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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bHR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公 所 人 事 室 彙 整

2 21 表 維 護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 原 住 民 身 分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中 斷 年 資 再 任 公 職 日 期 兵 役 資 料 戶 籍 地 現 居 住 所 之 地 址 完 整 ( 數 字 部 份 請 用 半 型 )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及 其 手 機 資 料 初 任 公 職 日 與 出 生 日 期 之 差 不 可 小 於 15 年 ( 注 意 勿 遺 漏 考 試 訓 練 期 間 6 個 月 或 4 個 月 ) 本 縣 97 年 起 有 發 派 令, 其 他 機 關 則 無, 以 離 職 證 明 或 服 務 證 明 為 準 現 職 身 分 證 號 如 係 本 國 人 其 格 式 需 正 確 ; 如 係 外 國 人 第 1 碼 應 第 2 碼 為 性 別 其 值 為 1 或 2, 或 為 統 一 證 號 (10 碼, 第 1 碼 範 圍 為 A 至 Z, 第 2 碼 為 性 別 其 值 為 A 至 D), 且 其 格 式 正 確

3 21 表 維 護 表 二 現 職 資 料 : 人 員 區 分 ( 公 教 ) 不 必 銓 敘 註 記 職 務 編 號 ( 組 編 ) 服 務 單 位 佔 缺 單 位 職 稱 主 管 級 別 ( 國 中 小 教 師 兼 任 主 任 為 1 級 主 管 組 長 為 2 級 主 管 ) 職 系 兼 職 資 料 ( 國 中 小 教 師 兼 任 主 任 組 長 ) 現 支 官 職 等 需 使 用 正 確 代 碼 薪 資 組 別 ( 教 育 人 員 職 稱 薪 額 對 照 表 ) 本 薪 合 計 薪 點 ( 注 意 最 高 本 薪 最 高 年 功 薪 本 薪 及 合 計 薪 點, 不 可 有 誤, 因 與 考 核 有 關 ) 現 職 職 稱 應 為 主 管 者 ( 如 主 任 科 長 等 ) 其 主 管 級 別 不 得 為 空 白 職 務 列 等 須 注 意 p05 或 p06-p07, 如 為 委 任 則 為 p05, 如 為 薦 任 則 為 p06-p07 ( 與 考 績 有 關 )

4 21 表 維 護 表 二 現 職 資 料 : 應 為 非 主 管 者 ( 如 科 員 辦 事 員 等 ) 其 主 管 級 別 需 為 空 白 ( 配 合 銓 敘 部 系 統 及 待 遇 系 統 查 核 相 關 資 料 ) 派 令 生 效 日 期 派 令 發 文 日 期 實 際 到 職 日 期 需 為 正 確 日 期 格 式 任 職 原 因 及 字 號 不 得 為 空 白 現 職 人 員 之 實 際 到 職 日 期 不 得 超 過 派 令 生 效 日 1 個 月 建 立 辦 公 室 電 話 ( 製 作 通 訊 錄 時 得 以 在 系 統 中 擷 取 資 料 ) 檢 誤 碼 不 得 為 空 白, 人 事 資 料 維 護 後 均 需 做 資 料 檢 誤

5 21 表 維 護 表 四 兼 職 : 學 校 的 教 師 兼 主 任 或 組 長 幹 事 或 校 護 ( 兼 任 辦 人 事 ) 表 五 學 歷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不 得 為 空 白 且 長 度 至 少 為 4 碼 如 有 數 筆 以 上 學 歷 請 均 需 建 立, 並 於 最 高 學 歷 處 勾 選 以 利 彈 性 選 員 如 最 高 學 歷 為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者, 應 點 選 畢 業, 並 將 是 否 為 最 高 學 歷 打 V 如 為 大 學 畢 業 後, 進 修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者, 則 表 五 之 大 學 學 歷 後 面 之 是 否 為 最 高 學 歷, 則 不 得 打 V, 並 應 至 表 十 三 訓 練 新 增 一 筆 國 內 進 修, 名 稱 程 度 為 研 究 所 四 十 學 分 班 結 業 之 資 料

6 21 表 維 護 表 六 考 試 : 考 試 年 度 不 可 為 空 白 考 試 資 料 種 類 需 使 用 正 確 代 碼 如 有 數 筆 以 上 資 料 均 需 建 立, 並 於 最 高 考 試 處 勾 選 以 利 彈 性 選 員 表 七 師 資 格 資 料 : 依 欄 位 確 實 建 立 資 料, 如 有 數 張 教 師 合 格 證 請 均 需 建 立

7 21 表 維 護 表 八 檢 覈 : 醫 事 人 員 如 校 護 表 十 三 訓 練 進 修 : 應 建 置 2 年 度 內 訓 練 資 料 40 學 分 班 97 年 起 實 體 及 數 位 要 填 寫 注 意 資 料 下 載 入 檔 操 作 表 十 六 家 屬 資 料 : 請 建 立 父 母 及 配 偶 子 女 即 可 ( 已 往 生 者 及 配 偶 之 父 母 免 建 置 ), 與 申 請 生 活 津 貼 有 相 關 聯

8 21 表 維 護 表 十 九 經 歷 : 每 筆 經 歷 ( 含 現 職 ) 之 資 料 皆 需 有 任 職 卸 職 日 期 ; 日 期 須 輸 入 至 年 月 日, 且 需 與 前 筆 資 料 日 期 銜 接 合 符, 經 歷 資 料 須 由 現 職 機 關 負 責 維 護, 經 歷 第 1 筆 為 檢 視 ( 不 可 修 改 ), 第 2 筆 之 後 為 編 修 ( 可 修 改 ) 資 料 來 源 為 表 2 表 19 表 34

9 21 表 維 護 表 二 十 考 績 : 應 建 立 歷 年 考 績 資 料, 年 別 欄 位 不 可 為 空 白, 確 實 維 護 縣 外 縣 內 調 入 之 現 職 教 師 上 年 度 考 核 資 料, 另 外 在 退 休 時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有 關 聯 表 二 十 一 獎 懲 : 注 意 法 令 依 據, 可 自 造 片 語

10 21 表 維 護 表 二 十 二 甄 審 :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或 教 育 人 員 時, 才 有 此 情 況 表 二 十 三 存 記 : 簡 任 表 三 十 四 銓 審 : 依 銓 審 函 填 寫, 注 意 先 有 派 令, 才 有 銓 審 函 ( 操 作 步 驟 )

11 21 表 維 護 表 三 十 五 動 態 : 如 有 留 職 停 薪 或 因 案 停 職 者 請 建 立, 動 態 結 束 亦 同, 動 態 生 效 日 期 一 動 態 生 效 日 期 二 需 為 正 確 日 期 格 式, 年 資 區 分 動 態 原 因 一 及 動 態 原 因 二 需 使 用 正 確 代 碼

12 21 表 維 護 表 三 十 六 職 務 編 號 異 動 : 職 務 編 號 異 動, 有 組 織 修 編 時 表 三 十 八 教 師 敘 薪 : 本 年 度 教 師 有 取 得 新 學 歷 並 改 敍 薪 者, 請 務 必 至 表 三 十 八 新 增 一 筆 資 料 ( 新 增 表 三 十 八 之 後, 系 統 會 提 示 至 表 五 新 增 學 歷 資 料 ) 表 五 十 一 專 長 : 例 如 英 檢 客 語 採 購 基 礎 班 及 進 階 班 等

13 WebHR 人 事 傳 輸 操 作 流 程 現 職 外 補 人 員 報 到 : ( 一 ) 下 載 個 人 資 料 : 進 入 ecpa/ 應 用 系 統 /A1 人 事 資 料 報 送 服 務 網 / 人 員 到 職 初 建 檔 下 載 / 原 機 關 代 號 / 報 到 者 身 分 證 號 / 下 載 儲 存 至 電 腦, 檔 名 為 *XML.zip

14 WebHR 人 事 傳 輸 操 作 流 程 ( 二 ) 轉 入 現 職 個 人 資 料 方 式 如 下 : 1. 個 人 資 料 / 人 事 傳 輸 / 機 關 人 員 資 料 接 收 / 擷 取 報 送 服 務 網 資 料 / 原 機 關 代 碼 / 報 到 者 身 分 證 號 / 入 檔 2. 個 人 資 料 / 人 事 傳 輸 / 機 關 人 員 資 料 接 收 / 人 工 資 料 轉 入 / 瀏 覽 檔 案 點 入 ( 檔 名 為 *XML.zip)/ 入 檔 3. 個 人 資 料 / 報 到 資 料 建 檔 / 報 到 資 料 更 新 作 業 / 固 定 性 給 與 資 料 維 護 / 公 保 / 健 保 ( 詳 如 操 作 檔 )

15 WebHR 人 事 傳 輸 操 作 流 程 新 進 人 員 個 人 資 料 建 立 : 個 人 資 料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基 本 資 料 / 人 事 21 表 資 料 維 護 / 新 進 / 填 入 資 料 後 確 認 / 續 填 表 1 及 其 他 表

16 WebHR 人 事 傳 輸 操 作 流 程 人 員 離 職 作 業 : 業 務 流 程 縮 放 / 人 員 離 職 作 業 / 新 增 / 確 認 / 離 職 資 料 更 新 / 查 詢 / 未 更 新 / 打 勾 / 更 新 資 料 庫 / 任 免 離 職 更 新 差 勤 / 查 詢 / 打 勾 / 更 新 差 勤 ( 操 作 步 驟 )

17 ecpa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應 注 意 事 項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 自 97 年 3 月 份 開 始 中 央 預 算 編 列 機 關 請 至 ecpa 應 用 系 統 之 D5: 組 織 員 額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1. 所 有 報 表 請 於 每 月 15 日 前 報 送 完 畢 2. 身 心 障 礙 與 原 住 民 報 表 資 料 截 止 日 期 為 當 月 1 日 3. 現 有 員 額 與 技 工 工 友 報 表 資 料 截 止 日 為 上 月 月 底 4. 若 有 系 統 操 作 問 題, 請 洽 客 服 專 線 :(049) 分 機 一 覽 表 二 自 97 年 9 月 份 開 始 國 營 事 業 調 查 表 改 為 每 半 年 填 1 次, 於 每 年 1 月 7 月 始 需 填 報 國 營 事 業 調 查 表 自 99 年 7 月 份 開 始 國 營 事 業 調 查 表 之 填 報 : 中 央 機 關 免 填 報, 由 D5: 組 織 員 額 系 統 之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自 動 產 出 地 方 機 關 改 為 每 月 皆 需 填 報

18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調 查 表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 民 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 正 ) 1. 中 華 民 國 修 正 公 布 之 第 38 條 自 公 布 後 二 年 施 行 ; 第 5~7 13~ 條 自 公 布 後 五 年 施 行 ; 其 餘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2. 中 華 民 國 修 正 公 布 之 條 文, 自 98 年 11 月 23 日 施 行 第 38 條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34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私 立 學 校 團 體 及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67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1%, 且 不 得 少 於 1 人 前 二 項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團 體 及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為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義 務 機 關 構 ); 其 員 工 總 人 數 及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義 務 機 關 ( 構 ) 每 月 一 日 參 加 勞 保 公 保 人 數 為 準 ; 第 一 項 義 務 機 關 ( 構 ) 員 工 員 額 經 核 定 為 員 額 凍 結 或 列 為 出 缺 不 補 者, 不 計 入 員 工 總 人 數 前 項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之 月 領 薪 資 未 達 勞 動 基 準 法 按 月 計 酬 之 基 本 工 資 數 額 者, 不 計 入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及 員 工 總 人 數 但 從 事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其 月 領 薪 資 達 勞 動 基 準 法 按 月 計 酬 之 基 本 工 資 數 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進 用 二 人 得 以 一 人 計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及 員 工 總 人 數 辦 理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之 單 位 進 用 庇 護 性 就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計 入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及 員 工 總 人 數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進 用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每 進 用 一 人 以 二 人 核 計 警 政 消 防 關 務 國 防 海 巡 法 務 及 航 空 站 等 單 位 定 額 進 用 總 人 數 之 計 算 範 圍, 得 於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另 定 之

19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修 正 ) 第 13 條 : 本 法 第 38 條 第 7 項 所 定 下 列 單 位 人 員, 不 予 計 入 員 工 總 人 數 : 一 警 政 單 位 :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任 官 授 階, 擔 任 警 勤 區 工 作 犯 罪 偵 防 交 通 執 法 群 眾 抗 爭 活 動 處 理 人 犯 押 送 戒 護 刑 事 案 件 處 理 警 衛 安 全 之 警 察 任 務 之 人 員 二 消 防 單 位 : 實 際 從 事 救 災 救 護 之 人 員 三 關 務 單 位 : 擔 任 查 緝 驗 貨 機 動 巡 查 押 運 理 船 燈 塔 管 理 艦 艇 駕 駛 輪 機 之 人 員 四 國 防 單 位 : 從 事 軍 情 工 作 之 人 員 五 海 巡 單 位 : 從 事 海 岸 海 域 巡 防 犯 罪 查 緝 安 全 檢 查 海 難 救 助 海 洋 災 害 救 護 及 漁 業 巡 護 之 人 員 六 法 務 單 位 : 擔 任 偵 查 公 訴 刑 事 執 行 刑 事 及 行 政 執 行 紀 錄 法 警 事 務 調 查 矯 正 及 駐 衛 警 察 工 作 之 人 員 七 航 空 站 :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屬 航 空 站 實 際 從 事 消 防 救 災 救 護 之 人 員

20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第 14 條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義 務 機 關 ( 構 ), 其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以 整 數 為 計 算 標 準, 未 達 整 數 部 分 不 予 計 入 第 15 條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義 務 機 關 ( 構 ), 其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不 予 計 入 員 工 總 人 數 之 計 算 : 一 因 機 關 ( 構 ) 裁 減 歇 業 或 停 業, 其 人 員 被 資 遣 退 休 而 自 願 繼 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經 機 關 ( 構 ) 依 法 核 予 留 職 停 薪, 仍 繼 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2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 民 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公 布 ) 第 4 條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除 位 於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縣 外, 其 僱 用 下 列 人 員 之 總 額, 每 滿 一 百 人 應 有 原 住 民 一 人 : 一 約 僱 人 員 二 駐 衛 警 察 三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清 潔 工 四 收 費 管 理 員 五 其 他 不 須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非 技 術 性 工 級 職 務 前 項 各 款 人 員 之 總 額, 每 滿 50 人 未 滿 100 人 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應 有 原 住 民 一 人 第 一 項 各 款 人 員, 經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列 為 出 缺 不 補 者, 各 該 人 員 不 予 列 入 前 項 總 額 計 算 之

2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第 5 條 :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其 僱 用 下 列 人 員 之 總 額, 應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原 住 民 : 一 約 僱 人 員 二 駐 衛 警 察 三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清 潔 工 四 收 費 管 理 員 五 其 他 不 須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非 技 術 性 工 級 職 務 前 項 各 款 人 員, 經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列 為 出 缺 不 補 者, 各 該 人 員 不 予 列 入 前 項 總 額 計 算 之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進 用 須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者, 其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應 不 得 低 於 現 有 員 額 之 百 分 之 二, 並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但 現 有 員 額 未 達 比 例 者, 俟 非 原 住 民 公 務 人 員 出 缺 後, 再 行 進 用 本 法 所 稱 原 住 民 地 區, 指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居 住, 具 有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淵 源 及 文 化 特 色,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地 區

2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修 正 ) 第 3 條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依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規 定 僱 用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每 月 一 日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之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人 員 及 每 月 一 日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三 項 人 員 之 合 計 總 額 為 準 但 經 資 遣 或 退 休 而 仍 繼 續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者, 不 予 計 入 前 項 應 僱 用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之 計 算, 由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事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第 4 條 依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及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應 僱 用 進 用 之 原 住 民 人 數, 未 達 整 數 者, 不 予 計 入

24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填 表 說 明 : 一 本 表 統 計 範 圍 包 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列 有 人 事 費 預 算 ( 含 公 務 預 算 及 作 業 基 金, 並 應 合 併 填 報 ) 之 職 員 警 員 ( 法 警 駐 警 ) 聘 用 約 僱 及 工 員 ( 地 方 機 關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填 列, 國 營 事 業 部 分 另 外 填 列 ) 二 中 央 機 關 各 類 預 算 員 額 數 請 依 行 政 院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當 月 核 定 之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分 別 填 列 ( 請 先 與 主 管 機 關 核 對 後 再 行 填 列 ), 當 月 在 職 人 數 及 缺 額 分 析 所 列 人 數 之 合 計 應 等 於 預 算 員 額 數 例 如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北 區 水 資 源 局 93 年 1 月 預 算 員 額 為 職 員 103 人 ( 含 作 業 基 金 ) 警 察 43 人 技 工 28 人 駕 駛 12 人 工 友 7 人 聘 用 1 人 約 僱 24 人, 該 局 應 依 上 開 核 定 之 預 算 數 核 實 填 列 當 月 在 職 人 數 及 缺 員 分 析 ( 工 友 技 工 及 駕 駛 部 分 另 外 填 列 )

25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三 駐 外 機 構 人 員 除 陸 委 會 ( 港 澳 ) 外 ( 含 職 員 雇 員 及 當 地 雇 用 人 員 ) 因 預 算 編 列 於 外 交 部, 由 外 交 部 統 一 填 列 於 該 部 員 額 內 ; 國 科 會 主 管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作 業 基 金 ( 保 二 總 隊 ) 交 通 部 主 管 民 航 局 民 航 作 業 基 金 項 下 ( 航 空 警 察 局 ) 進 用 之 各 類 員 額, 及 經 濟 部 水 資 源 作 業 基 金 項 下 進 用 之 警 察 人 員 ( 臺 灣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 均 應 由 各 該 預 算 編 列 機 關 彙 整 填 列 四 各 主 管 機 關 應 確 實 核 對 所 屬 機 關 填 列 之 各 類 員 額 預 算 數 是 否 正 確, 如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填 之 預 算 員 額 總 數 與 人 事 局 核 定 之 預 算 數 不 符, 將 無 法 上 傳

26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 相 當 ) 簡 任 ( 派 ) 機 要 依 各 機 關 機 要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進 用 人 員 ( 相 當 ) 薦 任 ( 派 ) 機 要 依 各 機 關 機 要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進 用 人 員 ( 相 當 ) 委 任 ( 派 ) 機 要 依 各 機 關 機 要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進 用 人 員 聘 任 人 員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聘 任 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學 術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27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醫 事 人 員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任 用 之 人 員 教 師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教 師 雇 員 ( 國 外 當 地 僱 用 ) 駐 外 機 構 於 當 地 僱 雇 用 之 人 員 士 級 人 員 依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任 用 之 士 級 人 員 且 預 算 員 額 編 列 於 職 員 預 算 項 下, 如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士 級 人 員 ( 註 : 九 十 三 年 度 暫 列 於 技 工 預 算 項 下, 惟 仍 填 列 於 職 員 項 下

28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聘 用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進 用 且 編 列 有 聘 用 人 員 預 算 員 額 或 預 算 員 額 編 列 於 聘 用 人 員 預 算 項 下 之 人 員 約 僱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進 用 且 編 列 有 約 僱 人 員 預 算 員 額 或 預 算 員 額 編 列 於 約 僱 人 員 預 算 之 人 員 工 員 地 方 機 關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填 列

29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臨 時 員 工 1. 本 欄 臨 時 人 員 定 義 : (1) 不 佔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以 業 務 費 進 用, 全 時 辦 公 按 月 支 薪 的 人 員 (2) 各 機 關 以 工 程 管 理 費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之 補 助 費 ( 如 國 科 會 研 究 補 助 經 費 勞 委 會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進 用 之 人 員 亦 需 填 列 2. 本 欄 所 填 之 臨 時 人 員 不 含 以 下 人 員 : (1) 各 機 關 職 員 留 職 停 薪, 依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進 用 之 聘 僱 人 員 ; 及 上 述 聘 僱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進 用 之 替 代 人 力 ( 此 類 人 員 均 佔 預 算 員 額 ) (2) 勞 務 外 包 ( 如 打 字 外 包 清 潔 外 包, 是 類 人 員 係 由 與 機 關 簽 訂 契 約 之 派 遣 公 司 僱 用, 故 不 列 入 計 算 ) (3) 按 件 按 日 計 酬 人 員 ( 但 如 仍 為 全 時 辦 公 及 按 月 計 酬 者 則 仍 需 納 入 計 算 ) (4)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 如 學 校 值 夜 員 兼 職 醫 師 或 大 專 校 院 系 所 部 分 工 時 工 讀 生 ) 以 公 共 服 務 擴 大 就 業 方 案 專 案 進 用 之 人 員

30 臨 時 人 員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等 欄 位, 請 填 0

31 臨 時 人 員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等 欄 位, 請 填 0

32 六 調 查 表 系 統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及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情 形 調 查 表 填 報 說 明 : 本 表 填 列 時 間 以 每 月 月 底 前, 填 寫 前 一 期 月 人 數 資 料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正 式 編 制 內 人 員 退 休 資 遣 者 為 範 圍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之 職 等 按 其 相 當 職 等 填 列 4. 填 寫 資 料 者, 請 點 選 新 增 ; 無 資 料 報 送 者, 請 直 接 點 選 調 查 表 報 送 完 成

33 序 號 調 查 表 欄 位 輸 入 方 式 備 註 1 人 員 類 別 依 右 列 人 員 分 類 選 項 選 填 (1) 公 務 人 員 (2) 教 育 人 員 (3)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2 職 等 依 右 列 選 項 選 填 (1) 五 職 等 以 下 或 相 當 人 員 (2) 六 至 九 職 等 或 相 當 人 員 (3) 十 職 等 以 上 或 相 當 人 員 3 項 目 依 右 列 分 類 選 項 選 填 (1) 自 願 退 休 ( 2) 命 令 退 休 3 資 遣 4 撫 卹 4 領 取 方 式 依 右 列 分 類 選 項 選 填 1 自 願 退 休 及 命 令 退 休 (1) 一 次 退 休 金 (2) 月 退 休 金 (3) 兼 領 1/2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1/2 之 月 退 休 金 (4) 兼 領 1/3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2/3 之 月 退 休 金 (5) 兼 領 1/4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3/4 之 月 退 休 金 2 資 遣 (1) 因 機 關 裁 撤 組 織 變 更 或 業 務 緊 縮 而 需 裁 減 人 員 (2) 現 職 無 工 作 不 適 任 或 現 職 已 無 工 作 又 無 其 他 適 當 工 作 可 以 調 任 者 (3)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身 體 衰 弱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者 3 撫 卹 (1)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一 次 撫 卹 金 (2)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一 次 撫 卹 金 及 年 撫 卹 金 (3) 因 公 死 亡 一 次 撫 卹 金 及 年 撫 卹 金 5 人 數 輸 入

34 七 人 事 資 料 考 核 ( 建 議 每 週 二 進 入 查 詢 ) 人 事 資 料 考 核 系 統 / 考 核 成 績 查 詢 / 考 核 成 績 / 縣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第 1 組 / 查 詢 / 點 選 苗 栗 縣 政 府 顯 示 / 查 詢 各 機 關 學 校 分 數 / 點 選 各 機 關 學 校 顯 示 / 顯 示 錯 誤 訊 息

35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依 據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統 一 管 理 要 點 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資 料 考 核 計 畫 辦 理 目 的 : 為 輔 導 本 縣 各 機 關 ( 學 校 )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並 督 促 其 維 護 人 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即 時 性 及 完 整 性, 俾 提 供 整 體 人 事 管 理 統 計 分 析 及 決 策 之 參 考 與 運 用, 並 協 助 宣 導 各 項 資 訊 業 務, 爰 訂 定 本 計 畫

36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實 施 期 間 : 每 年 度 1 月 起 至 12 月 止 對 象 : 本 縣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 警 察 局 除 外 ) 考 核 作 法 :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 學 校 部 份 教 師 除 外 ) 所 報 送 人 事 資 料 表 1 基 本 資 料 表 2 現 職 資 料 表 5 學 歷 資 料 表 6 考 試 資 料 表 13 訓 練 資 料 表 16 家 屬 資 料 表 19 經 歷 資 料 表 20 考 績 資 料 表 21 獎 懲 資 料 表 34 銓 審 資 料 表 35 動 態 資 料 等 之 內 容 進 行 檢 核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性 並 需 更 正 至 最 新 新 任 或 卸 職 人 員 應 於 實 際 到 職 或 卸 職 日 起 3 日 內 以 特 定 人 員 方 式 報 送 其 人 事 資 料 至 人 事 資 料 報 送 服 務 網

37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依 各 學 校 ( 教 師 及 未 銓 敘 職 員 ) 所 報 送 人 事 資 料 表 1 基 本 資 料 表 2 現 職 資 料 表 5 學 歷 資 料 表 7 教 師 資 格 資 料 表 13 訓 練 資 料 表 16 家 屬 資 料 表 19 經 歷 資 料 表 20 考 績 資 料 表 21 獎 懲 資 料 表 35 動 態 資 料 等 之 內 容 進 行 檢 核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性 並 需 更 正 至 最 新 新 任 或 卸 職 人 員 應 於 實 際 到 職 或 卸 職 日 起 3 日 內 以 特 定 人 員 方 式 報 送 其 人 事 資 料 至 人 事 資 料 報 送 服 務 網

38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考 評 時 間 :5 7 月 份 各 抽 查 一 次, 及 內 容 及 標 準 簡 述 如 下 表 1 基 本 資 料 : 戶 籍 地 現 居 住 所 之 地 址 完 整 ( 數 字 部 份 請 用 半 型 ) 建 立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及 其 手 機 資 料 ( 本 府 規 劃 於 製 作 通 訊 錄 時 在 系 統 中 擷 取 資 料, 抽 查 以 各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以 上 及 學 校 有 兼 行 政 職 務 人 員 ( 含 職 員 ) 為 對 象 ) 初 任 公 職 日 與 出 生 日 期 之 差 不 可 小 於 15 年 ( 注 意 勿 遺 漏 考 試 訓 練 期 間 6 個 月 或 4 個 月 ) 本 縣 97 年 起 有 發 派 令, 其 他 機 關 則 無, 以 離 職 證 明 或 服 務 證 明 為 準 現 職 身 分 證 號 如 係 本 國 人 其 格 式 需 正 確 ; 如 係 外 國 人 第 1 碼 應 第 2 碼 為 性 別 其 值 為 1 或 2, 或 為 統 一 證 號 (10 碼, 第 1 碼 範 圍 為 A 至 Z, 第 2 碼 為 性 別 其 值 為 A 至 D), 且 其 格 式 正 確

39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表 2 現 職 資 料 :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 職 稱 人 員 區 分 主 管 級 別 ( 國 中 小 教 師 兼 任 主 任 為 1 級 主 管 組 長 為 2 級 主 管 ) 職 系 兼 職 資 料 ( 國 中 小 教 師 兼 任 主 任 組 長 ) 現 支 官 職 等 需 使 用 正 確 代 碼 * 服 務 單 位 欄 位 不 可 為 空 白 * 現 職 職 稱 應 為 主 管 者 ( 如 主 任 科 長 等 ) 其 主 管 級 別 不 得 為 空 白 ; 應 為 非 主 管 者 ( 如 科 員 辦 事 員 等 ) 其 主 管 級 別 需 為 空 白 ( 配 合 銓 敘 部 系 統 及 待 遇 系 統 查 核 相 關 資 料 ) * 派 令 生 效 日 期 派 令 發 文 日 期 實 際 到 職 日 期 需 為 正 確 日 期 格 式 * 任 職 原 因 及 字 號 不 得 為 空 白 * 現 職 人 員 之 實 際 到 職 日 期 不 得 超 過 派 令 生 效 日 1 個 月 * 建 立 辦 公 室 電 話 ( 製 作 通 訊 錄 時 得 以 在 系 統 中 擷 取 資 料 ) * 檢 誤 碼 不 得 為 空 白, 人 事 資 料 維 護 後 均 需 做 資 料 檢 誤

40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表 5 學 歷 資 料 :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不 得 為 空 白 且 長 度 至 少 為 4 碼 如 有 數 筆 以 上 學 歷 請 均 需 建 立, 並 於 最 高 學 歷 處 勾 選 以 利 彈 性 選 員 表 6 考 試 資 料 : 考 試 年 度 不 可 為 空 白 考 試 資 料 種 類 需 使 用 正 確 代 碼 如 有 數 筆 以 上 資 料 均 需 建 立, 並 於 最 高 考 試 處 勾 選 以 利 彈 性 選 員

41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表 7 教 師 資 格 資 料 : 依 欄 位 確 實 建 立 資 料, 如 有 數 張 教 師 合 格 證 請 均 需 建 立 表 13 訓 練 資 料 : 應 建 置 2 年 度 內 訓 練 資 料 表 16 家 屬 資 料 : 請 建 立 父 母 及 配 偶 子 女 即 可 ( 已 往 生 者 及 配 偶 之 父 母 免 建 置 ) 表 19 經 歷 資 料 : 每 筆 經 歷 ( 含 現 職 ) 之 資 料 皆 需 有 任 職 卸 職 日 期 ; 日 期 須 輸 入 至 年 月 日, 且 需 與 前 筆 資 料 日 期 銜 接 合 符, 經 歷 資 料 須 由 現 職 機 關 負 責 維 護

42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表 20 考 績 資 料 : 應 建 立 歷 年 考 績 資 料, 年 別 欄 位 不 可 為 空 白 表 21 獎 懲 資 料 : 應 有 2 年 度 內 利 用 該 系 統 辦 理 之 獎 懲 資 料 表 34 銓 審 資 料 : 請 配 合 表 19 經 歷 ( 本 項 查 核 對 象 為 公 務 人 員 並 以 銓 敘 部 銓 審 資 料 為 主 )

43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表 35 動 態 資 料 : 如 有 留 職 停 薪 或 因 案 停 職 者 請 建 立, 動 態 結 束 亦 同 動 態 生 效 日 期 一 動 態 生 效 日 期 二 需 為 正 確 日 期 格 式, 年 資 區 分 動 態 原 因 一 及 動 態 原 因 二 需 使 用 正 確 代 碼

44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抽 查 作 法 :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100 年 抽 查 以 一 二 級 主 管 職 務 以 上 為 原 則 101 年 全 面 抽 查 100 人 以 上 者 : 每 次 抽 檢 3~9 人 均 需 正 確 無 誤 100 人 以 下 者 : 每 次 抽 檢 2~6 人 均 需 正 確 無 誤 被 檢 核 機 關 必 要 時 應 檢 附 抽 查 人 員 之 履 歷 及 相 關 文 件 俾 憑 校 對, 本 府 人 事 處 亦 會 利 用 銓 敘 部 ecpa 人 事 服 務 網 等 相 關 網 站 稽 核 申 復 時 間 : 本 府 公 佈 內 容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5 日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則 不 受 理

45 苗 栗 縣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獎 勵 措 施 :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年 度 內 2 次 抽 查 成 績 皆 為 100 分,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100 人 以 上 者, 人 事 人 員 ( 含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 予 嘉 獎 2 次 ;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100 人 以 下 者, 人 事 人 員 ( 含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 予 嘉 獎 1 次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補 充 之, 本 計 畫 奉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6 本 縣 附 屬 機 關 鄉 鎮 公 所 學 校 主 管 級 別 / 職 稱 對 應 表 一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及 首 長 部 份 ( 以 銓 敘 部 銓 審 資 料 為 主 )

47 主 管 級 別 職 稱 ( 機 關 ) 職 稱 ( 學 校 ) 1 首 長 鄉 長 A044 鎮 長 1175 市 長 1161 局 長 1020 處 長 1035 所 長 1170 場 長 1820 主 任 1050( 戶 地 政 ) 隊 長 1413 管 理 員 1116 校 長 副 首 長 3 一 級 主 管 4 二 級 主 管 A 幕 僚 長 副 局 長 1021 副 處 長 1036 主 任 1050 室 主 任 1052 會 計 主 任 1509 人 事 管 理 員 1125 課 長 1090 隊 長 1413 分 隊 長 1431( 清 潔 隊 ) 大 隊 長 1403 分 處 主 任 A007 股 長 1092( 戶 政 ) 秘 書 長 1004 主 任 秘 書 1030 秘 書 1074 人 事 管 理 員 1125 主 任 1050( 含 人 事 會 計 ) 組 長 1080 秘 書 1074

48 二 教 師 兼 行 政 職 務 部 份 主 管 級 別 職 稱 ( 學 校 ) 主 要 兼 職 職 稱 主 要 兼 聘 性 質 3 一 級 主 管 教 師 7044 教 務 主 任 7056 總 務 主 任 7058 教 導 主 任 G004 訓 導 主 任 7057 輔 導 主 任 G020 幼 稚 園 園 長 聘 兼 4 二 級 主 管 教 師 7044 教 學 組 長 7076 註 冊 組 長 7089 資 訊 組 長 G030 設 備 組 長 4883 體 育 組 長 7093 衛 生 組 長 G022 訓 育 組 長 G017 生 活 教 育 組 長 G028 資 料 組 長 8203 輔 導 組 長 1184 特 教 組 長 7086 訓 導 組 長 7068 事 務 組 長 4165 出 納 組 長 4260 文 書 組 長 A018

49 三 衛 生 所 部 份 ( 以 銓 敘 部 銓 審 資 料 為 主 ) 主 管 級 別 職 稱 主 要 兼 職 職 稱 主 要 兼 聘 性 質 1 首 長 醫 師 2014 牙 醫 師 2015 醫 檢 師 2017 護 理 師 8130 主 任 派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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