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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 治 學 第 十 三 章 國 家 論

2 國 家 的 意 義 國 家 是 指 在 特 定 領 土 上 的 政 治 單 位 有 一 定 數 目 的 人 民 有 個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制 定 規 範 必 須 獨 立 於 其 他 國 家 的 權 威 之 外

3 國 家 的 特 徵 (1) 固 定 領 土 (territory): 所 有 國 家 都 接 受 固 定 疆 界 的 原 則, 然 而 一 九 六 年 代 的 中 共 和 印 度 曾 因 畫 界 問 題 發 生 爭 執 一 定 人 口 : 每 個 國 家 都 只 認 定 一 些 人 是 它 的 國 民, 而 把 其 他 人 看 做 外 國 人 所 謂 國 民 是 指 一 種 法 律 地 位, 具 有 此 種 身 份 的 人 才 能 在 母 國 享 受 完 全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國 民 必 須 向 母 國 效 忠, 並 且 接 受 母 國 的 保 護 此 外, 國 民 也 有 權 參 與 母 國 的 政 治 過 程 政 府 : 每 個 國 家 都 有 一 些 人 和 一 套 制 度 制 定 和 執 行 法 律 法 律 的 適 用 範 圍 遍 及 它 的 領 土 和 人 民

4 國 家 的 特 徵 (2) 獨 立 自 主 : 每 個 國 家 都 有 法 律 上 的 主 權 (sovereignty) 所 謂 主 權 是 指 國 家 有 完 全 和 排 他 的 法 律 權 力, 為 其 領 土 和 人 民 制 定 和 執 行 法 律 在 理 論 上, 無 論 國 家 的 強 弱 大 小, 關 於 主 權 每 個 國 家 都 是 平 等 的, 在 國 際 法 上 稱 之 為 主 權 平 等 原 則 事 實 上, 每 個 國 家 對 國 際 事 務 的 影 響 力 往 住 因 國 力 的 強 弱 有 很 大 差 距 國 家 意 識 和 民 族 主 義 (nationalism) 現 代 國 家 體 系 的 根 本 在 於 民 族 主 義 民 族 主 義 是 指 一 個 民 族 基 於 共 同 的 歷 史 文 化 和 語 言, 加 上 對 政 治 上 的 獨 立 的 渴 求 而 產 生 的 認 同 歸 屬

5 國 家 的 起 源 政 治 學 思 想 史 上, 對 國 家 起 源 有 四 種 主 要 主 張 : 神 權 說 (Divine Theory) 社 會 契 約 說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武 力 說 (The Force Theory) 自 然 說 (The Natural Theory)

6 國 家 的 起 源 神 權 說 在 國 家 起 源 論 當 中, 神 權 說 可 能 是 最 古 老 的 一 種 持 神 權 說 的 人 認 為 國 家 是 神 所 創 造 的 在 中 世 紀 期 間, 神 權 說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真 理 清 教 徒 革 命 更 加 強 了 這 種 神 權 說 的 份 量, 甚 至 到 了 君 權 神 授 (By the grace of god) 的 地 步 十 七 十 八 世 紀 相 繼 爆 發 的 幾 次 革 命 都 是 以 人 民 名 義 對 抗 的 這 種 專 制 王 權 的 理 論 而 產 生 的, 最 終 人 民 主 權 理 論 戰 勝 了 君 權 神 授 說

7 國 家 的 起 源 社 會 契 約 說 所 謂 人 民 主 權 是 國 家 透 過 全 體 人 民 共 同 簽 署 的 社 會 契 約 所 建 立 的 霍 布 斯 (Thomas Hobbes) 認 為 透 過 社 會 契 約 的 締 結, 人 民 將 他 們 自 治 的 自 然 權 利 交 付 給 一 個 絕 對 的 主 權 ( 雖 然 霍 布 斯 對 王 朝 有 所 偏 好 ), 並 表 示 這 個 主 權 的 擁 有 者 可 以 是 國 王, 也 可 以 是 議 會 ( 巴 力 門 ) 洛 克 (John Locke) 則 認 為 人 民 並 不 因 簽 署 了 社 會 契 約 而 喪 失 他 們 的 自 然 權 利 相 反 地, 由 於 他 們 的 政 府 權 力 有 限, 並 且 必 須 向 人 民 負 責, 因 此 他 們 擁 有 的 自 然 權 利 可 以 說 是 亳 髮 無 傷 法 國 的 盧 梭 (Rousseau) 認 為 主 權 是 人 民 所 共 享 的 他 對 主 權 的 認 知 與 霍 布 斯 一 樣 的 絕 對, 與 洛 克 不 同 的 是, 他 認 為 人 民 公 民 和 政 治 參 與 不 容 少 數 寡 頭 所 壟 斷 此 外, 和 霍 布 斯 及 洛 克 不 同 的 是 他 堅 持 每 一 個 人 都 有 權 參 與 政 府 事 務, 並 表 示 只 有 人 民 直 接 行 使 的 政 治 權 威 才 算 合 法, 人 民 只 有 義 務 遵 守 他 們 自 己 制 定 的 法 律

8 國 家 的 起 源 武 力 說 在 十 九 世 紀 後 半 葉, 隨 著 民 族 主 義 的 力 量 愈 來 愈 大, 德 國 出 現 了 一 個 學 派, 主 張 武 力 的 使 用 是 國 家 最 大 的 特 徵 他 們 認 為 強 權 就 是 公 理 因 此 武 力 最 強 盛 的 民 族 是 最 優 秀 的 民 族 國 家 和 權 力 一 樣, 高 於 其 他 任 何 型 態 的 人 類 團 體, 不 受 任 何 道 德 考 慮 的 約 束 不 過, 持 這 種 看 法 的 學 者 並 不 全 是 德 國 人, 值 得 注 意 的, 這 個 學 說 不 允 許 人 民 反 抗 政 府 的 作 為, 也 不 讓 人 民 保 有 生 命 財 產 和 追 求 幸 福 的 自 然 權 利

9 國 家 的 起 源 自 然 說 持 自 然 說 的 學 者 認 為 國 家 自 然 的 產 物, 也 是 成 長 的 不 可 避 免 的 以 及 為 人 類 帶 來 好 處 的 一 種 制 度 有 些 學 者 如 史 賓 塞 (Herbert Spencer) 希 望 透 過 進 化 觀 念 的 闡 釋 以 貶 低 國 家 的 重 要 性, 可 是 其 他 學 者 仍 然 將 國 家 看 成 一 個 有 機 體, 不 斷 追 求 更 高 的 發 展 十 九 世 紀 末 葉 在 英 國 出 現 的 唯 心 主 義 學 派 (Idealist) 曾 努 力 地 試 圖 重 新 發 揚 亞 里 斯 多 德 的 見 解, 認 為 國 家 是 自 然 的 產 物, 不 是 人 為 的 制 度, 是 推 動 進 步 的 力 量, 不 是 罪 惡 的 淵 藪 不 過, 持 這 種 看 法 的 人 幾 乎 全 部 都 是 保 守 主 義 者 Conservative), 認 為 凡 是 存 在 的 事 物 都 是 好 的, 否 則 就 不 會 存 在 人 總 不 是 不 滿 足 於 現 存 的 制 度 以 及 社 會 關 係, 將 這 種 看 法 發 揮 到 極 致 的 是 英 國 政 治 家 和 政 治 思 想 柏 克 (Edmund Burke)

10 國 家 的 演 進 (1) 父 權 國 家 (Patriarchal State): 最 早 的 國 家, 是 所 謂 的 父 權 國 家, 這 種 國 家 係 由 部 落 演 變 而 來, 故 所 謂 父 權, 所 指 的 正 是 它 的 統 治 權 威, 與 血 統 及 世 襲 關 係 密 切 父 權 國 家 異 於 部 落, 它 涵 括 的 人 口 與 土 地 較 大, 政 府 結 構 較 部 落 社 會 更 為 明, 而 能 運 用 的 權 力, 也 較 部 落 政 府 強 了 許 多 世 襲 帝 國 (Patrimonial Empire): 帝 國 不 同 於 王 國, 一 致 在 於 帝 國 範 圍 較 廣, 統 治 者 的 權 威 趨 於 絕 對, 而 它 所 涵 括 的 成 員 地 域 與 文 化, 也 具 有 多 樣 性 但 世 襲 帝 國 更 大 的 特 色, 毋 寧 在 於 它 已 發 展 出 某 種 型 態 的 常 備 軍 與 文 官 制 度

11 國 家 的 演 進 (2) 官 僚 帝 國 (Bureaucratic Empire): 世 襲 帝 國 逐 漸 倚 賴 層 級 化 的 文 官 制 度, 亦 即 官 僚 體 制 (Bureaucracy) 來 統 治, 於 是 一 變 而 為 謂 官 僚 帝 國, 像 古 代 的 埃 及 巴 比 倫 美 洲 的 印 加 西 方 世 界 的 西 羅 馬 與 東 羅 馬, 以 及 東 方 的 中 國 波 斯 以 及 印 度 的 某 些 王 朝, 都 被 歸 入 此 一 類 型 民 族 國 家 : 在 民 族 國 家 出 現 的 初 期, 對 內 為 力 求 統 一, 打 破 各 地 區 的 封 建 界 限, 對 外 要 發 展 國 外 貿 易 樹 立 威 信, 尋 求 市 場, 不 能 不 建 立 一 強 而 有 力 的 中 央 集 權 政 府, 期 以 集 中 力 量 統 一 指 揮, 於 是 便 產 生 了 專 制 君 主 政 制

12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領 土 人 民 政 府 主 權 民 族 主 義

13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領 土 領 土 係 指 一 個 國 家 政 府 的 管 轄 權 所 能 及 的 地 理 區 域, 為 該 國 國 民 居 住 生 活 的 土 地 有 關 領 土 的 性 質, 有 三 種 觀 點 : 統 治 客 體 說 : 以 領 土 為 國 家 行 使 統 治 權 的 對 象, 而 國 家 行 使 統 治 權 的 對 象 有 兩 個 : 一 是 人 的 對 象, 就 是 人 民 ; 二 是 物 的 對 象 就 是 領 土 國 家 之 於 領 土, 猶 如 個 人 之 於 所 有 物,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統 治 主 體 說 : 以 領 土 為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即 為 國 家 人 格 的 一 部 分 國 家 與 領 土 的 關 係 獲 如 人 與 身 體 的 關 係, 身 體 存 在, 人 的 生 命 亦 存 在, 領 土 消 滅, 國 家 的 生 命 亦 消 滅, 所 以 國 家 得 要 求 別 國 勿 侵 犯 其 領 土 統 治 空 間 說 : 以 領 土 為 國 家 行 使 統 治 權 的 空 間, 國 家 必 須 劃 定 一 個 空 間, 以 作 行 使 統 治 權 的 範 圍, 這 個 範 圍 稱 之 為 領 土, 亦 即 領 土 是 決 定 國 家 權 力 行 使 的 場 所, 也 是 決 定 人 民 應 隸 屬 於 那 一 國 而 服 從 那 一 個 統 治 的 權 限

14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人 民 人 民 是 構 成 國 家 的 第 二 要 素 一 國 的 人 民, 具 有 該 國 的 國 籍, 謂 之 國 民 大 體 來 說, 獲 得 國 籍 成 為 國 民 有 兩 種 途 徑 : 天 生 的 : 即 一 旦 降 生 即 如 此, 關 於 天 生 的 國 民 其 國 籍 之 獲 得, 世 界 上 共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規 則 : 出 生 地 規 則 (Jus Solis): 即 一 個 人 只 要 出 生 於 該 國 的 領 土 內 即 為 該 國 國 民, 如 英 國 與 美 國 即 依 此 規 則 決 定 其 國 民 之 國 籍 血 統 規 則 (Jus Sanguinis): 即 一 個 人 出 生 後, 其 國 籍 與 其 父 母 相 同, 不 論 其 生 於 何 地, 我 國 與 歐 洲 大 陸 皆 依 循 此 規 則 歸 化 的 : 即 外 國 人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經 過 一 定 手 續, 得 取 得 一 國 之 國 籍 國 民 達 到 某 種 年 齡 ( 一 般 為 十 八 至 二 十 歲 ), 就 成 為 公 民

15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政 府 政 治 制 度 為 國 家 的 另 一 要 素, 這 制 度 的 核 心 為 政 府, 政 府 乃 一 套 法 律 規 範 與 一 組 人 員 的 綜 合 體, 政 府 組 成 的 方 式 在 各 國 有 許 多 類 型, 但 其 功 能 是 相 同 的, 其 結 構 的 一 些 主 要 特 徵 如 層 級 性 也 是 相 同 的

16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主 權 (1) 意 義 : 所 謂 主 權 (Sovereignty) 是 指 國 家 擁 有 的 至 高 無 上 的 決 策 與 執 行 政 策 的 權 威, 其 包 涵 了 兩 個 層 面 : 對 內, 在 國 家 的 領 土 範 圍 內, 享 有 至 高 無 上 的 地 位 ; 對 外, 不 受 任 何 國 家 的 直 接 控 制

17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主 權 (2) 特 性 : 最 高 性 : 主 權 是 不 受 限 制 的, 是 一 種 最 高 無 上 權 永 久 性 : 主 權 的 永 久 性 是 指 主 權 和 國 家 是 相 始 終 的, 只 要 國 家 存 在, 主 權 便 持 續 而 不 中 斷 這 也 說 明 國 家 與 政 府 的 區 別, 主 權 屬 於 國 家, 不 是 屬 於 政 府 普 遍 性 : 主 權 對 內 完 全 統 治, 對 外 獨 立 而 不 受 干 涉 換 言 之, 主 權 效 力 所 及 於 領 土 範 圍 一 切 的 人 財 物 事 不 可 分 性 : 國 家 是 統 一 體, 國 家 中 只 有 一 個 主 權, 不 容 分 割 主 權 若 分 割 便 成 為 國 家 的 分 裂 主 權 雖 不 可 分, 但 政 府 的 權 力 卻 可 分 割, 於 是 各 國 中 央 政 府 多 採 三 權 分 立 制,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力 的 分 配 則 有 所 謂 的 地 方 分 權 原 則 不 可 讓 與 性 : 所 謂 主 權 不 可 讓 與, 是 指 主 權 移 讓 之 後, 原 來 的 主 權 者 不 再 享 有 主 權 國 家 領 土 的 割 讓, 並 不 是 主 權 的 移 轉, 只 是 主 權 行 使 範 圍 的 縮 小, 不 影 響 主 權 的 同 一 性

18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主 權 (3) 類 別 : 依 其 效 力 對 象 對 內 主 權 : 基 於 主 權 的 發 動, 其 效 力 對 象, 僅 以 本 國 內 部 為 限, 亦 謂 為 國 內 主 權 對 外 主 權 : 基 於 主 權 的 發 動, 其 效 力 係 以 國 際 糾 紛 關 係 為 對 象, 代 表 國 家 表 現 之 最 高 獨 立 的 權 力 及 意 志 依 其 法 律 基 礎 事 實 主 權 : 凡 其 所 作 最 高 獨 立 權 力 意 志 的 行 使 或 決 定, 雖 在 法 律 上 缺 乏 其 根 據, 但 在 實 際 上 卻 能 憑 其 實 力, 使 其 意 志 決 定 實 現, 強 制 人 民 服 從 者 合 法 主 權 : 凡 最 高 獨 立 意 志 決 定 的 實 現, 強 制 人 民 服 從 的 權 利, 其 基 礎 非 僅 憑 恃 物 質 的 武 力, 係 由 法 律 所 賦 予 承 認 者, 為 人 民 所 擁 載, 國 際 所 公 認 真 依 其 表 示 形 式 法 律 主 權 : 即 能 根 據 法 律 以 發 布 命 令 的 最 高 權 力 政 治 主 權 : 為 國 家 內 一 切 法 律 背 後 的 勢 力 總 和

19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主 權 (4) 理 論 : 一 元 主 權 論 認 為 主 權 是 至 高 無 上, 不 可 分 割 的, 承 認 主 權 為 國 家 獨 有 的 特 徵, 國 家 的 意 志 權 力, 高 於 一 切 社 會 的 意 志 權 力 之 上, 所 以 能 運 用 武 力, 強 制 國 家 所 轄 區 域 內 的 份 子 服 從 其 命 令 多 元 主 權 論 認 為 主 權 是 多 元 化 且 可 分 割 的, 不 為 國 家 所 獨 有, 一 切 團 均 有 權 支 配 其 成 員, 盡 其 在 社 會 中 負 有 的 職 務, 其 本 身 目 的, 與 國 家 目 的 相 同, 各 均 為 主 權 者

20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主 權 (5) 主 權 應 否 受 限 的 爭 議 : 主 張 主 權 可 受 限 制 與 不 可 限 制 的 兩 方 面 理 由 : 主 張 受 限 制 者 認 為 一 國 之 內, 沒 有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能 令 人 完 全 絕 對 的 服 從 他 的 命 令, 而 不 顧 外 力 壓 迫 主 權 者 不 能 不 顧 及 社 會 情 形 公 共 輿 論, 以 及 國 際 關 係 主 張 不 可 限 制 者 就 法 理 上 而 言, 主 權 仍 不 受 限 制 所 以 受 限 制 者 ( 如 公 共 輿 論 社 會 情 形 等 ) 乃 主 權 者 之 自 限, 主 權 者 自 己 願 意 限 制 自 己 因 此, 主 權 在 法 侓 上 為 最 高, 為 不 可 限 制 主 權 是 否 受 國 際 法 限 制 : 主 張 可 限 制 者 國 家 對 外 受 國 際 法 規 及 國 際 條 約 之 限 制, 對 內 受 許 多 團 體 與 利 益 之 限 制, 國 家 不 能 任 意 破 壞, 因 此 國 家 主 權 是 可 受 限 制 的 主 張 不 可 限 制 者 國 家 對 於 國 際 法 遵 守 與 否, 在 乎 國 家 自 由 之 決 定, 對 內 則 是 主 權 之 潛 藏 的 存 在, 國 家 可 隨 時 干 涉 社 會 團 體 的 利 益

21 國 家 的 構 成 要 素 民 族 主 義 民 族 主 義 是 一 種 心 理 狀 態 一 種 意 識 行 動, 意 味 著 對 自 己 團 體 的 強 烈 認 同, 其 中 包 含 兩 個 概 念 : 民 族 性 與 愛 國 心 民 族 性 乃 是 指 民 族 性 格, 即 歸 屬 於 某 一 民 族 的 認 同 感 ; 愛 國 心 則 是 愛 護 國 家 效 忠 國 家 的 情 緒 特 徵 : 認 同 國 家 領 土 共 同 歷 史 共 同 語 言 文 字 共 同 文 化 渴 望 政 治 獨 立

22 國 家 的 目 的 安 全 的 目 的 : 人 類 組 織 國 家 最 大 的 需 求, 在 獲 得 集 體 的 安 全, 免 於 恐 懼, 因 此 安 全 目 的 自 然 是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秩 序 的 目 的 : 人 類 為 了 免 於 恐 懼, 須 要 求 人 人 各 守 本 分, 國 家 必 須 對 內 維 持 社 會 的 和 平 與 秩 序, 進 而 因 內 部 秩 序 安 全, 增 加 對 抗 外 侮 群 力 自 由 的 目 的 : 自 由 的 保 障 也 是 國 家 重 要 的 目 的 之 一 人 民 如 無 自 由, 則 公 道 只 是 少 數 人 強 辭 奪 理 的 武 斷 標 準 福 利 的 目 的 : 人 民 如 缺 福 利, 生 活 陷 於 窘 迫, 必 會 鋌 而 走 險, 危 害 社 會 秩 序 與 安 全 因 此, 近 代 的 國 家, 必 須 以 提 高 國 民 的 福 利 為 目 的 文 化 的 目 的 : 文 化 包 括 教 育 科 學 藝 術, 為 一 切 進 步 的 原 動 力, 國 家 之 興 衰 降 替, 也 繫 於 人 民 的 素 質 與 文 化 水 準 的 提 高

23 國 體 國 體 是 指 國 家 在 政 治 權 力 的 組 成 與 分 配 方 面 的 體 制 簡 言 之, 國 體 是 指 國 家 的 型 態 其 區 分 方 式 : 依 據 國 家 元 首 產 生 方 式 君 主 國 : 乃 指 國 家 元 首 由 世 襲 的 君 主 擔 任 的 國 家, 又 可 分 為 君 主 專 制 與 君 主 立 憲 在 君 主 專 制 的 國 家, 君 主 即 為 名 義 上 的 國 家 元 首, 也 為 實 質 上 的 政 治 領 袖 ; 在 君 主 立 憲 的 國 家, 君 主 往 往 僅 為 虛 位 元 首, 如 英 國 的 女 王 共 和 國 : 仍 是 指 國 家 元 首 由 公 民 們 普 遍 或 國 會 選 舉 產 生 的 元 首 可 能 僅 為 虛 位, 也 可 能 擁 有 政 治 權 力, 如 美 國 總 統 依 據 政 治 權 力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分 配 單 一 國 : 未 與 其 他 主 權 國 相 聯 合 的 國 家, 其 本 身 的 構 成 即 為 單 一 體, 政 府 的 職 權 完 全 統 屬 中 央 例 如, 中 國 日 本 英 國 複 合 國 : 兩 個 以 上 的 主 權 或 半 主 權 國, 願 結 合 而 組 成 一 超 過 聯 盟 的 單 位

24 國 體 複 合 國 (1) 聯 邦 : 聯 邦 與 單 一 國 的 性 質 極 為 相 近, 是 複 合 國 中 組 織 最 為 嚴 密 的 一 種 聯 邦 雖 由 多 數 分 子 組 成, 但 既 有 共 同 統 一 的 政 府, 又 可 直 接 以 法 律 約 制 人 民, 都 是 與 其 他 的 複 合 國 不 同 的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邦 聯 : 邦 聯 的 發 生 較 聯 邦 為 早, 也 是 聯 合 許 多 分 子 邦 組 成, 但 其 團 結 程 度, 遠 不 及 聯 邦 國 家 邦 聯 大 抵 有 一 個 邦 聯 會 議, 作 為 其 共 同 的 政 府, 邦 聯 會 議 的 議 員 為 各 分 子 委 派 的 代 表, 無 異 國 際 會 議 中 的 外 交 使 節, 其 意 見 均 嚴 格 受 分 子 政 府 的 節 制 邦 聯 的 決 議, 只 能 通 知 各 分 子 政 府, 由 各 分 子 政 府 執 行, 故 邦 聯 沒 有 人 民, 也 不 能 自 己 施 行 任 何 政 策 如 美 國 曾 於 一 七 七 七 至 一 七 八 八 年 採 行 邦 聯 制 度

25 國 體 複 合 國 (2) 事 合 國 : 二 個 以 上 的 主 權 分 子 國 之 間 的 聯 合 組 織, 根 據 共 同 的 憲 法 而 成 立 者 它 的 組 織 嚴 密 程 度, 超 過 邦 聯 又 不 及 聯 邦, 對 內 事 務 均 由 分 子 政 府 自 理 如 一 八 六 七 至 一 九 一 九 年 的 奧 匈 聯 合 王 國, 一 八 一 五 至 一 九 五 年 的 瑞 期 與 挪 威 的 聯 合 身 合 國 : 身 合 國 是 極 偶 然 的 現 象, 或 因 兩 國 王 位 承 繼 法 的 關 係, 迎 奉 一 個 人 為 其 君 主, 或 是 一 個 國 家 選 舉 他 國 的 君 主 為 其 君 主 這 種 身 合 國, 可 以 說 沒 有 什 麼 聯 合 組 織, 其 組 成 分 子 均 有 自 己 的 政 府 自 己 的 法 律, 獨 立 的 主 權 不 受 任 何 損 害, 因 之 這 種 聯 合 的 關 係 也 不 可 靠, 為 複 合 國 中 最 鬆 散 的 一 種, 如 英 國 與 漢 諾 威 的 聯 合

26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背 景 起 源 國 家 機 關 說 的 出 現 對 多 元 主 義 的 質 疑 受 到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影 響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理 由 早 期 與 當 前 國 家 論 的 差 異 從 議 題 領 域 來 看 從 分 析 架 構 來 看 從 方 法 與 理 論 淵 源 來 看 從 處 理 的 問 題 來 看

27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背 景 (1) 起 源 : 戰 後 美 國 學 術 界 產 生 的 行 為 主 義 革 命, 把 研 究 政 治 的 焦 點 從 傳 統 政 治 學 所 重 視 的 國 家 轉 移 構 成 政 治 所 以 運 作 的 個 人, 視 政 治 為 一 群 個 人 的 互 動 關 係 所 構 成 的 行 動 體 系 因 此 政 治 學 應 研 究 個 人 的 政 治 行 為 (Political Behavior), 以 及 個 人 的 互 動 關 係 所 構 成 的 政 治 體 系 (Political System) 在 這 假 設 前 提 下, 國 家 角 色 降 為 次 要, 甚 至 視 而 不 見, 似 乎 只 有 研 究 國 際 關 係 的 學 者 才 提 到 國 家, 研 究 政 治 學 的 學 者 已 經 揚 棄 了 國 家 這 概 念

28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背 景 (2) 國 家 機 關 說 的 出 現 : 隨 著 政 治 經 濟 學 的 重 新 被 重 視, 在 政 治 或 經 濟 領 域 中, 若 不 顧 國 家 機 關 ( 或 政 府 ) 的 因 素, 是 無 法 解 釋 究 竟 社 會 價 值 如 何 從 事 權 威 性 的 分 配 (Easton 的 政 治 定 義 ) 如 史 卡 西 波 (T. Scacpol) 所 說 : 對 於 任 何 現 代 社 會 而 言, 國 家 機 關 是 由 一 組 功 能 上 分 工 的 行 政 治 安 及 軍 事 組 織 所 構 成, 並 由 一 個 行 政 權 威 (an executive authority) 所 領 導 協 調 政 府 運 作 於 民 間 社 會 之 上, 基 於 國 家 公 權 力 的 賦 予, 政 府 必 須 從 民 間 社 會 汲 取 資 源 ( 例 如 課 稅 徵 兵 等 ), 並 利 用 此 資 源 去 創 造, 支 持 它 的 行 政 性 及 強 制 性 機 關 組 織 基 此, 研 究 政 治 現 象 是 無 法 忽 視 國 家 角 色 的

29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背 景 (3) 對 多 元 主 義 的 質 疑 : 多 元 主 義 觀 點 下 的 國 家 具 有 下 列 特 色 :(1) 壓 力 團 體 (Pressure Group) 政 治 盛 行 (2) 由 分 工 的, 相 互 競 爭 的 利 益 團 體 對 政 府 部 門 及 國 會 遊 說 (3) 工 會 等 弱 勢 團 體 在 政 策 制 定 時 未 有 效 參 與 在 自 由 主 義 觀 念 下, 政 府 的 角 色 就 是 經 濟 學 新 古 典 主 義 所 主 張 的, 只 是 維 持 國 內 秩 序 與 對 外 來 威 脅, 所 謂 最 好 的 政 府 是 做 事 最 少 的 政 府 換 言 之, 國 家 應 放 任 民 間 社 會 (Civil Society) 自 主 性 運 作, 政 府 是 扮 演 特 定 功 能 的 團 體 而 已 如 派 森 斯 (T. Parsons) 把 政 治 體 系 視 為 社 會 體 系 的 次 系 統 (subsystem), 只 發 揮 模 式 維 持 的 功 能

30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背 景 (4) 受 到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影 響 : 直 到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者 如 米 里 邦 (Miliband) 波 蘭 沙 斯 (Paulanzaz) 在 七 年 代 初 期 對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的 興 起 及 功 能 從 事 辯 論, 才 使 學 者 正 視 到 國 家 的 角 色 問 題 誠 如 史 卡 西 波 在 編 著 的 引 介 國 家 一 書 中 指 出 : 在 當 代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中, 正 進 行 政 激 烈 的 變 局 這 改 變 即 是 重 新 重 視 國 家 的 角 色, 進 而 言 之, 究 竟 國 家 是 什 麼? 國 家 與 民 間 社 會 的 關 係 為 何? 國 家 如 何 受 制 於 社 會 結 構 ; 又 如 何 影 響 社 會 結 構? 國 家 是 否 能 相 對 自 主 於 社 會 而 發 揮 其 功 能?

31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理 由 (1) 國 家 為 人 類 社 會 具 體 存 在 之 政 治 事 實, 它 的 歷 史 發 展 與 演 變 尤 其 構 成 了 人 類 經 驗 的 重 要 部 份 當 學 者 認 識 到 系 統 論 欠 缺 歷 史 層 面 的 意 涵, 而 嘗 試 有 所 補 救 時, 他 們 很 自 然 的 回 到 國 家 這 個 概 念 與 其 演 變 經 驗 來 進 行 研 究 在 群 體 生 活, 國 家 的 組 織 表 現 統 治 角 色, 乃 至 統 治 基 礎, 構 成 了 實 存 的 政 治 經 驗 系 統 論 研 究 者 使 用 的 系 統 概 念 語 言 雖 非 不 可 瞭 解, 但 此 種 創 新 也 使 學 者 忽 略 了 國 家 政 府 的 議 題 並 為 政 治 學 研 究 製 造 了 新 的 盲 點 在 科 學 化 運 動 熱 潮 消 褪, 學 者 意 識 到 系 統 論 盲 點 的 存 在 後, 國 家 與 其 相 關 議 題 之 再 受 重 視, 乃 幾 乎 可 謂 必 然

32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國 家 論 復 起 的 理 由 (2) 七 年 代 以 後, 政 治 學 尋 求 理 論 與 研 究 之 新 領 域 時, 也 重 新 發 現 了 歐 洲 之 社 會 科 學 傳 統 此 種 傳 統 之 內 涵 包 括 了 歷 史 學 家 對 國 家 演 變 之 討 論 公 法 學 與 政 治 思 想 對 國 家 政 治 學 之 構 想, 社 會 學 者 對 社 會 互 動 之 分 析, 甚 至 具 有 如 馬 克 思 意 識 型 態 意 味 之 政 治 哲 學 及 政 治 經 濟 學 探 討 等, 莫 不 引 起 了 美 國 學 者 們 的 注 意, 而 發 揮 了 刺 激 與 啟 發 的 作 用 二 十 世 紀 後 期 政 府 角 色 持 續 擴 大, 機 構 利 益 日 益 突 顯 落 後 地 區 國 家 之 統 治 能 力 微 弱 而 後 工 業 社 會 人 民 政 治 參 與 意 願 低 落 等 現 象, 莫 不 使 學 者 意 識 到 政 治 系 統 論 認 為 政 治 主 要 是 反 映 社 會 的 觀 點, 在 掌 握 現 象 與 回 答 問 題 上, 顯 有 偏 頗 不 足 之 處 學 者 開 始 意 識 到, 很 多 問 題 須 從 國 家 結 構 或 國 家 社 會 互 動 的 角 度 來 處 理, 方 能 指 出 政 治 核 心 之 所 在

33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早 期 與 當 前 國 家 論 的 差 異 (1) 從 議 題 領 域 來 看 : 早 期 政 治 學 者 對 國 家 之 討 論, 主 要 局 限 於 國 家 構 成 主 權 性 質 政 府 組 織, 以 及 國 體 政 體 分 類 等 方 面 近 期 政 治 學 以 及 社 會 科 學 對 國 家 的 研 究, 則 包 括 國 家 之 符 號 作 用 國 家 機 關 之 演 變 與 特 徵,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互 動, 以 及 國 家 在 世 界 系 統 (World System) 中 之 地 位 等 從 分 析 架 構 來 看 : 早 先 政 治 學 對 國 家 之 討 論, 主 要 是 從 國 家 本 身 的 制 度 來 說 明 與 分 析 相 關 的 現 象 近 期 有 關 國 家 研 究, 雖 不 排 拒 國 家 正 式 之 組 織 體 制, 但 更 可 能 從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結 構 關 係, 及 其 歷 史 脈 絡 與 環 境 條 件 等 方 面 來 著 眼 換 言 之, 近 期 有 關 國 家 之 研 究, 並 不 絕 然 以 國 家 為 其 焦 點, 而 每 每 是 以 國 家 社 會 為 其 探 討 的 主 軸

34 國 家 論 的 復 起 早 期 與 當 前 國 家 論 的 差 異 (2) 從 方 法 與 理 論 淵 源 來 看 : 早 先 政 治 學 研 究 國 家, 主 要 乃 是 法 律 與 制 度 取 向 的, 所 以 它 與 公 法 及 政 治 哲 學 的 關 係 較 為 密 切 近 期 學 者 對 國 家 展 開 之 研 究, 其 層 面 與 方 法 不 拘 一 格 它 們 一 般 與 結 構 主 義 歷 史 社 會 學 及 政 治 經 濟 學, 有 著 一 定 程 度 的 關 聯, 同 時, 也 不 排 拒 系 統 或 社 會 科 學 使 用 的 其 他 概 念 從 處 理 的 問 題 來 看 : 早 先 政 治 學 所 處 理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國 家 如 何 統 治, 及 其 限 度 何 在 而 近 期 有 關 國 家 之 研 究, 則 在 說 明 國 家 如 何 設 立, 國 家 表 現 出 何 種 之 結 構 特 徵 ; 以 及 國 家 統 治 與 權 力 在 社 會 學 層 面 之 意 義 為 何 等 較 具 廣 度 與 深 度 的 問 題

3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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