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協 定 並 非 保 險 合 約 請 詳 閱 本 協 定 內 容 ; 另 請 注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Dell 保 留 隨 時 變 更 或 修 改 本 協 定 所 載 任 何 條 款 與 條 件 的 權 利 Dell 亦 有 權 決 定 該 等 變 更 是 否 及 何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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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饬 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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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 服 務 說 明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 本 協 定 ( 以 下 稱 協 定 或 服 務 說 明 ) 由 客 戶 ( 以 下 稱 您 或 客 戶 ) 與 Dell Marketing L.P. 或 客 戶 發 票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上 註 明 的 Dell 實 體 ( 以 下 稱 我 們 或 Dell ) 共 同 簽 訂 發 票 或 其 他 包 含 受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 定 義 詳 見 下 文 ) 說 明 的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在 此 以 引 用 方 式 納 入 本 協 定 若 客 戶 透 過 經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購 買 本 服 務, 則 最 終 價 格 及 銷 售 條 款 與 條 件, 以 客 戶 與 該 經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的 協 議 結 果 為 準 ( 視 情 況 而 定 ), 但 客 戶 使 用 服 務 及 Dell 執 行 服 務 時 仍 適 用 本 文 件 所 載 條 款 凡 購 買 以 下 定 義 之 各 項 服 務, 即 代 表 客 戶 同 意 遵 循 本 文 件 所 載 一 切 條 款 與 條 件 客 戶 茲 同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於 協 定 效 期 屆 滿 後, 凡 續 約 修 改 延 長 或 繼 續 使 用 任 何 服 務, 須 依 據 當 時 的 線 上 版 服 務 說 明 ( 網 址 1 ) PartnerDirect 註 冊 或 認 證 合 作 夥 伴 和 經 銷 商 : 依 據 適 用 於 經 銷 商 的 Dell 銷 售 條 款 與 條 件 ( 位 於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的 實 體 可 從 取 得 ;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以 外 國 家 / 地 區 的 實 體 可 從 其 本 地 的 網 站 取 得, 在 此 以 全 文 引 用 的 方 式 納 入 本 協 定 ), 經 授 權 的 經 銷 商 可 轉 售 本 服 務 個 人 或 實 體 出 於 轉 售 目 的 而 購 買 服 務 時, 必 須 依 照 第 5. c. 條 規 定 的 轉 讓 程 序, 將 本 服 務 轉 讓 予 最 終 客 戶, 而 在 完 成 該 轉 讓 之 前, Dell 無 義 務 提 供 服 務 予 最 終 客 戶 1. 服 務 概 覽 凡 依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指 定 金 額 ( 以 下 稱 總 價 ), 一 次 付 清 每 個 指 定 產 品 ( 支 援 產 品 ) 之 款 項 以 及 任 何 適 用 營 業 稅 或 類 似 稅 賦 者,Delll 將 依 據 本 協 定, 在 此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指 定 的 服 務 期 限 ( 以 下 稱 期 限 ) 內, 提 供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以 下 稱 服 務 ) Delll 將 依 下 列 規 定, 對 支 援 產 品 進 行 必 要 的 修 復, 以 改 正 支 援 產 品 僅 於 正 常 使 用 過 程 中, 因 搬 運 時 意 外 損 壞 ( 包 括 掉 落 及 液 體 潑 灑 ) 或 電 流 突 波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害 若 Dell 判 定 支 援 產 品 已 無 法 修 復, 必 須 予 以 更 換, 您 將 可 獲 得 與 原 購 支 援 產 品 同 級 或 更 佳 的 更 換 裝 置 ( 由 Dell 全 權 決 定 ) 凡 由 Dell 歸 類 為 智 慧 型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 以 下 稱 行 動 產 品 ) 的 支 援 產 品, 在 服 務 期 限 的 任 何 連 續 十 二 個 月 內, 本 服 務 將 在 客 戶 提 出 更 換 裝 置 要 求 時, 為 有 權 享 受 本 服 務 的 每 個 行 動 產 品 最 多 提 供 兩 (2) 部 更 換 裝 置 十 二 個 月 期 限 從 首 次 更 換 日 期 起 開 始 計 算 ; 因 此, 在 以 下 期 限 內, 客 戶 最 多 有 權 再 享 受 一 (1) 次 更 換 服 務 :a)) 客 戶 首 次 和 / 或 上 一 次 更 換 裝 置 後 的 十 二 個 月 內, 或 b) 服 務 期 限 的 剩 餘 時 間 ; 以 較 短 期 限 為 準 * 本 服 務 說 明 不 適 用 於 澳 洲 紐 西 蘭 和 日 本 1 客 戶 可 透 過 連 結 至 Dell 的 全 球 服 務 合 約 網 頁, 選 擇 營 業 地 區 使 用 語 言 ( 若 適 用 ) 與 適 當 事 業 部 門 ( 例 如 大 型 企 業 消 費 者 中 小 企 業 或 政 府 部 門 ) 客 戶 可 由 此 選 擇 適 當 的 服 務 合 約 進 行 查 看, 亦 可 逕 向 Dell 銷 售 代 表 或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索 取 服 務 合 約
2 本 協 定 並 非 保 險 合 約 請 詳 閱 本 協 定 內 容 ; 另 請 注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Dell 保 留 隨 時 變 更 或 修 改 本 協 定 所 載 任 何 條 款 與 條 件 的 權 利 Dell 亦 有 權 決 定 該 等 變 更 是 否 及 何 時 適 用 於 現 有 與 未 來 的 客 戶 2. 受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 如 果 您 希 望 本 協 定 納 入 每 個 支 援 產 品, 須 另 為 該 產 品 支 付 總 價 例 如, 與 筆 記 型 電 腦 一 起 購 買 的 印 表 機, 並 不 在 筆 記 型 電 腦 服 務 合 約 的 保 障 範 圍 內 ; 印 表 機 與 筆 記 型 電 腦 需 有 單 獨 的 服 務 合 約 受 本 協 定 保 障 的 每 個 支 援 產 品, 均 適 用 下 列 一 般 條 款 條 件 及 排 除 規 定 : 範 圍 僅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內 建 或 主 機 安 裝 的 零 件, 包 括 主 機 正 常 運 作 及 營 業 點 交 貨 的 必 要 零 件 或 配 件, 例 如 內 部 記 憶 體 內 建 LCD 內 部 元 件 / 開 關 內 建 按 鈕 進 紙 盒 蓋 板 或 面 板 遙 控 器 或 者 纜 線 限 制 本 協 定 不 包 含 外 接 電 腦 周 邊 裝 置 或 其 他 可 與 受 所 購 服 務 保 障 的 支 援 產 品 協 作 的 裝 置, 亦 不 涵 蓋 元 件 機 殼 電 視 或 顯 示 器 壁 掛 裝 置 配 線, 或 屬 於 配 件 或 耗 材 及 非 支 援 產 品 內 建 或 主 機 安 裝 的 項 目, 例 如 保 固 期 外 的 電 池 燈 泡 抽 換 式 / 替 換 式 碳 粉 匣 / 墨 水 匣 列 印 紙 或 相 片 紙 記 憶 體 磁 碟 記 憶 卡 SIM 卡 抽 換 式 記 憶 體 裝 置 連 接 線 攜 帶 包 手 寫 筆 媒 體 插 槽 座 外 接 數 據 機 外 接 喇 叭 遊 戲 裝 置 遊 戲 磁 碟 第 二 部 顯 示 器 筆 記 型 電 腦 的 外 接 滑 鼠 筆 記 型 電 腦 的 外 接 鍵 盤 或 其 他 外 部 輸 入 / 輸 出 裝 置 任 何 其 他 非 受 所 購 服 務 保 障 之 支 援 產 品 內 建 的 元 件, 或 其 他 需 要 使 用 者 定 期 維 護 的 零 件 / 元 件 上 文 範 圍 中 未 涵 蓋 的 任 何 零 件, 均 不 在 本 協 定 所 規 定 的 服 務 範 圍 內 僅 限 硬 體 本 協 定 僅 適 用 於 硬 體 本 服 務 不 包 含 軟 體 此 軟 體 排 除 規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1) 支 援 產 品 預 載 加 購 或 其 他 載 入 軟 體 的 任 何 瑕 疵 或 損 壞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病 毒 造 成 的 損 壞 );2) 透 過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載 入 的 任 何 軟 體 此 外, 本 服 務 也 不 包 含 任 何 透 過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而 新 增 的 任 何 其 他 項 目 Dell 將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致 力 於 ( 但 本 協 定 不 予 擔 保 ) 修 復 或 更 換 非 軟 體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項 目, 但 這 些 項 目 可 能 為 其 他 規 定 排 除 服 務 的 元 件 3. 服 務 範 圍 : a. 修 復 或 更 換 服 務 於 本 協 定 期 限 內,Dell 將 在 本 協 定 限 制 範 圍 內, 對 支 援 產 品 進 行 必 要 的 修 復, 以 改 正 支 援 產 品 於 正 常 使 用 過 程 中, 因 搬 運 時 意 外 損 壞 ( 包 括 掉 落 及 液 體 潑 灑 ) 或 電 流 突 波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害 若 支 援 產 品 交 由 Dell 修 復, 即 表 示 您 瞭 解 並 同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Dell 可 將 原 始 零 件 更 換 為 原 始 製 造 商 或 其 他 製 造 商 提 供 的 全 新 零 件 或 二 手 零 件 更 換 零 件 在 功 能 上 將 等 同 或 優 於 原 始 零 件 De ell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指 派 關 係 企 業 還 是 與 協 力 廠 商 簽 訂 合 約, 來 完 成 支 援 產 品 修 復 作 業 若 Dell 判 定 支 援 電 腦 已 無 法 修 復, 必 須 予 以 更 換, 您 將 可 獲 得 與 原 購 支 援 產 品 同 級 或 更 佳 的 產 品 ( 由 Dell 全 權 決 定 ) 頁 2/ 8
3 b. 服 務 等 級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應 比 照 客 戶 的 基 礎 硬 體 保 固 或 支 援 產 品 的 適 用 服 務 合 約 ; 但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不 得 超 出 Next Business Day On-Site Service ( 次 營 業 日 現 場 服 務 ) 的 回 應 等 級 c. 地 區 限 制 與 地 址 遷 移 本 服 務 將 在 客 戶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上 註 明 的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選 項 ( 包 含 服 務 等 級 技 術 支 援 時 數 與 現 場 回 應 次 數 ) 會 隨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客 戶 可 能 無 法 於 當 地 購 得 某 些 選 項 支 援 產 品 地 點 若 有 變 更,Dell 將 依 當 地 的 服 務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服 務, 並 可 能 需 另 行 收 費, 以 及 依 Dell 當 時 的 人 工 和 材 料 諮 詢 費 率, 對 變 更 地 點 後 的 支 援 產 品 進 行 檢 驗 和 重 新 認 證 客 戶 購 買 本 服 務 後,Dell 會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致 力 於 提 供 國 外 支 援 ( 例 如 僅 適 用 於 部 分 國 家 / 地 區 部 分 零 件 及 部 分 客 戶 ) 此 外, 國 外 支 援 不 包 括 整 機 更 換 如 需 詳 細 資 訊, 請 連 絡 Dell 技 術 支 援 分 析 師 客 戶 應 免 費 為 Dell 提 供 對 其 設 施 的 充 分 且 安 全 的 存 取 權 限, 以 便 於 Dell 履 行 其 義 務 d. 維 修 零 件 安 裝 購 買 的 所 有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中, 皆 有 部 分 零 件 可 供 客 戶 自 行 拆 除 及 更 換, 此 類 零 件 稱 為 客 戶 可 自 行 更 換 (CSR) 零 件 診 斷 過 程 中, 若 Dell 分 析 師 判 斷 只 需 更 換 CSR 零 件 即 可 修 復, 則 Dell 會 直 接 將 CSR 零 件 寄 給 客 戶 CSR 零 件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選 擇 性 CSR 零 件 此 類 零 件 可 由 客 戶 自 行 更 換 Dell 可 能 會 派 遣 技 術 人 員 至 現 場 更 換 零 件, 視 支 援 產 品 購 買 的 服 務 類 型 而 定 自 行 更 換 CSR 零 件 此 類 零 件 必 須 由 客 戶 自 行 更 換 Dell 不 會 派 員 協 助 安 裝 如 果 客 戶 要 求 Dell 更 換 此 類 零 件, 則 需 支 付 相 關 服 務 費 用 關 於 選 擇 性 CSR 零 件 或 自 行 更 換 CSR 零 件, 及 無 需 另 行 付 費 即 可 享 受 現 場 安 裝 服 務 的 服 務 回 應 等 級, 如 需 詳 細 資 訊, 請 連 絡 Dell 技 術 支 援 分 析 師 e. 服 務 限 制 本 協 定 不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且 Dell 亦 無 義 務 對 其 提 供 修 復 或 更 換 服 務 : 客 戶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中 註 明 的 國 家 / 地 區 或 地 點 以 外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支 援 產 品 外 觀 方 面 的 任 何 損 壞 或 瑕 疵 依 據 本 協 定,Dell 無 義 務 修 復 支 援 產 品 及 其 他 表 面 物 件 上 的 磨 損, 例 如 不 嚴 重 影 響 支 援 產 品 使 用 效 能 的 刮 痕 和 凹 痕 經 非 Dell 或 非 Dell 指 派 人 士 試 圖 修 復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受 本 協 定 保 障 的 支 援 產 品 若 經 非 Dell 或 非 Dell 指 派 人 士 修 復 或 試 圖 修 復, 本 協 定 視 同 失 效 並 予 以 取 消 您 自 己 或 其 他 人 修 復 或 試 圖 修 復 支 援 產 品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費 用,Dell 將 不 予 償 付 因 客 戶 安 裝 不 正 確 或 不 恰 當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客 戶 安 裝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客 戶 或 任 何 協 力 廠 商 代 表 客 戶 所 執 行 的 下 列 工 作 :(1) 拆 裝 或 移 動 支 援 產 品 ;(2) 將 支 援 產 品 安 裝 於 牆 面 或 其 他 結 構 ( 或 安 裝 後 再 加 以 拆 除 );(3) 加 接 支 架 或 其 他 承 重 裝 置, 以 將 支 援 產 品 安 裝 或 固 定 於 牆 面 或 其 他 結 構 ( 或 加 以 拆 除 ) 客 戶 安 裝 不 包 括 從 Dell 購 買 的 安 裝 服 務 遺 失 或 遭 竊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依 據 本 協 定 的 條 款, 若 要 取 得 支 援 產 品 的 更 換 裝 置, 您 必 須 將 損 壞 頁 3/ 8
4 的 支 援 產 品 完 整 送 回 給 Dell 因 外 部 火 源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或 者 遭 蓄 意 破 壞 或 因 使 用 不 當 濫 用 未 遵 循 支 援 產 品 附 帶 的 說 明 或 在 不 良 環 境 中 使 用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若 Dell 發 現 蓄 意 破 壞 使 用 不 當 濫 用 未 遵 循 支 援 產 品 附 帶 的 說 明 或 在 不 良 環 境 中 使 用 支 援 產 品 的 證 據,Dell 即 無 義 務 修 復 或 更 換 該 支 援 產 品 因 動 物 行 為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咀 嚼 啃 咬 和 抓 撓 ) 而 損 壞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依 據 本 協 定, 動 物 的 定 義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寵 物 ( 例 如 貓 狗 兔 子 齧 齒 目 動 物 ) 或 害 蟲 ( 例 如 白 蟻 老 鼠 ) 回 復 或 轉 移 支 援 產 品 中 所 儲 存 的 資 料 您 應 對 支 援 產 品 中 所 儲 存 的 所 有 資 料 全 權 負 責, 並 且 您 應 在 享 有 服 務 ( 包 括 電 話 支 援 ) 或 將 產 品 發 回 給 Dell 之 前, 負 責 完 成 對 受 影 響 產 品 上 所 有 現 有 資 料 軟 體 和 程 式 的 備 份 工 作 此 外, 您 還 有 責 任 移 除 任 何 機 密 專 屬 或 個 人 資 訊, 並 卸 除 任 何 抽 取 式 媒 體 ( 例 如 SIM 卡 記 憶 卡 CD 或 PC 卡 ) 依 據 本 協 定,Dell 不 提 供 任 何 資 料 回 復 服 務 然 而, 如 果 Dell 確 定 需 要 更 換 儲 存 裝 置 或 硬 碟, 則 會 根 據 您 最 初 購 自 Dell 的 主 要 應 用 程 式 和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類 型, 免 費 重 新 載 入 當 時 的 版 本, 包 括 任 何 已 安 裝 的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應 用 程 式 然 而,Dell 並 未 聲 明 或 保 證 確 保 安 裝 的 任 何 客 製 工 廠 整 合 應 用 程 式 相 容 於 更 換 的 支 援 產 品, 本 協 定 亦 未 規 定 Dell 必 須 做 此 擔 保 Dell 不 對 損 壞 裝 置 上 的 任 何 資 料 負 責 預 防 性 維 護 根 據 本 協 定, 執 行 預 防 性 維 護 並 非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取 得 修 復 或 更 換 服 務 的 必 要 條 件 除 本 協 定 另 有 明 定 外, 非 因 材 料 或 工 藝 瑕 疵, 或 非 於 受 保 障 支 援 產 品 正 常 使 用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其 他 損 壞 因 天 災 或 自 然 災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恐 怖 活 動 暴 動 戰 爭 雷 電 水 災 龍 捲 風 地 震 和 颶 風 )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壞 f. 責 任 限 制 於 適 用 法 律 的 最 大 允 許 範 圍 內, 對 於 任 何 附 帶 或 衍 生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害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因 支 援 產 品 無 法 使 用 而 造 成 的 責 任 或 損 壞 資 料 或 軟 體 遺 失 或 毀 損 利 潤 或 商 譽 受 損 人 員 傷 亡, 以 及 任 何 因 支 援 產 品 故 障 而 產 生 的 間 接 損 失 ),, 或 因 使 用 或 執 行 支 援 產 品 而 產 生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附 帶 間 接 特 別 或 衍 生 損 害,Dell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合 作 夥 伴 主 管 董 事 員 工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會 對 您 或 後 續 的 任 何 支 援 產 品 所 有 人 或 其 他 支 援 產 品 使 用 者 負 任 何 賠 償 責 任, 即 使 您 已 告 知 Dell 可 能 產 生 此 類 損 害 亦 同 簽 訂 本 協 定, 即 代 表 您 明 示 放 棄 提 出 上 述 任 何 索 償 的 權 利 您 同 意 並 了 解,Dell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總 計 不 會 超 出 您 購 買 受 本 協 定 保 障 的 支 援 產 品 的 總 金 額 4. 客 戶 責 任 : 如 欲 享 有 服 務, 您 有 責 任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a. 來 電 請 求 電 話 支 援 若 要 依 據 本 協 定 提 出 服 務 請 求, 請 連 絡 當 地 支 援 中 心 如 需 各 地 區 連 絡 資 訊, 請 參 閱 或 請 注 意, 來 電 時, 頁 4/ 8
5 您 需 要 先 依 據 Dell Limited Hardware Warranty (Dell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 其 他 基 礎 保 固 或 服 務 合 約 ( 請 參 閱 之 規 定 進 行 診 斷 或 故 障 診 斷, 然 後 才 能 享 有 本 協 定 所 涵 蓋 的 服 務 支 援 時 間 不 含 假 日 如 需 詳 細 資 訊, 請 連 絡 Dell 業 務 代 表 或 支 援 代 表 若 因 Dell 無 法 掌 控 的 原 因, 導 致 無 法 提 供 服 務 或 延 遲 服 務,Dell 概 不 負 責 b. 配 合 技 術 人 員 您 必 須 配 合 技 術 人 員, 以 確 保 支 援 產 品 獲 得 正 確 維 修 來 電 時,Dell 技 術 人 員 會 要 求 您 提 供 支 援 產 品 上 的 產 品 服 務 編 號, 並 確 認 您 已 購 買 服 務 然 後, 技 術 人 員 會 詢 問 一 系 列 問 題, 以 評 估 支 援 產 品 損 壞 的 程 度 和 原 因 這 些 診 斷 和 故 障 診 斷 步 驟 可 能 需 要 多 次 或 較 長 時 間 的 電 話 溝 通, 支 援 人 員 也 可 能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要 求 您 檢 查 支 援 產 品 內 部 如 果 您 的 問 題 在 本 服 務 涵 蓋 範 圍 內, 且 無 法 遠 端 解 決, 則 Dell 得 自 行 決 定, 在 完 成 遠 端 診 斷 或 故 障 診 斷 後, 由 技 術 人 員 寄 送 更 換 零 件, 以 讓 您 安 裝 在 支 援 產 品 上, 或 指 示 您 將 支 援 產 品 寄 給 Dell 維 修 廠 只 要 遵 照 Dell 指 示 行 事, Dell 便 將 負 責 支 付 將 支 援 產 品 送 回 Dell 維 修 廠 的 所 有 運 費 支 援 產 品 送 達 Dell 維 修 廠 後,Dell 得 根 據 支 援 產 品 的 損 壞 評 估 結 果, 選 擇 修 復 支 援 產 品 或 寄 送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給 您 若 Dell 透 過 電 話 判 斷 必 須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Dell 得 自 行 決 定, 立 即 寄 送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給 您 不 過, 如 未 能 送 回 損 壞 的 支 援 產 品, 即 表 示 您 同 意 按 零 售 價 格 購 買 更 換 支 援 產 品 送 回 產 品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行 動 產 品 ) 進 行 更 換 時, 除 非 得 到 Dell 技 術 支 援 人 員 的 指 示, 否 則 請 勿 包 括 未 寄 送 給 您 的 零 件 ( 例 如 電 池 電 池 套 件 蓋 SIM 卡 記 憶 卡 等 ) 來 進 行 更 換 如 果 客 戶 在 送 回 給 Dell 的 產 品 中, 未 能 移 除 所 有 SIM 卡, 而 導 致 任 何 資 料 流 量 或 通 話 費 用,Dell 概 不 負 責 此 外, 送 回 產 品 進 行 更 換 時, 請 勿 寄 送 外 部 零 件 ( 例 如 電 源 線 纜 線 控 制 元 件 或 鏡 頭 蓋 ) c. 付 款 唯 有 在 購 買 Dell 目 前 提 供 了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 的 Dell 產 品 時, 才 得 選 購 服 務, 但 您 購 買 該 服 務 時, 並 不 強 制 從 Dell 購 買 支 援 產 品 Dell 開 立 給 您 的 支 援 產 品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將 註 明 您 是 否 已 購 買 Dell Accidental Damage Service (Dell 意 外 損 壞 服 務 ), 並 以 此 做 為 服 務 購 買 收 據 一 旦 您 購 買 支 援 產 品 及 服 務,Dell 將 於 十 ( 10) 日 內, 為 您 提 供 發 票 或 其 他 訂 單 確 認 文 件 及 本 協 定 的 複 本 此 外, 支 援 產 品 亦 會 附 上 一 組 序 號, 做 為 服 務 購 買 憑 證 ( 以 下 稱 產 品 服 務 編 號 ) 5. 一 般 條 款 : a. 期 限 與 續 約 您 所 購 買 的 服 務 類 型 期 限 以 及 支 援 產 品 均 載 明 於 客 戶 發 票 或 本 協 定 複 本 所 包 含 的 資 訊 頁 中 ; 前 提 是 所 購 服 務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客 戶 的 基 礎 Dell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期 限 b. 機 密 或 專 有 權 利 聲 明 您 同 意,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透 過 電 話 電 子 或 其 他 方 式 披 露 或 傳 送 給 Dell 的 任 何 資 訊 或 資 料, 均 非 您 個 人 的 機 密 或 專 屬 財 產, 但 依 據 適 用 的 當 地 法 律, 需 要 對 您 的 個 人 資 訊 進 頁 5/ 8
6 行 處 理 的 情 況 除 外 c. 轉 讓 權 限 依 本 協 定 所 訂 限 制, 客 戶 可 於 當 時 服 務 期 限 屆 滿 前, 將 本 服 務 轉 讓 給 購 買 客 戶 整 個 支 援 產 品 的 協 力 廠 商 ; 前 提 是 客 戶 須 為 支 援 產 品 及 本 服 務 的 原 始 購 買 人, 或 向 其 原 所 有 人 ( 或 前 受 讓 人 ) 購 買 了 支 援 產 品 及 本 服 務, 並 遵 循 所 列 的 一 切 轉 讓 程 序 該 等 轉 讓 行 為 可 能 需 要 遵 循 額 外 的 條 款 條 件, 並 承 擔 相 關 費 用 在 Dell 向 後 續 所 有 人 提 供 服 務 之 前, 支 援 產 品 的 後 續 所 有 人 有 責 任 向 Dell 提 供 產 品 服 務 編 號 和 / 或 發 票 資 訊, 以 確 認 該 支 援 產 品 的 原 始 所 有 人 已 購 買 該 服 務 d. 取 消 服 務 本 協 定 自 發 票 開 立 日 期 或 者 客 戶 發 票 或 本 協 定 複 本 所 包 含 的 資 訊 頁 上 註 明 的 開 始 日 期 起 生 效 您 可 於 接 獲 本 協 定 三 十 (30) 日 內, 以 已 付 郵 資 之 一 般 信 件 或 快 遞 寄 送 書 面 通 知 至 Dell 地 址 ( 載 明 於 客 戶 發 票 上 ), 或 任 一 方 指 定 之 地 址 ( 於 另 一 方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時 生 效 ), 以 取 消 協 定 若 您 於 接 獲 本 協 定 三 十 (30) 日 內 取 消 協 定,Dell 將 全 額 退 款, 但 若 有 依 本 協 定 規 定 產 生 的 任 何 索 償 費 用, 則 須 先 行 扣 除 例 如, 若 未 依 本 協 定 提 出 索 償, 而 您 又 於 接 獲 本 協 定 30 日 內 取 消 本 協 定, 則 本 協 定 即 失 效,Dell 將 全 額 退 還 您 當 初 購 買 本 協 定 的 費 用 凡 接 獲 本 協 定 超 過 三 十 (30) 日 期 限 者, 不 得 再 要 求 取 消 本 協 定 若 您 未 依 發 票 條 款 支 付 Dell 服 務 總 價, 對 Dell 或 其 代 理 人 做 出 不 實 陳 述, 或 違 反 本 協 定 規 定 的 其 他 義 務,Dell 得 取 消 本 協 定 除 上 述 理 由 外,Dell 不 得 取 消 本 協 定 若 Dell 取 消 本 協 定, 將 寄 送 書 面 取 消 通 知 至 Dell 記 錄 所 載 的 地 址, 通 知 內 容 包 括 取 消 服 務 的 理 由, 以 及 取 消 服 務 的 生 效 日 期, 生 效 日 應 為 Dell 寄 送 取 消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10) 日 以 上 每 個 支 援 產 品 的 服 務 必 須 單 獨 取 消 e. 完 整 協 定 本 協 定 為 您 與 Dell 就 協 定 標 的 事 項 所 達 成 的 完 整 協 定,Dell 任 何 員 工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得 以 口 頭 方 式 變 更 本 協 定 條 款 與 條 件 f. 防 止 損 害 的 預 防 措 施 您 應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來 防 止 損 害, 以 及 遵 循 與 支 援 產 品 的 安 全 防 護 和 操 作 相 關 的 法 定 要 求 與 製 造 商 建 議, 費 用 自 行 承 擔 g. 詐 欺 如 果 索 償 帶 有 詐 欺 性, 或 者 您 或 他 人 以 您 的 名 義 採 用 任 何 詐 欺 性 手 段 或 裝 置 依 據 本 協 定 牟 取 任 何 利 益, 或 者 由 於 您 的 故 意 行 為 或 縱 容 而 造 成 任 何 損 失,Dell 在 不 損 害 自 身 依 據 本 協 定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有 權 拒 絕 索 償 如 果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您 參 與 了 與 本 協 定 有 關 的 任 何 詐 欺 性 活 動 或 其 他 非 法 活 動,Dell 將 不 予 承 擔 任 何 索 償 h. 若 不 遵 循 本 協 定 中 所 載 程 序, 則 可 能 導 致 您 的 索 償 遭 到 拒 絕 i. 其 他 救 濟 方 法 本 協 定 賦 予 您 特 定 法 律 權 利, 但 因 所 在 地 區 不 同, 您 也 可 能 享 有 其 他 法 律 權 利,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本 協 定 並 非 保 固 協 定 您 從 Dell 購 買 的 支 援 產 品 亦 可 能 隨 附 Dell 或 Dell 支 援 產 品 協 力 製 造 廠 商 提 供 的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請 參 閱 適 用 的 有 限 保 固 聲 明, 以 瞭 解 您 在 有 限 保 固 下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與 救 頁 6/ 8
7 濟 方 法 ( 關 於 Dell Limited Hardware Warranty [Dell 有 限 硬 體 保 固 ], 請 參 閱 j. 爭 議 解 決 若 因 本 協 定 Dell 的 廣 告 或 相 關 採 購 產 生 任 何 索 償 爭 議 或 爭 論 ( 不 論 涉 及 合 約 侵 權 行 為 或 其 他, 統 稱 爭 議 ), 客 戶 與 Dell 將 指 派 獲 充 分 授 權 的 人 士 進 行 面 對 面 協 商, 或 由 雙 方 同 意 的 調 解 人 進 行 調 解, 以 盡 力 解 決 爭 議, 避 免 興 訟 協 商 或 調 解 之 進 行 或 結 果 一 律 視 為 機 密 不 限 於 上 述 規 定, 雙 方 當 事 人 均 有 權 向 管 轄 法 院 聲 請 暫 時 禁 制 令 初 期 禁 制 令 或 其 他 衡 平 法 的 救 濟, 俾 使 維 持 現 狀 防 止 無 可 彌 補 的 損 害 避 免 任 何 適 用 的 限 制 期 限 過 期, 或 保 持 較 其 他 債 權 人 優 勢 的 地 位, 但 基 本 爭 議 的 焦 點 仍 須 依 照 本 條 款 規 定 解 決 若 雙 方 當 事 人 未 能 於 爭 議 通 知 發 出 後 30 日 內 解 決 爭 議, 雙 方 得 採 取 法 律 或 衡 平 法 允 許 的 各 種 救 濟 方 法 k. 不 可 抗 力 任 何 一 方 當 事 人 如 因 超 出 其 合 理 控 制 的 情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天 災 火 災 水 災 戰 爭 禁 運 罷 工 暴 動 或 任 何 政 府 干 預 ( 統 稱 不 可 抗 力 ), 而 延 遲 履 行 本 合 約 規 定 的 義 務 ( 付 款 義 務 除 外 ), 無 需 就 此 向 對 方 當 事 人 負 責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延 遲 之 一 方 須 立 即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對 方 當 事 人 發 出 不 可 抗 力 通 知 在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期 間, 延 遲 之 一 方 得 推 遲 義 務 履 行 時 間, 但 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持 續 超 過 三 十 (30) 日, 對 方 當 事 人 得 向 延 遲 之 一 方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立 即 終 止 本 協 定 l. 有 關 準 據 法 與 管 轄 法 院 的 特 定 國 家 / 地 區 專 用 規 定 本 協 定 僅 適 用 於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 澳 洲 紐 西 蘭 和 日 本 除 外 ) 若 因 本 協 定 產 生 任 何 相 關 糾 紛, 需 由 客 戶 所 在 地 的 管 轄 法 院 依 當 地 準 據 法 審 理 之 立 約 雙 方 同 意 以 下 適 用 法 院 具 管 轄 權, 亦 同 意 遵 守 適 用 準 據 法, 而 不 考 慮 選 法 規 則 法 律 條 文 衝 突 或 聯 合 國 國 際 商 品 買 賣 公 約 客 戶 所 在 地 : 適 用 準 據 法 : 管 轄 法 院 :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台 灣 地 區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度 亞 太 及 日 本 地 區 ( 澳 洲 紐 西 蘭 和 日 本 除 外 ) 的 任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香 港 法 律 台 灣 地 區 法 律 韓 國 法 律 馬 來 西 亞 法 律 新 加 坡 法 律 泰 國 法 律 印 度 法 律 新 加 坡 法 律 廈 門 人 民 法 院 ( 專 屬 管 轄 權 ) 香 港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台 灣 地 區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首 爾 中 央 區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馬 來 西 亞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新 加 坡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泰 國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邦 加 羅 爾 法 院 ( 專 屬 管 轄 權 ) 新 加 坡 法 院 ( 非 專 屬 管 轄 權 ) 頁 7/ 8
8 何 其 他 國 家 / 地 區 2012 Dell 頁 8/ 8
菩提道次第廣論
菩 提 道 次 第 广 论 下 士 道 ( 二 ) 深 信 业 果 18 ( 分 别 业 的 轻 重 3 )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我 们 继 续 说 明 为 什 么 业 特 别 重 大 的 原 因 第 二 个, 是 它 所 依 门, 所 依 门 的 缘 故, 依 它 所 依 的 内 容 而 有 轻 重 的 差 别 第 一 个, 它 所 依 的 是 什 么 呢? 就 是 你 是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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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中 市 北 屯 區 東 山 里 橫 坑 9 林 志 明 0932-511633 巷 89-5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菜 豆 菜 大 漿 果 小 漿 果 核 果 柑 桔 9210065 103.2.21 107..19 210065 無 107.2.12 10 陳 錦 生 新 竹 市 香 山 區
序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名 稱 1 劉 士 魁 2 林 東 詳 3 林 俊 堯 廖 本 源 5 林 碧 龍 10 年 驗 戶 名 冊 (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 地 址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崙 子 村 九 分 路 192 巷 2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空 翔 里 2 鄰 迪 化 一 街 67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育 誠 街 12 巷 1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華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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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小故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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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2015-12-25箕æ−¥ï¼‹å®ı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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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PowerPoint - 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網要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與 公 平 交 易 法 楊 宏 暉 消 費 糾 紛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企 業 多 角 化 經 營 行 銷 方 式 多 變 消 費 者 未 有 足 夠 消 保 智 識 1 消 費 者 八 大 權 利 基 本 需 求 的 權 利 知 的 權 利 選 擇 的 權 利 講 求 安 全 的 權 利 講 求 健 康 環 境 的 權 利 消 費 教 育 的 權 利 表 達 意 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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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來 調 節 體 溫 隨 年 齡 老 化, 真 皮 層 之 厚 度 約 減 少 20%, 其 中 的 血 管 汗 腺 與 神 經 末 梢 的 數 量 也 隨 之 減 少, 造 成 老 人 的 體 溫 調 節 功 能 降 低 發 炎 反 應 減 慢 對 觸 覺 與 痛 覺 感 降 低 提 供 皮 膚
1. 認 識 老 化 在 各 系 統 的 生 理 改 變 2. 認 識 身 體 系 統 老 化 對 老 人 產 生 的 影 響 3. 認 識 如 何 對 老 人 執 行 身 體 評 估 4. 認 識 皮 膚 與 足 部 的 護 理 5. 認 識 老 人 之 活 動 障 礙 問 題 6. 瞭 解 相 關 知 識 對 於 銀 髮 產 業 的 關 係 皮 膚 系 統 的 老 化 改 變 人 類 老 化 的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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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 案 作 品 名 稱 美 麗 的 春 天 參 賽 組 別 初 小 組 適 用 年 級 一 年 級 教 學 總 節 數 3 節 A-1-5-4-1 能 應 用 注 音 符 號, 輔 助 表 達 自 己 的 經 驗 和 想 法 A-1-6 能 應 用 注 音 符 號, 擴 充 語 文 學 習 的 空 間, 增 進 語 文 學 習 興 趣 B-1-1-2-1 能 自 然 安 靜 的 聆 聽 B-1-2-4-3
标题
文学蓝皮书 9 网络文学 趋向主流化 酝酿新格局 摘 要 2015 年的网络文学 在中央重视 政府主导 民间先 行 资本发力等诸多因素联手推动下 呈现出借势发 展和强势进取的良好势头 网络小说创作 在虚构类 的玄幻与仙侠 写实类的历史与都市 都有好的和比 较好的力作佳构联袂而来 主流体制组建网络文学机 构 IP 热 愈演愈烈 都从不同的侧面和层面推动网 络文学进而做大做强 使之成为当代文学中最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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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 領域計畫表
新 竹 市 曙 光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計 畫 表 設 計 者 : 李 麗 娟 一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節, 本 學 期 共 6 節 二 本 學 期 課 程 架 構 : 第 一 單 元 我 的 家 庭 第 1 課 我 們 的 姓 名 第 2 課 家 庭 的 生 活 社 會 上 第 二 單 元 家 庭 與 倫 理 第 三
用 照 片 說 故 事 舊 區 有 舊 區 的 故 事, 它 沒 有 高 聳 入 雲 的 大 廈, 沒 有 縱 橫 交 錯 的 天 橋 沒 有 五 彩 繽 紛 的 商 場, 更 沒 有 林 林 總 總 的 名 牌, 有 的 只 是 差 點 被 人 遺 忘 的 東 西 又 一 城 時 代 廣 場 IF
用 照 片 說 故 事 P.2 歷 史 故 事 P.3-4 甡 編 輯 委 員 會 主 編 : 鄒 蓉 笑 ( 中 四 甲 ) 副 主 編 : 鄧 子 恒 ( 中 五 甲 ) 陳 韻 同 ( 中 四 甲 ) 林 可 燊 ( 中 四 甲 ) 編 委 : 韋 婉 玲 ( 中 五 甲 ) 楊 欣 怡 ( 中 五 甲 ) 曾 倩 儀 ( 中 五 甲 ) 李 美 儀 ( 中 四 甲 ) 謝 思 逸 ( 中 四
桃園縣中小學98年度教師創意教學獎工作坊
果 然 健 康 in 龍 源 主 要 領 域 : 健 康 與 體 育 參 賽 者 姓 名 : 羅 玫 玲 黃 美 華 廖 靜 君 劉 秀 琴 邱 欣 怡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龍 源 國 民 小 學 壹 創 意 教 學 背 景 說 明 : 許 多 食 物 都 含 有 危 害 身 體 健 康 的 人 工 素 色, 舉 凡 飲 料 蜜 餞 餅 乾 零 食 麵 食 蛋 糕 冰 淇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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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的 家 呂 心 婕, 新 竹 市 矽 谷 雙 語 國 小 六 年 二 班 家, 是 我 休 息 的 地 方 ; 家, 是 我 念 書 的 場 所 ; 家, 其 實 是 我 最 溫 暖 的 避 風 港 和 大 部 分 的 人 一 樣, 我 的 家 也 只 是 個 小 家 庭, 家 裏 只 有 爸 爸 媽 媽 妹 妹 和 我 爸 爸 是 個 早 出 晚 歸, 回 家 還 是 要 繼 續 加 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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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九 六 度 第 大 村 國 民 小 六 級 國 語 領 域 計 畫 表 設 計 者 : 六 級 團 隊 課 程 架 構 圖 : 第 第 課 第 課 第 三 課 過 故 莊 雨 花 石 植 物 安 養 院 第 第 課 第 五 課 第 六 課 走 進 原 始 雨 林 閱 讀 大 地 徐 霞 客 神 祕 城 堡 國 語 6 下 第 三 第 七 課 第 八 課 第 九 課 蓮 娜 故 事 朱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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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師 大 附 中 一 Ο 一 學 年 度 高 三 上 學 期 第 一 次 段 考 國 文 科 詳 解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30% 說 明 : 第 1~15 題 為 單 選 題,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1. 下 列 內 的 字 音, 何 者 兩 兩 相 同? (A) 宛 珠 之 簪 / 蜿 蜒 (B) 陟 一 小 巔 / 陡 峭 (C) 蹇 驢 / 斬 將 搴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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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维修原理及维修实例详解》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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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食品GMP黃豆加工產品合格產品清單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食 品 GMP 乳 品 符 合 規 定 產 品 清 單 序 號 認 證 工 廠 名 稱 產 品 名 稱 1 統 一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瑞 穗 高 優 質 鮮 乳 2 新 市 廠 健 康 食 品 課 ( 乳 品 生 產 線 ) 瑞 穗 高 優 質 低 脂 鮮 乳 3 統 一 多 多 活 菌 發 酵 乳 原 味 4 統 一 多 多 活 菌 發 酵 乳 草 莓 口 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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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者姓名 陳一諾 陳月明 粱倩昕 參賽學校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第一小學 作品名稱 百變花瓶美家居 一 作品主題內容 廢紙盒經切割成外型美麗的 花瓶 作者利用雜誌紙拼貼令瓶更美 利用 雜誌紙做一些花兒 既環保 又能享受製作 花兒的樂趣 更可美化家居 參加者姓名 楊嘉雯 黃少仙 楊艷青 參賽學校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第一小學 作品名稱 百變花瓶美家居 二 小學生組 作品主題內容 廢紙盒經切割成外型美麗的 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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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5 7 11 14 16 18 29 31 35 68 2 He Bei Cheng De LoLo Company Limited 6 0314 2066791 3088 (0314)2063525 [email protected] 6 (0314)2061585 0314 2066791 3061 (0314)2063525 8 8 067000 http://www.lolo.com.cn
2. 下 列 理 解 和 分 析, 不 符 合 原 文 意 思 的 一 项 是 ( ) A. 水 手 在 伦 敦 讲 东 印 度 群 岛 的 所 见 所 闻, 匠 人 在 火 炉 边 讲 自 己 的 人 生 经 历, 他 们 讲 的 故 事 各 有 特 点, 但 同 属 于 传 统 故 事 模 式
2016 年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 新 课 标 卷 2) 语 文 第 I 卷 阅 读 题 甲 必 考 题 现 代 文 阅 读 (9 分, 每 小 题 3 分 ) 阅 读 下 面 的 文 宇, 完 成 1 3 題 人 们 常 说 小 说 是 讲 故 事 的 艺 术, 但 故 事 不 等 于 小 说, 故 事 讲 述 人 与 小 说 家 也 不 能 混 为 一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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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大 村 國 小 100 年 度 上 六 年 級 語 文 領 域 ( 國 語 ) 計 畫 表 課 程 架 構 圖 : 第 第 課 詩 首 第 課 神 奇 藍 絲 帶 第 課 跑 道 第 第 四 課 第 五 課 第 六 課 第 七 課 馬 可 波 羅 遊 中 國 神 祕 海 底 古 城 車 記 冬 天 基 隆 山 國 語 六 上 第 第 八 課 笛 卡 爾 迷 第 九 課 沉 帖 第 課 談
日期:2004年10月10日
日 期 :2004 年 10 月 10 日 题 目 : 让 主 背 着 生 活 的 人 证 道 : 赵 镛 基 牧 师 经 文 : 马 太 福 音 11 章 28~30 节 凡 劳 苦 担 重 担 的 人 可 以 到 我 这 里 来 我 就 使 你 们 得 安 息 我 心 里 柔 和 谦 卑 你 们 当 负 我 的 轭 学 我 的 样 式 这 样 你 们 心 里 就 必 得 享 安 息 因 为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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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开朗琪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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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紀 錄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第 11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委 員 會 第 1 次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0 年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20 分 至 12 時 15 分 地 點 : 本 會
要 目 會 議 紀 錄 ( 各 業 務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 第 11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民 政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2068 第 11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財 政 建 設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速 記 錄 2156 第 11 屆 第 1 次 定 期 大 會 教 育 部 門 工 作 報 告 會 議 紀 錄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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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計 畫 緣 起 與 目 的 1 1-2 計 畫 團 隊 組 織 架 構 2 第 二 章 工 作 執 行 概 況 3 2-1 工 作 內 容 3 2-2 研 究 流 程 4 2-3 研 究 方 法 5 2-4 計 畫 執 行 時 程 表 6 第 三 章 文 獻 回 顧 7 3-1 文 獻 探 討 與 分 析 8 3-2 小 結 11 第 四 章 田 野 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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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說 明 書 案 名 : 變 更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楠 段 二 七 九 地 號 等 八 筆 農 業 區 土 地 為 批 發 市 場 用 地 擬 定 申 請 單 位 : 高 雄 市 政 府 計 畫 範 圍 : 如 圖 示 法 令 依 據 :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一 背 景 說 明 : ( 一 ) 本 市 現 有 果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广 州 华 商 职 业 学 院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一 学 院 建 设 日 新 月 异... 1 二 学 生 发 展 茁 壮 成 长... 6 ( 一 ) 抓 住 开 端 助 学 转 型... 6 ( 二 ) 落 实 奖 助 贷 激 励 优 勤 困... 6 ( 三 ) 构 建 活 动 平 台 生 动 活 泼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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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 一 班 小 作 家 校 外 教 學 篇 謝 英 玲 老 師 指 導 我 們 去 看 戲 97 年 3 月 19 日 ( 三 ) 李 銄 一 早 起 床, 我 馬 上 穿 上 整 齊 的 衣 服 吃 完 美 味 的 早 餐, 把 牙 齒 刷 得 亮 晶 晶 的, 然 後, 滿 心 歡 喜 的 出 門 上 學 去, 因 為 今 天 是 校 外 教 學, 我 們 要 去 看 戲 到 了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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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序 號 考 試 單 位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名 稱 適 用 等 級 類 別 科 別 考 1 試 律 師 甲 級 商 業 財 經 法 律 院 2 計 師 甲 級 商 業 計 事 務 3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 技 ( 一 ) 字 第 1010130827D 號 修 正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部 長 蔣 偉 寧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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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東 緊 隨 完 成 [ 編 纂 ] 及 資 本 化 發 行 後, 梁 懷 章 先 生 Livingstone 張 先 生 及 Ivory Tower 合 共 將 控 制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逾 30% 根 據 一 致 行 動 人 士 確 證 契 據, 梁 懷 章 先 生 與 張 先 生 已 達 成 共 識, 雙 方 將 一 直 互 相 積 極 合 作 以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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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貳 銀 行 簡 介 一 本 行 簡 介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一 組 織 系 統 圖 二 董 事 / 獨 立 董 事 及 主 要 經 理 人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二 金 融 債 券 發 行 情 形
目 錄 壹 致 股 東 報 告 書 貳 銀 行 簡 介 一 本 行 簡 介 參 公 司 治 理 報 告 一 組 織 系 統 圖 二 董 事 / 獨 立 董 事 及 主 要 經 理 人 三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肆 募 資 情 形 一 資 本 及 股 份 二 金 融 債 券 發 行 情 形 三 特 別 股 發 行 情 形 四 海 外 存 託 憑 證 發 行 情 形 五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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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論 者 有 謂 現 代 國 家 之 高 級 文 官 應 具 政 治 行 政 管 理 三 種 角 色, 而 其 考 選 與 甄 補 應 循 功 績 代 表 績 效 三 項 原 則? 試 申 論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是 指 一
He Bei Cheng De LoLo Company Limited (0314)
2001 2001 7 20 2001 1 He Bei Cheng De LoLo Company Limited 2 8 8 067000 [email protected] 3 4 6 0314 2066791 3088 (0314)2063525 [email protected] 6 (0314)2061585 0314 2066791 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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