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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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3 4 成 就 別 人 也 被 成 就 家 長 作 為 第 一 屆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家 長 看 李 安 現 象, 感 覺 自 己 和 孩 子 的 命 有 了 更 大 的 創 新 空 間 李 安 了 不 起 之 處 在 於 他 成 就 別 人, 也 被 成 就 然 而 是 誰 成 就 李 安 的? 造 浪 的 造 景 的 馴 獸 的 寫 雲 端 程 式 的 畫 動 畫 的 寫 劇 本 的, 這 些 幕 後 英 雄 展 現 的 都 是 人 朗 朗 大 道 李 安 的 成 就 顯 示 臺 灣 根 本 不 缺 實 作 的 優 秀 人, 欠 缺 的 是 像 李 安 這 樣 具 有 整 合 能 力 的 人 不 過, 李 安 卻 不 是 傳 統 升 主 義 掛 帥 教 育 下 的 優 勝 者, 反 而 展 現 了 更 大 的 領 導 力 及 創 作 的 能 量, 郭 台 銘 吳 寶 春 也 都 是 類 似 的 例 子, 這 些 人 應 該 要 在 教 育 觀 念 上 帶 給 家 長 一 些 創 新 的 啟 隨 著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的 時 間 逼 近, 內 容 愈 來 愈 具 體, 若 從 教 育 創 新 的 角 度 來 看 十 二 年 國 教, 其 實, 十 二 年 國 教 有 很 精 緻 的 教 育 理 念 和 設 計 - 和 就 近 兩 大 相 輔 相 成, 對 少 子 化 世 代 來 說 也 是 一 條 非 走 不 可 的 路 首 先, 讓 教 育 的 內 涵 從 競 爭 轉 變 為 合 作, 然 後, 更 有 機 會 讓 教 育 的 場 域 從 教 室 走 向 更 寬 闊 的 空 間 適 性 揚 技 之 光 草 屯 商 工 吳 梓 誠 同 梓 誠 經 由 國 適 性 輔 導, 96 年 以 基 197 (PR66) 進 草 屯 商 工 就 讀 透 過 校 內 拔, 二 年 級 時 參 加 CAD 機 械 製 圖 類 競 賽, 拿 下 第 40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初 賽 金 牌 及 決 賽 銀 牌, 創 該 校 機 械 首 面 決 賽 獎 牌 99 年 全 國 工 業 類 技 藝 競 賽, 榮 獲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金 手 獎 第 1 名, 保 送 雲 大 機 械 工 程 系 除 表 現 優 異 外, 大 時 表 現 更 是 亮 麗 ;2011 年 茂 迪 杯 太 陽 能 光 電 應 用 設 計 創 意 競 賽, 獲 太 陽 能 壓 電 板 第 1 名 ;2013 年 獲 Autodesk 創 意 設 計 競 賽 歐 沛 莉 姆 Oupeilimu 佳 作 ;2013 年 機 械 工 程 師 基 礎 能 力 鑑 定 檢 定 合 格 ; 現 擔 任 該 校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腦 輔 助 製 圖 助 教, 其 表 現 實 為 技 之 光 因 為 擇 所 以 負 責 鳳 新 楊 旻 諺 同 旻 諺 國 時 就 將 目 標 放 在 離 家 步 程 3 鐘 的 鳳 新, 而 非 通 車 近 1 小 時 的 雄 透 過 樂 計 畫 申 請 上 心 目 理 想 的 校 ; 更 參 加 基 以 408 的 優 異 成 績 檢 自 己 的 實 力 進, 旻 諺 加 全 球 習 聯 盟 社 (Global Learning Union), 和 新 夥 伴 老 師 們 一 同 與 國 際 接 軌, 拓 展 更 遠 大 的 國 際 觀 後 參 加 iearn 舉 辦 的 PBL 比 賽, 並 於 一 暑 假 前 往 東 的 卡 達 參 加 第 20 屆 iearn 年 會 ; 更 參 與 國 會 能 源 技 人 培 育 專 案 計 畫 進 行 行 動 研 究, 並 前 往 工 館 擔 任 解 說 志 工 旻 諺 比 其 他 通 車 的 擁 有 更 充 裕 的 時 間, 得 以 參 加 許 多 活 動 ; 他 更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習 吉 他, 以 紓 解 課 業 壓 力 旻 諺 的 涯 因 擇 而 負 責, 當 然 充 實 且 精 采 讀 出 自 信 表 現 亮 麗 臺 東 女 洪 儷 瑜 同 儷 瑜 國 時 期 表 現 優 異, 國 基 成 績 406, 原 本 想 就 讀 北 一 女, 但 父 母 認 為 國 畢 業 在 外 地 活 相 當 辛 苦, 且 北 一 女 強 手 多, 因 此, 強 烈 建 議 她 就 近 在 臺 東 女 念 書 期 間, 儷 瑜 擁 有 充 的 時 間 展 興 趣, 課 業 的 穩 定 展 讓 她 展 現 自 信, 在 地 球 英 文 演 講 作 文 及 鋼 琴 等 方 面 亦 表 現 出 ;3 年 後, 儷 瑜 大 70 級, 申 請 進 臺 北 醫 大 臨 床 藥 系 ( 六 年 制 ) 就 讀 挑 戰 自 我. 為 校 爭 光 竹 山 劉 又 榕 同 又 榕 國 基 407,PR99, 以 登 記 進 竹 山 就 讀 在 校 期 間 積 極 參 加 各 項 文 藝 志 工 服 務 及 體 育 等 活 動, 獲 得 教 育 部 化 心 全 國 實 比 賽 優 勝, 當 南 投 縣 優 秀 傑 出 青 年 又 榕 及 母 親 都 認 為, 就 近, 可 省 下 住 宿 費 用 及 通 勤 時 間, 有 更 多 時 間 讀 書 及 睡 眠 大 又 榕 了 70 級, 其 國 文 自 然 及 寫 作 成 績 均 滿 級, 她 成 為 竹 山 首 位 取 臺 大 的 落 實 適 性 揚. 造 就 優 質 公 民 新 北 市 聖 心 女 校 長 十 二 年 國 教 最 大 的 價 值 在 於 : 將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視 為 國 家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國 家 有 責 任 與 義 務 裝 備 每 一 個 孩 子 成 就 每 一 個 命 ; 不 是 只 有 少 數 的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希 望, 在 多 元 創 與 急 遽 變 化 的 後 現 代 社 會, 業 成 績 優 異 並 不 等 同 於 未 來 人 幸 福 命 圓 滿, 擁 有 關 鍵 能 力 遠 勝 於 積 累 知 識, 具 備 健 康 的 身 心 與 強 健 的 心 理 素 質, 是 成 為 世 界 公 民 的 基 本 條 件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推 動, 表 示 國 家 對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重 視 與 著 力, 更 顯 示 我 們 的 教 育 視 野 已 達 先 進 國 家 的 水 準 而 過 去 大 家 努 力 所 累 積 的 教 育 能 量 與 人 民 素 質, 已 足 以 接 受 這 樣 規 格 的 教 育 制 度, 這 實 在 是 國 家 的 進 步 孩 子 的 多 元 進 路 是 可 期 待 的 屏 東 工 老 師 主 動 習 樂 於 習 擇 所 愛 是 成 長 的 王 道 2005 年 賈 柏 斯 先 在 一 演 講 明 白 指 出 孩 子 的 成 長 展 是 無 限 可 能 的 從 事 教 育 現 場 多 年, 更 以 身 為 家 長 的 立 場 來 建 議 各 位 家 長 : 會 適 度 遺 忘, 放 下 自 己 成 功 的 模 式, 別 用 複 製 的 方 式 塑 造 另 一 個 自 己, 更 要 屏 除 進 不 去, 就 不 了 的 觀 念, 給 孩 子 留 點 空 間, 讓 孩 子 會 自 己 做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教 成 功 與 否, 家 長 的 認 知 絕 對 是 一 項 重 要 關 鍵, 期 盼 孩 子 在 擁 有 競 爭 力 的 同 時, 身 為 家 長 的 你 我, 也 須 一 起 習 與 精 進, 用 更 不 同 的 思 維 去 尊 重 並 引 導 孩 子, 陪 他 ( 她 ) 走 過 人 重 要 的 轉 捩 點

4 目 序 打 造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教 育 力 6 七 面 向 Part 1 法 制 篇 依 法 行 政. 整 備 周 全 Part 2 篇 適 性. 成 就 孩 子 Part 3 費 篇 扶 助 弱 勢. 機 會 均 等 Part 4 優 質 篇 校 優 質. 展 Part 5 習 篇 多 元 習. 活 力 創 意 Part 6 輔 導 篇 適 性 輔 導. 揮 潛 力 Part 7 展 篇 適 性 揚. 提 升 素 養 附 錄 附 錄 一 :103 年 度 級 等 校 辦 理 流 程 圖 附 錄 二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及 方 式 諮 詢 管 道 附 錄 三 :103 年 度 級 適 性 重 要 日 程 表

5 8 打 造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教 育 力 教 育 是 要 培 養 孩 子 具 備 三 大 面 向 的 能 力, 包 括 專 業 謀 能 力 人 文 素 養,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有 多 元 的 軟 實 力, 也 就 是 語 言 溝 通 思 辨 能 力 創 意 團 隊 合 作 及 好 的 習 習 慣 與 態 度, 多 數 的 軟 實 力 是 從 小 就 要 開 始 培 養,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就 是 希 望 打 開 一 扇 窗, 讓 從 小 就 有 機 會 培 養 這 些 能 力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對 我 國 未 來 人 培 育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其 成 功 的 關 鍵 在 於 教 師 教 要 改 變, 要 活 化 教, 提 孩 子 習 的 興 趣, 更 重 要 的 是 幫 助 孩 子 適 性 展, 找 自 己 人 的 方 向, 上 很 好 就 往 展, 體 育 好 就 走 體 育 的 路, 美 好 就 往 藝 的 方 向 走 每 個 孩 子 家 長 都 希 望 小 孩 成 龍 成 鳳, 以 往 概 念 就 是 把 成 績 念 好, 不 過, 每 個 小 孩 成 長 速 度 不 同, 能 力 及 性 向 也 不 同, 不 應 該 用 同 一 把 尺 度 量, 應 該 讓 孩 子 都 能 有 興 趣 習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採, 就 是 要 讓 孩 子 為 習 而 習, 而 不 是 為 了 而 習, 鼓 勵 孩 子 依 興 趣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跑 道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內 涵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簡 稱 十 二 年 國 教 ) 為 兩 階 段 ( 如 圖 1), 前 段 是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後 銜 接 三 年 級 等 教 育, 包 括 級 等 校 ( 即 現 行 的, 以 下 簡 稱 ) 及 五 專 前 三 年 而 後 三 年 的 主 要 內 涵 是 : 普 及 有 條 件 費 非 強 迫 及 為 主, 適 用 於 100 年 8 月 以 後 的 國 新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過 去 我 們 已 經 培 養 許 多 優 秀 的 人 站 上 國 際 舞 臺, 如 李 安 曾 雅 妮 盧 彥 勳 王 建 民 陳 偉 殷 吳 季 剛 古 又 文 吳 寶 春 等 臺 灣 之 光, 他 們 依 照 自 己 的 興 趣 展, 為 自 己 擇 一 個 能 夠 充 伸 展 與 揮 的 舞 臺, 再 加 上 自 身 的 努 力, 創 造 命 亮 點 未 來 只 要 確 實 推 動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協 助 孩 子 探 索 進 路 實 現 自 我, 並 輔 以 活 化 教, 孕 育 孩 子 寬 廣 的 國 際 視 野, 開 啟 孩 子 的 無 限 可 能, 未 來 我 國 一 定 可 以 造 就 更 多 臺 灣 之 光, 整 體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孩 子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希 望, 教 育 更 是 重 要 的 改 變 力 量, 教 育 辦 好, 國 家 有 希 望 教 育 是 百 年 大 計, 未 來 仍 須 仰 賴 各 界 持 續 不 斷 地 共 同 努 力, 衷 心 期 盼 藉 著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推 展, 能 夠 達 三 大 願 景, 包 括 提 升 小 教 育 品 質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及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讓 世 界 看 見 臺 灣 的 軟 實 力 教 育 部 部 長 前 教 育 普 及 5 歲 費 非 強 迫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普 及 費 強 迫 級 等 教 育 普 及 有 條 件 費 非 強 迫 為 主 圖 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概 念 圖

6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Part 1 10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系統架構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已有完整的系統架構 如圖2 包括 三大願景 五大理念 六大目標及七大面向及二十九個方案 追求社會 公平正義 有教 無類 提升 小 教育品質 成就 每一個 孩子 三大 願景 優質 五大 理念 銜接 厚植 國家 競爭力 均衡城鄉 教育展 因材 施教 多元 適性 進路 揚 舒緩過度 升壓力 費政策 優質化 均質化 課程 與 教 4. 優質化 5. 優質化 6. 教育資源均質化 7. 校資源布調整 8. 大繁星 技繁星推薦 9. 評鑑 10. 評鑑 11. 展轉型及退場輔導 引導多元 適性展 確保 力品質 七大面向 二十九個方案 1. 五歲幼兒費 2. 有條件費費 五專前三年費 3. 財務規劃 六大 目標 培養現代 公民素養 適性輔導 國民素養 國與涯輔導 習扶助 產攜手合作 技教育宣導 國畢業未升未就業 青少年能培訓輔導 22. 提升國民素養 法制 23. 制定級等教育法並 微調專校法 宣導 24. 家長參與推動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 25.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 宣導 12. 建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體系 13. 國教正常化 適性輔導 方式 及品質提升 14. 國小補救教 15. 教師教品質提升 16. 國小輟預防與復輔導 圖2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系統架構 規劃就區 身心障礙就輔導 Part 1 法制篇 依法行政 整備周全

7 Part 1 12 立 法 院 院 會 已 於 102 年 6 月 27 日 三 讀 通 過 級 等 教 育 法 及 專 校 法 部 條 文 修 正 案, 總 統 並 於 102 年 7 月 10 日 公 布 施 行, 為 103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提 供 法 源 依 據, 這 是 我 國 教 育 展 新 的 里 程 碑 級 等 教 育 法 的 制 定, 除 配 合 級 等 教 育 展 的 需 要 外, 並 整 合 現 行 的 級 法 及 業 校 法, 其 除 方 式 的 相 關 條 文, 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外, 其 餘 條 文 均 從 103 年 8 月 1 日 起 開 始 施 行 具 體 作 為 級 等 教 育 法 之 重 要 內 涵 如 下 : 一. 明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實 質 內 涵 及 其 實 施 之 法 源 依 據 明 定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級 等 教 育, 合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級 等 教 育, 依 本 法 規 定, 採 為 主, 由 依 其 性 向 興 趣 及 能 力 自 願, 並 採 一 定 條 件 費 的 方 式 辦 理 二. 明 定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者 納 費, 有 效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的 可 納 費 費 政 策 設 定 適 當 的 補 助 條 件, 因 此 樽 節 的 經 費 將 調 整 用 於 優 質 化 精 進 教 育 展 強 化 適 性 輔 導 扶 助 弱 勢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增 能 及 活 化 教 等 措 施 三. 方 式 以 為 主 且 規 定 名 額 比 率, 兼 顧 校 現 況 及 公 私 立 校 良 性 競 爭 明 定 103 年 度 各 就 區 之 總 額, 應 占 該 就 區 核 定 總 名 額 的 75% 以 上, 並 逐 年 提 升, 至 108 年 度 應 占 85% 以 上 ;103 年 度 各 校 提 供 名 額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該 校 核 定 總 名 額 的 25%, 其 比 率 得 逐 年 檢 討 調 整 之 另 採 的, 應 於 後 辦 理 四. 落 實 技 教 育 務 實 致 用, 促 進 技 教 育 展 為 彰 顯 級 等 教 育 階 段 技 教 育 之 並 促 進 其 展, 在 級 等 教 育 法, 不 僅 明 定 技 型 級 等 校 為 校 主 要 類 型 之 一, 並 規 定 應 類 設 立 依 類 群, 並 於 群 下 設 以 配 合 國 家 建 設 符 應 社 會 產 業 契 合 專 業 群 屬 性 及 涯 展 ; 此 外, 並 賦 予 校 彈 性, 得 基 於 殊 需 求, 擬 具 課 程 計 畫 名 額 及 之 方 式,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另 有 關 現 行 業 校 的 校 名, 級 等 教 育 法 明 定 依 其 類 型 群 類 別,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但 在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設 立 的 校, 可 繼 續 沿 用 原 校 名 五. 賦 予 校 組 織 及 合 聘 教 師 的 彈 性, 並 明 定 進 修 校 及 夜 間 部 轉 型 為 進 修 部 為 落 實 並 強 化 校 本 位 管 理 與 經 營, 級 等 教 育 法 賦 予 校 視 其 規 模 及 業 務 需 要 設 置 處 ( 室 ) 等 一 級 單 位 的 彈 性 但 教 育 部 仍 會 訂 定 組 織 設 置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以 維 持 課 程 與 教 的 品 質 另 級 等 教 育 法 並 明 定 級 等 進 修 校 及 夜 間 部 應 轉 型 為 進 修 部 ; 其 原 任 之 教 員 工 及 已 收 之 權 益, 仍 適 用 本 法 施 行 前 的 規 定 辦 理

8 Part 2 14 關 鍵 問 答 Q1.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何 要 制 定 級 等 教 育 法? Q3. Q2.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因 此, 為 了 讓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之 推 動 有 法 律 依 據, 教 育 部 推 動 制 定 級 等 教 育 法, 明 確 規 範 方 式 及 費 政 策 等 重 要 措 施 級 等 教 育 法 的 重 要 應 為 何? 1. 明 定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級 等 教 育, 合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2. 明 定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級 等 校 可 納 費 3. 明 定 方 式 以 為 主, 且 規 定 各 就 區 及 各 校 的 名 額 比 率, 以 兼 顧 校 展 現 況 及 公 私 立 校 良 性 競 爭 4. 將 業 校 定 位 為 技 型 級 等 校 5. 增 訂 校 得 置 副 校 長 的 規 定, 並 賦 予 校 設 置 處 ( 室 ) 等 一 級 單 位 的 彈 性 另 明 定 級 等 進 修 校 及 夜 間 部, 應 轉 型 為 進 修 部 級 等 教 育 法 的 相 關 制 度 規 劃, 是 否 會 弱 化 了 業 教 育? 不 會 級 等 教 育 法 整 合 級 法 及 業 校 法, 已 充 量 業 教 育 的 展 現 況 與 需 要, 不 僅 不 會 弱 化 業 教 育, 且 將 促 進 級 等 教 育 階 段 技 教 育 的 展, 理 由 如 下 : 1. 為 彰 顯 業 教 育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專 業 技 能 及 因 應 業 教 育 展 的 現 況 與 需 求, 於 第 5 條 將 業 校 定 位 為 技 型 級 等 校, 並 明 定 其 教 育 目 標 著 重 產 業 展 及 強 化 專 門 技 與 業 能 力 2. 第 37 條 賦 予 技 型 級 等 校 的 彈 性, 如 有 殊 需 要, 得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不 受 該 區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的 限 制 3. 第 56 條 明 定 一 定 條 件 的 費 政 策, 逐 年 全 面 費 的 措 施, 優 先 適 用 於 技 教 育 Part 2 篇 適 性. 成 就 孩 子

9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Part 2 16 圖3 十五個就區 為舒緩過度的升競爭壓力 自103年8月起 將目前 五專多元管道整合為 (指不用參加或五專所辦 )與 (為及 ) 建議參國 適性輔導 的 結果 優先在所屬的 就區 內 擇 基北區 連江縣 桃連區 竹苗區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金門縣 宜蘭縣 宜蘭區 金門區 投區 具體 作為 一. 一 規劃15個就區 所謂 就區 是以直轄 市 縣 市 行政區兼採現 行登記區為範圍所規劃 的就區 共15區 如圖3 而 五專就區 則為 全國一區 每年國三應屆畢 業可自由申請畢業國 籍所在就區內的或 五專 而非按戶籍所在 的鄰里 各校不可自訂 門檻 每人可依各就 區規定填多個志願 若該 校名人數未超過核定的 名額 將全額錄取 若超 額 則進行比序 至於就 區交界的校 則訂為 共 同就區 位於 共同就 區 內的 亦可申請 該共同就區內適合的所有 就讀 不必為了區 而搬家遷戶口 彰化區 臺市 彰化縣 澎 湖區 雲林區 南投縣 雲林縣 花蓮縣 澎湖縣 嘉義區 臺南區 嘉義縣 嘉義市 臺南市 雄區 雄市 臺東縣 屏東區 屏東縣 臺東區 花蓮區

10 Part 2 18 ( 二 ) 明 定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為 使 五 育 均 衡 展, 兼 顧 習 品 質 及 日 常 活 表 現, 明 定 超 額 比 序 參 項 目 及 多 元 習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 如 表 1,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照 各 就 區 作 業 要 點 ) 此 外, 慮 地 區 差 異 與 性, 在 符 合 公 平 及 可 操 作 的 原 則 下, 各 就 區 可 依 所 需, 訂 定 合 宜 的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供 區 內 採 用 ; 家 長 可 至 所 屬 就 區 教 育 局 ( 處 ) 網 頁 查 詢, 或 逕 洽 各 就 區 諮 詢 專 線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比 序 項 目 志 願 序 就 近 扶 助 弱 勢 畢 ( 結 ) 業 資 格 均 衡 習 適 性 輔 導 多 元 習 表 現 獎 懲 就 區 品 德 ( 出 缺 席 無 記 過 紀 錄 ) 健 康 體 適 能 服 務 習 幹 部 競 賽 成 績 社 團 技 藝 優 良 技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表 1 級 等 校 及 五 專 各 就 區 超 額 比 序 採 計 項 目 一 覽 表 基 北 區 桃 連 區 竹 苗 區 投 區 彰 化 區 雲 林 區 嘉 義 區 臺 南 區 雄 區 屏 東 區 臺 東 區 花 蓮 區 宜 蘭 區 金 門 區 澎 湖 區 五 專 國 教 育 會 表 現 註 1. 花 蓮 區 - 技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依 各 需 求 採 計 ; 適 性 輔 導 等 同 志 願 序 2. 嘉 義 區 - 技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採 計 英 檢 3. 臺 南 區 - 技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及 進 修 校 採 計 證 照 4. 雄 區 - 技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採 計 英 檢, 採 計 證 照 及 檢 定 5. 五 專 - 技 證 照 或 資 格 檢 定, 依 各 五 專 校 之 需 求 採 計, 如 英 檢 或 多 益

11 Part 2 20 二. 三. 殊 身 保 障 或 優 待 方 式 四. 實 用 技 能 程 實 用 技 能 程 對 象 為 公 私 立 國 ( 包 括 附 設 國 部 ) 畢 ( 結 ) 業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採 區 志 願 序 ; 相 同 志 願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 若 超 過, 則 依 實 用 技 能 程 輔 導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比 序 ; 年 度 輔 導 以 一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改 ( 相 關 資 訊 請 至 技 藝 教 育 資 訊 網 查 詢 ) 為 落 實 因 材 施 教 與 適 性 揚, 凡 通 過 校 務 評 鑑 並 經 教 育 部 認 證 為 優 質 校 且 具 課 程 的, 申 請 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可 辦 理, 不 受 就 區 的 限 制, 其 方 式 如 下 : ( 一 ) 1. 業 類 : 依 群 屬 性, 規 劃 簡 易 的 操 作 此 外, 校 得 依 需 求, 規 劃 書 面 審 查 面 等 方 式, 並 得 參 採 國 教 育 會 評 量 結 果 作 為 門 檻 2. 藝 能 : 及 作 業 兩 階 段 辦 理 ; 其, 作 業 以 數 及 志 願 作 為 依 據, 並 得 參 採 國 教 育 會 成 績 作 為 錄 取 門 檻, 但 僅 能 向 一 區 ( 校 ) 名 及 申 請 3. 體 育 :103 年 度 的, 係 依 數 作 為 依 據 ; 內 容 包 括 基 礎 體 能 專 項 技 及 運 動 成 就 表 現 等 4. : 全 國 共 9 校 辦 理 ; 第 1 階 段 為 資 格 審 查, 第 2 階 段 則 辦 理 營, 進 行 能 力 檢 定 實 作 或 口 等 項 目 5. 七 年 一 貫 制 : 七 年 一 貫 制 是 依 據 藝 教 育 法 辦 理 之 殊 藝 類 教 育 制, 收 具 藝 領 域 專 長 或 興 趣 的 國 畢 業, 全 國 共 4 校 辦 理, 以 各 校 為 依 據 ( 二 ) 1. : 內 容 除 基 北 區 採 計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3 之 數 及 嘉 義 區 自 行 辦 理 外, 其 他 桃 連 竹 苗 投 彰 化 臺 南 雄 等 6 區 則 採 計 國 文 包 括 :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英 語 數 社 會 自 然 等 5 6 項 數 2. 五 專 : 採 計 當 年 度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及 數 3 3 項 數 ( 一 ) 身 心 障 礙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1. 保 留 適 性 安 置 名 額 :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亦 能 自 願 參 加 或, 安 置 作 業 將 提 前 至 每 年 3 月 至 4 月 辦 理 ; 並 實 施 安 置 名 額 保 留 措 施, 使 其 在 嘗 一 般 管 道 時, 能 無 後 顧 之 憂 2. 保 留 各 管 道 之 加 加 額 優 待 : 除 除 維 持 現 行 身 心 障 礙 升 輔 導 辦 法 的 規 定 外, 明 定 外 加 2% 名 額 保 障 及 總 成 績 加 25% 計 算 等 優 待 措 施 3. 視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餘 額 安 置 : 未 名 參 加 適 性 輔 導 安 置 的 教, 依 其 志 願 參 加 一 般 管 道, 均 未 獲 錄 取 者, 得 以 個 案 方 式 申 請 餘 額 安 置 ( 二 ) 原 住 民 等 法 定 種 原 原 住 民 蒙 藏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技 人 子 女 僑 及 退 伍 軍 人 等 法 定 殊 身, 其 保 障 或 優 待 方 式 如 下 : 1. : 當 所 申 請 校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當 名 人 數 ( 含 一 般 及 殊 ) 超 過 名 額 時, 先 與 一 般 進 行 比 序, 若 仍 未 錄 取, 再 以 外 加 名 額 2% 與 同 類 殊 進 行 比 序, 不 佔 一 般 名 額 2. : 依 其 加 優 待 的 方 式 辦 理, 外 加 名 額 則 以 名 額 的 2% 計 算 殊 於 加 後, 須 達 一 般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方 得 錄 取 五. 建 教 合 作 採, 不 採 計 國 階 段 在 校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且 不 受 就 區 規 定 之 限 制, 各 公 私 立 國 ( 包 括 級 附 設 國 部 及 完 全 國 部 )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皆 可 名 若 各 校 人 數 於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名 額 時, 由 各 校 採 面 談 口 實 作 或 其 他 方 式 辦 理 評 ;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經 濟 弱 勢 者 優 先 錄 取 ; 名 及 放 榜 日 期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 相 關 資 訊 請 至 建 教 合 作 網 查 詢 )

12 Part 2 22 關 鍵 問 答 Q1.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我 的 孩 子 能 不 能 跨 就 區? Q2. 1. 若 有 下 述 情 形 者 :(1 ) 就 讀 或 畢 業 國 籍 所 在 就 區, 未 設 置 適 性 擇 的 課 程 群 別 或 產 業 殊 需 求 類 者 (2) 因 搬 家 遷 徙 者 (3 ) 國 階 段 跨 區 就 但 未 遷 移 戶 籍, 並 計 畫 返 回 原 戶 籍 所 在 地 就 讀 者 (4) 其 他 經 核 定 的 殊 因 素 須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向 擬 就 之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定 後, 參 加 該 就 區 2. 至 於, 則 不 限 就 讀 或 畢 業 國 籍 所 在 地, 可 擇 任 一 有 辦 理 之 就 區 參 加 或, 但 僅 能 在 定 的 就 區 內 國 教 育 會 成 績 標 示 方 式? 1. 國 教 育 會 成 績 標 示 方 式 為 精 熟 基 礎 待 加 強 三 等 級 2. 為 避 超 額 比 序 可 能 抽 籤 之 情 事, 在 不 變 更 各 成 績 三 等 級 的 原 則 下, 訂 定 國 教 育 會 成 績 單 加 註 4 標 示 (A ++ A + B ++ B + ), 即 在 精 熟 (A) 及 基 礎 (B) 等 級, 加 註 標 示 A ++ ( 精 熟 等 級 前 25%) A + ( 精 熟 等 級 前 26%~50%) B ++ ( 基 礎 等 級 前 25%) B + ( 基 礎 等 級 前 26% ~ 5 0 % ) 經 依 規 定 比 序 後, 仍 超 額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全 額 錄 取, 不 予 抽 籤 : (1) 辦 理 或 單 獨 的 校, 其 超 額 部, 由 或 單 獨 核 定 名 額 的 5 % 內 調 整 ; 於 調 整 後 仍 超 額 者, 逕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以 增 額 或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2) 未 辦 理 的 校, 逕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以 增 額 或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Q3. 若 各 區 的 超 額 比 序 要 採 計 多 元 習 表 現, 會 不 會 造 成 更 大 的 壓 力? 或 造 成 補 習 現 象 更 為 嚴 重? 各 就 區 多 元 習 表 現 採 計 方 式, 以 皆 可 達 成 的 習 目 標 為 主, 並 從 優 從 寬 認 定 ; 只 需 了 解 欲 擇 之 就 區 比 序 的 規 定, 朝 有 興 趣 易 達 成 的 項 目 準 備, 按 部 就 習, 不 需 額 外 補 習 Q4. 若 就 讀 公 私 立 附 設 的 國 部,103 年 應 屆 畢 業 是 否 能 直 升? 1. 國 立 : 直 升 名 額 不 得 於 國 部 應 屆 畢 業 人 數 的 35% 2. 直 轄 市 縣 立 : 直 升 名 額 由 直 轄 市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詳 參 各 區 簡 章 3. 私 立 : 除 經 核 准 獨 立 不 接 受 政 府 費 補 助 者 外, 直 升 名 額 103 年 度 不 得 於 該 校 核 定 總 名 額 的 60%; 實 際 名 額, 詳 參 各 區 簡 章

13 Part 3 24 Q5.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藝 能 如 何 辦 理? Q6. 非 校 型 態 及 非 應 屆 畢 業 方 式 為 何? 1. 皆 以 現 行 區 域 進 行 劃 音 樂 北 南 3 區 ; 美 北 南 及 桃 連 區 4 區 ; 舞 蹈 北 南 2 區 ; 戲 劇 全 國 1 區 2. 校 如 因 區 域 性 等 因 素, 無 法 採 用 聯 合 方 式 收,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方 可 辦 理 獨 不 受 就 區 的 限 制, 可 就 一 區 ( 校 ) 名 及 申 請 該 區 之 ; 至 於 目, 均 與 以 往 相 同 1. 非 校 型 態 ( 自 ) (1)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無 論 一 般 或 在 家 自 皆 有 相 關 成 績 可 提 供 (2) 教 育 部 所 定 多 元 習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係 以 皆 可 達 成 的 習 為 目 標, 並 從 優 從 寬 認 定, 讓 每 個 都 有 公 平 參 與 的 機 會 2. 非 應 屆 畢 業 原 則 上 以 參 加 畢 業 國 所 在 地 的 就 區 為 主, 而 各 區 所 定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皆 為 在 校 階 段 可 取 得 的 成 績 或 紀 錄, 可 向 原 畢 業 校 申 請 此 外, 非 應 屆 畢 業 如 欲 參 加 國 教 育 會, 可 依 簡 章 規 定 逕 向 各 就 區 辦 理 國 教 育 會 務 工 作 校 申 請 個 別 名 Part 3 費 篇 扶 助 弱 勢. 機 會 均 等

14 Part 3 26 為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達 成 教 育 公 義 的 願 景, 教 育 部 規 劃 並 推 動 ( 含 五 專 前 三 年 ) 有 條 件 費 政 策, 以 減 輕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教 育 費 用 的 負 擔 Q2. 實 施 費 後, 每 期 是 否 還 需 繳 交 其 他 費 用? 具 體 作 為 一. 逐 年 實 施 ( 五 專 前 三 年 ) 費 有 條 件 費 由 103 年 度 的 新 開 始, 逐 年 實 施 就 讀 者 費, 就 讀 並 符 合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亦 費 而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前 的 二 三, 若 符 合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仍 得 依 既 有 補 助 方 式 享 有 費 減 ( 如 表 2) 表 2 公 私 立 ( 五 專 前 三 年 ) 費 規 定 對 象 103 年 度 104 年 度 105 年 度 ( 包 括 五 專 前 三 年 綜 合 一 年 級 及 二 三 年 級 專 門 程 ) ( 包 括 綜 合 二 三 年 級 程 ) 一 年 級 費 二 三 年 級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費 一 年 級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費 私 立 二 三 年 級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比 照 公 立 繳 交 費 一 二 年 級 費 三 年 級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費 一 二 年 級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費 私 立 三 年 級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比 照 公 立 繳 交 費 全 面 費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者, 費 Q1. 關 鍵 問 答 為 什 麼 不 是 全 面 費, 而 要 設 計 為 有 條 件 費? 1. 為 使 有 限 的 教 育 資 源 能 更 有 效 率 的 運 用, 級 等 教 育 法 明 定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級 等 校 可 納 費 2. 因 費 政 策 針 對 設 定 適 度 補 助 條 件, 因 此 樽 節 的 經 費 將 調 整 用 於 優 質 化 精 進 教 育 展 強 化 適 性 輔 導 扶 助 弱 勢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增 能 及 活 化 教 等 措 施 Q3. 仍 需 繳 交 其 他 費 用, 說 明 如 下 : 1. ( 含 進 修 校 ) 向 收 取 費 用 的 項 目 包 括 費 雜 費 代 收 代 付 費 代 辦 費 等 符 合 費 條 件 的, 自 實 施 期 起, 即 不 需 繳 交 費,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 但 是 雜 費 代 收 代 付 費 - 使 用 費 ( 如 : 實 習 實 費 電 腦 實 習 費 宿 舍 費 ) 及 代 辦 費 ( 如 : 平 安 保 險 費 家 長 會 費 書 籍 費 冷 氣 費 ) 仍 須 依 原 有 規 定 繳 交 2. 五 專 前 三 年 符 合 費 條 件 的, 仍 需 依 專 以 上 校 向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規 定, 繳 交 雜 費 使 用 費 代 辦 費 等 費 用 103 年 度 實 施 費 之 補 助 條 件 為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以 下,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如 何 採 計?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 包 括 離 課 稅 所 得 ),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未 婚 者 :(1) 未 成 年 : 與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合 計 (2) 已 成 年 : 與 其 父 母 合 計 2. 已 婚 者 : 與 其 配 偶 合 計 3. 離 婚 或 配 偶 死 亡 者 : 為 其 本 人 之 所 得 總 額 ( 家 庭 年 所 得 總 額, 以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心 提 供 之 最 近 一 年 度 的 資 料 為 準 ) 二. 其 他 就 補 助 措 施 針 對 級 等 教 育 階 段, 已 實 施 的 保 障 就 安 全 輔 助 措 施 尚 有 : 低 收 戶 及 低 收 戶 雜 費 減 原 住 民 雜 費 ( 助 金 補 助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及 身 心 障 礙 雜 費 補 助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雜 費 減 軍 公 教 遺 族 及 傷 殘 榮 軍 子 女 就 費 用 優 待 建 教 合 作 費 實 用 技 能 程 費 產 業 殊 需 求 類 雜 費 就 貸 款 等

15 Part 4 28 Q4. Q5. 如 果 已 享 有 政 府 其 他 相 關 費 減 補 助, 或 與 減 補 助 費 等 性 質 相 當 之 給 付, 或 是 重 讀 ( 復 ), 是 否 可 以 再 依 表 2 減 費 並 申 請 補 助? 1. 依 據 表 2 規 定 納 之 費, 於 享 有 政 府 其 他 相 關 費 減 補 助, 或 與 減 補 助 費 性 質 相 當 之 給 付, 除 法 令 另 有 相 關 規 定 外, 須 擇 一 申 請, 不 得 重 複 2. 重 讀 或 復 的, 不 論 是 重 讀 原 校 或 轉 他 校 重 讀 原 年 級, 只 要 是 原 期 已 領 有 全 額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的 期, 亦 不 能 再 提 出 申 請 十 二 年 國 教 政 策, 有 關 五 歲 幼 兒 就 補 助 之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1. 費 補 助 : 自 100 年 8 月 起 全 面 實 施 5 歲 幼 兒 ( 凡 就 當 年 9 月 1 日 滿 5 歲 且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之 幼 兒 ) 費 教 育 計 畫 就 讀 公 立 者, 每 每 年 最 可 節 省 新 臺 幣 1.4 萬 元 ; 就 讀 私 立 者, 最 補 助 新 臺 幣 3 萬 元 2. 經 濟 弱 勢 幼 兒 加 額 補 助 : 對 於 低 收 戶 低 收 戶 及 家 戶 年 所 得 新 臺 幣 70 萬 元 以 下 的 家 庭, 除 費 外, 可 再 依 所 得 級 距 加 額 補 助 其 他 就 費 用 Part 4 優 質 篇 校 優 質. 展

16 Part 4 30 為 提 供 國 適 性 就 近 擇 或 五 專 就 讀, 教 育 部 陸 續 推 動 社 區 化 優 質 化 均 質 化 等 方 案 及 大 校 院 協 助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更 進 一 步 以 校 評 鑑 為 基 本 門 檻, 推 動 優 質 認 證 制 度 ( 如 圖 4 ), 以 期 創 造 校 的 與 動 能, 確 保 校 品 牌, 讓 全 國 各 就 區 內 都 能 擁 有 受 及 家 長 信 賴 的 優 質, 進 而 引 導 國 畢 業 適 性 就 近 優 質 優 質 優 質 認 證 認 證 基 準 程 序 具 體 作 為 一. 促 進 校 展 - 推 動 優 質 化 教 育 部 自 96 年 度 起 推 動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及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以 強 化 校 的 師 資 教 及 設 備, 促 進 區 域 之 展, 縮 短 城 鄉 教 育 落 差, 提 供 優 質 及 多 元 的 習 環 境, 並 能 適 性 就 近 二. 精 進 校 資 源 共 享 - 推 動 大 協 助 優 質 精 進 教 育 部 自 101 年 度 起 辦 理 大 校 院 協 助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結 合 大 校 院 的 師 資 課 程 及 設 備 等 資 源, 促 進 課 程 教 師 資 素 養 等 面 向 需 求 的 優 質 精 進 展 級 等 校 校 評 鑑 三. 確 保 校 績 效 品 質 - 持 續 推 動 校 評 鑑, 辦 理 優 質 認 證 教 育 部 自 95 年 度 起 依 據 校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以 5 年 為 1 個 期 程, 辦 理 所 轄 校 評 鑑, 評 鑑 項 目 包 含 : 校 長 領 導 行 政 管 理 課 程 教 務 輔 導 環 境 設 備 社 群 互 動 及 績 效 表 現 等 校 重 要 辦 面 向 因 此, 評 鑑 結 果 得 以 公 平 且 完 整 地 呈 現 校 辦 現 況, 並 作 為 優 質 認 證 的 重 要 參 據 大 協 助 優 質 精 進 優 質 化 輔 助 優 質 化 輔 助 適 性 習 資 源 均 質 化 社 區 化 圖 4 優 質 展 及 認 證

17 Part 5 32 關 鍵 問 答 Q1. Q2. 我 怎 麼 知 道 居 家 附 近 的 有 沒 有 獲 得 優 質 認 證? 優 質 認 證 的 資 訊 已 公 告 在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資 訊 網 (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隨 時 查 閱, 教 育 部 並 會 依 據 每 年 度 優 質 校 認 證 結 果 滾 動 式 修 正 最 新 資 訊, 以 提 供 國 讀 之 參 是 否 傳 統 的 明 星 校, 是 優 質 校? 1. 傳 統 所 稱 明 星 校, 並 非 政 府 所 訂 定 或 授 予, 而 是 歷 史 與 社 會 自 然 形 成 的 結 果, 此 類 校 通 常 具 有 相 對 優 異 的 能 力 表 現 但 教 育 部 辦 理 優 質 認 證, 是 以 校 評 鑑 結 果 為 主 要 參 據, 其 內 涵 包 括 校 務 運 作 各 重 要 面 向, 透 過 專 業 標 準 化 的 評 鑑 程 序, 完 整 呈 現 校 的 辦 現 況, 故 不 宜 將 優 質 校 與 傳 統 所 謂 的 明 星 校 相 互 混 淆 Q3. 優 質 校 認 證 的 有 效 期 限 有 多 長? 校 經 認 證 優 質 後, 如 何 確 保 其 維 持 優 質 的 辦 品 質? 1. 級 等 校 優 質 認 證 有 效 期 限 以 自 獲 得 認 證 起, 至 校 下 評 鑑 成 績 公 告 重 新 申 請 認 證 止, 各 校 接 受 評 鑑 的 時 間 間 隔, 以 不 超 過 5 年 為 原 則 2. 已 取 得 認 證 的 校, 亦 應 持 續 依 內 控 機 制 辦 理 校 內 自 我 檢 核, 並 配 合 接 受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視 導 或 訪 視, 其 應 改 善 事 項 未 改 善 或 經 查 證 具 有 重 大 違 規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廢 止 其 認 證, 以 維 持 優 質 Part 的 辦 品 質 5 習 篇 多 元 習. 活 力 創 意 2. 教 育 部 長 期 投 資 源, 促 進 優 質 提 升, 並 藉 由 多 元 周 延 及 嚴 謹 的 校 評 鑑 辦 理 優 質 認 證 ; 優 質 認 證 過 程 著 重 多 元 參 與 層 層 把 關, 只 要 校 能 致 力 於 提 升 校 務 績 效 展 校 辦 及 實 踐 教 育 理 念, 使 能 多 元 適 性 展, 校 辦 的 努 力 及 價 值, 就 應 予 以 肯 定

18 Part 5 34 目 前 實 施 的 課 程 在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思 維 下, 進 行 連 貫 與 統 整 ; 未 來 課 程, 則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三 大 願 景 及 七 大 目 標, 以 主 體 連 貫 統 整 核 心 素 養 為 理 念, 進 行 嚴 謹 修 訂 校 及 教 師 可 本 前 述 理 念, 訂 定 校 本 課 程, 揮 專 業 自 主 精 神, 並 落 實 教 正 常 化, 活 化 教 具 體 作 為 一.103 年 十 二 年 國 教 課 程 綱 要 準 備 就 緒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課 程 綱 要, 歷 經 三 階 段 的 研 與 調 整 : ( 一 ) 第 一 階 段 (93-96 年 ) 建 置 小 課 程 體 系, 布 小 一 貫 課 程 體 系 指 引 及 進 行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先 導 計 畫 等 研 ( 二 ) 第 二 階 段 ( 年 ) 推 動 並 落 實 國 民 小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修 訂 (97 年 公 布 /100 年 度 實 施 ) 課 程 綱 要 修 訂 (97 年 公 布 /99 年 度 實 施 )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修 訂 (97 年 公 布 /99 年 度 實 施 ) 及 綜 合 課 程 綱 要 修 訂 (99 年 公 布 /100 年 度 實 施 ) ( 三 ) 第 三 階 段 ( 年 ) 建 置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體 系 方 案, 研 訂 課 程 實 施 方 案, 進 行 後 期 等 校 課 綱 微 調, 搭 配 教 活 化 及 適 性 展 等 措 施, 精 進 落 實 課 程 綱 要 二. 活 化 國 民 小 教 ( 一 ) 落 實 國 民 小 教 正 常 化 教 育 部 布 國 民 小 教 正 常 化 實 施 要 點, 透 過 落 實 編 課 程 規 劃 教 活 動 及 評 量 等 正 常 化 措 施 ( 如 圖 5 ), 以 期 達 教 正 常 化 的 目 標 編 正 常 化 : 課 程 規 劃 及 實 常 態 編 施 正 常 化 : 導 師 編 派 合 乎 依 課 綱 排 課 規 範 課 後 活 動 合 乎 規 範 落 實 國 民 小 教 正 常 化 評 量 正 常 化 : 評 量 內 容 程 序 等 均 合 乎 規 範 教 活 動 正 常 化 : 教 師 依 專 長 授 課 落 實 課 綱 ( 二 ) 促 進 教 師 有 效 教 教 育 部 支 持 國 小 進 行 各 項 教 創 新, 期 望 教 師 運 用 各 種 教 策 略, 並 透 過 各 項 檢 核 指 標, 評 估 的 習 成 果 是 否 符 合 教 師 設 定 的 教 目 標 ( 三 ) 推 動 組 合 作 習 教 育 部 於 101 年 起, 實 施 組 合 作 習 辦 計 畫, 並 於 103 年 2 月 推 動 至 全 國 936 所 國 每 校 至 少 有 一 習 領 域 實 施 組 合 作 習, 藉 此 改 變 教 室 的 習 態, 活 化 教 師 教, 讓 習 更 有 成 效 ( 四 ) 辦 理 活 化 教 列 車 為 激 勵 國 教 師 實 施 更 精 緻 化 的 課 堂 教 活 動, 辦 理 活 化 教 列 車 計 畫 自 101 年 起, 透 過 優 秀 教 師 拍 攝 的 活 化 教 影 片, 享 教 理 念 與 方 法, 讓 全 國 教 師 觀 摩 優 良 的 教 活 動, 達 提 升 教 品 質 的 成 效 ( 五 ) 實 施 國 補 救 教 為 確 保 國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等 三 工 具 的 基 本 力, 自 102 年 度 起, 只 要 經 教 育 部 補 救 教 評 量 系 統 診 斷 屬 於 習 低 成 就 的 國, 不 論 是 否 具 備 弱 勢 身, 均 由 校 安 排 進 行 費 的 補 救 教 課 程 ( 六 ) 精 進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為 鼓 勵 教 師 實 施 多 元 評 量, 開 國 民 習 成 就 評 量 標 準, 提 供 檢 視 並 了 解 在 每 個 習 階 段 的 習 成 效 ; 透 過 修 訂 國 民 小 及 國 民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提 對 國 畢 業 的 要 求, 以 確 保 的 習 品 質 ( 七 ) 舉 辦 國 教 育 會 教 育 會 是 對 國 三 基 本 能 力 進 行 檢 定 ; 目 的 要 了 解 的 習 品 質 校 可 參 酌 會 結 果 輔 導 適 性, 並 作 為 或 五 專 新 習 輔 導 的 參 據 目 : 國 文 英 語 ( 含 聽 力 ) 數 ( 含 非 擇 題 型 ) 社 會 自 然 及 寫 作, 各 成 績 採 標 準 參 照, 將 評 量 結 果 為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三 個 等 級 ;103 年 國 教 育 會 訂 於 5 月 日 舉 行, 國 應 屆 畢 業 均 應 參 加, 不 需 繳 交 名 費 圖 5 落 實 國 民 小 教 正 常 化 的 相 關 措 施

19 Part 6 36 關 鍵 問 答 Q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後, 國 家 長 應 該 如 何 應? Q3. Q2.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實 施, 教 育 部 提 供 多 元 且 具 體 的 教 策 略, 讓 教 師 在 設 計 與 實 施 教 時 有 更 多 的 擇 其 教 過 程 強 調 各 種 社 會 技 巧 的 習, 教 活 動 將 更 活 潑 豐 富, 的 習 興 趣 也 會 提, 對 於 厚 植 未 來 活 及 場 所 需 的 軟 實 力,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因 此, 家 長 應 建 立 良 好 的 溝 通 管 道, 鼓 勵 孩 子 參 與 各 式 課 外 活 動, 讓 孩 子 從 做 掘 自 我 潛 能, 朝 多 面 向 展 校 的 補 救 教 如 何 進 行? 每 年 9 月 至 10 月 間, 國 端 將 安 排 各 國 語 文 英 語 數 習 成 就 較 弱 的 進 行 補 救 教 評 量 系 統 的 篩 ; 未 通 過 者, 都 須 參 加 補 救 教 校 會 在 課 或 課 後, 針 對 未 通 過 的, 安 排 個 別 化 的 補 救 教 ; 因 此, 並 不 會 延 誤 其 他 課 程 的 教 進 度 至 於 補 救 教 的 師 資 來 源 為 優 秀 的 現 退 休 儲 備 教 師 或 優 秀 大 等, 由 校 視 補 救 教 課 程 的 安 排, 自 行 聘 請 而 補 救 教 的 開 費 用 均 由 教 育 部 專 案 補 助, 不 需 額 外 繳 交 費 用 Q4. 國 教 育 會 為 什 麼 精 熟 基 礎 待 加 強 三 個 等 級? 不 同 等 級 代 表 的 意 義 為 何? 國 教 育 會, 採 標 準 參 照 方 式, 將 評 量 結 果 為 三 等 級 ; 其 意 義 如 下 : 1. 精 熟 : 表 示 精 通 並 熟 習 該 國 階 段 所 習 之 能 力 2. 基 礎 : 表 示 具 備 該 國 階 段 之 基 本 力 3. 待 加 強 : 表 示 尚 未 具 備 該 國 教 育 階 段 之 基 本 力 國 教 育 會 英 語 包 含 聽 力, 是 否 會 增 加 老 師 或 額 外 負 擔?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的 英 語 教 材 版 本 均 包 含 CD 有 聲 教 材, 不 論 校 取 任 何 版 本, 均 可 培 養 基 礎 聆 聽 能 力 老 師 只 要 利 用 CD 播 放 器, 搭 配 對 話 課 文 及 聽 力 練 習, 加 上 在 課 堂 上 儘 可 能 使 用 英 語 授 課, 增 加 聽 英 語 的 機 會, 即 可 培 養 英 語 基 礎 聆 聽 能 力 ; 而 國 教 育 會 英 語 聽 力 題 僅 評 量 基 礎 簡 易 的 聆 聽 能 力, 老 師 只 要 正 常 教, 正 常 習, 並 不 會 增 加 額 外 負 擔 Part 6 輔 導 篇 適 性 輔 導. 揮 潛 力

20 Part 至 18 歲 青 春 期, 是 人 展 的 重 要 階 段 ; 校 的 任 務 不 只 是 協 助 孩 子 身 心 健 全 展, 更 要 幫 助 他 們 了 解 自 己 的 興 趣 和 潛 力, 因 此, 須 透 過 適 性 輔 導 協 助 探 索 並 認 識 自 我, 進 而 認 識 教 育 與 業 環 境, 以 培 養 其 涯 規 劃 與 決 策 能 力, 在 多 元 升 管 道, 找 一 條 適 合 自 己 的 路 Q2. 在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上, 國 端 的 輔 導 人 員 可 提 供 哪 些 幫 助? 1. 訊 息 提 供 : 在 輔 導 室 的 資 料 展 示 區, 放 置 來 自 政 府 部 門 民 間 出 版 機 構 的 升 資 訊 業 簡 介 及 類 等 具 體 作 為 一. 健 全 國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推 動 組 織 要 求 國 端 落 實 推 動 涯 展 教 育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強 化 各 地 方 政 府 輔 導 諮 商 心 功 能, 並 訂 定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推 動 國 民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運 作 模 式, 推 動 執 行 事 項 與 督 導 核 二. 充 實 推 動 人 力 善 用 導 師 人 力, 並 增 置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及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讓 地 方 政 府 有 更 多 的 輔 導 人 力 足 以 運 用 三. 落 實 國 涯 展 及 輔 導 工 作 依 國 民 推 動 涯 展 教 育 工 作 手 冊 辦 理 涯 探 參 訪 場 體 心 理 等 事 項 100 年 度 起, 國 一 新 另 提 供 國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校 應 逐 一 詳 實 記 錄 每 位 習 歷 程 的 各 項 實 施 習 成 果 殊 表 現 等 而 102 年 起 畢 業 的 國, 均 能 透 過 三 年 的 適 性 輔 導, 配 合 涯 展 規 劃 書, 得 適 性 的 進 路 擇 建 議 四. 提 升 教 師 及 輔 導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透 過 辦 理 工 作 坊 研 習 研 討 會 等 培 訓 課 程, 增 進 實 務 人 員 的 涯 輔 導 與 諮 商 技 涯 與 評 估 工 具 產 業 環 境 與 展 趨 勢 等 專 業 知 能 Q1. 關 鍵 問 答 國 適 性 輔 導 的 措 施 有 哪 些? 國 端 的 適 性 輔 導 可 成 自 我 覺 察 與 探 索 涯 覺 察 與 探 以 及 涯 探 索 與 進 路 擇 三 個 階 段 ; 主 要 工 作 為 : 涯 展 教 育 議 題 融 各 教 社 區 參 訪 鄰 近 技 專 校 院 體 習 活 動 或 參 訪 活 動 家 長 業 享 業 訪 談 配 合 辦 理 技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升 進 路 宣 導 涯 博 覽 會 及 進 行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及 成 果 展 等 活 動 2. 自 助 式 活 動 : 如 電 腦 輔 助 涯 輔 導 系 統 的 使 用, 在 輔 導 人 員 的 解 說 下, 自 行 操 作 3. 涯 展 教 育 課 程 : 依 據 國 民 小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輔 導 人 員 在 綜 合 活 動 課 程, 依 認 識 自 我 活 經 營 社 會 參 與 保 護 自 我 與 環 境, 進 行 涯 輔 導 4.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鼓 勵 具 技 藝 傾 向 的 參 加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 透 過 技 藝 教 育 課 程 探 的 業 性 向, 培 養 其 自 我 探 索 觀 察 模 仿 及 實 作 技 巧 等 核 心 能 力 5. 團 體 涯 諮 商 : 採 團 體 諮 商 方 式, 促 進 個 體 在 涯 展 上 的 認 知 情 感 態 度 及 行 為 的 成 長 與 展 五. 促 進 家 長 參 與 適 性 輔 導 辦 理 親 教 育 研 習, 讓 家 長 熟 悉 涯 決 定 的 過 程 ; 此 外, 彙 整 家 長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校 的 空 白 課 程, 進 行 業 探 索 活 動 另 鼓 勵 校 因 應 在 地 文 化 與 社 區 需 求, 訂 定 共 同 展 機 制, 辦 理 涯 探 索 活 關 懷 與 輔 導 課 程 等 活 動 6. 個 別 涯 諮 商 : 由 專 業 的 輔 導 人 員, 採 一 對 一 的 方 式 進 行, 協 助 解 決 個 別 的 涯 難 題 六. 優 適 性 輔 導 案 例, 推 動 適 性 輔 導 列 車 推 動 適 性 輔 導 列 車, 透 過 優 秀 輔 導 案 例, 享 相 關 校 系 統 化 的 適 性 輔 導 作 為, 除 達 校 際 經 享 的 目 的 外, 也 希 望 能 藉 由 典 範 案 例, 開 潛 能, 找 適 合 自 己 的 路

21 Part 7 40 Q3. 針 對 國 進 行 的 性 向 及 興 趣, 用 意 何 在? Q4. 1. 性 向 : 用 於 涯 規 劃 及 校 輔 導, 可 幫 助 孩 子 現 潛 能, 瞭 解 自 己 的 優 劣 勢, 並 參 個 人 興 趣 及 動 機, 作 為 未 來 進 路 展 的 參 依 目 的 與 內 容 可 區 為 下 列 三 種 : (1) 一 般 性 向 : 量 在 一 般 習 時 所 需 的 能 力, 如 語 文 數 字 及 其 他 抽 象 符 號 之 能 力, 包 括 智 力 及 業 性 向 (2) 多 元 性 向 : 量 在 多 方 面 之 潛 能, 含 括 教 育 與 業 導 向 之 性 向 組 合 除 可 了 解 間 的 差 異 外, 也 能 比 較 個 人 的 內 在 差 異 (3) 殊 性 向 : 量 在 某 定 領 域 的 專 業 表 現 或 定 能, 如 音 樂 美 機 械 文 書 與 創 造 力 等 2. 興 趣 : 用 來 了 解 對 興 趣 類 型 的 偏 好 程 度 ; 藉 由 興 趣, 可 協 助 個 人 進 行 自 我 瞭 解 及 涯 決 定, 以 作 為 未 來 涯 規 劃 之 諮 商 與 輔 導 的 依 據, 透 過 興 趣 量 表, 可 以 協 助 了 解 自 己 的 興 趣 方 向 Q5. 國 要 如 何 了 解 未 來 升 或 五 專 的 進 路? 每 年 2~6 月, 教 育 部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將 針 對 國 三 應 屆 畢 業 進 行 適 性 宣 導 活 動, 並 送 國 三 畢 業 適 性 宣 導 手 冊, 藉 此 可 以 了 解 升 的 進 路 建 議 家 長 在 陪 孩 子 擇 升 進 路 的 同 時, 應 協 助 孩 子 依 據 自 己 的 興 趣 適 性 展, 擇 適 合 的 校 就 讀 家 長 如 何 參 與 校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推 行? 透 過 家 長 會 及 親 師 活 動, 了 解 校 辦 理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相 關 訊 息, 並 主 動 參 與 適 性 輔 導 工 作 此 外, 亦 可 透 過 親 教 育 研 習, 了 解 涯 決 定 的 過 程, 協 助 孩 子 擇 適 合 的 或 五 專 就 讀 Part 7 展 篇 適 性 揚. 提 升 素 養

22 Part 7 42 因 比 率 提, 且 重 視 多 元 能 力 表 現, 同 一 校 的 習 可 能 會 呈 現 多 元 差 異 ; 為 因 應 習 結 構 的 改 變, 校 必 須 展 點, 透 過 課 程 吸 引 ; 教 師 要 以 因 材 施 教 為 原 則, 以 活 化 教 為 方 法, 來 滿 足 習 的 需 求 而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推 展, 是 要 讓 每 個 孩 子 能 適 性 揚, 找 回 習 的 樂 趣 和 動 力, 進 而 提 升 素 養, 以 致 用, 使 其 在 安 身 立 命 的 場 域, 各 個 都 能 成 為 達 人 具 體 作 為 一. 制 定 級 等 教 育 法 依 級 等 教 育 法 實 施 後 的 校 型 態 課 程 主 軸 與 教 育 目 標 ( 如 表 3): 表 3 現 行 與 實 施 級 等 教 育 法 後 之 校 對 照 表 現 行 級 等 教 育 法 課 程 主 軸 教 育 目 標 普 通 普 通 型 級 等 校 提 供 基 本 為 主 的 課 程 強 化 通 識 能 力 二. 推 動 適 性 揚 相 關 子 計 畫 教 育 部 為 使 適 性 揚,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優 質 化 教 育 資 源 均 質 化 等 17 項 相 關 子 計 畫, 使 能 展, 落 實 因 材 施 教, 並 關 照 不 同 類 型 的 習 群 體, 讓 每 位 都 能 適 性 展 三. 推 動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透 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等 校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研 習 課 程, 協 助 教 師 規 劃 合 宜 的 教 情 境 與 環 境, 運 用 創 新 的 教 策 略, 設 計 適 性 課 程 與 教 材, 展 多 元 習 評 量, 建 立 客 製 化 的 習 歷 程, 以 協 助 揮 潛 能, 進 而 開 展 的 長 四. 啟 動 適 性 揚 列 車, 展 現 優 質 化 成 果 自 102 年 6 月 啟 動 適 性 揚 列 車 宣 導 活 動, 透 過 推 動 優 質 化 等 計 畫 具 有 成 效 之 典 範 校 的 介 紹, 展 現 辦, 引 導 多 元 適 性 展 業 校 技 型 級 等 校 提 供 專 業 及 實 習 為 主 的 課 程 ( 含 實 用 技 能 及 建 教 合 作 ) 強 化 專 門 技 及 業 能 力 綜 合 綜 合 型 級 等 校 提 供 基 本 專 業 及 實 習 課 程 輔 導 修 適 性 課 程 單 類 單 型 級 等 校 採 取 定 領 域 為 核 心 課 程 提 供 習 性 向 明 顯 的, 繼 續 展 潛 能

23 44 關 鍵 問 答 Q1. Q2. 在 校 展 教 亮 點 教 師 增 能 及 設 計 適 性 教 活 動 方 面, 從 哪 裡 可 以 找 參 習 的 資 源? 可 以 參 下 列 幾 個 優 質 網 站 : 1. 教 卓 越 獎 及 業 校 優 良 教 材 評 優 勝 及 佳 作 教 材 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三 大 列 車 : 適 性 揚 活 化 教 及 適 性 輔 導 等 列 車 提 供 許 多 優 質 教 與 輔 導 示 例, 可 促 進 校 與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3. 普 通 心 口 tw/hs/index0.htm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若 是 孩 子 進 或 五 專 現 不 合 適, 可 否 申 請 轉 或 轉? 為 落 實 十 二 年 國 教 適 性 揚 的 核 心 理 念, 如 覺 所 讀 別 不 符 興 趣, 可 申 請 適 性 轉 ( 組 ) 或 適 性 轉 一 年 級 於 第 1 期 結 束, 可 向 校 申 請 校 內 適 性 轉 ( 組 ); 第 2 期 結 束, 可 申 請 校 際 適 性 轉 附 錄 4. 業 校 群 心 h t t p : / / t p d e. t c h c v s. tc.edu.tw/course/

24 46 附 錄 一 :103 年 度 級 等 校 辦 理 流 程 圖 附 錄 二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及 方 式 諮 詢 管 道 一 全 國 一 致 性 及 共 通 性 諮 詢 電 話 : 請 撥 教 育 部 (12 年 國 教 我 幫 您!) 二 各 區 方 式 的 相 關 訊 息, 請 洽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諮 詢 專 線, 如 下 表 : 就 區 縣 市 別 諮 詢 專 線 1 諮 詢 專 線 2 諮 詢 專 線 3 新 北 市 (02) #2662 基 北 區 臺 北 市 (02) 基 隆 市 (02) #110 (02) #105 桃 連 區 桃 園 縣 (03) (03) #7521 連 江 縣 (0836)22067#21 (0836)23694#24 (0836)25171#21 新 竹 市 (03) (03) 竹 苗 區 新 竹 縣 (03) #2816 (03) #2813 苗 栗 縣 (037) (037) 投 區 臺 市 (04) #54205 (04) #54203 南 投 縣 (049) (049) #37 (049) #1311 嘉 義 區 嘉 義 市 (05) #359 (05) #226 嘉 義 縣 (05) #300 (05) #305 (05) #306 彰 化 區 彰 化 縣 (04) 雲 林 區 雲 林 縣 (05) (05) (05) 臺 南 區 臺 南 市 (06) (06) #8079 (06) #8325 雄 區 雄 市 (07) #1113 (07) #1115 (07) #1150 屏 東 區 屏 東 縣 (08) #3612 (08) #3610 臺 東 區 臺 東 縣 (089)322002#2237 花 蓮 區 花 蓮 縣 (03) #526 宜 蘭 區 宜 蘭 縣 (03) #2675 (03) #2678 澎 湖 區 澎 湖 縣 (06) (06) #524 金 門 區 金 門 縣 (082) (082) (082) 三 查 詢 相 關 網 址 : ( 一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資 訊 網 : ( 二 )103 年 國 畢 業 適 性 宣 導 網 站 ( 三 ) 十 二 年 國 教 宣 導 工 作 網 站 ( 四 ) 各 縣 市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網 站 連 結 ( 五 ) 五 專 各 校 連 結 ( 六 ) 十 二 年 國 教 五 專 資 訊 網 ( 七 ) 技 專 校 院 策 進 總 會 ( 八 ) 網 路 技 博 覽 會 網 站 ( 九 ) 國 教 育 會 ( 十 ) 臺 灣 省 殊 教 育 網 路 心 ( 阿 寶 的 天 空 ) ( 十 一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心 理 與 教 育 研 究 展 心

25 48 附 錄 三 :103 年 度 級 適 性 重 要 日 程 表 三 月 三 月 五 月 五 月 六 月 六 月 七 月 七 月 一 7五 13四 15六 一 1. 藝 1. 藝 名 名 名 名 五 四 國 教 國 育 會 教 育 會 名 名 六 四 2五 10六 12一 四 體 育 體 育 名 名 五 體 育 六 體 育 體 育 體 育 放 榜 一 放 榜 三 5 四 實 用 技 實 能 用 技 程 能 放 榜 程 放 榜 三 開 放 國 開 放 教 國 育 會 教 育 成 會 績 網 成 路 績 查 網 詢 路 查 詢 四 6 6 五 1. 寄 1. 國 寄 教 國 育 會 教 育 成 會 績 單 成 績 單 2. 各 校 2. 直 各 升 校 直 升 放 榜 五 放 榜 3. 實 用 3. 技 實 能 用 技 程 能 程 7 一 寄 寄 准 證 7 一 准 證 六 六 日 日 網 路 開 放 查 詢 23 三 網 路 開 放 查 詢 23 三 成 績 成 績 二 二 四 月 四 月 五 五 六 13日 寄 藝 寄 藝 准 證 准 證 寄 國 寄 教 國 育 會 教 育 准 會 證 准 證 六 藝 藝 ( 戲 劇 ( 戲 劇 美 美 ) ) 日 六 六 日 日 三 三 四 四 國 教 國 育 會 教 育 會 實 用 技 實 能 用 技 程 能 名 程 名 7 7 六 各 校 直 升 六 各 校 直 升 9 9 一 五 專 第 五 一 專 第 一 名 名 一 1. 第 一 國 名 第 一 國 名 11三 三 2. 藝 2. 藝 名 開 始 名 開 始 四 四 五 五 藝 藝 名 截 止 名 截 止 五 專 第 五 一 專 第 一 名 截 止 名 截 止 四 四 一 一 八 月 八 月 寄 寄 成 績 單 成 績 單 25 五 專 五 專 個 別 個 名 25 五 別 名 繳 交 繳 交 志 願 資 志 料 願 資 料 2. 五 專 2. 五 專 名 截 止 名 截 止 六 20日 六 藝 藝 ( 舞 蹈 ( 舞 蹈 音 樂 音 ) 樂 ) 日 五 五 第 一 第 一 放 榜 放 榜 放 榜 截 放 止 榜 截 止 3. 藝 3. 藝 放 榜 ( 獨 放 榜 ) ( 獨 ) 1. 放 榜 2 六 1. 放 榜 2 六 2. 五 專 2. 五 專 現 場 登 現 記 場 登 記 3 日 基 北 區 基 北 區 截 止 日 3 日 截 止 日 三 三 六 27日 三 三 寄 藝 寄 藝 成 績 單 成 ( 戲 績 劇 單 ( 戲 劇 美 美 ) ) 六 日 寄 藝 寄 藝 成 績 單 成 ( 舞 績 蹈 單 ( 舞 蹈 音 樂 音 ) 樂 ) 六 23一 1. 五 專 第 一 現 場 登 記 1. 五 專 第 二 名 開 始 1. 五 專 第 一 現 場 登 記 1. 五 專 第 二 名 開 始 4 一 2. 基 北 區 以 外, 各 區 六 2. 各 類 2. 各 區 類 藝 各 區 藝 撕 榜 及 撕 榜 4 一 2. 基 北 區 以 外, 各 區 及 截 止 日 截 止 日 第 一 第 一 一 3. 藝 3. 藝 ( 獨 ) ( 獨 ) 4. 體 育 4. 體 育 及 五 專 第 二 9 六 及 五 專 第 二 9 六 名 截 止 名 截 止 四 四 第 二 第 二 放 榜 截 放 止 榜 截 止 五 五 名 名 五 五 第 二 第 二 錄 取 錄 取 2. 五 專 2. 二 五 專 二 現 場 登 現 記 場 登 記 註 有 關 國 教 育 會 及 五 專 管 道 詳 細 日 程, 以 各 區 管 道 簡 章 內 容 為 準, 請 詳 閱 簡 章

26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宣 導 手 冊 行 機 關 : 教 育 部 承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前 教 育 署 行 人 : 蔣 偉 寧 指 導 委 員 : 黃 碧 端 陳 德 華 林 淑 真 王 作 臺 吳 清 山 黃 新 黃 子 騰 楊 茂 壽 李 秀 鳳 蔡 志 明 邱 乾 國 許 麗 娟 楊 國 隆 王 鳳 鶯 劉 源 明 王 春 成 賴 文 淨 劉 明 超 陳 益 興 周 愚 文 王 延 煌 郭 家 豪 編 輯 團 隊 : 張 永 傑 黃 瀞 儀 陳 玉 珠 孫 旻 儀 黃 秀 茶 張 世 沛 陳 錫 鴻 林 祝 里 黃 思 蘋 廖 恆 洪 英 博 張 鈺 秀 黃 子 芳 江 志 強 王 儷 容 廖 興 國 黃 蕾 林 仕 淮 羅 清 雲 張 美 如 劉 佳 鑫 鍾 定 先 賴 東 榮 賴 素 芬 林 淑 敏 李 宜 樺 執 行 編 輯 : 王 儷 容 視 覺 設 計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設 計 系 暨 文 化 創 藝 產 心 設 計 指 導 : 林 俊 良 美 編 輯 : 林 佩 君 千 雅 蕭 巧 茹 地 址 : 臺 北 市 正 區 山 南 路 5 號 出 版 年 :103 年 2 月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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