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參 與 流 程 壹 甄 試 通... 5 貳 甄 試 用... 5 參 審 查 資 料... 6 肆 弱 勢 學 生 申 請 交 通 及 住 宿 補 助... 7 伍 資 格 審 驗 資 料... 8 陸 甄 時 間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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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須 通 過 本 校 之 考 生, 仍 須 依 本 須 完 成 繳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後, 始 取 得 參 加 本 校 資 格 考 生 若 有 忘 記 繳 逾 期 繳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卻 未 點 選 確 認 鍵 等 未 完 成 程 之 情 事,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本 校, 且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校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招 生 資 訊 網 : 招 生 服 務 專 線 : 轉 傳 真 電 話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1

2 目 錄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參 與 流 程 壹 甄 試 通... 5 貳 甄 試 用... 5 參 審 查 資 料... 6 肆 弱 勢 學 生 申 請 交 通 及 住 宿 補 助... 7 伍 資 格 審 驗 資 料... 8 陸 甄 時 間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9 柒 成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9 捌 榜 示 玖 成 複 查 拾 統 一 發 拾 壹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拾 貳 註 冊 入 學 拾 參 申 訴 處 理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表 一 成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表 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三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國 外 學 歷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 附 表 四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住 宿 補 助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郵 寄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 飛 鳶 組 專 用 ) 附 錄 一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校 系 則

3 試 務 重 要 日 程 表 試 務 項 目 日 期 作 業 說 明 公 告 本 校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甄 試 須 ( 五 )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處,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甄 試 須 內 各 項 規 定 繳 交 用 ( 五 )10:00 至 ( 一 ) 15:30 至 本 校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試 繳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考 生 所 屬 繳 虛 擬 帳 號,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辦 理 ATM 轉 帳 繳 ; 或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行 臨 櫃 繳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 一 ) 22:00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辦 理 ( 網 址 : 至 期 間 各 系 自 訂 詳 細 甄 試 時 段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至 各 學 系 請 查 詢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網 頁 查 詢 學 招 生 簡 章 校 系 則 ( 節 錄 於 本 須 第 11 頁 起 ) 榜 示 寄 發 單 ( 五 ) 10:00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甄 試 成 複 查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統 一 發 結 果 (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一 律 填 寫 附 表 一 成 複 查 申 請 書 並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公 告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 網 址 : 本 校 寄 發 發 結 果 通 獲 發 至 本 校 錄 取 生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二 ) (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發 錄 取 生 未 收 到 通 者, 請 與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聯 繫, 電 話 : 轉 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發 入 學 招 生 者, 應 填 妥 附 表 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於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郵 寄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是 否 確 實 寄 達 3

4 參 與 流 程 連 結 本 校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試 繳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繳 虛 擬 帳 號 1. 系 統 於 3/18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大 學 部 最 新 公 告 處 2. 預 設 帳 號 為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3. 預 設 密 碼 為 含 大 寫 英 文 字 母 之 身 證 字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共 10 碼 繳 交 甄 試 用 (3/18 10:00 至 3/28 15:30 ) 1. 繳 虛 擬 帳 號 共 有 14 碼 2. 繳 方 有 二 : (1)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辦 理 ATM 轉 帳 繳 (2) 至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行 辦 理 臨 櫃 繳 查 詢 繳 結 果 繳 完 成 1 小 時 後 登 入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試 繳 查 詢 系 統, 點 選 繳 結 果 查 詢 處 查 詢 系 統 是 否 登 錄 為 已 繳, 請 務 必 確 認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 至 3/28 22:00 ) 1.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進 行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2. 部 學 系 之 部 審 查 資 料 ( 請 逕 查 閱 各 學 系 則 確 認 ) 需 另 以 掛 號 方 郵 寄 至 該 系 (3/28 郵 戳 為 憑 ) 查 詢 甄 試 排 定 場 次 地 點 1. 依 學 系 公 告 時 間 至 學 系 網 站 查 詢 甄 試 資 訊 2. 如 遇 甄 試 場 次 時 間 衝 突, 請 逕 向 甄 試 學 系 詢 問 是 否 得 調 整, 非 經 學 系 同 意 不 得 更 改 準 時 應 試 請 持 國 民 身 證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正 本 應 試 4

5 壹 甄 試 通 本 校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 四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與 通 過 本 校 之 考 生 如 於 105 年 3 月 21 日 ( 一 ) 仍 未 收 到, 請 來 電 綜 合 業 務 組 洽 詢, 電 話 : 轉 貳 甄 試 用 一 通 過 及 外 加 名 考 生, 如 欲 參 加, 需 繳 交 甄 試 用 二 甄 試 用 :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33 至 640 頁 ( 亦 可 參 閱 本 須 第 20 頁 起 ) 各 系 組 規 定 繳 交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之 考 生, 用 得 全 免 優 待 ; 持 有 同 上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且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之 考 生, 減 免 30% 三 繳 日 期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10:00 起 至 3 月 28 日 ( 一 )15:30 止 四 繳 方 ( 一 ) 查 詢 繳 虛 擬 帳 號 : 請 登 入 本 校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試 繳 查 詢 系 統 點 選 查 詢 繳 虛 擬 帳 號 繳 結 果 查 詢 考 生 所 屬 繳 虛 擬 帳 號 ( 共 14 碼 ) 系 統 連 結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大 學 部 最 新 消 息 處 登 入 帳 號 為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登 入 預 設 密 碼 為 含 大 寫 英 文 字 母 之 身 證 字 號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第 一 次 登 入 後 請 修 改 密 碼 後 再 重 新 登 入, 以 維 資 訊 安 全 ( 二 ) 選 擇 以 下 方 辦 理 繳 ( 恕 不 接 受 其 他 繳 方 ): 1.ATM 轉 帳 繳 : 持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請 先 確 認, 無 轉 帳 功 能 者 需 向 發 卡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開 通 轉 帳 功 能 或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卡 ), 以 網 路 ATM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辦 理 轉 帳 ( 土 地 銀 行 代 碼 005) 2.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索 取 二 聯 無 摺 代 收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如 下 : 帳 號 : 繳 虛 擬 帳 號 (14 碼 )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403 專 戶 存 繳 人 備 註 : 考 生 姓 名 繳 虛 擬 帳 號 共 14 碼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403 專 戶 考 生 姓 名 5

6 ( 三 ) 查 詢 繳 結 果 : 請 於 完 成 繳 1 小 時 後, 登 入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試 繳 查 詢 系 統, 點 選 查 詢 繳 虛 擬 帳 號 繳 結 果, 確 認 是 否 顯 示 為 已 繳 款 五 繳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一 組 繳 虛 擬 帳 號 僅 供 參 與 一 學 系 組 甄 試 使 用 通 過 本 校 多 學 系 之 考 生, 請 別 依 各 對 應 之 繳 虛 擬 帳 號 繳, 切 勿 繳 錯 帳 號 以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 二 ) 繳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備 查 ( 三 ) 繳 所 需 之 手 續 由 轉 出 帳 號 或 繳 人 負 擔 ( 四 ) 甄 試 用 一 經 繳 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 五 ) 考 生 若 有 忘 記 繳 逾 期 繳 等 未 完 成 程 之 情 事,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本 校 第 二 階 段, 且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參 審 查 資 料 一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繳 交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開 放 上 傳 期 間 :105 年 3 月 18 日 ( 五 )8:00 至 105 年 3 月 28 日 ( 一 )22:00 止 二 請 依 各 系 組 規 定 應 繳 之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 可 參 閱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33 至 640 頁 或 本 須 第 20 頁 起 ),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後, 點 選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選 項, 進 行 上 傳 作 業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見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9 頁 三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 含 已 上 傳 但 未 點 選 確 認 ) 者, 致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參 加,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四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成 果 作 品 如 非 屬 可 上 傳 之 文 字 或 圖 片, 須 另 行 以 掛 號 方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郵 寄 至 該 系 ( 郵 戳 為 憑 ) 五 飛 鳶 組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包 含 : 1.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2.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含 國 高 中 時 期 成 長 歷 程 遭 遇 逆 境 及 積 極 向 上 表 現 3.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4. 個 人 資 料 表 ( 請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下 載 ) 5.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a.105 年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或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影 本 b. 推 薦 函 2 封 ( 限 高 中 教 師 或 教 官 推 薦 ) c.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二 ) 上 述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用 本 校 格, 可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下 載, 填 寫 後 上 傳 ( 三 ) 郵 寄 之 資 料 請 以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貼 上 郵 寄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本 須 附 表 六 ) 於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8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 每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以 裝 1 人 份 審 查 資 料 為 限 ( 四 ) 不 得 要 求 於 面 試 時 增 補 資 料 六 審 查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及 錄 取 資 格 6 上 傳 資 料 郵 寄 資 料

7 七 資 料 不 齊 致 影 響 成,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所 繳 各 資 料, 請 事 先 影 印 備 份, 本 校 概 不 發 還 肆 弱 勢 學 生 申 請 交 通 及 住 宿 補 助 : 一 參 加 本 校 之 弱 勢 學 生 ( 包 含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其 戶 籍 地 ( 或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 符 合 下 列 地 區 者, 得 申 請 本 校 補 助 部 交 通 及 住 宿 : 至 三 峽 校 區 應 試 者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其 他 縣 市 深 坑 石 碇 坪 林 烏 來 汐 止 瑞 芳 平 溪 雙 溪 貢 寮 萬 里 金 山 石 門 三 芝 淡 水 八 里 新 屋 觀 音 復 興 臺 北 市 以 外 至 台 北 民 生 校 區 應 試 者 新 北 市 其 他 縣 市 深 坑 石 碇 坪 林 烏 來 汐 止 瑞 芳 平 溪 雙 溪 貢 寮 萬 里 金 山 石 門 三 芝 淡 水 八 里 臺 北 市 以 外 二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 ( 一 ) 僅 限 補 助 確 實 到 本 校 參 加 各 系 之 弱 勢 學 生 本 人 ( 不 含 家 長 ) 交 通 ( 二 ) 本 校 補 助 考 生 本 人 ( 不 含 家 長 ) 自 其 戶 籍 地 ( 或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 參 加 甄 試 往 返 本 校 應 試 校 區 之 交 通, 且 僅 限 甄 試 當 日 或 前 一 日 之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 限 經 濟 艙 ( 座 ) 票 價 ),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輪 船 捷 運, 均 須 檢 附 票 根 或 單 據 之 正 本 核 實 報 支 ( 計 程 車 租 賃 車 及 自 行 開 車 之 車 資, 恕 無 法 報 支 補 助 ; 油 過 路, 亦 恕 無 法 報 支 補 助 ) ( 三 )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補 助 申 請 金 ( 四 )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補 助 申 請 金 之 30% ( 五 )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特 殊 境 遇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補 助 申 請 金 之 20% ( 六 ) 請 符 合 上 開 資 格 學 生 至 本 校 應 試 後 檢 附 交 通 票 根 或 收 據 之 正 本, 填 妥 本 須 附 表 四 (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表 ),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並 於 郵 寄 後 來 電 轉 確 認 是 否 寄 達 ( 七 ) 逾 期 或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 經 審 查 不 合 於 上 開 得 補 助 資 格 者, 一 律 不 予 補 助 ( 八 ) 本 校 俟 審 核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入 帳, 預 計 105 年 6 月 初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行 庫 帳 號 三 住 宿 補 助 申 請 : ( 一 ) 僅 限 補 助 確 實 到 本 校 參 加 各 系 之 弱 勢 學 生 住 宿 ( 二 ) 本 校 補 助 考 生 於 應 前 一 晚 之 住 宿, 均 須 檢 附 票 根 或 單 據 之 正 本 核 實 報 支 7

8 伍 資 格 審 驗 資 料 ( 三 )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惟 補 助 上 限 為 1,600 元 ( 四 )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惟 補 助 上 限 為 480 元 ( 五 )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特 殊 境 遇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惟 補 助 上 限 為 320 元 ( 六 ) 請 符 合 上 開 資 格 學 生 至 本 校 應 試 後 檢 附 住 宿 票 根 或 收 據 之 正 本, 填 妥 本 須 附 表 五 ( 住 宿 補 助 申 請 表 ),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並 於 郵 寄 後 來 電 轉 確 認 是 否 寄 達 ( 七 ) 逾 期 或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 經 審 查 不 合 於 上 開 得 補 助 資 格 者, 一 律 不 予 補 助 ( 八 ) 本 校 俟 審 核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入 帳, 預 計 105 年 6 月 初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行 庫 帳 號 一 除 以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免 繳 二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並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應 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驗 證 程 者, 得 先 准 予 參 加,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驗 證 之 正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證 明,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切 結 書 格 如 本 須 附 表 三 之 一 ) 二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報 考 者 :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並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程 者, 得 先 准 予 參 加,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完 成 前 開 程 之 正 學 歷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切 結 書 格 如 本 須 附 表 三 之 二 ) 三 持 有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報 考 者 : 持 有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應 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驗 證 程 者, 得 先 准 予 參 加,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驗 證 之 正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證 明,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切 結 書 格 如 本 須 附 表 三 之 三 ) 持 有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歷 證 件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四 上 述 學 歷 ( 力 ) 資 料, 請 以 郵 寄 方 繳 交, 不 得 透 過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上 傳 8

9 五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報 考 之 學 系 ( 組 ) 及 姓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陸 甄 時 間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甄 : 各 學 系 組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至 105 年 4 月 16 日 期 間 擇 日 辦 理, 請 查 閱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33 至 640 頁 ( 亦 可 參 閱 本 須 第 20 頁 起 ) 各 學 系 組 甄 試 日 期 規 定 二 甄 試 場 次 時 間 地 點 : 請 逕 依 各 學 系 甄 試 說 明 規 定, 至 各 學 系 網 頁 查 詢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務 必 持 國 民 身 證 (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或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正 本, 依 各 學 系 組 公 告 之 甄 試 場 次 時 間 及 地 點, 準 時 應 試, 本 校 不 再 另 函 通 ( 二 ) 場 次 時 間 經 排 定, 非 經 學 系 同 意 不 得 更 改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應 考 者, 以 缺 考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 三 ) 經 察 覺 身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四 ) 請 提 早 確 認 考 試 地 點 位 置 及 交 通 方, 盡 可 能 提 早 到 校, 以 免 錯 過 考 試 時 間, 損 害 考 試 權 益 四 交 通 方 : ( 一 ) 本 校 交 通 路 線 地 圖,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 右 側 校 園 訊 息 -- 交 通 與 地 圖 處 瀏 覽 查 詢 ( 二 ) 各 學 系 辦 理 當 日, 自 行 開 車 至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參 與 甄 試 之 考 生, 持 本 校 寄 發 之 甄 試 通 或 1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於 進 入 本 校 時 出 示, 得 免 收 停 車 車 輛 請 停 放 於 停 車 格 內 請 注 意,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田 徑 場 之 地 下 停 車 場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外 經 營 之 收 停 車 場, 無 法 提 供 免 停 車 請 注 意, 本 校 臺 北 民 生 校 區 不 開 放 停 車, 且 周 邊 停 車 不 便, 請 考 生 多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前 往 柒 成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成 計 算 依 各 學 系 組 所 訂 方 處 理, 未 達 學 系 所 訂 之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如 有 一 科 為 零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係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第 10 頁 規 定, 及 各 學 系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及 成 之 佔 比 計 算 相 同 時, 則 按 各 學 系 組 所 訂 同 參 酌 之 順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依 比 較 考 生 成,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四 各 學 系 錄 取 名, 以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33 至 640 頁 ( 可 參 閱 本 須 第 20 頁 起 ) 所 訂 招 生 名 為 限, 得 列 備 取 ; 但 因 考 生 同 且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得 增 錄 取 五 本 校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依 據 考 生 之, 訂 定 各 學 系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甄 選 成 達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內 者 為 正 取 9

10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亦 不 予 錄 取 六 其 餘 錄 取 規 定,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簡 章 第 11 頁 ( 二 ) 錄 取 及 公 告 規 定 辦 理 捌 榜 示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4 月 22 日 ( 五 ) 上 午 10:00 二 公 告 方 : 於 本 校 網 頁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處, 不 接 受 人 工 查 榜 三 單 於 同 日 以 限 時 信 函 方 寄 發 四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仍 須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就 讀 志 願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發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玖 成 複 查 一 考 生 對 成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並 應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前 為 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成 複 查 應 備 齊 下 列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信 封 並 請 註 明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項 目 甄 試 成 申 請 複 查 字 樣 : ( 一 ) 本 須 附 表 一 成 複 查 申 請 書, 填 妥 並 親 自 簽 名 ( 二 ) 單 正 本 ( 驗 後 隨 複 查 回 覆 寄 還 ) ( 三 ) 郵 局 小 匯 票 ( 複 查 成 申 請 每 項 目 新 台 幣 30 元,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小 匯 票, 戶 名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 ( 四 ) 貼 足 郵 資 之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未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致 成 複 查 回 覆 時 間 延 遲 或 遺 失,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 三 申 請 成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影 印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拾 統 一 發 一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校 系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發 餘 請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2 至 13 頁 規 定 辦 理 二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訂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8:00 起 公 告 統 一 發 結 果, 考 生 可 經 由 大 學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三 統 一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錄 取 生 得 申 請 複 查 發 結 果, 請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14 頁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校 預 計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寄 發 發 結 果 通 拾 壹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一 發 至 本 校 之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或 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填 妥 本 須 附 表 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或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錄 九,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方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 信 封 面 並 請 註 明 放 棄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否 則 不 10

11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發 入 學 招 生 二 郵 寄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 電 話 : 轉 66119) 確 認 本 校 是 否 受 理,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三 逾 上 述 放 棄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者, 仍 得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發 入 學 招 生 四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慎 重 考 慮 拾 貳 註 冊 入 學 一 獲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二 獲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三 本 校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四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錄 取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之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是 否 得 申 請 轉 系, 請 詳 見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第 633 至 640 頁 各 學 系 備 註 欄 規 定 拾 參 申 訴 處 理 一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最 遲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內 以 親 筆 具 名 正 書 面 敘 明 下 列 各 款, 以 限 時 掛 號 信 函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本 校 受 理 後 應 於 30 日 內 正 回 覆 : ( 一 ) 姓 名 甄 試 學 系 組 別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 請 詳 細 敘 明 ) 二 招 生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者, 得 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拾 肆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校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將 所 屬 報 名 資 料 ( 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提 供 本 校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及 各 甄 試 學 系 組 作 為 招 生 試 務 使 用 二 本 校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中 旬 於 新 生 專 區 網 頁 公 告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及 通, 發 錄 取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相 關 訊 息 和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 含 選 課 繳 ) 事 宜 三 如 對 註 冊 作 業 程 有 疑 義 者, 請 電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查 詢, 電 話 : 轉 四 本 須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1

12 附 表 一 成 複 查 申 請 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複 查 申 請 書 考 生 姓 名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甄 選 學 系 組 申 請 複 查 原 成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結 果 說 明 ( 考 生 勿 填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成 如 有 疑 問 可 申 請 複 查, 並 應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前 為 之,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本 申 請 書 紅 框 內 欄 位 各 項 資 料 由 考 生 填 寫, 餘 請 勿 填 寫 三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連 同 郵 局 小 匯 票 單 正 本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外 註 明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申 請 複 查 字 樣 12

13 附 表 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身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本 人 經 由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發 貴 校 電 話 / 手 機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學 系 第 一 聯 大 學 存 查 聯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日 期 105 年 5 月 日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身 證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本 人 經 由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發 貴 校 電 話 / 手 機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學 系 第 二 聯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日 期 105 年 5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獲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應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 信 封 面 並 請 註 明 放 棄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發 入 學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發 入 學 招 生 二 郵 寄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 電 話 : 轉 66119) 確 認 本 校 是 否 受 理,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三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四 本 校 受 理 聲 明 書 後 蓋 章, 第 一 聯 由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以 掛 號 寄 回 錄 取 生 存 查 13

14 附 表 三 之 一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國 外 學 歷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甄 試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國 外 學 歷 ) 本 人 (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學 系 組,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辦 理 資 格 審 驗 本 人 現 因 之 故, 未 能 完 成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單 驗 證 程, 謹 此 暫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尚 未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單 影 本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本 人 現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謹 此 暫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學 起 至 當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單 影 本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謹 此 切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本 人 將 於 報 到 時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補 繳 合 格 文 件 倘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學 歷 ( 力 ) 不 符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由 貴 校 逕 予 撤 銷 本 人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家 長 ( 監 護 人 ): 身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5 附 表 三 之 二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甄 試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本 人 (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 ) 以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學 系 組 甄 試,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辦 理 資 格 審 驗 本 人 現 因 之 故 未 能 完 成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單 公 證 ( 驗 證 ) 程, 謹 此 暫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尚 未 公 證 ( 驗 證 )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單 影 本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本 人 現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謹 此 暫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學 起 至 當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單 影 本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謹 此 切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本 人 將 於 報 到 時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4 5 條 規 定, 補 繳 合 格 文 件, 由 貴 校 送 交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學 歷 採 認 倘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教 育 部 不 予 採 認, 由 貴 校 逕 予 撤 銷 本 人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家 長 ( 監 護 人 ): 身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6 附 表 三 之 三 以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甄 試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切 結 書 (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 本 人 (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 ) 以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學 系 組 項 目 甄 試, 依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辦 理 資 格 審 驗 本 人 現 因 之 故, 未 能 完 成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單 驗 證 程, 謹 此 暫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尚 未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單 影 本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本 人 現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謹 此 暫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學 起 至 當 學 期 之 歷 年 成 單 影 本 入 出 國 紀 錄 影 本 謹 此 切 結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本 人 將 於 報 到 時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與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補 繳 合 格 文 件 倘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學 歷 ( 力 ) 不 符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報 考 規 定, 由 貴 校 逕 予 撤 銷 本 人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家 長 ( 監 護 人 ): 身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17 附 表 四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弱 勢 學 生 應 試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身 證 字 號 ( 或 外 僑 居 留 證 號 ) 戶 籍 地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 或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 限 臺 北 市 以 外 其 他 縣 市 (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應 依 本 須 限 定 區 域 ) 考 生 得 申 請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應 試 學 系 ( 組 ) 及 甄 應 檢 附 證 明 檢 核 交 通 補 助 匯 入 帳 號 ( 郵 局 或 銀 行 帳 戶 請 擇 一 填 寫,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務 必 確 認 填 寫 無 誤 ) 審 核 通 過 交 通 補 助 金 備 註 1. 系 ( 組 ), 甄 :4 月 日 2. 系 ( 組 ), 甄 :4 月 日 3. 系 ( 組 ), 甄 :4 月 日 申 請 考 生 請 於 本 表 寄 出 前, 逐 一 勾 選 檢 核 相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備 齊 證 明 及 收 據 請 依 附 於 本 表 後,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證 明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影 本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交 通 票 根 或 收 據 正 本 ( 請 浮 貼 於 A4 紙 上 ) 身 證 正 反 影 本 ( 請 浮 貼 於 A4 紙 上 ) 帳 號 戶 名 : (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郵 局 局 號 : 郵 局 帳 號 : 帳 號 戶 名 : (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銀 行 名 稱 : 行 名 稱 : 銀 行 代 號 : - 帳 號 : ( 請 注 意, 除 使 用 土 地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免 收 匯 款 手 續 外, 提 供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者 將 收 取 30 元 匯 款 手 續 ) 本 欄 由 本 校 填 寫, 申 請 考 生 勿 填 新 台 幣 : 元 一 僅 限 補 助 確 實 到 本 校 參 加 各 系 之 弱 勢 學 生 本 人 ( 不 含 家 長 ) 交 通 二 本 校 補 助 考 生 本 人 ( 不 含 家 長 ) 自 其 戶 籍 地 ( 或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 參 加 甄 試 往 返 本 校 應 試 校 區 之 交 通, 且 僅 限 甄 試 當 日 或 前 一 日 之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 限 經 濟 艙 ( 座 ) 票 價 ), 包 括 行 程 中 必 須 搭 乘 之 飛 機 汽 車 火 車 高 鐵 輪 船 捷 運, 均 須 檢 附 票 根 或 單 據 之 正 本 核 實 報 支 ( 計 程 車 租 賃 車 及 自 行 開 車 之 車 資, 恕 無 法 報 支 補 助 ; 油 過 路, 亦 恕 無 法 報 支 補 助 ) 三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補 助 申 請 金 四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補 助 申 請 金 之 30% 五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特 殊 境 遇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補 助 申 請 金 之 20% 六 請 符 合 上 開 資 格 學 生 至 本 校 應 試 後 檢 附 交 通 票 根 或 收 據 之 正 本, 填 妥 本 須 附 表 四 ( 交 通 補 助 申 請 表 ),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並 於 郵 寄 後 來 電 轉 確 認 是 否 寄 達 七 逾 期 或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 經 審 查 不 合 於 上 開 得 補 助 資 格 者, 一 律 不 予 補 助 八 本 校 俟 審 核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入 帳, 預 計 105 年 6 月 初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行 庫 帳 號 17

18 附 表 五 住 宿 補 助 申 請 表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弱 勢 學 生 應 試 住 宿 補 助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身 證 字 號 ( 外 僑 居 留 證 號 ) 戶 籍 地 址 ( 或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 戶 籍 地 就 讀 高 中 所 在 地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限 臺 北 市 以 外 其 他 縣 市 (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應 依 本 須 限 定 區 域 ) 考 生 得 申 請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應 試 學 系 ( 組 ) 及 甄 應 檢 附 證 明 檢 核 住 宿 補 助 匯 入 帳 號 ( 郵 局 或 銀 行 帳 戶 請 擇 一 填 寫,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務 必 確 認 填 寫 無 誤 ) 審 核 通 過 補 助 金 1. 系 ( 組 ), 甄 :4 月 日 (4 月 日 住 宿 ) 2. 系 ( 組 ), 甄 :4 月 日 (4 月 日 住 宿 ) 3. 系 ( 組 ), 甄 :4 月 日 (4 月 日 住 宿 ) 申 請 考 生 請 於 本 表 寄 出 前, 逐 一 勾 選 檢 核 相 關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備 齊 證 明 及 收 據 請 依 附 於 本 表 後,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 證 明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弱 勢 學 生 證 明 影 本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 住 宿 付 款 收 據 正 本 ( 請 浮 貼 於 A4 紙 上 ) 身 證 正 反 影 本 ( 請 浮 貼 於 A4 紙 上 ) 帳 號 戶 名 : (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郵 局 局 號 : 郵 局 帳 號 : 帳 號 戶 名 : (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銀 行 名 稱 : 行 名 稱 : 銀 行 代 號 : - 帳 號 : ( 請 注 意, 除 使 用 土 地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免 收 匯 款 手 續 外, 提 供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者 將 收 取 30 元 匯 款 手 續 ) 本 欄 由 本 校 填 寫, 申 請 考 生 勿 填 新 台 幣 : 元 備 註 一 僅 限 補 助 確 實 到 本 校 參 加 各 系 之 弱 勢 學 生 住 宿 二 本 校 補 助 考 生 於 應 前 一 晚 之 住 宿, 均 須 檢 附 票 根 或 單 據 之 正 本 核 實 報 支 三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惟 補 助 上 限 為 1,600 元 四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惟 補 助 上 限 為 480 元 五 經 審 核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之 特 殊 境 遇 考 生, 本 校 依 申 請 所 持 合 格 收 據 核 實 補 助, 惟 補 助 上 限 為 320 元 六 請 符 合 上 開 資 格 學 生 至 本 校 應 試 後 檢 附 住 宿 票 根 或 收 據 之 正 本, 填 妥 本 須 附 表 五 ( 住 宿 補 助 申 請 表 ), 於 105 年 4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申 請, 並 於 郵 寄 後 來 電 轉 確 認 是 否 寄 達 七 逾 期 或 應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齊 者 概 不 受 理 ; 經 審 查 不 合 於 上 開 得 補 助 資 格 者, 一 律 不 予 補 助 八 本 校 俟 審 核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入 帳, 預 計 105 年 6 月 初 逕 匯 入 考 生 所 填 寫 之 行 庫 帳 號 18

19 附 表 六 郵 寄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 飛 鳶 組 專 用 ) 貼 郵 票 處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甄 試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飛 鳶 組 專 用 ) 報 考 學 系 組 : 飛 鳶 組 105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 寄 件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寄 件 考 生 地 址 : 收 件 地 址 :23741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收 件 人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郵 寄 期 限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3 月 28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飛 鳶 組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請 自 備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二 每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以 裝 1 人 份 審 查 資 料 為 限, 請 依 順 放 入 資 料 後, 並 確 認 打 勾 : ( 一 )105 年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影 本 ( 二 ) 推 薦 函 2 封 ( 三 )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資 料 如 無 法 裝 入 信 封, 請 以 包 裹 郵 寄 三 請 以 掛 號 方 郵 寄, 如 因 以 平 信 或 其 他 方 投 遞 而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四 請 於 郵 寄 期 限 前 郵 寄 資 料, 不 得 要 求 於 面 試 時 增 補 資 料 五 所 繳 報 考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及 錄 取 資 格 六 資 料 不 齊 致 影 響 成,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所 繳 各 資 料, 請 事 先 影 印 備 份, 本 校 概 不 發 還 請 將 此 頁 黏 貼 於 信 封 或 包 裹 箱 外 19

20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組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前 標 2.5 *1.00 審 查 資 料 60 15%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27 英 文 前 標 3 *1.00 面 試 60 35% 三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 *1.00 四 面 試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68 社 會 前 標 -- *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前 標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含 自 我 析 過 去 的 教 育 經 驗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查 請 以 A4 格 電 腦 打 字 ( 限 14 號 字 ), 二 項 合 計 長 度 以 5 頁 為 限 3.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如 : 附 有 教 師 評 指 資 語 評 簽 名 之 高 中 職 在 校 中 文 作 文 競 賽 成 果 或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4. 不 得 附 及 推 薦 件 定 料 信 甄 項 目 榜 示 內 1. 面 試 當 天 採 取 考 生 時 報 到 : 報 到 時 間 為 面 試 前 20 鐘, 報 到 地 點 為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法 律 學 院 大 容 甄 樓 法 律 學 系 試 2. 面 試 場 次 表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下 班 前 公 告 於 法 律 學 系 網 頁, 如 有 特 殊 情 事, 考 生 得 於 105 年 4 複 查 說 月 1 日 下 午 17 時 前 至 本 系 網 頁 填 寫 申 請 書 本 系 保 留 面 試 時 間 最 終 決 定 權, 公 告 後 即 不 得 或 明 要 求 更 換 面 試 場 次 3.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身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限 於 本 系 3 組 中 擇 1 組 報 名,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變 更 組 別 2. 本 系 網 址 :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67668, 傳 真 :02- 備 註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20

21 法 律 學 系 司 法 組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前 標 2.5 *1.00 審 查 資 料 60 15%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27 英 文 前 標 3 *1.00 面 試 60 35% 三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 *1.00 四 面 試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68 社 會 前 標 -- *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2 級 前 標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含 自 我 析 過 去 的 教 育 經 驗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查 畫, 請 以 A4 格 電 腦 打 字 ( 限 14 號 字 ), 二 項 合 計 長 度 以 5 頁 為 限 3.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如 : 附 有 教 指 資 師 評 語 評 之 高 中 職 在 校 中 文 作 文 競 賽 成 果 或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4. 不 得 附 及 推 薦 件 定 料 信 甄 項 目 榜 示 內 1. 面 試 當 天 採 取 考 生 時 報 到 : 報 到 時 間 為 面 試 前 20 鐘, 報 到 地 點 為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法 律 學 院 大 容 甄 樓 法 律 學 系 試 2. 面 試 場 次 表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下 班 前 公 告 於 法 律 學 系 網 頁, 如 有 特 殊 情 事, 考 生 得 於 105 年 4 複 查 說 月 1 日 下 午 17 時 前 至 本 系 網 頁 填 寫 申 請 書 本 系 保 留 面 試 時 間 最 終 決 定 權, 公 告 後 即 不 得 或 明 要 求 更 換 面 試 場 次 3.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身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1 名 限 澎 湖 縣 1 名 限 金 門 縣 1. 限 於 本 系 3 組 中 擇 1 組 報 名,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變 更 組 別 2. 本 系 網 址 :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67668, 傳 真 :02- 備 註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21

22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組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前 標 2.5 *1.00 審 查 資 料 60 15%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27 英 文 前 標 3 *1.00 面 試 60 35% 三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 *1.00 四 面 試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68 社 會 前 標 -- *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前 標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含 自 我 析 過 去 的 教 育 經 驗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查 畫, 請 以 A4 格 電 腦 打 字 ( 限 14 號 字 ), 二 項 合 計 長 度 以 5 頁 為 限 3.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如 : 附 有 教 指 資 師 評 語 評 之 高 中 職 在 校 中 文 作 文 競 賽 成 果 或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4. 不 得 附 及 推 薦 件 定 料 信 甄 項 目 榜 示 內 1. 面 試 當 天 採 取 考 生 時 報 到 : 報 到 時 間 為 面 試 前 20 鐘, 報 到 地 點 為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法 律 學 院 大 容 甄 樓 法 律 學 系 試 2. 面 試 場 次 表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下 班 前 公 告 於 法 律 學 系 網 頁, 如 有 特 殊 情 事, 考 生 得 於 105 年 4 複 查 說 月 1 日 下 午 17 時 前 至 本 系 網 頁 填 寫 申 請 書, 本 系 保 留 面 試 時 間 最 終 決 定 權, 公 告 後 即 不 得 或 明 要 求 更 換 面 試 場 次 3.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身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限 於 本 系 3 組 中 擇 1 組 報 名, 報 名 後 即 不 得 變 更 組 別 2. 本 系 網 址 :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67668, 傳 真 :02- 備 註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22

23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20% 一 面 試 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招 生 名 49 英 文 前 標 3 *1.50 面 試 -- 50% 三 審 查 資 料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前 標 3 *1.5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47 社 會 *1.00 無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其 他 (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審 說 明 :1.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依 本 系 規 定 格 填 寫,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起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格, 並 指 查 依 規 定 填 寫 後 上 傳 2.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格 不 限, 自 述 建 議 為 1000 字 以 內, 內 容 需 包 含 求 學 定 資 歷 程 求 學 動 機 及 生 涯 規 劃 件 項 料 甄 目 至 內 容 榜 示 甄 1. 面 試 時 間 表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前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頁,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通 試 2. 面 試 地 點 為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商 學 大 樓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擁 有 優 良 傳 統 及 治 學 精 神, 以 培 養 各 階 層 管 理 人 才 為 宗 旨, 建 立 行 銷 財 管 組 織 人 資 與 資 作 管 專 業 領 域 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訓 練 科 技 整 合 能 力, 培 養 國 際 化 企 業 管 理 人 才, 歡 迎 有 志 成 為 傑 出 管 理 備 註 人 才 者 報 考! 2. 本 系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23

24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20% 一 面 試 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招 生 名 15 英 文 前 標 3 *2.00 面 試 -- 30% 三 審 查 資 料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前 標 5 *2.0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45 社 會 *1.00 無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B 級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社 會 服 務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無 格 字 數 限 制 2.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預 指 查 計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請 依 填 寫 上 傳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資 訊 將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前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址 :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歡 迎 70 級 以 上 同 學 報 考 本 系, 並 可 申 請 本 系 優 秀 獎 學 金 備 註 2.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內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24

25 會 計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2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面 試 招 生 名 23 英 文 均 標 2 *2.00 面 試 -- 30% 三 審 查 資 料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2 *2.0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46 社 會 均 標 -- *1.00 無 自 然 均 標 -- * % 離 島 外 加 名 1 級 英 聽 B 級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須 含 就 讀 本 系 之 動 機 與 期 許 2.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依 本 系 規 定 格 填 寫, 指 查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格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本 系 面 試 地 點 為 本 校 民 生 校 區 ( 臺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67 號 ) 試 2.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資 訊 將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址 : 複 查 說 3.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或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1 名 限 金 門 縣 1.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備 註 25

26 統 計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前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50% 一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二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15 英 文 前 標 -- *1.25 三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頂 標 -- *1.5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30 社 會 無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B 級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審 說 明 :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將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前 公 告 本 系 網 頁 指 查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 內 榜 示 容 甄 1.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備 註 26

27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成 招 生 名 36 英 文 均 標 -- *2.00 面 試 -- 50% 三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 *2.00 四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08 社 會 *1.00 無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均 標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 審 說 明 :1.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起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填 寫 後 親 筆 簽 名 掃 描 上 傳 2. 其 他 審 查 查 資 料 為 得 獎 紀 錄 幹 部 經 驗 社 團 活 動 語 文 能 力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指 資 定 件 料 項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1.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不 另 寄 發 甄 紙 本 通 試 2. 面 試 地 點 為 本 校 三 峽 校 區 商 學 大 樓 複 查 說 明 3. 面 試 當 日 請 攜 帶 有 相 片 之 身 證 件 ( 如 身 證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課 程 設 計 休 閒 管 理 與 運 動 管 理 兩 大 領 域 2. 學 生 畢 業 前 需 取 得 2 張 以 上 專 業 證 照 並 且 於 校 外 實 習 500 小 時 備 註 3.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27

28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5 *1.50 審 查 資 料 -- 20% 一 成 二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39 英 文 均 標 4 *1.50 面 試 -- 30% 三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1.00 四 社 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78 社 會 均 標 2 *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2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40 %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15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25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20 %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請 增 列 申 請 動 機 2.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可 檢 附 社 會 服 務 證 指 查 明, 酌 予 計 3.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可 檢 附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證 明, 酌 予 定 資 採 計 數 ; 檢 附 等 同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酌 予 計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10 日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處 試 ( 複 查 說 2. 面 試 當 日 請 帶 國 民 身 證 ( 或 汽 機 車 駕 照 或 附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正 本 及 學 生 證 正 本 報 到 明 3. 面 試 含 自 我 介 紹 ( 原 則 2 鐘 為 限 ) 教 師 詢 答 ( 原 則 8 鐘 為 限 ) 二 部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1 名 限 澎 湖 縣 1 名 限 金 門 縣 1. 本 系 創 立 宗 旨 在 營 造 一 個 跨 領 域 教 學 與 研 究 交 流 平 台, 課 程 規 劃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為 4 大 學 群 : (1) 行 政 管 理 (2) 公 共 政 策 (3) 政 治 經 濟 與 政 府 (4) 公 民 社 會 誠 摯 邀 約 有 志 於 投 身 公 共 事 務 管 備 註 理 的 年 輕 學 子 加 入 行 政 系 大 家 庭 本 系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須 修 習 滿 4 學 期 方 得 申 請 轉 系 28

29 財 政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3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二 面 試 招 生 名 19 英 文 均 標 2 *1.25 面 試 -- 30% 三 審 查 資 料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3 *1.25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38 社 會 均 標 -- *1.00 無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個 人 資 料 表 說 明 :1.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於 105 年 3 月 18 日 起 至 本 系 網 址 下 載 格, 並 依 填 寫 資 料 表 審 指 查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面 試 之 場 次 表 地 點 預 定 於 105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培 育 國 家 社 會 所 需 之 財 稅 行 政 財 務 行 政 與 金 融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歡 迎 對 此 領 域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考 本 系 網 頁 聯 絡 電 話 : 轉 備 註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29

30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4 *1.00 審 查 資 料 -- 3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36 英 文 均 標 2 *1.00 面 試 -- 40% 三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3 *1.00 四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72 社 會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1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 審 說 明 :1.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各 限 1000 字 2.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請 於 105 年 3 月 18 日 至 本 系 網 址 下 載 並 詳 指 查 閱 說 明 事 項 後 依 填 寫 3.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作 品 得 獎 紀 錄 幹 部 經 驗 社 團 活 動 語 文 能 力 定 資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4. 上 述 其 他 資 料 如 非 屬 能 上 傳 者,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前 將 作 品 以 掛 號 件 項 料 郵 寄 至 本 系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面 試 場 次 表 預 計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中 午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如 有 特 殊 情 試 事, 可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報 到 時 間 調 整 申 請 表, 並 於 105 年 3 月 30 日 中 午 12 時 前 傳 真 至 本 系 辦 公 複 查 說 室,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本 系 保 留 面 試 時 間 最 終 決 定 權, 公 告 後 即 不 得 指 明 定 或 要 求 更 換 面 試 場 次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1 名 限 澎 湖 縣 1. 教 育 目 標 為 培 養 地 政 不 動 產 及 城 鄉 環 境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才 課 程 除 基 礎 專 業 識 外, 設 計 規 劃 與 治 理 經 營 與 管 理 法 制 與 政 策 保 育 與 防 災 及 測 量 與 空 間 資 訊 5 大 群 組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系 統 與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另 藉 暑 期 公 私 部 門 實 習 課 程 認 識 未 來 職 場 環 境, 透 過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備 註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與 國 際 認 證 取 得, 提 高 學 生 因 應 就 業 市 場 與 學 術 研 究 之 整 體 競 爭 力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30

31 經 濟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4 *1.00 審 查 資 料 -- 2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24 英 文 前 標 3 *1.50 面 試 -- 30% 三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前 標 2 *1.50 四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48 社 會 無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1 級 英 聽 C 級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其 他 (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說 明 : 無 審 指 查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相 關 消 息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1 名 限 金 門 縣 1. 本 系 著 重 經 濟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畢 業 生 在 各 行 業 中 皆 有 優 秀 的 表 現, 其 中 金 融 服 務 業 及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更 是 主 要 的 就 業 市 場, 歡 迎 對 此 領 域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提 出 申 請 備 註 2. 其 他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考 本 系 網 頁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31

32 社 會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 2 *1.00 審 查 資 料 -- 0% 一 面 試 二 審 查 資 料 招 生 名 23 英 文 前 標 3 *2.00 面 試 -- 50% 三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5 *1.00 四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46 社 會 *1.00 無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以 A4 兩 頁 為 限 2.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以 A4 兩 頁 為 限 3. 各 項 資 指 查 料 限 用 黑 色 細 明 字 體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面 試 場 次 及 地 點 預 定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擁 有 相 當 優 秀 之 師 資 陣 容, 並 規 劃 充 實 而 完 備 的 課 程, 教 學 目 標 在 於 培 育 具 備 社 會 學 理 論 基 礎 與 學 養 的 研 究 人 才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見 本 系 網 頁 :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02- 備 註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32

33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3 *1.25 審 查 資 料 -- 25% 一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二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13 英 文 均 標 2 *1.25 面 試 -- 25% 三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5 *1.00 四 社 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26 社 會 *1.00 無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1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其 他 ( 師 長 推 薦 函 ) 審 說 明 :1. 自 傳 限 2000 字, 請 說 明 目 前 就 讀 哪 一 類 組 2. 讀 書 計 畫 限 1000 字 3.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為 參 指 查 與 高 中 校 內 社 團 社 會 活 動 或 社 會 參 與 等 之 1000 字 心 得 1 篇 並 附 照 片 至 多 4 張 4. 師 長 推 薦 函 至 多 定 資 2 封, 且 家 長 不 得 擔 任 推 薦 人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定 於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後 即 無 法 修 改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1 名 限 金 門 縣 1.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67012; 傳 真 : 備 註 2. 本 系 網 址 :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33

34 中 國 文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頂 標 3 *2.00 審 查 資 料 -- 2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二 面 試 招 生 名 14 英 文 均 標 8 *1.50 面 試 -- 30% 三 審 查 資 料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1.0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42 社 會 均 標 10 *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均 標 英 聽 B 級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成 果 作 品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其 他 ( 語 文 或 資 訊 能 力 證 明 ) 審 說 明 : 語 文 或 資 訊 能 力 證 明 如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Microsoft Office 指 查 Specialist 測 驗 等 證 明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面 試 時 間 表 於 105 年 4 月 13 日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請 依 排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試 2. 本 系 網 址 : 複 查 說 3. 本 系 聯 絡 方 : 轉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以 中 文 資 訊 化 和 中 文 現 代 化 為 發 展 方 向, 教 育 目 標 如 下 : 培 養 學 生 人 文 精 神,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 培 育 中 國 語 文 研 究 應 用 語 文 教 學 及 創 作 人 才 ; 培 植 文 化 工 作 人 才 備 註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34

35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前 標 2 *1.50 審 查 資 料 -- 10% 一 英 語 作 文 與 翻 譯 二 英 語 面 試 招 生 名 15 英 文 前 標 3 *2.00 英 語 作 文 與 翻 譯 -- 30% 三 審 查 資 料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英 語 面 試 -- 3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30 社 會 無 自 然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30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10 % 成 果 作 品 10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15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30 % 社 會 服 務 證 明 5 % 審 說 明 :1.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測 驗 或 其 他 指 查 國 際 性 語 言 證 明 2.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為 語 文 相 關 競 賽 榮 譽 或 其 他 競 賽 成 果 之 定 資 證 明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英 文 作 文 與 翻 譯 係 測 驗 學 生 英 文 文 法 修 辭 寫 作 與 中 英 翻 譯 能 力 ; 英 語 面 試 則 測 驗 學 生 英 試 語 發 音 及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複 查 說 2. 甄 試 地 點 :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人 文 大 樓 4 樓 明 3. 詳 細 甄 試 資 訊 定 於 105 年 4 月 8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址 公 告 處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網 址 : 備 註 2.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35

36 歷 史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前 標 4 *1.25 審 查 資 料 -- 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二 面 試 招 生 名 13 英 文 均 標 5 *1.25 面 試 70 60%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1.0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39 社 會 前 標 3 * 自 然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小 論 文 ( 短 文 ) 審 說 明 : 歷 史 小 論 文 題 目 自 訂, 字 數 字, 小 論 文 內 容 為 面 試 重 點 指 查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資 訊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備 註 36

37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審 查 資 料 -- 25% 一 成 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招 生 名 29 英 文 均 標 3 *1.50 面 試 -- 25% 三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3 *2.00 四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87 社 會 無 自 然 均 標 3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限 500 字 2.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至 多 5 項 並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指 查 3. 社 團 參 與 證 明 至 多 5 項 並 附 相 關 獎 狀 或 證 明 4.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定 資 並 依 填 寫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如 資 訊 能 力 數 理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或 其 他 重 要 成 就 或 才 件 項 料 能, 至 多 5 項 並 附 證 明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4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師 資 優 良 課 程 完 整 設 備 新 穎 與 北 部 數 個 高 科 技 園 區 相 近 旨 在 培 育 理 論 基 礎 與 實 務 能 力 備 註 兼 備 之 資 訊 人 才 聯 絡 電 話 : 轉 67208, 本 系 網 址 2.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37

38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審 查 資 料 -- 50% 一 成 二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29 英 文 均 標 5 *1.50 三 自 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3 *2.00 四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87 社 會 無 自 然 均 標 10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個 人 資 料 表 其 他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限 500 字 2.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至 多 5 項 並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指 查 3. 個 人 資 料 表 請 於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並 依 格 填 寫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如 語 文 能 定 資 力 數 理 能 力 證 明 其 他 重 要 成 就 或 才 能 等, 至 多 5 項 並 附 證 明 件 項 料 甄 目 -- 內 榜 示 容 甄 1. 本 系 無 辦 理 面 試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師 資 優 良 課 程 完 整 設 備 新 穎, 近 北 部 各 高 科 技 園 區, 旨 在 培 育 理 論 基 礎 與 實 務 能 力 兼 備 之 人 才 備 註 2. 本 系 網 址 :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38

39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審 查 資 料 -- 50% 一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二 數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招 生 名 17 英 文 均 標 7 *1.20 三 英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3 *1.50 四 自 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51 社 會 自 然 均 標 5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B 級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30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10 % 競 賽 成 果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20 %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20 % 其 他 (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20% 審 說 明 :1.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推 薦 函 證 照 證 明 專 題 作 品 學 科 證 明 等 2. 競 賽 成 果 指 查 ( 或 特 殊 表 現 ) 證 明 請 條 列 述 明 具 體 事 實 並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定 資 件 項 料 甄 目 -- 內 榜 示 容 甄 1. 本 系 無 辦 理 面 試 試 複 查 說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本 系 特 色 : 外 籍 教 師 英 語 教 學, 招 收 對 電 機 電 子 相 關 領 域 有 興 趣 且 有 志 從 事 產 品 研 發 與 設 計 工 作 之 學 生, 發 展 重 點 以 晶 片 設 計 電 腦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為 主 備 註 2. 本 系 網 址 : 本 系 聯 絡 電 話 : 轉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39

40 不 系 招 生 ( 飛 鳶 組 ) 學 測 英 聽 方 及 佔 同 參 酌 之 順 校 系 代 碼 國 文 均 標 -- *1.00 審 查 資 料 -- 40% 一 面 試 二 審 查 資 料 招 生 名 13 英 文 均 標 -- *1.00 面 試 -- 30% 三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性 別 要 求 無 數 學 均 標 -- *1.00 四 國 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39 社 會 均 標 -- *1.00 無 自 然 均 標 -- * % 離 島 外 加 名 無 級 英 聽 項 目 :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證 明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讀 書 計 畫 ( 含 申 請 動 機 ) 個 人 資 料 表 其 他 ( 詳 如 說 明 3) 審 說 明 :1.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含 國 高 中 時 期 成 長 歷 程 遭 遇 逆 境 及 積 極 向 上 表 現 2. 個 人 資 料 表 格 指 查 請 於 105 年 3 月 4 日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下 載 3.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含 a.105 年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定 資 家 庭 證 明 影 本 b. 推 薦 函 2 封 ( 限 高 中 教 師 或 教 官 推 薦 )c. 有 助 審 查 資 料,abc 項 請 於 105 年 3 月 28 日 件 項 料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 郵 戳 為 憑 ) 甄 目 內 榜 示 容 甄 1. 採 全 方 位 審 查 及 面 談, 優 先 考 量 學 生 成 長 歷 程 在 資 源 相 對 不 足 下 其 積 極 向 上 學 習 動 機 強 烈 的 試 特 質 ; 亦 優 先 考 量 屬 家 中 直 系 三 代 中 第 1 位 就 讀 大 學 者 複 查 說 2. 詳 細 面 試 時 間 於 105 年 4 月 1 日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網 頁 明 離 島 外 加 名 縣 市 別 限 制 ( 無 ) 1. 錄 取 後 依 考 生 成 及 志 願 發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 名 金 融 與 合 作 經 營 學 系 1 名 會 計 學 系 1 名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1 名 公 共 行 政 暨 政 策 學 系 1 名 財 政 學 系 1 名 經 濟 學 系 1 名 社 會 學 系 1 名 中 國 備 註 文 學 系 1 名 歷 史 學 系 1 名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 名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1 名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1 名 2. 飛 鳶 組 不 列 備 取 生, 且 學 系 名 不 可 相 互 流 用 經 本 校 其 他 學 系 錄 取 者, 飛 鳶 組 不 予 錄 取 3. 錄 取 生 於 就 讀 期 間 得 申 請 轉 系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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