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分署 : 公開受理轄區內具資格民間單位 提送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 : 向本分署提送職業訓練相關 資料 分署 : 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經審查通過名單及訓練計畫函送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 並通知訓練單位 轄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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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4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作業手冊 指導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分署 : 公開受理轄區內具資格民間單位 提送職業訓練計畫 訓練單位 : 向本分署提送職業訓練相關 資料 分署 : 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 經審查通過名單及訓練計畫函送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 並通知訓練單位 轄區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 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 : 發 函核定訓練計畫, 副知分署 分署 : 訪查訓練單位辦 理情形 訓練單位 : 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 : 結訓後, 檢送結訓學員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料函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核備用印 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 : 核 備結訓學員名冊及核發結業證書 訓練單位 : 檢具規定文件, 向分署請撥結 訓學員訓練費用補助 分署 : 撥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 : 將補助費用轉發學員 2

3 目 錄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2 壹 緣起... 6 貳 依據... 6 參 申請作業規定... 6 一 申請單位... 6 二 辦理區域及補助經費分配... 7 三 辦理訓練時程及申請時間 四 申請規定 五 訓練課程規劃 六 經費編列項目 肆 計畫審查程序及原則 伍 招生及訓練計畫執行相關規定 一 辦理招生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二 補助對象及參訓學員身分檢附文件規定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四 學員請假及中途離退訓 五 辦理訓練計畫變更 六 結訓與核銷 七 督導考核 八 其他注意事項 陸 資格審查文件 ( 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 附表 1-1 照顧服務員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附表 1-2 照顧服務員學 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 附表 2-1 托育人員資格及場地審查表 附表 2-2 實地訪視審查表 柒 訓練計畫書表件 附表 3-1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照顧服務員指定區域 附表 3-2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照顧服務員在職班 附表 3-3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照顧服務員職前班 附表 4-1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托育人員指定區域 附表 4-2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托育人員職前班

4 附表 5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附表 6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附表 7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範例 附表 8 職業訓練計畫表 附表 9-1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附表 9-2 建築物無障礎設施資料表 附表 9-3 教學環境資料表 附表 9-4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附表 9-5 術科教學環境資料表 附表 10-1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照顧服務員 附表 10-2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托育人員 附表 10-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範例 附表 11 訓練師資名冊 附表 12 經費明細表- 照顧服務員 附表 13 經費明細表- 托育人員 附表 14 預定材料明細表 附表 15 就業輔導計畫表 捌 TIMS 系統申請相關表件 附件 1-1 TIMS 使用者帳號註冊申請書 附件 1-2 TIMS 使用者帳號續用 ( 註銷 ) 申請書 玖 學員報名簽署表件 附件 2-1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 ) 附件 2-2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照顧服務員職類 ) 附件 3-1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托育人類 ) 附件 3-2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托育人員 ) 壹拾 開訓暨資格審查相關表件 附件 4 申請補助審核紀錄表 附件 5 受訓學員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附件 6 參訓學員身分檢附證明文件 附件 7-1 職業訓練推介單 附件 7-2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 退 ) 保證明單 附件 7-3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附件 7-4 有工作切結書 附件 7-5 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 附件 7-6 無工作切結書 附件 7-7 更生人身分證明書( 地檢署出具 ) 附件 7-8 更生人身分證明書( 更生保護會出具 )

5 附件 7-9 自立少年證明書 附件 8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附件 9-1 申請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附件 9-2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津貼 ) 附件 9-3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壹拾壹 教務管理相關表件 附件 10 離退訓申請單 附件 11-1 計畫變更申請書 附件 11-2 臨時變更課程申請表 附件 12 收( 領 ) 據 附件 13-1 班級日誌封面 附件 13-2 班級日誌 附件 14-1 學員上課簽到( 退 ) 表 附件 14-2 請假單 附件 15 學員領料確認單 附件 16-1 講師( 含助教 ) 鐘點費印領清冊 附件 16-2 臨床實習課程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及上課照片 附件 17-1 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範本 附件 17-2 托育人員結業證明書範本 壹拾貳 執行成果報告書 附件 18-1 成果報告書封面 附件 18-2 成果報告書 壹拾參 公文範本 附件 19 申請函範本 附件 20 招訓簡章函範本 附件 21 開訓函範本 附件 22 學員開訓資料及申請職訓津貼函範本 附件 23 計畫變更申請函範本 附件 24 參訓學員離( 退 ) 訓申請函範本 附件 25 經費核銷函範本 壹拾肆 相關法規 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壹拾伍 附錄 附錄 1 訪查標準作業流程

6 壹 緣起 勞動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鼓勵失業 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充實本國照顧服務人力, 並促進中高齡者 婦女及一般失業者就業, 特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貳 依據 ( 一 ) 勞動部 103 年 4 月 21 日勞動發訓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之規定辦理 ( 二 ) 衛生福利部 ( 前內政部 )101 年 7 月 16 日台內社字第 號令會銜衛生福利部 ( 前行政院衛生署 ) 衛署照字第 號令公告修正 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 ( 三 ) 衛生福利部 ( 前內政部 )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9 日社家幼字第 號函修正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備註 :104 年若修正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將以發布日為實施基準點 參 申請作業規定一 申請單位 ( 一 ) 照顧服務員辦理照顧服務員之訓練單位 : 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之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 包含以下單位 : 1.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社團法人 2. 財團法人及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人民團體 3. 設有醫學 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4. 醫療機構 5. 護理機構 6.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二 ) 托育人員辦理托育人員之訓練單位 : 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 包含以下單位 : 1. 設有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 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 6

7 ( 職 ) 以上學校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二 辦理區域及補助經費分配 ( 一 ) 辦理地區 : 訓練地點限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 二 )104 年各縣市一覽表如下 : 照顧服務員分配辦理班數及人數一覽表 縣市別班次類別預訓班數預訓人數 指定區域 臺中市 在職班 2 60 職前班 小計 指定區域 彰化縣 在職班 3 90 職前班 小計 指定區域 2 60 南投縣 在職班 1 30 職前班 小計 總計 46 班 1340 人次 備註 * 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每班次以 人為招訓人數 * 指定區域可規劃職前班或在職班 * 職前班或在職班可規劃為平日班 假日班或夜間班等型態 * 訓練單位申請辦訓縣市別以辦訓地點為原則, 遇學 術科於不同區域辦訓時, 以學科辦訓地點為區域認定原則 * 核配班次原則, 見正取班次核配說明 7

8 托育人員分配辦理班數及人數一覽表 縣市別班次類別預訓班數預訓人數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指定區域 1 40 職前班 小計 指定區域 1 40 職前班 2 80 小計 指定區域 1 40 職前班 小計 總計 12 班 470 人次 備註 * 每班次以 人為招訓人數 * 職前班可規劃為平日班 假日班或夜間班等型態 * 訓練單位申請辦訓縣市別以辦訓地點為原則, 遇學 術科於不同區域辦訓時, 以學科辦訓地點為區域認定原則 * 核配班次原則, 見正取班次核配說明 ( 三 ) 指定區域 : 為有效發展轄內在地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專業人力培育, 依本分署 103 年失業者委外職前訓練之特定區域職業訓練規劃案, 彙整 101 至 102 年本轄區 ( 臺中市 彰化縣及南投縣 ) 職訓資源投入不足之鄉鎮市區, 計臺中市大甲區等 11 個區 彰化縣伸港鄉等 14 鄉鎮市及南投縣集集鎮等 4 鄉鎮市 ( 如下表 ): 縣市別 臺中市 彰化縣 中彰投轄區職訓資源不足區域 大安區 清水區 石岡區 外埔區 梧棲區 東勢區 后里區 龍井區 新社區 大甲區 大肚區 - 和美鎮 埔鹽鄉 芳苑鄉 伸港鄉 北斗鎮 大城鄉 線西鄉 田中鎮 竹塘鄉 秀水鄉 二水鄉 二林鎮 福興鄉 溪州鄉 - 8

9 南投縣 集集鎮鹿谷鄉 - 中寮鄉名間鄉 - ( 四 ) 核配班次原則 : 1. 正取班次核配說明 : 本分署依據審查小組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 按各縣市訓練經費額度核配訓練班次, 考量區域資源及預算分配, 將優先核配 指定區域 及 在職班 預估招訓班數, 核配後賸餘訓練經費再依序核配 職前班, 直至經費用罄為止 ( 如下表所示 ); 遇同一訓練單位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 本分署得考量區域資源分配, 及訓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 ( 如招生來源 開班期程 ), 進行核班額度之調整 其餘未納入核配之班次, 列為備取班次 托育人員 指定區域預訓班數 職前班預訓班數 照顧服務員指定區域預訓班數 在職班預訓班數 職前班 2. 備取班次核配說明 : 備取班俟後續賸餘訓練經費累計達開班額度, 將依下述順位, 並視各縣 ( 市 ) 轄內訓練需求及培訓單位訓練能量辦理備取班次遞補, 直至經費用罄為止 (1) 遇同一訓練單位所送計畫書已通過審查, 惟依評定序位結果於各縣市訓練經費額度用罄時仍未獲核配任何班次, 本分署得考量列入備取班次遞補 (2) 依各縣 ( 市 ) 核定正取及備取班次後, 賸餘訓練經費額度較多的縣市轄內班次辦理遞補 (3) 再依序考量培訓單位平均開訓率 ( 開訓總人數 / 招訓總人數 ) 平均變更期程次數比率 ( 變更期程總次數 / 總開班數 ) 及錄案次數辦理備取班次遞補 3. 正備取班次核配後, 訓練經費如有賸餘, 將再次召開計畫書審查會, 並 依縣 ( 市 ) 內賸餘經費額度高者優先給班, 倘若再有賸餘, 則依下表依序配 班 9

10 (1)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如有賸餘經費時之核配順序表 : 遞補順序表 訓練縣市 順序 一 二 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彰化縣臺中市南投縣 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 (2)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如有賸餘經費時之核配順序表 : 遞補順序表 訓練縣市 順序 一 二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彰化縣臺中市南投縣 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 三 辦理訓練時程及申請時間 ( 一 ) 辦理訓練時程 : 申請單位得規劃自 104 年 3 月 9 日起至 11 月 13 日止 ( 含展延及遞補班次 ) 辦理各班次訓練 ( 二 ) 申請時間 : 自即日起至 104 年 1 月 23 日 ( 五 ) 17:00 前受理申請 ( 須以正式公文函送至本分署, 並以實際送達時間為準, 逾時不予受理, 非以郵戳為憑 ), 申請單位以正式公文方式提出申請, 並備妥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1 份 ) 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 各 1 份 ) 訓練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 (1 份 ) 訓練計畫書(8 份 ), 由本分署召開審查會議, 於審查後公告補助班次 四 申請規定 ( 一 )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資料 ( 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 1. 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學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及訓練單位 實地訪視 審查表 附表照顧服務員 ; 托育人員 2-1 (1) 申請單位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立案或開業證明文件影本 最近一次接受目地事業主管機關評鑑甲等之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資料 (2) 組織章程影本 ( 依單位類別檢附 ) 10

11 (3) 衛生福利部核備同意辦理公文影本 ( 托育人員訓練, 無則免附 ) (4) 訓練場地應檢附文件 : A. 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等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 利用公 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 得免附 ) B. 若非自有訓練場地者需再檢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 同意借用書 C. 實地訪視審查表 附表 2-2 (5) 照顧服務員實習訓練場所應檢附文件 : 實習訓練場所以能容納受訓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下列單位之一者, 實習單位得視需要請實習人員提出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若非自有者需檢 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租約或同意借用書 ( 實習場所請檢附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及公共責任意外險等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 A.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最近ㄧ期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醫院 B.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最近ㄧ期督導考核成績優良之 護理機構 C. 經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 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身心障礙住宿機構 居家服務提供單位 日間照 顧服務提供單位 2. 訓練計畫書 (8 份 ) (1) 訓練計畫書內容 : 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 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 並提出 訓後 90 日內之具體就業輔導計畫, 並以班為單位, 參考下列架構撰寫 ( 配 合本分署統一訂定計畫書表件使用 ) A.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 附表 3 4 B.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附表 5 C.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附表 6 D.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附表 7 E. 職業訓練計畫表 附表 8 F.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附表 9-1 G.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資料表 附表 9-2 H. 教學環境資料表 附表 9-3 I.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附表 9-4 ( 照顧服務員 ) 術科教學環境資資料表 附表 9-5 ( 托育人員 ) J.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附表 K.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 附表 10-3 L. 訓練師資名冊 附表 11 : 應檢附師資學經歷證明文件於附件 M. 經費明細表 附表 N. 預定材料明細表 附表 14 O. 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 說明本訓練計畫班次行政團隊組織 人員分工 招生宣導 學員甄選錄訓機制 學員參訓收退費方式 學員學習 11

12 輔導規劃 學員申訴處理方式等管考機制 P. 就業輔導計畫表 附表 15 (2) 製作規定 : 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雙面列印, 並依規定表件格式及順 序撰寫內容裝訂, 應於各頁下端中央加註頁碼 ; 封面請註明 申請單位名稱 地址 訓練地點及提出日期 ; 書背應加註案 名 班別及訓練單位 所送相關表件格式不符本作業手冊規 定者, 本分署得要求申請單位於期限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 不予審查 五 訓練課程規劃 ( 一 ) 課程安排注意事項 : 1. 課程時數 : 1-1. 照顧服務員 (1) 核心課程 :50 小時 (2) 實習課程 :40 小時 ( 含回覆示教 10 小時 臨床實習 30 小時 ) (3) 增列課程 : (a) 應納入 性別平等 課程至少 3 小時 求職技巧 課程至少 1 小時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課程至少 1 小時及術科課程至 少 30 小時, 餘 5 小時可納入學科或術科課程 (b) 可再增列 勞工法令 職場工作倫理 溝通技巧 認 識及預防傳染病 等相關課程計 10 小時 (4) 訓練總時數為 130 小時至 140 小時 1-2. 托育人員 (1) 核心課程 :126 小時 ( 無實習課程 ) (2) 增列課程 : 應納入 性別平等 課程至少 3 小時 求職技巧 課程至少 1 小時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課程至少 1 小時, 並得 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 職場工作倫理 求職技巧 溝通技巧 認 識及預防傳染病等課程, 訓練總時數上限為 140 小時 2. 訓練計畫中各職前班次上課時段可區分為上午 下午二個時段, 各在職班次上課時段可區分為上午 下午或夜間三個時段, 單一時段之上課時間原則不得超過四小時, 一日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一時段區間應休息至少一小時 3. 單一講師同一班次任課時數不得超過該班次總時數之 1/2 12

13 ( 二 ) 師資及助教資格 項 次 授課教師 資格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 符合相關教師資格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 護理 照顧服務員 學 營養學 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檢具與授課課程相關科 1 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 系之最高學歷與教育部審定合格教 ( 講 ) 師證 托育人員 程 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 書影本 資格者 照顧服務員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 經歷證明影本 工作證明 2 托育人員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 工作內容 單位及負責人章 3 照顧服務員托育人員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 限實習 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 檢具經歷證明影本 工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 工作內容 單位及負責人章 4 照顧服務員托育人員 有關 勞工法令 求職技巧 人身安全維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 等相關課程師資請檢具最高學歷證件及其他足以擔任授課師資之相關證明文件 學歷及其他足以說明具擔任授課師資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符合相關助教資格 項次 資 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 護理 照顧服務員 學 營養學 法律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檢具學歷證明影本及經所畢業者, 並任職於各專長領域行業 1 歷證明影本 工作證明 1 年以上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技專院校相關 內容應含服務單位名稱 職稱 工作內容 托育人員 科系所畢業者, 並任職於各專長領域行業 1 年以上 單位及負責人章 2 照顧服務員 高中職以上, 並具備相關課程丙級技術 檢具學歷證明影本及技 13

14 3 托育人員 士以上證照 術士證照影本 照顧服務員 檢具經歷證明影本 工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者 ( 限實作證明內容應含服務單 托育人員 習 照顧技巧實務課程 ) 位名稱 職稱 工作內容 單位及負責人章 六 經費編列項目 ( 一 ) 規劃訓練班次人數與價格 1. 招生人數 (1) 每一班次以規劃招收 30 人至 50 人辦理 (2)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 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 每班招收在職者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 15% 為原則 (3) 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 訓練對象以在職者為優先, 每班招收失業者之比例不得超過招訓人數 15% 為原則 (4) 開班人數計算截止日期為正式上課第一天 ( 若為遞補者, 以符合出席規定為截止日 ), 如需延後開班, 應依規定完成報核程序 2. 報價項目與支付標準 (1) 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A. 鐘點費報價標準 : (A) 講師鐘點費 : 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 800 元為編列原則, 為增加申請單位師資規劃之彈性, 授課教師如具有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資格者, 教師鐘點費得依下列標準編列 : 師資資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編列標準 1,200 1, ( 依據職訓局 96 年 1 月 18 日職公字第 號函辦理 ) (B) 惟規劃特定課程, 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 得於新臺幣 800 元至最高新臺幣 1,600 元間, 依實際需要編列, 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 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 俾便本分署辦理審查 (C) 術科助教鐘點費 : 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 其鐘點費每小 14

15 時以新臺幣 400 元編列 並請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助教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 如有編列助教費, 請務必在場協助教學, 如有溢領情況則扣除其不實申領助教費用 B. 勞保費報價標準 : (A) 訓練單位應為失業 待業參訓學員, 於學員參訓當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 訓字保 ) 事宜, 勞工保險費編列標準應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標準編列 ( 依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第一級月投保薪資新臺幣 ( 下同 )1 萬 3,500 元申報 );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者, 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 200 萬元 ( 含 ) 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 其中應含 20 萬元 ( 含 ) 以上之意外醫療保險 (B) 參訓學員 ( 除在職者外 ) 應一律投保訓字保勞保, 惟有下列情形應另行投保 : a. 學員曾投保勞保者 : (1) 已領取老年給付者 : 學員年齡如為 65 歲以下, 則投保職災保險 ;65 歲以上則需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之平安保險 ( 含 20 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 (2) 未曾領取老年給付者 : 不分年齡均投保訓字保勞保 b. 學員未曾投保勞保者 :65 歲以下投保訓字保勞保 ;65 歲以上投保 200 萬元以上之平安保險 ( 含 20 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 c. 訓練單位未辦理前開投保作業或未替學員投保平安意外保險致使參訓學員蒙受損失, 概由訓練單位負全責 (C) 如有未依訓練期程加保 ( 遞補參訓者務必於參訓當天加保 ) 或因其他情事未加保者, 應繳回未加保之勞保費用 (D) 原則上以該班次開結訓日為加退保日, 並依其起迄日數估列保險費用 ; 但若該班次採行週末班制 ( 每週僅於週六 日上課 ), 則採每週週末上課日加退保方式辦理 ( 週 1 至週 5 非上課日即免投保 ), 並依其實際上課日數估列保險費用 (E) 訓練單位規劃職前班所報勞保費得以招訓人數估算 ; 在職班 15

16 之勞保費則得以招訓人數之 15% 估算 (2) 開放報價項目各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 得參考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所列項目編列報價 ( 項目包括材料費 教材費 學雜費 場地費 宣導費 行政作業費 設備維護費 ), 其中部分項目編列原則參考下列 : (A) 學雜費 : 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 12 元為編列原則 ( 支用於教具費 印刷裝訂費 文具等 ) (B) 材料費 : a. 支用於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課本 教材等, 照顧服務員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 20 元為編列原則 ; 托育人員以每人每小時新臺幣 25 元為編列原則 b. 若所屬訓練職類課程無相關出版品者, 或不足部份得採用自編講義, 惟不得由材料費支應, 應由學雜費或行政管理費支應 c. 課程 ( 含結訓成果展 ) 之所需材料應於材料費項下編列提報, 不得另學員額外收費 (C) 場地費 : 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 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 2,500 元, 每日最多編列上午 下午各一場次, 每班次最高編列 5 萬元 (D) 宣導費 : 按每班次最高 2 萬元編列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新臺幣 3 元編列 (F) 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 安排至實習訓練場所實習, 提供專人進行教學者, 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 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 依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 老師每位按每小時 800 元編列, 核實支付 (G) 行政管理費 : 以學雜費 材料費 鐘點費總和 10% 為最高編列原則, 可支用於申請單位之事務費 分攤水電費 行政人員加班費 輔導活動 教師交通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費 16

17 用等 ( 二 ) 訓練單位於提案時, 應依各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訓練經費, 訓練經費之編列經本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 得請訓練單位調整 肆 計畫審查程序及原則 針對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文件, 本分署依下列程序辦理審查作業 : ( 一 ) 第一階段 : 書面審查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 研提之訓練班次, 先進行書面審查, 資格不符者, 不予審查 ; 資料不齊者, 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 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不予通過 ( 二 ) 第二階段 : 實質審查 1. 各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經中彰投分署書面審查無誤後, 中彰投分署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上開訓練班次之實質審查 2. 計畫書審查 : A. 召開審查委員會議 : 由本分署邀集轄區中彰投三縣市政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 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定, 必要時得請訓練單位簡報, 或者安排審查小組親自或派員進行實地訪查評估, 訓練單位應予配合 B. 審查標準及評定方式 : (A) 由審查委員會分別依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等三縣市審核計畫書, 審查小組依計畫書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 內容 配分審查, 審查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 總平均七十分 ( 含 ) 以上者為合格分數 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數 ( 含 ) 均低於七十分者不得做為補助之對象 審查委員會得對訓練班次相關內容, 可逕調整後通過, 或敘明不通過理由 17

18 (B)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書審查表 審查項目審查內容配分 一 組織和財務健全 性 二 師資及課程規劃 1. 計畫主持人及專案人員學經歷 本計畫行政人員之配置 2. 機構組織健全性 財務報表 定期開會會議紀錄 1. 訓練時數編配及課程內容之合理性 2. 訓練課程內容充實度及符合就業需求 3. 授課師資之學經歷及專長 4. 學科及術科教學場地及設備之充實度 5 15 三 經費合理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0 四 行政管理與執行 能力 五 就業輔導 1. 招生宣導及甄選錄訓機制之規劃 2. 學員申訴處理及學習輔導之規劃 3. 開班及訓練人數目標達成情形 4. 最近前三年度辦訓缺失情形 5. 本署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之評核結果 1. 訓後就業輔導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 就業機會之開拓與掌握 ( 與社區托育人員支持系統或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 ) 3. 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4. 結訓班次結訓學員就業率 核班標準說明 : 本分署總計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 序位總和最低者, 為序位第一名, 次低者, 為序位第二名, 餘依此類推, 若遇 2 個 ( 含 ) 以上訓練班次總序位和相同者, 則以審查項目 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分數較高者優先 ; 若分數相同, 再依審查項目 就業輔導 分數較高者優先 ; 若分數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4. 本分署於編列之地方政府預算額度內, 依據審查小組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核定班次 ; 遇同一訓練單位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 本分署得考量區域 18

19 資源分配及訓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之妥適性 ( 如招生來源 開班期程 ), 進行核班額度之調整 5. 本分署依前點核配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額度後, 如有賸餘經費, 得再依序位之順位, 依序進行調增訓練經費額度 6. 本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 須送審並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 由本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 並據以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伍 招生及訓練計畫執行相關規定一 辦理招生簡章及開訓注意事項 ( 一 ) 招生簡章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招訓簡章之文宣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於招生前併同訓練計畫送本分署備查後始得刊登, 並應載明中彰投分署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為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於勞動力發展署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系統 ) 2. 申請單位為本案所製作之招生宣傳文件 平面或電子媒體上 ( 含網站 ) 播映之廣告, 請於函送本分署審查時一併敘明欲刊登或發送之方式與平面或電子媒體 ( 含網站網址 ) 之名稱, 審查後發給授權招訓字號後始得刊播發送 除為本案招生之目的外, 申請單位不得在其他案的宣傳或招生廣告上表示曾受本分署委託辦理, 違者本分署得要求其停止辦理訓練 3. 未經本分署同意不得以勞動力發展署 ( 含所屬中彰投分署 ) 名義對外招生宣導或有相關不當行銷行為, 如有刊登具爭議廣告文宣, 經通知改善, 仍未改善者, 由本分署於每月彙整後刊登報紙及登載勞動力發展署 本分署網站, 並公告於各就業中心 ( 臺 ) 本分署臺中 彰化 南投在地訓練服務處 各分署及各申請單位 ( 含用人事業單位 ) 週知 4. 為符合公開 公平及公正原則, 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 規劃筆試 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 於招生時公告之 5. 各班次預定報名截止日應於開訓日期前 ( 且應為非假日 ), 以利於民眾辦理推介諮詢作業 ( 二 ) 報名及甄試注意事項 1. 訓練單位於受理民眾報名時, 應辦理下列事項 : (1)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 19

20 (2) 查驗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無勞保紀錄單 (3) 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 應即回報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本分署 2. 學員報名時應於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附件 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附件 簽名切結 3. 一律採甄試錄訓, 每班次得保留 50% 名額供具非自願性離職並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身分報名者優先錄訓 4. 甄試應採筆試及口試 ( 二者須以書面資料紀錄 ), 並請規範筆 口試成績所佔百分比 5. 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 訓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持有推介單 歷史參訓紀錄 具有特定對象身分, 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經甄選合格者, 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 並將 錄訓名單 公布於單位 地點或網站, 以利民眾查詢 6. 以失業或待業者身分報名之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1)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複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4)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如有招收本點所列不予錄訓規定之民眾參訓者, 除不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外, 並納入未來審查評分之參據 7. 本分署得視辦理訓練班別, 派員實地參與招生錄訓作業, 以瞭解委外訓練單位有無訂定甄選錄訓方式並落實執行, 檢視甄試 ( 含筆試及口試 ) 各項分數之分配合理性 執行時之公平性, 是否有漏列重要提問 是否有宣導結訓後係為達就業目的, 以及是否主動宣傳轄內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之自費班資訊等, 如有未依規定訂定甄選方式或未落實執行者, 應就缺失處通知其改善 8. 訓練單位應先依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規定, 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 向學員收取之自付費用, 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 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20

21 9. 訓練單位收取之訓練費用, 應開立收據 收據請填寫學員姓名, 另參訓學員為青年就業讚計畫之對象, 請加註該班次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 補助金額及學員自負額 ( 三 ) 開訓注意事項 1. 各訓練單位辦理之班次, 應於收到補助同意函起 7 日內, 檢送 TIMS 使用者帳號申請書 附件 至本分署, 由承辦人依該申請書設定帳號密碼, 並至 TIMS 系統填報開班計畫申請, 經本分署審核通過後, 上網公布 2. 訓練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班次應於開訓前 7 日函送報名民眾體檢表等相關資格文件至當地地方政府審查通過後, 始得錄訓 3.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 7 日函送訓練班次 課程表 等相關資料至本分署審查通過後, 始得開訓 4. 各訓練班次甄試日前 5 日及開訓日前 5 日, 訓練單位應行文通知本分署承辦人, 以備查核 5. 開訓資料 :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 7 日內, 於 TIMS 系統登錄各訓練班次之學員資料, 並函送本分署學員資料, 包含 : (A) 全期課程表 ( 由 TIMS 列印 ) (B) 開訓學員名冊 ( 由 TIMS 列印 ) (C) 該班次訓練經費明細表 ( 由計畫書影印 ) (D) 參訓學員申請補助審核紀錄表 附件 4 (E) 受訓學員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附件 5, 並檢具符合參訓學員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F)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附件 (G)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附件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及義務, 並獲得學習及各項輔導服務之資訊 二 補助對象及參訓學員身分檢附文件規定 ( 一 ) 補助對象 :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 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 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1. 具本國籍 2.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3.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 緬甸 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21

22 4.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二 ) 前款照顧服務員之訓練補助對象年齡應年滿十六歲 ; 托育人員之年齡應年滿二十歲 ( 以開訓日為基準 ) ( 三 ) 參加本要點職業訓練期間, 接受政府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 不得同時申領本要點之補助, 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 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 不在此限 ( 四 ) 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需符合兒少機構人員訓練計畫或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規定, 始得參加成績考核, 其補助方式如下 : 1. 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 如符合特定身分之一,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見 附件 7, 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2. 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 但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 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 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書者, 依前二目規定之補助標準, 補助其二分之一 4. 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三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 ( 一 ) 申請單位辦理之訓練班次若符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之規定 附件 8, 應於開訓日前主動告知學員請領津貼事宜, 並備妥相關規定及表格供學員查詢及申請 ( 二 ) 申請單位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 於開訓後 7 日內檢送參訓學員申請資料函文本分署辦理生活津貼申請作業 四 學員請假及中途離退訓 ( 一 ) 參訓期間學員請假及缺 曠課時數累積達核心課程 (50 小時 ) 及增列課程等訓練時數之 20%( 含 ) 以上者, 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一律勒令退訓 ( 二 ) 參訓期間受訓學員有嚴重影響班務及上課秩序者, 得由培訓單位提請退訓 ( 三 ) 除下述原因為離訓外, 其餘均以退訓辦理, 中途退訓者一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 1 重大傷病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經區域級以上公 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 需長期治療者 2 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 而無法繼續受訓者 3 奉召服兵役者 4 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有適當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5 其他經本分署認定者 ( 四 ) 中途離退訓作業程序 : 22

23 1. 作業程序 : 學員離退訓時, 訓練單位應請其填寫離退訓申請單 附件 10, 並至 TIMS 系統辦理離退訓作業, 當日應即辦理該名學員退保作業 ( 如為持推介單參訓之民眾, 應同時通知推介之就業中心 ), 於學員離退訓後 3 日內函送相關資料至本分署, 若未依規定辦理而影響學員後續申領失業給付等相關權益, 由訓練單位自行負責 2. 參訓學員中途離 ( 退 ) 訓, 不予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3.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 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 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 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 5%, 餘額退還學員 (2)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 50% (3)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退費 五 辦理訓練計畫變更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如欲變更訓練計畫內容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訓練計畫變更者 : 1. 訓練單位欲變更計畫內容者, 除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本分署逕行審核各項計畫變更者外, 應於事前報請當地地方政府同意, 並副知本分署 ; 當地地方政府將審核結果函復訓練單位, 並副知本分署 (1) 直接函文本分署 : 如變更單位名稱 延期 提前或停止開班 課程時間 師資 ( 含助教 ) 上課地點 學員更名 等, 惟指定區域上課地點變更仍須在指定區域內 (2) 事前報請當地地方政府同意 : 學員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於 回覆示教 或 臨床實習 課程請假者, 事前應報請當地地方政府同意並排定補課時間, 或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課程 學分 未達出席率標準, 需報請同意並排定補課時間 2. 另訓練單位應於計畫變更事由前 7 日, 將申請變更計畫相關資料函送審核機關, 俟審核計畫變更通過後, 始得變更 3. 有關訓練計畫變更申請資料內容如下 : (1) 訓練計畫變更申請書 附件 11-1 臨時變更臨時變更課程申請表 附件 11-2 (2) 預定變更項目之應備文件 23

24 ( 二 ) 訓練單位不得任意變更已核定之訓練計畫所列訓練課程內容 班次及訓練人數等 ( 三 ) 若因故需延期 提前或停止開班者, 應於開訓日前 7 日 ( 含開訓日 ), 檢附訓練計畫變更申請表函文本分署核備, 並於 TIMS 系統提出訓練計畫變更申請 訓練單位申請延期開班以二次為限, 一次最長得展延二週 為維護民眾報名及參訓之權益, 如經核定且已對外公告招訓相關事宜之訓練班次, 不得提前截止報名日期及提前開訓日期, 以避免引生爭議 ( 四 )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 如颱風假 ) 而影響上課者, 俟恢復上班當日起 7 日內應完成計畫變更申請 其他無法於訓練日前函報訓練計畫變更等相關資料至本分署辦理變更時, 得於當天以傳真 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向本分署提出變更, 另事後 7 日內再檢具公文補辦變更事宜 六 結訓與核銷 ( 一 ) 辦理照顧服務員班次之訓練單位, 除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 積極輔導結訓 學員就業, 並應配合各縣市政府取得帳號及密碼於 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 管理資訊系統 登錄已結訓學員資料, 俾利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掌握當 地照顧服務員人力資源及推介就業 ( 二 ) 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 7 日內, 備齊相關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 備查後發給學員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中彰投分 署補助 ( 三 ) 訓練單位於各班次結訓後 90 日內, 應落實就業輔導計畫, 並結合當地就業支持體系, 積極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及就業 ( 提供下列參考 ) 1. 邀請三家 ( 含 ) 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訓練計畫因課程時數較短, 故可於學員結訓後 30 日內辦理前揭事項 ) 2. 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學員結訓後三十日前, 應向結訓學員人數兩倍 ( 含 ) 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 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3. 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結訓後九十日, 應每週以電子郵件或簡訊, 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學員 ( 四 ) 訓練單位應依本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 於該班次結 訓後 20 日內 ( 結訓翌日起, 以日曆天計算 ), 檢附下列資料, 並將參訓學員 及其他相關資料登錄於 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 (TIMS 系統 ), 函送本分 署審查 1. 依經費來源 ( 就業安定基金 ) 開立申請單位名義之收 ( 領 ) 據 附件 該班次訓練經費明細表 ( 由計畫書影印 ) 3. 全期課程表 ( 由 TIMS 列印 ) 4. 結訓學員名冊 ( 由 TIMS 列印 ) 5. 參訓學員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 24

25 6. 學員書籍 ( 講義 ) 材料領用表 附件 全期班級日誌正本 附件 13-1 附件 參訓學員全期上課簽到 ( 退 )( 含請假單 ) 正本 附件 14-1 附件 結業證明書影本 ( 含各縣市政府核備函 ) 附件 學員補助印領清冊正本 2 份 ( 由 TIMS 列印並用印 ) 11. 成果報告書 1 份 ( 含受輔導成功案例 1-2 則及由 TIMS 列印之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 附件 18-1 附件 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1 份 ( 必為正本 ) 13. 講師 ( 含助教 ) 鐘點費印領清冊正本 1 份 附件 以上資料請依序整理 ( 五 ) 訓練單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六 ) 訓練單位請領 ( 結報 ) 受補助經費時, 所檢附之上列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機關補 ( 捐 ) 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 捐 ) 助金額 ( 七 ) 參訓學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憑證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條件者, 不予補助 ( 八 ) 訓練單位所送核銷資料, 經審核通過者, 本分署將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位, 由訓練單位轉發受補助學員, 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補助學員, 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本分署核備 七 督導考核 ( 一 ) 本分署將派員不定期及不預告方式訪視訓練單位實際施訓情形, 每一訓練班別至少訪視一次, 並作成訪視紀錄 ( 二 )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場所備妥當日及前一日之教學 ( 訓練 ) 日誌 學員簽到 ( 退 ) 表 當日缺課之請假單 退訓 / 提前就業申請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該班次提出申請生活津貼公文 學員簽收已領取津貼之證明 離 ( 退 ) 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繳回清冊 參訓學員辦理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 ( 若按實際上課天數加退保之班次, 請檢附訪視當天之前所有加退保紀錄 ) 學員書籍 ( 講義 ) 材料領用表 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 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 ( 詳附錄 1), 以供本分署不定期查訪時之查閱 ( 三 ) 本分署經訪視訓練單位有行政 教務 輔導及會計等問題或缺失時, 將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或依補助要點處理 ; 並加強訪視及將其結果列入紀 25

26 錄, 以作為下次評選之參據 ( 四 )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 本分署得視其情節, 不予核發補助 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並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 並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 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 屆期仍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五 ) 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 如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本分署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 1. 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2. 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者 3. 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4. 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本分署認定情節重大者 ( 六 )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 本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次, 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委託 : 1. 提供資料虛偽不實 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2. 辦理訓練班次之行政作業有下列情形,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 A 未依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規定 B 未依轄區分署之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 托育人員 ) 職業訓練作業手冊規定 C 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規定 3. 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者 4. 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分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 經限期退還學員, 仍未配合辦理者 5. 妨礙 拒絶接受本要點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 經限期改善仍不配合者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受處分, 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應退還學員, 經限期退款, 屆期仍未退款者, 分署應追繳之 ( 七 )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 本分署得停止其辦理已核定而尚未開訓之班次, 且自處分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委託 : 1. 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者 2. 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依本要點申請計畫者 3. 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者 4. 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 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經限期改善, 26

27 屆期未改善者 5. 浮報經費及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之情事者 6. 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訓練計畫變更作業, 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訓練單位因前項規定遭停訓, 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者, 應退還學員, 經限 期退款, 屆期仍未退款者, 本分署應追繳之 ( 八 ) 訓練單位應依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接受評鑑 ( 九 ) 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 勞動力發展署及本分署 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八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訓練單位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職業訓練資訊管 理系統 ( TIMS 系統 ), 並配合 TIMS 系統規範, 辦理訓練課程 成績考核 就業成果 學員滿意度調查等登錄作業事項, 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 ( 二 ) 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分署辦理學員身分核對 申請及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等行政作業事項 ( 三 ) 學員參加訓練出席率應達下列標準, 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 1. 照顧服務員 (1) 完成所有回覆示教及臨床實習課程 (2) 出席率應達 80% 以上 ( 參訓期間學員請假及缺 曠課時數累積未達核心課 程 (50 小時 ) 及增列課程等訓練時數之 20%( 含 ) 以上 ) 2. 托育人員 (1) 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 ( 單科 ) 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2) 該專業訓練課程 ( 總時數 ) 出席率達 80% 以上 ( 四 ) 參加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學員, 因不可抗力因素於回覆示教或臨床實習課程 請假者, 或托育人員訓練之學員, 因不可抗力因素未達出席率標準者, 訓 練單位應於當年度協助學員完成該學分課程補課 ( 見七大學分課程, 非補足 時數 ), 並事前報請當地地方政府核備, 副知本分署, 俟學員取得結業證書 後, 訓練單位檢送相關資料向本分署提出補助申請 ( 五 ) 其他未規定者, 請依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辦理 ( 六 ) 各培訓單位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課程時, 應儘量使用無拉繩窗簾 ; 如使用附有拉繩窗簾, 應加註使用警語, 並裝置拉繩固定器 ; 另應提醒學員訓後實際照顧兒童時, 該環境之窗簾繩如未裝置拉繩固定器時, 可依消委會之建議 : 將窗簾繩調校至成人適用之最短長度, 再將繩捲至兒童觸不到之位置 ( 例如 : 用衫夾或文件夾將窗簾夾在較高位置 ) 27

28 陸 資格審查文件 ( 資格審查文件與計畫書分開裝訂 ) 附表 1-1 照顧服務員申請單位資格審查表 * 粗線內資料由申請單位自行填寫 104 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資格審查表 單位名稱負責人統一編號 單位地址電話傳真 申請資格 第 1 類 :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社團法人 第 2 類 :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人民團體 第 3 類 : 設有醫學 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第 4 類 :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第 5 類 : 經衛福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申請單位用印 ( 印章名稱與單位名 稱應相同 ) 申請單位負責人用印 申請單位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項目第 1 類第 2 類第 3 類第 4 類第 5 類是否具備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是 否 (2)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是 否 (3) 組織章程影本 是 否 (4) 主管機關核准之開業證明文件影本 是 否 (5) 最近一次接受目地事業機關評鑑甲等之證明文件影本 是 否 資格審核結果 1. 資格符合且資料齊備 ( 含訓練計畫書 8 本 ) 2. 資格符合, 但資料不完整 限期 ( 年月日時前 ) 補正 3. 資格不符合 審核人員簽章 備註 :1. 申請單位請依應具備證明文件謹慎核對, 並依附表 1-1 順序排列裝訂於左上角 2. 若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 本分署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視同資格不符 28

29 附表 1-2 照顧服務員學 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 104 年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學 術科及實習場地審查表 單位名稱 申請班別 負責人 聯絡人 聯絡電話傳真 學 術科場地 - 容納人數 實習場地 - 容納人數 學 術科 及實習場地 實習場地 學 術科 及實習場地 學 術科 及實習場地 檢送資料 審核結果 審核項目 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 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效期之內之 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影本 ( 利 用公 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 得免附 ) 二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 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所核發在訓練開班期間內有效之 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收執聯 影本或其他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文件 ( 利用公 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 得免附 ) 一 實習訓練場所應檢附文件 :( 檢附督導考核證明文件影本, 下列單位擇一即可 )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經衛福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督導考核成績優良護理機構之證明文件影本 經衛福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 身心障礙住宿機構 居家服務提供單位 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一 場地借用證明文件 : 學 術科訓練場地及實習場所非屬自有者, 須提出至訓練 期間有效之借用或租賃證明文件 ( 立案地點與訓練場地非同 一地點時須檢附 ) 一 公共責任意外險影本 : 訓練場地於訓練期間內之公共責任意外險影本 ( 最遲得於 開訓日 10 天前檢附 ) 1. 資料齊備 2. 資料不完整 限期 ( 年月日時前 ) 補正 3. 審核結果不符 學術科 實習 學術科 實習 是 否 是否檢附 是 否 免檢附 是 否 免檢附 是 否 免檢附 是 否 免檢附 只檢附前一 期證明, 本期證 明待補 學術科 是 否 免檢附 實 是 否習 免檢附學術科 是 待補實習 是 待補 審核人員簽章 備註 :1. 未能於審查期間提出合格證明 ( 含主管機關網站公告證明 ) 者, 得先檢附前一期合格場地證明文件, 並於收到該計畫核定公文後 10 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否則不得開班 2. 申請單位請依應具備證明文件謹慎核對, 並依附表 1-2 順序排列裝訂於左上角 3. 若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 本分署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視同資格不符 29

30 附表 2-1 托育人員資格及場地審查表 104 年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資格及場地審查表 * 本欄資料由申請單位自行填寫 申請單位名稱 負責人 身分證號碼 申請單位地址 計畫聯絡人 電話傳真 電話傳真 申請單位用印 ( 用印 ) 申請單位負責人用印 ( 用印 ) * 以下表內文件, 由主辦單位審查時填寫申請單位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文件名稱本分署勾選 ( 是否具備 ) 一 合法設立證明文件 ( 法人登記證書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立案或開業證明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並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函文 ) 之影本 是 否 二 組織章程影本 ( 無則免附 ) 是 否 三 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檢書面證明文件影本 ( 利用大專校院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 得免附 ; 高中 ( 職 ) 學校場地辦理者, 亦得免附 ) 四 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 利用大專校院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 得免附 ; 高中 ( 職 ) 學校場地辦理者, 亦得免附 ) 五 訓練場地之場地租借同意書 ( 立案地點與訓練場地非同一地點時須檢附 ) 六 訓練場地於訓練期間內之公共責任意外險影本 ( 最遲得於開訓日 10 天前檢附 ) 是 是 是 是 否 否 否 否 七 訓練計畫書 ( 8 本 ) 是 否 說明 :1. 申請單位請依應具備證明文件謹慎核對, 並依附表 1-2 順序排列裝訂於左上角 2. 若資格證明文件不齊者, 本分署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視同資格不符 資格審查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限期補正 審核人員簽章 承辦人簽章 30

31 附表 2-2 實地訪視審查表 訓練單位實地訪視審查表 下表除 訪視日期 外, 均由申請單位填寫, 不同教室分別填寫, 若於相同教室辦理不同課程, 亦需各別填寫, 表格不足者請自行影印 廠商名稱教室地址負責人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申請班別訪視日期 申請單位資格 照顧服務員 托育人員 第 1 類 :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社團法人 第 2 類 : 依法設立之公益慈善 醫療 護理人民團體 第 3 類 : 設有醫學 護理學或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之大專院校 第 4 類 : 醫療機構 護理機構 第 5 類 : 經衛福部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評鑑甲等以上之公立或財團法人老人福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設有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 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下表由招標機關指定之訪查人員填寫 壹 培訓單位應具備之設施與設備 項目 訪視紀錄 是否合格 備註 1 教室學員容量 少於 30 人 2 教學環境 ( 教室面積與照明 ) 等於 30 人 31~40 人 41~50 人 擁擠陰暗 可接受 舒適寬敞 3 教學設備 未達所提設備規格 訓練設備功能正常 訓練崗位數充足 ( 術科 ) 設備規格符合訓練要求 全部等於規格 4 教室設備 具備單槍 ( 三槍 ) 投影機 具備投影機 具備教學廣播系統 具備教學用黑板 ( 白板 ) 5. 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與教學教室地點是否符合 6. 訓練教室內個人使用面積符合不得低於 1.2 平方公尺規定 貳 其他 ( 實地觀察項目足以影響計畫進行者 ) 凡上述項目內, 有一項 ( 含 ) 以上不合格者, 即視為不合格 参 總評 : 合格 不合格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依投標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 訪視人員簽名 : 投標廠商代表簽名 : 31

32 柒 訓練計畫書表件 附表 3-1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 照顧服務員指定區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4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訓練計畫書 指定區域 在職班 職前班班別名稱 照顧服務員職業 / 在職訓練 1 班 ( 臺中大甲 ) 訓練期間 104 年 6 月 30 日至 104 年 7 月 25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夜間班 假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ex:oo 活動中心 ) 實習地點 : 醫院 ( 寫名稱即可 ) 班別名稱 照顧服務員職業 / 在職訓練 2 班 ( 臺中新社 ) 訓練期間 104 年 9 月 1 日至 104 年 9 月 25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夜間班 假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ex:oo 活動中心 ) 實習地點 : 醫院 ( 寫名稱即可 ) 申請單位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E - m a i l : 連絡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訓練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實習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32

33 附表 3-2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 照顧服務員在職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4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訓練計畫書 指定區域 在職班 職前班班別名稱 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甲班 ( 臺中太平 ) 訓練期間 104 年 6 月 30 日至 104 年 8 月 25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夜間班 假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ex:oo 活動中心 ) 實習地點 : 醫院 ( 寫名稱即可 ) 班別名稱 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乙班 ( 臺中大里 ) 訓練期間 104 年 9 月 10 日至 104 年 10 月 25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夜間班 假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ex:oo 活動中心 ) 實習地點 : 醫院 ( 寫名稱即可 ) 申請單位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E - m a i l : 連絡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訓練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實習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33

34 附表 3-3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 照顧服務員職前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4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訓練計畫書 指定區域 在職班 職前班 班別名稱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甲班 ( 臺中太平 ) 訓練期間 104 年 6 月 30 日至 104 年 7 月 29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夜間班 假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ex:oo 集會所 ) 實習地點 : 醫院 ( 寫名稱即可 ) 班別名稱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乙班 ( 臺中西區 ) 訓練期間 104 年 9 月 1 日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夜間班 假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ex:oo 集會所 ) 實習地點 : 醫院 ( 寫名稱即可 ) 申請單位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E - m a i l : 連絡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訓練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實習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34

35 附表 4-1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 托育人員指定區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4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訓練計畫書 指定區域 職前班 訓練期間 班別名稱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1 班 ( 彰化二林 ) 104 年 00 月 00 日至 104 年 00 月 00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 訓練期間 班別名稱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2 班 ( 彰化溪州 ) 104 年 00 月 00 日至 104 年 00 月 00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 申請單位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E - m a i l : 連絡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訓練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 ( 不同地點請分別填寫 學術科地點不同亦分開填寫 )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35

36 附表 4-2 訓練計畫書封面及目錄範例 - 托育人員職前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4 年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訓練計畫書 指定區域 職前班 訓練期間 班別名稱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甲班 ( 臺中南區 ) 104 年 00 月 00 日至 104 年 00 月 00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 訓練期間 班別名稱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乙班 ( 臺中西屯 ) 104 年 00 月 00 日至 104 年 00 月 00 日 小時 人 平日班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訓練地點 :( 寫名稱即可 ) 申請單位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E - m a i l : 連絡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訓練地址 :( 郵遞區號 5 碼 )+ 地址 ( 不同地點請分別填寫 學術科地點不同亦分開填寫 ) 中華民國 104 年月日 36

37 訓練計畫書目錄 一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二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三 104 年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四 職業訓練計畫五 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 一 ) 招生宣導 ( 二 ) 學員甄選錄訓機制 筆試測驗題目及甄試評量表 ( 三 ) 參訓費用收退費方式 ( 四 ) 學員學習輔導規劃 ( 五 ) 學員申訴處理方式六 就業輔導計畫表七 附件 ( 師資證明文件 ) 八 保密切結書 ( 為本分署核備之班次時檢附 ) 37

38 附表 5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一 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訓練單位名稱 負責人 職稱 統一編號勞保證號 ( 訓 ) 09 單位地址 訓練地址 同上 聯絡人 電話 103 年辦理職業訓練情形 (103 年未承辦本分署訓練業務者免填 ) A 核准班數班 B 開班班數班 C 停辦班數班停班率 ( C / A ) % D 開訓人數總計人 E 結訓人數總計人 說明 : (1) 勞保證號說明 : 若未曾承辦本署或各分署委外訓練或未向勞保局申請訓字號勞保証號者, 可免填, 並俟審查合格核定後, 於開訓當日攜帶核定公文文件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公司大小章及學員加保名冊, 至勞保局申請 (2) A 核准班數為 103 年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核定班數 ( 含核定備取班 ) B 開班班數為 103 年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已開班班數 C 為照顧服務員及托育人員已核定但申請停辦班數 38

39 附表 6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二 計畫主持人學經歷表 姓名 中文 ( 公 ) 電話英文 ( 宅 ) 通訊地址 計畫主持人之學 經歷 計畫主持人近三年參與之訓練計畫 計畫名稱 ( 班名 ) 擔任工作起迄年月主辦機關辦理績效 計畫配置之專案及行政人力 提案單位之組織運作情形 ( 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如財務報表 定期開會會議紀錄 ) 39

40 - - - 附表 7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範例 類別班別名稱 指定區域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 在職班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 職前班 程 指定區域 課程 職前班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1 班 ( 臺中大甲 ) 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 2 班 ( 臺中新社 ) 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甲班 ( 臺中太平 ) 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乙班 ( 臺中西區 )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甲班 ( 臺中太平 )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乙班 ( 臺中太平 )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1 班 ( 彰化二林 )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2 班 ( 彰化溪州 ) 三 104 年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開辦班次及訓練起迄日期 104/6/30~ 104/7/25 104/9/1~ 104/10/31 104/6/30~ 104/8/25 104/9/10~ 104/10/25 104/6/30~ 104/7/29 104/9/1~ 104/9/30 104/4/15~ 104/5/14 104/4/15~ 104/5/14 托育人員 ( 保母 ) 104/4/15~ 專業訓練課程甲 104/6/14 班 ( 臺中南區 ) 托育人員 ( 保母 ) 104/4/15~ 專業訓練課程甲 104/5/14 班 ( 臺中西屯 ) 上課時間 平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夜間班星期一 ~ 星期五 18:00~21:00 夜間班星期一 ~ 星期五 18:00~21:00 假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18:00~21:00 平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平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平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平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假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平日班星期一 ~ 星期五 08:00~17:00 訓練人數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40 人 報名起迄日期 即日起 ~104/6/23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104/6/1~104/8/23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即日起 ~104/6/23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104/6/1~104/9/3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即日起 ~104/6/23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104/6/1~104/8/23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即日起 ~104/4/8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即日起 ~104/4/8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即日起 ~104/4/8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即日起 ~104/4/8 ( 報名起迄時間為開訓日前三個月至開訓日前 7 天 ) 失業者 / 在職者 ( 扣除勞保費 ) 個人訓練經費 ( 元 ) 9500 元 / 元 9500 元 / 元 9500 元 / 元 9500 元 /8453 元 ( 扣 30 天勞保費 1047 元 ) 9500 元 / 元 9500 元 / 元 9000 元 /7953 元 9000 元 /7953 元 9000 元 /7953 元 9000 元 /7953 元 40

41 附表 8 職業訓練計畫表 四 職業訓練計畫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訓練人數 : 時數 : 小時起迄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緣由 目標 一 課程目標 :( 應說明可以學到哪些技能, 包括所要培訓職業或特定職位之職業能力技巧 知識 態度 認知 ) 二 就業展望 :( 應說明習得之技能運用之職場領域與訓後目標就業領域 ) 參訓資格 錄訓方式 一 年齡 : 年滿 16 歲 ( 照顧服務員 ) 年滿 20 歲 ( 托育人員 ) 二 性別 : 不拘 三 體格 : 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 四 操行 : 無不良行為及啫好 參考範例如下 ( 第一 二及四點為參考範例, 第三點為補助要點規範 ): 一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 A. 招生時, 應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 B. 學員報名時, 應於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及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簽名切 結 二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 A.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 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 筆試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 訓, 並依筆試 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 依序錄訓 B. 筆試前, 應查驗報名者身分及資格 C. 筆試階段 : 應設置二人 ( 含 ) 以上監考人員, 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 視為缺考 ; 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 不得參加口試 D. 口試階段 : a. 參加口試人數至多為預訓人數之二倍 依筆試測驗成績, 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 b. 應設置二名 ( 含 ) 以上之口試委員 c. 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 d. 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身分 參訓歷史 近半年求職歷程 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 評估等項目有關, 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e. 訓練單位應至本署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參訓 離訓 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三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 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A.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B.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C.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D.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四 訓練單位應於甄選後五個工作日 ( 含 ) 以內, 公布錄取名單 ( 含備取名單 ) 最低錄取分數 筆試試題及答案, 並提供試題疑義申請及成績複查服務 41

42 課程大綱 課程編配 費用 學科課程 術科課程 增列課程 小時 小時 小時 合計 小時 學雜費 : 元材料費 : 元鐘點費 : 元 勞保費 : 元行政管理費 : 元其他費用 : 元 經費來源 備註 訓練費用合計 : 元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元 元 42

43 附表 9-1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申請單位 : 一訓練班次名稱 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聯絡姓名人電話填表日期 年月日 二訓練單位名稱 ( 全銜 ) 所在地 ( 請填詳細地址 ) 三 四 訓練場所 名稱 ( 全銜 ) 所在地 ( 請填詳細地址 )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住所 建築物是否符合無障礙設施設計 是 否 ( 本項填列是者, 應填寫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資料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照片至少 3 張 ) 擬申辦訓練職類 ( 班次 ) 容量 ( 人數 ) 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間相關建物安全情形 ( 請註明 ) 五土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六 建築物總面積 建築物名稱 間數 面積 ( 平方公尺 ) 建築物之設計 建築物取得 ( 平方公尺 ) 使用情形 備註 建築物名稱 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 間數 面積 ( 平方公尺 ) 備註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備註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備註 七 備註 : 本欄不敷使用時, 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43

44 附表 9-2 建築物無障礎設施資料表 投標廠商 : 班別名稱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資料表 訓練教室地址 項目 容納人數 無障礙通路 點字系統 ( 導盲磚 ) 樓梯 廁所 標誌 等 無障礙設施與設備說明 照片一 ( 照片說明 ) 44

45 照片二 ( 照片說明 ) 照片三 ( 照片說明 ) 訓練教室所屬之建築物具備無障礙設施時, 請填列本表件, 未具備者免填 45

46 附表 9-3 教學環境資料表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教室地址項目 教學環境資料表 容納人數 名稱 規格 用途 數量 教學環境 ( 教室坪數 照明度 整體環境等 ) 照片一 (4 X 6 教室正面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46

47 照片二 (4 X 6 教室側照 ) 照片三 (4 X 6 整體環境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47

48 附表 9-4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實習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 照顧服務員訓練使用 ) 訓練班次名稱 實習訓練場所 名稱 地址 實習訓練場所面積 ( 平方公尺 ) 可容納人數建物安全情形 可提供之訓練設備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備註 48

49 附表 9-5 術科教學環境資料表 術科教學環境資料表 ( 托育人員訓練使用 )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教室地址 容納人數 項目 名稱 規格 用途 數量 教學環境 ( 教室坪數 照明度 整體環境等 ) 照片一 (4 X 6 教室正面照 ) 每一教室需填寫一份 49

50 照片二 (4 X 6 教室側照 ) 照片三 (4 X 6 整體環境照 ) 50

51 附表 10-1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 照顧服務員 [ 照顧服務員 ( 班別名稱 )]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學科 術科 備註 區分 一般學科 專業學科 專業術科 應用實習 週月 次次 起迄日期課目與時數 緒論 2 2 性別平等 3 3 求職技巧 1 1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1 1 小 計 小合 計計 小 計 0 回覆示教 0 臨床實習 0 其他實習課程 0 小 計 0 0 一一一一一二二二二二三三三三三四四四四四 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週 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 合總 計計 0 7 請列出該班次特殊師資所授之課程名稱 ( 須與經費明細表編列之特殊師資時數吻合 ): 範例如下 1. 緒論 2 小時 2. 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2 小時 3. 臨床實習 課程分 梯次實習, 時間說明如下 :( 非分梯次實習無需填寫 ) 第一梯次為 / ~ /, 共 小時 第二梯次為 / ~ /, 共 小時 ( 備註 :TIMS 課程表登錄之總時數仍需為該班次規劃之總時數 ) 51

52 附表 10-2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 托育人員 [ 托育人員 ( 保母 ) 班別名稱 ] 課程時間配當暨預定進度表 學科 術科 備註 區分 一般學科 專業學科 專業術科 週月 一一一一一二二二二二三三三三三四四四四四 週一 緒論 2 2 週二 週三 性別平等 3 3 求職技巧 1 1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1 1 小 計 7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意涵 3 社區保母系統等相關政策 4 兒童人權與保護 3 兒童教育及照顧相關福利服務法規 4 福利措施與資源運用的介紹 3 兒童福利趨勢與未來展望 3 小 計 20 合 27 ex: 綜合實習 7 嬰幼兒的生活照顧 - 清潔區嬰幼兒的生活照顧 - 調製區嬰幼兒的生活照顧 - 遊戲區嬰幼兒的生活照顧 - 安全醫護區 次次 起迄日期課目與時數 0 0 小合總 計計計 週四 週五 週一 週二 週三 週四 週五 週一 週二 週三 週四 週五 週一 週二 週三 週四 週五 請列出該班次特殊師資所授之課程名稱 ( 須與經費明細表編列之特殊師資時數吻合 ): 範例如下 1. 緒論 2 小時 2. 兒童教育及照顧相關福利服務法規 2 小時 3. 52

53 附表 10-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範例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編配表 課程名稱 最低時數 一般學科 / 專業學科 / 專業術科 課程內容 授課時數 合計時數 備註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及法規導論 ( 範例 ) 18 專業學科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意涵 3 專業學科 社區托育人員系統等相關政策 4 專業學科 兒童人權與保護 3 專業學科 兒童教育及照顧相關福利服務法規 4 專業學科 福利措施與資源運用的介紹 3 專業學科 兒童福利趨勢與未來展望 3 20 嬰幼兒發展 18 親職教育與社會資源運用 18 托育服務概論及專業倫理 18 嬰幼兒照護技術 18 專業術科專業術科專業術科專業術科專業術科 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 18 嬰幼兒健康照護 18 53

54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1 一般學科 1 1 求職技巧 1 一般學科 性別平等 3 一般學科 溝通技巧 ( 溝通的重要性 如何增進溝通能力等主題 ) 性別平等 ( 性別工作平等 防治職場性騷擾 就業反歧視等主題 ) 合 計 增列課程增列課程增列課程 54

55 附表 11 訓練師資名冊 ( 單位全銜 ) 辦理 104 年 職業訓練師資名冊本計畫中教授科目編號姓名性別年齡學經歷現職 / 授課時數 備註 備註 :1. 本名冊請詳實填寫, 並請參照 師資及助教資格 之規範說明,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影本, 必要時本分署得檢查正本 2. 每位授課講師授課時數不得超過該班次訓練課程總訓練時數之 1/2 55

56 編號 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表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姓名 學歷及相關證照 ( 學校 科系 ) 本計畫中授課科目 / 授課時數 ( 須與經費明細表編列之特殊師資時數吻合 ) 鐘點費 / 每小時 師資及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 必寫 助教特殊性及編列之正當性具體說明 備註 :1. 講師鐘點費 : 每小時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 800 元為編列原則, 為增加申請單位師資規劃之彈性, 授課教師如具有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資格者, 教師鐘點費得依下列標準編列 : 師資資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編列標準 1,200 1, 惟規劃特定課程, 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時, 得於新臺幣 800 元至最高新臺幣 1,600 元間, 依實際需要編列, 但應由申請單位提出完整書面資料, 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師資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 俾便本分署辦理審查 3. 照顧服務員之術科得視實際需要, 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 其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 400 元編列, 並請具體說明該課程及所配屬助教之特殊性及編列之合理必要性 若臨床實習課程規劃 2 名 ( 含 ) 老師以上, 則勿再編列助教經費 56

57 附表 12 經費明細表- 照顧服務員經費明細表 ( 照顧服務員訓練使用 ) 申請單位 : 班別 : 訓練期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訓練失業者人數 : 人 在職者人數 : 人 ; 招訓人數合計 人 訓練時數 : 小時 項目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A1 學科老師 訓練經費項目 A 鐘 點 費 A2 術科 老師 B 學雜費 C 材料費 臨床實習 (1 班次編列上限 3 名老師 ) 其他術科 ( 含回覆示教 ) A3 助教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項目數量單價小計 人 人 D 保險費 * 人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 人 F 場地費 ( 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每日最多 編列上午 下午各 1 場次, 每班次編列上限 5 萬元 ) 場 G 宣導費 (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 H 行政管理費 ( 以鐘點費 學雜費 材料費總和之 10% 為上限 )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U=T/ 訓練人數 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V=(T-D)/ 訓練人數 一般失業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 U*80% 一般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 V*80% 備註 :1. 行政管理費 :( 學雜費 + 材料費 + 鐘點費 ) 10% 為上限 2. 勞保費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3. 規劃職前班所報勞保費得以招訓人數估算 ; 在職班之勞保費則得以招訓人數之 15% 估算 4. 規劃在職班之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公式為 U=(T-D)/ 訓練人數 +D 單價, 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公式為 V=(T-D)/ 訓練人數 5. 該表格數值請以整數填寫 6. 場地費 : 依檢附租賃同意書之場地及實際訓練期間編列 57

58 附表 13 經費明細表 - 托育人員 經費明細表 ( 托育人員訓練使用 ) 申請單位 : 班別 : 訓練期間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訓練失業者人數 : 人 在職者人數 : 人 ; 招訓人數合計人 訓練時數 : 訓練經費項目 A 鐘點費 小時 科目 時數 單價 小計 小時 A1 學科老師 小時 小時 A2 術科老師 小時小時 A3 助教 小時 鐘點費合計 A=A1+A2+A3 B 學雜費 C 材料費 D 保險費 * E 設備使用或維護費 ( 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 F 場地費 ( 每場次編列上限 2,500 元, 每 日最多編列上午 下午各 1 場次, 每班次編 列上限 5 萬元 ) G 宣導費 ( 每班次編列上限 2 萬元 ) H 行政管理費 :(A+B+C)*10% 為上限 本班次總訓練費用 T=A+B+C+D+E+F+G+H 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U=T/ 訓練人數 人人人 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V=(T-D)/ 訓練人數 一般失業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 U*80% 一般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 V*80% 備註 :1. 行政管理費 :( 學雜費 + 材料費 + 鐘點費 ) 10% 為上限 2. 勞保費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參加職業訓練學員勞保費標準編列 3. 規劃職前班所報勞保費得以招訓人數估算 ; 在職班之勞保費則得以招訓人數之 15% 估算 4. 規劃在職班之失業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公式為 U=(T-D)/ 訓練人數 +E 單價, 在職者個人訓練費用單價 ( 每人期 ) 公式為 V=(T-D)/ 訓練人數 5. 該表格數值請以整數填寫 6. 場地費 : 依檢附租賃同意書之場地及實際訓練期間編列 人 人 58

59 附表 14 預定材料明細表 預定材料明細表 申請單位 : 訓練班別 : 項次個人 / 共用材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參考單價合計備註 預估預定材料費總價 : 新臺幣元整 ( 請填寫阿拉伯數字 ) 預估訓練一人份材料費單價 : 新臺幣 元整 59

60 五 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 ( 一 ) 招生宣導 ( 二 ) 學員甄選錄訓機制 筆試測驗題目及甄試評量表 1. 學員甄選錄訓機制範例 ( 第 (1) (2) 及 (4) 點為參考範例, 第 (3) 點為補助要 點規範 ): (1)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 A. 招生時, 應公告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 B. 學員報名時, 確認是否有不予錄訓的情事 (2)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 A.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 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 筆試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 並依筆試 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 依序錄訓 B. 筆試前, 應查驗報名者身分及資格 C. 筆試階段 : 應設置二人 ( 含 ) 以上監考人員, 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 視為缺考 ; 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 不得參加口試, 甄試作業, 公布筆試通過及甄試錄訓正取名單時, 請依准考證號碼排序, 切勿按分數高低排序, 以避免造成民眾不必要之誤解 D. 口試階段 : a. 參加口試人數至多為預訓人數之二倍 依筆試測驗成績, 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 b. 應設置二名 ( 含 ) 以上之口試委員 c. 口試前應告知學員將全程錄音 d. 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身分 參訓歷史 近半年求職歷程 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 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e. 訓練單位應至本署 TIMS 系統查詢報名者之參訓 離訓 退訓及訓後就業等紀錄 (3)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A.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三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B. 開訓日前一年內曾參加本署及本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C. 開訓日前二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及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D. 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二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4) 訓練單位應於甄選後五個工作日 ( 含 ) 以內, 公布錄取名單 ( 含備取名單 ) 最低錄取分數 筆試試題及答案, 並提供試題疑義申請及成績複查服務 2. 筆試測驗題目 ( 請自行設計與該職類相關之測驗題 ) 3. 甄試評量表 ( 請自行設計與該職類相關之甄試評量表 ) ( 三 ) 參訓費用收退費方式 60

61 1. 收費方式 : 向學員收取該班次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 未能如期開班者, 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2. 退費方式 :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 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 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 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 ( 最多百分之五 ), 餘額退還學員 (2)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 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退費 ( 四 ) 學員學習輔導規劃 ( 五 ) 學員申訴處理方式 甄試成績複查流程 課程或津貼請領申訴流程 61

62 附表 15 就業輔導計畫表 六 就業輔導計畫表 計畫名稱 : 申請單位 : 班別名稱 :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計畫 方式 [ 就業輔導機制 就業機會開拓與掌握 ( 與社區保母系統或長期照顧資源之聯結度 ) 如何積極有效輔導學員就業及參加技能檢定等 ] 1. 邀請三家 ( 含 ) 以上廠商辦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訓練計畫因課程時數較短, 故可於學員結訓後三十日內辦理前揭事項 ) 2. 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學員結訓後三十日前, 應向結訓學員人數兩倍 ( 含 ) 以上之相關企業家數, 寄發推薦信或介紹信 3. 於訓練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至結訓後九十日, 應每週以電子郵件或簡訊, 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予學員 可協助輔導就業之行政人員 人 擬結合之就業機會 過去三年承辦相關職訓班之就業率 (%) 及輔導結訓學員參加技能檢定考照率 就業率 : % = 就業人數 /( 結訓人數 - 在職者 ) 101 年 : 102 年 : 103 年 : 考照率 : % = 取得證照人數 / 結訓人數 101 年 : 102 年 : 103 年 : 本訓練班預期達成之就業率 (%) 62

63 七 師資證明文件 編號 1 姓名張 講師符合本案作業手冊師資或助教資格第 項規定 : 請配合作業手冊 (P13-14) 範例 : 講師符合本案作業手冊師資資格第 1-2 項規定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各項證明文件簡述 : 範例 : 具 校學 科系 學歷畢業者, 曾任 工作累計達 年以上者 以下請張貼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1.. 本表格不敷使用時, 請依相同格式加頁填列 63

64 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保密切結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以下簡稱甲方 ) 具切結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切結人對象 : 委外廠商 ( 單位 ) 分署同仁 ( 含駐點人員 ) 為確保資訊安全 公務機密及個人資料保護, 故需請與本單位有往來關係對象簽署此份切結書, 特立契約, 以資遵循 1. 為維護公務機密及相關業務個人資料保護, 乙方對於業務上相關之公務機密及個人 資料, 就其內容負永久保密之責, 不因專案工作完成 ( 結案 ) 不同工作地點及時 間之限制或調換職務 離職而終止 2. 因業務所進行調查 蒐集接觸之資料, 非經機關合法書面同意或授權, 不得以任何 形式洩漏或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 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資料, 須負保 密責任 3. 倘乙方私自將取得甲方之資料不當使用, 造成機關或第三者損害者, 乙方同意無條 件負擔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因此所致機關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 及賠償 於第三人對機關提出請求 訴訟, 經機關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時, 乙方應合作提供絕無異議 4. 本切結書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 若因故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具切結書委外廠商 ( 人員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人員 ): 代表人 ( 委外廠商 ): 統一編號 : 電話 :( )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64

65 捌 TIMS 系統申請相關表件 附件 1-1 TIMS 使用者帳號註冊申請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使用者帳號註冊申請單 日期 : 年月日 申請使用者姓名 申請單位 ( 全銜 ) 申請計劃別 ( 全銜 ) 申請使用者帳號 申請使用者身分證字號 申請使用者密碼 * 設定帳號原則 : 請設定英文字或數字碼, 勿設定空白或是特殊符號 * 設定密碼原則 : 請設定英文字 ( 小寫 ) 或數字碼至少 6 位數 聯絡電話 立案證號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傳真電話 統一編號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申請使用者 保險證號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地 址 - 主要聯絡人姓名 分署同仁免填 主要聯絡人電話 分署同仁免填 主要聯絡人 分署同仁免填 權限別 使用權限項目 * 以下欄位為各縣市政府及分署申請使用者填寫 * 單位主管股長承辦人一般使用者 TIMS 管理者處理結果 班級查詢 班級申請 班級變更申請 開班資料轉入 班級審核 班級變更審核 招生作業 學員資料管理 課程管理 教務管理 教務報表管理 證書及證明管理 實地訪查紀錄表 加退保管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技能檢定管理 就業媒合管理 就業輔導問卷 統計分析報表 訓練經費核銷作業 申請人 申請單位主管 主辦單位承辦人 主辦單位主管 1 請依實際業務需要, 審慎勾選使用權限別, 並經主管核章後送交系統管理人員辦理權限設定事宜 日後若遇人員異動或業務調整時, 應填寫註銷申請單通報系統管理人員停用帳號 2 系統使用者應恪遵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 對於學員及訓練機構資料庫之應用, 不得逾越訓練管理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前述涉及個人保密資料若有非法輸出, 甚至被不法使用, 致當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 系統使用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系統使用者對於其使用帳號及密碼須負有保密責任, 嚴禁洩漏或交付他人共用 使用完畢或臨時離開位置時, 亦應即登出系統, 以免遭他人冒用 4 因業務需要所取得之學員及訓練機構資料, 系統使用者應負保密之責並僅限業務用 使用完畢應即銷毀, 以嚴防資料外洩 * 申請帳號之培訓單位需檢附帳號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 在職證明書 65

66 訓練機構管理 學員動態管理 貼合線 培訓單位使用權限項目 1. 班級申請 2. 開班資料轉入 3. 班級變更申請 4. 班級查詢 1. 招生作業 2. 學員資料管理 3. 課程管理 4. 教務管理 5. 加退保管理 6.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7. 教務報表管理 8. 證書及證明管理 9. 就業媒合管理 10. 就業輔導問卷 * 以下欄位由培訓單位填寫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貼合處 ( 申請人 ) 正面影印本 ( 申請人 ) 反面影印本貼合線 申請人 ( 簽名及蓋章 ) 申請單位主管單位印信 * 以下欄位由分署填寫 分署承辦人 TIMS 管理者 TIMS 管理單位主管 66

67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 一 廠商 ( 以下簡稱乙方 ) 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 對於所得知或持有甲方之公務機密, 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機密性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複製 保有 利用該等公務秘密或將之洩漏 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公務機密, 或對外發表或出售 二 乙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 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 並應簽署如附件一之保密切結書, 如有違失, 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責任說明如後 : 刑事責任方面, 依據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及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雖不具公務員身份, 但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規定,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 民事責任方面, 違失事由, 歸屬乙方, 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依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 所產生 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 包括文字 影像 圖形 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 磁性 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甲方所有 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 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四 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1. 甲方視需要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查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乙方並應確實配合辦理, 提供甲方書面資料及邀集相關人員列席備詢 上述查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 乙方不得拒絕, 有關稽核缺失乙方應限期改善不得推諉, 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改善, 以違約論 2. 甲方必要時得委由專業之第三方, 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 費用由甲方負擔 67

68 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簡稱甲方 ) 辦理 ( 以下簡稱乙方 ) 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以下, 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接觸之公務 ( 機 密 ) 資料, 乙方願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乙方於專案進行期間因進行調查 搜集依合約所產生或所接觸之公務 ( 機密 ) 資料, 非經甲方同意或授權, 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或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 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公務 ( 機密 ) 資料, 乙方須負保密責任 二 公務 ( 機密 ) 資料保密期限, 不受專案工作完成 ( 結案 ) 及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 乙方持有或獲知公務 ( 機密 ) 資料, 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 不得洩漏或轉讓於第三者 三 乙方雖不具公務員身份, 但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規定, 乙方行為該當法條之構成要件, 仍視為公務人員而加重處罰 四 乙方違反本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 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 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責任, 包括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 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 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 訴訟,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乙方應合作提供, 絕無異議 此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立切結書人姓名 : ( 請簽名或蓋章, 勿僅電腦繕打 ) 身份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68

69 TIMS 使用帳號 ( 註冊 ) 申請人在職證明書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性別身份證字號 服務單位職稱 到職日期民國年月日 備 註本證明書謹證明該員現在本公司服務 服務機關 : 負責人 : 地址 : 電話 : ( 單位印信 ) ( 負責人印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69

70 附件 1-2 TIMS 使用者帳號續用 ( 註銷 ) 申請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 (TIMS) 使用者帳號 續用 註銷 日期 : 年月日 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職稱 申請單位 ( 全銜 ) 申請單 申請計畫別 ( 全銜 ) 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 補助辦理保母職業訓練 原註冊轄區 ( 僅供申請產投單位填寫 ) 聯絡電話 立案證號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傳真電話 統一編號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申請使用者 保險證號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申請人 ( 簽名及蓋章 ) 申請單位主管 單位印信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各縣市府承辦人與分署同仁免填 * 以下欄位由各縣市政府及分署使用者填寫 ( 縣市政府使用者權限別為 - 承辦人 ) 權 TIMS 管理者處單位主管股長承辦人一般使用者限理結果別 班級查詢 班級申請 班級變更申請使 開班資料轉入 班級審核 班級變更審核用 招生作業 學員資料管理 課程管理 教務管理 權 教務報表管理 證書及證明管理 實地訪查紀錄表 限 加退保管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技能檢定管理 項 就業媒合管理 就業輔導問卷 統計分析報表 目 訓練經費核銷作業 申請人申請單位主管 分署承辦人 * 以下欄位由分署填寫 TIMS 管理者 1 請依實際業務需要, 審慎勾選使用權限別, 並經主管核章後送交系統管理人員辦理權限設定事宜 日後若遇人員異動或業務調整時, 應填寫註銷申請單 ( 須註明離職或職務調動 ) 通報系統管理人員停用帳號 2 系統使用者應恪遵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 對於學員及訓練機構資料庫之應用, 不得逾越訓練管理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前述涉及個人保密資料若有非法輸出, 甚至被不法使用, 致當事人權益遭受侵害時, 系統使用者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0

71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暨切結書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契約條款 一 廠商 ( 以下簡稱乙方 ) 承諾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期滿或終止後, 對於所得知或持有甲方之公務機密, 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機密性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複製 保有 利用該等公務秘密或將之洩漏 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公務機密, 或對外發表或出售 二 乙方因承辦業務所獲得之資訊, 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恪遵保密原則, 並應簽署如附件一之保密切結書, 如有違失, 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責任說明如後 : 刑事責任方面, 依據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及電腦個人處理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雖不具公務員身份, 但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規定, 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 民事責任方面, 違失事由, 歸屬乙方, 乙方應負完全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依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 所產生 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 包括文字 影像 圖形 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 磁性 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甲方所有 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 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四 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1. 甲方視需要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施查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契約之規定, 乙方並應確實配合辦理, 提供甲方書面資料及邀集相關人員列席備詢 上述查核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 乙方不得拒絕, 有關稽核缺失乙方應限期改善不得推諉, 如無正當理由未依限改善, 以違約論 2. 甲方必要時得委由專業之第三方, 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 費用由甲方負擔 71

72 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簡稱甲方 ) 辦理 ( 以下簡稱乙方 ) 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 以下, 工作期間因業務需要接觸之公務 ( 機 密 ) 資料, 乙方願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乙方於專案進行期間因進行調查 搜集依合約所產生或所接觸之公務 ( 機密 ) 資料, 非經甲方同意或授權, 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或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 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公務 ( 機密 ) 資料, 乙方須負保密責任 二 公務 ( 機密 ) 資料保密期限, 不受專案工作完成 ( 結案 ) 及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 乙方持有或獲知公務 ( 機密 ) 資料, 未經甲方同意或授權, 不得洩漏或轉讓於第三者 三 乙方雖不具公務員身份, 但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之規定, 乙方行為該當法條之構成要件, 仍視為公務人員而加重處罰 四 乙方違反本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之規定, 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 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責任, 包括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 所須支付之一切費用及賠償 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 訴訟,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乙方應合作提供, 絕無異議 此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立切結書人姓名 : ( 請簽名或蓋章, 勿僅電腦繕打 ) 身份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2

73 玖 學員報名簽署表件 附件 2-1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 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 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 且確實勾選無誤, 如有不實, 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 口試 錄訓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 報名身分 : 年滿 16 歲以上 失業或待業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惟確實無工作 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 在職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加保勞工保險 加保就業保險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 : 1.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1)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 3 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 開訓日前 1 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 開訓日前 2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4) 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 3 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 2 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2.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 應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 就業保險法 所訂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未依規定優先請領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而以特定對象身分申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將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不予核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所訂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已核發者, 將撤銷並予以追繳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3

74 附件 2-2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照顧服務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課程, 並已瞭解下列內容, 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職訓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 : 一 適用對象 : 年滿 16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准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 內 容 : 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本署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 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 ; 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 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 保密 : 本案之個人資料, 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 / 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4

75 附件 3-1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托育人類 ) 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托育人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 已詳閱招生簡章規定, 並已確認符合下方報名身分及報名資格, 且確實勾選無誤, 如有不實, 本人願意放棄參加筆試 口試 錄訓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 報名身分 : 年滿 20 歲以上 失業或待業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無勞保加保紀錄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惟確實無工作 非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在校生 在職勞工,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加保勞工保險 加保就業保險 加保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 失業或待業勞工聲明事項 本人已充分瞭解下列規定 : 1.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錄訓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適性 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 且訓練崗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 不在此限 : (1) 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 3 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2) 開訓日前 1 年內曾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 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 且因請假 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3) 開訓日前 2 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 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4) 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二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且其訓後 3 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 但可提供 2 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 不在此限 2. 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及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身分時, 應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身分請領 就業保險法 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如未依規定優先請領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而以特定對象身分申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將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規定, 不予核發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已核發者, 將撤銷並予以追繳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5

76 附件 3-2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托育人員 )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托育人員職類 ) 本人報名參加 ( 訓練單位名稱 ) 辦理 ( 班別名稱 ) 訓練課程, 並已瞭解下列內容, 同意由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職訓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據點或上開訓練單位查詢本人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 : 一 適用對象 : 年滿 20 歲以上之本國國民 持有效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及獲准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配偶等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二 內容 : 報名參加職業訓練課程者, 需同意勞工主管機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訓練單位查詢其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 本局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以及資遣通報系統等相關資料後, 方可受理報名職訓課程之申請 ; 若不同意查詢個人相關資料, 將無法進行資格審核處理作業 三 保密 : 本案之個人資料, 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此致 ( 填訓練單位名稱 )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 / 統一編號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6

77 壹拾 開訓暨資格審查相關表件 附件 4 申請補助審核紀錄表 104 年 職業訓練參訓學員申請補助審核紀錄表 承訓單位 : 辦理班別 : 照顧服務員職業 ( 在職 ) 訓練 班 ( 縣市區域 ) /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班 ( 縣市區域 ) 訓練期間 :104 年 月 日 ~ 104 年 月 日 版本編性出生就業備姓名身分證字號參訓身分補助金額審核結果號別年月日狀況註 失業者 在職者 失業者 在職者 失業者 在職者 失業者 在職者 失業者 在職者 失業者 在職者 通過 不通過 ( 原因說明 ) 通過 不通過 ( 原因說明 ) 通過 不通過 ( 原因說明 ) 通過 不通過 ( 原因說明 ) 通過 不通過 ( 原因說明 ) 通過 不通過 ( 原因說明 ) 合 計 參訓身分 - 就業狀況補助金額 (1 人 ) 補助人數補助金額小計 特定對象 - 失業者 元 人 元 一般國民者 - 失業者 元 人 元 特定對象 - 在職者 元 人 元 一般國民者 - 在職者 元 人 元 離 ( 退 ) 訓者 - 失業者 ( 或在職者 ) 元 減 : 人 減 : 元 合計 人合計金額 元 77

78 附件 5 受訓學員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104 年照顧服務職業訓練受訓學員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承訓單位 : 班別名稱 :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班 ( 縣市區域 )/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班 ( 縣市區域 )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戶籍 地址 申請身分別 就業狀況 失業者 在職者 通訊 地址 參訓班別 申請新臺幣補助金額 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班 ( 縣市區域 )/ 托育人員 ( 保母 ) 專業訓練課程 班 ( 縣市區域 ) 訓練起迄 時 元整 間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電話 申請 ( 具結 ) 人 :( 親簽 ) 簽章 ( 用印 ) 年月日 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 其他 勞保明細表 訓練機構審核 : 繳驗證件審核無誤, 符合申請資格 承辦培訓單位 :( 用印 ) 會計主管 :( 用印 ) 承辦人員 :( 用印 ) 業務主管 :( 用印 ) 單位首長 :( 用印 ) 說明 : 一 請依申請類別分填繕申請書 1 份 二 各項資料請詳實正確填寫, 如有塗改時, 請加蓋申請人簽章 三 證明文件欄中, 請按申請類別應繳交之證件, 編號逐件填寫證件名稱, 並依序裝訂於本申請書背面 四 申請人如經承辦單位審查, 符合規定資格者, 應加蓋承辦單位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職章 五 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應留存一份文件影本備查 78

79 附件 6 參訓學員身分檢附證明文件 ( 一 ) 參訓學員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 如符合下表特定身分之一,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失業者身分相關說明資格條件 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9 身分證明文件 一 就業保險被保險就業保險法施行前指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一 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 人非自願離職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定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並開 失業者 勞工, 自就業保險立職業訓練推介單者 法施行之日起, 取 得被保險人身分 ; 就業保險法施行 後, 自投保單位申 應繳文件 二 就業保險被保險報參加勞工保險生符合就業保險法 (92 年 1 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人自願離職失效之日起, 取得被 1 日實施 ) 失業給付實施辦表影本 業者 保險人身分 三 具有參加職業工參加職業工會 農 會 農會或漁會會或漁會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被保被保險人, 得檢附 險人之失業者 無工作切結 書, 依各該計畫 實施規範, 比照一 般國民參加失業者 職業訓練需自行負 擔 20% 之訓練費用 法 ( 於 88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第 2 條所規定適用對象之自 願離職失業退保者 指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退保者 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 事由之證明文件 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 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第一聯影本 ( 加蓋與正 本相符 ) 附件 7-1 一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 會 農會 漁會或各縣 市總工會開具 參加職 業工會 農會 漁會勞 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加 退保證明單, 須 載明加保日期 退保日 期 原工作性質及失業 原因 附件 7-2 二 具備就業服務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定 對象身分者, 得免附前 款證明, 另檢附 無工 作切結書 附件 7-6 四 獨力負擔家計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一 具下列情形之一, 且獨一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 含配 適用 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 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二 全戶內年滿 15 歲以上至 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 之直系血親者 :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 機關報案協尋, 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3. 離婚 4.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 離婚之訴 5.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 羈押或依法拘禁 6. 配偶應徵集 召集入 偶 直系親屬等 ) 65 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 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 證明 ( 在學證明係指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 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 讀在學證明文件 但不 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 學 高級中學以上進修 學校 在職班 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 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 證明係指罹患重大傷 病, 經醫療機構診斷必 農民保險者 則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則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附件 共同文件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五 目前仍繼續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在保中失業者, 或 無參加勞工保險 四 目前仍繼續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在保中失業者, 四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三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附件 二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附件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附件 一 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附件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另附 :

80 四 獨力負擔家計者 7.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 三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附件 7-3 者死亡 失蹤 婚姻 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 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 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五 中高齡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者 適用 六 身心障礙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適用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七 原住民失業者及在職者皆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適用 或戶口名簿影本 八 生活扶助戶內有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失業者及在職者皆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工作能力而自低收入戶內, 有工作能力而適用 本 願就業者自願就業者 九 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失業者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年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 滿 15 歲以上, 有必要促進本 其就業 十 長期失業者 一 各縣市就業服務機構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 發給之開訓日前 ( 含 )1 個月內求職登記證明正本 滿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二 有工作切結書 ( 投保於 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職業工會期間工作年 資證明 ) 附件 7-4 十一 跨國 ( 境 ) 人口販運被害人 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 ( 境 ) 一 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之失業者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二 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 影本 十二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居留之泰 國 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之失業 者 農民保險者 則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則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附件 五 目前仍繼續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在保中失業者, 或 無參加勞工保險 四 目前仍繼續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在保中失業者, 四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三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附件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二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附件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附件 一 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附件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另附 : 80

81 十三 無國籍人民之 失業者 十四 外籍及大陸地 區配偶之失 業者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6 一 外僑居留證影本 條第 3 項 第 4 項規定取得二 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 居留身分之泰國 緬甸 印 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 民, 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工 作許可之失業者 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 獲准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 之失業外籍配偶 ( 外國人與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之國民結婚者 ) 及尚未取得 本國國民身分, 但獲准依親 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失 業大陸地區配偶 函影本 一 有效期間之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居留證影本 ( 展延居留者應含章戳 ) 二 臺灣地區配偶之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十五 因犯罪被害者失業者及在職者皆一 資格條件 : 符合下列資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 十六 因天然災害受 災之失業者 適用 格, 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協會 開立之 因犯罪被害 後 6 年內報名參訓者 : 之身分證明書 正本 附件 1.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 6-6 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2. 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 者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 屬 3.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 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 女之監護人 4. 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 人 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者, 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 1 年內參訓者 保資料表影本, 如因故 無法提出證明, 得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二 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 一 : 1.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開立 之房屋受損證明 2. 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 作物受損證明 3. 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 傷之證明 4. 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天然 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七 中低收入戶內失業者及在職者皆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 有工作能力適用 而自願就業 者 中低收入戶內, 有工作能力影本 而自願就業者 農民保險者 則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則檢附 無工作切結書 附件 五 目前仍繼續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在保中失業者, 或 無參加勞工保險 四 目前仍繼續參加職業工會 農會或漁會在保中失業者, 四 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三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附件 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二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附件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申請書 附件 一 補助訓練經費申請書 附件 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另附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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