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法 律 指 南 的 编 写 工 作 是 在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娈 员 会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工 作 组 内 进 行 的, 该 工 作 组 由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的 全 体 三 十 六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 其 他 许 多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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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 易 法 娈 员 会 关 于 起 草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的 法 律 指 南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编 写 联 合 国 1989 年, 纽 约

2 本 法 律 指 南 的 编 写 工 作 是 在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娈 员 会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工 作 组 内 进 行 的, 该 工 作 组 由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的 全 体 三 十 六 个 成 员 国 组 成 ^ 其 他 许 多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 的 代 表 以 观 察 员 身 份 出 席 了 工 作 组 的 各 届 会 议 并 积 极 参 加 了 与 本 指 南 有 关 的 工 作 芬 兰 的 利 夫 塞 冯 先 生 主 持 了 工 作 组 草 拟 本 指 南 的 各 届 会 议 在 起 草 各 草 供 工 作 组 审 议 时, 秘 书 处 征 询 了 国 际 建 厂 合 同 领 域 中 从 事 实 际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其 他 专 家 的 意 见 此 外, 秘 书 处 还 査 阅 了 很 多 材 料, 包 括 出 版 物 文 章 和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以 及 合 同 范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条 件 和 当 事 各 方 之 间 的 实 际 合 同 这 些 材 料 太 多, 无 法 注 明 : 但 是, 这 些 资 料 来 源 对 编 写 本 指 南 起 了 有 益 的 作 用, 谨 此 表 示 感 谢 本 指 南 经 工 作 组 核 准 后, 于 1987 年 8 月 由 贸 易 法 突 员 会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最 后 定 稿 并 经 其 下 述 决 议 通 过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忆 及 联 大 1966 年 1 2 月 1 7 日 第 2205 ( XXI ) 号 决 议 规 定 它 的 职 权 是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法 的 逐 渐 协 调 与 统 一, 并 在 这 方 面 顾 念 各 国 人 民,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在 扩 大 与 发 展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利 益 ; 重 廛 里 联 大 通 过 的 关 于 经 济 发 展 和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各 项 决 议 多 认 为 法 律 上 有 效 的 统 筹 兼 顾 和 公 平 的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对 各 国, 尤 其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说 是 重 要 的, 认 为 关 于 起 草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的 法 律 指 南, 查 明 了 这 类 合 同 所 涉 法 律 问 题 并 提 出 了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办 法, 将 有 助 于 所 有 各 当 事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当 事 方 签 订 这 类 合 同 1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起 草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的 法 律 指 南 2. 里 联 大 建 议 参 与 起 草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的 人 士 使 用 法 律 指 南 3. 直 秘 书 长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广 为 散 发 和 推 广 使 用 法 律 指 南 *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7 号 (А /4 2 /1 7 ), 第 段

3 欢 迎 读 者 按 下 列 地 址 将 他 们 对 于 使 用 本 指 南 的 意 见 以 及 关 于 今 后 适 当 时 候 重 新 发 行 指 南 时 拟 应 考 虑 的 事 项 的 建 议 告 知 秘 书 处 тсттккъ бесгегаггас Ч^еппа ХпИегпа^: 10па! СепСге Р.О -Бох 500 А-1400 У 1еппа, Аив^г1а

4 段 次 餘... 释 А. 指 南 的 由 来 目 的 和 方 针...!~9 Б. 指 南 的 编 排... Ю-13 С. 各 章 提 要 概 述 Е. 指 南 提 出 的 建 议 丑. 说 明 性 条 款 第 一 部 分 章 次 一. 缔 约 前 研 究 1-16 И... А. 概 述 机 会 研 究... 6 С.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可 行 性 研 究 瓦, 详 细 研 究...12 卫.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专 家 二. 缔 约 方 法 的 选 择 1-31 Ш... К 概 述... в. 涉 及 单 一 合 同 的 方 法 с. 涉 及 多 项 合 同 的 方 法...17_25 I ). 承 包 方 和 购 买 方 的 合 资 企 业

5 - VIII - 段 次 三. 承 包 方 的 选 择 与 合 同 的 订 立 1-50 錢... А 概 述... 卜 9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11 一 招... 标 拟 提 供 给 未 来 投 标 人 的 文 件 开 标 和 选 定 承 包 方 с, 谈 判...44~47 с. 签 订 合 同...48_50 1. 合 同 形 式 合 同 的 效 力 和 生 效 50 第 二 部 分 四. 起 # ^ 述... Х- 26 ш... А. 概 述 合 同 语 文 С. 合 同 当 事 方 与 履 约...9~10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次 序 与 解 释 Е. 通 知 Е. 定 义...23_26 五. 工 厂 说 明 和 质 量 保 证 卜 31 Ш... A. 述 B. 合 同 文 件 确 定 施 工 范 围 和 工 厂 技 术 特 点 3-5

6 段 次 с. 施 工 范 围 工 厂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服 务 的 技 术 特 点 Е. 规 格 说 明 书 丑. 标 准...1^-16 а. 图 纸 H. 对 规 格 说 明 书 不 准 确 不 适 当 和 不 一 致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I. 规 格 说 明 书 图 纸 和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的 保 护 л-. 质 量 保 证...26_31 1. 保 证 范 围 的 限 制 保 证 期 制 造 商 的 保 证 31 技 术 转 让...!-34 Ш... А. 概 述 в. 许 可 证 和 专 有 技 术 条 款 所 共 有 的 问 题...п 技 术 说 明 使 用 技 术 的 限 制 条 件 12* 保... 证 * 技 术 费 用 的 支 付 第 三 者 的 权 利 要 求 с. 专 有 技 术 条 款 所 特 有 的 问 题 : 保 密 培 训 人 员...26_32 提 供 资 料 文 件...33_34 价 款 和 支 付 制 牛... 丄 - 79 Ш... А. 概 述

7 段 次 页 次 В. 定 价 方 法 一 次 总 付 法 费 用 偿 还 法 3. 单 位 定 价 法 с 支 付 奖 金... 价 款 货 币... Е. 调 整 和 订 正 价 款 调 整 价 款 2. 订 正 价 款 支 付 条 件 预 先 支 付 2. 施 工 期 间 支 付 3. 在 接 收 或 验 收 工 厂 后 一 段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支 付 4. 在 保 证 期 届 满 后 一 段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支 付 5. 承 包 方 或 承 包 方 国 家 提 供 的 信 贷... Р»...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供 应... 提 I... А. 概 述 В, 承 包 方 供 应 设 备 和 材 料 关 于 供 应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说 明 2. 供 货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运 输 4. 结 关 和 关 税 禁 止 性 规 定 和 许 可 证 要 求 6. 购 买 方 接 收 设 备 和 材 料. 7. 现 场 贮 存 ] _ С ]

8 С. 购 买 方 供 应 设 备 和 材 料 27-3( П 4 九 现 场 施 工 П 6 提 I П 6 A. 概 述 ]17 B. 筹 备 工 作 由 承 包 方 进 行 的 现 场 施 工 И 进 行 施 工 所 用 机 械 和 工 具 и - 13 ] 9 2. 竣 工 的 时 间 施 工 时 间 表 竣 工 时 间 的 变 动 \ 在 承 包 方 指 导 下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Е. 进 入 现 场 ^1. 承 包 方 协 助 购 买 设 备 和 材 料... 33_ 现 场 的 清 理 十. 咨 询 工 程 师 ш A. 概 述 B. 咨 询 工 程 师 的 职 权 向 购 买 方 提 供 服 务...5_ 独 立 职 能 ~ 选 择 和 更 换 咨 询 工 程 师 !>. 咨 询 工 程 师 向 他 方 委 托 权 力...27~ Е. 向 咨 询 工 程 师 提 供 资 料 和 进 入 便 利 十 一. 分 包...^ Ш А. 概 述...! 承 包 方 分 包 的 权 利...7_9 137

9 段 次 页 次 с. 分 包 人 的 选 定 由 承 包 方 单 独 选 定 购 买 方 参 与 选 定 分 包 人 п 承 包 方 对 购 买 方 由 于 分 包 人 不 履 约 或 分 包 人 其 他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范 围...т 143 购 买 方 直 接 向 分 包 人 索 赔 的 权 利 ] 144 对 分 包 人 履 约 的 付 款 购 买 方 与 分 包 人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З Ж 146 Н. 分 包 合 同 与 建 厂 合 同 的 协 调 一 致 十 二 制 造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检 査 和 试 验 ш... 湖 A. 概 述 B. 制 造 过 程 中 的 检 查 和 试 验 制 造 过 程 中 的 检 查 和 试 验 的 说 明 和 效 果 购 买 方 进 入 制 造 地 点 和 承 包 方 应 提 供 的 便 利 10_п 制 造 过 程 中 进 行 试 验 的 时 间... 12_ 其 他 试 验 或 变 更 试... 验 试 验 不 成 功 试 验 报 告 和 证 书 费... 用 C. 装 运 或 到 达 现 场 时 的 检 查 现 场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检 查 和 试 验...т 154 十 三 竣 工 接 收 和 验 收 Ш...!56 A. 概 述 B. 竣 工 通 过 竣 工 试 验 证 明 竣 工

10 段 次 2. 竣 工 日 期 13 с. 接 收 ^ 性 能 试 验 和 验 收 的 顺 序 : 试 运 转 期... 14~20!) 工 厂 的 接 收... 21_23 1. 接 收 义 务 接 收 报 告 书 和 接 收 日 期 接 收 的 法 律 后 果 Е. 工 厂 的 验 收 性 能 试 验 验 收 报 告 书 和 验 收 日 期 29_33 3. 验 收 的 法 律 后 果 临 时 验 收 十 四. 风 险 的 转 移...^ 24»... А. 概 述 В. 承 包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用 于 建 造 工 厂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不 用 于 建 造 Х Г 的 设 备 16~17 с. 购 买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л. 建 造 中 的 工 厂 和 已 竣 工 的 工 厂... 20~22 Е. 承 担 风 险 的 一 些 后 果...23 承 包 方 施 工 用 的 工 具 和 建 筑 机 械...24 十 五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转 让...:" 8»... A. 概 述 B. 用 于 建 造 工 厂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6-7 C. 建 造 中 的 工 厂 和 竣 工 后 的 工 厂 的 所 有 权 8

11 - XIV - Ш 十 六. 保 险...! 提 I А. 概 述 Б. 财 产 保 险 建 造 中 的 工 厂 已 竣 工 工 厂 临 时 构 筑 物 和 工 厂 附 属 构 筑 物 的 保 险 用 于 建 造 工 厂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的 保 险... 24~ 承 包 方 施 工 所 用 的 机 槭 和 工 具 的 保 险 С. 责 任 保 险 保 险 的 证 明 Е. 当 事 各 方 未 能 提 供 保 险 十 七. 履 约 担 保 И A. 概 述 B. 承 包 方 履 约 担 保 : 担 保 书 履 约 担 保 书 : 作 用 偿 还 担 保 书 : 作 用 选 择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义 务 的 性 质 提 交 担 保 书 的 时 间 担 保 书 规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26~ 变 动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影 响 担 保 的 期 限 ^ 购 买 方 付 款 担 保 : 担 保 书 或 信 用 证 十 八 迟 延 缺 陷 和 其 他 不 履 约 提 I К 概 述 1 208

12 段 次 B. 购 买 方 的 补 救 办 法 9~50 1. 显 著 的 特 征 9~16 2. 承 包 方 施 工 迟 延 承 包 方 的 施 工 有 缺 陷 26~48 4. 不 属 承 包 方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缺 陷 购 买 方 的 补 救 办 法 概 述 с. 承 包 方 的 补 救 办 法...51~63 1. 显 著 的 特 征 延 迟 支 付 价 歇 或 延 迟 提 供 支 付 价 款 的 抠 保 52~58 3. 延 迟 椟 收 或 验 收 工 厂... 59~61 4. 未 能 及 时 为 施 工 提 候 无 缺 陷 的 设 计 设 备 和 材 料 62~63 с. 当 事 双 方 的 补 救 办 法... 64~66 1. 迟 付 价 款 外 的 歌 项 不 履 行 辅 助 义 务 65~66 十 九. 约 定 违 约 金 和 罚 款 条 款...^ 21 提 要... А. 概 述 1-6 Ь. 取 得 约 定 款 项 与 强 制 履 约 和 与 取 得 损 害 赔 偿 金 的 关 系...7 一 8 C. 不 履 约 的 界 定... 9 确 定 约 定 款 项 的 数 额 П 取 得 约 定 款 项 的 限 额...12~14 五. 获 得 约 定 的 款 项 15~16 0. 由 于 迟 延 而 应 支 付 的 约 定 款 项 : 一 些 问 题 Н. 终 止 合 同 与 支 付 约 定 款 项 条 款 21 二 十 损 害 赔 偿 »...

13 段 次 页 次 А. 概 述 в. 区 别 于 其 他 补 救 办 法 和 补 偿 的 损 軎 赔 偿 金 С.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损 失 的 种 类 无 法 预 料 的 损 失 由 于 不 履 约 间 接 造 成 的 损 失 因 不 展 约 而 得 利 金 额 限 制 减 轻 损 失 С. 人 身 伤 害 和 对 第 三 者 财 产 的 损 害 16_ 损 害 赔 偿 金 所 用 货 币 二 十 一 免 责 条 款... ^ Ш A. 概 述 B. 免 责 障 碍 的 法 律 后 果 C. 免 责 障 碍 的 定 义 免 责 障 碍 的 一 般 定 义 一 般 定 义 之 后 附 有 免 责 障 碍 清 单 没 有 一 般 定 义 的 免 责 障 碍 的 详 尽 清 单 可 能 的 免 责 障 碍 障 碍 的 排 除 承 包 方 雇 用 的 第 三 者 不 履 约 С * 障 碍 的 通 知 二 十 二 困 难 条 款 т А. 概 述 Е. 起 草 困 难 条 款 的 方 法

14 - XVII - 段 次 1. 困 难 的 定 义 详 尽 的 情 况 清 单 可 以 采 用 的 其 他 限 制 13 с. 重 新 谈 判...14_23 1. 重 新 谈 判 的 程 序 15_22 2. 不 履 行 修 改 义 务...23 二 十 三 变 动 条 款...т ш... А, 概 述 В. 购 买 方 要 求 的 变 动 基 本 方 式 变 动 对 合 同 价 款 和 竣 工 时 间 的 影 响 关 于 每 一 基 本 方 式 的 合 同 条 款 С. 承 包 方 要 求 的 变 动 Е. 遇 到 不 可 预 见 的 自 然 障 碍 和 当 地 条 例 的 变 化 而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23 Е. 确 定 变 动 对 合 同 价 款 和 竣 工 时 间 的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竣 工 时 间 33 二 十 四 * 施 工 的 中 止 Ш... A. 概 述 B. 购 买 方 的 中 止 С. 承 包 方 的 中 止 Е. 中 止 的 程 序 中 止 的 后 果...12_18 二 十 五 合 同 的 终 止...^ 36

15 - XVI Ц, Ш_ )Х 錢 А. 概 述 В * 终 止 的 范 围 С. 终 止 的 理 由 购 买 方 终 止 合 同 承 包 方 终 止 合 同 由 于 免 责 障 碍 而 妨 碍 履 约 终 止 合 同 时 当 事 各 方 的 杈 利 与 义 务 * 承 包 方 停 止 施 工 和 撤 离 现 场 购 买 方 接 收 工 程 转 让 同 分 包 人 和 供 应 商 签 订 的 合 同 以 及 购 买 方 支 付 欠 分 包 人 和 供 应 商 的 款 项 图 纸 介 绍 材 料 和 类 似 的 各 项 材 料 当 事 一 方 对 他 方 的 支 付 某 些 合 同 条 款 的 继 续 有 效 二 十 六 建 造 后 备 件 和 服 务 的 提 供 处 300 經 А. 概 述 Ь. 合 同 安 排 С 备 件 С. 保 养 Е. 修 理 I. 操 作 购 买 方 对 承 包 方 的 服 务 提 供 方 便 H. 当 事 各 方 义 务 的 开 始 和 期 限 41- 从 313 I. 终... 止 ^. 终 止 以 外 的 孙 救 办 法

16 段 次 二 十 七 合 同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转 让... х- 12 т... А. 概 述... е. ё 个 合 同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转 让...5~6 с. 合 同 权 利 的 转 让... 7 保 障 当 事 各 方 利 益 的 其 他 条 款 Е. 违 反 合 同 进 行 转 让 的 后 果...12 二 十 八 法 律 的 选 择 Ш... А. 概 述... 合 同 的 适 用 法 律 的 选 择 С. 公 共 性 质 的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则 22_25 二 十 九. 争 端 的 解 决... ^ 53 Ш... A. 概 述 B. 谈 判 С 调 解...12~15 I). 公 断 人 主 持 的 程 序...16_21 Е 仲 裁 是 否 订 立 仲 裁 协 定 的 考 虑 因 素 仲 裁 协 定 的 规 定 24_49 卫 司 法 程 序 一 53 т...

17 А. 指 南 的 由 来 1 目 的 和 方 针 和 年,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了 若 干 关 于 经 济 发 展 和 建 立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的 决 议 1 联 大 要 求 作 为 联 合 国 一 个 机 关 的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考 虑 这 些 决 议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因 而 在 其 工 作 方 案 中 列 入 了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所 涉 法 律 问 题 这 一 题 目,г 并 根 据 其 专 长 和 职 权 范 围, 审 议 了 如 何 能 最 有 效 地 实 现 联 大 决 议 中 所 提 出 的 目 标 这 样 做 时,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也 考 虑 到 了 亚 非 法 律 丨 办 商 委 员 会 (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会 ) 关 于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应 讨 论 这 一 题 目 的 建 议 5 2. 为 了 帮 助 确 定 这 方 面 可 能 进 行 的 工 作 的 性 质 和 范 围,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于 1978 年 成 立 了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工 作 组, 其 任 务 是 就 适 于 作 为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工 作 方 案 一 部 分 的 具 体 题 目 提 出 建 议 4 工 作 组 向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报 告 了 它 的 结 论, 即 鉴 于 工 业 化 在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对 工 业 发 展 国 际 合 同 中 通 常 出 现 的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研 究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说 会 具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意 义 5 根 据 工 作 组 的 讨 论 情 况 和 结 论,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于 年 决 定 将 与 工 业 发 展 领 域 的 合 同 有 关 的 工 作 列 为 优 先 事 项 年 它 指 示 工 作 组 编 写 关 于 起 草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的 法 律 指 南 6 3. 无 论 就 建 造 的 技 术 内 容 还 是 就 当 事 各 方 的 法 律 关 系 来 说, 关 于 建 造 工 厂 的 合 同 都 是 十 分 复 杂 的 承 包 方 根 据 这 些 合 同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通 常 要 维 持 相 当 长 的 时 期 常 常 要 好 几 年 在 这 些 方 面 及 其 他 方 面, 建 造 工 厂 合 同 与 传 统 的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或 提 供 服 务 合 同 在 许 多 重 要 方 面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为 销 售 或 服 务 合 同 起 草 的 法 律 规 则 可 能 不 适 合 于 解 决 建 造 工 厂 合 同 方 面 产 生 的 许 多 问 题 通 过 合 同 条 款 来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对 当 事 各 方 来 说 可 能 是 适 宜 的 或 可 取 的 4 с 编 写 本 指 南 的 主 要 动 机 是 出 于 这 一 认 识, 即 这 方 面 的 复 杂 性 和 技 术 性 常 常 使 工 厂 的 购 买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购 买 方 不 容 易 获 得 起 草 有 关 合 同 所 需 的 必 要 资 料 与 专 门 知 识 因 此 本 指 南 旨 在 特 别 有 利 于 上 述 这 些 购 买 方, 同 时 也 力 求 考 虑 到 承 包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18 5. 本 指 南 试 图 通 过 如 下 方 式 协 助 当 事 各 方 谈 判 和 起 草 建 造 工 厂 国 际 合 同 : 认 定 合 同 所 涉 法 律 问 题, 讨 论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可 能 采 取 的 做 法, 以 及 视 情 况 提 出 当 事 各 方 似 宜 列 入 合 同 的 解 决 办 法 本 指 南 中 的 论 述 以 及 建 议 的 解 决 办 法 是 考 虑 到 世 界 各 种 法 律 制 度 之 间 的 差 别 写 成 的 希 望 指 南 能 产 生 这 样 一 种 效 果, 即 促 进 国 际 上 对 认 定 和 解 决 与 这 些 合 同 有 关 的 问 题 取 得 共 同 理 解 6. 本 指 南 所 设 想 的 工 厂 是 这 样 一 种 设 施, 它 包 含 有 一 件 或 几 件 主 要 设 备 和 工 艺 过 程 来 生 产 某 一 产 出 例 如, 石 油 化 工 厂 化 Ж Г 和 水 电 站 都 是 工 厂 本 指 南 所 涉 合 同 是 关 于 承 包 方 承 担 义 务 向 购 买 方 供 应 拟 用 于 工 厂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并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或 监 督 他 人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的 合 同 为 简 明 起 见, 本 指 南 称 这 种 合 同 为 建 厂 合 同 上 述 义 务 是 建 厂 合 同 的 必 要 内 容, 除 此 以 外, 承 包 方 常 常 还 承 担 其 它 重 要 义 务, 例 如 设 计 工 厂 转 让 技 术 和 培 训 购 买 方 的 人 员 因 此, 建 厂 合 同 可 区 别 于 缺 乏 上 站 一 项 或 几 项 内 容 的 其 他 类 型 合 同, 如 只 管 建 筑 或 土 木 工 程 的 合 同 7. 本 指 南 使 用 建 厂 合 同 一 词, 仅 仅 是 为 了 表 明 本 指 南 所 讨 论 的 合 同 类 别, 而 不 是 为 了 明 确 划 定 本 指 南 的 适 用 范 围 虽 然 本 指 南 讨 论 的 某 些 部 分 与 建 厂 合 同 以 外 的 合 同 无 关 或 不 合 适 ( 如 第 十 二 章 制 造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检 查 和 试 验 中 关 于 性 能 试 验 的 讨 论 可 能 与 专 管 建 筑 的 合 同 无 关 ), 但 参 加 谈 判 和 起 草 非 建 厂 合 同 的 人 员 也 可 从 本 指 南 中 得 到 某 些 帮 助 8. 本 指 南 旨 在 对 各 级 参 加 建 厂 合 同 谈 判 和 起 草 工 作 的 人 员 有 所 帮 助, 供 代 表 当 事 各 方 的 律 师 以 及 参 加 谈 判 和 起 草 合 同 的 当 事 各 方 的 非 法 律 人 员 和 顾 问 ( 如 工 程 师 ) 使 用 本 指 南 还 打 算 帮 助 那 些 对 签 订 建 厂 合 同 负 全 面 管 理 责 任 和 需 要 对 合 同 的 结 构 及 合 同 涉 及 的 主 要 法 律 问 题 有 广 泛 了 解 的 人 员 这 些 人 员 可 能 包 括 诸 如 主 持 建 造 某 厂 的 政 府 某 部 的 高 级 官 员 但 是 必 须 强 调 指 出, 当 事 各 方 不 应 用 本 指 南 来 代 替 从 在 行 的 专 业 顾 问 那 里 取 得 法 律 和 技 术 咨 询 与 服 务 9. 本 指 南 不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律 地 位, 它 的 目 的 只 是 帮 助 当 事 各 方 谈 判 和 起 草 合 同 本 指 南 所 论 述 的 各 种 解 决 问 题 的 办 法 并 不 管 制 当 事 各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除 非 当 事 各 方 明 示 同 意 这 些 解 决 办 法 并 在 合 同 中 加 以 规 定, 或 者 除 非 这 些 解 决 办 法 是 由 于 适 用 的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律 规 则 所 产 生 的 此 外, 本 指 南 仅 意 在 帮 助

19 当 事 各 方 谈 判 和 起 草 合 同 ; 不 是 用 来 解 释 在 本 指 南 公 布 前 或 公 布 后 签 订 的 合 同 В. 指 南 的 编 排 1 0. 本 指 南 分 为 两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涉 及 合 同 拟 订 以 前 出 现 的 某 些 问 题 这 些 问 题 包 括 通 过 缔 约 前 研 究 确 定 项 目 及 其 参 数 ( 第 一 章 ); 当 事 各 方 可 以 采 取 的 各 种 缔 约 方 法 ( 第 二 章 ); 签 订 合 同 可 能 采 取 的 程 序 ( 即 : 投 标, 或 不 经 事 前 投 标 而 进 行 谈 判 ) 以 及 合 同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 第 三 章 ) 讨 论 这 些 问 题 有 两 个 目 的 : 把 当 事 各 方 的 注 意 力 引 到 他 们 开 始 谈 判 和 拟 订 建 厂 合 同 前 应 该 考 虑 的 重 要 问 题 上, 并 为 讨 论 合 同 所 涉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框 架 1 1. 应 特 别 注 意 第 二 耷 缔 约 方 法 的 选 择 的 讨 论 合 同 中 某 些 问 题 的 解 决 可 能 取 决 于 当 事 各 方 采 取 的 缔 约 方 法 本 指 南 各 部 分 在 一 切 合 适 的 场 合 都 指 出 不 同 的 缔 约 方 法 引 起 不 同 的 情 况 或 解 决 办 法 1 2. 本 指 南 苐 二 部 分 涉 及 捧 厂 合 同 具 体 条 款 的 拟 订 它 讨 论 了 这 些 条 款 应 涉 及 的 问 题,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还 就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的 方 法 挺 出 了 建 议 ( 见 下 文 第 1 6 段 ) 因 此 第 二 部 分 是 本 指 南 的 核 心 第 二 钟 分 每 一 章 讨 论 建 厂 合 同 中 可 能 涉 及 的 具 体 问 题 这 些 章 次 是 按 照 各 草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在 М 厂 合 同 中 经 常 出 现 的 顺 序 排 列 的 1 3. 本 指 南 最 后 附 有 一 个 分 析 性 索 引 该 索 引 除 了 起 索 引 的 一 般 作 用 外, 还 有 一 个 特 别 的 目 的, 即 使 读 者 能 查 找 本 指 南 所 用 术 语 的 含 义 只 要 指 南 各 章 对 有 些 术 语 下 有 明 文 定 义, 读 者 便 可 根 据 索 引 去 查 这 些 定 义 但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3 对 有 些 术 语 不 宜 下 简 要 的 定 义, 而 是 要 从 有 关 这 些 术 语 的 整 章 论 述 中 得 出 它 们 的 意 义 和 范 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5 索 引 就 帮 助 读 者 找 出 有 关 讨 论 这 些 术 语 的 各 个 方 面 с. 各 章 提 要 1 4. 本 指 南 每 章 前 均 有 提 要 编 写 提 要 是 为 了 满 足 非 法 律 管 理 部 门 或 其

20 他 人 员 的 需 要, 他 们 需 要 知 道 某 一 具 体 类 型 的 合 同 条 款 所 处 理 的 主 要 问 题, 但 他 们 并 不 需 要 深 入 或 详 细 讨 论 一 章 正 文 中 所 包 括 的 问 题 这 些 读 者 只 要 读 提 要 就 可 得 到 他 们 对 解 决 整 个 合 同 或 具 体 条 款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所 需 了 解 的 情 况 为 了 帮 助 那 些 想 对 具 体 问 题 有 进 一 步 了 解 的 读 者, 还 就 提 要 中 提 及 的 问 题 提 供 了 讨 论 这 些 问 题 的 该 章 正 文 中 可 参 照 的 有 关 段 落 每 一 章 的 正 文 主 要 是 供 直 接 参 与 起 草 建 厂 合 同 的 人 使 用 的, 他 们 也 可 通 过 看 提 要 来 对 各 章 讨 论 的 主 题 和 问 题 有 一 个 全 面 了 解 他 们 还 可 把 提 要 作 为 在 谈 判 和 拟 订 合 同 条 款 时 应 涉 及 的 问 题 的 清 单 С. 概 述 1 5. 每 章 正 文 开 头 一 节 题 为 概 述 它 的 目 的 是 对 该 章 主 题 作 一 介 绍, 同 时 叙 述 对 整 章 都 适 用 的 某 些 问 题, 这 样 可 以 避 免 在 该 章 有 关 各 节 重 复 叙 述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这 一 节 还 讨 论 在 该 章 结 构 的 其 他 地 方 不 便 于 讨 论 的 问 题 这 一 节 常 常 提 请 读 者 参 阅 讨 论 有 关 问 题 的 其 他 各 章 Е. 指 南 提 出 的 建 议 1 6. 本 指 南 还 视 情 况 需 要, 载 有 如 何 解 决 建 厂 合 同 中 某 些 问 题 的 建 议 建 议 分 三 个 等 级 表 示 最 高 一 级 建 议 的 措 词 为 当 事 各 方 应 该 采 取 杲 种 行 动 方 针 这 种 等 级 只 有 在 该 行 动 方 针 是 逻 辑 上 必 须 的 或 法 律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本 指 南 很 少 用 这 一 级 建 议 中 间 一 级 建 议 则 在 当 事 各 方 最 好 或 宜 于 采 取 某 一 行 动 方 针 但 并 非 逻 辑 或 法 律 上 所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最 低 一 级 建 议 使 用 诸 如 当 事 各 方 似 宜 提 供 当 筝 各 方 似 宜 考 虑 孰 合 同 中 可 以 包 含 某 一 条 款 之 类 的 提 法 有 时, 出 于 文 字 上 的 考 虑, 表 明 建 议 级 别 所 用 的 措 词 与 上 述 措 词 有 所 不 同, 但 从 措 词 中 应 能 看 出 它 属 于 哪 一 级 建 议

21 1 7. 有 几 章 在 脚 注 中 载 有 一 项 或 儿 项 说 明 性 条 款 这 样 做 是 为 了 使 该 章 正 文 中 讨 论 的 问 题 更 加 明 白 易 懂 它 们 还 有 助 于 说 明 如 何 表 述 正 文 中 讨 论 的 某 些 解 决 办 法, 特 别 是 那 些 复 杂 的 或 起 草 有 困 难 的 解 决 办 法 一 定 要 把 说 明 性 条 款 视 作 应 列 入 具 体 合 同 的 条 款 范 本 但 是 必 须 着 重 指 出, 不 项 条 款 的 确 切 内 容 及 其 使 用 的 文 字 可 因 合 同 而 异 而 且, 一 个 问 题 往 往 还 可 能 有 几 个 解 决 办 法, 即 使 说 明 性 条 款 只 列 出 其 中 的 一 种 解 决 办 法 编 写 说 明 性 条 款 时 曾 考 虑 到 要 使 它 符 合 本 指 南 的 总 的 结 构 和 使 用 的 方 法 因 此, 重 要 的 是 根 据 说 明 性 条 款 起 草 合 同 条 款 的 当 事 各 方 要 仔 细 考 虑 该 条 款 是 否 适 合 他 们 自 己 的 合 同 一 般 来 说, 在 该 章 正 文 可 以 清 楚 说 明 某 一 问 题 和 明 确 指 导 如 何 起 草 的 情 况 下, 或 是 在 有 关 某 一 问 题 的 条 款 不 能 脱 离 含 有 该 问 题 的 具 体 合 同 来 起 草 的 情 况 下, 就 不 列 说 明 性 条 款 导 言 注 ' 见 各 国 经 济 权 利 和 义 务 宪 章, 联 大 第 (Х Х 1 Х ) 号 决 议,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二 十 九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3 1 号 (А/9631 ) ; 亦 见 联 大 第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届 特 别 会 议, 补 编 第 1 号 (А / 9559 ) ; 联 大 第 七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决 议,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七 届 特 别 会 议, 补 编 第 1 号 (А/ ) 2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7 号 (А / 3 3 / 1 7 ), 第 6 7 (с)0; 段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 以 下 简 称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 第 九 卷 : , 第 1 分, 二,А, 第 6 7(с)(у1), 段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8 0.У.8 ) ) 5 这 一 建 议 见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秘 书 长 的 说 明,А/'сш. 9 /1 5 5, 附 件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第 九 卷 : , 第 二 部 分,IV, В ) ; 亦 见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所 涉 & 律 问 题 : 秘 书 处 的 说 明,А/С Е. 9/1 9 4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第 十 一 卷 : , 第 二 部 分,V. I)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8 1.У.8 ) )

22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上 文 脚 注 3, 第 7 1 段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十 二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3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四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7 号 (А /3 4 /1 7 ), 第 段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第 十 卷 : , 第 一 部 分, I I,А, 第 段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 8 Ы 2 ) ) 新 的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工 作 组 届 会 工 作 报 告,А/СЖ. 9/1 7 6, 第 3 1 和 3 2 段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第 十 一 卷 : , 第 二 部 分,V.. А, 第 3 1 和 3 2 段 )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三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1 7 号 (А /3 6 /1 7 ), 第 8 4 段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年 鉴, 第 十 二 卷 : 1981, 第 一 部 分, 第 8 4 段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 82.V.6 )

23 第 一 部 分

24 第 一 章 缔 约 前 研 究 提 要 缔 约 前 研 究 能 帮 助 购 买 方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某 一 建 厂 项 目 并 确 定 该 工 厂 的 性 质 和 规 模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缔 约 前 研 究 由 购 买 方 自 己 或 由 他 人 代 表 购 买 方 进 行 ( 第 1 至 5 段 ) 缔 约 前 研 究 可 包 括 机 会 研 究 ( 第 6 段 )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 第 7 和 8 段 可 行 性 研 究 ( 第 9 到 1 1 段 ) 和 详 细 研 究 ( 第 1 2 段 ) 如 果 购 买 方 自 己 的 工 作 人 员 缺 少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知 识,Й 似 宜 考 虑 聘 用 外 界 某 一 家 其 所 信 任 的 咨 询 公 司 选 择 咨 询 公 司 时 可 采 用 旨 在 促 进 可 能 应 腭 的 各 咨 询 公 司 相 互 竞 争 的 选 择 程 序 ( 第 1 3 段 ) 一 般 地 说, 由 于 潜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不 应 由 可 能 应 聘 作 为 建 造 工 厂 承 包 方 的 某 一 公 司 来 逬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 不 过 在 某 些 非 常 专 门 的 领 域, 可 能 必 须 要 由 潜 在 的 承 包 方 来 进 行 这 些 研 究 但 购 买 方 也 可 以 接 受 这 一 做 法, 即 让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公 司 仅 仅 监 督 其 他 公 司 建 造 工 厂 ( 第 1 4 和 1 5 段 ) 另 一 方 面,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请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公 司 随 后 提 供 设 计 或 担 任 施 工 的 咨 询 工 程 师, 这 可 能 对 购 买 方 有 利 不 过, 购 买 方 似 宜 考 虑 这 种 情 况 下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的 月 能 性 ( 第 1 6 段 ) А. 概 述 1. 打 算 对 某 一 工 厂 投 资 的 购 买 方 必 须 跃 得 和 分 析 大 量 的 技 术 商 业 金 融 和 其 他 资 料, 以 便 决 定 是 否 逬 行 投 资, 并 确 定 该 工 厂 的 性 质 和 规 模 获 得 和 分 析 这 种 资 料, 要 借 助 一 项 或 多 项 研 究, 它 们 在 本 指 南 中 称 为 缔 约 前 研 究, 缔 约 前 研 究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是 由 购 买 方 自 己 或 他 人 代 表 购 买 方 进 行 的 不 过, 有 时 由 耒 包 方 进 行 这 种 研 究 ( 见 下 文 笫 1 5 段 ) 在 某 些 国 家, 尤 其 是 处 于 工 业 化 过 程 的 那 些 国 家, 缔 约 前 研 究 可 能 还 是 该 国 总 体 规 划 过 程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使 当 局 能 比 较 和 评 估 各 个 潜 在 的 工 业 项 目, 从 而 确 定 国 家 投 资 的 优 先 次 序

25 2. 缔 约 前 研 究 不 仅 是 购 买 方 必 要 的 决 策 工 具, 而 且 也 经 常 为 资 助 建 造 工 厂 的 贷 款 机 构 所 需 要 这 些 机 构 有 时 甚 至 参 加 或 者 自 己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3. 进 行 或 委 托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当 事 一 方 应 当 向 当 亊 他 方 提 供 从 这 些 研 究 中 荻 得 的 资 料 建 厂 合 同 可 规 定 提 供 资 料 的 当 事 一 方 对 这 种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和 充 分 性 所 负 的 责 任 这 方 面 的 合 同 条 款 在 第 七 章 价 款 和 支 付 条 件, 第 4 3 段 中 讨 论 4. 购 买 方 似 应 懂 得, 靠 限 制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范 围 来 紧 缩 费 用 并 不 一 定 可 取 这 样 做 会 造 成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准, 从 而 导 致 做 出 不 明 智 的 投 资 决 定, 或 者 在 施 工 期 间 不 得 不 更 改 工 程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法, 以 求 适 应 事 前 所 不 了 解 的 或 预 测 错 误 的 情 况 > 这 最 终 会 使 购 买 方 的 费 用 增 加 5. 缔 约 前 研 究 常 常 是 分 阶 段 进 行 的, 一 个 阶 段 的 研 究 结 果 为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研 究 提 供 依 据, 并 成 为 下 一 阶 段 研 究 的 基 础 下 文 各 段 说 明 这 些 研 究 的 一 般 性 质 和 顺 序 В. 机 会 研 究 6. 处 于 工 业 化 过 程 的 国 家 常 常 自 己 或 请 他 人 代 为 进 行 机 会 研 究, 这 种 研 究 是 购 买 方 的 宝 贵 资 料 来 源 研 究 目 的 是 为 了 査 明 在 该 国 可 由 政 府 自 己 利 用, 或 者 可 建 议 投 资 促 进 方 案 中 的 潜 在 独 立 投 资 者 加 以 利 用 的 潜 在 投 资 机 会 例 如, 这 项 研 究 可 探 讨 建 造 工 厂, 生 产 该 国 政 府 有 兴 趣 在 当 地 生 产 的 某 一 特 定 产 品 的 各 种 可 能 性, 以 及 该 产 品 的 潜 在 市 场 这 项 研 究 还 可 探 讨 建 造 工 厂 以 利 用 当 地 现 有 资 源 或 促 进 某 一 特 定 地 区 工 业 化 的 可 能 性 о 机 会 研 究 通 常 只 涉 及 各 种 潜 在 投 资 机 会 的 主 要 经 济 和 技 术 问 题, 而 并 不 试 图 详 细 确 定 某 一 特 定 项 目 的 各 项 参 数 杲 些 国 际 组 织 可 协 助 各 国 进 行 或 娈 托 进 行 机 会 研 究 ; 在 有 些 国 家 这 项 研 究 是 由 政 府 机 构 进 行 的 С.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7. 一 旦 购 买 方 开 始 注 意 某 一 特 定 项 目, 便 会 进 行 旨 在 査 明 该 项 目 在 技 术 和 财 务 上 是 否 可 行 的 研 究 全 面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 下 文 第 9 至 1 1 段 论 述 ) 费 用 往 往 很

26 大 因 此,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似 宜 进 行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以 便 确 定 是 否 值 得 进 行 全 面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8.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应 能 使 购 买 方 大 体 上 确 定 该 项 目 是 否 可 行 初 步 研 究 所 调 査 研 究 的 许 多 事 项 和 处 理 的 许 多 问 题 往 往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相 同, 但 不 那 么 详 细 ( 见 下 文 第 1 0 段 )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往 往 能 使 购 买 方 评 估 关 于 项 目 的 范 围 和 实 施 方 式 的 各 种 选 择 它 还 可 指 出 需 要 更 加 详 细 调 查 的 特 殊 问 题, 帮 助 确 定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范 围 内 需 要 进 行 的 调 查 和 试 验 的 性 质 在 可 行 性 初 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购 买 方 可 探 讨 为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的 可 能 来 源 购 买 方 似 宜 在 这 个 阶 段, 即 在 全 面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之 前 这 样 做, 因 为 某 些 贷 款 者 愿 将 其 审 查 事 项 说 明 列 入 可 行 性 研 究 中, 而 且 有 时 还 愿 派 它 们 自 己 的 专 家 参 与 这 项 研 究 С. 可 行 性 研 究 9. 可 行 性 研 究 应 以 向 购 买 方 提 供 他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为 目 的, 用 以 决 定 是 否 对 该 项 目 役 资 * 以 及 如 果 决 定 投 资, 确 定 拟 建 造 的 工 厂 的 参 数 ( 工 厂 的 规 模 地 点 费 用 生 产 能 力 以 及 可 能 使 用 的 技 术 ).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筹 资 方 式. 拟 采 用 的 缔 约 方 法 ( 见 第 二 章 缔 约 方 法 的 选 择 ), 以 及 取 得 承 包 方 报 价 的 方 式 ( 例 如, 通 过 投 标 或 谈 判 : 见 第 三 章 承 包 方 的 选 择 和 合 同 的 订 立 ) 为 建 造 工 厂 融 资 的 贷 款 机 构 可 以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共 同 做 出 这 些 决 定 1 0.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确 切 范 围 及 内 容 将 取 决 于 有 关 的 项 目 不 过, 可 行 性 研 究 通 常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和 问 题 : 该 工 厂 产 品 的 潜 在 帀 场 的 规 模 及 可 能 的 市 场 价 格 ; 工 厂 的 生 产 能 力 ; 原 料 电 力 和 生 产 过 程 所 需 的 其 他 投 入 ; 工 厂 的 地 点 和 厂 址 ; 运 输 和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要 素 ; 土 木 机 械 和 电 机 工 程 ; 工 艺 ; 工 厂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费 用 ; 建 造 工 厂 所 需 人 力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 法 律 上 的 限 制 因 素 ( 例 如 *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和 环 境 管 制 ) 可 行 性 研 究 宜 含 有 分 析 工 厂 财 务 上 生 存 能 力 的 资 料, 包 括 所 需 的 投 资 总 额. 建 厂 筹 资 可 能 性 和 工 厂 的 商 业 效 益 可 行 性 研 究 还 可 从 国 民 经 济 的 角 度 来 评 估 项 目 它 通 常 还 包 括 对 现 场 的 勘 察, 以 确 定 其 地 形 地 质 特 点 和 气 候 情 况 可 行 性 研 究 通 常 要 事 先 假 定 存 在 着 某 些 情 况 或 筝 实, 因 此 带 有 不 确 定 因 素

27 购 买 方 应 能 从 可 行 性 研 究 中 找 出 有 哪 些 假 定 及 不 确 定 的 程 度 可 行 性 研 究 有 时 包 括 敏 感 性 研 究, 后 者 修 改 了 据 以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某 些 假 设, 以 便 确 定 这 些 假 设 条 件 的 变 化 对 项 目 可 行 性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Е. 详 细 研 究 12. 一 旦 某 一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得 到 确 认, 有 时 还 要 做 详 细 研 究 来 为 工 厂 的 设 计 提 供 必 要 的 更 加 精 确 更 加 详 细 的 资 料 和 解 决 项 目 的 其 他 问 题 ( 如 拟 签 合 同 的 性 质 与 数 目 和 拟 采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专 家 1 3.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缔 约 前 研 究 最 好 由 有 关 各 学 科 的 专 家, 如 经 济 学 家. 财 务 I 专 家 地 质 学 家 工 程 师 和 工 业 管 理 专 家 组 成 的 一 个 小 组 来 进 行 购 买 方 似 宜 考 : 虑 他 自 己 的 工 作 人 员 是 否 具 有 进 行 这 些 研 究 所 必 需 的 专 门 知 识 如 果 没 有, 他 似! 宜 考 虑 聘 请 外 界 他 所 信 任 的 某 一 咨 询 公 司 来 进 行 这 些 研 究 在 选 择 这 样 一 个 公 司 丨 时, 购 买 方 最 好 不 仅 考 虑 这 个 公 司 所 索 取 的 价 格 ( 要 记 住, 索 价 最 低 的 公 司 并 不 总 : 是 最 好 的 选 择 对 象 ), 而 且 还 要 考 虑 它 的 声 誉 和 专 门 知 识 等 其 他 因 素 选 择 咨 询 ; 公 司 时, 购 买 方 似 宜 考 虑 采 用 & 在 促 进 可 能 应 聘 的 各 咨 询 公 司 在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和 所 : 索 取 的 价 格 方 面 进 行 竞 争 的 选 择 程 序 无 能 力 确 定 合 适 咨 询 公 司 的 购 买 方 可 以 在 1 这 方 面 取 得 贷 款 机 构 国 际 组 织 相 专 业 团 体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2 : 1 4. 购 买 方 似 宜 考 虑 是 否 应 由 这 样 一 个 公 司 来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 它 或 是 适 宜 于 : 日 后 受 腭 担 任 建 厂 合 同 的 承 包 方, 或 是 适 宜 于 提 供 有 限 度 的 服 务, 例 如 挺 供 工 厂 设 计 或 担 任 建 厂 的 咨 询 工 程 师 ( 见 第 十 章, 咨 询 工 程 师 ) 购 买 方 得 分 别 考 虑 这 两 种 可 能 性 ; 15. 一 般 来 说, 不 应 让 有 可 能 应 聘 作 为 建 厂 承 包 方 的 某 一 家 公 司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这 样 一 家 公 司 容 易 向 购 买 方 提 出 过 分 乐 观 的 研 究 报 告, 以 促 使 购 买 方 进 行 这 丨 个 项 目 有 些 贷 款 机 构 不 允 许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实 体 日 后 受 聘 建 造 工 厂 但 在

28 某 些 非 常 专 门 的 领 域, 可 能 必 须 由 潜 在 的 承 包 方 来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因 为 可 能 没 有 一 个 独 立 的 咨 询 公 司 具 有 这 方 面 所 需 的 专 门 知 识 来 进 行 这 种 研 究 应 该 指 出 л 虽 然 不 应 由 可 能 应 聘 作 为 建 厂 承 包 方 的 某 一 公 司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但 如 果 让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公 司 仅 仅 负 责 监 督 其 他 公 司 建 造 工 厂, 这 可 能 是 购 买 方 能 够 接 受 的 1 6. 另 一 方 面,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请 进 行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公 司 日 后 负 责 提 供 设 计 或 担 任 咨 询 工 程 师 可 能 对 购 买 方 有 利 如 果 这 些 工 作 由 其 他 公 司 承 担, 那 么 提 供 设 计 的 公 司 或 咨 询 工 程 师 可 能 不 得 不 花 时 间 详 细 审 查 缔 约 前 研 究, 甚 至 可 能 重 复 进 行 某 些 在 研 究 时 已 作 过 的 调 查, 使 购 买 方 所 付 费 用 增 加 但 是, 购 买 方 在 考 虑 是 否 适 宜 由 同 一 家 公 司 以 双 重 身 份 提 供 服 务 时, 似 宜 考 虑 类 似 上 文 第 1 5 段 所 述 的 利 害 冲 突 的 可 能 性 第 一 章 注 ' 关 于 缔 约 前 研 究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论 述, 见 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 编 写 工 业 可 行 性 研 究 手 册 ( )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 В-5) 2 见 联 合 国 工 业 发 展 组 织 : 关 于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使 用 顾 问 的 手 册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 72-II-В* 10)

29 第 二 章 缔 约 方 法 的 选 择 提 要 打 算 缔 约 建 造 工 厂 的 购 买 方, 可 以 选 择 同 某 一 个 企 业 或 某 一 组 企 业 签 订 单 一 合 同, 由 其 负 责 履 行 建 成 工 厂 所 需 的 全 部 义 务 ; 他 也 可 以 将 义 务 分 给 若 千 当 事 方, 并 与 每 一 当 事 方 签 订 个 别 合 同 此 外, 购 买 方 自 己 也 可 以 建 造 工 厂 的 某 一 部 分 采 取 哪 种 方 式 要 取 决 于 若 干 因 素 ( 例 如 : 工 厂 拟 使 用 的 技 术 是 否 为 某 一 供 应 方 所 专 有 的 产 权, 购 买 方 是 否 有 能 力 协 调 若 干 当 箏 方 的 履 约 活 动 等 ) 每 一 种 方 式 又 有 不 同 的 缔 约 方 法 ( 第 1 至 第 3 段 ) 聘 用 单 一 承 包 人 来 履 行 建 成 整 个 工 厂 所 需 的 全 部 义 务 的 缔 约 方 法 在 本 指 南 中 称 为 统 包 式 合 同 法 在 由 潜 在 的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进 行 竞 争 性 投 标 的 情 况 下, 每 项 投 标 都 将 以 投 标 承 包 人 的 各 自 设 计 为 基 础, 购 买 方 得 以 从 中 选 择 最 适 合 他 的 要 求 的 设 计 但 是 对 不 同 设 计 进 行 比 较 有 时 会 有 困 难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有 时 可 能 对 提 出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报 价 考 虑 得 较 多, 而 对 确 保 工 厂 的 牢 固 可 靠 和 易 于 维 修 的 必 要 性 考 虑 得 较 少 另 一 方 面 他 通 常 没 有 对 工 厂 进 行 保 险 设 计 的 动 力 ( 第 4 至 6 段 )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单 一 承 包 人 除 了 承 担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的 义 务 外, 还 要 承 诺 确 保 工 厂 竣 工 后, 能 够 由 购 买 方 自 己 的 人 员 使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原 料 及 其 他 投 入 开 工, 并 达 到 商 定 的 生 产 指 标 - 这 种 方 法 在 本 指 南 中 称 为 产 品 到 手 合 同 法 ( 第 7 段 ) 由 于 单 一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建 成 工 厂 所 需 的 全 部 义 务 中 要 承 受 高 度 风 险, 并 必 须 为 防 止 这 种 风 险 承 担 很 多 费 用, 因 此, 与 聘 用 单 一 承 包 人 相 比, 如 聘 用 若 干 承 包 人, 建 厂 的 全 部 费 用 就 叫 能 要 低 些 ( 第 8 段 ) 建 造 大 型 工 厂, 也 许 非 单 一 承 包 人 的 技 术 或 资 金 能 力 所 能 及 因 此, 购 买 方 可 以 考 虑 与 一 组 能 够 联 合 提 供 建 造 工 厂 所 必 需 的 资 源 和 专 门 知 识 的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这 样 做 的 一 种 方 法 是 由 购 买 方 与 某 一 个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该 企 业 再 就 履 行 建 厂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某 些 义 务 进 行 分 包 ( 笫 9 和 1 0 段 ) 另 一 神 方 法 走 由 购 买 方 与 一 组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由 它 们 联 令 起 釆 腹 行 承 包 方 的 义 务 合 同 最 好 明 确 阐 述 这 一 组 企 业 或 其 成 员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和 赔 偿 责 任, 以 避

30 免 因 使 用 某 小 特 定 术 语 而 按 适 用 法 律 可 能 产 生 某 些 默 示 的 法 律 后 果 ( 第 1 1 段 ) 应 该 根 据 这 一 组 企 业 是 否 构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而 作 不 同 的 考 虑 如 果 这 一 组 企 业 未 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则 合 同 宜 解 决 下 述 问 题, 即 该 组 企 业 的 每 一 个 成 员 是 否 都 应 对 全 体 成 员 履 行 义 务 负 责, 或 是 只 对 该 成 员 自 己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负 责 合 同 还 宜 处 理 由 于 使 用 这 种 安 排 而 出 现 的 其 他 问 题 ( 第 12 至 16 段 ) 如 果 购 买 方 将 建 成 工 厂 所 需 履 行 的 全 部 义 务 交 由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承 包 人 分 担, 则 购 买 方 必 须 协 调 每 项 合 同 项 下 的 履 约 活 动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以 实 现 其 建 厂 目 板 釆 用 签 订 多 项 合 同 的 方 式 有 助 于 购 买 方 利 用 当 地 承 人 建 造 工 厂 的 某 些 部 分 如 何 将 建 造 工 厂 的 任 务 分 给 当 筝 各 方 承 担, 取 决 于 工 厂 的 性 质 与 规 模 以 及 购 买 方 国 家 所 执 行 的 国 家 政 策 ( 第 1 7 至 2 0 段 ) 购 买 方 可 以 聘 请 一 位 咨 询 工 程 师, 就 如 何 进 行 恰 当 的 协 调 向 购 买 方 提 供 葛 见, 这 可 以 大 大 减 少 购 买 方 在 协 调 多 项 合 同 方 面 所 7 Ш 的 风 险 或 者, 购 买 方 可 腭 请 一 位 职 责 范 围 较 广 的 建 厂 经 理 > 另 外 一 种 做 法 是 由 承 包 人 之 一 承 担 部 分 协 调 责 任 ( 第 2 1 至 2 3 段 ) 购 买 方 为 减 少 由 于 聘 用 不 止 一 个 承 包 人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还 可 以 规 定 由 承 包 人 之 一 负 责 技 术 转 让 提 供 整 个 工 厂 的 设 计 和 建 造 工 厂 的 关 键 部 分 也 可 由 该 承 包 人 负 责 按 商 定 的 时 间 向 购 买 方 交 付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进 行 生 产 的 巳 竣 工 工 厂, 除 非 由 于 购 买 方 聘 用 的 另 一 当 事 方 未 能 履 约 加 便 他 不 能 做 到 这 一 点 ( 第 2 4 段 ) 可 供 购 买 方 采 取 的 另 一 个 办 法 是 与 单 一 承 包 人 签 订 建 厂 合 同, 按 照 该 承 包 人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和 设 计 楚 造 整 个 工 厂 ( 第 2 5 段 ) 工 厂 的 建 造 可 以 通 过 承 包 方 与 购 买 方 缔 约 的 合 资 企 业 形 式 逬 行 合 资 企 业 对 当 I 各 方 都 有 利 弊 ( 第 2 6 至 2 9 段 ) 合 资 企 业 可 以 各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糸 为 基 础 在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时, 当 事 各 方 应 考 虑 到 适 用 法 律 的 有 关 规 则, 这 些 规 则 往 往 是 强 制 性 的 ( 第 3 0 至 3 1 段 ) А. 概 述 打 算 缔 约 建 造 工 厂 的 购 买 方, 可 以 选 择 同 某 一 个 企 业 或 杲 一 组 企 业 签 订 单

31 一 合 同, 由 其 负 责 履 行 建 成 工 厂 所 需 的 全 部 义 务 ( 见 下 文 в 节 ); 也 可 以 将 义 务 分 给 若 干 当 事 方, 并 同 每 一 当 箏 方 分 别 签 订 合 同 ( 见 下 文 с 节 ) 此 外, 购 买 方 也 可 以 自 己 建 造 工 厂 的 某 一 部 分, 如 下 文 所 述, 这 两 种 方 式 各 有 不 同 的 缔 约 方 法 这 些 方 法 在 一 些 重 要 方 面 都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承 包 人 的 职 责 范 围 购 买 方 协 调 建 造 活 动 的 必 要 程 度 以 及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要 承 担 的 费 用 总 额 2. 购 买 方 究 竟 是 签 订 单 一 合 同 还 是 签 订 多 项 合 同, 这 取 决 于 若 干 因 素 签 订 单 一 合 同, 整 个 建 厂 工 作 的 责 任 就 由 单 一 的 当 事 方 承 担 ; 如 果 签 订 多 项 合 同, 而 工 厂 竣 工 时 有 缺 陷, 有 时 就 可 能 很 难 确 定 应 由 哪 一 个 承 包 人 对 此 负 责 如 果 技 术 具 有 高 度 专 业 化 性 质 或 为 单 一 供 应 方 的 专 有 产 权, 则 整 个 工 厂 就 只 得 由 技 术 的 供 应 方 釆 设 计 和 建 造 只 有 购 买 方 有 能 力 协 调 和 评 估 各 承 包 人 的 履 约 活 动 时 才 宜 就 转 让 技 术 提 供 设 计 和 建 造 工 厂 的 不 同 部 分 等 签 订 不 同 的 合 同 3. 购 买 方 本 国 的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章 可 能 要 求 购 买 方 采 用 某 种 缔 约 方 法, 例 如, 这 些 规 章 可 能 要 求 聘 请 购 买 方 本 国 的 企 业 从 事 建 厂 的 某 些 方 面 活 动 ( 例 如 土 木 工 程 ), 以 便 提 髙 本 国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节 省 外 汇 在 此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就 必 须 或 是 与 一 个 准 备 聘 用 当 地 企 业 作 为 分 包 人 的 单 一 承 包 人 缔 约, 或 是 分 别 签 订 多 项 合 同, 其 中 包 括 与 当 地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此 外, 承 包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的 范 围 也 可 影 响 当 事 各 方 对 缔 约 方 法 的 选 择 在 纳 税 问 题 上 当 事 各 方 似 宜 听 取 专 家 的 意 见 В. 涉 及 单 一 合 同 的 方 法 4. 聘 用 单 一 承 包 人 来 履 行 建 成 整 个 工 厂 所 需 的 全 部 义 务, 即 转 让 技 术 提 供 设 计 供 应 设 备 和 原 料 安 装 设 备 和 履 行 其 他 施 工 义 务 ( 诸 如 土 木 工 程 和 建 筑 ), 这 种 缔 约 方 法 在 本 指 南 中 称 为 统 包 式 合 同 法 这 种 方 法 要 求 承 包 方 协 调 整 个 建 造 过 程, 并 在 原 则 上 导 致 承 包 方 对 任 何 延 迟 竣 工 埂 工 厂 缺 陷 负 赔 偿 责 任 1. 一 般 性 考 虑 5. 如 果 购 买 方 选 择 统 包 式 合 同 法 并 决 定 请 潜 在 的 承 包 人 就 建 造 工 厂 进 行 竞 争

32 性 投 标 ( 见 第 三 章 承 包 方 的 选 择 和 合 同 的 订 立 ), 每 一 潜 在 的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的 投 标 将 ( 在 招 标 书 规 定 的 参 数 范 围 内 ) 以 各 自 的 设 计 为 基 础. 这 样 购 买 方 就 能 选 择 最 符 合 他 要 求 的 设 计. 此 外, 由 于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由 其 本 身 提 供 设 备 并 按 照 他 投 标 设 计 中 所 列 的 规 格 说 明 进 行 建 造 Р 因 此 该 设 计 可 能 反 映 了 承 包 人 对 制 造 和 施 工 的 最 经 济 的 考 虑 及 其 拥 有 的 技 术, 从 而 达 到 经 济 和 高 效 率 地 建 厂 的 结 果. 另 一 方 面, 购 买 方 有 时 可 能 很 难 评 估 和 比 较 不 同 的 潜 在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报 价 中 所 包 括 的 不 同 设 计 以 及 建 造 内 容 与 方 法 的 不 同 组 合. 因 此, 购 买 方 在 征 求 竞 争 性 报 价 时, 最 好 请 所 有 潜 在 承 包 人 写 明 其 报 价 的 设 计 方 法 和 建 造 内 容 的 具 体 优 点. 6.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在 制 定 设 计 建 造 方 法 和 选 择 分 包 人 时, 有 时 可 能 对 提 出 一 项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报 价 考 虑 较 多, 而 对 确 保 工 厂 的 牢 固 可 靠 和 易 于 维 修 的 必 要 性 考 虑 较 少. 但 是 г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通 常 不 想 对 工 厂 进 行 保 险 设 计 ( 即 在 设 计 中 列 入 非 必 需 的 内 容 和 技 术 保 障 措 施 以 确 保 工 厂 按 合 同 运 转 ), 因 为 保 险 设 计 会 使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的 报 价 缺 少 竞 争 能 力. 如 果 由 另 外 的 设 计 者 提 供 设 计, 就 可 能 会 倾 向 于 保 险 设 计 - 7.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单 一 承 包 方 除 了 承 担 上 文 第 4 段 提 到 的 义 务 外, 还 要 承 诺 确 保 工 厂 竣 工 后, 能 够 利 用 购 买 方 自 己 的 人 员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原 料 及 其 他 投 入 开 工 并 达 到 商 定 的 生 产 指 标. 这 种 方 法 在 本 指 南 中 称 为 产 品 到 手 合 同 法. 购 买 方 可 使 用 这 种 方 法 来 使 承 包 方 不 仅 负 责 整 个 工 厂 的 建 成, 而 且 负 责 向 购 买 方 的 人 员 有 效 转 让 他 们 为 使 工 厂 顺 利 开 工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技 能 与 知 识. 同 承 包 方 只 承 担 培 训 购 买 方 人 员 掌 握 生 产 的 情 况 С 见 第 六 章 技 术 转 让, 第 2 6 至 3 2 段 ) 相 比, 这 种 方 法 要 求 承 包 方 确 保 他 的 培 训 取 得 成 功, 因 此 合 同 应 明 确 规 定 承 包 方 有 义 务 通 过 培 训 达 到 的 成 果. 合 同 可 以 规 定 通 过 培 训 必 须 使 购 买 方 人 员 能 够 在 承 包 方 管 理 人 员 指 导 下, 在 商 定 的 试 运 转 期 间 使 工 厂 开 工 生 产. 合 同 还 可 以 规 定 通 过 培 训 必 须 使 购 买 方 人 员 能 够 在 试 运 转 期 间 独 立 地 掌 握 生 产 和 管 理 工 厂, 从 而 使 承 包 方 承 担 更 大 的 责 任 产 品 到 手 合 同 法 应 该 同 承 包 方 在 合 同 中 承 担 在 工 厂 竣 工 后 由 他 自 己 的 人 员 协 助 使 工 厂 开 工 产 生 ( 见 第 二 十 六 章 建 造 后 备 件 和 服 务 的 提 供, 第 3 段 和 第 3 7 至 3 9 段 ) 的 这 种 情 况 区 别 开 来 8. 单 一 承 包 人 在 履 行 建 成 工 厂 所 需 履 行 的 全 部 义 务 方 面 要 承 担 高 度 风 险 他

33 可 以 为 这 种 风 险 投 保, 或 预 留 一 些 准 备 金 以 应 付 这 种 风 险. 采 取 这 些 措 施 的 费 用 通 常 反 映 在 价 款 计 算 上. 如 果 聘 用 若 干 承 包 人, 建 厂 的 价 款 总 额 就 要 低 于 购 买 方 聘 用 单 一 承 包 方 时 的 价 款 总 额, 因 为, 根 据 多 项 合 同 法, 由 购 买 方 自 己 协 调 建 造 进 程, 而 根 据 单 一 合 同 法, 则 由 承 包 方 进 行 协 调. 由 于 根 据 产 品 到 手 合 同 法, 承 包 方 不 但 承 担 广 泛 的 培 训 义 务 而 且 还 承 担 如 未 能 达 到 约 定 的 培 训 效 果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因 此 他 根 据 这 种 方 法 索 取 的 价 款 就 可 能 高 于 根 据 统 包 式 合 同 法 索 取 的 价 款. 购 买 方 对 各 种 方 法 的 最 后 选 择, 可 能 要 受 建 造 经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考 虑 因 素 的 支 配. 如 果 采 用 统 包 式 合 同 法 与 产 品 到 手 合 同 法 以 外 的 其 他 缔 约 方 法, 购 买 方 就 需 要 聘 用 更 多 的 工 作 人 员 并 承 担 更 大 风 险 成 本 с 2. 与 一 组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9. 购 买 方 可 以 考 虑 与 一 组 企 业 而 不 是 只 与 一 个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本 指 南 不 深 入 讨 论 与 这 类 安 排 有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本 节 计 沦 这 些 安 排 的 目 的 是 要 使 当 事 各 方 注 意 到 这 些 安 排, 并 指 出 当 事 各 方 似 宜 考 虑 的 与 这 些 安 排 有 关 的 主 要 问 题 建 造 联 合 企 业 大 型 工 厂 也 许 非 单 个 承 包 人 的 技 术 或 资 金 能 力 或 经 验 所 能 及 特 别 是 通 过 单 一 合 同 诸 如 产 品 到 手 合 同 或 统 包 合 同 ( 见 上 文 笫 4 至 8 段 ) 承 建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工 厂 的 情 况 更 是 如 此.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一 种 可 能 的 做 法 是 由 一 家 企 业 作 为 承 包 方 签 订 合 同, 他 再 聘 请 分 包 人 来 履 行 他 自 己 不 能 履 行 的 各 项 义 务 С 见 第 十 一 章 分 包 ) 另 一 种 可 能 的 做 法 是 由 一 组 企 业 联 合 起 来 履 行 承 包 的 义 务. 成 立 一 个 企 业 小 组 的 目 的 除 集 中 小 组 成 员 的 经 验 和 技 术 资 金 能 力 外, 可 能 同 时 是 为 了 满 足 由 法 律 购 买 方 或 融 资 机 构 制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如 有 关 承 包 人 国 籍 的 要 求 ), 或 是 为 了 能 援 用 具 备 某 些 条 件 的 承 包 方 能 享 受 的 财 务 或 税 务 方 面 的 优 惠 11. 用 以 指 称 联 合 起 来 履 行 承 包 方 义 务 的 一 组 企 业 的 术 语, 在 各 种 法 律 制 度 里 并 不 是 统 一 的 例 如 合 资 企 业 和 财 团 等 词, 有 时 可 以 指 同 一 类 的 安 排, 而 在 其 他 时 候, 这 些 词 又 可 能 意 味 着 不 同 的 安 排 而 且, 合 同 中 使 用 的 术 语 在 某 些 法 律 制 度 下 可 能 产 生 一 定 的 法 律 后 果 因 此, 当 购 买 方 与 一 组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时, 合 同 最 好 清 楚 阐 明 该 组 企 业 或 其 成 员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34 1 2.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联 合 起 来 履 行 建 厂 合 同 项 下 承 包 方 义 务 的 企 业 小 组 成 员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с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建 厂 合 同 的 条 款 将 与 购 买 方 同 单 一 企 业 签 订 的 合 同 条 款 相 同 该 实 体 本 身 将 对 履 行 建 厂 合 同 项 下 承 包 方 的 全 部 义 务 负 完 全 责 任 小 组 的 各 个 成 员 是 否 将 对 履 行 这 些 义 务 负 责, 如 果 是 的 话, 各 自 负 责 限 度 为 伺, 将 取 决 于 该 法 律 实 体 的 性 质 一 些 法 律 制 度 可 能 有 强 制 性 规 则 管 制 购 买 方 与 结 合 成 为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的 企 业 小 组 签 订 的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在 谈 判 合 同 时 须 考 虑 到 这 些 规 则 1 3. 在 其 他 更 为 普 遍 的 情 况 下, 小 组 的 成 员 并 不 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建 厂 合 同 最 好 规 定 如 何 处 理 那 些 在 与 单 一 企 业 或 组 成 一 个 独 立 法 律 实 体 的 企 业 小 组 签 订 的 合 同 中 并 不 产 生 的 问 题. 首 先, 小 组 的 所 有 成 员 最 好 都 成 为 建 厂 合 同 的 当 事 各 方 第 二, 建 厂 合 同 最 好 规 定 小 组 成 员 在 履 行 承 包 方 义 务 时 对 购 买 方 所 负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一 种 处 理 办 法 是, 建 厂 合 同 可 以 向 小 组 的 每 个 成 员 分 配 具 体 的 义 务, 并 要 求 他 只 负 责 履 行 分 配 给 他 的 义 务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当 事 各 方 的 法 律 地 位 将 类 似 于 多 项 合 同 法 中 当 事 各 方 的 地 位 ( 见 下 文 第 1 7 至 2 5 段 ) 另 一 种 处 理 办 法 是, 建 厂 合 同 可 以 向 小 组 的 每 个 成 员 分 配 具 体 的 义 务, 但 要 小 组 的 成 员 就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承 包 方 的 全 部 义 务 向 购 买 方 负 连 带 责 任 1 4. 从 购 买 方 的 观 点 看, 小 组 的 每 一 个 成 员 最 好 就 履 行 全 体 成 员 的 全 部 义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而 不 是 每 个 成 员 只 就 应 由 其 履 行 的 义 务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购 买 方 就 可 以 要 求 小 组 的 任 何 一 个 成 员 或 几 个 成 员 履 约 而 无 须 把 不 履 约 的 责 任 归 之 于 哪 一 个 具 体 成 员, 而 每 个 成 员 都 要 为 任 何 不 履 约 情 况 负 个 人 责 任 在 胜 诉 的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能 对 作 为 投 诉 对 象 的 小 组 成 员 的 合 有 资 产 执 行 裁 决 应 该 指 出, 购 买 方 可 以 取 得 小 组 成 员 的 履 约 担 保 以 保 护 自 己 不 受 不 履 约 造 成 的 影 哬 ( 见 第 十 七 章 履 约 担 保, 第 1 0 至 1 2 段 ) 1 5. 购 买 方 如 果 打 算 与 一 组 未 结 成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的 承 包 人 签 订 单 一 合 同, 最 好 先 就 采 用 这 种 安 排 会 出 现 的 可 能 后 果 或 困 难 取 得 法 律 咨 询. 除 了 上 文 第 1 3 和 1 4 段 所 述 事 项 外, 购 买 方 在 与 未 结 成 一 体 的 一 组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时 似 宜 考 虑 的 一 些 其 他 问 题 有 г ( а ) 如 何 克 服 出 现 争 端 时 对 属 于 各 不 同 国 家 的 企 业 起 诉 的 困 难 ;

35 (b ) 如 何 拟 订 解 决 争 端 的 条 款, 使 购 买 方 与 该 组 企 业 的 某 些 或 全 体 成 员 间 (c) 的 争 端 得 以 用 相 同 的 仲 裁 或 司 法 程 序 解 决 ( 见 第 二 十 九 章 争 端 的 解 决, 第 4 段 ); 第 三 方 作 为 履 约 担 保 而 提 供 的 保 证 书 和 小 组 成 员 提 供 的 质 量 保 证 书 应 如 何 拟 定 ; 如 伺 解 决 购 买 方 与 该 组 企 业 间 的 财 务 安 排, 包 括 诸 如 向 小 组 成 员 支 付 各 部 分 价 款 的 方 式 问 题 ; ( е ) 购 买 方 还 须 签 订 哪 些 辅 助 协 议 ; ⑵ 适 用 法 律 对 这 类 合 同 是 否 有 任 何 强 制 性 规 则 1 6. 如 果 该 组 企 业 未 构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 购 买 方 便 不 必 就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与 小 组 的 每 一 个 成 员 打 芡 道, 这 可 能 对 所 有 当 事 各 方 都 是 有 利 的 因 此, 小 组 的 成 员 可 以 指 定 其 中 的 一 个 成 员 作 为 与 购 买 方 打 芡 道 的 小 组 发 言 人 这 样, 当 事 各 方 之 间 交 换 的 通 知 可 由 购 买 方 与 指 定 的 发 言 人 交 换 合 同 中 最 好 明 确 规 定 这 一 发 言 人 的 权 限 购 买 方 须 知 道, 该 发 言 人 走 否 仅 仅 是 在 购 买 方 与 小 组 间 转 递 信 息 的 一 种 途 径, 还 是 受 权 可 作 出 对 小 组 的 全 体 成 员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该 企 业 小 组 可 以 扩 大 发 言 人 的 权 限, 以 使 他 在 诸 如 对 购 买 方 的 投 诉 进 行 辩 护 方 面 能 够 代 表 小 组 行 事 с. 涉 及 多 项 合 同 的 方 法 1 7. 如 果 购 买 方 将 建 成 工 厂 所 需 履 行 的 全 部 义 务 分 给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当 爭 方, 他 可 以 采 取 不 同 的 缔 约 方 法, 购 买 方 远 定 的 方 法 将 钐 啣 他 就 建 造 工 厂 所 承 担 风 险 的 程 度 1 8. 购 买 方 可 将 建 厂 工 作 分 给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承 包 人 转 让 技 术 和 挺 供 设 计 也 可 由 其 中 的 一 个 或 几 个 承 包 人 逬 行, 或 者 由 其 他 企 业 进 行 购 买 方 必 须 协 调 各 合 同 项 下 应 履 行 的 义 务 的 范 围 相 时 间, 以 便 实 现 其 建 厂 目 标 ^ 由 于 购 买 方 未 能 在 每 项 合 同 中 适 当 地 确 定 各 承 包 人 应 提 供 的 设 备 物 资 和 施 工 服 务, 以 及 他 们 应 遵 守 的 时 间 表 而 造 成 建 厂 工 作 的 迟 延 或 工 作 妖 陷, 其 风 险 将 由 购 买 方 承 担 ( 但 是, 见 下

36 文 第 2 1 至 2 5 段 ) 1 9. 聘 用 若 千 承 包 人 建 厂 除 了 可 使 价 款 降 低 外 ( 见 上 文 第 8 段 ), 还 会 有 利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购 买 方 利 用 当 地 承 包 人, 也 许 在 一 名 有 经 验 的 外 国 承 包 人 的 监 督 下 建 造 工 厂 的 某 些 部 分 这 种 利 用 当 地 承 包 人 的 方 法 可 节 省 外 汇 并 有 利 于 向 购 买 方 本 国 的 企 业 转 让 技 术 和 管 理 技 能 2 0. 在 就 建 造 工 作 签 订 多 项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设 备 的 提 供 和 安 装 以 及 原 料 供 应 常 常 是 根 据 某 一 项 或 几 项 合 同 进 行 的, 而 建 筑 和 土 木 工 程 又 是 根 据 另 几 项 合 同 进 行 的. 有 些 情 况 下, 设 备 的 安 装 可 由 购 买 方 人 员 或 当 地 一 个 企 业 在 承 包 方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览 第 九 章 现 场 施 工, 第 2 7 至 3 0 段 ). 然 而, 建 厂 工 作 如 何 由 各 承 包 人 分 担 则 将 取 决 于 工 厂 的 性 质 和 规 模, 以 及 购 买 方 本 国 所 实 行 的 国 家 政 策. 一 # 说 来, 工 厂 的 复 杂 程 度 愈 低, 所 需 承 包 人 的 数 目 就 愈 少, 购 买 方 协 调 各 合 同 规 定 的 建 厂 义 务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也 愈 容 易. 当 有 许 多 当 事 方 参 与 建 厂 工 作 时. 协 调 工 作 的 风 险 就 增 加 购 买 方 聘 用 一 名 咨 询 工 程 师, 就 如 何 对 若 干 承 包 人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范 围 和 时 间 进 行 适 当 协 调 向 购 买 方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这 可 大 大 减 少 购 买 方 在 协 调 方 面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即 使 在 采 用 单 一 合 同 法 时, 也 可 以 聘 用 一 名 咨 询 工 程 师, 尽 管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他 的 职 能 主 要 是 检 查 单 一 承 包 方 进 行 建 造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进 度 с 第 十 章 咨 询 工 程 师 论 述 了 咨 询 工 程 师 可 能 发 挥 的 作 用 2 2. 实 际 上, 越 来 越 多 的 做 法 是 购 买 方 可 不 聘 用 咨 询 取 呈 师, 而 聘 用 一 名 职 责 范 围 较 广 的 建 厂 经 理 ( 有 时 称 为 总 承 包 人 ). 或 者 除 咨 询 工 程 师 以 外 加 聘 建 厂 经 理 这 位 建 厂 经 理 可 以 是 工 厂 的 设 计 者, 也 可 以 是 有 管 理 能 力 的 专 家 建 厂 经 理 的 职 责 不 必 限 于 提 供 咨 询, 还 可 包 括 综 合 性 的 建 厂 管 理 ( 如 代 替 和 代 表 购 买 方 为 工 厂 的 各 个 部 分 进 行 招 标 或 谈 判 和 签 订 各 项 合 同, 协 调 所 有 的 现 场 活 动 并 掌 握 建 造 进 度 ) 如 果 建 厂 经 理 不 是 设 计 者, 那 么 合 同 可 责 成 他 对 设 计 进 行 检 查 并 对 他 本 来 理 应 发 现 的 设 计 上 的 缺 陷 承 担 责 任 还 可 责 成 他 就 承 包 人 的 遴 选 向 购 买 方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 对 建 厂 经 理 的 服 务 所 支 付 的 劳 务 费 通 常 要 高 于 咨 询 工 程 师 的 劳 务 费, 因 为 建 厂 经 理 的 职 责 范 围 较 广 当 事 各 方 还 可 商 定, 如 果 工 厂 推 迟 竣 工 或 者 造 价 髙 于 指 标 费 用, 则 可 按 规 定 的 公 式 削 减 劳 务 费, 而 如 果 工 厂 提 前 竣 工 或 费 用 低 于 指

37 标 费 用, 则 可 增 加 劳 务 费 ( 参 看 第 七 章 价 款 和 支 付 条 件, 第 1 5 段 ) 2 3. 购 买 方 为 了 减 少 其 在 协 调 方 面 的 风 险 可 釆 取 的 另 一 种 办 法 是 由 承 包 人 之 一 负 责 一 部 分 协 调 工 作 例 如, 可 责 成 该 承 包 人 确 定 购 买 方 拟 雇 用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所 应 承 建 的 工 程 范 围, 并 提 出 该 工 程 的 进 度 表 > 还 可 责 成 他 检 查 其 他 承 包 人 进 行 的 施 工 并 将 他 理 应 发 现 的 施 工 中 的 缺 陷 通 知 购 买 方 但 是, 在 考 虑 采 用 这 一 方 法 时, 购 买 方 应 考 虑 这 种 方 法 可 能 会 给 负 责 协 调 的 承 包 方 造 成 利 益 冲 突, 因 为 他 必 须 对 在 施 工 可 能 与 他 密 切 合 作 的 承 包 伙 伴 的 活 动 作 出 评 估 因 此, 购 买 方 只 能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釆 用 这 种 办 法 2 4. 购 买 方 为 减 少, 在 协 调 方 面 的 风 险 可 以 采 取 的 另 一 个 方 法 是, 可 以 规 定 由 承 包 人 之 一 来 负 责 技 术 转 让, 提 供 整 个 工 厂 的 设 计 和 建 造 工 厂 的 关 键 部 分 也 可 以 责 成 该 承 包 人 确 定 将 由 购 买 方 聘 用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进 行 的 施 工 范 围, 并 为 其 施 工 规 定 一 个 时 间 表 该 承 包 人 可 能 有 义 务 在 商 定 的 时 间 向 购 买 方 交 付 能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运 转 的 已 竣 工 工 厂» 除 非 由 于 购 买 方 所 聘 用 的 另 一 当 事 方 未 能 根 据 该 承 包 人 向 购 买 方 提 出 的 设 计 规 格 或 时 间 表 履 行 其 建 造 义 务, 致 使 该 承 包 人 不 能 做 到 这 一 点 购 买 方 釆 取 这 一 做 法 的 好 处 是, 可 由 一 个 承 包 人 集 中 负 责 技 术 的 转 让. 设 计 的 提 供 和 工 厂 关 键 部 分 的 建 造 2 5. 购 买 方 还 可 釆 取 另 一 个 方 法, 即 与 单 一 承 包 人 签 订 一 项 建 厂 合 同, 由 该 承 包 人 按 照 提 供 给 他 的 技 术 和 设 计 建 造 整 个 工 厂, 并 在 该 承 包 人 之 外 再 聘 用 一 个 或 几 个 企 业 转 让 技 术 和 提 供 工 厂 设 计 购 买 方 通 常 在 建 厂 合 同 的 投 标 程 序 或 谈 判 开 始 前 就 先 取 得 设 计 方 案, 以 便 根 据 设 计 方 案 征 集 建 厂 投 标 由 于 根 据 这 一 方 法, 承 包 方 负 责 按 购 买 方 提 供 的 设 计 建 造 整 个 工 厂, 他 所 承 担 的 协 调 施 工 进 程 和 建 造 整 个 工 厂 的 责 任 与 统 包 式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相 同 合 同 可 规 定 承 包 方 有 义 务 将 其 知 道 的 设 计 中 的 固 有 缺 陷 通 知 购 买 方 I ). 承 包 方 和 购 买 方 的 合 资 企 业 2 6. 根 据 上 文 所 述 不 同 缔 约 方 法 所 拟 订 的 合 同, 其 主 要 目 标 都 是 支 付 价 款 以 换 取 建 造 工 厂 随 着 承 包 方 所 建 工 厂 的 竣 工, 购 买 方 验 收 工 厂 并 支 付 了 价 款, 承 包 方

38 和 购 买 方 的 法 律 关 系 基 本 上 即 告 结 束, 但 有 例 外, 例 如 当 事 各 方 在 质 量 保 证 项 下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见 第 五 章 工 厂 说 明 和 质 量 保 证, 第 2 6 段 ) 和 在 这 之 后 生 效 的 其 他 义 务, 如 关 于 工 厂 验 收 后 的 备 件 或 某 些 服 务 的 提 供 ( 见 第 二 十 六 章 建 造 后 备 件 和 服 务 的 提 供 ) 一 般 说 来, 工 厂 管 理 和 经 营 的 商 业 风 险 ( 如 工 厂 产 品 的 市 场 价 格 下 降 ) 在 这 之 后 将 完 全 由 购 买 方 承 担 2 7. 与 此 对 比, 工 厂 的 建 造 可 以 合 资 企 业 的 方 式 来 进 行, 这 种 方 式 即 是 承 包 方 与 购 买 方 之 间 的 联 合, 其 目 标 可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包 括 技 术 转 让 共 同 提 供 资 金 或 其 他 资 产 分 摊 费 用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厂 的 运 行 工 厂 产 品 的 销 售 以 及 分 摊 工 厂 经 营 所 得 利 润 和 所 遭 损 失 承 包 方 和 购 买 方 可 商 定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来 建 造 工 厂 ; 但 更 经 常 的 做 法 是, 他 们 订 立 建 造 工 厂 的 合 同, 但 有 一 项 谅 解, 即 他 们 将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在 工 厂 建 成 后 经 营 工 厂 或 销 售 产 品 2 8. 承 包 方 与 购 买 方 之 间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可 能 对 购 买 方 有 某 些 好 处 当 建 厂 工 作 由 承 包 方 在 包 括 推 销 工 厂 产 品 在 内 的 合 资 企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时, 承 包 方 对 所 建 工 厂 的 及 时 竣 工 及 工 厂 正 常 运 转 就 有 超 过 建 厂 合 同 所 能 引 起 的 利 害 关 系 合 资 企 业 能 鼓 励 承 包 方 向 购 买 方 传 授 技 术, 包 括 技 术 的 改 进 与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所 用 的 技 术, 以 及 承 包 方 拥 有 的 管 理 技 能 ; 此 外, 工 厂 产 品 能 在 承 包 方 能 够 进 入 的 市 场 上 销 售 而 且, 合 资 企 业 的 亏 损 将 由 购 买 方 和 承 包 方 共 同 承 担 合 资 企 业 给 购 买 方 带 来 的 不 利 之 处 可 能 在 于 需 要 分 摊 经 营 工 厂 所 得 的 利 润, 以 及 购 买 方 对 工 厂 的 经 营 失 去 了 某 种 程 度 的 管 理 权 2 9. 对 承 包 方 来 说, 同 购 买 方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可 能 有 这 样 的 好 处 例 如 便 于 他 进 入 购 买 方 所 在 国 或 所 在 地 区 的 市 场, 或 是 进 入 倾 向 于 从 购 买 方 所 在 国 购 货 的 市 场 以 及 有 机 会 分 享 工 厂 生 产 的 利 润 承 包 方 为 这 些 好 处 付 出 的 代 价 则 主 要 在 于 分 担 合 资 企 业 带 来 的 风 险 3 0. 合 资 企 业 可 以 各 种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为 基 础 当 事 各 方 可 以 为 了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目 的 而 成 立 一 个 法 人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由 当 事 双 方 拥 有 和 管 理 这 通 常 称 为 股 权 式 合 资 企 业 ) 工 厂 可 由 这 个 法 人 组 织 经 营 或 者, 当 事 各 方 可 以 同 意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但 不 组 成 一 个 拥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当 事 各 方 的 联 合 完 全 基 于 他 们 之 间 的 契 约 性 安 排 ( 这 通 常 称 为 契 约 性 合 资 企 业 ) 工 厂 可 由 当 事

39 双 方 联 合 经 营, 并 为 双 方 共 同 拥 有 或 完 全 属 购 买 方 所 有 31. 在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时, 当 事 各 方 应 考 虑 到 适 用 法 律 规 则 中 针 对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和 管 理 建 立 拥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法 人 组 织 的 规 则, 这 种 规 则 往 往 是 强 制 性 的 当 事 各 方 为 建 立 和 执 行 合 资 企 业 而 签 订 的 契 约 性 安 排 与 为 建 造 工 厂 而 签 订 的 安 排 在 性 质 上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契 约 性 安 排 不 属 于 本 指 南 的 范 围, 因 而 在 此 不 加 阐 述 2 第 二 章 注 ' 关 于 一 组 企 业 作 为 承 包 人 的 问 题 的 论 述, 见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执 行 具 体 项 目 的 有 关 各 方 起 草 国 际 合 同 指 南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 Е- 2 2 ) 和 欧 洲 经 济 委 员 会 : 起 草 大 型 工 厂 合 同 指 南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 73 II- Е- 13)Ь 2 关 于 承 包 方 与 购 买 方 建 立 合 资 企 业 的 论 述 见 在 发 展 中 国 家 工 业 订 立 合 资 企 业 协 议 手 册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Е в 23 )

40 第 三 章 承 包 方 的 选 择 与 合 同 的 订 立 提 要 签 订 建 厂 合 同 有 两 种 基 本 方 法 第 一 种 方 法 是 购 买 方 向 各 企 业 招 标 承 建 工 厂, 并 根 据 购 买 方 通 过 正 式 投 标 程 序 选 定 的 投 标 签 订 合 同 的 企 业 谈 判 合 同 第 二 种 方 法 是 购 买 方 同 其 未 经 正 式 投 标 程 序 而 选 定 的 缔 约 方 法 ( 第 1 至 3 段 ) 购 买 方 也 许 不 能 完 全 自 由 地 选 择 其 希 望 采 用 招 标 可 采 用 两 种 实 施 办 法, 即 公 开 招 标 制 或 有 限 招 标 制 可 以 只 限 于 那 些 经 购 买 方 按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鉴 定 合 格 的 企 业 进 行 投 标 公 开 招 标 制 是 请 所 有 对 承 建 工 厂 感 兴 趣 的 企 业 都 来 投 标, 形 成 各 企 业 间 的 竞 争, 这 也 可 能 是 签 订 建 厂 合 同 的 最 为 正 式 和 最 为 费 钱 的 程 序 有 限 招 标 制 只 请 某 些 企 业 投 标, 有 一 些 竞 争, 但 通 常 不 如 公 开 招 标 制 所 促 成 的 竞 争 如 与 一 些 潜 在 承 包 人 或 只 与 一 个 潜 在 承 包 人 谈 判 建 厂 合 同, 则 可 不 必 采 用 投 标 程 序 的 正 式 手 续 ( 第 5 至 9 段 ) 参 与 投 标 程 序 的 当 事 各 方 的 法 律 权 利 和 义 务 受 适 用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颊 则 或 为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的 贷 款 机 构 的 规 则 的 约 束 ( 第 1 0 段 ) 如 果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制, 宜 要 求 潜 在 投 标 人 作 资 格 预 审, 以 便 限 制 拟 予 考 虑 的 投 标 人 的 数 目 写 旨 在 了 解 企 业 有 关 情 况 的 调 查 表 申 请 作 资 格 预 审 的 企 业 必 须 填 根 据 对 调 查 表 的 答 复, 购 买 方 可 以 按 他 制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标 准 选 定 企 业 ( 第 1 1 至 1 4 段 ) 当 购 买 方 已 掌 握 了 有 关 拟 建 造 的 工 厂 的 充 分 资 料, 他 可 以 向 拟 请 其 投 标 的 企 业 招 标, 若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制, 则 通 过 广 告 方 式 招 标, 这 种 广 告 可 在 国 际 范 围 或 较 为 有 限 的 范 围 内 发 行 若 采 用 有 限 招 标 制, 则 向 购 买 方 选 定 的 企 业 个 别 发 送 招 标 书, 同 时 附 上 一 整 套 提 供 给 未 来 投 标 人 的 文 件 ( 第 1 5 至 1 8 段 ) 提 供 绐 未 来 投 标 人 的 文 件, 通 常 包 括 投 标 人 须 知, 其 中 介 绍 有 关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内 容 提 交 和 评 估 方 面 的 情 况, 以 及 应 由 投 标 人 连 他 的 投 标 一 起 提 出 的 文 件 的 范 本 ( 第 1 9 段 )э 须 知 应 详 细 指 明 购 买 方 对 投 标 的 所 有 要 求, 包 括 中 标 必 须 达 到 的 条 件 如 果 购 买 方 不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本, 则 购 买 方 有 关 这 些

41 方 面 的 要 求 可 以 在 须 知 中 列 出 同 基 础 的 合 同 条 件, 并 将 它 们 提 供 给 投 标 人 购 买 方 最 好 制 定 拟 作 为 建 厂 合 购 买 方 拟 宜 考 虑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符 合 规 定 标 准 的 投 标 担 保 ( 第 2 0 至 3 0 段 ) 开 标 通 常 是 当 着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表 的 面 进 行 或 公 开 进 行 特 殊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在 投 标 人 不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非 公 开 开 标 在 开 标 后, 对 投 标 加 以 比 较 和 评 估, 以 便 确 定 符 合 购 买 方 要 求 并 最 合 购 买 方 意 的 投 标 购 买 方 然 后 进 而 选 定 中 标 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可 以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 第 3 1 至 4 3 段 ) 若 采 用 谈 判 方 法, 购 买 方 同 其 判 断 能 够 建 造 工 厂 的 一 家 或 多 家 企 业 接 触, 告 之 其 要 求, 并 请 其 报 盘 可 将 说 明 施 工 范 围 相 要 求 工 厂 达 到 的 主 要 技 术 特 性 以 及 载 有 购 买 方 所 要 求 的 合 同 条 件 的 文 件, 提 交 绐 这 些 企 业 对 于 提 出 或 评 价 报 盘, 或 者 谈 判 合 同, 通 常 都 不 规 定 任 何 手 续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可 以 将 投 标 方 法 和 谈 判 方 法 结 合 起 来 ( 第 4 4 至 4 7 段 ) 当 事 各 方 宜 将 他 们 的 协 议 写 成 书 面 形 式 当 事 各 方 还 宜 商 定 他 们 之 间 的 合 同 义 务 开 始 生 效 的 时 间, 这 可 以 是 合 同 签 订 之 时, 也 可 以 是 达 到 某 一 规 定 条 件 之 日 起 ( 第 4 9 至 5 0 段 А. 概 述 1. 签 订 建 厂 合 同 实 际 上 可 使 用 两 种 基 本 方 法 第 一 种 方 法 是 购 买 方 可 以 通 过 正 式 招 标 程 序, 邀 请 各 企 业 投 标 承 建 工 厂, 评 定 投 标, 并 同 他 按 招 标 程 序 选. 定 的 投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投 标 书 通 常 是 根 据 购 买 方 规 定 的 条 件 相 技 术 因 素 提 出 的 投 标 程 序 所 涉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购 买 方 和 投 标 人 必 须 就 例 如 投 标 的 提 出 撤 回 和 选 定 承 担 某 些 法 律 义 务 和 责 任, 在 购 买 方 为 一 个 公 共 机 构 时 尤 其 如 此 2. 第 二 种 方 法 是 购 买 方 与 一 个 或 几 个 企 业 进 行 谈 判, 以 便 与 其 中 一 个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这 一 方 法 并 不 涉 及 正 式 的 投 标 程 序, 参 加 谈 判 的 人 不 象 参 加 投 标 程 序 的 人 那 样 受 到 严 格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约 束 但 是, 它 要 求 购 买 方 做 一 定 的 筹 备 工 作, 而 参 加 谈 判 的 当 事 各 方 可 能 必 须 商 定 谈 判 中 应 遵 循 的 某 些 规 则 ( 见 下 文 第 4 4 至 46 段 ) 3. 购 买 方 也 许 不 能 完 全 自 由 地 选 择 缔 约 方 法 购 买 方 本 国 的 采 购 法 律 和 条

42 例 往 往 会 限 制 购 买 方 选 择 拟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应 遵 循 的 具 体 程 序 这 种 法 律 相 条 例 可 能 适 用 于 该 国 的 所 有 购 买 方, 或 只 是 针 对 国 菅 企 业 或 公 营 企 业, 而 给 予 私 营 企 业 在 选 择 其 希 望 采 用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方 面 以 更 多 自 由 采 购 法 可 能 要 求 优 先 考 虑 当 地 企 业 或 某 个 特 定 区 域 的 企 业 的 投 标 购 买 方 可 能 还 必 须 遵 守 为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的 国 际 贷 款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关 拟 遵 循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的 要 求 这 些 要 求 通 常 旨 在 使 采 购 过 程 做 到 有 效, 经 济 和 公 平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这 些 机 构 要 求 在 国 际 竞 标 基 础 上 购 买 它 们 所 资 助 的 设 备 材 料 和 服 务, 以 促 进 更 多 企 业 间 的 竞 争 它 们 还 可 能 要 求 给 予 该 机 构 的 所 有 成 员 国 的 企 业 以 机 会, 以 便 在 机 会 均 等 的 基 础 上 参 加 投 标 程 序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这 些 机 构 可 能 允 许 购 买 方 采 用 比 国 际 竞 标 更 多 限 制 的 程 序 特 别 是, 它 们 往 往 认 为 最 好 给 予 借 款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区 域 的 企 业 一 定 幅 度 的 优 惠 当 事 各 方 还 宜 注 意 到, 当 采 用 多 项 合 同 法 ( 见 第 二 章 缔 约 方 法 的 选 择, 第 1 7 至 25 段 ) 时, 可 对 每 项 合 同 采 用 不 同 的 缔 约 方 法 或 不 同 的 程 序 4. 如 果 适 用 法 律 或 融 资 机 构 并 不 要 求 遵 循 任 何 特 定 的 方 法 或 程 序, 购 买 方 就 可 以 自 由 采 用 最 适 合 其 需 要 的 方 法 或 程 序 例 如, 他 可 以 选 择 采 用 招 标 方 法 所 规 定 的 正 式 程 序, 或 可 以 采 用 谈 判 方 法, 或 者 他 可 以 将 这 些 方 法 的 各 种 特 点 加 以 结 合 使 用 ( 见 下 文 第 4 7 段 ) 5. 招 标 有 两 种 基 本 办 法 : 即 公 开 招 标 制 按 此 办 法, 通 过 广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所 有 感 兴 趣 的 企 业 投 标 承 建 工 厂 一 - 和 有 限 招 标 制 按 此 办 法, 购 买 方 只 邀 请 某 些 选 定 的 企 业 来 投 标 按 照 适 用 法 律 或 融 资 机 构 的 规 则 的 要 求, 或 为 满 足 购 买 方 的 需 要 可 以 将 两 种 基 本 办 法 的 不 同 的 特 点 结 合 起 来 о 6. 公 开 招 标 制 的 一 个 主 要 的 有 利 条 件 是, 它 能 使 范 围 较 为 广 泛 的 企 业 竞 争 投 标 承 建 工 厂 购 买 方 可 以 从 这 一 广 泛 的 竞 争 中 获 得 较 低 的 价 格 较 好 的 设 计 或 其 他 有 关 工 厂 建 造 方 面 的 较 为 有 利 的 条 件 等 好 处 另 一 方 面, 公 开 招 标 制 也 许 是 签 订 工 厂 合 同 程 序 中 最 为 正 式 和 最 费 钱 的 这 项 程 序 通 常 包 括 编 制 一 些 正 式 投 标 文 件, 刊 登 国 际 招 标 广 告 或 其 他 大 范 围 招 标 广 告, 公 开 开 标, 以 及 评 价 有 时 为 数 众 多 的 投 标 这 个 程 序 还 要 求 严 格 遵 守 时 限 和 其 他 程 序 要 求 此 外, 公 开 招 标 制 有 时 吸 引 不 合 格 的 企 业 为 了 想 臝 得 合 同 而 提 出 不 现 实 的 低 价 投 标, 日 后 再 谋 求 变 动 合 同, 导 致 合 同 价 格 上 升 ( 见 第 二 十 三 章 变 动 条 款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43 就 将 遇 到 调 查 和 剧 除 这 类 投 标 的 困 难 和 费 用 7. 公 开 招 标 制 的 另 一 种 做 法 是 投 标 的 机 会 可 限 于 按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 见 下 文 第 1 1 至 1 4 段 ) 鉴 定 合 格 的 企 业 可 让 世 界 各 地 所 有 感 兴 趣 的 企 业 都 有 机 会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也 可 限 定 某 一 特 定 区 域 的 企 业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使 用 资 格 预 审 的 办 法 使 得 购 买 方 能 够 把 参 加 投 标 的 企 业 限 于 在 技 术 上 和 资 金 上 有 能 力 承 建 工 厂 的 有 声 誉 的 那 些 企 业 这 样 也 可 以 使 购 买 方 能 够 在 投 标 程 序 开 始 之 前 评 估 各 承 包 人 对 于 该 项 目 真 正 感 兴 趣 的 程 度 8. 与 公 开 招 标 制 相 对 照, 有 限 招 标 制 将 投 标 程 序 限 于 购 买 方 向 其 招 标 的 企 业 在 只 有 数 目 有 限 的 企 业 能 够 提 供 工 厂 所 需 技 术 或 建 造 工 厂 的 情 况 下, 这 种 办 法 可 能 特 别 适 宜 虽 然 有 限 招 标 制 为 有 机 会 参 加 投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企 业 提 供 了 竞 争 的 机 会, 但 这 种 竞 争 往 往 不 如 公 开 招 标 制 下 的 竞 争 在 购 买 方 已 经 同 未 来 投 标 企 业 非 正 式 地 讨 论 了 拟 建 工 厂 的 施 工 范 围 和 技 术 特 征 的 情 况 下, 拟 提 供 给 未 来 投 标 人 的 文 件 ( 见 下 文 В. 3 节 ) 就 可 以 比 公 开 招 标 制 所 要 求 的 那 些 文 件 简 化 一 些 但 是, 有 限 招 标 制 也 必 须 有 某 些 手 续, 虽 然 这 些 手 续 可 能 比 公 开 招 标 制 简 单 些 应 该 指 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国 际 融 资 机 构 也 许 不 允 许 采 用 有 限 招 标 制 9. 采 用 谈 判 方 法, 购 买 方 不 经 招 标 程 序 的 手 续 而 与 一 些 潜 在 的 承 包 人 或 只 与 一 个 潜 在 的 承 包 人 谈 判 建 厂 合 同 在 适 用 法 律 或 为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的 机 构 不 要 求 投 标 程 序 时 可 以 采 用 谈 判 方 法 例 如, 当 只 有 数 目 有 限 的 潜 在 承 包 人 在 建 造 与 购 买 方 拟 建 工 厂 类 似 的 工 厂 方 面 拥 有 令 人 满 意 的 记 录, 而 从 其 他 企 业 招 标 并 不 能 莸 得 更 多 的 好 处 时, 采 用 谈 判 方 法 也 许 是 适 宜 的 在 工 厂 拟 使 用 的 设 备 或 技 术 只 能 由 某 些 企 业 提 供 时, 这 个 方 法 也 可 能 是 适 宜 的 购 买 方 从 竞 争 中 可 在 价 格 设 计 或 与 建 造 有 关 的 其 他 关 键 因 素 方 面 得 益 的 程 度 将 部 分 地 取 决 于 他 是 否 与 不 止 一 个 企 业 进 行 谈 判 有 时, 由 于 工 厂 需 要 早 日 竣 工, 购 买 方 最 好 不 经 事 先 招 标 就 聘 用 承 包 方, 因 为 按 投 标 程 序 签 订 合 同 往 往 要 比 按 谈 判 方 法 签 订 合 同 花 更 长 的 时 间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可 能 发 现 只 宜 与 一 家 企 业 谈 判 例 如, 当 现 有 工 厂 须 按 巳 在 使 用 中 的 工 艺 或 设 备 进 行 扩 建 或 改 造 时, 可 能 只 宜 与 建 造 该 工 厂 的 承 包 人 进 行 谈 判

44 В. 投 标 10. 愿 采 用 招 标 程 序 的 购 买 方 和 参 加 这 种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应 该 考 虑 他 们 是 否 应 遵 守 由 适 用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则 或 为 该 项 目 提 供 资 金 的 贷 款 机 构 所 规 定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和 接 受 投 标 的 任 何 规 则 ( 见 上 文 第 3 和 4 段 ) 符 合 某 些 条 件 外, 不 论 招 标 或 投 标 均 不 能 撤 回 例 如, 这 种 规 则 可 能 规 定, 除 而 且, 这 些 规 定 可 能 迫 使 购 买 方 只 要 符 合 其 招 标 书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就 得 接 受 投 标 ( 见 下 文 第 4 3 段 ) 但 是, 其 他 法 律 制 度 可 能 把 招 标 仅 视 作 邀 请 对 建 造 工 厂 的 要 约, 而 投 标 本 身 则 可 仅 视 为 一 项 要 约, 除 为 购 买 方 接 受 者 外, 可 由 投 标 人 撤 回 或 修 改 1. 资 格 预 审 1 1. 资 格 预 审 的 目 的 是 要 在 一 开 始 就 从 潜 在 投 标 人 中 剔 除 不 合 适 的 承 包 人, 以 减 少 购 买 方 最 终 必 须 评 估 的 投 标 人 的 数 目 各 企 业 为 了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可 按 要 求 说 明 其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购 买 方 在 评 估 这 种 能 力 时, 可 以 考 虑 该 企 业 的 经 验 相 过 去 履 约 情 况 其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设 备 材 料 和 服 务 的 能 力 其 财 务 状 况 相 目 前 的 承 建 任 务 以 及 其 满 足 购 买 方 安 全 要 求 的 能 力 等 国 营 企 业 或 融 资 机 构 可 以 保 留 一 份 经 资 格 预 审 适 合 于 某 一 特 定 类 型 的 各 种 合 同 的 企 业 名 单 他 们 可 要 求 企 业 每 隔 一 定 时 间 提 供 资 料 或 对 调 查 表 作 出 答 复 以 定 期 更 新 补 充 这 一 名 单 ( 见 下 文 第 1 3 和 1 4 段 ) 如 果 购 买 方 并 无 经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名 单, 他 可 能 希 望 各 企 业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然 后 接 受 建 厂 合 同 投 标 1 2.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的 第 一 步 应 是 刊 登 广 告, 请 各 企 业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这 种 广 告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类 似 于 招 标 广 告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 见 下 文 第 1 5 和 1 8 段 ' 1 3. 为 了 使 购 买 方 能 够 决 定 是 否 对 一 个 企 业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他 最 好 要 求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企 业 填 写 一 份 调 查 表 这 种 调 查 表 可 由 购 买 方 寄 送 给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企 业, 其 编 制 方 式 旨 在 莸 得 与 上 文 第 1 1 段 提 及 的 诸 考 虑 因 素 有 关 的 资 料 г 寄 送 给 企 业 的 调 查 表 可 以 随 附 一 份 填 表 须 知, 其 中 包 括 有 关 填 表 时 应 使 用 的 语 文 表 示 财 务 状 况 所 用 的 货 币 调 查 表 填 妥 后 必 须 提 交 的 日 期 等 要 求, 同 时 还 应 附 上 有 关 该 项

45 目 的 资 料 1 4. 企 业 提 交 的 对 调 查 表 的 答 复, 应 随 后 由 购 买 方 根 据 其 所 确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这 一 标 准 可 能 必 须 符 合 适 用 法 律 或 融 资 机 构 的 要 求 从 而, 可 能 禁 止 购 买 方 出 于 与 企 业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无 关 的 原 因 而 拒 绝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在 评 价 对 调 查 表 的 答 复 后, 购 买 方 应 通 知 落 选 的 企 业, 它 们 经 资 格 预 审 未 合 格 ; 并 可 通 知 所 有 经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企 业, 它 们 已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请 它 们 投 标 同 时, 购 买 方 可 向 经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企 业 发 出 一 整 套 提 供 给 未 来 投 标 人 的 文 件 ( 见 下 文 第 19 段 ) 2. 招 标 1 5. 购 买 方 一 旦 掌 握 了 拟 建 工 厂 的 充 分 资 料 ( 例 如, 在 统 包 合 同 情 况 下, 巳 知 产 出 要 求 和 其 他 性 能 参 数, 或 在 其 他 情 况 下, 已 经 完 成 或 即 将 完 成 工 厂 设 计 时 他 就 能 够 制 定 招 标 条 件 招 标 目 的 是 向 潜 在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有 关 拟 建 工 厂 的 基 本 情 况, 并 向 各 企 业 邀 请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建 造 工 厂 的 要 约 购 买 方 在 招 标 书 中 应 提 供 的 资 料 可 以 包 括 诸 如 关 于 工 厂 的 一 般 说 明, 具 体 指 明 施 工 范 围 和 所 需 设 备 材 料 和 施 工 服 务 的 技 术 特 点, 建 造 工 程 竣 工 日 期, 投 标 日 期, 开 标 日 期 相 地 点, 索 取 投 标 文 件 和 其 他 资 料 的 投 寄 地 址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的 费 用 招 标 书 还 可 以 说 明 对 投 标 人 的 任 何 资 格 要 求 ( 例 如, 某 一 融 资 机 构 要 求 参 加 投 标 程 序 者 只 限 于 该 机 构 成 员 国 的 企 业 ) 5 如 果 在 资 格 预 审 邀 请 书 中 已 经 提 到 了 这 一 些 资 料, 可 能 就 无 必 要 发 正 式 招 标 书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招 标 书 可 以 在 购 买 方 的 咨 询 工 程 师 的 帮 助 下 编 写 1 6. 若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制, 招 标 书 可 能 必 须 登 国 际 广 告, 以 便 让 所 有 可 能 感 兴 趣 的 合 格 企 业 都 有 机 会 参 加 投 标 关 于 应 通 过 何 种 大 众 宣 传 媒 介 登 广 告, 适 用 法 律 可 能 要 求 用 一 定 的 宣 传 媒 介 ( 如 一 国 的 官 方 报 纸 ) 登 广 告 购 买 方 还 可 以 考 虑 在 地 方 报 纸 在 世 界 主 要 商 业 中 心 发 行 的 外 国 报 纸 技 术 杂 志 和 贸 易 出 版 物 上 刊 登 广 告 如 果 建 造 工 作 由 某 融 资 机 构 提 供 资 金, 购 买 方 可 能 必 须 遵 守 该 机 构 有 关 广 告 的 任 何 规 定,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在 某 一 指 定 期 刊 诸 如 开 发 论 坛 4 的 商 业 版 上 刊 登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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