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篇申論題庫 2-1 第一章 基本概念 2-2 第一節 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2-2 第二節 法源 2-3 第三節 法律的制定 公布 施行 修正與廢止 2-9 第四節 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2-15 第五節 法律學派與法系 2-18 第二章 法律與社會生活 2-22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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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壹篇選擇題庫與概念表解 1-1 第一章 法緒總論 1-2 第一節 基本概念 1-2 第二節 法律與社會生活 1-26 第三節 法律的種類 1-30 第四節 法律的效力 1-40 第五節 法學方法論 1-47 第六節 法律的適用 1-61 第七節 法律的制裁 1-69 第二章 法緒各論 1-79 第一節 重要大法官解釋彙編 1-79 第二節 憲法概要 第三節 行政法概要 第四節 民法總則 第五節 民法債編 第六節 民法物權編 第七節 民法親屬編 第八節 民法繼承編 第九節 刑法總則 第十節 刑法分則 第十一節 社會法 第十二節 公司法與經濟法 第十三節 刑事訴訟法與法院組織法 Contents 1

2 第貳篇申論題庫 2-1 第一章 基本概念 2-2 第一節 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2-2 第二節 法源 2-3 第三節 法律的制定 公布 施行 修正與廢止 2-9 第四節 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2-15 第五節 法律學派與法系 2-18 第二章 法律與社會生活 2-22 第一節 法律與道德 2-22 第二節 法律與社會 2-25 第三章 法律的種類 2-28 第一節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2-28 第二節 普通法與特別法 2-30 第三節 公法 私法與社會法 2-32 第四節 實體法與程序法 2-33 第五節 強行法與任意法 2-35 第六節 原則法與例外法 2-36 第七節 母法與子法 2-38 第四章 法律的效力 2-40 第五章 法學方法論 2-45 第一節 法律的解釋 2-45 第二節 法律的具體化 2-49 第三節 法律漏洞與補充 2-51 第六章 法律的適用 2-55 Contents 2

3 第一節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2-55 第二節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2-56 第七章 法律的制裁 2-60 第一節 刑法上的制裁 2-60 第二節 民法上的制裁 2-66 第八章 民法重要題庫 2-71 第九章 刑法重要題庫 2-97 第十章 憲法重要題庫 第十一章行政法重要題庫 Contents 3

4 1 2 法學緒論主題式混合題庫 Q A 第一章 第一節 法 基 本 緒 概 總 論 念 1 中央法規標準法導讀 立法目的 下列關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之敘述 何者不正確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所稱中央法規 係指中央法律及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定有地方自治法規得適用本法之明文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定有中央法規之制定 修正 廢止等事項之 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上定有中央法令名稱之規定 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 施行 適用 修正及廢止 除憲法規定外 依本法之規定 中央法 規標準法上並無定有地方自治法規得適用本法之明文規定 2 法律命令之名稱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所 得使用之名稱 要點 規程 規則 綱要 基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 律 條例 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得依其 性質 稱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3 法律之通過與公布 法律案三讀通過後 在成為正式之法律前 須經過

5 第壹篇 第一章 立法院院長公布 總統公布 行政院公布 司法院公布 法緒總論 1 3 初等 一般 憲法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 謂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 下列那一個法規是由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者 土地登記規則 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基警四 土地徵收條例屬於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 得定名為法 律 條例或通則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 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4 應以法律訂定之事項 下列那一事項非屬於法律保留事項 國家重要事項 限制人民權利事項 國家機關之組織 國家提供人民設施及設備 基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 之權利 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 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5 不得以命令定之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不得以命 令定之 此一規定在學說上係指何種原則之應用 憲法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命令保留原則 規定保留原則 基警四

6 1 4 法學緒論主題式混合題庫 Q A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 積極的依法行政 係指行政機關 沒有法律授權即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 換言之 行政機 關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與法律優越原則所不同者 並 非所有的行政領域均適用 法律保留原則 的要求 6 命令的送置義務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 各機關訂定 行政命令 且 依法下達或發布後 應即送何機關 行政院 法務部 立法院 總統府 初等 一般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律授權訂定之命令 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 立法院 7 法規之分條書寫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內容的劃分順序為何 章 編 節 目 款 節 編 款 目 章 編 章 節 款 目 目 款 編 章 節 高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第 1 項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 冠以 第某條 字樣 並得分為項 款 目 項不冠 數字 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 二 三等數字 目冠以 等數字 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第 2 項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 冠以 等數字 並稱為 第某目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9 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 得劃分為第某編 第某章 第某節 第某款 第某目

7 第壹篇 第一章 法緒總論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的情形 99 年新題型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得將增加之條文 列在適當條文之後 冠以前條 -1-2 等條次 得將增加之條文 列在適當條文之後 冠以新條次 得將增加之條文 列在適當條文之後 冠以前條之項 款 得將增加之條文 列在適當條文之後 冠以前條之款 目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第 2 項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 文時 得將增加之條文 列在適當條文之後 冠以前條之 一 之二等條次 9 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意 法 律 依據憲法 170 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 謂經 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 義 法律 在此之法律著重 於法律之形式意義 法 律 條例或通則 中 標 2 在我國 法律之制定與修 制定修改 改由立法院負責 機 關 命 令 係指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 訂定具有抽象一般性拘束力的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主要有 法規命令 行程 150Ⅰ 與 行政規則 行程 159Ⅰ 兩 種 稱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或準則 中標 3 其制定與修改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 授權 如法規命令 或本於職權 如行政規則 為之 制定與修改由立法院通過 其制定與修改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 制定修改 憲 170 授權 如法規命令 或本於職權 程 序 如行政規則 為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重要事項應以法律規定者 不得以 命令定之 中標 6 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係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規定內容 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者 命 名

8 1 6 法學緒論主題式混合題庫 Q A 公布程序 是否須經 副 署 效力強弱 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 定之者 中標 5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或下達 統公布 中標 4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 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行程 157Ⅰ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程 160Ⅰ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 須經 命令除由總統公布者外 憲 37 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或行 無須依照副署程序 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之副署 憲 37 僅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 普通行政命令位階低於法律 有其適用 故效力較命令 緊急命令得變更或牴觸法律 為強 關於法律之位階 由高至低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法規命令 法律 憲法 憲法 法規命令 法律 法律 憲法 法規命令 憲法 法律 法規命令 基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不 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 關之命令 10 法規之公布 發布與生效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 何時發生效力 公布日或發布之日即生效力 自公布日或發布日之次日發生效力 自公布或發布之當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自公布日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十日始發生效力 地方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 行者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9 第壹篇 第一章 法緒總論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之生效日期 某法律明定自民國 X 年 7 月 1 日施行 則該法津自何時發生效 力 民國 X 年 7 月 1 日 民國 X 年 7 月 3 日 民國 X 年 7 月 4 日 民國 X 年 7 月 11 日 基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 或以 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 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1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有關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刑法是貪污治罪條例之特別法 貪污治罪條例應優先於刑法適用 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若牴觸刑法之規定 無效 貪污治罪條例是基於刑法之授權而訂定之子法 初等 一般 關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貪污 治罪條例是刑法之特別法 因此 貪污治罪條例應優先於 刑法適用 選項正確 13 從新從優原則 有關法規之適用 下列何者錯誤 法規有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 如國家遭遇非常事故 一時不能適用者 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 全部 人民申請案件 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所變更時 原則仍適 用申請時的舊法規

10 1 8 法學緒論主題式混合題庫 Q A 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 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法規廢止之規 定 初等 人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 件適用法規時 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 如在 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 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 事項者 適用舊法規 選項 有誤 14 法規之修正原因 下列有關法規修正之敘述 何者錯誤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得修正之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經法院判決 認為違憲而拒絕適用者 立法委員應提案修正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基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1 項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 有增減內容之 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 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 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第 2 項 法規修正之程序 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15 法規的修改 下列關於法律生效的敘述 何者正確 法律之制定及修正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 便已生效 法律之制定及修正 未經總統公布之前 尚未生效 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 應於十五日內公布之 總統若逾期不公布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 立法院得自行公告後 法律生效 地方四

11 第壹篇 第一章 法緒總論 1 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 布 第 20 條第 2 項 法規修正之程序 準用本法有 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因此 法律之制定及修正 未經總 統公布之前 尚未生效 16 法規廢止原因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廢止之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 法規與其他法規內容矛盾者 法規解釋上發生重大爭議者 法規有窒礙難行之情形者 地方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廢 止之 一 機關裁併 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 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勢變遷 無繼續施行之 必要者 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 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並 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17 法律與命令之廢止 依現行法之規定 下列何者須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解散立法院 內政部部長之任命 行政院院長之任命 法律之廢止 基警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 法律之廢除 應經立 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 第 2 項 命令之廢止 由原發 布機關為之 第 3 項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 得 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 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18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之延長

12 1 10 法學緒論主題式混合題庫 Q A 下列關於 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 其效力之延長 的敘述 何者 正確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 前三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 前二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 前一個月送立法院審議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可不須送立法 院審議 但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地方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 院審議 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 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第 2 項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 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 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19 法律的規範性 法律之作用若在於指示人民於社會上何者應為或何者不應為 則 其屬於何種規範 裁判規範 行為規範 倫理規範 組織規範 警三 基警四 就法律之規範而言 可區分為 行為規範 組織規範 與 裁判規範 等三類 法律之作用若在於指示人民於 社會上何者應為或何者不應為 則其屬於行為規範 20 直接法源與間接法源 下列各法源 何者必須經由訴訟過程產生

13 第壹篇 第一章 制定法 成文法 判例 法緒總論 1 11 法律學說 地方四 判例係指法院對於訴訟案件所為之判決 成為以後裁判同 類案件所沿用的慣例 係根據法律規定而做成 下列有關 命令 之敘述 何者錯誤 命令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屬法源的命令 專指職務命令 不包括法規命令在內 命令屬行政機關本於法律或職權所發布與公務有關之意思表示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基警四 屬法源的命令 亦包括法規命令在內 21 民法法源 法院對於民事問題的審斷 應依下列何者為標準 憲法 法律 命令 法律 習慣 法理 法律 民情 禮節 誠信 公序 良俗 初等 人事 民法第 1 條 民事 法律所未規定者 依習慣 無習慣 者 依法理 22 條約的效力 條約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 並經總統公布者 在理論上 其位 階與效力如何 與法規命令同 與法律同 與憲法同 與行政規則同 警四Ⅰ 條約與協定對締約的主體有拘束力 但並不能直接約束 締約主體轄下之組成成員 就我國法制而言 條約案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 並經 總統公布者 在理論上其位階與效力和 法律 無異 憲 58Ⅱ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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