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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 可 濫 用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監 護 權 自 肥? P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怎 可 拆 涼 亭 欄 杆 烤 肉? P5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已 當 監 考 員 仍 申 請 加 班, 詐 領 加 班 費 P8 反 詐 騙 宣 導 警 局 專 線 有 密 碼? 退 休 師 險 遭 詐 一 度 欲 輕 生 泣 訴 全 都 錄 P10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行 動 裝 置 的 資 安 危 機 P12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你 喝 的 是 什 麼 內 容 的 水 果 醋? P16 衛 生 健 康 小 心 妊 娠 糖 尿 病 P18 抒 情 小 品 人 生 沒 有 草 稿 P20 1

2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怎 可 濫 用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監 護 權 自 肥?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幾 天 前 有 新 聞 報 導 : 一 位 擁 有 對 未 成 年 女 兒 監 護 權 不 知 自 愛 的 父 親, 竟 然 異 想 天 開, 藉 著 法 律 上 有 權 管 理 未 成 年 子 女 財 產 的 機 會, 將 女 兒 的 特 有 財 產, 輾 轉 移 轉 贈 與 給 自 己! 新 聞 報 導 中 的 主 角 是 一 位 許 姓 的 人 父, 前 幾 年 與 妻 子 離 婚, 取 得 了 對 未 成 年 女 兒 的 監 護 權, 這 位 小 女 兒 從 小 就 在 外 婆 家 與 外 婆 同 住, 由 外 婆 撫 養 長 大, 與 外 婆 感 情 良 好 小 女 孩 甜 蜜 的 口 中 曾 經 對 外 婆 許 過 願, 說 出 等 到 自 己 成 長, 經 濟 能 力 許 可 的 時 候, 要 將 年 邁 的 外 婆 接 回 家 中 同 住, 奉 養 她 到 天 年, 來 報 答 養 育 之 恩! 這 位 外 婆 也 異 常 疼 愛 同 住 的 家 族 中 的 長 外 孫 女, 深 怕 她 長 大 無 屋 可 住 會 受 苦 受 難, 就 在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間, 將 自 己 名 下 所 有 的 一 棟 房 屋, 贈 與 給 這 位 小 外 孫 女, 後 來 小 外 孫 女 與 她 的 母 親 以 及 弟 妹 們 都 住 進 外 婆 贈 與 的 房 屋 內 本 來 應 可 相 安 無 事, 只 是 許 女 的 父 母 感 情 不 睦, 後 來 因 為 離 婚 而 走 上 夫 妻 分 手 之 路, 未 成 年 的 許 女 監 護 權 由 她 的 父 親 取 得, 這 位 只 顧 自 己 私 益 的 父 親, 一 直 覬 覦 女 兒 外 婆 贈 與 女 兒 的 那 棟 房 屋 就 在 女 兒 未 成 年 以 前 的 民 國 一 零 一 年 七 月 間, 利 用 自 己 身 為 未 成 年 許 女 監 護 人 的 身 分, 將 女 兒 名 下 所 有 的 這 棟 房 屋, 贈 與 給 自 己 的 母 親, 也 就 是 許 女 的 祖 母 隔 了 一 個 月, 許 父 又 將 自 己 母 親 接 受 孫 女 贈 與 的 房 屋 移 轉 贈 與 給 自 己 這 些 輾 轉 贈 與 的 動 作, 身 為 財 產 所 有 權 人 的 許 女 竟 然 都 被 蒙 在 鼓 裡, 毫 無 所 知, 直 到 有 知 道 內 情 的 親 戚 將 情 形 悄 悄 告 知 許 女, 許 女 才 得 知 平 日 為 子 女 們 敬 愛 的 父 親, 為 了 錢 財 竟 偷 偷 摸 摸 作 出 這 些 難 以 向 人 啟 口 的 糗 事! 這 時 候 的 許 女 已 經 是 屆 滿 二 十 歲 的 成 年 人 了, 為 了 維 護 自 身 財 產 上 權 益, 顧 不 得 父 女 情 誼, 毅 然 挺 身 向 法 院 提 起 處 分 無 效 的 民 事 訴 訟, 與 父 親 對 簿 法 庭 她 父 親 在 法 庭 上 對 法 官 說 : 這 棟 房 屋 原 來 本 是 前 妻 哥 哥 所 有, 前 妻 的 哥 哥 積 欠 他 人 大 筆 債 務, 由 他 代 還 三 百 多 萬 元 後 來 他 前 妻 哥 哥 過 世, 岳 母 便 拿 這 棟 房 屋 為 兒 子 給 他 還 債 房 屋 登 記 在 女 兒 名 下, 只 是 借 用 女 兒 的 名 義 而 2

3 已 換 句 話 說, 這 房 屋 原 本 就 屬 於 他 自 己, 不 發 生 侵 害 女 兒 權 益 的 問 題 不 過 做 父 親 的 這 一 套 頭 頭 是 道 為 自 己 辯 解 的 說 詞, 只 是 空 口 說 白 話, 並 沒 有 拿 出 證 據 支 撐 他 的 說 法, 當 然 得 不 到 承 審 案 件 法 官 的 採 信 結 果 的 判 決 出 爐, 才 跨 進 成 年 的 小 蝦 米 許 女, 竟 然 戰 勝 了 在 家 中 有 著 無 上 權 威 的 大 鯨 魚 父 親 許 女 這 件 訴 訟 的 勝 利, 並 不 是 剛 成 年 的 小 蝦 米 有 著 通 天 的 大 本 領, 只 是 由 於 民 法 為 了 弱 勢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預 先 訂 有 保 護 的 規 定, 這 裡 依 據 相 關 法 律 的 規 定 慢 慢 地 道 來 : 父 母 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是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同 條 第 二 項 又 規 定 : 父 母 之 行 為 與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利 益 相 反, 依 法 不 得 代 理 時, 法 院 得 依 父 母 未 成 年 子 女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聲 請 或 依 職 權, 為 子 女 選 任 特 別 代 理 人 由 於 許 女 提 起 這 件 訴 訟 的 時 候, 已 經 進 入 成 年, 有 權 獨 立 自 主 作 為 民 事 訴 訟 的 當 事 人, 根 本 用 不 上 第 二 項 的 規 定 父 母 子 女 在 民 法 親 屬 編 的 規 定 中, 是 一 種 處 於 一 親 等 身 分 的 親 屬, 相 互 之 間 有 著 特 殊 的 親 密 關 係 這 些 親 密 關 係, 在 民 法 上 稱 作 親 權, 親 權 的 內 容 包 括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四 條 所 定 的 子 女 應 孝 敬 父 母 父 母 對 於 未 成 年 之 子 女, 有 保 護 及 教 養 之 權 利 義 務 以 及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五 條 所 定 的 父 母 得 於 必 要 範 圍 內 懲 戒 其 子 女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行 為 能 力, 依 民 法 總 則 編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的 規 定 : 未 滿 七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同 條 第 二 三 項 又 規 定 : 滿 七 歲 以 上 之 未 成 年 人, 有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未 成 年 人 已 結 婚 者, 有 行 為 能 力 這 位 許 女, 報 上 沒 有 提 到 她 有 否 結 婚, 所 以 她 的 完 全 能 力 的 開 始 點, 該 在 她 屆 滿 二 十 歲 成 年 的 那 一 天 起 算 在 未 成 年 以 前, 依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的 規 定, 依 然 屬 於 限 制 行 為 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對 外 為 意 思 表 示, 及 受 意 思 表 示, 依 民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允 許 但 純 獲 法 律 上 利 益, 或 依 其 年 齡 及 身 份 日 常 生 活 所 必 需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案 所 涉 及 的 贈 與, 依 民 法 第 四 百 零 六 條 的 規 定, 只 要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以 自 己 的 財 產, 無 償 給 與 他 方, 他 方 表 示 允 受, 契 約 便 告 成 立 所 以 是 純 獲 法 律 上 利 益 的 契 約, 她 的 受 贈, 不 須 經 過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 另 外,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七 條 還 規 定 : 未 成 年 子 女, 因 繼 承 贈 與 3

4 或 其 他 無 償 取 得 之 財 產, 為 其 特 有 財 產 又 依 同 法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八 條 規 定 :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特 有 財 產, 由 父 母 共 同 管 理 父 母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特 有 財 產, 有 使 用 收 益 之 權 但 非 為 子 女 之 利 益, 不 得 處 分 之 許 女 未 成 年 前 父 母 離 婚, 約 定 許 女 歸 由 她 父 親 單 獨 監 護, 許 父 便 是 許 女 的 唯 一 法 定 代 理 人, 對 於 許 女 受 贈 的 那 棟 房 屋, 依 法 雖 然 是 有 使 用 收 益 權 限, 但 許 父 竟 拿 來 無 償 贈 與 給 自 己 母 親, 隔 月 又 轉 贈 給 自 己 這 種 自 肥 的 做 法, 只 是 讓 許 女 平 白 損 失 了 名 下 那 棟 房 屋, 卻 毫 無 利 益 可 言 依 情 度 理, 顯 然 違 反 了 民 法 保 護 未 成 年 人 特 有 財 產 的 規 定, 小 蝦 米 能 鬥 贏 大 鯨 魚, 在 情 理 法 上, 都 是 當 然 的 事! 做 了 錯 誤 舉 動 的 許 父, 想 用 更 多 花 言 巧 言 來 掩 飾, 恐 也 於 事 無 補!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1 月 21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4

5 怎 可 拆 涼 亭 欄 杆 烤 肉?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幾 天 前 一 家 電 視 台 報 導 一 則 罕 見 的 新 聞, 稍 後 網 路 上 也 出 現 相 關 的 圖 片 與 配 合 的 文 字 內 容 都 是 指 向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有 一 位 很 有 責 任 心 的 陳 姓 里 長, 每 天 都 會 到 轄 區 內 的 公 共 設 施 巡 視 一 番, 看 看 有 沒 有 損 壞 妨 害 里 民 活 動 的 情 事 發 生 今 年 的 元 旦 清 晨, 他 也 沒 有 例 外, 照 常 外 出 巡 視 當 天 他 來 到 沿 著 河 岸 河 堤 建 造 的 一 座 供 民 眾 休 憩 的 涼 亭 時, 不 禁 為 眼 前 景 色 大 吃 一 驚, 涼 亭 雖 然 屹 立 無 損, 但 亭 外 一 段 保 護 遊 人 遠 眺 景 色 時 之 人 身 安 全 的 木 質 欄 杆 已 經 蕩 然 無 存! 亭 內 及 周 邊 的 地 上 遍 布 垃 圾, 說 有 多 髒, 就 有 多 髒! 現 場 宛 是 一 陣 被 颱 風 刮 過 的 大 災 難 可 是 跨 年 夜 那 晚, 這 一 帶 氣 溫 雖 然 很 低, 但 風 和 月 麗, 沒 有 半 點 大 風 吹 刮 的 現 象, 現 場 的 狀 況 既 不 能 確 定 是 天 災 所 帶 來, 那 必 定 出 於 人 為 看 不 出 是 什 麼 人 不 講 求 公 共 道 德, 在 涼 亭 及 周 遭 幹 下 這 些 惹 人 厭 惡 的 好 事? 但 身 為 一 里 之 長 的 陳 某 有 他 自 己 的 看 法, 雖 然 他 的 權 力 有 限, 但 也 不 容 許 不 守 秩 序 之 徒 在 他 的 里 內 胡 作 非 為, 破 壞 整 體 環 境 他 知 道 政 府 為 了 維 護 人 民 安 寧 秩 序, 不 惜 花 費 鉅 資, 在 他 任 里 長 的 里 內 交 通 要 道, 分 別 裝 置 有 先 進 科 技 的 監 視 器, 一 旦 有 人 進 入 監 視 器 鏡 頭 所 及 之 處, 必 定 會 留 下 身 影 想 到 這 裡, 決 定 自 己 花 時 間 調 閱 涼 亭 附 近 的 監 視 器 要 找 出 在 涼 亭 撒 野 的 罪 魁 禍 首 果 真 皇 天 不 負 苦 心 人, 沒 多 久 就 讓 他 在 鏡 頭 內 看 到 有 六 位 就 讀 附 近 國 中 的 少 年, 在 當 晚 九 點 多 的 時 候, 提 著 大 包 小 包, 興 高 彩 烈 地 走 向 涼 亭 在 涼 亭 中 將 包 包 打 開, 尋 尋 覓 覓 似 乎 是 焦 急 地 在 找 東 西? 原 來 少 年 們 準 備 很 多 用 來 烤 來 吃 的 食 材, 要 在 這 裡 舉 行 時 機 難 得 的 烤 肉 趴, 卻 沒 有 人 購 買 烤 肉 用 的 木 炭 沒 有 了 木 炭, 吃 的 東 西 再 多, 也 都 是 生 的! 於 是 有 人 倡 議 改 期 帶 來 木 炭 再 來 舉 行, 有 人 則 持 反 對 意 見, 主 張 在 野 地 就 地 取 材, 用 來 烤 肉 更 富 野 趣! 這 時, 有 人 將 歪 腦 筋 動 到 那 木 質 欄 杆 上, 要 大 家 合 力 將 欄 杆 拔 出 供 作 生 火 材 料 這 個 建 議 馬 上 得 到 到 場 少 年 響 應, 在 大 家 同 心 協 力 下, 融 融 烈 火 燃 起, 就 在 歡 笑 歌 舞 中 進 行 烤 肉 趴, 只 是 造 成 又 髒 又 亂 的 環 境 卻 沒 人 出 面 收 拾 善 後, 留 下 一 堆 煩 人 的 垃 圾, 讓 陳 里 長 看 後 只 是 搖 頭 5

6 陳 里 長 緊 追 不 捨 查 到 真 相 後, 仍 然 無 法 查 出 這 些 不 當 少 年 的 真 實 姓 名, 他 為 人 宅 心 仁 厚, 不 願 過 於 張 揚, 傷 害 到 惹 事 少 年 的 錦 繡 前 程, 只 是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及 現 場 照 片 去 拜 訪 當 地 國 中 校 長, 請 他 協 助 找 出 學 生 家 長, 共 商 善 後 只 要 涼 亭 能 夠 回 復 原 狀, 其 他 的 行 為, 陳 里 長 也 不 想 深 人 追 究! 這 些 行 為 囂 張 的 少 年 舉 行 慶 祝 新 年 的 烤 肉 趴 惹 出 的 爛 攤 子, 陳 里 長 為 了 體 諒 他 們 年 輕 識 淺, 表 明 只 要 涼 亭 能 夠 恢 復 原 狀, 包 括 欄 杆 的 新 建, 其 他 牽 涉 到 的 法 律 層 面, 就 不 想 再 深 入 追 究 可 見 那 些 少 年, 除 了 讓 涼 亭 不 成 涼 亭 以 外, 還 違 反 了 相 關 的 法 律? 說 清 楚 一 點, 這 六 位 只 顧 自 己 高 興, 共 同 走 在 一 處 的 烤 肉 國 中 生, 要 面 對 著 三 種 不 同 的 法 律 : 第 一 種 是 要 受 到 行 政 法 的 處 罰 ; 好 端 端 地 烤 肉 來 吃, 為 什 麼 行 政 法 會 加 以 處 罰 呢? 其 實 法 律 不 是 因 為 他 們 烤 肉, 始 給 予 處 罰, 只 是 處 罰 他 們 烤 肉 時 將 紙 屑 果 皮 的 那 些 沒 有 用 處 的 垃 圾 任 意 亂 丟 垃 圾, 是 我 們 平 常 的 普 通 用 語, 在 法 律 上 則 屬 於 廢 棄 物 的 一 種 有 關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我 國 制 定 有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專 用 於 廢 棄 物 的 清 理, 凡 是 廢 棄 物 都 要 按 照 這 規 定 來 清 理, 禁 止 任 何 人 亂 丟 垃 圾 該 法 的 第 二 十 七 條 共 列 有 禁 止 違 反 等 事 項 共 十 一 款, 像 在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內 嚴 禁 隨 地 吐 痰 檳 榔 汁 檳 榔 渣, 拋 棄 紙 屑 煙 蒂 口 香 糖 瓜 果 或 其 皮 核 汁 渣 或 其 他 一 般 廢 棄 物 ; 污 染 地 面 池 塘 水 溝 牆 壁 樑 柱 電 桿 樹 木 道 路 橋 樑 或 其 他 土 地 定 著 物 ; 拋 置 熱 灰 燼 等 等, 涼 亭 便 是 土 地 上 的 定 著 物 有 這 些 行 為 之 一, 依 同 法 第 五 十 條 規 定, 要 處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以 上 六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經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還 可 以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 隨 地 吐 檳 榔 汁 檳 榔 渣 的 行 為, 依 新 增 第 五 十 條 之 一 法 條 規 定, 行 為 人 還 要 上 四 小 時 的 戒 檳 班 講 習 的 課 用 這 些 措 施 來 改 善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其 次 要 面 對 的 是 刑 事 責 任 問 題 : 在 涼 亭 或 周 邊 烤 食 物 來 吃, 固 然 談 不 上 刑 事 責 任 問 題 是 這 些 國 中 生 用 來 烤 熟 食 物 的 材 料, 不 是 用 錢 買 來 的 木 炭, 卻 是 將 涼 亭 周 邊 的 欄 杆 拆 下 當 作 燒 火 的 材 料 涼 亭 是 地 方 上 公 共 設 施 的 一 種, 並 不 是 無 主 物 沒 有 得 到 有 權 允 許 的 人 同 意, 隨 隨 便 便 就 將 欄 杆 拆 掉 當 燒 烤 材 料, 當 然 損 害 到 公 眾 或 他 人 的 權 益, 在 刑 事 上 不 應 無 罰, 因 此, 刑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四 條 定 有 毀 棄 損 壞 他 人 的 文 書 建 築 物 以 外 他 人 之 物 的 罪, 法 定 本 刑 是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 罰 金 部 分 已 提 高 為 新 臺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 以 下 罰 金 不 過 這 罪 依 同 法 第 三 百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須 6

7 告 訴 乃 論, 也 就 是 沒 有 所 有 權 人 或 管 理 人 出 面 告 訴, 檢 察 官 或 法 院, 都 可 以 視 而 不 見, 不 予 處 理 第 三, 是 應 負 民 事 責 任 問 題 :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為 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前 段 所 規 定 這 些 國 中 生 為 了 滿 足 自 己 口 慾, 把 好 端 端 的 欄 杆 拆 開, 給 自 己 烤 肉, 顯 然 有 損 害 他 人 欄 杆 的 故 意, 依 法 即 應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這 位 陳 里 長 開 口 要 這 些 國 中 生 將 被 毀 損 的 涼 亭 回 復 原 狀, 包 括 欄 杆 的 新 建, 涉 及 其 他 事 項 就 不 加 深 究, 可 說 是 愛 護 少 年, 已 達 到 仁 至 義 盡 的 地 步! ( 本 文 登 載 日 期 為 104 年 1 月 30 日, 文 中 所 援 引 之 相 關 法 規 如 有 變 動, 仍 請 注 意 依 最 新 之 法 規 為 準 ) 7

8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已 當 監 考 員 仍 申 請 加 班, 詐 領 加 班 費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宣 導 案 例 壹 案 情 摘 要 某 機 關 約 聘 人 員 小 孫, 明 知 其 已 獲 聘 為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監 場 人 員, 將 於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3 日 執 行 監 考 作 業, 同 日 不 可 能 另 至 機 關 加 班, 惟 其 竟 基 於 詐 取 加 班 費 之 犯 意, 於 同 年 11 月 11 日 於 該 機 關 加 班 請 示 單 上 填 寫 加 班 時 間 2011 年 11 月 13 日 上 午 9 時 至 同 日 下 午 17 時 共 計 8 小 時 加 班 事 由 協 助 總 務 科 製 作 100 年 座 談 會 開 會 相 關 資 料 等 不 實 內 容, 使 不 知 情 之 各 級 長 官 逐 級 核 准 嗣 於 同 年 月 14 日, 因 遭 人 匿 名 檢 舉 上 開 虛 報 情 事, 經 該 機 關 政 風 室 查 獲 上 情 而 未 及 領 取 加 班 費 貳 偵 處 情 形 一 小 孫 對 於 被 檢 舉 事 項 坦 承 不 諱, 該 機 關 政 風 室 爰 策 動 小 孫 至 地 檢 署 辦 理 自 首 二 案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終 結, 認 小 孫 涉 犯 刑 法 第 339 條 第 1 項 第 3 項 之 詐 欺 取 財 未 遂 罪, 惟 以 緩 起 訴 為 適 當, 乃 定 2 年 之 緩 起 訴 期 間, 而 為 緩 起 訴 處 分, 並 命 其 向 國 庫 支 付 新 臺 幣 5 萬 元 三 小 孫 經 該 機 關 考 績 會 決 議 核 予 申 誡 1 次 處 分 參 弊 端 癥 結 一 審 核 作 業 未 臻 嚴 謹 小 孫 以 協 助 總 務 課 製 作 會 議 資 料 為 由 申 請 加 班, 主 管 人 員 因 未 能 掌 控 部 屬 當 日 之 工 作 狀 況, 致 未 能 將 其 申 請 予 以 核 退 二 未 落 實 加 班 查 核 作 業 小 孫 當 日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升 等 考 試 監 場 人 員, 事 實 上 不 可 能 另 至 該 機 關 加 班, 如 該 機 關 如 能 落 實 加 班 查 核 作 業, 當 日 即 可 發 現 異 常, 機 先 處 理 8

9 肆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或 建 議 一 落 實 實 質 審 核 機 制 單 位 主 管 對 於 屬 員 之 申 請 加 班, 須 依 其 每 日 工 作 量 及 實 質 內 容 加 以 審 核, 而 非 流 於 形 式 ; 機 關 應 制 定 加 班 查 核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由 人 事 機 構 不 定 期 ( 包 含 假 日 ) 辦 理 抽 查 另 針 對 同 仁 申 請 於 假 日 至 機 關 加 班, 或 申 請 於 機 關 外 加 班 之 情 形, 單 位 主 管 應 不 定 時 進 行 督 訪, 除 瞭 解 同 仁 加 班 狀 況, 適 時 予 以 協 助 外, 並 可 收 嚇 阻 之 效 二 落 實 平 時 考 核, 機 先 風 險 控 管 主 管 人 員 應 注 意 同 仁 生 活 交 往 狀 況, 善 盡 監 督 考 核 之 責, 如 發 現 屬 員 有 作 業 違 常 或 生 活 違 常 之 情 事, 應 即 時 予 以 適 當 輔 導, 機 先 防 範 違 紀 情 事 發 生 三 加 強 廉 政 法 治 教 育 利 用 各 種 公 開 集 會 場 合, 向 機 關 同 仁 加 強 宣 導 相 關 加 班 費 請 領 之 相 關 規 定, 使 同 仁 瞭 解 詐 取 加 班 費 所 應 負 之 法 律 責 任, 避 免 因 一 時 不 察 或 心 存 僥 倖 而 觸 犯 法 令 一 9

10 反 詐 騙 宣 導 警 局 專 線 有 密 碼? 退 休 師 險 遭 詐 一 度 欲 輕 生 泣 訴 全 都 錄 摘 錄 自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假 檢 警 詐 騙 手 法 老 梗 出 新 招! 新 北 市 周 姓 退 休 老 師 接 獲 詐 騙 集 團 假 冒 高 雄 市 王 警 官 來 電, 對 方 要 她 先 自 行 打 查 號 臺 查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的 電 話 再 撥 打, 但 接 通 後 卻 要 她 輸 入 密 碼 再 掛 斷 電 話, 等 警 方 回 電, 藉 此 取 信 於 民 眾 周 女 雖 因 友 人 阻 止 而 及 時 打 住 未 有 財 損, 但 思 及 世 態 炎 涼, 一 度 感 到 對 人 生 絕 望 甚 至 失 去 生 存 的 勇 氣, 幸 在 轄 區 員 警 的 鼓 勵 下 振 作 起 來, 更 親 自 現 身 拍 攝 影 片 提 醒 民 眾 詐 騙 集 團 的 可 怕 家 住 新 北 市 的 周 女 (70 歲, 退 休 人 員 ) 今 年 1 月 底 接 獲 詐 騙 集 團 假 冒 健 保 局 來 電, 稱 其 健 保 卡 遭 盜 用 並 已 報 案 云 云 ; 接 著 再 由 自 稱 高 雄 市 王 警 官 來 電, 對 方 竟 模 仿 警 方 宣 導 查 證 的 步 驟, 要 她 打 105 查 出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的 總 機 號 碼, 自 行 打 電 話 過 去, 但 電 話 接 通 後 卻 要 輸 入 密 碼 2578 並 掛 斷 電 話, 接 著 王 警 官 就 回 電 表 示 這 是 偵 辦 詐 騙 案 件 專 線, 要 求 立 即 製 作 電 話 錄 音 筆 錄, 並 開 始 套 取 其 帳 戶 資 料, 還 說 隔 天 早 上 10 時 將 再 來 電 周 女 信 以 為 真 非 常 緊 張, 趕 緊 致 電 律 師 友 人 詢 問 如 何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始 知 遇 詐 隔 日 王 警 官 再 度 來 電, 周 女 表 明 已 報 警, 不 料 下 午 竟 又 接 到 自 稱 165 專 線 人 員 來 電 瞎 掰 已 接 受 永 和 分 局 委 託 調 查 本 案, 企 圖 繼 續 行 騙 周 女 沒 想 到 詐 騙 集 團 如 此 險 惡, 心 灰 意 冷 之 下 竟 產 生 我 真 的 不 適 合 活 在 如 此 可 怕 的 世 界 的 念 頭 所 幸 就 在 此 時, 轄 區 分 局 及 時 派 員 至 其 家 中 給 予 安 慰 和 鼓 勵, 周 女 說 : 我 從 來 沒 想 到 原 來 世 界 上 還 有 這 麼 溫 和 有 耐 心 的 警 察 先 生 我 決 定 要 振 作 起 來 用 我 的 餘 生 幫 助 一 些 可 憐 的 老 人 不 要 受 到 傷 害 她 除 了 請 里 長 廣 播 相 關 資 訊 外, 並 將 詐 騙 10

11 過 程 寫 下 來, 親 自 送 至 刑 事 警 察 局, 更 接 受 刑 事 局 的 邀 請 拍 攝 影 片, 在 鏡 頭 前 娓 娓 訴 說 自 己 的 遭 遇, 呼 籲 年 長 民 眾 慎 防 詐 騙 11

12 行 動 裝 置 的 資 安 危 機 12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1 月 號 ( 作 者 林 穎 佑,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 隨 著 科 技 進 步, 智 慧 型 手 機 及 平 板 電 腦 已 非 常 普 及, 正 在 改 變 民 眾 的 生 活 習 慣 現 今 隨 著 行 動 上 網 技 術 的 進 步, 人 們 可 以 隨 時 隨 地 上 網, 但 在 方 便 之 餘, 也 衍 生 許 多 資 訊 安 全 的 問 題 根 據 統 計,2014 年 4 月 惡 意 與 高 風 險 行 動 裝 置 已 突 破 二 百 萬 支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行 動 裝 置 遭 到 入 侵, 其 損 失 不 會 只 有 手 機 上 的 資 料, 透 過 雞 蛋 全 部 放 在 同 一 個 籃 子 的 雲 端 科 技, 將 使 資 安 問 題 更 加 擴 大 對 現 代 人 來 說, 智 慧 型 手 機 已 是 許 多 人 的 生 活 必 備 品, 經 由 智 慧 型 手 機 可 以 與 雲 端 連 結, 達 到 收 發 信 件 資 料 儲 存 線 上 交 易 ( 網 路 銀 行 電 子 商 務 ) 等 功 能, 無 形 中 讓 智 慧 型 手 機 內 部 的 資 料 成 為 駭 客 覬 覦 的 目 標 ; 特 別 是 在 雲 端 管 理 上, 雲 端 科 技 的 應 用 主 要 是 依 賴 行 動 數 位 傳 遞, 讓 使 用 者 的 每 一 個 端 點 都 能 連 結 到 資 料 庫, 並 透 過 技 術 使 其 達 到 即 時 共 享 與 傳 遞 資 訊 的 功 能 ; 但 這 也 代 表 只 要 有 一 端 失 守, 就 可 能 造 成 整 個 雲 端 防 線 的 崩 解, 而 在 遭 到 入 侵 當 下, 雲 端 系 統 商 又 因 必 須 保 持 與 其 他 作 業 系 統 端 連 線 而 不 能 立 即 斷 線 維 修 這 讓 有 心 人 士 開 始 嘗 試 攻 擊 防 護 相 對 薄 弱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並 藉 此 作 為 日 後 侵 入 其 他 資 料 庫 ( 如 FB 帳 號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線 上 交 易 平 臺 ) 的 跳 板, 達 到 竊 取 個 人 帳 戶 資 料 密 碼 之 目 的, 方 便 日 後 在 黑 市 兜 售, 藉 此 獲 取 更 大 的 利 潤 ( 如 販 賣 信 用 卡 資 料 竊 取 帳 戶 假 身 分 申 請 手 機 或 金 融 帳 戶 等 ) 軟 體 的 風 險 公 務 機 密 及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目 前 一 般 民 眾 在 下 載 手 機 應 用 軟 體 時, 最 容 易 忽 略 其 帶 來 的 風 險 APP 軟 體 是 Application 簡 稱, 其 特 別 指 為 手 機 所 設 計 的 應 用 軟 體 依 據 目 前 主 要 的 三 種 智 慧 手 機 平 臺 : 蘋 果 的 IOS 系 統 Google 的 Android, 以 及 較 少 人 使 用 的 Window 系 統, 許 多 軟 體 商 都 針 對 這 些 系 統 設 計 出 搭 配 的 應 用 軟 體 一 般 人 在 下 載 APP 軟 體 時, 都 只 注 意 其 便 利 性 及 實 用 性, 卻 忽 略 在 授 權 給 相 關 軟 體 開 發 商 時, 可 能 也 在 無 意 間 同 意 授 權 軟 體 商 取 得 許 多 使 用 者 的 資 料, 像 是 通 訊 錄 GPS 定 位 紀 錄 ( 藉 此 追 蹤 使 用 者 位 置 ), 甚

13 至 是 線 上 遊 戲 紀 錄 因 此 在 使 用 類 似 軟 體 時, 或 許 已 洩 漏 了 許 多 重 要 資 料 給 有 心 人 士 如 近 年 來 風 行 兩 岸 的 交 友 聊 天 程 式, 便 傳 出 其 通 話 紀 錄 會 遭 到 第 三 方 側 錄 並 傳 送 到 某 國 的 消 息 有 鑑 於 該 通 訊 系 統 在 外 國 並 不 普 及, 因 此 該 公 司 重 新 在 新 加 坡 設 立 新 公 司, 並 將 交 友 軟 體 重 新 命 名 推 出, 期 望 藉 此 打 入 市 場 雖 然 就 系 統 商 而 言, 是 需 要 消 費 者 適 當 地 回 饋 使 用 意 見, 藉 此 來 強 化 其 系 統 功 能 以 及 改 善 缺 點, 但 若 是 駭 客 藉 此 竊 取 個 資 加 以 應 用, 例 如 進 行 網 路 詐 騙 利 用 個 資 於 通 訊 軟 體 之 通 訊 錄 發 送 惡 意 連 結 等, 便 是 目 前 難 以 防 範 的 弱 點 除 了 部 分 廠 商 有 系 統 地 蒐 集 資 料 外, 更 有 許 多 駭 客 直 接 仿 造 知 名 APP 軟 體, 放 置 在 網 路 空 間 提 供 使 用 者 下 載 對 一 般 消 費 者 而 言, 分 辨 是 否 由 官 方 發 布 的 APP 軟 體 是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困 難 ; 且 在 價 格 的 考 量 下, 若 能 以 較 低 廉 的 價 格 取 得 相 同 的 價 值, 通 常 能 有 效 吸 引 消 費 者 下 載, 特 別 是 許 多 軟 體 都 標 榜 著 免 費 下 載, 更 具 有 相 當 吸 引 力 除 了 竊 取 資 料 之 外, 行 動 裝 置 惡 意 軟 體 也 從 一 開 始 相 對 無 害 地 彈 出 廣 告 訊 息, 希 望 使 用 者 點 擊 以 增 加 廣 告 收 益 ; 一 路 演 化 到 今 日 的 高 費 率 服 務 盜 用 程 式 ( 主 動 幫 被 害 人 撥 打 高 付 費 電 話, 或 主 動 下 載 需 要 較 高 花 費 的 其 他 軟 體 ) 後 門 程 式, 甚 至 是 Rootkit 駭 客 工 具, 以 及 新 出 現 的 手 機 綁 架 軟 體 ( 透 過 APP 系 統 控 制 對 方 手 機, 要 求 對 方 付 出 高 額 贖 金 才 予 解 除 控 制 ) 此 外 透 過 Onion Router 惡 意 程 式 ( 一 般 俗 稱 TOR) 更 可 讓 使 用 者 在 網 路 上 匿 名 ; 網 路 犯 罪 者 會 利 用 TOR 來 隱 藏 自 己 的 行 蹤, 並 連 上 伺 服 器 來 遠 端 遙 控 受 害 者 的 行 動 裝 置 ; 一 旦 成 功 建 立 連 線, 便 可 透 過 此 方 式 執 行 一 些 惡 意 行 為, 如 : 撥 打 某 些 高 額 付 費 電 話 攔 截 並 讀 取 文 字 簡 訊 將 簡 訊 發 送 至 特 定 號 碼 等 使 用 TOR 可 讓 犯 罪 者 的 行 蹤 更 難 被 追 查, 也 更 難 追 蹤 其 幕 後 操 縱 的 伺 服 器 硬 體 的 選 擇 而 在 硬 體 方 面, 先 前 在 臺 灣 掀 起 搶 購 風 潮 的 大 陸 製 手 機 ( 小 米 機 ), 也 傳 出 其 手 機 在 設 計 上, 已 植 入 會 定 期 回 傳 資 料 的 相 關 程 式, 曾 引 發 許 多 討 論 目 前 廠 商 已 坦 承 手 機 會 將 用 戶 個 人 資 料 回 傳 到 小 米 北 京 伺 服 器, 但 強 調 小 米 將 消 費 者 資 料 回 傳 至 北 京, 是 為 了 對 應 消 費 者 身 分 資 料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通 訊 功 能 惟 根 據 許 多 資 訊 安 全 公 司 的 測 試 指 出, 小 米 機 會 傳 送 手 機 的 IMEI IMSI 碼 號 個 人 資 料 與 簡 訊 這 對 小 米 機 的 使 用 戶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擔 心 是 否 還 有 更 多 竊 資 行 為 只 是 尚 未 公 布 畢 竟 從 技 術 面 上, 透 13

14 過 鎖 定 特 定 手 機 用 戶, 利 用 遠 端 遙 控 方 式, 可 以 打 開 目 標 的 麥 克 風, 甚 至 攝 影 機 鏡 頭, 藉 此 達 到 竊 聽 與 偷 窺 的 目 的 是 可 行 的 而 也 有 言 論 指 出 其 他 國 家 的 品 牌, 也 有 類 似 的 機 制, 因 此 只 要 是 使 用 手 機 便 有 個 資 外 洩 可 能 如 之 前 發 生 的 史 諾 登 事 件 中, 便 有 指 出 美 國 政 府 透 過 稜 鏡 計 畫 來 達 到 監 聽 之 目 的, 而 許 多 網 路 通 訊 公 司 也 在 其 配 合 名 單 之 中, 這 些 新 聞 都 一 再 顯 現 出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資 安 問 題 此 外, 智 慧 型 手 機 為 了 便 利 以 及 輕 薄 設 計, 也 帶 來 電 量 的 限 制, 這 都 讓 使 用 者 需 要 攜 帶 行 動 電 源 或 充 電 器, 以 維 持 手 機 的 運 作 針 對 此 行 為, 駭 客 便 利 用 使 用 者 下 載 的 漏 洞, 將 病 毒 或 惡 意 程 式 植 入 被 害 人 手 機 中, 當 被 害 人 利 用 USB 與 電 腦 主 機 傳 輸 資 料 或 是 充 電 時, 將 惡 意 程 式 趁 機 入 侵 到 電 腦, 並 藉 此 突 破 原 先 可 能 採 取 實 體 隔 離 ( 沒 有 與 一 般 民 網 連 結 ) 的 電 腦, 甚 至 是 其 內 部 的 網 路 系 統 一 般 會 採 取 實 體 隔 離 擁 有 內 網 的 機 關, 必 定 是 有 相 當 機 密 性 ( 如 政 府 機 關 軍 方 ), 因 此 一 般 都 會 禁 止 使 用 USB 隨 身 碟 作 為 資 料 儲 存 的 工 具 ; 但 許 多 單 位 卻 忽 略 了 利 用 USB 充 電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特 別 是 在 近 年 駭 客 大 會 中, 許 多 技 術 高 超 的 資 安 研 究 人 員 都 明 確 指 出 各 種 手 機 的 漏 洞, 是 有 可 能 透 過 充 電 設 備, 與 電 腦 形 成 交 叉 感 染, 並 利 用 手 機 行 動 網 路 將 原 先 在 內 網 的 資 料 傳 送 出 去, 導 致 資 安 防 護 網 失 效 便 利 與 隱 私 對 一 般 人 而 言, 要 嘗 試 監 控 自 己 手 機 是 否 被 注 入 惡 意 程 式 或 被 定 期 回 傳 資 訊 有 相 當 困 難, 甚 至 在 安 裝 或 傳 送 軟 體 的 過 程 中, 通 常 也 不 會 注 意 到 是 否 開 放 了 部 分 權 限 供 廠 商 運 用 ; 而 這 些 都 會 導 致 消 費 者 在 不 知 情 的 狀 況 下, 同 意 將 資 料 交 由 廠 商 自 由 運 用 有 鑑 於 此, 也 有 不 少 資 安 公 司 推 出 行 動 裝 置 安 全 防 護 的 相 關 軟 體, 甚 至 針 對 不 同 系 統 的 智 慧 型 手 機, 設 計 出 專 屬 的 監 控 APP 軟 體, 但 這 將 導 致 用 戶 在 使 用 APP 時, 必 須 對 授 權 項 目 逐 一 勾 選, 也 會 造 成 使 用 者 的 麻 煩 ; 有 人 認 為 這 些 手 機 的 防 護 軟 體 本 身 便 不 安 全, 沒 有 人 知 道 這 些 公 司 背 後 是 否 有 其 他 盤 算, 甚 至 藉 此 蒐 集 並 建 立 更 龐 大 的 個 資 資 料 庫 所 謂 資 訊 安 全, 都 回 歸 到 人 類 使 用 科 技 最 初 動 機 的 便 利 性, 曾 有 業 者 的 廣 告 詞 為 科 技 始 終 來 自 於 人 性, 資 安 風 險 也 一 樣, 許 多 公 私 營 單 位 雖 然 有 許 多 規 範, 而 使 用 者 也 願 意 配 合, 甚 至 選 購 資 安 產 品 服 務 ( 包 含 系 統 ), 但 最 後 因 為 個 人 疏 忽 以 及 貪 圖 方 便 ( 如 勾 選 授 權 透 過 不 明 無 線 網 14

15 路 上 網 傳 輸 重 要 資 料 並 無 加 密 習 慣 ), 都 可 能 會 讓 原 先 在 資 安 上 的 努 力 功 虧 一 簣 畢 竟 資 安 不 是 產 品, 而 是 一 個 過 程, 也 是 組 織 裡 每 一 分 子 都 必 須 負 起 的 責 任 15

16 消 費 資 訊 即 時 通 你 喝 的 是 什 麼 內 容 的 水 果 醋? 摘 錄 自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104 年 1 月 31 日 新 聞 稿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簡 稱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針 對 市 售 釀 造 食 醋 進 行 標 示 查 核 本 次 查 核 38 件 樣 品 中 1 件 標 示 不 合 格, 原 因 為 營 養 標 示 應 標 示 事 項 未 標 示 ( 查 核 結 果 詳 如 附 表 ), 已 請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下 稱 食 藥 署 )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單 位 依 規 定 將 商 品 回 收 下 架 另 外, 業 者 不 論 直 接 以 穀 物 或 果 實 釀 造 的 果 實 醋, 還 是 以 米 醋 或 高 粱 醋 等 釀 造 食 醋 為 基 底, 再 添 加 果 汁 及 香 料 等 配 料 的 調 理 食 醋 均 可 稱 為 釀 造 食 醋, 容 易 造 成 消 費 者 誤 解, 因 此 促 請 食 藥 署 研 議 於 產 品 品 名 標 示 釐 清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表 示, 本 次 標 示 查 核 38 件, 共 有 37 件 樣 品 符 合 規 定, 合 格 率 雖 達 九 成 以 上, 但 在 購 樣 時 發 現 9 件 稱 為 蘋 果 醋 的 產 品, 內 容 物 有 的 是 僅 含 水 及 蘋 果 汁 的 果 實 醋, 有 的 產 品 則 除 了 水 與 蘋 果 汁 外, 尚 有 蔗 糖 釀 造 醋 糯 米 醋 果 糖 及 蜂 蜜 等 內 容 物, 甚 或 還 添 加 香 料 甜 味 劑 焦 糖 色 素 等 人 工 添 加 物 這 種 產 品 應 稱 做 調 理 食 醋, 與 前 述 的 果 實 醋 不 同, 但 是 因 為 品 名 標 示 都 很 相 似 ( 宣 稱 蘋 果 醋 或 蘋 果 健 康 醋 ), 所 以 消 費 者 不 容 易 從 產 品 名 稱 分 辨 那 種 是 加 水 稀 釋 後 直 接 飲 用 的 果 實 醋, 還 是 供 料 理 用 的 調 理 食 醋 依 據 食 用 醋 國 家 標 準 的 分 類 與 定 義, 有 以 果 實 釀 造 的 果 實 醋, 或 以 釀 造 食 醋 為 主 要 原 料, 添 加 糖 鹽 及 果 汁 等 各 種 配 料 的 調 理 食 醋, 都 屬 於 釀 造 食 醋 的 範 圍, 不 僅 產 品 原 料 不 同, 製 造 過 程 與 製 造 時 間 也 不 一 樣 為 確 保 消 費 者 知 的 權 利, 故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請 食 藥 署 研 議 推 動 業 者 改 善 釀 造 食 醋 之 品 名 標 示, 明 確 區 隔 產 品 差 異, 以 充 分 揭 露 產 品 資 訊 另 依 據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規 定, 食 品 含 二 種 以 上 內 容 物 混 16

17 合 時, 須 依 含 量 由 高 至 低 分 別 標 示 因 此, 消 費 者 在 選 購 時 可 藉 由 內 容 物 成 份 標 示, 了 解 究 竟 是 果 實 醋 還 是 調 理 食 醋, 倘 若 要 購 買 果 實 醋, 則 應 注 意 果 實 ( 果 汁 ) 在 產 品 中 的 含 量 多 寡, 排 列 愈 前 者 表 示 其 成 份 比 例 愈 高, 消 費 者 選 購 時 務 必 注 意 標 示 說 明, 才 能 買 到 合 乎 目 的 的 產 品 17

18 衛 生 健 康 小 心 妊 娠 糖 尿 病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清 流 月 刊 104 年 1 月 號 ( 作 者 林 育 玲,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新 陳 代 謝 科 主 任 ) 35 歲 林 小 姐, 懷 孕 24 週 進 行 妊 娠 糖 尿 病 篩 檢, 空 腹 血 糖 值 129mg/dl, 喝 完 糖 水 血 糖 高 達 200mg/dl, 經 確 診 為 妊 娠 糖 尿 病, 所 幸 即 早 發 現, 減 少 15% 至 30% 流 產 的 發 生 率 及 產 出 不 健 全 寶 寶 的 遺 憾, 於 日 前 順 利 自 然 產 下 一 名 男 嬰, 母 子 均 安 林 小 姐 表 示, 自 己 未 曾 測 量 過 血 糖, 但 有 母 系 糖 尿 病 家 族 史 ; 此 次 因 定 期 產 檢, 發 現 血 糖 值 偏 高, 經 進 一 步 確 診 為 妊 娠 糖 尿 病, 自 己 及 家 人 都 非 常 擔 心, 所 幸 治 療 團 隊 的 適 時 介 入, 寶 寶 非 常 健 康 妊 娠 糖 尿 病 (GDM) 是 指 孕 前 沒 有 糖 尿 病, 而 在 孕 期 ( 尤 其 是 懷 孕 晚 期 ) 出 現 高 血 糖 的 狀 態, 即 妊 娠 期 首 次 發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糖 耐 量 異 常, 不 包 括 妊 娠 前 已 存 在 的 糖 尿 病, 發 生 率 約 1% 至 3% 懷 孕 時 碳 水 化 合 物 的 代 謝 變 化 會 隨 著 懷 孕 期 的 增 加 胎 盤 泌 乳 素 動 情 素 及 黃 體 素 等 荷 爾 蒙 分 泌 濃 度 的 升 高 而 改 變, 一 旦 身 體 對 胰 島 素 的 阻 抗 提 高, 需 求 量 便 相 對 增 加, 妊 娠 糖 尿 病 也 就 在 此 時 發 生 懷 孕 婦 女 在 24 至 28 週 會 進 行 例 行 性 妊 娠 糖 尿 病 篩 檢, 以 口 服 50 公 克 葡 萄 糖 水 負 荷 試 驗, 禁 食 1 小 時 後 測 量 血 糖, 若 血 糖 值 超 過 140mg/dl 為 陽 性 反 應, 須 進 一 步 進 行 耐 糖 試 驗 ; 亦 即 口 服 100 公 克 糖 水, 藉 以 確 認 是 否 為 妊 娠 糖 尿 病, 亦 須 空 腹, 且 於 測 量 前 先 抽 血, 服 用 後 3 小 時 內 每 小 時 各 抽 一 次 血, 四 次 血 糖 數 值 中 若 有 兩 項 或 兩 項 以 上 超 過 閥 值, 則 可 確 診 為 妊 娠 糖 尿 病 妊 娠 期 高 血 糖 會 使 胚 胎 發 育 異 常 甚 至 死 亡, 流 產 發 生 率 達 15% 至 30 %, 且 發 生 妊 娠 期 高 血 壓 疾 病 的 可 能 性 較 非 糖 尿 病 孕 婦 高 2 至 4 倍 ( 高 血 壓 是 導 致 糖 尿 病 慢 性 併 發 症 如 腎 病 變 眼 病 變 和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原 因 之 一, 除 血 糖 控 制 外 應 小 心 監 測 血 壓, 建 議 控 制 在 130/80mmHg 以 下 ), 羊 水 過 多 發 生 率 亦 較 非 糖 尿 病 孕 婦 多 10 倍 ; 對 胎 兒 的 影 響 可 能 會 有 先 天 畸 形 胎 死 腹 中 巨 嬰 症, 對 新 生 兒 可 能 發 生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低 血 糖 症 黃 疸 症 或 低 血 鈣 症 等 風 險 18

19 妊 娠 糖 尿 病 的 孕 婦 較 明 顯 的 症 狀 為 三 多 一 少, 即 多 食 多 飲 多 尿 但 體 重 卻 減 輕, 此 外, 常 見 的 表 現 是 疲 倦, 此 因 體 內 葡 萄 糖 不 能 被 很 好 地 利 用, 同 時 分 解 過 快, 體 能 無 法 得 到 充 分 補 充 所 致 孕 婦 須 於 產 後 6 週 重 新 確 認 是 否 罹 患 糖 尿 病, 相 關 研 究 證 實 妊 娠 糖 尿 病 的 孕 婦, 哺 餵 母 乳 達 6 個 月 以 上, 能 減 少 或 延 緩 發 展 成 第 二 型 糖 尿 病 的 機 率 妊 娠 糖 尿 病 並 不 可 怕, 關 鍵 是 要 儘 早 發 現, 且 好 好 配 合 治 療 計 畫, 定 期 產 檢, 在 嚴 格 監 督 下, 必 能 降 低 母 親 與 胎 兒 的 合 併 症, 平 安 生 下 健 康 的 寶 寶 19

20 抒 情 小 品 人 生 沒 有 草 稿 摘 錄 自 網 路 文 章 小 時 候, 父 親 讓 我 向 一 位 老 先 生 學 書 法, 用 廢 舊 報 紙 練 字 多 年, 可 自 己 一 直 沒 有 大 的 進 步 老 先 生 對 父 親 說 : 如 果 你 讓 娃 兒 用 最 好 的 紙 來 寫, 可 能 會 寫 得 更 好 從 此 以 後, 父 親 就 按 照 他 說 的 去 做 了 果 然, 我 的 字 大 有 長 進 問 其 原 因, 老 先 生 說, 因 為 你 用 舊 報 紙 寫 字 的 時 候, 總 感 覺 是 在 打 草 稿, 即 使 寫 得 不 好 也 無 所 謂, 以 後 還 有 機 會, 所 以 就 不 能 完 全 專 心 而 用 最 好 的 紙, 你 就 會 感 覺 機 會 的 珍 貴, 有 一 種 很 正 式 的 心 態, 從 而 也 就 比 平 常 練 習 時 更 加 專 心 用 心 去 寫, 所 以 字 也 就 能 夠 寫 好 多 年 以 後, 驀 然 回 首 自 己 走 過 的 人 生 路 程, 確 實 有 草 稿 上 練 字 的 那 種 心 態, 以 至 於 使 許 多 願 望 沒 能 實 現 其 實 就 是 因 為 曾 經 以 為 自 己 還 是 來 日 方 長, 所 以 才 一 次 次 地 失 去 難 得 的 機 遇, 白 白 地 浪 費 了 一 張 又 一 張 的 人 生 好 紙 老 是 在 以 一 種 打 草 稿 的 心 態 做 事, 只 是 把 生 活 裏 的 許 多 事 情 當 成 演 習, 而 不 是 真 刀 真 槍 的 實 戰, 所 以 就 沒 有 完 全 發 揮 出 自 己 的 潛 能 和 專 長, 更 沒 有 全 力 以 赴 地 去 做 事, 結 果 就 可 想 而 知 了 許 多 時 候, 我 們 老 是 在 犯 這 樣 的 錯 誤, 總 把 希 望 寄 託 在 明 天, 不 珍 惜 生 命 ; 對 人 生 就 像 寫 字 一 樣, 往 往 不 注 重 字 寫 得 怎 樣, 而 只 是 看 花 費 了 多 少 紙 生 命 不 應 該 打 草 稿, 而 現 實 的 生 活, 其 實 也 不 會 給 我 們 打 草 稿 的 機 會, 因 為 我 們 所 認 為 的 草 稿, 其 實 就 已 經 是 我 們 人 生 的 答 卷, 無 法 更 改, 也 無 法 重 來, 所 以 我 們 要 珍 惜 每 一 次 機 會, 認 真 對 待 每 一 天 別 讓 生 命 再 打 草 稿, 用 行 動 奉 獻 一 份 愛 意 給 你 周 圍 的 人, 你 的 生 命 價 值 便 得 到 了 延 伸! 用 你 的 目 光 呵 護 道 旁 的 每 一 株 無 名 小 花, 你 的 生 命 就 是 原 野 上 的 一 株 大 樹! 20

21 清 靜 用 你 的 心 靈 去 感 應 樹 上 的 每 一 片 綠 葉, 你 的 生 命 從 此 便 獲 得 了 安 寧 與 21

22 廉 能 是 政 府 的 核 心 價 值, 貪 腐 足 以 摧 毀 政 府 的 形 象, 公 務 員 應 堅 持 廉 潔, 拒 絕 貪 腐,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廉 政 建 設 人 人 有 責 檢 舉 貪 污,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獎 金 最 高 新 台 幣 1,000 萬 元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方 式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方 式 : 設 置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為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方 式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方 式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 gechief-p@mail.moj.gov.tw p@mail.moj.gov.tw 高 雄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檢 舉 專 線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政 風 室 廉 政 服 務 專 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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