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局課程發展科訂於102年8月13日(二)假善化區大同國小辦理102學年度第1學期國中小教務主任行政傳承研習,請依說明事項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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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國 中 小 教 務 主 任 行 政 會 議 暨 專 業 研 習 工 作 報 告 : 一 請 本 市 公 私 立 國 中 務 必 確 實 督 促 所 屬 教 師 參 與 五 堂 課 18 小 時 培 訓 ( 一 ) 五 堂 課 18 小 時 本 市 國 中 教 師 各 堂 課 102 年 度 完 成 率 如 下 ( 資 料 來 源 : 教 師 進 修 網, 詳 如 附 件 一 ): 第 一 堂 基 本 理 念 為 97.1% 第 二 堂 有 效 教 學 為 77.73% 第 三 堂 多 元 評 量 為 73.63% 第 四 堂 差 異 化 教 學 為 79.29% 第 五 堂 適 性 輔 導 為 95.9%; 市 立 完 全 中 學 高 中 教 師 各 堂 課 完 成 率 ( 資 料 來 源 : 各 校 自 行 通 報, 第 一 堂 及 第 五 堂 合 併 國 中 端 統 計 ): 第 二 堂 有 效 教 學 為 95% 第 三 堂 多 元 評 量 為 93% 第 四 堂 差 異 化 教 學 為 93% ( 二 ) 第 一 梯 次 針 對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大 學 習 領 域 國 中 教 師, 所 規 劃 辦 理 之 實 體 課 程 已 於 102 年 12 月 全 部 完 成, 若 有 應 完 成 而 未 完 成 之 待 訓 教 師 請 各 校 追 蹤 未 完 成 原 因, 並 以 補 訓 方 式 要 求 參 加 第 二 梯 次 健 體 藝 文 綜 合 領 域 規 劃 之 實 體 課 程 ( 三 ) 請 各 校 校 長 及 主 任 務 必 親 自 督 導 本 專 案, 第 二 梯 次 7 小 時 實 體 課 程 假 本 市 大 灣 高 中 (1/22 綜 合 ) 民 德 國 中 (2/15 健 體 ) 佳 里 國 中 (2/15 藝 文 ) 辦 理, 實 作 分 享 課 程 亦 將 於 今 (103) 年 4 月 前 辦 理 本 專 案 全 市 各 國 中 高 中 教 師 皆 須 100% 完 成 培 訓 研 習 預 計 於 4 月 底 前 完 成 二 請 本 市 國 小 務 必 確 實 督 促 所 屬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 完 成 多 元 評 量 六 小 時 培 訓 課 程 ( 一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市 國 小 教 師 ( 含 長 期 代 理 ) 完 成 多 元 評 量 六 小 時 培 訓 課 程 比 率 已 達 94% ( 二 ) 若 有 應 完 成 而 未 完 成 之 待 訓 教 師 請 各 校 建 立 名 單, 請 督 促 參 加 本 局 統 一 規 劃 之 補 訓 場 次 課 程 ( 預 計 於 暑 假 併 同 新 進 教 師 辦 理 ) 多 元 評 量 教 學 範 例 影 片 素 材, 放 置 於 愛 學 網 首 頁 小 車 廂, 請 鼓 勵 教 師 自 我 增 能 並 落 實 於 課 堂 實 踐 三 請 本 市 國 中 小 督 促 擔 任 綜 合 活 動 課 程 教 師 完 成 36 小 時 關 鍵 能 力 培 訓 課 程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1-3 年 級 ) 及 國 小 (1-6 年 級 ) 教 授 綜 合 活 動 之 教 師 ( 含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 均 須 參 加 培 訓 四 請 各 國 中 ( 含 附 設 國 中 部 國 立 及 私 立 學 校 ) 持 續 推 動 國 中 晨 讀 運 動, 並 確 實 執 行 ( 一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達 成 100% 的 國 中 ( 含 附 設 國 中 部 國 立 及 私 立 學 校 ), 每 所 學 校 100% 的 班 級, 每 週 至 少 1 天 推 動 晨 讀

2 ( 二 ) 以 定 時 定 點 及 師 生 共 同 閱 讀 為 推 動 方 向 ( 三 ) 各 校 得 依 推 動 現 況, 漸 進 式 採 行 多 元 推 動 晨 讀 方 案 123 註 : 晨 讀 方 案 123 方 案 1 方 案 2 方 案 3 實 施 時 間 每 週 至 少 1 天 每 週 至 少 2 天 每 週 至 少 3 天 帶 領 人 員 導 師 ( 含 圖 書 館 人 員 ) 導 師 ( 含 圖 書 館 人 員 ) + 科 任 教 師 閱 讀 素 材 自 由 選 擇 學 生 自 備 圖 書 報 章 雜 誌 學 校 圖 書 專 書 閱 讀 班 級 書 箱 學 校 書 庫 愛 的 書 庫 實 施 方 式 自 由 閱 讀 自 由 閱 讀 班 級 讀 書 會 專 書 分 享 小 組 討 論 導 師 ( 含 圖 書 館 人 員 )+ 科 任 教 師 + 外 部 人 員 主 題 閱 讀 主 題 導 讀 經 典 閱 讀 科 普 圖 書 自 由 閱 讀 班 級 讀 書 會 班 群 交 流 班 際 教 學 五 請 各 校 確 實 依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實 施 原 則, 配 合 辦 理 ( 一 ) 校 外 教 學 為 學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之 一 環, 以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為 主 軸, 結 合 領 域 教 學 及 彈 性 課 程, 規 劃 各 年 級 有 系 統 性 的 校 外 教 學 課 程 活 動, 避 免 流 於 以 旅 遊 玩 樂 性 質 為 主 之 活 動 爰 此, 請 各 校 應 研 擬 周 妥 之 校 外 教 學 課 程 設 計 及 學 習 主 題, 並 將 其 列 入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中 送 本 局 備 查 ( 二 ) 辦 理 地 點 應 以 學 生 生 活 經 驗 為 中 心, 把 握 由 近 及 遠 之 原 則, 如 : 1. 國 小 低 年 級 : 由 在 地 社 區 出 發, 延 伸 至 在 地 鄉 鎮 2. 國 小 中 年 級 : 由 在 地 鄉 鎮 出 發, 延 伸 至 鄰 近 鄉 鎮 3. 國 小 高 年 級 : 由 在 地 縣 市 出 發, 延 伸 至 鄰 近 縣 市 4. 國 中 : 由 在 地 縣 市 出 發, 延 伸 至 鄰 近 縣 市 及 全 國 各 地 ( 三 ) 善 用 本 市 相 關 校 外 教 學 資 源 與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規 劃 有 系 統 性 的 校 外 教 學 課 程, 以 達 校 外 教 學 之 教 學 目 的 ( 四 ) 各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請 多 利 用 本 市 捷 運 化 公 車, 台 南 市 公 車 觀 光 導 引 參 考 網 址 如 下 : ( 五 ) 本 市 經 發 局 提 供 觀 光 工 廠 名 單 如 附 件 九, 提 供 各 校 參 考 於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時 選 擇 與 課 程 相 符 之 適 合 場 所 參 觀 六 請 各 校 持 續 推 動 學 生 書 包 減 重 計 畫, 並 確 實 執 行 書 包 重 量 檢 測 事 宜 ( 一 ) 請 各 校 依 臺 南 市 加 強 推 動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書 包 減 重 實 施 計 畫 訂 定 新 學 年 度 學 生 書 包 減 重 實 施 計 畫, 組 成 書 包 減 重 推 動 小 組, 並 於 每 月 填 製 學 生 書 包 減 重 檢 核 紀 錄 表, 留 校 備 查

3 ( 二 ) 利 用 各 種 管 道 加 強 對 學 生 家 長 宣 導 書 包 減 重 觀 念, 並 指 導 學 生 做 好 書 包 及 置 物 櫃 自 主 管 理 的 態 度 與 習 慣 ( 三 ) 請 各 校 將 書 包 減 重 政 策 列 入 排 課 考 量, 並 轉 知 教 師 確 實 依 課 表 上 課, 以 免 學 生 因 擔 心 教 師 調 課 而 將 所 有 教 材 每 天 都 攜 帶 至 校 ( 四 ) 請 各 校 參 考 相 關 102 年 度 書 包 減 重 成 果 優 點 與 建 議 辦 理 ( 如 下 表 ) 臺 南 市 102 年 度 國 小 書 包 減 重 資 料 審 查 結 果 優 點 與 建 議 優 點 建 議 1. 利 用 問 卷 分 析 學 生 認 知, 檢 測 資 料 1. 書 包 減 重 檢 測 資 料 應 有 積 極 作 法 檢 測 後 回 饋 追 詳 實 且 符 合 評 鑑 指 標 及 具 系 統 性 蹤 與 改 進 資 料, 可 進 一 步 分 析 每 月 檢 核 紀 錄 表 超 統 計 與 分 析, 如 以 統 計 圖 表 呈 現 重 人 數 可 利 用 圖 表 呈 現 其 曲 線, 分 析 成 效 ; 其 成 效 2. 利 用 學 校 網 頁 填 報 班 級 抽 測 結 果 應 能 再 提 升 例 如 將 佐 證 資 料 ( 如 班 級 抽 測 紀 3. 宣 導 活 動 多 元 豐 富 ( 如 話 劇, 母 語 教 錄 ) 呈 現, 更 能 表 現 出 學 校 落 實 之 成 效 學 創 意 學 藝 競 賽 等 ) 且 能 結 合 學 習 2. 宣 導 活 動 可 再 朝 多 元 豐 富 化 與 融 入 教 學 等 面 向 活 動 進 行 宣 導 努 力 或 欠 缺 宣 導 資 料 4. 製 發 家 長 聯 絡 單, 落 實 督 導 改 善, 3. 書 包 減 重 會 議 應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1 次 能 確 實 告 知 家 長 4. 可 增 加 創 意 宣 導 活 動 或 配 合 活 動 多 元 化 或 結 合 5. 定 期 召 開 檢 重 會 議 並 定 期 抽 測 相 關 領 域 進 行 學 習 活 動 6. 組 織 工 作 職 掌 明 確 清 楚 5. 部 份 學 生 超 重 比 率 偏 高, 針 對 不 合 格 學 生 進 行 後 7. 設 置 置 物 櫃 及 飲 水 機 以 減 輕 書 包 續 追 蹤 宣 導 ; 重 量 6. 書 包 減 重 計 畫 應 落 實 核 章 制 度 8. 訂 定 書 包 減 重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七 各 校 畢 業 典 禮 當 日 在 校 生 應 正 常 上 課, 請 配 合 辦 理 ( 一 ) 依 據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學 生 在 校 時 間 作 息 及 各 項 活 動 之 安 排, 應 配 合 當 年 度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辦 理 ( 二 ) 各 校 應 於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中 明 訂 畢 業 典 禮 日 期, 並 標 示 為 全 校 性 或 全 年 級 活 動 ( 三 ) 因 畢 業 生 當 日 需 全 數 參 與 畢 業 典 禮, 爰 不 安 排 課 程 進 度 ; 部 分 在 校 生 除 代 表 參 加 畢 業 典 禮 者 外, 其 餘 在 校 生 應 正 常 上 課 ( 四 ) 若 因 特 殊 情 形 於 畢 業 典 禮 當 日 全 校 停 課, 應 審 慎 考 量 是 否 達 當 學 期 學 生 實 際 上 課 日 數, 若 未 達 當 學 期 實 際 上 課 日 數, 需 訂 定 補 課 機 制, 且 事 先 與 社 ( 學 ) 區 家 長 充 分 溝 通 後 實 施 八 各 校 課 稅 配 套 措 施 補 助 經 費, 請 配 合 辦 理 ( 一 ) 依 據 本 市 103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職 員 工 課 稅 配 套 計 畫 辦 理 ( 二 ) 本 局 定 期 調 查 各 校 年 度 課 稅 配 套 需 求 數, 請 各 校 應 確 實 計 算 填 報 足 用 於 課 稅 配 套

4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需 求 額 度, 以 免 造 成 年 度 補 助 款 不 足, 無 法 支 應 相 關 鐘 點 費 及 導 師 費 ; 或 填 報 比 實 際 需 求 更 多 的 補 助 經 費 需 求 額 度, 以 致 年 底 剩 餘 款 過 多, 影 響 執 行 率 ( 三 )102 年 度 部 份 學 校 於 年 底 反 應 有 不 足 數, 請 相 關 學 校 於 來 年 時 留 意 課 稅 配 套 需 求 數 之 運 用 九 教 育 部 規 定 自 106 學 年 度 起, 未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 台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 能 力 認 證 ( 台 語 及 客 語 須 中 高 級 以 上 原 住 民 族 語 須 高 級 以 上 ) 之 現 職 教 師, 不 得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 一 ) 為 逐 步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教 育 部 於 統 合 視 導 訂 定 分 期 指 標 :103 年 須 達 到 30% 104 年 60% 105 年 100% ( 二 ) 本 市 102 年 度 通 過 教 育 部 閩 南 語 認 證 中 高 級 以 上 人 數 有 261 人, 佔 全 國 總 通 過 率 23%, 請 各 校 持 續 鼓 勵 教 師 報 名 參 加 認 證 考 試 ( 三 )103 年 目 標 為 各 校 現 職 教 師 通 過 認 證 且 教 授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之 比 例 須 達 30%, 請 各 校 預 作 準 備, 惟 因 參 加 認 證 考 試 之 教 師 未 必 能 全 數 通 過, 因 此 請 各 校 積 極 鼓 勵 現 職 本 土 語 言 教 師 均 報 名 參 加 認 證 本 局 將 於 103 年 7 月 辦 理 至 少 4 梯 次 認 證 加 強 班, 積 極 輔 導 報 名 參 加 考 試 之 教 師, 通 過 認 證 ( 四 ) 請 各 校 亦 鼓 勵 所 屬 學 生 參 加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中 小 學 生 通 過 認 證 獎 勵 計 畫 已 於 102 年 12 月 25 日 南 市 教 課 ( 一 ) 號 函 頒 ) ( 五 ) 已 取 得 民 國 91 年 教 育 部 核 發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檢 核 認 證 證 書 之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至 106 學 年 後 仍 具 合 法 教 學 資 格, 惟 以 台 語 為 例, 台 灣 閩 南 語 羅 馬 字 拼 音 方 案 至 民 國 95 年 教 育 部 始 公 布 確 認, 為 確 保 現 職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使 用 教 育 部 正 確 拼 音 方 案, 仍 請 踴 躍 參 加 教 育 部 閩 南 語 認 證 並 取 得 中 高 級 (B2) 等 級 以 上 認 證, 以 符 教 學 需 求 十 台 灣 母 語 日 到 校 諮 詢 服 務 ( 一 ) 每 學 期 依 本 土 語 言 指 導 員 設 置 要 點, 須 與 本 市 至 少 36 所 國 中 小 ( 國 小 24 所, 國 中 12 所 ) 進 行 互 動 諮 詢 服 務 ( 二 ) 就 學 校 現 有 課 程 計 畫 落 實 選 修 意 願 及 課 程 教 學 本 土 語 言 融 入 其 它 領 域 教 學 情 形 母 語 日 網 站 建 置 及 情 境 布 置 等 五 大 面 向 進 行 諮 詢 及 回 饋, 表 現 績 優 之 學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報 請 敘 獎 十 一 本 市 221 本 土 語 言 大 型 活 動 : 花 羅 蜜 (Follow me) 花 現 台 灣 羅 馬 字 的 甜 蜜 ( 一 ) 表 揚 102 年 通 過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之 國 中 小 校 長 及 通 過 高 級 認 證 (C1) 以 上 認 證 之 教

5 師, 鼓 勵 擔 任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火 車 頭, 帶 領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本 土 語 言 認 證 ( 二 )102 年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本 土 語 言 相 關 績 優 團 隊 展 演, 歡 迎 學 校 踴 躍 參 加 ( 三 ) 辦 理 時 間 :103 年 2 月 21 日 ( 五 )14 時 起 ; 辦 理 地 點 : 西 門 國 小 運 動 場 十 二 本 土 語 言 三 大 競 賽 活 動 ( 母 語 微 電 影 小 小 解 說 員 魔 法 語 花 一 頁 書 ), 本 年 度 各 校 踴 躍 參 與, 成 效 顯 著 由 於 上 揭 活 動 已 列 入 十 二 年 國 教 台 南 區 超 額 比 序 競 賽 項 目,103 年 將 持 續 辦 理, 請 各 校 預 做 準 備, 並 積 極 將 之 融 入 各 領 域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與 展 能 的 舞 台 各 國 中 小 參 加 情 形 如 附 件 二 十 三 原 住 民 族 語 開 課 經 費 :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9 條, 本 府 應 提 撥 20% 分 擔 款, 申 請 族 語 開 課 補 助 款 的 方 式 也 應 運 改 變, 領 款 收 據 之 補 助 單 位 皆 為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金 額 按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 領 款 收 據 + 概 算 表 ) 和 市 預 算 配 合 款 ( 領 款 收 據 + 委 託 收 支 請 單 ) 十 四 校 長 教 學 領 導 績 優 評 選 試 辦 計 畫, 請 國 中 小 各 校 依 時 程 配 合 辦 理 ( 一 ) 目 的 : 促 進 學 校 教 學 活 化 之 落 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二 ) 辦 理 時 程 : 1. 各 校 提 報 書 面 資 料 :103 年 5 月 15 日 至 5 月 22 日 2. 第 一 階 段 初 審 :103 年 5 月 23 日 至 5 月 31 日,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第 二 階 段 複 審 :103 年 6 月 15 日 至 6 月 31 日, 到 校 實 地 訪 視, 請 入 選 學 校 準 備 簡 報 ( 三 ) 獎 勵 :103 年 8 月 公 開 表 揚 並 辦 理 經 驗 分 享 十 五 校 校 閱 讀 磐 石 計 畫, 請 未 參 加 閱 讀 磐 石 拔 尖 亮 點 計 畫 學 校, 提 報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參 加 閱 讀 磐 石 拔 尖 亮 點 計 畫 學 校, 已 於 102 年 11 月 提 報 ) ( 一 ) 目 的 : 有 效 提 升 教 師 之 閱 讀 教 學 知 能, 發 展 多 元 課 程, 引 發 學 生 閱 讀 興 趣 涵 養 閱 讀 能 力 ( 二 ) 辦 理 時 程 :(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 1. 各 校 提 報 書 面 計 畫 :103 年 1 月 中 旬 至 1 月 底 前 ( 含 拔 尖 亮 點 組 未 獲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教 育 部 閱 讀 磐 石 獎 比 賽 學 校 ) 2. 書 面 計 畫 審 查 :103 年 2 月 初 至 2 月 中 旬 前 3. 計 畫 修 正 :103 年 2 月 中 旬 至 2 月 底 前 4. 提 撥 補 助 款 :103 年 3 月 底 前 5. 辦 理 閱 讀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103 年 10 月 中 旬 至 10 月 底, 請 獲 補 助 款 學 校 提 報 書 面

6 成 果, 入 選 學 校 辦 理 實 地 訪 視 ( 三 ) 獎 勵 :103 年 11 月 配 合 閱 讀 成 果 嘉 年 華 活 動, 公 開 表 揚 並 辦 理 經 驗 分 享 十 六 校 校 教 學 卓 越 發 展 計 畫, 請 國 中 小 各 校 擇 拔 尖 亮 點 組 或 扎 根 深 耕 組, 提 報 計 畫 ( 一 ) 目 的 : 鼓 勵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團 隊 合 作, 創 新 教 學 適 性 輔 導 樹 立 優 質 教 學 典 範 ( 二 ) 辦 理 時 程 : 1. 各 校 提 報 書 面 計 畫 : ( 擇 一 組 別 參 加 ) 拔 尖 亮 點 組 103 年 1 月 29 日 前 扎 根 深 耕 組 年 2 月 15 日 前 ( 含 拔 尖 亮 點 組 未 獲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比 賽 學 校 ) 2. 第 一 階 段 初 審 : 拔 尖 亮 點 組 103 年 2 月 初 至 2 月 中 旬,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扎 根 深 耕 組 年 2 月 中 旬 至 2 月 底 3. 第 二 階 段 複 審 : 拔 尖 亮 點 組 年 2 月 中 旬 至 2 月 底, 到 校 實 地 訪 視, 請 入 選 學 校 準 備 簡 報 扎 根 深 耕 組 年 3 月 初 至 3 月 中 旬, 未 通 過 初 審 學 校, 計 畫 輔 導 修 正 4. 輔 導 與 執 行 : 拔 尖 亮 點 組 年 3 月 至 7 月, 輔 導 培 訓 參 加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學 校 扎 根 深 耕 組 年 3 月 至 10 月, 提 撥 補 助 款, 進 行 計 畫 執 行 5. 參 賽 與 評 選 : 拔 尖 亮 點 組 年 7 月, 參 加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複 審 扎 根 深 耕 組 年 10 月 績 優 學 校 評 選,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入 選 學 校 到 校 實 地 訪 視 ( 三 ) 獎 勵 :103 年 11 月 公 開 表 揚 並 辦 理 經 驗 分 享 十 七 已 函 頒 臺 南 市 國 中 小 學 校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請 各 校 妥 為 規 劃 教 師 研 習 進 修 事 宜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擬 訂 國 中 小 教 師 每 學 年 度 參 與 進 修 ( 含 與 教 學 直 接 相 關 之 時 數 18 小 時 ) 基 本 研 習 時 數 為 54 小 時, 請 轉 知 教 師 宜 配 合 學 校 進 修 活 動 並 自 主 規 劃 個 人 專 業 增 能 ( 二 ) 行 政 獎 勵 : 以 學 年 度 辦 理 敘 獎, 請 學 校 於 每 年 七 月 底 前 以 業 務 帳 號 逕 至 全 國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網 左 列 選 項 統 計 圖 表 下, 選 擇 教 師 研 習 時 數 依 班 別 性 質, 鍵 入 學 年 度 時 程, 即 能 下 載 學 校 教 師 平 均 研 習 時 數 及 參 與 人 數, 依 計 畫 辦 理 敘 獎 ( 三 ) 教 師 個 人 奬 勵 : 同 時 符 合 研 習 時 數 達 54 小 時 以 上 之 教 師, 並 具 公 開 知 識 分 享 成 果

7 者, 以 學 年 度 為 一 期 程 每 人 最 多 敘 獎 一 次 學 校 應 依 校 內 狀 況, 妥 為 規 劃 公 開 觀 課 成 果 發 表 及 敘 獎 提 報 機 制, 建 議 各 校 依 據 計 畫 訂 定 校 內 規 章, 促 進 教 師 增 能 與 課 堂 實 踐 之 有 效 聯 結 十 八 辦 理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以 增 進 教 師 閱 讀 素 養 能 力, 活 化 教 學, 請 各 校 鼓 勵 教 師 參 加 辦 理 場 次 包 含 課 文 本 位 閱 讀 理 解 教 學 培 訓 研 習 圖 書 館 ( 室 ) 資 源 運 用 與 推 廣 閱 讀 教 育 教 師 研 習 多 元 評 量 閱 讀 素 養 啟 動 活 化 教 學 研 習 請 各 校 妥 為 規 劃 人 力 鼓 勵 教 師 參 與, 並 落 實 教 師 研 習 後 協 助 閱 讀 教 育 之 推 動, 以 達 實 質 效 益 十 九 辦 理 多 元 閱 讀 活 動, 請 鼓 勵 親 師 生 參 與, 以 擴 大 圖 書 館 優 質 化 後 閱 讀 教 育 推 動 之 成 效 為 推 動 本 市 閱 讀 教 學, 讓 書 香 氣 息 盈 滿 校 園, 已 規 劃 本 市 103 年 度 提 升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閱 讀 力 計 畫 將 辦 理 書 香 大 台 南 ~ 挑 戰 爬 格 子 學 生 投 稿 計 畫 閱 讀 志 工 & 晨 讀 媽 媽 培 訓 閱 讀 教 育 雲 網 站 應 用 與 推 廣 閱 讀 成 果 嘉 年 華 活 動 輔 導 訪 視 追 蹤 計 畫, 將 透 過 競 賽 網 頁 建 置 資 源 整 合 經 費 補 助 及 輔 導 等 策 略, 營 建 各 校 推 動 閱 讀 教 育 有 利 的 氛 圍, 請 各 校 善 加 利 用 將 其 納 入 校 內 閱 讀 教 育 推 動 計 畫 中 執 行 二 十 請 國 中 小 各 校 課 發 會 確 實 督 導 教 師 親 自 撰 寫 課 程 計 畫, 形 塑 教 師 專 業 形 象 依 據 教 育 部 來 函 指 出, 本 市 部 分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撰 寫 由 教 科 書 廠 商 代 寫, 除 已 由 本 局 發 文 各 校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外, 本 局 將 再 加 強 課 程 計 畫 審 查 機 制, 俾 維 教 師 專 業 形 象, 請 各 校 課 發 會 確 實 配 合 督 導 教 師,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規 定, 審 慎 規 劃 並 親 自 撰 寫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若 因 教 科 書 廠 商 主 動 提 供 教 材 資 料 供 參, 致 外 界 有 相 關 疑 慮 時, 請 各 校 適 時 說 明 因 應 二 十 一 請 本 市 國 中 小 及 早 因 應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1 條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 一 ) 依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準 則 第 11 條 規 定,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有 四 大 學 習 領 域 以 上 畢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丙 等 以 上, 為 成 績 及 格 由 學 校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前 項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以 後 入 學 國 民 中 小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之 ( 目 前 國 二 小 二 學 生 ) ( 二 ) 請 各 校 務 必 轉 達 教 師 上 開 之 規 定, 於 課 程 中 落 實 多 元 評 量 並 於 平 時 評 量 中 紙 筆 測 驗 之 次 數 於 各 學 習 領 域 皆 應 符 合 最 小 化 原 則 ( 三 ) 上 開 畢 業 條 件, 務 必 確 實 讓 適 用 法 規 之 每 位 學 生 家 長 知 道 這 項 新 規 定, 並 確 實 掌 握 每 學 期 學 習 領 域 未 能 有 4 領 域 達 丙 等 以 上 出 席 率 及 行 為 表 現 欠 佳 之 學 生 名 單, 規 劃 補 救 教 學 措 施, 通 知 家 長 並 與 家 長 密 切 配 合 督 導

8 二 十 二 有 關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直 升 入 學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請 務 必 配 合 辦 理 ( 一 ) 依 據 臺 南 區 高 中 高 職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第 9 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 二 ) 本 區 各 私 立 學 校 完 全 中 學 103 年 辦 理 直 升 入 學, 係 由 各 校 依 教 育 部 公 告 期 程 自 行 辦 理 分 發 及 結 果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如 次 : 1. 直 升 作 業 由 本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擬 定 直 升 共 同 簡 章, 並 納 入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且 直 升 仍 依 本 區 超 額 比 序 規 定 辦 理, 各 校 不 得 另 訂 定 採 計 門 檻 2. 依 據 本 區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略 以 : 市 立 私 立 學 校 直 升 比 例 上 限 以 高 中 職 部 核 定 招 生 數 之 50% 為 限 但 私 立 學 校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部 學 生 人 數 小 於 學 校 招 生 人 數 者, 不 得 高 於 國 民 中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人 數 60%, 並 採 逐 年 漸 進 方 式 調 整 比 率, 至 108 學 年 度 不 得 高 於 50% 3. 各 校 直 升 比 率 請 務 必 詳 實 核 對, 並 依 上 開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三 有 關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事 宜, 請 協 助 宣 導 ( 一 ) 原 住 民 學 生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升 學 優 待, 係 依 據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1. 原 住 民 生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但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計 算 2.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原 住 民 生 依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二 ) 請 於 校 內 相 關 會 議, 再 次 加 強 宣 導 前 開 規 定 二 十 四 有 關 103 學 年 度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或 優 待 辦 法 中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之 解 釋, 請 協 助 宣 導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二 ) 現 行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升 學 保 障 或 優 待 辦 法 中 有 關 所 定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之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係 指 招 生 學 校 原 核 定 各 招 生 管 道 名

9 額, 其 各 招 生 管 道 之 界 定 涵 蓋 如 下 : 1.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 校 內 直 升 就 學 區 免 試 ( 含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及 進 修 學 校 ) 單 獨 招 生 ( 含 園 區 生 進 修 學 校 ) 2. 特 色 招 生 方 式 :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 含 嘉 義 區 ) 甄 選 入 學 ( 職 業 類 群 科 藝 才 班 體 育 班 科 學 班 ) 3. 其 他 : 實 用 技 能 ( 班 ) 學 程 二 十 五 重 申 本 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競 賽 項 目 採 計 與 審 查 事 宜, 請 配 合 辦 理 ( 一 ) 依 據 本 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採 計 原 則 第 伍 點 規 定, 競 賽 性 質 ( 層 級 ) 分 為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區 域 性 及 縣 市 性, 競 賽 項 目 ( 類 別 ) 分 為 科 學 展 覽 各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科 學 實 驗 競 賽 語 文 類 競 賽 資 訊 類 競 賽 藝 能 類 競 賽 運 動 類 競 賽 及 其 他 類 競 賽 等 八 類 ( 二 )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競 賽 依 照 教 育 部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所 公 布 之 表 列 競 賽 為 採 計 依 準, 本 區 區 域 性 及 縣 市 性 競 賽 以 本 區 公 布 之 臺 南 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區 域 性 縣 市 性 採 計 競 賽 一 覽 表 所 列 項 目 為 採 計 依 準, 未 列 於 表 列 項 目 之 競 賽 不 採 計, 相 關 列 表 可 至 本 市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網 (http: //12basic.tn.edu.tw) 查 詢 ( 三 ) 另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訂 於 103 年 3 月 起 進 行 本 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競 賽 項 目 審 查 事 宜, 將 逐 項 進 行 競 賽 項 目 之 審 查, 審 查 完 竣 無 誤 始 得 登 錄 成 績 ( 由 委 員 會 輸 入 ), 相 關 審 查 原 則 及 作 業 期 程 另 函 公 布, 請 通 知 校 內 承 辦 處 室 預 作 準 備 二 十 六 有 關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相 關 規 定,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教 學 正 常 化 訪 視 綜 合 意 見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三 ( 國 中 ) 及 附 件 四 ( 國 小 ) ( 一 ) 自 103 年 度 起, 本 局 國 中 小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訪 視 作 業 不 再 事 先 公 布 訪 視 日 期 ( 二 ) 請 各 校 確 實 依 依 課 綱 排 課, 照 課 表 上 課 ( 三 ) 國 中 二 年 級 得 就 英 語 數 學 領 域, 分 別 實 施 分 組 學 習 ; 國 中 三 年 級 得 就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分 別 實 施 分 組 學 習 各 校 分 組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應 報 本 局 備 查 ( 四 ) 教 室 日 誌 應 依 上 課 進 度 內 容 詳 實 填 寫, 並 符 合 課 程 計 畫, 且 要 有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行 政 應 定 期 檢 核 並 妥 善 保 存 ( 五 ) 評 量 結 果 不 得 公 布 學 生 排 名, 且 不 可 出 現 其 他 同 學 分 數, 或 以 座 號 出 現 其 他 人 成 績 ( 六 ) 請 落 實 落 實 評 量 命 題 之 審 題 機 制, 除 審 題 之 外, 應 作 命 題 雙 項 細 目 分 析, 以 確 保 試

10 卷 品 質 ( 七 ) 請 各 校 辦 理 配 課 教 師 增 能 研 習, 並 鼓 勵 配 課 教 師 參 加 相 關 領 域 國 教 輔 導 團 研 習 及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 八 ) 本 市 重 申 國 中 第 8 節 輔 導 課 不 得 進 行 相 關 領 域 課 程 超 前 進 度 教 學, 且 應 有 家 長 同 意 書, 不 得 強 迫 參 加 國 中 辦 理 課 後 輔 導 每 日 不 超 過 下 午 5 時 30 分, 且 不 得 於 週 末 或 節 日 辦 理 ; 寒 暑 假 學 藝 活 動 應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國 中 ( 小 ) 落 實 教 學 正 常 化 訪 視 綜 合 意 見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二 十 七 102 學 年 度 全 市 國 小 成 語 競 賽, 請 配 合 辦 理 ( 一 ) 本 學 年 度 國 小 成 語 競 賽 將 採 2 關 方 式 辦 理, 第 一 關 個 人 賽 訂 於 103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於 新 營 國 小 六 甲 國 小 崑 山 國 小 東 光 國 小 及 佳 里 國 小 分 區 進 行 紙 筆 測 驗 第 二 關 團 體 賽 訂 於 103 年 5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於 永 康 區 復 興 國 小 進 行 校 際 競 賽 ( 二 ) 為 增 加 獲 獎 機 會, 全 市 國 小 依 普 通 班 班 級 數 分 為 三 組, 各 組 選 出 個 人 獎 及 合 格 獎 名 單 ; 每 組 取 學 校 總 成 績 前 8 名 進 行 第 二 關 校 際 競 賽 ( 三 ) 各 校 抽 樣 六 年 級 選 手 4 名 參 賽, 備 取 人 員 2 名 二 十 八 國 教 輔 導 團 分 區 到 校 諮 詢 服 務 ( 如 附 件 五 ), 請 各 校 配 合 時 程 配 合 辦 理 ( 一 ) 102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輔 導 團 分 區 到 校 諮 詢 服 務, 期 程 與 承 辦 學 校 如 附 件, 國 小 請 依 規 定 核 派 人 數 參 加, 報 名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於 研 習 前 二 週 開 放 報 名, 僅 接 受 各 校 各 領 域 核 派 人 數, 第 二 階 段 研 習 前 一 週 開 放 報 名, 接 受 各 場 次 尚 有 餘 額 數 ( 若 有 特 殊 因 素 未 能 核 派, 請 告 知 承 辦 單 位 主 任 於 簽 到 單 備 註 ),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規 定 辦 理, 避 免 造 成 承 辦 單 位 的 困 擾, 計 畫 及 承 辦 學 校 確 認 版 將 再 另 行 公 告, 請 妥 為 納 入 各 校 行 事 曆 ( 二 ) 課 程 教 學 現 況 與 需 求 問 卷, 將 於 一 月 底 前 公 告, 請 各 校 下 載 填 寫, 僅 需 填 寫 本 學 期 參 加 研 習 之 領 域, 各 校 召 開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時, 請 所 屬 教 師 依 專 長 編 入 各 領 域, 並 律 定 領 域 召 集 人 各 1 人, 另 每 位 教 師 加 入 至 少 1 個 議 題 研 究 會 ( 資 訊 性 平 人 權 海 洋 環 境 家 庭 ) 於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領 域 研 討 會 或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請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彙 整 意 見 填 寫,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收 齊, 並 於 103 年 2 月 21 前 ( 週 五 ) 郵 寄 至 北 門 國 小 林 宛 儀 小 姐 收 二 十 九 102 學 年 度 國 中 英 語 文 競 賽 成 績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六 ) 國 小 英 語 讀 者 劇 場 比 賽 6 班 以 下 學 校 參 加 情 形 及 評 審 講 評 重 點 摘 要 ( 如 附 件 七 ), 請 各 校 參 考 並 極 積 規 劃 英 語 教 學 活 動

11 ( 一 ) 配 合 市 長 政 策 10 年 內 使 英 語 成 為 本 市 第 二 官 方 語 言, 請 各 校 加 強 學 生 聽 力 及 口 說 能 力, 並 積 極 參 加 本 市 競 賽 以 檢 視 教 學 成 效 ( 二 ) 102 年 度 國 小 英 語 讀 劇 比 賽 獲 獎 學 生 獎 狀 及 A1 A2 B 組 績 優 學 校 比 賽 光 碟 已 寄 送 至 各 校 ( 三 ) 102 年 度 國 小 英 語 讀 劇 比 賽 各 場 次 評 審 講 評 重 點 摘 要 如 附 件 七, 評 審 講 評 逐 字 稿 置 於 本 局 號 公 告 ( 四 ) 102 年 度 國 小 英 語 讀 劇 比 賽 6 班 之 學 校 共 有 45 校 報 名 參 賽, 自 103 年 度 起,6 班 學 校 若 有 編 制 內 合 格 英 語 教 師, 一 律 要 報 名 參 賽 103 年 度 國 小 英 語 讀 劇 比 賽 日 期 暫 定 為 11 月 24 日 至 11 月 28 日, 請 各 校 避 免 於 該 週 安 排 校 內 重 大 活 動, 比 賽 地 點 暫 定 於 新 化 演 藝 廳 三 十 103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執 行 之 重 點 與 方 向 ( 一 ) 103 年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可 提 供 教 師 增 能 及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研 習 課 程, 相 關 辦 理 研 習 內 容 及 時 程 將 公 告 於 精 進 計 畫 管 控 平 臺, 平 臺 網 址 : 請 轉 知 所 屬 教 師 妥 為 運 用 資 源 自 主 規 劃 成 長 課 程 ( 二 ) 請 各 校 運 用 策 略 延 續 教 師 增 能 後 的 能 量, 落 實 於 課 堂 實 踐, 帶 動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風 氣,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三 ) 新 增 初 任 教 務 ( 導 ) 主 任 研 習, 請 於 研 習 問 卷 中 填 列 目 前 教 務 業 務 中 最 需 增 能 的 項 目 及 參 加 意 願, 將 聘 請 優 秀 之 主 任 及 校 長, 採 工 作 坊 方 式 為 初 任 教 務 ( 導 ) 主 任 增 能 ( 四 ) 為 落 實 課 程 ( 教 學 ) 領 導 之 實 踐, 將 規 劃 課 程 及 教 學 領 導 三 級 人 才 培 訓 工 作 坊, 鼓 勵 各 校 組 成 團 隊 參 加, 計 畫 將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各 校 未 具 專 長 之 配 課 教 師 ( 綜 合 健 康 教 育 表 演 藝 術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等 ), 請 各 校 務 必 督 促 教 師 參 加 本 市 輔 導 團 辦 理 之 研 習 或 到 校 服 務, 並 請 各 校 自 行 規 劃 研 習 課 程, 督 促 未 具 專 長 之 配 課 教 師 參 加 所 配 科 目 校 內 進 修 教 學 研 究 會 之 研 習, 此 項 目 納 為 統 合 視 導 指 標, 屆 時 將 請 未 具 專 長 之 配 課 教 師 填 報 資 料 ( 六 ) 103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各 項 計 畫, 廣 徵 承 辦 學 校, 請 有 意 願 承 辦 研 習 之 學 校, 逕 與 課 程 督 學 聯 繫 承 辦 學 校 請 依 承 辦 作 業 SOP 流 程 辦 理,103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品 質 各 項 計 畫 及 承 辦 作 業 訊 息 請 至 精 進 計 畫 管 控 平 臺 詳 閱 ( 七 ) 各 校 社 群 校 本 及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請 落 實 辦 理, 本 年 度 辦 理 社 群 評 選 與 發 表, 輔 導 各 校 提 升 社 群 層 次 至 專 業 社 群 數 達 全 市 申 請 社 群 數 六 成 以 上 將 延 聘 退 休 校 長 及 課 程 督 學 至 校 輔 導 並 了 解 各 校 教 師 進 修 落 實 於 課 堂 實 踐 辦 理 情 況 ( 八 ) 請 轉 知 教 師 參 與 輔 導 團 各 領 域 研 習, 目 前 研 習 規 劃 大 多 採 工 作 坊 方 式 辦 理, 能 符 應 教 師 個 別 需 求, 並 與 輔 導 團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亦 能 展 現 個 人 能 量, 歡 迎 教 師 接 受 挑 戰 提 升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更 歡 迎 加 入 輔 導 團 行 列

12 三 十 一 103 年 度 各 校 申 請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各 項 行 動 方 案 ( 校 本 研 習 策 略 聯 盟 教 師 社 群 )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103 年 2 月 至 同 (103) 年 11 月 底 ( 二 )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103 年 1 月 底 前 ( 三 ) 上 傳 通 過 及 修 正 後 計 畫 :103 年 2 月 7 日 ( 週 五 ) 前 上 傳 至 本 局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管 控 平 台 ( ) ( 四 ) 公 告 複 審 結 果 及 請 款 事 宜 :103 年 2 月 14 日 ( 週 五 ) ( 五 ) 計 畫 經 費 請 款 方 式 : 1 校 本 研 習 策 略 聯 盟 : 本 案 為 市 預 算 經 費 支 應, 計 畫 通 過 後 需 先 寄 送 核 章 後 經 費 概 算 表 至 本 局, 始 發 經 費 核 定 公 文 俟 各 校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一 週 內 檢 送 領 款 收 據 委 託 收 支 清 單 至 本 局 請 款 2 教 師 學 習 社 群 : 本 案 為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支 應, 計 畫 通 過 後, 經 費 核 定 公 文 即 發 至 各 校, 由 各 校 檢 送 領 款 收 據 經 費 概 算 表 至 本 局 請 款, 並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一 週 內 檢 送 教 育 部 收 支 結 算 表 辦 理 經 費 核 結 ( 六 ) 成 果 提 報 : 請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一 週 內 上 傳 簽 到 表 實 施 成 果 ( 格 式 另 附 ) 至 本 局 精 進 計 畫 管 控 平 台 備 查 三 十 二 103 學 年 度 起 停 止 試 辦 永 康 區 安 平 區 各 國 小 試 辦 自 由 學 區 案 ( 一 ) 本 市 永 康 區 安 平 區 102 學 年 度 試 辦 自 由 學 區 依 實 施 期 程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止, 僅 適 用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期 滿 不 再 試 辦, 回 復 原 學 區 限 制 ( 二 ) 本 市 學 區 劃 分 將 訂 定 學 區 劃 分 調 整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作 為 日 後 調 整 依 據 三 十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常 態 編 班 及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各 校 配 合 辦 理 ( 一 ) 請 各 校 確 實 遵 守 102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常 態 編 班 實 施 計 畫 及 台 南 市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常 態 編 班 及 分 組 學 習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國 中 學 校 之 學 籍 系 統, 有 關 上 下 學 期 轉 換 時 間 因 103 年 春 節 假 期 之 故, 轉 換 作 業 時 間 調 整 為 103 年 1 月 三 天, 請 各 校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務 必 於 此 三 日 內 完 成 ( 三 ) 為 利 學 生 資 料 完 整 性, 請 督 導 承 辦 人 員 至 本 市 學 籍 系 統 中, 將 學 生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補 登 建 置 完 善, 以 利 建 置 完 整 學 籍 資 料 及 查 詢 ( 四 ) 學 校 如 有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調 班, 請 務 必 詳 估 及 輔 導 後 確 認 其 必 要 性, 調 班 ( 轉 班 ) 請 檢 附 家 長 申 請 書 學 生 輔 導 紀 錄 表 學 校 調 班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 含 簽 到 表 或 核 章 ); 如 有 較 特 殊 狀 況 需 徵 詢 合 適 輔 導 該 生 之 導 師 者, 請 另 附 導 師 同 意 書, 併 同 函 報 本 局

13 三 十 四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在 家 自 學 辦 理 ( 一 ) 依 教 育 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準 則 家 長 得 自 主 選 擇 學 校 教 育 以 外 採 用 實 驗 課 程 辦 理 之 教 育 ( 二 ) 設 籍 學 校 應 於 受 理 個 人 實 驗 教 育 申 請 計 畫 後,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召 開 會 議, 就 各 申 請 案 件 進 行 審 視 並 提 供 建 議 與 設 籍 學 校 協 商 為 家 長 之 請 求 權, 若 家 長 不 請 求, 可 請 家 長 立 書 放 棄 協 商 三 十 五 103 年 度 本 市 第 54 屆 全 市 科 學 展 覽 會 ( 一 ) 本 屆 本 市 科 學 展 覽 會 計 畫 書 預 定 於 102 年 12 月 底 前 公 告, 本 年 度 計 畫 針 對 學 校 團 體 獎 及 教 師 指 導 獎 獎 勵 部 分 有 做 修 正, 請 各 校 於 計 畫 公 告 後 協 助 提 供 意 見 ( 二 ) 本 年 度 重 大 時 程 :103 年 3 月 19 日 前 完 成 各 校 自 辦 校 內 競 賽,103 年 5 月 24 日 競 賽 成 果 頒 獎 暨 科 學 嘉 年 華 會 辦 理 三 十 六 請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時, 務 必 依 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一 ) 依 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3 條, 中 小 學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應 由 校 長 就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聘 任 之 ( 二 ) 中 小 學 藝 術 才 能 班 因 課 程 安 排 需 要 聘 任 兼 任 教 師, 得 由 校 長 就 校 外 具 藝 術 專 長 者 聘 任 之,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資 格 之 限 制 ( 三 ) 中 小 學 聘 任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應 依 下 列 資 格 順 序 公 開 甄 選,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 1. 具 有 各 該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2.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3. 無 前 款 人 員 報 名 或 前 款 人 員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 四 ) 前 項 甄 選 作 業 辦 理 完 竣, 應 檢 附 甄 選 簡 章 錄 取 名 單 及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但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免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中 小 學 聘 任 未 滿 三 個 月 之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得 免 經 公 開 甄 選 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由 校 長 就 符 合 第 三 項 規 定 資 格 者 聘 任 之 ( 五 ) 依 據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規 定 略 已, 教 師 甄 選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試 教 實 作 方 式 辦 理, 以 二 種 以 上 方 式 綜 合 考 評 為 原 則 ( 六 ) 依 據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規 定 略 已, 各 校 甄 選 簡 章 及 職 缺 等 有 關 教 師 甄 試 之 資 訊, 應 於 學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網 站 及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14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公 告, 並 視 需 要 刊 登 於 新 聞 紙 ; 公 告 開 始 至 報 名 截 止 期 間 不 得 少 於 五 日 ( 含 例 假 日 ) ( 七 ) 檢 附 102 學 年 度 自 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程 序 不 符 規 定 學 校 名 單 如 下 : 102 學 年 度 自 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程 序 不 符 規 定 學 校 名 單 學 校 名 稱 事 由 1 東 山 區 青 山 國 小 甄 選 方 式 採 經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後 參 加 口 試, 不 符 規 定 2 大 內 區 二 溪 國 小 三 個 月 以 上 鐘 點 代 課 增 置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僅 採 書 面 審 查 不 符 規 定 3 北 門 區 文 山 國 小 甄 選 方 式 採 書 面 審 查 及 口 試, 不 符 規 定 4 中 西 區 新 南 國 小 甄 選 方 式 僅 採 口 試, 不 符 規 定 5 關 廟 區 保 東 國 小 甄 選 方 式 僅 採 書 面 審 查, 不 符 規 定 6 南 區 志 開 國 小 甄 選 程 序 不 符 規 定 7 南 化 區 玉 山 國 小 甄 選 公 告 少 於 五 日 8 後 壁 區 安 溪 國 小 公 告 甄 選 類 科 與 甄 選 方 式 不 明 9 南 區 日 新 國 小 甄 選 簡 章 錄 取 名 額 不 明 報 名 資 格 亦 不 符 規 定 10 東 區 勝 利 國 小 1. 教 師 再 聘 函 報 本 局 逾 期 2. 甄 選 簡 章 與 公 告 內 容 不 一 致 11 將 軍 區 苓 和 國 小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考 用 未 合 一 12 學 甲 區 宅 港 國 小 101 學 年 度 未 將 甄 選 資 料 函 報 本 局, 以 致 延 誤 102 學 年 度 再 聘 作 業 13 鹽 水 區 仁 光 國 小 101 學 年 度 未 將 甄 選 資 料 函 報 本 局, 以 致 延 誤 102 學 年 度 再 聘 作 業 14 七 股 區 篤 加 國 小 101 學 年 度 未 將 甄 選 資 料 函 報 本 局, 以 致 延 誤 102 學 年 度 再 聘 作 業 15 仁 德 區 仁 德 國 小 教 師 再 聘 函 報 本 局 逾 期 16 玉 井 區 玉 井 國 小 教 師 再 聘 函 報 本 局 逾 期 17 東 山 區 東 山 國 小 教 師 再 聘 函 報 本 局 逾 期 18 北 區 立 人 國 小 教 師 再 聘 函 報 本 局 逾 期 三 十 七 請 各 校 辦 理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再 聘 時, 務 必 依 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辦 理 ( 一 ) 依 據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3-2 條, 中 小 學 聘 任 三 個 月 以 上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其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符 合 學 校 校 務 需 求, 且 具 各 該 教 育

15 階 段 科 ( 類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資 格 者,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得 再 聘 之,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再 聘 至 多 以 二 次 為 限 前 項 備 查 作 業 經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免 報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2 年 7 月 4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號 函 說 明 四 略 以, 代 理 教 師 具 有 不 同 專 長 資 格, 宜 由 學 校 判 斷 該 師 是 否 符 合 本 聘 任 辦 法 第 3-2 條 有 關 再 聘 所 有 資 格 ( 具 當 次 再 聘 所 需 類 ( 科 ) 之 教 師 證 ) 及 條 件 ( 同 校 擔 任 3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成 績 優 良 ) 後, 秉 聘 用 代 理 ( 課 ) 教 師 之 權 責 依 規 定 辦 理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號 函, 學 校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公 開 甄 選 聘 任 傑 出 運 動 員, 倘 其 符 合 聘 任 辦 法 第 3-2 條 規 定 得 再 聘 之 ( 四 ) 依 據 本 局 101 年 10 月 22 日 南 市 教 小 ( 一 ) 字 第 號 函, 學 校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再 聘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應 檢 齊 下 列 資 料 報 局 備 查 : 1. 上 學 年 度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證 明 文 件 ( 含 本 局 核 備 公 文 或 公 告 之 統 一 分 發 名 冊 ) 2. 再 聘 教 師 符 合 該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影 本 3.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影 本 ( 內 容 須 敘 明 該 師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且 聘 任 該 師 符 合 學 校 現 行 校 務 需 求 ) ( 五 ) 各 校 再 聘 報 局 備 查 期 限 如 下 : 1. 自 當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或 整 學 年 度 再 聘 者, 應 於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前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並 報 局 備 查 2. 自 當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起 再 聘 者, 除 須 第 一 學 期 於 同 校 擔 任 聘 期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外, 並 應 於 當 年 度 1 月 31 日 前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並 報 局 備 查 三 十 八 學 校 導 師 應 以 正 式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二 ) 依 據 教 師 法 第 1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教 師 有 擔 任 導 師 之 義 務 ( 三 ) 學 校 應 以 正 式 教 師 優 先 擔 任 導 師 之 職 務 為 原 則, 其 有 特 殊 情 況 確 有 困 難 之 學 校, 應 報 請 本 局 核 准 三 十 九 聘 用 短 期 代 課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請 務 必 依 相 關 相 定 辦 理 ( 一 ) 各 校 聘 用 短 期 代 課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除 應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聘 任 辦 法 及 臺 南 市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聘 用 外, 並 應 尊 重 教 師 之 工 作 權 利

16 ( 二 ) 各 校 於 假 日 期 間 辦 理 校 內 重 大 活 動 例 如 校 慶 班 親 會 等, 應 尊 重 短 期 代 課 教 師 及 教 學 支 援 工 作 人 員 到 校 協 助 之 意 願, 切 勿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方 式 強 迫 要 求 若 上 閞 人 員 有 到 校 協 助 之 意 願, 學 校 應 研 議 相 關 鼓 勵 措 施 另 若 無 授 課 之 事 實 不 得 發 給 授 課 鐘 點 費 ( 三 ) 倘 學 校 未 尊 重 上 開 人 員 意 願, 強 制 要 求 前 來 支 援, 經 本 局 查 證, 將 追 究 相 關 疏 失 責 任, 並 列 入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參 考 四 十 請 各 校 務 必 如 期 發 放 代 理 ( 課 ) 教 師 薪 資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 教 國 署 國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二 ) 請 各 校 務 必 依 契 約 約 定 期 程 給 付 代 理 ( 課 ) 教 師 薪 資 年 終 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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