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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廢 棄 物 管 理 法 規 王 俊 淵 1 大 綱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廢 棄 物 及 再 生 資 源 代 碼 廢 棄 物 實 務 探 討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相 關 規 定 2 1
2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3 廢 棄 物 管 理 架 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1 條 至 第 10 條 )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二 章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第 三 章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獎 勵 及 處 罰 ( 第 11 條 至 第 27 條 ) ( 第 28 條 至 第 40 條 )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及 廢 棄 物 檢 驗 測 定 ( 第 41 條 至 第 44 條 ) 機 構 之 管 理 ( 第 45 條 至 第 69 條 ) 第 六 章 附 則 ( 第 70 條 至 第 77 條 ) 4 2
3 第 一 章 總 則 立 法 目 的 (1) 廢 棄 物 分 類 與 定 義 (2)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3) 主 管 機 關 及 執 行 機 關 (4,5) 執 行 機 關 權 責 (5) 廢 棄 物 清 理 設 施 用 地 之 變 更 程 序 (6) 區 域 性 聯 合 清 除 處 理 單 位 之 組 設 (7) 災 變 時 之 廢 棄 物 緊 急 清 理 規 定 (8) 違 法 清 除 機 具 或 處 理 設 施 之 扣 留 (9) 發 還 機 具 設 施 或 設 備 條 件 (10) 5 第 2 條 廢 棄 物 分 類 本 法 所 稱 廢 棄 物, 分 下 列 二 種 ( 依 產 生 來 源 ) 一 般 廢 棄 物 : 由 家 戶 或 其 他 非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垃 圾 糞 尿 動 物 屍 體 等, 足 以 污 染 環 境 衛 生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事 業 廢 棄 物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所 產 生 具 有 毒 性 危 險 性, 其 濃 度 或 數 量 足 以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或 污 染 環 境 之 廢 棄 物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所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外 之 廢 棄 物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 環 保 署 )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6 3
4 第 2 條 廢 棄 物 分 類 游 離 輻 射 之 放 射 性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依 原 子 能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管 理 ) 事 業 係 指 農 工 礦 廠 ( 場 ) 營 造 業 醫 療 機 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學 校 或 機 關 團 體 之 實 驗 室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 百 貨 公 司 旅 館 業 零 售 式 量 販 業 超 級 市 場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餐 館 業 連 鎖 速 食 店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電 信 業 電 力 供 應 業 自 來 水 廠 工 業 區 斃 死 畜 禽 運 送 業 清 除 處 理 廢 ( 污 ) 水 應 受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範 之 事 業 加 油 站 等 37 類 7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8 4
5 第 2 條 判 定 方 式 及 程 序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下 列 方 式 依 序 判 定 : 一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二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9 第 3 條 列 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附 表 一 所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共 計 13 個 行 業 別 的 102 個 製 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 依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及 輸 出 入 等 清 理 階 段 危 害 特 性 判 定, 計 有 14 個 項 目, 其 認 定 方 式 如 附 表 二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 指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檢 驗 所 醫 學 實 驗 室 工 業 及 研 究 機 構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以 上 之 實 驗 室 從 事 基 因 或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之 實 驗 室 生 物 科 技 工 廠 及 製 藥 工 廠, 於 醫 療 醫 事 檢 驗 驗 屍 檢 疫 研 究 藥 品 或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中 產 生 附 表 三 所 列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基 因 毒 性 廢 尖 銳 器 具 及 感 染 性 等 三 類 的 12 項 廢 棄 物 10 5
6 附 表 一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行 業 別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中 文 成 分 英 文 危 害 性 ( 註 ) 基 本 化 學 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汞 電 極 法 製 氯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汞 mercury. (T)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乙 烯 製 造 乙 醛 之 蒸 餾 殘 留 物 氯 仿 甲 醛 氯 化 次 甲 基 氯 甲 烷 三 聚 乙 醛 甲 酸 氯 乙 醛 chloroform; formaldehyde; methylene chloride;. (T) 塗 料 漆 料 及 相 關 產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清 洗 含 顏 料 乾 燥 劑 鉻 鉛 安 定 劑 塗 料 等 配 方 所 用 容 器 內 之 廢 溶 劑 及 污 泥 廢 鹼 及 污 泥 廢 液 及 污 泥 鉛 六 價 鉻 lead; hexavalent chromium. (T) 農 藥 及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以 砷 或 有 機 砷 製 造 農 藥 之 殘 留 物 砷 arsenic. (T) 製 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製 造 動 物 用 藥 所 產 生 之 含 砷 或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砷 arsenic. (T) 其 他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一 製 造 鉻 黃 及 鉻 橙 顏 料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六 價 鉻 鉛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T) 11 行 業 別 石 油 煉 製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其 他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鋼 鐵 冶 煉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鋼 材 表 面 處 理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其 他 非 鐵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及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其 他 具 有 右 列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之 行 業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中 文 成 分 英 文 一 石 油 煉 製 業 之 浮 除 物 六 價 鉻 鉛 苯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benzene. 一 煉 焦 之 氨 蒸 餾 塔 污 泥 一 電 爐 製 鋼 過 程 污 染 控 制 之 集 塵 灰 或 污 泥 一 鋼 鐵 工 業 鋼 材 加 工 或 浸 置 之 廢 酸 液 一 鉛 鎳 汞 鎘 銅 二 次 熔 煉 之 排 放 控 制 之 集 塵 灰 或 污 泥 一 含 汞 廢 料 回 收 產 生 之 殘 渣 或 污 泥 一 電 鍍 製 程 之 廢 水 處 理 污 泥, 但 下 述 製 程 所 發 生 者 除 外 : ( 一 ) 鋁 之 硫 酸 電 鍍 ( 二 ) 碳 鋼 鍍 錫 ( 三 ) 碳 鋼 鍍 鋁 ( 四 ) 伴 隨 清 洗 或 汽 提 之 碳 鋼 錫 鋁 ( 五 ) 鋁 之 蝕 刻 及 研 磨 氰 化 物 萘 酚 類 化 合 物 砷 六 價 鉻 鉛 鎘 2,3,7,8- 氯 化 戴 奧 辛 及 呋 喃 同 源 物 六 價 鉻 鉛 六 價 鉻 鉛 鎘 汞 鎳 銅 汞 鎘 六 價 鉻 鎳 氰 化 物 ( 錯 合 物 ) 銅 cyanide; naphthalene; phenolic compounds; arsenic.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2,3,7,8-TCDD &TCDF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hexavalent chromium; lead; cadmium; mercury; nickel; lead. mercury. cadmium; hexavalent chromium; nickel; cyanide(complexed); copper. 危 害 性 ( 註 ) (T) (T) (T) (T) (T) (T) (T) 12 6
7 附 表 二 不 同 清 理 階 段 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認 定 對 照 表 廢 棄 物 項 目 分 類 貯 存 階 段 清 除 階 段 處 理 階 段 ( 含 再 利 用 ) 輸 出 / 入 境 一 廢 電 線 電 纜 ( 非 以 物 理 處 理 法 處 理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二 含 油 脂 之 充 膠 廢 電 線 電 纜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三 不 含 多 氯 聯 苯 ( 低 於 五 十 ppm) 但 含 油 脂 之 廢 變 壓 器 廢 電 容 器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四 電 鍍 金 屬 廢 塑 膠 ( 含 光 碟 片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五 廢 電 腦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六 廢 家 電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七 廢 電 話 交 換 機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八 廢 電 子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九 廢 光 電 零 組 件 下 腳 品 及 不 良 品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廢 通 信 器 材 ( 不 含 機 械 式 )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一 含 金 屬 之 印 刷 電 路 板 廢 料 及 其 粉 屑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二 附 零 組 件 之 廢 印 刷 電 路 板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三 含 鈹 銻 碲 鉈 金 屬 廢 料 一 般 一 般 有 害 有 害 十 四 發 光 二 極 體 晶 圓 廢 料 及 粉 屑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13 附 表 三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項 目 一 基 因 毒 性 廢 棄 物 ( 一 ) 屬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 二 ) 可 能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二 廢 尖 銳 器 具 成 分 與 說 明 azathioprine, chlorambucil( 氮 芥 苯 丁 酸 ), chlornaphazine, ciclosporin,. azacitidine, bleomycin, carmustine, chloramphenicol( 氯 絲 菌 素 ), chlorozotocin, cisplatin, dacarbazine, daunorubicin( 道 諾 魯 比 辛 ), dihydroxymethylfuratrizine,.. 指 對 人 體 會 造 成 刺 傷 或 切 割 傷 之 廢 棄 物 品, 包 括 注 射 針 頭 與 針 頭 相 連 之 注 射 筒 及 輸 液 導 管 針 灸 針 手 術 縫 合 針 手 術 刀 載 玻 片 蓋 玻 片 或 破 裂 之 玻 璃 器 皿 等 三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 一 ) 廢 棄 微 生 物 培 養 物 指 廢 棄 之 培 養 物 菌 株 活 性 疫 苗 培 養 皿 或 相 關 用 具, 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產 生 菌 株 及 相 關 生 物 製 品 之 廢 棄 物 ( 二 ) 病 理 廢 棄 物 手 術 或 驗 屍 取 出 之 人 體 組 織 器 官 殘 肢 體 液 但 不 含 頭 顱 屍 體 頭 髮 指 甲 及 牙 齒 ( 三 ) 血 液 廢 棄 物 指 廢 棄 之 人 體 血 液 或 血 液 製 品, 包 括 血 餅 血 清 血 漿 及 其 他 血 液 組 成 分 ( 四 ) 受 污 染 動 物 屍 體 殘 肢 指 接 受 微 生 物 感 染 之 實 驗 動 物 屍 體 殘 肢 及 其 墊 料, 包 括 經 檢 疫 後 廢 棄 或 因 病 死 亡 者 ( 五 ) 手 術 或 驗 屍 廢 棄 物 外 科 手 術 治 療 驗 屍 或 解 剖 而 廢 棄 之 衣 物 紗 布 覆 蓋 物 排 泄 用 具 褥 墊 手 術 用 手 套 ( 六 )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1.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三 級 及 第 四 級 實 驗 室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2.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實 驗 室 中 與 微 生 物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拋 棄 式 接 種 環 及 接 種 針 檢 體 手 套 實 驗 衣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 七 ) 透 析 廢 棄 物 指 進 行 血 液 透 析 時 與 病 人 血 液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拋 棄 式 導 管 濾 器 手 巾 床 單 手 套 拋 棄 式 隔 離 衣 實 驗 衣 等 ( 八 ) 隔 離 廢 棄 物 指 收 容 患 傳 染 病 病 人 之 隔 離 病 房 所 產 出 之 廢 棄 物 ( 九 ) 受 血 液 及 體 液 污 染 廢 棄 物 指 其 他 醫 療 行 為 所 產 生 與 病 人 血 液 體 液 引 流 液 或 排 泄 物 接 觸 之 廢 棄 物, 包 括 各 類 廢 棄 之 蛇 型 管 氧 氣 鼻 導 管 抽 痰 管 導 尿 管 引 流 管 等, 及 沾 有 可 流 動 人 體 血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滑 液 胸 膜 液 腹 膜 液 心 包 液 或 羊 水 且 可 能 導 致 滴 濺 之 廢 棄 物 但 不 含 止 血 棉 球 使 用 過 之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沾 有 不 可 流 動 或 不 可 吸 收 之 人 體 分 泌 物 的 紗 布 包 紮 物 尿 布 面 紙 及 廁 所 衛 生 紙 等 14 7
8 第 4 條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15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依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公 告 之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直 接 接 觸 前 目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廢 棄 盛 裝 容 器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依 使 用 原 物 料 製 程 及 廢 棄 物 成 分 特 性 之 相 關 性 選 定 分 析 項 目, 以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TCLP) 直 接 判 定 或 先 經 萃 取 處 理 再 判 定 之 萃 出 液, 其 成 分 濃 度 超 過 附 表 四 之 標 準 者 16 8
9 附 表 四 毒 性 特 性 溶 出 程 序 (TCLP) 溶 出 標 準 分 析 項 目 英 文 名 稱 溶 出 試 驗 標 準 ( 毫 克 / 公 升 ) 一 農 藥 污 染 物 ( 一 ) 有 機 氯 劑 農 藥 Organic Chloride pesticides. 五 ( 二 ) 有 機 磷 劑 農 藥 Organic Phosphorous 二. 五 pesticides ( 三 ) 氨 基 甲 酸 鹽 農 藥 Carbamates pesticides 二. 五 二 有 機 性 污 染 物 ( 一 ) 六 氯 苯 Hexachlorobenzene. 一 三 ( 二 )2,4- 二 硝 基 甲 苯 2,4-Dinitrotoluene. 一 三 ( 三 )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二 ( 四 ) 苯 Benzene. 五 ( 五 ) 四 氯 化 碳 Carbon tetrachloride. 五 ( 六 )1,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五 ( 七 ) 六 氯 -1,3- 丁 二 烯 Hexachlorobutadiene. 五 ( 八 )~ ( 二 十 三 ) 17 三 有 毒 重 金 屬 ( 一 )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汞 ) Mercury and Mercury compounds ( 二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鎘 ) Cadmium and Cadmium compounds. 二 一. ( 三 ) 硒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硒 ) Selenium and Selenium 一. compounds ( 四 )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Hexavalent chromium 二. 五 ( 五 ) 鉛 及 其 他 合 物 ( 總 鉛 ) Lead and Lead compounds ( 六 ) 鉻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鉻 )( 不 包 含 Chromium and 製 造 或 使 用 動 物 皮 革 程 序 所 Chromium compounds 產 生 之 廢 皮 粉 皮 屑 及 皮 塊 ) ( 七 )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砷 ) Arsenic and Arsenic compounds ( 八 )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銀 ) ( 僅 限 攝 Silver and Silver compounds 影 沖 洗 及 照 相 製 版 廢 液 ) ( 九 ) 銅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銅 )( 僅 限 廢 Copper and Copper 觸 媒 集 塵 灰 廢 液 污 泥 compounds 濾 材 焚 化 飛 灰 或 底 渣 ) ( 十 ) 鋇 及 其 化 合 物 ( 總 鋇 ) Barium and Barium compounds 五. 五. 五. 五. 一 五. 一. 18 9
10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含 2,3,7,8- 氯 化 戴 奧 辛 及 呋 喃 同 源 物 等 17 種 化 合 物 之 總 毒 性 當 量 濃 度 超 過 1.0 ngi-teq/g 者 ng: 奈 克, 相 當 於 10-9 公 克 I-TEQ: 國 際 毒 性 當 量, 計 算 戴 奧 辛 濃 度 之 方 式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指 多 氯 聯 苯 重 量 含 量 在 百 萬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廢 電 容 器 ( 絕 緣 油 ) 廢 變 壓 器 ( 變 壓 器 油 ) 或 其 他 事 業 廢 棄 物 19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廢 液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大 於 或 等 於 12.5, 或 小 於 或 等 於 2.0; 或 在 55 時 對 鋼 ( 國 家 標 準 鋼 材 S20C) 之 腐 蝕 速 率 每 年 超 過 6.35 毫 米 者 固 體 廢 棄 物 於 溶 液 狀 態 下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大 於 或 等 於 12.5, 或 小 於 或 等 於 2.0; 或 在 55 時 對 鋼 ( 國 家 標 準 鋼 材 S20C) 之 腐 蝕 速 率 每 年 超 過 6.35 毫 米 者 註 : 亦 即 2.0<pH<12.5 者 屬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20 10
11 易 燃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廢 液 閃 火 點 小 於 60 者 但 不 包 括 乙 醇 體 積 濃 度 小 於 24% 之 酒 類 廢 棄 物 固 體 廢 棄 物 於 25 加 減 2 度 一 大 氣 壓 下 ( 以 下 簡 稱 常 溫 常 壓 ) 可 因 摩 擦 吸 水 或 自 發 性 化 學 反 應 而 起 火 燃 燒 引 起 危 害 者 可 直 接 釋 出 氧 激 發 物 質 燃 燒 之 廢 強 氧 化 劑 21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 常 溫 常 壓 下 易 產 生 爆 炸 者 與 水 混 合 會 產 生 劇 烈 反 應 或 爆 炸 之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含 氰 化 物 且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250mg HCN/kg 以 上 之 有 毒 氣 體 者 含 硫 化 物 且 其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於 2.0 至 12.5 間, 會 產 生 500mg H 2 S/kg 以 上 之 有 毒 氣 體 者 22 11
12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 製 造 含 石 綿 之 防 火 隔 熱 保 溫 材 料 及 煞 車 來 令 片 等 磨 擦 材 料 研 磨 修 邊 鑽 孔 等 加 工 過 程 中 產 生 易 飛 散 性 之 廢 棄 物 施 工 過 程 中 吹 噴 石 綿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更 新 或 移 除 使 用 含 石 綿 之 防 火 隔 熱 保 溫 材 料 及 煞 車 來 令 片 等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易 飛 散 性 之 廢 棄 物 盛 裝 石 綿 原 料 袋 其 他 含 有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石 綿 且 具 有 易 飛 散 性 質 之 廢 棄 物 23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 戴 奧 辛 是 無 色 無 味 而 且 毒 性 很 強 的 脂 溶 性 物 質, 因 此 很 容 易 溶 於 並 累 積 在 生 物 體 的 脂 肪 組 織 形 成 : 除 草 劑 發 電 廠 木 材 燃 燒 造 紙 業 焚 化 處 理 設 施 車 輛 排 放 廢 氣 火 災 及 自 然 界 等 均 會 釋 出 戴 奧 辛 物 質, 而 可 能 在 各 種 環 境 媒 介 如 空 氣 土 壤 水 及 食 物 中 被 發 現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已 將 戴 奧 辛 歸 類 為 可 能 的 人 類 致 癌 物, 最 常 見 的 症 狀 是 氯 痤 瘡 損 害 肝 臟 與 免 疫 系 統 影 響 酵 素 運 作 功 能 造 成 消 化 不 良 肌 肉 或 是 關 節 疼 痛 男 性 荷 爾 蒙 減 少 易 致 使 孕 婦 流 產 或 是 產 下 畸 胎 以 及 視 力 受 損 等 戴 奧 辛 如 果 攝 取 量 不 多, 對 健 康 沒 太 大 的 影 響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公 佈 每 人 每 日 容 許 攝 取 量 為 1~4 皮 克 / 公 斤 體 重 (1 皮 克 =10-12 克 ) 24 12
13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特 性 : 多 氯 聯 苯 不 會 燃 燒 不 易 被 熱 分 解 不 易 被 氧 化 不 溶 於 水 不 易 導 電, 又 抗 強 酸 強 鹼, 是 一 種 相 當 穩 定 又 好 用 的 絕 緣 體 多 用 在 電 容 器 變 壓 器 可 塑 劑 潤 滑 油 木 材 防 腐 劑 油 墨 防 火 材 料 等 傳 播 路 徑 : 多 氯 聯 苯 在 早 期 常 常 被 棄 置 於 水 溝 而 流 入 河 川 湖 泊 中, 因 其 具 脂 溶 性, 被 魚 蝦 攝 取 後, 即 留 在 其 脂 肪 組 織 中, 再 經 由 食 物 鏈 進 入 人 體 多 氯 聯 苯 也 會 經 由 其 他 方 式 到 處 流 竄 處 理 方 法 : 主 要 以 高 溫 (800 以 上 ) 破 壞, 另 有 學 者 研 究 出 一 些 特 殊 的 細 菌 可 以 分 解 他 們 中 毒 症 狀 : 多 氯 聯 苯 不 易 被 氧 化 分 解, 一 旦 進 入 人 體 就 很 難 被 分 解 排 出, 幾 乎 一 輩 子 都 要 深 受 其 害 其 症 狀 除 了 皮 膚 過 敏 長 瘡 指 甲 變 黑 痛 風 貧 血 呼 吸 和 免 疫 系 統 受 損 等, 還 可 能 出 現 腦 部 與 內 分 泌 系 統 異 常, 甚 至 還 可 能 將 毒 害 傳 給 下 一 代 25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石 棉 (asbestos) 是 天 然 的 纖 維 狀 矽 酸 鹽 類 礦 物 質 的 總 稱 有 蛇 紋 石 石 棉 角 閃 石 石 棉 陽 起 石 石 棉 直 閃 石 石 棉 鐵 石 棉 透 閃 石 石 棉 等 石 棉 因 具 良 好 的 隔 熱 耐 磨 耐 腐 蝕 絕 緣 等 特 性, 廣 泛 應 用 於 建 材 電 器 製 品 汽 車 家 庭 用 品 等 石 棉 纖 維 容 易 碎 成 小 微 粒 漂 浮 在 空 氣 中, 或 沾 黏 在 衣 服 上, 很 容 易 被 吸 入 到 人 體 的 肺 內, 近 年, 人 們 逐 漸 認 識 如 果 人 體 大 量 吸 進 石 棉 纖 維, 會 導 致 肺 部 纖 維 化, 而 且 能 誘 發 支 氣 管 肺 癌 胸 腹 膜 間 皮 瘤 和 其 他 部 位 的 惡 性 腫 瘤 國 際 癌 症 研 究 組 織 (IARC) 已 經 宣 布 石 棉 是 一 類 致 癌 物 質 在 歐 洲, 預 測 到 2020 年 因 石 棉 引 發 的 肺 癌 而 致 死 的 患 者 將 達 到 50 萬 人 而 在 日 本, 預 測 到 2040 年 將 有 10 萬 人 因 此 死 亡 由 於 石 棉 的 這 種 危 害, 目 前 世 界 上 多 數 國 家 已 逐 漸 削 減 石 棉 的 使 用 量, 甚 至 禁 止 使 用 26 13
14 第 5 條 表 列 排 除 與 特 性 消 失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改 列 或 認 定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附 表 一 所 列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事 業 得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表 列 排 除 核 准 後, 得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其 判 定 程 序 與 排 除 標 準 值,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 事 業 之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表 列 排 除 申 請 書 廢 棄 物 採 樣 計 畫 書 廢 棄 物 特 性 組 成 及 成 分 分 析 之 檢 測 報 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27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依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之 中 間 處 理 方 式 處 理, 其 有 害 性 質 消 失 者, 得 認 定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閃 火 點 小 於 60 之 易 燃 性 廢 液, 不 具 下 列 性 質 且 採 焚 化 或 熱 處 理 者, 得 認 定 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但 處 理 前 之 貯 存 清 除, 應 符 合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相 關 規 定 :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溶 出 毒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戴 奧 辛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腐 蝕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反 應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8 14
15 第 4 條 第 5 條 權 責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 中 央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地 方 : 直 轄 市 :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機 關 : 中 央 :( 沒 有 執 行 機 關 ) 地 方 : 直 轄 市 : 直 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省 轄 市 : 省 轄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縣 :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鄉 ( 鎮 市 ) 公 所 29 第 5 條 執 行 機 關 權 責 分 工 執 行 機 關 應 設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及 廢 棄 物 稽 查 工 作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在 直 轄 市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為 之 ; 在 省 轄 市 由 省 轄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為 之 ; 在 縣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負 責 回 收 清 除, 由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負 責 處 理 30 15
16 第 9 條 公 私 場 所 檢 查 及 道 路 攔 檢 主 管 機 關 得 自 行 或 委 託 執 行 機 關 派 員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進 入 公 私 場 所 或 攔 檢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清 除 機 具, 檢 查 採 樣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情 形, 並 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清 除 機 具 應 隨 車 持 有 載 明 廢 棄 物 產 生 源 及 處 理 地 點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檢 查 31 第 9 條 強 制 處 分 主 管 機 關 或 執 行 機 關 依 前 項 規 定 為 行 政 檢 查 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扣 留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或 設 備, 並 得 命 其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限 期 清 除 處 理 必 要 時, 並 得 使 用 或 限 制 使 用 其 動 產 不 動 產 或 斷 絕 其 營 業 所 必 須 之 自 來 水 電 力 或 其 他 能 源 之 處 分 : 公 私 場 所 之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或 其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或 設 備 有 嚴 重 污 染 之 虞 清 除 機 具 裝 載 之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有 嚴 重 污 染 之 虞 32 16
17 第 二 章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內 民 眾 與 執 行 機 關 之 清 理 範 圍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及 回 收 清 除 與 處 理 辦 法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與 基 金 之 設 置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內 之 禁 止 行 為 等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範 圍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管 理 辦 法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之 授 權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之 禁 用 或 限 用 回 收 獎 勵 金 制 度 之 使 用 33 第 11 條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民 眾 應 負 責 清 除 事 項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與 公 共 衛 生 有 關 者, 由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清 除 與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相 連 接 之 騎 樓 或 人 行 道, 由 該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清 除 建 築 物 拆 除 後 所 遺 留 者, 由 原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清 除 化 糞 池 之 污 物, 由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清 除 火 災 或 其 他 災 變 發 生 後, 經 所 有 人 拋 棄 遺 留 現 場 者, 由 建 築 物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清 除 ; 無 力 清 除 者, 由 執 行 機 關 清 除 家 畜 或 家 禽 在 道 路 或 其 他 公 共 場 所 便 溺 者, 由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清 除 因 特 殊 用 途, 使 用 道 路 或 公 共 用 地 者, 由 使 用 人 清 除 四 公 尺 以 內 之 公 共 巷 弄 路 面 及 水 溝, 由 相 對 戶 或 相 鄰 戶 分 別 各 半 清 除 道 路 之 安 全 島 綠 地 公 園 及 其 他 公 共 場 所, 由 管 理 機 構 清 除 非 屬 上 述 列 舉, 且 在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以 內 者, 由 執 行 機 關 清 除 34 17
18 第 27 條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之 禁 止 污 染 行 為 隨 地 吐 痰 檳 榔 汁 ( 渣 ) 拋 棄 紙 屑 煙 蒂 口 香 糖 瓜 果 或 其 皮 核 汁 渣 或 其 他 一 般 廢 棄 物 污 染 地 面 池 塘 水 溝 牆 壁 樑 柱 電 桿 樹 木 道 路 橋 樑 或 其 他 土 地 定 著 物 於 路 旁 屋 外 或 屋 預 曝 晒 堆 置 有 礙 衛 生 整 潔 之 物 自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及 貯 存 工 具 設 備 或 處 所 中 搜 揀 經 廢 棄 之 物 拋 置 熱 灰 燼 危 險 或 爆 炸 性 物 品 於 廢 棄 物 貯 存 設 備 棄 置 動 物 屍 體 於 廢 棄 物 貯 存 設 備 以 外 處 所 隨 地 便 溺 於 水 溝 棄 置 雜 物 飼 養 禽 畜 有 礙 附 近 環 境 衛 生 張 貼 或 噴 漆 廣 告 污 染 定 著 物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污 染 環 境 行 為 35 第 15 條 公 告 應 回 收 一 般 廢 棄 物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經 食 用 或 使 用 後, 足 以 產 生 下 列 性 質 之 一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致 有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者, 由 該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之 製 造 輸 入 或 原 料 之 製 造 輸 入 業 者 負 責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並 由 販 賣 業 者 負 責 回 收 清 除 工 作 不 易 清 除 處 理 含 長 期 不 易 腐 化 之 成 分 含 有 害 物 質 之 成 分 具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價 值 36 18
19 第 16 條 應 回 收 一 般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應 遵 守 之 規 定 公 告 之 應 負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責 任 之 業 者,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 製 造 業 應 按 當 期 營 業 量, 輸 入 業 應 按 向 海 關 申 報 進 口 量, 於 每 期 營 業 稅 申 報 繳 納 後 十 五 日 內,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費 率, 繳 納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作 為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並 應 委 託 金 融 機 構 收 支 保 管 ;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製 造 或 輸 入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不 在 國 內 廢 棄 或 使 用 後 不 產 生 廢 棄 物 之 責 任 業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扣 抵 營 業 量 進 口 量 或 辦 理 退 費 責 任 業 者 辦 理 登 記 申 報 繳 費 方 式 流 程 期 限 扣 抵 退 費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費 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設 之 資 源 回 收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依 材 質 容 積 重 量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再 利 用 價 值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成 本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率 稽 徵 成 本 基 金 財 務 狀 況 回 收 獎 勵 金 數 額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審 議, 並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 資 源 回 收 費 率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37 第 18 條 應 回 收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業 應 遵 守 之 規 定 公 告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經 食 用 或 使 用 後 產 生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其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應 符 合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稽 核 認 證 團 體 應 依 稽 核 認 證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之 回 收 處 理 量 稽 核 認 證 ; 其 稽 核 認 證 作 業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之 回 收 處 理 業,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並 申 報 其 回 收 處 理 量 及 相 關 作 業 情 形 相 關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責 任 業 者 及 回 收 處 理 業, 得 向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申 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補 貼, 經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審 核 符 合 第 一 項 設 施 標 準 及 第 二 項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後, 予 以 補 貼 補 貼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38 19
20 第 19 條 回 收 標 誌 及 回 收 設 施 規 定 1.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責 任 業 者, 應 於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上 標 示 回 收 相 關 標 誌 ; 其 標 誌 圖 樣 遵 行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2.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之 販 賣 業 者,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並 執 行 回 收 工 作 ; 其 業 者 範 圍 設 施 設 置 規 格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39 第 20 條 回 收 查 核 主 管 機 關 得 派 員 或 委 託 專 業 人 員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進 入 依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前 條 指 定 公 告 責 任 業 者 販 賣 業 者 之 場 所 及 依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指 定 公 告 回 收 處 理 業 之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場 所, 查 核 其 營 業 量 或 進 口 量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之 銷 售 對 象 原 料 供 應 來 源 回 收 相 關 標 誌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量, 並 索 取 進 貨 生 產 銷 貨 存 貨 憑 證 帳 冊 相 關 報 表 及 其 他 產 銷 營 運 或 輸 出 入 之 相 關 資 料 ; 必 要 時, 並 得 請 稅 捐 稽 徵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查 核 第 22 條 回 收 獎 勵 金 1.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公 告 以 回 收 獎 勵 金 方 式, 回 收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之 種 類 及 其 回 收 獎 勵 金 數 額 2. 販 賣 業 應 依 公 告 之 回 收 獎 勵 金 數 額 支 付 消 費 者, 不 得 拒 絕 40 20
21 第 21 條 其 他 規 定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有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予 以 公 告 禁 用 或 限 制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如 乾 電 池 含 汞 量 應 小 於 5ppm 禁 止 販 賣 含 汞 血 壓 計 公 家 機 關 與 學 校 禁 止 使 用 一 次 用 餐 具 等 41 第 三 章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指 定 事 業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送 審 網 路 申 報 指 定 清 運 機 具 裝 置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需 設 置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餘 裕 處 理 量 提 供 其 他 事 業 使 用 之 程 序 事 業 免 除 連 帶 責 任 之 要 件 新 設 及 現 有 工 業 區 及 科 學 園 區 需 設 置 專 屬 廢 棄 物 清 理 設 施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有 害 業 廢 棄 物 操 作 及 檢 測 紀 錄 保 存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過 境 轉 口 與 再 利 用 之 規 定 等 42 21
22 第 28 條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除 再 利 用 方 式 外, 應 以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方 式 一 般 廢 棄 物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不 得 合 併 清 除 處 理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43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由 事 業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設 立 清 除 處 理 該 類 廢 棄 物 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清 除 處 理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分 級 許 可 許 可 期 限 廢 止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設 置 營 運 操 作 紀 錄 與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教 育 部 教 育 機 構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內 政 部 營 建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經 濟 部 工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44 22
23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1. 委 託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清 除 處 理 該 類 廢 棄 物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清 除 處 理 2. 經 執 行 機 關 同 意, 委 託 其 清 除 處 理 3. 委 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或 輔 導 設 置 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清 除 處 理 4. 委 託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公 營 事 業 設 置 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清 除 處 理 5. 委 託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與 主 辦 機 關 簽 訂 投 資 契 約 之 民 間 機 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清 除 處 理 6. 委 託 事 業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容 量 有 餘 裕 時 提 供 其 他 事 業 使 用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45 執 行 機 關 清 理 執 行 機 關 受 託 清 除 處 理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事 業 廢 棄 物 代 清 除 處 理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配 合 該 事 業 依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辦 理 申 報 46 23
24 第 30 條 委 託 清 理 之 連 帶 責 任 委 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清 除 處 理 其 事 業 廢 棄 物, 未 符 下 列 者, 應 與 受 託 人 就 該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及 環 境 改 善, 負 連 帶 責 任 : 依 法 委 託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清 除 處 理 該 類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或 執 行 機 關 清 除 處 理, 且 其 委 託 種 類 未 逾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內 容 取 得 受 託 人 開 具 之 該 事 業 廢 棄 物 妥 善 處 理 紀 錄 文 件 妥 善 處 理 紀 錄 文 件, 應 載 明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量 處 理 地 點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受 託 人 之 許 可 內 容 及 其 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事 項 47 第 31 條 一 定 規 模 事 業 應 辦 理 事 項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一 定 規 模 之 事 業, 應 於 公 告 之 一 定 期 限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營 運 ;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清 理 有 關 事 項 變 更 時, 亦 同 依 規 定 之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頻 率,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其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入 等 情 形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運 機 具,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規 格, 裝 置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並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之 事 業 所 產 生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網 路 申 報 48 24
25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指 定 公 告 應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一 ) 大 型 事 業 ( 二 ) 下 列 醫 療 機 構 : 1. 醫 院 2. 洗 腎 診 所 3. 設 三 個 診 療 科 別 以 上 之 診 所 ( 三 ) 登 記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最 大 月 產 量 十 公 噸 以 上, 或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下 列 事 業 : 1.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 鐘 錶 製 造 業 輻 射 及 電 子 醫 學 設 備 製 造 業 及 光 學 儀 器 及 設 備 製 造 業 除 外 ) 2.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業 3.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4.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5.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6.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7.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8.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9. 藥 品 製 造 業 10.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 金 屬 彈 簧 製 造 業 及 金 屬 線 製 品 製 造 業 除 外 ) 11. 印 染 整 理 業 12.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13.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49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四 ) 電 力 供 應 業 : 從 事 發 電 輸 電 及 配 電 等 電 力 供 應 之 行 業 ( 五 ) 印 刷 輔 助 業 ( 六 ) 印 刷 業 ( 七 ) 電 信 業 : 因 從 事 通 訊 網 路 設 置 維 修 或 保 養 產 生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者 ( 八 ) 經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屠 宰 場 ( 九 ) 經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飼 養 規 模 二 千 頭 以 上 之 豬 隻 畜 牧 場 ( 十 ) 經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飼 養 規 模 二 百 五 十 頭 以 上 之 牛 隻 畜 牧 場 ( 十 一 ) 經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飼 養 規 模 八 萬 隻 以 上 之 養 雞 畜 牧 場 ( 十 二 )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 經 營 蔬 果 畜 禽 產 漁 產 及 花 卉 等 批 發 市 場 之 行 業 ( 十 三 ) 其 他 農 業 ( 含 農 林 漁 牧 業 ):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最 大 月 產 量 平 均 每 日 五 公 噸 以 上,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產 量 每 年 一 千 五 百 公 噸 以 上 ; 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最 大 月 產 量 平 均 每 日 四 公 斤 以 上, 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產 量 每 年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事 業 50 25
26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十 四 )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定 應 申 請 排 放 許 可 證, 且 設 計 或 實 際 已 達 最 大 日 廢 ( 污 ) 水 產 生 量 每 日 一 百 立 方 公 尺 ( 公 噸 / 日 ) 以 上 之 事 業 ( 十 五 ) 政 府 或 民 間 開 發 之 工 業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或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之 污 水 處 理 廠 ( 十 六 )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 十 七 ) 事 業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 十 八 ) 設 有 中 小 型 廢 棄 物 焚 化 爐 之 事 業 ( 十 九 )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第 三 目 至 第 六 目 設 置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之 機 構 ( 二 十 ) 再 利 用 機 構 : 1. 取 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再 利 用 許 可 之 事 業 2. 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公 告 之 管 理 方 式 收 受 事 業 廢 棄 物 進 行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 二 十 一 ) 具 有 全 自 動 沖 洗 設 備 之 相 片 沖 洗 業 : 凡 從 事 底 片 及 相 片 沖 洗 列 印 放 大 或 其 他 處 理 之 行 業 ( 二 十 二 )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大 專 院 校 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實 驗 室 51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二 十 三 ) 乾 洗 衣 業 : 使 用 四 氯 乙 烯 或 其 他 公 告 列 管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從 事 衣 物 毛 巾 床 單 地 毯 皮 衣 及 其 他 紡 織 製 品 等 洗 濯 之 行 業 ( 二 十 四 ) 環 境 檢 測 服 務 業 : 凡 從 事 空 氣 噪 音 或 振 動 等 物 理 性 公 害 水 質 水 量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飲 用 水 土 壤 或 廢 棄 物 等 之 採 樣 測 定 監 測 及 檢 驗 之 行 業 ( 二 十 五 ) 營 造 業 : 第 一 階 段 所 統 包 或 單 獨 承 攬 之 工 程 屬 自 九 十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繳 交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營 建 工 程, 且 其 興 建 工 程 面 積 達 二 千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或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達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屬 拆 除 工 程 者 第 二 階 段 : 所 統 包 或 單 獨 承 攬 之 工 程 屬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繳 交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營 建 工 程, 且 其 興 建 工 程 面 積 達 一 千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或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達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者 第 三 階 段 : 所 統 包 或 單 獨 承 攬 之 工 程 屬 自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繳 交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營 建 工 程, 且 其 興 建 工 程 面 積 達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或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為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 二 十 六 ) 建 築 拆 除 業 : 非 屬 營 造 業, 而 對 已 領 有 拆 除 執 照 之 建 築 物 進 行 拆 除 工 程, 且 該 工 程 屬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五 月 一 日 起 繳 交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者 ( 二 十 七 )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 取 得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登 記 證 之 機 構 ( 二 十 八 ) 以 桶 裝 槽 車 或 其 他 非 管 線 溝 渠 清 除 未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之 廢 ( 污 ) 水 之 事 業 52 26
27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二 十 九 ) 總 公 司 資 本 總 額 達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西 式 連 鎖 速 食 店 ( 含 其 分 店 ) ( 三 十 ) 資 本 總 額 新 臺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且 產 生 廢 食 用 油 之 麵 條 粉 條 類 食 品 製 造 業 ( 三 十 一 )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 從 事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養 護 等 服 務 之 行 業 ( 三 十 二 ) 護 理 之 家 ( 三 十 三 ) 其 他 事 業 : 凡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最 大 月 產 量 平 均 每 日 一 公 噸 以 上, 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產 量 每 年 三 百 公 噸 以 上 ; 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最 大 月 產 量 平 均 每 日 四 公 斤 以 上, 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實 際 或 設 計 產 量 每 年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事 業 53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提 報 或 變 更 清 理 計 畫 書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所 定 格 式 ) 格 式 填 報 內 容 因 應 事 業 之 特 性 規 劃 事 業 管 制 編 號 提 報 原 由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製 造 或 使 用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事 業 於 遷 廠 停 ( 歇 ) 業 宣 告 破 產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機 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 原 料 添 加 物 產 品 ( 副 產 品 ) 種 類 及 數 量 農 業 及 屠 宰 業 : 產 品 名 稱 及 產 量 廢 水 污 水 淨 水 處 理 廠 : 添 加 物 種 類 及 用 量 處 理 水 量 水 質 檢 測 醫 療 院 所 及 安 養 機 構 : 佔 床 率 附 設 餐 廳 洗 衣 部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焚 化 爐 滅 菌 設 施 銀 回 收 設 備 電 信 業 : 架 設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種 類 及 使 用 量 電 力 供 應 業 : 發 電 使 用 燃 料 及 用 量 發 電 量 或 輸 配 電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及 用 量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 營 業 面 積 營 業 額 附 設 餐 廳 洗 衣 部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餐 廳 連 鎖 速 食 店 : 營 業 面 積 爐 口 數 使 用 燃 料 種 類 及 使 用 量 營 造 業 : 營 建 工 程 之 類 別 及 施 工 面 積 工 程 產 生 土 方 種 類 及 載 運 量 旅 館 業 ( 不 含 民 宿 ): 住 房 率 附 設 餐 廳 洗 衣 部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54 27
28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填 報 說 明 55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機 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 原 料 添 加 物 產 品 ( 副 產 品 ) 種 類 及 數 量 56 28
29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填 報 說 明 57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請 載 明 : ( 一 ) 停 止 生 產 時, 廠 內 可 能 產 生 或 暫 存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數 量 估 計 ( 二 ) 對 於 廠 內 尚 未 清 理 完 竣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所 擬 定 之 清 理 計 畫 ( 三 ) 清 理 或 處 理 上 述 廢 棄 物 所 需 之 時 間 估 算 58 29
30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請 載 明 : 火 災 逸 散 洩 漏 等 相 關 之 緊 急 應 變 執 行 程 序 應 變 設 施 及 相 關 器 材 應 變 組 織 應 變 措 施 急 救 藥 品 緊 急 疏 散 計 畫 及 緊 急 應 變 時 對 外 通 訊 聯 絡 系 統 等 資 料 59 GPS 系 統 建 置 加 強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清 運 處 理 等 之 流 向 及 數 量 等 確 實 掌 握 整 合 GPS 無 線 通 訊 等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有 效 監 控 其 清 運 軌 跡 流 向 以 落 實 管 制 目 的 目 前 為 止, 超 過 7,300 輛 清 運 機 具 裝 機 60 30
31 GPS 管 制 現 況 99 年 2 月 22 日 修 正 公 告 規 格 及 適 用 對 象 一 清 除 清 理 機 構 : 甲 級 : 全 部 清 運 機 具 乙 丙 級 : 之 槽 體 式 罐 式 罐 槽 體 式 高 壓 / 常 壓 罐 槽 體 式 車 體 之 清 運 機 具 二 以 桶 裝 槽 車 等 清 除 廢 ( 污 ) 水 之 清 運 機 具 三 事 業 清 運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廢 棄 物 之 清 運 機 具 四 依 各 部 會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運 送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廢 棄 物 之 清 運 機 具 五 三 至 四 清 運 機 具 附 掛 之 尾 車 附 表 一 (7 類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非 有 害 顯 影 液 非 有 害 廢 鹼 / 廢 酸 非 有 害 有 機 廢 液 或 廢 溶 劑 非 有 害 廢 液 非 有 害 油 泥 附 表 二 (31 類 ) 焚 化 爐 灰 渣 污 泥 ( 有 機 性 無 機 性 ) 污 泥 混 合 物 漿 紙 污 泥 斃 死 畜 禽 或 畜 禽 屠 宰 下 腳 料 非 有 害 廢 集 塵 灰 或 其 混 合 物 爐 渣 重 油 灰 渣 一 般 性 飛 灰 或 底 渣 混 合 物 金 屬 冶 煉 爐 渣 非 有 害 礦 渣 不 良 礦 石 金 屬 冶 煉 爐 石 ( 碴 ) 爐 石 ( 碴 ) 或 礦 渣 混 合 物 廢 耐 火 材 土 木 或 建 築 廢 棄 物 混 合 物 營 建 混 合 物 石 材 廢 料 ( 板 塊 ) 燃 油 鍋 爐 集 塵 灰 鋁 二 級 冶 煉 程 序 集 塵 灰 煤 灰 蔗 渣 煙 爐 灰 鈷 錳 塵 灰 潛 弧 銲 渣 廢 鑄 砂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 石 ) 感 應 電 爐 爐 碴 ( 石 ) 化 鐵 爐 爐 碴 ( 石 ) 高 爐 礦 泥 轉 爐 礦 泥 及 熱 軋 礦 泥 旋 轉 窯 爐 碴 ( 石 ) 管 制 應 用 案 例 說 明 案 例 一 : 嘉 義 縣 中 埔 鄉 同 仁 村 非 法 傾 倒 追 蹤 傾 倒 地 點 電 子 地 圖 環 域 分 析 可 疑 車 輛 傾 倒 地 點 航 拍 圖 可 疑 軌 跡 62 31
32 管 制 應 用 案 例 說 明 案 例 二 : 離 峰 時 間 行 駛 可 疑 車 輛 追 蹤 可 疑 時 間 發 現 可 疑 車 輛 分 析 可 疑 軌 跡 可 疑 地 點 航 拍 圖 分 析 稽 查 歸 納 可 疑 地 點 63 第 條 相 關 作 業 應 遵 守 事 項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或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應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事 業 對 於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之 操 作 及 檢 測, 應 作 成 紀 錄 妥 善 保 存 三 年 以 上, 以 供 查 核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及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64 32
33 第 38 條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過 境 轉 口,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許 可 文 件, 始 得 為 之 ; 其 屬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並 應 先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同 意 但 事 業 廢 棄 物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屬 產 業 用 料 需 求 者, 不 在 此 限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過 境 轉 口 之 申 請 資 格 文 件 審 查 許 可 許 可 期 限 廢 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辦 法 65 事 業 廢 棄 物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禁 止 輸 入 ; 其 種 類,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 有 嚴 重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或 生 活 環 境 之 事 實 於 國 內 無 適 當 處 理 技 術 及 設 備 直 接 固 化 處 理 掩 埋 焚 化 或 海 拋 於 國 內 無 法 妥 善 清 理 對 國 內 廢 棄 物 處 理 有 妨 礙 屬 國 際 公 約 列 管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輸 入 輸 出 過 境 轉 口, 準 用 前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66 33
34 違 法 輸 出 造 成 傷 亡 案 例 象 牙 海 岸 有 毒 廢 棄 物 非 法 傾 倒 事 件 2006 年 8 月 日, 一 艘 巴 拿 馬 籍 輪 船 自 歐 洲 運 來 廢 油 泥 約 400 噸, 在 象 牙 海 岸 三 處 不 同 地 點 卸 下 後 棄 置 在 16 處 場 址, 該 等 廢 油 泥 含 有 硫, 貯 存 於 容 器 中 時, 因 與 空 氣 隔 絕 而 產 生 硫 化 氫 (H 2 S) 有 毒 氣 體, 於 棄 置 後 即 飄 散 四 周 十 萬 餘 人 就 醫,70 人 住 院, 有 17 人 死 亡 牽 涉 者 包 括 荷 蘭 業 者 船 東 當 地 業 者 等, 荷 蘭 業 者 稱 象 國 接 受 者 未 妥 善 處 理 該 批 廢 棄 物 此 事 件 造 成 象 國 環 境 部 長 和 交 通 部 長 下 台 後 續 清 除 處 理 費 用 達 3000 萬 美 元, 和 解 金 額 達 3300 萬 歐 元 67 巴 塞 爾 公 約 1980 年 代 初 期, 聯 合 國 為 管 制 有 害 廢 棄 物 之 跨 境 運 送 行 為, 開 始 討 論 相 關 之 管 理 機 制 與 管 制 對 象 1989 年 3 月 由 105 個 國 家 及 歐 盟 (EC) 共 同 簽 署 巴 塞 爾 公 約, 至 目 前 止 共 有 175 個 國 家 及 歐 盟 簽 署 68 34
35 巴 塞 爾 公 約 目 的 ㈠ 減 少 有 害 廢 棄 物 之 產 生, 並 避 免 跨 國 運 送 時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㈡ 提 倡 就 地 處 理 有 害 廢 棄 物, 以 減 少 跨 國 運 送 ㈢ 妥 善 管 理 有 害 廢 棄 物 之 跨 國 運 送, 防 止 非 法 運 送 ㈣ 提 昇 有 害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促 進 無 害 環 境 管 理 之 國 際 共 識 69 管 制 對 象 巴 塞 爾 公 約 對 於 有 害 廢 棄 物 的 管 制 有 三 部 份 : ⑴ 應 嚴 加 管 制 的 有 害 廢 棄 物 : 共 45 類 管 制 項 目, 包 括 特 定 廢 棄 物 種 類 ( 如 醫 療 廢 棄 物 ), 或 含 特 定 成 分 之 廢 棄 物 ( 如 含 汞 砷 鉛 ) ⑵ 家 庭 廢 棄 物 及 其 焚 化 後 之 灰 燼 : 其 中 亦 包 括 有 害 之 廢 棄 物, 如 含 汞 乾 電 池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等 ⑶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準 則 : 共 14 類, 係 參 照 聯 合 國 發 佈 的 有 害 性 等 級 分 類 表 70 35
36 管 制 對 象 ( 續 ) 管 制 的 法 則 執 行 力 生 效 以 來, 由 於 對 有 害 廢 棄 物 的 定 義 和 範 圍 尚 不 明 確, 公 約 技 術 工 作 組 便 著 手 修 訂 公 約 中 的 有 害 廢 棄 物 列 管 品 目 清 單 A: 此 清 單 所 列 之 廢 棄 物, 屬 有 害 廢 棄 物, 公 約 列 入 管 制, 共 61 項 清 單 B: 此 清 單 所 列 之 廢 棄 物, 除 非 具 有 公 約 附 件 三 所 列 之 有 害 特 性, 否 則 不 屬 公 約 管 制 範 疇, 共 58 項 ( 個 案 認 定 ) 71 我 國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管 理 政 策 我 國 一 向 依 循 國 內 法 令 並 參 酌 巴 塞 爾 公 約 之 精 神 及 規 定, 管 理 廢 棄 物 輸 出 入 行 為, 目 前 管 制 範 圍 包 括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有 害 性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對 於 輸 出, 考 慮 國 內 缺 乏 足 夠 處 理 技 術 及 設 施, 雖 不 鼓 勵 但 尚 未 禁 止, 只 要 對 方 國 家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國 外 處 理 機 構 有 足 夠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能 力 且 有 妥 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現 階 段 可 申 請 輸 出 處 理, 惟 不 得 以 掩 埋 或 固 化 之 方 式 處 理 對 於 輸 入, 除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及 部 分 經 評 估 可 妥 善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可 申 請 輸 入 外, 其 餘 均 屬 禁 止 輸 入 範 圍 72 36
37 屬 產 業 用 料 需 求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 一 ) 廢 木 材 ( 二 ) 熱 塑 型 廢 塑 膠 ( 三 ) 廢 紙 ( 四 ) 廢 鋼 ( 含 不 銹 鋼 ) ( 五 ) 廢 單 一 金 屬 ( 銅 鋅 鐵 鋁 錫 鈦 銀 鎂 鍺 鎳 鎢 ) ( 六 ) 廢 銅 碎 片 ( 七 ) 廢 鋅 渣 ( 八 ) 廢 鐵 渣 ( 九 ) 廢 鎂 渣 ( 十 ) 廢 觸 媒 ( 十 一 ) 廢 橡 膠 ( 十 二 ) 玻 璃 纖 維 布 之 切 邊 料 及 下 腳 料 ( 十 三 ) 鋁 銅 混 合 廢 料 ( 十 四 ) 廢 矽 晶 ( 塊 柱 圓 片 或 坩 堝 料 ) ( 十 五 ) 穀 類 之 糠 麩 皮 及 殘 渣 ( 十 六 ) 豆 莢 植 物 澱 粉 製 品 之 殘 渣 ( 十 七 ) 甜 菜 渣 豆 渣 餅 ( 十 八 ) 提 煉 黃 豆 油 及 花 生 油 所 產 生 之 渣 餅 ( 十 九 ) 核 果 及 子 仁 胚 芽 等 之 油 渣 餅 及 殘 渣 物 73 第 39 條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再 利 用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再 利 用, 應 依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不 受 第 28 條 第 41 條 之 限 制 再 利 用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量 許 可 許 可 期 限 廢 止 紀 錄 申 報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再 利 用 用 途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74 37
38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一 個 事 業 之 設 立 與 營 運, 其 所 依 據 法 令 之 訂 定 與 管 理 機 關 內 政 部 : 營 造 業 財 政 部 : 菸 酒 事 業 ( 公 賣 局 葡 萄 酒 釀 造 ) 經 濟 部 : 工 廠 電 力 供 應 業 與 大 賣 場 等 其 他 商 業 教 育 部 : 學 校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之 實 驗 室 交 通 部 : 交 通 事 業 ( 鐵 路 公 路 航 空 海 運 ) 國 科 會 :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內 工 廠 農 委 會 : 農 業 畜 牧 養 殖 漁 業 果 菜 市 場 等 衛 生 署 : 醫 療 院 所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 電 信 業 傳 播 媒 體 環 保 署 :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環 境 檢 測 業 75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經 濟 部 發 布 經 濟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農 委 會 發 布 農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衛 生 署 發 布 醫 療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內 政 部 發 布 營 建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國 科 會 發 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財 政 部 發 布 菸 酒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教 育 部 發 布 教 育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交 通 部 發 布 交 通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環 保 署 發 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 )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發 布 通 訊 傳 播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 ) 76 38
39 經 濟 部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 ) 再 利 用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再 利 用 運 作 模 式, 包 含 廠 內 再 利 用 公 告 再 利 用 及 許 可 再 利 用 等 3 種 第 三 條 一 廠 內 再 利 用 :( 原 則 上 要 許 可, 但 有 例 外 ) ( 一 ) 公 告 對 象 : 屬 本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公 告 之 事 業, 於 其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後, 始 得 於 廠 ( 場 ) 內 自 行 再 利 用 ( 二 ) 非 公 告 對 象 : 其 非 屬 公 告 之 事 業 者, 得 自 行 於 廠 ( 場 ) 內 再 利 用 77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說 明 請 依 製 程 先 填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根 據 產 生 之 各 種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分 別 填 報 78 39
40 二 公 告 再 利 用 :( 原 則 不 須 許 可, 但 有 例 外 )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性 質 安 定 或 再 利 用 技 術 成 熟 者, 事 業 及 再 利 用 機 構 得 逕 依 附 表 所 列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進 行 再 利 用 前 項 附 表 所 列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用 途, 如 有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者, 本 部 得 暫 停 其 再 利 用 ; 原 因 消 失 時 應 即 解 除 注 意 : 再 利 用 用 途 為 工 程 填 地 材 料 或 瀝 青 混 凝 土 添 加 料 ( 粒 料 ) 者, 應 經 當 地 工 程 主 管 ( 辦 ) 機 關 許 可 三 許 可 再 利 用 : 非 屬 第 二 項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及 管 理 方 式 者, 應 經 本 部 許 可, 始 得 送 往 再 利 用 機 構 再 利 用 前 項 許 可 分 為 個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及 通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79 再 利 用 種 類 編 號 一 廢 鐵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來 源 : 事 業 產 生 之 廢 鐵 但 依 相 關 法 規 認 定 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不 適 用 之 二 再 利 用 用 途 : 鐵 製 品 原 料 煉 鋼 原 料 鑄 鐵 原 料 氯 化 鐵 原 料 硫 酸 亞 鐵 原 料 三 再 利 用 機 構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工 廠 : 依 法 辦 理 工 廠 登 記 或 符 合 免 辦 理 登 記 規 定 之 工 廠, 其 產 品 至 少 為 下 列 之 一 項 : 鐵 製 品 鋼 錠 鋼 胚 鋼 鐵 鑄 鋼 鑄 鐵 品 氯 化 鐵 或 硫 酸 亞 鐵 ( 二 ) 商 業 : 依 法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之 批 發 零 售 業, 其 營 業 項 目 為 回 收 物 料 批 發 業 或 其 他 批 發 零 售 業 ( 登 載 本 編 號 之 再 利 用 種 類 ) 四 運 作 管 理 : ( 一 ) 從 事 批 發 零 售 業 務 者, 不 得 直 接 收 受 經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指 定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 以 下 簡 稱 廢 清 書 ) 之 大 型 事 業, 且 其 行 業 別 包 含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或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製 造 業 之 廢 清 書 所 載 製 程 設 備 維 修 或 汰 換 產 生 之 廢 鐵 ; 得 進 行 廢 鐵 桶 之 人 工 外 形 恢 復 去 除 標 籤 或 油 漆 等 整 理, 經 整 理 後 之 鐵 桶 不 得 供 作 盛 裝 食 品 之 容 器 ( 二 ) 得 採 用 露 天 貯 存 方 式, 但 貯 存 場 所 應 設 有 排 水 收 集 設 施 ( 三 ) 再 利 用 後 之 剩 餘 廢 棄 物 應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廢 鐵 再 利 用 之 產 品 為 鐵 錠 氯 化 鐵 或 硫 酸 亞 鐵 產 品 者, 僅 限 於 工 業 用 途 使 用, 不 得 供 作 飲 用 水 水 質 處 理 藥 劑 飼 料 添 加 物 或 肥 料 添 加 物, 並 應 於 包 裝 或 盛 裝 容 器 標 示 使 用 用 途 及 警 語 說 明 ( 五 ) 再 利 用 用 途 之 產 品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國 際 標 準 或 該 產 品 之 相 關 使 用 規 定 80 40
41 經 濟 部 公 告 再 利 用 種 類 (58 項 ) 1. 廢 鐵 2. 廢 紙 3. 煤 灰 4. 廢 木 材 5. 廢 玻 璃 6. 廢 白 土 7. 廢 陶 瓷 磚 瓦 8. 廢 單 - 金 屬 料 ( 銅 鋅 鋁 錫 ) 9. 廢 酒 槽 酒 粕 酒 精 膠 10. 廢 塑 膠 11. 廢 鑄 砂 12. 石 材 廢 板 ( 板 塊 ) 13. 石 材 污 泥 14. 電 弧 爐 煉 鋼 爐 碴 ( 石 ) 15. 感 應 電 爐 爐 碴 ( 石 ) 16. 化 鐵 爐 爐 碴 ( 石 ) 17. 菸 砂 18. 蔗 渣 19. 蔗 渣 煙 爐 灰 20. 製 糖 濾 泥 21. 食 品 加 工 污 泥 22. 釀 酒 污 泥 23. 漿 紙 污 泥 24. 紡 織 污 泥 25. 廢 矽 藻 土 26. 廢 食 用 油 27. 廚 餘 28. 廢 橡 膠 29. 廢 鈷 錳 觸 媒 30. 鈷 錳 塵 灰 31. 廢 酸 性 蝕 刻 液 32. 廢 酸 洗 液 33. 廢 活 性 碳 34. 廢 石 膏 模 35. 二 甲 基 甲 醯 銨 粗 液 36. 廢 沸 石 觸 媒 37. 燃 油 鍋 爐 集 塵 灰 38. 鋁 二 級 冶 煉 程 序 集 塵 灰 39. 自 來 水 淨 水 污 泥 40. 高 爐 礦 泥 轉 爐 礦 泥 及 熱 軋 礦 泥 41. 潛 弧 銲 渣 42. 含 樹 脂 玻 璃 纖 維 布 廢 料 43. 廢 樹 脂 砂 輪 44. 旋 轉 窯 爐 碴 ( 石 ) 45. 淨 水 軟 化 碳 酸 鈣 結 晶 46. 廢 水 泥 電 桿 47. 植 物 性 中 藥 渣 48. 氟 化 鈣 污 泥 49. 廢 人 造 纖 維 50. 紡 織 殘 料 51. 植 物 性 殘 渣 52. 動 物 性 殘 渣 53. 混 合 廢 溶 劑 54. 廢 噴 砂 55. 廢 壓 模 膠 56. 廢 光 阻 剝 離 劑 57. 廢 矽 晶 58. 廢 潤 滑 油 81 申 請 工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許 可 ( 注 意 : 補 正 資 料 與 修 正 資 料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90 日 ) 法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許 可 種 類 個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再 利 用 試 驗 計 畫 通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申 請 者 事 業 與 再 利 用 機 構 共 同 申 請 事 業 與 再 利 用 機 構 共 同 申 請 再 利 用 機 構 單 獨 申 請 再 利 用 運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基 本 資 料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基 本 資 料 一 事 業 廢 棄 物 基 本 資 料 作 計 畫 書 二 清 除 計 畫 二 清 除 計 畫 二 清 除 計 畫 三 再 利 用 計 畫, 包 含 試 驗 數 內 容 三 再 利 用 計 畫, 包 含 國 內 外 再 利 用 可 行 性 實 廠 實 績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量 試 驗 期 間 檢 測 及 監 測 方 式 三 再 利 用 計 畫, 包 含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事 業 廢 棄 物 收 受 量 再 利 用 量 及 暫 存 量 月 統 計 資 料 四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四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包 含 污 染 四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排 放 檢 測 及 監 測 方 式 五 產 品 品 管 及 銷 售 計 畫 五 產 品 品 管 及 銷 售 計 畫 五 產 品 品 管 及 銷 售 計 畫, 包 含 產 品 產 銷 月 統 計 資 料 六 異 常 運 作 處 理 計 畫 六 異 常 運 作 處 理 計 畫 六 異 常 運 作 處 理 計 畫 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七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八 免 環 評 或 已 通 過 環 評 之 八 免 環 評 或 已 通 過 環 評 之 證 八 免 環 評 或 已 通 過 環 評 之 證 證 明 明 明 註 : 試 驗 計 劃 期 間 屆 滿 後 三 十 九 由 環 保 機 關 開 具 申 請 前 一 日 內, 應 將 試 驗 結 果 報 給 經 濟 部 核 准, 始 能 作 為 國 內 實 績, 再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申 請 個 案 再 利 用 許 可 年 內 未 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停 工 停 業 勒 令 歇 業 撤 銷 廢 止 許 可 證 或 移 送 刑 罰 之 證 明 文 件 82 41
42 第 四 章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與 廢 棄 物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之 管 理 從 事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檢 驗 業 務, 需 領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許 可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與 廢 棄 物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之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管 理 83 第 41 條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應 申 請 許 可 證 從 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業 務 者, 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文 件 後, 始 得 受 託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業 務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之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依 第 八 條 規 定 緊 急 清 理 廢 棄 物 所 指 定 之 設 施 或 設 備 依 報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方 式 清 除 處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依 第 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第 28 條 1 項 2 款 3 款 2 目 至 5 目 4 款 之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或 設 備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或 輔 導 設 置 之 處 理 設 施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設 施 84 42
43 第 42 條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之 管 理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自 有 設 施 分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設 置 許 可 許 可 期 限 廢 止 許 可 停 工 停 業 歇 業 復 業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85 第 44 條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第 28 條 第 2 項 至 第 5 項 第 42 條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資 格 合 格 證 書 取 得 訓 練 廢 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86 43
44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87 第 13 條 執 行 業 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執 行 下 列 業 務 : 依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或 核 備 該 設 施 機 構 之 內 容 從 事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工 作 審 查 有 關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並 簽 章 審 查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並 簽 章 審 查 定 期 監 測 報 告 並 簽 章 ; 監 督 或 確 認 事 業 所 委 託 檢 測 機 構 進 行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採 樣 並 簽 章 審 查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契 約 書 內 容 不 得 違 反 本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並 簽 章 88 44
45 審 查 廢 棄 物 遞 送 聯 單 及 營 運 紀 錄 並 簽 章 確 認 書 面 或 網 路 申 報 資 料 擬 定 並 協 調 實 施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突 發 事 故 之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管 理 維 護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 備 ) 之 正 常 操 作, 並 作 成 保 養 維 護 紀 錄 主 動 以 書 面 向 業 主 報 告 違 反 本 法 之 情 形 及 建 議 改 善, 並 保 留 有 關 書 面 資 料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並 確 認 簽 章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89 第 15 條 專 任 異 動 報 備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專 任 於 設 施 機 構 其 因 離 職 異 動 者,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於 離 職 或 異 動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90 45
46 第 16 條 合 格 證 書 之 廢 止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廢 止 其 合 格 證 書 :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污 染 環 境 或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情 節 重 大 者 使 設 施 機 構 利 用 其 名 義 虛 偽 設 置 為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者 同 一 時 間 設 置 於 不 同 之 設 施 機 構 為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者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申 報 不 實 或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為 虛 偽 記 載 者 其 他 違 反 本 法 或 本 辦 法 規 定, 情 節 重 大 者 91 第 五 章 獎 勵 與 處 罰 行 政 刑 罰 (45~48): 對 於 違 法 行 為 處 以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科 罰 金 或 併 科 罰 金 行 政 處 罰 (49~59): 對 違 法 行 為 開 單 告 發 處 以 罰 鍰 限 期 改 善 連 續 處 罰 停 工 停 業 及 轉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予 以 歇 業 等 其 他 行 政 罰 相 關 規 定 (60~66) 檢 舉 (67) 獎 勵 (68~69) 92 46
47 第 45 條 刑 罰 - 致 死 傷 疾 病 違 反 條 款 :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12 條 )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18 條 1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合 併 清 理 有 害 與 一 般 (28 條 1 7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36 條 1 項 ) 廢 棄 物 輸 入 輸 出 未 申 請 許 可 文 件 (38 條 1 項 )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未 依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39 條 1 項 ) 從 事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處 理 未 申 請 許 可 文 件 (41 條 1 項 ) 處 罰 : 致 死 - 無 期 徒 刑 或 處 7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15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9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疾 病 - 處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6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93 第 46 條 刑 罰 - 環 境 污 染 違 規 情 形 : 任 意 棄 置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事 業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未 依 本 法 規 定 之 方 式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廢 棄 物, 致 污 染 環 境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提 供 土 地 回 填 堆 置 廢 棄 物 未 依 第 41 條 第 1 項 規 定 領 有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許 可 文 件, 從 事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未 依 許 可 文 件 內 容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執 行 機 關 之 人 員 委 託 未 取 得 許 可 文 件 之 業 者, 清 除 處 理 一 般 廢 棄 物 者 ; 或 明 知 受 託 人 非 法 清 除 處 理 而 仍 委 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負 責 人 或 相 關 人 員 或 執 行 機 關 之 人 員 未 處 理 廢 棄 物, 開 具 虛 偽 證 明 處 罰 : 1 年 以 上 5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30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94 47
48 第 48 條 刑 罰 - 虛 偽 記 載 違 規 情 形 : 有 申 報 義 務,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而 申 報 不 實 或 於 業 務 上 作 成 之 文 書 為 虛 偽 記 載 者 處 罰 :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95 第 49 條 行 政 處 罰 違 規 情 形 :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或 設 備 之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未 於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9 條 第 2 項 所 定 期 限 內 清 除 處 理 其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清 除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者, 未 隨 車 持 有 載 明 一 般 廢 棄 物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剩 餘 土 石 方 產 生 源 及 處 理 地 點 之 證 明 文 件 清 除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未 隨 車 持 有 載 明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源 及 處 理 地 點 之 證 明 文 件 處 罰 : 6 萬 元 -30 萬 元 罰 鍰, 並 得 沒 入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或 設 備 96 48
49 違 規 情 形 : 第 50 條 行 政 處 罰 - 一 般 廢 棄 物 不 依 第 11 條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列 舉 民 眾 應 負 責 清 除 事 項 之 規 定 清 除 一 般 廢 棄 物 違 反 第 12 條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規 定 為 第 27 條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之 禁 止 污 染 行 為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處 罰 : 1,200 元 -6,000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97 第 51 條 行 政 處 罰 - 禁 用 或 限 制 違 規 情 形 :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禁 用 或 限 制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規 定 者 處 罰 : 禁 用 或 限 制 製 造 輸 入 :6 萬 元 -30 萬 元 罰 鍰 ;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限 制 販 賣 使 用 :1,200 元 -6,000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處 一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停 業 處 分, 或 命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98 49
50 第 52 條 行 政 處 罰 -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違 規 情 形 :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28 條 1 項 )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網 路 申 報 清 運 機 具 裝 置 追 蹤 系 統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未 辦 理 申 報 (31 條 1 4 項 ) 未 將 無 法 清 理 之 廢 棄 物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34 條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36 條 1 項 ) 再 利 用 規 定 (39 條 1 項 ) 處 理 設 施 餘 裕 處 理 容 量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29 條 2 項 ) 處 罰 : 6,000 元 -30,000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99 第 53 條 行 政 處 罰 -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違 規 情 形 :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或 再 利 用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合 併 清 理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28 條 1 7 項 )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網 路 申 報 清 運 機 具 裝 置 追 蹤 系 統 清 除 處 理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未 辦 理 申 報 (31 條 1 4 項 ) 未 將 無 法 清 理 之 廢 棄 物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34 條 )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36 條 1 項 ) 再 利 用 規 定 (39 條 1 項 ) 處 理 設 施 餘 裕 處 理 容 量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29 條 2 項 ) 輸 出 入 規 定 ( 含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38 條 項 ) 處 罰 : 6 萬 元 -30 萬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命 其 停 工 或 停 業
51 第 55 條 行 政 處 罰 - 違 反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違 規 情 形 :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違 反 第 12 條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或 依 第 42 條 所 定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違 反 依 第 28 條 第 2 項 所 定 事 業 自 行 清 除 處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廢 棄 物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清 除 處 理 設 施 所 屬 之 公 營 事 業 或 民 間 機 構 違 反 依 第 28 條 第 3 項 至 第 5 項 所 定 管 理 辦 法 未 依 第 37 條 第 2 項 所 定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檢 測 及 紀 錄 管 理 辦 法 進 行 操 作 及 檢 測 處 罰 : 6,000 元 -30,000 元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101 第 56 條 行 政 處 罰 - 其 他 違 規 情 形 : 違 反 第 37 條 第 1 項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運 作 未 作 成 紀 錄 保 存 或 無 故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第 9 條 第 1 項 之 攔 檢 檢 查 採 樣 或 命 令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者 處 罰 :12,000 元 -60,000 元 罰 鍰
52 第 條 行 政 處 罰 - 其 他 違 規 情 形 : 從 事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或 處 理 業 務, 未 申 請 核 發 清 除 處 理 許 可 文 件 者 處 罰 :6 萬 元 -30 萬 元 罰 鍰, 並 命 其 停 止 營 業 違 規 情 形 : 執 行 稽 查 人 員 請 求 違 反 本 法 之 人 提 示 身 分 證 明, 無 故 拒 絕 者 處 罰 :600 元 -3,000 元 罰 鍰 103 第 60 條 情 節 重 大 違 反 本 法 同 一 規 定, 一 年 內 經 二 次 限 期 改 善, 仍 繼 續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者 非 法 棄 置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者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廢 棄 物,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者 申 請 及 申 報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53 第 62 條 限 期 改 善 或 申 報 限 期 改 善 或 申 報, 其 改 善 或 申 報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日 但 情 形 特 殊 者, 得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准 予 延 長 105 第 67 條 檢 舉 與 獎 勵 對 於 違 反 本 法 之 行 為, 民 眾 得 敘 明 事 實 或 檢 具 證 據 資 料, 向 所 在 地 執 行 機 關 或 主 管 機 關 檢 舉 主 管 機 關 或 執 行 機 關 對 於 前 項 檢 舉, 經 查 證 屬 實 並 處 以 罰 鍰 者 其 罰 鍰 金 額 達 一 定 數 額 時, 得 以 罰 鍰 金 額 收 入 之 一 定 比 例, 提 充 檢 舉 獎 金 檢 舉 及 獎 勵 辦 法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主 管 機 關 或 執 行 機 關 為 前 項 查 證 時, 對 檢 舉 人 之 身 分 應 予 保 密
54 第 六 章 附 則 清 理 機 構 得 跨 行 政 區 承 攬 或 執 行 清 理 業 務 規 定 不 依 規 定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程 序 及 衍 生 債 權 之 求 償 程 序 公 民 ( 益 ) 訴 訟 進 行 程 序 廢 棄 物 檢 測 方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訂 定 機 關 及 實 施 日 期 等 107 第 70 條 不 限 清 理 轄 區 執 行 機 關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共 同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或 依 第 29 條 第 1 項 ( 餘 裕 量 ) 提 供 處 理 設 施 之 事 業, 得 清 理 轄 區 以 外 之 廢 棄 物,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不 得 限 制 之
55 第 71 條 廢 棄 物 非 法 處 置 之 清 理 不 依 規 定 清 除 處 理 之 廢 棄 物,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執 行 機 關 得 命 事 業 受 託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者 仲 介 非 法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者 容 許 或 因 重 大 過 失 致 廢 棄 物 遭 非 法 棄 置 於 其 土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限 期 清 除 處 理 經 限 期 清 除 處 理, 屆 期 不 為 清 除 處 理 時,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執 行 機 關 得 代 為 清 除 處 理, 並 向 其 求 償 清 理 改 善 及 衍 生 之 必 要 費 用 逾 期 未 清 償 者, 移 送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 主 管 機 關 或 執 行 機 關 得 免 提 供 擔 保 向 法 院 聲 請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109 第 72 條 公 民 訴 訟 公 私 場 所 違 反 本 法 或 依 本 法 授 權 訂 定 之 相 關 命 令 而 主 管 機 關 疏 於 執 行 時, 受 害 人 民 或 公 益 團 體 得 敘 明 疏 於 執 行 之 具 體 內 容, 以 書 面 告 知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於 書 面 告 知 送 達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仍 未 依 法 執 行 者, 受 害 人 民 或 公 益 團 體 得 以 該 主 管 機 關 為 被 告, 對 其 怠 於 執 行 職 務 之 行 為, 直 接 向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請 求 判 令 其 執 行 行 政 法 院 為 前 項 判 決 時, 得 依 職 權 判 命 被 告 機 關 支 付 適 當 律 師 費 用 偵 測 鑑 定 費 用 或 其 他 訴 訟 費 用 予 對 有 效 清 除 處 理 廢 棄 物 有 具 體 貢 獻 之 原 告
56 廢 棄 物 代 碼 廢 棄 物 編 碼 架 構 圖 ( 參 考 IWIC 國 際 廢 棄 物 識 別 碼 ) : 產 生 源 行 業 別 製 造 程 序 現 行 代 碼 物 種 物 理 性 質 有 害 特 性 主 要 有 害 成 分 清 理 方 式 主 計 處 之 行 業 別 標 準 分 類 4 碼 依 現 行 申 報 規 定 6 碼 參 考 國 際 商 品 統 一 分 類 制 度 分 為 28 大 類 4 碼 3 種 物 理 性 質 1 碼 依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制 訂 11 種 特 性 3 碼 依 現 行 及 參 考 國 外 分 10 大 類 5 碼 依 現 行 申 報 規 定 3 碼 111 廢 棄 物 編 碼 原 則 現 行 代 碼 :(6 碼 ) 現 行 代 碼 系 統 主 要 參 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編 碼 A 類 : 製 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B 類 : 毒 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C 類 :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有 害 特 性 認 定 之 廢 棄 物 D 類 :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E 類 :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R 類 : 公 告 再 利 用 或 資 源 回 收 之 廢 棄 物 G 類 : 再 生 資 源 項 目
57 D 類 現 行 代 碼 現 行 代 碼 廢 棄 物 物 種 分 類 分 類 名 稱 D-01 動 植 物 性 廢 棄 物 D-02 廢 塑 膠 D-03 廢 橡 膠 廢 玻 璃 陶 瓷 磚 瓦 D-04 ( 粉 塊 屑 等 ) 及 黏 土 廢 棄 D-05 土 木 及 建 築 廢 棄 物 D-06 廢 紙 D-07 廢 木 材 D-08 廢 纖 維 D-09 污 泥 D-10 非 有 害 廢 集 塵 灰 D-11 灰 渣 D-12 礦 渣 或 爐 石 D-13 廢 金 屬 D-14 非 有 害 廢 觸 媒 D-15 非 有 害 性 廢 液 D-16 廢 皮 革 D-17 廢 油 D-18 一 般 垃 圾 D-19 廢 物 品 D-20 中 間 處 理 後 物 質 D-21 一 般 性 醫 療 廢 棄 物 D-22 廢 攝 影 膠 片 ( 卷 )( 含 X 光 膠 片 ) D-23 一 般 廢 化 學 物 質 D-24 其 他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棄 物 編 碼 原 則 代 碼 分 類 名 稱 01 動 植 物 性 廢 棄 物 02 廢 塑 膠 類 03 廢 橡 膠 類 04 廢 玻 璃 類 05 廢 土 石 料 及 水 泥 廢 棄 物 06 廢 紙 類 07 廢 木 材 類 08 廢 紡 織 品 09 污 泥 10 焚 化 爐 飛 灰 及 底 灰 ( 渣 ) 11 爐 石 ( 碴 ) 或 礦 碴 代 碼 物 種 :(4 碼 ) 代 碼 分 類 名 稱 12 空 污 設 備 集 塵 灰 13 燃 料 灰 渣 14 廢 觸 媒 15 廢 金 屬 類 16 廢 皮 革 類 17 廢 油 18 一 般 垃 圾 19 廢 陶 瓷 磚 瓦 ( 粉 塊 屑 等 ) 20 中 間 處 理 後 產 物 21 醫 療 廢 棄 物 分 類 名 稱 22 廢 攝 影 膠 片 ( 卷 )( 含 X 光 膠 片 ) 23 廢 化 學 品 ( 殘 渣 ) 24 廢 液 25 其 他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或 處 理 ( 含 再 利 用 ) 任 一 階 段 皆 屬 一 般 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於 貯 存 清 除 階 段 皆 屬 一 般, 而 處 理 ( 含 再 利 用 ) 階 段 則 屬 有 害 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係 指 於 貯 存 清 除 或 處 理 ( 含 再 利 用 ) 任 一 階 段 皆 屬 有 害 之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113 廢 棄 物 編 碼 原 則 6. 有 害 特 性 :(3 碼 ) 1. 表 列 製 程 有 害 (H01) 2. 表 列 混 合 五 金 廢 料 (H02) 3. 毒 性 (H03) 4. 溶 出 毒 性 (H04) 5. 腐 蝕 性 (H05) 6. 易 燃 性 (H06) 7. 反 應 性 (H07) 8. 表 列 生 物 醫 療 (H08) 9. 易 飛 散 石 綿 及 其 製 品 廢 棄 物 (H09) 10. 多 氯 聯 苯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H10) 11. 戴 奧 辛 有 害 (H13) 7. 主 要 有 害 成 分 (5 碼 ) 含 重 金 屬 (I1) 含 鹵 化 有 機 化 合 物 (I2) 不 含 鹵 化 有 機 化 合 物 (I3) 其 他 無 機 化 合 物 之 主 要 有 害 成 分 (I41)
58 廢 棄 物 認 定 實 務 探 討 (1/3) 資 源 與 廢 棄 物 具 有 價 值, 尚 未 廢 棄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 雖 有 價 並 不 廢 棄 而 擬 進 行 再 利 用 者, 仍 為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所 規 範 之 再 利 用 ) 廢 水 與 廢 棄 物 水 污 法 規 範 之 廢 水 廢 清 法 規 範 之 廢 棄 物 ( 自 起, 以 桶 裝 或 槽 車 方 式 運 送 處 理 之 廢 水,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範 ) 廢 土 與 廢 棄 物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營 建 廢 棄 物 ( 依 行 政 院 函 示, 營 建 廢 棄 土 為 有 用 資 源, 非 屬 廢 棄 物 範 圍 ) 污 染 土 壤 與 廢 棄 物 土 壤 污 染 之 整 治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自 然 產 生 者 非 屬 廢 棄 物 : 漂 流 木 疏 浚 淤 泥 剩 餘 土 石 方 115 廢 棄 物 認 定 實 務 探 討 (2/3) 製 程 產 出 物 之 認 定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其 製 程 產 出 物 之 認 定,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令 ) 環 保 單 位 對 於 事 業 所 提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應 謹 慎 審 理, 必 要 時 應 請 事 業 提 供 產 品 種 類 成 分 規 格 形 態 顏 色 數 量 照 片 用 途 或 流 向 等 資 料, 以 供 審 查, 並 應 確 認 產 品 之 說 明 屬 合 理 技 術 可 行 且 流 向 無 虞
59 廢 棄 物 認 定 實 務 探 討 (3/3)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涉 行 政 刑 罰 之 認 定 從 事 事 業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涉 及 違 法 清 除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認 定 原 則 - 適 用 前 提 : 再 利 用 行 為 ( 不 適 用 於 非 法 棄 置 ) 再 利 用 公 告 或 許 可 再 利 用 之 廢 棄 物, 以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39 條 規 定 處 以 行 政 罰 再 利 用 非 屬 公 告 且 未 申 請 再 利 用 許 可 者, 應 取 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清 理 機 構 許 可 文 件 後, 始 得 為 之 ; 未 依 前 揭 規 定 取 得 許 可 文 件 者, 以 違 反 本 法 第 41 條 規 定 處 以 行 政 罰 清 除 公 告 或 許 可 再 利 用 廢 棄 物 者, 其 違 反 者, 以 違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處 以 行 政 罰 其 餘 未 取 得 許 可 文 件 或 未 依 許 可 文 件 內 容 清 除 者, 以 違 反 本 法 第 41 條 或 第 42 條 規 定 處 以 行 政 罰 117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相 關 規 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與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清 理 有 關 事 項 變 更 之 情 形 : 1. 新 增 或 改 變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足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逾 10% 2.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方 法 或 設 施 改 變 者 3. 原 物 料 使 用 量 及 產 品 產 量 或 營 運 擴 增 及 其 他 改 變, 足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者, 足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逾 10%
60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廢 清 書 所 載 基 本 資 料 原 物 料 產 品 或 營 運 資 料 異 動 或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新 增 或 改 變, 而 未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逾 10% 者, 免 辦 理 變 更 但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15 日 內, 填 寫 異 動 申 請 書, 報 請 審 查 機 關 備 查 另 因 天 然 災 害 重 大 事 故 或 不 可 抗 力 產 生 之 非 經 常 性 廢 棄 物, 於 清 理 前 提 出 處 置 計 畫 書, 載 明 廢 棄 物 產 生 源 種 類 數 量 特 性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式 流 向 及 清 理 期 程,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免 依 本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屬 經 常 性 廢 棄 物, 因 特 定 目 的 之 清 理 需 要, 於 提 出 試 運 轉 計 畫 ( 書 ),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亦 同 119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相 關 規 定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修 正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格 式 及 應 載 明 事 項 ( 修 正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 修 正 ) 核 釋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其 製 程 產 出 物 之 認 定 原 則 ( )
61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相 關 規 定 函 釋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其 製 程 產 出 物 之 認 定 原 則 ( ): 環 保 單 位 對 於 事 業 所 提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應 謹 慎 審 理, 必 要 時 應 請 事 業 提 供 產 品 種 類 成 分 規 格 形 態 顏 色 數 量 照 片 用 途 或 流 向 等 資 料, 以 供 審 查, 並 應 確 認 產 品 之 說 明 屬 合 理 技 術 可 行 且 流 向 無 虞 此 外, 環 保 單 位 與 工 商 登 記 單 位 應 加 強 橫 向 聯 繫, 避 免 發 生 廢 棄 物 登 記 為 產 品 情 事 ; 而 產 品 之 使 用 不 當 或 未 符 合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者, 致 造 成 安 全 環 境 污 染 或 其 他 違 反 情 事 時, 仍 應 請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各 依 權 責 督 導 辦 理 121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相 關 規 定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 函 示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 函 示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 函 示 ) 液 體 廢 棄 物 填 報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及 上 網 申 報 清 理 流 向 原 則 ( 函 示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除 頻 率 填 報 原 則 ( 函 示 ) 廢 棄 物 及 再 生 資 源 代 碼 增 刪 修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函 示 )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參 考 指 引 ( 函 示 ) 33 大 類 別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標 準 作 業 手 冊
62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撰 寫 相 關 規 定 一 對 象 二 提 報 時 機 三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四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123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撰 寫 相 關 規 定 本 署 100 年 10 月 31 日 函 示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作 業 參 考 指 引 中 已 含 訂 定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參 考 指 引, 以 利 各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於 填 報 端 諮 詢 時 使 用 目 前 已 經 訂 有 代 碼 修 訂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因 此 代 碼 之 適 用 性 與 作 業 程 序 有 一 標 準 化 制 度, 為 符 合 業 者 在 選 用 代 碼 及 環 保 單 位 於 管 理 上 之 需 要, 亦 於 100 年 已 訂 定 廢 棄 物 及 再 生 資 源 代 碼 分 類 使 用 指 引 與 判 定 原 則, 以 為 重 要 之 依 循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 修 正 公 告 ): 大 型 事 業 等 33 類 對 象
63 提 報 時 機 125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填 報 檢 具 作 業 架 構 判 定 是 否 應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確 認 提 報 檢 具 原 由 新 設 新 提 變 更 異 動 非 屬 應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對 象 屬 應 檢 具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解 除 列 管 提 報 變 更 異 動 審 查 備 查
64 ( 一 ) 格 式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公 告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原 物 料 使 用 量 及 產 品 產 量 或 營 運 狀 況 資 料 產 品 製 造 或 使 用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種 類 數 量 及 清 理 方 式 事 業 於 遷 廠 停 ( 歇 ) 業 宣 告 破 產 時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127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於 辦 理 提 報 或 變 更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時,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所 定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網 址 :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 填 報 基 線 資 料 後 再 至 廢 棄 物 系 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介 面 按 同 步 EMS 資 料 後, 送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審 查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因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所 載 基 本 資 料 原 物 料 產 品 或 營 運 資 料 異 動 或 產 品 製 造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處 理 流 程 新 增 或 改 變, 而 未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逾 百 分 之 十 者,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十 五 日 內,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所 定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填 寫 異 動 申 請 書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備 查
65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擬 改 變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所 載 事 業 於 遷 廠 停 ( 歇 ) 業 宣 告 破 產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應 於 改 變 前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所 定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填 寫 異 動 申 請 書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之 機 關 備 查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於 填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或 異 動 申 請 書 時,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方 式 輸 入 ( 網 址 :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資 訊 網 (EMS) ( ) 修 正 基 線 資 料 後 再 至 廢 棄 物 系 統 辦 理 異 動 相 關 資 料, 並 於 列 印 後 用 印, 併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審 查 機 關 129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於 辦 理 提 報 或 變 更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時,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網 路 傳 輸 申 報 系 統 所 定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網 址 : 填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依 公 告 類 別 選 填 清 理 計 畫 書 十 種 格 式 : - 製 造 業 再 利 用 機 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 廢 水 污 水 淨 水 處 理 廠 - 農 業 及 屠 宰 業 - 醫 療 院 所 及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 電 信 業 - 電 力 供 應 業 -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 餐 廳 連 鎖 速 食 店 - 旅 館 業 ( 不 含 民 宿 ) - 營 造 業
66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1. 新 設 : 新 公 告 實 施 日 起 新 設 之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 即 已 建 造 完 成 建 造 中 已 完 成 工 程 招 標 程 序 或 已 完 成 工 檢 具 中 提 程 央 發 報 主 包 管 原 簽 機 約 關 由 者 指 ) 說 定 之 明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 須 檢 附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或 其 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所 在 地 環 保 局 申 請 管 制 編 號, 再 由 該 等 機 關 核 發 管 制 編 號 無 法 事 先 取 得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登 記 ( 或 商 業 登 記 )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執 照 開 業 執 照 畜 牧 場 登 記 證 或 其 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2. 變 更 :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有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書 之 新 設 事 業, 請 連 線 至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理 (1) 資 訊 新 網 增 (EMS) 或 改 變 單 產 一 品 入 製 口 造 網 站 過 程 作 業 流 程 或 ( 處 理 流 程 進 入 環 境 保 護 許 可 管 (2) 理 資 廢 訊 棄 網 物 專 回 區 收 下 載 貯 申 存 請 管 清 制 除 編 號 傳 處 真 理 單, 再 利 填 寫 用 後 方 向 法 所 或 在 設 地 施 環 保 改 局 變 提 者 出 申 請, 再 由 該 等 機 關 (3) 核 發 原 管 物 制 料 編 使 號 用 量 及 產 品 產 量 或 營 運 擴 增 及 其 他 改 變 足 致 廢 棄 物 性 質 改 變 或 數 量 增 加 者 事 業 於 辦 理 清 理 計 畫 書 變 更 時, 請 檢 附 變 更 前 後 對 照 表 4. 新 提 : 既 設 事 業 不 屬 原 公 告 之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惟 於 新 公 告 屬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者 3. 重 提 : 既 設 事 業 屬 原 公 告 之 指 定 公 告 事 業, 已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核 准, 於 新 公 告 需 重 新 檢 具 者 131 提 報 原 由 說 明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67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事 業 基 本 資 料 填 報 說 明 1. 請 填 寫 貴 事 業 ( 工 廠 ) 在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事 業 ( 工 廠 )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請 填 寫 可 聯 絡 本 案 承 辦 人 之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及 工 廠 登 記 之 工 廠 負 責 人 或 法 定 負 責 人 姓 名 職 稱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環 保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若 貴 機 構 未 曾 有 任 何 登 記 名 稱, 請 說 明 之 2. 請 填 寫 貴 事 業 ( 工 廠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文 件 之 資 本 額, 無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文 件 者 免 填 3. 請 填 寫 貴 事 業 ( 工 廠 ) 之 員 工 人 數, 包 括 廠 內 固 定 員 工 及 臨 時 雇 工, 但 不 包 括 廠 外 臨 時 工 外 包 工 4. 請 填 寫 貴 事 業 ( 工 廠 ) 在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事 業 詳 細 地 址 ( 含 郵 遞 區 號 ; 請 勿 填 寫 郵 政 信 箱 ) 5. 請 填 寫 貴 事 業 ( 工 廠 ) 所 在 位 置 之 UTM 座 標, 座 標 之 定 位 請 以 機 構 大 門 口 位 置 為 基 準 作 為 標 準 座 標 取 得 方 式 :(1) 若 代 為 清 除 之 機 構 符 合 應 裝 置 即 時 追 蹤 系 統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運 機 具, 可 請 該 機 構 裝 置 之 機 具 協 助 測 量 (2) 可 以 部 分 市 售 房 車 之 配 備 GPS 定 位 設 備, 進 行 機 構 位 址 之 定 位 ( 並 非 所 有 定 位 設 備 都 能 顯 示 ) (3) 目 前 有 部 分 地 理 資 訊 公 司 提 供 定 位 之 服 務, 但 其 詳 細 內 容 細 節 需 另 行 詢 問 (4) 輸 入 之 座 標 格 式, 例 如 玉 山 前 峰 三 角 點 : 東 經 (TWD/TM2-X), 北 緯 (TWD/TM2-Y) 6. 若 事 業 單 位 具 有 子 廠 資 料, 請 填 寫 貴 事 業 在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該 子 廠 詳 細 地 址 含 郵 遞 區 號 ; 請 勿 填 寫 郵 政 信 箱 )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請 填 寫 可 聯 絡 本 案 承 辦 人 之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所 在 位 置 之 座 標 ( 可 參 考 5 之 說 明 ) 7. 公 告 事 業 別 請 由 waste.epa.gov.tw 查 詢 填 寫 8. 請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布 之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列 出 貴 機 構 所 屬 之 行 業 分 類 細 類 代 碼, 請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最 新 版 ( 查 詢 ; 若 所 屬 行 業 為 一 項 以 上 者, 亦 請 列 出, 惟 最 多 限 填 三 類 9. 清 理 計 畫 書 核 准 號 由 審 查 機 關 核 定 後 填 寫 核 准 編 號 10.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照 資 料, 如 工 廠 登 記 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公 司 執 照 或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證 照 133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製 造 業 印 刷 業 再 利 用 機 構 桶 裝 槽 車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處 理 業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 原 料 添 加 物 產 品 ( 副 產 品 ) 種 類 及 數 量 若 原 料 添 加 物 及 產 品 ( 副 產 品 ) 之 計 量 單 位 非 重 量 單 位, 則 請 填 報 單 位 重 量 換 算, 如 貴 事 業 之 產 品 計 量 方 式 為 每 月 多 少 片, 請 估 算 每 片 約 為 多 少 公 噸, 並 於 單 位 重 量 換 算 之 公 噸 / 單 位 欄 中 填 入 片, 並 於 換 算 值 欄 內 填 入 幾 公 噸 依 此 即 可 將 每 月 產 品 之 產 生 量 換 算 為 重 量 單 位 1. 請 依 貴 事 業 生 產 之 產 品 查 詢 製 程 代 碼, 填 入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根 據 該 製 程 使 用 之 主 要 原 料 及 添 加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2. 不 同 製 程 之 主 要 原 料 及 添 加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需 分 別 填 報 再 利 用 機 構 公 民 營 處 理 及 清 理 機 構 收 受 之 廢 棄 物 需 納 入, 並 以 廢 棄 物 代 碼 填 入 1. 請 依 貴 事 業 生 產 之 產 查 詢 製 程 代 碼, 填 入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填 入 主 要 產 品 代 碼 及 名 稱 產 出 量 2. 若 有 多 種 產 品 製 程, 請 分 別 填 入 不 同 製 程 代 碼
68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農 業 及 屠 宰 業 : 產 品 名 稱 及 產 量 屠 宰 業 請 上 傳 屠 宰 製 程 屠 宰 作 業 程 序 畜 牧 業 僅 需 填 報 養 豬 養 雞 或 養 牛 之 頭 數 135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廢 水 污 水 淨 水 處 理 廠 : 添 加 物 種 類 及 用 量 處 理 水 量 水 質 檢 測 請 依 貴 事 業 使 用 之 不 同 水 處 理 流 程 查 詢 製 程 代 碼, 填 入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填 報 該 製 程 使 用 之 添 加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廢 水 處 理 程 序 污 水 處 理 程 序 淨 水 處 理 程 序
69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醫 療 院 所 及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養 護 機 構 : 營 運 狀 況 資 料 ( 佔 床 率 ) 附 設 餐 廳 洗 衣 部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焚 化 爐 滅 菌 設 施 銀 回 收 設 備 廚 餘 廢 溶 劑 污 泥 爐 渣 集 塵 灰 顯 影 液 定 影 液 X 光 片 137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電 信 業 : 架 設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種 類 及 使 用 量
70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電 力 供 應 業 : 發 電 使 用 燃 料 及 用 量 發 電 量 或 輸 配 電 工 程 使 用 材 料 及 用 量 請 依 貴 事 業 使 用 之 不 同 發 電 作 業 流 程 查 詢 製 程 代 碼, 填 入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填 報 該 製 程 使 用 之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鍋 爐 發 電 程 序 渦 輪 發 電 程 序 引 擎 發 電 程 序 其 他 發 電 作 業 程 序 鍋 爐 汽 電 共 生 程 序 139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 營 業 面 積 營 業 額 附 設 餐 廳 洗 衣 部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廚 餘 廢 溶 劑 污 泥
71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餐 廳 連 鎖 速 食 店 ( 總 公 司 資 本 總 額 達 新 臺 幣 五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西 式 連 鎖 速 食 店 ( 含 其 分 店 )) : 營 業 面 積 爐 口 數 使 用 燃 料 種 類 及 使 用 量 141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營 造 業 及 建 築 拆 除 業 : 營 建 工 程 之 類 別 及 施 工 面 積 工 程 產 生 土 方 種 類 及 載 運 量 營 建 工 程 類 別 C00001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築 ( 房 屋 ) 工 程 C00002 鋼 骨 構 造 建 築 ( 房 屋 ) 工 程 C00003 建 築 ( 房 屋 ) 拆 除 工 程 C00004 道 路 工 程 C00005 隧 道 工 程 C00006 管 線 工 程 C00007 橋 樑 工 程 C00008 遊 樂 區 開 發 工 程 C00009 工 業 區 開 發 工 程 C00010 社 區 開 發 工 程 C00011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土 方 土 質 請 填 代 碼 B1: 岩 塊 礫 石 碎 石 或 沙 ; B2-1: 土 壤 與 礫 石 及 沙 混 合 物 ( 土 壤 體 積 比 例 少 於 30%); B2-2 : 土 壤 與 礫 石 及 沙 混 合 物 ( 土 壤 體 積 比 例 介 於 30% 至 50%); B2-3 : 土 壤 與 礫 石 及 沙 混 合 物 ( 土 壤 體 積 比 例 大 於 50%); B3 : 粉 土 質 土 壤 ( 沉 泥 ); B4 : 黏 土 質 土 壤 ; B5 : 磚 塊 或 混 凝 土 塊 ; B6 : 淤 泥 或 含 水 率 大 於 30% 之 土 壤 ; B7 : 連 續 壁 產 生 之 皂 土 ;
72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旅 館 業 ( 不 含 民 宿 ): 客 房 使 用 狀 況 ( 住 房 率 ) 附 設 餐 廳 洗 衣 部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廚 餘 廢 溶 劑 污 泥 143 污 染 關 聯 表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污 染 流 向 關 聯 清 單 : 描 述 廢 氣 廢 水 流 向 等 定 性 資 料 污 染 物 質 量 明 細 : 描 述 各 防 制 設 備 排 放 管 道 處 理 設 施 放 流 口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等 定 量 資 料 新 增 產 生 廢 液 製 程 編 號
73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填 報 說 明 1. 請 依 據 製 程 代 碼 欄 分 別 填 報 產 生 之 各 種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2. 不 同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需 分 別 填 報 事 業 產 出 之 所 有 廢 棄 物 種 類 均 需 提 報, 包 含 免 上 網 申 報 之 項 目, 如 員 工 生 活 性 廢 棄 物 廢 單 一 金 屬 廢 塑 膠 廢 紙 廚 餘 若 在 空 污 製 程 中 有 產 生 廢 液 需 以 空 污 製 程 編 號 進 行 填 報 依 廢 棄 物 實 際 清 1. 貯 存 設 施 應 符 合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2. 貯 存 地 點 如 廠 內 廠 外 其 他 經 核 可 地 點 除 頻 率 填 寫, 填 寫 廢 棄 物 每 月 至 少 清 運 的 次 數 145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請 先 填 入 製 程 代 碼 欄, 並 根 據 該 製 程 產 生 之 各 種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分 別 填 報 不 同 製 程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代 碼 及 名 稱 使 用 量 需 分 別 填 報 事 業 產 出 之 所 有 廢 棄 物 種 類 均 需 提 報, 包 含 免 上 網 申 報 之 項 目, 如 員 工 生 活 性 廢 棄 物 廢 單 一 金 屬 廢 塑 膠 廢 紙 廚 餘 最 大 與 平 均 產 生 欄 位 : 平 均 欄 位 數 值 需 小 於 最 大 欄 位 數 值, 其 值 不 可 填 寫 相 同 亦 不 可 填 載 為 0, 兩 欄 填 寫 之 數 值 亦 應 為 合 理 之 數 值
74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填 報 說 明 清 除 方 式 代 碼 請 以 下 列 代 號 表 示 之 中 間 處 理 方 法 代 碼 請 以 下 列 代 號 表 示 之 Y00: 該 處 項 理 廢 方 棄 式 Z00: 物 代 無 碼 該 需 請 項 廢 清 以 棄 除 下 物 者 列 無 以 代 需 中 號 間 表 處 示 理 者 以 此 代 號 表 示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代 碼 請 以 下 列 代 號 表 示 之 Z01: 滅 菌 處 理 最 終 處 置 方 式 代 碼 請 以 下 列 此 代 號 之 表 示 廢 棄 物 送 至 廠 外 再 利 用 者 請 選 填 R02~R05 Z02: 化 學 處 理 代 號 表 示 之 Y01: 自 T00: 行 清 該 除 項 廢 棄 物 無 需 處 R00: 理 者 該 以 項 廢 棄 物 無 再 利 Z03: 堆 肥 處 理 X00: 用 行 為 該 者 項 以 產 廢 此 棄 生 代 物 廢 號 無 液 表 須 之 示 採 製 掩 埋 程 R01: 廠 內 再 利 用 Y02: 共 此 同 代 清 號 除 表 Z04: 示 熱 處 理 ( 除 焚 化 處 理 外 ): 主 要 以 加 處 熱 置 方 者 式 以 進 此 編 代 號 表 : 示 R02: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有 害 Y03: 委 T01: 託 清 自 行 除 事 處 業 理 廢 棄 物 處 理 者, 但 不 包 括 焚 化 處 理 技 X01: 事 業 廢 術 者 掩 棄 埋 物 為 : 將 配 屬 事 合 清 公 空 告 除 水 再 頻 廢 利 率 採 用 毒 :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並 依 公 告 Z05: 焚 化 處 理 掩 再 埋 利 處 用 置 方 者 整 式, 合 之 包 括 規 作 依 封 定 業 廢 閉 再 新 棄 掩 利 增 埋 物 用 此 場 者 實 際 清 Y21: T02: 以 管 線 共 Z06: 同 溝 處 渠 物 R03: 個 案 再 利 用 : 係 指 個 案 申 請 再 欄 利 位 用, 除 經 為 主 情 製 管 形 程 機 填 關 中 寫 同, 意 填 廠 理 處 內 理 衛 生 掩 埋 場 及 安 定 掩 埋 場 等, 輸 送 Y22: 非 T03: 以 管 委 線 Z07: 託 處 溝 固 理 並 依 該 案 進 行 再 利 用 者 產 生 廢 寫 液 廢 製 棄 程 物 之 最 小 清 X02: 海 洋 棄 置 : 指 運 送 一 般 渠 化 廠 處 理 內 投 入 編 號, 運 此 的 編 頻 號 率 依 ( 清 運 R04: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至 : 海 屬 域 公 投 告 棄 再 或 利 置 用 放 之 一 T04: 納 Z08: 管 處 穩 理 定 ( 化 如 處 納 理 入 專 用 或 空 氣 污 趟 染 次 物 / 月 流 數 向 ) Y23: 以 桶 裝 槽 車 或 其 他 非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並 依 公 告 之 再 處 利 理 用 方 方 法 式 之 規 定 再 利 用 者 公 共 污 水 Z09: 下 水 氧 道 化 分 系 解 統 法 關 聯 之 製 程 編 號 ) R05: 通 案 再 利 用 : 係 指 X03: 通 案 申 境 請 外 再 利 用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管 線 溝 渠 方 Z13: 式 運 洗 送 淨 至 處 廠 理 外 進 處 理 行 : 填 將 寫 事 業 廢 棄 Y24: 以 T99: 管 線 其 Z21: 他 溝 ( 渠 請 廠 輸 簡 內 送 廢 要 ( 至 說 污 廠 明 並 ) 外 ) 依 該 案 進 行 再 利 用 者 物 運 至 國 外 處 理 或 處 置 者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R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X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Z22: 廠 外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Y99: 其 他 ( 請 Z23: 簡 要 納 說 入 明 工 ) 業 區 聯 合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Z24: 納 入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處 理 Z99: 其 他 處 理 ( 請 簡 要 說 明 ) 147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貯 存 方 式 : S00: 無 廢 棄 物 貯 存 行 為 S01: 地 下 貯 槽 S02: 地 上 貯 槽 S03: 桶 裝 S04: 袋 裝 S05: 堆 置 ( 無 包 裝 材 質 ) S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貯 存 地 點 : P01: 廠 內 P99: 其 他 ( 含 經 核 准 之 廠 外 地 點 ): 請 說 明 其 地 點 貯 存 設 施 密 閉 性 : C01: 露 天 C02: 半 密 閉 C03: 密 閉 清 除 方 式 :Y00: 該 項 廢 棄 物 無 需 清 除 者 Y01: 自 行 清 除 Y02: 共 同 清 除 Y03: 委 託 清 除 Y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Y21: 以 管 線 溝 渠 廠 內 輸 送 Y22: 非 以 管 線 溝 渠 廠 內 投 入 Y23: 以 桶 裝 槽 車 或 其 他 非 管 線 溝 渠 方 式 運 送 至 廠 外 Y24: 以 管 線 溝 渠 輸 送 至 廠 外
75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處 理 方 式 :T00: 該 項 廢 棄 物 無 需 處 理 者 T01: 自 行 處 理 T02: 共 同 處 理 T03: 委 託 處 理 T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T04: 納 管 處 理 ( 如 納 入 專 用 或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中 間 處 理 方 法 :Z00: 該 項 廢 棄 物 無 需 中 間 處 理 者 以 此 代 號 表 示 Z01: 滅 菌 處 理 Z02: 化 學 處 理 Z03: 堆 肥 處 理 Z04: 熱 處 理 Z05: 焚 化 處 理 Z06: 物 理 處 理 Z07: 固 化 處 理 Z08: 穩 定 化 處 理 Z13: 洗 淨 處 理 Z21: 廠 內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Z22: 廠 外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處 理 Z23: 納 入 工 業 區 聯 合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Z24: 納 入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處 理 Z99: 其 他 處 理 ( 請 簡 要 說 明 ) 149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再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R00: 該 項 廢 棄 物 無 再 利 用 行 為 R01: 廠 內 再 利 用 R02: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R03: 個 案 再 利 用 R04: 公 告 再 利 用 之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R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R05: 通 案 再 利 用 最 終 處 置 方 式 :X01: 掩 埋 X02: 海 洋 棄 置 X03: 境 外 處 理 X99: 其 他 ( 請 簡 要 說 明 ) X00: 該 項 廢 棄 物 無 最 終 處 置 方 式 產 生 廢 液 製 程 編 號 : 請 以 空 污 製 程 編 號 填 寫 如 :M01,M02... M00: 如 無 產 生 產 生 廢 液 製 程 編 號 時 請 填 寫 M
76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有 關 貯 存 設 施 應 符 合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規 定 貯 存 地 點 一 項, 如 廠 內 廠 外 其 他 經 核 可 地 點, 填 寫 廠 外 須 檢 附 核 可 文 件 依 委 託 之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或 再 利 用 機 構 之 許 可 證 文 件 內 容 填 寫 產 生 之 廢 液 以 空 污 製 程 編 號 填 報, 若 無 空 污 製 程 編 號 非 製 程 產 生 之 液 體 廢 棄 物 或 非 液 體 廢 棄 物, 請 以 M00 表 示 依 實 際 依 廠 內 廢 棄 物 產 出 之 實 際 情 形 填 寫 每 月 最 大 總 產 出 量 及 每 月 平 均 總 產 出 量 依 實 際 清 除 頻 率 填 寫 廠 內 自 行 處 理 或 廠 內 再 利 用 者, 清 除 頻 率 為 每 1 個 月 至 少 清 除 0 次 151 請 載 明 :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遷 廠 停 ( 歇 ) 業 宣 告 破 產 之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 一 ) 停 止 生 產 時, 廠 內 可 能 產 生 或 貯 存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數 量 估 計 ( 二 ) 對 於 廠 內 尚 未 清 理 完 竣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所 擬 定 之 清 理 計 畫 ( 三 ) 清 理 或 處 理 上 述 廢 棄 物 所 需 之 時 間 估 算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請 載 明 : 針 對 廠 內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火 災 逸 散 洩 漏 等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執 行 程 序 應 變 設 施 及 相 關 器 材 應 變 組 織 應 變 措 施 急 救 藥 品 緊 急 疏 散 計 畫 及 緊 急 應 變 時 對 外 通 訊 聯 絡 系 統 等 資 料
77 格 式 / 項 目 內 容 用 印 欄 : 依 規 定 方 式 填 報 資 料 後, 列 印 用 印 填 寫 人 請 簽 名 蓋 章 並 加 駐 日 期 事 業 依 法 免 設 專 責 人 員 或 於 專 責 人 員 設 置 生 效 期 限 前, 專 責 人 員 簽 章 一 欄 得 免 簽 章 153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95 年 8 月 17 日 環 署 廢 字 第 號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 一 般 業 別 ) 提 報 原 由 產 出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產 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一 ~ 三 種 四 ~ 六 種 七 種 以 上 重 提 新 設 新 提 審 查 費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1,5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8,000 元 變 更 500 元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 特 定 業 別 ) 全 自 動 沖 洗 設 備 之 相 片 沖 洗 業 乾 洗 衣 業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或 養 護 機 構 或 護 理 之 家 提 報 原 由 產 出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產 出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出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種 類 數 一 ~ 三 種 四 ~ 六 種 七 種 以 上 重 提 新 設 新 提 審 查 費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200 元 700 元 1,200 元 2,200 元 變 更 100 元 300 元 500 元 800 元 舉 例 一 般 業 別 之 新 設 新 提 事 業, 產 出 五 種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無 論 有 幾 種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種 類, 均 需 繳 納 1,500 元 審 查 費, 同 時 該 事 業 也 產 出 四 種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需 繳 納 5,000 元 審 查 費, 因 此 該 事 業 需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 環 保 局 ) 繳 交 之 審 查 費 為 6,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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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廢液桶之標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標 示 及 存 放 須 知 一 材 質 : ( 一 )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應 使 用 HDPE, 容 積 為 20 公 升 之 方 型 容 器 ( 二 ) 存 放 時, 下 方 應 有 防 漏 盤 ( 材 質 與 尺 寸 法 令 並 無 規 定, 但 應 為 耐 腐 蝕 材 質 可 供 承 接 之 容 器, 例 如 : 不 鏽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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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1].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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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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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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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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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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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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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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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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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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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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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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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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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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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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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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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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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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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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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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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181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行 業 細 項 代 碼 公 告 類 別 ( 三 ) 登 記 資 本 額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事 業 行 業 中 項 代 碼 20 藥 品 及 醫 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關 聯 表 行 業 細 項 名 稱 行 業 細 項 代 碼 行 業 細 項 名 稱 2001 原 料 藥 品 及 醫 用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004 中 藥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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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應 符 合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之 第 二 批 公 告 場 所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於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布, 並 自 公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依 據 本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下 列 公 私 場 所 經 中 央 主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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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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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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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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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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