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Transcription

1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五层邮编 : F5,C40-3,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 电话 /TEL:(8610) 传真 /FAX:( 8610) 网址 /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17] 第 0288 号 二零一七年四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 [2017] 第 0288 号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雪迪龙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拟实施的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试点指导意见 ) 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 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 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 无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雪迪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2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 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雪迪龙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一 )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首次发行上市雪迪龙系依照 公司法 及其有关规定, 由原北京雪迪龙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51 号文核准, 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3,43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012 年 3 月 7 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深证上 [2012]43 号文同意, 公司首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证券简称为 雪迪龙, 证券代码为 ( 二 ) 发行上市后的股本变动 2013 年 7 月 4 日, 根据雪迪龙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及 201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 2012 年末总股本 137,472,800 股为基数, 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共计转增 137,472,800 股 该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雪迪龙总股本由 137,472,800 股变更为 274,945,600 股 2015 年 4 月 17 日, 根据雪迪龙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及 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274,945,600 股为基数, 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 共计转增 329,934,720 股 该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 雪迪龙总股本由 274,945,600 股增加至 604,880,320 股 ( 三 ) 雪迪龙的现状 3

4 雪迪龙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M 的 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为敖小强, 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为 制造仪器 仪表 ; 技术开发 技术推广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 ; 销售机械设备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电子产品 汽车 ; 应用软件服务 基础软件服务 ;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雪迪龙为依法设立 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雪迪龙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 的主要条款 2017 年 3 月 13 日, 雪迪龙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 ( 一 ) 公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 ), 由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骨干员工自愿 合法 合规地参与 ( 二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B 3 = C 3 +G 3 : (1) 员工自筹资金 C 3,C 3 为参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不超过上年度自筹金额的资金 ; 上年度自筹金额 C 2 为 1, 万元 (2) 无息借款 G 3,G 3 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敖小强先生个人提供的与员工自筹金额 C 3 同等金额的无息借款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报名情况, 确定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筹资金 4

5 C 3 为 501 万元, 故资金总额 B 3 为 1,002 万元 ( 三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参与认购股票配股 定向受让控股股东及 / 或其他股东所持雪迪龙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 四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 ( 含各期 ) 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 五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 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期最后一笔购买之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股票的, 锁定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 六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公司将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 按照 管理规则 的规定, 具体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质条件本所律师对照 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 ( 一 )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公告披露文件以及根据公司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除股东大会之外的其他程序,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 5

6 露, 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一 ) 项 依法合规原则 的规定 ( 二 ) 根据公司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二 ) 项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 三 ) 经查阅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三 ) 项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 四 ) 经查阅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骨干人员 持有人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全职工作, 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员工共计 80 人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 考核情况, 对参与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四 )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 五 ) 经查阅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为 :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B 3 = C 3 +G 3 : (1) 员工自筹资金 C 3,C 3 为参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自筹不超过上年度自筹金额的资金 ; 上年度自筹金额 C 2 为 1, 万元 (2) 无息借款 G 3,G 3 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敖小强先生个人提供的与员工自筹金额 C 3 同等金额的无息借款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报名情况, 确定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筹资金 C 3 为 501 万元, 故资金总额 B 3 为 1,002 万元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参与认购股票配股 定向受让控股股东及 / 或其他股东所持雪迪龙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6

7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五 )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之规定 ( 六 ) 经查阅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 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本期最后一笔购买之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股票的, 锁定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 ( 含各期 ) 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规模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六 )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之规定 ( 七 ) 经查阅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管委会 ),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以及行使股东权利,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七 ) 项的规定 ( 八 ) 经查阅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资金 股票来源;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5 管委会的选任 持有人会议和管委会职责 召集及表决程序; 7

8 6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 税费承担及资产处置办法; 7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8 员工持股计划各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 9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权限和期限; 1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等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九 ) 项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及 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一 ) 已履行的程序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1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八 ) 项的规定 2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 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九 ) 项的规定 3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及公司独立董事均认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以及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二 ) 项及第三部分第 ( 十 ) 项的规定 4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 符合 试点指 8

9 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十 ) 项的规定 5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十一 ) 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二 ) 尚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之董事会决议 关于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二 ) 根据 试点指导意见,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 一 ) 雪迪龙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 二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 ( 三 ) 雪迪龙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 ( 四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雪迪龙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 9

10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雪迪龙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10

11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单位负责人 : 乔佳平 经办律师 : 娄爱东 许国涛 2017 年 4 月 10 日 11

untitled

untitled F5 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27,PRC TEL: 8610 50867666 FAX8610 50867998 /WEBSITE http://www.kangdalawyers.com 2016 0036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 AN191-1 号 致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任子行 贵公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实施员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 AN191-1 号 致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任子行 贵公司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实施员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 AN19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66090088 / 880044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青岛海尔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3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6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7 五 结论意见 7

目录 一 青岛海尔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3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6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7 五 结论意见 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5 月 目录 一 青岛海尔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3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程序 6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7 五 结论意见 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 AN269-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66090088 / 880044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More information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 (2017) 第 328 号 致 :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智科技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金智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 (2017) 第 328 号 致 :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智科技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金智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鼓楼区石头城 6 号 05 幢邮编 210013 中国 南京 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 9 楼邮编 210096 电话 :025-83680347 传真 :025-83680020 网址 :http://www.co-far.com 1 / 8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号 :TCYJS2017H00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杭电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下称 员工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号 :TCYJS2017H00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杭电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下称 员工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 :0571 8790 1111 传真 :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号 :TCYJS2017H0027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楼 电话 :0571-89838088 传真 :0571-89838099 邮编 :310000 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本所 ) 接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称 银江股份 或 公司 ) 委托, 就银江股份本次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More information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邮编 :310007 电话 :0571-87901648 传真 :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 一九年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 一九年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二 一九年二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 (86-10) 5809-1000 传真 :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德恒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德恒 杭 书 (2017) 第 号致 :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迪安诊断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北京德恒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德恒 杭 书 (2017) 第 号致 :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迪安诊断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66575888 传真 :010-65232181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德恒 杭 书 (2017) 第 07007 号致 : 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迪安诊断 或 公司 ) 委托,

More information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邮编 :310007 电话 :0571-87901648 传真 :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致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 于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层邮编 : 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 于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层邮编 : 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 关 于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幸 福 二 村 40 号 C 座 40-3 四 - 五 层 邮 编 :100027 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电 话 /TEL:( 8610)50867666 传 真 /FAX:( 8610)50867998 网 址 /WEBSITE:http:// www.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君合合理 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君合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君合合理 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君合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 接受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0755) 传真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0755) 传真 (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518048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86-755) 88265288 传真 (Fax.):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十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力盛赛车 ) 委托, 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力盛赛车 ) 委托, 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 关于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 /Fax: +86 21 5243 3320

More information

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 (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如下保证 : 公司已提

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 (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 )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如下保证 : 公司已提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ADVOC 国际律师联盟成员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网址 :http://www.jzlawyer.com.cn 地址 : 中国内蒙古包头市建设路中段建中律师楼 JIAN ZHONG LAW FIRM 邮政编码 :014060 电话 :+86 472 7155473 传真 :+86 472 7155474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关于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 :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 /Fax: +86 21 52341670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合力泰 ) 的委托, 担任合力泰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合力泰 ) 的委托, 担任合力泰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合力泰 ) 的委托, 担任合力泰 2017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More information

波司登物业法律意见书

波司登物业法律意见书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顺洁柔 或 公司 ) 委托, 指派戴毅律师 陈晓璇律师 ( 以下合称 本律师 ) 担任中顺洁柔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亚夏汽车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喻荣虎 吴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亚夏汽车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喻荣虎 吴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 :(0551)62631164 传真 :(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15 第 00229 号 致 :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文化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新文化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013 号 致 :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4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网址 :www.grandwaylaw.com

More information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 传真 :(0591) 邮箱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 传真 :(0591) 邮箱 海外監管公告 此乃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登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證券交易所 ( 上交所 ) 網頁的公告 2016 年 7 月 22 日中國福建 * 本公司之英文名稱僅供識別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 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88068018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 言...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8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五 结论意见... 10

目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 言...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8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五 结论意见... 1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三月 目录 释 义... 3 第一部分 引 言... 4 第二部分 正 文... 5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8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五 结论意见... 10 释义 为使文本简洁,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

More information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楼 电话 :8620-38219668 传真 :8620-3821 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 (2017)0212 号 致 : 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系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雪迪龙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系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雪迪龙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零一五年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系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雪迪龙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丰原药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立项申请报告

丰原药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立项申请报告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摘要 证券简称 : 博雅生物证券代码 :300294 二〇一六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12 特别提示 1. 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系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关于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 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 :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 :350001 传真 :86-591-87530756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地址 ADD: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593 号 致 :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东珠生态 ) 签订的 专项法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593 号 致 :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东珠生态 ) 签订的 专项法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593 号 致 :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2004 ...2...4...5...5...7...11...11 000977 1 1 Shandong Langchao Cheeloosoft Co.,Ltd 2 600756 3 224 250013 http://www.langchaosoft.com.cn 600756@langchao.com 4 5 224 0531-8932888- 8461 0531-8522334 E-mail:600756@langchao.com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100027 5th Floor, Building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 /TEL:(8610)5086 7666 传真 /FAX:( 8610)5086 7998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More information

国浩律师 ( 南京 ) 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国浩律师 ( 南京 ) 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国浩律师 ( 南京 ) 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 ( 南京 ) 事务所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意字 [2018] 第 027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或公司 ) 委托为碧水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More information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 :002099 证券简称 : 海翔药业公告编号 :2017-001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没有增加 否决和变更议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6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00 2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一章引言 4 一 声明事项 4 二 释义 5 第二章 正文 7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9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3 六 结论意见 14

目 录 第一章引言 4 一 声明事项 4 二 释义 5 第二章 正文 7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9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3 六 结论意见 14 北京市中伦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引言 4 一 声明事项 4 二 释义 5 第二章 正文 7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8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9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3 六 结论意见 14 北京市中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Microsoft Word _2005_n.doc 2004 2005 2006 06 05 682,464,370 751,945,603 869,228,274.72 15.60% 427,209,939.84 504,098,607.43 656,153,539.94 30.16% 170,800,079.99 161,079,391.28 198,457,079.61 23.20% 630,837,903.13 615,638,094.08

More information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17) 山慧律意见第 12 号 致 :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二零一七年四月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 (86-10) 5809-1000 传真 : (86-10) 5809-1100 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3 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 第二条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3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4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5 第五条资金来源... 5 第六条股票来源和数量... 5 第七条员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3 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 第二条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3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4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5 第五条资金来源... 5 第六条股票来源和数量... 5 第七条员工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2017 年 3 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3 第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 第二条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 3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4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份额分配... 5 第五条资金来源... 5 第六条股票来源和数量... 5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存续期 锁定期...

More information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More information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承义证字 [2016] 第 12 号 致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根据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铜陵有色 或 公司 ) 签订的 聘请律师协议 之约定, 指派束晓俊 蒋宝强律师 ( 以下简称 本律师 ) 作为铜陵有色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JIN MAO P.R.C. LAWYERS 金茂律师事务所 19 th Floor, Sail Tower, 266 Hankou Road, Shanghai 200001, P.R.China 中国上海汉口路 266 号申大厦 19 楼 200001 Tel/ 电话 :(8621) 6249 6040 Fax/ 传真 :(8621) 6249 5604 Website/ 网址 : www.jinmao.com.cn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话 Tel.: 86-10-5769-5600 邮政编码 :100020 传真 Fax: 86-10-5769-5788

More information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证券代码 :300395 证券简称 : 菲利华公告编号 :2018-29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6 月 8 日,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More information

特别提示 1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 称 员工持股计划 ) 系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梅雁吉祥 或 公司 )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

特别提示 1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 称 员工持股计划 ) 系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梅雁吉祥 或 公司 )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摘要 )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 1 特别提示 1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至 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 称 员工持股计划 ) 系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梅雁吉祥 或 公司 )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More information

施刚

施刚 关于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11] 第 008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12-15 层 (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 10 层, 17 层 (518036) 10/F, 17/F, Gongjiao Building, No.1001, Lianhua Branch Road, Futian District,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中国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 500 号伟峰 领袖领地 1 号楼 4 层电话 :(+86 431)89154888 传真 :(+86 431)89154999 E-mail: gongcheng@gongchenglaw.com http://:www.gongchenglaw.com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功意字

More information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证券代码 :002506 证券简称 : 协鑫集成公告编号 :2016-05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 取消 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More information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证券代码 :603866 证券简称 : 桃李面包公告编号 :2018-023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〇一八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 1 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系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桃李面包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就本次回购相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7]C 0093 号 致 :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More information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杭萧钢构, 本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杭萧钢构, 本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 证券代码 :600477 证券简称 : 杭萧钢构编号 :2015-06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零一五年七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杭萧钢构, 本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发行人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邮编 :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8610)58918166 传真 /FAX:( 8610)58918199 网址 /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More information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代码:000977 证券代码 :000977 证券简称 : 浪潮信息公告编号 :2016-062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 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More information

Administrator

Administrator 证券代码 :300448 证券简称 : 浩云科技公告编号 :2017-021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5 月 11 日,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More information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326 证券简称 : 永太科技公告编码 :2017-91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 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中心 B 座 2 层 (100052) 电话 :010-59336116 传真 :010-59336118 目录一 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2 三 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3 四 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3

More information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证券代码 :600388 证券简称 : 龙净环保编号 : 临 2014-025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零一四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特别提示 1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龙净环保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摘要是在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基础上摘录而成, 投资者如需了解员工持股计划的详细内容请阅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全文 2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摘要是在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基础上摘录而成, 投资者如需了解员工持股计划的详细内容请阅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全文 2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摘要 二〇一五年七月 1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摘要是在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基础上摘录而成, 投资者如需了解员工持股计划的详细内容请阅读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全文 2 特别提示 1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More information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6-150 号 致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张敬前律师和董萌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More information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 三 ) 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 一 )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 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 二 )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 三 ) 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 风险自担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 一 )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 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 二 ) 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至 2027 年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的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 : (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8] 第 105 号 致 :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厦门钨业 或 公司 ) 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8] 第 105 号 致 :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厦门钨业 或 公司 ) 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所接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 : 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座 25 层邮政编码 :350003 电话 :(0591)8806 8018 传真 :(0591)8806 8008 网址 :http://www.zenithlawyer.com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目录 一 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程序... 4 ( 一 ) 董事会审议程序... 4 ( 二 )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4 ( 三 ) 债权人公告通知程序... 4 二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5 ( 一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 5 ( 二 )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回购办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5]AN30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 :100005 电话 (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010-66090016 目录 一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82953-778 传真 :(0731)8295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致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More information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证券代码 :300315 证券简称 : 掌趣科技公告编号 :2017-064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公司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 12 15 层 电话 :010-58137799 传真 :010-58137788 邮编 :100007 二 一二年一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 :

More information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

银江股份

银江股份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修订稿 ) 终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 (200120) 15/16F, Shanghai Tower, 501 Yincheng Road(M),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

More information

新建住宅市场月报2011年2月.doc

新建住宅市场月报2011年2月.doc 限 购 效 果 立 竿 见 影 住 宅 成 交 平 稳 回 落 本 期 提 要 : 1 限 购 细 则 全 面 出 台 : 整 个 2 月 共 有 18 个 城 市 出 台 了 国 八 条 细 则, 累 计 出 台 细 则 的 城 市 占 应 出 台 城 市 的 一 半 左 右, 各 城 市 细 则 内 容 基 本 参 照 国 八 条 要 求 ; 2 2 月 楼 市 成 交 平 稳 回 落 : 限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2018 年至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〇一八年五月 1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风险提示 ( 一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重庆钢铁 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二〇一八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风险提示 1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存在不确定性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摘要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二〇一五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特别提示 1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金鹰股份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或 员工持股计划 ) 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More information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宝塔实业 ) 的委托, 就宝塔实业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授予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More information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More information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证券代码 :300496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2018-040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中国南京中山南路 8 号苏豪大厦 10 楼邮编 210005 Add: 10F,Suhao Building,8 South Zhongshan Road,Nanjing,China 电话 (Tel):025-84723732 传真 (Fax):025-84730252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 致 :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特别提示 1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系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科达洁能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

特别提示 1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系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科达洁能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 证券代码 :600499 证券简称 : 科达洁能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摘要 二〇一六年五月 特别提示 1 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系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科达洁能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2018]C0008 号 致 :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More information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 :600713 证券简称 : 南京医药公告编号 :ls2016-051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 : 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016 年 5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 2015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 依据

More information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系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系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暨 2016 年度计划 ( 草案 ) 摘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1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系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