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壹 章 前 言 為 維 持 勞 動 供 需 平 衡 及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之 安 定,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2 條 規 定 為 保 障 國 民 工 作 權, 聘 僱 外 國 人 工 作, 不 得 妨 礙 本 國 人 之 就 業 機 會 勞 動 條 件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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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103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花 蓮 縣 政 府 考 核 報 告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華 民 國 年 1 0 月 2 8 日 目 錄

2 第 壹 章 前 言 為 維 持 勞 動 供 需 平 衡 及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之 安 定,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2 條 規 定 為 保 障 國 民 工 作 權, 聘 僱 外 國 人 工 作, 不 得 妨 礙 本 國 人 之 就 業 機 會 勞 動 條 件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及 社 會 安 定 另 依 同 法 第 55 條 規 定, 僱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的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其 中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者, 為 辦 理 促 進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生 活 扶 助 戶 失 業 者 及 一 般 國 民 就 業,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能 檢 定 事 項 ; 提 昇 勞 工 福 祉 者, 為 協 助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及 辦 理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訴 訟 補 助 計 畫 提 升 勞 工 福 2

3 祉 ; 處 理 有 關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者, 為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及 輔 導 為 使 僱 用 外 國 人 所 收 繳 之 就 業 安 定 費 能 妥 善 運 用, 乃 於 83 年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及 預 算 法 規 定 設 置 本 基 金 再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5 條 第 9 款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用 途 之 規 定,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及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為 主 要 用 途, 爰 為 本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實 施 之 主 要 目 的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5 條 規 定,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海 洋 漁 撈 工 作 家 庭 幫 傭 及 因 應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工 程 或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工 作,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設 置 之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就 業 安 定 費, 作 為 加 強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及 處 理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務 之 用 另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之 用 途 包 含 加 強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資 訊 加 強 實 施 就 業 安 定 及 就 業 促 進 創 業 貸 款 失 業 補 助 與 失 業 保 險 規 劃 獎 助 雇 主 配 合 推 動 就 業 安 定 事 項 提 升 勞 工 福 祉 外 國 人 聘 僱 管 理 事 項 技 能 檢 定 及 就 業 甄 選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及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工 作 上 開 各 項 用 途 中 有 關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有 關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及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管 理 事 項 部 分, 係 為 結 合 地 方 政 府 在 地 資 源 與 特 色 加 強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為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整 年 運 用 績 效 良 窳 與 否 亟 其 重 要 環 節 之 一 再 依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有 關 預 算 編 製 與 執 行 及 決 算 編 造, 應 依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每 年 均 依 法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於 3

4 地 方 經 費 分 配 比 例 中 可 編 列 經 費 額 度, 則 以 其 前 年 度 勞 動 力 平 均 人 數 失 業 年 平 均 人 數 及 外 勞 年 平 均 人 數 所 占 比 例 計 算 為 有 效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及 落 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之 精 神, 並 作 為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預 算 額 度 分 配 之 參 據, 爰 辦 理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103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第 貳 章 考 核 指 標 與 考 核 作 業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有 效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及 落 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之 精 神, 並 了 解 各 地 方 政 府 運 用 就 安 基 金 之 執 行 情 形 及 經 費 之 使 用 效 益, 以 提 升 計 畫 之 執 行 成 效, 並 做 為 未 來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預 算 額 度 分 配 之 依 據, 辦 理 績 效 考 核 4

5 第 一 節 考 核 方 式 及 期 程 本 計 畫 考 核 對 象 為 運 用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之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考 核 範 圍 包 含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統 籌 款 補 助 及 加 強 查 察 違 法 外 籍 勞 工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增 額 計 畫, 另 會 計 作 業 不 限 統 籌 款 計 畫, 但 不 含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業 務 考 核 指 標 分 為 行 政 性 專 業 性 及 綜 合 評 量 三 大 類, 其 所 佔 權 重 分 別 為 行 政 性 指 標 15% 專 業 性 指 標 70% 及 綜 合 評 量 指 標 15% 考 核 方 式 採 書 面 審 查 及 實 地 訪 視 方 式 辦 理, 先 由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6 直 轄 市 及 16 縣 ( 市 ) 政 府, 依 限 填 報 103 年 度 各 項 計 畫 基 本 資 料 執 行 績 效 及 評 分 表, 送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進 行 書 面 審 查, 再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管 理 會 委 員 專 家 學 者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相 關 單 位 同 仁 組 成 考 核 小 組 ; 本 次 考 核 對 象, 採 不 分 組 方 式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第 二 節 考 核 指 標 及 成 績 計 算 考 核 指 標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104 年 考 核 103 年 適 用 ) 所 訂 立 之 考 核 指 標 權 重 及 項 目 說 明 : 5

6 本 計 畫 考 核 指 標 分 為 行 政 性 專 業 性 及 綜 合 評 量 三 大 類, 其 所 佔 權 重 分 別 為 行 政 性 指 標 15% 專 業 性 指 標 70% 及 綜 合 評 量 指 標 15% 分 別 摘 述 如 下 : 1 行 政 性 指 標 : 包 含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作 業 修 正 比 例 會 計 作 業 及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共 四 項,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綜 合 規 劃 組 評 分 : (1) 年 度 計 畫 提 報 作 業 (10%): 係 指 年 度 計 畫 之 提 報 作 業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2) 年 度 計 畫 之 修 正 比 例 (10%): 係 指 所 屬 年 度 計 畫 之 修 正 2 次 以 上 占 其 所 有 計 畫 之 比 例 (3) 會 計 作 業 (50%): 係 指 所 有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之 計 畫 ( 不 限 統 籌 款, 但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業 務 計 畫 除 外 ) 結 案 核 銷 作 業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及 其 核 銷 過 程 有 無 退 件 修 正 情 事 (4)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率 (30%): 係 指 其 年 度 預 算 總 執 行 率 ( 以 核 定 金 額 計 算 預 算 執 行 率 ) 其 中 委 外 招 標 之 計 畫, 以 實 際 決 標 金 額 計 算 預 算 執 行 率, 但 職 業 訓 練 之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仍 以 核 定 金 額 計 算 預 算 執 行 率 2 專 業 性 指 標 : 包 含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及 外 勞 管 理 共 三 項, 由 考 核 委 員 現 場 評 分 : (1) 職 業 訓 練 (35%): 1. 掌 握 職 訓 需 求 及 結 合 地 方 產 業 特 色, 規 劃 職 前 訓 練 (10%): 係 指 是 否 依 據 產 業 發 展 就 業 市 場 人 才 需 求 及 失 業 民 眾 職 訓 需 求 資 訊, 建 立 訓 練 規 劃 之 作 業 規 定, 落 實 執 行,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善 6

7 2. 開 訓 日 均 勻 配 置 於 年 度 之 各 月 份 (5%): 係 指 開 訓 日 能 否 均 勻 配 置 於 年 度 之 各 月 份 ( 以 開 訓 月 份 計 算 ), 而 年 度 所 開 班 次 未 達 八 班 者, 本 項 目 不 列 入 考 核, 全 數 併 入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計 算 3.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5%): 係 指 完 成 目 標 訓 練 人 數 之 比 率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為 ( 實 際 開 訓 人 數 目 標 訓 練 人 數 ) 100% 4. 訓 練 單 位 及 督 導 訓 練 單 位 對 參 訓 學 員 之 篩 選 及 輔 導 機 制 建 立 情 形 (10%): 指 縣 ( 市 ) 政 府 對 訓 練 單 位 之 篩 選 輔 導 機 制 建 立, 及 訓 練 單 位 是 否 有 對 參 訓 學 員 建 立 相 關 篩 選 輔 導 及 督 導 機 制 5. 落 實 對 訓 練 單 位 不 定 期 訪 查 次 數 及 對 訪 查 異 常 情 形 之 追 蹤 處 理 (10%): 係 指 對 訓 練 單 位 是 否 依 規 定 落 實 訪 查 ( 訪 查 次 數 不 含 開 訓 結 訓 次 數 ) 及 是 否 有 建 立 作 業 規 定, 依 規 定 落 實 訪 查,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善 訪 查 率 為 Σ[( 該 班 次 年 度 實 際 訪 查 次 數 年 度 應 訪 查 次 數 ) 100%]/ 年 度 開 班 數 6. 學 員 滿 意 度 (5%): 係 指 依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TIMS) 所 產 出 各 縣 ( 市 ) 政 府 學 員 滿 意 度 統 計 表 之 數 據 學 員 滿 意 度 之 比 率 為 (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有 效 問 卷 數 100% 7.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45%): 係 指 依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TIMS) 所 查 得 之 受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三 個 月 之 就 業 率 8. 職 業 訓 練 資 訊 系 統 (TIMS) 資 料 登 錄 完 整 性 (5%): 係 指 轄 區 內 各 訓 練 單 位 依 規 定 於 TIMS 系 統 進 行 各 訓 練 班 次 資 料 登 7

8 錄 之 情 形 TIMS 資 料 登 錄 項 目 平 均 數 = 轄 區 各 訓 練 班 次 資 料 登 錄 項 目 數 總 合 總 訓 練 班 數 9. 職 訓 與 就 業 的 關 聯 情 形 (5%): 包 含 是 否 對 訓 後 就 業 學 員 之 職 業 與 參 訓 職 類 之 關 聯 性 進 行 成 效 調 查 或 分 析, 以 做 為 錄 訓 評 估 課 程 規 劃 及 訓 練 成 效 之 檢 討 與 回 饋 (2) 就 業 服 務 (35%): 各 縣 ( 市 ) 政 府 於 提 報 自 評 資 料 時, 下 列 三 個 考 核 項 目 權 重 為 就 業 服 務 或 就 業 服 務 臺 績 效 執 行 佔 55%;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佔 20%; 宣 導 業 務 計 畫 佔 25% 計 算 ; 但 無 就 業 服 務 臺 之 各 縣 ( 市 ) 政 府, 其 權 重 為 就 業 服 務 之 主 要 3 支 計 畫 達 成 率 ( 非 屬 於 宣 導 業 務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相 關 計 畫 ) 佔 55% 計 算 ; 如 無 就 業 服 務 臺 亦 無 宣 導 業 務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以 外 相 關 計 畫, 其 權 重 為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佔 45%; 宣 導 業 務 計 畫 佔 55% 1. 就 業 服 務 或 就 業 服 務 臺 績 效 執 行 (55%): (1) 就 業 服 務 之 主 要 3 支 計 畫 達 成 率 ( 非 屬 於 宣 導 業 務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相 關 計 畫 )(30%) 各 縣 ( 市 ) 政 府 自 行 提 列 3 項 主 要 計 畫 供 考 核 (2)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臺 之 各 地 方 政 府 : 每 設 置 一 處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得 依 基 本 績 效 配 置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每 進 用 一 名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其 每 人 每 月 基 本 業 務 績 效 為 :(a) 受 理 求 職 求 才 一 百 三 十 人 次 ;(b) 辦 理 就 業 媒 合 成 功 二 十 五 人 ;(c) 就 業 服 務 諮 詢 一 百 五 十 人 次 ;(d) 求 職 就 業 率 達 33.5% 本 績 效 項 目 請 確 實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數 據 填 列, 勞 動 8

9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以 前 開 系 統 之 呈 現 數 認 列, 無 法 由 系 統 產 出 部 分, 方 得 由 紙 本 佐 證 (25%) 2. 與 當 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合 作 連 結 度 (20%): (1) 參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聯 繫 會 報 比 例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次 數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邀 約 次 數 ( 邀 約 次 數 以 正 式 書 面 通 知 為 主 ) (8%) (2) 參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主 辦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相 關 活 動 比 例 地 方 政 府 參 與 次 數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站 臺 邀 約 次 數 ( 邀 約 次 數 以 正 式 書 面 通 知 為 主 ) (8%) (3) 其 他 (4%) 3. 宣 導 業 務 計 畫 (25%): 以 辦 理 研 習 座 談 方 式 者, 係 指 場 次 參 加 人 次 預 期 績 效 之 達 成 狀 況 評 分 ; 以 媒 體 宣 傳 方 式 辦 理 者, 係 以 宣 導 方 式 內 容 廣 度 及 效 益 分 析 評 分 (1) 求 職 防 騙 業 務 宣 導 (20%) (2) 其 他 ( 未 能 歸 類 於 求 職 防 騙 業 務 宣 導 ) (5%) (3) 外 勞 管 理 (30%): 1. 加 強 查 察 違 法 外 國 人 (25%): (1) 總 查 察 案 件 率 (60%):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察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察 案 件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80%+[ 該 地 方 政 9

10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查 察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察 案 件 數 ]*20% (2) 查 察 違 法 案 件 率 (40%):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總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業 務 訪 視 員 人 數 ( 包 含 藍 白 領 )]*80%+[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 包 含 藍 白 領 )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20% 2. 查 察 計 畫 綜 合 評 量 (25%) (1) 案 件 處 理 控 管 與 聯 繫 :(7%) 1 受 理 1955 外 籍 勞 工 二 十 四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派 案, 有 無 自 交 查 日 起 於 三 十 日 內 ( 日 曆 日 ) 完 成 且 有 明 確 認 定 結 果 (4%) 2 有 無 建 立 與 移 民 機 關 警 政 機 關 NGO 團 體 之 聯 繫 機 制 或 召 開 聯 繫 會 議 (3%) (2) 案 件 紀 錄 完 整 性 (7%): 1 有 無 按 外 籍 勞 工 業 務 檢 查 表 及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收 取 外 籍 勞 工 費 用 調 查 表 內 容 規 定 逐 項 填 寫 完 整 (4%) 2 有 無 依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訂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案 件 製 作 談 話 紀 錄 應 注 意 事 項 標 準 程 式 製 作 記 錄 (3%) (3)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及 善 用 資 訊 系 統 (11%): 10

11 1 有 無 建 立 外 勞 管 理 查 察 標 準 作 業 程 式 (3%) 2 有 無 落 實 資 訊 系 統 即 時 管 理 外 勞 訪 視 案 件, 以 利 案 件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2%) 3 有 無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函 頒 之 處 最 高 罰 鍰 態 樣 規 定 裁 罰 非 法 聘 僱 ( 容 留 )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二 人 以 上 者 或 非 法 仲 ( 媒 ) 介 行 蹤 不 明 外 勞 一 人 以 上 者 (3%) 4 有 無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訂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訪 察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按 前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訪 查 目 標 件 數 (3%) 3.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20%): (1)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結 案 率 (50%):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總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80%)/+[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前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勞 資 爭 議 結 案 數 ]*20% (2)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案 件 率 (20%):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80%+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11

12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20% (3) 終 止 驗 證 案 件 率 (30%): [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 所 有 地 方 政 府 當 年 度 諮 詢 服 務 員 人 數 ]*80%+[ 該 地 方 政 府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 該 地 方 政 府 前 年 度 處 理 外 籍 勞 工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數 ]*20% 4. 諮 詢 計 畫 綜 合 評 量 (30%): (1) 案 件 處 理 控 管 與 聯 繫 (7%): 1 受 理 1955 外 籍 勞 工 二 十 四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派 案, 有 無 自 交 查 日 起 於 三 十 日 內 ( 日 曆 日 ) 完 成 且 有 明 確 認 定 結 果 (4%) 2 有 無 結 合 移 民 機 關 警 政 機 關 NGO 團 體 建 立 外 籍 勞 工 輔 導 網 絡 系 統 (3%) (2) 案 件 紀 錄 完 整 性 (10%): 1 有 無 按 受 理 外 國 人 諮 詢 服 案 件 ( 非 勞 資 爭 議 ) 紀 錄 表 或 受 理 外 國 人 申 訴 爭 議 個 案 登 記 表 內 容 規 定 逐 項 填 寫 完 整 (4%) 2 有 無 備 存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員 親 往 雇 主 處 提 供 中 外 勞 母 語 國 法 令 宣 導 檔 及 外 勞 簽 名 佐 證 資 料 (4%) 12

13 3 有 無 就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暨 處 理 情 形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有 無 將 提 供 當 事 人 權 益 宣 導 資 料 納 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2%) 或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2%) (3)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情 形 (11%): 1 有 無 自 行 或 勞 務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外 籍 勞 工 安 置 處 所 (3%) 2 有 無 協 助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編 製 外 勞 政 令 宣 導 資 料 並 推 廣 周 知 (3%) 3 有 無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函 頒 之 安 置 單 位 訪 視 執 行 計 畫, 進 行 訪 視 (2%) 4 有 無 接 受 獨 任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人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訓 練 課 程 (3%) (4) 重 大 事 件, 經 認 定 處 理 有 缺 失 者 (2%) 3 綜 合 性 指 標 15%:( 由 考 核 委 員 現 場 評 分 ) (1) 地 區 勞 動 力 及 產 業 結 構 分 析 與 資 料 運 用 之 整 體 規 劃 (2) 前 一 年 度 考 核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檢 討 及 辦 理 情 形 (3) 其 他 可 資 加 分 之 事 實 ( 如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各 項 政 策 之 情 形 ; 各 項 專 業 性 服 務 之 持 續 研 究 情 形 ; 各 項 服 務 之 追 蹤 情 形 ; 就 服 人 員 專 業 成 長 情 形 ; (4) 務 人 員 是 否 遵 循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使 用 評 估 量 表 情 形 ; 辦 理 特 定 對 象 暨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計 畫 具 創 新 性 或 著 有 績 效 者 情 形 ; 各 項 法 令 宣 導 辦 理 情 形 ; 提 供 服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 含 性 別 平 教 育 課 程 ; 檢 討 分 析 轄 區 內 聘 僱 外 國 人 聘 僱 之 13

14 經 常 違 法 樣 態, 並 於 外 勞 查 察 計 畫 諮 詢 計 畫 與 宣 導 業 務 之 整 體 規 劃 因 應 對 策 ; 除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所 訂 之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訪 察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按 前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達 成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之 訪 查 察 目 標 件 數 外 ( 訪 查 件 數 = 轄 內 A 級 仲 介 公 司 家 數 X1 + B 級 仲 介 公 司 家 數 X2 + C 級 仲 介 公 司 家 數 X4)), 尚 有 特 別 成 效 具 體 特 殊 表 現 成 績 計 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促 進 國 民 就 業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事 項 作 業 要 點 第 柒 點 規 定, 特 定 本 考 核 獎 懲 要 點 其 相 關 考 核 成 績 第 計 算 行 政 性 獎 懲 方 式 及 最 佳 創 意 獎 評 選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 1 考 核 成 績 第 區 分 如 下 : (1) 考 核 成 績 逹 九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優 (2) 考 核 成 績 逹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甲 (3) 考 核 成 績 逹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乙 (4) 考 核 成 績 逹 六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丙 (5) 考 核 成 績 逹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為 丁 2 考 核 成 績 評 定 後, 依 成 績 高 低 獎 勵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行 政 性 獎 懲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成 績 列 優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最 高 得 敘 記 功 一 次 14

15 (2) 成 績 列 甲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最 高 得 敘 記 嘉 獎 二 次 (3) 成 績 列 乙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最 高 得 敘 記 嘉 獎 一 次 (4) 成 績 列 丙 者,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一 個 月 內, 研 提 相 關 說 明 及 改 善 計 畫, 送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審 議, 如 仍 維 持 原 考 核 成 績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記 申 戒 一 次 (5) 成 績 列 丁 者,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後 一 個 月 內, 研 提 相 關 說 明 及 改 善 計 畫, 送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審 議, 如 仍 維 持 原 考 核 成 績 者, 承 辦 單 位 相 關 主 管 及 執 行 人 員 記 小 過 一 次 3 最 佳 創 意 獎 : 依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 含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及 就 業 弱 勢 者 就 業 服 務 ) 外 勞 管 理 三 項 類 別 ( 屬 性 ), 分 別 就 其 創 意 或 獨 特 性 計 畫 之 預 期 成 效 多 樣 性 效 益 性 應 用 性 顧 客 導 向 多 面 向 進 行 評 量, 經 評 定 足 可 供 全 國 學 習 者, 列 為 最 佳 創 意 獎 之 候 選 名 單, 再 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召 集 考 核 小 組 委 員 針 對 上 開 候 選 名 單, 加 以 討 論, 以 超 過 與 會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者, 為 最 佳 創 意 獎 之 獲 獎 單 位, 並 給 予 一 定 之 獎 勵 15

16 第 參 章 考 核 結 果 第 一 節 考 核 第 103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計 畫 績 效 考 核 計 畫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開 始 進 行 22 縣 ( 市 ) 實 地 考 核 作 業, 並 於 7 月 21 日 完 成, 透 過 實 地 考 核 作 業 確 認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之 考 核 分 數 及 成 績 第 花 蓮 縣 政 府 於 7 月 9 日 進 行, 其 考 核 第 結 果 如 下 : 1 花 蓮 縣 政 府 103 年 度 考 核 第 結 果 行 政 性 專 業 性 70% 綜 合 103 年 考 15%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外 勞 管 理 30% 評 量 15% 核 第 35% 35% 優 優 優 甲 優 優 二 花 蓮 縣 政 府 103 年 度 至 101 年 度 各 項 指 標 第 比 較 年 行 政 性 15% 年 年 職 業 訓 練 35% 年 年 年 專 業 性 70% 就 業 服 務 35% 年 年 年 外 勞 管 理 30% 年 年 年 綜 合 評 量 15% 考 核 第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16

17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度 優 優 甲 優 優 甲 優 優 優 甲 甲 甲 優 優 優 優 優 甲 第 二 節 經 費 使 用 概 況 103 年 度 核 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預 算 16,204 仟 元, 核 銷 147,295 仟 元, 執 行 率 91.46% 其 中 職 業 訓 練 分 配 7,992 仟 元, 核 銷 7,244 仟 元, 執 行 率 90.64%; 就 業 服 務 分 配 1,398 仟 元, 核 銷 1,252 仟 元, 執 行 率 85.17%; 外 勞 管 理 分 配 51,020 仟 元, 核 銷 4,788 仟 元, 執 行 率 94.71%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花 蓮 縣 政 府 近 三 年 經 費 使 用 率 以 103 年 度 最 高 達 91.46%, 另 就 總 核 銷 金 額 來 看, 以 102 年 總 核 銷 13,754 千 元 最 高 17

18 第 三 節 訪 視 考 核 報 告 說 明 1 職 業 訓 練 1. 已 建 立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與 需 求 調 查 SOP 作 業 規 範 :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供 需 調 查 作 業 要 點 2. 訓 練 職 類 : 工 業 與 綠 能 類 商 業 行 銷 類 電 腦 與 網 路 類 精 緻 農 業 類 觀 光 與 旅 遊 服 務 類 餐 飲 與 食 品 類 文 化 創 意 與 藝 術 類 原 住 民 產 業 類 美 髮 美 容 類 3. 召 開 產 官 學 會 議 : 邀 請 產 業 界 大 專 院 校 代 表 負 責 訓 練 與 就 業 之 政 府 部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團 體 召 開 會 議, 發 表 對 於 縣 內 各 產 業 發 展 概 況 及 具 就 業 市 場 之 職 訓 班 別 年 12 月 23 日 辦 理 職 訓 供 需 調 查 座 談 會, 邀 請 產 官 學 各 界 代 表 就 地 方 產 業 求 才 所 需 之 相 關 職 訓 課 程 討 論, 並 提 出 本 縣 較 具 前 景 產 業 及 訓 練 模 式 提 出 討 論 5. 召 開 花 蓮 經 濟 高 峰 論 壇 :102 年 12 月 17 日, 號 召 產 官 學 界 之 有 識 之 士 專 家 與 學 者, 以 經 貿 與 觀 光 經 濟 自 由 港 之 主 題 為 出 發 點, 針 對 花 蓮 整 體 區 域 計 畫 與 提 升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進 行 研 討 6. 經 評 估 103 年 度 開 辦 中 餐 料 理 班 養 生 飲 食 製 作 班 創 意 多 媒 體 暨 網 路 應 用 班 實 用 商 業 資 訊 技 能 班 新 娘 秘 書 暨 彩 妝 造 型 培 訓 班 民 宿 經 營 及 房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門 市 人 員 行 銷 企 劃 班 創 意 玉 石 研 磨 班 原 住 民 喪 禮 從 業 人 員 培 訓 班 共 9 班, 切 實 符 合 本 縣 以 觀 光 立 縣 的 勞 動 市 場 需 求 18

19 7.103 年 度 經 由 完 整 規 劃 開 設 職 業 訓 練 職 類, 結 訓 後 就 業 率 由 102 年 71% 提 升 至 103 年 72%, 提 升 1% 年 開 辦 AutoCAD 電 腦 繪 圖 應 用 班, 因 承 訓 單 位 反 應 課 程 稍 有 難 度, 致 招 生 不 如 預 期, 開 訓 僅 有 22 人, 就 業 率 53%, 故 103 年 不 再 規 劃 開 班 年 行 銷 企 劃 與 門 市 銷 售 培 訓 就 業 率 56%, 因 為 102 年 本 班 開 辦 於 花 蓮 縣 南 區 ( 富 里 鄉 ), 南 區 鄉 鎮 較 無 商 業 發 展, 致 就 業 率 不 如 預 期,103 年 改 在 花 蓮 市 開 班, 就 業 率 即 提 升 至 68% 年 共 開 辦 9 班 次 訓 練, 開 訓 月 份 共 6 個 月 (3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 開 訓 年 度 規 劃 開 設 9 班 次 職 訓 課 程, 目 標 訓 練 人 數 270 人 實 際 開 班 9 班, 實 際 開 訓 練 人 數 255 人, 目 標 人 數 達 成 率 94.4% 12. 承 訓 單 位 是 否 通 過 TTQS 納 入 採 購 評 選 指 標 之 一,103 年 委 辦 職 訓 9 班 之 中 共 有 5 班 的 承 訓 單 位 通 過 TTQS 評 核 年 12 月 23 日 於 本 府 辦 理 102 年 度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暨 期 末 檢 討 會, 讓 承 訓 單 位 熟 知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規 定 及 作 業 程 序, 課 程 中 並 講 解 性 別 工 作 平 法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讓 承 訓 單 位 講 授 性 別 工 作 平 指 定 課 程 能 力 有 所 提 升 年 10 月 25 日 本 府 於 中 正 體 育 館 辦 理 就 業 博 覽 會, 現 場 設 置 有 職 業 訓 練 宣 導 攤 位, 並 製 作 職 業 訓 練 形 象 廣 告, 提 供 有 意 參 訓 的 民 眾 提 出 參 訓 諮 詢 問 題 15. 對 承 訓 單 位 應 辦 理 不 定 期 訪 視 並 作 成 訪 視 紀 錄,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查 核 學 員 上 課 及 教 師 授 課 情 形 : 訓 練 期 程 在 180 小 時 以 下 之 班 次, 至 少 訪 查 1 次 訓 練 期 程 在 181 小 時 至 360 小 時 19

20 之 班 次, 至 少 訪 查 2 次 訓 練 期 程 在 361 小 時 以 上 之 班 次 至 少 訪 查 4 次 16. 為 瞭 解 辦 理 訓 練 之 實 際 情 形, 以 維 持 訓 練 品 質, 對 於 本 府 委 託 辦 理 之 各 該 訓 練 班 次 採 不 定 期 無 預 警 查 訪 授 課 情 形,9 班 次 總 計 應 訪 查 18 次, 實 際 訪 查 次 數 32 次, 訪 查 率 為 178% 17. 訪 查 異 常 及 處 理 追 蹤 改 善 情 形 :103 年 6 月 18 日 承 辦 人 訪 查 原 住 民 喪 禮 從 業 人 員 培 訓 班, 發 現 助 教 未 在 場 協 助 教 學, 除 依 合 依 據 合 約 書 扣 除 助 教 費 價 金, 並 要 求 承 訓 單 位 限 期 提 交 該 班 教 學 日 誌 學 員 請 假 卡 學 員 材 料 領 取 單, 以 供 審 查 18. 針 對 結 訓 學 員 就 整 體 參 訓 之 課 程 安 排 師 資 設 備 教 材 及 行 政 措 施 對 學 員 作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整 體 滿 意 程 度 良 好 非 常 滿 意 及 滿 意 之 學 員 達 84.18% 19. 開 辦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共 9 班, 結 訓 學 員 222 人 就 業 人 數 159 人, 就 業 率 72% 20. 學 員 訓 後 就 業 情 況 與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班 別 相 關 性 為 56% 2 就 業 服 務 1. 參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區 域 聯 繫 會 報 比 例 : 參 加 8 場, 參 與 率 100% 2. 參 與 花 蓮 就 業 中 心 玉 里 就 業 中 心 主 辦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相 關 活 動 比 例 : 參 加 9 場, 參 與 率 100% 花 蓮 就 業 中 心 主 辦 : 4 場 ; 玉 里 就 業 中 心 主 辦 :5 場 ; 花 蓮 縣 政 府 主 辦 :10 場, 參 與 率 100% 年 度 校 園 集 會 宣 導 活 動 場 次 共 計 辦 理 25 場 次 4. 青 少 年 擅 於 使 用 網 路 且 接 觸 機 會 多, 建 置 之 宣 導 網 站 及 求 職 防 騙 網 路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配 合 活 潑 可 愛 的 插 畫, 實 際 參 與 作 答 人 數 和 去 年 相 較 呈 大 幅 度 成 長 網 頁 瀏 覽 人 次 超 過 10,100 人 次, 宣 導 成 效 卓 著 20

21 5. 藉 由 媒 體 力 量 加 強 宣 傳, 使 花 蓮 縣 轄 內 愈 來 愈 多 民 眾 獲 得 此 資 訊, 更 能 保 障 自 身 勞 動 權 益 本 年 度 透 過 廣 播 節 目 新 聞 媒 體 及 短 片 宣 導, 估 計 獲 得 資 訊 達 115,000 人 次 6. 藉 由 校 園 集 會 宣 導 及 座 談 會, 與 學 生 及 民 眾 直 接 面 對 面 交 流, 除 實 際 案 例 分 享 及 相 關 法 令 宣 導 外, 亦 就 現 場 提 問 直 接 回 覆 除 宣 導 會 外 共 辦 理 3 場 次 研 習 座 談 會, 分 享 參 與 人 數 達 475 人 次 7. 以 就 業 不 歧 視 公 平 好 選 才 為 宣 導 實 施 方 式 及 宣 導 績 效 計 6 項 8. 辦 理 103 年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宣 導 1 場 次 102 人 參 與, 超 越 計 畫 績 效 ( 原 訂 100 人 ), 各 單 位 代 表 參 與 踴 躍 ; 事 業 單 位 32 人 ; 公 家 機 關 30 人 ; 學 校 11 人 ; 弱 勢 對 象 16 人 ; 醫 療 院 所 6 人 ; 觀 光 業 7 人 9.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平 面 媒 體 (1) 與 本 縣 平 面 媒 體 合 作 宣 導 計 5 篇 : 與 本 縣 訂 閱 率 高 更 生 日 報 合 作 製 作 專 題 報 導 計 5 篇 (2) 運 用 明 確 之 系 列 宣 導 主 題 與 管 道 達 預 期 績 效 : 專 題 宣 導 版 面 為 報 紙 1/4 版, 每 篇 文 字 約 1,000 字, 照 片 1-2 張, 發 行 量 約 計 每 月 100,000 份 10. 地 方 廣 播 媒 體 宣 導 : (1) 與 廣 播 電 臺 合 作 製 播 宣 導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規 定 之 16 項 禁 止 歧 視 項 目 廣 告, 計 404 檔 : (2) 主 題 明 確 雙 稿 製 播 宣 導 廣 告 超 越 預 期 績 效 11.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書 面 宣 導, 宣 導 資 料 製 作 計 4,500 份 製 作 有 關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規 定 之 禁 止 就 業 歧 視 項 目 為 主 題 為 意 象 製 作 書 面 宣 導 系 列, 並 運 用 本 府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徵 件 活 動 作 品 為 設 計 素 材 21

22 年 1~12 月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書 面 就 業 宣 導, 計 28 場 次 以 上, 宣 導 計 10,011 人 以 上 : 13.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微 電 影 製 播, 製 播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微 電 影 : 本 部 微 電 影 以 性 別 年 齡 歧 視 為 主 題, 擬 以 就 業 歧 視 相 關 法 令 及 項 目 為 主 題, 片 長 計 11 分 鐘, 達 預 期 績 效 14. 邀 請 轄 內 公 私 立 單 位 及 工 會 代 表 參 演, 計 4 單 位 : 由 花 蓮 縣 汽 車 駕 駛 員 職 業 工 會 佛 教 慈 濟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花 蓮 慈 濟 醫 院 花 蓮 縣 文 化 局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人 員 協 助 拍 攝 完 竣 15. 本 縣 電 視 媒 體 協 助 拍 攝 及 後 製, 計 3 家 媒 體 : 本 片 由 華 視 攝 影 器 材 多 媒 體 公 司 及 客 家 電 視 臺 洄 瀾 有 線 電 視 資 深 媒 體 人 員 擔 任 導 演 企 劃 工 作 16. 運 用 電 視 平 臺 及 影 片 轉 拷 加 強 微 電 影 宣 導 功 能 : 洄 瀾 有 線 電 視 - 收 視 戶 計 60,000 戶 ; 東 亞 有 線 - 收 視 戶 計 20,000 戶, 合 計 2 電 視 臺 ; 計 150 檔 ; 計 13 鄉 鎮 ; 計 80,000 戶 本 片 並 轉 拷 分 送 轄 內 公 私 立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團 體 200 單 位 宣 導 播 放 17.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標 章 徵 件 活 動, 辦 理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標 章 徵 件 活 動, 徵 求 全 國 具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意 義 Logo, 徵 選 15 名 優 秀 作 品, 計 113 件 合 格 作 品, 達 預 期 績 效 18. 參 與 活 動 者 性 別 與 作 品 件 數 統 計 分 析 : 參 與 本 活 動 之 女 性 與 男 性 之 人 數 為 33:41 人, 顯 示 男 性 參 與 軟 體 繪 製 設 計 比 賽 之 比 例 略 高 ; 女 性 與 男 性 投 件 數 為 54:59, 女 性 與 男 性 投 件 數 比 例 接 近 19. 參 與 活 動 者 居 住 縣 市 與 作 品 件 數 統 計 分 析 : 全 國 參 與 本 活 動 者 計 13 縣 市, 計 113 件 作 品, 其 中 以 新 北 市 21 件 臺 中 市 17 件 高 雄 市 15 件 參 與 活 動 者 最 多, 本 縣 次 之 本 活 動 中 獲 22

23 身 心 障 礙 者 ( 聽 障 / 重 度 ) 參 與 競 賽 : 該 作 品 並 榮 獲 佳 作 獎 項, 顯 示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5 條 規 定 禁 止 身 心 障 礙 歧 視 獲 得 共 鳴 年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標 章 徵 件 活 動 推 廣 方 式, 運 用 網 路 推 廣 計 14 家 網 站 : 運 用 獎 金 獵 人 城 市 通 創 意 道 設 計 研 習 館 東 臺 灣 廣 播 電 臺 FACEBOOK 14 家 網 站 21. 於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宣 導 會 宣 導 發 表 計 102 單 位 參 與 : 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宣 導 會 中 展 示 本 活 動 得 獎 作 品, 與 會 代 表 計 102 單 位 22. 運 用 廣 播 及 平 面 媒 體 宣 導 報 導 計 150 檔 次 ; 計 1 篇 :103 年 11 月 30 日 以 地 方 廣 播 電 臺 播 放 150 檔 次 ; 地 方 平 面 媒 體 更 生 日 報 報 導 推 廣 本 活 動 計 1 篇, 每 日 發 行 量 約 100,000 份 23.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加 強 廣 告 查 核, 定 期 每 月 1 次 主 動 查 核 3 家 地 方 報 徵 才 廣 告,( 本 年 度 增 加 1 家 自 由 時 報 ), 每 次 平 均 查 核 200 則 年 疑 違 反 就 業 歧 視 徵 才 廣 告 則 數 下 降 至 每 月 0~2 件 : 疑 違 反 就 業 歧 視 廣 告 自 101 年 每 月 平 均 4~8 件 減 少 至 102 年 每 月 0~3 件 ;103 年 更 降 至 0~2 件, 其 中 計 6 個 月 均 為 0 件, 宣 導 具 成 效 25. 青 少 年 就 業 力 培 訓,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核 心 就 業 力 培 訓 專 業 技 術 就 業 力 培 訓 產 業 觀 摩 實 習 就 業 媒 合 與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完 整 帶 領 青 少 年 了 解 職 訓 求 職 就 業 的 歷 程, 讓 其 能 正 向 積 極 的 規 劃 生 涯 或 職 涯 以 就 業 態 度 陶 養 為 核 心, 啟 發 青 少 年 的 內 在 潛 在 的 能 量, 輔 以 實 務 操 作, 協 助 其 發 現 自 我 價 值, 找 到 生 活 目 標, 進 而 培 養 成 為 具 有 學 習 力 或 就 業 力 之 青 少 年 23

24 26. 技 術 就 業 力 培 訓 課 程 : 開 設 餐 飲 服 務 班 及 便 利 商 店 班 分 屬 不 同 職 種, 從 中 讓 青 少 年 學 會 良 好 的 社 交 技 巧 與 服 務 態 度 27. 計 畫 招 生 率 : 本 年 度 由 花 蓮 縣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整 合 暨 社 會 服 務 協 會 承 辦, 參 與 學 員 預 估 為 15 位, 報 名 人 數 為 15 位, 並 完 成 就 業 力 培 訓 及 技 術 力 培 訓 課 程, 招 生 完 成 率 為 100% 28. 課 程 滿 意 度 優 良 : 課 程 滿 意 度 中, 學 員 對 於 課 程 設 計 及 講 師 授 課 之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分 ( 滿 分 5 分 ); 在 活 動 整 體 安 排 上, 學 員 滿 意 度 為 4.24 分 ( 滿 分 5 分 ), 顯 示 學 員 在 課 程 安 排 或 是 一 般 行 政 服 務 上 都 滿 意 本 次 活 動 的 安 排 29. 成 功 媒 合 就 業 率 : 成 功 就 業 人 數 上, 接 受 課 程 輔 導 人 數 為 15 人, 服 務 人 次 為 251 人 次, 雇 主 直 接 聘 用 5 位, 一 般 就 業 ( 含 非 典 型 就 業 ) 推 介 成 功 3 位, 共 計 8 位 學 員 在 培 訓 計 畫 結 訓 時 就 業 成 功, 就 業 成 功 率 53.33%, 超 過 計 畫 預 期 效 益 30. 穩 定 就 業 3 個 月 穩 定 就 業 人 數 : 穩 定 就 業 人 數 為 6 人, 達 成 率 為 150% 31. 協 助 更 生 人 就 業 服 務 宣 導, 延 聘 具 有 多 年 就 業 服 務 心 理 諮 商 經 驗 江 欣 怡 諮 商 心 理 師 授 課, 讓 學 員 由 課 程 中 了 解 自 身 優 勢, 做 長 遠 的 職 涯 規 劃, 並 學 會 改 善 溝 通 技 巧 及 有 效 提 升 衝 突 管 理 的 能 力 32. 滿 意 度 回 饋, 因 了 解 更 生 人 的 特 殊 性, 在 辦 理 求 職 心 理 動 力 重 建 課 程 時, 與 講 師 做 了 多 次 的 溝 通, 希 望 能 讓 其 在 課 程 內 容 安 排 上, 對 求 職 或 創 業 獲 得 更 大 的 助 益 因 此 從 課 程 內 容 整 體 評 價 可 看 出 非 常 滿 意 達 53% 滿 意 達 43% 有 點 滿 意 為 2%, 不 滿 意 及 非 常 不 滿 意 為 1% 33. 滿 意 度 回 饋 課 程 內 容 整 體 評 價, 學 員 們 透 過 各 行 業 老 師 的 詳 細 解 說, 能 了 解 各 行 業 的 特 質 及 未 來 發 展 性, 因 此 從 課 程 內 24

25 容 整 體 評 價 可 看 出 非 常 滿 意 達 58%, 滿 意 達 37%, 有 點 滿 意 達 5% 34. 花 蓮 縣 勞 工 e 網 管 理, 連 結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促 進 課 程 之 承 辦 單 位, 將 相 關 課 程 及 訓 練 公 告 於 網 頁 上, 協 助 民 眾 善 用 資 源, 從 99 年 3 月 22 日 上 線 啟 用, 使 用 至 今 已 達 120,297 人 次 的 點 閱 率 35. 職 場 知 能 補 給 站 單 元 : 增 強 民 眾 職 場 正 向 概 念,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和 諧, 達 到 永 續 就 業 分 別 取 得 就 業 情 報 資 訊 ( 股 ) 有 限 公 司 Career 就 業 情 報 誌 及 天 下 雜 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heers 快 樂 工 作 人 雜 誌 授 權, 挑 選 具 備 專 業 性 趨 勢 性 及 易 懂 性 的 文 章, 期 能 充 實 失 業 者 職 場 知 能 及 工 作 態 度, 今 年 共 分 別 刊 載 26 及 5 篇 文 章 36. 為 使 網 站 資 源 更 多 元 豐 富, 新 增 以 下 功 能 : 希 望 小 舖 ; 增 設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專 區 ; 特 休 天 數 試 算 功 能 ; 資 遣 費 試 算 功 能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37. 印 製 及 派 送 花 蓮 縣 勞 工 e 網 宣 導 單 張 寄 送 給 失 業 者 特 定 對 象 各 單 位 協 會 大 專 院 校, 加 強 推 廣 此 平 臺, 讓 民 眾 能 善 加 利 用 資 源 38. 發 行 花 蓮 縣 勞 工 e 網 電 子 報, 電 子 報 共 12 篇, 並 放 置 於 網 站 上, 供 民 眾 點 閱 39. 錄 製 廣 播 廣 告, 定 期 於 廣 播 電 臺 播 送 洽 縣 內 之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花 蓮 分 臺 (FM97.3) 燕 聲 廣 播 電 臺 (AM1044)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花 蓮 電 臺 新 聞 網 (AM855)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花 蓮 電 臺 鄉 親 網 ( AM1188 ) 及 東 臺 灣 廣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M107.7), 播 放 宣 導 廣 告, 以 期 增 加 網 站 點 閱 率 40. 宣 導 單 位 :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花 蓮 分 臺 (FM97.3)90 檔 次 燕 聲 廣 播 電 臺 (AM1044)100 檔 次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花 蓮 電 臺 25

26 新 聞 網 (AM855)52 檔 次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花 蓮 電 臺 鄉 親 網 ( AM1188 ) 52 檔 次 及 東 臺 灣 廣 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FM107.7 ) 90 檔 次, 感 覺 網 路 電 臺 ( 檔 次, 總 計 409 檔 次 41.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宣 導 : 宣 導 手 冊 菊 16 開, 彩 色 雙 面 印 刷, 計 2,000 本 版 本 : 翻 譯 成 英 文 泰 國 文 印 尼 文 越 南 文 各 國 版 本 合 併 成 冊 42. 就 業 促 進 課 程, 計 9 場, 參 加 人 數 167 人 43. 支 持 性 團 體 課 程, 計 9 場, 參 加 人 數 96 人 44.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計 4 場 75 人 參 加 45.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權 益 宣 導, 配 合 本 處 福 利 科 於 13 鄉 鎮 辦 理 16 場 次 社 會 福 利 市 集 宣 導 活 動, 並 發 放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權 益 宣 導 彙 編 給 需 要 之 民 眾, 讓 民 眾 了 解 自 身 權 益 46. 配 合 103 年 度 下 半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就 業 轉 銜 聯 繫 會 議, 提 供 各 社 政 勞 政 教 育 醫 療 各 相 關 單 位 本 彙 編 參 加 人 數 : 一 般 民 眾 身 心 障 礙 者 各 企 業 各 鄉 鎮 村 里 長, 計 3000 人 次 3 外 勞 管 理 1.5 名 外 勞 查 察 人 員 需 完 成 訪 視 件 量 2,400 件, 103 年 度 實 際 查 察 件 數 達 3,842 件, 超 過 原 規 定 件 數 達 1,442 件, 達 成 率 為 % 年 度 訪 視 件 量 3,842 件, 比 102 年 度 訪 視 件 量 3,553 件, 增 加 289 件 3.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並 製 作 紀 錄 應 注 意 事 項 製 作 筆 錄, 並 處 以 罰 鍰 件 數 為 56 件, 裁 處 金 額 共 計 392 萬 5,000 元 年 度 查 處 案 量 為 56 件 26

27 5.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派 案 後, 自 交 查 日 起 30 日 內 完 成 且 有 明 確 認 定 結 果 率 達 100% 6. 依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訪 察 從 事 跨 國 人 力 仲 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按 前 一 年 度 公 告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評 鑑 成 績, 實 際 訪 察 件 數 達 目 標 件 數 100% 者 (3%) 7.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數 126 件, 結 案 數 為 126 件, 結 案 率 為 100% 年 度 訪 視 件 量 3,842 件 9. 諮 詢 服 務 案 件 數 為 3,361 人 次, 結 案 數 為 3,361 人 次, 結 案 率 為 100% 10. 終 止 契 約 認 證 案 件 數 為 658 件, 結 案 數 為 658 件, 結 案 率 為 100% 11.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24 小 時 諮 詢 保 護 專 線 派 案, 均 自 交 查 日 起 於 30 日 內 ( 日 曆 日 ) 結 案 12. 有 按 受 理 外 國 人 諮 詢 服 案 件 ( 非 勞 資 爭 議 ) 紀 錄 表 或 受 理 外 國 人 申 訴 爭 議 個 案 登 記 表 內 容 規 定 逐 項 填 寫 完 整 13. 有 備 存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員 親 往 雇 主 處 提 供 中 外 勞 母 語 國 法 令 宣 導 文 件 及 外 勞 簽 名 佐 證 資 料 14. 有 就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暨 處 理 情 形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有 無 將 提 供 當 事 人 權 益 宣 導 資 料 納 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 及 定 期 檢 討 機 制 15. 有 依 本 部 函 頒 之 之 安 置 單 位 訪 視 執 行 計 畫 進 行 訪 視 安 置 單 位 16. 有 協 助 提 供 鈞 會 編 製 外 勞 政 令 宣 導 資 料 並 推 廣 周 知 17. 有 接 受 獨 任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人 或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訓 練 課 程 27

28 第 肆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 綜 合 評 量 與 上 年 度 相 比, 業 務 推 展 進 步 之 處 ( 一 ) 職 業 訓 練 103 年 結 訓 就 業 學 員 勞 保 勾 稽 比 率 28.3%, 較 102 年 22.2 提 升 ( 二 ) 就 業 服 務 成 功 媒 合 就 業 率 上 升 : 雇 主 直 接 聘 用 5 位, 一 般 就 業 推 介 成 功 3 位, 共 計 8 位 學 員 在 培 訓 計 畫 結 訓 時 就 業 成 功, 就 業 媒 合 成 功 率 為 53.33%, 與 去 年 相 符 ( 三 ) 外 勞 管 理 年 與 103 年 比 較,102 年 度 藍 領 外 勞 查 察 案 件 ( 未 加 權 ) 為 3,553 件 103 年 度 藍 領 外 勞 查 察 案 件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289 件 年 與 103 年 比 較,102 年 度 查 獲 藍 領 外 勞 違 法 案 件 計 62 件 102 年 度 查 獲 藍 領 外 勞 違 法 案 件 較 102 年 度 減 少 6 件 年 與 103 年 比 較,102 年 度 受 理 受 理 外 勞 爭 議 及 結 案 案 件 81 件 103 年 度 外 勞 爭 議 結 案 案 件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45 件 年 與 103 年 比 較,102 年 度 受 理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人 次 總 計 1889 人 次 103 年 度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810 人 次 年 與 103 年 比 較,102 年 度 受 理 外 勞 外 勞 提 前 終 止 契 約 驗 證 案 件 總 計 617 件 103 年 度 較 102 年 度 增 加 41 件 年 度 訪 視 件 量 3,842 件, 比 102 年 度 訪 視 件 量 3,553 件, 增 加 289 件 28

29 二 綜 合 建 議 ( 一 ) 職 業 訓 練 1. 針 對 職 訓 需 求 能 兼 顧 需 求 面 供 給 面 和 政 策 面, 也 能 參 考 廠 商 徵 才 職 類 座 談 會 參 訓 問 卷, 亦 能 切 合 地 區 職 訓 的 需 求,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率 達 到 72%, 值 得 肯 定 2. 針 對 職 業 訓 練 開 訓 的 9 班 中, 滿 意 度 調 查 最 高 達 91.16%, 亦 有 養 生 飲 食 製 作 班 僅 77.28%, 縣 府 雖 已 行 文 給 承 訓 單 位, 要 求 學 習 效 果 證 照 與 工 作 職 訓 與 工 作 面 向 提 出 說 明, 但 建 議 可 以 檢 視 問 卷 與 班 別 屬 性 的 差 異, 加 註 讓 學 員 知 道, 較 能 提 升 學 員 滿 意 度 3. 在 各 承 訓 單 位 之 結 案 報 告 中, 檢 討 部 分 宜 包 括 : 行 政 面 向 課 程 職 能 與 就 業 關 聯 的 配 合 情 形, 以 及 連 動 後 端 就 業 輔 導 需 求 三 大 面 向, 藉 由 承 訓 單 位 的 自 我 檢 討, 更 具 有 自 我 成 長 的 效 益 4. 對 於 上 年 度 訪 視 所 提 建 議 事 項 均 有 對 應 說 明, 在 人 力 經 費 不 甚 豐 富 情 形 下, 努 力 改 善, 力 求 精 進 5.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職 類 之 開 發, 能 有 不 同 面 相 需 求, 將 訓 練 需 求 資 料 據 以 辦 訓, 方 向 正 確, 並 與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相 關 資 源 結 合 運 用 6.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服 務 是 一 體 之 兩 面, 可 分 工 合 作, 互 相 支 援, 整 合 運 作 建 議 縣 府 宜 與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分 工 合 作 另 方 面 主 動 與 縣 內 大 專 院 校 職 業 學 校 合 作, 利 用 其 場 地 訓 練 設 施, 乃 至 師 資 辦 訓 練, 厚 植 縣 府 辦 理 訓 練 的 條 件, 尤 其 在 訓 練 選 定, 課 程 規 劃 訓 練 實 施 結 訓 就 業 輔 導, 訓 練 機 器 設 備 之 充 實, 建 議 29

30 能 主 動 爭 取 業 界 ( 同 業 公 會 標 竿 企 業 ) 實 質 參 與, 甚 至 是 主 導, 建 議 嘗 試 踏 出 第 一 步 7.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外 勞 管 理 均 有 許 多 統 計 數 據, 建 議 進 一 步 對 這 些 統 計 數 據 所 隱 藏 的 問 題 代 表 的 意 涵 做 深 入 探 討 分 析, 同 仁 共 同 討 論, 亦 可 藉 重 考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此 應 可 吸 取 到 許 多 寶 貴 的 經 驗, 有 助 於 下 一 年 度 的 精 進 發 展 8. 針 對 職 業 訓 練 9 個 班, 有 關 養 生 飲 食 班 及 新 娘 秘 書 暨 彩 妝 造 型 及 創 意 多 媒 體 暨 網 路 班 之 就 業 率 特 別 低, 建 議 應 做 完 整 的 需 求 調 查, 以 達 訓 練 目 標 9. 針 對 上 述 課 程, 結 訓 就 業 學 員 之 勞 保 勾 稽 率 不 高 建 議 呈 現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以 便 參 考 另 請 說 明 還 剩 結 餘 款 70 餘 萬 之 原 因 10. 職 業 訓 練 的 經 費 執 行 率 訓 後 就 業 率 及 勞 保 就 業 認 定 比 率, 均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值 得 肯 定 11. 所 需 辦 理 訓 練 職 類,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與 經 濟 發 展 所 需, 值 得 肯 定 12. 對 於 訪 查 的 發 掘 之 問 題, 均 請 訓 練 單 位 改 善, 並 納 入 期 末 檢 討 會 討 論 與 分 享 13. 對 於 委 託 訓 練 單 位 評 鑑, 星 較 上 年 度 成 績 有 所 進 步 14. 針 對 職 業 訓 練 9 個 班, 結 訓 比 例 為 87%, 如 實 用 商 業 資 訊 班 創 意 多 媒 體 班 ( 中 途 離 退 訓 比 例 超 過 20%) 造 成 部 分 訓 練 資 源 浪 費, 建 議 分 析 原 因 並 予 改 善 15. 針 對 訓 練 班 次 成 果 報 告, 除 行 政 事 務 並 將 學 員 滿 意 度 就 業 率 就 業 與 訓 練 關 聯 性 雇 主 滿 意 度 回 饋 課 程 的 改 善 或 師 資 的 課 程 調 整, 納 入 檢 討 分 析 並 予 改 善 30

31 16. 建 議 再 開 發 優 質 的 訓 練 單 位, 鼓 勵 並 輔 導 訓 練 單 位 參 與 TTQS, 並 獲 得 較 高 第, 以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 二 ) 就 業 服 務 1. 在 執 行 青 少 年 就 業 力 促 進 計 畫, 對 青 少 年 就 業 力 的 提 升 有 具 體 績 效, 並 能 作 穩 定 後 續 就 業 追 蹤, 頗 為 不 易 2. 針 對 協 助 更 生 人 就 業 服 務, 能 依 不 同 階 段 實 施 就 業 促 進 課 程 和 職 場 體 驗 課 程, 成 效 值 得 肯 定 3. 在 勞 工 e 網 具 有 網 頁 行 動 瀏 覽 功 能, 實 際 貼 近 民 眾 的 需 求, 對 職 場 平 權 和 貼 近 民 眾 需 求 應 用 上 具 有 極 佳 效 益 4. 在 協 助 外 配 就 業 服 務 上, 提 供 就 近 性 課 程 在 地 化 協 助, 內 容 亦 相 當 豐 富 足 見 執 行 業 務 甚 為 用 心 5. 針 對 求 職 防 騙 網 站, 建 議 增 加 網 頁 行 動 瀏 覽 功 能, 以 貼 近 年 輕 族 群 求 職 者 的 3C 產 品 使 用 習 慣 6. 建 議 縣 府 將 各 項 優 異 的 績 效, 結 合 新 聞 媒 體 媒 介, 讓 民 眾 更 了 解 縣 府 的 用 心 和 績 效 7. 在 就 業 服 務 之 就 業 歧 視 求 職 防 騙 辦 理 許 多 說 明 會 宣 導 會, 參 加 人 數 不 少 為 能 確 實 達 到 宣 導 效 果, 建 議 能 在 結 束 辦 理 簡 易 問 卷 調 查, 現 場 問 答, 答 對 者 給 小 禮 物, 以 示 鼓 勵 ; 同 時 可 徵 詢 對 本 次 活 動 看 法 及 建 言, 作 為 下 次 辦 理 改 進 之 參 據 對 外 籍 配 偶 大 陸 配 偶 外 籍 勞 工 的 法 令 政 策 宣 導, 建 議 可 比 照 辦 理 8. 針 對 縣 府 在 失 業 率 最 低, 可 以 做 外 縣 市 的 模 範 並 運 用 東 大 門 南 北 門 的 攤 位 活 化 在 地 的 生 活 機 能 來 讓 市 民 即 時 把 握 就 業 機 會 且 求 才 求 職 之 調 查 有 整 體 評 估, 且 有 提 出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法 對 於 縣 府 團 隊 精 神 值 得 讚 許 31

32 9. 建 議 縣 府 內, 可 設 立 就 業 服 務 站, 使 市 民 更 方 便 求 職 求 才 10. 在 求 職 防 騙 業 務 宣 導 部 分, 宣 導 方 式 及 管 道 多 元, 除 運 用 傳 統 媒 體 外, 也 善 用 新 媒 體, 且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圖 文 及 線 上 遊 戲 的 方 式, 讓 民 眾 易 於 了 解, 計 畫 有 落 實 執 行 並 有 具 體 成 效 ; 另 針 對 參 與 民 眾 做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將 研 析 結 果 作 為 規 劃 參 考, 值 得 嘉 許 11. 縣 府 運 用 自 籌 款 辦 理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顯 見 縣 府 對 於 縣 民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之 重 視 12. 針 對 縣 民 求 才 求 職 服 務, 建 議 縣 府 多 加 強 與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花 蓮 玉 里 就 業 中 心 聯 擊 合 作, 整 合 資 源 以 發 揮 績 效 13. 建 議 針 對 特 殊 對 象 之 就 業 服 務, 可 與 在 地 就 業 中 心 做 緊 密 結 合, 適 時 導 入 縣 府 資 源, 如 社 工 更 生 人 廠 商 開 拓, 以 達 到 資 源 整 合 及 計 畫 效 益 ( 三 ) 外 勞 管 理 1. 針 對 外 勞 管 理 方 面 對 中 央 部 會 之 要 求, 均 能 中 規 中 矩 執 行, 且 紀 錄 完 備, 顯 見 其 執 行 力 不 錯 2. 許 多 考 核 項 目 在 量 化 指 標 上 固 有 不 錯 表 現, 但 期 許 能 就 成 長 進 步 衰 退 下 降 事 項 深 入 探 討 其 原 因, 據 以 提 出 改 進 強 化 補 充 創 新 作 為, 相 信 會 更 有 所 精 進 3. 本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較 少 看 到 結 合 府 內 相 關 局 處 共 襄 盛 舉, 讓 大 家 能 參 與, 榮 譽 與 共, 應 可 創 造 更 大 效 益 另 方 面, 對 業 界 民 間 資 源 亦 應 能 主 動 訪 求, 或 定 期 召 開 座 談 會, 搭 配 獎 勵 措 施, 俾 落 實 縣 府 執 行 資 源 與 網 絡 32

33 4. 針 對 103 年 外 勞 管 理 之 違 法 查 察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諮 詢 服 務 驗 證 事 務 均 建 立 完 整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各 項 資 料 整 理 詳 細 完 整 且 充 實, 值 得 肯 定 5. 針 對 102 年 度 委 員 建 議 事 項, 縣 府 已 配 合 改 善 辦 理, 值 得 嘉 許 6. 建 議 縣 府 儘 速 於 下 半 年 與 移 民 警 政 機 關 及 NGO 團 體 建 立 違 法 查 察 及 諮 詢 服 務 之 聯 繫 合 作 機 制 及 輔 導 網 絡 或 主 動 召 開 會 議, 及 提 供 完 善 之 諮 詢 服 務 7. 針 對 外 勞 管 理 部 分 記 錄 表 單 記 載 不 完 整, 建 議 今 年 度 應 詳 實 記 載 再 行 改 善 8. 針 對 外 勞 申 訴 案 件, 如 涉 違 反 就 服 法 或 勞 基 法, 召 開 協 調 會 之 前, 應 先 進 行 查 察, 如 有 違 法 情 事 並 應 依 法 處 罰, 如 有 涉 及 人 口 剝 削 應 移 送 警 察 機 關 偵 辦, 之 後 再 針 對 雙 方 有 爭 議 部 分, 進 行 勞 資 爭 議 事 項 之 協 調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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