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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1. 名 詞 解 釋 (1) 加 工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加 熱 乾 燥 燻 製 混 合 研 磨 攪 拌 分 離 蒸 餾 抽 出 發 酵 醃 漬 脫 水 脫 殼 碾 製 冷 凍 或 其 他 足 以 改 變 原 產 品 理 化 性 質 之 製 造 程 序 (2) 分 裝 及 流 通 :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選 別 洗 淨 分 切 及 分 ( 包 ) 裝 等 作 業, 其 過 程 不 應 改 變 原 產 品 之 理 化 性 質 實 質 改 變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原 包 裝 或 原 標 示 後 進 行 交 易 者 (3) 原 材 料.. 指 原 料 及 包 裝 材 料 (4) 原 料.. 指 成 品 可 食 部 分 之 構 成 材 料, 包 括 主 原 料 副 原 料 及 食 品 添 加 物 a. 主 原 料 : 指 構 成 成 品 之 主 要 材 料 b. 副 原 料 : 指 主 原 料 和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外 之 構 成 成 品 的 次 要 材 料 c. 食 品 添 加 物 : 指 食 品 在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包 裝 運 送 貯 存 等 過 程 中, 用 以 著 色 調 味 防 腐 漂 白 乳 化 增 加 香 味 安 定 品 質 促 進 發 酵, 增 加 稠 度 ( 甚 至 凝 固 ) 增 加 營 養 防 止 氧 化 或 其 他 用 途 而 添 加 或 接 觸 於 食 品 之 物 質 (5) 加 工 助 劑 : a. 在 食 品 加 工 過 程 中 加 入 的 物 質, 但 在 最 後 包 裝 前, 會 將 其 以 某 種 方 法 從 食 品 移 除 b. 在 食 品 加 工 過 程 中 為 了 技 術 性 或 機 能 性 效 果 而 加 入 的 物 質, 但 在 完 成 品 中 僅 含 微 量 殘 留, 而 且 對 該 食 品 並 無 任 何 技 術 上 或 機 能 性 的 影 響 (6) 包 裝 材 料 : 包 括 內 包 裝 及 外 包 裝 材 料 a. 內 包 裝 材 料 : 指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之 食 品 容 器 如 瓶 罐 盒 袋 等 及 直 接 包 裹 或 覆 蓋 食 品 之 包 裝 材 料, 如 箔 膜 紙 臘 紙 等, 其 材 質 應 符 合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b. 外 包 裝 材 料 : 指 未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之 包 裝 材 料, 包 括 標 籤 紙 箱 捆 包 材 料 等 (7) 產 品 : 包 括 半 成 品 最 終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a. 半 成 品 : 指 任 何 成 品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得 之 產 品, 此 產 品 經 隨 後 之 製 造 過 程, 可 製 成 成 品 者 b. 最 終 半 成 品 : 指 經 過 完 整 的 製 造 過 程 但 未 包 裝 標 示 完 成 之 產 品 c. 成 品 : 指 經 過 完 整 的 製 造 過 程 並 包 裝 標 示 完 成 之 產 品 (8) 廠 房 : 指 用 於 食 品 之 製 造 包 裝 貯 存 等 或 與 其 有 關 作 業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建 築 或 設 施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 / P25

2 (9) 製 造 作 業 場 所 : 包 括 原 料 處 理 加 工 調 理 及 包 裝 等 場 所 a. 原 料 處 理 場 : 指 從 事 原 料 之 整 理 準 備 解 凍 選 別 清 洗 修 整 分 切 剝 皮 去 殼 殺 菁 或 撒 鹽 等 處 理 作 業 之 場 所 b. 加 工 調 理 場 : 指 從 事 切 割 磨 碎 混 合 調 配 整 形 成 型 烹 調 及 成 分 萃 取 改 進 食 品 特 性 或 保 存 性 ( 如 提 油 澱 粉 分 離 豆 沙 製 造 乳 化 凝 固 或 發 酵 殺 菌 冷 凍 或 乾 燥 等 ) 等 處 理 作 業 之 場 所 c. 包 裝 室 : 指 從 事 成 品 包 裝 之 場 所, 包 括 內 包 裝 室 及 外 包 裝 室 內 包 裝 室 指 從 事 與 產 品 內 容 物 直 接 接 觸 之 內 包 裝 作 業 場 所 ; 外 包 裝 室 指 從 事 未 與 產 品 內 容 物 直 接 接 觸 之 外 包 裝 作 業 場 所 (10) 清 洗 : 指 去 除 塵 土 殘 屑 污 物 或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之 不 良 物 質 之 處 理 作 業 (11) 消 毒 : 指 以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之 化 學 藥 劑 及 ( 或 ) 物 理 方 法, 有 效 殺 滅 有 害 微 生 物, 但 不 影 響 食 品 品 質 或 其 他 安 全 之 適 當 處 理 作 業 (12) 食 品 用 清 潔 劑 : 指 直 接 使 用 於 清 潔 食 品 設 備 器 具 容 器 及 包 裝 材 料, 且 不 得 危 害 食 品 之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物 質 (13) 外 來 雜 物 : 指 在 製 程 中 除 原 料 之 外, 混 入 或 附 著 於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或 內 包 裝 材 料 之 污 物 或 令 人 厭 惡, 甚 至 致 使 食 品 失 去 其 衛 生 及 安 全 性 之 物 質 (14) 有 害 生 物 : 指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污 染 食 品 或 傳 染 疾 病 之 小 動 物 或 昆 蟲, 如 老 鼠 蟑 螂 蚊 蠅 臭 蟲 蚤 蝨 等 (15) 有 害 微 生 物 : 指 造 成 食 品 腐 敗 品 質 劣 化 或 危 害 公 共 衛 生 之 微 生 物 (16) 食 品 器 具 : 指 直 接 接 觸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器 械 工 具 或 器 皿 (17) 食 品 接 觸 面 :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食 品 接 觸 的 表 面, 包 括 器 具 及 與 食 品 接 觸 之 設 備 表 面 間 接 的 食 品 接 觸 面, 係 指 在 正 常 作 業 情 形 下, 由 其 流 出 之 液 體 會 與 食 品 或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面 接 觸 之 表 面 (18) 適 當 的 : 指 在 符 合 良 好 衛 生 作 業 下, 為 完 成 預 定 目 的 或 效 果 所 必 須 的 ( 措 施 等 ) (19) 水 活 性 : 係 食 品 中 自 由 水 之 表 示 法, 為 該 食 品 之 水 蒸 汽 壓 除 以 在 同 溫 度 下 純 水 飽 和 水 蒸 汽 壓 所 得 之 商 (20) 批 號 : 指 表 示 批 之 特 定 文 字 數 字 或 符 號 等, 可 據 以 追 溯 每 批 之 經 歷 資 料 者, 而 批 則 以 批 號 表 示 在 某 一 特 定 時 段 或 某 一 特 定 場 所, 所 生 產 之 特 定 數 量 之 產 品 (21) 隔 離 : 場 所 與 場 所 之 間 以 有 形 之 方 式 予 以 隔 開 者 (22) 區 隔 : 較 隔 離 廣 義, 包 括 有 形 及 無 形 之 區 隔 方 式 作 業 場 所 之 區 隔 得 以 下 列 一 種 或 一 種 以 上 之 方 式 予 以 達 成 者, 如 場 所 區 隔 時 間 區 隔 控 制 空 氣 流 向 採 用 密 閉 系 統 或 其 他 有 效 方 法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2 / P25

3 (23) 降 解 : 不 需 藉 由 外 力, 可 自 然 代 謝 或 衰 減 (24) 載 體 : a. + 在 物 理 學 上 稱 介 質 b. 在 化 學 上 是 謂 觸 媒 等 之 保 持 體, 本 身 並 無 觸 媒 作 用, 例 如 矽 藻 土 活 性 碳 氧 化 鋁 等 (25) 修 飾 : 為 符 合 高 溫 殺 菌 低 溫 冷 藏 ( 凍 ) 酸 鹼 剪 力 等 加 工 製 程, 必 須 利 用 物 理 或 化 學 的 技 術, 改 變 原 有 性 質 2. 適 用 範 圍 (1)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加 熱 乾 燥 燻 製 混 合 研 磨 攪 拌 分 離 蒸 餾 抽 出 發 酵 醃 漬 脫 水 脫 殼 碾 製 冷 凍 或 其 他 足 以 改 變 原 產 品 理 化 性 質 之 製 造 程 序 (2) 對 有 機 原 料 進 行 選 別 洗 淨 分 切 及 分 ( 包 ) 裝 等 作 業, 其 過 程 不 應 改 變 原 產 品 之 理 化 性 質 (3) 實 質 改 變 有 機 農 產 品 農 產 加 工 品 原 包 裝 或 原 標 示 後 進 行 交 易 者 3. 基 本 原 則 及 標 準 3.1 基 本 原 則 (1) 提 供 消 費 者 自 然 安 全 的 產 品 (2) 自 然 資 源 循 環 永 續 利 用 (3) 使 用 原 料 以 台 灣 本 地 生 產 者 為 優 先 考 量 (4) 儘 可 能 在 生 產 及 加 工 過 程 中 ( 製 程 ) 使 用 可 再 生 之 資 源 以 避 免 污 染 及 浪 費 (5) 不 使 用 或 於 特 殊 狀 況 下 限 制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6) 加 工 層 次 越 低 越 好, 原 料 營 養 成 分 流 失 越 少 越 好 (7) 添 加 物 以 天 然 無 害 者 為 主, 合 成 無 害 者 為 輔 (8) 不 使 用 經 氫 化 或 經 過 修 飾 之 原 料 3.2 標 準 生 產 環 境 條 件 (1) 生 產 廠 ( 場 ) 周 圍 不 得 存 在 有 害 氣 體 輻 射 性 物 質 擴 散 性 污 染 源 垃 圾 場 及 有 害 生 物 大 量 孳 生 之 潛 在 場 所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3 / P25

4 (2) 廠 區 內 應 築 有 通 暢 之 排 水 溝, 空 地 應 鋪 設 混 凝 土 柏 油 或 予 以 綠 化, 不 得 有 塵 土 飛 揚, 環 境 應 隨 時 保 持 清 潔, 地 面 應 隨 時 清 掃 保 持 清 潔 (3) 排 水 系 統 應 經 常 清 理, 保 持 暢 通, 不 得 有 異 味 (4) 禽 畜 寵 物 等 應 予 管 制, 並 有 適 當 的 措 施 以 避 免 污 染 食 品, 員 工 宿 舍 應 與 作 業 場 所 完 全 隔 離 並 分 別 設 置 出 入 口 (5) 應 實 施 有 效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措 施 (6) 應 制 定 衛 生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計 畫, 以 維 持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清 潔 (7) 廢 棄 物 管 理 計 劃 應 含 損 毀 及 廢 棄 標 章 之 處 理 方 式 原 材 料 ( 含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加 工 助 劑 ) (1) 有 機 驗 證 加 工 產 品 之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應 不 低 於 ( 含 )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2) 宣 稱 有 驗 證 或 進 口 之 原 料, 應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宣 稱 內 容 之 證 明 文 件, 有 機 種 植 之 原 料 需 提 供 有 機 驗 證 機 構 核 發 之 有 機 證 件, 進 口 者 併 須 提 供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有 機 標 示 同 意 文 件 (3) 原 料 之 使 用 需 依 先 進 先 出 之 原 則 處 理, 逾 有 效 日 期 不 得 使 用, 於 製 程 中 不 再 經 加 熱 處 理 之 原 料 的 有 效 日 期 必 須 得 以 涵 蓋 產 品 之 有 效 日 期 (4) 所 用 之 原 料 必 須 是 新 鮮 無 毒 無 害 者 ( 例 : 避 免 夾 雜 物 寄 生 物 等 ), 並 可 追 溯 其 來 源 ; 不 得 使 用 來 源 不 明 或 標 示 不 清 的 原 料 (5) 原 材 料 進 貨 時, 應 經 驗 收 程 序, 並 作 成 紀 錄, 驗 收 不 合 格 者, 應 明 確 標 示, 並 適 當 處 理, 免 遭 誤 用 (6) 冷 凍 原 料 解 凍 時, 應 在 能 防 止 品 質 劣 化 之 條 件 下 進 行 (7) 原 料 有 農 藥 重 金 屬 或 其 他 毒 素 等 污 染 之 虞 時, 應 確 認 其 安 全 性 或 含 量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後 方 可 使 用 (8) 同 一 種 有 機 原 料 不 得 同 時 以 有 機 轉 型 期 及 非 有 機 來 源 者 混 合 使 用 (9) 若 加 工 品 使 用 轉 型 期 之 農 糧 產 品 作 為 原 料, 且 其 含 量 比 例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則 其 品 名 可 標 示 有 機 轉 型 期 字 樣 (10) 食 品 添 加 物 於 非 必 要 時 不 得 使 用, 但 允 許 使 用 附 錄 一 所 列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惟 其 使 用 量 應 以 產 製 所 需 之 最 小 量 為 限, 並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11) 食 品 添 加 物 和 加 工 助 劑 本 身 在 製 程 中 可 能 使 用 到 的 載 體 (carrier) 和 防 腐 劑 也 必 須 經 確 認 並 列 入 考 慮 (12) 製 程 用 水 ( 包 含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及 清 洗 食 品 設 備 用 具 之 用 水 及 冰 塊 ) 及 食 用 鹽 須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 如 附 錄 二 ) 及 相 關 衛 生 標 準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4 / P25

5 (13) 非 使 用 自 來 水 者 ( 例 如 地 下 水 山 泉 水 等 ) 應 設 置 淨 水 或 消 毒 設 施 並 且 微 生 物 每 年 / 重 金 屬 每 兩 年 需 檢 送 政 府 認 可 或 本 公 司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檢 驗 之 (14) 製 程 用 水 與 雜 用 水 之 管 路 系 統 應 完 全 分 離, 出 水 口 並 應 明 顯 標 示 區 分 (15) 製 程 中 如 使 用 鍋 爐, 則 鍋 爐 間 應 與 加 工 場 所 隔 離, 燃 料 堆 放 應 有 固 定 場 所 ; 如 蒸 汽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時, 使 用 於 鍋 爐 之 水 處 理 劑 等 必 須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16) 使 用 地 下 水 者, 其 水 源 應 與 化 糞 池 廢 棄 物 堆 積 場 所 等 污 染 源 距 離 至 少 15 公 尺 以 上 (17) 蓄 水 池 ( 塔 槽 ) 應 為 不 透 水 構 造 物, 其 設 置 地 點 與 化 糞 池 廢 棄 物 堆 積 場 等 污 染 源 應 距 離 3 公 尺 以 上 (18) 禁 止 使 用 礦 物 質 ( 包 含 微 量 元 素 ) 維 生 素 胺 基 酸 及 自 動 植 物 分 離 之 純 物 質, 惟 法 律 規 定 應 使 用 或 產 品 營 養 成 分 中 嚴 重 缺 乏 時, 得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後 使 用 之 (19) 禁 止 使 用 含 有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原 料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20)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a. 固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b. 液 體 形 式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容 積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產 品 如 係 濃 縮 液 還 原 而 成, 應 將 濃 縮 液 原 料 之 濃 度 納 入 計 算 c. 固 液 混 合 產 品 : 以 產 品 中 有 機 原 料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除 以 產 品 總 重 量 ( 不 包 含 水 和 食 鹽 ) d. 以 四 捨 五 入 取 整 數 方 式 表 示 (21) 有 機 原 料 百 分 比 之 計 算 不 包 含 轉 型 期 原 料 建 築 與 設 施 (1) 牆 壁 與 支 柱 : 原 料 處 理 場 加 工 或 調 理 場 等 建 築 物 之 牆 壁 與 支 柱 面 應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離 地 面 至 少 一 公 尺 以 內 之 部 分 應 使 用 非 吸 收 性 不 透 水 易 清 洗 之 材 料 鋪 設, 其 表 面 應 平 滑 無 裂 縫 並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不 得 有 納 垢 侵 蝕 等 情 形 (2) 地 面 : 原 料 處 理 場 加 工 或 調 理 場 內 包 裝 室 建 築 物 之 地 面, 應 採 非 吸 收 性 不 透 水 且 耐 酸 鹼 耐 磨 之 材 料 舖 設 地 面 應 有 良 好 之 排 水 斜 度 及 排 水 系 統, 無 積 水 之 虞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5 / P25

6 (3) 樓 板 或 天 花 板 : 應 為 白 色 或 淺 色 易 清 掃 可 防 止 灰 塵 積 儲 之 構 築, 且 不 得 有 長 黴 納 垢 或 成 片 剝 落 等 情 形 發 生 食 品 暴 露 之 正 上 方 樓 板 或 天 花 板 不 得 有 結 露 現 象, 並 保 持 清 潔 良 好 維 修 之 狀 態 (4) 光 線 : 經 營 體 之 廠 房 除 倉 庫 外, 其 他 各 項 建 築 物 工 作 台 面 或 調 理 台 面 及 機 器 設 備 台 面 應 有 足 夠 的 光 線, 使 用 之 光 源 應 不 致 改 變 食 品 之 顏 色, 照 明 設 備 應 保 持 清 潔 以 避 免 污 染 食 品 食 品 暴 露 正 上 方 之 燈 管 應 設 置 防 護 罩 (5) 通 風 : 廠 房 建 築 物 應 通 風 良 好, 視 需 要 裝 設 風 扇 抽 風 機 等 有 效 換 氣 設 備 且 通 風 口 應 有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侵 入 之 設 施 如 有 密 閉 之 加 工 室 或 包 裝 室, 則 應 有 空 調 設 備 (6) 出 入 口 門 窗 及 其 他 孔 道 : 應 以 非 吸 收 性 易 清 洗 不 透 水 堅 固 材 料 製 作, 並 應 設 置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侵 入 之 設 施 (7) 排 水 系 統 : 應 有 完 整 暢 通 之 排 水 系 統, 排 水 溝 應 有 攔 截 固 體 廢 棄 物 之 設 施, 出 口 處 應 有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侵 入 之 設 施 (8) 廁 所 衛 生 : a. 廁 所 之 設 置 地 點 應 防 止 污 染 水 源 b. 廁 所 不 得 正 面 開 向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但 如 有 緩 衝 設 施 及 有 效 控 制 空 氣 流 向 以 防 止 污 染 者, 不 在 此 限 c. 應 有 良 好 之 通 風 採 光 防 蟲 防 鼠 等 設 施, 並 備 有 流 動 自 來 水 清 潔 劑 烘 手 器 或 擦 手 紙 巾 等 之 洗 手 乾 手 設 施 及 垃 圾 桶 d. 應 有 如 廁 後 應 洗 手 之 標 示 (9) 更 衣 室 : 應 設 於 加 工 調 理 場 旁 適 當 位 置 並 與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隔 離, 且 應 設 置 衣 物 櫃 及 鞋 櫃 等 (10) 洗 手 設 施 : 應 設 置 數 量 足 夠 之 洗 手 設 施 及 乾 手 器 或 擦 手 紙 巾 等, 其 設 施 之 設 計 應 能 於 使 用 時 防 止 已 清 洗 之 手 部 再 度 遭 受 污 染, 並 於 明 顯 之 位 置 懸 掛 簡 明 易 懂 的 洗 手 方 法 標 示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1) 設 備 與 器 具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a. 食 品 接 觸 面 應 保 持 平 滑 無 凹 陷 或 裂 縫, 並 保 持 清 潔 b. 用 於 製 造 加 工 調 配 包 裝 流 通 等 之 設 備 與 器 具, 使 用 前 應 確 認 其 清 潔, 使 用 後 應 清 洗 乾 淨 ; 已 清 洗 與 消 毒 過 之 設 備 和 器 具, 應 避 免 再 受 污 染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6 / P25

7 c. 設 備 與 器 具 之 清 洗 與 消 毒 作 業, 應 防 止 清 潔 劑 或 消 毒 劑 污 染 食 品 食 品 接 觸 面 及 包 裝 材 料 (2) 從 業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a. 新 進 從 業 人 員 應 先 經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聘 僱 僱 用 後 每 年 應 主 動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乙 次, 檢 驗 項 目 含 A 型 肝 炎 結 核 病 傷 寒 梅 毒 等 b. 從 業 人 員 在 A 型 肝 炎 (IgG IgM) 手 部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外 傷 結 核 病 或 傷 寒 等 疾 病 之 傳 染 或 帶 菌 期 間, 或 有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食 品 污 染 之 疾 病 者, 不 得 從 事 與 食 品 接 觸 之 工 作 c.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內 之 作 業 人 員, 工 作 時 應 穿 戴 整 潔 之 工 作 衣 帽 ( 鞋 ), 以 防 頭 髮 頭 屑 及 夾 雜 物 落 入 食 品 中, 必 要 時 應 戴 口 罩 凡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的 從 業 人 員 不 得 蓄 留 指 甲 塗 抹 指 甲 油 及 佩 戴 飾 物 等, 並 不 得 使 塗 抹 於 肌 膚 上 之 化 粧 品 及 藥 品 等 污 染 食 品 或 食 品 接 觸 面 d. 從 業 人 員 手 部 應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並 應 於 進 入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前 如 廁 後 或 手 部 受 污 染 時, 依 標 示 所 示 步 驟 正 確 洗 手 或 ( 及 ) 消 毒 工 作 中 吐 痰 擤 鼻 涕 或 有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手 部 之 行 為 後, 應 立 即 洗 淨 後 再 工 作 e. 作 業 人 員 工 作 中 不 得 有 吸 菸 嚼 檳 榔 嚼 口 香 糖 飲 食 及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之 行 為 f. 作 業 人 員 若 以 雙 手 直 接 調 理 不 經 加 熱 即 可 食 用 之 食 品 時, 應 穿 戴 消 毒 清 潔 之 不 透 水 手 套, 或 將 手 部 徹 底 洗 淨 及 消 毒 g. 作 業 人 員 個 人 衣 物 應 放 置 於 更 衣 場 所, 不 得 帶 入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h. 非 作 業 人 員 之 出 入 應 適 當 管 理 ; 若 有 進 入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之 必 要 時, 應 符 合 前 列 各 項 相 關 人 員 之 衛 生 要 求 (3) 清 潔 及 消 毒 等 化 學 物 質 及 用 具 之 管 理 a. 清 潔 劑 消 毒 劑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及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使 用 之 藥 劑, 應 符 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定 方 得 使 用, 並 應 明 確 標 示, 存 放 於 固 定 場 所, 不 得 污 染 食 品 或 食 品 接 觸 面, 且 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保 管 b. 除 維 護 衛 生 必 須 使 用 之 藥 劑 外, 不 得 在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內 存 放 使 用 其 他 藥 劑 c.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應 標 明 其 毒 性 使 用 方 法 及 緊 急 處 理 辦 法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7 / P25

8 d. 清 潔 清 洗 和 消 毒 用 機 具 應 有 專 用 場 所 妥 善 保 管 (4) 廢 棄 物 處 理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a. 廢 棄 物 不 得 堆 放 於 食 品 作 業 場 所 內, 場 所 四 周 不 得 任 意 堆 置 廢 棄 物 及 容 器, 以 防 積 存 異 物 孳 生 有 害 生 物 微 生 物 b.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應 依 其 特 性, 以 加 蓋 之 適 當 容 器 分 類 集 存, 並 予 清 除 放 置 場 所 不 得 有 不 良 氣 味 或 有 害 ( 毒 ) 氣 體 溢 出, 並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微 生 物 之 孳 生, 及 造 成 人 體 之 危 害 c. 盛 裝 廢 棄 物 的 容 器 在 丟 棄 廢 棄 物 後, 應 立 即 清 洗 清 潔 處 理 廢 棄 物 之 機 器 設 備 於 停 止 運 轉 時 應 立 即 清 洗, 以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微 生 物 孳 生 (5) 凡 設 有 檢 驗 場 所 者, 應 具 有 足 夠 空 間 與 檢 驗 設 備, 以 供 進 行 品 質 管 制 及 衛 生 管 理 相 關 之 檢 驗 工 作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具 公 信 力 之 研 究 或 檢 驗 機 構 代 為 檢 驗 (6) 應 訂 定 產 品 之 留 樣 保 存 計 劃, 必 要 時 應 做 產 品 之 保 存 性 試 驗 以 檢 測 其 有 效 保 存 性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1) 不 得 發 現 有 害 生 物 或 其 出 沒 之 痕 跡 (2) 優 先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施 : a. 清 理 有 害 生 物 棲 息 地 食 物 來 源 和 繁 殖 區 域 b. 防 止 有 害 生 物 進 入 加 工 設 施 及 設 備 c. 控 制 環 境 條 件, 例 如 : 阻 止 有 害 生 物 繁 殖 之 溫 度 溼 度 光 照 和 空 氣 循 環 等 (3) 採 行 生 物 性 物 理 性 或 機 械 性 之 控 制 措 施, 例 如 : 利 用 性 費 洛 蒙 誘 蛾 燈 光 捕 聲 捕 有 色 黏 紙 板 或 利 用 太 陽 能 之 消 毒 等 (4) 若 前 述 預 防 或 控 制 有 害 生 物 之 措 施 無 效, 則 可 使 用 附 錄 三 所 列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惟 該 等 資 材 不 得 與 有 機 原 料 及 最 終 產 品 直 接 接 觸 (5) 禁 用 : a. 附 錄 三 以 外 之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對 人 體 有 害 之 植 物 性 萃 取 物 或 礦 物 性 材 料 b. 以 輻 射 或 燻 蒸 劑 處 理 及 任 何 含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之 製 劑 或 資 材 製 程 管 理 及 有 機 完 整 性 的 確 保 (1) 操 作 者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有 機 與 非 有 機 農 產 品 混 淆, 及 避 免 有 機 農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8 / P25

9 產 品 與 禁 用 物 質 接 觸 (2) 應 於 獨 立 之 場 所 產 製 有 機 農 產 品 若 產 製 場 所 與 一 般 產 品 共 用 者, 其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必 須 徹 底 清 洗, 並 以 時 間 作 明 確 區 隔, 依 序 產 製 有 機 及 一 般 產 品 (3) 宜 採 生 物 物 理 或 機 械 方 式 進 行 產 製, 選 用 方 法 以 能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的 天 然 成 分 及 其 營 養 價 值 者 為 原 則 (4) 產 製 過 程 中 不 得 使 用 輻 射 處 理 燻 蒸 劑 及 含 有 或 會 產 生 有 害 物 質 之 過 濾 設 備 (5) 在 產 製 過 程 中 可 能 接 觸 食 品 之 容 器 器 具 及 相 關 之 設 備 不 可 使 用 鉛 銅 及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之 材 料 ; 製 造 設 備 應 有 系 統 的 排 列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和 足 夠 操 作 之 工 作 空 間, 容 器 器 械 等 用 具 應 有 清 潔 衛 生 之 存 放 場 所 (6) 經 營 體 應 具 備 足 夠 數 量 之 工 作 服 工 作 帽 或 髮 網 手 套 等 供 給 從 業 人 員 穿 戴 (7) 產 製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應 對 生 態 環 境 不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8) 建 立 文 件 a. 需 有 足 資 證 明 產 品 有 機 完 整 性 之 作 業 相 關 紀 錄 及 單 據 憑 證, 包 括 購 入 原 料 加 工 包 裝 標 示 倉 儲 運 輸 及 配 售 紀 錄 等 b. 應 提 供 所 有 顧 客 抱 怨 申 訴 矯 正 措 施 之 紀 錄 及 相 關 處 理 程 序 文 件 說 明 c. 應 提 供 產 品 之 轉 換 率 損 耗 率 及 其 來 源 依 據 資 料 d. 應 具 備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紀 錄 和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地 之 清 潔 與 管 理 紀 錄, 以 及 各 項 原 料 和 產 品 之 倉 儲 紀 錄 e. 紀 錄 之 保 存 應 可 由 產 品 追 蹤 到 所 有 的 原 料, 以 確 保 有 機 原 料 和 有 機 產 品 的 進 出 平 衡 f. 相 關 之 紀 錄 單 據 憑 證 等 應 保 存 2 年 以 上, 但 產 品 標 示 有 效 日 期 者, 應 至 少 保 存 至 有 效 期 後 1 年 g. 應 建 立 產 品 召 回 計 畫 且 對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及 生 產 流 程 檢 討 作 成 紀 錄 以 供 查 核 (9) 原 材 料 之 暫 存 應 避 免 使 製 造 過 程 中 之 產 品 受 到 污 染, 需 溫 溼 度 管 制 者, 應 建 立 管 制 基 準 (10) 食 品 添 加 物 應 設 專 櫃 貯 放, 由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並 以 專 冊 登 錄 使 用 之 種 類 食 品 添 加 物 許 可 字 號 進 貨 量 使 用 量 及 存 量 等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9 / P25

10 (11) 食 品 製 造 流 程 規 劃 應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原 則, 避 免 食 品 遭 受 污 染 (12)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之 設 備 器 具 及 容 器, 其 操 作 使 用 與 維 護 應 避 免 食 品 遭 受 污 染 (13) 食 品 及 盛 裝 加 工 中 食 品 之 容 器 器 具 設 備 在 製 造 作 業 過 程 中 不 得 與 地 面 直 接 接 觸 (14) 應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防 止 金 屬 或 其 他 外 來 雜 物 混 入 食 品 中 (15) 製 造 過 程 中 需 溫 溼 度 酸 鹼 值 水 活 性 壓 力 流 速 時 間 等 管 制 者, 應 建 立 相 關 管 制 方 法 與 基 準, 確 實 記 錄 ; 製 造 過 程 涉 及 之 設 備 儀 器 需 做 校 正 者, 應 定 期 校 正 並 作 成 紀 錄 (16)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秤 量 與 投 料 應 建 立 重 複 檢 核 制 度, 確 實 執 行 並 作 成 紀 錄 (17) 製 程 與 品 質 管 制 如 有 異 常 現 象 時, 應 建 立 矯 正 與 防 止 再 發 措 施, 並 作 成 記 錄 (18) 每 批 產 品 應 經 確 認 程 序 後, 方 可 出 貨 ; 確 認 不 合 格 者, 應 訂 定 適 當 處 理 程 序, 並 確 實 執 行 倉 儲 管 理 原 材 料 倉 庫 及 產 品 倉 庫 應 分 別 設 置 或 予 獨 立, 庫 內 地 面 應 較 庫 外 為 高, 並 採 用 不 透 水 材 料 建 築, 庫 內 所 設 之 棧 板 須 足 以 配 合 存 貨 及 生 產 作 業 之 需 要 (1) 產 品 於 儲 藏 過 程 中 不 得 受 到 其 他 物 質 污 染, 倉 庫 必 須 乾 淨 衛 生 無 有 害 物 質 殘 留, 且 未 經 禁 用 物 質 處 理 (2) 除 常 溫 儲 藏 外, 允 許 使 用 空 氣 溫 度 及 濕 度 等 調 控 方 法 進 行 儲 藏 (3) 有 機 產 品 如 與 非 有 機 產 品 存 放 於 同 一 倉 庫 時, 應 加 以 區 隔 並 明 確 標 示, 以 避 免 產 品 混 淆 (4) 原 材 料 及 產 品 倉 庫 應 分 別 設 置 或 予 適 當 區 隔, 並 有 足 夠 之 空 間, 以 供 物 品 之 搬 運 (5) 倉 庫 內 物 品 應 分 類 貯 放 於 棧 板 貨 架 上, 或 採 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不 得 直 接 放 置 地 面, 並 保 持 整 潔 及 良 好 通 風 (6) 倉 儲 作 業 應 遵 行 先 進 先 出 之 原 則, 並 確 實 記 錄 (7) 倉 儲 過 程 中 需 溫 溼 度 管 制 者, 應 建 立 管 制 方 法 與 基 準, 並 確 實 記 錄 (8) 溫 度 計 / 溼 度 計 應 定 期 做 校 正 工 作, 並 作 成 紀 錄 (9) 倉 儲 過 程 中 應 定 期 檢 查, 並 確 實 記 錄 如 有 異 狀 應 立 即 處 理, 以 確 保 原 材 料 及 產 品 之 品 質 與 衛 生 (10) 有 造 成 污 染 原 材 料 或 產 品 之 虞 的 物 品 或 包 裝 材 料, 應 有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之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0 / P25

11 措 施 (11) 冷 藏 食 品 中 心 溫 度 應 保 持 在 7 C 以 下 凍 結 點 以 上 ; 冷 凍 食 品 應 保 持 適 當 的 凍 結 狀 態, 成 品 之 中 心 溫 度 應 保 持 在 -18 C 以 下 ; 熱 藏 食 品 應 保 持 在 60 C 以 上 ; 酸 性 或 酸 化 食 品 若 在 密 閉 容 器 中 作 室 溫 保 存 時, 應 適 當 的 加 熱 以 消 滅 中 溫 細 菌 運 輸 與 配 送 (1) 裝 載 低 溫 產 品 前, 所 有 運 輸 車 輛 之 廂 體, 應 能 確 保 產 品 維 持 有 效 保 溫 狀 態 ; 若 為 自 用 運 輸 車 輛 則 應 作 成 溫 度 紀 錄 (2) 運 輸 過 程 中 應 避 免 日 光 直 射 雨 淋 激 烈 的 溫 度 或 濕 度 變 動 與 撞 擊 及 車 內 積 水 等 4. 參 考 文 件 農 委 會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第 二 部 分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5. 備 註 農 委 會 法 規 以 新 細 明 體 標 示 ; 本 公 司 規 定 以 標 楷 體 標 示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1 / P25

12 附 錄 一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過 程 允 許 使 用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其 他 物 質 名 稱 1. 氯 化 石 灰 ( 漂 白 粉 )Chlorinated Lime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 氯 酸 鈉 液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4.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使 用 條 件 可 使 用 於 飲 用 水 及 食 品 用 水 ; 用 量 以 殘 留 有 效 氯 符 合 飲 用 水 標 準 為 度 該 資 材 不 得 與 有 機 原 料 或 最 終 產 品 直 接 接 觸 5. L- 抗 壞 血 酸 ( 維 生 素 C) L-Ascorbic Acid (Vitamin C) 6. 生 育 醇 ( 維 生 素 E) dl-α-tocopherol (Vitamin E) 7. 碳 酸 氫 鈉 Sodium Bicarbonate 8. 碳 酸 銨 Ammonium 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9. 碳 酸 氫 銨 Ammonium Bicarbonate 限 於 用 作 膨 脹 劑 10. 碳 酸 鉀 Potassium Carbonate 限 使 用 於 穀 類 製 品 11. 氯 化 鈣 Calcium Chloride 12. 氫 氧 化 鈣 Calcium Hydroxide 13. 硫 酸 鈣 Calc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14. 檸 檬 酸 鈣 Calcium Citrate 15. 碳 酸 鈣 Calcium Carbonate 16.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17. 無 水 碳 酸 鈉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18. 碳 酸 鎂 Magnesium Carbonate 19. 硫 酸 鎂 Magnesium Sulfate 限 使 用 天 然 來 源 者 20. 氯 化 鎂 Magnesium Chloride 限 使 用 由 海 水 提 煉 者, 並 限 作 為 凝 固 劑 使 用 於 豆 類 製 品 21. 甘 油 Glycerin 限 使 用 由 油 脂 水 解 製 造 者 22. 皂 土 Bentonite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2 / P25

13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23.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於 食 品 製 造 加 工 吸 著 用 或 過 濾 用 24. 白 陶 土 Kaolin 25. 滑 石 粉 Talc 26. 珍 珠 岩 粉 Perlite 限 作 為 濾 助 劑 27. 二 氧 化 矽 Silicon Dioxide 28. 棕 櫚 蠟 Carnauba Wax 29.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限 使 用 由 果 實 取 得 或 由 碳 水 化 合 物 等 天 然 原 料 發 酵 而 得 者 30. 檸 檬 酸 鈉 Sodium Citrate 31. 檸 檬 酸 鉀 Potassium Citrate 32. 乳 酸 Lactic Acid 33. DL- 蘋 果 酸 ( 羥 基 丁 二 酸 )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Acid) 34. 氯 化 鉀 Potassium Chloride 35. 海 藻 酸 Alginic Acid 36. 海 藻 酸 鈉 Sodium Alginate 37. 海 藻 酸 鉀 Potassium Alginate (Algin) 38. 海 藻 酸 鈣 Calcium Alginate (Algin) 39. 鹿 角 菜 膠 Carrageenan 40. 玉 米 糖 膠 Xanthan Gum 41. 氫 氧 化 鈉 Sodium Hydroxide 42. 氫 氧 化 鉀 Potassium Hydroxide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或 穀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使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1. 限 作 為 ph 調 整 劑, 使 用 於 糖 類 加 工 品 2. 禁 止 使 用 於 蔬 果 的 鹼 液 剝 皮 43. 瓊 脂 Agar-Agar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處 理 者 44. 阿 拉 伯 膠 Arabic Gum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3 / P25

14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45. 關 華 豆 膠 Guar Gum 46. 刺 槐 豆 膠 Locust Beam Gum or Carob Bean 用 於 畜 產 加 工 品 時, 限 用 於 乳 製 品 及 Gum 肉 品 加 工 47. 果 膠 Pectin 48. 二 氧 化 碳 Carbon Dioxide 49. 乙 烯 Ethylene 50. 電 石 氣 Acetylene 51. 氮 Nitrogen 限 使 用 非 石 油 來 源 無 油 級 者 52. 氧 Oxygen 限 使 用 無 油 級 者 53. 天 然 色 素 Natural Colors 54. 天 然 酵 母 Natural Yeast 55. 活 性 碳 Activated Charcoal 56. 卵 磷 脂 Lecithin 限 使 用 未 經 漂 白 或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57. 天 然 玉 米 澱 粉 Corn Starch(native) 58. 天 然 香 料 Natural Flavors 59. 酵 素 Enzyme (1) 凝 乳 酶 Rennet (2) 過 氧 化 氫 酶 Catalase( 動 物 肝 臟 萃 取 出 ) (3) 脂 解 酶 Animal Lipase (4) 胃 蛋 白 酶 Pepsin (5) 胰 蛋 白 酶 Trypsin 1. 限 由 可 食 性 無 毒 植 物 非 病 原 性 菌 或 健 康 動 物 產 出 者 2. 限 使 用 未 經 有 機 溶 劑 處 理 者 (6) 胰 臟 酶 Pancreatin (7) 蛋 白 溶 菌 酶 Egg White Lysozyme 60. 酪 蛋 白 Casein 限 用 於 製 酒 肉 品 加 工 61. 葡 萄 糖 酸 -δ 內 酯 Glucose-δ-Lactone 限 使 用 自 微 生 物 發 酵 及 碳 水 化 合 物 氧 化 者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4 / P25

15 附 錄 二 製 程 用 水 ( 須 符 合 環 保 署 之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 1. 本 公 司 之 飲 用 水 檢 測 項 目 先 後 次 序 如 下 : (1) 重 金 屬 檢 測 汞 砷 鉛 鎘 鉻 硒 (2) 微 生 物 ( 總 菌 落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群 ) (3) 周 圍 環 境 有 農 田 者 加 驗 農 藥 項 目 或 相 關 項 目 (4) 若 有 污 染 之 虞 者 須 加 測 鋇 銻 鎳 銅 亞 硝 酸 鹽 氮 總 三 鹵 甲 烷 氰 塩 (5) 視 產 品 之 特 性 ( 例 如 包 裝 飲 用 水 ) 將 調 整 / 補 充 需 檢 測 之 項 目 2. 微 生 物 標 準 : 大 腸 桿 菌 群 及 總 菌 落 數 檢 測, 依 下 列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之 細 菌 性 標 準 3.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 環 保 署 103 年 修 訂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依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本 標 準 適 用 於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所 定 飲 用 水 設 備 供 應 之 飲 用 水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飲 用 水 第 三 條 本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一 細 菌 性 標 準 :( 總 菌 落 數 採 樣 地 點 限 於 有 消 毒 系 統 之 水 廠 配 水 管 網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1. 大 腸 桿 菌 群 (Coliform Group) 2. 總 菌 落 數 (Total Bacterial Count) 六 ( 多 管 發 酵 法 ) 六 ( 濾 膜 法 ) 一 MPN/100 毫 升 CFU/100 毫 升 CFU/ 毫 升 二 物 理 性 標 準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1. 臭 度 (Odour) 三 初 嗅 數 2. 濁 度 (Turbidity) 二 NTU 3. 色 度 (Colour) 五 鉑 鈷 單 位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5 / P25

16 三 化 學 性 標 準 : ( 一 ) 影 響 健 康 物 質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1. 砷 (Arsenic) 一 2. 鉛 (Lead) 一 3. 硒 (Selenium) 一 4. 鉻 ( 總 鉻 ) (Total Chromium) 五 5. 鎘 (Cadmium) 五 6. 鋇 (Barium) 二 7. 銻 (Antimony) 一 8. 鎳 (Nickel) 一 9. 汞 (Mercury) 二 10. 氰 鹽 ( 以 CN- 計 ) (Cyanide) 五 11. 亞 硝 酸 鹽 氮 ( 以 氮 計 ) (Nitrite- Nitrogen) 一 消 毒 12. 總 三 鹵 甲 烷 (Total Trihalomethanes) 八 副 產 物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6 / P25

17 13. 鹵 乙 酸 類 (Haloacetic acids) ( 本 管 制 項 目 濃 度 係 以 檢 測 一 氯 乙 酸 (Monochloroacetic acid, MCAA) 二 氯 乙 酸 (Dichloroacetic acid, 八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DCAA) 三 氯 乙 酸 六 (Trichloroacetic acid,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TCAA) 一 溴 乙 酸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Monobromoacetic acid, MBAA) 二 溴 乙 酸 (Dibromoacetic acid, DBAA) 等 共 5 項 化 合 物 (HAA5) 所 得 濃 度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 14. 溴 酸 鹽 (Bromate) 一 颱 風 天 災 期 間 致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500NTU 時, 為 因 應 供 水 需 求 及 我 國 特 殊 氣 候 水 文 環 境, 溴 酸 鹽 標 準 在 該 期 間 不 適 用 15. 亞 氯 酸 鹽 (Chlorite) 一 ( 僅 限 添 加 氣 態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之 供 水 系 統 ) 揮 16. 三 氯 乙 烯 五 發 (Trichloroethene) 性 有 機 物 17. 四 氯 化 碳 ( Carbon tetrachloride) 18.1,1,1- 三 氯 乙 烷 (1,1,1-Trichloro-ethane) 五 二 19.1,2- 二 氯 乙 烷 (1,2-Dichloroethane) 五 20.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二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7 / P25

18 21. 苯 (Benzene) 五 22. 對 - 二 氯 苯 (1,4-Dichlorobenzene) 23.1,1- 二 氯 乙 烯 (1,1-Dichloroethene) 24. 二 氯 甲 烷 13. (Dichloromethane) 25. 鄰 - 二 氯 苯 14. (1,2-Dichlorobenzene) 26. 甲 苯 15. (Toluene) 27. 二 甲 苯 (Xylenes) 七 五 七 二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六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一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 本 管 制 項 目 濃 度 係 以 檢 測 鄰 - 二 甲 一 苯 (1,2-Xylene) 間 - 二 甲 苯 (1,3-Xylene) 對 - 二 甲 苯 (1,4-Xylene) 等 共 3 項 同 分 異 構 物 所 得 濃 度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 28. 順 -1,2- 二 氯 乙 烯 16. (cis-1,2-dichloroethene) 29. 反 -1,2- 二 氯 乙 烯 17. (trans-1,2-dichloroethene) 30. 四 氯 乙 烯 (Tetrachloroethene)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七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一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五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農 藥 31. 安 殺 番 (Endosulfan) 三 32. 靈 丹 (Lindane) 二 33. 丁 基 拉 草 (Butachlor) 二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8 / P25

19 34.2,4- 地 (2,4-D) 七 35. 巴 拉 刈 (Paraquat) 一 36. 納 乃 得 (Methomyl) 一 37. 加 保 扶 (Carbofuran) 二 38. 滅 必 蝨 (Isoprocarb) 二 39. 達 馬 松 (Methamidophos) 二 40. 大 利 松 (Diazinon) 五 41. 巴 拉 松 (Parathion) 二 42. 一 品 松 (EPN) 五 43. 亞 素 靈 (Monocrotophos) 三 44. 戴 奧 辛 (Dioxin) 本 管 制 項 目 濃 度 係 以 檢 測 2,3,7,8- 四 氯 戴 奧 辛 持 (2,3,7,8-Tetrachlorinated 久 dibenzo-p-dioxin -2,3,7,8-TeCDD),2,3,7,8- 四 氯 性 有 機 污 呋 喃 (2,3,7,8-Tetra chlorinated dibenzofuran,2,3,7,8-tecdf) 及 2,3,7,8- 氯 化 之 五 氯 (Penta-), 六 氯 (Hexa-), 七 氯 (Hepta-) 與 八 氯 (Octa-) 戴 奧 辛 及 喃 呋 等 共 十 七 項 化 合 物 所 得 濃 度, 乘 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所 訂 戴 奧 辛 毒 三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皮 克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總 毒 性 當 量 / 公 升 (pg-who-teq/l) 染 性 當 量 因 子 (WHO-TEFs)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並 以 總 毒 性 當 量 物 (TEQ) 表 示 ( 淨 水 場 周 邊 5 公 里 範 圍 內 有 大 型 污 染 源 者 應 每 年 檢 驗 一 次, 如 連 續 兩 年 檢 測 值 未 超 過 最 大 限 值, 自 次 年 起 檢 驗 頻 率 得 改 為 兩 年 一 次 )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19 / P25

20 ( 二 ) 可 能 影 響 健 康 物 質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1. 氟 鹽 ( 以 F- 計 ) (Fluoride) 八 2. 硝 酸 鹽 氮 ( 以 氮 計 ) (Nitrate-Nitrogen) 一 3. 銀 (Silver) 五 4. 鉬 (Molybdenum) ( 淨 水 場 取 水 口 上 游 周 邊 五 公 里 範 圍 內 有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製 造 業 等 污 染 源 者, 應 每 季 檢 驗 一 次, 如 連 續 兩 年 檢 測 值 未 超 過 最 大 限 值, 自 次 年 起 檢 驗 頻 率 得 改 為 每 年 檢 驗 一 次 ) 5. 銦 (Indium) ( 淨 水 場 取 水 口 上 游 周 邊 五 公 里 範 圍 內 有 半 導 體 製 造 業 光 電 材 料 及 元 件 製 造 業 等 污 染 源 者, 應 每 季 檢 驗 一 次, 如 連 續 兩 年 檢 測 值 未 超 過 最 大 限 值, 自 次 年 起 檢 驗 頻 率 得 改 為 每 年 檢 驗 一 次 ) 七 七 ( 三 ) 影 響 適 飲 性 感 觀 物 質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1. 鐵 (Iron) 三 2. 錳 (Manganese) 五 3. 銅 (Copper) 一 4. 鋅 (Zinc) 五 5. 硫 酸 鹽 ( 以 SO4-2 計 ) (sulfate) 二 五 6. 酚 類 ( 以 酚 計 ) (Phenols) 一 7. 陰 離 子 界 面 活 性 劑 (MBAS) 五 8. 氯 鹽 ( 以 Cl- 計 ) (Chloride) 二 五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20 / P25

21 9. 氨 氮 ( 以 氮 計 ) (Ammonia-Nitrogen) 一 10. 總 硬 度 ( 以 CaCO 3 計 ) (Total Hardness as CaCO 3 ) 11. 總 溶 解 固 體 量 (Total Dissolved Solids) 12. 鋁 (Aluminium) ( 本 管 制 項 目 濃 度 係 以 檢 測 總 鋁 形 式 之 濃 度 ) 三 五 四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三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二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施 行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期 間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500NTU 時, 及 警 報 解 除 後 三 日 內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1000NTU 時, 鋁 標 準 不 適 用 ( 四 ) 有 效 餘 氯 限 值 範 圍 ( 僅 限 加 氯 消 毒 之 供 水 系 統 ): 項 目 限 值 範 圍 單 位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Free Residual Chlorine) 二 ~ 一 ( 五 )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 公 私 場 所 供 公 眾 飲 用 之 連 續 供 水 固 定 設 備 處 理 後 之 水, 不 在 此 限 ) 限 值 範 圍 : 項 目 限 值 範 圍 單 位 氫 離 子 濃 度 指 數 (ph 值 ) 六 ~ 八 五 無 單 位 第 四 條 自 來 水 簡 易 自 來 水 社 區 自 設 公 共 給 水 因 暴 雨 或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致 飲 用 水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二 NTU 時, 其 飲 用 水 水 質 濁 度 得 適 用 下 列 水 質 標 準 :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21 / P25

22 四 ( 水 源 濁 度 在 五 NTU 以 下 時 ) 濁 度 (Turbidity) 十 (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五 NTU, 而 在 一 五 NTU 以 下 時 ) NTU 三 十 (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一 五 NTU 時 ) 前 項 飲 用 水 水 源 濁 度 檢 測 數 據, 由 自 來 水 事 業 簡 易 自 來 水 管 理 單 位 或 社 區 自 設 公 共 給 水 管 理 單 位 提 供 第 一 項 處 理 後 之 飲 用 水, 其 濁 度 採 樣 地 點 應 於 淨 水 場 或 淨 水 設 施 處 理 後, 進 入 配 水 管 線 前 採 樣 第 五 條 自 來 水 簡 易 自 來 水 社 區 自 設 公 共 給 水 因 暴 雨 或 其 他 天 然 災 害 致 飲 用 水 水 源 濁 度 超 過 五 NTU 時, 其 飲 用 水 水 質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 僅 限 加 氯 消 毒 之 供 水 系 統 ) 得 適 用 下 列 水 質 標 準 : 項 目 限 值 範 圍 單 位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Free Residual Chlorine) 二 ~ 二 第 六 條 ( 刪 除 )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各 水 質 項 目 之 檢 驗 方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公 告 之 第 八 條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本 標 準 水 質 之 檢 驗, 得 委 託 合 格 之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協 助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標 準 規 定 事 項,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22 / P25

23 附 錄 三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過 程 允 許 使 用 之 有 害 生 物 防 治 資 材 名 稱 使 用 條 件 1. 酒 精 類 Alcohols (1) 乙 醇 Eth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與 清 潔 劑 (2) 異 丙 醇 Isopropanol 限 作 為 消 毒 劑 2. 酒 類 Wine 3. 含 氯 物 質 Chlorine Materials (1) 次 氯 酸 鈣 Calcium Hypochlorite (2) 二 氧 化 氯 Chlorine Dioxide (3)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1. 限 作 為 消 毒 清 潔 器 具 及 設 備 動 物 的 腸 消 毒 及 蛋 的 洗 淨 等 用 途 2. 自 由 餘 氯 濃 度 應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4. 磷 酸 Phosphoric Acid 限 作 為 清 潔 設 備 之 用 5. 釀 造 醋 Vinegar 6. 植 物 油 Vegetable Oil 7. 石 灰 石 灰 硫 磺 合 劑 Lime Lime sulfur 8. 矽 藻 土 Diatomaceous Earth 限 用 於 保 護 設 施 之 病 蟲 防 治 9. 不 含 殺 菌 劑 之 肥 皂 Fungiticide-free Soaps 10. 過 氧 化 氫 Hydrogen Peroxide 11. 咖 啡 粕 Coffee Seed Meal 12. 海 藻 Kelp 13. 砂 糖 Sugar 14. 麵 粉 Flour 15. 植 物 性 浸 出 液 或 天 然 抽 出 液 Aquatic Plant Extracts (1) 大 蒜 Garlic (2) 辣 椒 Pepper (3) 蔥 Welsh Onion (4) 韭 菜 Chives (5) 苦 楝 Neem tree Azadirachta indica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23 / P25

24 (6) 香 茅 Lemongrass (Cymbopogon citrates (DC.) Stapf.) (7) 薄 荷 Mint (8) 芥 菜 Mustard (9) 萬 壽 菊 African Marigold (Tagetes erecta L.) (10) 無 患 子 Soap Nut Tree, Chinese Soap Berry (11) 天 然 草 藥 Herbs 16. 奶 粉 Milk Powder 17. 草 木 灰 Wood Ash 18. 蛋 殼 Eggshell 19. 非 基 因 改 造 之 蘇 力 菌 其 他 生 物 及 病 毒 性 製 劑 Bacillus thuringiensis, Bt, Microbial pesticide, Virological pesticide (non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禁 用 外 生 毒 素 發 行 日 期 :103/03/15 有 機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驗 證 標 準 P 24 /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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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流 1. (1) 料 料 料 (2) 料 料 料 料 a. 料 料 b. 料 料 料 C. 度 (3) a. b. 了 量 留 (4) 料 料 a. 料 料 蠟 令 b. 料 料 料 (5) a. b. c. (6) (7) 料 理 理 行 104/07/31 流 P 1 / P25 a. 料 理 料 理 切 殺 理 b. 理 切 離 殺 冷 理 c. (8) 不良 理 (9) 理 殺 不 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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