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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Ο 一六年二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部分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四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部分内容摘要

3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立本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有冲突, 均以为准 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1

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有冲突, 以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或本: 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对本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基 3

6 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当事人: 指受约束, 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保证人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4

7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终止日: 指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生效之日起保本周期到期日止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保本周期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若发生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中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生效日, 其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 ( 若无特别所指, 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 届满的最后一日 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5

8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其后的各保本周期为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达到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为准 37 触发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38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 (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1.00)/ %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39 持有到期: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 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1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到期操作期间: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本基金的基金管 6

9 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 ;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3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 含该日 )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4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 投资人在过渡期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 45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 认购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8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9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50 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7

10 值的乘积 52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3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4 保证: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5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8

11 资基金保证合同 56 保本赔付差额: 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9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60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1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申购: 指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赎回: 指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9

12 70 元: 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7 不可抗力: 指本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0

1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在保本周期内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及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 40 亿元 ( 不含募集期利息 ), 规模控制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11

14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生效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1.00) / %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九 基金的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12

15 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 保本保障机制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3

16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14

17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15

18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生效; 否则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如果本基金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基金将根据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6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17

2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 5 若本基金依据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18

21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19

22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约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20

23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 过渡期可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到期操作期间可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21

24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22

25 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23

26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24

27 第七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 : 庹启斌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联系电话 :(021)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25

28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26

29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7

30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8

31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29

32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当事人并不以在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30

33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变更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约定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或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 (13) 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32

35 (14)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保本周期内,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 或者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5)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下一个保本保障机制 ; (6)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变更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约定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 (7)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进行修改 ; (8) 对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33

36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34

37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35

38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36

39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7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38

41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9

4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40

43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1

4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基金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42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43

46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义务 44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有效的 或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45

48 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 为 15%,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1.00)/ %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 一 )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二 )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 一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 46

49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 四 )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 规定的 终止的情形 ; ( 五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 ( 六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 不包括该日 ) 的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 七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 八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其他基金份额 ; ( 九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五 保本周期到期 ( 一 )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的约定, 变更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 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 47

50 (1) 赎回基金份额 ;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 (3)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 / 申购费用 4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 至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确认日 ( 含该日 )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 并提前公告 6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7 若在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 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等于或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48

51 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 则基金管理人可不设过渡期而直接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 三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 含该日 ) 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 含该日 )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 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 ) 为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折算日 49

52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 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 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等于或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3)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 五 ) 转型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53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 在 国联安安稳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 六 ) 保本周期到期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51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 一 )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 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名称 :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 : 马力成立日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亿元 净资产 :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 :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 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 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 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 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额 亿元 ( 包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本基金在保余额 43 亿元 2 保证范围 52

55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担保额度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二 )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保障范围和额度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 保证合同鉴于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 见 第十二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53

56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 ( 以下简称 基金份额 )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 ( 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 ) 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依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冲突, 以 为准 ( 一 )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基金管理人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 即认购保本金额 ) 为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人民币 ( 不含募集期利息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1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 为 15%, 基金份额 54

57 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 )/ % ( 二 )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三 ) 保证的方式在保证期间,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 四 ) 除外责任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 不包括该日 )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 规定的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约定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的约定主张权利 ( 五 )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55

58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 含第 20 个工作日 )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及本 保证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六 ) 追偿权 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56

59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 七 ) 担保费的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生效日起, 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 =(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 八 )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九 ) 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 保证合同 2 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 签字 ( 或加盖人名章 )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 保 57

60 证合同 规定的义务, 本 保证合同 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5 本 保证合同 一式五份, 双方各持两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除另有约定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 更换保证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 提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 决议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58

61 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表决通过 3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保证义务的承继 :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 提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 决议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表决通过 3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9

6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保本义务的承继 :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提名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表决通过 3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60

63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保本保障义务 :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61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 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在保本周期内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期权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该类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 基金参与期权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 (CPPI,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属于稳健资产, 股票 权证 ( 含期权 ) 股指期货等属于风险资产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 ( 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 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权证 ( 含期权 )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 62

65 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 TIPP 策略为辅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其中主要通过 CPPI 策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在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的前提下, 同时获取投资组合的上行收益 1 CPPI 策略 TIPP 策略与资产配置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TIPP 策略为辅, 通过设置安全垫和价值底线, 对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确保到期保本 (1)CPPI 策略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 (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 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 首先,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 即确定组合的保本底线 ; 其次, 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 即安全垫 ; 再次, 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 最后, 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 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2)TIPP 策略 TIPP 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TIPP 策略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 63

66 首先,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 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 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 其次, 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 即安全垫 ; 确定风险资产 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 再次, 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并将相当于 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 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最后, 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 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 以及 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 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 提高了价值底线, 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 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基于 CPPI 策略并结合 TPPI 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加以说明 : At Dt Et E M ( A V ) t t t t V F ( 1 X ) t t t 其中,At 表示 t 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 表示 t 时刻的稳健资产净值,Et 表示 t 时刻风险资产净值 ; M 为风险乘数,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 Vt 表示 t 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 称为价值底线 ;(At-Vt) 称为安全垫, 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 Ft 表示 t 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 称为保本底线 ; Xt 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1) 确定保本底线 Ft: 根据本基金 2 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 ( 投 资金额 ) 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稳健资产的数量, 使得这部分资产到 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 ; 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 (2) 确定价值底线 Vt: 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为动态保本 金额, 即确定价值底线 价值底线的设立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下跌风 64

67 险, 力争使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线水平, 从而更好的实现保本的目标 上浮比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 主要考虑基金单位净值增长 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 ; (3)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 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At-Vt; (4) 确定风险乘数 M: 风险乘数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估与调整 : a 股票 债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 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 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确定风险资产及稳健资产的投资比例 : 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 如股票等 ) 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的收益, 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稳健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到期保本 ; (6) 动态调整 :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 就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配置 : 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顺周期 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配置 : 基于数量化模型,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 从而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65

68 (3) 债券类别配置 / 个券选择 : 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 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 : 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 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 相对价值原则 :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 : 其它条件类似, 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首先, 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 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 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 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 其次, 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 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 ; 最后, 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 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 股票投资策略在股票投资中,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其中经营稳健 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其间, 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 定量分析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 : 主营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 :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66

69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 : 市盈率 市盈率 / 净利增长率 (2) 定性分析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势 经营稳健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 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 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4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险资产时, 同时投资以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 ; 或者在买入债券等稳健资产时, 同时投资看涨期权, 以实现控制下行风险 获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 运用期权估值模型, 根据隐含波动率 剩余期限 正股价格走势, 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在股指期货投资上, 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中, 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 运用定价模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 谨慎利用股指期货, 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 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 国债期货投资管理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 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7

70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 权证 ( 含期权 )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8

71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必须符合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69

合同编号:2010-A JR-002-BZ

合同编号:2010-A JR-002-BZ 合同编号 : 中投保公司是以下商标的持有者 : I&G CNIG CNSURE SINOGUARANTEE ZHONGTOUBAO 中保中投保中经投中经担中经保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8 页 基金管理人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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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关于修改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 条款的公告 融通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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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关于修改 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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