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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顼财神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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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生 效
2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目 錄 第 一 章 總 則 101 依 據 適 用 範 圍 一 般 事 項 說 明 用 語 定 義 01 第 二 章 無 障 礙 通 路 201 適 用 範 圍 通 則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出 入 口 坡 道 扶 手 14 第 三 章 樓 梯 301 通 則 樓 梯 設 計 梯 級 扶 手 與 欄 杆 警 示 設 施 19 第 四 章 昇 降 設 備 401 適 用 範 圍 一 般 規 定 引 導 標 誌 昇 降 機 出 入 平 台 昇 降 機 門 昇 降 機 廂 22 I
3 第 五 章 廁 所 盥 洗 室 501 適 用 範 圍 通 則 引 導 標 誌 廁 所 馬 桶 及 扶 手 小 便 器 洗 面 盆 31 第 六 章 浴 室 601 適 用 範 圍 通 則 浴 缸 淋 浴 間 33 第 七 章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701 適 用 範 圍 通 則 空 間 尺 寸 配 置 37 第 八 章 停 車 空 間 801 適 用 範 圍 通 則 引 導 標 誌 汽 車 停 車 位 機 車 停 車 位 40 第 九 章 無 障 礙 標 誌 901 適 用 範 圍 通 則 41 II
4 參 考 附 錄 附 錄 1 基 本 尺 寸 A101 適 用 範 圍 42 A102 輪 椅 42 附 錄 2 其 他 設 施 A201 適 用 範 圍 47 A202 基 地 內 路 緣 坡 道 47 A203 輪 椅 昇 降 台 47 A204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48 A205 其 他 49 III
5 第 一 章 總 則 101 依 據 本 規 範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67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102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依 本 規 範 規 定 但 經 檢 附 申 請 書 及 評 估 報 告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向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認 可 者, 其 設 計 得 不 適 用 本 規 範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規 定 103 一 般 事 項 說 明 尺 寸 : 本 規 範 中 未 註 明 最 大 最 小 或 限 定 範 圍 ( 如 3-5 公 分 ) 者, 所 有 該 項 尺 寸 的 誤 差 不 得 大 於 3% 圖 表 : 本 規 範 所 有 圖 表, 除 非 特 別 註 明 者, 皆 為 規 定 之 一 部 份 104 用 語 定 義 行 動 不 便 者 : 個 人 身 體 因 先 天 或 後 天 受 損 退 化, 如 肢 體 障 礙 視 障 聽 障 等, 導 致 在 使 用 建 築 環 境 時 受 到 限 制 者 另 因 暫 時 性 原 因 導 致 行 動 受 限 者, 如 孕 婦 及 骨 折 病 患 等, 為 暫 時 性 行 動 不 便 者 者 無 障 礙 設 施 : 又 稱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係 指 定 著 於 建 築 物 之 建 築 構 件, 使 建 築 物 空 間 為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無 障 礙 設 施 包 括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備 廁 所 盥 洗 室 浴 室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停 車 空 間 等 無 障 礙 設 備 :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或 設 施 中,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可 獨 立 到 達 進 出 及 使 用 建 築 空 間 建 築 物 或 環 境 如 昇 降 機 之 語 音 設 備 廁 所 之 扶 手 有 拉 桿 之 水 龍 頭 等 無 障 礙 通 路 :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的 室 內 或 室 外 之 連 續 通 路 可 使 行 動 不 便 者 獨 立 進 出 及 通 行 1
6 104.5 動 力 輔 助 門 : 使 用 動 力 機 制 來 操 作 及 控 制 的 門 點 字 系 統 : 可 憑 觸 覺 感 知 提 供 視 覺 障 礙 者 辨 識 資 訊 之 文 字 符 號 路 緣 坡 道 : 穿 過 路 緣 石 或 是 建 在 其 上 的 短 坡 道 標 誌 : 由 陳 列 的 文 字 符 號 觸 覺 裝 置 或 是 圖 畫 所 組 成 的 建 築 構 件, 用 以 傳 達 資 訊 觸 覺 資 訊 : 可 經 由 觸 覺 感 知 傳 達 資 訊 之 方 式 引 導 設 施 : 指 為 引 導 行 動 不 便 者 進 出 建 築 物 設 置 之 延 續 性 設 施, 以 引 導 其 行 進 方 向 或 協 助 其 界 定 通 路 位 置 或 注 意 前 行 路 況 例 : 藉 由 觸 覺 語 音 邊 界 線 或 其 他 相 關 設 施 組 成, 達 到 引 導 視 覺 障 礙 者 之 功 能 2
7 第 二 章 無 障 礙 通 路 2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通 路 者, 其 通 路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202 通 則 組 成 : 無 障 礙 通 路 應 由 以 下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一 個 或 多 個 設 施 組 成 :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出 入 口 坡 道 扶 手 昇 降 設 備 輪 椅 升 降 台 等 高 低 差 : 高 低 差 在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者, 應 作 1/2 之 斜 角 處 理, 高 低 差 在 0.5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 圖 202.2); 高 低 差 大 於 3 公 分 者,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之 坡 道 昇 降 設 備 或 輪 椅 升 降 台 地 面 : 通 路 地 面 應 平 整 堅 固 防 滑 圖
8 203 室 外 通 路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線 ( 道 路 或 人 行 道 ) 至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或 基 地 內 各 幢 建 築 物 間 設 有 引 導 設 施 之 通 路, 作 為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室 外 通 路 應 符 合 本 規 定 設 計 原 則 引 導 標 誌 : 室 外 無 障 礙 通 路 與 建 築 物 室 外 主 要 通 路 不 同 時, 必 須 於 室 外 主 要 通 路 入 口 處 標 示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方 向 坡 度 :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15, 超 過 者 須 依 206 規 定 設 置 坡 道 且 二 不 同 方 向 之 坡 道 交 會 處 應 設 置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 淨 寬 : 通 路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30 公 分 排 水 : 無 遮 蓋 戶 外 通 路 應 考 慮 排 水, 可 往 路 拱 兩 邊 排 水, 洩 水 坡 度 1/100-2/100 ( 圖 ) 圖 開 口 : 通 路 130 公 分 範 圍 內, 應 儘 量 不 設 置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口, 如 需 設 置, 其 水 溝 格 柵 或 其 他 開 口 在 主 要 行 進 之 方 向,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 圖 ) 圖 突 出 物 限 制 : 通 路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200 公 分, 地 面 起 公 分 之 範 圍, 不 得 有 10 公 分 以 上 之 懸 空 突 出 物,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 圖 ) 圖
9 204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通 路 之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設 計 坡 度 : 地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如 大 於 1/50 應 依 206 節 規 定 設 置 坡 道 寬 度 : 通 路 走 廊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走 廊 中 如 有 開 門, 則 去 除 門 扇 開 啟 之 空 間 後, 其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 圖 迴 轉 空 間 : 寬 度 小 於 150 公 分 之 走 廊, 每 隔 10 公 尺 通 路 走 廊 盡 頭 或 距 盡 頭 3.5 公 尺 以 內, 應 有 一 150 公 分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迴 轉 空 間 突 出 物 限 制 :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淨 高 不 得 小 於 190 公 分 ; 兩 邊 之 牆 壁, 由 地 面 起 60 公 分 至 190 公 分 以 內, 不 得 有 10 公 分 以 上 之 懸 空 突 出 物, 如 為 必 要 設 置 之 突 出 物, 應 設 置 警 示 或 其 他 防 撞 設 施 ( 圖 ) 圖
10 205 出 入 口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之 出 入 口 驗 ( 收 ) 票 口 及 門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出 入 口 通 則 : 出 入 口 兩 邊 之 地 面 120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應 平 整 堅 硬 防 滑, 不 得 有 高 差,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 出 入 口 前 應 設 置 平 台, 平 台 淨 寬 與 出 入 口 同 寬, 且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淨 深 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地 面 順 平 避 免 設 置 門 檻, 外 門 可 考 慮 設 置 溝 槽 防 水 ( 蓋 版 開 口 在 主 要 行 進 方 向 之 開 口 寬 度 應 小 於 1.3 公 分, 圖 ), 若 設 門 檻 時, 應 為 3 公 分 以 下, 且 門 檻 高 度 在 0.5 公 分 至 3 公 分 者, 應 作 1/2 之 斜 角 處 理, 高 度 在 0.5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受 限 制 室 內 出 入 口 : 門 扇 打 開 時, 地 面 應 平 順 不 得 設 置 門 檻, 且 門 框 間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另 折 疊 門 應 以 推 開 後, 扣 除 折 疊 之 門 扇 後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 圖 ) 圖
11 操 作 空 間 : 單 扇 門 側 邊 應 留 設 適 當 之 操 作 空 間, 其 操 作 空 間 因 門 扇 開 啟 之 方 式 及 到 達 門 之 方 向 不 同 而 異, 分 別 標 示 其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 圖 圖 ) 圖 推 拉 門 操 作 空 間 7
12 圖 推 開 門 之 操 作 空 間 8
13 圖 無 門 扇 之 開 口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圖 風 除 室 所 需 之 操 作 空 間 9
14 205.3 驗 ( 收 ) 票 口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前 後 地 板 面 應 順 平, 且 地 板 面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 門 開 門 方 式 : 不 得 使 用 旋 轉 門, 若 使 用 自 動 門, 必 須 使 用 水 平 推 拉 式, 且 應 設 有 當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置 應 透 過 感 應 到 地 板 面 15~25 公 分 及 50~75 公 分 處 之 障 礙 物 來 啟 動 門 扇 : 若 門 扇 或 牆 版 為 整 片 透 明 玻 璃, 應 於 地 面 120 公 分 至 150 公 分 處 設 置 告 知 標 示 ( 如 圖 ) 圖 門 把 : 應 設 置 於 地 板 上 公 分 處 ( 圖 ), 且 門 把 應 採 用 容 易 操 作 之 型 式, 不 得 使 用 喇 叭 鎖 ( 圖 ) 門 把 型 式 圖 圖
15 206 坡 道 適 用 範 圍 在 無 障 礙 通 路 上, 上 下 平 台 高 低 差 超 過 3 公 分, 或 連 續 5 公 尺 坡 度 超 過 1/15 之 斜 坡,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之 坡 道 坡 道 設 計 引 導 標 誌 : 坡 道 儘 量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處, 若 未 設 置 於 主 要 入 口 處 者, 應 於 入 口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設 置 引 導 標 誌 寬 度 : 坡 道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若 坡 道 為 取 代 樓 梯 者 ( 即 未 另 設 樓 梯 ), 則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坡 度 : 坡 道 之 坡 度 ( 高 度 與 水 平 長 度 之 比 ) 不 得 大 於 1/12; 高 低 差 小 於 20 公 分 者, 其 坡 度 得 酌 予 放 寬, 惟 不 得 超 過 下 表 規 定 高 低 差 20 公 分 以 下 5 公 分 以 下 3 公 分 以 下 坡 度 1/10 1/5 1/ 地 面 : 坡 道 地 面 應 平 整 ( 不 得 設 置 導 盲 磚 或 其 他 妨 礙 輪 椅 行 進 之 舖 面 ) 堅 固 防 滑 平 台 端 點 平 台 : 坡 道 起 點 及 終 點, 應 設 置 長 寬 各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平 台, 且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 中 間 平 台 : 坡 道 每 高 差 75 公 分, 應 設 置 長 度 至 少 150 公 分 之 平 台 ( 圖 ),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16 轉 彎 平 台 : 坡 道 方 向 變 換 處 應 設 置 長 寬 各 150 公 分 以 上 之 平 台, 該 平 台 之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坡 道 因 轉 彎 角 度 不 同 其 平 台 設 置 方 式 亦 不 同 ( 圖 圖 ) 圖 坡 道 90 轉 彎 圖 坡 道 迴 轉 圖 坡 道 轉 彎 角 度 大 於 防 護 設 施 坡 道 邊 緣 防 護 : 高 低 差 大 於 20 公 分 者, 未 鄰 牆 壁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不 得 小 於 高 度 5 公 分 之 防 護 緣 ( 圖 ), 該 防 護 緣 在 坡 道 側 不 得 突 出 於 扶 手 之 垂 直 投 影 線 外 ( 圖 ) 圖
17 圖 護 欄 : 坡 道 高 於 鄰 近 地 面 75 公 分 時, 未 臨 牆 之 一 側 或 兩 側 應 設 置 高 度 100 公 分 之 防 護 欄 如 果 高 差 在 二 層 以 下 者, 護 欄 高 度 不 得 小 於 100 公 分, 三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10 公 分, 十 層 以 上 者,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 扶 手 圖 設 置 規 定 : 高 低 差 大 於 20 公 分 之 坡 道, 兩 側 皆 應 設 置 符 合 本 規 範 規 定 之 連 續 性 扶 手 扶 手 高 度 : 設 單 道 扶 手 者, 地 面 至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為 75 公 分 ; 設 雙 道 扶 手 者, 高 度 分 別 為 85 公 分 65 公 分 ( 圖 ) 圖
18 207 扶 手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設 施 需 設 置 扶 手 者, 其 扶 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通 則 扶 手 形 狀 : 可 為 圓 形 橢 圓 形, 圓 形 直 徑 約 為 公 分, 其 他 形 狀 者, 外 緣 周 邊 長 9-13 公 分 ( 圖 ) 表 面 : 扶 手 表 面 及 靠 近 之 牆 壁 應 平 整, 不 得 有 突 出 或 勾 狀 物 扶 手 設 置 圖 堅 固 : 扶 手 應 設 置 堅 固, 除 廁 所 特 別 設 計 之 活 動 扶 手 外, 皆 需 穩 固 不 得 搖 晃, 且 扶 手 接 頭 處 應 平 整, 不 可 有 銳 利 之 突 出 物 與 壁 面 距 離 : 扶 手 若 鄰 近 牆 壁, 應 與 壁 面 保 留 3-5 公 分 之 間 隔 ( 圖 ) 圖 高 度 : 單 層 扶 手 之 上 緣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75 公 分, 雙 層 扶 手 上 緣 高 度 分 別 為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若 用 於 小 學, 高 度 則 各 降 低 10 公 分 ( 圖 ) 圖
19 端 部 處 理 : 扶 手 端 部 應 作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 並 視 需 設 置 可 供 視 障 者 辨 識 之 資 訊 或 點 字 最 小 20 圖
20 第 三 章 樓 梯 301 通 則 樓 梯 形 式 : 不 得 設 置 旋 轉 式 及 梯 級 間 無 垂 直 板 之 露 空 式 樓 梯 ( 圖 ) 地 板 表 面 : 樓 梯 平 台 及 梯 級 表 面 應 採 用 防 滑 材 料 戶 外 樓 梯 : 無 頂 蓋 之 戶 外 樓 梯 及 樓 梯 入 口 應 注 意 排 水, 避 免 行 走 表 面 積 水, 且 落 水 口 不 得 設 置 於 樓 梯 動 線 上 若 樓 梯 動 線 上 有 落 水 口, 則 開 口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圖 樓 梯 設 計 樓 梯 底 版 高 度 : 樓 梯 底 版 至 其 直 下 方 地 板 面 淨 高 未 達 190 公 分 部 份 應 設 防 護 設 施 ( 可 使 用 格 柵 花 台 或 任 何 可 提 醒 視 障 者 之 設 施 )( 圖 302.1) 樓 梯 轉 折 設 計 : 樓 梯 往 上 之 梯 級 部 份, 起 始 之 梯 級 應 退 一 階 ( 圖 302.2) 圖 上 圖 樓 梯 平 台 : 不 得 有 梯 級 或 高 低 差 16
21 303 梯 級 級 深 及 級 高 : 樓 梯 上 所 有 梯 級 之 級 高 及 級 深 應 統 一, 級 高 (R) 需 為 16 公 分 以 下, 級 深 (T) 不 得 小 於 26 公 分 ( 圖 303.1), 且 55 公 分 2 R + T 65 公 分 圖 R 最 大 16 公 分 T 最 小 26 公 分 梯 級 鼻 端 : 梯 級 突 沿 的 彎 曲 半 徑 不 得 大 於 1.3 公 分 ( 圖 ), 且 超 出 踏 板 的 突 沿 應 將 突 沿 下 方 作 成 斜 面, 該 突 出 之 斜 面 不 得 大 於 2 公 分 ( 圖 ) 圖
22 303.3 防 滑 條 : 梯 級 邊 緣 之 水 平 踏 面 部 份 應 作 防 滑 處 理, 且 應 與 踏 步 平 面 順 平 ( 圖 303.3) 防 護 緣 : 梯 級 未 鄰 接 牆 壁 部 份, 應 設 置 高 出 梯 級 5 公 分 以 上 之 防 護 緣 ( 圖 303.4) 圖 最 小 5 公 分 圖 扶 手 與 欄 杆 扶 手 : 樓 梯 兩 側 應 裝 設 距 梯 級 鼻 端 高 度 75 公 分 之 扶 手 ( 圖 304.1) 或 雙 道 扶 手 ( 高 65 公 分 及 85 公 分 ),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該 扶 手 應 連 續 不 得 中 斷 二 平 台 ( 或 樓 板 ) 間 之 高 差 在 20 公 分 以 下 者, 得 不 設 扶 手 ; 另 樓 梯 之 平 台 外 側 扶 手 得 不 連 續 圖
23 304.2 水 平 延 伸 : 樓 梯 兩 端 扶 手 應 水 平 延 伸 30 公 分 以 上 ( 圖 ), 並 作 端 部 防 勾 撞 處 理 ( 圖 ), 扶 手 水 平 延 伸, 不 得 突 出 於 走 道 上 ( 圖 ) 最 小 30 公 分 最 小 30 公 分 走 廊 圖 圖 警 示 設 施 終 端 警 示 : 距 梯 級 終 端 30 公 分 處, 應 設 置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30 公 分, 顏 色 且 質 地 不 同 之 警 示 設 施 ( 圖 305.1) 樓 梯 中 間 之 平 台 不 需 設 置 警 示 設 施 圖
24 第 四 章 昇 降 設 備 40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垂 直 通 路 中 使 用 之 昇 降 機, 其 出 入 平 台 及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相 關 設 施 應 依 本 節 規 定 設 置 402 一 般 規 定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與 群 管 理 控 制 下 之 一 般 昇 降 機 之 呼 叫 按 鈕 必 須 分 別 設 置 403 引 導 標 誌 入 口 引 導 : 建 築 物 主 要 入 口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方 向 指 引 昇 降 機 引 導 : 昇 降 機 設 有 點 字 之 呼 叫 鈕 前 方 30 公 分 處 之 地 板, 應 作 30 公 分 60 公 分 之 不 同 材 質 處 理 ( 圖 403.2) 圖 主 要 入 口 樓 層 標 誌 : 主 要 入 口 樓 層 之 昇 降 機 應 設 置 以 下 無 障 礙 標 誌 突 出 牆 壁 : 垂 直 牆 面 突 出 式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下 緣 應 距 地 板 面 公 分,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15 公 分 ( 圖 ) 圖
25 平 行 牆 面 : 平 行 固 定 於 牆 面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其 下 緣 應 距 地 板 面 公 分 處,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5 公 分 ( 圖 ) 404 昇 降 機 出 入 平 台 ( 停 靠 處 )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之 樓 地 板 應 無 高 差,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並 留 設 不 得 小 於 直 徑 1.5 公 尺 之 淨 空 間 昇 降 機 呼 叫 鈕 : 梯 廳 及 門 廳 內 的 呼 叫 鈕 之 中 心 線 高 度 應 距 樓 地 板 面 110 公 分,( 圖 404.2), 呼 叫 鈕 左 邊 應 設 置 點 字 呼 叫 鈕 最 小 的 尺 寸 應 為 長 寬 各 2 公 分 以 上 ; 或 直 徑 2 公 分 以 上 ( 圖 404.2) 圖 圖 昇 降 機 入 口 的 觸 覺 裝 置 : 在 昇 降 機 各 樓 乘 場 入 口 兩 側 之 門 框 或 牆 柱 上 應 裝 設 觸 覺 裝 置 及 顯 示 樓 層 的 數 字 點 字 符 號, 單 一 浮 凸 字 時, 長 寬 各 8 公 分 以 上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浮 凸 字 時, 每 一 個 浮 凸 字 尺 寸, 應 寬 6 公 分 長 8 公 分 以 上, 標 誌 之 中 心 點 應 位 於 樓 地 板 面 上 方 135 公 分, 且 標 示 之 數 字 需 與 底 板 的 顏 色 有 明 顯 不 同 ( 圖 404.3) 圖
26 405 昇 降 機 門 昇 降 機 門 : 昇 降 機 門 應 水 平 方 向 開 啟, 並 為 自 動 開 關 方 式 如 果 門 受 到 物 體 或 人 的 阻 礙 時, 昇 降 機 門 應 設 有 可 自 動 停 止 並 重 新 開 啟 的 裝 置, 此 裝 置 應 透 過 感 應 到 地 板 面 15~25 公 分 及 50~75 公 分 處 之 障 礙 物 來 啟 動 關 門 時 間 : 梯 廳 昇 降 機 到 達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之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5 秒 鐘 ; 若 由 昇 降 機 廂 內 按 鈕 開 門, 昇 降 機 門 應 維 持 完 全 開 啟 狀 態 至 少 5 秒 鐘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應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其 與 機 廂 地 板 面 之 水 平 間 隙 不 得 大 於 3.2 公 分 406 昇 降 機 廂 機 廂 尺 寸 : 昇 降 機 門 的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機 廂 之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35 公 分 ( 不 需 扣 除 扶 手 佔 用 之 空 間 )( 圖 406.1); 但 集 合 住 宅 昇 降 機 門 的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圖 扶 手 : 機 廂 內 至 少 兩 側 牆 面 應 設 置 扶 手, 扶 手 之 設 置 應 符 合 207 節 之 規 定 後 視 鏡 : 面 對 機 廂 之 後 側 壁 應 設 置 安 全 玻 璃 之 後 視 鏡 ( 若 後 側 壁 為 鏡 面 不 銹 鋼 或 類 似 材 質 得 免 之 ) 或 懸 掛 式 之 廣 角 鏡 ( 寬 公 分, 高 20 公 分 以 上 ), 後 視 鏡 之 下 緣 距 機 廂 地 面 85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出 入 口 淨 寬, 高 度 大 於 90 公 分 22
27 406.4 輪 椅 乘 坐 者 操 作 盤 : 有 一 組 操 作 盤, 最 上 層 標 有 樓 層 指 示 的 按 鈕 中 心 線 距 機 廂 地 面 不 得 大 於 120 公 分,( 如 設 置 位 置 不 足, 得 放 寬 至 130 公 分 ), 且 最 下 層 按 鈕 之 中 心 線 距 梯 廂 地 板 面 不 得 小 於 85 公 分, 在 控 制 面 板 上 應 設 置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器 ; 另 操 作 盤 距 梯 廂 入 口 壁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30 公 分 入 口 對 側 壁 面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20 公 分 ( 圖 406.4) 圖 按 鈕 : 按 鈕 之 最 小 尺 寸 至 少 應 為 2 公 分, 按 鈕 間 之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1 公 分, 其 標 示 之 數 字 需 與 底 板 的 顏 色 有 明 顯 不 同, 且 不 得 使 用 觸 摸 式 按 鈕 ( 圖 406.5) 圖
28 406.6 點 字 標 示 : 點 字 標 示 應 設 於 一 般 操 作 盤 ( 直 式 操 作 盤 ) 按 鈕 左 側,(30 層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若 設 置 位 置 不 足, 可 設 在 適 當 位 置 ) 點 字 標 示 詳 如 表 表 語 音 系 統 : 機 廂 內 應 設 置 語 音 系 統 以 報 知 樓 層 數 行 進 方 向 及 開 關 情 形 集 合 住 宅 昇 降 機 : 集 合 住 宅 之 昇 降 機 尺 寸, 門 之 淨 寬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機 廂 之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25 公 分 ( 不 須 扣 除 扶 手 佔 用 之 空 間 ), 且 語 音 系 統 得 增 設 開 關 24
29 第 五 章 廁 所 盥 洗 室 5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廁 所 盥 洗 室 者, 其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502 通 則 位 置 : 廁 所 盥 洗 室 應 設 於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地 面 : 廁 所 盥 洗 室 之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尤 其 應 注 意 地 面 潮 濕 及 有 肥 皂 水 時 之 防 滑 高 差 : 由 無 障 礙 通 路 進 入 廁 所 盥 洗 室 不 得 有 高 差, 止 水 宜 採 用 截 水 溝 503 引 導 標 誌 入 口 引 導 : 無 障 礙 廁 所 與 一 般 廁 所 相 同, 應 於 適 當 處 設 置 廁 所 位 置 指 示, 如 無 障 礙 廁 所 未 設 置 於 一 般 廁 所 附 近, 應 於 一 般 廁 所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設 置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 無 障 礙 廁 所 前 牆 壁 或 門 上 應 設 置 如 圖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 圖 ), 如 主 要 走 道 與 廁 所 開 門 方 向 平 行, 則 應 另 設 置 垂 直 於 牆 面 之 無 障 礙 標 誌 ( 圖 ) 圖 圖
30 504 廁 所 淨 空 間 : 廁 所 盥 洗 室 空 間 內 應 設 置 迴 轉 空 間, 其 直 徑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504.1) 門 : 廁 所 盥 洗 室 空 間 應 採 用 橫 向 拉 門, 門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且 門 把 距 門 邊 應 保 持 6 公 分, 靠 牆 之 ㄧ 側 並 應 於 距 門 把 3-5 公 分 處 設 置 門 擋, 以 防 止 夾 手 ( 圖 504.2); 門 扇 得 設 於 牆 之 內 外 側 圖 圖 鏡 子 : 鏡 子 之 鏡 面 底 端 與 地 板 面 距 離 不 得 大 於 90 公 分, 或 設 置 傾 斜 鏡 面 ; 鏡 子 的 高 度 應 在 90 公 分 以 上 ( 圖 504.3) 圖 求 助 鈴 : 位 置 : 廁 所 盥 洗 室 內 應 設 置 緊 急 求 助 鈴, 其 按 鈕 應 設 置 兩 處, 一 處 在 距 離 馬 桶 前 緣 往 後 15 公 分 馬 桶 座 位 上 60 公 分 處, 另 一 處 在 馬 桶 前 緣 往 前 35 公 分 高 35 公 分 處, 且 按 鈕 應 明 確 標 示 ( 圖 504.5) 連 接 裝 置 : 按 鈕 應 連 至 服 務 台 或 類 似 空 間, 若 無 服 務 台, 應 連 接 至 廁 所 盥 洗 室 外 部 設 置 警 示 燈 或 聲 響 26
31 火 警 燈 號 警 示 設 備 ( 亦 可 設 於 門 上 方 之 牆 壁 ) 圖
32 505 馬 桶 及 扶 手 最 小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廁 所 設 置 馬 桶 及 扶 手,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淨 空 間 : 馬 桶 至 少 有 一 側 邊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75 公 分 ( 圖 505.2) 圖 高 度 : 除 醫 療 或 療 養 機 構 有 特 殊 需 求 外 外, 應 使 用 一 般 形 式 之 馬 桶, 座 位 之 高 度 為 公 分, 馬 桶 不 可 有 蓋, 且 應 設 置 靠 背 ( 水 箱 作 為 靠 背 需 考 慮 其 平 整 及 耐 壓 性 ) ( 圖 505.3) 圖 沖 水 控 制 : 沖 水 控 制 可 為 手 動 或 自 動, 手 動 沖 水 控 制 應 設 置 於 L 型 扶 手 之 側 牆 上, 距 馬 桶 前 緣 往 前 10 公 分 及 馬 桶 座 面 上 約 40 公 分 處 ( 圖 505.4) 沖 水 控 制 圖
33 505.5 側 邊 L 型 扶 手 : 馬 桶 側 面 牆 壁 應 裝 置 L 型 扶 手, 扶 手 水 平 與 垂 直 長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70 公 分, 垂 直 向 之 扶 手 外 緣 與 馬 桶 前 緣 之 距 離 為 27 公 分, 水 平 向 扶 手 上 緣 與 馬 桶 座 面 距 離 為 27 公 分 ( 圖 505.5) 圖 可 動 扶 手 : 馬 桶 至 少 有 ㄧ 側 之 扶 手 應 為 可 動 式 ( 可 為 掀 起 式 或 水 平 移 動 式 ), 使 用 狀 態 時, 扶 手 外 緣 與 馬 桶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為 35 公 分, 扶 手 高 度 與 對 側 之 扶 手 高 度 相 等, 扶 手 長 度 與 馬 桶 前 端 相 等 ( 圖 505.6) 圖
34 506 小 便 器 位 置 : 小 便 器 如 設 置 於 一 般 廁 所 內, 應 設 置 於 廁 所 入 口 便 捷 之 處 無 障 礙 空 間 : 小 便 器 前 方 不 得 有 高 差 高 度 : 小 便 器 之 突 出 端 距 地 板 面 應 為 公 分 ( 圖 506.3) 沖 水 控 制 : 沖 水 控 制 可 為 手 動 或 自 動, 手 動 沖 水 控 制 應 符 合 A102.3 及 A102.4 節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35-38cm 圖 空 間 : 設 置 小 便 器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便 器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50 公 分 ( 圖 506.5) 扶 手 : 小 便 器 二 側 及 前 方 應 設 置 扶 手, 垂 直 牆 面 之 上 側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85 公 分 ; 平 行 牆 面 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20 公 分 ; 兩 垂 直 牆 面 扶 手 之 中 心 線 距 離 為 60 公 分, 長 度 為 55 公 分 ; 兩 側 垂 直 地 面 之 扶 手 距 離 牆 壁 之 距 離 為 25 公 分 ( 圖 圖 506.6) 圖 圖
35 507 洗 面 盆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洗 面 盆 或 洗 手 槽,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無 障 礙 空 間 : 洗 面 盆 前 方 不 得 有 高 差 高 度 : 洗 面 盆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不 得 大 於 85 公 分, 且 洗 面 盆 下 面 距 面 盆 邊 緣 20 公 分 之 範 圍, 由 地 板 面 量 起 65 公 分 內 應 淨 空, 並 符 合 A102.6 膝 蓋 及 腳 趾 淨 容 納 空 間 規 定 ( 圖 507.3) 圖 水 龍 頭 : 水 龍 頭 應 有 撥 桿, 或 設 置 自 動 感 應 控 制 設 備 洗 面 盆 深 度 : 洗 面 盆 前 方 扶 手 距 離 操 作 水 龍 頭 不 得 大 於 50 公 分, 洗 面 盆 儲 水 深 度 不 得 大 於 16 公 分, 且 洗 面 盆 下 方 空 間, 外 露 管 線 及 器 具 表 面 不 得 有 尖 銳 或 易 磨 蝕 之 設 備 扶 手 : 洗 面 盆 兩 側 及 前 方 環 繞 洗 臉 盆 設 置 扶 手, 扶 手 高 於 洗 面 盆 邊 緣 1~3 公 分 ( 圖 507.6) 圖
36 第 六 章 浴 室 6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浴 室 者, 其 浴 缸 或 淋 浴 間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602 通 則 位 置 : 浴 室 應 設 於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地 面 : 浴 室 之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尤 其 應 注 意 地 面 潮 濕 及 有 肥 皂 水 時 之 防 滑 高 差 : 由 無 障 礙 通 路 進 入 浴 室 不 得 有 高 差, 止 水 宜 採 用 截 水 溝 求 助 鈴 :ㄧ 處 距 地 板 面 高 公 分 處 ; 另 一 處 距 地 板 面 公 分, 且 按 鈕 應 明 確 標 示 603 浴 缸 適 用 範 圍 : 無 障 礙 浴 缸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位 置 : 浴 缸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空 間 應 涵 蓋 整 個 浴 缸 的 長 度, 前 方 淨 空 間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浴 缸 寬 度, 深 度 為 80 公 分 以 上 ( 圖 603.2) 圖 浴 缸 : 浴 缸 長 度 不 得 大 於 140 公 分 ; 浴 缸 外 側 距 地 面 高 度 45 公 分 底 部 應 設 置 止 滑 片, 且 浴 缸 內 兩 側 接 近 上 緣 處, 應 設 置 扶 手 ( 圖 圖 603.3) 圖
37 603.4 扶 手 : 側 面 牆 壁 應 裝 設 一 水 平 及 垂 直 扶 手 ; 水 平 扶 手 上 緣 距 浴 缸 底 面 75 公 分, 與 出 水 側 牆 壁 的 距 離 不 得 大 於 38 公 分 ; 垂 直 部 份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與 浴 缸 靠 背 側 之 外 緣 距 離 約 70 公 分 ; 出 水 側 及 對 向 牆 壁 皆 應 設 置 L 型 扶 手, 該 扶 手 水 平 上 緣 距 浴 缸 底 面 75 公 分, 垂 直 及 水 平 部 分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且 垂 直 部 分 距 浴 缸 外 緣 不 得 超 過 10 公 分 ( 圖 603.4) 604 淋 浴 間 圖 適 用 範 圍 : 設 置 移 位 式 淋 浴 間 或 輪 椅 進 入 式 淋 浴 間 須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座 椅 : 應 設 寬 45 公 分 以 上 深 40 公 分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45 公 分 之 座 椅 ( 固 定 或 活 動 式 皆 可 ), 座 椅 應 防 滑, 若 為 平 滑 者, 座 椅 前 緣 應 略 高 於 後 緣 ( 斜 率 約 1/12) 移 位 式 淋 浴 間 定 義 : 設 有 固 定 座 椅, 輪 椅 無 法 直 接 進 入, 使 用 者 必 須 移 位 至 座 椅 之 淋 浴 間 尺 寸 : 淋 浴 間 長 度 及 寬 度 皆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90 公 分, 長 120 公 分 ( 圖 ) 圖
38 扶 手 : 兩 側 牆 壁 應 設 置 水 平 扶 手, 其 入 口 對 向 牆 壁 之 水 平 扶 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45 公 分,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75 公 分 ; 入 口 之 牆 壁 近 外 緣 處 2 側 及 座 椅 靠 牆 側, 皆 應 設 置 垂 直 扶 手, 其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 公 分 ( 圖 ) 最 小 45 平 面 圖 立 面 水 龍 頭 位 置 : 設 於 入 口 側 面 牆 壁, 牆 面 之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38 公 分 且 距 地 板 面 公 分 之 區 域 ( 圖 ) 最 大 38 最 大 38 圖
39 604.4 輪 椅 進 入 式 淋 浴 間 定 義 : 設 有 活 動 座 椅, 可 選 擇 乘 坐 洗 澡 用 輪 椅 者 直 接 進 入, 或 移 位 至 座 檯 之 淋 浴 間 尺 寸 : 淋 浴 間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前 方 之 無 障 礙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寬 80 公 分, 長 150 公 分 ( 圖 ) 圖 扶 手 : 除 入 口 側 及 設 置 座 椅 側 外, 另 兩 面 牆 皆 需 設 置 扶 手, 距 地 板 面 高 度 75 公 分, 距 牆 角 15 公 分 內 得 不 設 置 扶 手 且 入 口 側 邊 座 椅 處 應 設 置 高 度 75 公 分 之 可 動 式 扶 手 ( 圖 ) 圖 水 龍 頭 位 置 : 設 於 入 口 對 側 牆 壁, 無 座 位 者, 可 為 距 地 板 面 公 分 之 區 域 ; 有 座 位 者, 其 設 置 區 域 以 距 設 座 位 之 牆 壁 68 公 分 之 範 圍 為 限 ( 圖 ) 圖
40 第 七 章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701 適 用 範 圍 設 有 固 定 座 椅 場 所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應 符 合 本 節 規 定 702 通 則 地 面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的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且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 數 量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之 數 量 不 得 小 於 表 規 定 表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數 量 規 定 表 固 定 座 椅 數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數 50 以 下 以 上 4 + 每 1000 人 增 加 一 個 703 空 間 尺 寸 寬 度 : 單 一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 有 多 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時, 每 個 空 間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85 公 分 ( 圖 703.1) 圖
41 703.2 深 度 : 可 由 前 方 或 後 方 進 入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時, 空 間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20 公 分 ( 圖 ), 而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僅 可 由 側 面 進 入 者, 則 空 間 深 度 不 得 小 於 150 公 分 ( 圖 ) 由 前 後 方 進 入 圖 由 左 右 側 進 入 圖 配 置 引 導 標 誌 : 觀 眾 席 主 要 入 口 處 及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輪 椅 席 位 之 方 向 標 示 位 置 : 應 設 於 鄰 近 避 難 逃 生 通 道 易 到 達 且 有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若 有 3 個 以 上 之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並 排 時, 應 可 由 前 後 或 左 右 兩 側 進 入 該 席 位 ( 圖 704.2) 圖
42 704.3 視 線 :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的 視 線 不 得 受 阻 礙 應 和 其 他 區 域 相 同 陪 伴 者 之 座 椅 : 在 輪 椅 觀 眾 席 位 鄰 近 至 少 應 留 有 一 個 陪 伴 者 座 椅 欄 杆 : 座 位 前 地 面 有 高 差 者 應 設 置 欄 杆, 欄 杆 高 度 75 公 分 ( 圖 704.5) 圖
43 第 八 章 停 車 空 間 801 適 用 範 圍 建 築 物 依 規 定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者, 應 符 合 本 章 規 定 802 通 則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應 設 於 最 靠 近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出 入 口 或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之 便 捷 處 803 引 導 標 誌 入 口 引 導 : 車 道 入 口 處 及 車 道 沿 路 轉 彎 處 應 設 置 明 顯 之 指 引 標 誌, 引 導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之 方 向 及 位 置 車 位 豎 立 標 誌 : 應 於 停 車 位 旁 設 置 具 夜 光 效 果 之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示, 標 誌 尺 寸 應 為 40 公 分 40 公 分 以 上, 下 缘 高 度 公 分 ( 圖 803.2) 圖 車 位 地 面 標 誌 : 停 車 位 地 面 上 應 設 置 無 障 礙 停 車 位 標 誌, 標 誌 圖 尺 寸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90 公 分, 停 車 格 線 之 顏 色 應 為 藍 色, 下 車 區 應 為 白 色 斜 線, 以 利 區 別 ( 圖 803.3) 停 車 位 地 面 :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表 面 不 可 使 用 鬆 散 性 質 的 砂 或 石 礫, 高 低 差 不 得 大 於 0.5 公 分, 坡 度 不 得 大 於 1/50 圖
44 804 汽 車 停 車 位 單 一 停 車 位 : 汽 車 停 車 位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350 公 分, 包 括 寬 150 公 分 的 下 車 區 ( 圖 804.1) 圖 相 鄰 停 車 位 : 相 鄰 停 車 位 得 共 用 下 車 區,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60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550 公 分, 包 括 寬 150 公 分 的 下 車 區 ( 圖 804.2) 圖 機 車 停 車 位 機 車 位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220 公 分,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225 公 分,( 圖 805) 圖
45 第 九 章 無 障 礙 標 誌 901 適 用 範 圍 無 障 礙 標 誌 應 依 本 章 規 定 設 置 902 通 則 標 誌 : 無 障 礙 標 誌 應 符 合 圖 規 定 之 比 例 格 子 作 為 定 位 參 考 點, 正 式 標 誌 應 無 格 圖 顏 色 : 無 障 礙 標 誌 之 顏 色 與 底 色 應 有 明 顯 不 同, 且 該 標 誌 若 設 置 於 壁 面 上, 該 標 誌 之 底 色 亦 應 與 壁 面 顏 色 有 明 顯 不 同 ; 得 採 用 藍 色 底 白 色 圖 案 41
46 參 考 附 錄 附 錄 1 基 本 尺 寸 A101 適 用 範 圍 本 附 錄 提 供 設 計 者 參 考 A102 輪 椅 A102.1 靜 止 尺 寸 : 輪 椅 靜 止 時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76 公 分 x120 公 分 ( 圖 A102.1) A102.2 輪 椅 通 行 A 單 向 通 行 : 所 需 寬 度 為 90 公 分 ( 圖 A ) 圖 A102.1 圖 A A 輪 椅 和 行 人 雙 向 通 行 : 坐 輪 椅 者 和 其 他 行 人 雙 向 通 行 所 需 寬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A ) A 雙 向 通 行 : 供 坐 輪 椅 者 雙 向 通 行 所 需 寬 度 為 150 公 分, 較 大 型 輪 椅 雙 向 通 行 所 需 寬 度 為 180 公 分 ( 圖 A ) 圖 A 圖 A A 輪 椅 與 拄 拐 扙 者 雙 向 通 行 : 所 需 寬 度 為 180 公 分 ( 圖 A ) 圖 A
47 A 轉 彎 : 坐 輪 椅 者 在 通 路 走 廊 上 轉 彎 時, 如 通 路 寬 度 為 90 公 分 者, 轉 彎 處 所 需 之 空 間 為 120 公 分 ( 圖 A ) 圖 A A 迴 轉 空 間 : 坐 輪 椅 者 作 360 度 方 向 迴 轉 時, 操 作 所 需 空 間 之 直 徑 為 150 公 分 ( 圖 A ) 受 限 制 時, 亦 可 在 T 型 空 間 中 迴 轉, 所 需 空 間 如 圖 A , 該 空 間 內 須 平 坦 ( 坡 度 在 1/50 以 下 ), 以 防 止 輪 椅 滑 動 圖 A 圖 A
48 A102.3 輪 椅 正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A 可 及 範 圍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最 低 高 度 為 40 公 分 ( 圖 A ) 圖 A A 桌 檯 較 小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突 出 小 於 50 公 分,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A ) 圖 A A 桌 檯 較 大 : 坐 輪 椅 者 正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突 出 50~60 公 分, 則 其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10 公 分 ( 圖 A ) 如 桌 檯 突 出 大 於 60 公 分, 則 無 法 觸 及 該 牆 面 圖 A A102.4 側 向 接 近 可 及 範 圍 A 可 及 範 圍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且 中 間 無 阻 礙 物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最 低 高 度 為 40 公 分 ( 圖 A ) 圖 A
49 A 桌 檯 較 小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深 度 小 於 25 公 分,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20 公 分 ( 圖 A ) 圖 A A 桌 檯 較 大 : 坐 輪 椅 者 側 向 接 近 時, 如 桌 檯 深 度 為 公 分 時, 可 及 之 最 大 高 度 為 115 公 分 ( 圖 A ) 如 桌 檯 突 出 大 於 60 公 分, 則 無 法 觸 及 該 牆 面 圖 A A102.5 操 作 空 間 : 輪 椅 所 鄰 之 三 邊 牆 壁 全 部 或 部 分 受 到 限 制 時, 所 需 操 作 空 間 如 A 及 A A 直 行 進 入 : 當 凹 室 的 深 度 大 於 60 公 分 時, 所 需 最 小 寬 度 為 90 公 分 ( 圖 A ) 圖 A
50 A 平 行 進 入 : 當 凹 室 的 深 度 大 於 40 公 分 時, 所 需 最 小 寬 度 為 150 公 分 ( 圖 A ) A102.6 膝 蓋 淨 容 納 空 間 圖 A 當 輪 椅 必 須 進 入 桌 檯 或 洗 面 盆 下 部 空 間 時, 所 需 淨 空 間 為 距 可 靠 近 之 邊 緣 20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淨 空 間 所 需 最 小 高 度 為 65 公 分 距 邊 緣 20 至 30 公 分 處, 淨 空 間 之 高 度 由 65 公 分 逐 漸 降 低 為 25 公 分 ( 圖 A102.6) 圖 A
51 附 錄 2 其 他 設 施 A201 適 用 範 圍 本 附 錄 2 提 供 設 計 者 參 考 A202 基 地 內 路 緣 坡 道 : 參 考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之 規 定 A203 輪 椅 昇 降 台 A203.1 高 度 限 制 : 昇 降 台 上 下 平 台 高 差 不 超 過 150 公 分 A203.2 安 全 圍 柵 : 昇 降 台 上 下 平 台 高 差 超 過 40 公 分 者, 須 設 置 安 全 圍 柵, 防 止 物 體 於 昇 降 台 上 升 時 進 入 其 底 部 ( 圖 A203.2) 圖 A203.2 A203.3 昇 降 台 出 入 口 A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 昇 降 機 出 入 口 處 之 樓 地 板 面, 須 與 昇 降 台 地 板 面 保 持 平 整, 二 者 間 之 水 平 間 隙 須 在 3.2 公 分 以 下 A 出 入 口 尺 寸 : 昇 降 台 出 入 口 在 短 邊 所 需 之 淨 寬 為 80 公 分 以 上, 長 邊 所 需 之 淨 寬 為 105 公 分 以 上 ( 圖 A ) 圖 A
52 A 關 門 時 間 : 昇 降 台 門 開 啟 至 關 閉 所 需 之 時 間 為 10 秒 鐘 以 上 A203.4 輪 椅 昇 降 台 尺 寸 昇 降 台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80 公 分 125 公 分 ( 圖 A203.4) A203.5 控 制 按 鈕 位 置 控 制 按 鈕 之 位 置 必 須 符 合 附 錄 1 之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圖 A203.4 A204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A204.1 地 面 : 結 帳 櫃 檯 及 服 務 台 前 供 輪 椅 行 進 或 迴 轉 之 空 間 地 面 應 堅 硬 平 整 防 滑, 且 坡 度 須 在 1/50 以 下 A204.2 位 置 : 設 於 易 到 達 且 有 無 障 礙 通 路 可 到 達 之 處 A204.3 前 方 空 間 : 服 務 台 前 方 空 間 樓 地 板 應 無 高 差, 且 坡 度 須 在 1/50 以 下, 其 所 需 之 淨 空 間 為 直 徑 1.5 公 尺 以 上 A204.4 結 帳 櫃 檯 A 結 帳 櫃 檯 高 度 : 結 帳 櫃 檯 高 度 須 為 90 公 分 以 下, 結 帳 櫃 檯 邊 緣 突 出 部 份 之 高 度 須 為 5 公 分 以 下 ( 圖 A ) 圖 A 圖 A
53 A 待 結 帳 櫃 檯 空 間 : 結 帳 櫃 檯 一 側 供 通 行 之 走 道 空 間, 其 所 需 之 寬 度 最 小 為 90 公 分 ; 結 帳 櫃 檯 前 等 待 結 帳 所 需 淨 空 間 為 150X150 公 分 ( 圖 A ) A204.5 服 務 ( 售 票 ) 台 服 務 台 ( 售 票 ) 高 度 : 服 務 台 之 檯 面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應 為 公 分, 且 檯 面 下 45 公 分 之 範 圍 內, 由 地 板 面 量 起 65 公 分 內 須 淨 空 ( 圖 A204.5) A205 其 他 圖 A204.5 A205.1 衛 生 紙 捲 筒 : 衛 生 紙 捲 筒 應 距 馬 桶 前 端 左 右 各 20 公 分 內, 捲 筒 之 出 口 距 馬 桶 須 為 公 分 ( 圖 A205.1) A205.2 衣 物 掛 勾 : 廁 所 內 如 設 置 衣 物 掛 勾, 設 置 於 距 地 板 面 8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處, 前 面 及 側 面 之 空 間 符 合 附 錄 1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圖 A205.1 A205.3 置 物 架 : 設 置 於 距 地 板 面 8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處, 且 其 前 面 及 側 面 之 空 間 符 合 附 錄 1 手 可 觸 及 範 圍 之 規 定 A205.4 轉 位 台 : 如 浴 缸 前 端 設 有 固 定 式 轉 位 台 時, 所 虛 無 障 礙 空 間 至 少 30 公 分, 轉 位 台 則 所 需 深 度 為 38 公 分 以 上, 安 裝 於 接 近 浴 缸 的 靠 背 側 壁 或 浴 缸 側 緣, 座 椅 面 與 地 板 面 之 距 離 為 45 公 圖
54 分 ( 圖 205.4) A205.5 小 便 器 A 空 間 : 設 置 小 便 器 之 淨 空 間, 不 得 小 於 便 器 中 心 線 左 右 各 50 公 分 ( 圖 A ) A 扶 手 : 小 便 器 二 側 及 前 方 應 設 置 扶 手, 垂 直 牆 面 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28 公 分 ; 平 行 牆 面 之 扶 手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118 公 分 ; 兩 垂 直 牆 面 扶 手 中 心 線 之 距 離 為 60 公 分 ; 兩 側 垂 直 地 面 之 扶 手 外 緣 距 離 小 便 器 之 突 出 端 5 公 分 ( 圖 A ) 圖 A 圖 A
55 A205.6 無 障 礙 標 誌 參 考 圖 示 無 障 礙 設 施 標 誌 可 參 考 下 列 圖 示 ( 圖 A205.6): 圖 A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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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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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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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一、模型資訊
SketchUp 操 作 手 冊 廠 商 : 鴻 維 科 技 ( 股 ) 公 司 住 址 :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昌 盛 路 三 三 四 號 六 樓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目 錄 一 模 型 資 訊...1 二 偏 好 設 定 ( 使 用 者 設 定 )...2 三 外 廓 線 顯 示 設 定...3 四 圖 面 樣 板 製 作...4 五 快 捷 鍵 使 用 說 明...5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互 補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平 角 (80 0 0 ),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補, 如 圖, + = 80, 故 我 們 稱 與 互 補 互 餘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直 角,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餘, 如 圖, + =90 0, 故 我
點 線 角 : 在 探 討 幾 何 學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先 瞭 解 構 成 平 面 圖 形 的 基 本 元 素 - 點 線 角 點 : 點 是 幾 何 學 中 所 討 論 的 最 基 本 圖 形 點 僅 用 來 表 示 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而 不 考 慮 它 的 形 狀 與 大 小 圖 示 記 法 讀 法 點 或 點 點 或 點 線 : 線 可 以 想 成 是 筆 尖 在 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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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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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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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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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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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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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icrosoft PowerPoint - 使用 Word 編輯與排版文件 (II).ppt
課 程 大 綱 使 用 Word 編 輯 與 排 版 文 件 (II) 第 4 章 Word 表 格 第 5 章 文 件 內 容 的 進 階 處 理 許 明 宗 表 格 繪 製 表 格 表 格 的 界 面 表 格 的 選 取 表 格 欄 列 的 新 增 與 刪 除 表 頭 對 角 線 格 線 框 線 與 網 底 儲 存 格 的 新 增 刪 除 分 割 合 併 與 切 換 調 整 表 格 表 格 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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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第二組掃描器規範書
第 二 組 掃 描 器 規 範 書 1. A4 規 格 2400 DPI( 含 ) 以 上 掃 描 器 第 1 項 ) 1-1. 機 型 : 平 台 式 掃 瞄 器 1-2. 光 學 解 析 度 :2400x2400DPI( 含 ) 以 上 1-3. 最 大 輸 出 解 析 度 :9600DPI( 含 ) 以 上 1-4. 介 面 :SCSI 介 面 ( 附 介 面 卡 及 傳 輸 線 ) 或 U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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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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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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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鍵 標 準 型 數 位 話 機 來 電 指 示 燈 會 談 暫 留 鈴 聲 跟 隨 靜 音 禁 鈴 可 程 式 鍵 喇 叭 6 ABC DEF 暫 切 4 GHI 5 JKL 6 MNO 重 撥 固 定 功 能 鍵 7 PQRS 8 TUV 9 WXYZ 功 能 聽 筒 0
一 面 板 說 明 1.1 6 鍵 標 準 型 數 位 話 機 喇 叭 6 可 程 式 鍵 ABC DEF 1 2 3 暫 切 4 GHI 5 JKL 6 MNO 重 撥 固 定 功 能 鍵 7 PQRS 8 TUV 9 WXYZ 功 能 聽 筒 0 # 免 持 廣 播 保 留 外 線 燈 號 紅 燈 快 閃 : 外 線 進 入 紅 燈 慢 閃 : 他 人 保 留 中 紅 燈 直 亮 : 他 人 使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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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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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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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及 騎 樓 整 平 示 範 計 畫 業 務 督 導 成 果 報 告 委 託 單 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目 錄 壹 前 言 1-001 貳 督 導 計 畫 2-001 一 依 據 2-001 二 目 的 2-00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