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270\352\256\306\263B\262z\254\354\275\322\265{\244\342\245U.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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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织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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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 立 莊 敬 高 職 資 料 處 理 科 課 程 手 冊 壹 群 科 簡 介 一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職 業 學 校 以 教 導 專 業 知 能 涵 養 職 業 道 德 培 育 實 用 技 術 人 才, 並 奠 定 其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礎 為 目 的, 為 實 現 此 一 目 的, 須 輔 導 學 生 達 到 下 列 目 標 : ( 一 ) 充 實 專 業 知 能, 培 育 行 職 業 工 作 之 基 本 能 力 ( 二 ) 陶 冶 職 業 道 德, 培 養 敬 業 樂 群 負 責 進 取 及 勤 勞 服 務 等 工 作 態 度 ( 三 ) 提 升 人 文 及 科 技 素 養, 豐 富 生 活 內 涵, 並 增 進 創 造 思 考 及 適 應 社 會 變 遷 之 能 力 ( 四 ) 培 養 繼 續 進 修 之 興 趣 與 能 力, 以 奠 定 其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礎 二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教 育 目 標 ( 一 )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共 同 核 心 能 力, 並 為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之 學 習 或 高 一 層 級 專 業 知 能 之 進 修 奠 定 基 礎 ( 二 ) 培 養 商 業 與 服 務 業 分 工 所 需 之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奠 定 學 習 商 業 管 理 知 能 之 基 礎, 涵 養 職 業 道 德 及 服 務 精 神 及 適 應 環 境 與 產 業 變 遷 之 能 力 三 資 料 處 理 科 教 育 目 標 ( 一 ) 培 養 資 訊 軟 體 及 管 理 所 需 之 初 級 技 術 人 才 ( 二 ) 培 養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分 析 及 操 作 商 業 資 訊 系 統 之 應 用 知 能 ( 三 ) 提 升 人 文 素 養, 並 奠 定 繼 續 進 修 之 基 礎 16
2 貳 課 程 概 述 一 校 訂 課 程 科 目 規 劃 表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校 訂 課 程 科 目 規 劃 表 相 對 應 校 訂 科 目 科 別 一 般 能 力 專 業 能 力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資 料 處 理 科 1. 生 活 適 應 及 未 來 學 習 之 基 礎 能 力 (1) 具 備 解 決 問 題 及 調 適 情 緒 之 能 力 (2) 啟 迪 尊 重 生 命 之 意 識 (3) 奠 定 生 涯 發 展 之 基 本 能 力 (4) 養 成 終 身 學 習 之 態 度 2. 人 文 素 養 及 職 業 道 德 (1) 陶 冶 人 文 基 本 素 養 (2) 養 成 尊 重 差 異 之 態 度 (3) 培 養 同 儕 學 習 之 能 力 (4) 涵 養 敬 業 樂 群 之 精 神 3. 公 民 資 質 及 社 會 服 務 之 基 本 能 力 (1) 深 植 積 極 進 取 之 觀 念 (2) 培 養 自 我 表 達 及 人 際 關 係 處 理 之 技 巧 (3) 陶 冶 民 主 法 治 之 素 養 (4) 養 成 樂 於 服 務 社 會 之 態 度 (5) 增 進 國 際 瞭 解 之 能 力 1. 培 養 對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之 認 識 2. 培 養 會 計 基 礎 之 能 力 3. 培 養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之 能 力 4. 培 養 辦 公 室 作 業 之 能 力 5. 培 養 商 業 實 務 作 業 基 礎 之 能 力 6. 培 養 資 料 處 理 及 基 礎 軟 體 應 用 的 能 力 7. 培 養 基 礎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能 力 8. 培 養 程 式 設 計 之 觀 念 9. 培 養 影 音 多 媒 體 製 作 之 能 力 會 計 概 論 Ι~Ⅱ 會 計 學 Ι~Ⅱ 經 濟 與 商 業 環 境 數 位 化 資 料 處 理 經 濟 與 生 活 Ι~Ⅱ 會 計 學 Ⅲ~Ⅳ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網 頁 設 計 硬 體 裝 修 程 式 語 言 ⅠⅡ 網 路 原 理 多 媒 體 製 作 電 子 商 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計 算 機 應 用 I II 程 式 語 言 實 務 資 料 庫 管 理 ⅠⅡ 電 腦 數 位 影 像 設 計 ⅠⅡ 影 片 剪 輯 會 計 學 實 務 資 料 處 理 記 帳 實 務 二 課 程 架 構 表 17
3 一 般 科 目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一 一 學 年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項 目 相 關 規 定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料 處 理 科 課 程 架 構 表 學 校 規 劃 情 形 科 別 : 科 部 定 66-76( %) 74 學 分 38.54% 校 必 修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4 學 分 2.08% 訂 選 修 12 學 分 6.25% 合 計 90 學 分 46.88% 部 專 業 科 目 4 學 分 20 學 分 10.41% ( 餐 旅 群 ) 定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24 學 分 10 學 分 5.20% 專 業 科 目 必 修 8 學 分 4.17%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校 選 修 26 學 分 13.54% 訂 實 習 ( 實 必 修 18 學 分 9.38% 各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自 訂 務 ) 科 目 選 修 20 學 分 10.42% 合 計 102 學 分 53.13%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學 分 數 至 少 30 學 分 48 學 分 25.00%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活 動 科 目 18( 含 班 會 及 綜 合 活 動, 不 計 學 分 ) 上 課 總 節 數 210 節 210 節 18 節 說 明 畢 業 條 件 畢 業 學 分 數 160 學 分 (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增 減 之 ) 160 學 分 部 訂 科 目 及 格 率 至 少 85% 85%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至 少 修 至 少 修 習 80 學 分 80 學 分 習 學 分 及 格 學 分 數 並 至 少 6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60 學 分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及 格 學 分 數 至 少 30 學 分 以 上 及 格 30 學 分 專 題 製 作 學 分 數 專 題 製 作 至 少 須 2 學 分 4 學 分 說 明 :1. 百 分 比 計 算 以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為 分 母 2. 上 課 總 節 數 =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 活 動 科 目 +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3. 部 定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依 課 綱 之 科 目 屬 性 認 定 4. 校 訂 專 業 實 習 ( 實 務 ) 科 目 由 各 校 認 定 三 教 學 科 目 學 分 數 及 每 週 授 課 節 數 表 18
4 資 料 處 理 科 教 學 科 目 與 學 分 ( 節 ) 數 表 一 一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建 議 授 課 節 數 科 目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名 稱 名 稱 學 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部 語 文 領 國 文 Ⅰ - Ⅵ 域 英 文 Ⅰ - Ⅵ 數 學 領 可 以 彈 性 調 減 至 多 4 學 分 合 數 學 域 計 4-8 學 分 歷 史 2 社 會 關 切 議 題 須 開 設 課 程 融 社 會 領 地 理 6 2 入 教 學 域 定 公 民 與 社 會 2 ( 參 考 總 綱 六 之 ( 一 ) 之 7) 基 礎 物 理 1 1 社 會 關 切 議 題 須 開 設 課 程 融 自 然 領 基 礎 化 學 4 入 教 學 域 基 礎 生 物 2 ( 參 考 總 綱 六 之 ( 一 ) 之 7) 音 樂 1 1 ( ) 表 各 校 自 選 二 科, 共 4 學 分 藝 術 領 一 美 術 4 域 般 藝 術 生 活 2 必 科 目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關 切 議 題 須 開 設 課 程 融 家 政 入 教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2 ( 參 考 總 綱 六 之 ( 一 ) 之 7) 生 活 領 生 涯 規 劃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應 開 設 生 活 4 域 領 域 之 計 算 機 概 論 B, 再 另 選 一 法 律 與 生 活 2 科 開 課 共 4 學 分 修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健 康 與 體 育 Ⅰ - Ⅵ 體 育 領 健 康 與 護 理 男 女 生 均 須 修 習, 各 校 視 需 域 I Ⅱ 要 自 行 規 劃 選 修 課 程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 Ⅱ 科 小 計 各 群 依 屬 性 不 同 得 進 行 差 異 性 規 劃 商 業 概 論 ⅠⅡ 專 會 計 學 ⅠⅡ 業 及 會 計 學 ⅢⅣ 實 計 算 機 概 論 Ⅱ 2 2 習 科 計 算 機 概 論 ⅢⅣ 目 目 經 濟 學 ⅠⅡ 小 計 各 群 依 屬 性 不 同 得 進 行 差 異 性 規 劃 部 定 必 修 科 目 合 計 校 專 題 製 作 I II 各 校 視 需 要 自 行 規 劃 訂 必 網 頁 設 計 I II 科 修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I II 目 硬 體 裝 修 I II 程 式 語 言 I II 備 註
5 民 主 與 法 治 I II III IV V VI 數 學 ⅢⅣ 小 計 人 際 關 係 I II III IV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 II III IV 應 用 數 學 I II 應 用 文 I II 經 濟 學 進 階 I II 會 計 學 進 階 I II 資 料 庫 管 理 I II 電 子 商 務 I II 門 市 服 務 實 務 I II 選 資 料 處 理 I II 修 多 媒 體 製 作 I II 電 腦 網 路 原 理 2 2 程 式 語 言 進 階 系 統 分 析 I II 計 算 機 概 論 實 務 影 片 剪 輯 2 2 計 算 機 應 用 I II 經 濟 與 生 活 I II 會 計 實 務 金 融 實 務 小 計 校 訂 科 目 合 計 各 校 原 則 開 設 規 定 選 修 學 分 1.2 倍 之 選 修 課 程, 供 學 生 自 由 選 修 可 作 為 補 救 教 學 輔 導 活 動 重 彈 性 教 學 時 間 補 修 或 自 習 之 用 合 部 計 ( 學 分 )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160 學 分 定 活 班 會 必 修 科 目 不 計 學 分 目 必 動 修 科 必 修 科 目 不 計 學 分 科 目 綜 合 活 動 每 週 教 學 總 節 數 四 課 程 開 設 流 程 類 別 : 一 般 科 目 ( 含 部 定 校 訂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資 料 處 理 科 科 目 開 設 流 程 表 20
6 課 程 類 別 領 域 學 年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國 文 I 國 文 II 國 文 III 國 文 IV 國 文 V 國 文 VI 語 文 英 文 I 英 文 II 英 文 III 英 文 IV 英 文 V 英 文 VI 數 學 數 學 I 數 學 II 社 會 歷 史 地 理 公 民 與 社 會 部 定 科 目 自 然 藝 術 生 物 物 理 I 物 理 II 音 樂 I 音 樂 II 藝 術 生 活 II 計 算 機 概 論 生 活 法 律 與 生 活 健 康 與 體 育 體 育 I 體 育 II 體 育 III 體 育 IV 體 育 V 體 育 VI 全 民 國 防 教 健 康 與 護 理 I 健 康 與 護 理 II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I 民 主 與 法 治 I 民 主 與 法 治 民 主 與 法 治 民 主 與 法 治 IV 民 主 與 法 治 V 民 主 與 法 治 一 般 科 目 數 學 III 數 學 IV 校 訂 科 目 人 際 關 係 I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II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I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V 全 民 國 防 教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III 育 IV 全 民 國 防 教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V 育 VI 應 用 數 學 I 應 用 數 學 II 應 用 文 I 應 用 文 II 註 :1. 科 目 如 無 相 關 聯 性 者 應 分 列 填 寫 2. 以 科 為 單 位, 若 全 校 一 般 科 目 開 設 流 程 相 同 時, 則 以 校 為 單 位, 全 校 1 表 3. 部 定 科 目 與 校 定 科 目 應 區 隔, 以 利 線 上 審 查 21
7 類 別 :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 含 部 定 校 訂 之 專 業 及 實 習 實 務 科 目 ) 商 管 群 資 料 處 理 科 科 目 開 設 流 程 表 課 程 類 部 定 科 目 領 域 學 年 專 業 及 實 商 業 概 論 I 習 科 目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商 業 概 論 II 會 計 學 I 會 計 學 II 會 計 學 III 會 計 學 IV 計 算 機 概 論 II 計 算 機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IV 經 濟 學 I 經 濟 學 II 專 業 及 實 專 題 製 作 I 專 題 製 作 II 習 科 目 網 頁 設 計 I 網 頁 設 計 II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I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程 式 語 言 I 程 式 語 言 II 程 式 語 言 進 程 式 語 言 進 會 計 實 務 I 會 計 實 務 II 會 計 學 進 階 I 會 計 學 進 階 經 濟 學 進 階 I 經 濟 學 進 階 資 料 庫 管 理 I 資 料 庫 管 理 II 校 訂 科 目 電 子 商 務 I 電 子 商 務 II 資 料 處 理 I 資 料 處 理 II 計 算 機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門 市 服 務 實 務 I 門 市 服 務 實 務 多 媒 體 製 作 I 多 媒 體 製 作 電 腦 網 路 原 硬 體 裝 修 影 片 剪 輯 計 算 機 應 用 I 計 算 機 應 用 經 濟 與 生 活 I 經 濟 與 生 活 22
8 備 註 :1. 科 目 如 無 相 關 聯 性 者 應 分 列 填 寫 2. 類 別 主 要 填 寫 :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實 務 科 目 或 實 驗 科 目, 並 依 科 目 屬 性 順 序 填 寫 3. 表 序 號 請 依 實 際 情 形 延 續 編 碼 五 科 選 課 建 議 表 ( 以 進 路 為 導 向 ) 部 定 及 校 訂 共 同 科 目 選 課 建 議 表 ( 以 校 為 單 位 )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家 職 業 學 校 資 處 科 升 學 四 技 二 專 共 同 科 目 選 課 建 議 表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代 號 年 級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本 國 語 文 國 文 Ⅰ 一 3 必 國 文 Ⅱ 一 3 必 國 文 Ⅲ 二 3 必 國 文 Ⅳ 二 3 必 國 文 Ⅴ 三 2 必 國 文 Ⅵ 三 2 必 外 國 語 文 英 文 Ⅰ 一 2 必 英 文 Ⅱ 一 2 必 英 文 Ⅲ 二 2 必 英 文 Ⅳ 二 2 必 英 文 Ⅴ 三 2 必 英 文 Ⅵ 三 2 必 數 學 數 學 BⅠ 一 3 必 數 學 BⅡ 一 3 必 數 學 BⅢ 二 3 必 數 學 BⅣ 二 3 必 23
9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家 職 業 學 校 商 業 管 理 群 資 處 科 升 學 導 向 選 課 建 議 表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代 年 級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商 業 概 論 I II 號 一 4 必 經 濟 學 I II 二 8 必 程 式 語 言 I II 一 6 選 必 經 濟 學 進 階 I II 三 6 選 會 計 學 進 階 I II 三 6 選 計 算 機 應 用 I II 三 4 選 專 業 實 習 專 題 製 作 三 4 必 網 頁 設 計 二 6 必 硬 體 裝 修 三 6 必 程 式 語 言 ⅠⅡ 一 8 必 電 腦 網 路 原 理 三 3 選 多 媒 體 製 作 二 4 選 電 子 商 務 三 3 選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一 4 必 影 片 剪 輯 三 3 選 會 計 實 務 二 2 選 24
10 私 立 莊 敬 高 級 工 家 職 業 學 校 商 業 管 理 群 資 處 科 就 業 導 向 選 課 建 議 表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代 號 年 級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會 計 學 Ⅲ~Ⅳ 三 8 必 計 算 機 概 論 Ⅲ~Ⅳ 二 6 必 專 業 實 習 專 題 製 作 實 習 三 4 必 網 頁 設 計 二 6 必 硬 體 裝 修 三 6 必 程 式 語 言 ⅠⅡ 一 8 必 電 腦 網 路 原 理 三 3 選 多 媒 體 製 作 二 4 選 電 子 商 務 一 2 選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一 4 必 計 算 機 應 用 I II 三 6 選 程 式 語 言 進 階 I II 三 6 選 資 料 庫 管 理 ⅠⅡ 二 6 選 25
11 六 專業 實習科目內容簡介及上課照片 課程名稱 課程內容與目標 專題製作 一 培養製作專題 的能力 二 培養勇於溝 通 自我表達 的能力 三 培養團隊合 作 與人協調 的能力 四 做為未來科系 或就業的探索 五 統整及應用各 學科的能力 資料庫應用 一 培養學生資料 庫規劃 二 培養學生資料 庫應用系統實 做的能力 三 培養學生資料 庫與商業智慧 整 合應用的 概念 四 培養學生資料 庫與商業智慧 整合初階應用 的能力 程式語言與設計 一 瞭解程式語言 的基本觀念 二 訓練基本程式 設計的能力 三 能應用所學程 式技巧解 上課情形 26
12 多 媒 體 製 作 與 應 用 一 了 解 多 媒 體 基 本 概 念 及 各 種 互 動 式 多 媒 體 的 技 術 二 了 解 設 計 原 理 及 運 用 到 互 動 式 多 媒 體 資 訊 設 計 上 三 能 為 自 己 建 立 有 用 的 個 人 網 頁 之 外, 也 能 進 一 步 規 劃 互 動 式 多 媒 體 教 學 網 頁 四 透 過 多 媒 體 作 品 展 示 使 課 堂 變 得 生 動, 增 加 學 生 對 學 習 多 媒 體 製 作 的 興 趣 五 刺 激 學 生 的 創 作 思 考, 加 強 學 生 的 自 學 能 力 六 課 程 內 容 及 進 度 安 排, 配 合 引 導 學 生 實 際 製 作 多 媒 體 並 完 成 有 關 的 專 題 七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 一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二 )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三 ) 網 頁 設 計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四 ) 會 計 資 訊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27
13 ( 五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六 ) 門 市 服 務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八 相 關 競 賽 ( 一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 教 育 部 主 辦 ) ( 二 )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競 賽 (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推 動 工 作 圈 主 辦 ) ( 三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主 辦 ) ( 四 ) 臺 灣 學 校 網 界 博 覽 會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主 辦 ) ( 五 ) 宏 碁 數 位 創 作 大 賽 高 中 普 通 組 - 非 動 畫 類 競 賽 ( 宏 碁 基 金 會 主 辦 ) ( 六 ) 慈 善 / 科 技 / 人 文 全 國 網 頁 設 計 競 賽 ( 新 竹 企 業 經 理 協 進 會 主 辦 ) ( 七 ) 資 訊 月 資 訊 應 用 競 賽 - 創 意 軟 體 設 計 競 賽 (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主 辦 ) 28
14 九 學 生 傑 出 表 現 得 獎 事 蹟 (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考 ( 一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通 過 28 人, 指 導 老 師 : 張 秋 嬋 主 任 ( 二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通 過 率 99%, 指 導 老 師 : 陳 彥 瑋 老 師 ( 三 )97 資 科 翁 柏 倫 同 學 推 薦 繁 星 計 畫 入 學, 錄 取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 四 )98 資 科 蘇 英 明 推 薦 保 送 入 學, 錄 取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資 管 系 ( 五 )97 資 科 莊 翁 柏 倫 同 學 取 得 7 張 證 照, 為 班 上 取 得 證 照 最 多 的 同 學 ( 六 ) 資 97 莊 班 全 班 拿 下 106 張 證 照, 為 全 校 證 照 最 多 的 班 級 ( 七 ) 資 98 陳 奕 憲 同 學 所 屬 的 隊 伍 exc-tryout 代 表 學 校 獲 得 北 區 SF 甲 組 聯 賽 冠 軍!! 29
15 ( 八 )97 資 科 林 利 豪 同 學 以 橘 子 熊 選 手 的 身 分 參 加 甲 組 聯 賽, 並 且 勇 奪 三 次 北 區 冠 軍 一 次 中 區 冠 軍 ( 九 )99 資 科 伊 旬, 王 憲 智 獲 SF 世 界 盃 大 賽 第 二 名, 美 金 8 千 元 十 校 內 重 要 活 動 彙 整 各 個 年 級 一 學 年 可 參 與 之 校 內 重 要 活 動, 請 同 學 參 考 下 列 活 動, 妥 慎 規 劃 參 與 並 擬 定 讀 書 計 畫 ( 一 ) 九 月 1. 校 園 防 災 壁 報 比 賽 ( 一 年 級 ) 2. 愛 國 愛 校 歌 曲 比 賽 ( 一 年 級 ) 3. 慶 祝 教 師 節 壁 報 比 賽 ( 二 年 級 ) 防 災 演 練 5. 校 園 反 霸 凌 學 生 宣 誓 ( 全 年 級 ) 6. 模 範 生 選 拔 ( 全 年 級 ) ( 二 ) 十 月 1. 慶 祝 國 慶 壁 報 比 賽 ( 一 年 級 ) 2. 作 文 比 賽 ( 全 年 級 ) 3. 國 慶 大 會 舞 ( 全 年 級 ) 4. 親 職 座 談 會 ( 三 ) 十 一 月 1. 節 能 減 碳 - 蔬 食 日 壁 報 比 賽 ( 二 年 級 ) 2. 愛 國 愛 校 歌 曲 比 賽 ( 全 年 級 ) 3. 公 民 訓 練 暨 校 外 教 學 ( 三 年 級 ) 30
16 4. 全 民 國 防 實 彈 射 擊 ( 二 年 級 ) 5. 演 講 比 賽 ( 一 年 級 ) 6. 校 慶 園 遊 會 ( 全 年 級 ) ( 四 ) 十 二 月 1. 慶 祝 元 旦 壁 報 比 賽 ( 一 年 級 ) ( 五 ) 二 月 1. 模 範 生 選 拔 ( 全 年 級 ) 2. 會 資 術 科 測 試 ( 二 年 級 ) 3. 複 合 式 防 災 演 練 ( 全 年 級 ) 4. 校 園 反 霸 凌 教 育 壁 報 比 賽 ( 一 年 級 ) ( 六 ) 三 月 1. 健 康 操 比 賽 ( 全 年 級 ) ( 七 ) 四 月 1. 倫 理 道 德 教 育 - 教 孝 月 暨 母 親 節 壁 報 比 賽 ( 二 年 級 ) ( 八 ) 五 月 1. 在 校 生 商 業 類 檢 定 ( 一 年 級 ) ( 九 ) 六 月 1. 歡 送 畢 業 生 壁 報 比 賽 ( 二 年 級 ) 2. 畢 業 典 禮 ( 全 年 級 ) 31
17 參 升 學 與 就 業 資 訊 一 升 學 管 道 ( 以 技 專 院 校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及 該 年 度 升 學 簡 章 公 告 為 標 準 ) 目 前 四 技 二 專 升 學 管 道 採 多 元 入 學, 有 技 職 繁 星 技 優 保 送 技 優 甄 審 甄 選 入 學 登 記 分 發 等 ( 另 有 一 般 大 學 軍 校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等 可 報 名 申 請 入 學 考 試 ) 請 多 參 加 有 證 書 或 能 得 獎 之 各 項 活 動, 提 昇 各 方 面 的 優 勢 與 競 爭 力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說 明 : 考 試 科 目 為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專 業 科 目 一 及 專 業 科 目 二 計 五 科, 登 記 分 發 配 分 比 重 為 分 ( 一 ) 技 職 繁 星 : 高 職 及 綜 合 高 中 各 科 ( 組 ) 或 各 學 程 學 業 成 績 前 20% 以 內 之 學 生, 每 校 至 多 推 薦 8 名 學 生 101 學 年 度 共 招 收 1,982 名, 其 中 國 立 學 校 735 名, 私 立 學 校 1,247 名 ( 二 ) 技 優 入 學 : 佔 招 生 名 額 10%, 採 外 加 名 額 1. 保 送 : 認 可 之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優 勝 者 與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及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 藝 )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依 序 按 等 第 分 發 2. 甄 審 : 認 可 之 競 賽 獲 獎 者 或 持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者, 每 位 考 生 可 報 考 五 個 校 系 並 需 參 加 各 校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 三 ) 甄 選 入 學 : 佔 招 生 名 額 40%, 採 計 統 測 成 績, 每 位 考 生 可 選 填 三 個 校 系 1. 第 一 階 段 資 格 篩 選 : 以 當 年 度 統 測 級 分 為 篩 選 門 檻,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自 訂 2.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 各 校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或 口 試 等 ), 競 賽 獲 獎 或 持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者, 部 分 校 系 可 加 分, 另 有 部 分 校 系 採 計 在 校 成 績 ( 四 ) 登 記 分 發 : 佔 招 生 名 額 60%, 以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 國 文 100 英 文 100 數 學 100 專 業 科 目 一 200 及 專 業 科 目 二 200 計 五 科, 總 分 700 分 ) 換 算 之 總 成 績 進 行 排 序 與 分 發 * 四 技 二 專 招 生 相 關 網 站 :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17
18 圖 1 莊 敬 高 職 學 生 主 要 升 學 管 道 ( 以 101 年 為 例 ) 18
19 二 四 技 二 專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考 試 科 目 ( 以 技 專 院 校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及 該 年 度 升 學 簡 章 公 告 為 標 準 ) 表 1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考 試 科 目 代 考 試 類 別 科 別 共 同 科 專 業 科 目 碼 目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文 書 事 務 商 業 經 營 國 際 貿 易 會 計 事 務 資 料 處 理 航 運 管 理 流 通 管 理 水 產 經 營 農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B)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產 行 銷 電 子 商 務 處 理 科 * 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並 未 限 制 報 考 群 別, 商 管 群 學 生 可 依 自 己 興 趣 報 考 任 一 群 類 別, 詳 細 考 試 類 別 及 考 試 科 目 請 參 閱 下 表 : 表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類 別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覽 表 規 劃 群 別 專 業 科 目 考 科 01 機 械 群 1. 機 件 原 理 機 械 力 學 2. 機 械 製 造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02 動 力 機 械 群 1. 應 用 力 學 引 擎 原 理 及 實 習 2.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電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1.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2.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實 習 基 本 電 學 實 習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1.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2. 數 位 邏 輯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電 子 學 實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05 化 工 群 1. 普 通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實 驗 分 析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2. 化 工 原 理 ( 基 礎 化 工 化 工 裝 置 ) 06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1. 工 程 力 學 工 程 材 料 2. 測 量 實 習 製 圖 實 習 07 設 計 群 1. 色 彩 原 理 造 形 原 理 設 計 概 論 2. 基 本 設 計 繪 畫 基 礎 基 礎 圖 學 ( 術 科 考 試 ) 08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1. 基 礎 物 理 基 礎 化 學 2. 計 算 機 概 論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1.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2.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10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1. 基 礎 生 物 2. 健 康 與 護 理 11 食 品 群 1. 食 品 加 工 食 品 加 工 實 習 2.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食 品 化 學 與 分 析 實 習 12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1.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2.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與 實 務 13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1. 家 政 概 論 家 庭 教 育 2. 色 彩 概 論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14 農 業 群 1. 農 業 概 論 2. 基 礎 生 物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1.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19
20 2.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 題 型 含 選 擇 題 與 非 選 擇 題 )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1. 商 業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2.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17 餐 旅 群 1. 餐 旅 概 論 2. 餐 旅 服 務 飲 料 與 調 酒 18 海 事 群 1. 輪 機 2. 船 藝 19 水 產 群 1. 水 產 生 物 概 要 2. 水 產 概 要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1. 專 業 藝 術 概 論 ( 影 視 ) 2. 展 演 實 務 ( 影 視 製 作 概 論 ) 共 同 科 目 國 文 適 用 以 上 各 群 類, 並 加 考 寫 作 測 驗 英 文 適 用 以 上 各 群 類 數 學 (A) 適 用 群 類 :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數 學 (B) 適 用 群 類 : 設 計 群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食 品 群 農 業 群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餐 旅 群 海 事 群 水 產 群 數 學 (C) 適 用 群 類 : 機 械 群 動 力 機 械 群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化 工 群 土 木 與 建 築 群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數 學 (S) 適 用 群 類 :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備 註 :1. 依 據 教 育 部 98 年 7 月 29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學 年 度 可 以 同 時 報 考 兩 種 以 上 群 類 別 的 組 合 包 括 : (1) 可 同 時 考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2) 可 同 時 考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3) 可 同 時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4) 可 同 時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5) 可 同 時 考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6) 可 同 時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其 餘 的 群 類 別 每 位 考 生 僅 能 選 擇 其 中 單 一 群 類 別 報 考 ( 例 如 : 無 法 同 時 報 考 設 計 群 及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 亦 不 可 同 時 報 考 其 他 的 組 合 ( 例 如 : 無 法 同 時 報 考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及 餐 旅 群 ) * 四 技 二 專 招 生 相 關 網 站 :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20
21 三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技 優 甄 審 簡 介 ( 一 ) 關 於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 凡 取 得 認 可 之 競 賽 獲 獎 者 或 持 有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者 ( 詳 見 下 表 ), 符 合 資 格 之 高 職 生 或 高 中 生, 無 論 是 應 屆 或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均 可 報 名, 可 選 擇 五 個 志 願 參 加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評 量 方 式 可 包 含 面 試 實 作 作 品 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等, 由 各 校 訂 定, 但 皆 不 採 筆 試, 亦 不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甄 審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依 據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審 成 績 總 分, 再 依 各 競 賽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詳 見 下 表 ) 加 分 後, 即 為 甄 審 總 成 績 各 校 依 報 名 考 生 成 績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再 評 定 考 生 為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或 不 予 錄 取, 獲 得 正 取 或 備 取 資 格 的 考 生, 皆 須 至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再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及 正 備 取 狀 況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註 : 符 合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資 格 但 未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或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未 獲 錄 取 或 已 錄 取 但 未 報 者 或 者 已 報 到 但 已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也 可 報 名 參 加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 二 )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採 計 之 競 賽 與 證 照 及 其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 競 賽 名 稱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優 待 加 分 比 例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金 牌 銀 牌 銅 牌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55%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優 勝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50% 21
22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手 選 拔 入 選 國 手 正 備 取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45% 第 1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40%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第 2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35% 第 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30% 第 4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第 5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30% 第 4~15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第 16~30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第 31~50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0% 第 1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台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第 2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第 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佳 作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註 ) 第 1~3 名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0%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22
23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照 等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25%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主 辦 )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 其 他 參 加 國 際 性 特 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相 關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增 加 甄 審 總 分 15%~50%(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資 料 認 定 ) 註 :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全 國 性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包 含 : 1.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區 ) 初 賽 2.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3.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4.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國 內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5.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6. 其 他 經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核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常 態 性 且 具 備 逐 級 選 拔 過 程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項 目 以 上 榮 獲 前 三 名 或 其 他 得 獎 的 同 學 們 皆 可 報 名 參 加 甄 審 入 學 ( 三 ) 優 勢 本 校 積 極 鼓 勵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參 與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在 課 程 安 排 上 也 以 通 過 技 術 士 檢 定 為 目 標 做 妥 適 安 排, 每 屆 都 有 畢 業 生 通 過 檢 定 拿 到 證 書 學 校 亦 積 極 鼓 勵 同 學 參 加 校 外 競 賽, 甚 至 以 提 供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的 方 式 鼓 勵 同 學 往 年 同 學 參 加 技 優 甄 選, 師 長 會 主 動 23
24 幫 助, 提 供 意 見 及 資 料, 期 能 使 同 學 能 進 入 理 想 的 學 校 四 就 業 進 路 ( 一 ) 就 業 方 向 以 過 往 經 驗 而 言 本 科 畢 業 生 就 業 比 率 約 為 20%, 區 分 為 三 大 方 向 1. 進 入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2. 資 訊 軟 體 業 3. 創 業 ( 二 ) 優 勢 1. 進 入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本 校 畢 業 生 因 於 在 校 期 間 嚴 格 要 求 其 基 本 技 能 及 重 視 建 教 合 作, 畢 業 同 學 在 敬 業 精 神 上 及 專 業 技 能 上 多 受 雇 主 肯 定 2. 資 訊 軟 體 業 本 校 於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即 積 極 與 軟 體 公 司 合 作 培 育 電 競 選 手, 在 選 手 畢 業 後 通 常 會 在 熟 悉 的 電 競 領 域 繼 續 發 展 另 因 同 學 的 實 做 經 驗 充 足 也 有 進 入 軟 體 業 界 發 展 的 3. 創 業 有 些 同 學 因 家 庭 因 素 或 朋 友 合 夥 在 畢 業 後 即 創 業 做 生 意 在 學 校 培 養 的 技 能 也 能 夠 用 在 所 工 作 上 24
25 肆 相 關 規 定 一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規 定 101 年 1 月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壹 總 則 一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 參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校 職 業 類 科 及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學 生 成 績 之 考 查, 除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校 高 職 部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辦 理 三 成 績 考 查 分 為 學 業 及 德 行 2 項 四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100 分 為 滿 分,60 分 為 及 格 惟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計 算 各 項 ( 科 ) 目 成 績 取 整 數 貳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一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含 部 定 及 校 定 科 目, 採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之 二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應 參 照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科 及 活 動 之 性 質,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及 情 意 等 學 習 結 果, 採 擇 下 列 多 元 適 當 之 方 式, 於 日 常 及 定 期 為 之 得 依 考 查 項 目 科 目 性 質 考 查 時 機 採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 一 ) 作 業 筆 記 習 作 作 品 ( 二 ) 紙 筆 測 驗 術 科 測 驗 技 能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 三 ) 實 驗 表 現 實 作 演 練 ( 四 ) 閱 讀 心 得 報 告 實 習 報 告 工 作 報 告 調 查 採 集 報 告 研 究 報 告 ( 五 ) 作 文 ( 六 ) 隨 堂 測 驗 或 問 答 ( 七 ) 小 型 論 文 ( 八 ) 勞 動 作 業 ( 九 ) 學 習 精 神 與 態 度 ( 十 ) 其 他 適 當 之 方 法 三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兼 顧 認 知 技 能 和 情 意 等 教 學 目 標 考 查 分 日 常 考 查 及 定 期 考 查, 定 期 考 查 每 學 期 兩 次 段 考 期 末 各 佔 30%, 日 常 考 查 佔 40%, 日 常 考 查 以 作 業 報 告 學 習 態 度 出 缺 席 平 時 測 驗 為 主 四 學 生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公 因 重 病 因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但 未 經 核 准 給 假, 或 經 准 假 而 無 故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缺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成 績 處 理 依 下 列 情 形 計 算 25
26 之 ( 一 ) 因 公 或 因 特 殊 故 事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喪 亡 ),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得 實 算 之 ( 二 ) 因 重 病 由 醫 生 開 具 住 院 證 明,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得 實 算 之 ( 三 ) 因 病 未 具 住 院 證 明,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其 成 績 處 理 依 下 列 方 式 計 算 之 : 1. 單 科 未 滿 60 分 者, 依 補 考 成 績 實 算 之 2. 單 科 成 績 超 過 60 分 者, 其 超 出 60 分 部 份 乘 以 80% 核 算 之 ( 四 ) 經 准 不 能 參 加 定 期 考 查, 又 無 法 參 加 補 考 學 生, 其 學 期 成 績 計 算, 則 以 參 加 任 何 一 次 定 期 考 查 成 績 及 平 時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算, 但 定 期 考 查 各 次 均 無 法 參 加 者, 該 科 目 僅 以 平 時 成 績 計 算, 且 不 得 平 均 五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未 達 60 分, 得 參 加 補 考, 教 務 處 補 考 以 1 次 為 限 前 項 補 考 之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考 及 格 者, 成 績 以 60 分 計 ( 二 )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依 補 考 成 績 實 算 之 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一 ) 依 據 : 1. 特 殊 教 育 法 27 條 2. 特 殊 教 育 法 實 施 細 則 18 條 3.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7 條 ( 二 ) 考 查 原 則 :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學 及 考 查 應 以 個 別 化 為 原 則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成 績 考 查, 應 分 別 按 其 所 習 科 目 予 以 彈 性 規 畫, 以 配 合 身 心 發 展 ( 三 ) 考 查 內 容 : 1. 德 育 評 量 : 比 照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辦 理 2. 學 業 成 績 :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採 個 別 化 評 量 ( 四 )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 1. 學 生 得 於 每 學 期 初 選 擇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於 學 期 末 依 學 生 學 習 結 果 採 計 對 其 最 有 利 之 評 量 方 式 2. 採 取 個 別 化 評 量 者, 依 所 選 擇 學 科, 由 該 科 班 級 任 課 教 師 擬 定 學 習 計 劃 26
27 3. 學 籍 表 中 如 欲 登 載 學 習 成 績, 學 生 必 須 參 與 安 置 班 級 正 常 學 習 活 動 及 定 期 考 查 原 始 成 績 須 登 錄 於 學 籍 表 中, 並 加 註 身 心 障 礙 型 學 生, 採 個 別 化 評 量 方 式, 不 受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成 績 及 格 標 準 之 限 制 4. 如 不 參 加 定 期 考 查, 則 只 登 載 通 過 學 習 與 否, 無 成 績 記 錄 5. 成 績 登 錄 包 括 學 科 成 績 總 平 均 6.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出 勤 狀 況 影 響 學 習, 成 績 計 算 等 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7. 成 績 考 查 原 則 : (1) 視 障 學 生 1 期 中 考 期 末 考 及 其 他 重 要 之 考 查, 應 視 學 生 實 際 需 要 於 考 試 時 提 供 報 讀 服 務 或 放 大 試 卷, 以 便 學 生 能 隨 堂 參 加 考 試 為 原 則 2 平 時 考 查 宜 多 採 口 頭 問 答 或 口 問 筆 答 方 式 進 行 3 數 學 及 專 業 課 程 涉 及 圖 形 或 抽 象 概 念 者 可 酌 予 省 略, 並 延 長 測 驗 時 間 4 語 文 科 目 : 有 關 字 形 字 音 辨 別 部 分 得 予 改 變 方 式 測 驗 5 社 會 學 科 : 加 強 歷 史 教 學, 對 地 圖 空 間 概 念 之 輔 導 加 強 6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藝 能 科 目 : 應 注 重 學 習 精 神 及 創 造 過 程 (2) 聽 障 學 生 1 音 樂 教 學 應 注 重 其 學 習 精 神 及 態 度 2 數 學 課 程 涉 及 圖 形 或 抽 象 概 念 者 可 酌 予 省 略 3 平 時 考 查 應 儘 量 採 用 書 面 方 式 進 行, 避 免 採 用 口 問 口 答 方 式 4 語 文 科 目 有 關 發 音 語 言 辨 別 聽 音 等 部 分 得 予 改 變 方 式 測 驗 (3) 其 他 類 別 學 生 依 學 生 特 殊 需 求, 得 彈 性 改 變 教 學 及 評 量 方 式 參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 分 德 行 評 量 及 德 行 考 查 一 德 行 評 量 : 依 學 生 行 為 事 實 並 審 酌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及 家 庭 社 會 背 景 因 素 綜 合 評 量, 採 文 字 敘 述 二 學 生 各 階 段 德 行 考 查, 納 入 本 校 自 行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並 依 照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服 務 學 習 導 師 考 核 出 缺 席 紀 錄 及 獎 懲 紀 錄 規 定 之 標 準 分 別 予 以 核 計, 此 項 考 查 量 化 標 準 提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及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參 考 三 學 生 出 席 紀 錄 處 理 依 本 校 自 行 訂 定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等 規 定 辦 理 四 學 生 於 學 期 中 如 有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發 生 者, 應 召 開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並 報 27
28 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五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期 間 未 註 冊, 經 公 告 及 有 關 行 政 程 序 通 知 仍 無 補 行 註 冊 或 無 法 取 得 聯 絡 者, 逾 時 依 規 定 以 自 動 退 學 論 處 六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對 成 績 考 查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成 績 正 式 發 佈 一 週 內 向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覆 查 或 申 覆 附 則 : 一 本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自 101 年 1 月 起 施 行 二 本 成 績 考 查 補 充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時 亦 同 二 重 補 修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行 政 會 報 修 訂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目 標 : ( 一 ) 協 助 學 生 奠 定 學 科 基 礎,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 二 ) 協 助 學 生 克 服 學 習 障 礙, 提 高 學 習 效 果 ( 三 )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重 補 修 問 題, 提 高 升 學 進 路 發 展 三 參 加 對 象 : 部 分 必 修 學 科 未 獲 得 學 分, 或 學 習 成 就 偏 低 學 習 有 障 礙 或 未 達 畢 業 標 準 者 四 重 補 修 延 修 實 施 內 容 : ( 一 ) 重 補 修 修 課 時 間 : 1.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的 科 目, 得 利 用 學 期 中 重 修 課 開 課 時 間 或 暑 假 實 施 重 補 修 2. 配 合 學 生 需 求 及 各 科 師 資 支 援 沒 有 問 題 情 況 下, 在 第 八 節 或 周 六 周 日 實 施 28
29 3. 轉 學 生 及 轉 科 生 於 轉 入 前 所 修 習 科 目 經 抵 免 後 仍 不 及 格 及 應 修 而 未 修 的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一 次 可 修 兩 門 專 業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一 次 修 一 門 科 目 為 原 則 ( 二 ) 編 班 原 則 : 開 辦 專 班 : 同 一 科 目 重 修 學 生 人 數 達 15 人 以 上 得 採 專 班 教 學, 教 學 課 程 或 科 目 相 近 者 得 併 科 班 上 課 ; 若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教 務 處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得 以 專 案 處 理 ( 三 ) 授 課 時 數.. 開 辦 專 班 : 每 學 分 授 課 6 小 時 ( 四 ) 申 請 時 間 : 1. 暑 假 開 課 之 重 修 班, 課 程 於 七 月 中 旬 前 提 出 申 請 2. 高 三 下 學 期 課 程 重 修 於 畢 業 成 績 結 果 確 定 後 提 出 申 請 3. 學 期 中 重 修 班, 依 教 務 處 訂 定 時 程 後 公 佈 ( 五 ) 收 費 : 每 學 分 收 費 240 元 整 ( 六 ) 教 材 內 容.. 以 教 科 書 為 主, 但 其 教 材 內 容 份 量 順 序, 得 由 授 課 教 師 作 適 當 調 整 ( 七 ) 上 課 地 點 : 由 教 務 處 統 ㄧ 安 排 後 另 行 公 告 ( 八 ) 成 績 評 量 : 1. 評 量 範 圍 : 職 業 類 科 以 開 設 學 期 課 程 為 主 2. 評 量 方 式 : 日 常 考 查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由 教 師 於 教 學 期 間 以 紙 筆 測 驗 口 頭 問 答 筆 記 報 告 作 業 練 習 實 作 演 練 等 具 學 習 意 義 方 式 行 之 同 科 目 若 3 學 分 者 另 加 一 份 報 告 ;4 學 分 者 另 加 2 份 報 告 定 期 考 查 佔 百 分 四 十, 紙 筆 測 驗 方 式 為 原 則 ; 藝 能 學 科 及 術 科 目 依 其 教 學 目 標, 採 多 元 彈 性 評 量 為 原 則 生 活 常 規 占 百 分 之 三 十, 服 裝 儀 容 整 齊 ( 在 校 生 著 校 服, 延 修 生 著 正 式 服 裝 ) 上 課 期 間 注 意 禮 貌 遲 到 早 退 維 持 教 室 整 潔 等 29
30 ( 九 )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重 修 後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授 予 學 分, 並 登 錄 實 得 分 數 重 修 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授 予 學 分, 其 成 績 以 重 修 後 成 績 或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五 師 資 安 排.. ( 一 ) 重 補 修 學 分 之 任 課 教 師, 由 教 務 處 推 選 安 排 ( 二 ) 重 補 修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節 課 400 元, 應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實 支 付 鐘 費 六 經 費 : ( 一 ) 經 費 來 源 : 以 學 生 付 費 為 原 則 ( 二 ) 重 補 修 學 分 費 以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其 支 用 範 圍 含 : 行 政 管 理 費 5% 講 義 印 刷 費 5% 設 備 費 5% 材 料 費 5% 水 電 費 5% 雜 支 5% 以 不 超 出 收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上 限 七 任 課 教 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擔 任 重 補 修 教 師 於 第 一 堂 課 時 務 必 宣 達 上 課 規 則 評 量 標 準 ( 二 ) 請 指 導 重 補 修 班 教 師 協 助 將 學 生 之 出 缺 席 狀 況 上 課 學 習 情 形 平 時 考 量 作 業 檢 查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列 入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 三 ) 重 修 科 目 評 分 以 60~75 分 為 原 則 ; 補 考 成 績 40~59 分 者 可 有 一 次 補 考 機 會 ( 四 ) 上 課 要 求 筆 記 及 報 告, 並 於 最 後 一 節 課 時 舉 行 考 試, 成 績 及 筆 記 報 告 連 同 教 室 日 誌 於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繳 回 教 務 處 ( 五 ) 請 任 課 老 師 核 對 收 據 ( 未 帶 收 據 者 隔 日 補 齊 ), 並 安 排 值 日 生 及 幹 部 維 護 教 室 秩 序 及 整 潔 ( 下 課 前 教 室 桌 椅 恢 復 原 狀, 打 掃 乾 淨, 窗 戶 電 源 關 妥, 門 上 鎖 ) ( 六 ) 放 學 時 請 先 至 操 場 集 合 放 學, 任 課 教 師 將 學 生 送 至 中 正 路 門 口 後, 始 得 返 回 辦 公 室 八 重 補 修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生 依 據 重 ( 補 ) 修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及 繳 費, 應 依 排 定 之 課 表 上 課, 並 遵 守 學 30
31 生 上 課 之 規 定 及 出 缺 勤 作 業 之 辦 法 ( 二 ) 學 生 提 出 重 補 修 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選 調 班 或 退 費 ( 三 ) 學 生 憑 收 據 上 課 ( 四 ) 重 補 修 學 生 請 準 時 到 重 補 修 教 室 上 課, 平 常 日 重 補 修 學 生 參 加 放 學 集 合 後, 直 接 於 上 課 時 間 到 重 修 教 室 上 課, 不 得 帶 任 何 食 物 進 入 教 室 ( 五 ) 參 加 之 學 生 到 校 上 課, 需 穿 著 制 服, 注 意 儀 容 ( 六 ) 上 課 期 間, 因 故 未 能 到 校 上 課 時, 應 向 任 課 教 師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七 ) 上 課 缺 席 時 數 超 過 上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重 ( 補 ) 修 考 試 重 修 期 間 學 生 缺 課 時 數 達 該 科 目 重 修 教 學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予 成 績 考 查 ; 其 缺 課 節 數 不 包 括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 八 ) 上 課 期 間, 應 注 意 禮 貌 教 室 整 潔 公 德 等, 生 活 常 規 皆 列 入 成 績 考 核 九 本 辦 法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亦 同 31
32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 一 ) 身 份 別 及 減 免 比 例 學 生 身 分 別 繳 驗 證 件 減 免 項 目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2. 公 教 遺 族 撫 恤 金 證 書 3. 學 生 及 監 護 人 ( 家 長 ) 印 章 ( 一 ) 公 教 各 一 個 ( 提 供 過 者 免 繳 ) 遺 族 子 女 4. 學 生 另 具 有 軍 公 教 子 女 身 分 者, 請 檢 附 未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證 明 或 切 結 書 ( 二 ) 軍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 三 )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四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 五 ) 原 住 民 ( 六 )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七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 八 ) 兄 弟 姐 妹 2 人 以 上 就 讀 本 校 1. 若 家 戶 年 收 入 超 過 114 萬 請 當 天 先 持 原 註 冊 單 至 註 冊 組 改 繳 全 額, 再 持 繳 費 收 據 向 該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2. 若 家 戶 年 收 入 未 超 過 114 萬 請 依 註 冊 單 上 減 免 之 金 額 先 行 繳 費 ( 若 該 生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規 定 之 條 件 者 則 須 補 繳 該 項 減 免 金 額 ) 1.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低 收 入 戶 卡 及 影 本 或 低 收 入 戶 公 文 正 本 3. 學 生 私 章 一 個 ( 有 提 供 過 者 免 繳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影 本 2. 身 障 人 士 子 女 加 繳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3. 學 生 私 章 一 個 ( 有 提 供 過 者 免 繳 ) 4.99 年 度 全 戶 所 得 証 明 ( 父 母 親 及 學 生 本 人 ) 國 稅 局 申 請 1. 二 個 月 內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學 生 私 章 一 個 ( 有 給 過 者 免 ) 1. 軍 眷 補 給 證 2. 服 務 機 關 證 明 3. 學 生 私 章 一 個 1. 戶 籍 謄 本 2.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由 社 會 局 證 明 ) 3. 學 生 私 章 一 個 ( 有 提 供 過 者 免 繳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註 冊 單 2 人 若 領 有 其 他 特 殊 身 份 之 補 助 者 ( 包 括 免 學 費. 公 務 人 員 子 女 補 助 ) 則 不 再 減 免 因 公 : 學 雜 費 全 免 因 病 : 學 雜 費 減 免 1/2 比 照 國 立 高 中 各 類 收 費 標 準 學 雜 費 實 驗 費 全 免 極 重 度 : 學 雜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全 免 中 度 : 學 雜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70 % 輕 度 : 學 雜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40 % 學 雜 費 全 免. ( 伙 食 費 壹 萬 元. 開 學 後 核 發 ) 減 免 學 費 30% 減 免 學 雜 費 60% 減 免 學 費 10% 辦 理 單 位 學 務 處 分 機 114 由 家 長 自 行 向 服 務 單 位 申 請 學 務 處 分 機 114 學 務 處 分 機 114 教 務 處 分 機 126 向 服 務 單 位 申 請 學 務 處 分 機 114 會 計 室 分 機
33 ( 九 ) 私 立 高 職 學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 須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本 校 已 在 註 冊 單 上 直 接 扣 抵, 若 該 生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規 定 之 條 件 者 則 須 補 繳 該 項 減 免 金 額 1 (99 或 100 年 ) 家 戶 年 所 得 新 台 幣 114 萬 元 以 下 * 家 戶 年 所 得 之 計 算 成 員 ( 學 生 本 人 與 學 生 父 母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2 重 讀 原 校. 轉 學 他 校 或 復 學. 其 原 學 期 未 領 有 補 助 者 若 符 合 以 上 規 定 者 ( 私 立 高 職 學 校 各 類 科 可 申 請 免 學 費 --- 藝 術 類 群 可 申 請 元. 其 它 各 科 可 申 請 元 ) 若 不 符 合 以 上 規 定 者 則 可 請 領 定 額 學 費 補 助 5000 元 或 6000 元 ( 依 設 籍 為 主 ) * 休 退 轉 學 之 學 生 上 課 未 逾 學 期 1/3 者, 應 依 比 例 繳 回 已 領 之 補 助 款 ( 含 本 校 自 行 發 放 之 獎 助 學 金 ) * 政 府 補 助 款 請 擇 一 擇 優 申 請 若 有 重 複 申 請 則 須 退 回 本 補 助 備 註 : 事 關 學 生 權 益, 請 詳 細 閱 讀 1. 若 學 期 中 辦 理 修 退 轉 學 者, 相 關 補 助 費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繳 回 2. 查 驗 後 請 將 註 冊 單 依 規 定 時 間 到 校 更 改 註 冊 金 額 再 到 銀 行 繳 交! 3.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者, 請 學 生 先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妥 手 續, 並 憑 初 步 核 准 單 註 冊 單 三 聯, 到 校 更 改 註 冊 金 額 後 再 行 繳 費 ( 持 有 核 准 單 並 不 一 定 表 示 助 貸 通 過, 須 待 財 稅 中 心 及 台 銀 複 審, 屆 時 未 通 過 者 訓 育 組 會 通 知 補 繳 ) 若 有 其 它 助 學 貸 款 問 題 可 電 洽 學 務 處 (02) # 利 用 ATM 轉 帳 者 請 將 轉 帳 收 據 正 本 及 註 冊 單 三 聯 先 送 至 會 計 室 核 章, 註 冊 收 據 再 交 予 導 師 ( 二 )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流 程 : 一 欲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的 同 學, 請 先 進 入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進 行 申 請 作 業 ( 網 址 : ( 一 ) 第 一 次 使 用 時, 先 註 冊 新 帳 號 ( 二 ) 登 入 網 站 ( 三 )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 四 ) 列 印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二 到 承 辦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 一 ) 每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一 次 申 請 時, 由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或 保 證 人 ) 陪 同 學 生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至 臺 灣 銀 行 國 內 各 分 行 辦 理 簽 約 對 保 手 續 : 1. 本 網 站 填 寫 列 印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2. 學 生 本 人 及 保 證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3.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書 單 4.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含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須 分 別 檢 附 ), 記 事 欄 不 可 省 略 5. 保 證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不 可 省 略 ( 二 ) 同 一 教 育 階 段 第 二 次 以 後 申 請, 如 連 帶 保 證 人 不 變, 由 學 生 本 人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至 臺 灣 銀 行 國 內 各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 1. 本 網 站 填 寫 列 印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2. 學 生 本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3.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書 單 4. 同 一 學 程 前 已 辦 妥 對 保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撥 款 通 知 書 第 三 聯 ( 借 款 人 存 執 聯 ) 33
34 三 學 生 向 學 校 註 冊 學 生 辭 台 灣 銀 行 簽 章 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學 校 存 執 聯 送 交 學 校 四 備 註 ( 一 ) 註 冊 前 持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至 出 納 組 更 正 繳 費 金 額, 再 持 更 正 單 繳 費 ( 二 ) 繳 費 後 將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交 回 訓 育 組, 以 便 向 銀 行 申 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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