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5年本).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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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3 办 理 事 项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清 单 (2015 年 本 ) 一 立 项 阶 段 ( 一 ) 项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或 目 核 准 备 案 内 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3.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修 正 )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21 号 令 ) 4.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1 号 )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6.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的 意 见 ( 试 行 )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准 入 清 单 中 管 制 类 项 目 ( 依 照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动 态 管 理 ) 中 实 行 核 准 制 的 项 目, 按 负 面 清 单 确 定 的 权 限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1.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2. 符 合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技 术 政 策 和 准 入 标 准 3. 合 理 开 发 并 有 效 利 用 了 资 源 4. 不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经 济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5. 对 公 众 利 益, 特 别 是 项 目 建 设 地 的 公 众 利 益 不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应 当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项 目 单 位 情 况 拟 建 项 目 情 况 资 源 利 用 和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经 济 和 社 会 影 响 分 析 等, 一 式 5 份 ) 2.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3.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目, 可 以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4.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5.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6. 属 于 上 级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应 当 附 具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审 查 意 见 7.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1.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项 目 单 位 向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2. 材 料 审 查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对 项 目 单 位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补 正 3. 正 式 受 理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且 资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4.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或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对 于 可 能 会 对 公 众 利 益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对 于 特 别 重 大 的 项 目, 可 以 实 行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5. 作 出 决 定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做 出 是 否 予 以 核 准 的 决 定, 或 向 上 级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6. 出 具 文 件 对 于 同 意 核 准 的 项 目, 出 具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并 依 法 将 核 准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于 不 同 意 核 准 的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书, 说 明 不 予 核 准 的 理 由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书 应 当 抄 送 同 级 行 业 管 理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审 查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项 目 核 准 初 审 机 关 ( 二 ) 办 理 时 限 : 1. 材 料 审 查 时 间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之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补 正 能 够 当 场 确 认 受 理 的, 应 当 当 场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2.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正 式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予 以 核 准 的 决 定 或 上 报 审 核 意 见 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3.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时 间 对 于 涉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职 能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商 请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逾 期 没 有 反 馈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之 内 4. 委 托 评 估 时 间 项 目 需 要 委 托 评 估 的,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正 式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后 的 4 个 工 作 日 内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接 受 委 托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在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并 对 评 估 结 论 承 担 责 任 委 托 评 估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之 内 5.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时 间 和 专 家 评 议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之 内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将 所 需 时 间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1. 除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领 域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由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办 理 外, 其 他 内 资 项 目 的 核 准,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办 理 2. 取 得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的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原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原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出 具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或 者 要 求 其 重 新 办 理 核 准 手 续 (1) 建 设 地 点 发 生 变 更 的 ; (2) 建 设 规 模 建 设 内 容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 (3) 项 目 变 更 可 能 对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等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 (4) 需 要 对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其 他 情 形 3.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审 批 事 项, 可 与 项 目 核 准 一 并 办 理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或 核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省 政 府 的 重 大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分 析 应 当 作 为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并 设 独 立 篇 章 18

2 ( 一 ) 项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或 目 核 准 备 案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确 定 的 须 核 准 的 外 商 投 资 年 修 订 ) (2011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项 目 委 商 务 部 第 12 号 令 ) 4.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2 号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1.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的 规 定 2. 符 合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及 准 入 标 准 3. 合 理 开 发 并 有 效 利 用 了 资 源 ; 4. 不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 5. 对 公 众 利 益 不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6. 符 合 国 家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外 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项 目 及 投 资 方 情 况 资 源 利 用 和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经 济 和 社 会 影 响 分 析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并 购 方 情 况 并 购 安 排 融 资 方 案 和 被 并 购 方 情 况 被 并 购 后 经 营 方 式 范 围 和 股 权 结 构 所 得 收 入 的 使 用 安 排 等 2.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及 经 审 计 的 最 新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3. 投 资 意 向 书, 增 资 并 购 项 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4. 城 乡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选 址 意 见 书 ( 仅 指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 5.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用 地 预 审 意 见 ( 不 涉 及 新 增 用 地, 在 已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改 扩 建 的 项 目, 可 以 不 进 行 用 地 预 审 ) 6.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审 批 文 件 7.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8. 以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的, 需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确 认 文 件 ; 9. 属 于 上 级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项 目, 应 当 附 具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的 审 查 意 见 10.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1.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项 目 单 位 向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报 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2. 材 料 审 查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对 项 目 单 位 报 送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在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补 正 3. 正 式 受 理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且 资 料 齐 全 的, 予 以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4.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或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对 于 可 能 会 对 公 众 利 益 构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对 于 特 别 重 大 的 项 目, 可 以 实 行 专 家 评 议 制 度 5. 作 出 决 定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做 出 是 否 予 以 核 准 的 决 定, 或 向 上 级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6. 出 具 文 件 对 于 同 意 核 准 的 项 目, 出 具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并 依 法 将 核 准 决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于 不 同 意 核 准 的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书, 说 明 不 予 核 准 的 理 由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决 定 书 应 当 抄 送 同 级 行 业 管 理 城 乡 规 划 国 土 资 源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审 查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项 目 核 准 初 审 机 关 ( 二 ) 办 理 时 限 : 1. 材 料 审 查 时 间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之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应 当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申 报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项 目 单 位 补 正 够 当 场 确 认 受 理 的, 应 当 当 场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2.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正 式 受 理 项 目 申 报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予 以 核 准 的 决 定 或 上 报 审 核 意 见 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3.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时 间 对 于 涉 及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职 能 的 项 目,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商 请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逾 期 没 有 反 馈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的, 视 为 同 意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征 求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之 内 4. 委 托 评 估 时 间 项 目 需 要 委 托 评 估 的,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正 式 受 理 申 报 材 料 后 的 4 个 工 作 日 内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接 受 委 托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在 项 目 核 准 机 关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并 对 评 估 结 论 承 担 责 任 委 托 评 估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项 目 核 准 时 间 之 内 1. 经 核 准 的 项 目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需 向 原 批 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 ( 一 ) 项 目 地 点 发 生 变 化 ; ( 二 ) 投 资 方 或 股 权 发 生 变 化 ; ( 三 )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 ( 四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需 要 变 更 的 其 他 情 况 2.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及 变 更 事 项, 由 商 务 部 门 按 规 定 办 理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审 核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年 本 ) 确 定 的 须 核 准 的 境 外 投 资 ( 国 发 号 ) 项 目 3.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9 号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1.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不 危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和 公 共 利 益, 不 违 反 国 际 法 准 则 2. 符 合 经 济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要 求, 有 利 于 开 发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所 需 战 略 性 资 源,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要 求, 促 进 国 内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技 术 产 品 设 备 出 口 和 劳 务 输 出, 吸 收 国 外 先 进 技 术 3. 符 合 国 家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和 外 债 管 理 规 定 4. 投 资 主 体 具 备 相 应 的 投 资 实 力 1. 报 送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项 目 名 称 投 资 方 基 本 情 况 (2) 项 目 背 景 情 况 及 投 资 环 境 情 况 (3)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产 品 目 标 市 场, 以 及 项 目 效 益 风 险 情 况 (4) 项 目 总 投 资 各 方 出 资 额 出 资 方 式 融 资 方 案 及 用 汇 金 额 (5) 购 并 或 参 股 项 目, 应 说 明 拟 购 并 或 参 股 公 司 的 具 体 情 况 2. 报 送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应 附 以 下 文 件 : (1)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或 相 关 的 出 资 决 议 (2) 证 明 中 方 及 合 作 外 方 资 产 经 营 和 资 信 情 况 的 文 件 (3) 银 行 出 具 的 融 资 意 向 书 (4) 以 有 价 证 券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或 技 术 股 权 债 权 等 资 产 权 益 出 资 的, 按 资 产 权 益 的 评 估 价 值 或 公 允 价 值 核 定 出 资 额 应 提 交 相 应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或 其 他 可 证 明 有 关 资 产 权 益 价 值 的 第 三 方 文 件 (5) 投 标 购 并 或 合 资 合 作 项 目, 中 外 方 签 署 的 意 向 书 或 框 架 协 议 等 文 件 项 目 单 位 向 所 在 地 级 以 上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地 级 以 上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对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认 为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且 资 料 齐 全 的,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报 初 审 意 见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资 料 齐 全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受 理 审 核 项 目 如 符 合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9 号 令 规 定,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并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自 受 理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报 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的 决 定 若 20 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作 出,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批 准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国 内 企 业 在 境 外 投 资 开 办 企 业 ( 金 融 企 业 除 外 ) 事 项, 由 商 务 部 门 按 规 定 办 理 19

3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招 标 方 式 核 准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核 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3.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 办 法 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等 七 部 委 第 30 号 令 ) 5.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增 加 招 标 内 容 和 核 准 招 标 事 项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第 9 号 令 ) 需 要 履 行 项 目 核 准 手 续 且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申 请 邀 请 招 标 不 公 开 招 标 的, 应 当 办 理 项 目 招 标 核 准 手 续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1. 属 于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2. 依 法 已 办 理 项 目 核 准 手 续, 或 在 申 请 办 理 项 目 核 准 手 续 时 一 并 申 请 办 理 招 标 核 准 手 续 3. 申 请 的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方 式 和 招 标 组 织 形 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1. 与 项 目 核 准 手 续 一 并 办 理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核 准 的 项 目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 招 标 基 本 情 况 表 2. 单 独 核 准 招 标 方 式 的 项 目 须 提 供 的 材 料 :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和 招 标 基 本 情 况 表 3.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但 由 于 法 定 原 因 不 招 标 的 的 项 目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提 出 不 适 宜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以 及 申 请 采 用 自 行 招 标 方 式 的 项 目, 项 目 单 位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1. 提 出 申 请 招 标 人 提 交 核 准 招 标 方 式 的 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2. 受 理 招 标 核 准 机 关 进 行 审 查, 提 交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予 以 受 理 3. 作 出 决 定 招 标 核 准 机 关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并 出 具 广 东 省 工 程 招 标 核 准 意 见 表 ( 二 ) 办 理 时 限 : 1. 与 项 目 核 准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的, 以 项 目 核 准 手 续 办 理 时 限 为 准 2. 单 独 申 请 不 招 标 或 不 公 开 招 标 自 行 招 标 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核 准 或 不 予 核 准 的 意 见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核 准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1. 除 工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核 准 由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办 理 外, 其 他 项 目 招 标 方 式 的 核 准,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办 理 2. 实 行 备 案 制 管 理 的 项 目, 以 及 企 业 选 择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由 企 业 依 法 自 行 办 理 有 关 事 项,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核 准 ( 一 )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内 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3.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号 ) 4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5.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的 意 见 ( 试 行 )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以 外 的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管 理,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由 项 目 所 属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1. 申 请 资 料 齐 全 2. 不 属 于 政 府 核 准 或 审 批 的 项 目, 不 属 于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所 列 项 目 3. 符 合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4. 符 合 行 业 准 入 标 准 5. 符 合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 广 东 省 企 业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或 广 东 省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2.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除 工 业 信 息 化 领 1. 企 业 向 备 案 机 关 提 出 备 案 申 请, 并 提 供 项 目 发 起 人 及 合 作 单 位 域 内 的 内 资 技 术 改 的 法 人 证 书 等 书 面 材 料 造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由 2. 受 理 并 进 行 审 核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3. 作 出 决 定 对 同 意 备 案 的 项 目, 出 具 广 东 省 企 业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办 理 外, 其 他 项 目 项 目 备 案 证, 对 不 同 意 备 案 的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办 由 理 企 业 备 案 手 续 ( 二 ) 办 理 时 限 : 承 诺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可 在 网 上 办 理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3.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2 号 ) 第 四 条 4.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按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实 行 备 案 制 管 理 的 商 务 部 令 第 12 号 )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5.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号 ) 6.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7.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的 意 见 ( 试 行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商 务 部 门 1.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2. 符 合 发 展 规 划 产 业 政 策 及 准 入 标 准 3. 符 合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1. 提 交 项 目 和 投 资 方 基 本 情 况 等 信 息 1. 企 业 向 备 案 机 关 提 出 备 案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2. 中 外 投 资 各 方 的 企 业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2. 受 理 并 进 行 审 核 3. 投 资 意 向 书 及 增 资 并 购 项 目 的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等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3. 作 出 决 定 对 同 意 备 案 的 项 目, 出 具 同 意 备 案 文 件, 对 不 同 意 备 案 的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 二 ) 办 理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中 总 投 资 ( 含 增 资 ) 小 于 1 亿 美 元 的 鼓 励 类 ( 不 含 有 中 方 控 股 ( 含 相 对 控 股 ) 要 求 ) 允 许 类 项 目 中 除 基 础 设 施 和 采 掘 业 投 资 项 目 外 的 项 目,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商 务 部 门 合 并 办 理 后, 录 入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系 统 其 他 类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单 独 制 办 理 20

4 ( 一 ) 项 目 核 准 或 备 案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1.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3.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和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9 号 ) 地 方 企 业 实 施 的 中 方 投 资 额 3 亿 美 元 4.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以 下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办 法 的 通 知 ( 粤 府 号 ) 5.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号 ) 6.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的 意 见 ( 试 行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1. 符 合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管 理 范 围 2.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3.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和 境 外 投 资 政 策 4. 符 合 国 家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5. 不 危 害 国 家 主 权 安 全 公 共 利 益 6. 投 资 主 体 具 备 相 应 投 资 实 力 1.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申 请 表 2.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1. 企 业 向 备 案 机 关 提 出 备 案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书 面 材 料 2. 受 理 并 进 行 审 核 3. 作 出 决 定 对 同 意 备 案 的 项 目, 出 具 同 意 备 案 文 件, 对 不 同 意 备 案 的 项 目, 出 具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 二 ) 办 理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地 方 企 业 投 资 3 亿 美 元 以 上 10 亿 美 元 以 下 的 境 外 投 资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二 ) 用 地 预 审 建 设 项 目 用 岸 线 审 批 地 预 审 用 海 审 核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 含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备 案 及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查 询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修 正 ) 第 五 十 二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号, 根 据 2011 年 1 月 8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3.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2008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2 号 ) 第 二 条 第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须 依 法 申 请 使 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矿 山 军 事 设 施 等 建 设 项 目 确 需 使 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的 土 地, 涉 及 农 用 地 的, 按 照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具 体 规 定 办 理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2. 项 目 用 地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3. 项 目 用 地 符 合 建 设 用 地 定 额 标 准 ; 4. 项 目 用 地 符 合 供 地 政 策 ; 5.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1. 下 级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的 用 地 预 审 请 示 ( 原 件 ) 2.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重 大 ( 重 点 ) 项 目 清 单 ( 复 印 件 ) 3.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可 占 用 多 划 ( 预 留 ) 基 本 农 田 清 单 ( 复 印 件 ) 4.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经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的 关 于 占 用 多 划 基 本 农 田 的 请 示 ( 原 件 ) 5. 占 用 多 划 ( 预 留 ) 基 本 农 田 方 案 6.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申 请 表 ( 原 件 ) 7.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单 位 申 请 预 审 的 报 告 ( 原 件 ) 8. 项 目 立 项 文 件 ( 复 印 件 ) 9.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或 重 点 专 项 规 划 或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等 ( 复 印 件 ) 10.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 原 件 ), 标 注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的 镇 级 以 上 的 1:10000 的 规 划 图 11.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 原 件 ) 标 注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最 新 的 镇 级 以 上 的 1:10000 的 现 状 图 12.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专 家 评 估 意 见 和 备 案 证 明 ( 复 印 件 ), 拟 选 址 位 于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的, 需 提 供 ; 直 接 审 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批 类 建 设 项 目 和 核 准 类 项 目 预 审 时 不 需 提 供 13.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是 否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证 明 材 料 ( 复 印 件 ), 如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需 与 采 矿 权 人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 无 采 矿 权 人 的 无 需 此 项 ), 并 完 成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登 记 手 续 ; 已 批 准 项 目 建 议 书 的 审 批 类 建 设 项 目 与 备 案 类 建 设 项 目 需 提 供 ; 直 接 审 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批 类 建 设 项 目 和 核 准 类 项 目 预 审 时 不 需 提 供 14. 电 子 光 盘 ( 刻 录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坐 标 数 据 ) 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以 及 广 东 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管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需 修 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还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5.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方 案 规 划 修 改 实 施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及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原 件 ) 16. 占 用 补 划 基 本 农 田 方 案 及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原 件 ) 17.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改 的 听 证 会 纪 要 ( 复 印 件 ) 18. 土 地 利 用 和 耕 地 保 护 专 项 报 告 及 用 地 预 审 专 家 实 地 踏 勘 论 证 意 见 ( 原 件 ) 19.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 复 印 件 ) 地 级 以 上 市 和 县 ( 市 区 )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城 乡 规 划 农 业 环 保 林 业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注 : 报 国 土 资 源 部 审 批 的 项 目, 以 上 材 料 各 2 份 ; 由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审 批 的 项 目, 以 上 材 料 各 1 份 办 理 时 限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预 审 申 请 或 者 收 到 转 报 材 料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并 出 具 预 审 意 见 20 日 内 不 能 出 具 预 审 意 见 的, 经 负 责 预 审 的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备 案 和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查 询, 可 与 用 地 预 审 同 步 办 理 21

5 ( 二 ) 用 地 预 审 岸 线 审 批 用 海 审 核 港 区 内 港 航 设 施 使 用 岸 线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 广 在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码 头 等 港 东 省 港 口 管 理 条 例 ; 港 口 岸 线 口 设 施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的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一 ) 在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码 头 等 港 口 设 施 使 用 港 口 岸 线, 港 口 岸 线 使 用 人 ( 核 准 ) 前 向 地 级 以 上 市 ( 含 顺 德 区 ) 交 通 运 输 ( 港 口 )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报 材 料 ;( 二 ) 地 级 以 上 市 ( 含 顺 德 区 ) 交 通 运 输 ( 港 口 ) 行 政 管 理 部 1. 符 合 全 省 港 口 布 局 规 划 及 各 市 港 口 总 体 门 收 到 申 报 材 料 后, 对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场 受 理 ; 对 港 口 设 施 或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港 口 深 水 岸 线 的, 由 交 通 运 输 部 会 同 国 家 规 划 ;2. 体 现 深 水 深 用 节 约 高 效 合 理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场 或 者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批 ; 港 口 设 施 或 建 设 项 目 使 用 非 深 水 岸 线 的, 利 用 有 序 开 发 的 原 则 ;3. 对 港 口 总 体 规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三 ) 地 级 以 上 市 ( 含 顺 德 由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征 求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的 意 见 后 审 批, 审 批 结 果 报 交 通 划 后 续 实 施 无 不 利 影 响 ;4. 纳 入 竞 争 性 配 区 ) 交 通 运 输 ( 港 口 )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对 申 请 使 用 的 运 输 部 备 案 置 范 围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需 按 照 核 准 后 的 岸 线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在 核 实 申 请 材 料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转 报 至 省 交 国 务 院 或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批 核 准 的 项 目, 不 再 另 行 办 理 使 用 港 项 目 竞 争 性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招 投 标, 确 定 港 通 运 输 厅 其 中, 现 场 核 查 工 作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结 合 项 目 工 可 评 口 岸 线 的 审 批 手 续 口 岸 线 使 用 人. 审 工 作 进 行 ;( 四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收 到 港 口 岸 线 使 用 申 请 材 料 后,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研 究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经 会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同 意 后, 在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对 岸 线 申 请 进 行 审 批 或 转 报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域 使 用 权 审 核 围 填 海 海 域 使 用 权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2001 年 ) 第 十 七 条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沿 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批 项 目 用 海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第 一 点 3. 广 东 省 渔 业 管 理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五 条 1. 填 海 ( 围 海 造 地 )50 公 顷 以 下 ( 不 含 本 数 ) 的 项 目 用 海,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其 审 批 权 不 得 下 放 2. 围 海 100 公 顷 以 下 ( 不 含 本 数 ) 的 项 目 用 海,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分 级 审 批, 分 级 审 批 权 限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项 目 种 类 用 海 面 积 规 定 公 顷 以 下 ( 不 含 本 数 ) 不 改 变 海 域 自 然 属 性 的 项 目 用 海, 主 要 由 设 区 的 市 县 ( 市 )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海 洋 部 门 符 合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珠 江 口 海 砂 开 采 海 域 使 用 规 划 及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1. 海 域 使 用 申 请 书 2. 海 域 使 用 论 证 材 料 3. 相 关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申 请 人 到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或 将 材 料 邮 局 到 窗 口 海 砂 开 采 海 域 使 用 窗 口 核 对 材 料 初 步 审 核 受 理 ( 或 不 予 受 理 ) 提 交 职 能 部 门 权 审 核 等 事 项, 由 出 审 核 结 果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括 征 求 地 方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法 律 法 规 审 批 见 ( 三 ) 环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境 影 响 评 价 价 文 件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2014 年 修 订 ) 第 十 九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 年 ) 第 二 十 二 条 二 十 三 条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2003 年 ) 第 二 十 九 条 三 十 四 条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须 办 理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审 批 的 建 (2008 年 ) 第 十 七 条 设 项 目 (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除 外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由 各 级 环 境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法 (2000 年 ) 第 十 一 条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分 级 审 批 办 法 的 规 定, 分 别 负 责 环 境 防 治 法 (2005 年 ) 第 十 三 条 审 批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7 年 ) 第 十 三 条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2000 年 ) 第 四 十 三 条 9.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1998 年 ) 第 六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10.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2010 年 ) 第 十 四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1.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依 法 划 定 的 自 然 保 护 区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严 格 控 制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森 林 公 园 及 其 他 需 要 特 别 保 护 的 区 域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的 规 定 ; 依 法 需 要 征 得 有 关 机 关 或 主 管 机 构 同 意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其 同 意,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应 附 具 相 关 意 见 2.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或 者 要 求 3.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选 线 布 局 应 符 合 区 域 流 域 规 划 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4.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应 满 足 相 应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和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标 准 或 要 求 5. 拟 采 取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能 确 保 污 染 物 排 放 达 到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满 足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 涉 及 可 能 产 生 辐 射 和 放 射 性 污 染 的, 拟 采 取 的 防 治 措 施 能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辐 射 和 放 射 性 污 染 6. 拟 采 取 的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能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生 态 破 坏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报 批 申 请 书 ( 原 件 ) 2.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原 件 ) 3. 须 报 上 一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项 目, 应 附 下 一 级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初 审 意 见 ( 原 件 ) 4.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申 请 受 理 受 理 公 告 审 批 前 公 示 承 办 办 结 审 批 后 公 告 ( 二 ) 办 理 时 限 :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收 到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分 别 作 出 审 批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22

6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海 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核 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七 条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害 2. 防 治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污 染 损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第 3 11 条, 害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国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务 院 令 第 475 号 ) 第 三 十 一 条 境 保 护 法 > 办 法 第 38 条 规 定 的 由 海 3.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书 ( 表 ) 的 海 洋 工 程 条 海 洋 部 门 1.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材 料 真 实 齐 全 有 效 2.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和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3. 报 告 书 编 制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要 求 4. 报 告 书 ( 或 表 ) 经 专 家 评 审 同 意 其 上 报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 海 事 军 队 等 部 门 没 有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1 建 设 单 位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2 建 设 单 位 报 批 文 件 3 建 设 项 目 海 洋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4 军 队 海 事 和 地 方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书 申 请 人 到 办 证 中 心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办 证 中 心 审 查 材 料 后 受 理 资 源 环 境 管 理 处 承 办 需 要 举 行 听 证 的 项 目 报 告 书 召 开 听 证 会 审 核 通 过 后 在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公 示 10 日 审 批 后 下 发 核 准 意 见 报 同 级 环 保 部 门 备 案 ( 二 ) 法 定 期 限 : 审 批 报 告 书 的 30 个 工 作 日 ; 审 批 报 告 表 的 20 个 工 作 日 ( 三 ) 环 境 影 响 评 开 发 建 设 项 价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凡 会 引 起 水 土 流 失 的 生 产 建 设 和 资 源 开 发 项 目, 必 须 持 有 经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的 水 土 保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持 方 案, 方 可 申 请 立 项 实 行 分 级 (2010 年 ) 第 二 十 五 条 审 批 制 度, 其 中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项 2.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目 由 省 级 审 批 : 报 审 批 管 理 规 定 (1995 年 水 利 部 1. 含 省 级 立 项 的 占 地 20 公 顷 以 上, 令 第 5 号 ) 第 二 条 或 挖 填 土 石 方 2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3.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审 水 土 保 持 法 办 法 (1993 年 ) 第 批 ; 四 条 2. 含 中 央 立 项 的 占 地 50 公 顷 以 下, 且 挖 填 土 石 方 50 万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审 批 水 利 部 门 按 国 家 和 省 的 要 求 条 件 办 理 1. 申 请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的 公 函 2.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3.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准 文 件 ( 审 批 制 项 目 ) 4. 同 意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的 批 复 文 件 ( 核 准 制 项 目 ) 5. 备 案 准 予 文 件 ( 实 行 备 案 制 的 项 目 ) 6.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意 见 表 7.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其 审 查 意 见 窗 口 或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形 式 审 查 技 术 审 8.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的 评 审 意 见 ( 矿 山 类 项 目 ) 或 园 区 规 划 批 复 或 评 查 正 式 受 理 行 政 审 批 送 达 文 书 审 意 见 ( 园 区 或 城 镇 建 设 类 项 目 )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技 术 评 审 除 外 ) 9.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10. 项 目 取 土 合 法 来 源 弃 渣 合 理 去 向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取 土 弃 渣 需 外 借 外 运 的 ) 11. 规 划 选 址 意 见 书 园 区 认 定 意 见 等 12. 申 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3. 申 请 单 位 机 构 代 码 证 14. 申 请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本 事 项 有 条 件 的 可 与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合 并 或 同 时 办 理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2.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五 条 在 江 河 湖 泊 新 建 改 建 扩 大 排 污 口 的 建 设 项 目 3. 广 东 省 东 江 西 江 北 江 韩 江 流 域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 第 二 十 三 条 水 利 部 门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4 年 水 利 部 令 第 22 号 ) 第 五 条, 除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外 1. 申 请 审 批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的 公 函 ( 原 件 ) 2.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书 ( 一 式 六 份, 原 件 ) 3. 建 设 项 目 依 据 文 件 (2 份, 复 印 件 ) 4.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2 份, 原 件 ) 5. 对 第 三 者 权 益 有 影 响 的, 应 当 提 交 第 三 者 承 诺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 原 件 复 印 件 ) 6. 其 他 应 当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件 ( 原 件 复 印 件 ) 申 请 - 形 式 审 查 - 受 理 - 转 办 - 承 办 - 审 核 ( 初 审 )- 办 公 室 核 稿 - 批 准 - 办 结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技 术 审 查 阶 段 ) 可 与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合 并 或 同 时 办 理 ( 四 ) 建 建 设 项 目 选 设 项 目 规 址 意 见 书 核 划 选 址 意 发 见 书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第 三 十 六 条 者 核 准 的 且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2.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第 三 地 使 用 权 的 项 目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不 十 二 条 需 要 办 理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1. 符 合 有 关 城 市 规 划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和 标 准 要 求 2.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和 相 关 专 业 专 项 规 划 3. 与 城 市 各 类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设 施 配 套 相 协 调 4. 满 足 环 保 通 讯 能 源 安 全 和 综 合 防 灾 等 要 求 5. 满 足 风 景 名 胜 自 然 生 态 和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的 要 求 1. 选 址 申 请 书 标 明 拟 选 址 位 置 的 地 形 图 和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评 估 报 告 等 材 料 2. 其 他 具 体 要 求 由 省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具 体 要 求 由 省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需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建 设 项 目, 属 于 国 家 和 省 批 准 核 准 项 目 投 资 的,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 属 于 城 市 和 县 批 准 核 准 项 目 投 资 的, 由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共 同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产 生 无 线 电 波 辐 射, 可 能 对 无 线 电 台 ( 站 ) 造 成 有 害 干 扰 的 工 程 设 施 项 目,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应 当 征 求 无 线 电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23

7 固 定 资 产 投 ( 五 ) 节 资 项 目 节 能 能 审 查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修 订 ) 第 十 五 条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节 能 工 作 的 决 定 ( 国 发 号 ) 第 二 十 三 项 3. 政 府 核 准 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本 省 辖 区 内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2014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11 目 号 ) 第 十 二 条 4.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2010 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令 第 6 号 ) 第 四 条 5. 广 东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10 年 修 订 ) 第 十 七 条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1. 节 能 评 估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政 策 等 准 确 适 用 2.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的 内 容 深 度 符 合 要 求 3. 项 目 用 能 分 析 客 观 准 确, 评 估 方 法 科 学, 评 估 结 论 正 确 4.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提 出 的 措 施 建 议 合 理 可 行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 或 节 能 登 记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企 业 向 审 查 机 关 提 出 节 能 审 查 或 登 记 备 案 申 请, 并 提 供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 或 节 能 登 记 表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2. 审 查 机 关 收 到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 后, 先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评 审 意 见,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3.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节 能 登 记 表, 审 查 机 关 直 接 予 以 登 记 备 案, 并 以 电 话 或 短 信 方 式 告 知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不 予 备 案 通 知 书 说 明 理 由, 并 以 邮 寄 或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 二 ) 办 理 时 限 : 审 查 机 关 收 到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书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收 到 节 能 评 估 报 告 表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节 能 审 查 意 见 收 到 节 能 登 记 表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登 记 备 案 节 能 评 估 文 件 ( 报 告 书 报 告 表 ) 委 托 评 审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以 上 规 定 的 审 查 时 限 内 1. 除 工 业 信 息 化 领 域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节 能 审 查 由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办 理 外,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的 节 能 审 查,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办 理 2. 有 条 件 的 可 与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一 并 办 理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外 ( 六 ) 免 资 项 目 确 认 税 确 认 书 的 核 发 或 审 核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审 核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1. 国 务 院 关 于 调 整 进 口 设 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号 ) 第 二 条 ( 一 ) 款 2. 海 关 总 署 关 于 进 一 步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有 关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署 税 号 ) 3.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号 ) 4.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号 ) 5.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号 ) 6.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外 资 号 ) 第 二 条 第 ( 一 ) 款 7.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号 ) 8. 关 于 调 整 内 资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免 税 确 认 书 出 具 依 据 等 事 项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规 划 号 )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鼓 励 类 且 所 需 进 口 设 备 不 在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的 内 资 项 目 当 前 国 家 重 点 鼓 励 发 展 的 产 业 产 品 和 技 术 目 录 的 投 资 项 目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属 于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鼓 励 类 且 所 需 进 口 设 备 不 在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的 项 目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修 正 ) 鼓 励 类 且 所 需 进 口 设 备 不 在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的 项 目 1. 项 目 核 准 文 件 一 式 两 份 2. 加 盖 项 目 单 位 印 章 的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原 件 一 式 六 份 ( 见 附 件 ) 3. 包 括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的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一 份 4.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一 份 5.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一 份 6.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材 料 ( 如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差 异 说 明 ) 7. 地 级 以 上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的 初 审 意 见 1. 市 县 发 改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2.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项 目 确 认 申 请 表 原 件 一 式 一 份 3. 项 目 审 批 ( 或 核 准 备 案 ) 文 件 复 印 件 两 份 4. 加 盖 项 目 单 位 公 章 的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原 件 一 式 四 份 及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中 提 出 的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一 份 5.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机 关 法 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6.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一 份 7. 政 策 规 定 必 须 通 过 招 标 采 购 的 设 备, 需 提 供 业 主 单 位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的 委 托 招 标 协 议 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各 一 份 8.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材 料 ( 如 实 际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与 可 研 报 告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差 异 说 明 ) 1. 企 业 向 市 或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 委 ) 提 出 申 请 2. 市 或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 委 ) 接 收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认 为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且 资 料 齐 全 的,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上 报 初 审 意 见 3.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在 资 料 齐 全 并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条 件 下, 受 理 审 核,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并 在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上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二 ) 办 理 时 限 : 自 受 理 确 认 书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如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能 做 出 核 准 决 定 或 报 送 审 核 意 见 的,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负 责 人 批 准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项 目 申 请 人 1. 企 业 向 市 或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 委 ) 提 出 申 请 2. 市 或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 委 ) 接 收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认 为 符 合 办 理 条 件 且 资 料 齐 全 则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并 在 申 请 表 格 及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上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3. 资 料 齐 全 并 合 法 定 形 式,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受 理 审 核,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并 在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上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二 )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以 及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项 目 确 认 书 审 核 ( 投 资 总 额 3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的 鼓 励 类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 由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办 理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内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或 审 核, 由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办 理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外 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确 认 书 核 发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投 资 项 目 符 合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修 正 ) 中 的 鼓 励 类, 并 且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不 属 于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不 予 免 税 的 进 口 商 品 目 录 所 列 商 品 ( 一 ) 确 认 申 请 : 项 目 审 批 文 核 准 文 或 备 案 证 等 立 项 文 件,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进 口 设 备 清 单, 项 目 法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招 标 委 托 协 议 书 和 中 标 通 知 书,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其 它 需 要 说 明 的 材 料 ( 例 如, 所 选 鼓 励 类 条 目 确 实 有 疑 问 时,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的 鼓 励 类 条 目 证 明 材 料 ) 等 ( 二 ) 确 认 变 更 申 请 : 项 目 备 案 变 更 文 件 企 业 变 更 情 况 说 明 原 确 认 书 复 印 件 原 设 备 清 单 复 印 件 项 目 法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等 确 认 申 请 : 企 业 直 接 网 上 提 交 申 请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出 具 项 目 确 认 书 ( 限 上 项 目 出 文 上 报 国 家 发 改 委 ) 企 业 领 取 确 认 书 后 到 海 关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 二 ) 法 定 期 限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复 特 殊 情 况 的, 可 以 延 长 5 个 工 作 日 如 确 需 企 业 提 交 补 充 材 料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企 业 补 充, 期 间 不 计 入 办 理 时 限 24

8 ( 七 ) 其 他 审 批 建 设 工 程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结 果 审 定 及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确 定 1. 核 电 站 和 其 他 核 设 施, 易 燃 易 爆 和 剧 毒 物 质 的 生 产 贮 存 及 输 送 管 道 ( 网 ) 等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的 建 设 工 程 ; 2.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铁 路 干 线 的 单 孔 跨 径 超 过 一 百 五 十 米 的 特 大 桥 梁 和 大 型 隧 道,Ⅰ 级 铁 路 干 线 的 重 要 车 站 与 铁 路 枢 纽 的 主 要 建 筑 工 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Ⅱ 类 以 上 机 场, 年 吞 吐 量 二 百 万 吨 以 上 的 大 型 港 口 ; 3. 大 型 水 库 的 大 坝 和 城 市 上 游 的 Ⅰ 级 挡 水 坝, 装 机 容 量 一 百 万 千 瓦 以 上 的 热 电 厂 三 十 万 千 瓦 以 上 的 水 电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厂 及 其 变 电 站, 五 百 千 伏 以 上 的 枢 (2008 年 修 订 ) 第 三 十 四 条 三 十 纽 变 电 站 ; 五 条 4. 省 市 二 百 千 瓦 以 上 大 功 率 广 播 2.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管 理 条 例 发 射 台 和 电 视 台, 通 信 枢 纽 的 程 控 (2001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323 号 ) 第 三 机 主 楼 ; 条 十 一 条 十 七 条 5. 大 中 城 市 主 要 供 电 供 水 供 气 3. 广 东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2012 输 油 管 ( 网 ) 的 调 度 控 制 工 程 ;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十 四 条 6. 大 型 工 矿 企 业, 大 型 粮 油 加 工 厂, 大 中 型 化 工 厂 炼 油 厂, 大 型 海 洋 平 台, 二 百 万 吨 以 上 大 型 船 坞 项 目, 高 度 超 过 一 百 米 (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Ⅶ 度 和 Ⅷ 度 区 中 软 软 弱 场 地 高 度 超 过 八 十 米 ) 的 建 设 工 程 ; 7. 位 于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Ⅵ 度 以 上 ( 含 Ⅵ 度 ) 分 界 线 两 侧 各 八 公 里 范 围 内 或 者 位 于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峰 值 加 速 度 分 区 分 界 线 两 侧 各 四 公 里 地 区 内, 占 地 范 围 跨 越 不 同 地 质 构 造 和 工 程 地 质 单 元 的 建 设 工 程 ;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工 程 地 震 部 门 1. 工 程 项 目 属 于 依 法 应 开 展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的 范 围 2. 承 担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工 作 的 单 位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资 质 1. 建 设 工 程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结 果 审 定 及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确 定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 2.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7-15 份 ) 3.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委 托 合 同 ( 复 印 件 ) 4. 承 担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工 作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书 ( 复 印 件 ) 5. 承 担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工 作 的 单 位 受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提 出 申 请 的 应 当 提 供 建 设 单 位 签 署 的 委 托 书 提 交 材 料 现 场 审 查 确 认 受 理 后 台 承 办 ( 专 家 评 审 ) 处 长 审 核 局 长 审 批 发 文 办 结 ( 二 ) 法 定 期 限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申 请 人 按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对 报 告 修 改 的 时 间 ) 需 进 行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的 大 型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2013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九 条 进 行 大 型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报 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从 事 考 古 发 掘 的 单 位 在 工 程 范 围 内 有 可 能 埋 藏 文 物 的 地 方 进 行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文 物 部 门 1.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2.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的 规 定 ; 3. 没 有 发 现 国 家 保 护 的 文 物 或 者 文 物 部 门 会 同 建 设 单 位 共 同 商 定 了 保 护 措 施 1. 申 请 公 文 文 本 2. 工 程 业 主 单 位 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名 称, 项 目 的 名 称 地 点 ( 一 式 三 份 ) 3 如 果 涉 及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需 要 提 供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级 别 时 代, 保 护 范 围 与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划 定 公 布 与 执 行 情 况 ( 一 式 三 份 ) 4. 保 护 措 施 的 必 要 性 与 实 施 可 行 性 的 技 术 文 件 与 形 象 资 料 ( 录 像 或 照 片 )( 一 式 三 份 ) 5. 经 费 概 算 来 源 及 计 划 工 期 安 排 ( 一 式 三 份 ) 6.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及 资 信 ( 一 式 三 份 ) 7. 方 案 设 计 和 施 工 技 术 设 计 文 件 ( 一 式 三 份 ) 8. 考 古 发 掘 团 体 进 行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的 工 作 报 告 ( 一 式 三 份 ) 9. 须 报 上 级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的, 应 附 项 目 所 在 地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对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 形 式 性 审 核 材 料 并 告 知 补 正 - 正 式 受 理 - 承 办 人 实 质 性 审 查 -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核 - 领 导 批 准 - 考 古 发 掘 团 体 进 行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 所 在 地 市 县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对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 承 办 人 拟 文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核 - 领 导 批 准 作 出 决 定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考 古 发 掘 团 体 进 行 文 物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所 在 地 市 县 文 物 行 政 部 门 出 具 对 考 古 调 查 勘 探 与 发 掘 报 告 的 审 查 意 见 的 时 间 ) 全 国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审 批 重 点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保 护 范 围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划 定 及 在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审 核 等 事 项, 由 各 级 文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重 大 规 划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审 批 1.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工 程 和 大 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999 年 ) 第 三 十 四 条 2. 大 型 太 阳 能 风 能 等 气 候 资 源 开 2.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发 利 用 建 设 项 目 (2008 年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18 号 ) 第 3.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三 条 第 十 一 条 证 的 建 设 项 目 气 象 部 门 1.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2. 论 证 单 位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确 认 具 备 相 应 论 证 能 力 3. 论 证 使 用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直 接 提 供 的 气 象 资 料 或 者 经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的 气 象 资 料 1. 建 设 项 目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审 批 申 请 书 2.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书 3.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书 评 审 意 见 申 请 - 受 理 - 承 办 - 批 准 - 办 结 4. 使 用 的 原 始 气 象 资 料 明 细 清 单 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审 核 意 见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5. 申 请 单 位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6. 气 候 可 行 性 论 证 机 构 确 认 书 复 印 件 7.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或 设 计 文 件 25

9 涉 水 审 批 ( 许 可 ) 事 项 取 水 许 可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 第 七 条 2.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利 用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直 接 从 江 河 条 例 (2006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60 号 ) 湖 泊 或 地 下 取 用 水 资 源 的 建 设 项 第 二 条 目 3. 广 东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 第 十 八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除 下 列 情 形 不 需 要 申 请 领 取 取 水 许 可 证 外 1.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水 塘 水 库 中 的 水 的 ; 2. 家 庭 生 活 和 零 星 散 养 圈 养 畜 禽 饮 用 等 少 量 取 水 的 ; 3. 为 保 障 矿 井 等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和 生 产 安 全 必 须 进 行 临 时 应 急 取 ( 排 ) 水 的 ; 4. 为 消 除 对 公 共 安 全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的 危 害 临 时 应 急 取 水 的 ; 5. 为 农 业 抗 旱 和 维 护 生 态 与 环 境 必 须 临 时 应 急 取 水 的 1. 申 请 审 批 取 水 许 可 的 公 函 ( 原 件 ) 2.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 一 式 五 份, 原 件, 电 子 版 1 份 ) 3. 属 于 备 案 项 目 的 需 提 供 有 关 备 案 材 料 ( 复 印 件 ) 4. 涉 及 项 目 立 项 支 持 性 文 件 ( 复 印 件 ) 4. 涉 及 取 水 和 退 水 方 案 的 相 关 文 件 材 料 ( 复 印 件 ) 6. 与 第 三 者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相 关 说 明 ( 原 件 ) 7. 经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 表 ) 及 其 审 查 意 见 ( 复 印 件 ) 8.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 申 请 - 形 式 审 查 - 受 理 - 转 办 - 承 办 - 审 核 ( 初 审 )- 办 公 室 核 稿 - 批 准 - 办 结 ( 二 ) 办 理 时 限 :45 个 工 作 日 1.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前 事 先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2.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 投 资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的 大 型 建 设 项 目 的 取 水, 跨 省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的 取 水,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河 道 ( 河 段 ) 湖 泊 内 的 取 水, 珠 江 干 流 限 额 取 水 等, 由 水 利 部 珠 江 水 利 委 员 会 审 批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发 放 取 水 许 可 证 交 通 审 批 ( 查 ) 事 项 其 他 涉 水 事 项 以 下 审 批 事 项,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1)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审 查 ;(2)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审 批 ;(3)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4) 迁 移 损 坏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占 用 影 响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灌 排 工 程 设 施 审 批 ;(5) 滩 涂 开 发 利 用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核 ;(6)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以 下 审 批 事 项, 由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1)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2) 修 建 跨 河 拦 河 过 河 临 河 建 筑 物 审 批 ( 七 ) 其 他 审 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1. 重 要 国 家 机 关 军 事 设 施 重 点 科 研 单 位 和 军 工 单 位 的 周 边 建 设 项 目 ; 2. 出 入 境 口 岸 邮 件 和 快 递 处 理 场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所 电 信 枢 纽 等 建 设 项 目 ;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66 项 审 批 的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2. 广 东 省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前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周 边 范 围, 由 各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2013 年 省 政 府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根 据 本 行 令 第 193 号 ) 政 区 域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乡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会 同 城 乡 规 划 等 有 关 部 门 划 定, 经 省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审 核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涉 及 适 用 范 围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1.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审 批 申 请 表 ; 2.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性 质 使 用 功 能 周 边 地 理 环 境 的 说 明 文 件 ; 3. 建 设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组 织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4. 建 筑 红 线 外 半 径 500 米 1:2000 地 形 图 或 者 1:500 总 平 面 图 ; 5.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6. 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1.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向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前 应 当 向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申 报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审 批 2. 依 法 不 需 要 核 发 选 址 意 见 书 的,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前 应 当 向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申 报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审 批 3.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选 址 意 见 书 申 请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申 请 或 者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申 请 时, 对 属 于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所 列 建 设 项 目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先 向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申 报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审 批 4.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对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后,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作 出 决 定 : (1) 符 合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要 求 的,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核 发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许 可 证 ; (2) 不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要 求, 通 过 采 取 国 家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仍 然 无 法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的, 作 出 不 予 许 可 的 书 面 决 定,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3) 建 设 项 目 不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要 求, 但 通 过 采 取 国 家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可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的,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应 当 书 面 向 申 请 人 提 出 建 设 项 目 在 设 计 施 工 使 用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防 范 要 求, 由 申 请 人 制 定 国 家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整 改 方 案 申 请 人 落 实 国 家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整 改 方 案 后, 可 重 新 向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二 ) 法 定 期 限 : 1.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许 可 的 决 定 2. 逾 期 不 能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经 本 级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3. 需 要 补 充 材 料 检 测 鉴 定 或 者 专 家 评 审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行 政 许 可 期 限 内 铺 设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审 批 1. 铺 设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管 理 规 定 (1989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 号 ) 第 四 条 在 毗 邻 我 省 陆 地 的 潮 间 带 内 海 及 领 海 海 域 内 铺 设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以 2. 广 东 省 铺 设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管 理 及 为 铺 设 所 进 行 的 路 由 调 查 勘 测 办 法 ( 粤 府 号 ) 第 五 及 其 他 有 关 活 动 的 项 目 条 海 洋 部 门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海 洋 调 查 勘 探 和 铺 设 的 规 定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的 铺 设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窗 口 提 交 材 料 或 邮 寄 材 料 窗 口 核 对 材 料 初 步 审 核 受 理 ( 或 不 予 受 理 ) 提 交 职 能 部 门 出 审 核 结 果 ( 二 ) 法 定 期 限 :30 个 工 作 日 26

10 开 发 海 岛 使 用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岛 保 护 法 (2009 年 ) 第 三 十 条 在 我 省 从 事 海 岛 保 护 规 划 确 定 的 可 利 用 无 居 民 海 岛 的 开 发 利 用 活 动 海 洋 部 门 符 合 广 东 省 海 岛 保 护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出 具 市 县 ( 区 )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提 供 无 居 民 海 岛 开 发 利 用 具 体 方 案 和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项 目 论 证 报 告 省 级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和 涉 海 部 门 对 无 居 民 海 岛 开 发 利 用 具 体 方 案 和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项 目 论 证 报 告 进 行 评 审 1.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申 请 书 2.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的 坐 标 图 3. 无 居 民 海 岛 开 发 利 用 具 体 方 案 4.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项 目 论 证 报 告 5. 相 关 资 信 证 明 材 料 6. 存 在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应 当 提 交 解 决 方 案 或 者 协 议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材 料 用 岛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当 向 海 岛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县 级 市 级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对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省 级 海 洋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缴 交 海 岛 使 用 金 登 记 发 证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审 批 1.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200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号 ) 第 二 十 五 条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新 建 改 造 建 筑 物 的 项 目 民 族 宗 教 部 门 1.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集 体 研 究 同 意 2. 拟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符 合 该 宗 教 的 建 筑 规 制, 与 该 场 所 的 环 境 相 协 调 3.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划 文 物 建 设 消 防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4. 施 工 期 间 能 够 基 本 保 证 信 教 群 众 开 展 宗 教 活 动 5. 有 必 要 的 建 设 资 金 1. 申 请 书, 内 容 包 括 拟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项 目 说 明 及 理 由 等 2.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集 体 研 究 同 意 的 书 面 材 料 3. 拟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设 计 草 图 位 置 图 效 果 图 及 可 行 性 报 告 4. 规 划 文 物 建 设 消 防 环 保 等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5. 有 权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的 相 关 证 明 6. 保 证 宗 教 活 动 正 常 开 展 的 情 况 说 明 7. 建 设 资 金 证 明 1. 拟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不 影 响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 能 的,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2. 拟 改 建 或 者 新 建 的 建 筑 物 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 能 的, 由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后, 属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的, 经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审 核,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属 其 他 固 定 宗 教 活 动 处 所 的, 报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二 ) 办 理 时 限 : 1.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2.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自 收 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和 材 料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或 者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3.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自 收 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和 材 料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 七 ) 其 他 审 批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避 免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1999 年 )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气 象 台 站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设 工 程 气 象 部 门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1.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避 免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审 批 申 请 书 2.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影 响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评 估 报 告 申 请 - 受 理 - 承 办 - 批 准 - 办 结 3.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初 步 设 计 图 纸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均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申 请 在 自 然 保 护 区 修 筑 设 施 审 批 或 审 核 申 请 在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和 修 筑 设 施 的 审 核 申 请 在 地 方 级 ( 省 级 )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和 修 筑 设 施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1994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号 )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国 家 级 自 然 2.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保 护 区 内 修 筑 设 施 的 项 目 区 管 理 办 法 (1985 年 林 业 部 公 布 施 行 ) 第 十 一 条 林 业 部 门 1. 修 筑 设 施 获 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2. 拟 建 机 构 或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资 源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的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减 轻 影 响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等 3. 保 护 管 理 补 偿 安 置 等 达 成 协 议 4.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件 1. 设 立 机 构 或 修 筑 设 施 获 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2. 拟 建 机 构 或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资 源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的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减 轻 影 响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等 3. 保 护 管 理 补 偿 安 置 等 达 成 协 议 4.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件 1. 拟 修 筑 设 施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2. 拟 建 设 施 的 规 划 或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3.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修 筑 设 施 的 文 件 4. 有 关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对 拟 建 设 施 的 意 见 及 与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达 成 的 保 护 管 理 补 偿 等 协 议 涉 及 农 村 社 区 的, 还 应 有 签 署 的 补 偿 安 置 等 协 议, 以 及 协 议 公 证 书 5. 拟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资 源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减 轻 影 响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等 6.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和 相 关 利 益 群 体 意 见 7.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查 审 批 文 件 1. 拟 修 筑 设 施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2. 拟 建 设 施 的 规 划 或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3.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修 筑 设 施 的 文 件 4. 有 关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机 构 对 拟 建 机 构 或 设 施 的 意 见 及 与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达 成 的 保 护 管 理 补 偿 等 协 议 涉 及 农 村 社 区 的, 还 应 有 签 署 的 补 偿 安 置 等 协 议, 以 及 协 议 公 证 书 5. 拟 修 筑 设 施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资 源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主 要 保 护 对 象 影 响 的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减 轻 影 响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等 6.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和 相 关 利 益 群 体 意 见 7.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查 审 批 文 件 1. 申 请 人 提 交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3.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开 具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或 补 齐 资 料 通 知 书 给 申 请 人 4. 省 林 业 厅 依 法 审 核 报 批 申 请 材 料 5.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把 审 批 结 果 交 给 申 请 人 如 果 申 请 不 批 准, 则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权 利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1. 申 请 人 提 交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3.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开 具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或 补 齐 资 料 通 知 书 给 申 请 人 4. 省 林 业 厅 依 法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5.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把 审 批 结 果 交 给 申 请 人 如 果 申 请 不 批 准, 则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权 利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二 报 建 阶 段 27

11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1.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2007 年 ) 第 十 九 条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水 利 交 通 项 目 除 2.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建 设 厅 大 中 外 ) 其 中, 国 家 和 省 审 批 核 准 型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或 备 案 的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由 省 的 通 知 ( 粤 建 设 字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号 ) 建 设 部 门 1. 国 家 和 省 批 准 或 核 准 的 关 系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众 安 全 的 大 中 型 基 础 设 施 公 用 事 业 等 项 目 2. 国 家 和 省 批 准 或 核 准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或 者 国 家 融 资 的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3. 国 家 和 省 批 准 或 核 准 的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按 照 现 行 国 家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中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规 模 划 分 标 准 执 行 ) 1. 广 东 省 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表 2. 立 项 批 准 文 件 3.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有 关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或 要 点 的 批 复 文 件 4.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文 件 5. 拟 建 设 场 地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报 告 6.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7.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查 意 见 8.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包 括 工 程 设 计 说 明 图 纸 概 算 等 ) 收 件 初 审 专 家 技 术 审 查 办 理 批 复 结 果 发 放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专 家 技 术 审 查 ) ( 一 )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 一 ) 公 路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国 家 部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由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组 织 预 审 查 省 管 新 建 或 扩 建 的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独 立 大 桥 独 立 隧 道 及 特 大 桥 其 他 等 级 的 收 费 公 路 或 投 资 总 额 在 5000 万 元 1. 公 路 建 设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上 公 路 项 目 由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负 责 (2006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6 号 ) 第 八 条 审 查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也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授 权 省 公 路 管 理 局 或 地 级 市 交 2.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其 他 项 目 由 省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 第 十 八 条 公 路 管 理 局 及 地 级 市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3.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审 查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三 条 ( 二 ) 水 运 经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或 核 准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部 批 准 工 可 的 航 道 建 设 项 目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航 道 建 设 项 目 (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图 由 港 口 所 在 地 交 通 ( 港 口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交 通 部 门 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已 经 批 复 或 核 准 2. 报 送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图 纸 设 计 概 算 等 ) 及 所 附 基 础 资 料 齐 全 3. 满 足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规 定 1.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批 复 ( 或 核 准 ) 意 见 2. 正 式 上 报 文 件 及 初 审 意 见 3.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图 纸 设 计 概 算 等 ) 及 基 础 资 料 收 件 初 审 专 家 技 术 审 查 办 理 批 复 结 果 发 放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 专 家 技 术 审 查 ) 水 利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防 洪 除 涝 灌 溉 发 电 供 水 1.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围 垦 等 大 中 型 ( 包 括 新 建 续 建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改 建 加 固 修 复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172 项 水 利 部 门 1. 工 程 项 目 已 经 核 准 2.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已 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DL )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成 1. 上 报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资 料 清 单 及 文 件 目 录 清 单 2. 项 目 法 人 要 求 进 行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的 申 请 书 3. 市 或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初 审 意 见 ( 须 上 报 省 水 利 厅 审 查 的 ) 4. 符 合 审 批 权 限 规 定 的 立 项 批 文 ( 复 印 件 ) 5.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书 6. 水 文 分 析 复 核 报 告 7. 工 程 地 质 报 告 8. 工 程 设 计 计 算 书 9.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10. 工 程 投 资 概 算 书 ( 含 软 盘 ) 11. 水 土 保 持 专 项 设 计 报 告 12. 移 民 安 置 淹 没 处 理 及 工 程 永 久 占 地 处 理 专 题 报 告 ( 新 建 及 扩 建 大 中 型 工 程 和 单 项 投 资 大 于 200 万 元 的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 13. 水 工 模 型 试 验 报 告 及 其 它 试 验 研 究 报 告 14. 机 电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专 题 论 证 报 告 15. 水 情 自 动 测 报 自 动 化 监 测 与 控 制 系 统 三 防 指 挥 系 统 等 专 项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书 ( 如 有 本 项 投 资 ) 16. 主 要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及 初 审 单 位 审 核 表 17.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定 员 定 岗 及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养 护 维 修 经 费 测 算 及 落 实 渠 道 18. 主 要 机 电 设 备 定 价 依 据 19. 当 地 建 设 部 门 颁 布 的 近 期 建 筑 材 料 信 息 价 格 20. 勘 测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21. 按 规 定 设 计 招 标 的 项 目,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免 招 标 核 准 文 件 22. 具 有 通 航 任 务 项 目 的 航 道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复 意 见 23. 跨 行 政 区 或 对 其 他 行 政 区 有 影 响 的 有 关 协 调 文 件 24. 涉 及 军 事 设 施 项 目 的 军 事 主 管 部 门 的 书 面 意 见 25. 国 土 部 门 出 具 的 移 民 征 地 意 见 函 26. 其 他 专 项 报 告 窗 口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 形 式 审 查 - 接 收 材 料 - 技 术 审 查 - 正 式 受 理 - 主 办 处 室 承 办 - 审 核 - 领 导 批 准 - 送 达 文 书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技 术 评 审 除 外 ) 28

12 ( 二 ) 用 建 设 用 地 审 地 审 批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修 正 ) 第 四 十 三 条 五 十 三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1998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56 需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和 土 地 征 收 的 企 号, 根 据 2011 年 1 月 8 日 国 务 院 关 业 投 资 管 理 项 目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修 订 ) 第 二 十 三 条 3.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办 法 (2008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1.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或 符 合 调 整 规 划 条 件 且 已 拟 定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调 整 方 案 ;2.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不 低 于 省 征 地 补 偿 保 护 标 准 ;3. 征 地 程 序 规 范, 已 按 规 定 履 行 听 证 程 序 ;4. 已 落 实 土 地 利 用 计 划 指 标 和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5.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已 制 订 补 划 基 本 农 田 方 案 ; 6. 占 用 林 地 的, 已 办 理 或 正 在 办 理 使 用 林 地 手 续 ;7. 已 落 实 留 用 地 或 出 具 相 关 承 诺 ;8. 已 办 理 社 保 审 核 手 续 ;9. 地 类 面 积 准 确, 无 权 属 争 议 ;10. 违 法 用 地 已 依 法 处 理 ( 涉 及 违 法 用 地 的 ) ( 一 ) 城 镇 批 次 用 地 : 1. 下 级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请 示 文 件 ( 包 括 广 东 省 建 设 用 地 网 上 申 请 表 ) 2.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呈 报 资 料 一 书 三 方 案 ( 含 汇 总 方 案 ) 3. 土 地 所 有 权 证 4. 补 充 耕 地 的 验 收 文 件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备 案 编 号 以 及 占 补 平 衡 挂 钩 确 认 信 息 号 5. 拟 占 用 土 地 1:10000 分 幅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6. 补 充 耕 地 的 1:10000 分 幅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7.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 图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上 标 出 用 地 所 在 位 置 ; 如 提 供 的 为 局 部 规 划 图, 应 标 出 图 的 经 纬 度 坐 标 ) 8.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听 证 材 料 ( 举 行 听 证 或 放 弃 听 证 ) 9. 拟 占 用 土 地 权 属 情 况 汇 总 表 拟 占 用 土 地 权 属 面 积 地 类 明 细 表 10. 林 业 部 门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 占 用 林 地 的 需 要 ) 11. 园 地 未 核 发 林 权 证 的 证 明 或 园 地 不 是 林 地 的 证 明 ( 占 用 园 地 的 需 要 ) 12. 征 地 预 存 款 证 明 或 已 付 清 征 地 补 偿 款 的 证 明 及 凭 证 13. 县 ( 市 区 ) 政 府 留 用 地 安 置 承 诺 及 村 集 体 的 回 复 确 认 证 明 14. 征 地 社 会 保 障 审 核 意 见 书 15. 建 设 用 地 勘 测 定 界 技 术 报 告 书 和 勘 测 定 界 图 ( 包 括 用 地 位 置 电 子 坐 标 ) 16. 违 法 用 地 材 料 ( 涉 及 违 法 用 地 的 需 要 ) 17.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协 议 ( 涉 及 国 有 土 地 的 需 要 ) ( 二 ) 单 独 选 址 项 目 : 1. 下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请 示 文 件 ( 包 括 广 东 省 建 设 用 地 网 上 申 报 专 用 表 ) 2.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呈 报 资 料 一 书 四 方 案 ( 含 汇 总 方 案 ) 3.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批 复 文 件 4.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5. 初 步 设 计 批 准 文 件 或 审 核 文 件 6. 土 地 所 有 权 证 ( 线 性 工 程 可 不 提 供 ) 7. 不 压 覆 重 要 矿 床 的 查 询 意 见 或 压 覆 重 要 矿 床 的 储 量 登 记 书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可 同 步 办 理 用 地 审 核 和 压 覆 登 记 手 续 ) 8.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报 告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9. 项 目 的 土 地 复 垦 方 案 通 过 评 审 的 材 料 ( 占 用 临 时 用 地 的 需 要 ) 10. 补 充 耕 地 的 验 收 文 件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备 案 编 号 以 及 占 补 平 衡 挂 钩 确 认 信 息 号 11.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土 地 分 类 面 积 汇 总 表 12. 列 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重 点 建 设 项 目 表 或 列 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允 许 占 用 预 留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项 目 清 单 的 证 明 材 料 ( 按 列 入 规 划 办 理 的 提 供 ) 13. 国 土 资 源 部 或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对 占 用 和 补 划 基 本 农 田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的 意 见 ( 涉 及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的 需 要 ) 14. 补 划 基 本 农 田 地 块 边 界 拐 点 坐 标 表 15. 拟 占 用 土 地 1:10000 分 幅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16. 补 充 耕 地 的 1:10000 分 幅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17.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 18.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听 证 材 料 ( 举 行 听 证 或 放 弃 听 证 ) 19. 林 业 部 门 使 用 林 地 审 核 同 意 书 ( 占 用 林 地 的 需 要 ) 20. 市 县 ( 市 区 ) 政 府 留 用 地 安 置 承 诺 及 被 征 地 集 体 的 回 复 确 认 证 明 21. 征 地 预 存 款 证 明 或 已 付 清 征 地 补 偿 款 的 证 明 及 付 款 凭 证 22. 园 地 未 核 发 林 权 证 的 证 明 或 园 地 不 是 林 地 的 证 明 ( 占 用 园 地 的 需 要 ) 23. 征 地 社 会 保 障 审 核 意 见 书 ( 报 国 务 院 的 需 省 社 保 部 门 提 供 ) 24. 建 设 用 地 勘 测 定 界 技 术 报 告 书 和 勘 测 定 界 图 ( 包 括 用 地 位 置 电 子 坐 标, 涉 及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及 新 建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用 地, 由 具 有 甲 级 测 绘 技 术 资 质 的 单 位 制 作 ) 25. 拟 占 用 土 地 权 属 土 地 分 类 面 积 汇 总 表 26. 电 子 报 盘 (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建 设 用 地 需 要 ) 27. 违 法 用 地 处 理 意 见 ( 涉 及 违 法 用 地 需 要 ) 28.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协 议 ( 涉 及 国 有 土 地 的 需 要 ) 办 理 时 限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或 者 收 到 转 报 材 料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并 出 具 意 见 20 日 内 不 能 出 具 意 见 的, 经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林 地 审 核 社 保 审 查 可 与 其 同 步 办 理 29

13 建 设 工 程 征 ( 二 ) 用 用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地 审 核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1998 年 修 正 ) 第 十 八 条 涉 及 征 用 占 用 林 地 的 省 内 各 项 工 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临 时 使 用 林 地 的 项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8 号 ) 目 第 十 六 条 林 业 部 门 符 合 林 地 保 护 与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1.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2. 缴 纳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费 凭 证 3.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4. 现 场 查 验 表 ( 或 查 验 报 告 ) 5. 建 设 单 位 法 人 证 明 6. 林 权 证 7. 补 偿 协 议 8. 恢 复 森 林 植 被 措 施 说 明 9. 生 态 公 益 林 调 整 报 告 ( 涉 及 生 态 公 益 林 林 地 的 需 提 供 ) 10. 使 用 林 地 可 行 性 报 告 11.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需 征 占 用 国 家 省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林 地 的 要 提 供 ) 1. 申 请 人 提 交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临 时 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占 用 林 地 森 林 经 3.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开 具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或 补 齐 资 料 通 营 单 位 修 筑 直 接 为 知 书 给 申 请 人 林 业 生 产 服 务 工 程 4. 依 法 审 批 申 请 材 料 设 施 占 用 林 地 审 5.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把 审 批 结 果 交 给 申 请 人 如 果 申 请 不 批 准, 则 说 明 批, 不 单 列 理 由, 告 知 复 议 或 者 诉 讼 权 利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三 ) 建 建 设 用 地 规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划 许 可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内 以 划 拨 方 式 或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让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2.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第 三 十 设 项 目 七 条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1. 以 划 拨 方 式 提 供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核 准 备 案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申 请 2.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建 设 项 目, 在 签 订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持 建 设 项 目 的 批 准 核 准 备 案 文 件 和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向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领 取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1.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核 准 备 案 文 件 2. 使 用 集 体 土 地 的, 应 当 提 交 村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书 面 意 见 3. 其 他 具 体 要 求 由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具 体 要 求 由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在 市 县 办 理 应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民 用 建 筑 项 目, 报 批 时 应 经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由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牵 头 征 求 意 见 ( 四 ) 工 建 设 工 程 规 程 规 划 许 划 许 可 证 核 可 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临 时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条 2.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道 路 管 线 和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的 项 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临 时 建 设 2.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第 四 十 的 项 目 八 条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使 用 土 地 的 证 明 文 件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不 影 响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或 者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实 施 以 及 交 通 市 容 安 全 等 使 用 土 地 的 证 明 文 件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向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申 请 规 划 条 件 要 求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应 具 体 要 求 由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当 同 时 提 交 经 审 定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属 于 原 有 建 筑 物 改 建 扩 建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供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临 时 建 设 的, 应 当 向 城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核 发 临 具 体 要 求 由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时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具 体 要 求 由 市 县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分 别 制 定 在 市 县 镇 办 理 在 市 县 镇 办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或 备 案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第 十 一 条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住 建 部 令 第 13 号 ) 第 三 条 建 设 部 门 施 工 图 审 查,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施 工 图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安 全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内 容 进 行 的 审 查 ( 五 )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或 备 案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 公 路 水 运 地 方 铁 路 工 程 )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1. 公 路 建 设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6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6 号 ) 第 十 条 交 通 建 设 (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 项 目 2. 港 口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5 号 ) 第 十 八 条 3.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2007 年 交 通 部 令 第 3 号 ) 第 二 十 四 条 交 通 部 门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1.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公 路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办 法 规 定 的 深 度 和 公 路 行 业 各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等 ; 2.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7 年 第 3 号 ) 第 二 十 二 条 编 制 航 道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 一 )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 二 )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 三 ) 符 合 编 制 有 关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深 度 要 求 ;( 四 ) 施 工 图 预 算 不 得 突 破 已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3.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深 度 和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1. 项 目 批 文 2.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3.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4. 施 工 图 设 计 咨 询 报 告 5. 施 工 图 设 计 预 算 审 查 意 见 等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1.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2. 承 办, 特 殊 环 节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咨 询 查, 召 开 专 家 评 审 会, 现 场 考 察, 设 计 文 件 修 编 预 算 审 查, 可 审 批 中 止,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权 限 进 行 审 查 30

14 ( 六 ) 施 工 许 可 或 开 工 审 批 办 理 事 项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 七 ) 专 配 套 建 设 环 项 设 计 审 卫 设 施 设 计 查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限 额 以 下 的 小 型 工 (2011 年 修 订 ) 第 七 条 程 除 外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程 序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2001 年 建 设 部 令 第 91 号 ) 第 二 条 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2009 年 修 正 )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2.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修 正 ) 第 十 条 1.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1992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101 号 )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2. 广 东 省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2000 年 )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建 设 部 门 交 通 部 门 其 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部 门 1.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2.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已 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3.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基 本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需 要 拆 迁 的, 其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4.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应 该 招 标 的 工 程 没 有 招 标, 应 该 公 开 招 标 的 工 程 没 有 公 开 招 标, 或 者 肢 解 发 包 工 程, 以 及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所 确 定 的 施 工 企 业 无 效 5.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审 查 6.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有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特 点 制 定 的 相 应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工 程 项 目 编 制 的 专 项 质 量 安 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7. 按 照 规 定 应 该 委 托 监 理 的 工 程 已 委 托 监 理 8.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建 设 工 期 不 足 一 年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50%, 建 设 工 期 超 过 一 年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30%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资 金 证 明,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实 行 银 行 付 款 保 函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担 保 9.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 项 目 已 列 入 公 路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2.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已 经 完 成 并 经 审 批 同 意 3.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并 经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审 计 4. 征 地 手 续 已 办 理, 拆 迁 基 本 完 成 5.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已 依 法 确 定 6. 已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已 落 实 保 证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措 施 配 套 设 施 选 址 及 总 平 面 方 案 需 经 市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联 审 通 过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一 式 三 份 ) 2.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文 件 3.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4. 用 地 批 准 书 5. 中 标 通 知 书 ( 应 招 标 工 程 ) 6. 施 工 合 同, 以 及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7.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合 格 书 8. 质 量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受 理 承 办 审 核 批 准 办 结 9.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登 记 表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资 料 核 查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现 ( 二 ) 办 理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场 查 勘 情 况 汇 总 表 10.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证 书 11. 监 理 合 同 ( 监 理 条 例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按 规 定 应 监 理 招 标 的 工 程 同 时 持 监 理 中 标 通 知 书 ), 以 及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12. 建 设 单 位 资 金 到 位 证 明 或 保 函 13. 散 装 水 泥 专 项 资 金 专 用 票 据 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批 复 2.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的 审 计 意 见 3.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关 于 征 地 的 批 复 或 者 控 制 性 用 地 的 批 复 4. 建 设 项 目 各 合 同 段 的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名 单 合 同 价 情 况 5. 应 当 报 备 的 资 格 预 审 报 告 招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报 告 6. 已 办 理 的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材 料 7.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材 料 8. 其 他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1. 规 划 条 件 告 知 书 ( 复 印 件 一 份 ) 2. 经 规 划 联 审 小 组 审 查 通 过 的 总 平 面 方 案 ( 复 印 件 一 份 ) 3. 环 卫 设 施 单 体 设 计 方 案 ( 建 筑 水 电 等 )( 原 件 二 份 ) 4. 配 建 项 目 审 查 意 见 表 ( 原 件 二 份 ) ( 一 ) 国 家 和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的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1. 申 请 人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2.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报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3.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的, 于 法 定 时 间 内 将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的, 将 理 由 书 面 通 知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 二 ) 广 东 省 确 定 的 重 点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 不 需 报 部 审 批 项 目 ) 1. 申 请 人 向 项 目 所 在 地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省 交 通 集 团 南 粤 交 投 公 司 所 属 项 目 分 别 向 省 交 通 集 团 南 粤 交 投 公 司 )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2. 所 在 地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 或 省 交 通 集 团 南 粤 交 投 公 司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将 初 审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报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 其 中 省 交 通 集 团 南 粤 交 投 公 司 的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的 落 实 情 况 由 省 厅 财 审 处 负 责 审 计 和 出 具 意 见 ) 3.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做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准 予 许 可 的, 于 法 定 时 间 内 将 许 可 决 定 通 知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不 予 许 可 的, 将 理 由 书 面 通 知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审 批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 技 术 审 查 时 限 15 个 工 作 日 1. 含 大 型 和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 2. 中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证 核 发 下 放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实 施 3.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由 交 通 部 门 办 理 4. 其 他 项 目 开 工 审 批 分 别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31

15 人 防 工 程 设 计 要 点 申 报 或 人 防 工 程 易 地 建 设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3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2003] 国 人 防 办 字 第 18 号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七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工 程, 单 建 式 人 防 工 程,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和 地 铁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建 设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已 完 成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或 扩 建 改 建 手 续 1. 申 请 报 告 ; 2. 用 地 审 批 意 见 或 扩 建 改 建 意 见 一 式 三 份 ( 具 体 按 省 市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5 个 工 作 日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 七 ) 专 项 设 计 审 查 人 防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人 防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 2.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空 地 下 室 工 程, 单 建 式 人 防 工 程, 3.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建 ([2003] 国 人 防 办 字 第 18 号 ) 第 二 设,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和 地 铁 兼 顾 人 防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建 设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五 十 七 条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已 完 成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1. 申 请 报 告 2. 设 计 文 件 3.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表 7 个 工 作 日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卫 生 审 查 1. 宾 馆 酒 店 旅 店 招 待 所 度 假 村 等 住 宿 场 所 2. 桑 拿 浴 室 洗 浴 中 心 足 浴 温 泉 浴 SPA 休 闲 中 心 等 沐 浴 场 所 3. 理 发 店 美 容 店 ( 不 含 医 疗 美 容 ) 美 甲 店 等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1.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4. 影 剧 院 歌 舞 厅 音 乐 厅 录 像 2.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厅 卡 拉 OK 游 艺 厅 ( 室 ) 咖 啡 则 馆 酒 吧 茶 座 等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3. 关 于 印 发 <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5. 游 泳 场 ( 馆 ) 健 身 室 等 体 育 场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许 可 证 发 放 管 理 办 法 所 >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通 知 ( 粤 卫 6.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图 书 号 馆 等 文 化 交 流 场 所 7. 营 业 面 积 在 1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使 用 集 中 空 调 的 商 场 超 市 书 店 等 购 物 场 所 8. 候 车 ( 含 地 铁 ) 室 候 船 室 等 公 共 交 通 等 候 场 所 卫 生 部 门 1 选 址 :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卫 生 要 求, 项 目 毗 邻 有 否 有 毒 有 害 场 所 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并 取 得 的 卫 生 学 预 评 价 2 具 有 合 法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并 符 合 规 划 部 门 核 定 的 建 ( 构 ) 筑 物 使 用 性 质 3 所 申 报 的 设 备 工 艺 布 局 流 程 各 功 能 间 布 局 是 否 达 到 申 报 项 目 的 相 应 卫 生 要 求 4 各 类 卫 生 防 护 设 施 卫 生 设 备 符 合 相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5 空 调 系 统 防 噪 声 防 粉 尘 系 统 通 风 排 气 系 统 给 排 风 系 统 的 设 计 及 所 选 用 的 材 料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和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6 项 目 中 所 选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装 饰 材 料 及 有 关 卫 生 防 护 材 料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1.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2.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3. 经 营 场 所 平 面 布 局 图 4. 设 备 布 置 图 5. 空 调 通 风 排 气 系 统 管 道 平 面 布 局 图 6. 卫 生 专 篇 7. 生 产 经 营 场 地 合 法 使 用 权 属 证 明 8.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9.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10.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11.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合 格 证 12. 代 理 人 办 理 卫 生 许 可 申 请 的 委 托 文 件 13. 娱 乐 场 所 许 可 证 14.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学 评 价 报 告 书 或 卫 生 检 测 报 告 书 1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1. 接 受 咨 询 2. 审 核 客 户 所 提 交 资 料 3. 材 料 审 核 通 过 则 发 放 接 受 受 理 凭 证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4. 审 批 通 过 后 则 发 放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卫 生 认 可 书, 不 通 过 则 发 出 建 设 项 目 不 予 认 可 决 定 书 和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资 料 退 回 记 录 表, 并 退 回 申 请 资 料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32

16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第 十 八 条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需 建 设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的 建 设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第 51 号 令 ) 第 六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二 十 二 十 一 条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完 成 后 详 细 设 计 开 始 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要 求, 编 制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并 组 织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进 行 评 审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设 计 的 依 据 2. 建 设 项 目 概 述 3. 建 设 项 目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来 源 理 化 性 质 毒 理 特 征 浓 度 强 度 分 布 接 触 人 数 及 水 平 潜 在 危 害 性 和 发 生 职 业 病 的 危 险 程 度 分 析 4.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和 有 关 防 控 措 施 及 其 控 制 性 能 5. 辅 助 用 室 及 卫 生 设 施 的 设 置 情 况 6.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措 施 7. 对 预 评 价 报 告 中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措 施 防 治 对 策 及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的 说 明 8.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投 资 预 算 9. 可 能 出 现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的 预 防 及 应 急 措 施 10. 可 以 达 到 的 预 期 效 果 及 评 价 1. 申 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的 公 函 2.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文 件 ( 复 印 件 ) 3.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 附 电 子 版 ) 4. 建 设 单 位 和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对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的 评 审 意 见 5.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证 明 ( 影 印 件 ) 6.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的 批 复 ( 复 印 件 ) 7.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法 律 责 任 承 诺 书 8.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1. 受 理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或 者 出 具 补 正 通 知 书 2. 初 审 经 办 人 对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核 3. 专 家 评 审 聘 请 职 业 卫 生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小 组 对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书 进 行 评 审 并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4. 复 审 处 室 负 责 人 结 合 专 家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5. 审 批 拟 办 审 查 意 见 并 报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批 6.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7. 项 目 申 请 单 位 到 窗 口 领 取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书 ( 二 ) 办 理 时 限 : 收 到 材 料 后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是 否 受 理 或 者 需 补 正 的 资 料, 受 理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复 杂 情 况 延 至 30 个 工 作 日 ( 整 改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内 ) 完 成 审 查 ( 七 ) 专 项 设 计 审 查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 一 )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万 平 方 米 的 体 育 场 馆 会 堂, 公 共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的 展 示 厅 ( 二 )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万 五 千 平 方 米 的 民 用 机 场 航 站 楼 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室 客 运 码 头 候 船 厅 ( 三 )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万 平 方 米 的 宾 馆 饭 馆 商 场 市 场 ( 四 )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千 五 百 平 方 米 的 影 剧 院,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阅 览 室, 营 业 性 室 内 健 身 休 闲 场 馆, 医 院 的 门 诊 楼, 大 学 的 教 学 楼 图 书 馆 食 堂,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加 工 车 间, 寺 庙 教 堂 ( 五 )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千 平 方 米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室 内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医 院 疗 养 院 的 病 房 楼, 中 小 学 校 的 教 学 楼 图 书 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十 食 堂, 学 校 的 集 体 宿 舍, 劳 动 密 十 一 十 二 条 集 型 企 业 的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 六 ) 2.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五 百 平 方 米 的 歌 舞 ( 公 安 部 令 第 119 号 ) 第 十 三 条 厅 录 像 厅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第 二 十 四 条 夜 总 会 游 艺 厅 桑 拿 浴 室 网 吧 酒 吧 具 有 娱 乐 功 能 的 餐 馆 茶 馆 咖 啡 厅 ( 七 ) 设 有 本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所 列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建 筑 工 程 ( 八 )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楼 电 力 调 度 楼 电 信 楼 邮 政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广 播 电 视 楼 档 案 楼 ( 九 ) 本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四 万 平 方 米 或 者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五 十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 十 )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一 类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 十 一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大 型 发 电 变 配 电 工 程 ( 十 二 ) 生 产 储 存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码 头,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供 应 站 调 压 站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对 公 安 部 令 第 119 号 规 定 第 十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通 过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网 站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或 者 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业 务 受 理 场 所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建 设 单 位 在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时, 应 当 分 别 向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供 备 案 申 报 表 本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及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复 印 件 或 者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查 合 格 文 件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的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不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1.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申 报 表 2.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3. 设 计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4.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1. 消 防 窗 口 受 理 申 请 人 向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或 所 在 区 公 安 分 局 提 交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2. 交 相 关 科 室 审 批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并 作 在 市 县 办 理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3. 公 告 由 窗 口 在 广 东 消 防 网 站 上 统 一 公 告 并 通 知 领 取 法 律 文 书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工 作 日 33

17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 第 二 十 六 条 2.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安 全 生 产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计 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办 法 ( 国 家 安 建 设 安 全 设 施 的 非 煤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18 号,2004 年 ) 第 五 条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非 煤 矿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1.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申 请 报 告 及 申 请 表 2. 立 项 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准 文 件 3.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书 4. 初 步 设 计 及 安 全 专 篇 5. 依 法 依 规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1. 企 业 递 交 资 料 2.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审 核 3.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括 技 术 评 审 时 间 ) 1.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2. 危 险 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事 项, 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 七 ) 专 项 设 计 审 查 抗 震 设 防 设 计 审 批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超 出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规 程 所 规 定 的 适 用 高 度 和 适 用 结 构 类 型 的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体 型 特 别 不 规 则 的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以 及 有 关 规 范 规 程 规 定 应 当 进 行 抗 震 专 项 审 查 的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建 设 部 门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1. 送 审 报 告 2.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查 申 报 表 3.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超 限 设 计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或 说 明 4. 建 设 项 目 的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报 告 ( 含 场 地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报 告 ) 5. 构 初 步 设 计 计 算 书 ( 主 要 结 果 ) 6. 达 到 初 步 设 计 深 度 的 图 纸 ( 建 筑 和 结 构 部 分 ) 及 其 设 计 说 明 7. 外 有 关 抗 震 设 计 标 准 工 程 和 震 害 资 料 及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说 明 8. 抗 震 试 验 研 究 报 告 9.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及 更 名 文 件 1. 申 请 :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材 料 2. 受 理 : 市 建 委 窗 口 核 收 材 料 并 校 验 窗 口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或 者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3. 发 案 : 窗 口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取 案 4. 取 案 : 申 请 单 位 取 案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2012 年 8 月 6 日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下 放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专 项 审 查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建 市 函 号 ), 已 将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查 事 项 下 放 各 市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下 列 建 ( 构 ) 筑 物 场 所 和 设 施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当 经 过 设 计 审 核 : ( 一 )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的 第 一 二 三 类 防 雷 建 筑 物 ; 1.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2010 年 ( 二 ) 油 库 气 库 加 油 加 气 站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号 ) 第 二 十 三 条 液 化 天 然 气 油 ( 气 ) 管 道 站 场 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阀 室 等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及 设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2004 施 ;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第 378 项 ( 三 ) 邮 电 通 信 交 通 运 输 广 播 3.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电 视 医 疗 卫 生 金 融 证 券 文 化 规 定 (2011 年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1 教 育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体 育 旅 游 号 ) 第 五 条 游 乐 场 所 等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场 所 和 设 施 以 及 各 类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 ( 四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安 装 防 雷 装 置 的 其 他 场 所 和 设 施 气 象 部 门 1. 设 计 单 位 和 人 员 取 得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资 格 ; 2.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3. 需 要 进 行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的 项 目, 提 交 了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1.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申 请 书 ; 2.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申 报 表 ( 施 工 图 设 计 ) ; 3. 设 计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资 质 证 和 资 格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4. 防 雷 装 置 施 工 图 设 计 说 明 书 施 工 图 设 计 图 纸 及 相 关 资 料 ; 5. 设 计 中 所 采 用 的 防 雷 产 品 相 关 资 料 ; 申 请 - 受 理 - 承 办 - 批 准 - 办 结 6. 经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认 可 的 防 雷 专 业 技 术 机 构 出 具 的 防 雷 装 置 设 ( 二 ) 办 理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计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 7. 防 雷 装 置 未 经 过 初 步 设 计 的, 应 当 提 交 总 规 划 平 面 图 ; 经 过 初 步 设 计 的, 应 当 提 交 防 雷 装 置 初 步 设 计 核 准 意 见 书 8. 需 要 进 行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的 项 目, 应 当 提 交 雷 电 灾 害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八 其 他 占 用 挖 掘 审 批 公 路 审 批 ( 查 ) 利 用 占 用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的 下 列 行 为, 应 当 经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一 ) 公 路 接 线 设 置 道 口 ; ( 二 ) 拆 除 分 隔 带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三 ) 埋 设 管 线 设 置 电 杆 变 压 (2009 年 ) 第 四 十 四 条 器 和 类 似 设 施 ; 2.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2011 年 ( 四 ) 修 建 跨 ( 穿 ) 越 公 路 的 各 种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号 ) 第 二 十 七 条 桥 梁 牌 楼 涵 洞 渡 槽 隧 道 3. 广 东 省 公 路 条 例 (2012 年 ) 管 线 等 设 施 ; 第 十 五 条 ( 五 ) 履 带 车 铁 轮 车 及 其 他 有 损 公 路 路 面 的 车 辆 上 路 行 驶 ; ( 六 ) 其 他 利 用 占 用 公 路 和 公 路 用 地 的 行 为 交 通 部 门 符 合 路 政 许 可 条 件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和 具 体 申 请 材 料 1. 省 公 路 局 收 到 申 请 文 件 ;2.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由 省 公 路 局 相 关 处 室 承 办,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权 限 进 行 审 查 34

18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和 砍 伐 迁 移 城 市 树 木 审 批 1.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十 一 二 十 五 条 ;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和 或 需 砍 伐 迁 移 城 市 2. 广 东 省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第 二 十 树 木 的 项 目 五 二 十 七 三 十 一 条 ; 园 林 部 门 1. 经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批 准 的 高 层 楼 宇 (18 层 以 上 ) 建 设, 施 工 场 地 狭 窄, 施 工 有 困 难 的 ; 2. 经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批 准 扩 宽 道 路 兴 建 桥 梁 铺 设 地 下 管 线 的 ; 3. 经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开 设 临 时 或 永 久 性 路 口 的 ; 4. 经 发 改 部 门 立 项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它 建 设 项 目 ; 5. 经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绿 化 改 造 或 林 木 改 造 ; 6. 经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同 意 其 它 特 殊 需 要 的 ; 7. 占 用 绿 地 的, 应 承 诺 在 期 限 内 恢 复 绿 地 或 者 向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交 纳 同 样 面 积 同 样 质 量 绿 地 补 偿 费 ; 8. 砍 伐 或 者 迁 移 城 市 树 木, 应 当 给 树 木 权 属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补 偿 1. 各 市 ( 县 ) 占 用 城 市 绿 地 砍 伐 ( 迁 移 ) 城 市 树 木 审 批 表 ( 原 件 2 份 ); 2. 申 请 报 告 ( 原 件 1 份 ); 3. 经 规 划 国 土 部 门 批 准 的 红 线 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等 该 项 目 用 地 的 合 法 批 文 ( 复 印 件 2 份, 验 原 件 ); 4. 市 规 划 发 改 及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项 目 建 设 的 合 法 批 文, 开 设 车 行 路 口 的 还 须 有 市 交 警 局 和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文 ( 复 印 件 2 份, 验 原 件 ); 5. 位 置 示 意 图 ( 现 场 照 片, 原 件 2 份 ), 示 意 图 能 进 行 现 场 范 围 准 确 定 位, 同 一 行 政 许 可 由 多 地 段 组 成 的 须 分 别 具 体 标 明 地 点 面 积 范 围 等 ; 6. 在 期 限 内 恢 复 绿 化 或 者 支 付 补 偿 费 的 书 面 承 诺 ( 原 件 1 份 ); 7. 住 宅 区 或 单 位 附 属 绿 地 中 的 树 木 迁 移 或 砍 伐, 应 提 供 业 主 委 员 会 或 业 主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书 面 意 见 ( 备 注 : 各 地 未 有 统 一 格 式, 仅 作 参 考 ) 1. 受 理 ; 2. 审 查 ; 3. 现 场 勘 察 ; 4. 决 定 ( 二 ) 办 理 时 限 : 自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可 决 定 重 大 项 目 10 个 工 作 日 八 其 他 审 批 ( 查 ) 占 用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审 批 占 用 挖 掘 移 动 改 建 城 市 市 政 设 施 审 批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因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或 特 殊 需 要 占 用 挖 二 十 三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三 条 掘 移 动 改 建 城 市 道 路 市 政 部 门 或 交 通 部 门 因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挖 掘 城 市 道 路 的, 应 当 持 城 市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签 发 的 文 件 和 有 关 设 计 文 件, 到 市 政 工 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方 可 按 照 规 定 挖 掘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交 付 使 用 后 5 年 内 大 修 的 城 市 道 路 竣 工 后 3 年 内 不 得 挖 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挖 掘 的,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1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挖 掘 申 请 表 ; 2 规 划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 3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 4 属 地 区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对 现 场 的 勘 验 结 果 ( 区 管 路 ); 5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原 件 ; 6 现 有 市 政 设 施 保 护 相 关 材 料 ; 7 道 路 回 填 修 复 方 案 ; 8 交 通 疏 解 方 案 ; 9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承 诺 书 ; 10 城 市 道 路 占 用 挖 掘 文 明 施 工 承 诺 书 ; 11 事 故 预 警 和 应 急 抢 险 方 案 ; 12 交 通 仿 真 报 告 视 频 监 控 建 设 方 案 ; 13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14 出 具 的 提 前 服 务 工 作 凭 据 ( 备 注 : 各 地 有 相 应 的 法 规 及 要 求, 未 有 统 一 格 式, 仅 作 参 考 ) 1. 受 理 ; 2. 审 查 ; 3. 现 场 勘 察 ; 4. 决 定 ( 二 ) 办 理 时 限 : 自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可 决 定 经 审 批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延 长 10 个 工 作 日, 并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设 立 和 取 消 核 电 厂 和 核 热 电 厂 限 制 发 展 区 审 批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2003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核 动 力 厂 等 重 要 核 设 施 外 围 地 区 应 2. 广 东 省 民 用 核 设 施 事 故 预 防 和 当 划 定 规 划 限 制 区 应 急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2010 年 修 订 )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一 ) 设 立 规 划 限 制 区 条 件 1 国 家 已 颁 发 核 设 施 建 造 许 可 证 ; 2 有 明 确 的 规 划 限 制 区 域 及 规 划 限 制 的 内 容 ; 3 有 规 划 限 制 区 的 论 证 材 料 ; 4 有 对 规 划 限 区 的 经 济 扶 持 措 施 ; 5 核 设 施 规 划 限 制 区 所 在 地 市 人 民 政 府 出 具 同 意 意 见 ( 二 ) 取 消 规 划 限 制 区 的 条 件 核 电 厂 或 核 热 电 厂 因 故 不 能 按 计 划 进 行 建 设 或 不 能 进 行 首 次 装 料, 国 家 已 批 准 不 再 继 续 建 设 或 不 进 行 投 产 1. 申 请 设 立 规 划 限 制 区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1) 核 设 施 建 造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及 有 关 材 料 的 副 本 ;(2) 拟 划 定 的 规 划 限 制 区 内 的 人 口 及 其 分 布 情 况, 工 业 农 业 交 通 运 输 贸 易 和 第 三 产 业 情 况, 资 源 及 利 用 情 况, 人 均 收 入 和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等 资 料 ;(3) 根 据 核 电 厂 或 核 热 电 厂 安 全 运 行 的 要 求, 需 要 规 划 限 制 的 企 事 业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及 相 关 的 论 证 材 料 ;(4) 设 立 规 划 限 制 区 后, 核 电 厂 或 核 热 电 厂 对 规 划 限 制 区 拟 进 行 的 经 济 发 展 的 扶 持 措 施 ;(5) 省 环 保 厅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它 材 料 2. 取 消 规 划 限 制 区 的 申 请 提 交 取 消 规 划 限 制 区 的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申 请 - 省 环 保 厅 组 织 技 术 审 核 -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 报 省 政 府 审 批 ( 二 ) 收 到 申 请 取 消 规 划 限 制 区 报 告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省 政 府 审 批, 省 环 保 厅 负 责 技 术 审 核 三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35

19 ( 一 ) 竣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或 工 备 案 备 案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号 ) 2.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住 房 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2 号 ) 建 设 部 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3.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4 号 ) 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 2.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包 括 工 程 报 建 日 期,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意 见,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分 别 签 署 1. 建 设 单 位 自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的 质 量 合 格 文 件 及 验 收 人 员 签 署 的 竣 工 验 收 原 始 文 件, 市 政 基 础 设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备 案 材 料 ; 施 的 有 关 质 量 检 测 和 功 能 性 试 验 资 料 以 及 备 案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2.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验 证 材 料 齐 全 后, 在 工 程 竣 有 关 资 料 );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上 签 署 文 件 收 讫 3.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由 规 划 环 保 等 部 门 出 具 的 认 可 文 件 或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者 准 许 使 用 文 件 ; 4.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由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5. 施 工 单 位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6.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必 须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住 宅 工 程 还 应 当 提 交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 二 ) 环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设 施 验 境 保 护 设 施 收 验 收 ( 三 ) 规 划 验 收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合 格 通 知 书 核 发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 第 二 十 六 条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199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2003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2013 年 修 订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十 四 条 (2005 年 4 按 照 广 东 省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月 1 日 施 行 ) 价 文 件 分 级 审 批 办 法 由 省 级 环 境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治 法 第 十 一 条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施 行 ) 项 目 除 外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十 七 条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8.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十 三 条 (1998 年 11 月 29 日 施 行 ) 9.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27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13 号 公 布,2002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建 筑 物 第 四 十 五 条 构 筑 物 道 路 管 线 和 其 他 工 程 建 2. 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第 四 十 设 的 项 目 六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 一 ) 建 设 前 期 环 境 保 护 审 查 审 批 手 续 完 备, 技 术 资 料 与 环 境 保 护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 ( 二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及 其 他 措 施 等 已 按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建 成 或 者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经 负 荷 试 车 检 测 合 格, 其 防 治 污 染 能 力 适 应 主 体 工 程 的 需 要 ; ( 三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安 装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和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专 业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规 程 和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 ( 四 ) 具 备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正 常 运 转 的 条 件, 包 括 : 经 培 训 合 格 的 操 作 人 员 健 全 的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及 相 应 的 规 章 制 度, 原 料 动 力 供 应 落 实, 符 合 交 付 使 用 的 其 他 要 求 ; ( 五 ) 污 染 物 排 放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设 计 文 件 中 提 出 的 标 准 及 核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要 求, 投 入 生 产 ( 运 行 ) 以 来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物 已 全 部 按 要 求 妥 善 处 置 ( 已 全 部 转 移 给 有 资 质 单 位 或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计 划 已 经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批 准 ); ( 六 ) 各 项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受 到 破 坏 并 可 恢 复 的 环 境 已 按 规 定 采 取 了 恢 复 措 施 ; ( 七 ) 环 境 监 测 项 目 点 位 机 构 设 置 及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 八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提 出 需 对 环 境 保 护 敏 感 点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验 证, 对 清 洁 生 产 进 行 指 标 考 核, 对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工 程 环 境 监 理 的, 已 按 规 定 要 求 完 成 ; ( 九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采 取 措 施 削 减 其 他 设 施 污 染 物 排 放, 或 要 求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方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区 域 削 减 措 施 满 足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的, 其 相 应 措 施 得 到 落 实 ( 十 ) 各 项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设 施 和 应 急 措 施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落 实, 建 立 有 效 的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与 应 急 管 理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1. 验 收 申 请 函 2.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申 请 3. 验 收 监 测 报 告 ( 含 光 盘 1 份 ) 4. 项 目 其 他 需 要 证 明 材 料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事 项 还 包 括 : 含 核 设 施 核 技 术 利 用, 铀 申 请 审 查 受 理 转 办 承 办 审 核 ( 初 审 ) ( 钍 ) 矿 和 伴 生 放 验 收 现 场 检 查 厅 长 专 题 会 议 审 议 批 准 办 结 射 性 矿 的 放 射 性 污 ( 二 ) 办 理 时 限 : 受 理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不 包 含 现 场 检 查 听 证 检 染 防 治 设 施 验 收 测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等 所 需 时 间 ) 2.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4 月 已 作 修 订,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对 应 条 文 也 发 生 了 变 化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验 线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具 有 相 应 测 绘 资 质 的 单 位 出 具 的 测 绘 报 告 等 材 料, 向 城 市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核 实 手 续 ; 不 予 办 理 核 实 手 续 在 市 县 镇 办 理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的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申 请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36

20 建 设 工 程 消 ( 四 ) 消 防 验 收 及 竣 防 设 施 验 工 验 收 备 案 收 抽 查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抽 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第 十 三 条 2.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119 号 ) 第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1.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万 平 方 米 的 体 育 场 馆 会 堂, 公 共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的 展 示 厅 2.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万 五 千 平 方 米 的 民 用 机 场 航 站 楼 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室 客 运 码 头 候 船 厅 3.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万 平 方 米 的 宾 馆 饭 店 商 场 市 场 4.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二 千 五 百 平 方 米 的 影 剧 院, 公 共 图 书 馆 的 阅 览 室, 营 业 性 室 内 健 身 休 闲 场 馆, 医 院 的 门 诊 楼, 大 学 的 教 学 楼 图 书 馆 食 堂,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加 工 车 间, 寺 庙 教 堂 5.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一 千 平 方 米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的 儿 童 用 房, 儿 童 游 乐 厅 等 室 内 儿 童 活 动 场 所,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医 院 疗 养 院 的 病 房 楼, 中 小 学 校 的 教 学 楼 图 书 馆 食 堂, 学 校 的 集 体 宿 舍,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员 工 集 体 宿 舍 6.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五 百 平 方 米 的 歌 舞 厅 录 像 厅 放 映 厅 卡 拉 OK 厅 夜 总 会 游 艺 厅 桑 拿 浴 室 网 吧 酒 吧, 具 有 娱 乐 功 能 的 餐 馆 茶 馆 咖 啡 厅 7.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楼 电 力 调 度 楼 电 信 楼 邮 政 楼 防 灾 指 挥 调 度 楼 广 播 电 视 楼 档 案 楼 8. 其 他 单 体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四 万 平 方 米 或 者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五 十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9.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一 类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10.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隧 道 工 程, 大 型 发 电 变 配 电 工 程 11. 生 产 储 存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码 头,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供 应 站 调 压 站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 一 )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申 报 表 ( 二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和 有 关 消 防 设 施 的 工 程 竣 工 图 纸 ( 三 )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四 )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 五 )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六 )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和 资 源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 七 )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八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对 本 规 定 第 十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以 外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通 过 省 级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网 站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或 者 到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业 务 受 理 场 所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建 设 单 位 在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时, 应 当 分 别 向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提 供 备 案 申 报 表 本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及 施 工 许 可 文 件 复 印 件 或 者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的, 还 应 当 提 供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出 具 的 审 查 合 格 文 件 复 印 件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的 建 设 工 程, 可 以 不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竣 工 验 收 消 防 备 案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申 报 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即 消 防 产 品 认 证 ( 认 可 ) 证 书 发 证 检 验 报 告 出 厂 合 格 证 等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装 修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即 型 式 检 验 报 告 阻 燃 制 品 标 识 使 用 证 书 和 检 验 报 告 室 内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见 证 取 样 和 抽 样 检 验 报 告 等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测 试 报 告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和 资 质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意 见 书 竣 工 图 纸 消 防 产 品 供 货 证 明 申 请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消 防 设 施 竣 工 自 测 报 告 ( 广 东 省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测 试 工 作 制 度 规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必 须 提 供 ) 等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和 有 关 消 防 设 施 的 工 程 竣 工 图 纸 消 防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具 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 含 建 筑 保 温 材 料 ) 装 修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证 明 文 件 出 厂 合 格 证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施 工 工 程 监 理 检 测 单 位 的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和 资 质 等 级 证 明 文 件 建 设 单 位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等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1. 消 防 窗 口 受 理 申 请 人 向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或 所 在 区 公 安 分 局 提 交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2. 交 相 关 科 室 审 批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3. 领 取 审 批 结 果 公 告 由 窗 口 在 广 东 消 防 网 站 上 统 一 公 告 并 通 知 领 取 法 律 文 书 ( 二 ) 法 定 期 限 :20 个 工 作 日 1. 消 防 窗 口 受 理 申 请 人 向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或 所 在 区 公 安 分 局 提 交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2. 交 相 关 科 室 审 批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并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3. 公 告 由 窗 口 在 广 东 消 防 网 站 上 统 一 公 告 并 通 知 领 取 法 律 文 书 在 市 县 办 理 ( 五 ) 人 人 民 防 空 工 防 工 程 验 程 竣 工 验 收 收 备 案 1.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 法 (1998 年 )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民 用 建 筑 修 建 防 2.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空 地 下 室 工 程, 单 建 式 人 防 工 程, ( 国 人 防 办 字 2003 第 18 号 ) 第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兼 顾 人 防 工 程 建 三 十 八 条 设,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和 地 铁 兼 顾 人 防 3.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实 施 细 工 程 建 设 则 ( 国 人 防 办 字 1995 第 34 号 ) 第 二 十 九 条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已 完 成 建 设 项 目 1. 验 收 申 请 报 告 2. 竣 工 项 目 资 料 10 个 工 作 日 一 般 在 市 县 办 理 37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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