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計 畫 背 景 本 府 為 有 效 指 導 屏 東 縣 空 間 整 體 發 展, 依 據 區 域 計 畫 法 之 計 畫 體 系 架 構, 針 對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及 地 方 發 展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計 畫 背 景 本 府 為 有 效 指 導 屏 東 縣 空 間 整 體 發 展, 依 據 區 域 計 畫 法 之 計 畫 體 系 架 構, 針 對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及 地 方 發 展"

Transcription

1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壹 計 畫 背 景 貳 議 程 參 主 講 人 及 與 談 人 簡 歷 肆 簡 報 說 明 屏 東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原 則 與 農 地 管 理 機 制 伍 綜 合 座 談 I

2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計 畫 背 景 本 府 為 有 效 指 導 屏 東 縣 空 間 整 體 發 展, 依 據 區 域 計 畫 法 之 計 畫 體 系 架 構, 針 對 環 境 資 源 特 性 及 地 方 發 展 需 要, 研 擬 因 地 制 宜 之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建 立 土 地 使 用 秩 序 與 理 論, 引 導 土 地 合 理 開 發 利 用, 促 進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以 落 實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強 化 地 方 空 間 治 理 能 力, 並 以 計 畫 為 導 向, 引 導 資 源 保 育 及 發 展 再 者, 依 據 國 土 計 畫 法 草 案 對 於 國 土 空 間 之 規 劃 構 想, 擬 劃 分 為 四 大 功 能 分 區, 其 中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係 由 地 方 劃 設 ; 此 外, 全 國 糧 食 安 全 會 議 已 宣 示 強 化 農 地 規 劃 與 管 理 以 確 保 糧 食 自 給 率, 農 委 會 亦 分 期 分 區 進 行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指 認 優 良 農 地 予 以 保 存, 並 將 農 地 依 重 要 性 及 生 產 力 分 級 值 此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擬 定 之 際, 本 次 座 談 會 將 從 屏 東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原 則 與 農 地 管 理 機 制 談 起, 分 別 就 農 地 質 量 分 配 及 優 良 農 地 劃 設 原 則 保 存 面 臨 之 課 題 與 對 策 等 進 行 討 論 希 冀 透 過 召 開 本 次 座 談 會,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界 代 表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及 討 論, 作 為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時, 農 地 資 源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及 空 間 配 置 計 畫 參 考, 維 持 屏 東 縣 農 林 漁 牧 總 產 值 居 全 國 第 二 位 之 重 要 產 業 地 位 1

3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座 談 會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議 程 時 間 :102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14:30~16:30 地 點 : 屏 東 縣 政 府 304 會 議 室 (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527 號 ) 出 席 單 位 :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工 作 小 組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本 府 農 業 處 營 建 署 綜 和 計 畫 組 營 建 署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輔 導 服 務 團 林 邊 區 漁 會 東 港 區 漁 會 枋 寮 區 漁 會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財 團 法 人 環 境 規 劃 與 城 鄉 研 究 文 教 基 金 會 城 都 國 際 開 發 規 劃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主 辦 單 位 : 屏 東 縣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 城 都 國 際 開 發 規 劃 管 理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時 間 議 程 內 容 14:00~14:30 報 到 簽 到 就 座 14:30~14:35 會 議 開 始 主 持 人 介 紹 來 賓 並 宣 佈 會 議 開 始 14:35~14:45 簡 報 (10 分 鐘 ) 14:45~15:05 簡 報 (20 分 鐘 ) 15:05~16:30 綜 合 座 談 (85 分 鐘 ) 本 次 專 題 講 座 題 目 及 背 景 說 明 主 講 人 :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屏 東 縣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劃 設 原 則 與 農 地 管 理 機 制 主 講 人 : 岳 裕 智 教 授 (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 主 持 人 : 黃 秘 書 長 肇 崇 與 談 人 : 李 處 長 吉 弘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林 處 長 景 和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林 技 正 隆 新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糧 署 南 區 分 署 樸 屏 東 辦 事 處 繆 組 長 自 昌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漁 業 署 養 殖 漁 業 組 黃 處 長 妙 修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梁 經 理 溫 慶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屏 東 區 處 黃 總 幹 事 瑞 吉 屏 東 縣 農 會 張 理 事 長 文 山 屏 東 縣 養 猪 協 會 黃 理 事 長 再 團 屏 東 縣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岳 教 授 裕 智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陳 教 授 永 森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鄭 教 授 安 廷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2

4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主 講 人 簡 歷 岳 裕 智 教 授 (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 現 職 康 寧 大 學 城 鄉 與 資 產 計 劃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經 歷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研 究 員 財 團 法 人 都 市 發 展 與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會 董 事 高 雄 市 政 府 非 都 市 土 地 審 議 會 委 員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計 劃 學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與 談 人 簡 歷 李 吉 弘 處 長 (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 學 歷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都 市 計 劃 研 究 所 博 士 現 職 屏 東 縣 政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處 長 林 景 和 處 長 (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 現 職 屏 東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處 長 經 歷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改 良 場 助 理 研 究 員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副 研 究 員 兼 課 長 梁 溫 慶 經 理 (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屏 東 區 處 ) 現 職 台 灣 糖 業 公 司 屏 東 區 處 經 理 黃 瑞 吉 總 幹 事 ( 屏 東 縣 農 會 ) 現 職 屏 東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張 文 山 理 事 長 ( 屏 東 縣 養 猪 協 會 ) 3

5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現 職 屏 東 縣 養 猪 協 會 理 事 長 黃 再 團 理 事 長 ( 屏 東 縣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 現 職 屏 東 縣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陳 永 森 教 授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 現 職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協 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區 域 計 畫 規 劃 輔 導 服 務 團 經 歷 屏 東 縣 政 府 建 設 局 局 長 內 政 部 簡 任 秘 書 兼 部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屏 東 縣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總 幹 事 鄭 安 廷 教 授 (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 現 職 義 守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與 管 理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委 員 經 歷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委 員 英 國 皇 家 規 劃 學 會 國 際 網 絡 小 組 成 員 卡 地 夫 大 學 空 間 規 劃 與 環 境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員 4

6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第3場專家座談會 2013年5月13日 城都國際開發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

7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2 簡 報 大 綱 1. 區 域 計 畫 目 的 2.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3. 討 論 議 題

8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3 1. 區 域 計 畫 目 的

9 中 央 區 域 計 畫 體 制 調 整 方 向 : 層 級 有 序 的 國 土 計 畫 體 系 4 發 揮 地 方 自 治 精 神, 落 實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引 導 地 方 發 展 藍 圖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設 置 之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落 實 計 畫 指 導 地 方 土 地 開 發 之 功 能 原 計 畫 體 系 現 階 段 國 土 計 畫 法 通 過 後 第 一 類 型 計 畫 中 央 擬 定 臺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二 通 ) (102/1/10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審 查 通 過 ) 第 二 類 型 計 畫 地 方 擬 定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10 未 來 中 央 區 域 計 畫 審 議 體 系 : 規 劃 權 下 放 地 方 區 域 計 畫 5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權 下 放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地 主 要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土 地 使 用 地 中 央 組 織 調 整 ( 國 土 管 理 署 ) 細 部 計 畫 審 議 權 30 公 頃 以 上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30 公 頃 以 下 地 方 政 府 專 責 小 組 審 查 權 地 方 政 府 地 政 單 位 審 議 權 下 放 細 部 計 畫 審 議 權 屏 東 縣 區 委 會 內 政 部 區 委 會 ( 備 查 )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11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於 空 間 計 畫 體 系 內, 向 下 指 導 都 市 土 地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開 發 利 用 指 導 都 市 計 畫 新 訂 或 擴 大 變 更 指 導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劃 定 與 使 用 地 編 定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6 研 訂 非 都 市 土 地 各 種 使 用 分 區 劃 定 或 檢 討 原 則 提 出 重 要 環 境 敏 感 或 保 育 地 區 後 續 檢 討 變 更 方 式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計 畫 圖 新 訂 變 更 或 擴 大 非 都 市 土 地 非 都 市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計 畫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劃 定 或 變 更 都 市 土 地 市 鎮 計 畫 鄉 街 計 畫 特 定 區 計 畫 規 範 各 宗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指 導 新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之 區 位 規 模 機 能 及 各 類 型 發 展 用 地 面 積 總 量

12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區 域 計 畫 範 圍 及 年 期 7 計 畫 範 圍 約 8,561km 2 ( 陸 域 約 2,775km 2, 海 域 約 5,786km 2 ) 計 畫 年 期 : 至 民 國 115 年 屏 東 縣 執 行 方 式 參 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擬 定 區 域 計 畫 政 策 說 明 之 指 導, 本 計 畫 由 縣 府 城 鄉 發 展 處 主 辦, 並 成 立 縣 府 內 跨 局 室 工 作 小 組, 由 縣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13 8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3 大 執 行 重 點 地 政 非 都 市 土 地 管 理 都 市 發 展 空 間 規 劃 都 市 土 地 管 理 重 點 1:Planning V.S. Zoning 部 門 計 畫 及 投 資 經 濟 發 展 農 業 屏 東 縣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Spatial Planning)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 非 都 市 及 都 市 土 地 發 展 變 更 之 依 據 (Zoning) 水 利 計 畫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屏 東 縣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重 點 2: 對 接 中 央 與 屏 東 區 域 計 畫 執 行 機 制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屏 東 縣 區 委 會 審 議 執 行 原 則 途 徑 空 間 規 劃 ( 六 大 空 間 構 想 ) 發 展 指 導 配 合 調 整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市 計 畫 重 點 3: 協 調 民 眾 縣 府 需 求 及 區 域 發 展 多 元 資 訊 舉 辦 面 對 面 溝 通 座 談 解 決 過 程 中 滾 動 式 議 題 工 具 區 域 發 展 構 想 1. 參 酌 現 況 非 都 分 區 劃 設 2.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機 能 PLAN 變 更 依 據 開 發 許 可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使 用 分 區 (10 種 分 區 ) 使 用 編 訂 (18 種 用 地 ) ZONING 主 要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14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9 2. 農 林 地 資 源 與 利 用 規 劃

15 10 非 都 市 土 地 :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森 林 區 與 一 般 農 業 區 占 68.7%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非 都 市 土 地 分 區 面 積 ( 公 頃 ) 占 全 縣 面 積 百 分 比. (%) 特 定 農 業 區 12, 一 般 農 業 區 52,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75, 森 林 區 62, 鄉 村 區 3, 工 業 區 1, 風 景 區 國 家 公 園 區 12, 特 定 專 用 區 其 他 5, 總 計 225, 全 縣 面 積 277,

16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 森 林 使 用 與 農 業 使 用 占 全 縣 89.52% 以 森 林 使 用 與 農 業 使 用 占 最 大 面 積 (89.52%) 使 用 項 目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百 分 比 (%) 農 業 森 林 1, 交 通 水 利 遊 憩 公 共 遊 憩 礦 鹽 其 他 總 計 2,

17 12 農地現況 95年農業使用面積73,764公頃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調查圖資 99年農業使用面積74,888公頃 耕作面積71,093.29公頃 水產養 殖用地3,794.75公頃 屏東縣統計 要覽 100年屏東縣可供農業生產土 地總面積約86,859.74公頃 都市計畫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特 定農業區+其他分區內農牧用地+ 墾丁國家公園內農業用地 城都顧問公司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18 農 委 會 規 劃 成 果 農 委 會 101 年 農 地 資 源 調 查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7.3 萬 公 頃 ( 具 有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能 及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業 改 良 設 施 之 土 地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0.5 萬 公 頃 (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為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下 所 劃 設 之 土 地, 其 仍 有 糧 食 生 產 之 維 持 功 能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0.5 萬 公 頃 ( 具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但 生 產 環 境 受 到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之 土 地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面 積 為 1.5 萬 公 頃 ( 位 於 坡 地 供 農 業 生 產 之 土 地 ) 農 委 會 101 年 評 估 規 劃, 應 保 留 量 提 昇 至 9.13 ~10.01 萬 公 頃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19 農 地 規 劃 原 則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 14 特 定 農 業 區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範 圍 內 檢 討 調 整 之 特 定 農 業 區, 應 參 酌 101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地 資 源 空 間 規 劃 成 果 內 之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之 區 位 面 積 檢 討 特 定 農 業 區 變 更 為 一 般 農 業 區 生 產 力 較 低 或 已 被 建 築 用 地 包 圍 之 農 地 經 政 府 核 定 為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遭 受 風 災 水 災 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至 不 適 劃 設 特 定 農 業 區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20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討 論 議 題

21 城 都 顧 問 公 司 擬 定 屏 東 縣 區 域 計 畫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討 論 議 題 16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區 計 畫 之 建 議 區 位 特 定 農 業 區 及 一 般 農 業 區 檢 討 後 之 區 為 範 圍 及 面 積 農 牧 用 地 林 業 用 地 等 因 地 制 宜 之 土 管 規 範 調 整 農 業 用 地 設 施 型 及 資 源 型 (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資 源 型 風 景 區 森 林 區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河 川 區 ) 使 用 分 區 需 求 區 位 台 灣 北 中 南 東 部 區 域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 指 示 為 落 實 區 域 計 畫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之 指 導, 區 域 計 畫 之 環 境 保 育 資 源 供 給 城 鄉 發 展 產 業 需 求 等 整 體 政 策 及 方 向, 應 於 土 地 開 發 利 用 之 空 間 與 規 模 提 供 指 導, 並 於 區 域 計 畫 劃 設 申 請 設 施 型 使 用 分 區 ( 鄉 村 區 工 業 區 設 施 型 風 景 區 及 特 定 專 用 區 ) 變 更 之 區 位 該 區 位 於 區 域 計 畫 已 劃 設 者, 因 具 區 位 明 確 性, 將 來 之 開 發 許 可 申 請, 得 就 已 劃 設 部 分 予 以 簡 化

22 擬定 屏東縣區域計畫 委託技術服務案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城都國際開發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7

23 屏 東 區 域 計 畫 第 3 場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岳 裕 智 102 年 05 月

24 簡 報 大 綱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2

25 壹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26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計 畫 緣 起 國 土 計 畫 法 草 案 既 有 農 地 環 境 永 續 糧 食 安 全 發 展 需 求 變 更 維 持 釋 出 保 育 發 展 需 求 變 更 國 土 保 育 地 區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城 鄉 發 展 地 區 海 洋 資 源 地 區 4

27 壹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 根 據 國 土 計 畫 法 ( 草 案 )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 依 農 業 整 體 發 展 需 要 與 產 業 類 型 及 特 性 予 以 分 類, 並 依 農 地 資 源 特 性 就 主 次 要 或 可 優 先 釋 出 農 地 等, 予 以 分 級 本 計 畫 之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分 類, 將 依 據 農 業 土 地 使 用 方 式, 把 農 業 土 地 分 為 : 農 牧 使 用 林 業 使 用 養 殖 使 用 其 他 使 用, 而 後 再 針 對 其 中 之 農 地 進 行 分 級 分 區 5

28 壹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劃 設 範 圍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6

29 壹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定 義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分 級 分 區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 定 義 具 備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能 及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業 改 良 設 施 之 土 地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在 為 達 促 進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下, 亦 具 有 維 持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具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但 生 產 環 境 受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之 農 業 地 區 擁 有 糧 食 生 產 功 能 位 於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或 森 林 區 之 農 地, 此 類 農 地 環 境 較 為 敏 感, 在 不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的 情 況 下, 得 維 持 其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 顏 愛 靜 賴 宗 裕 陳 立 夫 (2004), 新 國 土 計 畫 體 系 下 農 業 用 地 分 級 分 區 管 理 機 制 建 構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 本 研 究 整 理 7

30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當 農 地 符 合 (1) 或 (2), 並 且 為 (3) 時, 即 符 合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之 定 義 位 於 重 要 農 業 發 展 區 具 備 優 良 農 業 生 產 環 位 於 水 稻 適 栽 性 等 級 一 或 等 級 二 境 維 持 糧 食 安 全 功 位 於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一 級 地 或 二 級 能 (1) 地 曾 經 投 資 建 設 重 大 農 位 於 水 利 灌 溉 區 業 改 良 設 施 (2) 位 於 農 業 經 營 專 區 最 小 面 積 規 模 大 於 ( )25 公 頃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擁 有 良 好 生 產 環 境 (3) 地 百 分 比 大 於 ( )70% 8

31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具 有 良 好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1) 平 地 地 區 非 屬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 優 良 農 地 ) 及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農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但 仍 有 維 之 農 地 持 糧 食 生 產 之 功 能 (2) 9

32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當 農 地 符 合 其 中 任 一 準 則 時, 即 符 合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之 定 義 生 產 環 境 受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接 鄰 高 鐵 特 定 區 國 道 交 流 道 或 省 道 接 鄰 工 業 區 或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農 業 生 產 使 用 面 積 佔 操 作 單 元 內 土 地 百 分 比 小 於 (<)30% 接 鄰 污 染 地 區 或 已 受 到 汙 染 地 區 農 三 受 交 通 汙 染 等 外 在 因 素 干 擾, 各 縣 市 外 在 因 素 不 同, 依 既 有 現 地 狀 況 進 行 現 有 準 則 調 整 接 鄰 : 操 作 單 元 鄰 近 道 路 或 工 業 區 及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環 域 (BUFFER): 以 道 路 或 道 路 或 工 業 區 及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等 外 在 因 素 為 基 準, 環 域 (BUFFER) 若 干 公 尺, 其 標 準 則 依 各 縣 市 情 況 不 同 可 有 所 調 整 因 地 制 宜 : 花 蓮 台 東 台 九 線 桃 園 埤 塘 科 學 園 區 10

33 壹 計 畫 背 景 說 明 劃 設 準 則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分 區 定 義 分 級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位 於 坡 地 之 農 地 山 坡 地 宜 農 牧 地 三 級 地 以 上 ( 包 括 三 級 地 四 級 地 宜 林 地 五 級 地 與 加 強 保 育 地 六 級 地 ) 11

34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35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 總 計 99,

36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二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 總 計 99,

37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三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 總 計 99,

38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四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 屏 東 縣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 總 計 99,

39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業 區 總 計 ( 公 頃 ) %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73,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5,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5,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15, 總 計 99,

40 貳 屏 東 縣 農 地 分 級 分 區 初 步 劃 設 成 果 農 業 區 特 定 農 業 區 一 般 農 業 區 都 市 計 畫 農 業 區 其 他 分 區 農 牧 用 地 總 計 第 一 種 農 業 區 10, , , , , 百 分 比 13.86% 64.01% 14.37% 7.76% % 第 二 種 農 業 區 , , 百 分 比 15.21% 72.67% 7.58% 4.53% % 第 三 種 農 業 區 , , , , 百 分 比 1.20% 55.88% 18.57% 24.35% % 第 四 種 農 業 區 , , 百 分 比 0.00% 2.90% 0.92% 96.18% % 總 計 11, , , , , 百 分 比 11.09% 54.51% 12.14% 22.26% %

41 -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 19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方 案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 1 貳 計 畫 目 標 內 容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1 5 參 專 案 小 組 組 成 6 8 肆 計 畫 執 行 及 控 管 9 附 件 A: 專 案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圖 10 附 件 B: 工 作 項 目 及 分 工 11-13 1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02_.PDF

02_.PDF 2 1...3 2...3 3...5 4...5 5...6 6...7 7...8 8...9 9...9 10...9 擬 建 之 屯 門 綜 合 社 區 設 施 及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行 政 摘 要 3 1 引 言 1.1 現 有 的 青 山 灣 魚 市 場 運 作 於 1973 年, 是 ㆒ 所 已 經 老 化 及 次 等 的 單 層 建 築 結 構, 此 建 築 於 ㆓ 十 九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公 聽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及 說 明 : 因 應 各 界 多 年 來 有 關 輔 導 團 法 定 地 位 建 立 的 建 議, 建 置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教 育 部 業 已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