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年35期封面.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105年35期封面.doc"

Transcription

1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35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人 事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2 政 令 類 文 化 公 告 登 錄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及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店 屋 為 臺 北 市 歷 史 建 築 30 公 告 廢 止 臺 北 市 歷 史 建 築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之 登 錄 35 公 告 指 定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為 臺 北 市 市 定 古 蹟 36 社 政 公 告 105 年 度 臺 北 市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及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收 費 金 額 40 警 政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舉 發 鄒 國 鎔 等 8 名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案 件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50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逾 期 未 領 回 代 保 管 車 輛 清 冊 52 公 示 送 達 5 輛 違 規 代 保 管 車 輛 應 送 達 清 冊 57 醫 衛 公 告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陳 易 隆 范 廣 元 等 2 位 醫 師 為 臺 北 市 指 定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58 勞 動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越 南 籍 DAU VAN NAM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59 公 示 送 達 臺 北 市 政 府 對 英 國 籍 ROY SYER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6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出 版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發 行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2 法 規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11 樓 南 區 承 辦 人 : 王 嘉 榆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 轉 7723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a305@dopms.taipei.gov.tw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主 旨 : 核 定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並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檢 附 旨 揭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總 說 明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及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各 1 份 二 前 開 申 請 表 及 反 映 表 請 法 務 局 協 助 刊 登 為 本 作 業 規 範 附 件 正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 臺 北 市 議 會 (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 含 附 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 含 附 件 ) 2

3 市 長 柯 文 哲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總 說 明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 以 下 簡 稱 本 作 業 規 範 ) 係 本 府 於 九 十 六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以 府 人 三 字 第 九 六 二 五 九 九 六 號 函 訂 頒, 復 分 別 於 九 十 七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及 一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歷 經 二 次 修 正 為 配 合 內 政 部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 並 因 應 本 府 大 陸 小 組 業 務 已 由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移 撥 至 秘 書 處 辦 理, 另 疾 病 管 制 局 已 於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組 織 調 整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已 自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起 更 名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及 考 量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規 劃 開 放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進 修, 爰 修 正 本 作 業 規 範 本 次 計 增 修 十 點 規 定,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配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修 正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期 間, 並 為 應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爰 修 正 政 務 職 人 員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及 警 監 三 階 以 上 人 員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之 政 務 職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之 期 限 ( 修 正 規 定 第 五 點 ) 二 配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修 正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方 式, 及 因 應 網 際 網 路 線 上 方 式 送 件 及 審 核 作 業 之 實 施, 爰 增 訂 須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之 本 府 公 務 員 退 離 職 之 政 務 職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案 件 應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辦 理, 及 本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應 另 循 警 政 系 統 報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另 配 合 本 府 大 陸 小 組 移 撥, 且 避 免 爾 後 因 該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更 迭 修 正, 修 正 部 分 人 3

4 員 申 請 案 件 之 會 辦 機 關 ( 修 正 規 定 第 四 點 第 六 點 ) 三 配 合 疾 病 管 制 局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已 於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組 織 調 整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爰 修 正 機 關 名 稱 ( 修 正 規 定 第 七 點 ) 四 配 合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已 自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起 更 名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爰 修 正 機 關 名 稱 ( 修 正 規 定 第 八 點 第 十 二 點 第 十 三 點 ) 五 因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規 劃 開 放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進 修 之 政 策, 爰 依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增 訂 禁 止 規 範 ( 修 正 規 定 第 十 一 點 ) 六 刪 除 授 權 本 府 各 機 關 得 另 訂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之 規 定, 並 增 訂 本 作 業 規 範 之 書 表 由 本 府 另 定 ( 修 正 規 定 第 十 四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未 修 正 本 府 ) 為 配 合 臺 灣 地 區 本 府 ) 為 配 合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以 下 簡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 稱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 以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 以 4

5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公 務 員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範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範 二 本 府 及 各 機 關 公 務 員 申 二 本 府 及 各 機 關 公 務 員 申 未 修 正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依 本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依 本 規 範 及 中 央 相 關 法 令 辦 規 範 及 中 央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外, 各 權 責 機 關 核 予 理 外, 各 權 責 機 關 核 予 公 假 者, 另 依 臺 北 市 政 公 假 者, 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處 理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規 範 所 稱 公 務 員, 指 本 規 範 所 稱 公 務 員, 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之 人 員 條 規 定 之 人 員 三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公 務 三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公 務 未 修 正 員, 應 據 實 填 具 申 請 員, 應 據 實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與 從 事 活 動 表, 並 檢 附 與 從 事 活 動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隱 匿 情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隱 匿 情 事 事 各 機 關 對 公 務 員 填 具 之 各 機 關 對 公 務 員 填 具 之 申 請 表 或 相 關 文 件 認 有 申 請 表 或 相 關 文 件 認 有 不 明 確 或 疑 義 時, 得 請 不 明 確 或 疑 義 時, 得 請 其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為 必 其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為 必 5

6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要 說 明 要 說 明 四 本 府 政 務 人 員, 須 符 合 四 本 府 政 務 職 人 員, 須 符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六 條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六 二 配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前 項 人 員, 於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者,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經 由 離 職 時 服 務 機 關 簽 報 本 府,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前 項 人 員, 於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者,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經 由 離 職 時 服 務 機 關 簽 報 本 府 函 送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修 正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方 式, 及 因 應 網 際 網 路 線 上 方 式 送 件 及 審 核 作 業 之 實 施, 爰 修 正 本 點 第 二 項 向 內 政 部 申 請 之 方 式 五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五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應 於 下 列 期 限 前, 填 具 應 於 下 列 期 限 前, 檢 齊 二 配 合 內 政 部 一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必 要 佐 證 資 料, 向 服 務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政 務 人 員 除 因 辦 理 兩 岸 協 商 執 行 特 種 勤 務 或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經 內 政 部 專 案 同 意 者 外, 於 預 定 進 相 關 文 件, 向 服 務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政 務 職 人 員 除 因 情 形 特 殊 經 內 政 部 專 案 同 意 者 外,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日 四 星 期 前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發 布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 第 七 條 修 正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法 定 期 間 規 6

7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前 ( 二 )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及 警 監 三 階 以 上 人 員,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九 個 工 作 日 前 ( 三 ) 第 一 二 款 以 外 之 人 員,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七 日 前 ( 四 )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之 政 務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前 定, 並 為 應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修 正 本 點 第 一 款 第 ( 二 )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二 款 及 第 四 款 人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員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人 員, 於 預 定 進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之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日 期 限 二 星 期 前 三 依 據 法 規 條 款 :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 三 ) 第 一 二 款 以 外 七 條 : 之 人 員, 於 預 定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七 三 項 第 一 款 未 涉 及 日 前 國 家 機 密 人 員 申 請 ( 四 )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部 管 制 期 限 之 政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務 職 人 員 及 直 轄 區 當 日 之 二 個 工 作 市 長, 於 預 定 進 日 前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入 大 陸 地 區 四 星 請 期 前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各 款 人 員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應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七 個 工 作 日 前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7

8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因 辦 理 兩 岸 協 商 執 行 特 種 勤 務 或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不 受 前 二 項 所 定 申 請 時 間 之 限 制 六 本 府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六 本 府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申 請 案 件 核 辦 權 責 如 申 請 案 件 核 辦 權 責 如 二 配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下 : ( 一 ) 副 市 長 各 一 級 機 關 政 務 首 長 由 市 長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審 查 許 可 ( 二 ) 府 級 職 務 列 等 跨 列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處 長 以 及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由 市 長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下 : ( 一 ) 副 市 長 各 一 級 機 關 政 務 職 首 長 由 市 長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報 內 政 部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審 查 許 可 ( 二 ) 府 級 職 務 列 等 跨 列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機 關 首 長 以 及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由 市 長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修 正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方 式, 及 因 應 網 際 網 路 線 上 方 式 送 件 及 審 核 作 業 之 實 施, 爰 增 訂 本 點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及 第 五 款 人 員 之 申 請 案 件, 其 權 責 機 關 應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之 規 定 另 增 訂 第 三 款 有 關 本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應 另 循 警 政 系 統 8

9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 三 ) 警 察 局 局 長 另 循 警 政 系 統 報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 四 ) 各 區 公 所 區 長, 須 簽 會 民 政 局 並 奉 市 長 核 准 ( 五 )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及 警 監 三 階 以 上 人 員, 授 權 由 各 一 級 機 關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 六 ) 各 機 關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人 員, 除 機 關 首 長 須 報 上 一 級 機 關 核 定 外, 餘 授 見 後, 報 內 政 部 報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許 可 可, 以 臻 明 確 三 配 合 本 府 大 陸 小 組 業 務 已 由 本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移 撥 至 秘 書 ( 三 ) 各 區 公 所 區 長, 處 辦 理, 又 為 免 須 簽 會 民 政 局 並 爾 後 因 該 小 組 設 奉 市 長 核 准 置 要 點 更 迭 修 ( 四 )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所 正, 爰 修 正 本 點 屬 機 關 簡 任 或 相 第 三 項 所 列 會 簽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機 關 為 本 府 大 等 以 上 人 員, 授 陸 小 組 政 風 處 權 由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人 事 處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四 配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後, 報 內 政 部 許 辦 法 第 八 條 將 現 可 行 退 離 職 之 政 務 職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可 自 行 填 具 申 ( 五 ) 各 機 關 簡 任 或 相 請 表 向 內 政 部 申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請 許 可 之 規 定, 以 下 人 員, 除 機 修 正 為 由 原 服 務 關 首 長 須 報 上 一 機 關 ( 構 ) 或 委 託 級 機 關 核 定 外, 機 關 審 核 其 事 餘 授 權 由 各 服 務 由, 並 附 註 意 見 9

10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權 由 各 機 關 核 定 前 項 各 款 人 員 於 經 權 責 機 關 許 可 或 核 定 後,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員, 均 應 簽 會 本 府 大 陸 小 組 政 風 處 及 人 事 處 審 核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之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由 本 府 審 查 其 事 由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機 關 學 校 核 定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向 內 政 部 申 前 開 人 員 於 經 權 責 機 關 請 許 可, 爰 增 訂 許 可 或 核 定 後, 應 依 公 本 點 第 四 項 規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定, 以 求 明 確 假 手 續 五 依 據 法 規 條 款 :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人 員, 均 應 簽 會 本 府 研 八 條 :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本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進 入 府 大 陸 小 組 ) 政 風 處 大 陸 地 區 之 現 職 人 及 人 事 處 審 核 員, 應 填 具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必 要 佐 證 資 料, 並 詳 閱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注 意 事 項 後 簽 章, 由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 構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機 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但 申 請 文 件 機 10

11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密 等 級 屬 機 密 以 上 者, 應 以 紙 本 方 式 申 請 之 前 項 申 請 人 為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以 外 機 關 首 長 者, 應 於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前, 報 經 所 屬 機 關 之 上 一 級 機 關 核 准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退 離 職 人 員, 應 填 具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必 要 佐 證 資 料, 並 詳 閱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注 意 事 項 後 簽 章,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 構 ) 委 託 機 關 審 核 其 事 由,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 原 服 務 機 關 11

12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 構 ) 委 託 機 關 經 裁 撤 或 改 組 者, 應 由 承 受 其 業 務 之 機 關 ( 構 ) 或 其 直 接 上 級 機 關 申 請 之 七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七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配 合 疾 病 管 制 局 因 應 陸 地 區 案 件, 應 審 酌 下 列 情 事, 並 依 具 體 情 形 陸 地 區 案 件, 應 審 酌 下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於 列 情 事, 並 依 具 體 情 形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為 適 當 預 防 及 處 理 : 為 適 當 預 防 及 處 理 : 日 組 織 調 整 為 衛 生 福 ( 一 ) 申 請 有 無 填 寫 不 完 整 應 補 充 說 明 或 未 核 實 填 寫 隱 匿 情 事 ( 二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公 布 之 疫 情 資 訊,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重 大 疫 病 傳 出 或 擬 停 留 之 地 點 為 重 大 疫 ( 一 ) 申 請 有 無 填 寫 不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爰 完 整 應 補 充 說 修 正 機 關 名 稱 明 或 未 核 實 填 寫 隱 匿 情 事 ( 二 ) 依 疾 病 管 制 局 公 布 之 疫 情 資 訊,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重 大 疫 病 傳 出 或 擬 停 留 之 地 點 為 重 大 疫 區 區 ( 三 ) 依 兩 岸 當 時 交 流 情 狀, 有 無 經 上 級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暫 緩 赴 大 陸 地 ( 三 ) 依 兩 岸 當 時 交 流 情 狀, 有 無 經 上 級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暫 緩 赴 大 陸 地 12

13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區 交 流 ( 四 ) 國 防 情 治 等 特 定 機 關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之 虞 ( 五 ) 有 無 相 關 事 證 證 明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從 事 違 法 或 失 職 行 為 之 虞 ( 六 ) 公 務 員 有 無 違 法 情 事, 現 經 機 關 或 檢 調 單 位 調 查 中 ( 七 ) 現 正 辦 理 之 業 務, 有 無 涉 及 政 府 重 大 採 購 工 程, 其 同 行 人 員 或 赴 陸 時 機 不 適 當 者 ( 八 ) 公 務 員 赴 陸 停 留 期 間 與 其 申 請 赴 陸 事 由 是 否 相 當 合 理 ( 九 )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從 事 違 反 對 等 尊 區 交 流 ( 四 ) 國 防 情 治 等 特 定 機 關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之 虞 ( 五 ) 有 無 相 關 事 證 證 明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從 事 違 法 或 失 職 行 為 之 虞 ( 六 ) 公 務 員 有 無 違 法 情 事, 現 經 機 關 或 檢 調 單 位 調 查 中 ( 七 ) 現 正 辦 理 之 業 務, 有 無 涉 及 政 府 重 大 採 購 工 程, 其 同 行 人 員 或 赴 陸 時 機 不 適 當 者 ( 八 ) 公 務 員 赴 陸 停 留 期 間 與 其 申 請 赴 陸 事 由 是 否 相 當 合 理 ( 九 )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從 事 違 反 對 等 尊 13

14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嚴 或 矮 化 我 方 地 位 行 為 之 虞 ( 十 ) 是 否 應 大 陸 黨 政 軍 機 關 ( 構 ) 及 其 從 屬 之 組 織 邀 約 赴 大 陸 地 區 嚴 或 矮 化 我 方 地 位 行 為 之 虞 ( 十 ) 是 否 應 大 陸 黨 政 軍 機 關 ( 構 ) 及 其 從 屬 之 組 織 邀 約 赴 大 陸 地 區 八 各 機 關 為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八 各 機 關 為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一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依 赴 陸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依 赴 陸 二 配 合 內 政 部 入 出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隨 時 檢 討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範 圍, 並 由 各 機 關 列 冊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許 可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隨 時 檢 討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範 圍, 並 由 各 機 關 列 冊 送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及 移 民 署 已 自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起 更 名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爰 修 正 機 關 名 稱 公 務 員 列 為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者, 各 機 關 應 告 知 當 事 人, 並 提 醒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核 轉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公 務 員 列 為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者, 各 機 關 應 告 知 當 事 人, 並 提 醒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核 轉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九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九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未 修 正 陸 地 區 案 件, 應 於 統 合 業 務 人 事 政 風 及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綜 合 考 量 後, 由 首 長 審 核 陸 地 區 案 件, 應 於 統 合 業 務 人 事 政 風 及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綜 合 考 量 後, 由 首 長 審 核 十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十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未 修 正 14

15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陸 地 區 案 件, 須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建 立 赴 陸 人 員 遭 遇 急 難 事 故 之 聯 繫 管 道, 依 公 務 員 遭 遇 問 題 態 樣, 分 別 聯 繫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或 國 安 單 位 協 處 十 一 依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現 職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各 種 型 態 之 進 修 活 動 陸 地 區 案 件, 須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建 立 赴 陸 人 員 遭 遇 急 難 事 故 之 聯 繫 管 道, 依 公 務 員 遭 遇 問 題 態 樣, 分 別 聯 繫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或 國 安 單 位 協 處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因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規 劃 開 放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進 修 之 政 策, 爰 依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現 職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各 種 型 態 之 進 修 活 動, 增 訂 本 點 規 定, 以 求 明 確 十 二 公 務 員 於 返 臺 上 班 後 十 一 公 務 員 返 臺 後, 應 於 一 點 次 遞 移 並 酌 作 15

16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星 期 內, 應 填 具 赴 大 陸 意 見 反 映 表, 送 交 所 屬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或 專 責 人 員 處 理 在 大 陸 地 區 遭 遇 特 殊 問 題 或 發 現 可 疑 情 事, 應 儘 速 向 機 關 反 映 各 機 關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公 務 員 於 返 臺 後 一 個 月 內, 提 送 赴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活 動 報 告 及 說 明, 並 為 必 要 之 處 理 前 項 意 見 報 告 或 說 明, 各 機 關 得 視 情 形 轉 知 內 政 部 法 務 部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或 併 副 知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若 有 違 規 違 常 情 事, 請 函 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以 利 該 署 彙 整 相 關 案 一 星 期 內 填 具 赴 大 陸 文 字 修 正 意 見 反 應 表 ( 格 式 如 二 查 本 要 點 之 相 關 附 表 ), 送 交 所 屬 機 書 表 格 式 均 採 用 關 政 風 單 位 或 專 責 人 中 央 機 關 所 定 之 員 受 理 統 一 格 式, 為 避 在 大 陸 地 區 遭 遇 特 殊 免 日 後 中 央 機 關 問 題 或 發 現 可 疑 情 所 定 之 相 關 格 式 事, 應 儘 速 向 機 關 反 如 有 變 動 時, 本 應 各 機 關 認 有 必 要 要 點 即 須 配 合 修 時, 得 要 求 公 務 員 於 正, 爰 刪 除 本 要 返 臺 後 一 個 月 內, 提 點 附 表 送 赴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活 三 配 合 內 政 部 入 出 動 報 告 及 說 明, 並 為 國 及 移 民 署 已 自 必 要 之 處 理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前 項 意 見 報 告 或 說 日 起 更 名 為 內 政 明, 各 機 關 得 視 情 形 部 移 民 署, 爰 修 轉 知 內 政 部 法 務 正 機 關 名 稱 部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或 併 副 知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若 有 違 規 違 常 情 事, 請 函 報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以 利 該 署 彙 16

17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例 整 相 關 案 例 十 三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應 定 十 二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應 定 一 點 次 遞 移 並 酌 作 期 統 計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期 統 計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文 字 修 正 地 區 從 事 活 動 情 形, 地 區 從 事 活 動 情 形, 二 配 合 內 政 部 入 出 並 將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依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規 定,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自 行 至 該 署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登 錄 並 將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依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規 定, 於 每 月 5 日 前, 自 行 至 該 署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登 錄 國 及 移 民 署 已 自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日 起 更 名 為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爰 配 合 修 正 機 關 名 稱 十 三 本 府 各 機 關, 如 基 於 一 本 點 刪 除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及 勤 務 二 審 酌 本 作 業 規 範 特 性 另 有 需 要 者, 可 參 酌 本 作 業 規 範, 另 行 訂 定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據 以 辦 理 係 就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之 相 關 程 序 作 明 確 規 範, 應 無 再 授 權 各 機 關 另 訂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之 必 要, 爰 刪 除 本 點 規 定 十 四 本 作 業 規 範 之 書 表 格 式,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考 量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17

18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修 正 規 定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等 係 屬 本 作 業 規 範 之 執 行 上 細 節 性 技 術 性 範 疇, 且 均 採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所 定 統 一 格 式, 為 避 免 日 後 格 式 變 動 本 作 業 規 範 即 須 配 合 修 正, 爰 增 訂 本 點 規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規 範 ( 核 定 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府 人 三 字 第 號 函 訂 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府 人 三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府 授 人 考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配 合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範 18

19 二 本 府 及 各 機 關 公 務 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除 依 本 規 範 及 中 央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外, 各 權 責 機 關 核 予 公 假 者, 另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因 公 出 國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本 規 範 所 稱 公 務 員, 指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之 人 員 三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公 務 員, 應 據 實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與 從 事 活 動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隱 匿 情 事 各 機 關 對 公 務 員 填 具 之 申 請 表 或 相 關 文 件 認 有 不 明 確 或 疑 義 時, 得 請 其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或 為 必 要 說 明 四 本 府 政 務 人 員, 須 符 合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六 條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始 得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前 項 人 員, 於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者,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並 經 由 離 職 時 服 務 機 關 簽 報 本 府,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五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應 於 下 列 期 限 前, 填 具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及 檢 附 必 要 佐 證 資 料, 向 服 務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 ( 一 ) 政 務 人 員 除 因 辦 理 兩 岸 協 商 執 行 特 種 勤 務 或 處 理 緊 急 事 故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經 內 政 部 專 案 同 意 者 外,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前 ( 二 )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及 警 監 三 階 以 上 人 員,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九 個 工 作 日 前 ( 三 ) 第 一 二 款 以 外 之 人 員,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七 日 前 ( 四 )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之 政 務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於 預 定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當 日 之 十 四 個 工 作 日 前 六 本 府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案 件 核 辦 權 責 如 下 : 19

20 ( 一 ) 副 市 長 各 一 級 機 關 政 務 首 長 由 市 長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審 查 許 可 ( 二 ) 府 級 職 務 列 等 跨 列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處 處 長 以 及 臺 北 大 眾 捷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及 總 經 理, 由 市 長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 三 ) 警 察 局 局 長 另 循 警 政 系 統 報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 四 ) 各 區 公 所 區 長, 須 簽 會 民 政 局 並 奉 市 長 核 准 ( 五 )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所 屬 機 關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及 警 監 三 階 以 上 人 員, 授 權 由 各 一 級 機 關 核 准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 六 ) 各 機 關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人 員, 除 機 關 首 長 須 報 上 一 級 機 關 核 定 外, 餘 授 權 由 各 機 關 核 定 前 項 各 款 人 員 於 經 權 責 機 關 許 可 或 核 定 後,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員, 均 應 簽 會 本 府 大 陸 小 組 政 風 處 及 人 事 處 審 核 退 離 職 未 滿 內 政 部 管 制 期 限 之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人 員 及 直 轄 市 長, 由 本 府 審 查 其 事 由 並 附 註 意 見 後, 以 網 際 網 路 方 式 報 內 政 部 許 可 七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應 審 酌 下 列 情 事, 並 依 具 體 情 形 為 適 當 預 防 及 處 理 : ( 一 ) 申 請 有 無 填 寫 不 完 整 應 補 充 說 明 或 未 核 實 填 寫 隱 匿 情 事 ( 二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公 布 之 疫 情 資 訊,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重 大 疫 病 傳 出 或 擬 停 留 之 地 點 為 重 大 疫 區 ( 三 ) 依 兩 岸 當 時 交 流 情 狀, 有 無 經 上 級 或 主 管 機 關 指 示 暫 緩 赴 大 陸 地 區 20

21 交 流 ( 四 ) 國 防 情 治 等 特 定 機 關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之 虞 ( 五 ) 有 無 相 關 事 證 證 明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從 事 違 法 或 失 職 行 為 之 虞 ( 六 ) 公 務 員 有 無 違 法 情 事, 現 經 機 關 或 檢 調 單 位 調 查 中 ( 七 ) 現 正 辦 理 之 業 務, 有 無 涉 及 政 府 重 大 採 購 工 程, 其 同 行 人 員 或 赴 陸 時 機 不 適 當 者 ( 八 ) 公 務 員 赴 陸 停 留 期 間 與 其 申 請 赴 陸 事 由 是 否 相 當 合 理 ( 九 ) 赴 大 陸 地 區 有 無 從 事 違 反 對 等 尊 嚴 或 矮 化 我 方 地 位 行 為 之 虞 ( 十 ) 是 否 應 大 陸 黨 政 軍 機 關 ( 構 ) 及 其 從 屬 之 組 織 邀 約 赴 大 陸 地 區 八 各 機 關 為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依 赴 陸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隨 時 檢 討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範 圍, 並 由 各 機 關 列 冊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公 務 員 列 為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人 員 者, 各 機 關 應 告 知 當 事 人, 並 提 醒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經 核 轉 內 政 部 審 查 許 可 九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應 於 統 合 業 務 人 事 政 風 及 相 關 單 位 意 見 綜 合 考 量 後, 由 首 長 審 核 十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須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建 立 赴 陸 人 員 遭 遇 急 難 事 故 之 聯 繫 管 道, 依 公 務 員 遭 遇 問 題 態 樣, 分 別 聯 繫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或 國 安 單 位 協 處 十 一 依 赴 大 陸 許 可 辦 法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現 職 人 員, 不 得 從 事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各 種 型 態 之 進 修 活 動 十 二 公 務 員 於 返 臺 上 班 後 一 星 期 內, 應 填 具 赴 大 陸 意 見 反 映 表, 送 交 所 屬 機 關 政 風 單 位 或 專 責 人 員 處 理 在 大 陸 地 區 遭 遇 特 殊 問 題 或 發 現 可 疑 情 事, 應 儘 速 向 機 關 反 映 各 機 關 21

22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公 務 員 於 返 臺 後 一 個 月 內, 提 送 赴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活 動 報 告 及 說 明, 並 為 必 要 之 處 理 前 項 意 見 報 告 或 說 明, 各 機 關 得 視 情 形 轉 知 內 政 部 法 務 部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參 考 或 併 副 知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赴 大 陸 地 區 人 員 若 有 違 規 違 常 情 事, 請 函 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以 利 該 署 彙 整 相 關 案 例 十 三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應 定 期 統 計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活 動 情 形, 並 將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依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規 定, 於 每 月 五 日 前, 自 行 至 該 署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登 錄 十 四 本 作 業 規 範 之 書 表 格 式, 由 本 府 另 定 之 直 轄 市 長 縣 ( 市 ) 長 政 務 及 涉 密 人 員 ( 含 退 離 職 )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身 分 代 碼 姓 名 政 務 人 員 (94) 退 離 職 政 務 人 員 (95)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人 員 (96)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退 離 職 人 員 (97) 直 轄 市 長 (406) 退 離 職 直 轄 市 長 (407) 縣 ( 市 ) 長 (408)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 不 具 上 開 身 分 者 )(13)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教 育 人 員 (15) 國 安 局 國 防 部 調 查 局 未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人 員 (99) 現 ( 曾 ) 服 務 單 位 職 等 職 稱 聯 絡 地 址 ( 申 請 人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事 由 代 碼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參 觀 訪 問 (43) 與 業 務 相 關 活 動 (79) 參 加 會 議 (80) 觀 光 (33) 探 親 (03) 探 病 (64) 奔 喪 (35) 其 他 (182) 事 由 : 電 話 : 申 請 人 所 屬 機 關 承 傳 真 : 辦 處 室 聯 絡 方 式 電 子 郵 件 : 申 請 人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傳 真 : 年 月 日 22

23 預 定 起 訖 年 月 日 電 子 郵 件 : 停 留 地 邀 請 單 位 點 行 程 內 容 大 陸 聯 絡 電 話 備 探 訪 對 象 考 本 年 度 曾 赴 申 請 人 大 陸 地 區 次 數 代 申 請 人 : 簽 章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建 請 許 可 ( 構 ) 直 轄 ( 機 關 印 信 或 專 用 章 戳 )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機 關 審 查 意 見 核 轉 日 期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及 傳 真 : 內 政 部 審 查 意 見 許 可 依 審 查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 書 面 審 查, 並 於 第 次 會 議 備 查 自 行 撤 銷 申 請, 並 於 第 次 會 議 備 查 公 務 員 赴 陸 許 可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網 址 :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聯 絡 電 話 : 或 3618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大 陸 地 區 活 動 期 間, 首 重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外 出 參 訪 旅 遊 宜 結 伴 同 行, 不 宜 單 獨 前 往 陌 生 或 出 入 分 子 複 雜 場 所, 並 避 免 接 受 不 當 饋 贈 招 待 或 涉 足 不 當 場 所 二 為 確 保 自 身 健 康 及 安 全, 非 必 要 不 宜 前 往 大 陸 重 大 疫 病 地 區, 以 防 感 染 疫 病 相 關 資 訊 請 查 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 23

24 三 在 大 陸 地 區 活 動 期 間, 應 秉 持 對 等 尊 嚴 原 則 進 行 交 流 ; 以 非 公 務 事 由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不 得 涉 及 公 務 相 關 活 動 四 請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勿 從 事 妨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活 動 對 大 陸 人 士 之 要 求, 應 提 高 警 覺, 並 注 意 維 護 國 家 機 密 及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嚴 防 洩 漏 或 交 付 法 令 規 定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物 品 或 資 訊 五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確 實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詳 實 申 報 請 假 事 由 地 點, 並 據 實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未 經 申 請 即 擅 赴 大 陸 地 區 或 由 第 三 地 轉 赴 大 陸 地 區, 違 者 將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罰 六 在 大 陸 地 區 活 動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下 列 行 為 : ( 一 )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關 係 條 例 第 五 條 之 一 或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擅 自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關 ( 構 ) 簽 訂 協 議 或 為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之 合 作 行 為 ( 二 )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等 各 種 型 態 之 進 修 活 動 ( 三 ) 其 他 法 令 所 禁 止 或 應 經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而 未 經 許 可 之 事 項 七 大 陸 地 區 邀 訪 單 位 刻 意 變 更 行 程 安 排 或 官 方 單 位 特 殊 違 常 對 待 時, 應 提 高 警 覺 因 故 受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或 其 他 手 段, 致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虞, 應 報 告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監 督 機 關 長 官, 必 要 時 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協 助 處 理 八 為 協 助 各 機 關 建 立 完 整 內 部 管 理 及 協 處 平 臺, 返 臺 上 班 後 一 星 期 內 應 填 寫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現 職 人 員 送 交 所 屬 機 關 ( 構 ), 機 關 首 長 送 交 送 交 所 屬 機 關 之 上 一 級 機 關, 縣 ( 市 ) 長 送 交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直 轄 市 長 送 交 行 政 院, 受 委 託 人 員 送 交 委 託 機 關, 管 制 赴 陸 之 退 離 職 人 員 送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 構 ) 委 託 機 關 備 查 以 上 申 請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人 均 已 據 實 填 寫 並 詳 閱 確 實 遵 守 24

25 申 請 人 簽 章 : 小 叮 嚀 : 一 證 照 應 妥 善 保 管 ( 一 ) 在 大 陸 地 區 遺 失 護 照, 洽 請 出 發 地 機 船 公 司 協 助 辦 理 返 臺 ( 二 ) 遺 失 臺 胞 證, 洽 公 安 部 門 (110) 取 得 報 案 證 明, 向 大 陸 出 入 境 部 門 申 請 補 發 臨 時 臺 胞 證 二 在 大 陸 地 區 遭 遇 急 難 事 件 ( 傷 病 交 通 事 故 搶 劫 等 ), 協 助 處 理 窗 口 電 話 如 下 : ( 一 ) 海 基 會 兩 岸 人 民 急 難 服 務 中 心 : ( 二 ) 大 陸 相 關 單 位 電 話 : 1. 公 安 報 案 專 線 (110) 2. 救 護 車 通 報 專 線 (120) 3. 各 地 旅 遊 局 臺 商 協 會 查 號 電 話 ( 市 內 查 號 台 :114; 長 途 查 號 台 : 116) 三 公 務 員 在 大 陸 地 區 受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或 其 他 手 段, 致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虞, 應 立 即 或 於 回 臺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監 督 機 關 長 官 ; 必 要 時, 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 協 助 處 理 四 如 係 第 一 次 赴 陸, 建 議 赴 陸 前 先 行 參 加 赴 陸 相 關 規 範 與 程 序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或 至 e 等 公 務 園 網 站 ( 閱 讀 公 務 員, 赴 陸 知 多 少? 線 上 課 程 25

26 修 正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年 月 日 填 單 位 本 次 申 請 赴 大 陸 地 區 起 訖 日 期 赴 大 陸 地 區 之 地 點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共 日 官 職 等 職 稱 前 次 赴 大 陸 地 區 日 期 姓 名 年 月 日 起 本 年 曾 赴 年 月 日 止 大 陸 地 區 共 日 次 數 最 近 三 年 內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九 條 第 四 否 曾 為 項 第 二 款 所 列 人 員 右 列 人 員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人 員 ( 如 最 近 三 年 內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列 人 員 曾 為 右 列 人 員,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不 適 用 本 表, 請 法 所 公 告 職 務 之 人 員 另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 事 由 檢 附 文 件 在 大 陸 聯 絡 電 話 備 考 非 公 務 參 團 旅 遊 觀 光 家 庭 旅 遊 觀 光 探 訪 親 友 其 他 ( 敘 明 事 由 ) 行 程 表 行 程 表 大 陸 親 友 名 單 相 關 文 件 公 務 所 屬 中 央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授 權 機 關 同 意 或 核 定 ( 檢 附 如 邀 請 函 活 動 行 程 表 ) 交 流 活 動 與 業 務 關 聯 性 邀 請 單 位 同 案 其 他 出 國 人 員 人 數 人 姓 名 申 請 人 政 風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單 位 主 管 批 示 26

27 核 稿 申 請 人 應 詳 閱 背 面 注 意 事 項 並 於 簽 名 欄 簽 章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大 陸 地 區 活 動 期 間, 首 重 人 身 安 全 之 維 護 外 出 參 訪 旅 遊 宜 結 伴 同 行, 不 宜 單 獨 前 往 陌 生 或 出 入 分 子 複 雜 場 所, 並 避 免 接 受 不 當 饋 贈 招 待 或 涉 足 不 當 場 所 二 為 確 保 自 身 健 康 及 安 全, 非 必 要 不 宜 前 往 大 陸 重 大 疫 病 地 區, 以 防 感 染 疫 病 相 關 資 訊 請 查 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 三 在 大 陸 地 區 活 動 期 間, 應 秉 持 對 等 尊 嚴 原 則 進 行 交 流 ; 以 非 公 務 事 由 申 請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不 得 涉 及 公 務 相 關 活 動 四 請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勿 從 事 妨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活 動 對 大 陸 人 士 之 要 求, 應 提 高 警 覺, 並 注 意 維 護 國 家 機 密 及 一 般 公 務 機 密, 嚴 防 洩 漏 或 交 付 法 令 規 定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物 品 或 資 訊 五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應 確 實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詳 實 申 報 請 假 事 由 地 點, 並 據 實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未 經 申 請 即 擅 赴 大 陸 地 區 或 由 第 三 地 轉 赴 大 陸 地 區, 違 者 將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罰 六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規 劃 開 放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進 修 之 政 策, 公 務 員 不 適 宜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等 各 種 型 態 之 進 修 活 動, 各 機 關 應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等 人 事 法 令 於 差 勤 與 管 理 上 從 嚴 管 制 七 在 大 陸 地 區 活 動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下 列 行 為 : ( 一 )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關 係 條 例 第 五 條 之 一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27

28 項 規 定, 擅 自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關 ( 構 ) 簽 訂 協 議 或 為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之 合 作 行 為 ( 二 ) 其 他 法 令 所 禁 止 或 應 經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而 未 經 許 可 之 事 項 八 大 陸 地 區 邀 訪 單 位 刻 意 變 更 行 程 安 排 或 官 方 單 位 特 殊 違 常 對 待 時, 應 提 高 警 覺 因 故 受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或 其 他 手 段, 致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虞, 應 報 告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監 督 機 關 長 官, 必 要 時 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協 助 處 理 九 為 協 助 各 機 關 建 立 完 整 內 部 管 理 及 協 處 平 臺, 返 臺 上 班 後 一 星 期 內 應 填 寫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現 職 人 員 送 交 所 屬 機 關, 機 關 首 長 送 交 上 一 級 機 關, 受 委 託 人 員 送 交 委 託 機 關, 管 制 赴 陸 之 退 離 職 人 員 及 縣 ( 市 ) 長 送 交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直 轄 市 長 送 交 行 政 院 備 查 以 上 申 請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人 均 已 據 實 填 寫 並 詳 閱 確 實 遵 守 申 請 人 簽 章 : 小 叮 嚀 : 一 證 照 應 妥 善 保 管 ( 一 ) 在 大 陸 地 區 遺 失 護 照, 洽 請 出 發 地 機 船 公 司 協 助 辦 理 返 臺 ( 二 ) 遺 失 臺 胞 證, 洽 公 安 部 門 (110) 取 得 報 案 證 明, 向 大 陸 出 入 境 部 門 申 請 補 發 臨 時 臺 胞 證 二 在 大 陸 地 區 遭 遇 急 難 事 件 ( 傷 病 交 通 事 故 搶 劫 等 ), 協 助 處 理 窗 口 電 話 如 下 : ( 一 ) 海 基 會 兩 岸 人 民 急 難 服 務 中 心 : ( 二 ) 大 陸 相 關 單 位 電 話 : 28

29 1. 公 安 報 案 專 線 (110) 2. 救 護 車 通 報 專 線 (120) 3. 各 地 旅 遊 局 臺 商 協 會 查 號 電 話 ( 市 內 查 號 台 :114; 長 途 查 號 台 : 116) 三 公 務 員 在 大 陸 地 區 受 強 暴 脅 迫 利 誘 或 其 他 手 段, 致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虞, 應 立 即 或 於 回 臺 後 一 個 月 內 通 報 所 屬 機 關 委 託 機 關 或 監 督 機 關 長 官 ; 必 要 時, 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 協 助 處 理 四 如 係 第 一 次 赴 陸, 建 議 赴 陸 前 先 行 參 加 赴 陸 相 關 規 範 與 程 序 相 關 研 習 課 程, 或 至 e 等 公 務 園 網 站 ( 閱 讀 公 務 員, 赴 陸 知 多 少? 線 上 課 程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赴 大 陸 地 區 起 訖 日 期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國 民 身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分 證 統 日 期 一 編 號 職 等 職 稱 年 月 日 起 本 年 度 曾 年 月 日 止 赴 大 陸 地 共 日 區 次 數 電 話 傳 真 赴 大 陸 地 區 地 點 年 月 日 填 活 動 類 型 交 流 活 動 旅 遊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其 他 反 映 事 項 1. 是 否 遭 刺 探 國 家 公 務 機 密 事 項 是 否 2. 是 否 莫 名 遭 盤 查 身 分 詢 問 職 務 上 工 作 事 項 是 否 3. 是 否 擅 自 與 大 陸 簽 訂 協 議 或 為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之 合 作 行 為 是 否 29

30 4. 是 否 曾 參 加 行 程 以 外, 大 陸 黨 政 軍 方 主 辦 協 辦 之 下 列 活 動 : 邀 請 約 談 參 觀 訪 問 公 開 演 講 或 座 談 會 其 他 活 動 無 5. 是 否 遭 遇 大 陸 地 區 黨 政 軍 人 士 企 圖 不 當 招 待 或 贈 送 物 品 是 否 6. 是 否 在 大 陸 地 區 有 被 竊 或 遭 搶 劫 情 事 是 否 7. 是 否 因 本 活 動 或 於 赴 陸 期 間 在 大 陸 地 區 涉 及 訴 訟 案 件 是 否 需 否 協 助 : 8. 是 否 在 大 陸 地 區 遭 傳 染 疫 病 是 否 9. 是 否 需 政 府 協 助 是 否 協 助 事 項 : 10. 其 他 補 充 : 填 寫 人 單 位 主 管 政 風 室 人 事 室 批 示 核 稿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文 化 文 資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登 錄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及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店 屋 為 本 市 歷 史 建 築 30

31 依 據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4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登 錄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及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店 屋 為 本 市 歷 史 建 築 ( 一 ) 名 稱 :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及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店 屋 ( 二 ) 種 類 : 宅 第 ( 三 ) 位 置 或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 四 ) 歷 史 建 築 及 其 所 定 著 土 地 之 地 號 及 面 積 :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4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70 平 方 公 尺 ) 785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8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29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111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6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46 平 方 公 尺 ) 787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54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30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113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2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4 平 方 公 尺 ) 783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23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55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73.7 平 方 公 尺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115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0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3 平 方 公 尺 ) 781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26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54 建 號 31

32 ( 建 物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 實 際 保 存 面 積 須 以 保 存 範 圍 實 測 數 據 為 準 ) ( 五 ) 登 錄 理 由 及 其 法 令 依 據 : 1 建 物 位 處 延 平 北 路 及 民 生 西 路 交 叉 口, 為 大 稻 埕 地 區 發 展 的 重 要 節 點, 且 建 築 原 貌 修 復 後, 將 可 重 現 延 平 北 路 街 角 之 舊 意 象, 具 都 市 景 觀 價 值 2 本 案 建 物 興 建 於 日 治 大 正 年 間, 原 屬 同 一 建 築, 後 經 多 次 分 割, 然 構 造 上 仍 為 一 體 建 物 雖 經 多 次 改 建, 惟 仍 保 留 部 份 舊 有 建 材 及 構 造, 如 一 樓 之 木 結 構, 騎 樓 之 木 樑 及 紅 磚 立 面 形 式, 且 從 各 幢 建 物 產 業 變 遷 之 歷 程, 亦 可 見 證 大 稻 埕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之 歷 史 3 符 合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 4 款 評 定 基 準 ( 六 ) 保 存 範 圍 : 全 棟 保 存 ( 七 ) 其 他 事 項 : 因 部 分 建 物 外 觀 已 改 變, 未 來 於 進 行 修 復 工 程 時, 須 依 照 相 關 歷 史 調 查 研 究 進 行 修 復 二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4 條 規 定, 文 化 資 產 主 管 機 關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業 於 96 年 6 月 1 日 以 府 文 化 秘 字 第 號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起 委 任 本 局 主 管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業 務 事 項 三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如 有 不 服, 請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9 條 訴 願 法 第 14 條 及 58 條 規 定, 自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達 到 或 公 告 30 日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向 本 局 遞 送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32

33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4 樓 西 北 區 ), 並 將 副 本 寄 送 本 府 法 務 局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8 樓 東 北 區 ) 訴 願 之 提 起 以 本 局 收 受 訴 願 書 之 日 期 為 準, 而 非 投 郵 日, 為 免 投 遞 遲 誤, 宜 儘 早 送 件, 以 維 權 益 局 長 倪 重 華 請 假 副 局 長 李 麗 珠 代 行 歷 史 建 築 公 告 表 名 類 種 稱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及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店 屋 別 歷 史 建 築 類 宅 第 位 置 或 地 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號 歷 史 建 築 及 其 所 定 著 土 地 之 地 號 及 面 積 登 錄 理 由 民 生 西 路 333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4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70 平 方 公 尺 ) 785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8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29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111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6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46 平 方 公 尺 ) 787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54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30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113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2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4 平 方 公 尺 ) 783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23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55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73.7 平 方 公 尺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115 號 建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780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3 平 方 公 尺 ) 781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26 平 方 公 尺 ) 等 2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大 同 區 延 平 段 一 小 段 654 建 號 ( 建 物 總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 實 際 保 存 面 積 須 以 保 存 範 圍 實 測 數 據 為 準 ) 一 建 物 位 處 延 平 北 路 及 民 生 西 路 交 叉 口, 為 大 稻 埕 地 區 發 展 的 重 要 節 點, 且 建 築 原 貌 修 復 後, 將 可 重 現 延 平 北 路 街 角 之 舊 意 象, 具 都 市 景 33

34 觀 價 值 二 本 案 建 物 興 建 於 日 治 大 正 年 間, 原 屬 同 一 建 築, 後 經 多 次 分 割, 然 構 造 上 仍 為 一 體 建 物 雖 經 多 次 改 建, 惟 仍 保 留 部 份 舊 有 建 材 及 構 造, 如 一 樓 之 木 結 構, 騎 樓 之 木 樑 及 紅 磚 立 面 形 式, 且 從 各 幢 建 物 產 業 變 遷 之 歷 程, 亦 可 見 證 大 稻 埕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之 歷 史 法 令 依 一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4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據 二 符 合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 4 款 評 定 基 準 保 存 範 圍 全 棟 保 存 其 他 事 項 因 部 分 建 物 外 觀 已 改 變, 未 來 於 進 行 修 復 工 程 時, 須 依 照 相 關 歷 史 調 查 研 究 進 行 修 復 地 形 地 籍 圖 34

35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第 35 期 都市計畫圖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北市文化文資字第 號 主 旨 公告廢止本市歷史建築 士林神農宮 芝蘭廟 之登錄 依 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廢止本市歷史建築 士林神農宮 芝蘭廟 臺北市政府 94 年 1 月 24 日府文化二字第 號公告 之登錄 一 歷史建築名稱 士林神農宮 芝蘭廟 二 種類 建築物類 三 地址或位置 臺北市士林區舊佳里前街 74 號 35

36 ( 四 ) 範 圍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陽 明 段 一 小 段 地 號 ( 五 ) 廢 止 理 由 : 經 指 定 為 本 市 市 定 古 蹟 ( 六 ) 符 合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二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4 條 規 定, 文 化 資 產 主 管 機 關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業 於 96 年 6 月 1 日 以 府 文 化 秘 字 第 號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起 委 任 本 局 主 管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業 務 事 項 三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如 有 不 服, 請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9 條 訴 願 法 第 14 條 及 58 條 規 定, 自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達 到 或 公 告 30 日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向 本 局 遞 送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4 樓 西 北 區 ), 並 將 副 本 寄 送 本 府 法 務 局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8 樓 東 北 區 ) 訴 願 之 提 起 以 本 局 收 受 訴 願 書 之 日 期 為 準, 而 非 投 郵 日, 為 免 投 遞 遲 誤, 宜 儘 早 送 件, 以 維 權 益 局 長 倪 重 華 請 假 副 局 長 田 瑋 代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文 化 文 資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指 定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為 本 市 市 定 古 蹟 36

37 依 據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4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指 定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為 本 市 市 定 古 蹟 ( 一 ) 名 稱 :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 二 ) 種 類 : 寺 廟 ( 三 ) 位 置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前 街 74 號 ( 四 ) 古 蹟 及 其 所 定 著 土 地 之 範 圍 : 建 築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士 林 區 陽 明 段 一 小 段 516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40 平 方 公 尺 )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245 平 方 公 尺 ) 519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35 平 方 公 尺 ) 520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856 平 方 公 尺 )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08 平 方 公 尺 ) 523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58 平 方 公 尺 ) 525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88 平 方 公 尺 ) 等 7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士 林 區 陽 明 段 一 小 段 建 號 (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 實 際 保 存 面 積 須 以 實 際 保 存 範 圍 實 測 數 據 為 準 ) ( 五 ) 指 定 理 由 及 其 法 令 依 據 : 1 士 林 神 農 宮 原 名 芝 蘭 廟 創 建 於 清 康 熙 年 間, 清 乾 隆 6 年 因 水 災 遷 建 至 現 址, 為 漳 州 移 民 所 建,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發 展 史 上 重 要 的 早 期 漳 州 移 民 聚 落, 亦 是 漳 泉 械 鬥 士 林 地 區 發 展 的 重 要 載 體 2 士 林 神 農 宮 慈 諴 宮 惠 濟 宮 為 士 林 三 大 古 廟, 三 廟 歷 史 淵 源 關 係 亦 不 可 分 割, 士 林 神 農 宮 為 創 建 年 代 最 早 者, 係 士 林 地 區 最 早 形 成 之 祭 祀 圈, 且 位 處 士 林 舊 街, 見 證 士 林 早 期 的 街 市 發 展 3 本 廟 雖 經 多 次 改 建, 但 仍 留 有 龍 柱 石 樑 石 雕 窗 等 舊 物, 且 保 有 眾 多 石 碑 文 物 等 古 物, 為 廟 宇 歷 史 的 重 要 證 物 37

38 4 符 合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款 指 定 基 準 ( 六 ) 保 存 範 圍 : 以 三 川 殿 護 室 鐘 鼓 樓 正 殿 為 古 蹟 本 體, 並 保 留 廟 埕 二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4 條 規 定, 文 化 資 產 主 管 機 關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業 於 96 年 6 月 1 日 以 府 文 化 秘 字 第 號 公 告, 自 公 告 日 起 委 任 本 局 主 管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業 務 事 項 三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如 有 不 服, 請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9 條 訴 願 法 第 14 條 及 58 條 規 定, 自 本 件 行 政 處 分 達 到 或 公 告 30 日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向 本 局 遞 送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4 樓 西 北 區 ), 並 將 副 本 寄 送 本 府 法 務 局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8 樓 東 北 區 ) 訴 願 之 提 起 以 本 局 收 受 訴 願 書 之 日 期 為 準, 而 非 投 郵 日, 為 免 投 遞 遲 誤, 宜 儘 早 送 件, 以 維 權 益 局 長 倪 重 華 請 假 副 局 長 田 瑋 代 行 名 稱 士 林 神 農 宮 ( 芝 蘭 廟 ) 種 類 寺 廟 位 置 或 地 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前 街 74 號 古 蹟 及 其 所 定 著 土 地 之 範 圍 古 蹟 公 告 表 建 築 物 坐 落 土 地 為 士 林 區 陽 明 段 一 小 段 516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40 平 方 公 尺 )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245 平 方 公 尺 ) 519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35 平 方 公 尺 ) 520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856 平 方 公 尺 )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39 指 定 理 由 及 其 法 令 依 據 平 方 公 尺 ) 523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58 平 方 公 尺 ) 525 地 號 ( 土 地 面 積 188 平 方 公 尺 ) 等 7 筆 土 地, 建 物 為 士 林 區 陽 明 段 一 小 段 建 號 (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 實 際 保 存 面 積 須 以 實 際 保 存 範 圍 實 測 數 據 為 準 ) 一 士 林 神 農 宮 原 名 芝 蘭 廟 創 建 於 清 康 熙 年 間, 清 乾 隆 6 年 因 水 災 遷 建 至 現 址, 為 漳 州 移 民 所 建, 位 於 臺 北 盆 地 發 展 史 上 重 要 的 早 期 漳 州 移 民 聚 落, 亦 是 漳 泉 械 鬥 士 林 地 區 發 展 的 重 要 載 體 二 士 林 神 農 宮 慈 諴 宮 惠 濟 宮 為 士 林 三 大 古 廟, 三 廟 歷 史 淵 源 關 係 亦 不 可 分 割, 士 林 神 農 宮 為 創 建 年 代 最 早 者, 係 士 林 地 區 最 早 形 成 之 祭 祀 圈, 且 位 處 士 林 舊 街, 見 證 士 林 早 期 的 街 市 發 展 三 本 廟 雖 經 多 次 改 建, 但 仍 留 有 龍 柱 石 樑 石 雕 窗 等 舊 物, 且 保 有 眾 多 石 碑 文 物 等 古 物, 為 廟 宇 歷 史 的 重 要 證 物 四 符 合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款 指 定 基 準 備 註 保 存 範 圍 : 以 三 川 殿 護 室 鐘 鼓 樓 正 殿 為 古 蹟 本 體, 並 保 留 廟 埕 地 形 地 籍 圖 39

40 臺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第 35 期 都市計畫圖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3 日 發文字號 北市社婦幼字第 號 主 旨 公告 105 年度臺北市合作托嬰中心及合作托育人員收費金額 依 據 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105 年度臺北市合作托嬰中心及合作托育人員收費金額 如附表 局長 40 許 立 民

41 臺 北 市 友 善 托 育 補 助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 一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第 七 十 五 條 ( 二 ) 行 政 院 一 百 零 四 年 五 月 七 日 院 臺 衛 字 第 一 0 四 00 一 七 七 五 九 號 函 核 定 建 構 托 育 管 理 制 度 實 施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打 造 臺 北 市 (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友 善 托 育 環 境, 提 供 市 民 平 價 可 及 的 托 育 服 務, 減 輕 家 長 育 兒 經 濟 負 擔 ( 二 ) 協 助 家 長 托 育 需 求, 兼 顧 育 兒 與 就 業, 提 升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 三 ) 擴 大 公 共 托 育 供 給, 提 供 家 長 多 元 托 育 選 擇 三 辦 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四 補 助 對 象 : ( 一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友 善 托 育 補 助 ( 以 下 簡 稱 本 補 助 ): 1 兒 童 之 父 母 雙 方 或 單 親 一 方 或 行 使 負 擔 兒 童 權 利 義 務 一 方 或 監 護 人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人 ) 皆 就 業, 或 父 母 一 方 就 業 另 一 方 因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或 服 義 務 役 或 處 一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一 年 以 上 且 執 行 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而 需 送 請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者, 且 申 請 人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2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親 或 父 親, 有 三 位 以 上 子 女 之 家 庭, 其 未 滿 二 歲 兒 童 需 送 請 托 育 人 員 照 顧 者 ( 二 ) 前 款 申 請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由 實 際 照 顧 且 負 擔 托 育 費 用 之 父 或 41

42 母 一 方 提 出 申 請 : 1 父 或 母 一 方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未 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2 父 或 母 一 方 受 一 年 以 上 徒 刑 或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保 安 處 分 之 宣 告, 且 在 執 行 中 3 父 母 離 婚 對 兒 童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或 負 擔 未 為 協 議 或 法 院 尚 未 酌 定 4 非 婚 生 子 女 與 父 或 母 一 方 同 住 5 有 家 庭 暴 力 或 其 他 變 故 五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本 補 助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 一 ) 申 請 時 兒 童 未 滿 二 歲 ( 二 ) 兒 童 及 申 請 人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 三 ) 兒 童 未 經 政 府 公 費 安 置 收 容 前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設 籍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指 由 申 請 日 向 前 推 算 連 續 設 籍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兒 童 得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一 年 以 上 之 限 制 : ( 一 ) 兒 童 未 滿 一 歲, 其 出 生 登 記 或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於 本 市, 且 戶 籍 未 有 遷 出 本 市 紀 錄 ( 二 ) 兒 童 經 完 成 收 養 登 記 未 滿 一 年, 且 戶 籍 遷 入 本 市 未 有 遷 出 紀 錄 兒 童 之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無 戶 籍 國 民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或 外 國 籍 人 士, 不 受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設 籍 本 市 之 限 制 六 合 作 對 象 : ( 一 )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 1 取 得 本 市 核 發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登 記 證 書, 收 托 地 點 於 本 市, 收 費 不 42

43 高 於 本 市 公 告 收 費 金 額 ( 應 收 項 目 含 托 育 費 及 副 食 品 費, 得 收 項 目 含 延 長 托 育 費 及 節 慶 獎 金 ), 且 不 得 任 意 調 漲 收 費, 至 少 收 托 一 名 ( 含 ) 以 上 三 親 等 以 外 兒 童 ( 不 含 臨 托 ), 向 所 屬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提 出 合 作 意 向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托 育 人 員 2 尚 未 收 托 三 親 等 以 外 兒 童 者, 得 先 申 請 加 入 合 作, 但 其 收 托 之 三 親 等 內 兒 童 須 俟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有 收 托 一 名 ( 含 ) 以 上 之 三 親 等 以 外 兒 童 ( 不 含 臨 托 ) 期 間 始 得 申 請 本 補 助 ( 二 )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 1 向 本 局 提 出 合 作 意 向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本 市 立 案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 不 含 公 辦 民 營 托 嬰 中 心 及 社 區 公 共 保 母 ), 其 收 費 不 高 於 本 市 公 告 收 費 金 額, 且 不 得 任 意 調 漲 收 費, 其 最 近 一 次 評 鑑 結 果 為 通 過, 若 為 新 立 案 尚 未 接 受 過 評 鑑 者 得 不 受 此 限, 惟 應 參 與 最 近 一 次 之 評 鑑, 且 評 鑑 結 果 須 為 通 過 2 平 均 月 費 低 於 本 市 私 立 托 嬰 中 心 收 費 調 查 結 果 第 一 分 位 數 (Q1) 以 下 者, 得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局 申 請 調 高 收 費, 並 提 供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上 一 年 度 平 衡 表 收 支 餘 絀 表 及 當 年 度 預 算 表 等 資 料, 經 本 府 保 母 托 育 制 度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最 高 可 調 至 本 市 公 告 收 費 金 額 前 項 合 作 意 向 書 簽 約 期 間 為 兩 年, 第 二 年 之 收 費 金 額 將 參 考 前 一 年 公 告 之 臺 北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分 析 及 臺 北 市 房 屋 租 金 指 數 等 指 數, 調 整 研 議 七 補 助 標 準 : ( 一 ) 一 般 家 庭 : 申 請 人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最 近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合 計 未 達 申 報 標 準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者, 補 助 每 位 兒 童 每 月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 二 千 元 至 三 千 元 至 滿 二 歲 生 日 前 一 天 止 43

44 ( 二 ) 中 低 收 入 戶 : 補 助 每 位 兒 童 每 月 三 千 元 至 四 千 元 至 滿 二 歲 生 日 前 一 天 止 ( 三 ) 低 收 入 戶 : 補 助 每 位 兒 童 每 月 四 千 元 至 五 千 元 至 滿 二 歲 生 日 前 一 天 止 ( 四 ) 家 有 未 滿 二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之 家 庭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高 風 險 家 庭 ( 以 下 簡 稱 弱 勢 家 庭 ): 補 助 每 位 兒 童 每 月 四 千 元 至 五 千 元 至 滿 二 歲 生 日 前 一 天 止 前 項 補 助 超 過 半 個 月 不 滿 一 個 月 者 以 一 個 月 計, 未 達 半 個 月 者 以 半 個 月 計 第 一 項 補 助 需 以 日 托 全 日 托 及 夜 托 之 托 育 型 態, 且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實 際 收 費 低 於 兒 童 當 月 領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及 本 補 助 總 額 者, 依 實 際 繳 交 費 用 予 以 補 助 第 一 項 之 補 助 金 額, 依 各 類 家 庭 條 件 送 托 方 式 及 托 育 人 員 資 格, 區 分 如 下 表 : 托 育 型 態 居 家 式 機 構 式 家 庭 條 件 資 格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托 育 人 員 結 業 證 書 具 保 母 技 術 士 證 托 嬰 中 心 一 般 家 庭 每 月 二 千 元 每 月 三 千 元 每 月 三 千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月 三 千 元 每 月 四 千 元 每 月 四 千 元 低 收 入 戶 弱 勢 家 庭 每 月 四 千 元 每 月 五 千 元 每 月 五 千 元 八 應 備 文 件 : ( 一 ) 一 般 家 庭 : 1 申 請 表 2 兒 童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44

45 3 簽 訂 之 托 育 契 約 書 4 申 請 人 其 中 一 方 之 郵 局 帳 戶 封 面 影 本 5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 申 請 人 原 則 免 附,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向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查 調 已 審 核 完 竣 之 最 近 年 度 申 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如 有 疑 義 或 更 新, 得 自 行 檢 具 6 就 業 證 明 文 件 ( 如 任 職 單 位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或 薪 資 單 ) 7 申 請 人 一 方 就 業, 另 一 方 未 就 業 之 家 庭, 須 再 補 附 未 就 業 者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服 義 務 役 證 明 在 監 服 刑 或 受 保 安 處 分 證 明 8 不 指 定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一 對 一 收 托 之 同 意 書 ( 二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及 弱 勢 家 庭 : 1 應 備 文 件 與 前 款 第 一 目 至 第 四 目 第 六 目 及 第 八 目 之 規 定 相 同 2 家 庭 狀 況 證 明 文 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兒 童 一 年 內 之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文 件 兒 童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高 風 險 家 庭 證 明 文 件 ( 三 ) 三 位 以 上 子 女 家 庭 : 1 一 般 家 庭 : (1) 應 備 文 件 與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至 第 四 目 及 第 八 目 之 規 定 相 同 (2) 戶 政 單 位 核 發 之 第 三 胎 ( 含 ) 以 上 兒 童 證 明 卡 或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或 父 之 三 位 以 上 子 女 家 庭 戶 籍 資 料 2 弱 勢 家 庭 : (1) 應 備 文 件 與 第 一 款 第 一 目 至 第 四 目 及 第 八 目 之 規 定 相 同 (2) 戶 政 單 位 核 發 之 第 三 胎 ( 含 ) 以 上 兒 童 證 明 卡 或 戶 籍 登 記 為 同 一 母 或 父 之 三 位 以 上 子 女 家 庭 戶 籍 資 料 45

46 (3) 家 庭 狀 況 證 明 文 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兒 童 一 年 內 之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文 件 兒 童 有 效 期 間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高 風 險 家 庭 證 明 文 件 九 申 請 方 式 及 審 核 程 序 :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托 育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檢 齊 應 備 文 件 送 交 兒 童 托 育 地 點 之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或 托 嬰 中 心 初 審, 其 補 助 日 期 自 托 育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算, 逾 時 送 件 者 補 助 日 期 自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或 托 嬰 中 心 收 件 日 起 算 ( 以 資 料 備 齊 為 準 ) ( 二 )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或 托 嬰 中 心 應 於 申 請 人 備 齊 資 料 五 日 內 ( 以 送 達 日 起 算 ) 完 成 文 件 初 審, 經 初 審 無 誤 後 送 交 本 局 複 審, 複 審 無 誤 後, 按 月 匯 入 申 請 人 ( 以 下 簡 稱 受 領 人 ) 指 定 其 中 一 方 之 郵 局 帳 戶 ( 三 ) 第 一 次 申 請 申 請 資 格 異 動 或 轉 托 者 均 須 提 送 申 請 ( 四 ) 經 審 核 未 符 合 補 助 規 定 者, 本 局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載 明 申 請 人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檢 附 資 料 提 出 申 復 2 申 請 人 因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率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 (1)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外, 應 載 明 申 請 人 得 於 收 到 通 知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得 以 當 年 度 申 報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提 出 申 復 (2) 申 請 人 於 三 十 日 內 無 法 取 得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得 先 以 當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資 料 辦 理 資 料 建 檔, 並 於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主 動 補 附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經 本 局 認 定 並 核 備 者, 不 在 此 限 (3) 申 復 期 限 於 當 年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期 限 前 者, 應 延 長 至 結 算 46

47 申 報 截 止 日 補 附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資 料, 並 於 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補 附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定 通 知 書 3 受 理 申 請 人 之 申 復, 經 審 查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追 溯 自 第 一 項 規 定 日 期 起 算 ( 五 ) 申 請 人 逾 期 申 復 者, 視 為 重 新 申 請 十 資 料 查 核 : 為 查 核 兒 童 及 申 請 人 申 請 資 格, 本 局 得 向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查 調 戶 籍 及 財 稅 等 相 關 資 料 十 一 退 場 機 制 : ( 一 )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擅 自 調 漲 收 費 變 更 收 費 項 目 改 變 原 收 托 條 件 或 另 立 名 目 向 家 長 收 取 非 必 要 費 用,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除 依 法 處 理 外, 應 調 回 最 近 一 次 為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時 函 報 本 局 核 備 之 收 費 額 度 項 目 及 收 托 條 件, 並 退 還 家 長 相 關 差 額 ( 檢 附 家 長 領 據 等 佐 證 資 料 ) 上 開 名 單 本 局 將 公 告 於 全 國 托 育 人 員 登 記 及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二 ) 當 年 度 如 欲 繼 續 參 與 合 作, 應 調 回 最 近 一 次 為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時 函 報 本 局 核 備 之 收 費 額 度 項 目 及 收 托 條 件 並 經 本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恢 復 合 作 資 格 惟 其 自 次 年 起 停 權 一 年, 不 得 加 入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 三 )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查 有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屬 實 者, 本 局 除 依 同 法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外, 並 自 行 政 處 分 確 定 之 次 月 起, 撤 銷 該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之 合 作 資 格 及 停 發 相 關 補 助 另 自 次 年 起 停 權 二 年, 不 得 加 入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 四 )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查 有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第 五 47

48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屬 實 者, 除 依 同 法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外, 經 限 期 改 善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自 行 政 處 分 確 定 之 次 月 起, 停 發 本 補 助, 並 俟 完 成 改 善 之 次 月 起 恢 復 本 補 助 ; 惟 逾 期 不 配 合 改 善 者,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撤 銷 其 合 作 資 格 及 停 發 補 助, 並 自 次 年 起 停 權 二 年, 不 得 加 入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十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人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備 齊 所 有 申 請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延 誤 補 助 審 核 時 間, 影 響 申 請 人 自 身 權 益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受 領 人 應 於 異 動 事 實 十 五 日 內 與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填 寫 異 動 通 報 單, 主 動 向 本 局 陳 報 異 動 : 1 兒 童 死 亡 或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未 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2 兒 童 或 受 領 人 戶 籍 遷 出 本 市 或 未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3 實 際 收 費 低 於 兒 童 當 月 領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及 本 補 助 等 托 育 性 質 相 關 之 補 助 總 額 者 4 兒 童 經 出 養 或 認 領 5 受 領 人 結 婚 離 婚 或 對 兒 童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負 擔 重 新 協 議 或 酌 定 6 受 補 助 兒 童 停 托 轉 托 或 連 續 請 假 超 過 十 五 日 以 上 7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收 托 三 親 等 以 外 兒 童 停 托 8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資 格 提 升 或 轉 換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9 受 領 人 身 分 別 就 業 狀 態 請 領 其 他 補 助 及 帳 戶 變 更 等 ( 三 ) 受 補 助 期 間 不 得 同 時 重 複 申 請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查 有 重 複 請 領 即 停 止 補 助, 並 應 繳 回 重 複 48

49 期 間 之 補 助 款 日 後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須 重 行 提 出 申 請 ( 四 ) 申 請 人 不 得 指 定 托 育 人 員 一 對 一 收 托, 但 發 展 遲 緩 身 心 障 礙 罕 見 疾 病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需 一 對 一 照 顧 之 兒 童 不 在 此 限 ( 五 )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或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因 發 生 退 場 情 事 或 其 它 經 本 局 認 定 可 歸 責 於 合 作 對 象 而 撤 銷 合 作 資 格 者, 給 予 申 請 人 二 個 月 緩 衝 期 另 覓 及 轉 托 其 它 符 合 本 補 助 就 托 要 件 之 合 作 對 象, 緩 衝 期 屆 滿 仍 選 擇 送 托 原 托 育 人 員 或 托 嬰 中 心 者, 本 補 助 自 緩 衝 期 屆 滿 即 停 發,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局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撤 銷 或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次 月 起 廢 止 原 核 准 處 分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並 追 回 已 撥 付 本 補 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 1 以 詐 欺 ( 如 未 實 際 送 托 兒 童 )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 如 托 育 契 約 )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取 得 本 補 助 2 隱 匿 或 拒 絕 提 供 本 局 要 求 之 資 料 3 兒 童 死 亡 或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未 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4 兒 童 或 受 領 人 戶 籍 遷 出 本 市 或 未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5 重 複 申 請 因 照 顧 該 名 兒 童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父 母 未 就 業 家 庭 育 兒 津 貼 或 實 際 收 費 低 於 兒 童 當 月 領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就 業 者 家 庭 部 分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補 助 及 本 補 助 等 托 育 性 質 相 關 之 補 助 總 額 者 6 兒 童 經 出 養 認 領 或 重 新 協 議 法 院 酌 定 兒 童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或 負 擔 ( 七 ) 撤 銷 或 廢 止 原 核 准 處 分 時, 本 局 應 書 面 通 知 受 領 人 有 前 項 應 追 回 已 撥 付 本 補 助 之 情 形 時, 由 本 局 以 書 面 通 知 限 期 返 還, 屆 期 未 返 還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 其 行 為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十 三 本 計 畫 所 需 書 表 格 式, 由 本 局 另 訂 之 49

50 十 四 本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局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支 應 附 表 105 年 度 臺 北 市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及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收 費 金 額 收 費 項 目 行 政 區 時 數 合 作 托 嬰 中 心 收 費 金 額 平 均 月 費 日 托 10 小 時 ( 含 9.5 小 時 ) 日 托 11 小 時 ( 含 10.5 小 時 ) 日 托 12 小 時 ( 含 11.5 小 時 ) 萬 華 $ 21,000 $ 17,000 $ 17,000 $ 18,000 大 同 $ 21,000 $ 17,000 $ 17,000 $ 18,000 南 港 $ 21,000 $ 17,500 $ 18,000 $ 18,000 北 投 $ 21,000 $ 17,000 $ 17,000 $ 18,000 文 山 $ 21,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士 林 $ 22,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中 山 $ 22,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松 山 $ 22,000 $ 18,000 $ 18,000 $ 19,000 信 義 $ 22,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中 正 $ 22,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內 湖 $ 22,000 $ 17,000 $ 18,000 $ 18,000 大 安 $ 22,000 $ 18,000 $ 18,000 $ 18,000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應 收 ( 托 育 費. 副 食 品 ) 及 得 收 ( 延 托. 節 慶 獎 金 ) 項 目 及 金 額 應 收 項 目 得 收 項 目 托 育 費 ( 元 / 月 ) 節 慶 禮 金 副 食 品 延 托 全 日 托 24 小 時 ( 元 / 月 ) ( 元 / 時 ) 年 終 端 午 中 秋 $ 25,000 $ 1,000 $ 個 月 月 費 $ 2,000 $ 2,000 備 註 : 一 應 收 項 目 之 副 食 品 金 額 以 每 月 1,000 元 為 限 ; 得 收 項 目 為 延 長 托 育 費 用 及 節 慶 獎 金 禮 品, 延 長 托 育 費 用 收 費 金 額 以 每 小 時 100 元 為 限, 節 慶 獎 金 或 禮 品, 如 收 取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最 多 以 1 個 月 為 限, 中 秋 及 端 午 收 取 金 額 不 超 過,2000 元 二 合 作 托 育 人 員 收 費 及 時 數 認 定 規 則 如 下 : ( 一 ) 半 日 托 :6 小 時 以 內, 不 符 友 善 托 育 補 助 之 托 育 型 態 ( 二 ) 日 / 夜 托 : 超 過 6 小 時 至 10 小 時 以 內, 以 10 小 時 計 ( 三 ) 日 / 夜 托 : 超 過 10 小 時 至 11 小 時 以 內, 以 11 小 時 計 ( 四 ) 日 / 夜 托 : 超 過 11 小 時 至 16 小 時 以 內, 以 12 小 時 計 ( 五 ) 全 日 托 : 超 過 16 小 時 至 24 小 時 以 內, 以 24 小 時 計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地 址 :10042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96 號 承 辦 人 : 辦 事 員 郭 玉 婷 電 話 :(02) *1533 電 子 信 箱 :yuting@tcpd.gov.tw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交 字 第 號 50

51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大 同 分 局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1 份 ( 計 1 頁 ), 請 查 照 正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同 分 局 局 長 邱 豐 光 本 案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第 二 層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同 分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分 局 各 外 勤 單 位 依 法 舉 發 鄒 國 鎔 等 8 名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案 件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1 份 ( 合 計 1 頁 ) 依 據 : 一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處 理 細 則 第 5 條 二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應 受 送 達 人 於 公 告 日 起, 得 隨 時 至 本 分 局 交 通 組 裁 決 室 領 取 旨 揭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84 條 案 件 裁 決 書 二 上 述 名 冊 所 列 受 處 分 人, 自 公 示 送 達 生 效 ( 登 載 市 府 公 報 滿 20 日 ) 仍 不 依 法 完 納 前 項 案 件 罰 鍰 者, 本 分 局 將 依 法 移 請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各 地 執 行 分 署 強 制 執 行 51

52 分 局 長 陳 文 智 本 案 依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大 同 分 局 公 示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84 條 案 件 送 達 名 冊 序 號 受 處 分 人 出 生 身 分 證 裁 決 書 字 號 及 件 數 姓 名 年 份 統 一 編 號 ( 處 分 主 文 ) 文 書 保 管 機 關 1 鄒 國 鎔 59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A12312**** 計 1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2 王 萬 益 43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F10425**** 計 1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3 蔣 賜 村 52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N12037**** 計 1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4 巫 事 華 47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N12222**** 計 1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5 黃 永 安 55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N12270**** 計 3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6 許 坤 菖 54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P12165**** 計 1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7 戴 瑋 馨 67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R22093**** 計 2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8 林 永 民 61 北 市 警 同 分 交 裁 字 第 AFU 號 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S12170**** 計 7 件 裁 決 書 大 同 分 局 備 註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交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局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逾 期 未 領 回 代 保 管 車 輛 清 冊 1 52

53 份 依 據 : 一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5 條 之 3 二 臺 北 市 處 理 妨 礙 道 路 交 通 車 輛 自 治 條 例 第 5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局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104 年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代 保 管 汽 車 23 輛 機 車 42 輛, 經 通 知 車 輛 所 有 人 限 期 領 回, 迄 今 無 人 認 領, 茲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招 領, 以 符 法 令 規 定 二 請 各 車 輛 所 有 人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攜 帶 身 分 證 印 章 及 行 車 執 照 等 相 關 證 件 逕 至 本 局 公 有 交 通 違 規 車 輛 代 保 管 場 ( 地 址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新 湖 一 路 193 號, 聯 絡 電 話 : ) 領 回 車 輛, 逾 期 未 領 者 將 依 法 拍 賣, 所 得 價 款 扣 除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應 行 繳 納 之 移 置 費 保 管 費 罰 鍰 及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後, 依 法 解 繳 公 庫 或 提 存 三 對 本 公 告 如 有 疑 問, 請 洽 本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愛 國 西 路 26 號 聯 絡 電 話 : 轉 1326) 局 長 邱 豐 光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依 法 公 告 逾 期 未 領 回 代 保 管 車 輛 清 冊 資 料 日 期 : 公 告 ~ 公 示 ~ 資 料 總 筆 數 :65 序 號 單 號 車 號 車 別 車 主 姓 名 廠 牌 cc 數 顏 色 引 擎 號 碼 查 扣 日 期 車 籍 所 站 1 AFU *38-YE 自 小 客 貨 廖 * 權 CHRYSLE 2429 綠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53

54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依 法 公 告 逾 期 未 領 回 代 保 管 車 輛 清 冊 資 料 日 期 : 公 告 ~ 公 示 ~ 資 料 總 筆 數 :65 序 號 單 號 車 號 車 別 車 主 姓 名 廠 牌 cc 數 顏 色 引 擎 號 碼 查 扣 日 期 車 籍 所 站 2 AFU *-6680 自 小 客 貨 仰 * 南 中 華 1997 綠 4G63R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3 AFU *-7397 自 小 客 貨 李 * 鳴 中 華 1997 銀 4G63R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4 AFU F*-9769 自 小 客 貨 陳 * 城 中 華 1061 紅 4G82 M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5 AFU *1-GEY 重 機 阮 * 翠 光 陽 149 藍 SR30BB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6 AFU *2-BEY 重 機 張 * 添 山 葉 101 紅 E390E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7 AFU *8-BMX 重 機 張 * 興 山 葉 101 黑 5SK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8 AFU *5-GEN 重 機 周 * 耀 光 陽 149 黑 SR30BB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9 AFU A*E-947 重 機 張 * 儒 山 葉 125 黑 4HP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0 AFU A*O-389 重 機 邱 * 慧 山 葉 125 黑 4HP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1 AFU A*G-841 重 機 曾 * 定 光 陽 124 銀 SD25AA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2 A00ZS2147 B*3-838 重 機 高 * 樣 三 陽 101 紅 KK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3 AFU B*K-087 重 機 李 * 嫦 比 雅 久 147 銀 C5F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4 AFU C*F-533 重 機 王 * 祿 三 陽 101 黑 KK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5 AFU L*7-775 重 機 吳 * 憲 三 陽 125 銀 KN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6 A00ZJ7304 D*L-399 輕 機 林 * 榜 比 雅 久 49 紅 E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7 AFU A*L-2751 自 小 貨 車 袁 * 士 裕 隆 2664 銀 F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8 AFU H*-2397 自 小 貨 車 張 * 賓 裕 隆 2664 淺 藍 F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19 AFU *-7625 自 小 客 車 黃 * 修 BENZ 2299 藍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20 AFU *-6466 自 小 客 車 鄭 * 和 鈴 木 1590 白 G16A-P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21 AFU *83-VD 自 小 客 車 良 *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福 特 六 和 1498 深 綠 Y U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22 AFU *-3226 自 小 客 車 劉 * 佑 VOLKSWA 1984 黑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23 AFU D*-8159 自 小 客 車 張 * 仁 BENZ 2597 白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54

正文封面.PDF

正文封面.PDF (1999 ) 1999 1 1 1999 12 31 1 38 2 38 3 38 4 38 5 38 6 38 7 38 8 38 9 38 10 38 11 38 12 38 13 38 14 38 15 38 16 38 1 2 17 38 3.6%2.16% 13.56%3.12% 10%6.25% 10%5.88% 10%3.70% 1.10% 12.50% 13.13% 12.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2DB6A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2DB6A8>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深 圳 市 前 海 圆 舟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证 监 会 ) 发 布 的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全 国 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A3A8B7E2C3E6B2CAD3A12BD5FDCEC4BADAB0D7B4F2D3A1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A3A8B7E2C3E6B2CAD3A12BD5FDCEC4BADAB0D7B4F2D3A1A3A92E646F63>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上 海 新 联 纬 讯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上 海 新 联 纬 讯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271\375\246\321\257R.doc)

(Microsoft Word - 3\271\375\246\321\257R.doc) 東 野 圭 吾 短 篇 集 3 一 徹 老 爹 得 知 母 親 生 下 的 是 男 寶 寶 時, 我 打 從 心 底 感 到 開 心, 因 為 這 代 表 我 終 於 能 夠 逃 離 那 悲 慘 的 生 活 了 而 父 親 的 喜 悅 肯 定 是 遠 勝 於 我 的 母 親 在 產 房 時, 父 親 和 我 在 家 中 等 候 當 我 轉 告 他 醫 院 來 電 報 喜, 他 立 刻 如 健 美 選

More information

大 台 北 與 桃 竹 苗 地 區 北 得 拉 曼 巨 木 步 道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鎮 西 堡 巨 木 群 步 道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鳥 嘴 山 登 山 步 道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加 里 山 登 山 步 道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大 台 北 與 桃 竹 苗 地 區 北 得 拉 曼 巨 木 步 道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鎮 西 堡 巨 木 群 步 道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鳥 嘴 山 登 山 步 道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加 里 山 登 山 步 道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地 區 步 道 名 稱 蘇 花 古 道 : 大 南 澳 越 嶺 段 困 難 度 分 級 長 度 ( 公 里 ) 2 4.1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南 澳 古 道 1 3.0 宜 蘭 縣 南 澳 鄉 拳 頭 姆 自 然 步 道 1 1.3 宜 蘭 縣 三 星 鄉 林 務 局 台 灣 百 條 推 薦 步 道 交 通 與 路 況 位 置 交 通 指 南 路 況 註 記 管 理 單 位 步 道 口 位 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鄂卫办函[2009]64号.doc

Microsoft Word - 鄂卫办函[2009]64号.doc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鄂 卫 办 函 2009 64 号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建 立 湖 北 省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评 审 专 家 库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直 管 市 林 区 卫 生 局, 部 省 属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各 有 关 大 专 院 校, 有 关 科 研 企 事 业 单 位 : 为 加 强 我 省 职 业 病 防 治 技 术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全 省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全宋词1

全宋词1 ( ) ...1...1...1...2...2...2...3...4...4...4...4...5...5...5...6...6...7...7...7...8...8...9...9 1 ... 10... 10... 11... 11... 11... 11... 12... 13... 13... 14... 14... 14... 14... 15... 16... 16... 16...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1 * & /1 * & ( 1 0 ; * & ) 0 ) & * * +, & - / & & ) * (1 ( & 2 & 3 * +1 * &,1 * +1,1 & 1 & /1 ) 1 0 & 0 + 0, 0 / +1 & 0 & 2 *,1 0 & & 2 * 0 * ) ) 0 ) * 1 0 & ) 2 * /1 & 0 ) 2 *

More information

蘇櫻 慧雪蘇紅櫻 2

蘇櫻 慧雪蘇紅櫻 2 蘇櫻 慧雪蘇紅櫻 2 邀月 寒情邀冷月 3 新 絕 代 雙 驕 電 子 攻 略 目 錄 章 節 ( 一 ) 人 物 6 章 節 ( 二 ) 武 學 2 招 式 心 法 目 錄 23 配 件 的 應 用 42 章 節 ( 三 ) 買 賣 藥 劑 48 各 地 商 人 販 賣 物 品 目 錄 5 藥 劑 的 奧 秘 61 章 節 ( 四 ) 敵 人 資 料 66 敵 人 資 料 目 錄 69 章 節 (

More information

内科自诊自疗

内科自诊自疗 内 科 自 诊 自 疗 王 文 安 作 者 小 传 王 文 安, 男, 湖 南 靖 州 人, 现 任 广 西 桂 林 市 民 族 医 药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副 主 任 医 师 兼 任 中 华 临 床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中 国 传 统 医 学 会 委 员, 香 港 国 际 中 西 医 结 合 学 会 顾 问 主 要 著 作 有 : 中 国 民 间 医 术 绝 招 (6 卷 ) 中 国 民

More information

C-062.docx

C-062.docx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國 中 教 師 有 效 教 學 深 耕 推 廣 計 畫 優 良 教 案 甄 選 比 賽 教 學 計 畫 ( 教 案 ) 設 計 主 題 名 稱 對 映 鄉 土 意, 聯 接 板 橋 情 對 聯 有 效 教 學 教 材 來 源 改 編 教 科 書 ( 康 軒 翰 林 南 一 其 他 ) 自 編 教 學 節 數 6 節 主 題 第 三 冊 第 六 課 大 明 湖 語

More information

内部明电

内部明电 2018 2019 4 2018 8 31 4 2018 2018 44 2018 4 63945 56800 2019 6 2 2018 2018 44 2018 2019 120400 56455 4 63945 63945 56800 3 4 105 3154 2653 5444 4864 7678 6932 3784 3313 674 166 964 684 3208 3101 7849 633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9786954.doc

Microsoft Word - n9786954.doc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操 作 指 南 目 录 第 一 条 关 于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条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税 额 抵 免 计 算 的 基 本 项 目 第 三 条 关 于 境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第 四 条 关 于 可 予 抵 免 境 外 所 得 税 额 的 确 认 第 五 条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间 接 负 担 税 额 的 计 算 第 六 条 关

More information

(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➂)11. 炎 炎 夏 日, 即 使 下 起 滂 沱 大 雨, 都 消 除 不 了 令 人 心 煩 的 暑 氣 這 句 話 主 要 想 表 達 什 麼? ➀ 夏 日 裡 經 常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令 人 心 煩 ➁ 下 著 滂 沱 大 雨 的 日 子, 可 以 消 除 暑 氣 ➂ 夏 日 新 北 市 102 學 年 度 五 年 級 國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試 卷 五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 小 朋 友, 這 份 試 卷 共 有 兩 部 分 一 選 擇 題 : 共 32 題 請 依 照 題 意 選 出 答 案, 再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上 二 問 答 題 : 共 2 題 請 依 照 題 意 將 回 答 完 整 的 寫 在 答 案 紙 上 (➃)1. 下 列 選 項 中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段考二年級本國語文學習領域試題卷

高雄市立五福國民中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段考二年級本國語文學習領域試題卷 五 福 二 國 P1 高 雄 市 立 五 福 國 民 中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2 年 級 第 三 次 段 考 本 國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試 題 卷 ㄧ 國 字 注 音 :( 每 題 一 分, 共 十 二 分 ) 二 年 級 班 座 號 姓 名 1. ㄔ 梟 2. 萬 惡 淵 ㄙㄡˇ 3. 不 容 置 ㄏㄨㄟˋ 4. 口 ㄓㄨ 筆 伐 5. 鬼 迷 心 ㄑㄧㄠˋ 6. ㄅㄛˊ

More information

台北老爺校外實地參訪結案報告

台北老爺校外實地參訪結案報告 產 學 合 作 案 結 案 報 告 書 華 餐 飲 96 產 學 字 第 04 號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餐 飲 系 參 與 國 際 型 宴 會 之 餐 飲 廚 務 及 服 務 技 術 之 研 究 計 畫 甲 方 : 台 北 老 爺 大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餐 飲 管 理 系 計 劃 主 持 人 : 李 沛 溱 /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玉 梅

More information

2 34 2 41 2 3937 1955 64 14 1957 4 2 1972 3 1 138 7 20 79 8 7 28 66 14 60 25 2 9 79 17 12 189 190 6 43 1 138 1 2 166 174 145 163 468 31 34 358 1118 131 132 513 514 865 58 292 37 21 1 142 232 244

More information

2 34 2 41 2 3937 1955 64 14 1957 4 2 1972 3 1 138 7 20 79 8 7 28 66 14 60 25 2 9 79 17 12 189 190 6 43 1 138 1 2 166 174 145 163 468 31 34 358 1118 131 132 513 514 865 58 292 37 21 1 142 232 24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05-23--養生與保健_中山大學_講義

Microsoft Word - 100-05-23--養生與保健_中山大學_講義 高 雄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張 志 浩 醫 師 皮 膚 失 去 彈 性, 變 粗 變 乾 燥, 頭 髮 變 白, 毛 髮 稀 落, 老 人 班, 魚 尾 紋, 眼 袋 突 出 視 力 模 糊, 老 花 眼, 白 內 障 鈣 質 流 失, 腰 酸 背 痛, 骨 質 疏 鬆, 易 骨 折 記 憶 力 降 低, 精 神 不 集 中, 易 怒, 神 經 質, 焦 慮 不 安, 難 入 睡 嗅 覺 改 變

More information

1931 9 18,, 4 1933 1 1, 2 21, 1937 7 7,,,, 14, 3500, 2000 1235, 913,,,,,,, 1500, 293. 6 1946,,, 376. 6,, 895714, 3%, 1610883, 5 %, 126,,,,,, 3176123,, 153800, 484899, 354468, 976125, 895714, 239387, 71730,

More information

萬里社區老人健康照護手冊

萬里社區老人健康照護手冊 萬 里 社 區 老 人 健 康 照 護 手 冊 1. 心 肺 功 能 的 照 護 a. 每 日 運 動 至 少 30 分 鐘 ( 包 括 熱 身 運 動 ), 運 動 強 度 是 呼 吸 輕 微 增 加, 但 仍 可 互 相 交 談 不 會 有 胸 痛 氣 喘 等 狀 況 發 生, 運 動 有 流 汗 的 情 況 即 表 示 達 到 功 效, 比 較 適 當 的 運 動 包 括 打 太 極 拳 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000830.doc

Microsoft Word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1000830.doc 法 規 名 稱 :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承 保 及 理 賠 作 業 處 理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之 第 2 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證 有 關 被 保 險 汽 車 之 記 載 事 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6.Understanding of Pregnancy and Birth.doc

Microsoft Word - 06.Understanding of Pregnancy and Birth.doc 大 家 好 今 天 很 高 兴 有 机 会 跟 各 位 探 讨 一 个 题 目 叫 做 认 识 怀 孕 与 生 产 孩 子 是 上 天 赏 赐 给 我 们 的 一 个 礼 物 现 在 怀 孕 的 妈 妈 都 已 经 拿 到 这 个 礼 物 了 而 且 可 能 都 感 觉 到 里 面 活 蹦 乱 跳 每 一 个 妈 妈 在 怀 孕 的 时 候 都 希 望 他 的 孩 子 像 图 片 上 一 样 的 是

More information

範本檔

範本檔 1 保 健 強 身 多 吃 香 蕉 雖 然 香 蕉 有 某 些 食 用 方 面 的 限 制, 但 其 豐 富 的 營 養, 在 食 物 治 療 方 面 亦 有 重 要 的 價 值, 以 下 是 香 蕉 食 療 偏 方, 提 供 給 大 家 做 參 考 : 一 治 胃 潰 瘍 : 飯 前 吃 一 根 香 蕉, 一 日 一 次 即 可, 持 續 食 用, 會 有 不 錯 的 功 效 二 防 治 動 脈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 办 理 集 中 式 银 期 转 账 业 务 网 点 名 单 序 号 地 区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23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铜 陵 百 大 支 行 铜 陵 市 长 江 东 路 50 号 鲁 桂 珍 0562-2833893 24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附 件 一 : 办 理 集 中 式 银 期 转 账 业 务 网 点 名 单 序 号 地 区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23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铜 陵 百 大 支 行 铜 陵 市 长 江 东 路 50 号 鲁 桂 珍 0562-2833893 24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附 件 一 : 办 理 集 中 式 银 期 转 账 业 务 网 点 名 单 序 号 地 区 网 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1 安 徽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合 肥 包 河 支 行 合 肥 市 宣 城 路 158 号 关 萌 萌 0551-2868032 2 工 商 银 行 安 徽 省 合 肥 宿 州 路 支 行 合 肥 市 宿 州 路 6 号 张 虎 0551-2676596 3

More information

2. 二 年 級 吳 毓 秀 老 師 : 感 謝 午 餐 公 司 平 時 均 能 準 時 送 餐, 但 希 望 能 不 要 使 用 加 工 品, 且 學 生 反 映 希 望 能 多 加 蛋 品 的 食 物 3. 三 年 級 柯 阿 青 老 師 : 雞 肉 有 血 水 味, 請 午 餐 公 司 能 調

2. 二 年 級 吳 毓 秀 老 師 : 感 謝 午 餐 公 司 平 時 均 能 準 時 送 餐, 但 希 望 能 不 要 使 用 加 工 品, 且 學 生 反 映 希 望 能 多 加 蛋 品 的 食 物 3. 三 年 級 柯 阿 青 老 師 : 雞 肉 有 血 水 味, 請 午 餐 公 司 能 調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土 城 國 民 小 學 100 學 年 度 午 餐 督 導 第 一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表 時 間 :100 年 9 月 29 日 中 午 12:40 地 點 : 土 城 國 小 第 二 會 議 室 主 席 : 陳 雨 水 校 長 會 議 紀 錄 : 鍾 君 儀 出 席 人 員 : 陳 雨 水 校 長 林 芥 佑 組 長 蘇 昭 宏 主 任 王 文 姬 主 任 陳 原

More information

人 物 春 秋 杨 永 泰 将 其 削 藩 策 略 概 括 为 : 以 经 济 方 法 瓦 解 冯 玉 祥 的 第 二 集 团 军, 以 政 治 方 法 解 决 阎 锡 山 的 第 3 集 团 军, 以 军 事 方 法 解 决 李 宗 仁 的 第 四 集 团 军, 以 外 交 方 法 对 付 张 学

人 物 春 秋 杨 永 泰 将 其 削 藩 策 略 概 括 为 : 以 经 济 方 法 瓦 解 冯 玉 祥 的 第 二 集 团 军, 以 政 治 方 法 解 决 阎 锡 山 的 第 3 集 团 军, 以 军 事 方 法 解 决 李 宗 仁 的 第 四 集 团 军, 以 外 交 方 法 对 付 张 学 和录像带 希望他能看到家乡的新面貌 还经常托回 选都要家属自行设法邀请 此事招致薛岳昔日部属 乐昌探亲的台胞把亲人的问候与祝福转达 这一切 大感不平 薛岳大半生追随孙中山蒋介石 在北伐 让客居他乡的薛岳异常感动 家乡政府也没有忘记 时期曾与毛泽东周恩来有革命情谊 蒋经国犹是他 这位抗日英雄 专门拨款对他在九峰的故居进行修 的后生晚辈 这位走过波涛壮阔的人生历程 与中 葺 他的祖祠文物及 伯陵堂等建筑物都得到了妥

More information

糖尿病食譜

糖尿病食譜 1700 ( ) ( ) 344 15 8 53 60 2 420 1 1 50 2 35 3 1 100 ( ) ( ) 120 8 4 12 1 25 2 220cc ( ) ( ) 517 23 21 59 1 60 2 90 4 50 2 35 3 1 4 2 30 2 20 3 20 4 30 5 1 1 2 100 2 1 30 ( ) ( ) 60 15 140 ( ) ( ) 480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4.5 18 1/4.8 ~1/5.2 1/4.5 ~1/4.2 1/4.76 1/4.76 19 / /4.5 g g g g 3. g g g g 4.1 2 / /4. 5 20 / / 21 g 0.4g 40 2.2~2.3 1/4.6~1/4.3 2.0.2g 0.4g 60 3.2 1/4.60.1g

More information

,,,,,,, (,, ),,,,,,,,,,,,,,, ,,, 4 11,, ( ),,,, ( ), :, ( ),,, 1995, 66 ; ( ),, 1996, , 3-4,,

,,,,,,, (,, ),,,,,,,,,,,,,,, ,,, 4 11,, ( ),,,, ( ), :, ( ),,, 1995, 66 ; ( ),, 1996, , 3-4,, ,,,,, ( ),,,,, 1936,,, : ( ),,, 146 ,,,,,,, (,, ),,,,,,,,,,,,,,, 1936 4 9,,, 4 11,, ( ),,,, ( ), :, 1936 12 23 7 (1936 4 11 ),,, 1995, 66 ; ( ),, 1996, 990 33, 3-4,, 10 147 2000 3,,,,,,,,, :,,,,,,,,,,,,

More information

2002 4,,, 1941,,,,,,,,,,,,,,,,,, : ;:, 1991,

2002 4,,, 1941,,,,,,,,,,,,,,,,,, : ;:, 1991, ,,,1941 1,,,,,,,,, 1937,,,,,,,,,,,,,,,, 1 2002 4,,, 1941,,,,,,,,,,,,,,,,,, : 1992 4 ;:, 1991,302-351 2 ,,,,,,,,, 1937 2,,,,,,,,,,,,,,,,,,,,,,,,,,,,,, : (1937 2 21 ) ; (1937 2 21 ), (), 1985,252-253,25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烘焙食品乙級第二部份 doc

Microsoft Word - 烘焙食品乙級第二部份 doc 烘 焙 食 品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077-900201-3 審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修 訂 日 期 :96 年 7 月 1 日 97 年 1 月 30 日 97 年 10 月 27 日 98 年 6 月 20 日 98 年 12 月 17 日 99 年 08 月 20 日 烘 焙 食 品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More information

( ) 1 ( ) ( ) 1. 2 2. 4 3. 5 4. 6 8 ( ) 1. 2. 3. 4. 5. 11 12 13 14 15 ( ) 16 17 18 19 20 21 2

( ) 1 ( ) ( ) 1. 2 2. 4 3. 5 4. 6 8 ( ) 1. 2. 3. 4. 5. 11 12 13 14 15 ( ) 16 17 18 19 20 21 2 1 ( ) 1 ( ) ( ) 1. 2 2. 4 3. 5 4. 6 8 ( ) 1. 2. 3. 4. 5. 11 12 13 14 15 ( ) 16 17 18 19 20 21 2 ( ) 3 1 2001 171-172 2 3 ( 1998) 34 3 ( ) 1. 1989 4 1991 1995 5 1999 1997 7 2000 6 2 21 4 2000 38 5 95 28

More information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操 作 手 冊 目 錄 壹 在 校 師 資 生 使 用 全 國 教 育 實 習 資 訊 平 臺 之 前 置 作 業... 1 貳 使 用 者 註 冊 登 入 說 明... 4 一 加 入 會 員... 4 二 使 用 者 登 錄... 7 參 承 辦 人 員 資 料 管 理... 8 肆 校 內 公 布 欄... 9 伍 各 項 資

More information

要 求 服 装 统 一 各 队 自 带 比 赛 球 槌 队 长 及 教 练 标 志 大 会 提 供 比 赛 用 球 和 号 码 布 ( 五 ) 比 赛 所 用 球 槌 须 为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2016 年 度 专 业 器 材 供 应 商 企 业 的 产 品, 企 业 名 称 和 品 牌 请

要 求 服 装 统 一 各 队 自 带 比 赛 球 槌 队 长 及 教 练 标 志 大 会 提 供 比 赛 用 球 和 号 码 布 ( 五 ) 比 赛 所 用 球 槌 须 为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2016 年 度 专 业 器 材 供 应 商 企 业 的 产 品, 企 业 名 称 和 品 牌 请 竞 赛 规 程 一 比 赛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2016 年 8 月 7 日 至 13 日 地 点 : 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二 竞 赛 织 指 导 单 位 :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主 办 单 位 :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门 球 之 苑 编 辑 部 利 川 市 人 民 政 府 承 办 单 位 : 湖 北 省 门 球 协 会 恩 施 州 老 年 人 体 育 协 会 利 川 市 文

More information

zt

zt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16 7 "%*!"!! "#$%#& $#"! "()*" +)&), "+-".+)*" /01, ##"2)3*" 40,!%! "% " "0#3+ "0#3+)&1 "% ")5016")5016""+ $7 $ 14 "+ $$

More information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A)3 4 (B)5 6 (C)7 9 (D)10 2 (E) (A) (B) (C) (D) (E) ( ) ( )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 .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E) (A) (B) (C) (D).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C) (D) (E) (A) (C) (D) (E) (A) (B) (C) (D) (E)

More information

VD处理过程中突发钢包漏钢事故

VD处理过程中突发钢包漏钢事故 冶 金 技 术 专 业 - 炉 外 精 炼 -VD 冶 炼 重 轨 钢 处 理 过 程 中 突 发 钢 包 漏 钢 事 故 - 胡 锐 案 例 名 称 VD 冶 炼 重 轨 钢 处 理 过 程 中 突 发 钢 包 漏 钢 事 故 本 案 例 适 合 中 职 高 职 职 业 本 科 等 院 校 冶 金 技 术 专 业, 在 转 炉 炼 钢 炉 外 案 例 说 明 精 炼 连 续 铸 钢 或 相 似 的

More information

《拍案惊奇》(中)

《拍案惊奇》(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148 1 8 7 08:00 16:00 http://zj.sceea.cn www.sceea.cn APP 1 2 2 6 6 2016 2016 8 6 3 2016 2016 2016 0366 1 03 1 0391 2 54 ( ) 2 1256 7 02 1 03 1 07 2 18 2 21 1 1314 1 36 1 14000 / 20 1316 7 00 1 09

More information

EC(2013-1 4)13 第 2 頁 (b) 把 總 目 100 在 2013-14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

EC(2013-1 4)13 第 2 頁 (b) 把 總 目 100 在 2013-14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 EC(2013-1 4)13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4 年 1 月 8 日 總 目 100- 海 事 處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總 目 92- 律 政 司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More information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表 性 农 作 物 改 革 开 放 前, 我 国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雄 居 世 界 首 位,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更 为 中 国 之 最, 尤 以 品 质 优 良 著 名 近 年 来, 随 着 转 基 因 大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表 性 农 作 物 改 革 开 放 前, 我 国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雄 居 世 界 首 位,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量 和 出 口 量 更 为 中 国 之 最, 尤 以 品 质 优 良 著 名 近 年 来, 随 着 转 基 因 大 东 北 蓝 皮 书 10 东 北 三 省 大 豆 产 业 发 展 研 究 程 遥 摘 要 : 关 键 词 : 大 豆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传 统 种 植 作 物, 东 北 三 省 是 我 国 最 大 的 大 豆 主 产 区 近 年 来 却 随 着 外 国 转 基 因 大 豆 的 大 量 进 口, 种 植 面 积 连 年 以 10% 以 上 的 速 度 递 减, 形 势 相 当 严 峻 国 家 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第4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正式稿929

Microsoft Word - 关于公示江苏省2012年第4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正式稿929 江 苏 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文 件 苏 高 企 协 2012 18 号 关 于 公 示 江 苏 省 2012 年 第 四 批 拟 更 名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科 发 火 2008 172 号 ) 高 新

More information

软 件 企 业 粤 R-2013-0358 2013 省 工 程 中 心 2013 18 贝 恩 医 疗 设 备 ( 广 州 ) 有 限 公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GF201344000361 2013 省 工 程 中 心 2013 19 比 音 勒 芬 服 饰 股 份 有 限 公 20 波 达

软 件 企 业 粤 R-2013-0358 2013 省 工 程 中 心 2013 18 贝 恩 医 疗 设 备 ( 广 州 ) 有 限 公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GF201344000361 2013 省 工 程 中 心 2013 19 比 音 勒 芬 服 饰 股 份 有 限 公 20 波 达 广 州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信 贷 风 险 补 偿 资 金 池 贷 款 备 案 企 业 库 ( 首 批 )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认 定 / 年 审 / 入 库 时 间 1 3M 材 料 技 术 ( 广 州 ) 有 限 公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GR201444001338 2014 市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2015 2 阿 波 罗 ( 中 国 ) 有 限

More informatio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上 海 海 印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More information

Ctpu

Ctpu 二 委 任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副 代 表 候 补 代 表 和 代 理 代 表 2010 年 8 月 1 日 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委 任 出 席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代 表 副 代 表 候 补 代 表 和 代 理 代 表 如 下 : * 奥 地 利 海 因 茨 菲 舍 尔 先 生 ( 奥 地 利 联 邦 总 统 ) 米 夏 埃 尔 施 平 德 埃 格

More information

3958恩华三唑仑片真假 艾司唑仑片怎么购买_迷情药水哪里有卖,市面现听话水

3958恩华三唑仑片真假 艾司唑仑片怎么购买_迷情药水哪里有卖,市面现听话水 3958 恩 华 三 唑 仑 片 真 假 艾 司 唑 仑 片 怎 么 购 买 _ 迷 情 药 水 哪 里 有 卖, 市 面 现 听 话 水 jrxev.com http://jrxev.com 3958 恩 华 三 唑 仑 片 真 假 艾 司 唑 仑 片 怎 么 购 买 _ 迷 情 药 水 哪 里 有 卖, 市 面 现 听 话 水 能 吃 点 什 么 药 了? 网 友 : 在 外 面 涂 抹 的 药

More information

才俊學校課程設計 _總目_.PDF

才俊學校課程設計 _總目_.PDF ( 2002.1.4) 1 2 3 / [ ] 4 0-2 2-7 7-11 11-15 1) 2)3) 4) / / / 6-7 7-8 8-9 9-10 10-11 11-12 12-13 13-14 14-15 15-16 3 3.5 4 4.5 5 5.5 6 6.5 7 7.5 20 ] 50-53,133-166 5 1. ( ) 2. ( ) 3. ( ) 4.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箫.doc

箫.doc 箫 目 录 箫 的 历 史 1 箫 - 笛 和 箫 的 区 别 2 箫 - 箫 的 构 造 3 箫 的 制 作 3 箫 - 区 分 箫 孔 4 箫 的 定 调 4 箫 的 演 奏 4 演 奏 姿 势 5 呼 吸 方 法 5 箫 的 口 形 6 指 法 训 练 6 箫 - 保 养 与 维 修 11 经 典 曲 目 12 一 曲 碧 海 潮 生 曲 是 金 庸 小 说 里 黄 药 师 的 标 签 箫 又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1 一 信 息 编 码 标 准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1 二 数 据 标 准 体 系... 2 三 标 准 制 定 部 门 职 责... 2 四 标 准 制 定 发 布 使 用 基 本 原 则... 3 附 件 1: 数 据 标 准 权 威 制 定 部 门...

目 录 引 言... 1 一 信 息 编 码 标 准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1 二 数 据 标 准 体 系... 2 三 标 准 制 定 部 门 职 责... 2 四 标 准 制 定 发 布 使 用 基 本 原 则... 3 附 件 1: 数 据 标 准 权 威 制 定 部 门... 南 京 理 工 大 学 数 据 标 准 暂 行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信 息 化 建 设 与 管 理 处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引 言... 1 一 信 息 编 码 标 准 应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1 二 数 据 标 准 体 系... 2 三 标 准 制 定 部 门 职 责... 2 四 标 准 制 定 发 布 使 用 基 本 原 则... 3 附 件 1: 数

More information

China Taxation Agency Co

China Taxation Agency Co 税 务 2010 年 7 月 16 日 2010 年 7 月 22 日 税 收 法 规 速 递 税 收 法 规 1 公 告 2010 年 第 1 号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操 作 指 南 的 公 告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同 期 资 料 检 查 的 通 知 学 习 资 料 1 打 造 名 副 其 实 的 内 审 2 汇 率 避 险 迫 在 眉

More information

深 圳 市 远 东 皓 星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信 利 通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兆 力 电 机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深 祥

深 圳 市 远 东 皓 星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信 利 通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兆 力 电 机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深 祥 深 圳 市 小 汽 车 增 量 调 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单 位 普 通 小 汽 车 指 标 配 置 本 期 编 号 :201609 本 期 描 述 :2016 年 09 月 单 位 指 标 配 置 本 期 指 标 配 置 日 期 :2016-09-26 数 据 生 成 时 间 :2016-09-26 15:25:46 有 效 单 位 申 请 编 码 总 数 :7162 配 置 单 位 普 通

More information

100500 15 01 101 201 02 101 201 03 101 201 04 101 201 05 101 201 06 101 201 07 101 201 08 101 201 09 101 201 10 101 201 11 101 201 12 101 201 13 101 201 14 101 201 100502 20 01 101 201 02 101 201 03 101

More information

10572 12 510405 020-36585497 100500 20 01 101 201 02 101 201 03 101 201 04 101 201 05 101 201 06 101 201 07 101 201 08 101 201 09 101 201 10 101 201 11 101 201 12 101 201 13 101 201 1 31 14 101 201 15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真 善 美 幼 兒 園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小 廚 師 阿 諾 @ 活 動 日 期 :2/12~4/11 @ 活 動 班 級 : 獅 子 班 @ 製 作 編 輯 : 徐 淑 芬 *. *. 主 題 目 標. *. * 一. 能 分 享 自 己 長 大 的 志 願 二. 認 識 食 物 金 字 塔 以 及 食 物 的 營 養 三. 透 過 戶 外 教 學 到 傳 統 市 場 挑 選 新

More information

壹、

壹、 1 1 20ml. 10 35% 10 3 2 2 250ml. 10 2 (30c.c) 1 75ml 2 4 3 2 1 1 2 1. 2. 1c 3 4 5 1. 2. 3. 4. 5. 1. 2 6 2. 1 3. 7 1. 2. 3. 1. 2. 1 3. 8 1. 9 2. 50 3. 4. 10 5. 10 6. 25c.c. 4 7. 8. 50c.c. 9. 10. 11 12 25.63

More information

,,,,,,,,,, : 12, 2 ; 1921,,,, ( ) ( ), ( ) ( ) ( ) ( ) 1945, 44 9, 33 4 1956 1 97 14, 73 8,,, 1949,,,,,,, ( ),, ( ),,, ( ),,,,,, 2 ,,,,,,,,,,,,, ; ;,,,,,, 3 1925,,,,, ( ),,,, 1 ( ),, 1922, ( ), 1925,,

More information

25.( 0 在 進 行 水 溫 與 溶 解 量 的 實 驗 時, 每 一 匙 糖 都 要 刮 平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1 避 免 一 次 溶 解 太 多 糖 2 可 以 增 加 溶 解 糖 的 次 數 3 控 制 加 入 的 每 一 匙 糖 都 一 樣 多 4 可 以 減 少 溶 解 量

25.( 0 在 進 行 水 溫 與 溶 解 量 的 實 驗 時, 每 一 匙 糖 都 要 刮 平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何? 1 避 免 一 次 溶 解 太 多 糖 2 可 以 增 加 溶 解 糖 的 次 數 3 控 制 加 入 的 每 一 匙 糖 都 一 樣 多 4 可 以 減 少 溶 解 量 五 上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科 第 四 單 元 水 溶 液 一 選 擇 題 01.( 0 下 列 哪 一 種 方 法 可 以 辨 識 出 水 溶 液 的 酸 鹼 性? 1 用 眼 睛 仔 細 觀 察 2 用 電 池 電 線 和 小 燈 泡 來 測 試 3 用 食 鹽 水 來 辨 識 4 用 紫 羅 蘭 花 的 汁 液 來 測 試 02.( 0 下 列 哪 一 種 水 溶 液 不 是 中 性

More information

农银人寿发[2013]102号-4 农银寰宇至尊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发[2013]102号-4 农银寰宇至尊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农 银 人 寿 [2013] 医 疗 保 险 004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农 银 寰 宇 至 尊 高 端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本 主 险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C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v 本 主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二 章 v

More information

61 日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實 施 前, 已 擔 任 本 機 關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或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比 照 上 開

61 日 各 機 關 學 校 聘 僱 人 員 離 職 儲 金 給 與 辦 法 實 施 前, 已 擔 任 本 機 關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或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比 照 上 開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11 樓 南 區 承 辦 人 : 官 雅 惠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7729 傳 真 :02-27237850 電 子 信 箱 :a405@dopms.taipei.gov.tw 受 文 者 : 臺 北 市 立 螢 橋 國 民

More information

Ps22Pdf

Ps22Pdf 990 1995 ( ),,,,,,, ( ) ( ) ;, ;,, ( ),, 2000 7 1 ( 1 ) ( 4 ) ( 6 ) ( 15 ) ( 21 ) ( 33 ) ( 36 ) ( 43 ) ( 53 ) ( 60 ) ( 65 ) ( 74 ) ( 84 ) ( 87 ) ( 92 ) ( 97 ) (100) (111) (116) (119) (122) (127) (138)

More information

关于首届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决定

关于首届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决定 首 届 民 族 医 药 科 学 技 术 奖 获 奖 单 位 与 人 员 名 单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奖 项 获 奖 主 要 完 成 人 等 级 获 奖 单 位 1 藏 医 药 古 籍 整 理 与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自 然 科 学 奖 1 冯 岭 等 中 国 藏 学 研 究 中 心 中 国 藏 学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藏 医 清 华 大 学 医 学 等 7 家 单 位 2 民

More information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第 卷 率 和 吸 速 率 表 征 了 枯 落 物 的 潜 在 持 能 力 而 众 多 研 究 发 现 立 地 枯 落 物 文 功 能 的 发 挥 与 枯 落 ) 物 的 储 量 密 切 相 关 程 金 花 等 对 三 峡 库 区 针 阔 混 交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第 卷 率 和 吸 速 率 表 征 了 枯 落 物 的 潜 在 持 能 力 而 众 多 研 究 发 现 立 地 枯 落 物 文 功 能 的 发 挥 与 枯 落 ) 物 的 储 量 密 切 相 关 程 金 花 等 对 三 峡 库 区 针 阔 混 交 第 卷#第 期 年 月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自然 科 学 版 ' ) -. 23 8 ) -: ? #? '?# 浑河上游 C 种典型林分类型枯落物持特征 顾宇书邢兆凯韩友志刘洪民高英旭 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 摘要对浑河上游 G 种典型林分类型的枯落物持特性进行了研究 结果表明枯落物总蓄积量的大小依次为 日本落叶松人工林? \] KI # 辽东栎天然次生林\? A\ KI # 核桃楸阔叶混交林A?

More information

FIT Document(\\Hm4\新加卷 (E)\沈倩\杂志\高新社会事业\社会事业第3期.FIT)

FIT Document(\\Hm4\新加卷 (E)\沈倩\杂志\高新社会事业\社会事业第3期.FIT) 目 录 教 育 事 业 JIAO YU SHI YE 高 新 社 会 事 业 总 第 24 期 圆 园 12 年 10 月 主 办 : 合 肥 高 新 区 社 会 事 业 局 编 委 会 : 名 誉 主 任 : 夏 向 东 主 任 : 杜 忠 厚 副 主 任 : 王 纪 元 编 委 : 袁 斌 余 家 友 褚 鹏 叶 新 琰 钱 卫 编 辑 部 : 主 编 : 杜 忠 厚 执 行 主 编 : 钱 卫

More information

先生別耍我

先生別耍我 先 生 別 耍 我. 夏 雪 3 目 錄 : 第 一 章 005 第 二 章 019 第 三 章 044 第 四 章 058 第 五 章 077 第 六 章 101 第 七 章 121 第 八 章 136 4 目 錄 第 九 章 151 第 十 章 172 尾 聲 196 關 於 夏 雪 197 先 生 別 耍 我. 夏 雪 5 第 一 章 姜 曦 在 照 片 裡 翻 閱 照 片 的 是 一 個

More information

31 32 33 : : 35 39 41 42 43 46 49 51 53 67 70 72 93 09 120 153 155 159 161 165 169 171 179 181 184 186 195 211 214 231 / 3 40 267 276 276 281 285 288 291 296 301 309 313 321 328 329 342 346 354 ( ) 5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520D6F7B0ECC8AFC9CCCDC6BCF6B1A8B8E6C7A9D7D6D2B3C9A8C3E8> 关 于 推 荐 深 圳 市 禅 游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备 案 申 请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A6A1C4D1ADB9A55BA475A4FEAFC5A7DEB34EA468A7DEAFE0C0CBA977B34EACECB4FAB8D5B0D1A6D2B8EAAEC62DB2C4A447B3A1A4C03130303130303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A6A1C4D1ADB9A55BA475A4FEAFC5A7DEB34EA468A7DEAFE0C0CBA977B34EACECB4FAB8D5B0D1A6D2B8EAAEC62DB2C4A447B3A1A4C0313030313030342E646F63>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096-970301A~4H 審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修 訂 日 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98 年 12 月 30 日 99 年 01 月 25 日 99 年 09 月 15 日 100 年 04 月 20 日 100 年 08 月 15 日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丙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腦 中 風 患 者 的 營 養 照 護 ( 一 ) 灌 食 與 吞 嚥 功 能 障 礙 - 食 物 製 備 與 營 養 需 求 ( 二 ) 有 益 身 體 保 健 的 營 養 素 奇 美 醫 院 營 養 科 組 長 凃 美 瑜 營 養 師 1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之 危 險 因 子 長 期 臥 床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失 能 65 歲 老 人 失 去 自 我 照 護 能 力 飲 食 營 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年臺灣醫療團赴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出國報告--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2014年臺灣醫療團赴大陸內蒙古自治區考察交流出國報告--final.doc 出 國 報 告 書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2014 年 臺 灣 醫 療 團 赴 大 陸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考 察 交 流 主 辦 機 關 : 蒙 藏 委 員 會 報 告 人 員 : 蒙 藏 委 員 會 蒙 事 處 科 長 紀 慧 貞 蒙 藏 委 員 會 蒙 事 處 科 員 紀 英 豪 衛 生 福 利 部 附 屬 醫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管 理 會 執 行 長 林 慶

More information

0 2 7 3 4 6 7 9 8 10 2 9 3 4 5 6 7 3 4 5 6 7 10 2 3 4 6 7 9 10 10 3 4 5 7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1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1. 2. 2 1. 2.

More information

小班上学期课程

小班上学期课程 1 2 3 4 5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6 7 8 9 10 11 12 13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More information

94/03/25 (94 0940002083 94 12 31 B 1-8 (12-64 29 5 16 82 5 15 1 2 22-24 29 25-28 k1. 1 A 2 k2k3 3 k2k3 k2. k2a. 1 2 3 4 k2b. 1 2 k2b1.? 3 k3. 11 12 02 ( ( ( 1 2 (24 A. A1.? 1 0 A1a.? 1. 1 2 2. A2. 1 2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5期

5期 中 華 郵 政 中 台 字 第 0067 號 交 寄 登 記 證 登 記 為 雜 誌 交 寄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彰 化 郵 局 許 可 證 彰 化 字 第 4 3 號 雜 誌 彰 化 縣 政 府 公 報 春 字 第 期 發 行 人.. 卓 伯 源 發 行 所.. 彰 化 縣 政 府 編 輯.. 彰 化 縣 政 府 行 政 室 地 址..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416 號 電 話..(04)722211

More information

親 愛 的, 我 把 你 變 大 了 斑 潛 蠅 第 1 頁, 共 14 頁 初 小 組 第 一 名 縣 校 作 市 : 高 雄 市 名 : 獅 甲 國 小 者 : 潘 育 婷 許 桓 瑜 洪 偉 倫 黃 智 謙 指 導 教 師 : 古 振 宏 楊 金 葉 大 家 好, 我 是 高 雄 市 獅 甲 國 小 四 年 一 班 的 洪 偉 倫, 我 個 子 矮 小 又 好 動, 今 年 10 歲, 成 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icrosoft Word - 摘 要 芶 芡 在 食 物 的 烹 調 上 經 常 被 使 用, 而 芶 芡 就 是 澱 粉 類 的 一 種 糊 化 過 程, 芶 芡 可 以 提 高 菜 類 的 持 水 能 力, 有 柔 軟 滑 嫩 爽 口 的 功 用, 本 實 驗 主 要 研 究 影 響 芶 芡 的 濃 稠 度 因 素, 實 驗 大 致 上 分 三 段, 一 找 出 市 面 上 可 以 芶 芡 的 物 質 以 及 不 同 品 牌

More information

1 2 / 3 1 A (2-1) (2-2) A4 6 A4 7 A4 8 A4 9 A ( () 4 A4, A4 7 ) 1 (2-1) (2-2) ()

1 2 / 3 1 A (2-1) (2-2) A4 6 A4 7 A4 8 A4 9 A ( () 4 A4, A4 7 ) 1 (2-1) (2-2) () (39mm E-Mail ( )( ), : : 1 1 ( ) 2 2 ( ) 29mm) WSK ( 1 2 / 3 1 A4 2 1 3 (2-1) 2-1 4 (2-2) 2-2 5 A4 6 A4 7 A4 8 A4 9 A4 10 11 ( () 4 A4, 5 6 7 8 A4 7 ) 1 (2-1) (2-2) () 1 2 (2-1) 3 (2-2) 4 5 6 7 (8 ) 9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0# 1,2.34, 4*.5)-*36-13)7,) ,9,.).6.(+ :# 13).+;*7 )-,7,<*7,-*=,>,7?#

! ! ! # $ # # %#!# $# &# # ()*+, )-.) /# () () 0# 1,2.34, 4*.5)-*36-13)7,) ,9,.).6.(+ :# 13).+;*7 )-,7,<*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2016 160 8 14 8:00 14:00 1 http://zj.sceea.cn www.sceea.cn APP 1 190 180 2 2 6 6 8 15 2016 2016 8 13 3 2016 2016 2016 0382 2 06 1 3300 14 1 3300 0451 5 01 2 7500 02 2 7500 05 ( ) 1 7500 1156 4 15 2 15000

More information

4 / ( / / 5 / / ( / 6 ( / / 7 1 2 / 3 ( 4 ( 2003 8 ( 2

4 / ( / / 5 / / ( / 6 ( / / 7 1 2 / 3 ( 4 ( 2003 8 ( 2 : / ( 6 (2003 8 : ( 1 ( ( / / (,, ( ( - ( - (39mm 29mm 2 ( 1 2 3-6 3 6-24 6-48 12-24 8-12 WSK / WSK WSK 1 4 / ( / / 5 / / ( / 6 ( / / 7 1 2 / 3 ( 4 ( 2003 8 ( 2 9 5 ( 10 3 11 / (600 4 5 AA 710 AB 720 7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年215期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104年215期封面.doc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215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產 業 發 展 訂 定 臺 北 市 農 ( 全 ) 民 健 康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加 保 資 格 審 查 工 作 抽 查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104 年 11 月 17 日 生 效 3 社 政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104 年 度 老 人 安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8月14日泉鲤政办【2013】158号(关于2013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半年完成情况的通报).doc

2013年8月14日泉鲤政办【2013】158号(关于2013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半年完成情况的通报).doc 2013158 2013 2013 201313 2013 2013 2013 8 14 1 1 2 3 64 10 5 2013 40 3 IPO 8 40 18, 10 1 22 1 6 21 9 7 5 00 2KK 600 / 6KK 2000 LED 5 10 8 100 1KK 95% 8 LED 1 2 9 4 5 6 7 3G 4G 100 12 7500 3G LTE 2 36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7小時最養生.pps

Microsoft PowerPoint - 7小時最養生.pps 7 小 時 最 養 生 睡 太 多 易 死 日 本 睡 眠 研 究 報 告 1 7 小 時 最 養 生 您 曾 經 算 過 您 1 天 平 均 睡 多 久 的 時 間 嗎? 日 本 最 新 研 究 調 查 顯 示, 每 天 睡 7 小 時 的 人 可 以 活 得 最 久, 而 睡 得 愈 多 死 亡 率 就 愈 高, 如 果 每 天 要 睡 9 個 小 時 以 上 的 人 可 能 身 體 有 毛 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正文(物流).doc

Microsoft Word - 新正文(物流).doc 项 目 五 物 流 市 场 调 查 数 据 的 分 析 子 项 目 一 调 查 数 据 的 统 计 处 理 与 显 示 学 习 目 标 通 过 对 子 项 目 一 的 学 习, 你 应 该 达 到 以 下 目 标 : 1. 知 识 目 标 1 了 解 数 据 预 处 理 的 相 关 知 识 ; 2 了 解 频 数 频 率 累 积 频 数 累 积 频 率 等 概 念 ; 3 了 解 统 计 表 统 计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物 理 科 第 三 名 080115 問 水 哪 得 高 如 許? 為 有 熱 源 伴 水 來 學 校 名 稱 :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三 坑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六 陳 嬿 云 黃 啟 晉 小 六 張 婉 怡 關 鍵 詞 : 熱 脹 冷 縮 模 擬 燃 燒 影 響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6C0BCB6B1A8B8E6B7E2C3E6A3A8BAFEB1B1B9A9CFFAB8FAD7D9A3A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6C0BCB6B1A8B8E6B7E2C3E6A3A8BAFEB1B1B9A9CFFAB8FAD7D9A3A9> 2013 年 企 业 债 券 2015 年 跟 踪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关 注 : 我 国 农 资 流 通 行 业 利 润 空 间 较 为 有 限, 行 业 竞 争 的 压 力 加 大 目 前 农 资 流 通 领 域 企 业 众 多, 在 农 资 产 能 过 剩 的 情 况 下, 产 品 同 质 化 严 重, 农 资 流 通 领 域 的 竞 争 也 日 趋 激 烈 随 着 政 府 取 消 棉

More information

45 08106000 鲜 榴 莲 仅 限 网 购 保 46 08109050 鲜 蕃 荔 枝 仅 限 网 购 保 47 08109090 其 他 鲜 果 仅 限 网 购 保 48 09061900 其 他 未 磨 的 肉 桂 及 肉 桂 花 49 09062000 已 磨 肉 桂 及 肉 桂 花

45 08106000 鲜 榴 莲 仅 限 网 购 保 46 08109050 鲜 蕃 荔 枝 仅 限 网 购 保 47 08109090 其 他 鲜 果 仅 限 网 购 保 48 09061900 其 他 未 磨 的 肉 桂 及 肉 桂 花 49 09062000 已 磨 肉 桂 及 肉 桂 花 附 件 :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零 售 进 口 商 品 清 单 ( 第 二 批 ) 序 号 税 则 号 列 货 品 名 称 备 注 1 02101900 干 熏 盐 制 的 其 他 猪 肉 仅 限 网 购 保 2 02102000 干 熏 盐 制 的 牛 肉 仅 限 网 购 保 3 03061200 鳌 龙 虾 ( 鳌 龙 虾 属 ) 仅 限 网 购 保 4 03061490 其 他 冻 蟹 仅

More information

观 察 窗 关 乎 生 老 病 死 ( 一 )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透 视 ( 曾 德 强 )71 人 格 风 范 德 乃 医 之 大 道 ( 王 永 清 )89 企 业 文 化 锡 器 礼 品 浅 谈 礼 品 文 化 走 进 安 康 之 二 ( 胡 伟 )95 组 工 干 部 之 歌 林 彦

观 察 窗 关 乎 生 老 病 死 ( 一 ) 中 国 医 疗 卫 生 透 视 ( 曾 德 强 )71 人 格 风 范 德 乃 医 之 大 道 ( 王 永 清 )89 企 业 文 化 锡 器 礼 品 浅 谈 礼 品 文 化 走 进 安 康 之 二 ( 胡 伟 )95 组 工 干 部 之 歌 林 彦 第 二 期 卷 首 语 坚 守 平 实 风 格 ( 张 永 强 )1 安 康 写 意 我 看 安 康 文 化 ( 李 春 平 ) 4 文 化 长 廊 超 越 梦 想 ( 杨 涛 )8 生 存 的 悖 论 与 人 性 的 异 化 谈 李 春 平 的 中 篇 小 说 一 路 ( 孙 鸿 )13 李 增 保 与 记 默 翁 书 法 大 家 陈 少 默 印 象 ( 赵 宏 勋 )18 癸 未 年 初 访 默

More information

1698 173 1920 1933 1929 1933 1

More information

2015湖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答题技.下马看花 巧

2015湖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答题技.下马看花 巧 2015 湖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答 题 技. 下 马 看 花 巧 59 http://www.bjythsart.com 2015 湖 南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答 题 技. 下 马 看 花 巧 盗 版 光 碟 上 升 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答 题 步 骤 : 3 民 本 意 识 1. 根 据 前 边 所 述 的 方 法, 不 冗 长, 简 明 扼 要, 但 表 述 要

More information

一对一视频聊天交友:微商可以代理香蕉计划避孕套?赚钱吗?是骗人的吗?

一对一视频聊天交友:微商可以代理香蕉计划避孕套?赚钱吗?是骗人的吗? 一 对 一 视 频 聊 天 交 友 : 微 商 可 以 代 理 香 蕉 计 划 避 孕 套? 赚 钱 吗? 是 骗 人 的 吗? www.ycdce.net http://www.ycdce.net 一 对 一 视 频 聊 天 交 友 : 微 商 可 以 代 理 香 蕉 计 划 避 孕 套? 赚 钱 吗? 是 骗 人 的 吗? 这 个 片 区 就 是 你 的 市 场! 跟 快 递 搞 好 关 系 这

More information

校园之星

校园之星 A D E B B B B C DH A EP A A D E K A A A D D E B B B B B B B B B B B C B B B C C B B C A A A B B B C C D A D ml ml E g A B B C D C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D A D B AE ABCDE ABC D E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CECCCC3CFF2D7F3C9EEDBDACDF9D3D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CECCCC3CFF2D7F3C9EEDBDACDF9D3D22E646F63> 天 堂 向 左, 深 圳 往 右 作 者 : 慕 容 雪 村 真 正 的 文 明 实 质 上 是 一 种 精 神 秩 序, 因 而 其 准 则 并 非 物 质 财 富, 而 是 精 神 洞 见 --------- 题 记 之 一 死 亡 不 是 无 知, 而 是 不 表 态 --------- 题 记 之 二 从 长 天 大 厦 到 太 子 山 庄, 开 车 五 十 分 钟, 坐 公 车 一 个 小

More information

未命名-2

未命名-2 ) ) ) ) 72139175 D 150 225g 110g 1000 0980299702 80142 550 5 244 19.3 17.6 7.6 0 2.4 1 358 72139177 D 150 110g 225g 1000 0980299702 80142 525 5 233 16.2 18.4 8.1 0 0.4 0 304 72139218 D 730 500g15~20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