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责...(1) 二 职 责 边 界...(5)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对 一 般 工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10) ( 二 ) 对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13) ( 三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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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 平 邑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责 任 清 单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2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责...(1) 二 职 责 边 界...(5)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对 一 般 工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10) ( 二 ) 对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13) ( 三 )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的 监 督 检 查...(18) ( 四 )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22) ( 五 ) 对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检 查...(25) ( 六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的 监 督 检 查...(29) ( 七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32) ( 八 ) 对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35) ( 九 ) 对 镇 ( 街 道 开 发 区 城 北 指 挥 部 ) 安 监 机 构 行 使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监 督 检 查...(38) ( 十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40)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42)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43)

3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序 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1) 拟 订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政 策 和 规 划, 起 草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 指 导 协 调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分 析 和 预 测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发 布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2) 承 担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依 法 行 使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职 权, 监 督 检 查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3) 监 督 考 核 并 通 报 安 全 生 产 控 制 指 标 执 行 情 况 ; 负 责 组 织 县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和 专 项 督 查 (4) 根 据 县 政 府 授 权, 依 法 组 织 一 般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和 办 理 结 案 工 作, 监 督 事 故 查 处 和 责 任 追 究 落 实 情 况 (5) 承 担 县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工 作 (6) 承 担 全 县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和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责 任, 依 法 组 织 并 指 导 监 督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准 入 制 度 (7)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和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8)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情 况 1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1.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修 改 ) 第 八 十 七 条 : 有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2. 统 计 法 (1983 年 12 月 通 过,2009 年 6 月 修 订 ) 第 三 十 七 条 :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资 料 编 造 虚 假 统 计 数 据 的 ; 要 求 统 计 机 构 统 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机 构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的 ;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或 者 拒 绝 抵 制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的 ; 对 本 地 方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发 生 的 严 重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失 察 的 3.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2006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条 :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4.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职 责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2009 年 7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4 号,2015 年 4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77 号 修 改 ) 第 十 九 条 : 超 越 滥 用 法 定 职 权 的 ; 主 要 事 实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行 政 裁 量 明 显 不 当 的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 未 按 照 年 度 安 全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现 场 检 查 方 案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其 他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情 形 5.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2 承 担 非 煤 矿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烟 花 爆 竹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和 工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1.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修 改 ) 第 八 十 七 条 : 对 不 符 合 法 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通 过 的 ; 发 现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验 收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不 予 取 缔 或 者 不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的 ; 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 不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而 不 撤 销 原 批 准 或 者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不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的 ; 有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第 八 十 八 条 : 要 求 被 审 查 验 收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安 全 设 备 器 材 或 者 其 他 产 品 的, 在 对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审 查 验 收 中 收 取 费 用 的 2. 矿 山 安 全 法 (1992 年 11 月 通 过,2009 年 8 月 修 改 ) 第 四 十 八 条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3.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第 四 十 四 条 : 在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4.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3 年 12

4 3 责 任 承 担 工 矿 商 贸 作 业 场 所 ( 不 含 煤 矿 )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9) 承 担 工 矿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有 关 设 备 ( 特 种 设 备 除 外 ) 材 料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10) 拟 订 工 矿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地 方 标 准 和 规 程 并 组 织 实 施 ; (11) 监 督 检 查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依 法 查 处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12) 承 担 工 矿 商 贸 作 业 场 所 ( 煤 矿 作 业 场 所 除 外 )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13)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工 作 (14) 组 织 查 处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修 改 ) 第 九 十 六 条 :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5.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2006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条 : 对 依 法 应 当 予 以 取 缔 或 者 关 闭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予 取 缔 或 者 关 闭 的 ; 未 履 行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 未 依 法 履 行 审 查 批 准 职 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6. 山 东 省 重 特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办 法 (2005 年 2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177 号 ) 第 十 八 条 : 收 到 重 特 大 事 故 隐 患 评 估 报 告 书 和 治 理 方 案 后 未 及 时 组 织 论 证, 并 下 达 治 理 通 知 书 的 ; 对 重 特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应 当 组 织 验 收 而 未 验 收 的 ; 发 现 重 特 大 事 故 隐 患 违 法 行 为 未 及 时 查 处 的 ;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7.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2006 年 11 月 监 察 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1 号 ) 第 五 条 : 向 不 符 合 法 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或 者 经 营 者 颁 发 有 关 证 照 的 ; 对 不 具 备 法 定 条 件 机 构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资 质 资 格 予 以 批 准 认 定 的 对 经 责 令 整 改 仍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撤 销 原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或 者 不 依 法 查 处 的 ; 违 法 委 托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行 使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行 政 许 可 权 或 者 审 批 权 的 ; 有 其 他 违 反 规 定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审 批 行 为 的 8.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暂 行 规 定 (2007 年 12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6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9.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1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12 月 修 改 ) 第 八 十 三 条 :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 虚 报 瞒 报 的 第 八 十 四 条 : 擅 自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发 放 施 工 许 可 的 第 八 十 五 条 :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职 责,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2.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4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7 号 ) 第 五 十 六 条 :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3.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012 年 4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0 号 ) 第 四 十 一 条 :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弄 虚 作 假 玩 忽 职 守,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4.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通 过,2014 年 8 月 修 改 )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迟 报 的 2.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2007 年 4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第 三 十 九 条 : 不 立 即 组 织 事 故 抢 救 的 ;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的 ; 阻 碍 干 涉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的 ; 在 事 故 调 查 中 作 伪 证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作 伪 证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 对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致 使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有 重 大 疏 漏 的 ; 包 庇 袒 护 负 有 事 故 责 任 的 人 员 或 者 借 机 打 击 报 复 的 第 四 十 二 条 :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拒 绝 落 实 经 批 复 的 4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15) 指 导 协 调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16) 负 责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5 对 事 故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意 见 的 3.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3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645 号 修 改 ) 第 九 十 五 条 : 发 生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不 立 即 组 织 实 施 救 援, 或 者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减 少 事 故 损 失, 防 止 事 故 蔓 延 扩 大 的 4. 山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2006 年 3 月 通 过 ) 第 五 十 条 : 未 能 有 效 组 织 救 援 致 使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扩 大 的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 的 ; 阻 挠 干 涉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或 者 责 任 追 究 的 5. 山 东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2011 年 6 月 省 政 府 令 第 236 号 ) 第 四 十 一 条 : 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中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或 者 不 落 实 人 民 政 府 批 复 的 6.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政 纪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2006 年 11 月 监 察 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1 号 ) 第 八 条 : 对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瞒 报 谎 报 拖 延 不 报, 或 者 组 织 参 与 瞒 报 谎 报 拖 延 不 报 的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不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的 ; 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防 范 报 告 应 急 救 援 有 其 他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7.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2006 年 1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号,2013 年 8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条 : 在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的 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2010 年 5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号,2013 年 8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七 条 : 在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核 发 证 和 复 审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3.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2013 年 8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三 条 : 在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4.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2 号 ) 第 十 九 条 : 在 检 测 检 验 资 质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5.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2009 年 7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2 号,2013 年 8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四 条 : 在 对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6.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1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1 号,2013 年 8 月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3 号 修 改 ) 第 三 十 三 条 : 在 注 册 工 作 中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对 发 现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注 册 的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注 册 的 7. 依 法 应 追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17) 综 合 管 理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伤 亡 事 故 和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5 负 责 指 导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和 监 督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的 工 作 (18) 组 织 指 导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负 责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工 作 (19) 组 织 指 导 并 监 督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煤 矿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除 外 ) 的 考 核 工 作 和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和 资 格 考 核 工 作 (20) 监 督 检 查 工 矿 商 贸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21) 指 导 协 调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和 安 全 评 价 工 作

6 (22) 负 责 实 施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的 有 关 工 作 (23) 拟 订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科 技 规 划,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推 广 工 作 6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24)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行 政 监 察 法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注 :1. 追 责 依 据 及 追 责 情 形 栏 目 中,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公 务 员 法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作 为 追 责 依 据 及 其 规 定 的 追 责 情 形, 不 再 逐 一 列 出 2. 追 责 情 形 完 整 引 用 追 责 依 据 中 规 定 的 条 文, 不 完 全 与 该 项 主 要 职 责 及 具 体 责 任 事 项 相 对 应, 或 者 不 完 全 属 于 该 部 门 的 职 责 范 围

7 二 部 门 职 责 边 界 管 序 号 理 事 相 关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及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相 关 依 据 事 例 项 1 危 险 化 学 品 监 管 县 安 监 局 县 交 运 输 通 局 县 公 安 局 县 环 保 局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综 合 工 作, 组 织 确 定 公 布 调 整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 包 括 使 用 长 输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下 同 ) 的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工 作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水 路 运 输 工 具 的 安 全 监 管,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水 上 运 输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废 弃 危 险 化 学 品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组 织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环 境 危 害 性 鉴 定 和 环 境 风 险 程 度 评 估, 确 定 实 施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和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 依 照 职 责 分 工 调 查 相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现 场 的 应 急 环 境 监 测 1 安 全 生 产 法 (2014 年 修 订 ) 2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2014 年 8 月, 某 A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公 司 承 接 某 B 公 司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业 务, 为 某 B 公 司 运 输 剧 毒 危 险 化 学 品 液 氯, 途 径 某 路 段 时, 槽 罐 发 生 破 裂, 导 致 液 氯 外 泄, 部 分 液 氯 流 入 附 近 水 域, 随 车 押 运 人 员 有 中 毒 迹 象 接 到 报 警 后, 该 地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相 关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赶 到 现 场 使 事 故 得 到 了 有 效 控 制,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及 时 组 织 协 调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随 后 省 里 组 织 开 展 了 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为 重 点 的 专 项 检 查, 质 监 部 门 负 责 对 运 输 车 槽 罐 质 量 及 槽 罐 生 产 企 业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负 责 对 运 输 车 辆 所 属 企 业 及 车 体 公 安 部 门 负 责 对 车 辆 的 上 路 通 行 安 监 部 门 负 责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拉 网 式 排 查, 并 积 极 督 促 有 关 企 业 将 存 在 的 问 题 整 改 到 位, 一 定 程 度 上 消 除 了 危 化 品 运 输 车 辆 的 隐 患 县 质 监 局 负 责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物 容 器 ( 不 包 括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固 定 式 大 型 储 罐, 下 同 ) 生 产 企 业 的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并 依 法 对 其 产 品 质 量 实 施 监 督, 负 责 对 进 出 口

8 危 险 化 学 品 及 其 包 装 实 施 检 验 县 卫 计 局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毒 性 鉴 定 的 管 理,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2 烟 花 爆 竹 监 管 县 安 监 局 县 公 安 局 县 城 管 执 法 局 县 工 商 局 县 质 监 局 负 责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核 发 工 作 负 责 烟 花 爆 竹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 负 责 经 由 道 路 运 输 烟 花 爆 竹 的 许 可, 大 型 焰 火 晚 会 的 许 可 和 燃 放 队 伍 器 材 燃 放 种 类 的 审 查, 以 及 燃 放 期 间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组 织 销 毁 没 收 弃 置 的 废 旧 烟 花 爆 竹, 查 处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运 输 邮 寄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的 行 为 负 责 管 辖 区 域 内 春 节 烟 花 爆 竹 临 时 经 营 单 位 的 销 售 定 点 及 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管 辖 区 域 内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的 审 核 发 放 工 作, 查 处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单 位 无 照 经 营 及 超 范 围 经 营 行 为 负 责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的 质 量 监 督 1.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号 ); 2. 无 照 经 营 查 处 取 缔 办 法 (2002 年 12 月 国 务 院 令 第 370 号 通 过, 2011 年 1 月 修 订 ); 3. 各 部 门 三 定 规 定 春 节 前, 安 监 公 安 工 商 城 管 质 监 供 销 等 部 门 开 展 烟 花 爆 竹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根 据 举 报, 查 获 某 零 售 企 业 在 核 准 销 售 地 点 外 雇 佣 未 经 安 全 培 训 人 员 销 售 非 法 烟 花 爆 竹, 随 后 顺 藤 摸 瓜 在 其 老 家 闲 置 宅 基 地 内 查 获 烟 花 爆 竹 150 余 箱 和 国 家 早 就 明 令 禁 止 个 人 燃 放 的 A 类 礼 花 弹 20 箱 经 调 查, 该 零 售 业 户 的 非 法 烟 花 爆 竹 为 自 己 从 外 地 运 输 购 入, A 类 礼 花 弹 从 本 地 批 发 企 业 购 入 公 安 局 对 非 法 储 运 人 员 进 行 了 行 政 拘 留, 对 非 法 运 输 的 驾 驶 员 实 施 了 治 安 拘 留 ; 工 商 局 对 其 超 范 围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查 处 ; 质 监 局 负 责 对 生 产 不 合 格 产 品 行 为 进 行 依 法 查 处 ; 城 管 执 法 局 对 该 零 售 企 业 在 核 准 地 点 外 占 道 经 营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 安 监 局 对 该 销 售 企 业 销 售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培 训 行 为 依 法 查 处 3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县 安 监 局 负 责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查 处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和 有 关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县 人 社 局 卫 计 局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沟 通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1.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2001 年 10 月 通 过,2011 年 12 月 修 正 ); 有 人 向 安 监 局 举 报, 他 在 某 电 镀 企 业 长 期 工 作 过, 得 了 某 种 职 业 病, 要 求 企 业 进 行 赔 偿 安 监 人 社 卫 计 等 部 门 联 合 进 行 了 调 查, 卫 计 对 该 人 进 行 了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人 社 发 现 企 业 已 与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为 职 工

9 县 人 社 局 县 卫 计 局 负 责 落 实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工 伤 保 险 缴 纳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职 业 病 人 各 项 待 遇 保 障 等 工 作 和 县 安 监 局 卫 计 局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沟 通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负 责 起 草 职 业 卫 生 规 范 性 文 件, 拟 订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规 范 职 业 病 的 预 防 保 健 检 查 和 救 治,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和 职 业 卫 生 评 价 及 化 学 品 毒 性 鉴 定 工 作 和 县 人 社 局 安 监 局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和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机 制, 加 强 沟 通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安 监 部 门 发 现 该 企 业 没 有 进 行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在 责 令 企 业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的 同 时, 给 予 罚 款 通 过 本 次 检 查, 该 企 业 依 法 进 行 了 职 业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4 矿 井 关 闭 监 管 县 安 监 局 县 国 土 资 局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局 负 责 对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非 煤 矿 矿 井 关 闭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要 将 相 关 矿 井 关 闭 与 监 督 情 况 及 时 抄 送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对 无 采 矿 许 可 证 和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资 源 接 近 枯 竭 不 符 合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和 矿 业 权 设 置 方 案 等 矿 井 关 闭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牵 头, 会 同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局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县 政 府 节 约 能 源 工 作 办 公 室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指 导 并 监 督 检 查 全 县 废 弃 矿 井 的 治 理 工 作 负 责 对 不 符 合 有 关 矿 山 工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矿 区 总 体 规 划 布 局 不 合 理 等 矿 井 关 闭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负 责 对 不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的 非 煤 矿 矿 井 关 闭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要 将 相 关 矿 井 关 闭 与 监 督 情 况 及 时 抄 送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1. 省 政 府 为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及 饮 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水 水 源 地, 某 政 府 决 定 对 某 一 步 加 强 矿 山 闪 长 岩 矿 实 施 关 闭 国 土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安 监 工 商 等 部 门 依 法 注 销 工 作 的 意 见 或 收 回 其 有 关 许 可 证 照 供 ( 鲁 政 办 发 电 部 门 断 电, 供 水 部 门 停 水, 号 ); 公 安 部 门 清 理 爆 炸 物 品, 镇 2. 省 编 办 政 府 组 织 拆 除 生 产 设 施 及 设 关 于 进 一 步 备,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设 立 警 明 确 矿 井 关 闭 示 标 志 监 管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鲁 编 办 号 ); 3.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平 邑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平 政 办 发 号 )

10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负 责 对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污 染 严 重 未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矿 井 关 闭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要 将 相 关 矿 井 关 闭 与 监 督 情 况 及 时 抄 送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县 经 信 局 负 责 对 不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和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煤 井 关 闭 及 关 闭 是 否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指 导 要 将 相 关 矿 井 关 闭 与 监 督 情 况 及 时 抄 送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11 三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 一 ) 对 一 般 工 商 贸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监 督 指 导 一 般 工 商 贸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加 强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外 包 施 工 队 的 安 全 监 管,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一 般 工 商 贸 企 业, 一 般 工 商 贸 企 业 法 人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一 般 工 商 贸 企 业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安 全 机 制 人 员 配 备 经 费 保 障 责 任 落 实 宣 传 培 训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应 急 预 案 与 演 练 事 故 管 理 等 2. 对 企 业 法 人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机 构 设 置,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方 案 的 制 定 备 案 与 执 行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对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三 类 人 员 (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下 同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等 核 查 情 况,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审 查,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费 用 管 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调 查 和 处 理 等 3. 对 生 产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主 要 内 容 : 爆 破 吊 装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和 文 明 施 工 等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执 行 与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个 体 防 护 与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12 情 况, 应 急 预 案 中 有 关 救 援 设 备 物 资 落 实 情 况,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与 维 护 状 况, 消 防 设 施 等 落 实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一 季 度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2. 专 项 督 查 根 据 省 政 府 安 委 会 市 安 监 局 要 求 与 部 署, 开 展 专 项 督 查 工 作 3. 不 定 期 抽 查 每 月 在 系 统 中 随 机 抽 查 上 报 情 况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专 项 检 查 2. 必 要 时 委 托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专 家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制 定 一 般 工 商 贸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 确 定 检 查 范 围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方 式 时 间 安 排 工 作 要 求 2. 实 施 检 查 按 照 检 查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检 查 工 作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组 织 镇 安 监 办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工 作, 积 极 发 动 企 业 开 展 自 查, 并 结 合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实 际, 开 展 重 点 督 查 工 作, 对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严 重 单 位 与 项 目, 依 法 责 令 停 工 整 改 3. 检 查 结 果 汇 总 检 查 工 作 完 成 后, 镇 安 监 办 将 检 查 情 况 上 报 县 安 监 局 4.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视 情 况 对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通 报, 并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5. 整 改 后 处 理 指 导 督 促 辖 区 内 企 业 认 真 落 实 整 改,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按 管 理 权 限 报 告

13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1.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2.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后, 经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3. 现 场 检 查 中, 对 发 现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依 法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的, 及 时 移 送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并 形 成 记 录 备 查 ( 二 ) 对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推 进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深 化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增 强 安 全 监 管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切 实 改 变 重 审 批, 轻 监 管 局 面,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依 法 取 得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的 情 况 ; 2.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的 情 况 ; 3. 建 立 和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14 程 作 业 规 程 的 情 况 ; 4.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以 及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情 况 ; 5.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况 ; 6. 从 业 人 员 受 到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取 得 有 关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的 情 况 ; 7.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以 及 按 规 定 办 理 设 计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的 情 况 ; 8.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的 情 况 ; 9. 对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定 期 检 测 的 情 况 ; 10. 重 大 危 险 源 登 记 建 档 定 期 检 测 评 估 监 控 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的 情 况 ; 11.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的 情 况 ; 12.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正 确 佩 戴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 13.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 与 对 方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15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 的 情 况 ; 14. 对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情 况 ; 15.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及 时 排 查 治 理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情 况 ; 16. 制 定 实 施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有 关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情 况 ; 17.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或 者 兼 职 救 援 队 伍 签 订 应 急 救 援 协 议,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的 配 备 维 护 保 养 的 情 况 ; 18.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况 ; 19.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的 其 他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定 期 检 查 一 般 一 季 度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2. 专 项 督 查 根 据 省 政 府 安 委 会 市 安 监 局 要 求 与 部 署, 开 展 专 项 督 查 工 作 3. 不 定 期 抽 查 每 月 在 非 煤 矿 山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上 报 系 统 中 随 机 抽 查 上 报 情 况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 现 场 查 看 企 业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情 况 2. 现 场 抽 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资 料, 查 看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3. 抽 查 企 业 视 频 监 控

16 4. 现 场 ( 或 事 后 ) 询 问 企 业 职 工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做 好 检 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和 信 息,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2. 部 分 检 查 下 发 检 查 通 知, 部 分 检 查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3. 持 有 效 执 法 证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2 人 / 督 查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中 介 机 构 或 专 家 符 合 要 求 4.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书 面 检 查 等 5.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视 情 处 理 各 类 情 况 6. 检 查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7. 对 需 要 纳 入 行 政 处 罚 的, 移 交 法 规 科 审 查 ; 不 需 要 移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总 结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非 煤 矿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1. 能 够 立 即 排 除 的, 应 当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2. 存 在 较 大 事 故 隐 患 危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发 出 整 改 指 令 书,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3.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并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停 止 建 设 停 止 施 工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限 期 排 除 隐 患 隐 患 排 除 后, 生 产

17 经 营 单 位 须 将 整 改 情 况 报 作 出 整 改 指 令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经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4.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中, 对 发 现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依 法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的,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并 形 成 记 录 备 查 ( 三 ) 对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管 工 作, 严 格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规 范 建 设 行 为, 提 高 建 设 管 理 水 平,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与 安 全, 促 进 三 同 时 建 设 的 顺 利 实 施, 特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本 区 域 内 除 非 煤 矿 山 和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以 及 烟 花 爆 竹 以 外 的 工 业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的 审 查 备 案 工 作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情 况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手 续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备 案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及 核 销 ); 2.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3.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 书 情 况 ; 4. 从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依 法

18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5. 建 立 健 全 和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情 况 ; 6.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标 行 标 等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情 况 ; 7.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 8.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创 建 情 况 ; 9. 危 险 作 业 环 节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 10.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以 及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正 确 佩 带 使 用 情 况 ; 11. 组 织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情 况 ; 1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全 面 检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2. 专 项 检 查 :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的 要 求,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3. 与 其 他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检 查 4. 聘 请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 听 取 项 目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汇 报 2. 查 阅 项 目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合 同 等 资 料, 取 得 复 印 件 3. 查 勘 工 程 现 场,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4. 听 取 第 三 方 设 计 验 收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汇 报, 并 组 织 专 家 组

19 检 查 5. 责 令 项 目 方 和 第 三 方 设 计 验 收 机 构 按 照 专 家 组 提 出 的 意 见 整 改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和 信 息,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2. 部 分 检 查 下 发 检 查 通 知, 部 分 检 查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 3.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书 面 检 查 等 ; 4.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意 见 ; 5.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6. 督 查 落 实 整 改 ; 7. 定 期 组 织 复 查 工 作 ; 8. 对 需 要 纳 入 行 政 处 罚 的, 移 交 法 规 科 审 查 ; 不 需 要 移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总 结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1.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山 东 省 工 业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2.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后,

20 经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3. 现 场 检 查 中, 对 发 现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依 法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的, 及 时 移 送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并 形 成 记 录 备 查 ( 四 )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 以 下 统 称 建 设 项 目 )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是 从 源 头 上 有 效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和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根 本 措 施,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建 设 的 监 督 管 理,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建 设 项 目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事 中 监 管 :( 一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阶 段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编 制 预 评 价 报 告 ;( 二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 三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四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进 行 评 审 ;( 五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施 工, 并 与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进 行 ;( 六 ) 建 设 项 目

21 试 运 行 期 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运 行 的 情 况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进 行 监 测, 并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按 规 定 不 需 要 进 行 试 运 行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完 工 后,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 七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事 后 监 管 :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条 件 和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等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2. 专 项 检 查 ; 3.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安 监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核 2.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安 监 部 门 应 当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 3.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与 防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安 监 部 门 应 当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等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对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验 收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安 监 部 门 在 实 施 职 检 查 时, 应 当 有 二 名 以 上 检 查 人 员 参 加,

22 并 出 示 有 效 的 监 管 执 法 证 件 安 监 部 门 进 入 用 人 单 位 查 阅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相 关 台 账 资 料, 对 作 业 现 场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对 每 次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情 况 作 出 记 录, 并 由 参 加 督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归 档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拒 绝 签 字 的, 督 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情 况 记 录 在 案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1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隐 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2 对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直 接 处 以 罚 款 的 违 法 行 为 处 以 罚 款 ; 3 对 违 反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4 对 存 在 非 法 生 产 或 者 符 合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 五 ) 对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监 管,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主 体 责 任, 预 防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保 障 劳 动 者 健 康 和 相 关 权 益, 落 实 职 业 健 康 监 管 责 任,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用 人 单 位

23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用 人 单 位 的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是 否 符 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相 关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主 要 监 督 检 查 下 列 事 项 : 1.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2.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建 立 落 实 及 公 布 情 况 ; 3. 主 要 负 责 人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情 况 ; 4.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 5.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情 况 ; 6.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检 测 评 价 及 结 果 报 告 和 公 布 情 况 ; 7.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的 配 置 维 护 保 养 情 况, 以 及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的 发 放 管 理 及 劳 动 者 佩 戴 使 用 情 况 ; 8.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危 害 后 果 警 示 告 知 情 况 ; 9.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情 况 ; 10.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情 况 ; 11. 提 供 劳 动 者 健 康 损 害 与 职 业 史 职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关 系 等 相 关 资 料 的 情 况 ; 12.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检 查 的 其 他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24 2. 专 项 检 查 ; 3. 根 据 投 诉 举 报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检 查 前 准 备 : 信 息 准 备 主 要 包 括 熟 悉 用 人 单 位 情 况 查 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标 准 等 项 工 作 ; 文 件 准 备 主 要 包 括 确 定 重 点 检 查 内 容 文 书 准 备 和 证 件 准 备 ; 提 前 告 知 是 检 查 前 的 告 知 准 备, 包 括 检 查 前 布 置 和 提 前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两 项 准 备 工 作 2. 实 施 检 查 :1 检 查 人 员 应 出 具 由 监 管 机 构 或 授 权 机 构 颁 发 的 证 件 并 说 明 身 份 ;2 检 查 人 员 应 向 用 人 单 位 说 明 监 察 的 目 的 依 据 范 围 方 式 和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要 求 ;3 检 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检 查, 应 由 用 人 单 位 指 派 人 员 陪 同 ;4 检 查 人 员 应 确 认 用 人 单 位 的 现 场 生 产 条 件 和 工 况 ;5 检 查 人 员 应 对 可 能 存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检 查 取 证 并 记 录 ;6 检 查 人 员 应 对 现 场 发 现 的 具 有 显 著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高 风 险 的 状 态 和 行 为 进 行 现 场 纠 正 ;7 检 查 人 员 应 对 检 查 对 象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档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实 ;8 检 查 人 员 应 穿 戴 适 宜 的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与 健 康 五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及 处 理 1. 现 场 检 查 活 动 结 束 后, 检 查 人 员 和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应 在 检 查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用 人 单 位 代 表 拒 绝 签 字 的, 检 查 人 员 应 记 录 现 场 情 况 并 留 存 相 应 的 记 录 材 料 备 查 2. 检 查 人 员 发 现 用 人 单 位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的 行 为 或 状 态,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 职 业 病 危 害 整 改 指 令 书, 责 令 用 人

25 单 位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进 行 整 改, 以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3.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有 证 据 证 明 危 害 状 态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时, 检 查 人 员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 责 令 暂 停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封 存 造 成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可 能 导 致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料 和 设 备 ; 组 织 控 制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现 场 4.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者 危 害 状 态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后, 应 及 时 解 除 控 制 措 施 5. 检 查 部 门 应 将 检 查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6. 用 人 单 位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根 据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或 者 提 请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停 建 关 闭 ( 六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了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工 作, 预 防 各 类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落 实 政 府 监 管 责 任,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依 法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情 况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手 续 重 大 危 险 源 备 案 及 核 销 ); 2.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情

26 况 ; 3.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全 生 产 合 格 证 书 情 况 ; 4. 从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依 法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 5. 建 立 健 全 和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情 况 ; 6.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国 标 行 标 等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情 况 ; 7.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情 况 ; 8.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创 建 情 况 ; 9. 危 险 作 业 环 节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 10.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以 及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正 确 佩 带 使 用 情 况 ; 11. 组 织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情 况 ; 12.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现 场 检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设 施 情 况 ; 2. 查 阅 安 全 设 施 运 行 及 维 护 记 录 抽 查 视 频 监 控 ; 3. 询 问 职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管 理 制 度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物 料 工 艺 及 装 置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的 掌 握 情 况

27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 全 面 检 查 :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每 季 度 检 查 一 次 2. 专 项 检 查 :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区 的 要 求, 开 展 各 类 专 项 检 查 3. 与 其 他 部 门 联 合 开 展 检 查 4. 聘 请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做 好 检 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和 信 息,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2. 部 分 检 查 下 发 检 查 通 知, 部 分 检 查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 3.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书 面 检 查 等 ; 4.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意 见 ; 5.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6. 督 查 落 实 整 改 ; 7. 定 期 组 织 复 查 工 作 ; 8. 对 需 要 纳 入 行 政 处 罚 的, 移 交 法 规 科 审 查 ; 不 需 要 移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总 结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1.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要 求 限 期 改 正 ;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2.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28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责 令 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后, 经 审 查 同 意,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经 营 和 使 用 3. 现 场 检 查 中, 对 发 现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依 法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的, 及 时 移 送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并 形 成 记 录 备 查 ( 七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核 发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了 加 强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企 业 安 全 工 作, 预 防 各 类 事 故 发 生,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切 实 改 变 重 许 可 轻 监 管 局 面,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管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从 事 列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是 否 在 核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 2.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台 账 ; 3. 危 险 化 学 品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是 否 备 案 并 按 要 求 演 练 ; 4.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持 证 上 岗 ; 5.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是 否 按 要 求 进 行 教 育 培 训 ; 6. 是 否 存 在 非 法 储 存 和 超 范 围 经 营 等 相 关 情 况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组 织 开 展 危 化 品 经 营 活 动 专 项 检 查 ;

29 2. 联 合 公 安 交 警 等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督 查 ; 3. 不 定 期 开 展 随 机 抽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1. 听 取 负 责 人 基 本 情 况 汇 报 2. 查 阅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合 同 等 资 料, 并 取 得 复 印 件 3. 检 查 经 营 ( 储 存 ) 场 所 必 要 时 组 织 专 家 组 检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和 信 息,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2. 部 分 检 查 下 发 检 查 通 知, 部 分 检 查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 3.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书 面 检 查 等 ; 4. 向 检 查 对 象 反 馈 意 见 ; 5.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6. 督 查 落 实 整 改 ; 7. 定 期 组 织 复 查 工 作 ; 8. 对 需 要 纳 入 行 政 处 罚 的, 移 交 法 规 科 审 查 ; 不 需 要 移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总 结 归 档 六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1. 未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活 动, 没 收 违 法 经 营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以 及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依 法

30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3. 对 发 现 的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 八 ) 对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颁 发 和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基 本 程 序, 规 范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单 位 的 经 营 行 为, 加 强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特 制 定 如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者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资 格 审 核 申 请 受 理 严 格 审 核 申 请 人 资 格 条 件 2. 销 售 期 管 理 检 查 零 售 经 营 者 是 否 采 购 和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烟 花 爆 竹 和 产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烟 花 爆 竹 ; 零 售 经 营 者 是 否 向 批 发 企 业 采 购 烟 花 爆 竹, 不 得 采 购 储 存 和 销 售 礼 花 弹 等 应 当 由 专 业 燃 放 人 员 燃 放 的 烟 花 爆 竹, 不 得 采 购 储 存 和 销 售 烟 火 药 黑 火 药 引 火 线 ; 是 否 在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零 售 场 所 以 外 储 存 烟 花 爆 竹 ; 零 售 点 存 放 的 烟 花 爆 竹 品 种 和 数 量, 是 否 超 过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载 明 的 范 围 和 限 量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单 位 是 否 出 租 出 借 转 让 买 卖 冒 用 或 者

31 使 用 伪 造 的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单 位 是 否 在 经 营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正 本 3. 经 营 期 结 束 后 管 理 检 查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是 否 依 法 终 止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活 动 的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1. 组 织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 2. 开 展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3. 必 要 时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检 查 ; 4. 按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稽 查 ; 5. 对 重 点 路 段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四 监 督 检 查 程 序 1. 做 好 检 查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和 信 息, 制 定 检 查 方 案 ); 2. 采 用 四 不 两 直 ( 不 发 通 知 不 打 招 呼 不 听 汇 报 不 陪 同 接 待, 直 奔 基 层 直 插 现 场 ) 方 式 实 行 随 机 抽 查 ; 3. 持 有 效 执 法 证 进 行 检 查,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2 人 ; 4.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和 书 面 检 查 等 ; 5.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 6.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 7. 整 改 完 成 后 组 织 进 行 复 查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存 在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违 法 行 为 的, 严 格 依 照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做 出 如 下

32 决 定 : 警 告 ; 罚 款 ; 责 令 改 正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经 营 物 品 ;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经 营 许 可 证, 限 制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 九 ) 对 镇 ( 街 道 开 发 区 城 北 指 挥 部 ) 安 监 机 构 行 使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监 督 检 查 为 促 进 我 县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对 企 业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使 事 故 隐 患 得 到 及 时 发 现 和 整 改, 违 法 行 为 得 到 有 效 制 止,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开 发 区 城 北 指 挥 部 ) 安 监 办 协 助 行 使 部 分 行 政 处 罚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能, 有 效 减 少 和 预 防 各 类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特 制 定 以 下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一 监 督 检 查 对 象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依 法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乡 镇 ( 街 道 开 发 区 城 北 指 挥 部 ) 安 监 办 执 法 人 员 二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1. 检 查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实 施 情 况 ; 2.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 3.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综 合 执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 4.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裁 量 基 准 制 度 实 施 情 况 ; 5.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 6.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和 证 件 管 理 工 作 ; 7. 检 查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正 当 ;

33 8. 协 调 处 理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之 间 的 执 法 争 议 ; 9. 依 法 应 当 监 督 的 其 他 事 项 三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监 督 检 查 采 取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综 合 监 督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也 可 以 采 取 抽 查 或 者 暗 访 等 方 式 实 施 监 督 四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1. 对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适 用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是 否 合 法 适 当 执 行 情 况 是 否 到 位 等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2. 加 强 对 乡 镇 ( 街 道 开 发 区 城 北 指 挥 部 ) 安 监 办 执 法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业 务 指 导 举 办 安 监 办 负 责 人 各 类 专 题 知 识 业 务 培 训 班 等, 研 究 完 善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重 点 做 好 执 法 人 员 行 政 执 法 证 持 证 考 试 业 务 技 能 法 律 知 识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增 强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意 识, 提 升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五 监 督 检 查 处 理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或 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依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复 议 法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15 号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职 责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的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24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式,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 十 )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34 为 促 进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严 格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从 源 头 上 防 止 和 减 少 滥 用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预 防 和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的 发 生, 制 定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制 度 一 主 要 内 容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中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种 类 情 节 性 质 和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从 轻 减 轻 从 重 处 罚 等 情 形 进 行 细 化, 并 归 纳 分 类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选 择 或 并 用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情 节 性 质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和 违 法 当 事 人 主 观 过 错 消 除 违 法 行 为 后 果 或 影 响 等 因 素, 确 定 适 用 该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具 体 标 准 及 单 处 并 处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标 准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有 自 由 裁 量 幅 度 的, 根 据 上 述 因 素, 细 化 具 体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罚 款 的 裁 量 阶 次 和 幅 度 的, 可 以 按 照 比 例 原 则 匡 算 出 相 对 科 学 合 理 的 裁 量 阶 次 和 罚 款 幅 度, 但 均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罚 款 限 度 二 标 准 规 范 根 据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 罚 款 处 罚 暂 行 规 定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使 用 规 则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以 及 县 安 监 局 制 定 的 裁 量 权 使 用 规 则 和 裁 量 基 准 作 为 全 县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的 标 准 规 范 三 有 关 措 施 1. 县 安 监 局 法 规 科 在 市 安 监 局 的 指 导 下, 对 本 局 规 范 行 政 处

35 罚 裁 量 权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并 对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规 范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修 改 和 废 止 以 及 经 济 形 势 社 会 情 形 等 变 化 作 相 应 调 整 和 完 善 2. 对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实 行 查 处 分 离 制 度 由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大 队 负 责 案 件 的 立 案 调 查, 由 法 规 科 负 责 审 核, 将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职 能 进 行 相 对 分 离, 形 成 有 效 协 调 监 督 机 制 3. 县 安 监 局 在 建 立 和 推 行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 制 度 的 同 时, 建 立 健 全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理 由 等 程 序 规 定 和 执 法 投 诉 案 卷 评 查 教 育 培 训 案 例 指 导 等 配 套 制 度

36 四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序 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 办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在 平 邑 通 讯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专 栏, 在 平 邑 县 电 视 台 播 放 公 益 广 告, 制 作 1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安 全 生 产 专 题 片, 制 作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标 语, 宣 传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知 识, 弘 扬 安 全 文 化, 形 成 全 社 会 关 爱 生 命 关 注 安 全 的 良 好 氛 围 办 公 室 法 规 科 安 全 生 产 月 活 动 每 年 6 月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月 活 动, 普 及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知 识,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办 公 室 法 规 科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发 布 不 定 期 在 媒 体 和 局 网 站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发 布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信 息 预 警 信 息 和 综 合 信 息 办 公 室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每 年 4 月 最 后 一 周, 采 取 新 闻 报 道 现 场 宣 传 咨 询 印 发 科 普 读 物 网 4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宣 传 周 站 专 题 宣 传 群 发 公 益 短 信 职 业 健 康 知 识 咨 询 专 题 培 训 等 形 式, 广 泛 宣 传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配 套 规 章 及 标 准 办 公 室 职 业 健 康 科

37 五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为 严 格 追 究 纳 入 责 任 清 单 实 施 范 围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责 任,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定 如 下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一 行 政 机 关 ( 一 ) 职 责 分 工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本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及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告 诫 离 岗 培 训 调 离 执 法 岗 位 处 分,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向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参 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责 任 追 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条 例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暂 行 规 定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违 纪 的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追

38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对 本 单 位 违 法 违 纪 的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违 纪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三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 一 ) 职 责 分 工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公 务 员 法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对 违 反 公 务 员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追 究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由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违 法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参 公 管 理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调 查, 根 据 其 违 法 情 节 作 出 处 理 四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 一 ) 职 责 分 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据 山 东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条 例 山 东 省 行 政 程 序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负 责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 具 体 工 作 ( 二 ) 追 责 程 序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依 职 权 或 根 据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投 诉 举 报 的 线 索,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根 据 违 法 或 不 当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程 度 等 情 况, 以 同 级 政 府 名 义 向 行 政 机 关 发 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决 定 书, 责 令 限 期 履 行, 责 令 补 正 或 者 改 正, 撤 销, 确 认 违 法 或 者 无 效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其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五 监 察 机 关

39 ( 一 ) 职 责 分 工 监 察 机 关 依 据 行 政 监 察 法 行 政 监 察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追 究 行 政 机 关 以 及 有 关 组 织 及 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的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监 察 机 关 根 据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级 监 察 机 关 的 部 署 以 及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控 告 或 者 检 举 的 线 索, 对 涉 嫌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的 行 为 进 行 检 查 或 调 查, 作 出 监 察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对 被 监 察 的 部 门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建 议 作 出 相 应 组 织 处 理, 并 没 收 追 缴 或 者 责 令 退 赔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取 得 的 财 物 六 人 民 检 察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追 究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渎 职 犯 罪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 非 法 拘 禁 刑 讯 逼 供 报 复 陷 害 非 法 搜 查 的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的 犯 罪 以 及 侵 犯 公 民 民 主 权 利 的 犯 罪 案 件 的 刑 事 责 任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责 中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或 接 到 举 报 的, 应 当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并 根 据 侦 查 的 结 果, 决 定 移 送 起 诉 不 起 诉 或 撤 销 案 件 七 人 民 法 院 ( 一 ) 职 责 分 工 人 民 法 院 依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履 行 审 判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职 责 ( 二 ) 追 责 程 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并 就 行

40 政 机 关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八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建 立 协 调 配 合 机 制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在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工 作 人 员 涉 嫌 贪 污 贿 赂 渎 职 侵 权 等 违 纪 违 法 线 索 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及 时 向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移 送 ;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发 现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和 行 政 诉 讼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赔 偿 行 政 处 罚 等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以 及 行 政 执 法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 的, 应 当 移 送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处 理 ; 检 察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察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行 政 纪 律 行 为, 拒 不 纠 正 且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处 理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管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监 察 机 关 该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有 犯 罪 行 为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和 信 息 共 享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等 资 源, 积 极 推 进 网 上 移 送 网 上 受 理 网 上 监 督, 提 高 衔 接 工 作 效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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