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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2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第一节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 法的定义法的定义分为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 1.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出发神意 意志 正义等 2. 从法的本身下定义把法定义为规则 命令 判决或预测等 哲学基础和方法论 = 唯心主义 + 形而上学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 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哲学基础和方法论 = 历史唯物主义 + 辩证唯物主义 哲学基础和方法论 唯心主义 + 形而上学神意 意志 正义 历史唯物主义 + 辩证唯物主义 定义前提规则 命令 判决 原则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非马克思主义法定义特征 马克思主义法定义特征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为 :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C B A 正义论判决论或预测论物质制约性 or or + 意志论 命令论 阶级性 or or + 神意论规则论正式性 从人类精神理解 非马克思主义重要学说 从法本身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综上可以看出, 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 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 阶级关系 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和社会需

2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3 法 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 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 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性 阶级性和社会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二 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即法具有规范性 2.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即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即法具有普遍性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的社会规范, 即权利义务性 5.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强制性 6. 法是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即法具有程序性 1 不同于自然法则 普遍一致性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特性描述 法是一种社 2 会规范 3 法是规范 制定 + 认可 国家制定或认可 普遍平等对待性普遍有效性 调节社会关系指引行为影响行为动机 必须符合实体法 程序法国家军警监狱的强制 在秩序范围内思考 处理和解决问题遵守法律程序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强制性程序性 三 法的作用 5 强制作用 ( 加强权威性, 保护正当权利 ) 4 预测作用 ( 预测估计人们会如何行为 ) 涉及经济生活 + 政治生活 + 思想文化生活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局限 3 教育作用 ( 示范作用 + 示警作用 ) 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2 评价作用 ( 行为是否合法 ) 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方法 1 指引作用 ( 个别性 规范性 ) ( 确定的 + 不确定的 ) 建立和维持一定的政治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滞后或漏洞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 ( 客体 ) 有哪些为人 ( 主体 ) 所重视 珍视的性状 属性和作用 一 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 : 是指人们从自身的需要出发, 判断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

3 法 4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法的事实判断 : 是指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 即对法律原则 规则 制度等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析 两者区别如下 : 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取决于其与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判断的方法规范性判断的方式, 关注 法律应该怎样 描述性判断的方式, 关注 法律实际上是怎样 判断的维度 判断的取向 具有很强的个人主观性的印记, 受判断主体的情感 态度 利益和需要影响 以主体为取向尺度, 主体不同结论不同 保持情感中立和价值中立, 尽可能排除主观影响 以现有法律为取向尺度, 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的价值判断 法的事实判断 二 法的价值 1. 与法的关系 3 法律体现自由, 符合人性的需要, 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与必要保障 推动法律的进化 2 评价法律善恶的一种标准 利益平衡 是法的评价体系 1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 与法律的功用相契合, 无秩序即无法律 利益表达 是法的基本标准 自由秩序利益正义 2. 法的价值冲突 4 自由考虑特殊情况 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3 正义兼顾双方利益测算各种方案 2 秩序实现最佳取舍 1 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第三节法的要素 一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4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5 法 3 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 按限定范围和程度划分 ) 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 按产生的基础不同划分 ) 2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 按确定不同划分 )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 按适用范围大小划分 ) 1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 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 ( 按规定划分 )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 按涉及的和问题划分 )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的分类 二 区别 特点 数量上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占少部分 全有或全无 适用方式上 要么有效 具有不同的强度, 适用较为灵活 不属于法律规范 要么无效 上明确具体笼统 模糊, 稳定性较强重要工具 适用上微观指导性客观上的指导性 适用于新奇疑难案件不能单独适用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三 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是指人们必须行为的尺度, 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和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特点 3 为了保护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 具有一定程度自主性强制履行 1 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 权利 义务 权利义务的分类

5 法 6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划分标准 根据主体性质 个人 集体 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 按根本法和普通法的规定 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分类 划分标准 价值上 同等重要 发展上 浑然一体分裂对立相对一致 数量上 数量相等 结构上 不可分割, 对立统一 权利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 又称 法源 式法律渊源, 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的不同形式, 如制定法 判例法以及习惯法 法理等 法的效力渊源 :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一 分类 是否表现于法律条文 相对地位 是否经过国家程序 与规范关系 载体形式 划分标准 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 直接渊源间接渊源 制定法渊源非制定法渊源 主要渊源次要渊源 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

6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7 法 二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包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 还包括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主要 4 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习惯须经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 3 名称一般为 条例 规定 办法 名称为 条例 规定 办法 规则 一般不称 条例 2 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人大常委会制定其他法律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1 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 ;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制定 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级政府 省会城市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 多边条约 协定及有关文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律 规章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 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 3 不是立法活动是立法活动 2 不改变法的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 1 按一定目的标准对已颁法律进行排列, 汇编成册 对属于同一部门法, 但散见于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 修改 补充, 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 法律汇编 法典编纂

7 法 8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四 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 划分标准 表达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具体 实体法程序法 效力 一般法特别法 效力 和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创建适用主体 国内法国际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法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2. 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 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根本法, 即宪法, 规定的是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的法律地位 普通法, 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 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如刑法 民法通则等 3. 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效力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 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 如刑法 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特定地区 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 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如教师法 4. 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具体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 如民法 行政法 程序法是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有关程序的法, 如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5.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 主要指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 主要指习惯法

8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9 法 五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主要 1 调整国家权力之间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2 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 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方面 3 由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组成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 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调整有关社调整劳会保障社会动关系福利等关系 有关环保 自然资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保法刑法诉讼法 六 公法 私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 是保障既非国家又非私人的法律如社会保障法等 私法 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确立财产所有权, 保障自身利益追求 如民法 商法等 公法 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 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 如诉讼法 刑法 行政法等 公法私法社会法 第五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是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行为, 对法律必须服从的一种法律力量

9 法 10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第六节法律关系 概念 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种类主体及 1. 合法性 (1)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 法律关系不同于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 体现意志性的特种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 有意识地建立的, 体现国家意志 (2) 特定主体的意志对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 3. 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划分标准 按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 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不同 根据法律主体的地位不同 根据主体多少 根据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分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前者指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 执行法的调整功能 实现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的法律关系 后者是指基于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 执行法的保护功能 实现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 ( 否定性法律后果 ) 的的法律关系 2.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前者又称隶属法律关系, 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 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后者又称平权法律关系, 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 3. 单向法律关系 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 4. 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概念 分类 条件 概念 分类 概念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公民 ( 自然人 ); 法人 ( 机构和组织 ); 国家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 : 指公民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 : 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分为三种 : (1) 完全行为能力人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3) 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存在且范围相同 是指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 物 (2) 人身 (3) 精神产品 (4) 行为结果 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实 (1) 通过规定的程序现 (2) 限制国家机关权力途 (3) 及时制裁侵权行为径 产生 变更 消灭 条件 : 1. 法律规范 2.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包括两类 : (1) 法律事件 :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 消灭的客观事实 (2) 法律行为 : 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作出的行为, 既包括善意合法行为, 也包括恶意非法行为

10 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质 11 法 第七节法律责任 含义特点和种类竞合 归责与免责 法律制裁 行为人由于违法 违约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 种类 1. 最终依据是法律 2. 具有国家强制性 1. 刑事责任 :1 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 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 3 一种惩罚性责任 4 是个人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 5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2. 民事责任 :1 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 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 行政责任 :1 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2 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 通常实行过错推定 特定情况下实行严格责任 4 承担方式多样化 4. 违宪责任 : 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与宪法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 国家赔偿责任 :1 产生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害行为 2 主体是国家 3 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含义 特点 原因 处理原则 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 1. 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2. 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3. 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4. 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 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 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 面临数种法律责任 1. 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般按重者处之 2.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被追究, 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考虑折抵 3.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 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合法 公正 有效 合理 1. 责任法定 : 法律责任应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 公正原则 :1 任何违法 违约行为都应依法追究 2 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3 综合考虑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多种相关因素 4 依照法定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5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 效益原则 : 在追究责任时应进行成本收益 分析, 讲求效益 4. 合理性原则 : 考虑人的心智和情感因素, 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1. 时效免责 2. 不诉及协议免责 3. 自首及立功免责 4. 履行不能免责 1. 民事制裁 : 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 惩罚措施 2. 刑事制裁 : 对犯罪者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性 措施 3. 行政制裁 :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行 政处分 4. 违宪制裁 : 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

11 法 12 一 法理学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一节立法 含义特点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 修改 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是对社会资源 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有广义 狭义两种理解 1. 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 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 目的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 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 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 是产生具有强制力的规则的活动 5. 是按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所为的专门活动 6. 是对社会资源进行的第一次分配 1.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 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表现 2. 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 3.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法律 2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 4 省 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 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 民族自治地方, 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省级政府 省会城市政府 设区市政府制定规章 8 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立法制度 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 科学原则, 具体表现为 : 1.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原则 3. 体现民众的意愿, 即民主立法原则 4. 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 义务 权力 责任 1. 法律议案的提出 2. 法律议案的审议 3. 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12 一 法理学 第二章法的运行 13 法 第二节执法与司法 法的实施与实现 执法和司法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法的实施 法的实现 1.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实际施行 2. 法的实施可分为 : 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 法的适用 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须以法的实施为前提 法的实施是过程, 法的实现是结果 执法 广义 狭义 特点 基本原则 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履行职责 实施法律的活动 1. 是以国家名义作出的, 具有国家权威性 2.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 具有国家强制性 4. 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1. 依法行政 2. 讲求效能 3. 公平合理 1. 司法公正原则, 既包括实质公正, 也包括形式公正 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4.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的实现标准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破案率及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 各类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情况, 民事纠纷的发案率, 行政诉讼的立案及结案情况 4.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5.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实情况进行的对比 6. 社会大众对生活中安全 秩序 自由 公正等法的价值的感受 7.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 8.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司法 区别 含义 特点 1. 主体不同 2. 不同 3. 程序性要求不同 4. 主动性不同 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的专门活动 1. 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的专门活动 2. 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 3.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4. 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如判决书 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3 法 14 一 法理学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三节守法与违法 含义 主体 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关系 目标与要求 守法违法 指公民 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活动, 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 也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事业组织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和其他所有法律渊源 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是守法的具体体现 守法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必然要求, 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目标是所有守法主体应在法律关系中遵守所有法律渊源所规定的相应的行为规范, 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要求 : 1. 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2. 要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3. 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 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含义 构成要件 广义 : 是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 狭义 : 除犯罪外的一般侵权行为, 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 1. 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 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 必须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 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5.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第四节法律监督 含义 实质 构成 含义实质构成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狭义 : 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 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广义 : 指所有的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以人民民主为基础, 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 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 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 察看 约束 控制 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1. 主体 2. 客体 权力 5. 规则 1.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 行政机关的监督 3. 司法机关的监督 1.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 社会组织的监督 3. 公民的监督 4. 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5. 新闻舆论的监督

14 一 法理学 15 法 第五节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含义特点种类方法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区别与联系地位和作用 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1.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任务是要探求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意旨 2. 与具体案件紧密相关 3. 往往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4. 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1.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 1. 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 2. 历史解释 3. 体系解释 4. 目的解释 含义 特点 类型 在法律辩论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1. 是一种寻求正当性的推理 2. 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 是一种实践理性 1. 演绎推理 : 在结构上由大前提 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构成 有三个关键步骤 : 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 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 判断重要程度 2. 归纳推理, 与演绎推理的思路相反, 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 3. 辩证推理 : 是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 区别 联系 1. 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不同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说明, 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辩论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 以理服人 2. 二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 ; 后者还包括案件事实 1. 二者都与具体的法律问题有关, 在发生法律问题需要应用法律加以解决时, 往往要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 很多情况下, 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进行法律解释时, 离不开法律推理方法的运用, 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又常常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才能顺利进行 1. 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 这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的, 若不进行解释, 便不能清晰地呈现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间的联系 2. 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 公正实施 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 可以在法律实施中避免对法律的误解 曲解乃至滥用, 使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现

15 法 16 一 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 法起源的各种学说 代表人物 西塞罗奥古斯丁 韩非子 大部分为 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 黑格尔萨维民 塞尔兹尼克 马克思等 法是随着生产 主要 各种各样的神创造了法 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 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通过缔结契约, 人们放弃 让与部分权利组成政府 1. 人的能力发展说 2. 精神发展说 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发展起来的 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经历了一个长期 渐进的过程 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主义说 二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 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 经济根源 : 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 阶级根源 : 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3. 社会根源 :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1.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及国家的产生 2.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1. 产生方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 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 原始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 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 : 国家强制力 ; 原始规范 : 社会舆论 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 4. 适用范围不同 法 : 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 原始规范 : 仅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16 一 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演进 17 法 三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从一般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 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 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 道德规范分化与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法的发展 一 法的历史类型 二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含义 根据 法的继承 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 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和继承性 3.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 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1. 法律术语 技术 形式 2.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3. 反映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 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含义 特点 法的移植 在鉴别 认同 调适 整合的基础上, 引进 吸收 采纳 摄取 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为本国所用 1. 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 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法律外, 还包括国际法和惯例 3. 前提是供体 ( 被移植的法 ) 与受体 ( 接受移植的法 ) 之间存在共同性, 受同一规律的支配, 互不排斥, 可互相吸纳

17 法 18 一 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三节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系 指世代相传 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 制度的总和 指现代中国的法律 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 观念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结构分为两个层次 : 1. 法律心理 2. 法律思想体系 含义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两大法系区别 是比较法学的概念,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 主要有三个 : 民法法系 ; 普通法系 ; 社会主义法系 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 19 世纪 法国民法典 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影响范围主要在欧洲大陆, 特别是法国 德国, 表现形式均为法典, 又称大陆法系 范围 : 欧洲大陆国家 埃塞俄比亚 南非 津巴布等 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 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渊源于英国普通法, 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又称普通法系 判例法系 英美法系 范围 : 英国 美国 加拿大 印度 澳大利亚等 1.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性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 注重类比推理 2.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而制定法 判例法都是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 3.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 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 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 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注重法典编纂活动, 而普通法法系国家不倾向于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18 一 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演进 19 法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2 社会受外力冲击, 引起法律的变革 外源性法的现代化 指与现代化的需求相适应 1 的 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 社会自身力量推动法的革新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加的过程 含义动力来源类型 法的现代化 4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 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3 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性 2 明显属于外源性法的现代化 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1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 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历史进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特点 第五节法治理论 法治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 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 原则 制度和方法 法治 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1. 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治国方略 2. 法治是众人之治 ( 民主政治 ), 人治是一个或几人之治 ( 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 3. 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 人治则依据领导个人的意志 4. 法治之法是政治目的性所在, 人治之法是政治意志的工具 1. 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法治则要求法律更全面地 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2. 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 其含义从字面看是中性的, 法治一词则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9 法 20 一 法理学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国家权力, 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1. 通过法律保障人权, 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 良法的治理 3. 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 4. 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 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 ; 如司法独立等 制度条件 思想条件 1. 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 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3.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 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1. 法律至上 2. 权利平等 3. 权力制约 4. 权利本位

20 一 法理学 第四章法与社会 21 法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社会是由各种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因素所构成的复合体 包括经济 政治 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 道德 宗教等社会规范, 在这个复合体中, 任何一个社会因素的变化, 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 简而言之, 社会与法等成函数关系, 即 : y( 社会 )=ax+c 这里的 x= 法律,a= 社会在不同时期对法的重视程度,c= 经济 + 政治 + 文化 + 道德 + 宗教等 二 法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 1 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2 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3 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对法律的要求 第二节法与经济 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经济 1. 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2. 法律对经济也有反作用 (1) 确认经济关系 (2) 规范经济行为 (3) 维护经济秩序 (4) 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 科技对法的影响 法与科学技术 1. 对立法的影响 : 提出了新问题, 开辟了新领域 2. 对司法过程也有重大影响 : 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都受到科技进步的影响 3. 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4. 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为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手段, 如 DNA 技术等 法对科技的作用 1. 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 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2. 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形成科技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方面发挥功能 3. 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21 法 22 一 法理学 第四章法与社会 第三节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法与政策法与国家 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联系区别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 法的产生和实现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 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1. 协调政治关系 2. 规范政治行为 3. 促进政治发展 4. 解决政治问题 在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 包括阶级本质 经济基础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具有共同性 1. 意志属性不同 2. 规范形式不同 3. 实施方式不同 4. 调整范围不同 5. 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不同 1. 相互依存 相互支撑 2. 两者之间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第四节法与道德 宗教 人权 法与道德法与宗教法与人权 联系区别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人权 1. 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 法律与道德在上相互渗透 3. 法律与道德的历史使命相同 4.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 1. 法具有建构性, 而道德则没有 2. 法有确定的行为标准, 道德则没有 3. 法为一元性, 道德为多元性 4. 法律注重人的外在行为, 而道德还注重精神 5. 法律讲究程序, 而道德不需要 6. 法律强制是外在的, 而道德的强制是内在的 7. 法律具有可诉性, 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1. 宗教可以推动国家立法 2.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3.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积极性 4. 宗教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 甚至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1.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 法一方面可以作为国教的工具和维护者, 另一方面, 又可以作为异教的破坏力量 2. 在政教分离的国家里, 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3. 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4. 我国法律对宗教的原则 :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概念与层次 人权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 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 自由活动 自由发展, 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分三个层次, 即 : 1. 应有权利 2. 法律权利 3. 实有权利 人权是法律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不是好法律, 体现人权精神和的法律一般都是好的法律, 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人权的基本是法律权利的基础 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22 一 法理学 第五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3 法 第五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节基本理论 基本概念 特征 理论渊源 实践基础 地位 作用 基本要求 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政治性 人民性 科学性 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 原则 制度和方法, 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是体现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 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 国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由五个方面构成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各项法律制度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保证, 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 人民是推动历史的决定力量 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 是人民治国, 民主治国 立法 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 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 是对客观规律的总结 开放性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时代的色彩和内涵, 不是僵化的, 认识也会不断深化 1.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治思想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 3.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 4. 外国的法治思想 新中国成立 60 多年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 但是仍然取得了巨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 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1.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2.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1. 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 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3. 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 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4.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健全完善立法 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公正司法其他基本要求 1. 科学立法 2. 民主立法 3. 法制统一 4. 体系完备 1. 行政要合法 2. 行政要合理 3. 要高效便民 4. 权责要统一 5. 政务要公开 6. 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1.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2. 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3. 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4. 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1. 加强制约监督 2. 自觉诚信守法 3. 繁荣法学事业 4. 实施正确领导

23 法 24 一 法理学 第五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二节基本内涵 主要 性质 基本内涵 简要 依法治国 核心 人民民主, 法制完备,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权力制约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 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标志着我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第一,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 第二, 法治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 第三,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第四,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执法为民 本质特征 以人为本, 保障人权, 文明执法 当前要突出强调 : 一切为了人民, 走群众路线, 尊重和保障人权, 把实现好 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 价值追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合理合法 ; 程序正当 ; 及时高效 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 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社会转型 利益关系多元化, 社会公平问题愈加突出显现, 造成社会风险和动荡, 要综合运用政策 法律 经济 行政等手段, 坚持依法 及时 合理解决的原则, 采用司法 教育 协商 调解等方法, 科学正确解决这些问题, 使正义的要求法制化 制度化, 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 分开化, 保障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实现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重要使命 把握大局, 围绕大局, 立足大局 大局具有根本性 统领性 历史性和层次性, 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 才能正确认识把握大局, 大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其地位具有根本性, 代表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决定和主导着国家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 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 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发挥好职能作用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 实现三者的统一 党的领导 根本保证 思想领导, 政治领导, 组织领导 这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党是工人阶级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 这是人民的历史选择 ; 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建设法治国家是项伟大的系统工程, 需要有组织有领导 有计划地整体推进 在中国离开了党的领导只能使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 既谈不上实现民主, 也谈不上依法治国 记忆口诀 : 将 依执公大党, 心本求命根, 通俗为 : 依着共产 ( 大 ) 党, 心本求命根

24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25 法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周至秦汉 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 西周时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立法思想契约婚姻继承司法机构诉讼制度 敬天 敬祖和保买民, 实施德教, 卖用刑宽缓成为后契世政治法律制度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质后, 被儒家发挥剂成 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 为后世以 礼法结合 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 亲亲 : 在家族借范围内, 亲亲父贷为首, 以 孝 契为核心, 按自己约的身份行事, 不(能以下凌上, 以傅疏压亲别 2. 尊尊 : 在社会)范围内, 尊尊君为首, 以 忠 为核心, 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 3. 五礼 : 吉礼 凶礼 军礼 宾礼 嘉礼 4. 礼和刑都是社会规范, 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完整体系 5. 出礼入刑,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1. 质 : 是买卖奴隶 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卷 2. 剂 : 是买卖兵 1. 一夫一妻制 2. 同姓不婚 嫡长子继承制 :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 中央司法 大司寇 小司寇 下设专门的司法属 器 珍异之物所使缔结 3. 父母之子以贵不机吏用的较短的契卷命, 媒妁之以长 身关 3. 由官府制作, 言份和财产三大原 质人 专门管理均实行嫡则长子继承 制, 而不 实行诸子 平分制 1. 傅 :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 2. 别 : 在简札中间写字, 然后一分为二, 双方各执一半, 札上的字为半文 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 : 不顺父母 无子 淫 妒 恶疾 多言 盗窃三不去 :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而后富贵 地方司法机关 六礼 纳采 问 士师 乡 名 纳吉 士 遂士 纳征 请 等负责具 期 亲迎 体司法事 宜 1. 听讼 : 审理民事案件 2. 断狱 : 审理刑事案件 3. 五听 :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4. 五过 : 惟官 惟反 惟内 惟货 惟来 5. 三刺 : 群臣讨论 交官吏讨论 交所有国人讨论

25 法 26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二 春秋战国时期 地位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私人著作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是战国时期封建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 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 富国强兵 的要求结合起来 郑国法律条文 范宣子所编刑书 郑国内外的法律 共六篇即盗法 贼法 网法 捕法 杂法 具法 贯彻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1. 改法为律, 扩充法律 2. 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目的 3. 取消分封制, 实行郡县制, 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 颁布系列法令 5. 全面贯彻法家 依法治国 和 明法重刑 主张 作者郑国子产晋国赵鞅郑国邓析魏国李悝秦国商鞅 时间 公元前 536 年 公元前 513 年 战国时期 公元前 359 年 铸刑书 铸刑鼎 竹刑 法经 商鞅变法 立法活动 注 : 法家 依法治国 和 明法重刑 主张的 : (1) 强调 依法治国, 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 明法, 百姓学习法律者, 以吏为师 (2) 轻罪重刑, 尽力贯彻重刑原则, 加重量刑幅度, 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3) 不赦不宥, 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反对赦宥, 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 鼓励告奸, 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媒, 规定 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5) 实行连坐, 以十家为什, 五家为伍, 什伍之内相互有告奸 举盗的责任 (6) 实行军事连坐 家庭连坐 三 秦代 罪名刑罚刑罚适用原则诉讼制度 1. 危害皇权罪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 渎职罪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 笞刑 2. 徒刑 3. 流放刑 4. 肉刑 5. 死刑 6. 羞辱刑 7. 经济刑 8. 株连刑 1. 刑事责任能力以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标准 2. 区分故意与过失 3. 盗窃按赃值定罪 4.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6. 自首减轻处罚 7. 诬告反坐 1. 公室告 : 官府必须受理 2. 非公室告 : 官府不受理 中央司法机关 延尉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6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27 法 四 汉代 记忆特点 小女缇萦上书感动文 ( 化皇 ) 帝 汉高祖刘邦创立 上请 晚辈包庇长辈无罪, 长辈包庇晚辈减轻 春秋不是指季节 基层设 乡里 负责治安和调解 文帝 :1. 改黥刑为系铁圈苦役五年 2. 劓刑改为笞三百, 斩左趾为笞五百 景帝 :1. 劓刑笞三百改二百 2. 斩左趾笞五百改三百 3. 规定笞杖尺寸, 削平竹节, 不得换人等 上请 : 官僚贵族犯罪可以 优待 恤刑 : 老幼教侏有罪 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 : 卑幼包庇长辈无罪 1. 春秋决狱 : 指以儒家经义定罪量刑 2. 秋冬行刑 : 秋天以后, 冬天以前执行死刑 地方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 中央为廷尉 背景 1. 总结秦朝暴政教训 2. 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 为刑改提供了条件 3. 缇萦上书是直接动因 官民有别, 儒家思想 论心定罪 ; 天人感应 文帝 景帝废除肉刑汉律的儒家化诉讼制度司法机关 五 魏晋南北朝 3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 准五服以制罪 对封建法律史承先启后, 对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2 八议 列入法典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 1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丰富了刑法总则的 死刑复奏制度 ( 太武帝时期 ) 官当 的出现 首先规定 重罪十条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置于律首 魏律 ( 曹魏律 ) 晋律魏律北齐律 名词详解 : 八议 : 对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规定, 一直沿用至清末 (1) 议亲 ( 皇帝亲戚 ) (2) 议故 ( 皇帝故旧 ) (3) 议贤 ( 德行好有影响 ) (4) 议能 ( 才能 ) (5) 议功 ( 有功 ) (6) 议贵 ( 贵族官僚 ) (7) 议勤 ( 为朝廷勤劳服务 ) (8) 议宾 ( 前代皇室宗亲 ) 准五服以制罪 : 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行轻重的标准, 服制愈近, 即血缘关系越亲, 以尊犯卑者, 处罚越轻, 否则越重 服制愈远,

27 法 28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即血缘关系疏远者, 以尊犯卑, 处罚相对较重, 否则较轻 分为五等 : 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官当 :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重罪十条 :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第二节唐 宋 元 明 清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 一 唐代 6 戏杀坐赃 5 死刑三复奏制度 死刑过失杀窃盗 4 法官回避流刑误杀强盗 3 2 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 刑讯的方法 徒刑 杖刑 斗杀 故杀 受所监临 受财不枉法 不义 内乱 不孝 不睦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谋反 谋大逆 源自于 北齐律 中的十条重罪 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 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制度 类推原则 自首原则 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立法技术完善 1 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笞刑 谋杀 受财枉法 区分公私罪 礼法合一 诉讼制度五刑六杀六赃十恶保辜刑罚原则特点 唐律 ( 武德律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 宋代 同唐 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设审刑院, 神宗时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从太宗时设提点刑狱司, 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唐代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三大司法机构, 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大理寺 : 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刑部 : 以尚书 侍郎为正副长官 同行政长官兼理, 县以下乡官 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 对民事案件有调解权力, 但须上报结果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是中央监察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体系 中央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 唐宋司法机构

28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29 法 二 宋朝 4 借贷契约 ( 不付息称负债, 付息称出举 ) 离婚仍实行唐制 七出 三不去 3 编敕 凌迟, 南宋时正式成为法定死刑之一 证据勘验 ( 注重证据和现场勘验 ) 典卖契约租佃契约 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 2 仁宗前是敕律并行, 神宗时地位提高, 凡律所不载者, 一断于敕 配役, 如宋江 林冲等 租赁契约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 1 宋刑统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折杖法, 但死刑除外 翻异别勘 ( 人犯否认口供, 事关重大案情, 由另一法官或司法机关重审 ) 买卖契约 ( 绝卖 活卖 赊卖 ) 男 15 岁女 13 岁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法典刑罚变化诉讼制度契约婚姻继承 三 元 明 清朝 会审 管辖与廷杖厂卫 罪名与刑罚 法典 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四等人 : 蒙古人 色目人 汉人 南人 1. 九卿会审 2. 朝审 3. 大审 : 每隔五年举行一次 继承唐律 以轻就重, 以少就多, 以后就先 的原则, 同时实行被告原则 廷杖 : 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厂卫 : 特务司法机关 奸党罪 : 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 大明律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 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 原则 1. 大明律 : 朱元璋编修, 分为七篇 : 名例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2. 明大诰 :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 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体现了 重典治世 的思想 1. 秋审 : 每年秋天举行, 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监侯 绞监侯案件 2. 朝审 : 刑部判决的案件, 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 绞监侯案件, 时间略迟于秋审 3. 热审 :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 扩大和加重对于 十恶 中 谋反 谋大逆 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文字狱 按谋反大逆定罪 1. 大清律例 : 乾隆之年制定,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成文法典 2. 例 :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包括条例 则例 事例 成例 元代明代清代

29 法 30 二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四 清末 5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资政院 : 御用机构, 中央咨询机关, 与现代意义的议会有根本不同 谘议局 : 地方咨询机关, 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讨论本省兴革事宜 预算决算等 十九信条 : 迫于武昌革命风暴, 形式上缩小皇权, 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 仍然强调皇权至上, 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钦定宪法大纲 : 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特点 : 皇帝专权, 人民无权, 披上 宪法 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威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新刑律 :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并未真正施行 大清现行刑律 在 大清律例 的基础上修改, 仍有 诸法合体特色 会审公廨 : 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领事裁判权 : 又称 治外法权 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实行四级三审制 改刑部为法部, 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为最高审判机关 ; 实行审检合署 预备立宪主要修律司法体制的变化 五 中华民国 特点 性质 时间 1.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2.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3.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4. 规定特别程序制约袁世凯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2.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 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 4. 确立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5. 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1. 在天坛起草 2. 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 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又称 中华民国约法, 与 临时约法 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北洋政府制定, 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 为平衡各大小军阀的关系, 巩固中央大权, 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 表面上的民有 民治 民享, 实质上的个人独裁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罗列人民各项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但又加以否定 1912 年 3 月 11 日 1913 年 1914 年 1923 年 1947 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30 二 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31 法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主要 : 罗马法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一 罗马法 具有法律解 按权利主体 地位 : 标志 形成了当今 释权的法学 客体和私权保 着罗马法已 的大陆法 6 家的解答与 护 :1. 人法 发展到最发 系 ; 商品经 著述 2. 物法 3. 诉讼 达 最完备 济顺利发 法 时期 展, 有利于 公元前 6 世纪第六代王废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 以地域 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和里程碑 皇帝敕令 长官告示 按立法方式 : 1. 市民法 2. 长官法 元老院决议按适用范围 : 1. 自然法 2. 市民法 3. 长官法 诉讼法, 三种不同形态 : 法定诉讼, 程序诉讼, 特别诉讼 物法 : 是罗马法的主体与核心, 由物权 继承 债三部分组成 物权主要有 : 所有权 役权 ( 地 人 ) 地上权 永佃权 担保物权 ( 役权 抵押权 ) 查士丁尼法新律 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 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 法学发展起来为正在成长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和进行反封建斗争的思想武器 ; 注释法学派对 国法大全 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 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 关系划分居民并按财产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 罗马法也 诸法合体, 私法为主,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议会制定法律 按表现形式 : 1. 成文法 2. 不成文法 习惯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 婚姻分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年满 25 岁成年男子才有完全行为能力 法学阶梯 随之产生 制定法律 12 习惯法 按调整对象 : 人法 : 自然人 查士丁尼法 表, 公布于罗马广场华表 1. 公法 2. 私法 人格, 由自由权 市民权 家庭权三种身份权 典 构成 1 法人 分社团法 人和财团法人, 有一定人数 财 产要求, 并经元老 院批准或皇帝的 特许 产生十二表法渊源分类私法国法大全复兴及意义

31 法 32 二 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二 英美法系 美国宪法司法制度三大渊源历史沿革 法院组织 : 高级法院 上议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 ( 上诉法院 高等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 低级法院 陪审制度 : 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律师制度 : 律师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普通法 : 遵循先例, 程序先于权利 衡平法 : 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 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 两者冲突时优先适用 制定法 : 欧盟法 国会立法 委托立法 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 源头是盎格鲁 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法律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 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 资产阶级革命后法的变化 ; 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 1787 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 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 创造了缓刑制度 ; 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规 联邦法院系统 :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 州法院系统 : 州最高法院 地区法院 治安法院 ( 基层法院 ) 同英国法 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殖民地时期 : 主要使用英国普通法 独立战争后 : 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并独立发展 南北战争后 : 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现代法律 : 制定法大量增加, 法律体系化明显加强, 行政机关权力扩大, 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 英国法 美国法 三 大陆法系 法院组织 王室法院 领主法院 城市法院, 后设立了终审法院及所属的省高等法院 区法院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帝国法院构成普通法院体系 帝国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审级 参照德国法院体系全国设区法院 地方法院 控诉法院 大审法院 实行四级三审制 民法典 1804 年拿破仑法典 : 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体现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 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过失责任原则 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1990 年 ) 宪法 人权宣言 和 1789 年宪法提出了人权是 天赋 神圣不可侵犯的, 确立了 人民主权 权力分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 法不溯及既往等民主法制原则 1791 年宪法 : 结束了封建统治, 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 标志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1875 年宪法 : 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 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和平宪法 : 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 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 放弃战争原则, 仅保留自卫权 资本主义法律 六法体系 : 宪法 商法典 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典 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 近现代以德国法律为模式, 接受美国法的影响 封建制法 习惯法为主的时期 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王室立法成为主要法律渊源时期 基本特点是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 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 萨克森法典 后期出现一部刑法典 加洛林纳法典 以唐朝法律为模式, 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国德国日本

32 二 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33 法 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比较 其他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作用很重要 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诉讼过程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公法私法 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 私法 归纳推理 公法 : 宪法 行政法 刑法及诉讼法 私法 : 民法 商法 演绎推理, 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 概念 术语进行法律解释 法律渊源判例法为主 制定法为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33 法 34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 宪法的特征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 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中国宪法规定 : 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后者居于支配地位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2 法律效力上,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 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 是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 宣布,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 年则把 人权宣言 作为此宪法的序言 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 1 上,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 最重要的问题, 如国家的性质, 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 基本国策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 是宪法最主要 最核心的价值 民主 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 国家的根本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由法律规定 宪法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形式和效力, 违反宪法规范,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宪法是法, 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 : 包括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两方面 与一般法律相比,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表明了宪法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任何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 否则无效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国社会生产中最重要的部分, 也说明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共性 差异

34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35 法 三 宪法与宪政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 而离开了宪政, 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 1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 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 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 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并且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宪法能否实施是关键 宪法的直接决定宪政的, 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 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 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政的特征 宪法与宪政关系 四 宪法的分类 不成文宪法 : 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 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 英国是典型 1787 年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 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最显著特征 : 既明确表达为宪法, 又大多冠以国名 英国学者丁 蒲莱士于 1884 年首次提出 分类依据 : 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协定宪法 : 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往往是阶级妥协的结果, 如法国 1830 年宪法 民定宪法 : 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奉行主权在民原则, 当今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此类 钦定宪法 : 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 1814 年法国宪法 1889 年日本宪法和 1908 年中国清政府的 钦定宪法大纲 都属于此类 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柔性宪法 : 制定 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并无差异, 不成文宪法往往是此类, 英国是典型 刚性宪法 : 指制定 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成文宪法往往是刚性宪法, 但意大利 1848 年宪法 根本法 属例外 以有无严格的制定 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划分 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 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是科学的宪法 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 划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

35 法 36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 英 美 法等国宪法的产生 3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 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1787 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 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 独立宣言 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 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 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 在欧洲大陆, 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1789 年 ( 注 : 与美国同期 ) 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成立了制宪会议, 制定通过了 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即 人权宣言 2 在形式上, 英国宪法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它是不成文宪法 这表现在英国宪法虽然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 但从来没有制定过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 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 平等原则, 提出了 主权在 * 民 权力分立 的主张, 确立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 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 英国宪法, 实际上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所构成 从英国宪法的发展来看, 具有影响的主要是在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 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 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由序言和 7 条宪法正文组成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 三权分立 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 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自 1789 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 至今已通过了 27 条宪法修正案 法国国民议会于 1791 年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 以 人权宣言 为序言 在英 美 法国的影响下, 欧美各国相继发生资产阶级革命, 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917 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 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18 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苏俄宪法 英国宪法的产生美国宪法的产生法国宪法的产生 二 中国的现行宪法 年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主要起临时宪法作用 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 年宪法不完善并有很多错误,1978 年宪法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1979 年和 1980 年是对 1978 年宪法的局部修改 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是现行宪法

36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37 法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 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 而是人民, 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 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享有的权利, 必须明确的是, 由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 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 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 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 其特点在于以人权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制化 制度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 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 性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3 宪法是审判和检察权的来源, 是人民 2 1 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 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 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 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 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守法是法治发展的基础与重要因素, 而守法首先要遵守宪法 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 国家长治久安 一般作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执法中的作用在司法中的作用在守法中的作用

37 法 38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结构 4 成文的宪法典, 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 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 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 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的法律 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 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 即宪法典 ), 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的法律, 如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 立法法 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3 宪法惯例 序言 2 宪法判例 正文 1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附则 渊源 结构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构成单位,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根本性 :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最高权威性 :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原则性 :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 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 简洁明了 纲领性 :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相对稳定性 : 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稳定, 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确认性规范 :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 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禁止性规范 :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 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权利性规范 : 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 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 义务性规范 : 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 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结合为一体 程序性规范 :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 主要特点 分类

38 三 宪法学 第一章基本理论 39 法 第七节宪法效力及与条约的关系 2 宪法对人的适用 1 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中国宪法对于宪法与条约关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是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 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的交流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 积极提交履约报告, 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

39 法 40 三 宪法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上 )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上 )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 4 政治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它是由社会各阶级 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 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2 本属性 它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各阶级 各阶层在国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 ; 二是各阶级 阶层在强 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 振兴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 我国的国体中华, 实现 中国梦 是各政党的共同奋斗目标 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 1 各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国体概述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 建立 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 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全民所有制经济, 即国有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专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除外 集体所有制经济 : 农村中的生产 供销 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 指导 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的分配原则是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制度, 国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40 三 宪法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上 ) 41 法 第三节中国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 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教育事业 2. 科技事业 3. 文学艺术事业 4. 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5. 医疗 卫生 体育事业 6. 新闻出版事业 7. 文物事业 8. 图书馆事业 9. 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 1 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2 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3 4 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 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普及理想 道德 文化 纪律和法制教育, 培养 四有 公民, 提倡 五爱 教育, 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 反对腐朽思想 文化制度特点 宪法有关文化制度的规定 宪法关于公民道德教育 的规定

41 法 42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第一节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 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的主要外在表现形态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机关都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占最高地位, 其他机关由代表机关产生, 对代表机关负责 1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 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共同行使国家权力, 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 特别注意 :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 ; 我国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人民代表组成, 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的 从人民代表的职权来说,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 它要向人民负责, 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选举制度 一 基本原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我国选举法的第 3 条规定 : 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分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 对于武装部队成员, 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的选举, 还作了专章专条以至专门法律规定, 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法规定, 所有各民族选民 男女选民 军队选民, 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一个投票权 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它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 有利于选民监督代表, 加强代表的责任感, 从而巩固政权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 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 选民遵循选举法的规定, 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秘密投票, 选票不向他人公开 实行秘密投票制是为了保障选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并能够真实地表达选民的意见 选举权的普通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秘密投票原则

42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43 法 二 中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 : 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 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 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 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 必须遵循从具体情况出发, 便于选民行使权利, 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 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民主选举的基础环节, 是能否充分发扬民主 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选举法规定,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 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 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 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 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 选举法规定, 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 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 10 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资格, 并予以宣布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43 法 44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四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国家从物质上 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 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 我国选举法规定, 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 统一由国库开支, 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 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 在选举期间, 国家的报刊 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 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 公共场所 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 都保证人民享用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 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于暴力 威胁 欺骗 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 伪造选举文件, 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对于控告 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 杜绝贿赂舞弊 防止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 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物质保障 法律保障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 中国单一制国家的一般特征及特点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 ; 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 ; 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 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主体 ; 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 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在香港 澳门实行 一国两制, 建立了特别行政区, 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单一制的特点 二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全国分为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省 自治区分为自治州 县 自治县 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 县 ( 市 ) 自治州分为县 自治县 市 县 自治县分为乡 民族乡 镇 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设立 撤销 更名 ;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审批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分界线的变更 ;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市 市辖区的设立 撤销 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 县 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 市 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 乡 民族乡 镇的设立 撤销 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

44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45 法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结合 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 还行使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 民族自治地区 : 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分为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三级,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注意 :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 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 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文化 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 包括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特别提示 : 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是自治机关, 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 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 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2)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3)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干部中, 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5 年 1. 民族立法自治权 : (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只是具体要求不同,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自治州 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 政策, 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 财政经济自治权 3. 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自治权 4. 人口政策自治权 5. 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6. 语言文字自治权 7. 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权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概述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实行特别的社会 经济制度,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45 法 46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我国宪法第 31 条规定 :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是与省 自治区 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 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 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 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实行 高度自治, 即 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 财政独立, 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 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设立的法律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二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 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 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行政管理权 : 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 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立法权 : 除了有关外交 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 其余所有民事的 刑事的 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 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如果报备案的法律被发回, 则自然失效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不受任何干涉 ; 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 特别注意 : 特别行政区对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 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 三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主要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等等

46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47 法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代表特别行政区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 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 40 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 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 财政司 律政司和各局 厅 处 署等 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并对立法会负责 ; 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 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等等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行使立法权 其职权包括 :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制定 修改和废除法律 ; 审核 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 ; 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 ;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 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 包括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 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 包括初级法院 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 ( 政府 ) 立法会司法机关 四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不仅自成体系, 而且在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从而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 即祖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47 法 48 三 宪法学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 下 ) 和香港 澳门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有 : 基本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同时又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 其地位仅低于宪法, 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 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正如香港基本法第 11 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 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 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 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的规定, 具体包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 纪年 国歌 国旗的决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国国庆日的决议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除有关国防 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 立法会可以制定任何它有权制定的法律, 包括民法 刑法 诉讼法 商法等法律, 只要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 符合法定程序, 就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生效适用 香港基本法第 8 条规定 : 香港原有法律, 即普通法 衡平法 条例 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以外, 予以保留 澳门基本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但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必须具有一定条件, 即不与基本法相抵触, 或者未经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 基本法 原有法律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 法律

48 三 宪法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9 法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 基本权利效力及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 具体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 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公民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 : 一是广泛性, 即公民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 ; 二是具体性, 即公民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体现 ; 三是现实性 四是可诉性 基本权利效力 建立国家紧急权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 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 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从本质上讲, 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 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 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 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 为了在秩序与自由 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 政府应在应急条件下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防止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二 基本权利和人权与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 二者的概念不同 : 1.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 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2. 所谓人权, 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 就是人人自由 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或者说, 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 平等权利 不同 : 1.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 公民的平等权 ;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 公民的人身自由 ; 公民的批评 建议 申诉 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 公民的教育 科学 文化权利和自由 2.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 ; 不仅包括个人人权, 还包括集体权 3.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没有生存权 发展权, 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4.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5.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 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 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6.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7. 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 脱离国情 8.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 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 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基本权利和人权 1. 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将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2. 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有利于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开展工作 3. 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宪法, 有利于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4. 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进宪法, 有利于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

49 法 50 三 宪法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主要特点 1 2 平等权 : 凡我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公民的合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违法犯罪行为也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 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身自由权 : 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包括生存和自由权 人身自由 ; 人格尊严 ; 住宅不受侵犯 ;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3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 : 选举权 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 言论出版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 游行示威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4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5 社会经济权利 : 劳动权 休息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 6 教育 科学 文化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 遵守宪法和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 维护祖国安全 荣誉和利益 ; 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依法纳税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7 子女 婚姻 家庭 母亲 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主要特点

50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51 法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我国国家机构从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 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构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 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概念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最高机关, 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宪法的规定, 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 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 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 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因此, 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 也不能和它相并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 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全国人大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 5 年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选举 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最高监督权 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以及其他议案, 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 第一, 提出议案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 审议议案 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 或者转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 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 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 表决通过议案 议案经审议后, 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过 宪法规定,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四, 公布法律 决议 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 ; 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工作程序

51 法 52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 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 有提出建议 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 对提出的建议 意见和批评,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落实 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 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 委的质询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 国务院组成人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有 言论免责 权 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有在履行职务时, 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其他权利 : 如参观 视察等权利 代表在参观或者视察工作中发现问题, 可以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必要时可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保守国家秘密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 工作和社会活动中, 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权利 义务

52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53 法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 的常设机关, 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决定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议 作出会议决 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 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 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但是不 定的形式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 关 全国人大 门衔级制度 ;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 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委会全体会议一 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 还是人员都有较强的稳定性, 因而强化全国人大的权威, 真正树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主要还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现 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决定特赦 ; 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 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 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 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 同时, 宪法还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 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巩固民族团结, 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即 5 年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 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 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 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 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 才能结束 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 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 常委会的委员长 副委员长 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 但现行宪法规定, 委员长 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 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解释 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 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 10 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 二是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 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 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决定 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 决定部长 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 ;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并且批准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可以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 10 分钟 ; 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 15 分钟, 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 10 分钟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但实际上它并不是每天都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的 因此, 宪法规定, 由委员长 副委员长 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 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

53 法 54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四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1 2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 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 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 审议 拟订有关议案 各专门委员会在讨论其所属的专门问题之后, 虽然也作出决议, 但这种决议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 才具有国家权力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效力, 在此之前, 它只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审议的意见或报告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以及工作实践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主任 1 人 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由大会表决决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为各委员会任命一定数量的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委员会的顾问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 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 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 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 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 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3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 即为 5 年 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 国家主席 副主席由全 公布法律, 发布命令 法律在全国人大 现行宪法规定, 国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独立的 国人大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 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 家主席缺位时, 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 国家机关, 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 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 体程序是 : 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 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 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 由大会全体代表中过半数以上的代表选举通过 宪法规定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副主席 国家主席 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均为 5 年,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发布特赦令 动员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宣布战争状态等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 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外交权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接受外国使节的仪式也叫递交国书仪式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荣典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在我国,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 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职位 ; 副主席缺位时, 由全国人大补选 ; 国家主席 副主席都缺位时, 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 补选之前,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 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性质和地位产生的任期职权补缺

54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55 法 第四节国务院 一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2 1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的工作 但由于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 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此, 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 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 组成 : 国务院由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 由全国人大决定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和秘书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由全国人大决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的任免 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以后, 都由国家主席宣布任免 任期 : 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 即为 5 年, 任期届满后, 由全国人大决定, 组成新的国务院 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大任期相同, 便于国务院的更替, 同时也便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开展工作 宪法规定,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 二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和职权 1 总理负责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则 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 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 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责任, 与负全部责任相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 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 3 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 权力机关 提出议案权 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 国务院必须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 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等等, 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 使之变成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 这些计划 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4 在决定问题时, 必须采取对所属部 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对我国地方各级国合议制的形式, 实行少数家行政机关发布指示 规定任务, 进行行政领导和监督 ; 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服从多数的原则 而行政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和规章 ; 有权确定其所属各部 各委员会等中央国家行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政机关的工作 工作制度 工作任务和所担负的职能与责任 ;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定时, 则需要高度的集中各部 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指挥, 才能提高工作效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率, 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 5 的事务 对国防 民政 文教 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会议制度 6 行政人员的任免 奖惩权 7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体制 职权

55 法 56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三 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 审计机关 国务院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 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国务院所属各部 各委员会等即是这样的部门, 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所属各部 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各部 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 政策 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 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或者合并, 经总理提出, 由全国人大决定 ;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部设部长 1 人, 副部长 2~4 人 ; 各委员会设主任 1 人, 副主任 2~4 人, 委员 5~10 人 各部 各委员会实行部长 主任负责制 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 委务会议, 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 报告和下达的命令 指示 副部长 副主任协助部长 主任工作 部务会议 委务会议 委员会会议是各部 各委员会发挥集体作用的组织 部务会议由部长 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 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 ;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副主任 委员组成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 各部 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内, 发布命令 指示和规章 包括 : 一是各部 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 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 ; 二是各部 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 组织和管理 ; 三是各部 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 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为依据, 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 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也是对前几部宪法的发展 性质和地位领导体制职权审计机关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即都是 5 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最后决策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从而确认中央军事委员会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从属于代表全国人民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从而也确认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

56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57 法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乡 民族乡 镇人大不设常委会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县 自治县 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 民族乡 镇的人大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 1 次, 经过 1/5 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由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省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通过和发布决议, 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 市长和副市长 县长和副县长 区长和副区长 乡长和副乡长 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 但就立法权限作出规定 : 可以就城市建设 市容卫生 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省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 地域面积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 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性质 组成及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57 法 58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成 : 省级人民政府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分别由省长 自治区主席, 市长 州长担任政府首长, 将副省长 副主席 副市长 副州长以及各自的秘书长 厅长 局长 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各该级人民政府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 副县长 市长 副市长 区长 副区长和局长 科长等组成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分别由乡长 副乡长 镇长 副镇长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 与各级人大相同, 政府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无届数限制 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 对于平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权责关系, 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与省级人大的关系, 立法法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之间 各部委与省级及较大的市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即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的情况由国务院裁决其适用, 但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先行裁决, 如果决定适用部门规章, 则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规范权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为此目的,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领导权和监督权 : 也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 决定, 任免 考核行政工作人员 管理权 : 即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权, 这既是国家成立行政机关的主要目的, 也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 教育 文化 科学 体育 卫生 民政 公安等行政工作, 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城乡建设 民族事务和监察工作,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方案 权利保障职责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 要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 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 ; 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文化和科学技术 要使本行政区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利都得到保障, 经济不断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职权

58 三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59 法 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 1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工作部门, 这些工作部门是厅 局 委员会 办公室 科等 乡级政府一般不设立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 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 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 作为它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也不设立和召开人大, 其任务是执行设立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付的任务,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对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工作 派出机构的性质相当于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 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中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还有协助政府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111 条规定 :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办理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的建议 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6 7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 8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法院组织与制度 检察院组织与制度 法院 检察院与 公安机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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