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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圭军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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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A/HRC/WG.6/23/MMR/3 大 会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第 二 十 三 届 会 议 2015 年 11 月 2 日 至 13 日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15(c) 段 和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5 段 汇 编 的 材 料 概 述 缅 甸 * 本 报 告 是 47 个 利 益 攸 关 方 为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所 提 供 材 料 的 概 述 1 本 报 告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7/119 号 决 定 通 过 的 一 般 准 则 编 写 其 中 不 含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的 任 何 意 见 看 法 或 建 议, 亦 不 含 对 具 体 主 张 的 任 何 判 断 或 评 定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均 在 尾 注 中 一 一 注 明 出 处, 对 原 文 尽 可 能 不 作 改 动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报 告 酌 情 单 列 一 章, 收 录 完 全 依 照 巴 黎 原 则 获 资 格 认 证 的 受 审 议 国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提 供 的 材 料 凡 所 收 到 的 材 料, 均 可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网 站 上 查 阅 全 文 编 写 本 报 告 时 考 虑 到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的 周 期 及 周 期 内 发 生 的 变 化 * 本 文 件 在 送 交 联 合 国 翻 译 部 门 前 未 经 编 辑 * *
2 利 益 攸 关 方 提 供 的 材 料 A. 背 景 和 框 架 1. 国 际 义 务 范 围 1. 若 干 组 织 指 出, 缅 甸 在 2011 年 接 受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对 关 于 考 虑 签 署 和 批 准 各 项 核 心 人 权 条 约 的 建 议 表 示 了 支 持, 但 没 有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2 2.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建 议 缅 甸 批 准 劳 工 组 织 八 项 基 本 公 约 的 余 下 五 项 以 及 劳 工 组 织 第 169 号 公 约 ( 土 著 和 部 落 人 民 公 约 ) 3 3. 联 署 材 料 1 和 克 伦 人 权 组 织 建 议 缅 甸 立 即 批 准 1997 年 禁 止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公 约 4 ( 渥 太 华 条 约 ) 5 2. 宪 法 和 法 律 框 架 4.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指 出, 根 据 宪 法, 军 队 不 受 司 法 机 关 管 辖 6 联 署 材 料 5 指 出, 立 法 机 关 中 为 军 方 预 留 了 25% 的 席 位, 这 些 获 得 任 命 的 军 队 成 员 实 际 上 有 权 否 决 任 何 法 律 或 宪 法 修 正 案 7 3. 体 制 和 人 权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政 策 措 施 5.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指 出, 本 机 构 是 依 2011 年 9 月 总 统 令 设 立 的 为 了 遵 守 巴 黎 原 则, 议 会 已 于 2014 年 3 月 颁 布 了 第 21/2014 号 法 :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法 8 6. 联 署 材 料 1 指 出,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并 不 能 保 证 完 全 独 立 于 行 政 机 关 9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甄 选 和 任 命 过 程 缺 乏 透 明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中 还 有 前 军 政 权 的 官 员 此 外,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未 能 切 实 调 查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包 括 2014 年 1 月 据 报 告 至 少 有 48 名 罗 兴 亚 人 被 杀 的 杜 其 亚 谭 村 暴 力 事 件 以 及 针 对 克 钦 邦 和 掸 邦 平 民 的 袭 击 行 为 联 署 材 料 13 指 出,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没 有 确 保 对 申 诉 保 密, 这 尤 其 影 响 了 受 到 性 暴 力 侵 害 的 妇 女 11 B. 与 人 权 机 制 的 合 作 1. 与 特 别 程 序 的 合 作 8. 世 界 基 督 教 团 结 会 指 出,2013 年, 缅 甸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访 问 密 铁 拉 期 间, 座 车 遭 到 200 多 名 暴 徒 的 袭 击, 没 有 得 到 保 护 缅 甸 人 权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随 后 在 2015 年 1 月 访 问 该 国 期 间 还 遭 到 了 性 别 歧 视 恐 吓 12 国 际 人 权 服 务 社 建 议 缅 甸 迅 速 切 实 和 充 分 地 与 人 权 理 事 会 各 特 别 程 序 合 作 13 2/18
3 2. 与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合 作 9. 若 干 组 织 表 示, 虽 然 登 盛 总 统 作 出 了 承 诺, 但 缅 甸 尚 未 就 邀 请 人 权 高 专 办 设 立 国 家 办 事 处 一 事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这 些 组 织 建 议 缅 甸 为 人 权 高 专 办 设 立 办 事 处 提 供 便 利, 这 一 办 事 处 将 能 得 到 增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方 面 的 充 分 授 权, 在 全 国 各 地 开 展 工 作 14 C. 参 照 适 用 的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履 行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的 情 况 1.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10. 联 署 材 料 10 和 联 署 材 料 13 指 出, 在 涉 及 政 府 与 少 数 民 族 冲 突 的 和 平 谈 判 中, 妇 女 实 际 上 被 排 除 在 外, 无 法 参 与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于 2013 年 10 月 发 布 了 2013 至 2022 年 国 家 推 进 妇 女 权 益 战 略 计 划 然 而, 这 一 计 划 的 实 施 进 展 甚 微, 主 要 原 因 是 缺 乏 财 力 和 人 力, 且 政 府 各 部 门 之 间 协 调 不 力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表 示, 妇 女 往 往 得 不 到 同 工 同 酬 的 待 遇 若 干 组 织 对 旨 在 保 护 种 族 和 宗 教 的 一 揽 子 四 项 法 律 表 示 严 重 关 切 18 大 赦 国 际 指 出,2015 年 1 月, 议 会 已 开 始 审 议 这 些 法 律 但 是 这 些 法 律 具 有 歧 视 性, 其 中 两 项 改 宗 法 案 和 佛 教 徒 妇 女 特 殊 婚 姻 法 案 具 有 内 在 缺 陷 人 口 控 制 保 健 法 缺 乏 足 够 的 保 障 措 施 来 防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视, 而 一 夫 一 妻 制 法 案 禁 止 婚 外 情 和 同 居 保 护 受 威 胁 人 民 国 际 社 指 出, 提 出 这 四 项 法 案 的 是 一 个 佛 教 极 端 主 义 组 织, 该 组 织 与 民 族 主 义 佛 教 僧 侣 维 拉 杜 和 969 运 动 有 关 20 门 户 开 放 国 际 表 示, 这 些 法 案 是 969 运 动 要 求 提 出 的, 但 也 得 到 全 国 各 地 逾 100 万 公 民 签 名 支 持 据 保 护 受 威 胁 人 民 国 际 社 称, 佛 教 徒 妇 女 特 殊 婚 姻 法 案 规 定, 佛 教 徒 妇 女 若 要 嫁 给 信 仰 不 同 宗 教 的 男 子, 须 事 先 得 到 父 母 和 地 方 官 员 的 许 可, 而 非 佛 教 徒 男 子 若 要 迎 娶 佛 教 徒 妇 女, 必 须 皈 依 佛 教 22 教 徒 男 子 与 佛 教 徒 妇 女 结 婚 更 加 困 难 23 维 护 自 由 同 盟 国 际 称, 该 法 案 使 非 佛 16. 保 护 受 威 胁 人 民 国 际 社 报 告 称, 政 府 根 据 人 口 控 制 法 案 限 制 了 人 们 可 拥 有 的 子 女 数 目 24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指 出, 该 法 案 还 规 定 妇 女 在 生 育 两 个 子 女 之 间 须 间 隔 36 个 月, 间 接 强 制 实 施 了 节 育 机 制 对 一 些 宗 教 团 体 而 言, 这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关 于 一 夫 一 妻 制 法 案,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指 出, 该 法 案 不 允 许 婚 外 情, 对 发 现 有 婚 外 情 者 予 以 处 罚 该 法 案 可 能 会 不 公 平 地 针 对 宗 教 少 数 群 体 26 3/18
4 18. 司 法 信 任 组 织 指 出,969 运 动 的 领 导 人 可 以 自 由 地 前 往 全 国 各 地 并 传 达 仇 恨 信 息, 还 可 举 行 群 众 集 会 27 联 署 材 料 11 表 示, 缅 甸 没 有 采 取 措 施 来 防 止 或 者 至 少 减 少 煽 动 行 为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指 出, 种 族 主 义 政 策 的 制 度 化 已 延 伸 至 政 府 和 机 关 的 人 员 组 成 有 非 正 式 规 定, 政 府 高 级 官 员 和 军 队 高 层 必 须 由 佛 教 徒 担 任 大 多 数 地 区 的 地 方 警 察 主 要 由 佛 教 徒 组 成, 缺 乏 宗 教 多 样 性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指 出, 全 国 各 地 的 反 穆 斯 林 情 绪 正 在 增 长,969 运 动 和 Ma Ba Tha 运 动 的 扩 大 以 及 2013 年 曼 德 勒 外 围 和 全 国 其 他 地 方 的 暴 力 行 为 就 是 明 证 30 保 护 暴 力 受 害 者 组 织 报 告 称, 罗 兴 亚 人 继 续 在 行 动 自 由 获 取 土 地 食 物 水 教 育 和 医 疗 的 渠 道 以 及 婚 姻 和 出 生 登 记 方 面 面 临 限 制 据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称, 钦 邦 76% 的 儿 童 没 有 出 生 证 明, 受 武 装 冲 突 影 响 的 儿 童 中 有 35% 未 经 登 记 32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指 出, 罗 兴 亚 儿 童 若 父 母 据 称 违 反 婚 姻 或 生 育 率 限 制 或 从 事 了 其 他 未 经 许 可 的 行 为, 就 不 能 获 得 出 生 证 明 万 花 筒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基 金 会 指 出, 缅 甸 法 律 明 确 歧 视 男 女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根 据 1860 年 刑 法, 彼 此 同 意 的 同 性 性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生 命 权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权 23. 大 赦 国 际 和 联 署 材 料 3 指 出, 死 刑 仍 然 是 法 律 框 架 的 一 部 分, 法 院 仍 在 判 处 死 刑 万 花 筒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基 金 会 注 意 到, 各 种 行 为 方 大 量 使 用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和 其 他 地 雷 36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缅 甸 仍 然 生 产 地 雷, 且 部 队 常 常 针 对 平 民 使 用 这 些 地 雷, 违 反 了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联 署 材 料 1 和 强 化 权 利 组 织 指 出,2015 年 2 月, 缅 甸 军 队 和 缅 甸 民 族 民 主 同 盟 军 在 掸 邦 北 部 果 敢 地 区 展 开 了 战 斗 行 动 据 联 署 材 料 2 和 强 化 权 利 组 织 称, 缅 甸 军 队 与 该 地 区 攻 击 平 民 和 法 外 杀 戮 的 行 为 有 关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自 上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以 来,Tatmadaw ( 缅 甸 军 队 ) 已 经 打 破 了 与 克 钦 独 立 军 17 年 的 停 火, 并 恢 复 了 对 克 钦 邦 和 掸 邦 北 部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武 装 团 体 的 敌 对 行 动 Tatmadaw 还 对 克 伦 邦 和 孟 邦 的 少 数 民 族 武 装 团 体 实 施 了 军 事 行 动, 违 反 了 2012 年 与 各 克 伦 族 团 体 的 停 火 协 议 联 署 材 料 4 进 而 指 出,Tatmadaw 在 当 前 武 装 冲 突 中 犯 下 的 侵 权 行 为 包 括 : 法 外 杀 戮 ; 强 奸 及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 任 意 拘 留 ; 酷 刑 ; 强 迫 流 离 失 所 ; 使 用 人 盾 和 用 人 试 雷 ; 强 迫 劳 动 ; 招 募 儿 童 兵 ; 强 迫 失 踪 40 4/18
5 28. 公 民 参 与 世 界 联 盟 表 示, 缅 甸 自 2011 年 接 受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以 来, 仍 然 使 用 过 度 不 加 区 分 乃 至 致 命 的 武 力 来 中 断 和 驱 散 公 共 抗 议 41 大 赦 国 际 报 告 称, 2012 年 11 月 29 日, 警 方 对 和 平 抗 议 缅 甸 中 部 莱 比 塘 矿 区 的 僧 侣 和 村 民 使 用 了 白 磷 弹 药 42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和 强 化 权 利 组 织 表 示,2015 年 3 月 抗 议 全 国 教 育 法 的 Latpadan 对 峙 事 件 导 致 约 127 人 被 捕, 且 警 方 使 用 了 过 度 武 力 43 前 线 卫 士 和 联 署 材 料 8 提 出 了 类 似 关 切 克 伦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实 施 酷 刑 和 杀 戮 行 为 的 主 要 是 政 府 军 队 和 边 境 自 卫 队 45 联 署 材 料 4 表 示, 在 监 狱 和 冲 突 地 区, 审 讯 中 仍 然 使 用 酷 刑 联 署 材 料 4 注 意 到 有 报 告 称, 有 平 民 因 为 据 称 与 少 数 民 族 武 装 团 体 有 关 而 遭 到 了 逮 捕 和 酷 刑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表 示,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虽 然 获 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探 访 一 些 监 狱, 但 仍 然 受 到 严 重 限 制, 难 以 改 善 监 狱 条 件 据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称, 当 前 的 监 狱 条 件 极 差, 相 当 于 一 种 酷 刑 联 署 材 料 4 表 示, 已 有 逾 1,000 名 政 治 犯 经 总 统 特 赦 获 释 2013 年 7 月, 登 盛 总 统 承 诺, 到 2013 年 年 底 前 释 放 所 有 余 下 的 政 治 犯 但 到 2014 年 年 初, 仍 有 约 40 名 政 治 犯 在 押 到 2015 年 1 月, 狱 中 有 定 罪 的 政 治 犯 159 人, 另 有 213 人 候 审 前 线 卫 士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受 开 发 项 目 影 响 的 社 群 进 行 合 法 和 平 抗 议, 会 被 定 为 犯 罪 有 农 民 和 地 权 维 护 者 因 为 对 土 地 征 用 提 出 质 疑 而 遭 到 骚 扰 任 意 拘 留, 有 时 还 被 杀 害 阿 拉 干 项 目 指 出,2012 年 6 月 8 日 孟 都 镇 动 乱 之 后, 逾 1,000 名 罗 兴 亚 人 被 捕 和 拘 留 至 少 有 62 人 在 布 迪 当 监 狱 拘 留 期 间 因 遭 酷 刑 和 殴 打 而 死 入 狱 者 中 包 括 72 名 儿 童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表 示, 由 军 队 警 察 移 民 和 海 关 官 员 组 成 的 纳 萨 卡 边 境 自 卫 队 在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之 后 数 年 内 任 意 逮 捕 和 拘 留 了 数 千 名 罗 兴 亚 人 虽 然 纳 萨 卡 已 于 2013 年 解 散, 但 许 多 相 同 的 做 法 仍 在 继 续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到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的 建 议 和 , 指 出 当 局 正 在 草 拟 预 防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法 世 界 基 督 教 团 结 会 表 示,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将 强 奸 用 作 战 争 武 器 的 现 象 仍 然 普 遍 60 夏 威 夷 大 学 法 学 院 表 示, 缅 甸 军 队 对 少 数 民 族 妇 女 的 性 暴 力 侵 害 具 有 系 统 性 61 性 别 平 等 网 络 指 出, 生 活 在 克 钦 邦 若 开 邦 和 东 南 部 冲 突 影 响 地 区 的 妇 女 特 别 容 易 遭 受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Akhaya 妇 女 组 织 表 示, 殖 民 时 期 的 刑 法 仍 然 是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的 主 要 法 律 将 性 暴 力 定 为 犯 罪 的 依 据 是, 性 暴 力 侵 犯 了 妇 女 的 贞 节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和 夏 威 夷 大 学 法 学 院 表 示, 缅 甸 缺 少 专 门 将 家 庭 暴 力 定 为 犯 罪 的 法 律 强 奸 属 于 非 法, 但 婚 内 强 奸 是 合 法 的, 除 非 妻 子 未 满 14 岁 64 5/18
6 39. 终 止 一 切 体 罚 儿 童 行 为 全 球 倡 议 指 出, 虽 然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以 及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期 间 反 复 建 议 禁 止 体 罚 儿 童, 但 体 罚 儿 童 仍 然 是 合 法 的 65 体 罚 虽 然 不 得 被 用 作 罪 刑, 但 在 家 中 托 养 所 内 日 托 学 校 和 惩 教 机 构 中 是 合 法 的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指 出, 童 工 在 多 个 部 门 普 遍 存 在 还 有 儿 童 流 落 至 街 头 公 交 车 站 和 火 车 站 及 旅 游 景 点 行 乞 保 护 暴 力 受 害 者 组 织 报 告 称, 有 逾 5,000 名 儿 童 在 军 中 服 役, 其 中 不 包 括 那 些 入 伍 时 是 儿 童 但 现 在 已 满 18 岁 的 人 员 联 署 材 料 8 表 示,2012 年, 缅 甸 与 国 家 监 察 和 报 告 任 务 组 订 立 了 一 项 联 合 行 动 计 划, 以 终 止 招 募 儿 童 入 伍 的 做 法 此 后, 已 有 约 600 名 儿 童 复 员 然 而, 国 家 监 察 和 报 告 任 务 组 未 被 获 准 充 分 自 由 地 出 入 冲 突 地 区 和 少 数 民 族 团 体 控 制 地 区 联 署 材 料 14 对 废 除 1907 年 城 镇 法 和 乡 村 法 的 法 律 草 案 已 提 交 议 会 表 示 欢 迎 70 缅 甸 已 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 与 劳 工 组 织 签 署 了 关 于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消 灭 一 切 形 式 强 迫 劳 动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但 是, 据 联 署 材 料 14 称, 许 多 产 业 和 私 营 部 门 未 做 好 实 施 这 一 文 书 的 准 备 联 署 材 料 8 指 出, 儿 童 遭 到 贩 运 的 原 因 有 许 多 种, 包 括 : 强 迫 征 募 加 入 国 家 军 队 和 非 国 家 武 装 团 体 ; 乞 讨 ; 涉 毒 犯 罪 ; 强 迫 劳 动 ; 家 庭 奴 役 ; 性 剥 削 和 强 迫 婚 姻 联 署 材 料 6 指 出, 移 民 与 人 口 部 带 头 拟 订 了 缅 甸 的 移 民 政 策, 但 已 经 通 过 的 政 策 不 足 以 处 理 贩 运 和 剥 削 问 题 司 法 ( 包 括 有 罪 不 罚 问 题 ) 和 法 治 46.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表 示, 缅 甸 虽 然 收 到 了 建 议 , 但 仍 未 采 取 任 何 步 骤 确 保 该 国 的 司 法 独 立 75 据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称, 法 官 遵 循 政 府 和 军 官 的 指 示 作 出 判 决 76 腐 败 现 象 普 遍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指 出, 过 去 20 年, 有 逾 1,000 名 律 师 受 到 过 处 分, 其 中 许 多 人 的 执 照 被 吊 销 或 暂 扣 多 达 200 名 曾 因 政 治 原 因 而 被 取 消 律 师 资 格 的 律 师 可 能 无 法 恢 复 执 照 78 国 际 律 师 协 会 人 权 研 究 所 表 达 了 类 似 的 关 切 国 际 律 师 协 会 人 权 研 究 所 指 出, 缅 甸 仅 在 可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中 保 障 当 事 人 可 以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亚 洲 法 律 资 源 中 心 指 出, 在 缅 甸, 警 察 并 不 作 为 分 离 的 非 军 事 专 职 武 力 机 构 行 使 职 能, 而 是 作 为 准 军 事 和 情 报 机 构 行 使 职 能, 受 武 装 部 队 指 挥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指 出, 宪 法 第 378 (a) 条 规 定 了 人 身 保 护 令 但 是, 人 身 保 护 令 从 未 被 签 发 过, 且 似 乎 没 有 人 能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质 疑 拘 留 自 己 的 合 法 性 82 6/18
7 51. 联 署 材 料 9 指 出, 政 治 犯 在 获 释 时 没 有 适 用 的 恢 复 性 司 法 方 案 他 们 仍 然 有 犯 罪 记 录, 没 有 得 到 任 何 赔 偿, 也 没 有 得 到 在 遭 受 酷 刑 和 其 他 虐 待 后 康 复 所 需 的 医 护 支 助 哈 佛 法 学 院 国 际 人 权 诊 所 着 重 指 出, 在 2005 至 2008 年 克 伦 邦 军 事 攻 势 ( 攻 势 ) 的 第 一 年, 军 队 犯 下 了 危 害 人 类 罪 和 战 争 罪, 且 证 据 充 分, 已 达 到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的 标 准, 足 可 对 戈 戈 中 将 和 另 两 名 指 挥 官 发 出 逮 捕 令 联 署 材 料 13 称,2011 年 以 来, 缅 甸 军 队 仍 在 对 少 数 民 族 民 众 有 系 统 地 实 施 性 暴 力, 几 乎 完 全 不 受 惩 罚 年 宪 法 第 445 条 规 定, 军 人 犯 此 罪 行 不 受 惩 罚 86 联 署 材 料 10 指 出, 对 涉 及 军 人 侵 犯 人 权 案 件 的 起 诉 是 通 过 军 事 法 庭 系 统 私 下 进 行, 且 绝 大 部 分 妇 女 和 女 童 都 未 得 到 救 济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表 示, 钦 族 阵 线 与 缅 甸 政 府 于 2012 年 5 月 订 立 的 十 二 点 协 定 规 定, 钦 族 阵 线 的 成 员 不 受 追 溯 刑 事 起 诉 的 惩 罚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当 局 尚 未 对 2012 年 若 开 邦 佛 教 徒 社 群 与 以 罗 兴 亚 人 为 主 的 其 他 社 群 之 间 的 大 规 模 广 泛 暴 力 冲 突 展 开 独 立 公 正 和 有 效 的 调 查, 也 没 有 将 责 任 人 绳 之 以 法 克 伦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关 于 滥 用 和 售 卖 甲 基 苯 丙 胺 的 报 告 越 来 越 多 据 报 告, 边 境 自 卫 队 指 挥 官 和 缅 甸 军 队 士 兵 是 最 常 见 的 与 毒 品 有 关 的 侵 权 行 为 的 行 为 人 90 联 署 材 料 10 指 出, 政 府 没 有 对 涉 及 鸦 片 种 植 和 合 成 毒 品 生 产 的 人 员 提 出 起 诉 联 署 材 料 1 指 出, 缅 甸 的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是 7 岁, 这 不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隐 私 权 婚 姻 权 和 家 庭 生 活 权 58. 隐 私 国 际 指 出, 缅 甸 尚 未 起 草 法 律 来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截 取 通 信 的 行 为 93 隐 私 国 际 还 注 意 到, 从 事 监 视 活 动 的 机 构 缺 乏 透 明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军 事 情 报 总 长 办 公 室 和 警 察 部 队 94 此 外, 缅 甸 没 有 规 范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的 法 律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指 出, 若 开 邦 北 部 的 地 方 当 局 对 穆 斯 林 婚 姻 制 定 了 繁 重 的 要 求, 且 规 定 了 穆 斯 林 家 庭 可 生 育 子 女 的 人 数 限 额 96 阿 拉 干 项 目 表 示, 若 开 邦 北 部 的 罗 兴 亚 人 是 结 婚 须 经 官 方 许 可 的 唯 一 社 群 迁 徙 自 由 60. 前 线 卫 士 表 示, 知 名 人 权 卫 士 无 法 获 得 护 照 内 政 部 拒 绝 向 前 政 治 犯 签 发 护 照 阿 拉 干 项 目 指 出, 即 便 是 在 若 开 邦 北 部 之 内, 罗 兴 亚 人 往 来 各 城 镇 也 必 须 申 请 特 殊 许 可 2012 年 暴 力 事 件 之 后, 已 经 建 立 了 许 多 新 的 道 路 检 查 站 这 一 措 施 加 上 宵 禁 法 规, 进 一 步 损 害 了 罗 兴 亚 人 的 迁 徙 自 由 99 7/18
8 6. 宗 教 或 信 仰 自 由 言 论 自 由 结 社 自 由 和 平 集 会 自 由 以 及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参 与 权 62.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表 示, 宗 教 少 数 群 体 的 圣 地 神 职 人 员 和 宗 教 传 统 / 节 日 常 常 受 到 监 察 和 控 制 官 员 审 查 伊 斯 兰 布 道 仪 式 和 节 日, 并 且 不 准 在 一 些 地 区 新 建 清 真 寺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指 出, 基 督 教 的 宗 教 习 俗 仍 受 到 佛 教 徒 推 动 的 政 府 政 策 的 限 制, 即 便 在 基 督 徒 占 多 数 人 口 的 钦 邦 也 是 如 此 101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提 出 了 类 似 关 切 维 护 自 由 同 盟 国 际 指 出, 改 宗 法 案 是 一 揽 子 四 项 法 案 的 一 部 分, 要 求 任 何 欲 改 信 其 他 宗 教 的 人 员 获 得 政 府 委 员 会 的 批 准 103 该 法 案 还 规 定, 以 侮 辱 不 敬 破 坏 或 毁 谤 某 一 宗 教 为 目 的 而 申 请 改 宗 的 行 为 属 于 犯 罪 但 如 何 确 定 这 一 目 的 并 不 明 确 联 署 材 料 9 表 示, 法 规 中 仍 然 包 括 刑 事 诽 谤 罪 各 种 国 家 安 全 条 例 仍 在 实 行, 这 些 条 例 被 用 于 囚 禁 记 者 和 其 他 写 作 者 联 署 材 料 9 指 出, 印 刷 与 出 版 法 的 宗 旨 与 目 的 并 不 明 确, 且 该 法 的 适 用 对 象 定 义 模 糊, 关 于 内 容 限 制 的 条 款 也 是 如 此 106 根 据 这 一 法 律, 出 版 物 必 须 在 信 息 部 进 行 登 记 联 署 材 料 12 指 出, 新 闻 媒 体 法 加 强 了 国 家 对 印 刷 媒 体 的 控 制, 并 且 未 能 保 障 新 闻 出 版 独 立 和 自 由 的 最 低 标 准 联 署 材 料 11 指 出, 人 们 基 本 上 连 最 基 本 的 信 息 都 难 以 获 取, 甚 至 在 政 府 最 高 层 也 是 如 此 议 员 无 法 获 得 政 府 或 行 政 方 面 的 信 息 记 者 和 议 员 若 请 求 获 取 信 息 则 尤 为 危 险, 因 为 他 们 很 快 就 会 受 到 威 胁, 可 能 根 据 刑 法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公 民 参 与 世 界 联 盟 指 出, 根 据 2014 年 协 会 登 记 法, 非 政 府 组 织 仍 然 面 临 不 当 限 制 110 根 据 这 一 法 律, 当 局 拥 有 过 大 的 裁 量 权, 可 以 依 据 模 糊 不 明 的 理 由 拒 绝 对 非 政 府 组 织 予 以 登 记 联 署 材 料 11 表 示, 首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之 后, 缅 甸 政 府 通 过 并 随 后 修 正 了 和 平 集 会 与 和 平 游 行 权 利 法 但 是,2014 年 的 修 正 未 能 使 该 法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112 援 助 政 治 犯 协 会 指 出, 和 平 集 会 与 和 平 游 行 权 利 法 一 再 被 用 于 囚 禁 和 平 抗 议 者 国 际 人 权 服 务 社 建 议 缅 甸 修 正 和 平 集 会 与 和 平 游 行 权 利 法, 废 除 第 4 条 要 求 抗 议 活 动 组 织 者 获 得 警 方 许 可 的 规 定 以 及 废 除 将 参 加 未 经 授 权 的 抗 议 活 动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第 18 条 114 8/18
9 72. 司 法 信 任 组 织 称, 试 图 对 非 法 抢 夺 土 地 行 为 表 达 合 法 反 对 意 见 的 村 民 常 常 遭 到 警 方 和 地 方 当 局 的 暴 力 镇 压 115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曾 使 用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44 条 来 禁 止 人 们 出 入 某 片 土 地, 以 便 当 局 可 以 任 意 逮 捕 农 民 并 限 制 这 些 地 区 的 任 何 集 会 阿 拉 干 项 目 称,2010 年 政 党 登 记 法 2014 年 9 月 的 修 正 要 求 政 党 领 袖 是 正 式 公 民, 党 员 必 须 是 正 式 公 民 或 归 化 公 民, 因 而 不 允 许 罗 兴 亚 人 成 立 或 加 入 政 党 据 联 署 材 料 5 称, 政 党 登 记 方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包 含 了 尊 重 民 族 团 结 和 忠 于 国 家 等 含 糊 和 主 观 的 条 件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到 建 议 时 指 出, 选 举 委 员 会 正 在 开 展 准 备 工 作, 以 确 保 2015 年 11 月 大 选 自 由 公 平 和 透 明 缅 甸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建 议 选 举 委 员 会 考 虑 邀 请 地 方 和 国 际 观 察 员 监 督 选 举 联 署 材 料 13 指 出, 缅 甸 军 方 起 草 的 2008 年 宪 法 中 有 条 款 明 确 禁 止 妇 女 担 任 公 职, 给 妇 女 与 男 子 平 等 地 参 与 公 共 和 政 治 生 活 造 成 了 重 大 障 碍 121 性 别 平 等 网 络 称,2014 年, 在 国 家 一 级 的 议 会 代 表 中, 只 有 4.6% 是 妇 女, 在 各 邦 和 区 域 立 法 机 构 中, 妇 女 只 占 2.9% 的 席 位 工 作 权 和 公 正 良 好 工 作 条 件 权 77.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称, 缅 甸 已 经 实 行 了 劳 资 纠 纷 非 司 法 解 决 制 度, 以 解 决 工 人 与 雇 主 之 间 的 纠 纷, 但 由 于 人 们 对 新 颁 布 的 劳 动 法 和 广 大 劳 动 权 利 缺 乏 充 分 的 认 识, 这 一 制 度 仍 然 实 施 不 力 联 署 材 料 14 称,2012 年 8 月, 议 会 修 订 了 1954 年 社 会 安 全 法 但 是, 该 法 没 有 明 确 提 到 家 庭 佣 工 移 徙 工 人 和 海 员 的 最 低 工 资 和 平 等 权 利 社 会 保 障 权 和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79. 无 代 表 国 家 和 人 民 组 织 与 门 户 开 放 国 际 称, 钦 邦 贫 困 率 最 高 125 据 门 户 开 放 国 际 称, 贫 穷 导 致 母 亲 将 自 己 的 女 儿 嫁 给 叛 军 贫 穷 还 迫 使 钦 族 人 到 叛 军 拥 有 的 罂 粟 农 场 劳 作 关 于 建 议 , 联 署 材 料 2 表 示, 大 规 模 基 础 设 施 开 发 项 目 给 农 村 社 群 的 生 计 食 物 权 和 安 全 造 成 了 严 重 破 坏, 是 在 催 生 贫 困 而 非 可 持 续 的 生 计 机 会 大 赦 国 际 报 告 称,2011 至 2014 年, 当 局 为 了 给 莱 比 塘 矿 区 购 地, 强 迫 当 地 人 迁 出 了 自 己 的 家 园 和 农 田 该 矿 区 是 实 皆 地 区 蒙 育 瓦 项 目 的 一 部 分 129 9/18
10 82. 据 世 界 路 德 会 联 合 会 称, 法 律 含 糊 不 清 且 适 用 方 式 不 一 致 对 供 水 系 统 和 水 源 的 管 理 和 监 测 不 到 位, 仍 然 是 各 社 群 获 取 安 全 用 水 及 安 全 用 水 供 应 的 严 重 障 碍 健 康 权 83. Akhaya 妇 女 组 织 称, 缅 甸 几 乎 没 有 女 性 生 殖 健 康 和 性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全 面 性 教 育 的 缺 失 加 上 这 一 服 务 的 空 白, 已 导 致 了 女 性 性 健 康 和 生 殖 健 康 方 面 的 各 种 不 良 做 法 和 结 果, 例 如 不 安 全 堕 胎 率 高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钦 邦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完 全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且 人 手 极 为 不 足 歧 视 腐 败 任 意 征 税 和 勒 索 以 及 缺 少 基 本 的 道 路 基 础 设 施, 也 对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供 应 造 成 了 不 利 影 响, 导 致 了 一 些 本 可 避 免 的 死 亡 受 教 育 权 85. 联 署 材 料 8 指 出,2014 年 通 过 了 全 国 教 育 法, 但 从 学 生 和 教 育 行 为 方 吸 取 的 意 见 有 限 钦 族 人 权 组 织 指 出, 缺 少 足 够 的 学 校 设 施 是 钦 族 人 获 得 教 育 的 主 要 障 碍 在 许 多 农 村 地 区, 多 达 四 五 个 村 庄 共 用 一 所 学 校 人 权 与 企 业 研 究 所 称, 在 教 育 方 面 歧 视 妇 女 和 女 童 的 现 象 普 遍 存 在 相 比 男 生, 女 生 必 须 在 考 试 中 取 得 更 高 分 数, 才 能 学 习 工 程 和 医 学 类 的 大 学 课 程 阿 拉 干 项 目 指 出, 自 2012 年 6 月 起, 罗 兴 亚 青 年 和 儿 童 就 几 乎 无 法 接 受 教 育 所 有 穆 斯 林 宗 教 教 育 机 构 都 被 关 闭 大 多 数 政 府 学 校 都 重 新 开 放, 但 罗 兴 亚 和 若 开 族 学 生 在 一 些 学 校 中 仍 被 隔 离 成 功 从 高 中 毕 业 的 罗 兴 亚 学 生 没 有 任 何 进 一 步 深 造 的 机 会, 因 为 当 局 不 允 许 他 们 前 往 国 内 其 他 地 方 就 学 残 疾 人 89. 关 于 建 议 , 联 署 材 料 8 称, 残 疾 儿 童 在 缅 甸 的 教 育 系 统 中 仍 然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因 为 面 向 残 疾 儿 童 的 特 殊 学 校 很 少, 且 他 们 很 少 能 够 较 好 地 融 入 主 流 公 立 学 校 联 署 材 料 8 进 而 指 出, 残 疾 人 中, 高 中 学 历 者 的 比 例 较 低 只 有 2% 上 过 高 中 这 是 因 为 没 有 鼓 励 家 长 送 子 女 上 学, 且 家 长 对 残 疾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求 缺 乏 了 解 教 师 也 普 遍 如 此 联 署 材 料 8 还 指 出, 残 疾 女 童 在 学 校 里 特 别 容 易 遭 到 性 暴 力 /18
11 12. 少 数 群 体 和 土 著 人 民 92.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称, 自 2012 年 6 月 起, 若 开 邦 北 部 的 罗 兴 亚 人 因 一 名 罗 兴 亚 佛 教 徒 女 童 遭 强 奸 和 谋 杀 一 事 受 到 报 复, 遭 受 了 严 重 的 暴 力 和 流 离 失 所 到 10 月, 对 穆 斯 林 的 攻 击 已 不 再 限 于 罗 兴 亚 人, 克 曼 族 穆 斯 林 也 成 为 了 攻 击 对 象 克 曼 族 是 政 府 正 式 承 认 的 少 数 民 族 据 微 笑 教 育 与 发 展 基 金 会 称, 政 府 对 该 暴 力 问 题 应 对 不 足, 虽 然 展 开 了 调 查, 但 没 有 取 得 什 么 结 果, 罗 兴 亚 穆 斯 林 也 没 有 获 得 任 何 赔 偿 保 护 暴 力 受 害 者 组 织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仍 然 拒 不 承 认 联 合 国 关 于 2014 年 1 月 若 开 邦 爆 发 暴 力 事 件 的 报 告 据 报 告, 有 多 名 男 子 妇 女 和 儿 童 在 这 起 事 件 中 被 杀 世 界 基 督 教 团 结 会 称, 罗 兴 亚 穆 斯 林 仍 然 被 剥 夺 了 公 民 权 利, 因 为 1982 年 公 民 身 份 法 仍 然 有 效 这 一 法 律 对 缅 甸 的 罗 兴 亚 人 有 非 常 严 重 的 影 响 估 计 缅 甸 的 罗 兴 亚 人 约 有 100 万, 且 仍 然 没 有 国 籍 阿 拉 干 项 目 报 告 称, 一 项 修 改 1982 年 公 民 身 份 法 的 提 案 已 于 2012 年 11 月 提 交 议 会 但 2013 年 7 月, 登 盛 总 统 证 实 不 会 修 订 该 法 平 等 权 利 信 托 注 意 到, 缅 甸 不 承 认 罗 兴 亚 这 一 术 语, 且 不 准 罗 兴 亚 人 在 2014 年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中 表 明 自 己 的 族 裔 这 导 致 爆 发 了 多 起 暴 力 事 件, 还 导 致 绝 大 部 分 罗 兴 亚 人 在 普 查 中 未 被 记 录 在 案 阿 拉 干 项 目 称,2014 年 7 月, 政 府 在 若 开 邦 启 动 了 一 项 公 民 身 份 核 验 程 序, 在 该 程 序 中, 罗 兴 亚 人 若 要 申 请 公 民 身 份, 必 须 表 示 自 己 是 孟 加 拉 人 一 项 若 开 邦 行 动 计 划 草 案 显 示, 拒 不 参 加 上 述 程 序 和 不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者, 将 移 送 难 民 营 或 驱 逐 出 境 阿 拉 干 项 目 进 而 指 出,2015 年 2 月 2 日, 议 会 批 准 了 一 项 法 律, 允 许 经 过 全 民 公 投 修 改 宪 法, 同 时 重 申 白 卡 ( 临 时 身 份 证 ) 持 有 者 有 权 投 票 但 缅 甸 政 府 随 后 宣 布, 白 卡 将 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 失 效, 必 须 于 这 一 日 期 之 前 上 交 2 月 17 日, 宪 法 法 庭 裁 定, 允 许 白 卡 持 有 者 拥 有 投 票 权 违 宪 平 等 权 利 信 托 称, 对 罗 兴 亚 人 婚 姻 和 出 生 的 限 制 已 导 致 数 千 名 儿 童 未 获 登 记 当 局 拒 不 向 他 们 提 供 今 后 申 请 公 民 身 份 所 需 的 证 据, 从 而 增 加 了 若 开 邦 无 国 籍 人 的 人 数 联 署 材 料 7 称, 对 缅 甸 土 著 人 民 的 人 数 没 有 准 确 的 资 料 政 府 声 称 缅 甸 所 有 正 式 公 民 都 是 原 住 民 (taing yin tha), 并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对 缅 甸 适 用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18
12 13. 移 民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101. 联 署 材 料 2 和 联 署 材 料 4 指 出, 当 前 的 冲 突 以 及 土 地 和 生 计 的 损 失 导 致 众 多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难 民 无 法 重 返 家 园, 造 成 这 一 情 况 的 部 分 原 因 是 当 地 埋 有 地 雷 联 署 材 料 10 称, 缅 甸 政 府 已 提 议 让 难 民 返 回 受 冲 突 影 响 的 地 区 在 克 伦 邦 五 处 拟 议 的 重 新 安 置 区 附 近, 驻 军 有 所 增 多, 这 会 增 大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威 胁 妇 女 和 平 网 络 阿 拉 干 分 部 称, 仍 有 逾 14 万 罗 兴 亚 和 克 曼 穆 斯 林 在 若 开 邦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而 其 他 人 则 已 逃 至 邻 国 152 联 署 材 料 14 建 议 缅 甸 允 许 已 逃 离 缅 甸 的 若 开 邦 穆 斯 林 回 国, 并 帮 助 他 们 重 新 融 入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104.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问 题 监 测 中 心 估 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缅 甸 各 区 域 因 冲 突 和 暴 力 而 流 离 失 所 的 人 数 高 达 64.5 万, 这 些 区 域 包 括 克 钦 邦 掸 邦 克 伦 邦 和 若 开 邦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问 题 监 测 中 心 表 示, 在 克 钦 邦 和 掸 邦 北 部,Tatmadaw 已 将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土 地 交 给 了 农 业 企 业 许 多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由 于 没 有 证 明 土 地 所 有 权 或 保 有 权 的 书 面 文 件, 几 乎 没 有 机 会 收 回 土 地 或 获 得 补 偿 大 赦 国 际 注 意 到, 若 开 邦 的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主 要 是 罗 兴 亚 人, 他 们 居 住 在 临 时 营 地 中, 生 活 条 件 恶 劣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组 织 只 有 有 限 的 入 境 权, 一 些 组 织 在 2014 年 2 月 和 3 月 被 驱 逐 出 境, 另 一 些 组 织 则 在 2014 年 3 月 遭 到 袭 击 后 撤 离 了 缅 甸 发 展 权 和 环 境 问 题 107. 国 际 法 学 家 委 员 会 称,2012 年 环 境 保 护 法 允 许 政 府 部 门 和 私 营 企 业 免 于 承 担 广 泛 的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大 赦 国 际 指 出, 人 们 持 续 关 切 蒙 育 瓦 铜 矿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缅 甸 政 府 未 能 保 护 在 污 染 区 附 近 生 活 的 人 民 联 署 材 料 2 和 联 署 材 料 7 指 出, 缅 甸 政 府 于 2012 年 通 过 了 农 田 法 和 无 主 闲 置 和 未 开 垦 土 地 法, 这 些 法 律 规 定, 土 地 凡 未 经 政 府 正 式 登 记 的, 应 分 配 给 国 内 和 国 外 的 投 资 者 这 些 法 律 实 际 上 使 掠 夺 土 地 成 为 了 合 法 行 为, 并 且 助 长 了 这 种 行 为 联 署 材 料 1 联 署 材 料 2 和 联 署 材 料 7 称,2014 年 发 布 的 土 地 使 用 政 策 草 案 表 面 上 试 图 处 理 土 地 征 用 问 题, 但 主 要 是 牺 牲 小 农 户 的 利 益 来 让 大 型 企 业 受 惠 /18
13 注 1 The stakeholders listed below have contributed information for this summary; the full texts of all original submissions are available at: Civil society Individual submissions: AAPP The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s (Burma), Mae Sot, Thailand; ADF International ADF International, Geneva Switzerland; AI Amnesty International,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LRC Asian Legal Resource Centr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ina; AP The Arakan Project, Bangkok, Thailand; AW Akhaya Women, Yangon, Myanmar; CHRO Ch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Yangon, Myanmar; CIVICUS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Johannesburg, South Africa; CSW 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New Malde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ERT The Equal Rights Trust,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LD Front Line Defenders - The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efenders, Dublin, Ireland; Fortify Fortify Rights, Auror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GEN Gender Equality Network, Yangon, Myanmar; GIEACPC 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HLS IHRC Harvard Law School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linic, Cambridg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BAHRI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CJ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Geneva, Switzerland; IDMC Internal Displacement Monitoring Centre, Geneva, Switzerland; IHRB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 and Business,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SHR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Geneva, Switzerland; JT Justice Trust, New York,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KAHRF Kaleidoscope Australia Human Rights Foundation, Clayton, Victoria, Australia; KHRG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Mae Sot, Thailand; LWF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Geneva, Switzerland; ODI Open Doors International, Harderwijk, Netherlands; ODVV Organization for Defending Victim of Violence, Tehran,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PI Privacy International, London,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SEDF Smil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Yangon, Myanmar; STPI Society for Threatened Peoples International, Goettingen, Germany; UHL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dvocacy Group, William S. Richardson School of Law, University of Hawaii at Manoa, Honolulu,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PO Unrepresented Nations and Peoples Organization, The Hague, Netherlands; WPNA Women Peace Network Arakan, Yangon, Myanmar; 13/18
14 Joint submissions: JS1 JS2 JS3 JS4 JS5 JS6 JS7 JS8 JS9 JS10 Joint submission 1 submitted by: The Burma/Myanmar UPR Forum, composed by ACT; Arakan Student and Youth Congress; Arakan Women Peace Network, United;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s-Burma (AAPP-B); Burma Partnership (BP); Ch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Color Rainbow; Development Force; Equality Myanmar (EQMM); Gender Development Institute; Human Rights Defender and Promoter-HRDP; Humanity Institute; Kachin Legal Aid Network; Kachin Peace Network, Kachin Women Peace Network,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Myanmar LGBT Network; Magwe Social Initiate Group; Network for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Burma (ND-Burma); Myanmar Teacher Union Federation; Pyi Gyi Khin (PGK); Seagull; Shwe Danu; Shwe Min Tha Foundation; SIT Myanmar; Smil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pirit in Education Movement; Tavoy Women Union, Tavoy Youth Organization; YMCA (Mandalay); Joint submission 2 submitted by: Burma Partnership (BP),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KHRG), Burma Medical Association (BMA), Karen Community Based Organizations (KCBOs), Kare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Action Network (KESAN), Karenni Refugee Committee (KnRC); Joint submission 3 submitted by: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and 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CADP); Joint submission 4 submitted by: Alternative ASEAN Network on Burma (ALTSEAN-Burma) and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Joint submission 5 submitted by: Pandita Development Institute and People s Alliance for Credible Elections; Joint submission 6 submitted by: Humanitarian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Economics (HOME) and Migrant Worker Rights Network (MWRN); Joint submission 7 submitted by: All Arakan Students Youths Congress (AASYC), Bago Yoma Care, Chin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CHRO), Kare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Network (KESAN), Karen Human Rights Group (KHRG), Karen Lawyer Network (KLN), KMSS-Loikaw, Karen River Watch (KRW), Lisu Youth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Myanmar Indigenous Peoples/Ethnic Nationalities Network (Myanmar IP/EN Network), Myay Latt Community Forestry ( Magwe Region), Mon Multi-media Institute ( M3I), Mro Youth Action Group ( MYAG), Mon Youth Forum (MYF), Mrauk U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Naga Students and Youth Federation-Myanmar (NSYF-M), Naga Students and Youth Federation-Yangon (NSYF-M), Pantanaw Karen Literature and Culture Committee, Pantanaw Karen Youth ( PKY), Promotion of Indigenous and Nature Together (POINT), SHANAH, Youth Circle (YC), and Won-Lark Rur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rakan); Joint submission 8 submitted by: Child Focus Network, Equality Mandalar, Equality Myanmar, Heart of Youth, Myanmar Education Consortium, Phoo Pwint Wai, Ratna Mahal Education Care group, Sympathetic Hands Network, United ACT, and Women Empowerment Program; Joint submission 9 submitted by: PEN Myanmar, PEN Norway, PEN America and Myanmar ICT for Development Organisation (MIDO); Joint submission 10 submitted by: Women s League of Burman (WLB) consisting of Burmese Women s Union, Kachin Women s Association Thailand, Karen Women s Organization, Karenni National Women s Organization, Kayan Women s Organization, Kuki Women's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Lahu Women s Organization, Palaung Women s Organization, Pa-O Women s Union, Rakhaing Women s Union, Shan Women s Action Network, Tavoy Women s Union and Women s Rights & Welfare Association of Burma; 14/18
15 JS11 Joint submission 11 submitted by: ARTICLE 19, Myanmar Independent Living Initiative, and Myanmar Trade Union Federation; JS12 Joint submission 12 submitted by: ARTICLE 19, Myanmar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MJA), Myanmar Journalists Network (MJN), and Myanmar Journalists Union (MJU); JS13 Joint submission 13 submitted by: Global Justice Center, Leitn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Law and Justice; JS14 Joint submission 14 submitted by: Caritas Internationalis, The Congregation of Our Lady of Charity of the Good Shepeherd, Dominican for Justice and Peace, Franciscans International, Pax Romana and Other local organizations: Community Agency for Rural Development (CAD); JMC Innlay; Justice and Peace Commission Myanmar; KMSS - Caritas Myanmar; Kristina Company Myanmar; MEWA; Myanmar Maritime Workers Federation (MMWF); Pa-Oh Youth Organization (PYO); Religions for Peace Myanmar (RfP-M); Smile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MNHRC Myanmar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Yangon (Myanmar). 2 AI, p. 6. / ERT, para. 3. / FLD, para. 25. / KHRG, para. 13. / MNHRC, para. 6. / ODVV, para. 20. / JS1, p. 15. / JS2, para. 6. / JS3, p. 3. / JS4, paras. 5-6 / JS9, para. 7. / JS11, para. 4. / JS12, para IHRB, p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Stockpiling, Production and Transfer of Anti-Personnel Mine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5 KHRG, para. 19. / JS1. P. 11. See also JS2, p. 7 6 ALRC, para JS5, para. 8. See also JS1, para MNHRC, para JS1, para. 24. See also IHRB, p. 6./ JS7, para JS1, para. 25. / JS4, paras See also WPNA, para. 13. JS10, p JS13, para CSW, para ISHR, p. 3. See also JS11, para. 56 ii. / JS12, paras. 6 and 33 ii. 14 AI, p. 6. / Fortify, para. 22. / JS2, para. 7. / JS4, para JS10, p. 8. / JS13, para LWF, para. 17. See also GEN, para. 3./ JS13, para IHRB, p ADF International, paras / AW, p.2./ CSW, para. 4. / GEN, paras / JT, paras / ODI, para 9. / SEDF, pp / STPI, pp / UNPO, p. 2. / WPNA, para. 8. / / JS2, paras / JS4, para. 32. / JS11, para. 31. / JS13, paras AI, p STPI, para ODI, para STPI, para ADF, para STPI, para SEDF, para. 3. See also AP, para SEDF, para. 3. See also STPI, para JT, para JS11, para SEDF, p WPNA, para ODVV, para LWF, para WPNA, para. 9. See also JS8, section 6). 34 KAHRF, paras. 1.2 and /18
16 35 AI, p. 6. / JS3, para KHRG, para JS4, para JS1, para. 27. / JS2, para. 13. / Fortify, para JS4, para JS4, para CIVICUS, para AI, p AAPP, p. 6. See also Fortify, para FLD, / JS8, section 5). 45 KHRG, para JS4, paras. 45 and 47. See also AAPP, pp AAPP, p JS4, para. 18. See also JS1, para FLD, para AP, para WPNA, para Establish and enforce strict legislation criminalizing rape in every context, including marital rape (Portugal), para. 104, 11, A/HRC/17/9. 53 Ensure tha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including domestic violence and all forms of sexual abuse, constitutes a criminal offence, and that perpetrators are prosecuted and punished (Norway), para. 104,32, A/HRC/17/9. 54 Adopt strict legislation which criminalizes rape in every context and which ensures legal punishment of the perpetrators including those from the police, military and other authorities (Hungary), para , A/HRC/17/9. 55 Conduct an investigation, bring perpetrators to justice and provide reparation to the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 involving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Brazil), para , A/HRC/17/9. 56 Further strengthen its national machinery to ensure gender equality (Azerbaijan), para , A/HRC/17/9. 57 Adopt effective measures to figh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Slovenia), para , A/HRC/17/9. 58 Increase its efforts to prevent and combat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human trafficking and adopt a National Plan of Ac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women (Iran), para , A/HRC/17/9. 59 MNHRC, para CSW, para UHLS, para GEN, para AW, p LWF, para. 20. / UHLS, para GIEACPC, p GIEACPC, p. 2. See also JS8, p IHRB, p ODVV, para JS8, section 4). 70 JS14, para JS14, paras JS8, section 2). 73 JS6, para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guarantee due process of law (Italy), para , A/HRC/17/9. 75 ALRC, para. 14c. See also JS1, paras. 5, 6, and ICJ, para ICJ, para. 9. See also JS1, paras. 7. And ICJ, para. 12. See also IBAHRI, para /18
17 79 IBAHRI, para IBAHRI, para ALRC, para ICJ, paras JS9, para. 38. See also AI, p. 4. / FLD, para IHRC, paras JS13, para. 19. See also JS4, para JS13, paras JS10, p. 3. See also JS13, paras CHRO, paras. 5 and AI, p KHRG, para JS10, p JS1, para PI, para PI, paras PI, para WPNA, para AP, para FLD, para AP, para SEDF, p. 6. See also CSW, para UNPO, p. 3. See also ODI, paras CHRO, para ADF, para ADF, para JS9, paras. 11 and JS9, para JS9, para. 17. See also JS4, para. 12. / JS12, para JS12, para 23. See also JS4, para. 12. / JS9, paras JS11, paras CIVICUS, para See also FLD, para. 6. / JS, para CIVICUS, para See also FLD, para. 7. / JS1, para JS11, para. 18. See also JS1, para AAPP, p. 3. See also CIVICUS, paras and 3.6. / FLD, para ISHR, p. 3. See also JS9, p JT, paras AI, p AP, para. 15. See also WPNA, para. 16. / JS5, para JS5, para Take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steps to ensure a political process and elections that are free and democratic (Austria), para , A/HRC/17/ MNHRC, para JS13, paras. 35 and GEN, para IHRB, p. 6. See also JS1, para JS14, para UNPO, p. 2. / ODI, para ODI, para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and develop an action plan while continu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implement the MDGs, in particular poverty reduction, the right to food and food security (Viet Nam), para , A/HRC/17/ JS2, para AI, p /18
18 130 LWF, para AW, p CHRO, paras JS8, section 5). 134 CHRO, para IHRB, p AP, para Accelerat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Plan o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cluding providing them with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Sudan), para , A/HRC/17/ JS8, section 5). 139 JS8, section 5). 140 JS8, section 5). 141 SEDF, p ODVV, para CSW, para AP, para ERT, para AP, para AP, para. 16. See also JS4, para ERT, para JS7, paras. 1 and JS2, paras. 3 and 20. / JS4, para JS10, p WPNA, para JS14, para. 35 (8). 154 IDMC, pp. 2, 3, 7, and IDMC, p AI, p. 5. See also ERT, para. 16. / JS4, para ICJ, para. 17. See also AI, p. 3. / IHRB, p AI, p JS2, para. 26. / JS7, para. 7. See also IHRB, p. 3. / JS13, para JS1, para. 31. / JS2, para. 26. / JS7, para. 8. See also JS14, para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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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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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龚 亚 夫 在 重 新 思 考 基 础 教 育 英 语 教 学 的 理 念 一 文 中 援 引 的 观 点 认 为 当 跳 出 本 族 语 主 义 的 思 维 定 式 后 需 要 重 新 思 考 许 多 相 连 带 的 问 题 比 如 许 多 发 音 的 细 微 区 别 并 不 影 响 理 解 和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林 大 津 毛 浩 然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英 语 热 引 发 了 大 中 小 学 英 语 教 育 整 体 规 划 问 题 在 充 分 考 虑 地 区 学 校 和 个 体 差 异 以 及 各 家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逐 级 定 位 逐 层 分 流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本 研 究 所 倡 导 的 语 音 语 篇 语 感 语 域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张 荣 芳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张 荣 芳 男 广 东 廉 江 人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我 们 要 打 破 以 前 学 术 界 上 的 一 切 偶 像 以 前 学 术 界 的 一 切 成 见 屏 除 我 们 要 实 地 搜 罗 材 料 到 民 众 中 寻 方 言 到 古 文 化 的 遗 址 去 发 掘 到 各 种 的 人 间 社 会 去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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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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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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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旧 金 山 湾 区 田 野 调 查 札 记 !!!!! ! 个 案 一 男 士 年 龄 岁 籍 贯 沈 阳! !! 个 案 二 女 士 年 龄 岁 籍 贯 沈 阳!! !!! 一 新 古 典 经 济 学 移 民 理 论 的 解 释!! 二 制 度 层 面 的 原 因! 三 社 会 资 本 理 论 与 东 北 人 移 民 网 络 !!!!!! 四 社 会 关 系 网 络 资 源 配 置 理 论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职 称 信 息 系 统 升 级 指 南 须 使 用 IE9 及 其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或 谷 歌 浏 览 器 登 录 www.njrs.gov.cn 南 京 市 职 称 ( 职 业 资 格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目 录 一 申 报 人 员 操 作 指 南...1 1.1 职 称 初 定 申 报...1 1.1.1 职 称 初 定 基 础 信 息 填
中 中 中 中 部 中 岗 位 条 件 历 其 它 历 史 师 地 理 师 生 物 师 体 与 健 康 师 04 05 06 07 从 事 中 历 史 工 从 事 中 地 理 工 从 事 中 生 物 工 从 事 中 体 与 健 康 工 2. 课 程 与 论 ( 历 史 ); 2. 科 ( 历 史 )
中 中 中 部 中 26 年 系 统 事 业 公 开 计 划 岗 位 条 件 历 其 它 数 师 英 语 师 物 理 师 02 0 从 事 中 数 工 从 事 中 英 语 工 从 事 中 物 理 工 2. 课 程 与 论 ( 数 ); 2. 科 ( 数 );. 数 ; 4. 基 础 数 ; 5. 计 算 数 ; 6. 概 率 论 与 数 理 统 计 ; 7. 应 用 数 ; 8. 数. 课 程 与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上 海 市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基 本 要 求 和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试 行 )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二 O 一 二 年 三 月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胊 县 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根 据 地 的 疫 病 流 行 与 群 众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的 展 开 王 元 周 抗 日 战 争 期 间 日 本 帝 国 主 义 的 侵 略 引 起 和 加 剧 了 各 种 传 染 病 在 中 国 各 地 的 流 行 造 成 大 量 人 员 死 亡 和 生 产 力 下 降 人 多 是 中 国 坚 持 长 期 抗 战 的 基 础 而 病 灾 成 为 这 个 基 础 的 严 重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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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深 刻 认 识 学 习 教 育 的 重 大 意 义 : - 3 - ( 二 ) 明 确 学 习 教 育 的 任 务 目 标 ( 三 ) 把 握 特 点 方 法 - 4 - ( 四 ) 坚 持 六 项 原 则 在 - 5 - ( 五 ) 着 力 解 决 问 题 - 6 - - 7 - - 8 - ( 一 ) 学 党 章 党 规, 进 一 步 明 确 党 员 标 准 树 立 行 为 规 范
随着执业中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本着为我校中医学专业认证服务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校中医类毕业生参加2012年和2013年的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及通过率、掌握率进行分析,并与全国的平均水平进行差异比较分析,以此了解我校执业中医师考试的现状,进而反映我校中医类课程总体教学水平,发现考核知识模块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反馈给相关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以此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2012-2013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综 合 笔 试 成 绩 分 析 反 馈 报 告 教 务 处 二 零 一 三 年 三 月 1 目 录 1 前 言 3 2 2012-2013 中 医 类 别 执 业 医 师 综 合 笔 试 成 绩 分 析 反 馈 报 告 4 附 件 1:2012 年 中 医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综 合 笔 试 院 校 学 科 成 绩 分 析 报 告 附 件 2:2013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本 文 从 贫 困 概 念 及 演 化 提 出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定 义 和 类 型 认 为 新 贫 困 人 口 是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向 市 场 经 济 制 度 转 轨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受 损 者 解 决 新 贫 困 人 口 的 生 存 权 和 发 展 权 问 题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责 任 由 此 从 社 会 保 障 的 内 涵 功 能 和 价 值 基 础 等 角 度 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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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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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 #
马 克 思 主 义 公 正 观 的 基 本 向 度 及 方 法 论 原 则 马 俊 峰 在 社 会 公 正 问 题 的 大 讨 论 中 罗 尔 斯 诺 齐 克 哈 耶 克 麦 金 泰 尔 等 当 代 西 方 思 想 家 的 论 述 被 反 复 引 用 和 申 说 而 将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等 经 典 作 家 的 观 点 置 于 一 种 被 忽 视 甚 至 被 忘 却 的 状 态 形 成 这 种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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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 件 5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工 程 硕 士 ( 控 制 工 程 领 域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一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一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田 子 渝 武 汉 抗 战 时 期 是 国 共 第 二 次 合 作 的 最 好 时 期 在 国 共 合 作 的 基 础 上 出 现 了 抗 日 救 亡 共 御 外 侮 的 局 面 这 个 大 好 局 面 的 出 现 与 中 共 长 江 局 的 丰 功 伟 绩 是 分 不 开 的 但 长 期 以 来 由 于 有 一 个 王 明 的 右 倾 错 误 直 接 影 响 了 对 它 的 全 面 科 学 准 确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洪 小 夏 中 美 合 作 所 是 抗 战 时 期 中 美 两 国 在 反 法 西 斯 统 一 战 线 背 景 下 建 立 的 一 个 抗 日 军 事 合 作 机 构 但 过 去 由 文 学 影 视 作 品 给 人 造 成 的 印 象 似 乎 是 一 个 美 蒋 反 动 派 勾 结 的 集 中 营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 逐 渐 有 人 为 其 正 名 但 长 期 宣 传 形 成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考 场 所 在 教 学 楼 ( 教 学 区 ) 考 试 教 室 课 程 号 课 程 名 考 生 所 在 专 业 ( 班 级 ) 考 生 所 属 学 院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101 10811026 高 等 数 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