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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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科陳科長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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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人因 心血管為主要職業病源 噪音特殊健檢異常急劇增加

8 擴大適用對象, 並及於所有勞動場所 建構機械 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 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健全母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 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 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 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等規定 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 補助與獎助及跨機關合作等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規定

9 願景 : 目標 : 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獲得職業安全健康的照護 擴大適用範圍 至勞動人口 90% 以上 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 安衛國際接軌提升國家競爭力

10 第六條第二項 ( 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1. 違反規定致發生職業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3) 2. 違反規定,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45)

11 健康之定義 ( 世界衛生組織 ;WHO): 健康乃是一種 在身體上 精神上之圓滿狀態, 以及良好適應力, 而不僅是沒有疾病和衰弱之狀態 預防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須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並納入經營管理策略實施如作業方法 工時管理 人力配置等措施

12 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 雇主仍不當指派從事工作致勞工 過勞 死, 除依本法處分外, 得視其情節, 依刑法第 276 條, 有應注意, 能注意, 而疏於注意之情事, 涉嫌業務過失移送偵辦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如危害評估 作業場所動線規劃 保全監錄管制 緊急應變 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 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

13 所稱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指重複性作業等姿勢長期壓迫引起之肌肉骨骼傷害相關疾病 1. 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 ( 蹲跪姿 ) 2. 關節滑囊病變 (160 處滑囊反覆壓迫及摩擦或創傷發炎, 如女傭膝 地毯工人膝等 ) 3. 神經麻痺 ( 如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及頸 腰椎間盤突出 肌腱炎 肌腱腱鞘炎 ) 所定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應訂定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 並採取下列措施 : 確定作業內容 分析動作 確認人因性危險因子 規劃改善方法 決定改善優先順序及落實執行 評估改善成效及檢討修正

14 第九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預防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之分析 二 人因性危害因子之確認 三 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成效評估及改善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5 所定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 指近6個月內 每月 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應訂定異常工作負荷危害防止計畫 帄均超時工作達37小時以上者 並採取下列措施 評估及辨識可能促發疾病之高風 指引對異常工作負荷之判定: 險群 1.異常事件:發病前一天是否持續工作或遭 提供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遇嚴重異常事件 包括精神負荷 身體 參照醫師建議 採取減少工作時 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數 變更工作內容或調整作息等 2.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約1週內 勞 行政管理措施 工是否常態性長時間勞動及評估工時因 子以外之負荷程度 建立健康管理及追蹤機制 強化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措施 3.長期工作過重 : A.發病前1個月加班92小時 極相關 評估執行成效及檢討修正 B.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72小時 極 相關 C.發病前1至6個月平均加班超過37小時 關聯性增加

16 第十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預防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 二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 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 四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五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17 表一 腦血管疾病 腦血管疾病 ( 註 ) 說明 腦內血管破裂使得腦實質受到血塊的壓迫 浸潤 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高血壓性腦病變 破壞 大部份因高血壓所引起, 其他原因包括腦動靜脈瘤破裂 血管炎等 由於頸部或腦部的動脈阻塞, 導致腦部灌流區域缺血 組織壞死 腦動脈的阻塞包括動脈硬化 心臟血栓或動脈剝離等引起 被覆於腦的蜘蛛膜下面的動脈破裂而發生 多因非外傷性的腦動脈瘤破裂而發生, 其他原因包括外傷 血管炎等 嚴重的高血壓導致腦部功能急性失調的一種症候群, 當血壓被及時且適當的降低之後, 腦部功能可以恢復的一種腦病變, 但如未能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時, 可能引起不可逆的腦部病變, 甚至造成患者死亡 註 : 腦血管疾病 ( 俗稱腦中風 ) 係指由於腦循環受到阻礙, 而發生意識 運動 言語等功能障礙的病況, 其為廣泛概念性之診斷名稱, 隨其原因, 可分為腦出血 腦梗塞 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等

18 表二 心臟疾病 心臟血管疾病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心臟停止心因性猝死嚴重心律不整 說明由於冠狀動脈的阻塞血流減少, 心肌因為嚴重缺氧, 而發生壞死的狀態 目前有 ST 波段上升型心肌梗塞及非 ST 波段上升型心肌梗塞兩種, 皆屬急性冠心症的表現 任何心臟機能的異常, 使得經心臟 末梢血管流向全身器官組織之血流得不到充分供應, 以應付組織代謝的需要量, 乃是大部分心臟疾病的末期症狀 主動脈剝離係指血液滲入主動脈血管壁之內膜與肌肉層中間之現象 當主動脈內膜因粥狀硬化等疾病而變得脆弱時, 主動脈內膜剝裂而與原有的動脈肌肉層發生分離之現象, 致使血液流入主動脈之肌肉層與內膜層之間隙, 無法使身體各處器官獲得正常血流供應而致重大傷害 惟不包括因意外事故之急性創傷所引起之主動脈剝離 心肌突然短暫的缺氧和缺血所引起絞痛的疾病, 是一種缺血性心臟病 ( 冠狀動脈心臟病 ) 的主要症狀, 或稱心絞痛 較嚴重的表現為不穩定心絞痛, 則屬急性冠心症之一 心臟無法搏出血液, 而使血液循環停止之狀態 因心臟起因造成的心臟停止, 如心肌梗塞 心臟衰竭 心律不整 ( 頻脈或緩脈或停止 ) 急性心肌炎 心臟破裂等 依國際疾病分類( ICD-10) 含心臟停止 心因性猝死或不明原因之心臟停止 個案在發病後一小時內死亡 (sudden death), 若可歸因於心臟相關原因者 心律不整導致猝死等 一直被視為職業原因的對象疾病, 但是此疾病的心律不整, 例如心室頻脈 心室顫動 病竇症候群 房室結傳導障礙等是造成心臟停止或心臟衰竭症狀等的主要原因, 可造成心臟停止 亦可歸因為心因性猝死

19 一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為本身具有腦血管或心臟基礎疾病, 因工作異常事件或負荷過重而促發病變, 超過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者 為強化其預防, 依中央主管機關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 外傷導致者除外 ) 之認定參考指引 及參考日本針對過負荷勞動者之健康危害防止對策, 訂定雇主應妥為規劃之事項, 包括 : 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 ( 如本身具有腦心血管疾病及工作負荷較大者 )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 健康檢查 管理與促進 成效評估及改善與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 ( 如管理政策 評估及審議機制 人力配置及醫護專業資源之提供等 )

20 二 有關長時間工作之負荷評估原則, 依該指引之認定原則, 以發病前一個月及發病前二至六個月之加班時數計算, 並區分為工作關聯性極強者及工作與發病關聯性隨加班時數增加而增強者, 需視個案情形進行評估 爰事業單位可參考該指引, 對於促發疾病風險較高之勞工, 採行適當之預防及管理措施 三 事業單位依本法二十二條規定需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可由臨廠服務之醫師提供面談指導 ; 其他中小企業部分, 可透過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設置之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 提供門診及諮詢服務 四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本條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將研訂一般性之 過勞 預防指引, 以提供事業單位參考辦理

21 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應訂定身心遭受不法侵害危害防止計畫, 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建立篩選及危害評估機制 二 強化作業場所動線規劃 三 檢討組織及職務設計 四 實施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之教育訓練 五 強化公開場合宣導及行為規範之建構 六 建立應變處理程序 七 評估執行成效及檢討修正 職場暴力 : 工作者因執行職務遭受內部或外部人員對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 ( 包括攻擊脅迫霸凌及騷擾等 ) 例如危害評估 作業場所動線規劃 保全監錄管制 緊急應變 溝通訓練及消除歧視 建構相互尊重之行為規範等措施

22 第十一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一 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 作業場所之配置 三 工作適性安排 四 行為規範之建構 五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 六 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3 第十九條 ( 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勞工之保護 )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 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 ; 異常氣壓作業 高架作業 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及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 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 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 異常氣壓 高架 精密 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違反規定,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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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二十條第一 二項 ( 勞工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之施行 )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違反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45)

26 一 高溫作業 二 噪音作業 三 游離輻射作業 四 異常氣壓作業 五 鉛作業 六 四烷基鉛作業 七 粉塵作業 八 有機溶劑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 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作業 ( 鎳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 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特殊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項目表共有 27 類

27 第二十條第三 ~ 六項 ( 勞工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之施行 )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 項目 期間 健康管理分級 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 管理 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 方式 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1. 違反第 6 項規定, 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 (46) 2. 醫療機構違反第 4 項處警告或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 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28 舊法 ( 12) 訂有, 健康檢查可由事業單位設置之醫 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 新法 ( 20) 規定, 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 亦得依法申請認可

29 第二十七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 指於僱用勞工時,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 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 指雇主對在職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二 特殊健康檢查 : 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作業危害性, 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 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30 第二十九條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 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於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 視為已接受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31 第二十一條 ( 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採取健康管理分級措施 ) 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 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用途 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 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45)

32 1 體格檢查 ( 新進勞工 ) 2 3 一般健康檢查 ( 在職勞工 ) 特殊健康檢查 ( 從事特殊作業勞工 ) 4 特定性健康檢查 ( 特定對象 項目 ) 健康促進 健康檢查手冊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

33 第二十二條 (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 23 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 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45)

34 健康管理 健康檢查分級管理 健康異常面談 健康指導 選工 配工 職業傷病統計分析 健康風險評估 職業病預防 工作環境危害辨識 評估 監測與改善 健康促進 勞工健康 衛生教育 指導 癌症篩選 三高預防 舒緩工作壓力

35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雇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健康指導 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 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36 第三十條第三 ~ 五項 ( 妊娠中女性勞工之限制 )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 雇主依第三十一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37 第三十一條第一 ~ 二項 ( 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之分級措施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違反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43)

38 一. 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 : 1. 生殖危害之虞之工作危害評估 ; 具生殖毒性 致基因突變性危害之虞之工作, 實施危害評估 2. 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個別危害評估 : 除生殖危害評估之外, 應就工時 工作姿勢 ( 久站 久坐 走動或以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特殊平衡 ) 輪班 職場壓力 單獨工作 休息及母乳哺育期間影響嬰幼兒健康之危害因子進行個別危害評估 二. 三. 依評估結果採取消除或控制危害及分級管理措施 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師, 依危害評估結果 採行危害防範措施及依據當事人之健康狀況等, 進行適性評估, 並聽取醫師建議, 採取書面告知風險 健康指導 教育訓練及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39 第三十一條第三 ~ 四項 ( 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之分級措施 )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 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 分級管理方法 適性評估原則 工作調整或更換 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 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40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 一 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 勞工個人工作型態易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 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 包括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 致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41 第三十九條 ( 工作者之申訴權 )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雇主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 一 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 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 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 得實施檢查 前項之調查, 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違反第 4 項規定,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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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二百九十二條雇主對於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等作業場所,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時, 應視其性質, 採取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 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 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 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者, 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 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等之作業時, 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 應改善其作業方法 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 有害物工作場所, 應依有機溶劑 鉛 四烷基鉛 粉塵及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 設置通風設備, 並使其有效運轉

44 第三百條之一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 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 噪音危害控制 三 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 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 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 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 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 ; 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45 第二百九十五條之一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 動物養殖 農作物耕作 採收 園藝 綠化服務 田野調查 量測或其他易與動 植物接觸之作業, 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 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 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 第二百九十九條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 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 一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 具有強烈微波 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 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 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 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 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 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46 第三百條之一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 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 二 噪音危害控制 三 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 四 聽力保護教育訓練 五 健康檢查及管理 六 成效評估及改善 前項聽力保護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 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 ; 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47 第十二章之一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 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分析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 二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 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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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二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 實施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五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 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58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 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 建構行為規範 五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59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四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 寒冷 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 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 設置供勞工休息 飲食等設備 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五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 應設置適當之坐具, 以供休息時使用

60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六雇主使勞工於夏季期間從事戶外作業, 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 應視天候狀況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 一 降低作業場所之溫度 二 提供陰涼之休息場所 三 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食鹽水 四 調整作業時間 五 增加作業場所巡視之頻率 六 實施健康管理及適當安排工作 七 留意勞工作業前及作業中之健康狀況 八 實施勞工熱疾病預防相關教育宣導 九 建立緊急醫療 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61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 實施迄今已逾三十年, 歷經十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係於 102 年 1 月 勞工安全衛生法業於 102 年 7 月 7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本規則為配合本法之修正, 將保障範圍擴大 61

62 為健全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制度, 提昇我國勞工健康照護率, 落實職業病預防 健康檢查 健康分級管理 配工 選工及健康促進之工作, 經彙整業界與相關專家學者意見, 擬具本規則條文 62

63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6 條第 3 項 第 20 條第 3 項 第 21 條第 3 項及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 項 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3

64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65 本規則為配合本法之修正, 將保障範圍擴大, 並同時強化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之制度與措施, 以促使雇主落實各項勞工健康保護工作 其修正重點如下 : 配合本法修正授權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 修正條文第一條 )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附屬法規修正引用之條次與名稱 ( 修正條文第二條 ) 為健全總機構對其企業總體勞工健康政策之規劃及提供其分支機構勞工之健康服務, 增訂總機構應置專業人員綜理全事業職業健康服務事務 ( 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配合職場腦心血管疾病風險評估 健康促進及相關管理措施之落實, 新增工作時間與睡眠評估及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檢測 ( 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十一條 )

66 新增重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並修訂其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項目 紀錄與其保存 ; 為強化勞工體格 ( 健康 ) 檢查異常之採行措施, 增訂應由相關專業之醫護人員提供檢查異常者健康指導, 及為維護勞工個人隱私與權益, 增訂勞工之醫療資料應由醫護人員進行保存及管理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 為強化本法第十九條之高溫度 異常氣壓 高架 精密及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之健康保護, 增訂應由相關專業之醫師進行綜合評估 (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為配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防疫及癌症防治政策, 增訂雇主應依相關醫事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及癌症防治法之規定, 配合辦理 (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 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另配合新增重鉻酸及其鹽類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高 ( 低 ) 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測為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後, 實施該項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相關檢驗與補助作業所需之緩衝期, 爰另規範其施行日期 (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

67 本法第二十條已刪除事業單位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規定, 爰配合該修正予以刪除 對於現行事業單位既設之醫療衛生單位, 如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需求, 得依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與管理辦法 申請 67

68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 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廠健康服務 68

69 附表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表 事業性質分類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勞工人數 人力配置或臨廠服務頻率 備註 人 1 次 / 月勞工人數超過 6000 人者, 人 3 次 / 月其人力配置或服務頻率, 人 6 次 / 月 人 9 次 / 月應符合下列之一之規定 : 人 12 次 / 月一 每增 6000 人者, 增專 人 15 次 / 月任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 6000 人以上專任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1 人 師一人二 每增勞工 1000 人, 依 人 1 次 /2 個月 人 1 次 / 月下列標準增加其從事勞工 人 3 次 / 月健康服務之醫師臨廠服務 人 5 次 / 月頻率 : 人 7 次 / 月 ( 一 ) 第一類事業 :3 次 / 月 人 9 次 / 月 ( 二 ) 第二類事業 :2 次 / 月 6000 人以上 12 次 / 月 ( 三 ) 第三類事業 :1 次 / 月 人 1 次 /3 個月 人 1 次 /2 個月 人 1 次 / 月 人 2 次 / 月 人 3 次 / 月 人 4 次 / 月 6000 人以上 6 次 / 月 69

70 附表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勞工作業別及人數 勞工人數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 以上 專任 1 人 專任 1 人專任 1 人專任 2 人 以上 專任 2 人專任 2 人 專任 3 人專任 3 人 專任 4 人專任 4 人 專任 2 人 專任 4 人 專任 4 人 備註 一 所置專任護理人員應為全職僱用, 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二 勞工總人數超過 6000 人以上者, 每增加 6000 人, 應增加專任護理人員至少 1 人 三 事業單位設置護理人員數達 3 人以上者, 得置護理主管一人 70

71 一二三四五六七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帄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游離輻射作業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 ( 一 )1,1,2,2- 四氯乙烷 ( 二 ) 四氯化碳 ( 三 ) 二硫化碳 ( 四 ) 三氯乙烯 ( 五 ) 四氯乙烯 ( 六 ) 二甲基甲醯胺 ( 七 ) 正己烷 (2-1) 71

72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續 九 製造 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 苯為體積比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一)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三)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四)β-萘胺及其鹽類 (五)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六)α-萘胺及其鹽類 (七)鈹及其化合物 鈹合金時 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八)氯乙烯 (九)2 4-二異氰酸甲苯或2 6-二異氰酸甲苯 (十)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十一)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十二)苯 (十三)石綿 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十四)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十五)砷及其化合物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十八)乙基汞化合物 (十九)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二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72

73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 >= 100 人以上, 應另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每月臨廠服務一次 >=300 人以上, 每月臨廠服務二次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人力不可由 具醫師資格,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代替 但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 不在此限 (3-2) 73

74 74

75 雇主僱用或特約前項醫護人員, 應依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等相關醫事法規辦理 依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第八條規定 : 醫師及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 ; 另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 醫師執行急救 醫療機構間之會診 支援 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 得於非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 爰刪除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備之規定與格式一, 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備查 (3-3)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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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備查日期 事業單位統一編號 ( 共 8 碼 ) 事業單位勞工保險證號 ( 含英文檢 查碼 ) ( 共 9 碼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備查資料表 行業標準分類號碼 ( 共 4 碼 ) 事業單位危害風險類別 ( 請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第 2 條之危害風險分類為第一 二 三類填寫代碼 1 2 3) 事業單位名稱 ( 含廠名 事業單位 郵遞區號 事業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 含區域號碼 ) 僱用勞工總人數 特別危害 健康作業人數 醫師姓名 執業執照字號 服務資格 ( 請填代碼 1 2 3) 1. 職業醫學科專聘用別科醫師 臨廠服 ( 請填務 2. 從事勞工健康代碼 1 頻率服務醫師訓練合 2) ( 次 / 月 ) 格 1. 僱用 ( 請填次 3. 勞工體格及健 2. 特約數 ) 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職業醫學訓練合格 ( 即健檢醫師 ) 備註 79

80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備查資料表 範例 備查日期 事業單位統一編號 ( 共 8 碼 ) 事業單位勞工保險證號 ( 含英文檢 查碼 ) ( 共 9 碼 ) 事業單位危害風險類別 ( 請依行業 勞工安標準全衛生管分類理及自動號碼檢查辦法 ( 共 4第 2 條之危碼 ) 害風險分 類為第一 二 三類填寫代碼 1 2 3) 事業單位名稱 ( 含廠名 ) 事業單位郵遞區號 事業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 含區域號碼 ) 僱用勞工總人數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 護理人員姓名 執業執照字號 服務資格 ( 請填代碼 1 2 3) 1.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訓練合格 2.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 醫療機構職業衛生護理訓練合格 ( 即健檢護理人員 ) 3. 無 聘用別 ( 請填 代碼 1 2) 1. 僱用 2. 特約 備註 A 保備股份有限公司 ( 北三廠 ) 台北市南港區 (02) 南港一 789 路三段 1 號 北市衛護執字第 林健康 A 號 1 1 北市衛護執字第王如意 A 號 3 1 北市衛護執字第李智慧 A 號

81 0: 未採行相關措施 81

82 醫師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具醫師資格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50小時+臨 廠服務二次交付臨廠服務報告書 經考試及報告書審核通過 方為訓練合格 指定醫療機構職業醫學訓練合格可抵充28小 時 護理人員 具護理人員資格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 48小時+臨廠服務一次交付臨廠服務報告書 經考試及報告書審 核通過 方為訓練合格 (50小時)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訓練 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自 行辦理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其課程與時數 依附表四及附表五之規定 於 前 得由經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職業 醫學訓練合格之醫師及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擔任 4 82

83 因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 為協助事業單位強化 勞工職業病預防工作 本會委託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 學會進行國內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資料及臨廠服 務意願調查 俾提供事業單位聘任參考 有需求者請 逕 至 中 華 民 國 環 境 職 業 醫 學 會 網 站 或 電 洽 分 機 16 該 學 會 查 詢 83

84 第 14-1 條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及講師資格, 依附表十二之一之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每二年至少 6 小時

8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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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一 ) 臨廠服務辦理職業傷病預防及管理事項 :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評估 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7) 註 : 因應少子化, 刪除原協助家庭計畫服務工作 87

88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辦理之事項 續 ( 二 ) 會同勞工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 辦理下列事項 :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 如輪班 超時 中高齡 三高 過負荷 身心障礙者或責任制等 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醫師師建議採取工作時間之安排 適當人力之配置及其他減少職場壓力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 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8) 88

89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辦理之事項 續 ( 三 ) 執行業務時, 應依下表填寫保存七年, 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9) 附表十 職業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 醫護人員辦理 : 一 基本資料 1.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部門名稱 : 2 工作相關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作業人員 3.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行政人員 : 男人 ; 女人 ; 現場操作人員 : 男人 ; 女人 4.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評估 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作業類別與 5.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一般作業 : 人數 : 人數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類別 : 人數 : 6. 協助雇主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施職業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二 作業場所概況 : 工作流程 ( 製程 ) 工作型態 人員及危害特性概述: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 臨廠健康服務執行情形會同工安人員辦理 : ( 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事項 ): 四 改善及建議採行措施 1.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 : 2. 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3. 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 五 執行人員及日期 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 簽章 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簽章 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4.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 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簽章 其他, 部門名稱, 職稱, 簽章 執行日期 : 年 月 日時間 : 時分迄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時分 89

90 實施一般體格檢查項目 : 作業經歷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 新增生活習慣係影響健康狀況之重要因子, 而國人前十大死亡疾病 : 癌症及慢性疾病多與之相關, 而該等疾病間接影響工作狀況 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 體重 腰圍 降低代謝症候群對勞工健康之威脅 ; 男 >=90 女 >= 80cm 視力 辨色力 聽力 血壓 130/85mm/Hg 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視診 聽診及觸診之範圍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01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血糖 ( 空腹 >=100mg/dL)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肌酸酐 (creatinine) 膽固醇 ( 高密酯蛋白膽固醇 <40mg/dL) 三酸甘油酯 ( 空腹 >=150mg/dL) 之檢查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 如表十一 ) 前項檢查未逾定期檢查期限, 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並至少保存七年 (11) 90

91 新增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噪音作業勞工之聽力檢查宜增加八千赫音頻之測試, 以作為與老年性聽力損失鑑別之用 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與游離輻射作業無直接相關, 爰刪除之 因長期從事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可能罹患骨骼 呼吸及精神神經系統漸進之慢性異常組織病變, 及其急性危害於加壓減壓過程, 可能造成組織拉傷 水腫 出血 皮膚癢 紅疹 皮下氣腫及關節疼痛之情形, 爰增加心臟血管 呼吸系統 骨骼 關節 神經精神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四烷基鉛化合物主要可經由皮膚吸收, 若大量接觸可引起皮膚之灼傷, 爰於四烷基鉛作業增加皮膚之理學檢查 暴露於四氯乙烷之環境可能會出現腎臟及皮膚病變, 爰於四氯乙烷作業增加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91

92 接觸液態四氯化碳會造成皮膚燒灼感 發紅出水泡等, 爰於四氯化碳作業增加皮膚之理學檢查 皮膚長期接觸聯苯胺後可能會造成皮膚過敏及接觸性皮膚炎, 另流行病學顯示因職業而吸入或經皮膚接觸聯苯胺或 β- 萘胺會造成膀胱癌, 爰於聯苯胺及其鹽類等六種作業增加腎臟疾病過去病史之調查及泌尿系統與皮膚之理學檢查 鈹之暴露可能會引起支氣管炎 肺水腫 皮膚炎 泌尿道結石等, 爰於鈹作業, 明確規範需作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苯之健康危害係以造血系統之疾病為主, 包括再生不良性貧血 白血病等, 而其症狀包括蒼白 口腔潰瘍等, 爰於苯作業之理學檢查, 再明確規範需作皮膚黏膜 ( 含口腔 ) 及結膜之理學檢查 長期暴露於鎘之環境, 可能會對呼吸系統產生危害, 如慢性鼻炎 咽喉炎及造成貧血症 牙齒有黃斑等, 爰於鎘作業, 增加鼻黏膜及貧血之理學檢查 92

93 93

94 應於檢查三個月內依格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勞工安全衛生處 ) 通報 申報表格下載 : 事業單位統一編號事業單位勞工保險證號 ( 不含英文檢查碼 ) 行業標準分類號碼 事業單位名稱 事業單位電話 事業單位地址 勞工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健檢日期 原健檢結果分級級數 原健檢醫院名稱 原健檢分級判定之醫師 健康追蹤檢查日期 重新分級級數 重新分級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姓名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號 疑似職業病病名 疑似職業病之 ICD-9 代碼 實施現場評估 ( 請填代碼 ) 事業單位採行措施 ( 請填代碼 ) 備註 94

95 參照醫師依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之建議 ( 附表三十八 ) 非就業機會禁止規定, 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若對配工及復工有疑慮時, 建請照會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前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之處理, 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對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 雇主不得拒絕 但超過保存期限者 (16), 不在此限 (17) 95

96 附表三十八 選工配工參考 作業名稱高溫作業低溫作業噪音作業振動作業 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高血壓 心臟病 呼吸系統疾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 無汗症 腎臟疾病 廣泛性皮膚疾病 高血壓 風濕症 支氣管炎 腎臟疾病 心臟病 周邊循環系統疾病 寒冷性蕁麻疹 寒冷血色素尿症 內分泌系統疾病 神經肌肉系統疾病 膠原性疾病 心血管疾病 聽力異常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 周邊循環系統疾病 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 節錄 ) 96

97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應填具附表三十九之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18) 97

98 附表三十九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作業名稱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事業種類事業單位名稱事業單位地址及電話 行業標準分類 勞工人數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接受特殊健康檢查人數特殊健康檢查人數中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人數接受健康追蹤檢查人數 粉塵作業勞工 X 光照片像型別及其人數 正常一型二型三型四型 健康檢查結果屬第一級管理人數健康檢查結果屬第二級管理人數健康檢查結果屬第三級管理人數健康檢查結果屬第四級管理人數檢查醫師姓名及證書字號檢查醫療機構名稱 電話及地址 ( 電話 ) 男女合計

99 特約醫師每次臨廠服務時間應為幾小時? 醫師臨廠服務時間目前尚無強制規定, 應以完成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7 條及第 8 條事項為原則, 並留存執行紀錄, 雇主可依事業單位需求與醫師討論議定之, 建議以每次 3 小時為原則 99

100 事業單位若使特約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門診服務, 是否能計入臨廠服務次數? 事業單位特約醫師臨廠服務, 應以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7 條及第 8 條之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事項為主, 診療業務不在上述規定事項, 其診療服務應屬事業單位另行提供所屬勞工之服務, 不應列入臨廠服務次數, 惟事業單位如採諮詢門診方式提供勞工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 健康諮詢等有關本規則第 7 條事項之諮詢服務, 且該醫師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者, 其次數尚可併計 10 0

101 勞工一般或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紀錄是否必須與法規規定格式一模一樣? 事業單位保存之勞工一般或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紀錄, 其格式得參照法規規定或依事業單位需求訂之, 惟其項目內容須符合法規之規定 10 1

102 指定醫療機構於辦理勞工一般或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後, 若提供勞工或事業單位之紀錄, 未依法規規定或未述明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複檢期限等, 致事業單位無法進行後續健康管理, 事業單位是否有責?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係課雇主責任, 故雇主使勞工接受指定醫療機構辦理之一般或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前, 宜先約定其檢查項目應符合法規規定及檢查報告應有之完整性 10 2

103 如何知道事業單位是否應實施環測? 何時實施? 又應進行何種項目測定? 有關環測實施項目與時間之規定, 應依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10 3

104 特殊健檢紀錄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如醫師勾選第 2 項 檢查結果異常, 宜於 期限內至醫療機構, 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事業單位必須核給勞工公假進行檢查嗎? 因該項 ( 第 2 項 ) 之檢查結果異常為第 2 級管理, 屬勞工個人健康問題, 與工作無關者, 事業單位得不核予公假, 惟基於職場健康管理, 宜參照醫師意見辦理並追蹤之 10 4

105 特殊健檢紀錄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如醫師勾選第 4 項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期限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事業單位要以何種假別核給勞工進行檢查? 因該項 ( 第 4 項 ) 之檢查結果異常為第 3 級以上管理, 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無關, 事業單位應核予公假進行健康追蹤檢查 10 5

106 特殊健檢後勞工健康管理列為 3 級, 應在何期限內進行健康追蹤檢查? 事業單位應依健檢醫師於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所建議之期限內, 使勞工進行健康追蹤檢查 10 6

107 勞工健康管理為 3 級或 4 級者, 如醫師須進行現場評估, 該費用應由誰付? 基於勞工健康管理為第 3 級以上管理, 其檢查結果異常無法排除與工作無關, 故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須進行現場評估, 其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10 7

108 事業單位勞工特殊健檢之健檢管理三級之通報應在何時通報? 如何通報? 由誰通報? 依 100 年 3 月 3 日勞安 3 字第 號公布令, 事業單位勞工特殊健檢管理三級之通報應於使勞工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後 3 個月內通報, 請逕至本會網站 服務專區 之 表單下載 下載通報表件電子檔, 填寫後以光碟存檔併同事業單位報備公文, 由事業單位向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報備 10 8

109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之 臨時性作業 所指為何? 本規則所稱 臨時性作業 係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 : 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 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 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10 9

110 如勞工有高血壓,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38 規定, 是否即不得聘其從事高架作業? 該規則附表 38 係提供醫師於一般或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時, 綜合評估受檢勞工之檢查異常狀況是否有不適宜從事之作業, 以提供雇主選工配工之建議, 基於勞工健康狀況之判定及其工作適性之安排涉及醫學專業, 爰雇主應參照醫師之專業建議為之, 而非自行以該附表內容作為聘僱依據 11 0

111 2015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說明會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本資料僅提供宣導說明會使用 法規命令仍應以實際公布施行者為依據

112 有機溶劑 1919 ILO 四烷基鉛 C03 母性產前產後保護公約 鉛 生殖保護思維 作業環境測定 (81 年 ) 1952 ILO C103 母性保護公約及 R95 建議書 1935 特殊作業管 C45 禁止一切制 (61 年 ) 婦女於地下礦場工作 母性保護之發展趨勢 1971 ILO C136 苯公約 標示及 MSDS (81 年 ) 重點管制 - 危險性工作場所 (83 年 ) 1967 ILO C127 最大重物公約 1921 ILO C13 禁用白鉛公約 關注性別平等 1995 世界婦女會議性別主流化行動宣言 1992 EU Directive 92/85/EECpregnant workers 2000 ILO C183 母性 1979 聯合國消除對保護公約婦女一切岐視公約 1981ILO C156 有家庭責任勞工公約 關注身心健康 2011 ILO 女性勞工身心健康指引 -- 家庭與 工作平衡 -- 性別主流 勞動檢查 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 不得視為歧視 ( 第 4 條 ) 1. 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 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 給予特別保護

113 締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 不得視為歧視 ( 1979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岐視公約第 4 條 ) 確保男女勞工待遇與機會帄等及女性勞工之特殊情況及保護懷孕之需要, 兩者均屬政府及社會共同之責任 ( 2000 ILO C183 母性保護公約總說明 ) 母性保護之意義在於採取特別保護措施, 於女性勞工擔負母性角色時, 獲得真帄等 (genuine equality)

114 項目 比較 禁止一般女性工作項目 我國 1974 年勞安法 ILO 2000 年母性保護公約 歐盟 1992 年 92/85/EEC 2001 年修正 禁止懷孕 產後 哺乳者工作項目 懷孕 產後 哺 乳者需特別風險評估及告知評估結果之項目 一般女性身心健康 -- 性別主流勞動檢查及家庭與工作衡帄 政策指引及研究 性別安衛風險研究 騷擾 暴力 生物 化學 感染 人因暴露風險及輪班 夜班超時工作與 PPE

115 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 各會員國應 採取適當措施, 務使懷孕或哺乳之女性勞工, 得不 ( 意指不被迫,not obliged to ) 從事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對婦女或嬰兒健康有害之工作, 或其他經評估確認對婦女或嬰兒之健康具有顯著風險之工作

116 應對妊娠或哺乳婦女及其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有關的任何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並告知評估結果 ; 發現顯著風險時可基於醫學證明, 採取消除危害 調整工作條件 調換工作場所或帶薪休假等措施 明確列舉需特別評估之危險有害工作包括 : 涉及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的體力辛苦工作 避免涉及接觸或暴露危害生殖健康的生物 化學和物理媒介因子的工作 於梯子 施工架等需保持特殊帄衡的工作 注意因長時間的坐姿或立姿 極端氣溫或振動而使身心處於異常負荷狀態的工作 另經醫師診斷夜間工作不適合於其妊娠哺乳者, 亦規定得不從事該工作

117 未禁止一般女性工作 ; 懷孕哺乳女性僅少數工作禁止, 餘要求特別風險評估 - 禁止懷孕勞工從事礦坑 鉛作業 潛水等異常氣壓作業及弓形蟲與德國麻疹等危險有害之工作 - 哺乳勞工禁止從事礦坑及鉛作業 - 懷孕或哺乳勞工均不得使其於夜班從事工作 - 要求雇主就當事人工作場所 工作條件及身心狀況, 予以實施特別風險評估 告知評估結果 消除危害 調整工作條件或調換工作場所等配套措施下, 由女性勞工自主決定工作與否 - 特別風險評估之工作包括 : 造成胎兒的不正常發育的物理危害 ( 如機械性震動 人力重物處理 游離輻射 非游離輻射 高低溫 噪音 久站久坐等身心負荷 ) 對人類有感染危害之第二 三類微生物危害 可能造成癌症 遺傳性基因傷害 會對胎兒造成傷害風險 會造成哺乳的嬰兒傷害之化學物質等

118 著重於母體個人健康與妊娠各階段胎盤及胎兒成長危害之預防 第 30 條第 1 項 ( 懷孕保護 ) 說明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參照 :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 礦坑 (2) 鉛及其化合物 (3) 異常氣壓 (4) 弓形蟲 德國麻疹 (5) 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化學品 (6) 顯著振動 (7) 重物處理 (8)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 (9)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10)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 (11)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 (12)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 (13) 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 (14) 其他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ILO 2000 年 C183 母性保護公約 2. 歐盟 Directive 92/85/EEC 妊娠 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 3. 日本 2012 年以 GHS 具生殖毒 性一級或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具 直接 間接影響哺乳功能之化學 品為篩選原則 (5) 至 (14) 雇主依第 31 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 實施 ) 118

119 著重於母體健康恢復及因哺乳而危害嬰兒 第 30 條第 2 項 ( 產後保護 ) 說明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礦坑工作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 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參照 : 1. 日本勞動基準法 2. 歐盟 1992 年 Directive 92/85/EEC 妊娠 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 第三至五款雇主依第 31 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 實施 )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119

120 嚴禁之工作 : 礦坑工作對妊娠中女性勞工, 因移動速度 帄衡 四肢協調 敏捷度等均所影響, 易增加意外發生的危險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因屬生殖毒性物質, 會傷害胎兒健康, 亦會造成經常性流產與死胎, 其暴露限值為 0.025mg/m 3 另增列不得使妊娠女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高暴露風險之特定作業 異常氣壓之工作 不得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已注射德國麻疹之疫苗且檢附醫師證明已具免疫者, 不在此限 非一般檢驗報告

121 從事重物處理工作負重之規定 : 重量作業別 規定值 ( 公斤 ) 斷續性作業 10 持續性作業 6 斷續性與持續性工作之認定, 係以 工作性質 是否經常以徒手搬運重物之工作為區分原則, 若其主要工作內容即為搬運物品, 且該作業佔勞動時間的 50% 以上時, 則為連續作業, 低於 50 % 以下則屬斷續作業 不得從事處理或暴露於致病或致死風險之感染性微生物之工作, 如 B 肝 C 肝 HIV 肺結核及水痘等 ( 檢附醫師證明已免疫者及無執行侵入性治療者, 排除適用 ) 不得使妊娠女性勞工從事製造或處置抗細胞分裂劑及具細胞毒性藥物之工作 該等藥物可藉由呼吸或皮膚進入人體, 造成精蟲或卵子基因變形, 甚導致癌症

122 從事重物處理工作負重之規定 : 重量 規定值 ( 公斤 ) 作業別 分娩未滿六個月者 分娩滿六個月但未滿一年者 斷續性作業 持續性作業 考量分娩方式及相關生理機能的復原狀況因人而異, 爰規範經醫師評估能負重者, 不在此限

123 3 萬以上 30 萬以下第 31 條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1. 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帅兒健康者 2. 前項工作包括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具有生殖毒性一級 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及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 作息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

124

125 名詞定義 第 2 條說明 母性健康保護 : 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取之措施, 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 醫師面談指導 風險分級管理 工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母性健康保護期間 : 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明定母性健康保護及期間之定義 12 5

126 適用對象 第 3 條說明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其勞工於保護期間, 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 一 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 包括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 夜班 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 考量專業, 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 二 參考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之規定, 及考量人類流行病學之醫學實證與業界實務執行之可行性 12 6

127 第 4 條說明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適用對象 基於人類流行病學之醫學實證, 鉛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其會降低生殖能力 影響受精卵著床及具致胎毒性或胚胎致死性 ; 另考量其毒性會累積於體內, 影響生育能力 不限勞工人數 ; 含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勞工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係指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內之鉛作業場所之作業 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12 7

128 母性保護措施 第 5 條說明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作業環境或型態, 應實施危害評估 雇主使前項之勞工, 從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前二條及前項之母性健康保護,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辦理之 一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明定雇主應對該等工作實施危害評估 二 鑑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工作, 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經當事人同意即可從事各該工作 三 為協助業界瞭解及落實本辦法之母性健康保護等規定 12 8

129 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措施 環境 第 6 條說明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 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 危害, 包含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 人因性 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 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 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之評估結果及管理, 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 一 參考英國及歐盟相關規定 ; 告知之方式可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 二 考量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 評估及工作環境之改善與管理, 係包含於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 係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導辦理 12 9

130 醫護人員面談 個人健康 第 7 條說明 勞工於保護期間, 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 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 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 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 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雇主辦理前項轉介時, 應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 作業環境監測紀錄與危害暴露情形及前條之評估結果等資料交予醫師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 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一 考量醫學專業, 維護與確保母體 胎兒或嬰兒之健康 ; 於面談後, 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 需藉由其他醫學檢查或其他專科醫師協助評估 二 於評估時, 需藉由工作場所環境 工作狀態及勞工個人健康檢查結果瞭解暴露之狀況, 以評估對母體 胎兒或嬰兒之危害影響 三 基於危害評估僅有作業環境之資料, 尚無身體檢查之資料可供醫護人員整體評估其工作適性 13 0

131 重新評估及面談機制 第 8 條說明 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勞工於保護期間, 雖然工作危作條件改變 作業程序變更 害可能不變, 但對於母體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健康 未出生胎兒之傷害風險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而改變 ; 此外, 工作條件改變 作業程者, 雇主應依前二條規定重序變更, 亦有可能影響勞工及新辦理 胎兒之健康 13 1

132 風險分級原則 ( 9) 第一級管理第二級管理第三級管理 一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 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 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一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二 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 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一 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 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 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133 風險分級原則 ( 10) 第一級管理第二級管理第三級管理 血中鉛濃度低於 5µg/dl 者 血中鉛濃度在 5µg/dl 以上未達 10µg/dl 血中鉛濃度在 10µg/dl 以上者 但經醫師評估需調整風險等級者, 不在此限

134 風險分級管理 第 11 條說明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 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 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 ; 屬第三級管理者, 應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 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 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者, 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可繼續從事原工作 ; 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變更工作條件 調整工時 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一 考量第二級管理可能影響生育功能, 為利女性勞工準備懷孕之規劃及保護母體健康 ; 屬第三級管理者, 該危害將影響母體 胎兒等之安全及健康 二 依本法第三十條經當事人同意即可從事原工作之規定 至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 除應依其他本法之相關附屬法規辦理危害控制外,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工作等健康保護措施 13 4

135 適性評估及醫師資格 第 12 條說明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 雇主應將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評估結果交付勞工, 由勞工提供予婦產科專科醫師 ; 婦產科專科醫師則依勞工個人健康狀況, 參照附表一辦理有關妊娠或分娩後健康危害評估, 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評估及建議, 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 對其評估及建議有疑慮時, 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 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 調整工時 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一 基於妊娠中母體與胎兒健康, 及分娩後子宮復舊情形等之評估, 係為婦產科專科醫師之專業 二 為維護母體 胎兒或嬰兒之健康, 如雇主對婦產科醫師適性安排之建議仍有疑慮,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 並參考婦產科醫師之評估建議, 再次綜合評估與建議 13 5

136 適性工作之安排 第 13 條說明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 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 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 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應尊重勞工意願, 並依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帄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 有配合之義務 一 為兼顧母性健康保護與勞工意願 二 考量勞動基準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對於妊娠期間工作之調整, 及性別工作帄等法對於妊娠 分娩或育兒之工作時間等之規定 13 6

137 紀錄保存及管理 第 14 條說明 雇主依本辦法採取之危害評估 控制方法 面談指導 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 均應予記錄, 並將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文件或紀錄等勞工個人資料之保存及管理, 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一 掌握該等環境健康危害狀況, 及作為後續管理追蹤改善之依據 二 考量勞工個人適性評估資料涉及個人隱私 可併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七 13 7

138 保護期間外之請求 第 15 條說明 女性勞工分娩滿一年後, 仍在哺乳者, 得請求雇主採取母性健康保護 本法之保護期間, 為求法令之明確性, 僅訂定至分娩後一年 ; 惟考量部分勞工可能於分娩滿一年後, 仍持續哺乳, 為維護母體及嬰 帅兒之健康, 爰明定之 13 8

139 妊娠及分娩後勞工之健康危害評估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 三 妊娠及分娩後風險因子評估 1. 過去懷孕病史 : 先天性子宮異常 子宮肌瘤 子宮頸手術病史 曾有第 2 孕期 (14 週 ) 以上之流產 早產 ( 懷孕未滿 37 週之生產 ) 史 2. 工作可能暴露之危害因素 : 化學性物質, 請敘明 : 物理性危害, 請敘明 : 生物性危害, 請敘明 : 人因性危害, 請敘明 : 社會環境因子引起之心理危害, 請敘明 : 3. 本次懷孕問題 : 多胞胎妊娠 羊水過多 早期子宮頸變薄 ( 短 ) 泌尿道感染 妊娠毒血症 妊娠糖尿病 前置胎盤 胎盤早期剝離 陰道出血 (14 週以後 ) 貧血 ( 血紅素 <10 g / dl) 子宮收縮頻率過高 (1 小時超過 4 次以上 ) 超音波檢查胎兒結構異常 胎兒生長遲滯 (>37 週且體重 2500g) 家族遺傳疾病或其他先天性異常 其它不適症狀 ( 如腹痛 頭痛 胸悶 下背痛.. 等, 請敘明 ) 4. 個人因素 : 沒有規律產檢 抽菸 喝酒 藥物, 請敘明 : 年齡 ( 未滿 18 歲或大於 40 歲 ) 生活環境因素 ( 例如熱 空氣汙染 ) 孕前體重未滿 45 公斤 身高未滿 150 公分 個人心理狀況 : 焦慮症 憂鬱症 睡眠 : 正常 失眠 需使用藥物 其他 5. 分娩後子宮復舊與哺乳情形 : 子宮復舊良好 子宮復舊不全, 請敘明 哺乳情形, 請敘明 6. 其他檢查, 請敘明 : 由雇主填寫

140 妊娠及分娩後勞工之健康危害評估及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 四 評估結果與建議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評估結果大致正常 1. 請定期追蹤檢查 2. 可繼續工作 ( 可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 可從事接近日常之工作內容 ) 評估結果部分異常 1. 可從事目前工作, 但須考量下列條件限制 : (1) 變更工作場所 : (2) 變更職務 : (3) 縮減職務量 : 縮減工作時間 : 縮減業務量 : (4) 限制加班 ( 不得超過小時 / 天 ) (5) 週末或假日之工作限制 ( 每月次 ) (6) 出差之限制 ( 每月次 ) (7) 夜班工作之限制 ( 輪班工作者 )( 每月次 ) 2. 不可繼續原工作, 宜休養 ( 休養期間 : ) 3. 其它具體之工作調整或生活建議 : 評估結果異常, 需住院觀察 其它 評估醫師 ( 含醫師字號 ) 評估日期 : 年月日

141 Q1:CNS 內有化學品清冊? A: 一 有關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款, 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前述化學品係指經依國家標準 CNS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規定, 辦理分類結果, 其 危害性 屬 健康危害 危害分類 屬 生殖毒性物質 或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危害級別 屬 第 1 級 者 其為定義式規範, 並無公告化學品清單 二 事業單位所用之危害性化學品, 凡分類結果符合上述規定者皆屬之 實務上, 得參考各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 (SDS) 所載之危害辨識資料, 若符合上開定義者, 即應依規定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14 1

142 Q2: 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 是否可以從事輪班或夜間工作? 如果該勞工沒有哺餵母奶或自願上夜班, 可否依其意願安排夜班? A: 一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以,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者, 其勞工於保護期間, 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其主要目的係為保護母體 胎兒或嬰兒之健康 因此, 分娩後一年內, 若勞工從事上開工作, 均應依本辦法實施保護, 至勞工適合上夜班與否, 涉及醫學專業, 宜依規定由醫師評估, 提供工作適應安排之建議 二 另為保護產後女性勞工生活作息正常, 以利哺育及照顧嬰兒, 查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 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另依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11 月 8 日 (83) 台勞動自第 號函釋略以, 所謂哺乳, 不限於哺餵母乳, 包含餵哺牛乳在內, 哺乳期間 可解釋為產後一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之情況而定, 即宜視其有無哺乳之事實 14 2

143 Q3: 勞工 300 人之計算方式為何? A: 查職安法第 51 條規定略以, 第 2 條第 1 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法之規定 故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勞工人數之計算, 至少應包含事業單位自僱勞工與受該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如派遣勞工等 ) 另基於照顧共同作業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於規劃整體職業病預防 健康風險評估及健康促進等事宜時, 得提供承攬人 再承攬人相關服務 ( 勞職綜 4 字第 號函 ) 14 3

144 Q4: 勞工不願意配合工作調整, 該如何處理? A: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規定之目的係為保護妊娠中及分娩後母體 胎兒及哺乳間嬰兒之安全與健康, 故經醫師評估, 勞工之健康狀況異常, 經採取危害控制及管理等措施仍無法改善者, 雇主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二 至有關經採納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因工作調整而影響勞動條件部分,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由勞資雙方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 方符合法令規定 三 考量適性評估涉及醫學專業, 爰本辦法規定須由醫師與勞工面談 為避免勞資雙方因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而引發勞資爭議, 建議雇主可將安全衛生 健康管理等應遵循事項納入工作守則, 俾利勞工遵行 14 4

145 Q5: 勞工不願意配合接受面談或指導, 該如何處理? A: 一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 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 並得依工作性質 規模分別訂定, 先予敘明 二 有關雇主不得使未滿 18 歲者 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所規定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係屬雇主之法定責任與義務 雇主依法所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有關勞工需配合事項, 得納入工作守則, 俾利勞雇雙方共同遵行 14 5

146 Q6: 轉介適性評估之費用由誰負擔? A: 一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係依職安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授權訂定, 目的係為兼顧就業帄權與母性保護, 而課以雇主對於妊娠及分娩後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 二 有關該辦法第 7 條第 2 項, 前項之面談, 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 需追蹤檢查或適性評估者, 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之規定, 尚屬雇主應辦理事項, 其所衍生相關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14 6

147 Q7: 有哪些地方可提供母性健康保護諮詢? 區域 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勞工健康服務中心 北區 中區 南區 台大醫院林口長庚台北榮總 中國附醫中山附醫彰基 高醫附醫成大附醫 新北產業園區 ( 五股勞工活動中心 台中工業區內 南科育成中心 防治中心聯繫方式, 請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 查詢 健康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請至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帄台 查詢 14 7

148 颯露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 4 月

149 系統架構說明 P.1 49

15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 最新公告 修改密碼及基本資料 信箱 客服專線 問答集 相關網站連結 資訊專區 入口網站 登入模組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線上填報 / 上傳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線上填報 / 上傳 勞工健康三級管理線上填報 / 上傳 P.1 50

151 帳號申請 檢查機構審核 帳號密碼通知 登入系統 報備資料輸入 檢查機構審核 P. 15 1

152 操作步驟說明 P. 15 2

153 網址 本系統已建立 SSL 安全機制, 請安心填報 P.1 53

154 第一次使用本系統請先帳號申請 資訊網首頁點選 帳號申請 P.1 54

155 1. 點選 帳號申請, 即可開始輸入 2. 若需要授權書範本, 請按 事業單位授權書範本下載 3. 所有資料填寫完畢後, 點選 送出,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4.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並通知帳號及密碼 P.155

156 資訊網首頁輸入帳號, 密碼及驗證碼, 填寫完後, 請點選 登入 第一次登入時, 需先修改密碼 P.156

157 登入後, 點選左半邊的 勞工健康服務醫師 P.1 57

158 提供二種方式輸入報備資料 1. 點選 醫師報備資料輸入 直接輸入資料後按送審 2. 點選 醫師報備資料上傳 上傳 EXCEL 檔後送審 P. 15 8

159 1. 點選 醫師報備資料輸入, 即可開始輸入 2. 系統會自動帶入基本資料, 若基本資料有異動, 請修改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3. 請新增服務醫師資料, 請按 新增服務醫師 4. 所有資料填寫完畢後, 點選 送審,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5. 送審後, 若需留底, 可直接點選 產出報備資料 EXCEL 6.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P. 15 9

160 1. 所有代碼填寫均可透過點選下拉選單完成 2. 單筆服務醫師資料填寫完後, 請按 儲存, 資料將自動帶回醫師報備資料輸入畫面中之服務醫師資料清單 P. 16 0

161 1. 送審成功後, 若需留底, 可直接點選 產出報備資料 EXCEL P. 16 1

162 1. 點選 醫師報備資料上傳 2. 點選 瀏覽 會開啟檔案總管, 請選擇欲上傳的 EXCEL 檔 3. 選擇完畢後, 請按 確定 P. 16 2

163 1. 若資料填寫有誤, 會出現審核說明代碼, 請修改完後, 再次上傳 2. 若點選 放棄 則資料不會上傳, 會返回到選擇檔案的頁面 3. 若確定要上傳, 請按 確定上傳,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4.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P. 16 3

164 登入後, 點選左半邊的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報備 P.1 64

165 提供二種方式輸入報備資料 1. 點選 護理人員報備資料輸入 直接輸入資料後按送審 2. 點選 護理人員報備資料上傳 上傳 EXCEL 檔後送審 P. 16 5

166 1. 點選 護理人員報備資料輸入, 即可開始輸入 2. 系統會自動帶入基本資料, 若基本資料有異動, 請修改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3. 請新增護理人員資料, 請按 新增護理人員 4. 所有資料填寫完畢後, 點選 送審,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5. 送審後, 若需留底, 可直接點選 產出報備資料 EXCEL 6.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P. 16 6

167 1. 所有代碼填寫均可透過點選下拉選單完成 2. 單筆護理人員資料填寫完後, 請按 儲存, 資料將自動帶回護理人員報備資料輸入畫面中之護理人員資料清單 P. 16 7

168 1. 送審成功後, 若需留底, 可直接點選 產出報備資料 EXCEL P. 16 8

169 1. 點選 護理人員報備資料上傳 2. 點選 瀏覽 會開啟檔案總管, 請選擇欲上傳的 EXCEL 檔 3. 選擇完畢後, 請按 確定 P. 16 9

170 1. 若資料填寫有誤, 會出現審核說明代碼, 請修改完後, 再次上傳 2. 若點選 放棄 則資料不會上傳, 會返回到選擇檔案的頁面 3. 若確定要上傳, 請按 確定上傳,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4.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P. 17 0

171 登入後, 點選左半邊的 勞工健康三級管理報備 P.1 71

172 提供二種方式輸入報備資料 1. 點選 三級管理報備資料輸入 直接輸入資料後按送審 2. 點選 三級管理報備資料上傳 上傳 EXCEL 檔後送審 P. 17 2

173 1. 點選 三級管理報備資料輸入, 即可開始輸入 2. 系統會自動帶入基本資料, 若基本資料有異動, 請修改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3. 請新增健檢勞工資料, 請按 新增健檢勞工 4. 所有資料填寫完畢後, 點選 送審,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5. 送審後, 若需留底, 可直接點選 產出報備資料 EXCEL 6.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P. 17 3

174 1. 所有代碼填寫均可透過點選下拉選單完成 2. 單筆健檢勞工資料填寫完後, 請按 儲存, 資料將自動帶回三級管理報備資料輸入畫面中之健檢勞工資料清單 P. 17 4

175 1. 送審成功後, 若需留底, 可直接點選 產出報備資料 EXCEL P. 17 5

176 1. 點選 三級管理報備資料上傳 2. 點選 瀏覽 會開啟檔案總管, 請選擇欲上傳的 EXCEL 檔 3. 選擇完畢後, 請按 確定 P. 17 6

177 1. 若資料填寫有誤, 會出現審核說明代碼, 請修改完後, 再次上傳 2. 若點選 放棄 則資料不會上傳, 會返回到選擇檔案的頁面 3. 若確定要上傳, 請按 確定上傳, 資料內容將傳送至轄區之檢查機構審核 4. 檢查機構審核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通知審核結果 P. 17 7

178 客服專線 本系統之操作, 如有問題, 請撥 洽詢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5:00 P.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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