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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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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700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1: 電 工 符 號 之 辨 識 與 電.. 1. (4) 電 工 儀 表 上 交 直 流 兩 用 之 符 號 為 2. (3)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無 熔 線 開 關 之 符 號 為 3.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接 地 型 雙 插 座 之 符 號 為 4.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瓦 時 計 之 符 號 為 5. (1) 設 計 圖 上 註 明 1/100 是 表 示 實 物 為 圖 上 尺 寸 之 多 少 倍? /10 1/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專 用 雙 插 座 之 符 號 為 7.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手 孔 之 符 號 為 8.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單 切 開 關 按 鈕 開 關 接 線 盒 電 爐 插 座 9.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出 口 燈 電 扇 出 線 口 電 爐 插 座 防 爆 型 插 座 10.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接 地 型 專 用 雙 插 座 之 符 號 為 11.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電 燈 分 電 盤 電 力 分 電 盤 電 燈 總 配 電 盤 電 力 總 配 電 盤 12.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線 管 下 行 線 管 上 行 電 路 至 配 電 箱 出 線 口 13.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電 動 機 之 符 號 為 14.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瓦 時 計 瓦 特 計 需 量 計 矮 腳 燈 15.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隔 離 開 關 之 符 號 為 16.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鑰 匙 操 作 開 關 之 符 號 為 S S S S 17.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安 全 開 關 之 符 號 為 18.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手 捺 開 關 安 全 開 關 單 極 開 關 拉 線 開 關 19.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接 地 型 插 座 接 地 型 燈 座 綠 色 指 示 燈 發 電 機 20. (3)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電 力 斷 路 器 拉 出 型 電 力 斷 路 器 可 變 電 阻 器 變 頻 器 21.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電 燈 總 配 電 盤 之 符 號 為 22. (3)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接 地 型 電 爐 插 座 之 符 號 為 23.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出 口 燈 日 光 燈 白 熾 燈 壁 燈 24.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出 口 燈 之 符 號 為 25.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安 全 開 關 電 磁 開 關 控 制 開 關 選 擇 開 關 1
2 26.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電 動 機 起 動 器 手 孔 人 孔 27.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控 制 開 關 安 培 計 用 切 換 開 關 時 控 開 關 拉 線 開 關 28.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瓩 需 量 計 乏 時 計 瓦 時 計 功 率 因 數 計 29.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紅 色 指 示 燈 綠 色 指 示 燈 接 地 指 示 燈 接 地 保 護 電 驛 30. (3)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頻 率 計 仟 乏 計 功 率 因 數 計 保 護 電 驛 31.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接 地 屋 外 型 插 座 之 符 號 為 32.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電 風 扇 之 符 號 為 33. (4)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緊 急 照 明 燈 之 符 號 為 34.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接 地 防 爆 型 插 座 之 符 號 為 35.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壁 燈 之 符 號 為 36. (2) 以 1/100 比 例 尺 量 測 單 位 為 公 尺 之 圖 樣, 量 得 一 公 分 長 之 線 條, 其 實 際 長 度 應 為 多 少 公 尺? (3) 電 機 工 程 中 機 械 功 率 之 單 位 為 馬 力, 則 1 馬 力 等 於 多 少 瓦? (2) 有 n 個 相 同 之 電 池, 其 串 聯 總 電 動 勢 為 並 聯 總 電 動 勢 之 多 少 倍? n n 1/n 1/n 39. (1) 電 能 的 單 位 是 下 列 何 者? 焦 耳 瓦 特 庫 倫 安 培 40. (3) 電 氣 火 災 是 屬 於 第 幾 類 火 災?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41. (3)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日 光 燈 之 符 號 為 42.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接 線 盒 出 口 燈 緊 急 照 明 燈 拉 線 箱 43. (2)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單 插 座 接 地 型 單 插 座 接 地 型 專 用 單 插 座 專 用 單 插 座 44. (1) 屋 內 配 線 設 計 圖 之 符 號 為 對 講 機 出 線 口 內 線 電 話 出 線 口 積 體 電 路 電 話 或 對 講 機 管 線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2: 工 具 使 用 1. (4) 導 線 壓 接 時, 宜 慎 選 開 關 絕 緣 等 級 操 作 棒 壓 接 鉗 以 符 合 各 導 線 線 徑 2. (2) 金 屬 管 使 用 螺 紋 連 接 器 連 接 時, 應 使 用 工 具 為 活 動 扳 手 管 鉗 電 工 鉗 尖 嘴 鉗 3. (1) 用 螺 絲 起 子 旋 緊 木 螺 釘 時, 釘 頭 上 溝 槽 起 毛 邊, 其 原 因 是 起 子 刀 口 成 V 形 起 子 刀 口 等 於 槽 寬 起 子 刀 口 寬 於 槽 寬 槽 太 深 4. (4) PVC 管 加 工 時, 除 鋼 鋸 外, 應 再 用 下 列 何 種 工 具? 鉸 牙 器 彎 管 器 管 扳 手 噴 燈 5. (2) 在 對 金 屬 之 工 作 物 加 工 時,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加 潤 滑 油? 鉸 牙 銼 削 鋸 削 鑽 孔 6. (1) 用 電 鑽 鑽 金 屬 板 時, 為 防 止 鑽 頭 退 火 應 加 切 削 油 柴 油 汽 油 煤 油 7. (2) 欲 攻 3/8" 之 螺 牙, 應 鑽 多 大 孔 徑? 1/4" 5/16" 9/32" 17/64" 8. (2) 如 下 圖 所 示 25mm 測 微 計 之 指 示 為 多 少?
3 9. (2) 欲 使 鐵 鎚 發 揮 較 大 力 量, 手 應 握 持 鐵 鎚 手 柄 之 兩 端 末 端 中 央 頭 部 10. (2) 公 制 鋼 尺 上 之 最 小 刻 度 為 多 少 公 厘? (1) 游 標 卡 尺 在 本 尺 上 每 刻 劃 的 尺 寸 為 多 少 公 厘? (4) 手 弓 鋼 鋸 鋸 削 薄 鋼 管 時, 應 選 用 鋸 條 之 齒 數 為 每 英 吋 多 少 齒? (4) 選 用 手 弓 鋼 鋸 條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鋸 條 厚 度 鋸 條 長 度 固 定 孔 大 小 每 英 吋 之 齒 數 14. (2) 手 弓 鋼 鋸 鋸 切 工 件 時, 眼 睛 應 注 視 虎 鉗 鋸 切 線 鋸 架 手 之 握 持 15. (4) 一 般 螺 絲 攻 之 第 一 二 三 攻 的 主 要 區 別 是 牙 深 外 徑 柄 長 前 端 倒 角 螺 紋 數 16. (4) "M10 1.5", 其 中 "1.5" 表 示 螺 紋 的 節 徑 外 徑 牙 深 節 距 17. (4) 手 提 電 鑽 的 規 格 是 以 什 麼 表 示? 重 量 電 流 轉 數 能 夾 持 鑽 頭 之 大 小 18. (3) 欲 快 速 拆 卸 六 角 螺 帽, 使 用 下 列 何 種 工 具 較 快? 梅 花 扳 手 六 角 扳 手 棘 輪 扳 手 活 動 扳 手 19. (1) 游 標 卡 尺 的 游 尺 刻 度 以 本 尺 刻 度 n 格 等 分 為 多 少 格? n+1 n-1 n+2 n (4) 螺 絲 起 子 的 厚 度 要 與 螺 絲 的 槽 寬 一 點 薄 一 點 長 一 點 吻 合 21. (2) 欲 攻 M4 之 螺 牙 時, 其 攻 牙 前 應 鑽 多 大 之 孔 徑? 2.6ψ~2.8ψ 3.0ψ~3.4ψ 3.6ψ~3.8ψ 4.0ψ~4.24ψ 22. (3) 使 用 螺 絲 起 子, 最 易 發 生 螺 絲 槽 滑 牙 的 原 因 之 一 為 使 用 力 道 不 足 螺 絲 材 質 太 軟 起 子 吻 部 不 合 於 槽 溝 被 鎖 材 質 太 硬 23. (1) 公 制 螺 紋 大 小 規 格 的 標 示 是 外 徑 與 節 距 外 徑 與 牙 數 節 徑 與 牙 數 節 徑 與 節 距 24. (2) 手 弓 鋼 鋸 架 上 調 整 鋸 條 鬆 緊 度 的 螺 帽 是 何 種 螺 帽? 六 角 翼 形 四 角 冠 狀 25. (4) 以 手 提 電 鑽 鑽 孔 時,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應 做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固 定 工 件 電 鑽 之 接 地 線 要 確 實 接 地 戴 手 套 26. (1) 開 口 扳 手 大 小 之 標 稱 尺 寸 通 常 以 下 列 何 者 表 示? 口 徑 長 短 重 量 厚 薄 27. (4) 使 用 電 工 刀 剝 除 導 線 絕 緣 皮 時, 原 則 上 應 使 刀 口 向 內 上 下 外 28. (4) 木 螺 絲 之 規 格 係 以 下 列 何 者 決 定 大 小? 材 質 螺 紋 直 徑 長 度 29. (3) 螺 絲 之 節 距 越 小 者, 其 固 定 越 慢 越 快 越 緊 越 鬆 30. (1) 一 般 螺 絲 攻 每 組 均 包 含 有 第 一 攻 第 二 攻 及 第 三 攻 等 三 支, 其 倒 角 螺 紋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一 攻 第 二 攻 第 三 攻 無 法 分 辨 31. (4) 燈 具 線 截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3) 安 裝 於 易 燃 物 附 近 之 燈 具, 不 得 使 易 燃 物 遭 受 超 過 攝 氏 多 少 度? (3) 移 動 式 電 具 插 座, 其 插 座 之 額 定 電 壓 為 250 伏 以 下 者, 額 定 電 流 應 不 小 於 多 少 安?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3: 電 工 儀 表 裝 置 及 使 用 1. (3) 低 壓 單 相 二 線 式 110V 之 瓦 時 計, 其 電 源 非 接 地 導 線 應 接 於 1L 端 2L 端 1S 端 2S 端 2. (3) 電 感 的 單 位 是 法 拉 瓦 特 亨 利 伏 特 3. (2) 有 150 伏 之 直 流 電 壓 表 其 內 阻 為 170KΩ, 希 望 能 測 到 300 伏 時, 需 串 聯 多 少 歐 姆 之 電 阻? 100K 170K 240 K 340K 4. (2) 利 用 電 壓 表 電 流 表, 測 量 未 知 電 阻, 如 屬 低 電 阻 時, 為 減 少 誤 差 宜 採 用 下 列 何 種 接 法? 5. (4) 利 用 電 壓 表 電 流 表, 測 量 未 知 電 阻, 如 屬 高 電 阻 時, 為 減 少 誤 差 宜 採 用 下 列 何 種 接 法? 3
4 6. (1) 電 表 面 板 上 設 置 鏡 面 ( 刻 度 下 方 成 扇 形 弧 狀 ) 是 為 了 避 免 下 列 何 種 誤 差? 人 為 儀 器 環 境 電 路 7. (3) 新 設 屋 內 配 線 之 低 壓 電 路 的 絕 緣 電 阻 測 定 應 測 量 導 線 間 之 絕 緣 電 阻 導 線 與 大 地 間 之 絕 緣 電 阻 導 線 間 及 導 線 與 大 地 間 之 絕 緣 電 阻 無 硬 性 規 定 8. (2) 低 壓 電 路 之 絕 緣 電 阻 測 定 應 使 用 三 用 電 表 絕 緣 電 阻 計 鉤 式 電 流 表 接 地 電 阻 計 9. (4) 使 用 單 相 瓦 特 計 兩 只 測 量 三 相 電 功 率, 若 W1=W2 且 均 為 正 值, 則 此 三 相 負 載 之 功 率 因 數 為 (3) 指 針 型 功 率 因 數 表 之 中 央 標 度, 其 功 率 因 數 為 超 前 0.5 滯 後 (1) 三 用 電 表 表 頭 有 使 指 針 迅 速 停 止 於 正 確 位 置 之 裝 置 為 阻 尼 裝 置 控 制 裝 置 驅 動 裝 置 軸 承 12. (2) 以 指 針 型 三 用 電 表 測 量 電 阻 時, 先 作 零 歐 姆 歸 零 調 整, 其 目 的 是 在 補 償 測 試 棒 電 阻 電 池 老 化 指 針 靈 敏 度 接 觸 電 阻 13. (3) 內 阻 各 為 200kΩ 及 150kΩ 之 兩 台 200 伏 特 直 流 電 壓 表 若 串 聯 連 接 時, 可 測 定 之 最 高 電 壓 為 多 少 伏? (1) 三 用 電 表 使 用 歐 姆 檔 測 試 時, 撥 在 下 列 何 種 檔 位 所 消 耗 的 電 流 最 大? R 1 R 10 R 1K R 10K 15. (2) 三 用 電 表 使 用 完 畢 後, 應 將 選 擇 開 關 撥 在 OFF 或 下 列 何 種 檔 位 的 最 大 值 位 置? DCV 檔 ACV 檔 DCmA 檔 歐 姆 檔 16. (2) 線 電 流 為 10A 之 平 衡 三 相 三 線 式 負 載 系 統, 以 鉤 式 電 流 表 任 鉤 其 中 二 線 量 測 電 流 時, 其 值 為 0A 10A 10 A 30A 17. (4) 相 同 額 定 電 壓 之 10W 及 100W 燈 泡,10W 燈 泡 電 阻 為 100W 燈 泡 電 阻 多 少 倍? 1/10 1/ (2) 直 流 電 流 表 宜 採 用 下 列 何 者 以 擴 大 測 量 範 圍? 比 流 器 分 流 器 倍 增 器 比 壓 器 19. (1) 鉤 式 電 流 表 係 利 用 比 流 器 的 原 理 製 成, 其 一 次 側 線 圈 為 多 少 匝? (3) 指 針 型 三 用 電 表 中 非 線 性 刻 度 是 交 流 電 壓 交 流 電 流 電 阻 直 流 電 流 21. (2) 三 用 電 表 測 量 電 阻 時, 若 範 圍 選 擇 開 關 置 於 R 10, 指 針 的 指 示 值 為 50Ω, 則 實 際 的 電 阻 值 為 多 少 歐 姆? (3) 瓦 特 計 之 電 流 線 圈, 其 匝 數 及 線 徑 為 匝 數 多 線 徑 細 匝 數 少 線 徑 細 匝 數 少 線 徑 粗 匝 數 多 線 徑 粗 23. (3) 在 感 應 型 瓦 時 計 的 鋁 質 圓 盤 上 鑽 小 圓 孔,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幫 助 啟 動 阻 尼 作 用 防 止 圓 盤 之 潛 動 增 加 轉 矩 24. (1) 感 應 型 瓦 時 計 之 永 久 磁 鐵 作 用 為 阻 尼 作 用 增 加 轉 矩 克 服 圓 盤 摩 擦 防 止 圓 盤 之 潛 動 25. (4) 量 測 電 阻 值 可 選 用 電 壓 表 電 流 表 瓦 時 表 歐 姆 表 26. (3) 家 庭 用 計 算 電 費 的 電 表 是 屬 於 電 壓 表 電 流 表 瓦 時 計 鉤 式 電 流 表 27. (2) 如 下 圖 所 示, 檢 流 計 G 指 示 值 為 零 時,Rx 等 於 多 少 歐 姆? (4) 內 阻 為 9Ω 之 100mA 直 流 電 流 表, 如 欲 擴 大 量 測 範 圍, 測 量 1A 之 負 載 電 流, 則 需 並 聯 多 少 歐 姆 之 分 流 器? (4) 如 下 圖 所 示, 電 流 表 內 阻 為 1Ω, 其 滿 刻 度 電 流 為 10 毫 安, 當 並 聯 1/9Ω 的 分 流 器 時, 可 量 測 的 線 路 電 流 最 大 值 為 多 少 毫 安?
5 30. (2) 如 圖 所 示 之 電 表 表 頭 符 號 是 動 鐵 型 動 圈 型 感 應 型 電 動 力 計 型 31. (1) 目 前 市 面 上 所 使 用 之 指 針 型 三 用 電 表, 其 表 頭 是 使 用 動 圈 型 整 流 型 感 應 型 動 鐵 型 32. (1) 如 下 圖 所 示 三 相 三 線 平 衡 電 路,I=80 安,CT 比 值 為 100/5A, 則 指 示 值 為 多 少 安? (3) 比 流 器 之 負 擔 係 以 下 列 何 者 作 表 示? 伏 特 安 培 伏 安 瓦 特 34. (1) 在 交 流 串 聯 電 路 中, 如 R=6Ω,X=8Ω, 則 其 總 阻 抗 應 為 多 少 歐 姆? (4) 以 100/5 比 流 器 附 安 培 表 測 量 某 負 載 電 流, 如 比 流 器 二 次 側 之 電 流 值 為 2 安, 則 負 載 電 流 為 多 少 安? (2) 比 流 器 的 二 次 額 定 電 流 為 5A, 如 其 二 次 側 回 路 的 阻 抗 值 為 0.4Ω 時, 該 比 流 器 之 負 擔 為 多 少 伏 安? (3) 惠 斯 登 電 橋 中 之 檢 流 計 其 功 用 是 記 錄 電 流 積 算 電 流 檢 查 電 流 遙 測 電 流 38. (1) 已 知 R =2Ω,R =R =4Ω, 則 其 並 聯 總 電 阻 為 多 少 Ω? (3) 直 流 電 壓 220 伏 加 在 20Ω 電 阻 之 兩 端, 則 流 過 電 阻 的 電 流 為 多 少 安? (4) 使 用 零 相 比 流 器 (ZCT) 之 目 的 是 量 測 大 電 流 量 測 大 電 壓 量 測 功 率 檢 出 零 相 電 流 41. (3) 配 置 於 配 電 盤 上 之 計 器 儀 表 電 驛 及 儀 表 用 變 比 器, 其 一 次 側 接 自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特 以 上 線 路 時, 其 二 次 側 迴 路 均 應 加 以 接 地?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4: 導 線 之 連 接 處 理 1. (1) 用 PVC 絕 緣 帶 纏 繞 導 線 之 連 接 部 分 時, 應 就 PVC 絕 緣 帶 寬 度 1/2 1/3 1/4 1/5 重 疊 交 互 纏 繞 2. (3) PVC 絕 緣 帶 纏 繞 導 線 連 接 部 份 時, 應 掩 護 原 導 線 之 絕 緣 外 皮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2) 電 燈 及 電 熱 工 程 所 使 用 單 線 直 徑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公 厘? (3) 電 燈 及 電 熱 工 程 所 使 用 絞 線 截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3) 電 氣 爐 內 之 配 線 得 選 用 之 導 線 為 PVC 絞 線 PVC 花 線 裸 銅 線 電 纜 線 6. (4) 19 股 絞 線 如 採 用 不 加 紮 線 之 延 長 連 接 時, 應 先 剪 去 其 中 心 之 幾 股 線 後 再 連 接? (3) 一 般 低 壓 PVC 絕 緣 電 線 之 最 高 容 許 溫 度 為 多 少? (2) 低 壓 耐 熱 PVC 絕 緣 電 線 之 最 高 容 許 溫 度 為 多 少? (3) 既 設 花 線 之 場 所 更 換 時 仍 可 使 用 花 線, 但 長 度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公 尺? (1) 絞 線 接 於 開 關 時, 如 在 線 頭 加 焊 錫 或 使 用 壓 接 端 子 可 減 少 接 觸 電 阻 提 高 溫 升 增 加 電 壓 降 降 低 耐 張 強 5
6 度 11. (3) 導 電 材 料 中 之 導 電 率 由 高 而 低 依 序 為 純 銅 銀 鋁 金 純 銅 鋁 銀 純 銅 金 金 銀 純 銅 12. (1) 常 用 低 壓 屋 內 配 線 以 採 用 下 列 何 種 導 線 為 宜? 絕 緣 軟 銅 線 絕 緣 硬 銅 線 鋼 心 鋁 線 鐵 線 13. (2) 周 圍 溫 度 與 導 線 之 安 培 容 量 成 正 比 成 反 比 平 方 成 正 比 立 方 成 正 比 14. (2) 以 七 根 直 徑 各 為 1.0 公 厘 之 銅 實 心 導 線 組 合 而 成 之 絞 線, 其 公 稱 截 面 積 相 當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2) 導 線 壓 接 時, 宜 選 用 符 合 各 導 線 線 徑 之 電 工 鉗 壓 接 鉗 斜 口 鉗 鋼 絲 鉗 16. (2) 以 七 根 直 徑 各 為 2.0 公 厘 之 銅 實 心 導 線 組 合 而 成 之 絞 線, 其 公 稱 截 面 積 相 當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4) 導 線 直 徑 為 2.6 公 厘 以 下 之 實 心 線, 做 分 歧 連 接 時, 其 接 頭 須 綁 紮 幾 圈 以 上? (4) 線 徑 不 同 之 實 心 線 作 終 端 連 接 時, 較 小 線 徑 應 於 大 線 徑 匝 繞 幾 圈 以 上? (3) 有 一 絞 線 之 總 股 數 (N) 為 37, 則 其 重 疊 層 數 (n) 為 (4) 屋 內 配 線 所 使 用 之 絞 線 至 少 由 幾 股 實 心 線 組 成? (2) 銅 線 之 電 阻 與 截 面 積 成 正 比 長 度 成 正 比 溫 度 成 反 比 電 流 成 正 比 22. (3) 在 張 力 處 所, 鋁 線 接 頭 一 般 採 用 之 施 工 方 式 為 扭 接 焊 接 壓 接 紮 接 23. (3) 銅 是 一 種 半 導 體 材 料 絕 緣 材 料 非 磁 性 材 料 磁 性 材 料 24. (4) 選 擇 導 線 線 徑 大 小 之 條 件,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安 培 容 量 電 壓 降 周 溫 相 序 25. (4) 導 線 之 線 徑 大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得 並 聯 使 用? 且 並 聯 之 導 線, 其 長 度 材 質 截 面 積 及 絕 緣 材 質 等 均 需 相 同, 使 用 相 同 的 裝 置 法 (4) 屋 內 配 線 之 絕 緣 導 線 線 徑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者 應 用 絞 線? (2) 低 壓 PE 絕 緣 導 線, 其 絕 緣 物 之 最 高 容 許 溫 度 為 多 少? (2) 材 質 及 長 度 相 同 之 銅 導 線, 其 截 面 積 愈 大 者 電 阻 愈 大 愈 小 和 導 線 截 面 積 無 關 不 變 29. (2) 燈 具 線 及 花 線 截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4) 七 股 絞 線 以 不 加 紮 線 之 分 岐 連 接 時, 每 股 應 紮 幾 圈 以 上? (4) 由 多 股 裸 線 扭 絞 而 成 之 導 線 稱 為 裸 線 延 長 線 花 線 絞 線 32. (1) 一 般 低 壓 電 動 機 分 路 導 線 之 安 培 容 量 不 低 於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3) 電 纜 與 絕 緣 導 線 連 接 時, 應 依 絕 緣 導 線 互 相 連 接 規 定 施 工, 在 雨 線 外 者, 應 將 電 纜 末 端 向 何 方 向 彎 曲, 避 免 雨 水 侵 入? 外 內 下 上 34. (4) 屋 內 低 壓 配 線 應 具 有 適 用 於 多 少 伏 之 絕 緣 等 級?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5: 非 金 屬 管 裝 置 及 配 線 1. (4) 超 過 一 公 尺 以 上 之 非 金 屬 管 配 線, 其 導 線 直 徑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者 應 使 用 絞 線? (1) 非 金 屬 管 可 使 用 於 發 散 腐 蝕 性 物 質 處 所 有 危 險 物 質 存 在 之 處 所 燈 具 之 支 持 物 易 受 機 械 碰 損 之 處 所 3. (2) 為 防 止 PVC 管 相 互 連 接 處 脫 落, 如 未 使 用 黏 劑 時, 其 相 接 長 度 須 為 管 徑 多 少 倍 以 上? (1) 為 防 止 PVC 管 相 互 連 接 處 脫 落, 如 使 用 粘 劑 時, 其 相 接 長 度 須 為 管 之 管 徑 多 少 倍 以 上? (4) 在 雨 線 外 配 置 非 金 屬 管 時, 在 較 低 處 之 適 當 位 置, 須 設 防 水 接 頭 U 型 彎 頭 護 圈 排 水 孔 6. (4) 非 金 屬 管 以 明 管 敷 設 時, 其 配 管 之 兩 端 多 少 公 分 以 內 應 裝 置 護 管 帶 固 定 之? (1) 非 金 屬 管 與 金 屬 管 比 較, 前 者 之 優 點 具 有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耐 衝 擊 性 耐 壓 力 8. (4) 兩 條 1.6 公 厘 PVC 電 線 裝 設 於 非 金 屬 管 內 時, 其 安 培 容 量 最 大 為 多 少 安 培? (3) 氣 溫 變 化 較 大 處 所, 敷 設 非 金 屬 管 明 管 時 免 用 護 管 帶 使 用 護 管 帶 緊 緊 固 定 管 路 應 考 慮 溫 度 變 化 之 伸 縮 不 必 考 慮 溫 度 之 影 響 6
7 10. (1) 明 管 工 程 ( 長 度 超 過 6 公 尺 ) 之 非 金 屬 管 內 有 3 條 2.0 公 厘 PVC 導 線, 則 此 非 金 屬 管 之 最 小 管 徑 ( 內 徑 ) 應 為 多 少 公 厘? (3) 16mmPVC 管 可 放 置 1.6 公 厘 PVC 電 線 最 多 為 多 少 條? (2) 非 金 屬 管 彎 曲 時, 除 管 內 導 線 屬 鉛 皮 包 線 者 外, 其 內 側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管 子 內 徑 之 多 少 倍? (2)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以 非 金 屬 管 連 接 之 金 屬 配 件, 其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者 應 加 接 地? (4) 非 金 屬 管 直 埋 於 地 下 者, 其 埋 於 地 面 下 之 深 度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公 厘?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6: 導 線 槽 裝 置 及 配 線 1. (3) 非 金 屬 導 線 槽 距 終 端 或 連 接 處 幾 公 分 內 應 有 一 固 定 支 持? (2) 燈 用 軌 道 不 得 裝 置 距 離 地 面 多 少 公 尺 以 下? 但 有 保 護 使 其 不 受 外 物 碰 傷 者 除 外 (4) 燈 用 軌 道 之 分 路 負 載 依 每 30 公 分 軌 道 長 度 以 多 少 伏 安 計 算? (2) 燈 用 軌 道 之 分 路 負 載 依 每 多 少 公 分 單 位 軌 道 長 度 以 90 伏 安 計 算? (2) 分 路 額 定 容 量 超 過 多 少 安 培 之 重 責 務 型 燈 用 軌 道, 其 電 器 應 有 個 別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2) 燈 用 軌 道 之 銅 導 體 最 小 應 採 用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以 上? (3) 燈 用 軌 道 單 節 幾 公 尺 以 下 者, 應 有 兩 處 支 持? (4) 燈 用 軌 道 得 裝 置 在 存 放 電 池 穿 越 牆 壁 屬 危 險 場 所 超 過 地 面 1.5 公 尺 之 乾 燥 場 所 9. (1) 燈 用 軌 道 之 延 長 部 分, 每 一 單 節 未 超 過 多 少 公 尺 者 亦 應 增 加 一 處 支 持? (4) 非 金 屬 導 線 槽 不 得 使 用 於 下 列 何 種 場 所? 無 掩 蔽 場 所 有 腐 蝕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屬 於 潮 濕 性 質 之 場 所 易 受 外 力 損 傷 之 場 所 11. (2) 除 電 梯 升 降 機 電 扶 梯 或 電 動 步 道 之 配 線 外, 裝 於 導 線 槽 內 之 有 載 導 線 數 不 得 超 過 30 條, 其 導 線 之 安 培 容 量 按 導 線 數 三 條 以 下 之 數 值 計 算 時, 且 各 導 線 截 面 積 之 和 不 得 超 過 該 線 槽 內 截 面 積 百 分 之 多 少? 一 二 三 四 12. (4) 電 梯 升 降 機 電 扶 梯 或 電 動 步 道 之 配 線, 如 按 導 線 槽 裝 置, 其 導 線 槽 內 各 導 線 截 面 積 之 和 以 不 超 過 該 導 線 槽 截 面 積 百 分 之 多 少? 二 三 四 五 13. (4) 導 線 槽 之 終 端, 應 予 以 接 地 短 路 通 風 封 閉 14. (4) 電 氣 工 作 人 員 可 接 近 場 所, 導 線 得 在 導 線 槽 內 接 線 或 分 歧, 其 連 接 方 法 限 用 壓 接 或 採 用 合 用 之 有 壓 力 接 頭 夾 接, 並 須 妥 加 絕 緣 該 連 接 及 分 歧 處 各 導 線 ( 包 括 接 線 及 分 接 頭 ) 所 佔 截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裝 設 點 導 線 槽 內 截 面 積 百 分 之 多 少? 十 五 二 十 五 五 十 五 七 十 五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7: 金 屬 管 裝 置 及 配 線 1. (1) 配 管 之 彎 曲, 在 每 兩 個 出 線 盒 間, 不 得 超 過 四 個 轉 彎, 其 每 一 內 彎 角 不 可 小 於 幾 度? (1) 金 屬 管 埋 入 鋼 筋 混 凝 土 地 板 內 者, 其 外 徑 以 不 超 過 該 混 凝 土 地 板 厚 度 之 多 少 為 原 則? 1/3 1/2 2/3 3/4 3. (3) 敷 設 明 管 時,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距 出 線 盒 多 少 公 分 以 內 應 裝 設 護 管 鐵 固 定? (1) 薄 導 線 管 不 得 使 用 於 超 過 多 少 伏 之 高 壓 配 管 工 程? (3) 下 列 金 屬 管 中 何 者 可 使 用 於 有 危 險 氣 體 或 蒸 氣 處 所? EMT 管 薄 金 屬 管 厚 金 屬 管 一 般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6. (4) 兩 出 線 盒 間 之 配 管 應 盡 量 避 免 彎 曲, 但 因 事 實 需 要 時,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個 轉 彎? (4) 裝 置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時 應 按 何 種 接 地 種 類 施 工? 特 種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8. (1) 相 同 條 件 之 金 屬 管 配 線, 其 安 培 容 量 較 PVC 管 配 線 為 大 (1.6PVC 電 線 除 外 ), 其 理 由 是 因 金 屬 管 之 散 熱 較 快 耐 腐 蝕 性 強 防 水 性 較 好 機 械 強 度 大 7
8 9. (4) 超 過 1 公 尺 以 上 之 金 屬 管 所 使 用 導 線 直 徑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應 使 用 絞 線? (3) 敷 設 明 管 時, 除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外, 其 他 金 屬 管 直 線 配 管 可 每 隔 多 少 公 尺 以 內 裝 設 護 管 鐵? (1) 敷 設 金 屬 管 時, 須 與 煙 囪 熱 水 管 及 其 他 發 散 熱 氣 之 物 體 ( 其 間 無 隔 離 設 備 ), 保 持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之 距 離? (1) 線 徑 不 同 之 導 線 穿 在 同 一 非 金 屬 管 內 時, 其 導 線 與 絕 緣 皮 截 面 積 之 總 和 應 不 超 過 導 線 管 截 面 積 之 多 少 %? (2) 導 線 槽 配 線 之 有 載 導 線 數 在 31 至 42 條, 且 各 導 線 截 面 積 之 和 不 得 超 過 該 導 線 槽 內 截 面 積 百 分 之 二 時, 其 導 線 安 培 容 量 應 按 三 條 以 下 之 安 培 容 量 再 乘 以 多 少 之 更 正 係 數? (1) 厚 金 屬 導 線 管 以 明 管 敷 設 時, 距 出 線 盒 多 少 公 尺 以 內 應 裝 護 管 鐵 支 持 之? (3) 灌 水 泥 或 直 埋 之 地 下 管 路, 不 得 使 用 厚 金 屬 管 EMT 管 可 撓 金 屬 管 PVC 管 16. (3) 金 屬 管 管 口 應 附 裝 適 當 之 護 圈 是 為 了 防 止 管 口 破 裂 管 口 生 銹 導 線 損 傷 管 路 堵 塞 17. (3) 垂 直 配 管 管 內 之 導 線, 如 線 徑 在 50 平 方 公 厘 以 下 者, 兩 支 持 點 最 大 間 隔 為 多 少 公 尺? (1) EMT 管 不 得 配 裝 於 多 少 伏 以 上 之 高 壓 配 管 工 程? (1) 金 屬 管 配 線, 雨 線 外 水 平 配 管 之 末 端 應 使 用 防 水 接 頭 或 終 端 接 頭 排 水 孔 連 接 盒 U 型 彎 管 20. (4) EMT 管 得 裝 置 於 下 列 何 種 處 所? 有 重 機 械 碰 傷 之 處 所 600 伏 以 上 之 高 壓 配 管 工 程 有 危 險 物 質 處 所 潮 濕 處 所 21. (3) 薄 導 線 管 之 管 徑 按 CNS 規 定, 以 下 列 何 者 表 示 內 徑 之 奇 數 內 徑 之 偶 數 外 徑 之 奇 數 外 徑 之 偶 數 22. (2) 連 接 盒 與 接 線 盒 之 盒 內 不 得 受 濕 氣 侵 入, 否 則 須 採 用 防 爆 型 防 水 型 防 塵 型 開 放 型 23. (1) 耐 水 性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裝 置 於 露 出 場 所 或 能 夠 點 檢 之 隱 蔽 場 所, 若 導 線 管 可 卸 下 時, 其 彎 曲 內 側 半 徑 須 為 導 線 管 內 徑 之 多 少 倍 以 上? (2) 耐 水 性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裝 置 於 露 出 場 所 或 能 夠 點 檢 之 隱 蔽 場 所, 若 導 線 管 不 可 卸 下 時, 其 彎 曲 內 側 半 徑 須 為 導 線 管 內 徑 之 多 少 倍 以 上? (2) 一 般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彎 曲 時, 其 彎 曲 內 側 半 徑 須 為 導 線 管 內 徑 之 多 少 倍 以 上? (2) 一 般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管 長 超 過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時, 其 導 線 管 內 應 穿 入 直 徑 1.6 公 厘 以 上 裸 軟 銅 線 或 截 面 2 平 方 公 厘 以 上 裸 軟 絞 線 作 為 接 地 線? (1) 線 徑 不 同 之 絕 緣 導 線 穿 在 同 一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內 時, 其 導 體 與 絕 緣 被 覆 總 截 面 積 總 和 不 大 於 導 線 管 內 截 面 積 之 多 少 %? (3) 金 屬 可 撓 導 線 管 如 彎 曲 不 多, 導 線 容 易 穿 入 及 更 換, 如 線 徑 相 同 且 超 過 8 平 方 公 厘 者, 其 導 體 與 絕 緣 被 覆 總 截 面 積 總 和 不 大 於 導 線 管 內 截 面 積 之 多 少 %? (3) 如 下 圖 所 示 R1 及 R2 均 為 110V 60W 之 電 燈, 當 電 源 為 110V 時, 而 開 關 S 為 ON 狀 態, 則 R1 燈 亮 半 亮 不 亮 燒 燬 30. (4) 金 屬 管 配 線 之 導 線 直 徑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者 應 使 用 絞 線, 但 長 度 在 一 公 尺 以 下 之 金 屬 管 不 在 此 限? (3) 金 屬 管 配 線 應 按 第 幾 種 地 線 工 程 接 地?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特 種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8: 配 電 箱 裝 置 1. (2) NFB 係 表 示 油 斷 路 器 無 熔 線 開 關 燈 用 分 電 盤 隔 離 開 關 8
9 2. (3) 無 熔 線 開 關 之 AT 係 表 示 負 載 容 量 框 架 容 量 跳 脫 容 量 啟 斷 容 量 3. (2) 無 熔 線 開 關 之 AF 係 表 示 負 載 容 量 框 架 容 量 跳 脫 容 量 啟 斷 容 量 4. (4) 低 壓 3ψ4W 線 路 中 不 宜 單 獨 裝 開 關 或 斷 路 器 之 導 線 為 R 相 線 S 相 線 T 相 線 被 接 地 導 線 5. (1) 供 裝 置 開 關 或 斷 路 器 之 金 屬 配 電 箱,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時, 應 加 接 地? (4) 配 電 箱 之 分 路 額 定 值 如 為 30 安 以 下 者, 其 主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應 不 超 過 多 少 A? (1) 斷 路 器 之 IC 值 係 表 示 啟 斷 容 量 跳 脫 容 量 框 架 容 量 積 體 電 路 8. (1) 配 電 箱 若 採 用 鋼 板 製 者, 其 厚 度 應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1) 電 燈 及 電 具 分 路 用 之 配 電 箱, 在 其 電 源 側 應 以 不 超 過 多 少 個 主 斷 路 器 保 護 之? (4) 分 路 用 之 配 電 箱, 其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極 數 不 得 超 過 幾 個? (2) 配 電 箱 內 之 任 何 過 電 流 保 護 裝 置, 如 所 裝 接 負 載 在 正 常 狀 態 下 須 連 續 滿 載 三 小 時 以 上 者, 該 負 載 電 流 以 不 超 過 其 額 定 值 之 多 少 百 分 比? (3) 配 電 盤 及 配 電 箱 供 給 儀 表 訊 號 燈 比 壓 器 及 其 他 附 有 電 壓 線 圈 等 設 備 使 用 之 分 路, 其 過 電 流 保 護 裝 置 之 額 定 不 超 過 多 少 安 培? (2) 電 壓 220 伏 配 電 箱 內, 其 裸 露 帶 電 體 對 地 應 保 持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之 間 隔? (2) 裝 於 住 宅 處 所 20 安 以 下 分 路 之 斷 路 器 及 栓 形 熔 絲 應 屬 下 列 何 種 特 性 者? 高 速 性 延 時 性 反 限 時 性 定 限 時 性 15. (1) 積 熱 型 熔 斷 器 及 積 熱 電 驛 可 作 為 導 線 之 過 載 短 路 漏 電 逆 相 保 護 16. (3) 一 組 低 壓 進 屋 線 供 應 數 戶 用 電 時, 在 同 一 配 電 箱 上 引 接 之 接 戶 開 關 數 未 超 過 幾 具 者, 得 免 設 總 接 戶 開 關? 二 四 六 八 17. (2) 一 般 住 宅 30A 電 度 表 容 量 用 戶, 其 主 保 護 器 之 最 低 啟 斷 容 量 (IC) 應 達 多 少 ka? (4) 電 度 表 額 定 容 量 為 60 安 之 低 壓 (1ψ3W) 用 戶, 其 分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最 低 啟 斷 容 量 為 多 少 ka? (2) 低 壓 進 屋 線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應 裝 置 於 屋 內 接 戶 開 關 電 源 側 接 戶 開 關 負 載 側 電 表 之 電 源 側 電 表 之 負 載 側 20. (1) 低 壓 接 戶 開 關 僅 供 應 一 分 路 者, 其 額 定 值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安? (4) 刀 型 開 關 電 壓 在 250 伏 以 下, 額 定 電 流 在 幾 安 以 上 者, 僅 可 做 為 隔 離 開 關 之 用? (2) 刀 型 開 關 電 壓 在 600 伏 以 下, 額 定 電 流 在 幾 安 以 上 者, 僅 可 做 為 隔 離 開 關 之 用? (2) 配 電 箱 如 裝 置 於 潮 濕 處 所 者, 應 屬 防 震 型 防 水 型 防 爆 型 防 塵 型 24. (3) 分 路 用 配 電 箱, 係 指 其 過 電 流 保 護 設 備 中 額 定 多 少 安 以 下, 佔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者? (4) 負 載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保 險 絲 燒 毀, 應 換 裝 安 培 數 較 大 保 險 絲 銅 絲 安 培 數 較 小 之 保 險 絲 原 規 格 之 保 險 絲 26. (1) 依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規 定 斷 路 器 之 標 準 額 定 電 流 值 最 小 為 多 少 安? (3) 僅 供 應 單 相 二 線 式 分 路 二 路 者, 其 接 戶 開 關 額 定 值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安? (4) 進 屋 線 為 單 相 三 線 式, 計 得 之 負 載 大 於 10 仟 瓦 者, 其 接 戶 開 關 額 定 值 應 不 低 於 多 少 安? (2) 三 相 匯 流 排 A B C 相 之 安 排, 在 三 相 四 線 接 線 系 統, 對 地 電 壓 較 高 之 一 相 應 為 A 相 B 相 C 相 N 相 30. (4) 配 置 於 配 電 盤 之 計 器 儀 表 電 驛 及 儀 表 用 變 比 器, 其 一 次 側 接 自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以 上 之 線 路, 其 二 次 側 迴 路 均 應 加 以 接 地? (2) 分 路 用 配 電 箱 其 主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應 不 超 過 多 少 安? (2) 住 宅 處 所 多 少 安 以 下 分 路 之 斷 路 器 及 栓 形 熔 絲 應 屬 一 種 延 時 性 者? (4) 低 壓 直 埋 電 纜 由 地 下 引 出 地 面 時, 應 以 適 當 之 配 電 箱 或 導 線 管 保 護, 保 護 範 圍 至 少 由 地 面 起 達 多 少 公 尺 及 自 地 面 以 下 達 46 公 分? (1) 接 戶 開 關 之 設 置 中, 一 組 進 屋 線 供 應 數 戶 用 電 時, 各 戶 之 接 戶 開 關 得 裝 設 於 同 一 開 關 箱 內 或 於 個 別 開 關 箱 內 ( 共 裝 於 一 處 ) 或 在 同 一 配 電 箱 上, 其 開 關 數 如 不 超 過 多 少 具 者, 得 免 設 總 接 戶 開 關?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09: 低 壓 電 纜 裝 置 9
10 1. (4) 低 壓 電 纜 之 安 培 容 量, 不 隨 下 列 何 種 因 素 改 變? 絕 緣 物 材 質 周 溫 線 徑 大 小 導 線 長 短 2. (1) 低 壓 交 連 PE 電 線 之 絕 緣 物 最 高 容 許 溫 度 為 多 少? (2) 低 壓 電 纜 之 絕 緣 電 阻 隨 溫 度 之 上 升 而 增 加 減 少 不 變 不 一 定 4. (3) 低 壓 電 纜 穿 入 金 屬 接 線 盒 時, 應 使 用 護 圈 制 止 螺 絲 橡 皮 套 圈 電 纜 夾 以 防 止 損 傷 電 纜 5. (1) 低 壓 電 纜 與 絕 緣 導 線 連 接 時, 應 依 絕 緣 導 線 低 壓 電 纜 紮 線 硬 銅 線 互 相 連 接 法 規 定 施 工 6. (3) 電 纜 裝 於 PVC 管 FRP 管 EMT 管 PE 管 中, 須 能 保 持 電 磁 平 衡 7. (2) 低 壓 地 下 電 纜 如 與 地 下 管 路 交 叉 時, 電 纜 以 埋 於 其 他 管 路 之 上 方 下 方 中 間 視 情 況 而 定 為 原 則 8. (4) 沿 建 築 物 內 側 或 下 面 裝 設 低 壓 電 纜 者, 其 支 持 點 間 隔 應 在 多 少 公 尺 以 下? (2) 架 空 電 纜, 若 電 壓 不 同 之 線 路 互 相 跨 越 或 掛 於 同 一 支 持 物 者, 其 電 壓 較 高 之 線 路, 應 佔 較 低 位 置 佔 較 高 位 置 不 跨 越 電 壓 較 低 線 路 視 情 況 而 定 10. (2) MI 電 纜 適 用 於 高 壓 配 線 低 壓 配 線 超 高 壓 配 線 任 何 電 壓 配 線 11. (2) 低 壓 電 纜 施 工 後 加 入 系 統 前 要 作 導 線 電 阻 檢 查 絕 緣 電 阻 測 試 電 暈 試 驗 電 容 試 驗 12. (4) 絕 緣 材 料 之 物 理 特 性 為 沒 有 電 子 沒 有 質 子 沒 有 中 子 不 易 釋 出 自 由 電 子 13. (2) 低 壓 進 屋 線 以 低 壓 PVC 電 纜 配 裝 時, 其 最 小 線 徑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3) 靠 車 行 道 一 邊 之 低 壓 出 地 線, 其 外 露 載 電 部 分 與 地 面 之 間 距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公 分? (4) 屋 內 配 線 用 電 纜 若 依 照 電 壓 分 類, 則 多 少 伏 以 下 者, 稱 為 低 壓 電 纜? (1) 若 MI 電 纜 不 穿 在 管 內, 每 間 隔 多 少 公 尺 以 內 應 以 護 管 鐵 護 管 帶 或 類 似 之 裝 置 固 定? (3) 設 施 電 氣 醫 療 設 備 工 程 時, 限 用 實 心 線 PVC 絞 線 電 纜 線 花 線 18. (3) 低 壓 用 戶 地 下 電 纜 與 地 下 電 訊 線 路 水 管 煤 氣 管 等 最 小 應 保 持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之 距 離? (3) 用 戶 用 電 範 圍 內 低 壓 電 纜 如 採 直 埋 方 式 時, 其 最 小 埋 設 深 度 為 多 少 公 厘? (3) 10Ω 電 阻 通 以 5 安 電 流, 則 電 阻 兩 端 之 端 電 壓 為 多 少 伏? (2) 在 住 宅 處 所, 為 供 應 住 宅 之 廚 房 洗 衣 房 及 餐 室 等 小 型 電 具 用 電, 應 加 裝 一 個 以 上 之 多 少 安 分 路, 該 分 路 不 得 與 其 他 出 線 口 併 用? (1) 特 別 低 壓 線 路 與 其 他 用 電 線 路 水 管 煤 氣 管 等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0: 燈 具 開 關 插 座 之 裝 置 1. (4) 屋 內 低 壓 電 燈 及 家 庭 用 電 器 具 之 裝 置 線 路 與 電 訊 線 路 間 ( 未 加 裝 絕 緣 物 隔 離, 也 未 採 用 金 屬 管 電 纜 等 配 線 方 法 者 ),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4) 屋 內 低 壓 電 燈 及 家 庭 用 電 器 具 之 裝 置 線 路 與 水 管 間 ( 未 加 裝 絕 緣 物 隔 離, 也 未 採 用 金 屬 管 電 纜 等 配 線 方 法 者 ),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4) 屋 內 低 壓 電 燈 及 家 庭 用 電 器 具 之 裝 置 線 路 與 煤 氣 管 間 ( 未 加 裝 絕 緣 物 隔 離, 也 未 採 用 金 屬 管 電 纜 等 配 線 方 法 者 )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4) 屋 內 線 路 與 電 訊 線 路 水 管 煤 氣 管 等, 若 無 法 保 持 規 定 距 離, 採 用 之 應 變 措 施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加 裝 絕 緣 物 隔 離 採 用 金 屬 管 配 線 採 用 電 纜 配 線 採 用 磁 珠 配 線 5. (4) 以 手 捺 開 關 控 制 電 感 性 負 載 時, 其 負 載 電 流 應 不 超 過 開 關 額 定 電 流 值 之 多 少 %? (4) 屋 內 線 路 與 熱 水 管 或 其 他 發 散 熱 氣 之 物 體 相 鄰 時, 若 其 間 無 隔 離 設 備 者, 應 保 持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之 距 離? (2) 低 壓 屋 內 線 路 與 煙 囪 熱 水 管 應 保 持 規 定 之 距 離,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防 止 干 擾 防 止 絕 緣 劣 化 防 止 感 應 防 止 干 擾 及 感 應 8. (2) 額 定 110 伏 100 瓦 的 燈 泡 和 110 伏 20 瓦 的 燈 泡 互 相 串 聯 後, 連 接 於 交 流 110 伏 的 電 源 時, 其 亮 度 為 100 瓦 燈 10
11 泡 較 亮 20 瓦 燈 泡 較 亮 兩 燈 泡 一 樣 亮 各 燈 泡 亮 度 正 常 不 影 響 9. (1) 浴 室 內 之 插 座 安 裝 時 位 置 應 遠 離 浴 盆 安 裝 時 位 置 應 靠 近 浴 盆 不 得 安 裝 插 座 可 安 裝 於 任 何 位 置 10. (3) 在 汽 車 修 理 廠 之 危 險 場 所 上 方, 固 定 裝 置 之 燈 具 距 地 面 高 度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公 尺, 以 免 車 輛 進 出 時 碰 損? (2) 在 易 燃 性 塵 埃 發 生 甚 為 嚴 重 之 場 所, 以 不 裝 插 座 為 原 則, 否 則 應 採 用 耐 熱 型 者 防 爆 型 者 防 蝕 型 者 防 腐 型 者 12. (2) 供 應 電 燈 電 力 電 熱 或 該 等 混 合 負 載 之 低 壓 幹 線 及 其 分 路, 其 電 壓 降 均 不 得 超 過 標 稱 電 壓 3%, 兩 者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 (4) 在 發 散 腐 蝕 性 物 質 場 所, 得 使 用 吊 線 盒 矮 腳 燈 頭 花 線 密 封 防 腐 蝕 之 燈 頭 14. (4) 安 裝 於 易 燃 物 附 近 之 燈 具, 不 得 使 易 燃 物 遭 受 超 過 攝 氏 多 少 度 之 溫 度? (4) 燈 具 之 導 線, 應 依 燈 具 之 電 壓 電 壓 電 流 溫 度 電 壓 電 流 溫 度 選 用 適 當 絕 緣 物 之 導 線 16. (2) 燈 具 線 截 面 積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4) 燈 具 燈 座 吊 線 盒 及 插 座 應 確 實 固 定, 但 重 量 超 過 多 少 公 斤 之 燈 具 不 得 利 用 燈 座 支 持? (3) 公 寓 之 一 般 照 明 其 負 載 計 算, 為 每 平 方 公 尺 多 少 伏 安? (1) 分 路 供 應 有 安 定 器 變 壓 器 或 自 耦 變 壓 器 之 電 感 性 照 明 負 載, 其 負 載 計 算 應 以 各 負 載 額 定 電 流 之 總 和 計 算 各 負 載 額 定 電 壓 之 總 和 計 算 燈 泡 之 總 瓦 特 數 計 算 燈 泡 之 個 別 瓦 特 數 計 算 20. (3) 商 店 餐 廳 等 營 業 場 所 其 照 明 時 間 若 連 續 使 用 3 小 時 以 上 者, 負 載 應 不 超 過 分 路 額 定 之 多 少 百 分 比? (1) 住 宅 處 所 之 臥 房 書 房 客 廳 餐 廳 廚 房 等 每 室 至 少 應 裝 設 幾 個 插 座 出 線 口? (3) 低 壓 分 路 供 應 額 定 多 少 安 培 以 上 之 燈 座, 該 燈 座 應 用 重 責 務 型 者? (2) 移 動 式 電 器 最 大 容 量 不 超 過 分 路 額 定 之 多 少 百 分 比? (1) 櫥 窗 電 燈 應 以 每 30 公 分 水 平 距 離 不 小 於 多 少 瓦, 作 為 負 載 之 計 算? (1) 非 一 般 照 明 之 插 座 負 載, 其 每 一 插 座 出 線 口 負 載 最 大 以 多 少 伏 安 計 算 之? (1) 二 種 不 同 負 載 ( 如 電 暖 器 及 冷 氣 機 等 ) 如 不 致 同 時 使 用, 則 其 負 載 如 何 計 算? 取 較 大 容 量 者 取 較 小 容 量 者 取 兩 種 容 量 平 均 值 視 使 用 次 數 而 定 27. (3) 住 宅 用 衣 服 乾 燥 器, 其 名 牌 額 定 小 於 2000 瓦 者, 每 具 負 載 容 量 以 多 少 瓦 計 算 之? (3) 辦 公 廳 一 般 照 明 其 負 載 計 算, 為 每 平 方 公 尺 多 少 伏 安? (4) "O" 型 壓 接 端 子, 其 規 格 為 5.5-6, 其 中 6 代 表 何 種 意 義? 剝 線 長 度 端 子 總 長 夾 線 之 線 徑 螺 絲 孔 徑 大 小 30. (3) 交 流 串 聯 電 路 的 電 阻 為 3Ω, 電 容 抗 為 4Ω, 則 該 電 路 之 功 率 因 數 為 多 少? 0.8 越 前 0.8 滯 後 0.6 越 前 0.6 滯 後 31. (3) 燈 具 燈 座 吊 線 盒 及 插 座 應 確 實 固 定, 但 尺 寸 超 過 多 少 公 分 之 燈 具 不 得 利 用 燈 座 支 持? (1) 0.75 平 方 公 厘 以 PVC 為 絕 緣 之 花 線 周 圍 溫 度 在 35 以 下, 其 安 培 容 量 為 多 少 安? (3) 學 校 之 一 般 照 明, 其 負 載 計 算 每 平 方 公 尺 多 少 伏 安? (3) 分 路 額 定 20 安 如 供 應 二 個 以 上 之 插 座 或 出 線 口, 則 插 座 所 供 應 之 最 大 負 載 應 為 多 少 安?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1: 電 動 機 裝 置 1. (1) 三 相 四 極 鼠 籠 式 轉 子 感 應 電 動 機 在 外 加 電 源 頻 率 60 赫 (Hz) 時, 轉 速 為 1710rpm, 則 轉 子 導 體 所 感 應 的 電 源 頻 率 為 多 少 赫 (Hz)? (1) 單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起 動 繞 組 串 接 電 容 器 是 為 分 相 作 用, 使 運 轉 與 起 動 線 圈 間 之 電 流 相 位 差 理 想 值 約 多 少 度? (2)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其 定 部 三 相 繞 組 裝 設 時, 各 相 繞 組 間 應 相 隔 多 少 電 工 角 度?
12 4. (2) 幹 線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以 能 承 擔 各 分 路 之 最 大 負 載 電 流 及 部 分 起 動 電 流 ; 如 各 電 動 機 不 同 時 啟 動 時, 則 該 保 護 器 之 電 流 額 定 應 為 各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之 和 各 分 路 中 最 大 額 定 電 動 機 之 全 載 電 流 的 1.5 倍 再 與 其 他 各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之 和 前 兩 者 之 和 無 條 文 規 定 5. (4) 低 壓 電 動 機 線 路 其 幹 線 線 徑 以 能 通 過 該 線 路 最 大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的 多 少 倍, 及 其 他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之 和? (3) 三 相 四 極 額 定 220 伏 5 馬 力 (HP) 之 感 應 電 動 機, 其 額 定 電 流 約 為 多 少 安? (3) 某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電 源 頻 率 為 60Hz, 滿 載 轉 速 為 1140rpm, 則 該 電 動 機 極 數 P 和 轉 差 率 S 各 為 多 少? P=2, S=0.683 P=4,S=0.376 P=6,S=0.05 P=8,S= (2) 裝 設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150V 之 電 動 機 時, 其 金 屬 外 殼 未 硬 性 規 定 須 裝 接 地 線 應 裝 設 接 地 線 不 得 裝 設 接 地 線 除 乾 燥 場 所 外, 其 餘 處 所 均 需 施 行 接 地 9. (1) 低 壓 標 準 電 動 機 分 路 自 幹 線 分 歧 點 至 分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長 度 為 五 公 尺, 其 導 線 安 培 容 量 除 不 低 於 分 路 容 量 外, 並 不 得 低 於 幹 線 載 流 容 量 之 多 少 倍? 1/3 1/ (3) E 級 絕 緣 感 應 電 動 機 可 容 許 最 高 溫 度 為 多 少? (2) 三 相 Y 接 線 之 電 動 機 若 線 電 壓 為 380 伏, 則 相 電 壓 約 為 多 少 伏? (3) 1 馬 力 直 流 電 動 機 其 效 率 為 95%, 則 所 需 之 輸 入 電 功 率 約 為 多 少 瓦? (2)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名 牌 上 註 明 額 定 電 壓 為 220V, 頻 率 為 60 赫 (Hz), 轉 子 轉 數 為 1790rpm, 則 這 部 電 動 機 之 極 數 為 多 少? (3) 用 來 保 護 電 動 機 分 路 導 線 及 其 本 身 ( 指 過 載 設 備 ) 免 因 電 動 機 過 載 而 燒 損 的 是 分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分 段 設 備 電 動 機 過 載 保 護 器 操 作 器 15. (1) 以 三 相 220 伏 供 電 之 低 壓 用 戶, 其 三 相 電 動 機 每 台 容 量 不 超 過 多 少 馬 力 者, 不 限 制 其 起 動 電 流? (2) 三 相 電 動 機 接 於 平 衡 三 相 電 源, 其 定 子 三 相 繞 組 間 電 流 之 相 位 差 各 為 多 少 度? (4) 下 列 何 種 電 動 機 不 屬 於 單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分 相 式 電 動 機 電 容 起 動 式 電 動 機 蔽 極 啟 動 式 電 動 機 分 激 式 電 動 機 18. (1) 凡 連 續 運 轉 之 電 動 機, 其 容 量 在 多 少 馬 力 以 上 者 應 有 低 電 壓 保 護 設 備? (3) 2 馬 力 以 下 及 300 伏 以 下 之 固 定 裝 置 電 動 機 其 操 作 器 得 以 一 般 開 關 代 用, 惟 其 額 定 值 最 小 不 得 低 於 全 載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3) 三 相 220 伏 5 馬 力 電 動 機 之 分 路 導 線 最 小 應 選 用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1) 感 應 電 動 機 之 起 動 轉 矩 與 下 列 何 者 成 正 比? 電 壓 平 方 電 流 電 壓 功 率 因 數 22. (2) 若 直 流 分 激 電 動 機 之 兩 條 電 源 線 對 調, 電 動 機 將 會 逆 轉 轉 向 不 變 轉 速 增 高 轉 速 減 少 23. (3) 交 流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定 部 繞 組 連 接 成 Y 接, 每 相 阻 抗 為 6+j8Ω, 線 電 壓 為 380V, 則 電 流 為 多 少 A? (3) 運 轉 因 數 不 低 於 1.15 之 電 動 機, 其 過 載 保 護 之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值 應 不 超 過 該 電 動 機 全 載 額 定 電 流 之 百 分 之 多 少? (3) 利 用 Y- 起 動 操 作 器 起 動 電 動 機 時, 其 起 動 電 流 為 原 全 電 壓 起 動 時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1 1/ 1/ (3) 標 準 電 動 機 之 過 載 保 護, 應 裝 設 過 電 流 斷 路 器 漏 電 斷 路 器 積 熱 電 驛 無 熔 線 開 關 保 護 27. (4) 電 動 機 加 裝 電 容 器 之 裝 設 位 置 以 何 者 為 原 則 接 戶 開 關 負 載 側 接 戶 開 關 電 源 側 分 段 設 備 之 電 源 側 操 作 器 負 載 側 為 原 則 28. (1) P 極 電 動 機 於 f 頻 率 電 源 下 運 轉 的 同 步 轉 速 N 29. (4) 供 應 二 具 以 上 電 動 機 之 幹 線 或 分 路 導 線, 其 安 培 容 量 應 不 低 於 所 供 應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之 和 加 最 大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 百 分 之 多 少? 十 十 五 二 十 二 十 五 30. (4) 額 定 10 馬 力 (HP) 之 電 磁 接 觸 器, 其 10 馬 力 (HP) 一 般 係 指 何 者 之 容 量? 鐵 心 線 圈 輔 助 接 點 主 接 點 12
13 31. (1) 三 相 鼠 籠 式 感 應 電 動 機 可 認 為 是 下 列 何 種 電 動 機? 恆 速 變 速 調 速 介 於 恆 速 與 調 速 32. (4) 佛 來 銘 左 手 定 則 又 稱 為 發 電 機 定 則 安 培 定 則 螺 旋 定 則 電 動 機 定 則 33. (4) 單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中 效 率 最 低 者 為 電 容 起 動 式 推 斥 式 分 相 起 動 式 蔽 極 式 34. (2) 四 極 交 流 電 動 機 旋 轉 一 週 機 械 角 等 於 多 少 電 工 角? (2) 電 動 機 操 作 器 之 額 定 應 以 下 列 何 者 表 示? 安 培 數 馬 力 數 伏 特 數 電 阻 數 36. (3)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之 轉 差 率 因 負 載 增 加 而 減 少 不 變 變 大 不 一 定 37. (3) 一 般 使 用 最 多 的 電 動 機 為 同 步 電 動 機 直 流 電 動 機 感 應 電 動 機 推 斥 電 動 機 38. (1) 電 動 機 的 功 能 為 將 電 能 轉 換 為 機 械 能 機 械 能 轉 換 為 電 能 電 能 轉 換 為 熱 能 電 能 轉 換 為 磁 場 39. (2) 蔽 極 式 電 動 機 之 旋 轉 方 向 為 自 蔽 極 至 主 磁 極 自 主 磁 極 至 蔽 極 由 通 電 電 流 方 向 決 定 不 一 定 40. (3) 三 相 380 伏 電 動 機, 其 每 台 容 量 不 超 過 多 少 馬 力 者, 其 起 動 電 流 不 加 以 限 制? (2) 低 壓 電 動 機 分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設 備, 通 常 以 不 超 過 電 動 機 全 載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1~ ~2.5 3~6 6~ (1) 三 相 220V 感 應 電 動 機 1/2 馬 力 ( 滿 載 電 流 2A)2 台 3/4 馬 力 ( 滿 載 電 流 2.7A)2 台, 併 接 於 同 一 分 路, 則 分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之 額 定 電 流 可 選 用 多 少 A? (2) 使 用 Y- 起 動 裝 置 的 電 動 機 是 直 流 串 激 電 動 機 鼠 籠 式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單 相 蔽 極 式 感 應 電 動 機 單 相 分 相 式 感 應 電 動 機 44. (2) 三 相 四 極 60 赫 (Hz) 的 感 應 電 動 機 轉 子 轉 速 為 1773rpm 時, 轉 差 率 等 於 多 少 %? (1) 交 流 感 應 電 動 機 作 Y- 降 壓 起 動 時, 可 將 繞 組 電 壓 降 低 至 多 少 %? (3) 下 列 何 項 不 是 蔽 極 式 電 動 機 的 特 性? 構 造 簡 單 價 格 便 宜 起 動 轉 矩 大 效 率 低 47. (1) 感 應 電 動 機 之 起 動 方 法 中, 下 列 何 者 之 起 動 電 流 最 大? 全 壓 起 動 Y- 起 動 起 動 補 償 器 二 次 電 阻 起 動 48. (3) 感 應 電 動 機 之 轉 部 旋 轉 方 向 乃 依 轉 部 電 壓 轉 部 電 流 定 部 旋 轉 磁 場 方 向 定 部 電 壓 而 定 49. (2) 感 應 電 動 機 的 運 轉 電 流, 其 相 角 較 電 壓 之 相 角 同 相 落 後 超 前 無 關 50. (1) 電 動 機 名 牌 所 註 明 之 電 流 係 指 滿 載 電 流 空 載 電 流 半 載 電 流 80% 滿 載 電 流 51. (3) 電 梯 之 昇 降 體 內 所 使 用 之 電 燈 及 電 具 之 額 定 電 壓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伏? (3) 電 梯 配 線 連 接 於 溫 度 上 升 至 攝 氏 多 少 度 以 上 之 電 阻 器 等 之 導 線 應 使 用 耐 熱 性 電 線? (3) 單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輸 出 功 率 為 1 馬 力 時, 輸 入 交 流 電 壓 為 220 伏, 電 流 為 6 安 時, 功 率 因 數 為 0.8 落 後, 此 效 率 約 為 多 少? (4) 一 台 3ψ 220V 30HP 60Hz 感 應 電 動 機, 若 滿 載 線 電 流 為 78A, 以 Y-Δ 降 壓 啟 動, 並 於 線 電 流 線 路 上 裝 置 一 積 熱 電 驛 (THRY), 若 安 全 係 數 為 1.15, 積 熱 電 驛 (THRY) 跳 脫 值 應 設 於 多 少 A? (1) 一 台 3ψ 220V 30HP 60Hz 感 應 電 動 機, 若 滿 載 線 電 流 為 78A, 以 Y-Δ 降 壓 啟 動, 並 於 相 電 流 線 路 上 裝 置 一 積 熱 電 驛 (THRY), 若 安 全 係 數 為 1.15, 積 熱 電 驛 (THRY) 跳 脫 值 應 設 於 多 少 A? (2) 一 台 3ψ 220V 15HP 60Hz 感 應 電 動 機, 若 滿 載 電 流 為 40A, 全 壓 啟 動 電 流 約 為 240A, 以 Y-Δ 降 壓 啟 動 時 電 流 約 為 多 少 A? (4) 電 動 機 之 運 轉 狀 況 係 屬 一 種 間 歇 性 的 週 期 性 的, 每 次 運 轉 時 間 在 多 少 分 鐘 以 內 者, 其 分 路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裝 置, 可 視 為 電 動 機 之 過 載 保 護?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2: 電 熱 類 裝 置 1. (2) 1 卡 等 於 多 少 焦 耳? (4) 額 定 為 110V 100W 之 白 熾 燈 泡, 其 電 阻 為 多 少 Ω? (2) 電 路 供 應 工 業 用 紅 外 線 燈 電 熱 裝 置 者, 其 對 地 電 壓 應 不 超 過 多 少 伏 為 原 則? (2) 一 只 110V 1000W 電 熱 絲 與 一 只 110V 500W 電 熱 絲 合 用, 如 欲 電 爐 產 生 110V,1500W 時, 應 將 二 條 電 熱 絲 接 成 串 聯 並 聯 串 並 聯 T 型 接 線 13
14 5. (3) 兩 條 額 定 容 量 為 110V 500W 電 熱 線 串 接 在 110V 電 源 上, 其 消 耗 功 率 為 多 少 W? (4) 常 用 之 電 熨 斗, 其 功 率 因 數 為 多 少 %? (2) 二 條 電 熱 絲 串 聯 連 接, 若 其 電 阻 分 別 為 R 及 R 時, 則 總 電 阻 為 R R R +R 8. (1) 紅 外 線 燈 裝 置 之 內 部 配 線, 其 導 線 應 使 用 線 徑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之 石 棉 玻 璃 纖 維 等 耐 熱 性 絕 緣 電 線? (2) 附 變 壓 器 的 電 弧 電 焊 機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除 有 跳 脫 得 選 用 高 一 級 外, 其 額 定 或 標 置 不 得 大 於 該 電 焊 機 一 次 側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3) 電 阻 電 焊 機 分 路 之 導 線, 如 供 應 自 動 點 焊 機 者, 其 安 培 容 量 不 得 低 於 電 焊 機 一 次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 (1) 電 阻 電 焊 機 分 路 之 導 線, 如 供 應 人 工 點 焊 機 者, 其 安 培 容 量 不 得 低 於 電 焊 機 一 次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 (3) 電 阻 電 焊 機 應 有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如 有 跳 脫 現 象, 得 選 用 高 一 級 外, 其 額 定 或 標 置 不 得 大 於 該 電 焊 機 一 次 側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4) 一 具 電 爐, 當 額 定 電 壓 降 低 5% 時, 其 輸 入 功 率 將 如 何? 增 加 5% 增 加 10% 減 少 5% 減 少 10% 14. (2) 1500W 之 電 熱 器, 若 將 其 電 熱 絲 剪 去 20% 時, 其 消 耗 電 力 為 原 來 之 幾 倍? (1) 有 一 容 量 為 1KW 之 電 爐, 若 連 續 使 用 5 小 時, 如 每 度 電 2 元 時, 共 要 多 少 元 之 電 費? (2) 1BTU 的 熱 量 等 於 多 少 卡? (2) 鎳 鉻 線 是 由 何 種 材 料 製 成 鎳 鉻 鋅 鎳 鉻 鐵 鎳 鐵 銅 鎳 鉛 銅 18. (1) 電 源 頻 率 由 60 赫 (Hz) 變 成 50 赫 (Hz) 時, 下 列 那 一 器 具 之 阻 抗 值 較 不 受 影 響? 白 熾 燈 變 壓 器 感 應 電 動 機 日 光 燈 19. (3) 除 特 別 規 定 外, 電 熱 器 每 具 額 定 電 流 超 過 多 少 安 者, 應 施 設 專 用 分 路? (1) 有 一 50Ω 之 電 熱 器 通 過 20A 電 流 10 分 鐘 所 產 的 的 熱 量 為 多 少 仟 卡? (2) 最 大 電 熱 器 容 量 在 20 安 以 上, 其 他 電 熱 器 合 計 容 量 在 多 少 安 以 下 並 為 最 大 電 熱 器 容 量 之 二 分 之 一 以 下 可 併 用 一 分 路?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3: 變 壓 器 裝 置 1. (2) 一 般 低 壓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加 裝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額 定 值, 應 不 超 過 一 次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1) 低 壓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額 定 電 流 不 超 過 多 少 安 時, 其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額 定 得 選 用 15 安? (4) 低 壓 變 壓 器 二 次 側 所 裝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不 超 過 額 定 之 1.25 倍, 則 一 次 側 所 裝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額 定 或 標 置 依 規 定 應 不 超 過 該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4) 低 壓 變 壓 器 阻 抗 電 壓 在 6% 以 下 者, 一 次 線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額 定 或 標 置 不 超 過 其 一 次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時,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裝 有 可 供 切 斷 電 路 設 備, 得 免 裝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3) 低 壓 變 壓 器 阻 抗 電 壓 超 過 6% 但 在 10% 以 下 者, 一 次 線 路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額 定 或 標 置 不 超 過 其 一 次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時,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裝 有 可 供 切 斷 電 路 設 備, 得 免 裝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1) 三 台 低 壓 單 相 變 壓 器 採 Δ 連 接 時 線 電 壓 等 於 相 電 壓 線 電 壓 等 於 倍 相 電 壓 線 電 流 等 於 相 電 流 線 電 流 等 於 3 倍 相 電 流 7. (2) 三 台 低 壓 單 相 變 壓 器 採 Y 連 接 時 線 電 壓 等 於 相 電 壓 線 電 壓 等 於 倍 相 電 壓 線 電 流 等 於 3 倍 相 電 流 線 電 流 等 於 倍 相 電 流 8. (1) 低 壓 變 壓 器 主 要 用 途 為 變 換 電 壓 增 加 電 功 率 減 少 頻 率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9. (4) 變 壓 器 必 須 考 慮 極 性 之 時 機 為 單 相 變 壓 器 作 屋 內 使 用 時 單 相 變 壓 器 作 屋 外 使 用 時 單 相 變 壓 器 作 降 壓 使 用 時 單 相 變 壓 器 作 三 相 連 接 時 14
15 00700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4: 電 容 器 裝 置 1. (2) 低 壓 電 力 電 容 器 之 過 電 流 保 護 額 定 值 應 以 電 容 器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為 原 則? (2) 低 壓 電 力 電 容 器 分 段 設 備 之 連 續 負 載 容 量 值 不 得 低 於 電 容 器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3) 低 壓 電 力 電 容 器 之 配 線, 其 安 培 容 量 應 不 低 於 電 容 器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2) 250 伏 電 力 電 容 器 其 放 電 電 阻 應 能 於 線 路 開 放 後 1 分 鐘 內 將 殘 餘 電 荷 降 至 多 少 伏 以 下? (4) 電 力 電 容 器 之 容 量 以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至 多 少 % 為 原 則? (1) 電 力 電 容 器 額 定 電 壓 在 600 伏 以 下 者, 其 放 電 電 阻 應 能 於 線 路 開 放 後 多 少 分 鐘 內, 將 殘 餘 電 荷 降 低 至 50 伏 以 下? (1) 含 有 多 少 公 升 以 上 可 燃 性 液 體 之 低 壓 電 力 電 容 器 應 封 閉 於 變 電 室 內 或 隔 離 於 屋 外 處? (4) 在 電 動 機 操 作 器 負 載 側 個 別 裝 設 低 壓 電 力 電 容 器 時, 其 容 量 以 能 提 高 該 電 動 機 之 無 負 載 功 率 因 數 達 多 少 % 為 最 大 值? (1) 在 固 定 頻 率 下, 電 容 器 之 電 流 與 線 路 電 壓 成 正 比 成 反 比 無 關 平 方 成 反 比 10. (2) 低 壓 電 力 電 容 器 之 開 關 設 備, 其 連 續 載 流 量 不 得 低 於 電 容 器 額 定 電 流 之 多 少 倍? (3) 電 容 器 的 電 容 量 與 它 的 金 屬 片 面 積 成 正 比, 而 與 兩 金 屬 片 間 之 距 離 成 正 比 平 方 成 正 比 成 反 比 平 方 成 反 比 12. (2) 電 路 裝 有 並 聯 電 力 電 容 器, 此 時 電 路 功 率 因 數 COSθ=1, 若 將 電 容 量 增 加, 則 功 率 因 數 增 加 功 率 因 數 減 少 功 率 因 數 不 變 功 率 因 數 不 變, 而 線 路 電 壓 增 高 13. (2) 電 容 器 串 聯 連 接, 其 目 的 在 使 各 電 容 器 分 擔 電 流 電 壓 電 阻 電 抗 14. (4) 為 便 於 線 路 停 電 後, 放 出 殘 餘 電 荷, 每 個 電 容 器 應 附 裝 接 地 線 漏 電 斷 路 器 接 地 電 驛 放 電 電 阻 15. (3) 電 力 電 容 器 串 聯 電 抗 器,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減 少 電 流 加 速 充 電 抑 制 投 入 時 之 突 波 限 制 啟 斷 電 流 16. (1) 交 流 電 容 器 所 受 電 壓 減 半 後, 其 電 流 將 減 半 加 倍 不 變 減 少 四 分 之 一 17. (3) 電 容 器 之 無 效 電 力 輸 出 如 電 源 電 壓 降 低 10%, 則 減 少 輸 出 容 量 多 少 %? (3) 有 一 功 率 因 數 為 0.8 之 交 流 電 路, 已 知 消 耗 有 效 功 率 為 80KW, 則 其 消 耗 無 效 功 率 為 多 少 KVAR? (2) 功 率 因 數 100% 時, 如 再 加 裝 電 力 電 容 器, 則 功 率 因 數 變 得 更 高 功 率 因 數 變 差 變 成 電 感 性 電 路 線 路 電 流 落 後 電 壓 20. (1) 在 電 容 性 負 載 電 路 中, 其 電 流 較 電 壓 超 前 滯 後 同 步 需 視 電 路 中 電 阻 之 大 小 而 定 21. (4) 用 戶 電 力 電 容 器 最 理 想 的 裝 置 位 置 是 在 何 處? 主 幹 線 匯 流 排 上 各 分 路 線 上 受 電 設 備 幹 線 上 接 近 各 用 電 設 備 處 22. (3) 常 用 電 解 質 電 容 器, 若 極 性 接 錯 則 容 量 減 少 仍 可 正 常 使 用 立 刻 破 壞 耐 壓 夠 高 才 可 正 常 使 用 23. (3) 100μF 電 容 器 接 於 100V 直 流 電 源 並 以 0.1A 之 穩 定 電 流 予 以 充 電, 須 經 多 少 秒 完 成 充 電? (1) 電 源 不 變 下, 將 Δ 接 線 之 三 相 電 容 器 改 為 Y 接 線, 該 電 容 器 之 電 容 量 (KVAR) 為 原 來 之 多 少 倍? 1/3 1/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5: 接 地 工 程 1. (2) 以 銅 板 作 為 接 地 極 時 應 埋 入 地 下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深 度? (4) 單 相 三 線 110V/220 伏 供 電 用 戶 之 電 動 機 其 外 殼 接 地 之 接 地 電 阻 應 在 多 少 歐 姆 以 下? (4) 電 氣 醫 療 用 X 線 發 生 裝 置 之 金 屬 外 箱 應 按 何 種 地 線 工 程 接 地? 特 種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15
16 4. (1) 三 相 四 線 式 之 中 性 線 係 屬 被 接 地 導 線 接 地 導 線 非 接 地 導 線 非 識 別 導 線 5. (1) 用 電 設 備 單 獨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線 徑 最 小 為 1.6 公 厘 2.0 公 厘 3.5 平 方 公 厘 5.5 平 方 公 厘 6. (4)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與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應 採 用 何 種 接 地? 特 種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7. (2)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位 置 應 在 接 戶 線 與 進 屋 線 之 間 接 戶 開 關 電 源 側 電 表 電 源 側 接 戶 開 關 負 載 側 8. (2) 連 接 設 備 器 具 或 配 線 系 統 至 接 地 極 之 導 線 為 被 接 地 導 線 接 地 導 線 非 接 地 導 線 非 識 別 導 線 9. (1) 14 平 方 公 厘 以 下 進 屋 線 之 被 接 地 導 線 必 須 整 條 為 白 色 或 淺 灰 色 必 須 整 條 為 綠 色 必 須 兩 端 作 白 色 標 誌 必 須 兩 端 作 綠 色 標 誌 以 資 識 別 10. (2) 屋 內 線 路 屬 於 被 接 地 一 線 之 再 行 接 地 者 稱 為 設 備 接 地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低 壓 電 源 系 統 接 地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11. (4)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與 設 備 接 地 共 用 一 接 地 線 或 同 一 接 地 電 極 者 稱 設 備 接 地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低 壓 電 源 系 統 接 地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12. (4) 電 源 系 統 接 地 後, 其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者, 不 得 接 地? (3)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及 支 持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之 金 屬 體 之 接 地, 應 按 何 種 接 地 施 工?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特 種 14. (2) 接 地 銅 棒 做 接 地 極, 如 需 橫 向 埋 設 於 地 面 下 時, 至 少 須 埋 深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1) 1ψ220V 冷 氣 機 如 接 於 1ψ3W110/220V 電 源 時, 其 金 屬 外 殼 接 地 電 阻 應 在 多 少 歐 姆 以 下? (2) 對 地 電 壓 在 151V 至 300V 之 電 力 設 備 接 地, 其 接 地 電 阻 應 保 持 在 多 少 Ω 以 下? (1) 變 比 器 (PT 及 CT) 二 次 側 之 接 地 引 線 應 採 用 之 最 小 線 徑 為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1) 用 戶 自 備 電 源 變 壓 器, 其 二 次 側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者, 應 採 用 設 備 與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2) 以 接 地 銅 棒 作 為 接 地 極, 其 長 度 不 得 短 於 多 少 公 尺? (4) 使 用 兩 接 地 極 施 行 接 地 以 求 降 低 接 地 電 阻 時, 兩 接 地 極 之 最 小 間 隔 為 多 少 公 尺? (3) 下 列 何 種 顏 色 可 作 為 接 地 線 使 用? 白 色 黑 色 綠 色 紅 色 22. (2) 3ψ3W220V 電 源 ( 其 中 一 線 施 行 電 源 系 統 接 地 ), 其 三 相 電 動 機 外 殼 施 行 設 備 接 地 時, 接 地 電 阻 應 在 多 少 歐 姆 以 下? (1) 供 裝 置 開 關 或 斷 路 器 之 金 屬 配 電 箱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特 時 須 加 以 接 地? (1) 以 1ψ2W110V 電 源 供 電 之 電 動 機, 其 外 殼 施 行 設 備 接 地 時 的 接 地 電 阻 不 得 高 於 多 少 歐 姆? (3) 低 壓 電 源 其 電 壓 在 150~600V 以 內 之 電 容 器, 其 外 箱 應 按 何 種 接 地 施 工?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特 種 26. (3) 變 比 器 (PT 及 CT) 二 次 側 引 線 之 接 地, 應 按 何 種 接 地 施 工?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特 種 27. (3) 配 電 盤 上 之 儀 表 用 變 比 器, 其 一 次 側 接 自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多 少 伏 以 上 線 路 時, 其 二 次 側 迴 路 均 應 加 以 接 地? (1) 如 下 圖 所 示, 若 E R1 R2 均 保 持 不 變, 則 R3 增 加 時,R2 中 之 電 流 將 增 加 減 少 不 變 不 一 定 29. (3) 如 下 圖 電 路 所 示,6Ω 電 阻 兩 端 之 電 壓 降 為 多 少 伏?
17 30. (4) 如 下 圖 電 路 所 示, 於 5Ω 電 阻 消 耗 功 率 為 多 少 瓦 特? (3) 對 地 電 壓 220 伏 之 路 燈 線 路, 燈 具 實 施 設 備 單 獨 接 地, 接 地 電 阻 應 在 多 少 歐 姆 以 下? (2) 內 線 系 統 單 獨 接 地, 其 銅 接 地 導 線 最 小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2) 接 地 線 以 使 用 何 種 材 質 之 導 線 為 原 則? 鐵 線 銅 線 鋁 線 鋼 心 鋁 線 34. (4) 接 地 之 目 的 為 何? 節 省 電 力 防 止 短 路 防 止 絕 緣 破 壞 防 止 感 電 35. (4) 使 用 傳 統 接 地 電 阻 計 測 試 接 地 電 阻 時, 接 地 輔 助 極 (P C) 與 接 地 極 E 應 成 一 直 線, 且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多 少 公 尺? 1~2 3~4 4~5 5~ (3) 以 鐵 管 作 接 地 極 時, 其 內 徑 應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1) 以 銅 板 作 接 地 極 時, 其 厚 度 應 在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1) 設 備 接 地 的 目 的 為 何? 防 止 感 電 防 止 漏 電 防 止 靜 電 防 止 斷 電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6: 接 戶 線 工 程 1. (1) 低 壓 單 獨 接 戶 線 之 電 壓 降 不 得 超 過 該 線 路 額 定 電 壓 之 多 少 %? (2) 低 壓 接 戶 線 與 架 空 電 訊 線 路 交 叉 或 平 行, 其 距 離 應 在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1) 低 壓 連 接 戶 接 戶 線, 電 壓 降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 (4) 屋 簷 下 之 低 壓 接 戶 線 與 煤 氣 管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3) 凡 公 寓 住 宅 不 論 地 板 面 積 為 若 干, 低 壓 進 屋 線 不 得 小 於 2.0 公 厘 3.5 平 方 公 厘 5.5 平 方 公 厘 8 平 方 公 厘 6. (1) 低 壓 接 戶 線 與 樹 木 之 最 小 間 隔 為 多 少 公 尺? (1) 臨 時 低 壓 接 戶 線 工 程 其 電 壓 降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 (3) 架 空 低 壓 接 戶 線 與 低 壓 線 路 之 距 離 應 保 持 在 多 少 公 分 以 上? (2) 架 空 低 壓 接 戶 線 用 戶 端 支 持 點 應 離 地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2) 低 壓 架 空 單 獨 及 共 同 接 戶 線, 如 架 設 配 電 線 路 無 困 難 時, 其 長 度 以 多 少 公 尺 為 限? (4) 連 接 低 壓 接 戶 線 之 長 度, 自 第 一 支 持 點 起 以 多 少 公 尺 為 限? (3) 低 壓 接 戶 線 不 得 跨 越 高 壓 配 電 線 路, 但 在 其 下 方 交 叉 或 平 行 時,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3) 低 壓 接 戶 線 跨 越 非 主 要 道 路, 應 離 路 面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2) 低 壓 接 戶 線 如 架 設 於 電 訊 線 路 之 上 方 時, 得 用 線 徑 在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以 上 之 玻 璃 風 雨 線? (2) 架 設 低 壓 接 戶 線 時 如 導 線 線 徑 在 8 平 方 公 厘 以 上 時, 以 使 用 直 徑 多 少 公 厘 之 紮 線 綁 紮 為 原 則? (1) 低 壓 接 戶 電 纜 應 採 用 多 少 平 方 公 厘 以 上 之 絕 緣 線? (1) 低 壓 接 戶 線 按 地 下 電 纜 方 式 裝 置 時, 其 長 度 不 受 限 制 不 得 超 過 20 公 尺 不 得 超 過 35 公 尺 不 得 超 過 40 公 尺 18. (1) 有 關 接 戶 線 施 工,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不 可 跨 越 火 車 軌 道 可 跨 越 火 車 軌 道, 但 高 度 應 保 持 5 公 尺 以 上 可 跨 越 火 車 軌 道, 但 高 度 應 保 持 6 公 尺 以 上 可 跨 越 火 車 軌 道, 但 高 度 應 保 持 7 公 尺 以 上 19. (4) 一 般 使 用 接 戶 電 纜 作 為 接 戶 線 時, 跨 越 主 要 道 路 應 離 路 面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3) 3 只 20Ω 之 電 阻, 以 Y 接 線 時 其 線 電 流 為 20A, 如 電 源 電 壓 不 變 下, 改 為 接 線 時 其 線 電 流 應 為 多 少 A? 20 17
18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7: 特 別 低 壓 工 程 1. (1) 供 給 特 別 低 壓 的 小 變 壓 器, 其 額 定 容 量 之 輸 出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伏 安? (1) 特 別 低 壓 設 施 應 選 用 導 線 之 線 徑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公 厘? (4) 特 別 低 壓 線 路 與 其 他 用 電 線 路 水 管 煤 氣 管 等 應 距 離 多 少 公 厘 以 上? (2) 特 別 低 壓 線 路 裝 置 於 屋 內 時, 若 將 各 項 電 具 均 接 入, 導 線 相 互 間 及 導 線 與 大 地 間 之 絕 緣 電 阻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MΩ? (2) 整 流 器 之 功 能 為 直 流 變 交 流 交 流 變 直 流 低 壓 變 高 壓 高 壓 變 低 壓 6. (2) 變 壓 器 有 中 心 抽 頭 時, 全 波 整 流 電 路 需 要 幾 個 二 極 體 即 可? (1) 瓦 特 小 時 為 下 列 何 者 的 單 位? 功 電 流 功 率 電 壓 8. (2) 路 燈 用 點 滅 器 材 質 為 硫 化 鎘 之 光 敏 電 阻 (CdS) 其 電 阻 值 與 受 光 之 強 度 成 正 比 成 反 比 平 方 成 正 比 無 關 9. (1) 特 別 低 壓 工 程 之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電 壓 應 在 多 少 伏 以 下? (1) 特 別 低 壓 線 路 裝 置 於 屋 外 時, 若 將 各 項 電 具 都 接 入 時, 導 線 相 互 間 及 導 線 與 大 地 間 之 絕 緣 電 阻 不 得 低 於 多 少 M Ω? (4) 為 防 止 建 築 或 工 程 興 建 時 人 員 感 電, 臨 時 用 電 必 須 裝 設 閘 刀 開 關 斷 路 器 積 熱 電 驛 漏 電 斷 路 器 12. (1) 特 別 低 壓 工 程 之 變 壓 器 二 次 測 電 壓 應 在 多 少 伏 以 下? (3) 特 別 低 壓 設 施 二 次 測 之 配 線 得 用 花 線, 其 長 度 可 酌 情 延 長 不 受 多 少 公 尺 以 下 之 限 制?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8: 漏 電 保 護 裝 置 1. (1)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最 小 動 作 電 流, 係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多 少 % 以 上 之 電 流 值? (1) 漏 電 斷 路 器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之 常 用 單 位 為 下 列 何 者? 毫 安 (ma) 安 培 (A) 千 安 (KA) 微 安 (μa) 3. (1)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為 目 的 而 裝 設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採 用 高 感 度 高 速 形 高 感 度 延 時 形 中 感 度 高 速 形 中 感 度 延 時 形 4. (4) 中 感 度 形 漏 電 斷 路 器, 其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為 多 少 毫 安 以 上,1000 毫 安 以 下? (2) 裝 置 於 低 壓 電 路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採 用 電 壓 動 作 形 電 流 動 作 形 電 壓 電 流 動 作 形 頻 率 動 作 形 6. (2) 延 時 形 漏 電 斷 路 器 在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之 動 作 時 間 為 多 少 秒? 0.1 秒 以 內 0.1 秒 以 上,2 秒 以 內 2 秒 以 上,10 秒 以 內 10 秒 以 上 7. (1) 住 宅 處 所 之 電 熱 水 器 分 路 除 應 按 規 定 施 行 接 地 外, 尚 要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漏 電 警 報 器 無 熔 線 開 關 電 磁 開 關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之 發 生 8. (3) 電 流 動 作 形 漏 電 斷 路 器 係 利 用 比 流 器 比 壓 器 零 相 比 流 器 分 流 器 檢 出 接 地 故 障 電 流 使 斷 路 器 跳 脫 9. (1)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為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其 動 作 時 間 應 為 多 少 秒 以 內? (4) 如 下 圖 所 示,R =4Ω,R =6Ω 時, 則 通 過 4Ω 電 阻 之 電 流 為 多 少 安? (2) 漏 電 檢 出 器 主 要 功 能 為 可 檢 出 線 間 短 路 電 流 接 地 電 流 過 載 電 流 線 間 短 路 電 流 及 過 載 電 流 12. (4) 下 列 那 項 不 是 漏 電 斷 路 器 的 主 要 規 格? 感 度 電 流 動 作 時 間 啟 斷 容 量 相 序 13. (3) 漏 電 斷 路 器 依 其 感 度 之 種 類 可 分 為 高 感 度 形 與 低 感 度 形 中 感 度 形 與 低 感 度 形 高 感 度 形 與 中 感 度 形 高 18
19 感 度 形 中 感 度 形 及 低 感 度 形 14. (2) 高 感 度 延 時 形 漏 電 斷 路 器, 其 動 作 時 間 應 在 多 少 秒 以 上,2 秒 以 內? (2) 中 感 度 高 速 形 漏 電 斷 路 器, 其 動 作 時 間 應 在 多 少 秒 以 內? (4) 住 宅 場 所 陽 台 之 插 座 及 離 廚 房 水 槽 多 少 公 尺 以 內 之 插 座 分 路 應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1)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為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其 動 作 額 定 電 流 應 限 制 在 多 少 毫 安 以 下? (4) 額 定 感 度 電 流 100 毫 安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其 最 小 動 作 電 流 應 在 多 少 毫 安 以 上? (3) 一 個 220V 電 熱 器, 若 接 於 110V 電 源 時, 其 電 流 為 原 有 之 多 少 倍? 2 1/4 1/ (3) 有 一 直 流 電 路 電 流 10 安, 流 經 20Ω 電 阻, 則 此 電 阻 消 耗 之 功 率 為 多 少 瓦 特? (4) 內 阻 為 9Ω 之 100mA 直 流 電 流 表, 如 要 測 量 1A 之 負 載 電 流, 則 需 並 聯 多 少 Ω 之 分 流 器? (3) 電 路 中, 當 有 效 功 率 等 於 無 效 功 率 時, 其 功 率 因 數 為 多 少? (2) 滿 刻 度 為 50V 之 直 流 電 壓 表, 其 靈 敏 度 為 1KΩ/V, 當 接 成 如 下 圖 所 示 之 電 路 時, 其 電 壓 指 示 值 為 30V, 則 電 阻 R 為 多 少 KΩ? (3) 如 下 圖 所 示, 電 路 中 a,d 兩 端 的 等 效 電 阻 為 多 少 Ω? (2) 栓 型 保 險 絲 於 接 線 時 螺 紋 殼 接 電 源 螺 紋 殼 接 負 載 可 任 意 連 接 視 裝 置 位 置 決 定 無 明 文 規 定 26. (3) 電 磁 開 關 在 過 載 時 會 跳 脫 是 靠 按 鈕 開 關 電 磁 接 觸 器 積 熱 電 驛 無 熔 線 開 關 27. (2) 如 下 圖 所 示, 若 加 直 流 電 100V 則 有 12.5A 電 流 通 過, 若 加 交 流 電 ( 正 弦 波 )100V 則 有 10A 的 電 流 通 過, 則 該 電 路 之 電 阻 (R) 及 感 抗 值 (X) 各 為 多 少 Ω? 5,12 8,6 10,6 12, (1) 常 用 於 簡 易 判 定 屋 內 低 壓 線 路 的 被 接 地 線 和 非 接 地 線 的 工 具 為 驗 電 筆 ( 氖 燈 ) 電 壓 表 瓦 特 表 夾 式 電 表 29. (3) 12 歐 姆 的 電 阻 與 16 歐 姆 的 感 抗 串 聯, 若 外 加 交 流 電 壓 200 伏, 則 電 路 中 電 流 大 小 為 多 少 安? (2) 如 下 圖 所 示, 若 開 關 S 閉 合 時, 則 AB 間 電 阻 值 為 多 少 Ω? (1) 於 金 屬 板 上 操 作 移 動 式 電 動 器 具 時, 應 裝 置 何 種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防 止 感 電? 高 感 度 高 速 形 高 感 度 延 時 形 中 感 度 高 速 形 中 感 度 延 時 形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19: 檢 查 與 故 障 排 除 1. (4) 有 一 公 寓 採 用 二 組 雙 浮 球 液 面 控 制 器 控 制 自 來 水, 若 各 用 戶 發 現 水 龍 頭 沒 有 水, 而 水 源 又 滿 水 位 且 抽 水 機 正 常 時, 下 列 何 者 原 因 較 不 可 能 水 塔 雙 浮 球 液 面 控 制 器 故 障 電 磁 開 關 積 熱 電 驛 跳 脫 馬 達 故 障 或 NFB 跳 脫 馬 19
20 達 未 接 地 2. (2) 新 裝 設 之 無 熔 線 開 關 ON 後 立 即 跳 脫, 其 可 能 原 因 之 一 為 逆 相 短 路 過 載 欠 相 3. (1) 交 流 110 伏 抽 水 機 送 電 後 馬 達 不 轉 而 發 燙, 其 不 可 能 的 原 因 為 起 動 線 圈 及 運 轉 線 圈 均 斷 線 起 動 線 圈 斷 線 運 轉 線 圈 斷 線 馬 達 之 軸 承 機 械 故 障 4. (2) 單 相 分 相 式 感 應 電 動 機 欲 改 變 旋 轉 方 向, 可 改 變 其 電 源 兩 線 端 接 線 起 動 線 圈 兩 線 端 接 線 電 源 電 壓 電 源 頻 率 5. (1) 如 下 圖 電 路 所 示, 在 器 具 皆 正 常 下, 當 積 熱 電 驛 動 作 時, 蜂 鳴 器 (BZ) 不 響, 其 可 能 故 障 原 因 之 一 為 積 熱 電 驛 接 線 錯 誤 電 磁 接 觸 器 線 圈 接 錯 按 鈕 開 關 接 錯 按 鈕 開 關 無 自 保 持 6. (1) 兩 處 位 置 控 制 一 台 電 動 機 時, 按 鈕 開 關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之 關 係 為 OFF 接 點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串 聯,ON 接 點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並 聯 OFF 與 ON 接 點 皆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串 聯 OFF 與 ON 接 點 皆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並 聯 OFF 接 點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並 聯,ON 接 點 與 自 保 持 接 點 串 聯 7. (1) 電 動 機 使 用 電 磁 開 關 作 正 逆 轉 控 制 要 有 互 鎖 裝 置,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防 止 主 電 路 短 路 防 止 過 載 防 止 接 點 接 觸 不 良 接 線 方 便 8. (1) 如 下 圖 電 路 所 示, 電 路 中 所 能 產 生 之 動 作 為 能 ON, 不 能 OFF 寸 動 控 制 能 OFF, 不 能 ON 能 ON, 能 OF F 9. (3) 變 壓 器 一 次 及 二 次 線 圈 分 別 為 300 匝 及 150 匝, 如 二 次 側 在 無 載 時 測 得 的 電 壓 為 110 伏, 則 一 次 側 電 源 電 壓 應 為 多 少 伏? (3)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如 將 三 相 電 源 任 意 更 換 二 條 則 速 度 增 加 轉 矩 增 加 轉 向 相 反 速 度 減 慢 11. (1) 如 下 圖 所 示, 電 路 利 用 三 用 電 表 作 靜 態 測 試, 當 按 下 ON 按 鈕 時, 若 電 路 接 線 正 確, 其 所 量 測 電 阻 值 應 減 少 增 加 不 變 不 一 定 12. (2) 如 下 圖 電 路 所 示, 按 下 按 鈕 開 關 ON 後, 則 指 示 燈 GL 亮 指 示 燈 RL 亮 X 激 磁 後, 控 制 電 路 將 短 路 指 示 20
21 燈 RL 及 GL 均 不 亮 13. (3) 電 動 機 控 制 電 路 中 裝 置 積 熱 電 驛 的 主 要 功 能 是 為 保 護 過 電 壓 短 路 過 載 反 相 14. (1) 單 相 三 線 式 供 電 系 統 中,A 相 電 流 為 30 安,B 相 電 流 為 25 安, 則 中 性 線 電 流 為 多 少 安? (3) 有 三 相 三 線 式 電 源, 使 用 兩 只 CT 配 合 電 流 切 換 開 關 (AS) 去 測 量 一 平 衡 三 相 負 載 時,R T 相 電 流 正 常, 切 至 S 相 時 電 流 指 示 為 零, 但 切 至 OFF 時 有 電 流, 其 可 能 原 因 為 AS 之 R 相 接 錯 AS 之 T 相 接 錯 AS 回 歸 CT 端 之 接 地 點 接 錯 電 流 表 接 錯 16. (2) 單 相 三 線 式 110V/220V 配 電 線 路 維 持 平 衡 之 目 的 為 防 止 異 常 電 壓 減 少 線 路 壓 降 及 損 失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減 輕 負 載 功 率 17. (2) 三 相 220V 接 線 之 感 應 電 動 機, 欲 接 到 三 相 380V 電 源 時, 應 改 接 為 何 種 接 線? V Y 雙 雙 Y 18. (3) 三 相 感 應 電 動 機 作 Y- 起 動 時, 起 動 電 流 約 為 全 電 壓 直 接 起 動 之 多 少 倍? 2 3 1/ (4) 電 動 機 因 過 載 而 使 電 磁 開 關 跳 脫, 如 欲 重 新 啟 動, 則 應 重 新 再 按 ON 即 可 先 將 積 熱 電 驛 復 歸 再 按 ON 按 鈕 將 積 熱 電 驛 復 歸 即 可 檢 討 過 載 原 因 並 排 除 後, 將 積 熱 電 驛 復 歸, 再 按 下 ON 按 鈕 20. (2) 比 流 器 其 變 流 比 為 300/5A, 如 其 一 次 側 電 流 為 180A 時, 其 二 次 側 電 流 為 多 少 A?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20: 工 作 安 全 及 活 線 作 業 1. (2) 對 成 年 人 感 電 患 者 施 作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時, 每 分 鐘 最 適 宜 的 次 數 為 多 少? (4) 以 心 臟 按 摩 法 施 救 感 電 患 者, 每 分 鐘 多 少 次 最 適 宜? 20~30 40~50 60~70 80~ (2) 水 泡 性 灼 傷 係 屬 於 第 幾 度 灼 傷? 一 二 三 四 4. (3) 成 年 人 第 二 度 以 上 灼 傷 面 積 如 超 過 全 身 表 面 積 百 分 之 多 少 時, 即 有 生 命 危 險? (3) 利 用 止 血 帶 止 血 時, 須 每 隔 多 少 分 鐘 緩 解 一 次, 以 便 血 液 循 環 周 流 患 肢? 五 十 十 五 三 十 6. (4) 下 列 何 種 材 料 不 得 替 代 止 血 帶 來 止 血? 三 角 布 手 巾 領 帶 膠 帶 7. (1) 由 患 者 出 血 之 顏 色 鮮 紅 且 呈 波 狀 噴 出, 可 判 斷 患 者 為 何 種 出 血? 動 脈 靜 脈 微 血 管 靜 脈 及 微 血 管 8. (3) 對 成 年 人 患 者 施 作 心 臟 按 摩 法 急 救 時, 應 使 其 胸 骨 下 陷 多 少 公 分 最 適 宜? 1 2~3 4~5 8~10 9. (2) 施 作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時, 施 救 者 應 以 一 手 捏 住 患 者 之 那 一 部 分, 才 能 進 行 吹 氣? 耳 朵 鼻 子 脖 子 眼 睛 10. (3) 以 俯 式 人 工 呼 吸 法 急 救 患 者 時, 每 分 鐘 最 適 宜 之 次 數 為 多 少? (2) 一 般 空 氣 之 含 氧 量 約 為 多 少 百 分 比? (1) 頭 部 出 血, 如 出 血 部 位 在 眼 睛 以 上, 可 壓 迫 何 處 止 血? 耳 前 方 耳 後 方 頸 部 鼻 上 處 13. (1) 動 脈 血 管 出 血 時, 應 採 用 壓 迫 止 血 法 直 接 壓 迫 傷 口 止 血 法 視 情 況 而 定 不 必 止 血 14. (4) 以 手 提 電 鑽 鑽 孔 時,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應 做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固 定 工 件 電 鑽 之 接 地 線 要 確 實 接 地 戴 手 套 15. (4) 電 氣 安 全 帽 須 能 耐 壓 多 少 KV 以 上? (1)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走 道 樓 梯 之 照 明 應 在 多 少 米 燭 光 以 上? (4) 人 孔 內 作 業, 作 業 前 應 自 孔 口 至 孔 底 測 定 含 氧 量 及 有 害 氣 體 濃 度 幾 處 以 上? (2) 從 事 露 天 開 挖 作 業, 開 挖 深 度 在 多 少 公 尺 以 上 且 有 崩 塌 之 虞 者, 應 設 擋 土 支 撐? (3)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處 所 之 墜 落 防 止 護 欄 高 度 應 維 持 在 多 少 公 分 以 上, 可 承 受 任 何 方 向 75 公 斤 以 上 之 推 力? 50 21
22 (2) 梯 子 放 置 時, 其 水 平 角 度 以 多 少 度 為 原 則? (2) 電 器 設 備 或 電 線 著 火 時, 應 使 用 何 者 滅 火? 泡 沫 滅 火 器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石 棉 覆 蓋 消 防 用 水 22. (3) 絕 緣 用 防 護 裝 備 活 線 作 業 用 工 具 等, 依 法 應 多 久 檢 驗 其 性 能 一 次? 一 星 期 一 個 月 半 年 一 年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丙 級 工 作 項 目 21: 用 電 法 規 之 認 識 1. (3) 某 承 裝 業 如 僅 僱 用 一 名 乙 種 電 匠 時, 該 承 裝 業 可 申 請 登 記 為 那 一 級 承 裝 業? 甲 乙 丙 丁 2. (4) 電 器 承 裝 業 受 吊 銷 執 照 之 處 分 者, 其 負 責 人 在 多 少 個 月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登 記? (2)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對 其 經 管 之 低 壓 電 氣 設 備, 應 每 幾 個 月 至 少 檢 驗 一 次? (2) 臨 時 用 電 之 電 價 係 按 其 相 關 用 電 電 價 之 多 少 倍 計 收? (3) 目 前 台 電 公 司 供 應 之 低 壓 表 燈 電 壓 不 含 下 列 何 者? 1ψ3W110/220V 3ψ3W220V 3ψ4W120/208V 3ψ4W22 0/380V 6. (3) 生 產 性 質 用 電 場 所 之 動 力 及 附 帶 電 燈, 契 約 容 量 未 滿 100KW 者 ; 可 向 台 電 公 司 申 請 何 種 用 電? 包 燈 表 燈 低 壓 電 力 包 用 電 力 7. (3) 目 前 台 電 公 司 供 電 之 頻 率 為 多 少 赫 (Hz)? (2) 三 相 三 線 220V 低 壓 用 戶 使 用 1ψ220V 電 動 機, 依 規 定 以 多 少 馬 力 為 限? (1) 需 量 契 約 用 戶 之 需 量 時 段, 台 電 公 司 目 前 採 用 多 少 分 鐘? (4) 包 燈 採 用 下 列 何 種 供 電 方 式 供 電 為 錯? 1ψ2W110V 1ψ2W220V 3ψ4W220/380V 3ψ3W220V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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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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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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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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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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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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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 管 渠 系 統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08101-900201( 內 含 二 站 ) 修 訂 日 期 : 97 年 1 月 30 日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 管 渠 系 統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互 補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平 角 (80 0 0 ),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補, 如 圖, + = 80, 故 我 們 稱 與 互 補 互 餘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直 角,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餘, 如 圖, + =90 0, 故 我
點 線 角 : 在 探 討 幾 何 學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先 瞭 解 構 成 平 面 圖 形 的 基 本 元 素 - 點 線 角 點 : 點 是 幾 何 學 中 所 討 論 的 最 基 本 圖 形 點 僅 用 來 表 示 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而 不 考 慮 它 的 形 狀 與 大 小 圖 示 記 法 讀 法 點 或 點 點 或 點 線 : 線 可 以 想 成 是 筆 尖 在 紙 上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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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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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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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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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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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etchUp 操 作 手 冊 廠 商 : 鴻 維 科 技 ( 股 ) 公 司 住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昌 盛 路 三 三 四 號 六 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目 錄 一 模 型 資 訊...1 二 偏 好 設 定 ( 使 用 者 設 定 )...2 三 外 廓 線 顯 示 設 定...3 四 圖 面 樣 板 製 作...4 五 快 捷 鍵 使 用 說 明...5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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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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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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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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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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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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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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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流 (ma) 潮 濕 處 其 它 處 , ( 三 )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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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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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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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Ch2-5 數 字 系 統 與 資 料 表 示 法 命 題 教 師 : 範 圍 : 年 班 號 姓 名 一 單 選 題 : ( 1 ) 1. 通 常 PC 上 採 用 2 的 補 數 法 表 示 負 整 數, 所 使 用 的 整 數 範 圍 為 -32768 到 +32767, 請 問 此 情 況 下, 一 個 整 數 佔 用 多 少 Bytes?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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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 表 機 1-1 (14~25 頁 ) Host Based(GDI) 印 表 機 1 2 項 ) 第 一 組 印 表 機 規 範 書 及 答 標 單 1-1-1. 可 用 紙 張 : 標 準 A4/Letter 紙 張 1-1-2. 列 印 速 度 :A4 紙 張 每 分 鐘 14~25 頁 1-1-3. 輸 出 格 式 : 黑 白 輸 出 1-1-4. 解 析 度 :600dpi(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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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鍵 標 準 型 數 位 話 機 來 電 指 示 燈 會 談 暫 留 鈴 聲 跟 隨 靜 音 禁 鈴 可 程 式 鍵 喇 叭 6 ABC DEF 暫 切 4 GHI 5 JKL 6 MNO 重 撥 固 定 功 能 鍵 7 PQRS 8 TUV 9 WXYZ 功 能 聽 筒 0
一 面 板 說 明 1.1 6 鍵 標 準 型 數 位 話 機 喇 叭 6 可 程 式 鍵 ABC DEF 1 2 3 暫 切 4 GHI 5 JKL 6 MNO 重 撥 固 定 功 能 鍵 7 PQRS 8 TUV 9 WXYZ 功 能 聽 筒 0 # 免 持 廣 播 保 留 外 線 燈 號 紅 燈 快 閃 : 外 線 進 入 紅 燈 慢 閃 : 他 人 保 留 中 紅 燈 直 亮 : 他 人 使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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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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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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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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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166 920201~3 修 訂 日 期 :97 年 1 月 30 日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員 參 考 資 料 ( 第 二 部 份 ) 頁 次 壹 注 意 事 項 -----------------------------------------------------------------------------------
A2: 國 中 基 測 是 一 種 標 準 化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是 以 量 尺 分 數 表 示 量 尺 分 數 是 透 過 統 計 方 法, 由 答 對 題 數 轉 換 而 來, 其 目 的 是 要 呈 現 每 一 位 考 生 的 每 一 測 驗 學 科 在 所 有 考 生 中 的 相 對
98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問 與 答 節 錄 目 次 肆 精 打 細 算 談 量 尺 節 錄 自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網 頁 資 料 國 中 基 測 自 民 國 90 年 實 施 以 來, 為 我 國 每 年 報 考 人 數 最 多 的 重 要 測 驗 依 據 高 中 暨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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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在 為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制 定 及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時, 承 建 商 總 承 建 商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升 降 機 需 致 力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的 建 議, 並 遵 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件 中 載 列 的
在 為 升 降 機 槽 工 程 制 定 及 實 施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時, 承 建 商 總 承 建 商 註 冊 承 建 商 及 升 降 機 需 致 力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 的 建 議, 並 遵 從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附 件 中 載 列 的 條 例 / 規 例 實 務 / 作 業 / 安 全 守 則 及 作 業 備 考 中 規 升 降 機 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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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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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 27
屋 宇 署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27 懸 臂 式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懸 臂 式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築 物 ( 特 別 是 那 些 完 全 屬 平 板 式 結 構 者 ) 的 結 構 穩 定 性, 有 賴 適 當 的 設 計 建 造 及 保 養 此 外, 為 外 露 受 風 雨 侵 蝕 [1] 的 懸 臂 式 構 件 進 行 設 計 及 建
NCKU elearning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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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第 十 三 包 裝 組 M3 半 圓 內 六 角 螺 絲 *10mm 10pcs M4 半 圓 內 六 角 螺 絲 *15mm 12pcs 同 步 輪 2pcs M3- 華 司 10pcs M4- 螺 帽 12pcs 鋁 殼 直 線 軸 承 30*58*22mm
零 件 總 表 第 一 包 裝 組 第 二 包 裝 組 第 三 包 裝 組 1 加 熱 床 組 1pcs 1 AC 電 源 線 -1500mm 1pcs 1 進 出 料 組 線 材 組 1pcs 2 201W 電 源 板 1pcs 2 AC 機 台 總 開 關 ( 含 保 險 絲 ) 1pcs 2 X 軸 線 材 組 1pcs 3 鐵 氟 龍 -700mm 1pcs 3 熱 床 線 材 組 1pcs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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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icrosoft PowerPoint - 國票期貨研究部日簡報1050225New
美 股 走 勢 - 道 瓊 指 數 美 股 週 三 開 低 隨 油 價 盤 中 走 高 而 拉 高 技 術 面 回 測 10 日 均 線 有 撐 最 終 留 下 長 下 引 線 重 回 5 日 均 線 選 擇 權 未 平 倉 量 分 布 圖 每 一 刻 度 代 表 1000 口 OI Call 履 約 價 11600 11400 11200 11000 10800 10600 10400 10200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