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校 徽 圖 解 1 校 訓 釋 義 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歌 3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屬 校 校 歌 4 辦 學 宗 旨 及 目 標 5 校 規 8 獎 懲 制 度 14 其 他 規 定 23 注 意 事 項 29 附 錄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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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 生 須 知 網 頁 版 (14/15 年 度 )

2 目 錄 校 徽 圖 解 1 校 訓 釋 義 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歌 3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屬 校 校 歌 4 辦 學 宗 旨 及 目 標 5 校 規 8 獎 懲 制 度 14 其 他 規 定 23 注 意 事 項 29 附 錄 33

3 校 徽 圖 解 不 規 則 圖 形 是 順 德 市 的 輪 廓, 輪 廓 內 四 小 圖 代 表 士 農 工 商 四 大 行 業 士 農 工 商, 四 大 行 業 均 須 透 過 教 育 才 得 到 發 展 而 成 長 一 圖 左 上 的 塔 代 表 士, 為 鳳 城 ( 大 良 ) 雙 塔 之 一, 青 雲 文 塔, 塔 下 建 有 大 成 殿 一 座, 以 奉 孔 子 先 師 及 四 配 此 乃 代 表 文 化 教 育 ( 士 ) 二 圖 左 下 的 魚 代 表 農, 塘 魚 為 順 德 重 要 農 產 品 之 一 三 圖 右 上 的 蠶 絲 代 表 商, 蠶 絲 屬 紡 織 原 料, 為 順 德 主 要 出 產, 輸 出 創 匯, 繁 榮 經 濟 四 圖 右 下 的 工 廠 代 表 工, 代 表 多 元 化 之 工 業 生 產 1

4 校 訓 校 訓 釋 義 文 行 忠 信 出 自 論 語 : 述 而 篇 : 子 以 四 教, 文 行 忠 信 孔 子 當 年 設 教 杏 壇, 以 智 育 ( 文 ) 與 德 育 ( 行 忠 信 ) 並 重 教 導 諸 生 本 校 要 求 學 生 做 到 博 學 多 聞 ( 文 ) 敦 品 勵 行 ( 行 ) 盡 忠 職 守 ( 忠 ) 誠 實 不 欺 ( 信 ) 2

5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歌 升 國 旗 / 唱 國 歌 時 之 禮 儀 1. 肅 立 面 向 國 旗 ( 嚴 禁 談 話 ) 2. 兩 腳 合 攏, 腳 跟 碰 觸, 兩 腳 掌 成 直 角 3. 兩 手 及 手 指 垂 直 4. 中 指 貼 近 大 腿 外 側 ( 男 同 學 貼 緊 褲 骨 ) 5. 身 體 保 持 挺 直 6. 升 旗 時 行 注 目 禮 ( 目 光 跟 隨 國 旗 上 升 ) 3

6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屬 校 校 歌 4

7 辦 學 宗 旨 及 目 標 我 們 深 信, 共 同 的 願 景 及 目 標 是 我 們 的 明 燈, 引 領 我 們 邁 向 預 期 的 理 想, 完 成 我 們 的 使 命 全 校 員 工 堅 守 共 同 信 念, 我 們 期 待 的 願 景 便 指 日 可 待 一. 學 校 的 信 念 信 念 是 我 們 行 為 操 守 和 表 現 的 指 引, 也 是 學 校 致 力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的 根 據 我 們 堅 守 的 共 同 信 念 是 : 以 人 為 本, 仁 愛 關 懷 ; 承 傳 文 化, 鼓 勵 創 新 ; 提 升 專 業, 與 時 並 進 ; 精 誠 協 作, 和 衷 共 濟 二. 校 訓 我 們 秉 承 母 會 (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 昭 示 屬 校 校 訓 : 文 行 忠 信 作 為 施 教 綱 目, 以 博 學 多 聞 敦 品 勵 行 盡 忠 職 守 誠 實 不 欺 四 教 薰 陶 學 生, 使 其 將 來 能 成 為 有 文 化 有 學 識 有 高 尚 情 操, 熱 心 服 務 社 會, 為 國 家 貢 獻 力 量 之 良 好 公 民 三. 譚 中 的 願 景 我 們 的 學 校, 是 一 個 和 睦 融 洽 的 群 體, 老 師 職 工 同 學 和 諧 相 處, 到 處 洋 溢 著 關 懷 愛 心 和 希 望 我 們 的 學 生 在 親 愛 精 誠 的 文 化 氛 圍 下 快 樂 成 長 我 們 有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有 富 啟 發 性 和 趣 味 性 的 課 堂 學 習, 有 活 潑 充 實 的 課 餘 活 動, 師 生 在 仁 愛 民 主 自 由 及 和 諧 的 氣 氛 下 實 踐 學 與 教 每 天, 我 們 的 師 生 都 懷 著 喜 樂 的 心 情 回 校, 共 享 愉 快 和 諧 的 學 校 生 活 在 這 裏, 每 一 個 學 生 都 有 公 平 的 機 會, 同 樣 受 到 重 視 和 關 懷 在 多 采 多 姿 的 學 校 生 活 中, 他 們 將 學 會 積 極 面 對 挑 戰, 他 們 的 德 智 體 群 美 都 能 得 到 均 衡 的 發 展 同 學 們 不 但 在 求 學 期 間 樂 於 主 動 學 習, 追 求 知 識, 他 們 還 將 養 成 終 身 不 斷 自 學 的 習 慣 他 們 都 能 善 於 溝 通, 尊 重 別 人, 互 相 包 容, 並 且 敢 於 創 新, 精 益 求 精, 追 求 卓 越 願 每 一 個 在 這 裡 畢 業 的 學 生, 都 有 自 己 的 理 想, 能 在 不 同 的 領 域 中 各 展 所 長 願 他 們 都 勇 於 承 擔, 成 為 造 福 社 會, 服 務 人 群, 有 識 見 的 領 袖 願 我 們 的 同 學 都 能 擁 抱 希 望 迎 向 挑 戰, 實 現 心 中 夢 想 5

8 四. 學 校 目 標 1. 培 養 學 生 樂 於 追 求 知 識, 主 動 學 習, 掌 握 自 學 的 技 巧, 建 立 終 身 不 斷 自 學 的 習 慣 2. 造 就 學 生 成 功 的 機 會, 使 學 生 對 前 途 充 滿 希 望 3. 面 向 全 體 學 生 的 同 時, 照 顧 個 別 差 異, 開 發 學 生 的 潛 能 4. 五 育 ( 德 智 體 群 美 ) 並 重, 促 使 學 生 全 面 而 均 衡 發 展 我 們 希 望 我 們 的 學 生 在 五 育 方 面 有 如 下 的 成 就 : 德 育 方 面 有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及 人 生 觀 具 良 好 修 養, 高 尚 品 德 具 獨 立 思 考 明 辨 是 非 能 力 主 動 積 極, 有 責 任 感 誠 實 有 禮 自 律 守 紀 養 成 守 時 的 良 好 習 慣 懂 得 為 他 人 著 想, 具 公 德 心 智 育 方 面 有 學 識, 有 文 化 修 養 有 創 新 的 思 維 能 力 有 研 習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有 廣 闊 的 知 識 領 域, 具 深 遠 之 世 界 視 野 具 良 好 的 中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精 通 兩 文 三 語 有 效 地 運 用 數 字 和 資 訊 科 技, 並 具 多 元 智 能 體 育 方 面 養 成 對 體 育 活 動 的 愛 好, 使 身 心 能 健 康 成 長 積 極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有 強 健 的 體 魄 從 鍛 煉 中 磨 練 堅 強 鬥 志 和 堅 毅 進 取 精 神 懂 得 善 用 閒 暇 群 育 方 面 具 備 愛 心, 能 關 懷 別 人, 善 於 溝 通 能 為 他 人 著 想, 尊 重 寬 恕 及 包 容 別 人 團 結 同 儕, 有 協 作 能 力, 具 領 袖 風 範 熱 心 服 務, 對 學 校 社 區 有 歸 屬 感 認 識 個 人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尊 重 民 主 和 法 治 胸 懷 祖 國, 放 眼 世 界, 承 擔 時 代 使 命 美 育 方 面 養 成 對 藝 術 或 音 樂 的 愛 好, 從 而 豐 富 文 化 生 活 認 識 及 欣 賞 人 類 的 文 化 藝 術 有 高 尚 情 操 及 審 美 能 力 懂 得 欣 賞 及 愛 護 大 自 然 具 想 像 力, 敢 於 創 新, 精 益 求 精, 追 求 卓 越 6

9 五. 學 校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重 點 1. 推 行 全 校 參 與 訓 輔 合 一, 建 立 積 極 人 生 觀 本 年 度 的 德 育 重 點 為 培 養 學 生 自 律 精 神 及 責 任 感 2. 強 化 學 生 的 自 主 學 習, 進 一 步 提 升 學 與 教 的 效 能 3. 優 化 新 學 制 各 項 措 施, 以 切 合 新 學 制 發 展 之 需 要 7

10 校 規 本 校 規 旨 在 維 持 學 校 良 好 秩 序, 確 保 優 良 之 學 習 風 氣, 以 求 取 知 識, 培 育 健 全 之 個 人 品 格, 俾 能 日 後 服 務 社 會, 貢 獻 國 家, 造 福 人 群 一. 一 般 守 則 1. 學 生 應 自 律 自 愛, 遵 守 學 校 一 切 規 定, 服 從 師 長 指 導 2. 學 生 應 努 力 學 習, 克 盡 本 份, 充 實 自 己 3. 學 生 應 誠 信 盡 責, 溫 文 有 禮, 尊 敬 師 長, 尊 重 及 愛 護 同 學 4. 學 生 應 守 時 無 誤, 準 時 回 校 及 依 時 完 成 校 方 或 老 師 對 同 學 的 各 項 要 求 5. 學 生 應 嚴 守 紀 律, 養 成 守 法 精 神 6. 學 生 應 保 持 儀 容 端 莊 衣 著 整 潔, 維 護 淳 樸 校 風 7. 學 生 應 隨 時 隨 地 謹 言 慎 行, 注 重 公 德, 凡 事 為 他 人 著 想, 以 維 護 自 己 及 學 校 聲 譽 若 知 悉 違 規 行 為, 應 盡 快 向 校 方 舉 報 8. 學 生 應 保 持 校 舍 整 潔, 愛 護 學 校 及 他 人 財 物 9. 學 生 不 應 攜 帶 有 危 險 性 及 與 學 習 無 關 物 品 回 校, 並 須 負 責 保 管 帶 回 學 校 之 財 物 10. 學 生 向 校 方 申 報 之 一 切 資 料, 若 有 更 改 須 立 刻 報 告 班 主 任 二. 校 服 儀 容 規 則 1. 學 生 在 上 課 日 回 校 必 須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2. 校 服 必 須 稱 身, 並 注 意 整 潔 樸 素 ( 不 可 佩 戴 飾 物 ) 3. 開 學 日 結 業 日 家 長 日 測 驗 及 考 試 日, 學 生 亦 必 須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回 校 4. 中 六 級 學 生 學 年 考 試 結 束 後 如 需 回 校, 仍 必 須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5. 中 六 文 憑 考 試 放 榜 日,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回 校 領 取 成 績, 否 則 一 律 不 准 進 入 校 舍 6. 學 生 於 星 期 六 日 或 假 期 回 校, 可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體 育 服 或 體 育 上 衣 深 藍 或 黑 色 長 褲 ( 包 括 牛 仔 褲 ), 配 以 任 何 款 式 及 顏 色 之 外 套 7. 田 徑 隊 或 球 隊 隊 員 在 校 內 練 習 或 逗 留, 必 須 穿 著 體 育 服 或 校 隊 制 服 8. 任 何 時 間, 學 生 校 服 髮 型 儀 容 不 合 規 定, 將 不 准 進 入 校 舍 9. 學 生 如 欲 佩 戴 徽 章, 必 須 先 得 校 方 批 准 8

11 有 關 校 服 及 髮 型 之 規 定 : 男 女 髮 型 以 端 莊 整 齊 為 主, 不 得 電 髮 或 染 髮 髮 型 (1) 額 前 髮 長 不 得 及 眉 (2) 髮 側 不 得 蓋 耳 (3) 腦 後 髮 長 不 得 及 衣 領 (1) 額 前 髮 長 不 得 及 眉 (2) 髮 長 不 得 垂 肩, 否 則 必 須 紮 辮 或 馬 尾 (3) 所 有 髮 飾 必 須 為 藍 色 黑 色 白 色 或 銀 色 (1) 短 袖 尖 領 的 確 涼 白 恤 衫 ( 必 須 穿 著 白 色 內 衣 ) 夏 (2) 深 藍 色 的 確 涼 直 腳 長 褲, 配 以 黑 色 季 皮 帶 白 色 鑲 藍 邊 校 裙 ( 必 須 穿 著 底 裙 ) 校 冬 季 (1) 尖 領 全 白 色 長 袖 恤 衫 ( 必 須 穿 著 白 色 無 領 內 衣 ), 配 以 校 呔 (2) 深 藍 色 直 腳 絨 長 褲, 配 以 黑 色 皮 帶 (3) 深 藍 色 校 褸 / 棗 紅 色 校 褸 ( 不 適 用 於 中 一 至 中 五 學 生 ) (1) 尖 領 全 白 色 長 袖 恤 衫 ( 必 須 穿 著 白 色 無 領 內 衣 ), 配 以 校 呔 (2) 深 藍 色 格 仔 背 心 裙 (3) 深 藍 色 校 褸 / 棗 紅 色 V 領 校 褸 ( 不 適 用 於 中 一 至 中 五 學 生 ) 服 鞋 襪 其 他 體 育 服 黑 色 綁 帶 學 生 皮 鞋 ( 不 包 括 漆 皮 或 麖 皮 ) 純 白 色 短 襪 冬 季 或 夏 季, 學 生 可 穿 著 純 深 藍 色 V 領 毛 衣 冬 季, 可 配 戴 純 深 藍 色 白 色 或 黑 色 領 巾 (1) 校 方 指 定 之 運 動 服 (2) 運 動 鞋 及 白 色 襪 註 : 1. 所 有 校 服 之 式 樣 及 質 料, 以 校 方 展 示 之 樣 本 為 準 2. 直 腳 褲 膝 部 與 褲 腳 週 長 相 差 不 超 過 10cm 3. 女 同 學 校 服 裙 須 及 膝, 以 跪 立 時 裙 腳 觸 地 為 準 4. 夏 季 校 服 必 須 依 校 方 展 示 樣 本 之 式 樣 繡 上 校 名 5. 遇 天 氣 突 然 轉 冷, 學 生 可 視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決 定 是 否 改 穿 冬 季 校 服 6. 若 早 上 六 時 天 文 台 預 測 屯 門 最 低 氣 溫 在 12 或 以 下, 或 發 出 寒 冷 警 告, 規 定 如 下 : (i) 中 一 級 至 中 五 級 學 生 必 須 穿 著 校 褸 回 校 ; 中 六 級 學 生 可 選 擇 穿 著 校 褸 或 純 深 藍 色 / 黑 色 外 套 ; 遇 有 體 育 課 日 子, 同 學 可 選 擇 穿 著 冬 季 體 育 服 外 套 (ii) 女 生 可 穿 純 肉 色 絲 襪 純 深 藍 色 絨 褲 或 冬 季 體 育 服 9

12 三. 課 外 活 動 守 則 1. 學 生 以 學 校 名 義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須 先 得 校 方 批 准 2. 學 生 以 班 會 名 義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須 由 班 主 任 批 准 及 帶 隊 3. 所 有 班 會 活 動 均 須 於 晚 上 七 時 前 完 成 四. 課 室 規 則 1. 教 師 或 嘉 賓 出 入 課 室, 學 生 須 肅 立 示 敬 2. 除 獲 校 方 批 准 外, 課 室 內 不 得 嬉 戲 或 喧 嘩 3. 任 何 時 間 學 生 不 得 進 入 別 班 課 室 4. 進 入 課 室 時, 必 先 敲 門, 獲 老 師 允 准 後 始 可 進 入 5. 未 經 許 可, 學 生 不 得 擅 自 塗 寫 黑 板 6. 學 生 不 得 憑 窗 向 街 外 叫 喊 7. 未 得 班 主 任 或 值 課 老 師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調 位 8. 上 課 時 坐 姿 要 端 正, 不 得 俯 伏 書 桌 上 或 搖 動 座 椅 發 問 前 先 舉 手, 作 答 時 須 起 立 9. 上 課 及 轉 堂 時, 未 得 老 師 同 意, 不 得 離 開 課 室 10. 未 得 老 師 同 意, 學 生 不 可 開 關 電 腦 11. 前 往 特 別 室 禮 堂 或 返 回 課 室 時, 學 生 須 排 隊 前 行, 並 保 持 肅 靜 12. 放 學 後 如 須 存 放 書 本 或 文 具 於 課 桌 抽 屜 內, 必 須 鎖 好, 否 則 一 切 損 失 自 行 負 責 13. 必 須 保 持 課 室 及 走 廊 清 潔 五. 早 會 集 隊 規 則 1. 逢 循 環 周 日 一 三, 早 會 在 操 場 舉 行 ; 日 五 七, 早 會 在 禮 堂 舉 行 2. 遇 禮 堂 早 會 的 日 子, 除 中 六 級 外, 各 同 學 須 於 預 備 鐘 響 後 立 刻 到 禮 堂 集 隊 3. 早 會 完 畢, 須 依 次 序 上 教 室, 並 須 保 持 肅 靜 4. 第 一 節 不 在 基 本 室 上 課 之 同 學, 必 須 攜 帶 應 用 之 書 籍 文 具 到 操 場 或 禮 堂 集 隊 ; 早 會 後 立 刻 到 特 別 室 或 編 定 之 教 室 上 課 5. 循 環 周 日 二 四 六, 早 會 在 課 室 內 舉 行, 學 生 須 於 預 備 鐘 響 後, 立 刻 返 回 基 本 室 六. 學 生 遲 到 之 處 理 1. 學 生 必 須 在 預 備 鐘 響 前 到 校, 否 則 作 遲 到 論 2. 學 生 遲 到 60 分 鐘 以 上 即 記 缺 點 一 次, 如 遲 到 的 時 間 在 60 分 鐘 內 累 積 五 次 記 缺 點 一 次 3. 學 生 遲 到, 須 自 行 將 手 冊 交 校 方 填 寫 4. 遇 操 場 或 禮 堂 早 會, 遲 到 學 生 須 站 立 在 全 體 同 學 前, 並 於 最 後 始 准 隨 隊 上 課 室 5. 遲 到 當 日, 學 生 須 自 行 向 班 主 任 解 釋 遲 到 原 因 如 無 合 理 解 釋, 或 原 因 未 能 被 校 方 接 受, 可 作 曠 課 或 逃 學 論 6. 班 主 任 發 還 手 冊 後, 學 生 須 於 當 日 交 家 長 簽 署 7. 凡 遲 到 累 積 五 次, 學 生 須 於 當 天 自 行 往 見 校 長 8. 下 午 空 堂 之 學 生 如 欲 回 校 自 修, 亦 須 依 上 課 時 間 回 校 或 離 校 10

13 9. 中 六 級 學 生 學 年 考 試 後, 上 課 日 回 校 自 修 須 出 示 學 生 證 及 登 記 以 作 記 錄 七. 請 假 規 則 1. 學 生 請 假, 無 論 事 假 或 病 假, 均 須 校 方 核 准, 否 則 作 曠 課 論 學 生 若 未 能 出 席 學 校 週 年 活 動 ( 包 括 陸 運 會 活 動 日 旅 行 日 及 試 後 活 動 ), 須 事 前 向 校 方 書 面 申 請 告 假, 校 方 如 接 受 其 申 請, 該 生 當 天 不 用 回 校 2. 學 生 請 事 假, 須 事 先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由 家 長 填 寫 及 簽 署 載 於 學 生 手 冊 內 之 請 假 表 3. 學 生 請 病 假, 家 長 須 在 當 日 7 時 30 分 至 8 時 致 電 回 校, 並 於 回 校 當 日,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由 家 長 填 寫 及 簽 署 載 於 學 生 手 冊 內 之 請 假 表 4. 請 病 假 連 續 三 天 或 以 上, 除 填 寫 請 假 表 外, 須 附 醫 生 證 明 書, 並 註 明 宜 復 課 日 期 5. 上 午 或 下 午 缺 席, 俱 作 缺 席 半 天 計 算, 學 生 須 填 寫 手 冊 內 之 請 假 表 6. 學 生 因 事 告 假 數 節, 或 下 午 不 能 回 校, 亦 須 事 先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家 長 簽 署 之 早 退 表 或 請 假 表 7. 學 生 回 校 後 突 感 不 適, 須 由 校 務 處 通 知 家 長 帶 走, 或 在 家 長 同 意 下 自 行 回 家, 並 於 離 校 前 填 寫 早 退 表 如 學 生 上 午 早 退, 而 下 午 需 請 病 假, 學 生 須 於 回 校 當 日,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由 家 長 填 寫 及 簽 署 載 於 學 生 手 冊 內 之 請 假 表 8. 學 生 因 身 體 突 然 感 到 不 適, 午 膳 時 自 行 回 家, 須 立 即 致 電 回 校, 並 於 回 校 當 日 向 班 主 任 呈 交 家 長 簽 署 之 請 假 表 9. 缺 席 學 生 須 於 回 校 三 日 內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作 曠 課 逃 學 論 10. 請 病 假 累 積 至 五 次 者, 須 於 三 天 內 自 行 將 手 冊 交 校 長 簽 署 第 六 次 起, 每 次 請 病 假 須 出 示 醫 生 証 明, 若 未 能 提 供 醫 生 証 明, 須 附 家 長 信 並 提 出 合 理 解 釋 第 十 次 起, 每 次 請 病 假 必 須 提 供 醫 生 證 明, 否 則 作 曠 課 逃 學 論 11. 旅 行 日 學 生 因 病 缺 席, 須 出 示 醫 生 證 明 書 12. 遇 不 能 上 體 育 課 時, 家 長 須 事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體 育 老 師, 超 過 三 循 環 週 者, 須 出 示 醫 生 證 明 文 件 13. 學 生 因 事 或 因 病 請 假 而 遲 到 回 校 或 早 退, 無 論 時 間 長 短, 皆 作 請 假 半 天 計 算 14. 為 鼓 勵 同 學 多 參 與 校 外 有 益 之 課 外 活 動, 同 學 若 參 與 學 界 比 賽 或 體 藝 之 專 業 考 試, 雖 以 個 人 之 名 義 報 名 參 加, 校 方 仍 可 考 慮 予 公 假 ( 即 不 留 請 假 記 錄 ) 惟 學 生 必 須 事 前 具 家 長 函 及 有 關 文 件 向 校 方 申 請 15. 如 學 生 獲 大 學 或 專 上 院 校 邀 請 出 席 入 學 面 試, 校 方 可 考 慮 予 公 假 ( 即 不 留 請 假 紀 錄 ) 惟 學 生 必 須 事 前 具 家 長 函 及 有 關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16. 學 生 之 出 席 率 未 達 全 年 上 課 日 百 分 之 九 十, 校 方 可 拒 絕 該 生 參 加 學 年 考 試 八. 學 生 上 課 時 身 體 不 適 之 處 理 1. 學 生 上 課 時 身 體 不 適, 得 授 課 老 師 同 意 後, 帶 同 手 冊, 由 班 長 陪 同 到 校 務 處, 填 寫 學 生 上 課 期 間 身 體 不 適 記 錄 簿 班 長 立 即 返 回 課 室 上 課 2. 校 方 以 電 話 聯 絡 其 家 長, 請 家 長 到 校 將 學 生 帶 走 3. 若 家 長 不 能 抽 空 到 校, 而 學 生 病 況 不 太 嚴 重, 得 家 長 同 意 後, 學 生 可 自 行 回 家 休 息 ; 如 家 長 不 同 意, 則 學 生 須 在 校 務 處 休 息 11

14 九. 測 驗 及 考 試 規 則 1. 一 切 編 定 日 期 之 測 驗 及 考 試, 學 生 告 病 假, 必 須 於 病 假 翌 日 將 註 冊 醫 生 之 證 明 交 班 主 任, 醫 生 紙 須 註 明 該 生 不 宜 考 試 2. 學 生 測 驗 或 考 試 缺 席, 該 科 / 卷 作 零 分 計 算 任 何 情 況 下, 學 校 不 設 補 考 除 中 三 級 學 生 因 病 及 其 他 各 級 學 生 之 特 殊 情 況 ( 如 患 上 傳 染 病, 須 家 居 隔 離 ) 外, 學 期 總 成 績 將 不 作 調 整 3. 學 生 因 特 別 事 故 或 因 病 缺 考, 校 方 將 因 應 情 況, 發 出 附 頁 連 同 成 績 表 派 予 學 生 附 頁 將 註 明 學 生 缺 考 原 因 及 缺 考 部 份 所 佔 分 數 校 方 不 保 留 發 出 附 頁 之 紀 錄, 如 遺 失 附 頁, 校 方 不 予 補 發 4. 若 該 科 測 驗 或 考 試 分 成 多 卷, 而 學 生 缺 考 部 份 卷 數, 則 成 績 表 上 該 科 之 分 數 為 應 考 試 卷 之 總 分, 計 算 學 期 總 成 績 或 學 年 總 成 績 均 據 實 計 算, 不 作 調 整 5. 學 生 考 試 或 測 驗 缺 席 ( 不 論 科 數 多 少 ), 在 成 績 表 上 仍 列 出 以 總 成 績 排 列 之 名 次 6. 測 驗 及 考 試 期 間, 學 生 ( 包 括 不 用 參 與 測 驗 及 考 試 之 學 生 ) 於 7:45 始 可 進 入 校 舍 7. 測 驗 及 考 試 期 間 之 預 備 鐘 為 8:15, 考 生 須 於 預 備 鐘 響 前 進 校, 否 則 作 遲 到 論 並 須 紀 錄 在 案 為 避 免 混 亂, 沒 有 參 與 測 驗 及 考 試 之 級 別 之 學 生, 亦 須 於 8:15 前 進 入 學 校, 否 則 亦 作 遲 到 處 理 8. 中 六 級 期 終 試, 考 試 於 8:15 開 始, 考 生 仍 須 於 預 備 鐘 響 (8:05) 前 進 校, 否 則 作 遲 到 論 9. 學 生 在 測 驗 及 考 試 預 備 鐘 後, 須 盡 速 進 入 考 試 場 地 若 考 生 遲 到 超 過 十 分 鐘 而 無 合 理 解 釋, 該 科 / 卷 作 零 分 計 算 10. 於 測 驗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若 學 生 的 手 機 發 出 鈴 聲, 該 生 除 受 紀 律 處 分 外, 校 方 亦 將 取 消 該 生 是 次 考 試 或 測 驗 各 科 之 成 績 11. 禮 堂 作 試 場 時, 試 卷 派 發 期 間, 學 生 不 准 進 場 12. 聆 聽 測 驗 或 考 試 開 考 後, 考 生 亦 不 准 進 場 13. 測 驗 或 考 試, 學 生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14. 考 生 須 依 編 定 之 座 位 就 坐, 不 得 私 自 調 動 15. 試 場 內 必 須 嚴 守 秩 序, 保 持 肅 靜 16. 考 生 必 須 帶 備 考 試 所 需 用 品 應 考, 進 入 試 場 後 不 得 向 其 他 考 生 借 用 任 何 物 品 校 方 亦 不 提 供 任 何 用 品 借 予 考 生 ( 包 括 耳 筒 機 ) 17. 非 考 評 局 核 准 之 計 算 機, 不 可 帶 進 試 場 18. 一 切 書 簿 雜 物, 悉 遵 監 考 員 指 示 放 置 19. 如 有 作 弊 或 意 圖 作 弊, 該 卷 可 作 零 分 計 算 20. 若 因 颱 風 暴 雨 或 特 別 事 故, 教 育 局 在 電 台 宣 佈 不 用 上 課, 該 天 考 試 則 順 延 舉 行 21. 測 驗 前 三 日 考 試 前 七 日 及 測 驗 考 試 期 間, 校 內 禁 止 一 切 球 類 及 康 樂 活 動 註 : 為 鼓 勵 同 學 努 力 求 進, 校 方 得 公 佈 同 學 各 科 各 班 及 各 級 名 次 12

15 十. 游 泳 課 事 宜 1. 學 生 須 於 上 課 前 5 分 鐘 到 達 泳 池 入 口 處 集 中, 遲 到 者 須 自 行 付 款 入 場, 或 返 回 學 校 校 務 處 報 到 2. 學 生 如 身 體 不 適 未 能 上 游 泳 課 ( 整 天 請 病 假 除 外 ), 必 須 帶 備 已 簽 署 之 家 長 信 或 手 冊 到 泳 池 向 老 師 報 到 3. 無 故 缺 席 或 遲 到 者, 均 作 曠 課 處 理 4. 學 生 若 缺 課 超 過 2 次, 游 泳 課 成 績 將 評 為 不 及 格 5. 遇 雨 天 雷 暴 警 告 或 懸 掛 一 號 颱 風 訊 號, 學 生 仍 須 到 泳 池 報 到 老 師 將 視 個 別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上 游 泳 課 6. 如 天 文 台 於 早 上 7:30 已 發 出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懸 掛 三 號 颱 風 訊 號, 游 泳 課 將 會 取 消, 同 學 須 依 時 回 校 上 課 13

16 一. 宗 旨 獎 懲 制 度 勉 勵 學 生 勤 奮 向 學, 尊 師 敬 友, 熱 心 服 務, 敦 品 勵 行, 以 期 培 養 學 生 達 至 敬 業 樂 群, 立 己 立 人 的 完 美 人 格 二. 獎 勵 準 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將 給 予 獎 勵 : 1. 勤 奮 學 習, 成 績 優 異 或 有 顯 著 進 步 者 2. 尊 敬 師 長, 樂 於 助 人, 嚴 守 校 規, 為 同 學 之 模 範 者 3. 擔 任 校 內 公 職, 盡 忠 職 守, 積 極 服 務 同 學 者 4.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有 突 出 表 現 或 有 顯 著 進 步 者 5. 凡 積 極 維 護 學 校 利 益 及 聲 譽, 對 學 校 作 出 貢 獻 者 三. 獎 勵 辦 法 1. 口 頭 表 揚 2. 通 報 表 揚 3. 頒 發 嘉 許 狀 4. 頒 發 嘉 獎 函 5. 記 優 點 / 小 功 / 大 功 6. 頒 發 獎 狀 7. 頒 發 獎 品 / 獎 金 / 獎 學 金 註 :1. 校 方 可 公 佈 獲 嘉 獎 學 生 之 名 單 及 有 關 詳 情 2. 學 生 一 年 內 累 積 兩 張 嘉 許 狀, 可 獲 發 一 優 點 3. 中 一 二 三 級 整 學 期 無 欠 家 課 及 欠 帶 書 簿 紀 錄, 記 優 點 一 次 4.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於 整 學 期 無 遲 到 早 退 缺 席 紀 錄, 記 優 點 一 次 5. 中 六 級 於 整 學 年 無 遲 到 早 退 缺 席 紀 錄, 記 優 點 一 次 四. 懲 罰 準 則 凡 違 反 校 規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處 分 A. 可 予 以 書 面 警 告 事 例 1. 校 服 髮 式 不 合 規 定 ( 如 使 用 美 髮 用 品 佩 戴 飾 物 或 校 服 欠 整 等 ) 2. 集 會 時 談 話 或 嬉 戲 3. 上 課 鐘 響 後, 較 老 師 遲 進 教 室 而 無 合 理 之 解 釋 4. 上 課 鐘 響 後 或 轉 堂 時, 在 特 別 室 上 課 之 學 生 返 回 課 室 取 物 5. 前 往 特 別 室, 禮 堂 或 返 回 課 室 時, 高 聲 談 話 或 嬉 戲 6. 到 別 班 課 室 上 課 時, 隨 便 移 動 或 取 用 該 班 之 物 品 7. 塗 污 黑 板 8. 在 走 廊 或 課 室 追 逐 或 嬉 戲 9. 大 聲 喧 嘩 或 製 造 噪 音 10. 言 語 粗 俗 11. 作 弄 同 學 12. 帶 與 學 習 無 關 之 物 品 回 校 14

17 13. 帶 香 口 膠, 花 生 或 瓜 子 等 回 校 14. 擅 自 進 入 別 班 課 室 15. 在 校 內 踢 球 16. 未 得 老 師 批 准 逾 時 不 停 止 活 動 或 不 離 開 學 校 17. 穿 著 校 服 在 校 外 徘 徊 或 玩 耍 18. 不 聽 從 領 袖 生 /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生 指 導 19. 未 能 依 指 定 時 間 將 手 冊 交 校 長, 老 師 或 家 長 簽 署 20. 未 能 依 指 定 時 間 往 見 校 長 或 老 師 21. 遲 到 五 次 以 上 而 不 自 行 往 見 校 長 22. 欠 帶 手 冊 及 學 生 証 回 校 23. 轉 堂 時 擅 離 課 室 24. 轉 堂 時 在 走 廊 徘 徊 25. 逾 期 不 補 購 手 冊 或 學 生 証 26. 借 課 本 或 功 課 予 同 學 使 用 B. 可 記 缺 點 事 例 1. 違 犯 警 告 事 例, 經 書 面 警 告 後 同 一 學 年 內 再 重 犯 者 2. 校 服 髮 式 違 規 被 記 一 缺 點 後, 如 再 重 犯 者, 每 次 均 須 記 一 缺 點 3. 電 燙 頭 髮 及 染 髮 4. 罔 顧 公 德 5. 對 同 學 犯 規 行 為, 知 情 不 報 或 拒 絕 提 供 資 料 6. 拾 遺 不 報 7. 阻 礙 領 袖 生 執 行 任 務 8. 不 負 責 任 行 為 9. 參 加 校 內 活 動 無 故 缺 席 10. 留 堂 無 故 缺 席 11. 欺 負 同 學 12. 吵 架 13. 粗 言 穢 語 14. 帶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或 意 識 不 良 之 書 刊 或 光 碟 回 校 15. 未 得 老 師 同 意, 於 校 內 下 載 遊 戲 歌 曲 及 有 版 權 之 資 訊 16. 擲 粉 筆 粉 刷 17. 購 買 食 物 時 不 守 秩 序 18. 在 食 堂 遺 下 垃 圾 或 碗 筷 等 19. 上 課 時 飲 食 20. 非 指 定 地 方 飲 食 21. 破 壞 上 課 秩 序 22. 塗 污 書 桌 或 牆 壁 23. 抄 功 課 或 借 功 課 予 別 人 抄 襲 24. 空 堂 時 嬉 戲 遊 蕩 或 進 食 25. 擅 自 進 入 禮 堂, 醫 療 室 或 特 別 室 26. 過 期 歸 還 圖 書 館 借 出 刊 物 而 無 合 理 解 釋 27. 穿 著 校 服 與 校 外 行 為 不 檢 人 士 來 往 28. 遲 到 不 超 過 一 小 時 並 累 積 至 五 次 29. 遲 到 一 小 時 以 上 15

18 30. 欠 帶 八 達 通 累 積 至 五 次 31. 欠 交 功 課 累 積 至 五 次 32. 欠 帶 書 簿 文 具 累 積 至 五 次 33. 拍 打 異 性 同 學 34. 騷 擾 別 人 上 課 或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35. 塗 污 別 人 書 簿 36. 違 反 貯 物 櫃 使 用 守 則 37. 未 將 校 方 通 訊 轉 知 家 長 38. 遲 到 不 將 手 冊 交 負 責 職 工 登 記 39. 濫 用 學 校 資 源 40. 圖 書 館 內 談 話 或 嬉 戲 41.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42. 塗 污 或 毀 壞 學 生 証 或 手 冊 43. 屢 次 遺 失 學 生 証 或 手 冊 44. 擅 用 同 學 戶 口 使 用 電 腦 45. 進 行 危 險 遊 戲 46.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或 鈴 聲 響 起 47. 言 行 粗 鄙 C. 可 記 小 過 事 例 1. 測 驗 默 書 作 弊 或 意 圖 作 弊 2. 公 眾 地 方 粗 言 穢 語 3. 破 壞 學 校 公 物 或 他 人 財 物 4. 偽 冒 家 長 簽 名 5. 恃 強 凌 弱 6. 打 架 7. 意 圖 傷 害 他 人 身 體 8. 煽 動 串 謀 或 意 圖 毆 打 同 學 9. 擅 自 進 入 教 員 室 及 實 驗 室 之 預 備 室 10. 不 服 從 師 長 指 導 11. 對 老 師 不 敬 12. 侮 辱 領 袖 生 13. 行 為 不 檢 14. 帶 危 險 物 品 回 校 15. 行 為 不 誠 實 16.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活 動 無 故 缺 席 17. 擔 任 校 內 工 作 嚴 重 失 職 18. 曠 課 19. 擅 自 翻 查 他 人 物 品 20. 惡 意 塗 污 別 人 書 簿 或 破 壞 他 人 物 品 21. 因 疏 忽 而 至 高 空 墜 物 22. 穿 著 校 服 進 入 遊 戲 機 中 心 桌 球 室 卡 拉 OK 場 所 或 網 吧 23. 擅 自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之 買 賣, 借 貸, 出 讓 或 交 易 24. 擅 用 同 學 戶 口 使 用 電 腦 作 違 規 行 為 25. 網 絡 行 為 欠 檢 點 16

19 26. 同 學 間 行 為 欠 檢 點 27. 偷 拍 及 盜 錄 行 為 28. 言 行 粗 鄙, 影 響 校 譽 D. 可 記 大 過 事 例 1. 考 試 作 弊 或 意 圖 作 弊 2. 上 課 時 間 擅 離 校 舍 3. 逃 學 4. 欺 騙 老 師 5. 對 老 師 大 不 敬 6. 偽 冒 家 長 簽 名 7. 偽 造 或 擅 改 文 件 8. 誣 告 他 人 9. 行 為 不 檢, 嚴 重 影 響 校 譽 10. 嚴 重 缺 德 行 為 11. 攜 帶 觀 看 色 情 刊 物 網 頁 光 碟 或 馬 經 12. 毆 打 別 人 或 傷 害 他 人 身 體 13. 欺 騙 別 人 財 物 14. 吸 煙 飲 酒 賭 博 或 帶 任 何 煙 酒 賭 具 回 校 15. 結 黨 滋 事 16. 恐 嚇 或 威 脅 別 人 17. 類 似 黑 社 會 言 行 18. 高 空 擲 物 19. 使 用 危 險 物 品 20. 盜 竊 行 為 21. 未 經 校 方 許 可, 在 校 內 結 社 集 會 出 版 募 捐 演 講 張 貼 海 報 或 標 語 傳 閱 或 派 發 任 何 資 料 文 件 22. 網 絡 欺 凌 23. 嚴 重 行 為 不 檢 24. 偷 拍 及 盜 錄 行 為,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上 載 至 互 聯 網 E. 勸 喻 轉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事 例 1. 侮 辱 師 長 2. 公 開 抗 命 3. 作 不 道 德 行 為 4. 藏 毒 或 吸 毒 5. 藏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6. 盜 竊 7. 勒 索 8. 黑 社 會 行 為 9. 犯 刑 事 罪 10. 中 四 級 或 以 上 累 積 至 三 個 大 過 17

20 五. 懲 罰 辦 法 1. 留 堂 2. 警 告 3. 記 缺 點 4. 記 小 過 5. 記 大 過 6. 停 課 7. 開 除 學 籍 註 :1. 學 生 涉 嫌 觸 犯 刑 事 法 例, 將 交 警 方 處 理 2. 被 罰 校 外 停 課 學 生, 當 日 不 得 進 入 學 校, 停 課 期 間 不 得 參 加 學 校 所 舉 辦 之 任 何 活 動 3. 校 方 可 公 佈 被 懲 罰 學 生 之 名 單 及 有 關 詳 情, 以 儆 傚 尤 六. 記 功 過 細 則 1. 功 過 記 錄 為 一 累 積 之 記 錄, 由 入 學 開 始 計 算, 至 離 校 時 止 2. 凡 記 功 過, 必 記 錄 在 案, 並 以 手 冊 通 知 家 長 3. 學 年 結 束 前, 成 績 表 將 詳 列 學 生 之 功 過 紀 錄, 功 過 不 相 抵 銷 4. 三 優 點 相 當 於 一 小 功, 三 小 功 相 當 於 一 大 功 ; 三 缺 點 相 當 於 一 小 過, 三 小 過 相 當 於 一 大 過 5. 累 積 至 二 大 過, 校 方 將 發 警 告 信 處 分 6. 學 生 有 嚴 重 犯 規 行 為 或 累 積 超 過 二 次 大 過, 校 方 可 予 停 課 處 分 情 況 嚴 重 將 開 除 其 學 籍 7. 為 勉 勵 學 生 敦 品 勵 行, 學 生 離 校 時 若 累 積 至 三 大 過, 將 不 獲 頒 發 畢 業 証 書 七. 日 新 計 劃 古 人 說 : 君 子 不 貳 過 又 說 : 昨 日 之 非, 今 日 不 復 為 也 ; 日 日 而 省 之, 日 日 而 改 之, 是 之 謂 日 日 新, 又 日 新 為 給 予 初 中 時 觸 犯 校 規 之 學 生 改 過 機 會, 鼓 勵 其 於 高 年 級 時 努 力 向 善, 高 中 學 生 由 中 四 開 始 至 畢 業 離 校 期 間, 若 無 缺 點 或 以 上 之 紀 錄, 則 該 生 在 中 一 至 中 三 之 犯 規 紀 錄 ( 包 括 缺 點 小 過 及 大 過 ) 將 予 註 銷 ( 不 向 任 何 機 構 透 露 ) 八. 以 服 務 / 學 習 抵 銷 缺 點 計 劃 目 的 : 給 予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的 機 會 對 象 : 被 記 缺 點 或 至 一 小 過 ( 包 括 校 服 髮 式 欠 整 欠 家 課 欠 帶 書 簿 遲 到 超 過 五 次 遲 到 60 分 鐘 以 上 被 記 缺 點 或 一 小 過 之 違 規 行 為 等 ) 之 學 生 此 計 劃 適 用 於 因 單 一 項 事 件 而 記 兩 缺 點 或 至 小 過 之 學 生 惟 該 項 懲 處 每 年 只 可 申 請 抵 銷 一 次 細 則 : 1. 擬 以 服 務 或 學 習 抵 銷 缺 點 者, 須 於 被 記 缺 點 或 小 過 日 起 二 星 期 內, 徵 得 該 老 師 同 意 始 可 提 出 申 請 2. 由 申 請 計 劃 日 期 起 計, 學 生 必 須 在 兩 個 月 內 完 成 有 關 學 習 計 劃 或 服 務 3. 學 生 每 學 年 可 抵 銷 之 缺 點 不 得 多 於 六 次 4. 每 個 服 務 或 學 習 抵 銷 缺 點 計 劃 只 可 抵 銷 缺 點 一 次 5. 凡 校 服 髮 飾 欠 整 欠 家 課 欠 帶 書 簿 遲 到 超 過 五 次 或 遲 到 60 分 鐘 以 上 被 記 缺 點 者, 由 班 主 任 老 師 跟 進 ; 因 其 他 違 規 行 為 被 記 缺 點 者, 由 負 責 老 師 跟 進 ; 兩 缺 點 或 一 小 過 者 則 由 級 訓 育 跟 進 18

21 6. 有 關 老 師 可 與 該 生 共 同 制 訂 協 議 書 ( 包 括 服 務 / 學 習 計 劃 及 完 成 日 期 ) 7. 班 主 任 或 科 任 老 師 可 自 行 到 校 務 處 索 取 協 議 書 學 生 須 於 協 議 書 內 選 擇 服 務 或 學 習 抵 銷 其 缺 點, 經 有 關 老 師 核 准 後, 協 議 書 須 得 家 長 同 意 及 簽 署 協 議 書 上 半 部 由 負 責 老 師 保 管, 下 半 部 份 ( 申 請 紀 錄 表 ) 必 須 於 計 劃 申 請 當 天 交 級 訓 育 老 師 存 檔 8. 有 關 服 務 / 學 習 之 進 展 及 表 現, 由 負 責 老 師 監 察 若 表 現 未 符 理 想, 則 可 斟 酌 情 況, 增 訂 或 終 止 計 劃, 學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9. 學 生 完 成 其 服 務 或 學 習 計 劃, 須 繳 交 服 務 記 錄 表 或 讀 後 感, 經 負 責 老 師 認 可 簽 署 後, 即 可 將 協 議 書 服 務 記 錄 表 或 讀 後 感 及 手 冊 交 級 訓 育 註 銷 其 缺 點 ( 只 註 銷 手 冊 及 獎 懲 檔 案 相 關 之 缺 點, 有 關 記 錄 仍 然 保 留, 以 作 參 考 ) 10. 學 生 因 累 積 紀 錄 導 致 接 獲 警 告 信, 其 缺 點 雖 因 此 計 劃 而 註 銷, 但 所 發 警 告 信 仍 然 有 效 11. 由 於 累 積 紀 錄 以 至 因 記 缺 點 或 小 過 而 導 致 停 課, 則 停 課 仍 須 執 行 12. 此 計 劃 將 於 學 年 完 結 前 最 後 一 天 截 止 申 請 內 容 : 以 服 務 及 閱 讀 為 主, 旨 在 使 學 生 從 實 踐 中 獲 得 寶 貴 的 體 驗 及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擴 闊 知 識 領 域 1. 服 務 須 以 表 格 紀 錄 工 作 內 容 服 務 時 間, 由 負 責 老 師 / 有 關 機 構 負 責 人 簽 名 核 實 A. 義 工 服 務 十 小 時 B. 替 初 中 學 生 補 習 六 小 時 C. 協 助 老 師 文 書 工 作 十 小 時 2. 學 習 計 劃 A. 閱 讀 計 劃 ( 報 告 不 可 與 其 他 學 科 及 閱 讀 獎 勵 計 劃 之 報 告 相 同 ) 學 生 閱 讀 書 本 後, 須 撰 寫 閱 讀 報 告 中 一 至 中 三 級, 報 告 包 括 不 少 於 600 字 之 內 容 介 紹 及 不 少 於 500 字 之 讀 後 感 中 四 級 或 以 上, 報 告 包 括 不 少 於 800 字 之 內 容 介 紹 及 不 少 於 1000 字 之 讀 後 感 B. 時 事 / 評 論 剪 報 (10 份 ) 學 生 須 呈 交 每 則 報 章 片 段 及 不 少 於 200 字 之 讀 後 感 3. 服 務 + 學 習 計 劃 學 生 可 參 與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服 務 : 義 工 服 務 五 小 時 / 替 初 中 學 生 補 習 三 小 時 / 協 助 老 師 文 書 工 作 五 小 時 及 呈 交 五 份 時 事 / 評 論 剪 報 的 讀 後 感, 每 篇 字 數 不 得 少 於 200 字 九. 操 行 評 定 準 則 本 校 操 行 成 績 分 為 九 級 校 方 將 按 學 生 下 列 表 現 評 定 操 行 : A 級 品 學 俱 優, 堪 為 模 範 者 A- 級 恪 守 校 規, 有 禮, 樂 於 助 人, 熱 心 服 務, 勤 奮 向 學 者 B+ 級 恪 守 校 規, 熱 心 服 務, 對 校 內 活 動 有 良 好 表 現 者 19

22 B 級 品 行 頗 佳, 惟 待 人 處 事 欠 主 動 者 B- 級 品 行 及 學 習 態 度 平 平, 間 有 觸 犯 校 規 者 C+ 級 時 有 禮 貌 不 周, 不 大 勤 學, 時 有 觸 犯 校 規, 但 還 可 管 教 者 C 級 禮 貌 欠 佳, 無 心 向 學, 屢 次 觸 犯 校 規, 對 其 他 同 學 有 不 良 影 響 者 C- 級 經 常 違 反 校 規, 不 聽 從 老 師 勸 導, 隨 時 被 著 令 退 學 者 D 級 行 為 態 度 惡 劣, 不 宜 就 讀 本 校, 被 勸 喻 轉 學 或 著 令 退 學 者 註 : 1. 有 一 缺 點 者, 不 可 高 於 B 級 2. 有 二 缺 點 者, 不 可 高 於 B- 級 3. 有 小 過 者, 不 可 高 於 C+ 級 4. 有 大 過 者, 不 可 高 於 C- 級 十. 獎 學 金 及 獎 項 簡 介 為 勉 勵 學 生 勤 奮 向 學 尊 師 敬 友 熱 心 服 務 敦 品 勵 行, 本 校 設 立 多 項 獎 項 及 獎 學 金 獎 學 金 由 本 校 創 辦 人 校 董 母 會 首 長 創 校 校 長 及 熱 愛 本 校 人 士 捐 助 有 關 各 獎 項 及 獎 學 金 詳 情 如 下 : 1. 升 讀 學 位 課 程 獲 大 學 或 專 上 學 院 取 錄 得 以 攻 讀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學 位 課 程 之 學 生, 獲 頒 發 獎 學 金 五 百 元 2.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優 異 獎 在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於 四 科 或 以 上 考 獲 5** 成 績, 獲 頒 發 獎 學 金 五 百 元 3. 最 傑 出 學 生 獎 每 級 一 名, 從 各 班 之 傑 出 學 生 選 出 除 頒 給 獎 狀 外 並 發 給 獎 學 金 (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 五 百 元 ; 中 六 級 : 七 百 元 ) 4. 最 佳 運 動 員 獎 本 校 校 隊 成 員 於 運 動 方 面 表 現 出 色, 得 老 師 推 薦, 經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出 獲 獎 男 女 生 各 一 名, 將 獲 頒 獎 狀 及 獎 學 書 券 四 百 元 5. 最 佳 藝 術 表 現 獎 學 生 於 藝 術 方 面 表 現 出 色, 得 老 師 推 薦,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出 獲 獎 學 生 一 名, 可 獲 頒 獎 狀 及 獎 學 書 券 四 百 元 6. 最 佳 群 育 表 現 獎 學 生 於 群 育 方 面 表 現 出 色, 得 老 師 推 薦,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出 獲 獎 學 生 一 名, 可 獲 頒 獎 狀 及 獎 學 書 券 四 百 元 20

23 7. 初 中 服 務 獎 本 獎 項 為 獎 勵 初 中 學 生 持 之 以 恒, 積 極 服 務 而 設 設 銅 獎 五 名, 頒 予 積 極 服 務 者 ; 銀 獎 三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並 擔 任 小 隊 長 者 ; 金 獎 一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並 獲 特 別 獎 項 者 當 選 者 除 獲 獎 座 外, 銅 獎 另 獲 一 百 元 書 劵 ; 銀 獎 獲 二 百 元 書 劵 ; 金 獎 獲 三 百 元 書 劵 8. 初 中 體 育 成 就 獎 本 獎 項 為 獎 勵 初 中 學 生 持 之 以 恒, 積 極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 每 年 可 參 加 不 同 項 目 ) 而 設 設 銅 獎 三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者 ; 銀 獎 二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並 獲 獎 者 ; 金 獎 一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獲 獎 並 擔 任 公 職, 服 務 同 學 者 當 選 者 除 獲 獎 座 外, 銅 獎 另 獲 一 百 元 書 劵 ; 銀 獎 獲 二 百 元 書 劵 ; 金 獎 獲 三 百 元 書 劵 9. 初 中 演 藝 成 就 獎 本 獎 項 為 獎 勵 初 中 學 生 持 之 以 恒, 積 極 參 與 演 藝 活 動 ( 每 年 可 參 加 不 同 項 目 ) 而 設 設 銅 獎 三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者 ; 銀 獎 二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並 獲 獎 者 ; 金 獎 一 名, 頒 予 積 極 參 與 獲 獎 並 擔 任 公 職, 服 務 同 學 者 當 選 者 除 獲 獎 座 外, 銅 獎 另 獲 一 百 元 書 劵 ; 銀 獎 獲 二 百 元 書 劵 ; 金 獎 獲 三 百 元 書 劵 10.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獎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學 業 成 績 第 一 二 三 名, 除 頒 給 獎 狀 外, 並 分 別 發 給 獎 學 金 五 百 四 百 及 三 百 元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全 年 成 績 第 四 至 十 名 之 同 學 均 由 學 校 頒 給 獎 狀 及 書 券 一 百 元 中 六 級 學 業 成 績 第 一 二 三 名, 除 頒 給 獎 狀 外, 並 分 別 發 給 獎 學 金 七 百 六 百 及 五 百 元 中 六 級 全 年 成 績 第 四 至 十 名 之 同 學 均 由 學 校 頒 給 獎 狀 及 獎 學 金 四 百 元 11. 操 行 獎 由 老 師 提 名, 每 班 一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書 券 一 百 元 予 操 行 表 現 優 良 之 學 生 12. 學 期 成 績 獎 中 一 至 五 級 上 學 期 成 績 第 一 至 十 名, 均 由 學 校 頒 給 獎 狀 及 書 券 一 百 元, 以 資 鼓 勵 又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每 班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第 一 至 五 名 中 六 級 每 班 全 年 總 成 績 第 一 至 五 名 之 同 學 均 由 學 校 頒 給 獎 狀 及 書 券 五 十 元 13. 學 科 獎 各 級 均 設 學 科 獎 中 英 數 三 科 成 績 最 佳 之 學 生, 將 獲 頒 發 獎 狀 及 書 券 二 百 元 ; 其 他 科 目 成 績 最 佳 之 學 生, 將 獲 頒 發 獎 狀 及 書 券 一 百 元 14. 傑 出 學 生 獎 由 各 班 學 生 提 名 及 投 票 選 出, 名 額 不 限, 但 必 須 符 合 傑 出 學 生 之 規 定 條 件, 頒 給 獎 狀 以 資 鼓 勵 15.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進 步 獎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學 生,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比 較, 每 班 名 次 進 步 最 多 及 班 主 任 提 名 之 學 生, 可 獲 頒 給 獎 狀 及 書 券 一 百 元 21

24 16. 學 年 操 行 進 步 獎 由 老 師 提 名, 每 班 一 名, 頒 發 獎 狀 及 書 券 一 百 元 予 操 行 有 明 顯 進 步 的 學 生 17. 服 務 獎 由 老 師 提 名, 每 班 最 多 五 名, 頒 發 獎 狀 予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之 學 生 18. 嘉 許 狀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表 現 良 好, 老 師 可 發 給 嘉 許 狀 每 學 年 累 積 兩 張 嘉 許 狀 可 獲 記 一 優 點 ( 學 生 可 持 嘉 許 狀 到 徐 副 校 長 處 辦 理 ) 22

25 一. 升 班 標 準 1. 中 一 二 級 : 其 他 規 定 A. 在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科 學 通 識 地 理 中 國 歷 史 電 腦 普 通 話 設 計 與 科 技 及 家 政 十 一 個 學 科 中, 學 生 須 有 八 個 學 科 及 格, 而 其 中 必 須 包 括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三 科 B. 在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及 體 育 三 個 術 科 中 兩 科 及 格 2. 中 三 級 : A. 在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通 識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理 經 濟 中 國 歷 史 電 腦 設 計 與 科 技 及 家 政 十 三 個 學 科 中, 學 生 須 有 九 個 學 科 合 格, 而 其 中 必 須 包 括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三 科 B. 在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及 體 育 三 個 術 科 中 有 兩 科 合 格 3.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 全 年 總 成 績 五 學 科 及 格, 其 中 必 須 包 括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A 班 包 括 數 學 科 單 元 二 ) 及 註 : 通 識 四 個 核 心 科 目 (1)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不 符 合 升 班 標 準 的 學 生, 除 下 列 二 者 可 予 試 升 外, 其 餘 均 須 留 級 成 績 排 在 最 前 之 85% 學 生 經 老 師 推 薦, 升 留 級 會 議 通 過 予 以 試 升 的 學 生 ( 推 薦 學 生 試 升 人 數, 不 可 導 致 留 級 學 位 懸 空 而 學 生 之 學 習 態 度, 將 為 升 留 級 會 議 考 慮 之 要 點 ) (2)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學 生 修 讀 涉 及 校 本 評 核 之 科 目, 必 須 按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要 求, 如 期 繳 交 習 作 學 生 若 未 能 如 期 繳 交 習 作, 校 方 將 拒 絕 該 等 學 生 升 班 (3) 中 四 五 留 級 學 生 之 編 班 安 排 : (i) 原 則 上 中 四 學 生 留 級 將 安 排 留 在 原 班, 選 科 也 與 往 年 相 同 ; (ii) 學 生 如 要 求 調 班 或 重 選 選 修 科, 須 向 校 方 申 請, 校 方 將 視 乎 其 選 擇 之 班 別 或 科 目 是 否 仍 有 名 額, 才 作 考 慮 ; (iii) 4A 及 5A 同 學 如 留 班, 有 關 老 師 可 因 應 其 能 力, 勸 喻 同 學 轉 讀 B 班 ; (iv) 除 (iii) 所 提 及 的 情 況 外, 中 五 留 級 生 將 留 在 原 班, 選 修 科 亦 不 變 二. 編 班 準 則 1. 中 一 中 二 中 三 級 : 男 女 混 合 一 條 隊 按 成 績 排 序, 取 全 級 總 人 數 之 首 四 分 一 編 入 A 班, 其 餘 按 成 績 ( 中 一 級 按 學 科 測 驗 成 績, 中 二 三 級 按 上 學 年 總 成 績 ) 平 均 分 配 於 其 他 三 班 各 班 男 女 學 生 人 數 相 若 23

26 2. 中 四 級 : 學 生 將 依 成 績 名 次 作 優 先 次 序 選 擇 志 願 分 別 編 配 於 各 班 中 編 班 及 選 科 計 算 成 績 比 重 : 中 文 :5 英 文 :6 數 學 :5 其 他 科 目 :1 其 他 科 目 包 括 : 通 識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地 理 經 濟 中 國 歷 史 電 腦 設 計 與 科 技 家 政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及 體 育 共 13 科 註 :1. 除 A 班 可 轉 B 班 外, 原 則 上 升 讀 中 四 後 直 至 中 六 不 能 轉 班 2. 中 四 留 級 學 生 原 則 上 留 在 原 班, 選 修 科 也 保 持 不 變 同 學 如 欲 轉 讀 其 他 班 別 或 改 選 其 他 選 修 科, 可 向 校 方 提 出 申 請 ( 按 : 若 該 學 年 中 四 級 不 開 設 該 留 級 生 原 本 修 讀 之 選 修 科, 則 該 留 級 生 必 須 重 新 填 寫 選 修 科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留 級 生 沒 有 改 選 科 目 的 優 先 權 而 有 關 編 班 及 編 科 之 安 排, 學 校 擁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3. 校 方 可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調 動 三. 退 修 體 育 科 之 處 理 學 生 若 因 健 康 問 題 退 修 體 育 科, 必 須 於 開 學 前 申 請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家 長 申 請 函 及 醫 生 證 明 書 獲 批 准 之 學 生, 其 成 績 表 將 不 顯 示 該 科 名 稱 平 均 分 亦 不 將 該 科 分 數 計 算 在 內 但 若 在 中 途 退 修, 除 特 殊 情 況, 獲 校 長 批 准 外, 其 他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四.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表 之 派 發 所 有 編 定 日 期 之 測 驗, 學 生 將 獲 派 發 成 績 單 學 期 結 束 前, 每 學 生 將 獲 派 發 成 績 表 成 績 表 除 記 錄 學 生 全 年 總 成 績 外, 更 附 學 生 之 出 勤 表 現 操 行 功 過 紀 錄 課 外 活 動 紀 錄 及 班 主 任 評 語 等 註 : 本 校 不 設 離 校 書 或 推 薦 書 五. 領 取 公 開 考 試 証 書 之 規 定 1. 每 年 十 月 底 至 十 一 月 上 旬, 中 六 級 畢 業 班 學 生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到 校 領 回 証 書 逾 期 ( 十 一 月 十 日 ) 未 曾 領 取 証 書 者 即 使 後 來 發 現 証 書 上 之 資 料 有 誤, 亦 不 能 再 作 更 改 領 取 証 書 時 須 出 示 身 份 証 及 辦 理 簽 領 手 續 2. 証 書 可 由 親 友 代 領, 但 代 領 人 須 出 示 授 權 書 証 書 持 有 人 之 身 份 証 副 本 或 學 生 証, 辦 理 簽 領 手 續 3. 証 書 只 保 管 一 學 年 ( 例 如 09/10 年 度 畢 業 生, 其 証 書 將 保 管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逾 期 仍 未 領 取 者, 証 書 將 不 獲 保 留 24

27 六. 舉 行 升 國 旗 儀 式 之 規 定 每 年 最 少 舉 行 三 次 升 旗 儀 式, 分 別 為 : 1. 學 年 第 一 個 日 一 ( 遇 天 雨 押 後 舉 行 ) 2. 國 慶 日 前 或 後 之 操 場 早 會 3. 回 歸 紀 念 日 前 或 後 在 操 場 舉 行 紀 念 集 會 七. 傑 出 及 最 傑 出 學 生 選 舉 目 的 : (1) 表 揚 學 業 品 德 及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優 異 同 學 (2) 鼓 勵 同 學 積 極 進 取, 力 爭 上 游 (3) 學 習 欣 賞 優 秀 的 同 學 (4) 體 驗 民 主 選 舉 的 精 神 參 選 資 格 : 甲. 傑 出 學 生 ( 每 班 名 額 不 限 ) (1) 學 業 方 面 中 一 至 中 三 級 : 全 科 合 格 及 平 均 分 達 65 分 或 以 上 中 四 至 中 五 級 : 全 科 合 格 及 平 均 分 達 60 分 或 以 上 中 六 級 : 全 科 合 格 及 平 均 分 達 55 分 或 以 上 (2) 品 行 方 面 操 行 須 有 B+ 級 或 以 上 參 選 資 格 以 上 學 期 總 成 績 及 操 行 為 準 ; 而 當 選 同 學 須 在 學 年 總 成 績 及 操 行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方 可 正 式 成 為 傑 出 學 生 (3) 義 工 方 面 候 選 傑 出 學 生 須 參 與 任 何 註 冊 機 構 提 供 的 義 工 服 務 : 中 一 至 中 三 級 中 五 級 : 三 小 時 中 四 級 : 六 小 時 (4) 服 務 方 面 候 選 傑 出 學 生 須 積 極 參 與 服 務 工 作, 例 如 : 義 工 : 額 外 六 小 時 的 義 工 服 務 校 隊 : 田 徑 隊 管 樂 團 合 唱 團 等 之 隊 長 團 長 或 其 他 幹 事 服 務 隊 : 紅 十 字 會 女 童 軍 圖 書 館 管 理 員 會 社 會 服 務 團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 即 校 方 組 織 服 務 性 質 組 別 ) 之 幹 事 幹 事 : 學 生 會 幹 事 屬 會 幹 事 班 會 幹 事 等 其 他 : 領 袖 生 班 長 科 長 等 ** 中 一 及 中 二 級 班 主 任 最 多 可 提 名 一 位 未 能 符 合 服 務 要 求 之 同 學 參 選 ** 中 六 級 傑 出 學 生 人 數 不 多 於 全 級 總 人 數 之 四 分 一 ( 以 成 績 排 序 ) 乙. 最 傑 出 學 生 選 舉 ( 每 級 一 名 ) 中 一 至 中 五 級 : 各 班 已 獲 選 而 票 數 最 高 之 六 位 傑 出 學 生, 均 為 最 傑 出 學 生 候 選 人 ** 各 獲 選 而 不 參 與 最 傑 出 學 生 選 舉 的 同 學 將 被 褫 奪 其 傑 生 資 格 當 選 最 傑 出 學 生 的 計 分 細 則 : 選 舉 日 評 判 給 分 佔 40%, 全 體 老 師 投 票 佔 30%, 同 級 同 學 投 票 佔 30% 25

28 八.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之 規 定 1. 中 一 至 中 三 級 同 學, 每 年 須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不 少 於 三 小 時, 中 四 至 中 六 級 同 學 須 於 三 年 內 參 與 不 少 於 六 小 時 ; 2.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是 參 選 傑 出 學 生 的 必 要 條 件 ; 3. 持 有 義 務 工 作 紀 錄 冊 之 同 學, 須 留 意 下 列 各 項 : (i) 參 與 校 外 機 構 安 排 的 義 務 工 作, 同 學 須 於 服 務 完 成 後, 交 義 務 工 作 紀 錄 冊 予 有 關 機 構 蓋 章 / 簽 署 確 認 (ii) 參 與 校 方 安 排 的 義 務 工 作, 例 如 : 中 一 級 探 訪 老 人 活 動 中 二 級 民 族 共 融 活 動 中 三 級 傷 健 共 融 活 動 和 賣 旗 等 ; 校 方 將 於 活 動 進 行 後, 於 同 學 的 義 務 工 作 紀 錄 冊 上 蓋 章 及 簽 署 確 認 (iii) 本 校 舉 辦 的 國 內 助 學 活 動 女 童 軍 和 紅 十 字 會 校 內 當 值, 均 不 列 入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4. 所 持 的 義 務 工 作 紀 錄 冊 由 校 方 保 管 同 學 若 參 與 校 外 機 構 安 排 的 義 務 工 作, 須 到 教 員 室 三 向 冼 小 姐 索 取 紀 錄 冊, 完 成 服 務 及 紀 錄 後 交 回 5. 五 月 十 五 日 至 暑 假 期 間 的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均 撥 作 下 年 度 計 算 6. 於 五 月 十 五 日 至 五 月 二 十 日 期 間, 社 會 服 務 幹 事 須 向 社 會 服 務 團 負 責 老 師 索 取 全 年 社 會 服 務 紀 錄 表, 並 將 全 班 同 學 的 義 務 工 作 時 數 登 記 在 紀 錄 表 內, 然 後 交 由 班 主 任 確 認 及 簽 署 7. 五 月 下 旬, 各 班 的 統 計 表 須 交 社 會 服 務 團 負 責 老 師 作 全 校 性 結 算, 最 後 按 以 下 情 況 作 出 獎 勵 及 嘉 許 : 六 年 內 完 成 : 50 小 時 義 務 工 作 ( 累 積 計 ), 可 獲 銅 章 100 小 時 義 務 工 作 ( 累 積 計 ), 可 獲 銀 章 150 小 時 義 務 工 作 ( 累 積 計 ), 可 獲 金 章 200 小 時 義 務 工 作 ( 累 積 計 ), 可 獲 獎 杯 26

29 九. 學 費 及 冷 氣 費 1. 學 費 A. 中 一 至 中 三 級 : 學 費 全 免 B. 中 四 至 中 六 級 : 學 費 全 免, 堂 費 全 年 港 幣 三 百 一 十 元 正 2. 冷 氣 費 為 改 善 學 習 環 境, 本 校 各 課 室 特 別 室 食 堂 及 禮 堂 已 裝 置 冷 氣 設 備 特 別 室 食 堂 及 禮 堂 裝 置 冷 氣 機 之 費 用, 由 校 董 會 捐 助 以 及 堂 費 承 擔 至 於 每 月 之 電 費, 維 修 保 養 以 及 更 換 冷 氣 機 之 費 用 則 須 由 學 生 負 責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須 繳 交 冷 氣 費 三 百 元, 分 兩 期 繳 費 ( 每 年 十 二 月 及 四 月 ), 每 期 一 百 五 十 元 鑒 於 中 六 級 於 四 月 後 離 校 參 加 公 開 考 試, 故 只 須 繳 交 第 一 期 冷 氣 費 一 百 五 十 元 為 照 顧 特 別 困 難 之 學 生, 凡 獲 全 額 書 簿 津 貼 之 學 生 均 自 動 獲 校 方 豁 免 繳 交 冷 氣 費 至 於 其 他 同 學,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須 申 請 減 免 冷 氣 費 者, 請 家 長 具 函 詳 述 理 由, 校 方 將 個 別 考 慮 十. 開 啟 冷 氣 機 之 規 定 屯 門 區 氣 溫 在 26 或 以 上, 各 教 室 禮 堂 食 堂 將 按 規 定 開 啟 冷 氣 十 一. 學 生 使 用 升 降 機 之 規 定 1. 當 值 之 領 袖 生 各 班 負 責 取 報 紙 之 學 生 協 助 老 師 拿 取 大 量 書 簿 之 學 生 及 由 老 師 陪 同 之 學 生, 均 可 使 用 升 降 機 ; 2. 行 動 不 便 之 學 生, 可 向 校 務 處 申 請, 由 校 務 處 發 給 升 降 機 使 用 證 學 生 使 用 升 降 機 時 均 須 帶 備 使 用 證 十 二. 低 年 級 課 後 課 業 支 援 計 劃 此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學 生 提 供 理 想 的 環 境, 讓 學 生 於 課 後 補 做 欠 交 的 家 課, 藉 以 培 養 學 生 準 時 交 功 課 的 習 慣 計 劃 詳 情 如 下 : 1. 對 象 : 初 中 各 級 欠 交 功 課 學 生 2. 施 行 日 期 : 第 二 循 環 周 日 二 至 第 十 九 循 環 周 日 六, 逢 星 期 一 二 四 五 3. 時 間 :3:45 5:00 3:45 6:00( 欠 功 課 累 積 至 第 11 次 起 ) 4. 地 點 : 課 後 課 業 支 援 室 (106 室 ) 5. 計 劃 內 容 : 學 生 須 於 課 後 留 堂, 補 做 欠 交 之 家 課, 做 畢 後 可 做 其 他 家 課 或 背 誦 / 背 默 中 英 課 文 2. 為 讓 同 學 能 專 心 完 成 功 課, 學 生 須 保 持 安 靜, 不 准 睡 覺 飲 食 ( 清 水 除 外 ) 談 話 傳 紙 及 文 具 27

30 6. 程 序 :1. 如 學 生 欠 交 功 課, 科 任 老 師 在 課 後 課 業 支 援 計 劃 記 錄 表 上 登 記, 記 錄 表 由 班 長 負 責 保 管 2. 班 長 於 留 堂 當 日 將 留 堂 學 生 學 號 抄 寫 在 黑 板 留 堂 欄 內 3. 校 方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家 長, 若 電 話 未 能 聯 絡 上 則 填 寫 手 冊 4. 學 生 須 於 3:45 前 自 行 到 課 後 課 業 支 援 室 報 到, 遲 到 學 生 須 罰 站 不 少 於 遲 到 時 間 兩 倍 5. 學 生 完 成 補 做 之 家 課 後 須 自 行 將 功 課 交 與 科 任 老 師 6. 同 一 日 學 生 欠 交 不 多 於 三 項 家 課, 則 留 堂 一 次 欠 交 第 四 次 或 以 上 之 家 課, 則 撥 入 下 一 個 留 堂 日 紀 錄 內 7. 備 註 :1. 五 次 欠 功 課, 須 記 缺 點 一 次 2. 留 堂 缺 席, 須 記 缺 點 一 次 3. 留 堂 不 設 改 期, 惟 代 表 學 校 參 賽 除 外 十 三. 防 火 演 習 1. 全 校 防 火 演 習 每 年 將 舉 行 兩 次, 上 下 學 期 各 一 次 2. 火 警 演 習 以 五 樓 化 學 室 為 假 設 發 生 意 外 地 點 3. 防 火 演 習 鐘 聲 為 持 續 約 一 分 鐘 之 長 短 不 規 則 鐘 聲 4. 鐘 聲 響 後 值 課 老 師 應 立 即 停 止 授 課, 並 囑 學 生 立 刻 迅 速 肅 靜 地 離 開 教 室 離 開 教 室 時 不 准 攜 帶 書 包 文 具 書 籍 等 ( 離 開 教 室 時 不 用 列 隊 ) 5. 撤 離 校 舍 時 先 由 高 層 開 始, 故 各 層 樓 學 生 撤 至 樓 梯 時, 必 須 讓 上 層 學 生 先 行 6. 撤 離 校 舍 時 不 得 使 用 升 降 機 7. 學 生 疏 散 路 線 : a. 學 生 必 須 依 規 定 路 線 到 指 定 地 點 集 合 排 隊 b. 新 翼 各 層 樓 上 課 及 進 行 活 動 之 學 生 須 用 3 梯 疏 散 至 地 下 c. 五 樓 上 課 之 學 生 ( 包 括 兩 實 驗 室 ) 須 走 往 新 翼, 使 用 3 梯 疏 散 至 地 下 d. 四 樓 上 課 之 學 生 ( 包 括 兩 實 驗 室 ) 須 穿 過 禮 堂, 使 用 4 梯 ( 禮 堂 側 梯 ) 疏 散 至 地 下 e. 一 二 三 樓 01 至 04 室 學 生 須 使 用 1 梯 疏 散,05 06 及 各 特 別 室 須 用 2 梯 疏 散 至 地 下 f. 地 下 設 計 與 科 技 工 場 學 生 須 用 2 梯 疏 散 8. 男 女 班 長 到 達 集 隊 地 點 後, 應 立 刻 點 算 人 數, 向 班 主 任 老 師 報 告 若 有 學 生 不 知 所 終, 請 立 即 通 知 學 生 發 展 組 老 師 處 理 28

31 注 意 事 項 一. 社 工 駐 校 時 間 : 每 星 期 一 二 三 五 二. 基 本 室 安 排 五 樓 A 503 6B 四 樓 401 4A 402 4B 403 4C 404 4D 405 5A 406 5B 三 樓 301 3A 302 3B 303 3C 304 3D 305 5C 306 5D 二 樓 201 2A 202 2B 203 2C 204 2D 205 6C 206 6D 一 樓 101 1A 102 1B 103 1C 104 1D 註 : 106 於 放 學 後 作 為 課 後 課 業 支 援 室 三. 學 校 設 施 開 放 時 間 一 覽 表 日 期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及 設 施 星 期 五 學 校 假 期 校 門 開 關 07:30-09:00- 時 間 19:00 12:00 課 室 開 門 07:30 時 間 課 室 關 門 16:30 時 間 圖 書 館 07:30-17:00 球 場 223 多 媒 體 學 習 室 07:30-18:45 15:30-17:00 09:00-12:00 09:00-12:00 測 驗 及 考 試 07:45-19:00 開 考 前 20 分 鐘 測 驗 及 考 試 後 07:30-17:00 星 期 日 及 暑 假 星 期 公 眾 假 期 一 至 五 09:00-09:00-12:00 12:00 09:00-12:00 09:00-12:00 註 : 1. 老 師 帶 領 或 得 校 長 批 准 之 活 動 不 受 上 述 時 間 表 限 制 2. 開 學 日 旅 行 日 活 動 日 及 試 後 活 動 日, 學 生 可 於 活 動 開 始 前 三 十 分 鐘 進 入 校 舍 ( 如 遇 天 雨, 學 生 可 提 早 進 入 校 舍 ) 3. 校 舍 不 開 放 時 間 ( 學 生 未 經 批 准 不 可 回 校 或 留 校, 包 括 自 修 ): (i) 暑 假 期 間 之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ii) 家 長 日 運 動 會 聯 校 運 動 會 聯 校 畢 業 典 禮 日 學 年 考 試 後 ( 指 定 回 校 的 日 子 除 外 ) 29

32 (iii) 年 初 一 二 三 (iv) 校 舍 借 予 考 評 局 而 須 停 課 的 日 子 (v) 因 特 殊 事 故, 校 長 宣 佈 之 日 子 及 時 間 (vi)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的 日 子 4. 上 課 日 如 遇 上 冬 至 及 中 秋 節, 學 校 於 下 午 四 時 四 十 五 分 關 閉 5. 非 上 課 日 如 12 月 24 日 ( 平 安 夜 ) 12 月 31 日 除 夕 農 曆 大 除 夕, 學 校 於 下 午 三 時 關 閉 6. 學 生 須 於 校 舍 關 門 前 十 五 分 鐘 離 校 四. 食 堂 貯 物 櫃 借 用 守 則 1. 借 用 時 間 : 學 校 開 門 時 間 至 關 門 時 間 前 15 分 鐘 2. 同 學 如 借 用 貯 物 櫃, 須 將 學 生 證 交 大 門 當 值 工 友, 工 友 將 貯 物 櫃 鎖 匙 交 與 借 用 同 學 3. 同 學 必 須 於 校 門 關 閉 前 15 分 鐘 將 貯 物 櫃 內 個 人 物 件 移 走, 將 貯 物 櫃 鎖 上 後 將 鎖 匙 交 還 大 門 當 值 工 友, 並 取 回 學 生 證 4. 18:45 後 不 准 將 個 人 物 件 留 在 貯 物 櫃 內 5. 19:00 工 友 將 貯 物 櫃 清 理, 如 有 遺 失 物 品, 校 方 概 不 負 責 6. 同 學 如 遺 失 鎖 匙, 需 負 責 換 鎖 費 用 $40 五. 風 球 或 暴 雨 警 告 須 知 1. 如 天 文 台 於 早 上 上 課 前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時, 學 生 不 用 回 校 但 若 改 懸 三 號 或 以 下 風 球 或 取 消 黑 色 /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學 生 須 依 照 電 台 廣 播 之 指 示 採 取 相 應 之 行 動 2. 教 育 局 如 在 電 台 宣 佈 學 校 停 課, 學 生 不 用 回 校, 亦 不 可 回 校 自 修 3. 因 天 氣 惡 劣 而 停 課, 在 停 課 期 間, 學 校 所 舉 辦 一 切 校 內 及 校 外 活 動, 一 律 取 消 4. 如 教 育 局 宣 佈 某 天 停 課, 則 該 天 活 動 自 動 取 消 ( 包 括 陸 運 會 旅 行 日 家 長 日 活 動 日 教 師 研 修 日 試 後 活 動 ), 不 予 順 延 ; 而 開 學 日 測 驗 考 試 結 業 禮 試 後 各 會 議 則 順 延 舉 行 5. 旅 行 日 如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旅 行 取 消, 學 生 亦 不 用 回 校 如 懸 掛 三 號 或 以 下 風 球 或 發 出 黃 色 暴 雨 警 告, 在 天 氣 情 況 許 可 下, 旅 行 仍 將 如 期 舉 行, 家 長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讓 學 生 參 加 6. 上 課 期 間, 若 天 文 台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又 或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學 校 將 因 應 情 況, 讓 學 生 自 行 決 定 留 校 或 返 家, 而 在 留 校 期 間, 本 校 將 承 擔 照 顧 之 責 任 上 課 期 間, 若 天 文 台 發 出 黑 色 /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學 校 將 繼 續 上 課, 直 至 正 常 下 課 時 候 才 讓 學 生 返 家 7. 如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前 學 生 已 返 校 或 在 返 校 途 中, 本 校 將 開 放 校 舍 讓 學 生 停 留, 並 照 顧 學 生 直 至 其 離 校 返 家 8. 若 上 課 後 因 天 氣 惡 劣, 教 育 局 宣 佈 停 課 時, 學 校 將 於 下 午 停 課, 所 有 課 外 活 動 及 補 課 等 亦 暫 停 舉 行, 學 生 須 盡 快 回 家, 並 注 意 安 全 校 舍 將 在 下 午 二 時 關 閉 除 非 特 殊 原 30

33 因, 否 則 學 生 不 可 留 校 9. 在 出 現 颱 風 迫 近 本 港 或 持 續 大 雨, 雖 未 有 宣 佈 停 課, 家 長 仍 可 因 應 情 況 而 不 讓 其 子 女 上 學, 本 校 不 會 因 此 而 懲 罰 學 生, 但 家 長 須 為 子 弟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因 上 述 原 因, 學 生 未 能 回 校 參 加 測 驗 或 考 試, 學 校 將 作 因 事 缺 考 處 理 10. 遇 上 述 情 況, 學 生 或 家 長 毋 需 致 電 回 校 查 詢 註 : 放 假 期 間, 如 天 文 台 懸 掛 三 號 風 球 或 預 計 將 懸 掛 八 號 風 球 或 發 出 黃 色 / 紅 色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時, 留 校 學 生 必 須 盡 快 離 校 六. 有 關 一 般 傳 染 病 的 潛 伏 期 及 禁 止 病 童 上 學 建 議 疾 病 潛 伏 期 ( 日 ) 禁 止 病 童 上 學 安 排 桿 菌 痢 疾 1 7 按 醫 生 指 示 水 痘 直 至 所 有 水 痘 變 乾 或 按 醫 生 指 示 霍 亂 1 5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白 喉 2 7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麻 疹 7 18 出 疹 起 計 4 天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感 染 2 10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腫 脹 開 始 計 9 天 小 兒 麻 痺 症 7 14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德 國 麻 疹 出 疹 起 計 7 天 猩 紅 熱 1 3 按 醫 生 指 示 結 核 病 不 定 按 醫 生 指 示 傷 寒 7 21 按 醫 生 指 示 病 毒 性 甲 型 肝 炎 按 醫 生 指 示 百 日 咳 7 10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手 足 口 病 3 7 直 至 所 有 水 疱 變 乾 或 按 醫 生 指 示 七. 學 生 活 動 津 貼 申 請 細 則 1. 設 立 目 的 : 協 助 本 校 學 生 全 面 發 展, 使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失 去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的 機 會 2. 申 請 資 格 : (1) 領 取 綜 合 援 助 的 學 生 家 長 (2) 書 簿 費 全 額 資 助 的 學 生 家 長 (3) 經 學 生 發 展 組 / 社 工 / 班 主 任 轉 介 的 學 生 家 長 (4) 因 突 發 事 故 而 引 致 經 濟 困 難 者 3. 津 貼 範 圍 : 31

34 (1) 個 別 項 目 的 活 動 津 貼 (2) 由 學 校 舉 辦, 或 由 學 校 提 名 參 加 的 活 動, 包 括 : 旅 行 參 觀 考 察 及 培 訓 課 程 等 (3) 每 項 費 用 的 批 核 上 限 為 $1000 (4) 校 方 將 視 乎 申 請 人 的 經 濟 環 境 給 予 全 額 半 額 或 指 定 金 額 的 津 貼 4. 申 請 辦 法 : (1) 學 生 可 向 教 員 室 三 蘇 小 姐 索 取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交 回 蘇 小 姐 (2) 活 動 津 貼 申 請 表 須 在 該 項 活 動 截 止 報 名 前 10 個 工 作 天 遞 交 5. 評 審 及 批 核 : 由 於 設 立 活 動 津 貼 之 目 的 是 希 望 幫 助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同 學, 所 以 審 批 將 非 常 嚴 格 申 請 資 料 先 經 學 生 支 援 組 整 理, 然 後 交 校 政 組 批 核 八. 學 生 損 壞 學 校 物 品 之 賠 償 1. 損 壞 學 校 公 物, 無 論 有 意 或 無 意, 學 生 須 負 責 賠 償 2. 鑒 於 維 修 費 難 以 估 價, 校 方 將 視 實 際 情 況 釐 定 賠 償 額 ( 連 工 包 料 分 四 級 計 算 :$ 25,$50,$75 及 $100) 家 長 若 不 同 意 校 方 提 出 之 賠 償 額, 亦 可 購 備 物 料, 到 校 自 行 修 理, 或 自 聘 合 格 師 傅 為 學 校 維 修 3. 惡 意 破 壞 學 校 公 物 者, 除 全 數 賠 償 外, 仍 須 按 學 校 公 佈 之 準 則 接 受 懲 罰 ; 情 況 嚴 重 者, 可 交 警 方 處 理 4. 學 生 使 用 特 別 室 及 實 驗 室 儀 器 或 玻 璃 器 皿 ( 如 試 管 燒 瓶 等 ), 若 有 任 何 損 毀, 須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無 意 損 壞 者, 按 最 近 之 購 買 單 價 計 算 賠 償,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為 五 十 元 惟 惡 意 破 壞 者, 須 照 價 賠 償 5. 學 生 遲 還 圖 書 影 音 或 電 腦 媒 體 者, 每 日 罰 款 港 幣 一 元 九. 學 校 召 喚 救 護 車 指 引 救 護 車 服 務 是 為 最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提 供 快 捷 的 送 院 服 務, 故 校 方 訂 定 召 喚 救 護 車 服 務 指 引 如 下 : 1. 遇 學 校 師 生 職 工 情 況 危 急 或 有 生 命 危 險 或 情 況 嚴 重, 例 如 : 心 臟 病 發, 嚴 重 出 血, 頭 部 受 劇 烈 震 盪, 神 志 不 清 等, 校 方 即 時 致 電 召 喚 救 護 車, 並 立 即 通 知 家 長, 如 有 需 要, 校 方 安 排 學 校 職 工 陪 同 2. 遇 學 生 情 況 輕 微, 例 如 : 身 體 不 適, 皮 外 傷 等, 校 方 立 即 通 知 家 長, 講 述 學 生 情 況, 如 家 長 欲 深 入 了 解 學 生 情 況, 歡 迎 家 長 立 即 到 校, 如 家 長 堅 持 召 喚 救 護 車, 則 由 家 長 陪 同 送 院 32

35 附 錄 中 學 生 日 常 行 為 規 範 ( 改 編 自 國 家 教 育 部 之 頒 布 ) 一 自 尊 自 愛, 注 重 儀 表 1. 維 護 國 家 榮 譽 尊 敬 國 旗 國 徽, 會 唱 國 歌 ; 升 降 國 旗 奏 唱 國 歌 時 要 肅 立 脫 帽 行 注 目 禮 2. 坐 立 行 讀 書 寫 字 姿 勢 正 確 3. 穿 戴 整 潔 樸 素 大 方 頭 髮 乾 淨 整 齊, 不 燙 髮 化 妝 佩 戴 首 飾 男 生 不 留 長 髮, 女 生 不 穿 高 跟 鞋 4. 養 成 良 好 的 衛 生 習 慣 不 隨 地 吐 痰 亂 拋 棄 廢 物 不 吸 煙 喝 酒 5. 舉 止 文 明 不 打 架 罵 人 不 說 髒 話 不 賭 博, 不 參 加 封 建 迷 信 活 動 6. 情 趣 健 康 不 看 色 情 兇 殺 迷 信 的 書 刊 影 視 片, 不 唱 不 健 康 歌 曲 7. 不 進 舞 廳 卡 拉 OK 電 子 遊 戲 廳 酒 吧 和 音 樂 茶 座 等 不 適 宜 中 學 生 活 動 的 場 所 8. 愛 惜 名 譽, 拾 金 不 昧, 不 受 利 誘, 不 失 人 格 二 真 誠 友 愛, 禮 貌 待 人 1. 要 學 懂 普 通 話 使 用 禮 貌 用 語 講 話 注 意 場 合, 態 度 和 藹 2. 尊 重 他 人 的 人 格 宗 教 信 仰 和 民 族 習 慣 謙 恭 禮 讓, 敬 老 愛 幼, 尊 重 婦 女, 幫 助 殘 疾 人 遇 見 外 賓, 以 禮 相 待, 不 卑 不 亢 3. 尊 重 教 職 工, 見 面 行 禮 或 主 動 問 候 回 答 師 長 問 話 要 起 立, 接 受 遞 送 物 品 時 要 起 立 並 用 雙 手 給 老 師 提 意 見 態 度 誠 懇 4. 同 學 之 間 團 結 互 助, 正 常 交 往, 真 誠 相 待, 不 叫 侮 辱 性 綽 號, 不 欺 侮 同 學, 發 生 矛 盾 多 做 自 我 批 評 5. 待 客 熱 情, 起 立 迎 送 鄰 里 有 困 難 時, 主 動 關 心 幫 助 6. 未 經 允 許 不 進 入 他 人 房 間 動 用 他 人 物 品 看 他 人 信 件 和 日 記 7. 不 隨 意 打 斷 別 人 的 講 話 打 擾 他 人 學 習 工 作 和 休 息, 妨 礙 別 人 要 道 歉 8. 惜 時 守 信 答 應 別 人 的 事 要 按 時 做 到, 做 不 到 時 表 示 歉 意, 借 他 人 錢 物 要 及 時 歸 還 珍 惜 時 光 三 遵 規 守 紀, 勤 奮 學 習 1. 按 時 到 校, 上 課 前 準 備 好 學 習 用 品 上 下 課 時, 起 立 向 老 師 致 敬 下 課 時, 請 老 師 先 行 2. 上 課 專 心 聽 講, 勇 於 提 出 問 題, 敢 於 發 表 自 己 的 見 解, 積 極 回 答 老 師 的 提 問 3. 認 真 預 習 複 習, 按 時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考 試 不 作 弊 合 理 安 排 課 餘 生 活 4. 積 極 參 加 團 隊 活 動 和 學 校 班 級 組 織 的 文 體 活 動 勞 動 和 社 會 實 踐 活 動 5. 認 真 值 日, 保 持 教 室 校 園 整 潔 優 美 保 持 圖 書 館 閱 覽 室 的 安 靜 不 在 教 室 和 樓 道 內 追 逐 喧 嘩 33

36 6. 愛 護 校 舍 和 公 物, 不 在 黑 板 墻 壁 課 桌 布 告 欄 等 處 塗 抹 亂 刻 畫 借 用 公 物 要 按 時 歸 還, 損 壞 東 西 要 賠 償 7. 參 加 各 種 集 會 準 時 到 達, 不 做 與 會 議 無 關 的 事 8. 遵 守 宿 舍 和 食 堂 的 制 度, 愛 惜 糧 食, 節 約 水 電, 服 從 管 理 四 勤 勞 儉 樸, 孝 敬 父 母 1. 生 活 有 規 律, 按 時 作 息 2. 學 會 料 理 個 人 生 活, 自 己 的 衣 物 用 品 收 放 整 齊 3. 主 動 承 擔 收 拾 房 間 洗 衣 做 飯 洗 刷 餐 具 和 打 掃 樓 道 庭 院 等 力 所 能 及 的 家 務 勞 動 和 公 益 勞 動 4. 生 活 節 儉, 不 擺 闊 氣, 不 亂 花 錢 5. 尊 重 父 母 意 見 和 教 導, 經 常 把 生 活 學 習 思 想 情 況 告 訴 父 母 6. 外 出 和 到 家 時, 向 父 母 打 招 呼, 未 經 家 長 同 意, 不 得 在 外 住 宿 7. 尊 敬 體 貼 幫 助 父 母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關 心 照 顧 長 輩 和 兄 弟 姐 妹 8. 對 長 輩 有 意 見, 有 禮 貌 地 提 出, 不 耍 脾 氣, 不 頂 撞 五 嚴 於 律 己, 遵 守 公 德 1. 遵 守 交 通 法 規, 不 違 章 騎 車, 過 馬 路 走 人 行 橫 道 2. 乘 公 共 車 船 主 動 購 票, 給 老 幼 病 殘 孕 婦 及 師 長 讓 路 讓 座, 不 爭 搶 座 位 3.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購 票 購 物 按 順 序, 對 營 業 人 員 有 禮 貌 4. 愛 護 公 用 設 施 文 物 古 蹟 愛 惜 庄 稼 花 草 樹 木 保 護 有 益 動 物 和 生 態 環 境 5. 參 觀 遊 覽 守 秩 序, 瞻 仰 烈 士 陵 墓 保 持 肅 穆 6. 觀 看 演 出 和 比 賽, 做 文 明 觀 眾, 不 起 哄 滋 擾, 結 束 時 鼓 掌 致 意 7. 尊 重 外 地 人, 遇 有 問 路, 認 真 指 引 8. 見 義 勇 為, 對 違 反 社 會 公 德 的 行 為 要 進 行 勸 阻, 發 現 違 法 犯 罪 行 為 及 時 報 告 34

37 提 高 學 習 效 益 的 一 些 建 議 一. 導 言 學 習 成 功 否, 全 在 乎 頭 腦 之 運 用 和 學 習 方 法 之 掌 握 二. 訂 立 讀 書 目 標 1. 短 期 ---- 追 上 課 程, 測 驗 考 試 取 得 好 成 績 2. 中 期 ---- 克 服 對 某 科 的 恐 懼 感, 提 高 學 習 興 趣, 養 成 良 好 讀 書 習 慣 3. 長 期 ---- 為 升 讀 大 學 及 將 來 工 作 作 好 準 備 三. 提 高 讀 書 效 率 要 注 意 的 是 讀 書 的 效 率, 而 不 是 讀 書 時 間 的 長 短 學 習 效 率 與 健 康 是 互 相 關 連 的, 故 要 注 意 飲 食 均 衡 睡 眠 充 足 及 多 做 運 動 來 增 進 健 康 四. 訂 定 時 間 表 1. 將 較 長 溫 習 時 間 分 割, 每 溫 習 一 段 較 長 時 間 後 ( 例 如 一 小 時 ) 可 休 息 一 小 段 時 間 ( 例 如 五 至 十 分 鐘 ) 2. 可 考 慮 先 溫 習 較 有 趣 科 目, 其 次 溫 習 最 艱 難 科 目, 最 後 溫 習 較 易 科 目 3. 精 神 狀 態 最 好 時 做 最 艱 難 的 功 課, 狀 態 最 差 時 做 較 易 的 功 課 4. 星 期 六 日 及 長 假 期 之 溫 習 時 間 表 須 先 行 設 計 妥 當 5. 時 間 表 訂 立 後 可 不 時 作 檢 討, 並 按 需 要 作 修 改 6. 時 間 表 訂 立 後 需 切 實 執 行 如 執 行 不 力, 日 後 更 難 堅 持 五. 安 排 良 好 學 習 環 境 1. 由 於 適 應 需 時, 不 宜 隨 便 轉 換 溫 習 地 點 2. 注 意 讀 書 姿 勢, 切 忌 在 沙 發 或 在 床 上 溫 書 六. 集 中 精 神 專 注 力 是 成 功 不 可 少 的 因 素 學 習 時 1. 不 聽 電 話 2. 不 看 電 視 3. 不 聽 廣 播 及 音 樂 4. 不 同 時 吃 零 食 培 養 專 注 力 之 方 法 : 學 習 時 勉 勵 自 己 專 心 一 致 七. 避 免 遺 忘 的 基 本 原 則 1. 先 把 內 容 作 有 系 統 的 分 析 2. 熟 記 後 便 開 始 遺 忘, 故 須 經 常 重 溫 3. 重 覆 記 憶 次 數 愈 多, 記 憶 愈 能 保 持 長 久 八. 讀 書 方 法 P - PREVIEW 預 覽 預 習 Q - QUESTION 提 問 發 問 R - READ 細 讀 - 劃 出 重 點 S - STATE 重 述 - 把 內 容 仔 細 重 覆 思 考 一 次 T - TEST 測 試 九. 其 他 1. 課 前 預 習, 更 能 掌 握 老 師 教 學 內 容 2. 上 課 時 如 有 疑 問 應 立 即 提 出 3. 抄 功 課 不 加 思 索, 搬 字 過 紙, 毫 無 得 益, 浪 費 時 間 35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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