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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密 外 事 资 料 汇 编 温 州 大 学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公 室 ) 编 印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1

2 目 录 一 学 校 管 理 文 件 1.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管 理 规 定 ( 行 政 [2010]142 号 1 2. 温 州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4 3. 温 州 大 学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查 审 批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行 政 [2010]87 号 ) 6 4.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 行 政 [2010]134 号 ) 8 5. 温 州 大 学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 行 政 [2010]130 号 ) 温 州 大 学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选 拔 与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讨 论 稿 )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32 二 工 作 流 程 表 格 及 协 议 样 本 ( 一 ) 工 作 流 程 1.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办 理 流 程 及 所 需 材 料 说 明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因 公 赴 台 办 理 流 程 及 所 需 材 料 说 明 温 州 大 学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工 作 流 程 温 州 大 学 交 换 生 选 拔 派 遣 流 程 40 ( 二 ) 表 格 1. 温 州 大 学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个 人 申 请 表 温 州 大 学 出 国 访 问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温 州 大 学 管 理 干 部 公 派 出 国 培 训 申 请 表 温 州 大 学 院 系 聘 请 长 期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申 请 表 温 州 大 学 院 系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专 家 申 请 表 温 州 大 学 国 ( 境 ) 外 来 宾 接 待 信 息 表 温 州 大 学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登 记 表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报 名 表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习 学 分 修 读 计 划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申 请 表 温 州 大 学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学 分 申 请 表 温 州 大 学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申 请 表 (A 类 B 类 C 类 ) 65 2

3 ( 三 ) 协 议 样 本 1.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聘 用 合 同 参 考 版 本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协 议 参 考 版 本 中 外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参 考 版 本 83 三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 一 ) 出 入 境 规 定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1995)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1994)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1986)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法 (2007)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2010) 6.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人 员 派 出 和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1996) 7.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教 师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规 定 (2011) 8.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关 于 印 发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1) 9.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研 究 生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2007) 10. 关 于 颁 布 学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聘 用 外 籍 专 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996) 11. 关 于 印 发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8) 12.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工 资 的 通 知 (2000) 13. 国 家 外 国 专 家 局 财 政 部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工 资 和 生 活 待 遇 管 理 办 法 (1997) ( 二 ) 交 流 与 合 作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2003)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实 施 方 法 (2004) 3. 教 育 部 关 于 当 前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2006) 4. 教 育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秩 序 的 通 知 (2007) 5. 关 于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颁 发 境 外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注 册 工 作 的 通 知 (2008) 6.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评 估 工 作 的 通 知 (2009) 7. 国 ( 境 ) 外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认 证 申 请 办 法 8.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申 请 地 点 ( 三 ) 留 学 生 教 育 1. 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外 交 部 文 化 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1985) 2.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00) 3. 外 国 留 学 生 来 华 学 习 的 有 关 规 定 (2000) 4.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生 凭 汉 语 水 平 证 书 注 册 入 学 的 规 定 (1995) 5. 教 育 部 关 于 改 革 外 国 留 学 生 学 历 证 书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001) 6.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新 生 学 籍 和 外 国 留 学 生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试 行 办 法 (2008) 7. 教 育 部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司 关 于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的 管 理 规 定 (2001) 3

4 8.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来 华 留 学 须 知 (2010) 9.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申 请 办 法 10. 中 国 政 府 奖 学 金 年 度 评 审 办 法 (2000 年 ) 11.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调 整 外 国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生 活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2008) 12.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留 学 中 国 计 划 的 通 知 (2010) 13.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授 予 来 华 留 学 生 我 国 学 位 试 行 办 法 (1991) 14.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试 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新 生 学 籍 和 外 国 留 学 生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的 通 知 (2007) 15. 教 育 部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国 务 院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关 于 调 整 祖 国 大 陆 普 通 高 校 和 科 研 院 所 招 收 台 湾 地 区 学 生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2005) 16.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台 办 关 于 做 好 在 祖 国 大 陆 高 校 学 习 的 台 湾 学 生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2003) 17.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台 办 国 务 院 港 澳 办 公 安 部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和 培 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地 区 及 台 湾 省 学 生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999) 18.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同 意 香 港 澳 门 特 区 高 等 学 校 在 内 地 17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招 收 自 费 生 的 通 知 (2005) 19.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凭 新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成 绩 报 告 注 册 入 学 的 通 知 (2010) 四 外 事 常 识 1. 护 照 知 识 2. 签 证 知 识 3. 礼 宾 知 识 注 : 1. 本 汇 编 材 料 中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外 事 常 识 只 存 目, 不 打 印, 请 上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公 室 ) 网 站 查 询 2. 学 校 管 理 文 件 中 所 附 表 格, 具 体 见 第 二 部 分 工 作 流 程 表 格 及 协 议 样 本 4

5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行 政 号 各 部 门, 各 学 院 : 现 将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管 理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管 理 规 定 为 充 分 发 挥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在 师 资 培 养 和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规 范 教 职 工 公 派 出 国 ( 境 ) 程 序,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规 定 一 公 派 出 国 的 类 别 及 期 限 ( 一 ) 国 家 公 派 1.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资 助 经 个 人 申 报, 学 校 推 荐,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通 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统 一 派 出,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经 费 开 支 规 定 的 留 学 人 员, 其 具 体 类 别 期 限 按 照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 省 市 专 项 项 目 资 助 经 个 人 申 报, 学 校 推 荐, 获 得 省 市 各 种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资 助 ( 如 省 151 市 551 浙 江 省 高 校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出 国 研 修 项 目 等 ), 由 省 市 组 织 派 出, 执 行 省 市 统 一 经 费 开 支 规 定 的 留 学 人 员,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3 12 个 月 ( 二 ) 学 校 公 派 1. 学 校 专 项 基 金 派 出 学 校 专 项 拨 款, 每 年 选 拔 若 干 名 优 秀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到 国 外 一 流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研 修, 跟 从 名 师 学 习 提 升,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为 6 12 个 月 2. 自 筹 经 费 进 修 单 位 由 个 人 联 系, 如 符 合 规 定 由 个 人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或 者 由 邀 请 机 构 承 担, 经 学 校 批 准 纳 入 学 校 进 修 计 划 的 人 员, 留 学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1 年 二 选 派 条 件 1. 爱 国 爱 校,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业 务 素 质,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学 成 回 国 为 学 校 发 展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2. 原 则 上 在 校 工 作 2 年 以 上, 能 在 教 学 科 研 第 一 线 努 力 工 作, 优 先 考 虑 选 派 在 教 学 科 研 上 有 突 出 成 果 的 优 秀 中 青 年 教 师 出 国 进 修 5

6 3. 所 从 事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为 校 院 重 点 建 设 课 程 专 业 或 学 科, 申 请 人 有 明 确 的 进 修 计 划 和 预 期 目 标 4. 留 学 回 国 后 工 作 须 满 服 务 期 要 求, 并 应 有 突 出 的 工 作 业 绩 5. 身 心 健 康 综 合 素 质 良 好, 能 够 胜 任 国 外 研 究 工 作, 符 合 公 派 年 龄 要 求 国 家 省 市 公 派 对 留 学 年 龄 要 求 遵 照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学 校 公 费 公 派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5 岁, 学 科 带 头 人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限 制 6. 外 语 条 件 要 求 (1) 有 一 定 的 外 语 基 础, 能 够 通 过 出 国 相 关 规 定 的 外 语 考 试 (WSK BFT 等 ) (2)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 专 业 语 种 应 与 申 报 国 家 使 用 的 语 种 一 致 ) (3) 近 10 年 内 曾 在 同 一 语 种 国 家 ( 地 区 ) 留 学 1 年 或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4) 学 校 公 费 公 派 人 员,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外 语 培 训, 成 绩 合 格 者 三 选 派 程 序 根 据 学 校 学 科 科 研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实 际 需 求, 符 合 公 派 出 国 人 员 条 件 者 实 行 个 人 自 愿 申 请 学 院 评 审 推 荐 学 校 择 优 选 派 的 选 派 方 法 和 程 序 即 : 1. 符 合 选 派 条 件 人 员, 由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教 师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申 请 表, 并 登 录 相 关 网 站 填 写 留 学 申 请, 届 时 具 体 通 知 2. 所 在 学 院 根 据 学 院 专 业 学 科 建 设 的 迫 切 程 度, 对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推 荐 排 序, 报 人 事 处 3. 人 事 处 会 同 教 务 处 人 文 社 科 处 科 技 处 研 究 生 部 外 事 处 复 核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拟 定 推 荐 人 选 4. 学 校 根 据 留 学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根 据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和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需 要, 同 时 结 合 申 请 人 具 体 工 作 业 绩 和 贡 献 情 况, 择 优 选 派 5. 选 派 人 员 与 学 校 人 事 处 签 订 温 州 大 学 公 派 出 国 ( 境 ) 留 学 协 议 书 6. 由 外 事 处 协 助 选 派 人 员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公 派 出 国 ( 境 ) 手 续 四 资 助 经 费 和 待 遇 ( 一 ) 经 费 管 理 1. 属 于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管 理 的 国 家 公 派 人 员, 出 国 费 用 按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属 省 市 留 学 专 项 项 目 派 出 的 人 员, 出 国 费 用 按 照 省 市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2. 学 校 公 费 公 派 人 员 出 国 费 用 资 助 标 准 参 照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人 员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学 校 资 助 90%, 个 人 承 担 10% 个 人 承 担 经 费 不 足 部 分 如 符 合 规 定 可 以 在 科 研 经 费 中 支 出 3. 属 学 校 公 派 经 费 自 筹 人 员, 出 国 费 用 由 邀 请 机 构 承 担 或 个 人 科 研 经 费 支 出 ( 二 ) 工 资 待 遇 管 理 1. 在 学 校 批 准 的 留 学 期 限 内, 国 发 工 资 校 内 基 础 津 贴 照 常 发 放 2. 申 请 延 期 并 获 学 校 批 准 人 员, 延 期 期 间 的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延 期 期 间 国 发 工 资 校 内 基 础 津 贴 停 止 发 放, 回 校 后 视 情 况 补 发 国 发 工 资, 但 校 内 基 础 津 贴 不 予 补 发 五 考 核 与 奖 励 1. 公 派 出 国 ( 境 ) 人 员 回 国 后, 学 校 根 据 其 出 国 前 的 预 期 研 修 目 标 具 体 研 究 计 划 进 修 机 构 的 书 面 评 价 和 科 研 完 成 情 况 对 其 进 行 工 作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不 合 格 两 类 2. 教 学 和 科 研 业 绩 考 核 标 准 :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站 内 每 年 完 成 科 研 业 绩 分 7 分 ; 访 问 学 者, 正 6

7 高 副 高 中 级 职 称 脱 产 访 学 1 年 的 教 学 科 研 业 绩 分 的 考 核 标 准 分 别 为 :25 分 19 分 14 分 教 学 和 科 研 业 绩 考 核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1 年 内 进 行 3. 经 考 核 合 格, 学 校 奖 励 在 国 外 进 修 3-6 个 月 的 人 员 0.5 万 元, 奖 励 在 国 外 进 修 6 个 月 ( 含 ) 以 上 人 员 1 万 元 ; 进 修 单 位 在 世 界 排 名 前 100 名 ( 依 据 泰 晤 士 报 排 名 ) 的 人 员, 学 校 分 别 奖 励 1 万 元 2 万 元 六 派 出 管 理 1. 出 国 ( 境 ) 前, 被 选 派 人 员 应 明 确 出 国 进 修 目 标, 并 做 好 具 体 进 修 计 划 2. 进 修 人 员 在 回 国 后 1 个 月 内, 向 学 校 提 交 国 外 学 习 的 书 面 总 结 和 进 修 机 构 学 术 负 责 人 对 个 人 学 习 或 研 究 结 果 的 书 面 评 价 等 相 关 研 修 资 料, 并 在 1 学 期 内 就 学 习 内 容 在 学 校 举 行 学 术 报 告 3. 派 出 人 员 的 境 外 管 理 要 求, 参 照 国 家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4. 派 出 人 员 在 国 外 学 习 期 间 要 与 学 校 和 派 出 部 门 保 持 联 系, 定 期 汇 报 学 习 工 作 情 况 5. 被 选 派 人 员 必 须 履 行 按 期 回 校 工 作 的 义 务, 并 应 履 约 完 成 相 应 的 新 增 服 务 期 其 中 出 国 3-6 月, 服 务 期 3 年 ; 出 国 6 个 月 以 上 ( 含 6 个 月 ) 1 年 以 下 ( 含 一 年 ), 服 务 期 5 年 ; 出 国 1 年 以 上 者, 每 增 加 1 年 进 修 时 间, 服 务 期 增 加 3 年 6. 进 修 国 家 地 区 及 机 构 的 相 关 要 求 一 般 公 派 出 国 ( 境 ) 进 修 的 国 别 地 区 及 学 习 机 构, 原 则 上 应 选 择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保 持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的 国 家 的 一 流 高 校 或 研 究 机 构, 具 体 可 以 由 选 派 人 员 自 行 联 系 报 学 院 学 校 审 批, 或 由 校 外 事 处 协 助 联 系, 报 学 校 审 批 七 延 期 规 定 和 违 约 责 任 1. 出 国 进 修 期 限 原 则 上 不 得 延 长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需 延 长 在 外 停 留 时 间 者, 可 在 提 前 3 个 月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校 或 派 出 单 位 批 准, 方 可 延 期, 延 期 只 能 申 请 1 次, 延 期 期 限 一 般 为 6 个 月 以 内 2. 被 选 派 人 员 服 务 期 未 满 离 开 学 校, 按 违 约 处 理 除 按 比 例 退 还 学 校 资 助 出 国 进 修 的 所 有 费 用 及 出 国 期 间 学 校 所 发 的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等, 还 须 交 纳 相 应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以 进 修 协 议 约 定 为 准 3. 被 选 派 人 员 出 国 前 服 务 期 未 满 者, 需 要 累 加 计 算 4. 选 派 人 员 须 有 2 名 校 内 在 职 职 工 做 担 保 人 选 派 人 员 如 违 约 不 归, 学 校 将 追 究 担 保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八 附 则 1. 本 规 定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与 原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2. 本 规 定 具 体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7

8 温 州 大 学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号 ) 和 浙 江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下 发 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若 干 规 定 ( 浙 委 办 号 )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凡 因 公 务 需 要 出 国 ( 境 ), 包 括 友 好 访 问 参 加 或 举 办 展 览 科 技 交 流 人 员 交 流 文 体 交 流 人 员 培 训 境 外 研 修 留 学 进 修 国 际 会 议 业 务 考 察 等, 且 由 学 校 事 业 经 费 ( 含 各 类 纵 横 向 科 研 学 科 人 才 教 学 专 项 等 项 目 经 费 ) 列 支 的 出 国 ( 境 ) 活 动, 均 属 于 学 校 因 公 出 国 ( 境 ) 管 理 的 范 围 因 公 出 国 ( 境 ) 必 须 得 到 所 在 学 院 ( 部 门 ) 的 同 意 和 学 校 领 导 的 批 准 第 二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从 事 国 际 交 流 应 以 了 解 相 关 专 业 和 学 科 国 际 前 沿 动 态 和 发 展 方 向, 学 习 国 外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管 理 方 法, 扩 大 学 校 的 影 响 为 目 的 其 效 果 应 有 利 于 提 高 我 校 教 学 科 研 水 平, 有 利 于 促 进 学 科 建 设, 有 利 于 加 强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以 及 与 国 际 院 校 之 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条 申 请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应 有 明 确 的 出 访 目 的 和 任 务, 有 可 靠 的 经 费 保 障, 能 提 供 出 访 目 的 国 或 地 区 的 有 效 邀 请 函 件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申 请 材 料, 身 体 健 康,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胜 任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的 外 语 能 力 第 四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的 团 组 应 按 批 准 的 计 划 时 间 和 往 返 路 线 旅 行,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时 返 回 其 他 出 国 ( 境 ) 人 员 亦 应 在 任 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时 返 回, 如 在 外 遇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延 期 者, 应 由 本 人 在 期 满 前 二 个 月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附 国 外 所 在 单 位 的 同 意 证 明, 征 得 学 校 的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滞 留 手 续, 否 则 视 为 逾 期 不 归 第 五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访 学 进 修 等 人 员, 出 国 前 要 与 学 校 人 事 处 签 定 相 关 合 同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才 能 办 理 有 关 出 国 手 续 未 与 学 校 签 订 合 同 的, 学 校 不 予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第 六 条 得 到 学 校 批 准 的 出 国 ( 境 ) 人 员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向 学 校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正 式 申 请 办 理 出 国 ( 境 ) 手 续 ( 包 括 办 理 政 审 手 续 ),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凡 因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申 请, 或 未 能 按 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或 材 料 不 齐 全, 而 延 误 出 国 ( 境 ) 的, 其 责 任 自 负 第 七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出 国 ( 境 ) 报 批 手 续 到 学 校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办 理,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政 审 到 学 校 组 织 部 办 理 第 八 条 因 公 出 国 ( 境 ) 获 得 批 准 后, 出 国 人 员 到 市 财 政 局 核 准 出 国 ( 境 ) 费 用, 学 校 组 团 出 国 ( 境 ) 由 学 校 统 一 办 理 出 国 ( 境 ) 人 员 回 国 ( 境 ) 后, 凭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任 务 批 件 以 及 国 台 办 赴 台 任 务 批 件, 到 学 校 财 务 处 核 销 出 国 ( 境 ) 人 员 在 国 外 的 一 切 费 用 开 支,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凡 出 国 ( 境 ) 旅 行 违 反 规 定 的 超 出 部 分 费 用 由 出 国 ( 境 ) 人 员 本 人 负 担 第 九 条 出 国 ( 境 ) 人 员 完 成 出 访 任 务 返 校 后, 应 在 5 日 内 向 校 外 事 处 交 回 出 国 ( 境 ) 护 照 ( 通 行 证 ) 留 学 进 修 人 员 应 在 回 国 ( 境 )5 日 内 向 校 人 事 处 报 到 第 十 条 出 国 ( 境 ) 人 员 回 国 后, 应 向 学 校 汇 报 出 国 情 况, 并 交 总 结 报 告 第 十 一 条 出 国 ( 境 ) 逾 期 不 归 者, 按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学 校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8

9 附 件 : 1. 温 州 大 学 教 职 工 因 公 出 国 ( 境 ) 办 理 流 程 及 所 需 材 料 2. 温 州 大 学 因 公 出 访 人 员 申 请 表 9

10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大 学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查 审 批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行 政 号 各 部 门, 各 学 院 : 现 将 温 州 大 学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查 审 批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温 州 大 学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审 查 审 批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为 了 规 范 对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管 理,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省 管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浙 组 号 ) 和 关 于 加 强 市 管 干 部 因 私 出 国 ( 境 ) 管 理 工 作 意 见 ( 温 组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如 下 审 查 审 批 工 作 规 定 一 建 立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学 校 实 行 因 私 出 国 ( 境 ) 登 记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登 记 备 案 的 对 象 包 括 : 省 市 管 干 部 处 级 干 部 在 岗 副 高 职 称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和 其 他 有 必 要 列 入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学 校 人 事 处 负 责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的 数 据 采 集 和 材 料 报 送 工 作, 组 织 部 协 助 和 配 合 做 好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的 数 据 采 集 工 作 二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内 容 申 请 出 国 ( 境 ) 探 亲, 探 望 对 象 主 要 是 在 国 ( 境 ) 外 定 居 留 学 或 工 作 的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等 直 系 亲 属 申 请 出 国 ( 境 ) 旅 游 一 般 只 限 于 春 节 寒 暑 假 国 庆 节 等 长 假 时 间, 其 他 时 间 需 经 所 在 部 门 学 院 及 人 事 处 批 准 方 可 出 国 ( 境 ) 因 私 出 国 ( 境 )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和 学 习, 必 须 按 规 定 经 过 有 关 组 织 的 审 批, 未 经 批 准 的, 学 校 不 予 办 理 出 国 ( 境 ) 审 批 手 续 因 私 出 国 ( 境 ) 实 行 一 事 一 批 制 度, 费 用 自 理 三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办 理 程 序 省 市 管 干 部 处 级 干 部 和 在 岗 副 高 职 称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办 理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需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教 工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报 表 ( 在 组 织 部 或 人 事 处 网 站 下 载 ), 经 所 在 部 门 或 学 院 审 批 盖 章 后, 持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省 市 管 干 部 和 处 级 干 部 到 学 校 组 织 部 审 批 和 备 案, 并 加 盖 温 州 大 学 组 织 部 公 章, 在 岗 副 高 职 称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到 学 校 人 事 处 审 批 和 备 案, 并 加 盖 温 州 大 学 人 事 处 公 章, 然 后 到 市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办 理 证 照 其 他 教 职 工 在 市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填 写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表 办 理 四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照 管 理 规 定 省 市 管 干 部 处 级 干 部 和 在 岗 正 高 职 称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的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大 陆 居 民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 必 须 在 回 国 ( 境 ) 后 15 10

11 天 内 上 交 学 校, 省 市 管 干 部 和 处 级 干 部 由 学 校 组 织 部 统 一 集 中 保 管, 在 岗 正 高 职 称 以 上 的 教 职 工 由 学 校 人 事 处 统 一 集 中 保 管 组 织 部 和 人 事 处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对 上 交 的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进 行 登 记 造 册 各 级 党 组 织 各 学 院 和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因 私 出 国 ( 境 ) 人 员 的 审 核 把 关 和 登 记 备 案 管 理, 认 真 做 好 干 部 和 教 职 工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管 理 工 作, 严 肃 查 处 因 私 出 国 ( 境 ) 中 的 各 种 违 纪 行 为 11

12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行 政 号 各 部 门, 各 学 院 : 现 将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的 管 理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在 教 学 和 科 研 中 的 作 用, 明 确 校 内 各 个 管 理 主 体 的 权 限, 理 顺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各 种 关 系, 提 高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的 聘 用 效 益,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聘 请 基 本 原 则 与 聘 任 条 件 1. 聘 请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学 习 国 外 的 语 言 文 字, 吸 收 和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加 强 我 校 薄 弱 学 科 专 业 和 课 程 建 设,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研 水 平, 提 高 学 校 的 国 际 化 程 度, 为 学 校 的 整 体 发 展 服 务 2. 聘 请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的 总 体 原 则 是 以 我 为 主 为 我 所 用 按 需 聘 请 注 重 实 效 3. 聘 请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包 括 长 期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 在 校 工 作 时 间 在 一 个 学 期 或 以 上, 下 文 简 称 外 教 ) 和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 在 校 工 作 时 间 一 个 学 期 以 下 ) 两 大 类 4. 受 聘 来 校 工 作 的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须 具 有 合 格 的 学 位 较 高 的 学 术 素 养 和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验 一 般 来 说, 语 言 类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须 具 有 硕 士 学 位, 或 具 有 本 科 学 位 且 有 丰 富 的 ESL/EFL 教 学 经 验 ; 专 业 类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需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或 正 高 级 职 称 5.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的 涉 外 管 理 和 住 宿 等 硬 件 管 理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各 学 院 协 助 ; 教 学 科 研 和 日 常 生 活 管 理 由 各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外 事 处 协 助 二 长 期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的 管 理 ( 一 ) 聘 请 管 理 1. 各 学 院 根 据 本 学 院 下 学 期 或 学 年 教 学 科 研 需 求,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院 聘 请 长 期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申 请 表 ( 附 件 1), 于 每 年 4 月 或 11 月, 以 电 子 版 和 打 印 稿 的 形 式 提 交 到 外 事 处 原 则 上 外 教 的 聘 用 以 学 年 为 限, 工 作 量 充 足, 一 般 每 周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课 时 如 果 申 请 未 能 按 时 上 交, 外 事 处 不 能 保 证 外 教 新 学 期 或 学 年 能 及 时 到 岗 2. 根 据 年 度 聘 用 计 划, 由 各 学 院 物 色 合 适 人 选, 外 事 处 也 可 向 各 学 院 推 荐 人 选 本 着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学 院 负 责 对 应 聘 人 选 所 提 交 的 求 职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面 试 或 通 过 电 话 面 试, 经 筛 选 确 定 拟 聘 外 教 后, 上 报 外 事 处 由 外 事 处 代 表 学 校 与 拟 聘 用 外 教 草 签 聘 用 合 同, 外 教 到 校 后 12

13 两 周 内, 再 与 其 签 订 正 式 聘 用 合 同 3. 外 事 处 按 规 定 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报 送 聘 请 材 料, 为 被 聘 用 外 教 申 办 来 华 工 作 所 需 相 关 手 续 各 相 关 学 院 需 协 助 外 事 处 搜 集 所 聘 用 外 教 的 相 关 材 料 在 所 聘 用 的 外 教 来 华 前, 由 外 事 处 为 拟 聘 用 外 教 办 妥 来 华 工 作 许 可 和 工 作 签 证 通 知 (Z 字 头 签 证 ); 在 其 入 境 后, 各 学 院 协 助 外 事 处 为 被 聘 外 教 办 理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证 和 在 华 居 留 许 可 等 ( 二 ) 日 常 管 理 1. 迎 送 工 作 : 接 送 车 辆 由 外 事 处 安 排, 相 关 学 院 安 排 人 员 前 往 机 场 或 车 站 迎 送 2. 食 宿 安 排 : 外 事 处 须 及 时 安 排 落 实 外 教 的 住 宿 各 相 关 学 院 须 安 排 一 名 外 教 联 络 员 ( 要 求 有 一 定 的 英 语 水 平, 能 与 外 教 顺 利 交 流 ) 帮 助 外 教 熟 悉 生 活 与 工 作 环 境, 并 协 助 外 事 处 帮 助 外 教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和 协 同 外 教 参 加 外 事 处 举 办 活 动 等 3. 证 件 ( 卡 ) 申 办 : 外 教 到 校 后, 外 事 处 负 责 向 外 教 介 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浙 江 省 和 温 州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 如 果 外 教 在 来 华 前 未 获 得 中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认 证 的 外 国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 书, 须 在 外 事 处 的 组 织 和 学 院 联 络 员 的 带 领 下 前 往 政 府 指 定 的 卫 生 检 疫 部 门 进 行 体 检, 体 检 合 格 者 方 可 聘 用, 体 检 不 合 格, 由 外 事 处 通 知 其 离 校 ; 各 学 院 须 帮 助 外 教 办 理 正 式 的 校 园 一 卡 通 4. 兼 职 管 理 : 未 经 外 事 处 同 意, 任 何 学 院 都 不 得 安 排 外 教 兼 任 校 外 其 它 劳 务 工 作, 不 得 参 与 未 经 合 法 手 续 批 准 的,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生 的 教 学 活 动 确 实 由 于 外 教 所 在 学 院 的 发 展 需 要 需 兼 任 其 它 工 作, 须 报 外 事 处 并 经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适 当 安 排 对 学 校 发 展 有 益 的 校 外 教 学 活 动 5. 奖 惩 管 理 : 对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外 教, 学 校 可 授 予 其 先 进 工 作 者 荣 誉 称 号, 也 可 推 荐 其 参 加 温 州 市 雁 荡 友 谊 奖 和 浙 江 省 西 湖 友 谊 奖 的 评 选 ; 对 违 反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外 教, 按 所 签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直 至 解 聘 ( 三 )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1. 外 教 到 达 院 系 后, 相 关 学 院 应 向 外 教 介 绍 我 校 教 师 管 理 和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其 提 出 相 关 教 学 要 求 ; 告 知 任 教 班 级 任 教 课 程 任 教 课 时 上 课 时 间 及 地 点 等 情 况, 并 提 供 相 应 教 材 同 时 应 为 其 安 排 一 名 或 若 干 名 合 作 教 师, 鼓 励 合 作 教 师 与 外 教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科 研 合 作 2. 外 教 到 任 两 周 内, 各 学 院 须 将 外 教 在 本 学 期 的 任 教 课 程 任 教 课 时 及 课 表 等 信 息 电 子 版 及 时 报 外 事 处 人 事 处 和 教 务 处 备 案, 便 于 教 学 与 人 事 管 理 3. 各 学 院 须 全 面 负 责 外 教 的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加 强 对 外 教 的 工 作 指 导, 如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外 教 指 出, 并 督 促 其 在 日 后 教 学 中 加 以 改 进 外 教 和 本 校 专 职 教 师 一 样, 应 参 与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举 行 的 教 师 评 学 和 学 生 评 教 活 动, 学 院 应 及 时 将 教 务 处 公 布 的 结 果 反 馈 给 外 事 处 ; 每 学 期 各 学 院 应 通 过 召 开 学 生 座 谈 会 组 织 问 卷 调 查 和 听 课 等 方 式 对 外 教 进 行 学 期 和 学 年 考 评, 并 将 考 评 结 果 和 教 务 处 学 生 评 教 结 果 一 起 以 书 面 报 告 的 形 式 报 外 事 处 备 案 存 档, 作 为 本 年 度 奖 金 发 放 和 下 一 年 度 是 否 续 聘 的 依 据 4. 外 教 凡 因 事 或 因 病 不 能 工 作 时, 应 事 先 向 学 院 书 面 请 假, 并 征 得 学 院 主 管 领 导 的 同 意 ; 外 教 无 故 缺 课, 各 学 院 应 给 予 批 评, 并 扣 除 其 相 应 的 工 资 5. 在 外 教 聘 用 期 满 前 2-3 个 月,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外 教 的 综 合 表 现, 在 征 求 外 教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决 定 是 否 续 聘, 并 将 决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外 事 处 外 事 处 将 最 终 是 否 续 聘 决 定 通 知 外 教 ; 如 不 续 聘, 各 学 院 应 协 助 外 事 处 做 好 外 教 离 校 的 各 项 工 作 ( 四 ) 相 关 待 遇 管 理 13

14 1. 国 际 旅 费 : 学 校 为 聘 用 期 为 一 学 年 的 外 教 提 供 从 其 国 籍 所 在 国 前 往 中 国 的 国 际 机 票 费 用 以 及 相 应 的 国 内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8000 元 ; 为 聘 用 期 为 半 年 的 外 教 提 供 单 程 中 国 与 其 国 籍 所 在 国 的 国 际 机 票 费 用 以 及 相 应 的 国 内 城 市 间 交 通 费, 上 限 为 人 民 币 4000 元 外 教 需 保 留 机 票 发 票 及 登 机 卡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2. 保 险 : 在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外 事 处 负 责 为 外 教 办 理 医 疗 人 身 安 全 等 相 关 保 险, 保 险 费 由 学 校 承 担 3. 工 资 待 遇 : 外 教 在 足 额 完 成 规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前 提 下, 由 人 事 处 根 据 合 同, 按 月 发 放 工 资 和 补 贴 ; 若 实 际 承 担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未 达 到 合 同 规 定, 则 按 比 例 扣 发 当 月 工 资 4. 食 宿 待 遇 : 学 校 向 外 教 提 供 免 费 的 住 宿, 并 承 担 每 月 650 元 人 民 币 的 水 费 电 费 宽 带 费 和 电 话 费, 超 出 部 分 自 理 5. 相 关 费 用 : 外 教 居 留 许 可 证 费 用 ( 约 人 民 币 450 元 ) 由 外 教 本 人 自 理 外 教 中 途 出 国 ( 境 ) 需 申 办 的 其 它 相 关 证 件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申 办 费 用 均 需 自 理, 外 事 处 协 助 其 申 办 6. 医 疗 待 遇 : 学 校 为 外 教 提 供 每 学 期 人 民 币 800 元 的 医 疗 费 用 限 额 ( 不 包 括 镶 牙 洗 牙 整 容 保 健 按 摩 配 眼 镜 ), 按 实 报 销, 但 须 在 学 校 医 务 室 或 指 定 的 医 院 就 诊 在 非 指 定 医 院 就 医, 费 用 自 理 挂 号 交 通 住 院 用 餐 等 费 用 自 理 7. 上 述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学 期 末 统 一 核 算 三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的 管 理 外 事 处 对 各 学 院 自 行 聘 请 的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采 用 计 划 管 理 与 备 案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方 法 ( 一 ) 计 划 管 理 1. 每 学 年 结 束 前, 各 学 院 在 上 报 下 一 学 年 长 期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聘 请 计 划 的 同 时, 须 将 下 一 学 年 聘 用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的 计 划 同 时 上 报 2. 外 事 处 汇 总 各 学 院 下 一 学 年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的 聘 用 计 划 并 报 分 管 校 长 审 定 后, 下 达 下 学 年 聘 用 计 划 给 各 学 院 各 相 关 学 院 应 根 据 计 划 积 极 做 好 聘 请 工 作 3. 计 划 外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是 指 未 申 报 年 度 聘 请 计 划 或 虽 申 报 但 未 经 学 校 核 准 聘 请 的 短 期 来 校 讲 学 的 外 国 专 家 ( 二 ) 聘 请 管 理 1. 各 学 院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来 校 讲 学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按 要 求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院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申 请 表 ( 附 件 2), 并 将 电 子 版 与 打 印 版 一 并 交 与 外 事 处, 经 外 事 处 核 准 后 方 可 邀 请 经 核 准 邀 请 的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的 涉 外 手 续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办 理 2. 各 学 院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抵 达 日 期 确 定 后, 院 系 应 立 即 与 外 事 处 联 系, 确 定 来 访 者 在 访 期 间 的 日 程 安 排, 外 事 处 安 排 接 送 车 辆, 相 关 学 院 安 排 人 员 前 往 机 场 或 车 站 迎 送 和 安 排 食 宿 期 间, 外 事 处 代 表 学 校 宴 请 一 次 相 关 学 院 须 负 责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的 来 访 机 票 讲 座 学 术 交 流 等 业 务 活 动 并 承 担 其 它 相 应 开 支 3.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来 校 讲 学 一 般 不 支 付 工 资, 但 对 计 划 内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相 关 院 系 可 向 外 事 处 申 请 讲 座 费 和 报 销 住 宿 费 4. 在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离 校 后 一 周 内, 相 关 学 院 须 将 反 映 该 专 家 学 术 交 流 的 总 结 报 告 和 图 片 材 料 送 外 事 处 存 档 四 附 则 14

15 1. 本 文 件 由 温 州 大 学 外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 对 计 划 外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按 温 州 大 学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附 件 : 1. 温 州 大 学 院 聘 请 长 期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申 请 表 2. 温 州 大 学 院 聘 请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申 请 表 15

16 温 州 大 学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第 一 条 为 了 突 出 开 放 式 办 学 特 色, 提 高 我 校 的 国 际 化 水 平, 扩 大 学 校 影 响, 学 校 鼓 励 并 支 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活 动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合 作 项 目 ) 是 指 以 我 校 名 义 与 国 外 或 港 澳 台 地 区 教 育 或 其 它 机 构 合 作 举 办 的 各 类 学 历 教 育 或 非 学 历 教 育 项 目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对 合 作 项 目 的 管 理, 明 晰 学 校 与 学 院 之 间 的 责 权 关 系,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项 目 的 设 置 1. 凡 有 意 向 与 国 ( 境 ) 外 举 办 合 作 办 学 活 动 的 学 院, 须 首 先 以 书 面 报 告 的 形 式, 并 附 上 国 ( 境 ) 外 合 作 方 的 有 关 资 料, 报 外 事 处 外 事 处 审 核 后 上 报 分 管 的 学 校 领 导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外 事 处 与 拟 承 办 合 作 项 目 的 学 院 共 同 开 展 后 续 的 洽 谈 工 作 2. 合 作 项 目 的 有 关 协 议 或 合 同 等 文 本 须 交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审 阅, 经 法 律 顾 问 审 阅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为 最 终 签 署 文 本 3. 合 作 项 目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等 文 本 由 我 校 法 人 代 表 或 由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的 领 导 签 署 未 经 授 权, 各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代 表 学 校 签 署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作 文 本 4. 合 作 项 目 的 中 止 或 终 止 事 宜 须 由 我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5. 合 作 项 目 的 论 证 洽 谈 签 署 协 议 等 工 作 完 成 之 后,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项 目 的 报 批 工 作 第 四 条 项 目 的 行 政 管 理 1. 合 作 项 目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是 学 校 外 事 处, 合 作 项 目 启 动 后 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由 各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学 校 成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领 导 和 监 督 合 作 项 目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组 成 成 员 如 下 : 组 长 : 分 管 校 领 导 成 员 : 外 事 处 财 务 处 教 务 处 就 业 工 作 处 学 生 处 或 研 究 生 处 负 责 人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合 作 项 目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外 事 处, 由 外 事 处 处 长 兼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2. 合 作 项 目 办 公 室 负 责 合 作 项 目 与 外 方 及 其 它 非 校 内 机 构 之 间 的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处 理 与 外 方 机 构 之 间 的 正 式 洽 谈 事 宜, 并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等 服 务 3. 直 接 由 学 校 洽 谈 并 确 定 下 来 的 合 作 项 目 或 学 校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合 作 项 目, 经 学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决 定 交 由 相 关 学 院 直 接 承 办 4. 承 办 合 作 项 目 的 学 院 须 指 定 一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项 目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对 本 学 院 院 长 负 责 第 五 条 项 目 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1. 学 校 在 外 事 处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事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全 校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工 作 2.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事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为 : (1) 配 合 学 校 招 生 部 门 做 好 合 作 项 目 的 招 生 策 划 招 生 宣 传 等 工 作 ; (2) 在 合 作 项 目 启 动 后 的 运 行 期 间, 与 国 外 合 作 方 密 切 联 系, 做 好 合 作 项 目 学 生 国 外 学 籍 的 注 册 与 管 理 工 作 ; 16

17 (3) 与 国 外 合 作 方 及 校 内 合 作 项 目 承 办 学 院 密 切 配 合, 及 时 处 理 日 常 相 关 事 务, 协 调 好 中 外 学 籍 的 衔 接 工 作 ; (4) 负 责 招 收 非 国 家 计 划 内 学 生 的 招 生 工 作 ; (5)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的 配 合 下, 与 国 ( 境 ) 外 合 作 方 协 商 解 决 日 常 教 学 安 排 和 教 学 管 理 等 工 作 ; (6) 为 合 作 项 目 的 在 校 生 赴 国 外 续 读 或 升 读 提 供 相 应 的 有 偿 服 务 或 无 偿 支 持 有 偿 服 务 须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实 施 ; (7) 其 它 合 作 项 目 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工 作 3.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事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人 兼 任 学 校 将 视 合 作 项 目 的 开 展 情 况, 专 门 安 排 外 语 精 通 素 质 较 高 的 合 作 项 目 事 务 管 理 秘 书, 具 体 处 理 合 作 项 目 的 日 常 事 务 第 六 条 项 目 的 教 学 管 理 1. 凡 涉 及 到 国 家 计 划 内 招 生 生 源 的 合 作 项 目, 其 教 学 活 动 须 接 受 教 务 处 的 统 一 管 理 2. 对 于 招 收 非 国 家 计 划 内 学 生 的 合 作 项 目, 其 教 学 活 动 要 严 格 按 照 合 作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并 且 要 认 真 对 待 上 级 部 门 的 检 查 评 估 和 验 收 工 作, 不 得 隐 瞒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同 时 招 收 计 划 内 与 非 计 划 内 学 生 的 合 作 项 目, 对 非 计 划 内 招 收 的 学 生 教 学 要 求 须 与 计 划 内 招 收 的 相 同 3. 合 作 项 目 的 日 常 教 学 安 排 和 教 学 管 理 等 工 作 由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事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与 国 ( 境 ) 外 合 作 方 协 商 解 决, 并 由 校 内 承 办 学 院 具 体 执 行 落 实 第 七 条 项 目 的 学 生 管 理 1. 合 作 项 目 的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由 相 应 的 合 作 项 目 承 办 学 院 承 担,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事 务 管 理 办 公 室 协 助 2. 合 作 项 目 的 学 生 是 学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的 组 成 部 分 承 担 合 作 项 目 教 学 管 理 的 学 院 是 相 应 合 作 项 目 学 生 管 理 的 承 担 部 门 各 学 院 须 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安 排 专 兼 职 合 作 项 目 学 生 管 理 人 员, 主 动 了 解 合 作 项 目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态, 积 极 探 索 合 作 项 目 学 生 管 理 的 特 殊 性, 切 实 做 好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学 生 思 想 稳 定, 学 习 积 极, 努 力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达 到 合 作 项 目 所 规 定 的 目 标 第 八 条 项 目 的 资 金 管 理 1. 凡 在 国 内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并 收 取 一 定 学 费 的 项 目, 项 目 收 取 的 所 有 资 金 及 项 目 各 项 服 务 收 入 均 须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 凡 在 国 ( 境 ) 外 举 办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我 方 从 项 目 中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资 金 分 成 也 须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2. 所 有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收 取 的 资 金, 由 财 务 处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管 理 3. 学 校 财 务 处 将 为 各 合 作 项 目 单 独 设 立 校 内 帐 户 第 九 条 项 目 的 资 金 使 用 及 分 配 管 理 1. 项 目 启 动 之 前, 学 校 同 意 的 有 关 出 访 及 接 待 费 用 由 学 校 支 出 项 目 启 动 之 后,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一 切 开 支 原 则 上 从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付 2. 鉴 于 合 作 项 目 对 教 学 要 求 较 高 学 生 管 理 难 度 较 大 的 特 点, 学 校 除 按 与 其 它 全 日 制 学 生 的 经 费 切 块 方 式 划 拨 经 费 给 承 担 合 作 项 目 的 学 院 外, 另 外 增 加 学 费 收 入 中 我 校 所 有 部 分 的 5% 给 各 承 办 学 院 3. 在 合 作 项 目 开 展 初 期, 如 果 该 项 目 资 金 运 作 困 难, 承 办 学 院 要 提 交 详 细 的 预 算 报 告, 经 学 校 合 作 项 目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同 意, 学 校 可 暂 不 提 留 管 理 费 对 两 年 后 无 法 给 学 校 提 供 留 成, 甚 至 亏 损 的 项 目, 学 校 将 予 以 停 办 17

18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所 有 由 学 院 承 办 的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一 年 三 月 18

19 温 州 大 学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随 着 学 校 的 发 展 和 国 际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深 入, 我 校 各 院 部 及 科 研 机 构 的 对 外 教 育 合 作 与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日 渐 频 繁 为 规 范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申 报 程 序, 提 高 会 议 的 质 量 及 效 益,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文 件 精 神,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会 议 申 报 1. 学 校 外 事 处 负 责 我 校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申 报 及 管 理 工 作 2. 学 校 鼓 励 有 条 件 和 能 力 的 院 ( 部 处 ) 科 研 机 构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以 提 高 我 校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促 进 学 科 建 设, 扩 大 我 校 在 国 际 上 的 影 响 3. 申 办 单 位 应 在 相 关 领 域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学 术 成 果, 在 国 内 外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并 有 能 力 主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4. 申 办 单 位 应 提 前 6 个 月 提 交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的 申 请, 内 容 包 括 举 办 会 议 名 称 会 议 主 题 及 相 关 议 题 举 办 会 议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会 议 规 模 主 办 单 位 开 会 时 间 和 地 点 以 及 经 费 来 源 等 5. 经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研 究 并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行 文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6.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一 般 不 邀 请 非 建 交 国 家 的 代 表 参 加 ; 如 果 有 代 表 主 动 要 求 参 加, 应 予 以 婉 拒 如 确 有 与 会 的 必 要, 申 办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该 与 会 代 表 的 简 历 等 背 景 材 料 报 学 校 外 事 处, 并 按 规 定 逐 级 向 上 申 报 7. 对 涉 及 重 大 敏 感 问 题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及 拟 邀 请 非 建 交 国 家 人 士 国 际 知 名 人 士 有 特 殊 背 景 的 人 员 等 代 表 参 加 的 国 际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要 从 政 治 上 权 衡 利 弊, 并 严 格 按 报 批 程 序 申 报 8.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部 门 和 单 位 都 不 得 擅 自 筹 备 或 对 外 承 诺 举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不 得 向 与 会 代 表 发 出 邀 请 对 外 方 提 议 协 办 或 联 合 主 办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如 背 景 可 疑, 并 带 有 对 我 不 利 的 政 治 意 图 的, 应 予 以 拒 绝 9. 与 国 内 外 有 关 机 构 协 办 或 联 合 主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校 内 报 批 程 序 与 以 上 由 我 校 主 办 的 相 同, 但 须 在 会 前 一 个 月 获 得 会 议 主 办 单 位 的 政 府 同 意 举 办 此 次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批 件 ( 复 印 件 ) 及 主 办 单 位 出 具 的 协 办 或 联 合 主 办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的 正 式 函 件 二 会 议 筹 备 1. 主 办 单 位 收 到 会 议 批 复 后, 由 会 议 秘 书 处 负 责 向 出 席 会 议 的 境 外 代 表 发 正 式 邀 请 函 2. 主 办 单 位 应 及 早 召 集 会 议 筹 备 人 员, 认 真 仔 细 地 做 好 会 前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确 保 达 到 预 期 效 果 3. 主 办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会 议 所 需 经 费 会 场 及 会 议 所 需 设 施 等, 确 保 会 议 顺 利 召 开 三 会 务 及 注 意 事 项 1. 主 办 单 位 要 组 织 力 量 对 与 会 代 表 送 交 的 论 文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对 有 政 治 性 错 误 内 容 的 论 文, 应 及 时 要 求 改 正 或 取 消 论 文 在 会 议 上 发 表 2. 主 办 单 位 应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坚 持 内 外 有 别 原 则,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凡 涉 及 敏 感 及 不 明 事 宜 应 及 时 与 外 事 处 联 络, 不 得 随 意 对 外 表 态 3. 若 会 议 级 别 较 高, 拟 邀 请 国 内 外 重 要 人 士 参 会, 主 办 单 位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将 人 员 名 单 及 背 景 材 料 报 外 事 处, 由 外 事 处 协 调 安 排 接 待 及 校 领 导 会 见 等 事 宜 19

20 4. 若 请 学 校 领 导 参 加 开 幕 式 并 讲 话, 主 办 单 位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两 周 将 会 议 详 细 日 程 及 讲 话 稿 报 外 事 处,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统 一 安 排 5. 主 办 单 位 应 对 与 会 代 表 的 接 送 食 宿 交 通 等 会 务 工 作 做 出 周 密 安 排, 确 保 与 会 代 表 安 全 6. 主 办 单 位 应 注 意 收 集 保 存 与 会 议 有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重 要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论 文 集 等, 会 议 结 束 后 连 同 会 议 总 结 报 外 事 处 汇 总 后, 由 档 案 馆 存 档 7.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应 厉 行 节 约,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限 定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不 得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8. 凡 由 我 校 举 办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都 应 以 温 州 大 学 冠 名 9. 对 部 分 高 水 平 的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学 校 将 予 以 资 助 四 附 则 1. 本 办 法 同 样 适 用 于 双 边 及 两 岸 的 学 术 会 议 2.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20

21 温 州 大 学 外 事 接 待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2010]130 号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外 事 接 待 工 作,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和 服 务 品 质, 促 进 我 校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邀 请 国 ( 境 ) 外 人 员 来 访 的 申 报 审 批 程 序 邀 请 各 类 国 ( 境 ) 外 人 员 来 校 访 问 的 申 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为 校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各 部 门 学 院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来 校 国 ( 境 ) 外 人 员 的 申 报 与 接 待 工 作 1. 凡 以 学 校 名 义 邀 请 的 国 ( 境 ) 外 代 表 团 国 际 知 名 人 士 校 友 等 来 校 访 问, 均 由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负 责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 学 校 各 部 门 学 院 邀 请 国 ( 境 ) 外 人 士 来 校 参 观 考 察 访 问 讲 学 合 作 科 研 和 参 加 会 议 等, 应 在 国 ( 境 ) 外 来 宾 来 校 前 一 个 月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国 ( 境 ) 外 来 宾 接 待 信 息 表 ( 附 件 1), 并 报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2.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接 到 各 相 关 部 门 学 院 提 交 的 温 州 大 学 国 ( 境 ) 外 来 宾 接 待 信 息 表 后 一 周 内, 确 定 是 否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并 作 出 书 面 批 复, 特 别 是 对 国 ( 境 ) 外 来 宾 来 校 的 接 待 费 用 标 准 学 校 和 邀 请 单 位 费 用 的 分 担 比 例 等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重 要 国 ( 境 ) 外 来 宾 及 团 组 要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示 3. 由 学 校 邀 请, 需 相 关 部 门 或 学 院 协 助 接 待 的 国 ( 境 ) 外 代 表 团, 校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需 提 前 一 周 将 接 待 计 划 下 达 给 相 关 部 门 或 学 院, 并 对 接 待 费 用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4. 政 府 部 门 下 达 或 校 级 横 向 接 待 任 务 按 由 学 校 邀 请 的 国 ( 境 ) 外 代 表 团 的 接 待 方 案 落 实 接 待 前 须 获 得 主 邀 请 或 主 接 待 单 位 出 具 的 相 应 的 协 助 接 待 函 5. 学 校 各 部 门 学 院 接 待 顺 访 的 国 ( 境 ) 外 团 组, 按 各 部 门 学 院 邀 请 国 ( 境 ) 外 人 士 来 校 访 问 的 方 案 处 理 接 待 前 须 获 得 主 邀 请 或 主 接 待 单 位 出 具 的 协 助 接 待 函 并 交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备 案 二 接 待 规 格 和 标 准 外 事 接 待 要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的 接 待 国 ( 境 ) 外 来 宾 的 礼 仪 规 格 和 标 准 进 行 学 校 邀 请 或 接 受 的 国 ( 境 ) 外 团 组, 由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根 据 来 访 者 的 级 别 和 重 要 性 制 定 接 待 计 划, 安 排 有 关 领 导 和 人 员 参 加, 涉 及 部 门 或 学 院 应 协 助 做 好 工 作 ; 各 部 门 学 院 邀 请 或 接 待 顺 访 的 国 ( 境 ) 外 团 组, 由 各 部 门 或 学 院 在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的 协 助 下 制 定 具 体 的 接 待 计 划 ( 一 ) 校 方 会 见 与 宴 请 由 上 级 部 门 安 排 或 学 校 邀 请 的 国 ( 境 ) 外 大 学 副 校 长 或 副 校 长 以 上 级 别 的 外 宾 或 代 表 团 国 际 知 名 人 士 著 名 学 者 杰 出 校 友 或 我 校 名 誉 教 授 等 来 访, 可 安 排 校 长 或 副 校 长 会 见 并 宴 请 一 次 ; 国 ( 境 ) 外 大 学 院 长 系 主 任 级 别 或 我 校 顾 问 教 授 来 访, 可 安 排 副 校 长 会 见 并 宴 请 一 次 ; 其 他 国 ( 境 ) 外 来 宾,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校 领 导 出 面 会 见 和 宴 请 ( 二 ) 费 用 开 支 国 ( 境 ) 外 来 宾 在 校 访 问 期 间, 学 校 根 据 情 况 负 担 其 在 温 州 的 部 分 食 宿 费 用 相 关 费 用 按 下 列 方 法 列 支 : 1. 由 学 校 邀 请 或 政 府 部 门 下 达 或 横 向 校 级 顺 访 我 校 的 国 ( 境 ) 外 代 表 团, 相 关 费 用 由 学 校 承 担 ; 21

22 2. 校 际 交 流 项 目 但 由 相 关 学 院 具 体 承 担 交 流 任 务 的 国 ( 境 ) 外 代 表 团 的 接 待 费 用, 由 学 校 与 相 关 学 院 各 承 担 二 分 之 一 ; 3. 各 部 门 学 院 自 行 邀 请 或 接 待 的 顺 访 的 国 ( 境 ) 外 团 组, 相 关 费 用 由 各 部 门 学 院 承 担 学 校 视 国 ( 境 ) 外 来 宾 或 来 访 代 表 团 的 规 格, 以 学 校 名 义 酌 情 宴 请 一 次 ( 三 ) 参 观 游 览 由 上 级 部 门 安 排 来 访 的 国 ( 境 ) 外 来 宾 或 代 表 团, 学 校 可 根 据 情 况 安 排 游 览 活 动 ; 学 校 邀 请 来 访 的 国 ( 境 ) 外 来 宾, 若 访 问 时 间 在 三 天 以 上, 可 安 排 市 内 参 观 活 动, 若 访 问 时 间 在 一 周 以 上, 可 安 排 市 内 市 郊 参 观 和 游 览 活 动 三 组 织 接 待 及 总 结 ( 一 ) 由 学 校 邀 请 或 由 学 校 经 费 招 待 的 国 ( 境 ) 外 来 宾, 经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负 责 办 理 邀 请 手 续, 有 关 部 门 学 院 协 助 外 事 处 做 好 来 访 接 待 工 作 1.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负 责 国 ( 境 ) 外 重 要 来 宾 和 代 表 团 的 接 待 工 作, 包 括 机 场 迎 送 安 排 住 宿 用 车 校 领 导 会 见 及 宴 请 参 观 游 览 和 陪 同 等 2. 邀 请 单 位 负 责 国 ( 境 ) 外 来 宾 的 学 术 活 动, 包 括 讲 学 安 排 组 织 教 师 学 生 听 课 与 专 家 学 者 交 流 座 谈 等 ( 二 ) 各 部 门 学 院 邀 请 自 费 来 访 的 国 ( 境 ) 外 来 宾 或 用 本 部 门 学 院 经 费 招 待 国 ( 境 ) 外 来 宾, 由 各 部 门 学 院 自 行 审 批 决 定, 报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备 案 ( 三 ) 外 单 位 邀 请 的 国 ( 境 ) 外 来 宾 顺 访 我 校 或 来 我 校 参 观 访 问, 接 待 部 门 须 事 先 报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备 案, 并 自 行 安 排 接 待 活 动 ( 四 ) 各 邀 请 单 位 必 须 在 国 ( 境 ) 外 来 宾 访 问 结 束 后 及 时 补 充 完 整 温 州 大 学 国 ( 境 ) 外 来 宾 接 待 信 息 表 ( 附 件 1), 以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的 形 式 送 交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四 经 费 报 销 各 邀 请 接 待 单 位 在 上 交 所 需 材 料 后, 到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签 字 核 准 由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的 接 待 费 用 的 报 销 事 宜 五 接 待 过 程 中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在 接 待 国 ( 境 ) 外 来 宾 过 程 中, 各 部 门 应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原 则, 安 排 好 国 ( 境 ) 外 来 宾 的 食 宿 交 流 和 工 作 日 程, 接 待 人 员 应 做 到 仪 表 端 正 仪 容 端 庄 态 度 热 情 细 致 周 到 有 礼 有 节 不 卑 不 亢 保 证 安 全 注 意 工 作 效 率 遵 守 相 关 保 密 规 定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请 示 汇 报, 有 重 要 情 况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向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汇 报 六 附 则 1. 此 管 理 办 法 由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 负 责 解 释 2. 计 划 内 短 期 外 国 讲 学 专 家 的 接 待 工 作 按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22

23 温 州 大 学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营 造 学 校 的 文 化 氛 围, 使 学 生 更 多 地 了 解 和 学 习 发 达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的 发 展 态 势 和 相 关 学 科 知 识, 更 好 地 为 学 校 教 育 国 际 化 服 务, 特 设 立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第 二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是 我 校 专 设 的 以 外 籍 专 家 为 主 讲 人 以 外 语 为 讲 学 语 言 的 高 层 次 学 术 讲 坛 第 三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平 均 每 月 举 行 一 次, 每 年 10 次 以 上 第 二 章 申 报 与 管 理 第 四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学 校 外 事 工 作 和 学 术 活 动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由 外 事 处 团 委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共 同 主 办, 相 关 学 院 ( 部 门 ) 具 体 承 办 学 校 外 事 处 负 责 审 批 讲 座 费 用 管 理 等 工 作, 团 委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支 持 协 助 承 办 部 门 的 具 体 活 动 第 五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的 主 讲 人 应 为 来 访 的 或 在 华 的 外 籍 人 员 本 校 聘 用 的 外 籍 专 家 聘 期 内 至 少 作 一 次 讲 座 第 六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主 讲 人 的 推 荐 和 确 定 程 序 为 : ( 一 ) 学 校 各 部 门 均 可 推 荐 主 讲 人 ( 二 ) 推 荐 部 门 一 般 应 提 前 两 周 以 上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登 记 表, 与 主 讲 人 的 相 关 资 料 一 起 交 校 外 事 处 审 核 ; 如 需 对 演 讲 提 纲 进 行 审 核 的, 由 校 外 事 处 报 校 宣 传 部 审 核 ( 三 ) 外 事 处 负 责 报 批 备 案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反 馈 给 有 关 部 门 或 推 荐 人 第 七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主 讲 人 讲 座 报 酬 由 外 事 处 审 核 支 付 讲 坛 每 讲 时 间 2 小 时 左 右, 主 讲 人 的 讲 座 报 酬 标 准 为 : ( 一 ) 本 校 外 籍 专 家 每 场 1000 元 ; ( 二 ) 来 访 外 籍 专 家 每 场 2000~3000 元 ; ( 三 ) 著 名 外 籍 专 家 或 重 要 人 士 每 场 4000~5000 元 具 有 特 殊 理 由, 需 要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支 付 报 酬 的,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第 三 章 组 织 与 安 排 第 八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可 以 由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组 织 和 承 办, 也 可 由 各 学 院 承 办 由 学 院 承 办 的, 计 入 学 院 每 年 的 学 术 报 告 会 达 标 考 核 指 标 第 九 条 外 事 处 负 责 讲 坛 日 常 协 调 工 作, 承 办 学 院 ( 部 门 ) 确 定 一 位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外 籍 专 家 讲 坛 事 宜, 与 外 事 处 协 商 选 定 讲 座 的 主 持 人 第 十 条 外 事 处 和 承 办 学 院 ( 部 门 ) 根 据 讲 座 的 内 容 和 语 种 及 预 计 听 众 人 数 共 同 商 定 讲 坛 场 地 团 委 学 生 会 协 助 承 办 学 院 ( 部 门 ) 按 照 相 应 流 程 进 行 宣 传 现 场 组 织 等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承 办 学 院 ( 部 门 ) 负 责 讲 坛 的 前 期 宣 传 现 场 组 织 等 工 作, 并 在 团 委 学 生 会 的 协 助 下, 按 确 定 的 规 格 模 式 制 作 讲 坛 宣 传 海 报 横 幅, 提 前 摆 放 或 悬 挂 第 十 二 条 海 外 专 家 讲 坛 讲 座 标 题 等 内 容 用 汉 语 和 外 语 两 种 语 言 书 写, 外 语 文 稿 请 有 关 学 院 帮 助 审 校 23

24 第 十 三 条 承 办 学 院 ( 部 门 ) 负 责 讲 坛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工 作, 著 名 外 籍 专 家 和 重 要 人 士 讲 座 在 结 束 后 两 天 内 报 送 讲 座 报 道 稿 件, 并 于 两 周 内 将 汇 总 的 讲 坛 文 字 及 音 像 资 料 报 送 一 份 到 外 事 处 备 案 第 十 四 条 校 外 外 籍 专 家 的 接 待 工 作 由 承 办 学 院 ( 部 门 ) 负 责 承 办 部 门 要 指 定 专 人, 精 心 安 排 外 籍 专 家 的 交 通 食 宿 和 讲 座 现 场 的 接 待 和 服 务 工 作 等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24

25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选 拔 与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宗 旨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校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 以 下 称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 的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此 类 项 目 能 够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安 全 地 开 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二 条 学 校 设 立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指 导 和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组 长 为 主 管 外 事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成 员 由 外 事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学 生 处 团 委 计 财 处 后 勤 集 团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办 公 室 设 在 外 事 处,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外 事 处 处 长 兼 第 三 条 学 校 所 有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均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协 调 管 理 和 对 外 联 络, 相 关 部 门 及 二 级 学 院 予 以 配 合 第 四 条 教 务 处 主 要 负 责 海 外 交 流 生 的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学 分 充 抵 及 学 籍 的 管 理 ; 研 究 生 部 主 要 负 责 研 究 生 层 次 海 外 交 流 生 的 学 分 充 抵 及 学 籍 的 管 理 ; 学 生 处 主 要 负 责 赴 海 外 合 作 院 校 短 期 社 会 实 践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 团 委 主 要 负 责 参 加 赴 海 外 文 艺 演 出 项 目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以 及 短 期 海 外 社 会 实 践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学 生 的 学 分 审 定 ; 计 财 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的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后 勤 集 团 负 责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期 间 本 校 的 宿 舍 管 理 第 三 章 申 请 资 格 与 选 拔 标 准 第 五 条 学 生 申 请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品 德 优 良 具 有 较 强 的 进 取 心 和 责 任 感 ; ( 二 ) 外 语 能 力 ( 英 语 或 交 流 国 的 语 言 ) 优 良, 并 符 合 交 流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 ( 三 ) 学 业 优 良, 本 科 生 必 修 课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GPA) 达 2.0( 含 ) 以 上, 研 究 生 学 位 课 成 绩 达 B( 含 ) 以 上, 必 修 课 无 不 及 格 课 程 ; ( 四 ) 身 体 健 康, 能 圆 满 完 成 出 国 学 习 任 务 ; ( 五 ) 其 国 内 担 保 人 同 意 ; ( 六 ) 交 流 期 满 后 返 回 母 校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 ( 七 ) 家 庭 经 济 条 件 许 可, 有 能 力 自 行 负 担 相 关 费 用 第 六 条 学 生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填 写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报 名 表 ( 附 件 1); ( 二 ) 大 学 在 校 期 间 的 成 绩 单 ( 需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盖 章 ); ( 三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 四 ) 外 语 能 力 证 明 复 印 件 ; ( 五 ) 个 人 所 获 证 书 荣 誉 称 号 等 复 印 件 第 七 条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选 拔 按 照 选 拔 总 成 绩 择 优 原 则 确 定 25

26 选 拔 总 成 绩 由 品 行 及 社 会 活 动 学 习 成 绩 外 语 水 平 综 合 素 质 四 项 构 成, 每 项 成 绩 各 占 25%, 计 分 均 采 用 百 分 制 各 项 成 绩 的 确 定 方 式 为 : ( 一 ) 品 行 及 社 会 活 动 成 绩 根 据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综 合 评 价 中 的 德 育 项 成 绩 与 社 会 活 动 组 织 领 导 个 人 特 长 等 加 分 项 成 绩 确 定 ( 二 ) 学 习 成 绩 根 据 校 教 务 处 提 供 的 该 申 请 学 生 已 修 的 必 修 课 和 专 业 选 修 课 成 绩 的 加 权 平 均 分 确 定 ( 三 ) 外 语 水 平 成 绩 根 据 面 试 者 提 供 的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或 面 试 者 的 外 语 发 音 语 法 沟 通 理 解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表 现 评 分 确 定 ( 四 )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根 据 面 试 者 的 沟 通 能 力 未 来 学 习 计 划 留 学 准 备 言 谈 举 止 个 人 特 长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表 现 评 分 确 定 第 四 章 选 拔 程 序 第 八 条 学 生 选 拔 流 程 分 为 信 息 发 布 申 请 报 名 资 格 审 核 选 拔 面 试 公 示 和 录 取 五 个 阶 段 第 九 条 外 事 处 将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相 关 信 息 在 外 事 处 校 园 网 上 发 布, 同 时 报 送 学 生 处, 学 生 处 负 责 将 相 关 信 息 向 学 生 群 发 短 信 通 知 第 十 条 申 请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所 在 学 院 报 名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学 生 原 则 上 只 能 申 请 参 加 与 现 就 读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交 流 学 习 申 请 参 加 与 现 就 读 专 业 不 同 专 业 的 交 流 学 习, 需 经 所 在 学 院 同 意 第 十 一 条 报 名 截 止 后, 学 院 应 对 报 名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学 院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将 初 审 合 格 的 学 生 名 单 和 申 报 材 料 报 外 事 处 第 十 二 条 外 事 处 对 学 院 递 交 的 初 审 合 格 学 生 的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邀 请 外 语 专 家, 会 同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研 究 生 部 ( 研 究 生 层 次 交 流 生 ) 团 委 和 二 级 学 院 ( 如 交 流 项 目 为 特 定 专 业 时 ) 对 初 审 合 格 学 生 进 行 面 试, 并 公 布 面 试 成 绩 和 入 选 学 生 名 单 第 十 三 条 入 选 学 生 名 单 经 校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在 外 事 处 校 园 网 上 进 行 公 示 第 十 四 条 入 选 学 生 名 单 公 示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由 校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名 单, 并 由 外 事 处 负 责 将 派 出 交 流 生 的 申 请 材 料 送 达 海 外 合 作 院 校 办 理 相 关 录 取 手 续 第 五 章 学 生 派 遣 和 安 全 纪 律 第 十 五 条 外 事 处 应 及 时 完 成 学 生 派 遣 前 的 以 下 准 备 工 作 : ( 一 ) 指 导 学 生 备 妥 相 关 材 料 ; ( 二 ) 组 织 交 流 学 生 进 行 有 关 出 国 知 识 和 注 意 事 项 的 培 训 ; ( 三 ) 收 到 交 流 学 校 签 发 的 录 取 通 知 书 后, 协 助 学 生 办 理 签 证 手 续 ; ( 四 ) 通 知 教 务 处 学 院 和 相 关 部 门, 便 于 交 流 学 生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 五 ) 其 它 与 学 生 派 遣 有 关 的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根 据 具 体 的 交 流 项 目, 派 出 学 生 国 内 担 保 人 应 和 学 校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26

27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因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个 人 护 照 出 国 签 证 等 有 关 出 国 手 续 由 学 生 自 行 办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由 学 生 本 人 负 责 第 十 九 条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回 国 后 须 向 外 事 处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 附 件 4)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交 流 学 习 的 学 生 在 被 选 拔 确 定 后 及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应 遵 守 以 下 纪 律 : ( 一 ) 参 加 外 事 处 组 织 的 有 关 出 国 知 识 和 注 意 事 项 的 培 训 ; ( 二 ) 遵 守 我 国 及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的 法 律 法 规, 维 护 国 家 和 民 族 尊 严, 严 禁 参 与 邪 教 和 敌 对 组 织 的 活 动, 尊 重 当 地 民 族 文 化 及 风 俗 习 惯, 自 觉 遵 守 外 事 纪 律 ; ( 三 ) 遵 守 交 流 学 校 的 校 纪 校 规 ; ( 四 )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交 流 学 习 的 学 校 和 专 业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违 反 纪 律 的, 学 校 将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视 情 况 为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指 派 带 队 老 师 带 队 老 师 由 校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带 队 老 师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负 责 交 流 学 生 的 日 常 行 程 安 排 和 管 理 ; ( 二 ) 交 流 学 生 在 行 程 中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护 学 生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立 即 向 我 国 驻 所 在 国 ( 地 区 ) 的 使 ( 领 ) 馆 联 系 和 汇 报, 并 同 时 向 学 校 报 告 ; ( 三 ) 交 流 结 束 后 及 时 回 国, 不 得 在 海 外 滞 留, 并 在 两 周 内 向 外 事 处 上 交 交 流 总 结 报 告 第 六 章 交 流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离 校 前 须 凭 交 流 学 校 的 录 取 通 知 或 相 关 证 明 到 校 教 务 处 办 理 有 关 学 籍 变 动 的 手 续 交 流 学 习 时 间 占 学 期 中 1 个 月 以 上 的, 学 校 以 休 学 方 式 进 行 学 籍 变 更 交 流 学 习 时 间 占 学 期 中 1 个 月 以 下 的, 由 外 事 处 会 同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视 学 时 延 误 情 况 决 定 学 籍 变 更 方 式, 并 由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予 以 公 布 第 二 十 五 条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学 生 如 中 途 放 弃 交 流 学 习, 须 事 先 向 双 方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可 提 前 返 校 复 学, 复 学 方 式 具 体 由 教 务 处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已 办 理 相 关 离 校 手 续 后, 因 某 种 原 因 未 能 赴 交 流 学 校 学 习 的, 应 在 两 周 内 与 校 教 务 处 联 系, 办 理 相 应 的 复 学 手 续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交 流 期 间 的 学 习 时 间 视 为 学 生 的 弹 性 学 制, 学 生 自 入 学 起 至 毕 业 时 止 的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弹 性 学 制 的 最 高 年 限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生 交 流 学 习 期 满 应 在 返 校 后 两 周 内 到 所 在 学 院 及 校 教 务 处 申 请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不 及 时 返 校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或 学 生 自 入 学 起 至 毕 业 时 止 的 时 间 超 过 弹 性 学 制 最 高 年 限 的,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会 同 外 事 处 形 成 退 学 处 理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如 放 弃 本 校 文 凭 的,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第 三 十 条 学 生 在 交 流 学 校 所 学 课 程 的 学 分, 根 据 温 州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27

28 第 七 章 出 国 学 习 期 间 的 费 用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学 生 需 向 我 校 缴 纳 学 费 在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如 果 对 方 免 收 学 费 的 交 流 生, 需 向 学 校 缴 纳 注 册 学 费 和 学 分 学 费 ; 如 果 对 方 收 取 学 费 交 流 生, 则 只 需 向 学 校 缴 纳 注 册 学 费 本 部 学 生 详 见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 瓯 江 学 院 及 城 市 学 院 采 取 学 年 制 收 费, 不 再 收 取 及 管 理 费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交 流 学 习 期 间 除 可 享 受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协 议 规 定 的 待 遇 外, 其 余 费 用 由 学 生 自 行 承 担 第 三 十 三 条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的 住 宿 费 根 据 实 际 住 宿 情 况 收 取, 参 照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收 费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选 拔 申 请 的 学 生 应 承 诺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信 息 准 确, 内 容 真 实, 并 保 证 录 取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随 意 放 弃 该 机 会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提 交 申 请, 即 表 示 同 意 学 校 可 以 因 选 拔 需 要 公 布 其 个 人 及 选 拔 成 绩 等 信 息 第 三 十 六 条 参 加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是 其 国 内 担 保 人 ; 没 有 父 母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的 为 其 近 亲 属 是 其 国 内 担 保 人 第 三 十 七 条 凡 在 我 校 正 式 注 册 的 专 科 学 生 本 科 学 生 研 究 生 的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出 国 选 拔 与 管 理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港 澳 台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的 出 境 选 拔 与 管 理 工 作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外 事 处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附 件 : 1.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报 名 表 2.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协 议 书 3.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4.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习 学 分 修 读 计 划 5.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申 请 表 28

29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大 对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支 持 力 度, 推 进 我 校 教 育 国 际 化, 培 养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特 设 立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 以 下 称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 并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面 向 参 与 学 校 组 织 的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我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第 三 条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奖 学 金 种 类 及 资 助 额 度 第 四 条 根 据 项 目 的 类 型,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分 为 : 交 换 生 项 目 奖 学 金 ( 以 下 简 称 A 类 奖 学 金 ); 自 费 赴 海 外 修 读 学 分 奖 学 金 ( 以 下 简 称 B 类 奖 学 金 ) 和 海 外 实 践 和 短 期 交 流 奖 学 金 ( 以 下 简 称 C 类 奖 学 金 ) 第 五 条 A 类 奖 学 金 申 请 对 象 为 交 换 生 (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 即 通 过 学 校 选 拔 参 与 中 外 合 作 院 校 互 认 学 分 互 免 学 费 的 合 作 培 养 项 目 的 学 生 受 奖 学 生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项 目 参 与 学 生 的 30%, 等 级 和 颁 发 金 额 为 : ( 一 ) 一 等 奖 学 金 :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 包 括 出 国 学 习 国 际 旅 费 住 宿 费 和 公 杂 费 出 国 手 续 的 申 办 费 等, 下 同 ) 的 全 额, 获 奖 面 达 项 目 参 与 学 生 的 1/15; ( 二 ) 二 等 奖 学 金 :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的 50%, 获 奖 面 达 项 目 参 与 学 生 的 1/10; ( 三 ) 三 等 奖 学 金 :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的 20%, 获 奖 面 达 项 目 参 与 学 生 的 1/5 第 六 条 B 类 奖 学 金 申 请 对 象 为 自 费 赴 海 外 修 读 学 分 的 学 生, 外 语 和 GPA 达 到 海 外 合 作 院 校 要 求, 赴 海 外 学 习 交 流 时 间 在 一 学 期 以 上 ( 含 一 学 期 ), 奖 学 金 金 额 为 资 助 每 名 学 生 往 返 国 际 旅 费 全 额 第 七 条 C 类 奖 学 金 申 请 对 象 为 参 加 海 外 实 践 或 短 期 交 流 项 目 学 生, 赴 海 外 学 习 交 流 在 一 周 以 上 至 一 学 期 以 内, 该 项 目 不 设 资 助 等 级, 资 助 平 均 标 准 暂 定 为 3000 元 / 人 第 八 条 学 生 获 得 的 资 助 总 额 不 能 超 过 交 流 期 间 花 费 的 平 均 水 平 第 九 条 奖 项 不 可 兼 得,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只 能 获 得 一 次 资 助 第 三 章 奖 学 金 申 请 条 件 第 十 条 申 请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者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品 德 优 良 身 心 健 康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未 受 过 校 纪 校 规 处 分, 无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未 受 过 退 学 警 告 ; ( 二 ) 大 学 期 间 学 积 分 ( 不 含 任 选 课 和 二 专 ) 专 业 排 名 前 30%, 具 有 良 好 的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水 平 和 外 语 水 平 ; ( 三 ) 交 流 期 限 12 个 月 以 内 ; ( 四 ) 拟 申 请 的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需 有 正 式 的 协 议 文 本 或 经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公 室 )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认 定, 且 申 请 学 生 需 符 合 学 校 关 于 海 外 交 流 计 划 的 要 求 第 四 章 奖 学 金 评 定 标 准 及 评 审 29

30 第 十 一 条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评 定 按 照 选 拔 总 成 绩 择 优 原 则 确 定 具 体 参 照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的 选 拔 与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章 申 请 资 格 与 选 拔 标 准 的 第 七 条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成 立 学 校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评 审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称 评 选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 由 学 校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学 生 处 教 务 处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公 室 ) 和 计 财 处 负 责 人 参 与 评 选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 ( 一 ) 议 定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确 定 本 年 度 要 资 助 的 项 目 及 金 额 ; ( 二 ) 公 布 学 校 资 助 的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相 关 情 况 ; ( 三 ) 审 定 各 资 助 项 目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 ( 四 ) 指 导 交 流 项 目 的 实 施, 检 查 实 施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公 布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后, 根 据 各 个 项 目 的 不 同 要 求, 学 生 将 申 请 材 料 如 实 填 写 后 交 学 院 负 责 部 门, 学 院 负 责 汇 总 初 审, 并 上 报 评 审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校 分 配 名 额 及 奖 学 金 条 件 审 定, 并 公 布 获 奖 学 生 名 单 第 十 五 条 评 审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上 公 示 审 核 通 过 的 学 生, 如 发 现 提 供 材 料 不 真 实 现 象, 一 经 查 实 将 按 学 校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该 项 目 奖 学 金 实 行 分 期 发 放 的 形 式, 即 出 国 前 发 放 资 助 金 额 的 50%, 交 流 结 束 回 国 后 再 发 放 资 助 金 额 的 50% 第 五 章 奖 学 金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获 奖 学 生 如 未 能 在 各 项 目 规 定 的 日 期 内 在 外 交 流 者, 获 奖 资 格 将 自 动 取 消 第 十 八 条 如 学 校 判 断 认 为 获 奖 学 生 发 生 了 不 符 合 要 求 事 情 的 情 况 时 ( 如 下 列 所 示 ), 学 校 将 取 消 暂 时 中 止 或 中 止 奖 学 金 的 支 付, 甚 至 将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额 退 还 已 经 支 付 的 奖 学 金 ( 一 ) 交 流 期 间, 学 习 成 绩 出 现 大 幅 度 下 降 ; ( 二 )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 ( 三 ) 获 得 了 其 他 奖 学 金 的 资 助 ; ( 四 ) 交 流 逾 期 不 归 者 第 十 九 条 获 奖 学 生 应 该 与 学 校 以 一 定 方 式 保 持 联 系, 并 完 成 交 流 项 目 后, 应 向 校 学 生 对 外 交 流 奖 学 金 评 审 与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由 外 事 处 ( 港 澳 台 侨 办 公 室 ) 负 责 解 释 二 〇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30

31 温 州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管 理 办 法 ( 讨 论 稿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适 应 教 育 国 际 化 和 学 生 自 主 学 习 的 要 求, 完 善 学 分 制 管 理, 根 据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订 公 派 留 学 交 流 学 生 转 学 ( 转 入 ) 学 生 转 专 业 学 生 辅 修 双 专 业 学 生 等 各 类 学 习 的 课 程 认 定 及 学 分 充 抵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二 条 相 同 相 近 课 程, 或 虽 不 同 课 程 但 符 合 我 校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的, 允 许 进 行 学 分 充 抵 第 三 条 充 抵 学 分 大 于 或 等 于 被 充 抵 学 分 的 方 可 充 抵, 一 门 课 程 可 分 拆 后 充 抵 几 门 独 立 课 程, 几 门 独 立 课 程 也 可 组 合 充 抵 一 门 课 程 不 得 将 课 程 充 抵 后 剩 余 学 分 进 行 拼 凑 充 抵 其 它 课 程, 也 不 得 将 课 程 学 分 进 行 分 拆, 弥 补 被 充 抵 课 程 的 不 足 学 分 第 四 条 因 培 养 方 案 调 整 等 原 因 相 同 课 程 学 分 相 差 一 学 分 及 以 下 的, 可 通 过 相 差 内 容 的 学 习, 经 过 考 核 后 补 足 学 分, 可 采 取 撰 写 论 文 读 书 笔 记 单 元 测 试 等 形 式 ; 充 抵 课 程 学 分 相 差 一 学 分 以 上 的, 须 补 修 相 近 课 程 获 取 学 分 后 再 充 抵 第 五 条 一 门 课 程 分 学 期 开 课 的, 学 期 学 分 不 同 但 总 学 分 大 于 或 等 于 充 抵 课 程 的, 可 组 合 充 抵 第 六 条 学 生 所 得 课 程 学 分 认 定 充 抵 后, 学 分 不 足 的, 学 生 须 补 修 或 改 修 完 成 ; 学 分 多 余 的, 可 按 规 定 充 抵 公 选 课 或 任 选 课 学 分 多 余 课 程 因 不 符 合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要 求 而 不 能 充 抵 的, 不 予 充 抵 第 七 条 学 分 充 抵 按 实 际 课 程 名 称 类 别 学 分 和 成 绩 记 入 学 籍 课 程 成 绩 需 进 行 换 算 的, 由 等 级 分 换 算 为 我 校 百 分 制 的 标 准 为 :A=95 分 (A+ A- 均 视 为 95 分, 以 下 同 ),B=85 分,C=75 分,D=65 分 ; 换 算 为 我 校 五 级 制 成 绩 的 标 准 为 :A= 优 秀 (A+ A- 均 视 为 优 秀, 以 下 同 ),B= 良 好,C= 中 等, D= 及 格 若 国 ( 境 ) 外 大 学 取 得 通 过 或 合 格 二 级 制 成 绩 记 载 的 课 程, 成 绩 记 入 合 格 第 二 章 类 型 与 程 序 第 八 条 学 校 公 派 出 国 ( 境 ) 外 留 学 交 流 学 生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 1. 经 学 校 批 准, 赴 与 我 校 已 签 署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的 国 ( 境 ) 外 大 学 交 流 学 生, 出 国 ( 境 ) 前 学 生 须 在 所 在 学 院 指 导 下 制 订 交 流 学 习 计 划 ( 见 附 件 1), 并 按 学 习 计 划 和 学 分 充 抵 规 定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交 流 学 习 计 划 未 制 订 未 审 批 或 未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的, 不 予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2. 国 ( 境 ) 外 大 学 交 流 学 习 所 获 得 的 各 类 课 程 均 须 认 定 学 生 应 在 返 校 后 一 月 内 将 交 流 学 习 计 划 复 学 申 请 表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2) 成 绩 单 等 材 料 提 交 学 院, 经 学 院 审 查 认 定 报 外 事 处 复 核, 计 划 财 务 处 缴 纳 学 费, 由 教 务 处 在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中 按 实 际 课 程 名 称 获 得 学 分 和 成 绩 记 入 学 籍 3. 国 ( 境 ) 外 大 学 出 具 的 成 绩 单, 应 有 课 程 名 称 类 别 学 分 和 成 绩 等 信 息, 并 加 盖 学 校 印 章 4. 国 ( 境 ) 外 大 学 交 流 取 得 学 分 可 按 学 期 或 学 年 整 体 充 抵 交 流 期 间 的 校 内 课 程 学 分 课 程 性 质 和 充 抵 学 分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认 定 5.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学 分 不 能 充 抵, 须 按 我 校 规 定 完 成, 具 体 指 导 和 答 辩 等 环 节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安 排 毕 业 班 师 范 生 回 校 后 参 加 教 师 职 业 技 能 过 关 考 核, 合 格 的 充 抵 教 育 实 习 学 分 毕 业 班 学 生 可 在 国 ( 境 ) 外 实 习, 经 学 院 认 定 给 予 学 分, 非 毕 业 班 师 范 生 教 育 实 习 返 校 后 继 续 完 成 6. 学 生 如 放 弃 本 校 文 凭 的, 向 所 在 学 院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31

32 7. 学 生 出 国 ( 境 ) 外 学 习, 期 满 后 不 及 时 返 校 办 理 复 学 注 册 等 有 关 手 续 的,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会 同 外 事 处 形 成 退 学 处 理 意 见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第 九 条 转 学 ( 转 入 ) 转 专 业 复 学 降 级 等 学 籍 异 动 学 生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充 抵 : 1. 在 学 院 指 导 下, 学 生 在 学 籍 异 动 后 一 周 内 填 写 制 订 学 分 认 定 及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三 ), 提 交 开 课 学 院 审 核 认 定 2. 转 学 ( 转 入 ) 转 专 业 复 学 降 级 等 学 籍 异 动 学 生 按 进 入 年 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毕 业 审 核 但 如 按 其 原 年 级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审 核 更 合 适 的, 可 按 原 培 养 方 案 审 核 第 十 条 辅 修 双 专 业 学 分 课 程 认 定 和 学 分 认 定 : 中 途 终 止 辅 修 双 专 业 学 习 的 学 生, 其 已 获 得 的 辅 修 双 专 业 课 程 的 学 分 可 充 抵 公 选 课 或 任 选 课, 充 抵 任 选 课 的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审 核 认 定, 充 抵 公 选 课 的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认 定, 学 院 报 教 务 处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课 外 教 育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 课 外 教 育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按 温 州 大 学 课 外 教 育 项 目 学 分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行 政 [2007]246 号 )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经 学 院 和 教 务 处 审 批 同 意, 学 生 在 修 满 规 定 4 个 课 外 教 育 项 目 选 修 学 分 后, 超 出 部 分 可 充 抵 不 超 过 6 学 分 的 公 选 课 学 分 ; 其 中 与 学 科 专 业 内 容 相 关 的 学 科 竞 赛 等 创 新 创 业 所 获 学 分, 学 生 可 申 请 充 抵 不 超 过 4 学 分 的 相 关 专 业 选 修 课 学 分 其 中, 超 出 部 分 的 课 外 教 育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公 / 专 选 课 的 成 绩 均 记 为 合 格 ( 见 附 件 四 ) 充 抵 公 选 课 和 专 业 选 修 课 合 计 不 超 过 8 学 分, 其 余 的 作 为 超 修 学 分 予 以 记 载 第 三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开 始 试 行, 此 前 与 管 理 办 法 有 冲 突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本 管 理 办 法 为 准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外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国 家 学 校 另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附 件 : 1.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习 学 分 修 读 计 划 2. 温 州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申 请 表 3. 温 州 大 学 学 分 认 定 及 课 程 修 读 计 划 申 请 表 4. 课 外 教 育 项 目 学 分 充 抵 公 / 专 选 课 学 分 申 请 表 32

33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规 范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共 同 制 定 的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外 国 留 学 生 是 指 持 外 国 护 照 在 学 校 注 册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或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外 国 公 民 学 校 为 外 国 留 学 生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类 别 为 : 本 科 生 硕 士 研 究 生 ;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外 国 留 学 生 类 别 为 : 汉 语 语 言 进 修 生 交 换 生 进 修 生 实 习 生 以 及 短 期 交 流 生 第 三 条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坚 持 安 全 为 本 规 范 管 理 稳 妥 发 展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为 主 管 外 事 工 作 的 校 领 导, 成 员 由 外 事 处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学 生 处 计 财 处 后 勤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外 事 处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国 内 外 发 展 形 势, 研 究 制 定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发 展 的 规 划 和 留 学 生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措 施 ; 审 定 外 国 留 学 生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 协 调 解 决 外 国 留 学 生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第 五 条 学 校 外 事 处 是 外 国 留 学 生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各 学 科 性 学 院 是 招 收 和 培 养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主 体,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负 责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录 取 注 册 和 生 活 管 理 等 具 体 工 作 第 六 条 相 关 学 院 应 切 实 安 排 好 外 国 留 学 生 招 收 教 学 及 其 他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学 院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同 时 分 管 外 国 留 学 生 工 作, 并 配 备 兼 职 外 事 秘 书 具 体 处 理 外 国 留 学 生 有 关 事 务 第 三 章 招 生 和 录 取 第 七 条 学 历 留 学 生 的 入 学 条 件 为 : ( 一 ) 汉 语 水 平 应 达 到 国 家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标 准 原 则 上, 申 请 工 科 类 本 科 生 的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成 绩 须 达 到 三 级 ; 其 他 学 科 的 本 科 生 的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成 绩 须 达 到 四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汉 语 水 平 考 试 (HSK) 成 绩 须 达 到 五 级 ( 二 ) 除 专 业 英 语 课 程 较 少 的 专 业 外, 学 历 留 学 生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英 语 基 础 ( 三 ) 除 不 涉 及 高 等 数 学 的 专 业 外, 学 历 留 学 生 应 具 有 专 业 学 习 需 要 的 数 学 基 础 ( 四 ) 专 业 课 程 入 学 要 求 由 各 接 收 学 院 根 据 专 业 需 要 设 定 统 一 标 准, 并 负 责 审 定 第 八 条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协 调 各 相 关 学 院 及 部 门, 研 究 解 决 各 类 涉 及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事 务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负 责 及 时 公 布 招 生 办 法 和 章 程, 积 极 组 织 对 外 招 生 宣 传 各 学 院 与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部 外 事 处 应 积 极 配 合, 共 同 做 好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宣 传 审 核 录 取 等 工 作 各 类 留 学 生 的 录 取 工 作 由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或 其 他 招 生 学 院 具 体 办 理, 报 送 外 事 处 教 务 处 或 研 究 生 部 审 核, 并 经 主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实 施 第 九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入 学 出 入 境 电 子 注 册 及 在 华 居 留 等 手 续 由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具 体 办 理 33

34 第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温 州 大 学 外 国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 以 温 州 大 学 留 学 生 奖 学 金 实 施 办 法 为 依 据 ), 以 吸 引 和 资 助 优 秀 外 国 留 学 生 留 学 生 亦 可 申 请 孔 子 学 院 奖 学 金 入 学 温 州 大 学 在 我 校 学 习 期 间, 留 学 生 每 学 年 可 申 请 浙 江 省 政 府 奖 学 金 第 四 章 教 学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教 学 管 理, 原 则 上 参 照 有 关 中 国 学 生 的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教 务 处 负 责 本 科 生 的 教 学 管 理 ; 研 究 生 部 负 责 研 究 生 的 教 学 管 理 ;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负 责 非 学 历 留 学 生 的 教 学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和 学 校 的 规 定, 各 学 科 性 学 院 研 究 制 订 外 国 学 历 留 学 生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研 究 制 订 各 类 外 国 非 学 历 留 学 生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经 学 校 外 国 留 学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学 院 要 积 极 组 织 外 国 留 学 生 进 行 教 学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并 按 教 学 计 划 与 中 国 学 生 一 起 进 行, 但 在 选 择 实 习 或 实 践 地 点 时, 应 注 意 遵 守 有 关 涉 外 规 定 允 许 外 国 留 学 生 回 国 实 习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图 书 馆 等 部 门, 应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积 极 为 外 国 留 学 生 提 供 服 务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教 学 计 划 以 外 使 用 其 他 设 备 和 获 取 其 他 资 料, 应 提 出 申 请, 由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审 批 第 十 四 条 接 收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统 一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学 习, 并 结 合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心 理 和 文 化 特 点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在 确 保 教 学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或 减 少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必 修 和 选 修 课 程 第 十 五 条 汉 语 和 中 国 概 况 应 当 作 为 学 历 留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 政 治 理 论 作 为 哲 学 政 治 学 和 经 济 学 类 专 业 的 学 历 留 学 生 的 必 修 课, 其 他 专 业 的 学 历 留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免 修 第 十 六 条 汉 语 为 学 校 培 养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基 本 教 学 语 言 学 院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为 学 历 留 学 生 开 设 使 用 英 语 日 语 等 其 他 外 国 语 言 进 行 教 学 的 专 业 课 程 使 用 外 语 教 学 的 学 历 留 学 生, 论 文 摘 要 应 当 用 汉 语 撰 写 第 五 章 日 常 生 活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的 学 院 应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外 国 留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和 日 常 管 理, 教 育 外 国 留 学 生 遵 纪 守 法, 尊 重 我 国 的 社 会 公 德 和 风 俗 习 惯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鼓 励 外 国 留 学 生 参 加 学 校 学 生 会 组 织 举 办 的 文 体 活 动 ; 外 国 留 学 生 也 可 以 自 愿 参 加 我 国 在 重 大 节 日 举 行 的 庆 祝 活 动 ; 有 关 学 院 应 组 织 外 国 留 学 生 参 加 了 解 中 国 社 会 和 历 史 文 化 的 活 动 以 及 有 利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文 体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外 国 留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成 立 联 谊 团 体, 并 在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校 内 外 发 生 酗 酒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交 通 事 故 等 事 件, 由 所 在 学 院 第 一 时 间 报 校 外 事 处 保 卫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必 要 时 由 外 事 处 保 卫 处 协 助 省 市 外 事 公 安 等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鼓 励 外 国 留 学 生 在 校 内 住 宿, 并 为 其 提 供 外 国 留 学 生 专 用 公 寓 外 国 留 学 生 公 寓 由 学 校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国 际 合 作 学 院 配 合 协 调 外 国 留 学 生 应 遵 守 外 国 留 学 生 公 寓 的 管 理 34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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