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股份的 6.00% 5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3.93% 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12.00% 7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6.00%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4.00%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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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华仪电气编号 : 临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11 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六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议案 目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产管理计划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公告如下 :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说明及相关承诺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等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59,605,400 股 ( 含 259,605,400 股 ), 发行价格 9.6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 根据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526,883,65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 含税 ),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4 月 29 日, 除息日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 9.63 元 / 股调整为 9.57 元 / 股, 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259,605,400 股 ( 含 259,605,400 股 ) 调整为不超过 261,233,020 股 ( 含 261,233,020 股 ) 具体认购对象及认购比例如下: 序号认购人认购比例 1 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 26.00% 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股份的 4.07% 3 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发行股份的 12.00% 第 1 页共 13 页

2 4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股份的 6.00% 5 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3.93% 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12.00% 7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6.00%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4.00%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12.00% 1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的 14.00% 上述认购对象中,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前海开源 )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吴基金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上银基金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万家基金 ) 和北信瑞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北信瑞丰 ) 分别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 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具体情况如下 : ( 一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拟成立前海开源定增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前海开源 7 号 ) 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份的 12% 1 根据前海开源与前海开源 7 号委托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以下 简称 海通创新投 ) 签订并经备案的 前海开源定增 7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 前海开源 7 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认购份额 ( 万份 ) 资金来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 , 自有资金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 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 % 无 合计 300, % - 2 前海开源及前海开源 7 号委托人海通创新投的相关承诺 根据前海开源及前海开源 7 号委托人海通创新投出具的 关于华仪电气股 第 2 页共 13 页

3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做出如下承诺 : (1) 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 7 号系非结构化产品,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承担相同风险, 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基金及前海开源 7 号委托人与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 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 7 号资管计划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不存在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 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 7 号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 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 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 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 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 前海开源及海通创新投承诺前海开源 7 号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 36 个月, 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前述锁定期内, 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 ; 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 资管计划 管理人 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 前海开源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 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 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 第 3 页共 13 页

4 管计划份额 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 (7) 海通创新投承诺, 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 二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吴基金拟成立东吴鼎利 58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东吴鼎利 58 号 ) 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6% 1 根据东吴基金与东吴鼎利 58 号委托人彭杏妮签订并经备案的 东吴鼎利 58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东吴鼎利 58 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认购份额 ( 万份 ) 资金来源彭杏妮 , 自有资金合计 15, 东吴基金及东吴鼎利 58 号委托人彭杏妮的相关承诺根据东吴基金及东吴鼎利 58 号委托人彭杏妮出具的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东吴基金及彭杏妮做出如下承诺 : (1) 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东吴鼎利 58 号系非结构化产品,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承担相同风险, 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其与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 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东吴鼎利 58 号资管计划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第 4 页共 13 页

5 不存在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 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 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 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 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 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 东吴基金及彭杏妮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 36 个月, 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前述锁定期内, 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 ; 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 资管计划 管理人 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 东吴基金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 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 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 东吴基金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 (7) 彭杏妮承诺, 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 三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基金拟成立上银基金财富 19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上银 19 号 ) 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4% 1 根据上银基金与上银 19 号委托人徐燎燃签订并经备案的 上银基金财富 19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上银 19 号的认购情况如下 :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认购份额 ( 万份 ) 资金来源 第 5 页共 13 页

6 徐燎燃 ,050 自有资金合计 10,050-2 上银基金及上银 19 号认购人徐燎燃的相关承诺根据上银基金及上银 19 号认购人徐燎燃出具的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上银基金及上银 19 号认购人徐燎燃做出如下承诺 : (1) 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上银 19 号系非结构化产品,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承担相同风险, 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其与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 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上银 19 号资管计划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不存在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 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 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 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 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 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 上银基金及徐燎燃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 36 个月, 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前述锁定期内, 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 ; 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 第 6 页共 13 页

7 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 资管计划 管理人 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 上银基金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 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 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 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 (7) 徐燎燃承诺, 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 四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万家基金拟成立万家基金恒赢定增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万家 7 号 ) 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12% 1 根据万家基金与万家 7 号委托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南钢联 ) 签订并经备案的 万家基金恒赢定增 7 号资产管理合同, 万家 7 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认购份额 ( 万份 ) 资金来源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 自有资金合计 30, 万家基金及万家 7 号认购人南钢联的相关承诺根据万家基金及万家 7 号认购人南钢联出具的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万家基金及万家 7 号认购人南钢联做出如下承诺 : (1) 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万家 7 号系非结构化产品,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承担相同风险, 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其与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 第 7 页共 13 页

8 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 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万家 7 号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不存在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 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 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向资管计划足额缴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 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 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 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5) 万家基金及南钢联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 36 个月, 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前述锁定期内, 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 ; 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 资管计划 管理人 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 万家基金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 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 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 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 (7) 南钢联承诺, 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 五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拟成立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8 号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 北信 8 号 ) 用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第 8 页共 13 页

9 份的 14% 1 根据北信瑞丰与北信 8 号委托人张奥星签订并经备案的 北信瑞丰基金丰庆 8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北信 8 号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情况如下 :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认购份额 ( 份 ) 资金来源张奥星 ,713, 自有合计 353,713, 北信瑞丰及北信 8 号委托人张奥星的相关承诺根据北信瑞丰及北信 8 号认购人张奥星出具的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宜的承诺函,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北信瑞丰及北信 8 号认购人张奥星做出如下承诺 : (1) 北信瑞丰与张奥星承诺北信 8 号系非结构化产品, 资管计划的委托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承担相同风险, 资管计划及各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 北信瑞丰与张奥星承诺其与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 北信瑞丰及张奥星承诺北信 8 号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也不会发生接受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委托人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 不存在华仪电气, 华仪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4) 北信瑞丰及张奥星承诺资管计划的财产应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 在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向资管计划足额缴足用以认购资管计划的全部资金 如委托人未能及时缴足出资, 导致资管计划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 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管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管理人将赔偿华仪电气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并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第 9 页共 13 页

10 (5) 北信瑞丰及张奥星承诺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限自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有效存续 36 个月, 资管计划认购的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前述锁定期内, 委托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资管计划产品份额 ; 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 资管计划 管理人 委托人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6) 北信瑞丰承诺在获得华仪电气本次发行的股份前, 其会对拟认购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 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华仪电气及其关联方出售资管计划份额 管理人以资管计划的资金参与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 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 (7) 张奥星承诺, 其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二 合伙企业认购情况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 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华盛十五期 ) 拟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12% ( 一 ) 华盛十五期及合伙人情况根据华盛十五期提供的 合伙协议, 截止目前, 华盛十五期全体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 / 姓名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 万元 ) 出资比例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5, % 郝丹有限合伙人 14, % 任迎辉有限合伙人 3, % 邵秀花有限合伙人 3, % 吴浩山有限合伙人 4, % 房菲菲有限合伙人 % 合计 30, % 华盛十五期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成立,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合伙人变更, 并已按法律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 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 第 10 页共 13 页

11 限公司作为华盛十五期的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登记编号为 P ( 二 ) 华盛十五期及合伙人的相关承诺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华盛十五期各合伙人在 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 ( 有限合伙 ) 合伙协议书 ( 以下简称 合伙协议 ) 中进行了特殊约定并出具了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承诺函 ( 以下简称 承诺函 ), 具体约定及承诺情况如下 : (1) 根据 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承诺, 其认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或者以合法借贷等方式自筹的资金, 不存在接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 根据 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承诺, 其认缴的出资首先用于认购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如有剩余可用作其他合法用途 各合伙人承诺, 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 其向合伙企业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 (3) 根据 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承诺, 若其未能按约定缴足出资, 导致合伙企业无法及时履行股份认购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未及时缴付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补缴义务, 并在其所认缴的出资限额内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华仪电气有权不再退还合伙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将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华仪电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华仪电气遭受的全部损失 (4) 根据 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承诺, 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 杠杆融资或者其他结构化安排 (5) 根据 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承诺, 合伙企业认购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锁定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 各合伙人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或者退出合伙企业 ; 若根据届时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 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等需要延长锁定期, 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亦应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遵守前述规定 (6) 根据 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承诺, 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 第 11 页共 13 页

12 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等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7) 根据 合伙协议, 约定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办理与本合伙企业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8) 根据 承诺函, 华盛十五期承诺其参与本次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 不会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规定 (9) 根据 承诺函, 华盛十五期及其全体合伙人承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属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的情形 三 申请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 ( 一 ) 申请人相关承诺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 在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对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二 ) 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 在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对参与认购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与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三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先生做出如下承诺 : 在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控制的企业未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直接或者间接对参与认购华仪电气本 第 12 页共 13 页

13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且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参与认购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公司 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21 日 第 13 页共 13 页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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