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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博士后管理工作手册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二 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2 目 录 一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 1.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1 2.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21 二 国家及湖北省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 1.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实施细则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规定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博士后进出站工作管理办法 58 ⒎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60

3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一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 - 1 -

4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需要, 长江水利 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 以下简称 长江科学院 )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长江科学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旨在解决国家水利事业 长江治理 开发 保护和管理中具有一定研究难度和理论深度的实际问题, 同时吸收 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科研人才, 提高水利科研能力, 促进水利科技创新 第三条为加强工作站的管理, 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以下简称工作站 ) 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 员会 湖北省人事厅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设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院长担任, 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 院总工程师任副主任 其他院领导 院副总工程师 院长办公室 ( 简称院办 ) 科研计划处 ( 简称科研处 ) 及人事劳动教育处 ( 简称人劳处 )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简称财资处 ) 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 ) 审议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监督执行 ( 二 ) 审议工作站年度科研方向 科研课题和博士后招收计划 ( 三 ) 审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酬 福利等政策 ( 四 ) 审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 出站 退站等决定 - 2 -

5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任 主任, 院总工程师任副主任, 院副总工程师 各专业所 ( 实验室 ) 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 ) 对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员进行面试 ( 二 ) 评审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 中期报告, 验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报告 ;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 三 ) 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 第七条 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的管理 主任由院研究生部副主任兼任 第八条 院相关部门 单位协助工作站办理相关事务 ( 一 ) 人劳处配合管理办公室制定博士后培养有关管理办法, 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招聘和进 出站等工作 ;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劳动合同 工资 福利管理 ;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户政及人事档案管理等 ( 二 ) 科研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课题的确立 课题经费的管理及成果的鉴定或评价工作 ; 配合学术委员会组织博士后开题报告 中期报告 结题报告的评审以及博士后中期检查工作 ( 三 )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课题研究需要, 负责联系安排办公场所和提供科研条件 ( 四 ) 院办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公 住房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第九条 工作站依托院各专业所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团队, 即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 ( 简称博士后培养团队 ), 具体负责本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 养 指导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培养团队原则上由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专家组成, 鼓励专业所之 间或专业所与院属企业联合组建博士后培养团队 - 3 -

6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要求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或同时具有高 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录与进站 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录条件 : ( 一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服从工作站管理 ( 二 ) 获得博士学位 ( 三 ) 年龄 40 岁以下, 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 四 ) 具有与研究课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研究经验 ( 五 ) 能够全脱产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 ( 六 ) 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招收程序 : ( 一 ) 工作站对外发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录公告 ( 二 )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有关材料 : 1 基本材料 1) 博士后申请表 ( 附表 1), 附交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 2) 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 附表 2), 3) 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应届毕业生, 可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办公室公章 ); 4) 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 专家推荐信 ; 留学人员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有一名外籍专家提交推荐意见 ; 5) 身份证复印件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如国外居留证 军官证等 ; 6)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 附表 3); 7) 至少一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 4 -

7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2 其它材料 1) 留学博士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 组 ) 推荐意见 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户口注销证明 ; 2) 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 辞职证明书 或档案存档证明 ; 3) 新近转业的军人, 需出具师以上单位政治部同意转业的批函 ; 4) 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 ( 三 ) 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初步人选, 提请学术委员会面试 ( 四 ) 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初步招录人选进行面试 根据面试情况提出招录意见, 并填写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 附表 4) 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面试考官应包括学术委员会中相关成员 (3 人以上 ) 博士后培养团队中部分或全部成员 管理办公室主要成员 ( 五 ) 工作站与流动站签订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并填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 附表 5); 人劳处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 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办理所在地常住户口 ; 其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 ( 系指 l 8 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 ) 可随其流动, 办理暂住户口 配偶可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湖北省人事厅开具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以及我院开具的介绍信, 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手续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由其自行解决, 如未就业 ( 在校生除外 ), 我院按国家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 5 -

8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其主要待遇如下 : ( 一 ) 工资 ( 基本工资 + 津补贴 ) 及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年同期引进博士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 ( 二 ) 不提供住房, 按月提供租房补贴, 标准为 1200 元 / 月 ( 三 ) 资助 20 万元研究经费, 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 四 ) 享受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前条第 ( 一 ) ( 二 ) 款费用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 ( 三 ) 款经费以及联合培养费由院承担, 第 ( 四 ) 款费用由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承担, 其标准及发放按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时间为二年 期间主要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 作, 如因课题研究需要并经工作站同意, 可在合作单位短期开展研究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工作站在其所处培养团队中选派相关专家 作为工作站合作导师, 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作为流动站合作导师, 对博 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联合指导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 3 个月之内, 应完成开题报告 ; 一年之内, 应完成中期报告 ; 出站之前, 应完成结题报告, 提交最终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 3 个月时, 将对其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 进站满 一年时, 将对其进行中期考核 ; 出站前对其进行出站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五档, 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开题报告评审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 ) 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评审申请表 ( 附表 6), 经合作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管理办公室, 要求对开题报告评审 ; ( 二 ) 开题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 专家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评审意见应反馈博士后研究人员,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评审申请表 存档 - 6 -

9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 三 ) 对未通过评审者, 将在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 出站考核按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以退站 : ( 一 ) 开题报告在第二次评审中仍未通过或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 二 )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影响恶劣的 ( 三 )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 四 ) 无故旷工连续 7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15 天以上的 ( 五 ) 到期不能完成科研任务的 ( 六 ) 因患病 ( 因病连续请假 3 个月以上 ) 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 七 )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周的 ( 八 )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行为和严重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 九 ) 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工作站 将其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研究工作未结束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 应提前一 月书面向工作站提出申请, 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适 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经管理委 员审定并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可提前出站, 但提前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三个月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 应向工作站提交以下材料 : 出站申请 结题报告 导师意见等书面材料 工作站接到出站申请后, 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 - 7 -

10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出站考核, 考核合格者经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 办理以下手续离站 ( 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 ( 一 ) 交接研究成果报告 具体研究工作及固定资产 ( 包括住房 设备等 ) 文件 资料等物品 ( 二 ) 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及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 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 自主择业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院所有, 与高校流动站 联合培养的,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按联合培养协议的约定执行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 期间及出站后, 未经我院同意, 不得将研究成果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选择在工作期间参加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或 在工作期满出站时由工作站根据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向接收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建议 第三十条 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 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 博士后申请表( 附表 1) 2 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附表 2) 3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附表 3) 4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附表 4) 5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附表 5) 6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评审申请表( 附表 6) - 8 -

11 附表 1 博士后申请表 博士后姓名 全国博管办编号 近身免冠 一寸照片 一 申请做博士后情况 工作站设站单位流动站设站单位流动站 ( 一级学科 ) 专业 ( 二级学科 ) 合作 导师 工作站 流动站 招收类型 进站日期 研究计划题目 二 申请人基本情况 性别国籍民族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婚姻状况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口簿首页地址现居住地详址或单位户口迁否专业技术职务在职单位 所属派出所拟落户省市留学博士出国前是否注销户口联系电话 详细通信地 址 ( 含邮编 ) - 9 -

12 三 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单位 学科 专业 博士毕业单位 获博士学位国别 博士学位证 书签发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时间学科 ( 一级学科 ) 专业 ( 二级学科 ) 四 申请人配偶 子女的基本情况 a 配偶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借调城市及单位 是否跟随流动 联系电话 b 子女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上学情况 五 申请人学习经历 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所获学位 至至至 六 申请人工作经历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 工作职位 至至 至

13 七 申请人博士学位论文情况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博士论文指导教师姓名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 ( 不超过 200 个汉字 ): 八 申请人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a. 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发表的有代表性的论文和专著 ( 包括已被录用 待发表的 ) 论文题目 论文发表的学术刊物或会议名称 期刊类型 期刊号 发表时间 会议类型 收录情况 检索号 论著名称出版社独著或合著 是否已出版 出版日期 合著作者排名

14 b. 科研成果 奖励和荣誉称号 ( 不超过 10 项,200 字 ) c. 参与或主持的项目 研究项目名称 下达部门项目性质批准时间 项目进展项目经费承担责任 d. 专利情况 专利名称 受理 ( 授权 ) 时间受理编号授权编号 专利类型 专利简介 ( 不超过 150 个汉字 ) 排名 专利批准国 九 申请人签字 本人已认真审阅此申请表所填内容, 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可靠 对因虚报 伪造等行为引起的 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15 附表 2 填表说明 : 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1. 表中第一项的证明内容, 亦可由相关部门按照表格中的内容要求, 另行提供纸 介证明 2. 表中第二 三项的内容必须按本表格的形式填写 3. 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将此表存入博士后人员个人人事档案, 或转由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人事 ( 干部 ) 部门存档 一 申请人当前身份 统招统分 定向委培 在职人员 现役军人 留学回国 其它 博士后姓名 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身份证明 ( 由博士毕业院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填写 ): 是否统招统分 : ( 是或否 ) 负责人签字 ( 公章 ) 年月日 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 在职人员和现役军人所属单位意见 ( 由人事或干部部门填写 ): 是否同意脱产做博士后 : ( 同意或不同意 ) 是否同意出站后解除劳动 ( 人事 ) 关系 : ( 同意或不同意 ) 负责人签字 ( 公章 ) 年月日 二 招收类型 流动站招收 工作站联合招收 工作站单独招收 非设站单位依托项目招收 留学回国 重点资助 其它 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流动站 工作站联合招收类型的须流动站设站单位 工作站设站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其他招收类型的单独签字盖章 ) 博士后申请表 有无涉密内容 : 有 无 是否同意录用 : 是 否 流动站设站单位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 或非设站单位 ) ( 或非设站单位 ) ( 公章 ) ( 公章 ) 年月日年月日三 全国博管办或省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查情况申请人网上填报内容与进站纸介材料是否一致 : 年月日 审核机构名称 : ( 公章 ) 承办人签字 :

16 附表 3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名称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项目的提出及可行性分析 拟提供的项目经费 项目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项目的实用价值 市场前景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 公章 ) 年月日

17 附表 4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 考核意见表 博士后姓名 对申请人学术水平 / 科研工作能力以及是否适合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考核 意见 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18 附件 5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 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博士后姓名 对申请人学术水平 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意见 : 对申请人提出的研究计划的评价 ( 如可行性 先进性 创新之处 理论和实用意义 ): 综合意见 ( 是否同意招收 ): 学术机构名称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19 附表 6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 评审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研究课题 : 导师 : 进站日期 :

20 拟研究的课题报告应包括 : 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预期目标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科学意义 学术价值 应用前景及本人已有的工作基础 研究的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 ( 包括研究的重点和难度 研究方法 技术思路 计划进度 最后结果及目标 ) 等合作导师审核意见- 18 -

21 专家组投票结果 通过 不通过 弃权 专家组长签名 : 年 月 日

22 姓名职称组成员签名工作单位审批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 : 年月日 专家

23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确保研究成果质量, 根据 长江科学 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分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进站满 一年后进行 ; 出站考核在期满出站前进行 第三条 考核组织 ( 一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委员会 ( 简称学术委员会 ) 组织考核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 ( 二 ) 中期考核组由学术委员会成员 博士后导师 课题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或所在单位负责人, 后同 ) 组成 ; 出站考核组由院本领域专家 国内同行专家 学术委员会成员 博士后合作导师 课题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方式 ( 一 ) 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课题进展及完成情况 课题成果价值 论文专著发表及获奖情况 科研能力 工作态度和个人素质等 ( 二 ) 各项考核内容由考核组集体评分 其中中期考核, 博士后导师评分占 50% 权重, 其他人员占 50% 权重 ; 出站考核, 课题服务的项目负责人评分占 50% 权重, 其他人员占 50% 权重 第五条 考核程序 ( 一 ) 博士后填写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登记表 ( 见附表 1) 其中, 工作总结应包括 : 1 博士后课题进展及完成情况 课题成果价值简述 其中, 中期总结还应包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总体进度安排 课题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后期研究工作计划等 ;

24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2 论文论著及其他科研成果: 进站后发表的与博士后课题有关的学术论著及取得的其他科研成果 ; 3 科研能力和个人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 二 ) 举行考核评审会 博士后研究人员就一年来 ( 或博士后研究期间 ) 的课题进展和工作情况作中期 ( 或结题 ) 考核报告, 考核组根据其报告和考核内容要求对博士后进行考核评分 ( 考核评分表见附表 2) ( 三 ) 根据考核组评分, 计算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 一 ) 考核结果分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五个等级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合格,60~69 分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 二 )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 奖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中期考核结果决定博士后进站第一年的奖励, 出站考核结果决定博士后进站第二年的奖励 考核优秀的,1.0 万元 / 年 ; 考核良好的,0.5 万元 / 年 ; 考核合格的,0.3 万元 / 年 ; 考核基本合格的, 无绩效奖励 ; 考核不合格的, 退站 ( 三 ) 根据出站考核结果决定出站与否 出站考核优秀 良好 合格的, 准予出站 ; 考核基本合格的, 不予出站, 继续补充完善研究报告, 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出站考核, 延期时间内, 不提供租房补贴 不提供课题资助, 并适度降低其工资 ; 考核不合格的, 退站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本办法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解释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l: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登记表 附表 2: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评分表

25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附表 1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登记表 姓名导师 进站日期 填表日期 研究 课题考核期间研究工作总结考核类型 ( 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 )

26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名称刊目发表时间论文专著项目名称受资助人课题承担单位检索情况基本资助博士后签名 : 经费专利获奖及其他负责人 : 盖章考核结果及考核机关评鉴意见日期 : 1 工作总结 的填写应简明扼要, 如内容多, 可另附页 备注2 考核登记表装入本人考核档案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五档

27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附表 2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评分表 考核指标 ⒈ 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评分表 评价标准 评分结果 基本合格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为基本合格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尚可 ; 2 研究工作在进度 质量等方面基本满足计划要求 ; 3 在站期间有过申报国家 省部等各类基金行为 ; 4 在站期间参加过学术交流活动 合格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即为合格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端正 ; 2 研究工作在进度 质量等方面能够满足计划要求 ; 3 在站期间能够积极申报国家 省部等各类基金 ; 4 重视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总结, 在站期间积极参加过学术交流 良好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良好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端正 ; 2 研究工作在进度 质量等方面能够满足计划要求, 并取得了具有创新性阶段成果 ; 3 在站期间能够积极申报国家 省部等各类基金, 并至少获得过一项基金 ; 4 重视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总结, 在站期间积极参加过学术交流, 并至少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过 1 篇文章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过 1 篇文章 优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为优秀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端正 ; 2 研究工作在进度 质量等方面能够满足计划要求, 并取得了具有一定创新性阶段成果 ; 3 在站期间能够积极申报国家 省部等各类基金, 并至少获得过一项国家自然基金 ; 4 重视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总结, 在站期间积极参加过学术交流, 并至少发表过 1 篇 SCI 文章或 3 篇 EI 文章或获得过 1 项省部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 说明 : 表中论文专著均为博士后进站后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长江科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 或录用, 并与本人的博士后研究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

28 长江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⒉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评分表 考核 指标 评价标准 评分 结果 基本 合格 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为基本合格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尚可 ; 2 基本按计划( 进度 质量 ) 要求, 完成了研究工作 ; 3 在站期间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申请到一项国家 省部自然科学基金或博士后基金委的基金项目 ; 2) 获省部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 1 项 ( 含长江委科学进步一等奖, 后同 ); 条件 3) 发表 ( 录用 ) 过 2 篇 EI 文章 满足以下条件即为合格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端正 ; 2 按计划( 进度 质量 ) 要求, 完成了研究工作, 提交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不赋分合格成果 ; 3 在站期间申请到国家或省部或国家博士后基金委的一项基金; 4 在站发表过 1 篇 SCI 或获得过省部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 1 项 良好 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良好 : 1 遵纪守法, 工作态度端正 ; 2 按计划( 进度 质量 ) 要求, 完成了研究工作, 提交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 3 在站期间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项; 4 在站发表过 1 篇 SCI 或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 含省部一等奖, 后同 ) 以上奖项 1 项 优秀 条件 满足合格条件前提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优秀 : 1 在站期间发表( 录用 )SCI 文章 2 篇以上 ( 含 2 篇 ); 2 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 项以上 ( 含 2 项 ); 3 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 说明 : 表中论文论著均为博士后进站后以本人为第一作者 长江科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 或录用, 并与本人的博士后研究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

29 国家及湖北省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 二 国家及湖北省博士后管理有关制度

30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以下简称流动站 ) 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以下简称工作站 ), 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 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 旨在吸引 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 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 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 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 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 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的原则, 注重提高质量, 稳步扩大规模, 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 规章 规划, 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 科技 教育 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 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 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 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 博士后工作评估 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 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 措施, 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31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 工作站的单位 ( 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 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 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开展增设流动站 工作站工作, 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 3 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 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 4 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 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企业 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 2 具有一定规模, 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 4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 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 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 经专家评议, 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 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证明材料 委托培养 定向培养 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

32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博士后研究工作, 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 定向培养单位 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 采用考核 考试 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以及工作目标 课题要求 在站工作期限 产权成果归属 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 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 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 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 培养博士后人员, 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 互惠互利 保证质量 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 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 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 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 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 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 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 技术实力强, 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 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 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 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 绩效评价 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 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 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 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 其人事 组织关系 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 或按协议执行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33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 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 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 上小学和初中, 报考 ( 转入 ) 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 一般不超过三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 如需延长在站时间, 经设站单位批准后, 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 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 经设站单位批准, 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 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经设站单位批准, 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办理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 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规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 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 工作成果, 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 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 以下简称报告 ) 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 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 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 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 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 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 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 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 除有协议的以外, 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 自主择业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 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站 : 1 考核不合格的 ; 2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影响恶劣的 ;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

34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4 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 5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 6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 7 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 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 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 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给予专门资助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 单独立账, 专款专用 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 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 3%, 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 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 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 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 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 不得挪作他用 博士后出站时, 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 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

35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 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 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 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 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 ; 对管理不善 评估不合格 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 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 组织机构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 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 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 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 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 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 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 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 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 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 团体 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 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 ; 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 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配套办法执行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和 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 ( 干部 ) 部门, 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 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淡泊名利, 潜心钻研, 自由探索, 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 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 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依法申报知识产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6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 号 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 学术民主 鼓励探索 支持创新 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 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 加强学术道德自律, 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 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情况, 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37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 [2008]115 号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 [2008]11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以下简称流动站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 ) 管理工作, 根据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 批准设立的流动站 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站 工作站评估 ( 以下简称评估工作 ) 旨在加强流动站 工作站建设, 建立竞争机制, 优胜劣汰, 以评促进, 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 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 客观 公正 科学 简便 的原则, 依照规范的标准 程序 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 管理 指导 协调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 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 ( 二 ) 负责对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 ( 三 ) 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 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 ( 四 ) 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 ( 五 ) 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 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 ( 二 ) 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 数据材料的审核 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 ( 三 ) 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 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 ( 四 ) 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 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

38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 [2008]115 号 ( 五 ) 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 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作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 负责数据填报 核查等具体工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 根据流动站 工作站的不同特点, 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工作按照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 组织实施 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 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 ( 含三年 ) 的流动站 工作站 ; 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 特殊情况下, 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 第十一条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 工作站建设情况, 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 科研情况 研究成果 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 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 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 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 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 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 对不同类型 ( 不同学科门类 不同行业类别 ) 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 依据各参评流动站 工作站填报数据 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 数据采集与自查 数据整理与核查 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在工作准备阶段,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 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 ; 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 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 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39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 [2008]115 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 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对本地区 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 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 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 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 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 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 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 综合评估工作中,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 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 签署评价意见, 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 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 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 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 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 综合评估工作中,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 汇总 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 汇总 统计和计分, 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 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4 个等级 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 不合格 2 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 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参评流动站 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 工作站评价的依据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 ; 对管理不善 评估不合格 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 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并向社会公布

40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人社部发 [2008]115 号 第二十四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 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 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 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 将整改 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 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 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 具体程序按照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单位合并 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 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 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 予以注销设站资格, 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流动站 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 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致使评估结果失实, 经查实后,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 并根据情节轻重, 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 ( 一 ) 降低评估等级 ; ( 二 ) 通报批评 ; ( 三 ) 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保证评估工作规范 有序进行, 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 切实履行相应职责, 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 不得将评估数据 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8 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

41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实施细则 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特制定本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第一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 ) 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 主要职责是 : 1 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 政策 法规 ; 2 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 3 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以下简称流动站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以下简称工作站 ) 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 4 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 5 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 6 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 ; 7 指导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 ( 厅 ) 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 ( 干部 ) 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 8 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 9 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 ( 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 的博士后工作 二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 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 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 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 运作 ; 2 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 ; 3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 4 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 5 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 ; 6 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 ; 7 负责对流动站 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 ;

42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8 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 鉴定 开发和推广, 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 9 编辑出版 中国博士后 杂志 ; 10 承办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的评选工作 ; 11 承办流动站 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 ; 12 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 13 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三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事厅 ( 局 ), 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 ( 干部 ) 部门, 负责了解 检查 督促本地区 本部门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 规章制度情况, 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 协调解决本地区 本部门博士后研究人员和配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 承办建设博士后公寓及其管理使用工作 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授权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的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以下简称授权省市 ) 政府人事部门还负有以下具体职责 : 1 归口负责本省 ( 市 ) 内的博士后日常管理 服务工作 ; 2 根据本省 ( 市 ) 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并对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 3 拟定本省 ( 市 ) 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 4 负责本省 ( 市 )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 协调经费的使用 ; 5 负责汇总本省 ( 市 ) 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的申报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 ; 6 负责对本省 ( 市 )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的推荐人提出审核意见 ; 7 负责本省 ( 市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及日常管理事务 ; 8 积极筹措资金, 改善博士后工作环境, 推动本地区博士后事业的发展 ; 9 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并组织 协调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服务活动 ; 10 负责本地区博士后宣传工作和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四 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明确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具备一定招收规模的单位可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 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 制订本单位的管理实施办法, 其主要职责是 : 1 制订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 ; 2 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在站和出站管理工作, 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 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 3 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 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条件 ; 4 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 住房等福利 待遇方面的问题 ;

43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5 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6 组织申报 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7 组织申报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 并对申报者提出推荐意见 ; 8 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9 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和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流动站 工作站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 设立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须按学科 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申报, 并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 1 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 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 2 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 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 3 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 设立工作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大型 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 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条件 : 1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 2 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 重视人才工作,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 设立流动站 工作站的程序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科技 教育 经济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情况, 适时下发申报设站的通知并由全国博管办组织设站评审工作 各单位在接到申报设站的通知后, 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条件 范围 组织程序提出申请, 在填写相关表格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部门 全国博管办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 公平 择优的原则, 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报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

44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一 招收办法 1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按年度下达国家资助各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 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 6 万元人民币 ) 和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 资助标准为每人两年 16 万元人民币 ) 2 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研究工作需要和经费来源 ( 国家资助 各类基金资助 社会赞助 研究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 ) 等情况, 在批准的范围内设置博士后岗位, 并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具体条件, 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3 符合设立流动站 工作站条件的未设站单位 ( 以下称非设站单位 ) 可以招收留学博士 ( 系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 ) 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未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需先按 关于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 向全国博管办申报, 经批准后, 方可进行招收工作 二 申请与审批 1 取得博士学位 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 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代培 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 现役军人,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 一般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 各单位须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 并对其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 业务理论水平, 实际科研 工作能力, 团结 合作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查, 经过择优选择确定最终人选 工作站单位一般须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并共同协商做好人选考查 录用等管理工作 3 各单位将办理进站手续所需材料汇总后, 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并注册 4 有关流动站单位可根据国家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领域 推荐名额 招收条件 选拔办法向全国博管办提出推荐人选和意见 全国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后, 确定并公布最终人选 三 办理进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 博士后申请表 ; 单位审批意见表 ; 专家推荐信 (2 封 ); 身份证复印件 ;

45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 单位审批意见表 由申请人和招收单位分别填写, 其中 当前身份 证明一栏, 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生, 需由培养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签字 盖章 ;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须加盖培养单位学位办公室公章 ; 留学博士和外籍博士申请在国内做博士后, 至少需提供一份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 ( 教授 专家 ) 的推荐信 2 有关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 留学博士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 ( 组 ) 推荐意见 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户口注销证明 ( 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 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 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 委托代培 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 现役军人, 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 定向培养单位 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并写明出站后 是否可自主选择工作 ; 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 辞职证明书 ( 国务院部委 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 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 ); 转业 ( 复员 ) 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 ( 复员证 ), 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 ( 复员 ) 的证明, 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 ( 复员 ) 批函 ; 以在职身份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脱产证明 ; 进入工作站单位的申请人须提供 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四 管理机构批复和可出具的材料 1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 单位审批意见表 及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 2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和落户介绍信 ( 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申请人不适用 ); 3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 4 子女上学 入托介绍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 一 管理要求 1 各设站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办法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

46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2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其管理工作以工作站单位为主, 流动站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双方应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项目合作等问题签订协议, 工作站单位需向流动站单位提供一定的专家指导和仪器设备使用等费用 3 设站单位可依照国家的法规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 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就其福利待遇 工作期限 科研项目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及科研成果归属等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签订协议 ( 或合同 ), 明确各自的权利 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 由本人申请, 经单位批准, 可以提前出站或适当延长在站期限, 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或超过三年, 特殊情况需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依托项目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其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资助, 可根据该项目的执行时间确定在站工作期限, 并报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5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其档案和行政 工资 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 定向培养的博士和以在职人员 现役军人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 如经本人 工作单位 设站单位三方协商同意, 其档案和行政 工资关系可存放在本人定向 委培单位或原工作单位, 但须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关系介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 6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根据工作需要, 设站单位可安排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博士后研究课题如必须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 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在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但必须与设站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对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应按自动退站处理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 还应征得其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7 留学博士选择设站单位或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 可以在国内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 也可以依托国内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有关单位应与他们签订相关协议 二 在站期间的考核办法 1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设站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 流动站单位与工作站单位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工作, 由流动站与工作站协商进行 2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可分年度 分阶段进行 中期考核可按年度进行 年度考核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进度 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 能力进行考查, 评定中期考核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予以退站 期满出站考核要根据进站协议规定的内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论文发表情况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的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并做出书面评价 3 对国家重点资助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应依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博管办

47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4 博士后研究人员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 设站单位应参照单位职工的考核晋升办法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将晋升的职务工资档次记入个人档案 对特别优秀者经报全国博管办批准, 再给予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对考核不合格者可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其做出退站处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和工资晋升等情况应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三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退站 : 1 考核不合格的 ; 2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 3 无故矿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 4 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 5 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 6 有其它应予退站情况的 退站人员, 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将他们的户口转至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设站单位负责为他们出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将档案材料转至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待遇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1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进入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其户口可以落在工作站单位所在地, 也可以落在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2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核定在站期间的职务工资档次并记入个人档案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 分别为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的职务工资高于这个标准, 进站后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 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 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 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 公安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1993] 政联字第 4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费用由设站单位参照本单位 ( 本地区 ) 聘用的其他同资历的外籍人员工资标准与本人协商确定 3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住房收费标准由设站单位或博士后公寓管理部门按照本单位或当地的收费标准确定 居住在博士后公寓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出站后应及时从公寓中迁出 4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待遇 5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系指 18 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 ) 可以随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起流动

48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 ( 市 ) 人事部门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手续 6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 在此期间的职称 调资 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 ; 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在此期间的职称 调资等, 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配偶为军队干部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居两地, 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 公安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1993] 政联字第 4 号文件的规定, 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将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7 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配偶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 办理暂住证, 或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管理部门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 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 在就业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 8 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设站单位或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 设站单位应发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低于 200 元 / 月的生活补贴 9 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托 上小学 报考 ( 转入 ) 中学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及高等院校, 须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 ( 市 ) 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在暂住户口所在地, 按照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和管理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国家拨发的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贴的专项经费, 国拨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是国家资助经费和重点资助经费两类 1 国家资助经费由全国博管办按照下达各流动站单位的国家资助名额 标准和各单位实际进站人数逐月拨付 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 其经费由全国博管办单独安排并国家按照现行资助标准拨付 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其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差额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 2 国家重点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在重点资助人选确定并进站工作后, 由全国博管办按人逐月拨付 重点资助经费的一部分 ( 即相当于一般资助标准的部分 ) 可按照各单位对国家一般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其余作为专项科研补助经费管理使用 3 站单位对国拨博士后经费须统一管理, 单独立帐, 专款专用

49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提取不超过 3% 的管理费用, 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 其他任何部门 ( 包括财务部门 ) 不得再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 管理费等, 更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此项经费 4 全国博管办和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 要根据实际情况, 做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一 要求 1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 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 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 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研究报告还须送交国家图书馆 3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 除有协议的以外, 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 自主择业 二 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 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须写明 ( 或另附证明 ) 已核对博士后身份证 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 ( 或独生子女证 ) 及出站报告已交 ;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 接受函, 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 2 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 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 必须出具委托代培 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 需出具军人转业 ( 复员 ) 证明, 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 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 ( 复员 ) 批函 ; 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 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三 管理机构签批和出具的材料

50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1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为在读的大 中专学生 本科生 研究生 出国人员, 不办理户口随迁 ); 4 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 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 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 5 博士后证书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颁发由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 编号和盖章的 博士后证书 四 其他有关事项 1 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 学术水平 工作成果, 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 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 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 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 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 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 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 对于德才特别优秀 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 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 公安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 [1993] 政联字第 4 号文件的规定, 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 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 ; 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 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3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 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 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 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 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 ( 市 ) 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如当地省 ( 市 ) 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但不办理其配偶 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第八章 博士后评估工作 一 建立和实行博士后评估制度, 主要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 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质量

51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 人发 [2001]136 号 ) 实施细则 二 博士后评估工作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的原则, 由全国博管办根据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制定科学 系统 易行的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三 评估工作分为单位评估 ( 流动站单位和工作站单位 ) 和流动站评估 ( 即学科专业 ) 两级, 主要内容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 培养质量和工作管理水平 四 评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结合传统调查 检查的办法进行 1 公共数据采集 统计 分析 : 通过博士后信息网络系统采集各类评估数据, 并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2 专项调查 : 对特殊数据和特殊群体采取专项问卷调查的方法 3 省市评价 : 有关省 ( 市 ) 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依照全国博管办制定的指标体系, 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进行日常的工作检查 通过对公共数据 专项调查 省市评价三类数据的综合分析 计算, 得出各受评单位的评估结果 五 全国博管办负责定期组织博士后评估工作, 并根据评估结果, 对管理好的设站单位 流动站进行表彰, 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 流动站予以警告 限期整改或取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 第九章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一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为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 并使他们迅速成长为高层次研究人员而设立的一项专门基金 ; 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 二 博士后基金申请者必须是从进站到期满出站前六个月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 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 三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评审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同行专家 通过函评的方式进行 专家根据择优原则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 按一定的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者, 并予以公布 四 各设站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此项基金, 有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具体内容及申请办法见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第十章附则 一 各设站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管理实施办法 二 本规定由全国博管办负责解释 三 本规定自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 细则 不一致的, 按本 细则 执行

5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 中博基字 [2008]1 号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中博基字 [2008]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 以下简称基金资助 ) 工作, 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按照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 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完成创新研究, 并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复合型 战略型和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 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 团体 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鼓励各地区 各部门 各设站单位予以配套资助 第四条评审原则 基金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坚持科学 公正 竞争 择优的 第二章 资助形式 第五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 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 ; 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 第六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 以下简称 基金会 ) 在博士后进站人数的规划规模之内, 面上资助比例为当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按照资助比例确定资助额度 资助强度划分为 5 万元和 3 万元两档 对从事基础研究 原始性创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 以及中西部等艰苦边远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条 基金特别资助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资助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基金会在人事部领导下, 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评审 追踪问效和经费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年度经费预算 年度资助计划, 听取秘书长关于执行预算和完成计划情况的报告, 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年度资助计划, 组织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 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 计划和报告, 签署基金资助的有关文

5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 中博基字 [2008]1 号 ) 件 年度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后, 经人事部报财政部, 年度资助计划报人事部批准 第十一条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核面上资助的专家评审结果, 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 秘书长办公会负责审核特别资助的专家评审结果, 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 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的评审结果公示后报人事部备案, 并由基金会公布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 申报评审的项目应具有基础性 原创性和前瞻性,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申请基金资助的必须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后至出站前半年时间内, 可以多次申请面上资助, 每站只能获得一次面上资助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 8 个月可申请特别资助, 每站只能获得一次特别资助 获得面上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也可视其已获资助的科研项目需要申请特别资助, 特别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特别资助 获特别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基金资助所报项目, 应为本人承担 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 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面上资助, 先由个人提出申请, 经专家推荐和所在设站单位审核, 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 ;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 先由个人提出申请, 经专家推荐和所在设站单位审核后, 向基金会推荐候选人 第十六条基金资助实行同行专家评审, 评审专家按学科分组 面上资助采用专家函评的形式评审, 特别资助采用专家函评与会评相结合的形式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对申请者的研究基础 研究方法 研究思路 支出预算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分析判断, 评审出具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和公示制度 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 严格评审纪律, 执行回避制度 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有剽窃 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 不得获得资助 ; 已经获得资助的, 撤消资助, 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 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 第二十一条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 实验材料费 出版 / 文献 /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 会议费 差旅费 专家咨询费 国际合作与交

5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 中博基字 [2008]1 号 ) 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 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 如在校研究生 ) 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二条行审核和监督 设站单位对资助金单独立帐, 代为管理, 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 资助金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 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资助金获得者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的, 设站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 编制财务报告与资产清单, 按程序报基金会 结余资助金收回基金会, 用资助金所购资产, 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报告 设站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资助金获得者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 应标注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实施后, 现行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 同时废止

55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鄂博管发 (2002)2 号 )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鄂博管发 (200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 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工作力度, 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推动湖北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 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 ) 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湖北省境内 ( 含在鄂军事单位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以下简称流动站 )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 ) 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博士后流动站 工作站 博士后产业基地及其当地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政府设立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 ( 以下简称省博管会 ) 省博管会负责协调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 政策及各项工作任务 ; 指导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则 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 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其组成人员 : 主任一人, 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 ; 副主任一人, 由省人事厅厅长担任 ; 委员若干人, 由省政府人事 科技 教育 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部分在鄂工作的院士和设站单位负责人组成 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博管办 ), 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 承办全省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 接受国家人事部 全国博管会的指导, 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本省境内博士后管理工作 各市州 直管市人事局受省人事厅委托, 负责辖区内博士后工作站 产业基地的申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工作站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各设站单位应确定分管博士后工作负责人 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湖北省博士后协会是湖北地区博士后和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热心于博士后事业的领导 专家 学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其宗旨是加强全省博士后之间 博士后与社会各有关方面之间联系, 开展学术和思想交流, 促进科研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湖北省博士后协会接受省人事厅 省博管办的业务指导, 同时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6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鄂博管发 (2002)2 号 ) 第三章 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 第八条流动站 工作站设立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博管办受理本省境内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工作站的申请, 并组织评估, 提出初审意见, 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九条已取得博士学位, 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在 40 岁以下的人员, 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留学博士和外省优秀博士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留学博士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 具备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 亦可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 有关设站手续由省博管办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鼓励各设站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招收博士后 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在报送相关材料时, 需注明经费来源 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博士后人员的所有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在鄂各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 培养博士后 鼓励各工作站充分利用企业优势, 吸引和留住优秀博士后在鄂工作 第十四条省专项经费资助重点用于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博士后的招收, 并向从事我省博士后产业基地科研项目研究的博士后, 以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较多 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较好的单位招收博士后倾斜 第十五条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 设站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涉外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 报有关部门审批后, 再按招收国内博士后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省博管办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宏观指导 检查 协调与管理, 督促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生活管理, 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向省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要鼓励博士后参与重点学科 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基地建设, 鼓励各流动站推行以项目 课题和与企业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为主的研究组织形式招收博士后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按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有关手续按人事部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专发 号 ) 和人事部 劳动部 公安部 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 人专发 号 ) 执行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的经济效益, 可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法规处理, 或与相关单位依法协议处理

57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鄂博管发 (2002)2 号 ) 第二十二条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 由设站单位按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作出退站处理, 报省博管办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思想教育和考核管理 对品学兼优的博士后应给予表彰, 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 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省博管办每二年对在站博士后进行评选, 从中选出若干名工作业绩显著 科研成果丰富, 成果转化为湖北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科研工作结束时, 应向所在站提交研究工作报告 所在站应组织答辩委员会对其工作报告进行答辩, 对其学术水平 科研能力 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考核, 考评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 同时, 根据本人申请, 可按现行规定为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考核结果报省博管办备案, 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出站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出站留本省工作, 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到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 到外省 ( 市 ) 工作的, 由省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出站进入湖北省省属企事业单位且工作五年以上的博士后, 省财政和博士后工作单位在住房等生活条件方面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其配偶工作 子女入学 ( 托 ) 等问题省博管办协助解决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有国家财政拨款 省财政专项经费 设站单位筹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财政拨款博士后的日常经费, 按国家规定办理 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博管办管理, 主要用于自筹招收的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 以及优秀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等 用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 设站单位应按 1 1 进行经费匹配 设站单位自筹招收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国家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工作期满, 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 须报省博管办批准, 延长工作期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 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设帐, 专款专用 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中, 应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58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鄂博管发 (2002)2 号 ) 第三十二条省博管办每年对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挪用 滥用国家和省博士后专项经费者, 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产业基地 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指湖北地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高新技术研究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 联合进行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 成果转化的 产学研 一体化的特定形式, 是发展高新技术,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 第三十四条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鼓励 支持和促进本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与省内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建设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 并建立和完善有关服务体系, 定期向省博管办报告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提倡 鼓励 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围绕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以建设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的形式加强同有关企业的合作, 并在资金 项目 人才 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要按照省人事厅 关于建立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的试行意见 ( 鄂人专 号 ) 精神, 积极组织各流动站主动与企业联系 沟通,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 以项目为依托, 分工协作, 体现支持的合作关系 第三十六条凡湖北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济实力较强, 科研条件较好 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 ( 含非公有 股份制及其它性质的企业 ), 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或博士后项目合作, 均可申报 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产业基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 法律 法规和企业与设站单位合作协议运行 产业基地根据合作项目制定实施计划, 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将基地运行和项目落实情况向省博管办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滚动发展, 省博管办负责对全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进行指导 协调 检查和评估 博士后产业基地三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 对不能按要求及相关协议有效开展博士后工作, 合作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的, 提出定期整改意见 对逾期整改无效果的将取消其博士后产业基地资格 第三十九条鼓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与企业开展多形式 多途径的合作, 推动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合作双方应以建立博士后产业基地为契机, 积极扩大合作领域, 延伸合作范围, 实现双方的人才 科技共建, 促进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十条经批准建立的博士后产业基地, 双方合作项目投产后, 报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 享受 湖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条例 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一条对于在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设站单位 市州 县 ( 市 ) 政府人事部门 企业, 由省博管会和同级政府给予表彰

59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鄂博管发 (2002)2 号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 应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湖北省博管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0 湖北省博士后进出站工作管理办法 ( 鄂博管办 (2002)6 号 ) 湖北省博士后进出站工作管理办法 鄂博管办 (2002)6 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博士后进出站服务工作, 根据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 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 热心为博士后人员和设站单位服务, 减少繁文缛节, 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管理原则是 : 依法行政 按章办事 二 管理内容和要求 l 各设站单位每年年初, 应向省博管办书面提出当年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控制数 ( 包括国家计划控制数 自筹招收控制数和各站分布情况 ) 和出站人员预计数的专题报告 2 各设站单位在办理进出站手续时, 应向省博管办书面提出申请进站博士和申请出站博士后人员的专题报告 3 各设站单位在招收国家资助的博士后时, 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给该单位的计划名额 留学博士不占计划名额 ( 在职留学博士除外 ) 4 申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和申请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符合国家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的有关条款 5 申清进站的博士人员应填写 博士后申请表 l 式 4 份 ; 申请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填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1 式 4 份 表中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填写, 要求字迹工整, 反映准确 由相关人员和部门填写的栏目, 应意见明确, 签名和加盖公章 6 申请进站的博士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学位证书 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在职 定向 委托培养博士应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企业博士后另附企业同意的意见和合作协议书 申请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供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拟接受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 管理程序 ( 一 ) 进站管理 1 经办人对上述管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进站材料逐 进行审核, 写出文件处理签, 提出审核意见, 报博士后办公室领导签批

61 湖北省博士后进出站工作管理办法 ( 鄂博管办 (2002)6 号 ) 2 博士后办公室领导同意后, 在申请表 核查备案登记栏 签上经办人姓名, 经办日期, 盖博管办章 3 出具鄂博办招字文件, 并注明每位博士后身份 ( 计划 自筹 留学 企业等 ) 4 博士后申请表 退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给设站单位, 留存两份复印件 ( 一份存档, 一份上报国家 ) 5 博士后经审批进站后, 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还需填写 干部调动户口迁移登记表, 经办人出具入户证明和武汉市免征城市增容费通知书 设站单位或本人凭出具的有关文件办理入户手续 ( 二 ) 出站管理 1 经办人对上述管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出站材料逐一进行审核, 写出文件处理签, 提出审核意见, 报博士后办公室领导签批 2 博士后办公室领导同意后, 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的 审批意见栏 签上经办人姓名 审批日期, 并盖省博管办章 3 博士后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 应为其出具省博管办介绍信 四 报送材料 : 般由设站单位管理人员报送 五 办理时间 : 一般为每周二和每周四

62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特制定本 第二条凡在湖北地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总额 第三条进入湖北地区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每人每月原则上发放 300 元生活补贴 ; 进入湖北地区军事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每人每月原则上发放 400 元生活补贴 第四条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原则上只发放 24 个月 提前出站的按实际进站时间发放生活补贴, 延期出站的不再发放生活补贴, 进站少于 6 个月而退站的不发放生活补贴, 其他情况退站的酌情处理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五条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发放 : ⒈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部门按照新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际进站时间, 集中在有关银行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储蓄卡 ; ⒉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部门按照实际进站时间先后填写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统计表 ( 简称发放表 ), 于每年 7 月底前和次年元月底前分两次将发放表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 ⒊ 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 按照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总额核算出发放金额, 于每年 8 月和次年 2 月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报省财政, 经省财政批准后由有关银行将生活补贴划拨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储蓄卡上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六条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将扣发其生活补贴 : ⒈ 进站 3 个月未做出开题报告的, 扣发其半年生活补贴 ;

63 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⒉ 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等活动的, 扣发其当月生活补贴 ; ⒊ 月无故旷工连续 2 天或月累计旷工 4 天以上的, 扣发其当月生活补贴 ; ⒋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扣发其受警告期间的生活补贴 ; ⒌ 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扣发其全部生活补贴 ; ⒍ 已办进站脱产手续而实际未脱产的, 扣发其全部生活补贴 ; ⒎ 其他情况的酌情扣发 第八条扣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经费原则上作为下一年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经费使用 对于已经发放而又需要扣除的生活补贴经费, 由设站单位管理部门负责追回, 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4 月 4 日施行的 关于划拨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同时废止

人组成 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博管办 ), 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 承办全省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 接受国家人事部 全国博管会的指导, 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本省境内博士后管理工作 各市

人组成 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省博管办 ), 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 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 承办全省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 接受国家人事部 全国博管会的指导, 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本省境内博士后管理工作 各市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 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工作力度, 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推动湖北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 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 ) 有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湖北省境内 ( 含在鄂军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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