品 衛 生 環 境 整 潔 稽 查 工 作 (3) 改 善 學 生 盥 洗 空 間 及 熱 水 供 應 系 統, 提 供 優 質 住 宿 環 境 9. 提 高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與 處 理 能 力, 確 保 校 園 師 生 安 全 (1) 加 強 校 值 日 官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處 理 能 力, 並 與 總 隊 值 星 隊 警 衛 隊 密 切 聯 繫 配 合, 且 落 實 假 日 校 園 安 全 之 巡 查 (2) 組 訓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俾 於 發 生 危 難 時 處 理 急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3) 定 期 實 施 防 災 演 習, 強 化 學 生 緊 急 應 變 及 降 低 災 損 之 訓 練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1 指 導 實 習 幹 部 執 行 生 活 管 理 工 作 持 續 中 2 辦 理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3 寒 暑 假 各 舉 一 次 辦 隊 職 官 講 習, 提 升 工 作 知 能 4 持 續 充 實 學 生 總 隊 生 活 教 育 暨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330

334 5 持 續 實 施 學 生 體 能 ( 含 跑 步 游 泳 及 CPR) 生 活 禮 儀 訓 練 6 依 幹 部 分 類 舉 辦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提 升 實 習 幹 部 領 導 才 能 與 學 生 自 治 成 效 331 持 續 中 7 持 續 實 施 安 心 讀 書 計 畫 持 續 中 8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家 庭 訪 問 9 定 期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向 隊 職 官 演 講 教 育 輔 導 相 關 專 題, 並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各 種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10 實 施 讀 訓 專 書 選 讀 案 例 教 育 中 心 德 目 等 活 動, 鼓 勵 隊 職 同 仁 與 學 生 參 與 各 級 英 語 檢 定 e 化 能 力 檢 定 11 持 續 推 行 學 生 服 務 護 照, 鼓 勵 學 生 志 願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12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可 再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13 持 續 組 訓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俾 於 發 生 危 難 時 處 理 傷 患 急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持 續 中 持 續 中 持 續 中 持 續 中 14 補 充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設 備,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能 力 持 續 中 15 持 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與 傑 出 校 友 向 學 生 演 講 或 座 談 16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新 建 及 整 建 工 程 完 成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及 辦 理 發 包 持 續 中 ( 四 )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指 導 實 習 幹 部 執 行 生 活 管 理 工 作 2. 持 續 辦 理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3. 寒 暑 假 各 舉 一 次 辦 隊 職 官 教 育 輔 導 講 習, 提 升 工 作 知 能 4. 改 善 學 生 總 隊 生 活 教 育 暨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效 能 5. 落 實 學 生 體 能 ( 含 跑 步 游 泳 測 驗 ) 生 活 禮 儀 訓 練 6. 持 續 舉 辦 各 級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7. 持 續 實 施 安 心 讀 書 計 畫 8.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家 庭 訪 問 9. 辦 理 輔 導 相 關 專 題 講 座 與 研 討, 以 提 升 隊 職 官 輔 導 能 力 10. 持 續 實 施 讀 訓 專 書 選 讀 案 例 教 育 中 心 德 目 等 活 動, 鼓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7 策 略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11 策 略 6 11 策 略 6 7 策 略 6 11

335 勵 隊 職 同 仁 與 學 生 參 與 各 級 英 語 檢 定 e 化 能 力 檢 定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11.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志 願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12. 持 續 推 動 環 保 工 作,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可 再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13. 汰 換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設 備, 提 升 緊 急 救 護 能 力 14. 持 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與 傑 出 校 友 對 學 生 實 施 演 講 或 座 談 15. 持 續 組 訓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俾 於 發 生 危 難 時 處 理 傷 患 急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16. 配 合 辦 理 本 校 80 周 年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17.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新 建 及 整 建 工 程 開 始 施 工 1. 指 導 實 習 幹 部 執 行 生 活 管 理 工 作 2. 持 續 辦 理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3. 寒 暑 假 各 舉 一 次 辦 隊 職 官 教 育 輔 導 講 習, 提 升 工 作 知 能 4. 改 善 學 生 總 隊 生 活 教 育 暨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效 能 5. 落 實 學 生 體 能 ( 含 跑 步 游 泳 測 驗 ) 生 活 禮 儀 訓 練 6. 持 續 舉 辦 各 級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7. 持 續 實 施 安 心 讀 書 計 畫 8.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家 庭 訪 問 9. 辦 理 輔 導 相 關 專 題 講 座 與 研 討, 以 提 升 隊 職 官 輔 導 能 力 10. 持 續 實 施 讀 訓 專 書 選 讀 案 例 教 育 中 心 德 目 等 活 動, 鼓 勵 隊 職 同 仁 與 學 生 參 與 各 級 英 語 檢 定 e 化 能 力 檢 定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11.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志 願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12. 持 續 推 動 環 保 工 作,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可 再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13. 持 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與 傑 出 校 友 對 學 生 實 施 演 講 或 座 談 14. 持 續 組 訓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俾 於 發 生 危 難 時 處 理 傷 患 急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15.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新 建 及 整 建 工 程 持 續 施 工 1. 指 導 實 習 幹 部 執 行 生 活 管 理 工 作 2. 持 續 辦 理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3. 寒 暑 假 各 舉 一 次 辦 隊 職 官 教 育 輔 導 講 習, 提 升 工 作 知 能 4. 改 善 學 生 總 隊 生 活 教 育 暨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效 能 5. 落 實 學 生 體 能 ( 含 跑 步 游 泳 測 驗 ) 生 活 禮 儀 訓 練 6. 持 續 舉 辦 各 級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7. 持 續 實 施 安 心 讀 書 計 畫 8.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家 庭 訪 問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 策 略 1 6 策 略 1 策 略 6 策 略 1 8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7 策 略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11 策 略 6 11 策 略 6 7 策 略 6 11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 策 略 1 6 策 略 1 8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7 策 略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11 策 略

336 辦 理 輔 導 相 關 專 題 講 座 與 研 討, 以 提 升 隊 職 官 輔 導 能 力 10. 持 續 實 施 讀 訓 專 書 選 讀 案 例 教 育 中 心 德 目 等 活 動, 鼓 勵 隊 職 同 仁 與 學 生 參 與 各 級 英 語 檢 定 e 化 能 力 檢 定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11.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志 願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12. 持 續 推 動 環 保 工 作,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可 再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13. 持 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與 傑 出 校 友 對 學 生 實 施 演 講 或 座 談 14. 持 續 組 訓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俾 於 發 生 危 難 時 處 理 傷 患 急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15.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新 建 及 整 建 工 程 新 建 部 分 完 工 並 辦 理 整 建 工 程 1. 指 導 實 習 幹 部 執 行 生 活 管 理 工 作 2. 持 續 辦 理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3. 寒 暑 假 各 舉 一 次 辦 隊 職 官 教 育 輔 導 講 習, 提 升 工 作 知 能 4. 改 善 學 生 總 隊 生 活 教 育 暨 知 識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效 能 5. 落 實 學 生 體 能 ( 含 跑 步 游 泳 測 驗 ) 生 活 禮 儀 訓 練 6. 持 續 舉 辦 各 級 學 生 實 習 幹 部 職 前 講 習 7. 持 續 實 施 安 心 讀 書 計 畫 8. 持 續 辦 理 學 生 家 庭 訪 問 9. 辦 理 輔 導 相 關 專 題 講 座 與 研 討, 以 提 升 隊 職 官 輔 導 能 力 10. 持 續 實 施 讀 訓 專 書 選 讀 案 例 教 育 中 心 德 目 等 活 動, 鼓 勵 隊 職 同 仁 與 學 生 參 與 各 級 英 語 檢 定 e 化 能 力 檢 定 專 業 核 心 科 目 檢 定 11.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志 願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12. 持 續 推 動 環 保 工 作,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及 可 再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13. 持 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與 傑 出 校 友 對 學 生 實 施 演 講 或 座 談 14. 持 續 組 訓 學 生 緊 急 救 護 小 組, 俾 於 發 生 危 難 時 處 理 傷 患 急 救 及 送 醫 事 宜 15. 學 員 生 宿 舍 大 樓 新 建 及 整 建 工 程 整 建 部 分 完 工 策 略 6 7 策 略 6 11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 策 略 1 6 策 略 1 8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7 策 略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6 11 策 略 6 11 策 略 6 7 策 略 6 11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 策 略 1 6 策 略

337 人 事 室 ( 一 ) 現 況 概 述 人 事 人 員 為 機 關 首 長 專 業 幕 僚, 執 行 人 事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繁 瑣 經 緯 萬 端, 且 與 機 關 同 仁 之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日 趨 民 主 開 放, 公 教 同 仁 對 於 本 身 權 益 之 維 護 與 爭 取, 已 轉 趨 積 極, 對 於 人 事 人 員 的 期 許 與 需 求 相 對 提 高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規 劃 辦 理 本 校 組 織 之 調 整, 確 認 本 校 定 位, 完 成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另 為 提 升 本 校 教 師 素 質 及 教 學 品 質,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授 權 自 審 制 度, 學 術 科 教 官 部 分, 則 以 完 善 現 有 教 官 評 核 機 制, 加 強 實 務 交 流 與 提 升 教 學 質 量 為 目 標 本 室 同 仁 將 加 強 充 實 人 事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核 心 價 值 能 力 持 續 研 究 創 新 開 拓 學 習 領 域, 以 善 盡 人 事 幕 僚 工 作 ; 並 以 廉 政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及 主 動 積 極 熱 忱 的 服 務 理 念,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人 事 政 策 及 法 令, 提 供 同 仁 優 質 的 服 務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1. 服 務 專 業 積 極 熱 忱 : 為 提 升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觀 念, 充 實 知 能, 適 時 薦 派 本 校 同 仁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進 修 及 積 極 參 與 研 究 發 展, 以 專 業 知 識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2. 員 額 合 理 專 才 專 用 : 不 定 時 檢 討 各 單 位 業 務 功 能,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本 專 才 專 業, 適 才 適 所 之 旨 進 用 人 員, 激 勵 工 作 潛 能, 達 成 單 位 目 標 3. 擴 大 參 與 完 善 法 規 : 擴 大 同 仁 參 與 及 建 議, 適 時 修 正 各 項 人 事 法 規, 力 求 周 延 完 善 4. 簡 化 流 程 資 訊 創 新 : 人 事 業 務 及 資 訊 管 理 電 腦 化, 並 充 分 利 用 校 園 網 路 及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人 事 法 規 及 相 關 人 事 制 度 之 查 詢 人 事 表 單 在 網 路 上 自 行 下 載 本 室 發 展 目 標 之 服 務 專 業 積 極 熱 忱 及 簡 化 流 程 資 訊 334

338 創 新, 旨 在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之 質 與 量 ; 員 額 合 理 專 才 專 用 及 擴 大 參 與 完 善 法 規 則 側 重 在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以 立 基 於 服 務 效 能 及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人 事 服 務, 協 助 本 校 完 成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及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之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項 目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1 因 應 本 校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相 關 法 規 完 成 2 配 合 研 議 修 訂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3 辦 理 教 師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及 考 核 等 事 宜 4 依 據 教 育 部 授 權 自 審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送 審 及 教 師 評 鑑 事 宜,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5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之 檢 討 規 劃 與 應 用, 並 賡 續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6 依 據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辦 理 政 策 性 訓 練, 並 控 管 參 訓 強 化 職 能 課 程, 達 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值 7 推 動 雲 端 數 位 學 習 ( 本 校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等 網 站 ) 8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專 書 閱 讀 暨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9 辦 理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研 究 所 須 知, 核 辦 本 校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十 分 之 一 進 修 學 位 10 辦 理 選 送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為 精 進 本 校 與 國 際 專 業 學 術 交 流, 提 升 優 質 校 園 學 術 文 化, 每 年 薦 送 3 名 以 內 績 優 教 師, 核 予 帶 職 帶 薪 6 個 月 期 間 內 赴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11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及 職 能 暨 校 園 宣 導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項 目 1: 依 103 年 3 月 23 日 內 政 部 函 轉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核 復 意 見 略 以 : 為 利 後 續 推 動 順 遂, 仍 請 儘 速 就 本 校 與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合 併 議 題 預 擬 相 關 配 套 作 業, 並 請 依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配 合 辦 理 嗣 經 內 政 部 成 立 警 大 警 專 未 來 走 向 專 案 小 組 審 慎 研 議 評 估,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將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335

339 實 務 訓 練, 落 實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12 建 構 人 事 業 務 整 合 政 風 及 教 育 訓 練 - 政 風 專 區 平 台 : 推 動 廉 能 政 府 內 政 部 廉 政 會 報 相 關 強 化 廉 政 預 防 措 施 及 促 進 行 政 效 能 之 具 體 作 為, 及 設 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措 施, 行 政 作 為 公 開 透 明 及 快 速 13 辦 理 替 代 役 管 理 及 退 役 事 宜 14 辦 理 內 政 部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進 用 事 宜 15 辦 理 職 員 任 免 陞 遷 銓 審 考 績 及 獎 懲 等 事 宜 16 執 行 並 研 修 教 職 員 獎 勵 制 度 及 二 級 主 管 平 時 考 核 計 畫, 提 升 同 仁 工 作 士 氣 1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成 立 各 類 動 靜 態 研 習 社 團 18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待 遇 退 休 撫 卹 各 項 福 利 及 文 康 活 動 事 宜 19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健 保 公 保 事 宜 20 辦 理 教 職 員 生 活 座 談 會,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21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及 出 國 案 件 之 審 核 事 宜 22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及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23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24 積 極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未 來 走 向 研 究 報 告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11 月 11 日 函 復 內 政 部, 請 參 酌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意 見 通 盤 研 析 後 再 行 報 院,104 年 7 月 8 日 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與 本 校 回 復 意 見 彙 整 完 畢, 擬 併 105 年 度 內 政 部 對 本 校 員 額 評 鑑 實 地 訪 查 結 論, 審 慎 研 議 後 再 行 報 院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因 應 本 校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相 關 法 規 2. 配 合 研 議 修 訂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3. 辦 理 教 師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及 考 核 等 事 宜 4. 依 據 教 育 部 授 權 自 審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送 審 及 教 師 評 鑑 事 宜,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5.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之 檢 討 規 劃 與 應 用, 並 賡 續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6. 依 據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辦 理 政 策 性 訓 練, 並 控 管 參 訓 強 化 職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7 策 略 7 11 策 略 7 策 略 7 336

340 106 能 課 程, 達 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值 7. 推 動 雲 端 數 位 學 習 ( 本 校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等 網 站 ) 8.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專 書 閱 讀 暨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9. 辦 理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研 究 所 須 知, 核 辦 本 校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十 分 之 一 進 修 學 位 10. 辦 理 選 送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為 精 進 本 校 與 國 際 專 業 學 術 交 流, 提 升 優 質 校 園 學 術 文 化, 每 年 薦 送 3 名 以 內 績 優 教 師, 核 予 帶 職 帶 薪 6 個 月 期 間 內 赴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11.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及 職 能 暨 校 園 宣 導 實 務 訓 練, 落 實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12. 建 構 人 事 業 務 整 合 政 風 及 教 育 訓 練 - 政 風 專 區 平 台 : 推 動 廉 能 政 府 內 政 部 廉 政 會 報 相 關 強 化 廉 政 預 防 措 施 及 促 進 行 政 效 能 之 具 體 作 為, 及 設 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措 施, 行 政 作 為 公 開 透 明 及 快 速 13. 辦 理 替 代 役 管 理 及 退 役 事 宜 14. 辦 理 內 政 部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進 用 事 宜 15. 辦 理 職 員 任 免 陞 遷 銓 審 考 績 及 獎 懲 等 事 宜 16. 執 行 並 研 修 教 職 員 獎 勵 制 度 及 二 級 主 管 平 時 考 核 計 畫, 提 升 同 仁 工 作 士 氣 1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成 立 各 類 動 靜 態 研 習 社 團 18.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待 遇 退 休 撫 卹 各 項 福 利 及 文 康 活 動 事 宜 19.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健 保 公 保 事 宜 20. 辦 理 教 職 員 生 活 座 談 會,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21.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及 出 國 案 件 之 審 核 事 宜 22.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及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23.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24. 積 極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1. 配 合 研 議 修 訂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2. 辦 理 教 師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及 考 核 等 事 宜 3. 依 據 教 育 部 授 權 自 審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送 審 及 教 師 評 鑑 事 宜,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4.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之 檢 討 規 劃 與 應 用, 並 賡 續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5. 依 據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辦 理 政 策 性 訓 練, 並 控 管 參 訓 強 化 職 能 課 程, 達 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值 6. 推 動 雲 端 數 位 學 習 ( 本 校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7 策 略 10 策 略 2 策 略 7 9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7 策 略 2 7 策 略 7 1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337

341 107 心 e 等 公 務 園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等 網 站 ) 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專 書 閱 讀 暨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8. 辦 理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研 究 所 須 知, 核 辦 本 校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十 分 之 一 進 修 學 位 9. 辦 理 選 送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為 精 進 本 校 與 國 際 專 業 學 術 交 流, 提 升 優 質 校 園 學 術 文 化, 每 年 薦 送 3 名 以 內 績 優 教 師, 核 予 帶 職 帶 薪 6 個 月 期 間 內 赴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10.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及 職 能 暨 校 園 宣 導 實 務 訓 練, 落 實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11. 建 構 人 事 業 務 整 合 政 風 及 教 育 訓 練 - 政 風 專 區 平 台 : 推 動 廉 能 政 府 內 政 部 廉 政 會 報 相 關 強 化 廉 政 預 防 措 施 及 促 進 行 政 效 能 之 具 體 作 為, 及 設 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措 施, 行 政 作 為 公 開 透 明 及 快 速 12. 辦 理 替 代 役 管 理 及 退 役 事 宜 13. 辦 理 內 政 部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進 用 事 宜 14. 辦 理 職 員 任 免 陞 遷 銓 審 考 績 及 獎 懲 等 事 宜 15. 執 行 並 研 修 教 職 員 獎 勵 制 度 及 二 級 主 管 平 時 考 核 計 畫, 提 升 同 仁 工 作 士 氣 16.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成 立 各 類 動 靜 態 研 習 社 團 17.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待 遇 退 休 撫 卹 各 項 福 利 及 文 康 活 動 事 宜 18.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健 保 公 保 事 宜 19. 辦 理 教 職 員 生 活 座 談 會,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20.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及 出 國 案 件 之 審 核 事 宜 21.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及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22.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23. 積 極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1. 配 合 研 議 修 訂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2. 辦 理 教 師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及 考 核 等 事 宜 3. 依 據 教 育 部 授 權 自 審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送 審 及 教 師 評 鑑 事 宜,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4.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之 檢 討 規 劃 與 應 用, 並 賡 續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5. 依 據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辦 理 政 策 性 訓 練, 並 控 管 參 訓 強 化 職 能 課 程, 達 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值 6. 推 動 雲 端 數 位 學 習 ( 本 校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等 網 站 ) 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專 書 閱 讀 暨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7 策 略 10 策 略 2 策 略 7 9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7 策 略 2 7 策 略 7 1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338

342 辦 理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研 究 所 須 知, 核 辦 本 校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十 分 之 一 進 修 學 位 9. 辦 理 選 送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為 精 進 本 校 與 國 際 專 業 學 術 交 流, 提 升 優 質 校 園 學 術 文 化, 每 年 薦 送 3 名 以 內 績 優 教 師, 核 予 帶 職 帶 薪 6 個 月 期 間 內 赴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10.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及 職 能 暨 校 園 宣 導 實 務 訓 練, 落 實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11. 建 構 人 事 業 務 整 合 政 風 及 教 育 訓 練 - 政 風 專 區 平 台 : 推 動 廉 能 政 府 內 政 部 廉 政 會 報 相 關 強 化 廉 政 預 防 措 施 及 促 進 行 政 效 能 之 具 體 作 為, 及 設 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措 施, 行 政 作 為 公 開 透 明 及 快 速 12. 辦 理 替 代 役 管 理 及 退 役 事 宜 13. 辦 理 內 政 部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進 用 事 宜 14. 辦 理 職 員 任 免 陞 遷 銓 審 考 績 及 獎 懲 等 事 宜 15. 執 行 並 研 修 教 職 員 獎 勵 制 度 及 二 級 主 管 平 時 考 核 計 畫, 提 升 同 仁 工 作 士 氣 16.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成 立 各 類 動 靜 態 研 習 社 團 17.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待 遇 退 休 撫 卹 各 項 福 利 及 文 康 活 動 事 宜 18.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健 保 公 保 事 宜 19. 辦 理 教 職 員 生 活 座 談 會,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20.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及 出 國 案 件 之 審 核 事 宜 21.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及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22.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23. 積 極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1. 配 合 研 議 修 訂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2. 辦 理 教 師 新 聘 續 聘 升 等 及 考 核 等 事 宜 3. 依 據 教 育 部 授 權 自 審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教 師 升 等 送 審 及 教 師 評 鑑 事 宜, 強 化 教 師 評 審 會 運 作 與 功 能 4.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之 檢 討 規 劃 與 應 用, 並 賡 續 辦 理 行 政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5. 依 據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結 果, 辦 理 政 策 性 訓 練, 並 控 管 參 訓 強 化 職 能 課 程, 達 成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值 6. 推 動 雲 端 數 位 學 習 ( 本 校 整 合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等 網 站 ) 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專 書 閱 讀 暨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8. 辦 理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法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職 員 國 內 進 修 研 究 所 須 知, 核 辦 本 校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十 分 之 一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7 策 略 10 策 略 2 策 略 7 9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7 策 略 2 7 策 略 7 1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339

343 進 修 學 位 9. 辦 理 選 送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為 精 進 本 校 與 國 際 專 業 學 術 交 流, 提 升 優 質 校 園 學 術 文 化, 每 年 薦 送 3 名 以 內 績 優 教 師, 核 予 帶 職 帶 薪 6 個 月 期 間 內 赴 國 外 講 學 研 究 或 進 修 10.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相 關 政 策, 及 職 能 暨 校 園 宣 導 實 務 訓 練, 落 實 促 進 性 別 平 權 政 策 11. 建 構 人 事 業 務 整 合 政 風 及 教 育 訓 練 - 政 風 專 區 平 台 : 推 動 廉 能 政 府 內 政 部 廉 政 會 報 相 關 強 化 廉 政 預 防 措 施 及 促 進 行 政 效 能 之 具 體 作 為, 及 設 計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項 措 施, 行 政 作 為 公 開 透 明 及 快 速 12. 辦 理 替 代 役 管 理 及 退 役 事 宜 13. 辦 理 內 政 部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助 理 進 用 事 宜 14. 辦 理 職 員 任 免 陞 遷 銓 審 考 績 及 獎 懲 等 事 宜 15. 執 行 並 研 修 教 職 員 獎 勵 制 度 及 二 級 主 管 平 時 考 核 計 畫, 提 升 同 仁 工 作 士 氣 16.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成 立 各 類 動 靜 態 研 習 社 團 17.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待 遇 退 休 撫 卹 各 項 福 利 及 文 康 活 動 事 宜 18. 持 續 辦 理 教 職 員 健 保 公 保 事 宜 19. 辦 理 教 職 員 生 活 座 談 會,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20. 辦 理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差 假 勤 惰 管 理 及 出 國 案 件 之 審 核 事 宜 21.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及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22. 加 強 學 術 科 教 官 教 學 與 研 究 質 量 23. 積 極 鼓 勵 本 校 教 師 申 請 科 技 部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7 策 略 10 策 略 2 策 略 7 9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2 340

344 主 計 室 ( 一 ) 現 況 概 述 本 校 各 項 財 務 規 劃 均 配 合 學 校 中 長 程 校 務 發 展 支 援 所 有 行 政 及 教 學 單 位 需 求 及 培 養 優 秀 警 察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並 遵 循 PDCA 品 保 架 構, 先 由 各 單 位 依 施 政 目 標 提 出 計 畫, 依 據 核 定 計 畫 執 行,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並 針 對 落 後 項 目 提 會 討 論 並 督 促 改 善 : 1. 預 算 編 列 符 合 校 務 發 展 (1) 本 校 各 單 位 依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配 合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提 出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摘 要 表, 明 列 計 畫 名 稱 目 的 效 益 及 經 費 需 求 等, 經 初 步 審 查 後, 提 本 校 施 政 計 畫 與 概 算 審 查 協 調 會 審 議, 並 依 審 議 結 果 編 列 概 算, 並 按 核 定 計 畫 確 實 施 行 (2) 落 實 零 基 預 算 精 神, 檢 討 停 辦 不 具 經 濟 效 益 計 畫, 以 最 少 經 費 達 到 相 同 施 政 目 標 2. 加 強 內 部 審 核 機 制 (1) 各 項 計 畫 均 依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會 計 法 審 計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核 其 處 理 過 程 是 否 適 當 合 理, 檢 討 各 項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是 否 經 濟, 如 發 現 須 檢 討 改 善 事 項, 則 提 出 建 議 改 善 意 見, 供 機 關 長 官 參 考, 以 協 助 機 關 發 揮 內 部 控 制 之 功 能, 使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2) 加 強 各 單 位 會 計 法 規 及 財 務 觀 念, 辦 理 全 校 性 會 計 業 務 研 習 課 程, 並 將 最 新 法 規 要 點 違 失 案 例 等 於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或 會 計 室 網 頁 上 公 告, 以 期 減 少 缺 失 情 形, 全 面 提 升 會 計 業 務 執 行 效 率 (3) 辦 理 現 金 收 據 票 據 財 產 及 物 品 等 查 核, 使 本 校 財 務 資 產 管 理 更 趨 完 備, 落 實 財 物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3.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1) 按 月 將 本 校 收 支 執 行 狀 況 月 報 表 報 送 內 政 部, 執 行 率 如 未 達 80% 並 查 明 落 後 原 因 及 提 報 因 應 改 進 措 施 (2) 資 本 支 出 部 分 於 每 二 週 召 開 之 行 政 會 議 逐 案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並 341

345 針 對 落 後 項 目 提 出 檢 討 並 督 促 限 期 改 善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1. 為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之 需, 本 室 將 持 續 協 助 各 單 位 爭 取 預 算, 以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達 成 各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2. 善 盡 財 務 幕 僚 之 職 責, 秉 持 著 專 業 性 服 務 性 及 一 貫 的 熱 忱, 於 各 單 位 動 支 經 費 時, 熱 心 提 供 會 計 事 務 上 之 協 助, 在 合 乎 預 算 項 目 及 法 令 規 定 的 原 則 下, 與 各 單 位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使 有 限 的 預 算 資 源 能 發 揮 最 大 效 用, 落 實 經 費 內 控 機 制 項 目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1 辦 理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分 配 預 算 追 加 減 預 算 動 支 預 備 金 修 改 分 配 預 算 及 保 留 預 算 之 相 關 事 項 2 辦 理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執 行 之 審 核 事 項 ( 含 科 技 部 等 其 機 關 委 託 專 案 研 究 經 費 ) 3 辦 理 預 算 執 行 之 管 控 4 辦 理 憑 證 整 理 及 送 審, 空 白 收 據 之 印 製 保 管 及 銷 號 作 業 5 編 送 會 計 報 告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及 彙 編 決 算 報 告 6 辦 理 內 政 部 及 審 計 部 查 核 事 項 之 聲 覆 等 相 關 事 宜 7 辦 理 採 購 監 辦 作 業 8 辦 理 出 納 零 用 金 財 產 非 消 耗 品 圖 書 設 備 醫 藥 品 電 腦 及 印 表 機 耗 材 等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之 查 核 9 辦 理 主 計 人 事 業 務 10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11 辦 理 會 計 預 控 與 經 費 核 銷 管 理 系 統 預 控 作 業 12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業 務 等 相 關 事 宜 13 參 與 新 版 政 府 歲 計 會 計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試 辦 作 業 14 上 級 機 關 交 辦 事 項 之 處 理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本 室 承 辦 業 務 大 部 分 為 年 度 持 續 執 行 計 畫,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均 按 預 計 進 度 執 行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審 慎 評 估 各 單 位 提 報 之 計 畫, 合 理 編 列 預 算 並 持 續 協 助 策 略 1 342

346 各 單 位 爭 取 預 算, 俾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2. 加 強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之 審 核, 減 少 財 務 違 失 情 形, 並 利 用 校 策 略 12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或 於 主 計 室 網 頁 上 公 告 最 新 之 法 條 修 正 內 容, 以 落 實 財 務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3. 辦 理 現 金 收 據 票 據 財 產 及 物 品 等 查 核, 使 本 校 財 務 策 略 12 資 產 管 理 更 趨 完 備, 落 實 財 物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4. 適 時 提 供 各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提 升 策 略 12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1. 審 慎 評 估 各 單 位 提 報 之 計 畫, 合 理 編 列 預 算 並 持 續 協 助 策 略 1 各 單 位 爭 取 預 算, 俾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2. 加 強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之 審 核, 減 少 財 務 違 失 情 形, 並 利 用 校 策 略 12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或 於 主 計 室 網 頁 上 公 告 最 新 之 法 條 修 正 內 容, 以 落 實 財 務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3. 辦 理 現 金 收 據 票 據 財 產 及 物 品 等 查 核, 使 本 校 財 務 策 略 12 資 產 管 理 更 趨 完 備, 落 實 財 物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4. 適 時 提 供 各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提 升 策 略 12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1. 審 慎 評 估 各 單 位 提 報 之 計 畫, 合 理 編 列 預 算 並 持 續 協 助 策 略 1 各 單 位 爭 取 預 算, 俾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2. 加 強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之 審 核, 減 少 財 務 違 失 情 形, 並 利 用 校 策 略 12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或 於 主 計 室 網 頁 上 公 告 最 新 之 法 條 修 正 內 容, 以 落 實 財 務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3. 辦 理 現 金 收 據 票 據 財 產 及 物 品 等 查 核, 使 本 校 財 務 策 略 12 資 產 管 理 更 趨 完 備, 落 實 財 物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4. 適 時 提 供 各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提 升 策 略 12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1. 審 慎 評 估 各 單 位 提 報 之 計 畫, 合 理 編 列 預 算 並 持 續 協 助 策 略 1 各 單 位 爭 取 預 算, 俾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2. 加 強 各 項 經 費 收 支 之 審 核, 減 少 財 務 違 失 情 形, 並 利 用 校 策 略 12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電 子 公 告 系 統 或 於 主 計 室 網 頁 上 公 告 最 新 之 法 條 修 正 內 容, 以 落 實 財 務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3. 辦 理 現 金 收 據 票 據 財 產 及 物 品 等 查 核, 使 本 校 財 務 策 略 12 資 產 管 理 更 趨 完 備, 落 實 財 物 管 理 內 控 機 制 4. 適 時 提 供 各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狀 況,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提 升 策 略 12 預 算 執 行 效 率 343

347 公 共 關 係 室 ( 一 ) 現 況 概 述 公 關 室 首 要 業 務 為 加 強 與 國 會 立 法 委 員 及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之 聯 繫 協 調 與 溝 通, 爭 取 對 本 校 教 育 政 策 與 校 務 之 支 持 ; 並 與 各 家 媒 體 記 者 保 持 聯 繫, 建 立 良 好 互 動 關 係, 於 學 校 重 要 慶 典 期 間 及 活 動 時, 統 一 發 佈 新 聞 稿, 以 宣 達 校 政, 爭 取 優 秀 高 中 生 報 考 本 校 每 日 剪 集 各 大 報 有 關 本 校 或 內 政 警 政 暨 教 育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陳 報 各 級 長 官 參 考 安 排 接 待 國 內 外 貴 賓 團 體 來 校 參 訪, 建 立 良 好 公 共 關 係, 提 升 本 校 知 名 度 有 關 校 友 服 務 方 面 : 建 立 歷 屆 校 友 資 料 檔 案, 加 強 校 友 聯 繫 服 務, 以 凝 聚 向 心 力 ; 寄 送 警 大 雙 月 刊 予 國 內 外 校 友 及 本 校 退 休 人 員 協 調 處 理 民 眾 對 本 校 之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 追 繳 未 滿 服 務 年 限 離 職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通 過 特 考 之 畢 業 校 友 在 學 期 間 公 費 ; 選 拔 本 校 傑 出 校 友 ;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校 友 總 會 事 務 ; 推 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 辦 理 學 士 班 招 生 宣 導 ;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營 運 管 理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1. 加 強 本 校 與 各 機 關 公 共 關 係 協 調 聯 繫 重 要 對 象 如 下 : (1)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警 政 署 消 防 署 移 民 署 海 巡 署 矯 正 署 等 相 關 單 位 (2)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及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3) 台 北 桃 園 地 區 媒 體 記 者 2. 落 實 國 會 聯 絡 人 之 職 責, 與 立 法 院 各 黨 團 委 員 會 立 法 委 員 及 國 會 助 理 保 持 良 好 互 動 並 加 強 溝 通 聯 繫, 主 動 積 極 爭 取 支 持 3. 針 對 蒞 校 參 訪 之 國 內 外 貴 賓 團 體,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 宣 達 校 政 及 治 安 防 治 觀 念 ; 促 進 國 際 交 流, 提 升 警 大 學 術 地 位 暨 國 際 知 名 度 4. 本 校 校 友 人 才 輩 出, 對 國 家 治 安 貢 獻 卓 著, 且 在 政 治 經 濟 外 交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均 有 極 優 異 之 表 現, 實 為 本 校 強 有 力 之 社 會 資 源 ; 擬 加 強 校 友 聯 繫 服 務 事 項, 增 強 畢 業 校 友 向 心 力, 以 凝 聚 共 識 344

348 5. 加 強 追 償 未 滿 服 務 年 限 離 職 或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通 過 特 考 之 畢 業 校 友 在 學 期 間 公 費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1 執 行 內 容 加 強 與 立 法 院 各 黨 團 與 委 員 之 溝 通 聯 繫, 以 爭 取 預 算 及 法 案 支 持 完 成 2 定 期 寄 送 警 大 雙 月 刊 予 海 內 外 校 友 3 建 立 校 區 周 邊 公 務 機 關 及 醫 療 院 所 之 緊 密 聯 繫, 以 敦 親 睦 鄰 4 協 助 各 項 慶 典 活 動 新 聞 發 布 5 6 持 續 推 動 內 政 部 警 察 善 行 義 舉 實 施 方 案 提 升 警 察 形 象, 建 立 助 人 為 樂 的 警 察 組 織 文 化 定 期 建 檔 及 更 新 畢 業 生 資 料, 並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聯 繫 校 友 7 協 調 其 他 單 位 更 新 接 待 流 程 8 協 調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9 追 償 服 務 未 滿 年 限 離 職 及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通 過 特 考 畢 業 生 之 公 費 10 積 極 辦 理 招 生 宣 導 11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校 友 總 會 相 關 事 宜 12 辦 理 新 任 警 察 官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充 電 活 動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積 極 建 立 與 立 法 院 第 8 屆 委 員 之 聯 繫 管 道, 爭 取 支 持 本 校 預 算 與 各 項 法 案 2. 定 期 寄 送 警 大 雙 月 刊 予 海 內 外 校 友, 並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校 友 總 會 各 項 事 宜, 凝 聚 校 友 向 心 力 3. 邀 請 校 區 周 邊 公 務 機 關 醫 療 院 所 及 民 眾 來 校 參 觀, 以 敦 親 睦 鄰 4. 加 強 與 新 聞 媒 體 之 聯 繫, 宣 傳 校 務 發 展 成 果 5. 定 期 建 檔 及 更 新 畢 業 生 資 料, 並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聯 繫 校 友 策 略 3 策 略 4 策 略 8 策 略 5 策 略 4 345

349 外 賓 接 待 流 程 標 準 化 7. 協 調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8. 積 極 追 償 服 務 未 滿 年 限 離 職 與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通 過 特 考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教 育 費 9. 積 極 辦 理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之 招 生 宣 導, 招 收 高 素 質 學 生 10. 辦 理 新 任 警 察 官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充 電 活 動 11. 協 助 推 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12.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中 華 台 北 特 奧 會 ) 各 種 活 動, 並 辦 理 執 法 人 員 特 殊 奧 運 火 炬 跑 推 廣 事 宜, 關 懷 弱 勢, 服 務 社 會 13.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誠 園 生 活 營 運, 以 加 強 與 社 群 媒 體 溝 通 1. 積 極 與 立 法 院 第 8 屆 委 員 助 理 協 調 聯 繫, 爭 取 支 持 本 校 預 算 與 各 項 法 案 2. 定 期 寄 送 警 大 雙 月 刊 予 海 內 外 校 友, 並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校 友 總 會 各 項 事 宜, 凝 聚 校 友 向 心 力 3. 邀 請 校 區 周 邊 公 務 機 關 醫 療 院 所 及 民 眾 來 校 參 觀, 以 敦 親 睦 鄰 4. 加 強 與 新 聞 媒 體 之 聯 繫, 宣 傳 校 務 發 展 成 果 5. 定 期 建 檔 及 更 新 畢 業 生 資 料, 並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聯 繫 校 友 6. 外 賓 接 待 流 程 標 準 化 7. 協 調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8. 積 極 追 償 服 務 未 滿 年 限 離 職 與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通 過 特 考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教 育 費 9. 積 極 辦 理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之 招 生 宣 導, 招 收 高 素 質 學 生 10. 辦 理 新 任 警 察 官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充 電 活 動 11. 協 助 推 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12.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中 華 台 北 特 奧 會 ) 各 種 活 動, 並 辦 理 執 法 人 員 特 殊 奧 運 火 炬 跑 推 廣 事 宜, 關 懷 弱 勢, 服 務 社 會 13.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誠 園 生 活 營 運, 以 加 強 與 社 群 媒 體 溝 通 1. 積 極 與 立 法 院 第 9 屆 委 員 助 理 協 調 聯 繫, 爭 取 支 持 本 校 預 算 與 各 項 法 案 2. 定 期 寄 送 警 大 雙 月 刊 予 海 內 外 校 友, 並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校 友 總 會 各 項 事 宜, 凝 聚 校 友 向 心 力 3. 邀 請 校 區 周 邊 公 務 機 關 醫 療 院 所 及 民 眾 來 校 參 觀, 以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3 策 略 4 策 略 8 策 略 5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3 策 略 4 策 略 8 346

350 108 敦 親 睦 鄰 4. 加 強 與 新 聞 媒 體 之 聯 繫, 宣 傳 校 務 發 展 成 果 5. 定 期 建 檔 及 更 新 畢 業 生 資 料, 並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聯 繫 校 友 6. 外 賓 接 待 流 程 標 準 化 7. 協 調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8. 積 極 追 償 服 務 未 滿 年 限 離 職 與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通 過 特 考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教 育 費 9. 積 極 辦 理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之 招 生 宣 導, 招 收 高 素 質 學 生 10. 辦 理 新 任 警 察 官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充 電 活 動 11. 協 助 推 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12.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中 華 台 北 特 奧 會 ) 各 種 活 動, 並 辦 理 執 法 人 員 特 殊 奧 運 火 炬 跑 推 廣 事 宜, 關 懷 弱 勢, 服 務 社 會 13.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誠 園 生 活 營 運, 以 加 強 與 社 群 媒 體 溝 通 1. 積 極 建 立 與 立 法 院 第 9 屆 委 員 之 聯 繫 管 道, 爭 取 支 持 本 校 預 算 與 各 項 法 案 2. 定 期 寄 送 警 大 雙 月 刊 予 海 內 外 校 友, 並 協 助 辦 理 本 校 校 友 總 會 各 項 事 宜, 凝 聚 校 友 向 心 力 3. 邀 請 校 區 周 邊 公 務 機 關 醫 療 院 所 及 民 眾 來 校 參 觀, 以 敦 親 睦 鄰 4. 加 強 與 新 聞 媒 體 之 聯 繫, 宣 傳 校 務 發 展 成 果 5. 定 期 建 檔 及 更 新 畢 業 生 資 料, 並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聯 繫 校 友 6. 外 賓 接 待 流 程 標 準 化 7. 協 調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請 願 案 件 8. 積 極 追 償 服 務 未 滿 年 限 離 職 與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通 過 特 考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教 育 費 9. 積 極 辦 理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之 招 生 宣 導, 招 收 高 素 質 學 生 10. 辦 理 新 任 警 察 官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充 電 活 動 11. 協 助 推 動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12. 協 助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中 華 台 北 特 奧 會 ) 各 種 活 動, 並 辦 理 執 法 人 員 特 殊 奧 運 火 炬 跑 推 廣 事 宜, 關 懷 弱 勢, 服 務 社 會 13. 臉 書 粉 絲 專 頁 誠 園 生 活 營 運, 以 加 強 與 社 群 媒 體 溝 通 策 略 5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8 策 略 3 策 略 4 策 略 8 策 略 5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8 策 略 8 347

351 圖 書 館 ( 一 ) 現 況 概 述 1. 本 校 圖 書 館 為 我 國 警 察 相 關 學 術 文 獻 典 藏 最 為 豐 富 之 專 業 圖 書 館 館 藏 內 容 以 警 察 治 安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等 相 關 專 業 學 術 文 獻 為 主, 輔 以 法 律 矯 治 等 相 關 學 術 領 域 圖 書 資 料, 以 符 合 師 生 教 學 研 究 之 需 求 目 前 現 有 藏 書 約 17 萬 6,988 冊, 期 刊 166 種 及 報 紙 12 種 2. 其 次 為 因 應 數 量 龐 大 推 陳 出 新 電 子 的 資 訊, 本 館 積 極 建 置 全 文 資 料 庫, 除 賡 續 採 購 學 術 電 子 資 料 庫 外, 並 建 立 本 校 出 版 品 資 料 庫 系 統, 完 整 收 集 本 校 歷 年 來 的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資 料, 建 立 機 構 典 藏 營 運 機 制, 期 盼 以 最 便 利 且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彙 整 本 校 之 研 究 成 果, 俾 供 全 校 師 生 及 警 察 與 治 安 實 務 界 人 士 充 分 利 用 資 訊, 展 現 本 校 作 為 政 府 治 安 智 庫 的 研 究 能 量 3. 本 校 之 世 界 警 察 博 物 館 的 蒐 集 陳 列 典 藏 各 國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之 展 覽 館 典 藏 內 容 包 括 本 國 與 世 界 各 國 警 察 歷 史 沿 革 組 織 服 裝 裝 備 學 術 著 作 等 世 界 警 察 博 物 館 之 設 立, 為 本 校 最 具 教 育 文 化 與 國 際 化 代 表 性 指 標 之 一, 深 受 參 訪 貴 賓 與 國 際 友 人 之 讚 譽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本 館 依 據 本 校 年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第 三 大 目 標,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用 以 推 動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發 展 與 優 質 警 察 幹 部 教 育, 擴 充 本 校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料 資 源 1. 維 護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 配 合 世 界 潮 流 發 展 以 及 為 迎 合 資 訊 時 代 來 臨,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著 作 能 見 度, 賡 續 擴 充 整 合 及 索 引 重 建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料, 結 合 本 校 警 學 知 識 庫 並 增 加 師 生 學 術 論 著 研 究 報 告 等, 建 立 機 構 典 藏 系 統 以 儲 存 本 校 學 術 著 作, 達 成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目 標 2. 採 購 優 質 圖 書 期 刊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 掌 握 最 新 圖 書 資 訊, 並 寬 列 經 費 採 購 各 系 所 教 學 及 研 究 用 書 或 跨 學 科 之 專 業 用 書, 符 合 讀 者 探 索 新 知 之 需 求, 推 廣 校 園 讀 書 風 氣 3. 推 展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 為 加 強 對 讀 者 服 務, 積 極 推 展 與 其 他 圖 書 348

352 館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開 拓 學 術 資 訊 資 源, 以 達 共 用 互 享, 並 拓 展 寬 廣 知 性 視 野 4. 圖 書 館 軟 硬 體 系 統 提 升 : 考 量 經 費 預 算, 分 年 汰 換 老 舊 電 腦 周 邊 設 備 及 安 全 監 視 控 管 系 統, 以 加 強 資 訊 傳 輸 速 度 與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管 理 功 能 5. 建 置 數 位 化 博 物 館 藏 品 管 理 系 統 : 配 合 世 界 潮 流 發 展 以 及 為 迎 合 資 訊 時 代 來 臨, 建 立 本 館 收 藏 文 物 數 位 化 圖 檔 管 理 系 統, 以 及 藏 品 詮 釋 工 作, 作 為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的 基 礎 資 料, 用 以 加 值 藏 品 展 示 效 果, 提 升 警 察 文 化 創 意 社 會 服 務 6.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博 物 館 : 因 應 外 國 貴 賓 蒞 校 參 觀, 逐 步 將 博 物 館 展 示 標 誌 雙 語 化, 配 合 政 府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邁 向 警 察 教 育 國 際 化 之 目 標 7. 廣 為 蒐 集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 豐 富 博 物 館 館 藏 內 容, 廣 泛 蒐 集 警 察 歷 史 及 文 物 資 料, 並 加 以 整 理 與 分 類 外, 編 排 文 案 視 覺 音 樂 設 計, 加 深 觀 眾 知 性 觀 感 8. 更 新 警 察 英 烈 網 站 軟 體 及 硬 體 設 備 並 維 護 管 理 : 提 供 員 警 家 屬 憑 弔 故 人 園 地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1 採 購 優 質 圖 書 期 刊 以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推 動 讀 書 風 氣 ˇ 2 精 實 圖 書 資 料 編 目 典 藏 管 理 作 業, 並 整 理 上 架, 便 利 讀 者 使 用 服 務 3 推 展 圖 書 諮 詢 與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輔 助 師 生 擴 展 圖 書 資 訊 視 野 4 加 強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擴 大 電 子 資 料 庫 使 用 功 能 5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推 動 各 種 圖 書 教 育 資 源 利 用 介 紹 6 整 理 本 館 各 區 空 間 與 設 施 功 能 規 劃, 促 使 讀 者 有 更 便 利 性 之 館 藏 利 用 7 汰 換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加 強 傳 輸 與 管 理 功 能 ˇ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備 註 ˇ ˇ ˇ ˇ ˇ 349

353 8 廣 為 蒐 集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並 增 加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暨 活 動 實 體 展 區, 豐 富 博 物 館 館 藏 內 容 9 更 新 警 察 英 烈 網 站 軟 體 及 硬 體 設 備 並 維 護 管 理 ˇ 10 推 展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編 輯 本 國 館 導 覽 資 料 電 子 書, 並 以 電 視 牆 及 導 覽 機 展 示, 用 以 介 紹 博 物 館 國 內 館 與 外 國 館 藏 品 11 辦 理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博 物 館 ˇ ( 四 )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採 購 優 質 圖 書 期 刊 以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推 動 讀 書 風 氣 策 略 1 2. 精 實 圖 書 資 料 編 目 典 藏 管 理 作 業, 並 整 理 上 架, 便 利 讀 者 使 用 服 務 ˇ ˇ 策 略 1 3. 推 展 圖 書 諮 詢 與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輔 助 師 生 擴 展 圖 書 資 訊 視 野 策 略 1 4. 健 全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擴 大 電 子 資 料 庫 使 用 功 能 策 略 1 5.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推 動 各 種 圖 書 教 育 資 源 利 用 介 紹 策 略 1 6. 整 理 本 館 各 區 空 間 與 設 施 功 能 規 劃, 促 使 讀 者 有 更 便 利 性 之 館 藏 利 用 策 略 1 7. 汰 換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加 強 傳 輸 與 管 理 功 能 策 略 1 8. 廣 為 蒐 集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並 增 加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暨 活 動 實 體 展 區, 豐 富 博 物 館 館 藏 內 容 策 略 1 9. 更 新 警 察 英 烈 網 站 軟 體 及 硬 體 設 備 並 維 護 管 理 策 略 推 展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編 輯 本 國 館 導 覽 資 料 電 子 書, 並 以 電 視 牆 及 導 覽 機 展 示, 用 以 介 紹 博 物 館 國 內 館 與 外 國 館 藏 品 策 略 辦 理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博 物 館 策 略 1 1. 賡 續 採 購 優 質 圖 書 期 刊 以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推 動 讀 書 風 氣 策 略 1 2. 賡 續 精 實 圖 書 資 料 編 目 典 藏 管 理 作 業, 並 整 理 上 架, 便 利 讀 者 使 用 服 務 3. 賡 續 推 展 圖 書 諮 詢 與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輔 助 師 生 擴 展 圖 書 資 訊 視 野 策 略 1 策 略 1 4. 賡 續 健 全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擴 大 電 子 資 料 庫 使 用 功 能 策 略 1 5. 賡 續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推 動 各 種 圖 書 教 育 資 源 利 用 介 紹 策 略 1 6. 賡 續 汰 換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與 圖 書 自 動 化 管 理 功 能 策 略 1 7. 賡 續 整 理 本 館 各 區 空 間 與 設 施 功 能 規 劃, 促 使 讀 者 有 更 便 利 性 之 館 藏 利 用 策 略 1 8. 賡 續 廣 為 蒐 集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並 進 行 詮 釋 研 究, 並 規 劃 建 立 策 略 1 350

354 數 位 作 業 簡 易 庫 房, 豐 富 博 物 館 館 藏 內 容 9. 賡 續 維 護 並 更 新 警 察 英 烈 網 站 策 略 賡 續 進 行 博 物 館 藏 品 數 位 典 藏 作 業 策 略 賡 續 辦 理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博 物 館 策 略 1 1. 賡 續 採 購 優 質 圖 書 期 刊 以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推 動 讀 書 風 氣 策 略 1 2. 賡 續 精 實 圖 書 資 料 編 目 典 藏 管 理 作 業, 並 整 理 上 架, 便 利 讀 策 略 1 者 使 用 服 務 3. 賡 續 推 展 圖 書 諮 詢 與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輔 助 師 生 擴 展 圖 書 資 訊 策 略 1 視 野 4. 賡 續 健 全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擴 大 電 子 資 料 庫 使 用 功 能 策 略 1 5. 賡 續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推 動 各 種 圖 書 教 育 資 源 利 用 介 紹 策 略 1 6. 賡 續 汰 換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與 圖 書 自 動 化 管 理 功 能 策 略 1 7. 賡 續 整 理 本 館 各 區 空 間 與 設 施 功 能 規 劃, 促 使 讀 者 有 更 便 利 策 略 1 性 之 館 藏 利 用 8. 賡 續 廣 為 蒐 集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並 進 行 詮 釋 研 究, 並 規 劃 建 立 策 略 1 數 位 作 業 簡 易 庫 房, 豐 富 博 物 館 館 藏 內 容 9. 賡 續 維 護 並 更 新 警 察 英 烈 網 站 策 略 賡 續 進 行 博 物 館 藏 品 數 位 典 藏 作 業 策 略 賡 續 辦 理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博 物 館 策 略 1 1. 賡 續 採 購 優 質 圖 書 期 刊 以 及 專 業 資 料 庫, 推 動 讀 書 風 氣 策 略 1 2. 賡 續 精 實 圖 書 資 料 編 目 典 藏 管 理 作 業, 並 整 理 上 架, 便 利 讀 策 略 1 者 使 用 服 務 3. 賡 續 推 展 圖 書 諮 詢 與 館 際 合 作 業 務, 輔 助 師 生 擴 展 圖 書 資 訊 策 略 1 視 野 4. 賡 續 健 全 電 子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系 統, 擴 大 電 子 資 料 庫 使 用 功 能 策 略 1 5. 賡 續 開 設 教 育 訓 練 講 座, 推 動 各 種 圖 書 教 育 資 源 利 用 介 紹 策 略 1 6. 賡 續 汰 換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與 圖 書 自 動 化 管 理 功 能 策 略 1 7. 賡 續 整 理 本 館 各 區 空 間 與 設 施 功 能 規 劃, 促 使 讀 者 有 更 便 利 策 略 1 性 之 館 藏 利 用 8. 賡 續 廣 為 蒐 集 警 察 文 物 史 料, 並 進 行 詮 釋 研 究, 並 規 劃 建 立 策 略 1 數 位 作 業 簡 易 庫 房, 豐 富 博 物 館 館 藏 內 容 9. 賡 續 維 護 並 更 新 警 察 英 烈 網 站 策 略 賡 續 進 行 博 物 館 藏 品 數 位 典 藏 作 業 策 略 賡 續 辦 理 營 造 雙 語 環 境 博 物 館 策 略 1 351

355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一 ) 現 況 概 述 本 中 心 於 民 國 82 年 正 式 由 科 學 實 驗 室 資 訊 組, 依 任 務 編 組 而 為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主 要 目 標 為 推 廣 資 訊 教 育, 逐 步 開 發 校 務 行 政 管 理 系 統 及 支 援 教 學 研 究 ; 實 施 要 領 為 引 導 教 職 員 工 正 確 使 用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系 統,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鼓 勵 師 生 多 多 利 用 電 腦 教 學 設 備, 提 升 警 政 學 術 水 準 及 研 究 風 氣, 並 配 合 警 政 發 展 方 案, 強 化 學 生 對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實 務 課 程 之 認 識 與 運 用 民 國 84 年 12 月 22 日 本 校 正 式 改 制 為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依 據 改 制 後 組 織 條 例 第 3 條 第 8 項 及 辦 事 細 則, 成 立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而 為 校 內 正 式 單 位 之 一 本 中 心 分 設 三 組, 系 統 支 援 組 規 劃 管 理 各 項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備 網 路 設 備 之 採 購 及 建 置, 應 用 開 發 組 規 劃 各 項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開 發 及 應 用, 綜 合 業 務 組 管 理 有 關 經 費 合 約 財 產 工 作 目 標 及 進 度 之 管 制 本 中 心 同 時 配 合 招 生 事 宜, 負 責 研 究 所 甄 試 博 碩 士 班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警 正 班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等 各 項 電 腦 閱 卷 工 作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1. 強 化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加 強 支 援 行 政 之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並 持 續 推 動 有 關 輔 助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應 用 系 統, 朝 向 以 使 用 者 為 導 向 之 整 體 性 的 校 園 資 訊 服 務 2. 提 升 網 路 品 質 與 安 全 提 升 校 園 網 路 頻 寬, 以 支 援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及 網 路 線 上 學 習 所 需 之 視 訊 服 務, 建 置 完 善 之 網 路 安 全 系 統 和 災 難 復 原 系 統,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資 策 會 與 內 政 部 資 訊 推 動 小 組 各 項 安 全 指 導 事 項, 提 升 網 路 品 質 與 安 全 3. 推 廣 資 訊 應 用 提 供 教 職 員 各 項 資 訊 應 用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e 化 能 力 4. 充 實 電 腦 軟 硬 體 資 源 逐 年 汰 換 及 添 購 電 腦 軟 硬 體 設 備, 並 改 善 電 腦 教 室 環 境, 建 置 352

356 各 項 輔 助 教 學 研 究 之 設 施, 以 有 效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及 研 究 成 果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增 設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區 域, 以 支 援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擴 充 網 路 磁 碟 容 量 與 備 援 效 能, 以 符 合 校 務 等 主 機 系 統 資 料 空 間 與 安 全 性 之 需 求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備 註 3. 偵 查 與 科 技 大 樓 網 路 線 路 佈 建 4. 持 續 汰 換 校 園 大 樓 網 路 交 換 器, 以 提 升 校 園 網 路 可 用 性 與 網 路 速 度 持 續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 汰 換 防 火 牆 設 備 ), 以 提 高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安 全 性 持 續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 汰 換 防 火 牆 設 備 ), 以 提 高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安 全 性 持 續 協 助 各 業 務 單 位 維 護 所 屬 資 訊 系 統 之 服 務 功 能, 以 利 校 務 之 推 展 持 續 辦 理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促 進 各 校 務 系 統 資 料 界 接, 提 升 管 理 效 能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暨 試 務 作 業 系 統,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及 試 務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維 運 小 組 運 作, 提 升 內 政 部 及 本 校 網 站 服 務 之 績 效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電 腦 及 網 路 之 各 項 使 用 規 範, 並 承 辦 資 訊 安 全 會 之 定 期 會 議, 建 立 安 全 及 可 信 賴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環 境,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汰 換 全 校 各 單 位 100 年 以 前 購 置 且 無 法 使 用 之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購 置 本 校 教 學 及 行 政 所 需 之 電 腦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353

357 汰 換 PC3 電 腦 教 室 個 人 電 腦 設 備 (98 年 購 置 ), 並 擴 充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備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以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網 頁 開 發 規 範 及 內 政 部 年 度 網 站 服 務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等 規 範, 協 助 各 單 位 提 升 並 重 視 網 站 服 務 之 效 率 品 質, 豐 富 網 站 服 務 內 容,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配 合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負 責 辦 理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警 正 班 警 佐 班 第 類 及 消 佐 班 第 1 2 類 電 子 計 算 機 作 業 組 業 務 持 續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個 資 保 護 意 識 持 續 依 ISMS 要 求, 辦 理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性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增 設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區 域, 以 支 援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2. 擴 充 網 路 磁 碟 容 量 與 備 援 效 能, 以 符 合 校 務 等 主 機 系 統 資 料 空 間 與 安 全 性 之 需 求 3. 偵 查 與 科 技 大 樓 網 路 線 路 佈 建 4. 提 升 校 內 網 路 頻 寬, 以 支 援 各 項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5. 持 續 汰 換 校 園 大 樓 網 路 交 換 器, 以 提 升 校 園 網 路 可 用 性 與 網 路 速 度 6. 持 續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 汰 換 資 訊 安 全 設 備 ), 以 提 高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安 全 性 7. 持 續 協 助 各 業 務 單 位 維 護 所 屬 資 訊 系 統 之 服 務 功 能, 以 利 校 務 之 推 展 8. 持 續 辦 理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促 進 各 校 務 系 統 資 料 界 接, 提 升 管 理 效 能 9.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暨 試 務 作 業 系 統,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及 試 務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10.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維 運 小 組 運 作, 提 升 內 政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354

358 106 部 及 本 校 網 站 服 務 之 績 效 11.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電 腦 及 網 路 之 各 項 使 用 規 範, 並 承 辦 資 訊 安 全 會 之 定 期 會 議, 建 立 安 全 及 可 信 賴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環 境,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12. 汰 換 全 校 各 單 位 100 年 以 前 購 置 且 無 法 使 用 及 搭 載 Windows XP 作 業 系 統 之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13. 購 置 本 校 教 學 及 行 政 所 需 之 電 腦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14. 汰 換 PC2 電 腦 教 室 個 人 電 腦 設 備 (99 年 購 置 ), 並 擴 充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備 15.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以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網 頁 開 發 規 範 及 內 政 部 年 度 網 站 服 務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等 規 範, 協 助 各 單 位 提 升 並 重 視 網 站 服 務 之 效 率 品 質, 豐 富 網 站 服 務 內 容,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16. 配 合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負 責 辦 理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警 正 班 警 佐 班 第 類 及 消 佐 班 第 1 2 類 電 子 計 算 機 作 業 組 業 務 17. 持 續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個 資 保 護 意 識 18. 持 續 依 ISMS 要 求, 辦 理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性 19. 依 行 政 院 推 動 ODF-CNS15251 為 政 府 文 件 標 準 格 式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各 機 關 系 統 間 政 府 與 企 業 的 資 料 交 換, 須 支 援 ODF 文 書 格 式 1. 增 設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區 域, 以 支 援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2. 擴 充 網 路 磁 碟 容 量 與 備 援 效 能, 以 符 合 校 務 等 主 機 系 統 資 料 空 間 與 安 全 性 之 需 求 3. 偵 查 與 科 技 大 樓 網 路 線 路 佈 建 4. 提 升 校 內 網 路 頻 寬, 以 支 援 各 項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5. 持 續 汰 換 校 園 大 樓 網 路 交 換 器, 以 提 升 校 園 網 路 可 用 性 與 網 路 速 度 6. 持 續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 汰 換 資 訊 安 全 設 備 ), 以 提 高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安 全 性 7. 持 續 協 助 各 業 務 單 位 維 護 所 屬 資 訊 系 統 之 服 務 功 能, 以 利 校 務 之 推 展 策 略 1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7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355

359 持 續 辦 理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促 進 各 校 務 系 統 資 料 界 接, 提 升 管 理 效 能 9.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暨 試 務 作 業 系 統,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及 試 務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10.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維 運 小 組 運 作, 提 升 內 政 部 及 本 校 網 站 服 務 之 績 效 11.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電 腦 及 網 路 之 各 項 使 用 規 範, 並 承 辦 資 訊 安 全 會 之 定 期 會 議, 建 立 安 全 及 可 信 賴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環 境,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12. 汰 換 全 校 各 單 位 101 年 以 前 購 置 且 無 法 使 用 之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13. 購 置 本 校 教 學 及 行 政 所 需 之 電 腦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14. 汰 換 PC1 電 腦 教 室 個 人 電 腦 設 備 (100 年 購 置 ), 並 擴 充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備 15.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以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網 頁 開 發 規 範 及 內 政 部 年 度 網 站 服 務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等 規 範, 協 助 各 單 位 提 升 並 重 視 網 站 服 務 之 效 率 品 質, 豐 富 網 站 服 務 內 容,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16. 配 合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負 責 辦 理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考 試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警 正 班 警 佐 班 第 類 及 消 佐 班 第 1 2 類 電 子 計 算 機 作 業 組 業 務 17. 持 續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個 資 保 護 意 識 18. 持 續 依 ISMS 要 求, 辦 理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性 19. 依 行 政 院 推 動 ODF-CNS15251 為 政 府 文 件 標 準 格 式 實 施 計 畫, 全 面 推 動 各 機 關 使 用 可 編 輯 ODF 文 書 軟 體 1.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維 運 小 組 運 作, 提 升 內 政 部 及 本 校 網 站 服 務 之 績 效 2.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電 腦 及 網 路 之 各 項 使 用 規 範, 並 承 辦 資 訊 安 全 會 之 定 期 會 議, 建 立 安 全 及 可 信 賴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環 境,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3.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以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網 頁 開 發 規 範 及 內 政 部 年 度 網 站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7 策 略 12 策 略 1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2 策 略 8 356

360 108 服 務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等 規 範, 協 助 各 單 位 提 升 並 重 視 網 站 服 務 之 效 率 品 質, 豐 富 網 站 服 務 內 容,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4. 持 續 配 合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更 新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暨 試 務 作 業 系 統,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及 試 務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5. 持 續 協 助 各 業 務 單 位 維 護 所 屬 資 訊 系 統 之 服 務 功 能, 以 利 校 務 之 推 展 6. 持 續 辦 理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促 進 各 校 務 系 統 資 料 界 接, 提 升 管 理 效 能 7. 持 續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個 資 保 護 意 識 8. 持 續 依 ISMS 要 求, 辦 理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性 9. 汰 換 全 校 各 單 位 102 年 以 前 購 置 且 無 法 使 用 之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10. 購 置 本 校 教 學 及 行 政 所 需 之 電 腦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11. 汰 換 PC4 電 腦 教 室 個 人 電 腦 設 備 (101 年 購 置 ), 並 擴 充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備 12. 增 設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區 域 ( 射 擊 教 育 大 樓 ), 以 支 援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13. 擴 充 網 路 磁 碟 容 量 與 備 援 效 能, 以 符 合 校 務 等 主 機 系 統 資 料 空 間 與 安 全 性 之 需 求 14. 提 升 校 內 網 路 頻 寬, 以 支 援 各 項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15. 持 續 汰 換 校 園 大 樓 網 路 交 換 器, 以 提 升 校 園 網 路 可 用 性 與 網 路 速 度 16. 持 續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以 提 高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安 全 性 1.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維 運 小 組 運 作, 提 升 內 政 部 及 本 校 網 站 服 務 之 績 效 2. 研 擬 修 訂 本 校 電 腦 及 網 路 之 各 項 使 用 規 範, 並 承 辦 資 訊 安 全 會 之 定 期 會 議, 建 立 安 全 及 可 信 賴 之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環 境,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3. 持 續 更 新 維 護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網 站, 以 符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網 頁 開 發 規 範 及 內 政 部 年 度 網 站 服 務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等 規 範, 協 助 各 單 位 提 升 並 重 視 網 站 服 務 之 效 率 品 質, 豐 富 網 站 服 務 內 容, 增 進 為 民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2 策 略 8 357

361 服 務 4. 持 續 配 合 辦 理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更 新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暨 試 務 作 業 系 統, 以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及 試 務 管 理 效 率, 提 升 組 織 效 能 5. 持 續 協 助 各 業 務 單 位 維 護 所 屬 資 訊 系 統 之 服 務 功 能, 以 利 校 務 之 推 展 6. 持 續 辦 理 校 務 系 統 整 合 平 台 運 作 機 制, 促 進 各 校 務 系 統 資 料 界 接, 提 升 管 理 效 能 7. 持 續 辦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個 資 保 護 意 識 8. 持 續 依 ISMS 要 求, 辦 理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事 宜, 提 升 系 統 可 靠 性 9. 汰 換 全 校 各 單 位 103 年 以 前 購 置 且 無 法 使 用 之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10. 購 置 本 校 教 學 及 行 政 所 需 之 電 腦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11. 增 設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使 用 區 域, 以 支 援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12. 擴 充 網 路 磁 碟 容 量 與 備 援 效 能, 以 符 合 校 務 等 主 機 系 統 資 料 空 間 與 安 全 性 之 需 求 13. 提 升 校 內 網 路 頻 寬, 以 支 援 各 項 行 政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需 求 14. 持 續 汰 換 校 園 大 樓 網 路 交 換 器, 以 提 升 校 園 網 路 可 用 性 與 網 路 速 度 15. 持 續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以 提 高 資 訊 系 統 及 資 料 安 全 性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358

362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 一 ) 現 況 概 述 : 本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原 係 為 學 員 班 編 制, 專 責 學 員 在 校 受 訓 期 間 之 生 活 管 理 及 考 核 ; 俟 本 大 學 於 民 國 84 年 改 制 大 學, 依 改 制 組 織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之 規 定 設 置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民 國 87 年 1 月, 本 中 心 正 式 成 立 本 中 心 位 於 本 大 學 警 光 樓, 為 一 地 下 一 層 地 上 四 層 之 獨 棟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二 千 餘 坪, 容 訓 學 員 約 238 人,101 年 為 代 訓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人 員, 由 學 生 總 隊 移 撥 寢 室 28 間, 增 加 容 訓 168 人, 總 容 訓 量 增 為 416 人 ; 目 前 人 員 編 制 除 主 任 一 人 外, 另 配 置 有 大 隊 長 副 大 隊 長 編 審 訓 導 組 員 技 士 區 隊 長 及 辦 事 員 共 12 名,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事 宜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 依 本 大 學 辦 事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本 中 心 職 掌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深 造 教 育 ( 警 正 班 ) 進 修 教 育 (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 在 職 訓 練 ( 督 察 班 人 事 班 ) 等 有 關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之 擬 訂 及 執 行 事 項 在 推 廣 教 育 部 分, 辦 理 本 大 學 各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提 供 在 職 員 警 多 元 進 修 管 道 100 年 警 察 特 考 分 流 後,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託 本 中 心 辦 理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錄 取 人 員 之 教 育 訓 練 目 前 本 中 心 之 訓 練 容 量 已 達 飽 和, 為 因 應 政 府 提 倡 知 識 經 濟 終 身 學 習 政 策, 本 中 心 將 持 續 更 新 硬 體 設 施, 充 實 教 材 設 備,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 並 秉 持 本 校 校 訓 誠 的 精 神,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的 核 心 價 值, 致 力 於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培 養 富 有 責 任 心 與 榮 譽 感 術 德 兼 修 允 文 允 武 的 優 秀 幹 部 為 目 標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359

363 1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及 各 種 專 業 訓 練 班 期 2 辦 理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對 外 開 班 服 務 事 項 等 教 學 計 畫 未 未 開 班 (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 3 保 持 與 委 訓 單 位 溝 通 聯 繫, 凝 聚 共 識,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目 標 4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一 般 組 與 警 職 組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5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訓 之 移 民 行 政 特 考 二 三 等 考 試 專 業 訓 練 6 辦 理 國 家 安 全 局 委 訓 之 國 安 班 訓 練 7 辦 理 中 心 同 仁 業 務 講 習,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8 強 化 課 程 配 當 系 統 化 暨 師 資 優 質 化, 並 嚴 謹 成 績 考 核 機 制, 以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9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深 入 學 員 輔 導, 建 立 清 純 關 係 10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法 警 察 風 紀 陽 光 四 法 人 權 兩 公 約 及 性 平 教 育 ( 含 CEDAW) 列 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1 充 實 教 育 練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俾 利 教 學 ( 四 ) 年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深 造 教 育 訓 練 ( 候 用 分 局 長 班 警 正 班 ) 2.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訓 練 (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 3.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各 種 專 業 訓 練 班 期 ( 督 察 班 人 事 班 ) 4. 辦 理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對 外 開 班 服 務 事 項 等 教 學 計 畫 5.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一 般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6.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警 職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7. 辦 理 國 家 安 全 局 委 託 代 訓 之 國 安 班 訓 練 8. 辦 理 中 心 同 仁 業 務 講 習 與 觀 摩 見 習,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9. 強 化 課 程 系 統 化 暨 師 資 優 質 化, 並 嚴 謹 成 績 考 核 機 制, 提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360

364 升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10.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深 入 學 員 輔 導, 建 立 清 純 關 係 11. 充 實 教 育 練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俾 利 教 學 12.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法 警 察 風 紀 陽 光 四 法 人 權 兩 公 約 及 性 平 教 育 ( 含 CEDAW)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列 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深 造 教 育 訓 練 ( 候 用 分 局 長 班 警 正 班 ) 2.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訓 練 (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 3.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各 種 專 業 訓 練 班 期 ( 督 察 班 人 事 班 ) 4. 辦 理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對 外 開 班 服 務 事 項 等 教 學 計 畫 5.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一 般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6.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警 職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7. 辦 理 國 家 安 全 局 委 託 代 訓 之 國 安 班 訓 練 8. 辦 理 中 心 同 仁 業 務 講 習 與 觀 摩 見 習,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9. 強 化 課 程 系 統 化 暨 師 資 優 質 化, 並 嚴 謹 成 績 考 核 機 制,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10.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深 入 學 員 輔 導, 建 立 清 純 關 係 11. 充 實 教 育 練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俾 利 教 學 12.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法 警 察 風 紀 陽 光 四 法 人 權 兩 公 約 及 性 平 教 育 ( 含 CEDAW)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列 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深 造 教 育 訓 練 ( 候 用 分 局 長 班 警 正 班 ) 2.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訓 練 (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 3.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各 種 專 業 訓 練 班 期 ( 督 察 班 人 事 班 ) 4. 辦 理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對 外 開 班 服 務 事 項 等 教 學 計 畫 5.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一 般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6.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警 職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7. 辦 理 國 家 安 全 局 委 託 代 訓 之 國 安 班 訓 練 8. 辦 理 中 心 同 仁 業 務 講 習 與 觀 摩 見 習,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9. 強 化 課 程 系 統 化 暨 師 資 優 質 化, 並 嚴 謹 成 績 考 核 機 制,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10.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深 入 學 員 輔 導, 建 立 清 純 關 係 11. 充 實 教 育 練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俾 利 教 學 12.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法 警 察 風 紀 陽 光 四 策 略 6 策 略 8 策 略 6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8 策 略 6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8 策 略 6 361

365 108 法 人 權 兩 公 約 及 性 平 教 育 ( 含 CEDAW)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列 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深 造 教 育 訓 練 ( 候 用 分 局 長 班 警 正 班 ) 2.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教 育 訓 練 ( 警 佐 班 消 佐 班 ) 3. 辦 理 在 職 人 員 各 種 專 業 訓 練 班 期 ( 督 察 班 人 事 班 ) 4. 辦 理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對 外 開 班 服 務 事 項 等 教 學 計 畫 5.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一 般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6. 辦 理 保 訓 會 委 託 代 訓 之 警 察 三 等 特 考 警 職 組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7. 辦 理 國 家 安 全 局 委 託 代 訓 之 國 安 班 訓 練 8. 辦 理 中 心 同 仁 業 務 講 習 與 觀 摩 見 習, 提 升 工 作 職 能 9. 強 化 課 程 系 統 化 暨 師 資 優 質 化, 並 嚴 謹 成 績 考 核 機 制, 提 升 教 育 訓 練 品 質 10. 提 升 輔 導 能 力, 深 入 學 員 輔 導, 建 立 清 純 關 係 11. 充 實 教 育 練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俾 利 教 學 12.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將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法 警 察 風 紀 陽 光 四 法 人 權 兩 公 約 及 性 平 教 育 ( 含 CEDAW)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列 入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6 策 略 8 策 略 6 362

366 科 學 實 驗 室 ( 一 ) 現 況 概 述 科 學 實 驗 室 依 行 政 業 務 及 科 學 專 業 分 為 綜 合 組 物 理 組 及 生 理 化 學 組 共 三 組, 同 時 基 於 協 助 教 學 研 究 鑑 定 業 務 及 維 護 實 驗 環 境 之 需 要, 兼 辦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管 理 小 組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等 業 務 1. 本 室 主 要 任 務 依 據 本 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3 條 第 5 項 訂 定 之 : 本 大 學 設 左 列 各 處 室 館 中 心 : 其 中 第 五 項 科 學 實 驗 室 掌 理 警 察 各 種 科 學 之 實 驗 研 究 及 鑑 定 事 項 2. 本 室 主 要 任 務 及 工 作 項 目 (1) 負 責 警 察 科 學 教 育 各 學 科 之 實 驗 研 究 器 材 申 購 規 劃 管 理 保 養 分 配 與 維 護 等 事 項 及 其 他 有 關 科 學 實 驗 業 務 (2) 興 建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工 程 (3) 鑑 定 事 項 管 理 及 執 行, 並 協 助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從 事 鑑 定 業 務 (4) 管 制 藥 品 及 學 術 研 究 用 毒 品 之 使 用 管 理 (5)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管 理 本 校 輻 射 源 及 設 備 (6) 管 理 及 清 運 本 校 實 驗 室 產 生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7) 法 務 部 獲 案 槍 枝 之 申 請 留 用 暨 管 理 (8)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9) 校 內 重 大 活 動 攝 錄 影 紀 錄 3. 兼 辦 各 委 員 會 暨 工 作 小 組 (1)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主 要 任 務 為 研 究 鑑 識 科 學 學 術 舉 辦 學 術 活 動 或 出 版 學 術 刊 物 接 受 委 託 從 事 刑 事 案 件 之 鑑 定 及 接 受 委 託 研 究 有 關 鑑 識 業 務 事 項 目 前 設 有 消 防 交 通 物 理 生 物 及 化 學 共 五 個 鑑 定 小 組, 每 年 接 受 司 法 機 關 委 託 鑑 定 案 件 約 百 餘 件 (2)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363

367 為 有 效 管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防 止 污 染 周 遭 環 境, 保 障 教 職 員 工 生 命 安 全 與 健 康, 負 責 研 議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策 略, 審 核 本 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請 購 使 用 貯 存 及 廢 棄 作 為 (3)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為 維 護 本 校 師 生 進 行 生 物 相 關 實 驗 之 安 全 及 生 存 環 境 之 永 續 發 展, 負 責 審 查 本 校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計 畫 之 進 行, 確 保 實 驗 安 全, 維 護 國 人 及 生 存 環 境 的 永 續 發 展 (4)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為 妥 善 施 行 人 體 試 驗, 保 障 受 試 者 權 益, 並 規 劃 及 審 議 本 校 與 研 究 有 關 之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事 宜, 負 責 擬 定 及 審 查 本 校 人 體 試 驗 樣 品 之 取 得 應 用 等 行 為 (5) 實 驗 動 物 照 護 及 使 用 管 理 小 組 為 統 籌 本 校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與 使 用, 維 護 教 學 實 驗 水 準, 負 責 審 查 並 監 督 本 校 實 驗 動 物 之 取 得 飼 養 管 理 及 應 用 等 行 為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本 單 位 依 據 本 校 校 訓 誠 及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之 核 心 價 值 等 理 念, 藉 由 下 列 各 項 措 施, 以 達 成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品 質 及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為 首 要 目 標 : 1. 興 建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1) 教 學 及 研 究 空 間 改 善 新 大 樓 之 規 劃 約 可 提 供 較 原 本 約 3 倍 大 之 可 用 空 間, 促 進 教 學 研 究 與 鑑 定 空 間 分 離, 避 免 干 擾 及 耗 損 資 源 之 情 形 (2) 解 決 原 有 教 學 空 間 教 師 研 究 空 間 大 型 會 議 空 間 不 足, 以 及 大 型 實 驗 室 研 究 實 驗 室 特 色 鑑 識 實 驗 室 空 間 混 用 之 現 況 (3) 解 決 原 有 因 部 份 實 驗 室 乃 為 改 建 空 間, 其 氣 體, 水 電 管 路 不 良 之 安 全 問 題 (4) 整 合 警 察 科 技 系 所 資 源, 發 揮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量 從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的 空 間 整 合 帶 動 刑 事 鑑 識 消 防 交 通 水 上 資 訊 等 系 所 在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中 水 準 提 升, 同 時 提 升 各 系 所 研 究 教 學 訓 練 鑑 定 之 功 能 (5) 爭 議 案 件 鑑 定 能 量 提 升 364

368 雖 本 校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僅 接 受 具 爭 議 性 及 複 雜 的 鑑 定 案, 但 充 足 健 全 之 科 技 環 境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鑑 定 案 件 能 量 之 質 與 量, 先 進 鑑 識 儀 器 設 備 及 方 法, 將 可 提 升 刑 案 偵 查 與 鑑 識 能 力, 擴 大 對 實 務 機 關 的 服 務, 同 時 也 可 提 升 鑑 識 偵 防 及 司 法 追 訴 效 能 (6) 追 求 符 合 國 際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水 準 提 升 實 驗 室 等 級 達 認 證 標 準, 與 國 際 接 軌, 增 加 申 請 鑑 定 實 驗 室 認 證, 有 效 提 高 鑑 定 公 信 力 (7)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之 國 際 學 術 地 位 增 加 國 際 會 議 舉 辦 空 間, 可 有 效 提 升 舉 辦 各 項 學 術 會 議 能 量, 使 得 本 校 得 以 協 助 提 升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與 學 術 水 準, 推 動 跨 校 跨 國 技 術 交 流, 成 為 國 內 鑑 識 科 技 平 台 2. 提 升 行 政 業 務 執 行 效 能 及 品 質 (1) 行 政 業 務 制 度 化, 制 定 各 項 業 務 之 執 行 程 序 (2) 編 撰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手 冊 (3) 開 發 並 強 化 各 項 資 訊 化 管 理 系 統, 以 達 行 政 業 務 e 化 之 效 能 3.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實 驗 之 安 全 環 境 (1) 強 化 門 禁 管 理 系 統 (2) 整 修 及 維 護 各 實 驗 室 軟 硬 體 設 施 (3)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設 置 實 驗 室 安 全 管 理 規 章 訂 定 實 驗 室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製 作 各 項 危 險 警 告 及 護 具 設 備 明 顯 標 示 (4) 災 害 防 救 管 理 : 制 定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及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強 化 科 學 館 災 害 通 報 處 理 系 統 (5)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 加 強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定 期 辦 理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及 精 密 儀 器 使 用 教 學 (6) 系 統 化 管 理 毒 化 物 建 購 及 領 用, 使 運 作 管 理 符 合 法 規 需 求, 更 新 標 示 (7) 訂 定 共 用 儀 器 使 用 規 範, 提 升 共 用 儀 器 使 用 效 能 (8) 加 強 管 理 實 驗 所 產 生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擬 定 包 裝 容 器 之 清 除 計 畫 (9)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游 離 365

369 輻 射 防 護 計 畫, 按 月 申 報 每 半 年 辦 理 自 主 管 理 每 年 辦 理 擦 拭 測 試 每 五 年 辦 理 安 全 測 試 4. 建 立 生 物 物 理 及 化 學 各 實 驗 室 之 硬 體 要 求 及 軟 體 功 能, 編 製 符 合 規 定 之 各 實 驗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訓 練 實 驗 室 人 員 以 達 認 證 要 求 5. 提 升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之 服 務 品 質 (1) 強 化 鑑 定 案 管 理 暨 查 詢 系 統 (2) 加 強 物 證 監 管 鍊 之 監 控 系 統 改 善 證 物 室 空 間 設 備 6. 充 實 汰 換 行 政 及 教 學 研 究 軟 硬 體 設 備 7. 強 化 支 援 槍 彈 教 學 能 力 8.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提 升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及 國 際 知 名 度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1 執 行 內 容 執 行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1) 進 行 大 樓 主 體 工 程 點 交 驗 收 (2)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及 設 備 工 程 (3) 進 行 公 共 藝 術 品 建 置 (4) 進 行 各 系 所 軟 體 設 備 採 購 及 建 置 (5) 進 行 儀 器 設 備 搬 遷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2 持 續 辦 理 游 離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3 持 續 辦 理 攝 影 器 材 維 護 保 養 4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清 運 5 持 續 辦 理 氣 體 管 路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護 6 持 續 維 護 及 管 理 科 學 館 實 驗 室 之 儀 器 設 備 7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課 程 材 料 之 採 購 及 使 用 管 制 8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9 10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備 註 366

370 11 持 續 辦 理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2 持 續 辦 理 人 體 試 驗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3 持 續 辦 理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4 持 續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業 務 15 持 續 辦 理 學 術 研 究 用 毒 品 留 用 管 理 業 務 16 持 續 協 助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申 請 及 維 持 持 續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機 制, 舉 辦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與 防 災 演 練 持 續 辦 理 法 務 部 獲 案 槍 枝 留 用 建 檔 及 管 理 業 務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重 大 活 動 及 外 賓 參 觀 之 攝 錄 影 業 務, 並 建 檔 管 理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持 續 協 助 辦 理 犯 罪 偵 查 及 刑 事 鑑 識 相 關 研 討 會 本 室 各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環 安 衛 進 修 課 程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鑑 定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刑 事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行 政 辦 公 實 驗 室 及 公 共 空 間 各 系 統 設 備 營 運 測 試 及 維 護 2. 辦 理 留 用 獲 案 槍 枝 搬 遷 新 射 擊 大 樓 相 關 作 業 3. 汰 換 更 新 實 驗 室 一 般 設 備 4. 協 助 刑 事 系 建 置 行 為 觀 察 分 析 系 統 5. 協 助 鑑 識 系 建 置 茲 曼 偏 光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儀 6. 持 續 辦 理 游 離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7. 持 續 辦 理 攝 影 器 材 維 護 保 養 8.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清 運 9. 持 續 辦 理 氣 體 管 路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護 10. 持 續 維 護 及 管 理 偵 查 與 建 是 科 技 大 樓 實 驗 室 之 儀 器 設 備 11.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課 程 材 料 之 採 購 及 使 用 管 制 12.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13.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8 367

371 106 質 14. 持 續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5. 持 續 辦 理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6. 持 續 辦 理 人 體 試 驗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7. 持 續 辦 理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8. 持 續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業 務 19. 持 續 辦 理 學 術 研 究 用 毒 品 留 用 管 理 業 務 20. 持 續 協 助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申 請 及 維 持 21. 持 續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機 制, 舉 辦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與 防 災 演 練 22. 持 續 辦 理 法 務 部 獲 案 槍 枝 留 用 建 檔 及 管 理 業 務 23.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重 大 活 動 及 外 賓 參 觀 之 攝 錄 影 業 務, 並 建 檔 管 理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24. 持 續 協 助 辦 理 犯 罪 偵 查 及 刑 事 鑑 識 相 關 研 討 會 25. 本 室 各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環 安 衛 進 修 課 程 26.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鑑 定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1. 刑 事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運 作 維 護 管 理 2. 建 置 實 驗 室 相 關 教 學 設 備 A 建 置 執 法 蒐 證 攝 影 教 學 系 統 B 更 新 文 書 鑑 定 與 教 學 設 備 系 統 C 更 新 文 書 鑑 定 與 教 學 設 備 系 統 更 新 掃 描 式 電 子 顯 微 鏡 能 譜 分 析 儀 D 購 置 新 穎 2 維 火 藥 殘 跡 X 光 螢 光 光 譜 分 析 儀 E 建 構 新 穎 足 跡 及 指 紋 採 證 研 究 及 教 學 系 統 3. 置 3D 列 印 系 統 4. 建 置 熱 生 華 相 片 列 印 系 統 5. 持 續 辦 理 游 離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6. 持 續 辦 理 攝 影 器 材 維 護 保 養 7.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清 運 8. 持 續 辦 理 氣 體 管 路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護 9. 持 續 維 護 及 管 理 偵 查 與 建 是 科 技 大 樓 實 驗 室 之 儀 器 設 備 10.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課 程 材 料 之 採 購 及 使 用 管 制 11.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12.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3. 持 續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8 368

372 持 續 辦 理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5. 持 續 辦 理 人 體 試 驗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6. 持 續 辦 理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7. 持 續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業 務 18. 持 續 辦 理 學 術 研 究 用 毒 品 留 用 管 理 業 務 19. 持 續 協 助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申 請 及 維 持 20. 持 續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機 制, 舉 辦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與 防 災 演 練 21. 持 續 辦 理 法 務 部 獲 案 槍 枝 留 用 建 檔 及 管 理 業 務 22.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重 大 活 動 及 外 賓 參 觀 之 攝 錄 影 業 務, 並 建 檔 管 理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23. 持 續 協 助 辦 理 犯 罪 偵 查 及 刑 事 鑑 識 相 關 研 討 會 24. 本 室 各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環 安 衛 進 修 課 程 25.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鑑 定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1. 刑 事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各 空 間 營 運 及 維 護 2. 持 續 辦 理 游 離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3. 持 續 辦 理 攝 影 器 材 維 護 保 養 4.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清 運 5. 持 續 辦 理 氣 體 管 路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護 6. 持 續 維 護 及 管 理 偵 查 與 建 是 科 技 大 樓 實 驗 室 之 儀 器 設 備 7.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課 程 材 料 之 採 購 及 使 用 管 制 8.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9.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0. 持 續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1. 持 續 辦 理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2. 持 續 辦 理 人 體 試 驗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3. 持 續 辦 理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4. 持 續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業 務 15. 持 續 辦 理 學 術 研 究 用 毒 品 留 用 管 理 業 務 16. 持 續 協 助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申 請 及 維 持 17. 持 續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機 制, 舉 辦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與 防 災 演 練 18. 持 續 辦 理 法 務 部 獲 案 槍 枝 留 用 建 檔 及 管 理 業 務 19.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重 大 活 動 及 外 賓 參 觀 之 攝 錄 影 業 務, 並 建 檔 管 理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5 策 略 7 369

373 持 續 協 助 辦 理 犯 罪 偵 查 及 刑 事 鑑 識 相 關 研 討 會 21. 本 室 各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環 安 衛 進 修 課 程 22.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鑑 定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1. 刑 事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各 空 間 營 運 及 維 護 2. 持 續 辦 理 游 離 輻 射 安 全 測 試 3. 持 續 辦 理 攝 影 器 材 維 護 保 養 4.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清 運 5. 持 續 辦 理 氣 體 管 路 設 備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護 6. 持 續 維 護 及 管 理 偵 查 與 建 是 科 技 大 樓 實 驗 室 之 儀 器 設 備 7. 持 續 辦 理 實 驗 課 程 材 料 之 採 購 及 使 用 管 制 8.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綜 論 期 刊 業 務 9. 持 續 辦 理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0. 持 續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1. 持 續 辦 理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相 關 業 務 12. 持 續 辦 理 人 體 試 驗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3. 持 續 辦 理 動 物 實 驗 管 理 小 組 相 關 業 務 14. 持 續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業 務 15. 持 續 辦 理 學 術 研 究 用 毒 品 留 用 管 理 業 務 16. 持 續 協 助 相 關 鑑 識 實 驗 室 認 證 申 請 及 維 持 17. 持 續 強 化 實 驗 室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機 制, 舉 辦 實 驗 室 安 全 講 習 與 防 災 演 練 18. 持 續 辦 理 法 務 部 獲 案 槍 枝 留 用 建 檔 及 管 理 業 務 19.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重 大 活 動 及 外 賓 參 觀 之 攝 錄 影 業 務, 並 建 檔 管 理 相 關 活 動 紀 錄 20. 持 續 協 助 辦 理 犯 罪 偵 查 及 刑 事 鑑 識 相 關 研 討 會 21. 本 室 各 實 驗 室 管 理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環 安 衛 進 修 課 程 22. 鑑 識 科 學 研 究 委 員 會 相 關 人 員 持 續 參 加 鑑 定 相 關 課 程 進 修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8 策 略 1 策 略 5 策 略 7 策 略 2 策 略 8 策 略 2 370

374 醫 務 室 ( 一 ) 現 況 概 述 醫 務 室 依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八 條 設 置, 置 主 任 1 人, 職 務 列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 醫 師 1 人 或 2 人, 職 務 列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 藥 劑 生 1 人, 護 士 1 人 至 3 人, 職 務 均 列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 掌 理 保 健 醫 護 事 項 目 前 現 有 人 力 : 主 任 1 人 護 士 1 人 藥 劑 生 1 人 職 代 護 士 1 人 ( 黃 彬 璽 護 士 申 請 育 嬰 假 ) 在 刁 校 長 建 生 履 新 以 後, 為 照 顧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之 身 體 健 康, 除 專 任 主 任 醫 師 外, 另 增 聘 鄰 近 臺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桃 園 分 院 復 健 科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等 特 約 醫 師 至 本 校 支 援 醫 療 門 診, 以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更 多 元 的 醫 療 照 護 醫 務 室 自 94 年 推 動 醫 療 業 務 電 腦 化 服 務 以 來, 簡 化 醫 療 流 程 避 免 書 寫 不 清 楚 引 起 的 給 藥 錯 誤 及 節 省 紙 張 的 耗 用, 師 生 均 給 予 正 面 的 肯 定, 目 前 本 室 提 供 藥 品 約 133 種 及 醫 護 材 料 約 73 種, 仍 持 續 開 發 引 進 優 良 之 藥 品 及 設 備, 以 服 務 全 校 師 生, 提 供 更 專 業 的 健 康 照 護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本 校 為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之 最 高 學 府, 以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宗 旨, 培 育 術 德 兼 修 文 武 合 一 之 優 秀 警 政 治 安 幹 部, 以 服 務 民 眾, 造 福 社 會 強 健 的 體 魄 是 警 察 事 業 的 基 石, 身 為 警 察 幹 部 必 須 具 有 比 其 他 職 業 更 好 的 體 格 及 體 能, 方 能 勝 任 工 作 需 求 因 此, 在 人 才 培 育 方 面, 首 要 為 招 生 選 才, 除 注 重 學 科 教 育 成 績, 同 時 篩 選 健 全 體 格 及 體 能 之 有 志 青 年 加 入 維 護 國 家 治 安 之 行 列, 是 本 校 極 為 重 大 之 責 任 本 校 現 有 學 員 生 及 教 職 員 工 共 2 千 餘 人, 學 生 採 住 校 制, 警 技 及 體 技 課 程 訓 練, 如 柔 道 摔 角 射 擊 體 能 體 技 及 軍 訓 等 訓 練, 受 傷 頻 繁, 若 身 體 不 適 外 出 就 醫 極 為 不 便 且 費 時 本 校 醫 務 室 提 供 多 元 的 立 即 的 便 利 的 專 業 的 有 效 率 的 有 熱 忱 的 及 親 切 的 醫 療 門 診 診 治 及 保 健 服 務, 降 低 學 生 請 假 就 醫 次 數 及 避 免 延 遲 治 療 造 成 之 傷 害 就 醫 務 室 現 有 組 織 運 作 情 形, 首 要 任 務 為 辦 理 招 生 入 學 體 格 檢 查, 協 助 篩 檢 強 健 體 魄 之 警 察 371

375 人 才, 培 養 適 宜 國 家 人 民 之 治 安 幹 部 其 次 在 建 置 健 全 完 整 的 健 康 照 護 機 制, 營 造 優 質 的 健 康 醫 護 環 境 及 入 校 後 健 康 之 照 護, 讓 學 生 在 身 心 健 康 下 快 樂 地 學 習 與 接 受 訓 練, 及 利 於 師 生 教 學 活 動 進 行, 以 協 助 達 成 學 校 團 隊 治 校 理 念 : 教 師 快 樂 有 效 教 學 學 生 快 樂 成 長 學 習 職 員 快 樂 充 實 工 作 之 目 標, 向 建 構 專 業 優 質 卓 越 具 特 色 的 國 際 一 流 之 警 察 大 學 之 願 景 邁 進 1. 提 供 多 元 化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 除 專 任 醫 師 主 任 外, 增 聘 特 約 醫 師 ( 骨 科 或 復 健 科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 到 校 服 務,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醫 療 服 務 2. 提 供 學 生 健 康 照 護 : 包 括 復 健 超 音 波 外 傷 換 藥 與 包 紮 藥 物 注 射 運 動 傷 害 ( 扭 傷 拉 傷 骨 折 ) 處 理 與 固 定 包 紮 測 量 血 壓 身 高 體 重 體 脂 肪 體 溫 及 視 力 校 園 傳 染 病 防 治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等 3. 傳 染 病 防 治 : 加 強 相 關 傳 染 病 預 防 措 施 及 宣 導, 密 切 注 意 學 生 就 診 情 況, 避 免 群 聚 感 染 發 生 4.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 依 據 簡 章 規 定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分 為 指 定 醫 院 及 學 校 檢 查 2 部 份, 考 生 分 上 午 及 下 午 2 梯 次 報 到, 減 少 候 檢 時 間, 篩 檢 體 格 合 格 之 警 察 人 才 5. 培 養 學 生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能 力 : 如 傷 口 處 理 健 康 檢 查 血 壓 紀 錄 6. 辦 理 健 康 活 動 : 如 健 康 減 重 CO 檢 測 體 脂 肪 檢 測 菸 害 防 治 癌 症 篩 檢 ( 大 腸 癌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口 腔 癌 ) 7. 醫 療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 個 案 管 理 業 務 電 腦 化 及 持 續 改 善 電 腦 化 作 業 系 統 內 容, 以 提 升 服 務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及 業 務 效 率 8.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及 效 率, 以 增 進 優 良 的 服 務 品 質 9. 建 議 提 升 本 室 人 員 之 職 稱 與 列 等 為 藥 師 及 護 理 師 並 改 列 等 師 ( 三 ) 級 : 民 國 89 年 本 校 醫 事 人 員 已 改 制 依 醫 事 人 員 條 例 任 用, 建 請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8 條 提 升 醫 務 室 人 員 之 職 稱 與 列 等 為 藥 師 及 護 理 師 並 改 列 等 師 ( 三 ) 級, 期 符 合 法 令 及 一 般 中 小 學 及 大 學 之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任 用 現 況, 以 照 顧 及 維 護 本 校 醫 事 同 仁 372

376 項 目 的 權 益 與 提 振 士 氣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373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1 辦 理 104 年 度 藥 品 及 醫 材 招 標 統 購 及 採 購 事 宜 ˇ 各 項 醫 療 服 辦 理 續 聘 特 約 醫 師 於 104 年 度 到 校 支 援 醫 療 門 診 事 宜, 每 務 工 作 推 動 ˇ 週 4 次, 以 提 供 學 員 生 更 優 質 的 健 康 照 護 含 括 醫 療 行 提 供 學 生 健 康 照 護 及 包 紮 固 定 : 至 9 月 止 提 供 服 務 政 醫 療 服 ˇ 人 次 務 藥 品 及 辦 理 全 校 性 醫 療 服 務 活 動 - 癌 症 篩 檢 ( 大 腸 癌 子 宮 頸 癌 醫 材 之 採 乳 癌 口 腔 癌 ) 體 脂 肪 檢 測 菸 害 防 治 肺 結 核 防 治 宣 導 ˇ 購 招 生 與 5 雙 月 藥 品 醫 材 耳 溫 槍 及 額 溫 槍 盤 點 呈 核 及 管 理 ˇ 6 辦 理 有 關 運 動 傷 害 預 防 處 理 與 復 健 措 施 ˇ 7 醫 療 廢 棄 物 處 理 與 管 理 ˇ 8 主 任 對 學 生 講 授 肺 結 核 防 治 健 康 講 題 ˇ 9 辦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 有 諾 羅 病 毒 流 感 季 節 性 流 感 肺 結 核 登 革 熱 等 防 疫, 加 強 防 疫 措 施 ˇ 10 辦 理 各 期 隊 領 用 耳 溫 槍 額 溫 槍 耳 溫 套 口 罩 乾 洗 手 液 等 傳 染 病 防 疫 物 資 ˇ 11 參 加 104 年 簡 章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協 助 簡 章 審 查 與 校 正 ˇ 12 辦 理 警 佐 班 類 消 佐 班 1 2 類 警 正 班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推 甄 博 碩 士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招 生 考 試 考 場 醫 療 ˇ 救 護 13 辦 理 警 佐 班 類 消 佐 班 1 2 類 警 正 班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推 甄 博 碩 士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及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ˇ 14 答 覆 民 眾 有 關 報 考 本 校 招 生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等 相 關 問 題 ˇ 15 派 員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ˇ 16 辦 理 護 士 黃 彬 璽 育 嬰 假 期 間 聘 請 職 務 代 理 人 支 援 業 務 ˇ 17 辦 理 醫 務 室 內 部 控 制, 無 異 常 狀 況 發 生 ˇ 18 管 理 醫 務 室 網 站 個 資 保 護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清 查 作 業 ˇ 辦 理 104 年 本 校 新 生 預 備 教 育 期 間 非 上 班 日 時 段 支 援 醫 療 19 ˇ 門 診 及 救 護 事 宜 20 辦 理 救 護 車 借 用 及 財 務 管 理 事 宜 ˇ 21 辦 理 本 校 救 護 車 普 查 事 宜 ˇ 複 試 體 檢 鼓 勵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傳 染 病 防 治 救 護 車 管 理 及 醫 療 救 護, 皆 順 利 達 成, 提 供 專 業 的 健 康 照 護,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377 22 辦 理 學 校 大 型 活 動 ( 畢 業 典 禮 運 動 會 及 校 慶 典 禮 ) 之 救 護 23 於 民 防 召 集 訓 練, 教 導 基 本 救 護 常 識 訓 練 ˇ 24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學 員 體 能 檢 測 之 醫 療 救 護 事 宜 ˇ 25 辦 理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及 去 顫 器 3 台 血 壓 計 4 台 採 購 事 宜 ˇ 26 辦 理 替 代 役 男 服 勤 單 位 工 作 介 紹 ˇ 27 辦 理 醫 療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維 護 及 保 密 合 約 ˇ 28 執 行 藥 事 服 務 : 處 方 調 配 用 藥 指 導 藥 物 諮 詢 病 歷 及 處 方 箋 保 存 ˇ 29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非 因 公 務 看 診 領 藥 收 取 藥 品 成 本 費 每 月 整 理 名 冊 與 簽 文 呈 報 ˇ ( 四 )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提 供 門 診 診 療 與 諮 詢 服 務 2. 聘 特 約 醫 師 ( 復 健 科 骨 科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 到 校 服 務 策 略 7 3.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作 業, 以 完 備 複 試 作 業 策 略 7 4. 傳 染 病 防 治 的 宣 導 與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訊 息 策 略 7 5. 校 慶 招 生 考 試 考 場 及 學 校 運 動 會 救 護 工 作 策 略 7 6.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策 略 7 7. 教 導 學 生 自 我 健 康 照 護 能 力 策 略 7 8. 收 集 衛 生 宣 導 單 張, 以 充 實 資 料 櫃 之 衛 生 資 訊 策 略 7 9.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及 效 率 策 略 民 國 89 年 本 校 醫 事 人 員 已 改 制 依 醫 事 人 員 條 例 任 用, 建 請 本 校 策 略 7 組 織 條 例 第 8 條 提 升 醫 務 室 人 員 之 職 稱 與 列 等 為 藥 師 及 護 理 師 並 改 列 等 師 ( 三 ) 級, 至 少 能 與 現 今 中 小 學 及 一 般 大 學 之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任 用 現 況 相 符, 以 照 顧 及 維 護 本 校 醫 事 同 仁 的 權 益 與 提 振 士 氣 11. 個 案 管 理 業 務 電 腦 化 建 檔 策 略 增 加 醫 療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策 略 辦 理 健 康 服 務 活 動 策 略 辦 理 傳 染 病 的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策 略 救 護 車 管 理 及 維 護 策 略 執 行 藥 事 服 務 : 處 方 調 配 用 藥 指 導 藥 物 諮 詢 病 歷 及 處 方 策 略 7 箋 保 存 1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非 因 公 務 看 診 領 藥 收 取 藥 品 成 本 費 每 月 整 理 名 冊 策 略 7 與 簽 文 呈 報 374 ˇ 策 略 持 續 提 供 門 診 診 療 與 諮 詢 服 務 策 略 7

378 聘 特 約 醫 師 ( 復 健 科 骨 科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 到 校 服 務 3.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作 業 4. 持 續 傳 染 病 防 治 與 宣 導 5. 校 慶 招 生 考 試 考 場 及 學 校 運 動 會 醫 護 工 作 6.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7. 教 導 學 生 自 我 健 康 照 護 能 力 8. 收 集 衛 生 宣 導 單 張, 以 充 實 資 料 櫃 之 衛 生 資 訊 9.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及 效 率 10. 建 請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8 條 提 升 醫 務 室 人 員 之 職 稱 與 列 等 為 藥 師 及 護 理 師 並 改 列 等 師 ( 三 ) 級, 至 少 能 與 現 今 中 小 學 及 一 般 大 學 之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任 用 現 況 相 符, 以 照 顧 及 維 護 本 校 醫 事 同 仁 的 權 益 與 提 振 士 氣 11. 持 續 個 案 管 理 業 務 電 腦 化 建 檔 策 略 改 善 醫 療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策 略 辦 理 健 康 服 務 活 動 策 略 辦 理 傳 染 病 的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策 略 救 護 車 管 理 及 維 護 策 略 執 行 藥 事 服 務 : 處 方 調 配 用 藥 指 導 藥 物 諮 詢 病 歷 及 處 方 箋 策 略 7 保 存 17.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非 因 公 務 看 診 領 藥 收 取 藥 品 成 本 費 每 月 整 理 名 冊 策 略 7 與 簽 文 呈 報 1. 提 供 門 診 診 療 與 護 理 服 務 2. 聘 特 約 醫 師 ( 復 健 科 骨 科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 到 校 服 務 3.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 分 為 指 定 醫 院 及 學 校 檢 查 2 部 份, 考 生 分 上 午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及 下 午 2 梯 次 報 到, 減 少 候 檢 時 間 4. 傳 染 病 防 治 的 宣 導 與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訊 息 策 略 7 5. 校 慶 招 生 考 試 考 場 及 學 校 運 動 會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策 略 7 6.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策 略 7 7. 教 導 學 生 自 我 健 康 照 護 能 力 策 略 7 8. 設 置 衛 生 宣 導 單 張 資 料 櫃, 提 供 師 生 多 元 之 衛 生 資 訊 策 略 7 9.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及 效 率 策 略 建 請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8 條 提 升 醫 務 室 人 員 之 職 稱 與 列 等 為 藥 師 及 策 略 7 護 理 師 並 改 列 等 師 ( 三 ) 級, 至 少 能 與 現 今 中 小 學 及 一 般 大 學 之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任 用 現 況 相 符, 以 照 顧 及 維 護 本 校 醫 事 同 仁 的 權 益 與 提 振 士 氣 11. 修 正 醫 療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提 升 服 務 及 業 務 效 率 12. 辦 理 健 康 服 務 活 動 13. 辦 理 傳 染 病 的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375

379 14. 救 護 車 管 理 及 維 護 策 略 執 行 藥 事 服 務 : 處 方 調 配 用 藥 指 導 藥 物 諮 詢 病 歷 及 處 方 箋 策 略 7 保 存 16.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非 因 公 務 看 診 領 藥 收 取 藥 品 成 本 費 每 月 整 理 名 冊 策 略 7 與 簽 文 呈 報 提 供 門 診 診 療 與 護 理 服 務 2. 聘 特 約 醫 師 到 校 服 務 策 略 7 3.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複 試 體 檢 策 略 7 4. 傳 染 病 防 治 的 宣 導 與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訊 息 策 略 7 5. 校 慶 招 生 考 試 考 場 及 學 校 運 動 會 緊 急 救 護 工 作 策 略 7 6.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策 略 7 7. 教 導 學 生 自 我 健 康 照 護 能 力 策 略 7 8. 設 置 衛 生 宣 導 單 張 資 料 櫃, 提 供 師 生 多 元 之 衛 生 資 訊 策 略 7 9. 鼓 勵 同 仁 進 修,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技 巧 及 效 率 策 略 建 請 本 校 組 織 條 例 第 8 條 提 升 醫 務 室 人 員 之 職 稱 與 列 等 為 藥 師 及 策 略 7 護 理 師 並 改 列 等 師 ( 三 ) 級, 至 少 能 與 現 今 中 小 學 及 一 般 大 學 之 學 校 護 理 人 員 任 用 現 況 相 符, 以 照 顧 及 維 護 本 校 醫 事 同 仁 的 權 益 與 提 振 士 氣 11. 修 正 醫 療 業 務 電 腦 化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提 升 服 務 及 業 務 效 率 12. 辦 理 健 康 服 務 活 動 13. 辦 理 傳 染 病 的 相 關 防 治 措 施 14. 救 護 車 管 理 及 維 護 15. 執 行 藥 事 服 務 : 處 方 調 配 用 藥 指 導 藥 物 諮 詢 病 歷 及 處 方 箋 策 略 7 保 存 16.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非 因 公 務 看 診 領 藥 收 取 藥 品 成 本 費 每 月 整 理 名 冊 策 略 7 與 簽 文 呈 報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7 376

380 二 學 術 單 位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1.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之 設 立 (1) 本 大 學 組 織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 本 大 學 分 設 學 系 亦 得 單 獨 設 研 究 所,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於 系 所 之 上 設 立 學 院 (2) 大 學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大 學 下 設 學 院 或 單 獨 設 研 究 所, 學 院 下 得 設 學 系 或 研 究 所 (3)101 年 2 月 7 日 部 長 指 示 列 管 事 項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之 規 模 與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相 似, 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參 考 其 體 制, 推 動 成 立 學 院 (4) 行 政 院 102 年 8 月 6 日 院 臺 法 字 第 號 函 原 則 同 意 設 立 (5) 本 校 102 年 9 月 14 日 校 教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學 院 成 立 (6) 本 校 102 年 9 月 18 日 校 人 字 第 號 人 事 令 派 兼 章 教 授 光 明 為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及 孟 教 授 憲 輝 為 警 察 科 技 學 院 院 長 2.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設 立 緣 由 科 際 整 合 為 警 察 科 技 領 域 之 世 界 性 潮 流 趨 勢,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為 培 育 警 政 管 理 幹 部 特 設 置 行 政 警 察 公 共 安 全 犯 罪 防 治 外 事 國 境 行 政 管 理 及 法 律 等 相 關 學 系 由 於 各 尖 端 科 技 領 域 之 快 速 發 展 及 廣 泛 應 用 人 權 及 法 律 制 度 之 迅 速 變 革 和 經 濟 情 勢 之 急 遽 變 遷, 我 國 執 法 人 員 未 來 面 臨 的 問 題 將 非 單 一 領 域 觀 念 和 專 長 所 能 解 決, 執 法 過 程 獲 得 之 複 雜 資 訊, 也 非 單 一 領 域 觀 念 和 專 長 所 能 理 解 分 析 和 運 用, 各 種 先 進 的 執 勤 硬 體 和 軟 體 也 唯 有 具 備 跨 領 域 之 知 能 和 技 術, 才 能 發 揮 其 最 大 功 效 因 此 科 際 整 合 係 當 前 及 未 來 之 重 要 趨 勢, 也 是 大 學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學 下 設 學 院 的 立 法 理 由 為 追 求 各 學 系 之 永 續 發 展, 順 應 科 際 整 合 趨 勢, 乃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以 培 養 具 備 解 377

381 決 跨 領 域 問 題 處 理 複 雜 資 訊 和 應 用 現 代 科 技 裝 備 的 治 安 幹 部 為 配 合 實 務 需 求, 本 學 院 整 合 警 政 管 理 相 關 系 所 教 學 研 究 及 服 務 資 源, 協 調 各 學 系 落 實 專 業 教 育 及 學 習 評 量, 鼓 勵 學 生 儘 早 習 得 實 務 工 作 所 需 知 能 並 推 動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協 力 達 成 培 育 具 備 警 察 科 技 專 業 知 能 的 治 安 幹 部 推 動 警 察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及 擴 大 專 業 服 務 效 能 等 發 展 方 向 與 重 點, 以 有 效 配 合 學 校 之 整 體 發 展 目 標 3.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組 織 概 況 (1) 本 學 院 下 有 7 學 系 及 6 研 究 中 心 :7 學 系 包 含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及 法 律 學 系 ;3 個 研 究 中 心 分 別 為 刑 事 司 法 中 心 犯 罪 問 題 中 心 ( 犯 防 系 ) 及 恐 怖 主 義 中 心 ( 國 境 系 ) (2) 各 系 教 師 人 數 學 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378 警 監 教 官 警 正 教 官 講 師 總 計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總 計 (3) 各 學 系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學 生 人 數 學 系 學 系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 含 休 學 )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總 計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382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總 計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為 配 合 本 校 訂 定 之 培 養 專 業 治 安 幹 部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及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四 大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本 學 院 訂 定 之 設 系 宗 旨 教 育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如 : 1. 發 展 目 標 (1) 重 視 教 師, 落 實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三 級 三 審 制, 協 調 跨 系 所 師 資 之 聘 任 (2) 整 合 學 科, 落 實 三 級 課 程 規 劃, 協 調 跨 系 所 科 際 整 合 課 程 (3) 協 調 研 究 中 心, 發 揮 警 政 智 庫 功 能 (4) 協 調 並 促 進 國 際 與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5) 協 調 系 所 互 助, 出 版 學 術 刊 物, 提 升 論 文 品 質 (6) 協 調 系 所 合 作, 擴 大 學 術 研 討 會 效 益 (7) 協 調 系 所 科 際 整 合, 擴 大 研 究 發 展 及 社 會 服 務 能 量 2. 實 施 策 略 (1)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會, 協 助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院 ( 群 ) 教 師 評 審 會 設 置 要 點 (2) 成 立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課 程 會, 研 議 學 院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協 助 修 訂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課 程 會 組 織 要 點 (3) 採 跨 學 系 及 跨 校 方 式 聘 任 研 究 中 心 之 委 員, 並 整 合 研 究 中 心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之 執 行, 積 極 爭 取 校 內 外 獎 助 計 畫 (4)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研 討 會 之 論 文 發 表, 拓 展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者 學 術 交 流 之 機 會 (5) 擴 大 各 學 系 出 版 學 術 刊 物 之 邀 稿 對 象, 並 提 升 刊 物 之 審 稿 品 質 (6) 鼓 勵 教 師 出 國 研 習 並 進 行 專 業 領 域 學 術 交 流 (7) 整 合 各 學 系 之 專 業 學 術 領 域, 於 學 術 研 討 會 增 加 跨 領 域 之 研 討 議 題 379

383 (8) 協 調 整 合 校 內 外 研 究 人 力 及 資 源, 積 極 爭 取 委 託 研 究 案 (9) 彙 整 各 學 系 專 業 領 域, 解 決 實 務 機 關 面 臨 問 題, 提 升 產 官 學 合 作 關 係 (10) 鼓 勵 研 究 生 投 入 研 究, 提 升 論 文 發 表 率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1 舉 辦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選 舉, 成 立 學 院 教 師 評 審 會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2 聘 任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組 成 學 院 課 程 會 3 落 實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及 評 鑑 之 三 級 三 審 制 度 4 協 助 各 系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5 擴 大 國 際 與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6 跨 學 系 整 合 研 究 中 心 資 源 7 協 助 各 系 發 行 學 術 期 刊, 擴 大 學 術 研 究 能 量 8 整 合 校 內 外 研 究 資 訊 資 源 及 獎 助 計 畫 9 鼓 勵 教 師 出 國 研 習 並 進 行 專 業 領 域 之 學 術 交 流 10 完 成 修 訂 學 院 課 程 會 設 置 注 意 事 項 年 度 提 報 內 政 部 亮 點 計 畫, 並 結 合 本 校 始 業 學 術 活 動, 辦 理 警 政 管 理 論 壇 12 辦 理 優 秀 碩 博 士 論 文 競 賽,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13 綜 整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所 屬 各 系 ( 所 ) 學 術 活 動 辦 理 期 程 ( 四 )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備 註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蒐 集 學 院 所 屬 各 系 教 師 研 究 資 料, 並 建 立 研 究 案 資 料 庫 2. 持 續 協 助 各 系 辦 理 優 良 教 師 聘 任 3.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院 師 生 與 大 陸 公 安 校 院 師 生 之 互 訪 研 習,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4. 持 續 辦 理 優 秀 論 文 發 表 會, 提 升 博 碩 士 論 文 品 質 5. 完 成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中 心 法 制 化, 並 輔 導 各 組 進 行 治 策 略 3 9 策 略 1 策 略 4 及 7 策 略 10 策 略 9 380

384 安 議 題 研 究 6. 協 助 完 成 本 校 教 師 出 國 講 學 或 研 究 進 修 處 理 要 點 之 修 訂 及 執 行 7. 協 助 完 成 本 校 職 員 選 送 國 外 進 修 計 畫 之 訂 定 與 執 行 8. 考 量 校 院 發 展, 培 養 實 務 機 關 所 需 人 才, 研 修 學 院 課 程 9. 將 於 4 月 舉 辦 兩 岸 四 地 公 共 管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1. 修 訂 本 學 院 所 屬 各 學 系 教 育 計 畫 課 程 地 圖 及 院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落 實 課 程 規 劃 三 級 三 審 制 度 2.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院 師 生 與 大 陸 公 安 校 院 師 生 之 互 訪 研 習,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3. 持 續 辦 理 優 秀 論 文 竸 賽, 提 升 博 碩 士 論 文 品 質 4. 建 立 校 外 機 構 補 助 案 資 料 庫 5. 推 動 教 師 出 國 研 習 6. 整 合 大 陸 公 安 院 校 來 訪 期 程,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提 升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品 質 7. 持 續 整 合 研 究 中 心 資 源 8. 持 續 辦 理 警 政 管 理 論 壇 並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參 酌 論 壇 結 論 報 告 1. 持 續 協 助 各 學 系 增 聘 優 良 師 資, 充 實 教 育 資 源 2.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院 師 生 與 大 陸 公 安 校 院 師 生 之 互 訪 研 習,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3. 持 續 辦 理 優 秀 論 文 發 表 會, 提 升 博 碩 士 論 文 品 質 4. 建 立 警 政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資 料 庫 5. 建 立 社 會 案 件 與 警 政 管 理 整 合 資 料 庫 6. 協 助 各 學 系 辦 理 學 術 研 討 會, 促 進 與 實 務 機 關 之 經 驗 與 理 論 交 流 1. 持 續 協 助 各 學 系 增 聘 優 良 師 資, 充 實 教 育 資 源 2.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院 師 生 與 大 陸 公 安 校 院 師 生 之 互 訪 研 習,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3. 持 續 辦 理 優 秀 論 文 發 表 會, 提 升 博 碩 士 論 文 品 質 4. 結 合 警 政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資 料, 建 立 警 政 管 理 研 究 整 合 計 畫 5. 持 續 推 動 教 師 出 國 研 習 6. 持 續 整 合 研 究 中 心 資 源 策 略 6 策 略 6 策 略 2 策 略 4 及 7 策 略 1 及 2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8 策 略 4 及 6 策 略 4 策 略 3 策 略 7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9 策 略 3 策 略 7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0 策 略 3 及 9 策 略 4 及 6 策 略 3 381

385 7. 持 續 辦 理 警 政 管 理 論 壇 並 提 供 實 務 機 關 參 酌 論 壇 結 論 報 告 策 略 7 382

386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 所 )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本 校 為 培 植 警 察 領 導 幹 部, 奉 准 於 民 國 46 年 正 式 成 立 本 ( 行 政 警 察 ) 學 系, 本 系 是 本 校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學 系 之 ㄧ, 對 外 招 收 一 般 高 中 畢 業 生, 施 以 大 學 部 之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學 生 在 校 接 受 教 育 四 年, 須 取 得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為 128 學 分, 並 通 過 警 察 人 員 特 考 後, 分 發 警 察 機 關 任 官 授 職 又 於 民 國 86 年 設 立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對 內 招 收 現 職 警 察 人 員 就 讀 本 校 民 國 59 年 成 立 第 一 個 研 究 所 : 警 政 研 究 所, 為 本 ( 警 察 政 策 ) 研 究 所 之 前 身, 下 設 行 政 組 及 其 他 各 專 業 組, 招 收 碩 士 生 後 於 民 國 87 年 7 月 年 為 配 合 系 所 合 一 政 策, 將 警 政 研 究 所 更 名 為 行 政 警 察 研 究 所 復 於 民 國 95 年 9 月 為 成 立 博 士 班 再 更 名 為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 簡 稱 警 政 所 ), 招 收 碩 士 生 及 博 士 生 因 此, 本 系 所 為 本 校 最 早 成 立 之 系 所, 不 僅 師 生 人 數 及 教 學 規 模 為 全 校 之 最, 且 具 有 本 校 最 優 良 之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之 傳 統, 長 期 培 養 優 秀 警 察 幹 部, 領 導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並 擔 任 警 政 機 關 重 要 之 智 庫 角 色 ( 二 )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發 展 目 標 本 系 所 依 據 本 校 校 訓 誠 及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之 核 心 價 值 等 理 念, 並 衡 酌 國 家 治 安 機 關 用 人 需 求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以 及 本 系 所 的 特 色, 設 定 本 系 所 的 明 確 宗 旨 為 精 研 警 察 政 策 學 術, 培 育 警 政 領 導 幹 部 其 中 大 學 部 之 設 立 宗 旨 側 重 在 培 育 警 政 基 層 領 導 幹 部 上, 博 士 班 側 重 在 精 研 高 深 警 察 政 策 學 術 上, 至 於 碩 士 班 則 兼 顧 研 究 警 察 行 政 與 警 察 法 學 及 培 育 警 政 領 導 幹 部 二 者 依 據 本 系 所 精 研 警 察 政 策 學 術, 培 育 警 政 領 導 幹 部 之 設 立 宗 旨, 並 透 過 學 生 未 來 工 作 分 析 和 所 需 核 心 職 能 分 析, 律 定 本 系 大 學 部 的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育 學 生 具 有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執 法 倫 理 及 領 導 管 理 等 三 大 核 心 職 能, 並 培 養 對 警 察 行 政 與 警 察 法 學 383

387 學 術 的 研 究 興 趣 與 方 法 ; 碩 士 班 的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育 學 生 具 有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執 法 倫 理 及 領 導 管 理 等 三 大 核 心 職 能, 並 提 升 對 警 察 行 政 與 警 察 法 學 學 術 的 研 究 能 力 至 於 博 士 班 的 教 育 目 標 則 定 位 為 精 研 治 安 與 警 察 政 策 學 術, 培 育 傑 出 治 安 與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師 資 及 規 劃 人 才, 及 提 供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治 安 與 警 察 政 策 諮 詢 與 服 務 依 據 上 述 教 育 目 標, 在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等 四 方 面 擬 具 實 施 策 略 如 下 : 1. 教 學 方 面 (1) 分 別 定 位 本 系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之 教 育 目 標, 並 與 時 俱 進 地 作 調 整 (2)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警 察 專 業 知 識 執 法 倫 理 和 領 導 管 理 等 三 大 核 心 職 能, 以 符 合 畢 業 後 工 作 需 求 強 化 警 察 行 政 警 察 法 學 組 織 管 理 通 識 及 語 言 等 四 大 領 域 之 核 心 課 程 (3) 配 合 全 球 趨 勢 社 會 脈 動 及 實 務 需 求, 檢 討 修 訂 本 系 所 各 級 教 育 科 目 學 分 表 (4) 強 化 本 系 所 學 生 在 警 察 機 關 之 實 習 功 能 2. 研 究 方 面 (1) 研 究 所 強 化 師 生 在 研 究 與 專 業 上 之 表 現 : 透 過 研 究 方 法 論 課 程 的 深 化, 以 發 展 警 察 專 業 課 程 ; 加 強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結 合 與 印 證 ; 加 強 系 所 師 生 國 際 觀, 並 鼓 勵 本 系 所 教 師 出 國 研 習 進 修 講 學 ; 以 及 鼓 勵 師 生 加 強 學 術 研 究 及 發 表 學 術 論 著 (2) 提 升 本 系 所 出 版 警 政 論 叢 及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學 術 刊 物 品 質 (3)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到 系 所 演 講 教 學 座 談 (4) 與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學 門 科 系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廣 泛 吸 收 及 培 植 優 秀 研 究 人 員, 帶 動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與 姊 妹 校 交 換 研 究 生 3. 服 務 方 面 (1) 強 化 警 政 民 意 調 查 中 心 及 安 全 管 理 中 心 之 功 能, 協 助 實 務 機 關 評 估 各 項 警 察 政 策 實 施 成 效 (2) 鼓 勵 本 系 所 師 生 全 力 參 與 警 察 機 關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並 提 供 實 務 單 位 常 訓 師 資 384

388 4. 輔 導 方 面 (1) 大 學 部 及 二 技 班 教 育 兼 顧 學 科 術 科 和 生 活 管 理 等 三 方 面 的 教 學, 並 落 實 導 師 輔 導 制 度, 分 班 適 時 輔 導 學 生 學 習 上 的 障 礙 (2) 加 強 與 校 友 的 聯 繫, 並 瞭 解 在 本 系 ( 所 ) 所 學 是 否 符 合 職 場 工 作 所 需, 以 及 調 查 實 務 單 位 對 校 友 的 接 受 度 情 形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完 成 加 強 跨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並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學 術 機 關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關 係, 開 拓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之 領 域 與 研 究 之 深 度 3.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4. 推 動 一 般 大 學 普 遍 設 置 警 察 學 系 或 安 全 管 理 學 系, 並 推 薦 本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生 應 徵 擔 任 教 職, 促 使 警 察 學 術 普 遍 化 5. 進 行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暨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自 我 評 鑑 6. 透 過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之 表 現, 積 極 接 受 校 內 外 機 關 委 託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舉 辦 警 察 權 限 理 論 與 實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警 察 權 分 散 與 食 安 管 理 圓 桌 論 壇 專 任 教 師 參 加 第 10 屆 海 峽 兩 岸 香 港 暨 澳 門 警 學 研 討 會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至 11 月 19 日 許 福 生 教 授 赴 大 陸 浙 江 工 商 大 學 法 學 院 短 期 講 學 交 流 385

389 7. 輔 導 學 生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或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持 續 加 強 跨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並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學 術 機 關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關 係, 開 拓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之 領 域 與 研 究 之 深 度 3.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暨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實 地 訪 評 4. 持 續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5. 透 過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之 表 現, 積 極 接 受 校 內 外 機 關 委 託 6. 持 續 輔 導 學 生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或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所 師 生 與 國 外 或 兩 岸 大 學 師 生 之 互 訪,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3. 持 續 改 善 教 師 研 究 環 境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4. 透 過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之 表 現, 積 極 接 受 校 內 外 機 關 委 託 5. 持 續 輔 導 學 生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或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加 強 跨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並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學 術 機 關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關 係, 開 拓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之 領 域 與 研 究 之 深 度 3.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所 師 生 與 國 外 或 兩 岸 大 學 師 生 之 互 訪,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4. 持 續 改 善 教 師 研 究 環 境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尤 其 加 強 E 化 設 備 5. 持 續 輔 導 學 生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或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加 強 跨 領 域 之 警 學 研 究, 並 與 國 內 外 相 關 學 術 機 關 建 立 策 略 聯 盟 關 係, 開 拓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之 領 域 與 研 究 之 深 度 3. 加 強 國 際 及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之 參 訪 論 文 發 表 與 交 流 活 動, 及 加 強 本 所 師 生 與 國 外 或 兩 岸 大 學 師 生 之 互 訪, 並 鼓 勵 師 生 赴 國 外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與 進 修 講 學 4. 持 續 改 善 教 師 研 究 環 境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尤 其 加 強 E 化 設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2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4 策 略 5 386

390 備 5. 持 續 輔 導 學 生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或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387

391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 所 )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1.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有 鑑 於 國 家 安 全 幹 部 人 才 培 育 之 重 要, 乃 指 示 國 家 安 全 局, 在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培 訓 國 家 安 全 幹 部 故 本 系 以 培 養 國 家 安 全 工 作 幹 部 人 才, 為 創 系 之 宗 旨 與 基 本 使 命 並 於 民 國 五 十 年 起, 於 本 校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設 系, 開 始 招 考 高 中 畢 業 生 研 究 所 早 年 曾 在 警 政 研 究 所 之 下 設 公 共 安 全 組 單 獨 招 收 碩 士 生,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際 政 經 情 勢 劇 變, 兩 岸 關 係 互 動 頻 密, 國 內 社 會 發 展 快 速, 安 全 威 脅 的 性 質 種 類 與 範 圍 趨 於 多 變, 而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工 作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亦 更 加 複 雜 與 嚴 峻 為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符 合 工 作 需 要, 本 系 乃 積 極 籌 設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所, 並 推 動 系 所 合 一, 其 後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已 於 九 十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期 能 有 助 於 提 高 國 家 安 全 幹 部 素 質, 拓 展 研 究 層 面, 提 供 政 策 建 議 迄 今, 業 已 培 育 國 家 安 全 幹 部 近 千 人, 均 分 派 至 各 情 治 單 位 暨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畢 業 系 友 多 能 盡 忠 職 守 勤 奮 進 取, 對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及 社 會 治 安 貢 獻 頗 鉅 2. 本 系 所 以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領 域 為 研 究 重 心, 重 視 如 何 將 相 關 學 術 理 論 落 實 到 實 踐 層 面 之 運 用, 並 回 饋 支 撐 理 論 建 構 之 完 善 一 方 面 基 於 保 護 國 家 安 全 之 目 標, 深 化 安 全 政 策 暨 相 關 機 制 研 究, 且 探 討 情 報 理 論 與 實 踐 之 鴻 溝, 並 欲 掌 握 兩 岸 情 勢 與 中 共 作 為, 而 能 開 拓 國 家 安 全 學 術 研 究 領 域 新 範 疇 另 一 方 面 基 於 維 謢 社 會 治 安 之 目 的, 以 社 會 保 防 暨 安 全 防 護 為 研 究 重 點, 探 究 執 法 與 情 報 之 結 合, 而 能 賦 予 警 政 治 安 學 術 新 思 維, 並 抽 象 工 作 經 驗 而 能 累 積 致 有 更 高 層 次 之 學 術 化 發 展 可 能 3. 本 系 所 之 課 程 規 劃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二 個 領 域 :(1) 國 家 安 全 相 關 領 域 課 程 : 涵 蓋 國 際 關 係 政 治 學 情 報 學 情 報 分 析 大 陸 問 題 兩 岸 關 係 中 共 對 台 策 略 等 課 程, 以 及 當 前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所 迫 切 需 要 之 反 恐 與 國 土 安 全 問 題 等 ;(2) 警 察 學 科 暨 相 關 課 程 : 388

392 包 含 警 察 法 規 警 察 行 政 犯 罪 偵 查 學 特 種 勤 務 群 眾 事 件 處 理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國 際 治 安 合 作 等 科 目 4. 前 瞻 未 來, 除 將 結 合 大 學 部 之 基 本 安 全 學 術 及 幹 部 教 育 外, 將 進 一 步 規 劃 建 立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之 學 術 研 究 與 教 育 訓 練 的 完 整 架 構, 並 著 手 培 育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與 社 會 治 安 學 術 研 究 的 高 級 理 論 與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此 外, 本 系 所 亦 將 積 極 拓 展 研 究 領 域, 提 供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之 成 果, 提 供 政 府 決 策 部 門 參 考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1. 教 師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之 提 升 2.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與 出 國 進 修 3. 經 由 相 關 課 程 設 計, 增 加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4. 舉 行 重 要 議 題 之 實 務 工 作 會 談 5. 主 動 提 供 政 策 建 議, 而 完 善 國 家 安 全 機 制 6. 加 強 與 研 究 機 構 之 互 動, 強 化 學 術 交 流 本 系 大 學 部 學 生 畢 業 並 考 取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考 後 由 警 政 署 分 發 至 警 政 單 位 服 務, 加 入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行 列, 或 經 過 甄 選 參 與 國 家 安 全 與 維 安 特 勤 工 作,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克 盡 職 責 本 系 除 因 應 社 會 趨 勢 及 配 合 實 務 單 位 需 要, 透 過 提 升 教 學 環 境 召 開 課 程 會 研 擬 教 育 計 畫 等 方 式, 積 極 培 育 國 家 安 全 人 才 外, 並 積 極 投 入 國 土 安 全 非 傳 統 安 全 及 情 報 法 制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術 研 究 工 作, 且 經 由 定 期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分 享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及 交 流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祈 能 對 國 家 安 全 之 實 務 工 作 與 法 制 建 設 有 所 貢 獻, 以 發 揮 似 智 庫 之 功 能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1 辦 理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舉 辦 公 共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知 名 學 者 參 加, 經 由 論 點 之 交 流,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3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實 務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公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389

393 開 或 閉 門 之 圓 桌 會 議 座 談 或 演 講 等 學 術 活 動, 促 進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充 實 教 學 與 研 究 內 涵 4 向 國 科 會 與 國 內 各 情 治 機 構 經 由 申 請 或 接 受 委 託 方 式, 爭 取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並 加 強 與 情 治 機 關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之 互 動 5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短 期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 並 就 其 所 授 課 程, 編 撰 教 科 書, 而 利 學 生 學 習, 亦 有 助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6 充 實 本 系 專 業 圖 書 與 期 刊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研 究 ; 並 爭 取 經 費 持 續 翻 譯 相 關 安 全 學 術 與 社 會 治 安 之 理 論 著 作, 而 提 升 教 材 品 質 7 依 國 家 安 全 局 要 求, 辦 理 大 學 部 學 籍 分 組 事 宜, 一 為 社 會 安 全 組, 另 一 為 情 報 事 務 組 8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 所 ) 自 我 評 鑑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舉 辦 公 共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經 由 論 點 之 交 流,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3.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實 務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公 開 或 閉 門 之 圓 桌 會 議 座 談 或 演 講 等 學 術 活 動, 促 進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充 實 教 學 與 研 究 內 涵 4. 向 國 科 會 與 國 內 各 情 治 機 構 申 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並 加 強 與 情 治 機 關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之 互 動 5.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短 期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 並 就 其 所 授 課 程, 編 撰 教 科 書, 而 利 學 生 學 習, 亦 有 助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6. 充 實 本 系 專 業 圖 書 與 期 刊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研 究 7.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 所 ) 實 地 訪 評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舉 辦 公 共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經 由 論 點 之 交 流,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390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2

394 品 質 3.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實 務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公 開 或 閉 門 之 圓 桌 會 議 座 談 或 演 講 等 學 術 活 動, 促 進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充 實 教 學 與 研 究 內 涵 4. 向 國 科 會 與 國 內 各 情 治 機 構 申 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並 加 強 與 情 治 機 關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之 互 動 5.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短 期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 並 就 其 所 授 課 程, 編 撰 教 科 書, 而 利 學 生 學 習, 亦 有 助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6. 充 實 本 系 專 業 圖 書 與 期 刊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研 究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舉 辦 公 共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經 由 論 點 之 交 流,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3.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實 務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公 開 或 閉 門 之 圓 桌 會 議 座 談 或 演 講 等 學 術 活 動, 促 進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充 實 教 學 與 研 究 內 涵 4. 向 國 科 會 與 國 內 各 情 治 機 構 申 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並 加 強 與 情 治 機 關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之 互 動 5.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短 期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 並 就 其 所 授 課 程, 編 撰 教 科 書, 而 利 學 生 學 習, 亦 有 助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6. 充 實 本 系 專 業 圖 書 與 期 刊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研 究 1. 持 續 本 系 所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2. 舉 辦 公 共 安 全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經 由 論 點 之 交 流, 提 升 教 學 與 研 究 品 質 3.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實 務 單 位 人 員, 進 行 公 開 或 閉 門 之 圓 桌 會 議 座 談 或 演 講 等 學 術 活 動, 促 進 學 術 與 實 務 之 交 流, 充 實 教 學 與 研 究 內 涵 4. 向 國 科 會 與 國 內 各 情 治 機 構 申 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果, 並 加 強 與 情 治 機 關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之 互 動 5. 鼓 勵 教 師 進 行 短 期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 並 就 其 所 授 課 程, 編 撰 教 科 書, 而 利 學 生 學 習, 亦 有 助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2 391

395 6. 充 實 本 系 專 業 圖 書 與 期 刊 及 研 究 設 備, 以 利 教 學 研 究 策 略 1 392

396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 所 )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為 培 育 犯 罪 預 防 與 矯 治 人 才, 本 校 於 民 國 63 年 將 獄 政 學 系 與 犯 罪 預 防 學 系 合 併 為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自 民 國 80 年 起, 分 設 犯 罪 矯 治 與 犯 罪 預 防 兩 組, 對 外 招 收 一 般 高 中 畢 業 生, 施 以 四 年 大 學 部 之 警 察 與 犯 罪 矯 治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在 取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警 察 人 員 或 監 獄 官 特 考 後, 分 發 至 警 察 機 關 與 法 務 部 所 屬 矯 正 機 關 服 務 民 國 59 年 本 校 成 立 警 政 研 究 所, 其 下 分 設 行 政 刑 事 犯 罪 防 治 等 3 組 ; 後 更 於 民 國 83 年 增 設 犯 罪 防 治 博 士 班, 為 國 內 學 術 機 構 設 立 犯 罪 防 治 博 士 班 之 首 例 民 國 85 年 起 系 所 合 一, 成 立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目 前 博 士 班 分 刑 事 司 法 組 及 犯 罪 防 治 組, 本 系 學 制 完 備, 除 為 國 家 培 育 犯 罪 預 防 與 矯 治 專 業 人 才, 更 積 極 推 動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學 術 研 究 與 發 展 本 系 係 以 研 究 犯 罪 預 防 及 犯 罪 行 為 矯 正 為 主 之 大 學 科 系, 學 科 包 括 法 律 學 心 理 學 社 會 學 精 神 醫 學 警 察 學 監 獄 學 等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中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學 科 ; 現 有 教 授 4 員 副 教 授 4 員 助 理 教 授 2 員 講 師 1 員,11 員 均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配 合 本 校 教 育 目 標, 積 極 培 育 從 事 犯 罪 防 治 工 作 之 領 導 幹 部, 研 究 犯 罪 防 治 科 學, 以 提 升 犯 罪 防 治 學 術 研 究 發 展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及 實 施 策 略 依 據 本 校 校 訓 誠 及 核 心 價 值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之 理 念, 本 系 秉 持 道 德 涵 養 之 教 育 理 念,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生 成 為 專 業 之 執 法 與 研 究 的 廉 潔 自 持 術 德 兼 修 的 治 安 領 導 幹 部 本 系 之 發 展 目 標 係 以 本 校 發 展 五 大 發 展 目 標 為 基 礎, 據 以 建 構 本 系 之 發 展 目 標 重 要 指 標, 包 括 : 積 極 培 育 警 察 與 矯 正 專 業 人 才 增 進 本 系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提 升 本 系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擴 大 師 生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與 強 化 教 育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依 據 本 校 之 發 展 目 標 方 向, 本 系 訂 定 核 心 價 值 為 專 業 創 新 與 關 懷, 以 精 實 犯 罪 預 防 與 矯 治 393

397 專 業, 擴 展 科 際 整 合 之 犯 罪 防 治 領 域 與 策 略, 實 踐 積 極 關 懷 之 服 務 精 神, 以 為 國 培 育 犯 罪 預 防 與 矯 正 之 執 法 及 研 究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並 積 極 擴 大 增 進 行 政 服 務 效 能 提 升 教 學 研 究 成 果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責 任 強 化 永 續 品 質 保 證 之 有 效 策 略 與 作 為 本 系 之 學 制 包 括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與 大 學 部 博 士 班 設 立 宗 旨 在 於 精 研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學 術, 碩 士 班 則 為 犯 罪 防 治 進 修 教 育 與 領 導 幹 部 培 育, 大 學 部 兼 顧 培 養 犯 罪 預 防 與 矯 治 基 層 領 導 幹 部 本 系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結 合, 四 年 制 大 學 部 預 防 組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涵 蓋 警 察 學 與 警 察 行 政 犯 罪 學 與 犯 罪 預 防 犯 罪 分 析 與 犯 罪 研 究 法 諮 商 輔 導 與 婦 幼 保 護 等 四 大 領 域 矯 治 組 核 心 職 能 課 程 則 有 包 括 : 犯 罪 學 監 獄 學 與 矯 正 法 規 犯 罪 研 究 法 與 收 容 人 輔 導 和 刑 事 政 策 等 研 究 所 教 育 目 標 在 發 展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學 術 之 專 業 領 域, 分 析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與 政 策 趨 勢, 培 養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研 究 之 核 心 能 力, 以 及 深 化 犯 罪 與 刑 事 司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依 據 本 系 之 教 育 學 制 現 況 與 系 所 核 心 價 值 職 能 與 教 育 目 標, 本 系 在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和 輔 導 等 四 方 面, 擬 定 下 列 實 施 策 略 : 1. 教 學 方 面 (1) 根 據 核 心 價 值 與 職 能, 確 立 本 系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和 博 士 班 之 教 育 目 標 (2) 依 據 實 務 需 求 學 術 發 展 與 社 會 變 遷, 規 劃 各 學 制 之 教 育 計 畫, 並 逐 年 修 正 (3) 強 化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學 習 與 互 動, 開 設 碩 博 共 修 課 程 (4) 培 育 兼 具 人 文 素 養 執 法 能 力 犯 罪 預 防 與 犯 罪 矯 治 之 犯 罪 防 治 專 業 人 才, 強 化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學 生 之 核 心 職 能 (5) 落 實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學 生 在 警 察 機 關 與 矯 正 機 關 實 習 (6) 提 供 與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以 及 軟 硬 體 設 施 (7) 編 著 警 政 犯 罪 矯 治 等 教 科 書, 以 提 升 學 習 品 質 2. 輔 導 方 面 (1) 落 實 導 師 制 度, 依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和 博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與 性 質, 提 供 學 生 不 同 的 輔 導 需 求 394

398 (2) 輔 導 系 學 會 籌 劃 和 執 行 各 項 學 生 活 動, 以 促 進 各 年 級 學 生 互 動 和 情 感 連 結 (3) 輔 導 學 生 適 應 警 察 特 考 分 流 考 試 新 制, 使 能 通 過 特 考 (4) 強 化 校 友 聯 繫, 舉 辦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與 經 驗 分 享, 博 士 班 畢 業 校 友 聯 誼 3. 研 究 方 面 (1) 結 合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辦 理 學 術 論 壇, 以 及 邀 請 國 內 外 學 者 演 講 (2) 提 升 出 版 期 刊 犯 罪 防 治 學 報 學 術 品 質, 以 及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系 刊 內 涵 (3) 鼓 勵 教 師 申 請 國 科 會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學 術 團 體 委 託 研 究 案, 以 發 展 本 土 化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學 術 研 究 (4) 藉 由 學 術 研 討 論 文 審 查 與 研 究 案 執 行, 以 強 化 校 際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犯 罪 學 與 刑 事 司 法 領 域 發 展 (5) 結 合 實 務 機 關 民 間 學 術 團 體 等 共 同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使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結 合 (6) 鼓 勵 教 師 與 研 究 生 積 極 參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與 論 文 發 表, 並 投 稿 具 學 術 水 準 之 期 刊 (7) 配 合 執 行 教 師 評 鑑, 以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品 質 4. 服 務 方 面 (1) 強 化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功 能, 提 供 政 府 相 關 領 域 問 題 與 政 策 之 諮 詢 服 務 (2) 鼓 勵 教 師 發 揮 專 業 能 力, 參 與 校 內 政 府 部 門 各 項 委 員 會, 或 擔 任 諮 商 輔 導 教 師 ( 三 )104 年 各 項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1 強 化 研 究 生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3 加 強 校 際 合 作, 學 術 交 流, 國 科 會 與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申 請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395

399 4 辦 理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5 舉 辦 2015 年 犯 罪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6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7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外 參 與 研 討 會 或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並 就 其 新 知 專 業 撰 寫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8 GIS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施 更 新 與 升 級 9 持 續 出 版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期 刊 10 修 訂 105 年 教 育 計 畫 11 辦 理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學 生 實 習 ( 四 ) 年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強 化 研 究 生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3. 加 強 校 際 合 作, 學 術 交 流, 國 科 會 與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申 請 4. 持 續 辦 理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5. 舉 辦 2016 年 犯 罪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6.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7.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外 參 與 研 討 會 或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並 就 其 新 知 專 業 撰 寫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8. 持 續 出 版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期 刊 9. 修 訂 106 年 教 育 計 畫 10. 辦 理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學 生 實 習 1. 強 化 研 究 生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3. 加 強 校 際 合 作, 學 術 交 流, 國 科 會 與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申 請 4. 持 續 辦 理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5. 舉 辦 2017 年 犯 罪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6.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7.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外 參 與 研 討 會 或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並 就 其 新 知 專 業 撰 寫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8. 持 續 出 版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期 刊 9 修 訂 107 年 教 育 計 畫 10. 辦 理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學 生 實 習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5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5 396

400 強 化 研 究 生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3. 加 強 校 際 合 作, 學 術 交 流, 國 科 會 與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申 請 4. 持 續 辦 理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5. 舉 辦 2018 年 犯 罪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6.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7.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外 參 與 研 討 會 或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並 就 其 新 知 專 業 撰 寫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8. 持 續 出 版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期 刊 9. 修 訂 108 年 教 育 計 畫 10. 辦 理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學 生 實 習 1. 強 化 研 究 生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2.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3. 加 強 校 際 合 作, 學 術 交 流, 國 科 會 與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申 請 4. 持 續 辦 理 犯 罪 問 題 研 究 中 心 相 關 業 務 5. 舉 辦 2019 年 犯 罪 防 治 學 術 研 討 會 6.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7.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外 參 與 研 討 會 或 進 修, 吸 收 新 知, 並 就 其 新 知 專 業 撰 寫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8. 持 續 出 版 犯 罪 防 治 相 關 期 刊 9. 修 訂 109 年 教 育 計 畫 10. 辦 理 大 學 部 與 碩 士 班 學 生 實 習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5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2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11 策 略 4 策 略 1 策 略 11 策 略 5 397

401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 所 ) 104 年 9 月 15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頻 繁 人 流 所 衍 生 的 各 種 社 會 現 象, 乃 自 行 政 警 察 業 務 中, 將 特 殊 性 質 的 工 作 加 以 區 分, 而 設 置 專 業 的 外 事 警 察, 其 係 以 外 國 人 管 理 與 處 理 涉 外 事 件 為 工 作 任 務 本 校 係 以 研 究 警 察 高 深 學 問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為 設 立 宗 旨, 為 因 應 上 述 國 際 潮 流 與 社 會 變 遷, 於 民 國 67 年, 奉 准 成 立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而 正 科 47 期 即 為 本 校 招 考 之 第 一 期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學 生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本 系 畢 業 生 已 多 達 四 百 餘 人, 目 前 絕 大 多 數 仍 在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成 為 目 前 維 護 社 會 安 全 秩 序 的 優 秀 執 法 幹 部 目 前 本 系 學 生 除 了 本 國 學 生 之 外, 尚 有 來 自 巴 拿 馬 與 甘 比 亞 之 外 籍 學 生 數 名 另 本 系 於 民 國 86 年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籌 辦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並 於 89 年 正 式 開 辦, 且 自 90 學 年 開 始 招 生, 於 93 年 成 立 碩 士 班 國 境 組, 期 能 將 外 國 人 入 出 國 境 及 在 境 內 等 與 外 事 相 關 事 件 做 一 整 合 及 研 究 為 因 應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本 系 經 常 邀 請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涉 外 執 法 政 策 分 析 跨 境 犯 罪 之 偵 查 及 類 型 分 析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與 法 制 外 籍 勞 工 之 管 理 外 勞 仲 介 管 理 各 國 移 民 制 度 及 涉 外 案 件 處 理 等 相 關 議 題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同 時 於 100 學 年 度 創 刊 涉 外 執 法 與 政 策 學 報, 並 鼓 勵 老 師 努 力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及 著 作 為 提 供 本 系 所 學 生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近 年 來 本 系 先 後 完 成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而 攸 關 研 究 生 學 習 的 相 關 法 令 與 教 育 計 畫, 亦 於 系 務 會 議 中 討 論 並 通 過, 其 中 還 包 含 了 其 他 經 常 性 之 教 育 作 為, 例 如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之 加 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舉 辦 學 生 特 種 考 試 之 輔 導 等 101 學 年 起 依 據 本 系 四 大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並 據 以 修 訂 課 程 規 劃 104 年 3 月 參 考 新 修 訂 的 五 大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研 訂 課 程 之 規 劃 的 能 力 內 容, 並 據 以 繪 製 課 程 雷 達 圖 398

402 本 系 所 現 有 專 任 師 資 計 9 名 : 含 教 授 4 員 副 教 授 2 員 助 理 教 授 1 員 講 師 1 員 及 警 正 教 官 1 員, 其 中 具 博 士 學 位 之 師 資 5 員 碩 士 學 位 之 師 資 4 員, 專 任 英 語 教 師 1 員, 專 任 日 語 教 師 1 員 行 政 業 務 方 面 有 助 教 1 名 現 有 學 士 班 學 生 共 60 名 ( 內 含 外 籍 生 2 名 : 巴 拿 馬 2 名 ), 碩 士 班 學 生 共 61 名 ( 內 含 外 籍 生 3 名 : 泰 國 1 名 印 尼 2 名 )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本 校 為 我 國 警 察 教 育 之 最 高 學 府, 本 系 所 依 據 本 校 校 訓 誠 及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之 核 心 價 值 等 理 念, 積 極 落 實 本 校 研 究 高 深 警 察 學 術 ; 培 養 警 察 專 門 人 才 之 主 要 任 務 在 發 展 目 標 的 設 定 方 面, 配 合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五 大 目 標, 檢 討 並 研 擬 本 系 所 發 展 目 標, 具 體 目 標 與 措 施 包 含 :( 一 ) 學 士 班 基 礎 教 育 著 重 培 育 涉 外 治 安 案 件 預 防 及 查 察 專 業 人 才,( 二 ) 碩 士 班 深 造 教 育 著 重 培 育 具 備 推 動 國 際 警 察 合 作 方 案 之 專 業 警 察 幹 部, 並 提 升 涉 外 治 安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三 ) 持 續 檢 討 並 落 實 教 學 品 保 措 施, 強 化 實 習 教 育 以 實 現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契 合, ( 四 )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學 術 活 動 並 鼓 勵 參 與 國 際 ( 兩 岸 ) 警 學 交 流,( 五 ) 持 續 改 善 系 所 教 學 軟 硬 體 措 施 並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1. 積 極 推 動 學 生 通 過 各 類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並 追 蹤 輔 導 ( 大 學 部 學 生 畢 業 需 具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第 1 試 以 上 或 多 益 785 分 資 格,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需 具 備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第 1 試 或 多 益 800 分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門 檻 ) 2. 落 實 本 系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學 科 評 分 分 佈 常 態 化, 並 配 合 舉 辦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之 集 中 考 試 3. 持 續 辦 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並 鼓 勵 學 生 投 稿 學 術 期 刊 4. 邀 集 國 內 外 學 者, 舉 辦 外 事 警 察 實 務 學 術 研 討 會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備 註 399

403 項 目 執 行 內 容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5. 辦 理 本 系 所 涉 外 執 法 與 政 策 學 報 第 3 期 6.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7. 持 續 辦 理 教 師 評 鑑 工 作 8. 鼓 勵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及 參 與 兩 岸 警 學 交 流 活 動 9. 持 續 評 估 與 研 擬 成 立 外 事 警 察 博 士 班 10. 改 善 系 所 辦 公 室 與 碩 士 班 教 室 之 硬 體 措 施,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與 教 學 品 質 11. 協 辦 陸 委 會 兩 岸 政 策 座 談 會, 推 動 官 學 合 作 備 註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辦 理 本 系 所 涉 外 執 法 與 政 策 學 報 第 5 期 2. 持 續 辦 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3. 於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課 程 學 期 增 強 外 文 4. 邀 請 各 大 學 教 授 或 實 務 單 位 專 家 蒞 校 演 講 5. 提 高 學 生 英 文 檢 定 門 檻, 積 極 推 動 學 生 通 過 各 類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並 追 蹤 輔 導 ( 大 學 部 學 生 畢 業 需 具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或 多 益 785 分 以 上 資 格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門 檻, 研 究 所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具 備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或 多 益 800 分 以 上 資 格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門 檻 ) 6. 邀 集 國 內 外 學 者, 舉 辦 外 事 警 察 實 務 學 術 研 討 會 7. 加 強 與 實 務 單 位 的 聯 繫, 強 化 學 生 對 實 務 運 作 認 識 8. 輔 導 積 極 學 生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認 證 9.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研 討 會 活 動, 拓 展 視 野 並 吸 收 新 知 10. 辦 理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 所 ) 自 我 評 鑑 1. 辦 理 本 系 所 涉 外 執 法 與 政 策 學 報 第 6 期 2. 持 續 辦 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3. 爭 取 接 待 外 賓 機 會, 使 學 生 得 從 中 練 習 語 文 4. 強 化 研 究 生 參 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5. 配 合 教 學 E 化 措 施,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能 量 6. 結 合 校 內 各 學 系, 資 源 共 享, 發 展 跨 領 域 警 學 研 究 7. 蒐 集 更 新 外 事 系 所 有 校 友 通 訊 錄, 加 強 聯 繫 8. 積 極 延 攬 實 務 界 人 士 擔 任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開 設 實 務 課 程, 加 強 與 實 務 單 位 之 聯 繫 與 配 合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1 策 略 9 策 略 9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1 策 略 2 策 略 1 策 略 5 策 略 5 策 略 8 策 略 3 策 略 9 策 略 9 400

404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辦 理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 所 ) 實 地 評 鑑 策 略 辦 理 本 系 所 涉 外 執 法 與 政 策 學 報 第 7 期 策 略 2 2. 持 續 辦 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策 略 1 3. 與 國 外 大 學 與 研 究 機 構 正 式 合 作, 進 行 學 者 教 師 與 策 略 4 學 生 之 交 流 4. 加 強 學 生 外 文 能 力, 規 劃 研 究 生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海 外 進 策 略 5 修 的 機 會 5. 持 續 更 新 專 業 圖 書 與 期 刊 策 略 1 6. 持 續 鼓 勵 系 所 教 師 申 請 國 科 會 及 其 他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策 略 2 畫 7. 相 關 碩 士 班 大 學 部 課 程 整 編 及 規 劃 策 略 1 8.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校 際 合 作 專 案 研 究 策 略 2 9. 因 應 校 園 新 建 科 技 大 樓, 爭 取 校 園 空 間 合 理 分 配, 擴 策 略 8 展 研 究 所 教 室 空 間 及 更 新 硬 體 設 備 1. 辦 理 本 系 所 涉 外 執 法 與 政 策 學 報 第 8 期 策 略 2 2. 持 續 辦 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策 略 1 3. 配 合 校 園 空 間 與 經 費 之 合 理 分 配, 規 劃 成 立 系 ( 所 ) 圖 策 略 9 書 室 4. 積 極 將 本 系 學 報 申 請 臺 灣 社 會 科 學 引 文 索 引 資 料 策 略 5 庫 (TSSCI) 5. 持 續 建 構 外 事 警 察 電 腦 資 料 庫 策 略 拓 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鼓 勵 教 師 赴 國 外 參 與 短 期 進 修 策 略 4 401

405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 所 ) 104 年 10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1. 系 務 發 展 創 系 : 本 校 為 培 植 國 境 警 察 領 導 幹 部, 奉 准 於 民 國 79 年 正 式 成 立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對 外 招 收 一 般 高 中 畢 業 生, 施 以 大 學 部 之 警 察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學 生 在 校 接 受 教 育 四 年, 須 取 得 最 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為 128 學 分, 並 通 過 國 境 警 察 人 員 特 考 後, 分 發 警 察 機 關 任 官 授 職 分 組 : 本 系 自 成 立 以 來, 系 務 不 斷 革 新 以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及 警 察 任 務 不 同 以 往 之 發 展 需 求 且 為 了 配 合 移 民 署 成 立 及 國 家 移 民 政 策 規 劃, 從 100 學 年 度 起, 依 移 民 署 要 求, 大 學 部 將 分 成 兩 組, 一 為 國 境 管 理 組, 畢 業 後 參 加 國 境 警 察 特 考, 及 格 後 赴 警 察 相 關 機 關 擔 任 國 境 警 察 工 作 ; 另 一 為 移 民 事 務 組, 畢 業 後 參 加 移 民 特 考, 及 格 後 赴 移 民 相 關 機 關 擔 負 移 民 有 關 業 務 2. 成 立 獨 立 之 國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為 因 應 國 境 管 理 專 業 學 術 發 展 及 培 養 相 關 實 務 單 位 高 階 人 才 用 人 需 求, 前 曾 奉 教 育 部 於 88 年 2 月 10 日 台 (88)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同 意 招 收 碩 士 生, 然 當 時 因 行 政 院 推 動 組 織 精 簡 案 而 暫 緩 辦 理 ; 但 獲 同 意 採 取 替 代 方 案, 亦 即 在 民 國 93 年, 先 暫 時 於 本 校 外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內 增 設 國 境 警 察 組, 而 與 該 所 原 有 之 外 事 警 察 組 區 隔, 畢 業 後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以 符 合 國 境 管 理 需 求 在 系 主 任 積 極 奔 走 及 校 長 支 持 下,104 年 10 月 21 日 正 式 獲 准 成 立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碩 士 班, 並 於 105 年 開 始 招 生, 以 培 養 高 階 國 境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人 才 以 因 應 需 求 3. 課 程 主 軸 (1) 國 境 管 理 組 : 課 程 內 容 已 重 新 修 正 以 警 察 專 業 國 境 執 法 國 土 安 全 恐 怖 主 義 與 人 口 移 動 等 五 大 主 軸 為 教 育 重 點, 402

406 並 強 調 理 論 結 合 實 務 之 學 習 目 標 (2) 移 民 事 務 組 :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以 警 察 專 業 國 境 管 理 移 民 政 策 移 民 執 法 與 移 民 服 務 等 五 大 主 軸 為 教 育 重 點, 並 強 調 理 論 結 合 實 務 之 學 習 目 標 在 課 程 規 劃 上 依 可 能 分 發 單 位 之 不 同 而 佔 不 同 比 重,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本 系 教 師 除 致 力 於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外,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亦 赴 實 務 機 關 考 察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每 學 期 並 安 排 多 場 學 者 專 家 專 題 演 講, 且 每 學 年 皆 舉 辦 國 境 執 法 與 移 民 事 務 學 術 研 討 會 從 100 年 起, 亦 將 分 別 舉 辦 國 土 安 全 暨 國 境 管 理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事 務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學 術 座 談 會, 俾 利 學 術 及 實 務 結 合 同 時 本 系 亦 接 受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之 委 託, 致 力 與 國 境 管 理 與 移 民 之 專 業 研 究, 為 國 境 管 理 研 究 開 啟 新 契 機 ( 二 ) 單 位 發 展 目 標 本 系 所 依 據 本 校 校 訓 誠 及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之 核 心 價 值 等 理 念 : 1. 架 構 完 整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體 系, 積 極 爭 取 增 設 國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以 培 育 國 境 管 理 之 專 業 人 才 2. 加 強 與 警 察 移 民 海 巡 等 實 務 機 關 政 府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國 外 大 學 及 國 外 之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機 關 之 聯 繫 溝 通 與 資 料 交 流, 增 加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3. 定 期 舉 辦 國 土 安 全 暨 國 境 管 理 移 民 政 策 與 移 民 事 務 學 術 研 討 會 4. 出 版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管 理 學 報, 累 積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5. 爭 取 國 內 學 術 單 位 或 政 府 部 門 有 關 國 境 管 理 與 移 民 事 務 相 關 之 專 題 研 究, 使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結 合 6. 增 進 學 生 處 理 跨 國 性 犯 罪 及 國 境 警 察 合 作 之 能 力, 藉 充 實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之 研 究, 開 展 跨 國 性 的 實 質 合 作 7. 邀 請 國 內 外 對 國 境 管 理 與 移 民 事 務 相 關 學 術 與 實 務 有 深 入 研 究 之 專 家 學 者, 蒞 校 專 題 演 講, 以 促 進 學 術 交 流 8. 鼓 勵 安 排 本 系 教 師 不 定 期 出 國 考 察 國 外 入 出 國 管 理 及 機 場 403

407 項 目 港 口 安 全 檢 查 之 制 度, 拓 展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之 深 度 9. 強 化 與 美 歐 國 家 有 關 國 境 管 理 與 移 民 事 務 之 學 者 專 家 交 流 ; 並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相 關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 三 )104 年 各 項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內 容 完 成 執 行 情 形 備 註 1 持 續 本 系 既 有 教 學 研 究 服 務 與 輔 導 措 施 ˇ 持 續 進 舉 辦 國 境 管 理 與 執 法 學 術 活 動, 輔 助 相 關 課 程 之 教 行 中 2 ˇ 學 編 撰 國 境 警 察 特 考 及 移 民 特 考 系 列 教 科 書, 強 化 3 ˇ 警 學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4 加 強 兩 岸 警 察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與 互 訪 ˇ 籌 辦 準 備 105 年 接 受 評 鑑 中 心 來 本 校 進 行 大 學 評 鑑 作 業, 事 後 積 極 謀 求 改 善 缺 失 持 續 改 善 教 師 研 究 環 境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加 強 E 化 教 材 及 設 備 強 化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積 極 爭 取 校 內 外 機 關 研 究 案 委 託 輔 導 學 生 因 應 警 察 特 考 相 關 法 規 之 變 革, 使 能 順 利 通 過 特 考 ( 四 ) 年 單 位 發 展 具 體 措 施 年 度 具 體 執 行 措 施 對 應 策 略 編 號 持 續 辦 理 本 系 國 境 管 理 組 移 民 事 務 組 宣 導 與 招 生 措 施, 及 積 極 籌 辦 碩 士 班 2. 結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積 極 舉 辦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3. 賡 續 申 請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研 究 案 4. 賡 續 出 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管 理 學 報 5. 協 助 及 輔 導 本 系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三 等 警 察 特 考 ( 國 境 管 理 組 ) 及 移 民 特 考 ( 移 民 事 務 組 ) 並 通 過 考 試 6. 充 實 本 系 圖 書 及 研 究 設 備 持 續 更 新 本 系 網 頁 以 利 招 生 宣 導 及 加 強 本 系 畢 業 生 聯 繫 功 能 7. 修 訂 新 生 期 隊 教 育 計 畫 ( 課 程 開 設 ) 暨 完 善 之 師 資 建 排, 俾 利 學 術 及 警 察 實 務 之 結 合 8. 加 強 與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政 府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國 外 大 學 及 國 ˇ ˇ ˇ ˇ 策 略 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8 404

408 外 之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之 聯 繫 溝 通 與 資 料 交 流, 增 加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9. 編 撰 國 境 特 考 及 移 民 特 考 系 列 參 考 教 材, 強 化 警 學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1. 持 續 辦 理 本 系 國 境 管 理 組 移 民 事 務 組 宣 導 與 招 生 措 施, 及 積 極 籌 辦 碩 士 班 2. 結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積 極 舉 辦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3. 賡 續 申 請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研 究 案 4. 賡 續 出 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管 理 學 報 5. 協 助 及 輔 導 本 系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三 等 警 察 特 考 ( 國 境 管 理 組 ) 及 移 民 特 考 ( 移 民 事 務 組 ) 並 通 過 考 試 6. 充 實 本 系 圖 書 及 研 究 設 備 持 續 更 新 本 系 網 頁 以 利 招 生 宣 導 及 加 強 本 系 畢 業 生 聯 繫 功 能 7. 修 訂 新 生 期 隊 教 育 計 畫 ( 課 程 開 設 ) 暨 完 善 之 師 資 建 排, 俾 利 學 術 及 警 察 實 務 之 結 合 8. 加 強 與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政 府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國 外 大 學 及 國 外 之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之 聯 繫 溝 通 與 資 料 交 流, 增 加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9. 編 撰 國 境 特 考 及 移 民 特 考 系 列 參 考 教 材, 強 化 警 學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1. 持 續 辦 理 本 系 國 境 管 理 組 移 民 事 務 組 宣 導 與 招 生 措 施, 及 積 極 籌 辦 碩 士 班 2. 結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積 極 舉 辦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3. 賡 續 申 請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研 究 案 4. 賡 續 出 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管 理 學 報 5. 協 助 及 輔 導 本 系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三 等 警 察 特 考 ( 國 境 管 理 組 ) 及 移 民 特 考 ( 移 民 事 務 組 ) 並 通 過 考 試 6. 充 實 本 系 圖 書 及 研 究 設 備 持 續 更 新 本 系 網 頁 以 利 招 生 宣 導 及 加 強 本 系 畢 業 生 聯 繫 功 能 7. 修 訂 新 生 期 隊 教 育 計 畫 ( 課 程 開 設 ) 暨 完 善 之 師 資 建 排, 俾 利 學 術 及 警 察 實 務 之 結 合 8. 加 強 與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政 府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國 外 大 學 及 國 外 之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之 聯 繫 溝 通 與 資 料 交 流, 增 加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9. 編 撰 國 境 特 考 及 移 民 特 考 系 列 參 考 教 材, 強 化 警 學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策 略 6 策 略 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8 策 略 6 策 略 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8 策 略 6 405

409 持 續 辦 理 本 系 國 境 管 理 組 移 民 事 務 組 宣 導 與 招 生 措 施, 及 積 極 籌 辦 碩 士 班 2. 結 合 國 內 外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積 極 舉 辦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座 談 會 及 學 術 研 討 會 3. 賡 續 申 請 國 科 會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研 究 案 4. 賡 續 出 版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土 安 全 與 國 境 管 理 學 報 5. 協 助 及 輔 導 本 系 學 生 參 加 全 國 性 三 等 警 察 特 考 ( 國 境 管 理 組 ) 及 移 民 特 考 ( 移 民 事 務 組 ) 並 通 過 考 試 6. 充 實 本 系 圖 書 及 研 究 設 備 持 續 更 新 本 系 網 頁 以 利 招 生 宣 導 及 加 強 本 系 畢 業 生 聯 繫 功 能 7. 修 訂 新 生 期 隊 教 育 計 畫 ( 課 程 開 設 ) 暨 完 善 之 師 資 建 排, 俾 利 學 術 及 警 察 實 務 之 結 合 8. 加 強 與 警 察 實 務 機 關 政 府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國 外 大 學 及 國 外 之 國 境 管 理 相 關 實 務 機 關 之 聯 繫 溝 通 與 資 料 交 流, 增 加 國 境 管 理 學 術 研 究 之 廣 度 與 深 度 9. 編 撰 國 境 特 考 及 移 民 特 考 系 列 參 考 教 材, 強 化 警 學 之 研 究 與 教 學 策 略 1 策 略 7 策 略 7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6 策 略 10 策 略 8 策 略 6 406

410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 所 ) 104 年 10 月 7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 一 ) 現 況 概 述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建 校 目 的 是 以 研 究 警 察 學 術 理 論 培 養 警 察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要 任 務, 計 畫 培 訓 出 依 法 行 政 為 民 服 務 維 護 治 安 保 護 人 權 廉 潔 自 持 敬 業 樂 群 的 領 導 幹 部 ; 而 本 系 設 立 之 宗 旨 是 為 培 養 警 政 組 織 與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警 政 組 織 涵 蓋 甚 廣, 包 括 警 政 署 警 察 局 警 察 分 局 乃 至 於 最 小 的 編 置 派 出 所, 每 一 個 單 位 都 亟 需 有 關 人 事 財 務 的 規 劃 管 理 和 執 行 的 專 業 人 才, 故 本 系 以 培 育 通 曉 財 務 預 算 後 勤 人 事 督 察 勤 務 指 揮 等 警 政 管 理 領 導 幹 部 為 目 標, 並 重 視 學 生 的 品 德 教 育 積 極 態 度 與 正 向 價 值 觀 之 陶 冶, 厚 植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創 新 能 力 團 隊 能 力 執 行 能 力 容 忍 挫 折 能 力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情 緒 管 理 能 力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積 極 主 動 能 力 等 軟 實 力 的 充 分 發 展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亦 均 遵 循 結 合 校 院 整 體 教 育 目 標 並 相 互 對 應, 師 生 共 同 努 力 達 成 下 列 教 育 目 標 : 1. 倫 理 的 情 操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分 享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期 勉 在 學 同 學 力 行 國 家 正 義 榮 譽 校 風 與 校 訓 誠, 並 透 過 本 系 特 色 課 程 警 政 倫 理 中 專 題 影 片 觀 賞 與 道 德 兩 難 案 例 探 討, 培 養 學 生 堅 守 工 作 崗 位 貫 徹 警 政 與 執 法 倫 理 的 規 範, 將 來 領 導 組 織 成 員 樂 觀 進 取 擁 有 奉 獻 與 服 務 熱 誠 2. 法 治 的 精 神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乃 支 配 法 治 國 行 政 權 之 首 要 原 則, 也 是 當 代 行 政 法 學 強 調 之 核 心 價 值, 故 邀 請 職 務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講 授 依 法 行 政 的 法 治 觀 念 專 題, 透 過 實 務 案 例 與 同 學 對 話 探 討 如 何 能 夠 根 據 法 律 規 範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確 實 落 實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整 合 407

411 3. 科 學 的 觀 念 現 代 科 學 包 含 自 然 社 會 思 維 等 領 域, 在 方 法 上 重 視 觀 察 ( 致 力 於 揭 示 自 然 真 像 ) 假 設 ( 假 定 組 織 體 系 知 識 的 系 統 性 ), 和 檢 證 ( 驗 證 研 究 目 標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 以 掌 握 普 遍 規 律 的 知 識 體 系 ; 所 以, 除 了 方 法 論 與 研 究 方 法 是 本 系 所 之 必 修 課 程 外, 科 學 的 觀 念 教 學 也 融 入 各 課 程 中 4. 力 行 的 行 動 本 系 課 程 大 量 實 務 導 向 外, 為 期 做 中 學, 安 排 學 生 於 二 下 及 三 下 暑 假 期 間 分 別 前 往 基 層 派 出 所 實 習 勤 務 工 作 執 行 分 局 實 習 業 務 工 作 規 劃 與 督 導 勤 務 工 作 是 警 察 的 實 際 作 為, 透 過 實 習 讓 學 生 熟 悉 繁 瑣 的 規 定 與 瞭 解 警 察 具 體 的 任 務 ; 業 務 工 作 則 是 分 別 到 人 事 與 後 勤 兩 個 單 位, 觀 摩 業 務 分 工 與 採 購 招 標 進 行 細 節, 返 校 後 得 以 更 精 進 對 相 關 法 律 的 知 識 5. 決 策 的 分 析 透 過 社 團 活 動 系 學 會 活 動, 與 擔 任 學 生 隊 部 學 生 自 治 幹 部 等 管 道, 培 養 學 生 從 領 導 與 被 領 導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的 發 現 方 案 的 規 劃 立 法 的 程 序 政 策 的 執 行 績 效 的 評 估 等, 開 拓 視 野 培 育 胸 襟 與 全 局 性 決 策 分 析 之 智 能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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