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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錄 壹 專載 * 桃園縣部落大學校本部正式啟用典禮縣長談話 1 * 桃園家扶中心寒冬送暖活動縣長談話 2 * 桃園縣政府第 611 次主管會議紀錄 3 貳 政令 * 學校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 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 應依規定核課營業稅 6 * 公佈 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 及辦理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名冊, 實施期間百年月日起至百年十月十五日止 7 * 修正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10 * 訂定 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 並自即日生效 12 * 發布本府所屬級機關組織規程 13 * 發布本府所屬級機關組織規程 81 * 修正 桃園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部分條文及 桃園縣議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137 參 公告 * 公示送達葉 * 蓮君 ( 身分證字號 :H2215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書 139 * 公告 林口南區污水處理廠水肥投入站 水肥處理使用費開始收費日期及收費標準 139 *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不動產經紀人彭萬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95 年桃縣字第 號 ) 140 * 公告本縣龜山鄉 新興村 福源村 大坑村 樂善村 大華村 楓樹村 大同村 南上村 嶺頂村 新嶺村 兔坑村 公西村 大崗村 龍壽村 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起整編生效 140 * 註銷本縣地政士廖錦鵬開業執照 141 * 核發本縣地政士黃德福開業執照 141 * 公告廢止工廠登記 ( 如後附名冊 ) 共 144 家 142 * 公告弘光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復業,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48 * 核發本縣地政士蕭武男開業執照 149 I

5 * 解散桃園縣東元奈米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公會 149 * 核發本縣地政士周欣開業執照 150 * 公告盛灃營造有限公司自 99 年 1 月 17 起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50 * 公告成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 99 年 12 月 13 日起繼續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51 * 註銷本縣地政士吳文淑開業執照 151 * 公告立新土木包工業自 99 年 12 月 10 日起復業,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52 * 公告順源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歇業登記乙案, 尚符規定,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52 * 公告祐億開發有限公司自 99 年 12 月 22 日起停業登記,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53 * 公告本縣 復興鄉復興都市計畫區用戶接管工程 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區域範圍圖 開始使用日期 管理維護權責 新建房屋接用程序及尚未配合住戶之限期接管與處分等事項 153 * 公告本縣平鎮市 高雙里 1 至 2 鄰 4 鄰至 7 鄰 ; 東勢里 31 鄰 33 鄰 等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 100 年 1 月 20 日起整編生效 155 * 公告天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復業, 准予所請, 請週知 155 * 有關岡鴻企業有限公司因關廠歇業積欠員工資遣費, 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分配事項 156 * 公告本鄉 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濱海遊憩區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156 * 訂定 桃園縣美麗桃園市容景觀改造計畫執行績效考評要點, 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請查照 158 肆 其他 *2011 桃園跨年要你好看 封面裡 * 活動訊息 縣政活動預告 封底裡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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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桃園縣政府第 611 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 :99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14 時正地點 : 本府 12 樓會議室主席 : 吳縣長志揚 記錄 : 科 長林裕玟 出席 : 如簽到簿 科 員賴家玲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 : 無修正意見, 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 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 : 工商發展處案由 : 高鐵新地標 商業新標竿 - 台灣產業文化推廣中心 M.I.T.(Made in Taoyuan) 工商發展處王處長允宸補充說明 : 本中心之設計及規劃由本處負責, 工程部分尚未確定由本處或工務處負責 建築將注重地標性, 未來並採用 OT 方式營運 未來宅配結合全球物流結合部分, 由本府架構,OT 廠商配合, 未來只要顧客需要, 即可全球配送 本案初步設計後, 將召集潛在投資者進行相關說明, 參考其意見進行規劃調整及細部設計 本中心用地係高鐵公司出租予本府, 未設租賃期限 且該公司已正式行文本府, 表示本中心為臨時建築, 毋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主席裁示 : ( ) 高鐵連接機場及台鐵, 係交通命脈, 在此設立台灣產業文化推廣中心, 讓旅客可次購足全台精品 產品, 其中包括本縣產品, 如十大伴手禮 電子產品及單車等, 並且可直接下訂刷卡, 藉由本縣物流業特色進行配送, 非常便利, 省卻於全國各地採買攜帶之不便 ( ) 外貿協會及熱心台商於大陸各大城市設置台灣館, 推廣台灣產品 本中心係在台灣的台灣館, 雖規模大小無法與對岸的台灣館相比, 惟在服務方便性 精緻度及規劃完善等各方面, 須具備優勢 請工商發展處掌握對岸之台灣館規劃, 務必發揮在地優勢, 為本縣及全國服務 3

9 ( 三 )100 年底試營運部分, 建築請注意其具有地標性 本中心未直接與高鐵相連, 尚需出站, 請注意購物服務與預辦登機之結合 產品運送 免稅法規及流程問題 ( 四 ) 請儘快就潛在廠商召開招商說明會, 參考其意見進行本中心規劃, 以符實際經營所需, 俾利後續 OT 招標 ( 五 ) 因高鐵土地租約未設租賃期限, 請注意 OT 之合約期限問題 ( 六 ) 本中心與機場免稅店應有所區隔, 後者係銷售全球精品, 本中心係行銷台灣精品及產品 ( 七 ) 本中心請規劃場地供本縣專屬, 行銷本縣十大伴手禮 金牌好店及本縣產品 ( 八 ) 本案未來採 OT 方式, 可同步研議可否採 BOT, 請儘快召開招商說明會, 以了解廠商需求, 避免規劃方向出錯, 並徵詢採用 BOT 的可能性 報告單位 : 農業發展處案由 : 花花草草 - 桃園最好曾參議文敬補充建議 : 本案應著重順勢而為, 本區土地使用特性係私有土地, 且所有權非常零散, 恐難以政策強制執行, 建議結合蘆竹鄉本有之草花生產區塊, 由花農自發推動 往週邊擴展, 而本府僅需擔任輔導角色 許秘書長育寧補充建議 : 本縣最大的優勢在於草花產地不需刻意經營 景觀便即美麗宜人, 本縣可順勢而為, 而不必耗費太多經費 本府應就原有優勢予以精緻化, 從現有地區擴大, 由本府進行行銷介紹, 使其同步成為觀光景點 主席裁示 : ( ) 本縣為草花王國, 惟過去著重生產部分, 未融入本縣意象中 草花可提升本縣城鄉風貌, 增添祥和氣息 本縣草花無論生產面積及產值既然如此之高, 於城鄉風貌上強調花花草草, 係順勢而為, 發揮產地優勢, 並助益於本縣花農 請各相關處局, 如農發處及城鄉處, 請積極將花的意象規劃設計入本縣意象及城鄉風貌 ( ) 目前本府推動與花相關的計畫計有 : 大漢溪花卉專區 南崁溪亮點計畫 ( 草花佈置 ) 蘆竹花卉專區 已形成之虎頭山假日花市 航空城農產加值展銷區 請農發處釐清上揭各計畫及地區之個別發展重點 條件及方向, 並進行整合的策略規劃, 提出完整的計畫 - 花的白皮書, 重點在於使本縣成為充滿花花草草之處, 展現草花王國的意象 請交通部門有關道路部份 工務 城鄉等單位, 共同加入 本縣休耕農田亦可種植草花, 增進景觀 請儘快進行, 明年即可按階段執行, 展現出成果 請就草花王國進行整體考量, 從生產 購買到城鄉風貌, 以最省力方式, 發揮最大 4

10 效益, 幫助花農也提升本縣風貌 肆 臨時動議 社會處張處長淑慧報告 : 為縣長就職滿週年,12 月 20 日開始於台鐵車站 機場及本府大廳進行靜態展出 ; 100 年元月 1 日上午 9 時, 舉行本縣統升旗典禮, 並有元旦寶寶共唱國歌 本縣代表人物共同升旗 千人獻唱 祈福等節目, 後續有聯合佈達儀式 花車踩街等 並業請工商發展處協調縣內部分店家於元月 1 日至 2 日進行打折活動, 邀請外縣市民眾至本縣消費, 全縣共同慶祝升格 民政處李處長貞儀補充建議 : 100 年元旦當日之花車遊行部分, 各鄉鎮市均積極準備中, 部分公所之花車甚至逾 7 噸以上 觀光行銷處陳副處長文君補充建議 : 12 月 31 日晚上 7 時至隔日凌晨 1 時, 舉行慶祝升格及跨年晚會, 現場包含摸彩, 最大獎為汽車 衛生局劉局長宜廉報告 : 100 年減重活動, 目標為全縣減重 16,800 公斤 三 環境保護局陳局長世偉報告 : 99 年為減碳元年, 目標為 5 年減少 500 萬噸氧化碳, 並由企業率先推動, 今年將更加強推動低碳交通部份 伍 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主席裁示 : 第 1 案至第 2 案 第 4 案至第 7 案均持續列管 ; 第 3 案解除列管, 請專案處理 第 7 案, 本府於升格準直轄市之第 1 天 (100 年元月 1 日 ) 起, 即開始籌畫爭取升格直轄市 陸 主席提示暨結論 12 月 31 日至元旦, 跨年暨慶祝升格晚會及升旗典禮等活動, 請積極配合 共襄盛舉 減重活動 減碳活動等, 均請設定目標值後, 積極予以達成, 並於完成後予以檢視 柒 散會下午 15 時 35 分 5

11 貳 政令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號 學校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 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 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 應依下列規定核課營業稅 政府機關委託專業領域研究人員進行研究, 以學校 機構或團體名義與政府機關簽訂委託研究契約者 : ( ) 學校 機構或團體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報酬, 屬代收轉付與研究人員, 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另其向政府機關收取之研究訪查費 郵費 印刷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如符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 ( 三 ) 規定, 亦免列入其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至其因負責計畫管理等行政業務而收取之管理費, 核屬銷售勞務之收入, 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 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31 款規定外, 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 ) 研究人員透過學校 機構或團體承接政府機關研究計畫, 其提供之研究勞務除具專業性外, 亦非屬經常性行為, 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 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 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 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 視同該學校自行承接研究計畫, 學校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 核符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免徵營業稅 三 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 而由其受僱人員執行研究, 該受僱人員僅支領固定薪資, 不因其從事之研究計畫件數或金額多寡而不同者, 視同該機構或團體自行承接研究計畫, 機構或團體收取之受託研究費用, 除符合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31 款規定外, 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四 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 其收取之研究費用, 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五 本令發布日前屬未核課確定案件,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適用本令之規定 部長 李述德 6

12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府農動字第 號附件 : 如文 公佈 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 及辦理犬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名 冊, 實施期間百年月日起至百年十月十五日止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作業要點 目的 : 為鼓勵縣民對飼養畜犬 貓及認養之棄犬 貓予以絕育手術, 以減少繁殖力, 逐步減少縣內流浪犬貓數量 實施期間 : 百年月日起至百年十月十五日止 三 實施地點 : 本縣犬 貓絕育手術之委託動物醫院 四 主管機關 : 桃園縣政府 五 補助對象 : 設籍桃園縣縣民 ( 外縣市民眾於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者亦適用 ), 但同隻家犬貓, 不得重複申請其他單位絕育補助款, 經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 本所將予以駁回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六 補助條件及標準 : 犬 貓於百年度月日至十月十五日洽委託動物醫院完成絕育手術, 公犬 貓施以去除睪丸手術, 母犬 貓施以卵巢子宮摘除手術, 且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完成寵物登記, 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者 七 絕育手術費補助金額 : 犬 貓 : 公畜每頭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母畜每頭則補助新臺幣千元 八 絕育手術委託動物醫院 : 本縣開業動物醫院且為百年度本縣委託之寵物登記站 ( 原九十九年度寵物登記站需再辦理續約 ), 經與桃園縣動物防疫所簽訂 桃園縣辦理犬 貓絕育補助委託同意書 後, 得接受畜犬 貓 ( 棄犬 貓 ) 絕育手術及委託辦理絕育補助費之申請 九 受委託動物醫院對民眾須統收費標準 : 辦理寵物登記 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手術三合, 包含術後消炎藥, 公畜收費千四百元, 母畜收費千九百元 體重超過十五公斤者, 每公斤可多收五十元麻醉藥費 ( 民眾自行負擔九百元, 政府之絕育補助費 : 公畜五百元 母畜千元, 於絕育手術後由民眾自行向桃園縣動物防疫所申請核發補助款項 ) 7

13 十 實施方法 : ( ) 民眾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所養犬貓, 前往各委託動物醫院申請犬貓絕育手術, 申請人與犬貓寵物登記飼主需為同人始得申請, 因補助經費有限, 每位飼主最多可申請三頭犬貓絕育手術補助費 ( ) 受委託動物醫院受理民眾辦理犬貓絕育補助之申請, 需告知飼主絕育補助費之額度, 完成絕育手術後, 主動提供 桃園縣家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 及申請須知, 協助民眾填具 桃園縣家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 並於寵物登記之備註欄位加註 百年度桃園縣犬貓絕育補助 字樣, 列印寵物登記明細資料提供民眾申請補助費 ( 三 ) 各委託動物醫院接到畜犬 貓或棄犬 貓後應立即對該犬 貓做必要之免費身體檢查 ( 健康評估 ), 依當時健康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絕育手術, 經評估認為可進行絕育手術者, 填寫手術病歷表及 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明細統計表 以供查核, 待麻醉甦醒始可領回 ( 四 ) 確保民眾能申請到補助費及經費有效執行, 絕育補助費額度由桃園縣動物防疫所依受委託動物醫院數量及辦理絕育手術執行進度做分配及調整, 並另行通知受委託動物醫院, 醫院需按月回報執行數量, 於每月底寄送或傳真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明細統計表, 供核對備查 ( 五 ) 年度補助總金額 : 全年共計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委託縣內之動物醫院配合辦理, 本補助款係屬鼓勵性質, 故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 ( 六 ) 受委託動物醫院於手術後應填發絕育證明書及確實填寫病歷表備查, 所載之事項旦經舉發或查察有不實 偽造之情事, 將依偽造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詐欺背信等追究相關罪責辦理 十 本計畫如因桃園縣政府預算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計畫無法實行時, 可隨時終止本計畫, 各委託動物醫院於完成 桃園縣百年度犬 貓絕育手術補助委託同意書 簽訂後, 應於接獲通知核可後始執行本計畫 十 本年度犬 貓絕育補助總數量由桃園縣動物防疫所依實際預算經費辦理, 若提早達成目標, 本所可提前中止本計畫 十三 各委託醫院因疏失致生損害於個案或其他醫療糾紛, 應依法律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十四 受委託動物醫院有違反本作業要點者, 如經查屬實, 應中止委託 十五 受委託動物醫院負責人及醫院相關人員不得以申請人名義, 向桃園縣動物防疫所申請絕育手術補助, 但向本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之犬貓者不在此限 8

14 桃園縣百年度犬貓絕育手術補助委託醫院 1 桃園市 青山動物醫院 桃園市春日路 229 號 2 桃園市 元氣動物醫院 桃園市三民路三段 381 號 3 桃園市 新世紀獸醫院 桃園市萬壽路 3 段 179 號 4 桃園市 宥昇動物醫院 桃園市民族路 97 號 1 樓 5 桃園市 春天動物醫院 桃園市國際路 2 段 51 號 6 桃園市 柏林動物醫院 桃園市龍安街 68 號 7 桃園市 桃鶯動物醫院 桃園市桃鶯路 101 號 8 桃園市 春日動物醫院 桃園市春日路 975 巷 4 號 9 桃園市 大禾動物醫院 桃園市建國路 218 號 10 桃園市 哲安動物醫院 桃園市中山路 632 號 11 桃園市 奇昀動物醫院 桃園市民生路 374 號 12 桃園市 大安動物醫院 桃園市三民路段 24 號 1 樓 13 桃園市 圓霖動物醫院 桃園市中正路 386 號 14 桃園市 吉布動物醫院 桃園市新埔七街 134 號 15 桃園市 聖愛動物醫院 桃園市大有路 445 號 1 樓 16 桃園市 慈愛動物醫院春日分院 桃園市春日路 1593 號 17 桃園市 彩虹動物醫院 桃園市大興西路段 221 號 18 桃園市 普羅動物醫院 桃園市中山路 928 號 19 平鎮市 佑安動物醫院 平鎮市民族路段 29 號 20 平鎮市 大業動物醫院 平鎮市延平路段 294 號 21 中壢市 康淇動物醫院 中壢市元化路段 47 號 22 中壢市 恆星獸醫院 中壢市龍文街 35 巷 2 號 23 中壢市 環東動物醫院 中壢市環中東路 110 號 24 中壢市 延平動物醫院 中壢市延平路 321 號 25 中壢市 中壢太樸動物醫院 中壢市中北路 51 號 26 中壢市 宏安動物醫院 中壢市延平路 265 號 27 中壢市 生安動物醫院 中壢市中山東路段 108 號 28 中壢市 中央動物醫院 中壢市中央西路段 84 號 29 中壢市 康橋動物醫院 中壢市新興路 245 號 30 中壢市 中原動物醫院 中壢市環北路 447 號 31 中壢市 振愛動物醫院 中壢市龍東路 188 號 32 中壢市 天動物醫院 中壢市中華路 426 號 33 龜山鄉 長春動物醫院 龜山鄉萬壽路段 960 號 34 龜山鄉 信安動物醫院 龜山鄉自強南路 82 號 35 龜山鄉 藍世界動物醫院 龜山鄉忠義路段 519 號 36 八德市 立仁動物醫院 八德市建國路 1134 號 37 八德市 和平動物醫院 八德市介壽路段 113 號 38 八德市 仁愛動物醫院 八德市介壽路段 1087 號 39 八德市 杏旺動物醫院 八德市介壽路段 731 號 40 蘆竹鄉 設想動物醫院 蘆竹鄉南順七街 22 號 41 蘆竹鄉 南崁動物醫院 蘆竹鄉中正路 379 號 42 蘆竹鄉 新時代動物醫院 蘆竹鄉中正路 337 號 43 楊梅鎮 東昇動物醫院 楊梅市新成路 109 號 44 楊梅鎮 人人動物醫院埔心分院 楊梅市永美路 274 號 45 龍潭鄉 東豐動物醫院 龍潭鄉東龍路 292 號 46 龍潭鄉 梁動物醫院 龍潭鄉東龍路 136 號 47 龍潭鄉 人人動物醫院 龍潭鄉北龍路 122 號 48 龍潭鄉 泛亞動物醫院 龍潭鄉東龍路 285 號 49 大溪鎮 仟祐動物醫院 大溪鎮介壽路 796 號 9

15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府社老字第 號附件 : 修正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九十八年十月九日府社老字第 0 九八 0 四八 0 八 0 號函修正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府社老字第 0 九九 0 三三八七七號函修正九十九年十月十日府社老字第 0 九九 0 五六七三 0 八號函修正 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照顧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 減輕其重病醫療住 院看護費用負擔, 協助其獲得妥善之照顧, 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 設籍於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罹患嚴重傷病 ( 不含急診 慢性病療養 復 健 加護病房 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 住院治療, 且經醫生證明需專 人看護,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者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得申請發給中低收入老 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 以下簡稱本補助 ): ( ) 列冊低收入戶 (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 補助標準 : ( ) 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 費點五倍者 :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千八百元, 當年度內最高補 助新台幣十萬六千元 ( )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點五倍者至點 五倍者 :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九百元, 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十 萬八千元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係以十四小時計 ( 含跨日之連續時數 ) 超過十小時 但未滿十四小時以十小時計, 未滿十小時不予補助 ; 十小時之補助標 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分之 10

16 四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 ) 申請人應自實際聘請看護之日起四個月內, 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 鎮 市 ) 公所提出申請 : 1 申請表( 附件 ) 2 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 診斷證明書正本, 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 出院時間 4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附件 ) 5 看護者之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如非本國籍之看護, 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 6 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 7 申請人領款收據( 附件三 ) 8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 應填寫委託代理書 ( 附件四 ) 及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鄉 ( 鎮 市 ) 公所受理申請時, 應依據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申請人補助資格初審後, 報送本府複審核定後依申請應備文件撥發本補助 ( 三 ) 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 得由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人, 檢附申請人之配偶 ( 無則免 ) 所有子女共同出具之證明書( 附件五 ) 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第款文件提出申請並具領本補助 前項第三款情形申請人無配偶 子女者, 應檢附申請人親等內血親人以上共同出具之證明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如無親等內血親者, 得由申請人住院期間之醫療院所 戶籍所在地之村 ( 里 ) 長或村 ( 里 ) 幹事證明之 五 由申請人入住之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且補助款撥入機構時, 除前點第款第目至第八目所列應備文件外, 應另附印領清冊 ( 附件六 ) 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 但由機構外籍看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 不予補助 六 本補助於同住院期間補助以次為限 且不與低收入老人公費安置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身心障礙者安置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院民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居家照顧服務 日間照顧服務等照顧服務補助於同期間重複補助 七 申請人或具領人如不實申請本補助, 得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 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1

17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府水保字第 號附件 : 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 訂定 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 並自即日生效 附 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 縣長 吳志揚 桃園縣山坡地超限利用違規使用裁罰基準 為執行水土保持法第十條第項規定之超限利用案件, 端正本縣山坡地之合法農業使用, 並處理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之改正, 以保育水土資源 涵養水源 減免災害, 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特訂定本基準 山坡地超限利用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 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 從事農 漁 牧業之墾殖 經營或使用者 三 山坡地超限利用案件, 其罰鍰基準如下 : ( ) 違規面積合計在公頃以下者, 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 並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續裁罰 ( ) 違規面積超過公頃在公頃以下者, 處罰鍰新台幣九萬元, 並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續裁罰 ( 三 ) 違規面積超過公頃在三公頃以下者, 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 並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續裁罰 ( 四 ) 違規面積超過三公頃者, 處罰鍰新台幣十五萬元, 並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續裁罰 ( 五 ) 超限利用情節重大, 且經裁罰限期改正次後仍拒不改正者, 處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並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續裁罰新台幣三十萬元 前項山坡地超限利用, 其違規使用 經營及所有人之筆以上土地, 如位屬相同違規行為同地段相毗鄰者, 得以合併方式計算其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土地面積裁罰 12

18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發文字號 : 府法規字第 號附件 : 如文 訂定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百年月日生效 13

19 修正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製表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並自中華民國百年月日生效 附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修正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製表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吳志揚 縣長 14

20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民政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自治行政科 : 縣長 鄉 ( 鎮 市 ) 長就職 差假 獎懲 退職撫卹 村 ( 里 ) 組織功能 督導民政系統運作執行 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業務 行政區域調整 府會協調聯繫業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公民投票法 遊說法 村 ( 里 ) 民大會 鄉 ( 鎮 市 ) 公所辦公廳舍興建 村 ( 里 ) 集會所興建 守望相助業務 各級民意代表與村 ( 里 ) 長福利互助及村 ( 里 ) 基層經費等事項 宗教科 : 寺廟登記及各項變動登記 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 寺廟 教會堂 祭祀公業 ) 設立許可與監督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與各項變動登記 祭祀公業與神壇輔導業務 宗教業務講習會及公益寺廟認證等事項 三 戶政科 : 戶籍登記 門牌編訂 國籍業務 戶役政資訊系統策劃執行與連結及行政等事項 四 禮儀事務科 : 核准公私立殯葬設施 殯葬服務業許可設立或經營 輔導 管理 評鑑與獎勵 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與處理 提供殯葬消費資訊及辦理集團婚禮等事項 五 兵役科 : 役男徵兵處理 在營軍人權益業務與家屬生活扶助 替代役服勤管理及全民防衛動員等事項 六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專員 股長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戶政事務所及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15

21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簡 任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五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十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三 16

22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助 理 書 會計室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任 第九職等 會 計 主 任薦 人事室 政風室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 任薦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 任薦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任 第九職等 任 第九職等 合 計 八十六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 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 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 學校及員工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中等教育科 高中職 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 校務行政 教務 課 程發展 教學研究 訓導 輔導 校長與教師人事 評鑑及獎學 金 等事項 國小教育科 國民小學之學生入學 校務行政 教務 課程發展 教學研究 訓導 輔導 校長與教師人事 評鑑 獎學金及資訊 教 育等事項 三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各級學校特殊教育 幼稚園設班 招生 校 務 行政 教務 課程教學及評鑑等事項 四 終身學習科 成人教育 藝文教育 進修學校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 體育保健科 各級學校體育活動事務 衛生 保健及永續環境教 育 等事項 17

23 六 教育設施科 : 各級學校工程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七 督學室 : 視察 輔導 考核學校行政及教育視導等事項 八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督學 技正 專員 編審 研究員 股長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分析師 設計師 科員 技士 營養師 技佐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視察 專員 股長 帳務檢查員 科員 佐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視察 專員 股長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視察 專員 股長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各級學校 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18

24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 局 長 簡 任 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十職等 科 長 薦 任 第九職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秘 書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督 學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專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八 研 究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 長 薦 任 第八職等 十六 科 員 薦任第七職等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 三十 技 士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營養師師級列師 ( 三 ) 級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五 辦 事 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 書 記 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主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會股長薦任第八職等計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室科員三薦任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 記 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專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 長 薦 任 第八職等 人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科員事薦任第七職等 三 室 助理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辦事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 記 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專 員 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辦事員 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 計 三 內三人得列薦任 ( 其中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人與技佐職稱人, 合併計給 ) 得列薦任 ( 係由本職稱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人, 合併計給 ) 19

25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 列師級者除外 )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秘書 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身心障礙福利科 : 身心障礙者生活 托育扶助與照顧 機構輔導與管理 福利需求評估與個案管理 權益保障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社會發展科 : 人民團體輔導 辦理慶典活動 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 志願服務 合作社輔導與籌組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生活扶助與照顧 機構輔導與管理 早期療育服務 收出養及監護權之調查 福利宣導及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 四 社會救助科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 急難救助 醫療補助 災害救助 遊民輔導 社會救助機構輔導與管理 公益勸募輔導 公益信託基金輔導與管理及國民年金所得未達定標準補助等事項 五 老人福利科 : 老人生活津貼 機構設立 輔導與管理 保護 權益保障與倡導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式照顧及文康育樂等事項 六 婦女福利及綜合規劃科 : 外籍配偶家庭福利服務 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服務 婦女福利與權益倡導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七 社會工作科 : 弱勢家庭關懷輔導 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 社會資源開發與整合 福利服務諮詢 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 社會工作專業訓練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專員 股長 社會工作督導員 分析師 社會工作師 管理師 科員 社會工作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20

26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21

27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三會計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人事桃園縣政府公報 100 年度第 1 期 專 門 委 員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七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十四 社會工作督導員薦 任第七職等 八 分 析 師薦 任第七職等 社 會 工 作 師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管 理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師委任或薦任七職等 科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員委任或薦任七職等 十五 社 會 工 作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員委任或薦任七職等 四十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四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室科員委任或薦任七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室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科員委任或薦任七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22

28 政主任薦任第九職等風室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科員委任或薦任七職等合計五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秘書 專員及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組織規程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勞資關係科 : 勞資爭議處理 促進勞資合作 勞工權益基金 工會輔導 勞教輔導及勞工志願服務工作等事項 勞動條件科 : 勞動條件 勞動檢查 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勞健保之補助 就業歧視防治 性別工作平等推展審議 婦女及技術生權益保障等事項 三 勞工安全衛生科 : 勞工安全衛生輔導 職災勞工個案管理 勞工健康保護及工安週系列活動等事項 四 人力資源科 : 就業諮詢 媒合等就業服務促進 職業訓練 輔導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 職業重建及職業訓練等事項 五 外勞服務科 : 外國人工作之法令諮詢 管理 檢查 爭議協處及臨時安置等事項 六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專員 股長 科員 技士 助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23

29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4

30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會桃園縣政府公報 100 年度第 1 期 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六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五十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七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計室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內四人得列薦任 ( 其中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人與技佐職稱人, 合併計給 )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人事室主任薦任第九職等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九十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秘書 專員及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25

31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ㄧ 財務管理科 : 縣庫及債務管理 公務機關財務管理 歲入 縣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 督導稅務行政及鄉 ( 鎮 市 ) 公所財政業務等事項 金融及菸酒管理科 : 基層金融輔導與金融業務消費者保護 菸酒查緝 抽檢 查核 宣導及管理等事項 三 公有財產管理科 : 縣有公用財產之監督及規劃運用, 公用財產總帳之建置 各管理機關經管公用房地之輔導與協助 縣有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出售 借用 撥用及被占用土地之處理 眷舍房地收回後之處理 公產納賦與督導鄉 ( 鎮 市 ) 公所財產 縣有閒置土地之規劃利用 投資及合作開發 投資開發基金業務等事項 四 集中支付科 : 支付案件之收件 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 庫款支付事項 支付帳務報表處理事項 縣庫支票換發 補發及更正事項及未兌付縣庫支票查催 繳庫等及庫款支付電子化推動等事項 五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專員 股長 科員 管理師 助理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ㄧ 副局長 26

32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 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ㄧ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 有 關 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編制表 職 稱官 局 長 副 局 長簡 等職 等員 額備 任 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 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 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 第九職等 四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 長薦 任 第八職等 八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 理 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 理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主任薦 任 第九職等 佐 理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 第九職等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 會計室 管 人事室 任薦 助 理 員委 考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27

33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政風室 主 任薦 助 理 員委 任 第九職等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合 計 六十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 科員(薦任)等職稱指定其中 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組織規程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 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工 商 登 記 科 營 利 事 業 及 工 廠 設 立 變 更 歇 業 公 告 註 銷 等 登 記 核發執照 毗連地申請及管理等事項 工 商 輔 導 科 中 小 企 業 輔 導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商 圈 規 劃 商 品 標 示 消費者保護及商業查察等事項 三 公用事業科 零售市場輔導管理 礦區業務及土石採取 攤販管理 加油 氣 站登記與管理 天然瓦斯事業管理 電力與自來水等 工 程承裝業登記與管理及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四 產業發展科 工業區開發工程 促進產業升級 縣有土地管理 工 商展覽中心經營管理 產業策略與計畫之擬定 工業區與產業園 區 之開發規劃等事項 五 秘書室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專員 股長 科員 技士 助 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 法 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 法 辦 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 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8

34 第九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ㄧ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ㄧ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四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六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四 科 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五 29

35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技 士委任或薦任 助 理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 三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三人得列薦任 佐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 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 人 合併計給 員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 計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佐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技 辦 事 書 會計室 人 事 室 政風室 理 主 助 理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書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 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 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 稱人 合併計給 計 六十六 附註 本 編 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 規 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 因 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 科員 薦任 等 職 稱 指 定 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組織規程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 局 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農務科 水旱田調整利用 蔬菜花卉果樹及園特產生產技術改進 有機質肥料推廣 新興作物推廣 生產履歷輔導 農場及種苗登 記 與管理等事項 植物保護科 綠美化工作 非作物類各類植物病蟲害 紅火蟻防治 加強山坡地造林保育 獎勵造林及林政管理等事項 三 漁牧科 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 漁會輔導 漁港工程 畜禽 生 產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30

36 四 輔導科 : 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 農業推廣教育工作 農業產銷組織輔導 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及休閒農業之規劃 監督與執行 農業發展策略釐訂 輔導農產品促銷及展售業務 販賣商許可證核發 農村酒莊輔導及受理辦理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等事項 五 農地管理科 : 農業用地管理 農漁村再生計畫 農村新風貌營造 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六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專員 技正 股長 科員 技士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動物防疫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31

37 桃園縣政府公報 100 年度第 1 期 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三 32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三內人得列簡任 股 長 薦 任 第八職等 五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五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技 佐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七 內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三 會計室 人事室政風室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七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合 計 六十六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 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 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 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38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地籍科 : 土地登記 地權限制 不動產糾紛調處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 縣有耕地放租與管理 公地放領及督導各地政事務所登記等事項 地價科 : 平均地權 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地價 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地價查估作業 地政士 不動產估價師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及工業區開發等事項 三 地權科 : 公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 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用及徵收補償費發放 提存與保管等事項 四 地用科 : 非都市土地更正 補辦 註銷 變更編定 資源型分區及通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與違規裁罰及三七五出租耕地租佃管理等事項 五 重劃科 : 市地重劃 農地重劃開發與農村更新及農 水路更新等事項 六 區段徵收科 : 抵價地比例報核 公告徵收 發放補償費 抵價地分配 土地標售等區段徵收專案執行及綜合管理等事項 七 地籍測量科 : 地籍圖重測 控制測量 再鑑界及督導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業務等事項 八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技正 專員 股長 科員 技士 管理師 助理員 技佐 助理管理師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科員 佐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地政事務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33

39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三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編制表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簡 任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七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技 正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四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五 技 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管 理 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八 內四人得列薦任 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 ( 其中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人, 合併計給 ) 得列薦任 ( 係由本職 助理管理師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稱人與人事室助理員職稱人, 合併計給 ) 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三 34

40 會計 會計主任薦 任第九職等 室 佐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事室 助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政風室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合 計 0 七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 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所列專門委員 技正或專員等職稱指定人辦 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綜合規劃科 : 國際城市交流及跨縣市區域合作業務 綜合發展計畫及相關策略規劃與綜合性政策 國土計畫 都市防災業務及整體開發策略研析等事項 都市計畫科 : 都市計畫擬定 變更及通盤檢討 審議 法令修訂及區域計畫審議等事項 三 都市行政科 : 都市計畫樁位及數值地形圖之測定 ( 製 ) 規劃及執行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查處 救濟 都市計畫圖地理及土管資訊系統建置及提供都市計畫書圖資料供民眾查詢閱覽等事項 四 都市更新科 : 住宅補貼 國宅轉售 輔購 維護管理 輔導及轉型 都市更新政策發展研究 更新地區劃定 更新計劃及事業之擬定 審議 核定 調解 監督 管理 輔導 更新法令研 ( 修 ) 訂 更新地區開發 經費補助 整建維護及執行等事項 五 景觀工程科 : 歷史或景觀街區復舊整建 城鎮地貌改造 都市新風貌及景觀工程規劃及執行 環境改造計畫工程企劃與執行 都市設計綱要計畫擬定及審議 研訂特定地區都市設計審議準則及管制法規研 ( 修 ) 訂等事項 六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35

41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技正 專員 股長 科員 技士 助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辦事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辦事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36

42 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簡 任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五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技 正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 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十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內六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四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 會計主任薦 任第九職等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合計八十三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37

43 委員會 桃園縣政府公報 100 年度第 1 期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建築管理科 : 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核發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查核與施工勘驗及管理 建築師管理與懲戒業務 山坡地開發雜照審查 使用執照核發與竣工勘驗 營造業登記管理 建築爭議事件評審與損鄰申復處理 土資場之營運管理督導及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與管理等事項 使用管理科 : 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與管理 統籌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室內裝修許可 分 ( 併 ) 戶申請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妨害風化場所列管 昇降設備管理 機械遊樂設施管理 防救災業務及無障礙等事項 三 工程科 : 各項公有建築 道路拓寬 ( 新建 ) 橋樑 寬頻管道建置 代辦土地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公有土資場管理等事項 四 拆除科 : 違建 ( 違規招牌廣告 ) 之查報與認定及拆除 違建法規修訂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五 土木科 : 土木行政 道路管理 其他工程配合業務 重大工程建設地上物查估配合業務 公路工程建設配合業務 市區道路及村 ( 里 ) 道路管理 地方建設補助 寬頻及共同管道管理等事項 六 採購科 : 採購法令諮詢與輔導及教育訓練 上級機關監辦與核准與備查及代辦本府各機關暨所屬機關學校招標案件與代辦案件之異議 ( 申訴 ) 等事項 七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技正 秘書 專員 股長 技士 科員 技佐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 38

44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六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四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十八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七十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39

45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 佐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任 第九職等 助 理 書 會計室 會 計 主 任薦 科 九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 人事室 政風室 助 合 理 理 計 四 附註 本 編 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 規 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 因 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 專員 科員(薦任)等職稱指 定 其 中 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組織規程 第條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 務 並 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水土保持科 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 理 計 畫 水土保持服務團業務 治山防災工程 野溪整治 崩塌地 治 理 及土石流潛勢溪流防災宣導與演練等事項 衛生工程科 污水下水道工程施工 監督 檢驗 驗收之營運 維 護 管理 使用費徵收作業 專用污水下水道設置審查 公共污水 下 水 道用戶排水設備接管申請審查及污水下水道稽查作業等事項 三 河川管理科 河川維護管理與興建工作 審核河川公地使用申 請 水利構造物申請 地下水及地面水權之水利事業興辦申請與核定 河川景觀綠美化工作 違反水利法案件之取締及行政罰鍰作業等事項 40

46 四 區域排水科 : 區域排水防洪工程 設計 施工與管理 區域排水水利建造物申請審查及區排景觀綠美化工作等事項 五 雨水下水道科 : 雨水下水道設計 規劃 建設及管理等事項 六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技正 秘書 專員 股長 技士 科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41

47 桃園縣政府水務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十 技 委任或士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 十四 科 委任或員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 五 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內八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三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人事室 政風室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42 得列薦任 ( 係由本職稱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人, 合併計給 ) 合計七十七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技正 秘書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48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文教行政科 : 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與法規之研議 文化資產與傳統技藝之發掘 研究 保存 歷史與語言之研究 保存 人才培育 輔導 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之聯繫 輔導 推動與獎助 文化教育機構之規劃 協調及審議 原住民文化會館營運管理 原住民族行政與文化教育 原住民族醫療衛生 健康保險 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 失業扶助與創業 社會救助 社會教育 老人福利 婦女扶助 兒少扶助 法律服務 福利制度之推動與督導 民間團體之聯繫 輔導與服務及原住民族衛生福利服務等事項 產業建設科 : 原住民族產業 經濟 住宅輔導 綜合發展基金貸款輔導 工商企業及合作互助事業輔導 傳統技藝 智慧財產權 文化產業 觀光事業及農 林 漁 牧 獵之輔導 推動 產業經營 技藝研習及培訓 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 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 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 部落飲水 防災 民宿 溫泉 土地開發管理與輔導及原住民族產業建設等事項 三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視察 專員 股長 社會工作師 科員 管理師 技士 助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前項人員應優先任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原住民 第五條本局置會計員,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主計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置人事管理員, 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本府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九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科長 43

49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技 員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委 任 或 薦 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人得列薦任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ㄧ 44

50 會計員 ( ) 人事管理員 ( ) 合 計 十 ( )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 定 ; 該職等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 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 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運輸規劃科 : 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 運輸系統整合規劃 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 督導道路交通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 道安會報相關業務 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等事項 交通工程科 : 標誌 標線 號誌 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交通管制工程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 停車管理工程科 : 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 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 興建 管理 與督導改善事項 路邊停車格規劃 設置 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事項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 道路養護工程科 : 縣鄉道之機動養護 路面計畫性維護 橋樑維護管理 改建工程 天然災害搶修及復舊 景觀維護 道路挖掘管理業務及路平專案等事項 五 公共運輸科 : 軌道運輸路廊規劃 財務評估 營運管理與監理 場站開發 工程介面整合 建設計畫執行與預算專案管理 市區客運業務管理及計程車業務管理等事項 六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技正 秘書 專員 股長 技士 科員 技佐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45

51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 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科長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十職等 科 長 薦 任 第九職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46

52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六內人得列簡任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 科 士 員 委任或薦任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 四 內六人得列薦任 ( 其中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人, 合併計給 )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四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室 人事室 政風室 會計主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佐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 薦 任 第九職等 得列薦任 ( 係由本職稱人與會計室佐理員職稱人, 合併計給 ) 合計七十八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員 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新聞連繫科 : 有線電視之輔導與管理 有線電視費率審查 不妥平面媒體廣告案件之查處 重要縣政宣導及媒體公關聯繫等事項 47

53 行銷企劃科 : 觀光行銷策略之規劃 觀光活動文宣之製作 觀光行銷活動之企劃與執行 觀光資訊網路之建置及觀光產業宣傳平台等事項 三 觀光產業科 : 觀光遊樂業管理 觀光遊樂業輔導開發 般旅館及民宿設立登記與管理 般旅館輔導開發 小船發照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 風景特定區及觀光遊樂區督導 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與標章核發 旅遊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四 觀光發展科 : 觀光資源開發 觀光建設事業發展計畫規劃 觀光建設工程規劃與執行 促進民間參與觀光事業計畫之規劃開發 風景特定區工程業務督導及觀光法規擬議等事項 五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專員 技正 股長 科員 技士 管理師 助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局下設風景區管理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48

54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第 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編制表 職 稱官 局 長 副 局 長簡 等職 等員 額備 任 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 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 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 第九職等 四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技 正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八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理 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 理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內人得列薦任 技 佐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人得列薦任 書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任 第九職等 會 計 室人 事 室政 風 室 管 會計主任薦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 任薦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任 第九職等 合 考 計 五十五 49

55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 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綜合企劃科 : 客家事務政策 制度 法規之綜合規劃 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之管制 客家事務資料調查 蒐集及出版 客家文化資產保存 維護及經營 客家產業經濟發展 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及公共事務推動等事項 文教發展科 : 客家文學 文化藝術之規劃與推動 客家文化教材之編纂修訂 客家語言之推廣及語言人才之培育 客家傳統民俗及客家禮儀 客家技藝之研究與傳承 客家學術 客家文化活動之規劃執行及補助 客家團體之輔導 客家文化傳播媒體之推動及獎助等事項 三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專員 股長 科員 技士 管理師 助理員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置會計員,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主計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置人事管理員, 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科長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50

56 副局長 三 科長 四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客家事務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員委任或薦任至第七職等 技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士委任或薦任至第七職等 管 理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師委任或薦任至第七職等 八 助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 記委 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 計 員 ( ) 51

57 人事管理員 ( ) 十合計 ( )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列表內所列科員 ( 薦任 ) 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秘書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置處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處長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科,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庶務科 : 辦公廳舍 宿舍及財產 工友 公務車輛管理及勞健保 勞工退休金 防護團業務 採購 機要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文書科 : 文書法規 縣政及主管會議安排與紀錄 印信管理 收發文登記 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及縣公報業務等事項 三 檔案科 : 檔案管理 檢調 應用 銷毀 目錄彙送 回溯建檔及本縣各機關檔案管理輔導考核等事項 四 出納科 : 各種代收款 補助款之收繳 員工薪津發放及稅款扣繳 員工差旅 加班 補助費轉撥 零用金支付及保證金支付等事項 五 國際事務科 : 本縣或中央邀請之重要外賓接待 國際事務相關事宜 協助本縣各機關主辦之重要國際性活動與涉外事務 積極配合參與重要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活動等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秘書 專員 技正 股長 科員 技士 管理師 技佐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處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本處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52

58 第九條處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處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處處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處長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處長 副處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五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五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四 科 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十八薦任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53

59 技 委任或士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 管 理 委任或師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六內三人得列薦任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五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七十七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 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法制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置處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處長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法規行政科 : 自治法規之研議 審查 整理 鄉 ( 鎮 市 ) 調解行政及法律諮詢等事項 行政救濟科 : 訴願 國家賠償 消費者保護及公平交易等事項 三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消費者保護官 秘書 編審 專員 科員 助理員及書記 第五條本處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處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派員代理之 54

60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處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本處處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處長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消費者保護官 八 會計員 九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法制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處長 副處長簡任第十職等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主 任 秘 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任第九職等 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內人得列簡任 編審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四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55

61 科 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九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員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 委任至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薦任 合計三十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置處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處長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組織任免科 : 組織編制 綜合性人事規章 聘 ( 僱 ) 用人員 人事人員管理 考試分發 任免 遷調及職務歸系等事項 考核訓練科 : 考核 獎懲 考績 ( 成 ) 保障 服務 出國及訓練進修等事項 三 給與福利科 : 待遇 福利 保險 退休 撫卹 人事資訊 資訊設備及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 四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視察 專員 股長 科員 管理師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處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本處得視業務需要, 報經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核定後, 設各種委員會 56

62 第九條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處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處處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處長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會計員 八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編制表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處 長簡 任第十三職等 副 處 長簡 任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三 主 任 ( ) 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視 察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六 科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57

63 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七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 四十 ( )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 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秘書 視察 專員及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主計處 ( 以下簡稱本處 ) 置處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 置副處長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本處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預算科 : 地方單位預算與追加預算案之審核 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 特別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 監督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與追加減預算之執行及預算綜合業務等事項 基金科 : 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核 監督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 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 附屬單位決算之查核及其綜計表之彙編等事項 三 會計管理科 : 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 單位決算之查核 總決算 特別決算之編造 總會計制度及單位機關會計制度致規定之訂定等事項 四 統計科 :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 彙編 分析 估測及發布 經濟統計之調查 彙整及分析等事項 五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處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秘書 視察 專員 股長 科員 管理師 佐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處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58

64 第六條本處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政風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處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處處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處長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會計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編制表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處 長簡 任第十三職等 副 處 長簡 任第十職等 主 任 秘 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 門 委 員簡 任第十職等 科 長薦 任第九職等 四 主 任 ( ) 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視 察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科 委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員或薦任七職等 十七 59

65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佐 理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辦 事 員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記委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書 會 計 員 人 事 室 政風室 主 助 主 委 任 至 薦 任薦 理 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任 第九職等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合 計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 人與佐理員職稱人 合 併計給) 四十七 () 附註 本 編 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 規 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秘書 視察 專員及科員(薦 任 ) 等 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 以 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 務 並 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置 副處長人 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 分別掌 理各有關事項 安全維護科 政風 人員管理 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政風預防科 政風 法令之宣導 貪瀆不法之預防 政風興革建 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及相關陽光法案等事項 三 政風查處科 貪瀆 不法之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 專門 委員 科長 秘書 視察 專員 股長 科 員 管 理師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 依法辦 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 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 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60

66 第八條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處長 主任秘書 三 科長 前項情形, 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九條本處處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處長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會計員 六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處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處長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處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三 視察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科員委任或薦任十七職等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計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三十 61

67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於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 視察 專員及科員 ( 薦任 ) 等職稱指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置主任委員, 承縣長之命, 綜理會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主任委員人, 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 由縣長聘 ( 派 ) 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三條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 ;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四條本會設下列組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綜合規劃組 : 縣政發展研究 辦理民意調查 進行輿情分析 召開委員會議 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 施政願景 施政策略之研擬 綜合發展計畫 彙編中長程計畫 年度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之考評及施政報告之彙編等事項 管制考核組 : 施政計畫及縣政重要案件管制 縣政督導會報 施政管考會議 議會議決事項管制 公文稽核及其他有關計畫管制等事項 三 為民服務組 : 為民服務品質考核 簡政便民措施 人民申辦案件標準作業程序 九九九縣民熱線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及其他有關為民服務等事項 四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總務 財產管理與資訊 法制 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五條本會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組長 主任 研究員 秘書 視察 專員 股長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組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第六條本會置會計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會置人事管理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本會設資訊中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主任委員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主任委員 62

68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會會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主任 六 組長 七 會計員 八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會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會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主任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主任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委 員 ( 九 )~ ( 十三 ) 由縣長聘 ( 派 ) 本府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主任秘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 任第十職等 組 長薦 任第九職等 三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研 究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63

69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副研究員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薦 任第七職等 組 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 助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 記委 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三十三 ( 九 )~ ( 十三 )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 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 專員及組員 ( 薦任 ) 職稱指 定其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隸屬於桃園縣政府, 掌理警政實施事項, 兼受內政部警政署之指揮 監督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 ; 置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四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中心,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行政科 : 勤務規劃 警力配備 警察服制 設備標準 分駐 ( 派出 ) 所設立及裁併 妨害風化 ( 俗 ) 行為取締及職務協助事項 保安民防科 : 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 選舉及慶典治安維護 集會遊行許可 秩序維護 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 戰時警務工作 恐怖活動防處 協助軍事動員 民防組訓 防護 民防團隊督導 災害通報與秩序維護及其他有關保安 民防事項 三 訓練科 : 警察教育訓練進修 警察學術倡導 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輔導及其他有關教育 訓練事項 四 戶口科 : 勤區查察 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及其他有關戶口查尋事項 64

70 五 外事科 : 外國團體安全維護 駐華使領館與官員保護 外賓安全維護 歸國華僑安全維護 涉外治安案件處理 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 協辦移民署派出單位陸務工作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六 後勤科 : 財產管理 廳舍營繕 通訊 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七 秘書室 : 文稿繕核 資料彙編 事務管理 機要文電處理 文書 檔案 研考 印信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 室 中心事項 八 督察室 : 受理申訴 勤務督導 考核 教育輔導 員警風紀維護 違法違紀查處 傷殘死亡慰問救助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 特種勤務警衛與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九 保防室 : 機密保護 防制滲透 保防教育 社會治安調查 危害國家安全線索發掘與偵處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 法制室 : 警政法規之研究 審查 整理 編纂 諮詢 宣導 講習與國家賠償事件及其他有關法規研議事項 十 公共關係室 : 新聞發布 新聞資料蒐集處理 民意機關 大眾傳播媒體與公益社團之聯繫 警政措施宣導 為民服務及其他公關業務事項 十 資訊室 : 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 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 管理與維護 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三 勤務指揮中心 : 警察勤務之指揮 調度管制 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 O 報案管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十四 刑事鑑識中心 : 刑案現場勘察採證 證物處理 鑑驗 管制, 刑事鑑識教育訓練, 刑事鑑識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事項 十五 民防管制中心 : 防情業 ( 勤 ) 務規劃 執行 演 ( 訓 ) 練及防情通訊設備 遙控警報系統管理等事項 本局各科 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辦理現場勘察人員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五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督察長 警政監 科長 主任 督察 秘書 專員 技正 股長 督察員 警務正 警務員 技士 技佐 巡官 巡佐 警務佐 警員 辦事員 書記 第六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股長 帳務檢查員 科員,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股長 科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專員 股長 科員,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本局下設各分局 保安警察大隊 刑事警察大隊 交通警察大隊 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本局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65

71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第十條本局設局務會議, 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每月舉行次, 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督察長 五 科長 六 室 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 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三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請桃園縣政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請桃園縣政府備查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局 長警 監 副 局 長警 監 三 主任秘書警 監 督 察 長警 監 警 政 監警 監 三 科 長警 正 六 行政 保安民防 訓練 戶口 主任警正八 督 察警 正 六 秘 書警 正 專員警正十三 外事 後勤等六科 秘書室 保防室 法制室 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 勤務指揮中心 刑事鑑識中心 民防管制中心 內人辦理外事業務 內人辦理資訊業務 技 正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內人辦理外事業務 內人辦理資訊業務 股 長警 正 十八三 內三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 四 ) 四 督察室行政股 勤務股 風 紀股 特種警衛股股長由督察兼 任 督 察 員警 正 十三 內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 務 正警 正 內人辦理法制業務 七十三 內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 內六人辦理刑事鑑鑑識工作 66

72 警務員警佐或警正三十 技 士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內人辦理外事業務 內十人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內人辦理資訊業務 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 內六人得列薦任 內人辦理外事業務 巡 官警佐或警正 內人辦理法制業務 三十三 內人辦理資訊業務 四 內十四人理刑事鑑識工作 巡 佐警佐或警正 七 內人辦理外事業務 警務佐警佐或警正五 內人辦理資訊業務 警員警佐四十 內六人辦理外事業務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十 書 記委 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十五 會計薦任第九職等主任會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計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三 室帳務薦檢查員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員委任或薦任至第七職等 十 人 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事 專 員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三室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科員委任或薦任十至第七職等 政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風 股 長薦 任第八職等 室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科員委任或薦任至第七職等 七 三八 合計 ( 四 )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 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 官等職等, 應適用 壬 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七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但全國警察機關 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分之 67

73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第條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條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局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職務,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醫事管理科 : 醫事機構及人員管理 醫療品質管控 航空城國際醫療規劃及推動 縣立醫院管理 緊急醫療救護 山地醫療 災害防救應變 精神醫療照護 精神護理及復健機構管理 心理衛生 自殺防治 家暴及性侵加害人醫療處遇業務等事項 健康促進科 : 婦幼 成人中老年健康管理促進 癌症與慢性病篩檢 健康體能 社區健康營造 健康城市 安全社區 菸害防制及衛生所管理等事項 三 食品藥物管理科 : 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與危害事件調查處理 管制藥品稽核與濫用防制 藥事機構 人員 業者管理 國民營養增進及膳食調查等事項 四 疾病管制科 : 各類傳染病監測及管理 醫療機構感染控制 預防接種 國際防疫 外籍勞工健檢管理 營業衛生及社區防疫管理等事項 五 長期照護科 : 長期照護機構及人員管理 特殊照護與個案管理 身心障礙鑑定及外籍監護工申請審核等事項 六 衛生檢驗科 : 食品 藥物 化妝品 水質衛生及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七 衛生稽查科 : 人民申請案現場履勘 人民陳情及檢舉違規案件稽查 各業別例行或計畫性稽查 抽驗及輔導等事項 八 綜合企劃科 : 綜合業務規劃 研究發展 計畫管考 國際衛生合作 公共關係 議事 推動衛生資訊作業及法制等事項 九 秘書室 : 文書 檔案 出納 採購 財產 庶務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技正 秘書 專員 視察 股長 衛生稽查員 技士 科員 技佐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 健康促進 藥政 疾病管制 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科員 助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68

74 第八條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醫院 衛生所或其他衛生醫療機構,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未到任前,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局 長簡 任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 局 長簡 任第十職等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師 ( ) 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主任秘書簡 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八 69 醫事管理科 健康促進科 食品藥物管理科 疾病管制科 衛生檢驗科之科長, 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由師 ( ) 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75 桃園縣政府公報100年度第1期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技 正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九 秘 書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 員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股 長薦 任 第八職等 內人得列簡任 十 衛 生 稽 查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八 技 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 佐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四 內十人得列薦任 理 員委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 事 員委 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任 第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 主 專 記委 計 薦 任 員薦 任 第九職等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書 會 助 計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薦 任 第九職等 事 專 員薦 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室 政 風 室 室 人 佐理員委 科 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主 任 第九職等 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員委 合 計 內人得列薦任 助理員委 任薦 內人得列薦任 內人得列薦任 七五 附註 本 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 規 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為 因應業務需要 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 專員 科員(薦任)等職稱 指 定 其 中人辦理法制業務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第條 第條 本規程依桃園縣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 承縣長之命 綜理 局 務 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局長人 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 室 分 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70

76 綜合規劃科 : 綜合規劃 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教育宣導 綠色節能 低碳社區發展 溫室氣體減量及其他不屬各單位之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空氣品質保護科 : 空氣污染防制 噪音及振動之管制等事項 三 水質保護科 : 水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 飲用水管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事項 四 般廢棄物管理科 : 資源回收 般廢棄物清運 鄉 ( 鎮 市 ) 清潔隊業務督導 公有廢棄物處理設施與其他環保設施規劃設置 營運及督導等事項 五 環境衛生管理科 : 環境衛生及病媒防治 環境用藥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防救等事項 六 環境稽查科 : 公害稽查 陳情處理及公害糾紛調處等事項 七 環境檢驗科 : 空氣污染 水污染 廢棄物 飲用水及其他環境檢驗分析 資訊業務 環境資訊 環境品質監測及維護等事項 八 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 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 回收 再利用及輸出入管理等事項 九 秘書室 : 文書 印信 檔案 庶務 出納 採購 財產管理 研考 為民服務 法制 罰鍰催繳 新聞公關及其他不屬於各單位之般行政業務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 專門委員 科長 主任 技正 秘書 專員 股長 衛生稽查員 技士 科員 管理師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 置會計主任 專員 科員 佐理員 書記, 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人事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助理員 辦事員 書記,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局設政風室, 置主任 專員 科員 辦事員, 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局長出缺時, 於繼任人員到任前, 由桃園縣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 副局長 主任秘書 三 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 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條本局局務會議, 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 局長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71

77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 並為主席 必要時, 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 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 報本府核定 ; 乙表由本局訂定, 報本府備查 第十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職稱官等職等員額備考 局長 副局長簡任第十職等 主任秘書簡任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薦任第九職等八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技正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八 秘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人得列簡任 專員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四 股長薦任第八職等十八 衛生稽查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五 技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十四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五 管理師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十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八 內六人得列薦任 書記委任第職等至第三職等五 會計室 會計主任薦任第九職等 科員委任或薦任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人得列薦任 72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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