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Hon CHEUNG Kwok-che Hon WONG Kwok-kin, BBS Hon IP Kwok-him, GBS, JP Hon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Hon Paul TSE Wai-chun, JP Hon Alan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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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Ref : CB1/F/1/2 LC Paper No. FC71/12-13 (These minutes have been seen by the Chairman)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inutes of the 2 nd meeting held at Conference Room 1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on Friday, 19 October 2012, at 4:25 pm Members present: Hon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Chairman) Hon Emily LAU Wai-hing, JP (Deputy Chairman) Hon Albert HO Chun-yan Hon LEE Cheuk-yan Hon James TO Kun-sun Hon CHAN Kam-lam, SBS, JP Hon LEUNG Yiu-chung Hon TAM Yiu-chung, GBS, JP Hon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Hon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Hon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Hon WONG Kwok-hing, MH Dr Hon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Hon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Hon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Hon WONG Ting-kwong, SBS, JP Hon Ronny TONG Ka-wah, SC Hon Cyd HO Sau-lan Hon Starry LEE Wai-king, JP Dr Hon LAM Tai-fai, SBS, JP Hon CHAN Hak-kan, JP Hon CHAN Kin-por, BBS, JP Dr Hon Priscilla LEUNG Mei-fun, JP

2 - 2 - Hon CHEUNG Kwok-che Hon WONG Kwok-kin, BBS Hon IP Kwok-him, GBS, JP Hon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Hon Paul TSE Wai-chun, JP Hon Alan LEONG Kah-kit, SC Hon LEUNG Kwok-hung Hon Albert CHAN Wai-yip Hon WONG Yuk-man Hon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Hon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Hon NG Leung-sing, SBS, JP Hon Steven HO Chun-yin Hon Frankie YICK Chi-ming Hon WU Chi-wai, MH Hon YIU Si-wing Hon Gary FAN Kwok-wai Hon MA Fung-kwok, SBS, JP Hon Charles Peter MOK Hon CHAN Chi-chuen Hon CHAN Han-pan Dr Hon Kenneth CHAN Ka-lok Hon CHAN Yuen-han, SBS, JP Hon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Hon Kenneth LEUNG Hon Alice MAK Mei-kuen, JP Dr Hon KWOK Ka-ki Hon KWOK Wai-keung Hon Dennis KWOK Hon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Dr Hon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Hon SIN Chung-kai, SBS, JP Dr Hon Helena WONG Pik-wan Hon IP Kin-yuen Dr Hon Elizabeth QUAT, JP Hon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Hon POON Siu-ping, BBS, MH Hon TANG Ka-piu Dr Hon CHIANG Lai-wan, JP Ir Dr Hon LO Wai-kwok, BBS, MH, JP Hon CHUNG Kwok-pan

3 - 3 - Hon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Hon Tony TSE Wai-chuen Members absent: Dr Hon LAU Wong-fat, GBM, GBS, JP Dr Hon LEUNG Ka-lau Hon Claudia MO Clerk in attendance: Mr Andy LAU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1 Staff in attendance: Mr Jimmy Y T MA, JP Legal Adviser Ms Connie FUNG Senior Assistant Legal Adviser 1 Mr Timothy TSO Assistant Legal Adviser 2 Mr Derek LO Chief Council Secretary (1)5 Mr Daniel SIN Senior Council Secretary (1)7 Mr Ken WOO Council Secretary (1)5 Mr Frankie WOO Senior Legislative Assistant (1)3 Ms Christy YAU Legislative Assistant (1)7 Item No. 1 PROPOSAL FROM HON IP KWOK-HIM FOR AMENDING PARAGRAPH 37A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PROCEDURE, PARAGRAPH 31A OF THE ESTABLISHMENT SUBCOMMITTEE PROCEDURE AND PARAGRAPH 32A OF THE PUBLIC WORKS SUBCOMMITTEE PROCEDURE The Chairman advised that the item invited members' consideration of a proposal from Mr IP Kwok-him to amend paragraph 37A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FC) Procedure, paragraph 31A of the Establishment Subcommittee (ESC) Procedure and paragraph 32A of the Public Works Subcommittee (PWSC) Procedure. Mr IP proposed that:

4 - 4 - " 在 審 議 某 議 程 項 目 期 間, 委 員 可 在 有 關 該 議 程 項 目 的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前, 無 須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就 該 議 程 項 目 表 達 一 項 或 多 項 意 見 ; 惟 每 位 委 員 只 可 就 某 議 程 項 目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而 該 議 案 須 獲 主 席 認 為 與 該 議 程 項 目 直 接 相 關, 並 獲 過 半 數 委 員 同 意 應 立 即 予 以 處 理 " 2. The meeting noted that: (a) On 10 October 2012, Mr IP Kwok-him gave notice to include an agenda item in the meeting on 19 October 2012 to amend the FC Procedure, PWSC Procedure and ESC Procedure. The Chairman agreed to include that onto the agenda for the FC's meeting on 19 October 2012 and members were informed of the Chairman's decision on 12 October 2012; (b) By a letter dated 17 October 2012, Mr Albert CHAN notified the Chairman that depending on the justifications for the proposed amendment given by Mr IP Kwok-him at the meeting on 19 October 2012, Mr WONG Yuk-man, Mr CHAN Chi-chuen and he might consider moving amendments to Mr IP's mo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Procedure, related rules and past practices; (c) The Chairmen and the Deputy Chairmen of the FC, PWSC and ESC held a meeting on 17 October 2012 to discuss the issues relating to the procedures for handling amendments to the FC Procedure, PWSC Procedure and ESC Procedure; (d) Pursuant to paragraph 37 of the FC Procedure which incorporated Rules 29 to 35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with necessary modifications as might be determined by the Chairman but subject to the decisions of the FC, and in light of Mr IP Kwok-him's indication of seeking a vote on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three sets of procedure, and Mr Albert CHAN's indication of proposing amendments to the intended motion to be moved by Mr IP Kwok-him, the Chairmen and Deputy Chairmen of the FC, PWSC and ESC agreed that a set of procedure for dealing with the original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FC Procedure, PWSC Procedure and ESC Procedure, and any relevant amendments to them should be adopted;

5 - 5 - (e) (f) Given the importance of the FC Procedure, PWSC Procedure and ESC Procedure, the Chairmen and Deputy Chairmen were of the view that in considering any amendment to the three sets of procedure, Rules 29 to 35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practices governing the dealing of motions and amendments to motions with legislative effect in Council should be adopted. However, there was a need to make suitable modifications to the notice requirement. In gist, it was proposed that the notice requirement for a motion to amend the three sets of procedure should not be less than five clear days before the day on which the motion was to be considered by the FC; and A motion to amend the FC Procedure, PWSC Procedure and ESC Procedure ("the original motion") could be amended by motion (the amending motion) which should be subject to a notice requirement of not less than two clear days before the day on which the original motion was to be considered by the FC, and was ruled by the Chairman to be in order. Amendment(s) to the amending motion should not be allowed. 3. The Chairman proposed and members agreed that verbatim transcripts be prepared for the meeting. 4. Ms Emily LAU, Mr LEE Cheuk-yan, Mr IP Kwok-him, Mr Gary FAN, Mr Alan LEONG, Mr Frederick FUNG, Mr CHAN Kam-lam, Dr Hon Kenneth CHAN, Dr KWOK Ka-ki, Mr Kenneth LEUNG, Mr Ronny TONG, Mr LEUNG Yiu-chung, Mr TAM Yiu-chung spoke on the item. 5. In response to the ruling of the Chairman that the proposed notice requirement should not apply to Mr IP Kwok-him's proposal to amend the three sets of procedure retrospectively as his proposal as set out in his letter of 10 October 2012 was given to the FC before the proposed notice requirement was adopted, some members considered that this was not in line with procedural fairness and unfair to those who wished to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e FC Procedure. As a fresh start, they considered that all members including Mr IP Kwok-him should follow the new notice requirement upon the approval of the FC. The Chairman and Legal Adviser respon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s 21 and 22 of the FC Procedure, Mr IP Kwok-him had already given sufficient notice to the Clerk of the item to be included in the agenda for the meeting on 19 October It would be unfair to Mr IP Kwok-him if the notice requirement would take retrospective effect to cover Mr IP Kwok-him's motion.

6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ragraph 37 of FC Procedure to deal with motions, some members pointed out that there was no specific provision in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FC Procedure on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three sets of procedure. As such, the FC should deliberate on a set of procedure before proceeding further. They also queried that paragraph 37 of the FC Procedure was not intended to deal with motions to amend the FCP. Before a conscious decision was made by the FC, the motion to be moved by Mr IP Kwok-him should not be dealt with. 7. Legal Adviser referred members to FCR( )33. Paragraph 11 of the said paper stated that paragraph 37 of the FC Procedure aimed to deal with motions that were moved by a member and were qualified as an agenda item for discussion at a meeting. These motions were substantive motions on matters that were within the powers of the FC to decide. They included motions amending procedures and motions moved for deciding matters under the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Cap. 2). According to paragraph 37 of the FC Procedure, Rules 29 to 35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with necessary modifications, applied to the FC proceedings in dealing with motions, but subject to the decisions of the FC. 8. As to whether amendments to the FC Procedure should be dealt with by the Committee on Rules of Procedure, the Clerk said that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FC Procedure, PWSC Procedure and ESC Procedure had been presented to the FC for consideration as part of a Secretariat's paper which were put to the FC for a vote by the Chairman when the FC was ready to do so. Some members considered that given the importance of the FC Procedure, it would be more appropriate for the Committee on Rules of Procedure to deal with any amendments to the FC Procedure. Legal Adviser supplemented that Rule 71(1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provided that subject to the Rules of Procedure, the practice and procedure of the FC and its subcommittees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FC. 9. Some members queried whether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three sets of procedure wer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Basic Law,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Cap. 2) and/or Rules of Procedure. Legal Adviser replied that there was no immediate justification to support this observation. If necessary, he would continue to examine the matter. 10. Referring to paragraph 34 of the FC Procedure which provided that all committee papers were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some members said that the phrase " 一 項 議 案 " could mean "a motion" or "one motion". In the absence of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proposed motion to be moved by Mr IP Kwok-him, it would be difficult for them to understand the underlying meaning

7 - 7 - of Mr IP's motion.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it would be unfair to them to debate on the motion. 11. Members noted that Rule 30(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provided that a notice of an amendment to a motion should be in Chinese if the motion was in Chinese and in English if the motion was in English. The Clerk also said the Secretariat could assist in providing a translation of the motion to be moved by Mr IP Kwok-him. 12. Members noted that Rule 34(5)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provided that "when two or more amendments are proposed to be moved to the same motion the President or Chairman shall call on the movers in the order in which their amendments relate to the text of the motion, or in cases of doubt in the order decided by the President or Chairman". In response to members' question on whether a member might move a motion to amend paragraph 37A of the FC Procedure at the next meeting on 26 October 2012, given that 23 October was a public holiday, and hence, the required five-day notice could not be met, members noted that the Chairman could exercise discretion to waive the notice requirement provided that there were sufficient grounds to do so. 13. At 6:27 pm, the Chairman ordered that the meeting be adjourned and that discussion would resume at 6:40 pm. 14. The meeting was adjourned at 6:30 pm. (Verbatim transcript of the proceedings of this meeting is at the Appendix.)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10 December 2012

8 附 錄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2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4 時 2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1 I 葉 國 謙 議 員 建 議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7A 段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1A 段 及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2A 段 ( 逐 字 紀 錄 本 ) ***********************************

9 Appendix ***********************************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Minutes of the 2 nd meeting held at the Conference Room 1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on Friday, 19 October 2012, at 4:25 pm I Proposal from Hon IP Kwok-him for amending paragraph 37A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Procedure, paragraph 31A of the Establishment Subcommittee Procedure and paragraph 32A of the Public Works Subcommittee Procedure (Verbatim Transcript) ***********************************

10 主 席 : 各 位 同 事, 今 天 的 會 議 很 長, 大 家 可 否 坐 下 開 會? 我 們 有 足 夠 人 數 了, 謝 謝 葉 國 謙 議 員 建 議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7A 段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1A 段 及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2A 段 這 項 目 是 請 委 員 考 慮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即 修 訂 上 述 相 關 會 議 的 程 序, 規 定 在 審 議 某 議 程 的 項 目 期 間, 委 員 可 在 有 關 該 議 程 的 項 目 的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前, 無 須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就 該 議 程 項 目 表 達 一 項 或 多 項 意 見 ; 惟 每 位 委 員 只 可 就 某 議 程 項 目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今 天 的 安 排, 我 們 會 舉 行 兩 節 開 完 第 一 節 現 時 我 們 第 一 節 為 兩 小 時 大 約 至 6 時 25 分, 我 們 休 息 10 分 鐘, 然 後 大 約 在 6 時 35 分 開 第 二 節, 如 果 有 需 要 的 話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建 議 內 容, 透 過 立 法 會 FC4/12-13 號 文 件 給 大 家 委 員 參 閱 秘 書 處 亦 擬 備 了 一 份 題 為 "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其 下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議 程 項 目 表 達 意 見 的 議 案 " 的 資 料 便 覽 該 文 件 隨 立 法 會 FC5/12-13 號 文 件 發 出 此 外, 陳 偉 業 議 員 亦 於 2012 年 10 月 17 日 去 信 委 員 會, 表 示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他 本 人 或 會 就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建 議 作 出 修 訂 有 關 信 件 亦 已 隨 立 法 會 FC9/12-13 號 文 件 發 出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正 副 主 席 在 2012 年 10 月 17 日 的 工 作 會 議 上, 就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進 行 討 論 及 達 成 共 識, 認 為 基 於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有 關 建 議 的 預 告 應 在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舉 行 最 少 5 整 天 前 送 達 秘 書, 而 委 3

11 員 會 有 關 議 案 的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其 預 告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兩 整 天 按 會 議 商 定, 秘 書 處 已 於 是 次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一 份 題 為 " 處 理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的 議 案 的 擬 議 程 序 " 的 文 件, 協 助 委 員 瞭 解 相 關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為 了 有 充 分 時 間 考 慮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我 建 議 今 天 的 會 議 將 集 中 討 論 有 關 的 處 理 程 序, 特 別 是 就 議 案 提 出 修 訂 的 限 期 如 果 委 員 同 意 有 關 程 序, 葉 國 謙 議 員 最 早 可 以 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 舉 行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動 議 有 關 議 案 就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亦 會 在 會 議 上 作 討 論 及 付 諸 表 決 請 委 員 注 意,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截 止 日 期 是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因 為 23 日 是 公 眾 假 期, 所 以 大 家 要 記 着, 這 其 實 是 指 午 夜 ( 即 12 時 前 ), 我 想 應 該 直 至 當 天 11 時 59 分 ( 即 23:59) 前 交 到 基 於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如 果 大 家 委 員 不 反 對, 秘 書 便 會 就 有 關 討 論 擬 備 逐 字 紀 錄 本, 方 便 大 家 委 員 日 後 參 考 提 問 時 間 方 面, 我 希 望 開 始 時 大 家 用 5 分 鐘, 之 後 看 看 大 家 討 論 情 況 如 何, 我 們 再 改 變, 好 嗎? 如 果 委 員 想 提 問 題 的 話, 請 按 下 前 面 的 按 鈕, 要 求 發 言 的 按 鈕, 好 嗎? 有 沒 有 委 員 想 提 出 問 題?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4

12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民 主 黨 不 贊 成 葉 議 員 提 出 的 動 議,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這 可 能 是 今 屆 立 法 會 第 一 次 惡 法 議 員 的 表 達 權 其 實 已 經 越 來 越 少, 你 們 已 經 有 很 多 動 作 我 們 覺 得 有 些 事 情 應 該 給 予 空 間 讓 議 員 去 做, 但 現 在 我 先 不 想 辯 論 他 那 件 事, 主 席, 即 主 要 是 我 想 先 說 出 原 則 如 果 議 員 要 修 訂 我 們 的 會 議 規 則, 我 相 信 應 該 有 一 套 很 清 晰 的 程 序, 所 以 主 席 你 " 老 人 家 " 都 提 及 我 們 星 期 三,6 個 正 副 主 席 大 家 開 會 大 家 都 覺 得 今 天 第 一 件 事, 最 重 要 是 定 出 程 序 因 為 你 說 葉 議 員 在 數 天 前 提 交 他 的 文 件, 要 求 修 訂, 這 點 是 對 的, 但 如 果 有 人 可 能 有 10 個, 可 能 有 30 個 人 想 修 訂 葉 議 員 的 建 議, 或 甚 至 有 人 想 修 訂 我 們 的 規 矩 的 其 他 部 分, 亦 都 要 有 程 序 去 處 理, 主 席 所 以, 我 希 望 今 天 大 家 開 始 討 論, 看 看 你 剛 才 提 及 的 5 天 兩 天, 大 家 是 否 有 共 識, 甚 至 有 人 說 應 該 要 寫 出 來, 中 英 文 版 本, 讓 大 家 看 清 楚 因 為 這 個 我 們 現 在 討 論 的 事 項 是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並 非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口 講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如 果 要 寫 出 機 制, 我 相 信 民 主 黨 不 會 反 對 以 往 為 何 沒 有 這 個 機 制 呢? 就 是 因 為 沒 有 這 個 需 要, 但 現 在 有 了, 大 家 便 清 清 楚 楚, 說 到 底 我 們 都 是 法 治 之 區,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在 大 家 討 論 完 之 後 備 存 好 備 存 好 後, 誰 想 用 都 可 以 用 了 我 們 覺 得 剛 開 始, 大 家 都 " 未 坐 暖 "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位 置, 便 說 要 立 即 修 改 這 些 我 們 有 很 多 新 同 事, 還 未 知 道 向 東 還 是 向 西, 便 要 去 改, 我 覺 得 真 的 很 過 分, 還 有 真 的 很 倉 卒, 主 席 然 而, 我 希 望 我 們 會 討 論 那 機 制, 大 家 想... 剛 開 始 就 要 奪 取 別 人 的 發 言 權 我 希 望 議 員 不 會 同 意 做 這 種 事 5

13 主 席 : 下 一 位 是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我 們 工 黨 也 反 對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建 議 我 覺 得 為 何 立 法 會 " 開 鑼 " 便... 葉 國 謙 議 員 就 決 定 " 自 閹 "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呢? 是 嗎? 即 封 殺 了 我 們 的 表 達 空 間 我 覺 得 任 何 議 會 都 沒 理 由, 由 本 身 的 議 員 提 出 一 些 方 案 去 封 殺 自 己 的 表 達 空 間 動 議 本 身 是 議 會 議 員 的 權 力, 這 權 利 本 身 是 代 表 民 意 去 作 出 表 達 現 在 你 連 這 表 達 的 權 利 也 限 制 的 話, 其 實 會 令 議 會 將 來 發 揮 作 用 的 時 候, 受 到 很 大 的 限 制, 亦 真 的 不 可 以 發 揮 民 意 代 表 的 作 用 我 們 反 對 你 這 樣 提 出 主 席, 我 覺 得 現 在 整 個 情 況 都 是 很 倉 卒 地 提 出, 而 且 我 不 知 道, 整 個 財 務 委 員 會, 是 否 就 此 由 葉 國 謙 議 員 擬 備 一 份 東 西 出 來, 說 要 修 訂 便 行 呢? 是 否 沒 有 任 何... 即 我 們 動 議 都 有 一 些 表 格, 又 沒 有 中 英 文, 因 為 其 實 有 時 看 中 文 都 不 明 白, 因 為 有 時 中 文 跟 英 文 的 寫 法 不 同, 譬 如 這 裏 有 個 說 法 我 現 在 也 要 找 回 你 那 份 東 西... 是, 這 裏 譬 如 說, 本 來 37A 的 中 文 是 " 無 須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 然 後 後 面 " 惟 每 位 委 員 只 可 就 某 議 程 項 目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 前 者 的 " 一 項 議 案 " 跟 後 者 的 " 一 項 議 案 " 是 否 不 同 呢? 我 相 信, 前 者 是 指 "a motion", 後 者 則 是 "one motion", 本 來 看 中... 我 不 知 道 是 不 是... 即 你 變 成... 譬 如 說 你 沒 有 英 文, 究 竟 是 "a motion" 還 是 "one motion", "a motion" 就 跟 "one motion" 的 意 思 有 很 大 分 別, 如 果 你 兩 個 都 是 "a motion", 便 變 成 " 惟 每 位 委 員 只 可 就 某 議 程 項 目 動 議 'a motion'", 那 是 可 以 很 多 的 "a motion"; "one motion" 只 得 一 個,"a motion" 則 可 6

14 以 很 多, 那 可 否 澄 清 一 下 英 文, 究 竟 本 來 因 為 我 現 在 手 邊 沒 有 英 文 我 相 信 本 來 是 "a motion" 的, 變 成 你 現 在... 變 成 一 個 中 文... 兩 個 中 文, 一 項 議 案 一 項 議 案, 前 後 都 是 一 項 議 案, 那 如 果 是 英 文, 會 不 會 一 個 是 "a motion", 一 個 則 是 "one motion" 呢? 我 不 知 道 主 席, 可 否 澄 清 一 下 這 方 面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可 否 待 中 英 文 也 齊 備 才 算 是 夠 那 5 天, 會 不 會 呢? 第 二 點, 修 訂 就 是 剛 才 說 的 兩 天, 但 如 果 現 在 我 也 想 動 議 修 訂 第 37A 段, 那 我 修 訂 時, 我 們 考 慮 當 然 是 如 何 修 訂 了, 但 排 次 序 又 如 何 呢? 即 葉 國 謙 議 員 已 提 出 了 這 項 修 訂, 那 是 否 先 到 先 得 呢? 還 是 有 時 候 像 我 們 議 會 那 些, 即 修 訂 字 眼 較 早 那 個 就 先 行, 修 訂 字 眼 較 遲 那 個 則 後 行, 即 我 們 所 有 其 他 motion 都 會 這 樣, 即 平 時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議 案 都 是 這 樣 分 前 後, 那 麼 如 果 我 們 要 修 訂 第 37A 段 時, 分 前 後 的 次 序 又 會 如 何 呢?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希 望 今 天 的... 我 們 的 議 程 已 談 妥 了, 將 來 我 們 往 後 的 做 法 如 何, 我 老 實 說, 是 否 我 們 今 天 就 已 經 進 入 討 論... 李 卓 人 議 員 : 好 的, 不, 其 實 我 剛 才 那 兩 個 問 題 也 不 是 討 論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否 往 後 要 中 英 文 齊 備 才 算 作 提 交 了 motion,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這 次 沒 有 英 文, 有 時 候, 沒 有 英 文 就 "a" 和 "one" 是 很 不 同 的,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往 後... 即 程 序 上, 是 修 訂... 如 果 兩 個 一 齊 入 修 訂, 那 先 後 次 序 是 怎 樣, 即 兩 個 問 題, 這 純 粹 指 剛 才 主 席 你 所 說 的 整 個 程 序 7

15 主 席 : 不 是, 我 也 想 問 你, 你 剛 才 的 意 思 是, 修 訂 葉 國 謙 那 個, 還 是 入 一 個 修 訂 第 37 段? 李 卓 人 議 員 : 修 訂 第 37 段, 第 二 個 是 指 修 訂 第 37 段 主 席 : 你 是 說 修 訂 第 37 段? 李 卓 人 議 員 : 是 的, 因 為 如 果 修 訂 葉 國 謙, 我 知 道 有 兩 天 那 個 程 序, 但 如 果 我 入 另 一 項 修 訂, 是 修 訂 第 37 段 的... 主 席 : 我 的 理 解... 因 為 我... 李 卓 人 議 員 :... 那 我 是 按 前 後, 還 是 按 文 字 的 前 後, 還 是 按 入 的 先 後 主 席 : 我 讓... 李 卓 人 議 員 : 好 的 8

16 主 席 :... 或 者 法 律 顧 問 解 釋 一 下 英 文 那 個 "a" 還 是 "one", 以 及... 或 者 讓 秘 書 也 說 說, 我 們 是 否 日 後 也 應 該 中 英 文 大 家 也 可 自 由 討 論 是 否 中 英 文 要 一 起 來, 以 及 在 那 個 情 形 下, 誰 先 誰 後, 以 我 的 理 解, 當 然 是 誰 先 入, 便 誰 先 行 的 了, 如 果 你 今 天 要 入 一 個, 便 趕 不 及 下 星 期 五, 因 為 中 間 有 一 天 公 眾 假 期, 你 最 多 做 一 項 動 議, 去 修 訂 第 37 段 就 要 到 2 號 了, 你 26 號 就 來 不 及 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不 是, 主 席, 入 先 入 後... 當 然 你 說 入 先 入 後 是 一 個... 但 有 時 候, 我 們 是 用 文 字 修 訂 字 眼 的 先 後... 主 席 : 不 是, 所 以 我 就 問 你 修 訂 甚 麼, 如 果 你 說... 李 卓 人 議 員 : 第 37 段, 第 37 段 主 席 :... 如 果 你 有 幾 個 人 去 修 訂 葉 國 謙 那 個... 李 卓 人 議 員 : 不 是, 不 是, 不 是 說 葉 國 謙 那 個, 我 修 訂 第 37A 段... 主 席 :... 葉 國 謙 那 個, 你 修 訂 第 37A 段... 9

17 李 卓 人 議 員 :... 但 葉 國 謙 也 入, 我 也 入, 當 作 他 較 我 先 入, 我 後 入, 但 次 序 是... 先 後... 你 明 白 我 的 意 思 吧 主 席 :...OK, 我 現 在 開 始 明 白 了... 秘 書 秘 書 : 多 謝 主 席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如 果 議 員 的 議 案 以 中 文 入, 那 議 員 修 正 就 是 用 中 文 的 當 然, 如 果 議 員 入 了 議 案, 其 實 我 們 都 會 有 個 英 文 本 的 翻 譯 本, 亦 要 交 回 葉 議 員 確 認, 如 果 議 員 需 要 考 慮 中 英 文 本 時, 就 會 有 一 個 中 英 文 本, 是 經 葉 議 員 同 意 的 版 本 至 於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到 修 正 的 先 後 次 序, 現 在 葉 國 謙 議 員 已 經 有 一 項 議 案 是 他 希 望 動 議 的, 而 議 員 去 修 正 這 項 議 案, 正 如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亦 會 參 考 議 事 規 則, 議 事 規 則 已 訂 明 了, 如 果 有 多 於 一 項 修 正 案, 其 實 他 也 需 要 看 回 他 的 修 正 字 句 的 先 後 次 序, 如 果 次 序 都 是 一 樣, 那 就 看 時 間, 這 跟 大 家 以 往 日 常 沿 用 的, 基 本 上 是 一 樣 的 主 席 : 可 不 可 以 一 併 回 答 "a" "one", 英 文 版 本 是 怎 麼 寫 的? 秘 書 : 因 為 現 時 我 們 手 邊... 葉 議 員 只 提 交 了 一 份... 主 席 : 中 文 的 10

18 秘 書 :... 中 文 本 的, 我 們 的 英 文 本 暫 時 未 有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其 實, 我 第 一 件 事 很 遺 憾 的 是,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在 討 論 這 個... 主 席 你 " 老 人 家 " 說 的, 就 是 那 個 程 序 是 否 應 該 要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便 已 進 入 對 我 本 身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來 說, 不 讓 我 先 說, 而 讓 這 麼 多 人 在 此 批 評, 又 說 我 侮 辱 又 奪 人 權 又 開 始 沒 有 法 治 又 無... 莫 名 奇 妙, 如 果 你 要 討 論 這 個, 就 一 開 始 讓 我 講, 對 嗎? 但 現 在 你 在 開 始 時, 便 應 該 說 那 個 程 序 是 否 應 該 如 何 做 法, 所 以 我 很 有 意 見 對 於... 來 說, 即 有 關 今 次 要 如 何 處 理 這 個 安 排, 我 是 按 足 現 時 的 議 事 規 則 進 行, 我 入 了 動 議 進 來, 要 求 討 論, 這 是 很 清 楚 的, 我 不 覺 得 我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我 是 遵 照 議 事 規 則 進 行, 或 者 主 席 你 " 老 人 家 " 可 否 確 認 這 點? 主 席 : 確 認 你 是 跟 議 事 規 則 葉 國 謙 議 員 : 多 謝 你 所 以, 現 時 提 出 了 過 往 沒 有 人 提 出 有 關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怎 樣 進 行 修 改, 這 個 事 實 我 知 道 所 以, 你 提 出 了 或 那 些 包 括 了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你 們 討 論 後, 有 了 一 個 決 定 是, 是 不 是 都 可 以 訂 立 一 個 規 則 去 進 行 修 改, 我 接 受 這 個 提 議, 所 以 我 支 持... 我 曾 稍 有 11

19 聽 聞, 所 以 我 都 會 覺 得 是 可 以 討 論 的, 如 何 能 夠 提 供 一 套... 即 包 括 了... 我 提 出 來 後, 如 何 修 訂, 你 們 可 以 修 訂 我 這 個, 我 覺 得 我 完 全 沒 有 意 見 所 以, 我 不 希 望... 我 希 望 應 該 這 麼 說 我 希 望 主 席 能 夠 在 主 持 的 過 程 中... 現 在 是 集 中 討 論 這 個 的, 是 那 個 規 則 應 該 怎 麼 做, 就 是 這 個, 要 討 論 內 容 的, 我 就 希 望 之 後... 即 你 處 理 完 後, 再 討 論 這 個, 會 否 較 合 乎 些 呢, 即 那 個... 我 們 現 在 要 討 論 的 程 序 呢?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在 這 點 上, 都 希 望 能 夠 有 主 席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安 排 吧 至 於 剛 才... 或 者 在 秘 書 處 提 出 的 議 事 程 序, 我 覺 得, 基 本 上, 都 是 按 照 我 們 現 有 的 一 些 做 法 進 行, 包 括 你 提 出 的 動 議 要 有 5 天 時 間, 另 外 要 修 訂 就 要 有 兩 整 天 的 時 間, 我 覺 得 這 點 如 果 有 規 有 矩 來 說 我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我 亦 歡 迎 有 任 何 對 我 現 時 提 出 的 動 議 作 出 這 方 面 的 修 訂, 因 為 我 們 這 個 議 會 就 是 大 家 的 意 見, 大 家 就 是 要 透 過 我 們 的 會 議, 以 提 出 一 個 大 家 的 規 矩 出 來, 我 就 不 希 望 沒 規 沒 矩... 大 家 做 事 的 過 程 中, 如 果 有 漏 洞 的, 我 們 去 堵 塞, 實 際 情 況 就 是 這 樣 而 已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下 一 位 是 范 國 威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我 是 這 麼 看 的, 我 自 己 與 新 民 主 同 盟 並 不 認 同 隨 便 倉 促 或 輕 率 地 就 我 們 的 議 事 規 則 或 今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7A 段 作 出 修 改 我 的 看 法 是, 基 本 法, 又 或 是 我 們 回 歸 後 的 體 制 設 計, 其 實 很 多 是 沿 用 以 前 殖 民 地 政 府 那 種 行 政 主 導 的 設 計, 如 果 立 法 機 關 仍 再 進 一 步 削 弱 我 們 自 己 的 發 言 權, 從 而 監 察 政 府 施 政 的 話, 對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對 12

20 政 府 的 管 治 是 毫 無 益 處 的 如 果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到 很 具 體 的 技 術 問 題 或 規 程 問 題, 那 我 有 兩 個 問 題 想 問 主 席 主 席, 根 據 你 立 法 會 FC10/12-13(01) 文 件 內 第 13 點, 提 到 " 主 席 可 酌 情 免 除 遵 守 上 述 作 出 預 告 的 規 定 ", 我 想 請 主 席 可 否 解 釋 一 下, 在 程 序 上 去 看, 主 席 會 根 據 甚 麼 原 則 或 者 根 據 何 種 情 況 行 使 酌 情 權? 第 二 點, 葉 國 謙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他 歡 迎 其 他 同 事 就 他 的 修 訂 再 作 出 修 訂, 即 是 或 者 就 他 提 出 的 議 案 作 出 修 訂 如 果 今 次 是 一 個 機 會 去 檢 視 我 們 的 會 議 程 序 的 話, 剛 才 其 他 同 事 說, 如 果 就 這 個 範 疇 問 一 些 具 體 的 意 見, 我 則 問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借 今 次 機 會 一 併 討 論, 如 果 我 本 身 又 有 其 他 有 關 財 委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的 不 是 第 37 段 又 或 者 其 他 段 落 的 修 訂 的 話, 那 個 具 體 程 序 處 理 會 怎 樣 呢? 為 甚 麼 會 這 樣 問 呢? 因 為 葉 國 謙 議 員 今 次 提 出 來 的 修 訂 其 實 有 凌 駕 性 凌 駕 性 的 意 思 是, 他 的 修 訂 通 過 後, 如 果 萬 一 投 票 通 過 後, 有 其 他 跟 他 的 原 則 有 所 不 同 的 情 況, 便 可 能 不 能 再 提 出 因 為 他 想 將 我 們 的 發 言 權 或 者 提 修 訂 的, 日 後 大 幅 收 縮 到 只 能 夠 提 出 一 項 如 果 我 還 有 其 他 修 訂, 從 程 序 公 義 去 看 的 話, 或 者 從 程 序 公 義 的 角 度 去 處 理 的 話, 主 席 你 會 如 何 容 許 我 們 其 他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在 第 37 段 以 外 的 其 他 段 落 修 訂 的 議 案 的 預 告 時 間 是 怎 樣 安 排 呢? 主 席 : 首 先 回 答 酌 情 權 方 面, 有 很 多 時 間 發 生, 包 括 很 可 能 有 時 是 打 錯 字, 手 民 之 誤 如 果 這 樣, 主 席 也 沒 有 酌 情 權 將 修 改 13

21 期 縮 短, 很 可 能 整 個 議 會 有 很 多 重 要 的 事 宜 都 會 癱 瘓 這 個 酌 情 權, 必 然 要 讓 主 席 有 酌 情 權, 至 於 你 談 到... 因 為 你 剛 才 問 的 問 題, 我 也 有 少 許 模 糊 你 說 如 果 你 也 想 修 訂 第 37A 段, 還 是 你 想 動 議, 同 樣 修 訂 我 們 的 會 議 程 序 其 他 部 分 呢? 如 果 你 修 訂 其 他 部 分 便 很 容 易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通 過 了 5 天 兩 天, 那 你 便 做 5 天 通 知, 我 們 便 放 上 議 程, 對 嗎? 然 後, 如 果 有 同 事 想 修 訂 你 的 如 果 大 家 今 天 又 通 過 可 以 有 兩 整 天 的 修 訂 各 位 同 事 書 面 修 訂 你 的, 那 便 放 上 議 程 去 討 論, 對 嗎? 這 是 必 然 的 然 而, 如 果 你 現 在 要 修 訂 這 個, 或 者 你 要 就 37A 提 出 修 訂, 你 可 以 提 出 就 此, 你 有 5 整 天, 如 果 我 們 在 26 號, 下 星 期 五 討 論 的 話, 你 便 未 必 有 時 間, 因 為 有 一 天 公 眾 假 期, 但 你 提 出 後, 可 以 在 11 月 2 日 11 月 9 日, 我 們 之 後 可 以 討 論 的 你 沒 有 跟 進 問 題? 范 國 威 議 員 : 暫 時 沒 有 主 席 : 下 一 位 是 梁 家 傑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以 為 范 國 威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很 清 楚 譬 如 你 說, 剛 才 閣 下 說, 如 果 今 天 我 們 通 過 了 5 天, 然 後 兩 天 去 修 訂 原 來 提 出 37A 的 議 案 的 話, 那 你 亦 替 范 國 威 議 員 計 算 過, 即 是 不 足 夠 的, 因 為 其 間 有 重 陽 節 14

22 我 想 范 國 威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很 清 晰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37A 在 下 星 期 五 上 會, 那 麼, 今 天... 現 時 都 不 知 道 可 否 通 過, 這 個 建 議 的 程 序, 即 使 可 以 通 過, 其 他 議 員 如 果 想 就 37A 提 出 的 話, 便 即 是 正 如 剛 才 主 席 較 早 時 所 說, 最 早 也 要 11 月 2 日 然 而, 如 果 37A 在 下 星 期 五, 已 經 就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提 議 表 決 的 話, 那 你 在 2 日 再 討 論 的 意 義 是 甚 麼 呢? 這 便 是 我 以 為 范 國 威 議 員 說 得 很 清 楚 的 問 題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說 一 說 公 民 黨 的 立 場 公 民 黨 對 於 葉 國 謙 議 員 現 在 提 出 的 建 議, 進 一 步 收 窄 我 們 財 委 會 委 員 提 出 議 案 的 次 數, 亦 直 接 局 限 了 進 一 步 收 窄 了 我 們 的 議 事 空 間, 我 們 是 反 對 的 不 過, 今 天 正 如 主 席 所 說, 我 們 暫 時 不 是 討 論 這 修 改, 先 說 程 序 問 題 第 一 我 想 問 一 問, 剛 才 范 國 威 議 員 提 出 的... 不 知 道 秘 書 處 或 者 法 律 顧 問 有 沒 有 甚 麼 看 法, 因 為 主 席 剛 才 一 早 的 論 述 是, 我 們 假 設 葉 國 謙 議 員 已 給 予 5 天 通 知, 所 以 下 星 期 五 便 可 以, 按 道 理 這 是 沒 理 由 的, 現 時 會 議 程 序 內 根 本 沒 有 說 明 我 們 如 何 修 改 會 議 程 序, 如 果 今 天... 假 設 最 早 今 天 可 以 訂 定 得 到, 那 你 是 回 到 起 跑 線 重 新 再 來, 對 嗎? 沒 有 理 由 你 在 " 落 場 " 跑 步 中 途 宣 布 規 則, 然 後 喜 歡 的 便 加 入, 那 是 不 對 的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第 二 個 問 題, 主 席, 我 想 問, 譬 如 修 改 會 議 程 序, 我 不 知 道 秘 書 處 或 者 法 律 顧 問 有 沒 有 研 究 過, 我 們 財 委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有 談 及, 即 第 30 段 說 明 " 除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另 有 規 定 15

23 外, 委 員 會 可 自 行 決 定 本 身 的 行 事 方 式 和 程 序 議 事 規 則 第 71(13) 條 " 如 果 現 時 我 們 定 出 一 些 我 們 修 改 這 一 套 現 行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程 序, 有 沒 有 需 要 回 到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呢? 因 為 如 果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本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其 實 由 全 體 議 員 去 制 定 的, 有 沒 有 需 要... 會 否 存 在 一 個 要 回 到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討 論, 然 後 再 到 大 會 尋 求 確 認 的 程 序? 我 想 聽 一 聽 法 律 顧 問 和 秘 書 處 有 沒 有 就 我 第 二 個 問 題 研 究 過? 以 及 研 究 結 果 是 怎 麼 樣? 主 席 : 秘 書 法 律 顧 問, 你 說 一 說 法 律 顧 問 法 律 顧 問 : 主 席, 本 委 員 會 制 定 其 行 事 方 式 和 程 序 的 權 力 來 源 是 議 事 規 則 的 一 個 授 權, 所 以 現 時 的 議 事 規 則 沒 有 訂 明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後 的 行 事 方 式 或 者 程 序, 需 要 到 大 會 確 認 才 可 以 生 效, 而 過 往 目 前 生 效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亦 是 透 過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程 序 來 通 過 及 生 效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第 一 個 問 題, 不 知 道 可 否 也 回 答 一 下? 主 席 : 你 說 的 第 一 個 問 題... 梁 家 傑 議 員 : 即 跑 步 中 途 修 改 規 則... 16

24 主 席 : 跑 步 中 途 去 改... 梁 家 傑 議 員 :... 抑 或 大 家 是 否 應 該 重 回 起 跑 線 呢? 主 席 : 是 否 重 回 呢? 如 果 重 回 的 話, 我 覺 得 對 葉 國 謙 議 員 不 太 公 道, 理 由 是 他 在 10 月 10 日, 財 委 會 選 出 正 副 主 席 後 ( 計 時 器 響 起 ) 便 遞 交 他 讓 大 家 看 到 的 那 封 信 函, 要 求 我 們 討 論 37A, 他 想 討 論 的 改 變, 並 希 望 我 們 討 論 完 可 以 表 決 即 你 不 同 意 的 話, 可 以 表 決 不 同 意, 你 可 以 說 你 的 理 由 那 我 當 時... 因 為 這 倒 是 一 個 先 例, 我 當 時 參 考 財 委 會 多 數 常 用 的, 政 府 或 者 議 員 有 的 規 例, 財 委 會 是 有 一 個... 其 實 政 府 甚 至 是 6 個 工 作 天, 讓 秘 書 處 可 以 5 個 工 作 天 便 能 給 大 家, 然 後 去 討 論 這 事 那 我 便 拿 了 那 個 準 則, 因 為 當 天 是 10 月 10 日, 與 今 天 19 號 開 會, 其 實 已 有 八 九 天, 不 止 5 天, 而 是 八 九 天 當 時 我 批 准 了 這 個 會 議, 並 覺 得 他 的 提 議, 我 們 可 以 放 上 今 天 的 議 題 去 討 論, 這 不 是 中 途 改 變 規 則 然 而, 現 時 的 討 論, 我 們 為 甚 麼 要 討 論 呢? 因 為 有 同 事 說 他 現 在 會 臨 時 提 出 修 訂 在 我 們 星 期 三 的 會 議 上 所 討 論, 我 們 6 個 其 他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及 工 務 小 組 的 兩 個 正 副 主 席, 包 括 財 委 會 的 副 主 席 我 們 討 論 了, 覺 得 這 個 動 議 其 實 是 有 約 束 力 的, 便 不 應 該 臨 時 提 出 來... 好 像 今 天 我 們 其 實 是 希 望 大 家 可 否 集 中 看 看, 既 然 這 是 當 天 6 個 人 共 同 的 共 識, 即 是 說 要 有 一 個 書 面 的, 其 實 書 面 是 多 少 日 呢? 我 們 當 時 也 有 討 論 書 面 是 多 少 日, 如 果 我 們 訂 了 是 5 個 工 作 天, 那 麼 訂 4 個 訂 5 個 就 似 乎 沒 甚 麼 理 17

25 由 了, 對 嗎? 如 果 你 訂 得 太 短 的 話, 秘 書 處 如 何 可 以 做 工 作, 讓 大 家 在 開 會 之 前 可 以 看 到 呢? 所 以, 便 想 到... 我 現 在 提 議 給 大 家 討 論 一 下, 可 不 可 以 是 5 個 工 作 天 及 修 訂 是 兩 個 工 作 天, 是 書 面 的, 是 這 樣 罷 了, 而 不 是 說 在 一 場 球 賽 進 行 時 改 規 矩 或 甚 至 把 龍 門 移 開, 因 為 這 其 實 都 是 一 個 先 例 以 往 所 有 財 委 會 的 規 例, 可 以 說 是 議 程, 我 們 要 修 改 的 話, 通 常 都 是 秘 書 處 做 一 份 文 件, 而 主 席 我 的 理 解 是 到 處 找 你 們 問 意 見," 搓 圓 按 扁 " 至 滿 意 的 時 候, 文 件 便 放 在 桌 上, 大 家 都 大 概 同 意, 沒 甚 麼 爭 拗 的, 通 常 便 通 過 了, 是 從 來 沒 有 試 過 有 議 員 提 出 一 項 修 訂 所 以, 今 次 其 實 是 一 個 先 例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同 意 你 說 這 是 一 個 先 例, 因 為 你 看 完 所 有 財 委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都 沒 有 清 楚 列 明 如 果 我 們 要 改 自 己 這 套 會 議 程 序, 那 程 序 是 怎 樣 的 所 以, 在 這 個 意 義 上, 是 開 先 河 的, 所 以 我 很 同 意 今 天 拿 出 來 討 論 但 是, 我 不 可 以 同 意 的 是, 主 席, 你 說 如 果 我 們 現 在 訂 了 一 套 會 議 程 序 從 來 未 有 的 如 何 修 改 我 們 自 己 那 套 會 議 程 序 的 規 矩 之 後, 如 果 說 我 們 要 重 回 起 跑 線 是 對 葉 國 謙 議 員 不 公 道, 這 是 我 不 可 以 同 意 的 因 為 你 根 本 未 有 那 套 規 矩, 正 如 主 席 剛 才 說, 我 們 是 因 為 沒 有 之 前 的 先 例, 今 次 是 先 河 開 一 個 先 例, 所 以 我 們 今 天 才 要 討 論 我 們 今 天 當 作 能 夠 通 過 了, 都 是 剛 剛 才 採 納 而 已, 為 何 不 是... 如 果 你 假 設 10 月 10 日 已 經 " 起 跑 " 了, 是 否 真 的 是 正 在 跑 步 時 改 變 了 規 例 呢? 我 18

26 只 是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分 析 而 已 我 知 道 我 的 時 間 到 了, 或 許 其 他 議 員 可 以 跟 進 一 下 主 席 : 法 律 顧 問 法 律 顧 問 : 是, 主 席, 就 " 財 務 委 員 會 現 在 的 會 議 程 序 是 沒 有 處 理 議 員 提 出 議 案 的 機 制 " 而 言, 其 實 今 天 在 各 位 委 員 桌 上 均 有 一 份 文 件 指 出, 在 2007 年 制 訂... 進 行 檢 討 及 修 訂 目 前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的 時 候, 都 有 著 眼 目 前 第 37 段 的 應 用 原 則 的 我 想 秘 書 不 知 可 不 可 以 再 次 提 醒 一 下, 因 為 我 現 在 手 上 有 一 份 文 件, 我 相 信 他 是 在 撰 寫 今 次 提 交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的 時 候 有 參 考 的, 是 FCR( )33 號, 是 2007 年 11 月 2 日 討 論 文 件, 當 中 第 11 段 解 釋 了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7 段 應 該 處 理 的 議 案, 包 括 議 員 提 出 修 訂 本 會 議 程 序 的 議 案, 而 37 段 的 行 文, 英 文 可 能 比 較 清 晰 一 點, 是 說 這 個 大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第 25 條... 對 不 起, 第 29 條 至 35 條, 應 該 經 過 英 文 所 謂 "necessary modifications", 是 適 用 於 財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議 案 的 程 序 不 過, 本 委 員 會 亦 可 以 不 時 作 出 其 他 決 定, 來 適 應 地 應 用 的 為 何 會 出 現 這 個 所 謂 財 務 委 員 會 本 身 可 以 不 時 有 其 他 決 定 呢? 它 意 味 着,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運 作 的 過 程 中, 會 有 些 情 況 是 因 為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必 須 及 時 處 理 一 些 程 序 問 題 而 作 出 第 一 個 判 斷 作 出 了 判 斷 之 後 當 然, 如 果 財 務 委 員 會 不 覺 得 有 問 題, 它 就 會 一 直 生 效, 直 至 委 員 會 可 以 透 過 其 他 程 序, 對 主 席 的 判 斷 提 出 商 榷 19

27 所 以, 我 想 解 釋 的 是, 現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不 是 沒 有 機 制, 但 它 只 是 沒 有 特 定 " 寫 到 白 " 的 程 序, 其 實 是 有 的 梁 家 傑 議 員 : 或 許 麻 煩 秘 書 處 可 否 提 供 2007 年 11 月 2 日 的 文 件, 即 法 律 顧 問 剛 才 提 到 的, 讓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一 下 主 席 : 秘 書 秘 書 : 我 們 找 同 事 去 影 印 馬 先 生 指 出 的 這 份 文 件, 是 上 次 財 務 委 員 會 考 慮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程 序 的 其 中 一 份 文 件, 是 提 交 了 給 委 員 會 考 慮, 當 時 委 員 會 是 通 過 了 這 份 文 件 的,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事 現 在 可 以 影 印 那 份 文 件 主 席 : 下 一 位 是 馮 檢 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我 自 己 也 不 同 意 收 緊 委 員 提 出 修 訂 的 數 目, 因 為 我 們 作 為 立 法 會, 對 政 府 監 察 的 權 力 本 身 已 經 是 有 限, 即 是 有 約 束 性 的 我 們 只 有 3 個 方 法, 一 個 是 法 例, 一 個 是 財 政, 一 個 是 質 詢 如 果 我 還 把 我 們 財 政 方 面 的 權 力 範 圍 再 收 窄 至 只 准 你 問 一 條 的 話... 你 看 回... 我 自 己 的 經 驗 是, 高 鐵 那 一 次, 其 實 是 越 問 越... 真 的... 政 府... 我 問 了 第 一 條 之 後, 政 府 回 答 到... 我 那 時 候 是 問 諮 詢 的, 原 來 它 是 局 長 自 己 都 不 知 道 下 面 用 甚 麼 方 法 諮 詢 街 坊 的 我 把 事 實 向 他 提 出 之 後, 他 又 再 答 ; 答 了 之 後, 我 又 覺 得 不 行, 於 是 我 又 再 提, 因 為 我 覺 得 應 該 要 這 20

28 樣 做 這 樣 做 才 是 對 的 變 成 很 多 時 候 是 現 場 即 時 提 供 新 的 資 料 新 的 消 息, 我 覺 得 很 多 時 候 如 果 你 這 樣 的 話, 我 真 的 要 動 議 一 些 對 政 府 的 不 滿 或 意 見, 政 府 應 該 要 怎 樣 做 才 對, 如 果 你 這 樣 限 制 了, 就 變 成 做 不 到 第 二, 我 仍 然 覺 得, 既 然 我 們 沒 有 一 些 白 紙 黑 字 的 規 則, 而 現 在 要 把 它 白 紙 黑 字 化 之 後, 我 覺 得 是 否 應 該 在 通 過 了 之 後 才 用 白 紙 黑 字 來... 或 不 通 過 我 假 設 是 通 過 也 好, 便 用 那 個 通 過 之 後 的 1 分 鐘 才 計 算 通 過 的 制 度, 而 不 是 好 像 追 應 某 些 議 員 之 前 入 了 紙 而 要 提 出 這 樣 那 樣 的 要 求, 而 是 把 那 個 之 前 所 入 紙 的 時 間 都 計 算 在 內 呢? 我 想 問 問 法 律 顧 問 的 是, 我 今 天 這 1 分 鐘 通 過, 是 否 應 該 由 這 1 分 鐘 才 開 始 計 算 呢? 主 席 : 我 相 信 今 天 我 們 要 討 論 的 是 很 簡 單 的, 便 是 討 論 一 個 大 家 同 事 做 的 修 訂, 是 用 一 個 書 面 的 形 式, 以 及 日 子 是 要 多 少 日 而 已, 其 實 並 沒 有 其 他 至 於 你 說 是 否 要 等 這 個 動 議 通 過 還 是 不 通 過, 我 現 在 討 論 這 點, 都 是 希 望 以 後 我 們 可 以 有 一 個 基 準, 大 家 可 以 看 着 去 做, 而 不 是 像 現 在 般, 其 實 是 主 席 去 做 你 說 得 難 聽 一 點, 我 是 分 割 了 一 些 主 席 的 權 力,OK? 否 則, 我 相 信 將 來... 我 覺 得 主 席 在 這 裏 是 少 了 權 力, 但 起 碼 大 家 明 白 到 我 們 的 議 程 議 會 是 如 何 運 作 的 我 覺 得 是 好 一 點 的,OK? 法 律 顧 問 法 律 顧 問 : 是 21

29 主 席 : 因 為 他 剛 才 指 明 是 問 你 法 律 顧 問 : 是, 主 席, 剛 才 我 協 助 梁 家 傑 議 員 看 那 個 狀 況 的 時 候 亦 提 到, 實 際 上, 你 說 今 天 是 沒 有 程 序, 某 程 度 它 是 沒 有 一 個 好 像 現 在 我 們 大 例 裏 寫 明 " 一 個 議 案 的 提 出, 需 要 12 整 天 的 預 告 期, 修 正 案 是 5 整 天, 不 過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主 席 可 以 免 卻 預 告 ", 並 沒 有 這 樣 寫, 但 我 們 的 第 37 段 現 時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它 實 際 上 是 寫 了 " 我 不 寫 白 出 來 了... 全 寫 出 來 了, 委 員 會 應 該 適 應 化 地 行 使 第 29 條 至 35 條 " 換 言 之, 你 會 問 12 整 天 的 規 定 是 否 需 要 依 循 呢? 這 一 點, 主 席, 你 要 看 回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因 為 這 種 議 案 其 實 不 單 修 正 會 議 程 序 的 議 案, 預 期 它 還 可 以 針 對 政 府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2 章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提 出 的 一 些 財 務 建 議 按 現 時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政 府 給 予 6 整 天 預 告 期, 第 5 天 提 供 文 件 這 樣 的 話, 似 乎 無 論 預 告 期 是 多 少 天,12 整 天 的 規 定 都 很 難 實 行 究 竟 多 少 整 天 才 算 妥 善 呢? 按 照 現 時 的 精 神, 這 個 權 力 或 責 任 在 於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身 上 如 果 他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如 果 他 的 判 斷 有 問 題, 便 會 被 委 員 商 榷 所 以, 只 能 夠 按 個 別 情 況 合 理 地 處 理 剛 才 我 聽 到 主 席 亦 解 釋, 似 乎 提 出 議 案 的 議 員 是 在 今 屆 立 法 會 會 期 開 始 後 第 一 時 間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所 以 這 是 他 的 考 慮 因 素 之 一 我 覺 得 大 家 要 判 斷, 這 一 點 究 竟 是 否 妥 善 所 以, 前 提 是 說 在 沒 有 程 序... 說 我 們 財 務 委 員 會 沒 有 程 序 來 處 理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我 覺 得 看 深 入 一 點, 其 實 是 有 的 或 者 我 補 充 剛 才 主 席 亦 提 到 因 為 有 一 位 委 員 提 到, 究 竟 主 席 免 卻 預 告 時 會 依 循 甚 麼 準 則 呢? 主 席 說 了 一 個 22

30 例 子, 就 是 起 碼 要 處 理 一 些 有 時 是 意 外 的 文 書 上 的 謬 誤 這 一 類 別, 當 然 我 相 信 委 員 會 亦 不 會 因 為 這 種 情 況, 阻 礙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財 務 建 議 的 通 過, 或 其 他 事 項 的 通 過 及 生 效 其 實, 關 於 主 席 行 使 這 類 權 力, 剛 才 我 聽 到 有 委 員 提 到 所 謂 程 序 公 義 從 法 律 的 角 度 來 看, 程 序 公 義 在 這 裏 來 說,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要 考 慮 所 有 當 事 人 的 合 理 權 益 當 事 人 者, 即 起 碼 有 提 案 人 及 委 員 會 兩 方 面 委 員 會 方 面 當 然 是 委 員, 在 委 員 來 說, 第 一 提 案 人 必 須 說 服 裁 決 判 斷 人 ( 即 主 席 ), 這 個 是 合 理 的 提 案, 有 其 緊 急 性 而 不 能 夠 符 合 訂 明 的 預 告 期, 使 他 相 信 這 一 點 第 二 就 着 提 案, 這 個 不 能 夠 符 合 預 告 期 的 提 案, 究 竟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是 否 合 理 地, 亦 在 能 夠 掌 握 相 關 事 宜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一 個 有 意 思 的 考 慮, 以 及 他 最 終 能 夠 有 意 義 地 在 議 會 中 表 決 這 是 一 般 的 原 則, 我 相 信 這 亦 是 立 法 大 會 主 席 行 使 類 似 免 卻 預 告 期 的 權 力 所 把 持 的 原 則 我 相 信 財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都 會 同 意 這 是 最 基 本 要 考 慮 的 原 則 主 席 : 陳 鑑 林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我 們 討 論 的, 最 主 要 是 希 望 可 以 為 如 何 修 訂 會 議 程 序 來 制 訂 一 個 機 制 剛 才 劉 慧 卿 議 員 也 說, 有 一 個 機 制 總 比 沒 有 好 不 知 道 如 何 去 做, 如 何 去 依 從? 所 以, 我 同 意 應 該 就 這 個 問 題 制 訂 一 個 機 制 23

31 正 正 是 有 了 機 制 之 後, 我 們 便 可 以 按 照 機 制 去 做, 彰 顯 所 謂 程 序 的 公 義 如 果 我 們 沒 有 機 制, 按 照 現 時 的 會 議 程 序, 議 員 可 以 無 須 預 告 提 出 議 案, 這 樣 便 更 混 亂 為 何 這 次 要 做 這 個 修 訂 呢? 正 正 因 為 在 今 年 6 7 月 期 間, 我 們 在 審 議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文 件 時, 出 現 大 量 無 聊 及 無 意 義 的 修 訂, 導 致 我 們 在 議 事 過 程 中, 浪 費 了 相 當 多 時 間 老 實 說, 有 些 議 員 說 我 們 這 項 修 訂 會 限 制 議 員 的 發 言, 限 制 大 家 監 察 政 府 的 空 間 事 實 上, 並 不 是 這 樣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我 們 表 達 意 見, 不 單 是 透 過 這 種 所 謂 議 案 的 方 式 大 家 在 審 議 財 政 開 支 的 時 候, 完 全 有 所 謂 發 表 意 見 的 機 會, 而 亦 不 會 因 為 這 項 修 訂 扼 殺 了 大 家 監 察 政 府 的 所 謂 權 利 因 為 大 家 亦 可 以 透 過 表 決 或 發 表 意 見, 來 表 達 本 身 就 財 政 開 支 方 面 監 察 政 府 的 義 務 及 權 利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從 實 事 求 是 的 角 度 來 看, 不 要 將 這 項 修 訂 當 作 限 制 大 家 的 發 言 空 間 扼 殺 或 " 自 閹 " 說 這 些 說 話, 我 覺 得 是 不 必 要 的 往 後 大 家 如 果 正 如 范 國 威 議 員 說 想 修 訂 其 他 會 議 程 序, 怎 麼 辦 呢? 其 實 可 以 按 照 今 日 我 們 通 過 的 機 制 來 做 這 正 正 是 希 望 財 委 會 在 議 事 及 行 事 時, 能 夠 有 更 清 晰 的 規 矩 而 不 致 混 亂 我 希 望 大 家 從 實 事 求 是 的 角 度 考 慮 這 個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陳 家 洛 議 員 24

3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剛 才 的 討 論, 我 觀 察 到 因 為 我 作 為 一 個 新 加 入 立 法 會 的 議 員 主 席 說 他 的 權 力 或 權 利 受 到 限 制, 要 拿 出 來 討 論 ; 之 前 亦 聽 過 同 事 說 權 力 如 何 受 到 影 響 我 希 望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所 說 的 不 是 我 們 的 權 利 或 權 力, 而 是 我 們 的 責 任 及 義 務 我 們 進 入 議 會, 不 是 因 為 我 們 有 甚 麼 特 別 的 權 力 或 權 利, 進 來 要 更 多 權 力 或 權 利 ; 而 是 我 們 需 要 盡 一 個 責 任 根 據 香 港 的 法 律 也 好,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程 序 及 一 向 處 理 的 方 法 也 好, 都 是 為 香 港 市 民 做 事, 為 我 們 的 國 家 做 事 題 各 位, 這 樣 看 來, 我 們 今 日 討 論 的,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嚴 肅 的 問 我 在 1992 年 開 始 教 導 英 國 政 治, 我 對 於 議 會 的 傳 統 議 事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有 一 種 感 覺, 是 一 種 慢 慢 累 積 而 來 的 敏 感 度 其 實, 議 事 規 則 或 任 何 憲 制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一 套 機 制, 你 可 以 試 想 像 一 下, 它 好 像 一 個 雀 巢 一 個 雀 巢 其 實 是 需 要 慢 慢 地 日 積 月 累 地 建 立 起 來 的 由 禾 稈 草 及 一 些 泥 土, 一 直 加 固, 直 至 它 有 一 個 穩 健 的 制 度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我 們 說 修 改 這 個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或 在 雀 巢 中 拿 起 某 些 禾 稈 草, 或 者 將 它 變 長 或 變 短, 其 實, 它 的 整 個 結 構 可 能 會 受 到 影 響 所 以, 就 英 國 的 經 驗 或 外 國 議 會 制 度 的 建 立 而 言, 我 們 看 到 整 個 制 度 是 經 過 整 體 研 究 考 慮 及 分 析, 有 一 定 的 深 度 ; 不 是 因 為 我 們 是 學 術, 而 是 因 為 議 會 的 議 員 覺 得 這 是 責 任, 是 一 個 義 務, 是 很 重 要 的 考 慮 25

33 所 以, 我 的 第 一 個 反 應 會 是, 貿 貿 然 就 着 其 中 一 條 一 章 或 一 節 提 出 一 個 修 訂, 究 竟 會 是 一 個 甚 麼 方 向, 對 整 個 制 度 整 個 系 統, 對 於 我 們 作 為 議 員 所 應 負 的 責 任 及 義 務, 會 產 生 甚 麼 效 果, 在 我 能 夠 作 出 結 論 之 前, 我 真 是 不 覺 得 我 們 只 需 要 單 看 一 個 方 面 這 是 第 一 點, 希 望 主 席 你 要 留 意, 這 是 我 對 於 你 一 個 很 嚴 肅 的 看 法 我 覺 得 不 是 說 有 人 在 10 月 10 日 或 者 其 中 一 位 委 員 在 10 月 10 日 提 了 出 來, 你 便 說 他 可 以 先 行 我 覺 得 要 將 整 件 事 很 整 體 很 有 機 地 去 看 規 章 制 度 憲 制, 有 法 律 效 力, 要 很 有 機 地 去 看, 我 希 望 你 明 白 不 是 說 我 們 想 " 拖 " 葉 國 謙 議 員 很 想 修 改 的 某 一 條 或 某 三 條 的 規 則, 所 以 我 們 要 重 新 再 來, 這 是 第 一 件 事, 我 希 望 你 明 白 第 二 點, 我 相 信 都 很 重 要 的 是, 有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和 提 案, 這 兩 件 事 是 可 以 分 開 的 不 過 我 相 信 我 剛 剛 在 過 去 的 一 個 大 會 上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動 議, 其 實 我 有 事 想 說, 我 也 是 透 過 這 個 休 會 待 續 的 動 議 來 說 出 我 想 說 的 話, 亦 容 許 其 他 議 員 同 事 一 起 參 與 討 論 言 和 行 之 間, 其 實 在 我 們 現 時 的 會 議 程 序 裏 面, 有 一 個 很 好 的 關 係, 很 有 機 的 關 係, 很 完 整 的 關 係 這 種 做 法, 現 在 放 在 我 們 眼 前 的 動 議 或 者 建 議, 會 不 會 將 這 兩 個 關 係 減 弱 甚 至 拉 斷 呢? 這 又 回 到 我 所 開 始 提 的 問 題, 就 是 對 於 我 們 的 義 務, 對 於 我 們 作 為 議 員 應 該 承 擔 的 責 任 又 會 是 怎 樣 呢? 還 有 一 點, 我 知 道 我 有 5 分 鐘 時 間, 不 過 我 相 信 我 希 望 還 有 機 會 稍 後 回 來 再 繼 續 說, 但 我 都 要 說 一 說, 就 是 中 英 文 的 問 題 如 果 翻 看 我 們 的 會 議 程 序, 即 是 我 們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第 34 段, 有 語 文 的 一 段 或 者 主 席 容 許 給 我 多 一 點 時 間 說 說, 最 後 一 句 是 " 委 員 會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以 中 英 文 製 備 ", 英 文 是 "All Committee papers are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計 時 器 響 起 ) 這 是 很 重 26

34 要 的, 我 在 我 們 做 " 新 丁 " 議 員 來 聽 法 律 顧 問 解 說 議 事 規 則 時, 他 特 別 提 出 一 點, 他 說 其 實 議 員 朋 友 們 應 該 同 時 看 畢 兩 種 語 言, 有 時 候 中 文 作 為 一 種 翻 譯, 未 必 很 完 整 地 將 精 神 帶 出 來, 要 同 時 看 英 文, 一 併 去 看, 我 很 有 印 象, 所 以 今 天 放 在 我 們 面 前 的 這 項 建 議,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建 議 是 中 文 版 的, 我 其 實 一 直 有 合 理 期 望 會 看 到 英 文 版 因 為 每 個 人 的 中 英 文 表 達 方 式 可 以 不 一 樣, 會 不 會 在 當 中 我 們 需 要 一 併 考 慮 兩 個 版 本 才 知 道 我 們 究 竟 正 在 討 論 的 是 一 個 甚 麼 問 題? 因 為 葉 議 員 最 初 提 出 來 的 時 候, 我 印 象 中 記 得, 他 也 在 語 文 上 提 出 一 個 意 見, 究 竟 我 們 是 說 "one motion" 還 是 "a motion" 的 問 題? 一 字 之 差, 可 以 產 生 很 多 誤 解, 甚 至 我 們 今 天 這 個 特 別 加 長 版 會 議, 也 可 能 因 為 語 文 而 引 伸 問 題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的 發 言 冗 長, 花 多 了 一 分 多 鐘 我 希 望 有 機 會 再 補 充,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下 一 位 是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很 多 同 事 說 這 個 沒 有 甚 麼 所 謂, 葉 國 謙 議 員 不 過 修 改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其 中 限 制 議 員 修 改 的 權 利, 但 其 實 當 然 不 是 那 麼 簡 單 基 本 法 已 寫 了 出 來, 其 實 有 數 件 事, 我 想 大 家 都 耳 熟 能 詳 第 二 條 已 說 明, 我 們 的 行 政 管 理 權 和 立 法 權 得 以 保 留 ; 第 十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保 障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自 由 制 度 行 政 管 理 立 法 和 司 法 方 面 的 制 度, 以 及 有 關 政 策 ;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 三 ) 條, 批 准 稅 收 和 公 共 開 支 是 立 法 會 的 職 權 ; 第 七 十 五 27

35 條,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立 法 會 自 行 制 定, 但 不 得 與 本 法 相 抵 觸 葉 國 謙 議 員 現 在 所 說 的, 其 實 正 正 與 我 們 相 抵 觸 因 為 議 員 透 過 立 法 會 ( 包 括 財 委 會 ) 行 使 其 權 利 監 管 公 共 財 政, 是 基 本 法 賦 予 我 們 的 權 利 議 員 如 何 可 以 令 政 府 提 出 的 每 項 議 案, 包 括 財 政 預 算 得 以 跟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利 益 相 符, 便 是 透 過 議 事 規 則 和 基 本 法 賦 予 的 權 利 現 時 要 修 改 的 這 件 事, 就 是 最 基 本 的 事 剛 才 我 聽 到 法 律 顧 問 說, 政 府 提 出 關 於 財 政 的 公 告 是 5 天, 但 這 不 是 財 政 公 告 這 是 基 本 上 限 制 議 員 行 使 財 委 會, 財 委 會 的 權 利 是 經 過 立 法 會 大 會 給 予 的 權 利, 限 制 了 這 件 事 這 件 事 本 身 影 響 整 個 基 本 法 賦 予 立 法 會 的 權 利, 這 當 然 是 很 大 件 事 其 實 議 事 規 則 第 74 條 已 說 明, 第 74(1) 條 :" 立 法 會 設 有 一 個 名 為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會, 負 責 檢 討 立 法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及 委 員 會 制 度 並 因 應 需 要 向 立 法 會 作 出 修 正 或 改 變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可 研 究 任 何 由 立 法 會 或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或 立 法 會 主 席 交 付, 或 由 委 員 會 本 身 成 員 提 出 的 有 關 立 法 會 行 事 方 式 及 議 事 程 序 事 宜 " 寫 了 出 來, 其 實 它 很 重 視 在 程 序 中, 包 括 議 事 規 則 容 許 和 可 以 做 這 件 事 如 果 我 們 現 時 財 委 會 有 一 個 如 此 大 的 改 變 的 話, 我 看 不 到 我 們 可 以 輕 率 行 事 當 然, 剛 才 我 們 的 法 律 顧 問 也 說 了, 在 法 律 適 應 FCR( )33 當 中 已 說 了, 第 29 條 到 第 35 條 經 過 適 應 化 便 可 以 適 用, 但 第 29 條 到 第 35 條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全 體 委 員 的 審 議 不 可 少 於 12 天 如 果 有 動 議, 亦 有 修 訂, 便 要 5 整 天 28

36 現 時 其 實 很 多 不 同 的 日 子, 包 括 我 們 主 席 的 日 子, 以 及 第 29 條 的 日 子, 以 及 在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當 中 也 有 很 多 爭 議 其 實 牽 涉 那 麼 大 的 事 情, 那 麼 大 的 動 作, 我 們 不 可 以 那 麼 輕 率 便 說, 現 在 不 如 主 席 行 使 他 的 權 利, 便 不 如 算 了, 現 在 5 天 便 算 了 我 覺 得 這 件 事 是 很 危 險 的, 以 及 如 果 有 真 正 的 改 動, 容 許 財 委 會 會 議 程 序 改 變 的 話, 你 應 先 定 出 遊 戲 規 則, 包 括 修 改, 然 後 才 可 以 公 告 所 有 委 員, 然 後 作 出 可 行 的, 在 財 委 會 會 議 程 序 的 改 變 現 在 尚 未 定 出 遊 戲 規 則, 當 然 你 說 以 往 未 有 這 樣 做, 那 麼 現 在 便 去 討 論 這 個 委 員 會 也 要 討 論 去 定 出 遊 戲 規 則 如 果 就 這 樣 而 不 作 出 重 新 的 處 理, 我 覺 得 絕 對 不 公 平 我 不 認 為 現 時 這 改 動, 包 括 現 在 主 席 說 的 可 否 試 行 5 天, 或 者 修 訂 是 兩 天, 這 是 一 個 很 嚴 謹, 亦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的 決 定 如 果 不 是 這 樣 的 話, 如 果 容 許 葉 國 謙 議 員 ( 計 時 器 響 起 ) 作 出 那 麼 大 動 作 的 修 訂, 我 恐 怕 我 們 任 何 的 決 定 都 會 被 挑 戰, 影 響 了 基 本 法 在 香 港 的 運 行 主 席 : 我 想 提 一 提 各 位 同 事, 今 次 是 我 們 第 一 次 開 會, 我 希 望 大 家 寬 鬆 點 做 事, 但 如 果 各 同 事 都 習 慣 發 言 超 過 5 分 鐘 的 話, 下 星 期 開 始 我 們 便 會 很 糟 糕, 因 為 官 員 真 的 不 能 回 應 你, 如 果 你 用 5 分 鐘 希 望 大 家 尊 重 一 點, 你 們 提 出 問 題 也 要 讓 官 員 回 答, 或 者 你 要 問 我 問 題, 也 要 給 我 時 間 回 答 你, 否 則 我 很 難 回 答 你, 因 為 你 花 光 你 那 5 分 鐘 十 多 秒 才 停 止 發 言 下 一 位 是 梁 繼 昌 議 員 29

37 梁 繼 昌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我 當 天 在 10 月 17 日 參 與 了 那 6 位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的 會 議, 那 個 會 議 亦 討 論 了 一 個 多 兩 個 小 時 因 為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所 謂 動 議 其 實 影 響 深 遠, 而 且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我 們 當 然 贊 成 今 天 要 看 看 那 個 程 序 我 就 這 程 序 的 問 題 要 作 出 一 些 observations 第 一 當 然, 剛 才 法 律 顧 問 說,2007 年 11 月 2 日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一 張 paper, FCR( )33 該 處, 我 們 已 通 過, 如 果 要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及 其 下 附 屬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引 用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37 段 ; 正 因 如 此, 我 們 一 定 要 看 一 看 第 37 段 的 內 容, 究 竟 第 37 段 所 說 的 是 甚 麼 我 覺 得 如 果 我 們 要 根 據 程 序 合 法 地 改 動 第 37A 段 的 話, 最 低 限 度... 如 果 這 個 委 員 會 覺 得 要 由 全 體 委 員 作 出 決 定 的 話 我 亦 深 信, 如 果 這 個 改 動 是 一 個 影 響 深 遠 的 改 動 的 話, 便 應 由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全 體 委 員 而 不 是 主 席 行 使 他 的 discretion, 是 應 由 全 體 在 席 的 委 員 會 委 員 作 出 一 個 決 定 當 然, 我 不 否 認, 主 席 很 多 時 候 可 以 行 使 他 的 酌 情 權 我 想 指 出 數 點, 第 一 我 們 要 全 體 委 員 作 出 的 決 定 究 竟 是 否 沿 用 大 例 第 29 至 35 條 所 訂 下 的 規 定 呢? 這 是 第 一 點 如 果 答 案 是 " 是 " 的 話, 即 這 是 大 多 數 的 決 定 的 話, 便 要 考 慮 第 二 點, 我 們 所 作 的 決 定 我 說 的 是 整 個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一 些 necessary modification 呢? 當 然, 這 些 necessary modification 又 是 些 甚 麼 改 動 呢? 當 然, 剛 才 張 宇 人 主 席 所 說 的 5 天 和 兩 天, 只 不 過 是 我 們 在 無 法 可 施 之 下, 我 們 6 人 便 說 這 可 能 是 一 個 可 行 的 日 子, 但 始 終, 對 於 一 個 如 此 重 要 的 決 定, 這 個 30

38 5 天... 甚 至 是... 剛 才 我 說 的 第 一 個 關 卡, 即 第 29 至 35 條 是 否 適 用 的 問 題, 這 都 應 要 由 我 們 全 體 委 員 來 決 定 接 着 我 說 到 的 是, 這 個 modification 究 竟 是 一 些 甚 麼 的 modification 呢? 究 竟 是 否 只 限 於 在 notification period 內 的 modification 呢? 或 是 要 作 出 更 多 其 他 的 改 動 呢? 這 是 第 二 個 關 卡 當 然, 第 三 個 關 卡 就 是, 如 果 我 們 決 定 了 預 告 期 是 一 個 問 題 的 話, 我 們 便 要 問 一 問 自 己, 究 竟 我 是 要 5 天 6 天 7 天, 還 是 跟 從 大 例 裏 所 說 的 12 個 clear days 呢? 這 是 第 三 個 問 題 好 了, 這 3 個 問 題 都 解 決 了 之 後, 我 們 便 要 看 看, 究 竟 葉 國 謙 議 員 那 封 信 的 內 容 格 式 程 序 是 否 都 符 合 一 個 motion...a motion or as amended by 我 們 的 procedure, 即 程 序 格 式 及 方 法 呢? 如 果 我 們 經 過 了 這 4 個 程 序, 仍 決 定 葉 國 謙 議 員 那 封 信 是 符 合 了 所 有 要 求 的 時 候, 我 們 計 算 的 日 期... 我 也 不 知 了, 如 果 你 說 是 計 算 葉 議 員 發 信 那 天 的 話, 這 是 否 有 一 點 " 打 茅 波 " 呢? 還 是, 由 那 時 候 起 計 算 5 天 即 使 你 說 決 定 了 是 3 天 也 好 是 否 由 那 時 決 定 了 之 後 才 計 算 呢? 這 樣 做 是 否 對 每 一 方 面 對 這 裏 的 方 方 面 面 都 公 平 一 點 呢? 這 是 否 一 個 比 較 清 晰 公 正 的 程 序 呢? 謝 謝 主 席 : 剛 才 我 想 我 們 都 解 釋 得 很 清 楚... 梁 議 員 你 是 否 預 備 離 開? 如 果 是 離 開, 我 便 不 用 解 釋 給 你 聽 31

39 梁 繼 昌 議 員 : 不 是, 我 不 是 離 開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你 剛 才 聽 了 我 們 這 邊 有 些 同 事 的 分 析, 梁 繼 昌 議 員 他 自 己 都 是... 主 席 : 是 何 俊 仁 議 員 :... 都 是 擁 有 律 師 的 身 份 這 些 爭 論 如 果 真 的 要 拿 去 訴 訟, 真 的 不 知 道 結 果 會 怎 樣 我 真 的 勸 你 要 採 取 最 審 慎 的 方 法, 此 話 何 解? 如 果 這 一 點 獲 得 通 過 之 後, 大 家 才 一 起 起 步, 這 起 碼 是 無 法 爭 拗 的, 因 為 大 家 要 記 着, 現 在 牽 涉 到 一 些 憲 制 性 的 問 題, 雖 然 一 項 議 事 的 規 則... 如 何 進 入 動 議 或 修 訂 程 序, 好 像 是 很 簡 單 的 事 情, 但 是, 當 你 牽 涉 到 要 限 制 同 事 可 以 提 出 多 少 動 議 甚 麼 時 候 可 以 提 出 的 話, 在 今 天 的 環 境 下, 大 家 都 知 道 是 涉 及 憲 制 性 的 問 題, 是 絕 對 重 要 的, 亦 有 極 大 爭 議 所 以,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我 想 最 聰 明 的 做 法, 便 是 採 取 最 審 慎 的 做 法, 以 避 免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爭 拗 我 相 信 葉 國 謙 議 員... 你 可 請 他 再 想 想, 有 甚 麼 便 重 新 再 提 出 修 訂, 你 也 不 是 趕 着 這 一 兩 個 星 期 立 刻 要 討 論 的, 這 是 第 一 點 32

40 第 二 點, 我 且 不 說 太 多 法 律 的 細 節 或 技 術 問 題, 我 覺 得 事 情 牽 涉 到 這 麼 大 的 問 題, 大 家 應 該 多 些 討 論 其 實 整 個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的 目 的, 是 要 讓 我 們 討 論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牽 涉 到 整 個 體 制 之 下, 議 員 如 何 履 行 基 本 職 責, 這 些 是 茲 事 體 大 的, 這 些 事 情 大 家 應 該 取 得 充 分 共 識 才 進 行, 即 使 沒 有 共 識 也 好, 也 應 得 到 透 徹 的 討 論, 對 嗎? 在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各 種 道 理 來 討 論, 再 看 看 法 律 的 根 據, 然 後 才 交 上 來 討 論, 這 才 是 最 穩 妥 的 做 法 你 得 記 着, 我 們 還 有 很 多 問 題 的, 主 席, 我 們 整 個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是 來 自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 章 ), 即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授 權 我 們 辦 事,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Cap. 2), 我 們 要 看 這 條 例.. 第 一 有 否 與 它 抵 觸? 第 二 看 看 有 否 與 我 們 的 House Rules 抵 觸? 有 否 與 基 本 法 及 構 成 整 個 立 法 會 的 法 律 抵 觸? 等 等 的 東 西 我 們 都 要 全 部 看 看 這 些 是 法 律 的 問 題, 很 多 律 師 一 定 會 與 你 研 究 所 有 的 東 西, 因 為 牽 涉 到 這 麼 大 的 問 題 不 過, 我 始 終 覺 得, 政 治 問 題 是 更 為 重 要, 大 家 是 否 覺 得, 議 員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的 議 事 權 力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否 應 該 透 過 如 此 的 方 式 便 可 輕 易 地 通 過 對 其 作 出 限 制 呢? 我 們 的 方 式 已 行 之 有 效 這 麼 多 年, 是 否 今 天 要 如 此 急 促 地 作 出 修 訂 呢? 有 甚 麼 理 由 要 這 麼 急 呢? 有 甚 麼 理 由 連 多 些 討 論 都 不 去 做? 有 甚 麼 理 由 漠 視 一 個 長 久 以 來 備 受 尊 重 的 傳 統 呢? 對 於 一 些 較 重 大 的 規 則 的 爭 論, 提 交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討 論 有 甚 麼 壞 處 呢? 我 想 聽 聽 法 律 顧 問 或 秘 書 處 的 意 見, 以 往 即 使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內 務 委 員 會 或 任 何 一 個 委 員 會, 雖 然 他 們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一 些 規 則... 雖 然 他 們 是 否 真 的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我 覺 得 也 有 可 能 可 以 爭 拗, 因 為 可 能 有 些 更 基 本 的 東 西, 但 是, 提 交 議 33

41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討 論 有 何 壞 處 呢? 以 往 曾 否 試 過 這 樣 做 呢? 我 想 知 道 一 下 如 果 曾 這 樣 做, 為 何 今 次 不 是 這 樣 做 呢? 主 席 : 剛 才 都 說 了, 不 過 待 秘 書 再 向 你 解 釋 一 次, 好 嗎? 秘 書 秘 書 : 多 謝 主 席 以 往 財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的 程 序, 是 透 過 秘 書 處 一 些 文 件, 當 時 很 多 時 候 都 可 能 因 應 以 往 一 些 個 案, 例 如 在 2007 年 修 正 第 37A 條, 是 因 為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務 委 員 會 有 一 些 相 類 似 的 個 案, 而 當 時 並 沒 有 一 些 條 文 適 用, 便 引 用 了 其 他 委 員 會... 何 俊 仁 議 員 : 可 以 了, 秘 書, 我 明 白 你 的 意 思, 當 然 以 往 是 可 以 這 樣 做 如 果 是 沒 有 異 議 的, 拿 張 紙 簽 名 也 可 以, 根 據 我 們 的 規 則, 根 本 不 用 開 會... 但 現 在 不 是, 現 在 有 極 大 爭 議, 坐 這 邊 的 人 差 不 多 全 部 都... 秘 書 : 明 白 何 俊 仁 議 員 :...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頗 強 烈 反 對... 這 些 東 西 你 不 要 只 靠 舉 手 好 不 好? 因 為 靠 舉 手 的 話, 我 們 這 邊 的 人 便 被 迫 用 各 種 方 法 來 作 出 挑 戰, 這 有 甚 麼 意 思 呢? 一 開 會 便 這 樣, 我 相 信 很 多 新 同 事 都 不 想 看 到 這 情 況, 是 否 有 東 西 令 我 們 整 個 制 度 癱 瘓 做 不 到 事 情, 以 致 你 要 用 這 樣 的 方 法 呢? 我 希 望 你 要 三 思, 我 要 說 的 都 說 完 了, 這 是 一 個 憲 制 性 的 問 題 34

42 主 席 : 你 想 不 想 我 們 答 覆 你 的 問 題? 如 果 秘 書 正 在 答 覆 你 的 問 題, 而 你 不 讓 他 繼 續 說 下 去... 何 俊 仁 議 員 : 不, 我 知 道 他 在 說 甚 麼, 不 用 了, 我 剛 才 聽 了, 我 完 全 知 道 他 想 說 甚 麼 主 席 : 湯 家 驊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再 一 次 提 醒 各 位 同 事, 包 括 我 們 的 秘 書 及 法 律 顧 問, 我 們 現 時 討 論 的 是 甚 麼?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的, 是 如 何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我 們 是 在 討 論 程 序 今 天 主 席 剛 才 提 出 來 的 假 設, 說 如 果 要 修 訂 這 個 程 序, 要 給 予 5 整 天 的 通 知, 我 覺 得 對 我 們 同 事 極 之 不 公 平, 亦 違 反 這 個 程 序 公 義 很 簡 單, 由 今 天 至 下 星 期 五 沒 有 5 整 天, 你 怎 樣 也 湊 不 足 5 整 天 來, 你 即 是 不 准 許 我 修 訂 我 說 的 是 我 的 修 訂, 不 是 說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修 訂, 我 當 他 是 傻 的 因 為 很 簡 單, 如 果 各 位 同 事 看 看 第 第 7 條...( 議 員 討 論 聲 音 ) 對 不 起, 我 知 道 你 不 是 傻 的, 我 當 你 不 存 在... 那 動 議 我 現 在 說 的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如 果 我 想 修 訂... 主 席 : 對 不 起, 葉 國 謙 議 員 你... 35

43 葉 國 謙 議 員 :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 規 程 問 題 ( 議 員 笑 聲 ) 葉 國 謙 議 員 : 你 怎 可 當 我 不 存 在? 湯 家 驊 議 員 : 不 是 我 意 思 是... 葉 國 謙 議 員 : 又 當 我 想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的 意 思 是, 我 們 先 把 你 的 動 議 放 在 一 旁,OK? 葉 國 謙 議 員 : 好 不 好?( 議 員 笑 聲 ) 主 席 : 他 現 在 澄 清 了, 把 你 的 ( 動 議 ) 放 下... 湯 家 驊 議 員 : 可 不 可 以 給... 主 席 : 我 們 現 在 不 想 討 論 你 的 動 議, 因 為 我 們 想 討 論 如 何 向 前 看... 36

44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如 果 想 用 5 分 鐘 討 論 那 個 問 題 都 可 以, 但 對 大 家 是 於 事 無 補 的, 可 否 多 給 我 幾 秒 鐘? 主 席 : 不 要 緊, 多 給 你 幾 秒 鐘 亦 沒 問 題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說 的 是, 如 果 各 位 同 事 看 第 37A, " 假 如 我 想 修 訂 無 須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一 項 議 案 " 這 一 句, 修 訂 為 " 無 須 經 預 告 而 動 議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議 案 ", 這 便 可 弄 很 清 楚, 弄 清 楚 究 竟 是 "a" 或 "one" 的 問 題 了 如 果 根 據 我 們 普 通 的 慣 例, 我 提 出 這 樣 的 修 訂 便 應 該 較 葉 國 謙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修 訂 先 行 但 如 果 我 要 給 予 5 整 天, 你 即 是 不 准 許 我 修 訂, 這 便 是 對 我 不 公 平, 亦 違 反 議 事 程 序 公 義 我 進 一 步 想 想, 我 為 何 找 到 這 個 "5 整 天 " 的 問 題? 法 律 顧 問 剛 才 叫 我 看 看 第 37 條, 說 明 要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9 條 至 第 35 條, 我 看 到 第 29 條 說 明 要 12 整 天 法 律 顧 問 的 理 據 是 :" 不 過 我 們 要 適 應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 於 是 他 便 拿 出 這 份 文 件 對 不 起, 我 覺 得 這 份 文 件 與 我 們 討 論 的 事 情 完 全 無 關 原 因 為 何? 因 為 當 中 討 論 的 是 議 員 就 政 府 提 出 的 議 案 提 一 個 議 案 所 以 法 律 顧 問 剛 才 說 政 府 也 是 6 天 才 給 你 文 件, 你 無 理 由 要 求 人 家 提 出 的 議 案 超 過 6 天 對 不 起, 我 們 說 的 不 是 這 事 情 我 們 說 的 是 如 何 修 訂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這 個 修 訂 與 政 府 何 時 提 交 文 件, 或 政 府 多 少 天 內 要 提 議 案 是 完 全 無 關, 這 是 一 個 修 訂 議 事 規 則 的 動 議 所 以 按 文 字 上 來 看, 你 應 受 議 事 規 則 第 29 條 的 規 限, 應 是 12 整 天 37

45 在 程 序 公 義 上, 在 今 次 這 情 況 中, 亦 都 是 較 為 公 平 的 很 簡 單, 如 果 你 說 :" 湯 家 驊, 我 給 你 3 整 天 " 我 覺 得 你 是 可 以 的, 但 這 是 毫 無 根 據, 即 是 你 隨 便 在 空 氣 中 拿 一 個 數 字 也 可 以 如 果 給 我 3 整 天, 如 果 其 他 同 事 要 修 訂 我 的 提 出 的 修 訂, 那 麼 他 要 多 少 天 呢? 他 有 甚 麼 時 間 來 考 慮 和 思 考 呢? 葉 國 謙 議 員 目 前 的 修 訂, 連 英 文 版 本 都 沒 有, 我 覺 得 秘 書 處 可 以 代 他 翻 譯, 但 他 究 竟 是 否 認 同 這 翻 譯? 我 不 知 道 可 能 他 要 修 改 秘 書 的 翻 譯, 然 後 才 給 我 們 看 我 要 根 據 中 英 文 版 本 才 能 決 定 我 是 否 支 持 他 的 修 訂, 或 我 是 否 須 修 訂 他 的 修 訂 這 都 是 不 公 平 的, 對 嗎? 所 以 我 發 言 的 重 點 是, 第 一 希 望 法 律 顧 問 考 慮 我 剛 才 的 理 據, 這 5 整 天 的 概 念 是 不 符 合 議 事 規 則 裏 的 規 定, 亦 是 一 個 不 符 合 程 序 公 義 的 一 項 建 議 我 的 解 釋, 我 覺 得 一 個 較 合 理 和 公 平 的 處 理 方 法 是, 要 求 12 整 天 的 通 告 而 正 因 如 此, 如 果 你 要 給 予 每 位 同 事 都 能 公 平 地 處 理 今 次 修 改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程 序, 你 便 應 將 下 星 期 便 要 討 論 的 葉 國 謙 議 員 這 個 修 訂 這 個 建 議 再 延 後 多 一 個 星 期 老 實 說, 下 星 期 我 們 亦 未 必 有 時 間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據 我 所 知, 我 們 首 先 要 討 論 政 府 提 上 來 的 撥 款 申 請, 而 下 星 期 我 們 要 討 論 " 生 果 金 " " 生 果 金 " 動 輒 須 討 論 至 午 夜, 我 們 下 星 期 根 本 未 必 有 時 間 處 理 葉 國 謙 議 員 這 項 動 議 既 然 如 此, 一 個 比 較 合 理 的 處 理 方 法, 我 希 望 你 仔 細 考 慮 跟 隨 議 事 規 則 12 整 天 的 規 定, 然 後 再 看 誰 想 同 時 修 訂 第 37A, 可 以 給 予 12 整 天 的 通 告 因 為 我 們 的 修 訂 可 能 在 程 序 上 較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修 訂 為 先, 而 通 過 了 我 們 或 我 的 修 訂, 甚 或 誰 人 的 修 訂 也 一 樣, 葉 國 謙 的 修 訂 可 能 是 不 需 要 投 票 的 你 怎 可 以 漠 視 38

46 這 個 程 序 上 的 可 能 性 呢? 我 知 道 我 已 耗 盡 時 間, 但 我 十 分 希 望 各 位 深 思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一 番 說 話 主 席 : 我 知 道 這 是 大 家 都 想 討 論, 我 都 盡 量 給 大 家 時 間 發 言 你 剛 才 發 言 時 說 及 葉 國 謙 議 員, 令 時 間 延 長 了, 你 又 要 求 我 多 給 你 一 些 時 間, 始 終...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這 只 是 一 個 口 頭 襌, 對 嗎? 主 席 : 大 家 不 要 口 頭 襌... 湯 家 驊 議 員 : 很 多 人 都 或 者... 假 如... 主 席 : 你 不 要 跟 我 爭 拗 這 一 點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不 是 跟 你 爭 拗 主 席 : 你 都 已 經 收 回...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只 想 說... 39

47 主 席 : 你 已 經 收 回, 你 說 你 只 當 他 的 動 議 是 不 說 的, 你 便 不 要 繼 續 再 說 這 事, 對 嗎? 湯 家 驊 議 員 : 是 我 只 希 望 如 果 法 律 顧 問 需 要 時 間 考 慮, 我 希 望 他 想 一 想... 主 席 : 現 在 我 們 可 以... 湯 家 驊 議 員 : 但 隨 後 我 希 望 法 律 顧 問 回 應 一 下 我 剛 才 提 出 的 論 點 主 席 : 法 律 顧 問 遲 早... 因 為 剛 才 有 數 位 同 事 也 回 答 了, 法 律 顧 問 和 秘 書 也 會 回 答 你 們 的 問 題 但 我 相 信 你 們 圍 繞 的 都 是 那 幾 個 問 題, 我 先 讓 同 事 發 言 不 過, 你 說 那 個 為 何 要 5 整 天 6 天, 對 此 其 實 你 看 看 我 們 的 會 議 程 序, 你 可 以 看 到 第 21 段 和 第 22 段 都 有 提 及, 包 括 第 22 段 說 到 財 務...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有 看, 但 我 不 同 意 主 席 :... 委 員 會 程 序, 你 不 同 意 也 沒 辦 法, 對 嗎?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解 釋 我 為 何 不 同 意 40

48 主 席 : 你 和 我 都 是 看 同 一 樣 東 西, 你 看 你 說 你 不 同 意, 那 便 無 法 可 以 再 談 了 湯 家 驊 議 員 : 不 是 的, 主 席, 我 說 出 我 不 同 意 的 理 據 主 席 : 我 現 在 想 向 你 解 釋, 但 你 不 讓 我 解 釋, 因 為 你 不 同 意 我 的 理 據 和 我 的 說 話, 你 卻 不 讓 我 解 釋 了, 那 我 便 不 解 釋 了, 好 嗎? 如 果 你 只 想 秘 書 解 釋, 我 便 要 求 秘 書 解 釋 湯 家 驊 議 員 : 我 不 是 要 求 秘 書 解 釋, 我 要 法 律 顧 問 解 釋, 因 為 這 是 法 律 程 序 的 問 題 主 席 : 法 律 顧 問 也 沒 問 題,OK? 湯 家 驊 議 員 : 你 可 否 給 法 律 顧 問 一 個 機 會? 主 席 : 稍 後 法 律 顧 問 會 回 答 所 有 問 題, 因 為 你 剛 才 已 有 幾 個 問 題 是 相 似 的 梁 耀 忠 議 員 41

49 梁 耀 忠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其 實 我 衷 心 希 望 葉 國 謙 議 員 考 慮 一 下, 是 否 一 定 要 強 求 在 下 星 期 提 出 動 議 要 大 家 通 過 事 實 上, 如 果 你 剛 才 真 的 靜 心 細 聽 議 員 同 事 提 出 的 觀 點, 其 實 這 個 問 題 真 的 不 是 這 麼 簡 單, 就 如 你 自 己 一 廂 情 願 想 遏 止 以 前 你 不 喜 歡 看 到 的 現 象 的 出 現 般 簡 單, 因 為 當 中 牽 涉 到 很 多 問 題 正 如 何 俊 仁 議 員 所 說, 據 他 說, 真 的 是 一 環 扣 一 環 的, 這 不 是 一 個 普 通 的 財 務 議 案 修 訂 或 一 個 簡 單 民 生 問 題 的 修 訂, 不 是 那 麼 簡 單 的 問 題, 這 涉 及 到 一 個 很 重 要 和 很 基 本 的, 有 人 說 這 是 憲 法 性 的 問 題 等 所 以 我 在 想, 我 們 為 何 要 強 求 那 麼 快? 況 且 你 們 也 以 為 一 定 會 通 過 的, 遲 一 星 期 早 一 星 期 對 你 來 說 影 響 有 多 大? 並 不 是 太 大 況 且 下 星 期, 剛 才 大 家 都 知 道,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先 行, 即 使 你 想 阻 撓 拉 布 的 情 況, 你 這 個 修 訂 是 尚 未 通 過 的, 亦 不 會 影 響 到 該 種 情 況 的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大 家 不 可 以 透 徹 地 作 一 個 較 全 面 的 討 論, 認 真 地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這 不 是 更 好 嗎? 除 了 這 個 建 議 之 外, 我 亦 想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問 題 補 充 一 下 他 說 了 兩 個 問 題, 一 是 法 律 上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法 律 顧 問 應 解 釋 一 下, 他 剛 才 所 提 及 一 環 扣 一 環 的 問 題 是 否 真 是 這 般 相 扣 的 而 另 一 個 是 政 治 的 問 題, 這 個 修 訂 規 則 的 政 治 問 題 我 不 再 說 了, 很 多 同 事 也 說 了, 但 對 於 很 多 議 員 同 事 也 說 的, 就 是 說, 即 使 通 過 了 這 個, 並 無 限 制 到 議 員 的 發 言 空 間, 這 點 我 想 說 說 當 然, 發 言 空 間 是 未 必 限 制 得 了, 但 對 於 我 們 議 員 的 一 些 權 利, 特 別 是 監 察 政 府 的 權 利 來 說, 一 定 是 削 弱 了 事 實 上, 在 基 本 法 內 來 說, 對 於 我 們 議 員 提 出 的 那 些 私 人 議 案 不 是 這 個 財 委 會 的 在 私 人 議 案 方 面, 已 經 對 我 們 大 大 地 限 制 了, 譬 如 我 們 在 1997 年 前, 我 自 己 提 出 的 私 人 房 屋 條 例, 陳 鑑 林 議 員 就 修 訂 了 我, 那 麼... 我 們... 但 在 42

50 修 訂 當 中... 之 後, 我 們 都 可 獲 得 通 過, 而 對 政 府 來 說, 在 政 策 上, 來 一 個 很 大 的 改 變 但 是,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的 基 本 法 已 限 制 了 我 們, 令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可 以 在 一 些 政 策 上 能 夠 可 以 去 進 一 步 監 察, 或 是 對 政 府 的... 一 種 抗 衡 它 的 一 些 違 反 民 意 的 做 法 但 是, 現 在 到 我 們 財 委 會 了, 在 財 委 會 來 說, 如 果 提 出 一 些 財 務 撥 款, 如 果 我 們 修 訂 的 權 力 都 被 削 弱 的 話, 其 實 我 們 怎 樣 可 以 進 一 步 維 護 到 我 們 作 為 議 員 的 基 本 責 任 和 權 利 呢, 這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譬 如, 很 簡 單," 生 果 金 "...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方 面 來 說, 如 果 我 們 要 修 訂 的 話, 就 有 很 多 地 方 要 修 訂, 如 果 要 我 自 己 提 出 一 項 修 訂 的 話, 我 覺 得 真 是 不 足 夠 的, 但 如 果 只 容 許 我 一 個 修 訂 的 話, 我 根 本... 實 在 艱 難, 即 如 果 我... 除 非 我 不 修 訂, 修 訂 的 話, 我 一 定 有 很 多 修 訂, 我 不 是 說 想 拉 不 拉 布 的 問 題, 事 實 上, 好 像 現 時 大 家 正 在 討 論, 現 在 政 府 說 186,000 元 的 上 限, 有 些 政 黨 也 說 可 否 提 出 升 至 50 萬 元? 這 已 是 其 中 之 一 項 修 訂 了, 對 嗎? 那 麼 還 有 其 他 呢? 資 產 申 報 方 面 怎 麼 樣 呢? 還 有 金 額 怎 麼 樣 呢? 是 否 一 定 要 2,200 元 呢? 可 否 多 一 點 呢? 至 於 問 題 來 說, 如 果 要 修 訂, 也 可 以 有 很 多 項 修 訂, 若 你 限 制 了 我 們 的 話, 根 本 就 限 制 了 我 們 表 達 的 空 間 所 以, 在 這 點 上, 我 覺 得 是 有 影 響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葉 國 謙 議 員 你 能 夠 收 回, 再 重 新 考 慮 一 下 此 外, 我 想 法 律 顧 問... 還 有 少 許 剩 餘 時 間, 不 知 道 可 否 回 應 何 俊 仁 議 員 所 說 的 那 些 在 法 律 上 一 環 扣 一 環 的 問 題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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