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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考 生 須 知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轉 傳 真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2 目 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應 試 須 知 導 讀 壹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相 關 時 程 貳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二 報 名 相 關 時 程 三 報 名 費 及 退 費 說 明 四 報 名 步 驟 ( 繳 費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確 認 南 星 計 畫 身 份 別 填 寫 考 生 學 習 資 料 表 ) 五 應 寄 繳 資 料 考 生 說 明 參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附 件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件 二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切 結 書 肆 甄 試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陸 放 榜 柒 複 查 成 績 捌 統 一 分 發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二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三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四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玖 註 冊 及 附 註 拾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拾 壹 附 錄 本 校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相 關 訊 息 疑 問 與 解 答 如 何 到 逹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區 簡 圖 本 校 網 址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址 :

3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應 試 須 知 導 讀 首 先 恭 喜 您 通 過 本 校 第 一 階 段 學 測 檢 定 及 篩 選, 衷 心 希 望 您 能 順 利 通 過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為 中 山 學 子 為 使 應 試 順 利, 務 請 您 詳 閱 本 須 知 內 容 請 您 帶 著 平 常 心, 完 善 的 準 備, 放 鬆 心 情, 準 時 報 到, 專 心 應 試, 相 信 您 一 定 可 以 成 功! 祝 福 您! 一 甄 試 報 名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3 月 17 日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公 告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當 日 下 午 將 寄 發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知 單 ( 網 路 於 3 月 18 日 上 午 10:00 開 放 下 載 ), 考 生 請 依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之 繳 費 帳 號 進 行 繳 費 後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 個 人 申 請 網 頁 登 錄 報 名 程 序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 請 考 生 於 上 午 8:00~ 晚 上 10:00 止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書 審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依 個 人 報 考 學 系 指 定 項 目 之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確 認,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及 完 成 確 認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二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參 加 甄 試 之 考 生, 請 依 報 考 學 系 所 訂 之 報 到 時 間,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 繳 費 扣 款 成 功 後 第 二 天 請 至 本 校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及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文 件 準 時 至 甄 試 地 點 參 與 應 試 若 經 察 覺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未 依 規 定 報 名 應 考 者, 以 缺 考 論,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甄 試 因 甄 試 日 期 或 時 間 衝 突 而 無 法 應 試 時, 需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恕 無 法 受 理 變 更 已 公 告 之 應 試 時 間 或 於 報 名 完 成 後 申 請 退 費 三 甄 試 成 績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各 項 成 績 中 如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甄 選 總 成 績 處 理 請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第 頁 之 規 定 及 本 須 知 第 9 頁 說 明 考 生 未 達 各 學 系 組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即 使 該 學 系 ( 組 ) 尚 未 錄 取 足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四 放 榜 (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3:00 於 教 務 處 首 頁 /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並 於 4 月 22 日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當 日 下 午 5:00 起 可 於 網 頁 公 告 消 息 內 查 詢 並 下 載 考 生 成 績 五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4 月 26 日 ( 不 含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 有 關 複 查 詳 細 辦 理 方 式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0 頁 六 就 讀 志 願 序 及 統 一 分 發 正 備 取 生 請 務 必 於 105 年 5 月 3~4 日 ( 每 日 上 午 8:00~ 下 午 10:00 止 )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將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為 維 護 您 的 報 考 權 益, 以 下 須 知 內 各 項 內 容 說 明,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如 有 問 題 歡 迎 於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或 寫 信 至 考 生 信 箱 :acad-a@mail.nsysu.edu.tw 詢 問 謝 謝! ~ 中 山 大 學 竭 誠 歡 迎 您 的 加 入!~ 1

4 壹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相 關 時 程 : ( 各 階 段 作 業 時 間, 逾 期 ( 時 ) 無 法 受 理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相 關 訊 息 及 系 統 請 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網 頁 項 下 點 選 網 址 : 請 於 上 午 8:00~ 晚 上 10:00 止,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依 個 人 報 考 學 系 應 檢 附 審 查 之 資 料,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並 確 認 作 業 ;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並 確 認 者, 不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網 址 :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中 午 12: 中 午 10:00~ 晚 上 22:00 止 自 行 送 件 ( 五 )17:00 止 掛 號 郵 寄 ~4.17 ( 週 五 ~ 日 ) ( 五 ) 放 榜 ( 公 告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考 生 須 知 及 各 學 系 甄 試 須 知 1. 繳 交 報 名 費 ( 扣 款 成 功 即 完 成 報 名 ) 2.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確 認 符 合 本 校 南 星 計 畫 所 屬 身 份 別 填 寫 考 生 學 習 資 料 表 需 寄 繳 資 料 者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五 ) 寄 發 甄 試 總 成 績 單 ( 二 ) 複 查 總 成 績 截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1. 繳 費 帳 號 詳 見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知 單 上 所 載 ( 通 知 單 可 上 網 下 載 ) 2. 最 遲 須 於 3 月 24 日 晚 上 10:00 前 完 成 繳 費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3. 繳 費 後, 第 二 天 可 於 報 名 系 統 以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報 考 學 系 登 入,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3 月 24 日 晚 上 10 點 前 ) 上 網 確 認 並 寄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項 下 登 錄, 所 填 資 料 將 由 學 系 核 對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詳 見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校 系 分 則 本 校 各 學 系 甄 試 日 期 下 午 3:00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公 告 下 午 5:00 後 可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補 印 系 統 列 印 成 績 本 校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訊 網 頁 / 複 查 申 請 / 項 下 登 錄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 錄 取 生 向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二 )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 五 )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截 止 (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期 限 前 未 書 面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2

5 貳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登 錄 網 址 : 二 報 名 相 關 時 程 : 各 階 段 作 業 時 間, 逾 期 ( 時 )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登 錄 1.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項 目 時 間 2. 依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知 單 內 所 載 之 銀 行 代 碼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 考 生 個 人 專 用 ),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後, 以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報 考 學 系 報 名 登 錄 3. 報 名 登 錄 (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確 認 南 星 計 畫 所 屬 身 份 及 填 寫 考 生 學 習 資 料 表 ) 4. 寄 件 ( 需 寄 繳 資 料 及 補 件 者 ) 未 依 規 定 寄 繳, 以 資 格 不 符 處 理 三 報 名 費 及 退 費 說 明 : 報 名 費 金 額 及 說 明 報 考 系 所 報 考 身 分 ( 五 )8: ( 四 )22:00 請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及 完 成 確 認 者, 不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五 )12: ( 四 )22:00 止 繳 交 報 名 費 ( 扣 款 成 功 ) 後, 第 二 天 可 於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 倘 未 於 報 名 登 錄 時 間 截 止 前 上 網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與 否, 致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自 行 送 件 ( 五 )17:00 止 掛 號 郵 寄 ( 五 )(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寄 件 者,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寄 件 一 般 考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減 繳 30% 報 名 費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免 繳 報 名 費 ) 外 文 系 物 理 系 機 電 系 中 文 系 化 學 系 應 數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光 電 系 材 光 系 企 管 系 資 管 系 財 管 系 海 資 系 海 工 系 海 科 系 社 會 系 生 科 系 政 經 系 劇 藝 系 音 樂 系 創 應 組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退 費 條 件 說 明 退 費 ( 繳 費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 100 元 300 元 1. 繳 費 後 提 出 申 請 減 繳 或 免 繳 2. 逾 時 繳 費 3. 溢 繳 ( 同 帳 號 重 覆 繳 費 ) 4. 繳 費 後 未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5. 信 用 卡 繳 費 金 額 錯 誤 1. 報 考 資 格 經 審 核 後 不 符 規 定 2. 報 考 資 料 上 傳 不 齊 全 \ 3. 相 片 不 符 合 規 定 因 所 繳 款 項 已 入 帳, 後 續 帳 務 審 核 相 關 作 業 進 行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查 程 序 不 予 退 費 1. 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者 2. 全 部 部 份 項 目 缺 考 或 未 錄 取 因 已 進 入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3

6 再 次 提 醒, 繳 費 前, 務 請 審 慎 考 量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原 繳 之 報 名 費 ( 不 含 銀 行 手 續 費 ) 扣 除 退 費 作 業 處 理 費 後,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辦 理 結 束 時, 以 劃 線 支 票 方 式, 普 通 掛 號 郵 寄 至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 約 於 105 年 6 月 前 寄 出 ) 由 本 校 統 一 處 理, 不 需 另 行 申 請 退 費 因 校 務 帳 務 作 業 因 素, 退 費 支 票 請 配 合 於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遞 補 截 止 期 限 ( 民 國 105 年 9 月 底 ) 前 兌 現 四 報 名 步 驟 ( 繳 費 列 印 應 試 通 知 單 確 認 南 星 計 畫 身 份 別 及 填 寫 考 生 學 習 資 料 表 ) 繳 費 繳 交 報 名 費 ( 扣 款 成 功 ) 後 第 二 天, 於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請 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網 頁 項 下 登 入 逾 時 繳 費 或 繳 費 未 登 錄 報 名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1.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約 需 1 小 時 入 帳 (1) 持 土 地 銀 行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2) 持 土 地 銀 行 以 外 金 融 卡 :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其 它 服 務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3) 使 用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密 碼 跨 行 轉 帳 非 約 定 轉 帳 005( 土 銀 代 碼 )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結 束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 並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訊 息 代 號 欄, 出 現 代 號 即 表 示 可 能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詢 問 該 (ATM) 所 屬 金 融 機 構 2. 臨 櫃 繳 交 報 名 費 : 約 需 4 小 時 入 帳, 請 提 醒 行 員 即 時 入 帳 (1) 限 於 土 地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繳 交 ( 不 收 手 續 費 ), 請 勿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台 匯 款 (2) 填 寫 土 地 銀 行 二 聯 式 存 摺 類 存 款 憑 條 繳 款 存 款 憑 條 帳 號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存 入 金 額 欄 填 寫 報 名 費 繳 費 金 額 存 戶 欄 填 寫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404 專 戶 存 繳 人 備 註 欄 填 寫 報 考 人 之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3) 臨 櫃 繳 款 者 需 待 銀 行 完 成 入 帳 1 小 時 後 方 能 登 錄 報 名, 繳 款 完 成 後 請 提 醒 行 員 即 時 入 帳, 繳 款 後 請 保 留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4

7 (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細 閱 讀 ) 考 生 報 名 時, 提 供 之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及 住 址 等 個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招 生 入 學 等 相 關 作 業 使 用 1. 考 生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 扣 款 成 功 ) 後 第 二 天,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 報 名 登 錄 )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確 認 是 否 成 功, 倘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應 試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列 印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第 二 階 段 2. 倘 有 報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等 問 題, 本 校 概 以 報 名 登 錄 之 聯 絡, 考 生 應 隨 時 留 意, 應 試 通 知 如 未 即 時 回 覆 或 處 理, 致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影 響 應 試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不 單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繳 費 成 功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考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前 上 網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持 該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直 接 至 報 名 學 系 甄 試 地 點 應 試 未 帶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應 試 或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將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論 處 確 認 符 合 南 考 生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 報 名 登 錄 ) 確 認 符 合 南 星 計 畫 之 所 屬 身 份 別, 並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面 黏 貼 於 B4 規 格 星 計 畫 之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所 屬 身 份 別 填 寫 考 生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至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 報 名 考 生 學 習 登 錄 ) 上 網 填 寫 考 生 學 習 資 料 表, 所 填 學 業 表 現 等 資 料 將 由 學 系 核 對 資 料 表 基 本 資 料 1. 報 名 登 錄 期 間 內, 發 現 報 考 資 料 誤 植,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截 止 日 前 於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考 生 資 格 審 核 表 修 改 簽 名 後 立 即 傳 真 至 更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連 絡 資 料 : (1) 公 告 確 認 入 學 名 單 前 修 改 : 請 利 用 報 名 系 統 網 頁 修 改 個 人 通 訊 地 址 等 資 料 (2) 公 告 確 認 入 學 名 單 後 修 改 : 錄 取 生 變 更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請 依 錄 取 通 知 內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 或 逕 與 本 校 註 冊 組 或 錄 取 系 所 聯 繫 (3) 更 改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地 址 ( 已 繳 費 但 未 成 功 報 考 ): 請 詳 見 三 報 名 費 及 退 費 說 明 需 寄 繳 資 料 及 補 件 者, 請 依 五 應 寄 繳 資 料 相 關 說 明 辦 理 5

8 五 應 寄 繳 資 料 : 考 生 提 供 之 報 名 或 審 查 資 料, 經 報 名 審 核 後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需 寄 繳 件 資 料 不 齊 全 等 因 素,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時, 以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處 理, 所 寄 資 料 均 不 退 還 除 以 下 身 份 別 考 生 需 寄 繳 件 外, 其 餘 皆 免 寄 繳 : 報 考 身 份 別 應 寄 繳 證 明 文 件 音 樂 系 創 作 與 應 用 組 繳 交 一 至 三 件 音 樂 成 果 作 品 ( 成 果 作 品 須 製 作 成 DVD, 並 附 樂 譜 及 音 樂 創 作 過 程 與 心 得 之 書 面 資 料, 音 樂 作 品 如 未 依 規 定 之 格 式 繳 交, 則 該 項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 及 應 試 自 選 曲 目 表 以 專 業 領 域 表 現 具 卓 越 成 就 者 報 考 社 會 系 考 生 檢 附 相 關 專 業 卓 越 成 就 之 證 明 文 件 國 外 ( 境 外 ) 學 歷 國 外 學 歷 港 澳 學 歷 大 陸 學 歷 應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請 詳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第 8 頁 ), 及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切 結 書 新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學 生 申 請 有 招 收 保 留 照 顧 弱 勢 及 就 近 入 學 名 額 之 學 系, 須 寄 繳 含 考 生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內 父 母 之 一 之 原 始 國 籍 須 有 外 國 國 名 記 事 申 請 有 招 收 保 留 照 顧 弱 勢 及 就 近 入 學 名 額 之 學 系, 須 寄 繳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條 例 之 身 份, 由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證 明 父 母 之 一 原 始 國 籍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者 申 請 有 招 收 保 留 照 顧 弱 勢 及 就 近 入 學 名 額 之 學 系, 須 寄 繳 含 考 生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記 事 欄 內 父 母 之 一 之 原 始 國 籍 須 有 外 國 國 名 記 事 教 育 部 高 中 職 組 總 統 教 育 獎 得 獎 人 須 繳 交 得 獎 獎 狀 影 本 * 請 於 報 名 登 錄 完 成 確 認 後,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行 購 買 B4 規 格 之 信 封 袋 上, 依 報 考 身 份 別 將 相 關 需 寄 繳 之 資 料,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前 (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寄 6

9 參 其 他 報 名 表 件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附 表 一 國 外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專 班 博 士 班 身 分 別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本 國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 外 國 生 僑 民 校 名 :( 中 文 ) ( 英 文 )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國 別 : 州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其 他 學 力 ( 請 詳 述 ): 1.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2. 本 人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3.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3)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訖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切 結 事 項 ( 具 外 國 國 籍 或 僑 民, 此 項 則 免 ) 持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需 並 附 上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加 蓋 章 戳 4.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連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7

10 報 考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附 表 二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切 結 書 申 請 報 考 系 所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專 班 博 士 班 應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校 名 : ( 填 寫 之 校 名,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及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相 同 ) 所 持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學 校 所 在 地 ( 含 省 市 區 及 州 縣 市 別 ): 系 所 別 : 學 位 別 : 學 士 學 位 碩 士 學 位 其 他 學 力 ( 請 詳 述 ): 1. 本 人 所 繳 交 之 港 澳 / 大 陸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經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切 結 事 項 2. 本 人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上 述 辦 法 中 規 定 檢 覆 單 位 採 認 完 成 之 正 式 學 歷 及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如 期 繳 驗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監 護 人 簽 章 : ( 未 滿 18 歲 報 考 者 ) 連 絡 電 話 : 年 月 日 8

11 肆 甄 試 : 一 請 參 閱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校 系 分 則 本 校 各 學 系 甄 試 日 期 二 符 合 參 加 本 校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依 照 各 學 系 組 所 訂 定 之 甄 試 時 間 及 指 定 地 點, 準 時 應 試, 本 校 不 再 另 函 通 知 三 來 校 應 試 時, 請 務 必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居 留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及 第 二 階 段 應 試 通 知 單 ; 未 依 規 定 應 考 者, 以 缺 考 論,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四 考 生 參 加 本 項 甄 試 應 遵 守 本 校 考 試 規 則 ; 有 關 各 項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五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於 考 試 當 日 上 網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伍 成 績 核 計 處 理 及 錄 取 規 定 : 一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目 評 分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二 各 單 項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但 成 績 核 計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三 各 學 系 組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若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校 系 分 則, 本 校 各 學 系 組 所 列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 若 各 參 酌 項 目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則 一 律 錄 取 本 校 各 學 系 組 所 列 之 參 酌 項 目 除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單 科 級 分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以 原 始 級 分 計 算 外, 其 餘 如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等 其 他 參 酌 項 目, 均 依 該 項 目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四 各 學 系 組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 若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報 考 學 系 ( 組 ) 要 求 者, 亦 不 錄 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五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如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六 考 生 未 達 各 學 系 組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即 使 該 學 系 ( 組 ) 尚 未 錄 取 足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陸 放 榜 :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二 放 榜 方 式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錄 取 名 單 預 訂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3:00 之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項 下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址 :HUhttp://oaa.nsysu.edu.tw/bin/home.phpU 三 本 校 於 放 榜 後 隔 日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予 錄 取 考 生, 請 自 行 向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將 以 平 信 方 式 個 別 寄 發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下 午 7:00 起 至 本 校 成 績 單 補 印 系 統 列 印 成 績 通 知 單, 並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於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名 單 公 告 後, 即 不 再 受 理 申 請 補 發 或 要 求 任 何 證 明 9

12 柒 複 查 成 績 : 一 申 請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105 年 4 月 26 日 ( 不 含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 二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 複 查 申 請 三 複 查 手 續 : 申 請 複 查 應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上 網 登 錄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複 查 申 請 ( 成 績 查 詢 )/ 個 人 申 請 ), 取 得 複 查 費 繳 費 帳 號, 至 全 省 銀 行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土 地 銀 行 臨 櫃 繳 交 50 元 複 查 工 本 費 未 於 期 限 內 登 錄 複 查 資 料 並 完 成 繳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申 請, 不 予 受 理 ( 二 )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筆 試 成 績 以 複 查 答 案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答 案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三 ) 未 經 錄 取 考 生, 複 查 後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查 出 其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捌 統 一 分 發 :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 一 ) 本 校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學 系 ( 組 )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 錄 取 生 無 論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或 多 個 校 系, 均 須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 二 ) 錄 取 生 登 記 期 間 :105 年 5 月 3~4 日 每 日 上 午 8:00 起 至 下 午 10:00 止 ( 三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受 理 網 路 登 記 網 址 : ( 四 ) 關 於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附 錄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作 業 流 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一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105 年 5 月 10 日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二 ) 經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錄 取 為 本 校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5 月 12 日 寄 發 通 知 函 三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一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考 生 得 於 105 年 5 月 11 日 中 午 12 時 前,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址 :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105 學 年 度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填 寫 及 繳 費 後 傳 真 至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二 ) 關 於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之 申 請 方 式 及 程 序, 請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第 14 頁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

13 四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 一 ) 獲 分 發 本 校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本 校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附 錄 九 :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二 )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三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而 獲 錄 取 者, 應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之 錄 取 大 學 報 到 前, 向 分 發 錄 取 之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否 則 一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分 發 校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惟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前, 已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且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適 用 前 述 之 規 定 ( 四 ) 關 於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之 辦 理 程 序, 請 依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彙 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玖 註 冊 及 附 註 : 一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生 最 後 確 定 入 學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3:00 在 中 山 大 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網 頁 項 下 公 告, 請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查 閱 確 認, 如 有 疑 義 請 與 本 校 招 生 組 聯 繫 ( 招 生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2142) 二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預 計 於 105 年 8 月 中 旬 寄 發 大 學 部 新 生 入 學 及 註 冊 通 知, 屆 時 請 依 通 知 內 容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同 時 並 應 繳 交 高 中 ( 職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 註 冊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2121) 三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錄 取 學 生, 入 學 後 其 就 讀 期 間,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提 出 轉 系 申 請, 惟 以 離 島 生 資 格 入 學 者, 依 據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轉 校 ( 系 科 ) 但 有 特 殊 情 況, 報 經 原 保 送 之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錄 取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有 關 本 校 獎 學 金 查 詢 資 訊, 請 參 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招 生 資 訊 / 獎 學 金 查 詢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大 學 部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請 逕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 生 輔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2906) 六 本 校 備 有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優 先 住 校 ; 有 關 學 生 住 宿 就 學 貸 款 等 相 關 事 宜, 請 參 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行 政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網 址 :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11

14 七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學 雜 費 徵 收 標 準 可 在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網 址 :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有 關 學 校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高 中 生 服 務, 請 參 閱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未 來 學 生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八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考 試 認 有 損 及 權 益 時, 得 於 榜 單 公 告 次 日 起 30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予 以 函 復 九 本 須 知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12

15 拾. 相 關 規 定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 4 年 9 月 2 7 日 本 校 9 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暨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1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年 7 月 19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9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年 6 月 19 日 本 校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招 生 檢 討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22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第 6 次 暨 學 士 班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本 校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暨 學 士 班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為 維 護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辦 法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礙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三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遲 到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 卡 )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應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在 考 生 名 冊 上 以 中 文 正 楷 親 自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須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駕 照 正 本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應 考 證 置 於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 未 帶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證 明 文 件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未 帶 應 考 證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應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 或 向 各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補 發 )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二 分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者,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補 驗 者 扣 減 該 節 各 考 科 成 績 三 分, 另 於 該 節 考 畢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至 試 務 辦 公 室 簽 立 切 結 書 及 拍 照 存 證 以 備 查 驗 五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應 考 證 ( 甄 試 資 格 審 核 通 知 單 )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應 考 科 目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且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二 十 分 鐘 以 內,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如 於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繪 圖 或 標 示,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答 案 卡 劃 記 以 2B 鉛 筆 為 佳,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若 因 卡 片 污 損 或 劃 記 過 輕 不 為 機 器 所 接 受,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補 救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規 修 正 液 ( 帶 ) 手 錶 ( 未 附 計 算 器 者 )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計 算 器 (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或 收 發 ( 如 PDA 電 子 翻 譯 機 IPAD 穿 戴 式 裝 置 )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13

16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如 鬧 鈴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字 典 等 ) 入 場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事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違 規 器 具 並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完 畢 後 視 情 況 歸 還 八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並 保 持 答 案 卷 ( 卡 )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篡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或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破 壞, 或 在 答 案 卷 ( 卡 ) 內 外 書 寫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或 與 試 題 解 答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以 暗 號 示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一 考 生 在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經 制 止 後 仍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中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報 備 同 意, 在 監 試 人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違 者 依 其 情 形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十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四 考 生 交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變 造 證 件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本 辦 法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八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之 考 生,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送 原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14

17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疑 問 與 解 答 1 推 薦 函 自 傳 讀 書 計 劃 是 否 有 固 定 格 式? 請 參 閱 各 學 系 在 簡 章 分 則 上 之 說 明 2 請 問 特 殊 表 現 包 括 哪 些 項 目 又 應 如 何 準 備? a. 各 學 系 如 有 限 定 僅 提 供 某 些 項 目 者, 請 從 其 規 定 餘 未 限 定 項 目 者, 舉 凡 能 顯 現 申 請 人 之 特 質 專 長 與 潛 能 者 均 屬 之, 例 如 校 內 外 社 團 之 傑 出 表 現 競 賽 優 勝 個 人 創 作 特 殊 專 業 能 力 工 作 經 歷 等 b. 所 列 舉 之 各 項 特 殊 表 現, 均 須 以 能 明 確 陳 述 申 請 人 所 列 舉 之 事 實 為 原 則, 並 以 條 列 式 說 明 具 體 事 實,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作 品 成 果 得 以 照 片 方 式 製 作 成 文 件 檔 案 上 傳 至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審 查 資 料 系 統 c. 面 試 當 天 需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查 3 請 問 自 傳 應 包 含 哪 些 事 項? 可 就 個 人 的 成 長 歷 程 中, 印 象 深 刻 之 事 件 或 能 讓 學 系 瞭 解 你 的 成 長 背 景 專 長 活 動 力 對 未 來 之 期 許 與 規 劃 等 均 可 納 入 其 中, 以 不 超 過 500 字 之 篇 幅 較 佳 4 請 問 個 人 申 請 是 否 可 同 時 報 名 本 校 不 同 學 系? 考 生 報 考 本 校, 不 限 選 填 一 個 學 系 ( 組 ), 但 最 高 以 3 學 系 ( 組 ) ( 含 ) 為 限 5 請 問 只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或 多 個 校 系 是 否 皆 須 於 登 記 期 間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是 的 請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規 定 期 限 內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委 員 會 網 址 : 6 如 果 面 試 時 間 和 另 一 院 內 或 外 院 校 學 系 面 試 時 間 有 衝 突 時, 怎 麼 辦 呢? 7 面 試 的 時 候,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情 呢? 面 試 該 如 何 準 備 才 能 有 較 好 的 表 現? 當 這 種 狀 況 發 生 的 時 候, 請 直 接 與 學 系 聯 繫, 學 系 會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協 助! 不 過, 如 果, 實 在 無 法 調 整 的 情 況 發 生 時, 很 抱 歉, 就 必 須 要 請 你 作 一 審 慎 選 擇 a. 請 注 意 您 的 報 到 時 間, 建 議 當 天 提 早 出 門, 可 以 舒 減 面 試 緊 張 的 壓 力 b. 面 試 當 天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便 查 驗 確 認 身 份, 可 以 事 先 請 家 人 相 互 提 醒, 以 免 忘 記 或 前 天 晚 上, 就 先 將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準 備 好 放 進 皮 包 或 背 包 裡 c. 儀 容 整 潔 簡 單 大 方 是 面 試 當 天 穿 著 的 不 二 原 則, 建 議 不 要 穿 著 拖 鞋 或 露 腳 趾 的 涼 鞋 等 d. 面 試 的 儀 態 表 現, 除 了 服 裝 儀 容 外, 認 真 積 極 的 態 度 有 禮 貌, 注 意 精 神 說 話 的 語 氣 且 要 有 自 信 微 笑, 保 持 笑 容 是 面 試 的 一 個 小 秘 訣 e. 建 議 你 不 斷 自 我 練 習, 如 此, 不 僅 可 以 更 加 認 識 自 己, 也 可 以 讓 面 試 委 員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內 認 識 你, 甚 至 對 你 的 印 象 深 刻 且 美 好 f. 平 常 多 閱 讀 報 章 雜 誌 或 書 籍, 增 廣 國 內 外 見 聞, 廣 泛 全 面 的 吸 收 新 的 資 訊, 並 試 圖 問 問 自 己 或 和 朋 友 家 人 對 某 些 事 件 或 議 題 的 看 法 或 想 法 討 論 等 15

18 g. 多 了 解 你 要 甄 試 的 學 系 特 色 或 發 展, 這 部 份 可 以 到 學 系 網 頁 蒐 集 資 訊, 或 是 和 身 邊 就 讀 本 校 的 學 長 姐 們 多 聊 聊! 歡 迎 至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 未 來 學 生 / 面 試 二 三 事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學 長 姐 的 經 驗 分 享 8 哪 裡 查 詢 獎 學 金 資 訊?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 / 招 生 資 訊 / 獎 學 金 查 詢 網 頁 項 下 查 詢 9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的 申 請 標 準 是 什 麼? 獎 學 金 有 多 少? 請 至 獎 學 金 查 詢 網 頁 查 詢 詳 細 規 定 : 本 校 獎 勵 優 秀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大 學 部 獎 學 金 要 點, 或 逕 洽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07) 轉 請 問 已 獲 分 發 錄 取 的 考 生 是 否 仍 需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不 需 要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會 在 8 月 中 旬 寄 發 大 學 部 新 生 入 學 通 知,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本 校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附 錄 10), 經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同 意 後,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國 內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如 期 限 前 未 書 面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或 手 續 不 全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11 除 上 述 問 題 外, 如 果 還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向 哪 些 單 位 洽 詢? 逕 電 洽 各 招 生 學 系 之 聯 絡 電 話 { 詳 見 各 學 系 甄 試 須 知 }; 或 與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聯 絡 16

19 本 校 位 置 位 於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連 海 路 70 號, 由 於 本 校 為 著 名 景 點 西 子 灣, 因 此 指 標 相 當 明 顯, 在 高 雄 市 區 只 需 跟 隨 西 子 灣 鼓 山 渡 輪 站 或 是 英 國 領 事 館 的 路 標 即 可 至 本 校 若 由 外 縣 市 而 來, 可 由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中 正 路 交 流 道 下, 沿 中 正 路 接 五 福 路 直 行 到 底 左 轉 鼓 山 路 右 轉 臨 海 二 路 直 行 到 底 左 轉 哨 船 街 之 後 直 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公 車 :(1) 學 校 隧 道 口 至 高 雄 車 站 有 248 路 公 車 可 搭 乘, 車 程 約 20 分 鐘, 票 價 12 元, 班 距 約 15~20 分 鐘 (2) 學 校 隧 道 口 至 大 立 伊 勢 丹 新 堀 江 及 文 化 中 心 有 50 路 公 車 可 搭 乘, 票 價 12 元, 班 距 約 15~20 分 鐘 (3) 自 學 校 搭 乘 至 機 場, 可 搭 乘 248 路 公 車 至 高 雄 車 站 轉 乘 機 場 幹 線 或 301 路 公 車 ; 或 搭 乘 50 路 公 車 至 中 山 路 口 轉 乘 機 場 幹 線 或 301 路 公 車 至 機 場 高 鐵 : 全 台 車 站 分 別 為 台 北 板 橋 桃 園 新 竹 台 中 嘉 義 台 南 左 營, 可 由 高 鐵 左 營 站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捷 運 : 於 西 子 灣 站 下 車, 請 由 2 號 出 口 ( 鼓 山 一 路 ) 出 站, 下 車 後 : 轉 乘 公 車 橘 1( 每 30 分 鐘 一 班 車 ),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下 車 客 運 : 高 雄 車 站 週 邊 有 多 家 客 運 業 者 提 供 客 運 服 務, 路 線 遍 及 各 縣 市 客 運 之 終 點 站 往 往 在 高 雄 火 車 站 或 其 鄰 近 地 區, 到 達 後 可 搭 公 車 至 本 校 航 空 :HU 高 雄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UH, 捷 運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站 經 由 2 號 出 入 口 通 往 國 內 航 廈,6 號 出 入 口 通 往 國 際 航 廈, 其 餘 出 入 口 均 在 停 車 場 內 可 搭 乘 301 號 公 車 至 火 車 站 前, 再 轉 換 公 車 至 本 校 鐵 路 : 高 雄 火 車 站 位 於 中 山 一 路 與 建 國 二 路 之 交 叉 點, 到 達 後 可 在 站 前 公 車 站 搭 乘 248 或 50 號 公 車 即 可 到 達 學 校 隧 道 口 參 考 網 址 : 17

20 西 城 快 線 觀 光 公 車 : 高 雄 左 營 站 ( 臺 鐵 前 ) 捷 運 西 子 灣 站 中 山 大 學 ( 西 子 灣 站 : 校 內 橘 一 接 駁 公 車 搭 車 處 ) 西 城 快 線 參 考 網 址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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