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項 目 摘 要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3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5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特 種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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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National Ilan University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審 慎 填 寄 本 簡 章 請 自 網 頁 查 閱 列 印, 考 生 不 須 購 買 簡 章 即 可 直 接 網 路 報 名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地 址 :26047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電 話 : ( 日 間 學 制 ) ( 進 修 學 制 ) 網 址 : *102 上 半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受 評 系 所 全 數 通 過 * 榮 獲 教 育 部 100 年 校 務 評 鑑 全 數 通 過 最 高 榮 譽 * 連 續 7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肯 定 * 遠 見 雜 誌 評 選 年 產 學 合 作 技 轉 金 額 為 國 立 大 學 前 10 名 *96 上 半 年 系 所 評 鑑 通 過 率 全 國 第 一 * 榮 獲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重 要 特 色 領 域 及 各 項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90 年 通 過 ISO9001 國 際 品 保 認 證

2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目 項 目 摘 要 頁 碼 重 要 日 程 表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3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5 貳 報 考 資 格 9 參 特 種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11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13 伍 報 名 程 序 13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5 柒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或 寄 發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16 捌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16 玖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17 拾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18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18 拾 貳 報 到 及 注 意 事 項 19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22 拾 肆 附 註 23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23 附 表 一 造 字 申 請 表 24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25 附 表 三 報 到 委 託 書 26 附 表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7 附 表 五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28 附 表 六 退 費 申 請 書 29 附 表 七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30 附 表 八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31 附 錄 一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32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4 附 錄 三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37 附 錄 四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40 附 錄 五 畢 業 ( 就 讀 ) 學 校 代 碼 表 41 附 錄 六 宜 蘭 市 旅 館 資 料 一 覽 表 45 附 錄 七 宜 蘭 大 學 校 區 及 交 通 簡 介 錄 1

3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 星 期 五 )~ ( 星 期 一 ) 網 路 報 名 ( 星 期 四 )~ ( 星 期 一 )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 星 期 二 ) 考 試 ( 筆 試 ) ( 星 期 一 )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 星 期 五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 星 期 四 ) 公 告 正 取 生 抵 免 結 果 ( 星 期 二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報 到 開 學 前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2

4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至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30 (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除 起 迄 當 日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餘 日 期 無 論 ATM 轉 帳 或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均 24 小 時 開 放 ) 進 入 報 名 網 頁 (Step1) 填 寫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填 寫 考 生 報 考 組 別 取 得 一 組 個 人 專 屬 銷 帳 編 號 (14 碼 ), 並 列 印 繳 款 單 網 路 查 詢 受 理 結 果 為 : 待 繳 款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中 午 前 傳 真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申 請 書 ( 附 表 四 五 )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審 核 綜 合 業 務 組 審 查, 並 上 網 建 檔 綜 合 業 務 組 通 知 :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2.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減 免 後 之 繳 費 單, 並 辦 理 繳 費 是 否 進 入 報 名 網 頁 (Step2) 網 路 查 詢 受 理 結 果 為 : 已 繳 費, 網 路 填 表 未 完 成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是 否 為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是 否 已 繳 報 名 費? 是 一 般 考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一 小 時 後 上 網 填 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依 序 輸 入 完 整 報 名 資 料 否 至 台 企 銀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 頁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綜 合 業 務 組 通 知 考 生 上 網 報 名 請 將 收 據 傳 真 綜 合 業 務 組 ( 註 明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以 便 處 理 成 功 扣 款 繳 款 未 成 功 考 生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鍵 考 生 再 次 確 認 是 否 繳 費?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郵 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Step3) 一 考 生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務 請 再 次 上 網 查 詢 確 認 是 否 報 名 成 功, 以 確 定 完 成 報 名 ( 請 自 行 另 存 檔 案 或 列 印 報 名 表 留 存, 不 須 寄 回 ) 二 網 路 查 詢 受 理 結 果 為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表, 本 校 受 理 中 綜 合 業 務 組 進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3

5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 一 ) 報 考 每 一 組 別 1,200 元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 二 )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考 生 可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持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之 考 生, 報 考 每 一 組 別 840 元 ( 不 含 轉 帳 手 續 費 ) 二 繳 費 期 限 :104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至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30 三 繳 費 前 請 先 上 網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銷 帳 編 號 ( 網 址 : 四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 一 ) 臨 櫃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 攜 帶 報 名 網 頁 上 所 印 之 報 名 繳 費 單 逕 向 所 在 地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全 省 各 地 分 行 繳 納 ( 二 )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自 付 ): 1. 使 用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步 驟 :( 持 台 企 銀 金 融 卡 使 用 台 企 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款, 免 收 手 續 費 ) 插 入 金 融 卡 ( IC 金 融 卡 ) 輸 入 密 碼 選 按 其 他 交 易 選 按 轉 帳 交 易 選 按 轉 入 本 行 其 他 帳 戶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883XXXXXXXXXXX) 依 繳 費 單 之 銷 帳 編 號 輸 入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金 額 務 必 正 確 ) 交 易 完 成 (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並 妥 善 保 存 備 查 ) 2.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款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卡 ( IC 金 融 卡 ) 輸 入 密 碼 選 按 其 他 交 易 選 按 轉 帳 交 易 選 按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台 企 銀 代 號 : 050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883XXXXXXXXXXX) 依 繳 費 單 之 銷 帳 編 號 輸 入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金 額 務 必 正 確 ) 交 易 完 成 (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查 看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並 妥 善 保 存 備 查 ) ( 三 )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繳 款 ( 網 路 ATM): 須 事 先 向 開 戶 銀 行 申 請 網 路 銀 行 及 轉 帳 服 務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使 用 者 代 號 及 密 碼 點 選 轉 帳 類 交 易 點 選 非 約 定 轉 帳 選 擇 轉 出 銀 行 帳 號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依 繳 費 單 之 銷 帳 編 號 輸 入 883XXXXXXXXXXX) 及 轉 帳 金 額 ( 金 額 務 必 正 確 ) 按 確 定 完 成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繳 款 及 網 路 ATM 轉 帳 手 續 費 依 各 行 庫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交 易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至 原 開 戶 銀 行 補 登 存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所 使 用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 二 ) 繳 費 一 小 時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如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即 可 上 網 報 名 ( 三 ) 臨 櫃 繳 款 一 小 時 後 上 網, 若 出 現 未 繳 費, 請 先 向 繳 費 行 庫 查 詢 繳 費 單 是 否 已 輸 入, 或 稍 待 片 刻 再 上 網 報 名 六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則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七 欲 同 時 報 考 兩 組 別 之 考 生, 需 索 取 兩 個 繳 費 帳 號, 並 分 別 繳 交 報 名 費, 始 得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惟 因 筆 試 時 間 重 疊, 僅 能 擇 一 組 別 應 試, 筆 試 成 績 在 各 組 別 間 不 會 相 互 留 用, 請 同 時 報 考 兩 組 別 之 考 生 審 慎 考 量 八 繳 費 後 請 自 行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4

6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別 年 級 名 額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 一 聯 招 組 ( 同 一 群 組 可 複 選 ) 之 志 願 :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組 別 學 系 代 碼 系 別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一 節 ( 預 備 鈴 10:25) 10:30-11:50 第 二 節 總 成 績 ( 預 備 鈴 12:55) 同 分 參 酌 13:00 順 序 - 14:20 科 目 ( 一 ) 科 目 ( 二 ) ZA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二 8 ZA2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二 7 ZA3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二 微 積 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二 2 1 ZB ZB1 ZB2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組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組 三 1 三 1 1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1. 經 濟 學 2. 統 計 學 註 1: 報 考 聯 招 組 規 則 說 明 : 考 生 報 考 聯 招 組, 所 填 志 願 數 不 得 大 於 該 組 之 招 生 學 系 數, 並 依 志 願 序 選 填 欲 就 讀 之 學 系 核 算 筆 試 成 績 ( 分 發 ) 時, 考 生 之 成 績 將 於 所 填 之 各 志 願 序 排 名, 排 名 後 當 正 取 至 某 志 願 時, 即 取 消 該 生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之 正 取 與 備 取 資 格, 但 保 留 該 生 排 序 較 正 取 志 願 前 之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取 消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 若 該 次 遞 補 不 報 到, 也 不 能 再 遞 補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 註 2: 各 系 若 有 增 加 名 額, 將 於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不 另 通 知 (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公 告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 註 3:* 考 科 物 理 化 學 可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非 程 式 型 ( 不 具 備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 如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規 格 標 準 ), 請 詳 見 第 7 頁 註 4: 考 試 時 間 若 遇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以 致 變 動 時, 以 考 前 一 日 公 告 為 準 5

7 二 可 選 填 日 間 或 進 修 學 制 系 別 ( 僅 能 選 填 同 一 組 別 ) 之 志 願 :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組 別 系 別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一 節 ( 預 備 鈴 10:25) 10:30-11:50 第 二 節 ( 預 備 鈴 12:55) 13:00-14:2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目 ( 一 ) 科 目 ( 二 ) A 日 間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進 修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系 ( 四 技 進 修 部 ) 二 9 二 3 1 微 積 分 英 文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B C 日 間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二 4 進 修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日 間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進 修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二 7 二 4 二 1 1 微 積 分 英 文 1 休 閒 產 業 概 論 英 文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1. 英 文 2. 休 閒 產 業 概 論 D 日 間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進 修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系 ( 四 技 進 修 部 ) 三 4 三 1 1 微 積 分 靜 力 學 1. 靜 力 學 2. 微 積 分 E 日 間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三 4 進 修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12 1 微 積 分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1.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2. 微 積 分 F 日 間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三 1 進 修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4 1 食 品 學 概 論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G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三 5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進 修 學 士 班 ) 三 6 1 工 程 數 學 ( 僅 考 微 分 方 程 )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6

8 組 別 三 僅 能 選 填 一 系 別 之 志 願 : 系 別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7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一 節 ( 預 備 鈴 10:25) 10:30 - 第 二 節 ( 預 備 鈴 12:55) 13:00-11:50 14:20 科 目 ( 一 ) 科 目 ( 二 ) H 日 間 學 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二 1 1 英 文 作 文 一 英 文 閱 讀 I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文 作 文 一 2. 英 文 閱 讀 二 6 1 經 濟 學 原 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J 日 間 學 制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二 1 1 微 積 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K 日 間 學 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二 3 1 微 積 分 英 文 1. 微 積 分 2. 英 文 L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二 2 1 微 積 分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M 日 間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二 2 1 化 學 英 文 N O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日 間 學 制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二 4 1 生 物 學 英 文 二 1 1 化 學 英 文 P 日 間 學 制 園 藝 學 系 二 1 1 化 學 英 文 Q 日 間 學 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三 4 1 R 日 間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三 2 1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休 閒 產 業 概 論 英 文 作 文 二 1. 化 學 2. 英 文 1. 生 物 學 2. 英 文 1. 化 學 2. 英 文 1. 化 學 2. 英 文 1.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2. 英 文 作 文 二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S 日 間 學 制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三 6 1 靜 力 學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T 日 間 學 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三 3 1 工 程 數 學 *( 見 第 5 頁 ) 物 理 化 學 1. 工 程 數 學 2. 物 理 化 學 U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4 1 工 程 數 學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V W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日 間 學 制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X 日 間 學 制 園 藝 學 系 三 1 1 Y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三 6 1 三 2 1 生 物 學 解 剖 生 理 學 三 5 1 樹 木 學 林 產 學 園 藝 學 原 理 1. 工 程 數 學 ( 僅 考 微 分 方 程 ) 2. 電 子 學 ( 選 考 一 科 ) Z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1 1 工 程 數 學 植 物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1. 解 剖 生 理 學 2. 生 物 學 1. 樹 木 學 2. 林 產 學 1. 園 藝 學 原 理 2. 植 物 學 依 題 號 逐 題 參 酌 1. 工 程 數 學 2. 計 算 機 概 論

9 四 轉 學 招 生 諮 詢 單 位 及 各 系 聯 絡 方 式 : 諮 詢 單 位 及 系 別 網 址 聯 絡 電 話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 ( 一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校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滿 二 個 學 期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修 業 滿 四 個 學 期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二 )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三 )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或 三 年 級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 四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五 )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於 錄 取 辦 理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時, 另 須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繳 驗 ( 交 ) 所 需 文 件 二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之 認 定 : ( 一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外 語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二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商 管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三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休 閒 餐 旅 及 商 管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四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土 木 營 建 測 量 水 利 及 建 築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五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機 械 等 相 關 系 科 ( 如 機 械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學 工 業 教 育 工 程 科 學 造 船 及 船 舶 機 械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自 動 化 工 程 車 輛 工 程 ) 畢 ( 肄 ) 業 生 ( 六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化 學 工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七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環 境 工 程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八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工 程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9

11 ( 九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食 品 科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食 品 相 關 系 科 ( 如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技 術 食 品 營 養 食 品 衛 生 保 健 營 養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工 業 食 品 工 程 應 用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餐 飲 管 理 生 物 技 術 ) 畢 ( 肄 ) 業 生 ( 十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動 物 畜 產 獸 醫 生 物 技 術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一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森 林 自 然 資 源 木 材 科 學 林 產 景 觀 設 計 園 藝 生 態 生 物 植 物 動 物 等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二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園 藝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園 藝 農 藝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三 ) 報 考 日 間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電 機 工 程 相 關 系 科 ( 如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通 信 / 電 訊 /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光 電 ) 畢 ( 肄 ) 業 生 ( 十 四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電 子 資 訊 通 訊 電 機 光 電 相 關 系 科 畢 ( 肄 ) 業 生 ( 十 五 ) 報 考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三 年 級 者, 須 為 電 機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通 信 / 電 訊 / 通 訊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光 電 資 訊 科 學 或 資 訊 管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 肄 ) 生 三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定, 概 以 考 生 於 網 路 上 報 名 表 所 填 之 資 料 為 準, 所 有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查 驗, 若 經 查 驗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本 校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 三 ) 大 學 校 院 在 校 學 生 及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准 先 行 報 名, 但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分 別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及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提 出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倘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情 事,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四 ) 考 生 請 自 行 確 實 審 查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無 法 報 到 入 學 ( 五 ) 僑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行 政 院 僑 務 委 員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其 學 籍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身 分 人 員, 其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問 題,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境 外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 報 名,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原 境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外 國 人 及 僑 民 免 附 ) 各 一 份, 以 供 查 驗 ;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時, 一 經 查 證 立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10

12 ( 八 ) 凡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之 考 生, 如 具 雙 重 身 分 者 限 擇 一 項 報 名, 並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報 名 時 向 本 校 提 出, 本 校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追 認 ; 並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正 本 驗 證 後 當 場 發 還 ),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九 ) 役 男 於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 十 )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 十 一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依 規 定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就 學 緩 徵 條 件, 並 因 不 得 緩 徵, 若 在 臺 居 住 屆 滿 一 年 時, 雖 在 學 仍 須 依 法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參 特 種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如 下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A 號 令 辦 理 ):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優 待 限 制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退 伍 後 已 享 有 一 次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第 二 次 優 待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在 營 服 志 願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者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者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3% 11

13 在 營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優 待 條 件 優 待 標 準 優 待 限 制 1.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者 2.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1. 退 伍 後 未 滿 5 年 者 2.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1. 退 伍 後 未 滿 5 年 者 2. 替 代 役 男 亦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一 報 名 以 前 取 得 退 伍 身 分 者 始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如 在 報 名 截 止 後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僅 能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二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其 考 試 成 績 方 予 優 待,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 一 )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 附 表 七 ) ( 二 ) 請 依 下 列 退 伍 時 之 階 級 身 分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文 件 載 有 入 伍 退 伍 及 服 役 時 間 ): 1. 軍 官 : 國 防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士 官 士 兵 : 國 防 部 或 各 軍 司 令 部 製 發 之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服 役 期 滿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服 役 3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須 另 附 繳 以 下 文 件 影 本, 以 佐 證 在 營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 (1) 軍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少 尉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2) 士 官 退 伍 者, 附 繳 下 士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各 班 隊 畢 ( 結 ) 業 證 書 (3) 志 願 士 兵 退 伍 者,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4) 相 關 證 件 如 有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服 役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5. 上 列 人 員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1) 志 願 士 兵 轉 服 士 官 者, 再 附 繳 初 次 任 士 兵 之 人 事 命 令 (2) 經 徵 兵 服 義 務 役 人 員,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兵 士 官 或 軍 官 退 伍 者, 再 附 繳 徵 集 令 ; 徵 集 令 如 遺 失, 請 提 供 戶 籍 所 在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查 證 核 發 之 入 營 徵 集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6.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因 病 成 殘 之 退 伍 軍 人, 除 附 繳 撫 卹 令 及 其 影 本, 應 同 時 附 繳 免 役 令 或 除 役 令 影 本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優 待 辦 法 一 運 動 績 優 考 生 符 合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十 四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得 予 增 加 原 始 總 分 10 % 12

14 二 以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身分報考者 應於報名時繳交運動成績證明影本 經審查通 過後 其考試成績方予優待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 原住民學生符合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規定者得予增加 原始總分 10 % 二 以原住民學生身分報考者 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 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之記事 經審查通過後 其考試成績方予優待 凡以特種生身分申請加分優待考生 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星 期一 前將上述證件影本 註明報考組別 乙份以限時掛號郵寄 宜蘭縣宜蘭 市神農路一段一號 國立宜蘭大學轉學招生委員會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收 以郵 戳為憑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寄件者 一律改為一般生身分應考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補辦或追認 正本於錄取後繳驗 未能提出驗證者 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 異議 肆 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 104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6 日 二 報名方式 一律以網路報名 網址 一 系統開放時間 10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 00 至 7 月 6 日下午 3 30 止 網路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建議考生儘早上 網報名 以免權益受損 二 報名寄件 以特種生身分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原住民 低(中低)收入 戶 同等學力身分 國外學歷身分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考之考生 須於報名截止日前郵寄相關證明文件 以郵戳為憑 或於上班時間內自 行送件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公室 位於行政大樓 3 樓 一般考生 不須郵寄報名表件 伍 報名程序 報名程序 一 上網登錄取得 銷帳編號 二 繳交報名費 重點說明 1.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 104 年 6 月 4 日上午 9 00 至 7 月 6 日下午 3 30 止 2.網路報名網址 3.進入報名網頁輸入個人基本資料與報考組別 取得一組個人專屬銷帳 編號 14 碼 並列印繳款單 4.網路查詢受理結果為 待繳款 1.報名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請依簡章第 4 頁 網路報名繳費方式說明 辦理 (1)報考每一組別1,200元(不含轉帳手續費) (2)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考生可申請報名費全免優待 持有中低收入戶 證明申請減免優待之考生 報考每一組別840元(不含轉帳手續費) 13

15 三 上網輸入報名資 料並確定送出 2.繳費後請將交易明細表正本自行留存備查 3.繳費期限 104 年 6 月 4 日至 7 月 6 日下午 3 30 止 低收入戶子女報名費全免優待 凡報名考生係屬低收入戶者 須附縣 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正本辦理 非清寒證明 報名費全免 請於報名截止日中午前傳真 低收入戶申請表(附表四)及證明文件至 本校教務處綜合 業務組審核 另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請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限時 掛號郵寄 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不予優待 中低收入戶子女報名費減免優待 凡報名考生係屬中低收入戶者 須 附縣市政府或其依規定授權鄉 鎮 市 區公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正本 非清寒證明 辦理 報名費減免 360 元 請於報名截止 日中午前傳真中低收入戶申請表(如附表五)及證明文件至 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審核 另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正本請連同報名資料寄繳 未於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不予優待 4.網路查詢受理結果為 已繳費 網路填表未完成 1.考生完成繳費後約一小時 始得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2.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作業流 程請參閱簡章第 3 頁 網路報名流程 3.依序輸入完整報名資料 確認報名資料輸入無誤後 按下確定送出 鍵 產生網路報名表 始完成報名手續 若資料送出後顯示 錯誤訊 息 請考生務必重新進入報名系統更正所有錯誤資料後 再次按下 確定送出鍵 始完成報名 4.報名資料送出後 網路報名系統即產生 完成網路報名表 考生請 自行存檔或列印報名表留存 嗣後考生對網路報名相關事項提出疑義 申請時 應出示 完成網路報名表 未出示者一律不予受理 完 成網路報名表 無須寄回 5.報名時 如遇有罕字無法輸入或顯示字體 請先用 替代輸入 並填寫造字申請表 如附表一 傳真至 本校處理結果 依准考證所載為準 1.考生送出報名資料 完成網路報名後 務請再次上網查詢確認是否報 名成功 以確定完成報名 2.網路查詢受理結果為 完成網路報名表 本校受理中 四 再次上網查詢確 認是否報名成功 五 1.報名表 以特種生身分 退伍軍人 運動績優 原住民 低(中低) 以下列五種身分 收入戶 同等學力身分 國外學歷身分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身分報 報考之考生需寄 考之考生需繳交 其餘考生完成填寫網路報名表後 請考生另存檔案 繳報名資料如右 或列印以確認報名完成 連同繳費之交易明細表或收據 自行妥善保 1.特種生身分 存 無須寄回 退伍軍人 運 動績優 原住 2.學歷 力 證件影本 考生學歷 力 資格之認定 概以考生於網路上報名表所填之資料為 民 準 所有相關學歷 力 證件正本 均於錄取報到時查驗 若經查驗 2.低(中低)收入戶 與報名表上所載資格不符或無法提出證明者 則取消錄取資格 3.同等學力 14

16 4. 國 外 學 歷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凡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寄 繳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生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 (1) 退 伍 軍 人 : 切 結 書 ( 附 表 七 ) 及 退 伍 令 影 本 (2) 運 動 績 優 生 : 相 關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3) 原 住 民 :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4)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附 表 五 ) 及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6) 以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先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以 確 定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同 等 學 力 身 份 考 生 類 別 應 繳 交 資 料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7) 以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 切 結 書 ( 附 表 八 ) 特 種 生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運 動 績 優 原 住 民 )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同 等 學 力 身 分 國 外 學 歷 身 分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雖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規 定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但 若 未 完 成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者, 本 校 亦 不 受 理 報 名 3. 需 寄 件 者 請 備 齊 應 繳 文 件 資 料, 平 放 裝 入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 之 自 備 信 封 內, 於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26047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自 行 送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辦 公 室 (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3 樓 ) 陸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於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所 有 資 料 係 作 為 招 生 試 務 用, 不 另 作 他 途, 惟 考 生 須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均 為 考 生 所 有 二 本 考 試 採 先 考 後 審 方 式,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均 以 考 生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驗 證, 若 經 查 驗 與 網 路 上 登 錄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輸 入 電 話 或 手 機 號 碼,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4 年 8 月 31 日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 應 清 楚 無 誤, 否 則 因 無 法 通 知 而 致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或 其 他 相 關 聯 絡 事 項,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5

17 四 考 生 於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組 別 系 別 年 級 或 志 願 及 退 還 報 名 費, 請 於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五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及 相 關 表 件,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留 原 件 六 報 考 人 報 名 前 應 詳 閱 簡 章, 確 認 自 己 是 否 具 有 報 考 資 格, 若 因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矇 混 等 情 事, 即 認 定 不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 一 )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不 退 報 名 費 ) 不 得 異 議 ( 二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註 冊 費 用,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三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七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及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八 已 繳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填 寫 報 名 表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如 欲 申 請 退 費, 須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正 本, 連 同 退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六 ) 及 存 簿 首 頁 影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經 查 無 誤 後 一 般 生 退 還 報 名 費 7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退 還 報 名 費 490 元,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九 重 複 繳 費 者, 須 於 104 年 7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所 有 繳 費 收 據 聯 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等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退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表 六 ) 及 存 簿 首 頁 影 本 乙 份, 以 掛 號 郵 寄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收, 經 查 無 誤 後 一 般 生 退 還 報 名 費 12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退 還 報 名 費 840 元,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十 報 名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詢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柒 開 放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或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 一 審 查 合 格 者, 開 放 考 生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寄 發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通 知 本 校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 報 名 資 格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二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除 另 函 通 知 外, 概 不 退 件 三 考 生 印 出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與 網 路 報 名 表 資 料 不 符, 請 考 生 於 7 月 16 日 前 來 電 告 知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 電 話 : ), 若 因 未 告 知 更 正 而 產 生 影 響 權 益 之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四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毁 損 遺 失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日 備 妥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親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由 試 務 中 心 加 蓋 補 發 字 樣 以 茲 識 別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得 補 發 捌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 筆 試 ) 日 期 :104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考 科 時 間 及 節 次 分 配,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第 壹 項 之 規 定 二 考 試 地 點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 16

18 三 考 試 試 場 配 置 在 考 試 前 一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門 入 口 處 及 本 校 網 站 (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公 告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 四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備 查 驗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 二 )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 除 簡 章 中 註 明 准 予 使 用 之 考 科 ) ( 三 ) 凡 持 有 視 覺 障 礙 殘 障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 四 ) 肢 體 障 礙 或 行 動 困 難 不 便 上 下 樓 梯 之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特 別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6 月 4 日 至 7 月 6 日 ) 來 電 聯 絡, 服 務 電 話 , 本 校 將 儘 量 協 助 安 排 ( 五 )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致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不 能 如 期 進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後, 統 一 發 布 緊 急 措 施 及 補 考 時 間,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傳 播 媒 體 ( 六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32 頁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玖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 一 各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滿 分 均 以 一 百 分 計 分, 惟 實 際 分 數 將 轉 換 為 T 分 數 呈 現 二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遞 補 正 取 生 缺 額 之 處 理 方 式, 以 簡 章 第 壹 項 內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欄 中 1 2 科 目 編 號 順 序 比 較,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若 仍 相 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增 額 錄 取 三 本 校 於 放 榜 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各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各 系 組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檢 具 理 由, 提 送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 其 遞 補 期 限 不 得 逾 本 校 入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四 考 生 報 考 聯 招 組 所 填 志 願 數 不 得 大 於 該 組 之 招 生 學 系 數, 並 依 志 願 序 選 填 欲 就 讀 之 學 系 核 算 筆 試 成 績 ( 分 發 ) 時, 考 生 之 成 績 將 於 所 填 之 各 志 願 序 排 名, 排 名 後 當 正 取 至 某 志 願 時, 即 取 消 該 生 後 面 其 他 志 願 之 正 取 與 備 取 資 格, 但 保 留 該 生 排 序 較 正 取 志 願 前 之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備 取 通 知 遞 補 時, 該 備 取 志 願 前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仍 然 保 留, 取 消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志 願 備 取 資 格 ( 若 該 次 遞 補 不 報 到, 也 不 能 再 遞 補 該 志 願 後 的 其 他 備 取 志 願 ) 例 如 : 王 小 明 報 考 ZA 組 別, 所 選 填 志 願 序 分 別 為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ZA3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ZA2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放 榜 後, 王 小 明 錄 取 了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依 照 志 願 序 錄 取 規 則, 王 小 明 所 選 填 ZA2 志 願 因 排 序 在 ZA4 志 願 之 後, 故 在 ZA4 志 願 正 取 後, 取 消 ZA2 志 願 之 正 備 取 資 格 17

19 惟 王 小 明 以 第 3(ZA4) 志 願 序 正 取, 依 規 則 具 有 可 列 於 第 1(ZA1) 及 第 2(ZA3) 志 願 序 備 取 生 名 單 內 之 資 格, 若 後 續 ( 開 學 前 )ZA1 ZA3 有 缺 額, 王 小 明 可 放 棄 ZA4 志 願, 改 分 正 取 生 資 格 請 參 考 以 下 表 列 說 明 : 志 願 序 志 願 學 系 名 稱 放 榜 結 果 可 列 正 備 取 資 格 1 ZA1 日 間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備 取 生 第 3 名 2 ZA3 日 間 學 制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備 取 生 第 1 名 3 ZA4 日 間 學 制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正 取 生 ) -- 4 ZA2 進 修 學 制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五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考 生, 其 學 科 總 分 按 相 關 法 規 予 以 優 待 如 為 增 加 成 績 總 分 25% 者,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乘 以 1.25 為 其 實 得 總 分 ; 如 為 增 加 成 績 總 分 5% 者, 則 其 原 始 總 分 乘 以 1.05 為 其 實 得 總 分 ; 其 餘 類 推 六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方 式 : 退 伍 軍 人 以 其 原 始 成 績 總 分 併 同 一 般 生 總 成 績 計 列 名 次, 已 達 正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如 未 能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獲 錄 取, 則 以 其 依 優 待 標 準 加 分 後 之 總 成 績 與 其 他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再 行 排 序, 優 待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達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七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由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生 最 後 遞 補 報 到 至 104 年 9 月 開 學 前 拾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 一 預 定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10:0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同 時 以 掛 號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報 到 通 知 書 ; 考 生 若 至 104 年 8 月 5 日 尚 未 接 獲 通 知, 請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 二 榜 單 公 告 : ( 一 ) 網 頁 公 告 : 本 校 網 站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校 園 公 告 或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查 閱 ) ( 二 ) 本 校 校 門 入 口 處 公 佈 欄 三 備 取 生 如 欲 查 詢 報 到 狀 況, 請 至 原 報 名 網 頁 點 選 查 詢 報 到 狀 況, 若 尚 有 其 他 疑 問, 請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 電 話 : ) 四 本 校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五 恕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 一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6 日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一 科 目 新 台 幣 50 元,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三 複 查 手 續 :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18

20 ( 二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 如 附 表 二 )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正 本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附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請 貼 足 郵 資 ( 限 時 掛 號 )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四 請 寫 明 複 查 之 科 目 ; 同 一 科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成 績 複 查 僅 就 漏 閱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六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拾 貳 報 到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正 取 生 : 應 於 104 年 8 月 11 日 依 報 到 通 知 書 規 定 時 間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及 含 第 二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如 附 表 三 )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 於 通 知 書 上 註 明 ) 辦 理 報 到 及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之 順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 一 ) 缺 額 情 形 : 將 於 104 年 8 月 12 日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不 另 通 知 ( 二 )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 登 記 日 期 8 月 12 日 至 8 月 13 日 )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辦 理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者, 視 為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其 登 記 方 式 如 下 : 1. 請 填 妥 備 取 生 就 讀 意 願 登 記 表, 傳 真 至 後, 再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確 認 ( 確 認 專 線 電 話 請 撥 ), 經 確 認 無 誤 後, 視 同 已 完 成 備 取 登 記 2. 本 校 依 缺 額 及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情 形, 將 於 8 月 18 日 上 午 10:00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備 取 錄 取 生 名 單,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報 到 日 期 :104 年 8 月 20 日 備 取 錄 取 生 應 於 報 到 日 13:30 至 15:00, 依 通 知 書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及 含 第 二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填 妥 報 到 委 託 書, 如 附 表 三 ) 至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 於 通 知 書 上 註 明 ) 辦 理 報 到 及 學 分 抵 免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資 格 論 ; 其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已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 開 學 前 ) 19

21 三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如 下 : 報 考 資 格 區 分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20 應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下 學 期 成 績 ) 大 學 肄 業 生 大 學 畢 業 生 專 科 畢 業 生 專 科 肄 業 生 空 大 肄 業 全 修 生 學 分 證 明 國 外 學 歷 學 生 大 陸 學 歷 學 生 港 澳 學 歷 學 生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惟 須 提 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供 查 驗 依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三 ) 規 定,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供 查 驗,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依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附 錄 四 ) 規 定 辦 理, 查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另 繳 交 影 本 各 一 份 四 報 到 時, 若 尚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本 校 不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五 二 年 級 錄 取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轉 入 學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原 則, 並 以 抵 免 四 十 四 學 分 為 上 限 (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受 此 限 ); 三 年 級 錄 取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轉 入 學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原 則, 並 以 抵 免 七 十 八 學 分 為 上 限 (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受 此 限 ) 請 上 網 查 閱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各 相 關 單 位 另 訂 定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依 本 校 人 文 暨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 通 識 共 同 基 礎 課 程 核 心 課 程 抵 免 原 則 如 下 : 1. 凡 申 請 抵 免 通 識 共 同 基 礎 課 程 及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需 檢 附 原 課 程 之 教 學 大 綱 2. 人 科 中 心 承 辦 人 員 辦 理 通 識 課 程 抵 免 作 業,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需 檢 附 原 課 程 教 學 大 綱 送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由 召 集 人 協 同 各 專 業 老 師 認 定 之 ( 二 ) 依 本 校 語 言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 語 言 中 心 英 文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抵 免 及 重 補 修 之 規 定 : 大 一 英 文 ( 一 ) ( 二 ) 及 大 二 英 語 聽 講 等 3 門 通 識 核 心 必 修 英 文 課 程 因 日 間 進 修 部 學 生 程 度 及 課 程 能 力 指 標 有 差 距, 除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內 所 述 規 定 外, 另 有 以 下 幾 項 衍 生 之 相 關 規 定 ( 如 課 程 抵 免 及 日 間 部 重 補 修 學 生 改 修 夜 間 進 修 部 同 科 目 課 程 之 原 則 )( 依 據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語 言 中 心 99 學 年 度 第 8 次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 1. 日 間 部 課 程 原 則 上 不 得 改 修 夜 間 部 課 程 ( 抵 免 時, 本 校 日 間 部 課 程 得 抵 免

22 進 修 部 課 程, 但 進 修 部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日 間 部 課 程 ) 2. 日 間 部 大 四 重 補 修 生 欲 改 修 進 修 部 同 科 目 者, 須 檢 附 衝 堂 證 明 及 該 生 所 屬 系 所 之 系 主 任 簽 章 同 意,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語 言 中 心 申 請 核 可 3. 延 修 生 ( 大 五 以 上 ) 有 上 述 改 修 需 求 者, 須 檢 附 所 屬 系 所 之 系 主 任 同 意 信 及 簽 章,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語 言 中 心 申 請 核 可 ( 三 ) 依 本 校 博 雅 教 育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 凡 申 請 抵 免 通 識 多 元 選 修 課 程 須 檢 附 原 課 程 之 教 學 大 綱 及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資 料 ( 四 ) 依 本 校 體 育 室 會 議 決 議 : 1. 轉 入 二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體 育 學 科 不 可 抵 免 一 二 年 級 體 育 必 修 課 程 學 年 度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生 需 通 過 體 適 能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1600 公 尺 跑 走 檢 測, 方 能 畢 業 詳 見 本 校 提 升 體 適 能 能 力 實 施 辦 法 ( 五 ) 依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1. 抵 免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選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原 則 如 下 : (1)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均 相 同 者 (2)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其 內 容 相 同 者 ( 需 另 附 原 校 教 學 大 綱 以 茲 證 明 ) 2. 欲 申 請 抵 免 專 業 選 修 者, 請 於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紙 本 註 明 擬 抵 免 之 科 目 名 稱, 必 要 時 需 檢 附 原 校 教 學 大 綱, 經 審 查 核 可 後, 始 得 辦 理 抵 免 ( 六 ) 依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1. 轉 入 二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已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不 分 組, 故 104 學 年 度 轉 入 本 系 二 年 級 學 生 須 就 四 個 專 業 分 類 選 擇 一 主 修 27 學 分 及 另 一 副 修 24 學 分 抵 免, 以 作 為 未 來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之 依 據 2. 轉 入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本 系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已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分 為 應 用 經 濟 組 與 管 理 組 兩 組, 故 104 學 年 度 轉 入 本 系 三 年 級 學 生 須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結 果 之 組 別 審 查 學 分 抵 免, 以 作 為 未 來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之 依 據 ( 七 ) 依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本 系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可 採 用 下 列 對 等 證 照 申 請 免 修 : 1. 可 以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建 築 製 圖 ( 甲 或 乙 級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甲 或 乙 級 ) 或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電 腦 繪 圖 ( 丙 級 ) 申 請 免 修 工 程 圖 學 一, 但 仍 應 另 修 習 土 木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補 足 該 免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以 滿 足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規 定 2. 可 以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測 量 - 工 程 測 量 ( 甲 或 乙 級 ) 或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測 量 - 地 籍 測 量 ( 甲 或 乙 級 ) 申 請 免 修 測 量 實 習, 但 仍 應 另 修 習 土 木 系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以 補 足 該 免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以 滿 足 畢 業 總 學 分 之 規 定 ( 八 ) 依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1. 擬 抵 免 本 系 之 科 目 成 績 最 低 分 需 達 六 十 一 分 方 得 以 抵 免, 申 請 抵 免 時 需 附 原 校 之 成 績 證 明 2. 抵 免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選 修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原 則 如 下 : 21

23 (1) 科 目 內 容 以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之 課 程 為 優 先 抵 免 (2)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各 年 級 學 分 一 覽 表 上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最 低 要 求 的 一 半 學 分 為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 不 足 一 學 分 以 一 學 分 計 ) ( 亦 即 大 學 日 間 部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十 學 分 ; 四 技 進 修 部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九 學 分 ) (3) 一 般 選 修 學 分 之 抵 免 依 各 年 級 學 分 一 覽 表 上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最 低 要 求 的 一 半 學 分 為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上 限 ( 不 足 一 學 分 以 一 學 分 計 ) ( 亦 即 大 學 日 間 部 一 般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五 學 分 ; 四 技 進 修 部 一 般 選 修 學 分 至 多 可 抵 免 八 學 分 ) (4) 欲 抵 免 之 專 業 必 修 如 為 轉 入 年 級 未 修 習 之 課 程, 不 予 接 受 抵 免 ( 九 ) 依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轉 入 二 三 年 級 學 分 抵 免 之 特 別 規 定 : 1. 凡 外 校 相 關 學 制 轉 入 本 系 就 讀 之 轉 學 生 或 新 生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者, 除 須 符 合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外, 其 科 目 抵 免 之 分 數 審 核 標 準 為 70 分 ( 含 ) 另 修 讀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大 學 ( 外 校 )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後, 考 取 本 系 大 學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者, 亦 同 2.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但 抵 免 未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之 科 目 須 補 修 ;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足 以 認 為 相 同, 且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得 予 同 意 抵 免 3.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多 抵 少, 抵 免 後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少 抵 多 時 須 重 補 修, 或 由 系 辦 審 查 核 可 後, 得 選 修 其 他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科 目 補 足 之 ( 惟 須 由 原 授 課 老 師 指 定 ) 4. 專 業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且 為 本 系 相 關 領 域 者, 若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得 提 列 為 專 業 選 修 5. 專 業 科 目 若 及 格 但 未 達 本 系 分 數 標 準 者, 得 提 列 為 一 般 選 修 六 五 專 畢 業 生,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中 職 階 段, 其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七 錄 取 報 到 生 應 依 本 校 註 冊 須 知 ( 另 行 通 知 ) 規 定 辦 理 繳 費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八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九 錄 取 生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制 ; 可 否 申 請 轉 系, 由 原 學 系 決 定 之 十 錄 取 生 如 具 有 僑 生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生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合 格 後, 其 學 籍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一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學 生 須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外, 尚 需 通 過 英 文 體 適 能 及 多 元 學 習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方 得 畢 業, 詳 情 請 見 十 三 如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放 榜 後 十 日 內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申 訴 書 內 應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供 本 校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考 22

24 二 本 校 受 理 申 訴 案 後, 即 召 開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拾 肆 附 註 : 一 本 校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表 如 下 ( 本 表 係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104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之 收 費 標 準 ): ( 一 ) 日 間 學 制 單 位 : 元 / 每 學 期 院 系 別 人 文 及 管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生 物 資 源 學 院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收 費 項 目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系 休 閒 產 業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生 物 技 術 與 動 物 科 學 系 森 林 暨 自 然 資 源 學 系 園 藝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學 費 15,499 15,644 15,651 15,644 雜 費 6,771 10,016 9,799 10,016 總 計 22,270 25,660 25,450 25,660 ( 二 ) 進 修 學 制 : 進 修 學 士 班 ( 四 技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 每 一 學 分 學 雜 費 為 912 元 ( 學 費 684 元 雜 費 228 元 ), 按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收 取 學 分 費 ;0 學 分 者 以 上 課 時 數 計 列 二 本 校 新 生 諮 詢 服 務 如 下 : [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 學 生 宿 舍 ] 洽 詢 電 話 : ( 男 宿 ) ( 女 宿 ) 網 址 : [ 就 學 貸 款 ]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 學 雜 費 減 免 ]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設 有 書 卷 獎 及 英 檢 等 獎 勵 辦 法, 洽 詢 電 話 : 網 址 : 拾 伍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採 網 路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23

25 附 表 一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造 字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組 別 電 話 手 機 需 造 字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在 輸 入 時, 如 遇 有 電 腦 無 該 字 時, 請 先 用 * 替 代 輸 入, 再 填 寫 下 表 :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登 錄 ) 監 護 人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登 錄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 請 依 實 際 需 要 造 字 項 目 勾 記, 需 造 字 之 字 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工 整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二 本 表 請 於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後,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處 理 結 果 依 准 考 證 所 載 為 準 傳 真 號 碼 : 三 個 人 資 料 須 造 字 之 考 生 務 必 將 本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處 理, 以 免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影 響 您 的 權 利 四 本 校 造 字 完 成 後, 由 本 校 印 製 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 如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後 之 相 關 資 訊 ), 將 會 顯 示 正 確 姓 名 或 地 址, 惟 因 個 人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印 表 機 之 不 同, 恐 會 造 成 缺 字 現 象, 請 考 生 勿 需 擔 心 24

26 附 表 二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系 年 級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查 覆 分 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計 新 台 幣 元 整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說 明 : 25 回 覆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一 複 查 期 限 :104 年 8 月 6 日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複 查 費 用 : 每 一 科 目 新 台 幣 50 元, 一 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三 複 查 手 續 :( 一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二 )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 如 附 表 二 )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正 本 郵 政 匯 票 (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寫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一 段 一 號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字 樣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三 ) 附 回 郵 標 準 信 封 一 個, 請 貼 足 郵 資 ( 限 時 掛 號 )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四 請 寫 明 複 查 之 科 目 ; 同 一 科 目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成 績 複 查 僅 就 漏 閱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 累 ) 計 分 數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六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7 附 表 三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為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作 業, 特 委 託 君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簽 名 蓋 章 : 被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被 委 託 人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簽 名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6

28 附 表 四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戶 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 E - m a i l 應 附 證 件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所 繳 證 件,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予 退 還 注 意 事 項 一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中 午 前 將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接 獲 通 知 後 即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直 接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本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二 提 出 本 申 請 者, 請 勿 先 行 繳 納 報 名 費 用, 倘 逕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者, 不 再 受 理 此 申 請 27

29 附 表 五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戶 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日 : 夜 : 行 動 : E - m a i l 應 附 證 件 縣 市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所 繳 證 件,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予 退 還 注 意 事 項 一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中 午 前 將 本 申 請 書 及 應 附 證 件 先 行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本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將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接 獲 通 知 後 即 可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後 即 可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本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文 件 亦 請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繳,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二 提 出 本 申 請 並 獲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減 免 報 名 費 360 元 28

30 附 表 六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退 費 申 請 書 一 考 生 報 名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因 下 列 因 素,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轉 帳 明 細 表 正 本 及 存 簿 首 頁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填 寫 報 名 表 者 註 :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其 餘 恕 不 受 理 退 費 申 請 三 考 生 本 人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如 下, 退 費 款 項 將 逕 撥 入 該 帳 戶 內 : 戶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手 機 :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 郵 局 支 局 局 號 : 帳 號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繳 費 帳 號 :883 報 考 組 別 年 級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29

31 附 表 七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特 種 考 生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切 結 書 考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 退 伍 未 滿 五 年 ) 身 分, 謹 此 切 結 保 證 退 伍 以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或 轉 學 考 試, 未 曾 以 此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紀 錄 今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特 繳 驗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 正 反 面 )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如 有 不 實,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報 考 組 別 報 考 系 別 年 級 系 年 級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連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服 務 軍 種 兵 籍 號 碼 實 際 在 營 服 務 期 間 年 個 月 入 伍 日 期 年 月 日 退 伍 日 期 年 月 日 備 註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 具 結 ( 請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0

32 附 表 八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學 歷 證 件 欲 報 考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所 持 有 之 學 校 證 書,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若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 具 結 ( 請 簽 名 ) 報 考 學 系 :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33 附 錄 一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即 可 入 場 ;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場, 經 制 止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場 後, 應 迅 速 對 號 就 座, 經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仍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考 生 就 座 後, 未 經 監 試 人 員 許 可 不 得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不 得 書 寫 畫 記 翻 閱 試 題 本 或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制 止 仍 再 犯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離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入 場,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未 帶 前 列 證 件 入 場 應 試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起 前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試 務 組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監 試 人 員 對 考 生 身 分 存 疑, 無 法 確 認 考 生 身 分 時, 得 要 求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號 入 座 ;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確 認 座 位 標 示 單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確 無 誤, 如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且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換 至 編 定 之 座 位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 二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或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分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同 一 考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編 定 之 試 場,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於 作 答 前,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一 分 ( 二 ) 於 作 答 後,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他 考 生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不 論 考 生 作 答 與 否, 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誤 入 不 同 考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誤 入 同 一 考 區 之 試 場 應 試 且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四 考 生 應 使 用 印 有 本 人 准 考 證 號 碼 之 答 案 卷 應 試 ; 考 生 就 座 後, 應 先 目 視 確 認 答 案 卷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正 確 無 誤, 並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不 得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換 用 正 確 之 答 案 卷 作 答, 不 扣 減 其 成 績 ( 二 )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發 現 者, 不 換 用 答 案 卷 作 答,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三 )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五 考 生 除 必 備 文 具 物 品 外, 不 得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 除 招 生 簡 章 中 註 明 准 予 使 用 不 具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電 子 計 算 機 之 考 科 ) 入 場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有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事, 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檢 查 之 個 人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將 行 動 電 話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32

34 六 凡 持 有 視 覺 障 礙 殘 障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依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本 錯 誤 缺 漏 污 損 或 印 刷 不 清 時, 應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文 具 試 題 答 案 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或 以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所 有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均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一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不 聽 勸 阻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並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十 二 考 生 答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因 病 因 故 ( 如 廁 等 ) 須 暫 時 離 座 者, 須 經 監 試 人 員 同 意 及 陪 同 下, 始 准 離 座,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考 生 經 治 療 或 處 理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時, 仍 可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試 題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考 生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二 十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33

35 附 錄 二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五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受 理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檢 附 之 國 外 學 歷 文 件 所 為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學 歷 之 認 定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並 經 公 告 之 名 冊 三 驗 證 : 指 申 請 人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向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為 真 四 查 證 : 指 學 校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第 4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採 認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5 條 申 請 人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受 理 學 校 得 逕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或 請 申 請 人 辦 理 驗 證 第 六 條 第 八 項 及 第 九 項 之 申 請 人, 得 以 經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資 料 第 6 條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34

36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同 級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應 各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申 請 人 修 業 時 間 達 第 一 項 或 第 五 項 所 定 修 業 期 限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學 校 就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學 制 等 綜 合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後 予 以 採 認 申 請 人 入 學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依 國 外 學 校 規 定 須 跨 國 ( 不 包 括 我 國 ) 修 習 者,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國 外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學 校 查 證 認 定 後, 其 跨 國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當 地 修 業 期 限, 且 該 跨 國 修 習 學 校 應 符 合 第 四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持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設 立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定 之 學 位 專 班 學 歷 入 學 者, 其 停 留 國 內 大 學 之 修 業 期 限 得 併 計 為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項 所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除 藝 術 類 文 憑,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外,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或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採 認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各 校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採 認 前 項 採 認 如 有 疑 義 時,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歷 採 認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採 認 ; 該 小 組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規 定, 由 學 校 定 之 經 前 項 學 校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後 仍 無 法 逕 行 採 認 者, 學 校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各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或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學 校 權 責 機 關 或 其 認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35

37 第 10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採 認 : 第 11 條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書 ( 明 )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採 認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核 定,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分 部 及 學 位 專 班,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符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獲 錄 取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請 申 請 人 繳 還 及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第 12 條 國 內 各 用 人 或 考 試 機 構 採 認 國 外 學 歷 者, 得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參 照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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