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湘鄂赣地区食盐的输入与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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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甘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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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 清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淮 界 与 私 盐 方 志 远 (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系, 江 西, 南 昌,007) 摘 要 : 明 清 时 期, 国 家 盐 税 总 收 入 的 一 半 来 自 两 淮, 两 淮 盐 税 的 三 分 之 二 来 自 湘 鄂 赣 淮 界 但 是, 官 盐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的 销 量, 仅 占 实 际 需 求 量 的 一 半 左 右, 其 余 均 为 私 盐, 包 括 邻 私 和 淮 私 由 于 生 产 成 本 ( 工 本 ) 运 输 成 本 ( 运 费 ) 销 售 成 本 ( 主 要 为 国 家 税 收 ) 都 明 显 低 于 官 盐, 故 私 盐 具 有 价 廉 质 优 获 取 方 便 的 优 势 私 盐 的 盛 行, 导 致 了 官 盐 的 滞 销, 并 迫 使 明 清 政 府 不 断 对 盐 政 进 行 以 降 低 盐 价 促 销 官 盐 为 目 的 的 改 革 由 于 未 能 建 立 合 理 的 税 收 体 系 特 别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度, 盐 税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成 了 各 种 杂 税 的 总 汇 ; 由 于 淮 盐 为 各 级 政 府 及 官 员 利 薮, 故 明 清 政 府 一 直 坚 持 对 淮 界 的 保 护 ; 湘 鄂 赣 淮 界 官 盐 价 格 因 此 居 高 不 下, 私 盐 问 题 也 就 无 法 从 根 本 上 予 以 解 决 关 键 词 : 明 清 时 期 ; 湘 鄂 赣 地 区 ; 淮 界 ; 私 盐 中 图 分 类 号 :K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一 宋 史 食 货 志 说 : 天 下 之 赋, 盐 利 居 半 又 说 : 国 家 鬻 海 之 利, 以 三 分 为 率, 淮 东 居 其 二 明 会 典 也 说 : 淮 盐 居 天 下 之 半 清 两 淮 盐 法 志 则 说 : 两 淮 数 百 万 引 课, 楚 省 约 居 其 半 考 之 史 实, 虽 然 不 无 夸 张, 却 也 接 近 事 实 明 史 食 货 志 载 洪 武 时 所 定 各 盐 司 引 额, 合 计 8.9 万 大 引 ( 每 引 00 斤 ), 其 中 两 淮 盐 场 岁 办. 万 大 引, 占 总 数 的 9.% 引 额 多, 盐 课 自 然 也 多, 而 两 淮 岁 入 太 仓 余 盐 银 的 比 重, 又 远 远 高 于 引 额 的 比 重, 为 0 万 两, 占 总 数 98. 万 两 的.0% 陈 康 琪 郎 潜 纪 闻 记 载 清 代 各 个 时 期 盐 课 收 入 的 大 致 情 况, 其 中 同 治 时 岁 额 约 800 万 两 实 完 70 万 两, 其 中 具 体 如 下 : 两 淮 8. 万 余 两 实 完 万 余 两, 长 芦 岁 额. 万 余 两 实 完 8 万 余 两, 山 东 7. 万 余 两 实 完 万 余 两, 河 东 89 万 余 两 实 完 89 万 余 两, 两 浙. 万 余 两 实 完 0 万 余 两, 福 建 万 余 两 实 完 8 万 余 两, 广 东 万 余 两 实 完 7 万 余 两, 四 川. 万 余 两 实 完 77 万 余 两, 云 南 正 课 杂 税 0 万 余 两 实 收 不 明 无 论 是 岁 额 还 是 实 完, 均 以 两 淮 最 高, 其 岁 额 占 共 数 的.9% 而 实 完 则 占 7.9% 另 据 光 绪 两 淮 盐 法 志, 咸 丰 元 年 定 淮 南 各 岸 额 行 盐 引 ( 每 引 00 斤 ) 及 征 银 数 如 下 : 湖 广 省 ( 楚 字 号 ). 万 引 征 银. 万 两, 江 西 省 ( 西 字 号 ). 万 引 征 银 79. 万 两, 安 徽 省 ( 安 字 号 ).9 万 引 征 银.9 万 两, 江 苏 省 ( 苏 字 号 ). 万 引 征 银.9 万 两, 永 顺 永 绥 苗 疆 0.7 万 引 征 银 0.9 万 两, 江 甘 高 宝 泰.0 万 引 征 银.8 万 两 以 上 总 共 7.0 万 引, 应 征 银 9.9 万 两 其 中, 湘 鄂 赣 地 区 行 盐.8 万 引, 占 淮 南 行 盐 量 的 7.0%; 应 征 银 0.08 万 余 两, 占 淮 南 盐 税 的 77.% 光 绪 初 重 定 淮 盐 在 各 省 府 州 县 的 额 销 盐 引, 两 淮 共 计 8. 万 引, 其 中, 湖 南.0 万 引 湖 北.9 万 引 江 西 0.9 万 引, 宋 史 卷 一 八 二 食 货 志 下 四 盐 中 万 历 明 会 典 卷 三 二 户 部 十 九 盐 课 一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七 三 督 销 门 鄂 岸 督 销 上 卷 四 三 转 运 门 引 界 明 史 卷 八 十 食 货 志 四 陈 康 祺 郎 潜 纪 闻 初 笔 卷 十 四 度 支 考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十 四 征 榷 门 科 则 下 票 盐 科 则
2 三 省 合 计 8.9 万 引, 占 两 淮 额 销 盐 引 的.8% 可 见, 两 淮 盐 税 对 于 国 家 财 政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而 两 淮 盐 税 的 征 收 能 否 得 到 保 证, 很 大 程 度 上 又 决 定 于 淮 盐 在 湘 鄂 赣 地 区 确 切 地 说 在 湘 鄂 赣 地 区 淮 界 能 否 畅 销 唐 宋 以 来, 各 盐 场 均 有 政 府 划 定 的 行 盐 地 方 即 盐 界 明 清 时 期, 淮 盐 的 行 盐 地 方 大 致 包 括 今 江 苏 省 的 长 江 以 北 地 区 ( 徐 州 除 外 ) 和 南 京 市 周 围 地 区 ( 广 德 州 除 外 ), 河 南 省 的 南 阳 汝 宁 二 府 及 陈 州, 以 及 安 徽 江 西 湖 南 湖 北 四 省 的 大 部 分 地 区, 是 为 淮 界 具 体 到 湘 鄂 赣 三 省, 即 湖 南 的 长 沙 常 徳 衡 州 ( 其 中 桂 阳 州 和 酃 县 行 广 盐, 为 粤 界 ) 辰 州 宝 庆 永 州 岳 州 宝 庆 八 府 及 靖 州 直 隶 州, 湖 北 的 武 昌 汉 阳 黄 州 荆 州 徳 安 襄 阳 郧 阳 承 天 ( 清 为 安 陆 ) 八 府 及 夷 陵 直 隶 州 ( 清 为 宜 昌 府, 其 中 鹤 峰 县 行 川 盐, 为 川 界 ), 江 西 的 南 昌 九 江 南 康 建 昌 临 江 抚 州 吉 安 袁 州 瑞 州 饶 州 十 府 这 些 地 区 在 明 清 时 期 是 比 较 稳 定 的 淮 盐 行 盐 地 方 即 淮 界 本 文 所 说 的 湘 鄂 赣 地 区, 仅 指 上 述 这 些 地 区, 即 只 是 指 湘 鄂 赣 的 淮 界 按 照 明 清 时 期 的 盐 法, 在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淮 界 之 内, 只 能 行 销 合 法 进 入 这 一 地 区 的 淮 南 引 盐, 即 淮 盐, 其 余 均 为 私 盐 它 既 包 括 相 对 于 引 盐 而 言 的 逃 税 盐, 也 包 括 相 对 于 淮 盐 而 言 的 邻 境 盐, 还 包 括 不 在 指 定 地 点 销 售 的 淮 盐 这 里 实 际 上 有 三 重 立 场 一 是 国 家 财 政 的 立 场, 没 有 经 过 官 方 批 发 因 而 也 就 未 向 官 方 纳 税 的 盐, 理 所 当 然 为 私 盐, 因 为 它 侵 害 了 国 家 的 利 益 ; 二 是 两 淮 盐 司 的 立 场, 在 淮 盐 的 行 盐 地 方, 非 淮 盐 即 为 私 盐, 因 为 它 侵 夺 了 淮 盐 的 利 益, 由 于 来 自 邻 境 盐 场, 故 称 为 邻 私 ; 三 是 地 方 财 政 的 立 场, 同 在 湘 鄂 赣 地 区, 同 属 淮 界 和 淮 盐, 但 由 于 来 自 他 省 他 府 他 栈, 也 属 私 盐, 因 为 它 损 害 了 本 地 的 利 益 二 影 响 淮 盐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的 销 量 同 时 也 影 响 国 家 盐 税 收 入 的 主 要 因 素, 一 是 人 口, 二 是 私 盐 而 后 者 更 具 有 决 定 意 义 人 口 的 增 加, 必 然 导 致 食 盐 需 求 量 的 增 加 但 它 只 能 决 定 食 盐 的 销 售 量, 而 不 能 完 全 决 定 淮 盐 的 销 售 量 以 江 西 为 例 据 明 江 西 巡 抚 马 森 的 所 言, 嘉 靖 三 十 七 年 以 前, 江 西 南 昌 等 九 府 派 行 淮 盐 7 万 引, 实 际 行 盐 每 年 仅 万 引 嘉 靖 三 十 七 年, 江 西 人 口 并 无 突 发 性 增 长, 只 是 因 为 在 吉 安 府 与 临 江 府 交 界 的 峡 江 县 建 桥 设 关, 禁 遏 广 东 福 建 私 盐 之 路, 每 年 行 盐 遂 增 加 到 7 万 引, 多 销 万 引, 增 加 幅 度 为 9.7%, 大 大 超 过 人 口 的 增 长 幅 度, 所 以 总 理 盐 法 都 御 史 鄢 懋 卿 将 盐 税 的 增 加 归 之 于 马 森 的 设 官 桥 以 杜 广 盐 私 贩 清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江 西 淮 界 人 口 为 7 万 道 光 时 改 纲 为 票, 南 昌 等 十 府 额 行 淮 盐 0 余 万 引 000 余 万 斤 ( 每 引 00 斤 ), 平 均 每 人 约 斤 但 光 绪 十 八 年, 江 西 淮 界 人 口 将 近 000 万, 但 南 昌 等 十 府 淮 盐 年 销 反 倒 只 有 0 00 万 斤, 平 均 每 人 仅 斤 7 人 口 增 加 了, 淮 盐 的 实 销 量 反 而 远 远 低 于 额 销 量 湖 北 的 情 形 也 说 明 了 这 一 点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湖 北 淮 界 人 口 为 00 余 万 8, 道 光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三 十 八 转 运 门 六 省 行 盐 表 上 按 : 不 同 的 时 期, 淮 界 也 发 生 了 若 干 变 化, 参 见 拙 稿 明 清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食 盐 输 入 与 运 销, 载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史 研 究 00 年 第 期 明 世 宗 实 录 卷 四 六 0, 嘉 靖 三 十 七 年 六 月 癸 未 万 历 明 会 典 卷 三 二 户 部 盐 法 一 两 淮 明 世 宗 实 录 卷 五 0 一, 嘉 靖 四 十 年 九 月 癸 巳 嘉 庆 大 清 一 统 志 江 西 :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江 西 全 省 在 册 人 口 00 7, 除 去 浙 界 广 信 府 77 7, 粤 界 赣 州 府 80 南 安 府 8 99 宁 都 州 8, 则 淮 界 人 口 为 口 7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三 十 八 转 运 门 六 省 行 盐 表 上 8 嘉 庆 大 清 一 统 志 湖 北 :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湖 北 全 省 在 册 人 口 7 08, 除 去 川 界 施 南 府
3 时 额 行 淮 盐 万 余 引 000 余 万 斤, 平 均 每 人 斤 光 绪 十 八 年, 湖 北 人 口 为 00 余 万, 年 销 淮 盐 仅 万 斤, 平 均 每 人 不 到 斤 ; 除 去 兼 行 淮 盐 和 川 盐 的 荆 州 等 府, 即 专 行 淮 盐 的 武 昌 汉 阳 黄 州 德 安 四 府 000 万 人 口 计, 平 均 每 人 也 不 到 斤 另 据 两 淮 盐 运 使 全 德 的 所 言,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的 前 三 个 月, 湖 广 应 销 淮 盐 9. 万 余 引, 实 销.0 万 余 引 ; 江 西 应 销 淮 盐. 万 余 引, 实 销. 万 余 引 按 此, 则 湘 鄂 赣 地 区 全 年 应 销 淮 盐 0 万 余 引, 但 预 计 实 销 仅 7. 万 余 引, 缺 销 近 0 万 引 两 年 后, 五 十 六 年, 湖 广 较 岁 额 多 销 淮 盐 0.8 万 引 实 销 87.8 万 引, 江 西 较 岁 额 多 销 淮 盐.9 万 引 实 销. 9 万 引, 三 省 共 计 实 销 淮 盐.7 万 余 引 在 这 两 年 中, 国 家 和 社 会 无 大 的 变 动,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人 口 也 未 见 有 大 的 增 长, 但 淮 盐 的 年 销 量 竟 增 加 了. 万 余 引 7.0 万 余 斤 当 时 淮 界 盐 税 各 项 合 计 每 引 二 两 一 钱 五 分 余, 即 乾 隆 五 十 六 年 政 府 从 湘 鄂 赣 地 区 所 收 盐 税, 比 五 十 四 年 增 加 了 89. 万 两, 增 幅 为 7.% 这 也 是 清 朝 开 国 以 来 本 地 区 淮 盐 销 售 最 旺 的 一 年 为 此, 乾 隆 帝 对 两 淮 盐 运 使 和 地 方 督 抚 等 官 大 加 称 赞, 认 为 是 缉 私 有 力 的 结 果 : 江 广 额 销 盐 斤, 前 因 督 抚 等 皆 有 积 弊, 以 致 私 贩 充 斥, 官 引 不 能 畅 销, 引 课 往 往 缺 额 经 朕 节 次 降 旨, 饬 令 该 督 抚 严 定 章 程, 实 力 去 弊 缉 私 今 据 全 德 查 明, 上 年 江 广 销 盐 总 数, 于 正 额 外, 多 销 十 二 万 一 千 六 百 余 引 可 见 各 督 抚 果 能 洁 己, 更 饬 属 上 紧 缉 私, 其 效 立 见 但 江 广 地 方 盐 务, 于 积 疲 之 后, 甫 有 起 色, 该 督 抚 等 尤 应 各 饬 所 属, 加 倍 认 真, 俾 官 引 销 售 日 畅 不 可 因 上 年 稍 有 多 销 引 额, 遂 尔 心 存 懈 怠, 复 使 私 贩 得 以 侵 销 官 引 再 有 积 压, 方 为 妥 善 人 口 增 加 而 淮 盐 销 量 下 降, 或 者 淮 盐 销 量 的 增 加 幅 度 超 过 人 口 的 增 长 幅 度, 正 是 私 盐 的 盛 行 与 被 遏 制 而 产 生 的 不 同 结 果 除 去 副 食 品 的 加 工 及 其 他 消 耗 性 用 盐, 人 均 每 年 食 盐 的 需 求 量 大 抵 是 一 个 常 数, 所 以 政 府 才 可 能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实 行 食 盐 配 给 制 度, 同 时 也 使 历 代 政 府 总 是 希 望 对 食 盐 的 销 售 推 行 计 划 经 济 明 太 宗 实 录 记 载 了 永 乐 初 有 关 食 盐 配 给 制 的 一 段 讨 论 : 永 乐 二 年 二 月 戊 子, 承 运 库 大 使 周 端 等 言 : 广 东 地 广 民 稀, 盐 课 无 商 中 纳, 军 民 多 食 私 盐 宜 令 所 司 核 实 人 口, 大 口 岁 食 盐 十 二 斤, 小 口 半 之, 每 斤 纳 钞 三 百 文, 于 近 场 支 给 为 宜 成 人 每 人 每 年 食 盐 斤 未 成 人 斤, 这 既 是 明 政 府 在 推 行 户 口 食 盐 时 的 一 般 配 额, 也 是 当 时 人 们 认 同 的 食 盐 量 所 以, 当 有 人 出 于 财 政 收 入 的 考 虑 而 提 出 增 加 配 额 时, 理 所 当 然 遭 到 否 定 明 太 宗 实 录 又 载 : 永 乐 二 年 八 月 庚 寅, 都 察 院 左 都 御 史 陈 瑛 言 : 比 岁 钞 法 不 通 莫 若 暂 行 户 口 食 盐 之 法, 以 天 下 通 计, 人 民 不 下 一 千 万 户, 官 军 不 下 二 百 万 家, 若 使 大 口 月 食 盐 二 斤, 纳 钞 二 贯, 小 口 一 斤, 纳 钞 一 贯, 约 以 一 户 五 口, 季 可 收 五 千 余 万 锭 上 命 户 部 会 群 臣 议, 皆 以 为 便 但 大 口 月 令 食 盐 一 斤, 纳 钞 一 贯, 小 口 月 食 盐 半 斤, 纳 钞 五 百 文 7 陈 瑛 在 永 乐 初 是 炙 手 可 热 的 人 物, 而 且 明 政 府 当 时 也 急 于 疏 通 钞 法, 所 以 暂 行 户 口 食 盐 的 提 议 得 到 了 一 致 的 赞 同, 但 加 倍 行 盐 的 意 见 却 被 否 定, 仍 是 大 口 斤 小 口 斤 按 当 及 宜 昌 府 的 鹤 峰 州 约 7 万 余 人, 淮 界 人 口 约 为 000 余 万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三 十 八 转 运 门 六 省 行 盐 表 上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二 八,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五 月 甲 子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九 七, 乾 隆 五 十 七 年 二 月 乙 卯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关 于 织 造 银, 据 雍 正 二 年 十 一 月 户 部 左 侍 郎 李 周 望 等 奏 明 查 清 两 淮 正 杂 钱 粮 一 折 : 查 每 年 额 征 织 造 银 二 十 二 万 七 千 六 百 二 十 两, 向 系 解 送 江 苏 两 织 造, 不 入 奏 销 之 项, 今 已 奉 旨 停 其 解 送 嗣 后 添 入 奏 销 案 内, 报 部 候 拨 是 江 宁 苏 州 二 织 造 的 经 费 也 在 盐 税 中 支 出 织 造 停 办, 经 费 照 收 见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六 征 榷 门 商 课 下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九 七, 乾 隆 五 十 七 年 二 月 乙 卯 明 太 宗 实 录 卷 二 六, 永 乐 二 年 二 月 戊 子 7 明 太 宗 实 录 卷 三 十, 永 乐 二 年 八 月 庚 寅
4 时 通 常 成 人 与 未 成 人 : 的 比 例, 人 均 每 年 食 盐 近 0 斤 但 是, 这 人 均 每 年 0 斤 的 食 盐 量, 是 从 政 府 的 角 度 考 虑 的 而 政 府 主 要 考 虑 的 又 并 不 真 正 是 民 众 的 食 盐 需 求 量, 而 是 户 口 盐 钞 的 征 收 量 所 以, 只 要 民 众 按 政 府 规 定 的 数 额 交 纳 户 口 盐 钞, 至 于 是 否 真 正 获 得 或 食 用 了 规 定 数 额 的 食 盐, 政 府 却 并 不 关 心 另 外, 按 古 代 社 会 的 一 般 消 费 规 律, 经 济 越 发 达 的 地 区, 生 活 越 富 裕 的 人 群, 食 盐 的 用 量 也 就 越 大 上 面 讨 论 的 人 均 食 盐 数 额 反 映 的, 应 该 是 相 对 发 达 地 区 ( 南 京 及 周 边 ) 和 相 对 富 裕 人 群 ( 城 市 人 口 ) 的 需 求 量 乾 隆 二 年 十 二 月, 贵 州 总 督 张 广 泗 在 一 份 奏 疏 中 说 到 贵 州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食 盐 定 额 问 题 : 该 属 施 溪 司 及 铜 仁 府 之 铜 仁 县 坡 头 一 乡, 有 搀 越 湖 南 麻 阳 县 境 民 苗 二 千 五 百 九 十 九 户, 约 每 年 食 盐 七 万 五 千 九 百 斤, 以 淮 盐 额 重 计 算, 每 岁 不 过 销 盐 二 百 二 十 引 根 据 张 广 泗 的 说 法, 贵 州 的 居 民 每 户 每 年 食 盐 约 0 斤 每 月 食 盐 约. 斤 以 每 户 人 计, 则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食 盐 半 斤 每 年 食 盐 斤 这 也 是 一 个 概 数, 但 却 是 落 后 地 区 贫 困 人 群 对 食 盐 的 需 求 量 如 果 将 上 面 两 个 数 字 作 一 折 中, 则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人 均 每 年 的 食 盐 量 应 为 7 至 8 斤, 考 虑 到 副 食 品 加 工 及 其 他 需 要, 折 合 在 人 口 食 盐 中, 以 每 人 年 均 8 斤 计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湘 鄂 赣 淮 界 在 籍 人 口, 湖 南 00 余 万 口 湖 北 00 万 口 江 西 700 余 万 口, 则 三 省 淮 界 当 年 的 食 盐 需 求 量 大 抵 应 分 别 是 800 万 斤 7. 万 引 (0 斤 一 引 ),0 000 万 斤 8.8 万 引, 00 万 斤 0 万 引 ; 共 计 00 万 斤.7 万 引 二 十 五 年 后, 即 道 光 二 十 五 年 改 纲 为 票 时, 三 省 额 行 淮 盐 数 分 别 定 为.0 万 引 8 万 斤,.9 万 引 7 万 斤,0.9 引 8 万 斤 ; 三 省 淮 界 共 计 8.9 万 引 7 万 斤 ( 每 引 00 斤 ) 这 个 数 字 大 抵 正 是 根 据 人 口 数 量 而 定 的, 只 是 每 年 以 斤 计, 故 比 本 文 估 算 的 多 了 0% 但 是, 在 光 绪 十 八 年, 湘 鄂 赣 淮 界 人 口 总 数 已 达 000 万, 以 人 均 每 年 8 斤 计, 食 盐 需 求 量 至 少 应 为 万 斤 80 万 引 如 按 官 方 预 算, 应 为 万 斤 0 万 引 但 见 行 淮 盐 仅 为 8 0 万 斤 7. 万 引, 较 本 文 的 估 算 数 少 9 0 万 斤. 万 引, 较 官 方 预 算 数 少 0 万 斤 8. 万 引 湘 鄂 赣 淮 界 当 时 的 私 盐 数, 应 该 在 这 二 者 之 间 如 果 取 一 中 间 值, 大 约 为 万 斤 0 万 引, 与 见 行 淮 盐 的 数 量 约 当 也 就 是 说, 官 盐 和 私 盐 的 比 例 为 :, 湘 鄂 赣 地 区 淮 界 居 民 的 食 盐, 有 一 半 以 上 来 自 私 盐 如 以 每 引 官 价 银 两 计, 总 值 为 00 万 两 以 上 以 每 引 两 的 盐 税 ( 详 见 下 文 ) 计 算, 私 盐 的 盛 行 使 政 府 每 年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损 失 盐 税 00 万 两 可 见, 私 盐 才 是 影 响 淮 盐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行 销 同 时 也 影 响 政 府 在 这 一 地 区 盐 税 收 入 的 首 要 因 素 顺 治 十 七 年 四 月, 巡 盐 御 史 李 赞 元 在 奏 疏 中 曾 说 到 邻 私 对 湘 鄂 赣 淮 界 的 渗 透 路 线 : 臣 确 访 私 盐 来 路, 大 抵 广 东 私 盐 由 南 路 运 过 梅 岭, 直 抵 九 江 ; 西 路 从 各 水 透 之 衡 州, 转 之 武 昌 福 建 私 盐 由 水 关 贩 至 饶 州 浙 江 私 盐 自 广 德 梅 渚 并 泥 沙 东 坝 越 界 至 芜 湖 河 东 私 盐 越 河 南 至 襄 阳, 径 往 下 江 淮 北 私 盐 犯 界, 直 到 岳 州 粤 私 闽 私 浙 私 潞 私 北 私 从 南 东 北 三 面 侵 灌 淮 界, 而 且 长 驱 直 入, 深 入 淮 界 腹 地 但 李 赞 元 尚 未 涉 及 此 后 更 为 强 劲 的 来 自 西 面 的 川 私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两 淮 盐 政 延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参 见 拙 稿 明 代 的 户 口 食 盐 与 户 口 盐 钞, 载 江 西 师 大 学 报 98 年 第 期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四 三 转 运 门 引 界 嘉 庆 重 修 大 清 一 统 志 湖 南 : 嘉 庆 二 十 五 年, 湖 南 在 册 人 口 8 7, 除 去 粤 界 桂 阳 州 77 郴 州 及 衡 州 府 酃 县 约 0 余 万, 则 淮 界 人 口 为 00 余 万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三 十 八 转 运 门 六 省 行 盐 表 上 当 然, 这 只 是 理 论 上 的 数 字, 不 少 的 贫 民 因 无 法 购 足 食 盐 而 时 常 淡 食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五 九 转 运 门 缉 私 一
5 丰 历 数 了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邻 私 及 其 渗 透 路 线, 其 中 便 首 列 川 私 : 楚 岸 则 有 四 川 巫 山 大 宁 一 带 盐 埠 口 岸, 越 境 侵 销 一 由 水 路 入 宜 昌 荆 州 等 处, 一 由 陆 路 入 房 县 竹 溪 等 处 其 陕 西 之 商 南 平 利 一 带 私 贩 由 汉 中 顺 流 而 至 襄 阳 德 安 等 处 分 售, 名 曰 潞 私 ; 河 南 自 南 阳 之 李 官 桥 各 铺 贩 至 谷 城 等 处 售 卖, 名 曰 豫 私 ; 湖 南 衡 州 府 属 之 常 宁 耒 阳 安 化 各 县, 毗 连 广 东, 永 州 府 属 之 江 华 永 明 零 陵 东 安 各 县, 毗 连 广 西, 俱 由 各 该 商 埠 越 境 浸 灌 江 西 口 岸, 则 有 闽 浙 粤 私 粤 私 陆 路 由 兴 国 县 入 吉 安 府 属 之 万 安 等 处, 水 路 由 赣 县 入 下 游 之 吉 安 临 江 等 府 ; 闽 私 一 由 崇 安 县 经 过 江 西 之 铅 山 弋 阳 入, 一 由 光 泽 县 入 江 西 新 城 县 境, 赴 建 昌 抚 州 等 处 销 售 ; 浙 私 一 由 广 信 府 属 之 贵 溪 入 饶 州 府 属 安 仁 等 县, 一 由 徽 州 府 属 之 祁 门 建 德 等 县 入 江 西 之 饶 州 府 浮 梁 德 兴 等 处 进 入 湖 北 的 有 川 私 潞 私 豫 私, 进 入 湖 南 的 主 要 是 粤 私 ( 包 括 广 东 广 西 ), 进 入 江 西 的 则 有 闽 私 浙 私 粤 私 ( 广 东 ) 当 然, 进 入 湖 北 的 邻 私 除 了 川 粤 潞 私 之 外 还 有 北 私, 即 虽 然 同 属 淮 盐, 却 产 自 淮 北 盐 场 应 在 河 南 皖 北 等 地 行 销 的 淮 盐 包 世 臣 则 分 析 了 嘉 庆 道 光 时 期 的 私 盐 种 类 : 私 有 十 一 种, 枭 私 特 其 一 二, 而 为 数 至 少 正 引 额 三 百 四 十 斤, 而 淮 南 捆 至 五 百 余 斤, 淮 北 且 及 倍, 此 官 商 夹 带 之 私 也 ; 官 盐 船 户 自 带 私 盐 沿 途 销 售 者, 船 私 也 ; 灌 安 襄 荆 郧 者, 潞 私 也 ; 灌 宜 昌 者, 川 私 也 ; 灌 永 宝 者, 粤 西 私 也 ; 灌 南 赣 者, 粤 东 与 闽 私 也 ; 灌 归 陈 者, 芦 私 也 ; 灌 饶 州 宁 国 者, 浙 私 也 ; 回 空 粮 艘 夹 带 以 灌 江 广 腹 内 者, 漕 私 也 又 有 各 口 岸 商 巡 捕, 获 私 盐 入 店, 名 曰 功 盐, 作 官 售 卖, 而 不 遵 例 按 斤 配 引 输 课 者, 功 私 也 说 是 十 一 种, 其 实 已 经 列 出 了 十 二 种 私 盐 或 食 盐 的 走 私 行 为 这 十 二 种 私 盐, 不 仅 全 与 湘 鄂 赣 地 区 淮 界 有 关, 而 且 相 对 来 说, 也 主 要 是 发 生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之 中,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第 一 类 是 邻 私, 包 括 潞 私 川 私 粤 西 私 粤 东 私 闽 私 浙 私 芦 私 等 七 种 ; 第 二 类 是 淮 私, 包 括 官 商 从 淮 南 引 盐 中 夹 带 的 引 私 运 盐 船 户 夹 带 的 船 私 而 漕 私 功 私, 既 可 能 是 邻 私, 也 可 能 是 淮 私 枭 私 大 多 应 属 淮 私, 但 包 括 部 分 邻 私 由 于 仪 真 为 淮 南 盐 的 集 散 地, 所 以 盐 枭 们 多 以 此 为 巢 穴, 并 与 粮 帮 有 密 切 联 系, 故 包 世 臣 有 官 船 与 私 枭, 皆 集 仪 真 之 说 至 于 州 县 私 贩, 只 能 算 是 上 述 各 类 私 盐 的 零 售 商 其 实 在 当 时, 不 仅 淮 界 受 到 粤 私 闽 私 浙 私 川 私 潞 私 等 等 的 侵 灌, 浙 界 也 同 样 受 到 淮 私 的 冲 击 嘉 靖 八 年 七 月, 巡 按 浙 江 御 史 王 化 疏 言 : 两 浙 运 盐 司 行 盐 之 地, 尽 浙 省 及 苏 松 常 镇 徽 州 广 信, 州 县 一 百 二 十 有 五 今 商 所 便 者, 独 三 十 六 处 耳, 其 它 商 不 乐 往, 故 私 盐 日 滋 一 方 面 是 浙 私 从 江 西 广 信 府 进 入 本 属 淮 界 的 饶 州 等 地, 另 一 方 面, 淮 私 也 大 量 地 渗 入 本 属 浙 界 的 苏 州 松 江 徽 州 广 信 等 地 顾 炎 武 说 : 余 少 居 昆 山 常 熟 之 间, 为 两 浙 行 盐 地, 而 民 间 多 贩 淮 盐 自 通 州 渡 江, 其 色 青 黑, 视 官 盐 为 善 顾 炎 武 所 说 的 官 盐, 为 合 法 在 浙 界 行 销 的 浙 盐, 淮 盐 在 此 便 成 私 盐 了 此 外, 潞 私 在 荆 襄 一 带 与 淮 盐 争 夺 市 场, 而 山 西 的 一 些 地 区 却 食 蕃 私 顾 炎 武 游 历 至 山 西,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二 王 制 门 制 诏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二 十 图 说 门 鄂 岸 图 说 上 : 北 私 自 信 阳 渡 淮 至 淮 河 店 入 ( 随 ) 州 东 北 境, 迳 南 小 林 竹 林 两 汛 而 集 于 王 子 城, 其 东 由 应 山 界 崖 子 河 入 者, 则 万 家 殷 家 两 店 暨 高 城 为 之 窝 囤 焉 北 接 麻 城 界, 有 关 雄 据, 扼 其 冲 要, 则 今 淮 盐 缉 私 营 卡 之 松 子 关 也 北 私 枭 贩 百 十 为 群, 常 络 绎 于 道 所 谓 北 私, 皆 为 淮 北 盐 包 世 臣 淮 盐 三 策, 清 经 世 文 编 卷 四 九 按 : 虽 然 包 世 臣 说 芦 私 灌 归 陈, 但 是, 回 空 粮 艘 夹 带 以 灌 江 广 腹 内 的 漕 私 中, 却 大 多 是 芦 私 陶 澍 回 空 军 船 夹 带 私 盐 请 照 上 年 章 程 严 行 查 禁 并 饬 堵 川 私 潞 私 折 子 说 : 各 省 军 船 回 空, 向 自 天 津 至 江 南 一 带, 沿 途 装 载 私 盐, 侵 销 引 地, 最 为 淮 纲 之 害 而 安 徽 江 西 湖 北 湖 南 等 帮 为 尢 甚 ( 陶 文 毅 公 全 集 卷 十 三 ) 回 空 粮 船 夹 带 私 盐 折 子 则 说 : 粮 船 夹 带, 非 芦 私 即 淮 私, 而 芦 盐 价 值 较 贱, 故 所 带 尢 多 ( 上 书 卷 十 一 ) 陈 奏 回 空 粮 船 未 便 任 带 芦 盐 折 子 更 说 : 漕 船 回 空 带 私 芦 私 居 十 之 八 九, 淮 私 居 十 之 一 二 ( 上 书 卷 十 五 ) 包 世 臣 淮 盐 三 策, 清 经 世 文 编 卷 四 九
6 亲 眼 所 见 : 大 同 所 食 皆 蕃 盐, 坚 致 精 好 可 见, 私 盐 不 仅 在 淮 界, 在 其 他 地 区 也 同 样 存 在 但 相 比 之 下, 淮 界 显 得 更 为 严 重 正 如 道 光 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上 谕 所 说 : 两 淮 引 地 宽 广, 与 川 粤 浙 闽 等 省, 处 处 毗 连, 邻 私 四 出 侵 销, 致 亏 额 赋 湘 鄂 赣 淮 界 既 是 淮 盐 的 主 要 行 销 地, 又 是 私 盐 的 主 要 发 生 地, 而 每 一 时 期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食 盐 需 求 量 又 是 一 个 常 数, 官 盐 与 私 盐 淮 盐 与 邻 私, 彼 消 此 长 官 盐 畅 销 与 否, 自 然 决 定 于 私 盐 是 否 被 控 制 三 明 清 湘 鄂 赣 地 区 淮 界 私 盐 盛 行 的 原 因, 可 从 三 个 方 面 来 考 虑 一 是 官 盐 成 本 高 而 私 盐 成 本 低, 二 是 官 盐 经 营 方 式 僵 化 而 私 盐 经 营 方 式 灵 活, 三 是 划 分 盐 界 而 使 市 场 被 人 为 分 割 这 三 个 方 面 又 是 互 为 作 用 的, 它 导 致 了 私 盐 在 价 格 质 量 及 获 取 方 式 上 对 官 盐 对 淮 盐 的 优 势 而 价 格 上 的 趋 贱 避 贵 质 量 上 的 取 优 弃 劣 获 取 方 式 上 的 趋 易 避 难, 却 是 消 费 的 一 般 规 律 湘 鄂 赣 淮 界 官 盐 的 所 有 问 题, 又 都 集 中 表 现 在 成 本 上 因 为 无 论 是 盐 界 的 划 分 还 是 经 营 方 式 的 僵 化, 最 终 都 是 导 致 成 本 的 加 大, 因 而 也 导 致 价 格 的 昂 贵 关 于 官 盐 的 成 本, 陶 澍 在 总 结 纲 盐 的 弊 病 时 有 这 样 一 段 说 明 : 纲 运 之 弊 也, 由 于 成 本 之 输 于 官 者, 有 正 项 杂 项 外 支 带 款 等 名 目 ; 用 于 商 者, 有 引 窝 盐 价 捆 坝 运 费 辛 工 等 名 目 此 外, 应 征 杂 支 各 款 尚 多 而 外 销 活 支 月 折 岸 费 等 款, 皆 由 总 商 开 销, 取 之 散 商, 名 为 办 公, 种 种 浮 费, 倍 蓰 正 课 统 名 为 成 本, 归 于 盐 价 以 致 本 重 价 昂, 销 售 无 术, 转 运 愈 滞, 积 引 愈 多 陶 澍 将 官 盐 的 成 本 分 成 四 大 类 : 输 于 官 者 用 于 商 者 应 征 杂 支 种 种 浮 费 而 从 严 格 意 义 上 说, 湘 鄂 赣 淮 界 的 淮 盐 成 本 主 要 是 由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构 成 的 : 一 为 工 本 费, 即 生 产 成 本 由 于 食 盐 生 产 的 特 殊 性, 其 生 产 成 本 主 要 受 劳 动 力 价 格 变 化 的 影 响 明 会 典 载 : 正 统 十 三 年, 令 两 淮 灶 户 若 有 余 盐 送 赴 该 场, 每 二 百 斤 为 一 引, 给 与 米 一 石 明 代 按 职 业 将 人 口 划 分 为 民 军 工 灶 诸 类, 民 户 对 国 家 的 义 务 是 交 田 赋 服 力 役, 军 户 的 义 务 是 服 兵 役, 工 户 定 期 服 工 役, 灶 户 则 按 定 额 向 国 家 纳 盐 灶 户 生 产 的 盐 分 为 正 盐 和 余 盐 两 种, 正 盐 犹 如 民 户 的 田 赋 或 工 户 的 工 役 军 户 的 兵 役, 为 灶 户 向 国 家 承 担 的 义 务 余 盐 则 是 纳 完 正 盐 后 的 剩 余 产 品 农 民 交 纳 田 赋 后 的 余 粮 可 以 进 入 市 场 自 由 买 卖, 工 匠 在 服 役 期 外 生 产 的 产 品 也 同 样 进 入 市 场, 但 灶 户 生 产 的 余 盐 则 由 政 府 统 一 收 购 或 经 政 府 特 许 卖 给 有 引 商 人, 否 则, 即 为 私 盐 明 会 典 所 说 的 余 盐 一 引 即 00 斤 给 米 一 石, 实 是 政 府 向 灶 户 收 购 余 盐 的 价 格, 或 者 说 是 淮 盐 的 工 本 费 当 时 的 米 价 大 约 是 每 石 白 银 二 钱 五 分 至 三 钱 五 分, 所 以 正 德 时 定 工 本 银 便 在 这 两 个 数 字 之 间 浮 动 嘉 靖 七 年 核 准, 淮 盐 每 引 批 发 价 淮 南 为 白 银 一 两 二 钱 淮 北 一 两, 内 含 工 本 费 二 钱 五 分 7 这 也 是 按 盐 一 引 (00 斤 ) 工 本 费 米 一 石 而 折 算 的 但 此 时 的 米 价 已 不 明 世 宗 实 录 卷 一 0 三, 嘉 靖 八 年 七 月 丁 酉 顾 炎 武 日 知 录 卷 十 行 盐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二 王 制 门 制 诏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另 见 卷 九 六 征 榷 门 商 课 下 万 历 明 会 典 卷 三 二 户 部 盐 法 一 两 淮 大 清 律 例 卷 十 三 户 律 课 程 载 : 凡 盐 场 灶 丁 人 等, 除 正 额 盐 外, 夹 带 余 盐 出 场 及 私 煎 盐 货 卖 者, 同 私 盐 法 7 万 历 明 会 典 卷 三 二 户 部 盐 法 一 两 淮
7 止 每 石 二 钱 五 分, 政 府 仍 按 这 个 价 格 给 付 工 本 费, 其 中 已 含 超 经 济 强 制 的 成 分 此 后, 由 于 米 价 的 继 续 上 涨, 政 府 迫 于 市 场 压 力, 不 可 能 熟 视 无 睹, 淮 盐 的 工 本 费 也 呈 上 涨 的 趋 势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七 月, 两 淮 盐 政 全 德 所 开 列 的 引 盐 场 价 为 白 银 二 两 七 钱 此 时 每 引 盐 重 0 斤, 折 合 成 00 斤 一 引, 则 为 一 两 五 钱 八 分 八 厘 余 这 个 数 字 是 明 中 期 的. 倍 但 当 时 淮 南 盐 场 的 米 价 也 大 约 在 一 两 五 钱 上 下, 说 明 对 于 食 盐 的 工 本 费, 明 清 两 代 都 是 以 米 价 为 依 据 的, 即 产 盐 一 引 ( 仍 以 00 斤 计 ) 的 工 本 费, 约 当 大 米 一 石 二 为 盐 税, 这 是 淮 盐 的 主 要 销 售 成 本 这 也 是 一 个 变 数, 但 以 政 府 的 行 为 为 转 移 以 嘉 靖 六 七 八 三 年 为 例, 明 会 典 载 : 嘉 靖 六 年, 两 淮 运 司 余 盐, 每 二 百 斤, 淮 南 定 价 八 钱, 淮 北 六 钱 这 里 所 谓 定 价, 含 工 本 费 和 盐 税 两 项 除 去 二 钱 五 分 的 工 本 费, 淮 南 余 盐 每 引 (00 斤 ) 向 商 人 征 税 五 钱 五 分 淮 北 三 钱 五 分 嘉 靖 七 年, 淮 南 每 引 定 银 一 两 二 钱, 淮 北 一 两, 内 各 除 资 ( 工 ) 本 二 钱 五 分, 淮 南 纳 九 钱 五 分, 淮 北 纳 七 钱 五 分, 俱 赴 运 司 上 纳, 照 数 给 与 引 目, 令 其 自 行 买 补, 免 其 纳 赈 这 一 年 的 盐 税 淮 南 淮 北 分 别 比 上 一 年 高 出 四 钱, 但 却 是 由 特 殊 原 因 造 成 的 当 时 两 淮 遇 灾, 盐 商 需 向 政 府 交 纳 赈 灾 费, 为 了 简 便 手 续, 也 为 了 预 防 偷 漏, 将 赈 灾 费 并 入 盐 税, 所 以 嘉 靖 八 年 的 盐 税 仍 恢 复 到 六 年 的 数 字 虽 然 如 此, 这 一 变 化 却 预 示 着 一 个 动 向, 即 政 府 随 时 可 将 各 类 杂 税 乃 至 全 无 关 系 的 费 用 纳 入 盐 税 征 收 到 清 代, 盐 税 便 几 乎 成 了 除 田 赋 力 役 之 外 一 切 杂 税 和 临 时 性 摊 派 的 总 汇 据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七 月 两 淮 盐 政 全 德 所 奏, 此 时 政 府 向 盐 商 征 收 的 盐 税, 除 正 项 钱 粮 一 两 一 钱 七 分 余 之 外, 另 有 织 造 河 饷 及 各 杂 项 摊 入 九 钱 六 分, 扬 关 钞 二 分, 合 计 二 两 一 钱 五 分 余 当 时 每 引 0 斤, 也 以 00 斤 计, 为 一 两 二 钱 六 分 余, 是 明 中 期 的. 倍 这 只 是 商 人 从 淮 南 盐 场 支 盐 时 所 交 的 盐 税, 不 包 括 运 输 途 中 的 关 税 及 曾 经 引 起 过 广 泛 关 注 的 匣 费 等 而 据 乾 隆 八 年 十 一 月 盐 政 准 泰 所 奏 : 淮 盐 运 楚 成 本 于 乾 隆 五 年 钦 遵 谕 旨, 核 定 造 册 具 题, 内 有 湖 广 匣 费 汉 口 布 税 并 充 公 四 项 等 三 款, 每 引 应 派 银 一 钱 九 分 四 厘 零, 均 系 各 商 在 楚 扣 缴 ( 但 ) 迄 今 俱 未 摊 入 臣 伏 查 湖 广 匣 费 布 税 充 公 等 项, 皆 系 淮 盐 运 楚 成 本, 为 两 湖 文 武 各 官 养 廉 公 费 及 汉 口 一 切 盐 务 支 用, 皆 关 计 日 必 需 之 项, 虽 见 今 尚 未 摊 入 卖 价, 而 各 商 业 已 在 楚 按 年 扣 缴, 造 册 报 部 但 商 人 计 权 子 母, 核 算 每 引 售 价, 实 亏 此 一 钱 九 分 四 厘 零 之 数, 积 至 三 年, 几 亏 本 四 十 余 万 为 此, 准 泰 提 请 摊 入 成 本, 乾 隆 御 批 : 著 照 所 请 行, 钦 此 这 样, 湖 南 湖 北 文 武 各 官 的 养 廉 公 费 也 并 入 盐 税, 按 00 斤 一 引 计, 每 引 一 钱 一 分 四 厘 据 道 光 三 十 年 淮 南 改 票 科 则, 每 引 所 收 税 银 包 括 以 下 名 目 : 报 部 正 杂 银 一 两 一 钱 五 分 五 厘 余 杂 款 连 加 闰 银 一 两 九 钱 四 分 二 厘 余 外 带 解 部 纸 硃 银 三 厘 立 贞 接 婴 等 堂 经 费 八 厘 经 费 一 钱 六 分 司 支 八 钱, 以 上 共 计 四 两 六 分 七 厘 余 此 时 以 00 斤 为 一 引, 若 以 00 斤 计, 每 引 折 合 税 银 二 两 三 分 三 厘 五 毫 虽 然 这 个 数 字 是 在 陆 建 灜 整 顿 淮 纲 降 低 成 本 之 后, 但 仍 较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增 加 了 七 钱 七 分 五 厘 五 毫, 增 长 幅 度 为.%, 名 目 也 更 多 第 二 年 即 咸 丰 元 年 所 开 列 盐 税 所 含 内 容 则 更 为 详 细 : 一 为 正 项, 分 报 部 正 项 银 和 杂 项 银 ; 二 为 杂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万 历 明 会 典 卷 三 二 户 部 盐 法 一 两 淮 关 于 织 造 银, 据 雍 正 二 年 十 一 月 户 部 左 侍 郎 李 周 望 等 奏 明 查 清 两 淮 正 杂 钱 粮 一 折 : 查 每 年 额 征 织 造 银 二 十 二 万 七 千 六 百 二 十 两, 向 系 解 送 江 苏 两 织 造, 不 入 奏 销 之 项, 今 已 奉 旨 停 其 解 送 嗣 后 添 入 奏 销 案 内, 报 部 候 拨 是 江 宁 苏 州 二 织 造 的 经 费 也 在 盐 税 中 征 收, 织 造 停 办, 经 费 照 收 见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六 征 榷 门 商 课 下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四 征 榷 门 科 则 下 票 盐 科 则 按 : 淮 南 改 纲 为 票 后, 每 引 由 四 百 斤 改 六 百 斤, 但 真 正 实 行, 却 在 咸 丰 元 年 以 后 故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四 征 榷 门 科 则 下 票 盐 科 则 说 : 辛 亥 纲 ( 咸 丰 元 年 ) 淮 南 仍 令 四 百 斤 成 引, 即 以 出 卖 之 六 百 斤 作 为 引 半, 加 完 半 课, 共 留 运 一 百 九 万 五 千 五 百 十 引, 合 六 百 斤 大 引 七 十 三 万 三 百 四 十 引 而 道 光 三 十 年 庚 戌 纲 仍 为 一 百 九 万 五 千 五 百 十 引, 显 然 是 四 百 斤 为 一 引 7
8 款, 其 名 目 有 京 外 各 衙 门 帑 利 银 外 省 各 衙 门 盐 规 匣 费 银 部 府 等 衙 门 院 司 节 省 银 办 贡 办 公 银 在 外 支 销 各 款 银 辛 亥 年 酌 带 葠 价 银 带 完 仓 谷 银 防 堵 善 后 事 宜 经 费 银 闰 月 帑 利 赏 号 银 等 九 种 ; 三 为 外 带, 其 名 目 有 解 部 纸 硃 银 立 贞 堂 经 费 银 接 婴 堂 经 费 银 仪 河 工 费 银 岸 费 银 经 费 银 司 支 银 等 七 种 以 上 共 三 大 类 十 八 种 构 成 全 部 盐 课, 而 正 项 仅 占 盐 课 总 数 的.%, 杂 款 则 占.8%, 外 带 占.70% 可 见, 所 谓 盐 税 或 盐 课 早 已 超 出 了 它 的 实 际 含 义, 成 为 各 类 杂 税 的 总 汇 大 凡 政 府 无 着 落 的 开 支, 都 纳 入 盐 税 在 特 定 时 期 盐 税 能 居 天 下 所 入 之 半, 正 是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出 发 的 同 治 二 年, 曾 国 藩 核 定 淮 南 各 岸 票 盐 成 本, 除 去 盐 课 及 各 项 杂 税, 楚 局 即 湖 南 湖 北 每 引 厘 税 银 十 一 两 九 钱 八 分, 另 有 公 费 银 三 钱, 共 十 二 两 二 钱 八 分, 将 00 斤 大 引 折 合 为 00 斤 小 引, 每 引 仅 厘 税 即 为 四 两 九 分, 为 道 光 改 纲 为 票 时 盐 税 的.0 倍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的. 倍 明 中 期 的 7. 倍 赣 局 即 江 西 每 引 扣 存 厘 税 银 九 两 四 钱 四 分, 另 公 费 银 三 钱, 共 九 两 七 钱 四 分,00 斤 小 引 每 引 厘 税 银 三 两 二 钱 五 分, 为 道 光 末 年 盐 税 的.0 倍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的.8 倍 明 中 期 的.9 倍 如 果 加 上 每 引 ( 以 00 斤 计 ) 七 钱 至 一 两 的 盐 课 及 杂 税, 湖 南 湖 北 每 引 所 纳 的 盐 税 约 为 四 两 七 八 钱 江 西 每 引 约 为 四 两 一 二 钱 三 为 运 费 即 运 输 成 本, 同 样 为 变 数, 它 受 运 输 线 路 的 长 短 与 险 易 的 制 约 从 淮 南 盐 场 到 江 西 湖 广 省 城 再 到 各 行 盐 州 县, 运 费 可 分 成 两 段, 一 是 从 盐 场 到 楚 岸 汉 口 西 岸 南 昌 的 运 费, 二 是 从 汉 口 南 昌 到 行 盐 各 府 州 县 栈 的 运 费 据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七 月 两 淮 盐 政 全 德 估 算, 从 淮 南 盐 场 运 往 湖 北 汉 口 的 运 费 包 括 : 自 场 至 坝 水 脚 三 钱 七 分, 下 河 场 船 起 驳 加 纤 一 钱 三 分, 泰 坝 抬 盐 六 分, 自 坝 至 扬 自 扬 至 仪 屯 船 水 脚 三 钱 七 分, 泰 坝 至 六 闸 起 驳 加 纤 提 溜 一 钱 二 分, 三 岔 河 起 驳 一 钱 一 分, 仪 所 掣 捆 挑 抬 包 索 人 工 大 小 驳 船 等 一 两 三 钱 八 分, 脚 盐 三 钱, 江 船 水 脚 一 两 四 钱, 口 岸 课 力 进 引 等 一 钱 八 分, 以 上 共 计 四 两 四 钱 三 分, 折 合 成 00 斤 一 引, 则 为 二 两 六 钱 五 厘 同 据 全 德 估 算, 从 淮 南 盐 场 至 江 西 南 昌 的 运 费, 江 船 水 脚 多 二 钱 二 分, 脚 钱 少 三 分, 青 山 起 驳 五 分 ( 湖 北 无 此 项 ), 口 岸 进 引 课 力 并 挑 仓 足 力 等 较 湖 广 多 六 分 共 计 运 费 较 湖 北 多 三 钱, 以 00 斤 计, 多 一 钱 七 分 六 厘 余, 为 二 两 七 钱 八 分 一 厘 余 乾 隆 五 年, 户 部 根 据 湖 北 督 抚 的 意 见, 定 湖 北 各 处 其 离 汉 口 百 里 内 外 者, 每 包 于 店 价 外 约 加 平 色 运 费 脚 费 利 息 等 项 共 银 一 分 五 六 厘, 其 离 汉 口 二 千 余 里 者, 每 包 约 共 加 银 四 分 五 六 厘 按 湖 北 每 包 八 斤 四 两, 若 也 按 每 引 00 斤 计, 为 包 余, 则 每 引 运 费 : 汉 口 百 里 内 外 者 约 三 钱, 远 离 汉 口 二 千 余 里 者 约 一 两 一 钱, 折 中 计 算, 每 引 约 七 钱 这 是 从 汉 岸 运 往 本 省 各 地 的 水 脚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户 部 议 准, 淮 盐 行 销 湖 广, 自 汉 口 镇 运 至 汉 阳 等 州 县, 运 脚 每 包 一 厘 八 毫 至 四 分 六 毫 不 等 又 各 属 水 贩 每 包 加 余 利 五 厘, 铺 户 每 包 加 余 利 九 厘 江 西 自 南 昌 运 至 各 属, 除 附 省 之 南 昌 新 建 二 县 水 贩 每 包 止 加 余 利 五 厘 不 加 运 脚, 亦 不 加 新 增 余 利 外, 其 丰 城 等 7 厅 州 县 运 脚 每 包 二 厘 至 一 分 六 厘 五 毫 不 等, 余 利 每 包 五 厘 五 毫, 又 附 省 铺 户 每 包 加 余 利 五 毫 自 饶 州 府 运 至 本 属 除 附 府 之 鄱 阳 县 水 贩 每 包 止 加 余 利 五 厘 不 加 运 脚, 亦 无 新 增 余 利 外, 其 余 干 等 六 县 运 脚 每 包 二 厘 二 毫 至 五 厘 不 等, 又 每 包 加 余 利 五 厘 五 毫 此 时 汉 口 至 湖 北 各 地 的 运 脚 及 余 利 与 乾 隆 五 年 相 差 无 几, 以 00 斤 计, 每 引 也 是 七 钱 左 右 江 西 南 昌 至 丰 城 等 7 厅 州 县 的 运 脚 及 余 利 每 包 为 七 厘 五 毫 至 二 分 二 厘, 取 中 间 值, 江 西 每 包 七 斤 四 两, 以 00 斤 一 引 计, 为 二 十 七 包 半 这 样, 江 西 南 昌 至 丰 城 等 四 十 七 厅 州 的 平 均 运 费 约 为 四 钱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四 征 榷 门 科 则 下 票 盐 科 则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一 00 征 榷 门 成 本 下 见 行 淮 南 北 票 盐 成 本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8
9 两 项 相 加, 湖 北 的 运 费 每 引 ( 以 00 斤 小 引 计 ) 平 均 约 为 三 两 三 钱 五 厘 江 西 约 为 三 两 一 钱 八 分 一 厘 陶 澍 说 : 商 人 运 盐 成 本, 纳 课 之 外, 运 脚 最 为 繁 重 并 非 虚 言 而 运 费 昂 贵, 也 与 行 销 体 制 上 的 僵 化 密 切 相 关 湘 鄂 赣 淮 界 行 销 的 淮 盐 都 在 仪 征 重 新 打 包 起 驳, 先 期 运 往 南 昌 汉 口, 然 后 经 南 昌 汉 口 分 运 江 西 湖 广 各 地 这 里 就 有 不 少 本 来 可 以 减 除 的 上 下 盐 船 的 人 力 及 往 返 折 腾 的 运 费 如 从 征 仪 运 往 湖 广 的 食 盐, 本 可 在 黄 梅 广 济 蕲 州 黄 州 等 地 沿 途 卸 货, 却 必 须 先 运 汉 口 总 岸, 然 后 再 行 分 运 同 样, 运 往 江 西 的 食 盐, 也 本 可 在 彭 泽 湖 口 星 子 吴 城 等 地 卸 货, 却 硬 是 要 先 运 南 昌 蓼 洲, 再 行 分 运 其 运 输 成 本 的 加 大 自 不 言 而 喻 这 种 情 形, 明 代 已 然 : 湖 广 盐 商 船, 例 赴 武 昌 府 挂 号, 纳 银 贮 库, 以 资 军 饷 清 代 继 之 : 淮 盐 运 至 江 广, 口 岸 繁 多, 向 来 江 西 引 盐 止 到 省 城, 湖 广 引 盐 惟 集 汉 口, 各 恁 本 地 水 商 分 运 各 州 县 销 售 乾 隆 五 年, 湖 北 巡 抚 崔 纪 曾 经 要 求 改 变 这 一 现 状 : 淮 南 伙 商 按 地 行 销, 不 许 总 集 汉 口 转 发 水 贩 销 售, 以 减 少 运 费 但 户 部 却 否 定 了 他 的 意 见, 理 由 是 : 楚 省 引 盐, 淮 商 向 来 运 至 汉 口, 就 本 处 水 商 赴 店 交 易, 由 驿 盐 道 另 给 水 程, 转 运 行 销 旧 例 遵 循 已 久, 不 便 纷 更 乾 隆 六 年, 刑 部 尚 书 署 湖 广 总 督 那 苏 图 论 及 盐 船 停 泊 汉 口 水 商 往 汉 口 取 盐 之 弊 : 盐 船 湾 泊 汉 口, 无 栈 房 堆 积, 俱 于 船 上 发 卖 凡 买 盐, 先 至 船 上 看 定 盐 色, 始 往 商 店 兑 银 交 易, 买 定 后, 商 给 领 水 程, 赴 船 起 盐 船 户 水 手, 每 包 暗 偷 数 两, 又 每 百 包 扣 留 数 包, 名 为 折 扣 又 每 包 取 钱 二 文, 名 为 个 子 钱, 又 有 开 舱 发 脚 等 银 但 政 府 宁 愿 让 盐 船 停 泊 在 汉 口, 等 待 水 商 运 盐, 也 不 改 变 在 汉 口 转 发 的 旧 例 直 至 同 治 时 曾 国 藩 改 革 盐 制, 在 湖 北 武 穴 江 西 吴 城 设 销 盐 分 局, 这 一 局 面 才 得 到 部 分 的 改 变 7 以 上 是 湘 鄂 赣 淮 界 中 淮 盐 成 本 的 基 本 构 成, 或 者 说, 是 通 常 意 义 或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成 本 实 际 上 还 有 大 量 无 法 计 入 的 成 本 如 对 政 府 的 捐 纳 对 皇 室 的 贡 献 对 官 员 的 打 点 对 地 方 公 益 事 业 的 资 助, 以 及 其 他 种 种 浮 费, 往 往 倍 蓰 正 课 8 通 过 上 面 的 分 析, 大 致 可 对 官 盐 的 成 本 进 行 估 算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前 后, 工 本 费 税 费 运 费 三 项 相 加, 湘 鄂 赣 地 区 淮 盐 的 成 本 大 约 每 引 (00 斤 计 ) 为 六 两 一 二 钱 ; 9 道 光 咸 丰 之 际, 约 为 六 两 七 八 钱 ; 同 治 时, 约 为 九 两 如 果 以 成 本 为 价 格, 则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淮 盐 价 格, 乾 隆 末 每 斤 约 银 三 分 一 厘 钱 三 十 文, 道 光 咸 丰 之 际 每 斤 约 银 三 分 三 厘 钱 三 十 三 文, 同 治 时 每 斤 约 银 四 分 五 厘 钱 四 十 五 文 事 实 上, 明 清 时 期 的 中 央 与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乃 至 最 高 统 治 者 也 一 直 在 对 成 本 进 行 测 算 因 为 食 盐 既 作 为 政 府 的 垄 断 性 商 品, 又 是 民 生 所 必 需 的 物 品, 所 以 从 政 府 的 角 度, 总 希 望 定 出 一 个 合 理 的 价 格, 这 个 价 格 首 先 必 须 保 证 政 府 的 财 政 收 入, 其 次 是 让 民 众 可 以 接 受, 其 三 是 商 贩 有 利 可 图 但 这 三 个 方 面 总 是 难 以 统 一, 中 央 及 盐 司 关 心 的 是 盐 税, 商 人 关 心 的 是 利 润,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十 王 制 门 功 令 下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四 十 转 运 门 引 目 明 武 宗 实 录 卷 一 六 三, 正 德 十 三 年 六 月 壬 申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四 十 转 运 门 引 目 载 雍 正 十 三 年 四 月 户 部 议 复 两 淮 盐 政 高 斌 关 于 湘 鄂 赣 行 盐 疏 卷 四 三 转 运 门 引 界 载 乾 隆 二 年 四 月 湖 广 总 督 史 贻 直 奏 : 楚 省 地 方, 除 湖 北 新 辟 土 疆 及 川 省 改 隶 之 建 始 县 向 食 川 盐, 现 在 查 议 另 办, 又 湖 南 衡 州 府 属 之 酃 县 及 郴 桂 二 州 属 共 十 一 州 县 例 食 粤 盐 外, 其 余 俱 销 淮 盐, 由 淮 商 运 赴 汉 口, 小 贩 领 执 水 程, 转 运 各 口 岸 行 销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七, 乾 隆 六 年 二 月 7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十 九 图 说 门 仪 栈 掣 验 食 岸 宜 昌 图 说 卷 二 十 图 说 门 鄂 岸 图 说 上 8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参 见 拙 稿 明 清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食 盐 输 入 与 运 销, 载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史 研 究 00 年 第 期 9 据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三 六,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八 月 丁 巳 上 谕, 江 西 盐 商 在 盐 政 恒 宁 的 威 逼 下, 将 当 年 五 月 上 旬 销 数 划 补 四 月 下 旬, 以 副 定 限, 虚 报 销 盐 九 千 余 引, 按 引 纳 课, 应 解 课 银 十 一 万 两 有 零 按 九 千 五 百 引 计, 课 银 为 十 一 万 两, 则 每 引 课 银 为 十 一 两 五 钱 七 分 九 厘, 折 合 为 二 百 斤 小 引, 每 引 六 两 八 9
10 民 众 关 心 的 则 是 低 价 和 优 质, 地 方 当 局 则 经 常 是 左 右 为 难 所 以, 政 府 的 定 价 往 往 也 有 名 无 实 但 有 关 人 员 为 定 价 而 进 行 的 对 淮 盐 成 本 的 测 算, 却 是 十 分 有 价 值 的 成 本 参 照 系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七 月, 两 淮 盐 政 全 德 报 出 了 一 个 看 似 十 分 完 备 却 含 有 不 少 水 份 的 淮 盐 成 本 清 单 根 据 他 的 测 算, 湖 广 淮 盐 当 年 的 四 五 六 三 个 月 中 每 引 合 计 成 本 银 十 二 两 四 分 九 厘 零 折 合 成 00 斤 一 引, 每 引 成 本 为 七 两 八 分 八 厘 道 光 三 十 年, 陆 建 瀛 在 整 顿 淮 南 盐 务 之 后 核 定, 两 湖 成 本 八 两 三 四 钱, 江 西 八 两 一 二 钱, 安 徽 七 两 七 八 钱, 江 苏 七 两 五 六 钱, 湖 南 永 顺 永 绥 六 两 三 四 钱 时 以 每 引 00 斤 计, 如 折 合 成 00 斤 小 引, 两 湖 约 四 两 二 钱 江 西 四 两 一 钱 安 徽 三 两 九 钱 江 苏 三 两 三 钱 湖 南 永 顺 永 绥 三 两 二 钱 这 个 数 字 只 相 当 于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全 德 所 测 算 的 成 本 的 0% 这 是 因 为 陆 建 瀛 对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整 顿 或 裁 削, 一 是 各 级 政 府 的 附 加 税, 二 是 商 人 在 场 价 运 输 公 务 等 各 个 环 节 中 所 报 的 浮 费, 三 是 批 发 商 的 引 窝 费 同 治 二 年, 盐 政 曾 国 藩 核 定 淮 南 楚 西 皖 各 岸 票 盐 成 本 : 楚 岸 ( 两 湖 ) 每 引 正 杂 课 暨 盐 价 局 费 赏 号 驳 船 江 船 商 夥 辛 工 栈 租 等 费, 约 银 十 两 一 钱 九 分, 楚 局 厘 税 银 十 一 两 九 钱 八 分 公 费 银 三 钱, 共 二 十 二 两 四 钱 七 分 ; 西 岸 ( 江 西 ) 每 引 正 杂 课 等 等, 约 银 九 两 七 钱 九 分, 西 局 厘 税 银 九 两 四 钱 四 分 公 费 银 三 钱, 共 十 九 两 五 钱 三 分 ; 皖 岸 ( 安 徽 ) 各 项 成 本 合 计 十 六 两 三 钱 三 分 八 厘 以 上 皆 为 00 斤 大 引 折 合 成 00 斤 小 引 : 楚 岸 七 两 四 钱 九 分 西 岸 六 两 五 钱 一 分 皖 岸 五 两 四 钱 四 分 六 厘 虽 然 高 于 道 光 三 十 年 陆 建 瀛 所 定 成 本, 但 只 是 与 八 十 年 前 即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全 德 所 定 的 成 本 相 埒, 应 该 说 在 降 低 官 盐 成 本 上 是 尽 了 很 大 努 力 的 上 述 三 次 测 算, 第 一 次 比 本 文 的 估 算 高 一 两, 这 是 因 为 全 德 在 运 费 上 加 大 了 成 本 ; 第 二 和 第 三 次 则 比 本 文 的 估 算 低 二 两 左 右, 这 是 因 为 陆 建 灜 和 曾 国 藩 整 顿 盐 务 时 大 量 削 减 了 工 本 费 和 运 费 因 此, 当 时 的 盐 价 也 就 略 低 于 本 文 的 估 算 由 此 也 可 见 看 出, 官 盐 的 所 谓 成 本 及 其 定 价,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由 政 府 的 行 为 所 决 定 相 比 之 下, 私 盐 的 成 本 及 价 格 则 低 得 多 它 也 同 时 发 生 在 工 本 或 盐 价 盐 税 和 运 费 三 个 方 面 当 政 府 对 盐 场 控 制 较 严 而 支 付 灶 户 工 本 费 及 时 的 情 况 下, 要 从 盐 场 获 取 私 盐, 支 付 的 工 本 费 自 然 高 于 官 方 的 垄 断 性 收 购 但 对 于 政 府 来 说, 拖 欠 灶 户 的 工 本 费 却 是 天 经 地 义 之 事, 灶 户 为 了 生 计, 面 对 现 银 交 易, 宁 以 低 价 卖 给 盐 商 也 成 了 正 常 的 事 情 同 治 九 年 十 月, 署 盐 政 魁 玉 在 一 道 奏 疏 中 说 : 江 苏 淮 扬 两 府, 逼 近 场 灶, 凡 产 盐 之 区, 盐 价 极 贱, 每 值 乡 试 年 分, 私 贩 恃 考 生 为 护 符, 考 生 带 私 盐 以 渔 利, 互 相 勾 结, 积 习 已 深, 官 销 大 受 其 害 七 月 二 十 前 后, 正 值 乡 试, 船 只 连 樯 乘 机 兴 贩, 肆 无 忌 惮, 或 一 船 带 盐 七 八 百 包, 或 一 人 揽 船 一 二 十 号, 明 目 张 胆, 沿 街 洒 卖 上 元 江 宁 食 岸 官 盐 片 引 不 销, 而 上 江 之 考 生, 又 或 与 下 江 交 易 纸 张 磁 器, 贩 货 而 来, 易 盐 而 去 这 些 经 商 举 业 两 不 误 的 考 生 们 所 获 取 的 盐, 都 是 直 接 从 灶 户 手 中 交 换 或 购 买 的 低 价 盐 私 盐 的 本 质 是 逃 税, 而 盐 税 又 是 食 盐 成 本 的 主 要 部 分 以 上 文 所 说 的 三 个 时 间 为 例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盐 税 每 引 (00 斤 计, 下 同 ) 约 一 两 三 钱 八 分, 占 本 文 测 算 成 本 ( 六 两 一 二 钱 ) 的.%; 道 光 三 十 年, 盐 税 每 引 二 两 三 分 四 厘, 占 官 方 核 算 成 本 ( 湖 北 四 两 二 钱 ) 的 8.%; 钱 介 于 本 文 对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的 分 析 与 全 德 所 报 的 数 字 之 间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九 征 榷 门 成 本 上 按 : 原 文 江 西 成 本 漏 场 盐 一 项, 也 应 是 二 两 七 钱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九 四 征 榷 门 科 则 下 票 盐 科 则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一 00 征 榷 门 成 本 下 见 行 淮 南 北 票 盐 成 本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六 二 转 运 门 缉 私 四 0
11 同 治 二 年, 盐 课 连 同 盐 厘 每 引 大 约 四 两 七 钱 ( 湖 北 ), 占 官 方 核 算 ( 七 两 四 钱 九 分 ) 的.7% 可 见, 若 逃 税 成 功, 私 盐 的 成 本 较 官 盐 将 减 少 一 半 以 上 在 运 输 费 用 上, 私 盐 同 样 具 有 优 势 淮 盐 中 的 私 盐, 大 量 是 通 过 官 商 夹 带 官 盐 船 户 自 带 漕 船 回 空 捎 带 的 方 式 运 到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其 运 费 自 然 大 为 减 少 以 回 空 漕 船 为 例 顺 治 十 七 年 三 月, 两 淮 巡 盐 御 史 李 赞 元 说 到 回 空 粮 船 携 带 私 盐 的 情 形 : 回 空 粮 船 约 有 六 七 千 只, 皆 出 瓜 仪 二 闸 一 帮 夹 带 私 盐 奚 止 数 十 万 斤, 合 而 计 之, 实 侵 淮 商 数 十 万 引 盐 之 地, 为 害 甚 大 由 于 每 年 往 返, 各 粮 帮 与 盐 枭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所 以 捎 带 私 盐, 极 为 便 利 雍 正 七 年 五 月 的 上 谕 说 : 有 一 种 积 枭 巨 棍, 名 为 风 客, 惯 与 粮 船 串 通, 搭 载 货 物, 运 至 淮 扬, 托 与 本 地 奸 徒, 令 其 卖 货 买 盐, 预 屯 水 次, 待 至 回 空 之 时, 一 路 装 载 其 所 售 之 价, 彼 此 朋 分 粮 船 贪 风 客 之 余 利, 风 客 恃 粮 船 为 护 符 于 是 累 万 盈 千, 直 达 江 广 从 李 赞 元 奏 疏 和 雍 正 帝 上 谕 所 说, 则 回 空 漕 船 捎 带 的 私 盐 不 仅 减 省 了 运 输 费, 而 且 逃 脱 了 盐 税, 其 售 价 自 然 便 宜 湖 广 每 年 额 征 漕 粮 万 余 石 江 西 7 万 余 石, 以 当 时 每 船 运 粮 00 石 的 定 制, 湖 广 应 有 漕 船 00 余 只 江 西 应 有 漕 船 近 000 只 如 这 些 漕 船 回 空 时 都 捎 带 食 盐, 几 可 供 湘 鄂 赣 淮 界 近 一 半 居 民 食 用 淮 私 有 漕 船 回 空 船 户 自 带 等 便 利, 邻 私 则 占 尽 地 理 上 的 优 势 江 西 赣 州 南 安 地 邻 广 东, 自 宋 以 来 却 食 淮 盐, 轻 不 及 斤 而 价 至 0 钱, 私 贩 从 广 东 贩 入, 以 斤 半 当 一 斤, 纯 白 不 杂, 只 卖 0 钱 优 质 的 私 盐, 其 价 格 只 是 劣 质 官 盐 的 三 分 之 一 江 西 建 昌, 例 食 淮 盐, 距 淮 南 盐 场 达 二 千 余 里, 离 福 建 盐 场 不 过 二 三 百 里, 运 盐 程 站, 仅 淮 南 的 十 分 之 一, 其 盐 价 自 然 贵 贱 悬 殊 连 乾 隆 帝 也 认 为 : 欲 百 姓 之 舍 近 贱 而 食 远 贵, 原 非 正 道 乾 隆 二 年 四 月, 湖 广 总 督 史 贻 直 比 较 了 鄂 西 湘 南 地 区 淮 盐 与 川 盐 粤 盐 的 价 格 根 据 他 所 得 到 的 信 息, 邻 近 粤 盐 产 地 的 湖 南 道 州 等 处 邻 近 川 盐 产 地 的 湖 北 巴 东 等 处, 淮 盐 盐 价 每 斤 三 四 分, 而 川 粤 盐 价 不 过 一 分 价 格 上 的 这 种 差 距, 使 得 当 地 居 民 不 可 能 弃 川 盐 粤 盐 而 取 淮 盐 而 事 实 上, 他 们 往 往 用 不 着 以 银 钱 买 盐, 只 须 携 带 当 地 土 产 如 米 谷 等 直 接 在 墟 市 交 换 食 盐 7 而 这 些 优 势, 都 是 官 盐 所 不 具 备 的 当 然, 私 盐 的 成 本 也 并 没 有 低 到 人 们 所 想 象 的 程 度, 除 了 盐 价 运 费 和 无 法 偷 漏 的 盐 税 之 外, 私 盐 的 成 本 还 应 该 包 括 为 了 疏 通 各 种 关 系 而 花 费 的 开 销 四 税 收 是 国 家 权 力 的 重 要 表 现, 也 是 国 家 存 在 的 经 济 基 础 在 税 收 体 系 相 对 简 陋 的 中 国 古 代, 往 往 通 过 对 特 殊 商 品 如 食 盐 铁 器 等 的 垄 断 经 营 来 保 证 国 家 的 财 政 收 入 但 是, 有 国 家 税 收 就 一 定 会 有 偷 税 漏 税, 有 政 府 垄 断 也 就 一 定 会 有 个 人 走 私 既 然 只 允 许 交 纳 了 盐 税 的 淮 盐 在 淮 界 中 行 销, 也 就 必 然 有 偷 漏 盐 税 的 私 盐 抢 夺 官 盐 的 市 场 对 于 明 清 时 期 湘 鄂 赣 淮 界 中 的 私 盐, 当 从 三 个 方 面 来 考 虑, 即 消 费 者 盐 商 和 政 府 消 费 者 毫 无 疑 问 倾 向 于 购 买 低 价 盐, 而 不 管 这 盐 是 官 盐 还 是 私 盐 在 当 时 的 社 会, 大 众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五 九 转 运 门 缉 私 一 清 世 宗 实 录 卷 八 一, 雍 正 七 年 五 月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四 一 二, 乾 隆 十 七 年 四 月 甲 辰 据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七 十, 乾 隆 三 年 六 月 庚 寅, 湖 南 三 帮 漕 米 共 万 石 ; 据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0 五, 乾 隆 四 年 十 一 月 己 未, 湖 北 每 年 额 征 漕 粮 7.8 万 余 石 以. 万 余 石 运 赴 通 仓, 名 曰 北 漕 ; 以. 万 余 石 为 荆 州 官 米, 名 曰 南 漕 二 省 北 运 漕 粮 8 万 石 参 见 李 文 治 江 太 新 清 代 漕 运 第 六 章 漕 运 官 制 和 船 制 其 后 船 的 规 制 加 大, 载 重 也 达 一 千 石 以 上, 有 的 甚 至 达 一 千 四 五 百 斤, 故 漕 船 也 减 少 咸 丰 元 年, 湖 南 三 帮 有 漕 船 一 百 三 十 八 只, 湖 北 三 帮 一 百 八 十 只, 江 西 十 三 帮 六 百 三 十 六 只 宋 史 卷 一 八 二 食 货 志 下 四 盐 中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七 五, 乾 隆 五 十 六 年 三 月 己 亥 7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四 三 转 运 门 引 界
12 消 费 的 低 价 比 优 质 更 为 重 要 这 是 食 盐 走 私 及 一 切 走 私 现 象 存 在 的 前 提 在 消 费 者 可 以 接 受 的 价 格 基 础 上, 盐 商 为 了 追 求 高 额 利 润, 必 然 尽 可 能 地 降 低 成 本, 最 通 常 的 手 段 就 是 偷 漏 盐 税 在 市 场 规 律 面 前, 没 有 国 家 利 益 或 奉 公 意 识 可 言, 有 的 只 是 个 人 利 益 和 市 场 选 择 中 国 古 代 税 制 从 租 庸 调 至 两 税 法, 从 一 条 鞭 到 地 丁 制, 总 的 趋 势 是 将 不 便 掌 握 的 人 口 税 财 产 税 分 解 或 摊 派 到 土 地 这 种 举 措 得 到 不 少 当 代 史 家 的 赞 赏, 认 为 这 是 农 民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松 解 的 结 果 但 土 地 税 的 过 重 必 然 导 致 人 口 的 逃 亡 和 土 地 的 抛 荒, 从 而 引 起 社 会 动 荡 而 国 家 机 器 的 正 常 运 行 又 必 须 要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因 此, 政 府 希 望 通 过 对 食 盐 的 垄 断 性 经 营, 来 增 加 税 收 其 常 用 的 手 段, 则 是 提 高 盐 税 增 加 各 种 附 加 税 这 样, 盐 税 成 了 各 种 杂 税 的 总 汇, 官 盐 的 价 格 和 价 值 产 生 严 重 的 悖 离, 这 就 反 而 为 私 盐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活 动 空 间 国 家 的 商 业 政 策, 特 别 是 垄 断 性 经 营 政 策, 往 往 是 受 到 商 人 的 启 示 春 秋 战 国 及 西 汉 文 景 时 期 的 富 商, 多 由 盐 铁 发 家, 故 汉 武 帝 时 期 有 盐 铁 官 营 ; 唐 前 期 的 富 商, 多 与 盐 茶 丝 绢 有 关, 其 中 食 盐 与 民 生 的 关 系 最 为 密 切, 且 产 地 有 限, 易 于 控 制, 故 有 刘 晏 的 盐 法 改 革 这 些 措 施,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政 府 对 食 盐 的 垄 断, 以 增 加 税 收 它 建 立 在 对 盐 商 利 润 的 剥 夺 之 上, 严 格 说 来, 是 与 民 争 利 宋 元 明 清 各 代, 均 通 过 国 家 的 强 制 力, 行 销 官 盐, 并 进 行 盐 界 的 划 分, 以 保 障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个 方 面 的 利 益 与 此 同 时, 也 给 予 专 卖 商 人 赢 利 的 机 会, 政 府 商 人 及 有 关 官 员 共 享 盐 利 因 此, 从 对 消 费 者 身 上 获 取 利 润 来 说, 商 人 和 政 府 的 利 益 是 一 致 的 明 清 时 期 在 湘 鄂 赣 淮 界 所 发 生 的 官 盐 与 私 盐 的 斗 争, 则 是 二 者 在 利 益 不 平 衡 时 发 生 的 冲 撞 但 从 获 得 低 价 盐 来 说, 消 费 者 与 商 人 的 利 益 又 是 一 致 的, 处 于 二 者 对 立 面 的, 反 倒 是 政 府 政 府 一 方 面 控 制 着 商 人 获 取 销 售 食 盐 的 渠 道, 其 税 收 及 各 种 附 加 税 导 致 官 盐 价 格 的 居 高 不 下 ; 另 一 方 面, 又 极 力 切 断 民 众 获 得 低 价 私 盐 的 渠 道, 以 保 护 官 盐 税 收 的 实 现 从 这 一 角 度 说, 正 是 盐 商 和 消 费 者 的 携 手 卖 私 和 买 私, 才 迫 使 政 府 不 断 进 行 盐 法 改 革 并 有 限 度 地 降 低 盐 价 其 实, 官 盐 的 存 在 和 有 限 度 地 降 价, 客 观 上 也 避 免 了 私 盐 垄 断 市 场 及 盐 商 哄 抬 盐 价, 这 对 消 费 者 来 说 是 有 利 的 但 消 费 者 并 不 会 因 此 而 支 持 官 盐 抵 制 私 盐 且 不 说 他 们 不 可 能 认 识 到 官 盐 与 私 盐 的 并 存 对 他 们 的 好 处, 即 使 有 所 认 识, 他 们 也 会 因 为 眼 前 的 利 益 去 购 买 低 价 的 私 盐 所 以, 政 府 既 要 严 厉 打 击 贩 私, 更 要 降 低 官 盐 价 格, 以 压 缩 走 私 食 盐 的 利 润 空 间 经 营 私 盐 既 无 高 额 利 润 可 图, 经 营 者 又 常 处 风 险 之 中, 自 然 有 利 于 从 根 本 上 制 止 私 盐 的 发 生 对 于 缉 私, 统 治 者 已 经 有 了 共 识, 并 采 取 了 诸 多 缉 私 手 段 但 对 于 降 低 盐 价, 却 是 难 以 办 到 因 为 它 要 求 政 府 不 仅 要 改 进 运 销 体 制 并 清 除 附 加 在 食 盐 上 的 各 种 杂 税, 还 要 禁 止 有 关 衙 门 及 官 员 乃 至 皇 族 对 盐 商 的 摊 派 和 勒 索, 以 降 低 成 本 ; 不 仅 要 广 开 财 源, 更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度, 以 保 证 政 府 的 财 政 收 入 但 这 不 仅 仅 在 当 时, 即 使 在 许 多 年 后, 这 种 体 制 及 制 度 也 因 为 政 府 办 事 效 率 的 低 下 并 涉 及 到 各 方 面 经 济 利 益 而 没 有 能 够 建 立 因 此, 国 家 财 政 总 是 拮 据, 对 垄 断 商 品 只 能 实 行 高 额 税 收, 走 私 自 然 也 就 有 禁 不 止 Legal Trade Region of Huai Salt and Smuggled Salt in Hunan, Hubei & Jiangxi in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公 元 前 8 年 周 厉 王 时 期 发 生 国 人 暴 动, 原 因 是 政 府 与 民 争 利, 所 争 之 利, 包 括 盐 利 周 厉 王 争 利 而 亡, 是 因 为 国 家 的 力 量 正 在 衰 落 之 中 ; 汉 武 帝 及 刘 晏 争 利 而 得 利, 则 因 国 家 的 力 量 足 以 压 制 商 人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参 见 拙 稿 明 清 湘 鄂 赣 地 区 的 食 盐 输 入 与 运 销, 载 中 国 社 会 经 济 史 研 究 00 年 第 期 雍 正 上 谕 明 确 认 为 : 两 淮 盐 法 之 行, 必 以 缉 私 为 首 务 (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一 王 制 门 制 诏 ) 乾 隆 帝 则 肯 定 湖 广 总 督 毕 沅 的 说 法 : 楚 岸 销 售 淮 盐, 总 以 缉 私 为 务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一 三 二 九, 乾 隆 五 十 四 年 五 月 乙 酉 ) 光 绪 两 淮 盐 法 志 的 作 者 也 认 为 : 盐 法 莫 重 于 疏 销, 莫 要 于 缉 私 ( 光 绪 重 修 两 淮 盐 法 志 卷 五 九 转 运 门 缉 私 一 )
13 FANG Zhiyuan Abstract: During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half of the national taxes on salt was collected from the regions along the Huai River, in which two-thirds was collected from the legal trade region of Huai Salt in Hunan, Hubei and Jiangxi. However, the sales of the official salt in that region merely covered half of the demand, the rest was smuggled salt, including those from the adjoining areas and from this very region. Smuggled salt enjoyed advantages of low price, high quality and easy procurement in comparison with official salt due to its low costs in produ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marketing. Prevalence of smuggled salt caused overstocked official salt and forced the Ming and the Qing governments introduced constant reforms to reduce price of official salt and promote its sale. To some degree, salt tax represented a sum of various taxes because of the absence of a reasonable tax system, especially an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y. Both the Ming and the Qing governments did their best to protect the monopoly of Huai Salt, which had been the main sources of income for both governments and officials at all levels, but the price of official salt was still too high to compete with smuggled salt which couldn t be eliminated totally. Keywords: In the Ming and the Qing Dynasties; Regions of Hunan, Hubei and Jiangxi; Legal Trade Region of Huai Salt; Smuggled Salt 收 稿 日 期 : 作 者 简 介 : 方 志 远 (90-), 江 西 师 范 大 学 历 史 系 教 授, 文 学 博 士
2012 4 1 1 13 7. 8 2 2 1680 1691 2 11. 6 12 9 5 1722 ~ 1735 11 2 3 6 1735 ~ 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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