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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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壹 政 令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1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本 公 報 每 月 十 五 三 十 日 發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輯 發 行

2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各 衛 生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桃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中 壢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平 鎮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楊 梅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龜 山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八 德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園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龍 潭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竹 分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保 安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婦 幼 警 察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衛 生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清 潔 稽 查 大 隊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藝 文 設 施 管 理 中 心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立 圖 書 館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編 制 表 訂 定 桃 園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桃 園

3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平 鎮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蘆 竹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新 屋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訂 定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訂 定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民 代 表 會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廢 止 桃 園 縣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等 一 百 二 十 八 種 組 織 自 治 法 規 ( 詳 如 附 件 清 冊 ),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修 正 汽 車 共 共 系 統 實 施 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貳 公 告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大 竹 圍 段 地 號 內 興 段 610 地 號 新 庄 子 段 地 號 及 中 壢 市 內 壢 段 597 地 號 等 5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內 興 段 332(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31-8 地 號 ) 179( 部 分 區 域 )(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57 地 號 ) 地 號 大 園 鄉 埔 心 段 埔 心 小 段 地 號 埔 心 段 三 塊 厝 小 段 地 號 五 塊 厝 段 下 埔 小 段 地 號 八 德 市 中 華 段 1029 地 號 茄 明 段 992 地 號 茄 苳 段 638 地 號 蘆 竹 市 大 竹 圍 段 地 號 平 鎮 市 山 子 頂 段 99 地 號 鎮 安 段 684 地 號 ( 原 平 鎮 段 地 號 ) 楊 梅 市 頭 重 溪 段 地 號 等 22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平 鎮 市 山 子 頂 段 ( 部 分 坵 塊 ) ( 部 分 坵 塊 ) 96-9( 部 分 坵 塊 ) 地 號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1035( 部 分 區 域 ) 1779 [ ] 地 號 德 林 段 500 地 號 ( 原 新 興 段 地 號 ) 等 8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大 園 鄉 五 塊 厝 段 下 埔 小 段 地 號 及 蘆 竹 市 內 興 段 132 地 號 ( 原 南 崁 內 厝 段 內 厝 小 段 21-1 地 號 ) 等 3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解 除 本 縣 蘆 竹 市 新 庄 子 段 624( 部 分 區 域 ) [ ]( 部 分 坵 塊 ) 地 號 及 德 林 段 499 地 號 ( 原 新 興 段 地 號 ) 等 3 筆 土 地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土 壤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列 管 及 管 制 公 告 本 縣 平 鎮 市 新 光 段 690 地 號 等 26 筆 土 地 定 期 監 測 結 果 核 發 本 縣 地 政 士 林 金 田 開 業 執 照 公 告 廢 止 原 桃 園 縣 與 各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公 告 繼 續 適 用 原 桃 園 縣 與 各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呂 宏 基 開 業 執 照...257

4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章 世 鴻 開 業 執 照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陳 慶 祥 開 業 執 照 核 發 本 市 地 政 士 蔡 坤 志 開 業 執 照 查 貴 公 司 ( 商 號 ) 所 轄 工 廠 因 102 年 及 103 年 連 續 二 年 未 參 加 經 濟 部 工 廠 校 正 暨 營 運 調 查, 經 認 定 已 停 工 超 過 1 年, 茲 依 規 定 逕 為 廢 止 貴 公 司 ( 商 號 ) 工 廠 登 記, 請 查 照 公 告 本 縣 楊 梅 市 富 豐 里 瑞 原 里 上 田 里 豐 野 里 三 湖 里 等 小 地 名 地 區 部 分 門 牌 整 編, 自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起 整 編 生 效

5 桃 園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法 綜 字 第 號 附 件 : 如 文 訂 定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1

6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生 效 附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2

7 市 長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旅 遊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局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新 聞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法 務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編 制 表 桃 園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編 制 表 鄭 文 燦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區 政 監 督 科 : 區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基 層 座 談 區 政 諮 詢 委 員 協 助 區 人 事 管 理 里 鄰 長 業 務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及 編 制 區 行 政 法 規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里 基 層 工 作 經 費 復 興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自 治 監 督 及 其 他 區 政 業 務 二 自 治 行 政 科 : 市 長 人 事 議 事 業 務 行 政 區 劃 及 里 鄰 調 整 災 害 防 救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或 修 繕 補 助 民 意 代 表 及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業 務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公 民 投 票 業 務 遊 說 法 地 名 管 理 各 區 里 小 型 建 設 及 活 動 補 助 里 集 會 所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三 宗 教 科 : 宗 教 事 務 之 輔 導 神 壇 之 調 查 及 輔 導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之 輔 導 及 管 理 祭 祀 公 業 及 神 明 會 等 事 項 四 戶 政 科 : 戶 籍 登 記 門 牌 編 訂 國 籍 業 務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策 劃 執 行 與 連 結 及 行 政 等 事 項 3

8 五 禮 儀 事 務 科 : 核 准 公 私 立 殯 葬 設 施 殯 葬 服 務 業 許 可 設 立 或 經 營 輔 導 管 理 評 鑑 與 獎 勵 違 法 殯 葬 行 為 之 取 締 與 處 理 提 供 殯 葬 消 費 資 訊 及 辦 理 集 團 婚 禮 等 事 項 六 兵 役 科 : 役 男 徵 兵 處 理 在 營 軍 人 權 益 業 務 與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替 代 役 服 勤 管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及 後 備 軍 人 業 務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議 會 期 間 府 會 工 作 相 關 業 務 平 時 議 員 輿 情 資 料 蒐 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殯 葬 管 理 所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及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4

9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八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5

10 合 計 一 O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中 等 教 育 科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等 事 項 二 國 小 教 育 科 :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事 項 三 幼 兒 教 育 科 : 學 前 教 育 事 項 四 特 殊 教 育 科 : 特 殊 教 育 及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教 育 等 事 項 五 終 身 學 習 科 : 成 人 教 育 藝 文 教 育 進 修 學 校 補 習 教 育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等 事 項 六 衛 生 保 健 科 : 學 校 衛 生 保 健 及 永 續 環 境 教 育 等 事 項 七 學 輔 校 安 科 : 學 生 事 務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防 護 防 災 通 報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軍 訓 及 護 理 等 事 項 八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行 政 資 訊 化 及 國 際 教 育 交 流 等 事 項 九 教 育 設 施 科 : 校 園 整 體 規 劃 興 修 建 工 程 及 充 實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十 督 學 室 : 視 察 輔 導 學 校 行 政 及 教 育 視 導 等 事 項 十 一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督 學 專 員 編 審 6

11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營 養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帳 務 檢 查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體 育 處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級 學 校,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七 督 學 八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7

12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九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二 督 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六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六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營 養 師 師 級 二 列 師 ( 三 ) 級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十 內 七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技 佐 等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8

13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合 計 一 五 九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 列 師 級 者 除 外 )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三 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所 長 各 一 人, 得 繼 續 留 任 職 務 列 等 相 當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四 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十 人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十 三 人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十 人 及 書 記 一 人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八 人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八 人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二 十 人 及 書 記 一 人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八 人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六 人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五 人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保 育 員 一 人, 得 繼 續 留 任 原 職 稱 原 官 等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 另 原 保 育 員 兼 任 保 育 組 行 政 組 組 長 得 繼 續 兼 任 五 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楊 梅 市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護 士 各 一 人, 得 繼 續 留 任 原 職 稱 原 級 別 之 職 務 至 離 職 時 為 止,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六 原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二 人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9

14 育 員 一 人 桃 園 縣 新 屋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三 人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立 托 兒 所 僱 用 保 育 員 三 人, 仍 以 原 職 稱 留 用, 出 缺 不 補, 未 列 入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托 育 扶 助 與 照 顧 機 構 及 團 體 輔 導 與 管 理 福 利 需 求 評 估 個 案 管 理 及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權 益 保 障 及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人 民 團 體 科 :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辦 理 慶 典 活 動 社 區 發 展 組 織 與 輔 導 志 願 服 務 合 作 社 輔 導 與 籌 組 財 團 法 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輔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及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兒 童 托 育 業 務 保 母 托 育 管 理 兒 童 發 展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及 托 育 機 構 之 輔 導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四 社 會 救 助 科 :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與 照 顧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災 害 救 助 遊 民 輔 導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管 理 公 益 勸 募 輔 導 公 益 信 託 基 金 輔 導 與 管 理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補 助 以 工 代 賑 及 平 價 住 宅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老 人 福 利 科 : 老 人 有 關 之 權 益 維 護 福 利 服 務 文 康 休 閒 長 期 照 顧 社 區 照 顧 及 相 關 機 構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等 事 項 六 婦 女 福 利 科 :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婦 女 福 利 政 策 推 動 與 權 益 倡 導 性 別 平 權 倡 導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施 政 計 畫 之 規 劃 整 合 與 研 究 發 展 等 事 項 七 社 會 工 作 科 : 弱 勢 家 庭 關 懷 輔 導 高 風 險 家 庭 危 機 調 適 社 會 資 源 開 發 與 整 合 福 利 服 務 諮 詢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之 推 動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10

15 訓 練 及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業 管 理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公 文 管 理 事 務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股 長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分 析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管 理 師 科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及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及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11

16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八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七 高 級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十 一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分 析 師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一 社 會 工 作 師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八 十 三 本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暫 列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四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12

17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九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勞 資 關 係 科 : 勞 資 會 議 團 體 協 約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工 會 輔 導 會 務 評 鑑 勞 教 補 助 勞 工 學 苑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及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等 事 項 二 勞 動 條 件 科 :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勞 動 條 件 法 令 諮 詢 與 宣 導 工 作 規 則 審 查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無 薪 休 假 通 報 及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等 事 項 三 職 業 安 全 科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輔 導 及 檢 查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認 可 醫 療 機 構 審 查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備 查 推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及 人 員 選 拔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認 定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等 事 項 四 身 障 就 業 科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職 業 重 建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支 持 性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職 務 再 設 計 職 場 手 語 翻 譯 及 自 力 更 生 補 助 等 事 項 五 就 業 安 全 科 : 就 業 服 務 促 進 職 業 訓 練 推 展 性 平 及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私 立 就 服 機 構 及 職 訓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計 畫 執 行 等 事 項 六 外 勞 事 務 科 : 外 國 人 工 作 訪 視 申 訴 檢 舉 查 察 法 令 諮 詢 宣 導 勞 13

18 資 爭 議 處 理 舉 辦 休 閒 活 動 及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就 業 服 務 處 及 勞 動 檢 查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14

19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六 十 四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七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助 理 員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15

20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單 一 編 制 計 給 )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一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財 務 管 理 科 : 市 庫 管 理 公 務 機 關 財 務 管 理 財 務 計 畫 評 核 歲 入 預 決 算 編 審 公 共 債 務 管 理 市 營 事 業 及 基 金 之 財 務 監 督 投 資 及 開 發 效 益 評 核 等 事 項 二 金 融 菸 酒 科 : 地 方 金 融 管 理 輔 導 金 融 業 務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菸 酒 查 緝 抽 檢 查 核 宣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公 用 財 產 科 : 公 用 財 產 之 檢 核 監 督 管 理 及 調 配 規 劃 運 用, 公 用 財 產 總 帳 之 建 置 抵 稅 土 地 與 法 令 訂 ( 修 ) 定 及 各 管 理 機 關 經 管 公 用 房 地 之 輔 導 與 管 制 等 事 項 四 非 公 用 財 產 科 :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清 查 出 租 委 託 經 營 出 售 借 用 撥 用 及 被 占 用 或 閒 置 土 地 之 管 理 利 用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政 策 計 畫 及 法 令 研 訂 欠 費 催 繳 司 法 訴 訟 強 制 執 行 及 債 權 憑 證 管 理 等 事 項 五 財 產 開 發 科 :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開 發 經 營 參 與 聯 合 開 發 合 作 開 16

21 發 都 市 更 新 土 地 重 劃 區 段 徵 收 等 建 設 開 發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推 動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設 定 地 上 權 信 託 管 理 及 開 發 基 金 之 管 理 等 事 項 六 集 中 支 付 科 : 支 付 案 件 之 點 收 審 核 與 預 算 餘 額 查 對 庫 款 之 支 付 及 支 付 帳 務 之 處 理 空 白 市 庫 支 票 之 請 領 保 管 及 簽 開 市 庫 支 票 換 發 補 發 作 廢 掛 失 註 銷 及 未 兌 付 市 庫 之 查 催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共 關 係 研 考 施 政 計 畫 新 聞 聯 絡 綜 合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17

22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四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四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附 註 :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七 18

23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產 業 發 展 科 :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之 擬 定 與 分 析 產 業 園 區 聯 繫 工 業 區 與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審 定 市 開 發 工 業 區 管 理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產 業 園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招 商 科 : 招 商 規 劃 與 推 動 產 業 投 資 協 助 與 規 劃 國 際 間 產 業 經 貿 交 流 與 輔 導 國 內 外 招 商 活 動 與 經 濟 會 議 之 籌 辦 等 事 項 三 商 業 發 展 科 : 商 業 服 務 業 策 略 擬 定 及 分 析 商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商 圈 規 劃 與 輔 導 會 展 業 務 商 品 標 示 查 察 等 事 項 四 工 商 登 記 科 : 公 司 商 業 及 工 廠 登 記 毗 連 地 申 請 等 事 項 五 公 用 事 業 科 : 土 石 採 取 及 礦 政 業 務 管 理 加 油 ( 氣 ) 站 登 記 與 管 理 ; 天 然 氣 自 來 水 及 電 力 事 業 管 理 ; 自 來 水 用 電 場 所 及 電 器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承 裝 登 記 管 理 及 公 用 事 業 協 調 等 事 項 六 市 場 科 : 公 民 有 零 售 市 場 及 攤 販 集 中 區 規 劃 經 營 輔 導 行 銷 管 理 及 活 化 及 市 場 房 地 財 產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19

24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ㄧ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20

25 桃 園 市 政 府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四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其 中 一 人 係 由 本 職 稱 尾 數 一 人 與 技 佐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會 計 室 佐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21

26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農 務 科 : 糧 食 作 物 生 產 蔬 菜 花 卉 果 樹 及 農 特 產 生 產 技 術 改 進 有 機 農 業 推 廣 新 興 作 物 輔 導 生 產 履 歷 輔 導 農 場 及 種 苗 登 記 與 管 理 農 藥 及 肥 料 管 理 農 業 機 械 推 廣 茶 葉 推 廣 農 作 物 病 蟲 害 防 治 農 業 調 查 及 統 計 等 事 項 二 林 務 科 : 環 境 綠 美 化 工 作 野 生 動 物 及 其 他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外 來 入 侵 植 物 防 治 林 木 疫 病 蟲 害 防 治 山 坡 地 造 林 保 育 獎 勵 造 林 及 林 政 管 理 等 事 項 三 漁 牧 科 : 漁 業 生 產 輔 導 與 漁 政 管 理 漁 會 輔 導 畜 禽 生 產 輔 導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四 輔 導 科 : 農 民 團 體 之 輔 導 監 督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工 作 農 業 產 銷 組 織 輔 導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業 務 及 休 閒 農 業 之 規 劃 監 督 與 執 行 農 業 整 體 行 銷 販 賣 商 許 可 證 核 發 農 村 酒 莊 輔 導 及 受 理 辦 理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管 理 業 務 及 共 同 運 銷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農 地 管 理 科 : 漁 港 工 程 農 業 用 地 管 理 農 漁 村 再 生 計 畫 農 村 新 風 貌 營 造 重 劃 區 外 農 路 之 管 理 及 維 護 等 事 項 六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22

27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23

28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二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五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四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五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四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四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七 內 二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合 計 七 十 九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地 籍 科 : 土 地 登 記 地 權 限 制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列 冊 管 理 地 籍 清 理 市 有 耕 地 放 租 與 管 理 公 地 放 領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等 事 項 二 地 價 科 : 平 均 地 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 公 告 地 價 ) 調 整 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市 價 查 估 作 業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24

29 及 查 估 地 政 士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及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工 業 區 開 發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價 業 務 等 事 項 三 地 權 科 : 私 有 土 地 與 地 上 物 徵 收 公 有 土 地 與 地 上 物 撥 用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及 保 管 等 事 項 四 地 用 科 : 非 都 市 土 地 更 正 補 辦 註 銷 變 更 編 定 資 源 型 分 區 及 通 盤 檢 討 使 用 分 區 調 整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違 規 裁 罰 與 三 七 五 耕 地 租 佃 管 理 及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等 事 項 五 重 劃 科 : 市 地 重 劃 開 發 農 地 重 劃 與 農 村 社 區 更 新 及 農 水 路 改 善 等 事 項 六 區 段 徵 收 科 : 抵 價 地 比 例 報 核 公 告 徵 收 發 放 補 償 費 抵 價 地 分 配 土 地 處 分 等 區 段 徵 收 專 案 執 行 及 綜 合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航 空 城 開 發 科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等 相 關 事 項 八 測 量 科 : 測 繪 業 務 實 施 管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界 址 爭 議 調 處 再 鑑 界 業 務 及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籍 測 量 等 事 項 九 地 政 資 訊 科 : 各 項 地 政 業 務 資 訊 化 之 規 劃 督 導 推 廣 審 議 與 執 行 及 地 政 資 訊 管 理 操 作 與 訓 練 及 督 導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資 訊 作 業 等 事 項 十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法 制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專 員 秘 書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管 理 師 助 理 員 技 佐 助 理 管 理 師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地 政 事 務 所,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25

30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地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三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九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26

31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四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十 一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十 六 管 理 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內 六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六 內 三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管 理 師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四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 係 由 本 職 稱 一 人 與 人 事 室 助 理 員 職 稱 一 人, 合 併 計 給 )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七 七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或 專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27

32 一 綜 合 規 劃 科 :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及 跨 縣 市 區 域 合 作 業 務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及 相 關 策 略 規 劃 與 綜 合 性 政 策 國 土 及 區 域 計 畫 擬 定 與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整 體 開 發 策 略 研 析 等 事 項 二 都 市 計 畫 科 : 都 市 計 畫 擬 定 變 更 及 通 盤 檢 討 審 議 法 令 修 訂 及 數 值 地 形 圖 之 測 製 等 事 項 三 都 市 行 政 科 :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測 定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執 行 及 違 反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之 查 處 救 濟 都 市 計 畫 圖 地 理 及 土 管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提 供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資 料 供 民 眾 查 詢 閱 覽 等 事 項 四 都 市 更 新 科 : 都 市 更 新 發 展 研 究 更 新 政 策 及 法 令 研 ( 修 ) 訂 更 新 地 區 劃 定 更 新 計 畫 擬 定 與 檢 討 更 新 基 金 運 用 更 新 事 業 經 費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之 審 議 核 定 調 解 調 處 監 督 管 理 考 核 及 輔 導 推 動 等 事 項 五 住 宅 企 劃 科 : 住 宅 政 策 之 規 劃 擬 定 及 推 行 辦 理 住 宅 補 貼 及 修 繕 補 助 公 營 住 宅 之 規 劃 興 建 經 營 管 理 及 輔 導 獎 勵 民 間 興 辦 與 經 營 管 理 住 宅 基 金 管 理 運 用 住 宅 資 訊 建 置 國 宅 貸 款 國 宅 用 地 代 管 等 事 項 六 公 園 綠 地 科 : 公 園 綠 地 廣 場 兒 童 遊 樂 場 等 用 地 取 得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查 核 管 理 資 訊 建 置 及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七 都 市 設 計 科 :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研 定 城 鎮 風 貌 型 塑 整 體 計 畫 暨 相 關 工 程 及 景 觀 綱 要 計 畫 擬 定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技 正 股 長 科 員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28

33 第 八 條 本 局 下 設 都 市 更 新 處 及 社 會 住 宅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三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四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29

34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八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七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一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四 十 七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二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門 委 員 專 員 科 員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建 築 管 理 科 : 建 造 執 照 與 雜 項 執 照 及 拆 除 執 照 核 發 建 築 工 程 規 劃 30

35 設 計 查 核 與 施 工 勘 驗 及 管 理 建 築 師 管 理 與 懲 戒 業 務 山 坡 地 開 發 雜 照 審 查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與 竣 工 勘 驗 營 造 業 登 記 管 理 建 築 爭 議 事 件 評 審 與 損 鄰 申 復 處 理 土 資 場 之 營 運 管 理 督 導 及 營 建 工 程 剩 餘 土 石 方 流 向 管 制 與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使 用 管 理 科 : 公 寓 大 廈 組 織 報 備 與 管 理 統 籌 使 用 執 照 用 途 變 更 室 內 裝 修 許 可 分 ( 併 ) 戶 申 請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妨 礙 風 化 場 所 列 管 昇 降 設 備 管 理 機 械 遊 樂 設 施 管 理 防 救 災 業 務 及 無 障 礙 等 事 項 三 工 程 科 : 各 項 公 有 建 築 道 路 橋 梁 之 新 闢 及 拓 寬 道 路 工 程 建 設 配 合 業 務 重 大 工 程 建 設 地 上 物 查 估 配 合 業 務 及 代 辦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事 項 四 航 空 城 建 設 科 : 辦 理 桃 園 航 空 城 計 畫 內 各 項 公 有 建 築 道 路 橋 梁 新 闢 拓 寬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地 上 物 查 估 配 合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拆 除 科 : 違 建 ( 違 規 招 牌 廣 告 ) 之 查 報 與 認 定 及 拆 除 違 建 法 規 修 訂 國 家 賠 償 訴 願 ( 訟 ) 及 強 制 執 行 等 事 項 六 土 木 科 : 土 木 行 政 道 路 管 理 市 區 道 路 之 機 動 養 護 及 橋 樑 維 護 管 理 路 平 專 案 天 然 災 害 搶 修 及 復 舊 寬 頻 及 共 同 管 道 管 理 地 方 建 設 補 助 等 事 項 七 採 購 科 : 採 購 法 令 諮 詢 與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上 級 機 關 監 辦 與 核 准 與 備 查 及 代 辦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各 機 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招 標 案 件 與 代 辦 案 件 之 異 議 ( 申 訴 ) 等 事 項 八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31

36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十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專 門 委 員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二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32

37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七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六 內 一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十 八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八 十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九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三 內 五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三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五 四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秘 書 專 員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綜 合 企 劃 科 : 施 政 計 畫 之 擬 訂 ; 預 算 整 編 ; 水 利 整 治 雨 水 下 水 33

38 道 水 土 保 持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管 考 ; 排 水 計 畫 之 審 查 ; 水 災 及 土 石 流 防 汛 整 備 演 練 及 應 變 措 施 ; 水 土 保 持 及 土 石 流 教 育 宣 導 ;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潛 勢 調 查 ; 防 災 預 防 應 變 統 整 業 務 防 災 資 訊 作 業 之 設 計 維 護 管 理 及 防 災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等 事 項 二 水 利 行 政 科 : 地 面 水 及 地 下 水 事 業 水 權 ; 排 水 申 請 使 用 管 理 ; 溫 泉 地 下 水 管 制 ;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 水 利 事 業 之 調 查 規 劃 及 興 辦 之 審 議 ; 各 級 排 水 道 遷 移 加 蓋 報 廢 排 水 道 內 附 加 設 施 及 種 植 農 作 物 之 許 可 ; 工 程 用 地 之 取 得 協 調 安 置 計 畫 之 配 合 執 行 ; 土 地 徵 收 土 地 估 價 及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 跨 河 構 造 物 之 許 可 及 排 水 圖 籍 之 核 發 ; 海 堤 區 域 行 政 業 務 ; 水 資 源 調 查 建 置 ; 巡 防 及 違 反 水 利 法 取 締 處 分 等 事 項 三 水 利 工 程 科 : 河 川 及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治 山 防 災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及 環 境 營 造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 抽 水 站 閘 門 滯 洪 池 興 建 工 程 ; 配 合 疏 濬 清 淤 作 業 辦 理 土 石 標 售 作 業 ; 天 然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等 事 項 四 水 利 養 護 工 程 科 : 河 川 區 域 排 水 之 資 料 建 置 修 繕 與 維 護 管 理 ; 海 堤 區 域 維 護 ; 抽 水 站 閘 門 等 防 洪 設 施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 滯 洪 池 操 作 與 維 護 管 理 ;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 植 栽 綠 化 工 程 設 置 與 維 護 管 理 ; 水 利 建 造 物 檢 查 ; 天 然 災 害 搶 險 ( 修 ) 工 程 等 事 項 五 污 水 工 程 科 : 污 水 下 水 道 整 體 規 劃 及 分 期 推 動 計 畫 之 擬 訂 ; 污 水 下 水 道 新 建 及 改 善 工 程 之 辦 理 ; 民 間 參 與 污 水 下 水 道 BOT 計 畫 之 辦 理 等 事 項 六 污 水 設 施 科 : 污 水 下 水 道 設 施 營 運 操 作 維 護 及 管 理 ; 專 用 下 水 道 之 核 准 及 查 驗 等 事 項 ;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之 審 核 使 用 管 理 及 稽 查 等 事 項 ; 污 水 下 水 道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立 分 析 及 管 理 等 事 項 七 坡 地 管 理 科 :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檢 討 及 查 詢 ;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劃 定 檢 討 ; 山 坡 地 可 利 用 限 度 查 定 及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 山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及 監 督 ; 山 坡 地 違 反 水 土 保 持 法 查 報 取 締 及 處 分 等 事 34

39 項 ;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諮 詢 與 輔 導 業 務 ; 山 坡 地 巡 守 志 工 協 助 巡 查 業 務 八 雨 水 下 水 道 科 : 雨 水 下 水 道 新 建 改 善 增 建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管 理 ; 雨 水 下 水 道 相 關 設 施 資 料 建 置 ;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維 護 管 理 ; 各 區 公 所 其 他 排 水 與 雨 水 下 水 道 之 督 導 考 核 九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綜 合 業 務 及 水 利 用 地 接 管 供 撥 及 異 動 處 理 ; 河 川 浮 覆 地 處 理 ; 地 籍 管 理 及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 不 動 產 管 理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專 員 股 長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股 長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九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專 門 委 員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35

40 四 專 門 委 員 五 科 長 六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八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十 六 內 二 人 得 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二 股 長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九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五 十 八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七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二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二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佐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36

41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一 合 計 一 三 二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一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教 育 文 化 科 :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研 議 文 化 與 傳 統 技 藝 之 發 掘 保 存 歷 史 與 語 言 之 研 究 保 存 及 推 廣 人 才 培 育 輔 導 原 住 民 學 生 城 鄉 交 流 與 教 育 獎 助 之 規 劃 協 調 及 執 行 本 市 原 住 民 文 化 會 館 及 各 區 原 住 民 集 會 所 營 運 管 理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教 育 及 終 身 學 習 其 他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文 化 等 事 項 二 原 民 福 利 科 : 原 住 民 族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衛 生 健 康 保 險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急 難 救 助 老 人 福 利 婦 女 扶 助 兒 少 扶 助 法 律 服 務 住 宅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民 間 團 體 之 聯 繫 輔 導 與 服 務 及 其 他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福 利 服 務 等 事 項 三 產 業 建 設 科 :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經 濟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輔 導 工 商 企 業 及 合 作 互 助 事 業 輔 導 傳 統 技 藝 智 慧 財 產 權 文 化 產 業 觀 光 事 業 及 農 林 漁 牧 獵 之 輔 導 推 動 產 業 經 營 技 藝 研 習 及 培 訓 部 落 安 全 防 治 及 遷 住 原 住 民 地 區 公 共 工 程 部 落 與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部 落 飲 水 防 災 民 宿 溫 泉 土 地 開 發 管 理 與 輔 導 及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建 設 等 事 項 四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資 訊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37

42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秘 書 視 察 專 員 股 長 社 會 工 作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社 會 工 作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佐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助 理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桃 園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核 定 後, 設 各 種 委 員 會 第 九 條 局 長 出 缺 時, 於 繼 任 人 員 到 任 前, 由 本 府 派 員 代 理 之 局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職 務 代 理 順 序 如 下 : 一 副 局 長 二 主 任 秘 書 三 科 長 前 項 情 形, 本 府 得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之 第 十 條 本 局 局 務 會 議,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之 : 一 局 長 二 副 局 長 三 主 任 秘 書 四 科 長 五 主 任 前 項 會 議 由 局 長 召 集, 並 為 主 席 必 要 時, 得 由 局 長 邀 請 或 指 定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或 出 席 第 十 一 條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分 甲 表 及 乙 表 甲 表 由 本 局 擬 訂, 報 本 府 核 定 ; 乙 表 由 本 局 訂 定, 報 本 府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施 行 38

43 桃 園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行 政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 照 簡 任 第 十 三 職 等, 為 地 方 制 度 法 所 定 副 局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一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一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三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技 正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一 專 員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三 技 士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科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十 八 社 會 工 作 員 委 任 或 薦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二 技 佐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三 內 一 人 得 列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一 會 計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一 合 計 四 十 附 註 : 一 本 編 制 表 所 列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應 適 用 丁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八 之 規 定 ; 該 職 務 列 等 表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在 本 編 制 表 內 所 列 專 員 及 科 員 ( 薦 任 ) 等 職 稱 指 定 其 中 一 人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桃 園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置 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綜 理 局 務,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機 關 及 員 工 ; 置 副 局 長 二 人, 襄 助 局 長 處 理 局 務 第 三 條 本 局 設 下 列 科 室, 分 別 掌 理 各 有 關 事 項 : 一 運 輸 規 劃 科 : 交 通 政 策 擬 定 與 推 動 運 輸 系 統 整 合 規 劃 基 地 開 發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區 域 道 路 交 通 改 善 及 道 路 新 闢 規 劃 督 導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業 務 規 劃 及 執 行 道 安 會 報 相 關 業 務 重 要 交 通 工 程 施 工 39

44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之 審 議 督 導 及 交 通 裁 罰 等 事 項 二 交 通 工 程 科 :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安 全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及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等 事 項 三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科 : 停 車 管 理 策 略 之 研 擬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興 建 管 理 與 督 導 改 善 路 邊 停 車 格 規 劃 設 置 維 護 與 管 理 停 車 裁 罰 及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之 管 理 與 運 用 等 事 項 四 公 共 運 輸 科 : 市 區 汽 車 客 運 業 計 程 車 客 運 業 及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之 營 運 管 理 與 運 價 審 議 公 共 運 輸 場 站 與 等 候 設 施 建 置 工 程 督 導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與 裁 決 業 務 等 事 項 五 交 通 資 訊 科 : 交 通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規 劃 資 訊 軟 硬 體 共 同 發 展 網 際 網 路 共 同 作 業 平 臺 機 房 管 理 主 機 管 理 資 訊 安 全 資 訊 終 端 作 業 環 境 之 提 供 等 事 項 六 軌 道 建 設 科 : 軌 道 運 輸 之 路 廊 規 劃 與 建 設 工 程 介 面 行 政 整 合 工 程 與 預 算 執 行 管 理 軌 道 建 設 發 展 基 金 管 理 與 運 用 場 站 開 發 等 事 項 七 秘 書 室 : 文 書 檔 案 出 納 總 務 財 產 管 理 與 法 制 公 關 研 考 業 務 及 不 屬 於 其 他 各 單 位 事 項 第 四 條 本 局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主 任 技 正 專 員 股 長 分 析 師 設 計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第 五 條 本 局 設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佐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第 六 條 本 局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局 設 政 風 室, 置 主 任 專 員 科 員 助 理 員 書 記, 依 法 辦 理 政 風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局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得 設 交 通 事 件 裁 決 處 及 捷 運 工 程 處, 其 組 織 規 程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條 本 局 為 應 交 通 運 輸 政 策 研 究 需 要, 得 延 聘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為 無 給 職 顧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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