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放射學的輻射防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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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輻 射 健 康 系 列 一 診 斷 放 射 學 的 輻 射 防 護 指 引 衞 生 署 放 射 衞 生 部

2 序 言 輻 射 健 康 系 列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於 醫 學 工 業 和 教 育 方 面 安 全 使 用 電 離 輻 射 源 的 若 干 基 本 資 料 本 部 按 照 國 際 權 威 機 構 ( 例 如 國 際 放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及 國 際 原 子 能 機 構 等 ) 的 建 議 編 製 本 系 列 文 件 本 部 希 望, 對 於 你 在 電 離 輻 射 環 境 中 工 作 時, 有 關 資 料 能 有 助 保 障 你 和 身 邊 人 士 的 健 康 閣 下 對 本 系 列 文 件 內 容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欲 提 出 改 善 意 見, 請 與 本 部 聯 絡, 地 址 為 香 港 西 灣 河 太 康 街 28 號 西 灣 河 健 康 中 心 3 字 樓 衞 生 署 放 射 衞 生 部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rhu@dh.gov.hk 網 域 : 年 12 月 ( 修 訂 )

3 序 言 目 錄 頁 次 詮 釋 及 規 例 1 1. 輻 射 單 位 及 基 本 概 念 輻 射 單 位 輻 射 引 起 的 生 物 效 應 危 害 及 風 險 輻 射 防 護 的 目 的 6 2. 一 般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輻 射 防 護 的 三 大 原 則 範 圍 分 類 個 人 監 察 醫 學 監 察 責 任 醫 生 的 責 任 轉 介 醫 生 的 責 任 放 射 科 醫 生 的 責 任 與 疾 病 有 直 接 關 連 的 X- 射 線 檢 查 與 疾 病 並 無 直 接 關 連 的 X- 射 線 檢 查 為 健 康 評 估 而 進 行 的 X- 射 線 檢 查 就 具 體 疾 病 使 用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而 作 的 13 X- 射 線 檢 查 6. 婦 女 的 X- 射 線 檢 查 懷 孕 期 間 的 X- 射 線 檢 查 有 生 殖 能 力 婦 女 的 X- 射 線 檢 查 產 科 的 放 射 攝 影 法 15

4 6.4 其 他 在 懷 孕 期 間 進 行 的 X- 射 線 檢 查 診 斷 放 射 學 工 作 人 員 的 防 護 外 在 輻 射 的 控 制 專 家 指 導 及 技 術 援 助 規 劃 與 設 計 一 般 工 作 常 規 X- 射 線 部 門 外 操 作 流 動 放 射 攝 影 器 材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透 視 屏 蔽 器 材 免 受 不 必 要 照 射 減 少 病 人 在 診 斷 放 射 中 所 吸 收 劑 量 避 免 吸 收 不 必 要 的 劑 量 X- 射 線 範 圍 大 小 遮 蔽 器 官 聚 焦 點 與 皮 膚 或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距 離 X- 射 線 束 總 濾 光 數 值 碳 纖 維 物 料 控 制 輻 照 及 記 錄 輻 照 時 間 強 化 屏 板 及 放 射 攝 影 膠 卷 控 制 散 射 到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輻 射 量 放 射 攝 影 的 膠 卷 沖 晒 減 少 重 複 輻 照 次 數 品 質 保 證 胸 腔 檢 查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在 病 房 及 手 術 室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器 材 31 進 行 檢 查 8.16 兒 科 放 射 攝 影 法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法 診 斷 用 的 X- 射 線 器 材 X- 射 線 源 組 合 X- 射 線 束 的 濾 光 32

5 9.3 X- 射 線 束 大 小 影 像 接 收 器 訊 號 及 標 記 照 射 因 素 照 射 開 關 掣 控 制 照 射 時 間 針 對 固 定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裝 置 散 射 輻 射 37 的 防 護 措 施 附 錄 A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38 附 錄 B B1 本 地 X- 射 線 室 規 則 - 只 限 放 射 攝 影 39 B2 本 地 X- 射 線 室 規 則 - 放 射 攝 影 及 40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B3 本 地 病 房 流 動 放 射 攝 影 規 則 41

6 詮 釋 及 規 例 電 離 輻 射 指 電 磁 輻 射 ( 如 X- 射 線 伽 瑪 射 線 ) 或 粒 子 輻 射 ( 如 阿 爾 發 粒 子 貝 他 粒 子 電 子 陽 電 子 質 子 中 子 或 重 粒 子 ), 即 能 夠 產 生 電 離 子, 從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由 用 以 產 生 電 離 輻 射 的 機 器 或 可 利 用 不 少 於 5 千 伏 電 壓 將 電 子 加 速 的 機 器 釋 出 的 電 磁 輻 射 或 粒 子 輻 射 輻 照 儀 器 指 任 何 具 有 以 下 用 途 及 功 能 的 儀 器 (a) 用 以 產 生 或 釋 出 電 離 輻 射 ; 或 (b) 能 以 超 逾 每 小 時 5 微 希 ( 以 距 離 儀 器 表 面 任 何 接 觸 點 5 厘 米 計 算 ) 的 劑 量 率 產 生 或 發 射 電 離 輻 射 的 儀 器 放 射 性 物 質 指 由 任 何 放 射 性 化 學 元 素 ( 不 論 為 天 然 或 人 造 ) 組 成 或 含 有 上 述 元 素 的 任 何 物 質, 這 種 物 質 的 特 定 活 度 為 每 克 超 過 75 貝 克 勒 爾 的 原 生 輻 射 性 化 學 元 素 輻 射 工 作 指 涉 及 由 任 何 人 士 操 作 輻 照 儀 器 的 工 作, 而 該 人 士 身 體 的 任 何 部 份 每 年 可 能 接 收 超 過 6 毫 希 沃 特 的 輻 射 劑 量 ; 有 關 人 士 應 歸 類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輻 射 條 例 於 香 港, 凡 涉 及 電 離 輻 射 的 活 動 均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303 章 輻 射 條 例 及 其 附 例 管 制 : 香 港 法 例 第 303 章 輻 射 條 例 ; 輻 射 ( 管 制 放 射 性 物 質 ) 規 例 ; 輻 射 ( 管 制 輻 照 儀 器 ) 規 例 1

7 根 據 本 條 例 及 規 例, (1) 除 根 據 本 條 例 及 規 例 發 出 的 許 可 證 外,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 (a) 製 造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生 產 ; 或 (b)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經 營 或 處 理 ; 或 (c) 管 有 或 使 用 任 何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2) 凡 違 反 任 何 有 關 條 文 之 人 士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罰 款 50,00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2

8 1. 輻 射 單 位 及 基 本 概 念 1.1 輻 射 單 位 輻 射 此 詞 用 於 描 述 以 電 磁 波 或 亞 原 子 微 粒 形 式 透 過 空 間 或 物 質 傳 送 能 量 電 離 作 用 藉 著 失 去 或 ( 有 時 ) 獲 得 電 子 ( 稱 為 離 子 ) 而 帶 電 的 過 程 常 見 於 醫 療 及 牙 科 醫 學 的 電 離 輻 射 包 括 X- 射 線 伽 瑪 射 線 電 子 及 亞 原 子 微 粒 吸 收 劑 量 簡 單 來 說, 指 藉 著 電 離 輻 射 將 能 量 傳 送 給 物 質 的 單 位 質 量 吸 收 劑 量 的 單 位 為 戈 瑞 ( 戈 ) 輻 射 加 權 因 子 現 已 證 實, 即 使 吸 收 劑 量 相 同, 不 同 種 類 的 電 離 輻 射 對 人 體 會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傷 害 有 關 差 別 乃 以 輻 射 加 權 因 子 來 計 算 例 如, 中 子 較 X- 射 線 的 傷 害 更 大, 故 中 子 的 因 子 為 20,X- 射 線 的 輻 射 加 權 因 子 則 為 1 當 量 劑 量 (H T) 指 器 官 或 組 織 的 平 均 吸 收 劑 量 乘 以 輻 射 加 權 因 子 得 出 的 積 數 當 量 劑 量 單 位 是 希 沃 特 ( 希 ) 組 織 加 權 因 子 (W T) 器 官 或 組 織 產 生 若 干 輻 射 效 應 的 概 率 乃 假 定 為 與 器 官 或 組 織 進 行 輻 射 防 護 所 用 的 當 量 劑 量 成 正 比 人 體 不 同 組 織 所 產 生 的 輻 射 效 應 或 會 各 有 不 同, 故 採 用 組 織 加 權 因 子 以 代 表 人 體 器 官 或 組 織 接 受 輻 照 所 產 生 風 險 佔 全 身 接 3

9 受 輻 照 所 產 生 總 風 險 的 比 重 有 效 劑 量 (E) 有 效 劑 量 (E) 是 人 體 所 有 組 織 及 器 官 內 的 加 權 當 量 劑 量 的 總 和, 代 表 人 體 器 官 部 份 受 到 輻 照 以 致 全 身 所 承 受 的 總 風 險 計 算 程 式 是 E=ΣW THT 1.2 輻 射 引 起 的 生 物 效 應 活 組 織 所 吸 收 的 輻 射 能 量 引 發 可 導 致 生 物 變 異 的 物 理 及 化 學 反 應 這 些 變 異 可 能 產 生 的 有 害 影 響 可 以 是 體 細 胞 上 的 ( 即 在 受 輻 照 人 士 本 身 的 組 織 中 出 現 ) 或 遺 傳 上 的 ( 即 在 受 輻 照 人 士 的 後 代 中 出 現 ) 人 體 多 個 器 官 及 組 織 內 裡 的 細 胞 會 不 斷 新 陳 代 謝 例 如 在 受 到 輻 照 後, 代 謝 率 加 快 可 彌 補 細 胞 損 耗 的 增 加, 但 用 以 維 持 器 官 或 組 織 功 能 的 細 胞 數 量 將 會 出 現 短 暫 ( 有 時 會 是 永 久 ) 的 淨 減 少 情 況 即 使 損 失 大 量 細 胞, 大 部 份 人 體 器 官 及 組 織 仍 可 不 受 影 響, 但 如 損 耗 的 細 胞 達 到 一 定 的 龐 大 數 量, 則 有 關 組 織 將 會 明 顯 受 損 或 喪 失 功 能 由 小 劑 量 ( 數 百 毫 希 沃 特 或 以 上 ) 導 致 上 述 損 害 的 概 率 基 本 為 零, 劑 量 越 大, 損 害 的 嚴 重 程 度 便 越 大 此 類 效 應 屬 確 定 性 效 應 確 定 性 效 應 可 於 特 定 組 織 出 現, 其 中 包 括 眼 部 晶 體 白 內 障 ; 對 皮 膚 的 非 惡 性 損 害 ; 生 殖 腺 細 胞 損 害 ( 破 壞 生 育 能 力 ); 骨 髓 細 胞 缺 乏 ( 導 致 血 液 成 份 缺 失 ); 及 其 他 器 官 的 細 胞 缺 乏 ; 如 情 況 嚴 重, 會 導 致 器 官 功 能 受 損 如 接 受 輻 照 的 細 胞 獲 得 改 造 而 並 非 被 殺 死, 結 果 將 會 截 然 不 同 複 製 經 改 造 但 有 生 命 的 體 細 胞 而 產 生 的 無 性 繁 殖 細 胞, 往 往 會 被 身 體 的 防 衞 功 能 排 斥 或 隔 離 否 則, 若 日 久 耽 誤, 經 過 一 段 潛 伏 期 後, 便 會 發 展 為 惡 性 情 況 - 癌 症 ( 致 癌 的 機 會 與 劑 量 成 正 比, 而 且 大 概 沒 有 閾 4

10 值 ) 誘 發 劑 量 對 惡 性 情 況 的 嚴 重 程 度 並 無 影 響 這 類 損 害 稱 為 隨 機 性 損 害, 意 指 屬 隨 意 或 統 計 性 質 假 如 原 損 害 出 現 在 睪 丸 或 卵 巢 ( 其 功 能 為 傳 送 基 因 資 料 給 後 代 ) 的 幹 細 胞 內, 有 關 效 應 會 在 後 代 中 出 現 1.3 危 害 及 風 險 最 初 在 醫 學 上 使 用 輻 射 時, 主 要 會 關 注 到 輻 射 對 小 部 份 接 觸 較 大 劑 量 的 工 作 人 員 所 引 起 的 害 處 目 前, 關 注 範 圍 已 擴 大 至 輻 射 對 大 量 接 觸 較 小 劑 量 的 工 作 人 員 預 計 可 能 引 起 的 有 害 影 響 預 期 害 處 主 要 為 癌 症 發 病 率 輕 微 上 升 有 關 方 面 現 正 向 多 個 組 別 人 士 搜 集 有 關 癌 症 的 流 行 病 學 資 料 該 等 組 別 主 要 包 括 在 醫 療 上 受 到 輻 照 的 人 士 原 子 彈 爆 炸 生 還 者 以 及 所 從 事 職 業 會 接 觸 到 輻 射 的 人 士 低 輻 射 劑 量 具 有 引 發 致 命 癌 症 的 風 險, 而 不 論 男 女 老 幼, 低 劑 量 率 平 均 約 為 每 希 5 x 10-2 現 時 並 未 發 現 電 離 輻 射 對 人 類 造 成 的 遺 傳 效 應, 而 基 因 風 險 的 估 計 數 字 乃 根 據 動 物 實 驗 測 試 數 據 計 算 劑 量 及 劑 量 率 引 致 所 有 後 代 出 現 嚴 重 遺 傳 病 的 風 險 因 素 估 計 為 每 希 0.5 x 10-2 胎 體 接 觸 輻 射 的 影 響 視 乎 懷 孕 時 期 接 觸 輻 射 的 時 間 而 定 倘 胎 體 內 的 細 胞 數 量 少 及 尚 未 形 成 特 定 性 質 時, 細 胞 受 到 損 害 的 影 響 大 多 數 為 胎 體 無 法 植 入 或 察 覺 不 到 的 胎 體 死 亡 一 般 認 為, 在 這 階 段 出 現 的 細 胞 損 害 大 多 會 引 致 胎 體 死 亡, 而 導 致 活 產 嬰 孩 ( 儘 管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及 心 臟 在 第 三 週 已 開 始 形 成 ) 出 現 隨 機 效 應 的 機 會 很 微 在 主 要 器 官 形 成 的 餘 下 期 間, 接 觸 輻 射 或 會 導 致 形 成 中 的 器 官 發 展 畸 變 人 類 方 面 ( 根 據 動 物 實 驗 的 估 計 ), 這 些 影 響 具 有 決 定 性 特 點, 閾 值 將 約 為 0.1 戈 5

11 1.4 輻 射 防 護 的 目 的 根 據 國 際 放 射 防 護 委 員 會 刊 物 第 60 號 報 告 書 所 載, 輻 射 防 護 的 目 的 是 為 人 類 提 供 適 當 防 護 標 準, 而 不 會 對 產 生 輻 射 接 觸 的 有 利 行 業 造 成 過 份 限 制 醫 學 界 本 身 具 有 多 種 特 點, 以 致 所 採 取 的 輻 射 防 護 方 法 亦 與 其 他 業 界 所 採 用 者 略 有 不 同 : a) 為 病 人 進 行 照 射 是 刻 意 的 除 放 射 治 療 外, 照 射 並 非 為 了 輸 送 輻 射 劑 量, 而 是 利 用 輻 射 提 供 診 斷 資 料 或 進 行 介 入 式 的 放 射 照 相 無 論 如 何, 輻 射 劑 量 必 須 經 過 慎 重 計 算, 隨 意 減 少 只 會 影 響 預 期 結 果 b) 病 人 特 別 需 要 與 醫 護 人 員 建 立 彼 此 尊 重 的 關 係 因 此, 保 護 醫 護 人 員 免 受 輻 射 源 影 響 的 系 統 ( 如 防 護 屏 蔽 ) 的 設 計 應 盡 量 不 要 讓 病 人 感 到 被 隔 離, 這 特 別 適 用 於 輻 射 源 設 在 病 人 附 近 的 核 醫 學 及 短 療 法 c) 放 射 治 療 目 的 在 於 毀 滅 目 標 組 織, 但 難 免 會 對 旁 邊 組 織 造 成 確 定 性 破 壞, 亦 會 對 遠 離 的 非 目 標 組 織 造 成 隨 機 效 應 風 險 d) 醫 院 及 放 射 設 施 通 常 建 於 點 方 便 公 眾 人 士 的 地 方 上, 因 此 較 設 於 工 業 大 廈 更 難 控 制 輻 照 的 風 險 2. 一 般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2.1 輻 射 防 護 的 三 大 原 則 (a) 凡 涉 及 接 觸 輻 射 的 操 作 不 應 予 以 採 用, 除 非 有 關 操 作 對 接 觸 輻 射 的 個 別 人 士 或 社 會 帶 來 的 利 益, 足 以 抵 銷 由 輻 射 引 起 的 害 處, - 操 作 理 據 操 作 理 據 所 需 的 評 估 工 作 大 多 以 經 驗 專 業 判 斷 及 常 識 為 依 據, 但 假 如 能 取 得 所 需 數 據, 則 應 考 慮 現 有 的 數 量 技 術 以 助 判 斷 6

12 醫 學 操 作 具 有 三 個 理 據 層 面 : i) 第 一 層 面, 亦 是 最 概 括 的 層 面, 醫 學 上 採 用 輻 射 是 公 認 利 多 於 弊 這 已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理 據 ii) 第 二 層 面, 具 特 定 目 的 之 特 定 程 序 已 被 界 定 及 證 實 有 此 需 要, 為 病 人 顯 示 相 關 病 徵 的 胸 腔 X- 射 線 攝 影 機 便 是 一 例 此 項 普 通 理 據 旨 在 判 斷 (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 放 射 程 序 會 否 改 善 對 接 受 照 射 人 士 的 診 斷 或 治 療 或 會 否 提 供 有 關 接 受 照 射 人 士 的 必 要 資 料 對 放 射 程 序 作 一 般 判 斷 是 國 家 專 業 機 構 ( 有 時 須 配 合 國 家 規 管 當 局 ) 的 責 任 醫 療 程 序 的 整 體 好 處 不 僅 使 病 人 在 健 康 上 直 接 得 益, 亦 同 時 惠 及 病 者 家 屬 及 社 會 雖 然 在 醫 學 上, 接 受 輻 射 的 主 要 是 病 人, 但 職 員 及 與 放 射 程 序 無 關 的 公 眾 人 士 受 到 的 輻 射 亦 應 計 算 在 內, 並 應 顧 及 因 意 外 或 無 意 中 接 觸 輻 射 的 可 能 性 醫 學 界 應 不 時 就 所 取 得 有 關 現 有 程 序 的 風 險 和 成 效 以 及 有 關 新 程 序 的 新 資 料, 檢 討 所 作 的 決 定 有 關 診 斷 觀 察 ( 首 要 顧 及 病 人 利 益 ) 的 論 據, 須 作 特 別 考 慮 因 保 險 需 要 而 使 用 放 射 攝 影 法, 基 本 利 益 通 常 歸 保 險 公 司, 但 接 受 檢 驗 的 個 人 亦 可 獲 得 若 干 經 濟 利 益 iii) 第 三 層 面, 對 個 別 病 人 施 行 放 射 程 序 應 有 充 份 理 據, 即 判 斷 施 行 有 關 特 定 程 序 是 利 多 於 弊 除 查 核 手 頭 現 有 資 料 中 有 否 所 需 資 料 外, 毋 須 就 對 個 別 病 人 ( 其 病 徵 或 跡 象 的 所 需 診 斷 程 序 早 經 一 般 證 實 為 合 理 ) 施 行 經 一 般 證 實 為 合 理 的 簡 單 診 斷 程 序 而 作 出 額 外 判 斷 就 複 雜 的 診 斷 程 序 以 及 就 治 療 來 說, 一 般 的 論 據 可 能 並 不 足 夠 因 此, 由 個 別 放 射 學 醫 療 人 員 及 轉 診 介 紹 醫 生 作 出 的 判 斷 乃 重 要 資 料, 亦 需 詳 加 考 慮 一 切 現 有 資 料 考 慮 7

13 範 圍 包 括 建 議 程 序 及 任 何 其 他 選 擇 的 詳 情 個 別 病 人 的 特 性 預 期 給 予 病 人 的 劑 量, 以 及 能 否 獲 取 有 關 早 前 或 有 待 進 行 的 檢 查 或 治 療 的 資 料 (b) 就 某 類 操 作 中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特 定 輻 射 源 而 言, 在 考 慮 到 經 濟 及 社 會 因 素 後, 個 人 劑 量 的 大 小 受 到 照 射 的 人 數, 以 及 在 不 確 定 會 受 到 照 射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輻 射 的 可 能 性, 必 須 盡 可 能 維 持 於 最 低 水 平 - 優 化 防 護 優 化 防 護 是 輻 射 防 護 系 統 中 具 有 最 強 效 用 的 一 環, 醫 學 放 射 學 的 各 個 階 段 均 應 實 施 此 程 序 優 化 防 護 的 基 本 要 旨 可 以 以 下 提 問 表 述 之 : 是 否 還 可 以 採 取 任 何 合 理 步 驟 加 強 防 護 功 效 優 化 防 護 的 基 本 目 的, 是 就 有 關 在 一 種 操 作 之 中 施 用 輻 射 源 調 整 防 護 措 施, 藉 以 爭 取 最 大 的 淨 利 益 就 如 理 據 一 樣, 經 驗 專 業 判 斷 及 常 識 是 優 化 程 序 中 的 重 要 元 素, 全 部 均 符 合 醫 學 界 的 良 好 常 規 (c) 綜 合 所 有 有 關 操 作 所 導 致 個 人 接 觸 輻 射 的 劑 量 限 制 須 符 合 香 港 法 例 第 303 章 輻 射 條 例 的 規 定 - 劑 量 限 制 有 關 方 面 已 設 定 職 業 性 及 公 眾 接 受 輻 射 的 個 人 劑 量 限 制, 若 持 續 進 行 和 超 出 劑 量 限 制 的 照 射, 會 引 致 有 關 操 作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出 現 可 合 理 形 容 為 不 可 接 受 的 額 外 風 險 除 非 給 予 病 人 的 劑 量 已 有 充 份 理 據, 否 則 不 宜 在 醫 學 照 射 方 面 實 施 劑 量 限 制, 因 該 等 限 制 通 常 是 弊 多 於 利 劑 量 限 制 有 時 會 妨 礙 收 集 診 斷 資 料, 並 會 有 礙 進 行 一 切 放 射 治 療 此 外, 病 人 本 身 接 受 醫 學 照 射 總 是 有 利 亦 有 弊, 故 並 不 存 在 不 平 等 的 情 況 8

14 表 一 載 列 香 港 法 例 第 303 章 輻 射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年 劑 量 限 制 : 表 一 年 劑 量 限 制 器 官 年 劑 量 限 制 職 業 公 眾 全 身 每 年 20 毫 希 1 毫 希 具 生 育 能 力 婦 女 的 腹 部 孕 婦 腹 部 任 何 連 續 3 個 月 不 超 過 5 毫 希 宣 佈 懷 孕 至 分 娩 期 間 為 1 毫 希, 吸 入 的 放 射 性 核 素 以 1/20 ALI 為 限 眼 球 晶 體 150 毫 希 15 毫 希 1 平 方 厘 米 皮 膚 的 平 均 值 500 毫 希 50 毫 希 其 他 個 別 器 官 500 毫 希 範 圍 分 類 管 理 規 定 的 最 重 要 功 能 之 一, 是 維 持 對 輻 射 源 的 管 制 以 及 控 制 工 作 人 員 因 職 業 而 受 到 照 射 的 程 度 規 定 將 有 關 工 作 場 地 正 式 劃 分 指 定 範 圍 可 有 助 管 制 輻 射 源 工 作 場 地 有 以 下 兩 個 指 定 範 圍 : a) 管 制 範 圍 管 制 範 圍 是 指 在 正 常 工 作 情 況 ( 包 括 可 能 發 生 輕 微 不 幸 事 故 ) 下, 規 定 工 作 人 員 須 遵 從 專 為 管 制 輻 射 照 射 而 制 訂 的 程 序 及 常 規 的 範 圍 管 制 範 圍 入 口 須 標 示 警 告 告 示, 表 明 該 處 屬 管 制 範 圍 警 告 告 示 應 包 含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亦 可 列 載 其 他 準 確 資 料, 例 如 將 該 處 劃 分 為 管 制 範 圍 的 原 因 ( 如 X- 射 線 輻 射 ), 以 及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是 否 准 許 進 入 有 關 範 圍 等 等 附 錄 A 展 示 這 些 警 告 告 示 的 其 中 部 份 樣 版 於 放 射 部 門 內, 部 份 範 圍 通 常 會 被 劃 分 為 管 制 範 圍 有 關 規 定 將 視 乎 所 使 用 的 是 固 定 流 動 或 手 提 式 X- 射 線 器 9

15 材 而 有 所 不 同 倘 為 固 定 裝 置, 而 除 非 該 器 材 已 截 斷 電 源, 否 則 整 間 X- 射 線 室 應 列 為 管 制 範 圍 相 較 固 定 器 材 而 言, 在 流 動 / 手 提 式 X- 射 線 設 備 四 周 設 管 制 範 圍 作 用 不 大 更 恰 當 的 做 法 是 確 立 工 作 程 序 以 管 制 進 入 有 關 器 材 的 附 近 範 圍 工 作 程 序 應 特 別 訂 明, 要 求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加 設 臨 時 屏 蔽, 為 在 附 近 範 圍 工 作 的 人 員 提 供 防 護 至 於 經 常 會 使 用 流 動 器 材 的 範 圍, 則 應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設 置 永 久 防 護 屏 蔽 b) 監 察 範 圍 監 察 範 圍 是 指 工 作 情 況 持 續 受 到 審 查 的 範 圍, 但 一 般 毋 須 特 別 程 序 設 定 監 察 範 圍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可 準 確 預 測 工 作 人 員 吸 入 的 劑 量 少 於 職 業 劑 量 限 制 的 十 分 之 三 在 界 定 上 述 範 圍 時, 應 考 慮 兩 者 的 預 期 輻 射 程 度 及 輻 射 情 況 可 能 出 現 的 變 化, 並 應 旨 在 確 保 身 在 指 定 範 圍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將 毋 須 被 視 為 因 職 業 而 受 到 照 射 的 人 士 劑 量 限 制 乃 預 定 為 適 用 於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但 應 把 指 定 範 圍 以 外 實 際 接 收 的 劑 量 維 持 在 低 於 公 眾 接 受 照 射 的 劑 量 限 制 水 平 2.3 個 人 監 察 僱 主 應 向 其 僱 員 ( 被 歸 類 為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或 根 據 工 作 制 度 書 面 細 則 須 在 管 制 範 圍 內 工 作 的 人 士 ) 提 供 一 個 經 由 輻 射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合 規 格 個 人 輻 射 監 察 儀, 以 監 察 輻 射 劑 量 每 個 劑 量 計 通 常 可 配 戴 1 個 月, 用 後 須 即 時 交 還 以 進 行 劑 量 評 估, 然 後 再 換 上 新 的 劑 量 計 僱 員 獲 發 劑 量 計 後 在 工 作 時 應 全 時 間 按 指 示 配 戴 劑 量 計 應 小 心 確 保 除 下 來 的 劑 量 計 不 會 因 疏 忽 而 受 到 電 離 輻 射 或 受 其 他 情 況 影 響 ( 例 如 熱 力 ), 因 這 樣 可 影 響 劑 量 評 估 的 效 果 劑 量 計 通 常 應 配 戴 在 胸 部 或 腰 間 的 位 置 10

16 2.4 醫 學 監 察 凡 歸 入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類 別 的 人 士, 於 緊 接 其 最 初 受 聘 前 的 4 個 月 內 或 ( 如 為 持 續 受 聘 ) 最 多 14 個 月 期 間, 須 接 受 由 輻 射 管 理 局 的 醫 療 小 組 進 行 的 醫 學 檢 查 3. 責 任 3.1 醫 生 的 責 任 決 定 病 人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有 時 是 轉 介 醫 生 的 責 任, 有 時 則 是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的 醫 生 的 責 任 但 無 論 責 任 誰 負, 有 關 醫 生 必 須 已 正 確 評 估 過 X- 射 線 檢 查 的 影 響 透 過 X- 射 線 檢 查 預 期 可 得 到 的 診 斷 結 果, 以 及 有 關 結 果 可 能 會 如 何 影 響 病 人 的 診 斷 和 其 後 的 治 療 同 樣 重 要 的 是, 負 責 評 估 的 人 士 必 須 對 電 離 輻 射 的 物 理 特 性 和 所 帶 來 的 生 物 效 應 具 備 充 份 認 識 3.2 轉 介 醫 生 的 責 任 X- 射 線 診 斷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轉 介 醫 生 通 常 未 必 能 充 份 掌 握 X- 射 線 診 斷 的 好 處 與 風 險 的 概 念 轉 介 醫 生 主 要 應 關 注 X- 射 線 檢 查 的 功 效, 這 是 能 否 控 制 病 人 健 康 問 題 的 關 鍵 不 過, 轉 介 醫 生 應 避 免 在 沒 有 臨 床 指 示 下 而 循 例 要 求 病 人 接 受 X- 射 線 診 斷 為 作 出 必 要 的 全 面 臨 床 判 斷, 轉 介 醫 生 或 需 諮 詢 放 射 科 醫 生 轉 介 醫 生 應 提 出 明 確 要 求, 列 明 病 人 的 毛 病 和 診 斷 目 的, 使 放 射 科 醫 生 能 進 行 正 確 的 X- 射 線 檢 查 不 過, 若 上 述 資 料 欠 缺, 但 有 明 顯 臨 床 症 狀, 若 不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會 使 病 人 承 受 不 必 要 痛 苦 的 話, 則 不 宜 延 遲 要 求 為 病 人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轉 介 醫 生 應 基 於 所 需 資 料 ( 例 如 病 人 曾 接 受 的 放 射 檢 查 或 任 何 其 他 醫 療 測 試 或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 欠 缺, 方 適 宜 囑 11

17 咐 病 人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12

18 3.3 放 射 科 醫 生 的 責 任 為 作 出 必 要 的 全 面 臨 床 判 斷, 放 射 科 醫 生 或 需 諮 詢 轉 介 醫 生, 以 期 在 最 少 的 放 射 風 險 及 經 濟 成 本 下 取 得 最 多 的 資 料 放 射 科 醫 生 有 責 任 全 面 控 制 X- 射 線 檢 查 的 過 程 及 範 圍, 並 應 根 據 所 呈 報 的 臨 床 病 徵, 就 所 建 議 的 X- 射 線 檢 查 是 否 適 合 提 供 意 見, 並 建 議 應 採 用 的 技 術 如 有 兩 個 或 以 上 可 選 擇 的 造 影 檢 查 程 序, 可 得 到 合 用 的 診 斷 資 料, 則 應 選 擇 對 病 人 整 體 而 言 構 成 最 少 風 險 的 程 序 放 射 科 醫 生 應 就 不 同 的 病 人 定 出 不 同 的 X- 射 線 檢 查 次 序 更 理 想 的 做 法 是 先 評 估 每 一 項 X- 射 線 檢 查 的 結 果, 再 決 定 是 否 仍 有 需 要 進 行 建 議 程 序 中 的 其 他 X- 射 線 檢 查 另 一 方 面, 亦 需 考 慮 病 人 是 否 可 以 並 方 便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以 及 取 得 臨 床 資 料 的 逼 切 程 度 放 射 科 醫 生 不 應 容 許 任 何 人 士 操 作 X- 射 線 器 材, 除 非 他 們 是 輻 射 條 例 所 指 定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或 他 們 是 在 放 射 科 醫 生 直 接 監 督 下 操 作 X- 射 線 器 材 4. 與 疾 病 有 直 接 關 連 的 X- 射 線 檢 查 有 關 使 用 具 體 診 斷 X- 射 線 檢 查 的 準 則 ( 包 括 適 應 症 及 禁 忌 症 兩 方 面 ) 正 不 斷 精 益 求 精 必 須 注 意 減 少 使 用 X- 射 線 檢 查 次 數 的 例 子 如 下 : (i) 欠 缺 額 外 的 臨 床 或 實 驗 室 研 究 結 果 解 釋 為 何 尿 道 運 作 不 正 常, 卻 為 兒 童 進 行 尿 路 造 影 術 以 評 估 兒 童 的 尿 道 問 題 (ii) 欠 缺 具 體 跡 象 而 進 行 心 臟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iii) 在 簡 單 的 骨 折 情 況 減 少 下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13

19 (iv) 欠 缺 明 確 鼻 竇 病 徵 卻 進 行 鼻 竇 射 線 攝 影 以 評 估 發 燒 成 因 (v) 受 傷 後 並 無 明 確 現 象 和 表 徵 卻 進 行 頭 顱 射 線 攝 影 (vi) 欠 缺 具 體 跡 象 而 進 行 手 術 前 的 胸 腔 射 線 攝 影 (vii) 欠 缺 具 體 跡 象 而 為 孕 婦 進 行 胸 腔 射 線 攝 影 (viii) 欠 缺 具 體 跡 象 而 為 孕 婦 進 行 骨 盆 測 量 (ix) 欠 缺 具 體 跡 象 而 進 行 尿 路 造 影 術 以 評 估 高 血 壓 成 因 (x) 欠 缺 具 體 跡 象 而 使 用 鋇 灌 腸 術 作 放 射 檢 查 5. 與 疾 病 並 無 直 接 關 連 的 X- 射 線 檢 查 5.1 為 健 康 評 估 而 進 行 的 X- 射 線 檢 查 所 進 行 與 患 病 症 無 關 的 健 康 評 估 或 會 涉 及 X- 射 線 檢 查 是 否 應 進 行 有 關 X- 射 線 檢 查 取 決 於 取 得 接 受 檢 查 者 重 要 健 康 資 料 的 可 能 性 有 多 高 胸 腔 放 射 攝 影 通 常 是 每 年 體 格 檢 查 的 一 環, 有 時 亦 是 病 人 入 院 程 序 之 一 無 論 檢 查 之 目 的 何 在, 對 很 多 國 家 來 說, 胸 腔 X- 射 線 檢 查 往 往 佔 診 斷 放 射 學 中 每 人 平 均 輻 射 劑 量 的 一 大 比 重 在 許 多 個 案 中, 尤 其 是 並 無 呼 吸 系 統 或 心 臟 病 症 狀 的 年 輕 病 人, 可 能 並 不 適 宜 進 行 胸 腔 射 線 攝 影 如 明 顯 存 在 適 應 症, 則 進 行 胸 腔 射 線 攝 影 時 應 採 用 最 低 的 有 效 劑 量 5.2 就 具 體 疾 病 使 用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而 作 的 X- 射 線 檢 查 如 需 就 具 體 疾 病 使 用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而 作 X- 射 線 檢 查, 應 權 衡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對 接 受 檢 查 人 士 及 整 體 人 口 預 期 帶 來 14

20 的 利 弊 ( 包 括 輻 射 風 險 ) 一 般 來 說, 有 關 好 處 取 決 於 在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程 序 中 所 發 現 的 診 斷 資 料 有 效 治 療 所 發 現 疾 病 的 機 會 以 及 ( 就 某 些 疾 病 而 言 ) 疾 病 受 控 制 對 社 會 帶 來 的 好 處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對 社 會 上 不 同 人 口 組 別 的 益 處 並 不 一 定 相 同 因 此,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並 非 在 任 何 人 口 組 別 中 均 可 合 理 使 用 螢 光 屏 檢 查 法 程 序 應 時 常 予 以 評 估, 以 衡 量 發 現 重 疾 的 益 處 是 否 足 以 作 為 繼 續 進 行 這 種 檢 查 法 的 充 份 理 據 6. 婦 女 的 X- 射 線 檢 查 6.1 懷 孕 期 間 的 X- 射 線 檢 查 雖 然 孕 體 會 吸 收 的 輻 射 劑 量 一 般 較 少, 但 對 於 未 確 定 是 否 已 懷 孕 的 病 人 來 說, 她 們 在 接 受 輻 照 時 常 會 感 到 不 安, 擔 心 胎 兒 或 會 受 到 影 響 有 關 憂 慮 甚 至 會 令 人 聯 想 到 懷 孕 或 會 終 止 不 過, 若 以 相 對 風 險 增 幅 作 基 準, 母 體 在 診 斷 過 程 中 因 接 受 輻 照 而 令 懷 孕 終 止 是 極 為 罕 見 的 若 胚 胎 在 婦 女 受 孕 後 首 三 個 星 期 受 到 照 射, 應 不 會 對 活 產 嬰 孩 造 成 決 定 性 或 隨 機 效 應 如 病 人 已 有 一 次 月 經 沒 來, 其 本 身 應 知 道 或 至 少 應 懷 疑 自 己 已 懷 孕, 故 應 可 從 病 人 本 身 得 到 有 關 可 能 懷 孕 的 所 需 資 料 若 最 近 一 次 預 期 的 月 經 沒 來, 又 並 無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該 婦 女 應 假 設 為 已 懷 孕 除 非 有 充 份 的 臨 床 適 應 症, 否 則 應 避 免 為 可 能 已 懷 孕 的 婦 女 進 行 會 使 腹 部 受 到 照 射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程 序 6.2 有 生 殖 能 力 婦 女 的 X- 射 線 檢 查 任 何 擬 接 受 射 線 攝 影 法 的 婦 女 若 未 如 期 行 經, 或 顯 然 月 經 沒 有 來, 除 非 有 確 實 資 料 肯 定 不 可 能 已 懷 孕, 否 則 為 審 慎 起 見, 應 假 設 其 已 懷 孕 為 儘 量 減 低 胎 兒 在 無 意 間 受 到 輻 照 的 可 能, 應 在 X- 射 線 部 門 及 其 他 放 置 X- 射 線 設 備 的 不 同 當 眼 處 張 貼 告 示 例 如 : 15

21 若 您 可 能 已 懷 孕, 請 在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前 通 知 醫 生 或 放 射 攝 影 師 16

22 6.3 產 科 的 放 射 攝 影 法 在 許 多 情 況 下, 尤 其 是 在 評 估 胎 兒 成 熟 階 段 及 胎 盆 位 置 時, 使 用 超 聲 波 檢 查 較 X- 射 線 檢 查 為 佳 超 聲 波 檢 查 不 會 使 用 電 離 輻 射, 亦 相 當 可 靠 使 用 超 聲 波 可 大 大 減 少 受 孕 子 宮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的 需 要 雖 然 測 量 盆 骨 的 射 線 攝 影 法 有 時 功 效 甚 大, 但 僅 應 在 盆 骨 真 的 需 要 測 量 的 必 要 情 況 下 方 可 進 行, 而 不 應 定 期 進 行 尤 其 不 應 觀 察 盆 骨 入 口 的 下 方 ( 亦 稱 邊 緣 觀 察 ), 因 這 樣 會 令 胎 兒 吸 收 過 高 的 輻 射 劑 量 6.4 其 他 在 懷 孕 期 間 進 行 的 X- 射 線 檢 查 當 孕 婦 需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而 X- 射 線 束 會 直 接 輻 照 胎 兒 時, 便 需 特 別 處 理 以 確 保 當 時 的 確 有 需 要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且 有 關 檢 查 不 應 拖 延 至 懷 孕 期 過 後 才 進 行 有 時 候, 輻 射 對 胎 兒 造 成 的 風 險 較 沒 有 進 行 所 需 診 斷 的 風 險 為 低, 這 樣, 倘 醫 學 表 徵 為 恰 當, 則 仍 應 當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應 比 平 日 更 小 心 處 理, 以 盡 量 縮 短 輻 照 時 間 或 減 少 放 射 線 攝 影 的 次 數, 從 而 盡 量 減 少 胎 兒 在 每 次 輻 照 時 所 吸 收 的 輻 射 劑 量 不 過, 不 應 更 改 檢 查 手 法, 以 免 過 份 損 害 X- 射 線 檢 查 的 診 斷 價 值 如 在 遠 離 胎 兒 的 部 位 ( 例 如 胸 腔 頭 顱 或 手 足 ) 進 行 X- 射 線 攝 影 法, 則 在 懷 孕 期 間 任 何 時 候 均 可 安 全 進 行, 但 X- 射 線 器 材 必 須 已 加 上 適 當 的 防 護 屏 蔽, 並 已 適 當 限 制 所 使 用 的 X- 射 線 束 7. 診 斷 放 射 學 工 作 人 員 的 防 護 7.1 外 在 輻 射 的 控 制 診 斷 放 射 學 工 作 人 員 特 別 會 受 到 外 在 輻 照 的 照 射 放 射 攝 影 師 在 工 作 時 如 按 照 最 基 本 的 放 射 防 護 規 則, 只 會 吸 17

23 收 極 少 劑 量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是 一 個 可 令 人 大 量 吸 收 輻 射 的 來 源, 尤 其 是 從 業 員, 以 及 那 些 在 介 入 放 射 過 程 下 與 病 人 及 X- 射 線 管 有 近 距 離 接 觸 的 人 士 現 時 許 多 國 家 仍 採 用 X- 射 線 直 接 透 視 檢 查, 這 種 檢 查 法 並 無 將 影 像 增 強, 相 對 現 今 已 採 用 影 像 增 強 技 術 的 程 序 來 說, 會 令 放 射 攝 影 師 吸 收 更 多 輻 射 在 經 濟 許 可 下, 應 盡 快 以 影 像 增 強 技 術 取 締 X- 射 線 直 接 透 視 檢 查 法 要 成 功 控 制 接 觸 外 在 照 射, 需 使 用 合 適 的 器 材 和 技 術 在 診 斷 放 射 學 中, 最 大 的 輻 射 源 是 X- 射 線 管, 故 在 管 子 本 身 或 其 附 近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便 可 發 揮 最 佳 防 護 效 果, 而 針 對 這 直 接 輻 射 源 加 上 防 護 屏 蔽 便 最 為 重 要 使 用 這 直 接 輻 射 源 時, 由 於 病 人 及 附 近 其 他 物 品 會 把 直 接 輻 射 源 散 射, 繼 而 便 會 產 生 間 接 輻 射 源 只 要 防 護 屏 蔽 毋 礙 照 顧 病 人, 便 應 在 直 接 及 間 接 輻 射 源 與 工 作 人 員 之 間 加 上 防 護 屏 蔽 其 他 防 護 措 施 包 括 限 制 工 作 人 員 在 直 接 及 間 接 輻 射 源 附 近 工 作 的 時 間, 以 及 穿 上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這 些 措 施 的 成 效 視 乎 工 作 人 員 有 否 貫 徹 奉 行 良 好 工 作 常 規 ; 除 非 需 進 行 醫 療 程 序 或 照 顧 病 人, 否 則 不 應 成 為 主 要 防 護 基 礎 7.2 專 家 指 導 及 技 術 援 助 應 委 任 一 人 或 指 定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擔 任 輻 射 安 全 主 任 監 督 一 職, 負 責 管 理 各 項 涉 及 輻 射 工 作 的 設 施 有 關 人 員 應 有 下 列 職 責 : a) 與 部 門 主 管 及 輻 射 防 護 顧 問 共 同 編 製 安 全 指 示 b) 處 理 日 常 輻 射 防 護 事 宜 c) 協 助 管 理 層 確 保 輻 射 安 全 措 施 獲 得 執 行 d) 一 旦 發 生 輻 射 防 護 問 題 需 即 時 解 決 時, 應 隨 時 可 提 供 意 見 e) 如 發 生 任 何 有 關 接 觸 輻 射 的 不 尋 常 事 故, 採 取 適 當 緊 18

24 急 行 動, 並 準 確 記 錄 有 關 詳 情 向 管 理 層 匯 報 f) 倘 發 現 有 任 何 輻 射 安 全 情 況 有 欠 理 想, 即 知 會 部 門 主 管 及 管 理 層 g) 安 排 新 工 作 人 員 接 受 有 關 輻 射 防 護 的 適 當 指 導 及 培 訓 h) 確 保 妥 善 記 錄 工 作 人 員 的 輻 射 吸 收 劑 量 管 理 層 應 有 渠 道 獲 得 輻 射 防 護 的 專 業 意 見, 尤 其 是 在 以 下 各 方 面 : a) 任 何 醫 療 放 射 設 施 的 規 劃 及 設 計 b) 界 定 輻 射 防 護 器 材 的 表 現 規 格 c) 在 接 受 使 用 新 裝 置 程 序 及 器 材 前 瞭 解 其 輻 射 防 護 的 功 效 d) 輻 射 安 全 主 任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及 指 導 e) 識 別 受 控 制 及 監 督 的 範 圍 和 工 作 環 境 f) 適 當 監 察 程 序 以 及 有 關 提 供 維 修 和 調 整 合 適 監 察 器 材 方 面 的 規 格 詳 情 g) 使 用 設 施 前 先 進 行 環 境 監 察 調 查 h) 制 定 安 全 工 作 程 序 及 監 察 其 效 能 i) 質 量 保 證 計 劃 的 設 計 實 施 及 監 督 j) 有 關 輻 射 照 射 的 詮 釋 及 重 要 性 k) 有 關 可 預 見 事 故 的 潛 在 危 險 評 估 以 及 制 定 應 變 方 案 l) 當 有 理 由 相 信 工 作 人 員 吸 入 過 高 輻 射 劑 量 時 調 查 有 關 情 況 m) 就 任 何 輻 射 事 故 知 會 輻 射 管 理 局 (Radiation Board) 7.3 規 劃 與 設 計 a) 在 診 斷 放 射 學 中, 每 間 放 有 X- 射 線 器 材 的 檢 查 室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對 於 工 作 人 員 在 接 觸 輻 射 方 面 有 重 大 影 19

25 響 每 間 X- 射 線 室 通 常 都 有 一 個 屏 蔽 區, 讓 工 作 人 員 在 X- 射 線 機 操 作 時 可 暫 時 退 站, 這 個 屏 蔽 區 一 般 稱 為 防 護 間 隔,X- 射 線 機 控 制 台 通 常 安 裝 於 此 b) 進 行 檢 查 的 房 間 充 斥 著 各 種 照 射 媒 介 ( 例 如 使 用 快 速 膠 卷 自 動 換 片 裝 置 數 碼 減 色 技 術 血 管 造 影 術 等 ), 而 基 於 操 作 程 序 或 病 人 的 一 般 情 況, 有 些 工 作 人 員 不 能 退 站 於 防 護 屏 後 ; 因 此, 檢 查 室 應 有 足 夠 空 間 放 置 流 動 的 防 護 屏 板, 讓 工 作 人 員 可 在 X- 射 線 照 射 時 站 於 遠 離 X- 射 線 管 及 病 人 的 安 全 位 置 c) 在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的 房 間 內, 一 名 或 以 上 的 工 作 人 員 會 在 屏 蔽 區 外 工 作, 故 應 預 留 額 外 屏 蔽 設 計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當 防 護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上 合 適 的 防 護 衣 物 檢 查 室 的 設 計 更 特 別 應 注 意 到 在 工 作 人 員 介 入 工 作 時 需 加 強 防 護, 以 及 在 具 體 指 出 防 護 要 求 前, 先 行 評 估 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室 所 準 備 進 行 工 作 的 性 質 d) 在 規 劃 階 段, 工 作 人 員 防 護 屏 會 因 應 直 接 X- 射 線 束 將 會 發 射 的 方 向 而 設 計, 而 有 關 發 射 方 向 取 決 於 檢 查 室 將 進 行 的 檢 查 類 別 及 器 材 擺 位 而 定, 例 如 垂 直 的 胸 腔 架 垂 直 和 橫 向 的 螢 光 屏 檢 查 位 置 以 及 快 速 膠 卷 自 動 換 片 裝 置 e) X- 射 線 機 控 制 台 防 護 屏 應 裝 上 含 鉛 玻 璃 窗, 其 含 鉛 量 應 與 螢 光 屏 的 含 鉛 量 相 同, 使 工 作 人 員 可 清 楚 看 到 病 人 任 何 或 需 在 檢 查 室 屏 蔽 區 外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員, 以 及 檢 查 室 的 各 個 入 口 f) 除 了 評 估 直 接 X- 射 線 束 很 可 能 會 瞄 準 的 方 向 外, 亦 應 注 意 器 材 的 擺 位, 使 直 接 X- 射 線 束 不 會 透 過 正 門 或 病 人 更 衣 間 隔 門 而 射 向 防 護 間 隔 或 檢 查 室 的 任 何 入 口 檢 查 室 本 身 由 牆 壁 地 板 和 天 花 形 成 的 邊 界 線 結 構, 應 以 能 為 所 有 在 附 近 範 圍 的 人 士 提 供 充 分 防 護 屏 蔽 為 原 則 這 些 邊 界 以 內 的 範 圍 通 常 視 為 管 制 範 圍 所 有 可 通 往 此 檢 查 室 的 門 及 門 框, 連 同 任 何 入 牆 管 道 網 絡 和 電 套 管 均 應 設 有 厚 度 合 適 的 屏 蔽 物 料 若 20

26 檢 查 室 將 使 用 高 能 量 的 伽 瑪 輻 射 放 射 性 物 質, 例 如 在 導 管 插 入 術 實 驗 室 使 用 的 銥 -192, 則 需 特 別 留 意 為 四 周 牆 壁 地 板 和 天 花 安 裝 有 效 的 防 護 屏 蔽 g) 就 不 涉 及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的 放 射 攝 影 程 序 而 言, 輻 射 開 關 掣 的 安 裝 位 置, 應 以 確 保 絕 不 可 能 從 防 護 間 隔 外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照 射 為 原 則 h) 輻 射 警 告 標 誌 應 長 期 展 示 於 X- 射 線 室 的 所 有 入 口 警 告 標 誌 形 式 可 參 考 附 錄 A 在 檢 查 室 正 門, 尤 其 是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室 的 正 門, 應 在 視 線 水 平 安 裝 警 告 燈, 並 將 之 接 駁 X- 射 線 發 射 器 的 準 備 電 路, 以 顯 示 X- 射 線 機 已 開 著 並 正 在 或 即 將 發 送 X- 射 線 使 用 聯 鎖 系 統 亦 可 提 供 額 外 的 防 護, 以 防 有 人 在 機 器 運 作 時 不 慎 闖 入 檢 查 室 i)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或 某 些 特 殊 程 序 ( 例 如 血 管 造 影 術 ) 時, 一 名 或 多 名 工 作 人 員 或 需 在 放 射 期 間 與 病 人 保 持 近 距 離 接 觸 在 這 情 況 下, 應 在 X- 射 線 檯 側 加 設 屏 蔽, 例 如 從 天 花 或 影 像 增 強 器 /X- 射 線 透 視 屏 懸 掛 具 防 護 功 能 的 布 幕 設 計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室 時, 可 選 擇 將 影 像 增 強 器 置 於 X- 射 線 檯 上 (X- 射 線 管 在 床 下 ) 或 置 於 X- 射 線 檯 下 (X- 射 線 管 在 床 上 ) 後 者 會 令 工 作 較 方 便 進 行, 但 工 作 人 員 吸 收 輻 射 的 可 能 性 亦 較 前 者 高 出 二 至 三 倍 若 床 上 的 X- 射 線 管 / 床 下 的 影 像 增 強 系 統 並 非 以 遙 控 方 式 操 作, 則 必 須 加 設 更 多 防 護 掛 幕, 確 保 操 作 員 得 到 充 分 的 防 護 j) 有 關 在 直 接 X- 射 線 束 穿 過 或 圍 繞 病 人 後 為 病 人 吸 回 直 接 X- 射 線 束 和 散 射 輻 射 的 設 備 應 盡 可 能 放 在 貼 近 病 人 的 位 置 雖 然 工 作 人 員 預 計 應 可 避 免 接 觸 到 直 接 X- 射 線 束, 但 要 避 免 吸 收 四 散 輻 射 則 需 使 用 足 夠 的 輻 射 屏 蔽 21

27 7.4 一 般 工 作 常 規 a) 任 何 人 士 必 須 接 受 過 適 當 訓 練 具 備 所 需 資 格 及 獲 授 權 執 業, 方 可 使 用 輻 照 裝 置 作 醫 療 用 途 有 關 非 放 射 科 醫 生 ( 例 如 心 臟 科 專 家 ) 的 訓 練 則 尤 須 加 倍 注 意, 因 他 們 的 工 作 程 序 往 往 令 他 們 吸 收 較 平 均 同 等 劑 量 為 高 的 輻 射 除 下 列 人 士 外, 任 何 人 等 一 律 不 得 進 入 X- 射 線 管 制 範 圍 : i) 獲 部 門 主 管 授 權 進 入 該 範 圍 的 人 士 ii)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的 病 人 iii) 任 何 經 由 負 責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的 工 作 人 員 授 權, 陪 同 協 助 病 人 的 人 士 b) 凡 進 入 管 制 範 圍 的 工 作 人 員 均 應 遵 守 適 用 於 該 範 圍 的 輻 射 安 全 守 則 ( 附 錄 B) c) 若 要 使 用 X- 射 線 器 材, 則 必 須 確 保 器 材 操 作 正 常, 並 已 在 四 周 範 圍 為 所 有 人 提 供 充 分 防 護 一 般 而 言, 採 取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措 施 便 可 提 供 足 夠 的 防 護 : i) 適 當 的 防 護 屏 蔽 ii)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iii) 身 體 各 部 份 與 X- 射 線 管 和 病 人 之 間 保 持 足 夠 距 離 iv) 列 明 有 關 範 圍 內 於 安 全 情 況 下 的 最 高 工 作 量 v) 限 制 逗 留 在 X- 射 線 管 與 病 人 附 近 的 時 間 d) 若 可 行 的 話,X- 射 線 機 操 作 時, 所 有 身 處 X- 射 線 室 的 人 士 應 留 在 防 護 屏 後 的 防 護 區, 並 應 在 地 板 加 上 適 當 標 示 劃 分 防 護 屏 後 的 防 護 區 範 圍 e) 為 減 低 意 外 吸 收 輻 射 的 機 會, 應 制 定 嚴 謹 的 執 行 程 序, 讓 工 作 人 員 在 X- 射 線 機 操 作 時 遵 循 應 提 醒 參 與 照 射 的 工 作 人 員 留 意 有 關 程 序, 讓 其 清 楚 明 白 自 己 的 職 責 所 在 程 序 應 包 括 檢 查 照 射 控 制 設 定, 以 及 留 意 X- 射 線 檢 查 進 行 時 在 場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所 佔 位 置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和 病 人 亦 需 要 獲 得 足 夠 指 引, 以 瞭 解 各 自 本 身 的 角 色 22

28 f) 若 工 作 人 員 在 X- 射 線 機 操 作 時 未 能 留 在 防 護 區, 則 應 穿 著 防 護 程 度 至 少 相 當 於 0.3 毫 米 鉛 的 防 護 裙 板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他 們 應 留 在 檢 查 室 內 輻 射 水 平 較 低 的 範 圍 在 X- 射 線 機 以 100 千 伏 以 上 的 電 壓 運 作 時, 任 何 人 士 如 須 站 於 距 離 X- 射 線 管 或 病 人 1 米 範 圍 內, 應 穿 著 防 護 程 度 至 少 相 當 於 0.35 毫 米 鉛 的 防 護 裙 板, 防 護 手 套 的 防 護 程 度 亦 應 至 少 相 當 於 0.35 毫 米 鉛 所 有 上 述 防 護 衣 物 均 應 附 有 識 別 標 記, 並 須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如 有 損 壞 則 不 應 再 用 g) 如 需 保 護 甲 狀 腺, 可 穿 戴 含 鉛 量 適 中 的 頸 圈 或 頸 位 較 高 的 防 護 裙 板 h) 即 使 已 穿 上 防 護 裙 板 或 手 套, 工 作 人 員 也 不 應 讓 身 體 任 何 部 位 受 到 直 接 X- 射 線 束 照 射 操 作 X- 射 線 機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確 保 除 病 人 外, 再 無 他 人 直 接 受 到 輻 照 i) 若 情 況 許 可, 所 有 X- 射 線 檢 查 應 在 X- 射 線 部 門 內 進 行 ; 應 盡 量 避 免 在 病 房 及 手 術 室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因 這 樣 往 往 不 會 攝 得 最 好 的 影 像 質 素, 而 且 較 難 採 取 輻 射 防 護 措 施 j) 如 病 人 狀 況 虛 弱 或 已 接 受 麻 醉, 應 使 用 機 械 裝 置 確 保 他 們 在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時 身 體 不 會 移 動 k) 如 幼 童 需 要 抱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應 使 用 位 置 固 定 裝 置 若 裝 置 欠 缺, 應 由 父 母 或 其 他 陪 同 的 成 年 人 抱, 而 非 由 X- 射 線 部 門 人 員 負 責 為 免 負 責 抱 幼 童 的 人 士 感 到 恐 慌, 應 事 先 向 其 作 簡 單 解 釋, 並 執 行 安 全 程 序 l) 負 責 扶 病 人 的 人 士 應 穿 著 防 護 裙 板, 並 確 保 身 體 任 何 部 位 均 並 無 受 到 直 接 X- 射 線 束 照 射 如 雙 手 可 能 接 近 直 接 X- 射 線 束, 則 應 穿 戴 防 護 手 套 若 抱 的 是 初 生 嬰 兒, 通 常 照 射 範 圍 較 小, 不 一 定 需 要 戴 上 防 護 手 套 孕 婦 不 應 在 X- 射 線 檢 查 中 扶 病 人 m) 若 認 為 使 用 位 置 固 定 裝 置 仍 不 足 夠, 需 要 扶 病 人 接 23

29 受 X- 射 線 檢 查, 則 應 由 多 名 工 作 人 員 協 力 進 行, 而 不 應 單 由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扶 該 病 人 n) 需 在 管 制 範 圍 內 工 作 ( 惟 非 經 常 ) 的 人 士 ( 例 如 外 科 醫 生 手 術 室 護 士 或 在 X- 射 線 檢 查 中 扶 病 人 的 人 士 ) 應 遵 守 下 列 條 件 : (i) 在 該 範 圍 內 所 進 行 工 作 應 得 到 放 射 部 門 主 管 授 權, 須 符 合 該 部 門 明 文 規 定 的 放 射 安 全 規 則, 或 是 在 某 特 定 情 況 下 基 於 特 殊 理 由 而 進 行 (ii) 在 該 範 圍 內 執 行 的 所 有 工 作 常 規 應 符 合 該 部 門 明 文 規 定 的 放 射 安 全 規 則,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應 穿 上 防 護 衣 物 o) 視 乎 在 X- 射 線 室 內 所 進 行 工 作 的 性 質 或 監 察 結 果, 工 作 人 員 或 須 加 設 防 護 屏 擋, 為 確 保 防 護 充 足, 工 作 人 員 應 充 分 利 用 所 提 供 的 防 護 屏 擋 在 長 時 間 的 介 入 放 射 學 心 臟 病 學 和 血 管 造 影 術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程 序 中, 通 常 需 要 加 設 防 護 屏 擋 防 護 屏 擋 可 從 影 像 增 強 器 或 天 花 吊 起 在 使 用 這 些 防 護 屏 擋 之 餘, 在 合 理 可 行 情 況 下, 工 作 人 員 亦 應 繼 續 盡 量 站 在 遠 離 X- 射 線 管 和 病 人 的 位 置 p) 如 情 況 許 可, 利 用 X- 射 線 管 在 床 上 / 影 像 增 強 器 在 床 下 的 系 統 進 行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應 以 遙 控 方 式 進 行 與 X- 射 線 管 在 床 下 / 增 強 器 在 床 上 的 系 統 比 較, 上 述 系 統 令 檢 查 室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接 觸 高 出 約 三 倍 的 散 發 輻 射 檢 查 進 行 時, 工 作 人 員 如 需 要 與 病 人 保 持 近 距 離 接 觸, 則 應 尋 求 輻 射 防 護 顧 問 的 意 見 在 此 情 況 下, 或 須 加 設 防 護 屏 擋, 而 在 檢 查 台 附 近 的 輻 射 劑 量 圖 可 提 醒 工 作 人 員 選 擇 輻 射 最 少 的 位 置 q) 如 採 用 增 強 器 在 床 下 的 系 統,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過 程 中 向 病 人 進 行 的 觸 診 應 由 機 械 裝 置 進 行, 絕 不 能 用 人 手 如 採 用 增 強 器 在 床 下 的 系 統, 則 應 盡 量 減 少 觸 診, 並 只 能 觸 摸 病 人 皮 膚 表 面 工 作 人 員 應 穿 戴 含 鉛 量 至 少 相 當 於 0.5 毫 米 的 防 護 手 套 24

30 7.5 X- 射 線 部 門 外 操 作 流 動 放 射 攝 影 器 材 a) X- 射 線 部 門 主 管 有 責 任 確 保 在 主 X- 射 線 部 門 以 外 場 地 使 用 X- 射 線 器 材 時 乃 遵 照 放 射 安 全 的 書 面 程 序 操 作 放 射 安 全 主 任 應 定 期 進 行 檢 查, 確 保 X- 射 線 器 材 的 使 用 符 合 安 全 程 序, 若 發 現 有 任 何 違 反 程 序 的 情 況, 應 向 X- 射 線 部 門 主 管 匯 報 只 有 接 受 過 一 段 適 當 時 間 的 實 習 訓 練 及 指 導 的 合 資 格 人 員 方 獲 准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器 材 在 操 作 該 類 X- 射 線 器 材 時, 他 們 必 須 清 楚 明 白 本 身 的 職 務 和 責 任 b) 無 論 何 時 使 用 流 動 或 手 提 式 X- 射 線 器 材, 操 作 X- 射 線 機 的 工 作 人 員 務 須 確 保 管 制 範 圍 內 沒 有 無 必 要 在 場 的 人 士 工 作 人 員 須 穿 著 防 護 裙 板, 如 情 況 許 可, 更 應 留 在 距 離 X- 射 線 管 及 接 受 檢 查 病 人 輻 照 範 圍 最 少 2 米 以 外 的 位 置 c) 操 作 工 作 人 員 須 確 保 除 病 人 外, 再 無 他 人 受 到 直 接 X- 射 線 束 的 直 接 照 射, 除 非 X- 射 線 束 能 量 已 大 幅 減 弱 就 此 而 言, 操 作 員 須 留 意 直 接 X- 射 線 束 的 任 何 阻 擋 物 ( 例 如 牆 壁 地 板 ) 是 否 足 以 令 輻 射 減 弱 若 未 能 肯 定 輻 射 是 否 已 減 弱, 應 尋 求 輻 射 防 護 顧 問 的 意 見 及 協 助 7.6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透 視 屏 蔽 器 材 a)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透 視 屏 蔽 器 材 時, 放 射 學 家 或 放 射 攝 影 師 應 在 現 場 b) 連 同 流 動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一 併 進 行 的 放 射 攝 影 所 攝 得 影 像 的 診 斷 質 素 始 終 會 較 固 定 器 材 所 得 影 像 為 差 因 此, 應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前 者, 如 不 能 避 免, 應 由 接 受 過 適 當 訓 練 的 人 士 負 責 進 行 c) 凡 參 與 為 病 人 作 檢 查 而 又 需 要 在 X- 射 線 機 操 作 時 站 近 X- 射 線 管 或 病 人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佩 戴 劑 量 計 和 穿 著 25

31 防 護 裙 板 所 有 其 他 人 士 則 應 盡 量 遠 離 X- 射 線 管 7.7 免 受 不 必 要 照 射 a) 若 將 病 人 受 到 的 輻 照 減 低 至 認 為 足 以 提 供 所 需 診 斷 資 料 的 水 平, 工 作 人 員 的 吸 收 劑 量 亦 會 同 樣 減 少 這 現 象 於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以 及 糅 合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的 放 射 攝 影 中 尤 其 明 顯, 因 為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一 直 貼 近 病 人, 不 能 退 守 到 防 護 間 隔 b) 減 少 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中 所 吸 收 劑 量, 方 法 如 下 : i) 每 次 作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的 照 射 時 間 要 短 ii) 暫 時 拆 走 反 散 射 格 網 iii) 如 進 行 螢 光 屏 電 影 攝 影 檢 查, 使 用 片 格 速 度 每 秒 不 超 過 30 格 的 片 格, 而 每 次 只 拍 攝 3-5 秒 c) 小 心 選 用 X- 射 線 透 視 器 材, 亦 可 減 少 工 作 人 員 的 吸 收 劑 量 有 關 因 素 包 括 : i) 使 用 沖 系 統 ii) 使 用 影 像 儲 存 系 統, 尤 其 在 處 理 骨 折 個 案 時 iii) 使 用 碳 纖 維 產 品 iv) 使 用 設 有 響 鬧 功 能 的 定 時 裝 置 ; 在 影 像 顯 示 屏 上 顯 示 透 視 檢 查 次 數 v) 使 用 經 過 適 當 調 校 的 自 動 光 暗 控 制 器 d) 透 過 記 錄 及 檢 視 操 作 員 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中,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的 次 數 及 放 射 攝 影 次 數, 便 可 判 斷 有 關 減 少 工 作 人 員 吸 收 X- 射 線 透 視 輻 射 劑 量 的 措 施 成 效 如 何 e) 採 取 以 下 方 法, 可 減 少 工 作 人 員 在 純 放 射 攝 影 中 所 吸 收 劑 量 : i) 使 用 速 度 最 快 的 屏 幕 / 菲 林 組 合 來 取 得 診 斷 資 料 ; 使 用 數 碼 放 射 攝 影 法 ii) 將 沖 晒 溫 度 設 定 在 建 議 水 平 ; 很 多 人 往 往 把 溫 度 調 得 太 低, 以 致 需 額 外 增 加 幅 射 量, 達 到 變 黑 的 26

32 攝 影 效 果 iii) 定 期 檢 查 作 廢 菲 林, 找 出 原 因 所 在, 杜 絕 有 關 情 況 iv) 使 用 碳 纖 維 產 品 ( 格 網 表 面 及 將 產 品 插 入 格 網 內 台 面 和 盒 面 ) 8. 減 少 病 人 在 診 斷 放 射 中 所 吸 收 劑 量 8.1 避 免 吸 收 不 必 要 的 劑 量 經 由 合 資 格 醫 生 臨 床 判 斷 而 建 議 進 行 的 X- 射 線 檢 查 為 病 人 帶 來 的 益 處 通 常 足 以 蓋 過 無 法 避 免 的 輻 射 風 險 然 而, 無 論 如 何 都 不 應 該 以 不 必 要 的 高 輻 射 劑 量 來 進 行 X- 射 線 檢 查 工 作 人 員 應 常 緊 記 優 化 防 護 的 基 本 原 則 在 考 慮 到 經 濟 及 社 會 因 素 後, 將 個 人 吸 收 劑 量 維 持 在 可 合 理 達 到 效 果 的 最 低 水 平 很 多 時 候, 小 心 留 意 X- 射 線 檢 查 的 進 行 可 大 大 減 少 X- 射 線 檢 查 所 產 生 的 輻 射 劑 量, 卻 毋 損 診 斷 效 果 以 下 幾 點 尤 其 值 得 注 意 : i) 必 須 盡 量 減 少 檢 查 時 身 體 部 位 組 織 所 吸 收 的 劑 量, 但 又 毋 礙 獲 取 有 關 病 人 的 必 要 資 料 ii) 必 須 盡 量 防 止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受 到 輻 照 iii) 必 須 減 少 重 複 進 行 不 必 要 的 輻 照 病 人 需 接 受 多 少 輻 射 量 方 可 得 出 有 用 的 診 斷 影 像, 須 取 決 於 多 項 技 術 和 實 質 因 素 考 慮 減 低 輻 射 量 的 因 素 包 括 : 消 除 無 助 形 成 有 用 影 像 的 輻 射, 以 及 就 個 別 個 案 的 診 斷 要 求 正 確 選 擇 合 適 的 感 光 影 像 探 測 器 不 過, 入 射 在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輻 射 亦 需 達 到 一 定 最 低 水 平, 否 則 所 得 資 料 將 不 足 以 作 有 效 診 斷 之 用 27

33 8.2 X- 射 線 範 圍 大 小 減 少 對 病 人 作 不 必 要 輻 照 的 最 重 要 的 技 術 方 法 是 盡 量 使 用 最 細 小 的 X- 射 線, 並 對 準 照 射 在 病 人 身 上 的 正 確 部 位 適 當 收 窄 X- 射 線 範 圍 通 常 都 對 病 人 有 利, 亦 會 減 低 傳 送 至 病 人 的 總 輻 射 能 量, 因 而 降 低 皮 膚 及 內 部 細 胞 組 織 所 受 到 的 輻 照 另 外, 又 可 減 少 散 射 向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輻 射 量, 從 而 改 善 影 像 質 素 X-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可 自 動 將 X- 射 線 束 規 限 於 X- 射 線 器 材 所 用 的 放 射 底 片 盒 的 大 小 若 利 用 這 種 自 動 X-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進 行 檢 查 的 範 圍 較 最 細 小 的 放 射 膠 卷 還 小, 應 調 節 X- 射 線 束 的 大 小 限 制, 以 對 準 輻 照 有 關 部 位 初 生 嬰 兒 接 受 檢 查 的 身 體 部 位 通 常 都 較 放 射 膠 卷 細 小, 故 應 藉 著 縮 小 X- 射 線 束 來 調 節 X- 射 線 束 相 對 檢 查 部 位 的 大 小, 而 非 針 對 放 射 膠 卷 或 嬰 兒 全 身 體 積 的 大 小 而 作 調 節 若 使 用 的 是 自 動 X-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便 須 特 別 注 意, 因 為 X- 射 線 的 範 圍 會 自 動 調 節 至 與 放 射 膠 卷 一 般 大 小 的 面 積 這 個 情 形 常 見 於 照 射 初 生 嬰 兒 胸 腔 時 ; 如 沒 有 適 當 調 節 X-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可 能 會 令 全 身 均 受 到 輻 照 8.3 遮 蔽 器 官 如 生 殖 腺 必 須 直 接 在 X- 射 線 束 5 厘 米 範 圍 內, 應 將 生 殖 腺 遮 蔽, 除 非 這 樣 做 會 無 法 取 得 重 要 的 診 斷 資 料 或 影 響 資 料 準 確 性 在 臨 床 許 可 下 使 用 生 殖 腺 屏 蔽, 可 將 睪 丸 的 吸 收 劑 量 減 少 達 95%, 而 卵 巢 的 吸 收 劑 量 也 可 減 少 約 50% 如 X- 射 線 檢 查 會 令 雙 眼 大 量 吸 收 輻 射, 則 應 將 眼 睛 遮 蔽, 例 如 在 常 用 的 顳 骨 岩 部 X- 射 線 層 析 攝 影 中, 遮 蔽 眼 睛 並 不 會 導 致 無 法 取 得 重 要 的 診 斷 資 料 或 影 響 資 料 準 確 性 這 點 保 護 對 或 需 進 行 連 環 X- 射 線 檢 查 的 病 人 來 說 尤 其 重 要 遮 蔽 雙 眼, 可 把 雙 眼 的 吸 收 劑 量 減 少 50-75% 使 用 背 部 - 前 部 的 照 射 法 亦 可 令 雙 眼 的 吸 收 劑 量 較 使 用 前 部 - 背 部 的 照 射 法 減 少 95% 28

34 8.4 聚 焦 點 與 皮 膚 或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距 離 若 媒 體 並 無 吸 收 性, 輻 射 源 點 的 輻 射 強 度 與 距 離 的 平 方 成 反 比 因 此, 當 聚 焦 點 至 皮 膚 的 距 離 或 相 應 的 聚 焦 點 至 影 像 的 距 離 縮 短, 而 X- 射 線 範 圍 大 小 與 輻 射 強 度 在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平 面 維 持 不 變, 當 X- 射 線 束 進 入 身 體 時 輻 射 強 度 便 會 在 病 人 身 體 表 面 急 劇 增 加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器 材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及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時, 聚 焦 點 與 皮 膚 應 相 距 不 少 於 30 厘 米 使 用 固 定 X- 射 線 器 材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及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時, 聚 焦 點 與 皮 膚 則 應 相 距 不 少 於 45 厘 米 以 聚 焦 點 與 影 像 探 測 器 相 距 少 於 約 100 厘 米 的 情 況 來 說, 當 聚 焦 點 至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距 離 愈 是 拉 近, 診 斷 資 料 質 素 便 會 愈 來 愈 差 因 此, 從 臨 床 角 度 來 看, 聚 焦 點 與 影 像 探 測 器 應 保 持 較 遠 距 離 胸 腔 在 接 受 螢 光 屏 圖 像 攝 影 及 放 射 攝 影 時, 聚 焦 點 與 影 像 探 測 器 至 少 應 相 距 120 厘 米 8.5 X- 射 線 束 總 濾 光 數 值 在 X- 射 線 束 放 置 濾 光 器 可 衰 減 射 線 束 中 多 餘 的 成 份 通 常 是 那 些 能 量 較 低 大 部 份 會 被 病 人 吸 收, 而 又 未 能 在 影 像 探 測 器 上 提 供 多 少 診 斷 資 料 的 成 份 使 用 厚 度 合 適 的 濾 光 器, 可 使 輻 射 束 的 滲 透 力 更 強, 面 向 X- 射 線 管 的 皮 膚 也 就 吸 收 較 低 劑 量 就 常 見 的 診 斷 放 射 學 來 說, X- 射 線 束 的 總 濾 光 數 值 最 少 應 相 當 於 2.5 毫 米 鋁, 其 中 1.5 毫 米 應 為 不 變 值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較 常 見 的 放 射 攝 影 需 要 較 低 的 X- 射 線 管 電 壓, 以 使 用 螢 光 屏 - 膠 卷 的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法 來 說, 其 總 濾 光 數 值 最 少 應 相 當 於 0.03 毫 米 鉬 ; 而 以 靜 電 放 射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法 來 說, 其 總 濾 光 數 值 最 少 應 相 當 於 0.5 毫 米 鋁 8.6 碳 纖 維 物 料 使 用 碳 纖 維 物 料 代 替 常 用 物 料 來 作 病 人 的 支 承 反 散 射 格 網 和 放 射 攝 影 底 片 盒 面, 可 讓 較 大 部 份 的 X- 射 線 束 得 29

35 以 傳 送 以 X- 射 線 管 電 壓 為 80 千 伏 來 說, 使 用 碳 纖 維 物 料 可 減 少 病 人 皮 膚 的 吸 收 劑 量 若 病 人 的 支 承 反 散 射 格 網 和 放 射 攝 影 底 片 盒 面 一 律 使 用 碳 纖 維 物 料, 病 人 面 向 X- 射 線 管 的 皮 膚 的 整 體 吸 收 劑 量 可 減 少 約 30% 至 50% 以 上 8.7 控 制 輻 照 及 記 錄 輻 照 時 間 所 有 X- 射 線 器 材 的 操 作 開 關 應 設 計 成 可 隨 時 以 人 手 方 式 停 止 輻 照, 除 非 採 用 需 作 連 環 輻 照 的 特 別 技 術, 如 不 鬆 解 控 制 開 關 便 無 法 進 行 連 環 輻 照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時, 操 作 員 應 留 意 輻 照 時 間, 故 X- 射 線 器 材 應 裝 上 綜 合 定 時 器, 當 預 設 時 間 過 去, 輻 照 便 應 停 止 輻 照 停 止 前, 應 發 出 一 段 適 當 時 間 的 響 鬧 警 告 訊 號 定 時 器 亦 應 有 重 新 設 定 的 功 能, 不 應 掉 以 輕 心 X- 射 線 透 視 器 材 的 操 作 開 關 應 採 用 內 置 彈 簧 設 計 ( 錨 ), 無 論 是 用 手 還 是 用 腳 操 作, 都 應 有 提 防 意 外 啟 動 的 功 能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過 程 中, 記 錄 輻 照 時 間 亦 甚 有 作 用, 能 提 醒 操 作 員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時 間 愈 短 愈 好 8.8 強 化 屏 板 及 放 射 攝 影 膠 卷 強 化 屏 板 含 有 高 效 率 的 磷 光 質 物 料 ( 例 如 稀 土 鋇 和 鉭 ), 這 些 物 料 較 常 用 的 強 化 屏 板 只 需 較 少 量 輻 射, 便 能 得 出 相 若 的 放 射 攝 影 影 像 質 素 應 停 止 在 診 斷 放 射 學 中 使 用 無 屏 擋 放 射 攝 影 膠 卷, 因 為 這 類 膠 卷 所 需 劑 量 相 對 較 高, 卻 未 能 攝 得 對 比 強 烈 的 影 像 8.9 控 制 散 射 到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輻 射 量 位 處 病 人 與 影 像 探 測 器 之 間 的 反 散 射 格 網 或 空 氣 隙 可 減 少 散 射 到 影 像 探 測 器 的 輻 射 量, 而 同 時 容 許 形 成 X- 射 線 散 佈 模 式 的 直 接 輻 射 傳 送 減 少 輻 射 散 射 可 加 強 影 像, 但 會 增 加 病 人 的 吸 收 劑 量 30

36 以 放 射 攝 影 檢 查 胸 腔 時, 宜 設 置 採 用 X- 射 線 管 電 壓 介 乎 100 至 120 千 伏 的 反 散 射 格 網 或 空 氣 隙 設 備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時, 以 及 為 嬰 兒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的 某 些 情 形 下, 並 不 一 定 需 要 使 用 反 散 射 格 網 ; 沒 有 使 用 反 散 射 格 網 反 而 可 將 吸 收 劑 量 降 低 一 至 兩 個 甚 或 更 多 系 數 8.10 放 射 攝 影 的 膠 卷 沖 晒 沖 晒 技 術 必 須 正 確, 方 可 令 射 線 照 片 複 晒 時 仍 能 保 持 最 佳 的 診 斷 效 果, 亦 可 將 病 人 所 吸 收 劑 量 維 持 於 最 低 水 平 沖 晒 不 當 會 令 照 片 作 廢, 因 而 需 重 複 輻 照 ( 本 可 避 免 ) 此 外, 如 沖 晒 不 當, 可 隨 時 導 致 所 需 劑 量 加 倍 方 可 攝 得 效 果 理 想 的 射 線 照 片 如 用 人 手 沖 晒, 必 須 針 對 放 射 攝 影 膠 卷 的 類 型 選 用 合 適 的 顯 影 劑 和 定 影 劑 沖 晒 溫 度 顯 影 時 間 和 化 學 品 添 加 必 須 準 確, 才 可 沖 洗 出 質 素 優 良 的 射 線 照 片 如 自 動 沖 晒, 品 質 控 制 尤 其 重 要 品 質 控 制 應 每 日 進 行 沖 晒 幻 燈 片 條 前, 先 放 在 感 光 計 曝 光 一 會 兒, 繼 而 便 可 就 幻 燈 片 條 的 密 度 和 對 比 作 數 量 評 估, 倘 有 關 密 度 或 對 比 數 值 超 出 指 定 控 制 限 度, 則 應 在 沖 晒 臨 床 射 線 照 片 前 採 取 糾 正 行 動 一 般 來 說, 放 射 攝 影 師 最 好 應 立 即 看 看 剛 沖 晒 好 的 射 線 照 片, 便 可 即 時 發 現 任 何 技 術 器 材 或 沖 晒 方 面 的 毛 病, 從 而 糾 正 任 何 錯 誤 8.11 減 少 重 複 輻 照 次 數 如 擬 重 複 輻 照, 應 有 理 由 假 設 新 一 張 射 線 照 片 可 帶 出 先 前 射 線 照 片 欠 奉 的 更 多 資 料, 而 非 純 粹 基 於 美 學 觀 點 據 許 多 已 發 表 的 調 查 顯 示, 重 拍 射 線 照 片 的 比 率 介 乎 3% 至 15% 不 等 這 些 研 究 大 都 指 出, 要 求 重 拍 的 主 因 不 外 乎 是 病 人 位 置 不 當, 或 是 射 線 照 片 效 果 太 暗 或 太 光 本 部 強 烈 建 議 使 用 列 明 技 術 因 素 ( 即 根 據 病 人 尺 碼 的 kvp 及 mas) 的 參 考 表, 作 為 正 確 輻 照 的 輔 助 工 具 此 外, 31

37 只 要 正 確 選 用 和 保 養 輻 射 探 測 器, 而 病 人 每 次 接 受 X- 射 線 檢 查 時 保 持 位 置 正 確, 自 動 輻 照 控 制 系 統 亦 能 發 揮 一 定 效 用 8.12 品 質 保 證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旨 在 制 定 程 序, 以 便 定 期 或 持 續 監 察 放 射 設 施 的 表 現, 力 求 在 病 人 吸 收 最 低 劑 量 成 本 最 低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最 有 價 值 的 診 斷 資 料 所 有 放 射 設 施 應 制 定 品 質 保 證 計 劃, 計 劃 架 構 和 範 圍 則 視 乎 各 項 設 施 的 需 要 和 複 雜 程 度 而 決 定 8.13 胸 腔 檢 查 各 類 放 射 檢 查 中 以 胸 腔 檢 查 佔 最 大 比 例, 在 診 斷 放 射 學 中 亦 佔 人 口 吸 收 劑 量 的 極 大 比 重 很 多 時 候, 所 採 用 的 射 線 範 圍 仍 是 過 大, 有 時 甚 至 會 照 射 到 成 年 男 士 的 生 殖 腺 X- 射 線 束 大 小 必 須 可 予 調 校, 使 輻 照 年 青 人 或 兒 童 的 X- 射 線 束 不 會 大 如 成 年 人 所 用 的 X- 射 線 束, 就 此 而 言, 可 調 校 的 光 束 膜 片 便 可 大 派 用 場 如 使 用 固 定 孔 徑 膜 片, 則 必 須 就 此 而 設 置 一 至 兩 塊 較 細 小 的 孔 徑 膜 片 可 調 校 高 度 的 防 護 屏 能 確 保 入 射 束 的 底 邊 對 病 人 來 說 不 會 低 過 實 際 所 需 若 可 接 受, 本 部 亦 建 議 可 採 用 高 電 壓 空 氣 隙 技 術 進 行 胸 腔 檢 查 8.14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應 主 要 用 來 研 究 動 態 現 象 而 非 用 來 評 估 結 構 詳 情, 故 只 應 在 單 透 過 放 射 攝 影 無 法 取 得 所 需 資 料 時 方 可 採 用 空 氣 中 的 吸 收 劑 量 比 率 ( 於 病 人 身 體 表 面 入 口 點 ) 不 應 超 過 每 分 鐘 50 毫 戈, 一 般 來 說 應 遠 低 於 此 數 相 比 糅 合 影 像 增 強 技 術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直 接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會 令 病 人 吸 收 較 高 劑 量, 所 攝 得 影 像 質 32

38 素 也 較 差, 故 應 避 免 採 用 不 過, 如 必 須 採 用 直 接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可 藉 著 全 暗 適 應 和 使 用 靈 敏 度 最 高 的 X- 射 線 透 視 屏 蔽, 也 能 達 致 可 接 受 的 結 果, 而 空 氣 中 的 吸 收 劑 量 比 率 ( 於 病 人 身 體 表 面 入 口 點 ) 則 會 介 乎 每 分 鐘 10 至 50 毫 戈 正 確 操 作 影 像 增 強 器, 吸 收 劑 量 比 率 便 可 減 低 至 相 當 於 直 接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約 三 分 一 檢 查 胸 腔, 應 盡 可 能 以 放 射 攝 影 法 取 代 直 接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因 為 放 射 攝 影 法 帶 給 病 人 的 劑 量 可 較 直 接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低 100 倍 之 多, 更 可 作 永 久 記 錄 螢 光 圖 像 攝 影 一 直 被 廣 泛 用 於 胸 腔 X- 射 線 檢 查, 用 來 拍 攝 肺 結 核 粒 子 數 量, 但 病 人 所 吸 收 劑 量 或 會 較 拍 攝 原 尺 寸 射 線 照 片 高 出 達 10 倍 8.15 在 病 房 及 手 術 室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器 材 進 行 檢 查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器 材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的 最 大 困 難 是 不 能 肯 定 X- 射 線 管 和 放 射 攝 影 膠 卷 的 相 對 位 置, 尤 其 在 採 用 反 散 射 格 網 時, 結 果 或 須 重 拍 射 線 照 片, 令 病 人 受 到 額 外 的 輻 照 切 勿 採 用 所 謂 的 手 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或 頭 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除 非 採 用 影 像 增 強 器, 否 則 不 應 使 用 流 動 X- 射 線 器 材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即 使 已 採 用 影 像 增 強 器,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亦 可 讓 病 人 吸 收 過 高 劑 量 8.16 兒 科 放 射 攝 影 法 在 初 生 嬰 兒 及 兒 童 的 檢 查 中, 患 上 致 命 癌 病 ( 例 如 接 受 過 全 身 輻 照 後 ) 及 嚴 重 遺 傳 疾 病 ( 例 如 生 殖 腺 受 過 輻 照 後 ) 的 每 毫 戈 瑞 正 常 風 險 均 較 一 般 人 口 為 高 有 關 兒 科 病 人 準 確 定 位 和 正 確 處 理 的 規 定, 以 及 在 兒 科 放 射 攝 影 中 要 達 到 診 斷 目 標 的 影 像 質 素 準 則 均 有 別 於 成 年 人 的 X- 射 線 檢 查 接 受 過 兒 科 放 射 攝 影 專 業 訓 練 的 攝 影 師, 便 有 辦 法 大 大 減 少 兒 科 病 人 的 吸 收 劑 量 凡 需 處 理 大 量 兒 科 X- 射 線 檢 查 的 機 構, 應 至 少 駐 有 一 名 兒 科 放 射 攝 影 師 33

39 專 門 為 兒 童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8.17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法 進 行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時, 應 在 毋 礙 取 得 所 需 診 斷 資 料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將 乳 房 細 胞 組 織 的 吸 收 劑 量 減 至 可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的 最 低 合 理 水 平 現 今 主 導 的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技 術 是 使 用 鉬 作 X- 射 線 靶 及 鉬 製 濾 光 器, 並 附 有 稀 土 製 增 感 屏 和 配 對 使 用 的 放 射 攝 影 膠 卷 另 有 一 種 較 少 為 人 採 用 的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技 術 則 會 使 用 鎢 作 X- 射 線 靶 鋁 製 濾 光 器, 並 附 有 靜 電 印 刷 板 進 行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應 採 用 乳 房 X- 射 線 專 用 器 材, 而 非 那 些 適 用 於 較 高 X- 射 線 管 電 壓 的 常 用 射 線 器 材 無 論 如 何, 就 採 用 螢 光 屏 - 膠 卷 的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來 說, 鉬 的 總 固 定 濾 光 數 值 不 應 低 於 0.03 毫 米 ; 就 靜 電 放 射 乳 房 X- 射 線 攝 影 來 說, 鋁 的 總 固 定 濾 光 數 值 則 不 應 低 於 0.5 毫 米 9. 診 斷 用 的 X- 射 線 器 材 9.1 X- 射 線 源 組 合 每 套 X- 射 線 源 組 合 裝 置 ( 包 括 X- 射 線 管 X- 射 線 管 槽 和 X-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 的 構 造, 就 有 關 X- 射 線 源 組 合 製 造 商 列 明 的 每 個 等 級 而 言, 距 離 聚 焦 點 1 米 的 輻 射 滲 漏 率 每 小 時 不 得 超 過 1 毫 戈 每 套 X- 射 線 源 組 合 裝 置 均 應 標 明 以 確 定 大 約 的 聚 焦 點 位 置 9.2 X- 射 線 束 的 濾 光 每 套 X- 射 線 管 組 合 裝 置 外 層 應 用 不 褪 色 物 料 標 明 其 固 有 濾 光 數 值 而 每 個 加 設 的 濾 光 器, 亦 應 用 不 褪 色 物 料 以 34

40 毫 米 鋁 等 值 標 明 其 濾 光 值 除 了 鋁 之 外 的 其 他 物 質, 例 如 具 有 更 明 顯 特 徵 的 鉺, 亦 可 作 濾 光 用 途 X- 射 線 束 的 總 濾 光 數 值 包 括 固 有 濾 光 值 任 何 新 增 的 濾 光 值 以 及 因 可 永 久 阻 擋 射 線 束 的 衰 減 物 料 ( 例 如 光 束 膜 片 鏡 子 ) 而 得 的 濾 光 值 就 一 般 診 斷 工 作 來 說,X- 射 線 束 的 總 濾 光 值 最 少 應 相 等 於 2.5 毫 米 鋁, 其 中 1.5 毫 米 應 為 不 變 值 為 免 射 線 管 組 合 裝 置 被 不 必 要 拆 開, 應 記 下 總 濾 光 數 值 ( 或 其 組 件 的 個 別 濾 光 數 值 ), 以 便 隨 時 查 閱 若 管 子 位 於 檢 查 台 下, 應 以 毫 米 鋁 等 值 標 明 檢 查 台 面 的 濾 光 數 值 9.3 X- 射 線 束 的 大 小 每 套 X- 射 線 源 組 合 裝 置 所 發 出 的 射 線 束 最 大 切 面 應 恆 常 以 各 特 定 射 線 源 組 合 裝 置 實 際 所 需 面 積 為 限, 並 須 考 慮 避 免 產 生 額 外 的 聚 焦 輻 射 所 有 放 射 攝 影 X- 射 線 器 材 應 附 有 可 適 當 調 校 的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又 或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使 用 頭 顱 錐 件, 將 輻 射 束 面 積 局 限 於 就 各 項 檢 查 所 選 用 X- 射 線 膠 卷 的 限 定 面 積 內 放 射 攝 影 器 材 應 設 有 光 束 膜 片 如 可 行 的 話, 流 動 放 射 攝 影 器 材 亦 應 安 裝 光 束 膜 片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器 材 ( 放 射 治 療 模 擬 裝 置 除 外 ) 應 設 有 ( 最 好 是 自 動 ) 裝 置, 無 論 X- 射 線 管 與 影 像 接 收 器 相 距 多 遠, 亦 能 將 輻 射 光 束 局 限 於 影 像 接 收 範 圍 內 但 操 作 員 應 可 在 檢 查 過 程 中 進 行 調 校, 將 光 束 範 圍 縮 小 至 相 當 於 5 厘 米 乘 5 厘 米 ( 按 距 離 聚 焦 點 1 米 計 算 ) 就 電 腦 層 析 X- 射 線 攝 影 掃 瞄 器 來 說, 輻 射 束 橫 切 面 直 徑 35

41 不 應 大 於 用 以 遮 蓋 影 像 接 收 器 放 射 部 份 的 所 需 直 徑 9.4 影 像 接 收 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中 應 使 用 影 像 增 強 器 及 電 視 觀 察 系 統, 以 便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病 人 吸 收 每 單 位 劑 量 的 資 料, 並 減 少 工 作 人 員 的 吸 收 劑 量 使 用 影 像 增 強 器 系 統 的 儲 存 或 記 憶 裝 置, 可 減 少 工 作 人 員 及 病 人 的 吸 收 劑 量 X- 射 線 影 像 增 強 器 及 電 腦 層 析 X- 射 線 攝 影 掃 瞄 器 的 影 像 接 收 器 的 外 層 和 支 承 板, 就 100 千 伏 電 壓 應 提 供 至 少 相 當 於 2 毫 米 鉛 的 屏 蔽 就 100 至 150 千 伏 電 壓, 則 須 就 每 千 伏 增 加 相 當 於 0.01 毫 米 鉛 9.5 訊 號 及 標 記 控 制 台 上 應 有 明 顯 指 示, 最 好 同 時 設 有 指 示 燈, 以 顯 示 電 源 已 接 通 控 制 台 訊 號 接 通 電 源 顯 示 釋 出 輻 射 的 準 備 狀 態 所 有 放 射 攝 影 器 材 控 制 台 應 一 律 裝 設 指 示 燈, 給 予 操 作 員 明 確 指 示 照 射 正 在 進 行 中 指 示 燈 應 只 有 在 開 始 及 停 止 釋 出 輻 射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觸 發 開 關, 但 不 論 照 射 時 間 長 短 仍 會 亮 著 裝 有 響 鬧 警 告 的 設 備 應 只 有 在 上 述 相 同 情 況 下 才 會 啟 動 如 果 可 以, 讓 X- 射 線 從 單 一 位 置 由 一 條 以 上 的 X- 射 線 管 發 出, 每 條 X- 射 線 管 在 被 選 用 釋 出 X- 射 線 時 應 能 夠 發 出 警 告 訊 號 X- 射 線 管 選 用 警 告 訊 號 在 X- 射 線 管 附 近 範 圍 應 可 清 楚 看 到,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從 控 制 台 位 置 也 應 看 到 電 路 系 統 應 作 特 別 設 計, 以 致 警 告 系 統 一 旦 失 靈, 便 無 法 進 行 照 射 不 過, 系 統 設 計 亦 應 顧 及 避 免 診 斷 檢 查 受 阻 的 情 況 36

42 放 射 控 制 器 應 予 標 明 所 有 其 他 控 制 器 儀 器 及 指 示 裝 置 均 應 用 不 褪 色 物 料 標 明 其 功 能 任 何 器 材 如 涉 及 X- 射 線 管 的 選 用, 控 制 台 上 應 有 清 楚 明 確 的 指 示, 指 出 哪 一 條 X- 射 線 管 被 選 用 若 用 符 號 標 明, 必 須 清 楚, 並 應 在 操 作 指 引 內 說 明 有 關 符 號 的 含 義 9.6 照 射 因 素 附 有 自 動 光 暗 控 制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器 材 應 在 影 像 增 強 器 的 輸 入 畫 面 使 用 不 同 水 平 的 空 氣 比 釋 動 能 而 具 備 不 同 的 敏 感 度 這 可 令 影 像 質 素 與 最 低 劑 量 之 間 取 得 最 佳 平 衡 9.7 照 射 開 關 掣 所 有 X- 射 線 診 斷 器 材 ( 電 腦 層 析 X- 射 線 攝 影 掃 瞄 器 除 外 ) 的 照 射 開 關 掣 應 經 過 適 當 設 計, 以 致 開 關 掣 必 須 持 續 受 壓 才 可 持 續 進 行 照 射, 壓 力 解 除 便 會 停 止 ( 如 之 前 並 未 以 其 他 方 法 停 止 照 射, 例 如 預 設 照 射 時 間 已 過 等 ) 照 射 開 關 掣 的 適 當 位 置 如 下 : (a) 如 為 固 定 器 材, 安 裝 在 控 制 台 或 操 作 員 應 會 逗 留 的 位 置 ; 及 (b) 如 為 流 動 及 手 提 式 器 材, 所 安 裝 位 置 應 可 讓 操 作 員 身 處 X- 射 線 束 範 圍 以 外, 並 且 能 夠 與 X- 射 線 管 外 殼 和 病 人 最 少 保 持 2 米 距 離 照 射 開 關 掣 設 計 應 顧 及 能 防 止 不 慎 發 出 X- 射 線 的 情 況, 亦 不 可 能 會 發 生 因 液 體 流 進 開 關 掣 而 造 成 短 路 的 情 況 此 外, 腳 踏 開 關 掣 應 具 有 特 殊 結 構, 即 使 不 慎 踢 到 亦 不 會 啟 動 照 射 器 材 如 有 自 動 重 新 設 定 掣, 應 確 保 進 行 下 一 次 照 射 前, 照 射 開 關 掣 上 的 壓 力 已 完 全 鬆 解 37

43 凡 流 動 器 材 均 應 常 設 操 作 總 掣, 以 防 未 經 授 權 人 士 在 以 下 情 況 釋 出 輻 射 : (a) 毋 須 將 器 材 接 駁 總 電 源 亦 可 發 出 輻 射 ; 或 (b) 將 器 材 接 駁 總 電 源, 如 器 材 需 要 藉 此 充 電 9.8 控 制 照 射 時 間 以 放 射 攝 影 來 說, 應 有 方 法 在 預 設 時 間 後 充 電 (mas) 或 一 定 輻 射 量 或 層 析 X- 射 線 攝 影 掃 瞄 完 成 後, 自 動 停 止 照 射 為 防 失 靈, 應 在 正 常 途 徑 以 外 再 提 供 其 他 停 止 方 法 鬆 解 照 射 開 關 掣 可 視 為 額 外 的 停 止 方 法 就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來 說, 鬆 解 照 射 開 關 掣 應 視 為 停 止 照 射 的 正 常 方 法 應 設 有 額 外 的 停 止 照 射 裝 置, 當 一 段 不 超 過 10 分 鐘 的 預 設 綜 合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時 間 過 去, 便 會 自 動 停 止 照 射 這 裝 置 應 在 停 止 照 射 前 至 少 30 秒 即 發 出 警 告 訊 號, 若 照 射 時 間 需 要 延 長, 操 作 員 便 可 重 新 設 定 裝 置 備 有 放 射 攝 影 自 動 照 射 控 制 裝 置, 有 助 保 持 射 線 照 片 質 素 穩 定, 減 少 重 複 照 射 電 腦 層 析 X- 射 線 攝 影 器 材 應 設 有 裝 置, 在 所 選 定 掃 瞄 程 序 已 完 成 或 掃 瞄 程 序 未 完 成 便 已 停 止 時 立 刻 自 動 停 止 照 射 如 掃 瞄 摩 打 未 能 啟 動, 便 不 可 能 重 新 開 始 照 射, 除 非 已 選 擇 預 熱 狀 態 或 已 選 取 局 部 照 射 程 序 如 電 腦 層 析 X- 射 線 攝 影 器 材 備 有 預 熱 狀 態 設 備, 當 選 定 預 熱 模 式 後, 控 制 台 便 應 作 出 清 楚 指 示, 另 應 設 有 裝 置 當 所 需 的 預 熱 狀 態 完 成 後 即 截 斷 X- 射 線 管 的 電 流 38

44 9.9 針 對 固 定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裝 置 散 射 輻 射 的 防 護 措 施 凡 在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中 使 用 的 所 有 檢 查 台 和 支 承 架 均 應 配 備 充 足 的 防 護 功 能, 保 護 工 作 人 員 免 受 來 自 病 人 或 X- 射 線 管 與 病 人 之 間 物 料 的 散 射 輻 射 影 響 若 使 用 的 是 台 下 X- 射 線 管, 可 穿 著 防 護 裙 板, 裙 板 應 : (a) 面 積 夠 大 ( 通 常 不 少 於 45 厘 米 闊 45 厘 米 長 ) (b) 由 防 護 物 料 製 成, 防 護 成 份 最 少 相 當 於 0.5 毫 米 鉛, 及 (c) 放 在 屏 幕 承 架 或 增 強 器 支 承 的 下 方 ( 如 增 強 器 垂 直 ), 或 放 近 操 作 員 身 旁 那 邊 的 屏 幕 承 架 或 增 強 器 支 承 ( 如 為 平 放 ) 如 屏 幕 或 增 強 器 的 影 像 接 收 器 是 平 放 的, 應 盡 量 在 檢 查 台 兩 旁 額 外 加 上 防 護 裙 板 或 固 定 屏 蔽 ; 如 為 垂 直, 則 把 額 外 防 護 物 置 於 承 架 兩 旁 就 檢 查 台 下 X- 射 線 管 而 設 的 X- 射 線 束 限 制 裝 置 應 盡 量 放 近 檢 查 台 或 承 架 尾 後 39

45 附 錄 A 輻 射 警 告 標 牌 40

46 附 錄 B B1 本 地 X- 射 線 室 規 則 - 只 限 放 射 攝 影 1. 進 行 照 射 前 關 上 X- 射 線 室 房 門 2. 切 勿 將 X- 射 線 束 射 向 房 間 窗 戶 或 射 向 控 制 台 或 暗 室 牆 3.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期 間,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站 於 防 護 控 制 台 後, 可 透 過 含 鉛 玻 璃 窗 觀 察 病 人 4.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病 人 必 須 使 用 生 殖 腺 防 護 屏 蔽, 而 射 線 範 圍 必 須 調 校 至 足 以 作 出 臨 床 診 斷 的 最 小 面 積 5. 如 須 持 著 底 片 或 扶 持 病 人, 盡 可 能 以 機 械 裝 置 代 勞 6. X- 射 線 室 內 倘 有 另 一 病 人 正 在 接 受 放 射 攝 影, 任 何 其 他 病 人 一 律 不 應 在 該 X- 射 線 室 內 等 候 或 更 衣 7. 凡 被 要 求 在 進 行 照 射 期 間 協 助 病 人 或 持 著 底 片 的 人 士 均 必 須 : (i) (ii) 穿 上 防 護 裙 板 及 手 套, 站 在 一 旁 並 遠 離 X- 射 線 管, 以 免 受 到 射 線 束 直 接 照 射 於 所 提 供 的 記 事 冊 內 記 錄 其 姓 名 照 射 日 期 照 射 次 數 及 所 採 用 的 放 射 技 術 41

47 B2 本 地 X- 射 線 室 規 則 - 放 射 攝 影 及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1. 進 行 照 射 前 關 上 X- 射 線 室 房 門 2. 切 勿 將 X- 射 線 束 射 向 房 間 窗 戶 或 射 向 控 制 台 或 暗 室 牆 3.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或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法 期 間,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站 於 防 護 間 隔 後, 可 透 過 含 鉛 玻 璃 窗 觀 察 病 人, 或 穿 上 防 護 裙 板, 如 無 特 別 需 要, 盡 量 與 病 人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為 病 人 進 行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期 間, 必 須 穿 戴 防 護 手 套 4. 常 見 的 X- 射 線 透 視 檢 查 中, 以 100 千 伏 計 電 流 不 得 超 出 4mA 如 使 用 影 像 增 強 器, 以 100 千 伏 計 電 流 不 得 超 出 1mA 檢 查 時 間 及 射 線 範 圍 應 控 制 於 足 以 作 出 臨 床 診 斷 的 最 低 水 平 5.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病 人 必 須 使 用 生 殖 腺 防 護 屏 蔽 6. 如 須 持 著 底 片 或 扶 持 病 人, 盡 可 能 以 機 械 裝 置 代 勞 7. X- 射 線 室 內 倘 有 另 一 病 人 正 在 接 受 放 射 攝 影, 任 何 其 他 病 人 一 律 不 應 在 該 X- 射 線 室 內 等 候 或 更 衣 8. 凡 被 要 求 在 進 行 照 射 期 間 協 助 病 人 或 持 著 底 片 的 人 士 均 必 須 : (i) 穿 上 防 護 裙 板 及 手 套, 站 在 一 旁 並 遠 離 X- 射 線 管, 以 免 受 到 射 線 束 直 接 照 射 (ii) 於 所 提 供 的 記 事 冊 內 記 錄 其 姓 名 照 射 日 期 照 射 次 數 及 所 採 用 的 放 射 技 術 42

48 B3 本 地 病 房 流 動 放 射 攝 影 規 則 1. 除 接 受 放 射 攝 影 的 病 人 外,X- 射 線 束 不 得 直 接 輻 照 向 任 何 人 士 2. 進 行 放 射 攝 影 照 射 期 間, 所 有 人 員 必 須 盡 可 能 遠 離 病 人 ( 最 少 距 離 2 米 ) 及 穿 上 防 護 裙 板 3.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病 人 必 須 使 用 生 殖 腺 防 護 屏 蔽, 並 應 以 膜 片 或 合 適 的 直 角 錐 體 限 制 X- 射 線 束 範 圍, 好 讓 病 人 所 受 到 輻 照 不 會 多 於 診 斷 所 需 劑 量 4. 凡 被 要 求 在 進 行 照 射 期 間 協 助 病 人 或 持 著 底 片 的 人 士 均 必 須 : (i) 穿 上 防 護 裙 板 及 手 套, 站 在 一 旁 並 遠 離 X- 射 線 管, 以 免 受 到 射 線 束 直 接 照 射 (ii) 於 所 提 供 的 記 事 冊 內 記 錄 其 姓 名 照 射 日 期 編 號 及 所 採 用 的 放 射 技 術 43

49 輻 射 健 康 系 列 系 列 一 系 列 二 系 列 三 系 列 四 系 列 五 系 列 六 系 列 七 系 列 八 診 斷 放 射 學 的 輻 射 防 護 指 引 安 全 處 理 放 射 性 遞 運 貨 品 減 低 由 於 使 用 磷 -32 所 產 生 的 輻 射 危 害 的 技 術 牙 科 放 射 學 的 輻 射 防 護 指 引 處 理 貯 存 包 裝 運 輸 及 棄 置 放 射 性 廢 料 的 守 則 電 離 輻 射 對 於 醫 學 牙 科 及 獸 醫 診 斷 用 X- 射 線 設 施 的 保 護 屏 蔽 設 計 指 引 核 濕 度 / 密 度 測 量 儀 的 安 全 操 作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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