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教師教學手冊.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2-2教師教學手冊.doc"

Transcription

1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Tajen University 教 師 教 學 手 冊 教 務 處 暨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彙 編

2 序 言 持 續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是 本 校 永 續 發 展 的 辦 學 目 標 為 讓 本 校 學 子 都 能 接 受 到 高 品 質 的 教 育 與 學 習, 期 盼 全 校 老 師 都 能 夠 扮 演 好 教 學 的 角 色, 提 供 本 校 學 子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新 的 學 期 來 臨, 希 望 這 本 手 冊 能 夠 為 老 師 們 提 供 教 學 上 的 資 訊 與 教 務 處 的 各 項 教 學 規 劃, 讓 每 位 老 師 對 教 務 工 作 能 有 更 深 刻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以 利 教 務 工 作 的 推 展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的 永 續 發 展, 需 要 所 有 老 師 一 起 來 打 拼 教 務 長 暨 教 務 處 全 體 同 仁 敬 上

3 目 一 教 務 行 事 曆 2 二 教 學 相 關 單 位 通 訊 3 三 教 師 每 學 期 填 寫 項 目 說 明 4 四 各 科 目 選 課 學 生 名 冊 下 載 須 知 6 五 教 師 上 課 點 名 注 意 事 項 ( 生 輔 ) 6 六 教 師 請 假 調 補 課 以 及 整 學 期 調 課 說 明 7 七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學 習 評 量 及 監 考 說 明 8 八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須 知 ( 註 冊 ) 8 九 學 生 扣 考 相 關 規 定 9 十 教 師 鐘 點 費 發 放 說 9 十 一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說 明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0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說 明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2 十 三 參 考 資 料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13 附 一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 註 冊 組 ) 15 二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暨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6 三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則 ( 人 事 室 ) 17 四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理 要 點 ( 課 務 組 ) 22 五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 課 務 組 ) 23 六 教 師 排 課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 課 務 組 ) 24 七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 課 務 組 ) 25 八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準 則 ( 課 務 組 ) 26 九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27 十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辦 法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28 十 一 編 纂 教 材 暨 製 作 教 具 獎 勵 要 點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29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31 十 三 教 師 請 假 辦 法 調 補 課 作 業 要 點 ( 課 務 組 ) 32 十 四 授 課 時 間 表 ( 課 務 組 ) 33 十 五 教 室 配 置 圖 ( 課 務 組 ) 34 十 六 各 單 位 電 話 分 機 表 ( 事 務 組 ) 37 附 一 教 學 大 綱 及 進 度 表 格 式 ( 課 務 組 ) 40 二 試 題 紙 格 式 ( 課 務 組 ) 42 三 調 補 代 課 申 請 單 ( 課 務 組 ) 43 四 教 師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單 ( 註 冊 組 ) 44 五 扣 考 通 知 單 45 六 電 子 信 箱 帳 號 申 請 單 ( 電 算 中 心 ) 46 七 兼 任 教 師 借 書 證 申 請 單 ( 圖 書 館 ) 47 八 教 學 備 忘 48 次 錄 件 1

4 月 份 103 年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週 次 星 一.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期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一 二 1 三 四 五 六 七 2 重 要 行 事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 (1/29~2/7) 春 節 假 期 ( 人 ) 人 發 處 長 修 正 (2/1) 第 二 學 期 開 始 ( 課 ) (2/7) 舊 生 繳 費 註 冊 截 止 ( 會 ) (2/10) 各 單 位 進 行 開 學 準 備 事 項 自 評 ( 教 ) (2/14) 教 學 大 綱 教 學 進 度 表 教 學 用 書 填 寫 截 止 ( 教 ) (2/17) 開 學 -- 開 始 上 課 ( 課 ) (2/18~25) 辦 理 課 程 加 退 選 隨 班 重 補 修 大 學 部 選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申 請 ( 課 ) (2/17~2/21) 新 生 轉 學 轉 系 ( 科 )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截 止 ( 註 )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 放 假 一 日 ) ( 人 課 ) (3/3 起 ) 任 課 教 師 開 始 上 網 填 Office hour 紀 錄 單 ( 教 ) (3/3~3/29) 任 課 教 師 上 網 填 寫 期 初 教 學 回 饋 問 卷 ( 教 ) (3/13) 第 一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 課 ) (3/22) 校 慶 活 動 運 動 會 (4/3 日 補 假 一 日 ) ( 學 ) (3/24) 通 識 中 心 體 育 資 訊 軍 訓 及 語 言 中 心 開 始 網 路 排 課 ( 課 ) (3/24) 公 告 轉 系 科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 註 ) (3/27)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 教 - 預 定 ) (3/28) 全 學 期 上 課 達 1/3( 課 ); 休 退 學 生 退 2/3 學 雜 ( 學 分 ) 費 截 止 ( 註 會 ) (3/31) 學 院 開 始 網 路 排 課 ( 課 ) (4/1~4/15) 轉 系 科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 註 ) (4/2) 補 假 一 日 ( 補 6/14 日 畢 業 典 禮 ) ( 人 課 ) (4/3) 補 假 一 日 ( 補 3/22 日 校 慶 活 動 ) ( 人 課 )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五 十 三 月 十 四 十 五 (4/4) 兒 童 節 ( 放 假 一 日 ) ( 人 課 ) (4/5) 清 明 節 ( 放 假 一 日 ) ( 人 課 ) (4/7) 各 系 科 開 始 網 路 排 課 ( 課 ) (4/14~18) 期 中 評 量 週 - 隨 堂 考 試 ( 課 ) (4/14~18)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營 ( 教 ) (4/21~5/3)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期 中 學 生 學 習 關 懷 輔 導 記 錄 ( 教 ) (4/25 前 ) 公 布 輔 系 雙 主 修 核 准 名 單 ( 註 ) (4/27)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截 止 日 ( 註 ) (5/5~9) 受 理 課 程 停 修 申 請 ( 課 ) (5/6 起 ) 實 施 畢 業 班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 教 ) (5/9 前 ) 公 布 轉 系 科 組 核 准 名 單 ( 註 ) (5/9) 全 學 期 上 課 達 2/3( 課 ); 休 退 學 生 退 1/3 學 雜 ( 學 分 ) 費 截 止 ( 註 會 ) (5/15)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 註 ) (5/20 起 ) 實 施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 教 ) (5/19~30) 學 生 申 請 暑 修 報 名 ( 課 ) (5/22) 第 二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 課 ) (5/23) 畢 業 生 申 請 休 學 截 止 ( 註 ) (5/26~28) 畢 業 班 學 期 考 試 ( 課 ) (5/27~6/4) 各 系 科 及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網 路 選 課 ( 課 ) (5/29) 召 開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 教 ) 十 六 (6/2) 端 午 節 ( 放 假 一 日 )( 人 課 ) (6/2)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畢 業 班 學 期 成 績 及 送 交 成 績 確 認 單 截 止 日 ( 註 ) (6/5) 第 二 次 教 務 會 議 ( 教 - 預 定 ) 十 七 六 月 十 八 七 月 (7/ 15) 研 究 所 學 位 考 試 截 止 ( 註 ) (6/13) 在 校 生 申 請 休 學 截 止 ( 註 ) (6/14) 畢 業 典 禮 ( 學 )( 上 班, 不 上 課 ) (6/16~20) 期 末 評 量 週 - 隨 堂 考 試 ( 課 ) (6/16~20)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營 ( 教 ) (6/23) 暑 假 開 始 ( 課 ) (6/27)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及 送 交 成 績 確 認 單 截 止 日 ( 註 ) (6/21~7/5)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期 末 學 生 學 習 關 懷 輔 導 成 果 ( 教 ) (6/30~8/24) 暑 期 上 課 期 間 ( 課 ) (7/16 前 ) 下 學 期 復 學 生 通 知 ( 註 ) (7/ 28)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與 領 取 學 位 證 書 截 止 ( 註 ) (7/31) 第 二 學 期 結 束 ( 課 ) 附 註 :1. 單 位 簡 稱 : ( 課 )- 課 務 組,( 註 )- 註 冊 組, ( 教 )- 教 發 中 心, ( 會 )- 會 計 室, ( 學 )- 學 務 處, ( 人 )- 人 事 室,( 秘 )- 秘 書 室 2. 本 行 事 曆 如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調 整 之 3. 畢 業 班 級 須 上 滿 18 週 課 程

5 二 教 學 相 關 單 位 通 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專 線 電 話 : 傳 真 : 教 務 長 : 許 慶 聞 分 機 :1500 副 教 務 長 : 王 巧 燕 分 機 : 1600 教 務 處 3 教 務 處 秘 書 : 呂 進 財 分 機 :1501 課 務 組 組 長 : 洪 淑 君 分 機 :1520 sjhong@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辦 理 課 程 管 理 選 課 調 課 與 補 課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及 鐘 點 費 製 作 等 業 務 製 藥 科 技 研 究 所 藥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 觀 光 事 業 ( 科 ) 餐 旅 管 理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課 程 辦 理 課 程 管 理 選 課 調 課 與 補 課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及 鐘 點 費 製 作 等 業 務 休 閒 健 康 管 理 系 ( 所 ) 護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健 康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時 尚 美 容 應 用 系 課 程 辦 理 課 程 管 理 選 課 調 課 與 補 課 各 項 考 試 相 關 作 業 及 鐘 點 費 製 作 等 業 務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所 ) 生 物 科 技 系 ( 所 ) 食 品 科 技 系 ( 所 ) 資 訊 管 理 系 ( 科 ) 資 訊 工 程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寵 物 美 容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趙 良 屏 1522 renee@tajen.edu.tw 鄭 瓊 慧 1523 chjeng@tajen.edu.tw 洪 彩 雲 1521 tyhung@tajen.edu.tw 註 冊 組 組 長 : 李 枝 長 分 機 : cchlee@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藥 學 暨 健 康 學 院 : 學 籍 管 理 成 績 管 理 畢 業 管 理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戴 梅 花 1511 vais2008@tajen.edu.tw 資 訊 暨 管 理 學 院 :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 幼 兒 保 育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 學 籍 管 理 成 績 管 理 畢 業 管 理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休 閒 暨 餐 旅 學 院 :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 應 用 外 語 系 英 文 組 日 文 組 ): 學 籍 管 理 成 績 管 理 畢 業 管 理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蘇 瓊 敏 1512 cmsu@tajen.edu.tw 尹 大 同 1525 ydtin@tajen.edu.tw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 王 巧 燕 分 機 : cywang@tajen.edu.tw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組 /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組 組 長 : 江 曉 菁 分 機 :1540 l:sjjiang@tajen.edu.tw 教 學 科 技 資 源 組 組 長 : 黃 美 文 分 機 :4339 mwhuang@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辦 理 教 學 評 量 輔 助 教 學 系 統 協 辦 教 學 研 習 會 林 芳 蘭 1541 fllin@tajen.edu.tw 遠 距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林 毅 帆 1941 evan@tajen.edu.tw 整 體 發 展 經 費 教 育 部 計 畫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相 關 業 務 張 依 樺 1542 yihua@tajen.edu.tw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 王 秋 傑 分 機 :2001/ jye@tajen.edu.tw 服 務 項 目 承 辦 人 分 機 全 校 通 識 課 程 彙 整 與 選 課 林 朝 鍵 2002 chien@tajen.edu.tw

6 三 教 師 每 學 期 填 寫 項 目 說 明 一 為 配 合 教 務 資 訊 化, 全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皆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寫 下 列 事 項 項 目 時 間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教 室 日 誌 之 填 寫 ( 課 務 組 ) 教 科 用 書 教 學 大 綱 及 進 度 表 之 填 寫 ( 課 務 組 )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期 初 教 學 回 饋 單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教 材 上 網 輔 助 教 學 系 統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103 年 02 月 17 日 至 02 月 23 日 103 年 02 月 10 日 至 02 月 21 日 開 學 第 一 週 ( ) 開 學 第 三 週 至 第 六 週 ( ~ ) 約 開 學 第 二 週 後 非 畢 業 班 自 需 第 一 週 填 寫 至 第 十 八 週, 畢 業 班 則 由 第 一 週 填 寫 至 第 十 五 週 期 初 由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登 入 雲 端 校 務 系 統 教 學 服 務 設 定 教 學 日 誌 學 生 指 定 一 名 學 生 負 責 全 學 期 該 課 程 之 線 上 填 寫, 若 該 課 程 有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則 由 第 一 位 授 課 教 師 設 定 即 可 敬 請 授 課 教 師 務 必 提 醒 負 責 填 寫 之 同 學 : 線 上 教 室 日 誌 開 放 填 寫 時 間 為 課 程 當 日 至 課 程 結 束 後 兩 天 內, 逾 期 系 統 將 自 動 關 閉, 恕 無 法 提 供 補 填 寫 學 校 首 頁 本 校 教 師 雲 端 校 務 平 台 輸 入 帳 號 與 密 碼 教 科 用 書 教 學 大 綱 及 進 度 表 所 有 關 於 購 買 與 結 帳 等 事 宜, 均 由 學 生 自 行 與 出 版 書 商 洽 商, 學 校 均 不 介 入 或 干 涉 1. 請 至 登 入 TA 平 台 申 請 : (1) 進 入 本 校 首 頁, 於 重 要 連 結 裡 的 點 選 TA 平 台 (2) 輸 入 教 師 代 碼 密 碼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期 初 教 學 回 饋 系 統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輔 助 教 學 系 統 4

7 Office hour 輔 導 紀 錄 單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學 習 關 懷 輔 導 紀 錄 與 成 果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期 中 期 末 與 學 期 成 績 ( 註 冊 組 ) 第 三 週 開 放 每 月 經 常 性 期 中 期 末 考 後 一 週 期 中 期 末 考 後 一 週 內 5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Office hour 輔 導 紀 錄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填 寫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學 習 輔 導 紀 錄 1. 進 入 本 校 網 頁, 在 右 上 點 選 本 校 教 師 2. 點 選 教 職 員 系 統 共 用 平 台 3.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系 統 4. 在 教 學 服 務 區 點 選 新 教 務 系 統 連 結 進 入 eoffice 校 園 e 化 整 合 系 統, 鍵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進 入 系 統 模 組, 點 選 A4 課 務 管 理 A46 教 師 管 理 作 業 A4610 老 師 登 入 成 績, 進 入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5. 新 教 務 系 統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操 作 手 冊, 請 至 註 冊 組 網 頁 下 戴 ;(1)A4625 教 師 成 績 登 錄 作 業 說 明 (2)A4610 老 師 記 分 薄 作 業 說 明 6. 期 末 暨 學 期 成 績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點 選 列 印 成 績 繳 交 記 分 薄, 並 且 簽 名 確 認 後 送 回 註 冊 組 存 查 ; 其 他 各 項 評 定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請 妥 為 保 存 至 少 一 學 期 備 查 二 填 寫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各 負 責 單 位 ( 課 務 : 1521 註 冊 :1511 教 發 :1541) 三 課 程 若 有 問 題, 請 洽 日 夜 間 部 課 務 組 ( 分 機 : 日 間 部 ; 進 修 部 ; 進 修 學 院 ) 四 成 績 登 錄 問 題, 請 洽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 分 機 :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分 機 : ); 進 修 學 院 綜 合 組 ( 分 機 : )

8 四 各 科 目 選 課 學 生 名 冊 下 載 須 知 一 本 學 期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預 定 於 02 月 10 日 起,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任 教 科 目 ; 02 月 17 日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03 月 12 日 起 上 網 下 載 修 課 學 生 正 確 名 單, 教 師 並 可 自 行 列 印 相 關 表 冊 ( 成 績 冊 學 生 名 冊 等 ), 可 先 將 該 班 名 冊 轉 存 EXCEL 檔, 再 依 需 要 擴 充 欄 位 使 用 二 各 授 課 師 若 於 上 網 查 詢 或 列 印 相 關 表 冊 時 遇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與 本 處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各 相 關 承 辦 同 仁 聯 繫, 我 們 將 竭 誠 為 您 提 供 必 要 的 協 助 三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任 教 科 目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及 列 印 成 績 冊 操 作 等 同 於 成 績 上 網 登 錄 步 驟,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第 9 頁 五 教 師 上 課 點 名 注 意 事 項 本 校 上 課 點 名 由 任 課 教 師 負 責, 本 學 期 上 課 點 名 系 統 開 始 上 線!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事 項 如 下 : 一 請 由 本 校 教 師 My tajen 雲 端 校 務 平 台 或 由 網 址 登 入 二 登 入 帳 號 是 教 職 員 編 號, 密 碼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首 字 英 文 字 母 務 必 大 寫 三 系 統 預 設 只 可 針 對 前 二 天 與 當 天 尚 未 輸 入 之 課 程 進 行 輸 入 四 輸 入 完 畢 如 須 修 正, 在 輸 入 之 當 天 晚 上 12 點 前 均 可 以 做 修 改, 系 統 會 在 當 天 晚 上 12 點 之 後 將 資 料 自 動 轉 入 校 務 資 料 庫 中, 屆 時 如 需 修 改 請 洽 詢 生 輔 組 五 進 行 缺 ( 曠 ) 課 資 料 輸 入 時 點 擊 滑 鼠 以 打 ˇ 代 表 缺 課, 因 與 以 往 習 慣 不 同, 請 您 務 必 配 合 六 目 前 系 統 無 法 針 對 調 補 課 實 施 網 路 點 名, 請 多 包 涵, 您 可 以 至 生 輔 組 拿 取 紙 本 點 名 單 替 代, 相 關 調 補 課 申 請 仍 依 規 定 辦 理 七 如 當 節 均 無 學 生 缺 曠, 也 請 您 登 入 後 直 接 按 點 名 存 檔 即 可 八 如 有 系 統 方 面 疑 問 請 洽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張 俊 輝 先 生 分 機 1930 曠 缺 問 題 請 洽 生 輔 組 蕭 採 崙 組 長 分 機 1302 課 務 問 題 請 洽 課 務 組 洪 淑 君 組 長 分 機 1520 九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修 課 學 生 缺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期 末 考 應 予 扣 考 ; 扣 考 相 關 規 定 作 業 請 參 閱 本 手 冊 10 頁 6

9 六 教 師 請 假 調 補 課 以 及 整 學 期 調 課 說 明 一 教 師 請 假 需 調 補 課 依 本 校 教 師 請 假 辦 理 調 補 課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1.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調 補 課 以 不 影 響 該 課 程 學 生 修 課 權 益 為 原 則, 並 配 合 本 要 點 辦 理 2. 教 師 因 公 差 事 病 假 調 補 課, 應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並 填 寫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3. 教 師 請 公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假 單 ( 附 公 假 証 明 )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經 由 校 長 批 准 後, 若 無 法 自 行 調 課 再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出 具 調 課 通 知 單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之 4. 教 師 請 事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由 教 師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課 代 課, 課 務 組 於 調 課 核 准 後 通 知 調 課 班 級, 並 予 以 查 核 5. 教 師 請 病 假, 若 能 提 前 請 假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並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代 課 ; 若 急 病 無 法 提 前 請 假, 請 電 話 告 知 課 務 組,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事 後 仍 請 教 師 補 填 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6. 有 關 教 師 請 長 期 婚 喪 病 假, 除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外, 請 教 師 事 先 和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協 調 後 填 妥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若 無 法 調 課 再 由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與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7. 教 師 請 事 病 假 協 商 相 關 教 師 代 課 之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8.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二 因 本 校 已 開 放 並 鼓 勵 跨 系 及 跨 年 級 修 課, 教 師 請 假 需 要 調 補 課 時, 請 考 量 該 課 程 ( 含 延 修 生 轉 系 轉 校 及 跨 校 生 ) 修 課 同 學 之 其 他 時 間 修 課 情 形 三 教 師 因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需 整 學 期 調 課 時, 請 於 開 學 第 三 週 ( 一 週 內 ) 至 課 務 組 填 妥 本 校 班 級 課 程 調 課 申 請 書, 經 核 准 後 並 出 具 調 課 通 知 單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之 四 教 師 應 依 據 公 告 之 授 課 時 間 與 授 課 地 點 或 教 學 計 畫 進 行 教 學, 授 課 時 間 或 地 點 有 更 動 時, 除 依 據 當 學 期 教 學 大 綱 或 教 學 進 度 表 之 規 劃 外, 應 依 規 定 請 假 或 事 先 通 知 課 務 組 五 教 師 各 項 請 假 申 請 手 續 已 經 網 路 作 業, 為 確 保 學 生 授 課 權 益, 若 有 調 補 課 情 形 時, 請 教 師 務 必 於 人 事 系 統 之 差 勤 系 統 中 填 妥 調 補 課 時 間, 以 供 課 務 組 備 查 7

10 七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學 習 評 量 及 監 考 說 明 一 依 100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自 101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以 隨 堂 方 式 進 行 為 原 則 請 各 教 師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輸 入 修 課 同 學 成 績, 請 參 考 註 冊 組 相 關 規 定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之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及 相 關 公 告 二 本 學 期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試 卷 可 由 課 務 組 印 製, 期 中 評 量 試 卷 請 於 04 月 07 日 ( 第 七 週 ) 之 前 送 交 課 務 組, 期 末 評 量 試 卷 請 於 06 月 06 日 ( 第 十 六 週 ) 之 前 送 交 課 務 組, 逾 時 者 由 教 師 自 行 印 製 考 卷 八. 教 師 上 網 登 錄 學 生 評 量 成 績 須 知 一 依 本 校 規 定 請 所 有 授 課 教 師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期 末 評 量 成 績 及 學 期 總 成 績 應 全 數 上 網 登 錄, 而 且 網 路 登 錄 評 量 成 績 截 止 日 期 悉 依 據 當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核 准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章 之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 學 科 學 期 總 成 績 應 由 期 中 成 績 期 末 成 績 平 常 成 績 組 成, 即 學 期 總 成 績 = 期 中 成 績 + 期 末 成 績 + 平 常 成 績 三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教 師 評 定 送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後, 不 得 更 改 但 如 發 現 登 記 錯 誤,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或 遺 漏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更 正, 並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更 正 教 師 申 請 更 正 成 績 最 遲 應 於 次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星 期 內 完 成 請 教 師 評 定 學 生 成 績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妥 為 保 存, 至 少 保 留 一 學 期 以 備 查 詢 四 為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及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請 務 必 登 錄 期 中 評 量 成 績, 以 利 導 師 進 行 學 習 預 警 作 業 及 輔 導 學 生 用 心 向 學 五 期 末 評 量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相 關 成 績 須 上 網 登 錄 及 繳 交 簽 名 確 認 成 績 記 載 表 至 註 冊 組 存 查 (* 應 屆 畢 業 班 於 期 末 評 量 後 三 天 內 ) 學 生 除 重 大 事 故 請 假, 且 經 向 課 務 組 申 請 考 試 假 獲 准 在 案 者, 其 餘 無 故 缺 考 者 成 績 以 0 分 登 錄 8

11 九 學 生 扣 考 相 關 規 定 一 依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各 所 系 科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92 學 年 度 起 嚴 格 實 施 扣 考 制 度 二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 學 生 修 習 科 目 全 學 期 缺 曠 課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該 科 目 期 末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各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若 修 課 學 生 缺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者, 請 填 寫 扣 考 通 知 單, 並 於 期 末 考 試 前 十 天 送 至 課 務 組, 由 課 務 組 統 一 公 告 四 扣 考 通 知 單 及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見 扣 考 通 知 單 ( 附 件 五 ) 五 學 生 修 習 科 目 公 告 扣 考 後,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期 末 考 試, 並 且 該 科 期 末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教 師 鐘 點 費 發 放 說 明 一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準 則 辦 理 ( 附 錄 八 ) 二 各 級 教 師 鐘 點 費 標 準 各 級 教 師 每 節 鐘 點 費 教 授 $795 副 教 授 $685 助 理 教 授 $630 講 師 $575 三 鐘 點 費 發 放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 專 兼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發 放 四 次 ( 二 ) 專 兼 任 教 師 發 放 日 期, 如 下 表 單 說 明 : 項 目 學 期 發 放 日 期 發 放 方 式 10/25 發 放 1.5 個 月 鐘 點 費 上 學 期 11/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12/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超 鐘 點 費 隔 年 1/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3/25 發 放 1.5 個 月 鐘 點 費 下 學 期 4/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5/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6/25 發 放 1 個 月 鐘 點 費 在 發 放 的 當 月 18 日 呈 報 四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畢 業 班 課 程 需 上 足 18 週, 鐘 點 之 計 算 與 非 畢 業 班 相 同 五 本 校 鐘 點 費 以 轉 帳 方 式 發 放, 教 師 對 鐘 點 費 若 有 疑 義, 請 洽 詢 課 務 組 ( 學 校 分 機 :1523) 9

12 十 一 教 學 助 理 制 度 說 明 為 強 化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並 配 合 本 校 中 長 程 校 務 發 展 目 標,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實 務 能 力, 依 據 本 校 學 習 輔 助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學 助 理 考 核 規 定, 建 立 教 學 助 理 ( 簡 稱 TA) 制 度 與 規 範 一 教 學 助 理 類 別 及 工 作 內 容 ( 一 )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 1. 實 驗 課 程 性 質 者 : 配 合 實 驗 課 之 需 要, 在 任 課 教 師 指 導 與 監 督 下, 協 助 上 課 資 料 與 實 驗 器 材 之 準 備 ; 預 作 課 程 實 驗 ; 協 助 分 組 實 驗 之 進 行 ; 以 及 課 後 實 驗 室 之 清 理 等 事 項 2. 教 學 協 助 性 質 者 : 協 助 任 課 教 師 操 作 示 範 與 準 備 教 具 ; 協 助 教 師 製 作 數 位 多 媒 體 教 材 ; 帶 領 分 組 討 論 ; 或 課 業 輔 導 等 相 關 事 項 ( 二 ) 課 輔 教 學 助 理 : 1.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統 一 招 募 申 請 與 執 行 ( 暫 不 開 放 給 教 師 申 請 ) 2. 每 位 課 輔 TA 長 期 輔 導 1-3 名 課 輔 個 案, 並 針 對 該 輔 導 同 學 做 成 績 效 益 與 學 習 記 錄 專 案 報 告 輔 導 地 點 統 一 在 : 幸 福 學 習 坊 (E202-1) 二 教 學 助 理 的 建 置 規 定 ( 一 ) 全 校 專 任 教 師, 每 位 應 申 請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1 位 如 有 1 門 授 課 班 級 達 70 人 以 上, 可 再 另 申 請 1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 如 有 2 門 授 課 班 級 達 70 人 以 上, 可 再 另 外 申 請 2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 二 )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的 招 募 方 式 有 2: 1. 教 師 自 任 課 班 級 或 前 期 同 學 中 擇 優 遴 選 後, 至 TA 平 台 內 註 冊 申 請 該 學 生 為 您 的 TA ( 請 教 師 以 上 學 期 總 成 績 達 85% 以 上 或 該 課 程 班 級 排 名 前 10 名 之 班 上 學 生 為 優 先 考 量 ) 如 有 必 要, 可 申 請 找 非 該 班 上 學 生 為 您 的 TA 人 選 ( 申 請 TA 平 台 網 址 : 2. 由 同 學 自 我 推 薦, 經 任 課 教 師 或 教 發 中 心 遴 選 後, 由 任 課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三 本 學 期 作 業 時 間 安 排 如 下 : 時 間 處 理 事 項 103/2/17~103/3/7 (3 週 ) 教 師 登 入 TA 平 台 並 線 上 註 冊 申 請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103/3/12( 三 )&103/3/14( 五 )( 共 2 場 次 ) 辦 理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營 103/3/17~103/5/16 (9 週 ) TA 活 動 & 工 讀 金 計 算 起 訖 日 可 開 始 登 入 使 用 TA 平 台 填 寫 工 10

13 隨 堂 TA 活 動 截 止 :103/5/16 隨 堂 TA 核 銷 資 料 收 件 時 間 103/5/26( 一 )~103/5/30 ( 五 ) 截 止 (1 週 時 間 ) 11 作 記 錄 TA 平 台 線 上 工 作 記 錄 表 填 寫 / 修 改 功 能 關 閉 教 發 中 心 開 始 線 上 審 核 TA 工 作 記 錄 內 容 線 上 工 作 記 錄 表 審 核 完 畢,TA 得 以 列 印 工 作 記 錄 表 照 片 領 款 收 據 TA 領 據 -TA 自 己 簽 名 TA 工 作 記 錄 表 - 教 師 簽 名 繳 交 工 作 記 錄 表 期 末 評 量 表 照 片 檔 案 領 款 收 據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等 資 料 給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隨 堂 TA 領 取 證 書 時 間 請 各 TA 至 教 發 中 心 領 取 教 學 助 理 103/5/26( 一 )~103/5/30 ( 五 )(1 週 時 間 ) 證 書 及 確 認 薪 資 請 領 清 冊 註 : 遠 距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日 及 相 關 事 項 將 另 通 知 授 課 老 師 * 補 充 說 明 : 本 學 期 採 用 1 師 1 TA 制 ( 每 位 老 師 得 申 請 1 名 教 學 助 理 為 原 則 ) 如 需 要, 可 申 請 非 該 班 級 學 生 為 您 的 隋 堂 TA 人 選 70 人 ( 含 ) 以 下 之 班 級 人 數 限 申 請 1 名 教 學 助 理 為 原 則 如 有 1 門 課 程 授 課 班 級 達 70 人 ( 含 ) 以 上, 可 再 另 申 請 1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該 班 級 事 務 ; 如 有 2 門 課 程 授 課 班 級 各 達 70 人 ( 含 ) 以 上, 可 再 另 外 申 請 2 位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兩 班 級 事 務, 以 此 類 推 ) 本 學 期 隨 堂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每 人 申 請 工 讀 金 總 時 數 為 15 小 時 本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工 讀 金 給 付 標 準 為 每 小 時 115 元 為 便 於 工 讀 金 給 付 流 程, 請 鼓 勵 教 學 助 理 提 供 個 人 土 銀 帳 戶 或 其 他 金 融 帳 戶 ( 如 : 中 華 郵 政 等 ) 課 輔 TA 由 教 發 中 心 統 一 招 募 與 管 理, 暫 不 開 放 給 教 師 申 請 請 教 師 留 意 班 上 是 否 有 成 績 學 習 落 後 並 自 願 參 加 長 期 輔 導 的 同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將 於 開 學 期 中 考 後 公 告 課 輔 TA 輔 導 時 段 與 科 目 詳 細 內 容 已 公 佈 在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網 站 ( 學 校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教 學 助 理 ), 請 参 閱 教 學 助 理 線 上 填 報 系 統 現 正 建 置 中, 完 成 後 的 作 業 流 程 將 公 告 於 學 校 首 頁 及 教 發 中 心 網 頁 內 (TA 平 台 網 址 : 四 教 學 助 理 的 義 務 : ( 一 ) 必 須 完 成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教 學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教 學 助

14 理 資 格 ( 二 ) 必 須 確 實 執 行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與 要 求 ( 三 ) 必 須 如 期 如 實 填 寫 教 學 助 理 自 我 評 量 表 與 教 學 助 理 工 作 紀 錄 表 ( 四 ) 必 須 參 與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分 享 活 動, 提 供 並 學 習 助 理 經 驗 ( 五 ) 每 位 隨 堂 TA 在 本 學 期 TA 活 動 結 束 前, 須 至 少 有 5 次 協 助 教 師 輔 導 班 上 同 學 之 記 錄 並 填 寫 至 TA 工 作 記 錄 表 內 十 二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說 明 一 依 據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為 鼓 勵 教 師 自 主 學 習 與 成 長, 提 升 教 學 專 業 智 能,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實 施 教 師 教 學 社 群 二 由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4 人 以 上 組 成, 成 員 不 限 同 一 學 院 系 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三 活 動 內 容 以 教 學 觀 摩 與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研 討 教 材 製 作 與 運 用 共 同 課 程 之 教 學 規 劃 產 學 合 作 與 研 究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限 四 一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2 場 集 會 或 活 動, 每 次 活 動 均 需 填 寫 活 動 紀 錄, 並 有 簽 到 表 及 活 動 照 片 活 動 應 對 外 公 告 訊 息, 允 許 非 社 群 成 員 自 由 參 加 五 召 集 人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完 成 核 銷 及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 計 畫 書 經 費 表 活 動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頁 面 簽 到 表 活 動 照 片 及 包 含 社 員 心 得 報 告 之 成 效 檢 討 等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送 至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審 核 存 檔 詳 請 請 參 閱 學 發 展 中 心 網 頁 12

15 十 三 參 考 資 料 解 字 號 解 釋 公 布 日 期 解 釋 爭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釋 字 第 684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大 學 所 為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主 張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否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大 學 為 實 現 研 究 學 術 及 培 育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的 或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對 學 生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或 其 他 公 權 力 措 施, 如 侵 害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即 使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本 於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有 權 利 即 有 救 濟 之 意 旨, 仍 應 許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無 特 別 限 制 之 要 在 範 圍 內,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二 號 解 釋 予 變 更 人 民 之 訴 願 權 及 訴 訟 權 為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所 保 障 人 民 於 其 權 利 遭 受 公 權 力 侵 害 時, 得 循 法 定 程 序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俾 其 權 利 獲 得 適 當 之 救 濟 ( 本 院 釋 字 第 四 一 八 號 第 六 六 七 號 解 釋 參 照 ), 而 此 項 救 濟 權 利, 不 得 僅 因 身 分 之 不 同 而 予 以 剝 奪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二 號 解 釋 就 人 民 因 學 生 身 分 受 學 校 之 處 分 得 否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之 問 題, 認 為 應 就 其 處 分 內 容 分 別 論 斷, 凡 依 有 關 學 籍 規 則 或 懲 處 規 定, 對 學 生 所 為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行 為,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 分 及 損 害 其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時, 因 已 對 人 民 憲 法 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有 重 大 影 響, 即 應 為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上 之 行 政 處 分, 而 得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至 於 學 生 所 受 處 分 係 為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實 現 教 育 目 的 所 必 要, 且 未 侵 害 其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者 ( 例 如 記 過 申 誡 等 處 分 ), 則 除 循 學 校 內 部 申 訴 途 徑 謀 求 救 濟 外, 尚 無 許 其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之 餘 地 惟 大 學 為 實 現 研 究 學 術 及 培 育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的 或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對 學 生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或 其 他 公 權 力 措 施, 如 侵 害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即 使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本 於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有 權 利 即 有 救 濟 之 意 旨, 仍 應 許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無 特 別 限 制 之 必 要 在 此 範 圍 內,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二 號 解 釋 應 予 變 更 大 學 教 學 研 究 及 學 生 之 學 習 自 由 均 受 憲 法 之 保 障, 在 法 律 規 定 範 圍 內 享 有 自 治 之 權 ( 本 院 釋 字 第 五 六 三 號 解 釋 參 照 ) 為 避 免 學 術 自 由 受 國 家 不 當 干 預, 不 僅 行 政 監 督 應 受 相 當 之 限 制 ( 本 院 釋 字 第 三 八 0 號 解 釋 參 照 ), 立 法 機 關 亦 僅 得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對 大 學 事 務 加 以 規 範 ( 本 院 釋 字 第 五 六 三 號 第 六 二 六 號 解 釋 參 照 ), 受 理 行 政 爭 訟 之 機 關 審 理 大 學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亦 應 本 於 維 護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對 大 學 之 專 業 判 斷 予 以 適 度 之 尊 重 ( 本 院 釋 字 第 四 六 二 號 解 釋 參 照 ) 另 聲 請 人 之 一 認 行 政 訴 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違 反 憲 法 第 十 六 條, 與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六 五 三 號 解 釋 意 不 符, 聲 請 解 釋 憲 法 部 分, 係 以 個 人 主 觀 見 解 爭 執 法 院 認 事 用 法 之 當 否, 並 未 具 體 指 摘 該 規 定 於 客 觀 上 究 有 何 牴 觸 憲 法 之 處, 核 與 法 院 大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法 第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不 合, 依 同 條 第 三 項 規, 應 不 受 理, 併 此 指 明 13

16 事 實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事 實 摘 要 ( 一 ) 聲 請 人 陳 玉 奇 為 某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一 學 生,97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跨 院 加 選 他 學 院 EMBA 學 程 所 開 設 的 公 司 治 理 與 企 業 發 展 科 目, 學 校 認 聲 請 人 非 該 學 院 EMBA 學 生, 否 准 其 加 選 聲 請 人 迭 經 校 內 申 訴 訴 願 不 受 理 及 行 政 訴 訟 以 不 合 法 為 由 駁 回 確 定, 爰 聲 請 解 釋 ( 二 ) 聲 請 人 蔡 曜 宇 為 同 大 學 另 系 研 究 所 碩 四 學 生,93 年 3 月 16 日 向 學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申 請 在 該 校 公 告 欄 及 海 報 版 張 貼 挺 0 海 報, 時 值 公 職 人 員 競 選 期 間, 學 校 以 違 背 國 家 法 令 為 由 否 准 所 請 聲 請 人 迭 經 校 內 申 訴 訴 願 不 受 理 及 行 政 訴 訟 以 不 合 法 為 由 駁 回 確 定, 爰 聲 請 解 釋 ( 三 ) 聲 請 人 龍 國 賓 為 某 私 立 技 術 學 院 進 修 部 觀 光 餐 旅 學 群 觀 光 事 業 科 二 年 級 學 生, 因 91 年 度 下 學 期 期 末 必 修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與 92 年 觀 光 日 語 導 遊 筆 試 日 期 衝 突, 向 授 課 教 師 申 請 提 前 考 試 獲 准, 然 該 必 修 科 目 嗣 經 授 課 教 師 評 定 成 績 不 及 格, 致 無 法 於 92 年 畢 業 聲 請 人 主 張 成 績 評 分 不 公 影 響 畢 業, 迭 經 校 內 申 訴 行 政 訴 訟 以 不 合 法 為 由 駁 回 確 定, 爰 聲 請 解 釋 14

17 附 錄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及 時 處 理 學 期 成 績 避 免 困 擾,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以 及 落 實 成 績 資 料 管 理 的 公 平 性 及 正 確 性, 特 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第 二 篇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三 條 至 三 十 三 條 及 專 科 部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第 八 章 第 四 十 七 條 至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成 績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教 師 評 定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須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及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要 點 辦 理 三 任 課 教 師 應 依 行 事 曆 訂 定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週 結 束 後 七 天 內 ( 畢 業 班 第 二 學 期 於 期 末 評 量 週 結 束 後 三 天 內 ), 上 網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期 末 評 量 結 束 後 須 列 印 學 期 成 績 單 並 簽 名 確 認, 親 自 持 送 或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四 任 課 教 師 逾 期 未 完 成 輸 入 成 績 及 提 送, 依 逾 期 情 節 輕 重 列 入 記 錄, 除 知 會 各 級 主 管 外, 並 列 入 各 項 教 學 考 評 之 參 考, 情 節 嚴 重 因 此 引 起 申 訴 訴 訟 案 件 者, 除 應 負 相 關 行 政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應 承 擔 因 此 引 發 之 相 關 訴 訟 費 用 五 學 生 曠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期 考 試 遭 扣 考 學 生, 該 科 目 期 末 評 量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學 期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六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第 二 學 期 修 習 非 應 屆 年 級 課 程 者, 任 課 教 師 不 得 提 前 自 行 予 以 考 試, 仍 應 配 合 非 應 屆 年 級 相 關 作 息 與 各 項 教 學 考 試 活 動 七 經 學 生 複 查 成 績 有 異 或 教 師 自 行 申 請 更 改 成 績 記 載 者, 依 下 列 不 同 情 況, 檢 附 相 關 憑 據 並 說 明 錯 誤 原 因, 以 備 查 核 ( 一 ) 試 卷 評 分 錯 誤 者 : 檢 附 試 卷 成 績 登 記 表 ( 二 )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者 : 檢 附 成 績 登 記 表 計 分 標 準 ( 三 ) 成 績 登 載 錯 誤 者 : 檢 附 試 卷 成 績 登 記 表 ( 四 ) 遺 漏 學 生 成 績 者 : 檢 附 該 生 平 時 期 中 考 試 或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之 原 始 成 績 憑 據 及 計 分 標 準 ( 五 ) 其 他 : 檢 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八 成 績 更 正 案 若 影 響 學 生 修 課 休 退 學 等 權 益 之 急, 得 由 註 冊 組 先 審 查 檢 附 文 件, 並 會 簽 系 科 主 任 及 教 務 長 ( 或 進 修 部 主 任 ) 核 定, 若 更 正 原 因 及 證 明 文 件 確 實 無 誤 得 先 予 更 正, 再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追 認, 若 有 疑 義 則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並 得 請 提 案 教 師 列 席 說 明, 未 親 自 出 席 時, 由 教 務 會 議 代 表 逕 行 議 決 九 學 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期 限 截 止 後, 該 科 修 課 學 生 仍 缺 分 數 者, 註 冊 組 逕 以 零 分 登 錄 十 任 課 教 師 對 成 績 之 計 算 與 登 錄 應 再 三 核 對 其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對 於 成 績 不 及 格 的 學 生 尤 應 再 予 核 算 確 認 十 一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18 附 錄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暨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提 供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之 參 考, 以 提 升 教 學 績 效 並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保 證,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暨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全 體 專 兼 任 教 師 所 教 授 之 課 程 ( 含 實 習 ), 無 論 必 修 選 修, 每 學 期 均 須 接 受 一 次 評 量, 以 5 分 量 表 施 測 三 教 學 評 量 的 實 施 與 後 續 輔 導 的 作 業, 依 照 流 程 圖 進 行 之 ( 如 附 件 一 ) 四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完 成 後 五 週, 公 告 並 開 放 教 師 上 網 查 詢 評 量 結 果, 作 為 教 學 改 進 參 考 五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評 量 的 輔 導 機 制 : ( 一 )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低 於 3.5 分 ( 不 含 ) 者, 必 須 提 出 教 師 教 學 改 進 策 略 計 畫 表 由 系 主 任 進 行 約 談 填 寫 訪 談 紀 錄 表 並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以 利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協 助 處 理 ( 二 ) 連 續 二 學 期 成 績 低 於 3.5 分 ( 不 含 ) 者,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安 排 改 進 教 學 輔 導 措 施 : 1. 參 加 微 型 教 學 演 練 2. 課 堂 演 練 輔 導 3. 參 加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課 堂 觀 摩 4. 個 案 輔 導 5. 其 他 六 兼 任 教 師 評 量 成 績 平 均 低 於 3.5 分 ( 不 含 ) 者, 由 系 主 任 進 行 約 談, 填 寫 訪 談 紀 錄 表 ; 若 連 續 二 學 期 評 量 平 均 成 績 低 於 3.5 分 者, 則 檢 送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續 聘 參 考 七 教 學 評 量 資 料 保 存 三 年, 並 得 應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要 求, 提 供 作 為 審 查 所 需 之 參 考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19 附 錄 三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定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事 宜,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二 本 校 專 任 教 職 員 工 約 聘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教 職 員 工 ) 之 請 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規 則 辦 理 三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假 別 事 由 暨 給 假 日 數 如 附 表 一 ; 請 假 規 定 如 附 表 二 四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至 差 勤 系 統 完 成 線 上 請 假 手 續, 且 須 有 職 務 代 理 人, 經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校 如 因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其 請 假 手 續 得 由 同 事 或 家 屬 代 為 辦 理, 未 辦 理 者 以 曠 職 論 前 項 所 稱 職 務 代 理 人, 於 必 要 時 由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校 逕 行 指 派 適 當 人 員 代 理 請 假 人 員 於 離 校 前, 應 將 經 辦 事 項 確 實 交 付 職 務 代 理 人 五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在 三 日 以 下 者, 授 權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代 決 ; 超 過 三 日 至 五 日 及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請 假 在 五 日 以 下 者, 授 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代 決 ; 超 過 五 日 及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之 請 假,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手 續 經 授 權 主 管 核 准 後, 由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發 處 ) 存 檔 備 查 六 教 職 員 工 有 如 下 各 款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以 曠 職 論, 並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 全 薪 除 以 三 十 日 計 ): ( 一 ) 請 假 逾 原 核 准 期 限, 未 事 前 申 請 續 假 而 擅 離 職 守 者 ( 二 ) 因 特 殊 事 由 無 法 出 席 全 校 性 活 動, 未 於 事 前 辦 理 請 假 者 ( 三 ) 教 師 未 依 教 師 聘 約 規 定 留 校 者 ( 四 ) 教 師 於 留 校 期 間 需 至 校 外 或 國 外 從 事 各 項 活 動, 未 於 事 前 辦 理 請 假 者 前 項 各 款 因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於 事 前 辦 理 請 假 者, 得 陳 簽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不 受 此 限 教 師 因 事 因 病, 未 於 課 前 電 告 課 務 組 或 未 辦 理 調 補 課 申 請 而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除 按 曠 課 節 數 扣 除 鐘 點 費 外, 並 應 另 行 補 課 教 師 曠 課 節 數 達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所 定 標 準 者, 依 本 校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職 員 工 連 續 曠 職 達 七 日 ( 含 ) 以 上 或 一 學 期 曠 職 累 計 達 十 日 ( 含 ) 以 上, 提 職 員 工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作 為 予 以 免 職 處 分 之 準 據 七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得 以 小 時 計, 累 積 滿 八 小 時, 折 算 為 一 日 八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請 假 期 間 所 遺 行 政 事 務, 應 經 學 校 同 意, 委 請 同 事 代 理, 但 請 假 時 間 較 長,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調 整 其 職 務 九 兼 任 導 師 之 教 師, 請 假 在 二 週 以 下 者, 所 遺 導 師 職 務, 由 請 假 人 委 請 同 事 代 理, 不 支 代 理 津 貼 ; 請 假 超 過 二 週 者, 由 學 務 處 請 專 任 教 師 代 理, 並 由 請 假 人 支 付 代 理 津 貼 十 教 職 員 工 一 學 年 內 請 事 假 超 過 七 日, 或 請 事 病 假 超 過 二 十 八 日 者, 該 學 年 不 予 晉 級 十 一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本 校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滿 一 年 ( 含 ) 以 上 者, 每 學 年 給 予 休 假 十 二 日, 並 自 第 二 學 年 起,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增 加 休 假 一 日, 最 高 以 二 十 八 日 為 上 限 十 二 申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及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者, 應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前 項 所 定 娩 假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十 三 患 重 病 或 安 胎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二 學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一 年 以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 得 重 行 起 算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滿 一 年 或 因 公 傷 病 滿 二 年 尚 未 治 癒 者,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一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一 年 尚 未 痊 癒 者, 應 依 法 辦 理 退 休 ( 職 ) 或 資 遣 17

20 前 項 核 准 延 長 病 假 或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屆 滿 者, 學 校 應 予 繼 續 聘 任 十 四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教 師, 得 依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之 各 該 原 住 民 族 歲 時 祭 儀 放 假 日, 檢 具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等 證 明 其 族 別 之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放 假 十 五 本 規 定 所 規 定 假 期 之 核 給 扣 除 例 假 日, 但 申 請 延 長 病 假 或 因 公 傷 病 請 假 者, 例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不 予 扣 除, 按 時 請 假 者, 以 規 定 之 出 勤 時 間 為 準 十 六 本 規 定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請 假 規 則 附 表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假 別 事 由 暨 給 假 日 數 一 覽 表 假 別 事 由 公 假 1.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考 試,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憑 准 考 證 請 假 2.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舉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者 3.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4.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或 學 校 邀 請, 或 以 會 員 身 份, 參 加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5.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參 加 國 內 外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展 演 或 參 訪,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6. 參 加 國 內 外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訓 練,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7.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集 會 或 活 動, 或 其 他 學 校 認 為 必 要 之 事 項,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8. 帶 領 學 生 參 加 各 種 班 際 ( 班 遊 畢 業 旅 行 實 習 參 訪 ) 活 動 者 9.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治 療 者 ( 期 限 在 二 年 以 內 ) 10.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者 11.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者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年 給 假 日 數 視 實 際 需 要 核 定 日 數 18 備 註 1. 應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核 准 公 文 或 簽 呈 2. 出 差 至 國 外 地 區, 其 公 假 日 數 以 活 動 地 區 為 基 準, 按 活 動 議 程 前 後 兩 天 為 原 則 核 給, 超 出 核 給 日 數, 則 須 以 個 人 休 假 提 出 申 請 事 假 1. 因 事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者 7 日 1. 應 檢 附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或 簽

21 病 假 2. 因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1.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安 胎 休 養 者 2. 女 性 教 師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28 日 婚 假 本 人 結 婚 14 日 喪 假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養 ( 繼 )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1.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死 亡 2.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死 亡 3.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15 日 10 日 5 日 產 前 假 本 人 懷 孕 8 日 娩 假 正 常 分 娩 42 日 流 產 假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42 日 21 日 呈 2. 家 庭 照 顧 假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合 併 超 過 7 日 者,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 全 薪 除 以 30 日 計 ) 3.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1. 2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書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2. 因 安 胎 或 輕 病, 確 實 需 要 繼 續 治 療 休 養 者,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准 以 病 假 申 請, 然 需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 全 薪 除 以 30 日 計 ) 3. 在 延 長 病 假 之 前 應 優 先 請 畢 個 人 休 假 事 假 及 病 假, 且 延 長 病 假 不 扣 除 國 定 例 假 日 1. 應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2.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5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且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1. 以 死 亡 診 斷 證 明 書 作 為 喪 假 計 算 之 起 日, 且 至 多 分 5 次 申 請,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1 日 2.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3. 喪 假 發 生 在 寒 暑 假 期 間, 應 避 免 將 假 期 延 至 開 學 後,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1.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8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並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2.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以 21 日 為 限, 不 限 一 次 請 畢 3.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1.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之 申 請 依 診 斷 證 明 書 作 為 請 假 計 算 之 起 迄 日 2.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3. 分 娩 前 已 先 申 請 之 部 分 娩 假, 應 扣 除 之 4.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19

22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14 日 明 文 件 陪 產 假 配 偶 分 娩 3 日 1. 配 偶 懷 孕 5 個 月 以 上, 因 流 產 或 胎 兒 健 康 出 現 重 大 異 常 而 進 行 引 產, 因 屬 有 分 娩 事 實, 得 申 請 陪 產 假 2. 陪 產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且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3.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4.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文 件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本 人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應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文 件 休 假 補 假 公 休 假 依 實 際 補 假 日 數 給 假 經 單 位 主 管 或 學 校 核 准 者 按 到 校 服 務 年 資 給 假 1. 應 在 當 學 年 度 期 間 實 施, 如 未 能 在 當 學 年 度 休 畢, 不 得 累 積 至 次 學 年 度 ( 職 員 工 公 休 假 以 考 核 期 間 為 核 算 基 準 ) 2. 寒 暑 假 期 間 休 假 至 少 以 半 日 計 ( 不 以 時 數 計 ) 3. 如 因 業 務 繁 忙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隨 時 通 知 停 止 休 假, 並 保 留 其 休 假 權 利 1. 因 排 班 所 致 超 出 每 週 基 本 上 時 數 或 因 公 務 須 於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上 班 者, 可 依 實 際 上 班 時 數 申 請 補 假 2. 補 假 應 在 當 學 年 度 期 間 實 施, 如 未 能 在 當 學 年 度 補 畢, 不 得 累 積 至 次 學 年 度 3. 如 因 業 務 繁 忙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隨 時 通 知 停 止 補 假, 並 保 留 其 補 假 權 利 20

23 請 假 規 則 附 表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規 定 對 象 假 別 課 務 / 職 務 處 理 方 式 薪 津 / 鐘 點 費 處 理 方 式 備 註 教 師 職 員 工 教 職 員 工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喪 假 娩 假 產 前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休 假 補 假 本 規 則 假 別 請 假 逾 期 曠 職 曠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於 事 前 提 出 調 補 課 2. 陳 簽 請 專 業 屬 性 相 關 之 老 師 代 課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3. 學 校 安 排 老 師 代 課 1. 自 行 委 請 同 事 代 理 ( 須 經 學 校 同 意 ) 2.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代 理 3. 承 辦 之 業 務 無 法 就 現 有 人 員 代 理 時, 得 簽 請 學 校 另 行 遴 選 合 適 人 員 代 理 課 務 職 務 處 理 方 式 分 別 依 上 開 方 式 處 理 1. 依 公 假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事 由 請 假 者, 基 本 鐘 點 費 及 超 鐘 點 費 ( 以 下 簡 稱 代 課 鐘 點 費 )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 依 公 假 第 9 款 至 第 11 款 事 由 請 假 者,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期 限 最 長 1 個 月 1 個 月 以 後,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1.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 因 重 病 非 短 時 間 內 所 能 治 癒,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期 限 最 長 3 個 月 3 個 月 以 後,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1.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 骨 髓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基 本 鐘 點 費 由 學 校 支 付, 超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期 限 最 長 3 個 月 3 個 月 以 後,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代 課 鐘 點 費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1. 依 左 列 第 1 2 款 代 理 人 員, 不 支 代 理 津 貼 2. 依 左 列 第 3 款 學 校 另 遴 選 合 適 人 員 代 理 者, 由 學 校 支 付 代 理 津 貼 請 假 逾 期 或 曠 職 曠 課 逾 規 定 者,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 代 理 行 政 職 務 15 日 內, 以 不 支 付 代 理 行 政 津 貼 為 原 則 ;16 日 ( 含 ) 以 上, 則 需 支 付 代 理 行 政 津 貼 2. 代 理 行 政 津 貼 由 請 假 人 自 付 21

24 附 錄 四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理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及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依 據 本 校 大 學 部 暨 專 科 部 學 生 學 籍 規 則,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為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及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各 課 程 須 依 學 則 規 定 進 行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並 評 定 學 生 學 習 成 績 三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除 定 期 舉 行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外, 另 應 進 行 平 時 評 量, 以 完 全 瞭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四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方 式 可 以 筆 試 書 面 報 告 口 試 實 作 等 方 式 進 行, 並 秉 公 正 公 平 原 則 評 定 成 績 任 課 教 師 應 於 每 學 期 第 一 節 上 課 先 告 知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方 式 與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五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以 採 筆 試 為 原 則, 或 採 其 他 方 20 式, 皆 需 將 評 定 成 績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試 週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交 至 註 冊 組 登 錄, 並 上 網 讓 學 生 查 詢 六 學 生 對 學 習 評 量 與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有 疑 義 時, 任 課 教 師 應 瞭 解 原 因 並 得 修 正 學 習 評 量 與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七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成 績 經 送 註 冊 組 登 錄 後 不 得 更 改, 若 發 現 試 卷 登 錄 錯 誤 成 績 計 算 錯 誤 或 遺 漏 者, 經 任 課 教 師 會 同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員 查 證 屬 實, 提 交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後 始 得 更 正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2

25 附 錄 五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規 則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學 生 各 項 考 試 ( 含 期 中 與 期 末 學 習 評 量 考 試 ), 均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二 學 生 聽 考 試 音 響, 即 須 進 入 試 場, 按 所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將 學 生 證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出 場 三 試 場 內 應 保 持 肅 靜, 不 得 喧 嘩, 考 畢 交 卷 後 應 即 出 場, 不 得 逗 留 徘 徊 於 考 場 周 圍 及 走 廊, 違 者 以 違 反 考 場 秩 序 論 四 考 試 時 學 生 不 得 發 問, 如 因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經 監 考 老 師 認 為 必 要 宣 讀 時, 得 宣 讀 一 次 五 各 科 考 試 均 需 用 藍 黑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 作 圖 形 不 在 此 限 ) 違 者 該 試 卷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時 應 將 年 制 科 別 年 級 座 號 姓 名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完 備, 如 閱 卷 時 發 現 未 書 寫 完 全 者, 得 扣 該 試 卷 成 績 十 分 七 考 試 時 學 生 須 穿 著 學 校 規 定 服 裝, 並 攜 帶 學 生 證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分 證 明 之 文 件, 違 者 扣 該 試 卷 成 績 十 分, 同 時 由 監 考 老 師 查 核 是 否 本 人 八 考 試 時 除 無 色 透 明 墊 板 應 用 文 具 證 件 之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 包 括 在 身 上 座 椅 下 等 處 之 電 子 計 算 機 手 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辭 典 筆 記 書 籍 紙 張 等 ), 教 師 如 有 特 別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 亦 不 得 臨 時 向 人 借 用, 違 者 以 舞 弊 論 九 考 試 時 學 生 發 現 桌 上 有 不 屬 於 自 己 的 物 品 或 桌 上 已 有 由 他 人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之 資 料, 請 立 即 向 監 考 老 師 反 映, 違 者 以 舞 弊 論 十 考 試 時 末 依 規 定 座 位 入 座 或 調 座, 冒 名 頂 替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傳 遞 交 換 試 題 試 卷, 或 將 試 題 試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 只 收 回 試 卷 科 目, 試 題 得 攜 出 ) 或 桌 椅 文 具 上 預 記 與 考 試 相 關 之 文 字, 經 認 定 為 考 生 字 跡 著 或 威 脅 同 學 共 同 作 弊, 或 對 監 老 師 不 禮 貌 之 言 行, 或 故 意 便 利 他 人 舞 弊 著, 均 以 舞 弊 論 十 一 聽 下 課 音 響, 須 一 律 交 卷, 不 得 遲 延, 否 則 不 受 理 試 卷, 以 曠 考 論 十 二 學 生 如 未 繳 卷 即 行 退 出 試 場 者, 以 曠 考 論 如 經 查 覺 制 止 不 服 者, 另 依 違 反 考 場 秩 序 議 處 十 三 學 生 退 出 試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以 口 頭 手 勢 等 方 式 傳 布 答 案, 違 者 以 舞 弊 論 十 四 學 生 因 故 未 能 考 試 時, 應 依 規 定 請 假, 未 依 規 定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者, 以 曠 考 論 十 五 學 生 考 試 時 須 嚴 守 考 試 規 則, 服 從 監 考 老 師 指 導 如 有 其 他 違 規 舞 弊 行 為, 規 則 未 列 舉 者,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十 六 本 規 則 所 指 舞 弊 論, 為 該 科 試 卷 零 分 計 算, 並 記 大 過 乙 次 處 分 ; 違 反 考 場 秩 序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處 記 小 過 以 上 處 分, 曠 考 者, 該 科 試 卷 零 分 計 算, 並 記 曠 課 十 七 有 關 入 學 轉 學 考 試 規 則, 另 定 之 十 八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3

26 附 錄 六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排 課 作 業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使 排 課 業 務 公 平 公 開 符 合 人 性 化 與 配 合 教 師 研 究, 且 期 能 教 學 相 長, 依 據 實 際 情 況,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排 課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任 教 師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排 課, 並 按 規 定 超 支 鐘 點 超 支 鐘 點 課 程 應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優 先 充 任, 如 有 多 出 之 節 數, 再 依 需 要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任 教 三 教 師 任 教 科 目 原 則 由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及 各 系 科 主 任 排 課, 但 得 授 權 各 教 學 研 討 會 以 協 商 方 式 排 課, 主 任 再 統 籌 調 整 之 四 各 所 系 科 專 業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排 課 完 成 之 相 關 資 料,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由 各 所 系 科 主 管 及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排 定, 送 課 務 組 備 查 教 室 與 時 段 衝 突 者, 由 院 或 課 務 組 協 調 調 整 之 五 排 課 先 後 次 序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之 教 師 ( 上 午 排 課, 下 午 多 為 開 會 時 段 ) ( 二 )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 以 進 修 前 三 年 為 準, 儘 量 依 登 記 時 段 排 課 ) ( 三 ) 體 育 軍 訓 通 識 科 目 ( 需 合 班 或 跨 系 科 上 課 ) ( 四 ) 各 系 科 需 用 實 驗 室 課 程 ( 包 括 電 腦 音 樂 與 藝 術 課 程 ) ( 五 ) 兼 任 教 師 ( 六 ) 各 系 科 專 業 科 目 六 為 顧 及 實 際 情 況 與 排 課 人 性 化, 除 實 驗 課 進 修 教 師 進 行 研 究 教 師 與 教 師 特 殊 需 求 外, 教 師 排 課 應 避 免 連 續 四 節 正 課 ; 為 避 免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同 一 班 同 一 門 課 不 得 排 連 續 四 節 正 課 七 各 所 系 科 應 遵 守 以 下 排 課 原 則 與 規 定 (93 學 年 度 1 學 期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 ( 一 ) 班 級 排 課 至 少 四 天 ; 一 年 級 班 級 排 五 天 ( 二 ) 專 兼 任 教 師 每 週 排 課 時 數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 三 )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排 課 以 至 少 四 天 為 原 則, 經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以 至 少 二 天 為 原 則 ( 未 經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及 進 修 第 三 年 起, 排 課 以 至 少 三 天 為 原 則 ) ( 四 ) 專 任 教 師 排 課 含 跨 部 每 天 最 多 四 小 時 ( 教 授 同 一 班 級 正 課 不 得 連 續 四 小 時 );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含 跨 部 每 天 最 多 排 六 小 時 兼 任 行 政 主 管 教 師 得 不 受 本 條 規 範, 其 日 間 排 課 以 上 午 為 原 則 ( 五 ) 兼 任 教 師 每 天 日 夜 間 各 最 多 排 四 小 時 ( 六 ) 招 生 教 師 星 期 三 星 期 五 整 天 不 排 課 八 課 表 排 定 流 程 如 下 : ( 一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學 院 及 各 所 系 科 依 排 課 作 業 期 限 排 定 開 課 科 目 內 容 ( 含 科 目 名 稱 必 選 修 學 分 數 節 數 時 間 ) 及 任 課 教 師 ( 二 ) 各 所 系 科 依 排 課 作 業 期 限 彙 整 確 認 該 所 系 科 所 有 開 課 科 目 ( 含 通 識 科 目 電 腦 課 體 育 軍 訓 ) 並 排 定 課 表 ( 三 ) 各 所 系 科 排 定 並 確 認 課 表 後, 應 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所 系 科 公 告 ( 四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及 各 所 系 科 教 師 與 畢 業 班 調 整 課 表 ( 五 ) 學 期 結 束 前 正 式 公 告 下 一 學 期 課 表 九 課 表 經 正 式 公 告 後, 除 有 錯 誤 或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或 私 下 調 課 如 需 更 動 必 須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簽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方 可 更 動 十 核 准 進 修 教 師 得 在 開 學 前 二 週 提 出 申 請 調 整 課 表, 逾 期 不 受 理 十 一 核 准 校 外 兼 課 教 師, 應 優 先 配 合 本 校 排 課 時 間 授 課, 課 表 公 告 後 不 得 調 課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27 附 十 二 錄 本 七 要 點 經 校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使 專 兼 任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授 課 時 數 有 所 依 循,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專 任 教 師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 教 授 8 小 時 副 教 授 9 小 時 助 理 教 授 10 小 時 及 講 師 12 小 時 三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院 長,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2 小 時 ; 兼 任 其 他 一 級 主 管 所 系 科 主 任 ( 所 長 ) 及 處 室 部 秘 書 者,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4 小 時 ;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兼 任 二 級 主 管 者,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5 小 時 ; 講 師 兼 任 二 級 主 管 者,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為 6 小 時 四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週 一 至 週 五, 日 夜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鐘 點 ; 假 日 進 修 班 產 學 專 班 遠 距 課 程 及 校 外 班, 每 週 得 超 鐘 點, 合 計 以 4 小 時 為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須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陳 簽 校 長 核 准, 若 未 核 准 者, 視 同 無 酬 奉 獻 另 暑 修 班 兩 期 授 課 時 數 合 計 以 6 小 時 為 限 五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與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專 任 教 師 每 學 期 指 導 每 名 研 究 生 可 減 授 0.5 小 時, 最 多 以 減 授 2 小 時 為 限, 且 至 少 須 每 學 期 授 課 2 小 時 ; 另 教 師 指 導 每 名 研 究 生 之 減 授 時 數 以 兩 年 為 限 其 餘 各 所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核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 不 計 算 授 課 鐘 點 ), 每 名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核 發 指 導 教 授 5000 元 指 導 費 ; 每 名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以 4 名 為 限 (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者 得 以 0.5 名 計 ) 前 項 規 定, 若 教 師 有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需 減 授 鐘 點 者, 須 陳 簽 校 長 核 准 六 專 兼 任 教 師 之 授 課 排 配, 由 各 學 院 院 長 協 調 所 系 科 主 任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依 教 師 學 術 專 長 於 排 課 作 業 時 間 內 完 成 七 專 任 教 師 之 授 課 時 數 得 以 學 年 合 併 計 算, 並 以 上 下 學 期 平 均 授 課 為 原 則 第 一 學 期 因 特 殊 需 求 須 專 簽 核 可 流 寄 ( 欠 ) 課 程 至 第 二 學 期, 流 寄 ( 欠 ) 以 4 小 時 為 上 限, 且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授 課 2 小 時 ; 第 二 學 期 不 得 再 流 寄 ( 欠 ) 課 程, 若 第 二 學 期 總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基 本 授 課 鐘 點 數 與 可 超 鐘 點 數, 視 同 奉 獻, 不 支 給 鐘 點 費 八 專 任 教 師 不 得 到 校 外 兼 課,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應 依 規 定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九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如 有 下 列 兩 款 情 事 者, 依 本 校 教 師 解 聘 停 聘 及 不 續 聘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 ( 一 ) 一 學 期 累 計 曠 課 達 五 節 或 一 學 年 累 計 曠 課 達 八 節 ( 二 ) 連 續 兩 學 年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累 計 超 過 10 小 時 ( 含 ) 以 上 者 十 校 內 外 實 習 課 之 授 課 鐘 點, 排 配 方 式 另 訂 之 十 一 各 系 所 科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至 本 校 兼 課, 依 聘 任 程 序 聘 請 外, 並 以 2 至 4 小 時 為 原 則 ; 如 有 超 出 者, 須 專 案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十 二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僅 限 在 本 校 跨 部 兼 課, 並 以 2 小 時 為 上 限 十 三 本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另 訂 之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5

28 附 錄 八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與 鐘 點 費 合 理 支 給,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排 配 實 施 要 點 及 人 事 相 關 規 定,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比 照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日 間 鐘 點 費 標 準 支 付, 一 學 期 核 發 4.5 個 月 鐘 點 費 ; 教 授 畢 業 班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者,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發 鐘 點 費 三 專 任 教 師 經 核 准 超 鐘 點 者, 依 據 實 際 超 鐘 點 時 數 核 給 鐘 點 費 ; 兼 任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兼 課,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給 鐘 點 費 教 師 若 因 教 授 合 班 上 課 ( 含 遠 距 課 程 ) 修 課 學 生 多, 其 增 加 之 鐘 點, 不 列 入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與 可 超 鐘 點 時 數 計 算, 且 依 實 際 增 加 之 鐘 點 數 發 給 鐘 點 費 四 本 校 教 師 鐘 點 費 核 發 方 式 : 教 師 授 課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0 人 ( 含 ) 以 內,1 小 時 核 發 1 個 鐘 點 費 ( 實 際 級 職 鐘 點 費 );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1 人 ( 含 ) 以 上, 每 多 10 人 ( 含 ) 每 小 時 加 計 0.1 個 鐘 點 費 ; 班 級 學 生 人 數 161 人 ( 含 ) 以 上, 每 小 時 以 2 個 鐘 點 計 算 五 本 校 遠 距 課 程 ( 含 混 合 遠 距 課 程 ) 鐘 點 費 核 發 方 式 :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0 人 ( 含 ) 以 內, 以 1 小 時 核 發 1 個 鐘 點 費 ; 班 級 修 課 學 生 人 數 71 人 ( 含 ) 以 上, 加 計 鐘 點 費 核 算 方 式 依 照 第 四 點 辦 理 六 多 位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之 課 程, 依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比 例 核 發 鐘 點 費, 且 共 同 授 課 分 攤 之 鐘 點 合 計 少 於 1 小 時 ( 不 含 ) 內 得 不 計 入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七 校 內 實 習 課 之 鐘 點 費 依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核 算 ; 各 系 校 外 實 習 課 鐘 點 費 與 實 習 指 導 費 支 給 標 準 另 訂 八 教 師 教 授 校 外 班 ( 含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除 依 規 定 核 發 鐘 點 費, 得 另 專 案 簽 核 支 給 交 通 費 九 研 究 所 授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核 計 方 式, 比 照 大 學 部 環 境 管 理 研 究 所 與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每 名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減 授 0.5 小 時 ( 不 另 支 給 鐘 點 費 ), 最 多 以 減 授 2 小 時 為 限, 且 指 導 每 名 研 究 生 之 減 授 時 數 以 兩 年 為 限 其 餘 各 所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核 發 論 文 指 導 費 ( 不 計 算 授 課 鐘 點 ), 每 名 研 究 生 畢 業 時 由 各 所 發 給 指 導 教 授 5000 元 指 導 費 (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者 則 平 均 發 給 ), 每 名 教 師 指 導 研 究 生 以 4 名 為 限 制 ( 二 位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者 得 以 0.5 名 計 ) 專 任 教 師 因 指 導 研 究 生 超 出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之 鐘 點 數, 第 一 學 期 得 流 寄 至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則 不 能 再 流 寄 第 二 學 期 總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基 本 授 課 鐘 點 數 與 可 超 鐘 點 數, 視 同 奉 獻, 不 支 給 鐘 點 費 十 教 師 自 願 多 授 課 程 時 數, 不 列 入 基 本 授 課 鐘 點 與 不 支 給 超 鐘 點 費, 但 得 列 入 教 師 評 鑑 ( 輔 導 服 務 評 鑑 ) 計 點, 每 學 期 多 授 1 小 時 可 加 計 6 分, 至 多 以 4 小 時 為 限 十 一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請 假, 依 人 事 室 規 定 辦 理 並 須 依 規 定 申 請 調 補 課, 未 依 規 定 請 假 而 缺 課 者, 依 實 際 缺 課 時 數 減 扣 鐘 點 費 十 二 本 校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起, 專 兼 任 教 師 超 鐘 點 費 每 月 發 放 一 次, 第 一 學 期 共 發 放 四 次, 分 別 於 :10 月 11 月 12 月 及 隔 年 1 月, 第 二 學 期 共 發 放 四 次, 分 別 於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29 附 錄 九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乃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理 要 點,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期 中 期 末 評 量 實 施 隨 堂 考 試 作 業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本 作 業 事 項 ) 二 教 師 須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公 布 之 期 中 考 週 ( 第 9 週 ) 及 期 末 考 週 ( 第 18 週 ) 舉 行 考 試, 不 得 提 前 或 延 後 考 試 週 全 校 停 止 上 課, 各 任 課 教 師 採 隨 堂 考 試 方 式, 多 班 課 程 由 系 協 調, 並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教 室 排 配 及 學 生 衝 堂 問 題 三 各 班 級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之 安 排, 以 安 排 在 原 定 上 課 時 間 及 地 點 為 限 四 教 務 處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前 需 通 告 全 校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若 經 查 證 舞 弊 屬 實, 一 律 依 校 規 處 置 五 考 試 週 巡 堂 事 宜 由 教 務 處 安 排, 並 公 告 周 知 六 考 試 週 若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會, 當 日 請 勿 排 考, 並 請 教 師 務 必 參 加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研 習 會 七 課 務 組 除 將 於 考 試 週 前 一 週 開 放 印 製 室, 供 教 師 自 行 印 製 試 卷 外, 另 提 供 印 製 試 卷 之 協 助, 請 任 課 教 師 於 考 試 週 前 一 週 親 送 至 課 務 組 彙 集 印 製, 並 於 三 天 內 領 回 八 本 作 業 事 項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7

30 附 錄 十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要 點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強 化 學 習 品 保 並 發 展 各 系 所 特 色 教 學,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申 請 獎 補 助 對 象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三 獎 補 助 項 目 : ( 一 ) 對 於 課 程 教 學 教 法 等 方 面 提 出 具 創 見 且 確 實 能 提 高 教 學 品 質 者 ( 二 ) 參 加 校 內 外 改 進 教 學 觀 摩 改 進 教 學 競 賽 及 教 學 媒 體 製 作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舉 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之 研 習 會 協 助 教 師 取 得 證 照 或 考 照 輔 導 班 等 相 關 活 動 ( 四 )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參 與 實 務 專 題 競 賽,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 五 ) 使 用 全 英 語 授 課 ( 限 本 國 教 師 教 授 非 英 語 語 言 科 目 ) 之 課 程 且 具 成 效 者 ( 六 ) 從 事 發 展 各 系 所 特 色 之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內 容 規 劃 ( 七 ) 其 他 有 關 改 進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且 有 具 體 成 效 者 四 申 請 本 要 點 各 類 獎 補 助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範 : ( 一 ) 不 曾 接 受 相 同 性 質 之 校 內 外 獎 助 者 ( 二 ) 若 改 進 教 學 成 果 係 多 人 合 作 完 成, 須 由 參 加 人 員 共 同 提 出 申 請 五 改 進 教 學 之 獎 補 助 申 請,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為 原 則, 申 請 日 期 依 執 行 承 辦 單 位 公 告 為 主 六 本 要 點 之 獎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由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款 經 常 門 經 費 支 應 七 每 一 申 請 人 每 年 獎 補 助 總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10 萬 元 為 限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8

31 附 錄 十 一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編 纂 教 材 暨 製 作 教 具 獎 勵 要 點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會 議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會 議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校 教 評 會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提 升 課 程 教 學 效 果,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鼓 勵 教 師 研 發 教 材 教 具 及 教 學 輔 助 媒 介, 特 依 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改 進 教 學 獎 補 助 要 點,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編 纂 教 材 暨 製 作 教 具 獎 勵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獎 勵 對 象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均 可 申 請 獎 勵 ( 一 )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以 全 學 期 授 課 之 科 目 所 製 作 之 教 材 ( 二 ) 在 申 請 日 期 前 一 學 年 度 內 已 出 版 或 完 成, 並 已 實 際 用 於 授 課 者 ( 三 ) 教 材 不 論 是 新 作 或 修 訂 版, 申 請 獎 勵 以 一 次 為 限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更 新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該 教 材 須 未 曾 接 受 本 校 內 或 校 外 其 他 相 同 性 質 之 獎 ( 補 ) 助 金 者 三 獎 勵 項 目 : ( 一 ) 編 纂 教 材 : 1. 教 科 書 ( 自 編 及 翻 譯 均 可 ): 應 載 明 為 本 校 教 師 所 著, 並 已 申 請 ISBN 公 開 發 行, 適 用 教 學 之 大 專 用 書,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叁 萬 元 2.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實 作 課 程 錄 影 及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須 已 放 置 在 網 路 上, 供 學 生 學 習 使 用 以 90 分 鐘 為 最 小 申 請 單 位, 每 單 位 補 助 上 限 為 叁 仟 元,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壹 萬 捌 仟 元 若 通 過 教 育 部 數 位 學 習 認 證,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捌 萬 元 3.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成 果 教 材 : (1) 教 師 以 本 校 名 義 執 行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成 果, 合 於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編 纂 成 正 式 課 程 之 教 材, 並 已 實 際 用 在 授 課 者 (2) 同 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案 所 衍 生 之 教 材, 限 一 人 ( 主 持 人 或 共 同 主 持 人 ) 提 出 申 請 (3) 成 果 教 材 之 適 用 時 數, 以 90 分 鐘 為 最 小 申 請 單 位, 每 單 位 補 助 上 限 為 叁 仟 元,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壹 萬 捌 仟 元 (4) 同 一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案 所 編 製 之 教 材, 獲 獎 助 後, 不 得 再 改 編 其 中 之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重 新 申 請 獎 勵 ( 二 ) 製 作 教 具 : 製 作 教 具 含 實 體 模 型 教 學 器 材 海 報 ( 含 掛 圖 及 圖 表 ) 教 學 標 本 及 教 學 圖 卡 等, 每 案 獎 勵 金 額 上 限 為 伍 仟 元 上 述 獎 勵 項 目, 廠 商 所 提 供 之 數 位 化 教 材 教 學 軟 體 及 教 具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製 作 教 材 教 具 或 設 備 所 需 之 材 料 費 亦 不 在 本 要 點 獎 勵 之 列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本 獎 勵 每 年 辦 理 一 次 ( 二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授 權 書 及 共 同 作 者 同 意 書,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文 件 ( 作 品 電 子 檔 及 紙 本 ; 29

32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成 果 教 材, 須 有 開 課 科 目 及 課 程 進 度 表, 經 課 務 組 核 章 ), 逕 向 各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 三 ) 申 請 期 間 : 八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日 ( 四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彙 整 所 有 案 件 後, 提 請 教 學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五 審 查 方 式 : ( 一 ) 成 立 教 學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7 人, 由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遴 選 校 內 ( 必 要 時 得 遴 聘 校 外 成 員 若 干 人 ) 具 有 相 關 專 長 之 專 任 教 師 擔 任 之 ( 二 ) 審 議 小 組 成 員 本 人 申 請 本 項 獎 助 時, 應 迴 避 審 查 會 議 ( 三 ) 審 議 小 組 得 視 需 要 要 求 申 請 案 教 師 進 行 15 分 鐘 作 品 簡 介 ( 四 ) 完 成 審 查 後, 將 審 查 結 果 送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核 定 六 獲 獎 義 務 : 獲 得 獎 勵 案 件 須 配 合 公 開 展 示, 並 應 放 置 於 本 校 網 路 平 台 供 師 生 分 享 七 獎 勵 作 品 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之 規 定, 若 發 現 違 反 者, 校 方 追 回 其 獎 勵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校 教 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33 附 錄 十 二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教 學 品 質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鼓 勵 教 師 自 主 學 習 與 成 長, 提 升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強 化 教 學 品 質, 特 訂 定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每 一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組 成 以 4 人 以 上 為 原 則, 成 員 不 限 同 一 學 院 系 所,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向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三 教 學 社 群 活 動 : ( 一 ) 活 動 內 容 以 教 學 觀 摩 與 經 驗 分 享 教 學 方 法 研 討 教 材 製 作 與 運 用 共 同 課 程 之 教 學 規 劃 產 學 合 作 與 研 究 等 相 關 事 項 為 限 ( 二 ) 得 申 請 活 動 費 用 補 助, 以 社 群 教 師 人 數 為 計 算 基 準, 每 人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整, 一 學 年 補 助 一 次 社 群 經 費 原 則 上 由 教 育 部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若 無 計 畫 補 助, 則 由 校 款 編 列 支 應 ( 三 ) 活 動 應 對 外 公 告 訊 息, 允 許 非 社 群 成 員 自 由 參 加 ( 四 ) 每 學 期 至 少 辦 理 集 會 或 活 動 二 次, 召 集 人 應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完 成 該 學 期 經 費 核 銷, 並 繳 交 成 果 報 告 ( 計 畫 書 經 費 表 活 動 訊 息 網 頁 公 告 頁 面 簽 到 表 活 動 照 片 及 包 含 社 員 心 得 報 告 之 成 效 檢 討 等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送 至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審 核 存 檔 四 教 學 社 群 經 費 結 報 以 社 群 為 單 位, 依 實 際 支 用 核 銷 核 銷 項 目 為 : ( 一 ) 校 外 講 師 鐘 點 費 : 需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書, 經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審 核 後,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給 付,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社 群 經 營 : 包 含 資 料 印 刷 費 膳 食 費 及 材 料 費 ( 三 ) 助 理 工 讀 : 以 一 名 為 限, 依 社 群 活 動 相 關 工 作 計 算 時 薪 五 鼓 勵 措 施 : ( 一 ) 社 群 召 集 人 : 獲 得 教 師 評 鑑 教 學 類 教 學 改 進 項 目 每 學 年 12 分, 每 學 年 以 兩 個 社 群 為 上 限 計 分 ( 二 ) 社 群 成 員 : 獲 得 教 師 評 鑑 教 學 類 教 學 改 進 項 目 每 學 年 6 分, 每 學 年 以 兩 個 社 群 為 上 限 計 分 ( 三 ) 若 同 時 擔 任 不 同 社 群 的 召 集 人 及 社 員, 則 社 員 身 分 不 列 入 計 點 六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1

34 附 錄 十 三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請 假 辦 理 調 補 課 作 業 要 點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調 補 課 以 不 影 響 該 課 程 學 生 修 課 權 益 為 原 則, 並 配 合 本 要 點 辦 理 二 教 師 因 公 差 事 病 假 調 補 課, 應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並 填 寫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三 教 師 請 公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假 單 ( 附 公 假 証 明 )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經 由 校 長 批 准 後, 若 無 法 自 行 調 課 再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出 具 調 課 通 知 單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之 四 教 師 請 事 假, 請 於 三 天 前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由 教 師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課 代 課, 課 務 組 於 調 課 核 准 後 通 知 調 課 班 級, 並 予 以 查 核 五 教 師 請 病 假, 若 能 提 前 請 假 填 妥 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並 自 行 利 用 空 堂 補 課 或 協 商 其 他 教 師 調 代 課 ; 若 急 病 無 法 提 前 請 假, 請 電 話 告 知 課 務 組, 由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事 後 仍 請 教 師 補 填 請 假 單 及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六 有 關 教 師 請 長 期 婚 喪 病 假, 除 依 據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外, 請 教 師 事 先 和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協 調 後 填 妥 調 補 課 申 請 單, 若 無 法 調 課 再 由 系 科 或 通 識 中 心 與 課 務 組 協 助 調 課 並 通 知 上 課 班 級 和 公 告 七 教 師 請 事 病 假 協 商 相 關 教 師 代 課 之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2

35 附 錄 十 四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上 課 時 間 表 第 二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五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節 次 上 課 時 間 一 二 三 四 五 節 次 上 課 時 間 六 日 1 08:30~09: :35~09: :25~10: :25~10: :25~11: :15~11: :20~12: :05~11:50 午 休 12:10~12:50 午 餐 11:50~12: :50~13: :20~13: :45~14: :10~13: :45~15: :00~14: :40~16: :50~15: :40~16: :30~17:15 夜 間 晚 餐 17:15~17: :40~19: :35~18: :30~20: :25~19: :20~21: :15~20: :10~21: :05~20: :55~21: :45~22:30 備 註 :1. 本 校 日 間 上 課 時 間 經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如 上, 每 天 8 節 課,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為 12:10~12:50,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盡 量 不 連 續 排 課 2. 本 上 課 時 間 表 自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起 實 施 3. 各 系 配 合 修 正 後 之 上 課 時 間, 依 本 校 排 課 規 定 進 行 排 課 33

36 附 錄 十 五 廁 廁 電 樓 所 所 梯 梯 課 程 設 計 幼 兒 資 源 教 室 律 動 教 室 R504 R404 國 文 科 教 師 第 四 研 究 室 R503 英 文 科 教 師 第 三 研 究 室 R502 幼 兒 音 樂 教 室 R501 研 究 室 R403 研 究 室 R402 幼 兒 教 材 製 作 學 習 中 心 R401 幼 保 專 業 R505 流 動 教 室 R405 團 體 教 室 R305 流 動 教 室 R205 人 文 學 院 會 議 室 R106 研 究 室 R506 流 動 教 室 R406 流 動 教 室 R306 流 動 教 室 R206 推 廣 中 心 辦 公 室 R107 配 置 圖 ( 圖 二 ) R 史 懷 哲 大 樓 研 究 室 R507 流 動 教 室 R407 流 動 教 室 R307 流 動 教 室 R207 推 廣 中 心 辦 公 室 R108 研 究 室 R-B06 R-B07 R-B08 社 工 專 業 R304 社 工 會 議 R304 研 究 室 R303 研 究 室 R302 精 密 儀 器 實 驗 室 R301 電 腦 教 室 ( 電 12) R204 英 文 科 教 師 第 二 研 究 室 R203 研 究 室 R202 電 腦 教 室 ( 推 廣 中 心 ) R201 融 合 教 育 資 源 室 R105 幼 保 系 系 辦 R104 社 工 系 系 辦 R103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室 R102 客 家 中 心 R101 R-B04 研 究 室 R-B03 研 究 室 R-B02 R-B01 文 創 所 R508 流 動 教 室 R408 流 動 教 室 R308 流 動 教 室 R208 幼 保 系 特 別 教 室 R109 文 創 所 R509 流 動 教 室 R409 流 動 教 室 R309 流 動 教 室 R209 幼 保 系 特 別 教 室 R110 文 創 所 樓 R510 流 動 教 室 R410 流 動 教 室 R310 護 理 系 專 業 教 室 R210 幼 保 系 特 別 教 室 R111 幼 保 教 師 研 究 室 R511 幼 保 教 師 研 究 室 R411 國 文 科 教 師 第 三 研 究 室 R311 國 文 科 教 師 第 二 研 究 室 R211 社 會 科 教 師 第 二 研 究 室 R112 廁 廁 5F 烘 焙 教 室 R-B11 梯 R-B10 所 所 護 理 科 基 礎 基 本 內 外 科 產 兒 科 辦 公 室 醫 學 護 理 實 護 理 實 護 理 實 會 議 室 實 驗 室 習 病 房 習 病 房 習 病 房 R113 R212 R312 R412 R512 護 理 系 圖 書 館 R-B11 R114 六 講 R-B1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R115 進 修 校 院 R116 一 講 準 備 室 R213 研 究 室 R214 準 備 室 R313 研 究 室 R314 準 備 室 R413 研 究 室 R414 5F 4F 3F 2F 1F BF BF 1F 2F 3F 4F 5F R117 二 講 R215 三 講 R315 四 講 R415 準 備 室 R513 研 究 室 R514 五 講 R515 4F 3F 2F 1F BF 辦 公 室 K101 機 房 K102 K 體 育 館 男 廁 所 貴 賓 室 K103 女 廁 所 佳 鶴 屋 1F 電 12 S116 34

寻医问药指南(十七)

寻医问药指南(十七) ... 1... 1... 49... 120... 131... 131... 146... 171... 180... 181... 181 I 518105 0755-7713177 0755-2425239 0755-2263882 1 0755-2409255 518102 0755-7799045 518002 0755-2220607 2 518101 0755-7788068 518101

More information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一 项 目 申 请 人 情 况 申 请 人 姓 名 王 艳 云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族 出 生 日 期 1996/07/21 所 在 学 院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专 业 班 级 15 级 化 学 本 科 班 ( 化 学 ) 项 目 名 称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通 讯 地 附 件 2 云 南 省 大 学 生 创 新 创 业 训 练 计 划 项 目 立 项 申 请 表 推 荐 学 校 : 普 洱 学 院 项 目 名 称 : 无 公 害 草 莓 种 植 及 产 品 加 工 项 目 申 报 类 别 : 所 属 一 级 学 科 名 称 : 创 业 训 练 化 学 申 请 人 : 王 艳 云 所 在 学 院 及 年 级 : 生 物 与 化 学 学 院 2015 级 指 导 教

More information

馬偕醫學院 學生事務工作簡報

馬偕醫學院 學生事務工作簡報 馬 偕 醫 學 院 總 務 處 簡 介 報 告 人 申 永 順 總 務 長 總 務 處 織 與 成 員 許 鎂 秀 曾 柏 壽 楊 嘉 華 吳 俊 仲 內 容 校 園 環 境 生 活 機 能 二 期 工 程 配 合 事 項 馬 偕 醫 學 院 一 期 校 園 簡 介 網 球 場 籃 / 排 球 場 三 芝 區 市 中 心 教 學 大 樓 5C 聯 合 行 政 辦 公 區 A 區 B 區 C 區 藝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资 料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目 录 一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议 程 (3) 二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5) 三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7) 四 2012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含 独 立 董 事 述 职 报 告 ) (8)

More information

3 4 5 华丽低调 坚持人生 访原广东省电子工业局副局长李易校友 简介 李易 男 1938 年出生 广东省电子工业局原副局长 1958 年 考进华南工学院 现华南理工大学 工程物理系半导体专业 读完年级后 被学校调任团专职干部 1960 年学校组建自动控制系 李易负责该系学生工 作 1961 年因该系调整 李易要求回归学习岗位 就读自动控制专业 1964 年毕业后受中央组织部选调 安排往湖南参加

More information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等 犯 淮 陽 軍, 遣 將 討 捕, 又 犯 京 東 ( 今 山 東 ) 江 北, 入 楚 海 州 界, 命 知 州 張 叔 夜 招 降 之 宋 史 侯 蒙 傳 : 宋 江 寇 京 東, 侯 蒙 上 書 言 : 江 以 三 十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等 犯 淮 陽 軍, 遣 將 討 捕, 又 犯 京 東 ( 今 山 東 ) 江 北, 入 楚 海 州 界, 命 知 州 張 叔 夜 招 降 之 宋 史 侯 蒙 傳 : 宋 江 寇 京 東, 侯 蒙 上 書 言 : 江 以 三 十 二 林 社 區 大 學 七 路 上 厝 宋 江 陣 的 昔 日 風 華 與 未 來 的 期 盼 謝 日 恆 一 前 言 古 來 宋 江 陣 的 淵 源 有 三 種 說 法 : 一 傳 說 : 有 人 以 為 古 人 把 水 滸 傳 的 故 事 附 會 上 去 的, 說 是 宋 朝 的 俠 盜 宋 江 為 了 操 練 部 眾, 設 計 了 一 種 以 陣 式 為 主 個 人 為 輔 的 武 藝, 由

More information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材 料 二 〇 一 四 年 九 月 北 京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材 料 目 录 一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二 2014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须 知.. 3 三 议 案 ( 一 )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换 届 选 举 的 议 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D5A4CDB77CB2C4A454A6B8C477B3C6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ED5A4CDB77CB2C4A454A6B8C477B3C6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校 友 會 籌 備 會 第 三 次 籌 備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8 時 地 點 : 本 校 忠 孝 二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籌 備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明 良 紀 錄 : 吳 書 瑋 秘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0 30 2010 2015 2010 6 17 2010 2015 2010 2015 1 2010 2015-40 1978 2 1996 2009 12 3 22 11 462 1 9 14 26 1 18748 17217 584 4899 947 1 476 9 1.89% 19 1421 26 1.83% 4 83 1 1.2% 14 26 14 1104 2.26% 2 3 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3...4...6...6...8...11...14...18...19...20...22...22...23...25...26...27...28...29...29...29 4-1 - ( ) 88 37 88 37 200121 2003 4 18 [2003]48 1.5 4-2 - ( ) 25 1 1 100032 2004 09 17 [1998]12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黃玉緞 _民間文學教案設計_民歌擬作舉隅

Microsoft Word - 黃玉緞 _民間文學教案設計_民歌擬作舉隅 2016 海 峽 兩 岸 民 間 文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曉 峰 紀 念 館 時 間 :2016 年 5 月 13 日 民 間 文 學 教 案 設 計 : 民 歌 擬 作 舉 隅 黃 玉 緞 一 前 言 筆 者 於 上 個 學 年 起 開 始 任 教 本 校 中 文 系 文 藝 組 民 間 文 學 課, 依 循 文 化 大 學 大 學 部 民 間 文 學 課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重大项目

湖北省高中课程改革重大项目 媒 体 眼 中 的 武 汉 外 国 语 学 校 李 鸿 朗 主 编 2008 年 10 月 前 言 武 汉 外 国 语 学 校 是 在 周 恩 来 和 陈 毅 等 国 家 领 导 人 亲 切 关 怀 下, 于 六 十 年 代 初 期 建 立 的 全 国 首 批 7 所 外 国 语 学 校 之 一 武 汉 外 国 语 学 校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四 个 阶 段 创 办 初 期, 老 一 代 武 外

More information

建筑学院建筑学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doc

建筑学院建筑学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doc 郑 州 大 学 建 筑 学 院 建 筑 学 本 科 专 业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5-2018) 编 制 人 : 郑 东 军 联 系 电 话 :13903719743 1. 专 业 定 位 及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1.1 专 业 定 位 坚 持 求 实 创 新 的 办 学 思 想 以 国 家 和 行 业 发 展 需 求 为 导 向, 围 绕 中 原 城 乡 建 设 的 需 求, 追 踪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SBN 753387669C 5.00 2005 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太平广记 五 宋 李昉 等著 1 出版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书号 ISBN 7-5026-2028-5 版权所有 北京烨子工作室 类别 历史文学名著 出版时间 2005-1-1 字数 29万 内容提要 臣昉等言 臣先奉敕撰集太平广记五百卷者 伏以六籍既 分 九流并起 皆得圣人之道 以尽万物之情 足以启迪聪明 鉴照今古 伏惟皇帝陛下 体周圣启 德迈文思 博综群言 不遗众善 以为编秩既广 观览难周 故使采拮菁英

More information

BQY.PS2

BQY.PS2 中 华 藏 典 之 : 人 生 百 科 全 书 第 四 卷 主 编 齐 豫 生 夏 于 全 吉 林 摄 影 出 版 社 责 任 编 辑 : 程 琳 封 面 设 计 : 胡 凯 中 华 藏 典 人 生 百 科 全 书 齐 豫 生 夏 于 全 主 编 吉 林 摄 影 出 版 社 ( 长 春 市 人 民 大 街 124 号 ) 787 1092 毫 米 16 开 字 数 :3900 千 字 2002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2EABEDA473A5C1B6A1B6C7BBA1AAECB1B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2EABEDA473A5C1B6A1B6C7BBA1AAECB1B42E646F63> 東 華 人 文 學 報 第 十 九 期 2011 年 7 月 頁 9-63 東 華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學 院 恆 山 民 間 傳 說 初 探 丁 肇 琴 提 要 筆 者 2010 年 7 月 至 山 西 師 範 大 學 參 加 東 方 文 學 與 藝 術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提 出 恆 山 民 間 傳 說 初 探 以 文 獻 資 料 為 範 圍 一 文, 會 後 赴 大 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8-柯香君-原稿初修-0516.doc

Microsoft Word - 8-柯香君-原稿初修-0516.doc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4 期 第 99-129 頁 2007 年 6 月 逢 甲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明 代 徽 商 與 戲 曲 關 係 之 研 究 柯 香 君 摘 要 明 代 中 葉, 商 業 經 濟 繁 盛, 新 興 商 幫 勢 力, 成 為 主 導 明 代 戲 曲 走 向 之 重 要 群 體 組 織 以 鹽 致 富 之 徽 商, 在 快 速 累 積 財 富 後, 並

More information

书 名 : 额 尔 古 纳 河 右 岸 作 者 : 迟 子 建 出 版 社 : 北 京 十 月 文 艺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2005-12-1 开 本 : 正 16 开 页 数 :262 ISBN:7530208365 1

书 名 : 额 尔 古 纳 河 右 岸 作 者 : 迟 子 建 出 版 社 : 北 京 十 月 文 艺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2005-12-1 开 本 : 正 16 开 页 数 :262 ISBN:7530208365 1 书 名 : 额 尔 古 纳 河 右 岸 作 者 : 迟 子 建 出 版 社 : 北 京 十 月 文 艺 出 版 社 出 版 日 期 :2005-12-1 开 本 : 正 16 开 页 数 :262 ISBN:7530208365 1 国 作 协 会 员, 黑 龙 江 省 作 家 协 会 副 主 席 迟 子 建, 女,1964 出 生, 汉 族, 著 名 作 家 中 迟 子 建 是 当 代 中 国 具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 : ( 124 ) 7871092 16 95 1500 2002 7 1 2002 7 1 : 3000 ISBN7538505644/ I403 : 128000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001 (131 ) 8501168 32 380 1998 9 1 1998 9 1 : 1-1000 ISBN 7-224 - - / : 28. 50

)001 (131 ) 8501168 32 380 1998 9 1 1998 9 1 : 1-1000 ISBN 7-224 - - / : 28. 50 )001 (131 ) 8501168 32 380 1998 9 1 1998 9 1 : 1-1000 ISBN 7-224 - - / : 28. 50 1,,,,,,,,,,,,,,, :,,,,,,,,,, :,, 2,,,,,,,,,,,,,,,,,,,,,,,,,,,,,,,,,, 3,, :,,,,,,,,, 1997 3 26 1,,,,,,,,,? 1.,,,,,,,,, ;,,,,,

More information

...T.U.p65

...T.U.p65 3 1 2 3 4 5 10 12 14 16 18 22 24 26 28 30 6 36 38 40 42 44 48 50 52 54 56 7 58 60 62 64 66 70 72 74 76 78 81 8 10 11 12 有電子字典 會使 用字典 讀書認字 更容易 教學說明 1 指導查字典的方法 2 舉例說明如何找出部首 13 14 教學說明 1 介紹收看新聞的各種方法 2 介紹一般報紙登載的內容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4 ) : : : : : 25 : 010 61265727 : 102600 : : 400 : 787 1092 : 5000 : 2007 11 1 ISBN 978-7 - 900722-98 - 0 : 20, 100, 1800. 00 ( ) ( 1 ) ( 4 ) ( 7 ) ( 10 ) ( 13 ) ( 14 ) ( 16 ) ( 18 ) ( 20 ) ( 22 )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SBN L-0000-00753/ I222 : 15 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More information

()001 ( 131 ) : ISBN / I1021 :7.50

()001 ( 131 ) : ISBN / I1021 :7.50 ()001 ( 131 ) 787 1092 32 7 118 1998 9 1 1998 9 1 : 110000 ISBN 7-224 - 04867-4/ I1021 :7.50 ,,,,,,,,,,,?,,,, 1 ,,,,,, :, ;,,,,,,,, 1998.7. 2 ,,,,,,,!,,,?,, :!, ( :, 1 ),,??,?,,,,,,,,,, :,?, :,,,,,,,!,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 4 ) : : : : : 25 : 010 61265727 : 102600 : : 400 : 787 1092 : 5000 : 2007 11 1 ISBN 978-7 - 900722-98 - 0 : 20, 100, 1800. 00 ( ) ( 1 ) ( 2 ) ( 3 ) ( 4 ) ( 5 ) ( 8 ) ( 10 ) ( 10 ) ( 12 ) ( 12 ) ( 13

More information

马来西亚、约旦(上).doc

马来西亚、约旦(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25 4 960 2004 9 1 2004 9 1 1 500 ISBN 7-204-05944-1/K 02 1600.00 ( 20.00 ) ...1...6...44 1 2 3 4 5 6 7 8 .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SBN L-0000-00774/ I246.4 : 15 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More information

()001 ( 131 ) : ISBN / I1020 :6.50

()001 ( 131 ) : ISBN / I1020 :6.50 ()001 ( 131 ) 7871092 32 6.25 106 1998 9 1 1998 9 1 : 110000 ISBN 7-224 - 04866-6/ I1020 :6.50 ,,,,,,,,,,,?,,,, 1 ,,,,,, :, ;,,,,,,,, 1998.7. 2 ,,,,,,,!,,,?,, :!, ( :, 1 ),,??,?,,,,,,,,,, :,?, :,,,,,,,!,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草案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草案 附 件 一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條 次 第 二 十 五 條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採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採 學 研 究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各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各 經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合 系

More information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以 左 心 房 漩 涡! 为 探 究 中 心 黄 雅 莉 新 竹 教 育 大 学 中 国 语 文 系 台 湾 新 竹 左 心 房 漩 涡! 一 书 在 擅 长 说 理 的 王 鼎 钧 绝 大 数 冷 静 的 文 风 中 是 少 有 的 浓 重 笔 墨 作 者 以 其 独 特 的 诗 化 笔 法 抒 情 亦 以 最 精 炼 的 文 字 与 独 特 的 结 构 来 写 他 对 人 生 的 感 悟 全 书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黄 仁 生 # #! 一 从 虞 集 的 写 韵 轩 记! 说 起 # 铏 用 于 其 所 作 文 言 小 说 集 之 名! 唐 之 才 人 于 经 艺 道 学 有 见 者 少 徒 知 好 为 文 辞 闲 暇 无 所 用 心 辄 想 象 幽 怪 遇 合 才 情 恍 惚 之 事 作 为 诗 章 答 问 之 意 傅 会 以 为 说 盍 簮 之 次 各 出 行 卷 以 相 娱 玩 非 必 真 有 是 事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欧 洲 穆 斯 林 头 巾 事 件 代 际 差 异 与 社 会 融 合 郭 灵 凤 自 世 纪 年 代 以 来 穆 斯 林 移 民 的 融 合 问 题 就 成 为 欧 洲 各 国 政 府 面 临 的 难 题 穆 斯 林 妇 女 坚 持 佩 戴 头 巾 挑 战 了 学 校 乃 世 俗 场 所 的 欧 洲 主 流 社 会 价 值 观 但 是 欧 洲 穆 斯 林 并 不 等 于 伊 斯 兰 极 端 分 子

More information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 % % 狥 名 已 矣 心 斋 王 & 晚 霞 还 是 晨 曦 对 早 期 启 蒙 说 三 种 质 疑 的 回 应 许 苏 民! 关 于 明 清 之 际 的 早 期 启 蒙 说 跨 越 晚 明 清 初 清 中 期 三 个 历 史 时 段 与 此 相 应 对 这 三 个 时 段 的 学 术 思 潮 是 否 具 有 启 蒙 性 质 的 质 疑 也 产 生 了 三 种 强 有 力 的 学 说 即 中 古 异 端 说 正 统 儒 家 说 和 遵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前 言 北 京 农 学 院 是 一 所 农 科 特 色 鲜 明 多 科 融 合 的 北 京 市 属 都 市 型 高 等 农 业 院 校, 始 建 于 1956 年, 几 经 变 迁 数 易 校 名, 1965 年 正 式 升 格 为 大 学,1978 年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定 名 为 北 京 农 学 院 学 校 坐 落 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回 龙 观 镇, 毗 连 中 关 村 生 命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始 于 世 纪 末 的 汉 阳 铁 厂 以 及 之 后 的 汉 冶 萍 公 司 为 了 获 得 本 土 的 技 术 能 力 汉 冶 萍 公 司 先 后 选 送 了 约 名 中 国 学 生 赴 英 德 美 等 西 方 国 家 学 习 冶 金 技 术 从 而 产 生 了 中 国 近 代 钢 铁 工 业 化 的 首 批 本 土 工 程 师 这 批 工 程 师 在

More information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欧 盟 新 老 成 员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比 较 仇 雨 临 黄 小 勇 面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日 趋 严 重 经 济 与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和 区 域 一 体 化 的 挑 战 欧 盟 国 家 普 遍 进 行 了 养 老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新 老 成 员 国 由 于 既 遭 遇 相 同 问 题 又 面 对 不 同 挑 战 因 此 在 改 革

More information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More information

!!!!!!!

!!!!!!! 思 想 意 识 形 态 与 历 史 两 个 初 步 的 问 题 之 二 包 弼 德 哈 佛 大 学 东 亚 语 言 文 明 系 美 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数 据 库!!

数 据 库!! 黄 玺 瑛 魏 东 平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状 态 对 于 地 学 及 相 关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意 义 重 大 因 此 测 量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并 绘 制 全 球 地 壳 应 力 图 一 直 受 到 国 际 地 学 界 广 泛 关 注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世 界 应 力 图 计 划 以 下 简 称 经 各 国 专 家 多 年 合 作 和 努 力 工 作 现 已 出 版 了 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Microsoft PowerPoint - 5-人事室-印手冊用 教 師 人 事 法 規 簡 介 報 告 人 : 黃 韻 如 您 好, 歡 迎 光 臨! 人 事 室 同 仁 及 業 務 職 掌 介 紹 職 稱 姓 名 主 要 職 掌 電 話 主 任 黃 韻 如 綜 理 人 事 業 務 #2100 祕 書 吳 佩 君 組 織 編 制 聘 任 升 等 送 審 借 調 兼 課 兼 職 教 師 兼 行 政 主 管 聘 任 發 布 作 業 #2101 專 員 馬 君 敬 職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 )??,,??,,?,,? ( )?,?,,? ( ),? 阿 英 夜 半 的 尖 叫 已 经 持 续 了 一 个 月, 她 说 不 知 道 为 什 么 会 这 样, 也 控 制 不 了 听 到 人 家 的 谈 论, 我 很 不 开 心 我 根 本 不 知 : * 潘 毅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试 图 创 造 一 种 抗 争 文 体 ( ) 一 种 期 望 打 开 个 体 抗 争 经 验 的 崭 新 可 能 性 的 次 文 学 ( ) 这 种 抗 争 文 体 浪 迹 于 一 个 身 体 痛 楚 的 地 带 :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特 区 工 厂 生 活 中 的 尖 叫 ( ) 和 梦 魇 ( ) 我 将 追 溯 一 个 来 自 农 村 的 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Microsoft Word - ¼¯±ô¤p«Ä.doc 組 員 : 周 樂 然 姜 歷 強 容 艷 娟 陳 曉 丹 謝 立 瓊 組 長 : 陳 春 苗 1 目 錄 家 庭 教 育 對 小 孩 成 長 的 影 響 3 朋 友 和 同 學 如 何 影 響 小 孩 子 的 成 長 5 電 視 文 化 對 小 孩 子 成 長 的 影 響 7 現 代 文 明 的 影 響 10 小 孩 子 的 教 育 情 況 12 附 件 1.. 拉 五 米 家 小 孩 子 生 活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2010 2010)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寶 寶 健 康, 從 營 養 做 起 - 淺 談 嬰 兒 副 食 品 作 者 : 江 佩 珊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許 祐 甄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張 詠 晴 私 立 文 興 高 中 高 三 義 班 指 導 老 師 : 洪 雅 津 壹 前

More information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More information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谢 觉 哉 情 理 法 # 观 研 究 霍 存 福 谢 觉 哉 的 一 般 情 理 # 观 是 其 情 理 法 # 观 的 基 础 它 们 是 在 吸 收 中 国 文 化 传 统 的 优 秀 成 分 在 对 革 命 经 验 教 训 的 总 结 中 形 成 的 谢 老 指 出 革 命 不 排 斥 友 情 亲 情 传 宗 接 代 等 人 情 理 # 是 经 过 了 洗 练 的 情 # 对 肃 清 教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庄 孔 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陈 静 北 平 沦 陷 后 伪 华 北 临 时 政 府 对 北 平 金 融 强 行 统 制 建 立 了 伪 中 央 银 行 中 国 联 合 准 备 银 行 随 后 排 挤 中 国 法 币 发 行 联 银 券 统 一 华 北 的 货 币 市 场 太 平 洋 战 争 后 又 掠 夺 滞 留 在 平 津 租 界 内 中 国 政 府 的 巨 额 白 银 打 击 中 国 本 土 的 民 族 金 融 资 本 整

More information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劳 动 力 市 场 分 割 职 业 流 动 与 城 市 劳 动 者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二 元 路 径 模 式 吴 愈 晓 使 用 年 中 国 社 会 网 络 与 职 业 经 历 调 查 广 州 上 海 厦 门 济 南 和 西 安 城 市 数 据 检 验 了 改 革 以 后 影 响 中 国 城 市 劳 动 者 职 业 流 动 模 式 以 及 经 济 地 位 获 得 的 因 素 研 究 结 果

More information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拉 康 论 自 恋 侵 略 性 与 妄 想 狂 的 自 我 严 泽 胜 对 人 类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及 其 妄 想 狂 结 构 的 揭 示 是 拉 康 主 体 解 构 战 略 的 重 要 一 环 拉 康 认 为 自 我 的 虚 幻 性 源 于 它 是 基 于 自 恋 认 同 的 产 物 而 这 种 自 恋 认 同 模 式 又 生 发 出 自 我 的 侵 略 性 自 恋 与 侵 略 性 之 间

More information

张 飞 龙 何 豪 亮 胎 骨 是 漆 器 制 作 的 骨 架 可 以 髹 漆 的 胎 体 种 类 繁 多 主 要 有 木 胎 陶 胎 金 属 胎 纸 胎 竹 胎 皮 胎 裱 胎 脱 胎 树 脂 胎 等 其 中 以 木 胎 应 用 最 广 本 文 着 重 探 讨 了 漆 器 底 胎 工 艺 的 制 作 技 法 不 同 胎 骨 做 地 工 艺 虽 有 差 异 但 基 本 类 似 主 要 包 括 制 胎

More information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 沈 原 : 多 年 来, 人 们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所 创 造 的 经 济 奇 迹 谈 论 甚 多, 而 对 促 动 这 一 经 济 奇 迹 的 体 制 奇 迹, 即 权 力 与 市 场 的 结 合, 却 始 终 着 墨 很 少 转 型 社 会 学 企 图 面 对 这 一 体 制 奇 迹 及 其 所 引 发 的 诸 种 问 题 为 此, 必 须 努 力 寻 求 工 具 实 证 主 义

More information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More information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李 自 然 本 文 针 对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一 文 中 乾 隆 # 歧 视 回 民 的 观 点 通 过 大 量 的 史 料 和 事 件 的 分 析 论 证 乾 隆 没 有 歧 视 回 民 乾 隆 回 民 歧 视 %! & & 美 乔 森 纳 % 李 普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摩 西 的 时 刻 出 32:1-35 在 人 的 一 生 中, 总 会 有 一 些 特 别 的 时 刻, 这 种 时 刻, 可 能 让 人 经 历 无 与 伦 比 的 成 功, 或 是 惨 不 忍 睹 的 失 败 在 出 埃 及 记 32 章 里, 摩 西 就 经 历 了 这 样 的 特 别 时 刻 他 在 西 奈 山 上, 为 着 以 色 列 民 众 在 神 面 前 的 祷 告, 是 他 一 生

More information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邮 政 编 码 朱 咏 梅 安 徽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30001 倪 朝 民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30001 吴 建 贤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30601 林 惠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杜 艳 玉 鞍 山 市 汤 岗 子 理 疗 医 院 114048 陈 彦 平 包 头 市 第 四 医 院 014030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錄 ( 一 ) 04 ( 二 ) 認 識 生 命 的 實 相 04 ( 三 ) 生 從 何 處 來? 死 往 何 處 去? 10 ( 四 ) 佛 教 徒 的 生 死 觀 12 ( 五 ) 如 何 面 對 死 亡? 如 何 使 得 死 亡 有 尊 嚴?15 佛 化 奠 祭 ( 一 ) 前 言 22 ( 二 ) 冥 陽 兩 利 的 莊 嚴 佛 事 25 ( 三 ) 臨 終 關 懷 要 領 27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 #! #!

!!! #! #! 主 持 人 段 成 荣 一 年 一 度 的 春 运 大 潮 又 来 临 了 近 期 国 家 发 改 委 铁 道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八 部 门 部 署 了 年 全 国 春 运 工 作 据 估 计 今 年 春 运 全 国 旅 客 运 量 将 达 到 亿 人 次 比 年 春 运 增 长 自 年 以 来 每 年 春 节 前 后 春 运 都 会 成 为 最 引 人 关 注 的 社 会 事 件 引 发

More information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黄 正 林 位 于 黄 土 高 原 内 蒙 古 高 原 和 青 藏 高 原 交 会 处 的 甘 肃 宁 夏 青 海 是 一 个 农 业 牧 业 和 农 牧 交 错 的 地 区 又 是 一 个 少 数 民 族 集 聚 的 地 区 由 于 居 民 的 生 产 方 式 生 活 方 式 和 宗 教 信 仰 的 不 同 农 村 市 场 的 构 成 也 不 同 在 以 农 业 经 济 为 主 的 地 区 以 集

More information

!!

!! 万 小 雁 包 云 轩 严 明 良 袁 成 松 钱 玮 利 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实 时 监 测 的 气 象 数 据 分 析 了 年 月 日 发 生 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镇 江 段 团 雾 过 程 的 气 象 要 素 变 化 通 过 模 式 耦 合 三 种 不 同 陆 面 方 案 对 此 次 过 程 进 行 了 数 值 模 拟 旨 在 检 验 模 式 耦 合 陆 面 方 案 对 镇 江

More information

书 评 :,,,, :,,,,, ( ),, :?,,,,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 兼 评 边 燕 杰 丘 海 雄 的 企 业 的 社 会 资 本 及 其 功 效 刘 林 平,,,,,,,,,,, : (, ),,, : ; ; 书 评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1,,,,,,,, (. ),,,,,,,, (, : ) :,, 1 亚 当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王 春 光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3. 流 程 管 理 (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者 教 务 处 管 理 员 主 要 操 作 功 能 部 分 ) 系 统 管 理 员 发 布 的 供 学 校 登 录 人 员 查 看 校 内 公 告 信 息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核 提 前 实 习 的 学 生 申 请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3. 流 程 管 理 (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者 教 务 处 管 理 员 主 要 操 作 功 能 部 分 ) 系 统 管 理 员 发 布 的 供 学 校 登 录 人 员 查 看 校 内 公 告 信 息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核 提 前 实 习 的 学 生 申 请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实 习 系 统 快 速 使 用 指 南 第 一 部 分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一 系 统 管 理 员 功 能 概 述 ( 教 务 处 管 理 人 员 ) 1. 初 始 管 理 (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者 教 务 处 管 理 员 对 系 统 中 的 基 础 数 据 进 行 管 理 ) 系 统 管 理 员 可 以 进 行 系 统 的 初 始 化 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More information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More information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More information

高校发展动态

高校发展动态 2010 NO.29 2010 No.4 ( 29 ) 20010-06-30 2010 No.4 28 ) [0] 2010 () 2010 04 ( 29 ) 2010 6 30 (0459)6819372-8602 E-mail 2010 20+20 60% 32 : 30 70 7700 3% 61 2010 No.4( 29 ) [1] 2010 T T 2010 No.4( 29 ) [2]

More information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More information

企業內部講師授課觀念與技巧

企業內部講師授課觀念與技巧 雙 贏 的 溝 通 協 調 技 巧 丁 復 興 講 師 從 溝 通 技 巧 邁 向 和 諧 與 卓 越 摘 要 本 課 程 是 針 對 溝 通 意 願 與 技 巧 之 提 昇, 進 而 增 進 人 際 關 係 所 謂 溝 通 能 力, 其 實 絕 不 是 只 用 在 職 場 中 而 已, 親 子 間 生 活 中 夫 妻 或 情 侶, 我 們 都 需 要 不 斷 溝 通, 常 聽 人 說 相 愛 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学字〔2015〕16号

Microsoft Word - 学字〔2015〕16号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鲁 教 学 字 2015 16 号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做 好 2016 届 师 范 类 高 校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和 特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信 息 审 核 工 作 的 通 知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为 全 面 准 确 掌 握 全 省 2016 届 师 范 类 高 校 毕 业 生 生 源 信 息 和 特 困 家 庭 毕 业 生 情 况, 进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月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月 合 刊 )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我 校 组 织 大 学

More information

壹、教務處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8.編集後記50

Microsoft Word - 18.編集後記50 26 6 7 1 2 3 4 1361 282013 1361,, 152014 5 6 7 13 20 8 peanuts 9 10 11 12 22 9 200 40 515 80 20 24 4 23 3000 13 14 15 26 6 15 26 6 21 10 1 34 26 6 21 13 1 2 16 17 office2013 ISBN 10 06-6773-6328 18 FAX

More information

協志高中餐飲管理科課程輔導手冊

協志高中餐飲管理科課程輔導手冊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嘉 義 縣 私 立 協 志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餐 飲 管 理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餐 飲 管 理 教 學 研 究 會 編 著 102 年 8 月 - 1 - 日 期 : 2013/10/15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學 生 課 程 輔 導 手 冊 協 志 工 商 餐 飲 管 理 課

More information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在 职 研 究 生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 青 岛 班 ) 招 生 简 章 学 校 概 况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是 中 国 第 一 所 以 推 广 现 代 商 学 而 建 立 的 大 学 源 于 1917 年 南 京 高 等 师 范 学 校 ( 国 立 中 央 大 学 ) 创 办 的 商 科,

More information

向陽花木大綱---

向陽花木大綱---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學 生 心 理 諮 商 與 輔 導 中 心 向 陽 花 木 導 師 通 訊 發 行 人 : 林 杏 足 期 別 :027 期 出 刊 日 :98 年 05 月 15 日 總 編 輯 : 劉 禹 婕 編 輯 群 : 王 紹 瑜 諮 輔 志 工 們 編 按 : 本 期 的 向 陽 花 木 以 情 感 困 擾 為 主 題, 共 分 三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邀 請 校

More information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李济深与苍梧故居 / 民革中央宣传部编. -- 北京 团结出版社 2013.6 ISBN 978-7-5126-1916-6 Ⅰ. ①李 Ⅱ. ①民 Ⅲ. ①李济深 1885~1959 传记②名人 故居 介绍 苍梧县 Ⅳ. ① K827=7②K878.2 中国版本图书馆C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李济深与苍梧故居 / 民革中央宣传部编. -- 北京 团结出版社 2013.6 ISBN 978-7-5126-1916-6 Ⅰ. ①李 Ⅱ. ①民 Ⅲ. ①李济深 1885~1959 传记②名人 故居 介绍 苍梧县 Ⅳ. ① K827=7②K878.2 中国版本图书馆C 丛书编委会 总 顾 问 周铁农 万鄂湘 齐续春 顾 问 朱培康 卞晋平 常荣军 尚明轩 编委会主任 修福金 编委会委员 程崇庆 傅惠民 周天鸿 刘新文 高小玫 夏 涛 李晓东 吴先宁 丛 书 主 编 王秉默 执 行 委 员 刘则永 刘玉霞 金绮寅 1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李济深与苍梧故居 / 民革中央宣传部编. -- 北京 团结出版社 2013.6 ISBN 978-7-5126-1916-6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104 年 度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室 編 印 104 年 6 月 10 日 目 次 一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1 二 新 進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名 單 2 三 業 務 講 習 3 ( 一 ) 校 內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說 明 5 ( 二 ) 經 費 核 銷 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inesequestionnaire_wave2_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chinesequestionnaire_wave2_final.doc 问 卷 编 号 : 企 业 调 查 问 卷 ( 总 经 理 /CEO 问 卷 ) A8 请 问 您 是 在 哪 一 年 开 始 担 任 贵 企 业 总 经 理 /CEO 的? A11.1 请 问 您 是 否 做 过 国 有 企 业 的 经 理? 1. 是 0. 否 [ 再 访 企 业 使 用 原 来 的 问 卷 号 ; 新 企 业 问 卷 号 从 200 开 始 比 如 上 海 新 企 业 编 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2k\253\337\250t.doc)

(Microsoft Word - \252k\253\337\250t.doc) 玄 奘 大 學 九 十 六 年 度 系 所 評 鑑 法 律 學 系 ( 所 ) 自 我 評 鑑 報 告 聯 絡 人 : 劉 佳 沛 聯 絡 電 話 :(03)-5302255 分 機 5526 電 子 郵 件 :law5526@wmail.hcu.edu.tw 系 所 主 管 : 鍾 秉 正 ( 簽 章 ) 附 件 九 十 六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自 訂 配 分 表 受 評 學

More information

實習作業申請流程圖

實習作業申請流程圖 實 習 申 請 流 程 圖 實 習 單 位 發 函 ( 函 覆 03/11) 實 習 公 告 (03/17) 實 習 受 理 申 請 截 止 (04/20) 面 試 及 媒 合 (05/19) 實 習 教 育 訓 練 -1 (05/26) 實 習 生 單 位 分 配 公 告, 函 知 實 習 單 位 簽 署 實 習 契 約 書 (5 月 中 下 旬 ) 實 習 行 前 會 (6 月 上 旬, 領 取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4D F736F F D20B2C4A447A6B8BFD4B8DFA965ADFBB77CB77CC4B3ACF6BFFD2E646F63>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生 涯 規 劃 學 科 中 心 99 年 度 第 二 次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9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10 10:00 00~12 12:00 地 點 :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中 第 二 會 議 室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如 簽 到 簿 主 席 : 涂 校 長 順 安 紀 錄 : 童 丹 茹 壹 主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