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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unghai University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編 印 單 位 : 東 海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中 港 路 三 段 181 號 服 務 專 線 : 或 轉 22601~22607 招 生 網 址 :

2 101 年 1 月 101 年 2 月 101 年 3 月 101 年 4 月 101 年 5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學 年 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日 期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報 名 費 繳 費 生 列 印 准 證 日 期 ( 詳 見 第 70~73 頁 日 期 暨 時 間 表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可 參 加 複 名 單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 須 複 者 寄 發 複 通 知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繳 費 公 告 複 口 時 間 地 點 一 般 系 所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09:00 至 1 月 31 日 晚 上 12:00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09:00 至 2 月 7 日 晚 上 12:00 一 般 系 所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09:00 至 2 月 1 日 下 午 03:00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09:00 至 2 月 8 日 下 午 03: 年 2 月 24 日 起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3 月 4 日 一 般 系 所 :101 年 ( 部 份 系 所 為 4 至 6 日 ) 101 年 3 月 23 日 初 :101 年 3 月 23 日 上 午 09:00 至 3 月 30 日 中 午 12:00 複 :101 年 4 月 13 日 上 午 09:00 至 4 月 20 日 中 午 12:00 初 :101 年 3 月 23 日 上 午 09:00 至 3 月 30 日 下 午 03:00 複 :101 年 4 月 13 日 上 午 09:00 至 4 月 20 日 下 午 03: 年 3 月 27 日 複 日 期 ( 詳 見 第 70~73 頁 日 期 暨 時 間 表 ) 101 年 3 月 30 日 至 4 月 1 日 公 告 複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成 績 單 101 年 4 月 13 日 正 取 生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101 年 4 月 23 日 至 4 月 27 日 備 取 生 就 讀 登 記 101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09:00 至 5 月 8 日 下 午 05:00 備 取 生 唱 名 遞 補 驗 證 報 到 101 年 5 月 28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新 生 開 學 日 止

3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之 網 路 相 關 服 務 傳 送 行 動 電 話 簡 訊 通 知 ( 報 名 時 需 正 確 填 寫 電 子 郵 件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 網 路 公 告 網 路 購 買 簡 章 確 認 通 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確 認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填 表 申 請 確 認 通 知 就 讀 登 記 確 認 通 知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表 錄 取 名 單 初 合 格 名 單 複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生 缺 額 人 數 一 覽 表 附 表 1-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附 表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3- 持 國 外 學 歷 生 切 結 書 附 表 4-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地 址 修 改 各 項 資 訊 查 詢 功 能 成 績 複 查 就 讀 登 記 附 表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附 表 6- 在 校 成 績 暨 名 次 證 明 書 附 表 7- 音 樂 系 曲 表 附 表 8- 音 樂 系 已 學 習 或 演 出 過 的 主 要 曲 表 附 表 9- 驗 證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表 10-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補 列 印 報 名 表 或 繳 費 資 料 初 放 榜 前 (101 年 3 月 12 日 09:00 至 3 月 18 日 17:00) 複 放 榜 前 (101 年 4 月 2 日 09:00 至 4 月 8 日 17:00)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 報 名 填 表 繳 費 報 名 結 果 等 資 訊 查 詢 報 名 人 數 查 詢 : 報 系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人 數 查 詢 准 證 查 詢 列 印 成 績 查 詢 結 果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狀 態 查 詢 就 讀 登 記 就 讀 登 記 查 詢 補 列 印 學 籍 基 本 資 料 表 就 讀 登 記 與 報 到 情 況 查 詢

4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錄 壹 修 業 年 限 1 貳 報 名 日 期 1 參 報 名 手 續 繳 費 日 期 1 肆 報 名 手 續 1 伍 寄 送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口 相 關 資 料 3 陸 報 名 相 關 4 柒 准 證 5 捌 日 期 地 點 5 玖 總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規 定 6 拾 放 榜 6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7 拾 貳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7 拾 參 生 申 訴 處 理 9 拾 肆 碩 士 班 入 學 甄 第 一 名 獎 學 金 辦 法 9 拾 伍 註 冊 入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0 拾 陸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報 資 格 10 附 錄 一 日 期 暨 時 間 表 70 附 錄 二 東 海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場 規 74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75 附 錄 四 生 學 歷 ( 力 ) 代 碼 表 77 附 錄 五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一 覽 表 80

5 一 般 系 所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系 所 頁 碼 一 般 系 所 碩 士 班 學 院 系 所 名 稱 頁 碼 系 所 名 稱 頁 碼 中 國 文 學 系 11 日 本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14 文 學 院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12 哲 學 系 15 歷 史 學 系 13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16 生 命 學 系 18~19 化 學 系 17 應 數 學 系 20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2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24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22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25 環 境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23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26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29 管 理 學 院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27 統 計 學 系 30 會 計 學 系 28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31 經 濟 學 系 32 社 會 學 系 35 社 會 學 院 政 治 學 系 33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36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學 系 34 教 育 研 究 所 37 農 學 院 畜 產 與 生 物 技 學 系 38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41 食 品 學 系 39~40 美 術 學 系 42~43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50~51 創 意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44~47 景 觀 學 系 52 建 築 學 系 48~49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系 53~54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院 系 所 名 稱 頁 碼 文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5 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6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高 階 醫 務 工 程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7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8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59 管 理 學 院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0 高 階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1~63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學 系 第 三 部 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4 社 會 學 院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5 公 共 事 務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6 美 術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7 創 意 設 計 暨 藝 術 學 院 工 業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8 景 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69

6 東 海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0 年 11 月 28 日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壹 修 業 年 限 一 般 生 為 1 至 4 年, 在 職 生 為 1 至 6 年 貳 報 名 日 期 一 報 名 : 一 律 以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報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報 資 格 欄 之 規 定 二 報 名 日 期 : ( 一 ) 一 般 系 所 : 自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9:00 至 1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12:00 止 ( 二 ) 在 職 專 班 : 自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9:00 至 2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12:00 止 註 : 為 免 網 路 塞 車 而 延 誤 報 名, 請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參 報 名 費 繳 費 日 期 一 報 名 費 : 除 音 樂 系 美 術 系 甲 組 美 術 系 在 職 專 班 等 為 2,000 元 外, 餘 一 律 為 1,300 元 複 生 不 需 另 外 繳 交 複 費 二 繳 費 日 期 : ( 一 ) 一 般 系 所 : 自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9:00 至 2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00 止 ( 二 ) 在 職 專 班 : 自 101 年 1 月 2 日 上 午 9:00 至 2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00 止 註 : 複 生 不 需 另 外 繳 交 複 費 肆 報 名 手 續 ( 完 成 下 列 手 續 後,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確 認 報 名 繳 費 結 果 ) 一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 點 選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選 擇 報 之 系 所 組 別 後, 輸 入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 二 )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畢, 並 經 確 認 無 誤 送 出 後, 即 在 線 上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留 存 備 查 ( 注 意 : 報 名 資 料 經 生 確 認 送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系 所 組 別 報 身 分 報 資 格 地 點 或 選 ) ( 三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再 於 線 上 任 選 一 種 報 名 費 繳 款, 同 時 列 印 繳 費 資 料 並 在 繳 費 期 限 前 辦 理 繳 費 ( 以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款 者, 不 需 列 印 繳 費 資 料, 直 接 依 系 統 指 示 步 驟 進 行 轉 帳 手 續 ) 註 :1. 報 名 時 若 您 的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卻 無 法 成 功 傳 送 或 有 問 題 時, 可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上 班 時 間 內 (8:00~12:00;13:30~17:00) 來 電 洽 詢, 聯 絡 電 話 (04) 或 轉 分 機 22601~ 身 心 障 礙 生 於 應 時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生 註 記 欄 註 記,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填 具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使 ), 連 同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者 恕 不 安 排 應 服 務 -1-

7 3.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即 無 法 在 線 上 修 改, 除 報 系 所 組 別 報 身 分 報 資 格 地 點 或 選 不 得 更 改 外, 資 料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在 自 存 之 網 路 報 名 表 上 更 正 後 傳 真 (04) 本 校 招 生 組, 以 憑 辦 理 資 料 更 正 ( 請 於 傳 真 10 分 鐘 後, 來 電 (04) 確 認 是 否 收 件 ) 4. 輸 入 資 料 時 如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的 字, 請 以? 符 號 代 替, 並 填 寫 造 字 回 覆 表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使 ) 傳 真 本 校 ( 不 需 造 字 者, 請 勿 回 傳 ), 否 若 有 影 響 生 權 益 情 形 時, 責 任 自 負 二 繳 納 報 名 費 ( 一 ) 繳 費 : 生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自 行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繳 費 ( 注 意 : 每 一 報 名 號 均 對 應 不 同 繳 費 帳 號, 請 依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繳 費, 勿 借 人 帳 號 繳 費 ; 若 報 名 一 系 所 組 以 上 者, 需 分 別 以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繳 費, 以 免 報 名 無 效 ) 1. 網 路 ATM 轉 帳 繳 款 ( 需 自 備 有 IC 金 融 卡 讀 卡 機, 手 續 費 自 付 ) 生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網 路 ATM 繳 費, 再 依 系 統 指 示 步 驟 進 行 轉 帳 手 續, 交 易 成 功 後 自 行 列 印 轉 帳 交 易 結 果, 同 時 確 認 交 易 結 果 表 之 繳 款 帳 號 金 額 等 是 否 正 確 且 交 易 成 功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ATM) 轉 帳 繳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生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款,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14 碼 銀 行 繳 費 帳 號 轉 帳 繳 費 程 圖 示,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全 省 各 地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3. 至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櫃 臺 繳 款 ( 免 收 手 續 費 ) 生 於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兆 豐 商 銀 臨 櫃 繳 費, 系 統 會 自 動 產 生 繳 款 專 憑 條 ( 內 含 14 碼 銀 行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金 額 ), 請 列 印 繳 款 專 憑 條 後 再 持 往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臺 繳 款 ( 各 分 行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請 見 簡 章 第 80~83 頁 ) ( 二 ) 繳 費 查 詢 : 無 論 以 何 種 繳 款, 務 請 在 繳 費 30 分 鐘 後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選 擇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生 若 已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但 未 按 時 繳 費 或 繳 費 未 成 功 者, 報 名 均 屬 無 效 ( 三 ) : 1. 因 近 年 詐 騙 案 頻 傳, 金 融 安 全 控 管 機 制 趨 嚴, 金 融 卡 不 一 定 有 轉 帳 功 能, 請 先 確 認 是 否 有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2. 請 依 所 選 擇 之 繳 款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手 續, 繳 費 後 請 將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單 存 執 聯, 或 網 路 ATM 交 易 結 果 表 留 存 備 查 ; 若 因 報 名 費 轉 帳 帳 號 輸 入 錯 誤 或 轉 帳 不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責 任 自 負 3. 低 收 入 戶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請 於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時 在 低 收 入 戶 生 註 記 欄 註 記, 並 請 先 依 上 列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 請 至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使 ), 連 同 各 縣 巿 政 府 或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預 定 於 101 年 3 月 中 旬 全 數 退 還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 報 二 系 所 組 以 上 者, 以 優 待 一 系 所 組 為 限, 勿 重 複 申 請 -2-

8 三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 一 ) 報 名 生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繳 費 後, 除 屬 於 下 列 第 ( 二 ) 項 所 列 之 情 形, 報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外, 不 須 於 報 名 時 寄 送 報 名 表 或 學 經 歷 證 件 惟 錄 取 後, 須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驗 符 合 報 資 格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本, 否 正 取 生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備 取 生 取 消 遞 補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下 表 所 列 碩 士 班 生 應 於 101 年 2 月 1 日 前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於 2 月 8 日 前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自 備 信 封 將 表 列 應 繳 資 料 ( 請 在 文 件 右 上 角 註 明 報 系 所 組 別 ), 掛 號 郵 寄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中 港 路 三 段 181 號 東 海 大 學 招 生 組 收, 以 憑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或 辦 理 報 名 費 優 待 應 服 務 等 事 項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者, 以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論, 或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或 不 予 安 排 應 服 務 事 項, 請 勿 遺 誤 適 對 象 應 繳 交 資 料 持 國 外 學 歷 生 以 相 關 學 系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化 材 系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統 計 系 甲 組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畜 產 系 甲 乙 丙 組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法 律 系 甲 乙 組 生 申 請 應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優 待 生 1.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生 切 結 書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使 ) 2.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相 關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相 關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1. 身 心 障 礙 生 應 服 務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者 手 冊 影 本, 或 由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1.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2. 各 縣 巿 政 府 或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伍 寄 送 各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口 相 關 資 料 生 報 系 所 之 中, 訂 有 書 面 審 查 或 規 定 需 繳 交 口 相 關 資 料 者 ( 詳 見 本 簡 章 各 該 系 所 欄 之 規 定 ), 請 依 下 列 寄 送 報 系 所 : 一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列 印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二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信 封 袋 上 三 將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裝 入 上 述 之 信 封 內, 並 依 照 報 系 所 規 定 時 間 (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逕 寄 各 系 所 指 定 信 箱 ( 詳 見 報 系 所 附 註 欄 );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或 資 料 不 全 致 影 響 成 績 者, 責 任 自 負 生 寄 出 審 查 資 料 後, 請 自 行 連 結 中 華 郵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 郵 件 查 詢 國 內 快 捷 / 包 裹 / 掛 號 查 詢, 輸 入 寄 件 時 郵 局 所 給 予 的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上 的 號 碼 即 可 查 詢 是 否 已 收 件 -3-

9 陸 報 名 相 關 一 本 簡 章 所 稱 大 學, 為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院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未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或 認 可 者 不 得 報 ; 國 內 專 學 校 經 改 制 為 學 院 或 大 學 者, 專 部 畢 業 生 均 應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二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大 五 以 上 延 畢 生 ) 之 學 歷 ( 力 ) 欄, 一 律 填 寫 101 年 6 月 大 學 畢 業 三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三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四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者, 如 經 錄 取 應 於 本 校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逾 期 未 繳 交 或 未 符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一 )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一 份 ( 二 )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 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一 份 ( 報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五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錄 取 通 知 重 要 文 件 之 寄 發, 均 以 報 名 時 輸 入 之 通 訊 地 址 為 準, 務 請 輸 入 101 年 9 月 前 可 正 確 收 件 之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如 有 變 更 可 於 101 年 3 月 12 日 至 3 月 18 日 4 月 2 日 至 4 月 8 日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通 訊 地 址 修 改 申 請 修 改, 或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填 寫 就 讀 學 校 地 址, 務 請 填 寫 宿 舍 房 號 或 系 級 名 稱, 否 如 因 地 址 有 誤 或 所 填 地 址 無 人 收 件 而 損 害 生 權 益 者, 自 行 負 責 六 在 職 生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不 包 含 服 義 務 兵 役 役 期, 以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報 系 所 組 別 報 身 分 報 資 格 地 點 或 選 且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規 定 ) 八 生 報 名 資 格 審 核 結 果, 約 於 繳 費 完 成 後 3 個 工 作 日 上 網 公 布, 生 可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點 選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資 格 九 生 繳 費 後 除 有 合 於 下 列 第 十 項 之 情 況 准 予 部 份 退 費 外, 餘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十 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本 校 將 拒 絕 報 名, 並 請 於 2 月 24 日 前 填 寫 退 費 申 請 表,, 檢 附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傳 真 本 校, 所 繳 之 報 名 費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300 元 後, 餘 款 預 定 於 3 月 中 旬 退 還 十 一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之 生, 如 於 日 後 發 現 報 資 格 不 符 時, 即 取 消 報 錄 取 資 格,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二 現 役 軍 人 或 軍 警 院 校 畢 業 生 或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或 現 在 公 務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能 否 報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生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入 學 就 讀 情 形 時,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三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得 憑 准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但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申 請 緩 徵 十 四 凡 經 本 校 核 准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再 報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組 之 招 生,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除 上 列 情 事 外, 且 意 圖 以 讓 渡 入 學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經 檢 舉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本 校 校 規 議 處 十 五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交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本 如 經 發 現 報 資 格 不 符,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倘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責 任 十 六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4-

10 柒 准 證 一 本 項 准 證 由 生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凡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手 續, 且 經 本 校 審 查 合 於 報 資 格 者, 請 於 101 年 2 月 24 日 起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 點 選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選 擇 資 訊 查 詢 准 證 查 詢 列 印, 即 可 在 網 頁 上 自 行 以 A4 紙 列 印 准 證 場 位 置 圖 ( 場 地 點 場 號 碼 等 相 關 資 訊 均 詳 列 於 准 證 ) 二 生 列 印 准 證 後, 應 仔 細 核 對 准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如 有 錯 誤 至 遲 應 於 101 年 3 月 1 日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組 申 請 更 正, 否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三 生 應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代 替 ),),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依 場 規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四 生 於 期 間 准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區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捌 日 期 地 點 一 : 本 校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大 部 分 系 所 組 採 一 階 段 ( 指 不 予 篩 選, 全 部 生 均 在 一 個 階 段 就 完 成 所 有 的 ), 亦 有 若 干 系 所 組 分 二 階 段 ( 指 必 須 先 經 初 篩 選 後, 達 初 合 格 標 準 者 再 予 以 複 ) 各 系 所, 詳 見 各 該 系 所 組 欄 之 規 定 二 日 期 : 各 系 所 日 程 請 見 簡 章 附 錄 一 日 期 暨 時 間 表 ( 第 70 至 73 頁 ) ( 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1 年 3 月 4 日 舉 行 ( 分 初 複 二 階 段 者, 複 日 期 於 101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1 日 舉 行 ) ( 二 ) 各 系 所 碩 士 班 :101 年 舉 行 ( 部 份 系 所 為 3 月 4 至 6 日 ; 分 初 複 二 階 段 系 所, 複 日 期 於 101 年 3 月 31 日 至 4 月 1 日 舉 行 ) 三 筆 地 點 : ( 一 ) 台 中 區 : 本 校 ( 台 中 巿 西 屯 區 台 中 港 路 三 段 181 號 ) ( 二 ) 台 北 區 : 選 部 國 家 場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一 段 72 號 ) 註 :1. 生 僅 能 選 擇 一 區 報,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區 2. 報 中 文 日 文 哲 學 美 術 音 樂 建 築 工 設 景 觀 等 系 各 學 系 在 職 專 班 生, 地 點 僅 能 選 擇 台 中 區, 台 北 區 未 設 筆 術 或 口 場 各 生 之 場 地 點 場 均 詳 列 在 准 證 上, 場 分 配 表 位 置 圖 並 於 前 一 日 分 別 於 本 校 文 理 大 道 入 口 處 國 家 場 公 布 四 符 合 複 資 格 生, 口 時 間 地 點, 定 於 101 年 3 月 27 日 公 布 於 各 該 系 所 網 頁 公 佈 欄, 請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 未 依 上 述 辦 理, 致 延 誤 口 時 間 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五 : ( 一 ) 本 簡 章 所 稱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以 具 四 運 算 (+ - % M) 三 角 函 數 指 數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不 具 儲 存 程 功 能 Non-Programable 者 為 限 凡 計 算 機 上 有 Prog. 儲 存 程 功 能, 一 律 不 得 使 -5- Prog. 鍵, 表 具 有

11 ( 二 ) 生 務 必 攜 帶 准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駕 照 或 健 保 IC 卡 代 替 ) 入 場 應, 違 者 依 場 規 ( 見 本 簡 章 第 74 頁 ) 之 規 定 處 理 ( 三 ) 筆 名 稱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係 為 區 分 不 同 題 之, 並 無 難 易 程 度 之 別 ( 如 統 計 學 A 為 工 工 系 生 使 題 統 計 學 B 為 企 管 系 生 使 題 ) ( 四 )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時, 除 在 本 校 公 布 外, 並 在 電 視 台 廣 播 電 台 公 告, 不 個 別 通 知 生 玖 總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規 定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 ( 一 ) 各 如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二 ) 各 成 績 總 成 績 至 多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以 四 捨 五 入 計 ( 三 ) 總 成 績 計 算 : 1. 總 分 為 非 百 分 制 者 : 總 成 績 為 各 ( 項 ) 成 績 之 總 和 2. 總 分 為 百 分 制 者 : 總 成 績 為 各 ( 項 ) 成 績 依 比 例 計 算 後 之 總 和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生 如 有 任 一 ( 含 書 面 審 查 口 ) 缺 或 零 分 或 成 績 未 達 該 系 ( 所 ) 組 訂 定 標 準 或 初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系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者, 按 分 數 高 低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按 分 數 高 低 遞 補 ( 三 ) 各 系 ( 所 ) 組 生 成 績 如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 四 )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組 訂 定 之 比 較 成 績,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五 ) 各 系 所 組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並 依 前 項 之 比 較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予 增 額 錄 取 ;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 六 ) 分 組 招 生 或 同 時 招 收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之 系 ( 所 ) 組,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經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各 系 所 組 所 列 辦 理 ( 七 ) 各 系 ( 所 ) 組 甄 招 生 之 缺 額, 得 至 本 補 足 缺 額 或 由 備 取 生 依 遞 補 拾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 ( 一 ) 無 複 之 系 所 組 專 班 : 預 定 101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 二 ) 有 複 之 系 所 組 專 班 : 1. 初 合 格 名 單 : 預 定 101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 同 時 寄 發 複 通 知 ) 2. 複 錄 取 名 單 : 預 定 101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二 公 布 : ( 一 )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 公 告 版 ( 二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查 詢 結 果 查 詢, 查 詢 結 果 -6-

12 三 成 績 單 寄 發 日 期 ( 均 以 平 信 寄 發 ): ( 一 ) 無 複 之 系 所 專 班 : 預 定 101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 二 ) 有 複 之 系 所 專 班 : 1. 初 未 合 格 者 : 預 定 101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2. 須 參 加 複 者 : 預 定 101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註 : 生 可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 查 詢, 請 點 選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查 詢 成 績 查 詢,, 查 詢 各 成 績 拾 壹 成 績 複 查 一 申 請 期 限 : ( 一 ) 無 複 生 :101 年 3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9:00 至 3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00 止 ( 二 ) 須 複 生 :101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9:00 至 4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止 二 申 請 : 一 律 以 網 路 申 請 辦 理, 請 於 上 列 時 間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選 擇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登 錄 申 請 三 繳 費 期 限 : ( 一 ) 複 查 費 繳 費 期 限 : 每 30 元, 請 於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下 午 03:00 前 完 成 繳 費, 未 按 時 繳 費 者 概 不 受 理 ( 二 ) 繳 費 : 複 查 之 繳 費 與 報 名 費 繳 費 相 同 ( 詳 見 簡 章 第 2 頁 ), 生 於 網 路 完 成 複 查 資 料 登 錄 後, 即 選 擇 任 一 繳 費 繳 費 四 : ( 一 ) 生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每 題 得 分 參 答 案, 或 影 印 卷 重 閱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相 關 資 料 ( 二 ) 未 錄 取 之 生,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實 際 成 績 符 合 錄 取 條 件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生, 經 複 查 發 現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異 議 ( 三 ) 複 查 完 竣 後, 即 將 複 查 結 果 製 作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回 覆 生 拾 貳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 ( 一 )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寄 發, 倘 於 4 月 18 日 止 仍 未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者, 請 即 來 電 (04)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之 期 限 者, 責 任 自 負,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 二 ) 報 到 時 間 :101 年 4 月 23 日 至 4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之 上 班 時 間 內 (8:00~12:00;13:30~17:00)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四 ) 報 到 : 親 自 或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持 規 定 繳 驗 文 件 到 校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 未 繳 驗 規 定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報 到 論 ) 凡 未 按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缺 額 由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生 不 得 異 議 -7-

13 二 備 取 生 : ( 一 ) 本 校 備 取 生 報 到 分 就 讀 登 記 驗 證 報 到 二 階 段 辦 理 報 到, 凡 有 意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必 須 按 下 列 規 定 先 行 於 網 路 辦 理 就 讀 登 記 後, 再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之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於 就 讀 登 記 時, 無 論 報 系 所 組 有 無 缺 額, 均 應 按 下 列 時 間 上 網 辦 理 就 讀 登 記 ( 注 意 : 就 讀 登 記 時, 如 尚 無 缺 額, 仍 應 辦 理 就 讀 登 記, 俟 完 成 驗 證 報 到 新 生 放 棄 就 讀 致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可 依 通 知 完 成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 任 一 階 段 未 完 成 者, 均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 二 ) 就 讀 登 記 : 1. 就 讀 登 記 通 知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以 掛 號 寄 發, 倘 於 4 月 27 日 止 仍 未 收 到 就 讀 登 記 通 知 者, 請 即 來 電 (04) 本 校 招 生 組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辦 理, 而 逾 就 讀 登 記 報 到 之 期 限 者, 責 任 自 負,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2. 遞 補 缺 額 公 告 日 期 : 預 定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在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公 布 3. 就 讀 登 記 時 間 : 自 101 年 5 月 2 日 上 午 09:00 起 至 5 月 8 日 下 午 05:00 止 4. 就 讀 登 記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辦 理 就 讀 登 記 ( 選 擇 招 生 類 別 就 讀 登 記 ), 同 時 輸 入 列 印 學 籍 基 本 資 料 表, 就 讀 登 記 成 功 傳 送 者, 招 生 系 統 隨 即 以 寄 發 確 認 通 知, 並 請 生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就 讀 登 記 查 詢 確 認 登 記 資 料 是 否 成 功 傳 送 逾 期 未 成 功 傳 送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 三 ) 驗 證 報 到 ( 限 已 完 成 就 讀 登 記 者 ): 1. 遞 補 錄 取 日 期 報 到 : (1)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之 系 ( 所 ) 組, 本 校 將 於 101 年 5 月 14 日 以 掛 號 通 知 該 系 ( 所 ) 組 已 完 成 就 讀 登 記 之 備 取 生, 並 定 於 101 年 5 月 28 日 辦 理 唱 名 遞 補 錄 取 作 業, 屆 時 請 依 通 知 所 列 之 時 間 地 點 到 場 聽 候 唱 名 依 遞 補, 經 唱 名 遞 補 者 應 即 持 規 定 繳 驗 文 件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 唱 名 不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權 利 論, 事 後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遞 補 (2) 101 年 5 月 28 日 之 後 若 有 完 成 報 到 生 放 棄 就 讀 致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依 以 電 話 或 簡 訊 或 通 知 由 已 完 成 就 讀 登 記 但 尚 未 經 唱 名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到 校 辦 理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2.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第 一 學 期 新 生 開 學 日 止 三 : ( 一 ) 正 備 取 生 登 記 報 到 情 況, 可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就 讀 登 記 就 讀 登 記 報 到 情 況 查 詢 ( 二 ) 正 取 生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交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經 歷 資 格 證 件 始 正 本, 未 繳 交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但 應 屆 畢 業 生 倘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補 件 切 結 書 ( 切 結 書 由 本 校 在 報 到 現 場 發 給 ) 並 依 本 校 核 准 之 期 限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本 校 不 另 通 知, 即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三 )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之 錄 取 生 應 於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逾 期 未 繳 交 或 未 符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一 份 2.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一 份 ( 報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8-

14 ( 四 ) 具 僑 生 身 分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否 不 予 認 定 ( 五 ) 錄 取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資 格 不 符, 或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證 明 如 於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 六 ) 經 錄 取 並 完 成 本 校 驗 證 報 到 手 續 者,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時, 請 填 寫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使 )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聲 明 放 棄, 經 本 校 查 核 無 誤 後, 始 得 領 回 報 到 時 所 繳 之 證 件 錄 取 生 放 棄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生 應 於 事 前 慎 重 慮 拾 參 生 申 訴 處 理 一 生 對 於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生 姓 名 准 證 號 碼 報 系 所 組 別 通 訊 地 址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於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或 申 訴 人 不 適 格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組 成 評 議 小 組 評 議 之 申 訴 案 件 以 書 面 評 議 為 但 情 形 特 殊 者,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評 議 以 一 次 為 限, 評 議 結 果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函 覆 申 訴 人 必 要 時 得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作 適 當 之 處 置 拾 肆 碩 士 班 入 學 甄 第 一 名 獎 學 金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報 就 讀 本 校 碩 士 班, 以 提 昇 本 校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凡 參 加 本 校 各 系 ( 所 ) 碩 士 班 ( 不 含 專 班 在 職 生 ) 入 學 甄 錄 取 正 取 第 一 名, 並 註 冊 就 讀 者, 得 申 請 東 海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甄 第 一 名 獎 學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獎 學 金 ) 但 甄 招 生 之 系 ( 所 ), 如 有 分 組 招 生 之 情 形 者, 該 系 ( 所 ) 推 薦 學 生 仍 以 一 名 為 限 ( 且 不 依 遞 補 ) 第 三 條 教 務 處 於 碩 士 班 甄 放 榜 後, 分 別 依 甄 入 學 符 合 資 格 者, 提 報 名 單 至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再 將 名 單 分 送 各 系 ( 所 ), 各 系 ( 所 ) 分 別 依 甄 入 學 符 合 資 格 者, 各 推 薦 一 名, 並 依 學 務 處 訂 定 期 限 將 初 審 合 格 學 生 資 料 送 請 學 務 處 彙 辦 推 薦 如 下 : 一 相 同 者, 依 總 成 績 最 高 者 推 薦 之 二 不 相 同 者, 依 選 分 別 錄 取 時, 概 以 生 總 分 為 排 標 準, 分 組 錄 取 時 由 系 ( 所 ) 自 訂 推 薦 推 薦 之 第 四 條 得 獎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一 次 發 給 獎 學 金 六 萬 元, 以 資 鼓 勵 第 五 條 學 務 處 將 各 系 ( 所 ) 資 料 彙 整, 經 獎 助 學 金 委 員 複 審 核 可 後 發 放 第 六 條 學 生 於 領 獎 期 間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ㄧ 者, 經 獎 助 學 金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予 以 追 回 或 保 留 : 一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有 一 成 績 不 格 者 -9-

15 二 休 學 或 退 學 者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特 殊 事 由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獎 助 學 金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請 行 政 會 議 核 定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拾 伍 註 冊 入 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錄 取 生 於 驗 證 報 到 後, 應 再 依 本 校 規 定 之 時 程 辦 理 繳 費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 除 按 時 繳 交 註 冊 學 雜 費 外, 本 人 仍 應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始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 除 因 病 或 重 大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校 核 准 延 期 辦 理 者 外, 逾 期 未 辦 理 上 列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新 生 除 因 病 需 長 期 休 養 治 療 或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或 應 徵 召 服 義 務 兵 役 或 遇 重 大 特 殊 事 故 者, 持 有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或 徵 集 令 或 重 大 特 殊 事 故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外,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自 驗 證 報 到 後 至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間,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三 除 上 述 因 可 予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外, 若 因 因 素 暫 時 無 法 就 讀 者, 仍 需 先 依 規 辦 理 繳 費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完 成 後, 再 持 學 生 證 註 冊 費 繳 費 證 明 金 融 機 構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休 學, 並 辦 理 休 學 離 校 手 續 註 冊 當 日 完 成 休 學 手 續 者, 得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 註 冊 日 後 申 請 休 學 者,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四 錄 取 新 生 如 有 精 神 異 常 或 患 有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可 能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或 衛 生 情 形 者, 本 校 得 依 學 之 規 定 令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視 實 際 情 況 處 理 五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系 ( 所 )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學 士 班 基 礎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格 始 准 畢 業, 但 不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六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費 收 費 標 準, 約 於 101 年 8 月 下 旬 公 布 茲 將 100 學 年 度 註 冊 費 收 費 標 準 列 如 下 表, 以 供 參 中 文 外 文 歷 史 物 理 化 學 生 化 材 工 工 電 機 企 管 國 貿 會 計 各 碩 士 系 所 別 日 文 哲 學 經 濟 政 治 行 政 社 會 數 學 環 工 資 工 畜 產 食 餐 旅 美 術 音 樂 建 築 工 設 財 金 統 計 資 管 在 職 專 班 社 工 教 育 法 律 景 觀 學 費 40,125 41,970 41,970 40,125 62,375 雜 費 8,092 13,850 14,319 8,826 電 腦 網 路 使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合 計 48,907 56,510 56,979 49,641 63,065 註 :1. 本 收 費 標 準 不 含 住 宿 費 音 樂 系 樂 器 維 護 指 導 費 建 築 系 建 築 設 計 指 導 費 等 2.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無 論 修 習 學 分 多 寡, 均 需 繳 交 上 述 全 額 費 ; 三 年 級 以 上 修 習 學 分 在 9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按 學 分 數 收 費, 超 過 9 學 分 者, 收 取 上 述 全 額 費, 未 修 習 任 何 學 分 者, 僅 需 繳 交 平 安 保 險 費 3. 詳 細 資 訊 請 參 閱 會 計 室 網 頁 : 學 雜 費 資 訊 拾 陸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報 資 格 ( 詳 見 第 11~69 頁 ) -10-

16 名 稱 110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含 甄 生 4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筆 : 1. 中 國 文 學 史 A( 佔 30%) 2. 中 國 思 想 史 ( 佔 20%) 3. 文 字 學 ( 包 括 文 字 學 聲 韻 學 訓 詁 學 )( 佔 20%) 二 口 ( 佔 30%) 1. 口 2. 中 國 文 學 史 3. 中 國 思 想 史 1. 生 可 提 供 研 究 報 告 或 著 作 資 料 供 口 委 員 參, 參 資 料 請 以 A4 規 格 裝 訂 成 冊, 並 請 於 101 年 2 月 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4 頁 第 伍 項 所 規 定 之, 掛 號 郵 寄 東 海 大 學 858 號 信 箱 中 國 文 學 系 收 2.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1. 為 達 國 際 化 加 強 研 究 生 收 集 學 術 資 料 能 力 特 開 設 高 級 英 文 中 文 文 獻 與 資 訊 專 題 課 程 2. 每 月 舉 辦 專 任 教 師 論 文 發 表 會, 每 年 舉 辦 全 國 性 或 國 際 性 學 術 研 討 會 3. 每 年 與 全 國 各 大 學 中 文 研 究 所 合 辦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提 供 學 生 論 文 發 表 園 地 4. 本 所 課 程 師 資 分 為 古 典 文 學 近 現 代 文 學 語 言 文 字 思 想 四 大 群 組, 陣 容 堅 強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劉 瑞 玲 小 姐 -11-

17 名 稱 120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英 語 教 學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2( 含 甄 生 5 名 ) 3( 含 甄 生 1 名 )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資 格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教 學 或 語 言 教 材 出 版 或 教 育 行 政 相 關 之 工 作 經 驗 一 初 ( 筆 ): 1. 英 文 作 文 ( 佔 20%) 2. 英 文 A( 包 括 聽 力 50% 閱 讀 50%)( 佔 20%) 3. 語 言 學 概 論 ( 佔 15%) 4. 英 語 教 學 法 ( 佔 15%) 二 複 ( 口 ): 佔 30% 初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能 參 加 複 口 時 間 地 點 相 關 事 項, 定 於 3 月 27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頁 系 公 佈 欄, 請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1. 口 2. 英 文 3. 語 言 學 概 論 4. 英 語 教 學 法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1.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錄 取 之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後 必 須 協 助 系 上 教 學 或 研 究 等 相 關 事 務 2.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本 碩 士 班 教 師 之 專 長 涵 蓋 多 個 學 術 領 域, 授 課 秉 持 大 學 部 一 貫 的 教 學 作 風, 全 部 以 英 語 教 授, 企 使 學 生 沈 浸 於 全 英 語 的 學 習 環 境 次, 本 碩 士 班 之 課 程 特 色, 在 於 整 體 之 規 劃 設 計, 強 調 英 語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作 並 重, 與 中 台 灣 多 所 國 高 中 與 小 學 合 作, 提 供 學 生 實 際 課 堂 教 學 機 會 主 要 研 究 領 域 為 英 語 教 學 應 語 言 學 語 言 測 驗 外 語 習 得 閱 讀 與 寫 作 教 學 等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彭 桂 香 小 姐 -12-

18 名 稱 130 歷 史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含 甄 生 3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專 業 語 文 ( 中 英 文 ) 2. 中 國 史 3. 世 界 史 1. 中 國 史 2. 世 界 史 本 系 創 立 於 1955 年, 是 台 灣 第 二 個 歷 史 系,1970 年 設 立 歷 史 研 究 所, 研 究 向 以 中 國 近 世 社 會 文 化 史 為 主 軸, 並 強 調 歷 史 學 與 學 之 際 整 合 本 系 教 育 標 為 1. 培 育 學 生 歷 史 思 與 意 識 2. 培 育 優 秀 歷 史 教 育 人 才 3. 培 育 史 學 專 業 研 究 人 才 教 師 研 究 類 群 包 括 : 中 國 中 古 社 會 文 化 史 唐 代 政 治 史 中 古 史 學 中 國 近 世 社 會 史 明 清 政 治 史 中 國 現 代 史 中 國 近 代 思 想 史 近 代 中 國 婦 女 史 台 灣 基 督 教 史 中 國 思 想 史 東 南 亞 華 人 史 中 國 古 學 電 影 發 展 史 等 本 系 與 國 內 研 究 機 構 如 中 研 院 國 史 館 積 極 合 作, 與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思 勉 人 文 等 高 等 研 究 所 有 教 師 交 換 計 劃 本 系 學 生 也 可 修 習 外 國 和 境 外 大 學 課 程, 本 系 和 日 本 高 知 大 學 歷 史 系 韓 國 國 立 濟 州 大 學 結 盟 互 換 學 生 本 系 學 生 透 過 國 際 教 育 合 作 處, 也 可 修 習 跟 東 海 結 為 姐 妹 校 的 國 外 和 境 外 146 所 大 學 課 程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賴 淙 誠 先 生 -13-

19 名 稱 150 日 本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含 甄 生 5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書 面 審 查 ( 佔 40%): 1. 報 理 由 書 ( 格 請 至 本 系 網 站 下 載 ) 2.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書 畢 業 論 文 在 校 成 績 單 等 ) 二 綜 合 性 面 ( 佔 60%): 面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譯 等 能 力 之 檢 視 面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101 年 2 月 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4 頁 第 伍 項 所 規 定 之, 掛 號 郵 寄 東 海 大 學 850 號 信 箱 日 本 語 言 文 化 學 系 收 本 碩 士 班 之 教 育 標 為 : 培 育 富 台 日 多 元 文 化 之 溝 通 與 交 能 力 的 人 才 為 了 深 化 同 學 對 多 語 言 多 文 化 裡 各 語 言 文 化 間 之 界 面 的 觀 察 與 思 辨 能 力, 本 碩 士 班 以 台 日 為 中 心, 理 論 性 分 析 性 的 探 討 東 亞 跨 區 域 間 溝 通 交 (trans-regional interaction) 問 題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為 台 日 語 言 溝 通 領 域 台 日 社 會 文 化 領 域 兩 大 領 域, 並 在 當 中 分 別 呈 現 日 本 語 研 究 台 日 語 言 接 觸 台 日 表 象 文 化 台 日 社 會 交 等 四 個 主 軸 同 時 為 使 這 些 理 論 的 探 討 能 具 有 實 踐 性, 本 碩 士 班 自 二 年 級 開 始 規 劃 有 與 社 會 實 際 互 動 的 活 動 計 劃 ( 前 各 項 活 動 計 劃 的 實 施 狀 況 請 參 酌 本 系 網 頁 ) 這 些 活 動 計 劃 皆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策 劃 並 進 行 與 社 會 接 軌 的 各 項 主 題 計 畫, 藉 由 這 些 實 際 的 操 作 讓 學 生 實 際 經 驗 多 語 言 多 文 化 裡 的 溝 通 與 交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呂 佩 芬 小 姐 -14-

20 名 稱 190 哲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含 甄 生 4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筆 : 1. 中 國 哲 學 史 A( 佔 30%) 2. 西 洋 哲 學 史 A( 佔 30%) 3. 形 上 學 知 識 論 倫 理 學 ( 三 任 選 一, 佔 20%) 二 口 ( 佔 20%): 包 含 一 篇 英 文 閱 讀 理 解 1. 口 2. 西 洋 哲 學 史 3. 中 國 哲 學 史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本 系 以 中 西 哲 學 並 重, 理 論 與 實 踐 兼 顧 為 宗 旨, 期 能 讓 學 生 於 中 西 哲 學 之 各 家 思 想 能 多 所 涉 獵, 兼 容 並 蓄, 以 啟 發 學 生 自 己 的 思 哲 學 為 實 踐 的 智 慧 學, 不 應 封 限 於 一 特 殊 的 理 論 學 說 或 學 派 本 系 之 辦 學 特 色 是 於 一 寬 廣 的 人 文 視 域 中 來 思 解 人 底 問 題, 從 理 論 的 分 析 達 致 實 踐 的 會 通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林 盈 吟 小 姐 -15-

21 名 稱 210 物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含 甄 生 7 名 ) 1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口, 包 含 : 1. 專 業 知 識 2. 臨 場 反 應 表 達 能 力 3.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1.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請 於 101 年 2 月 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4 頁 第 伍 項 所 規 定 之, 掛 號 郵 寄 東 海 大 學 803 號 信 箱 物 理 學 系 收 2.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 1. 光 電 技 研 究 群 : 雷 射 物 理 與 非 線 性 動 力 學 單 分 子 光 譜 奈 米 光 電 元 件 光 子 晶 體 等 2. 奈 米 與 材 料 研 究 群 : 低 維 度 半 導 體 奈 米 材 料 之 合 成 奈 米 材 料 子 表 面 結 構 鑑 定 奈 米 材 料 特 性 分 析 奈 米 加 工 熱 電 材 料 磁 性 材 料 稀 土 永 磁 磁 記 錄 媒 體 等 3. 凝 體 與 計 算 研 究 群 : 凝 體 理 論 計 算 物 理 高 能 理 論 量 子 色 動 力 學 弦 理 論 等 : 環 境 美 師 資 優 計 畫 多 設 備 足 研 究 成 果 豐 碩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林 倖 雅 小 姐 -16-

22 名 稱 220 化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23( 含 甄 生 12 名 ) 2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筆 : 1. 有 機 化 學 2. 物 理 化 學 無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A( 四 任 選 一 ) 有 機 化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1.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1. 除 傳 統 有 機 合 成 無 機 配 位 理 論 計 算 分 析 化 學 外, 還 包 括 化 學 生 物 領 域 的 生 物 有 機 藥 物 化 學 臨 床 化 學, 和 材 料 領 域 的 有 機 光 電 材 料 奈 米 材 料 表 面 化 學 磁 性 材 料 等 2. 圖 書 儀 器 設 備 充 實, 並 可 使 國 家 同 步 幅 射 中 心 國 會 貴 儀 中 心 之 設 備 與 資 源 3. 本 系 設 有 研 究 生 SCI 論 文 獎 學 金 在 籍 之 研 究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發 表 於 排 名 前 50% 之 SCI 期 刊, 且 為 論 文 之 第 一 作 者, 每 篇 論 文 給 予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獎 勵 4. 系 友 表 現 傑 出, 三 位 現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201 藍 恩 慈 小 姐 -17-

23 名 稱 231 生 命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生 物 醫 學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含 甄 生 4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理 工 農 醫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上 列 領 域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初 ( 筆 ): 1. 國 文 A( 佔 10%) 2. 英 文 B( 佔 10%) 3.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學 ( 佔 40%) 二 複 ( 口 ): 佔 40% 初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能 參 加 複 口 時 間 地 點 相 關 事 項, 定 於 3 月 27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頁 系 公 佈 欄, 請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初 合 格 生 請 於 口 時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供 口 委 員 參 :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自 傳 ( 含 研 究 興 趣 向 或 計 畫 等 ) 4.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研 究 報 告 影 印 本 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 口 2.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學 3. 英 文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生 態 暨 生 物 多 樣 性 組 生 中 成 績 較 高 者 1. 本 組 與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分 子 基 因 醫 學 研 究 所 訂 有 合 作 協 議 共 同 指 導 研 究 生, 我 們 要 訓 練 的 不 只 是 學 工 作 者, 我 們 要 培 養 的 是 有 人 文 氣 息 的 學 研 究 者 每 位 學 生 都 有 兩 位 以 上 的 指 導 老 師, 共 同 引 導 與 陪 伴 您 的 研 究 生 涯 院 士 級 的 師 資, 帶 領 研 究 團 隊 向 前 行! 強 調 國 際 接 軌, 培 養 具 世 界 觀 的 研 究 學 者 提 供 獎 學 金, 使 您 的 研 究 生 活 沒 有 後 顧 之 憂 這 是 一 個 創 新 的 規 劃, 今 年 你 可 以 有 不 一 樣 的 選 擇! 東 海 大 學 生 系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歡 迎 您! 2. 本 組 研 究 重 點 包 含 : 發 育 生 物 學 生 物 醫 學 癌 症 生 物 學 基 因 體 學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李 慧 儒 小 姐 -18-

24 名 稱 232 生 命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生 態 暨 生 物 多 樣 性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9( 含 甄 生 4 名 ) 1 報 資 格 大 學 理 工 農 醫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上 列 領 域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一 初 ( 筆 ): 1. 國 文 A( 佔 10%) 2. 英 文 B( 佔 15%) 3. 生 態 學 ( 佔 35%) 二 複 ( 口 ): 佔 40% 初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能 參 加 複 口 時 間 地 點 相 關 事 項, 定 於 3 月 27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頁 系 公 佈 欄, 請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初 合 格 生 請 於 口 時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供 口 委 員 參 : 1. 歷 年 成 績 單 2. 推 薦 函 二 封 3. 自 傳 ( 含 研 究 興 趣 向 或 計 畫 等 ) 4. 學 術 論 文 著 作 研 究 報 告 影 印 本 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 口 2. 生 態 學 3. 英 文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得 互 為 ;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生 物 醫 學 組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本 系 自 創 系 以 來, 即 著 重 台 灣 本 土 生 物 與 生 態 保 育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致 力 於 基 礎 生 物 與 生 態 環 境 之 資 料 調 查 與 分 析 教 師 的 研 究 類 群 包 括 : 哺 乳 類 鳥 類 兩 棲 爬 蟲 類 魚 類 節 肢 動 物 類 維 管 束 植 物 真 菌 研 究 等 ; 研 究 課 題 與 教 學 內 容 包 括 分 子 生 態 學 行 為 生 態 學 生 理 生 態 學 保 育 生 態 學 族 群 生 態 學 生 態 系 生 態 學 熱 帶 生 態 學 親 緣 系 統 學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等, 為 國 內 生 態 學 研 究 最 堅 強 的 研 究 陣 容 與 學 習 環 境 本 組 與 國 內 研 究 機 構 如 中 研 院 林 所 博 館 等 單 位 積 極 合 作, 亦 將 教 學 與 研 究 範 疇 擴 展 至 中 國 東 南 亞 地 區, 並 結 合 本 校 校 級 研 究 中 心 熱 帶 生 態 學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研 究 中 心 的 資 源 擴 大 本 組 研 究 能 量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李 慧 儒 小 姐 -19-

25 名 稱 240 應 數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含 甄 生 1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微 積 分 A( 含 高 等 微 積 分 )( 加 重 計 分 50%) 2. 線 性 代 數 A 微 積 分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本 系 研 究 向 以 系 統 分 析 與 學 計 算 為 主, 有 關 課 程 與 師 資 請 參 本 系 網 頁 筆 各 均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2. 筆 各 均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以 本 系 教 師 擁 有 比 工 程 人 員 更 好 的 數 學 背 景 為 基 礎, 除 加 深 基 礎 數 學 教 育 外, 配 合 教 師 專 長, 嘗 且 指 導 研 究 生 從 數 學 應 上 作 研 究, 主 要 包 含 財 務 金 融 動 態 系 統 時 滯 系 統 系 統 控 制 幾 何 分 析 資 訊 編 碼 晶 圓 製 程 平 行 計 算 生 物 資 訊 應 代 數 等 向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陳 淑 媛 小 姐 -20-

26 名 稱 310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29( 含 甄 生 15 名 ) 2 1. 取 得 大 學 工 學 士 農 學 士 理 學 士 學 位 者 報 資 格 2.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系 主 任 認 可 者 ( 以 本 項 資 格 報 名 者,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備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筆 : 1.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 含 國 文 與 英 文 )( 佔 10%) 2.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 佔 45%) 3. 化 工 熱 力 學 與 反 應 工 程 學 ( 佔 45%) 1.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2. 化 工 熱 力 學 與 反 應 工 程 學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1. 除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外,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設 置 第 一 名 就 讀 獎 學 金 六 萬 元, 如 正 取 第 一 名 未 註 冊 就 讀, 本 系 另 提 供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獎 學 金 六 萬 元, 頒 與 正 取 第 二 名 且 註 冊 就 讀 者, 若 正 取 第 二 名 未 註 冊 就 讀, 本 獎 學 金 可 依 次 遞 補 至 正 取 第 五 名 且 註 冊 就 讀 者 3 未 曾 修 習 化 材 基 礎 必 修 課 程 者, 入 學 後 本 系 得 依 學 生 狀 況 要 求 補 修 學 士 班 課 程 ( 須 經 正 選 課 格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4.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5.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本 系 所 教 師 研 究 分 為 三 大 核 心 領 域, 分 屬 ( 一 ) 材 料 技 ( 二 ) 製 程 能 源 技 ( 三 ) 生 化 技 研 究 主 軸 包 括 : 高 分 子 奈 米 結 構 變 性 質 高 分 子 加 工 薄 膜 與 奈 米 複 材 基 因 重 組 與 生 物 感 測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能 源 開 發 保 健 食 品 開 發 觸 媒 反 應 工 程 與 奈 米 膠 體 等 向, 同 時 涵 蓋 最 新 綠 色 能 源 綠 色 材 料 綠 色 製 程 開 發 等 未 來 重 要 趨 勢 技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109 江 欽 瑜 小 姐 -21-

27 名 稱 331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332 工 業 工 程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統 計 學 A 生 產 管 理 作 業 研 究 計 算 機 概 論 A( 四 選 二, 各 佔 50%) 統 計 學 生 產 管 理 二 不 可 同 時 選, 若 欲 同 時 選 該 二 者, 請 報 乙 組 ) 筆 : 統 計 學 A 生 產 管 理 管 理 學 A 經 濟 學 A( 四 選 二, 各 佔 50%)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乙 組 得 甲 組 1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錄 取 之 生, 須 補 修 本 系 學 士 班 專 業 課 程 3 門 9 學 分 3. 本 系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一 般 生 38 名, 內 含 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2 名, 甄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按 甲 乙 組 之, 逐 一 分 配 循 環 1. 三 大 為 系 統 工 程 與 作 業 研 究 類 企 業 電 子 化 與 智 慧 型 系 統 類 經 營 管 理 類 2. 橫 跨 工 程 管 理 二 大 領 域, 培 養 未 來 產 業 需 要 的 工 業 工 程 資 訊 系 統 經 營 管 理 跨 界 人 才 3. 參 與 國 際 IEET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 以 課 程 搭 配 實 驗 室 的 作 法, 建 立 完 整 的 學 習 機 制 4. 學 術 研 究 : 著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畢 業 後 將 同 時 具 備 產 業 界 的 經 驗 學 術 理 論 背 景 5. 產 學 合 作 : 與 新 竹 中 部 學 園 區 的 半 導 體 光 電 電 子 等 高 技 產 業 中 區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有 密 切 且 多 元 的 合 作 6. 國 際 化 : 積 極 辦 理 國 際 研 習 計 畫, 觸 角 已 拓 展 到 美 荷 義 等 國 大 學 與 企 業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137 曾 月 香 小 姐 -22-

28 名 稱 340 環 境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1( 含 甄 生 10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初 ( 筆 ): 1. 英 文 B( 佔 10%) 2.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 佔 60%) 二 複 ( 口 ): 佔 30% 初 成 績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始 能 參 加 複 口 時 間 地 點 相 關 事 項, 定 於 3 月 27 日 公 布 於 本 系 網 頁 系 公 佈 欄, 請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1.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2. 口 筆 時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本 系 特 色 在 均 衡 發 展 各 領 域, 培 養 學 生 專 業 表 達 能 力 提 升 國 際 觀 :1.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2. 環 境 學 與 資 源 管 理 3. 環 境 規 劃 與 風 險 評 估 4. 氣 候 變 遷 與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5. 環 境 微 生 物 開 發 與 應 特 色 : 培 育 環 境 污 染 控 制 與 監 測 之 專 業 領 域 人 才 追 求 卓 越 與 養 成 嚴 謹 的 態 度, 具 備 辨 認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秉 持 職 業 倫 理 道 德 展 現 溝 通 協 調 的 能 力, 保 持 誠 實 敬 業 的 態 度 提 升 環 境 污 染 分 析 整 治 管 理 技 術 與 策 略 之 應 程 度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陳 阿 梅 小 姐 -23-

29 名 稱 350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2( 含 甄 生 15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作 業 系 統 2. 離 散 數 學 作 業 系 統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1. 筆 時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非 資 訊 相 關 系 畢 業 者, 入 學 後 需 加 修 二 門 以 上 資 訊 相 關 專 業 課 程 本 系 致 力 於 發 展 高 等 學 術 與 新 技 之 研 究, 培 養 高 級 專 門 人 才, 協 助 國 內 產 業 技 術 之 提 昇 新 一 代 資 訊 技 在 軟 體 工 程 技 術 網 際 網 路 應 雲 端 應 與 服 務 的 快 速 發 展, 本 系 衡 量 未 來 資 訊 技 的 發 展 性 與 現 有 資 源 的 配 合 度, 而 以 下 列 領 域 做 為 重 點 發 展 向 : 1. 軟 體 工 程 領 域 2. 網 路 多 媒 體 領 域 3. 雲 端 運 算 領 域 4. 資 訊 安 全 領 域 5. 嵌 入 系 統 領 域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施 春 蘭 小 姐 -24-

30 名 稱 360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8( 含 甄 生 9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第 一 組 選 ( 下 列 二 任 選 一 ): (1) 工 程 數 學 ( 不 含 線 性 代 數 ) (2) 線 性 代 數 B 2. 第 二 組 選 ( 下 列 五 任 選 一 ): (1) 電 子 學 (2) 通 訊 理 (3) 電 磁 學 (4) 計 算 機 組 織 (5) 資 料 結 構 第 一 組 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本 系 碩 士 班 以 IC 設 計 通 訊 與 奈 米 技 等 領 域 為 發 展 重 點, 並 以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俱 之 高 技 電 機 電 子 專 業 研 發 人 才 為 標 本 校 位 居 中 台 灣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與 鄰 近 產 業 合 作 密 切, 本 所 學 生 可 就 近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周 淑 貞 小 姐 -25-

31 名 稱 410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40 ( 含 甄 生 20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經 濟 學 B 2. 統 計 學 B 管 理 學 B 會 計 學 A 微 積 分 B 資 訊 管 理 A( 五 任 選 一 ) 經 濟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各 選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選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會 計 學 微 積 分 資 訊 管 理, 逐 一 分 配 循 環 1.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錄 取 名 額 先 分 配 各 選 一 名 後, 餘 名 額 再 依 選 人 數 所 佔 報 人 數 之 比 例, 分 配 各 該 錄 取 名 額 (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甄 錄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選 管 理 學 者 遞 補 : 1. 舉 辦 跨 領 域 管 理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規 劃 執 行 能 力 2. 引 進 哈 佛 商 學 院 之 個 案 教 學, 增 加 學 生 實 務 分 析 能 力 3. 開 設 創 新 與 創 業 相 關 課 程, 培 養 碩 士 生 創 新 與 創 業 之 能 力 4. 國 際 學 習 互 動 區 讓 學 生 擁 有 英 文 學 習 獨 立 空 間, 精 進 學 生 的 英 文 能 力 5. 鼓 勵 學 生 至 外 系 修 課, 促 進 跨 系 所 交 6. 邀 請 業 界 或 知 名 人 士 至 本 系 演 講, 讓 學 生 更 能 瞭 解 本 地 企 業 與 文 化 精 神 : 1. 行 銷 管 理 2. 技 管 理 3. 創 意 創 新 創 業 管 理 4.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5. 財 務 管 理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魏 培 文 小 姐 -26-

32 名 稱 420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含 甄 生 8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經 濟 學 C 2. 統 計 學 C 企 業 管 理 A 微 積 分 C( 三 任 選 一 ) 經 濟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各 選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選 統 計 學 企 業 管 理 微 積 分, 逐 一 分 配 循 環 1.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錄 取 名 額 先 分 配 各 選 一 名, 餘 名 額 再 依 選 人 數 所 佔 報 人 數 之 比 例, 分 配 各 該 錄 取 名 額 (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選 微 積 分 之 錄 取 生, 未 曾 取 得 學 士 班 統 計 學 課 程 3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於 暑 期 補 修 高 等 統 計 學 課 程 ( 須 經 正 選 課 格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4. 修 課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5. 甄 錄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本 項 中 依 上 述 遞 補 : 隨 著 世 界 經 濟 的 全 球 化 兩 岸 三 通, 配 合 經 濟 建 設 發 展 企 業 人 的 需 要, 以 培 養 具 有 國 際 觀 具 備 跨 國 經 營 專 長 之 人 才 為 的 在 跨 越 知 識 經 濟 新 紀 元 中, 隨 著 全 球 經 貿 體 制 之 變 化, 動 態 調 整 授 課 與 內 涵, 讓 學 生 在 面 對 二 十 一 世 紀 之 資 訊 浪 潮 下, 具 有 高 度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 本 系 規 劃 兩 大 學 群 課 程 ( 國 際 經 貿 與 金 融 跨 國 經 營 管 理 ) 與 三 大 核 心 競 爭 力 ( 國 際 化 e 化 最 後 哩 程 ), 涵 蓋 養 成 一 個 國 際 經 貿 人 才 所 需 的 課 程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黃 郁 卿 小 姐 -27-

33 名 稱 431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432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 會 計 組 ) 乙 組 ( 財 務 組 )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含 甄 生 8 名 ) 5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財 務 會 計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3. 審 計 學 會 計 理 論 ( 二 任 選 一 ) 筆 : 1. 經 濟 學 D 2. 統 計 學 D 會 計 學 B( 二 任 選 一 ) 1. 財 務 會 計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經 濟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乙 組 得 甲 組 1.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錄 取 生 須 於 101 年 暑 期 預 修 高 等 統 計 學 計 量 經 濟 學, 如 於 上 課 後 始 放 棄 入 學 就 讀 者, 需 繳 交 教 材 相 關 費 3. 未 曾 取 得 學 士 班 初 級 會 計 學 中 級 會 計 學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等 課 程 學 分 者, 入 學 後 應 於 本 系 學 士 班 補 修 ( 須 經 正 選 課 格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4.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本 系 輔 導 學 生 以 會 計 為 基 礎, 整 合 資 訊 財 金 法 律 或 管 理 之 專 業 知 識, 培 養 公 義 兼 慈 愛, 卓 越 到 頂 尖 的 國 際 化 高 階 人 才 積 極 與 美 國 大 陸 義 大 利 等 名 校 建 立 交 與 合 作 管 道 課 程 兼 顧 理 論 專 業 與 實 務, 禮 聘 政 府 機 關 首 長 國 際 型 企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各 行 業 之 經 營 典 範 前 來 授 課, 以 培 養 高 格 局 之 領 導 人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周 秀 鳳 小 姐 -28-

34 名 稱 44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2( 含 甄 生 3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經 濟 學 E 2.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學 E 會 計 學 C 微 積 分 D( 四 任 選 一 ) 經 濟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各 選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選 財 務 管 理 統 計 學 會 計 學 微 積 分, 逐 一 分 配 循 環 1.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2. 錄 取 名 額 先 分 配 各 選 一 名 後, 餘 名 額 再 依 選 人 數 所 佔 報 人 數 之 比 例, 分 配 各 該 錄 取 名 額 ( 四 捨 五 入 ),), 但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甄 錄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本 項 選 人 數 最 多 者 遞 補 本 系 特 色 與 資 源 : 1. 研 究 風 氣 鼎 盛, 研 究 成 果 豐 碩 2. 研 究 設 備 完 善, 擁 有 完 備 國 內 外 資 料 庫, 並 建 置 e 化 教 室 3. 著 重 學 生 財 金 專 業 養 成, 鼓 勵 取 得 財 金 證 照 4. 強 調 菁 英 培 訓 計 劃, 提 供 CFA 與 CFP 高 階 證 照 教 育 訓 練 5. 舉 辦 財 金 實 務 講 座, 提 供 實 習 參 訪 機 會,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6. 提 供 教 學 助 理 國 會 助 理 助 學 金,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蘇 麗 夙 小 姐 -29-

35 名 稱 471 統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472 統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4( 含 甄 生 6 名 ) 4( 含 甄 生 2 名 ) 報 資 格 1. 大 學 統 計 系 數 學 系 應 數 學 系 商 數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2. 具 有 上 列 領 域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系 主 任 認 可 者 ( 以 本 項 資 格 報 名 者,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備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 筆 : 1. 線 性 代 數 與 微 積 分 2. 統 計 學 F 商 數 學 以 外 之 學 大 學 統 計 數 學 應 數 學 商 數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筆 : 1. 微 積 分 E 2. 統 計 學 法 統 計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統 計 學 法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乙 組 得 甲 組 1. 符 合 甲 組 報 資 格 者, 不 得 報 乙 組 2. 筆 各 均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本 系 老 師 教 學 經 驗 豐 富 且 積 極 從 事 研 究, 研 究 成 果 相 當 豐 碩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學 生 未 來 發 展 之 向 大 致 可 分 為 : 1. 工 業 統 計 : 培 養 品 管 研 發 製 程 等 人 才 2. 生 物 統 計 : 包 括 醫 藥 衛 生 遺 傳 學 人 口 學 食 品 技 和 農 學 面 的 應 3. 管 理 學 統 計 : 偏 向 工 商 管 理 包 括 精 算 師 之 培 育 4. 社 會 學 統 計 : 偏 向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之 研 究 與 評 估 5. 統 計 理 論 : 以 繼 續 深 造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為 標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鄭 如 君 小 姐 -30-

36 名 稱 49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9( 含 甄 生 10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計 算 機 概 論 B 資 訊 管 理 B( 二 任 選 一 ) 筆 各 均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1. 筆 各 均 2. 相 關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本 系 設 計 規 劃 了 企 業 電 子 化 網 際 網 路 與 安 全 兩 大 主 軸 課 程, 在 資 訊 管 理 面 聚 焦 在 企 業 電 子 化 ; 在 資 訊 技 面 著 重 在 網 際 網 路 與 安 全, 於 97 學 年 度 起 開 設 資 通 安 全 管 理 與 應 學 分 學 程, 修 完 一 系 列 資 安 相 關 課 程 即 可 取 得 證 書, 前 有 ERP BI BCSE( 威 播 技 ) BCSP( 威 播 技 ) 與 ISO27001 的 認 證 課 程, 未 來 將 規 劃 加 入 它 實 性 高 的 認 證 課 程, 亦 多 鼓 勵 學 生 課 後 參 加 認 證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周 幸 華 小 姐 -31-

37 名 稱 520 經 濟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含 甄 生 5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1. 個 體 經 濟 學 2. 總 體 經 濟 學 3. 統 計 學 G 1. 個 體 經 濟 學 2. 總 體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可 攜 帶 小 型 無 程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計 算 器 規 格 詳 見 第 6 頁 第 捌 項 第 五 之 ( 一 ) 規 定 ); 個 體 經 濟 學 總 體 經 濟 學 總 體 經 濟 學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 培 養 具 有 經 濟 專 業 與 分 析 能 力 的 人 才 培 養 具 有 獨 立 思 與 研 究 的 人 才 培 養 具 有 深 造 能 力 就 業 競 爭 力 的 人 才 重 視 實 務 面, 強 調 商 業 與 經 濟 學 之 結 合, 分 析 產 業 特 徵 演 變, 運 數 量 分 析 模 型 工 具, 以 掌 握 經 濟 之 脈 動 系 上 並 設 立 外 語 能 力 獎 助 金, 凡 於 本 系 碩 士 班 就 讀 期 間,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合 於 標 準 者, 皆 可 申 請 :1. 總 體 經 濟 2. 個 體 經 濟 3. 計 量 經 濟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歷 屆 碩 士 班 畢 業 生, 就 業 於 金 融 界 業 界 表 現 傑 出, 歡 迎 有 志 同 學 報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張 雅 嵐 小 姐 -32-

38 名 稱 531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班 532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班 533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政 治 理 論 組 國 際 關 係 組 地 政 治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9 ( 含 甄 生 4 名 ) 2 9 ( 含 甄 生 4 名 ) 2 8 ( 含 甄 生 4 名 ) 2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筆 : 1. 政 治 學 ( 含 英 文 ) ( 加 重 計 分 50%) 2. 比 較 政 府 與 政 治 筆 : 1. 政 治 學 ( 含 英 文 ) ( 加 重 計 分 50%) 2. 國 際 政 治 筆 : 1. 政 治 學 ( 含 英 文 ) ( 加 重 計 分 50%) 2.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政 府 政 治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各 組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在 該 組 內 得 互 為 ;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至 二 組 生 中 成 績 較 高 者 1. 非 政 治 系 畢 業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錄 取 之 生, 入 學 後 應 依 本 系 規 定 加 修 一 至 二 門 政 治 學 專 門 課 程 2.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1. 碩 士 班 現 設 有 政 治 理 論 組 國 際 關 係 組 和 地 政 治 組 2. 政 治 理 論 組 著 重 於 思 想 制 度 行 為 與 政 策 等 四 個 領 域 的 訓 練 3. 國 關 組 強 調 國 際 政 治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組 織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等 領 域 的 研 究 4. 地 政 治 組 針 對 地 政 治 生 態 地 政 府 地 自 治 和 地 財 政 等 領 域 進 行 研 究, 為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要 特 色 5. 課 程 安 排 為 強 調 師 生 互 動 的 研 討 課 (seminar), 以 培 養 學 生 參 與 學 術 活 動 之 能 力, 養 成 獨 立 批 判 思 的 習 慣 並 不 定 期 舉 辦 演 講 研 討 會, 邀 請 校 內 外 學 者 發 表 專 題 演 說, 提 供 同 學 廣 泛 與 高 深 的 學 識, 以 開 拓 學 術 的 視 野, 培 養 宏 觀 的 氣 度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盧 韻 后 小 姐 -33-

39 名 稱 540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7( 含 甄 生 10 名 ) 3( 含 甄 生 1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一 筆 ( 佔 60%): 公 共 管 理 二 書 面 審 查 ( 佔 40%): 1.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三 份 2. 在 校 成 績 暨 名 次 證 明 書 一 三 份 ( 格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表 件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使 ) 筆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101 年 2 月 8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參 照 本 簡 章 第 4 頁 第 伍 項 所 規 定 之, 掛 號 郵 寄 東 海 大 學 363 號 行 政 管 理 暨 政 策 學 系 收 2. 錄 取 生 經 本 系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學 士 班 基 礎 學 與 學 分 者, 入 學 後 應 依 本 系 規 定 加 修 ( 須 經 正 選 課 格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加 修 暨 修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3.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本 系 以 培 植 具 有 公 共 管 理 之 專 業 知 識 跨 學 知 識 之 通 才 為 標, 即 重 視 專 業 知 識 廣 泛 性 基 礎 知 識 之 建 立 與 均 衡 發 展 除 了 培 養 學 生 公 共 行 政 專 業 知 識 外, 更 著 重 跨 學 之 應 能 力 思 維, 以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之 變 遷, 進 而 提 昇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升 學 之 競 爭 力 因 此, 課 程 之 規 劃 除 了 以 公 共 管 理 為 導 向, 更 增 加 了 語 文 暨 應 能 力 跨 學 課 程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韓 家 瑩 小 姐 -34-

40 名 稱 550 社 會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2( 含 甄 生 6 名 ) 2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筆 : 1. 英 文 B( 佔 20%) 2. 社 會 學 ( 佔 80%) 社 會 學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本 系 研 究 所 分 理 論 與 思 想 史 政 治 與 經 濟 階 層 與 教 育 文 化 與 歷 史 性 別 研 究 五 大 領 域 依 學 生 的 研 究 興 趣, 進 行 選 修 課 程 的 開 授, 讓 研 究 與 教 學 理 想 在 課 程 中 實 現 學 生 可 就 自 己 的 興 趣 選 擇 領 域, 進 行 系 列 修 課 與 論 文 撰 寫 為 拓 展 學 生 的 學 識, 鼓 勵 學 生 出 國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和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透 過 各 種 研 討 會 與 演 講 的 舉 辦, 豐 富 學 生 視 野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陳 妙 姿 小 姐 -35-

41 名 稱 561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562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含 甄 生 4 名 ) 12( 含 甄 生 6 名 ) 報 資 格 1.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2. 大 學 畢 業 生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且 無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者 大 學 畢 業 ( 不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且 有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者 筆 : 1.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A( 佔 33%) ( 包 括 個 案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 2. 社 會 工 作 間 接 服 務 A( 佔 33%) ( 包 括 社 會 政 策 社 會 工 作 行 政 與 管 理 ) 3.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A( 佔 34%) (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社 會 統 計 ) 筆 : 1.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B( 佔 33%) ( 包 括 個 案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 2. 社 會 工 作 間 接 服 務 B( 佔 33%) ( 包 括 社 會 政 策 社 會 工 作 行 政 與 管 理 ) 3.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B( 佔 34%) (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社 會 統 計 ) 1.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2. 社 會 工 作 間 接 服 務 1.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2. 社 會 工 作 間 接 服 務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乙 組 得 甲 組 凡 錄 取 生 未 曾 修 習 下 列 八 :(1)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2)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3)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4)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5) 社 區 組 織 與 社 區 發 展 (6) 社 會 統 計 (7)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8) 社 工 實 習, 應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 須 經 正 選 課 格 ),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本 系 碩 士 班 的 教 學 理 念 是 培 育 督 導 管 理 規 劃 評 估 ; 專 精 服 務 領 域 ; 反 映 社 會 需 求 提 升 社 會 正 義 進 行 社 會 行 動 ; 從 事 進 階 研 究 的 人 才, 要 求 學 生 具 備 處 理 社 會 問 題 剖 析 社 會 政 策 ; 進 行 專 業 處 置 ; 進 行 督 導 管 理 ; 從 事 實 務 研 究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本 系 特 色 : 師 生 實 務 經 驗 豐 富, 彼 此 砥 礪, 除 具 有 立 所 時 間 最 早 (1984 年 ), 組 織 發 展 成 熟 系 友 眾 多 等 特 色 外, 也 具 有 最 早 參 與 大 陸 社 工 系 所 發 展 的 優 勢, 近 年 更 積 極 鼓 勵 研 究 生 到 國 外 大 學 交, 開 展 國 際 視 野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或 轉 賴 淑 霞 小 姐 -36-

42 名 稱 570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組 別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0( 含 甄 生 8 名 ) 報 資 格 大 學 各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筆 : 教 育 學 A 錄 取 新 生 擬 於 入 學 後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者, 應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網 站 : 本 所 課 程 以 培 育 各 類 優 秀 教 育 人 才, 提 升 專 業 水 準 為 標, 規 劃 行 政 與 領 導 課 程 與 教 學, 101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生 命 教 育 組,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教 育 相 關 研 究 之 領 域 視 野 課 程 設 計 以 多 元 為 前 提, 強 調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透 過 完 善 的 行 政 機 制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優 質 的 教 師 教 學 團 隊, 積 極 落 實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使 學 生 能 依 興 趣 專 長 修 課, 提 升 教 育 專 業 素 養, 此 外, 海 外 移 地 研 究 教 學 更 大 幅 提 昇 本 所 在 職 研 究 生 於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議 題 上 之 深 度 與 廣 度,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本 所 提 供 研 究 生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設 有 專 屬 圖 書 室 師 生 交 誼 室 與 研 究 生 資 源 交 室, 並 積 極 提 供 學 生 國 際 學 習 之 機 會 教 師 不 僅 採 多 元 創 新 之 教 學 法, 並 全 面 使 教 學 平 台, 延 伸 學 生 學 習 與 師 生 對 話 之 時 間 與 空 間 多 數 專 任 教 師 每 天 留 校 8 小 時, 與 學 生 有 頻 繁 互 動 之 機 會, 指 導 論 文 之 品 質 尤 受 到 學 生 極 高 之 肯 定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210 王 岱 苹 小 姐 -37-

43 名 稱 畜 產 與 生 物 技 學 系 碩 士 班 組 別 甲 組 ( 生 產 組 ) 乙 組 ( 加 工 組 ) 丙 組 ( 生 物 技 組 ) 身 分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大 學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報 資 格 2. 具 備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系 主 任 認 可 者 ( 以 本 項 資 格 報 名 者,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備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相 關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組 ) 報 在 職 生 者, 須 另 具 至 101 年 1 月 31 日 止, 累 計 有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筆 : 1. 英 文 B 2. 生 物 化 學 B 3. 生 理 學 筆 : 1. 英 文 B 2. 生 物 化 學 B 3. 食 品 加 工 A( 以 畜 產 品 為 主 ) 筆 : 1. 英 文 B 2. 生 物 化 學 B 3. 分 子 生 物 學 1. 生 物 化 學 2. 生 理 學 1. 生 物 化 學 2. 食 品 加 工 1. 生 物 化 學 2. 分 子 生 物 學 各 組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之 缺 額, 在 該 組 內 得 互 為 ;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乙 甲 丙 組 之, 逐 一 分 配 循 環 至 該 組 一 般 生 1. 筆 各 均 筆 各 均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帶 任 何 計 算 器 入 場 應 2. 本 系 招 生 名 額 共 計 一 般 生 11 名 在 職 生 2 名, 內 含 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4 名, 甄 如 有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缺 額 按 乙 甲 丙 組 之, 逐 一 分 配 循 環 至 該 組 一 般 生 3. 在 職 生 與 一 般 生 上 課 時 間 相 同, 以 平 日 白 天 為 本 系 期 望 招 收 對 畜 牧 生 產 加 工 或 生 物 技 有 濃 厚 興 趣 之 研 究 生 本 系 除 傳 統 畜 牧 生 產 畜 產 加 工 外, 亦 開 授 生 物 技 相 關 課 程, 積 極 整 合 應 生 物 技 於 畜 產 領 域, 以 期 培 育 優 秀 畜 產 人 才 系 所 網 址 洽 詢 電 話 (04) 轉 張 淑 錦 小 姐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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