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項 目 摘 要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3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5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特 種 考
|
|
- 栗辣 崔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National Ilan University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頁 查 閱 列 印, 考 生 不 須 購 買 簡 章 即 可 直 接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地 址 :26047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電 話 : ( 日 間 學 制 ) ( 進 修 學 制 ) 網 址 : *102 上 半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受 評 系 所 全 數 通 過 * 榮 獲 教 育 部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全 數 通 過 最 高 榮 譽 * 連 續 7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肯 定 * 遠 見 雜 誌 評 選 年 產 學 合 作 技 轉 金 額 為 國 立 大 學 前 10 名 *96 上 半 年 系 所 評 鑑 通 過 率 全 國 第 一 * 榮 獲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重 要 特 色 領 域 及 各 項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90 年 通 過 ISO9001 國 際 品 保 認 證
2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項 目 摘 要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3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5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特 種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11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13 伍 報 名 程 序 13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5 柒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或 寄 發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16 捌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16 玖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17 拾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18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18 拾 貳 報 到 及 注 意 事 項 19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22 拾 肆 附 註 23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23 附 表 一 造 字 申 請 表 24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25 附 表 三 報 到 委 託 書 26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7 附 表 五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8 附 表 六 退 費 申 請 書 29 附 表 七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30 附 表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31 附 錄 一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32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4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7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40 附 錄 五 畢 業 ( 就 讀 ) 學 校 代 碼 表 41 附 錄 六 宜 蘭 市 旅 館 資 料 一 覽 表 45 附 錄 七 宜 蘭 大 學 校 區 及 交 通 簡 介 錄 1
3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 星 期 五 )~ ( 星 期 一 ) 網 路 報 名 ( 星 期 四 )~ ( 星 期 一 )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 星 期 二 ) 考 試 ( 筆 試 ) ( 星 期 一 )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 星 期 五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星 期 四 ) 公 告 正 取 生 抵 免 結 果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報 到 開 學 前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2
4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至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30 (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除 起 迄 當 日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餘 日 期 無 論 ATM 轉 帳 或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均 24 小 時 開 放 ) 進 入 報 名 網 頁 (Step1) 填 寫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填 寫 考 生 報 考 組 別 取 得 一 組 個 人 專 屬 銷 帳 編 號 (14 碼 ), 並 列 印 繳 款 單 網 路 查 詢 受 理 結 果 為 : 待 繳 款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中 午 前 傳 真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申 請 書 ( 附 表 四 五 )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審 核 綜 合 業 務 組 審 查, 並 上 網 建 檔 綜 合 業 務 組 通 知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減 免 後 之 繳 費 單, 並 辦 理 繳 費 是 否 進 入 報 名 網 頁 (Step2) 網 路 查 詢 受 理 結 果 為 : 已 繳 費, 網 路 填 表 未 完 成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是 否 為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是 否 已 繳 報 名 費? 是 一 般 考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一 小 時 後 上 網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否 至 台 企 銀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綜 合 業 務 組 通 知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請 將 收 據 傳 真 綜 合 業 務 組 ( 註 明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處 理 成 功 扣 款 繳 款 未 成 功 考 生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鍵 考 生 再 次 確 認 是 否 繳 費?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Step3) 一 考 生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務 請 再 次 上 網 查 詢 確 認 是 否 報 名 成 功, 以 確 定 完 成 報 名 ( 請 自 行 另 存 檔 案 或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不 須 寄 回 ) 二 網 路 查 詢 受 理 結 果 為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表, 本 校 受 理 中 綜 合 業 務 組 進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3
5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 一 ) 報 考 每 一 組 別 1,200 元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 二 )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考 生 可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持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之 考 生, 報 考 每 一 組 別 840 元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繳 費 期 限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至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30 三 繳 費 前 請 先 上 網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銷 帳 編 號 ( 網 址 : 四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一 ) 臨 櫃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 攜 帶 報 名 網 頁 上 所 印 之 報 名 繳 費 單 逕 向 所 在 地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全 省 各 地 分 行 繳 納 ( 二 )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1. 使 用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步 驟 :( 持 台 企 銀 金 融 卡 使 用 台 企 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款, 免 收 手 續 費 ) 插 入 金 融 卡 ( IC 金 融 卡 ) 輸 入 密 碼 選 按 其 他 交 易 選 按 轉 帳 交 易 選 按 轉 入 本 行 其 他 帳 戶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883XXXXXXXXXXX) 依 繳 費 單 之 銷 帳 編 號 輸 入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金 額 務 必 正 確 ) 交 易 完 成 (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並 妥 善 保 存 備 查 ) 2.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卡 ( IC 金 融 卡 ) 輸 入 密 碼 選 按 其 他 交 易 選 按 轉 帳 交 易 選 按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台 企 銀 代 號 : 050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883XXXXXXXXXXX) 依 繳 費 單 之 銷 帳 編 號 輸 入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金 額 務 必 正 確 ) 交 易 完 成 (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並 妥 善 保 存 備 查 ) ( 三 )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繳 款 ( 網 路 ATM): 須 事 先 向 開 戶 銀 行 申 請 網 路 銀 行 及 轉 帳 服 務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使 用 者 代 號 及 密 碼 點 選 轉 帳 類 交 易 點 選 非 約 定 轉 帳 選 擇 轉 出 銀 行 帳 號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依 繳 費 單 之 銷 帳 編 號 輸 入 883XXXXXXXXXXX) 及 轉 帳 金 額 ( 金 額 務 必 正 確 ) 按 確 定 完 成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繳 款 及 網 路 ATM 轉 帳 手 續 費 依 各 行 庫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交 易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至 原 開 戶 銀 行 補 登 存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所 使 用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 二 ) 繳 費 一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三 ) 臨 櫃 繳 款 一 小 時 後 上 網, 若 出 現 未 繳 費, 請 先 向 繳 費 行 庫 查 詢 繳 費 單 是 否 已 輸 入, 或 稍 待 片 刻 再 上 網 報 名 六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則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七 欲 同 時 報 考 兩 組 別 之 考 生, 需 索 取 兩 個 繳 費 帳 號, 並 分 別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得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惟 因 筆 試 時 間 重 疊, 僅 能 擇 一 組 別 應 試, 筆 試 成 績 在 各 組 別 間 不 會 相 互 留 用, 請 同 時 報 考 兩 組 別 之 考 生 審 慎 考 量 八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4
6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 一 聯 招 組 ( 同 一 群 組 可 複 選 ) 之 志 願 :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組 別 學 系 代 碼 系 別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一 節 ( 預 備 鈴 10:25) 10:30-11:50 第 二 節 總 成 績 ( 預 備 鈴 12:55) 同 分 參 酌 13:00 順 序 - 14:20 科 目 ( 一 ) 科 目 ( 二 ) ZA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二 8 ZA2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二 7 ZA3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二 微 積 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二 2 1 ZB ZB1 ZB2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組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組 三 1 三 1 1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1. 經 濟 學 2. 統 計 學 註 1: 報 考 聯 招 組 規 則 說 明 : 考 生 報 考 聯 招 組, 所 填 志 願 數 不 得 大 於 該 組 之 招 生 學 系 數, 並 依 志 願 序 選 填 欲 就 讀 之 學 系 核 算 筆 試 成 績 ( 分 發 ) 時, 考 生 之 成 績 將 於 所 填 之 各 志 願 序 排 名, 排 名 後 當 正 取 至 某 志 願 時, 即 取 消 該 生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之 正 取 與 備 取 資 格, 但 保 留 該 生 排 序 較 正 取 志 願 前 之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取 消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 若 該 次 遞 補 不 報 到, 也 不 能 再 遞 補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 註 2: 各 系 若 有 增 加 名 額, 將 於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不 另 通 知 (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公 告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 註 3:* 考 科 物 理 化 學 可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非 程 式 型 ( 不 具 備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 如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 請 詳 見 第 7 頁 註 4: 考 試 時 間 若 遇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以 致 變 動 時, 以 考 前 一 日 公 告 為 準 5
7 二 可 選 填 日 間 或 進 修 學 制 系 別 ( 僅 能 選 填 同 一 組 別 ) 之 志 願 :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組 別 系 別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一 節 ( 預 備 鈴 10:25) 10:30-11:50 第 二 節 ( 預 備 鈴 12:55) 13:00-14:2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目 ( 一 ) 科 目 ( 二 ) A 日 間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進 修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系 ( 四 技 進 修 部 ) 二 9 二 3 1 微 積 分 英 文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B C 日 間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二 4 進 修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日 間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進 修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二 7 二 4 二 1 1 微 積 分 英 文 1 休 閒 產 業 概 論 英 文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1. 英 文 2. 休 閒 產 業 概 論 D 日 間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進 修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系 ( 四 技 進 修 部 ) 三 4 三 1 1 微 積 分 靜 力 學 1. 靜 力 學 2. 微 積 分 E 日 間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三 4 進 修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12 1 微 積 分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1.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2. 微 積 分 F 日 間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三 1 進 修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4 1 食 品 學 概 論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G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三 5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6 1 工 程 數 學 ( 僅 考 微 分 方 程 )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6
8 組 別 三 僅 能 選 填 一 系 別 之 志 願 : 系 別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7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一 節 ( 預 備 鈴 10:25) 10:30 - 第 二 節 ( 預 備 鈴 12:55) 13:00-11:50 14:20 科 目 ( 一 ) 科 目 ( 二 ) H 日 間 學 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二 1 1 英 文 作 文 一 英 文 閱 讀 I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文 作 文 一 2. 英 文 閱 讀 二 6 1 經 濟 學 原 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J 日 間 學 制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二 1 1 微 積 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K 日 間 學 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二 3 1 微 積 分 英 文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L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二 2 1 微 積 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M 日 間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二 2 1 化 學 英 文 N O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日 間 學 制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二 4 1 生 物 學 英 文 二 1 1 化 學 英 文 P 日 間 學 制 園 藝 學 系 二 1 1 化 學 英 文 Q 日 間 學 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三 4 1 R 日 間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三 2 1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休 閒 產 業 概 論 英 文 作 文 二 1. 化 學 2. 英 文 1. 生 物 學 2. 英 文 1. 化 學 2. 英 文 1. 化 學 2. 英 文 1.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2. 英 文 作 文 二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S 日 間 學 制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三 6 1 靜 力 學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T 日 間 學 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三 3 1 工 程 數 學 *( 見 第 5 頁 ) 物 理 化 學 1. 工 程 數 學 2. 物 理 化 學 U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4 1 工 程 數 學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V W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日 間 學 制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X 日 間 學 制 園 藝 學 系 三 1 1 Y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三 6 1 三 2 1 生 物 學 解 剖 生 理 學 三 5 1 樹 木 學 林 產 學 園 藝 學 原 理 1. 工 程 數 學 ( 僅 考 微 分 方 程 ) 2. 電 子 學 ( 選 考 一 科 ) Z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1 1 工 程 數 學 植 物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1. 解 剖 生 理 學 2. 生 物 學 1. 樹 木 學 2. 林 產 學 1. 園 藝 學 原 理 2. 植 物 學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1. 工 程 數 學 2. 計 算 機 概 論
9 四 轉 學 招 生 諮 詢 單 位 及 各 系 聯 絡 方 式 : 諮 詢 單 位 及 系 別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二 個 學 期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修 業 滿 四 個 學 期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二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四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五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於 錄 取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時, 另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二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之 認 定 : ( 一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外 語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二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商 管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三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休 閒 餐 旅 及 商 管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四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土 木 營 建 測 量 水 利 及 建 築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五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機 械 等 相 關 系 科 ( 如 機 械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學 工 業 教 育 工 程 科 學 造 船 及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 畢 ( 肄 ) 業 生 ( 六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化 學 工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七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環 境 工 程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八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工 程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9
11 ( 九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食 品 相 關 系 科 ( 如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技 術 食 品 營 養 食 品 衛 生 保 健 營 養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餐 飲 管 理 生 物 技 術 ) 畢 ( 肄 ) 業 生 ( 十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動 物 畜 產 獸 醫 生 物 技 術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一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森 林 自 然 資 源 木 材 科 學 林 產 景 觀 設 計 園 藝 生 態 生 物 植 物 動 物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二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園 藝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園 藝 農 藝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三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電 機 工 程 相 關 系 科 ( 如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通 信 / 電 訊 /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光 電 ) 畢 ( 肄 ) 業 生 ( 十 四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電 子 資 訊 通 訊 電 機 光 電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五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通 信 / 電 訊 /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光 電 資 訊 科 學 或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 肄 ) 生 三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上 報 名 表 所 填 之 資 料 為 準, 所 有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查 驗, 若 經 查 驗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 三 )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學 生 及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准 先 行 報 名, 但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分 別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及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倘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情 事,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考 生 請 自 行 確 實 審 查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無 法 報 到 入 學 ( 五 )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行 政 院 僑 務 委 員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身 分 人 員, 其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 報 名,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原 境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外 國 人 及 僑 民 免 附 ) 各 一 份, 以 供 查 驗 ;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時, 一 經 查 證 立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10
12 ( 八 ) 凡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之 考 生, 如 具 雙 重 身 分 者 限 擇 一 項 報 名,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本 校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正 本 驗 證 後 當 場 發 還 ),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九 ) 役 男 於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十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一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就 學 緩 徵 條 件,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若 在 臺 居 住 屆 滿 一 年 時,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參 特 種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如 下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辦 理 ):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優 待 限 制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第 二 次 優 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11
13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優 待 限 制 1.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2.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1. 退 伍 後 未 滿 5 年 者 2.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1. 退 伍 後 未 滿 5 年 者 2.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一 報 名 以 前 取 得 退 伍 身 分 者 始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如 在 報 名 截 止 後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僅 能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二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其 考 試 成 績 方 予 優 待,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 一 )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 附 表 七 ) ( 二 ) 請 依 下 列 退 伍 時 之 階 級 身 分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文 件 載 有 入 伍 退 伍 及 服 役 時 間 ): 1. 軍 官 : 國 防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士 官 士 兵 : 國 防 部 或 各 軍 司 令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服 役 3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須 另 附 繳 以 下 文 件 影 本, 以 佐 證 在 營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 (1) 軍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少 尉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2) 士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下 士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3)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者,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4) 相 關 證 件 如 有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服 役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5. 上 列 人 員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1)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者, 再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2) 經 徵 兵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兵 士 官 或 軍 官 退 伍 者, 再 附 繳 徵 集 令 ; 徵 集 令 如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入 營 徵 集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6.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因 病 成 殘 之 退 伍 軍 人, 除 附 繳 撫 卹 令 及 其 影 本, 應 同 時 附 繳 免 役 令 或 除 役 令 影 本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優 待 辦 法 一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四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得 予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 12
14 二 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身分報考者 應於報名時繳交運動成績證明影本 經審查通 過後 其考試成績方予優待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 原住民學生符合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規定者得予增加 原始總分 10 % 二 以原住民學生身分報考者 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 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之記事 經審查通過後 其考試成績方予優待 凡以特種生身分申請加分優待考生 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星 期一 前將上述證件影本 註明報考組別 乙份以限時掛號郵寄 宜蘭縣宜蘭 市神農路一段一號 國立宜蘭大學轉學招生委員會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收 以郵 戳為憑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寄件者 一律改為一般生身分應考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補辦或追認 正本於錄取後繳驗 未能提出驗證者 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 異議 肆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 104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6 日 二 報名方式 一律以網路報名 網址 一 系統開放時間 10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 00 至 7 月 6 日下午 3 30 止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建議考生儘早上 網報名 以免權益受損 二 報名寄件 以特種生身分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原住民 低(中低)收入 戶 同等學力身分 國外學歷身分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之考生 須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相關證明文件 以郵戳為憑 或於上班時間內自 行送件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公室 位於行政大樓 3 樓 一般考生 不須郵寄報名表件 伍 報名程序 報名程序 一 上網登錄取得 銷帳編號 二 繳交報名費 重點說明 1.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10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 00 至 7 月 6 日下午 3 30 止 2.網路報名網址 3.進入報名網頁輸入個人基本資料與報考組別 取得一組個人專屬銷帳 編號 14 碼 並列印繳款單 4.網路查詢受理結果為 待繳款 1.報名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請依簡章第 4 頁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辦理 (1)報考每一組別1,200元(不含轉帳手續費) (2)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考生可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 持有中低收入戶 證明申請減免優待之考生 報考每一組別840元(不含轉帳手續費) 13
15 三 上網輸入報名資 料並確定送出 2.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自行留存備查 3.繳費期限 104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6 日下午 3 30 止 低收入戶子女報名費全免優待 凡報名考生係屬低收入戶者 須附縣 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正本辦理 非清寒證明 報名費全免 請於報名截止日中午前傳真 低收入戶申請表(附表四)及證明文件至 本校教務處綜合 業務組審核 另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限時 掛號郵寄 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不予優待 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費減免優待 凡報名考生係屬中低收入戶者 須 附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正本 非清寒證明 辦理 報名費減免 360 元 請於報名截止 日中午前傳真中低收入戶申請表(如附表五)及證明文件至 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審核 另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正本請連同報名資料寄繳 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不予優待 4.網路查詢受理結果為 已繳費 網路填表未完成 1.考生完成繳費後約一小時 始得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2.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作業流 程請參閱簡章第 3 頁 網路報名流程 3.依序輸入完整報名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輸入無誤後 按下確定送出 鍵 產生網路報名表 始完成報名手續 若資料送出後顯示 錯誤訊 息 請考生務必重新進入報名系統更正所有錯誤資料後 再次按下 確定送出鍵 始完成報名 4.報名資料送出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完成網路報名表 考生請 自行存檔或列印報名表留存 嗣後考生對網路報名相關事項提出疑義 申請時 應出示 完成網路報名表 未出示者一律不予受理 完 成網路報名表 無須寄回 5.報名時 如遇有罕字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 請先用 替代輸入 並填寫造字申請表 如附表一 傳真至 本校處理結果 依准考證所載為準 1.考生送出報名資料 完成網路報名後 務請再次上網查詢確認是否報 名成功 以確定完成報名 2.網路查詢受理結果為 完成網路報名表 本校受理中 四 再次上網查詢確 認是否報名成功 五 1.報名表 以特種生身分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原住民 低(中低) 以下列五種身分 收入戶 同等學力身分 國外學歷身分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 報考之考生需寄 考之考生需繳交 其餘考生完成填寫網路報名表後 請考生另存檔案 繳報名資料如右 或列印以確認報名完成 連同繳費之交易明細表或收據 自行妥善保 1.特種生身分 存 無須寄回 退伍軍人 運 動績優 原住 2.學歷 力 證件影本 考生學歷 力 資格之認定 概以考生於網路上報名表所填之資料為 民 準 所有相關學歷 力 證件正本 均於錄取報到時查驗 若經查驗 2.低(中低)收入戶 與報名表上所載資格不符或無法提出證明者 則取消錄取資格 3.同等學力 14
16 4. 國 外 學 歷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凡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寄 繳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 (1) 退 伍 軍 人 : 切 結 書 ( 附 表 七 ) 及 退 伍 令 影 本 (2) 運 動 績 優 生 : 相 關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3) 原 住 民 :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4)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附 表 五 ) 及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6)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先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以 確 定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身 份 考 生 類 別 應 繳 交 資 料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7) 以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 切 結 書 ( 附 表 八 ) 特 種 生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規 定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但 若 未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3. 需 寄 件 者 請 備 齊 應 繳 文 件 資 料, 平 放 裝 入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 之 自 備 信 封 內,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6047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自 行 送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公 室 (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3 樓 )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於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所 有 資 料 係 作 為 招 生 試 務 用, 不 另 作 他 途, 惟 考 生 須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均 為 考 生 所 有 二 本 考 試 採 先 考 後 審 方 式,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均 以 考 生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驗 證,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登 錄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輸 入 電 話 或 手 機 號 碼,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否 則 因 無 法 通 知 而 致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或 其 他 相 關 聯 絡 事 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5
17 四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組 別 系 別 年 級 或 志 願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請 於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五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及 相 關 表 件,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留 原 件 六 報 考 人 報 名 前 應 詳 閱 簡 章, 確 認 自 己 是 否 具 有 報 考 資 格, 若 因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矇 混 等 情 事, 即 認 定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 一 )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退 報 名 費 ) 不 得 異 議 ( 二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三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七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及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八 已 繳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填 寫 報 名 表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欲 申 請 退 費, 須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正 本, 連 同 退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六 ) 及 存 簿 首 頁 影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經 查 無 誤 後 一 般 生 退 還 報 名 費 7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退 還 報 名 費 490 元,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九 重 複 繳 費 者, 須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所 有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退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六 ) 及 存 簿 首 頁 影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經 查 無 誤 後 一 般 生 退 還 報 名 費 12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退 還 報 名 費 840 元,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十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詢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柒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或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 一 審 查 合 格 者, 開 放 考 生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本 校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 報 名 資 格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二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除 另 函 通 知 外, 概 不 退 件 三 考 生 印 出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與 網 路 報 名 表 資 料 不 符, 請 考 生 於 7 月 16 日 前 來 電 告 知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 電 話 : ), 若 因 未 告 知 更 正 而 產 生 影 響 權 益 之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毁 損 遺 失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備 妥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親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由 試 務 中 心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以 茲 識 別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得 補 發 捌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 筆 試 ) 日 期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分 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壹 項 之 規 定 二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 16
18 三 考 試 試 場 配 置 在 考 試 前 一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門 入 口 處 及 本 校 網 站 (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公 告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 四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 二 )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除 簡 章 中 註 明 准 予 使 用 之 考 科 ) ( 三 ) 凡 持 有 視 覺 障 礙 殘 障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 四 ) 肢 體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特 別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6 月 4 日 至 7 月 6 日 ) 來 電 聯 絡, 服 務 電 話 , 本 校 將 儘 量 協 助 安 排 ( 五 )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後,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及 補 考 時 間,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傳 播 媒 體 ( 六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2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玖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 一 各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滿 分 均 以 一 百 分 計 分, 惟 實 際 分 數 將 轉 換 為 T 分 數 呈 現 二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遞 補 正 取 生 缺 額 之 處 理 方 式, 以 簡 章 第 壹 項 內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欄 中 1 2 科 目 編 號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相 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增 額 錄 取 三 本 校 於 放 榜 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各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各 系 組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檢 具 理 由, 提 送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 其 遞 補 期 限 不 得 逾 本 校 入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四 考 生 報 考 聯 招 組 所 填 志 願 數 不 得 大 於 該 組 之 招 生 學 系 數, 並 依 志 願 序 選 填 欲 就 讀 之 學 系 核 算 筆 試 成 績 ( 分 發 ) 時, 考 生 之 成 績 將 於 所 填 之 各 志 願 序 排 名, 排 名 後 當 正 取 至 某 志 願 時, 即 取 消 該 生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之 正 取 與 備 取 資 格, 但 保 留 該 生 排 序 較 正 取 志 願 前 之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取 消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 若 該 次 遞 補 不 報 到, 也 不 能 再 遞 補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 例 如 : 王 小 明 報 考 ZA 組 別, 所 選 填 志 願 序 分 別 為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ZA3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ZA2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放 榜 後, 王 小 明 錄 取 了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依 照 志 願 序 錄 取 規 則, 王 小 明 所 選 填 ZA2 志 願 因 排 序 在 ZA4 志 願 之 後, 故 在 ZA4 志 願 正 取 後, 取 消 ZA2 志 願 之 正 備 取 資 格 17
19 惟 王 小 明 以 第 3(ZA4) 志 願 序 正 取, 依 規 則 具 有 可 列 於 第 1(ZA1) 及 第 2(ZA3) 志 願 序 備 取 生 名 單 內 之 資 格, 若 後 續 ( 開 學 前 )ZA1 ZA3 有 缺 額, 王 小 明 可 放 棄 ZA4 志 願, 改 分 正 取 生 資 格 請 參 考 以 下 表 列 說 明 : 志 願 序 志 願 學 系 名 稱 放 榜 結 果 可 列 正 備 取 資 格 1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備 取 生 第 3 名 2 ZA3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備 取 生 第 1 名 3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正 取 生 ) -- 4 ZA2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五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考 生, 其 學 科 總 分 按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優 待 如 為 增 加 成 績 總 分 25% 者,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乘 以 1.25 為 其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成 績 總 分 5% 者,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乘 以 1.05 為 其 實 得 總 分 ; 其 餘 類 推 六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方 式 : 退 伍 軍 人 以 其 原 始 成 績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生 總 成 績 計 列 名 次, 已 達 正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如 未 能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獲 錄 取, 則 以 其 依 優 待 標 準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與 其 他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再 行 排 序,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達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七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由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報 到 至 104 年 9 月 開 學 前 拾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 一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10:0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同 時 以 掛 號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 考 生 若 至 104 年 8 月 5 日 尚 未 接 獲 通 知, 請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 二 榜 單 公 告 : ( 一 ) 網 頁 公 告 : 本 校 網 站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公 告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 ( 二 ) 本 校 校 門 入 口 處 公 佈 欄 三 備 取 生 如 欲 查 詢 報 到 狀 況, 請 至 原 報 名 網 頁 點 選 查 詢 報 到 狀 況, 若 尚 有 其 他 疑 問, 請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電 話 : ) 四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五 恕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 一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6 日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一 科 目 新 台 幣 50 元,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三 複 查 手 續 :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18
20 ( 二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 如 附 表 二 )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正 本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附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請 貼 足 郵 資 ( 限 時 掛 號 )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四 請 寫 明 複 查 之 科 目 ; 同 一 科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成 績 複 查 僅 就 漏 閱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六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拾 貳 報 到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正 取 生 : 應 於 104 年 8 月 11 日 依 報 到 通 知 書 規 定 時 間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及 含 第 二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如 附 表 三 )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 於 通 知 書 上 註 明 ) 辦 理 報 到 及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之 順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 一 ) 缺 額 情 形 : 將 於 104 年 8 月 12 日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 二 )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 登 記 日 期 8 月 12 日 至 8 月 13 日 )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辦 理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者, 視 為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其 登 記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填 妥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表, 傳 真 至 後, 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確 認 ( 確 認 專 線 電 話 請 撥 ), 經 確 認 無 誤 後, 視 同 已 完 成 備 取 登 記 2. 本 校 依 缺 額 及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情 形, 將 於 8 月 18 日 上 午 10:00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備 取 錄 取 生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8 月 20 日 備 取 錄 取 生 應 於 報 到 日 13:30 至 15:00, 依 通 知 書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及 含 第 二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如 附 表 三 )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 於 通 知 書 上 註 明 ) 辦 理 報 到 及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論 ; 其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已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 開 學 前 ) 19
21 三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如 下 : 報 考 資 格 區 分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20 應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下 學 期 成 績 ) 大 學 肄 業 生 大 學 畢 業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專 科 肄 業 生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學 分 證 明 國 外 學 歷 學 生 大 陸 學 歷 學 生 港 澳 學 歷 學 生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惟 須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供 查 驗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供 查 驗,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四 報 到 時, 若 尚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本 校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五 二 年 級 錄 取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轉 入 學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原 則, 並 以 抵 免 四 十 四 學 分 為 上 限 (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受 此 限 ); 三 年 級 錄 取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轉 入 學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原 則, 並 以 抵 免 七 十 八 學 分 為 上 限 (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受 此 限 ) 請 上 網 查 閱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各 相 關 單 位 另 訂 定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依 本 校 人 文 暨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 通 識 共 同 基 礎 課 程 核 心 課 程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1. 凡 申 請 抵 免 通 識 共 同 基 礎 課 程 及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需 檢 附 原 課 程 之 教 學 大 綱 2. 人 科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通 識 課 程 抵 免 作 業,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需 檢 附 原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送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由 召 集 人 協 同 各 專 業 老 師 認 定 之 ( 二 ) 依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 語 言 中 心 英 文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抵 免 及 重 補 修 之 規 定 : 大 一 英 文 ( 一 ) ( 二 ) 及 大 二 英 語 聽 講 等 3 門 通 識 核 心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因 日 間 進 修 部 學 生 程 度 及 課 程 能 力 指 標 有 差 距, 除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內 所 述 規 定 外, 另 有 以 下 幾 項 衍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 如 課 程 抵 免 及 日 間 部 重 補 修 學 生 改 修 夜 間 進 修 部 同 科 目 課 程 之 原 則 )( 依 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語 言 中 心 99 學 年 度 第 8 次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1. 日 間 部 課 程 原 則 上 不 得 改 修 夜 間 部 課 程 ( 抵 免 時, 本 校 日 間 部 課 程 得 抵 免
22 進 修 部 課 程, 但 進 修 部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日 間 部 課 程 ) 2. 日 間 部 大 四 重 補 修 生 欲 改 修 進 修 部 同 科 目 者, 須 檢 附 衝 堂 證 明 及 該 生 所 屬 系 所 之 系 主 任 簽 章 同 意,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語 言 中 心 申 請 核 可 3. 延 修 生 ( 大 五 以 上 ) 有 上 述 改 修 需 求 者, 須 檢 附 所 屬 系 所 之 系 主 任 同 意 信 及 簽 章,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語 言 中 心 申 請 核 可 ( 三 ) 依 本 校 博 雅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 凡 申 請 抵 免 通 識 多 元 選 修 課 程 須 檢 附 原 課 程 之 教 學 大 綱 及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資 料 ( 四 ) 依 本 校 體 育 室 會 議 決 議 : 1. 轉 入 二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體 育 學 科 不 可 抵 免 一 二 年 級 體 育 必 修 課 程 學 年 度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需 通 過 體 適 能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1600 公 尺 跑 走 檢 測, 方 能 畢 業 詳 見 本 校 提 升 體 適 能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 五 ) 依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1. 抵 免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選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原 則 如 下 : (1)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均 相 同 者 (2)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其 內 容 相 同 者 ( 需 另 附 原 校 教 學 大 綱 以 茲 證 明 ) 2. 欲 申 請 抵 免 專 業 選 修 者, 請 於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紙 本 註 明 擬 抵 免 之 科 目 名 稱, 必 要 時 需 檢 附 原 校 教 學 大 綱, 經 審 查 核 可 後, 始 得 辦 理 抵 免 ( 六 ) 依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1. 轉 入 二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已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不 分 組, 故 104 學 年 度 轉 入 本 系 二 年 級 學 生 須 就 四 個 專 業 分 類 選 擇 一 主 修 27 學 分 及 另 一 副 修 24 學 分 抵 免, 以 作 為 未 來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之 依 據 2. 轉 入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本 系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已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分 為 應 用 經 濟 組 與 管 理 組 兩 組, 故 104 學 年 度 轉 入 本 系 三 年 級 學 生 須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結 果 之 組 別 審 查 學 分 抵 免, 以 作 為 未 來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之 依 據 ( 七 ) 依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本 系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可 採 用 下 列 對 等 證 照 申 請 免 修 : 1. 可 以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建 築 製 圖 ( 甲 或 乙 級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甲 或 乙 級 ) 或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電 腦 繪 圖 ( 丙 級 ) 申 請 免 修 工 程 圖 學 一, 但 仍 應 另 修 習 土 木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補 足 該 免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以 滿 足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規 定 2. 可 以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測 量 - 工 程 測 量 ( 甲 或 乙 級 ) 或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測 量 - 地 籍 測 量 ( 甲 或 乙 級 ) 申 請 免 修 測 量 實 習, 但 仍 應 另 修 習 土 木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補 足 該 免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以 滿 足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規 定 ( 八 ) 依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1. 擬 抵 免 本 系 之 科 目 成 績 最 低 分 需 達 六 十 一 分 方 得 以 抵 免, 申 請 抵 免 時 需 附 原 校 之 成 績 證 明 2. 抵 免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選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原 則 如 下 : 21
23 (1) 科 目 內 容 以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之 課 程 為 優 先 抵 免 (2)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各 年 級 學 分 一 覽 表 上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最 低 要 求 的 一 半 學 分 為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 不 足 一 學 分 以 一 學 分 計 ) ( 亦 即 大 學 日 間 部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十 學 分 ; 四 技 進 修 部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九 學 分 ) (3) 一 般 選 修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各 年 級 學 分 一 覽 表 上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最 低 要 求 的 一 半 學 分 為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 不 足 一 學 分 以 一 學 分 計 ) ( 亦 即 大 學 日 間 部 一 般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五 學 分 ; 四 技 進 修 部 一 般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八 學 分 ) (4) 欲 抵 免 之 專 業 必 修 如 為 轉 入 年 級 未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予 接 受 抵 免 ( 九 ) 依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1. 凡 外 校 相 關 學 制 轉 入 本 系 就 讀 之 轉 學 生 或 新 生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者, 除 須 符 合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外, 其 科 目 抵 免 之 分 數 審 核 標 準 為 70 分 ( 含 ) 另 修 讀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大 學 ( 外 校 )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系 大 學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者, 亦 同 2.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但 抵 免 未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之 科 目 須 補 修 ;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足 以 認 為 相 同, 且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得 予 同 意 抵 免 3.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多 抵 少,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少 抵 多 時 須 重 補 修, 或 由 系 辦 審 查 核 可 後, 得 選 修 其 他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補 足 之 ( 惟 須 由 原 授 課 老 師 指 定 ) 4. 專 業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且 為 本 系 相 關 領 域 者, 若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得 提 列 為 專 業 選 修 5. 專 業 科 目 若 及 格 但 未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得 提 列 為 一 般 選 修 六 五 專 畢 業 生,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中 職 階 段, 其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七 錄 取 報 到 生 應 依 本 校 註 冊 須 知 ( 另 行 通 知 )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八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九 錄 取 生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制 ; 可 否 申 請 轉 系, 由 原 學 系 決 定 之 十 錄 取 生 如 具 有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生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其 學 籍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一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學 生 須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外, 尚 需 通 過 英 文 體 適 能 及 多 元 學 習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方 得 畢 業, 詳 情 請 見 十 三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放 榜 後 十 日 內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應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供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考 22
24 二 本 校 受 理 申 訴 案 後, 即 召 開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拾 肆 附 註 : 一 本 校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如 下 ( 本 表 係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104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之 收 費 標 準 ): ( 一 ) 日 間 學 制 單 位 : 元 / 每 學 期 院 系 別 人 文 及 管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收 費 項 目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學 費 15,499 15,644 15,651 15,644 雜 費 6,771 10,016 9,799 10,016 總 計 22,270 25,660 25,450 25,660 ( 二 ) 進 修 學 制 : 進 修 學 士 班 ( 四 技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 每 一 學 分 學 雜 費 為 912 元 ( 學 費 684 元 雜 費 228 元 ), 按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收 取 學 分 費 ;0 學 分 者 以 上 課 時 數 計 列 二 本 校 新 生 諮 詢 服 務 如 下 : [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 學 生 宿 舍 ] 洽 詢 電 話 : ( 男 宿 ) ( 女 宿 ) 網 址 : [ 就 學 貸 款 ]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 學 雜 費 減 免 ]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設 有 書 卷 獎 及 英 檢 等 獎 勵 辦 法,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採 網 路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23
25 附 表 一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組 別 電 話 手 機 需 造 字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在 輸 入 時, 如 遇 有 電 腦 無 該 字 時, 請 先 用 * 替 代 輸 入, 再 填 寫 下 表 :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登 錄 ) 監 護 人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登 錄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 請 依 實 際 需 要 造 字 項 目 勾 記, 需 造 字 之 字 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工 整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二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處 理 結 果 依 准 考 證 所 載 為 準 傳 真 號 碼 : 三 個 人 資 料 須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將 本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影 響 您 的 權 利 四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之 相 關 資 訊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因 個 人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印 表 機 之 不 同, 恐 會 造 成 缺 字 現 象, 請 考 生 勿 需 擔 心 24
26 附 表 二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系 年 級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查 覆 分 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計 新 台 幣 元 整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說 明 : 25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一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6 日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一 科 目 新 台 幣 50 元,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三 複 查 手 續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二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 如 附 表 二 )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正 本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附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請 貼 足 郵 資 ( 限 時 掛 號 )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四 請 寫 明 複 查 之 科 目 ; 同 一 科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成 績 複 查 僅 就 漏 閱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六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7 附 表 三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為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託 君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簽 名 蓋 章 : 被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簽 名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6
28 附 表 四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戶 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 E - m a i l 應 附 證 件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所 繳 證 件,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予 退 還 注 意 事 項 一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中 午 前 將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接 獲 通 知 後 即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直 接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本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二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倘 逕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者, 不 再 受 理 此 申 請 27
29 附 表 五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戶 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 E - m a i l 應 附 證 件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所 繳 證 件,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予 退 還 注 意 事 項 一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中 午 前 將 本 申 請 書 及 應 附 證 件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接 獲 通 知 後 即 可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後 即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本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亦 請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繳,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二 提 出 本 申 請 並 獲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減 免 報 名 費 360 元 28
30 附 表 六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退 費 申 請 書 一 考 生 報 名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因 下 列 因 素,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轉 帳 明 細 表 正 本 及 存 簿 首 頁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填 寫 報 名 表 者 註 :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其 餘 恕 不 受 理 退 費 申 請 三 考 生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退 費 款 項 將 逕 撥 入 該 帳 戶 內 : 戶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手 機 :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 郵 局 支 局 局 號 : 帳 號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繳 費 帳 號 :883 報 考 組 別 年 級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31 附 表 七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考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 退 伍 未 滿 五 年 ) 身 分, 謹 此 切 結 保 證 退 伍 以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考 試, 未 曾 以 此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紀 錄 今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特 繳 驗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 正 反 面 )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如 有 不 實,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系 年 級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連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服 務 軍 種 兵 籍 號 碼 實 際 在 營 服 務 期 間 年 個 月 入 伍 日 期 年 月 日 退 伍 日 期 年 月 日 備 註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 具 結 ( 請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0
32 附 表 八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學 歷 證 件 欲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所 持 有 之 學 校 證 書,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 具 結 ( 請 簽 名 ) 報 考 學 系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33 附 錄 一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場,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場 後, 應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仍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就 座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翻 閱 試 題 本 或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離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入 場,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未 帶 前 列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起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試 務 組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號 入 座 ;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換 至 編 定 之 座 位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 二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分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同 一 考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編 定 之 試 場,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分 ( 二 )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不 同 考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誤 入 同 一 考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四 考 生 應 使 用 印 有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之 答 案 卷 應 試 ;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目 視 確 認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確 無 誤, 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不 得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換 用 正 確 之 答 案 卷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 二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不 換 用 答 案 卷 作 答,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三 )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考 生 除 必 備 文 具 物 品 外,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 除 招 生 簡 章 中 註 明 准 予 使 用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電 子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 入 場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檢 查 之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32
34 六 凡 持 有 視 覺 障 礙 殘 障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本 錯 誤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時, 應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文 具 試 題 答 案 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或 以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所 有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均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一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不 聽 勸 阻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並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十 二 考 生 答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試 題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考 生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二 十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33
35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34
36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35
37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第 11 條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2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BEC7A67EABD7C2E0BEC7A6D2BA5DB3E6313034303733312DA5BFBD54AAA92E646F63>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錄 取 名 單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二 年 級 104ZA20058 林 佐 正 取 生 104ZA20064 梁 元 瀚 正 取 生 104ZA20047 盛 宏 淵 正 取 生 104ZA21001 李 湘 台 正 取 生 104ZA20032 蔡 明 憲 正 取 生 104ZA20055 賴 亮 杰 正
More information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鹭 燕 ( 福 建 )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保 荐 书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89 号 文 核 准, 鹭 燕 ( 福 建 )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鹭 燕 医 药 发 行 人 或 公 司 ) 不 超 过 3,205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45FA1B632303130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21 年 贵 州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贵 阳 中 心 支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1 年, 贵 州 省 克 服 了 特 大 旱 灾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实 现 了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基 本 完 成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全 省 经 济 在 加 快 发 展 中 提 高 了 经 济
More information第一章.FIT)
第 一 章 美 丽 触 手 可 及 一 些 天 生 好 动 的 懒 人 袁 根 本 静 不 下 心 去 美 容 院 做 护 理 袁 通 常 总 是 用 一 些 最 野 懒 冶 的 方 法 来 保 养 自 己 遥 比 如 下 飞 机 以 后 感 觉 头 发 很 乱 袁 就 用 手 当 梳 子 随 手 梳 两 下 曰 脸 上 很 干 袁 就 往 脸 上 涂 些 酸 奶 尧 牛 奶 或 者 蜂 蜜 噎 噎
More information大 綱 最 有 利 標 目 的 及 類 型 最 有 利 標 之 辦 理 方 式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最 有 利 標 之 類 型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務 分 析
最 有 利 標 作 業 程 序 實 務 分 析 交 通 部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陳 秘 書 牧 民 日 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大 綱 最 有 利 標 目 的 及 類 型 最 有 利 標 之 辦 理 方 式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取 最 有 利 標 精 神 最 有 利 標 之 類 型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適 用 最 有 利 標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取 最 有 利 標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More information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证 券 代 码 :600850 证 券 简 称 : 华 东 电 脑 编 号 : 临 2016-014 上 海 华 东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预 计 2016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More information103_02.xls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More information<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More information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More information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More information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文 件 (4)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5 月 24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广 东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刘
More information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More information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夯 实 基 础, 凝 聚 特 色, 打 造 德 学 理 工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武 装 部 2010 年 工 作 总 结 2010 年 是 实 施 十 一 五 规 划 的 收 官 之 年, 是 我 校 建 校 70 周 年 的 庆 祝 之 年, 是 我 校 圆 满 完 成 工 信 部 组 织 的 高 校 党 建 创 优 工 程 评 估 和 北 京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党 建 和 思
More information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More informationYYW1.nps
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More information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91-1 1 86 91 86 91 91 8,214 1 86 91 \ 86 87 88 89 90 91 812 842 901 1,082 1,281 1,576 4,071 4,196 4,465 4,646 5,068 5,276 1,309 1,410 1,533 1,585 1,744 1,796 997 961 1,160 1,339 1,529 1,739 4,613 4,928
More information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5 非 本 局 職 掌 業 務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288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More information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各 行 业 工 程 设 计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21 个 行 业 的 相 应 工 程 设 计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More informationModern Ideas of Government Reform ...
现 代 政 府 改 革 理 念 与 澳 门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周 谭 陈 瑞 莲 澳 门 回 归 后, 市 民 对 澳 门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的 要 求 强 烈, 希 望 通 过 改 革 重 建 政 府 公 务 员 与 整 个 行 政 架 构 的 运 作 效 率, 使 社 会 走 向 开 放 与 透 明 政 府 也 希 望 通 过 公 共 行 政 改 革 赢 回 市 民 的 信 心 回
More information4 办 公 室 工 作 实 务 ( 第 3 版 ) 第 1 单 元 单 位 组 织 的 有 效 运 作 离 不 开 办 公 室 工 作 情 景 案 例 左 景 被 宏 达 商 业 集 团 公 司 录 用 为 秘 书, 试 用 期 间, 只 能 在 办 公 室 打 杂, 有 时 工 作 稍 有 差 错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3 模 块 1 办 公 室 工 作 概 述 学 习 目 标 知 识 目 标 : 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性 质 作 用 和 职 能 理 解 办 公 室 工 作 的 原 则 性 与 灵 活 性 认 识 办 公 室 秘 书 应 具 备 的 职 业 素 养 能 力 目 标 : 培 养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工 作 悟 性 完 善 办 公 室 秘 书 的 能
More information(35 )
2004 20 2004 19 2004 22 2004 21 2004 2656 2004 1973 (35 ) 2004 72 2005 29 ()() 2005 983 2005 23 2005 31 2005 28 2004 1927 2005 76 () 2005 1392 2005 907 2004 164 2004 27 2004 20 2004 7 16 1 2 3 4 5 6 7
More informationnbqw.PDF
2002 2002 3 3 4 6 8 11 13 14 26 28 32 60 2002 2003 1 18 2002 2002 5 31 3100001006917 310115739764252 310115739764252 312,377,217.73 360,048,073.09 360,048,073.09 204,681,114.81 204,681,114.81 2,253,777.58
More informationnbqw.PDF
2002 2 2002 3 2002 4 2002 5 2002 2002 497,436,769.87 398,874,507.07 359,317,320.34 1,009,717,057.82 6,259,557.58 331,224,008.07 78,162,839.02 82,594,331.83 5,455,590.95 742,195,671.99-28,879,459.87 6 2002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不 異 度 度 立 理 臨 塞 參 了 論 便 立 離 塞 六 論 立 國 立 政 治 年 力 流 塞 塞 旅 來 立 理 塞 塞 更 理 1 樂 National Chengch 理 塞 參 律 不 理 理 類 魯 年 不 祿 不 大 學 i University 魯 立 立 立 不 不 若 不 絶 祿 不 不 不 便 識 立 立 立 歷 讀 讀 立 理 1 參 見 塞 論 年 2 北 年 55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論 里 省 1 不 里 嶺 北 塞 了 了 更 了 來 了 了 更 路 來 國 立 政 治 理 切 歷 不 離 來 了 掠 力 年 來 李 說 National Chengch 了 流 不 不 老 易 來 歷 易 流 來 流 不 更 流 大 學 i University 了 北 來 北 不 例 1 遼 寧 北 北 寧 省 李 歷 遼 寧 林 龍 北 北 北 寧 六 省 參 見 羅 北 北 年 2 李
More information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More information45768ruerjgftkryj.doc
100 62 (02)33653666 705~711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 100 10 19 100 100 11 14 ( )900 11 25 ( )1800 1. 2. 11 25 100 12 12 ( ) ( ) 100 12 18 ( ) 100 12 19 ( ) 1200 100 12 19 ( )1200 12 20 ( )1800 101
More information《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2015 年 广 东 省 金 融 运 行 报 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货 币 政 策 分 析 小 组 [ 内 容 摘 要 ] 2015 年, 广 东 省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统 筹 稳 增 长 促 改 革 调 结 构 惠 民 生 防 风 险 各 项 工 作, 经 济 保 持 稳 中 向 好 的 发 展 态 势 产 业 向 中 高 端 迈 进, 转 型 升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99 62 (02)33653666 704~711 http://www.bop.com.tw ( ) http://www.tabf.org.tw ( ) 98 12 9 99 98 12 14 0900 12 23 1800 99 1 4 99 1 4 ( ) 99 1 9 ( ) 99111 99 1 11 ( ) 99 1 11 0900 1 12 1200 99 1 25 99 1 25
More information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4 年 僱 用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More information100 10088 62 (02)3365-3666 704-711 http://www.tabf.org.tw ----------------------------------------------------------------------------------------- 1 --------------------------------------------------------------
More information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新進人員招募簡章公告版.doc
101 62 (023365-3737 09:00~17:30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1taifex 100 14 (02 2369-5678 http://www.taifex.com.tw/ 101 5 8 101 -------------------------1 -------------------2 ---------------------------------------------------------------------------3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cpc101m7uwet5j68rf70uynwm.doc
101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9:00~17:30 101 9 7 101 101 9 24 ( 09:00 10 4 ( 18:00 1. 2. 10 4 ( 101 10 29 ( 101 11 4 ( \ 101 11 5 ( 12:00 101 11 5 ( 12:00 11 6 ( 12:00 101 12 3 ( 101 12
More information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自助银行网点的选址方法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在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 以及银行业全球化的大背 刘镭彦 应有独立设备维护区 ( 加钞间 ) 景下 银行业的竞争已更多地体现在服务质量上 自助银 按自助设备的维护方式 可分为用墙体分隔出独立 行网点 ( 以下简称 自助网点 ) 设置作为银行业营销渠 设备维护区的穿墙式和与安装场地共享设备维护区的大 道建设和营业终端的布局方式之一 正是顺应这种潮流的 堂式 产物
More information102buddhist
102 學 年 度 佛 教 學 系 學 士 班 獨 立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gu.edu.tw/ 新 鮮 人 入 口 網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26247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電 話 :(03)9871000 轉 27201~3 網 址 :http://www.fgu.edu.tw
More information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More information1020108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章_公告版_.doc
102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102 1 14 102 102 1 14 () 900 1 24 ()1800 102 1 24 () ( ) 102 2 19 () 900 124 1. ( 2-6 ) 2. ( ) 102 2 24 () 102 2 25 ()1200 102 2 25 ()1200 2 26 ()1800
More information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More information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务 自 律 管 理,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More information第二章.FIT)
第 你 的 肌 肤 状 况 如 何 钥 你 平 常 所 用 的 护 肤 方 法 正 确 吗 钥 爱 是 女 人 的 天 性 袁 所 以 女 人 们 总 是 想 方 设 法 地 令 自 己 变 更 尧 更 动 人 遥 是 护 肤 方 法 不 当 也 会 造 成 相 反 效 果 的 哦 遥 看 看 我 们 的 懒 人 保 养 大 计 袁 内 容 超 全 尧 超 实 用 的 哦 袁 帮 你 全 面 保 护
More information22 广 东 省 清 障 车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粤 海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3 广 东 省 流 控 元 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恒 基 金 属 制 品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4 广 东 省
序 号 工 程 中 心 名 称 依 托 单 位 地 区 年 份 备 注 1 广 东 省 中 药 提 取 及 制 剂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宝 山 堂 制 药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 广 东 省 特 种 耐 火 材 料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热 金 宝 特 种 耐 火 材 料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3 广 东
More information學 過 程 技 能 中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雖 然 控 制 變 因 的 課 程 要 進 入 小 學 階 段 才 會 接 觸, 但 我 們 嘗 試 讓 孩 子 在 科 學 遊 戲 中, 察 覺 到 不 同 的 條 件 會 影 響 比 賽 結 果, 進 而 讓 孩 子 把 這 些 條 件 一 一
千 迴 百 轉 見 真 章 ~ 一 個 積 木 角 的 發 現 參 加 組 別 : 幼 稚 園 組 主 要 領 域 : 學 前 教 育 次 要 領 域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綜 合 活 動 參 賽 者 姓 名 : 謝 淑 美 莊 旭 瑋 張 美 月 李 健 銘 學 校 名 稱 : 基 隆 市 長 興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教 學 主 題 : 迴 力 鏢 ( 積 木 陀 螺 ) 角 落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E3D6DDC3F1BFC6D4B0B9DCCEAFBBE1D0A1B6EEB9A4B3CCBDA8C9E8C6F3D2B5BFE2BDA8BFE2B9ABB8E63230313630333037B8C4D7EED6D5B0E6>
广 州 民 营 科 技 园 小 额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库 建 库 公 告 根 据 中 共 广 州 市 纪 委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小 额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穗 纪 字 2013 33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为 加 强 园 区 小 额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维 护 建 设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简
More information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6
More information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More information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南 華 大 學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一 日 期 :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二 地 點 : 成 均 館 三 樓 會 議 室 三 列 席 指 導 : 陳 校 長 淼 勝 四 主 席 : 蔡 教 務 長 加 春 記 錄 : 翁 國 峰 五 出 席 人 員 : 釋 學 務 長 慧 開 ( 請 假 ) 陳
More information进修人员登记表
进 修 生 报 到 通 知 各 同 仁 单 位 : 经 过 审 查, 同 意 贵 单 位 同 志 到 我 院 相 应 科 室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为 3 个 月 请 通 知 该 进 修 生 ( 详 见 附 表 名 单 ) 凭 本 通 知 及 单 位 介 绍 信 纸 质 版 进 修 申 请 表 ( 已 交 的 可 以 不 用 再 交 ) 进 修 人 员 管 理 协 议 书 于 2016 年 9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1...2... 2... 3... 4... 5...6... 6... 7... 8... 9...11...11... 12... 12...13... 13 ... 13... 14... 15... 16...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3...24... 24... 25... 25... 26...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4.doc
第 四 章 清 代 花 木 詩 的 藝 術 特 色 中 國 詩 歌 的 創 作 而 言 講 究 的 是 含 蓄 凝 練, 詩 人 創 作 時 往 往 不 是 直 書 情 感 與 思 想, 常 借 景 物 抒 情 言 志 景 物 為 客 觀 的 象 ; 詩 人 所 抒 發 的 情 與 所 言 的 志 為 主 觀 的 意, 兩 者 在 詩 中 的 密 切 的 結 合 造 就 意 象 的 存 在 大 自
More information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104 年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More information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主 題 : 安 心 準 備 生 產 用 物 及 產 後 護 理 調 養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勞 累 為 原 則 需 有 充 份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98長榮甄選入學簡章.doc
1 2 1. ( ) 2. 3. 4. ( ) 5. ( ) 98 5 9 98 4 30 9 15 98 9 15 98 06 2785123 1156~1159 06 2785601 71101396 98 3 4 30 17 00 24 00 1. 2. 3. 4 5 1. 2. 1. 2.3 3. 1. ATM ATM 1. ATM 2 ATM 3 822 16 8115412xxxxxxxxx
More information2 04%; 6 62, , , GDP50162, ( ) 2014, , ; , 9 9 ; 82558, 300/10, 158, 0 57/10 ; 25 73/10 ; 4 68 ( )
2015 2020, ( 2009 6 ) ( 2013 40 ), (2015-2020 ) ( 2015 14 ),,, (2015-2020 ) ( ) ( ) 1 7 1,60 ( ) 2014, 2752 38, 2 2 04%; 6 62, 0 4 2014, 13803 81, GDP50162, 462 95 ( ) 2014, 10634 85, 9380 10 ; 335 46,
More information标题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开 放 开 发 的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广 西 北 部 湾 经 济 区 ( 以 下 简 称 经 济 区 ) 开 放 开 发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按 照 把 经 济 区 建 设 成 为 带 动 西 部 大 开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283130352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928313035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金 屬 工 業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內 政 部 委 託 辦 理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220 小 時 職 能 訓 練 課 程 講 習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及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評 定 回 訓 及 管 理 辦 法 貳 目 的 : 一 在 使 符 合 營 造 業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一 所 規 定 資 格 者,
More information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More information100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0 年 6 月 17
More information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More informationdoie101dopvc3g3is5mpf57kjthrqgect.doc
102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101 10 17 10 0 11 0 1 0 1 0 0 0 2 0 1 0 26 0 0 0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1 1 1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2 0 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0 1 10
More information臺灣銀行「100年新進人員甄試」
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ibib
More information<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1313333B4C1AAF7BFC4A5ABB3F5B160C3D1BB50C2BEB77EB944BC77>
第 1133 期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More informationcsac101mn089yhhwrjwarrnwh.doc
101 ( )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 ) 17 (07)8718666 651765186519 8:00~16:00 http:// www.csalu.com.tw 101 6 19 2011 1 13 ( ) ( ) 101 6 20 ( )900 6 29 ( )1800 101 7 16 ( ) 900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chyp101bouttywqwh.doc
101 62 (02)33653737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exam 101 2 24 101 101 3 2 ()0900 101 3 15 ()1800 101 ( 101 3 27 () ) 101 3 31 ( ) 1. 2. 3. 101 4 2 ( ) 1200 101 4 2 ( ) 1200 4 3 () 1200 101 4 24 ()
More informationAR b.DOC
00 2 3 4 5 6 2003 8 21 [2003]100 9 1 40000 100 5 9 16 125936 7 8 9 10 2004 3 1 2,264,000 190,952 0.566% 397736000 3 2,470 11 12 MBA 13 14 15 16 17 2003 8 126044480 74.94% 00 00 00 00 00 2004 5 22 2004
More information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 投 资 者 ) 乙 方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南 京 银 行 ) 丙 方 :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鑫 元 基 金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着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经 三 方 友 好 协 商, 就
More information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95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
桃 園 市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法 令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勞 動 基 準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基 本 條 件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More information高雄市九十一年市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議程
附 件 一 高 雄 市 105 年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主 任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時 間 自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止 繳 費 時 間 自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老 舊 社 區 城 中 村 易 成 為 此 類 案 件 的 高 發 區 竊 賊 順 著 水 管 和 樓 道 攀 爬 入 室 出 門 一 定 要 關 好 門 窗, 安 裝 防 盜 籠 或 報 警 系 統 入 室 盜 竊 案 中, 技 術 性 開 鎖 的 手 法 運 用 比 率 較 高 住 戶 一 定
昆 明 警 方 教 你 預 防 入 室 盜 竊 和 通 信 詐 騙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7 月 19 日 來 源 : 雲 南 省 消 費 者 協 會 針 對 當 下 犯 罪 主 體 職 業 化 團 夥 化 手 段 技 能 化 異 地 流 竄 作 案 的 特 點, 公 安 部 決 定, 從 2016 年 4 月 至 2019 年 4 月, 組 織 全 國 公 安 機 關 開 展 為 期 三
More information送本府各機關
+ 送 本 府 各 機 關 1 8 提 供 公 務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0 日 2001 年 1 月 創 刊 2010 10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印 發 行 : 處 長 韓 英 俊 編 輯 :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市 長 的 指 示 轉 達 本 人 感 謝 與 嘉 許 之 意 (
More information•
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251\333\245\315\302\262\263\271_101\272\323_.doc)
Tunghai University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編 印 單 位 : 東 海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中 港 路 三 段 181 號 服 務 專 線 :04-23598900 或 23590121 轉 22601~22607 招 生 網 址 :http://exam.thu.edu.tw
More information6. 繳 費 後 因 無 故 參 加 比 賽,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申 請 退 費, 需 於 協 會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書 ; 若 已 超 過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報 名 費 用 業 已 用 於 保 險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等 必 要 支
105 年 全 國 小 學 分 級 游 泳 錦 標 賽 競 賽 規 程 核 准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號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1050009463 號 一 宗 旨 : 加 強 推 廣 全 民 游 泳 運 動, 提 高 游 泳 競 技 技 能 與 水 準, 儲 備 游 泳,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三 主
More informationtwhb102ftgyhui9jo7liukt6rjygtd.doc
102 / / 10088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102 10 30 ------------------------------------------------------------------------------------ 1 -----------------------------------------------------------
More information39 5 188 44 7 33 100% 5 16 ISO 9001 5 11 30 1920 11 15 800 1 6 9 30 3
2013 16 2020 2013 2020 96 85. 6 8% 67 66 59 2258 8 23 33 30 60 39 5 188 44 7 33 100% 5 16 ISO 9001 5 11 30 1920 11 15 800 1 6 9 30 3 40 6 4 2 19 2013 25 3 13 2013 2014 5 2013 2013 2013 6 1 24 3 1 500 7
More informationuntitled
1 2 3 4 9 2007 5 6 7 8 9 2009 3,016,983 13.41% 157,507 54.13% 158,437 55.48% 77,094 70.79% 10 ISO MBA 2008 14 11 12 % 13 % %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009 22 2009-06-30 2008-12-31 2009-06-30 2008-12-31
More information荷 人 據 台 前 1624 年 前 有 名 稱 為 馬 加 大 鄂 的 原 住 民 部 族, 在 岡 山 一 帶 形 成 大 傑 巔 社 明 天 啟 四 年 1624 年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台 灣 西 南 部 建 立 殖 民 地 崇 禎 八 年 1635 年 高 雄 縣 岡 山 地
- 1 - 荷 人 據 台 前 1624 年 前 有 名 稱 為 馬 加 大 鄂 的 原 住 民 部 族, 在 岡 山 一 帶 形 成 大 傑 巔 社 明 天 啟 四 年 1624 年 荷 蘭 東 印 度 公 司 在 台 灣 西 南 部 建 立 殖 民 地 崇 禎 八 年 1635 年 高 雄 縣 岡 山 地 區 的 塔 佳 里 揚 社 ( 即 大 傑 巔 社 ), 於 1635 年 12 月 22-25
More informationcmc101cyhkivbkwc3tgrujywrhdf.doc
101 10088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9:00~17:30 33353 577 (03)3295174 http://www.cmc.gov.tw/ 8001640 101 11 26 101 101 12 26 09:00 102 1 9 18:00 102 1 21 09:00 102 1 27 102 1 28 102 1
More information冲 着 她 过 来, 她 被 迫 地 扶 住 人, 对 上 一 张 清 秀 的 脸, 那 脸 的 主 人 对 着 她 笑, 笑 得 还 挺 得 意 姐, 我 说 你 就 快 来 了, 果 然 是 来 了 张 萌 悦 醒 了, 刚 才 睡 着 了, 酒 喝 多 了, 跟 别 人 一 起 来 的, 结
大 婚 晚 成 : 权 少 的 财 迷 妻 / 作 者 : 傻 傻 丫 001 重 逢 秦 简 花 费 了 两 年 精 心 开 的 店 面 终 于 是 支 撑 不 下 去, 给 店 里 的 小 妹 结 算 了 一 下 工 资, 再 把 店 里 的 那 点 货 都 按 亏 本 价 全 都 卖 出 去, 总 算 是 松 了 一 口 气, 摸 摸 口 袋 里 的 两 百 块 钱, 她 觉 得 莫 名 的
More information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8 樓 電 話 :(02)33653737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104-2碩士簡章(總則草案)-1031201.doc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總 則 )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所 組 分 則
More information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6.03)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ore information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3.04.17)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More information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大 连 大 杨 创 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及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 及 28
More information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 2 3 17,154,942.48 16,884,735.31 12,108,724.06 9,525,132.99 23,043,839.15-270,207.17-285,267,186.82 22,646,713.97 917,376.96 100,000.00-19,863,221.05-1,457,353.32 2,343,516.56 764,679.57-1,004,754.08
More information(此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推荐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的签章页)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汉 中 珑 津 茶 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More information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重 要 時 程 日 期 備 註 說 明 1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2 初 試 報 名 時 間 3 初 試 繳 費 期 限 4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5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6 試 場 開 放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BDF8B3F6BFDACDE6BEDFBCECD1E9BCE0B6BD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进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进 出 口 玩 具 的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加 强 对 进 出 口 玩 具 的 管 理, 保 护 消 费 者 人 身 健 康 和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食 品 等 产 品 安 全 监 督
More information簡章 年臺灣港務公司招考簡章-筆試及術科-v3_修訂版_.doc
101 / / 10088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exam 101 2 16 101 2 17 ------------------------------------------------------------------------------------ 1 -----------------------------------------------------------
More information公安机关业务管理与执法实务全书(八).doc
............................................. I ........................... ( )......... I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西岭雪山滑雪场
西南滑雪 雪山 菜鸟滑雪 雪地越野车 草地滑雪 云海 高山草原 雪上飞伞 封面... 1 一 西岭雪山雪场... 3 1 雪场概说... 3 2 雪场设施和服务... 5 3 门票和价格... 9 二 西岭雪山交通... 13 三 装备准备... 15 四 餐饮... 18 五 西岭摄影... 21 六 住在西岭... 24 七 西岭交通... 26 八 西岭气候... 29 九 危险与注意事项...
More information(一)工務類:專業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中 貿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80661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成 功 二 路 88 號 10 樓 洽 詢 專 線 電 話 :(07)332-2168 傳 真 :(07)335-0217 初 試 ( 筆 試 )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88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1. 10
100 () 62 (02)33653666 704~711 9 00~17 30 http://www.tabf.org.tw/exam 99 12 17 100 99 12 20 ( ) 9 00 12 30 ( )18 00 100 1 10 ( ) 100 1 10 100 1 16 ( ) 100 1 17 ( ) 100 1 17 ( )12 00 1 18 ( )18 00 100 1
More information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泓 德 优 选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泓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1 日 第 1 页 共 13 页 1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1.1 重 要 提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