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最 新 法 规... 4 一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适 用 简 易 征 收 和 饶 让 抵 免 核 准 事 项 改 为 备 案 事 项... 4 二 税 务 机 关 强 化 对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4 三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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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 周 财 税 快 讯 2015 年 9 月 26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16 日 本 周 重 点 关 注 : 年 9 月 30 日, 税 总 发 文 修 订 财 产 行 为 税 部 分 税 种 19 张 表 单 ;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购 置 的 排 气 量 在 1.6 升 及 以 下 的 乘 用 车, 暂 减 按 5% 的 税 率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 3 深 地 税 发 文 启 用 新 版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减 免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 4 陕 西 省 加 快 推 进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 在 全 省 全 面 推 行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模 式 ; 5 10 月 5 日 OECD 发 布 13 份 报 告, 涵 盖 15 项 BEPS 行 动 计 划, 同 时 发 布 了 一 份 BEPS 解 释 性 声 明, 全 面 介 绍 方 案 的 概 述 以 及 全 球 实 施 的 目 标 与 步 骤 ; 6 对 于 BEPS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就, 廖 司 长 总 结 了 如 下 五 个 领 域 的 重 大 突 破 : 在 数 字 经 济 领 域 在 防 止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的 滥 用 领 域 在 增 加 信 息 透 明 度 领 域 在 增 加 确 定 性 领 域 在 国 际 合 作 互 助 领 域 ; 7 中 国 香 港 落 实 与 北 欧 税 务 管 辖 区 签 订 的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协 定 及 与 内 地 签 订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议 定 书 ; 8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终 于 在 今 年 8 月 25 日 正 式 签 署, 力 拼 明 年 上 路 ; 9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改 备 案, 将 大 大 增 加 了 税 务 机 关 对 非 居 民 是 否 属 于 符 合 协 定 受 益 所 有 人 条 款 难 度 编 辑 单 位 : 深 圳 市 思 迈 特 财 税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责 任 编 辑 : 李 少 辉 编 辑 总 审 : 王 新

2 目 录 最 新 法 规... 4 一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适 用 简 易 征 收 和 饶 让 抵 免 核 准 事 项 改 为 备 案 事 项... 4 二 税 务 机 关 强 化 对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4 三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备 案 制... 5 四 撤 县 建 市 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适 用 税 率 应 为 7%... 6 五 减 征 部 分 车 辆 车 辆 购 置 税... 7 六 税 总 修 订 部 分 财 产 行 为 税 申 报 表... 7 七 税 总 发 文 解 决 契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7 八 海 关 总 署 发 文 实 施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8 九 深 地 税 发 文 启 用 新 版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减 免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8 十 赣 地 税 全 面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9 十 一 粤 地 税 发 文 明 确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审 理 范 围 十 二 广 东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优 化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征 管 工 作 十 三 其 他 法 规 最 新 动 态 一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改 革 试 点 扩 至 7 省 区 市 二 四 川 省 攀 枝 花 市 国 税 局 优 化 服 务 护 航 企 业 走 出 去 三 湖 南 省 举 办 银 税 互 动 合 作 签 约 仪 式 四 广 东 省 地 税 部 门 积 极 探 索 微 信 移 动 办 税 五 黑 龙 江 省 国 税 局 多 角 度 求 突 破 助 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再 升 级 六 海 南 省 国 税 局 三 个 结 合 落 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个 规 范 七 河 北 省 地 税 局 积 极 落 实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扩 围 政 策 八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地 税 局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激 发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九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地 税 局 四 举 措 扎 实 开 展 国 地 税 合 作 反 避 税 动 态 一 OECD 发 布 BEPS15 项 行 动 计 划

3 二 BEPS 项 目 成 果 发 布 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就 OECD BEPS 项 目 成 果 提 出 中 国 落 地 方 针 三 重 点 关 注 :2015 年 我 国 反 避 税 预 计 实 现 增 收 600 亿 元 四 中 国 香 港 落 实 与 北 欧 税 务 管 辖 区 签 订 的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协 定 及 与 内 地 签 订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议 定 书 五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最 后 一 公 里, 力 争 明 年 上 路 六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改 备 案 后 的 后 续 管 理 七 深 圳 蛇 口 国 税 局 追 征 一 笔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税 税 款 八 北 京 国 税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与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进 行 国 际 税 收 业 务 交 流 九 北 京 国 税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完 成 大 额 补 税 后 期 跟 踪 案 件 十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国 地 税 联 合 防 范 大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十 一 浙 江 舟 山 嵊 泗 县 国 税 局 入 库 首 笔 非 居 民 企 业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企 业 所 得 税 十 二 走 出 去 税 收 系 列 : 企 业 初 出 国 门 税 收 服 务 需 要 跟 进 十 三 走 出 去 税 收 系 列 :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推 动 香 港 改 革 税 制 十 四 走 出 去 税 收 系 列 : 融 入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构 建 国 际 税 收 管 理 新 格 局 反 避 税 解 读 号 文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分 析 解 读 系 列 之 三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是 非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替 代 方 法 36 每 周 一 问 营 改 增 前, 哪 些 营 业 税 涉 税 风 险 点 可 以 筹 划? 活 动 安 排 年 11 月 17 日 周 二 公 益 活 动 : 互 联 网 + 税 务 严 征 管 模 式 下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之 化 解 45 联 系 我 们

4 最 新 法 规 一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适 用 简 易 征 收 和 饶 让 抵 免 核 准 事 项 改 为 备 案 事 项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适 用 简 易 征 收 和 饶 让 抵 免 的 核 准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后 续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0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实 施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0 日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第 十 条 第 ( 一 ) 项 和 第 ( 二 )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可 以 采 取 简 易 办 法 对 境 外 所 得 已 纳 税 额 计 算 抵 免 企 业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备 案 资 料, 备 案 资 料 的 具 体 内 容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操 作 指 南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0 年 第 1 号 ) 第 30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税 务 机 关 强 化 对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印 发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税 总 发 号 发 文 日 期 : 2015 年 10 月 9 日 ( 一 ) 纳 税 人 可 自 愿 选 择 使 用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航 天 信 息 ) 或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中 心 ) 生 产 的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专 用 设 备 ( 二 ) 纳 税 人 可 自 愿 选 择 具 备 服 务 资 格 的 维 护 服 务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服 务 单 位 ) 进 行 服 务 服 务 单 位 对 航 天 信 息 或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中 心 生 产 的 专 用 设 备 均 可 以 进 行 维 护 服 务 ( 三 ) 服 务 单 位 开 展 的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操 作 培 训 应 遵 循 使 用 单 位 自 愿 的 原 则, 严 禁 收 费 培 训, ( 四 ) 税 务 机 关 应 做 好 专 用 设 备 销 售 价 格 和 技 术 维 护 价 格 的 收 费 标 准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通 用 设 备 基 本 配 置 标 准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公 示 工 作, 以 便 接 受 纳 税 人 监 督 ( 五 )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纳 税 人 对 服 务 单 位 的 投 诉 举 报 工 作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设 立 并 通 过 各 种 4

5 有 效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及 时 处 理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使 用 单 位 对 服 务 单 位 的 投 诉 举 报 省 国 税 局 负 责 对 投 诉 举 报 及 处 理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按 月 汇 总 相 关 情 况, 随 服 务 质 量 调 查 情 况 一 并 上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六 ) 税 务 机 关 应 向 需 使 用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的 每 一 位 纳 税 人 发 放 增 值 税 税 控 系 统 安 装 使 用 告 知 书 ( 附 件 1, 以 下 简 称 使 用 告 知 书 ), 告 知 纳 税 人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和 享 有 的 权 利 服 务 单 位 应 凭 使 用 告 知 书 向 纳 税 人 销 售 专 用 设 备, 提 供 售 后 服 务, 严 禁 向 未 持 有 使 用 告 知 书 的 纳 税 人 发 售 专 用 设 备 ( 七 )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工 作 人 员 严 禁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税 控 系 统 相 关 的 商 业 性 经 营 活 动, 严 禁 向 纳 税 人 推 销 任 何 商 品 ( 八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高 度 重 视 服 务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落 实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认 真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对 于 工 作 失 职 渎 职 服 务 单 位 违 规 行 为 频 发 的 地 区, 将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单 三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事 项 改 为 备 案 制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批 事 项 取 消 后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9 号 发 文 日 期 : 2015 年 9 月 21 日 ( 一 ) 符 合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免 税 条 件 的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分 别 向 所 在 地 县 ( 市 ) 地 方 税 务 局 及 同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案 手 续 : 1 纳 税 人 在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首 个 申 报 期 内, 将 备 案 材 料 送 所 在 地 县 ( 市 ) 地 方 税 务 局 及 同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2 纳 税 人 在 符 合 减 免 税 条 件 期 间 和 免 税 政 策 期 限 内, 备 案 材 料 内 容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无 需 再 行 备 案 3 纳 税 人 享 受 免 税 的 有 关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变 化 后 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在 发 生 变 化 的 次 月 申 报 期 内, 向 所 在 地 县 ( 市 ) 地 方 税 务 局 及 同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变 更 备 案 ; 变 化 后 不 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当 停 止 享 受 免 税,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二 ) 纳 税 人 提 交 的 备 案 材 料 包 括 : 1 免 税 的 项 目 依 据 范 围 期 限 等 ; 2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复 印 件 ; 5

6 3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案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可 通 过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业 务 信 息 报 送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网 址 : 也 可 自 行 填 报 ); ( 三 ) 纳 税 人 对 报 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承 担 责 任, 并 应 当 完 整 保 存 本 公 告 第 二 条 要 求 的 各 项 资 料 纳 税 人 在 税 务 机 关 后 续 管 理 中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的, 不 得 继 续 享 受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免 税 政 策, 对 已 享 受 的 减 免 税 款 应 予 补 缴, 并 依 照 税 收 征 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四 ) 纳 税 人 所 在 地 县 ( 市 ) 地 方 税 务 局 及 同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备 案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不 改 变 纳 税 人 真 实 申 报 的 责 任 ( 五 )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前, 已 列 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的 免 征 营 业 税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名 单 的 担 保 机 构, 不 再 办 理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在 本 公 告 施 行 后, 上 述 担 保 机 构 的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改 变 后 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县 ( 市 ) 地 方 税 务 局 及 同 级 中 小 企 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免 税 备 案 手 续 ; 改 变 后 不 再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应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并 自 发 生 改 变 之 月 起 停 止 享 受 营 业 税 免 税 优 惠,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六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可 以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补 充 制 定 本 地 区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审 核 工 作 程 序 取 消 后 的 后 续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七 )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免 征 营 业 税 政 策 的 其 他 有 关 备 案 管 理 事 项,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税 收 减 免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43 号 ) 规 定 执 行 ( 八 ) 本 公 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按 规 定 应 办 理 免 征 营 业 税 备 案 手 续 但 尚 未 办 理 的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执 行 四 撤 县 建 市 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适 用 税 率 应 为 7%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撤 县 建 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适 用 税 率 问 题 的 批 复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税 总 函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3 日 贵 州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 你 局 关 于 撤 县 建 市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适 用 税 率 问 题 的 请 示 ( 黔 地 税 呈 号 ) 收 悉, 经 研 究, 批 复 如 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暂 行 条 例 对 市 区 县 城 镇 分 别 规 定 了 7% 5% 1%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税 率 撤 县 建 市 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适 用 税 率 应 为 7% 6

7 五 减 征 部 分 车 辆 车 辆 购 置 税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减 征 1.6 升 及 以 下 排 量 乘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通 知 发 文 单 位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财 税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对 纳 税 人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购 置 的 排 气 量 在 1.6 升 及 以 下 的 乘 用 车, 暂 减 按 5% 的 税 率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税 总 要 求 各 地 按 时 完 成 系 统 升 级 加 强 减 税 审 核 管 理 强 化 政 策 执 行 跟 踪 及 效 果 分 析 六 税 总 修 订 部 分 财 产 行 为 税 申 报 表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修 订 财 产 行 为 税 部 分 税 种 申 报 表 的 通 知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税 总 发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根 据 2014 年 以 来 全 国 财 产 行 为 税 统 一 申 报 表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在 总 结 部 分 地 区 有 效 做 法 和 先 进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遵 循 便 利 于 纳 税 人 有 利 于 征 管 以 及 适 应 税 收 信 息 管 理 现 代 化 需 求 的 原 则, 税 务 总 局 对 财 产 行 为 税 部 分 税 种 表 单 内 容 进 行 了 补 充 和 完 善 本 次 修 订 涉 及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契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和 印 花 税, 共 19 张 表 单 七 税 总 发 文 解 决 契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契 税 纳 税 申 报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文 号 : 财 税 [2015]106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17 日 ( 一 ) 根 据 人 民 法 院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发 生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纳 税 人 不 能 取 得 销 售 不 动 产 发 票 的, 可 持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原 件 及 相 关 材 料 办 理 契 税 纳 税 申 报, 税 务 机 关 应 予 受 理 7

8 ( 二 ) 购 买 新 建 商 品 房 的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契 税 纳 税 申 报 时, 由 于 销 售 新 建 商 品 房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已 办 理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或 者 被 税 务 机 关 列 为 非 正 常 户 等 原 因, 致 使 纳 税 人 不 能 取 得 销 售 不 动 产 发 票 的, 税 务 机 关 在 核 实 有 关 情 况 后 应 予 受 理 八 海 关 总 署 发 文 实 施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文 件 名 称 : 关 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及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实 施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海 关 总 署 发 文 文 号 :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5 年 第 47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企 业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自 主 选 择 口 岸 清 关 转 关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等 任 何 一 种 通 关 方 式 特 殊 区 域 和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B 型 ) 企 业 对 采 用 区 域 通 关 一 体 化 方 式 的 进 境 货 物 应 向 主 管 海 关 办 理 申 报, 企 业 可 根 据 物 流 实 际 需 求, 自 主 选 择 在 特 殊 区 域 或 进 境 口 岸 实 施 查 验, 但 海 关 查 验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除 外 企 业 可 以 采 用 自 行 运 输 方 式 将 进 境 货 物 运 至 特 殊 区 域 或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九 深 地 税 发 文 启 用 新 版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减 免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文 件 名 称 :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启 用 新 版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减 免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的 通 告 发 文 单 位 :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文 号 : 深 地 税 告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4 日 ( 一 ) 申 报 表 种 类 1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A 表 ) 适 用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者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和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或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月 度 ( 季 度 ) 纳 税 申 报 2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B 表 ) 适 用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者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和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或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8

9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2015 年 及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的 汇 算 清 缴 3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C 表 ) 适 用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承 租 经 营 者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者 和 合 伙 企 业 合 伙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两 处 或 者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或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的, 同 项 所 得 合 并 计 算 纳 税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总 纳 税 申 报 4 个 人 所 得 税 减 免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纳 税 人 扣 缴 义 务 人 纳 税 申 报 时 存 在 减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情 形 的 填 报 本 表 本 表 随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特 定 行 业 个 人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表 (A 表 )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适 用 于 年 所 得 12 万 元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申 报 )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A 表 )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B 表 )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C 表 ) 等 一 并 报 送 ( 二 ) 启 用 时 间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 起, 启 用 上 述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减 免 税 事 项 报 告 表 其 中,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A 表 ) 适 用 于 2015 年 第 三 季 度 及 以 后 属 期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月 度 ( 季 度 ) 纳 税 申 报,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B 表 ) 个 人 所 得 税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纳 税 申 报 表 (C 表 ) 适 用 于 2015 年 及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和 汇 总 申 报, 对 于 补 申 报 历 史 属 期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的, 仍 使 用 原 有 申 报 表 十 赣 地 税 全 面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文 件 名 称 : 江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全 面 取 消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江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文 号 : 江 西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10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取 消 江 西 省 地 税 系 统 设 区 市 地 税 机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中 赣 州 市 企 业 首 次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所 得 税 优 惠 备 案 核 准 项 目 2 取 消 江 西 省 地 税 系 统 县 级 地 税 机 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和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工 资 的 加 计 扣 除 的 核 准 电 网 企 业 新 建 项 目 分 摊 期 间 费 用 的 核 准 企 业 享 受 文 化 体 制 改 革 中 转 制 的 经 营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核 准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享 受 免 税 收 入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的 9

10 所 得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企 业 取 得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核 准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创 业 投 资 所 得 税 优 惠 核 准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赣 州 市 企 业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所 得 税 优 惠 备 案 核 准 ( 首 次 除 外 ) 中 国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基 金 及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项 目 实 施 企 业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企 业 享 受 综 合 利 用 资 源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核 准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企 业 购 置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安 全 生 产 的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动 漫 产 业 企 业 享 受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备 案 核 准 企 业 享 受 生 产 和 装 配 伤 残 人 员 专 门 用 品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的 核 准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适 用 简 易 征 收 和 饶 让 抵 免 的 核 准 符 合 条 件 的 部 分 商 品 储 备 业 务 的 储 备 公 司 及 直 属 库 免 征 房 产 税 土 地 使 用 税 和 相 关 印 花 税 的 审 核 等 18 项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十 一 粤 地 税 发 文 明 确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审 理 范 围 文 件 名 称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审 理 范 围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文 号 :2015 年 第 7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5 日 明 确 省 局 市 局 重 大 税 务 案 件 审 理 范 围 中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具 体 标 准, 便 于 我 省 地 税 系 统 重 大 税 务 案 件 审 理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由 于 全 省 各 地 经 济 发 展 程 度 不 平 衡, 公 告 分 4 个 档 次 明 确 重 大 税 务 案 件 审 理 范 围 中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标 准 省 局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标 准 为 省 局 稽 查 局 直 接 办 理 的 罚 款 金 额 达 到 1000 万 元 或 罚 款 倍 数 在 3 倍 以 上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各 市 局 重 大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具 体 标 准 为 罚 款 金 额 达 到 下 列 数 额 或 罚 款 倍 数 在 3 倍 以 上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 广 州 市 局 1000 万 元, 珠 三 角 其 他 市 ( 区 ) 局 ( 珠 海 佛 山 江 门 东 莞 中 山 惠 州 肇 庆 横 琴 顺 德 )500 万 元 ; 其 他 市 局 300 万 元 本 公 告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十 二 广 东 三 部 门 联 合 发 文 优 化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征 管 工 作 文 件 名 称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优 化 房 地 产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征 管 工 作 的 公 告 发 文 单 位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10

11 发 文 文 号 :2015 年 第 17 号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简 化 了 对 跨 县 ( 市 区 ) 购 买 住 房 的 纳 税 人, 应 先 到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住 房 登 记 情 况 查 询 结 果, 再 到 购 房 所 在 地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住 房 登 记 情 况 查 询 结 果 凭 证 的 做 法, 规 定 纳 税 人 在 申 报 缴 纳 契 税 时, 如 果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的, 如 实 填 写 提 交 购 房 人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承 诺 书 2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会 依 据 与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结 合 购 房 人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承 诺 书 对 购 房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购 房 记 录 进 行 查 询,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享 受 减 按 1% 或 1.5% 税 率 缴 纳 契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3 优 化 了 交 易 环 节 契 税 征 管 流 程, 着 力 于 保 障 纳 税 人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权 利, 同 时 强 化 了 纳 税 人 诚 信 纳 税 的 责 任 纳 税 人 须 如 实 填 写 个 人 拥 有 住 房 情 况, 不 得 违 反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虚 假 纳 税 申 报 4 随 着 各 地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工 作 的 推 进 和 税 务 机 关 与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的 普 及, 税 务 机 关 将 逐 步 加 大 对 纳 税 人 填 报 唯 一 住 房 情 况 的 查 验 力 度, 对 不 如 实 申 报 缴 税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追 缴 少 缴 税 款, 按 日 加 收 滞 纳 金, 并 处 少 缴 税 款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本 公 告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十 三 其 他 法 规 1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减 征 1.6 升 及 以 下 排 量 乘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2 关 于 修 订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代 码 标 准 的 公 告 3 河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河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新 办 企 业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须 知 4 海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金 税 三 期 工 程 个 人 税 收 管 理 系 统 社 保 子 应 用 推 迟 上 线 的 通 告 5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发 布 2014 年 度 享 受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和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单 位 名 单 的 通 知 6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期 限 的 通 知 11

12 最 新 动 态 一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改 革 试 点 扩 至 7 省 区 市 来 源 :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09 日 我 国 正 在 多 地 进 行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改 革 试 点, 明 确 只 要 各 地 试 点 方 案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要 求, 直 接 开 展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试 点 工 作,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报 工 商 总 局 备 案 即 可 随 着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深 化, 企 业 准 入 门 槛 降 低, 出 生 证 明 好 开 了, 但 由 于 企 业 注 销 事 关 企 业 投 资 人 以 及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权 益 保 护, 注 销 的 死 亡 证 明 办 起 来 依 然 繁 琐 今 年 上 半 年,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选 取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开 展 未 开 业 企 业 无 债 权 债 务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试 点 9 月, 企 业 注 销 改 革 试 点 地 区 扩 大 到 天 津 内 蒙 古 浙 江 等 7 省 区 市 同 时, 总 局 印 发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动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改 革 试 点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决 定 进 一 步 扩 大 试 点 地 区, 积 累 改 革 经 验, 明 确 只 要 各 地 的 试 点 方 案 符 合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和 工 商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原 则 范 围, 不 必 再 经 工 商 总 局 批 准, 直 接 开 展 企 业 简 易 注 销 试 点 工 作,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备 案 即 可 自 10 月 1 日 起, 全 国 全 面 实 施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营 业 执 照 的 注 销 登 记 意 味 着 原 有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税 务 登 记 证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全 部 注 销, 在 注 销 程 序 上 较 之 前 仅 注 销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会 有 所 变 化 目 前, 总 局 正 积 极 研 究 如 何 简 化 和 完 善 未 开 业 企 业 以 及 无 债 权 债 务 企 业 的 注 销 程 序 二 四 川 省 攀 枝 花 市 国 税 局 优 化 服 务 护 航 企 业 走 出 去 来 源 :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8 日 对 涉 及 走 出 去 项 目 的 中 国 十 九 冶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攀 钢 集 团 钒 钛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4 户 企 业, 单 独 建 立 一 户 式 电 子 档 案, 全 面 掌 握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时 间 投 资 区 域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境 外 项 目 进 展 等 情 况, 并 根 据 企 业 投 资 情 况 变 化 进 行 实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个 性 服 务 防 风 险 加 强 与 市 外 管 局 地 税 局 等 部 门 联 系, 实 现 走 出 去 信 息 共 享 ; 联 合 市 地 税 局 共 同 编 写 走 出 去 税 收 服 务 手 册, 从 走 出 去 基 本 税 收 政 策 主 要 涉 税 风 险 税 12

13 收 政 策 问 答 和 税 收 协 定 四 部 分 对 手 册 内 容 进 行 规 划, 同 时 制 作 手 机 阅 读 版 方 便 企 业 随 时 随 地 查 阅, 为 走 出 去 企 业 防 控 涉 税 风 险 提 供 指 南 动 态 管 理 摸 详 情 三 湖 南 省 举 办 银 税 互 动 合 作 签 约 仪 式 来 源 : 湖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湖 南 省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联 合 建 设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光 大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浦 发 银 行 民 生 银 行 华 融 湘 江 银 行 七 家 商 业 银 行 签 署 了 银 税 互 动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约 仪 式 在 湖 南 省 银 监 局 的 见 证 下 顺 利 举 行, 这 既 标 志 着 湖 南 省 银 税 合 作 全 面 展 开, 也 标 志 着 全 省 优 化 纳 税 服 务 推 动 守 信 激 励 措 施 进 入 了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今 年,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积 极 推 动 下, 湖 南 省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与 银 监 局 联 合 发 文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开 展 银 税 互 动 助 力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活 动, 通 过 建 立 银 税 合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共 享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共 享 企 业 融 资 信 息 持 续 优 化 小 微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等 举 措, 进 一 步 解 决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难 融 资 贵 融 资 慢 等 难 题, 提 高 小 微 企 业 信 贷 可 获 得 性 本 次 签 约 协 议 约 定, 税 务 和 银 行 将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探 索 建 立 以 纳 税 信 用 为 基 础 的 银 税 合 作 机 制, 推 进 纳 税 信 用 和 银 行 信 用 的 有 效 对 接, 实 现 信 用 信 息 的 共 建 共 享 根 据 协 议, 税 务 将 向 银 行 提 供 企 业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银 行 向 守 信 企 业 提 供 以 纳 税 信 用 为 主 要 依 据 的 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等 信 贷 及 相 关 金 融 服 务, 配 备 专 项 信 贷 资 源, 优 化 信 贷 流 程, 做 好 服 务 对 象 信 贷 业 务 的 日 常 开 办 和 管 理 等 具 体 工 作, 银 行 定 期 向 税 务 通 报 信 贷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四 广 东 省 地 税 部 门 积 极 探 索 微 信 移 动 办 税 来 源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一 是 微 信 预 约 办 税 在 省 局 的 统 筹 指 导 下, 各 地 地 税 部 门 纷 纷 推 出 微 信 公 众 服 务,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了 排 号 查 询 办 税 预 约 等 功 能, 纳 税 人 可 以 通 过 微 信 查 询 某 一 办 税 服 务 厅 的 等 候 情 况 预 约 情 况 和 监 控 截 图 画 面 等, 选 择 排 队 人 数 较 少 的 大 厅 进 行 微 信 预 约 办 税 二 是 微 信 便 捷 缴 税 佛 山 市 顺 德 财 税 微 信 公 众 服 务 号 提 供 了 缴 纳 车 船 税 功 能, 纳 税 人 只 需 简 单 输 入 车 牌 号 车 架 号 和 车 主 姓 名 等 信 息, 通 过 移 动 支 付 手 段, 即 可 完 成 车 船 税 的 申 报 缴 纳, 13

14 三 是 微 信 个 性 化 服 务 各 地 地 税 部 门 推 出 的 微 信 公 众 服 务 还 提 供 通 知 公 告 办 税 指 南 办 税 地 图 在 线 问 答 发 票 查 询 计 税 器 等 小 工 具 以 及 纳 税 人 涉 税 信 息 查 询 等 辅 助 功 能, 纳 税 人 在 手 机 上 即 可 方 便 查 询 自 身 缴 税 欠 税 信 息 查 阅 税 务 机 关 最 新 的 通 知 公 告 各 类 税 费 业 务 的 办 事 指 南 办 税 大 厅 交 通 信 息 发 票 真 伪 鉴 别 发 票 抽 奖 登 记 税 负 计 算 等 利 用 微 信 沟 通 的 便 利 优 势 提 供 专 家 答 疑, 纳 税 人 在 微 信 聊 天 窗 口 输 入 需 要 了 解 的 内 容, 专 家 答 疑 自 动 将 纳 税 人 需 要 的 问 题 通 过 税 务 法 规 问 题 库 检 索 出 来, 并 推 送 到 纳 税 人 手 机 上, 方 便 纳 税 人 查 看 五 黑 龙 江 省 国 税 局 多 角 度 求 突 破 助 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再 升 级 来 源 : 黑 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一 是 进 一 步 加 快 速 度, 办 税 服 务 便 捷 化 在 严 格 遵 守 纳 税 服 务 各 项 基 本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升 级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简 化 办 税 流 程 目 前 黑 龙 江 省 有 150 余 项 办 税 业 务 实 现 纳 税 服 务 升 级 规 范 ; 全 面 落 实 即 时 审 批 制 首 问 责 任 制 一 次 性 补 正 告 知 制, 落 实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不 断 加 快 投 诉 受 理 办 结 速 度, 缩 短 办 理 时 限 ; 完 善 纳 税 服 务 热 线 建 设, 畅 通 投 诉 渠 道, 让 服 务 投 诉 将 更 便 捷 更 高 效 二 是 进 一 步 拓 宽 广 度, 服 务 区 域 立 体 化 在 不 断 增 加 同 城 通 办 业 务 事 项 的 同 时, 进 一 步 完 善 网 上 办 税 服 务, 增 加 网 上 办 税 服 务 厅 功 能 ; 将 自 助 办 税 终 端 设 在 企 业 集 中 离 办 税 大 厅 较 远 的 工 业 园 区 等 地, 实 现 办 税 服 务 24 小 时 不 受 时 空 局 限, 大 大 缩 短 了 纳 税 人 到 大 厅 办 理 时 间 ; 拓 宽 网 上 办 税 渠 道, 利 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二 维 码 手 机 税 收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掌 上 预 约 办 税 咨 询 三 是 进 一 步 提 升 温 度, 便 民 春 风 常 态 化 加 强 实 体 和 网 络 学 堂 建 设, 多 渠 道 及 时 把 握 纳 税 人 培 训 需 求 ; 利 用 办 税 服 务 车 主 动 上 门 为 企 业 提 供 快 捷 服 务, 为 行 动 不 便 等 需 要 帮 助 的 纳 税 人 提 供 亲 情 服 务, 深 入 偏 远 乡 村 和 林 场 提 供 便 民 服 务 ; 成 立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下 设 业 务 学 习 纳 税 服 务 社 会 公 益 等 项 目 小 组, 分 类 推 进 志 愿 服 务 工 作, 截 至 目 前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共 为 纳 税 人 延 时 办 理 业 务 1000 余 件 四 是 进 一 步 挖 掘 深 度, 便 民 举 措 系 统 化 创 新 纳 税 服 务 文 化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的 导 向 激 励 凝 聚 约 束 和 规 范 作 用, 推 行 十 心 服 务 机 制, 即 待 人 要 热 心 接 洽 要 细 心 倾 听 要 专 心 办 事 要 精 心 话 语 要 贴 心 询 问 要 虚 心 解 答 要 耐 心 承 诺 要 真 心 助 人 有 爱 心 让 纳 税 人 舒 心, 以 热 情 周 到 的 服 务 耐 心 细 致 的 讲 解, 为 纳 税 人 带 来 实 心 实 意 的 服 务, 实 实 在 在 的 温 暖, 切 切 实 实 的 便 利 14

15 六 海 南 省 国 税 局 三 个 结 合 落 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四 个 规 范 来 源 : 海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一 是 认 真 开 展 了 规 范 与 现 行 业 务 标 准 差 异 化 比 对 二 是 全 面 梳 理 了 税 收 业 务 在 税 收 征 管 方 面, 针 对 现 有 部 分 业 务 流 程 存 在 差 异, 对 多 缴 税 款 及 利 息 退 付 等 37 项 业 务 流 程 进 行 了 规 范 和 优 化, 通 过 减 少 办 理 环 节 压 缩 办 理 时 限 精 简 办 税 资 料 等 方 式 大 大 提 高 了 业 务 办 理 效 率, 降 低 了 纳 税 人 的 办 税 成 本 根 据 税 收 征 管 业 务 流 程 和 办 理 环 节 的 变 化, 重 新 调 整 了 征 管 岗 位 的 职 责 分 工 ; 为 落 实 纳 税 服 务 规 范 和 国 地 税 合 作 工 作 规 范, 划 定 和 明 确 了 相 关 部 门 的 责 任 分 工, 将 纳 税 服 务 职 责 和 国 地 税 合 作 事 项 细 分 并 落 实 到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 严 格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了 相 应 的 出 口 退 税 岗 位, 明 确 了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分 工, 加 强 了 岗 位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岗 位 之 间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七 河 北 省 地 税 局 积 极 落 实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扩 围 政 策 来 源 : 河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8 日 一 是 在 思 想 上 高 度 重 视 要 求 各 级 地 税 部 门 从 讲 政 治 顾 大 局 的 高 度, 深 刻 认 识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扩 围 的 重 要 意 义, 将 落 实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新 政 列 为 下 半 年 的 重 点 工 作, 迅 速 分 解 任 务 明 确 责 任, 确 保 全 面 落 到 实 处 二 是 在 服 务 上 持 续 跟 进 各 单 位 充 分 利 用 电 视 电 台 报 刊 办 税 服 务 厅 和 网 站 微 博 微 信 等 各 种 媒 介, 广 泛 宣 传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调 整 背 景 意 义 政 策 内 容 操 作 要 点,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确 保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应 知 尽 知 同 时, 及 时 调 整 纳 服 热 线 税 收 业 务 知 识 库 相 关 政 策 内 容, 加 强 热 线 人 员 培 训, 确 保 优 惠 政 策 宣 传 到 位 服 务 到 位 三 是 在 征 管 上 继 续 发 力 借 助 金 税 三 期 应 用 系 统 成 功 上 线, 各 级 地 税 部 门 筛 选 清 分 年 利 润 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介 于 20 万 元 至 30 万 元 之 间 的 小 微 企 业 名 单, 逐 户 宣 传 辅 导, 讲 解 具 体 操 作 规 定, 让 新 纳 入 优 惠 范 围 的 小 微 企 业 知 悉 政 策 规 定, 明 白 优 惠 流 程, 熟 悉 报 表 填 写, 确 保 应 享 尽 享 四 是 在 监 督 上 不 断 强 化 将 落 实 小 微 企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列 为 一 号 督 查 事 项, 设 置 专 门 指 标, 纳 入 绩 效 考 评, 从 而 层 层 传 导 压 力 落 实 责 任 对 于 贯 彻 实 施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不 回 避 不 拖 延,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办 法, 抓 好 后 续 整 改, 确 保 政 策 落 实 不 打 折 扣 15

16 八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地 税 局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激 发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来 源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运 用 互 联 网 + 思 维, 创 新 地 税 服 务 方 式 通 过 网 站 和 各 种 主 流 网 络 社 交 工 具, 建 立 面 向 纳 税 人 税 务 人 的 咨 询 空 间 创 意 空 间, 形 成 改 征 纳 互 动 咨 询 互 助 的 良 好 生 态, 降 低 创 业 从 思 维 到 实 践 的 门 槛 加 快 官 方 办 税 软 件 及 APP 的 开 发 推 广, 提 高 办 税 的 便 利 程 度 建 立 互 联 网 + 培 训 + 办 税 + 宣 传 四 位 一 体 服 务 新 模 式, 开 发 网 上 涉 税 事 项 查 询 预 约 服 务 平 台 和 微 信 平 台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减 政 放 权 为 创 新 助 力 全 面 开 展 先 办 后 审, 大 力 推 行 简 并 工 作 流 程 简 除 报 送 资 料 和 简 化 免 填 表 单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大 支 持 创 新 示 范 区 建 设 力 度, 配 合 省 地 税 局 制 定 促 进 东 湖 示 范 区 自 主 创 新 20 条 税 收 政 策 意 见, 推 广 中 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税 收 试 点 政 策 股 权 奖 励 分 期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试 点 政 策 等, 并 在 东 湖 高 新 区 率 先 推 广 减 免 税 即 审 即 办 和 简 优 管 理 模 式,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减 免 税 实 行 当 场 办 进 一 步 加 大 国 地 税 合 作 力 度, 在 信 息 共 享 联 合 办 税 联 合 征 管 联 合 宣 传 等 方 面 进 行 高 效 合 作 推 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落 地, 激 发 创 新 创 业 活 力 围 绕 全 面 创 新 改 革 试 验 区 的 总 体 要 求, 努 力 用 好 用 活 用 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在 鼓 励 企 业 研 发 投 入 方 面, 对 企 业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加 计 扣 除 九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地 税 局 四 举 措 扎 实 开 展 国 地 税 合 作 来 源 ::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9 日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合 作 规 范 (1.0) 版 出 台 后,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国 地 税 依 据 该 文 件 要 求, 进 一 步 整 合 征 管 资 源, 实 现 管 理 协 同 征 管 互 助 和 信 息 共 享, 有 效 解 决 机 构 分 设 给 税 收 管 理 带 来 的 信 息 不 畅 等 问 题, 确 保 税 收 执 法 公 平 公 正 高 效 1 建 立 国 地 税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国 地 税 联 合 开 展 征 管 业 务 协 作,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交 换, 目 前 已 实 现 国 地 税 税 务 登 记 联 合 办 证 委 托 国 税 代 征 门 征 开 票 相 关 地 方 税 费 定 期 交 换 申 报 信 息 统 一 并 规 范 注 销 登 记 流 程 联 合 开 展 纳 税 信 用 登 记 评 定 等 业 务 2 开 展 五 证 合 一 商 事 改 革 与 国 税 市 场 监 管 社 保 统 计 等 部 门 协 同 开 展 五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通 过 对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网 络 平 台 信 息 系 统 的 有 机 整 合, 实 现 信 息 数 据 16

17 的 统 一 性 和 完 整 性, 为 实 施 数 据 比 对 开 展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创 造 了 条 件 3 国 地 税 共 同 开 发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如 义 乌 市 国 地 税 为 解 决 双 方 在 税 收 征 管 中 存 在 户 籍 管 理 不 到 位 定 额 核 定 不 统 一 财 务 报 表 数 据 不 一 致 等 信 息 不 对 称 的 问 题, 于 2014 年 9 月 开 始 搭 建 国 地 税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目 前 该 平 台 已 实 现 共 享 信 息 的 实 时 交 换, 功 能 涵 盖 了 国 地 税 登 记 信 息 定 额 信 息 征 收 信 息 财 务 数 据 以 及 计 财 报 表 等 日 常 征 管 信 息 4 开 展 国 地 税 联 合 执 法 工 作 为 解 决 市 场 范 围 内 与 市 场 范 围 外 纳 税 人 税 负 不 一 致 的 问 题, 国 地 税 组 成 17 个 清 查 小 组 在 义 乌 城 区 专 业 街 范 围 内 开 展 漏 征 漏 管 户 的 联 合 执 法 活 动, 共 清 查 纳 税 人 692 户, 国 税 补 缴 税 款 249 万 元, 地 税 补 缴 税 款 144 万 元 17

18 反 避 税 动 态 一 OECD 发 布 BEPS15 项 行 动 计 划 来 源 : 转 让 定 价 先 锋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8 日 10 月 5 日 OECD 发 布 13 份 报 告, 涵 盖 15 项 BEPS 行 动 计 划, 同 时 发 布 了 一 份 BEPS 解 释 性 声 明, 全 面 介 绍 方 案 的 概 述 以 及 全 球 实 施 的 目 标 与 步 骤 G20 领 导 人 将 于 2015 年 11 月 日 在 土 耳 其 安 塔 利 亚 对 这 些 建 议 给 予 最 终 批 准 到 11 月 份,G20 成 员 国 还 将 根 据 BEPS 行 动 计 划 第 15 号 对 采 用 多 边 工 具 更 新 税 收 双 边 协 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讨 论, 这 一 程 序 有 望 使 现 有 的 3000 多 个 税 收 双 边 协 定 在 2016 年 底 之 前 完 成 报 告 还 明 确 了 年 的 进 一 步 工 作 安 排 : 制 定 关 于 打 击 不 合 理 间 接 转 让 资 产 的 政 策, 尤 其 针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 制 定 针 对 评 估 高 风 险 或 重 点 行 业 的 BEPS 风 险 的 工 具 包 ; 制 定 支 持 发 展 中 国 家 有 效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文 件 记 录 的 工 具 包 ; 制 定 增 强 税 收 协 定 谈 判 能 力 的 工 具 包 ; 制 定 关 于 帮 助 各 国 寻 求 解 决 跨 国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间 付 款 的 税 基 侵 蚀 问 题 实 施 规 则 的 工 具 包, 尤 其 是 针 对 支 付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管 理 和 服 务 费 等 问 题 ; 制 定 关 于 解 决 通 过 供 应 链 重 组 实 现 人 为 利 润 转 移 安 排 的 工 具 包 二 BEPS 项 目 成 果 发 布 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就 OECD BEPS 项 目 成 果 提 出 中 国 落 地 方 针 来 源 : 转 让 定 价 先 锋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2 日 继 OECD 于 10 月 5 日 发 布 BEPS 项 目 最 终 报 告 后, 中 国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昨 日 在 京 对 商 界 和 媒 体 召 开 BEPS 项 目 成 果 发 布 会, 并 同 期 发 布 BEPS 项 目 15 项 行 动 最 终 报 告 中 文 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司 廖 体 忠 司 长 王 晓 悦 副 司 长 相 关 官 员 以 及 来 自 OECD 的 BEPS 项 目 负 责 人 Raffaele Russo 先 生 与 会 并 做 出 相 关 发 言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BEPS) 项 目 是 由 二 十 国 集 团 (G20) 领 导 人 背 书, 并 委 托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推 进 的 国 际 税 改 项 目, 旨 在 建 立 有 利 于 全 球 经 济 增 长 的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体 系 并 通 过 各 国 行 政 合 作 机 制 共 同 打 击 国 际 性 逃 税 行 为 OECD 于 2015 年 10 月 5 日 发 布 OECD/G20 BEPS 项 目 2015 年 最 终 报 告 英 文 版, 共 15 项 产 出 成 果 和 一 份 解 释 性 声 明 这 些 成 果 已 于 10 月 8 日 由 G20 财 长 与 央 行 行 长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将 提 交 11 月 G20 安 塔 利 亚 峰 会 由 各 国 领 导 人 背 18

19 书 在 OECD 发 布 最 终 报 告 英 文 版 的 数 日 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召 开 BEPS 项 目 2015 年 成 果 宣 讲 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司 廖 体 忠 司 长, 王 晓 悦 副 司 长, 相 关 处 室 官 员 以 及 OECD BEPS 项 目 负 责 人 Raffaele Russo 先 生 分 别 就 各 自 对 BEPS 项 目 的 见 解 和 最 终 报 告 的 解 读, 以 及 对 于 在 中 国 的 政 策 反 应 和 执 行 实 践 做 出 了 一 系 列 分 享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官 方 网 站 也 在 会 后 第 一 时 间 发 布 了 OECD/G20 BEPS 项 目 的 2015 年 最 终 报 告 的 中 文 版 (2015 年 最 终 报 告 ) 对 于 BEPS 取 得 的 主 要 成 就, 廖 司 长 总 结 了 如 下 五 个 重 大 突 破 : 在 数 字 经 济 领 域,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成 型 的 建 议 措 施 出 台, 但 是 确 定 了 实 质 性 经 济 存 在 测 试 的 原 则 (substantial economic presence test), 并 引 入 了 税 收 存 在 (taxable presence) 的 概 念, 这 些 原 则 和 概 念 的 确 定 对 于 将 来 在 数 字 经 济 领 域 相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探 讨 都 奠 定 了 有 力 基 础 在 防 止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的 滥 用 领 域, 包 括 防 止 协 定 滥 用 和 转 让 定 价 领 域 等 有 相 当 成 就 在 增 加 信 息 透 明 度 领 域, 包 括 分 国 别 报 告 转 让 定 价 文 档 以 及 强 制 性 披 露 要 求 中 都 有 相 当 程 度 的 体 现 在 增 加 确 定 性 领 域, 针 对 可 能 产 生 的 不 确 定 性 以 及 由 于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双 重 征 税, 也 有 相 应 措 施 的 解 决 在 国 际 合 作 互 助 领 域, 作 为 多 个 国 家 共 同 参 与 的 立 法 行 动, 已 有 超 过 七 十 个 国 家 参 与 的 多 边 公 约 将 对 相 关 信 息 交 换 及 征 管 互 助 方 面 起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重 要 作 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将 展 开 的 BEPS 中 国 落 地 计 划 总 体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改 革 中 国 的 国 际 税 收 管 理 格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司 于 今 年 年 初 成 立 了 新 的 对 外 税 务 处, 旨 在 更 好 的 针 对 对 外 投 资 进 行 管 理 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2. 统 一 全 国 风 险 应 对 机 制 2015 年 年 底 前 考 虑 出 台 文 件, 在 部 分 总 部 集 中 地 针 对 国 际 税 收 相 关 事 务 试 行 总 部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集 中 管 理 3. 进 行 BEPS 成 果 国 内 法 的 转 化 修 改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2 号 文 )( 征 求 意 见 稿 已 出 ); 对 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新 加 坡 共 和 国 政 府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条 文 解 释 ( 75 号 文 ) 和 BEPS 相 关 的 研 究 成 果 ( 包 括 常 设 机 构 条 款 ) 并 进 一 步 考 虑 修 订 75 号 文 方 案 ; 考 虑 修 改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相 关 条 款 ; 进 一 步 加 强 情 报 交 换 和 透 明 度 建 设 等 等 4. 进 一 步 全 面 推 进 信 息 化 管 理 廖 司 长 强 调, 在 此 政 策 制 定 和 执 行 的 过 程 中 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四 大 转 变 和 一 个 策 略, 即 : 资 本 输 出 国 到 资 本 输 入 国 的 转 变, 效 益 驱 动 到 创 新 驱 动 的 转 变, 从 制 造 业 单 一 现 代 化 到 价 值 链 全 19

20 链 条 现 代 化 的 转 变, 从 世 界 工 厂 到 世 界 市 场 的 转 变, 以 及 一 带 一 路 的 基 本 战 略 后 BEPS 时 期 OECD 的 相 关 计 划 和 中 国 的 持 续 参 与 从 2016 年 开 始,G20 和 OECD 国 家 将 继 续 在 平 等 的 基 础 上 开 展 后 续 工 作, 包 括 : 金 融 交 易 的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交 易 利 润 分 割 法 的 指 引, 无 形 资 产 的 定 价 问 题, 常 设 机 构 利 润 归 属 规 则 的 调 整, 非 共 同 投 资 工 具 的 税 收 协 定 适 用 问 题, 保 险 和 银 行 业 集 团 的 利 息 和 金 融 支 付 税 务 扣 除 问 题, 多 边 工 具 的 谈 判 与 起 草 等 等 此 外,OECD 已 经 一 致 同 意 尽 快 构 建 后 BEPS 包 容 性 工 作 架 构, 监 督 BEPS 成 果 的 落 实, 并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提 供 帮 助 中 国 将 持 续 深 入 积 极 的 参 与 这 一 系 列 过 程 2015 年 部 分 最 终 报 告 的 相 关 概 述 和 对 于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2015 年 最 终 报 告 包 括 15 项 行 动 计 划 报 告 和 一 份 解 释 性 声 明, 并 提 出 了 针 对 BEPS 项 目 15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一 揽 子 措 施 OECD 各 成 员 国 已 就 全 面 的 一 揽 子 措 施 达 成 了 共 识, 承 诺 将 遵 循 并 一 致 落 实 这 些 一 揽 子 措 施 包 括 更 新 最 新 标 准 重 新 修 订 现 有 标 准, 采 取 通 用 方 案 以 缩 小 各 国 法 规 的 差 异, 以 及 基 于 最 佳 措 施 指 定 的 指 南 : 出 台 协 商 的 最 低 标 准 : 对 有 害 税 收 实 践 ( 行 动 计 划 5) 税 收 协 定 滥 用 ( 行 动 计 划 6) 分 国 别 报 告 ( 行 动 计 划 13) 和 争 端 解 决 ( 行 动 计 划 14) 的 建 议 ; 修 订 现 有 的 国 际 标 准 : 修 订 的 OECD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 行 动 计 划 8-10), 修 订 的 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 包 括 关 于 常 设 机 构 地 位 的 行 动 计 划 7); 常 用 方 法 和 国 内 法 律 的 最 佳 实 践 : 混 合 错 配 安 排 ( 行 动 计 划 2),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规 则 ( 行 动 计 划 3), 利 息 扣 除 限 制 ( 行 动 计 划 4) 和 税 收 筹 划 方 案 的 强 制 披 露 ( 行 动 计 划 12); 分 析 性 报 告 : 数 字 经 济 的 税 收 挑 战 ( 行 动 计 划 1),BEPS 数 据 统 计 分 析 ( 行 动 计 划 11) 和 基 于 建 议 实 施 税 收 协 定 的 多 边 工 具 ( 行 动 计 划 15) 针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此 次 宣 讲 会 涵 盖 的 行 动 计 划 的 内 容 概 述 如 下 : 第 3 项 行 动 计 划 制 定 有 效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CFC) 规 则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制 度 是 防 止 纳 税 人 将 利 润 转 移 至 低 税 国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而 逃 避 或 递 延 税 收 的 制 度 根 据 该 制 度, 符 合 规 定 的 所 得 即 使 没 有 汇 回 国 内 也 要 视 同 汇 回 征 税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制 度 事 关 各 国 经 济 政 策, 也 关 系 企 业 竞 争 力 因 此, 报 告 没 有 要 求 各 国 统 一 进 行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立 法, 而 仅 就 立 法 要 素 所 得 认 定 外 国 税 收 抵 免 境 外 股 息 免 税 等, 提 出 最 佳 实 践, 以 供 各 国 参 考 第 3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最 终 报 告 对 有 效 的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规 则 的 必 要 构 成 要 件 提 出 了 建 议 最 终 报 告 指 出 这 些 建 议 并 非 最 低 标 准, 而 是 为 确 保 选 择 采 用 它 们 的 管 辖 区 能 有 一 套 规 则 以 有 效 防 止 纳 税 人 将 利 润 转 移 至 外 国 子 公 司 设 计 有 效 受 控 外 国 公 司 规 则 的 六 大 构 成 要 素 包 括 定 义 ( 包 括 控 制 的 定 义 ), 豁 免 和 门 槛, 所 得 的 定 义, 所 得 的 计 算, 归 属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以 及 防 止 和 消 除 双 重 征 税 20

21 对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 鉴 于 中 国 积 极 参 与 BEPS 议 题 的 讨 论,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正 在 全 面 修 订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并 发 布 了 征 求 意 见 稿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十 章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已 充 分 借 鉴 BEPS 报 告 中 分 享 的 最 佳 实 践, 并 结 合 中 国 实 际 对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的 构 成 要 件 进 行 了 细 化, 细 化 内 容 包 括 控 制 的 定 义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利 润 中 应 归 属 于 居 民 企 业 部 分 的 判 定 及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豁 免 条 件 等 第 7 项 行 动 计 划 - 防 止 人 为 规 避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第 7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最 终 报 告 提 议 对 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第 5 条 中 常 设 机 构 的 定 义 进 行 修 改, 以 防 止 外 国 企 业 在 其 他 国 家 开 展 运 营 时 通 过 如 下 安 排 及 策 略 避 免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修 改 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第 5 条 第 5 款 报 告 约 定 : 若 某 人 在 某 国 开 展 的 活 动 是 为 了 经 常 性 订 立 由 境 外 企 业 履 行 的 合 同, 则 应 认 定 该 境 外 企 业 在 该 国 构 成 应 税 机 构 场 所 (taxable presence), 除 非 该 人 所 开 展 的 活 动 是 其 独 立 经 营 的 一 部 分 修 改 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第 5 条 第 4 款 该 款 是 常 设 机 构 的 豁 免 规 定 随 着 数 字 化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商 业 模 式 的 变 革, 企 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的 方 式 也 在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在 某 些 情 形 下, 以 往 被 认 为 仅 仅 是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的 活 动, 现 在 可 能 属 于 企 业 核 心 业 务 活 动 为 了 确 保 在 一 国 开 展 的 核 心 业 务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在 该 国 征 税, 报 告 建 议 对 该 款 进 行 修 改, 以 确 保 豁 免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应 对 合 同 及 活 动 拆 分 报 告 认 为, 在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跨 国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改 变 架 构 轻 易 获 取 税 收 利 益, 因 此, 有 必 要 明 确 企 业 不 能 将 整 体 商 业 运 营 拆 分 成 不 同 的 业 务, 使 得 每 个 业 务 都 满 足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的 要 求, 从 而 适 用 于 常 设 机 构 豁 免 规 定 此 外, 范 本 第 5 条 第 3 款 关 于 建 筑 工 地 的 规 定 也 由 于 紧 密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拆 分 合 同 而 被 滥 用 对 此,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将 纳 入 主 要 目 的 测 试, 以 解 决 合 同 拆 分 带 来 的 BEPS 问 题 对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2010 年 发 布 的 75 号 文 第 五 条 常 设 机 构 的 解 释 已 经 涵 盖 了 BEPS 第 7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部 分 建 议, 例 如, 企 业 不 能 将 整 体 商 业 运 营 拆 分 成 不 同 的 业 务, 使 得 一 些 机 构 场 所 形 式 上 满 足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的 要 求, 从 而 符 合 常 设 机 构 豁 免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表 示, 会 考 虑 结 合 未 来 OECD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的 修 订, 吸 收 BEPS 第 7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建 议, 考 虑 中 国 的 特 殊 实 际 情 况, 进 一 步 研 究 针 对 75 号 文 如 何 衔 接 第 7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部 分 建 议, 以 防 止 人 为 规 避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第 8-10 项 行 动 计 划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定 价 指 引 基 于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转 让 定 价 规 则 偏 重 于 依 据 合 同 分 配 功 能 资 产 和 风 险, 这 就 导 致 现 有 的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容 易 被 不 当 使 用, 从 而 使 转 让 定 价 的 结 果 与 跨 国 企 业 实 际 经 济 活 动 和 价 值 创 造 不 一 21

22 致 因 此,BEPS 第 8 至 10 项 行 动 计 划 要 求 在 无 形 资 产 风 险 和 高 风 险 交 易 三 大 领 域 进 一 步 完 善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确 保 转 让 定 价 结 果 与 企 业 价 值 创 造 相 一 致 对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包 含 了 与 无 形 资 产 交 易 相 关 的 全 新 章 节 其 中 对 无 形 资 产 采 用 了 与 OECD 相 同 的 宽 泛 定 义 : 即 纳 税 人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金 融 资 产, 并 且 第 三 方 在 可 比 交 易 条 件 下 愿 意 为 获 得 该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付 费 在 某 些 方 面, 为 适 应 中 国 实 际 情 况,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内 容 还 是 与 BEPS 报 告 中 的 意 见 有 差 异 关 于 此 方 面 的 更 多 详 情, 敬 请 参 阅 安 永 2015 年 9 月 发 布 的 转 让 定 价 通 讯 第 12 项 行 动 计 划 强 制 披 露 规 则 第 12 项 行 动 计 划 的 最 终 报 告 提 出 一 系 列 强 制 性 披 露 制 度 建 议 该 制 度 的 设 计 旨 在 通 过 为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早 期 信 息 从 而 提 高 透 明 度, 威 慑 潜 在 恶 意 税 收 筹 划 方 案 以 及 尽 早 识 别 与 滥 用 协 定 有 关 的 被 认 为 构 成 BEPS 相 关 纳 税 风 险 的 发 起 人 和 纳 税 人 各 国 可 自 行 选 择 是 否 采 用 强 制 披 露 制 度 同 时, 在 第 12 项 行 动 计 划 最 终 报 告 下 提 出 的 建 议 并 不 会 成 为 最 低 标 准 对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 第 12 项 行 动 计 划 对 正 在 修 改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给 予 了 指 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表 示 会 考 虑 如 何 适 当 的 引 入 强 制 披 露 规 则 到 中 国 国 内 法, 赋 予 纳 税 人 和 筹 划 方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对 恶 意 税 收 筹 划 形 成 威 慑 以 便 税 务 机 关 及 时 掌 握 信 息, 从 而 优 化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第 13 项 行 动 计 划 转 让 定 价 文 档 和 国 别 报 告 报 告 要 求 纳 税 人 向 税 务 管 理 机 关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转 让 定 价 资 料, 包 括 三 部 分 : 主 文 档 地 方 文 档 和 国 别 报 告 主 文 档 一 般 包 含 企 业 集 团 全 球 组 织 架 构 功 能 风 险 分 布 全 球 运 营 状 况, 集 团 内 部 转 让 定 价 政 策 等 宏 观 信 息 地 方 文 档 主 要 包 含 关 联 方 交 易 交 易 额 及 其 转 让 定 价 分 析 等 国 别 报 告 主 要 包 括 : 集 团 内 各 运 营 单 位 在 各 国 的 经 营 情 况, 集 团 内 部 的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以 及 纳 税 情 况, 各 国 经 营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指 标 以 及 所 承 担 的 功 能 风 险 等 交 换 的 信 息 将 被 予 以 保 密 国 别 报 告 不 能 直 接 用 于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只 能 用 于 风 险 识 别 监 控 和 调 查 国 别 报 告 要 在 各 国 税 务 主 管 当 局 之 间 签 署 多 边 协 议, 且 国 内 立 法 和 行 政 以 及 技 术 手 段 到 位 后 才 执 行 OECD 希 望 从 2016 年 1 月 开 始 要 求 跨 国 公 司 向 居 民 国 提 交 国 别 资 料 对 中 国 的 借 鉴 意 义 :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针 对 国 别 报 告 中 的 大 部 分 规 定 与 BEPS 的 相 关 建 议 保 持 一 致 中 国 属 于 采 纳 BEPS 第 13 项 行 动 计 划 中 建 议 的 首 批 国 家 之 一, 采 用 了 关 于 同 期 资 料 的 三 个 组 成 部 分, 即 主 体 文 档 本 地 文 档 和 国 别 报 告 关 于 主 体 文 档 内 容 的 规 定 与 BEPS 的 指 引 几 乎 22

23 一 致 对 于 本 地 文 档, 征 求 意 见 稿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涵 盖 程 度 则 超 出 了 BEPS 的 要 求 对 于 BEPS 最 终 报 告 的 具 体 内 容, 廖 体 忠 司 长 指 出, 所 有 报 告 始 终 贯 彻 了 一 条 总 的 指 导 性 原 则, 即 : 利 润 在 经 济 活 动 发 生 地 和 价 值 创 造 地 征 税 在 这 个 经 济 全 球 化 的 时 代, 尽 管 国 际 合 作 是 大 势 所 趋, 捍 卫 一 国 主 权 依 然 是 根 本 也 正 因 如 此, 解 释 性 声 明 在 第 二 十 三 款 下 添 加 了 中 国 强 力 主 张 的 一 条 规 定 : 在 不 违 背 国 际 法 承 诺 的 前 提 下, 各 国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实 施 以 及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实 施 这 些 变 革 而 在 另 一 方 面, 尤 其 是 在 国 内 立 法 实 施 BEPS 成 果 方 面, 中 国 则 将 在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平 衡 对 国 际 社 会 的 承 诺, 并 在 如 何 实 施 相 关 措 施 过 程 中 尽 量 与 国 际 社 会 协 调 一 致 针 对 部 分 人 士 在 初 期 对 于 BEPS 项 目 的 怀 疑, 廖 司 长 指 出, 整 个 行 动 计 划 过 程 遵 循 的 机 制 是 基 本 公 平 的, 所 有 参 与 国 享 有 同 样 的 表 决 权, 没 有 任 何 一 个 单 一 国 家 可 以 控 制 或 主 导 规 则 的 制 订 过 程 最 为 重 要 的 是, 全 体 参 与 国 遵 循 一 个 共 同 的 遵 循 经 济 实 质 的 指 导 原 则 来 探 讨 如 何 更 加 公 平 的 权 衡 和 划 分 各 国 的 税 收 征 税 主 权 诚 如 国 际 司 领 导 指 出 的 一 样,BEPS 是 近 百 年 来 对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的 一 次 里 程 碑 式 的 改 革, 是 全 球 各 类 经 济 体 以 多 边 合 作 的 形 式 进 行 的 一 次 改 革 性 合 作 的 良 好 范 例 在 此 项 国 际 税 改 中, 中 国 以 OECD 合 作 伙 伴 的 身 份 平 等 参 与 BEPS 行 动 计 划, 与 OECD 国 家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和 义 务, 提 出 很 多 代 表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意 见 ; 另 一 方 面, 中 国 也 将 全 面 借 鉴 BEPS 三 重 点 关 注 :2015 年 我 国 反 避 税 预 计 实 现 增 收 600 亿 元 来 源 : 转 让 定 价 先 锋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8 日 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税 务 司 举 办 的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BEPS) 项 目 成 果 宣 讲 会 上 获 悉,2015 年 我 国 反 避 税 预 计 实 现 增 收 600 亿 元 BEPS 项 目 是 由 二 十 国 集 团 (G20) 领 导 人 于 2013 年 9 月 背 书 并 委 托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启 动 实 施 的 国 际 税 改 项 目, 被 称 为 近 百 年 来 国 际 税 收 体 系 最 大 改 革, 旨 在 修 改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遏 止 国 际 逃 避 税 行 为, 共 计 61 个 国 家 参 与 刚 刚 结 束 的 G20 财 长 与 央 行 行 长 会 议 已 审 议 通 过 了 BEPS 项 目 最 新 15 项 成 果, 其 中 包 括 世 界 主 要 经 济 体 在 转 让 定 价 防 止 协 定 滥 用 弥 合 国 内 法 漏 洞 应 对 数 字 经 济 挑 战 等 方 面 达 成 的 重 要 共 识, 税 务 总 局 10 日 公 布 了 其 中 文 版 根 据 OECD 统 计, 全 球 每 年 4% 至 10%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因 跨 境 逃 避 税 流 失, 每 年 损 失 约 为

24 亿 至 2400 亿 美 元 如 果 想 挽 回 这 些 税 收 流 失, 国 际 社 会 必 须 携 手 改 革 现 有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体 系 税 务 总 局 国 际 税 务 司 副 司 长 王 晓 悦 说, 参 与 BEPS 配 中 得 到 公 平 合 理 的 份 额, 进 一 步 维 护 我 国 税 收 权 益, 也 有 利 于 推 动 国 内 税 制 改 革, 完 善 税 收 立 法, 提 升 税 收 征 管 水 平 据 介 绍, 中 国 也 在 积 极 借 鉴 BEPS 项 目, 拓 展 反 避 税 成 果 例 如, 目 前 中 国 已 建 立 分 行 业 分 地 区 分 年 度 分 投 资 国 的 跨 国 企 业 利 润 水 平 指 标 监 控 体 系, 防 止 我 国 利 润 向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转 移 ; 加 大 反 避 税 调 查 力 度,2014 年 税 务 系 统 通 过 反 避 税 实 现 增 收 523 亿 元, 增 加 11.5% 四 中 国 香 港 落 实 与 北 欧 税 务 管 辖 区 签 订 的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协 定 及 与 内 地 签 订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议 定 书 来 源 : 转 让 定 价 先 锋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8 日 香 港 政 府 2015 年 10 月 2 日 於 宪 报 刊 载 六 份 命 令, 以 落 实 香 港 与 六 个 北 欧 税 务 管 辖 区 ( 即 丹 麦 法 罗 群 岛 格 陵 兰 冰 岛 挪 威 及 瑞 典 ) 所 签 订 的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协 定 的 命 令 另 一 份 命 令 亦 於 同 日 刊 宪, 以 落 实 香 港 与 内 地 就 两 地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 安 排 ) 所 签 订 的 第 四 议 定 书 以 上 各 项 命 令 由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制 订 政 府 发 言 人 说 : 香 港 与 上 述 六 个 北 欧 税 务 管 辖 区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八 月 签 订 税 务 资 料 交 换 协 定, 为 香 港 与 有 关 税 务 管 辖 区 订 立 机 制, 因 应 对 方 就 其 税 务 事 宜 的 评 估 或 执 行 提 出 的 请 求, 进 行 交 换 资 料 至 於 在 本 年 四 月 签 订 的 第 四 议 定 书 旨 在 使 安 排 的 执 行 更 为 清 晰 第 四 议 定 书 : ( 一 ) 阐 明 投 资 基 金 在 内 地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资 格 的 条 件 ; ( 二 ) 阐 明 一 方 居 民 就 买 卖 另 一 方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取 得 收 益 的 税 负 ; ( 三 ) 把 内 地 向 香 港 居 民 就 收 取 飞 机 和 船 舶 租 赁 业 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征 收 的 预 扣 税 税 率, 由 7% 降 低 至 5%; 以 及 ( 四 ) 扩 阔 有 关 安 排 的 资 料 交 换 安 排 下 所 涵 盖 的 税 项 种 类 范 围 上 述 各 项 命 令 将 於 十 月 十 四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交 换 协 定 和 第 四 议 定 书 将 会 在 香 港 及 相 关 协 定 伙 伴 各 自 完 成 有 关 的 批 准 程 序 后 生 效 五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最 后 一 公 里, 力 争 明 年 上 路 来 源 : 转 让 定 价 先 锋 24

25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9 日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终 于 在 今 年 8 月 25 日 正 式 签 署, 力 拚 明 年 上 路, 协 议 生 效 后, 经 由 第 三 地 投 资 大 陆 的 台 商, 都 能 适 用 相 关 租 税 优 惠, 可 望 为 间 接 投 资 大 陆 的 台 商 解 套, 也 将 是 租 税 上 的 一 大 利 多 中 国 台 湾 财 政 部 国 际 财 政 司 司 长 宋 秀 玲 在 演 讲 时 表 示,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一 旦 生 效, 例 如 第 三 地 若 提 供 相 关 事 证, 证 明 企 业 的 实 际 管 理 处 所 在 中 国 台 湾, 按 OECD 国 际 范 例 规 定, 凡 是 大 陆 给 付 给 第 三 地 的 股 利, 将 能 适 用 5% 优 惠 税 率 其 次, 在 台 有 实 际 管 理 处 所 的 台 商, 不 限 公 司 规 模, 包 括 所 得 税 营 业 利 润 两 岸 海 空 运 收 入 等, 将 可 适 用 免 税 或 优 惠 税 率 ; 尤 其 在 大 陆 没 有 实 质 管 理 处 所 的 台 资 企 业, 营 业 利 润 将 可 免 税 宋 秀 玲 进 一 步 提 醒,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的 租 税 优 惠, 必 须 由 台 资 企 业 或 个 人 向 税 务 机 关 主 张, 才 能 适 用 相 关 优 惠, 中 国 台 湾 财 政 部 目 前 正 在 订 定 协 议 相 关 子 法 规, 以 利 协 议 上 路 后 的 报 税 实 务 运 作 顺 畅 目 前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已 送 请 立 法 院 审 议, 一 旦 逐 条 审 查 通 过, 预 计 最 快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上 述 租 税 优 惠 就 能 生 效 适 用 安 侯 建 业 提 醒,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将 于 双 方 完 成 各 自 的 法 定 程 序 后 正 式 生 效, 所 适 用 的 是 协 议 生 效 后 的 次 年 1 月 1 日 起, 台 资 企 业 所 实 际 给 付 之 金 额 与 所 得, 台 商 应 特 别 留 意 相 关 报 税 规 定 安 侯 建 业 税 务 投 资 部 执 行 副 总 陈 彩 凰 表 示,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上 路 后, 有 利 台 资 企 业 或 台 干 优 先 被 认 定 为 在 台 居 民, 将 能 因 此 适 用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享 有 消 除 双 重 课 税 减 轻 整 体 税 负 的 好 处 就 目 前 两 岸 间 经 贸 往 来 频 繁 的 程 度, 再 加 上 两 岸 跨 境 及 国 际 课 税 的 建 制 逐 步 成 熟, 赴 陆 台 商 的 家 数 及 营 运 规 模 仍 有 增 长 的 趋 势, 若 无 消 除 所 得 重 复 课 税 的 机 制, 将 大 幅 增 加 其 税 务 风 险, 足 见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的 签 订 确 有 其 必 要 性 陈 彩 凰 表 示,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并 非 立 即 解 决 企 业 于 两 岸 营 运 各 项 疑 虑 的 万 灵 丹 特 效 药, 但 却 是 进 一 步 达 成 消 除 双 重 课 税, 使 台 商 可 在 合 理 的 租 税 环 境 下 营 运, 为 中 国 台 湾 对 外 签 署 租 税 协 议 的 重 要 里 程 碑 此 外, 陈 彩 凰 指 出,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的 条 文, 已 有 明 确 订 定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的 认 定 条 件, 如 果 台 干 同 时 为 中 国 台 湾 及 大 陆 居 住 者, 身 分 认 定 将 按 永 久 住 所 主 要 利 益 中 心 所 在 地 经 常 居 所 的 顺 序, 决 定 唯 一 居 住 者 身 分 换 句 话 说,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生 效 后, 台 干 只 要 符 合 3 大 条 件 :1. 在 陆 居 留 不 超 过 183 天 ;2. 所 得 非 大 陆 居 住 者 雇 主 给 付 ;3. 所 得 非 由 大 陆 营 运 处 所 负 担, 其 提 供 劳 务 所 取 得 的 所 得, 在 大 陆 可 免 征 所 得 税, 这 三 项 认 定 标 准 系 参 考 国 际 相 关 学 理 也 属 有 利, 有 助 于 台 商 在 大 陆 获 得 合 理 的 租 税 待 遇, 使 中 国 台 湾 及 大 陆 之 间 的 投 资 更 具 吸 引 力 25

26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上 路 后, 对 于 台 商 因 应 大 陆 税 局 的 查 核 有 何 影 响 呢? 安 侯 建 业 税 务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潘 美 红 表 示, 近 年 大 陆 的 反 避 税 管 理, 主 有 6 大 面 向, 包 括 :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受 控 外 国 企 业 资 本 弱 化 转 让 定 价 及 一 般 反 避 税 措 施, 以 获 取 税 收 利 益 其 中, 中 国 大 陆 启 动 一 般 反 避 税 措 施, 主 要 是 针 对 不 具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不 符 合 经 济 实 质 的 商 业 活 动, 进 行 反 避 税 管 理, 而 大 陆 税 局 已 发 布 的 146 号 文 16 号 文, 均 为 近 期 的 查 核 重 点, 台 商 不 可 不 慎 潘 美 红 指 出, 大 陆 税 局 针 对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服 务 费, 或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之 境 外 关 联 方 费 用, 对 于 避 税 嫌 疑 明 显 的 企 业 严 加 查 核 ; 依 据 统 计,146 号 文 发 布 后 各 地 补 税 金 额 将 近 10 亿 人 民 币 中 国 何 晓 宜 税 务 合 伙 人 表 示, 过 去 两 岸 双 方 缺 乏 相 应 调 整 机 制, 有 了 协 议 之 后, 当 一 方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时, 若 有 重 复 课 税 的 问 题, 台 商 可 透 过 两 岸 税 局 启 动 相 互 协 商 程 序, 以 争 取 另 一 方 进 行 相 对 应 调 整, 而 且 相 互 协 商 的 结 果, 将 能 同 时 约 束 两 岸 企 业 及 税 局, 以 解 决 重 复 课 税 的 问 题, 对 台 商 将 是 一 大 利 多 另 外, 根 据 两 岸 租 税 协 议, 未 来 年 度 的 移 转 订 价 问 题 可 采 用 双 边 预 先 订 价 协 议 (Bilateral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bapa) 解 决, 将 双 重 课 税 的 风 险 减 至 最 低, 并 藉 由 两 岸 税 务 机 关 的 协 商, 找 到 相 对 合 理 的 利 润 区 间, 以 减 少 补 税 风 险 六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改 备 案 后 的 后 续 管 理 来 源 :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审 批 改 备 案 后,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中 的 难 点, 根 源 就 在 于 将 原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的 前 置 审 批 改 备 案 后, 从 纳 税 人 提 供 申 报 证 明 资 料 到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甄 别, 并 立 即 给 予 非 居 民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大 大 增 加 了 税 务 机 关 对 非 居 民 是 否 属 于 符 合 协 定 受 益 所 有 人 条 款 难 度 1 非 居 民 企 业 常 设 机 构 取 得 营 业 利 润 的 待 遇 由 于 常 设 机 构 种 类 繁 多, 判 定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我 国 境 内 是 否 设 立 常 设 机 构 在 业 务 政 策 执 行 中 难 度 很 大, 对 于 在 境 内 已 经 设 立 的 常 设 机 构 的 业 务 管 理, 重 点 是 把 控 常 设 机 构 的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常 规 管 理 对 于 非 居 民 向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代 理 等 业 务, 主 要 通 过 分 析 业 务 合 同 和 合 同 执 行 的 实 际 情 况, 根 据 劳 务 活 动 的 时 间 长 度 代 理 人 本 身 的 性 质 和 业 务 服 务 的 表 现, 判 断 业 务 活 动 本 身 是 否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26

27 2 非 居 民 享 受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受 益 所 有 人 待 遇 协 定 第 十 条 股 息 十 一 条 利 息 十 二 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明 确 其 待 遇 给 予 缔 约 国 双 方 居 民 的 人 为 防 范 非 协 定 国 居 民 利 用 两 个 缔 约 国 协 定 而 得 到 本 不 应 该 得 到 的 协 定 利 益, 协 定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条 款 通 过 明 确 受 益 所 有 人 条 款 纳 入 了 反 滥 用 的 条 件 设 定 并 且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若 干 规 范 性 文 件 就 是 依 据 协 定 原 理 予 以 明 确 的, 实 践 中 的 许 多 案 例 也 是 依 据 这 些 规 定 处 理 的 3 非 居 民 取 得 的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董 事 费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报 酬 艺 术 家 运 动 员 政 府 服 务 等 的 协 定 待 遇 对 于 非 居 民 取 得 的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董 事 费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报 酬 艺 术 家 运 动 员 政 府 服 务 等 报 酬 的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主 要 通 过 非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雇 佣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和 出 入 境 记 录 等 证 明 资 料, 及 时 分 析 非 居 民 个 人 在 上 述 条 款 适 用 中 满 足 的 条 件, 从 而 明 确 在 中 国 的 纳 税 义 务 判 定 4 不 动 产 所 得 和 财 产 收 益 条 款 的 协 定 待 遇 对 于 非 居 民 是 否 有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不 动 产 所 得 和 财 产 收 益, 主 要 应 根 据 非 居 民 身 份 证 明 不 动 产 租 赁 协 定, 或 财 产 转 让 合 同 财 产 权 属 变 更 登 记 等 信 息 资 料 来 及 时 判 断, 重 点 对 于 非 缔 约 国 居 民 个 人 转 让 中 国 境 内 财 产, 应 注 意 正 确 适 应 所 得 来 源 地 判 定 政 策 和 适 用 税 率 七 深 圳 蛇 口 国 税 局 追 征 一 笔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税 税 款 来 源 :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近 日, 我 局 成 功 追 征 一 笔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税 税 款 近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这 是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间 接 转 让 财 产 新 规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7 号 ) 颁 布 后, 深 圳 国 税 局 关 于 非 居 民 间 接 转 让 财 产 的 第 一 笔 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今 年 初 深 圳 市 蛇 口 辖 区 内 一 栋 高 端 公 寓 开 始 对 外 预 售, 该 不 动 产 原 管 理 方 是 非 居 民 企 业 我 局 在 更 新 非 居 民 企 业 管 理 台 帐 过 程 中 发 现 该 公 寓 的 管 理 团 队 发 生 了 变 更 税 务 人 员 立 即 敏 锐 地 觉 察 到, 这 可 能 是 非 居 民 企 业 间 接 转 让 了 持 有 该 不 动 产 的 公 司, 从 而 造 成 该 公 寓 管 理 团 队 完 全 变 更 我 局 立 刻 抽 调 人 员 成 立 了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开 展 了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通 过 梳 理 分 析 相 关 信 息, 理 清 了 该 不 动 产 所 属 公 司 的 境 外 股 权 架 构, 以 及 此 次 转 让 交 易 的 具 体 情 况 经 过 税 务 人 员 与 相 关 公 司 进 行 了 多 轮 约 谈, 最 终 接 受 了 我 局 的 税 收 处 理 意 见, 将 转 让 价 格 合 理 调 整 为 了 万 美 元, 依 法 对 财 产 转 让 交 易 所 得 万 美 元 部 分 进 行 了 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约 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27

28 八 北 京 国 税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与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进 行 国 际 税 收 业 务 交 流 来 源 : 北 京 国 税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近 日,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一 行 七 人 来 到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进 行 国 际 税 收 业 务 交 流 我 局 局 领 导 及 反 避 税 各 科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参 加 了 经 验 交 流 会 龙 华 区 国 税 局 成 立 时 间 短, 希 望 通 过 此 次 交 流 学 习 北 京 市 反 避 税 工 作 和 非 居 民 管 理 的 先 进 经 验 对 此,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在 会 上 详 细 介 绍 了 北 京 市 反 避 税 工 作 的 机 制 变 革 ; 该 局 具 体 职 能 ; 北 京 国 税 反 避 税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开 发 功 能 和 应 用 情 况 ; 并 就 关 联 申 报 审 核 系 统 开 发 国 际 税 收 收 入 及 风 险 分 析 等 问 题 与 龙 华 区 国 税 局 进 行 了 全 面 深 入 的 探 讨 同 时, 就 如 何 处 理 股 息 红 利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等 对 外 支 付 业 务 中 的 问 题 与 龙 华 区 国 税 局 交 换 了 意 见 此 次 座 谈 会 加 强 了 我 局 与 龙 华 区 国 税 局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为 今 后 两 局 的 合 作 打 下 良 好 基 础, 有 助 于 两 局 更 好 地 开 展 国 际 税 收 工 作 九 北 京 国 税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完 成 大 额 补 税 后 期 跟 踪 案 件 来 源 : 北 京 国 税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9 日 第 二 直 属 分 局 近 期 完 成 一 户 大 额 补 税 后 期 跟 踪 案 件 该 案 件 被 调 查 企 业 为 一 电 子 行 业 企 业, 主 要 职 能 为 合 约 制 造 和 工 业 化 试 生 产 研 发 在 后 期 跟 踪 期 间, 该 企 业 集 团 连 年 巨 亏,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合 约 制 造 企 业 一 直 维 持 较 低 的 利 润 水 平 该 局 调 查 人 员 对 企 业 功 能 风 险 及 利 润 区 间 准 确 定 位, 反 复 甄 选 可 比 数 据, 制 定 多 套 调 整 方 案 在 与 企 业 开 展 的 多 轮 谈 判 中, 对 企 业 提 出 的 问 题 一 一 进 行 了 系 统 分 析, 最 终 让 企 业 同 意 了 调 整 方 案, 四 年 补 缴 税 款 约 3.8 亿 元, 利 息 约 0.4 亿 元 十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国 地 税 联 合 防 范 大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来 源 : 中 国 税 务 报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国 税 局 地 税 局 最 近 建 立 起 大 企 业 风 险 监 控 长 期 合 作 机 制, 通 过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互 通 风 险 点 互 推 个 性 化 服 务 互 学 等 方 式, 提 升 怀 柔 区 域 大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28

29 资 源 共 享, 信 息 互 通 依 托 大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统 一 国 地 税 信 息 采 集 标 准 后, 联 合 抽 取 企 业 财 务 数 据, 并 对 数 据 强 化 分 析 应 用, 从 而 达 到 精 确 分 析 判 断 大 企 业 的 税 收 变 化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新 模 式 共 同 制 定 税 收 风 险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定 期 召 开 大 企 业 风 险 点 双 向 推 送 会, 在 风 险 计 划 制 定 风 险 应 对 具 体 落 实 方 面 同 频 共 振 ; 组 建 大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团 队, 学 习 现 代 化 税 务 审 计 方 法, 共 享 交 流 大 企 业 案 头 审 计 报 告, 联 合 开 展 现 场 审 计, 针 对 发 现 的 风 险 点 联 合 诊 断, 及 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做 到 预 警 中 管 理 管 理 中 预 警, 统 一 执 法 尺 度, 打 造 国 地 税 大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合 作 新 模 式 相 互 借 鉴 个 性 化 服 务 联 合 组 成 大 企 业 税 收 政 策 辅 导 团 队, 将 涉 税 疑 难 问 题 及 解 决 办 法 分 类 整 理 汇 总 后, 第 一 时 间 告 知 企 业 比 如, 告 知 企 业 走 出 去 可 以 享 受 哪 些 税 收 优 惠, 引 导 走 出 去 企 业 用 好 税 收 协 定,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或 税 收 损 失 同 时, 建 立 大 企 业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十 一 浙 江 舟 山 嵊 泗 县 国 税 局 入 库 首 笔 非 居 民 企 业 间 接 股 权 转 让 企 业 所 得 税 来 源 :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8 日 根 据 省 国 税 局 提 供 的 信 息, 注 册 在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的 香 港 某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将 持 有 的 嵊 泗 某 公 司 37% 的 股 权 转 让 给 注 册 在 海 外 的 另 一 家 跨 国 公 司, 引 发 在 华 纳 税 义 务 股 权 转 让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万 美 元, 涉 及 税 款 万 元 香 港 某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向 嵊 泗 县 局 申 报 入 库 了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企 业 所 得 税 万 元, 这 是 该 局 入 库 的 首 笔 交 易 双 方 都 在 境 外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企 业 所 得 税 同 时, 在 市 局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大 力 支 持 下, 积 极 与 中 国 银 行 支 行 人 民 银 行 金 库 外 汇 管 理 局 等 部 门 沟 通 协 调, 依 托 财 税 库 银 相 关 平 台, 及 时 协 调 处 理 国 外 直 接 汇 款 方 式 缴 纳 税 款 存 在 的 各 类 问 题 十 二 走 出 去 税 收 系 列 : 企 业 初 出 国 门 税 收 服 务 需 要 跟 进 来 源 :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9 月 29 日 对 于 很 多 三 线 城 市 的 企 业 而 言, 走 出 去 则 是 近 几 年 的 事 情 不 仅 走 出 去 的 企 业 数 量 少, 而 且 其 应 对 境 外 税 务 风 险 的 经 验 更 是 少 之 又 少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税 务 机 关 及 时 跟 进 的 纳 税 服 务 就 显 得 格 外 重 要 在 连 云 港 这 样 的 三 线 城 市, 走 出 去 企 业 有 一 个 共 同 特 点, 他 们 走 出 29

30 去 时 间 都 不 长, 经 验 也 不 够 丰 富, 多 数 是 机 械 套 用 国 内 的 税 务 经 验 因 此, 对 他 们 的 税 收 政 策 服 务, 更 迫 切, 也 更 有 意 义 目 前 连 云 港 市 对 外 投 资 企 业 有 77 家, 对 外 投 资 总 额 为 万 美 元 连 云 港 市 地 税 局 结 合 当 地 发 展 实 际, 在 落 实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发 展 战 略 10 项 税 收 措 施 基 础 上, 出 台 了 连 云 港 地 税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十 五 项 举 措, 包 括 建 立 一 带 一 路 企 业 信 息 专 项 采 集 机 制, 搭 建 大 数 据 税 收 政 策 服 务 平 台, 建 立 境 外 涉 税 争 议 快 速 响 应 处 理 机 制, 实 施 税 收 风 险 指 引, 开 展 对 外 投 资 税 收 分 析, 经 常 性 开 展 走 出 去 企 业 调 查 等, 为 走 出 去 企 业 建 好 税 务 风 险 防 火 墙, 竭 尽 所 能 地 给 予 全 市 走 出 去 企 业 最 大 的 帮 助 十 三 走 出 去 税 收 系 列 :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推 动 香 港 改 革 税 制 来 源 :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发 布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0 日 香 港 将 于 明 年 修 订 与 一 带 一 路 相 关 的 税 务 条 例, 便 于 企 业 管 理 全 球 业 务, 并 将 设 立 财 资 中 心 香 港 低 税 率 税 种 少 税 制 简 单 透 明 税 务 合 规 手 续 直 接 简 易 对 离 岸 业 务 资 本 增 值 股 息 等 免 征 税 款 等 税 制 特 征, 使 其 在 国 际 上 有 明 显 的 竞 争 优 势 然 而, 面 对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多 样 和 多 变 性 的 税 制 可 能 带 来 的 复 杂 税 收 情 况, 香 港 现 有 税 制 可 能 难 以 应 对 及 有 效 解 决 跨 国 税 收 争 议, 其 中 包 括 与 对 方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相 互 协 商 所 需 要 的 税 收 协 议 香 港 与 32 个 国 家 / 地 区 签 订 全 面 性 税 收 协 议 ( 其 中 仅 包 括 法 国 意 大 利 和 西 班 牙 等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 地 区 ), 及 不 多 于 40 个 国 家 / 地 区 签 订 航 空 或 海 运 方 面 的 税 收 协 议 ( 其 中 仅 包 括 克 罗 地 亚 爱 沙 尼 亚 等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 地 区 ) 因 此, 香 港 税 收 政 策 改 革 的 首 要 任 务 应 考 虑 加 快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主 要 国 家 商 讨 签 订 税 收 协 议 的 进 程 香 港 税 制 最 近 的 一 个 变 动, 与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要 求 十 分 贴 合 自 2015 年 7 月 17 日 起, 将 离 岸 基 金 利 得 税 豁 免 从 买 卖 证 券 资 本 增 益 扩 大 至 私 募 基 金, 即 离 岸 私 募 基 金 ( 可 以 通 过 香 港 设 立 的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 买 卖 合 资 格 香 港 境 外 私 人 公 司 的 证 券 交 易, 均 可 享 有 利 得 税 豁 免 十 四 走 出 去 税 收 系 列 : 融 入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构 建 国 际 税 收 管 理 新 格 局 来 源 : 转 让 定 价 先 锋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4 日 经 济 的 全 球 化 和 数 字 化 趋 势 加 快, 国 际 税 收 进 入 BEPS(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 时 代, 税 基 30

31 的 地 域 流 动 明 显 增 强 积 极 融 入 一 带 一 路 发 展 战 略, 构 建 国 际 税 收 管 理 新 格 局 成 为 税 务 部 门 必 须 思 考 的 新 课 题 ( 一 ) 瞄 准 重 要 领 域, 优 化 投 资 选 择 一 带 一 路 规 划 涵 盖 多 方 面 内 容, 包 括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互 联 互 通 经 贸 合 作 打 造 中 新 经 济 走 廊 新 亚 欧 大 陆 桥 经 济 走 廊 等, 随 着 规 划 正 式 出 台, 中 国 战 略 纵 深 开 拓 强 化 国 家 安 全 主 导 区 域 经 济 贸 易 的 大 棋 局 已 然 铺 开 1 确 立 战 略 方 向, 打 造 中 国 棋 局 一 是 以 经 济 走 廊 为 依 托, 建 立 基 本 框 架 一 带 一 路 贯 穿 亚 欧 非 大 陆, 东 边 连 接 亚 太 经 济 圈, 西 边 进 入 欧 洲 经 济 圈, 打 破 了 原 有 点 状 块 状 的 区 域 发 展 模 式, 将 大 力 推 动 交 通 港 口 等 跨 境 通 道 领 域, 提 升 丝 绸 之 路 的 铁 路 公 路 管 道 的 通 道 能 力 二 是 以 基 础 设 施 为 突 破, 实 现 早 期 收 获 执 行 一 带 一 路 首 先 要 做 的 是 互 联 互 通 建 设, 其 中 很 重 要 的 环 节 就 是 全 方 位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除 公 路 铁 路 航 空 港 口 等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组 成, 还 包 括 互 联 网 通 信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组 成, 由 金 融 体 系 互 联 互 通 的 建 设 组 成 等 等 三 是 以 资 源 能 源 为 拓 展, 提 升 战 略 储 备 一 带 一 路 规 划 将 大 力 推 动 我 国 企 业 赴 沿 线 国 家 开 拓 资 源 能 源 供 应 基 地 ; 加 快 推 进 大 型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走 出 去 步 伐 ; 引 导 和 推 动 地 勘 企 业 赴 沿 线 国 家 获 取 更 多 的 矿 权, 掌 控 资 源 ; 引 导 光 伏 等 新 能 源 企 业 以 沿 线 国 家 为 跳 板, 建 立 生 产 基 地 2 统 筹 战 略 决 策, 实 施 投 资 组 合 一 带 一 路 是 中 国 根 据 全 球 形 势 深 刻 变 化, 统 筹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大 局 做 出 的 重 大 战 略 决 策, 是 我 国 消 化 国 内 过 剩 产 能, 资 本 输 出 计 划 的 战 略 载 体, 将 进 一 步 促 进 对 外 商 品 资 本 和 劳 动 力 的 自 由 流 动 一 是 立 足 传 统, 推 动 直 接 投 资 发 展 一 带 一 路 线 路 涉 及 六 十 多 个 国 家, 将 引 导 企 业 加 大 对 沿 途 国 家 的 投 资 力 度, 推 进 集 群 式 投 资, 新 建 产 业 园 区, 打 造 分 工 协 作 共 同 受 益 的 产 业 链 经 济 带 ; 在 海 外 建 立 自 由 贸 易 区 或 港 区, 进 一 步 提 高 和 利 用 沿 线 国 家 的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水 平 ; 引 导 和 支 持 劳 动 密 集 型 制 造 业 企 业 赴 东 南 亚 中 东 欧 非 洲 等 劳 动 力 成 本 原 材 料 成 本 地 价 水 电 价 格 低 廉 的 国 家 投 资 办 厂, 提 高 竞 争 优 势, 降 低 企 业 运 营 成 本 二 是 提 高 层 级, 鼓 励 跨 国 并 购 整 合 抢 滩 跨 国 并 购, 在 更 广 泛 的 领 域 更 高 层 次 上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体 系, 有 益 于 企 业 长 远 发 展, 壮 大 实 力 提 升 国 际 竞 争 力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对 外 投 资 形 式 也 逐 渐 由 直 接 投 资 向 跨 国 并 购 等 方 式 扩 展, 通 过 这 种 形 式, 可 以 在 短 时 间 内 为 企 业 取 得 战 略 竞 争 地 位 的 核 心 技 术, 获 取 战 略 性 资 源, 扩 张 和 整 合 市 场, 实 现 走 出 去 企 业 质 的 飞 跃 31

32 三 是 加 大 引 导, 深 化 服 务 外 包 合 作 一 带 一 路 规 划 将 促 进 我 国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开 展, 并 不 断 提 升 我 国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的 经 营 规 模 及 技 术 含 量, 在 鼓 励 以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和 劳 务 输 出 等 形 式 走 出 去 同 时, 也 有 助 于 释 放 国 内 诸 多 行 业 过 剩 的 施 工 建 设 产 能, 提 高 国 内 企 业 竞 争 力, 深 化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的 经 贸 合 作 四 是 扩 展 优 势, 力 促 融 资 平 台 建 设 加 强 货 币 流 通 深 化 金 融 合 作, 扩 大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影 响, 是 丝 绸 之 路 经 济 带 和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同 时 有 助 于 发 挥 我 国 资 金 充 裕 的 优 势, 以 资 金 换 取 资 源 和 市 场 ( 二 ) 树 立 税 收 意 识, 防 范 跨 境 风 险 随 着 BEPS 项 目 成 果 陆 续 出 台 带 来 的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体 系 重 大 变 革,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引 发 的 新 一 轮 反 避 税 浪 潮 让 中 国 走 出 去 企 业 面 临 越 来 越 严 峻 的 境 外 税 收 环 境 聚 焦 税 收 风 险 给 予 走 出 去 企 业 风 险 提 示, 谋 划 助 力 一 带 一 路 发 展 刻 不 容 缓 1 加 强 防 范 意 识, 关 注 税 收 风 险 一 是 走 出 去 企 业 从 境 外 取 得 积 极 所 得 税 收 问 题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提 出 基 础 设 施 先 行, 受 益 于 该 战 略 规 划, 交 通 运 输 类 产 业 建 筑 及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类 公 司 设 备 及 配 套 类 制 造 业 公 司 都 将 迎 来 产 业 机 遇, 有 望 扩 大 走 出 去 的 规 模 和 步 伐, 并 将 大 幅 提 升 我 国 走 出 去 企 业 承 包 国 际 工 程 和 跨 境 提 供 劳 务 的 比 例 当 我 国 企 业 取 得 境 外 承 包 工 程 作 业 或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时, 需 就 在 所 得 来 源 国 构 成 机 构 场 所 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所 得 完 税 如 对 方 国 家 与 我 国 签 有 双 边 协 定, 则 需 要 关 注 协 定 中 常 设 机 构 构 成 问 题 二 是 走 出 去 企 业 从 境 外 取 得 消 极 所 得 税 收 问 题 我 国 企 业 取 得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以 及 其 他 所 得, 往 往 需 在 投 资 所 在 国 进 行 征 税 如 果 所 得 来 源 国 与 我 国 签 订 了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税 收 协 定, 则 可 以 适 用 比 境 外 国 内 法 更 优 惠 的 税 收 协 定 条 款 来 缴 税, 通 常 为 10% 或 更 低 的 协 定 税 率 三 是 走 出 去 企 业 设 备 产 品 及 原 材 料 出 口 税 收 问 题 一 带 一 路 提 及 的 标 志 性 工 程 以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大 多 是 以 带 料 带 设 备 形 式 发 生 的, 有 助 于 带 动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以 及 与 兴 建 基 础 设 施 相 关 的 设 备 产 品 原 材 料 的 使 用 和 出 口 产 能 外 迁 新 常 态 也 带 来 相 关 项 目 厂 房 设 备 产 品 以 及 原 材 料 出 口 的 税 收 问 题, 例 如 走 出 去 企 业 整 厂 搬 迁 境 外 带 料 加 工 装 配 业 务 以 实 物 投 资 出 境 项 目, 境 外 独 资 或 与 外 方 合 资 开 发 项 目 等, 不 但 涉 及 增 值 税 退 免 税 问 题, 还 涉 及 境 内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收 处 理 2 依 托 税 收 协 定, 主 张 待 遇 权 利 企 业 在 投 资 之 前 应 对 对 方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法 律 有 所 了 解, 同 时 也 要 知 晓 我 国 与 该 国 的 税 收 协 32

33 定, 以 充 分 保 障 自 己 的 权 益, 税 收 协 定 应 用 上 经 常 涉 及 的 项 目 如 下 : (1) 常 设 机 构 常 设 机 构 是 指 企 业 进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营 业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一 般 包 括 : 管 理 场 所 ; 分 支 机 构 ; 办 事 处 ; 工 厂 ; 作 业 场 所 ; 矿 场 油 井 或 气 井 采 石 场 或 者 其 他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场 所 ; 我 国 企 业 在 协 定 国 家 的 建 筑 工 地, 建 筑 装 配 或 安 装 工 程, 或 者 与 其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当 我 国 企 业 派 雇 员 或 其 雇 佣 的 其 他 人 员 到 协 定 国 对 方 提 供 劳 务, 一 般 在 任 何 十 二 个 月 内 这 些 人 员 为 从 事 劳 务 活 动 在 对 方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 超 过 一 定 时 间 的, 构 成 常 设 机 构 (2) 股 息 我 国 对 外 所 签 协 定 中 一 般 都 规 定 来 源 国 对 支 付 的 股 息 拥 有 一 定 的 征 税 权 目 前 大 部 分 协 定 此 税 率 为 10%, 也 有 个 别 低 于 或 高 于 10% 的 情 况 协 定 规 定 税 率 低 于 国 内 法 税 率 的 应 执 行 协 定 税 率, 即 纳 税 人 可 享 受 协 定 待 遇 ; 协 定 规 定 税 率 高 于 国 内 法 税 率 的 应 执 行 国 内 法 规 定 税 率 (3) 利 息 我 国 对 外 签 署 的 协 定 对 利 息 ( 从 各 种 债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 都 规 定 来 源 国 即 支 付 利 息 的 国 家 有 权 征 税 税 收 协 定 此 项 税 率 一 般 为 10% 也 有 个 别 税 率 高 于 或 低 于 10% 的 协 定 (4)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我 国 对 外 所 签 协 定 对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律 规 定 来 源 国 拥 有 一 定 的 征 税 权, 即 使 用 某 些 权 利 并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国 家 有 权 对 缔 约 国 对 方 居 民 取 得 的 该 项 所 得 征 税, 但 对 征 税 权 的 行 使 进 行 了 限 制, 大 部 分 协 定 此 项 税 率 为 10%, 也 有 个 别 协 定 低 于 10% (5) 财 产 收 益 征 税 权 的 确 定 原 则 一 般 为 : 转 让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应 由 不 动 产 所 在 国 征 税 ; 针 对 企 业 常 设 机 构 用 于 营 业 的 财 产 中 的 动 产, 转 让 这 类 财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可 以 在 常 设 机 构 所 在 国 征 税 ; 转 让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的 船 舶 和 飞 机, 或 转 让 附 属 于 经 营 上 述 船 舶 和 飞 机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应 仅 在 经 营 上 述 船 舶 和 飞 机 的 企 业 为 其 居 民 的 国 家 征 税 ; 转 让 公 司 股 份 取 得 的 收 益, 该 项 股 份 又 相 当 于 参 与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的 股 权 的 25% 时,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征 税 (6) 国 际 运 输 所 得 我 对 外 所 签 税 收 协 定 一 般 规 定 对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企 业 取 得 的 所 得 ( 利 润 ), 该 企 业 所 在 国 拥 有 征 税 权 个 别 协 定 规 定 利 润 产 生 国 即 来 源 国 拥 有 部 分 征 税 权 ( 三 ) 布 局 税 收 鸿 篇, 助 推 战 略 深 入 大 时 代 需 要 大 战 略, 一 带 一 路 的 提 出 标 志 着 中 国 的 改 革 开 放 由 参 与 国 际 规 则 变 为 主 导 规 则, 由 让 国 际 力 量 走 进 来 转 为 中 国 力 量 走 出 去, 是 关 乎 中 国 经 济 未 来 影 响 深 远 的 重 大 战 略 新 形 势 新 规 划 也 带 来 了 国 际 税 收 格 局 的 全 新 部 署, 全 球 税 收 利 益 的 博 弈 亦 如 一 盘 棋 局, 既 要 谋 子 更 要 谋 势, 中 国 要 在 全 球 税 收 新 规 则 制 定 权 的 博 弈 中 谋 势 而 为 1 提 升 站 位, 从 国 家 战 略 高 度 统 筹 规 划 随 着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的 持 续 推 进, 中 国 走 出 去 企 业 将 创 造 前 所 未 有 的 投 资 规 模, 截 至 目 前, 我 国 在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共 有 70 多 个 在 建 合 作 区 项 目, 建 设 企 业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超 80 33

34 亿 美 元 以 一 带 一 路 为 抓 手, 以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重 构 为 机 遇, 中 国 势 必 要 在 税 制 改 革 税 收 立 法 国 际 税 收 管 理 理 念 等 方 面 创 新 思 考, 在 新 的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中 注 入 中 国 元 素 体 现 中 国 智 慧 发 挥 中 国 影 响 因 此, 一 是 在 税 制 改 革 时 应 注 重 三 个 统 筹, 即 统 筹 国 内 国 外 关 系 ; 统 筹 中 国 在 全 球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统 筹 国 内 法 对 其 他 国 家 的 溢 出 效 应 二 是 在 税 收 立 法 时 做 到 三 个 权 衡, 即 权 衡 引 进 来 和 走 出 去 ; 权 衡 立 法 对 国 内 和 国 外 的 影 响 ; 权 衡 制 定 的 协 定 条 款 是 否 具 备 全 球 视 野 和 思 维 2 转 变 思 维, 树 立 全 球 税 收 管 理 理 念 一 带 一 路 不 但 是 目 前 中 国 经 济 关 注 的 重 点, 也 是 中 国 未 来 数 年 内 的 时 代 命 题 经 济 全 球 化 带 来 了 税 制 税 源 税 收 安 排 的 全 球 化, 由 G20 和 OECD 推 出 的 BEPS 项 目 导 致 各 国 税 收 职 能 国 际 化 的 程 度 越 来 越 高, 国 与 国 之 间 衔 接 的 要 求 越 来 越 高 在 这 种 形 式 下, 中 国 的 挑 战 是 突 破 固 有 的 管 辖 权 概 念 约 束, 在 制 定 走 出 去 企 业 税 收 服 务 和 管 理 措 施 时, 不 应 仅 仅 局 限 于 境 内 税 务 机 关 与 纳 税 人 的 关 系, 而 要 用 全 球 视 野 看 待 中 国 与 其 他 国 家 地 区 的 税 收 利 益 分 配 关 系 一 方 面 要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组 织 收 入 的 职 能, 考 虑 国 内 收 入 的 同 时 还 要 考 虑 来 源 于 海 外 的 收 入, 坚 持 资 本 输 出 应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原 则, 争 取 更 多 海 外 创 造 价 值 的 回 流 ; 另 一 方 面 要 充 分 调 动 税 收 宏 观 调 控 的 作 用, 给 企 业 创 造 平 等 竞 争 的 平 台, 保 护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为 走 出 去 企 业 提 供 更 多 的 保 障 和 服 务 3 积 极 沟 通, 主 动 协 助 参 与 国 制 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应 加 强 与 沿 线 国 家 的 沟 通 交 流, 广 泛 宣 传 我 国 吸 引 外 资 的 成 功 做 法, 推 动 相 关 国 家 出 台 利 于 我 国 走 出 去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对 于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下 涉 及 的 走 出 去 产 业 和 项 目, 说 服 协 助 沿 线 国 家 运 用 税 收 减 免 抵 退 等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走 出 去 企 业 向 投 资 所 在 国 申 请 超 国 民 待 遇, 深 化 我 国 走 出 去 战 略 这 些 优 惠 政 策 包 括 : (1) 普 惠 政 策 鼓 励 沿 线 国 家 对 于 因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一 定 经 营 期 内, 普 遍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如 中 国 采 用 的 两 免 三 减 半 政 策 (2) 区 域 优 惠 说 服 沿 线 国 家, 根 据 一 带 一 路 涉 及 的 项 目, 设 立 经 济 特 区 或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等 专 门 区 域 在 特 定 区 域 内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减 免 税 收 优 惠 (3) 项 目 优 惠 对 于 能 源 交 通 港 口 电 站 机 场 等 建 设 项 目, 因 为 投 资 金 额 大 回 收 投 资 时 间 长 而 采 取 较 大 幅 度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如 五 免 五 减 半 (4) 鼓 励 持 续 投 资 政 策 对 于 税 收 利 润 再 投 资, 实 行 退 税 对 于 我 国 走 出 去 企 业 将 从 投 资 所 在 国 企 业 取 得 的 利 润 用 于 再 投 资 的 给 予 退 税, 作 为 鼓 励 资 本 投 资 的 一 项 税 收 优 惠 (5) 对 于 亚 投 行 丝 路 基 金 从 事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比 照 协 定 国 之 间 政 府 拥 有 的 金 融 机 构 或 其 他 组 织 给 予 免 税 待 遇 34

35 (6) 推 动 自 由 贸 易 园 区 或 港 区 建 设, 发 挥 保 税 功 能 通 过 构 筑 立 足 周 边 辐 射 一 带 一 路 面 向 全 球 的 自 由 贸 易 区 网 络, 积 极 同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商 建 自 由 贸 易 区 4 互 惠 互 利, 建 立 税 收 利 益 共 同 体 一 带 一 路 的 战 略 构 想 强 调 相 关 各 国 要 打 造 互 利 共 赢 的 利 益 共 同 体 和 共 同 繁 荣 的 命 运 共 同 体, 体 现 到 税 收 上, 则 是 兼 顾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多 项 举 措 并 举, 建 立 税 收 利 益 共 同 体 一 要 选 好 战 略 支 点, 力 争 政 策 确 定 性 和 透 明 性 立 足 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希 望 吸 引 中 国 投 资 或 者 是 跨 国 公 司 在 中 国 取 得 的 利 润, 商 讨 沿 线 国 家 制 定 简 单 明 的 税 收 政 策 如 安 全 港 规 则, 在 提 供 中 国 走 出 去 企 业 政 策 确 定 性 的 同 时, 有 助 于 相 关 国 家 吸 引 资 金 发 展 经 济 二 要 选 择 友 好 互 惠 国 家, 适 当 提 供 税 收 优 惠 建 立 利 益 共 同 体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税 收 经 济 利 益, 还 包 括 外 交 战 略 配 合 问 题, 对 于 此 类 国 家, 可 以 通 过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等 方 式 扩 大 共 同 利 益 三 要 维 护 平 衡, 共 同 做 大 增 量 避 税 地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少 纳 税 以 获 取 更 多 利 润 的 好 处, 从 而 吸 引 了 大 量 资 本 流 入, 而 保 密 协 议 又 使 其 成 为 信 息 堡 垒 BEPS 的 出 台 让 避 税 地 成 为 众 矢 之 的, 借 此 契 机, 通 过 与 一 带 一 路 涉 及 国 家 给 予 互 相 税 收 优 惠, 吸 引 资 金 抽 离 避 税 地 而 流 入 这 些 国 家, 有 助 于 推 动 双 方 信 息 互 换, 加 强 征 管 合 作, 形 成 国 与 国 之 间 的 互 惠 平 衡 共 同 发 展 5 加 强 发 声, 资 金 与 理 念 同 行 中 国 不 仅 要 成 为 资 金 输 出 国, 还 要 努 力 成 为 理 念 输 出 国 在 一 带 一 路 引 发 的 中 国 境 外 投 资 新 格 局 下, 紧 紧 把 握 当 前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正 在 重 构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提 出 以 中 国 为 首 的 代 表 发 展 中 国 家 利 益 的 新 理 论 和 新 理 念, 并 通 过 各 种 场 合 进 行 不 断 宣 传 和 解 释, 最 终 使 这 些 新 理 念 和 新 理 论 转 变 为 国 际 税 收 规 则 中 的 一 部 分 一 要 积 极 推 广 我 国 的 征 管 经 验, 鼓 励 在 战 略 沿 线 的 重 点 国 家 成 立 大 企 业 管 理 局, 集 中 重 点 项 目 企 业, 进 行 统 一 管 理 二 要 设 立 类 似 于 OECD 的 国 际 组 织, 统 一 制 定 协 调 一 路 一 带 方 案 中 的 国 际 税 收 问 题, 并 且 通 过 高 层 沟 通 基 层 培 训 骨 干 授 课 专 家 实 地 访 问 的 方 式, 研 究 解 决 重 点 复 杂 问 题 三 要 筹 划 制 定 类 似 于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等 指 导 性 文 件, 规 范 一 路 一 带 可 能 涉 及 的 国 际 税 收 问 题, 如 : 常 设 机 构 的 判 定 标 准 承 包 工 程 设 计 费 等 的 税 务 处 理, 以 利 纳 税 人 参 考 和 税 务 机 关 操 作 35

36 反 避 税 解 读 2 号 文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分 析 解 读 系 列 之 三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是 非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替 代 方 法 来 源 : 中 国 转 让 定 价 网 发 文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四 章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明 确 了 转 让 定 价 的 其 他 方 法 包 括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资 产 评 估 方 法 等 征 求 意 见 稿 对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关 于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的 解 释 是 :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通 过 分 析 价 值 创 造 因 素 对 跨 国 集 团 利 润 的 贡 献, 将 其 合 并 利 润 在 位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分 配 时 应 当 考 虑 与 价 值 贡 献 相 关 的 资 产 成 本 费 用 销 售 收 入 员 工 人 数 等 某 一 个 或 者 某 组 要 素 组 合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的 提 出, 丰 富 了 税 务 机 关 处 理 纳 税 人 跨 境 不 合 理 ( 征 求 意 见 稿 明 确 2 号 文 不 适 用 于 境 内 转 让 定 价 ) 转 让 定 价 的 调 整 方 法 和 手 段, 税 务 机 关 不 需 要 再 埋 头 在 逐 笔 业 务 审 核 和 可 比 价 格 信 息 收 集 可 比 环 境 条 件 的 分 析 上, 大 大 简 化 了 税 收 征 管 业 务, 提 高 了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的 工 作 效 率, 无 疑 是 会 受 到 国 际 税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所 支 持 的 但 是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最 大 的 问 题 是 背 离 了 转 让 定 价 的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逻 辑 体 系 的,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从 2 号 文 指 引 表 述 内 涵 看, 不 过 是 美 国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 全 球 分 配 总 利 润 法 ) 的 翻 版 在 我 国 和 世 界 上 绝 大 多 数 国 家 都 得 不 到 税 收 立 法 的 支 持 ( 一 )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是 非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替 代 方 法 美 国 税 法 对 关 联 企 业 间 的 交 易, 在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无 法 达 成 可 比 性 和 独 立 交 易 的 内 部 外 部 可 比 时, 允 许 采 取 分 配 关 联 集 团 总 利 润 的 原 则 来 调 整 关 联 方 的 利 润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也 就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标 准 将 跨 国 公 司 的 总 利 润 分 配 给 各 关 联 企 业 该 方 法 源 于 美 国 一 些 州 用 于 处 理 跨 州 关 联 企 业 转 让 定 价 的 调 整 美 国 绝 大 多 数 州 采 用 所 谓 的 马 萨 诸 塞 州 公 式 确 定 本 州 企 业 在 本 州 的 应 税 利 润 后 来, 美 国 的 一 些 州 ( 阿 拉 斯 加 加 利 福 尼 亚 蒙 大 拿 和 北 达 科 他 ) 将 其 适 用 于 本 州 境 内 企 业 与 国 外 关 联 公 司 之 间 的 利 润 分 配 问 题 上, 并 根 据 马 萨 诸 塞 州 公 式 对 本 州 内 的 跨 国 公 司 征 收 州 公 司 所 得 税 根 据 该 公 式, 企 业 从 事 跨 州 经 营 在 美 国 取 得 的 应 税 所 得, 应 当 依 据 销 售 额 资 产 和 劳 动 者 报 酬 这 三 个 因 素, 分 摊 到 本 州 作 为 缴 纳 州 公 司 所 得 税 的 税 基, 每 个 因 素 在 总 权 重 中 占 1/3, 对 由 此 而 分 得 的 公 司 所 得 课 征 州 公 司 所 得 税 分 配 总 利 润 原 则 的 优 点 在 于 平 时 不 要 求 相 关 国 家 的 税 务 部 门 逐 笔 审 核 关 联 企 业 的 每 笔 交 易 的 定 价 是 否 正 常, 而 是 依 据 关 联 集 团 年 度 合 并 总 利 润 采 取 因 素 分 配 方 式 进 行 分 配, 各 关 联 方 就 自 己 分 得 的 利 润 纳 税, 简 化 了 税 务 征 管 工 作 36

37 对 于 美 国 的 分 配 跨 国 集 团 总 利 润 的 方 法, 经 合 组 织 在 1979 年 发 布 的 转 让 定 价 与 跨 国 企 业 报 告 中 明 确 反 对 采 用 总 利 润 原 则 ; 英 国 荷 兰 等 欧 洲 国 家 强 烈 反 对 ; 但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认 为 美 国 的 州 有 权 根 据 此 方 式 征 税 2010 年 经 合 组 织 的 跨 国 企 业 和 税 务 机 关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 第 一 章 C. 一 种 非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方 法 :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 继 续 持 反 对 意 见 反 对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的 理 由 是 :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基 于 这 样 一 种 假 设, 跨 国 企 业 各 不 同 国 家 的 关 联 企 业 的 资 产 业 务 收 入 和 人 员 投 入 等 要 素 在 跨 国 集 团 利 润 贡 献 上 的 作 用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这 种 假 设 所 面 临 的 质 疑 是 : 跨 国 集 团 所 属 企 业 承 担 的 职 能 和 风 险 不 同, 跨 国 集 团 所 属 企 业 所 处 不 同 地 理 位 置, 面 临 行 业 竞 赛 水 平 不 同, 各 国 市 场 条 件 劳 动 力 要 素 等 成 本 不 同, 面 临 管 制 或 限 制 的 政 策 影 响 不 同, 品 牌 影 响 力 和 认 可 度 在 不 同 国 家 不 同, 市 场 营 销 网 络 和 物 流 运 输 条 件 不 同, 企 业 存 续 时 间 和 在 各 国 影 响 不 同 等 等, 各 个 企 业 不 可 能 同 等 量 的 资 产 业 务 收 入 和 人 员 投 入 的 价 值 创 造 相 同 最 简 单 的 比 较 是, 集 团 内 从 事 技 术 研 发 的 机 构 与 单 一 制 造 加 工 的 企 业 相 比, 前 者 承 担 了 技 术 研 发 失 败 等 风 险, 同 时 各 项 先 进 技 术 等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和 许 可 所 带 来 的 预 期 收 益 千 差 万 别, 因 此 其 同 等 资 产 价 值 或 投 入 所 带 来 的 回 报 要 大 大 超 过 单 一 制 造 加 工 企 业 的 常 规 利 润 水 平 如 果 这 两 个 企 业 采 取 完 全 相 同 的 因 素 分 配 公 式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显 然 是 不 合 理 的 同 样, 处 于 全 球 不 同 国 家 承 担 不 同 功 能 和 风 险 的 企 业, 其 价 值 贡 献 也 是 千 差 万 别 的 正 如 经 合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和 税 务 机 关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第 一 章 C. 一 种 非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方 法 :1.25 中 所 说 : 预 设 公 式 较 为 武 断, 它 不 考 虑 市 场 状 况 单 个 企 业 所 面 对 的 特 殊 环 境, 以 及 管 理 层 对 资 源 的 配 置 等 其 次, 分 配 全 球 总 利 润, 需 要 各 跨 国 企 业 在 利 润 核 算 和 汇 集 上 有 正 确 的 结 果 这 些 工 作 通 常 只 能 由 跨 国 集 团 最 终 控 制 人 来 完 成 通 常 由 于 处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各 跨 国 企 业 出 于 税 收 目 的 的 考 虑, 将 部 分 利 润 转 移 给 低 税 负 ( 无 税 ) 国 家 和 地 区, 而 低 税 负 ( 无 税 ) 国 家 和 地 区 由 于 信 息 披 露 和 纳 税 申 报 的 合 规 性 要 求 不 同, 甚 至 法 律 上 有 各 种 保 密 和 限 制 信 息 披 露 等 要 求, 全 球 利 润 中 很 大 部 分 可 能 会 遗 漏 在 利 润 汇 集 和 统 计 中 分 配 全 球 总 利 润 要 求 类 似 于 一 个 税 收 管 辖 区, 信 息 可 获 取, 或 情 报 交 换 极 为 快 捷 通 畅 便 利, 各 集 团 所 属 企 业 所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税 务 处 理 规 则 方 法 高 度 一 致, 这 些 显 然 在 目 前 的 现 实 条 件 下 是 无 法 完 成 的 分 配 全 球 总 利 润 面 临 的 最 大 的 问 题 是, 由 于 目 前 全 球 唯 一 认 可 的 转 让 定 价 遵 循 的 原 则 是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各 国 在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涉 及 到 相 应 调 整 以 消 除 由 于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导 致 的 双 重 征 税 上, 都 是 建 立 在 一 方 对 本 国 关 联 方 的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是 建 立 在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基 础 上 的 这 个 条 件 在 各 国 对 外 签 订 的 避 免 所 得 双 重 征 税 的 税 收 协 定 中 一 般 被 写 入 第 九 条 联 属 企 业 中 以 中 新 税 收 协 定 文 本 为 例, 中 新 税 收 协 定 文 本 第 九 条 联 属 企 业 当 : 37

38 1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控 制 或 资 本, 或 者 2 同 一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控 制 或 资 本,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两 个 企 业 之 间 的 商 业 或 财 务 关 系 不 同 于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因 此, 本 应 由 其 中 一 个 企 业 取 得, 但 由 于 这 些 情 况 而 没 有 取 得 的 利 润, 可 以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利 润, 并 据 以 征 税 该 条 款 依 据 OECD 及 UN 两 大 国 际 组 织 的 税 收 协 定 范 本 精 神 而 形 成, 是 目 前 各 国 对 外 签 订 的 税 收 协 定 中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本 做 法 也 就 是 说, 目 前 确 保 各 国 对 跨 国 关 联 企 业 的 本 国 所 管 辖 的 企 业 进 行 转 让 定 价 的 调 整, 由 此 导 致 的 双 重 征 税 的 消 除, 是 建 立 在 各 国 税 收 协 定 条 款 的 有 效 保 障 的 基 础 上 离 开 了 协 定 约 束 和 义 务 履 行, 各 国 很 难 对 对 方 国 家 所 属 企 业 由 于 转 让 定 价 调 增 而 调 减 本 国 关 联 方 的 利 润 而 离 开 了 对 方 国 家 的 相 应 调 整, 各 国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管 理 的 实 施 必 将 大 打 折 扣 甚 至 无 法 实 施 但 是 目 前 各 国 对 转 让 定 价 相 应 调 整 建 立 在 国 际 社 会 和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唯 一 遵 循 的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基 础 上 试 想, 如 果 个 别 国 家 采 取 分 配 总 利 润 的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在 得 不 到 国 际 组 织 和 其 他 国 家 国 内 法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分 配 总 利 润 原 则 和 方 法 在 国 际 社 会 能 有 效 实 施 吗? 价 值 贡 献 分 配 法 的 提 出 会 面 临 相 同 的 问 题 ( 二 )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与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下 的 利 润 法 之 区 别 国 税 发 [2009]2 号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在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第 四 章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明 确 : 企 业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以 及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评 估 关 联 交 易 均 应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选 用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根 据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包 括 可 比 非 受 控 价 格 法 再 销 售 价 格 法 成 本 加 成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利 润 分 割 法 和 其 他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方 法 2 号 文 中 的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利 润 分 割 法 是 对 此 前 的 国 税 发 [2004]143 号 关 联 企 业 业 务 往 来 税 务 管 理 规 程 中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的 补 充, 业 界 称 之 为 与 传 统 价 格 法 相 区 别 的 利 润 法 但 是 此 利 润 法 非 彼 利 润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利 润 分 割 法 同 样 是 建 立 在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基 础 上 的, 其 遵 循 的 原 则 体 系 的 逻 辑 没 有 改 变, 因 此 是 能 得 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税 收 征 管 法 支 持 的 尽 管 2 号 文 对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没 有 以 序 选 择 的 要 求, 但 国 际 组 织 仍 然 强 调 传 统 的 价 格 法 应 是 作 为 体 现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的 更 好 的 方 法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是 在 适 用 传 统 的 价 格 法 有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考 虑 选 择 可 比 企 业 的 交 易 利 润 率 水 平 作 为 受 测 试 企 业 的 利 润 调 整 的 依 据 之 一 在 确 定 交 易 净 利 润 水 平 时, 可 比 企 业 的 可 比 性 确 定 极 为 重 要 行 业 可 比 规 模 可 比 承 担 功 能 和 风 险 可 比 市 场 可 比 时 间 可 比 等 因 素 统 统 需 要 考 虑, 凡 与 受 测 试 企 业 不 可 比 的 影 响 利 润 水 平 的 差 异 因 素 均 38

39 应 剔 除 或 不 作 为 可 比 企 业 的 选 择 对 象 由 此,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仍 是 严 格 建 立 在 公 平 竞 赛 市 场 条 件 下 非 关 联 的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应 体 现 的 正 常 利 润 水 平 作 为 参 照 依 据 这 些 参 照 依 据 最 主 要 的 选 取 指 标 包 括 可 比 企 业 的 资 产 利 润 率 水 平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率 水 平 成 本 利 润 率 水 平 等, 并 且 收 集 的 是 大 样 本 量 基 础 上 的 信 息 有 些 还 需 要 通 过 其 他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如 利 用 可 比 利 润 法 中 的 可 比 利 润 率 指 标 的 四 分 位 数 值 域 等 其 他 方 法 进 行 检 验 或 调 整 因 此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是 一 个 完 全 意 义 上 的 遵 循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的 方 法 而 利 润 分 割 法 是 对 由 两 个 或 若 干 个 关 联 方 共 同 参 与 一 项 交 易 或 业 务 活 动 所 产 生 的 利 润, 按 照 各 个 企 业 在 其 中 的 功 能 和 风 险 承 担 对 交 易 或 业 务 活 动 产 生 的 合 并 利 润 在 参 与 方 之 间 进 行 合 理 分 配 的 方 法 其 与 分 配 总 利 润 法 的 显 著 不 同 是, 共 同 参 与 方 的 利 润 分 配 ( 分 割 ) 遵 循 的 是 要 用 独 立 企 业 在 市 场 上 参 与 相 同 或 类 似 活 动 所 愿 意 承 担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取 得 的 收 益 水 平 份 额 比 例 和 方 法 去 考 虑 各 个 参 与 方 应 分 得 的 利 润 其 次, 利 润 分 割 法 仅 仅 是 对 一 项 共 同 参 与 的 业 务 利 润 进 行 分 配, 无 须 考 虑 个 别 企 业 与 业 务 利 润 无 关 的 其 他 个 性 化 特 点 对 业 务 利 润 带 来 的 影 响, 降 低 了 分 配 利 润 的 其 他 因 素 考 虑 的 难 度 参 与 分 配 的 合 并 利 润 的 计 算 也 远 较 集 团 全 球 利 润 合 并 简 单 得 多 并 且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各 方 在 共 同 参 与 一 项 交 易 或 业 务 活 动 时 其 通 常 承 担 的 功 能 参 与 活 动 的 投 入 和 利 润 分 配 的 方 法 都 是 在 可 合 理 估 计 ( 预 期 ) 的 范 围 内 事 先 确 定 的 上 述 两 种 方 法 尽 管 以 利 润 法 来 称 呼, 但 依 然 是 在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下 的 方 法 近 年 来, 国 内 部 分 税 务 机 关 在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中 已 经 较 多 使 用 利 润 法 其 中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是 使 用 较 多 的 方 法 由 于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特 别 强 调 可 比 性 数 据 的 选 取, 因 此 交 易 净 利 润 法 在 法 理 上 的 坚 实 性 是 毋 容 置 疑 的 但 有 部 分 采 取 利 润 分 割 法 的, 实 践 中 直 接 分 割 部 分 关 联 企 业 的 总 体 利 润, 而 不 是 建 立 在 对 一 项 业 务 进 行 利 润 分 割 的 做 法 基 础 上, 基 本 违 背 了 关 联 方 所 共 同 愿 意 接 受 的 存 在 活 动 事 先 方 案 的 前 提 要 求, 对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走 了 简 单 化 的 实 用 主 义 思 维 的 路 子 ( 三 )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难 以 找 到 足 够 的 法 律 支 持 正 如 前 面 所 述,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从 其 描 述 的 指 引 看, 不 过 是 美 国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的 翻 版, 在 全 球 没 有 市 场, 在 国 内 也 会 引 发 争 议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被 写 入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大 概 是 由 于 受 近 年 来 经 合 组 织 全 球 范 围 内 推 动 的 BEPS 十 五 项 行 动 方 案 并 要 求 在 全 球 采 取 一 致 性 行 动, 共 同 应 对 全 球 范 围 内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的 挑 战 所 影 响 BEPS 十 五 项 行 动 方 案 所 建 立 的 理 论 基 石 是 税 收 要 与 经 济 活 动 和 价 值 创 造 相 一 致 的 确, 新 的 全 球 一 致 性 行 动 应 建 立 在 普 遍 公 认 的 基 础 上, 就 像 转 让 定 价 遵 循 的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就 是 一 个 全 球 公 认 的 原 则, 并 且 在 该 原 则 基 础 上 已 经 建 立 起 合 理 的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体 系 这 是 39

40 一 个 原 则 方 法 标 准 相 统 一, 理 念 主 张 行 为 首 尾 相 一 致 的 逻 辑 体 系 而 BEPS 十 五 项 行 动 方 案 所 提 出 的 税 收 要 与 经 济 活 动 和 价 值 创 造 相 一 致 的 概 念 还 仅 仅 是 停 留 在 概 念 阶 段 的 一 个 东 西 2015 年 10 月 5 日,OECD 官 网 发 布 了 BEPS 行 动 计 划 的 最 终 一 揽 子 措 施 (final package of measures ) 的 行 动 计 划, 其 中 BEPS 行 动 计 划 之 8-10 的 最 终 报 告 (ACTIONS 8-10: 2015 Final Reports) 转 让 定 价 结 果 与 价 值 创 造 相 一 致 (Aligning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 专 门 就 OECD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的 修 订 进 行 了 全 面 介 绍 ACTIONS:8-10 的 前 言 部 分 再 次 明 确 了 税 收 要 与 经 济 活 动 和 价 值 创 造 相 一 致 的 国 际 税 收 分 配 新 准 则 而 ACTIONS 8-10 的 综 述 部 分 (Executive summary) 明 确 了 转 让 定 价 中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的 奠 基 石 地 位 同 时 明 确 指 出 : 现 有 的 原 则 应 用 指 南 被 证 实 易 为 操 纵, 这 些 操 纵 可 导 致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成 员 间 经 济 活 动 的 结 果 与 价 值 创 造 不 相 符 因 此 BEPS 行 动 计 划 要 求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的 指 南 有 待 于 进 一 步 清 晰 和 强 化, 如 果 更 加 清 晰 和 强 化 后 的 指 南 依 然 使 转 让 定 价 存 在 风 险, 可 预 见 BEPS 行 动 计 划 将 在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框 架 内 外 引 入 其 他 特 别 措 施 那 么 BEPS 行 动 计 划 将 在 独 立 交 易 定 价 原 则 框 架 内 外 引 入 其 他 什 么 特 别 措 施? 在 原 来 的 方 法 体 系 中 通 过 什 么 样 的 具 体 方 法 来 体 现? 这 会 对 各 国 产 生 什 么 影 响? 各 国 如 何 回 应 和 协 调? 这 需 要 有 一 个 漫 长 的 时 间 过 程 去 解 决 BEPS 行 动 计 划 也 明 确 了 年 将 持 续 进 行 的 工 作, 并 且 也 强 调 了 BEPS 行 动 计 划 参 与 国 承 诺 的 全 球 一 致 性 行 动 和 合 作, 是 落 实 BEPS 行 动 计 划 成 果 的 有 效 方 式 但 BEPS 行 动 计 划 并 没 有 给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予 以 积 极 肯 定, 只 是 在 ACTIONS:8-10 的 转 让 定 价 指 南 修 订 中 补 充 了 交 易 利 润 分 割 法 的 新 内 容 那 么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单 边 的 与 国 际 规 则 和 国 内 法 所 不 协 调 或 背 离 的 做 法 最 终 将 很 难 能 得 到 积 极 的 回 应 从 目 前 支 持 转 让 定 价 方 法 体 系 的 国 内 法 的 法 律 渊 源 看,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和 税 收 征 管 法 是 最 基 本 的 法 律 依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六 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第 四 十 一 条 明 确 :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调 整 税 收 征 管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明 确 :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机 构 场 所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应 当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价 款 费 用 ; 不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价 款 费 用, 而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税 发 [2009]2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比 较 稳 健 的 直 接 明 确 了 法 规 的 法 律 依 据 这 一 点 在 新 的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实 施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 中 再 次 得 到 了 明 确 可 见 分 配 总 利 润 原 则 并 没 有 被 写 入 我 国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税 收 征 管 法 和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管 理 的 法 规 中 因 此 任 40

41 何 简 单 和 实 用 主 义 的 国 际 税 思 维 要 考 虑 是 否 与 法 律 法 规 确 立 的 基 本 原 则 相 一 致 的 问 题 如 果 基 本 的 方 法 超 越 了 法 律 的 基 本 规 定, 在 国 际 社 会 同 样 会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美 国 之 所 以 采 取 全 球 分 配 总 利 润 的 主 张, 主 要 美 国 是 高 税 国, 利 润 向 境 外 转 移 比 较 明 显, 加 上 全 球 跨 国 企 业 总 部 总 机 构 在 美 国 的 比 较 多, 无 形 资 产 由 美 国 关 联 方 研 发 的 居 多, 而 大 量 经 营 实 体 在 美 国 本 土 之 外, 美 国 利 用 其 在 全 球 利 润 分 配 中 权 重 大 的 优 势 分 配 总 利 润, 将 境 外 关 联 方 的 利 润 分 配 至 美 国 境 内 企 业 全 球 公 式 分 配 法 犹 如 一 场 全 球 化 利 益 争 夺 的 战 争, 税 务 机 关 如 果 仅 仅 是 为 了 丰 富 个 别 企 业 的 利 润 调 整 方 法 而 将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写 入 法 规, 不 仅 会 招 致 美 国 等 国 家 的 积 极 回 应 而 陷 入 全 局 被 动, 用 价 值 贡 献 分 析 法 进 行 的 转 让 定 价 的 调 整 也 得 不 到 其 他 国 家 的 认 可, 由 此 围 绕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的 国 家 间 相 互 协 商 和 相 应 调 整 阻 力 重 重 立 法 对 法 律 体 系 应 遵 循 严 格 的 首 尾 一 致 的 逻 辑 性 思 维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跨 国 企 业 转 让 定 价 问 题 不 是 一 个 出 于 简 单 化 和 实 用 主 义 思 维 就 能 够 迅 速 解 决 的 问 题 41

42 每 周 一 问 营 改 增 前, 哪 些 营 业 税 涉 税 风 险 点 可 以 筹 划? 答 : 1 无 偿 拆 借 资 金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条 规 定 了 三 种 视 同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将 不 动 产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权 无 偿 赠 送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新 建 ( 以 下 简 称 自 建 ) 建 筑 物 后 销 售, 其 所 发 生 的 自 建 行 为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细 则 以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均 未 规 定 无 偿 拆 借 资 金 的 行 为 必 须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缴 纳 营 业 税 不 过, 有 的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认 为 可 以 依 据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调 整 企 业 的 营 业 税 计 税 依 据 该 条 规 定 :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机 构 场 所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应 当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价 款 费 用 ; 不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价 款 费 用, 而 减 少 其 应 纳 税 的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现 行 实 体 法 未 规 定 无 偿 拆 借 资 金 须 视 同 提 供 应 税 服 务, 程 序 法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核 定 计 税 依 据, 那 么, 无 偿 拆 借 资 金 是 否 可 核 定 利 息 收 入 计 征 营 业 税 呢? 要 解 答 这 个 问 题, 首 先 要 辨 析 程 序 法 与 实 体 法 的 关 系 : 一 般 情 况 下, 程 序 法 的 功 能 是 辅 助 性 的, 即 辅 助 实 体 法 功 能 的 实 现 ; 例 外 情 况 下, 程 序 法 的 功 能 是 填 补 性 的, 即 在 没 有 相 应 实 体 法 适 用 于 个 案 时, 允 许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基 本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遵 循 程 序 法 的 规 定 造 法 笔 者 认 为, 无 偿 拆 借 资 金 的 背 后 只 要 没 有 利 益 输 送 行 为, 就 不 会 产 生 营 业 税 风 险 ; 反 之, 会 被 补 征 税 款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规 定 : 条 例 第 一 条 所 称 提 供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有 偿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行 为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可 见,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纳 入 征 税 范 围 的 业 务 必 须 是 有 偿 服 务, 在 有 证 据 证 明 确 属 无 偿 拆 借 资 金 的 业 务 中,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程 序 法 造 法 核 定 营 业 税 利 息 收 入 是 有 违 法 规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例 如, 一 家 企 业 无 偿 使 用 了 关 联 公 司 的 房 产, 作 为 回 报, 将 资 金 无 偿 借 给 对 方 使 用, 这 种 互 抵 行 为 就 会 被 税 务 机 关 还 原 而 征 收 营 业 税 ( 视 为 一 方 从 另 一 方 获 得 了 经 济 利 益 税 法 上 的 收 入 ) 又 如, 一 家 母 公 司 将 资 金 无 偿 划 拨 给 子 公 司 使 用, 没 有 其 他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利 益 交 换, 则 这 种 资 金 占 用 不 应 产 生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风 险 2 买 卖 金 融 商 品 自 2009 年 起, 所 有 企 业 买 卖 金 融 商 品 产 生 的 价 差 都 应 计 缴 营 业 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业 务 有 关 营 业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63 号 ) 规 定, 纳 税 人 从 42

43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业 务, 不 再 按 股 票 债 券 外 汇 其 他 四 大 类 来 划 分, 统 一 归 为 金 融 商 品, 不 同 品 种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出 现 的 正 负 差, 在 同 一 个 纳 税 期 内 可 以 相 抵, 按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为 营 业 额 计 算 缴 纳 营 业 税 若 相 抵 后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可 结 转 下 一 个 纳 税 期 相 抵, 但 在 年 末 时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不 得 转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然 而, 一 些 企 业 负 责 投 资 的 部 门 人 员 与 财 务 部 门 在 证 券 投 资 方 面 未 能 及 时 互 通 信 息, 导 致 未 能 逐 期 计 算 转 让 价 差 有 的 企 业 认 为 一 个 年 度 中 先 盈 后 亏 了, 故 不 涉 及 营 业 税 税 收 风 险, 殊 不 知 这 里 仍 然 存 在 前 期 未 按 期 申 报 纳 税 的 滞 纳 金 问 题 3 房 产 租 赁 收 入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业 或 者 租 赁 业 劳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如 果 在 营 改 增 前, 企 业 一 次 性 收 取 了 本 轮 营 改 增 基 准 日 后 的 租 赁 款 施 工 备 料 款, 无 论 是 否 开 出 发 票, 均 应 对 一 次 性 收 取 的 全 款 及 时 缴 纳 营 业 税 企 业 应 重 点 检 查 其 他 应 付 款 预 收 账 款 科 目 如 果 收 取 的 是 有 合 同 条 款 作 为 证 明 的 未 来 要 退 还 的 押 金 保 证 金 等, 可 不 作 为 预 收 款 4 不 动 产 销 售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在 营 改 增 前, 发 生 了 不 动 产 转 让 业 务 的 企 业 特 别 是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检 查 是 否 对 预 收 款 项 缴 纳 了 营 业 税 ; 确 认 营 业 税 计 税 收 入 的 时 间 是 否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一 些 地 方 性 政 策 中 规 定, 企 业 收 到 的 房 地 产 销 售 订 金 定 金 诚 意 金 保 证 金 等, 均 视 为 预 收 款, 要 求 在 收 到 时 缴 纳 营 业 税 本 文 不 讨 论 这 些 地 方 性 政 策 的 效 力 问 题, 建 议 相 关 企 业 在 税 制 转 型 期 尽 可 能 执 行 这 些 地 方 性 政 策 采 用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企 业, 应 对 合 同 约 定 收 款 日 应 收 未 收 的 款 项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如 果 拟 通 过 补 签 延 期 收 款 合 同 的 方 式 延 迟 纳 税 义 务, 同 样 应 注 意 可 能 产 生 营 业 税 转 换 为 增 值 税 的 问 题 5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的 特 殊 事 项 如 前 所 述, 在 营 改 增 前,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检 查 是 否 对 预 收 账 款 缴 纳 了 营 业 税 此 外, 对 于 现 行 营 业 税 政 策 中 可 以 差 额 计 算 营 业 额 的 分 包 事 项 等, 应 自 查 的 扣 除 项 目 构 成 金 额 票 据 对 应 关 系 等 是 否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还 应 注 意 是 否 正 确 划 分 建 筑 安 装 装 饰 工 程 中 的 甲 供 材 料 设 备, 不 同 类 型 43

44 的 工 程 业 务, 税 法 关 于 计 税 营 业 额 是 否 包 括 甲 供 材 料 设 备 价 款 的 规 定 是 不 一 样 的, 同 时, 不 同 地 区 关 于 建 筑 材 料 与 设 备 如 何 划 分 的 规 定 也 不 尽 相 同 由 于 我 国 目 前 对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实 行 项 目 所 在 地 征 收 的 办 法, 未 来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还 有 可 能 面 临 纳 税 地 点 的 调 整 和 地 区 间 财 政 利 益 的 调 整, 所 以, 在 本 轮 营 改 增 前, 务 必 要 将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及 时 申 请 代 开 建 筑 业 发 票 并 按 规 定 就 地 纳 税 6 目 前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部 分 非 贸 付 汇 项 目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营 业 税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条 规 定, 条 例 第 一 条 所 称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条 例 规 定 的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是 指 :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条 例 规 定 劳 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 所 转 让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 的 接 受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 所 转 让 或 者 出 租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在 境 内 ; 所 销 售 或 者 出 租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与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不 同 的 是, 我 国 目 前 对 非 居 民 企 业 和 个 人 营 业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确 定 不 考 虑 消 费 地 和 劳 务 发 生 地, 而 是 实 行 收 入 来 源 地 原 则, 除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金 融 商 品 买 卖 等 营 业 税 若 干 免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中 规 定 的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项 目 外, 境 内 企 业 向 境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属 于 营 业 税 征 税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款 项 均 应 扣 缴 营 业 税 在 营 改 增 前, 付 汇 企 业 应 再 次 检 查 确 认 非 贸 付 汇 业 务 是 应 该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还 是 应 该 代 扣 代 缴 营 业 税 其 次, 重 点 检 查 5 万 美 元 以 下 未 备 案 的 付 汇 项 目 是 否 按 规 定 扣 缴 了 税 款 7 是 否 发 生 了 业 务 撤 销 退 款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业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号 ) 文 件 规 定 :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营 业 税 应 税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和 销 售 不 动 产 发 生 退 款, 凡 该 项 退 款 已 征 收 过 营 业 税 的, 允 许 退 还 已 征 税 款, 也 可 以 从 纳 税 人 以 后 的 营 业 额 中 减 除 因 此, 凡 存 在 此 类 情 况 的 企 业 应 尽 快 完 善 与 业 务 撤 销 相 关 的 法 律 手 续, 收 回 开 出 的 发 票, 及 时 向 主 管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营 业 税 44

45 活 动 安 排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周 二 公 益 活 动 : 互 联 网 + 税 务 严 征 管 模 式 下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之 化 解 背 景 : 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 31 日, 税 务 总 局 在 北 京 召 开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信 息 化 工 作 会 议 税 务 总 局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王 军 出 席 会 议 并 强 调, 要 准 确 把 握 推 进 税 收 信 息 化 建 设 王 军 要 求, 要 全 面 落 实 今 年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新 任 务 一 是 打 响 金 税 三 期 工 程 建 设 总 攻 战 役 要 齐 心 协 力 攻 坚 克 难, 确 保 2016 年 优 化 版 覆 盖 全 国 二 是 蹄 疾 步 稳 推 广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做 好 存 量 纳 税 人 推 行 营 改 增 纳 税 人 的 覆 盖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系 统, 优 化 功 能 三 是 全 面 试 行 税 收 征 管 规 范 5 月 26 日 至 28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党 组 成 员 总 经 济 师 范 坚 在 深 圳 调 研 互 联 网 + 税 务 建 设 工 作 时 强 调 强 化 互 联 网 + 思 维, 提 高 税 收 服 务 水 平 9 月 7 日 至 11 日,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司 局 级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互 联 网 + 税 务 专 题 研 讨 班 在 北 京 举 办 王 军 在 研 讨 班 上 强 调, 要 大 力 推 进 税 收 信 息 化 建 设 税 收 信 息 化 是 开 展 互 联 网 + 税 务 行 动 的 重 要 基 础, 互 联 网 + 税 务 行 动 是 税 收 信 息 化 发 展 的 新 阶 段 新 领 域 新 提 升 当 前, 要 抓 紧 抓 好 金 税 三 期 工 程 建 设 第 三 方 涉 税 信 息 共 享 税 收 大 数 据 开 发 应 用 等 重 点 工 作 互 联 网 + 税 务 严 征 管 模 式 下, 企 业 怎 样 化 解 涉 税 风 险? 深 圳 市 思 迈 特 财 税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 特 此 举 办 互 联 网 + 税 务 严 征 管 模 式 下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之 化 解 培 训, 助 大 家 解 放 思 想, 转 变 观 念, 化 解 互 联 网 + 税 务 严 征 管 模 式 下 企 业 涉 税 风 险 参 会 对 象 :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总 监 财 务 经 理 税 务 经 理 财 税 人 员 及 反 避 税 感 兴 趣 的 人 士 等 核 心 内 容 : 1 互 联 网 + 税 务 严 征 管 模 式 下 会 给 企 业 带 来 哪 此 涉 税 风 险? 2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税,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3 什 么 是 金 税 三 期? 4 税 收 违 法 黑 名 单, 真 正 使 违 法 纳 税 人 一 处 失 信, 处 处 受 限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再 次 开 展 涉 税 中 介 自 查 清 理 工 作, 用 制 度 形 成 对 权 力 的 有 效 制 约 6 增 值 税 发 票 系 统 升 级 版 对 我 们 企 业 有 什 么 深 远 影 响, 企 业 应 怎 样 应 对? 7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对 企 业 及 法 人 代 表 真 的 重 要 吗? 8 摇 号 随 机 抽, 税 务 稽 查 不 任 性, 企 业 税 收 风 险 应 对 是 否 应 改 变 观 念? 9 三 证 合 一 登 记 制 度 实 现 各 个 应 用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10 国 科 发 火 号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的 影 响 45

46 11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偷 税 一 元, 给 企 业 带 来 万 劫 不 复 的 境 地 12 微 信 税 务 局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主 讲 嘉 宾 : 张 学 斌 博 士 何 云 华 老 师 培 训 形 式 : 分 组 授 课 互 动 交 流 案 例 分 析 专 业 建 议 ; 培 训 时 间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周 二 上 午 9:00 12:00 培 训 费 用 : 非 合 作 单 位, 收 场 地 讲 义 费 100 元 培 训 地 点 : 深 圳 科 学 馆 一 楼 ( 地 铁 1 号 线 科 学 馆 站 A 出 口 ) 联 系 方 式 : 周 雪 姣 余 艳 梅 ; 值 班 手 机 : 何 云 华 老 师 联 系 邮 箱 :wangxin@cntransferpricing.com 温 馨 提 醒 : 报 名 学 员 请 填 写 列 信 息 后 发 联 系 邮 箱! 报 名 回 执 表 :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地 址 : 参 会 人 员 : 职 务 : 电 话 : QQ 邮 箱 : 46

47 联 系 我 们 公 司 介 绍 深 圳 市 思 迈 特 财 税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以 转 让 定 价 / 预 约 定 价 税 务 服 务 非 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税 务 服 务 受 益 所 有 人 身 份 认 定 服 务 境 外 注 册 企 业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服 务 及 走 出 去 企 业 / 个 人 财 税 服 务 等 国 际 税 务 专 业 服 务 为 主 并 兼 顾 一 般 高 端 税 务 专 业 服 务 的 专 业 财 税 服 务 机 构 作 为 中 国 本 土 最 专 业 从 业 时 间 最 早 (1998 年 开 始 ) 的 转 让 定 价 和 预 约 定 价 税 务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我 们 每 年 为 70 多 家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 包 括 很 多 世 界 五 百 强 企 业 ) 及 国 内 企 业 集 团 ( 包 括 许 多 中 国 投 企 业 ) 提 供 转 让 定 价 同 期 资 料 准 备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抗 辩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规 划 转 让 定 价 指 引 制 定 等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专 业 服 务 ; 经 过 15 年 多 的 历 练, 我 们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中 国 本 土 服 务 时 间 最 长 服 务 客 户 最 多 服 务 内 容 最 全 服 务 团 队 最 强 的 转 让 定 价 / 预 约 定 价 税 务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长 期 丰 富 的 转 让 定 价 实 际 操 作 经 验 及 反 避 税 调 查 抗 辩 应 对 的 实 战 经 验, 同 时 与 总 局 及 各 地 国 地 税 机 关 反 避 税 专 业 人 士 建 立 了 畅 通 的 沟 通 渠 道 和 良 好 的 公 共 关 系, 我 们 完 全 有 能 力 协 助 企 业 应 对 税 务 机 关 的 反 避 税 调 查 调 整, 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企 业 的 转 让 定 价 税 务 风 险 深 圳 市 思 迈 特 财 税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彩 田 南 路 中 深 花 园 B 座 3012A-3013 电 话 : 传 真 : 网 站 : 论 坛 : QQ 群 : 转 让 定 价 公 共 微 信 号 :tpguider tpperson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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