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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 生 手 册 ( 修 订 )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二 0 一 一 年 八 月 - 1 -

2 学 院 简 介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地 处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办 学 历 史 悠 久, 始 建 于 1950 年 的 川 西 人 民 行 政 公 署 公 安 厅 公 安 学 校,1956 年 建 立 四 川 省 公 安 学 校,1980 年 分 校 建 立 四 川 省 人 民 警 察 学 校 和 四 川 省 公 安 管 理 干 部 学 院,2000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两 校 合 并 建 立 四 川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2006 年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建 立 四 川 警 察 学 院,2010 年 被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学 位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同 时,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还 是 公 安 部 警 务 实 战 训 练 四 川 基 地 和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民 警 培 训 基 地 经 过 长 期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已 具 备 较 为 完 备 的 办 学 条 件 校 园 现 有 土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 亩 ), 固 定 资 产 总 值 万 元,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值 万 元, 图 书 馆 藏 书 总 册 数 册 建 有 侦 讯 技 术 公 共 安 全 刑 事 技 术 警 察 心 理 测 训 交 通 技 术 计 算 机 安 全 监 察 警 务 技 能 实 训 模 拟 法 庭 基 础 实 验 等 类 别 的 专 业 实 验 室 和 基 础 实 验 室, 在 省 内 外 建 立 有 31 个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获 得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项 目 1 个, 省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1 个,2009 年 学 院 警 务 实 验 教 学 中 心 获 得 国 家 级 实 验 教 学 示 范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学 院 重 视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师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现 有 教 学 和 教 辅 部 门 14 个, 管 理 部 门 10 个, 专 任 教 师 334 人, 其 中 教 授 33 人 副 教 授 127 人 讲 师 126 人, 具 有 博 士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位 的 教 师 占 37.72% 学 院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监 控 体 系, 现 有 院 级 教 学 团 队 3 个, 省 级 教 学 团 队 1-2 -

3 个, 国 家 级 精 品 课 程 2 门, 省 级 精 品 课 程 7 门, 院 级 精 品 课 程 18 门, 2006 年 以 来, 学 院 教 师 参 加 各 层 次 科 研 立 项 共 计 176 项, 有 近 100 项 科 研 成 果 获 得 各 种 奖 励, 启 动 了 大 学 生 创 新 性 实 验 项 目 建 设, 立 项 建 设 23 项 大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学 院 专 业 设 置 符 合 社 会 需 求,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实 行 课 程 学 分 和 警 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双 学 分 制,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好,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较 高 目 前 面 向 全 国 二 十 四 个 省 市 自 治 区 招 生, 截 止 2010 年 底, 在 校 学 生 总 人 数 将 达 到 9000 余 人, 设 置 有 法 学 治 安 学 侦 查 学 社 会 学 行 政 管 理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交 通 管 理 工 程 应 用 心 理 学 等 9 个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以 及 15 个 普 通 专 科 专 业, 现 有 省 级 特 色 专 业 1 个, 院 级 特 色 专 业 3 个 2008 年 被 中 央 政 法 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确 定 为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培 养 学 校, 招 收 相 关 专 业 的 二 学 位 专 升 本 和 专 科 学 历 的 学 生 学 院 学 生 在 各 层 次 的 科 技 创 新 艺 术 体 育 等 竞 赛 中 获 得 多 项 奖 励, 应 届 毕 业 生 大 学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四 级 通 过 率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二 级 通 过 率 和 体 育 达 标 率 较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优 良,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学 生 党 员 平 均 达 到 50%,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平 均 达 到 92.75% 以 上, 学 生 在 历 年 参 加 招 警 考 试 人 员 中 入 选 比 例 最 高, 学 院 被 云 南 广 西 西 藏 海 南 等 武 警 边 防 部 队 确 定 为 招 录 选 拔 干 警 的 基 地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得 到 社 会 的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目 前 在 四 川 省 市 ( 州 ) 县 ( 区 )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岗 位 任 现 职 的 70%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和 科 所 队 岗 位 80% 以 上 的 业 务 骨 干, 均 为 我 院 毕 业 生, 有 8000 多 名 毕 业 生 成 为 - 3 -

4 公 安 等 战 线 的 英 模 英 烈 近 几 年 来, 以 蒋 茂 华 刘 杰 杨 戬 胡 从 杰 董 金 风 等 为 代 表 的 在 校 大 学 生 英 雄 群 体 相 继 涌 现, 引 起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和 一 致 好 评, 得 到 了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公 安 厅 等 上 级 机 关 的 表 彰 奖 励, 学 院 被 公 安 部 领 导 赞 誉 为 警 察 的 摇 篮, 英 雄 的 熔 炉, 精 神 的 铸 所 近 年 来, 学 院 锐 意 改 革 开 拓 创 新, 在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中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绩 2002 年, 学 警 结 合, 校 局 互 动 的 办 学 模 式 在 全 国 公 安 高 校 中 得 到 推 广 ;2003 年 获 得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国 家 公 务 员 优 秀 培 养 基 地 称 号, 获 得 全 国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水 平 评 估 优 秀 级 学 校 称 号, 被 四 川 省 委 组 织 部 宣 传 部 教 育 工 委 评 为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2004 年 被 四 川 省 委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评 为 省 级 最 佳 精 神 文 明 单 位 ;2005 年 被 中 央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会 命 名 为 全 国 文 明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公 安 部 政 治 部 向 全 国 公 安 院 校 发 出 向 我 院 大 学 生 英 雄 群 体 学 习 的 通 知 ;2006~2008 年 连 续 三 年 被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评 为 全 省 高 校 就 业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2007 年, 被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指 导 委 员 会 批 准 为 四 川 自 学 考 试 侦 查 学 本 科 专 业 主 考 学 校 ;2008 年, 被 教 育 部 授 予 全 国 高 校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一 等 奖 ;2009 年,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3+4 管 理 教 育 培 养 模 式 得 到 了 公 安 部 的 肯 定 并 在 全 国 公 安 院 校 推 广 ; 2009 年, 被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军 区 司 令 部 批 准 授 予 四 川 省 学 生 军 训 基 地 目 前, 学 院 正 在 进 一 步 加 强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狠 抓 教 育 质 量 工 程 建 - 4 -

5 设, 夯 实 办 学 基 础 条 件, 再 创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新 局 面, 为 创 建 全 国 一 流 公 安 本 科 高 校 而 努 力 奋 进 - 5 -

6 前 言 为 了 更 好 地 适 应 我 院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切 实 加 强 公 安 本 科 院 校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实 现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的 目 标,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公 安 部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多 年 来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会 同 教 务 处 后 勤 保 障 处 图 书 馆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等 部 门, 重 新 修 改 和 制 定 了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在 修 订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过 程 中, 我 们 力 求 做 到 既 遵 循 普 通 高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一 般 规 律, 又 体 现 公 安 本 科 院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特 点 ; 既 坚 持 原 来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制 度, 又 不 断 进 行 管 理 制 度 的 创 新 和 完 善, 充 分 体 现 了 我 院 " 政 治 性 严 格 性 统 一 性 " 的 管 理 教 育 特 色, 贯 穿 我 院 政 治 建 校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治 校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念, 使 其 更 符 合 我 院 面 向 全 国 招 生 公 安 专 业 与 普 通 专 业 并 存 普 通 本 专 科 与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并 存 的 学 生 管 理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本 次 编 印 的 学 生 手 则 ( 修 订 ) 共 收 录 了 我 院 三 十 三 个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经 学 院 领 导 批 准, 并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审 查 备 案, 现 予 公 布 施 行 认 真 学 习 和 贯 彻 执 行 新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对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我 院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希 望 全 院 师 生 认 真 学 习,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切 实 保 证 新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二 一 一 年 八 月 - 6 -

7 目 录 1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2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3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4 学 生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5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6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7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8 学 生 上 网 管 理 规 定 9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办 法 10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11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12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办 法 13 考 务 管 理 办 法 14 教 室 使 用 与 管 理 办 法 15 课 程 选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6 图 书 馆 管 理 办 法 17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办 法 18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管 理 办 法 19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实 施 办 法 - 7 -

8 20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管 理 办 法 21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22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办 法 23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24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25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26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教 育 巡 查 报 告 制 度 27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撰 写 规 范 试 行 28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29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0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规 范 试 行 31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补 充 规 定 ( 试 行 ) 32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33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8 -

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我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部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本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院 对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的 本 专 科 学 生 的 管 理 ; 除 学 籍 管 理 外, 同 时 适 用 于 我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管 理 ( 学 籍 管 理 另 行 规 定 ) 第 三 条 我 院 以 培 养 政 治 坚 定 业 务 精 通 作 风 优 良 执 法 公 正 的 高 素 质 公 安 人 才 为 主 要 目 标,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突 出 公 安 院 校 办 学 特 色,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坚 持 政 治 建 校, 从 严 治 校, 依 法 治 校, 体 现 政 治 性 严 格 性 统 一 性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念, 健 全 和 完 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坚 持 严 格 教 育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训 练 严 格 纪 律, 将 管 理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合 格 的 公 安 事 业 接 班 人 及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9 -

10 第 四 条 我 院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树 立 大 局 意 识 政 治 意 识 忧 患 意 识 群 众 意 识, 永 葆 忠 于 党 忠 于 祖 国 忠 于 人 民 忠 于 法 律 的 政 治 本 色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树 立 忠 诚 奉 献 英 勇 顽 强 勇 于 献 身 的 警 察 职 业 精 神 ; 应 当 模 范 地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纪 律 规 定, 遵 守 学 院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服 从 命 令, 听 从 指 挥, 具 有 强 烈 的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刻 苦 训 练,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公 安 等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及 基 本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注 意 心 理 健 康, 具 有 强 健 体 魄 和 良 好 心 理 素 质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按 学 院 规 定 使 用 学 院 提 供 的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图 书 资 料 等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院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11 ( 三 ) 按 照 国 家 及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毕 业 标 准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后 获 得 相 应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院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院 教 职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对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和 改 革 建 设 发 展 等 方 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建 议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维 护 良 好 校 风 校 纪 ; ( 三 ) 努 力 学 习, 按 时 参 加 学 院 规 定 和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的 教 育 教 学 等 活 动,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标 准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12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新 生 入 学 第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我 院 新 生, 须 持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录 取 通 知 书 上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件,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前 书 面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请 假 未 按 时 报 到 逾 期 两 周 或 请 假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未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招 生 规 定 对 新 生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方 取 得 我 院 学 籍 ;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院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回 原 籍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新 生 体 检 复 查 患 有 疾 病 者,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 一 ) 新 生 在 体 检 复 查 中, 如 发 现 患 有 疾 病, 经 学 院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暂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但 经 短 期 治 疗 能 达 到 健 康 标 准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处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回 家 治 疗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学 生 不 具 有 本 院 学 籍,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和 休 学 学 生 的 待 遇 ;

13 ( 二 ) 因 病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的 新 生, 必 须 在 第 二 年 7 月 10 日 前,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健 康 检 查 ( 包 括 所 患 疾 病 的 诊 断 ) 证 明, 向 学 院 申 请 入 学, 报 学 生 处 审 核 并 经 学 院 指 定 的 医 院 复 查 合 格 者,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按 当 年 新 生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审 核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入 学 资 格 ; 逾 期 不 申 请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节 注 册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一 ) 每 学 年 第 一 学 期, 学 生 应 按 学 院 规 定 到 学 院 财 务 部 门 缴 纳 本 学 年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并 持 由 学 院 财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交 费 证 明 和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报 到 注 册, 不 履 行 交 费 手 续 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助 学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 ( 二 )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二 天, 学 生 须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由 教 务 处 在 学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专 用 章, 取 得 的 学 籍 有 效, 不 注 册 者 不 能 修 课 ; ( 三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事 前 应 向 学 生 处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假 满 后 持 有 关 书 面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补 办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院 医 疗 部 门 或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因 事 请 假, 须 持 书 面 申 请 及 有 关 证 明

14 第 三 节 课 程 修 读 第 十 一 条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四 年,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为 六 年, 有 效 学 籍 年 限 为 八 年 ; 普 通 专 科 学 生 的 基 本 学 制 为 三 年,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为 五 年, 有 效 学 籍 年 限 为 六 年 学 生 取 得 学 籍 后, 必 须 取 得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准 予 毕 业 的 最 低 学 分 总 数 方 可 毕 业 在 规 定 基 本 学 习 年 限 内 达 不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可 以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申 请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学 年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以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为 依 据,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确 定 学 习 计 划 每 学 期 所 修 读 的 学 分, 原 则 上 最 高 不 超 过 30 学 分, 最 低 不 少 于 15 学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课 程 重 修 的 处 理 : ( 一 ) 必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允 许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 选 修 课 考 核 不 及 格, 可 重 修, 也 可 另 选 其 他 课 程 ; ( 二 ) 学 生 对 课 程 考 核 取 得 的 成 绩 不 满 意, 可 申 请 重 修, 在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不 限 定 重 修 次 数, 课 程 成 绩 以 最 高 分 计 第 四 节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正 式 修 读 的 课 程 均 应 参 加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方 能 取

15 得 学 分 第 十 五 条 含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课 程,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内 容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理 论 考 试, 不 能 取 得 该 课 程 学 分 ; 无 故 不 参 加 已 修 读 课 程 考 核 者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十 六 条 课 程 考 核 一 般 分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一 般 按 百 分 制 计 算 ; 考 查 课 程 的 成 绩 按 五 级 制 记 分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考 核 成 绩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课 程 的 考 核 成 绩 一 般 应 由 平 时 考 核 期 末 考 核 和 实 验 实 训 考 核 成 绩 三 个 方 面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八 条 所 有 课 程 的 考 核 实 行 学 分 绩 点 制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修 读 某 门 课 程, 并 经 考 核 及 格 后, 即 可 取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及 相 应 的 学 分 绩 点 第 二 十 条 某 课 程 的 成 绩 考 核 不 及 格 但 经 重 修 及 格 后, 该 课 程 成 绩 按 重 修 后 实 际 成 绩 记 入 绩 点 ; 及 格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分 绩 点 按 最 高 成 绩 记 入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所 学 课 程 的 考 核 需 申 请 缓 考 者, 应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考 务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各 类 考 试 中 违 纪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同 时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累 计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每 学 期 计 算 一 次, 学 期 ( 年 ) 平

16 均 学 分 绩 点 每 学 期 ( 年 ) 计 算 一 次 第 五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院 的 规 定 转 专 业 新 生 入 学 一 年 内, 根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选 择 自 己 认 为 合 适 的 专 业 学 习, 专 业 确 定 后, 一 般 不 得 再 转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只 能 转 专 业 一 次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准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学 生 确 有 所 长, 经 考 核 证 实 转 入 该 专 业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 ( 二 ) 学 生 入 学 后 因 患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院 其 他 专 业 学 习 ; ( 三 )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或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准 许 转 专 业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年 者 ; ( 二 ) 在 校 修 读 已 满 二 年 者 ; ( 三 ) 文 史 类 学 生 不 得 转 理 工 类 专 业, 艺 体 类 学 生 不 得 转 非 艺 体 类 专 业, 普 通 类 学 生 不 得 转 公 安 类 专 业 ; 不 同 校 区 学 生 不 得 相 互 转 专 业 ; ( 四 ) 正 在 休 学 或 保 留 学 籍 者 ; ( 五 ) 已 达 到 退 学 程 度 者 ; ( 六 ) 无 正 当 理 由 者

17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一 学 年 办 理 一 次, 一 般 在 每 年 三 月 份 办 理 其 程 序 如 下 : 由 学 生 填 写 转 专 业 申 请 表 ( 一 式 两 份 ), 报 学 生 处 审 核, 教 务 处 审 批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两 周 内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转 专 业 手 续, 正 式 成 为 转 入 专 业 学 生 被 批 准 转 专 业 并 已 办 理 手 续 者, 不 得 申 请 转 回 ; 凡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未 批 准 前, 必 须 参 加 原 专 业 学 习,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为 保 证 全 院 的 教 学 秩 序, 各 学 生 大 队 不 得 提 前 自 行 接 收 转 专 业 学 生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在 本 院 完 成 学 业, 一 般 不 予 转 学 如 患 病 或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院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准 许 转 学 : ( 一 ) 新 生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 ( 二 )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入 高 学 历 层 次 ; ( 三 ) 应 予 退 学 者 ; ( 四 ) 经 考 核 或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转 入 我 院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申 请 转 学 的 学 生, 须 按 照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省 教 育 厅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第 六 节 休 学 保 留 学 籍 复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8 ( 一 ) 因 病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超 过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因 病 ( 事 ) 请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六 周 者 ;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院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休 学 学 生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第 三 十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的,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者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病 情 证 明 ), 经 学 生 处 批 准,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由 教 务 处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注 明 休 学 起 止 时 间 休 学 学 生 自 休 学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必 须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 ( 二 ) 学 院 认 为 或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应 予 休 学, 而 本 人 又 不 申 请 休 学 者, 学 院 劝 其 休 学, 并 书 面 告 知 本 人, 自 接 到 休 学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休 学 生 效 ; ( 三 ) 休 学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 ( 四 ) 休 学 期 间 学 生 须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其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或 个 人 伤 害 事 件 均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责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其 间 不 计 入 在 校 学 习 时 间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在 休 学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 一 般 在 开 学 前 ),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学 生 复 学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19 ( 一 ) 学 生 将 本 人 复 学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需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健 康 的 证 明 ) 休 学 证 明 书 交 教 务 处,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 ( 二 ) 为 保 证 学 生 复 学 后 的 正 常 学 习, 学 生 应 在 复 学 学 期 选 课 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 三 ) 凡 复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处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和 现 实 表 现 考 核,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不 得 复 学,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 四 ) 对 获 准 复 学 的 学 生 应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三 十 三 条 休 学 期 满, 凡 无 故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未 申 请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第 三 十 四 条 取 消 学 籍 或 已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第 七 节 学 业 警 告 与 退 学 第 三 十 五 条 一 学 年 未 取 得 30 学 分 者 或 者 连 续 两 学 期 合 计 未 取 得 30 学 分 者, 给 予 学 业 警 告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最 长 年 限 已 满 未 获 得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学 分 的 95% 者 ; ( 二 ) 受 到 两 次 学 业 警 告 者, 劝 其 退 学 ; ( 三 ) 一 学 期 内 不 假 离 校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不 参 加 学 习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两 周 者 ;

20 ( 四 ) 开 学 时 无 故 两 周 或 超 假 两 周 及 以 上 未 注 册 者 ; ( 五 ) 休 学 期 满 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或 经 学 院 审 查 不 合 格, 不 准 复 学 者 ; ( 六 )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确 诊, 患 有 精 神 病 癫 痫 等 疾 病 者 ; ( 七 )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确 认, 患 有 疾 病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或 对 他 人 学 习 将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以 及 因 伤 残 不 能 再 坚 持 学 习 者 ; ( 八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 ( 九 )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退 学 的 凡 因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大 队 提 出 建 议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填 写 退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学 生 工 作 处 签 署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院 长 会 议 决 定 应 予 退 学 的, 教 务 处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的 采 取 邮 寄 登 报 等 形 式 送 达, 同 时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退 学 后 的 善 后 事 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退 学 或 因 其 他 各 种 原 因 处 理 离 校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退 学 通 知 送 达 或 公 告 之 日 起 一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家 庭 所 在 地 ; ( 二 ) 对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但 未 完 成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 而 退 学 的 学 生,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学 生, 需 在 7 日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逾 期 不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由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注 销 其 在 校 各 种 关 系 ; ( 三 ) 被 取 消 学 籍 退 学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21 ( 四 ) 未 经 学 院 批 准, 擅 自 离 校 的 学 生 不 发 任 何 证 书 和 证 明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七 十 三 条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五 条 办 理 第 八 节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满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学 分, 公 安 类 专 业 的 学 生 警 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达 标, 经 全 面 鉴 定, 德 智 体 合 格 者, 准 予 毕 业, 发 给 毕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条 在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期 满 获 得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专 科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学 分 的 95% 但 未 取 得 全 部 学 分 者, 准 予 结 业 并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此 类 结 业 生 离 校 6-12 个 月 内, 可 返 校 申 请 一 次 参 加 未 获 学 分 课 程 的 考 核, 合 格 后 取 得 相 应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者, 可 申 请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证 书 中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一 条 结 业 生 在 返 校 换 证 考 试 中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者,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并 不 再 变 更 所 做 的 结 业 决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院 规 定 的 基 本 学 制 年 限 期 满, 所 欠 学 分 累 计 超 过 5% 但 未 达 到 退 学 规 定 者, 准 予 结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并 不 再 变 更 所 做 的 结 业 决 定 ; 或 者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提 出 延 长 学 习 时 间, 经 批 准 后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补 修 学 分, 并 交 纳 相 关 费 用 在 校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的 学 生, 达 到 退 学 规 定 的, 退 学 时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院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22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教 育 厅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的 发 放,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能 补 发,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院 可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章 警 务 化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除 规 定 情 形 外, 必 须 着 警 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保 持 警 容 严 整 举 止 端 庄 精 神 振 作 谈 吐 文 明 姿 态 规 范, 遵 守 规 定 的 礼 节 礼 貌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警 容 风 纪 和 举 止 礼 仪 应 经 常 性 进 行 检 查 和 纠 察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实 行 严 格 的 内 务 管 理 和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参 加 早 操 课 前 集 合 上 课 晚 自 习 晚 点 名 升 旗 阅 警 点 验 值 勤 等 操 课 活 动 和 公 益 事 务, 按 时 午 休 和 就 寝, 注 意 作 风 养 成, 培 养 良 好 的 纪 律 作 风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操 课 和 公 益 事 务,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请 销 假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学 生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得 出 校 门,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外 出, 必 须 按 规 定 请 假, 获 准 后 持 专 门 假 条 方 能 出 校 门 学 生 因 私 外 出 应 着 便 服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实 行 内 务 卫 生 制 度,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自 觉 整 理 内 务, 做 好 宿 舍 和 教 室 卫 生,

23 达 到 统 一 规 范 整 洁 卫 生 的 标 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院 应 经 常 性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队 列 警 务 技 能 急 行 军 紧 急 集 合 等 警 事 和 军 事 训 练 活 动, 学 生 必 须 认 真 参 加, 并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第 五 十 条 学 院 应 对 学 生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安 全 保 密 教 育 和 检 查,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规 定,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和 保 密 观 念 第 五 章 校 园 秩 序 和 课 外 活 动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院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宿 舍 教 室 食 堂 实 验 实 训 场 馆 文 体 场 所 图 书 馆 ( 包 括 电 子 阅 览 室 ) 计 算 机 房 等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制 度, 维 护 校 园 正 常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训 练 和 生 活 学 生 应 自 觉 严 格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爱 护 校 园 公 共 设 施,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创 建 文 明 整 洁 优 美 安 全 的 学 习 训 练 和 生 活 环 境,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训 练 和 生 活 秩 序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院 鼓 励 学 生 对 学 院 各 方 面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依 法 参 与 学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学 院 应 经 常 召 开 学 生 代 表 学 生 干 部 座 谈 会, 并 通 过 学 生 群 团 组 织 意 见 箱 电 子 信 箱 直 接 深 入 学 生 等 多 种 形 式 多 种 渠 道 听 取 学 生 对 教 学 训 练 管 理 后 勤 服 务 等 工 作 的 意 见, 努 力 改 进 学 院 工 作 在 涉 及 学 生 普 遍 切 身 利 益 和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建 设 等 重 大 问 题 时, 主 动 向 学 生 通 报 情 况, 并 征 求

24 学 生 意 见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校 纪 校 规, 做 到 道 德 高 尚, 行 为 规 范, 纪 律 严 明 按 照 公 安 院 校 培 养 目 标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的 特 殊 要 求, 我 院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应 有 吸 烟 喝 酒 谈 恋 爱 等 与 公 安 院 校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不 符 的 行 为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宜 结 婚, 入 校 前 已 婚 的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女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得 孕 育 学 生 不 得 有 酗 酒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吸 毒,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观 看 非 法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 不 得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和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得 在 学 院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 不 得 从 事 和 参 与 有 损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学 院 声 誉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的 活 动 ; 不 得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不 得 在 网 上 制 作 复 制 发 布 和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 未 按 法 律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批 准, 学 生 不 得 举 行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活 动 ;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的 行 为 对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违 反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的 行 为, 学 院 有 权 进 行 劝 阻 和 制 止, 并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以 至 纪 律 处 分, 触 犯 刑 律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组 织 成 立 团 体, 必 须 提 出 包 括 团 体 宗 旨 章 程 活 动 内 容 与 形 式 和 负 责 人 等 内 容 的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组 织 和 参 加 同 乡 会 老 乡 会 等 活 动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25 动, 应 当 按 学 院 批 准 的 活 动 内 容 范 围 方 式 等 开 展 活 动, 必 须 接 受 学 院 的 领 导 管 理 和 指 导 学 生 团 体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团 体 宗 旨 无 关 的 活 动, 开 展 有 关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学 生 团 体 创 办 刊 物 邀 请 外 校 人 员 到 学 院 开 展 活 动 等 重 要 事 务 必 须 经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和 审 查 学 院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为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并 对 学 生 团 体 的 工 作 定 期 检 查, 对 于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团 体 予 以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院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团 体 和 学 生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业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的 课 外 活 动, 并 将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纳 入 教 育 教 学 整 体 计 划, 政 治 部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院 团 委 以 及 有 关 教 学 系 ( 部 ) 应 对 学 生 课 外 活 动 进 行 综 合 协 调, 经 常 性 地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丰 富 多 彩 课 外 活 动 和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确 保 课 外 活 动 有 序 进 行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院 鼓 励 支 持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和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将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纳 入 教 学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考 核 体 系, 由 教 务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等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学 院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学 生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依 法 保 护 学 生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的 合 法 收 益 学 生 工 作 处 是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的 具 体 主 管 和 牵 头 部 门, 各 有 关 部 门 有 责 任 有 义 务 支 持 配 合 和 帮 助 学 生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26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接 受 学 院 的 管 理, 应 在 校 内 和 课 余 时 间 进 行,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和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未 经 学 院 批 准,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不 得 在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学 生 个 人 不 得 在 校 内 从 事 推 销 批 发 零 售 商 品 等 商 务 活 动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院 用 工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有 关 协 议 第 六 章 奖 励 与 处 分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院 对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警 事 训 练 作 风 养 成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以 及 社 会 实 践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于 表 现 十 分 突 出 的 学 生, 学 院 将 推 荐 参 加 国 家 省 有 关 部 门 的 各 种 表 彰 和 奖 励 活 动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表 彰 和 奖 励 的 种 类 为 : ( 一 )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或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 ( 二 ) 评 定 学 习 标 兵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 ( 三 )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嘉 奖 记 功 ; ( 四 ) 颁 发 奖 学 金 ( 五 ) 授 予 先 进 ( 文 明 ) 区 队 先 进 ( 文 明 ) 班 文 明 寝 室 标

27 准 化 团 支 部 明 星 学 生 团 体 等 称 号, 以 及 给 予 集 体 嘉 奖 和 记 功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生 的 各 种 奖 励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推 荐,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并 公 示, 报 学 院 审 批 对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的 学 生, 学 院 实 行 精 神 鼓 励 与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的 奖 励 办 法 奖 励 的 方 式 为 : 奖 状 奖 章 奖 品 奖 杯 奖 金 和 荣 誉 证 书 第 六 十 条 学 院 坚 持 从 严 管 理, 从 严 治 校 的 方 针, 对 学 生 严 格 教 育, 严 格 管 理, 严 格 纪 律,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院 将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与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挂 钩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院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坚 持 过 罚 相 当 原 则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五 等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对 于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显 著 轻 微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院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28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院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的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院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恰 当 第 六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特 殊 情 况 下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牵 头 调 查 或 直 接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对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由 监 考 老 师 和 主 考 人 进 行 调 查, 报 教 务 处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第 六 十 五 条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由 负 责 调 查 并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的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教 务 处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他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认 真 做 好 笔 录 学 生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属 认 识 偏 差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做 好 工 作, 与 事 实 和 定 性 确 有 偏 差 的,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予 复 查 和 补 证 或 重 新 取 证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处 分 应 做 到 材 料 齐 备 其 材 料 包 括 : 学 生 违

29 纪 处 分 审 批 表 对 学 生 违 纪 的 调 查 综 合 报 告 主 要 证 据 拟 受 处 分 学 生 或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等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学 生 处 分 的 审 批 程 序 如 下 : ( 一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二 )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分 管 院 领 导 同 意,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对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分 的 审 批 程 序 按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办 理 第 六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处 分 由 学 院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等 级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由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送 达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的, 采 取 邮 寄 登 报 等 形 式 送 达, 同 时 向 学 生 家 长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定 向 单 位 通 报 处 分 情 况, 并 做 好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跟 踪 教 育 工 作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送 交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并 向 全 体 学 生 宣 布, 对 于 涉 及 学 生 隐 私 的 处 分 决 定 不 在 学 生 中 宣 布 第 七 十 条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其 户 口 档 案 退 回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须 在 接 到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当 日 内 离 校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及 时 上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30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或 者 违 规 违 纪 处 分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由 学 院 负 责 人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组 成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挂 靠 在 监 察 处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生 对 学 院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院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逾 期 申 诉 的 不 再 受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自 接 到 学 生 申 诉 书 3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区 别 情 况 作 出 予 以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或 暂 不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诉 人 第 七 十 四 条 对 于 予 以 受 理 的 申 诉, 自 接 到 学 生 申 诉 书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查, 并 召 开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需 改 变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提 交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按 处 理 和 处 分 程 序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申 诉 学 生 对 学 校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逾 期 申 诉 的 不 再 受 理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诉 人 的 问 题 给 予 处 理 并 答 复 第 七 十 六 条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申 诉 的 材 料, 学 院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院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七 章 附 则

31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院 根 据 本 实 施 细 则, 制 定 或 修 改 配 套 的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其 中 学 籍 管 理 部 分 及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32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为 了 切 实 贯 彻 落 实 从 严 治 警, 从 严 治 校 的 方 针,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更 好 地 培 养 政 治 坚 定 业 务 精 通 作 风 优 良 执 法 公 正 的 高 素 质 公 安 事 业 接 班 人 及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可 靠 接 班 人, 根 据 公 安 部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我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机 构 设 置 和 任 务 第 一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生 工 作 处, 在 院 党 委 院 长 领 导 下, 统 一 负 责 全 院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负 责 全 院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的 计 划 组 织 协 调 检 查 和 考 核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和 指 导 所 属 学 生 大 队 及 科 室 开 展 工 作 ; ( 二 ) 负 责 制 定 和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综

33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等 工 作 ; ( 三 )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全 院 性 学 生 活 动, 与 团 委 配 合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校 园 文 化 第 二 课 堂 社 会 实 践 和 科 技 创 新 等 活 动, 领 导 指 导 院 学 生 会 和 学 生 团 体 工 作 ; ( 四 ) 负 责 组 织 和 实 施 学 生 军 训 技 能 训 练 和 军 事 理 论 教 学 入 学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军 事 训 练 基 地 相 关 工 作, 组 织 开 展 毕 业 生 就 业 教 育 指 导 推 荐 和 政 审 等 工 作 ; ( 五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奖 励 和 处 分 的 评 比 调 查 审 核 报 批 等 工 作 ; ( 六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安 全 稳 定 工 作, 预 防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维 护 稳 定 ; ( 七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卫 生 和 健 康 教 育 检 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 ( 八 ) 负 责 对 所 属 学 生 大 队 科 室 工 作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大 队 ( 科 室 )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 ( 九 ) 负 责 对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 辅 导 员 ) 选 聘 培 训 管 理 教 育 以 及 考 核 奖 惩 等 工 作 ; ( 十 ) 负 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学 生 在 学 习 生 活 等 方 面 反 映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 十 一 )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的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咨 询 和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等 工 作 ; ( 十 二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理 论 研 究 和 工 作 交 流 ;

34 ( 十 三 ) 协 助 学 生 工 作 处 党 总 支 搞 好 学 生 党 建 工 作, 抓 好 党 支 部 建 设 党 员 的 管 理 教 育 和 党 员 发 展 等 工 作 ; ( 十 四 ) 配 合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抓 好 学 生 学 风 建 设, 维 护 良 好 的 教 学 秩 序, 保 证 教 学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 ; ( 十 五 ) 配 合 教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注 册 学 籍 管 理 和 教 学 实 习 等 工 作, 配 合 招 生 就 业 处 搞 好 招 生 就 业 等 工 作, 配 合 计 划 财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学 费 收 缴 等 工 作, 配 合 后 勤 保 障 处 搞 好 学 生 生 活 保 障 等 工 作 ; ( 十 六 ) 完 成 学 院 党 委 和 学 院 领 导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二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下 设 学 生 大 队, 大 队 设 大 队 长 教 导 员 各 一 名, 学 生 中 队 长 ( 辅 导 员 ) 若 干 名 学 生 中 队 长 ( 辅 导 员 ) 原 则 上 按 师 生 1:150 的 比 例 配 置 学 生 大 队 原 则 上 按 年 级 或 专 业 设 置, 专 业 人 数 少 的 合 并 设 置 大 队, 每 个 大 队 学 生 人 数 在 500 至 1000 人 左 右 学 生 大 队 是 具 体 组 织 和 实 施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警 务 化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职 能 科 室,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领 导 下,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办 公 室 警 务 化 管 理 科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中 心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负 责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有 计 划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形 势 教 育, 掌 握 了 解 学 生 思 想 动 态,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网 络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维 护 学 生 的 思 想 稳 定 ; ( 二 ) 协 助 大 队 党 支 部 抓 好 党 支 部 建 设 党 员 管 理 教 育 和 党 员 发 展 等 工 作 ; ( 三 )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规 章 制 度

35 的 落 实 ; ( 四 )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有 关 工 作 ; ( 五 ) 负 责 学 生 的 奖 励 和 处 分 的 有 关 工 作, 组 织 完 成 学 生 学 年 鉴 定 毕 业 鉴 定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等 工 作 ; ( 六 ) 负 责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抓 好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警 容 风 纪 内 务 卫 生 和 封 闭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落 实, 保 证 良 好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 ( 七 ) 负 责 学 生 安 全 工 作, 预 防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做 好 学 生 的 健 康 教 育 检 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 ( 八 ) 负 责 学 生 的 学 风 建 设, 配 合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搞 好 教 学 工 作 和 学 生 的 学 习 ; ( 九 )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有 计 划 地 开 展 校 园 文 化 第 二 课 堂 警 事 训 练 科 技 创 新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 ( 十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学 生 团 的 建 设 学 生 会 和 学 生 社 团 等 工 作 ; ( 十 一 ) 负 责 辅 导 员 队 伍 和 学 生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领 导 指 导 和 督 促 所 属 中 队 区 队 做 好 各 项 工 作 ; ( 十 二 ) 负 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资 助 工 作, 帮 助 解 决 学 生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负 责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推 荐 和 政 审 等 工 作 ; ( 十 三 ) 负 责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有 关 工 作, 做 好 学 生 心 理 危 机 预 警 和 干 预 工 作 ; ( 十 四 ) 配 合 教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注 册 学 籍 管 理 等 工 作, 配 合 招 生

36 就 业 处 搞 好 学 生 就 业 培 训 等 工 作, 配 合 计 划 财 务 处 搞 好 学 生 学 费 收 缴 等 工 作, 配 合 后 勤 保 障 处 搞 好 学 生 生 活 保 障 等 工 作 ; ( 十 五 ) 完 成 学 院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第 三 条 学 生 大 队 下 设 若 干 学 生 中 队, 每 个 中 队 原 则 上 管 理 二 至 三 个 区 队 各 中 队 设 中 队 长 一 名, 由 专 职 辅 导 员 担 任 和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兼 任 学 生 中 队 在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本 中 队 学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定 期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形 势 教 育, 经 常 开 展 谈 心 活 动, 随 时 了 解 掌 握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态,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经 常 性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学 生 思 想 素 质, 保 持 学 生 思 想 稳 定 ; ( 二 ) 具 体 组 织 贯 彻 实 施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保 证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落 实 ; ( 三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和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 ( 四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奖 励 处 分 的 报 批 工 作 ; ( 五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本 中 队 学 生 的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抓 好 学 生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内 务 卫 生 警 容 风 纪 封 闭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保 持 良 好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 ( 六 )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检 查 工 作, 预 防 事 故, 确 保 安 全, 做 好 学 生 的 健 康 教 育 检 查 和 上 报 等 工 作 ; ( 七 ) 协 助 教 学 系 部 和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和 任 课 教 师 抓 好 学 生 的 学 习, 建 立 良 好 的 学 风 ;

37 ( 八 ) 具 体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校 园 文 化 第 二 课 堂 警 事 训 练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 ( 九 ) 具 体 负 责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和 学 年 鉴 定 毕 业 鉴 定 就 业 指 导 推 荐 及 政 审 等 工 作 ; ( 十 ) 具 体 负 责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的 有 关 工 作, 帮 助 学 生 解 决 学 习 生 活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和 困 难 ; ( 十 一 ) 及 时 掌 握 了 解 学 生 的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协 助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心 理 危 机 干 预 工 作 ; ( 十 二 ) 完 成 上 级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四 条 学 生 中 队 下 设 二 至 三 个 区 队, 各 区 队 设 区 队 长 一 名, 副 区 队 长 一 名, 学 习 委 员 警 体 委 员 生 活 委 员 各 一 名, 组 成 区 队 委, 由 学 生 担 任 区 队 委 干 部 实 行 竞 选 制,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任 命, 由 学 生 中 队 审 核, 大 队 审 查,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区 队 委 干 部 在 中 队 长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认 真 开 展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定 期 组 织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时 事 政 策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 二 )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谈 心 活 动, 搞 好 全 区 队 团 结, 了 解 掌 握 全 区 队 学 生 的 思 想 情 况, 做 好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 ( 三 ) 带 领 全 区 队 同 学 共 同 搞 好 学 习, 抓 好 本 区 队 的 学 风 建 设, 主 动 与 任 课 教 师 沟 通 联 系, 帮 助 督 促 全 区 队 学 生 完 成 好 学 业 任 务 ; ( 四 ) 带 领 全 区 队 同 学 认 真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切 实 落 实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抓 好 本 区 队 的 警 容 风 纪 内 务 卫 生, 操 课 纪 律 等 工 作, 维 护

38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秩 序 ; ( 五 ) 协 助 大 队 中 队 搞 好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的 初 评 工 作 ; ( 六 ) 经 常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检 查 工 作,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 ( 七 ) 与 团 支 部 积 极 配 合, 组 织 全 区 队 开 展 第 二 课 堂 校 园 文 化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组 织 好 区 队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 ( 八 ) 主 动 关 心 帮 助 区 队 同 学, 及 时 了 解 反 映 同 学 的 意 见 建 议,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 ( 九 ) 完 成 好 上 级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区 队 下 设 若 干 个 班, 每 个 班 10 至 12 名 学 生 设 班 长 一 名, 民 主 推 选 产 生, 由 中 队 审 核, 报 大 队 审 批 班 长 在 区 队 干 部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为 : ( 一 ) 带 领 全 班 学 生 完 成 好 学 习 任 务 ; ( 二 ) 熟 悉 全 班 学 生 情 况, 如 实 反 映 学 生 意 见 和 要 求,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互 帮 互 助 活 动, 搞 好 全 班 团 结 ; ( 三 ) 带 领 班 学 生 整 理 好 内 务 卫 生, 维 护 警 容 风 纪, 自 觉 遵 守 院 纪 院 规 ; ( 四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置 并 向 上 级 报 告 第 二 章 警 容 风 纪

39 第 一 节 着 装 和 仪 容 第 六 条 着 装 ( 一 ) 学 生 在 院 学 习 期 间 必 须 统 一 着 相 应 制 式 警 服 执 勤 训 练 劳 动 抢 险 救 灾 等 任 务 时, 通 常 着 执 勤 服 或 作 训 服 上 课 时 通 常 着 常 服 执 勤 服 参 加 宣 誓 阅 警 重 大 会 议 外 事 等 活 动 时, 除 学 院 另 有 规 定 外, 着 常 服 学 生 着 装,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根 据 气 候 条 件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 二 ) 学 生 着 警 服 时, 在 校 园 内 可 以 不 戴 警 帽 但 在 站 岗 值 勤 队 列 训 练 射 击 训 练 升 国 旗 仪 式 阅 警 式 紧 急 集 合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等 情 形 和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统 一 要 求 时, 必 须 戴 警 帽 扎 制 式 腰 带 着 常 服 多 功 能 服 或 外 着 制 式 衬 衣 时, 男 生 戴 大 檐 帽 女 生 戴 翻 檐 帽 ; 着 作 训 服 时, 戴 警 便 帽 ; 着 执 勤 服 时 戴 警 便 帽, 男 生 也 可 以 戴 大 檐 帽 女 生 戴 翻 檐 帽 ; 戴 大 檐 帽 翻 檐 帽 警 便 帽 时, 帽 沿 前 缘 与 眉 齐 高, 大 檐 帽 饰 带 应 当 并 拢, 并 保 持 水 平 ; ( 三 )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不 着 警 服 : 进 行 体 能 擒 拿 格 斗 查 缉 战 术 等 训 练, 任 课 教 师 要 求 着 其 它 服 装 时 ; 课 外 进 行 体 育 锻 炼 文 娱 活 动 时 ; 因 私 请 假 外 出 或 回 家 时 ; 早 操 进 行 跑 步 或 身 体 素 质 训 练 时 ; 星 期 五 晚 节 假 日 休 息 时 ;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统 一 规 定 不 着 警 服 时 ( 四 ) 学 生 着 警 服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着 装 管 理 规 定 着 装, 保 持 警 容 严 整 1 按 规 定 配 套 穿 着 警 服, 不 同 制 式 警 服 不 得 混 穿, 警 便 服 不 得

40 混 穿, 警 服 内 着 非 制 式 服 装 时, 不 得 外 露 ; 2 外 着 制 式 夏 季 短 袖 执 勤 服 时 下 摆 不 扎 系 于 裤 腰 内, 可 以 不 扎 领 带, 着 长 袖 制 式 衬 衣 时 下 摆 必 须 扎 于 裤 腰 内, 并 系 制 式 领 带 和 腰 带 ; 3 按 规 定 缀 钉 佩 戴 学 警 肩 章 学 警 号 胸 徽 帽 徵 领 花 臂 章 等, 不 同 制 式 警 用 标 志 不 得 混 戴, 不 得 佩 戴 系 挂 其 他 与 学 警 身 份 无 关 的 标 志, 不 得 互 换 学 警 号 ; 着 常 服 执 勤 服 时 佩 带 硬 肩 章, 着 作 训 服 或 外 着 制 式 衬 衣 时 佩 带 扣 式 软 肩 章, 着 多 功 能 服 时 佩 带 套 式 软 肩 章 ; 4 应 保 持 警 服 干 净 整 洁, 不 得 歪 戴 警 帽, 不 准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 裤 腿 ; 着 警 服 时 不 得 在 外 罩 便 服, 不 得 围 围 巾 ; 除 眼 部 有 严 重 伤 疾 外, 不 得 戴 有 色 眼 镜 ; 5 着 警 服 时 应 当 穿 制 式 皮 鞋 胶 鞋 或 者 其 他 黑 色 皮 鞋, 不 得 赤 脚 穿 鞋 或 者 赤 脚, 男 生 鞋 跟 不 得 高 于 3 厘 米, 女 生 鞋 跟 不 得 高 于 4 厘 米 ; 6 应 当 爱 护 和 妥 善 保 管 警 服 警 衔 标 志 胸 徽 帽 微 领 花 肩 章 等, 不 得 变 卖 出 租 抵 押 伪 造 变 造 或 擅 自 拆 改, 不 得 赠 送 转 借 给 非 着 警 服 人 员 第 七 条 仪 容 ( 一 ) 男 生 发 型 一 律 为 平 头 或 寸 头, 不 得 留 长 发 大 鬓 角 剃 光 头 或 蓄 胡 须 ; 女 生 发 型 一 律 留 齐 耳 短 发, 不 得 留 长 发, 不 得 蓄 怪 发 型 男 女 生 均 不 得 染 彩 发 烫 发 ; ( 二 ) 学 生 不 得 纹 身, 不 得 染 指 甲, 不 得 化 浓 妆 戴 首 饰

41 第 二 节 举 止 和 称 呼 第 八 条 举 止 全 体 学 生 应 当 举 止 端 庄, 谈 吐 文 明, 精 神 振 作, 姿 态 良 好 ( 一 ) 着 警 服 时, 不 得 边 走 边 吃 东 西 扇 扇 子 ; 不 得 背 手 袖 手 插 兜 搭 肩 挽 臂 揽 腰 ; 不 得 嬉 笑 打 闹 高 声 喧 哗 ; 不 得 席 地 坐 卧 ; ( 二 ) 在 校 园 内 ( 寝 室 浴 室 除 外 ), 不 得 赤 背 赤 足 穿 拖 鞋 ; ( 三 ) 着 警 服 时, 两 人 以 上 在 校 园 内 行 进 或 外 出, 应 当 两 人 成 行 三 人 成 列, 威 严 有 序 ; ( 四 ) 学 生 不 应 吸 烟 喝 酒 谈 恋 爱, 严 禁 赌 博 打 架 斗 殴 和 参 加 宗 教 迷 信 活 动, 严 禁 到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游 戏 厅 和 网 吧 等 娱 乐 场 所 ; ( 五 ) 外 出 时, 必 须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和 交 通 规 则,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公 安 院 校 学 生 形 象 和 人 民 警 察 的 声 誉 ; ( 六 ) 参 加 集 会 晚 会,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顺 序 入 场, 按 指 定 的 位 置 就 座, 遵 守 会 场 秩 序, 不 喧 哗 打 闹, 不 迟 到 早 退, 散 会 后, 依 次 退 场 第 九 条 称 呼 ( 一 ) 学 生 对 老 师 和 领 导 称 呼, 可 姓 加 老 师 或 姓 加 职 务 ; 学 生 之 间 称 呼, 可 称 姓 名 或 姓 名 加 同 学 ; ( 二 ) 学 生 听 到 老 师 或 上 级 呼 唤 自 己 时, 应 立 即 回 答 到 ; 在 领 受 上 级 口 述 命 令 指 示 后, 应 回 答 是 ;

42 ( 三 ) 学 生 进 入 教 师 或 领 导 办 公 室, 应 喊 报 告 ; 进 入 其 他 人 员 室 内 前, 应 先 敲 门, 经 允 许 后 方 可 进 入 第 三 节 礼 节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当 礼 貌 待 人, 语 言 文 明, 态 度 和 蔼 ( 一 ) 着 警 服 时, 院 内 相 互 间 的 礼 节 1 晋 见 和 遇 到 上 级 领 导 时, 应 敬 礼 ( 对 经 常 接 触 的 上 级 领 导, 只 在 每 天 第 一 次 相 遇 时 敬 礼 ), 上 级 领 导 应 当 还 礼, 学 生 遇 见 老 师 应 主 动 问 好 ; 2 在 室 内, 当 领 导 老 师 来 到 时, 应 自 行 起 立, 待 领 导 老 师 许 可 后 再 坐 下 ; 3 值 勤 人 员 对 出 入 校 门 的 队 伍 和 领 导 应 敬 礼, 值 勤 人 员 交 接 岗 时, 应 相 互 敬 礼 ; 4 操 课 时, 不 论 在 室 内 室 外, 列 队 与 否, 当 上 级 领 导 来 到 时, 均 由 在 场 职 务 最 高 者 发 出 立 正 或 起 立 的 口 令, 并 向 上 级 领 导 中 职 务 最 高 的 领 导 敬 礼 和 报 告 ; 5 在 值 班 实 验 就 餐 文 体 活 动, 体 力 劳 动 以 及 其 他 不 便 敬 礼 的 时 机 和 场 合, 遇 见 领 导 和 老 师 可 以 不 敬 礼 ( 二 ) 着 警 服 时, 对 院 外 人 员 的 礼 节 1 晋 见 或 遇 见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时, 应 敬 礼 ; 2 与 外 单 位 领 导 工 作 人 员 因 公 接 触 时, 应 敬 礼 ;

43 3 在 外 事 活 动 场 合 与 外 宾 接 触 时, 应 当 主 动 致 意 ; 4 领 导 陪 同 外 宾 外 单 位 领 导 来 到 时, 应 敬 礼 或 起 立 鼓 掌 欢 迎 ; ( 三 ) 参 加 集 会, 当 奏 国 歌 和 升 国 旗 时, 列 队 人 员 自 行 立 正 行 注 目 礼, 指 挥 员 行 举 手 礼 ; 未 列 队 人 员 行 举 手 礼 ; ( 四 ) 执 行 迎 送 国 ( 校 ) 旗 任 务 的 人 员 应 向 国 ( 校 ) 旗 敬 礼, 国 ( 校 ) 通 过 队 伍 正 面 时, 列 队 人 员 向 国 ( 校 ) 旗 行 注 目 礼, 指 挥 员 行 举 手 礼 第 四 节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要 定 期 进 行 学 生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的 检 查 评 比,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一 )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期 应 组 织 两 次 全 院 性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检 查 ; ( 二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每 月 应 组 织 一 次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检 查 ; ( 三 ) 区 队 每 周 应 进 行 一 次 警 容 风 纪 和 个 人 卫 生 检 查 ; ( 四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应 随 时 进 行 警 容 风 纪 抽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 ( 五 )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各 学 生 大 队 应 组 织 警 风 督 察 队,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检 查 学 生 的 警 容 风 纪 ; ( 六 )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抽 查 的 结 果 应 及 时 通 报, 并 与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和 学 生 大 队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挂 勾

44 第 三 章 内 务 制 度 第 一 节 封 闭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严 格 实 行 定 时 封 闭 管 理 ( 一 ) 封 闭 时 间 : 学 院 大 门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昼 夜 封 闭,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19:00 时 以 后 封 闭, 各 学 生 寝 室 大 楼 每 晚 22:00 时 封 闭 至 次 日 凌 晨 6:00 时 ; ( 二 ) 封 闭 时 间 以 内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出 入 校 门,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外 出 的, 须 由 学 生 大 队 或 中 队 批 准, 并 出 具 出 校 门 专 用 假 条, 每 张 假 条 只 限 一 人 请 假 出 校 学 生 每 周 控 制 在 学 生 大 队 总 人 数 5% 以 内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或 学 生 社 团 派 遣 学 生 办 理 公 益 事 务 需 外 出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或 学 生 社 团 出 具 证 明,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审 批 ( 三 ) 学 生 因 私 外 出, 不 得 着 警 服, 因 公 外 出 着 警 服 必 须 做 到 警 容 严 整, 自 觉 戴 警 帽 ; ( 四 ) 学 生 违 反 封 闭 管 理 规 定, 不 假 出 校 或 强 行 出 校 的, 按 本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节 一 日 生 活

45 第 十 三 条 起 床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起 床 时 间 为 6:15, 听 到 起 床 信 号 立 即 起 床, 根 据 早 操 内 容 按 规 定 着 装, 迅 速 做 好 出 操 准 备, 到 指 定 位 置 集 合 第 十 四 条 早 操 和 早 自 习 星 期 一 至 五 6:30 7:00 为 出 早 操 和 上 早 自 习 时 间, 各 学 生 大 队 出 早 操 和 上 早 自 习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统 一 协 调 安 排 除 担 任 执 勤 和 患 病 者 经 同 意 的 外, 其 余 人 员 均 须 参 加 早 操 和 早 自 习 早 操 内 容 分 跑 步 队 列 训 练 身 体 素 质 训 练 擒 拿 格 斗 等, 如 遇 雨 改 为 在 教 室 自 习, 或 整 理 内 务 听 到 出 操 信 号 后, 出 早 操 的 各 区 队 迅 速 到 指 定 地 点 集 合, 检 查 着 装 清 点 人 数, 并 向 学 生 大 队 值 班 员 报 告, 大 队 值 班 员 整 队 后 下 达 早 操 内 容 及 安 排 指 令, 然 后 由 各 区 队 警 体 委 员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听 到 收 操 信 号 后 方 可 收 操, 收 操 前 各 区 队 要 对 当 天 早 操 情 况 进 行 讲 评 上 早 自 习 的 各 区 队, 学 生 应 自 觉 按 时 到 教 室 点 名 并 自 习 学 生 工 作 处 对 早 操 和 早 自 习 情 况 应 经 常 监 督 检 查 各 学 生 大 队 每 学 期 应 组 织 一 至 二 次 会 操,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年 应 组 织 一 至 二 次 会 操 第 十 五 条 整 理 内 务 和 洗 漱 早 操 ( 早 自 习 ) 和 午 休 结 束 后, 学 生 应 抓 紧 时 间 整 理 内 务 和 洗 漱, 各 寝 室 室 长 要 认 真 督 促 和 检 查 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干 部 每 天 必 须 检 查 学 生 的 内 务 卫 生 情 况, 保 证 内 务 卫 生 整 洁 规 范 第 十 六 条 就 餐

46 学 生 就 餐 应 做 到 文 明 有 序 卫 生,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按 时 就 餐, 自 觉 维 护 食 堂 秩 序, 不 得 拥 挤 不 准 插 号, 服 从 纠 察 的 管 理 ; ( 二 )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喧 哗 打 闹 和 敲 碗 筷 ; ( 三 ) 保 持 食 堂 卫 生, 严 禁 随 地 吐 痰 ; 骨 头 等 放 入 桌 上 的 盘 内, 剩 饭 菜 倒 入 指 定 的 容 器 内 ; ( 四 ) 尊 重 食 堂 炊 管 人 员 的 劳 动, 对 伙 食 有 意 见 应 通 过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反 映, 或 直 接 向 值 班 辅 导 员 和 生 活 科 反 映, 不 得 谩 骂 起 哄 吵 架 斗 殴, 违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处 理 ; ( 五 )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爱 护 食 堂 内 的 设 备, 对 无 故 损 坏 食 堂 设 备 和 餐 具 者, 要 追 究 赔 偿 责 任 并 予 以 惩 处 为 了 保 证 就 餐 秩 序, 由 学 生 在 食 堂 担 任 纠 察, 必 要 时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安 排 辅 导 员 在 学 生 食 堂 值 班 或 检 查 第 十 七 条 课 前 集 合 ( 点 名 ) 和 上 课 ( 一 ) 学 生 课 前 应 根 据 当 日 的 课 程 内 容 做 好 相 应 的 准 备, 每 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和 下 午 第 一 节 课 上 课 前 20 分 钟, 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应 按 照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统 一 安 排, 组 织 学 生 在 指 定 地 点 整 队 集 合 或 在 教 室 点 名, 检 查 人 数 和 着 装 参 加 课 前 集 合 的 学 生 统 一 用 左 手 提 携 配 发 的 书 包, 安 静 有 序 地 进 入 教 室 或 训 练 场 地 ; ( 二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应 认 真 落 实 学 生 上 课 考 勤 制 度, 必 修 课 由 区 队 干 部 统 一 考 勤, 选 修 课 由 区 队 指 定 科 代 表 负 责 考 勤, 各 大 队 中 队 应 加 强 督 促 检 查, 每 周 公 布 考 勤 情 况, 考 勤 情 况 列 为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47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的 重 要 内 容 ; ( 三 ) 上 课 信 号 发 出 后, 当 授 课 教 师 进 入 教 室 时, 或 叫 上 课 时, 值 班 区 队 干 部 应 立 即 发 出 起 立 口 令, 向 授 课 教 师 行 举 手 礼 并 报 告 报 告 词 : 报 告 老 师 ( 受 礼 人 姓 加 老 师 ), 级 ( 专 业 ) 区 队 应 到 人, 实 到 人, 未 到 人 数 原 因, ( 报 告 人 职 务 加 姓 名 ), 请 指 示 待 教 师 还 礼 指 示 后, 由 值 班 区 队 干 部 下 达 坐 下 口 令 如 遇 学 院 领 导 或 上 级 领 导 到 场, 应 由 授 课 教 师 向 领 导 报 告 ; ( 四 ) 学 生 应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坐 姿 端 正, 认 真 听 课, 做 好 笔 记, 保 持 课 堂 内 安 静 的 学 习 环 境 实 验 课 和 训 练 课 要 精 心 操 作, 爱 护 器 材 和 武 器 装 备 ; 自 习 课 时, 应 在 教 室 或 图 书 馆 认 真 自 习,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听 到 下 课 信 号 后, 教 师 宣 布 下 课, 值 班 区 队 干 部 立 即 发 出 起 立 的 口 令, 全 体 学 生 向 教 师 行 注 目 礼, 待 教 师 还 礼 后 即 行 下 课 实 验 课 和 训 练 课 后, 须 及 时 检 查 器 材 装 备, 清 理 现 场 第 十 八 条 午 休 午 休 时 间 学 生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私 自 外 出, 不 得 进 行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的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课 外 活 动 下 午 第 三 节 课 后 为 课 外 活 动 时 间, 课 外 活 动 主 要 进 行 文 体 活 动 和 处 理 个 人 事 情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应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开 展 健 康 积 极 向 上 的 课 外 活 动, 以 促 进 校 风 建 设, 营 造 良 好 的 校 园 文 化 氛 围

48 第 二 十 条 晚 自 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 一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四 19:00 19:30 学 生 必 须 在 本 区 队 教 室 集 体 收 看 中 央 电 视 台 新 闻 联 播 节 目 ; ( 二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三 19:40 21:00 为 晚 自 习 时 间, 有 选 修 课 的 学 生 到 指 定 教 室 上 课, 其 余 学 生 在 本 区 队 教 室 或 到 图 书 馆 自 习 ; ( 三 ) 星 期 四 19:40 21:00 为 学 生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时 间 ; 晚 自 习 由 区 队 统 一 安 排 和 考 勤,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和 收 看 新 闻 联 播 由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和 区 队 团 支 部 统 一 安 排 和 考 勤 晚 自 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党 团 组 织 生 活 和 收 看 新 闻 联 播 时, 学 生 不 得 早 退 或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晚 点 名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天 的 19:00 前,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返 校 并 参 加 晚 点 名,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应 清 点 学 生 人 数, 讲 评 近 期 学 习 生 活 警 务 化 管 理 等 情 况,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要 求, 布 置 日 常 工 作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晚 点 名 后, 学 生 可 在 校 园 内 自 由 活 动 星 期 日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天 晚 点 名 时 全 体 学 生 必 须 着 警 服, 点 名 后 学 生 应 在 本 区 队 教 室 自 习,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从 事 与 学 习 无 关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二 条 就 寝 ( 一 ) 学 生 在 熄 灯 前 10 分 钟 必 须 返 回 寝 室 做 好 就 寝 准 备, 服 装 物 品 放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寝 室 室 长 清 点 人 数 向 区 队 长 报 告, 区 队 长 统 计 后 向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值 班 干 部 报 告, 大 队 中 队 值 班 干 部 向 学 生 工 作

49 处 值 班 人 员 报 告 ; ( 二 ) 听 到 熄 灯 号 声 学 生 应 立 即 就 寝, 不 得 再 进 行 洗 漱 讲 话 打 接 电 话 等 活 动, 保 持 寝 室 安 静 ; ( 三 ) 节 假 日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可 推 迟 半 小 时 熄 灯 第 二 十 三 条 查 铺 ( 一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每 晚 在 熄 灯 前 后 应 查 铺, 学 生 工 作 处 应 经 常 检 查 学 生 大 队 查 铺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适 时 进 行 讲 评 ; ( 二 ) 各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查 铺 的 管 理 干 部, 每 晚 查 铺 时 应 当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检 查 学 生 在 位 情 况 就 寝 情 况 以 及 寝 室 安 全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报 告, 每 晚 查 铺 情 况 应 当 做 好 记 录 并 签 字 ; ( 三 ) 查 铺 实 行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第 三 节 请 销 假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得 请 假, 因 病 或 因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按 下 列 规 定 和 程 序 请 销 假 : ( 一 ) 平 时 请 假 时 由 学 生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中 队 长 填 写 专 用 请 假 条, 两 天 内 由 学 生 中 队 长 批 准, 三 至 五 天 由 学 生 大 队 长 批 准, 六 至 九 天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批 准, 十 天 以 上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 未 按 批 假 权 限 进 行 审 批 的 不 得 离 校,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 ( 二 ) 节 假 日 前 后 等 特 殊 时 期, 应 严 格 执 行 请 销 假 制 度, 原 则 上 不 批 假 不 延 假, 以 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确 保 稳 定,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50 况 请 假, 一 律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和 分 管 院 领 导 统 一 审 批 ; ( 三 ) 学 生 在 上 课 期 间 不 准 请 假, 因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的, 除 按 请 假 批 准 权 限 批 假 外, 还 需 报 告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 ( 四 ) 请 病 假 的 须 由 院 卫 生 所 或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出 具 诊 断 证 明, 并 按 批 假 权 限 审 批 ; ( 五 ) 学 生 请 假 按 程 序 批 准 后, 应 向 负 责 考 勤 的 区 队 长 报 告, 登 记 后 方 可 离 校 ; ( 六 ) 学 生 请 假 后 须 按 时 返 校 销 假, 不 得 擅 自 延 假, 确 因 十 分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的, 应 在 假 满 前 申 请 延 假, 续 假 一 天 由 学 生 大 队 长 批 准, 两 天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批 准, 三 天 以 上 由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批 准, 返 校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处 ; ( 七 ) 学 生 请 假 应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凡 采 用 编 造 事 实 或 经 查 证 与 请 假 理 由 不 符 的, 除 以 旷 课 论 处 外, 还 要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 八 ) 学 生 请 病 事 假, 按 照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扣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节 假 日 管 理 ( 一 ) 学 生 在 双 休 日 原 则 上 就 地 活 动 休 息,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市 区, 不 得 擅 自 外 出 旅 游,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离 开 市 区 或 回 家, 必 须 请 假 ; ( 二 ) 学 生 在 寒 暑 假 应 当 回 家 休 息, 不 得 擅 自 留 校,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留 校 的, 必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并 征 得 家 长 同 意, 报 学 生 大 队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批 准 方 可 留 校 ; 平 时 节 日 放 假 期 间,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当 回 家 休 息, 确 因 路 途 遥 远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留 校 的, 应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大 队 批 准

51 方 可 留 校 寒 暑 假 和 节 假 日 留 校 学 生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纪 律 和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并 对 本 人 安 全 和 遵 纪 行 为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和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由 本 人 负 责 ; ( 三 ) 学 生 在 节 日 放 假 前 必 须 参 加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统 一 组 织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点 名 ; ( 四 ) 学 生 节 假 日 外 出 时, 应 着 便 服, 严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令 和 校 纪 校 规, 严 守 社 会 公 德, 严 禁 参 与 赌 博 酗 酒 滋 事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严 禁 进 入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和 治 安 复 杂 场 所 活 动 ; 应 注 意 安 全, 预 防 事 故 ; ( 五 ) 节 假 日 结 束 学 生 应 当 按 时 返 校 参 加 点 名 第 四 节 值 勤 值 班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的 执 勤 值 班 ( 一 ) 全 院 学 生 轮 流 担 任 校 门 的 警 卫 值 勤, 时 间 为 每 天 7:00 22:00, 各 学 生 大 队 按 月 轮 流 进 行 校 门 警 卫 值 勤 的 要 求 : 1 执 勤 学 生 着 装 一 致, 警 容 严 整, 仪 表 端 庄, 姿 态 规 范, 文 明 礼 貌 ; 2 交 接 岗 人 员 在 规 定 区 域 行 进 途 中, 应 当 做 到 两 人 成 行 ; 3 协 助 门 卫 对 出 入 校 门 的 非 本 院 车 辆 进 行 检 查, 学 生 不 准 乘 坐 出 租 车 出 入 校 门 ( 生 病 受 伤 者 除 外 ); 4 严 格 按 照 接 班 时 间 交 接 岗,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交 接 岗 时 应 相 互

52 敬 礼, 交 岗 后 返 回 院 内, 不 得 借 机 外 出 ; 5 对 出 入 大 门 的 领 导 和 老 师 的 车 辆 和 学 生 队 伍 应 敬 礼 ( 二 ) 全 院 性 学 生 大 型 活 动 和 集 会 的 执 勤 学 生 出 入 校 门 的 请 假 手 续 检 查, 由 学 院 督 察 队 担 任,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在 各 学 生 大 队 抽 调 学 生 担 任 临 时 执 勤 任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 辅 导 员 ) 值 班 ( 一 ) 学 生 宿 舍 楼 夜 间 值 班 学 生 宿 舍 楼 夜 间 值 班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统 一 安 排 值 班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 辅 导 员 ) 星 期 日 至 星 期 四 每 晚 21:00 前 必 须 到 位,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9:30 前 必 须 到 位, 不 得 脱 岗 和 擅 离 职 守, 并 应 认 真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督 促 检 查 学 生 就 寝 情 况, 维 护 正 常 的 就 寝 秩 序 ; 2 接 受 区 队 长 的 报 告, 认 真 检 查 学 生 在 位 情 况, 做 好 就 寝 检 查 登 记 ; 3 检 查 区 队 值 日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 4 检 查 本 楼 栋 和 各 学 生 寝 室 的 安 全 状 况, 组 织 指 挥 学 生 应 付 突 发 事 情 如 发 生 重 大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学 生 大 队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报 告 ; 5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学 生 大 队 督 察 队 协 助 查 铺 的 工 作 ; 6 处 理 有 关 就 寝 的 其 他 事 项,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 二 )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值 周 干 部 学 生 工 作 处 大 队 每 周 分 别 安 排 一 名 值 周 干 部, 负 责 一 周 的 日 常 事 务 具 体 职 责 为 : 1 负 责 检 查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包 括 早 操 课 前 集 合 上

53 课 晚 自 习 就 寝 等 ); 2 负 责 检 查 学 生 内 务 卫 生 警 容 风 纪 安 全 等 工 作 ; 3 接 受 上 级 命 令 指 示 和 下 级 的 请 示 报 告,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边 处 理 边 向 上 级 报 告 ; 4 负 责 大 型 重 要 活 动 的 集 合 和 秩 序 ; 5 负 责 其 他 有 关 的 日 常 工 作 ; 6 学 生 大 队 值 周 干 部 负 责 本 大 队 本 周 违 纪 学 生 的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警 务 化 管 理 科 负 责 全 院 性 检 查 中 违 纪 学 生 的 教 育 训 练 工 作 ( 三 ) 节 假 日 值 班 双 休 日 和 节 假 日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根 据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值 班 各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安 排 学 生 骨 干 在 本 大 队 宿 舍 楼 值 班, 并 认 真 做 好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第 五 节 例 会 请 示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议 制 度 ( 一 )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议 :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至 二 次, 听 取 汇 报 并 研 究 解 决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二 ) 学 生 工 作 例 会 :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主 持, 学 生 工 作 处 科 室 和 学 生 大 队 领 导 参 加, 必 要 时 全 体 辅 导 员 参 加, 总 结 研 究 分 析 检 查 布 置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工 作 ; ( 三 ) 学 生 大 队 例 会 :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由 学 生 大 队 长 主 持, 学

54 生 大 队 中 队 干 部 参 加, 根 据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工 作 安 排, 总 结 研 究 布 置 本 大 队 的 工 作 ; ( 四 ) 学 生 中 队 和 区 队 例 会 :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分 别 由 中 队 长 和 区 队 长 主 持, 区 队 干 部 和 班 长 参 加 ; ( 五 ) 班 务 会 : 每 周 星 期 日 晚 点 名 后 召 开, 由 班 长 主 持, 全 班 学 生 参 加 第 二 十 九 条 请 示 汇 报 请 示 汇 报 一 般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逐 级 进 行, 必 要 时 可 越 级 请 示 汇 报 凡 属 超 越 本 级 或 个 人 权 限 的 问 题, 事 前 须 请 示, 事 后 须 汇 报 对 上 级 交 办 的 任 务, 要 及 时 汇 报 任 务 进 展 和 完 成 情 况, 如 情 况 紧 急 来 不 及 请 示 时, 可 先 行 处 理, 后 汇 报 ( 一 ) 区 队 长 每 星 期 向 中 队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 ( 二 ) 学 生 中 队 每 月 和 期 末 向 学 生 大 队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 ( 三 ) 学 生 大 队 每 月 和 期 末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汇 报 一 次 工 作 情 况, 如 遇 重 要 情 况 应 及 时 汇 报 ; ( 四 )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期 向 分 管 院 领 导 集 中 汇 报 工 作 不 少 于 两 次, 重 要 情 况 应 及 时 汇 报 ; ( 五 ) 如 因 不 及 时 请 示 汇 报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六 节 点 验

55 第 三 十 条 点 验 是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对 教 学 设 施 武 器 装 备 学 生 被 装 和 其 他 物 品 的 维 护 保 养 管 理 使 用 安 全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一 ) 点 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织 实 施, 每 学 期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 ( 二 ) 对 点 验 中 发 现 的 学 生 个 人 私 存 的 公 物 淫 秽 物 品 管 制 刀 具 等 必 须 予 以 收 缴,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对 拒 不 接 受 点 验 或 拒 不 上 缴 违 规 物 品 的 学 生,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节 升 旗 阅 警 第 三 十 一 条 升 旗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旗 法 组 织 升 旗 仪 式, 通 过 升 旗 认 真 开 展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教 育 ( 一 ) 每 月 第 一 个 星 期 的 星 期 一 早 上 7:30 举 行 全 院 升 国 旗 仪 式,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持, 全 体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和 学 生 参 加 平 时 每 天 的 升 降 旗 由 国 旗 班 负 责, 每 天 早 上 6:40 升 旗,18:00 降 旗 ; ( 二 ) 除 寒 暑 假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外, 每 日 应 当 升 挂 国 旗 国 庆 节 国 际 劳 动 节 元 旦 春 节 应 当 升 挂 国 旗 ; ( 三 ) 在 升 国 旗 奏 国 歌 时, 现 场 学 生 应 停 止 一 切 活 动, 面 对 国 旗 肃 立 行 注 目 礼 第 三 十 二 条 阅 警

56 下 列 情 况 可 组 织 全 院 或 一 定 规 模 的 阅 警 式, 接 受 检 阅 ( 一 ) 上 级 领 导 来 院 视 察 工 作 ; ( 二 ) 外 宾 来 院 参 观 ; ( 三 ) 举 行 重 大 节 日 庆 典 活 动 ; ( 四 ) 新 生 军 训 结 束 阅 警 式 程 序 依 照 人 民 警 察 内 务 条 令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内 务 卫 生 第 一 节 物 品 摆 放 第 三 十 三 条 床 上 学 生 必 须 使 用 统 一 发 放 的 制 式 棉 被 床 单 枕 巾 蚊 帐 棉 被 按 横 三 竖 四 折 叠 方 正, 放 在 床 的 一 端, 枕 头 放 在 另 一 端 上 下 铺 棉 被 枕 头 要 对 齐 每 年 四 至 十 月 统 一 挂 蚊 帐, 白 天 蚊 帐 按 规 定 挂 起 ; 每 年 十 一 月 至 次 年 三 月 不 得 再 挂 蚊 帐 警 帽 放 于 棉 被 上, 帽 沿 向 枕 头 一 方 第 三 十 四 条 床 下 鞋 要 摆 放 整 齐, 每 人 不 得 超 过 两 双, 鞋 尖 一 律 向 外 暖 瓶 水 桶 脸 盆 根 据 寝 室 具 体 情 况 由 大 队 统 一 安 排 摆 放 位 置 第 三 十 五 条 柜 子 学 院 配 制 的 木 柜 必 须 放 在 规 定 的 位 置, 不 得 挪 动, 平 时 所 用 换 洗 衣 物 放 在 柜 内

57 第 三 十 六 条 衣 帽 钩 由 各 学 生 大 队 统 一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桌 子 ( 一 ) 桌 子 中 间 横 向 成 一 线 放 置 漱 口 杯 牙 具 ; 公 寓 楼 的 寝 室 统 一 放 在 洗 漱 台 第 二 层 ; ( 二 ) 桌 子 抽 屉 放 置 本 人 的 书 籍 或 其 他 物 品 ; ( 三 ) 桌 子 上 不 得 再 摆 放 其 他 物 品 第 三 十 八 条 卫 生 工 具 卫 生 工 具 应 摆 放 在 阳 台 一 角 或 寝 室 一 角, 不 得 在 其 他 地 方 摆 放 第 三 十 九 条 箱 子 学 生 原 则 上 不 得 携 带 大 型 箱 包, 个 人 带 的 其 他 衣 物 应 装 在 柜 内, 对 所 携 带 的 箱 包 统 一 放 在 贮 藏 室, 或 统 一 放 在 行 李 架 柜 子 上, 摆 放 整 齐 第 二 节 卫 生 标 准 第 四 十 条 寝 室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 一 ) 室 内 物 品 须 按 规 定 摆 放 整 齐 ; ( 二 ) 门 面 门 框 洁 净, 无 异 物 粘 贴 和 涂 画 ; ( 三 ) 窗 台 窗 框 无 尘 埃, 无 杂 物 堆 放, 玻 璃 无 污 迹 ; ( 四 ) 桌 面 干 净, 桌 上 物 品 整 齐 有 序 ; ( 五 ) 床 单 清 洁 平 整, 枕 头 侧 无 堆 放 书 籍 衣 物 等 ;

58 ( 六 ) 室 内 蚊 帐 内 无 张 贴 悬 挂 装 饰 品 和 图 画 ; ( 七 ) 地 面 干 净, 无 果 皮 纸 屑 痰 迹 污 水 等, 清 洁 工 具 按 规 定 摆 放 ; ( 八 ) 日 光 灯 天 花 板 室 内 墙 角 无 灰 尘 无 蜘 蛛 网 ; ( 九 ) 柜 子 门 面 清 洁 无 涂 画 痕 迹, 行 李 上 堆 放 箱 子 整 齐 摆 放 ; ( 十 ) 阳 台 清 洁 干 净 无 乱 丢 乱 扔 的 杂 物 ; ( 十 一 ) 公 寓 楼 卫 生 间 和 洗 漱 间 物 品 摆 放 有 序 冲 洗 干 净 第 四 十 一 条 教 室 卫 生 标 准 ( 一 ) 地 面 清 洁, 清 扫 后 用 水 拖 净, 无 痰 迹 等 异 物 ; ( 二 ) 玻 璃 窗 台 无 污 迹 擦 痕, 门 门 框 窗 框 擦 拭 干 净 ; ( 三 ) 电 视 机 电 扇 日 光 灯 天 花 板 墙 壁 讲 台 无 灰 尘 蜘 蛛 网 ; ( 四 ) 黑 板 干 净, 黑 板 槽 内 无 粉 笔 灰 ; ( 五 ) 桌 凳 摆 放 整 齐 有 序, 桌 面 干 净 ; ( 六 ) 教 室 内 无 存 放 的 垃 圾 ; ( 七 ) 清 洁 卫 生 工 具 置 于 教 室 一 角, 堆 放 整 齐 第 三 节 内 务 卫 生 检 查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生 寝 室 教 室 内 务 卫 生 每 天 应 进 行 整 理 和 打 扫, 做 到 内 务 卫 生 标 准 化, 学 生 中 队 区 队 每 天 应 检 查, 学 生 大 队 每 周 星 期 二 五 应 集 中 检 查 公 布 检 查 评 比 结 果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学 期 集 中 进

59 行 两 次 检 查, 并 经 常 抽 查, 检 查 结 果 及 时 通 报, 并 与 学 生 大 队 目 标 考 核 和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挂 钩 第 五 章 紧 急 集 合 急 行 军 第 一 节 紧 急 集 合 第 四 十 三 条 紧 急 集 合 是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根 据 上 级 的 紧 急 命 令, 执 行 上 级 的 紧 急 任 务, 应 付 意 外 情 况 或 进 行 演 习 的 一 种 备 勤 行 动, 各 级 领 导 必 须 亲 自 组 织 实 施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实 行 紧 急 集 合 : ( 一 ) 发 生 重 大 意 外 恐 怖 事 件 ; ( 二 ) 发 生 重 大 特 大 犯 罪 案 件 ; ( 三 ) 发 生 火 灾 水 灾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 ( 四 ) 上 级 布 置 的 其 他 紧 急 任 务 ; ( 五 ) 训 练 和 演 习 第 四 十 四 条 紧 急 集 合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情 况 组 织 实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进 行 紧 急 集 合 前 应 制 定 预 案, 规 定 紧 急 集 合 的 场 地 位 置 进 出 路 线 报 警 信 号, 通 讯 联 络 方 式 和 到 达 场 地 的 时 限, 并 组 织 必 要 的 演 习 和 训 练, 确 保 有 序 和 安 全

60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接 到 紧 急 集 合 命 令 ( 信 号 ),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迅 速 有 序 地 按 照 紧 急 集 合 预 案 要 求 准 时 到 达 指 定 位 置, 做 好 准 备 第 四 十 七 条 紧 急 集 合 的 要 求 : ( 一 ) 应 着 警 服 戴 警 帽 扎 制 式 腰 带 ; ( 二 ) 全 体 学 生 应 熟 悉 报 警 信 号 和 有 关 规 定, 听 到 信 号 后 动 作 迅 速, 着 装 整 齐, 到 达 场 地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8 分 钟 ; ( 三 ) 实 行 紧 急 集 合 时, 应 保 证 安 全, 平 时 要 注 重 消 除 不 安 全 隐 患,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辅 导 员 要 在 关 键 部 位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 ( 四 )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自 行 组 织 紧 急 集 合 时, 须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报 告, 并 提 前 通 知 住 地 邻 近 的 学 生 大 队 有 关 人 员 第 二 节 急 行 军 第 四 十 八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增 强 学 生 体 质 和 集 体 意 识, 学 生 工 作 处 各 学 生 大 队 根 据 情 况 组 织 急 行 军, 距 离 5 公 里 其 要 求 为 : ( 一 ) 统 一 着 装 ; ( 二 ) 在 5 公 里 中 穿 插 疾 步 走 跑 步 走 ; ( 三 ) 保 持 队 伍 整 齐, 队 列 中 肃 静 不 得 讲 话 ; ( 四 ) 注 重 培 养 学 生 的 集 体 主 义 观 念, 相 互 帮 助, 相 互 关 心 ; ( 五 ) 队 伍 尽 量 行 进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确 保 安 全,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61 第 六 章 奖 惩 制 度 第 四 十 九 条 奖 励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鼓 励 先 进, 弘 扬 正 气, 激 发 学 生 的 荣 誉 感, 充 分 发 挥 先 进 典 型 的 模 范 作 用, 促 进 良 好 院 风 学 风 的 形 成 第 五 十 条 奖 励 分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和 集 体 奖 励, 其 项 目 条 件 比 例 和 评 选 程 序 按 学 院 学 生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办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处 分 的 目 的 在 于 严 明 纪 律, 教 育 违 纪 学 生 和 全 体 学 生, 做 到 令 行 禁 止, 强 化 组 织 纪 律 观 念 第 五 十 二 条 处 分 的 种 类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按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办 理 第 七 章 安 全 保 密 第 一 节 安 全 工 作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院 各 部 门 必 须 高 度 重 视 学 生 安 全 工 作,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要 把 安 全 工 作 与 其 他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同 布 置 同 检 查 同 落 实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应 经 常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提 出 明 确 的 安 全 要 求, 增 强 全 体 学 生 的 安 全 保 护 意 识

62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要 制 定 预 防 各 种 安 全 事 故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做 到 安 全 检 查 经 常 化 制 度 化 学 生 中 队 区 队 每 星 期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检 查, 学 生 大 队 每 半 月 应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检 查, 学 生 工 作 处 每 月 应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检 查, 认 真 做 好 安 全 检 查 记 录, 发 现 不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消 除 第 五 十 六 条 安 全 工 作 贯 彻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层 层 实 行 责 任 制,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疏 于 教 育 管 理 和 检 查, 发 生 学 生 安 全 事 故, 视 情 节 追 究 责 任, 做 出 处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生 发 生 不 安 全 事 故, 必 须 如 实 及 时 上 报 上 级, 及 时 救 助 受 伤 者, 保 护 现 场, 事 后 应 查 明 原 因, 总 结 教 训, 妥 善 处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应 当 与 学 生 签 定 安 全 责 任 书, 全 体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严 禁 发 生 下 列 不 安 全 行 为 : ( 一 ) 在 寝 室 教 室 等 处 私 接 电 源 私 用 电 器 ; ( 二 ) 在 寝 室 教 室 等 处 点 蜡 烛 吸 烟 焚 烧 物 品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 三 ) 翻 门 翻 墙 出 入 学 院, 攀 爬 门 窗 阳 台 楼 栋 出 入 寝 室 教 室 ; ( 四 ) 私 自 游 泳 ; ( 五 ) 不 假 离 校 私 自 外 出 旅 游 深 夜 不 归 在 外 留 宿 ; ( 六 ) 私 自 驾 驶 车 辆 ; ( 七 ) 私 自 进 入 歌 舞 厅 电 子 游 戏 厅 网 吧 等 娱 乐 场 所 和 治 安 复

63 杂 场 所 玩 耍 ; ( 八 ) 违 反 规 定 操 作 实 验 设 备 化 学 制 剂 教 学 用 枪 支 和 车 辆 ; ( 九 ) 酗 酒 打 架 斗 殴 和 藏 带 管 制 刀 具 ; ( 十 ) 从 教 室 寝 室 等 处 往 窗 外 抛 丢 物 品 ; ( 十 一 ) 违 反 教 学 实 习 实 践 有 关 安 全 和 纪 律 规 定 ; ( 十 二 ) 从 事 其 他 不 安 全 的 活 动 学 生 因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造 成 事 故, 后 果 自 负 造 成 他 人 人 身 和 公 私 财 物 损 害, 除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应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学 生 发 生 伤 害 事 故 按 教 育 部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二 节 保 密 第 五 十 九 条 全 体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和 公 安 机 关 颁 布 的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增 强 保 密 观 念 第 六 十 条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经 常 对 学 生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和 保 密 检 查 学 生 应 妥 善 保 管 好 公 安 专 业 书 籍 和 专 业 课 的 参 考 资 料, 不 得 变 卖 丢 失 ; 对 有 密 级 的 资 料 书 籍, 看 后 必 须 及 时 归 还, 不 得 自 行 保 管 ; 学 生 应 遵 守 网 络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严 禁 网 上 泄 密 ; 学 生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公 安 专 网 ; 经 批 准 使 用 公 安 专 网 的, 严 禁 发 生 一 机 两 用 等 违 规 行 为 第 六 十 一 条 如 发 现 泄 密 问 题 应 及 时 上 报 并 严 肃 处 理

64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及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6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我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加 强 和 完 善 警 务 化 管 理,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激 励 导 向 机 制,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更 好 地 培 养 政 治 坚 定 业 务 精 通 执 法 公 正 作 风 优 良 的 高 素 质 的 公 安 事 业 及 其 他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根 据 我 院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我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是 学 生 在 校 表 现 的 综 合 量 化 反 映, 是 学 生 评 优 入 党 鉴 定 等 考 核 工 作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学 生 学 业 合 格 准 予 毕 业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第 二 条 我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由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和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两 部 分 构 成, 根 据 不 同 学 制 分 别 设 置 分 值 作 为 学 生 能 否 毕 业 的 标 准, 两 个 部 分 的 学 分 相 互 不 能 冲 抵 ( 一 )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由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礼 貌 礼 节 警 容 风 纪 内 务 卫 生 封 闭 管 理 安 全 和 公 物 管 理 实 习 和 毕 业 离 校 管 理 以 及 受 通 报 批 评 和 纪 律 处 分 等 八 个 方 面 的 学 分 构 成

66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实 行 累 积 扣 分 制, 学 制 届 满 时,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的 累 积 扣 分 分 别 超 过 40 学 分 30 学 分 20 学 分 的, 不 予 毕 业 ( 二 )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由 思 想 政 治 与 道 德 修 养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学 术 科 技 与 创 新 创 业 文 化 艺 术 与 身 心 发 展 兴 趣 活 动 与 社 会 工 作 技 能 培 养 及 其 他 等 六 个 方 面 的 学 分 构 成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实 行 累 积 加 分 制, 学 制 届 满 时,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的 累 积 加 分 分 别 不 足 120 学 分 80 学 分 40 学 分 的, 不 予 毕 业 第 三 条 我 院 学 生 学 制 届 满 时, 由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评 审 表 格, 按 照 优 良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进 行 等 级 评 定 和 鉴 定, 评 审 表 装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 一 )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的 等 级 评 定 和 鉴 定 标 准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的 累 计 扣 分, 分 别 在 10 学 分 8 学 分 6 学 分 以 内 的 为 优, 分 别 在 11 至 18 学 分 9 至 14 学 分 7 至 10 学 分 的 为 良, 分 别 在 19 至 40 学 分 15 至 30 学 分 11 至 20 学 分 的 为 合 格, 分 别 超 过 40 学 分 30 学 分 20 学 分 的 为 不 合 格 ( 二 )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等 级 评 定 和 鉴 定 标 准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在 学 制 年 限 内 的 累 计 加 分, 分 别 超 过 180 学 分 120 学 分 60 学 分 的 为 优, 分 别 在 151 至 180 学 分 101 至 120 学 分 51 至 60 学 分 的 为 良, 分 别 在 120 至 150 学 分 80 至 100 学 分 40 至

67 50 学 分 的 为 合 格, 分 别 不 足 120 学 分 80 学 分 40 学 分 的 为 不 合 格 第 四 条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与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具 体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并 附 录 于 本 办 法 之 后 第 五 条 我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遵 循 严 格 统 一, 公 平 公 开, 师 生 共 同 参 与 的 原 则 采 取 逐 级 报 批 逐 级 审 查 定 期 公 布 的 办 法 第 六 条 我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院 团 委 组 织 学 生 大 队 具 体 实 施 ( 一 ) 区 队 设 立 学 分 初 评 小 组, 由 学 生 中 队 中 队 长 和 正 副 区 队 长 正 副 团 支 部 书 记 组 成, 学 生 中 队 中 队 长 为 负 责 人 ( 二 ) 学 生 大 队 设 立 学 分 审 查 小 组, 由 学 生 大 队 正 副 大 队 长 教 导 员 和 大 队 学 生 分 会 主 席 团 总 支 正 副 书 记 大 队 警 风 及 卫 生 督 察 队 队 长 组 成, 学 生 大 队 大 队 长 为 负 责 人 ( 三 ) 学 生 工 作 处 设 立 学 分 审 定 小 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和 院 团 委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处 警 务 化 管 理 科 科 长 组 成, 学 生 工 作 处 处 长 为 总 负 责 人, 学 生 工 作 处 其 他 领 导 和 院 团 委 领 导 为 分 管 负 责 人 ; ( 四 ) 学 院 设 立 学 分 复 查 小 组, 由 学 院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院 团 委 领 导 和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组 成 第 七 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1 在 学 生 中 队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初 评 小 组 监 督 下, 由 区 队 长 负 责 及 时 作 好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的 扣 分 情 况 记 载, 被 扣 分 学 生 签 字 认 可 ;

68 2 在 学 生 中 队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初 评 小 组 监 督 下, 每 周 对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的 扣 分 情 况 在 区 队 进 行 一 次 通 报, 接 受 学 生 监 督, 无 异 议 后 由 区 队 长 负 责 及 时 录 入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 3 在 学 生 大 队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大 队 学 分 审 查 小 组 监 督 下, 对 各 区 队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初 评 结 果 及 时 进 行 审 查, 通 过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于 每 月 底 提 交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管 领 导 审 定 ; 4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处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学 分 审 定 小 组 监 督 下,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管 领 导 须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定 完 毕 各 大 队 提 交 的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评 比 结 果, 由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及 时 向 学 生 书 面 公 布 ( 二 )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考 核 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1 在 学 生 中 队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初 评 小 组 监 督 下, 由 团 支 部 书 记 负 责 及 时 作 好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加 分 情 况 记 载 ; 2 在 学 生 中 队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初 评 小 组 监 督 下, 每 月 对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加 分 情 况 在 区 队 进 行 一 次 通 报, 接 受 学 生 监 督, 无 异 议 后 由 团 支 部 书 记 负 责 及 时 录 入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 3 在 学 生 大 队 长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大 队 学 分 审 查 小 组 监 督 下, 由 团 总 支 书 记 负 责 对 各 区 队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初 评 结 果 及 时 进 行 审 查, 通 过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于 每 月 底 提 交 院 团 委 书 记 审 定 ; 4 在 院 团 委 书 记 的 组 织 领 导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分 审 定 小 组 监 督 下, 院 团 委 书 记 每 学 期 末 须 审 定 完 毕 各 大 队 提 交 的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评 比 结 果, 由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及 时 向 学 生 书 面 公 布 第 八 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评 定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学 分

69 的 初 评 审 查 和 审 定 通 过 学 生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由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统 一 存 档 备 查 第 九 条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实 行 告 诫 制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分 别 被 扣 到 20 学 分 15 学 分 10 学 分 的, 由 学 生 大 队 给 予 学 生 书 面 告 诫 ; 分 别 被 扣 到 30 学 分 20 学 分 15 学 分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给 予 学 生 书 面 告 诫 ; 分 别 被 扣 到 超 过 40 学 分 30 学 分 20 学 分 的, 由 学 院 给 予 学 生 达 不 到 毕 业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的 分 数 在 学 制 年 限 届 满 前 一 学 年 达 不 到 规 定 毕 业 标 准 三 分 之 二 的, 由 院 团 委 给 予 学 生 书 面 告 诫 书 面 告 诫 和 通 知 及 时 送 达 学 生 本 人 并 通 知 家 长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定 向 单 位 第 十 条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实 行 累 积 加 减 分 后 不 符 合 毕 业 标 准 的 处 理 ( 一 ) 学 制 年 限 届 满 时, 学 生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累 积 扣 分 后 不 符 合 毕 业 标 准 的, 毕 业 时 学 院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其 中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扣 分 在 60 学 分 50 学 分 40 学 分 以 内 的 ( 含 本 数 ), 在 结 业 离 校 后 一 年 内, 现 实 表 现 良 好, 或 对 社 会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的, 凭 工 作 单 位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书 面 证 明, 可 以 向 学 院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考 核 合 格, 准 予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四 年 制 三 年 制 两 年 制 学 生 扣 分 超 过 60 学 分 50 学 分 40 学

70 分 以 上 的, 不 再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二 ) 学 制 年 限 届 满 时,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累 积 加 分 后 不 符 合 毕 业 标 准 的, 学 院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学 生 本 人 可 在 结 业 离 校 后 一 年 内 向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统 一 安 排 项 目,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弥 补 学 分, 补 足 学 分 的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未 补 足 学 分 的 不 再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对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评 定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学 分 评 定 结 果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复 查 小 组 书 面 申 请 复 查, 复 查 小 组 在 收 到 复 查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为 最 终 结 果 的 复 查 结 论, 并 通 知 本 人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评 定 接 受 全 院 师 生 监 督, 师 生 发 现 有 未 按 规 定 扣 分 或 加 分 情 形 的, 可 以 有 依 据 地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团 委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反 映,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按 规 定 进 行 扣 分 或 加 分 学 生 工 作 处 团 委 发 现 的 该 扣 分 或 加 分 情 形 的,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分 审 定 小 组 审 查, 可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直 接 对 相 关 学 生 进 行 扣 分 或 加 分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实 行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区 队 长 团 支 部 书 记 中 队 长 正 副 大 队 长 和 教 导 员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团 委 分 管 领 导, 分 别 是 各 层 次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学 院 建 立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举 报 制 度, 对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中 发 生 弄 虚 作 假 显 失 公 正 徇 私 舞 弊 等 行 为, 查 证 属

71 实 的,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关 责 任 人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工 作, 与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的 工 作 考 核 评 定 和 学 生 大 队 目 标 管 理 的 考 核 评 定 挂 钩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及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级 起 试 行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1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2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3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等 级 评 定 和 鉴 定 标 准

72 附 1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一 学 生 一 日 生 活 制 度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请 病 假 未 参 加 上 课 的 ( 心 脏 病 等 重 大 疾 病 发 作 因 公 受 伤 训 练 受 伤 病 重 住 院 隔 离 治 疗 的 除 外 ), 按 学 期 累 积 计 算 课 时, 每 八 节 课 扣 1 学 分 ; ( 二 ) 请 事 假 未 参 加 上 课 的, 按 学 期 累 积 计 算 课 时, 每 四 节 课 扣 1 学 分 学 生 因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未 参 加 上 课 的 扣 分 作 如 下 处 理 : 1 学 生 因 就 业 求 职 提 升 自 身 素 质 参 加 各 类 考 试 培 训 面 试 体 检 等 请 假 的 不 扣 学 分 ; 2 学 生 ( 含 体 改 学 生 的 配 偶 ) 因 父 母 ( 包 括 继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亲 兄 弟 姐 妹 等 直 系 亲 属 病 危, 请 假 未 参 加 上 课 在 三 天 内 ( 途 中 时 间 除 外 ) 的 不 扣 学 分 ; 3 学 生 ( 含 体 改 学 生 的 配 偶 ) 因 父 母 ( 包 括 继 养 父 母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亲 兄 弟 姐 妹 等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的, 请 假 未 上 课 在 七 天 内 ( 途 中 时 间 除 外 ) 的 不 扣 学 分 ;

73 4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男 生 的 妻 子 生 小 孩 的, 请 假 未 上 课 在 十 天 内 ( 途 中 时 间 除 外 ) 的 不 扣 学 分 ; 5 学 生 因 十 分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未 上 课 的,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同 意 可 不 予 扣 学 分 ( 三 ) 谎 报 请 假 理 由 被 查 实 的 按 旷 课 加 重 扣 学 分, 每 一 节 课 扣 3 学 分 ; ( 四 ) 旷 课 的, 每 一 节 课 扣 2 学 分 ; ( 五 ) 早 操 早 自 习 课 前 集 合 集 会 点 名 无 故 缺 席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六 ) 迟 到 或 早 退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七 ) 在 上 课 训 练 集 合 集 会 点 名 等 集 体 活 动 中 严 重 违 反 纪 律, 影 响 秩 序, 不 听 劝 阻, 被 老 师 教 官 责 令 书 面 检 讨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八 ) 在 食 堂 用 餐 时 违 反 学 院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影 响 食 堂 正 常 秩 序, 不 听 劝 阻, 造 成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九 ) 违 反 就 寝 规 定, 熄 灯 后 洗 漱 打 电 话 打 闹 高 声 喧 哗, 影 响 同 学 休 息, 不 听 劝 阻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十 ) 私 自 调 换 占 用 寝 室 或 床 位 的 或 私 自 在 本 寝 室 留 宿 他 人 或 在 他 人 寝 室 留 宿 的, 不 听 劝 阻, 造 成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十 一 ) 无 故 不 接 受 公 差 勤 务 的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公 益 活 动 集 体 活 动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十 二 ) 值 勤 时 擅 离 职 守, 无 故 不 按 时 到 岗 到 位 的, 每 一 次 扣

74 学 分 ; ( 十 三 ) 在 校 园 内 公 共 场 所 吸 烟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十 四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 含 周 末 和 节 假 日 ) 参 加 喝 酒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召 集 组 织 喝 酒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十 五 ) 私 自 进 入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KTV 厅 网 吧 等 场 所,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十 六 ) 私 自 在 校 内 贩 卖 推 销 商 品 或 私 自 组 织 包 车, 不 听 劝 阻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十 七 ) 明 知 其 他 同 学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而 不 制 止 不 规 劝 或 不 向 老 师 报 告 而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对 其 他 同 学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包 庇 袒 护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二 学 生 礼 节 礼 貌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在 校 园 内 公 共 场 所 穿 拖 鞋 赤 背, 不 听 劝 阻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二 ) 在 校 园 内 公 共 场 所 发 生 骂 人 使 用 淫 秽 语 言 等 不 文 明 言 行, 不 听 劝 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三 ) 在 校 园 内 公 共 场 所 或 集 体 活 动 时, 肆 意 起 哄 打 口 哨 等 影 响 正 常 秩 序, 不 听 劝 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四 ) 在 校 园 内 公 共 场 所 男 女 生 交 往 举 止 不 文 明, 不 听 劝 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五 ) 不 尊 重 师 长 同 学, 乱 起 绰 号, 制 造 传 播 谣 言, 侮 辱 他 人 人 格,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75 ( 六 ) 不 服 从 学 生 干 部 督 察 队 员 管 理, 无 理 顶 撞 取 闹,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七 ) 不 服 从 领 导 教 师 管 理 干 部 管 理, 无 理 顶 撞 取 闹,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三 学 生 警 容 风 纪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在 校 内 违 反 警 容 风 纪 规 定, 未 按 规 定 着 警 服 被 督 察 通 报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二 ) 在 校 外 违 反 警 容 风 纪 规 定, 未 按 规 定 着 警 服 被 督 察 通 报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三 ) 私 自 将 警 服 或 学 警 标 志 抵 押 转 借 贩 卖 给 他 人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四 ) 私 自 调 换 佩 戴 他 人 学 警 号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五 ) 因 违 反 规 定 被 督 察, 谎 报 姓 名 被 查 实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六 )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中 队 组 织 的 事 前 通 知 的 统 一 检 查 中, 警 容 风 纪 不 合 格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四 学 生 内 务 卫 生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中 队 日 常 检 查 中, 寝 室 内 务 卫 生 为 差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责 任 明 确 的 扣 个 人, 责 任 不 明 确 的 扣 寝 室 所 有 成 员 ); ( 二 )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中 队 组 织 的 事 前 通 知 的 统 一 检 查 中, 寝 室 内 务 卫 生 为 差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责 任 明 确 的 扣 个 人, 责 任 不 明 确 的 扣 寝 室 所 有 成 员 );

76 ( 三 )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中 队 日 常 检 查 中, 教 室 卫 生 为 差 的, 值 日 成 员 每 人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四 ) 在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中 队 组 织 的 事 前 通 知 的 统 一 检 查 中, 教 室 卫 生 为 差, 值 日 成 员 每 人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五 ) 在 校 园 内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杂 物, 随 地 吐 痰, 不 听 劝 阻,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五 学 生 封 闭 管 理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平 时 不 假 出 校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不 假 出 校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二 ) 未 按 规 定 销 假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三 ) 伪 造 假 条 冒 签 假 条 出 校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四 ) 违 反 就 寝 规 定 未 按 时 返 回 宿 舍 就 寝, 无 故 超 过 就 寝 熄 灯 时 间 返 回 寝 室 的, 每 一 次 扣 1 学 分 ; ( 五 ) 违 反 就 寝 规 定, 就 寝 查 铺 后 不 假 出 校 或 夜 不 归 宿 ( 超 过 零 点 )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六 学 生 安 全 和 公 物 管 理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在 点 验 和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管 制 刀 具 淫 秽 物 品 违 规 电 器 等 违 禁 物 品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责 任 明 确 的 扣 个 人, 责 任 不 明 确 的 扣 寝 室 所 有 成 员 ); ( 二 ) 在 寝 室 教 室 走 廊 或 其 它 场 所 的 公 用 建 筑 物 品 上 乱 贴 乱 写 乱 划,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每 一 次 扣 2 学 分 ; ( 三 ) 在 教 室 寝 室 走 廊 等 处 燃 烧 物 品 往 窗 外 抛 丢 物 品, 情

77 节 严 重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四 ) 故 意 损 坏 公 物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五 ) 在 寝 室 教 室 违 规 私 拉 乱 接 电 线, 使 用 违 规 电 器 ( 电 阻 棒 电 饭 煲 电 炒 锅 电 热 杯 等 ), 使 用 酒 精 炉 煤 油 炉,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六 ) 违 反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和 学 院 保 密 规 定,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七 ) 私 自 到 江 河 池 塘 游 泳,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八 ) 对 翻 门 翻 窗 翻 楼 翻 墙 翻 阳 台 或 采 用 其 他 危 险 方 法 出 入 宿 舍 和 学 校,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九 ) 未 经 批 准 在 校 园 内 私 自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不 听 劝 阻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七 学 生 实 习 和 毕 业 离 校 管 理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学 生 实 习 见 习 期 间, 违 反 学 院 和 实 习 单 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3 学 分 ; ( 二 ) 学 生 在 毕 业 离 校 期 间 的 违 纪 违 规 尚 不 够 纪 律 处 分 的 行 为, 按 照 本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的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扣 学 分 八 受 通 报 批 评 和 纪 律 处 分 方 面 的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 一 ) 受 通 报 批 评 的, 每 一 次 扣 4 学 分 ; ( 二 ) 受 警 告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6 学 分 ; ( 三 ) 受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8 学 分 ;

78 ( 四 ) 受 记 过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10 学 分 ; ( 五 )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每 一 次 扣 12 学 分 九 关 于 本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的 说 明 ( 一 ) 学 生 同 时 发 生 了 符 合 上 述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扣 分 情 形 的 多 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按 所 列 分 值 最 高 的 条 款 规 定 扣 学 分, 不 重 复 扣 分 ( 二 ) 本 规 定 中 涉 及 按 课 时 计 算 扣 学 分 的, 以 学 生 所 在 区 队 的 实 际 操 课 情 况 扣 学 分 上 课 期 间 一 天 的 全 勤 课 时 包 括 : 早 操 或 早 自 习 一 节 课, 上 午 五 节 课, 下 午 三 节 课, 晚 上 两 节 课 ( 三 ) 学 生 发 生 本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未 规 定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不 得 擅 自 扣 分, 须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研 究 确 定 扣 分 标 准 ( 四 ) 本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79 附 2: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一 思 想 政 治 与 道 德 素 养 ( 一 )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党 ( 团 ) 组 织 生 活, 每 次 记 1 学 分 ; ( 二 ) 政 治 上 积 极 追 求 进 步, 在 校 期 间 被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加 入 党 ( 团 ) 组 织 的, 分 别 记 1 学 分 ; ( 三 ) 参 加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型 团 体, 满 一 学 期 并 考 核 为 合 格 的 记 2 学 分, 优 秀 ( 按 团 队 人 数 的 30% 计 算 ) 的 记 3 学 分 ; ( 四 ) 在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或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 中 表 现 优 秀, 荣 获 国 家 省 ( 部 ) 市 学 院 表 彰 的 先 进 ( 文 明 ) 集 体, 每 位 成 员 分 别 记 学 分 ; ( 五 ) 荣 获 国 家 省 ( 部 ) 市 院 级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等 表 彰 奖 励 的, 分 别 记 学 分 ; 荣 获 学 院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的, 记 3 学 分 ; ( 六 ) 获 得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记 4 学 分 ; 获 得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记 1 学 分 ; 获 得 学 院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记 2 学 分 ; 被 评 定 为 学 院 学 习

80 标 兵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的, 或 受 学 院 通 报 表 扬 的, 分 别 记 1 学 分 ; ( 七 ) 因 见 义 勇 为 助 人 为 乐 拾 金 不 昧 或 其 他 好 人 好 事 等 典 型 事 迹 受 到 国 家 省 市 学 院 表 彰 的, 分 别 记 学 分 ;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荣 获 一 等 功 二 等 功 三 等 功 嘉 奖 的, 分 别 记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2 学 分 ; 集 体 荣 获 一 等 功 二 等 功 三 等 功 嘉 奖 的, 其 成 员 分 别 计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同 一 事 迹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以 最 高 学 分 计 算 二 社 会 实 践 与 志 愿 服 务 ( 一 ) 参 加 上 级 或 学 院 组 织 的 假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经 团 委 确 认, 每 周 记 3 学 分 ( 不 足 一 周 按 足 周 计 算 ); ( 二 )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种 校 外 的 大 型 活 动, 每 次 记 1 学 分 ; 参 加 校 外 义 务 执 勤 的, 每 次 记 2 学 分 ; 执 行 急 难 险 重 任 务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团 委 研 究 确 定 加 分 ; ( 三 ) 荣 获 国 家 省 ( 部 ) 市 学 院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称 号 的, 分 别 记 学 分 ; 集 体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学 院 表 彰 的, 其 成 员 分 别 记 学 分 ; ( 四 ) 参 加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组 织 的 志 愿 者 活 动 并 完 成 任 务 的, 按 活 动 的 时 间 记 学 分, 每 10 小 时 记 1 学 分, 但 每 学 期 不 超 过 3 学 分 三 科 技 学 术 与 创 新 创 业 ( 一 ) 参 加 各 种 科 技 学 术 和 创 新 创 业 竞 赛, 获 得 国 际 国 家 省 ( 部 ) 市 院 级 奖 项 的, 分 别 记 学 分 ; 同 一 项 目 获

81 得 多 级 奖 项, 只 记 最 高 学 分, 不 重 复 记 学 分 ; 参 加 竞 赛 而 未 获 奖 的, 记 1 学 分 ; ( 二 )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刊 上 发 表 文 章 或 其 他 作 品 的, 按 国 家 省 ( 部 ) 级 市 级 院 级 刊 物, 分 别 记 学 分, 每 学 期 累 计 不 超 过 6 学 分 ; ( 三 ) 在 公 开 发 行 的 一 般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每 篇 记 4 学 分 ; 在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的, 每 篇 记 8 学 分 ; ( 四 ) 获 发 明 专 利 的, 每 项 记 10 学 分 四 文 化 艺 术 与 身 心 发 展 ( 一 ) 参 加 国 际 国 家 级 文 体 比 赛, 个 人 获 奖 的 分 别 记 8 7 学 分 ;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的 每 位 成 员 分 别 记 6 5 学 分 ; 参 赛 未 获 奖 的 均 记 4 学 分 ( 二 ) 参 加 省 ( 部 ) 级 文 体 比 赛, 个 人 获 奖 的 分 别 记 5 学 分 ;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的 每 位 成 员 分 别 记 4 学 分 ; 参 赛 未 获 奖 的 均 记 3 学 分 ( 三 ) 参 加 市 级 文 体 比 赛, 个 人 获 奖 的 分 别 记 4 学 分 ;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的 每 位 成 员 分 别 记 3 学 分 ; 参 赛 未 获 奖 的 均 记 2 学 分 ( 四 ) 凡 参 加 校 级 文 体 比 赛, 个 人 获 奖 的 分 别 记 3 学 分 ; 集 体 项 目 获 奖 的 每 位 成 员 分 别 记 2 学 分 ; 参 赛 未 获 奖 的 均 记 1 学 分 ( 五 ) 在 院 级 以 上 体 育 竞 赛 中 破 记 录 的, 另 记 2 学 分 ( 六 ) 参 加 院 级 以 上 文 体 比 赛 活 动 的 工 作 人 员, 每 一 项 活 动 记 2 学 分 ( 七 )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综 合 性 大 型 文 体 表 演 活 动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82 处 团 委 研 究 确 定 加 分 ; ( 八 ) 学 生 大 队 团 总 支 统 一 组 织 的 各 种 文 体 竞 赛 活 动,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团 委 审 批 同 意 的, 个 人 或 集 体 获 奖 的 分 别 记 2 学 分 ; 参 赛 未 获 奖 的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均 记 1 学 分 五 社 会 工 作 与 兴 趣 活 动 各 级 学 生 干 部 和 各 类 学 生 团 体 成 员, 经 考 核 分 优 秀 和 合 格 等 级, 按 以 下 规 定 每 学 期 记 学 分 ( 兼 职 的 以 学 分 高 的 记 学 分, 不 重 复 记 学 分 ) ( 一 ) 学 院 学 生 会 及 大 队 学 生 分 会 正 副 主 席 各 区 队 区 队 长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团 支 部 书 记 学 院 和 大 队 警 风 及 卫 生 督 察 队 正 副 队 长, 优 秀 记 5 分, 合 格 记 4 学 分 ; ( 二 ) 学 院 学 生 会 正 副 部 长 副 区 队 长 党 支 部 委 员 院 团 委 委 员 团 总 支 委 员 学 生 团 体 主 要 负 责 人 学 院 和 大 队 警 风 及 卫 生 督 察 队 队 员, 优 秀 记 4 学 分, 合 格 记 3 学 分 ; ( 三 ) 大 队 学 生 分 会 正 副 部 长 区 队 委 成 员 团 支 委 成 员 学 生 团 体 一 般 负 责 人, 优 秀 记 3 学 分, 合 格 记 2 学 分 ; ( 四 ) 学 院 学 生 会 及 大 队 学 生 分 会 干 事 班 长 室 长 党 团 小 组 长, 优 秀 记 2 学 分, 合 格 记 1 学 分 ; ( 五 ) 各 学 生 团 体 成 员 连 续 参 加 本 团 体 活 动 满 一 学 期 并 经 考 核 评 定, 优 秀 记 2 学 分, 合 格 记 1 学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4 学 分 ( 理 论 学 习 型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服 务 站 除 外 ); ( 六 ) 学 院 艺 术 团 管 乐 队 记 者 团 广 播 站 仪 仗 队 国 旗 班

83 大 学 生 就 业 创 业 导 航 站 等 组 织 的 负 责 人, 优 秀 记 3 学 分, 合 格 记 2 学 分 ; 其 余 成 员 优 秀 ( 按 成 员 人 数 的 30% 计 算 ) 记 2 学 分, 合 格 记 1 学 分 ; 承 担 助 理 辅 导 员 和 军 训 教 官 工 作 任 务, 优 秀 记 3 学 分, 合 格 记 2 学 分 六 技 能 培 训 及 其 他 ( 一 ) 获 得 国 家 组 织 的 公 安 法 律 秘 书 心 理 咨 询 计 算 机 专 业 技 术 等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分 别 记 10 学 分 ; ( 二 ) 军 事 理 论 课 和 军 事 技 能 训 练 考 试 考 核 合 格 的, 分 别 记 2 学 分 ; 获 二 级 及 以 上 裁 判 运 动 员 资 格 的, 分 别 记 3 学 分 ; ( 三 ) 获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普 通 话 二 级 甲 等 及 其 以 上 证 书 的, 分 别 记 3 学 分 ; ( 四 ) 本 科 学 生 获 计 算 机 三 级 英 语 六 级 及 以 上 证 书 的 ; 专 科 学 生 获 计 算 机 二 级 英 语 四 级 及 以 上 证 书 的, 分 别 记 3 学 分 ; ( 五 ) 专 科 学 生 参 加 本 科 自 考, 以 单 科 合 格 计 算, 一 科 记 1 学 分 ; 自 考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记 5 学 分 ; ( 六 ) 本 科 学 生 考 取 研 究 生 被 正 式 录 取 的, 记 10 学 分 ( 七 ) 荣 获 综 合 素 质 A 级 证 书, 记 5 分 七 学 生 发 生 本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未 规 定 的 加 分 情 节,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不 得 擅 自 加 分, 须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团 委 研 究 确 定 加 分 标 准 八 本 考 核 评 定 标 准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84 附 3: 警 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等 级 评 定 标 准 等 级 学 制 和 学 历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扣 分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累 计 加 分 四 年 制 本 科 优 10 优 >180 优 三 年 制 专 科 优 8 优 >120 两 年 制 本 专 科 优 6 优 >60 四 年 制 本 科 11 良 良 180 良 三 年 制 专 科 9 良 良 120 两 年 制 本 专 科 7 良 9 51 良 60 四 年 制 本 科 19 合 格 合 格 150 合 格 三 年 制 专 科 15 合 格 合 格 100 两 年 制 本 专 科 11 合 格 合 格 50 不 合 格 四 年 制 本 科 不 合 格 >40 不 合 格 <

85 三 年 制 专 科 不 合 格 >30 不 合 格 <80 两 年 制 本 专 科 不 合 格 >20 不 合 格 <40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奖 励 评 选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表 彰 奖 励 学 生 先 进 个 人 和 先 进 集 体, 激 励 和 引 导 广 大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积 极 进 取, 形 成 有 效 的 激 励 机 制,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和 公 安 部 颁 发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院 学 生 在 学 习 科 研 社 会 实 践 文 体 活 动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或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综 合 素 质 优 秀 者, 依 据 本 办 法 给 予 奖 励 第 三 条 学 院 对 各 项 奖 励 的 评 审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原 则 第 四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奖 励 实 行 精 神 奖 励 和 物 质 奖 励 相 结 合, 以 精 神 奖 励 为 主 的 方 法 第 二 章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86 第 五 条 学 院 设 立 的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项 目 ( 一 ) 个 人 综 合 奖 励 : 主 要 形 式 有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优 秀 毕 业 生 称 号 以 及 其 他 荣 誉 称 号 ( 二 ) 个 人 单 项 奖 励 : 主 要 形 式 有 授 予 学 习 标 兵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等 称 号, 以 及 给 予 记 功 嘉 奖 通 报 表 扬 等 ( 三 ) 对 表 现 十 分 突 出 的 学 生, 学 院 可 推 荐 参 加 国 家 省 ( 部 )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六 条 学 生 个 人 综 合 奖 励 条 件 受 综 合 奖 励 的 学 生,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第 一,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模 范 遵 纪 守 法, 政 治 思 想 德 道 品 质 和 现 实 表 现 好, 未 受 通 报 批 评 和 纪 律 处 分, 无 违 法 行 为 ; 第 二,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努 力, 刻 苦 钻 研, 认 真 完 成 各 项 学 习 任 务,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 第 三,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和 文 体 活 动, 心 理 素 质 好, 身 心 健 康 ; 第 四, 团 结 同 学, 尊 敬 师 长, 爱 护 公 物,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和 公 益 事 务 同 时,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具 体 条 件 : ( 一 ) 三 好 学 生 条 件 1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各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20%, 且 无 科 目 补 考 2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87 展 学 分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30% ( 二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条 件 1 评 选 时 已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一 学 年 以 上 2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各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30%, 且 无 科 目 补 考 3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40% 4 热 心 本 职 工 作,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认 真 负 责, 热 忱 为 同 学 服 务, 认 真 完 成 学 院 和 老 师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做 出 了 较 好 的 工 作 成 绩 5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大 胆 管 理, 办 事 公 道, 作 风 民 主, 能 广 泛 团 结 联 系 同 学, 严 于 律 己, 处 处 以 身 作 则, 在 各 方 面 能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高 威 信 ( 三 ) 优 秀 毕 业 生 条 件 1 在 校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总 评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10%, 且 无 科 目 补 考 2 英 语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已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体 能 达 标 3 实 习 成 绩 优 秀 4 在 校 期 间,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总 评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10%,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总 评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20% 5 已 被 评 为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等 其 中 两 项 以 上, 两 年 制 本 科 ( 含 二 学 位 ) 和 专 科 学 生 要 求 达 到 其 中 一 项 以 上 ( 四 ) 优 秀 团 员 条 件

88 1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各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20%, 且 无 科 目 补 考 2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40% 3 热 爱 团 组 织, 追 求 进 步, 向 党 组 织 递 交 了 入 党 申 请 书 4 履 行 团 员 义 务, 按 时 交 纳 团 费, 积 极 参 加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和 其 它 活 动 5 起 到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在 团 员 青 年 中 有 好 的 影 响 力 ( 五 ) 优 秀 团 干 部 条 件 1 评 选 时 已 担 任 团 干 部 职 务 一 学 年 以 上 2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各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30%, 且 无 科 目 补 考 3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40% 4 热 爱 团 的 工 作, 熟 悉 团 的 业 务,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能 力, 积 极 完 成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5 勇 于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具 有 良 好 的 群 众 基 础, 在 团 员 中 享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 六 )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条 件 1 政 治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已 被 党 组 织 列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或 已 发 展 为 中 共 党 员, 综 合 表 现 突 出, 师 生 评 价 高 2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获 得 两 次 奖 学 金

89 3 已 被 评 为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等 其 中 一 项 以 上 4 英 语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已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5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6 在 评 选 学 年 内,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加 分 在 60 学 分 以 上 第 七 条 学 生 个 人 单 项 奖 励 条 件 受 单 项 奖 励 的 学 生, 应 当 政 治 思 想 德 道 品 质 和 现 实 表 现 好, 无 通 报 批 评 和 违 纪 处 分 同 时,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具 体 条 件 : ( 一 ) 学 习 标 兵 条 件 在 评 选 学 期 内, 所 学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85 分 以 上, 且 无 科 目 补 考 ( 二 )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条 件 在 评 选 学 期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 三 )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条 件 1 个 人 或 团 体 主 要 成 员, 在 院 ( 市 ) 级 文 体 比 赛 中, 获 得 第 一 名 或 特 等 奖 励 的 ; 2 个 人 或 团 体 主 要 成 员, 在 省 级 以 上 文 体 比 赛 中, 获 得 名 次 的 3 个 人 或 团 体 主 要 成 员, 代 表 学 院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文 体 活 动 的 4 在 学 院 内 的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中 表 现 积 极,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或 承 担 文 体 活 动 的 组 织 策 划 工 作,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 四 )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条 件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事 迹 突 出, 被 新 闻 媒 体 宣 传 报 道, 或 县 级 以 上 有 关 单 位 出 具 材 料 建 议 表 彰 表 扬 的

90 ( 五 )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条 件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在 区 队 排 名 比 较 上 一 学 期 提 高 十 名 以 上 的 ( 六 ) 立 功 或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条 件 为 国 家 集 体 学 院 和 他 人 避 免 了 生 命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或 为 学 院 争 得 特 殊 荣 誉, 有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以 及 其 它 方 面 表 现 十 分 突 出 的, 学 院 可 记 三 等 功 或 授 予 优 秀 学 生 等 荣 誉 称 号, 事 迹 特 别 突 班 出 的, 学 院 可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请 一 二 等 功 或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 六 ) 嘉 奖 条 件 学 生 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均 可 荣 获 嘉 奖 : 1 在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中 表 现 突 出, 为 学 院 工 作 做 出 贡 献 的 2 在 科 技 活 动 公 益 活 动 社 会 活 动 和 对 外 文 体 比 赛 等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为 学 院 争 得 荣 誉 的 3 见 义 勇 为, 敢 于 同 歪 风 邪 气 作 斗 争, 制 止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和 恶 性 事 故 发 生, 避 免 学 院 声 誉 受 到 影 响 和 经 济 受 到 损 失, 表 现 突 出 的 4 在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有 突 出 表 现, 为 学 院 争 光 的 5 有 其 他 突 出 表 现 的 ( 七 ) 通 报 表 扬 条 件 对 思 想 品 德 学 习 成 绩 遵 守 纪 律 公 益 事 务 科 技 创 造 锻 炼 身 体 社 会 活 动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较 突 出 的 学 生, 可 给 予 通 报 表 扬 第 八 条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评 选 比 例 ( 一 ) 三 好 学 生 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两 项 名 额 之 和 不 超 过 区 队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15%

91 ( 二 ) 优 秀 毕 业 生 不 超 过 大 队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5% ( 三 ) 优 秀 团 员 和 优 秀 团 干 部 两 项 名 额 之 和 不 超 过 区 队 团 员 总 人 数 的 10% ( 四 )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按 规 定 条 件 评 选, 不 受 名 额 限 制 ( 五 ) 学 习 标 兵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名 额 分 别 不 超 过 本 区 队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20%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名 额 分 别 不 超 过 本 大 队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10%,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不 受 名 额 限 制 ( 六 ) 通 报 表 扬 嘉 奖 记 功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名 额 不 限, 根 据 条 件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掌 握 上 述 奖 励 比 例, 对 先 进 ( 文 明 ) 区 队 可 酌 情 予 以 倾 斜, 增 加 名 额 不 超 过 区 队 学 生 总 人 数 的 5%,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掌 握 第 九 条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评 选 程 序 ( 一 )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于 秋 季 开 学 后 三 周 内 评 选, 优 秀 毕 业 生 于 学 生 毕 业 前 评 选 其 程 序 是 : 学 生 个 人 总 结 申 报 ; 学 生 中 队 对 照 条 件 和 比 例, 酝 酿 推 荐 ;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定 ; 报 学 院 审 批 ( 二 )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于 秋 季 开 学 后 三 周 内 评 选 其 程 序 是 : 团 员 个 人 总 结,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 团 支 部 推 荐 ; 团 总 支 审 核 并 报 学 生 大 队 同 意 ; 院 团 委 审 批 ( 三 ) 学 习 标 兵 遵 章 守 纪 标 兵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学 习 进 步 先 进 个 人, 每 学 期 评 选 一 次, 于 下 学 期 开 学 后 三 周 内 进 行 其 程 序 是 :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报, 学 生 中 队 对 照 条 件 酝 酿 推 荐,

92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其 中 文 体 活 动 积 极 分 子 和 社 会 实 践 先 进 个 人, 由 本 人 或 团 体 在 期 末 放 假 前 按 条 件 书 面 申 报,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四 ) 通 报 表 扬, 可 根 据 情 况 随 时 呈 报,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推 荐,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 五 ) 嘉 奖 记 功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可 根 据 情 况 随 时 呈 报 审 批, 由 学 生 大 队 推 荐,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报 政 治 部 和 学 院 审 批 记 一 二 功 或 需 上 级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由 学 院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六 ) 对 学 生 个 人 奖 励 和 表 彰, 由 学 院 或 政 治 部 学 生 工 作 处 行 文, 获 奖 事 迹 材 料 和 审 批 表 归 入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对 受 奖 励 的 学 生 发 给 荣 誉 证 书 或 奖 状 奖 章 奖 杯, 并 酌 情 给 予 一 定 物 质 奖 励 对 获 奖 学 生 的 先 进 事 迹,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宣 传 报 道, 特 别 突 出 的 对 外 宣 传 报 道 ( 七 ) 学 生 党 员, 还 可 参 加 党 组 织 的 先 进 评 比 表 彰 第 三 章 学 生 集 体 奖 励 第 十 条 学 院 设 立 的 学 生 集 体 奖 励 项 目 ( 一 ) 学 院 对 学 生 集 体 奖 励 分 为 : 授 予 先 进 ( 文 明 ) 区 队 先 进 ( 文 明 ) 班 文 明 寝 室 标 准 化 团 支 部 明 星 学 生 团 体 称 号, 以 及 给 予 集 体 嘉 奖 和 记 功 ( 二 ) 对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的 学 生 集 体, 学 校 可 推 荐 参 加 国 家 省 有 关 部 门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93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集 体 奖 励 条 件 ( 一 ) 先 进 ( 文 明 ) 区 队 条 件 1 区 队 学 生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拥 护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组 织 和 参 加 政 治 理 论 和 时 事 学 习 教 育,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区 队 学 生 政 治 上 积 极 向 上, 多 数 学 生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学 生 中 无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行 为 ; 2 区 队 全 体 学 生 学 习 勤 奋, 学 风 严 谨, 课 堂 秩 序 良 好, 无 旷 课 现 象, 考 试 无 违 纪 和 作 弊 行 为, 无 淘 汰 和 留 级 现 象, 绝 大 多 数 学 生 学 习 努 力, 总 评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率 达 50% 以 上 3 区 队 警 务 化 管 理 落 实 得 好, 全 体 学 生 自 觉 遵 纪 守 法, 学 生 出 操 课 前 集 合 就 寝 等 秩 序 好, 无 受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受 违 纪 通 报 的 学 生 不 超 过 区 队 学 生 数 的 10%, 卫 生 和 警 容 风 纪 统 一 检 查 无 不 合 格 现 象, 有 20% 以 上 寝 室 被 评 为 文 明 寝 室, 至 少 有 一 个 班 已 被 评 为 先 进 ( 文 明 ) 班 4 区 队 全 体 学 生 集 体 观 念 强,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集 体 活 动, 同 学 间 团 结 友 爱, 关 系 融 洽, 安 定 团 结, 保 持 总 体 稳 定,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道 德, 没 有 集 体 起 哄 嘘 闹 等 不 文 明 现 象 5 区 队 纪 律 作 风 好, 全 体 学 生 爱 护 公 物, 无 故 意 损 坏 公 物 现 象, 学 生 自 觉 遵 守 安 全 规 定, 无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6 区 队 学 生 干 部 责 任 心 强, 团 结 协 作,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作 用 好, 区 队 各 项 工 作 有 计 划 有 记 录 有 总 结 ( 二 ) 先 进 ( 文 明 ) 班 条 件

94 1 全 班 学 生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积 极 上 进, 以 实 际 行 动 向 党 组 织 靠 拢, 大 多 数 学 生 递 交 了 入 党 申 请 书 2 全 班 学 生 学 习 勤 奋, 学 风 严 谨, 课 堂 秩 序 良 好, 无 旷 课 现 象, 考 试 无 违 纪 或 作 弊 行 为, 学 期 内 总 评 学 习 成 绩 列 本 区 队 前 两 名 3 全 班 学 生 自 觉 遵 纪 守 法, 无 受 纪 律 处 分 和 违 纪 通 报 的 学 生, 卫 生 和 警 容 风 纪 检 查 无 不 合 格 现 象 4 全 班 学 生 集 体 观 念 强,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集 体 活 动, 同 学 间 团 结 友 爱, 关 系 融 洽, 爱 护 公 物,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道 德, 没 有 集 体 起 哄 嘘 闹 等 不 文 明 现 象 ; 5 班 长 责 任 心 强, 能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作 用 好, 班 内 各 项 工 作 有 计 划 有 记 录 有 小 结 ( 三 ) 文 明 寝 室 条 件 1 全 寝 室 同 学 学 习 勤 奋, 学 风 严 谨, 无 迟 到 早 退 和 旷 课 旷 操 现 象 ; 无 受 违 纪 通 报 和 纪 律 处 分 情 况 2 寝 室 成 员 无 打 架 斗 殴 赌 博 酗 酒 等 违 纪 行 为 ; 3 寝 室 成 员 无 损 坏 公 物, 无 违 反 防 火 防 盗 和 安 全 用 电 等 规 定, 无 违 反 作 息 时 间 外 宿 和 留 宿 他 人 规 定 的 行 为 ; 4 全 寝 室 同 学 能 积 极 开 展 文 明 礼 貌 活 动,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遵 守 寝 室 管 理 各 项 规 定, 自 觉 服 从 宿 舍 楼 管 理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没 有 在 公 共 场 所 起 哄 嘘 闹 等 现 象 5 保 持 良 好 的 寝 室 和 个 人 卫 生, 无 乱 扔 杂 物 垃 圾 等 现 象, 卫 生 检 查 无 不 合 格 现 象 且 优 秀 率 达 检 查 总 次 数 的 60% 以 上

95 6 室 长 责 任 心 强, 能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表 率 作 用 好 ( 四 ) 标 准 化 团 支 部 条 件 1 组 织 健 全, 作 风 过 硬, 凝 聚 力 强 2 组 织 工 作 得 力, 能 坚 持 定 期 组 织 支 部 活 动, 组 织 生 活 具 体 明 确, 团 员 评 议 详 细, 并 有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3 能 够 及 时 传 达 上 级 团 组 织 的 指 示, 主 动 配 合 上 级 团 组 织 工 作, 出 色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4 能 够 大 胆 创 新, 开 展 特 色 工 作,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质 量 高 收 益 大 覆 盖 面 广, 工 作 规 范, 有 计 划 有 总 结, 并 有 翔 实 的 文 字 材 料 5 团 员 队 伍 建 设 好, 团 员 遵 纪 守 法 品 德 优 良, 无 任 何 人 员 受 处 分, 能 够 积 极 参 加 义 务 劳 动 义 务 献 血 等 活 动 6 支 部 班 子 表 率 作 用 好 ( 五 ) 明 星 学 生 团 体 条 件 1 团 体 成 员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无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言 行 2 团 体 负 责 人 政 治 素 质 高, 工 作 能 力 和 责 任 心 强, 以 身 作 则, 带 头 作 用 好 3 团 体 活 动 积 极 健 康 向 上, 广 泛 的 组 织 和 带 动 了 其 他 同 学 参 加 4 原 则 上 在 课 余 时 间 组 织 活 动, 正 确 处 理 好 学 习 与 工 作 的 关 系 5 团 体 管 理 严 格, 无 任 何 事 故 发 生 ( 六 ) 集 体 嘉 奖 记 功 条 件 学 生 区 队 班 寝 室 团 支 部 学 生 社 团, 在 学 习 纪 律 社 会

96 活 动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可 报 请 学 院 给 予 集 体 嘉 奖 或 记 集 体 三 等 功 事 迹 特 别 突 出 的, 学 院 可 报 请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记 一 二 功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集 体 奖 励 的 评 选 程 序 和 比 例 ( 一 ) 先 进 ( 文 明 ) 区 队 每 学 年 评 选 一 次, 由 学 生 大 队 对 所 属 区 队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区 队 申 报,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评 选 比 例 分 别 按 学 生 大 队 所 属 区 队 总 数 的 20% 掌 握 ( 二 ) 先 进 ( 文 明 ) 班 每 学 期 评 选 一 次, 由 班 申 报, 学 生 中 队 推 荐,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评 选 比 例 按 学 生 大 队 所 属 班 总 数 的 20% 掌 握 ( 三 ) 文 明 寝 室 每 学 期 评 选 一 次, 由 寝 室 申 报, 学 生 中 队 推 荐,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评 选 比 例 按 学 生 大 队 所 属 学 生 寝 室 总 数 的 20% 掌 握 ( 四 ) 标 准 化 团 支 部 明 星 学 生 团 体 名 额 不 限, 根 据 条 件 由 院 团 委 掌 握 标 准 化 团 支 部 由 本 支 部 书 面 申 报, 团 总 支 审 核 并 报 学 生 大 队 同 意, 院 团 委 审 批 明 星 学 生 团 体 由 本 团 体 书 面 申 报, 院 学 生 会 审 核, 院 团 委 审 批 ( 五 ) 集 体 嘉 奖 和 记 三 等 功, 可 根 据 情 况 随 时 呈 报 审 批, 由 学 生 大 队 推 荐 申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报 政 治 部 和 学 院 审 批 记 集 体 一 二 等 功, 由 学 院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六 ) 对 学 生 先 进 ( 文 明 ) 集 体 的 奖 励, 由 学 院 或 政 治 部 学 生 工 作 处 行 文, 发 给 奖 状 或 奖 杯, 并 酌 情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对 获 奖 集 体 的

97 先 进 事 迹, 在 全 院 范 围 内 宣 传 报 道, 特 别 突 出 的 对 外 宣 传 报 道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省 有 关 部 门 对 学 生 个 人 和 集 体 的 奖 励 和 表 彰, 按 照 规 定 的 条 件 名 额 程 序 评 选 报 批 第 十 四 条 对 学 生 个 人 和 集 体 奖 励 在 学 院 审 批 之 前, 进 行 公 示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对 奖 励 对 象 评 选 程 序 等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列 以 上 均 包 含 本 数 在 内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学 历 教 育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的 学 生 个 人 和 集 体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98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正 确 引 导 学 生 思 想 素 质 文 化 素 质 专 业 素 质 身 心 素 质 的 健 康 发 展, 鼓 励 学 生 刻 苦 学 习,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培 养 和 造 就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高 素 质 优 秀 人 才, 学 院 建 立 奖 学 金 制 度 第 二 条 学 院 设 立 的 奖 学 金 包 括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和 学 生 科 研 奖 学 金 第 三 条 学 院 各 类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严 格 坚 持 标 准,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学 院 各 类 奖 学 金 的 评 审 程 序 是 : ( 一 ) 学 生 个 人 申 报 ;

99 ( 二 ) 学 生 中 队 初 评 ; ( 三 )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 ( 四 )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定 ; ( 五 ) 张 榜 公 示 ; ( 六 ) 报 院 领 导 审 批 第 五 条 学 生 申 报 奖 学 金 必 须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本 人 学 习 成 绩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成 绩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作 品 等 相 关 材 料, 并 填 写 审 批 表 第 六 条 对 获 得 奖 学 金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给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奖 学 金 审 批 表 归 入 学 生 个 人 档 案 第 二 章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第 七 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发 放 给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优 秀 的 学 生 第 八 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按 学 期 评 定, 评 定 时 间 是 :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的 三 周 内 评 出 上 一 学 期 的 奖 学 金 区 队 成 建 制 到 基 层 毕 业 实 习 或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或 校 外 警 务 援 助 等 所 在 学 期 不 评 定 该 项 奖 学 金 第 九 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在 本 区 队 范 围 内, 按 照 学 生 所 学 课

100 程 的 平 均 成 绩 和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成 绩 排 列 顺 序 评 定 其 等 级 金 额 及 评 定 条 件 如 下 : ( 一 ) 一 等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600 元 人 民 币 获 得 一 等 奖 学 金 的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学 期 内 所 学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区 队 第 一 名, 无 科 目 补 考 2 学 期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位 于 区 队 前 50% ( 二 ) 二 等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400 元 人 民 币 获 得 二 等 奖 学 金 的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学 期 内 所 学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区 队 前 三 名, 无 科 目 补 考 ; 2 学 期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位 于 区 队 前 50% ( 三 ) 三 等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300 元 人 民 币 获 得 三 等 奖 学 金 的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学 期 内 所 学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名 列 区 队 前 六 名, 无 科 目 补 考 ; 2 学 期 内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位 于 区 队 前 50% 第 十 条 评 定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的 学 期 成 绩, 按 该 学 期 考 试 考 查 实 际 成 绩 计 算, 因 享 受 学 院 有 关 政 策 而 加 分 的 不 纳 入 其 中 计 算 申 请 缓 考 的 学 生 不 参 加 评 定

101 第 十 一 条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按 等 级 条 件 评 定, 可 以 并 列, 但 不 实 行 依 次 递 补 第 三 章 学 生 科 研 奖 学 金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科 研 奖 学 金 发 放 给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遵 纪 守 法,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勤 于 钻 研, 在 科 研 学 术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学 生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科 研 奖 学 金 按 实 际 情 况 随 时 申 报 评 定, 奖 励 等 级 和 金 额 为 : 一 等 奖 800 元 人 民 币 ; 二 等 奖 600 元 人 民 币 ; 三 等 奖 400 元 人 民 币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学 生 科 研 奖 学 金 的 条 件 ( 一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请 科 研 一 等 奖 学 金 : 1 独 著 或 合 著 学 术 著 作 出 版 发 行 的 ; 2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国 家 级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调 研 报 告 的 ; 3 在 省 部 级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竞 赛 评 比 中 获 得 一 等 或 特 等 奖 励 的 ; 4 在 全 国 大 学 生 挑 战 杯 大 赛 中 获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 5 重 大 科 研 学 术 成 果 被 应 用 和 推 广 的

102 ( 二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请 科 研 二 等 奖 学 金 : 1 在 公 开 出 版 的 省 部 级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调 研 报 告 的 ; 2 在 省 部 级 以 上 学 术 论 文 竞 赛 评 比 中 获 得 奖 励 的 ; 3 被 选 拔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挑 战 杯 大 赛 的 ( 三 )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申 请 科 研 三 等 奖 学 金 : 1 在 学 院 学 术 论 文 竞 赛 评 比 中 获 得 一 等 或 特 等 奖 励 的 ; 2 在 学 院 出 版 的 学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调 研 报 告 的 ; 3 在 学 院 科 技 活 动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 成 果 具 有 科 技 含 量 ) 的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科 研 奖 学 金 的 成 果 须 经 相 关 领 域 具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推 荐, 由 学 院 科 研 中 心 评 定 成 果 等 级, 一 项 成 果 只 可 申 请 一 次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以 上 均 包 含 本 数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及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103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评 审 办 法 根 据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关 于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和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我 院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工 作, 在 院 长 的 领 导 下,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计 财 处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评 定 范 围 ( 一 ) 国 家 奖 学 金 是 奖 励 给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表 现 特 别 优 秀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 二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是 奖 励 资 助 给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在 德 智 体 美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品 学 兼 优 且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 三 ) 国 家 助 学 金 是 资 助 给 勤 奋 学 习 努 力 进 取 遵 章 守 纪,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第 三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奖 励 资 助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和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名 额 按 上 级 每 学 年

104 下 达 的 指 标 执 行,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根 据 情 况 将 名 额 分 配 给 各 学 生 大 队 第 五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申 请 条 件 ( 一 ) 国 家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条 件 : 1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在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 2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积 极 上 进,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好, 被 党 组 织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3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无 受 处 分 和 受 通 报 批 评 的 现 象, 评 定 前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 4 学 习 成 绩 优 异, 考 试 考 查 科 目 无 补 考, 评 定 前 学 习 成 绩 总 评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10% 以 内, 曾 获 得 过 校 内 奖 学 金 两 次 以 上 ; 5 评 定 前 英 语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已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体 能 达 标 ; 6 社 会 实 践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等 方 面 特 别 突 出, 积 极 参 加 文 体 活 动, 评 定 前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位 于 区 队 前 20%; 7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团 结 同 学, 尊 敬 师 长, 热 爱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公 益 事 务 ; 8 生 活 俭 朴, 无 不 良 嗜 好 9 在 校 综 合 表 现 突 出, 已 被 评 为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综 合 素 质 标 兵 等 其 中 一 项 以 上 ( 二 )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的 申 请 条 件 : 1 二 年 级 以 上 ( 含 二 年 级 ) 的 在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 2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积 极 上 进, 政 治

105 思 想 表 现 好 ; 3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无 受 处 分 和 受 通 报 批 评 的 现 象, 评 定 前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无 扣 分 情 形 ; 4 学 习 成 绩 优 秀, 考 试 考 查 科 目 无 补 考, 评 定 前 学 习 成 绩 总 评 名 列 本 区 队 前 20% 以 内, 曾 获 得 过 校 内 奖 学 金 一 次 以 上 ; 5 积 极 参 加 社 会 实 践 文 体 活 动, 评 定 前 综 合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位 于 区 队 前 50% 6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团 结 同 学, 尊 敬 师 长, 热 爱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公 益 事 务 ; 7 家 庭 经 济 特 别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无 不 良 嗜 好 ( 三 )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申 请 条 件 : 1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好 ; 2 诚 实 守 信, 道 德 品 质 优 良 ; 3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无 受 处 分 和 受 通 报 批 评 ; 4 学 习 认 真 努 力, 成 绩 较 好, 补 考 科 目 不 超 过 三 科 ; 5 团 结 同 学, 尊 敬 师 长, 热 爱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公 益 事 务 ; 6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生 活 俭 朴, 无 不 良 嗜 好 第 六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程 序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实 行 等 额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择 优 原 则 国 家 助 学 金 的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原 则 ( 一 ) 学 院 每 学 年 根 据 上 级 下 达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106 金 名 额 指 标, 及 时 向 学 生 公 布 ( 二 ) 学 生 根 据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申 请 条 件, 向 所 在 学 生 中 队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附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 乡 镇 街 道 出 具 证 明 并 由 县 级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签 章 ); ( 二 ) 学 生 中 队 根 据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结 合 学 生 在 校 表 现 情 况, 成 立 以 中 队 长 担 任 组 长, 区 队 干 部 学 生 代 表 为 成 员 的 评 议 小 组, 按 照 有 关 条 件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和 初 审, 初 审 同 意 后 将 名 单 及 有 关 材 料 报 学 生 大 队 审 核 ; ( 三 ) 学 生 大 队 根 据 分 配 的 名 额 和 中 队 上 报 的 材 料, 成 立 以 大 队 长 担 任 组 长, 各 中 队 长 学 生 代 表 为 成 员 的 评 议 小 组 进 行 评 议 和 审 核,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步 名 单, 并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相 关 申 请 表, 将 有 关 学 生 名 单 制 作 电 子 文 档 (Excel), 连 同 有 关 材 料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定 ; ( 四 )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审 定 之 后, 将 审 定 合 格 学 生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上 报 学 院 领 导 审 批 ( 五 ) 学 院 将 审 批 通 过 的 获 得 奖 励 资 助 的 学 生 名 单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审 批 第 七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方 式 学 院 及 时 将 上 级 划 拨 的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给 获 奖 学 生, 并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院 及 时 将 上 级 划 拨 的 国 家 助 学 金 按 月 发 放 给 受 资 助 的 学 生 第 八 条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要 严 格 按 照 评 审 条 件

107 和 程 序 进 行, 严 禁 弄 虚 作 假, 在 限 额 指 标 内 进 行 评 审 推 荐, 不 得 随 意 增 减 名 额 学 院 应 加 强 对 相 关 评 审 发 放 工 作 的 领 导 监 督 管 理, 对 国 家 奖 学 金 励 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实 行 分 账 核 算,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同 时 接 受 上 级 财 政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主 管 机 关 等 部 门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家 庭 经 济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可 以 适 当 参 评 国 家 助 学 金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108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为 维 护 学 院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和 生 活 秩 序, 贯 彻 从 严 治 警 从 严 治 院 的 方 针, 保 证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公 安 部 公 安 院 校 警 务 化 管 理 规 定 和 人 民 警 察 行 为 规 范, 以 及 本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结 合 学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对 有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学 生, 学 院 可 视 其 性 质 情 节 轻 重 和 认 错 态 度, 酌 情 给 予 不 同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坚 持 过 罚 相 当 的 原 则 第 二 条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以 一 年 为 期 在 校 最 后 一 学 期 的 毕 业 学 生 留 校 察 看

109 处 分 的 期 限, 视 其 在 校 时 间 确 定 第 三 条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且 性 质 恶 劣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四 条 受 到 学 院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后, 又 受 到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的, 或 三 次 以 上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五 条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10 学 时 至 15 学 时,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16 学 时 至 25 学 时,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26 学 时 至 35 学 时,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36 学 时 至 49 学 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一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50 学 时 以 上, 各 学 期 累 计 旷 课 80 学 时 以 上,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六 条 对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和 学 院 正 常 秩 序 的 行 为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 一 ) 未 经 批 准 组 织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煽 动 组 织 闹 事 罢 课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对 参 与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的 和 闹 事 罢 课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二 ) 在 食 堂 教 室 寝 室 会 场 等 公 共 场 所 肆 意 起 哄 吵 闹 的, 乱 抛 杂 物 燃 烧 器 物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不 服 从 教 职 工 学 生 干 部 和 督 察 队 员 管 理, 无 理 顶 撞 辱 骂,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对 于 报 复 殴 打 教 职 工 学 生 干 部 和 督 察 队 员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10 ( 四 ) 违 反 封 闭 管 理 规 定, 不 假 强 行 出 入 学 院,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五 ) 午 休 和 晚 间 熄 灯 后, 在 寝 室 等 处 吵 闹 吼 叫, 干 扰 正 常 生 活 秩 序, 影 响 他 人 学 习 休 息, 不 听 劝 阻 者,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六 ) 在 宿 舍 区 内 饲 养 动 物, 不 听 劝 阻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七 条 对 打 架 斗 殴 的 行 为 分 别 作 出 下 列 处 分 : ( 一 ) 肆 意 欺 负 辱 骂 威 胁 同 学,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二 ) 动 手 打 人 或 双 方 斗 殴, 未 造 成 伤 害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他 人 伤 害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凡 有 预 谋 地 组 织 策 划 唆 使 打 架 的, 打 架 事 件 终 止 后 又 报 复 打 人 的, 持 械 持 物 打 人 的, 群 殴 群 斗 的 为 首 者, 酒 后 滋 事 引 发 打 架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发 生 纠 纷 后 或 在 打 架 过 程 中, 邀 约 他 人 帮 忙 打 架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致 使 事 态 扩 大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被 邀 约 前 往 事 发 地 点 的, 未 参 与 打 架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参 与 打 架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致 使 事 态 扩 大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五 ) 在 打 架 过 程 中 不 劝 阻 不 制 止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111 处 分 ;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使 事 态 扩 大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 六 ) 打 架 后 不 通 过 组 织 解 决, 自 己 私 了 或 勒 索 财 物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七 ) 凡 打 架 斗 殴 造 成 伤 害 的, 除 按 上 述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外, 按 责 任 承 担 医 疗 等 费 用, 并 根 据 专 业 机 构 鉴 定 的 受 伤 情 况 对 受 害 者 给 以 相 应 赔 偿 第 八 条 对 违 反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的 行 为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分 : ( 一 ) 非 法 携 带 私 藏 管 制 刀 具 器 械,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违 反 爆 炸 剧 毒 易 燃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携 带 或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在 寝 室 和 教 室 等 处, 私 接 电 线 的, 使 用 电 阻 棒 电 炉 电 炒 锅 电 热 杯 等 电 热 器 具 的, 使 用 煤 油 炉 酒 精 炉 的, 在 寝 室 教 室 走 廊 等 处 焚 烧 物 品 的, 除 按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外,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火 灾 隐 患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火 灾 事 故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并 按 有 关 法 规 处 理 ( 四 )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在 寝 室 留 宿 他 人,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五 ) 对 翻 门 翻 窗 翻 阳 台 翻 楼 翻 墙 出 入 宿 舍 和 学 院,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影 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12 ( 六 ) 对 不 假 深 夜 不 归 深 夜 外 出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七 ) 对 私 自 下 江 河 游 泳 的,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八 ) 违 反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制 度, 造 成 泄 密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后 果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九 条 对 侵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利 的 行 为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分 : ( 一 ) 非 法 限 制 他 人 人 身 自 由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公 然 侮 辱 他 人 或 捏 造 事 实 诽 谤 他 人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写 恐 吓 信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威 胁 他 人 安 全 或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自 开 拆 他 人 邮 件 电 报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条 对 侵 犯 公 私 财 产 的 行 为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分 : ( 一 ) 偷 盗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财 物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敲 诈 勒 索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财 物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哄 抢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财 物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13 ( 五 )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的, 故 意 损 坏 公 共 设 施 的, 除 按 规 定 赔 偿 外,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明 知 是 赃 物 而 窝 藏 销 毁 转 移 购 买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七 ) 恶 意 篡 改 删 除 或 破 坏 他 人 计 算 机 文 件, 造 成 损 失 的, 除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利 用 计 算 机 或 其 他 科 技 手 段 盗 窃 国 家 集 体 个 人 的 财 产 及 有 价 值 的 数 据 资 料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一 条 对 妨 害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国 家 禁 令,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参 与 邪 教 组 织 或 进 行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冒 充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招 摇 撞 骗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无 证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参 与 卖 淫 嫖 娼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七 ) 观 看 反 动 淫 秽 录 像 和 书 刊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对 制 作 复 制 传 播 传 抄 收 藏 反 动 淫 秽 录 像 书 刊 的, 给 予 留

114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八 )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的, 利 用 互 联 网 手 机 等 手 段 制 作 复 制 发 布 传 播 有 害 信 息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九 ) 参 与 赌 博 或 变 相 赌 博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并 没 收 赌 具 赌 资 ( 十 ) 对 着 警 服 私 自 进 入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电 子 游 戏 厅 网 吧 等 娱 乐 场 所,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 十 一 ) 酗 酒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 多 次 酗 酒 或 酒 后 滋 事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二 ) 不 服 从 管 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十 三 ) 贩 卖 或 将 警 服 借 给 非 着 警 服 人 员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四 ) 在 与 异 性 交 往 中, 行 为 不 文 明, 不 听 劝 阻 者, 给 予 警 告 至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十 五 ) 有 流 氓 滋 扰 行 为 的, 给 予 记 过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六 ) 在 校 内 寝 室 留 宿 异 性 或 在 异 性 寝 室 留 宿 的 ; 在 校 外 男 女 非 法 同 居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七 ) 对 从 事 或 者 参 与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有 损 社 会 公 德 活 动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八 ) 对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包 庇 的,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给 予 警 告 至 记 过 处 分

115 第 十 二 条 尚 未 列 出 的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参 照 本 规 定 相 类 似 的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违 纪 行 为 显 著 轻 微 尚 不 够 处 分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给 予 书 面 通 报 批 评 在 教 学 实 践 ( 含 实 习 警 务 援 助 等 ) 中 严 重 违 纪 的, 参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学 院 研 究 决 定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违 纪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重 处 分 : ( 一 ) 调 查 处 理 过 程 中 又 违 纪 的 ; ( 二 ) 在 校 外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严 重 损 坏 学 院 声 誉 的 ; ( 三 ) 对 揭 发 检 举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的 ; ( 四 ) 违 纪 后 认 错 态 度 差, 或 订 立 攻 守 同 盟,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或 妨 碍 调 查 的 ; ( 五 ) 共 同 违 纪 中 的 为 首 的 第 十 四 条 违 纪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分 : ( 一 ) 主 动 交 待 问 题, 认 错 态 度 好 的 ; ( 二 ) 主 动 检 举 揭 发 他 人 的 有 关 问 题 的 ; ( 三 )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第 十 五 条 凡 受 到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附 加 以 下 处 罚 : ( 一 ) 一 学 年 内 不 得 评 为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优 秀 毕 业 生 优 秀 党 团 员 和 奖 学 金 等 表 彰 奖 励 ; ( 二 ) 当 年 已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学 金 的, 取 消 其 荣 誉 称 号 和 获 得 奖 学 金 资 格 ;

116 ( 三 ) 一 年 内 不 得 被 确 定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已 确 定 的 应 取 消 其 资 格 是 党 员 团 员 的, 建 议 党 团 组 织 按 党 章 团 章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 ( 四 ) 按 处 分 等 级 扣 除 受 处 分 学 生 相 应 的 纪 律 作 风 养 成 学 分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对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决 定 的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如 下 : ( 一 ) 对 学 生 的 违 纪 问 题,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负 责 调 查, 形 成 调 查 报 告,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对 于 学 生 重 大 违 纪 问 题 或 涉 及 两 个 以 上 学 生 大 队 学 生 的 违 纪 问 题,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牵 头 协 调, 相 关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调 查 根 据 情 况 学 生 工 作 处 可 以 直 接 调 查 和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 二 ) 在 对 学 生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前,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听 取 学 生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并 做 好 相 应 笔 录, 拟 受 处 分 学 生 应 在 笔 录 上 签 字, 若 拒 绝 签 字, 主 笔 人 应 当 写 出 文 字 说 明 学 生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属 认 识 偏 差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应 做 好 教 育 工 作 ; 与 事 实 和 定 性 确 有 偏 差 的, 予 以 复 查 和 补 正 ( 三 ) 对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应 具 备 下 列 材 料 :1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审 批 表 ; 2 对 学 生 违 纪 的 调 查 综 合 报 告 ;3 主 要 证 据, 包 括 调 查 询 问 记 录 拟 受 处 分 学 生 的 书 面 检 查 ( 含 违 纪 经 过 ) 证 人 证 言 物 证 鉴 定 结 论 和 费 用 收 出 票 据 等 ;4 拟 受 处 分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笔 录 ( 四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研 究 审 核,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117 批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集 体 审 核,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同 意,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五 )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由 学 院 出 具 处 分 决 定 书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包 括 处 分 等 级 和 处 分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学 生 可 以 提 出 申 诉 及 申 诉 的 期 限 对 学 生 的 通 报 批 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行 文 ( 六 )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及 时 送 达 受 处 分 学 生 本 人,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的, 采 取 邮 寄 登 报 等 形 式 送 达 并 及 时 向 学 生 家 长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定 向 单 位 通 报 学 生 受 处 分 情 况 ( 七 )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书 及 时 发 送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及 时 上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 八 )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决 定 和 通 报 批 评 在 学 生 中 宣 布, 对 涉 及 学 生 隐 私 的 处 分 决 定 不 在 学 生 中 宣 布 ( 九 )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院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其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须 在 接 到 学 院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的 当 日 内 离 校, 离 校 时 由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收 回 其 警 用 标 志 和 保 密 书 籍 资 料, 对 执 意 不 离 校 者, 在 做 好 思 想 工 作 的 同 时, 学 院 可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协 助 护 送 离 校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处 分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处 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学 生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118 内,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知 申 诉 人 学 生 对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从 处 分 决 定 书 或 复 查 决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院 或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不 再 受 理 其 申 诉 对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处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和 学 生 申 诉 的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完 整 地 归 入 学 院 文 书 档 案 和 学 生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学 生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按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作 出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11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上 网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规 范 本 院 学 生 网 络 使 用 行 为, 减 少 网 络 对 学 生 的 消 极 负 面 影 响, 引 导 学 生 在 上 网 时 树 立 起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应 有 的 政 治 意 识 法 纪 意 识 文 明 意 识 道 德 意 识 和 责 任 意 识,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和 校 园 稳 定, 树 立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的 良 好 形 象, 根 据 国 家 对 网 络 管 理 的 法 规 和 本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特 对 本 院 学 生 上 网 作 出 以 下 规 定 : 一 在 互 联 网 上 申 请 建 立 网 站 网 页 和 BBS 贴 吧 等 电 子 公 告 栏, 必 须 先 报 告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并 征 得 同 意, 学 生 个 人 对 所 建 网 站 网 页 BBS 负 有 责 任 二 不 得 在 操 课 和 集 体 活 动 时 间 上 网, 节 假 日 外 出 不 得 着 警 服 进 入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时 必 须 遵 守 实 名 制 等 相 关 规 定 三 不 得 登 陆 反 动 黄 色 淫 秽 封 建 迷 信 邪 教 等 非 法 网 站, 严 禁 在 网 上 制 作 复 制 发 布 传 播 反 动 淫 秽 封 建 迷 信 邪 教 等 有 害 信 息 四 严 禁 在 网 上 发 布 传 播 不 利 于 国 家 稳 定 民 族 团 结 社 会 和 谐 的 信 息, 严 禁 在 网 上 发 布 传 播 鼓 动 学 生 进 行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120 示 威 上 访 闹 事 罢 课 等 信 息 五 严 禁 利 用 黑 客 技 术 非 法 进 入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严 禁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破 坏 攻 击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严 禁 恶 意 篡 改 截 获 删 除 或 破 坏 他 人 计 算 机 文 件 和 数 据 六 严 禁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盗 窃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及 有 价 值 的 数 据 资 料, 严 禁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进 行 诈 骗 敲 诈 勒 索 推 销 伪 劣 产 品 等 非 法 活 动, 严 禁 参 与 网 上 赌 博 七 严 禁 在 网 上 发 表 传 播 张 贴 歪 曲 事 实 诽 谤 侮 辱 诋 毁 单 位 或 个 人 形 象 和 声 誉 的 信 息 言 论, 严 禁 在 网 上 使 用 粗 俗 低 级 下 流 等 有 损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形 象 的 语 言 对 违 反 上 述 有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按 照 或 比 照 本 院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视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对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的, 提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刑 事 责 任 和 民 事 责 任

121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院 实 施 实 际, 现 对 本 院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一 条 考 试 违 纪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 含 各 类 电 子 和 通 讯 设 备 等 )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窥 视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学 院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122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定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二 条 对 考 试 违 纪 的 处 理 对 考 试 违 纪 的 学 生,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以 零 分 记, 该 门 课 程 必 须 重 修 ; 须 缴 纳 该 门 课 程 的 重 修 费, 重 修 成 绩 作 补 考 成 绩 记, 并 将 考 试 违 纪 字 样 记 入 学 籍 ; 违 纪 学 生 须 写 出 书 面 检 讨, 然 后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并 全 校 通 报 第 三 条 考 试 作 弊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抢 夺 窍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主 动 为 别 人 抄 袭 作 弊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 ( 五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123 ( 六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七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八 ) 代 考 者 和 请 人 代 考 者 ; ( 九 )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十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料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十 一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发 现 同 一 科 目 同 一 考 场 有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答 卷 答 案 雷 同 的 ; ( 十 二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十 三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十 四 ) 其 它 作 弊 行 为 第 四 条 对 考 试 作 弊 的 处 理 对 于 认 定 考 试 作 弊 的 考 生 ( 除 代 考 者 和 请 人 代 考 者 外 ), 该 科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并 全 校 通 报 ; 情 节 恶 劣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对 第 二 次 考 试 作 弊 的 考 生,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代 考 者 和 请 人 代 考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理 第 五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124 为 之 一 的, 视 为 违 纪 : ( 一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二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三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四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误 差 的 ; ( 五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六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七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八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由 学 院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扣 发 本 月 岗 位 津 贴 的 50% 第 七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作 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作 弊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五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125 ( 六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七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八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九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 ( 十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和 考 试 证 件 的 ; ( 十 一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考 生 作 弊 知 情 不 报 的 第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作 弊 的 处 理 : 停 止 其 参 加 各 种 考 试 工 作, 由 学 院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教 学 和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扣 发 本 月 岗 位 津 贴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九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监 考 员 巡 视 员 或 督 考 员 阅 卷 员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款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停 止 其 该 科 考 试, 责 令 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于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条 学 院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十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126 第 十 一 条 学 院 教 务 处 汇 总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汇 总 情 况 经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由 学 院 考 试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对 警 告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报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对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评 卷 中 及 在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行 为 的, 主 考 评 卷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由 学 院 考 试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第 十 三 条 学 院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考 生 和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做 出 处 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第 十 四 条 处 分 决 定 书 应 在 七 日 内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考 生 对 学 院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院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或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受 理 复 核 后,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查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规,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127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我 院 实 施 考 试 的 规 定 场 所 ; 所 称 考 生 为 我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和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的 本 专 科 以 及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指 考 务 管 理 人 员 试 卷 印 刷 和 管 理 人 员 巡 视 人 员 督 考 人 员 监 考 人 员 课 程 任 课 教 师 和 评 卷 人 员 等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院 期 末 考 试 课 考 查 课 的 考 试 ( 含 补 考 ); 英 语 二 三 四 六 级 考 试 ;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体 能 测 试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从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学 院 原 颁 布 的 有 关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不 符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28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规 范 本 院 学 生 校 内 申 诉 制 度, 保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学 院 依 法 按 章 行 使 职 权,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本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是 学 院 负 责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的 专 门 机 构, 其 职 责 为 : ( 一 ) 受 理 学 生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申 诉 ; ( 二 ) 向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 三 ) 对 学 生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处 理, 作 出 复 查 决 定 ; ( 四 ) 协 助 办 理 学 生 不 服 校 内 申 诉 复 查 决 定, 向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申 诉 的 有 关 事 项 ; ( 五 ) 学 院 赋 予 的 其 他 相 关 职 责 第 二 条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为 : 院 长 任 主 任, 分 管 学 生 教 务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为 副 主 任, 监 察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教 务 处 院 团 委 的 领 导 和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为 成 员 其 组 成 人 数 为 单 数

129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挂 靠 监 察 处, 负 责 办 理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等 日 常 事 务 第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生 可 以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 一 ) 对 被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有 异 议 的 ; ( 二 ) 对 被 退 学 处 理 有 异 议 的 ; ( 三 ) 对 因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而 受 到 学 院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第 四 条 学 生 对 学 院 处 理 或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须 在 收 到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逾 期 申 诉 的 不 再 受 理 但 学 生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耽 误 规 定 申 诉 期 限 的, 应 在 障 碍 因 素 消 失 后, 说 明 理 由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核 查 属 实 并 研 究 同 意, 可 视 为 申 诉 时 限 内 提 出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的 时 间, 相 应 以 收 到 书 面 申 诉 书 之 日 算 起 第 五 条 有 权 申 诉 的 申 诉 人 若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其 近 亲 属 为 代 理 人 可 以 代 为 申 诉 第 六 条 学 生 或 其 代 理 人 提 出 申 诉 时, 应 当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递 交 申 诉 书 申 诉 书 须 写 明 以 下 内 容 :( 一 ) 申 诉 人 姓 名 性 别 学 号 年 级 专 业 大 队 区 队 联 系 方 式 等 基 本 情 况 ;( 二 ) 申 诉 事 实 理 由 和 要 求 ;( 三 ) 申 诉 日 期 并 呈 递 上 学 院 已 作 出 的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复 印 件

130 第 七 条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接 到 申 诉 书 之 日 3 个 工 作 日 内, 区 别 情 况 作 出 予 以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暂 不 予 以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诉 人 不 予 受 理 的 申 诉 情 形 为 :( 一 ) 申 诉 事 项 不 属 于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范 围 内 的 ;( 二 ) 超 过 申 诉 时 效,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三 ) 申 诉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重 复 申 诉 的 ;( 四 ) 已 撤 回 申 诉,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再 申 诉 的 ;( 五 ) 由 他 人 代 理 申 诉, 其 代 理 人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暂 不 予 以 受 理 的 情 形 为 : 申 诉 书 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或 无 学 院 原 处 理 处 分 决 定 书 的 复 印 件, 待 申 诉 人 补 正 有 关 材 料 后 予 以 受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提 出 申 诉 在 未 作 出 复 查 决 定 前, 可 以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书 面 申 请 撤 回 申 诉 学 生 撤 回 申 诉 后,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终 止 该 申 诉 的 审 理 复 查 第 九 条 学 院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予 以 受 理 的 学 生 申 诉, 在 接 到 申 诉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查 并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告 知 申 诉 人 第 十 条 根 据 申 诉 具 体 情 况,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可 以 采 取 一 般 程 序 或 听 证 程 序 进 行 复 查 和 调 查 ( 一 ) 一 般 程 序 经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决 定, 由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3-5 人 组 成 复 查 小 组, 采 取 查 阅 处 理 或 处 分 材 料, 听 取 申 诉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听 取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部 门 领 导 经 办 人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的 意 见, 对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新 线 索 新 情 况 予 以 核 实 或 查 证 等 方 式 进 行 复 查 和 调 查, 并 向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该 项 申 诉 的 书 面 复 查 报 告

131 ( 二 ) 听 证 程 序 由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决 定, 对 被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和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而 且 较 复 杂 的 申 诉, 可 采 取 召 开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或 部 分 委 员 会 议, 公 开 听 取 申 诉 人 和 原 处 理 部 门 代 表 到 会 进 行 申 辩 和 说 明 情 况 的 方 式 进 行 复 查 和 调 查, 然 后 提 交 该 项 申 诉 的 书 面 复 查 报 告 申 诉 人 要 求 不 公 开 的, 应 尊 重 其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采 取 一 般 程 序 或 听 证 程 序 进 行 复 查 和 调 查 后,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及 时 召 开 委 员 会 会 议, 听 取 申 诉 复 查 小 组 负 责 人 的 复 查 报 告, 对 申 诉 人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讨 论, 并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召 开 的 复 查 会 议,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到 会, 且 到 会 委 员 多 数 同 意, 作 出 的 复 查 结 论 方 才 有 效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两 种 复 查 结 论 : ( 一 ) 通 过 调 查 和 复 查 认 为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正 当 合 法 定 性 准 确 过 罚 相 当, 应 当 作 出 维 持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决 定 ( 二 ) 通 过 调 查 和 复 查 认 为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或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程 序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或 处 理 处 分 偏 重 或 偏 轻, 应 当 作 出 撤 销 或 变 更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建 议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作 出 复 查 结 论 应 及 时 直 接 书 面 告 知 申 诉 人, 并 抄 送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对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复 查 结 论, 及 时 上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作 出 撤 销 或 变 更 对 申 诉 人 原 处 理

132 或 处 分 决 定 的 建 议, 应 提 交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按 处 理 或 处 分 程 序 重 新 研 究 决 定 原 处 理 或 处 分 的 有 关 部 门 如 认 为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复 查 决 定 与 有 关 法 规 制 度 相 抵 触 或 实 事 上 难 以 执 行 的, 应 提 出 具 体 理 由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报 学 院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对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的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院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第 十 六 条 申 诉 期 间 对 申 诉 人 的 处 理 或 处 分 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被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学 处 理 和 受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如 有 异 议 要 申 诉, 须 先 离 校, 后 申 诉 但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或 原 处 理 部 门 认 为 需 停 止 执 行 的, 可 以 停 止 或 暂 停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申 诉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133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更 好 地 培 养 学 生 干 部, 发 挥 学 生 干 部 的 作 用, 保 障 学 生 干 部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职 责,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干 部 是 学 院 联 系 广 大 学 生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是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实 施 者, 是 学 院 开 展 学 生 工 作 的 得 力 助 手 和 依 靠 力 量 第 三 条 学 院 重 视 学 生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不 断 完 善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提 高 学 生 干 部 素 质 第 四 条 学 生 干 部 来 自 于 学 生, 服 务 于 学 生, 应 当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关 心 和 维 护 广 大 同 学 的 利 益 学 生 干 部 是 学 生 中 的 先 进 分 子 和 骨 干, 应 当 在 各 方 面 成 为 学 生 的 表 率, 绝 不 允 许 任 何 学 生 干 部 脱 离 于

134 学 生, 凌 驾 于 学 生 之 上 第 二 章 学 生 干 部 的 范 围 第 五 条 学 生 干 部 是 指 在 学 生 会 督 察 队 区 队 学 生 党 ( 团 ) 组 织 各 类 学 生 团 体 中 担 任 一 定 职 务 的 学 生 第 六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包 括 学 院 和 大 队 学 生 会 的 正 副 主 席 各 部 正 副 部 长 委 员 第 七 条 督 察 队 的 学 生 干 部 包 括 学 院 警 风 ( 卫 生 ) 督 察 队 正 副 队 长 班 组 长, 学 生 大 队 警 风 ( 卫 生 ) 督 察 队 正 副 队 长 第 八 条 区 队 的 学 生 干 部 包 括 各 区 队 正 副 区 队 长 学 习 委 员 警 体 委 员 生 活 委 员 班 长 第 九 条 党 ( 团 ) 组 织 的 学 生 干 部 包 括 由 学 生 担 任 的 党 支 部 委 员 院 团 委 委 员 团 总 支 ( 支 部 ) 委 员 党 ( 团 ) 小 组 长 第 十 条 学 生 团 体 的 干 部 包 括 学 院 各 类 学 生 团 体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第 三 章 学 生 干 部 的 条 件 和 产 生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干 部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政 治 上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具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觉 悟 和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作 风 正 派, 坚 持 原 则, 敢 于 同 不 良 倾 向 作 斗 争, 具 有 较 强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和 乐 于 奉 献 的 精 神 ;

135 ( 二 ) 模 范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纪 校 规,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警 务 化 管 理 的 各 项 规 定, 严 于 律 己, 言 行 一 致 ; ( 三 )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学 习 勤 奋 成 绩 优 良, 能 处 理 好 学 习 与 工 作 的 关 系 ; ( 四 ) 具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良 好 的 工 作 作 风, 责 任 心 强, 能 够 较 好 地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以 及 上 级 交 给 的 其 他 任 务 ; ( 五 ) 善 于 密 切 联 系 和 团 结 广 大 同 学, 勇 于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能 自 觉 接 受 广 大 同 学 的 监 督, 具 有 为 广 大 同 学 服 务 的 强 烈 意 识 第 十 二 条 选 任 学 生 干 部 应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采 取 推 荐 自 荐 等 形 式, 公 开 竞 选 或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由 组 织 指 定 任 命 第 十 三 条 院 学 生 会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任, 由 各 学 生 大 队 推 荐 或 学 生 自 荐,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综 合 考 察 确 定 候 选 人, 召 开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或 学 生 会 委 员 扩 大 会, 差 额 选 举 产 生, 其 选 举 结 果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审 批 大 队 学 生 会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任, 由 各 区 队 中 队 推 荐 或 学 生 自 荐, 学 生 大 队 综 合 考 察 确 定 候 选 人 初 步 名 单,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召 开 大 队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或 学 生 会 委 员 扩 大 会, 差 额 选 举 产 生, 其 选 举 结 果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警 风 ( 卫 生 ) 督 察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任, 由 学 生 区 队 中 队 推 荐, 学 生 大 队 审 查, 学 生 工 作 处 考 察 审 定 后 任 命 ; 学 生 大 队 警 风 ( 卫 生 ) 督 察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任, 由 各 区 队 中 队 推 荐, 学 生 大 队 考 察 审 定 后 任 命

136 第 十 五 条 新 生 军 训 期 间 由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指 定 区 队 临 时 负 责 学 生 新 生 军 训 结 束 前 进 行 区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选 任, 区 队 委 成 员 由 区 队 中 队 推 荐 或 学 生 自 荐, 学 生 大 队 确 定 候 选 人 初 步 名 单,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批 准 后, 召 开 各 区 队 全 体 学 生 大 会, 差 额 选 举 产 生, 其 选 举 结 果 由 学 生 大 队 审 查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各 班 班 长 由 本 班 学 生 民 主 推 举 产 生, 报 学 生 大 队 学 生 工 作 处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党 团 组 织 的 学 生 干 部 的 产 生, 分 别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及 其 党 团 基 层 组 织 选 举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团 体 的 学 生 干 部 的 产 生 按 本 院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任 职 期 限 按 照 学 生 会 章 程 执 行 ; 学 生 团 体 的 学 生 干 部 的 任 职 期 限 按 照 本 团 体 章 程 执 行 ; 党 ( 团 ) 组 织 的 学 生 干 部 的 任 职 期 限 按 照 党 章 团 章 执 行 ; 学 院 大 队 警 风 ( 卫 生 ) 督 察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任 职 期 限 分 别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确 定 ; 区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任 职 期 限 原 则 上 为 一 学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第 四 章 学 生 干 部 的 职 责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会 干 部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带 领 和 组 织 学 生 认 真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学 院 的 规 章 制 度, 以 一 切 为 了 学 生 的 健 康 成 长 成 才 为 宗 旨, 形 式 多 样 地 开 展 专 业 知

137 识 技 术 技 能 等 竞 赛, 促 进 校 风 学 风 建 设 ; ( 二 ) 代 表 和 维 护 广 大 学 生 的 正 当 权 益,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上 级 组 织 反 映 学 生 的 建 议 意 见 和 要 求 ; ( 三 ) 采 用 学 生 喜 闻 乐 见 的 形 式, 丰 富 学 生 的 第 二 课 堂, 开 展 生 动 的 学 习 教 育 社 会 实 践 文 化 体 育 等 活 动, 为 学 生 的 健 康 成 长 营 造 良 好 的 育 人 氛 围,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的 全 面 发 展 ; ( 四 ) 加 强 横 向 联 系, 广 泛 了 解 兄 弟 院 校 学 生 的 各 种 信 息, 学 习 先 进 的 管 理 经 验, 与 时 俱 进,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第 二 十 条 团 干 部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带 领 团 员 青 年 认 真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观,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执 行 上 级 党 和 团 组 织 的 指 示 和 决 议, 动 员 和 团 结 团 员 青 年 努 力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 ( 二 ) 认 真 了 解 和 积 极 反 映 团 员 青 年 的 思 想 要 求 和 意 见, 维 护 团 员 青 年 的 权 益 ; ( 三 ) 健 全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加 强 对 团 员 进 行 教 育 和 管 理, 充 分 发 挥 共 青 团 的 先 进 作 用 ; ( 四 ) 积 极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的 主 题 教 育 文 体 活 动, 大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氛 围, 引 导 团 员 青 年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荣 辱 观 ; ( 五 ) 完 成 组 织 交 办 的 任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大 队 警 风 ( 卫 生 ) 督 察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职 责,

138 按 照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学 生 团 体 的 学 生 干 部 的 职 责, 按 照 本 院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区 队 学 生 干 部 的 职 责, 按 照 本 院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章 学 生 干 部 的 培 训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干 部 培 训 是 提 高 学 生 干 部 业 务 水 平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重 要 手 段, 学 院 应 定 期 不 定 期 采 取 各 种 形 式 对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培 训, 加 强 具 体 指 导 ( 一 ) 集 中 培 训 通 过 专 题 学 习 讨 论 观 摩 等 形 式, 分 层 次 分 系 统 组 织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学 习 培 训 集 中 培 训 工 作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或 学 生 大 队 组 织 实 施 ( 二 ) 分 别 指 导 针 对 不 同 学 生 干 部 特 点 分 别 加 以 具 体 指 导, 帮 助 学 生 干 部 提 高 正 确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六 章 学 生 干 部 的 考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院 应 当 加 强 对 学 生 干 部 的 考 核 对 学 生 干 部 的 考 核 以 品 行 能 力 出 勤 业 绩 为 主 要 内 容, 采 取 个 人 自 评 组 织 测 评 相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干 部 考 核 每 学 期 进 行 一 次,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139 三 个 等 级, 其 中 优 秀 的 比 例 不 能 超 过 30% 考 核 结 果 与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评 定 和 评 优 挂 钩 有 关 考 核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七 章 学 生 干 部 的 辞 职 免 职 与 撤 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干 部 确 有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不 愿 再 担 任 干 部 的, 应 当 提 前 两 周 向 所 在 组 织 提 交 正 式 的 书 面 辞 职 报 告,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未 经 批 准 前,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职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干 部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免 职 或 撤 职 : ( 一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受 到 学 院 通 报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的 ; ( 二 ) 在 任 职 期 间 不 能 正 确 处 理 工 作 与 学 习 的 关 系, 成 绩 明 显 下 降, 一 学 期 有 二 门 以 上 课 程 不 及 格 的 ; ( 三 ) 工 作 能 力 差, 不 能 胜 任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或 不 服 从 组 织 决 定 自 行 其 事,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四 ) 工 作 中 不 讲 原 则, 个 人 主 义 思 想 严 重, 不 能 团 结 同 学 和 协 助 其 他 学 生 干 部 开 展 工 作, 在 学 生 中 威 信 低 的 ; ( 五 ) 从 事 其 他 与 学 生 干 部 身 份 不 符 的 活 动, 严 重 损 害 集 体 利 益 或 荣 誉 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干 部 的 免 职 或 撤 职 按 照 选 举 审 批 的 相 应 程 序 办 理

140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我 院 学 生 团 体 的 引 导 和 管 理, 发 挥 学 生 团 体 服 务 学 生 促 进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作 用,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本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生 团 体 是 具 有 本 院 正 式 学 籍 的 在 校 学 生 依 照 本 办 法 自 愿 组 织 的 学 生 兴 趣 活 动 组 织, 其 职 责 是 丰 富 学 生 课 余 生 活, 开 辟 第 二 课 堂, 促 进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第 二 条 学 生 团 体 必 须 坚 持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遵 守 宪 法 和

141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学 院 的 领 导 管 理 和 指 导 第 三 条 学 生 团 体 按 性 质 分 为 学 术 性 团 体 文 体 性 团 体 实 践 性 团 体 三 类 学 术 性 团 体 旨 在 提 高 会 员 的 学 术 研 究 水 平, 在 校 园 中 普 及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 文 体 性 团 体 旨 在 活 跃 繁 荣 校 园 文 化 ; 实 践 性 团 体 旨 在 引 导 团 体 成 员 走 出 校 园 了 解 社 会 服 务 社 会, 培 养 成 员 的 实 践 能 力 第 四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院 团 委 是 学 生 团 体 的 管 理 机 构, 学 生 团 体 要 自 觉 接 受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院 团 委 的 领 导 管 理 和 指 导 院 学 生 会 兴 趣 指 导 部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授 权 可 以 对 各 学 生 团 体 的 具 体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第 二 章 学 生 团 体 的 成 立 第 五 条 学 生 组 织 成 立 学 生 团 体 必 须 符 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规 定, 向 学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提 出 申 请, 经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审 查 推 荐,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方 可 成 立 第 六 条 成 立 学 生 团 体,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由 五 名 以 上 的 学 生 发 起, 团 体 成 员 人 数 须 达 到 50 人 以 上 ; ( 二 )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章 程, 并 且 章 程 内 容 不 得 与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管 理 制 度 相 抵 触 ; ( 三 ) 有 专 门 的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相 应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142 ( 四 ) 能 聘 请 到 相 应 的 指 导 单 位 和 指 导 教 师 ; ( 五 ) 学 生 团 体 的 成 立 具 有 可 行 性, 且 符 合 同 学 需 求, 具 有 可 持 续 发 展 性 第 七 条 申 请 成 立 学 生 团 体, 必 须 经 过 下 列 审 批 程 序 : ( 一 ) 申 请 成 立 学 生 团 体 需 具 备 以 下 材 料 :1 团 体 成 立 申 请 书 ; 2 团 体 宗 旨 章 程 ;3 团 体 活 动 范 围 及 内 容 形 式 ;4 指 导 单 位 及 指 导 教 师 书 面 意 见 ;5 团 体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发 起 人 简 历 及 联 系 方 式 ;6 团 体 财 务 制 度 及 活 动 经 费 来 源 说 明 ;7 发 起 人 所 在 学 生 大 队 推 荐 意 见 ; ( 二 ) 将 有 关 申 请 和 材 料 送 交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审 查 讨 论, 审 查 通 过 的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没 有 通 过 的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和 发 起 人 说 明 理 由 ; ( 三 ) 经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审 查 推 荐 后, 将 申 请 和 有 关 材 料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审 批, 同 意 后 进 行 登 记, 办 理 手 续, 并 在 院 内 公 示, 没 有 异 议 的, 该 团 体 正 式 成 立 第 三 章 学 生 团 体 的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团 体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学 生 团 体 的 管 理 组 织 实 施 者,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学 生 团 体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产 生 实 行 竞 选 制 第 九 条 批 准 成 立 的 学 生 团 体 每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应 在 院 学 生 会

143 社 团 部 进 行 注 册, 逾 期 一 个 月 未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的, 由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注 销 其 团 体 资 格 第 十 条 学 生 团 体 注 册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学 生 团 体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学 生 团 体 学 期 经 费 预 算 ; ( 三 ) 学 生 团 体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变 更 情 况 ; ( 四 ) 学 生 团 体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团 体 应 将 新 招 团 体 成 员 情 况 及 时 送 交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登 记 办 理 学 生 团 体 成 员 证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团 体 出 版 内 部 刊 物, 须 经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审 核,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院 团 委 批 准, 在 学 生 团 体 指 导 教 师 对 其 内 容 的 审 查 监 督 下 印 制, 刊 物 印 制 后 须 送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存 档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团 体 举 办 下 列 活 动, 须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由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审 核,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审 批 同 意 : ( 一 ) 与 院 内 其 他 单 位 或 院 外 团 体 单 位 联 合 举 办 的 活 动 ; ( 二 ) 有 涉 外 因 素 的 活 动 ; ( 三 ) 需 筹 集 经 费 的 活 动 ; ( 四 ) 规 模 较 大 的 集 会 和 活 动 ; ( 五 ) 涉 及 外 来 文 化 传 播 的 活 动 ; ( 六 ) 其 他 比 较 重 要 的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团 体 不 得 刻 制 公 章, 可 以 自 备 艺 术 图 章 或 其 他 标 志, 但 外 观 设 计 须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同 意

144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团 体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应 向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上 交 本 学 期 工 作 总 结 本 学 期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及 明 细 帐 目 主 要 负 责 人 自 我 考 评 材 料, 以 及 相 应 图 片 刊 物 及 其 它 资 料 第 四 章 学 生 团 体 的 活 动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团 体 应 按 照 各 自 宗 旨 及 章 程,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管 理 制 度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在 指 导 单 位 及 指 导 教 师 的 协 助 下 积 极 开 展 理 论 学 习 科 技 文 化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活 跃 校 园 文 化, 不 得 从 事 与 本 团 体 宗 旨 无 关 的 活 动, 开 展 有 关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和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团 体 活 动 开 展 一 周 前 须 填 写 学 生 团 体 活 动 申 请 表, 送 交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备 案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团 体 为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不 得 从 事 商 业 经 营 活 动, 若 确 实 为 活 动 所 需 开 展 的 商 业 宣 传 活 动, 须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批 准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团 体 进 行 宣 传, 须 经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批 准, 由 在 团 体 指 导 教 师 对 其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后, 盖 有 核 准 章 后 才 准 予 在 学 院 指 定 地 点 张 贴 第 五 章 学 生 团 体 的 财 务

145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团 体 的 财 产 归 该 团 体 集 体 所 有, 学 生 团 体 的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章 程 制 定 的 有 利 于 团 体 事 业 的 发 展, 任 何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或 挪 用 学 生 团 体 的 财 产 学 生 团 体 终 止 时, 其 财 务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负 责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团 体 的 经 费 来 源 : ( 一 ) 团 体 成 员 的 会 费 ; ( 二 ) 团 体 自 筹 资 金 ; ( 三 ) 优 秀 团 体 奖 金 ; ( 四 ) 学 院 专 项 活 动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团 体 根 据 自 身 及 会 员 承 受 情 况 确 定 会 费 标 准,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准 予 执 行, 并 开 具 收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团 体 自 成 立 起, 应 根 据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制 定 统 一 报 表 建 立 明 确 的 账 目, 有 专 门 的 账 簿, 且 账 目 须 及 时 入 账, 并 定 期 向 团 体 成 员 公 开 财 务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团 体 在 换 届 或 更 换 负 责 人 时, 由 院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对 其 财 务 进 行 审 核, 并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备 案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团 体 经 费 支 出 必 须 按 照 发 票 报 销, 年 终 经 学 生 团 体 指 导 教 师 签 字 认 可, 向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上 交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及 明 细 账 目,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备 案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团 体 流 动 资 金 达 到 1000 元 以 上 时, 应 以 存 款 的 形 式 在 银 行 开 户, 并 将 存 折 上 交 或 存 放 团 委 处, 并 向 学 生 会 社 团 部 说 明 情 况

146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团 体 获 得 的 赞 助 费 应 用 于 学 生 团 体 活 动 及 发 展, 未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批 准, 各 学 生 团 体 不 得 为 赞 助 商 进 行 宣 传 或 商 业 活 动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大 型 或 重 要 活 动 可 向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申 请 专 项 经 费 支 持, 活 动 前 两 周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的 详 细 预 算 报 告,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同 意, 报 学 院 批 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 情 给 予 资 助 第 六 章 学 生 团 体 的 考 核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团 体 对 其 成 员 每 学 期 应 考 核 一 次,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按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记 载 素 质 拓 展 学 分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每 学 期 对 学 生 团 体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考 核, 对 考 核 优 秀 的 学 生 团 体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学 生 团 体 予 以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的 团 体 管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147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考 务 管 理 办 法 考 试 是 教 学 的 重 要 环 节, 是 检 查 教 学 质 量 考 查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的 重 要 方 式, 为 整 顿 教 学 秩 序, 加 强 对 考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严 明 考 试 纪 律, 严 格 考 试 规 程,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风 考 风,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成 绩 考 核 ( 一 )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 包 括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等 ) 考 核 ( 包 括 考 试 考 查 ) 考 核 成 绩 载 入 学 籍 卡, 并 归 入 个 人 档 案 ( 二 ) 考 试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成 绩 计 算 以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平 时 成 绩 ( 以 半 期 测 验 实 验 实 习 平 时 作 业 等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 占 该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20-50% ( 三 ) 考 查 成 绩 的 评 定 采 用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即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成 绩 计 算 以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平 时 成 绩 ( 以 半 期 测

148 验 实 验 实 习 平 时 作 业 等 成 绩 综 合 评 定 ) 占 该 课 程 总 成 绩 的 的 20-50% 五 级 分 制 记 分 标 准 为 : 优 秀 : 计 算 成 绩 为 90 分 以 上 良 好 : 计 算 成 绩 为 80 分 以 上 中 等 : 计 算 成 绩 为 70 分 以 上 及 格 : 计 算 成 绩 为 60 分 以 上 不 及 格 : 计 算 成 绩 <60 分 ( 四 ) 实 习 成 绩, 一 般 根 据 实 习 态 度 实 际 操 作 实 习 报 告 总 结 实 习 地 指 导 民 警 和 公 安 机 关 评 价 等 环 节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第 二 条 缓 考 ( 一 ) 考 试 期 间,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缓 考 : 1 考 试 时 因 病 卧 床 不 起 或 住 院 者 ; 2 因 其 它 原 因 ( 如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等 )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者 ( 二 ) 申 请 程 序 1 由 本 人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交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本 人 因 病 不 能 书 写 时 由 区 队 代 为 申 请 ; 2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 3 教 务 处 批 准 备 案 并 通 知 有 关 教 学 系 ( 部 ); 4 因 病 者 必 须 附 有 医 院 的 诊 断 证 明 ( 三 ) 缓 考 学 生 的 缓 考 时 间, 与 补 考 同 时 进 行, 其 成 绩 记 录 为 正

149 常 考 试 成 绩 但 考 核 不 及 格 不 再 安 排 补 考, 其 缓 考 课 程 少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第 三 条 补 考 ( 一 ) 凡 考 试 成 绩 未 及 格 者, 均 应 参 加 补 考 ( 二 ) 补 考 成 绩 按 及 格 与 不 及 格 两 级 记 分 ( 三 ) 补 考 时 间 ; 每 学 期 的 补 考 一 律 安 排 在 开 学 后 第 二 周 内 进 行, 补 考 成 绩 必 须 在 开 学 后 第 三 周 内 交 教 务 处, 以 便 及 时 处 理 学 生 学 籍 毕 业 前 补 考 安 排 在 最 后 一 学 期 第 十 二 周 进 行 ( 四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准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正 常 补 考 : 1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课 程 ; 2 旷 考 的 课 程 ; ( 五 ) 下 列 情 况, 毕 业 前 可 参 加 一 次 补 考 : 1 旷 考 违 纪 作 弊 ( 指 一 次 ) 的 学 生,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生 处 同 意, 教 务 处 批 准 者 ; 2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 3 重 修 课 程 仍 不 及 格 者 ( 六 ) 参 加 补 考 的 学 生, 必 须 带 考 试 证 ( 或 身 份 证 ) 进 入 考 场, 监 考 教 师 必 须 逐 一 进 行 核 对, 不 带 考 试 证 ( 或 身 份 证 )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第 四 条 旷 考 凡 未 履 行 缓 考 手 续 而 不 参 加 考 试 或 参 加 考 试 不 交 卷 者, 均 作 旷 考 处 理

150 第 五 条 考 表 制 定 考 试 课 程 的 考 表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制 定, 包 括 考 场 安 排, 监 考 人 员 监 考 场 次 安 排, 考 试 时 间 安 排 考 室 统 一 布 置,50 人 以 上 考 场 设 监 考 人 员 三 人,50 人 以 下 设 监 考 人 员 二 人 第 六 条 主 考 巡 考 人 员 职 责 ( 一 ) 主 考 职 责 1 考 试 前 一 周, 检 查 考 试 安 排 情 况, 试 卷 制 作 是 否 完 毕, 布 置 有 关 事 宜 2 考 试 前 一 天, 召 开 监 考 人 员 会 议, 宣 讲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检 查 考 场 准 备 情 况, 检 查 考 场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是 否 贴 好 考 号, 并 封 闭 考 场 3 考 试 前 半 小 时, 把 试 卷 材 料 ( 试 卷 袋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考 场 规 则 考 场 指 令 ) 分 发 给 监 考 人 员 凡 考 场 短 缺 试 卷, 可 启 用 备 用 袋 4 考 试 过 程 中, 正 副 主 考 一 人 留 守 考 场 值 班 室, 其 余 参 加 巡 考 5 负 责 处 理 考 试 中 出 现 的 违 纪 作 弊 事 件, 对 不 遵 守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的 人 员 进 行 干 予 6 考 试 结 束 后, 检 查 各 考 室 送 回 的 试 卷 份 数 是 否 与 应 考 人 数 相 符, 是 否 装 订 试 卷, 试 卷 袋 填 写 是 否 正 确, 监 考 人 员 是 否 签 名, 是 否 填 写 和 交 考 试 情 况 登 记 表 7 通 知 各 系 ( 部 ) 领 取 试 卷

151 ( 二 ) 巡 考 人 员 职 责 巡 考 人 员 负 责 检 查 考 试 纪 律, 有 权 对 违 反 考 场 记 录 的 学 生 及 监 考 人 员 进 行 干 予,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交 主 考 处 理 第 七 条 监 考 人 员 职 责 ( 一 ) 监 考 人 员 须 在 考 试 前 做 好 考 试 准 备 工 作, 并 于 考 试 前 二 十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不 得 迟 到 早 退 或 缺 席, 违 者 要 通 报 批 评,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分 ( 二 ) 监 考 人 员 要 认 真 做 好 考 场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对 考 生 进 行 必 要 的 思 想 教 育, 当 众 宣 读 考 生 须 知 保 证 考 试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既 要 严 肃 认 真 地 维 护 考 场 秩 序, 又 要 和 蔼 热 情 地 关 怀 考 生 ( 三 ) 监 考 人 员 对 试 题 内 容 不 作 任 何 的 解 释, 只 对 试 题 印 刷 不 清 之 处 予 以 当 众 答 复 任 何 人 不 得 宣 读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事 项, 保 持 考 场 肃 静 ( 四 )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站 在 考 场 前 后 合 适 的 位 置 监 考, 在 考 场 内 不 得 吸 烟 阅 读 书 报 和 谈 笑, 不 得 抄 题 做 题 或 办 其 它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监 考 岗 位,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经 主 考 批 准 ( 五 ) 监 考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凡 考 生 擅 自 缺 考 者, 记 录 为 旷 考 ; 对 有 作 弊 嫌 疑 的 考 生 应 重 点 监 视, 有 权 调 整 其 座 位, 对 违 纪 舞 弊 与 协 同 舞 弊 者, 须 据 实 报 告 应 当 及 时 停 止 该 科 目 考 试, 责 令 其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的 事 实 依 据,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监 督 员 签 字 确 认

152 ( 六 ) 考 试 时 间 终 了, 监 考 人 员 应 督 促 学 生 按 时 交 卷, 不 得 擅 自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必 须 时 应 报 请 主 考 处 理 ( 七 ) 监 考 人 员 考 试 前 应 做 的 工 作 1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提 前 二 十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检 查 试 卷 页 数 是 否 齐 全, 试 卷 份 数 与 应 考 人 数 是 否 相 符 如 试 卷 短 缺, 应 立 即 到 主 考 处 补 领 2 进 入 考 场 后, 向 学 生 宣 布 以 下 事 宜, 实 施 清 场 : (1) 考 生 必 须 按 指 定 座 位 就 坐 ; (2) 必 须 将 书 包 书 本 笔 记 本 传 呼 机 手 机 等 物 品 放 在 讲 台 上 或 指 定 位 置 ; (3) 不 许 使 用 自 备 草 稿 纸, 也 不 许 将 自 备 纸 张 垫 在 试 卷 下 ; (4) 检 查 书 桌 是 否 锁 上 或 书 桌 内 是 否 有 草 稿 纸 等 并 清 除 掉 ; (5) 考 试 时 间 ; (6) 考 生 须 知 3 每 次 考 试 前 五 分 钟 内 完 成 如 下 工 作 : (1) 发 卷 时, 对 无 考 试 证 未 按 指 定 座 位 就 坐 以 及 没 按 要 求 清 场 的 学 生 不 予 发 卷, 并 作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将 其 姓 名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 (2) 宣 布 试 卷 总 页 数, 要 求 学 生 仔 细 检 查 ; (3) 要 求 考 生 在 试 卷 指 定 位 置 填 写 姓 名 区 队 年 级 系 ( 部 ) 考 试 ( 查 ) 科 目 等 项 ( 八 ) 考 试 过 程 中 应 做 的 工 作

153 1 考 试 开 始 后, 逐 一 检 查 考 生 的 学 生 证 与 试 卷 上 填 写 的 姓 名 是 否 相 符 ; 2 清 点 参 加 考 试 人 数, 有 无 缺 考, 并 将 结 果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 3 在 考 试 中, 监 考 人 员 如 发 现 学 生 有 作 弊 行 为, 应 立 即 令 其 停 止 考 试, 收 回 试 卷, 没 收 考 试 证, 令 其 退 出 考 场 并 将 情 况 详 细 记 录 在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两 名 监 考 教 师 签 字 ( 九 ) 考 试 结 束 应 做 的 工 作 1 每 科 考 试 结 束 前 十 五 分 钟, 监 考 人 员 可 提 醒 考 生 注 意, 考 试 时 间 结 束, 严 令 考 生 迅 速 交 卷 离 开 考 场, 经 警 告 坚 持 不 交 卷 者, 可 拒 收 其 试 卷, 并 作 考 试 违 纪 处 理, 将 其 姓 名 记 录 在 考 试 情 况 登 记 表 上 ; 2 考 试 结 束, 监 考 人 员 当 场 清 点 试 卷 无 误 后 ( 参 加 考 试 人 数 与 试 卷 份 数 相 符 ), 装 订 成 册, 送 考 场 值 班 室 主 考 处, 如 有 丢 失, 要 立 即 查 明 情 况, 明 确 责 任, 并 向 主 考 报 告 ; 3 认 真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对 旷 考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考 试 作 弊 的 学 生, 应 有 明 确 记 载, 并 同 试 卷 一 起 交 主 考 处 ; 4 如 有 违 纪 作 弊 情 况, 必 须 详 细 报 告 主 考 和 教 务 处, 不 得 拖 延 ( 十 ) 监 考 人 员 要 认 真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忠 于 职 守, 模 范 地 执 行 考 场 纪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营 私 舞 弊, 如 监 考 人 员 营 私 舞 弊, 要 严 肃 处 理

154 第 八 条 考 生 须 知 考 试 是 检 查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掌 握 知 识 的 重 要 手 段, 为 维 护 考 场 纪 律, 保 证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的 真 实 性,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考 试 须 知 ( 一 ) 学 生 一 律 凭 准 考 证 考 试 证 或 身 份 证 按 学 院 规 定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所 学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入 场 后 严 格 按 照 监 考 教 师 的 安 排 对 号 入 座, 证 件 放 在 考 桌 右 上 方, 以 备 查 对, 无 证 件 者 不 得 进 入 考 场 ( 二 )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进 入 考 场, 迟 到 30 分 钟 以 上 或 无 故 缺 考 者, 按 该 门 课 程 旷 考 论, 成 绩 以 0 分 计, 不 得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考 试 进 行 半 小 时 后, 学 生 方 可 交 卷 离 场, 考 生 迟 到 延 误 时 间, 不 得 延 长 ( 三 ) 学 生 除 携 带 考 试 必 须 的 笔 墨 用 具 外, 不 得 将 教 材 参 考 资 料 练 习 本 笔 记 本 书 包 等 带 到 考 试 座 位 上 ( 开 卷 考 试 除 外 ), 不 准 携 带 移 动 电 话 传 呼 机 等 通 讯 联 络 工 具 ( 四 )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要 保 持 考 场 肃 静, 在 得 到 试 卷 后 首 先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和 考 号 准 确 清 楚 地 填 写 在 试 卷 规 定 的 栏 目 内, 不 得 在 试 卷 的 其 它 任 何 地 方 写 自 己 的 姓 名 考 号 或 作 记 号, 违 者 试 卷 作 废 注 意 清 点 试 卷 张 数 页 码 是 否 正 确, 检 查 有 无 漏 印 字 迹 不 清 或 破 损, 开 考 信 号 发 出 后 方 能 答 题 ( 五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若 有 疑 问, 应 举 手 示 意, 请 监 考 教 师 解 释, 学 生 之 间 不 得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互 打 手 势 信 号 ( 六 ) 学 生 提 前 交 卷 后 不 得 在 考 场 附 近 逗 留 谈 论 喧 哗, 影 响 他 人 考 试

155 ( 七 ) 口 试 抽 签 以 一 次 为 准, 不 得 要 求 更 换 题 签, 持 签 后 到 监 考 教 师 指 定 地 点 准 备 答 题, 学 生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讨 论 ( 八 )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笔, 将 试 卷 反 扣 课 桌 上, 待 监 考 教 师 检 查 收 齐 答 卷 后, 学 生 方 能 依 次 离 开 考 场, 不 准 将 试 卷 和 草 稿 纸 带 走 ( 九 ) 学 生 违 反 考 场 纪 律 或 作 弊,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的 处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九 条 期 末 考 试 的 管 理 ( 一 ) 关 于 命 题 1 遵 循 原 则 (1) 期 末 考 试 命 题 必 须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进 行, 不 得 超 出 教 学 内 容 范 围, 同 一 学 科 同 一 层 次 统 一 命 题 (2) 试 题 应 有 足 够 的 题 量 和 涵 盖 面, 应 大 致 包 括 本 学 期 教 学 各 章 节 中 有 代 表 性 的 内 容, 并 且 一 般 学 生 在 90 分 钟 左 右 完 成 答 卷 (3) 命 题 要 注 意 点 面 结 合, 突 出 重 点 (4) 试 题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的 规 定, 反 映 课 程 的 基 本 要 求, 有 一 定 的 梯 度, 能 区 别 不 同 水 平 的 学 生 (5) 题 型 力 求 多 样 化 具 体 题 型 可 以 是 填 空 单 项 选 择 多 项 选 择 名 词 解 释 简 要 回 答 辨 析 演 算 证 明 论 述 案 例 分 析 等 2 闭 卷 考 试 的 命 题 (1) 闭 卷 考 试 应 力 求 以 标 准 化 考 试 命 题 (2) 主 客 观 性 试 题 原 则 上 各 占 50% 其 中 填 空 题 的 答 案 应 具

156 有 唯 一 性, 不 得 模 棱 两 可 ; 单 项 选 择 一 般 应 有 四 个 备 选 答 案, 但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 多 项 选 择 一 般 应 有 五 个 备 选 答 案, 至 少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正 确 ; 名 词 解 释 和 简 要 回 答 应 围 绕 概 念 概 念 之 间 的 关 系 和 基 本 原 理 命 题, 着 重 检 查 学 生 的 理 解 程 度, 可 以 不 要 求 学 生 举 例 和 联 系 实 际 进 行 阐 述 ; 辨 析 题 应 着 重 考 查 学 生 对 基 本 概 念 和 基 本 原 理 的 理 解, 要 求 进 行 判 断 并 说 明 理 由 ; 演 算 题 应 给 出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数 据, 能 推 出 正 确 的 结 果 ; 证 明 题 论 述 题 和 案 例 分 析 题 应 着 重 考 查 学 生 分 析 综 合 能 力 及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能 力, 要 求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3 开 卷 考 试 的 命 题 (1) 凡 开 卷 考 试 ( 均 指 堂 上 开 卷 ) 科 目, 需 报 经 系 ( 部 ) 领 导 审 批 后 才 命 题 (2) 凡 开 卷 考 试 题 量 须 以 学 生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答 卷 为 宜 (3) 试 题 应 能 反 映 出 本 课 程 主 要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考 查 学 生 对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原 理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程 度, 着 重 考 查 学 生 运 用 知 识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4) 题 型 以 综 合 分 析 为 主, 但 不 应 出 通 过 翻 阅 书 本 资 料 笔 记 本 等 能 直 接 找 到 答 案 的 试 题 4 试 卷 格 式 (1) 每 门 学 科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形 式 ( 开 闭 卷 ) 考 试, 都 必 须 拟 出 三 套 分 量 相 当, 难 易 程 度 相 同 且 无 重 复 的 试 卷, 标 明 A B C 套 (2) 各 科 考 试 命 题, 均 须 采 用 学 院 统 一 的 试 题 纸 并 且, 须 注 明 试 卷 的 页 码 ( 第 X 页, 共 X 页 )

157 (3) 各 试 题 上 均 需 注 明 分 数 若 大 题 中 有 若 干 小 题 分 数 不 等, 须 分 别 予 以 注 明 (4) 试 卷 上 不 留 答 题 空 间 ( 答 题 纸 另 发 ) 对 客 观 性 试 题, 须 注 明 答 题 方 法 (5) 试 卷 上 字 迹 要 清 晰, 卷 面 要 整 洁 请 用 电 脑 打 印, 并 报 送 磁 盘 ( 用 WORD 编 辑 16 开 页 面 ) ( 二 ) 关 于 审 题 1 各 系 ( 部 ) 负 责 对 本 系 ( 部 ) 各 专 业 期 末 考 试 试 题 进 行 认 真 细 致 的 审 查, 包 括 内 容 审 查 和 技 术 审 查 2 试 题 审 查 必 须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及 要 求 进 行, 对 不 符 合 前 述 要 求 的 试 卷 退 回 命 题 者 修 改 或 重 新 拟 制 3 试 题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查 签 字, 再 由 各 系 ( 部 ) 教 学 主 管 领 导 审 查 签 字 盖 章 4 教 务 处 对 各 系 ( 部 ) 所 交 的 试 题 进 行 随 机 抽 查,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与 手 续 的 试 题 退 回 系 ( 部 ) 由 此 引 起 的 责 任,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试 题 送 印 与 试 卷 的 管 理 印 刷 1 每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试 题, 须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系 ( 部 ) 领 导 审 核 并 签 字 后, 由 系 ( 部 ) 办 公 室 将 本 系 ( 部 ) 密 封 的 试 题 于 考 试 前 十 五 天 集 中 交 教 务 处 2 期 末 和 补 考 考 试 试 卷 在 教 务 处 统 一 印 制 3 教 考 分 离 课 程 试 题 管 理 办 法 如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另 行 规 定

158 4 教 务 处 和 各 系 ( 部 )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及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做 好 试 题 试 卷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工 作 对 泄 露 者,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考 试 组 织 期 末 考 试 和 补 考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安 排, 考 查 课 半 期 考 试 由 各 系 ( 部 ) 组 织 1 教 务 处 在 考 试 前 两 周 将 期 末 集 中 考 试 统 一 安 排 表 ( 初 稿 ) 发 给 各 系 ( 部 ), 各 系 ( 部 ) 核 对 和 安 排 监 考 人 员 后 返 回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在 考 试 前 一 周 将 正 式 安 排 表 发 到 各 系 ( 部 ) 提 前 结 束 课 程 的 考 试 统 一 在 期 末 进 行 公 共 课 和 跨 系 ( 部 ) 开 设 的 课 程, 各 系 ( 部 ) 必 须 按 规 定 安 排 监 考 人 员 2 学 生 正 常 补 考 时 间 是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二 周 3 以 上 各 类 考 试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教 务 处 的 统 一 安 排,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时 间 和 地 点 ( 五 ) 阅 卷 与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1 考 试 阅 卷 由 各 系 ( 部 ) 组 织, 采 用 封 闭 式 流 水 作 业 法, 集 中 阅 卷, 不 得 在 家 中 阅 卷 2 严 格 按 照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如 有 疑 义 或 成 绩 分 布 不 合 理, 须 经 教 研 室 集 体 讨 论, 报 系 ( 部 ) 主 任 批 准 后, 方 能 更 改 评 分 标 准 3 考 试 结 束 一 周 内, 各 系 ( 部 ) 办 公 室 将 学 生 的 考 试 考 查 课 成 绩 和 补 考 名 单 ( 均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签 名, 系 ( 部 ) 审 核, 一 式 两 份 ),

159 统 一 报 教 务 处 核 准 和 公 布 成 绩, 在 此 以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宣 布 成 绩, 成 绩 备 案 后, 原 则 上 不 作 修 改 4 已 评 阅 完 毕 的 试 卷 装 入 试 卷 袋 封 好, 保 存 在 课 程 所 在 系 ( 部 )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成 绩 5 学 生 成 绩 可 在 考 试 结 束 20 日 后 上 网 查 询 外 网 : 内 网 : 学 生 对 评 分 有 疑 义,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员 队 同 意, 教 务 处 审 批, 于 开 学 第 一 周 星 期 五 组 织 相 关 系 ( 部 ) 有 关 人 员 统 一 查 分 查 分 结 果 于 第 二 周 公 布 第 十 条 实 践 教 学 考 核 管 理 ( 一 ) 实 践 教 学 的 规 定 1 实 践 教 学 是 指 在 实 验 室 实 训 教 学 基 地 所 进 行 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 包 括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和 课 程 内 实 验 ( 实 训 ), 以 下 分 别 简 称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和 课 程 实 验 ( 实 训 ) ] 和 校 内 外 实 习 [ 包 括 警 务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 等 实 践 教 学 2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为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其 教 学 活 动 以 独 立 的 课 程 形 式 进 行 组 织, 单 独 进 行 考 核 与 登 记 学 习 成 绩 课 程 实 验 ( 实 训 ) 是 一 门 课 程 中 的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内 容, 与 理 论 教 学 一 起 构 成 一 门 课 程, 其 成 绩 归 入 课 程 成 绩 3 各 教 学 部 门 进 行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必 须 对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学 院 教 务 处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二 ) 程 序 和 要 求 1 考 核 的 命 题

160 (1)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严 格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完 成 后, 由 教 学 系 部 教 研 室 组 织 有 关 教 师 根 据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进 行 命 题 待 条 件 成 熟, 建 立 警 务 技 能 测 试 试 题 库 试 题 库 应 附 有 考 核 具 体 内 容 和 评 分 要 求, 以 便 评 分 人 员 或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评 分 或 检 查 工 作 (2)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应 根 据 实 践 教 学 内 容 着 重 考 核 学 生 对 警 务 技 能 的 实 际 运 用 能 力 ; 校 外 实 习 着 重 考 核 学 生 完 成 实 习 计 划 要 求 的 综 合 能 力 (3) 警 务 技 能 测 试 试 题 库 建 立 后,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的 考 题 应 从 技 能 测 试 试 题 库 中 随 机 确 定 2 考 核 审 批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考 题 完 成 后, 课 程 教 研 室 制 定 实 践 考 核 方 案, 包 括 组 织 形 式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等, 由 任 课 教 师 填 写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实 践 课 程 考 核 审 核 表, 交 主 管 教 学 的 系 部 领 导 批 准 后, 于 考 核 前 一 周 报 教 务 处 检 查 存 档 3 考 核 的 组 织 (1)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由 系 部 主 管 教 学 的 领 导 根 据 审 批 意 见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理 工 科 类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可 采 取 实 际 操 作 与 笔 试 或 问 答 等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以 实 际 操 作 为 主 ; 文 科 类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可 采 取 与 理 工 科 类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相 同 的 方 式 也 可 采 取 其 它 开 卷 考 试 与 闭 卷 考 试 相 结 合, 课 堂 考 试 与 现 场 考 试 相 结 合, 笔 试 与 口 试 答 辩 相 结 合 等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161 (2) 校 外 实 习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方 式 根 据 实 习 计 划 要 求 进 行 (3) 对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考 核 过 程, 系 部 应 根 据 考 核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安 排 考 核 人 员 ( 三 ) 成 绩 评 定 与 记 载 1 课 程 实 验 ( 实 训 ) 的 考 核 以 学 生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操 作 为 主, 成 绩 核 定 以 百 分 制 记 录,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归 入 课 程 成 绩, 课 程 成 绩 中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的 比 例 按 照 实 验 ( 实 训 ) 课 时 占 该 课 程 课 时 的 比 例 或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考 核 要 求 等 进 行 计 算 2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成 绩 的 评 定 是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操 作 成 绩 和 实 验 ( 实 训 ) 考 核 成 绩 的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操 作 成 绩 可 占 40 50%, 实 验 ( 实 训 ) 考 核 成 绩 可 占 60 50%; 也 可 根 据 学 生 参 加 单 个 实 验 ( 实 训 ) 项 目 成 绩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评 定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成 绩 学 生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评 定 可 以 采 用 五 等 级 制 或 百 分 制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根 据 下 列 四 个 方 面 评 定 : (1) 态 度 : 是 否 遵 守 纪 律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是 否 认 真 参 加 实 验 ( 实 训 ) 教 学 ; 是 否 有 创 新 精 神 该 项 内 容 占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的 20% 左 右 (2) 技 能 : 对 实 验 ( 实 训 ) 的 要 求 是 否 清 楚 ; 实 验 ( 实 训 ) 技 能 是 否 掌 握 ; 能 否 独 立 正 确 地 完 成 该 项 内 容 占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的 50% 左 右

162 (3) 实 验 ( 实 训 ) 报 告 或 作 品 : 书 写 是 否 规 范, 表 达 是 否 准 确 完 整 ; 结 论 分 析 是 否 正 确 该 项 内 容 占 平 时 实 验 ( 实 训 ) 成 绩 的 30 % 左 右 3 校 外 实 习 成 绩 可 根 据 实 习 期 间 的 鉴 定 和 实 习 报 告 ( 作 品 论 文 等 ) 的 成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或 按 教 学 大 纲 考 核 要 求 进 行 评 定 若 按 照 实 习 期 间 的 鉴 定 和 实 习 报 告 ( 作 品 论 文 等 ) 的 成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时, 实 习 期 间 的 鉴 定 可 占 40 50%, 实 习 报 告 ( 作 品 论 文 等 ) 成 绩 可 占 60 50% 校 外 实 习 成 绩 分 五 个 档 次 评 定 ( 四 ) 考 籍 管 理 1 实 验 实 训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正 常 考 核 资 格 : (1) 缺 课 ( 含 旷 课 或 请 假 ) 累 计 达 到 该 课 程 教 学 总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 (2) 平 时 欠 交 作 业 次 数 累 计 达 到 该 门 课 程 作 业 总 数 四 分 之 一 者 ; (3) 未 完 成 实 验 实 训 报 告 者 ; (4) 学 生 的 作 业 或 实 验 实 训 报 告 系 抄 袭 别 人, 且 情 节 严 重, 拒 不 悔 改 者 有 上 述 情 况 者, 若 自 行 参 加 考 核, 其 考 核 成 绩 无 效 欠 交 作 业 或 实 验 者,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齐 作 业 或 实 验 实 训 报 告 后, 经 任 课 教 师 同 意, 可 以 参 加 成 绩 评 定 2 实 习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取 消 正 常 考 核 资 格 : (1) 实 习 期 间 发 生 重 大 错 误, 被 实 习 单 位 退 回 的 (2) 实 际 实 习 天 数 不 足 规 定 天 数 的 五 分 之 一 的

163 (3) 没 有 上 交 实 习 总 结 报 告 的 ( 纸 质 和 电 子 版 ) (4) 实 习 日 志 内 容 不 足 规 定 70% 的 (5)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调 换 实 习 单 位 的 (6) 拒 不 接 受 单 位 工 作 安 排 ; 拒 不 服 从 单 位 领 导 的 (7)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实 习 地 点 的 (8) 实 习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事 件, 受 到 公 安 机 关 或 学 院 纪 律 处 分 的 (9) 实 习 单 位 建 议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的 ( 五 ) 附 则 1 校 内 实 验 实 训 成 绩 在 期 末 考 核 结 束 后 与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一 同 报 系 部 审 核,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教 务 处 存 档 2 校 外 毕 业 实 习 成 绩 由 教 务 处 指 定 教 师 评 定 3 各 系 部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不 同 专 业 课 程 特 点, 制 订 出 实 践 教 学 的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关 于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英 语 等 级 考 试 体 能 达 标 测 试 ( 一 )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于 每 年 4 月 10 月 举 行 报 名 时 间 : 每 年 5 月 11 月 ( 二 ) 大 学 英 语 三 四 六 级 考 试 于 每 年 6 月 12 月 举 行 报 名 时 间 : 每 年 3 月 9 月 ( 三 ) 体 能 达 标 测 试 于 每 年 5 月 10 月 举 行 报 名 时 间 : 考 前 两 周 内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从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64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教 室 使 用 与 管 理 办 法 教 室 是 进 行 教 学 活 动 的 主 要 场 所 为 了 保 证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良 好 的 学 习 环 境, 加 强 校 风 和 学 风 建 设, 规 范 教 室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根 据 本 院 教 学 管 理 和 学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院 教 室 由 总 务 处 行 装 科 统 一 管 理, 教 学 过 程 中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学 生 处 统 一 调 配 使 用, 课 表 排 定 的 教 室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调 动 第 二 条 教 室 的 一 切 设 备, 任 何 人 不 得 损 坏 和 私 自 拿 走 第 三 条 不 许 在 教 室 和 楼 道 打 闹 大 声 喧 哗, 保 持 教 室 和 环 境 安 静 在 教 学 楼 内 及 附 近 进 行 声 响 较 大 的 维 修 或 操 作, 应 避 开 上 课 时 间 第 四 条 教 室 内 桌 椅 和 其 它 陈 设 摆 放 应 整 齐 有 序, 不 得 私 自 随

165 意 挪 动, 不 准 搬 出 室 外 第 五 条 保 持 教 室 与 楼 道 的 清 洁 不 准 在 教 室 内 吸 烟 随 地 吐 痰 和 乱 扔 杂 物 学 生 应 每 日 打 扫 所 负 责 的 卫 生 区 域 ; 公 用 教 室 和 其 他 场 所 由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打 扫, 每 学 期 应 当 定 期 集 中 大 扫 除 第 六 条 应 当 爱 护 公 物, 不 得 在 桌 椅 讲 台 门 窗 和 墙 壁 等 处 涂 抹 写 字 刻 划 蹬 踏, 不 得 拆 卸 桌 椅 电 教 等 设 备 第 七 条 应 当 节 约 用 电, 注 意 安 全, 最 后 离 开 教 室 的 人 员 要 关 灯 关 门 窗 第 八 条 学 生 应 当 按 课 表 安 排 进 入 教 室 上 课 第 九 条 学 生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在 教 室 内 搞 文 娱 活 动 第 十 条 不 准 在 教 室 会 客, 上 课 时 不 准 到 教 室 找 人 第 十 一 条 使 用 教 室 或 阶 梯 教 室 的 教 学 系 部 或 教 师, 须 提 前 写 出 申 请,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第 十 二 条 校 内 外 单 位 借 用 教 室 须 提 前 到 教 务 处 商 定,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占 用 教 室 第 十 三 条 寒 暑 假 期 间, 后 勤 部 门 应 全 面 检 修 教 学 楼 内 的 设 备 开 学 后 的 日 常 维 修, 应 随 请 随 到 第 十 四 条 对 不 遵 守 本 办 法 的, 要 督 促 改 进, 批 评 教 育 ; 对 情 节 严 重 态 度 恶 劣 的,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使 用 和 管 理 教 室 的 师 生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66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课 程 选 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为 了 规 范 我 校 选 修 课 管 理, 提 高 选 修 课 的 课 程 质 量, 推 进 学 校 素 质 教 育 的 全 面 展 开, 使 学 生 能 按 自 己 的 特 长 兴 趣 和 爱 好 合 理 构 建 知 识 和 能 力 结 构 拓 宽 知 识 面 提 高 文 化 素 质 修 养 培 养 创 新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选 修 课 指 为 了 加 深 专 业 基 础, 拓 宽 专 业 面, 扩 大 学 生 知 识 面 而 开 设 的 课 程 包 括 : 专 业 方 向 选 修 课 ( 限 选 课 ) 专 业 选 修 课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 任 选 课 ) 其 中 : 专 业 方 向 选 修 课 指 为 保 证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包 括 专 业 课 和 部 分 专 业 基 础 课 ; 专 业 选 修 课 指 为 加 深 学 科 基 础, 拓 宽 专 业 面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指 为 实 现 跨 学 科 交 叉 渗 透,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而 设 置 的 课 程 一 选 修 课 的 选 课 要 求 与 安 排

167 1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普 通 本 科 ( 专 科 ) 教 学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修 满 一 个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学 分 数 2 学 生 应 根 据 所 在 专 业 普 通 本 科 ( 专 科 ) 教 学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完 成 必 须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分 3 学 生 至 少 要 选 修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本 科 4 学 分 专 科 6 学 分 二 选 修 课 程 开 设 条 件 1 课 程 须 有 利 于 学 生 了 解 各 学 科 最 基 本 的 知 识 领 域 和 思 维 方 法, 有 利 于 加 强 学 生 的 人 文 素 质 创 新 能 力, 有 利 于 促 进 不 同 学 科 交 叉 渗 透, 有 利 于 培 养 学 生 的 思 辩 能 力, 有 利 于 引 导 学 生 了 解 学 科 前 沿 和 新 成 果 新 趋 势 新 信 息,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生 理 解 经 典 著 作 的 基 本 精 神 以 启 迪 思 想, 有 利 于 提 高 学 生 的 思 想 道 德 水 平 和 身 体 心 理 素 质 ; 2 课 程 有 明 确 的 教 学 目 的 教 学 要 求 及 较 为 详 细 完 整 的 教 学 大 纲 和 授 课 计 划, 有 相 应 的 教 材 或 讲 义 ; 3 主 讲 教 师 一 般 由 具 备 较 深 厚 的 专 业 理 论 修 养 和 一 定 教 学 经 验 的 讲 师 及 其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者 或 具 有 高 学 历 者 担 任 ; 4 主 讲 教 师 系 统 地 上 过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课 程 并 有 二 年 以 上 教 学 经 验 ; 5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必 须 面 向 全 校 学 生 开 设, 不 能 只 面 向 某 个 专 业 或 少 数 几 个 专 业 学 生 三 选 修 课 程 的 开 设 1 专 业 方 向 选 修 课 程 按 普 通 本 科 ( 专 科 ) 教 学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开 课 ;

168 2 专 业 选 修 课 由 专 业 所 在 系 ( 部 ) 按 普 通 本 科 ( 专 科 ) 教 学 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负 责 开 出, 若 有 改 动 需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 3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由 开 课 教 师 申 报 课 程, 系 ( 部 ) 分 管 教 学 主 任 对 申 请 人 的 开 课 资 格 和 业 务 能 力 进 行 审 核,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教 务 处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和 开 课 条 件, 进 行 审 批 四 选 修 课 选 课 办 法 1 专 业 选 修 课 由 教 务 处 在 每 学 期 第 9 周 前 组 织 学 生 选 课, 每 门 选 课 40 人 以 上 的 课 程 与 必 修 课 限 选 课 同 时 导 入 下 一 学 期 的 开 课 计 划 ; 2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采 用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数 字 化 校 园 信 息 平 台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选 课 ; 3 每 学 期 第 14 周 由 教 务 处 在 网 上 公 布 下 一 学 期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开 课 情 况, 包 括 课 程 简 介 学 分 上 课 时 间 和 地 点 限 选 人 数 等 内 容 ; 4 每 学 期 第 周 由 学 生 上 网 选 报 公 共 选 修 课 1~2 门 课 程 ; 5 第 18 周 由 教 务 处 根 据 选 课 人 数 公 布 公 共 选 修 课 实 际 开 课 情 况, 少 于 30 人 选 课 的 课 程 将 不 予 开 设 ; 6 第 二 学 期 的 第 1 周 由 各 系 ( 部 ) 打 印 公 共 选 修 课 学 生 考 勤 和 成 绩 登 记 表 选 修 课 开 课 情 况 并 发 至 有 关 区 队 及 任 课 教 师, 教 务 处 下 发 公 共 选 修 课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至 有 关 系 ( 部 ), 第 2 周 起 开 始 上 课 ; 7 本 专 科 学 生 从 第 二 学 年 起 方 可 参 加 全 校 性 公 共 选 修 课 的 学 习 五 选 修 课 教 学 管 理

169 1 公 共 选 修 课 按 必 修 课 方 式 进 行 编 班 上 课, 实 行 考 勤 制 度 ; 2 各 专 业 学 生 在 选 课 前 须 根 据 自 己 的 具 体 情 况 认 真 考 虑 进 行 选 课, 课 程 一 旦 选 定 不 能 更 改, 成 绩 记 入 学 籍 档 案 3 参 加 选 修 课 程 学 习 的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上 课 完 成 作 业,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及 其 他 教 学 活 动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成 绩 记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并 给 予 相 应 的 学 分 凡 缺 课 达 1/3 学 时 者 取 消 考 核 资 格 未 经 办 理 选 课 手 续 而 擅 自 听 课 并 参 加 考 核 者, 其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 4 选 修 课 的 考 核 要 求 与 必 修 课 相 同, 试 卷 样 卷 和 审 批 表 由 开 课 教 师 在 考 试 前 三 周 交 教 务 处 一 份 以 便 制 卷, 试 卷 样 卷 审 批 表 归 档 表 和 考 后 的 试 卷 ( 含 大 型 作 业 或 论 文 ) 交 开 课 所 在 系 ( 部 ) 保 存 ; 5 在 课 程 考 核 结 束 一 周 内, 由 任 课 教 师 将 授 课 班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录 入 教 学 管 理 系 统 后, 并 将 书 面 成 绩 一 式 两 份 交 相 关 系 ( 部 ) 和 教 务 处 6 授 课 教 师 应 本 着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对 待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确 保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选 修 课 程 与 其 他 类 课 程 一 样, 必 须 接 受 教 务 处 和 系 ( 部 ) 的 教 学 检 查 ; 七 附 则 : 1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 自 本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与 本 办 法 相 悖 的 自 行 废 止

170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图 书 馆 管 理 制 度 图 书 馆 是 学 院 的 文 献 信 息 保 障 中 心, 是 为 教 学 和 科 研 服 务 的 学 术 性 机 构, 是 学 院 信 息 化 和 社 会 信 息 化 的 重 要 基 地 为 加 强 图 书 馆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构 建 和 谐 图 书 馆, 为 师 生 员 工 提 供 优 雅 环 境 和 优 质 服 务,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图 书 馆 规 程 ( 修 订 ) 和 四 川 省 高 等 院 校 图 书 馆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之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读 者 进 馆 应 衣 着 整 洁, 举 止 文 明, 讲 究 卫 生, 保 持 安 静, 遵 守 图 书 馆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第 二 条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和 乱 扔 废 弃 物 ; 不 准 吸 烟 ;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进 馆 第 三 条 不 得 在 馆 内 喧 哗 打 闹 闲 聊 睡 觉 和 使 用 有 声 通 讯 工 具

171 第 四 条 爱 护 公 物 和 消 防 设 施, 不 污 损 桌 椅 及 建 筑 设 施 ; 不 在 书 刊 上 乱 写 乱 画 或 撕 毁 书 报 刊 资 料 第 五 条 不 得 用 物 品 占 座 位, 不 得 隔 夜 占 用 存 物 柜 ; 违 者 后 果 自 负 第 二 章 读 者 借 阅 第 六 条 读 者 凭 本 馆 图 书 借 阅 证 借 阅 图 书 ; 读 者 第 一 次 办 图 书 借 阅 证 不 收 费 ; 如 图 书 借 阅 证 遗 失, 应 立 即 到 图 书 馆 办 公 室 挂 失 ; 如 补 办 借 阅 证 收 费 10 元 第 七 条 读 者 外 借 图 书 数 量 及 时 间 限 定 : 教 师 30 本, 时 间 为 4 个 月 ; 学 生 10 本, 时 间 2 个 月 ; 短 期 培 训 学 员 可 办 理 临 时 借 阅 证 第 八 条 读 者 所 借 图 书 已 经 到 期 仍 需 使 用, 在 无 其 他 读 者 预 借 的 情 况 下 可 办 理 续 借, 续 借 时 间 为 1 个 月 ; 如 有 读 者 提 前 预 借, 则 不 办 理 续 借 第 九 条 阅 览 室 工 具 书 期 刊 报 纸 及 过 刊 合 订 本 原 则 上 不 外 借 ; 情 况 特 殊 经 馆 长 批 准 方 能 外 借,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周 第 十 条 读 者 如 需 要 复 印 有 关 资 料, 可 在 馆 内 复 印 第 三 章 读 者 借 书 逾 期 损 毁 遗 失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为 加 快 图 书 的 周 转 利 用 率, 读 者 借 书 逾 期 应 交 纳 滞 纳

172 金 ; 外 借 图 书 超 过 规 定 时 限, 每 册 图 书 每 天 交 滞 纳 金 1 角 钱 第 十 二 条 读 者 到 外 地 实 习 出 差, 未 能 按 期 归 还 所 借 图 书, 须 由 所 在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可 以 不 交 滞 纳 金 第 十 三 条 读 者 在 书 刊 上 涂 抹 或 勾 画 而 污 损 图 书 的, 每 污 损 1 页 赔 偿 1 元 ; 如 污 损 严 重, 必 须 赔 偿 原 书 并 缴 纳 加 工 费 5 元 ; 无 法 赔 偿 原 书 的, 按 遗 失 图 书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读 者 故 意 损 坏 书 刊, 如 损 坏 程 度 较 轻, 按 书 刊 原 价 赔 偿 并 交 纳 加 工 费 5 元, 损 坏 书 刊 仍 然 归 图 书 馆 所 有 ; 如 书 刊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则 按 书 刊 遗 失 规 定 处 理, 同 时 通 报 读 者 所 在 部 门 第 十 五 条 偷 窃 书 刊 者, 交 学 生 工 作 处 或 院 保 卫 科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读 者 遗 失 图 书, 应 立 即 到 图 书 馆 办 公 室 赔 偿 ; 如 读 者 能 买 到 与 所 遗 失 图 书 同 样 版 本 的 图 书, 则 只 交 纳 加 工 费 5 元 ; 否 则 按 下 列 标 准 赔 偿 : 1 中 文 图 书 : 按 图 书 出 版 时 间, 五 年 ( 含 五 年 ) 内 按 原 价 2 倍 赔 偿 ; 六 至 十 年 ( 含 十 年 ) 内 按 原 价 3 倍 赔 偿 ; 十 一 至 十 五 年 ( 含 十 五 年 ) 内 按 原 价 4 倍 赔 偿 ; 十 六 年 以 上 按 原 价 6 倍 赔 偿 ; 多 卷 书 遗 失 一 本, 酌 情 处 理 如 有 多 套, 按 上 述 标 准 赔 偿 ; 如 是 单 套, 则 按 全 价 赔 偿 2 期 刊 : 当 年 出 版 的 期 刊 每 本 按 原 价 2 倍 赔 偿 ; 已 装 订 的 合 订 本 则 按 出 版 时 间 参 照 图 书 的 赔 偿 规 定 处 理 3 外 文 书 刊 : 影 印 复 制 交 流 版, 按 原 价 2 倍 赔 偿 ; 原 版 书 刊 按 原 价 3 倍 赔 偿

173 第 十 七 条 赔 偿 后 在 本 学 期 内 读 者 又 找 回 遗 失 图 书 或 买 到 与 所 遗 失 图 书 同 样 版 本 的 图 书 的, 所 赔 金 额 如 数 退 还, 只 交 纳 加 工 费 5 元 ; 赔 偿 金 如 已 上 缴, 则 不 再 退 还 第 十 八 条 赔 偿 遗 失 图 书 时, 如 所 遗 失 图 书 已 逾 期 仍 须 按 规 定 交 纳 滞 纳 金 第 十 九 条 每 学 期 期 末 遗 失 图 书 赔 偿 金 按 规 定 造 册 上 缴 学 院 第 四 章 电 子 阅 览 室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电 子 阅 览 室 是 面 向 全 校 师 生 开 放 的 查 阅 电 子 文 献 资 源 的 地 方 读 者 凭 本 人 有 效 证 件 进 入 机 房, 上 网 应 遵 守 实 名 制 等 相 关 规 定,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持 机 房 清 洁 卫 生, 爱 护 机 器 设 备, 不 要 高 声 喧 哗 损 坏 设 备 照 价 赔 偿 第 二 十 二 条 电 子 阅 览 室 实 行 收 费 管 理, 单 机 每 小 时 1 元 第 二 十 三 条 严 禁 登 陆 反 动 黄 色 淫 秽 封 建 迷 信 邪 教 等 非 法 网 站 ; 严 禁 在 网 上 传 播 反 动 淫 秽 封 建 迷 信 邪 教 等 有 害 信 息 第 二 十 四 条 严 禁 在 网 上 传 播 发 布 不 利 于 国 家 稳 定 民 族 团 结 社 会 和 谐 信 息 以 及 鼓 动 学 生 进 行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上 访 闹 事 罢 课 等 信 息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禁 在 网 上 传 播 发 表 张 贴 歪 曲 事 实 诽 谤 侮 辱 诋 毁 单 位 或 个 人 形 象 和 声 誉 的 信 息 言 论 ; 严 禁 在 网 上 使 用 粗 俗

174 低 级 下 流 等 有 损 公 安 院 校 大 学 生 形 象 的 语 言 第 二 十 六 条 严 禁 利 用 黑 客 技 术 非 法 进 入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 严 禁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破 坏 攻 击 计 算 机 文 件 和 数 据 第 二 十 七 条 严 禁 盗 用 他 人 账 号 或 利 用 安 全 模 式 上 网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安 专 网 只 限 本 院 教 师 行 政 干 部 和 警 衔 晋 升 培 训 学 员 使 用 使 用 公 安 专 网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并 做 好 登 记 第 五 章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工 作 人 员 要 牢 固 树 立 读 者 第 一 服 务 育 人 观 念,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尊 重 读 者, 一 切 为 读 者 着 想 第 三 十 条 工 作 人 员 要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严 格 执 行 上 下 班 时 间, 交 接 班 不 留 空 档 第 三 十 一 条 工 作 中 应 做 到 精 神 饱 满, 仪 态 端 庄 第 三 十 二 条 接 待 读 者 要 热 情 周 到 ; 回 答 读 者 问 题 要 耐 心 细 致 ; 使 用 语 言 要 文 明 礼 貌 ; 处 理 违 规 重 在 教 育, 不 得 与 读 者 发 生 争 吵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由 图 书 馆 负 责 解 释

17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办 法 为 保 证 学 生 公 寓 的 安 全 文 明 卫 生 舒 适, 给 学 生 创 造 良 好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根 据 教 育 部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有 关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的 精 神 和 本 院 学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到 校 报 到 注 册 后, 凭 交 费 手 续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调 换 抢 占 寝 室 第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服 从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积 极 参 与 争 创 文 明 寝 室 的 活 动, 加 强 学 生 公 寓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第 三 条 学 生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不 得 在 寝 室 内 外 高 声 喧 哗 或 进 行 影 响 他 人 学 习 和 休 息 的 活 动, 不 得 在 寝 室 内 喝 酒 斗 殴 赌 博, 不 得 在 宿 舍 区 饲 养 宠 物, 不 得 在 宿 舍 走 廊 踢 球 打 球 严 禁 在 寝 室 内 传 播 复 制 买 卖 租 赁 淫 秽 书 刊 影 碟 或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以 及 从 事 封 建 迷 信 和 推 销 商 品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学 生 在 学 生 公 寓 封 闭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出 入,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出 入 的, 应 当 主 动 向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出 示 学 生 证 和 学 生

176 大 队 中 队 的 证 明 严 禁 学 生 翻 门 翻 窗 越 墙 出 入 学 生 公 寓 第 五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爱 护 公 物, 对 寝 室 走 廊 的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不 得 移 位 拆 卸 毁 坏, 不 得 在 墙 壁 门 窗 桌 柜 上 乱 写 乱 画 乱 刻, 不 得 在 寝 室 内 外 张 贴 广 告 和 其 他 宣 传 品 损 坏 公 物 的, 应 当 赔 偿 第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注 意 用 电 安 全, 严 禁 在 寝 室 内 私 拉 乱 接 电 线, 使 用 电 炉 电 炒 锅 电 饭 煲 电 热 杯 电 熨 斗 电 阻 棒 等 违 规 电 器 ; 违 者 除 没 收 违 规 电 器 外, 还 应 按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因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造 成 本 人 或 他 人 人 身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由 使 用 者 负 责 第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有 条 件 的 学 生 公 寓 实 行 水 电 成 本 运 作, 超 额 按 表 收 费 第 八 条 严 禁 男 生 进 入 女 生 公 寓 女 生 进 入 男 生 公 寓, 严 禁 在 学 生 公 寓 留 宿 外 人 第 九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爱 护 学 生 公 寓 的 卫 生,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不 得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或 其 他 杂 物, 不 得 乱 倒 脏 水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当 增 强 防 火 意 识, 自 觉 爱 护 学 生 公 寓 的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不 得 在 寝 室 内 点 蜡 烛 使 用 煤 油 炉 和 酒 精 炉 等, 不 得 在 学 生 公 寓 内 焚 烧 物 品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增 强 防 盗 意 识, 妥 善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财 物, 离 开 寝 室 应 当 关 好 门 窗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按 照 本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177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总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学 生 食 堂 规 范 化 管 理, 维 护 学 生 就 餐 秩 序, 根 据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和 本 院 学 生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在 食 堂 就 餐 实 行 一 人 一 卡 制, 以 确 保 饮 食 卫 生 安 全 和 个 人 消 费 利 益 第 二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就 餐 秩 序, 服 从 执 勤 人 员 管 理, 依 次 排 队, 不 得 拥 挤 插 队, 已 排 队 学 生 不 得 再 为 他 人 代 购 饭 菜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食 堂 餐 厅 就 餐 应 当 做 到 文 明 礼 貌, 不 得 高 声 喧 哗 打 闹 第 四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爱 护 食 堂 餐 厅 内 的 设 备 设 施, 故 意 损 坏 的, 应 当 照 价 赔 偿 第 五 条 学 生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食 堂 餐 厅 的 卫 生, 应 将 剩 饭 剩 菜 放 入 餐 盘 内, 菜 汤 倒 入 桶 内, 不 得 倒 在 餐 桌 和 地 面 上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食 堂 就 餐 过 程 中, 对 饭 菜 的 质 量 数 量 卫 生 和 工 人 的 服 务 等 有 意 见,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餐 厅 班 长 或 值 班 老 师, 不 得 借 机

178 滋 事 第 七 条 学 生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按 照 本 院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和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在 学 生 食 堂 就 餐 的 所 有 学 生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总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7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增 强 我 院 学 生 科 技 强 警 意 识, 培 植 学 生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的 基 本 素 养, 提 高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的 实 践 能 力,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院 重 视 培 养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主 要 采 用 学 生 参 与 课 内 外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参 与 教 师 科 研 活 动 独 立 申 报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等 方 式 第 三 条 学 院 每 年 举 办 大 学 生 科 技 文 化 周 活 动, 组 织 开 展 学 生 科 技 创 新 竞 赛 ;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上 级 行 政 部 门 和 学 术 团 体 组 织 开 展 的 科 研 竞 赛 活 动 第 四 条 学 院 倡 导 教 师 接 收 我 院 学 生 进 入 教 师 课 题 组 参 与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视 学 生 参 与 的 具 体 情 况 从 教 师 科 研 课 题 的 科 研 经 费 中 拿 出 5%--10% 给 予 学 生 作 为 奖 励 学 生 参 与 教 师 科 研 活 动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学 生 参 与 科 研 项 目 立 项 的 前 期 准 备 开 题 报 告 项 目 检 查

180 和 项 目 结 题 等 工 作, 了 解 科 研 活 动 的 基 本 过 程 和 研 究 方 法 ( 二 ) 学 生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协 助 或 者 独 立 完 成 科 研 工 作 中 的 部 分 内 容 ( 如 查 阅 资 料 社 会 调 查 翻 译 资 料 实 验 室 工 作 数 据 分 析 等 ), 在 科 研 氛 围 中 体 验 和 感 悟 科 学 研 究 精 神, 促 进 科 研 素 养 和 科 研 能 力 的 养 成 第 五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二 年 级 以 上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独 立 立 项, 每 个 项 目 学 院 资 助 元 ( 一 )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的 基 本 要 求 : 1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应 有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教 师 在 学 生 科 研 活 动 各 个 环 节 应 给 予 明 确 指 导, 对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应 有 具 体 明 确 的 思 路 2 参 与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的 学 生 应 充 分 发 挥 主 动 性, 在 调 查 研 究 查 阅 文 献 分 析 论 证 制 定 方 案 设 计 或 实 验 分 析 总 结 等 方 面 进 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训 练 ( 二 )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的 分 类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分 为 学 术 论 文 调 研 报 告 和 科 技 制 作 三 大 类 ( 三 )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申 报 程 序 1 每 年 5 月 份 由 科 研 处 发 布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和 立 项 指 南, 原 则 上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每 年 立 项 不 超 过 10 项, 其 中 学 术 论 文 4 项, 调 研 报 告 3 项, 科 技 制 作 3 项 2 学 生 工 作 处 按 照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要 求, 具 体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申 报

181 工 作 3 每 位 学 生 每 年 只 能 参 加 一 个 项 目 每 个 项 目 应 成 立 课 题 组, 由 学 生 担 任 课 题 组 负 责 人, 每 个 课 题 组 一 般 吸 收 3-6 名 学 生 参 加 每 个 课 题 组 至 少 要 有 1 名 相 应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但 不 超 过 两 名 指 导 教 师 需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或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4 学 生 申 请 立 项 要 作 充 分 论 证, 填 写 项 目 申 请 书 学 生 工 作 处 将 学 生 申 报 材 料 汇 总 后 报 科 研 处 科 研 处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形 式 要 件 进 行 审 核 后, 组 织 专 家 对 形 式 要 件 合 格 的 材 料 进 行 学 术 评 审, 或 委 托 相 关 系 部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结 果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公 布 ( 三 )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验 收 程 序 1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的 研 究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一 年 2 项 目 如 期 结 题,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填 写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院 级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结 项 表 ( 学 生 用 ), 提 交 完 整 的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以 及 一 定 形 式 的 成 果, 如 研 究 论 文 调 查 报 告 设 计 图 纸 开 发 的 软 件 或 系 统 等, 指 导 教 师 写 出 评 价 意 见 报 科 研 处 通 过 验 收 后 备 案, 学 生 工 作 处 也 要 备 案 3 项 目 因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按 时 结 题,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并 申 请 延 期, 指 导 教 师 签 署 建 议 意 见 后, 报 科 研 处 审 批 延 长 时 间 最 多 不 超 过 3 个 月 4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结 项 的 课 题,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说 明 原 因, 经 指 导 教 师 审 核 后 报 科 研 处 办 理 中 止 手 续 5 科 研 处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对 结 题 项 目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合 格 的 准

182 予 验 收 对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提 出 改 进 要 求, 限 期 完 成 项 目 研 究 ( 四 )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经 费 使 用 与 管 理 1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经 费 从 学 院 科 研 经 费 中 列 支, 科 研 处 统 一 管 理 2 课 题 组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项 目 申 请 书 中 提 出 经 费 申 请, 科 研 处 按 照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项 目 经 费 预 算, 经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执 行 3 课 题 经 费 须 在 项 目 预 算 内 合 理 使 用, 所 有 开 支 票 据 由 课 题 组 长 和 指 导 教 师 共 同 签 名 后, 按 照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给 予 报 销 第 六 条 学 院 提 倡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与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有 机 结 合, 鼓 励 学 生 将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实 习 的 内 容 与 所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结 合 起 来, 使 科 研 训 练 及 其 研 究 内 容 具 有 一 定 的 连 续 性, 利 于 研 究 能 力 的 养 成 及 研 究 成 果 的 深 化 第 七 条 学 生 参 加 科 研 创 新 活 动, 可 以 按 照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科 研 奖 学 金 第 八 条 学 院 鼓 励 教 师 积 极 指 导 学 生 开 展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活 动, 项 目 结 项 的 计 入 教 师 当 年 科 研 工 作 量 凡 学 生 科 研 创 新 能 力 培 养 项 目 的 研 究 成 果 获 得 院 级 成 果 奖, 学 院 向 指 导 教 师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并 奖 励 300 元 获 院 级 以 上 成 果 奖 的, 对 指 导 教 师 给 予 800 元 奖 励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183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科 研 处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是 我 院 教 学 和 科 研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为 了 保 证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正 常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参 加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活 动, 不 得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第 三 条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实 训 前 要 做 好 预 习, 认 真 阅 读 实 验 实 训 指 导 书, 并 接 受 教 师 的 检 查 第 四 条 进 入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必 须 遵 守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在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服 从 教 师 指 导, 在 指 定 地 点 进 行 操 作 ; 保 持 场 所 清 洁 安 静, 不 许 吸 烟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纸 屑 及 其 他 杂 物 第 五 条 实 验 实 训 前 应 仔 细 核 对 自 己 所 用 的 仪 器 工 具 等, 如 有 问 题 立 即 向 指 导 教 师 报 告,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动 用 与 本 实 验 实 训 无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第 六 条 一 切 准 备 工 作 就 绪 后, 必 须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方 可 动 用

184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实 验 实 训 ; 实 验 实 训 中 要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细 心 观 察, 认 真 做 好 原 始 记 录,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不 得 抄 袭 他 组 数 据 第 七 条 实 验 实 训 前 应 认 真 学 习 有 关 安 全 条 例 安 全 技 术, 掌 握 安 全 保 障 设 施 和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实 验 实 训 中 要 注 意 安 全, 出 现 意 外 事 故 时 要 保 持 镇 静, 并 及 时 向 指 导 教 师 报 告 ; 同 时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并 尽 可 能 保 护 好 现 场 第 八 条 实 验 实 训 中 应 按 相 关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若 仪 器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或 损 坏, 应 及 时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处 理 第 九 条 实 验 实 训 完 成 后, 须 整 理 好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清 理 实 验 实 训 场 地, 经 指 导 教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实 验 实 训 场 所 第 十 条 学 生 应 爱 护 实 验 实 训 仪 器 设 备 和 相 关 设 施 凡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者, 应 主 动 说 明 原 因 并 接 受 检 查, 填 写 报 损 单, 按 有 关 规 定 赔 偿 对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擅 自 动 用 仪 器 设 备 设 施, 造 成 损 坏 者, 除 要 求 当 事 人 写 出 书 面 检 查 赔 偿 损 失 外, 还 要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毕 业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调 查 是 我 院 实 训 教 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生 在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调 查 活 动 中, 应 接 受 实 习 带 队 指 导 教 师 的 安 排 指 导, 并 加 强 自 我 管 理,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注 重 维 护 学 院 和 实 习 实 践 单 位 的 形 象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18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实 习 教 学 是 巩 固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教 育, 增 强 学 生 的 感 性 认 识, 培 养 提 高 学 生 的 专 业 适 应 能 力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和 严 谨 求 实 公 正 执 法 的 工 作 作 风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为 加 强 教 学 实 习 教 学 管 理, 全 面 促 进 学 生 知 识 转 化 和 警 察 素 质 的 提 升, 根 据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普 通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教 学 实 习 计 划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普 通 专 科 专 业 学 生 教 学 实 习 计 划 要 求, 特 制 定 学 生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一 教 学 实 习 目 的 与 要 求 ( 一 ) 教 学 实 习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认 真 严 格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家 法 律, 促 进 学 生 政 策 水 平 和 法 律 意 识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 二 ) 要 把 忠 诚 为 民 的 警 魂 教 育 贯 彻 于 教 学 实 习 的 整 个

186 过 程,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生 牢 固 树 立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思 想, 全 面 形 成 忠 于 党 忠 于 祖 国 忠 于 人 民 忠 于 法 律 的 警 察 意 识 ( 三 ) 教 学 实 习 管 理 工 作 要 坚 持 严 格 的 警 纪 教 育, 要 求 学 生 自 觉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的 工 作 纪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自 觉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纪 律, 服 从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和 工 作 安 排, 听 从 实 习 指 导 民 警 和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的 指 挥, 杜 绝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 四 ) 要 教 育 和 引 导 学 生 继 承 发 扬 公 安 机 关 的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研 究 ; 实 事 求 是, 依 法 办 事 ;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奉 公 要 大 力 倡 导 和 宏 扬 我 院 学 生 英 雄 群 体 的 精 神 品 格, 勇 于 奉 献, 不 畏 艰 险, 机 智 果 敢, 不 怕 牺 牲, 时 时 处 处 自 觉 维 护 人 民 警 察 的 良 好 形 象 要 督 促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实 习 单 位 组 织 的 政 治 学 习 和 各 项 公 益 活 动 ( 五 ) 要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引 导 学 生 求 真 务 实, 学 以 致 用, 将 所 学 知 识 运 用 到 公 安 机 关 基 层 工 作 实 践 中 去, 为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稳 定 服 务, 并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提 高 自 身 的 专 业 适 应 能 力 应 用 研 究 能 力 综 合 实 践 能 力 和 警 察 职 业 素 质 通 过 教 学 实 习, 学 生 应 增 强 对 公 安 工 作 的 认 识, 全 面 了 解 公 安 工 作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要 求, 提 高 工 作 适 应 性 ; 应 进 一 步 加 深 对 专 业 知 识 的 理 解 掌 握, 形 成 全 面 系 统 的 公 安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体 系, 并 努 力 将 理 论 知 识 转 化 为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 应 掌 握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的 基 本 操 作 技 能, 进 一 步 培 养 和 提 高 动 脑 动 口 动 手 的 能 力 二 教 学 实 习 内 容 ( 一 ) 实 习 教 学 内 容

187 1 政 治 思 想 教 育 加 强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党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关 注 了 解 国 际 国 内 时 事 政 治 ( 由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实 习 指 导 民 警 组 织 实 施 ) 2 业 务 教 学 结 合 公 安 基 层 工 作 实 践,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律 刑 事 侦 查 治 安 管 理 等 公 安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知 识 在 实 践 层 面 的 专 题 教 学 讲 授, 引 导 和 帮 助 学 生 进 一 步 构 建 系 统 扎 实 的 公 安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体 系, 掌 握 运 用 公 安 业 务 工 作 的 基 本 方 法, 了 解 最 新 犯 罪 动 态, 巩 固 提 高 各 项 应 用 警 务 技 能 ( 由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组 织 实 施 ) ( 二 ) 实 习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1 值 班 室 工 作 学 习 处 理 接 报 案 ; 学 会 接 待 外 调 人 员 和 群 众 来 访 ; 学 会 调 解 民 事 纠 纷 ; 学 会 上 传 下 达 等 常 规 工 作 2 户 口 管 理 工 作 参 与 户 口 变 动 的 月 统 年 统 工 作 ; 参 与 管 理 户 口 申 报 ; 协 助 建 立 和 管 理 户 口 档 案 ; 协 助 进 行 身 份 证 管 理 ; 协 助 列 管 重 点 人 口 ; 协 助 指 导 治 保 会 工 作 ; 了 解 掌 握 社 区 治 安 防 范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3 巡 逻 工 作 在 巡 逻 中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各 类 问 题 和 事 件 ; 学 会 发 现 可 疑 的 人 和 事, 初 步 掌 握 盘 查 方 法 ; 学 会 巡 逻 区 域 内 的 点 线 控 制 方 法 4 治 安 管 理 工 作 应 用 所 学 治 安 管 理 知 识, 参 与 各 类 治 安 管 理 治 安 案 件 处 理 等 工 作 5 各 类 案 件 查 破 工 作 参 与 现 场 保 护 现 场 访 问 现 场 勘 查 和 现 场 分 析 ; 参 与 进 行 嫌 疑 线 索 的 追 查 ; 参 与 办 案, 制 作 有 关 文 书

188 6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应 结 合 毕 业 论 文 选 题 方 向, 切 实 加 强 分 析 研 究 能 力 训 练, 收 集 论 文 写 作 所 需 的 各 类 资 料 三 教 学 实 习 时 间 地 点 ( 一 ) 教 学 实 习 时 间 安 排 本 科 专 业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第 七 学 期 进 行 ; 专 科 专 业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第 五 学 期 进 行 实 习 时 间 总 计 10 周 ( 二 ) 教 学 实 习 地 安 排 教 学 实 习 原 则 采 取 集 中 实 习 的 方 式, 实 习 地 点 在 学 院 校 外 实 习 基 地 四 教 学 实 习 工 作 阶 段 安 排 ( 一 ) 教 学 实 习 工 作 阶 段 分 为 教 学 实 习 动 员 教 学 实 习 实 施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三 个 阶 段 1 教 学 实 习 动 员 阶 段 组 织 进 行 教 学 实 习 动 员, 学 习 讨 论 教 学 实 习 计 划 和 有 关 纪 律 规 定 作 好 教 学 实 习 的 思 想 准 备 组 织 准 备 和 物 质 准 备 工 作 2 教 学 实 习 实 施 阶 段 (1) 教 学 实 习 组 学 生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各 实 习 基 地, 由 带 队 教 师 统 一 带 领 集 体 到 实 习 基 地 报 到, 接 受 实 习 任 务, 确 定 实 习 指 导 民 警 ( 指 导 民 警 原 则 上 按 照 生 师 比 5:1 配 备 ) (2) 实 习 学 生 到 达 指 定 实 习 岗 位 后, 在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领 导 和 民 警 指 导 下 开 展 实 习 工 作 (3)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须 坚 持 每 天 做 好 实 习 记 录, 记 载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和 实 习 心 得 体 会 (4) 各 实 习 小 组 结 束 实 习 前 在 实 习 基 地 进 行 1 至 2 天 工 作 小 结,

189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处 理 好 实 习 善 后 工 作 3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阶 段 教 学 实 习 结 束 后, 各 实 习 小 组 提 交 教 学 实 习 情 况 综 合 报 告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应 制 作 并 提 交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专 科 专 业 学 生 应 制 作 并 提 交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专 业 技 术 报 告 教 务 处 组 织 进 行 教 学 实 习 鉴 定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教 学 实 习 成 绩 由 实 习 地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成 绩 ( 占 总 成 绩 的 60%),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成 绩 ( 占 总 成 绩 的 40%) 构 成 ; 专 科 专 业 学 生 教 学 实 习 成 绩 由 实 习 地 公 安 机 关 鉴 定 成 绩 ( 占 总 成 绩 的 40%),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成 绩 ( 占 总 成 绩 的 30%), 专 业 技 术 报 告 成 绩 ( 占 总 成 绩 的 30%) 等 三 部 分 构 成 五 教 学 实 习 的 组 织 管 理 ( 一 )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工 作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牵 头 组 织, 学 生 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等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 二 ) 教 学 实 习 计 划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制 定, 并 报 省 公 安 厅 政 治 部 审 批, 统 一 安 排 ( 三 ) 各 实 习 基 地 所 在 市 ( 州 ) 公 安 局 政 治 部 设 有 专 人 负 责 实 习 工 作, 并 指 派 民 警 对 学 生 实 习 进 行 指 导 ( 四 ) 学 院 指 派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与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政 工 部 门 负 责 人 协 调 联 络, 做 好 各 实 习 小 组 的 实 习 管 理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与 实 习 基 地 共 同 制 定 实 习 工 作 的 有 关 具 体 安 排, 并 协 助 有 关 科 所 队 组 织 实 施, 并 做 好 实 习 活 动 内 容 记 载 和 资 料 统 计 工 作

190 ( 五 ) 实 习 期 间, 实 习 学 生 必 须 自 觉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纪 律, 自 觉 严 格 遵 守 公 安 机 关 的 工 作 纪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服 从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 和 工 作 安 排, 听 从 实 习 指 导 民 警 和 实 习 带 队 教 师 的 指 导, 坚 决 杜 绝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发 生 1 一 切 行 动 听 指 挥, 服 从 实 习 单 位 和 指 导 教 师 安 排, 不 准 自 行 其 事 自 觉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认 真 执 行 人 民 警 察 各 项 纪 律 规 定, 执 勤 中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不 得 滥 用 警 械 警 具, 不 准 打 人 骂 人, 严 禁 刑 讯 逼 供 3 不 准 单 独 处 警 单 独 从 事 与 警 察 职 务 相 关 的 工 作, 接 警 后 要 立 即 报 告, 不 准 隐 瞒 不 报 4 不 准 乱 着 警 服, 不 准 佩 戴 正 式 民 警 警 衔 标 志, 休 息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着 警 服 5 除 协 助 民 警 执 行 公 务 外, 不 准 进 入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6 工 作 期 间 一 律 不 准 饮 酒 不 准 参 加 任 何 形 式 的 赌 博 活 动 7 不 准 驾 驶 警 用 车 辆 ( 含 摩 托 车 ), 不 准 无 照 开 车, 不 准 随 意 动 用 警 用 通 讯 设 备 8 严 守 国 家 机 密 和 警 务 工 作 秘 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公 安 专 网, 经 批 准 使 用 公 安 专 网 的, 严 禁 发 生 一 机 两 用 等 违 规 行 为 9 不 准 耍 特 权 和 滥 用 职 权, 对 群 众 热 情, 有 耐 心 10 服 从 命 令, 虚 心 学 习, 正 确 处 理 好 各 种 关 系 ( 四 ) 实 习 学 生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请 销 假 制 度 实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实 习 学 生 回 家 或 返 校 实 习 学 生 确 因 严 重 疾 病 或 遇 其 它 特 殊 情

191 况 需 请 假, 须 由 实 习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报 带 队 教 师 同 意 并 经 实 习 单 位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回 家 或 返 校 实 习 期 间 节 假 日 由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统 一 安 排 1 学 生 实 习 无 故 缺 席 一 天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缺 席 二 天 以 上 者, 实 习 成 绩 按 不 合 格 处 理, 同 时 按 照 学 院 违 纪 处 分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2 学 生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超 过 实 习 时 间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实 习 成 绩 按 不 合 格 处 理 3 学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发 生 违 纪 和 安 全 事 故, 实 习 带 队 老 师 和 实 习 小 组 长 要 及 时 报 告 实 习 单 位 和 学 院,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牵 头, 学 生 处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中 心 等 部 门 参 与, 及 时 协 调 处 理 因 违 反 实 习 单 位 和 学 院 纪 律 和 安 全 规 定, 造 成 事 故 的, 后 果 自 负 ( 五 ) 教 务 处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科 应 保 持 与 各 实 习 小 组 和 实 习 基 地 的 密 切 联 系, 掌 握 教 学 实 习 动 态, 协 助 处 理 好 实 习 过 程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各 实 习 小 组 应 每 月 按 时 向 学 院 实 验 实 训 中 心 提 交 小 组 教 学 实 习 书 面 报 告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重 大 问 题 和 突 出 的 好 人 好 事, 应 及 时 向 指 导 教 师 或 学 院 汇 报 ( 六 ) 教 学 实 习 结 束, 学 生 应 在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实 习 总 结 鉴 定 表 内 制 作 教 学 实 习 总 结, 并 由 带 队 教 师 指 导 民 警 和 实 习 基 地 公 安 机 关 作 出 教 学 实 习 鉴 定 意 见 六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普 通 本 专 科 及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92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普 通 高 校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方 针 政 策,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银 监 会 关 于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条 件 ( 一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不 足 以 支 付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学 习 和 生 活 基 本 费 用, 取 得 我 院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 ( 二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未 成 年 人 须 由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 ( 三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具 有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学 生 证 ; ( 四 )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 五 ) 学 习 成 绩 较 好, 能 够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 ( 六 ) 生 活 简 朴, 无 不 良 嗜 好 第 二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额 度 : 每 人 每 学 年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193 第 三 条 学 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机 构 ( 一 )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计 划 财 务 处 是 我 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事 务 的 主 要 负 责 部 门, 在 分 管 院 领 导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 二 ) 各 学 生 大 队 指 定 一 名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负 责 本 大 队 学 生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事 宜, 具 体 负 责 收 集 初 审 申 请 贷 款 学 生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 ( 三 ) 学 生 工 作 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事 宜, 接 受 学 生 咨 询, 审 核 有 关 材 料, 向 经 办 银 行 集 中 推 荐, 协 调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并 做 好 统 计 报 表 工 作 ; ( 四 ) 计 划 财 务 处 指 定 专 人 与 经 办 银 行 商 办 贷 款 的 发 放 工 作 第 四 条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所 需 材 料 ( 一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书 ( 写 明 本 人 家 庭 基 本 情 况, 家 庭 收 支 情 况 贷 款 项 目 贷 款 数 额 及 还 款 态 度 ); ( 二 ) 本 人 学 生 证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父 母 的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未 成 年 人 须 提 供 法 定 监 护 人 书 面 同 意 借 款 的 证 明 ); ( 三 ) 学 生 家 庭 所 在 地 乡 镇 街 道 政 府 出 具 的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并 加 盖 当 地 民 政 部 门 公 章 ( 农 村 的 需 乡 镇 民 政 部 门, 城 镇 的 需 县 区 级 民 政 部 门 出 据 ); ( 四 ) 学 院 教 师 学 生 两 人 以 上 见 证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以 及 教 师 证 学 生 证 的 复 印 件 第 五 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申 请 审 批 和 发 放 程 序 ( 一 )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如 实 填 写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审 批 表,

194 备 齐 本 人 见 证 人 家 庭 等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报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进 行 初 审, 初 审 该 生 是 否 的 确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有 无 能 力 完 成 学 业 ; ( 二 ) 学 生 中 队 大 队 对 学 生 的 贷 款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后,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主 要 审 查 学 生 家 庭 的 困 难 程 度 和 所 附 的 相 关 材 料 是 否 完 备 和 合 格, 并 对 申 请 贷 款 学 生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和 控 制 申 请 贷 款 名 额 ; ( 三 ) 学 生 工 作 处 对 审 查 合 格 并 公 示 的 学 生 贷 款 申 请, 按 照 经 办 银 行 的 要 求 编 制 申 请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学 生 审 核 信 息 表, 集 中 向 经 办 银 行 推 荐 ; ( 四 ) 经 办 银 行 对 学 院 统 一 提 交 的 贷 款 申 请 进 行 审 批, 将 审 查 同 意 发 放 贷 款 的 学 生 名 单 和 金 额 通 知 学 院 ; ( 五 ) 由 经 办 银 行 和 审 批 通 过 的 学 生 签 订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合 同 ; ( 六 ) 经 办 银 行 按 照 贷 款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进 行 审 查 审 批 发 放 贷 款 第 六 条 贷 款 发 放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行 一 次 申 请 一 次 授 信 分 期 发 放 的 管 理 方 式 所 贷 学 费 贷 款 分 年 发 放, 贷 款 由 经 办 银 行 按 学 年 直 接 划 入 学 院 指 定 的 学 院 帐 户, 基 本 生 活 费 贷 款 由 学 院 财 务 处 按 月 发 给 贷 款 学 生 第 七 条 贷 款 的 期 限 展 期 和 利 率 ( 一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贷 款 学 生 毕 业 后 6 年 以 内 ; ( 二 ) 对 于 毕 业 后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贷 款 学 生, 应 在 毕 业 前 向 学 院 提 出 展 期 申 请, 并 提 供 继 续 攻 读 学 位 的 相 关 证 明, 经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原 经 办 银 行 为 其 办 理 展 期 手 续 ;

195 ( 三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基 准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利 息 全 部 由 财 政 补 贴, 毕 业 离 校 后, 次 月 1 日 起 的 利 息, 由 贷 款 学 生 本 人 全 额 支 付 第 八 条 助 学 贷 款 合 同 的 变 更 ( 一 )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如 因 经 济 状 况 发 生 了 好 转 等 原 因, 中 途 不 需 要 贷 款 而 要 求 终 止 贷 款 时, 应 在 当 年 放 款 10 天 前 通 过 学 院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银 行 同 意 后, 学 生 与 银 行 办 理 贷 款 合 同 变 更 手 续 ( 二 ) 贷 款 学 生 发 生 休 学 退 学 出 国 被 开 除 学 籍 死 亡 等 其 他 不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的 情 况, 学 院 应 及 时 通 知 经 办 银 行 经 办 银 行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发 放 的 贷 款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等 措 施 第 九 条 贷 款 本 金 偿 还 ( 一 ) 贷 款 学 生 应 严 格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毕 业 离 校 前, 必 须 与 经 办 银 行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制 定 还 款 计 划, 签 订 还 款 协 议 如 不 办 理 确 认 手 续, 学 院 暂 缓 为 其 办 理 毕 业 手 续 ( 二 ) 贷 款 还 本 付 息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个 人 毕 业 后 的 就 业 和 收 入 情 况, 在 毕 业 后 的 24 个 月 内 选 择 开 始 偿 还 贷 款 的 时 间 具 体 还 贷 事 宜, 由 贷 款 学 生 在 办 理 还 款 确 认 手 续 时 向 经 办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经 办 银 行 进 行 审 批 贷 款 学 生 可 向 经 办 银 行 书 面 申 请 提 前 部 分 或 全 部 还 款 第 十 条 违 约 后 果

196 ( 一 )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贷 款 学 生 如 未 按 照 与 经 办 银 行 签 订 的 还 款 协 议 约 定 的 期 限 数 额 偿 还 贷 款, 经 办 银 行 将 对 其 违 约 还 款 金 额 计 收 逾 期 利 息 ( 二 ) 经 办 银 行 将 违 约 情 况 录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个 人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供 全 国 各 金 融 机 构 和 相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询 ( 三 ) 对 于 连 续 拖 欠 还 款 行 为 严 重 的 借 款 人,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银 行 将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等 信 息 渠 道 公 布 其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毕 业 学 校 及 其 具 体 违 约 行 为 等 信 息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09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197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范 管 理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业 务, 根 据 四 川 省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积 极 开 展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农 村 信 用 社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有 关 信 贷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以 及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工 作 的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是 指 农 村 信 用 社 ( 含 农 村 合 作 银 行 )( 简 称 农 信 社 农 合 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 简 称 开 行 )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我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发 放 的, 由 学 生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县 ( 市 区 ) 的 农 村 信 用 社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办 理, 且 主 要 用 于 解 决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的 助 学 贷 款 我 院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以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为 主

198 第 三 条 已 经 获 得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同 一 学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普 通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商 业 助 学 贷 款 ; 已 经 获 得 普 通 高 校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或 商 业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同 一 学 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第 四 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采 取 信 用 方 式 发 放, 学 生 及 其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为 共 同 借 款 人, 共 同 承 担 还 款 责 任 第 五 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原 则 上 集 中 在 农 村 信 用 社 县 级 联 社 ( 农 合 行, 下 同 ) 营 业 部 或 个 人 客 户 部 ( 或 个 人 贷 款 服 务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经 办 社 ) 及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办 理 第 六 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管 理 遵 循 按 年 申 办, 专 款 专 用 贴 息 补 偿, 按 期 偿 还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贷 款 对 象 与 条 件 第 七 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发 放 对 象 是 我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在 校 学 生 第 八 条 申 请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学 生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年 满 18 周 岁,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诚 实 守 信, 遵 纪 守 法, 无 处 分 记 录 及 其 他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等 ; ( 三 ) 已 取 得 我 院 正 式 学 籍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

199 ( 四 ) 学 生 本 人 入 学 前 的 户 籍 其 父 母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户 籍 均 在 本 县 ( 市 区 ) 内, 并 持 有 合 法 的 身 份 证 件 ; ( 五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所 能 获 得 的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付 在 校 期 间 完 成 学 业 所 需 的 基 本 费 用 ; ( 六 ) 学 生 的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愿 意 作 为 共 同 借 款 人 申 办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并 承 担 连 带 偿 还 义 务 ; ( 七 ) 同 一 年 内 没 有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和 商 业 性 助 学 贷 款 ; ( 八 ) 农 村 信 用 社 及 开 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它 条 件 第 三 章 贷 款 额 度 期 限 利 率 利 息 第 九 条 贷 款 额 度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主 要 用 于 解 决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借 款 人 每 年 申 请 的 贷 款 额 度 不 低 于 1000 元, 最 高 不 超 过 6000 元, 以 百 元 为 整 数 第 十 条 贷 款 期 限 原 则 上 按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制 加 10 年 确 定, 不 短 于 5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14 年, 且 毕 业 后 年 限 不 超 过 10 年 第 十 一 条 贷 款 利 率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利 率 执 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限 同 档 次 基 准 利 率 第 十 二 条 贷 款 利 息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贷 款 利 息, 按 年 计 息, 每 年 的 12 月 20 日 为 结 息 日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由 财 政 全 额 贴 息, 毕 业 后 由 借 款 人 自 付 利 息

200 第 四 章 贷 款 贴 息 与 风 险 补 偿 第 十 三 条 贷 款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利 息 全 部 由 财 政 补 贴 第 十 四 条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实 行 风 险 补 偿 制 度, 风 险 补 偿 金 比 例 按 当 年 贷 款 发 生 额 的 15% 确 定 第 五 章 贷 款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贷 款 程 序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程 序 包 括 : 贷 款 申 请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初 审 经 办 社 调 查 审 查 审 批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学 院 盖 章 确 认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中 心 通 知 放 款 贷 款 发 放 和 汇 款 备 案 登 记 第 十 六 条 贷 款 申 请 与 初 审 ( 一 )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的 申 请 人 自 行 下 载 四 川 省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 申 请 表 ), 填 写 个 人 信 息 ; ( 二 ) 各 学 生 大 队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本 大 队 学 生 申 请 生 源 地 助 学 贷 款 事 宜, 具 体 负 责 收 集 初 审 申 请 贷 款 学 生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上 报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学 生 助 学 贷 款 事 宜, 接 受 学 生 咨 询, 审 核 有 关 材 料, 协 调 处 理 有 关 问 题, 并 做 好 统 计 报 表 工 作 ; ( 三 ) 借 款 申 请 人 将 申 请 表 送 学 生 工 作 处 初 评 后, 送 乡 镇 ( 街 道 ) 民 政 部 门 审 核, 交 当 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审 核 ; ( 四 )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按 照 规 定 对 申 请 表 及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201 初 审 后, 将 借 款 申 请 人 名 单 申 请 表 及 申 请 资 料 一 并 送 经 办 社 ( 行 ) 申 请 贷 款 的 学 生 应 当 准 备 的 材 料 : ⑴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 或 按 经 办 行 社 要 求 的 份 数 ); ⑵ 借 款 申 请 人 与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户 籍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⑶ 学 生 证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⑷ 学 院 对 学 生 的 鉴 定 材 料, 内 容 包 括 学 生 所 在 大 队 专 业 学 习 和 思 想 品 德 表 现 学 生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等 情 况 ; 学 生 所 需 学 费 住 宿 费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高 校 的 开 户 行 名 称 账 户 名 称 及 账 号 ; ⑸ 学 生 与 家 长 ( 或 其 他 法 定 监 护 人 ) 的 关 系 证 明 及 家 庭 贫 困 证 明 ( 由 学 生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乡 镇 街 道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 ⑹ 农 村 信 用 社 及 开 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它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贷 款 调 查 审 查 及 审 批 由 经 办 社 ( 行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与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贷 款 条 件 的 不 予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签 订 借 款 合 同 经 审 批 同 意 发 放 的 贷 款, 经 办 社 ( 行 ) 与 借 款 人 及 共 同 借 款 人 当 面 签 订 助 学 借 款 合 同 第 十 九 条 学 院 确 认 学 生 持 助 学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款 确 认 函 到 学 院 报 到 注 册, 并 在 报 到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学 院 办 公 室 盖 章 确 认 的 借 款 确 认 函 以 邮 寄 或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送 达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学 生 应 主 动 与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联 系, 否 则 不 予 发 放 贷 款 报 到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县 资 助 中 心 未 收 到 回 执, 视 为 学 生 撤 销 借 款 申 请

202 第 二 十 条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放 款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收 到 学 院 办 公 室 盖 章 确 认 的 回 执 后, 登 记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有 关 统 计 台 账 报 表, 并 向 经 办 行 通 报 第 二 十 一 条 贷 款 发 放 和 汇 款 经 办 社 ( 行 ) 收 到 县 级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情 况 通 报 后,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和 借 款 借 据 发 放 贷 款 农 村 信 用 社 贷 款 申 请 人 不 能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的, 可 按 照 助 学 借 款 合 同 的 授 权 约 定, 由 其 共 同 申 请 人 办 理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直 接 划 付 至 我 院 的 账 户 第 二 十 二 条 备 案 登 记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发 放 之 后, 各 学 生 大 队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指 定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的 同 志 要 认 真 做 好 登 记 工 作, 作 为 拨 付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的 依 据 第 五 章 贷 后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生 源 地 助 学 贷 款 的 贷 后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贷 后 检 查 贴 息 及 风 险 补 偿 本 息 归 还 借 新 还 旧 与 贷 款 展 期 风 险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等 内 容 ( 一 ) 贷 后 检 查 生 源 地 助 学 贷 款 发 放 后, 经 办 行 与 借 款 人 及 共 同 借 款 人 学 生 所 在 普 通 高 校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和 毕 业 后 的 工 作 单 位 加 强 联 系, 及 时 掌 握 借 款 人 ( 共 同 借 款 人 ) 的 动 态, 确 保 能 及 时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贷 款 学 生 发 生 休 学 退 学 出 国 被 开 除 学 籍 死 亡 等 其 他 不 能 正 常 完 成 学 业 的 情 况, 学 院 应 及 时 通 知

203 经 办 银 行 经 办 银 行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采 取 停 止 发 放 尚 未 发 放 的 贷 款 提 前 收 回 贷 款 本 息 等 措 施 ( 二 ) 本 息 归 还 ⒈ 利 息 归 还 学 生 学 习 期 间 的 贷 款 利 息 按 约 定 贷 款 期 限 适 用 的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对 在 校 期 间 欠 交 的 财 政 贴 息 资 金 按 规 定 计 收 复 利 ; 学 生 毕 业 后 的 贷 款 利 息 由 学 生 及 共 同 借 款 人 负 责 偿 还 ⒉ 还 款 方 式 借 贷 双 方 应 协 商 确 定 柜 面 还 款 委 托 扣 款 其 他 方 式 中 的 任 意 一 种 还 款 方 式, 并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约 定 正 常 还 款 农 信 社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还 款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每 年 12 月 21 日 为 固 定 还 款 日, 包 括 利 息 和 分 期 偿 还 的 本 金 ( 最 后 一 笔 本 金 和 利 息 于 合 同 到 期 日 偿 还 ) 学 生 应 自 毕 业 当 年 9 月 1 日 起 开 始 按 年 度 偿 还 利 息 学 生 毕 业 后 2 年 期 间 为 宽 限 期, 宽 限 期 后 按 等 额 本 金 方 式 分 期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提 前 还 款 在 农 村 信 用 社 申 请 的, 可 以 任 意 提 前 还 款 ; 在 开 发 银 行 申 请 的, 每 年 1 月 15 日 7 月 15 日 为 固 定 提 前 还 款 日 提 前 偿 还 的 贷 款 本 金 须 是 500 元 的 整 数 倍 或 者 一 次 性 还 清 借 款 人 于 固 定 提 前 还 款 日 前 30 天 向 县 资 助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提 交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提 前 还 款 申 请 书 ( 三 ) 县 资 助 中 心 对 有 明 显 违 反 借 款 合 同 行 为 的 学 生, 及 时 向 开 行 及 信 用 社 提 请 实 施 停 止 发 放 贷 款 取 消 其 继 续 申 请 贷 款 的 资 格 和 采 取 提 前 回 收 贷 款 等 措 施 对 不 讲 诚 信 不 按 时 还 贷 或 恶 意 拖 欠 贷 款 等 明 显 违 约 行 为 有 权 采 取 惩 戒 措 施, 具 体 包 括 在 报 纸 和 有 关 网 站 上 公 布

204 违 约 学 生 名 单 向 违 约 学 生 就 业 单 位 通 报 违 约 情 况 载 入 人 民 银 行 个 人 征 信 系 统 载 入 全 国 高 校 毕 业 生 学 历 查 询 系 统 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为 规 范 我 院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工 作, 促 进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开 展, 保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培 养 学 生 自 立 自 强 精 神, 增 强 学 生 社 会 实 践 能 力, 帮 助 学 生 顺 利 完 成 学 业, 根 据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是 指 学 生 在 学 院 的 组 织 下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通 过 劳 动 取 得 报 酬, 用 于 改 善 学 习 和 生 活 条 件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学 生 私 自 在 校 外 打 工 的 行 为, 不 在 本 办 法 规 定 之 列 第 二 条 我 院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要 坚 持 立 足 校 内 学 有 余 力 自 愿 申 请 信 息 公 开 扶 困 优 先 竞 争 上 岗 遵 纪 守 法 的 原 则,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和 学 生 正 常 学 习 的 前 提 下 有 组 织 地 开 展 第 三 条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由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和 管 理 在 学 院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指 导 下,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组 织 人 事 处 团 委 计

205 划 财 务 处 等 部 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各 部 门 的 具 体 职 责 是 : ( 一 ) 学 生 工 作 处 是 勤 工 助 学 的 牵 头 和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收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申 请, 向 有 关 部 门 推 荐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领 取 发 放 劳 动 工 具, 审 核 领 取 并 发 放 酬 金,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和 督 促 检 查 ; ( 二 ) 组 织 人 事 处 负 责 学 生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的 设 置, 协 调 校 内 各 部 门 引 导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制 定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报 酬 标 准 ; ( 三 ) 院 团 委 负 责 学 生 会 勤 工 助 学 部 的 相 关 工 作 ; ( 四 )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设 立 和 管 理 勤 工 助 学 专 项 资 金, 并 核 发 劳 动 报 酬 ; ( 五 )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对 学 生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安 全 教 育 日 常 管 理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工 作, 并 于 当 月 底 将 考 核 情 况 告 知 学 生 工 作 处 以 便 计 发 劳 动 报 酬 第 四 条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以 校 内 教 学 助 理 科 研 助 理 行 政 管 理 助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等 为 主, 学 院 各 部 门 应 减 少 雇 用 临 时 工, 调 整 出 适 合 学 生 参 与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岗 位, 为 学 生 提 供 更 多 的 勤 工 助 学 机 会, 在 安 排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时, 不 得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有 毒 有 害 和 危 险 的 生 产 作 业 以 及 超 过 学 生 身 体 承 受 能 力 有 碍 学 生 健 康 的 劳 动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内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须 由 本 人 向 学 生 大 队 学 生 工 作 处 提 出 申 请,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安 排, 在 安 排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时 优 先 为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提 供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经

206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在 校 内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用 人 部 门 和 学 生 三 方 签 定 勤 工 助 学 协 议 书, 明 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和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在 校 内 开 展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不 得 在 校 外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参 加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时, 应 在 课 余 时 间 进 行, 不 得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和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学 院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制 度, 认 真 履 行 勤 工 助 学 有 关 协 议, 积 极 完 成 勤 工 助 学 有 关 工 作 任 务 第 七 条 学 院 保 护 学 生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学 生 工 作 处 和 用 人 部 门 要 加 强 勤 工 助 学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日 常 管 理, 帮 助 他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劳 动 观, 对 在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对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并 经 教 育 没 有 改 进 的 学 生,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意 见,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核, 组 织 人 事 处 审 定, 适 当 降 低 其 当 月 报 酬, 必 要 时 停 止 其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207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加 强 我 院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档 案 管 理 水 平, 有 效 地 保 护 和 利 用 档 案, 更 好 地 为 学 生 成 才 和 发 展 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参 照 教 育 部 和 国 家 档 案 局 制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同 时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学 生 档 案 工 作 在 学 院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下, 在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直 接 领 导 监 督 和 指 导 下, 由 各 学 生 大 队 具 体 负 责 管 理 第 三 条 在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中, 必 须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档 案 保 密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严 格 保 管, 确 保 学 生 档 案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第 二 章 管 理 单 位 及 职 责

208 第 四 条 学 生 档 案 由 其 所 在 学 生 大 队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档 案 内 容 的 完 善 由 学 生 中 队 长 负 责, 自 觉 接 受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检 查 指 导 第 五 条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职 责 ( 一 ) 学 生 所 在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保 管 学 生 档 案 ; 收 集 鉴 别 和 整 理 学 生 档 案 材 料 ; 办 理 学 生 档 案 的 查 阅 借 阅 和 转 递 ; 更 新 档 案 材 料 内 容 ; 为 有 关 部 门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学 生 档 案 材 料 内 容 ; 负 责 学 生 档 案 内 容 的 安 全 保 密 ;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制 定 本 大 队 档 案 管 理 细 则 ; 处 理 档 案 因 特 殊 原 因 的 移 交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事 宜 ( 二 )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学 生 档 案 材 料 管 理 的 领 导 指 导 协 调 检 查 监 督 工 作, 制 定 学 院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第 三 章 档 案 的 内 容 第 六 条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实 行 一 生 一 档 的 管 理 原 则, 具 体 由 各 学 生 大 队 为 每 名 学 生 建 立 一 份 档 案, 在 每 年 新 生 录 取 报 到 后, 统 一 到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处 签 字 领 取 学 生 高 考 档 案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档 案, 由 学 生 大 队 向 原 单 位 或 毕 业 院 校 发 调 档 函, 统 一 收 取 保 管 第 七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档 案 材 料 的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学 生 高 考 档 案 ; ( 二 ) 学 生 录 取 通 知 书 ; ( 三 ) 学 生 入 学 体 检 表 ; ( 四 ) 学 生 登 记 表 ;

209 ( 五 ) 学 生 每 学 年 学 年 鉴 定 表 ; ( 六 )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 七 ) 学 生 警 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毕 业 成 绩 登 记 表 ; ( 八 ) 毕 业 实 习 鉴 定 表 ; ( 九 ) 学 生 学 籍 卡 ( 含 学 生 退 学 转 学 转 专 业 等 学 籍 变 动 材 料 ); ( 十 ) 学 生 就 业 报 到 证 ; ( 十 一 ) 学 生 团 员 材 料 ; ( 十 二 ) 学 生 入 党 申 请 书 及 考 察 材 料 ; ( 十 三 )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材 料 ( 含 学 校 违 纪 处 分 决 定 申 诉 材 料 ); ( 十 四 ) 学 生 获 奖 材 料 ( 含 各 种 奖 励 审 批 表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等 ); ( 十 五 )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认 定, 其 他 需 要 装 入 学 生 档 案 的 材 料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除 上 述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外, 还 需 要 装 入 : 入 校 前 档 案 学 生 在 校 表 现 情 况 通 报 表 的 回 执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书 等 材 料 学 生 毕 业 时, 学 生 党 员 档 案 按 有 关 规 定 另 行 办 理 第 八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所 形 成 的 档 案 材 料 收 集 工 作 由 各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需 相 关 部 门 提 供 时, 由 相 关 单 位 提 供 相 应 材 料 归 档 材 料 要 打 印 或 使 用 蓝 黑 黑 色 钢 笔 书 写,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铅 笔 或 红 色 纯 蓝 色 墨 水 和 复 写 纸 书 写 第 四 章 档 案 的 保 管 保 护 与 保 密

210 第 九 条 各 学 生 大 队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严 格 档 案 的 保 管, 必 须 遵 守 安 全 保 密 和 便 于 查 找 的 原 则 学 生 档 案 由 学 生 大 队 制 定 专 人 负 责, 统 一 保 管, 严 禁 任 何 个 人 私 自 保 存 学 生 档 案 第 十 条 学 生 档 案 原 则 上 不 得 外 借, 如 必 须 借 出 使 用 时, 要 由 借 阅 单 位 或 部 门 出 示 书 面 借 阅 申 请,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审 批 并 严 格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限 期 归 还 借 阅 档 案 单 位 或 部 门 对 借 出 的 档 案 要 严 格 管 理, 不 得 擅 自 转 借 他 人 任 何 个 人 不 得 查 阅 或 借 用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的 学 生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及 查 阅 人 员 应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和 阅 档 规 定, 严 禁 涂 改 圈 划 抽 取 撤 换 档 案 材 料 ; 不 得 泄 露 或 擅 自 向 外 公 布 档 案 内 容 ; 不 得 擅 自 拍 摄 复 制 档 案 内 容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从 档 案 中 取 证 的 必 须 经 学 生 工 作 处 同 意 第 十 二 条 保 管 学 生 档 案 的 工 作 人 员 一 定 要 将 形 成 的 学 生 档 案 材 料 及 时 准 确 的 放 入 学 生 档 案 袋 并 要 每 年 对 所 管 档 案 全 面 核 对 一 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第 十 三 条 档 案 的 卷 次 目 录 和 档 案 袋 的 样 式 规 格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统 一 规 定,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为 便 于 管 理, 每 个 学 生 档 案 袋 以 学 生 学 号 作 为 档 案 号 码 进 行 编 排 第 五 章 档 案 的 转 递 第 十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一 周 内 档 案 未 到 的, 各 大 队 负 责 催 促 并 及 时 向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反 映 对 接 到 的 档 案 要 认 真 审 核 档 案 内 容, 对 内 容

211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解 决, 解 决 有 困 难 时 及 时 向 档 案 提 供 单 位 反 映 学 院 原 则 上 不 接 收 没 有 单 位 包 封 的 传 递 档 案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时 由 学 生 大 队 负 责 对 档 案 登 记 造 册 和 密 封, 并 根 据 生 源 地 人 事 局 或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的 要 求, 由 学 生 本 人 签 领 或 学 院 统 一 寄 送 毕 业 生 由 于 具 体 的 困 难 可 向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处 申 请 档 案 留 存 学 院, 并 完 成 学 生 大 队 与 学 生 工 作 处 的 交 接 工 作,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建 立 专 门 的 学 生 档 案 台 帐, 统 一 管 理 但 学 生 必 须 在 两 年 之 内 将 档 案 转 至 用 人 单 位 或 生 源 地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否 则 将 由 学 院 转 至 其 生 源 地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第 十 六 条 对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退 回 的 档 案, 在 检 查 包 封 完 整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统 一 保 管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工 作 处 各 大 队 应 加 强 对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考 核 对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人 员 学 院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对 触 犯 法 律 的 交 相 关 法 律 部 门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院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学 生 和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负 责 解 释

212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教 育 巡 查 报 告 制 度 为 了 保 障 学 生 的 身 体 健 康 和 校 园 公 共 卫 生, 有 效 地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传 染 病 在 我 院 学 生 中 的 发 生 和 流 行, 根 据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卫 生 厅 和 学 院 的 有 关 要 求, 特 制 定 我 院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情 况 巡 查 报 告 制 度 一 在 学 院 卫 生 科 的 指 导 下,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中 队 要 利 用 学 生 健 康 教 育 时 间, 组 织 学 生 和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认 真 学 习 宣 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食 品 卫 生 法, 使 全 体 学 生 和 学 生 管 理 干 部 掌 握 了 解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食 品 卫 生 的 相 关 知 识 和 要 求, 强 化 对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情 况, 特 别 是 传 染 病 的 监 测 预 防 及 报 告 的 意 识 二 在 学 院 卫 生 科 的 指 导 监 督 下,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每 天 要 对 每 位 学 生 的 身 体 健 康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测, 发 现 学 生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食 物 或 其 它 原 因 中 毒 因 预 防 接 种 或 预 防 性 服 药 造 成 的 不 良 身 体 反 应 心 理 性 反 应, 因 警 训 事 故 造 成 的 心

213 因 性 反 应 或 不 良 反 应 以 及 其 它 身 体 异 常 情 况,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报 告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管 领 导, 学 生 工 作 处 分 管 领 导 立 即 告 知 学 院 卫 生 科,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学 生 工 作 处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院 领 导 情 况 紧 急 时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和 区 队 直 接 先 报 告 卫 生 科, 同 时 报 告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三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要 认 真 做 好 学 生 身 体 异 常 情 况 记 录 学 生 个 人 请 假 和 学 生 节 假 日 放 假 返 校 后,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要 对 每 位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登 记,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和 卫 生 科 四 在 学 院 卫 生 所 的 指 导 和 具 体 帮 助 下,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发 现 传 染 病 人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在 报 告 的 同 时 必 须 立 即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及 时 将 其 送 往 学 院 卫 生 科 或 医 院 诊 治 对 传 染 病 人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要 送 往 卫 生 科 或 医 院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五 学 生 工 作 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区 队 对 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污 染 的 场 所 物 品 要 配 合 卫 生 科 实 施 消 毒 措 施 六 学 生 班 长 寝 室 室 长 区 队 长 中 队 长 大 队 长 卫 生 科 领 导 和 学 生 工 作 处 领 导 均 为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情 况 报 告 责 任 人, 应 按 职 责 范 围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如 因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应 该 发 现 学 生 身 体 异 常 情 况 而 未 发 现 或 发 现 后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造 成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214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撰 写 规 范 试 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是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它 既 是 对 学 生 学 习 研 究 与 实 践 成 果 的 全 面 总 结, 又 是 对 学 生 整 体 素 质 和 综 合 应 用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的 一 次 全 面 考 核 ; 是 学 生 学 习 深 化 与 提 高 的 重 要 过 程, 也 是 评 价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的 重 要 内 容 为 推 进 我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指 导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切 实 提 高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一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内 容 与 撰 写 要 求 ( 一 ) 题 名 题 名 是 以 最 恰 当 简 短 明 确 概 括 的 词 语 反 映 论 文 中 最 重 要 的 特 定 内 容 的 逻 辑 组 合 要 求 做 到 文 题 贴 切, 通 过 题 名 使 读 者 大 致 了

215 解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内 容 专 业 特 点 和 学 科 范 畴 题 名 中 不 使 用 非 规 范 的 缩 略 词 符 号 代 号 和 公 式 等, 通 常 不 采 用 设 问 的 句 式 题 名 所 用 的 每 一 词 语 必 须 考 虑 到 有 助 于 关 键 词 和 编 制 题 录 索 引 等 二 次 文 献 可 以 提 供 检 索 的 特 定 实 用 信 息 题 名 字 数 应 适 当, 中 文 题 名 字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20 个 字, 外 文 题 名 一 般 不 超 过 10 个 实 词 为 避 免 标 题 冗 长, 可 将 标 题 分 为 主 标 题 和 副 标 题, 主 标 题 应 简 明 概 括 ( 二 ) 作 者 姓 名 应 署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完 成 者 的 真 实 姓 名, 两 人 合 作 的 应 同 时 署 名 ( 三 ) 摘 要 ( 或 设 计 说 明 ) 摘 要 又 称 内 容 摘 要, 是 以 简 明 的 形 式 概 括 论 文 的 内 容 方 法 和 观 点,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果 和 结 论, 是 论 文 内 容 精 华 的 反 映 毕 业 论 文 的 摘 要 包 含 中 文 摘 要 和 外 文 ( 英 文 ) 摘 要 其 中 中 文 摘 要 字 数 为 300 字 左 右, 外 文 摘 要 实 词 数 相 对 应 撰 写 摘 要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用 精 练 概 括 的 语 言 加 以 客 观 陈 述, 不 宜 展 开 论 证 和 评 论 说 明, 一 般 不 加 注 释 2. 成 果 和 结 论 是 摘 要 的 重 点, 表 述 应 稍 详 3. 摘 要 应 具 有 独 立 性 和 自 含 性, 即 不 阅 读 论 文 的 全 文, 就 能 获 得 必 要 的 信 息, 供 读 者 确 定 有 无 必 要 阅 读 全 文, 也 供 文 摘 等 二 次 文 献 采 用 4. 摘 要 既 应 简 短 扼 要, 又 应 生 动 富 有 文 采, 以 唤 起 读 者 阅 读 兴

216 趣 5. 摘 要 应 用 第 三 人 称 的 方 法 记 述 论 文 的 性 质 和 主 题 6. 设 计 说 明 主 要 介 绍 设 计 任 务 来 源 设 计 标 准 设 计 原 则 及 主 要 技 术 资 料 ( 四 ) 关 键 词 关 键 词 是 为 了 文 献 标 引 工 作, 从 论 文 中 选 取 出 来 用 以 表 示 全 文 主 题 内 容 信 息 款 目 的 单 词 或 术 语 每 篇 论 文 选 取 3-5 个 词 作 为 关 键 词, 并 尽 量 使 用 汉 语 主 题 词 表 等 词 表 提 供 的 规 范 词 ( 五 ) 目 录 目 录 包 括 论 文 中 各 级 主 要 标 题 及 页 码 即 : 正 文 标 题 题 目 要 求 编 到 第 三 级 标 题, 即 页 码 用 半 圆 括 号 标 注 目 录 应 标 注 参 考 文 献 附 录 ( 必 要 时 ) 致 谢 及 页 码 ( 六 ) 引 言 ( 必 要 时 ) 引 言 主 要 说 明 研 究 的 目 的 意 义 范 围 对 前 人 工 作 的 评 述 以 及 理 论 分 析 研 究 设 想 研 究 方 法 预 期 结 果 和 意 义 要 求 达 到 的 技 术 参 数 等 该 部 分 应 言 简 意 赅, 不 能 与 摘 要 雷 同, 也 不 能 成 为 摘 要 的 注 释 ( 七 ) 正 文 正 文 是 对 研 究 工 作 的 详 细 表 述, 是 毕 业 论 文 的 核 心 部 分, 占 据 全 文 主 要 篇 幅 正 文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问 题 提 出 阐 述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本 前 提 假 设 和 条 件 ;

217 基 本 概 念 和 理 论 基 础 ; 理 论 论 证 理 论 在 研 究 中 的 应 用, 研 究 得 出 的 结 果, 以 及 对 结 果 的 讨 论 等 设 计 在 问 题 提 出 基 本 概 念 和 理 论 基 础 后, 应 有 模 型 的 建 立, 实 验 方 案 的 提 出 ; 设 计 计 算 的 方 法 和 内 容 ; 实 验 方 法 内 容 及 其 分 析, 然 后 进 入 理 论 论 证 正 文 写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 1. 理 论 分 析 部 分 应 写 明 所 作 的 假 设 及 其 合 理 性, 所 用 的 分 析 方 法 计 算 方 法 实 验 方 法 等 哪 些 是 他 人 用 过 的 哪 些 是 自 己 改 进 的 哪 些 是 自 己 创 新 的, 以 便 指 导 教 师 审 查 和 修 正 文 字 篇 幅 不 宜 过 长, 应 以 简 练 的 文 字 概 括 表 达 2. 对 于 由 理 论 推 导 达 到 研 究 目 的 的 课 题, 内 容 要 精 心 组 织, 做 到 概 念 准 确 逻 辑 正 确, 判 断 推 理 符 合 事 物 发 展 客 观 规 律 符 合 认 识 规 律, 做 到 言 之 有 理 言 之 有 据 言 之 有 序, 内 容 完 整 而 严 谨 对 于 用 实 验 方 法 研 究 的 课 题, 应 具 体 说 明 实 验 用 装 置 仪 器 的 性 能, 并 对 实 验 用 装 置 仪 器 作 出 检 验 和 标 定 叙 述 实 验 过 程 和 操 作 方 法, 应 力 求 简 明 扼 要 3. 结 论 与 讨 论 是 全 文 的 中 心 写 作 时 应 将 必 要 而 充 分 的 数 据 现 象 认 识 等 作 为 分 析 的 依 据 写 入 文 章 在 对 结 果 作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时, 应 说 明 数 据 的 处 理 方 法 以 及 误 差 分 析, 说 明 现 象 出 现 的 条 件 及 其 可 证 性, 交 代 理 论 推 导 中 的 认 识 由 来 和 发 展, 以 便 他 人 以 此 为 依 据 进 行 实 验 验 证 对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后 得 出 的 结 论, 也 应 说 明 其 适 用 的 条 件 与 范

218 围 此 外, 适 当 运 用 图 表 作 为 分 析 依 据 与 结 果 表 示, 也 是 科 技 论 文 通 用 的 一 种 表 达 方 式 4. 正 文 格 式 可 由 作 者 自 定 论 文 中 的 图 表 附 注 参 考 文 献 等,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分 别 依 序 连 续 编 排 序 号 论 文 中 使 用 的 各 种 计 量 单 位 和 符 号,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单 位 名 称 和 符 号 的 书 写 方 式 一 律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符 号 ( 八 ) 结 论 结 论 包 括 对 整 个 研 究 工 作 进 行 归 纳 和 综 合 而 得 出 的 总 结, 还 包 括 对 所 得 到 的 结 果 与 已 有 结 果 的 比 较 和 本 研 究 尚 存 在 的 问 题, 以 及 开 展 进 一 步 研 究 的 见 解 与 建 议 结 论 集 中 地 反 映 作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表 达 作 者 对 所 研 究 课 题 的 见 解, 是 全 文 的 精 髓, 是 论 文 价 值 的 体 现 结 论 撰 写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结 论 要 简 洁 明 确, 措 辞 应 严 谨 且 易 领 会 ; 2. 结 论 要 反 映 个 人 的 研 究 工 作, 对 于 他 人 已 有 的 结 论 要 少 提 ; 3. 要 实 事 求 是 地 介 绍 自 己 的 研 究 成 果, 切 忌 言 过 其 实, 在 无 充 分 把 握 时 应 留 有 余 地, 因 为 科 学 的 探 索 是 永 无 止 境 的 ( 九 ) 参 考 文 献 与 注 释 参 考 文 献 是 指 为 撰 写 论 文 而 参 考 或 引 用 的 有 关 文 献 目 录, 要 集 中 列 于 文 末 注 释 是 对 正 文 中 某 一 特 定 内 容 的 进 一 步 解 释 或 补 充 说 明 引 用 文 献 资 料 解 释 或 补 充 说 明 某 个 观 点 时, 应 在 所 引 用 段 落 或 句 子 后 进 行 脚 注 脚 注 参 考 文 献 的 格 式 与 文 末 参 考 文 献 的 著 录 格 式 大 致 相 同, 但 编

219 号 用 题 号 摘 要 关 键 词 等 不 出 现 文 献 的 脚 注 ( 十 ) 致 谢 对 指 导 教 师 和 给 予 指 导 或 协 助 完 成 毕 业 论 文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表 示 感 谢 内 容 应 简 洁 明 了 实 事 求 是 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书 写 规 定 ( 一 ) 论 文 ( 设 计 ) 字 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要 求 正 文 字 数 :8000 字 以 上 ( 二 ) 摘 要 摘 要 不 需 写 出 论 文 题 目 英 文 摘 要 与 中 文 摘 要 的 内 容 应 完 全 一 致, 在 英 文 语 法 用 词 上 应 正 确 无 误 编 排 上 中 文 摘 要 在 前 英 文 摘 要 在 后, 各 单 独 成 页 英 文 摘 要 前 须 有 英 文 标 题 ( 三 ) 引 用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标 识 应 置 于 所 引 内 容 最 末 句 的 右 上 角, 用 小 5 号 字 体 所 引 文 献 编 号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置 于 方 括 号 [ ] 中 当 提 及 的 参 考 文 献 为 文 中 直 接 说 明 时, 其 序 号 应 该 用 4 号 字 与 正 文 排 齐, 如 由 文 献 [8,10~14] 可 知 不 得 将 引 用 文 献 标 识 置 于 各 级 标 题 处 ( 四 ) 名 词 术 语 一 些 特 殊 名 词 或 新 名 词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加 以 说 明 或 注 解 ( 五 ) 插 表 表 序 一 般 按 题 目 编 排, 如 第 一 个 插 表 的 序 号 为 表 1 等 表 序

220 与 表 名 之 间 空 一 格, 表 名 的 书 写 不 允 许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表 序 与 表 名 置 于 表 上, 用 中 文 居 中 排 写 表 头 设 计 应 简 单 明 了, 尽 量 不 用 斜 线 全 表 如 用 同 一 单 位, 将 单 位 符 号 移 至 表 头 右 上 角, 加 圆 括 号 表 中 数 据 应 正 确 无 误, 书 写 清 楚 数 字 空 缺 的 格 内 加 -- 字 线 ( 占 2 个 数 字 宽 度 ) 表 内 文 字 或 数 字 上 下 或 左 右 相 同 时, 采 用 通 栏 处 理 方 式, 不 允 许 用 同 上 之 类 的 写 法 表 内 文 字 说 明, 起 行 空 一 格 转 行 顶 格 句 末 不 加 标 点 ( 六 ) 插 图 插 图 应 与 文 字 紧 密 配 合, 文 图 相 符, 内 容 正 确 1. 制 图 标 准 插 图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专 业 标 准 2. 图 题 及 图 中 说 明 每 个 图 均 应 有 图 题 ( 由 图 号 和 图 名 组 成 ) 图 号 按 序 号 编 排, 如 第 一 图 的 图 号 为 图 1 等 图 题 置 于 图 下, 用 中 文 居 中 书 写 有 图 注 或 其 他 说 明 时 应 置 于 图 题 之 上 图 名 在 图 号 之 后 空 一 格 排 写 引 用 图 应 说 明 出 处, 在 图 题 右 上 角 加 引 用 文 献 号 图 中 各 部 分 说 明 应 采 用 中 文 ( 引 用 的 外 文 图 除 外 ) 或 数 字 项 号, 各 项 文 字 说 明 置 于 图 题 之 上 3. 插 图 编 排 插 图 与 其 图 题 为 一 个 整 体, 不 得 拆 开 排 写 于 两 页 插 图 处 的 该 页 空 白 不 够 排 写 该 图 整 体 时, 则 可 将 其 后 文 字 部 分 提 前 排 写, 将 图 移 到 次 页 最 前 面

221 4. 坐 标 单 位 有 数 字 标 注 的 坐 标 图, 必 须 注 明 坐 标 单 位 ( 七 )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书 写 格 式 应 符 合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常 用 参 考 文 献 编 写 项 目 和 顺 序 规 定 如 下 : 1. 著 作 图 书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书 名. 版 次.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第 一 版 应 省 略 2. 翻 译 图 书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书 名. 译 者. 版 次.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第 一 版 应 省 略 3. 学 术 刊 物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文 章 名. 学 术 刊 物 名. 年, 卷 ( 期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4. 学 术 会 议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文 章 名. 编 者 名.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地 址, 年 份.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5. 学 位 论 文 类 参 考 文 献 [ 序 号 ] 研 究 生 名. 学 位 论 文 题 目. 学 校 及 学 位 论 文 级 别. 答 辩 年 份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学 术 会 议 若 出 版 论 文 集 者, 可 在 会 议 名 称 后 加 上 论 文 集 字 样 未 出 版 论 文 集 者 省 去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两 项 会 议 地 址 与 出 版 地 相 同 者 省 略 出 版 地 会 议 年 份 与 出 版 年 相 同 者 省 略 出 版 年

222 参 考 文 献 应 包 括 论 文 工 作 期 间 所 有 查 阅 和 引 用 的 文 献 资 料 原 则 上, 本 科 学 生 所 查 阅 的 文 献 不 低 于 二 十 篇 ( 八 ) 附 录 对 需 要 收 录 于 论 文 中 且 又 不 适 合 书 写 正 文 中 的 附 加 资 料 数 据 详 细 公 式 等 有 特 色 的 内 容, 可 做 为 附 录 排 写, 序 号 采 用 附 录 1 附 录 2 等 三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打 印 规 定 ( 一 ) 打 印 要 求 打 印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规 定 的 版 式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一 律 要 求 用 A4 纸 单 面 打 印 页 面 边 距 设 置 为 : 上 2cm, 下 2cm, 左 2.5cm, 右 1.5cm, 装 订 线 0.5cm, 页 眉 1.2cm, 页 脚 1.5cm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各 页 均 加 页 眉 页 脚, 页 眉 以 5 号 宋 体 字 键 入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在 版 心 上 边 线 隔 一 行 加 粗 线, 其 上 居 中 打 印 页 眉 除 此 以 外 不 得 采 用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内 容, 页 码 置 于 页 眉 右 端, 采 用 形 式 为 : 第 M 页, 其 中 M 为 阿 拉 伯 数 字, 用 5 号 黑 体 页 脚 为 一 直 线 页 眉 和 页 脚 示 例 见 附 件 2 中 文 摘 要 行 间 距 为 1.5 行 距,( 外 文 ) 摘 要 行 间 距 为 单 倍 行 距, 参 考 文 献 的 行 间 距 为 1.5 行 距 正 文 选 择 格 式 段 落 为 1.5 行 距, 段 前 段 后 均 为 0 磅 标 题 可 适 当 选 择 加 宽 ( 二 ) 字 体 与 字 号

223 一 级 题 序 及 标 题 : 小 3 号 黑 体 ; 二 级 题 序 及 标 题 :4 号 黑 体 ; 三 级 题 序 及 标 题 : 小 4 号 黑 体 ; 正 文 : 小 4 号 宋 体 ; 图 题 和 表 头 :5 号 黑 体 英 文 字 一 律 用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 三 ) 内 封 ( 扉 页 ) 扉 页 是 对 论 文 题 目 指 导 教 师 单 位 等 较 详 细 的 说 明 内 容 为 :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 黑 体 小 2 号 字 居 中 ) 毕 业 论 文 ( 黑 体 小 2 号 字 居 中 ) 论 文 题 目 ( 中 文 ) ( 黑 体 2 号 字 居 中 ) 年 级 姓 名 黑 体 小 4 号 字 居 中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成 文 日 期 ( 宋 体 4 号 字 居 中 ) ( 四 ) 摘 要 及 关 键 词 中 文 摘 要 : 用 小 2 号 宋 体 字, 加 粗 ; 摘 要 内 容 用 小 4 号 宋 体 字 英 文 摘 要 前 的 英 文 标 题 : 用 小 2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加 粗 Abstract: 用 3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加 粗 ; 英 文 内 容 用 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224 关 键 词 : 用 3 号 宋 体 字, 加 粗 ; 内 容 采 用 小 4 号 黑 体 字 Key words: 用 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加 粗 ; 英 文 内 容 用 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每 个 关 键 词 之 间 空 二 字 符 ( 英 文 关 键 词 用 ; 隔 开 ) 摘 要 文 字 之 后 隔 一 行 顶 格 ( 齐 版 心 左 边 线 ) 写 出 关 键 词 ( 五 ) 目 录 目 录 中 一 级 标 题 用 小 4 号 黑 体, 其 余 用 小 4 号 宋 体 目 录 的 打 印 示 例 见 附 件 2 目 录 : 用 3 号 黑 体 居 中 ( 六 ) 正 文 层 次 正 文 层 次 的 编 排 建 议 用 以 下 格 式 : 一 ( 一 ) 1. (1) 章 节 题 目 间 每 节 题 目 与 正 文 间 空 一 个 标 准 行 各 层 次 题 序 及 标 题 不 得 置 于 页 面 的 最 后 一 行 ( 孤 行 ) 上 下 线 框 必 须 画 出 ( 七 ) 论 文 装 订 装 订 时 严 格 按 照 下 面 顺 序 : 1. 论 文 封 面 2. 论 文 扉 页 3. 中 文 摘 要

225 4. 英 文 摘 要 5. 目 录 6. 论 文 正 文 7. 参 考 文 献 8. 附 录 9. 致 谢 论 文 封 面 一 律 采 用 学 院 统 一 印 发 的 封 面, 按 规 定 内 容 打 印 填 写, 不 能 附 加 任 何 其 它 说 明 四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材 料 毕 业 论 文 的 过 程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材 料 : 1.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报 告 表 1 份 2.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任 务 书 1 份 3.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开 题 报 告 1 份 4.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进 程 安 排 表 1 份 5.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审 阅 意 见 表 1 份 6.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评 阅 意 见 表 1 份 7.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答 辩 记 录 表 1 份 8.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成 绩 鉴 定 表 1 份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材 料 内 容 按 要 求 一 律 用 蓝 黑 墨 水 笔 认 真 填 写 并 按 上 列 顺 序 单 独 装 订 成 册, 过 程 材 料 封 面 一 律 采 用 学 院 统 一 印 发 的 封 面, 按 规 定 内 容 打 印 填 写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材 料 均 归 档 于 各 系 ( 部 )

226 教 学 档 案 系 ( 部 )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选 题 报 告 表 选 题 汇 总 表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工 作 总 结 等 材 料 均 归 入 学 院 教 学 档 案 五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的 提 交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纸 质 文 本 需 提 交 10 份, 指 导 教 师 1 份 评 阅 教 师 1 份 答 辩 用 3 份 系 ( 部 ) 教 学 ( 资 料 ) 档 案 2 份 图 书 馆 1 份 备 用 2 份 毕 业 论 文 word 或 PDF 电 子 文 档 ( 扩 展 名 为.doc 或.pdf ), 须 提 交 系 ( 部 ) 和 图 书 馆 电 子 文 档 文 件 名 用 专 业 简 称 学 号 姓 名 连 续 组 成 ( 如 : 治 安 07000X 王 XX.doc) 附 件 : 1.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封 面 2.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示 例 3.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材 料 封 面

227 附 件 1: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封 面 系 别 学 号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 题 目 ) 论 文 作 者 : 指 导 教 师 : 专 业 领 域 : 论 文 提 交 日 期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中 国 四 川 泸 州 200 年 月

228 附 件 2: 毕 业 论 文 页 面 示 例 1( 扉 页 )

22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第 1 页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公 安 学 基 本 原 理 的 研 究 与 建 设 年 级 姓 名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2007 年 10 月 11 日

230 附 件 2: 毕 业 论 文 页 面 示 例

231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第 2 页 摘 要 ( 正 文 略 ) 关 键 词 :

232 附 件 2: 毕 业 论 文 页 面 示 例

233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第 3 页 Research and the building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public policy Abstract ( 正 文 略 ) Key words:

234 附 件 2: 毕 业 论 文 页 面 示 例

23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第 4 页 目 录 一 绪 论 (1) ( 一 ) 问 题 的 提 出 (2) ( 二 )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5) ( 三 ) 本 文 研 究 的 主 要 内 容 目 标 与 方 法 (9) 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思 考 (10) ( 一 ) 可 持 续 发 展 (13) 1 可 持 续 发 展 思 想 的 形 成 (24) 2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内 涵 (27) 3 可 持 续 发 展 观 (29) ( 二 )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34) 结 论 (55) 附 录 1 (56) 参 考 文 献 (57) 致 谢 (60)

236 附 件 2: 毕 业 论 文 页 面 示 例 5( 正 文 页 )

237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第 9 页 三 公 安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公 安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建 立 在 法 学 框 架 内 的 系 统 科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侦 察 处 理 处 置 手 段 控 制 处 罚 组 织 规 划 措 施 等 等 都 是 其 研 究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即 由 各 种 研 究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组 成 方 法 集 合 ( 一 ) 元 素 属 性 的 研 究 1 整 体 性 ( 插 表 ) 混 凝 土 路 面 表 1 车 轮 与 地 面 间 纵 向 附 着 系 数 参 考 值 表 路 面 类 型 干 燥 48km/h 以 下 48km/h 以 上 新 铺 装 0.80~ ~0.85 路 面 磨 耗 较 小 0.60~ ~0.75 路 面 磨 耗 较 大 0.55~ ~0.65 ( 插 图 ) 图 1 车 轮 运 动 状 态 与 附 着 系 数

238 附 件 3: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过 程 材 料 封 面 系 别 学 号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论 文 过 程 材 料 ( 题 目 ) 论 文 作 者 : 指 导 教 师 : 专 业 领 域 : 论 文 提 交 日 期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中 国 四 川 泸 州 200 年 月

23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确 保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和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加 强 我 省 普 通 高 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的 意 见 等 文 件 精 神 和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学 院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我 院 学 士 学 位 按 照 各 专 业 所 属 学 科 门 类 分 别 授 予 包 括 法 学 管 理 学 理 学 工 学 等 四 个 学 科 门 类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院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构 成 与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院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研 究 员 15 人 至 19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1 人, 办 公 室 主 任 1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任 期 3 年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构 成 名 单 报 四 川 省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备 案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 简 称 学 位 办 ), 挂 靠 教 务 处 第 五 条 经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各 一 级 学 科 设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240 员 会 根 据 我 院 学 科 建 设 现 状, 设 法 学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涵 盖 法 学 侦 查 学 治 安 学 社 会 学 等 4 个 专 业 ) 工 学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涵 盖 刑 事 科 学 技 术 计 算 机 科 学 与 技 术 交 通 管 理 工 程 等 3 个 专 业 ) 其 它 类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涵 盖 理 学 管 理 学 及 应 用 心 理 学 行 政 管 理 2 个 专 业 今 后 根 据 学 院 学 科 专 业 发 展 需 要, 再 划 分 相 关 学 科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由 本 学 科 具 有 讲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研 究 员 5 至 7 人 组 成, 任 期 3 年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由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委 员 担 任 第 六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 一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要 求, 确 定 我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和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二 ) 审 查 评 议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申 报 的 学 位 授 予 材 料, 作 出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三 ) 受 理 有 关 学 位 授 予 的 申 诉, 对 确 认 为 学 位 授 予 漏 授 错 授 或 发 现 严 重 违 反 学 位 授 予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应 进 行 复 议 并 作 出 补 授 或 撤 销 学 位 的 决 定 ( 四 ) 研 究 和 处 理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事 项 第 七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经 全 体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含 三 分 之 二 ), 即 有 效 第 八 条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 一 ) 按 照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整 理 上 报 本 学

241 科 学 位 申 报 材 料 ( 二 ) 组 织 本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的 初 审, 向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报 告 本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初 评 结 果 及 本 学 科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说 明 理 由 ( 三 ) 研 究 和 处 理 本 学 科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事 项 ( 四 ) 在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领 导 下 完 成 学 位 授 予 的 其 它 工 作 第 九 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 一 )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批 准, 布 置 当 年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 二 ) 对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申 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复 审 ( 三 )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将 我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情 况 上 报 省 学 位 办 备 案 ( 四 ) 处 理 有 关 学 位 的 日 常 工 作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第 十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德 智 体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全 面 考 核 的 原 则 对 具 有 我 院 正 式 学 籍,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由 学 院 授 予 相 应 学 科 的 学 士 学 位 : ( 一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热 爱 祖 国,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服 务 ;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心 理 素 质 和 身 体 素 质

242 ( 二 )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完 所 学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并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 三 ) 学 位 论 文 ( 设 计 ) 的 成 绩 合 格, 达 到 学 士 的 学 术 水 平,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与 应 用 工 作 或 担 任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四 )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生 英 语 4 级 (CET-4)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学 院 规 定 水 平 ( 五 ) 文 科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通 过 四 川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计 算 机 等 级 一 级 考 试 ; 理 科 专 业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通 过 四 川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非 计 算 机 专 业 计 算 机 等 级 二 级 考 试 第 十 一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生, 不 得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警 察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未 达 到 规 定 水 平 者 ; ( 二 ) 凡 记 学 分 课 程 ( 体 能 达 标 课 除 外 ), 包 括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补 考 门 数 累 计 在 三 门 以 上 ( 含 三 门 ) 者 ; ( 三 )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因 考 试 作 弊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纪 律 处 分 者 ; ( 四 ) 因 其 他 原 因,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认 定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第 十 二 条 仅 因 本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情 形 而 不 能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经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认 定 在 受 处 分 后, 该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有 突 出 表 现, 并 满 足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可 以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受 处 分 后 思 想 进 步, 品 行 端 正, 有 突 出 表 现 并 获 得 校 级 以

243 上 ( 不 含 校 级 ) 三 好 学 生 等 称 号 者 ; ( 二 ) 考 取 硕 士 研 究 生 者 ( 以 录 取 通 知 书 为 凭 ); ( 三 ) 在 D 类 及 以 上 公 开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者 ; ( 四 ) 参 加 国 家 或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创 新 竞 赛 活 动, 并 获 得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或 省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以 证 书 为 凭 ), 经 教 务 处 核 定 属 实 者 ; ( 五 ) 获 得 国 家 专 利 者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程 序 第 十 三 条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对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的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历 年 考 试 成 绩 和 毕 业 鉴 定 等 有 关 材 料 逐 一 进 行 初 审 并 公 示 初 审 情 况 表 决 情 况 及 通 过 初 审 名 单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报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第 十 四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对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上 所 报 名 单 进 行 复 核, 提 交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议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对 院 学 位 办 复 核 提 交 的 名 单 进 行 全 面 讨 论 和 审 议, 并 就 是 否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做 出 决 议, 确 定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院 学 位 办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学 生 名 单 发 至 各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并 上 报 省 学 位 办 第 十 六 条 对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在 学 生 毕 业 离 校 时 颁 发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对 于 当 年 不 符

244 合 条 件, 没 有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生, 当 年 不 再 补 授 学 士 学 位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已 经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者, 如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授 予 条 件 的,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决 定, 可 撤 销 其 学 士 学 位 第 十 九 条 对 于 已 经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者, 毕 业 离 校 前 严 重 违 反 校 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复 议 决 定, 可 撤 销 其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申 诉 程 序 第 二 十 条 依 据 本 细 则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之 规 定,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接 受 学 生 有 关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的 申 诉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名 单 公 布 后, 对 未 获 得 学 位 并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生,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相 关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申 诉 理 由 是 否 成 立 如 果 申 诉 情 况 属 实,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给 予 纠 正, 并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经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并 报 省 学 位 办 备 案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4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共 中 央 转 发 中 央 政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中 发 号 ) 和 中 央 11 部 委 关 于 印 发 <2008 年 政 法 院 校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 以 下 简 称 体 改 班 )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体 改 班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一 条 按 照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学 院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期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期 报 到 者, 应 事 前 书 面 向 学 院 教 务 处 请 假 未 按 时 报 到 逾 期 两 周 或 请 假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未 报 到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二 条 学 生 入 学 后, 学 院 根 据 公 安 机 关 录 用 人 民 警 察 体 检 项 目 和 标 准 规 定 在 三 个 月 内 对 新 生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与 学 院 签 订 定 向 培 养 协 议, 方 取 得 我 院 学 籍 ; 复 查 不 符 合 招 生 条 件 者, 由 学 院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退 回 原 籍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四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按 时 到 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246 能 注 册 者,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以 旷 课 论 未 经 准 假 或 请 假 期 满 逾 期 两 周 不 注 册 者,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两 天, 学 生 须 持 本 人 学 生 证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由 教 务 处 在 学 生 证 上 加 盖 注 册 专 用 章, 取 得 的 学 籍 有 效, 不 注 册 者 不 能 修 课 ;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事 前 应 向 学 生 处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假 满 后 持 有 关 书 面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补 办 注 册 手 续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学 院 医 疗 部 门 或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因 事 请 假, 须 持 书 面 申 请 及 有 关 证 明 课 程 修 读 第 五 条 体 改 班 学 生 学 制 按 公 安 部 公 安 院 校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规 定 执 行 学 生 取 得 学 籍 后, 按 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进 行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方 可 毕 业 第 六 条 凡 跨 学 科 门 类 进 入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习 者, 除 修 完 该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还 应 补 修 该 专 业 普 通 四 年 制 培 养 方 案 中 所 开 设 的 其 它 专 业 主 干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 入 学 前 已 修 的 课 程,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 补 修 课 程 对 照 普 通 本 科 培 养 方 案 由 专 业 所 在 的 系 部 确 定,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跟 随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本 科 班 学 习 课 程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七 条 学 生 应 参 加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247 入 本 人 档 案 经 补 考 及 格 的 课 程, 在 其 原 考 核 成 绩 旁 加 注 补 考 及 格 学 院 将 学 生 每 学 期 成 绩 通 知 定 向 培 养 用 人 单 位 第 八 条 含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课 程, 如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的 内 容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理 论 考 试 ; 无 故 不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者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第 九 条 学 生 考 核 主 要 包 括 课 程 考 核 体 能 训 练 考 核 公 安 工 作 岗 位 体 验 实 习 考 核 毕 业 实 习 考 核 毕 业 论 文 ( 研 究 报 告 或 调 研 报 告 ) 考 核 第 十 条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计 ; 考 查 课 程 成 绩 按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五 级 制 记 分 补 考 成 绩 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两 级 记 分 五 级 分 制 评 分 标 准 为 : 优 秀 :100 分 90 分 ; 良 好 :89 分 80 分 ; 中 等 :79 分 70 分 ; 及 格 :69 分 60 分 ; 不 及 格 :59 分 及 以 下 第 十 一 条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由 平 时 考 核 期 末 考 核 和 实 验 实 训 考 核 成 绩 三 个 方 面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坚 持 体 能 训 练, 毕 业 时 必 须 达 到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警 察 体 能 标 准 第 十 三 条 公 安 工 作 岗 位 体 验 实 习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和 记 载 采 用 五 级 制 第 十 四 条 毕 业 实 习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和 记 载 采 用 五 级 制 毕 业 实 习

248 考 核 不 及 格 者 不 予 补 实 习, 并 只 发 结 业 证, 不 再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十 五 条 毕 业 论 文 ( 研 究 报 告 或 调 研 报 告 )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和 记 载 采 用 五 级 制, 并 写 出 审 阅 评 语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按 照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警 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所 学 课 程 的 考 核 需 申 请 缓 考 者, 应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考 务 管 理 办 法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第 十 八 条 在 一 学 期 中, 学 生 一 门 课 程 的 累 计 缺 课 时 数 ( 包 括 病 假 私 事 假 旷 课 ) 达 到 该 门 课 程 实 际 授 课 总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或 一 学 期 中 一 门 课 程 的 作 业 缺 交 次 数 达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核, 该 课 程 以 零 分 计 并 不 予 正 常 补 考 在 毕 业 前, 经 本 人 申 请, 可 补 考 一 次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不 及 格 或 缓 考 的 课 程, 于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补 考 学 生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补 考 者, 须 提 前 办 理 缓 考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在 毕 业 前 申 请 补 考 一 次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考 核 中 违 纪 作 弊 者, 该 课 程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同 时 按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关 于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二 条 根 据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的 招 生 规 定, 学 生 被 录 取 时 已 确 定 其 所 学 专 业, 故 体 改 班 学 生 一 律 不 予 转 专 业 及 转 学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应 予 休 学 : ( 一 ) 因 病 须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时 间 超 过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1/3 以 上

249 者 ; ( 二 ) 根 据 考 勤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因 病 ( 事 ) 请 假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六 周 者 ( 三 )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院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休 学 学 生 不 享 受 在 校 生 待 遇 第 二 十 四 条 休 学 学 生 的 有 关 问 题,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休 学 的, 由 学 生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者 须 持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的 病 情 证 明 书 面 申 请 一 式 三 份 ), 经 学 生 处 核 实 教 务 处 审 核 并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分 别 报 经 省 公 安 厅 定 向 单 位 审 批 同 意, 由 教 务 处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注 明 休 学 起 止 时 间 ; 休 学 学 生 自 休 学 之 日 起 1 周 内 必 须 办 理 完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 二 ) 学 院 认 为 或 经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应 予 休 学, 而 本 人 又 不 申 请 休 学 者, 学 院 教 务 处 提 出 休 学 意 见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分 别 报 经 省 公 安 厅 定 向 单 位 审 批 同 意 后, 劝 其 休 学, 并 书 面 告 知 本 人, 自 接 到 休 学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休 学 生 效 ( 三 ) 休 学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 四 ) 休 学 期 间 学 生 须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责, 其 间 发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或 个 人 伤 害 事 件 均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责 医 疗 费 用 自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应 在 休 学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 一 般 在 开 学 前 ), 向 学 院 申 请 复 学 学 生 复 学 按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 ( 一 ) 学 生 将 本 人 复 学 书 面 申 请 (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需 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健 康 的 证 明 ) 休 学 证 明 书 交 教 务 处, 经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250 ( 二 ) 为 保 证 学 生 复 学 后 的 正 常 学 习, 学 生 应 在 复 学 学 期 选 课 前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 三 ) 凡 复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处 进 行 政 治 思 想 和 现 实 表 现 考 核, 休 学 期 间 有 严 重 违 法 乱 纪 行 为 者, 不 得 复 学, 取 消 其 复 学 资 格 ( 四 ) 对 获 准 复 学 的 学 生 应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二 十 六 条 休 学 期 满, 凡 无 故 在 开 学 两 周 内 未 申 请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第 二 十 七 条 取 消 学 籍 或 已 退 学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复 学 试 读 与 退 学 第 二 十 八 条 一 年 级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课 程 补 考 不 及 格 门 数 累 计 达 5 门, 第 二 学 期 作 跟 班 试 读 处 理, 准 予 第 一 学 年 结 束 时 再 补 考 一 次 补 考 后 根 据 不 及 格 课 程 门 数 决 定 是 否 退 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 一 ) 学 年 内 补 考 后 不 及 格 课 程 门 数 累 计 达 6 门 ( 含 6 门 ) 以 上 者 ; ( 二 ) 学 生 学 期 内 缺 课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教 学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者 ; ( 三 ) 一 学 期 内 不 假 离 校 或 请 假 未 批 准 不 参 加 学 习 累 计 达 到 或 超 过 两 周 者 ; ( 四 ) 开 学 时 无 故 两 周 或 超 假 两 周 及 以 上 未 注 册 者 ; ( 五 ) 经 学 院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 含 )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因 身 体 原 因 不 能 完 成 学 业 或 不 宜 从 事 公 安 工 作 者 ; ( 四 )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者 ; ( 五 )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退 学 者

251 凡 属 上 述 原 因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大 队 提 出 建 议 并 附 有 关 材 料, 填 写 退 学 学 生 登 记 表, 学 生 工 作 处 签 署 意 见, 送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报 院 长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三 十 条 对 退 学 学 生 的 处 理,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应 予 退 学 的, 教 务 处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送 达 本 人,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本 人 的 采 取 邮 寄 登 报 或 上 网 公 布 等 形 式 送 达, 同 时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备 案, 并 通 报 用 人 单 位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毕 业 时 应 对 其 作 全 面 鉴 定, 其 内 容 包 括 政 治 思 想 纪 律 作 风 以 及 学 习 和 健 康 状 况 等 第 三 十 二 条 具 有 本 院 学 籍 的 学 生, 德 体 合 格, 修 完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考 核 及 格,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生,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相 应 学 科 的 学 士 学 位 ; 专 科 起 点 专 升 本 学 生,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符 合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相 应 学 科 的 学 士 学 位 ; 高 中 起 点 专 科 学 生, 颁 发 相 关 专 业 专 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学 业 期 满 时,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予 毕 业,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 ( 一 ) 警 察 综 合 素 质 养 成 教 育 学 分 不 达 标 者 ; ( 二 )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未 通 过 者 ; ( 三 ) 经 学 业 期 满 前 的 最 后 一 次 补 考 仍 有 必 修 课 程 未 及 格 者 ;

252 第 三 十 四 条 除 开 除 学 籍 者 外, 退 学 学 生 均 发 给 退 学 证 明, 学 满 一 年 以 上, 成 绩 合 格 者,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院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信 息 报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并 由 教 育 厅 报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的 发 放,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不 能 补 发 附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经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如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则 以 所 颁 办 法 为 准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暂 行 办 法 由 学 院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53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规 范 试 行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是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 以 下 简 称 体 改 班 )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业 和 专 升 本 专 业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它 既 是 对 学 生 学 习 研 究 与 实 践 成 果 的 全 面 总 结, 又 是 对 学 生 整 体 素 质 和 综 合 应 用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实 际 问 题 能 力 的 一 次 全 面 考 核, 也 是 评 价 学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的 重 要 内 容 制 作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是 培 养 和 提 高 试 点 班 学 生 警 务 岗 位 职 业 核 心 能 力 的 重 要 教 学 环 节, 是 对 学 生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职 业 能 力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全 面 考 核 根 据 中 央 司 改 办 教 育 部 和 公 安 部 关 于 政 法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原 则 要 求, 按 照 公 安 部 关 于 印 发 < 制 定 公 安 院 校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意 见 > 及 试 点 专 业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通 知 ( 公 政 治 号 ) 精 神, 结 合 我 院 体 改 班 教 学 工 作 实 际,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我 院 体 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指 导 与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建 设, 切 实 提 高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一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撰 写 要 求 ( 一 ) 标 题

254 标 题 直 接 反 映 研 究 报 告 的 中 心 内 容, 力 求 简 短 明 确 有 概 括 性, 一 般 不 超 过 20 个 字 标 题 是 以 最 恰 当 简 短 明 确 概 括 的 词 语 反 映 研 究 报 告 中 最 重 要 的 特 定 内 容 的 逻 辑 组 合 要 求 做 到 文 题 贴 切, 通 过 题 名 使 读 者 大 致 了 解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内 容 专 业 特 点 和 学 科 范 畴 题 名 中 不 使 用 非 规 范 的 缩 略 词 符 号 代 号 和 公 式 等, 通 常 不 采 用 设 问 的 句 式 题 名 所 用 的 每 一 词 语 必 须 考 虑 到 有 助 于 关 键 词 和 编 制 题 录 索 引 等 二 次 文 献 可 以 提 供 检 索 的 特 定 实 用 信 息 题 名 字 数 应 适 当, 中 文 题 名 字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20 个 字, 外 文 题 名 一 般 不 超 过 10 个 实 词 为 避 免 标 题 冗 长, 可 将 标 题 分 为 主 标 题 和 副 标 题, 主 标 题 应 简 明 概 括 ( 二 ) 作 者 姓 名 应 署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完 成 者 的 真 实 姓 名, 两 人 合 作 的 应 同 时 署 名 ( 三 ) 前 言 主 要 对 开 展 调 研 的 背 景 和 目 的, 调 研 对 象 的 总 体 情 况 主 要 采 用 的 调 研 方 法 及 调 研 过 程, 相 关 文 献 研 究 基 本 结 论 等 内 容 进 行 引 入 性 概 述 ( 四 ) 正 文 结 合 岗 位 跟 班 实 习 情 况, 选 择 某 一 公 安 业 务 工 作 的 综 合 性 或 专 题 性 问 题, 详 述 开 展 专 项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做 法 经 验, 以 及 分 析 研 究 材 料 所 得 到 的 具 体 知 识 主 要 观 点 和 基 本 结 论 正 文 是 对 研 究 工 作 的 详 细 表 述, 是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核 心 部 分, 占 据 全 文 主 要 篇 幅

255 正 文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 问 题 收 集 阐 述 研 究 工 作 的 基 本 思 路 条 件 ; 研 究 问 题 的 现 状 与 对 策 分 析 ; 理 论 论 证 理 论 在 研 究 中 的 应 用, 研 究 得 出 的 结 果, 以 及 对 结 果 的 讨 论 等 正 文 写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 1. 问 题 收 集 部 分 应 写 明 问 题 收 集 的 条 件 和 问 题 存 在 的 范 围, 文 字 篇 幅 不 宜 过 长, 应 以 简 练 的 文 字 概 括 表 达 2. 对 于 由 理 论 推 导 达 到 研 究 目 的 的 课 题, 内 容 要 精 心 组 织, 做 到 概 念 准 确 逻 辑 正 确, 判 断 推 理 符 合 事 物 发 展 客 观 规 律 符 合 认 识 规 律, 做 到 言 之 有 理 言 之 有 据 言 之 有 序, 内 容 完 整 而 严 谨 3. 结 论 与 讨 论 是 全 文 的 中 心 写 作 时 应 将 必 要 而 充 分 的 数 据 现 象 认 识 等 作 为 分 析 的 依 据 写 入 文 章 在 对 结 果 作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时, 应 说 明 数 据 的 处 理 方 法 以 及 误 差 分 析, 说 明 现 象 出 现 的 条 件 及 其 可 证 性, 交 代 理 论 推 导 中 的 认 识 由 来 和 发 展, 以 便 他 人 以 此 为 依 据 进 行 实 验 验 证 4. 正 文 格 式 可 由 作 者 自 定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图 表 附 注 参 考 文 献 等, 一 律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分 别 依 序 连 续 编 排 序 号 研 究 报 告 中 使 用 的 各 种 计 量 单 位 和 符 号,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单 位 名 称 和 符 号 的 书 写 方 式 一 律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符 号 ( 五 ) 结 尾 在 归 纳 总 结 公 安 业 务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256 对 策 建 议 二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 一 ) 研 究 报 告 选 题 由 各 专 业 与 各 定 向 地 公 安 机 关 共 同 拟 定 选 题 要 以 学 为 用 练 为 战 为 指 导, 针 对 学 员 定 向 工 作 单 位 和 专 业 岗 位 实 际 工 作 中 的 现 实 问 题, 充 分 吸 纳 警 务 改 革 最 新 成 果 和 典 型 实 战 案 例, 切 实 做 到 面 向 基 层, 面 向 实 战 ( 二 ) 为 切 实 提 高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教 学 工 作 质 量, 加 强 对 学 生 研 究 报 告 撰 写 工 作 的 教 学 指 导,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教 学 实 行 双 导 师 制, 即 每 名 学 生 的 研 究 报 告 教 学 指 导 工 作 由 1 名 校 内 专 业 教 师 和 1 名 学 生 定 向 公 安 局 的 现 职 民 警 担 任 ( 三 ) 公 安 机 关 实 习 单 位 选 派 责 任 心 强, 公 安 工 作 经 验 丰 富 的 在 职 民 警 担 任 指 导 教 官, 督 促 指 导 教 官 加 强 对 学 员 的 业 务 指 导, 充 分 发 挥 一 传 一 一 帮 一 一 带 一 的 传 帮 带 作 用 ( 四 ) 研 究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应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加 强 与 学 员 的 联 系 与 交 流, 及 时 解 决 学 员 在 制 作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指 导 学 员 高 质 量 完 成 研 究 报 告 ( 五 )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采 用 调 查 法 实 证 法 比 较 研 究 法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法 和 文 献 研 究 法 等 ( 六 ) 在 确 定 研 究 报 告 选 题 后, 学 生 返 回 定 向 工 作 单 位 参 加 毕 业 实 习 并 进 行 带 课 题 调 研, 获 取 相 关 研 究 材 料, 完 成 研 究 报 告 三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书 写 规 定 ( 一 ) 研 究 报 告 字 数

257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要 求 正 文 字 数 :5000 字 以 上 ( 二 ) 摘 要 摘 要 不 需 写 出 研 究 报 告 题 目 英 文 摘 要 与 中 文 摘 要 的 内 容 应 完 全 一 致, 在 英 文 语 法 用 词 上 应 正 确 无 误 编 排 上 中 文 摘 要 在 前 英 文 摘 要 在 后, 各 单 独 成 页 英 文 摘 要 前 须 有 英 文 标 题 ( 三 ) 引 用 文 献 引 用 文 献 标 识 应 置 于 所 引 内 容 最 末 句 的 右 上 角, 用 小 5 号 字 体 所 引 文 献 编 号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置 于 方 括 号 [ ] 中 当 提 及 的 参 考 文 献 为 文 中 直 接 说 明 时, 其 序 号 应 该 用 4 号 字 与 正 文 排 齐, 如 由 文 献 [8,10~14] 可 知 不 得 将 引 用 文 献 标 识 置 于 各 级 标 题 处 ( 四 ) 名 词 术 语 一 些 特 殊 名 词 或 新 名 词 应 在 适 当 位 置 加 以 说 明 或 注 解 ( 五 ) 插 表 表 序 一 般 按 题 目 编 排, 如 第 一 个 插 表 的 序 号 为 表 1 等 表 序 与 表 名 之 间 空 一 格, 表 名 的 书 写 不 允 许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表 序 与 表 名 置 于 表 上, 用 中 文 居 中 排 写 表 头 设 计 应 简 单 明 了, 尽 量 不 用 斜 线 全 表 如 用 同 一 单 位, 将 单 位 符 号 移 至 表 头 右 上 角, 加 圆 括 号 表 中 数 据 应 正 确 无 误, 书 写 清 楚 数 字 空 缺 的 格 内 加 -- 字 线 ( 占 2 个 数 字 宽 度 ) 表 内 文 字 或 数 字 上 下 或 左 右 相 同 时, 采 用 通 栏 处 理 方 式, 不 允 许 用 同 上 之 类 的 写 法

258 表 内 文 字 说 明, 起 行 空 一 格 转 行 顶 格 句 末 不 加 标 点 ( 六 ) 插 图 插 图 应 与 文 字 紧 密 配 合, 文 图 相 符, 内 容 正 确 1. 制 图 标 准 插 图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专 业 标 准 2. 图 题 及 图 中 说 明 每 个 图 均 应 有 图 题 ( 由 图 号 和 图 名 组 成 ) 图 号 按 序 号 编 排, 如 第 一 图 的 图 号 为 图 1 等 图 题 置 于 图 下, 用 中 文 居 中 书 写 有 图 注 或 其 他 说 明 时 应 置 于 图 题 之 上 图 名 在 图 号 之 后 空 一 格 排 写 引 用 图 应 说 明 出 处, 在 图 题 右 上 角 加 引 用 文 献 号 图 中 各 部 分 说 明 应 采 用 中 文 ( 引 用 的 外 文 图 除 外 ) 或 数 字 项 号, 各 项 文 字 说 明 置 于 图 题 之 上 3. 插 图 编 排 插 图 与 其 图 题 为 一 个 整 体, 不 得 拆 开 排 写 于 两 页 插 图 处 的 该 页 空 白 不 够 排 写 该 图 整 体 时, 则 可 将 其 后 文 字 部 分 提 前 排 写, 将 图 移 到 次 页 最 前 面 4. 坐 标 单 位 有 数 字 标 注 的 坐 标 图, 必 须 注 明 坐 标 单 位 ( 七 ) 参 考 文 献 参 考 文 献 书 写 格 式 应 符 合 文 后 参 考 文 献 著 录 规 则 常 用 参 考 文 献 编 写 项 目 和 顺 序 规 定 如 下 : 1. 著 作 图 书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书 名. 版 次.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259 第 一 版 应 省 略 2. 翻 译 图 书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书 名. 译 者. 版 次.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第 一 版 应 省 略 3. 学 术 刊 物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文 章 名. 学 术 刊 物 名. 年, 卷 ( 期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4. 学 术 会 议 文 献 [ 序 号 ] 作 者. 文 章 名. 编 者 名.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地 址, 年 份.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5. 学 位 研 究 报 告 类 参 考 文 献 [ 序 号 ] 研 究 生 名. 学 位 研 究 报 告 题 目. 学 校 及 学 位 研 究 报 告 级 别. 答 辩 年 份 : 引 用 部 分 起 止 页 学 术 会 议 若 出 版 研 究 报 告 集 者, 可 在 会 议 名 称 后 加 上 研 究 报 告 集 字 样 未 出 版 研 究 报 告 集 者 省 去 出 版 者 出 版 年 两 项 会 议 地 址 与 出 版 地 相 同 者 省 略 出 版 地 会 议 年 份 与 出 版 年 相 同 者 省 略 出 版 年 参 考 文 献 应 包 括 研 究 报 告 工 作 期 间 所 有 查 阅 和 引 用 的 文 献 资 料 原 则 上, 本 科 学 生 所 查 阅 的 文 献 不 低 于 二 十 篇 ( 八 ) 附 录 对 需 要 收 录 于 研 究 报 告 中 且 又 不 适 合 书 写 正 文 中 的 附 加 资 料 数 据 详 细 公 式 等 有 特 色 的 内 容, 可 做 为 附 录 排 写, 序 号 采 用 附 录 1 附 录 2 等

260 四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打 印 规 定 ( 一 ) 打 印 要 求 打 印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规 定 的 版 式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一 律 要 求 用 A4 纸 单 面 打 印 页 面 边 距 设 置 为 : 上 2cm, 下 2cm, 左 2.5cm, 右 1.5cm, 装 订 线 0.5cm, 页 眉 1.2cm, 页 脚 1.5cm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各 页 均 加 页 眉 页 脚, 页 眉 以 5 号 宋 体 字 键 入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在 版 心 上 边 线 隔 一 行 加 粗 线, 其 上 居 中 打 印 页 眉 除 此 以 外 不 得 采 用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内 容, 页 码 置 于 页 眉 右 端, 采 用 形 式 为 : 第 M 页, 其 中 M 为 阿 拉 伯 数 字, 用 5 号 黑 体 页 脚 为 一 直 线 页 眉 和 页 脚 示 例 见 附 件 2 中 文 摘 要 行 间 距 为 1.5 行 距,( 外 文 ) 摘 要 行 间 距 为 单 倍 行 距, 参 考 文 献 的 行 间 距 为 1.5 行 距 正 文 选 择 格 式 段 落 为 1.5 行 距, 段 前 段 后 均 为 0 磅 标 题 可 适 当 选 择 加 宽 ( 二 ) 字 体 与 字 号 一 级 题 序 及 标 题 : 小 3 号 黑 体 ; 二 级 题 序 及 标 题 :4 号 黑 体 ; 三 级 题 序 及 标 题 : 小 4 号 黑 体 ; 正 文 : 小 4 号 宋 体 ; 图 题 和 表 头 :5 号 黑 体 英 文 字 一 律 用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261 ( 三 ) 内 封 ( 扉 页 ) 扉 页 是 对 研 究 报 告 题 目 指 导 教 师 单 位 等 较 详 细 的 说 明 内 容 为 :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 黑 体 小 2 号 字 居 中 )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 黑 体 小 2 号 字 居 中 ) 研 究 报 告 题 目 ( 中 文 ) ( 黑 体 2 号 字 居 中 ) 年 级 姓 名 黑 体 小 4 号 字 居 中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成 文 日 期 ( 宋 体 4 号 字 居 中 ) ( 四 ) 摘 要 及 关 键 词 中 文 摘 要 : 用 小 2 号 宋 体 字, 加 粗 ; 摘 要 内 容 用 小 4 号 宋 体 字 英 文 摘 要 前 的 英 文 标 题 : 用 小 2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加 粗 Abstract: 用 3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加 粗 ; 英 文 内 容 用 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关 键 词 : 用 3 号 宋 体 字, 加 粗 ; 内 容 采 用 小 4 号 黑 体 字 Key words: 用 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加 粗 ; 英 文 内 容 用 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字 体, 每 个 关 键 词 之 间 空 二 字 符 ( 英 文 关 键 词 用 ; 隔 开 )

262 摘 要 文 字 之 后 隔 一 行 顶 格 ( 齐 版 心 左 边 线 ) 写 出 关 键 词 ( 五 ) 目 录 目 录 中 一 级 标 题 用 小 4 号 黑 体, 其 余 用 小 4 号 宋 体 目 录 的 打 印 示 例 见 附 件 2 目 录 : 用 3 号 黑 体 居 中 ( 六 ) 正 文 层 次 正 文 层 次 的 编 排 建 议 用 以 下 格 式 : 一 ( 一 ) 1. (1) 章 节 题 目 间 每 节 题 目 与 正 文 间 空 一 个 标 准 行 各 层 次 题 序 及 标 题 不 得 置 于 页 面 的 最 后 一 行 ( 孤 行 ) 上 下 线 框 必 须 画 出 ( 七 ) 研 究 报 告 装 订 装 订 时 严 格 按 照 下 面 顺 序 : 1. 研 究 报 告 封 面 2. 研 究 报 告 扉 页 3. 中 文 摘 要 4. 英 文 摘 要 5. 目 录 6. 研 究 报 告 正 文 7. 参 考 文 献

263 8. 附 录 9. 致 谢 研 究 报 告 封 面 一 律 采 用 学 院 统 一 印 发 的 封 面, 按 规 定 内 容 打 印 填 写, 不 能 附 加 任 何 其 它 说 明 五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材 料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过 程 材 料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材 料 : 1.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选 题 报 告 表 1 份 2.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任 务 书 1 份 3.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开 题 报 告 1 份 4.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进 程 安 排 表 1 份 5.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审 阅 意 见 表 1 份 6.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评 阅 意 见 表 1 份 7.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答 辩 记 录 表 1 份 8.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成 绩 鉴 定 表 1 份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材 料 内 容 按 要 求 一 律 用 蓝 黑 墨 水 笔 认 真 填 写 并 按 上 列 顺 序 单 独 装 订 成 册, 过 程 材 料 封 面 一 律 采 用 学 院 统 一 印 发 的 封 面, 按 规 定 内 容 打 印 填 写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和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材 料 均 归 档 于 各 系 ( 部 ) 教 学 档 案 系 ( 部 )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选 题 报 告 表 选 题 汇 总 表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工 作 总 结 等 材 料 均 归 入 学 院 教 学 档 案 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的 提 交

264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纸 质 文 本 需 提 交 10 份, 指 导 教 师 1 份 评 阅 教 师 1 份 答 辩 用 3 份 系 ( 部 ) 教 学 ( 资 料 ) 档 案 2 份 图 书 馆 1 份 备 用 2 份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word 或 PDF 电 子 文 档 ( 扩 展 名 为.doc 或.pdf ), 须 提 交 系 ( 部 ) 和 图 书 馆 电 子 文 档 文 件 名 用 专 业 简 称 学 号 姓 名 连 续 组 成 ( 如 : 治 安 07000X 王 XX.doc) 附 件 : 4.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封 面 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示 例 6.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材 料 封 面

265 附 件 1: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封 面 系 别 学 号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 题 目 ) 作 者 : 指 导 教 师 : 专 业 领 域 : 提 交 日 期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中 国 四 川 泸 州 2010 年 月

266 附 件 2: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页 面 示 例 1( 扉 页 )

267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第 1 页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灾 区 治 安 形 势 的 调 查 研 究 年 级 姓 名 专 业 指 导 教 师 2010 年 月 日

268 附 件 2: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页 面 示 例

26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第 2 页 摘 要 ( 正 文 略 ) 关 键 词 :

270 附 件 2: 毕 业 研 究 报 告 页 面 示 例

271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第 3 页 报 告 题 目 英 文 翻 译 摘 要 英 文 翻 译 ( 正 文 略 ) Key words:

272 附 件 2: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页 面 示 例

273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第 4 页 目 录 二 绪 论 (1) ( 一 ) (2) ( 二 ) (5) ( 三 ) (9) 二 (10) ( 一 ) (13) 1 (24) 2 (27) 3 (29) ( 二 ) (34) 结 论 (55) 附 录 1 (56) 参 考 文 献 (57) 致 谢 (60)

274 附 件 2: 毕 业 研 究 报 告 页 面 示 例 5( 正 文 页 )

275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第 8 页 三 公 安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公 安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建 立 在 法 学 框 架 内 的 系 统 科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侦 察 处 理 处 置 手 段 控 制 处 罚 组 织 规 划 措 施 等 等 都 是 其 研 究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即 由 各 种 研 究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组 成 方 法 集 合 ( 二 ) 元 素 属 性 的 研 究 1 整 体 性 ( 插 表 ) 混 凝 土 路 面 表 1 车 轮 与 地 面 间 纵 向 附 着 系 数 参 考 值 表 路 面 类 型 干 燥 48km/h 以 下 48km/h 以 上 新 铺 装 0.80~ ~0.85 路 面 磨 耗 较 小 0.60~ ~0.75 路 面 磨 耗 较 大 0.55~ ~0.65 ( 插 图 ) 图 1 车 轮 运 动 状 态 与 附 着 系 数

276 附 件 3: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材 料 封 面 系 别 学 号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毕 业 实 习 研 究 报 告 过 程 材 料 ( 题 目 ) 作 者 : 指 导 教 师 : 专 业 领 域 : 提 交 日 期 :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 中 国 四 川 泸 州 2010 年 月

277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补 充 规 定 ( 试 行 ) 按 照 公 安 部 关 于 印 发 < 制 定 公 安 院 校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意 见 > 及 试 点 专 业 指 导 性 培 养 方 案 的 通 知 ( 公 政 治 号 ) 精 神, 根 据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结 合 我 院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 以 下 简 称 体 改 班 ) 教 学 工 作 实 际, 为 规 范 体 改 班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升 本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补 充 规 定 一 体 改 班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升 本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原 则 上 依 据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组 织 进 行 二 体 改 班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升 本 毕 业 生 的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除 应 符 合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正 式 学 籍,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修 完 所 学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取 得 本 科 毕 业 证 书 ( 二 ) 完 成 学 位 论 文 ( 研 究 报 告 调 研 报 告 ), 通 过 答 辩, 达 到 学 士 的 学 术 水 平, 具 有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或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三 ) 凡 跨 学 科 门 类 ( 第 一 学 士 学 位 与 现 预 授 学 位 的 学 科 门 类 不 相 符 ) 进 入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学 习 者, 除 修 完 现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278 的 全 部 课 程,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外, 还 应 补 修 现 学 科 专 业 所 规 定 补 修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课 程 考 核 合 格 补 修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按 照 体 改 生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由 学 生 现 所 在 专 业 规 定 2 3 门 课 程, 学 生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跟 随 相 同 专 业 普 通 本 科 班 学 习 三 体 改 班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专 升 本 毕 业 生, 除 具 有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规 定 情 形, 不 得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外,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也 不 得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 一 ) 凡 必 修 课 和 限 选 课 补 考 门 数 累 计 在 三 门 以 上 ( 含 三 门 ) 者 ( 二 ) 凡 跨 学 科 门 类 进 入 第 二 学 位 学 习, 现 修 学 科 专 业 所 规 定 补 修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补 考 门 数 在 一 门 以 上 ( 含 一 门 ) 者 四 本 补 充 规 定 经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通 过, 并 报 省 学 位 办 备 案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五 如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颁 布 相 关 规 定, 则 以 所 颁 规 定 为 准 六 本 补 充 规 定 由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279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范 围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实 施 意 见 文 件 精 神, 切 实 做 好 我 院 学 生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工 作, 将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范 围, 根 据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相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适 用 范 围 在 我 院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全 日 制 本 专 科 学 生 ( 含 公 安 干 警 招 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班 学 生 ) 二 参 保 时 间 从 2009 年 9 月 开 始 三 组 织 实 施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是 一 件 惠 及 民 生 的 好 事, 政 策 性 强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此 项 工 作, 宣 传 处 学 生 工 作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后 勤 保

280 障 处 学 生 大 队 和 卫 生 科 要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做 好 宣 传 引 导, 让 学 生 明 确 参 保 的 意 义, 理 解 和 掌 握 政 策, 动 员 和 组 织 学 生 积 极 参 保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分 工 合 作, 确 保 学 生 参 加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作 的 落 实 四 办 理 程 序 ( 一 ) 建 立 学 生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1 学 生 提 供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低 保 家 庭 学 生 还 须 提 供 家 庭 领 取 低 保 证 明 2 各 学 生 大 队 中 队 负 责 在 泸 州 市 教 育 网 下 载 泸 州 市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参 保 缴 费 登 记 表 ( 学 校 ), 填 写 学 生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等 相 关 信 息, 按 要 求 制 作 电 子 文 档 和 书 面 资 料 ( 低 保 家 庭 学 生 应 附 申 请 资 料 ), 将 登 记 表 信 息 录 入 医 保 学 校 端 软 件 并 打 印 统 计 表, 送 交 学 院 卫 生 科 ( 二 ) 搞 好 申 报 确 认 工 作 卫 生 科 将 申 报 资 料 登 记 表 电 子 文 档 统 计 表 和 低 保 证 明 送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申 报 参 保 确 认 ; 凭 缴 费 发 票 在 医 保 中 心 征 集 部 门 领 取 学 生 参 保 卡, 由 学 生 处 组 织 各 学 生 大 队 发 给 参 保 学 生 ( 三 ) 缴 费 和 收 费 1 学 生 个 人 缴 费 : 每 人 每 年 个 人 缴 费 15 元 ( 政 府 补 助 85 元 ) 低 保 家 庭 学 生 每 人 每 年 个 人 缴 费 5 元 ( 政 府 补 助 95 元 ) 2 收 费 : 学 院 计 划 财 务 处 按 每 人 每 年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收 费 3 缴 费 : 学 院 计 划 财 务 处 按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出 具 的 缴

281 费 通 知 书 办 理 缴 费 转 账 手 续 从 2010 年 起, 每 年 12 月 15 日 之 前 一 次 性 缴 纳 下 一 年 度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五 保 障 方 式 ( 一 ) 学 生 住 院 医 疗 费 和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费 由 保 险 基 金 按 规 定 支 付 ; ( 二 )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实 行 统 筹 管 理 (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六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 一 ) 学 生 从 缴 费 的 次 月 起 享 受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 ( 二 ) 报 销 范 围 参 照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目 录 执 行 ; ( 三 ) 住 院 1 学 生 在 三 级 医 院 二 级 医 院 一 级 和 未 定 级 医 院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住 院 起 付 额 分 别 为 500 元 400 元 200 元 100 元, 报 销 比 例 为 50% 60% 70% 80%, 异 地 医 院 起 付 额 为 800 元, 报 销 比 例 50%; 2 学 生 在 一 个 参 保 年 度 内 多 次 住 院 的, 从 第 二 次 起, 起 付 标 准 依 次 降 低 50 元, 最 多 降 低 100 元, 最 低 起 付 标 准 100 元 ( 四 ) 学 生 因 病 住 院 一 年 内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元 ; ( 五 ) 门 诊 大 病 1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发 生 的 大 病 相 关 的 门 诊 费 用, 视 同 住 院 费 用 标 准 报 销 ; 2 在 一 个 参 保 年 度 内 发 生 的 门 诊 大 病 医 疗 费 只 计 算 一 次 起 付 额, 起 付 标 准 为 500 元 七 门 诊 大 病 申 报

282 ( 一 ) 疾 病 种 类 : 慢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透 析 恶 性 肿 瘤 防 化 疗 白 血 病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帕 金 森 氏 病 慢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器 官 移 植 术 后 抗 排 异 治 疗 ; ( 二 ) 申 报 审 批 : 学 生 本 人 凭 检 查 资 料 医 院 证 明 ( 三 级 以 上 医 院 或 专 科 医 院 付 主 任 以 上 医 师 签 字 ) 个 人 申 请 交 卫 生 科, 卫 生 科 汇 总 后 报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八 入 院 办 理 ( 一 ) 当 地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发 生 疾 病 需 住 院 治 疗 的, 须 在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就 医 入 院 时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参 保 卡 学 生 在 读 证 明 到 医 院 办 理 登 记 同 时 向 卫 生 科 报 告 ( 二 ) 异 地 : 学 生 在 法 定 假 期 实 习 因 病 休 学 等 不 在 学 院 期 间 发 生 疾 病 住 院, 须 在 当 地 医 保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入 院 时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参 保 卡 到 医 院 办 理 登 记, 同 时 向 中 队 长 大 队 长 报 告, 大 队 长 向 卫 生 科 报 告, 卫 生 科 向 泸 州 市 医 保 中 心 报 告 ; 开 学 后 学 生 本 人 将 住 院 证 明 发 票 等 相 关 资 料 报 中 队 大 队 长 签 字, 送 卫 生 科 审 核, 由 卫 生 科 负 责 将 资 料 报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审 批 并 按 规 定 报 销 九 报 销 程 序 ( 一 ) 住 院 报 销 1 学 生 出 院 医 疗 费 按 实 结 帐, 出 院 后 将 本 人 中 国 银 行 账 号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参 保 卡 在 读 证 明 出 院 证 电 脑 明 细 发 票 原 件 等 交 卫 生 科 ( 异 地 住 院 还 需 交 病 历 资 料 复 印 件 ); 2 卫 生 科 汇 总 后 于 每 月 5 号 前 报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审 核 报

283 销 ; 3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审 核 报 销 后 通 知 卫 生 科 并 将 参 保 卡 和 报 销 金 额 明 细 单 交 由 卫 生 科 退 还 学 生 报 销 的 医 疗 费 由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于 当 月 22 日 -25 日 通 过 银 行 直 接 付 给 学 生 本 人 ( 二 ) 门 诊 大 病 报 销 1 学 生 将 本 人 参 保 卡 在 读 证 明 医 学 检 查 报 告 单 处 方 发 票 原 件 及 审 批 表 复 印 件 等 交 卫 生 科 ; 2 其 它 程 序 同 住 院 报 销 程 序 十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卫 生 科 解 释

284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试 点 范 围 的 指 导 意 见 及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将 大 学 生 纳 入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实 施 意 见 文 件 精 神, 根 据 泸 市 府 发 号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一 适 用 范 围 在 我 院 统 一 参 加 了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学 生 二 统 筹 标 准 与 统 筹 基 金 ( 一 ) 统 筹 标 准 : 参 保 学 生 平 均 每 人 每 年 30 元 ( 二 ) 统 筹 基 金 : 由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医 保 中 心 根 据 我 院 当 年 实 际 参 保 学 生 人 数 和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情 况, 按 统 筹 标 准 划 拨 到 学 院 我 院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基 金 由 学 院 统 一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三 领 导 小 组 学 院 成 立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此 项 工 作 组 长 由 院 长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后 勤 保 障 学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担 任, 成 员 由 学 生 工 作 处 计 划 财 务 处 后 勤 保 障 处 和 卫 生 科 领 导 组 成

285 四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我 院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学 院 卫 生 科 五 医 疗 待 遇 ( 一 ) 从 缴 费 的 次 月 起 享 受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待 遇 ( 二 ) 报 销 范 围 按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目 录 执 行 ( 三 ) 参 保 学 生 在 学 院 卫 生 科 就 医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由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60%; 个 人 负 担 40% ( 四 ) 参 保 学 生 经 学 院 卫 生 科 医 生 转 诊 到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发 生 的 报 销 范 围 内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40%, 个 人 负 担 60%; 未 经 同 意 转 诊 在 当 地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 门 诊 规 定 的 大 病 除 外 ) 由 个 人 负 担 ( 五 )) 参 保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在 实 习 所 在 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报 销 范 围 内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由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40%, 个 人 负 担 60%; 其 它 时 间 在 异 地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 门 诊 规 定 的 大 病 除 外 ) 由 个 人 负 担 ( 六 )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一 个 统 筹 年 度 最 高 报 销 限 额 为 200 元, 超 过 金 额 由 个 人 负 担 六 就 医 须 知 在 学 院 卫 生 科 就 医, 参 保 学 生 凭 医 生 处 方 身 份 证 或 学 生 证 按 规 定 比 例 支 付 40% 医 疗 费 ; 经 医 生 转 院 的 参 保 学 生 作 好 转 诊 学 生 个 人 信 息 登 记 七 报 销 办 理

286 ( 一 ) 参 保 学 生 经 学 院 卫 生 科 医 生 转 诊, 在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按 实 结 帐, 凭 处 方 检 查 报 告 单 发 票 原 件 到 卫 生 科, 经 科 长 ( 副 科 长 ) 审 核 报 销 ( 二 ) 参 保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在 实 习 所 在 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按 实 结 账, 经 学 生 所 在 大 队 大 队 长 签 字, 凭 处 方 检 查 报 告 单 发 票 原 件 到 卫 生 科, 经 科 长 ( 副 科 长 ) 审 核 报 销 八 遵 循 原 则 ( 一 ) 统 一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包 干 使 用 ( 二 ) 因 病 施 治, 合 理 检 查, 合 理 用 药 九 本 办 法 从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原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参 保 学 生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统 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川 警 发 [2009]75 号 文 件 ) 停 止 执 行 十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卫 生 科 负 责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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