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一 主 計 室 十 二 人 文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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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38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劉 一 中 總 務 長 林 佑 昇 研 發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孫 同 文 主 任 秘 書 蔡 怡 君 館 長 俞 旭 昇 中 心 主 任 劉 一 中 中 心 主 任 黃 正 吉 主 任 趙 秀 真 主 任 黃 源 協 院 長 楊 振 昇 院 長 林 霖 院 長 孫 台 平 院 長 陳 彥 錚 中 心 主 任 孫 同 文 中 心 主 任 林 為 正 中 心 主 任 沈 慶 鴻 中 心 主 任 楊 洲 松 中 心 主 任 ( 沈 慶 鴻 中 心 主 任 代 ) 潘 英 海 中 心 主 任 陳 啟 東 校 長 ( 梁 裕 華 秘 書 代 ) 列 席 : 高 大 威 主 任 林 為 正 主 任 林 木 筆 主 任 吳 若 予 主 任 李 廣 健 主 任 嚴 智 宏 所 長 潘 英 海 所 長 黃 源 協 代 所 長 陳 怡 如 主 任 吳 京 玲 主 任 賴 弘 基 所 長 沈 慶 鴻 所 長 楊 洲 松 所 長 ( 沈 慶 鴻 所 長 代 ) 黃 佑 安 主 任 陳 江 明 主 任 王 育 民 主 任 柯 冠 成 主 任 楊 明 青 主 任 林 士 彥 主 任 楊 峻 權 主 任 周 榮 昌 主 任 林 容 杉 主 任 鄭 淑 華 主 任 林 錦 正 主 任 李 信 副 總 幹 事 ( 請 假 ) 羅 玉 玲 秘 書 莊 宗 憲 秘 書 主 席 : 蘇 玉 龍 校 長 記 錄 : 蕭 如 杏 小 姐 壹 確 認 第 388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貳 課 程 分 流 概 念 簡 報 參 本 校 因 應 H7N9 禽 流 感 防 疫 機 制 簡 報 肆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三 總 務 處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六 秘 書 室 七 圖 書 館 八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九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十 人 事 室 I

2 十 一 主 計 室 十 二 人 文 學 院 十 三 教 育 學 院 十 四 管 理 學 院 十 五 科 技 學 院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十 七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十 八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十 九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二 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二 十 一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二 十 二 暨 大 附 中 伍 討 論 事 項 一 有 關 擬 將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使 用 費 併 入 學 費 中 收 取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二 擬 具 本 校 與 東 華 大 學 學 術 合 作 交 流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三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四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五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陸 臨 時 動 議 柒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捌 散 會 II

3 壹 確 認 第 388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貳 課 程 分 流 概 念 簡 報 ( 簡 報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參 本 校 因 應 H7N9 禽 流 感 防 疫 機 制 簡 報 ( 簡 報 單 位 :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 肆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一 102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錄 取 本 校 共 計 8 名, 含 公 行 系 3 名 ( 視 障 1 名 自 閉 症 1 名 其 他 障 別 1 名 ) 社 工 系 1 名 ( 腦 麻 1 名 ) 國 比 系 1 名 ( 自 閉 症 1 名 ) 經 濟 系 2 名 ( 自 閉 症 1 名 其 他 障 別 1 名 ) 電 機 系 1 名 ( 自 閉 症 1 名 ) 錄 取 生 採 通 信 書 面 辦 理 報 到,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於 5 月 23 日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俟 報 到 後 新 生 資 料 擬 送 學 務 處 進 行 後 續 關 懷 事 宜 二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人 數 計 79 名, 筆 試 擬 於 5 月 18 日 假 台 中 明 德 女 中 舉 行 三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已 於 4 月 25 日 截 止, 擬 於 5 月 10 日 開 放 下 載 准 考 證, 各 系 所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詳 如 教 1-1 見 第 27 頁 四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僑 生 大 學 部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名 額 31 名, 分 發 人 數 共 計 31 名 ( 公 行 系 6 名 土 木 系 5 名 國 比 系 及 資 工 系 各 3 名 觀 光 系 及 餐 旅 系 各 7 名 ), 經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透 過 海 外 聯 招 會 聯 合 分 發, 本 處 招 生 組 已 將 錄 取 名 單 移 送 各 系, 為 提 高 僑 生 報 到 率, 請 各 系 加 強 聯 繫 新 生 五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僑 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09 名, 分 發 人 數 共 計 5 名 ( 歷 史 系 華 語 文 所 成 教 所 各 1 名 及 經 濟 系 2 名 ), 較 101 年 分 發 人 數 增 加 3 名,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17 名, 分 發 人 數 計 1 名 ( 東 南 亞 所 ) 六 有 關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公 告 榜 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措 施 相 關 事 宜, 經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函 表 示, 依 法 務 部 見 解, 大 學 招 生 榜 單 同 時 公 布 准 考 證 號 碼 加 姓 名 並 無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之 問 題, 另 有 專 家 建 議 不 宜 於 姓 名 中 間 以 代 替, 認 為 如 此 呈 現 姓 名 方 式 是 屬 較 負 面 爰 顧 及 考 生 查 榜 便 利 性 及 錄 取 者 喜 悅 榮 譽 感 受, 招 生 組 已 簽 陳 奉 准 本 校 爾 後 各 項 考 試 榜 示 擬 採 准 考 證 號 碼 加 姓 名 榜, 並 就 特 殊 個 案 生 予 以 適 當 處 置 七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計 有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1

4 學 系 1 名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 名 及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1 名, 共 3 名, 審 核 結 果 已 影 送 各 相 關 學 系 轉 申 請 各 生 知 悉 ;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並 須 加 計 本 學 期 成 績 後 仍 合 符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始 准 予 提 前 畢 業 八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資 料, 依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核 計, 並 經 人 事 室 查 核 教 師 基 本 資 料 及 兼 職 情 形 後, 業 移 請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核 發 鐘 點 費 彙 整 核 計 結 果 如 下 : 開 課 專 任 教 師 251 人, 每 週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計 有 3 人, 依 規 定 應 於 次 一 學 期 增 開 課 程 補 足, 且 不 另 發 給 超 支 鐘 點 費 因 兼 行 政 職 指 導 論 文 負 責 實 驗 室 等 超 授 時 數 208 人, 實 際 報 領 超 支 鐘 點 費 者 共 170 人 實 際 授 課 兼 任 教 師 共 161 人 : 兼 任 4 小 時 以 內 者 124 人,5 至 6 小 時 者 22 人,7 小 時 以 上 者 15 人 詳 教 2-1 見 第 28 頁 九 為 瞭 解 學 生 參 加 暑 修 之 需 求 以 及 系 所 開 班 之 意 願, 業 檢 送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暑 期 班 需 求 調 查 表 及 開 授 101 學 年 度 暑 期 班 意 願 調 查 表 等 各 乙 份, 請 各 系 所 於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前 填 送 本 處 課 務 組, 俾 憑 彙 辦 開 課 相 關 事 宜 十 各 系 所 如 有 同 學 需 申 請 課 程 停 修 者, 請 轉 知 詳 閱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並 自 本 處 課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停 修 課 程 申 請 表, 填 妥 申 請 表, 經 任 課 教 師 導 師 及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簽 章 後, 逕 送 課 務 組 辦 理, 本 學 期 課 程 申 請 停 修 截 止 日 為 5 月 15 日 十 一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大 學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以 授 課 滿 18 小 時 為 1 學 分 據 此 本 校 行 事 曆 訂 定 上 課 週 數 為 18 週, 本 學 期 請 依 前 揭 規 定 按 起 迄 時 間 授 課 (2 月 18 日 起 至 6 月 23 日 止 ) 十 二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16 日 至 4 月 29 日 辦 理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TA) 期 中 考 核, 感 謝 各 單 位 協 助 十 三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25 日 在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工 作 小 組 第 五 次 會 議 十 四 教 育 學 院 國 比 系 與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27 日 ( 六 ) 在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B02 室, 聯 合 辦 理 高 等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策 略 與 實 踐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活 動 圓 滿 結 束 十 五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29 日 完 成 學 期 課 業 輔 導 小 老 師 第 二 階 段 課 輔 申 請 作 業 十 六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於 4 月 29 日 完 成 學 期 傑 出 TA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推 舉 事 宜, 感 謝 各 院 協 助 完 成 推 舉 作 業 2

5 十 七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執 行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未 達 標 準 之 教 師 追 蹤 輔 導 機 制, 敬 請 尚 未 繳 交 教 學 評 量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表 之 相 關 系 所 盡 快 繳 交 至 本 中 心, 俾 利 後 續 推 動 事 宜 十 八 本 處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預 計 於 5 月 16 日 下 午 3 點 至 5 點 在 圖 書 館 二 樓 中 團 體 視 聽 室, 辦 理 學 期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系 列 活 動 數 位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 二 ), 特 邀 請 本 校 成 教 所 賴 弘 基 教 授 演 講, 歡 迎 師 長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學 務 處 一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生 宿 舍 床 位 第 1 次 候 補 公 告, 業 於 102 年 4 月 15 日 公 告 於 學 校 首 頁, 本 次 候 補 計 提 供 : 大 學 部 女 生 宿 舍 10 床 大 學 部 男 生 宿 舍 17 床 女 研 究 生 宿 舍 10 床 男 研 究 生 宿 舍 18 床 第 2 次 候 補 公 告, 業 於 102 年 4 月 22 日 公 告 於 住 服 組 首 頁, 本 次 候 補 計 提 供 : 大 學 部 男 生 宿 舍 5 床 男 研 究 生 宿 舍 2 床 二 102 學 年 度 特 殊 個 案 申 請 住 宿, 計 65 名 同 學 提 出 申 請, 經 扣 除 中 籤 同 學 15 名, 尚 有 50 名 同 學 需 進 行 個 案 審 查 ( 經 濟 因 素 39 名 生 理 因 素 4 名 其 他 因 素 7 名 ) 經 於 4 月 23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計 有 44 名 同 學 通 過 並 獲 得 102 學 年 度 床 位 三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幹 部, 棟 長 部 分, 大 學 部 女 宿 B 棟 有 2 名 同 學 報 名, 已 於 4 月 22 日 晚 間 於 大 學 部 女 宿 交 誼 廳 進 行 政 見 發 表, 並 於 4 月 24 日 於 大 學 部 女 宿 進 行 完 成 投 ( 開 ) 票, 共 計 66 名 同 學 投 票 開 票 結 果,1 號 觀 光 二 呂 容 睿 同 學 獲 34 票 2 號 教 政 二 董 映 伶 同 學 獲 31 票 廢 票 1 票 樓 長 部 分 共 36 名 同 學 報 名, 大 學 部 女 生 27 名 男 生 5 名 男 女 研 究 生 各 2 名, 訂 於 4 月 27 日 辦 理 面 試 作 業 四 本 處 4 月 17 日 與 博 幼 基 金 會 陳 執 行 長 第 二 次 洽 談 頒 發 本 校 課 輔 獎 學 金 事 宜, 預 計 於 102 學 年 度 提 供 每 學 期 30 名, 每 名 3 萬 元 之 學 生 課 輔 獎 學 金, 合 共 180 萬 元 整 五 本 處 4 月 23 日 舉 行 本 學 期 第 一 次 獎 助 學 金 審 查 會, 計 審 查 通 過 69 名 學 生 可 獲 得 學 士 班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或 林 進 財 先 生 獎 助 學 金 六 本 處 4 月 25 日 配 合 本 校 就 業 博 覽 會 實 施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七 為 提 升 社 團 彼 此 交 流 及 觀 摩 學 習 之 機 會, 本 處 將 於 4 月 30 日 ( 二 ) 下 午 6 時 至 9 時 辦 理 102 年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觀 摩 大 會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頒 發 101 學 年 度 3

6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特 優 優 等 獎 牌, 以 及 本 次 代 表 參 加 102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社 團 評 選 暨 觀 摩 活 動 之 社 會 服 務 團 及 推 理 同 好 會 分 享 參 與 心 得, 並 陳 列 參 評 資 料 予 所 有 社 團 長 及 幹 部 翻 閱 參 考, 以 達 相 互 激 勵 效 果 八 本 校 102 年 畢 業 典 禮 辦 理 情 形, 相 關 內 容 報 告 如 下 : ( 一 ) 本 校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 訂 於 102 年 6 月 8 日 ( 六 ) 舉 辦, 主 題 為 卓 越 暨 大. 活 力 啟 航, 其 用 意 係 希 望 暨 大 學 子 能 夠 乘 風 飛 揚, 鵬 程 萬 里, 未 來 更 希 望 我 們 的 畢 業 生 有 美 麗 精 彩 與 幸 福 開 闊 之 錦 繡 前 程, 畢 業 典 禮 之 主 會 場 在 體 育 健 康 中 心, 截 至 4 月 11 日 各 系 ( 所 ) 回 報 統 計, 本 次 畢 業 典 禮 畢 業 生 人 數 總 計 1445 人 ( 註 : 學 生 班 898 人 碩 士 班 399 人 碩 士 專 班 127 人 博 士 班 21 人 ; 人 文 學 院 381 人 26.36% 教 育 學 院 201 人 13.91% 管 理 學 院 426 人 29.48% 科 技 學 院 437 人 30.24% ) ( 二 ) 因 吳 敦 義 副 總 統 另 有 要 公, 於 4 月 25 日 ( 四 ) 晚 上 6 點 正 式 與 副 總 統 辦 公 室 確 定 無 法 出 席, 刻 正 積 極 另 詢 其 他 國 內 具 感 動 與 標 竿 學 習 之 優 秀 人 士 能 與 會 出 席 並 擔 任 畢 業 典 禮 貴 賓, 預 計 致 詞 演 講 時 間 為 20 分 鐘 典 禮 流 程 訂 於 上 午 10 時 30 分 開 始, 校 長 致 詞 10 分 鐘, 貴 賓 致 詞 演 講 後 即 頒 發 斐 陶 斐 證 書 及 在 校 生 代 表 致 歡 送 詞 畢 業 生 代 表 致 感 謝 詞 ( 各 5 分 鐘 ), 後 授 予 學 位, 預 計 於 上 午 12 時 結 束 ( 三 ) 為 辦 理 本 (101) 學 年 度 畢 業 典 禮,102 年 3 月 19 日 ( 二 ) 已 正 式 通 知 函 請 管 理 學 院 推 派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致 詞 代 表 正 取 及 備 取 各 1 名 ( 合 計 4 名 ) 本 校 畢 業 典 禮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生 致 詞 代 表 依 例 係 由 各 學 院 輪 流 推 派, 本 學 年 度 係 由 管 理 學 院 推 薦, 管 理 學 院 希 望 除 了 一 般 畢 業 生 1 名 致 詞 代 表 以 外 再 增 加 EMBA 畢 業 生 1 名, 合 計 3 名 ( 四 ) 目 前 102 年 畢 業 典 禮 硬 體 租 用 採 購 案, 預 定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前 正 式 上 網 公 告, 預 定 於 5 月 上 旬 完 成 本 案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作 業 九 本 處 於 4 月 26 日 ( 五 )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4 樓 多 功 能 特 別 教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會 學 生 議 會 及 系 學 會 3 合 1 選 舉 第 2 次 籌 備 委 員 會 工 作 會 議 會 中 第 7 屆 學 生 會 正 副 會 長 及 各 系 學 會 會 長 均 踴 躍 出 席, 會 議 除 確 定 各 項 選 務 工 作 期 程 及 分 工 職 掌, 併 確 定 各 項 選 務 進 行 細 節, 預 定 於 5 月 16 日 ( 四 ) 下 午 6 時 於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2 樓 多 功 能 視 聽 室 辦 理 政 見 發 表 會 前 揭 選 舉 將 於 5 月 23 日 ( 四 ) 下 午 6 時 30 分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4 樓 多 功 能 特 別 教 室 及 課 外 組 辦 公 室 開 票 總 務 處 4

7 一 本 校 獲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101 年 度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示 範 推 廣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補 助 1,060 萬 元, 執 行 研 究 生 宿 舍 及 體 育 健 康 中 心 熱 水 系 統 改 善 乙 案, 於 本 (102) 年 4 月 15 日 完 成 改 善 後 第 1 次 量 測 驗 證, 並 於 4 月 24 日 工 程 驗 收 合 格 後 續 辦 理 相 關 量 測 驗 證 記 錄 作 業, 完 成 後 將 檢 送 綠 基 會 審 核 二 本 校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已 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 辦 理 決 選, 由 禾 磊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第 一, 相 關 獲 選 藝 術 家 初 複 選 之 某 項 作 品 不 一 致 疑 義 權 責 釐 清 後, 後 續 預 訂 於 102 年 5 月 21 日 召 開 鑑 價 會 議 三 本 校 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 提 報 101 年 度 預 估 需 求 補 助 工 作 計 畫 修 正 案 項 下 辦 理 大 學 部 男 生 宿 舍 浴 廁 改 建 增 設 小 便 斗 工 程 乙 案, 計 60 間 浴 廁, 每 間 增 設 2 套 小 便 斗, 合 計 120 套, 承 包 商 於 本 (102) 年 3 月 7 日 進 場 施 工, 已 於 4 月 29 日 申 報 竣 工 四 委 託 許 育 嘉 建 築 師 協 助 辦 理 研 究 生 宿 舍 前 機 車 停 車 棚 規 劃 設 計, 預 計 於 本 (102) 年 3 月 15 日 提 出 設 計 方 案, 並 於 3 月 20 日 邀 集 學 生 自 治 會 代 表 進 行 討 論, 已 獲 致 結 論 : 採 釉 木 結 構 加 PC 板 方 案, 後 續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及 預 算 書 編 制 等 事 項, 預 計 5 月 底 前 招 標 五 同 上 開 計 畫 項 下 辦 理 學 生 餐 廳 空 調 設 備 改 善, 擬 於 中 餐 廳 2 樓 設 置 3 部 63KW 氣 冷 式 箱 型 機 及 改 善 回 風 控 制 系 統 等 方 案, 預 定 於 本 (102) 年 5 月 2 日 邀 集 學 生 自 治 會 代 表 會 勘 研 討 後, 擇 定 方 案 陳 報 續 辦 六 本 校 辦 理 校 園 空 調 照 明 系 統 改 善 專 案 計 畫, 總 經 費 為 3056 萬 餘 元, 提 報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102 年 度 節 能 績 效 保 證 專 案 示 範 推 廣 計 畫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獲 本 (102) 年 3 月 20 日 函 知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917 萬 9336 元, 並 於 4 月 8 日 檢 送 三 方 契 約 書 ( 校 方 綠 基 會 能 源 局 ), 俟 其 檢 還 完 成 簽 訂 契 約 書 後, 據 以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事 項 七 園 藝 工 友 本 (102) 年 4 月 8 日 種 植 黃 肉 李 於 管 院 旁, 增 加 櫻 花 季 的 觀 花 品 種 ; 4 月 23 日 完 成 清 除 行 政 大 樓 後 方 廣 場 地 磚 縫 隙 雜 草 ;4 月 24 日 進 行 第 三 次 大 草 地 割 草 工 作, 景 觀 維 護 外 包 商 也 將 於 4 月 30 日 完 成 第 2 次 景 觀 維 護 作 業 八 本 校 近 期 緊 急 電 話 檢 測 報 告 : 目 前 全 校 緊 急 電 話 總 話 機 數 189 部, 本 季 檢 測 結 果 22 部 故 障, 經 檢 修 後 通 話 部 分 已 全 數 復 話, 唯 有 五 部 緊 急 告 警 設 備 因 待 件 暫 無 法 修 護, 已 委 由 廠 商 積 極 尋 找 代 用 件 中 ( 註 : 緊 急 告 警 設 備 為 事 件 發 生 時 啟 動 之 警 報 系 統 不 影 響 話 機 通 話 ) 九 本 (102) 年 3 月 份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提 供 服 務 工 作, 公 務 車 派 遣 : 公 務 車 15 次 九 人 座 車 3 次 小 貨 車 11 次 吉 普 車 14 次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借 用 : 第 一 5

8 會 議 室 9 次 第 二 會 議 室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全 月 借 用 教 學 大 樓 場 地 借 用 : 方 形 劇 場 4 次 圓 形 劇 場 2 次 小 形 劇 場 10 次 階 梯 教 室 11 次 大 友 善 教 室 14 次 小 友 善 教 室 27 次 十 本 處 採 購 組 近 期 辦 理 較 重 大 案 件 簡 述 如 下 : ( 一 ) 計 網 中 心 採 購 桌 上 型 電 腦 115 套 及 筆 電 22 台 優 惠 報 價 案 : 台 銀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原 價 新 台 幣 347 萬 6,522 元 整, 經 採 購 組 徵 詢 10 家 廠 商 優 惠 報 價, 於 本 (102) 年 3 月 5 日 比 價 結 果, 由 最 低 價 廠 商 長 宏 資 訊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新 台 幣 284 萬 8,020 元 承 作, 較 原 價 節 省 新 台 幣 62 萬 8,502 元, 並 特 別 約 定 該 品 項 優 惠 單 價 持 續 適 用 於 本 校 向 該 廠 商 訂 購 同 款 電 腦 及 筆 電 迄 5 月 31 日 止, 並 由 計 網 中 心 函 知 本 校 各 單 位 利 用 之, 以 節 省 經 費 ( 二 ) 應 光 系 採 購 電 子 束 蒸 鍍 機 : 預 算 金 額 新 台 幣 225 萬 元, 於 本 (102) 年 3 月 27 日 由 飛 白 技 術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新 台 幣 195 萬 元 決 標 ( 三 ) 環 安 衛 中 心 採 購 污 水 處 理 廠 委 外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壹 年 : 預 算 金 額 新 台 幣 180 萬 元, 可 逐 年 後 續 擴 充 議 價 2 年, 採 購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580 萬, 以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公 開 評 選 辦 理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並 組 成 評 選 委 員 會, 於 本 (102) 年 4 月 11 日 公 告, 訂 於 5 月 2 日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並 預 訂 於 5 月 9 日 召 開 評 選 會 議 ( 四 ) 應 化 系 採 購 製 備 型 高 效 能 液 相 層 析 分 析 系 統 : 預 算 金 額 新 台 幣 160 萬 元, 加 計 後 續 擴 充 新 台 幣 45 萬 元, 採 購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205 萬 元, 已 上 網 公 告, 預 定 於 本 (102) 年 5 月 7 日 開 標 十 一 配 合 會 計 作 業 需 要, 本 處 採 購 組 持 續 清 理 歷 年 各 種 保 證 金 尚 未 退 還 廠 商 調 檔 查 閱 催 領 等 作 業, 因 十 餘 年 來 景 氣 變 動 等 因 素, 經 查 工 商 登 記 資 料 已 有 十 餘 家 廠 商 解 散 或 廢 止, 本 組 仍 將 持 續 進 行 催 領 或 送 達 通 知, 必 要 時 依 民 法 請 求 權 時 效 消 滅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發 展 處 一 國 科 會 工 程 處 設 計 銀 髮 族 專 屬 資 通 訊 設 備 專 案 計 畫,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請 有 意 願 申 請 者 於 102 年 6 月 19 日 下 午 6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二 本 校 電 機 系 陳 文 雄 教 授 送 件 申 請 102 年 度 學 界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科 技 關 懷 計 畫 - 織 襪 加 工 過 程 中 利 用 電 腦 視 覺 技 術 作 自 動 物 件 型 樣 比 對 與 數 據 檢 索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為 102 年 5 月 至 10 月 三 本 校 於 102 年 5 月 1 日 下 午 2 時 在 第 一 會 議 室 與 國 立 仁 愛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6

9 校 簽 訂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職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合 作 意 願 書 主 要 合 作 單 位 為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及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四 本 處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2 年 04 月 23 日 召 開 原 民 創 業 育 成 廠 商 4 月 份 月 會 五 本 處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2 年 04 月 24 日 出 席 102 年 度 南 投 縣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大 學 開 學 典 禮 六 本 處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於 102 年 05 月 04 日 假 日 月 潭 向 山 遊 客 中 心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創 業 育 成 補 助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 國 際 事 務 處 一 本 處 國 際 合 作 組 於 102 年 4 月 25 日 接 待 浙 江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葛 副 會 長 菲 等 10 位 師 長 蒞 校 參 訪, 由 孫 主 任 祕 書 同 文 主 持, 邀 請 主 計 室 趙 主 任 秀 真 及 陳 組 長 龍 飛 分 享 本 校 主 計 經 驗, 於 座 談 結 束 後, 參 訪 本 校 圖 資 大 樓, 會 後 於 土 角 厝 餐 廳 餐 敘, 參 訪 活 動 於 是 日 下 午 一 點 三 十 分 結 束 二 本 校 目 前 國 際 地 區 締 約 數 共 計 有 11 國 33 所 大 學 ; 大 陸 地 區 締 約 共 計 有 16 所 大 學 24 個 合 約 三 為 增 進 兩 岸 三 地 學 生 情 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與 本 處 分 別 於 4 月 17 日 與 4 月 24 日 舉 辦 特 色 運 動 船 艇 一 日 體 驗 營 活 動 邀 請 所 有 未 參 與 過 特 色 運 動 船 艇 課 程 同 學, 包 含 本 地 生 僑 外 生 與 大 陸 交 流 生 共 襄 盛 舉, 共 嘉 惠 36 名 同 學, 一 同 感 受 日 月 潭 迷 人 風 情 四 為 增 進 大 陸 研 修 生 彼 此 情 誼, 國 際 事 務 處 分 別 於 4 月 23 日 與 5 月 1 日 舉 辦 期 中 聚 餐, 讓 同 學 期 中 考 後, 可 以 放 鬆 一 下, 也 透 過 交 流 時 間 聽 取 短 期 研 修 生 們 心 聲 五 目 前 本 校 境 外 學 生 分 布 情 況 ( 含 學 位 生 交 換 生 及 訪 問 生 ) 如 下 : ( 一 ) 本 (1012) 學 期 來 校 大 陸 研 修 生 分 布 情 形 薦 送 學 校 人 數 備 註 性 別 部 別 山 東 大 學 威 海 8 大 學 部 50 廣 州 中 山 大 學 5 交 換 生 南 開 大 學 1 25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4 廣 州 暨 南 大 學 7 浙 江 大 學 城 市 學 院 9 訪 問 生 福 州 大 學 陽 光 學 院 19 總 計 男 20 女 33 碩 士 班 2 博 士 班 1 7

10 ( 二 ) 外 國 學 生 分 布 情 形 國 籍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人 數 馬 來 西 亞 日 本 加 拿 大 美 國 印 度 泰 國 新 加 坡 越 南 斯 洛 維 尼 亞 蒙 古 韓 國 俄 羅 斯 薩 爾 瓦 多 德 國 合 計 ( 三 ) 僑 生 人 數 : 目 前 本 校 在 學 之 僑 生 人 數 為 321 人 秘 書 室 一 102 年 度 暑 假 將 自 6 月 24 日 起 至 9 月 15 日 止, 暑 假 期 間 行 政 會 議 援 例 以 一 個 月 召 開 一 次 為 原 則, 期 間 如 有 特 殊 需 要, 再 加 開 臨 時 會 議 學 術 業 務 會 談 與 行 政 業 務 會 談 則 分 別 於 當 月 行 政 會 議 前 一 週 之 星 期 二 三 召 開 依 此 原 則, 暑 假 期 間 前 揭 各 項 會 議 開 會 日 期 排 定 如 下, 敬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預 留 時 間 與 會, 本 室 會 前 亦 將 會 另 發 開 會 通 知 月 份 / 會 議 名 稱 學 術 業 務 會 談 行 政 業 務 會 談 行 政 會 議 7 月 7/16( 二 ) 7/17( 三 ) 7/24( 三 ) 8 月 8/13( 二 ) 8/14( 三 ) 8/21( 三 ) 9 月 9/10( 二 ) 9/11( 三 ) 9/18( 三 ) 二 本 室 於 4 月 24 日 召 開 捐 贈 審 議 小 組, 接 受 匿 名 校 友 捐 贈 新 台 幣 10 萬 元 整, 捐 贈 者 指 定 用 途 為 本 校 師 生 交 通 車 相 關 費 用 為 鼓 勵 學 生 多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以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經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擬 將 此 捐 贈 款 項 用 於 假 日 或 收 假 前 末 班 車 由 埔 里 開 往 暨 大 之 交 通 車 費 用, 預 估 每 年 費 用 為 2 萬 元, 計 可 使 用 5 年 ; 經 與 捐 贈 者 商 議, 同 意 以 此 方 案 規 劃 使 用 8

11 圖 書 館 一 本 館 新 自 動 化 系 統 建 置, 在 館 員 和 廠 商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已 初 步 依 進 度 完 成 採 編 流 通 等 模 組 設 定, 除 102 年 4 月 11 日 例 行 月 會 報 討 論 進 度 及 雙 方 問 題 外, 並 於 4 月 12 日 18 日 及 19 日 進 行 系 統 操 作 基 礎 課 程 之 教 育 訓 練 現 階 段 館 方 除 在 舊 系 統 執 行 一 般 業 務 外, 需 額 外 花 時 間 測 試 新 系 統, 以 持 續 和 廠 商 討 論 出 最 適 系 統 設 計 二 因 應 圖 書 館 九 月 份 將 推 出 全 新 的 圖 書 館 查 詢 系 統, 本 館 於 4 月 19 日 至 5 月 30 日 期 間 分 兩 階 段 辦 理 圖 書 館 資 源 查 詢 系 統 LOGO 徵 圖 大 賽 暨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邀 請 師 生 基 於 綠 色 大 學 及 永 續 校 園 理 念, 將 圖 書 館 使 用 經 驗 納 入 LOGO 設 計 並 踴 躍 參 與 網 路 票 選 活 動 本 活 動 詳 細 辦 法 請 參 見 本 館 首 頁 公 告 資 訊 三 本 館 4 月 24 日 於 圖 書 館 二 樓 數 位 資 源 教 室 舉 辦 :Mendeley 免 費 參 考 文 獻 管 理 工 具 與 學 術 社 群 網 路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線 上 實 機 操 作, 師 生 反 映 良 好 本 場 次 總 計 有 37 位 師 生 報 名 參 加 四 5 月 1 至 31 日, 通 識 中 心 與 本 館 共 同 主 辦,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協 辦 人 文 散 步 藝 術 漫 遊 主 題 書 展 暨 演 講 活 動, 展 出 中 文 圖 書 124 種 124 冊 ; 演 講 場 次 計 有 4 場,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演 講 場 次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下 : ( 一 ) 從 瑜 珈 的 觀 點 看 藝 術 的 本 質..5 月 1 日 中 午 12:00-14:00; 管 理 學 院 251 研 討 室 ( 二 ) 愛 上 博 物 館 ~ 美 國 與 日 本 之 超 感 人 博 物 館 巡 遊..5 月 2 日 14:10-16:00; 圖 書 館 2 樓 大 團 體 視 聽 室 ( 三 ) 打 造 不 一 樣 的 文 化 創 意 思 維..5 月 9 日 上 午 10:10-12:00; 圖 書 館 地 下 一 樓 演 講 廳 ) ( 四 ) 販 賣 我 的 人 生 - 我 曾 經 也 是 個 冒 險 者, 直 到 我 膝 蓋 中 了 一 箭..5 月 16 日 下 午 14:10-16:00; 圖 書 館 地 下 一 樓 演 講 廳 五 為 提 供 讀 者 寧 靜 的 閱 覽 空 間, 避 免 筆 電 鍵 盤 聲 干 擾 閱 讀, 圖 書 館 規 劃 自 5 月 1 日 起, 設 定 4 樓 沿 窗 閱 覽 桌 為 寧 靜 閱 覽 區, 有 使 用 筆 電 需 求 的 讀 者, 可 至 其 他 樓 層 使 用,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六 圖 書 館 與 通 識 中 心 將 於 5 月 13 至 24 日 合 辦 菁 英 講 座 : 陳 綢 阿 嬤 資 料 展, 於 圖 書 館 一 樓 大 廳 展 覽, 歡 迎 來 館 瀏 覽 9

12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為 配 合 本 教 師 評 鑑 業 務 之 推 動, 本 中 心 於 4 月 24 日 分 別 辦 理 第 3 場 暨 大 教 師 評 鑑 - 教 師 自 評 管 理 系 統 說 明 會, 共 計 有 27 名 教 職 員 參 加 二 暨 大 學 習 歷 程 系 統 NCNU Mahara, 於 4 月 16 日 配 合 安 全 性 問 題 更 新 及 新 增 功 能, 升 級 至 Mahara 版 三 處 理 ws1.ccserver.ncnu.edu.tw 伺 服 器 備 份 專 用 硬 碟 故 障 相 關 事 宜 四 進 行 102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經 營 管 理 會 議 報 名 系 統 相 關 系 統 規 劃 及 程 式 開 發 五 4 月 23 日 本 中 心 網 路 組 將 DHCP log ftp 設 備 移 機 至 虛 擬 化 主 機 六 本 中 心 網 路 組 協 助 本 校 學 務 處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於 2013 能 力 扎 根 就 業 得 分 校 園 徵 才 博 覽 會 會 場 架 設 無 線 網 路 基 地 台, 提 供 現 場 便 利 的 無 線 網 路 服 務 七 4 月 25 日 下 午 2 點 45 分 行 政 大 樓 交 換 機 電 源 模 組 故 障, 造 成 行 政 大 樓 約 100 部 分 機 故 障, 本 案 更 換 備 援 設 備 後 修 復 正 常 八 4 月 27 日 數 位 學 伴 計 畫 舉 辦 大 學 小 學 伴 相 見 歡 活 動, 活 動 中 除 安 排 團 康 活 動 外, 並 有 民 俗 童 玩 動 手 DIY 以 增 進 大 小 學 伴 情 感 交 流, 本 次 活 動 共 有 159 參 加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一 南 投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於 本 (102) 年 4 月 17 日 以 府 受 環 廢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本 校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變 更 本 次 變 更 內 容 以 負 責 人 及 新 增 廢 棄 物 ( 如 廚 餘 玻 璃 及 廢 棄 土 等 ) 項 目 為 主 二 南 投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管 科 游 凱 文 先 生 於 本 (102) 年 4 月 17 日 至 本 校 稽 查 廢 棄 物 貯 存 場 所, 本 次 稽 查 結 果 無 缺 失 三 本 中 心 於 本 (102) 年 4 月 30 日 請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協 助, 於 經 濟 部 網 站 之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填 報 項 下, 登 錄 本 校 公 務 車 輛 車 籍 資 料 及 用 油 情 形 四 教 育 部 102 年 度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分 改 造 計 畫 構 想 ( 簡 稱 第 一 階 段 ) 改 造 計 畫 執 行 ( 簡 稱 第 二 階 段 ) 兩 階 段, 本 校 申 請 計 畫 時 程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申 請 計 畫 報 部 獲 第 一 階 段 補 助 蒞 校 期 初 訪 視 第 一 階 段 第 一 次 圖 說 審 查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次 圖 說 審 查 第 二 階 段 申 請 計 畫 報 部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補 助 名 單 101/12/14 1/17 1/22 3/15 4/15 5/15 6/30 目 前 本 校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次 圖 說 審 查, 預 計 本 (102) 年 5 月 15 日 前 完 10

13 成 第 二 階 段 申 請 畫 報 部 事 宜 人 事 室 一 102 學 年 度 專 兼 任 教 師 續 聘 案 業 已 函 文 各 單 位, 請 各 單 位 審 議 後 送 人 事 室 彙 整, 移 請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其 中 兼 任 教 師 部 份, 請 確 依 101 年 5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101 年 5 月 25 日 暨 校 人 字 第 號 函 諒 達 ) 請 系 所 中 心 依 下 列 規 定 確 實 檢 討 辦 理 ( 一 ) 各 系 所 中 心 在 審 議 兼 任 教 師 續 聘 案 時, 如 次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均 未 開 課 者, 原 則 不 予 續 聘 ( 二 ) 各 系 所 中 心 為 招 生 需 求, 如 需 借 重 不 授 課 兼 任 教 師 之 聲 望, 符 合 此 種 條 件 之 兼 任 教 師, 獨 立 之 研 究 所 或 學 系 ( 未 設 碩 博 士 班 ) 僅 得 續 聘 1 位, 學 系 ( 設 有 碩 博 士 班 ) 僅 得 續 聘 2 位 二 101 學 年 度 教 師 年 資 加 薪 名 冊 已 函 文 各 單 位, 請 各 單 位 審 議 後 送 人 事 室 彙 整 三 本 校 業 於 102 年 4 月 18 日 上 午 10 時 在 行 政 大 樓 行 政 會 議 室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職 員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秘 書 室 專 門 委 員 外 補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組 員 外 補 及 職 員 獎 懲 案 等 陳 請 校 長 圈 定 陞 補 人 選 後, 辦 理 後 續 商 調 事 宜 中 四 辦 理 101 年 高 普 考 錄 取 人 員 (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辦 事 員 圖 書 館 辦 事 員 計 網 中 心 技 士 3 人 )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請 證 作 業 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行 政 助 理 進 用 案 : 近 期 預 定 進 用 6 人, 除 由 現 各 單 位 以 業 務 費 進 用 之 人 員 轉 任 外, 餘 3 人 擬 對 外 徵 才, 業 於 102 年 4 月 26 日 截 止 收 件, 現 正 進 行 後 續 面 試 及 配 置 相 關 作 業 中 六 102 年 6 月 8 日 ( 六 ) 本 校 畢 業 典 禮 當 日 為 本 校 正 常 上 班 日, 相 關 假 期 已 調 移 至 4 月 初 休 畢, 請 轉 知 同 仁 務 必 正 常 到 勤 上 班 七 102 年 第 1 次 ( 1 月 至 4 月 ) 約 用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案, 已 函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考 核 表 請 於 102 年 5 月 15 日 前 擲 回 人 事 室, 俾 憑 彙 辦 八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24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號 函 轉 知, 辦 理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金 結 算 作 業 要 點 自 即 日 停 止 適 用 九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8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轉, 勞 保 局 公 告 自 102 年 4 月 1 日 起 調 整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為 新 台 幣 19,047 元 配 合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為 19,047 元, 勞 保 局 自 102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原 月 投 保 薪 資 為 18,780 元 11

14 且 年 滿 16 歲 以 上 受 僱 於 一 定 雇 主 全 時 工 作 之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薪 資, 逕 予 調 高 為 19,200 元 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2 年 至 104 年 闔 家 安 康 公 教 員 工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經 公 開 徵 選 由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承 作, 請 查 照 參 考 運 用 ( 一 ) 辦 理 期 間 : 自 102 年 4 月 1 日 零 時 起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24 時 止 ( 二 ) 適 用 對 象 :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編 制 內 現 職 員 工 ( 含 各 機 關 派 駐 海 外 人 員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之 約 聘 僱 人 員, 不 含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 及 其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 現 職 員 工 本 人 需 加 保, 眷 屬 始 可 附 加 ) ( 三 ) 年 齡 限 制 : 1 現 職 員 工 及 配 偶 父 母 親 ( 含 配 偶 之 父 母 親 ) 投 保 年 齡 上 限 為 70 歲, 可 續 保 至 80 歲, 但 102 年 3 月 31 日 止 仍 在 保 原 中 國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作 之 闔 家 安 康 公 教 員 工 團 體 意 外 保 險 者, 如 於 同 年 6 月 1 日 前 加 保 並 提 供 同 年 3 月 31 日 在 保 證 明 資 料, 則 投 保 年 齡 可 續 保 至 80 歲, 且 保 險 效 力 接 續 自 同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發 生 之 事 故 得 依 本 保 險 規 定 申 請 理 賠 2 現 職 員 工 子 女 投 保 年 齡 可 至 26 歲 止 有 需 求 之 同 仁, 逕 洽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查 詢 網 址 : 洽 詢 電 話 : 十 一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2013~2014 年 健 康 99 全 國 公 教 特 惠 健 檢 自 102 年 4 月 1 日 起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等 64 家 特 約 醫 院 承 作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請 同 仁 及 退 休 人 員 參 考 利 用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全 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暨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現 職 員 工 ( 含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 退 休 人 員 及 前 開 人 員 之 眷 屬 有 意 健 檢 者, 可 跨 縣 市 利 用, 請 事 先 洽 向 各 特 約 醫 院 預 約, 並 攜 帶 現 職 服 務 證 或 退 休 證 明 或 眷 屬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件 或 戶 口 名 簿 等 ) 前 往 健 檢 相 關 詳 細 資 訊 請 至 公 務 福 利 e 化 平 台 查 詢 主 計 室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本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 會 計 字 第 號 函, 於 本 (102) 年 4 月 16 日 蒞 校 查 帳, 由 本 室 同 仁 全 程 陪 同, 協 助 業 12

15 務 單 位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答 覆 查 核 者 現 場 詢 問, 受 查 過 程 順 利 二 依 教 育 部 本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 教 綜 ( 三 ) 字 第 號 函,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通 報 表 改 為 每 月 最 後 一 日 前 陳 報 已 請 各 單 位 查 填 提 供 本 期 檢 討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辦 理 情 形 調 查 表 並 依 限 陳 報 教 育 部 三 教 育 部 函 轉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本 (102) 年 3 月 26 日 主 預 字 第 號 函, 勘 誤 及 更 正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派 赴 國 外 各 地 區 出 差 人 員 生 活 費 日 支 數 額 表, 業 已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依 來 函 規 定 報 支 赴 國 外 出 差 之 日 支 生 活 費 四 教 育 部 函 轉 行 政 院 本 (102) 年 4 月 11 日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號 函 知 各 機 關 103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已 會 知 相 關 單 位 並 請 依 函 示 規 定 辦 理 五 依 教 育 部 本 (102) 年 4 月 24 日 通 報, 本 校 103 年 度 暫 列 基 本 補 助 數 為 5 億 8,271 萬 元, 績 效 型 補 助 額 度 暫 列 1,900 萬 元 ; 已 依 各 單 位 所 提 資 料 及 教 育 部 規 定 調 整 編 列 103 年 度 概 ( 預 ) 算 書 表, 並 於 本 (102) 年 4 月 26 日 函 送 行 政 院 財 政 部 及 教 育 部 等 機 關 六 本 校 103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書 表 業 依 本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7 屆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及 校 長 4 月 25 日 批 示 彙 編 完 畢, 相 關 書 表 已 依 規 定 於 4 月 26 日 陳 報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財 政 部 及 教 育 部 七 本 校 103 年 度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彙 計 表 業 依 預 算 整 編 結 果 及 鈞 長 4 月 26 日 批 示, 陳 報 至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行 政 院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處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及 財 政 部 八 行 政 院 為 預 算 審 查 及 業 務 需 要, 請 各 校 查 填 下 列 調 查 表 : ( 一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截 至 101 年 度 代 管 資 產 相 關 科 目 明 細 表 ( 二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101 年 度 決 算 核 對 表 相 關 資 料 已 查 填 回 覆 ( 三 )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六 點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 四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101 年 度 原 住 民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情 形 調 查 表 以 上 調 查 資 料 已 由 本 室 彙 整 後 查 填 回 覆 九 教 育 部 為 瞭 解 國 立 大 學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及 民 間 捐 贈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 對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之 影 響, 請 各 校 查 填 101 年 度 決 算 餘 絀 與 未 相 對 認 列 收 入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 調 查 表, 相 關 資 料 已 查 填 回 覆 13

16 十 本 (102) 年 度 1~3 月 郵 資 電 話 費 及 影 印 紙 所 支 用 金 額, 本 室 將 簽 證 自 各 單 位 分 配 數 扣 減, 支 用 明 細 表 並 上 載 於 本 室 網 頁, 請 上 網 查 閱 十 一 審 計 部 教 育 農 林 審 計 處 通 知, 請 查 填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依 特 定 額 度 彈 性 支 用 建 議 方 案 修 訂 之 內 控 規 章 辦 理 情 形 表, 已 惠 請 研 發 處 查 填 並 依 限 回 覆 人 文 學 院 一 由 本 校 主 辦 中 文 系 承 辦 之 第 十 二 屆 水 煙 紗 漣 文 學 獎 將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 二 ) 至 9 日 ( 四 ) 分 別 舉 行 小 說 類 新 詩 類 及 散 文 類 決 審 會, 歡 迎 蒞 臨 參 加 二 由 本 院 中 文 系 將 於 102 年 5 月 23 日 ( 四 ) 上 午 10:10~12:00 邀 請 日 本 大 阪 大 學 淺 見 洋 二 教 授 假 本 院 206 會 議 室 演 講, 講 題 為 童 年 的 回 憶 兒 童 的 情 景 中 國 古 典 詩 歌 中 從 杜 甫 到 陸 游 楊 萬 里 的 轉 變, 歡 迎 蒞 臨 參 加 三 本 院 外 文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將 於 102 年 5 月 15 日 ( 三 ) 舉 辦 101 學 年 度 戲 劇 之 夜, 地 點 在 本 校 方 形 劇 場, 歡 迎 蒞 臨 觀 賞 相 關 訊 息 將 另 行 公 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四 本 院 外 文 系 於 102 年 5 月 16 日 ( 四 ) 邀 請 姚 惠 芬 老 師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外 文 系 助 理 教 授 ) 來 校 演 講, 講 題 為 濟 慈 與 其 詩 歌 及 旅 英 求 學 生 活 經 驗 分 享 (Keats and His Poetry & My Experiences of Studying and Living in the UK) 五 本 院 東 南 亞 所 博 士 班 學 生 何 弘 欣 同 學 通 過 101 年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獎 助 大 學 校 院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計 畫 補 助 案, 將 前 往 泰 國 進 行 研 修 六 本 院 東 南 亞 所 博 士 班 李 淑 貞 同 學 及 碩 士 班 郭 蕙 瑜 同 學, 通 過 本 校 102 年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補 助 案, 將 前 往 泰 國 新 加 坡 進 行 研 修 七 本 院 東 南 亞 所 碩 士 班 王 裕 衡 仲 芸 2 位 同 學 通 過 第 四 屆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領 袖 論 壇 申 請, 會 議 時 間 2013 年 8 月 1 日 至 8 月 7 日, 會 議 地 點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教 育 學 院 一 本 院 楊 振 昇 院 長 於 102 年 4 月 18 日 至 22 日, 赴 大 陸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以 及 參 與 兩 岸 教 育 交 流 學 術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並 建 立 相 關 學 術 合 作 契 機 二 本 院 邀 請 浙 江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科 學 學 院 鄭 超 等 8 位 研 究 生, 於 102 年 4 月 11 日 至 28 日 至 本 校 短 期 交 流 學 習, 並 至 本 院 各 系 所 旁 聽 相 關 課 程,4 月 19 日 14

17 安 排 至 桃 源 國 小 以 及 普 台 國 中 和 高 中 等 文 教 機 構 參 訪, 期 間 本 院 楊 院 長 和 各 系 所 主 管 以 及 研 究 生 代 表 與 交 流 學 生 舉 行 座 談 會 三 本 院 國 比 系 於 102 年 4 月 27 日, 在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2013 年 高 等 教 育 產 學 合 作 策 略 與 實 踐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議 圓 滿 落 幕 四 本 院 國 比 系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起, 辦 理 2013 國 際 文 教 週 系 列 活 動 :4 月 23 日 為 旅 行 的 意 義 - 世 界 公 民 島 演 講,4 月 30 日 至 5 月 2 日 為 為 期 三 天 的 異 國 美 食 饗 宴 及 各 國 留 遊 學 資 訊 展,5 月 1 日 下 午 邀 請 暨 大 附 中 師 生 進 行 青 年 論 壇 教 養 之 路 路 迢 迢 - 從 虎 媽 戰 歌 思 考 親 子 關 係 ; 晚 間 為 異 國 風 情 暨 動 晚 會, 5 月 9 日 最 後 一 場 為 名 人 演 講 尋 找 一 個 公 平 的 夢, 地 點 為 本 校 圓 形 劇 場, 歡 迎 與 會 共 襄 盛 舉, 同 時 亦 感 謝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等 單 位 給 予 大 力 協 助 五 為 因 應 12 年 國 教 之 實 施, 本 院 教 政 系 特 邀 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江 志 正 系 主 任, 於 4 月 30 日 在 教 育 學 院 舉 行 講 座, 講 題 為 從 12 年 國 教 看 教 育 變 革 與 永 續 六 102 年 4 月 11 日 新 竹 竹 北 社 區 大 學 王 修 朗 校 長 等 三 人 蒞 臨 本 院 成 教 所 拜 訪 交 流 七 本 院 成 教 所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下 午 13 時 在 本 校 圖 書 館 2 樓 數 位 學 習 教 室, 邀 請 本 校 圖 書 館 採 編 組 陳 天 民 組 長 蒞 臨 講 座, 講 題 為 圖 書 電 子 資 源 分 享 八 本 院 成 教 所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邀 請 埔 里 鎮 立 圖 書 館 蘇 麗 雯 館 長 於 埔 里 圖 書 館 進 行 專 題 講 座, 講 題 為 埔 里 圖 書 館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九 本 院 輔 諮 所 畢 業 學 生 參 加 102 年 第 一 次 專 技 高 考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共 7 名 考 取, 本 所 全 體 師 生 仝 賀 十 本 院 課 科 所 黃 淑 玲 副 教 授 於 102 年 4 月 10 日 至 15 日, 至 菲 律 賓 協 助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菲 律 賓 僑 生 回 國 升 學 試 務 工 作 十 一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102 年 4 月 16 日, 邀 請 南 華 大 學 王 秋 絨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一 人 一 故 事 十 二 本 院 課 科 所 楊 洲 松 所 長 於 102 年 4 月 18 日 22 日, 參 加 福 建 師 範 大 學 舉 辦 2013 兩 岸 教 育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科 技 社 會 中 的 通 識 教 育 變 革 與 再 造 十 三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邀 請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林 斌 助 理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學 生 管 教 法 理 與 實 務 從 世 界 看 台 灣 15

18 管 理 學 院 一 本 院 國 企 系 學 士 班 陳 柏 勳 碩 士 班 吳 東 軒 博 士 班 連 兆 龍 博 士 班 劉 炳 欽 榮 獲 斐 陶 斐 榮 譽 會 員 二 本 院 國 企 系 財 產 辦 公 室 OA 隔 屏 高 活 動 櫃 及 木 製 討 論 桌 一 批, 因 年 限 已 到 且 完 成 本 校 報 廢 程 序 後, 於 4 月 8 日 捐 贈 予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台 中 教 區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復 活 啟 智 中 心, 散 播 愛 心 嘉 惠 心 智 障 礙 者 並 使 資 源 回 收 再 充 份 利 用 三 本 院 國 企 系 女 子 排 球 系 隊 榮 獲 本 校 第 12 屆 管 理 學 院 盃 女 子 排 球 賽 冠 軍 四 本 院 資 管 系 4 月 25 日 邀 請 台 一 休 閒 農 場 張 國 禎 董 事 長 演 講, 講 題 為 : 台 一 休 閒 農 場 多 元 發 展 五 本 院 財 金 系 大 二 生 林 欣 儀 同 學 參 加 由 輔 仁 大 學 經 濟 系 主 辦, 台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協 辦 的 2013 外 匯 投 資 模 擬 競 賽 榮 獲 第 五 名 並 獲 得 獎 學 金 5000 元 及 獎 狀 一 只 六 本 院 觀 光 系 4 月 22 日 邀 請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與 遊 憩 管 理 系 系 主 任 賴 子 敬 演 講, 講 題 為 觀 光 人 應 具 備 的 態 度 與 人 格 特 質 是 日 亦 邀 請 就 醬 子 烤 吧! 創 辦 人 楊 家 勳 先 生 授 課, 主 題 為 我 的 大 學 生 活 X 創 業 人 生 七 本 院 觀 光 系 4 月 23 日 接 待 廈 門 大 學 旅 遊 管 理 系 及 MTA 中 心 師 生 61 人, 由 楊 明 青 主 任 及 鄭 健 雄 老 師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及 會 後 師 生 意 見 交 流 八 本 院 觀 光 系 4 月 23 日 請 清 境 歐 風 小 鎮 民 宿 老 闆 林 正 雄 先 生 授 課, 主 題 為 民 宿 規 劃 設 計 與 經 營 管 理 - 從 概 念 到 實 踐 九 本 院 觀 光 系 4 月 24 日 邀 請 展 智 創 意 策 略 設 計 公 司 林 忠 伸 總 經 理 授 課, 主 題 為 台 中 市 城 市 行 銷 策 略 與 作 法 十 本 院 觀 光 系 及 該 系 系 學 會 4 月 24 日 邀 請 CHANEL 台 灣 區 資 深 傳 媒 經 理 吳 世 家 進 行 職 涯 講 座, 講 題 為 從 Chanel 與 學 學 文 創 布 瓦 布 榭 設 計 工 作 談 國 際 跨 界 學 習, 共 有 全 校 216 位 師 生 參 加 十 一 國 立 華 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師 生 40 人 4 月 25 日 ( 四 ) 至 管 理 學 院 參 訪, 由 本 院 觀 光 系 楊 明 青 主 任 進 行 招 生 簡 介 十 二 本 院 觀 光 系 4 月 25 日 邀 請 學 學 文 化 創 意 基 金 會 駱 佳 鴻 執 行 長 授 課, 主 題 為 文 創 產 業 的 經 營 與 人 才 培 育, 下 午 邀 請 雄 師 旅 遊 陳 瑞 倫 副 總 經 理 授 課, 主 題 為 全 球 遊 輪 產 業 現 況 與 趨 勢 - 兼 論 兩 岸 旅 遊 產 業 鏈 十 三 本 院 餐 旅 系 於 4 月 15 日 舉 辦 餐 旅 講 座, 邀 請 吟 詩 綠 曲 筊 白 筍 農 場 林 宥 岑 負 責 人 演 講 好 茭 情 的 服 務 策 略 規 劃 16

19 十 四 本 院 餐 旅 系 學 生 近 期 參 加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場 次 如 下 ( 一 ) 4 月 20 日 ( 六 ) 前 往 理 想 大 地 渡 假 飯 店 參 加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 二 ) 4 月 22 日 ( 一 ) 前 往 日 月 潭 大 飯 店 參 加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 三 ) 4 月 23 日 ( 二 ) 溪 頭 明 山 森 林 會 館 蒞 臨 本 校, 與 餐 旅 系 學 生 進 行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 四 ) 4 月 25 日 ( 四 ) 前 往 墾 丁 凱 撒 大 飯 店 參 加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 五 ) 4 月 26 日 ( 五 ) 前 往 日 月 行 館 參 加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 六 ) 4 月 27 日 ( 五 ) 前 往 墾 丁 夏 都 沙 灘 酒 店 參 加 企 業 見 習 面 試 十 五 本 院 餐 旅 系 於 4 月 25 日 舉 辦 餐 旅 講 座, 邀 請 日 月 潭 雲 品 酒 店 房 務 部 鮑 俊 彥 經 理 演 講 飯 店 訂 房 與 餐 飲 系 統 管 理 經 驗 分 享 另 邀 請 台 北 華 泰 飯 店 人 資 部 經 理 游 莉 惠 演 講 餐 旅 連 鎖 經 營 發 展 現 況 台 北 美 麗 信 花 園 酒 店 吳 耿 銘 協 理 演 講 管 家 服 務 之 發 展 現 況 科 技 學 院 一 本 院 資 工 系 碩 一 戴 家 琪 同 學, 在 本 校 大 四 暑 假 參 加 友 達 光 電 A+ 種 子 暑 期 實 習 計 畫 表 現 優 異, 獲 選 為 2013 年 該 計 畫 校 園 大 使, 除 獎 金 外 並 獲 友 達 優 先 錄 用 之 資 格 去 年 全 國 三 千 多 名 學 生 申 請 友 達 暑 期 實 習 計 畫, 僅 46 名 通 過, 通 過 學 生 至 友 達 相 關 部 門 實 習 二 個 月 執 行 專 案, 友 達 提 供 大 學 生 每 個 月 2 萬 5 千 元 月 薪 住 宿 及 伙 食 津 貼 實 習 結 束 舉 辦 人 氣 初 選 專 案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及 成 果 發 表 等 競 賽, 前 三 名 為 次 一 年 A+ 種 子 暑 期 實 習 計 畫 校 園 大 使, 並 於 畢 業 後, 獲 友 達 光 電 優 先 錄 用 之 資 格 二 本 院 應 化 系 師 生 4 月 19 日 ( 五 ) 參 訪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以 增 進 學 生 對 於 就 業 趨 勢 與 人 才 需 求 的 了 解, 進 而 讓 學 生 反 思 未 來 出 路 三 本 院 土 木 系 4 月 20 日 ( 六 ) 舉 辦 系 友 會 及 晚 會, 邀 請 系 友 分 享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工 作 經 驗, 並 增 進 全 系 師 生 情 誼 四 本 院 4 月 24 日 ( 三 )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第 12 次 主 管 會 談, 討 論 博 士 班 報 名 2013 二 岸 暨 大 研 討 會 邀 請 名 單 及 教 卓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推 動 等 案 五 友 達 人 力 資 源 中 心 高 級 管 理 師 陳 姿 彣 小 姐 4 月 26 日 ( 五 ) 至 本 院 第 一 演 講 廳 舉 辦 A+ 種 子 暑 期 實 習 計 畫 說 明 會 友 達 光 電 為 爭 取 校 園 人 才 推 動 該 計 畫 九 年, 從 未 至 本 校 辦 理 說 明 會, 因 去 年 資 工 系 學 生 表 現 優 異, 今 年 熱 情 來 校 說 明 當 天 與 會 學 生 172 名 ( 含 管 院 學 生 10 名 ), 學 生 表 現 踴 躍, 為 輔 導 及 鼓 勵 學 生 申 請, 擬 另 擇 日 舉 辦 實 習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17

20 六 本 院 土 木 系 與 應 光 系 4 月 27 日 ( 六 ) 聯 合 舉 辦 學 士 班 戶 外 教 學 參 觀 活 動, 參 觀 南 投 縣 九 二 一 地 震 後, 斷 層 錯 動 及 河 床 隆 起 等 地 貌 : 竹 山 斷 層 館 集 集 武 昌 宮, 集 集 生 態 園 區, 使 學 生 了 解 大 自 然 力 量 造 成 的 災 害 及 災 害 起 源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一 本 學 期 (101-2)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第 二 次 團 體 督 導 已 於 4 月 22 日 ( 一 ) 中 午 12 點 於 管 理 學 院 427 會 議 室 辦 理, 藉 由 個 別 督 導 掌 握 各 系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進 度, 並 共 同 討 論 期 末 成 果 發 表 事 宜, 使 成 果 展 能 順 利 進 行 二 本 (101-2) 學 期 第 五 場 通 識 講 座 原 定 於 4 月 24 日 ( 三 ) 在 方 型 劇 場 舉 行, 但 因 講 者 個 人 因 素, 延 期 至 5 月 22 日 ( 三 ) 舉 辦, 講 題 : 人 形 機 器 人 之 發 展 與 願 景 ( Humanoid Robots: Development and Dream) 其 餘 場 次 陸 續 安 排 中 三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水 沙 連 行 動 辦 公 室 於 102 年 4 月 26 日 ( 五 ) 在 紙 教 堂 園 區 舉 辦 第 三 次 大 學 城 願 景 野 餐 會, 由 社 區 團 體 互 相 交 流 各 組 織 目 前 辦 理 活 動 或 運 行 之 進 度, 並 於 會 議 中 討 論 組 織 間 之 互 助 協 力 與 想 法 激 盪, 此 次 野 餐 會 討 論 順 利, 也 歡 迎 對 大 學 城 有 興 趣 的 師 長 或 學 生, 一 起 加 入 討 論 四 本 中 心 於 5 月 3 日 至 5 日 於 本 校 綜 合 球 館, 協 助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排 球 協 會 102 年 度 C 級 裁 判 ( 南 投 縣 ) 講 習 會 五 本 中 心 配 合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游 泳 檢 測 相 關 工 作, 並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加 強 水 中 安 全 與 自 救 認 知 與 技 能, 於 5 月 6 日 至 29 日 辦 理 游 泳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六 本 (101-2) 學 期 第 六 場 通 識 講 座 預 定 於 5 月 8 日 ( 三 ) 在 方 型 劇 場 舉 行, 邀 請 亞 洲 大 學 楊 志 良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 台 灣 未 來 的 挑 戰 七 本 (101-2) 學 期 第 一 場 通 識 菁 英 講 座 預 定 於 05 月 15 日 ( 一 ) 在 方 型 劇 場 舉 行, 邀 請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陳 綢 阿 嬤 演 講, 講 題 :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八 本 中 心 預 計 於 5 月 15 日 ( 三 ) 舉 辦 第 一 階 段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訓 練, 配 合 本 中 心 之 通 識 講 座, 邀 請 良 顯 堂 基 金 會 陳 綢 阿 嬤 分 享 志 願 服 務 相 關 心 得 ; 並 於 5 月 19 日 ( 日 ) 舉 辦 第 二 階 段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訓 練, 邀 請 南 投 縣 社 會 處 蕭 社 工 雨 郎 及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發 展 協 會 陳 理 事 長 正 益 講 課, 以 了 解 社 會 服 務 內 涵 相 關 法 規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九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於 6 月 2 日 ( 日 ) 舉 辦 公 益 服 務 成 果 發 表 會, 由 各 系 公 益 服 務 修 課 同 學 報 告 過 去 一 年 服 務 歷 程, 會 中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擔 任 評 審, 鼓 勵 服 務 優 良 系 所 18

21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於 102 年 4 月 24 日 邀 請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中 文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101 年 度 博 士 候 選 人 培 育 計 畫 受 獎 人 潘 婉 明 女 士 蒞 臨 演 講, 演 講 的 題 目 是 沙 城 : 新 加 坡 的 華 校 生 學 生 運 動 與 歷 史 敘 事 二 本 中 心 洪 雯 柔 組 長 於 102 年 4 月 14 日 至 4 月 18 日 前 往 印 尼 雅 加 達 辦 理 海 外 聯 招 測 驗 事 宜 三 本 中 心 李 美 賢 組 長 於 102 年 4 月 8 日 參 與 國 家 圖 書 館 舉 行 的 訂 定 公 共 圖 書 館 多 元 文 化 服 務 指 南 諮 詢 會 議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一 為 改 善 教 學 效 果, 擬 自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將 英 文 課 程 實 施 方 式 改 為 大 一 ( 上 ): 2 學 分 大 一 ( 下 ):2 學 分 大 二 :2 學 分, 如 下 表 : 學 生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大 二 英 文 課 程 大 三 英 文 課 程 新 生 (102 級 ) 大 一 ( 上 ):2 學 分 大 一 ( 下 ):2 學 分 過 渡 時 期 學 生 修 課 方 式 如 下 : 大 二 :2 學 分 學 生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大 二 英 文 課 程 大 三 英 文 課 程 目 前 大 一 (101 級 ) 目 前 大 二 (100 級 ) 大 一 ( 上 ):1 學 分 大 一 ( 下 ):1 學 分 大 一 ( 上 ):1 學 分 大 一 ( 下 ):1 學 分 大 二 ( 上 ):2 學 分 大 二 ( 下 ):2 學 分 大 二 ( 上 ):1 學 分 大 二 ( 下 ):1 學 分 大 三 ( 上 ):1 學 分 大 三 ( 下 ):1 學 分 總 學 分 數 6 總 學 分 數 本 案 業 經 語 文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送 通 識 中 心 5 月 7 日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5 月 8 日 院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審 議, 俟 該 二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擬 即 辦 理 後 續 程 序 (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再 送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 二 1012 學 期 與 靜 宜 大 學 聯 合 舉 辦 跨 校 視 訊 英 語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時 間 訂 於 週 四 下 午 15:00-17:00 於 圖 資 218 進 行 五 月 份 場 次 如 下 : 場 次 講 題 講 者 時 間 留 學 生 涯 三 階 段 ( 語 言 : 中 文 ) 津 橋 留 學 顧 問 阮 聖 皓 5/9( 四 ) 15:10-17:00 19

22 場 次 講 題 講 者 時 間 6 Fun and Easy ways to improve English ( 語 言 : 中 文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 英 語 教 學 顧 問 Vivian Wang 5/23( 四 ) 15:10-17:00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執 行 100 年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研 編 及 規 劃 885 專 線 單 一 服 務 碼 專 線 運 作 及 志 工 服 務 手 冊 方 案, 近 期 工 作 事 項 如 下.. ( 一 ) 8185 志 工 服 務 手 冊 的 已 交 付 廠 商 進 行 排 版 印 製 配 送 等 相 關 工 作 ( 二 ) 101 年 度 針 對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之 委 託 方 案, 目 前 已 提 交 計 畫 書 於 教 育 部 進 行 簽 呈 工 作 ( 三 ) 中 心 主 任 輔 諮 所 趙 祥 和 老 師 與 主 責 縣 市 針 對 本 年 度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專 案, 討 論 規 劃 在 職 課 程 與 相 關 人 員 之 訓 練 ( 四 ) 中 心 持 續 協 助 全 國 各 縣 市 8185 專 線 之 承 辦 人 與 志 工 熟 悉 話 務 系 統 之 操 作 ( 五 ) 5 月 2 日, 中 心 主 任 將 至 教 育 部 出 席 參 與 8185 專 線 建 構 案 之 本 年 度 規 劃 系 統 檢 討 會 議 二 本 中 心 執 行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方 案 之 督 導 與 評 估 計 畫, 近 期 工 作 事 項 如 下.. ( 一 ) 101 年 度 針 對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方 案 之 督 導 與 評 估 計 畫 之 委 託 方 案, 目 前 已 提 交 計 畫 書 於 教 育 部 進 行 簽 呈 工 作 ( 二 ) 4 月 13 日, 中 心 主 任 至 金 門 縣 主 持 個 案 督 導 會 議 與 帶 領 個 案 研 討 等 相 關 工 作 ( 三 ) 5 月 4 日, 輔 諮 所 趙 祥 和 老 師 至 金 門 縣 主 持 個 案 督 導 會 議 與 帶 領 個 案 研 討 等 相 關 工 作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為 加 強 學 生 教 學 與 實 務 經 驗,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參 訪 活 動, 本 次 參 訪 地 點 為 彰 化 縣 立 田 尾 國 民 中 學 二 本 中 心 申 請 102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精 進 師 資 素 質 計 畫 - 一 般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組 已 通 過 初 審, 預 計 2 週 內 送 出 詳 細 版 計 畫 進 行 複 審 20

23 三 本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考 試 報 名 將 於 102 年 5 月 6 日 截 止, 敬 請 對 教 職 工 作 有 興 趣 之 同 學 把 握 最 後 時 機 四 本 中 心 已 於 102 年 4 月 12 日 出 版 第 64 期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通 訊 五 本 中 心 已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函 送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學 院 申 請 辦 理 本 校 102 年 通 過 教 師 檢 定 同 學 之 教 師 證 六 本 中 心 楊 洲 松 主 任 於 102 年 5 月 2 日 至 5 日 受 邀 至 廣 東 汕 頭 大 學 擔 任 演 講 人 並 進 行 學 術 交 流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於 102 年 4 月 19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人 文 咖 啡 會 議 室 舉 辦 原 民 會 與 原 民 中 心 102 年 度 業 務 座 談 會, 共 25 人 次 參 與 二 本 中 心 潘 主 任 英 海 以 計 畫 主 持 人 身 分 於 102 年 4 月 日, 為 期 兩 天 擔 任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102 年 度 平 埔 族 群 聚 落 活 力 計 畫 - 提 案 計 畫 評 審 會 議 之 評 選 委 員 三 本 中 心 邱 組 長 韻 芳 以 原 民 會 102 年 度 活 力 部 落 計 畫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偕 同 原 住 民 族 學 院 促 進 會 及 縣 府 承 辦 人 員 一 同 至 雙 龍 部 落 及 力 行 部 落 訪 視 四 本 中 心 承 辦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委 託 102 年 中 央 與 地 方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事 務 協 調 會 議 乙 案, 已 檢 送 該 計 畫 書 草 案 至 原 民 會 五 本 中 心 於 102 年 5 月 6 日 起 辦 理 五 年 暨 :2013 暨 大 原 住 民 週 系 列 活 動, 獲 原 民 會 補 助 經 費 3 萬 元 整 六 本 校 2013 年 共 計 兩 位 同 學 獲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專 校 院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 第 二 階 段 ), 獲 補 助 名 單 如 下 : 序 號 姓 名 族 別 科 系 / 年 級 學 制 獲 獎 類 別 獲 獎 金 額 1 伍 楚 芸 布 農 族 觀 光 系 /1 大 學 工 讀 助 學 金 17,000 2 陸 家 賢 排 灣 族 社 工 系 /3 大 學 工 讀 助 學 金 17,000 七 本 中 心 與 國 立 仁 愛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合 作 申 請 辦 理 教 育 部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院 校 協 助 高 中 職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乙 案 暨 大 附 中 一 為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辦 理 之 各 項 準 備 業 務,102 學 年 度 本 校 免 試 入 學 比 率 提 高 為 70%( 埔 工 為 100%), 期 望 社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在 一 個 選 擇 條 件 下 優 先 選 21

24 擇 本 校 就 讀 在 九 所 社 區 國 中 薦 送 部 份 提 供 名 額 290 名, 實 際 薦 送 人 數 為 225 人, 在 非 社 區 國 中 申 請 部 份 提 供 名 額 65 名, 實 際 申 請 人 數 為 46 人, 經 審 核 錄 取 43 人, 備 取 1 人 二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本 校 己 規 劃 20% 特 色 招 生, 搭 配 80%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招 收 新 生 特 色 班 級 以 延 續 目 前 實 驗 班 ( 語 文 及 數 理 各 1 班 ) 規 模 規 劃 三 103 學 年 度 十 二 年 國 教 實 施 後, 學 生 之 入 學 關 鍵 在 會 考 之 等 級 及 志 願 序 之 填 寫, 預 估 將 有 一 二 年 之 混 亂 期, 俟 後 家 長 及 學 生 將 以 就 近 入 學 為 優 先 考 量 屆 時 學 生 素 質 差 異 將 趨 常 態 化 ( 高 分 群 較 以 前 多, 低 分 群 亦 較 以 前 多 ), 並 造 成 教 學 壓 力 增 加, 未 來 須 以 差 異 化 教 學 及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因 應, 以 協 助 學 生 學 習, 並 獲 得 最 好 的 照 顧 四 本 校 管 弦 樂 社 團 經 學 務 處 規 劃 及 文 武 廟 經 費 贊 助 得 以 順 利 發 展, 本 鎮 國 中 小 學 管 弦 樂 團 為 全 國 知 名 社 團, 將 鼓 勵 銜 接 至 本 校 繼 續 就 讀 精 進 本 校 管 樂 團 除 了 經 費 之 外, 將 來 可 望 有 國 家 交 響 樂 團 提 供 教 學 指 導 及 新 故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演 出 場 地 安 排 等 之 協 助, 未 來 本 校 或 有 希 望 發 展 為 中 部 地 區 唯 一 有 優 秀 管 弦 樂 社 團 特 色 之 學 校 五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職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去 年 度 由 教 育 部 評 選 48 所 尚 待 精 進 高 中 職 予 以 補 助 今 年 度 則 開 放 高 中 職 與 各 大 學 校 院 合 作 辦 理 目 前 中 部 地 區 大 學 校 院 部 份 由 逢 甲 大 學 負 責, 主 要 以 研 習 活 動 為 主 而 技 職 院 校 部 份, 感 謝 實 習 處 己 規 劃 與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及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合 作 之 計 畫 案,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完 成 計 畫, 以 期 順 利 送 審 進 行 伍 討 論 事 項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案 由 : 有 關 擬 將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使 用 費 併 入 學 費 中 收 取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於 102 年 3 月 29 日 ( 五 )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多 功 能 教 室 舉 辦 與 學 生 代 表 溝 通 之 說 明 會, 並 已 取 得 多 數 學 生 代 表 同 意 二 本 中 心 經 過 精 算 相 關 維 運 成 本, 並 與 學 生 代 表 溝 通 討 論 後, 擬 於 每 學 期 學 費 中 向 每 位 學 生 收 取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使 用 費 150 元, 住 宿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450 元 ( 住 宿 生 需 額 外 加 收 宿 網 費 300 元 ) 三 本 案 收 取 款 項 以 專 款 專 用, 定 期 公 開 帳 目 及 本 中 心 原 有 預 算 規 模 不 縮 22

25 減 為 使 用 原 則 四 本 案 若 經 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將 自 下 (102) 學 年 度 起 正 式 開 始 收 費 五 檢 附 102 年 3 月 29 日 收 取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使 用 費 會 議 紀 錄 電 腦 網 路 使 用 費 收 費 說 明 簡 報 及 計 網 中 心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維 運 成 本 明 細 表, 詳 如 附 件 案 1-1 至 1-6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上 海 東 華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上 海 東 華 大 學 為 大 陸 地 區 211 重 點 工 程 大 學, 並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111 所 大 陸 高 校 之 一, 學 門 學 科 背 景 與 本 校 雷 同 為 拓 展 與 大 陸 地 區 高 校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本 處 於 今 年 3 月 亞 太 教 育 者 年 會 中 與 該 校 聯 繫 商 談 合 作 機 會, 會 後 該 校 劉 副 校 長 春 紅 更 率 團 蒞 臨 本 校 參 訪, 為 期 能 落 實 交 流 之 項 目, 擬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及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10 月 24 日 台 陸 字 第 E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審 查 要 點 第 二 點 規 定 : ( 以 下 簡 稱 書 面 約 定 書 ), 應 於 進 行 簽 約 二 個 月 前,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報, 本 案 如 獲 通 過, 擬 儘 速 陳 報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術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申 報 表, 如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即 刻 與 該 校 進 行 簽 約 三 檢 附 本 校 與 東 華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及 東 華 大 學 簡 介, 詳 附 件 案 2-1 至 2-6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報 教 育 部 審 核 案 號 :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因 應 組 織 調 整, 擬 修 訂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及 相 關 附 件, 以 符 合 現 行 組 織 業 務 職 掌 二 本 案 業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國 際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23

26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全 文 及 相 關 表 件, 詳 附 件 (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一 第 五 點 研 修 期 程 及 第 十 點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請 國 際 處 會 後 依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並 於 下 次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二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附 件 案 3-1 至 3-18 見 第 頁 案 號 : 第 4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為 執 行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及 符 應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 原 教 育 部 獎 助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 學 海 系 列 計 劃 甄 選 簡 章 ), 擬 修 訂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名 稱 及 條 文, 以 符 合 現 行 學 生 出 國 相 關 作 業 二 本 案 業 於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國 際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在 案 三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附 件 ( 印 附 ), 請 卓 參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詳 附 件 案 4-1 至 4-9 見 第 頁 案 號 : 第 5 案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系 所 增 設 調 整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並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其 中 各 院 系 所 變 動 部 分 如 下 : ( 一 ) 人 文 學 院 增 設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爰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二 ) 管 理 學 院 增 設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碩 士 班 ) 及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博 士 班 ), 爰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24

27 二 院 長 候 選 人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人 數, 由 一 至 二 人, 改 為 二 至 三 人, 校 長 得 就 校 務 發 展 理 念 及 院 研 究 方 向 以 及 院 特 色 領 域 等 指 標, 遴 選 與 其 治 校 理 念 相 配 合 之 候 選 人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 三 因 應 相 關 組 設 辦 法 ( 如 計 網 中 心 作 業 組 裁 減 主 計 單 位 及 人 員 名 稱 更 動 等 ) 之 修 正,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十 四 二 十 五 二 十 七 條 相 關 條 文 文 字, 修 正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業 奉 本 校 102 年 2 月 20 日 第 38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因 該 中 心 作 業 組 主 要 業 務 與 其 他 組 別 性 質 相 同, 故 修 正 設 置 辦 法, 裁 減 作 業 組, 以 提 升 組 織 運 作 績 效, 爰 配 合 刪 除 組 織 規 程 中 相 關 組 設 名 稱 ( 二 )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業 經 行 政 院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令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前 揭 條 例 之 修 正,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會 計 機 構 ( 會 計 室 或 會 計 員 ) 已 修 正 為 主 計 機 構 ( 主 計 室 或 主 計 員 ), 原 置 會 計 主 任 或 會 計 員, 亦 修 正 為 主 任 或 主 計 員 四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附 件 案 5-1 至 5-22 見 第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陸 臨 時 動 議 一 商 業 周 刊 第 1328 期 與 104 人 力 銀 行 合 作 大 學 社 會 新 鮮 人 就 業 率 大 調 查, 自 104 人 力 銀 行 資 料 庫 中, 取 得 國 內 147 所 大 學 ( 排 除 樣 本 不 足 或 新 設 立 大 學 ) 共 21 萬 個 大 學 新 鮮 人, 畢 業 6 個 月 後 的 實 際 就 業 率, 暨 大 不 僅 位 居 前 1/4 的 領 先 群 且 名 列 第 七 名, 表 現 極 為 亮 眼 請 秘 書 室 整 理 該 期 報 導 資 料 後, 公 告 於 學 校 首 頁, 並 轉 各 系 所 作 為 招 生 宣 導 參 考 ; 另 請 林 霖 院 長 協 助 邀 請 104 人 力 銀 行 至 本 校 舉 辦 就 業 相 關 講 座 柒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一 新 行 政 服 務 團 隊 就 任 迄 今 已 屆 滿 5 個 月, 最 近 一 個 月 來 分 別 與 各 院 教 師 座 談, 得 到 很 多 啟 發, 亦 了 解 一 些 狀 況 大 家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服 務 團 隊 將 逐 步 消 化 後, 選 擇 重 點 依 優 先 順 序 推 動, 感 謝 各 院 院 長 盡 心 安 排 二 學 校 運 作 多 與 經 費 密 切 相 關, 而 開 源 節 流 至 為 關 鍵 在 開 源 部 分, 最 扎 25

28 實 且 最 基 本 的 作 法 是 增 加 學 生 數, 如 藉 由 系 所 合 併 招 收 大 學 部 學 生 開 放 更 多 僑 生 員 額 增 加 僑 生 招 生 人 數 與 增 加 訪 問 生 等 至 於 系 所 教 師 教 學 負 擔 增 加 及 研 究 因 此 受 影 響 問 題, 將 整 體 考 量, 包 括 教 師 員 額 經 費 及 空 間 等, 協 助 系 所 發 展 三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第 5 案, 有 關 院 長 候 選 人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人 數 由 一 至 二 人 修 改 為 二 至 三 人 乙 節, 係 與 各 院 院 長 充 分 溝 通 過 才 提 案 修 改 個 人 認 為, 系 所 主 管 團 結 系 所 院 長 團 結 學 院 校 長 團 結 大 家, 讓 學 校 發 展 進 步 努 力 ; 高 級 知 識 份 子 除 有 思 辨 及 批 判 能 力 外, 亦 應 保 留 空 間, 讓 學 校 更 團 結 有 關 系 所 主 管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人 數 部 分, 經 與 各 院 教 師 座 談 後, 將 請 各 院 院 長 再 與 各 系 所 溝 通, 為 免 引 發 疑 慮, 在 未 達 共 識 前 不 會 提 案 修 改 四 有 關 商 業 周 刊 第 1328 期 報 導 大 學 社 會 新 鮮 人 就 業 率 大 調 查 內 容, 宜 再 深 入 討 論 了 解 報 導 內 涵 五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訪 視 小 組 於 昨 (5 月 7 日 ) 天 訪 視 本 校 體 育 健 康 中 心,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設 施 多 予 肯 定, 感 謝 通 識 中 心 陳 彥 錚 中 心 主 任 及 體 育 組 同 仁 全 程 接 待 本 次 訪 視 目 的 為 規 劃 大 專 校 院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教 育 部 擬 在 全 國 成 立 30 多 所 縣 市 運 動 中 心, 總 經 費 約 160 多 億, 藉 由 整 合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資 源,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本 校 有 此 完 備 設 施, 應 與 全 民 共 享, 是 否 將 本 校 納 入 大 專 校 院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下 週 體 育 署 將 再 開 會 進 行 討 論, 應 會 有 初 步 結 果 捌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50 分 ) 26

29 博 考 網 路 報 名 人 數 一 覽 表 年 度 別 101 學 年 度 102 學 年 度 系 所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增 減 人 數 中 文 所 社 工 所 歷 史 所 公 行 所 東 南 亞 所 國 比 所 國 比 所 ( 在 職 生 ) 教 政 所 教 政 所 ( 在 職 生 ) 輔 諮 所 國 企 所 甲 組 國 企 所 乙 組 新 興 產 業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在 職 生 ) 102 學 年 度 新 增 系 所 資 工 所 資 工 所 ( 在 職 生 ) 電 機 所 電 電 機 所 電 ( 在 職 生 ) 電 機 所 系 電 機 所 系 ( 在 職 生 ) 電 機 通 訊 所 電 機 通 訊 所 ( 在 職 生 ) 土 木 所 土 木 所 ( 在 職 生 ) 應 化 所 應 化 所 ( 在 職 生 ) 總 計 教 1-1

30 核 計 結 果 各 系 所 現 有 教 師 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專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結 果 一 覽 表 製 表 專 任 教 師 超 授 時 數 ( 含 兼 行 政 職 指 導 論 文 實 驗 室 負 責 人 抵 減 時 數, 不 足 為 -, 超 時 為 +, 小 數 部 份 四 捨 五 入 ) 超 支 鐘 點 費 時 數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時 數 ( 含 選 修 人 數 超 過 75 人 加 乘 時 數 ) 專 任 其 他 數 人 數 時 ~ 時 數 系 所 超 支 總 時 數 人 數 數 時 總 時 數 人 數 中 文 系 國 比 系 社 工 系 外 文 系 歷 史 系 公 行 系 教 政 系 東 南 亞 所 成 教 所 輔 諮 所 人 類 所 課 科 所 華 語 文 所 經 濟 系 國 企 系 資 管 系 財 金 系 觀 光 系 餐 旅 系 資 工 系 土 木 系 電 機 系 應 化 系 應 光 系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總 計 教 2-1

31 收 取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使 用 費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點 整 地 點 :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4F 多 功 能 特 別 教 室 主 持 人 : 吳 學 務 長 明 烈 記 錄 : 蔡 美 鈴 出 席 人 員 : 學 務 處 : 住 服 組 蔡 組 長 文 琳 課 外 組 劉 組 長 洸 甫 生 輔 組 邱 輔 導 員 靜 儀 課 外 活 動 組 黃 國 強 先 生 課 外 活 動 組 陳 芃 韶 小 姐 計 網 中 心 : 俞 中 心 主 任 旭 昇 諮 詢 組 陳 組 長 順 德 諮 詢 組 劉 淑 珍 小 姐 網 路 組 楊 文 龍 先 生 網 路 組 張 瑛 杰 先 生 學 生 代 表 : 學 生 會 會 長 高 巾 琪 中 文 系 會 長 曹 育 愷 外 文 系 會 長 黃 尚 傑 歷 史 系 會 長 陳 彥 儒 公 行 系 代 表 陳 亭 廷 社 工 系 會 長 沈 意 婷 教 政 系 會 長 謝 家 平 國 比 系 會 長 林 姝 均 國 企 系 會 長 鄭 幸 玟 經 濟 系 會 長 劉 虹 妙 財 金 系 會 長 黃 琮 文 資 管 系 會 長 王 茂 林 觀 光 系 會 長 廖 婉 如 電 機 系 代 表 羅 哲 智 資 工 系 會 長 楊 鎮 銘 應 光 系 會 長 林 易 駿 應 化 系 會 長 林 羽 宣 學 生 會 : 許 乃 心 黃 渝 婷 邱 韻 樺 何 光 倫 張 瑀 庭 陳 柏 勳 徐 詩 涵 曾 祥 慈 黃 怡 倩 缺 席 : 餐 旅 系 會 長 杜 婉 柔 土 木 系 會 長 蘇 堃 瑜 壹 主 持 人 引 言 :( 略 ) 貳 專 案 簡 報 : 計 網 中 心 俞 中 心 主 任 旭 昇 報 告 ( 簡 報 如 附 件 1) 參 議 題 討 論 : 議 題 : 有 關 向 學 生 收 取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使 用 費 乙 案, 提 請 討 論 決 議 : 一 收 費 標 準 : 每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收 取 150 元 ; 住 宿 生 每 學 期 每 人 收 取 450 元 ( 住 宿 生 每 學 期 額 外 收 取 宿 網 費 用 300 元 ) 二 經 費 使 用 範 圍 : 1. 自 由 上 機 的 電 腦 教 室 維 護 費 用 2. 無 線 網 路 維 護 費 用 29 案 1-1

32 3. 購 買 微 軟 學 生 授 權 軟 體 費 用 4. 宿 舍 網 路 維 護 費 用 三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 1. 專 款 專 用 2. 帳 目 定 期 公 開 3. 計 網 中 心 原 有 預 算 規 模 以 不 縮 減 為 原 則 四 逐 步 停 止 宿 舍 電 話 服 務 ( 公 共 區 域 和 管 理 人 員 保 留 ) 五 不 進 行 宿 舍 區 租 用 中 華 電 信 光 世 代, 宿 舍 流 量 改 走 HiNET 之 改 進 規 劃 方 案 未 來 頻 寬 若 有 需 求, 計 網 中 心 評 估 並 與 學 生 溝 通 後 再 行 規 劃 肆 散 會 ( 下 午 1 點 50 分 ) 30 案 1-2

33 31 案 1-3

34 32 案 1-4

35 33 案 1-5

36 計 網 中 心 電 腦 網 路 及 軟 體 維 運 成 本 明 細 表 單 位 : 元 品 項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預 估 年 限 每 年 費 用 微 軟 學 生 授 權 , ,200 自 由 上 機 電 腦 ,000 2,200, ,000 無 線 網 路 AP ,000 2,000, ,000 中 華 電 信 光 世 代 100M/s 連 線 費 用 8 30, , ,000 NAT 1 1,400,000 1,400, ,000 流 量 管 制 設 備 1 3,000,000 3,000, ,000 小 計 1,015,000 大 學 部 宿 舍 網 路 網 路 路 由 器 1 2,800,000 2,800, ,000 網 路 交 換 器 ,500 1,300, ,000 CAT-6 網 路 線 ,300 2,620, ,720 UPS 2 230, , ,500 機 房 冷 氣 2 70, , ,000 維 運 小 組 50,880 耗 材 費 用 150,000 小 計 1,063,100 研 究 生 宿 舍 網 路 核 心 網 路 交 換 器 4 22,000 88, ,600 網 路 交 換 器 42 12, , ,000 CAT-6 網 路 線 , ,493 UPS 2 300, , ,000 機 房 冷 氣 4 70, , ,000 維 運 小 組 42,400 耗 材 費 用 100,000 小 計 439,493 大 學 部 宿 舍 電 話 網 路 電 話 閘 道 器 24 60,000 1,440, ,000 電 話 線 路 (m) ,000, ,333 電 話 機 , ,000 小 計 355,333 研 究 生 宿 舍 電 話 PoE 網 路 交 換 器 44 21, , ,200 網 路 電 話 機 ,800 1,800, ,000 網 路 電 話 伺 服 器 2 500,000 1,000, ,000 CAT-6 網 路 線 , ,493 小 計 839, 案 1-6

3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東 華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書 ( 草 約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東 華 大 學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簽 訂 本 協 議 書 第 一 條 雙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關 切 之 學 術 領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適 宜 之 方 式, 推 動 兩 校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係 : ( 一 ) 教 師 與 研 究 人 員 之 互 訪 ( 二 ) 教 師 學 生 交 流, 以 促 進 雙 方 教 師 與 學 生 在 教 學 研 究 或 學 習 經 驗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學 與 研 究 成 果 資 訊 之 交 流 ( 四 ) 學 術 研 究 計 畫 之 推 動 ( 五 ) 交 換 圖 書 教 材 學 術 資 訊 及 教 學 研 究 等 方 面 論 文 ( 六 ) 其 他 促 進 雙 方 瞭 解 與 合 作 之 事 項 第 二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有 關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學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關 經 費, 例 如 來 回 機 票 膳 宿 費 學 費 及 保 險 事 宜 等,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中, 接 待 學 校 將 提 供 與 該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同 等 之 學 習 與 研 究 權 利 交 換 人 員 將 根 據 其 研 究 計 畫 從 事 與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儀 器 設 備 實 驗 室 等, 雙 方 應 事 前 洽 訂 交 換 人 員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學 校 之 各 項 規 定 第 三 條 雙 方 同 意 協 商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其 他 學 術 活 動 之 可 行 性 前 項 學 術 交 流 所 需 經 費 應 由 雙 方 事 前 洽 訂 第 四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署 日 發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終 止 本 協 議 時,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或 本 協 議 書 終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在 雙 方 均 不 聲 明 作 廢 的 情 況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動 延 長 五 年 第 五 條 本 協 議 書 任 一 規 定, 可 經 由 雙 方 協 商 同 意 後 修 訂 ; 另 未 規 定 之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項, 可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決 定 第 六 條 雙 方 應 以 互 惠 原 則 為 基 礎,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規 定 之 事 項, 擬 訂 具 體 學 術 交 流 與 合 作 計 畫 書 第 七 條 雙 方 應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協 議 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本 協 議 書 正 本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校 長 蘇 玉 龍 教 授 東 華 大 學 校 長 徐 明 稚 教 授 ( 簽 名 處 ) ( 簽 名 處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案 2-1

38 东 华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协 议 书 ( 草 約 ) 东 华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基 于 平 等 互 惠 原 则, 签 订 本 协 议 书 第 一 条 双 方 同 意 在 共 同 关 切 之 学 术 领 域 中, 藉 由 如 下 适 宜 之 方 式, 推 动 两 校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 ( 一 ) 教 师 与 研 究 人 员 之 互 访 ( 二 ) 教 师 学 生 交 流, 以 促 进 双 方 教 师 与 学 生 在 教 学 研 究 或 学 习 经 验 之 分 享 ( 三 ) 教 学 与 研 究 成 果 信 息 之 交 流 ( 四 ) 学 术 研 究 计 划 之 推 动 ( 五 ) 交 换 图 书 教 材 学 术 信 息 及 教 学 研 究 等 方 面 论 文 ( 六 ) 其 他 促 进 双 方 了 解 与 合 作 之 事 项 第 二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有 关 教 师 研 究 人 员 及 学 生 相 互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所 涉 及 之 相 关 经 费, 例 如 来 回 机 票 膳 宿 费 学 费 及 保 险 事 宜 等,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中, 接 待 学 校 将 提 供 与 该 校 教 职 员 工 生 同 等 之 学 习 与 研 究 权 利 交 换 人 员 将 根 据 其 研 究 计 划 从 事 与 研 究 工 作, 如 需 安 排 特 殊 仪 器 设 备 实 验 室 等, 双 方 应 事 前 洽 订 交 换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方 之 法 律 及 接 待 学 校 之 各 项 规 定 第 三 条 双 方 同 意 协 商 共 同 进 行 研 究 计 划, 举 办 学 术 研 讨 会 及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之 可 行 性 前 项 学 术 交 流 所 需 经 费 应 由 双 方 事 前 洽 订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日 发 生 效 力, 其 有 效 期 间 为 五 年, 如 一 方 欲 终 止 本 协 议 时, 应 于 六 个 月 内 或 本 协 议 书 终 止 期 限 一 年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在 双 方 均 不 声 明 作 废 的 情 况 下, 有 效 期 得 自 动 延 长 五 年 第 五 条 本 协 议 书 任 一 规 定, 可 经 由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修 订 ; 另 未 规 定 之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事 项, 可 经 双 方 同 意 后 决 定 第 六 条 双 方 应 以 互 惠 原 则 为 基 础,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规 定 之 事 项, 拟 订 具 体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计 划 书 第 七 条 双 方 应 依 善 意 履 行 本 协 议 书 之 规 定 第 八 条 本 协 议 书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东 华 大 学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校 长 校 长 徐 明 稚 教 授 苏 玉 龙 教 授 ( 签 名 处 ) ( 签 名 处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36 案 2-2

3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東 華 大 學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協 議 書 ( 草 約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東 華 大 學 為 促 進 兩 校 進 一 步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進 行 以 下 大 學 部 學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計 畫 : 第 一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學 習 期 限 為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包 含 交 流 學 生 及 訪 問 學 生 兩 校 每 學 年 至 多 可 遴 選 交 流 學 生 5 名 及 訪 問 學 生 10 名 兩 校 二 年 內 之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總 數 以 對 等 平 衡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從 事 研 究 或 修 課, 不 授 予 學 位 第 三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須 根 據 下 列 條 件 由 原 屬 學 校 選 出 : 一 須 至 少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 二 須 經 原 屬 學 校 相 關 系 所 認 定 合 乎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須 符 合 原 屬 學 校 及 接 待 學 校 的 入 學 要 求 及 其 他 規 定 第 四 條 原 屬 學 校 提 名 的 學 生 原 則 上 應 為 接 待 學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學 校 保 留 審 查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研 修 的 最 後 決 定 權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研 修 許 可 及 其 它 許 可 文 件 以 便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順 利 抵 達 接 待 學 校 研 修 第 五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必 須 遵 守 接 待 學 校 的 規 定, 並 在 合 於 規 定 的 範 圍 內 享 有 與 該 校 其 他 學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條 交 流 學 生 須 在 原 屬 學 校 註 冊 及 負 擔 原 屬 學 校 的 學 雜 費, 毋 須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的 研 修 費 ; 惟 訪 問 學 生 尚 須 自 行 繳 納 接 待 學 校 之 研 修 費 第 七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均 應 自 行 負 擔 食 宿 費 旅 費 書 籍 費 交 通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健 康 檢 查 費 及 其 它 個 人 支 出 費 用, 兩 校 須 盡 力 協 助 安 排 對 方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住 宿,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諮 詢 服 務 和 協 助 第 八 條 接 待 學 校 須 提 供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有 關 研 修 校 園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協 助 或 指 導 第 九 條 兩 校 將 核 發 依 法 申 辦 簽 證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學 生 按 時 取 得 簽 證 第 十 條 兩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時 間 遣 退 在 學 業 上 或 個 人 操 守 上 違 反 規 定 的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權 利 遣 退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將 不 影 響 其 他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的 約 定 第 十 一 條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學 習 期 限 結 束 後, 必 須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長 第 十 二 條 本 協 議 書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間 為 二 年, 需 經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修 訂 或 終 止 前 揭 協 議 書 雙 方 如 無 異 議, 有 效 期 則 自 動 延 長 二 年, 並 以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為 原 則 兩 校 若 中 止 協 議 書, 在 校 就 讀 的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可 繼 續 完 成 其 課 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東 華 大 學 蘇 玉 龍 校 長 徐 明 稚 校 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7 案 2-3

40 东 华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协 议 书 ( 草 約 ) 东 华 大 学 与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为 促 进 两 校 进 一 步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同 意 在 互 惠 原 则 下 进 行 以 下 大 学 部 学 生 和 研 究 生 交 流 计 划 : 第 一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学 习 期 限 为 一 学 期 或 一 学 年, 包 含 交 流 学 生 及 访 问 学 生 两 校 每 学 年 至 多 可 遴 选 交 流 学 生 5 名 及 访 问 学 生 10 名 两 校 二 年 内 之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总 数 以 对 等 平 衡 为 原 则 第 二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在 接 待 学 校 从 事 研 究 或 修 课, 不 授 予 学 位 第 三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须 根 据 下 列 条 件 由 原 属 学 校 选 出 : 一 须 至 少 在 原 属 学 校 修 业 满 一 年 ; 二 须 经 原 属 学 校 相 关 系 所 认 定 合 乎 学 业 成 绩 优 良 者 ; 三 须 符 合 原 属 学 校 及 接 待 学 校 的 入 学 要 求 及 其 他 规 定 第 四 条 原 属 学 校 提 名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应 为 接 待 学 校 所 接 受, 但 接 待 学 校 保 留 审 查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入 学 的 最 后 决 定 权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入 学 许 可 及 其 它 许 可 文 件 以 便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顺 利 抵 达 接 待 学 校 研 修 第 五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接 待 学 校 的 规 定, 并 在 合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享 有 与 该 校 其 他 学 生 相 同 的 待 遇 第 六 条 交 流 学 生 须 在 原 属 学 校 注 册 及 负 担 原 属 学 校 的 学 杂 费, 毋 须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的 研 修 费 ; 惟 访 问 学 生 尚 须 自 行 缴 纳 接 待 学 校 之 研 修 费 第 七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均 应 自 行 负 担 食 宿 费 旅 费 书 籍 费 交 通 费 证 件 费 签 证 费 保 险 费 健 康 检 查 费 及 其 它 个 人 支 出 费 用, 两 校 须 尽 力 协 助 安 排 对 方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住 宿, 并 提 供 适 当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协 助 第 八 条 接 待 学 校 须 提 供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有 关 注 册 校 园 生 活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协 助 或 指 导 第 九 条 两 校 将 核 发 依 法 申 办 签 证 所 需 的 文 件, 以 保 障 学 生 按 时 取 得 签 证 第 十 条 两 校 保 留 在 任 何 时 间 遣 退 在 学 业 上 或 个 人 操 守 上 违 反 规 定 的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权 利 遣 退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将 不 影 响 其 他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的 约 定 第 十 一 条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学 习 期 限 结 束 后, 必 须 返 回 原 属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延 长 第 十 二 条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约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需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修 订 或 终 止 前 揭 协 议 书 双 方 如 无 异 议, 有 效 期 则 自 动 延 长 二 年, 并 以 自 动 延 长 一 次 为 原 则 两 校 若 中 止 协 议 书, 在 校 就 读 的 短 期 研 修 学 生 可 继 续 完 成 其 课 程 东 华 大 学 暨 南 国 际 大 学 徐 明 稚 校 长 苏 玉 龙 校 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8 案 2-4

41 東 華 大 學 簡 介 學 校 地 處 大 陸 上 海, 三 個 校 區 分 別 位 於 松 江 區 和 長 寧 區, 佔 地 面 積 近 2000 畝, 校 園 環 境 宜 人, 是 上 海 市 花 園 單 位 學 校 創 建 於 1951 年, 前 身 是 華 東 紡 織 工 學 院,1985 年, 更 名 為 中 國 紡 織 大 學,1999 年, 更 名 為 東 華 大 學 1960 年, 被 大 陸 教 育 部 認 可 為 全 國 重 點 大 學, 是 大 陸 首 批 具 有 博 士 碩 士 學 士 三 級 學 位 授 予 權 的 大 學 之 一, 亦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111 所 高 校 之 一 學 校 概 況 半 個 多 世 紀 以 來, 學 校 已 發 展 成 為 以 工 為 主, 工 理 管 文 等 學 科 協 調 發 展 的 多 科 性 大 學 現 設 有 紡 織 服 裝 藝 術 設 計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旭 日 工 商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資 訊 科 學 與 技 術 電 腦 科 學 與 技 術 環 境 科 學 與 工 程 化 學 化 工 與 生 物 工 程 外 語 人 文 理 學 12 個 專 業 學 院, 另 有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體 育 部 國 際 合 作 辦 學 的 東 華 大 學 萊 佛 士 國 際 設 計 專 修 學 院 學 校 擁 有 5 個 博 士 後 流 動 站 7 個 一 級 博 士 學 位 授 權 點 24 個 一 級 碩 士 學 位 授 權 點 專 業 學 位 碩 士 類 別 6 個 工 程 碩 士 授 權 領 域 17 個 53 個 本 科 專 業, 學 科 涉 及 工 學 理 學 等 十 大 學 科 門 類 共 有 1 個 一 級 大 陸 國 家 重 點 學 科,5 個 二 級 大 陸 國 家 重 點 學 科,1 個 大 陸 國 家 重 點 ( 培 育 ) 學 科,7 個 上 海 市 重 點 學 科, 同 時 設 有 12 個 大 陸 國 家 級 和 部 級 重 點 實 驗 室 工 程 中 心 和 檢 測 中 心 在 校 學 生 3 萬 餘 人, 其 中 研 究 生 6000 餘 人, 本 科 生 近 人, 繼 續 教 育 學 生 近 5000 餘 人, 各 類 留 學 生 4000 餘 人 教 職 工 2700 餘 人, 專 任 教 師 1200 餘 人, 其 中 院 士 7 人 千 人 計 劃 長 江 學 者 ( 含 講 座 教 授 ) 和 國 家 傑 出 青 年 基 金 獲 得 者 12 人, 高 級 職 稱 教 師 800 餘 名 教 育 教 學 學 校 秉 承 嚴 謹 勤 奮 求 實 創 新 的 優 良 校 風, 以 崇 德 博 學 礪 志 尚 實 為 校 訓, 推 行 一 切 以 學 生 的 全 面 發 展 與 成 才 為 中 心 的 教 育 理 念, 以 國 際 化 的 辦 學 視 野 和 嚴 謹 求 實 的 教 學 管 理, 面 向 全 球 培 養 德 才 兼 備 的 高 品 質 專 門 人 才 2006 年, 學 校 獲 得 教 育 部 本 科 教 學 水 準 評 估 優 秀 學 校 不 斷 深 化 學 分 制 改 革, 對 全 體 學 生 實 行 建 立 在 通 識 教 育 基 礎 之 上, 寬 口 徑 柔 性 化 的 專 業 教 育 ; 對 學 有 餘 力 的 學 生 實 施 因 材 施 教, 分 層 次 的 個 性 化 教 育 ; 並 在 完 善 學 分 制 的 基 礎 上, 推 行 按 專 業 大 類 招 生 培 養 的 教 育 模 式,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1 至 2 年 後 可 在 專 業 大 類 內 自 主 選 擇 專 業 ( 方 向 ) 該 校 藝 術 類 招 生 享 有 與 獨 立 設 置 藝 術 院 校 同 等 的 自 主 權, 並 獲 得 本 科 招 生 自 主 選 拔 錄 取 試 點 2007 年, 學 校 啟 動 高 等 學 校 本 科 教 學 品 質 與 教 學 改 革 工 程 入 選 大 陸 國 家 教 學 名 師 1 人, 國 家 級 教 學 團 隊 4 個, 大 陸 國 家 級 實 踐 教 學 基 地 3 個, 國 家 特 色 專 業 項 目 10 個, 大 陸 教 育 部 雙 語 教 學 示 範 課 程 3 門, 國 家 級 精 品 課 程 12 門, 國 家 大 學 生 創 新 性 實 驗 計 劃 項 目 110 項 等 學 校 首 批 試 點 卓 越 工 程 師 教 育 培 養 計 劃, 2011 年,8 個 本 科 專 業 和 6 個 研 究 生 層 次 學 科 領 域 開 始 實 施 學 校 成 為 大 陸 全 國 工 程 碩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創 新 院 校 之 一, 功 能 材 料 能 源 與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為 國 家 級 特 色 專 業, 紡 織 39 案 2-5

42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為 全 國 工 程 碩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特 色 工 程 領 域 近 年 來, 在 國 際 大 學 生 程 式 設 計 競 賽 美 國 大 學 生 數 模 競 賽 上 海 市 發 明 創 造 三 槍 杯 競 賽 等 重 大 競 賽 中 多 次 獲 得 特 等 獎 金 獎 或 冠 軍 畢 業 生 就 業 狀 況 態 勢 良 好,2009 年, 在 麥 可 思 全 國 211 院 校 就 業 能 力 排 名 中, 東 華 大 學 名 列 第 25 位, 並 榮 獲 當 年 大 陸 高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工 作 先 進 集 體 等 榮 譽 稱 號 學 科 科 研 在 2011 年 國 際 ESI 基 本 科 學 指 標 資 料 庫 公 佈 的 最 新 資 料 統 計 中, 該 校 工 程 化 學 材 料 和 物 理 入 圍 世 界 前 1% 的 學 科 領 域 依 託 大 陸 國 家 和 教 育 部 科 研 基 地, 學 校 堅 持 產 學 研 相 結 合 的 辦 學 特 色, 加 強 協 同 創 新, 為 國 家 科 技 攻 關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服 務 學 校 連 續 9 年 獲 17 項 國 家 級 科 技 獎 勵, 連 續 三 年 入 選 中 國 高 校 十 大 科 技 進 展, 連 續 兩 年 入 選 高 等 學 校 學 科 創 新 引 智 計 劃 ( 簡 稱 111 計 劃 ) 2010 年 學 校 國 際 專 利 授 權 數 量 列 高 校 第 14 位, SCI 收 錄 大 陸 材 料 科 學 領 域 科 技 論 文 數 列 第 19 位 科 技 園 入 駐 企 業 175 家, 為 地 方 經 濟 做 出 了 貢 獻 此 外, 學 校 大 批 科 研 成 果 廣 泛 應 用 於 航 太 軍 事 建 築 環 保 新 材 料 等 領 域, 並 在 航 太 事 業 做 出 了 貢 獻 合 作 交 流 該 校 重 視 國 際 合 作 與 交 流, 推 進 實 施 國 際 化 戰 略 2011 年, 共 有 來 自 135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4000 餘 名 留 學 生 於 該 校 學 習, 該 校 留 學 生 總 人 數 列 全 國 高 校 第 11 位 與 世 界 80 多 所 知 名 高 等 院 校 研 究 機 構 及 企 業 建 立 良 好 與 緊 密 的 合 作 關 係, 並 與 加 拿 大 卡 爾 頓 大 學 日 本 服 裝 文 化 學 院 等 開 展 合 作 辦 學 該 校 積 極 爭 取 國 家 留 學 基 金 委 公 派 留 學 生 專 案, 選 拔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高 水 準 大 學 開 展 聯 合 培 養 2010 年, 成 為 教 育 部 中 非 高 校 合 作 計 劃 單 位, 為 非 洲 國 家 培 養 紡 織 專 業 高 級 專 門 人 才 近 年 來, 成 功 舉 辦 了 第 83 屆 世 界 紡 織 大 會 第 25 屆 國 際 資 料 工 程 大 會 第 四 屆 圖 像 和 信 號 處 理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 第 四 屆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和 資 訊 學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第 7 屆 自 然 計 算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暨 第 8 屆 模 糊 系 統 和 知 識 發 現 國 際 學 術 會 2011 年 先 進 纖 維 與 聚 合 物 材 料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等 國 際 學 術 會 議, 開 創 了 多 層 次 多 管 道 多 形 式 的 國 際 交 流 新 局 面 社 會 聲 譽 2009 年, 在 教 育 部 中 央 教 育 科 學 研 究 中 國 高 等 學 校 績 效 評 價 報 告 中, 列 教 育 部 直 屬 高 校 第 15 位 2011 年, 在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高 等 教 育 專 刊 (THE QS) 世 界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榜 中, 列 中 國 大 陸 高 校 第 26 位, 列 全 亞 洲 第 案 2-6

4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簽 署 合 作 約 定 書 之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 高 等 學 校, 得 選 薦 相 當 大 學 程 度 ( 含 以 上 ) 之 在 校 生 ( 以 下 簡 稱 研 修 生 ) 至 本 校 進 行 研 修 三 研 修 生 身 分 別 : ( 一 ) 依 申 請 管 道 類 型 區 分 為 : 交 流 生 : 藉 由 交 流 學 生 計 畫 甄 選 之 學 生 訪 問 生 : 自 費 進 行 短 期 研 修 之 學 生 ( 二 ) 依 學 習 活 動 類 型 區 分 為 : 選 讀 生 : 選 課 修 讀 學 分 者 短 研 生 : 短 期 研 究 者 二 依 本 要 點 提 出 申 請 者 ( 以 下 簡 稱 申 請 生 ), 須 為 大 陸 地 區 相 當 大 學 程 度 ( 含 以 上 ) 之 在 學 學 生 三 申 請 生 身 分 別 : ( 一 ) 依 申 請 管 道 分 為 : 交 換 生 : 凡 與 本 校 訂 立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姐 妹 校 ( 以 下 簡 稱 姐 妹 校 ) 在 學 學 生, 即 可 經 由 姐 妹 校 之 甄 選 推 薦 流 程 獲 得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至 本 校 研 修 研 修 生 : 非 交 換 生 之 申 請 生 ( 二 ) 依 來 校 進 行 學 習 活 動 分 為 : 選 讀 生 : 至 本 校 進 行 選 課 修 讀 學 分 者 短 研 生 : 至 本 校 系 所 或 研 究 室 進 行 短 期 研 究 者 整 合 第 二 條 與 第 三 條 要 點 內 容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來 文 (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締 約 合 作 注 意 事 項 ), 修 訂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等 用 字, 以 符 應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二 簡 單 扼 要 定 義 各 項 來 校 研 修 生 類 別 四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 一 ) 選 讀 生 : 秋 季 班 :4 月 15 日 以 前 寄 達 ( 臺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四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須 於 下 列 時 間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寄 至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 一 ) 選 讀 生 : 第 一 學 期 ( 九 月 入 學 ): 四 月 十 五 日 以 前 寄 達 ( 以 台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一 受 理 窗 口 於 第 七 條 已 述 明 清 楚, 刪 除 第 四 條 之 說 明 二 改 以 春 季 班 秋 季 班 兩 期 程 較 簡 單 明 瞭 41 案 3-1

4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春 季 班 :11 月 15 日 以 前 寄 達 ( 臺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短 研 生 : 預 計 來 校 日 期 至 少 四 個 月 以 前 寄 達 ( 臺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五 研 修 期 程 : 選 讀 生 之 選 課 修 讀 期 間 以 一 學 期 或 是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 短 研 生 之 研 究 期 間 則 以 研 究 計 畫 書 內 容 為 依 據 六 研 修 生 學 籍 : 研 修 生 的 學 籍 資 料 ( 系 所 與 年 級 ), 應 與 薦 送 學 校 的 學 籍 資 料 一 致 ; 若 薦 送 學 校 之 年 級 計 算 方 式 與 本 校 不 同, 須 由 薦 送 學 校 專 責 單 位 於 申 請 書 上 用 印 證 明 七 申 請 程 序 : 研 修 生 應 透 過 薦 送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統 一 送 件 至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受 理 八 申 請 表 件 : 研 修 生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 ( 二 ) 薦 送 學 校 推 薦 函 ( 附 件 二 ) ( 短 研 生 如 已 取 得 本 校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免 ) 九 住 宿 安 排 : 本 校 將 優 先 安 排 校 內 學 生 宿 舍 給 研 修 生, 住 宿 費 清 潔 費 第 二 學 期 ( 二 月 入 學 ):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以 前 寄 達 ( 以 台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短 研 生 : 預 計 來 校 日 期 至 少 四 個 月 以 前 寄 達 ( 以 台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五 選 讀 生 之 選 課 修 讀 期 間 以 一 學 期 ( 九 月 或 是 二 月 入 學 ) 或 是 一 學 年 ( 限 九 月 入 學 ) 為 原 則 ; 短 研 生 之 研 究 期 間 則 以 研 究 計 畫 書 內 容 為 依 據 六 申 請 生 學 籍 : 申 請 至 本 校 選 讀 及 短 研 的 學 籍 資 料 ( 系 所 與 年 級 ), 應 與 原 就 讀 學 校 的 學 籍 資 料 一 致 ; 若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年 級 計 算 方 式 與 本 校 不 同, 須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專 責 單 位 於 申 請 書 上 用 印 證 明 七 申 請 程 序 : 申 請 生 應 透 過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 例 如 : 港 澳 臺 辦 事 處 ), 送 件 至 本 校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受 理 八 申 請 表 件 : 申 請 生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 ( 二 ) 原 就 讀 學 校 一 位 專 任 教 師 簽 章 後 之 推 薦 函 ( 附 件 二 ) ( 短 研 生 如 已 取 得 本 校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免 ) 九 住 宿 申 請 : 本 校 將 優 先 安 排 ( 但 不 保 證 ) 校 內 單 身 宿 舍 床 位 給 申 請 42 因 應 第 四 條 春 季 班 秋 季 班 兩 期 程 之 修 訂, 同 步 修 訂 第 五 條 依 據 教 育 部 來 文 (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締 約 合 作 注 意 事 項 ), 修 訂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等 用 字, 以 符 應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因 應 組 織 調 整, 修 正 業 管 單 位 配 合 第 三 條 同 步 修 正 文 字 清 楚 說 明 住 宿 涵 蓋 相 關 費 用 案 3-2

4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及 保 證 金 等 相 關 費 用 由 研 修 生 自 行 負 擔 十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入 學 申 請 前, 研 修 生 須 接 受 合 格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十 一 投 保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險 : 研 修 生 來 臺 前, 須 自 行 購 買 一 份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險, 並 檢 附 有 效 的 保 險 證 明 影 本 於 申 請 文 件 中 ; 或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針 對 在 臺 研 修 期 間 自 費 投 保 ( 新 臺 幣 壹 佰 萬 圓 ( 含 ) 以 上 的 旅 遊 平 安 險 ), 以 確 保 在 臺 研 修 期 間 能 有 足 夠 的 保 障 十 二 審 核 機 制 : 申 請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件 統 一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收 件 彙 整 後, 申 請 表 件 移 請 相 關 系 所 審 核 ;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移 請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查 核 兩 者 皆 通 過 後,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核 發 入 學 通 知, 同 時 檢 附 入 臺 證 申 請 相 關 申 請 表 生, 費 用 由 申 請 生 自 付 十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刪 除 贅 述 部 分 所 有 申 請 生 均 需 於 入 學 審 查 前 接 受 合 格 醫 生 所 作 的 健 康 檢 查,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上 的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由 於 健 康 檢 查 通 常 需 要 耗 時 數 週 以 等 待 檢 查 結 果, 因 此 申 請 生 須 於 遞 送 申 請 文 件 前, 預 留 足 夠 的 時 間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十 一 投 保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險 : 整 合 敘 述 內 容, 修 改 為 交 換 學 生 來 臺 前, 均 須 自 較 符 合 要 點 陳 述 方 行 購 買 一 份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式 險, 並 檢 附 一 份 有 效 的 保 險 証 明 影 本 於 申 請 文 件 中, 未 提 供 以 上 之 保 險 證 明 者, 則 須 於 本 校 報 到 註 冊 時, 以 自 費 投 保 為 期 180 天, 保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萬 圓 ( 含 ) 以 上 的 旅 遊 平 安 險, 以 確 保 在 臺 交 換 學 習 期 間 能 有 足 夠 的 保 障 十 二 審 核 機 制 : 因 應 組 織 調 整, 修 申 請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件 統 由 正 業 管 單 位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術 發 展 組 收 件 彙 整 後, 申 請 表 件 移 請 相 關 系 所 審 核 ;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移 請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查 核 兩 者 皆 通 過 後,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學 發 組 核 發 入 學 通 知 ; 另 由 學 務 處 僑 外 組 填 妥 檢 附 入 台 證 申 請 43 案 3-3

4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件,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或 所 屬 服 務 站 洽 辦 申 請 核 發 入 臺 許 可 證 明 後, 將 抵 臺 注 意 事 項 入 臺 許 可 證 明 寄 發 申 請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轉 發 十 三 權 責 單 位 : 研 修 生 入 學 後 校 內 相 關 資 源 之 使 用, 皆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辦 之 ; 各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應 本 功 能 分 工 原 則, 依 據 本 校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分 層 負 責 表 ( 附 件 四 ) 及 作 業 流 程 表 ( 附 件 五 ), 配 合 協 辦 之 十 四 報 到 及 離 校 程 序 : 研 修 生 辦 理 報 到 或 離 校 時, 須 填 具 報 到 程 序 單 ( 附 件 六 ) 或 離 校 程 序 單 ( 附 件 七 ), 並 知 會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或 所 屬 服 務 站 洽 辦 申 請 核 發 入 台 許 可 證 明 後, 將 抵 台 注 意 事 項 入 台 許 可 證 明 寄 發 申 請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轉 發 十 三 交 換 生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入 學 後 校 內 相 關 資 源 之 使 用, 皆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辦 之 ; 各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應 本 功 能 分 工 原 則, 依 據 本 校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分 層 負 責 表 ( 附 件 四 ) 及 作 業 流 程 表 ( 附 件 五 ), 配 合 協 辦 之 十 四 報 到 及 離 校 程 序 : 報 到 時 至 各 申 請 系 所, 填 具 報 到 程 序 單 ( 附 件 六 ), 知 會 各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離 校 時 填 具 離 校 程 序 單 ( 附 件 七 ), 並 知 會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刪 除 贅 述 部 分 整 合 敘 述 內 容, 修 改 為 較 符 合 要 點 陳 述 方 式 44 案 3-4

4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第 336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第 38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競 爭 力 與 研 究 品 質 加 強 兩 岸 學 生 雙 邊 互 信 與 瞭 解, 促 進 兩 岸 學 術 交 流 與 發 展,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校 簽 署 合 作 約 定 書 之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 高 等 學 校, 得 選 薦 相 當 大 學 程 度 ( 含 以 上 ) 之 在 校 生 ( 以 下 簡 稱 研 修 生 ) 至 本 校 進 行 研 修 三 研 修 生 身 分 別 : ( 一 ) 依 申 請 管 道 類 型 區 分 為 : 交 流 生 : 藉 由 交 流 學 生 計 畫 甄 選 之 學 生 訪 問 生 : 自 費 進 行 短 期 研 修 之 學 生 ( 二 ) 依 學 習 活 動 類 型 區 分 為 : 選 讀 生 : 選 課 修 讀 學 分 者 短 研 生 : 短 期 研 究 者 四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 一 ) 選 讀 生 : 秋 季 班 :4 月 15 日 以 前 寄 達 ( 臺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春 季 班 :11 月 15 日 以 前 寄 達 ( 臺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短 研 生 : 預 計 來 校 日 期 至 少 四 個 月 以 前 寄 達 ( 臺 灣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五 研 修 期 程 : 選 讀 生 之 選 課 修 讀 期 間 以 一 學 期 或 是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 短 研 生 之 研 究 期 間 則 以 研 究 計 畫 書 內 容 為 依 據 六 研 修 生 學 籍 : 研 修 生 的 學 籍 資 料 ( 系 所 與 年 級 ), 應 與 薦 送 學 校 的 學 籍 資 料 一 致 ; 若 薦 送 學 校 之 年 級 計 算 方 式 與 本 校 不 同, 須 由 薦 送 學 校 專 責 單 位 於 申 請 書 上 用 印 證 明 七 申 請 程 序 : 研 修 生 應 透 過 薦 送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統 一 送 件 至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受 理 八 申 請 表 件 : 研 修 生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表 件 : ( 一 ) 短 期 研 修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內 含 短 期 研 修 選 讀 計 畫 ( 短 研 生 如 已 取 得 本 校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得 免 填 ); 選 讀 生 需 填 寫 欲 選 讀 之 課 程 ( 二 ) 薦 送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推 薦 函 ( 附 件 二 ) ( 短 研 生 如 已 取 得 本 校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免 ) 45 案 3-5

48 ( 三 ) 校 方 開 立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2 份 ( 須 有 校 方 之 戳 章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四 )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 附 件 三 ) ( 五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 請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欄 位 資 料, 包 括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貼 上 規 定 格 式 之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申 請 人 並 須 親 自 簽 名 ) ( 六 ) 彩 色 白 底 2 吋 相 片 3 張 ( 如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上 之 格 式 ) 九 住 宿 安 排 : 本 校 將 優 先 安 排 校 內 學 生 宿 舍 給 研 修 生, 住 宿 費 清 潔 費 及 保 證 金 等 相 關 費 用 由 研 修 生 自 行 負 擔 十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入 學 申 請 前, 研 修 生 須 接 受 合 格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完 成 學 生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十 一 投 保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險 : 研 修 生 來 臺 前, 須 自 行 購 買 一 份 醫 療 與 意 外 保 險, 並 檢 附 有 效 的 保 險 證 明 影 本 於 申 請 文 件 中 ; 或 於 辦 理 報 到 時, 針 對 在 臺 研 修 期 間 自 費 投 保 ( 新 臺 幣 壹 佰 萬 圓 ( 含 ) 以 上 的 旅 遊 平 安 險 ), 以 確 保 在 臺 研 修 期 間 能 有 足 夠 的 保 障 十 二 審 核 機 制 : 研 修 生 入 學 申 請 表 件 統 一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收 件 彙 整 後, 申 請 表 件 移 請 相 關 系 所 審 核 ;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移 請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查 核 兩 者 皆 通 過 後, 由 國 際 事 務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核 發 入 學 通 知, 同 時 檢 附 入 臺 證 申 請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或 所 屬 服 務 站 洽 辦 申 請 核 發 入 臺 許 可 證 明 後, 將 抵 臺 注 意 事 項 入 臺 許 可 證 明 寄 發 申 請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轉 發 十 三 權 責 單 位 : 研 修 生 入 學 後 校 內 相 關 資 源 之 使 用, 皆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申 辦 之 ; 各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應 本 功 能 分 工 原 則, 依 據 本 校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分 層 負 責 表 ( 附 件 四 ) 及 作 業 流 程 表 ( 附 件 五 ), 配 合 協 辦 之 十 四 報 到 及 離 校 程 序 : 研 修 生 辦 理 報 到 或 離 校 時, 須 填 具 報 到 程 序 單 ( 附 件 六 ) 或 離 校 程 序 單 ( 附 件 七 ), 並 知 會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十 五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46 案 3-6

4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境 外 生 短 期 研 修 申 請 表 附 件 一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地 居 住 地 址 中 文 英 文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電 話 目 前 通 訊 處 緊 急 聯 絡 人 入 台 證 號 碼 ( 由 本 校 填 寫 )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居 住 地 址 電 話 目 前 就 學 概 況 學 制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所 在 地 主 修 學 系 ( 所 ) 副 修 學 系 ( 所 ) 就 讀 年 級 大 學 / 學 院 研 究 所 年 級 計 算 方 式 若 與 本 校 不 同 者, 請 加 註 其 學 籍 相 當 於 本 校 擬 申 請 於 本 校 系 ( 所 ) 短 期 研 修 系 ( 所 ) 系 士 班 年 級 研 修 期 間 證 明 單 位 簽 章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部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財 力 說 明 父 母 支 援 ( 金 額 ) 獎 學 ( 助 ) 金 境 外 地 區 : ( 來 源 及 金 額 ) 其 他 ( 來 源 及 金 額 ) 台 灣 地 區 : ( 來 源 及 金 額 ) 47 案 3-7

50 研 修 選 讀 計 畫 :( 需 敘 明 來 台 之 目 的 研 修 之 內 容 與 欲 修 讀 之 課 程 等 ) 欲 選 讀 課 程 課 程 代 號 班 別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系 所 審 核 合 計 學 分 數 申 請 人 ( 簽 章 ):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1. 本 表 由 申 請 人 填 寫, 應 說 明 來 臺 研 修 或 研 究 之 理 由 並 請 詳 細 撰 寫 ( 可 檢 附 相 關 文 章 或 有 利 申 請 之 文 件 ), 俾 便 本 校 審 查 之 參 考 2.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可 自 行 增 列 表 格 繕 寫 3. 申 請 資 料 應 確 實 填 寫 4. 申 請 人 來 臺 從 事 研 修 或 研 究, 不 得 有 與 入 境 事 由 不 符 之 活 動 或 有 違 反 相 關 法 規 之 事 情, 否 則 將 依 有 關 法 規 處 理 48 案 3-8

51 以 下 內 容 由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承 辦 員 填 寫 同 意 不 同 意 ( 請 註 明 原 因 ) 本 校 申 請 系 所 審 核 結 果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 ( 申 請 短 期 研 究 者 需 找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 系 所 主 任 簽 章 : 所 屬 院 長 簽 章 :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學 務 處 課 外 組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決 人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有 無 宿 舍 床 位 圖 書 館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審 核 同 意 後 會 ) 秘 書 室 49 案 3-9

52 附 件 二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境 外 生 短 期 研 修 推 薦 函 學 生 姓 名 申 請 來 台 就 讀 系 所 年 級 選 修 ( 研 究 ) 計 畫 主 題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地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年 月 日 研 修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推 薦 者 對 申 請 人 評 語 推 薦 者 : 服 務 機 關 : 職 稱 : 電 話 : 通 訊 處 : 電 子 信 箱 : 推 薦 者 簽 章 : 年 月 日 備 註 : 1. 本 表 由 學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1 位 教 授 推 薦 填 寫 2.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另 以 相 同 大 小 之 紙 張 橫 式 繕 寫 50 案 3-10

53 姓 名 Name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NCNU Incoming Exchange / Visiting Students Health Exam Form 性 別 Sex: 男 Male 女 Female 生 日 Date of Birth: 年 Y/ 月 M / 日 D 國 籍 Nationality: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ARC or Passport No.: 系 所 Department : 學 號 Student ID: 個 人 病 史 Personal History 食 物 Food allergies 或 藥 物 過 敏 Drug allergies ( 名 稱 Item name: ) 理 學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身 高 Height: cm 體 重 Weight: kg 腰 圍 Waist circumference: cm 血 壓 Blood Pressure: / mmhg 脈 搏 Pulse Rate: /min 皮 膚 Skin: 胸 部 Chest: 腹 部 Abdomen: 口 腔 Oral Cavity: 肌 肉 骨 關 節 Muscles/Bones/Joints: 頭 頸 部 Head & Neck: 肺 部 Lungs: 心 臟 Heart: 其 他 Others: 視 力 Visual Acuity: 裸 視 Uncorrected (R L ) 矯 正 Corrected (R L ) 辨 色 力 Color Differentiation: 無 異 常 Normal 異 常 Abnormal 聽 力 Hearing: 右 Right 通 過 Pass 未 通 過 Fail / 左 Left 通 過 Pass 未 通 過 Fail 實 驗 室 檢 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s 相 片 Photo 肝 功 能 ALT: U/L 空 腹 血 糖 AC sugar: mg/dl 白 血 球 數 WBC: K/μL 肌 酸 酐 Creatinine: mg/dl 尿 酸 Uric acid: mg/dl 血 紅 素 Hb: g/dl 總 膽 固 醇 T-cholesterol: mg/dl 三 酸 甘 油 脂 Triglycerides: mg/dl 血 小 板 數 Platelet: K/μL 尿 液 Urine: 尿 蛋 白 Protein 尿 糖 Sugar 尿 潛 血 Fecal Occult Blood 胸 部 X 光 Chest X-Ray( 限 大 片 Standard Film Only): 附 件 三 個 案 目 前 是 否 因 疾 病 服 用 藥 物 或 接 受 治 療 Is the student taking medications or treatment for any disease: 總 評 及 建 議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醫 師 簽 章 Doctor s signature: 證 書 字 號 Professi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檢 查 日 期 Date of health exam: 體 檢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Name of the medical institution for the health exam: 請 務 必 加 蓋 機 關 印 章,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Not valid if without the institution s seal. 醫 師 理 學 評 估 檢 查 胸 部 X 光 檢 查 為 必 要 項 目 ( Physical exam by physicians and Chest X-ray exam are mandatory items) 51 案 3-11

54 附 件 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業 務 分 層 負 責 表 業 務 項 目 校 級 院 級 系 所 級 備 註 擬 定 入 學 資 訊 或 簡 章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短 期 研 修 入 學 資 訊 或 簡 章 申 請 表 格 通 知 合 作 校 窗 口, 委 由 合 作 校 辦 理 遴 選 研 修 生 申 請 入 學 甄 審 本 校 通 知 研 修 生 所 屬 學 校 審 核 結 果 及 錄 取 名 單 填 妥 檢 附 相 關 表 件, 辦 理 入 台 許 可 證 寄 發 入 台 許 可 證 相 關 資 訊 給 對 方 學 校 陸 生 來 台 需 填 具 相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關 申 請 表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聯 絡 窗 口 國 際 處 初 審, 移 請 申 請 系 所 複 審 院 初 審, 移 請 申 請 系 所 復 審 申 請 系 所 審 查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接 送 機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報 到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研 修 費 繳 交 出 納 組 出 納 組 出 納 組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平 安 保 險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審 核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住 宿 床 位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學 務 處 住 服 組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短 期 研 修 學 生 證 製 發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借 還 書 籍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協 助 研 修 生 郵 局 帳 戶 之 申 請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協 助 選 修 課 作 業 教 務 處 院 請 專 人 負 責 系 所 請 專 人 負 責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生 活 輔 導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課 外 或 社 團 活 動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學 務 處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學 習 證 明 之 製 發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陸 生 比 照 辦 理 備 註 : 1. 本 表 係 參 考 多 所 國 立 大 學 及 本 校 實 際 狀 況 研 擬 2. 本 表 係 基 於 增 加 本 校 生 源 立 場 出 發, 所 有 來 校 交 流 之 境 外 學 生 ( 停 留 時 間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 其 身 份 與 待 遇 均 應 給 予 常 態 性 對 待 52 案 3-12

55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校 短 期 研 修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附 件 五 調 查 各 系 所 招 收 名 額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訂 定 短 期 研 修 入 學 簡 章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將 短 期 研 修 入 學 資 訊 申 請 表 格, 通 知 交 流 學 校 窗 口, 委 由 該 校 辦 理 推 薦 遴 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填 寫 短 期 研 修 -- 入 學 申 請 各 項 表 格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之 專 責 單 位 統 一 彙 整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寄 送 本 校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收 件 後 初 審 表 件 是 否 備 齊, 彙 整 資 料 系 所 審 查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通 過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審 查 健 康 證 明 檢 查 表 無 誤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寄 發 邀 請 函 入 學 通 知 辦 理 入 台 許 可 證 學 籍 資 料 建 檔 通 知 住 服 組 保 留 床 位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接 機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協 助 選 課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辦 理 迎 新 聚 餐 送 舊 等 活 動 研 修 生 辦 理 離 校 程 序 國 際 處 國 生 組 送 機 53 案 3-13

5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件 六 大 陸 地 區 短 期 交 換 生 報 到 程 序 單 管 理 編 號 :T-CN 第 學 年 度 第 號 選 讀 系 所 姓 名 原 就 讀 校 手 機 宿 舍 房 號 學 號 研 修 時 間 項 次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承 辦 單 位 簽 章 1 宿 舍 辦 理 入 住 手 續 2 系 所 1. 報 到 並 協 助 學 生 報 到 手 續 2. 協 助 人 工 選 課 事 宜 3 4 出 納 組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國 際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2 樓 ) 住 宿 費 保 證 金 與 運 動 設 施 使 用 費 繳 交 1. 報 到 2. 收 回 入 台 證 3. 繳 醫 療 保 險 等 相 關 費 用 54 案 3-14

5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大 陸 地 區 短 期 研 修 交 換 生 離 校 程 序 單 管 理 編 號 :T-CN 第 學 年 度 第 號 附 件 七 選 讀 系 所 姓 名 原 就 讀 學 校 學 號 宿 舍 房 號 預 定 離 台 日 address 項 次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承 辦 單 位 簽 章 備 註 1 系 所 已 歸 還 借 用 之 各 種 資 料 儀 器 等 物 品 2 圖 書 館 已 歸 還 借 用 之 各 種 資 料, 停 用 圖 書 證 3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領 取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 若 離 校 前 成 績 結 果 未 出 現, 則 以 紙 本 寄 送 ) 4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1. 先 填 寫 退 宿 申 請 單 2. 繳 回 鑰 匙, 並 清 空 床 位 完 成 退 宿 3. 宿 舍 管 理 員 退 住 宿 保 證 金 ( 現 金 2000 元 ) 5 國 際 處 國 際 學 生 組 1. 繳 交 研 修 期 間 心 得 報 告 與 照 片 離 校 程 序 單 2. 領 回 入 台 相 關 證 件,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55 案 3-15

58 離 校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1. 若 超 過 規 定 期 限 退 宿 者, 請 務 必 提 早 辦 理 延 長 住 宿 申 請 ( 住 宿 服 務 組 網 頁 下 載 出 納 組 繳 費 宿 舍 管 理 員 ), 否 則 將 會 強 制 退 宿 ( 請 以 本 校 住 服 組 公 告 日 期 為 主 ) 2. 清 空 床 位, 不 能 留 垃 圾 在 宿 舍 和 公 共 區 域 3. 學 生 證 繳 交 後, 悠 遊 卡 內 的 錢 不 退 回, 儘 可 能 在 學 校 內 用 完 4. 請 繳 交 3000 字 內 研 修 心 得 至 國 際 學 生 組 林 玉 枝 yuchih@ncnu.edu.tw, 電 子 檔 亦 可 5. 最 遲 請 於 離 校 前 兩 天 ( 本 校 六 日 行 政 單 位 不 上 班, 所 以 無 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跑 完 程 序, 研 修 學 生 如 無 遞 交 本 程 序 單, 成 績 單 將 不 予 協 助 辦 理 寄 送, 並 通 報 校 本 部, 請 同 學 們 遵 守 如 有 問 題 請 與 住 服 組 施 先 生 2361 或 國 際 處 3672 林 小 姐 ( 週 一 至 週 五 早 上 九 點 至 下 午 五 點 ) 聯 繫 56 案 3-16

5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住 宿 生 退 宿 程 序 單 學 號 系 所 年 級 性 別 姓 名 寢 室 號 碼 下 學 期 不 住, 需 辦 理 退 費 者, 請 填 本 欄 並 注 意 相 關 事 項 : 退 費 金 額 :( 請 勾 選 ) 2000 元 ( 僅 退 保 證 金 ) 退 保 證 金 + 住 宿 費 = 元 ( 休 退 學 退 住 宿 費 金 額 比 照 教 育 部 標 準 退 費, 至 其 他 因 故 退 費 者,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兩 週 內 申 請 退 費, 逾 期 不 予 退 住 宿 費 ) 辦 理 住 宿 費 退 費 者, 請 影 印 繳 費 單 ( 五 聯 單 ) 收 據 至 住 服 組, 俾 憑 辦 理 退 費 聯 絡 電 話 : ( 手 機 號 碼 : 務 必 填 妥 聯 絡 用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僑 生 為 : 居 留 証 號 碼 例 :MC ) 本 人 局 號 : - 帳 號 : - ( 陸 生 免 填, 領 回 現 金 ) ( 以 上 局 號 及 帳 號 限 填 學 生 本 人 之 郵 局 帳 戶, 並 請 檢 附 本 人 存 摺 影 本!) 注 意 事 項 一 每 位 住 宿 生 在 退 宿 前 應 完 成 本 程 序 單 上 所 指 定 之 項 目,( 管 理 員 核 章 後 ) 繳 回 予 宿 舍 管 理 員 或 住 宿 服 務 組 後 始 算 完 成 退 宿 程 序, 已 完 成 退 宿 程 序 後 方 得 辦 理 相 關 退 費 二 退 宿 程 序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得 依 規 定 計 算 住 宿 費 並 於 保 證 金 中 扣 抵 應 辦 事 項 執 行 內 容 承 辦 人 簽 名 57 案 3-17

60 1 環 境 清 潔 檢 查 寢 室 內 個 人 公 共 區 域 及 門 外 走 廊 上 之 垃 圾 雜 物 一 律 全 面 清 除 2 淨 空 檢 查 寢 室 內 個 人 寢 具 書 桌 ( 含 抽 屜 ) 衣 櫃 及 鞋 櫃 公 共 區 域 所 有 物 品 一 律 全 面 清 空 3 財 產 清 點 逐 一 清 點 檢 查 宿 舍 寢 具 配 備, 如 有 毀 損 遺 失 須 照 價 賠 償 4 鑰 匙 繳 回 切 忌 : 不 可 隨 便 拿 一 支 鑰 匙 代 替,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大 不 方 便 未 繳 回 鑰 匙 者, 本 組 得 追 究 ㄧ 切 責 任 退 宿 手 續 請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如 有 特 殊 因 素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者, 得 請 同 學 代 辦, 惟 一 切 責 任 均 由 受 委 託 同 學 承 擔 受 委 託 人 : 學 號 系 級 寢 室 號 碼 姓 名 受 委 託 人 聯 絡 電 話 : 退 宿 完 成 日 期 管 理 員 : ( 簽 章 ) 年 月 日 58 案 3-18

6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補 助 要 點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要 點 內 容 不 僅 規 範 研 修 生, 修 正 要 點 名 稱 以 符 合 要 點 實 際 內 容 之 規 範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增 進 學 術 文 化 交 流,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補 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三 本 要 點 補 助 類 別 : ( 一 ) 研 修 生 : 赴 國 外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研 修 者 ( 二 ) 實 習 生 : 赴 國 外 機 構 作 專 業 實 習, 或 到 國 外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研 究 ( 三 ) 國 際 志 工 : 赴 國 外 機 構 志 願 服 務 者 ( 四 ) 參 與 國 際 營 隊 或 學 術 交 流 者 四 申 請 選 送 出 國 學 生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已 在 本 校 修 習 至 少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學 生, 休 學 生 在 職 專 班 生 及 在 校 期 間 曾 獲 本 補 助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不 同 類 別 者 除 外 ) ( 二 ) 外 語 能 力 需 符 合 以 下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進 行 短 期 進 修,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增 進 學 術 文 化 交 流,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補 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三 本 要 點 補 助 類 別 : ( 一 ) 一 般 生 : 一 般 優 秀 學 生 ( 二 ) 清 寒 生 : 家 境 清 寒 之 優 秀 學 生, 持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三 ) 專 業 實 習 生 : 一 般 優 秀 學 生 赴 國 外 企 業 機 構 作 專 業 實 習, 或 到 國 外 大 學 作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研 究 四 申 請 選 送 出 國 學 生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於 被 選 送 當 學 期 已 註 冊 之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 含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休 學 生 在 職 專 班 生 及 在 校 期 間 曾 獲 本 補 助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 三 ) 外 語 能 力 需 符 合 以 下 59 隨 要 點 名 稱 修 正 修 改 文 字 一 重 新 定 義 各 項 補 助 類 別, 刪 除 清 寒 ( 研 修 ) 生 類 別 ( 比 照 一 般 研 修 生 ) 二 新 增 國 際 志 工 及 其 他 國 際 營 隊 或 短 期 遊 學 等 項 目 一 放 寬 各 項 申 請 條 件, 以 為 通 用 法 條, 以 期 補 助 更 多 學 生 出 國 案 4-1

6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其 中 之 一 : 1 達 申 請 之 外 國 學 校 語 言 標 準 2 前 往 之 外 國 機 構 並 無 規 定 語 文 能 力 者, 可 由 系 所 初 審 該 生 之 語 言 能 力 3 其 他 有 助 於 認 定 該 生 語 言 能 力 之 資 料 其 中 之 一 : 1 達 申 請 之 外 國 學 校 語 言 標 準 2 前 往 之 外 國 學 校 並 無 規 定 語 文 能 力 者, 可 由 系 所 初 審 該 生 之 留 學 國 語 言 能 力 3 其 他 有 助 於 認 定 留 學 國 語 言 能 力 之 資 料 二 因 應 教 育 部 鼓 勵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或 國 外 專 業 實 習 刪 除 補 助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刪 除 ( 六 ) 取 消 清 寒 生 成 績 較 寬 鬆 之 規 定 ( 三 ) 未 曾 或 未 同 時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累 計 逾 一 年 以 上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 四 ) 符 合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之 要 求 資 格 者 五 申 請 出 國 學 生 應 備 妥 申 請 表 及 計 畫 書, 並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於 每 年 規 定 日 期 前 兩 週 內 向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 ( 一 ) 研 修 生 需 另 繳 交 本 校 教 授 推 薦 函 中 英 文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系 所 百 分 比 排 名 ) 相 關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申 請 表 等 相 關 表 ( 四 )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者 ( 大 學 部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為 各 班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三 十,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為 每 學 期 平 均 80 分 以 上 ) ( 五 ) 未 曾 或 未 同 時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累 計 逾 一 年 以 上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 六 ) 清 寒 生 申 請 本 補 助 者, 成 績 可 不 受 第 四 款 限 制, 惟 大 學 部 仍 須 達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為 各 班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四 十,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為 每 學 期 平 均 75 分 以 上, 並 且 需 持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五 申 請 選 送 出 國 學 生 應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後, 於 每 年 規 定 日 期 (10 月 5 日 3 月 5 日 ) 前 兩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推 薦 函 ( 本 校 教 授 推 薦 函 乙 份 ) ( 三 ) 中 英 文 自 傳 ( 四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各 系 所 百 分 比 排 名 ) 刪 除 合 併 項 目 60 案 4-2

6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件 ( 二 ) 清 寒 生 需 另 提 供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 不 得 以 鄰 里 長 出 具 之 清 寒 證 明 替 代 )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申 請 日 前 三 個 月 內 ) 財 稅 資 料 ( 國 稅 局 開 立 之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 申 請 報 告 ( 註 明 申 請 原 因 預 期 出 國 研 修 課 程 及 與 目 前 學 習 之 相 關 性 等 ); 若 申 請 當 時 需 負 擔 家 計 有 工 作 者 應 提 出 所 得 證 明, 以 資 補 助 以 上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所 送 文 件, 審 查 完 畢 後, 不 另 寄 還 ( 五 ) 相 關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 六 )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申 請 表 ( 七 ) 清 寒 生 除 需 檢 附 上 述 文 件 外 尚 需 提 供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 不 得 以 鄰 里 長 出 具 之 清 寒 證 明 替 代 )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申 請 日 前 三 個 月 內 ) 財 稅 資 料 ( 國 稅 局 開 立 之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 申 請 報 告 ( 註 明 申 請 原 因 預 期 出 國 研 修 課 程 及 與 目 前 學 習 之 相 關 性 等 ); 若 申 請 當 時 需 負 擔 家 計 有 工 作 者 應 提 出 所 得 證 明, 以 資 補 助 以 上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所 送 文 件, 審 查 完 畢 後, 不 另 寄 還 六 申 請 本 補 助 之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審 : 由 各 學 院 依 補 助 類 別, 將 通 過 初 審 名 單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後 送 國 際 事 務 處 複 審 七 本 要 點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補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及 預 算 而 六 申 請 本 補 助 之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審 : 由 各 學 院 依 據 下 列 條 件 審 查, 並 將 通 過 初 審 名 單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後 送 國 際 處 複 審 1. 在 校 成 績 2. 語 文 能 力 3. 研 修 計 畫 4. 符 合 簽 約 校 合 約 要 求 5.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文 件 七 本 要 點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依 本 要 點 補 助 者,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及 項 目 視 當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額 刪 除 各 學 院 審 查 條 件, 僅 就 補 助 類 別 分 別 審 查 擴 充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以 為 長 期 適 用 61 案 4-3

6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定 1 生 活 費 : 補 助 一 學 年 以 十 二 個 月 計, 一 學 期 以 六 個 月 計, 一 學 季 以 三 個 月 計 編 列 以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生 請 領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一 覽 表 為 支 給 原 則 2 機 票 費 : 臺 灣 至 該 研 修 學 校 ( 機 構 ) 國 家 來 回 經 濟 艙 飛 機 票 一 張, 核 實 報 銷 3 學 費 : 包 含 繳 費 通 知 中 之 註 冊 費 ( 學 費 ) 實 習 ( 驗 ) 費 學 分 費 研 究 費, 核 實 報 銷 4 業 務 費 ( 實 習 生 適 用 ) ( 二 ) 研 修 生 保 障 名 額 : 1 各 學 院 院 長 每 學 年 得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1 名, 未 推 薦 者, 視 為 棄 權, 其 經 費 併 入 全 校 分 配 總 額 所 需 經 費 未 達 新 臺 幣 18 萬 元 者 獲 全 額 補 助, 餘 額 列 入 全 校 分 配 總 額 ; 所 需 經 費 超 過 新 臺 幣 18 萬 元 者 獲 補 助 至 少 新 臺 幣 18 萬 元 2 獲 院 長 推 薦 之 優 秀 學 生 需 併 同 院 長 推 薦 函 依 本 要 點 五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九 獲 本 要 點 補 助 出 國 者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獲 補 助 者 至 遲 應 於 出 國 度 及 本 校 預 算 而 定 獎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1 生 活 費 : 獎 助 一 學 年 以 十 二 個 月 計, 一 學 期 以 六 個 月 計, 一 學 季 以 三 個 月 計 編 列 以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生 請 領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一 覽 表 為 支 給 原 則 2 機 票 費 : 台 灣 至 該 研 修 學 校 ( 機 構 ) 國 家 來 回 經 濟 艙 飛 機 票 一 張, 核 實 報 銷 3 學 費 : 包 含 繳 費 通 知 中 之 註 冊 費 ( 學 費 ) 實 習 ( 驗 ) 費 學 分 費 研 究 費, 核 實 報 銷 4 業 務 費 ( 專 業 實 習 者 適 用 ) ( 二 ) 保 障 名 額 : 1 各 學 院 院 長 每 學 年 得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1 名, 未 推 薦 者, 視 為 棄 權, 其 經 費 併 入 全 校 分 配 總 額 所 需 經 費 未 達 新 台 幣 18 萬 元 者 獲 全 額 補 助, 餘 額 列 入 全 校 分 配 總 額 ; 所 需 經 費 超 過 新 台 幣 18 萬 元 者 獲 補 助 至 少 新 台 幣 18 萬 元 2 獲 院 長 推 薦 之 優 秀 學 生 需 併 同 院 長 推 薦 函 依 要 點 五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九 獲 本 要 點 補 助 者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獲 補 助 者 至 遲 應 於 出 國 一 述 明 出 國 研 修 者 應 履 行 義 務, 調 整 順 序 及 62 案 4-4

6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前 一 個 月 完 成 切 結 書 ( 研 修 生 尚 需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及 檢 附 入 學 許 可 ) 獲 補 助 者 於 校 內 甄 選 時 所 提 之 研 究 領 域 不 得 變 更, 如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喪 失 受 獎 資 格, 本 校 即 停 止 發 給 各 項 獎 助 金 ( 二 ) 獲 補 助 者 擬 出 國 選 修 之 課 程 及 學 分 採 認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於 出 國 前 事 先 取 得 系 所 之 認 可 證 明, 未 辦 妥 相 關 事 宜 者, 本 校 不 予 撥 款 ; 若 獲 補 助 者 已 逕 行 出 國 者, 取 消 所 有 補 助 ( 三 ) 獲 補 助 者 若 國 外 研 修 學 校 須 繳 交 學 費, 免 繳 本 校 學 雜 費 ; 若 國 外 研 修 學 校 無 須 繳 交 學 費, 則 本 校 學 雜 費 不 得 減 免 ( 四 ) 獲 補 助 者 於 赴 國 外 期 間 應 保 有 本 校 學 籍 ( 未 休 學 ), 應 於 出 國 期 程 結 束 後 10 日 內 返 國, 接 續 學 業 並 應 取 得 學 位, 返 校 就 讀 時 應 填 具 返 國 報 到 單 ( 五 ) 獲 補 助 者 應 於 出 國 期 程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交 總 心 得 報 告 及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前 一 個 月 完 成 與 本 校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並 檢 附 入 學 許 可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 獲 補 助 者 在 國 外 就 讀 之 研 修 期 程 應 達 申 請 計 畫 所 訂 最 低 期 程 ( 三 ) 獲 補 助 者 於 校 內 甄 選 時 所 提 之 研 究 領 域 不 得 變 更, 如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喪 失 受 獎 資 格, 本 校 即 停 止 發 給 各 項 獎 助 金 ( 四 ) 獲 補 助 者 於 赴 國 外 大 學 ( 機 構 ) 研 修 期 間 應 保 有 本 校 學 籍 ( 未 休 學 ), 且 不 得 在 國 外 學 校 有 休 學 退 學 或 逾 期 返 國 及 不 返 國 接 續 完 成 學 業 取 得 學 位 等 之 情 事 ( 五 ) 獲 補 助 者 繳 交 之 文 件 若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本 校 將 追 償 補 助 金, 並 依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 六 ) 獲 補 助 者 出 國 選 修 之 課 程 及 學 分 採 認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於 出 國 前 事 先 取 得 系 所 之 認 可 證 明, 未 辦 妥 相 關 事 宜 者, 本 校 不 予 撥 款 ; 若 獲 補 助 者 已 逕 行 出 國 者, 取 消 所 有 補 助 ( 七 ) 獲 補 助 者 應 於 研 修 期 間, 每 月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 五 百 字 ), 內 含 研 修 心 得 及 生 活 心 得 之 電 子 檔 照 片 ; 研 修 期 滿 合 併 相 關 內 容 二 將 原 條 文 第 九 條 第 一 三 款 合 併 ; 刪 除 第 二 七 八 款 ( 教 育 部 學 海 系 列 計 畫 簡 章 規 範 部 分 ) 三 原 第 六 款 移 列 至 第 二 款 ; 四 原 第 九 款 移 列 至 第 三 款 ; 五 合 併 原 第 四 八 款 改 列 入 第 四 款, 同 時 縮 短 出 國 期 程 結 束 後 10 日 內 返 國, 以 利 1 個 月 內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等 作 業 六 原 第 五 款 移 列 第 七 款 ; 原 第 七 款 拆 成 第 五 六 款, 以 利 清 晰 陳 述 63 案 4-5

6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六 ) 獲 補 助 者 在 學 期 間 必 須 配 合 參 加 本 校 安 排 之 返 國 座 談 會,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或 支 援 服 務 其 他 國 際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並 輔 導 或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相 關 出 國 資 訊 ( 七 ) 獲 補 助 者 繳 交 之 文 件 若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本 校 將 追 償 補 助 金, 並 依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十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後 一 個 月 內, 需 登 入 教 育 部 網 站 上 傳 心 得 與 填 寫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單 據 總 心 得 報 告 及 相 關 修 課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完 成 核 銷 ; 獲 補 助 者 在 學 期 間 必 須 配 合 參 加 本 校 安 排 之 返 國 座 談 會,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或 支 援 服 務 其 他 國 際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並 輔 導 或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相 關 出 國 資 訊 ( 八 ) 獲 補 助 者 應 於 研 修 期 限 屆 滿 後 60 日 內 返 國, 接 續 學 業 並 應 取 得 學 位, 返 校 就 讀 時 應 填 具 返 國 報 到 單, 並 繳 交 赴 國 外 大 學 研 修 之 正 式 修 課 及 成 績 證 明 ( 九 ) 獲 補 助 者 若 國 外 研 修 學 校 須 繳 交 學 費, 免 繳 本 校 學 雜 費 ; 若 國 外 研 修 學 校 無 須 繳 交 學 費, 則 本 校 學 雜 費 不 得 減 免 十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獎 勵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選 送 學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因 應 經 費 來 源 之 多 元, 修 訂 本 條 文 64 案 4-6

67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第 319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第 33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第 37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第 38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優 秀 學 生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增 進 學 術 文 化 交 流,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選 送 優 秀 學 生 出 國 補 助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經 費 來 源 為 校 外 經 費 及 本 校 相 關 經 費 三 本 要 點 補 助 類 別 : ( 一 ) 研 修 生 : 赴 國 外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研 修 ( 二 ) 實 習 生 : 赴 國 外 機 構 作 專 業 實 習, 或 到 國 外 進 行 產 學 合 作 技 術 研 究 ( 三 ) 國 際 志 工 : 赴 國 外 機 構 志 願 服 務 ( 四 ) 參 與 國 際 營 隊 或 學 術 交 流 者 四 申 請 選 送 出 國 學 生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 ( 一 ) 已 在 本 校 修 習 至 少 一 學 期 之 在 學 學 生, 休 學 生 在 職 專 班 生 及 在 校 期 間 曾 獲 本 補 助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 不 同 類 別 者 除 外 ) ( 二 ) 外 語 能 力 需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之 一 : 1 達 申 請 之 外 國 學 校 語 言 標 準 2 前 往 之 外 國 機 構 並 無 規 定 語 文 能 力 者, 可 由 系 所 初 審 該 生 之 語 言 能 力 3 其 他 有 助 於 認 定 該 生 語 言 能 力 之 資 料 ( 三 ) 未 曾 或 未 同 時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累 計 逾 一 年 以 上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 四 ) 符 合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之 要 求 資 格 者 五 申 請 出 國 學 生 應 備 妥 申 請 表 及 計 畫 書, 並 備 妥 下 列 資 料, 於 每 年 規 定 日 期 前 兩 週 內 向 系 所 提 出 申 請 : ( 一 ) 研 修 生 需 另 繳 交 本 校 教 授 推 薦 函 中 英 文 自 傳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系 所 百 分 比 排 名 ) 相 關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申 請 表 等 相 關 表 件 ( 二 ) 清 寒 生 需 另 提 供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 不 得 以 鄰 里 長 出 具 之 清 寒 證 明 65 案 4-7

68 替 代 )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申 請 日 前 三 個 月 內 ) 財 稅 資 料 ( 國 稅 局 開 立 之 財 產 歸 戶 清 單 ) 申 請 報 告 ( 註 明 申 請 原 因 預 期 出 國 研 修 課 程 及 與 目 前 學 習 之 相 關 性 等 ); 若 申 請 當 時 需 負 擔 家 計 有 工 作 者 應 提 出 所 得 證 明, 以 資 補 助 以 上 文 件 不 齊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所 送 文 件, 審 查 完 畢 後, 不 另 寄 還 六 申 請 本 補 助 之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初 審 : 由 各 學 院 依 補 助 類 別, 將 通 過 初 審 名 單 排 列 優 先 順 序 後 送 國 際 事 務 處 複 審 ( 二 ) 複 審 : 由 國 際 事 務 會 議 依 各 院 排 定 順 序 複 審, 經 審 定 後 陳 請 校 長 簽 核 並 公 告 榜 單 七 本 要 點 補 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補 助 項 目 及 額 度 : 視 當 年 度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及 預 算 而 定 1 生 活 費 : 補 助 一 學 年 以 十 二 個 月 計, 一 學 期 以 六 個 月 計, 一 學 季 以 三 個 月 計 編 列 以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生 請 領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一 覽 表 為 支 給 原 則 2 機 票 費 : 臺 灣 至 該 研 修 學 校 ( 機 構 ) 國 家 來 回 經 濟 艙 飛 機 票 一 張, 核 實 報 銷 3 學 費 : 包 含 繳 費 通 知 中 之 註 冊 費 ( 學 費 ) 實 習 ( 驗 ) 費 學 分 費 研 究 費, 核 實 報 銷 4 業 務 費 ( 實 習 生 適 用 ) ( 二 ) 研 修 生 保 障 名 額 : 1 各 學 院 院 長 每 學 年 得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1 名, 未 推 薦 者, 視 為 棄 權, 其 經 費 併 入 全 校 分 配 總 額 所 需 經 費 未 達 新 臺 幣 18 萬 元 者 獲 全 額 補 助, 餘 額 列 入 全 校 分 配 總 額 ; 所 需 經 費 超 過 新 臺 幣 18 萬 元 者 獲 補 助 至 少 新 臺 幣 18 萬 元 2 獲 院 長 推 薦 之 優 秀 學 生 需 併 同 院 長 推 薦 函 依 本 要 點 五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前 項 補 助 款 項, 獲 補 助 者 需 於 出 國 前 辦 妥 所 有 應 備 手 續 後, 始 予 撥 付 八 依 本 要 點 赴 國 外 研 修 期 程 不 得 低 於 一 學 期 或 學 季, 專 業 實 習 不 得 低 於 一 個 月, 最 高 以 一 年 為 限 九 獲 本 要 點 補 助 出 國 者 應 履 行 之 義 務 如 下 : ( 一 ) 獲 補 助 者 至 遲 應 於 出 國 前 一 個 月 完 成 切 結 書 ( 研 修 生 尚 需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及 檢 附 入 學 許 可 ) 獲 補 助 者 於 校 內 甄 選 時 所 提 之 研 究 領 域 不 得 變 更, 如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66 案 4-8

69 喪 失 受 獎 資 格, 本 校 即 停 止 發 給 各 項 獎 助 金 ( 二 ) 獲 補 助 者 擬 出 國 選 修 之 課 程 及 學 分 採 認 等 相 關 事 宜, 應 於 出 國 前 事 先 取 得 系 所 之 認 可 證 明, 未 辦 妥 相 關 事 宜 者, 本 校 不 予 撥 款 ; 若 獲 補 助 者 已 逕 行 出 國 者, 取 消 所 有 補 助 ( 三 ) 獲 補 助 者 若 國 外 研 修 學 校 須 繳 交 學 費, 免 繳 本 校 學 雜 費 ; 若 國 外 研 修 學 校 無 須 繳 交 學 費, 則 本 校 學 雜 費 不 得 減 免 ( 四 ) 獲 補 助 者 於 赴 國 外 期 間 應 保 有 本 校 學 籍 ( 未 休 學 ), 應 於 出 國 期 程 結 束 後 10 日 內 返 國, 接 續 學 業 並 應 取 得 學 位, 返 校 就 讀 時 應 填 具 返 國 報 到 單 ( 五 ) 獲 補 助 者 應 於 出 國 期 程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交 總 心 得 報 告 及 完 成 經 費 核 銷 ( 六 ) 獲 補 助 者 在 學 期 間 必 須 配 合 參 加 本 校 安 排 之 返 國 座 談 會,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或 支 援 服 務 其 他 國 際 交 流 等 相 關 活 動, 並 輔 導 或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相 關 出 國 資 訊 ( 七 ) 獲 補 助 者 繳 交 之 文 件 若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本 校 將 追 償 補 助 金, 並 依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獲 補 助 者 倘 未 能 履 行 上 述 各 項 義 務, 應 於 本 校 通 知 發 文 日 起 90 日 內 償 還 補 助 金 ; 若 未 能 如 期 償 還 者, 本 校 將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追 償 全 額 補 助 金 十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經 費 來 源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67 案 4-9

70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教 學 單 位 : 一 人 文 學 院 : ( 一 )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四 )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歷 史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六 )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七 )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八 )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九 )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教 育 學 院 ( 一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三 )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第 四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教 學 單 位 : 一 人 文 學 院 : ( 一 )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四 )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歷 史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六 )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七 )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八 )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二 教 育 學 院 ( 一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三 )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系 所 增 設 調 整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並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其 中 各 院 系 所 變 動 部 分 如 下 : ( 一 ) 人 文 學 院 增 設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爰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二 ) 管 理 學 院 增 設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碩 士 班 ) 及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博 士 班 ), 爰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68 案 5-1

7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所 ( 碩 士 班 ) ( 四 )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六 )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管 理 學 院 : ( 一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經 濟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四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五 )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六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七 )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八 )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博 士 班 ) 四 科 技 學 院 : ( 一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所 ( 碩 士 班 ) ( 四 )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六 )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管 理 學 院 : ( 一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經 濟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四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五 )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六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七 )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四 科 技 學 院 : ( 一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69 案 5-2

7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博 碩 士 班 通 訊 工 程 碩 士 班 通 訊 工 程 博 士 班 ) ( 四 ) 應 用 化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生 物 醫 學 碩 士 班 ) ( 五 )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六 )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七 ) 科 技 學 院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五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設 人 文 組 社 會 科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組 體 育 組 本 校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增 設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或 其 他 教 學 單 位 博 碩 士 班 通 訊 工 程 碩 士 班 通 訊 工 程 博 士 班 ) ( 五 ) 應 用 化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生 物 醫 學 碩 士 班 ) ( 五 )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六 )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七 ) 科 技 學 院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五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設 人 文 組 社 會 科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組 體 育 組 本 校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增 設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或 其 他 教 學 單 位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各 置 院 長 一 人, 綜 理 院 務,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襄 助 院 務 行 政 工 作, 第 一 任 院 長 之 產 生,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任 期 屆 滿, 得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經 由 各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如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或 任 期 屆 滿 不 再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各 置 院 長 一 人, 綜 理 院 務,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襄 助 院 務 行 政 工 作, 第 一 任 院 長 之 產 生,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任 期 屆 滿, 得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經 由 各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如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或 任 期 屆 滿 不 再 院 長 候 選 人 報 請 校 長 擇 聘 人 數, 由 一 至 二 人, 改 為 二 至 三 人, 校 長 得 就 校 務 發 展 理 念 及 院 研 究 方 向 以 及 院 特 色 領 域 等 指 標, 遴 選 與 其 治 校 理 念 相 配 合 之 候 選 人 70 案 5-3

7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或 出 缺 後 三 個 月 內 組 成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與 該 學 院 相 關 學 科 領 域 之 教 授 二 至 三 人, 提 請 校 長 圈 選 其 中 一 人 聘 兼 之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或 出 缺 後 三 個 月 內 組 成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與 該 學 院 相 關 學 科 領 域 之 教 授 一 至 二 人, 提 請 校 長 圈 選 其 中 一 人 聘 兼 之 前 項 遴 選 委 員 會 代 表 之 產 生 及 運 作 方 式, 及 院 長 解 聘 之 程 序, 由 各 學 院 擬 訂,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設 下 第 十 四 條 列 各 行 政 單 位 : 一 教 務 處 :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資 訊 服 務 組 招 生 組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住 宿 服 務 組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校 園 安 全 中 心 三 總 務 處 : 設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出 納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採 購 組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設 綜 合 企 劃 組 學 術 及 推 廣 服 務 組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 設 國 際 合 作 組 國 際 學 生 組 六 圖 書 館 : 設 行 政 組 採 編 組 電 子 資 源 與 推 廣 組 閱 覽 服 務 組 系 統 前 項 遴 選 委 員 會 代 表 之 產 生 及 運 作 方 式, 及 院 長 解 聘 之 程 序, 由 各 學 院 擬 訂,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之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行 政 單 位 : 一 教 務 處 :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資 訊 服 務 組 招 生 組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住 宿 服 務 組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校 園 安 全 中 心 三 總 務 處 : 設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出 納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採 購 組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設 綜 合 企 劃 組 學 術 及 推 廣 服 務 組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 設 國 際 合 作 組 國 際 學 生 組 六 圖 書 館 : 設 行 政 組 採 編 組 電 子 資 源 與 推 廣 組 閱 覽 服 務 組 系 統 71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業 奉 本 校 102 年 2 月 20 日 第 384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因 該 中 心 作 業 組 主 要 業 務 與 其 他 組 別 性 質 相 同, 故 修 正 設 置 辦 法, 裁 減 作 業 組, 以 提 升 組 織 運 作 績 效, 爰 配 合 刪 除 組 織 規 程 中 相 關 組 設 名 稱 二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業 經 行 政 院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令 案 5-4

7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資 訊 組 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 設 系 統 組 網 路 組 諮 詢 組 綜 合 業 務 組 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設 環 境 保 護 組 安 全 衛 生 組 九 秘 書 室 十 人 事 室 十 一 主 計 室 本 校 前 項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及 其 下 之 各 組 中 心,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增 減 或 合 併 之 資 訊 組 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 設 作 業 組 系 統 組 網 路 組 諮 詢 組 綜 合 業 務 組 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設 環 境 保 護 組 安 全 衛 生 組 九 秘 書 室 十 人 事 室 十 一 會 計 室 本 校 前 項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及 其 下 之 各 組 中 心,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增 減 或 合 併 之 第 二 十 五 條 主 計 室 置 第 二 十 五 條 會 計 室 置 主 任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會 計 主 任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第 二 十 七 條 列 各 種 會 議 : 一 校 務 會 議 :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中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種 會 議 : 一 校 務 會 議 :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中 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前 揭 條 例 之 修 正, 教 育 部 會 計 處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會 計 機 構 ( 會 計 室 或 會 計 員 ) 已 修 正 為 主 計 機 構 ( 主 計 室 或 主 計 員 ), 原 置 會 計 主 任 或 會 計 員, 亦 修 正 為 主 任 或 主 計 員,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條 相 關 條 文 文 字 配 合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相 關 條 文 文 字 修 正 理 由 同 第 25 條 72 案 5-5

7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主 計 室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職 員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織 之 ( 略 ) 六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 以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教 師 代 表 人 事 室 主 任 主 計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與 研 究 發 展 事 務 相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若 干 人 組 成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各 推 舉 教 師 二 人, 研 發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研 究 發 展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職 員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織 之 ( 略 ) 六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 以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教 師 代 表 人 事 室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與 研 究 發 展 事 務 相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若 干 人 組 成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各 推 舉 教 師 二 人, 研 發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研 究 發 展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73 案 5-6

7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後 全 文 處 務 會 議 議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84 高 字 第 三 一 九 三 三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八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追 認 通 過 八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八 五 高 ( 三 ) 字 第 八 五 六 二 六 二 九 號 函 核 定 八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八 六 高 ( 三 ) 字 第 八 六 六 七 九 一 六 號 函 核 定 奉 考 試 院 八 六 考 台 銓 法 三 字 第 一 五 九 九 六 五 號 函 核 備 八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八 七 高 ( 三 ) 字 第 八 七 五 五 四 七 三 號 函 核 定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八 八 高 ( 二 ) 字 第 八 八 六 四 一 九 八 號 函 核 定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八 九 高 ( 二 ) 字 第 八 九 一 00 四 二 三 號 函 校 定 奉 考 試 院 八 九 考 台 銓 法 三 字 第 一 九 四 六 七 一 五 號 函 核 備 奉 考 試 院 九 十 考 台 銓 法 三 字 第 二 0 一 五 七 二 八 號 函 核 備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九 十 高 ( 二 ) 字 第 九 0 一 一 九 二 0 四 號 函 核 定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考 試 院 考 受 銓 法 字 第 0 九 一 二 一 三 三 一 0 九 號 函 核 備 奉 教 育 部 台 九 一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0 八 三 0 三 五 號 函 核 定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九 一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一 一 五 一 0 一 號 函 核 定 奉 教 育 部 台 九 一 高 ( 二 ) 字 第 九 一 一 一 八 九 五 0 號 函 核 定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0 九 二 二 二 二 六 六 五 九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第 5 17 至 19 條 不 予 核 備, 餘 同 意 核 備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並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溯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第 5 19 至 20 條 不 予 核 備, 餘 同 意 核 備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並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溯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校 務 會 議 追 認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溯 自 96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自 97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自 99 年 2 月 1 日 起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條 條 文 修 正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第 22 條 條 文 溯 自 98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第 22 條 條 文 溯 自 98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奉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第 4 16 條 條 文 溯 自 99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100 年 6 月 22 日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奉 教 育 部 臺 高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101 年 6 月 26 日 一 百 學 年 度 第 六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5 11 之 之 條 條 文 奉 教 育 部 臺 高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奉 考 試 院 101 年 8 月 23 日 考 授 銓 法 三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oo 年 oo 月 oo 日 oo 學 年 度 第 o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ooo 條 條 文 74 案 5-7

77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程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定 名 為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第 三 條 本 校 以 研 究 學 術 培 育 人 才 提 升 文 化 服 務 社 會 推 展 僑 教 促 進 國 家 發 展 為 宗 旨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四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各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教 學 單 位 : 一 人 文 學 院 : ( 一 )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 四 )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歷 史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六 )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七 ) 人 類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八 ) 華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九 )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教 育 學 院 ( 一 )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三 ) 成 人 與 繼 續 教 育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四 ) 輔 導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五 )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六 )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三 管 理 學 院 : ( 一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經 濟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三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四 )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五 ) 休 閒 學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六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七 ) 管 理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75 案 5-8

78 ( 八 ) 新 興 產 業 策 略 與 發 展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 博 士 班 ) 四 科 技 學 院 : ( 一 )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 ( 二 )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三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通 訊 工 程 碩 士 班 通 訊 工 程 博 士 班 ) ( 四 ) 應 用 化 學 系 ( 含 博 碩 士 班 生 物 醫 學 碩 士 班 ) ( 五 )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 ( 六 )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七 ) 科 技 學 院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五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設 人 文 組 社 會 科 學 組 自 然 科 學 組 體 育 組 本 校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增 設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或 其 他 教 學 單 位 第 五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研 究 推 廣 之 需 要, 設 立 下 列 中 心 :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一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 設 政 治 研 究 組 經 濟 與 區 域 組 織 研 究 組 社 會 與 民 族 研 究 組 行 政 組 二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 設 中 國 語 文 教 學 組 外 國 語 文 教 學 組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組 三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 設 資 訊 出 版 組 進 修 推 廣 組 諮 詢 輔 導 組 研 究 發 展 組 四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設 教 學 組 實 習 輔 導 組 進 修 組 行 政 組 五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 設 文 化 組 生 計 發 展 組 教 育 組 六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 設 行 政 企 劃 組 科 技 服 務 組 前 項 中 心 各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由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者,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凡 依 學 校 發 展 需 要 設 立 之 中 心, 其 設 置 評 鑑 及 裁 撤 辦 法 另 訂 之 其 中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設 置 辦 法 應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對 內 綜 理 校 務, 負 校 務 發 展 之 責, 對 外 代 表 本 校 校 長 室 置 秘 書 若 干 人, 以 協 助 處 理 機 要 庶 務 及 行 政 事 宜 本 校 現 任 校 長 任 期 屆 滿 十 個 月 前 或 因 故 出 缺 後 二 個 月 內, 應 組 成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經 公 開 徵 求 程 序 遴 選 新 任 校 長, 報 請 教 育 部 聘 任 76 案 5-9

79 之 前 項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置 十 五 人, 分 別 由 學 校 代 表 六 人 校 友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六 人, 及 教 育 部 遴 派 代 表 三 人 組 成 之 學 校 代 表 中 教 師 代 表 四 人 職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一 人 學 生 代 表 一 人 ; 校 友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中 校 友 代 表 二 人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四 人 應 依 照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辦 法 規 定 另 訂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八 條 本 校 校 長 之 任 期 為 四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自 八 月 一 日 或 二 月 一 日 起 聘 為 原 則 除 辭 職 或 其 他 原 因 離 職 者 外, 符 合 連 任 資 格 者,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年, 報 請 教 育 部 辦 理 校 長 續 聘 評 鑑 事 宜 前 項 評 鑑 結 果 應 提 校 務 會 議, 作 為 續 聘 之 參 考, 經 出 席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決 議 續 聘, 應 由 學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續 聘 之 ; 如 經 決 議 不 予 續 聘, 應 即 依 第 七 條 組 成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事 宜 第 九 條 校 長 有 重 大 違 法 失 職 情 事 者, 得 由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四 分 之 ㄧ 以 上 之 連 署 提 出 解 聘 案, 經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出 席, 出 席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解 聘 之 校 長 因 故 出 缺 或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教 育 部 解 聘 時, 其 職 務 依 校 長 職 務 代 理 人 順 位 代 行 校 長 職 權,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第 十 條 本 校 得 置 副 校 長 一 至 二 人, 襄 助 校 長 處 理 校 務, 副 校 長 室 置 秘 書 若 干 人, 協 助 處 理 行 政 工 作 副 校 長 由 校 長 遴 選 教 授 聘 兼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各 學 院 各 置 院 長 一 人, 綜 理 院 務,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襄 助 院 務 行 政 工 作, 第 一 任 院 長 之 產 生,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院 長 任 期 三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任 期 屆 滿, 得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內, 經 由 各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如 院 長 因 故 出 缺 或 任 期 屆 滿 不 再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或 出 缺 後 三 個 月 內 組 成 院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與 該 學 院 相 關 學 科 領 域 之 教 授 二 至 三 人, 提 請 校 長 圈 選 其 中 一 人 聘 兼 之 前 項 遴 選 委 員 會 代 表 之 產 生 及 運 作 方 式, 及 院 長 解 聘 之 程 序, 由 各 學 院 擬 訂,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之 第 十 一 條 之 一 本 校 各 學 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置 副 院 長 一 人, 以 輔 佐 院 長 推 動 院 務 : 一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總 數 達 十 個 以 上 二 學 院 所 屬 專 任 教 師 達 七 十 五 人 以 上 77 案 5-10

80 三 學 院 所 屬 學 生 總 數 達 一 千 五 百 人 以 上 各 學 院 依 前 項 規 定 設 置 副 院 長, 其 任 期 以 配 合 院 長 之 任 期 為 原 則, 由 院 長 就 該 院 專 任 教 授 中 提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兼 之, 其 續 聘 解 聘 程 序 亦 同 因 情 事 變 更 而 不 符 設 置 之 條 件 者, 經 校 長 核 定, 自 次 學 年 起 停 置 副 院 長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三 條 之 一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職 員 若 干 人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另 訂 之 本 校 各 學 系 各 置 主 任 一 人, 辦 理 系 務, 各 單 獨 設 立 之 研 究 所 各 置 所 長 一 人, 辦 理 所 務, 各 學 位 學 程 得 置 主 任 一 人, 辦 理 學 程 事 務 ;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並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協 助 行 政 工 作 系 所 學 程 之 主 管 任 期 三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第 一 任 系 所 主 管 之 產 生,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之 ; 任 期 屆 滿, 得 連 任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院 長 提 請 校 長 聘 兼 之 如 任 期 屆 滿 不 再 連 任 或 出 缺 時, 應 於 任 期 屆 滿 三 個 月 前 或 出 缺 後 三 個 月 內, 由 各 該 系 所 就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中 推 選 一 人 至 二 人, 簽 請 院 長 提 請 校 長 圈 選 一 人 聘 兼 之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由 院 長 推 薦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ㄧ 人 至 二 人 提 請 校 長 圈 選 一 人 聘 兼 之 前 項 之 系 所 主 管 推 選 及 解 聘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擬 訂, 提 經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之 本 校 各 學 系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置 副 主 任 一 人, 以 輔 佐 主 任 推 動 系 務 : 一 學 系 所 屬 學 生 總 數 達 五 百 人 以 上 二 學 系 同 時 具 有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等 學 制 ( 不 含 在 職 專 班 ) 達 四 個 以 上 各 學 系 依 前 項 規 定 設 置 副 主 任, 其 任 期 配 合 主 任 之 任 期 為 原 則, 由 主 任 就 該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中 提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兼 之, 其 續 聘 解 聘 程 序 亦 同 因 情 事 變 更 而 不 符 設 置 之 條 件 者, 經 校 長 核 定, 自 次 學 年 起 停 置 副 主 任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行 政 單 位 : 一 教 務 處 : 設 註 冊 組 課 務 組 資 訊 服 務 組 招 生 組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 設 生 活 輔 導 組 課 外 活 動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78 案 5-11

81 住 宿 服 務 組 諮 商 與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校 園 安 全 中 心 三 總 務 處 : 設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出 納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採 購 組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 設 綜 合 企 劃 組 學 術 及 推 廣 服 務 組 創 業 育 成 中 心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 設 國 際 合 作 組 國 際 學 生 組 六 圖 書 館 : 設 行 政 組 採 編 組 電 子 資 源 與 推 廣 組 閱 覽 服 務 組 系 統 資 訊 組 七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 設 系 統 組 網 路 組 諮 詢 組 綜 合 業 務 組 八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 設 環 境 保 護 組 安 全 衛 生 組 九 秘 書 室 十 人 事 室 十 一 主 計 室 本 校 前 項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及 其 下 之 各 組 中 心, 必 要 時 得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增 減 或 合 併 之 第 十 五 條 教 務 處 置 教 務 長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掌 理 教 務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置 副 教 務 長 一 人 及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事 務 處 置 學 生 事 務 長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掌 理 學 生 事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置 副 學 務 長 一 人 及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十 七 條 總 務 處 置 總 務 長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掌 理 總 務 事 宜,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由 教 師 兼 任 者,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置 副 總 務 長 一 人 及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十 八 條 研 究 發 展 處 置 研 發 長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掌 理 研 究 發 展 事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十 九 條 國 際 事 務 處 置 國 際 事 務 長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掌 理 國 際 事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教 授 兼 任 之,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置 副 國 際 事 務 長 一 人 及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二 十 條 圖 書 館 置 館 長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綜 理 館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 由 教 師 兼 任 者,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研 究 人 員 職 員 若 干 人 79 案 5-12

82 第 二 十 一 條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由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者,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研 究 人 員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若 干 人 前 項 稀 少 性 科 技 人 員 於 九 十 年 八 月 二 日 以 前 已 進 用 者, 得 繼 續 留 任 至 其 離 職 為 止, 其 升 等 得 逕 依 原 遴 用 資 格 辦 法 辦 理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置 中 心 主 任 一 人, 承 校 長 之 命 綜 理 中 心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由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者,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秘 書 室 置 主 任 秘 書 一 人, 綜 理 秘 書 業 務, 由 校 長 聘 請 副 教 授 以 上 人 員 兼 任 或 職 員 擔 任 之, 由 教 師 兼 任 者, 任 期 以 配 合 校 長 任 期 為 原 則 並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置 職 員 若 干 人 第 二 十 四 條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秘 書 專 員 組 員,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主 計 室 置 主 任 組 長 專 員 組 員,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之 達 一 定 規 模 業 務 繁 重 認 定 基 準, 得 置 副 主 管, 由 單 位 主 管 遴 選 副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報 請 校 長 聘 兼 之, 其 任 期 與 單 位 主 管 同 各 單 位 分 組 辦 事 者, 各 置 組 長 一 人, 由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或 由 職 員 擔 任 之 各 單 位 分 中 心 辦 事 者, 各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或 同 級 以 上 之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兼 任 本 校 各 單 位 由 教 師 兼 任 之 組 長 ( 主 任 ), 由 各 該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就 符 合 資 格 者 遴 選 後 薦 請 校 長 聘 兼 之, 任 期 與 單 位 主 管 同, 任 期 中 得 自 動 請 辭 或 不 予 聘 兼 第 三 章 會 議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種 會 議 : 一 校 務 會 議 :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人 80 案 5-13

83 事 室 主 任 主 計 室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職 員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組 織 之 本 會 議 如 因 議 事 上 之 需 要, 得 邀 請 校 內 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教 師 代 表 應 經 選 舉 產 生,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教 師 代 表 中 具 備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資 格 者, 以 不 少 於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各 單 位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按 各 單 位 教 師 人 數 比 例 分 配 之 ; 研 究 人 員 代 表 一 至 三 人 職 員 代 表 三 至 五 人, 分 別 由 本 校 全 體 研 究 人 員 職 員 互 選 之 ; 學 生 代 表 應 經 選 舉 產 生, 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會 議 人 數 之 十 分 之 一 ; 各 代 表 之 確 定 人 數 任 期 選 舉 方 式 及 校 務 會 議 議 事 規 則 另 訂 之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並 主 持 之,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 但 經 校 務 會 議 應 出 席 人 員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請 求 召 開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時, 校 長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之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預 算 ( 二 ) 組 織 規 程 及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 三 ) 學 院 學 系 研 究 所 及 附 設 機 構 之 設 立 變 更 與 停 辦 ( 四 )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研 究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 五 ) 有 關 教 學 評 鑑 辦 法 之 研 議 ( 六 ) 校 務 會 議 所 設 委 員 會 或 專 案 小 組 決 議 事 項 ( 七 ) 會 議 提 案 及 校 長 提 議 事 項 二 行 政 會 議 : 以 校 長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及 其 他 單 位 主 管 組 織 之 校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本 校 重 要 行 政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其 他 與 議 程 相 關 之 人 員 列 席, 討 論 與 學 生 權 益 有 關 之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學 生 列 席 三 教 務 會 議 : 以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各 學 系 主 任 各 研 究 所 所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中 心 主 任 及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組 成 ; 教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重 要 教 務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四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 以 學 生 事 務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81 案 5-14

84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與 學 生 事 務 有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若 干 人 組 成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各 推 舉 教 師 二 人, 學 生 事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學 生 事 務 及 學 生 獎 懲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五 總 務 會 議 : 以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有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教 師 代 表 及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組 成 ; 總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總 務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六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 以 研 發 長 國 際 事 務 長 總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教 師 代 表 人 事 室 主 任 主 計 室 主 任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與 研 究 發 展 事 務 相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若 干 人 組 成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各 推 舉 教 師 二 人, 研 發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研 究 發 展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七 國 際 事 務 會 議 : 以 國 際 事 務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教 師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為 當 然 代 表, 並 由 校 長 聘 請 與 國 際 事 務 相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若 干 人 組 成 ; 教 師 代 表 由 各 學 院 各 推 舉 教 師 二 人, 國 際 事 務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國 際 事 務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列 席 八 各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 以 院 長 各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及 該 院 教 師 代 表 組 織 之 教 師 代 表 人 數 與 比 例, 由 各 學 院 訂 定 組 織 章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院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各 該 學 院 教 學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或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或 列 席 九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 由 中 心 主 任 各 組 組 長 及 中 心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組 織 之 中 心 主 任 為 主 席, 討 論 通 識 教 育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議 程 相 關 單 位 之 人 員 或 兼 任 人 員 列 席 十 各 學 系 研 究 所 務 會 議 : 以 系 主 任 所 長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及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組 織 之 學 生 代 表 人 數 與 比 例,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以 系 主 任 所 長 為 主 席, 討 論 各 該 系 所 教 學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兼 任 教 師 82 案 5-15

85 列 席 十 一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會 議 : 以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主 管 及 所 屬 人 員 組 織 之 各 處 館 室 中 心 主 管 為 主 席, 討 論 各 該 處 館 室 中 心 重 要 事 項,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與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列 席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於 必 要 時 得 設 其 他 各 種 會 議, 各 種 會 議 之 功 能 組 成 方 式 另 以 組 織 章 程 及 規 則 訂 定 之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分 設 下 列 各 種 委 員 會 : 一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二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三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四 職 員 評 審 委 員 會 五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六 校 務 發 展 規 劃 委 員 會 七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八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前 項 除 第 四 款 外, 其 他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及 運 作 方 式 另 訂,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必 要 時 本 校 得 增 設 其 他 各 種 委 員 會, 其 組 織 章 程 或 設 置 要 點 另 訂,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四 章 教 師 分 級 及 聘 用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教 師 分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四 級, 從 事 授 課 研 究 服 務 及 輔 導 為 教 學 及 研 究 需 要, 得 聘 助 教 協 助 之, 並 得 聘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研 究 計 畫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擔 任 教 學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分 為 初 聘 續 聘 及 長 期 聘 任 三 種 教 師 之 初 聘 聘 期 至 當 學 年 度 止, 續 聘 第 一 次 為 一 年, 以 後 續 聘, 每 次 均 為 二 年 長 期 聘 任 資 格 等 有 關 規 定, 依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辦 理 教 師 之 聘 任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於 傳 播 媒 體 或 學 術 刊 物 刊 載 徵 聘 資 訊 為 提 升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及 服 務 等 成 效, 應 建 立 評 鑑 制 度, 以 做 為 升 等 續 聘 長 期 聘 任 停 聘 不 續 聘 及 獎 勵 之 重 要 參 考 標 準 其 規 定 另 定 之,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納 入 聘 約 教 師 不 服 解 聘 或 停 聘 及 其 他 決 定 之 處 置 者, 得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申 訴 83 案 5-16

86 第 三 十 二 條 本 校 研 究 人 員 分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理 研 究 員 研 究 助 理 四 級, 從 事 研 究 推 廣 及 服 務 研 究 人 員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辭 聘 及 待 遇 等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人 員 之 聘 任 由 單 位 主 管 協 同 相 關 院 系 所 主 管 提 名,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三 十 三 條 本 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分 級 與 聘 任, 依 有 關 規 定 辨 理 其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聘 任 由 單 位 主 管 協 同 相 關 院 系 所 主 管 提 名,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三 十 四 條 本 校 為 提 昇 教 學 與 研 究 水 準, 得 設 置 講 座, 主 持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講 座 之 設 置 辦 法 由 學 校 擬 訂,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三 十 五 條 本 校 設 校 院 系 所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以 評 審 有 關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資 遣 原 因 之 認 定 等 事 宜, 並 審 議 講 座 及 榮 譽 教 授 之 設 置 事 宜 各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方 式 如 下 : 一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以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他 委 員 由 各 學 院 推 選 教 授 組 成 之, 必 要 時, 得 遴 聘 校 內 外 學 術 領 域 相 近 之 教 授 或 國 內 研 究 機 構 具 相 當 教 授 等 級 資 格 之 研 究 人 員 共 同 組 成 委 員 由 校 長 聘 任,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之 二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以 各 該 學 院 院 長 及 各 系 所 中 心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他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中 心 各 推 選 教 授 一 人 組 成 委 員 由 院 長 聘 任,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之 三 系 所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以 各 系 所 中 心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他 委 員 之 組 成 由 各 該 系 所 中 心 務 會 議 訂 定 辦 法,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系 所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系 所 中 心 主 管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主 持 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評 審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有 關 第 一 項 之 事 宜, 應 由 該 中 心 組 成 之 系 級 及 院 級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第 一 項 榮 譽 教 授 之 設 置 辦 法,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84 案 5-17

87 後 實 施 之 第 三 十 六 條 教 師 經 長 期 聘 任 者, 非 有 重 大 違 法 失 職 之 情 事, 經 系 ( 所 中 心 ) 務 會 議 議 決, 並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裁 決, 不 得 解 聘 或 停 聘 第 五 章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與 校 務 參 與 第 三 十 七 條 本 校 為 增 進 教 育 效 果,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得 由 學 生 推 選 代 表 出 席 或 列 席 與 其 學 業 生 活 及 訂 定 獎 懲 有 關 規 章 之 各 項 會 議 學 生 代 表 由 選 舉 產 生, 任 期 均 為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為 顧 及 學 生 課 業,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代 表 可 由 不 同 學 生 擔 任 第 三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成 立 學 生 會 與 研 究 生 協 會, 以 處 理 其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與 權 益 有 關 事 項 其 辦 法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輔 導 學 生 研 訂, 經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之 學 生 為 前 項 學 生 會 與 研 究 生 協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與 研 究 生 協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與 研 究 生 協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 收 費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校 學 生 對 於 個 人 所 受 獎 懲 不 服, 或 自 身 權 益 遭 受 損 失 時, 或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不 服 學 校 之 懲 處 或 其 他 措 施 及 決 議 之 事 件, 得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四 十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另 定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應 函 送 考 試 院 核 備 本 校 各 單 位 所 置 職 員 之 職 稱, 包 括 專 門 委 員 編 纂 秘 書 組 長 技 正 編 審 專 員 輔 導 員 組 員 技 士 技 佐 助 理 員 辦 事 員 書 記 本 校 所 置 醫 事 人 員 職 稱 包 括 醫 師 護 理 師 護 士 醫 師, 必 要 時 得 遴 用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合 格 醫 師 兼 任 第 四 十 一 條 本 校 得 於 各 院 系 所 或 中 心 辦 理 各 項 推 廣 教 育 與 建 教 合 作 計 畫, 其 辦 法 另 訂,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十 二 條 本 校 因 教 學 實 習 或 實 驗 之 需 要, 得 設 立 附 屬 中 學 及 其 他 實 習 或 實 驗 機 構, 其 設 立 辦 法 另 訂,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四 十 三 條 本 規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85 案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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