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前 言 2. 適 用 範 圍 3. 詞 語 及 釋 義 4. 除 害 劑 的 監 管 4.1 除 害 劑 註 冊 4.2 除 害 劑 牌 照 4.3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4.4 除 害 劑 進 出 口 4.5 除 害 劑 標 籤 5. 負 責 人 士 和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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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公 共 場 所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除 害 劑 工 作 守 則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除 害 劑 工 作 小 組 編 製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2 目 錄 1. 前 言 2. 適 用 範 圍 3. 詞 語 及 釋 義 4. 除 害 劑 的 監 管 4.1 除 害 劑 註 冊 4.2 除 害 劑 牌 照 4.3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4.4 除 害 劑 進 出 口 4.5 除 害 劑 標 籤 5. 負 責 人 士 和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責 任 5.1 除 害 劑 施 用 服 務 的 外 判 5.2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培 訓 6. 良 好 除 害 劑 管 理 的 建 議 6.1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準 備 工 作 購 買 除 害 劑 設 備 的 適 當 保 養 和 定 期 檢 查 施 藥 前 的 預 防 措 施 6.2 除 害 劑 應 用 的 安 全 建 議 張 貼 警 告 通 知 進 入 施 藥 範 圍 的 限 制 配 製 及 混 合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的 施 用 施 藥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6.3 貯 存 運 輸 和 棄 置 除 害 劑 貯 存 除 害 劑 運 輸 除 害 劑 棄 置 除 害 劑 7. 緊 急 情 況 和 急 救 8. 相 關 法 例 9. 編 製 部 門 10. 查 詢 1

3 1. 前 言 1.1 本 守 則 是 為 執 行 職 務 需 要 在 公 共 場 所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工 作 人 員 而 編 寫, 旨 在 為 他 們 提 供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除 害 劑 的 實 務 指 引 1.2 本 守 則 內 所 載 的 指 引, 不 應 被 視 為 已 全 部 包 括 有 關 健 康 及 安 全 及 其 他 相 關 環 境 的 法 例 所 涉 及 的 事 項, 同 時 也 並 非 免 除 涉 及 使 用 除 害 劑 人 士 的 任 何 法 定 責 任 1.3 本 守 則 應 因 應 安 全 關 注 和 環 境 效 益 等 考 慮 作 定 期 檢 討, 以 提 供 最 新 而 有 效 的 指 引 1.4 本 守 則 的 制 定 並 非 建 議 在 安 全 和 正 確 的 情 況 下 便 可 施 用 除 害 劑, 在 決 定 施 用 除 害 劑 前 應 先 考 慮 採 用 其 他 治 理 措 施 2. 適 用 範 圍 2.1 本 守 則 適 用 於 為 執 行 職 務 而 在 公 共 場 所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工 作 人 員, 例 如 各 政 府 部 門 人 員 政 府 合 約 員 工 政 府 合 約 承 辦 商 及 其 分 判 商 所 僱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等 2.2 除 本 守 則 所 提 供 的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除 害 劑 的 指 引 外,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工 作 人 員 亦 須 遵 照 所 屬 或 有 關 聘 用 政 府 部 門 因 應 個 別 場 地 的 情 況 或 限 制 和 除 害 劑 的 特 性 而 訂 定 的 工 作 指 引 或 指 示 3. 詞 語 及 釋 義 3.1 在 本 守 則 中, 下 列 詞 語 和 釋 義 應 與 第 133 章 除 害 劑 條 例 第 2 條 所 指 的 定 義 相 同 : 活 性 成 分 (active ingredient) 指 除 害 劑 中 具 有 生 物 活 性 的 部 分 的 任 何 物 質 物 質 混 合 物 或 生 物 劑 牌 照 (licence) 指 根 據 第 9 條 發 出 的 輸 入 製 造 售 賣 或 供 應 註 冊 除 害 劑 的 牌 照 許 可 證 (permit) 指 (a) 根 據 第 9 條 發 出 的 輸 入 製 造 售 賣 供 應 管 有 或 使 用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的 許 可 證 ; 或 (b) 根 據 第 9 條 發 出 的 出 口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的 許 可 證 除 害 劑 (pesticide) 指 (a) 任 何 除 蟲 劑 除 真 菌 劑 除 莠 劑 除 蟎 劑 或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預 防 摧 毀 驅 除 吸 引 抑 制 或 控 制 屬 有 害 物 的 任 何 昆 蟲 齧 齒 動 物 雀 鳥 線 蟲 細 菌 真 菌 雜 草 或 其 他 形 態 的 植 物 或 動 物 或 任 何 病 毒 的 任 何 物 質 ( 不 論 是 有 機 的 或 無 機 2

4 的 ) 或 物 質 混 合 物 ; 或 (b)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植 物 生 長 調 節 劑 落 葉 劑 或 乾 燥 劑 的 任 何 物 質 或 物 質 混 合 物, 但 不 包 括 (i) 用 作 誘 捕 或 捕 捉 昆 蟲 齧 齒 動 物 或 其 他 動 物 的 任 何 純 機 械 裝 置 ; (ii) 用 作 控 制 蚊 子 齧 齒 動 物 或 其 他 有 害 物 的 任 何 純 電 磁 或 超 聲 波 裝 置 ; (iii) 作 臨 床 或 衞 生 用 途 的 任 何 既 非 附 表 1 所 指 明 亦 非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指 明 的 防 腐 或 消 毒 溶 液 或 製 劑 ; (iv)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第 138 章 ) 第 2 條 所 指 的 任 何 藥 劑 產 品 ; 及 (v) 任 何 符 合 以 下 描 述 的 除 蟲 劑 除 真 菌 劑 除 莠 劑 除 蟎 劑 或 (a) 或 (b) 段 描 述 的 物 質 ( 不 論 是 有 機 的 或 無 機 的 ) 或 其 混 合 物 (A) 既 非 附 表 1 所 指 明 亦 非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指 明 者 ; (B) 載 於 獨 立 包 裝 或 容 器 內, 而 分 量 不 超 過 10 克 或 10 毫 升 者 ; 及 (C) 在 室 內 使 用 或 擬 在 室 內 使 用 (I) 作 實 驗 室 研 究 ; (II) 作 化 學 分 析 ; 或 (III) 作 參 照 標 準 註 冊 除 害 劑 (registered pesticide) 指 在 註 冊 紀 錄 冊 上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scheduled pesticide) 指 (a) 附 表 1 或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指 明 的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 或 (b) 附 表 1 及 附 表 2 第 1 部 均 有 指 明 的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unregistered pesticide) 指 並 無 在 註 冊 紀 錄 冊 上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3.2 在 本 守 則 中, 負 責 人 士 是 指 任 何 人 或 組 織, 負 責 計 劃 和 管 理 在 公 共 場 所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任 何 活 動 負 責 人 士 可 以 是 政 府 部 門 或 私 人 經 營 者 3.3 在 本 守 則 中,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是 指 任 何 在 公 共 場 所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人 士 4. 除 害 劑 的 監 管 根 據 除 害 劑 條 例 ( 第 133 章 ), 除 害 劑 監 管 途 徑 如 下 : 為 除 害 劑 進 行 註 冊 ; 任 何 人 士 在 輸 入 (= 入 口 ) 製 造 售 賣 或 供 應 任 何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前, 均 須 領 有 除 害 劑 牌 照 ; 3

5 任 何 人 士 在 輸 入 製 造 售 賣 供 應 管 有 或 使 用 任 何 附 表 所 列 以 外 的 任 何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前, 均 須 領 有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士 在 輸 入 出 口 過 境 轉 運 製 造 售 賣 供 應 管 有 或 使 用 任 何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前, 均 須 領 有 許 可 證 ; 以 及 為 除 害 劑 的 標 籤 及 裝 瓶 訂 立 基 本 規 定 4.1 除 害 劑 註 冊 只 有 在 本 港 註 冊 之 除 害 劑, 方 可 在 境 內 按 照 除 害 劑 牌 照 的 規 定 分 銷 及 使 用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署 長 備 存 的 除 害 劑 註 冊 記 錄 冊 中, 收 錄 所 有 註 冊 除 害 劑 的 有 效 成 分 最 高 濃 度 限 制 及 核 准 配 方 等 詳 細 資 料 除 害 劑 註 冊 記 錄 冊 分 為 兩 部 分, 列 於 第 I 部 的 除 害 劑 乃 已 調 好 備 用 的 家 用 除 害 劑, 而 第 II 部 則 為 其 他 除 害 劑 以 上 註 冊 資 料 已 上 載 到 漁 護 署 網 站 以 供 公 衆 参 閱 4.2 除 害 劑 牌 照 任 何 人 除 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除 害 劑 牌 照, 否 則 不 得 輸 入 製 造 售 賣 ( 包 括 零 售 ) 或 供 應 任 何 註 冊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牌 照 須 每 年 續 期, 所 發 出 的 牌 照 涵 蓋 載 於 除 害 劑 註 冊 紀 錄 冊 第 I 部 的 所 有 註 冊 除 害 劑, 或 第 I 及 第 II 部 的 所 有 註 冊 除 害 劑 4.3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任 何 人 除 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否 則 不 得 輸 入 製 造 售 賣 ( 包 括 零 售 ) 供 應 管 有 或 使 用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或 出 口 和 過 境 轉 運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是 為 特 定 的 除 害 劑 而 發 出,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但 可 在 漁 護 署 署 長 認 可 下 續 期, 每 次 六 個 月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如 載 於 獨 立 包 裝 或 容 器 內, 而 分 量 不 超 過 10 克 或 10 毫 升, 以 及 在 室 內 使 用 作 實 驗 室 研 究 化 學 分 析 或 參 照 標 準, 則 不 受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所 限 4.4 除 害 劑 進 出 口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只 可 由 除 害 劑 牌 照 持 有 人 輸 入 ; 至 於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則 只 可 由 持 有 就 指 明 的 除 害 劑 而 發 出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輸 入 或 管 有 此 外, 每 批 進 出 本 港 的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必 須 領 有 根 據 進 出 口 條 例 ( 第 60 章 )( 進 出 口 條 例 ) 發 出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所 有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含 有 溴 甲 烷 的 除 害 劑 除 外 ), 均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授 權 漁 護 署 代 為 發 出 含 有 溴 甲 烷 除 害 劑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則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直 接 發 出 4

6 4.5 除 害 劑 標 籤 除 害 劑 規 例 ( 第 133A 章 ) 訂 明 有 關 除 害 劑 標 籤 及 裝 瓶 的 基 本 規 定 這 些 規 定 均 為 保 障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市 民 及 環 境 安 全 而 訂 立 第 一 部 份 除 害 劑 標 籤 樣 本 第 二 部 份 除 害 劑 標 籤 樣 本 5

7 5. 負 責 人 士 和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責 任 負 責 人 士 應 確 保 所 有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工 作 能 安 全 進 行, 並 盡 量 減 低 對 施 藥 範 圍 內 工 作 及 附 近 人 士 所 造 成 的 危 險 所 有 參 與 除 害 劑 施 用 程 序 的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不 但 需 要 合 理 地 照 顧 自 身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還 需 顧 及 有 可 能 因 其 施 用 程 序 而 受 影 響 的 其 他 人 士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負 責 人 士 應 密 切 留 意 第 133 章 的 監 管 要 求,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漁 護 署 申 請 相 關 的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並 完 全 遵 守 有 關 牌 照 或 許 可 證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5.1 除 害 劑 施 用 服 務 的 外 判 如 施 放 除 害 劑 的 工 作 有 需 要 外 判 予 私 人 承 辦 商, 負 責 人 士 應 選 擇 合 適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而 這 些 服 務 供 應 商 可 以 為 除 害 劑 的 操 作 應 用 提 供 優 良 的 服 務 水 準 和 訓 練 有 素 的 工 作 人 員 負 責 人 士 應 在 服 務 招 標 書 上 清 楚 列 明 服 務 的 要 求, 特 別 是 在 操 作 時 每 一 個 階 段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同 時 可 以 將 本 守 則 或 本 守 則 的 適 當 部 分, 加 入 作 為 招 標 條 件 負 責 人 士 也 應 建 立 適 當 的 監 督 機 制, 以 確 保 其 承 辦 商 遵 守 招 標 的 要 求 5.2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培 訓 負 責 人 士 應 為 他 們 的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足 夠 的 培 訓, 無 論 是 通 過 內 部 在 職 訓 練 或 參 加 由 合 適 的 教 育 機 構 所 舉 辦 的 安 全 訓 練 課 程, 以 確 保 所 有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都 配 備 有 關 除 害 劑 應 用 的 技 術 知 識, 以 期 保 持 良 好 的 服 務 質 素 訓 練 標 準 應 切 合 不 同 的 工 作 性 質, 使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能 夠 理 解 有 關 信 息 和 指 示, 並 獲 得 足 夠 的 技 術 知 識, 以 安 全 和 正 確 的 方 式 履 行 其 職 責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培 訓 應 着 眼 於 其 日 常 使 用 的 除 害 劑 的 特 性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潛 在 危 險 6. 良 好 除 害 劑 管 理 的 建 議 6.1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準 備 工 作 購 買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必 須 已 在 香 港 註 冊, 並 且 附 有 法 例 規 定 的 中 英 文 標 籤 在 施 用 除 害 劑 前, 應 先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使 用, 並 考 慮 是 否 可 採 用 其 他 措 施 ( 例 如 生 物 或 環 境 防 治 方 法 ) 應 選 用 對 人 畜 及 環 境 影 響 最 少 的 除 害 劑 及 施 用 方 法 設 備 的 適 當 保 養 和 定 期 檢 查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一 般 包 括 工 作 服 膠 圍 裙 頭 罩 或 帽 護 目 鏡 手 套 及 呼 吸 防 護 器 等 正 確 的 防 護 設 備 能 有 效 保 護 工 作 人 員, 選 擇 時 應 參 考 製 造 商 及 供 應 商 6

8 的 資 料 工 作 人 員 亦 必 須 明 白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的 正 確 佩 戴 和 保 養 方 法, 如 有 破 裂 或 損 壞, 便 應 更 換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應 與 除 害 劑 及 其 他 物 品 分 開 存 放, 以 免 受 到 污 染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使 用 後, 應 立 即 清 洗 工 作 服 應 每 天 用 肥 皂 或 洗 衣 粉 清 洗 檢 查 所 有 器 具, 確 保 性 能 良 好 若 有 破 裂 或 損 壞, 應 停 止 使 用 並 安 排 更 換 或 維 修 用 不 同 的 噴 霧 器 分 別 施 放 殺 蟲 劑 及 除 草 劑 並 在 噴 霧 器 上 加 上 明 顯 的 標 記 以 便 識 別 定 期 保 養 維 修 及 調 校 噴 霧 器, 並 檢 查 噴 霧 器 可 能 出 現 的 毛 病, 如 藥 液 由 接 口 喉 管 或 破 損 處 漏 出, 噴 咀 受 到 腐 蝕 或 阻 塞 ( 噴 霧 便 不 均 勻 ) 等 使 用 噴 霧 器 後 : 將 噴 咀 的 渣 滓 清 除, 切 忌 用 口 吹 受 阻 塞 的 噴 咀 以 清 水 沖 洗 噴 筒, 並 使 部 份 清 水 由 噴 咀 噴 出 重 覆 沖 洗 一 次, 並 將 噴 筒 及 噴 咀 內 的 水 份 徹 底 排 出 將 筒 蓋 打 開 和 存 放 在 乾 爽 的 地 方 若 在 四 十 八 小 時 內, 不 再 使 用 機 動 噴 霧 器, 應 將 油 箱 及 化 油 器 內 的 燃 油 排 清 施 藥 前 的 預 防 措 施 在 施 藥 之 前, 負 責 人 士 應 檢 查 施 藥 地 點 及 周 邊 地 方, 以 評 估 可 能 影 響 人 體 和 環 境 的 潛 在 危 害, 特 別 是 對 公 眾 開 放 的 休 閒 設 施, 如 休 閒 區, 公 園 和 花 園, 兒 童 遊 樂 場 等 確 保 施 藥 作 業 計 劃 周 詳, 並 且 安 排 在 人 流 較 少 的 時 候 進 行, 或 在 必 要 時, 可 以 將 施 藥 地 點 暫 時 關 閉 以 便 進 行 施 藥 如 有 必 要 在 人 流 較 高 的 時 間 進 行 施 藥 ( 如 在 週 末 或 公 眾 假 期 ), 應 提 前 聯 絡 受 影 響 的 人 士 或 駐 場 工 作 人 員, 並 提 供 施 藥 作 業 的 細 節 以 安 排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準 備 顯 眼 的 通 告 或 警 示 標 誌, 通 知 受 影 響 的 人 士 或 公 眾 有 關 施 藥 的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作 業 所 需 時 間 施 藥 前 亦 應 清 楚 界 定 及 隔 離 施 藥 範 圍, 以 防 止 公 眾 進 入 備 妥 有 關 除 害 劑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表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s) 以 便 在 緊 急 情 況 時 查 閱 6.2 除 害 劑 應 用 的 安 全 建 議 張 貼 警 告 通 知 負 責 人 士 應 確 保 在 施 藥 前 後, 張 貼 中 文 及 英 文 雙 語 警 告 告 示 在 施 藥 地 點 及 周 邊 合 理 距 離 範 圍 內 的 當 眼 位 置 警 告 告 示 最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的 資 料 : 7

9 a. 政 府 部 門 名 稱 b. 除 害 劑 活 性 成 分 的 通 用 名 稱 c. 除 害 劑 註 冊 編 號 d. 施 放 除 害 劑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e. 適 當 圖 示 ( 只 適 用 於 殺 鼠 劑 的 警 告 告 示 ; 一 般 施 藥 程 序 下 並 不 需 使 用 此 圖 示 ) f. 於 殺 鼠 劑 及 一 般 施 藥 程 序 的 警 告 告 示 中, 分 別 使 用 WARNING 警 告 及 ATTENTION 注 意 的 警 告 字 樣 g. 負 責 部 門 的 聯 絡 方 法 h. 警 告 告 示 需 以 雙 語 ( 中 英 文 ) 展 示 i. 警 告 告 示 應 以 A4 呎 吋 印 製 j. 字 體 大 小 應 足 夠 讓 肉 眼 清 晰 可 見 進 入 施 藥 範 圍 的 限 制 只 有 已 穿 著 適 當 防 護 衣 物 的 工 作 人 員 方 可 進 入 施 藥 範 圍 施 藥 範 圍 應 用 顯 眼 的 障 礙 物 分 隔, 以 便 公 眾 人 士 及 非 工 作 人 員 識 別, 並 防 止 他 們 誤 闖 施 藥 地 點, 直 至 可 再 次 進 入 該 範 圍 的 期 限 屆 滿 如 果 除 害 劑 標 籤 上 沒 有 指 明 可 再 次 進 入 的 期 限, 負 責 人 士 仍 應 考 慮 禁 止 公 眾 人 士 進 入, 直 至 施 藥 範 圍 乾 透 或 負 責 人 士 認 為 有 關 地 方 已 適 合 再 次 向 公 眾 人 士 開 放 配 製 及 混 合 除 害 劑 細 心 閱 讀 除 害 劑 容 器 上 的 標 籤 及 部 門 現 行 的 使 用 指 南 穿 戴 不 透 水 的 橡 膠 手 套 配 有 聚 氯 乙 烯 圍 裙 的 工 作 服 建 議 使 用 的 口 罩 和 護 目 鏡 用 以 混 合 除 害 劑 的 容 器 須 逆 風 擺 放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指 定 地 方 處 理 或 混 合 除 害 劑 該 地 方 必 須 與 其 他 作 息 或 工 作 間 分 隔 開 選 擇 大 小 合 適 的 噴 嘴, 調 較 噴 壓 及 與 噴 霧 目 標 的 距 離, 以 減 少 薄 霧 的 產 生 殺 蟲 劑 小 滴 的 反 彈 及 過 量 的 噴 灑 不 可 在 未 獲 授 權 人 員 經 常 出 入 的 地 方 ( 例 如 一 般 辦 公 室 ) 配 製 除 害 劑 打 開 容 器 或 把 液 體 倒 入 噴 灑 器 時, 避 免 沾 染 塵 埃 和 濺 出 液 體 不 可 在 有 大 風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或 混 和 除 害 劑 用 適 當 的 儀 器 準 確 量 度 所 需 的 除 害 劑 分 量 使 用 過 量 除 害 劑, 既 浪 費 又 有 害, 而 且 不 會 殺 掉 更 多 的 害 蟲 8

10 不 可 在 當 除 害 劑 在 濺 出 或 溢 出 時 有 機 會 流 入 任 何 水 源 的 地 方 混 和 除 害 劑 如 有 除 害 劑 濺 溢, 須 立 即 用 化 學 吸 劑 ( 例 如 幼 沙 黏 土 商 用 濺 出 物 吸 劑 或 寵 物 砂 ) 清 理 如 沒 有 前 述 的 吸 收 性 物 料 可 供 使 用, 也 可 使 用 泥 土 及 新 聞 用 紙 等 其 他 吸 收 性 物 料 在 短 時 間 內 限 制 濺 出 物 的 擴 散 範 圍 如 皮 膚 沾 染 了 除 害 劑, 須 立 即 用 大 量 肥 皂 和 清 水 清 洗 如 衣 服 沾 染 了 除 害 劑, 須 立 即 更 換 清 潔 所 有 用 來 混 和 及 配 製 除 害 劑 的 工 具 配 製 除 害 劑 時, 不 可 使 用 破 損 的 玻 璃 或 塑 膠 容 器 除 害 劑 的 施 用 穿 戴 合 適 的 保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例 如 頭 盔 建 議 使 用 的 口 罩 護 目 鏡 耳 罩 手 套 等 確 保 正 確 調 校 好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儀 器 確 保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儀 器 性 能 良 好 按 建 議 的 份 量 施 用 除 害 劑 不 可 在 強 風 下 施 用 液 體 或 粉 末 狀 除 害 劑 務 須 小 心 謹 慎, 避 免 飼 料 食 物 或 水 源 受 除 害 劑 污 染 如 軟 管 或 噴 嘴 堵 塞, 切 勿 用 口 吹 用 具 如 有 滲 漏, 必 須 暫 停 使 用, 以 待 維 修 或 棄 置 須 事 先 通 知 施 用 除 害 劑 地 點 附 近 的 佔 用 人 ( 如 有 的 話 ), 以 確 保 他 們 不 受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影 響 除 操 作 人 員 及 其 監 督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一 概 不 得 在 施 用 除 害 劑 的 地 方 逗 留 在 施 用 除 害 劑 前 及 期 間 關 掉 有 關 地 方 的 中 央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直 至 可 再 次 進 入 有 關 地 方 的 時 間 為 止 勸 諭 有 關 地 方 的 佔 用 人 切 勿 進 入 施 用 過 除 害 劑 的 地 方, 直 至 可 再 次 進 入 有 關 地 方 的 時 間 為 止 使 用 工 具 移 走 任 何 昆 蟲 屍 體 勸 諭 有 關 地 方 的 佔 用 人 不 要 用 手 直 接 清 理 昆 蟲 屍 體 清 洗 所 有 在 施 用 除 害 劑 時 曾 使 用 的 工 具 用 肥 皂 徹 底 清 洗 保 護 裝 備 和 雙 手 施 藥 後 的 處 理 措 施 在 施 藥 範 圍 的 當 眼 位 置, 張 貼 有 關 的 警 告 標 語 用 繩 或 圍 欄 封 閉 受 影 響 的 施 藥 範 圍 ( 如 花 床 或 草 地 ), 及 參 閱 標 籤 的 指 示 來 決 定 封 閉 時 間 如 標 籤 沒 有 記 載 有 關 資 料, 可 考 慮 封 閉 不 少 於 12 小 時 ; 受 9

11 影 響 的 花 床 或 草 地 在 開 放 給 市 民 觀 賞 或 使 用 前, 須 預 留 足 夠 封 閉 時 間, 以 避 免 市 民 接 觸 殘 餘 的 除 害 劑 應 立 即 沖 洗 身 體 及 更 換 衣 服 徹 底 清 潔 所 有 工 具 裝 備 衣 物 噴 射 除 害 劑 範 圍 內 的 石 屎 硬 地 及 其 他 設 施 6.3 貯 存 運 輸 和 棄 置 除 害 劑 貯 存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貯 存 櫃 和 房 間 必 須 上 鎖 須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負 責 存 貨 的 保 管, 並 定 期 檢 查 是 否 有 過 量 貯 存 的 除 害 劑 的 情 況 除 害 劑 貯 存 櫃 和 房 間 的 鎖 匙 必 須 交 由 專 人 保 管, 不 可 公 開 擺 放 在 辦 公 室 內 讓 人 任 意 拿 取 除 害 劑 必 須 貯 存 在 適 當 的 危 險 品 倉 庫 內 若 沒 有 危 險 品 牌 照, 不 可 貯 存 超 過 豁 免 申 請 牌 照 的 除 害 劑 數 量 貯 存 除 害 劑 的 倉 庫 不 可 貯 存 非 除 害 劑 的 物 品 或 物 料 不 可 把 除 害 劑 與 飼 料 食 物 飲 品 或 水 貯 存 在 一 起 除 害 劑 應 該 貯 存 在 乾 燥 和 空 氣 流 通 的 地 方, 並 須 存 放 在 室 溫 下, 避 免 陽 光 照 射 除 害 劑 貯 存 房 間 須 加 裝 排 氣 風 扇 貯 存 地 方 須 有 足 夠 照 明 貯 存 地 方 須 以 防 火 物 料 建 造, 地 面 須 鋪 上 平 滑 ( 沒 有 裂 縫 或 裂 隙 ) 的 混 凝 土, 並 塗 上 一 層 不 易 磨 損 的 保 護 層, 以 便 容 易 清 理 漏 出 或 濺 出 的 除 害 劑 在 除 害 劑 存 放 處 清 楚 展 示 適 當 的 警 告 標 誌, 如 除 害 劑 存 放 處 -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入 內 不 准 吸 煙 不 准 飲 食 等 警 告 字 句 除 害 劑 只 可 存 放 在 原 裝 容 器 內 須 分 開 放 置 不 同 類 型 的 除 害 劑 及 清 楚 顯 示 各 種 除 害 劑 類 別 及 標 記 於 貯 存 架 或 貯 存 櫃, 例 如 殺 蟲 劑 除 草 劑 植 物 生 長 調 節 劑 等 把 粒 狀 除 害 劑 存 放 在 架 子 上, 以 防 因 地 面 的 濕 氣 而 發 霉 使 用 除 害 劑 後, 務 須 把 容 器 緊 蓋 容 器 上 的 標 籤 須 保 持 完 整 無 缺 字 句 清 晰 標 籤 可 用 透 明 膠 紙 覆 蓋, 以 免 受 損 定 期 檢 查 除 害 劑 容 器 有 否 出 現 漏 隙 或 裂 紋 把 有 漏 隙 和 裂 紋 的 容 器 棄 掉, 並 立 即 清 理 濺 出 或 漏 出 的 除 害 劑 如 紙 容 器 內 部 分 除 害 劑 已 用 去, 須 用 膠 紙 或 釘 書 釘 把 紙 容 器 封 好 如 除 害 劑 裝 在 新 的 紙 容 器 內, 在 開 啟 紙 容 器 時 不 可 撕 開 容 器 上 部, 而 應 以 鋒 利 剪 刀 開 啟 10

12 記 錄 個 別 除 害 劑 開 始 放 置 在 存 放 處 的 日 期 棄 掉 所 有 過 期 的 物 料 記 錄 確 實 的 除 害 劑 提 取 量, 並 定 時 更 新 現 有 存 貨 的 清 單 備 有 每 一 種 除 害 劑 存 貨 的 物 料 安 全 資 料 表 給 員 工 查 閲 避 免 囤 積 除 害 劑 運 輸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經 常 要 攜 帶 除 害 劑 前 往 蟲 患 地 點 施 用 這 些 地 點 可 能 與 辦 事 處 相 距 甚 遠, 有 關 人 員 須 乘 搭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以 確 保 妥 善 完 成 工 作 然 而, 除 害 劑 是 有 毒 和 有 害 物 質, 有 關 人 員 應 避 免 攜 帶 除 害 劑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在 此 情 況 下,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應 以 政 府 車 輛 或 出 租 車 輛 作 為 交 通 工 具, 而 攜 帶 除 害 劑 乘 車 時 務 須 小 心 謹 慎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運 送 除 害 劑 時 須 留 意 下 列 各 點 : 只 應 攜 帶 執 行 工 作 所 需 的 除 害 劑 分 量 及 施 用 工 具 乘 車 存 放 除 害 劑 的 容 器 必 須 蓋 緊, 容 器 上 的 標 籤 應 完 整 無 缺 字 體 清 晰 可 辨 必 須 確 保 容 器 表 面 沒 有 除 害 劑, 並 須 小 心 輕 放 以 防 弄 破 或 刺 穿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運 送 除 害 劑 前, 必 須 知 道 除 害 劑 濺 出 時 的 處 理 方 法 如 除 害 劑 在 車 內 濺 出 或 從 車 上 濺 到 外 面, 有 關 人 員 須 立 刻 以 正 確 的 方 法 清 理 濺 出 的 除 害 劑 除 害 劑 不 應 與 人 或 動 物 食 用 或 會 接 觸 到 的 其 他 物 品 ( 例 如 食 物 及 衣 服 ) 一 起 運 送, 以 防 該 等 物 品 受 到 污 染 不 應 把 除 害 劑 擺 放 在 車 輛 的 載 客 部 分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使 用 的 政 府 車 輛 大 部 分 裝 有 貯 物 櫃, 應 盡 可 能 把 除 害 劑 ( 及 施 用 工 具 ) 放 在 貯 物 櫃 內 如 車 內 沒 有 獨 立 間 隔 室 或 貯 物 櫃 供 放 置 除 害 劑, 則 應 把 除 害 劑 放 入 塑 膠 金 屬 容 器 內, 然 後 蓋 好 所 有 除 害 劑 及 施 用 工 具 都 必 須 妥 善 放 置 在 車 廂 內 把 所 有 容 器 牢 牢 固 定, 以 防 左 右 搖 晃 或 滑 下 在 運 送 途 中, 車 上 所 有 施 用 工 具 都 不 得 裝 載 有 除 害 劑 及 不 得 處 於 加 壓 狀 態 有 關 人 員 應 在 臨 場 施 用 除 害 劑 前 才 在 工 作 地 點 把 所 需 分 量 的 除 害 劑 混 和 並 加 進 施 用 工 具 內 前 往 另 一 工 作 地 點 前, 有 關 人 員 應 先 行 把 施 用 工 具 的 任 何 剩 餘 除 害 劑 清 理, 然 後 卸 壓 和 用 水 清 洗 如 有 需 要, 在 運 送 途 中 可 打 開 車 窗 讓 空 氣 流 通 載 有 除 害 劑 的 車 輛 門 窗 如 未 鎖 好, 車 輛 應 有 人 看 守 11

13 6.3.3 棄 置 除 害 劑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規 定, 在 棄 置 除 害 劑 容 器 前, 須 用 水 清 洗 容 器 三 次, 然 後 把 容 器 刺 穿 或 壓 平 ( 使 容 器 不 能 再 用 ) 用 來 清 洗 除 害 劑 容 器 的 水 可 再 用 來 稀 釋 除 害 劑 空 容 器 的 紙 不 得 用 作 製 造 循 環 再 造 紙 不 可 再 利 用 空 容 器 作 其 他 用 途 未 經 清 洗 的 空 容 器 不 得 貯 存 超 過 90 天 不 再 需 要 的 除 害 劑 須 存 放 在 原 裝 容 器 內, 以 待 棄 置, 並 按 照 標 籤 上 的 指 示 處 置 不 再 需 要 的 除 害 劑 監 督 人 員 須 負 責 棄 置 或 處 置 空 容 器 或 不 再 需 要 的 除 害 劑 7. 緊 急 情 況 和 急 救 7.1 除 害 劑 洩 漏 的 處 理 應 備 有 保 護 性 設 備 如 護 衣 圍 裙 橡 膠 手 套 安 全 靴 護 眼 罩 連 過 濾 器 的 口 罩 及 供 人 用 的 工 業 潔 淨 劑 應 備 有 工 具 如 闊 口 大 空 桶 厚 身 大 塑 膠 袋 掃 帚 鏟 橡 膠 撥 掃 及 足 夠 的 吸 濕 物 料, 作 處 理 洩 漏 或 溢 出 之 用 如 遇 溢 出 或 洩 漏 除 害 劑, 應 用 雙 倍 體 積 的 吸 濕 物 料 如 沙 木 糠 或 泥 土 覆 蓋 當 溢 出 的 除 害 劑 被 吸 收 後, 徹 底 將 其 掃 清 或 鏟 起 將 所 有 受 污 染 物 料 放 入 密 封 及 有 記 號 的 盛 器 或 厚 身 大 塑 膠 袋 內 以 清 潔 劑 清 洗 受 污 染 的 地 方 7.2 急 救 措 施 為 中 毒 人 士 進 行 急 救, 只 是 有 助 紓 緩 其 症 狀, 以 待 接 受 治 療, 亦 不 可 以 急 救 取 代 接 受 治 療 如 身 體 沾 染 了 除 害 劑 或 懷 疑 除 害 劑 中 毒, 應 盡 快 求 醫 避 免 花 太 多 時 間 自 行 急 救 一 般 情 況 下 採 取 的 措 施 不 可 再 接 觸 到 除 害 劑 如 皮 膚 沾 染 了 除 害 劑, 應 用 清 水 沖 洗, 包 括 沖 洗 頭 髮 和 指 甲 如 吞 服 了 除 害 劑 的 人 士 仍 能 保 持 清 醒 和 保 持 氣 管 暢 通 無 阻, 須 按 指 示 設 法 嘔 吐 ( 參 閱 下 列 各 點 ) 保 留 除 害 劑 容 器 及 任 何 剩 餘 在 內 的 物 料 ; 把 字 體 可 見 的 標 籤 交 給 醫 生 或 告 知 醫 生 化 學 品 的 名 稱 12

14 當 處 理 因 皮 膚 沾 染 了 除 害 劑 而 中 毒 的 事 件 時, 如 有 沾 上 除 害 劑 的 危 機, 急 救 人 員 必 須 穿 上 保 護 手 套 及 衣 服 個 別 情 況 下 採 取 的 措 施 皮 膚 中 毒 用 清 水 ( 花 灑 喉 管 及 水 龍 頭 ) 浸 濕 皮 膚 及 衣 物 脫 掉 衣 物 用 肥 皂 和 清 水 徹 底 清 洗 皮 膚 和 頭 髮 ; 迅 速 清 洗 最 為 重 要, 以 減 少 受 傷 程 度 抹 乾 身 體 並 用 氈 包 裹 眼 睛 中 毒 保 持 眼 瞼 開 啟, 並 用 大 量 清 潔 的 自 來 水 溫 和 地 清 洗 眼 睛 持 續 清 洗 眼 睛 15 分 鐘 或 以 上 不 可 在 清 洗 眼 睛 的 水 內 添 加 化 學 品 或 藥 物 吸 入 有 毒 物 質 打 開 所 有 門 窗 ( 如 有 的 話 ) 立 即 把 病 人 帶 往 空 氣 清 新 的 地 方 解 開 所 有 緊 身 衣 物 防 止 涼 ( 用 氈 包 裹 中 毒 人 士, 但 不 可 令 其 身 體 過 熱 ) 盡 量 令 中 毒 人 士 保 持 平 靜 如 中 毒 人 士 抽 搐, 須 留 意 他 的 呼 吸 情 況, 防 止 他 跌 倒, 以 免 頭 撞 向 地 面 或 牆 抬 高 他 的 下 巴, 以 保 持 其 氣 管 無 阻, 呼 吸 順 暢 不 可 讓 中 毒 人 士 飲 用 任 何 含 酒 精 的 飲 品 吞 下 有 毒 物 質 如 遇 下 列 情 況, 不 要 設 法 令 中 毒 人 士 嘔 吐 : 中 毒 人 士 昏 迷 或 不 省 人 事 中 毒 人 士 抽 搐 中 毒 人 士 吞 下 石 油 產 品 ( 即 火 水 蚊 油 ) 中 毒 人 士 吞 下 腐 蝕 性 毒 藥 ( 強 烈 的 酸 性 或 鹼 性 產 品 ) 症 狀 : 劇 痛 口 腔 及 喉 嚨 有 灼 熱 的 感 覺 如 中 毒 人 士 吞 下 腐 蝕 性 毒 藥 ( 例 如 鹼 液 酸 消 毒 藥 水 ) 後 仍 能 吞 嚥, 把 最 多 8 安 士 ( 約 240 毫 升 ) 牛 奶 或 水 餵 入 其 口 中 13

15 如 病 人 吞 下 非 腐 蝕 性 物 質, 除 非 他 不 省 人 事 抽 搐 或 吞 下 石 油 產 品, 否 則 應 盡 量 設 法 令 他 嘔 吐 不 要 浪 費 太 多 時 間 設 法 令 中 毒 人 士 嘔 吐 趕 快 送 病 人 入 院 接 受 適 當 治 療 更 為 重 要 被 化 學 品 灼 傷 皮 膚 用 大 量 自 來 水 清 洗 灼 傷 的 皮 膚 脫 掉 沾 污 了 的 衣 物 立 即 用 清 潔 的 布 ( 任 何 質 料 均 可 ) 輕 輕 蓋 受 傷 的 部 位 避 免 使 用 藥 膏 油 粉 末 及 其 他 藥 物 如 中 毒 人 士 受 驚, 應 讓 他 躺 平 保 持 溫 暖, 並 加 以 安 慰, 直 至 他 獲 得 專 業 醫 療 護 理 為 止 8. 相 關 法 例 本 工 作 守 則 不 會 移 除 或 修 改 任 何 香 港 法 例 中 的 義 務 或 法 定 要 求 除 了 第 133 章 除 害 劑 條 例 外, 下 列 為 其 他 涉 及 除 害 劑 及 相 關 事 項 的 法 例, 包 括 : 法 例 章 號 涉 及 除 害 劑 的 相 關 事 項 進 出 口 條 例 第 60 章 除 害 劑 的 進 出 口 及 轉 運 規 管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132 章 食 物 內 殘 餘 除 害 劑 的 規 管 危 險 品 條 例 第 295 章 高 易 燃 性 及 含 有 石 油 氣 成 分 除 害 劑 的 貯 存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第 311 章 含 有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的 除 害 劑 的 監 管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 章 除 害 劑 的 棄 置 保 護 臭 氧 層 條 例 第 403 章 除 害 劑 溴 甲 烷 的 進 出 口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第 509 章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的 職 業 安 全 事 項 有 毒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第 595 章 有 毒 化 學 品 ( 不 包 括 除 害 劑 ) 的 規 管 以 上 相 關 事 項 僅 作 參 考 用 途, 詳 細 的 規 管 措 施 應 根 據 上 述 條 例 的 法 定 條 文 為 準 9. 編 製 部 門 本 守 則 是 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所 組 成 的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除 害 劑 工 作 小 組 共 同 編 製 14

16 10. 查 詢 有 關 本 守 則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及 除 害 劑 監 管 的 資 訊, 可 瀏 覽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網 頁 或 聯 絡 安 全 和 正 確 使 用 除 害 劑 工 作 小 組 : 地 址 :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mailbox@afcd.gov.hk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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