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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招 生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訊 及 規 定 事 項 工 學 院 土 木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防 災 科 技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乙 招 生 名 額 結 構 力 學 大 地 工 程 和 材 料 科 技 等 之 理 論 實 務 和 施 工 技 術 之 研 發 2. 數 值 模 擬 與 試 驗 之 研 究 3. 工 程 防 災 技 術 之 研 發 與 應 用 4. 其 他 ( 如 工 地 監 測 技 術 與 施 工 品 質 綠 色 科 技 等 ) 1. 營 建 工 程 與 專 案 管 理 2. 測 量 空 間 資 訊 與 防 災 科 技 之 研 發 及 應 用 3. 土 木 建 築 營 建 等 相 關 自 動 化 資 訊 與 科 技 之 跨 領 域 研 發 及 應 用 4. 智 慧 型 綠 建 築 科 技 研 究 及 應 用 5. 其 他 ( 如 電 機 機 械 電 子 資 工 等 跨 領 域 相 關 技 術 與 方 法 之 研 發 ) 1. 近 3 年 歷 屆 畢 業 系 友 公 務 高 普 特 考 錄 取 220 人 次,102 年 高 普 考 錄 取 名 額 中, 本 系 校 友 約 占 10% 2.96 年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IEET), 本 系 畢 業 生 具 技 師 資 格 者, 可 轉 成 亞 太 技 師 於 世 界 各 國 執 業 3. 本 系 榮 獲 教 育 部 99 科 大 評 鑑 一 等 4. 高 就 業 率 與 業 界 無 縫 接 軌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工 程 數 學 ( 僅 含 常 微 分 方 程 向 量 1. 營 建 管 理 和 向 量 積 分 矩 陣 及 行 列 式 ) 2. 測 量 學 ( 含 空 間 資 訊 ) 2. 材 料 力 學 3. 計 算 機 概 論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 選 考 科 目 之 T 分 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各 組 缺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同 組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許 博 淵 老 師 電 話 : 轉 sc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2 工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29 研 究 方 向 為 : 1. 高 分 子 材 料 5.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9. 化 妝 品 科 技 2. 電 子 陶 瓷 材 料 6. 程 序 控 制 工 程 10. 材 料 表 面 處 理 技 術 3. 奈 米 材 料 7. 綠 色 能 源 科 技 與 電 化 學 4. 光 電 材 料 8. 生 物 科 技 與 生 化 工 程 本 系 師 資 陣 容 堅 強, 教 學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成 果 豐 碩, 深 獲 各 界 好 評, 為 培 養 優 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人 才 的 系 所 本 系 所 有 學 制 皆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IEET 認 證, 並 榮 獲 年 全 校 系 所 經 營 評 比 第 1 名 下 列 1 2 項 科 目, 每 項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單 元 操 作 及 輸 送 現 象 ; 有 機 化 學 ; 材 料 科 學 2. 化 工 熱 力 學 及 動 力 學 ; 物 理 化 學 ; 材 料 熱 力 學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5(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各 科 目 成 績 之 合 計 若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採 計 者, 則 以 轉 換 為 T 分 數 後 再 加 總,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該 考 生 選 考 科 目 中 最 高 T 分 數 之 科 目 比 序,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相 同, 則 以 次 高 T 分 數 之 科 目 比 序,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應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楊 青 原 先 生 電 話 : 轉 sb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3 工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 設 計 與 製 造 組 )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機 構 設 計 機 器 人 最 佳 化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工 程 分 析 衝 擊 與 破 壞 力 學 生 物 力 學 精 微 加 工 微 系 統 設 計 與 製 造 精 密 製 造 與 量 測 塑 性 加 工 機 械 視 覺 虛 擬 實 境 太 陽 能 電 池 與 光 電 感 測 元 件 微 細 加 工 AD/CAM 智 權 管 理 網 際 網 路 於 遠 距 加 工 之 應 用 雷 射 加 工 微 機 電 系 統 技 術 等 領 域 乙 ( 機 光 電 與 控 制 組 ) 丙 ( 材 料 與 能 源 組 ) 招 生 名 額 機 光 電 整 合 自 動 化 技 術 控 制 理 論 電 機 機 械 超 音 波 馬 達 壓 電 材 料 應 用 光 學 系 統 設 計 量 測 投 影 機 顯 示 技 術 微 機 電 系 統 微 感 測 器 等 領 域 微 奈 米 製 程 與 檢 測 技 術 射 出 成 形 微 成 形 高 分 子 加 工 機 械 熱 流 微 流 體 能 源 科 技 ( 太 陽 能 燃 料 電 池 ) 場 發 射 元 件 材 料 工 程 應 用 電 子 材 料 電 子 散 熱 磁 感 測 非 傳 統 加 工 等 領 域 1. 本 系 四 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制 完 整, 師 資 優 越 學 術 專 長 多 元, 師 生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與 產 學 合 作 成 果 豐 碩 每 年 為 工 業 界 培 育 眾 多 精 密 機 械 微 奈 米 科 技 機 光 電 與 控 制 等 跨 領 域 專 長 之 優 秀 機 械 人 才 2. 本 系 持 續 榮 獲 教 育 部 科 大 評 鑑 一 等 最 高 榮 譽, 並 於 94 年 優 先 通 過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 含 微 分 方 程 拉 氏 轉 換 矩 陣 向 量 等 )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工 程 數 學 2. 材 料 工 程 概 論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5(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各 科 目 成 績 之 合 計 若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採 計 者, 則 以 轉 換 為 T 分 數 後 再 加 總,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2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各 組 缺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同 組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彭 守 文 老 師 電 話 : 轉 joie@kuas.edu.tw 網 址 :

4 工 學 院 模 具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32 模 具 產 業 素 有 工 業 之 母 之 稱, 各 種 產 品 之 量 產, 均 需 透 過 模 具 生 產 先 進 國 家 均 以 模 具 工 業 的 水 準 來 衡 量 該 國 的 工 業 指 標, 光 電 3C 和 精 微 元 件 的 產 業, 特 別 需 要 模 具 技 術 的 提 昇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模 具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是 全 國 大 學 院 校 當 中, 唯 一 以 模 具 工 程 科 技 為 主 要 的 系 所, 師 資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齊 全, 具 備 最 適 合 鑽 研 模 具 工 程 技 術 和 培 養 高 級 模 具 人 才 的 環 境 本 碩 士 班 目 前 積 極 發 展 精 微 與 光 電 模 具 之 關 鍵 技 術 1.99 學 年 度 科 大 評 鑑, 榮 獲 一 等 最 高 榮 譽, 辦 學 績 效 卓 著 2.96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通 過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3. 本 系 擁 有 四 技 二 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等 學 制 完 整, 師 資 優 越, 學 術 研 究 與 產 學 合 作 成 果 豐 碩 4. 連 續 三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 產 品 / 模 具 / 成 型 之 數 位 化 設 計 人 才 培 育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以 培 養 具 有 產 品 造 形 / 模 具 設 計 / 成 型 分 析 等 上 中 下 游 知 識 之 一 條 龍 能 力 的 模 具 設 計 分 析 人 才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工 程 數 學 2. 靜 力 學 3. 機 械 製 造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2(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選 考 科 目 之 T 分 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黃 麗 娟 小 姐 電 話 : 轉 hlchuan@kuas.edu.tw 網 址 :

5 工 學 院 模 具 工 程 系 應 用 工 程 科 學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4 本 碩 士 班 重 視 基 礎 科 學 與 應 用 科 技 研 究, 以 培 育 具 備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生 醫 技 術 與 系 統 整 合 之 科 技 人 才, 以 求 將 工 程 科 學 之 知 識 與 技 術, 應 用 於 實 際 工 程 問 題, 發 展 重 點 為 三 大 方 向 : 1. 綠 色 : 朝 向 潔 淨 高 效 節 能 永 續 等 方 向 的 能 源 課 題 發 展, 特 別 著 重 在 太 陽 光 電 燃 料 電 池 風 力 發 電 等 新 興 能 源 的 研 究 2. 健 康 : 生 醫 工 程 是 結 合 了 工 程 物 理 工 程 技 術 生 物 醫 學 與 臨 床 應 用 的 一 項 跨 領 域 工 程 科 學, 並 以 培 養 兼 具 工 程 技 術 與 醫 學 工 程 之 人 才 為 重 3. 智 慧 : 強 調 系 統 整 合 為 發 展 主 軸 由 於 科 技 的 發 展 及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提 升, 對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的 要 求 也 越 來 越 嚴 苛 要 滿 足 現 代 人 的 需 求 唯 有 朝 向 生 活 智 慧 化 本 碩 士 班 涵 蓋 人 工 器 官 設 計 生 命 觀 測 系 統 醫 學 影 像 處 理 太 陽 能 科 技 燃 料 電 池 及 氫 能 應 用 風 力 能 源 等 具 體 1. 本 系 所 羅 門 燃 料 電 池 車 代 表 台 灣 參 加 2012 國 際 殼 牌 省 能 車 馬 拉 松 大 賽, 並 榮 獲 氫 能 都 市 概 念 車 國 際 冠 軍 以 及 年 度 最 佳 設 計 獎 2. 過 去 10 年 阿 波 羅 太 陽 能 車 隊 研 製 競 賽 型 太 陽 能 車, 並 已 參 與 10 次 國 際 ( 日 本 澳 洲 美 國 及 希 臘 ) 大 賽, 四 次 榮 獲 世 界 第 二 名 記 錄 目 前 專 注 研 發 綠 能 安 全 智 慧 雲 端 特 色 的 都 會 型 太 陽 能 電 動 車 技 術 工 程 數 學 總 成 績 =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林 玫 君 小 姐 電 話 : 轉 sn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6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5 人 因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統 計 品 管 計 量 決 策 產 業 經 營 電 子 化 服 務 創 新 科 技 管 理 1. 高 應 大 榮 獲 2011 年 104 人 力 銀 行 調 查 南 部 企 業 最 愛 科 大 第 一! 2. 台 灣 1000 大 企 業 最 愛 大 學 生 調 查 結 果, 高 應 大 連 續 兩 年 榮 獲 全 國 技 職 排 名 第 三 南 部 第 一 3.99 科 大 評 鑑, 本 系 榮 獲 一 等! 4. 校 友 逾 十 萬 人, 企 業 青 睞, 學 生 就 業 無 虞!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統 計 學 2. 生 產 管 理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2(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選 考 科 目 之 T 分 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金 佩 儀 小 姐 電 話 : 轉 sh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7 電 資 學 院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乙 丙 招 生 名 額 電 力 電 子 綠 色 能 源 電 力 工 程 控 制 理 論 與 應 用 自 動 化 多 目 標 最 佳 化 應 用 影 像 處 理 與 光 電 工 程 行 動 多 媒 體 及 服 務 品 質 資 料 探 勘 與 資 訊 檢 索 雲 端 計 算 多 媒 體 工 程 行 動 計 算 機 器 人 控 制 物 聯 網 應 用 年 4 月 起 本 校 連 續 獲 選 五 年 教 育 部 推 動 發 展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學 校 2. 教 育 部 評 鑑 連 續 九 次 獲 得 一 等 最 高 榮 譽,99 學 年 度 科 大 評 鑑, 本 系 榮 獲 一 等 最 高 榮 譽, 辦 學 績 效 卓 著 3.96 學 年 度 起 本 系 連 續 通 過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4. 本 系 擁 有 學 士 碩 士 與 博 士 完 整 的 高 等 教 育 學 制 日 間 部 每 年 招 收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四 技 學 士 班, 遍 佈 全 國 5. 天 下 雜 誌 Cheers 104 人 力 銀 行 調 查 台 灣 千 大 企 業 南 台 灣 科 大 最 愛 第 1 6. 本 系 具 有 50 餘 年 卓 越 歷 史 ( 原 高 雄 工 專 電 機 科 ), 培 育 系 友 數 萬 名, 傑 出 系 友 遍 布 產 官 學 界, 貢 獻 卓 著 1. 工 程 數 學 1. 工 程 數 學 ( 僅 含 常 微 分 方 程 線 ( 僅 含 常 微 分 方 程 線 資 料 結 構 性 代 數 ) 性 代 數 ) 2. 電 路 學 2. 控 制 系 統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2. 總 成 績 =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之 合 計,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2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各 組 缺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同 組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洪 玉 家 先 生 電 話 : 轉 5541~ yjhorng@mail.ee.kuas.edu.tw 網 址 :

8 電 資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 光 電 半 導 體 與 IC 設 計 組 ) 乙 ( 電 信 與 系 統 組 ) 丙 ( 資 訊 組 ) 招 生 名 額 固 態 材 料 光 電 半 導 訊 號 處 理 無 線 通 訊 雲 端 服 務 行 動 計 算 體 半 導 體 元 件 高 頻 衛 星 通 訊 網 路 通 訊 感 知 計 算 影 像 視 訊 處 通 訊 電 路 及 奈 米 科 技 電 子 電 路 系 統 IC 設 計 天 線 設 計 光 纖 通 訊 醫 學 資 訊 生 醫 系 統 理 資 訊 安 全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資 訊 嵌 入 式 與 應 用 光 電 封 裝 醫 學 物 理 系 統 數 位 晶 片 設 計 機 器 人 暨 應 用 本 系 依 師 資 專 長, 分 為 電 子 通 訊 及 資 訊 三 大 領 域 進 行 研 究 與 教 學, 此 三 大 領 域 涵 蓋 範 圍 廣 泛 完 整 互 補 互 相 支 援, 可 充 分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興 趣 本 系 教 師 積 極 進 行 論 文 發 表 與 校 外 或 國 際 競 賽, 獲 得 美 國 匹 茲 堡 發 明 展 瑞 士 日 內 瓦 國 際 發 明 展 莫 斯 科 阿 基 米 德 國 際 發 明 展 等 多 項 金 牌 銀 牌, 也 獲 得 大 學 院 校 積 體 電 路 (IC) 設 計 競 賽 IEEE 國 際 機 器 人 競 賽 等 多 項 國 內 競 賽 第 一 名 或 優 等 獎 校 內 系 所 經 營 績 效 年 度 評 鑑 連 續 獲 得 A 等, 歷 年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論 文 發 表 數 目 與 競 賽 獲 獎 數 目 均 為 全 校 前 三 名 以 內 電 子 學 電 子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總 成 績 =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各 組 缺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同 組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李 新 木 先 生 電 話 : 轉 wdoffice01@kuas.edu.tw eed5600@kuas.edu.tw 網 址 :

9 電 資 學 院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光 電 與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為 國 內 第 一 所 以 光 電 工 程 與 通 訊 系 統 為 整 合 目 的 所 設 立 的 研 究 所, 本 所 強 調 應 用 科 技 為 主 軸, 發 展 重 點 為 兩 大 方 向, 其 關 聯 性 相 輔 相 成 : 1. 光 電 工 程 技 術 : 以 光 電 系 統 關 鍵 技 術 為 發 展 方 向, 顯 示 科 技 技 術 光 電 量 測 技 術 繞 射 光 學 元 件 微 光 機 電 整 合 技 術 紅 外 線 系 統 光 電 材 料 光 資 訊 處 理 干 涉 光 訊 號 處 理 光 子 晶 體 能 隙 理 論 雷 射 工 程 及 太 陽 能 電 池 為 發 展 重 點 2. 電 波 傳 輸 與 訊 號 處 理 技 術 : 以 電 波 傳 輸 及 訊 號 處 理 關 鍵 技 術 為 發 展 方 向, 數 位 訊 號 處 理 影 像 處 理 色 彩 模 式 處 理 波 導 技 術 微 波 電 路 設 計 製 作 與 量 測 天 線 技 術 理 論 與 實 務 及 RF 通 訊 微 型 元 件 應 用 技 術 為 發 展 重 點 1.99 學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榮 獲 一 等 2. 最 近 五 年 平 均 畢 業 生 職 場 及 公 職 就 業 率 92%, 博 士 班 升 學 率 8%, 零 失 業! 1. 工 程 數 學 ( 必 選 ) 2. 選 考 科 目 ( 三 選 一 ): (1) 普 通 物 理 ( 僅 含 力 學 電 學 磁 學 ) (2) 電 磁 學 (3) 電 子 學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2. 總 成 績 =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之 合 計,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2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本 所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所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所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黃 偉 誠 先 生 電 話 : 轉 ipc@kuas.edu.tw 網 址 :

10 電 資 學 院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9 生 物 資 訊 醫 學 資 訊 系 統 多 媒 體 處 理 影 像 視 訊 處 理 電 腦 網 路 工 程 網 路 通 訊 嵌 入 式 系 統 平 行 分 散 式 計 算 行 動 運 算 感 知 運 算 雲 端 運 算 資 訊 安 全 資 料 探 勘 智 慧 型 系 統 設 計 計 算 機 結 構 設 計 人 工 智 慧 等 相 關 領 域 1.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為 100% 2.99 科 大 評 鑑 榮 獲 一 等 1. 資 料 結 構 2. 計 算 機 組 織 與 系 統 ( 包 含 計 算 機 組 織 及 作 業 系 統 )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2. 總 成 績 =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之 合 計,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2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馬 維 謙 小 姐 電 話 : 轉 wf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1 管 理 學 院 財 富 與 稅 務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乙 招 生 名 額 5 5 財 務 管 理 投 資 理 財 財 富 管 理 領 域 財 政 稅 務 領 域 年 通 過 通 過 華 文 商 管 學 院 認 證 (ACCSB) 年 5 件,103 年 3 件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年 4 位,103 年 3 位 教 師 榮 獲 科 技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年 1 位 研 究 生 取 得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與 本 校 雙 聯 碩 士 學 位 1.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項 目 (1) 大 專 校 院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檢 附 入 學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 若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者, 須 在 歷 年 成 績 單 註 明 : 該 生 符 合 畢 業 標 準 ) (2) 推 薦 函 至 少 一 封 (3) 工 作 經 歷 或 能 力 證 明, 如 :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證 照 英 檢 證 書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2. 面 試 ( 面 試 地 點 : 高 雄 考 區 建 工 校 區 ) 1. 各 考 試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40%+ 面 試 成 績 60% 3. 各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為 各 甄 試 項 目 分 數 乘 以 比 例 後 合 計,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項 目 2 1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項 目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各 組 缺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同 組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黃 健 倫 先 生 電 話 : 轉 vd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2 管 理 學 院 金 融 系 金 融 資 訊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2 鑒 於 財 金 實 務 應 用, 運 用 大 量 資 訊 工 具 之 發 展 趨 勢, 本 碩 士 班 之 研 究 方 向, 跨 領 域 整 合 財 務 金 融 與 資 訊 科 技, 為 目 前 國 內 獨 具 此 特 色 之 研 究 所 畢 業 出 路 : 較 傳 統 財 金 所 更 具 競 爭 力, 中 華 開 發 等 企 業 至 本 所 徵 才 競 賽 獲 獎 : 連 續 3 年 獲 得 崇 越 論 文 大 賞, 以 及 全 國 管 理 碩 士 論 文 獎 的 肯 定 國 際 交 流 :99 年 本 所 兩 位 研 究 生, 取 得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與 本 所 的 雙 碩 士 學 位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統 計 學 2. 經 濟 學 3. 財 務 管 理 4. 計 算 機 概 論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2(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選 考 科 目 之 T 分 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陳 宥 儒 小 姐 電 話 : 轉 fin@kuas.edu.tw 網 址 :

13 管 理 學 院 觀 光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9 考 試 項 目 觀 光 餐 旅 休 閒 遊 憩 領 域 本 系 於 年 度 連 續 兩 年 科 技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一 等 本 系 碩 士 班 主 要 培 育 觀 光 或 餐 旅 專 業 管 理 人 才, 強 化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及 創 新 有 遠 見 的 管 理 能 力 ; 培 養 學 生 能 靈 活 應 用 所 學 專 業 知 識 和 技 能 並 具 備 國 際 觀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課 程 設 計 上 除 著 重 研 究 方 法 與 資 料 搜 尋 及 分 析, 於 產 業 領 域 觀 光 與 餐 旅 管 理 兼 修, 提 供 課 程 涵 蓋 觀 光 與 餐 旅 領 域 本 系 碩 士 班 設 有 碩 士 雙 聯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在 校 修 讀 1 年 後, 在 國 外 姐 妹 校 可 繼 續 修 讀 並 獲 得 雙 方 學 位 證 書 其 他 姊 妹 校 有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均 提 供 交 換 生 學 習 機 會 此 外, 提 供 具 外 語 專 長 者 至 國 外 飯 店 實 習 機 會 1. 資 料 審 查 : (1) 大 專 院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請 檢 附 入 學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 若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者, 須 在 歷 年 成 績 單 註 明 : 該 生 符 合 畢 業 標 準 ) (2) 師 長 或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推 薦 函 (3)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4) 著 作 或 研 究 成 果, 如 :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發 表 等 (5) 工 作 經 驗 或 能 力 證 明, 如 : 證 照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6) 本 碩 士 班 鼓 勵 研 究 生 參 與 海 外 雙 聯 學 位 交 換 生 及 實 習, 語 言 能 力 如 英 檢 證 書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或 其 他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列 為 重 要 加 分 項 目 2. 筆 試 :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觀 光 管 理 (2) 餐 旅 管 理 1.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x x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計 算 時, 其 計 算 公 式 為 :T 分 數 10 50, s x 為 考 生 某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x 及 s 為 某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2(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30% + 筆 試 選 考 科 目 之 T 分 數 70%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項 目 2 1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仍 均 相 同 者, 本 系 將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名 聯 絡 人 : 陳 昱 廷 小 姐 電 話 : 轉 vg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4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4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電 子 化 網 路 及 行 動 通 訊 技 術 數 位 內 容 與 學 習 知 識 管 理 軟 體 工 程 資 料 庫 與 商 業 智 慧 99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一 等 1. 資 料 審 查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蓋 有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2) 身 分 證 影 本 考 試 項 目 (3) 大 學 或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排 名 證 明 正 本 ) (4) 個 人 簡 歷 (5) 進 修 計 畫 書 (6)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獲 獎 事 實 等 ) 2. 面 試 ( 面 試 地 點 : 高 雄 考 區 建 工 校 區 ) 1.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40% + 面 試 原 始 成 績 60%,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項 目 2 1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殷 淑 芬 小 姐 電 話 : 轉 vh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5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企 業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乙 招 生 名 額 7 3 本 系 主 要 包 含 三 大 類 : 1.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策 略 2. 國 際 行 銷 3.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成 立, 學 制 完 整 本 系 提 供 研 究 生 美 國 姊 妹 校 雙 學 位 ; 及 德 國 日 本 姊 妹 校 半 年 至 一 年 期 短 期 交 換 學 生 之 機 會, 並 提 供 海 外 研 討 會 發 表 補 助, 在 學 學 生 得 以 擴 展 國 際 視 野, 為 本 系 一 大 特 色 下 列 科 目 選 考 一 科 以 T 分 數 計 算 : 1. 經 濟 學 2. 管 理 學 3. 統 計 學 英 文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2.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將 以 T 分 數 計 算, 其 計 算 分 數 為 :T 分 數 x x 10 50, s x 為 考 生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x 及 s 為 選 考 科 目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原 始 成 績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T 分 數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唯 如 選 考 該 科 目 人 數 2( 人 ) 時, 不 以 T 分 數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為 該 科 成 績 3. 總 成 績 = 科 目 成 績 若 科 目 成 績 以 T 分 數 採 計 者, 則 以 轉 換 後 之 T 分 數 為 該 科 目 成 績,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4.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有 更 動, 將 影 響 T 分 數 之 計 算 基 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至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各 組 缺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額, 併 入 之 組 別 及 名 額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流 用 之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畢 業 條 件 依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門 檻 及 輔 導 辦 法 辦 理 聯 絡 人 : 黃 麗 珮 小 姐 電 話 : 轉 vb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6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9 1. 一 般 管 理 ( 組 織 行 為 策 略 管 理 ) 2. 行 銷 企 劃 ( 行 銷 管 理 消 費 者 行 為 ) 3. 企 業 電 子 化 ( 供 應 鏈 管 理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 4. 科 技 創 新 ( 創 意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 1. 結 合 產 業 資 源, 引 進 業 界 師 資 開 辦 經 營 實 務 講 座 2. 每 年 舉 辦 主 題 工 作 坊 專 題 演 講 行 銷 企 劃 競 賽 BOSS 競 賽 及 全 國 性 研 討 會, 強 化 行 銷 管 理 與 企 業 電 子 化 專 業 知 識 3.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激 發 研 究 能 量, 歷 年 多 位 碩 士 生 獲 得 中 華 民 國 科 技 管 理 學 會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等 單 位 所 頒 發 之 碩 士 論 文 獎 獎 項 4. 與 美 國 英 國 瑞 士 等 知 名 大 學 建 立 MBA 雙 聯 學 制 5. 通 過 華 文 商 管 學 院 認 證 (ACCSB) 管 理 學 總 成 績 =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本 系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翻 譯 工 具 2.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邱 妙 惠 老 師 電 話 : 轉 vf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7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1 財 務 會 計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績 效 種 類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高 考 會 計 師 7 人 8 人 8 人 3 人 5 人 高 考 會 計 類 12 人 6 人 7 人 13 人 10 人 特 考 普 考 8 人 12 人 5 人 6 人 9 人 普 考 記 帳 士 26 人 25 人 39 人 39 人 16 人 進 入 四 大 CPA 12 人 13 人 12 人 2 人 6 人 1. 中 級 會 計 學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1.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各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2. 總 成 績 =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之 合 計,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 2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本 系 所 有 均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翻 譯 工 具 2. 任 一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莊 美 枝 老 師 電 話 : 轉 vc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8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培 育 具 有 人 力 資 本 累 積 發 展 與 維 持 能 力, 且 能 創 新 研 發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高 級 人 力 資 源 專 業 人 才 2.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規 劃 組 織 發 展 與 人 力 運 用 及 員 工 學 習 與 發 展 二 大 模 組, 符 合 產 業 脈 動 及 企 業 需 求, 也 與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接 軌 1. 本 系 榮 獲 99 年 度 科 大 評 鑑 一 等 2. 本 系 積 極 推 動 學 生 考 取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TOEIC 全 民 英 檢 就 業 服 務 乙 級 技 術 士 專 案 管 理 ), 辦 理 成 效 良 好, 證 照 通 過 率 佳 3. 本 系 長 期 與 中 華 人 事 主 管 協 會 簽 訂 產 學 合 作, 辦 理 認 證 講 座 4. 本 系 與 台 灣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TPMA) 建 立 合 作 平 台, 培 育 人 力 資 源 專 案 管 理 人 才 管 理 學 總 成 績 =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科 目 滿 分 為 100 分 1. 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提 供 備 審 資 料 (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 供 管 理 學 同 分 時 進 行 之 參 考 2. 依 筆 試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筆 試 成 績 相 同, 將 由 同 分 考 生 提 供 之 備 審 資 料 (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 供 管 理 學 同 分 時 進 行 參 考,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1.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時,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名 聯 絡 人 : 王 恩 薇 助 理 電 話 : 轉 3304;3281 kd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19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8 文 化 研 究 數 位 設 計 產 業 創 意 生 活 產 業 傳 播 行 銷 企 劃 產 業 文 化 展 演 產 業 等 相 關 領 域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系 紮 根 十 三 年 培 育 無 數 文 創 工 作 者, 勇 奪 2010 年 海 峽 兩 岸 時 報 金 犢 獎 最 大 獎, 師 資 陣 容 更 強 化 後, 成 立 本 碩 士 班,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培 養 文 化 創 意 與 數 位 媒 體 領 域 中 高 階 專 業 人 才 1.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項 目 ( 包 含 學 習 及 研 究 計 畫 工 作 經 歷 或 能 力 證 明, 如 :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證 照 英 檢 證 書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能 力 證 明 ) 2. 筆 試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概 論 1.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30% + 筆 試 原 始 成 績 70%,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項 目 2 1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任 一 考 試 項 目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陳 慧 津 老 師 電 話 : 轉 kb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2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語 專 業 溝 通 與 教 學 科 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8 教 學 科 技 英 語 專 業 溝 通 1.94 及 99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專 業 系 所 評 鑑 兩 度 一 等 2. 研 究 生 許 媚 絢 與 陳 宛 瑜 榮 獲 2012 中 華 民 國 英 語 文 教 師 學 會 最 佳 論 文 獎 3. 研 究 生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比 例, 近 二 年 平 均 為 95% 4. 針 對 英 語 專 業 溝 通 與 教 學 科 技 特 色, 每 年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5. 近 二 年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達 九 成 以 上 1. 資 料 審 查 : 考 試 項 目 包 含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如 :GEPT TOEIC TOEFL IELTS 等 證 書 ), 或 工 作 經 歷 及 其 他 證 明, 如 專 題 報 告 著 作 證 照 競 賽 獎 狀 等 2. 筆 試 :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1.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評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滿 分 為 100 分 2. 各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乘 以 比 例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3.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原 始 成 績 30% + 筆 試 原 始 成 績 70%,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考 試 項 目 2 1 之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均 仍 相 同, 本 系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本 系 決 定 之,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1. 不 可 攜 帶 任 何 字 典 翻 譯 機 或 有 任 何 查 詢 功 能 之 電 子 產 品 2. 任 一 考 試 項 目 缺 考 或 原 始 成 績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本 系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若 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致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於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如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得 併 入 本 次 考 試 招 生 名 聯 絡 人 : 韓 正 秀 小 姐 電 話 : 轉 kcoffice01@kuas.edu.tw 網 址 :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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