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现就达晨财信和天津达晨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 应认定为国有股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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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六 ) 致 :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三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四 ) ), 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1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现就达晨财信和天津达晨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 应认定为国有股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 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 与 法律意见书 中的表述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同 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2

3 问题 1 请发行人结合达晨财信和天津达晨的合伙人结构或股权结构及其最终实际控制人说明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股, 是否须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并提供相关依据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 说明认定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一 达晨财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股及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 一 ) 国有股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函 ( 国资厅产权 号 ) 的相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 国资发产权 [2007]108 号 ) 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 (1) 政府机构 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公司制企业 ; 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 上述 (2) 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2.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 财企 [2009]94 号 ) 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 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 ) 持有 ( 二 ) 达晨财信的股权结构 1. 达晨财信的股权结构情况 3

4 第一层股东第二层股东第三层股东第四层股东第五层股东第六层股东第七层股东 湖南电广 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荣 ( SZ.000 涵投资有 75% 917) 限公司上海锡泉深圳市实业有限达晨创公司业投资 40% 湖南电广有限公传媒股份司有限公司上海锡泉 (SZ.000 实业有限 25% 917) 公司深圳市荣 涵投资有 限公司 湖南省国 湖南省 有投资经 财信产 湖南省信 营有限公 业基金 10% 托有限责 40% 司 管理有 任公司 湖南财信 限公司 投资控股 有限责任 股权 股权 股权 股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96.97% % % % 湖南财信 4% 投资控股有限责任 100% 公司 96%

5 第一层股东 第二层股东 第三层股东 第四层股东 第五层股东 第六层股东 第七层股东 公司 湖南省水 运建设投湖南省交通 1.42% 100% 资集团有运输厅湖南发展资限公司产管理集团 2.74% 湖南财信湖南财信湖南省人华菱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控股民政府国 60% 100% 集团有限 100% 98.58% 有限责任集团有限有资产监公司公司公司督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 97.26% 会 周江军 20% 文啸龙 15% 刘昼 4.3% 熊人杰 4.09% 肖冰 3.8% 胡德华 1.76% 梁国智 1.05%

6 2.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SZ ) 的股权结构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SZ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 ( 包括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 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常德市广播电视台 永州市广播电视台等 ) 持股比例合计为 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湖南广播电视台 根据前述, A.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持股比例合计为 25%, 并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也并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湖南省财政厅亦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 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性质的答复, 确认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投资公司, 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非国有股 即确认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并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或 ( 国资厅产权 号 ) 文关于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任何情形之一 B. 达晨财信的股权结构为 :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 非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0%, 国有 ) 个人持有 50% 结合上述, 达晨财信并非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函 ( 国资厅产权 号 ) 中所述国有股东的任何一种情形 : (1) 政府机构 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公司制企业 ; 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 上述 (2) 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6

7 因此, 本所认为, 达晨财信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属于国有股, 无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二 天津达晨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股及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 一 ) 国有股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适用前述第一部分达晨财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股及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之 ( 一 ) 国有股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 二 ) 天津达晨的合伙人结构第一层合伙人第二层合伙人第三层合伙人 出资比例 股权 / 出 资比例 深圳市达晨 创业投资有 55.00% - - 限公司 1 尹志科 2.00% - -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5.40% 刘昼 8.25% - - 傅忠红 1.00% - - 袁楚贤 2.50% - - 梁国智 0.50% - - 肖冰 7.00% - - 齐慎 0.90% - - 龙秋云 3.50%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详见前述第一部分达晨财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应认定 为国有股及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之 ( 二 ) 达晨财信的股权结构 7

8 第一层合伙人第二层合伙人第三层合伙人 出资比例 股权 / 出 资比例 熊云开 1.00% - - 毛小平 1.50% - - 曾介忠 1.00% - - 刘旭峰 1.20% - - 彭益 2.00% - - 邵红霞 2.50% - - 熊人杰 0.90% - - 熊维云 0.50% - - 唐绪兵 1.00% - - 胡德华 2.00% - - 于志宏 0.25% - - 文啸龙 1.00% - - 廖朝晖 2.00% - - 刘沙白 1.00% - - 冯硕 1.00% - - 汤振羽 0.50% 佛山市金 2.59% 简锐成 5.00% - - 8

9 第一层合伙人第二层合伙人第三层合伙人 出资比例 股权 / 出 资比例 科长盛投 资有限公 司 罗玉波 95.00% - - 湖北世纪英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3.24% 詹丞 50.00% - - 詹昌辉 14.20% - - 詹昌斌 35.80% - - 苏州大得 王秀珍 99.00% - - 宏强投资 中心 ( 有限 合伙 ) 8.64% 苏州大得宏 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 王秀珍 30.00% 赵晓玲 70.00% 拉萨沣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4.32% 解晓燕 80.00% - - 任宗周 20.00% - - 鲍云 3.46% 楚绪京 1.51% 邓晓林 1.51% 丁文江 1.08% 杜左海 1.08% 葛和平 1.30%

10 第一层合伙人第二层合伙人第三层合伙人 出资比例 股权 / 出 资比例 龚琪萍 1.30% 郭波 1.30% 寇燕 1.08% 李冬 1.30% 李立文 2.81% 林小芬 1.30% 刘剑峰 1.51% 刘骁 1.73% 陆森 1.30% 庞小虎 1.30% 钱波 1.30% 钱海初 1.73% 乔永胜 2.16% 沈华宏 2.81% 史月霞 1.30% 束为 3.46% 孙化明 1.51%

11 第一层合伙人第二层合伙人第三层合伙人 出资比例 股权 / 出 资比例 孙向阳 1.73% 王宝明 2.59% 王志明 1.30% 魏民轩 1.73% 徐国红 1.08% 徐怀东 1.08% 严明硕 2.16% 杨坚 1.73% 杨婧 3.46% 杨伟潮 1.51% 尹海峰 1.30% 余卫萍 1.08% 袁辉 1.30% 洪凤仙 1.94% 张朝晖 1.30% 张志立 1.08% 赵松 1.08%

12 第一层合伙人第二层合伙人第三层合伙人 出资比例 股权 / 出 资比例 郑艺 3.24% 朱锦崇 1.73% 朱月仙 1.73% 左晔 2.59% 根据本意见书前述第一部分所述,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并非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伙人除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 55%) 外, 其他合伙人均为个人 ( 合计出资人 45%), 故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并非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天津达晨的合伙人除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并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 ) 出资 5.4% 外, 还有合并出资 75.82% 的自然人和 4 名合并出资 18.79% 的企业 ( 均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企业 ) 结合上述, 天津达晨并非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函 ( 国资厅产权 号 ) 中所述国有股东的任何一种情形 : (1) 政府机构 部门 事业单位 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的公司制企业 ; 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 上述 (2) 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 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因此, 本所认为, 天津达晨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属于国有股, 无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12

13 三 鉴于前述, 湖南省财政厅于 2008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 关于对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性质的答复, 确认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投资公司, 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为非国有股 对该文件的效力及合法合规性, 我们分析如下 : ( 一 ) 国有股认定部门的权限和相关规定 1.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管字 号 ) 的相关规定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 ( 含计划单列市, 下同 ) 财政 ( 国有资产管理, 以下简称 国资 ) 部门审核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 ( 以下简称 中央单位 ) 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但发行外资股 (B 股 H 股等 ), 国有股变现筹资, 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 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 划转 质押担保等变动 ( 或者或有变动 ) 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2.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 财企 [2009]94 号 ) 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 ( 含计划单列市 ) 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3.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 国资发产权 [2007]108 号 ) 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 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 国有股东的标识为 SS (State ownedshareholder) 13

1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 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 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 二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所从事的行业经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影视节目制作 发行 销售 ( 分支机构凭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 ); 广告策划 ; 设计 制作 发布 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 电子商务 有线电视网络及信息传播服务, 旅游 文化娱乐 餐饮服务 贸易业投资, 产业投资 创业投资和资本管理 ( 以上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 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 投资咨询 ; 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所载, 湖南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省级国有宣传文化 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湖南广播电视台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属机构 基于上述, 本所认为, 湖南省财政厅为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权认定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性质, 湖南省财政厅出具的上述答复应属有效 此外, 又鉴于本意见书第一部分所述的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股权结构分析, 即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持股比例仅为 25%, 故湖南省财政厅出具的上述答复的内容符合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函 ( 国资厅产权 号 ) 等关于国有股认定的相关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 ( 以下无正文 ) 14

15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六 ) 签署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曹余辉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 : 王 玲 二〇一六年月日 15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六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现就发行人和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性质的法律文件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六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现就发行人和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性质的法律文件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七 ) 致 :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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