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報告(出國類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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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上 海 鄰 區 飛 航 服 務 業 務 觀 摩 協 調 及 協 議 書 修 訂 報 告 書 服 務 機 關 : 民 用 航 空 局 飛 航 服 務 總 臺 姓 名 職 稱 : 張 華 恩 主 任 張 瓊 文 臺 長 崔 曉 梅 主 任 管 制 員 余 祖 華 主 任 氣 象 員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出 國 期 間 :100/9/19~100/9/22 報 告 日 期 :10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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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壹 目 的...2 貳 行 程...2 參 參 訪 單 位 介 紹...3 一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3 二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6 三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13 四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室...17 五 華 東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空 管 設 備 運 行 保 障 中 心...23 肆 心 得...25 伍 建 議

4 壹 目 的 目 前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係 透 過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 與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間 兩 條 北 航 線 及 與 廣 州 飛 航 情 報 區 的 南 航 線 直 接 交 管, 為 使 直 航 航 線 運 作 順 暢, 與 該 二 情 報 區 間 之 溝 通 及 協 調 實 屬 非 常 重 要 因 此, 本 總 臺 規 劃 赴 主 管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飛 航 服 務 業 務 之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華 東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 所 屬 運 保 空 管 情 報 及 氣 象 單 位 參 訪, 除 針 對 本 區 與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之 間 現 存 之 交 管 問 題 與 對 方 進 行 面 對 面 溝 通 外, 並 配 合 本 總 臺 各 類 別 業 務 需 求 辦 理 下 列 事 宜 : 一 蒐 集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對 其 空 管 作 業 相 關 系 統 升 級 與 備 援 之 作 法 及 相 關 資 訊, 以 為 本 總 臺 未 來 辦 理 系 統 升 級 與 備 援 規 劃 之 參 考 ; 二 與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所 屬 氣 象 服 務 部 門 研 討 發 布 當 地 機 場 天 氣 報 告 (local routine and special reports;met REPORT/SPECIAL; 大 陸 簡 稱 明 語 報 ) 之 作 法, 做 為 本 區 辦 理 提 供 該 氣 象 資 料 規 劃 作 業 之 參 考 ; 三 就 本 區 航 空 情 報 服 務 系 統 (AISS) 資 料 庫 維 護, 及 飛 航 指 南 (AIP) 與 飛 航 公 告 (NOTAM) 業 務 屬 性 相 關 問 題, 了 解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所 屬 情 報 服 務 部 門 之 作 法, 以 為 本 總 臺 飛 航 情 報 業 務 改 善 之 參 考 貳 行 程 本 次 赴 大 陸 參 訪 人 員 涵 蓋 本 總 臺 航 空 電 子 飛 航 情 報 飛 航 管 制 及 航 空 氣 象 等 不 同 類 別 人 員, 由 張 主 任 華 恩 擔 任 領 隊, 成 員 包 括 林 主 任 嘉 明 林 區 臺 長 勇 青 張 臺 長 瓊 文 鍾 臺 長 惠 樺 崔 主 任 管 制 員 曉 梅 及 余 主 任 氣 象 員 祖 華 等 共 7 人 其 中 林 主 任 嘉 明 及 林 區 臺 長 勇 青 係 以 飛 安 基 金 會 補 助 民 航 局 之 航 空 電 子 及 助 導 航 設 備 技 術 會 議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出 差 費 用, 鍾 臺 長 惠 樺 由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參 訪 上 海 華 東 空 管 局 浦 東 機 場 航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相 關 費 用, 其 餘 人 員 之 費 用 均 由 民 航 事 業 作 業 基 金 上 海 鄰 區 飛 航 服 務 業 務 觀 摩 協 調 及 協 議 書 修 訂 計 畫 經 費 支 應, 相 關 行 程 如 下 : 9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一 行 人 於 14 時 30 分 自 松 山 機 場 搭 乘 長 榮 航 空 BR0772 班 機, 於 16 時 抵 達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因 本 日 無 參 訪 行 程, 通 過 海 關 領 取 行 李 後, 隨 即 搭 車 入 住 虹 橋 機 場 旁 的 華 港 雅 閣 酒 店 休 息, 並 準 備 後 續 參 訪 事 宜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參 訪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所 屬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室 及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觀 摩 瞭 解 航 管 及 情 報 作 業 2

5 9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參 訪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所 屬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觀 摩 瞭 解 其 航 路 管 制 相 關 業 務 9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參 訪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及 所 屬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及 運 行 保 障 中 心, 觀 摩 瞭 解 其 氣 象 情 報 及 運 保 業 務 返 程 ( 張 主 任 華 恩 張 臺 長 瓊 文 鍾 臺 長 惠 樺 崔 主 任 管 制 員 曉 梅 及 余 主 任 氣 象 員 祖 華 ) 9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資 料 彙 整 及 報 告 撰 擬 返 程 ( 林 主 任 嘉 明 及 林 區 臺 長 勇 青 ) 圖 1: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虹 橋 機 場 及 浦 東 機 場 相 關 位 置 圖 參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一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 一 ) 地 理 位 置 :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位 於 距 虹 橋 機 場 18R 跑 道 頭 附 近 ( 如 圖 2 及 3), 與 本 總 臺 松 山 航 空 氣 象 臺 之 設 計 類 似, 為 獨 立 式 建 築 設 計, 並 未 設 置 於 塔 臺 內 3

6 圖 2: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位 置 圖 3: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4

7 ( 二 ) 組 織 架 構 : 1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隸 屬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氣 象 中 心 ( 該 中 心 組 織 圖 詳 如 圖 4), 下 轄 天 氣 預 報 及 天 氣 監 測 二 室, 分 別 設 置 預 報 航 站 崗 預 報 服 務 崗 及 觀 測 主 班 崗 觀 測 副 班 崗, 主 管 包 括 臺 長 預 報 副 臺 長 及 觀 測 副 臺 長 等 3 位 ( 該 臺 組 織 圖 詳 如 圖 5) 2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配 有 觀 測 員 預 報 員 與 設 備 維 護 人 員 觀 測 員 可 非 氣 象 本 科 出 身, 經 一 年 訓 練 後 負 責 機 場 觀 測 作 業 預 報 員 則 需 氣 象 科 系 畢 業, 負 責 發 布 機 場 相 關 預 報 及 警 報, 機 場 天 氣 報 告 (METAR/SPECI) 附 加 之 趨 勢 預 報 亦 為 預 報 員 事 先 於 天 氣 預 報 室 完 成 後, 傳 送 至 天 氣 監 測 室 整 合 於 METAR/SPECI 後 發 布 圖 4: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氣 象 中 心 組 織 圖 5: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組 織 5

8 ( 三 ) 職 掌 與 職 責 :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之 職 責 與 本 總 臺 所 屬 航 空 氣 象 臺 類 似, 主 要 係 利 用 所 配 備 之 自 動 氣 象 觀 測 系 統 (AWOS; 如 圖 6) 實 施 機 場 天 氣 觀 測 作 業, 監 視 機 場 天 氣 情 況 及 發 布 機 場 天 氣 報 告 圖 6: 虹 橋 機 場 AWOS 系 統 顯 示 介 面 二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 一 ) 地 理 位 置 : 位 於 浦 東 機 場 航 站 內 之 空 管 服 務 大 樓 ( 二 ) 組 織 架 構 : 1 中 國 民 航 之 飛 行 服 務 組 織 體 系, 基 本 上 與 其 他 類 別 飛 航 服 務 單 位 相 似, 為 國 家 地 區 機 場 之 3 級 體 系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即 與 分 布 大 陸 各 機 場 之 其 他 49 個 情 報 報 告 室 (ATS Reporting Office), 分 別 隸 屬 華 北 華 東 中 南 西 南 西 北 東 北 及 新 疆 等 7 個 地 區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為 中 國 民 航 空 管 局 飛 行 服 務 體 系 下 之 3 級 單 位 2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除 主 任 副 主 任 及 帶 班 主 任 之 外, 另 由 12 名 飛 服 人 員 參 與 崗 位 輪 值 主 要 崗 位 有 信 息 通 報 崗 當 日 計 畫 崗 航 務 代 理 崗 與 情 報 服 務 崗 ; 另 尚 有 數 據 維 護 崗 與 資 料 管 理 崗 負 責 後 端 資 料 的 維 護 ( 如 圖 7), 輪 值 人 員 平 均 值 班 時 數 約 220 小 時 該 報 告 室 人 員 與 虹 橋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人 員 可 相 互 支 援, 惟 由 於 虹 橋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較 接 近 市 區, 爰 多 半 由 資 深 懷 孕 或 有 健 康 考 量 之 同 仁 輪 值, 因 此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多 見 年 輕 人 員 輪 值 6

9 圖 7: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組 織 架 構 ( 三 ) 職 掌 與 職 責 : 其 角 色 如 同 本 區 之 飛 航 諮 詢 臺, 主 要 辦 理 浦 東 機 場 出 港 航 班 之 領 航 計 畫 報 ( 即 FPL) 之 審 核 各 類 航 班 動 態 信 息 通 報 本 場 C D 系 列 航 行 通 告 ( 即 NOTAM) 與 雪 情 通 告 ( 即 SNOTAM) 之 發 布 提 供 國 內 外 航 班 飛 航 前 後 航 空 情 報 服 務 及 資 料 講 解 與 查 詢 等 作 業 ( 四 ) 業 務 概 述 : 1 航 班 領 航 計 畫 報 (FPL) 之 申 請 與 處 理 : FPL 之 審 核 機 制, 在 當 地 稱 為 班 機 航 線 批 復 與 審 核, 中 國 民 航 空 管 局 將 航 空 公 司 申 請 開 航 文 件 ( 含 航 線 航 班 名 稱 飛 航 航 路 進 出 境 點 ) 之 批 復 核 准, 以 AFTN 線 路 發 給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及 航 空 公 司 運 行 控 制 中 心,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再 將 上 述 電 子 資 料 輸 入 系 統 中, 航 空 公 司 必 須 依 申 請 批 復 之 航 班 資 料 ( 包 括 已 核 定 之 逐 日 長 期 飛 航 領 航 計 畫 書 ) 向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申 請 領 航 計 畫 書, 經 由 作 業 人 員 對 應 已 批 復 之 航 班 訊 息, 檢 視 計 畫 書 內 容, 並 審 核 其 航 路 填 報 是 否 符 合 30 個 進 出 點 交 管 規 定 目 前 華 東 地 區 除 全 日 空 航 空 及 加 拿 大 航 空 貨 機 可 自 行 發 送 FPL ( 經 同 意 屬 於 合 法 發 報 ) 外, 其 餘 出 境 航 班 之 FPL 皆 須 經 由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審 核 發 送, 並 負 責 各 類 航 班 動 態 訊 息 之 通 報 2 航 行 通 告 (NOTAM) 之 發 布 :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收 到 來 自 空 管 局 機 場 基 建 通 信 導 航 部 門 等 單 位 提 供 之 原 始 申 請 資 料 後, 即 於 航 行 情 報 動 態 信 息 管 理 系 統 (CNMS) 編 撰 並 發 送 D 系 列 NOTAM 中 文 版 至 中 國 7

10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由 其 檢 視 後 對 國 境 內 發 布 C 系 列 正 式 NOTAM 中 文 版, 該 航 情 資 訊 僅 流 通 及 使 用 於 國 內 飛 航 相 關 單 位 及 航 空 公 司 並 可 於 系 統 中 取 得 ; 另 該 通 告 亦 送 至 中 國 民 航 總 局 航 行 情 報 中 心, 經 核 判 內 容 影 響 國 際 飛 航 者, 則 編 纂 發 送 A 或 F 系 列 NOTAM 英 文 版 至 國 際 航 空 情 報 相 關 單 位 ; 另 有 關 浦 東 機 場 之 雪 情 資 料, 亦 由 該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負 責 發 布 雪 情 通 告 ( 即 SNOWTAM) 有 關 國 外 NOTAM 之 接 收 與 處 理, 該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僅 針 對 自 浦 東 機 場 出 港 航 班 相 關 目 的 地 航 線 需 求, 做 資 料 庫 之 接 收 處 理 與 提 供 ( 如 圖 8) 圖 8 : 航 行 通 告 (NOTAM) 發 布 流 程 3 飛 航 前 資 料 公 告 (PIB) 之 提 供 : 大 陸 PIB 之 提 供, 係 由 各 地 區 空 管 局 自 行 依 當 地 需 求 編 輯 及 處 理, 浦 東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使 用 華 東 空 管 局 編 製 之 PIB, 簡 報 產 製 分 別 以 飛 航 情 報 區 (FIR) 航 路 (Route) 窄 航 路 (Narrow Route) 或 者 依 各 航 空 公 司 之 起 降 機 場 設 定 條 件 擷 取 資 料, 另 為 滿 足 客 製 化 需 求, 航 空 公 司 可 提 供 航 班 領 航 計 畫 預 劃 變 更 資 料 予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由 其 更 新 系 統 資 料 庫 設 定, 使 PIB 之 產 製 更 加 符 合 需 求 (PIB 樣 本 如 圖 9) 8

11 圖 9 : 飛 航 前 資 料 公 告 (PIB) 樣 本 ( 五 ) 作 業 系 統 介 紹 : 1 航 行 情 報 動 態 信 息 管 理 系 統 ( 簡 稱 CNMS): (1) 係 針 對 NOTAM 自 動 化 處 理 之 情 報 專 業 工 作 系 統, 由 中 國 民 航 局 自 行 研 發, 於 2005 年 1 月 正 式 啟 用 主 要 功 能 有 國 外 航 行 通 告 之 接 收 處 理 與 查 詢 本 區 航 行 通 告 及 雪 情 通 告 之 發 布 及 靜 態 數 據 資 料 之 維 護 等 圖 10: 航 行 情 報 動 態 信 息 管 理 系 統 (CNMS) 9

12 (2)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除 提 供 電 話 及 書 面 之 PIB 服 務 外, 亦 提 供 本 地 航 空 公 司 或 相 關 單 位 藉 由 設 置 CNMS 系 統 工 作 站 之 方 式 直 接 取 得 PIB 資 訊, 供 應 其 自 身 或 所 代 理 境 外 航 空 公 司 之 需 求 目 前 以 此 方 式 介 接 系 統 之 單 位 有 吉 祥 航 空 中 國 貨 運 春 秋 航 空 東 方 航 空 上 海 航 空 淮 安 機 場 與 上 海 國 際 機 場 等 ( 如 圖 11) 圖 11 : CNSM 系 統 接 入 單 位 2 飛 行 動 態 信 息 綜 合 處 理 系 統 ( 簡 稱 一 體 化 系 統 ) (1) 屬 於 管 制 專 業 工 作 系 統, 同 樣 工 作 介 面 亦 使 用 於 管 制 相 關 單 位, 以 不 同 功 能 開 放 使 用, 區 隔 彼 此 作 業 需 求 ; 其 主 要 作 業 功 能 有 計 劃 處 理 塔 臺 管 制 進 近 管 制 情 報 電 報 區 域 管 制 運 行 監 控 日 常 運 行 及 統 計 分 析 等 ( 介 面 如 圖 12 及 13) 10

13 圖 12: 飛 行 動 態 信 息 綜 合 處 理 系 統 使 用 介 面 圖 13: 飛 行 動 態 信 息 綜 合 處 理 系 統 之 電 子 管 制 條 使 用 介 面 11

14 (2) 飛 行 動 態 信 息 綜 合 處 理 系 統 採 1 機 2 備 份 3 應 急 之 備 援 設 計 : 1) 備 份 系 統 (a) 本 地 備 份 系 統 : 採 用 雙 機 拷 貝 技 術, 當 一 臺 服 務 器 故 障 時, 能 確 實 無 縫 切 換 (b) 異 地 備 份 系 統 : 安 裝 於 成 都 西 南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通 過 ATM 網 絡 以 終 端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2) 應 急 設 備 : (a) 本 地 應 急 設 備 : 目 前 設 置 有 情 報 室 電 傳 終 端 接 口 數 據 庫 室 CNMS 系 統 AFTN 接 入 線 路 浦 東 情 報 部 門 電 傳 AFTN 線 路 等 三 路 AFTN 線 路 (b) 飛 行 動 態 信 息 綜 合 處 理 系 統 備 用 系 統 : 即 航 班 信 息 系 统 升 級 版 ( 簡 稱 升 級 版 系 統 ) (c) CMS98+ 智 能 航 務 電 報 終 端 ( 簡 稱 航 務 終 端 ) 應 急 系 統 ( 如 圖 14) 圖 14:CMS98+ 中 英 文 智 能 終 端 使 用 介 面 12

15 三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 一 ) 地 理 位 置 :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位 於 上 海 市 中 心 西 面 之 青 浦 區 朱 家 角 鎮 新 旺 村, 建 築 面 積 14,450 平 方 公 尺, 於 西 元 2003 年 竣 工 啟 用 其 座 落 位 置 處 上 海 市 最 西 緣, 地 處 偏 遠, 惟 聯 外 道 路 整 齊 美 觀, 中 心 本 身 自 成 一 園 區, 大 量 綠 化 植 被 湖 泊 造 景 建 物 新 穎 且 具 現 代 設 計 感, 採 用 玻 璃 帷 幕 及 挑 高 設 計, 不 論 採 光 及 視 野 均 甚 為 明 亮 開 闊 ( 如 圖 15 及 16) 圖 15: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園 區 全 景 圖 16: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外 觀 13

16 ( 二 ) 組 織 架 構 :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配 置 有 主 任 副 主 任 及 主 任 助 理 數 名, 下 轄 綜 合 管 理 室 管 制 運 行 室 安 全 管 理 室 流 量 管 理 室 及 中 國 大 陸 特 有 之 團 委 等 幕 僚 單 位, 主 要 負 責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之 作 業 規 劃 後 勤 支 援 及 管 理 等 事 務, 每 一 室 亦 皆 配 置 乙 名 主 任 專 責 其 業 務 ( 三 ) 管 制 空 域 :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位 居 中 國 大 陸 東 方 航 運 之 重 心, 西 面 及 北 面 相 連 廣 州 武 漢 北 京 及 瀋 陽 飛 航 情 報 區 ; 東 面 南 面 鄰 接 香 港 臺 北 福 岡 及 仁 川 飛 航 情 報 區, 兼 具 東 亞 樞 紐 之 關 鍵 位 置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主 要 針 對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內 飛 航 空 層 25,000 呎 (8,400 公 尺 ) 以 上 之 民 航 機 提 供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服 務 轄 下 尚 包 含 了 上 海 廈 門 南 昌 合 肥 濟 南 及 青 島 終 端 管 制 區 等 六 個 終 端 管 制 區 域 ( 如 圖 17) 圖 17: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 左 ) 及 上 海 終 端 管 制 區 ( 右 ) ( 四 ) 管 制 室 人 力 配 置 1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之 工 作 區 域 位 於 二 樓 管 制 大 廳, 同 一 大 廳 內 亦 包 含 了 上 海 終 端 管 制 中 心 ( 上 海 進 近 ), 整 個 大 廳 挑 高 達 約 6 公 尺, 四 周 使 用 大 面 玻 璃 窗 以 利 採 光, 整 體 空 間 相 當 明 亮 寬 敞 ( 如 圖 18) 14

17 圖 18: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管 制 席 位 安 排 2 管 制 大 廳 由 左 至 右 計 有 六 管 制 席 位 區 ( 其 稱 為 島 ), 自 左 起 算 第 一 二 排 席 位 區 為 上 海 終 端 管 制 中 心 之 上 海 進 近 (Shanghai Approach Control) 之 工 作 席 位 ; 第 三 四 五 六 排 席 位 區 為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所 屬 四 個 區 域 管 制 室, 每 一 排 管 制 席 位 區 之 第 一 席 位 配 置 乙 名 帶 班 主 任 (Operational Supervisor, OSS), 亦 即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配 置 四 位 OSS 值 班, 負 責 各 排 管 制 席 之 管 制 協 調 業 務 3 每 一 排 管 制 席 位 區 依 航 行 量 多 寡, 每 二 至 四 個 扇 區 (Sector) 即 配 屬 乙 名 扇 區 長 (Sector Supervisor) 每 一 扇 區 又 包 含 二 至 三 個 席 位, 每 一 席 位 均 配 置 有 三 名 管 制 員, 分 別 為 : 1) 管 制 席 ( 又 稱 正 班,Executive Controller-EC): 專 心 於 雷 達 螢 幕 上 之 管 制 及 與 航 機 通 話 2) 扇 區 監 控 席 ( 又 稱 副 班, Monitor Controller-MC): 監 控 提 醒 正 班 管 制 情 況 3) 計 畫 處 理 協 調 席 (Planner & Coordinator-PLC): 顧 名 思 義 即 為 處 理 飛 航 計 畫 並 用 數 位 語 音 交 換 系 統 (DVCSS) 協 調 其 他 單 位 的 人 員 4 在 六 排 席 位 管 制 區 之 前 方 配 置 一 橫 列 工 作 檯, 則 為 管 制 值 班 主 任 席 (Chief System Supervisor,CSS) 飛 行 計 畫 處 理 席 (Flight Data Operator,FDO) 技 術 監 控 席 (Technical Monitor Control,TMC) ( 八 ) 裝 備 及 系 統 : 15

18 1 助 導 航 設 施 及 雷 達 引 導 : 上 海 飛 航 情 報 區 內 計 有 23 座 航 路 及 終 端 雷 達, 全 區 涵 蓋 良 好 其 餘 另 有 6 座 DVOR 供 導 航 之 用 主 要 機 場 如 : 上 海 浦 東 上 海 虹 橋 南 京 青 島 南 昌 廈 門 福 州 杭 州 等 皆 架 設 有 CAT I ILS 裝 備, 重 要 機 場 如 浦 東 機 場 亦 架 有 CAT II ILS, 以 應 付 龐 大 之 航 行 量 2 管 制 大 廳 席 位 裝 備 :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自 2005 年 啟 用, 同 時 啟 用 Thales 公 司 生 產 之 航 管 系 統 Eurocat-X( 大 陸 稱 為 歐 洲 貓 系 統 ), 惟 本 總 臺 目 前 採 用 的 已 是 新 一 代 之 Eurocat-X 及 新 一 代 之 管 制 工 作 臺 (New Age CWP) 由 大 陸 信 息 產 業 第 28 研 究 所 ( 現 為 南 京 萊 斯 信 息 技 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自 力 開 發 之 備 份 系 統, 同 步 擷 取 Eurocat 航 管 系 統 之 信 號 及 資 料 來 源, 製 造 出 與 Eurocat 相 同 之 人 機 介 面, 提 供 航 管 主 系 統 故 障 時 之 緊 急 備 援 圖 19: 上 海 區 管 中 心 Eurocat 管 制 工 作 檯 (CWP) 配 置 情 形 3 飛 航 服 務 系 統 機 房 :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之 機 房 ( 如 圖 20) 亦 整 合 通 訊 骨 幹, 雷 達 訊 號 航 管 系 統 (ATM) 航 管 系 統 發 展 平 臺 (SDE) 航 管 應 急 系 統 ( 備 援 系 統 ) 數 位 語 音 通 信 系 統 (DVCSS) 等 裝 備, 經 該 中 心 之 運 保 部 門 宋 瑜 副 主 任 說 明, 該 中 心 興 建 時 曾 力 邀 大 陸 三 大 通 訊 業 者 進 行 通 訊 基 礎 建 設 作 業, 故 該 中 心 雖 地 處 徧 遠, 通 訊 網 路 設 施 亦 十 分 完 備 可 靠 16

19 圖 20: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之 機 房 四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室 ( 一 ) 地 理 位 置 : 上 海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位 於 上 海 市 中 心 東 面 約 六 十 公 里 處, 對 外 交 通 主 要 靠 高 速 公 路, 雖 有 磁 浮 列 車 連 接 市 區, 惟 因 票 價 過 高 及 停 靠 站 不 普 遍, 故 屬 觀 光 試 乘 性 質 而 非 一 般 主 要 通 勤 交 通 工 具 浦 東 塔 臺 座 落 於 機 場 的 兩 座 航 站 大 廈 中 間, 高 102 公 尺, 該 塔 臺 隨 著 機 場 成 立 而 新 建, 建 築 外 觀 相 當 新 穎 ( 如 圖 21) 圖 21: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17

20 ( 二 ) 組 織 架 構 :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與 虹 橋 機 場 塔 臺 及 上 海 進 近 管 制 室 綜 合 辦 公 室 技 術 業 務 室 隸 屬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終 端 管 制 中 心,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22 圖 22: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終 端 管 制 中 心 組 織 架 構 ( 三 ) 管 制 概 況 :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負 責 機 場 內 及 上 空 航 機 活 動, 並 提 供 起 降 航 機 間 之 隔 離 此 機 場 為 大 陸 前 三 大 機 場, 現 共 有 3 條 跑 道 :RWY 17 R/35L, RWY 17L/35 R,RWY 16R/34L( 如 圖 23), 未 來 將 繼 續 擴 充 至 5 條 跑 道 (16L/34R 及 靠 海 之 新 跑 道 - 私 人 商 務 專 機 使 用 ), 晚 上 有 一 條 跑 道 關 閉 做 維 護 作 業 圖 23: 上 海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跑 道 配 置 圖 18

21 ( 四 ) 席 位 配 置 與 管 制 作 業 概 述 : 上 海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塔 臺 席 位 配 置 包 含 了 4 席 機 場 管 制 席,2 席 地 面 管 制 席,1 席 帶 班 主 任 席 ( 如 圖 24), 比 較 特 殊 的 是 有 1 席 放 行 席, 其 主 要 負 責 與 進 近 協 調 離 場 航 機 順 序 並 取 得 放 行 許 可 後, 再 轉 予 機 場 管 制 席 頒 發 起 飛 許 可 也 因 為 與 進 近 之 間 的 協 議, 起 飛 航 機 一 律 按 照 標 準 離 場 程 序 (SID) 保 持 1000 公 尺 ( 約 3000 呎 ) 離 場, 減 少 頒 發 許 可 的 複 雜 性, 因 此 並 未 設 有 許 可 頒 發 或 資 料 席 一 般 情 況 下,RWY 35R/17L 及 RWY 34/16 為 主 要 使 用 跑 道, 當 航 情 增 加 時, 會 增 加 RWY 35L/17R 為 落 地 跑 道, 更 繁 忙 時, 會 由 進 近 主 動 實 施 RWY 35R/17L 及 RWY 34/16 平 行 進 場,PRM(Precession Runway Monitor) 席 設 置 於 進 近 圖 24: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作 業 室 席 位 配 置 ( 五 ) 人 力 配 置 : 塔 臺 管 制 員 日 班 計 分 三 組 輪 值, 每 次 約 10 位 管 制 員 負 責, 席 位 分 東 塔 臺 (LC,2 席 ) 及 東 地 面 (GC,1 席 ) 西 塔 臺 (LC,2 席 ) 及 西 地 面 (GC,1 席 ) 值 班 主 任 許 可 頒 發 席 共 8 人, 每 次 作 業 不 超 過 2 小 時, 其 餘 人 員 可 以 待 命 休 息 當 日 日 班 一 半 的 人 力 續 值 夜 班 ( 晚 間 21 時 30 分 起 ), 亦 即 值 班 人 員 輪 值 10 個 日 班 後, 有 4-5 個 日 班 要 繼 續 上 夜 班 ( 班 表 如 圖 25) 19

22 圖 25: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員 班 表 ( 六 ) 裝 備 系 統 : 1 作 業 空 間 及 維 修 空 間 : 浦 東 塔 臺 作 業 室 空 間 十 分 開 闊, 視 野 良 好, 作 業 區 採 高 架 地 板, 沿 著 管 制 席 位 裝 備 之 外 環 設 有 維 修 走 道, 便 於 維 護 人 員 進 行 裝 備 維 護, 且 不 致 打 擾 管 制 工 作 ( 如 圖 26) 圖 26: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作 業 室 裝 備 維 修 走 道 20

23 2 塔 臺 航 管 系 統 : 浦 東 塔 臺 之 航 管 系 統 亦 採 用 Eurocat 塔 臺 系 統, 並 啟 用 電 子 管 制 條, 惟 仍 同 步 列 印 紙 本 管 制 條 做 為 備 援 ; 同 時 該 席 位 亦 配 屬 與 自 行 開 發 之 緊 急 備 援 系 統, 其 人 機 操 作 介 面 與 Eurocat 相 同, 且 亦 具 有 電 子 管 制 條 之 能 力 ( 如 圖 27) 圖 27: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席 位 (Tower CWP) 之 電 子 管 制 條 (EFS) 3 機 場 場 面 燈 光 控 制 系 統 及 機 場 終 端 資 訊 自 動 廣 播 系 統 (D-ATIS):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之 場 面 燈 光 控 制 系 統 全 部 整 合 於 一 監 控 螢 幕 上, 操 作 十 分 便 利, 其 D-ATIS 採 中 英 文 循 序 播 放 方 式, 兩 者 產 品 都 由 其 國 內 業 者 自 行 開 發 ( 如 圖 28 及 29) 圖 28: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之 機 場 燈 光 控 制 系 統 21

24 圖 29: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之 D-ATIS 4 機 場 場 面 搜 索 雷 達 (ASDE): 浦 東 塔 臺 也 設 置 有 ASDE 一 座, 架 設 在 塔 臺 頂 端, 可 以 涵 蓋 大 約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的 機 場 範 圍, 亦 為 荷 蘭 HITT 之 產 品, 僅 有 初 級 信 號 ( 僅 有 移 動 軌 跡 光 點 ), 必 須 手 動 Track 呼 號 等 其 他 資 料 ( 如 圖 30) 圖 30: 上 海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場 面 搜 索 雷 達 (ASDE) 顯 示 幕 22

25 5 機 場 自 動 氣 象 觀 測 系 統 (AWOS):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之 AWOS 塔 臺 顯 示 器 除 了 一 般 吾 人 熟 悉 之 圖 型 化 顯 示 介 面 外, 其 亦 保 留 了 最 原 始 之 氣 象 感 測 器 輸 入 的 數 值, 此 種 備 援 方 式 可 在 AWOS 故 障 時, 仍 可 取 得 必 要 之 氣 象 資 訊 ( 如 圖 31 及 32) 圖 31: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室 之 自 動 氣 象 觀 測 系 統 (AWOS) 顯 示 介 面 圖 32: 浦 東 機 場 塔 臺 管 制 室 之 氣 象 感 測 器 顯 示 裝 置 五 華 東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局 空 管 設 備 運 行 保 障 中 心 ( 一 ) 地 理 位 置 : 23

26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空 管 設 備 運 行 保 障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運 保 中 心 ), 亦 位 於 虹 橋 機 場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大 樓 附 近, 與 該 局 所 屬 氣 象 中 心 運 行 中 心 及 網 路 公 司 等 單 位 合 署 辦 公 ( 二 ) 組 織 架 構 : 1 運 保 中 心 是 華 東 空 管 局 所 屬 二 級 機 構, 係 為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所 使 用 的 通 信 導 航 雷 達 和 動 力 等 設 備 提 供 技 術 保 障 的 運 行 單 位, 但 不 包 含 氣 象 情 報 航 管 自 動 化 系 統 等 設 備 之 技 術 保 障 的 運 行 2 運 保 中 心 下 轄 運 行 及 管 理 2 個 部 門, 其 中 運 行 部 門 相 當 於 總 臺 裝 修 區 臺 所 屬 各 機 場 助 導 航 設 備 維 護 臺, 管 理 部 門 相 當 於 各 裝 修 區 臺 本 部 ( 三 ) 職 掌 與 職 責 : 運 保 中 心 依 據 大 陸 民 航 總 局 及 華 東 空 管 局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規 定, 並 根 據 通 信 導 航 雷 達 動 力 各 專 業 特 點 和 要 求, 結 合 現 場 實 際 情 況 實 施 標 準 化 程 式 化 規 範 化 管 理, 不 斷 強 化 及 完 善 基 礎 性 的 管 理 ; 落 實 安 全 第 一 的 指 導 思 想, 有 序 地 組 織 指 揮 與 協 調 相 關 部 門 的 運 行 在 設 備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充 分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指 揮 與 協 調 相 關 部 門 的 安 全 生 產, 確 保 通 信 導 航 雷 達, 動 力 等 設 備 正 常 可 靠 運 行, 負 責 所 管 轄 的 通 信 導 航 監 視 設 備 的 運 行 監 控 維 護 和 維 修, 為 管 制 部 門 航 空 公 司 等 相 關 用 戶 提 供 優 質 的 服 務 另 根 據 上 級 機 關 指 派 的 投 資 計 畫 專 案, 負 責 組 織 或 配 合 建 設 單 位, 實 施 上 海 本 地 空 管 設 備 的 建 設 更 新 安 裝 和 調 校 測 試 ( 四 ) 裝 備 設 施 : 運 保 中 心 所 維 護 的 設 備 主 要 包 括 雷 監 視 通 信 導 航 及 動 力 等 設 備, 各 有 專 屬 之 裝 備 監 控 中 心 ( 如 圖 及 35) 圖 33: 空 管 設 備 運 行 保 障 中 心 之 助 航 設 施 裝 備 監 控 中 心 24

27 圖 34: 空 管 設 備 運 行 保 障 中 心 之 自 動 轉 報 系 統 (DMHS) 監 控 中 心 圖 35: 空 管 設 備 運 行 保 障 中 心 之 通 信 設 備 監 控 中 心 肆 心 得 一 航 空 氣 象 部 分 : ( 一 ) 本 次 業 務 觀 摩 在 航 空 氣 象 部 分, 主 要 係 配 合 本 總 臺 推 動 薹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提 供 當 地 機 場 天 氣 報 告 乙 案 (local routine and special reports;met REPORT/SPECIAL; 大 陸 簡 稱 明 語 報 ), 藉 由 此 次 參 訪 了 解 大 陸 地 區 25

28 目 前 之 作 法 及 其 對 該 案 之 後 續 規 劃 茲 將 此 次 就 該 案 與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氣 象 服 務 部 胡 部 長 曉 薇 唐 副 部 長 民 及 氣 象 中 心 刑 主 任 謙 研 討 之 結 果 略 述 如 下 : 1 大 陸 雖 於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用 航 空 行 業 標 準 民 用 航 空 氣 象 第 1 部 分 : 觀 測 和 報 告 內 規 範 了 發 布 MET REPORT/SPECIAL 之 相 關 規 定, 惟 實 際 上 目 前 並 未 發 布 該 報 告, 而 是 以 與 本 區 目 前 做 法 相 似 之 由 管 制 員 口 頭 提 供 2 分 鐘 平 均 風 向 風 速 及 1 分 鐘 平 均 跑 道 視 程 作 法 替 代, 且 其 終 端 自 動 廣 播 服 務 (ATIS) 亦 以 機 場 天 氣 報 告 (METAR/SPECI) 內 容 播 報 2 與 會 陸 方 人 員 表 示, 目 前 之 作 法 雖 不 違 背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相 關 規 定 之 精 神, 惟 ATIS 之 廣 播 內 容 卻 不 符 合 國 際 規 定, 未 來 若 發 生 國 際 仲 裁 事 件 時 將 可 能 發 生 問 題 3 為 此 大 陸 也 正 思 考 發 布 MET REPORT/SPECIAL 之 相 關 做 法, 考 量 發 布 當 地 機 場 例 行 天 氣 報 告 (MET REPORT) 之 頻 率 雖 與 機 場 例 行 天 氣 報 告 (METAR) 相 同, 皆 於 整 點 / 半 點 發 布 ; 惟 當 地 機 場 特 別 天 氣 報 告 (SPECIAL) 則 因 為 發 布 之 依 據 為 2 分 鐘 風 向 風 速 及 1 分 鐘 能 見 度 與 跑 道 視 程, 於 天 氣 變 化 快 速 時, 其 發 布 頻 率 將 比 以 10 分 鐘 風 向 風 速 能 見 度 及 跑 道 視 程 為 依 據 之 機 場 特 別 天 氣 報 告 (SPECI) 高 出 許 多, 是 以 初 步 規 劃 利 用 先 進 之 報 文 編 輯 軟 體, 自 動 擷 取 自 動 氣 象 觀 測 系 統 (AWOS) 資 料 並 編 輯 報 文, 觀 測 員 僅 需 檢 視 報 文 後 即 將 報 文 發 出, 希 望 未 來 能 在 儘 量 減 省 觀 測 員 工 作 負 擔 之 情 況 下 實 施 該 項 作 業 4 另 外 與 會 人 員 也 有 共 識,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推 動 發 布 MET REPORT/SPECIAL 已 近 十 年, 為 何 還 是 有 許 多 國 家 未 實 施, 主 要 是 需 求 的 問 題, 航 空 氣 象 單 位 願 意 付 出 心 力 提 供 更 細 緻 的 氣 象 資 訊, 但 使 用 者 卻 未 必 理 解 為 何 還 要 熟 悉 一 套 新 的 氣 象 報 文 與 新 的 ( 航 管 駕 駛 ) 程 序, 關 於 此 一 部 分 問 題, 本 總 臺 業 於 實 施 計 畫 內 針 對 使 用 者 規 劃 一 系 列 之 訓 練 及 說 明 會 以 為 因 應 ; 另 外 本 案 如 需 軍 方 單 位 配 合 則 更 需 要 持 續 的 溝 通 協 調, 例 如 我 國 由 軍 方 提 供 航 管 及 氣 象 服 務 之 軍 民 合 用 機 場, 並 不 提 供 ATIS 服 務, 且 其 塔 臺 業 設 置 可 顯 示 符 合 航 管 作 業 需 求 之 2 分 鐘 風 向 風 速 及 1 分 鐘 能 見 度 與 跑 道 視 程 之 AWOS 顯 示 器, 管 制 員 可 直 接 供 應 進 離 場 航 機 上 述 氣 象 資 料, 其 配 合 發 布 MET REPORT/SPECIAL, 主 要 係 供 應 本 總 臺 近 場 管 制 作 業 使 用, 軍 方 本 身 並 無 使 用 MET REPORT/SPECIAL 之 需 求, 所 以 本 案 之 推 動 需 持 續 與 軍 方 協 調, 讓 其 了 解 實 施 MET REPORT/SPECIAL 對 本 區 民 航 作 業 之 重 要 性, 方 才 能 使 其 瞭 解 並 積 極 配 合 ( 二 ) 考 量 桃 園 航 空 氣 象 臺 後 續 須 配 合 桃 園 機 場 塔 臺 新 建 案 進 行 重 新 規 劃, 26

29 且 未 來 松 山 航 空 氣 象 臺 亦 須 配 合 松 山 機 場 後 續 整 體 規 劃 進 行 重 新 規 劃, 爰 藉 本 次 交 流 機 會 參 觀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 其 業 務 與 本 總 臺 所 轄 航 空 氣 象 臺 相 似 ), 該 天 氣 監 測 室 之 位 置 設 計 與 松 山 航 空 氣 象 臺 類 似, 非 位 於 塔 臺 內, 而 是 以 獨 立 建 築 之 方 式 設 置 於 跑 道 頭 附 近, 有 關 該 天 氣 監 測 室 之 介 紹 業 於 本 報 告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乙 節 敘 述, 此 處 謹 將 地 處 不 同 位 置 航 空 氣 象 臺 之 比 較 整 理 如 下 表 : 塔 臺 內 獨 立 之 其 他 位 置 作 業 室 可 能 需 配 合 塔 臺 高 度 設 作 業 室 高 度 完 全 依 氣 象 觀 測 作 業 置 於 較 高 位 置, 致 無 法 觀 測 較 作 需 求 設 計, 不 致 產 生 低 雲 無 法 觀 業 室 位 置 低 之 低 雲 ( 雲 底 高 測 情 形 度 ), 例 如 觀 測 室 位 置 60 公 尺, 即 無 法 觀 測 雲 底 高 為 50 公 尺 之 低 雲 作 業 室 空 間 需 配 合 塔 臺 樓 梯 配 作 業 室 獨 立 設 計, 空 間 利 用 較 有 置 設 計, 一 般 空 間 較 為 狹 窄, 工 餘 裕, 例 如 本 次 參 觀 之 虹 橋 機 場 作 櫃 檯 多 緊 貼 牆 面, 線 路 整 理 維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即 將 工 作 檯 設 護 不 易 計 於 作 業 室 中 間 ( 不 靠 牆 ), 相 關 線 路 皆 置 於 高 架 地 板 下, 易 於 整 理 維 護 ( 如 圖 36) 單 位 集 中, 不 需 另 覓 地 點 及 另 蓋 需 另 覓 其 他 適 宜 地 點 及 另 蓋 建 築 建 築 物, 人 員 通 行 便 利 物, 位 置 亦 可 能 處 於 機 場 偏 僻 人 員 通 行 不 便 之 處 裝 備 管 線 集 中 於 塔 臺, 維 護 成 本 裝 備 管 線 需 另 行 配 置, 增 加 維 護 相 對 較 低 成 本 圖 36: 虹 橋 機 場 氣 象 臺 天 氣 監 測 室 工 作 檯 配 置 27

30 二 飛 航 情 報 部 分 : ( 一 ) 大 陸 飛 航 情 報 人 員 之 養 成 訓 練 與 執 照 息 息 相 關, 人 員 需 求 由 空 管 局 向 中 國 民 航 大 學 中 國 民 航 飛 行 學 院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及 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學 等 四 所 院 校 之 航 空 相 關 系 所 招 考 透 過 120 小 時 崗 前 培 訓 ( 相 當 於 航 訓 所 基 礎 課 堂 訓 練 ), 再 進 行 960 小 時 在 上 海 虹 橋 及 浦 東 機 場 飛 航 情 報 單 位 崗 前 資 格 培 訓 ( 類 似 本 總 臺 之 實 務 在 職 訓 練 OJT); 學 習 專 業 知 識 與 工 作 技 能, 通 過 上 述 培 訓 方 能 參 加 放 單 考 試 根 據 其 國 家 規 定, 崗 位 執 業 須 通 過 國 家 執 照 考 核, 當 收 到 執 照 考 核 通 知 後 參 加 執 照 考 試 ; 每 年 由 其 他 空 管 局 考 核 人 員 至 華 東 空 管 局 進 行 執 照 檢 查 考 核, 考 核 方 式 以 筆 試 分 批 進 行, 考 試 科 目 及 範 圍 包 括 ICAO 之 航 空 情 報 相 關 文 件 及 英 文, 考 試 題 目 不 至 於 太 難, 考 核 及 格 後 由 民 航 總 局 頒 發 民 用 航 空 情 報 員 執 照 該 考 試 考 試 合 格 取 得 執 照 即 登 錄 在 所 謂 的 技 術 檔 案 中, 執 照 係 終 身 有 效, 倘 若 考 試 不 合 格 就 必 須 參 加 追 加 培 訓, 重 新 考 照 ( 流 程 如 圖 37) 圖 37: 大 陸 飛 航 情 報 人 員 培 訓 及 考 照 流 程 ( 二 ) 大 陸 各 地 區 空 管 局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轄 內 機 場 之 國 內 C 系 列 航 行 通 告 (NOTAM) 逕 行 發 布, 且 以 簡 體 中 文 呈 現 於 國 內 航 線 之 飛 航 前 簡 報 中 此 類 訊 息 僅 流 傳 在 境 內 使 用 者, 除 紓 解 航 行 情 報 中 心 ( 即 國 際 飛 航 公 告 室 ) 業 務 量 外, 更 貼 近 當 地 民 航 從 業 人 員 之 需 求, 此 種 作 業 模 式 與 日 本 及 歐 洲 部 份 地 區 雷 同 ( 三 ) 華 東 空 管 局 對 航 空 公 司 提 供 系 統 接 入 服 務, 而 在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則 是 以 網 路 提 供 服 務 ; 相 對 來 說 網 路 服 務 便 利 性 更 高 另 外, 各 空 管 局 飛 服 中 心 下 設 之 機 場 飛 行 情 報 報 告 室 所 提 供 的 飛 行 前 簡 報 資 料 包 括 主 要 是 航 行 資 料 匯 編 航 行 資 料 通 報 航 圖 及 PIB; 氣 象 資 料 是 分 開 的 在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區 不 但 可 以 在 諮 詢 臺 拿 到 氣 象 資 料, 也 可 以 由 網 頁 甚 至 28

31 FIS 系 統 提 供 電 子 式 飛 行 前 簡 報 ( 含 氣 象 圖 檔 氣 象 報 文 等 及 PIB), 管 道 更 多 元 化 數 據 也 更 完 整 三 飛 航 管 制 部 分 : ( 一 ) 有 關 將 同 高 度 交 管 隔 離 縮 短 為 20 浬 /30 浬 乙 案, 依 雙 方 協 議 書 規 定, 同 高 度 航 機 以 30 浬 ( 同 速 或 前 快 後 慢 ) 40 浬 ( 前 慢 後 快 ) 為 隔 離 標 準, 惟 近 來 兩 岸 航 班 增 多, 高 度 有 不 敷 使 用 之 趨 勢, 爰 利 用 本 次 參 訪 機 會 與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研 究 是 否 有 縮 短 隔 離 之 可 能 性 惟 該 中 心 錢 副 主 任 告 知 因 上 海 航 情 量 大, 故 調 整 之 可 能 性 不 大, 但 會 將 我 們 的 意 見 向 上 級 陳 報 ( 二 ) 有 關 於 BLOCK 某 一 高 度 時, 希 望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能 依 協 議 書 規 定 於 30 分 鐘 前 先 行 通 知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以 為 應 對 乙 案, 依 雙 方 協 議 書, 當 一 方 要 實 施 流 量 管 制 或 其 他 限 制 時 應 儘 早 告 知 對 方, 最 晚 也 應 於 實 施 30 分 鐘 前 告 知, 惟 實 際 作 業 時 發 現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常 於 通 知 當 下 即 告 知 不 可 使 用 某 一 高 度, 甚 至 完 全 無 協 調 之 空 間, 此 一 情 況 業 造 成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席 位 作 業 時 之 困 擾 經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錢 副 主 任 與 值 班 扇 區 長 討 論 後 表 示, 該 中 心 爾 後 實 施 流 量 管 制 時 將 儘 量 提 前 告 知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 三 ) 當 臺 北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作 業 轉 移 至 ATMS 系 統 後, 對 管 制 員 而 言, 無 紙 本 管 制 條 實 為 一 大 衝 擊 及 改 變, 即 使 經 由 種 子 教 官 縝 密 思 考 及 協 訓 教 官 細 密 檢 視 後 業 規 劃 因 應 該 變 革 之 作 業 流 程, 惟 轉 移 至 今 仍 不 免 有 漏 疏 情 形 發 生, 爰 此 次 參 觀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時, 即 特 別 注 意 觀 察 其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尤 其 是 交 接 管 步 驟, 相 關 作 業 比 較 如 下 表 : 單 位 作 業 優 缺 點 臺 北 區 域 接 管 抄 在 紙 本 上, 交 管 則 當 航 機 計 畫 自 系 統 消 去 時, 無 管 制 中 心 以 LABEL DATA 的 法 再 查 詢 交 管 資 料 目 前 以 航 GLOBAL OPS 空 間 實 施 紀 錄 機 於 交 管 點 前 20 浬 轉 換 波 道 給 鄰 區 並 通 過 交 管 點 後, 才 可 以 將 航 機 LABEL DATA 隱 藏 起 來, 或 是 以 將 飛 航 計 畫 取 消 之 方 式 因 應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自 行 研 發 航 班 一 體 化 自 動 系 統, 可 以 將 某 一 時 段 的 交 接 管 資 料 列 印 出 來 ( 如 圖 38) 供 管 制 員 實 施 紀 錄 可 保 留 交 接 管 紀 錄, 惟 會 增 加 管 制 員 工 作 29

32 圖 38: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設 計 之 交 接 管 紀 錄 資 料 表 ( 四 ) 大 陸 與 我 國 之 飛 航 服 務 單 位, 就 管 理 制 度 及 福 利 三 方 向 看 來, 各 有 其 特 色, 就 管 理 層 面 來 看, 我 國 因 組 織 架 構 較 單 純, 基 層 意 見 易 向 上 反 映, 管 理 較 有 效 率 ; 就 制 度 而 言, 我 國 之 飛 航 服 務 單 位 屬 公 家 機 關, 因 而 凡 事 涉 及 修 法, 改 變 不 易, 大 陸 之 空 管 單 位 屬 事 業 機 構, 較 易 因 應 環 境 需 求 進 行 調 整 ; 就 福 利 而 言, 大 陸 空 管 單 位 這 兩 年 待 遇 快 速 提 升, 並 有 各 類 補 貼, 且 人 力 來 源 充 足, 我 國 航 管 單 位 似 已 略 有 遜 色 四 航 空 電 子 部 分 : ( 一 ) 大 陸 航 電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及 新 技 術 研 發 : 1 民 航 總 局 執 照 管 理 規 定 : 中 國 大 陸 之 航 電 維 護 人 員 進 用 方 面 須 經 過 民 航 總 局 招 考, 錄 取 後 分 發 至 維 護 單 位 培 訓 1 年, 及 格 後 由 民 航 總 局 頒 發 證 照, 考 試 內 容 如 下 : (1) 基 礎 知 識 考 試 ; (2)CNS/ATM 專 業 考 試 ; (3) 席 ( 崗 ) 位 技 能 實 習 考 試 ; (4) 上 席 ( 崗 ) 位 考 試 : 由 民 航 總 局 之 培 訓 中 心 及 國 內 大 專 院 教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主 考 官, 考 試 通 過 後 即 可 獨 立 作 業 ( 放 單 ), 也 可 以 帶 領 未 取 得 證 照 之 人 員 從 事 設 備 維 護 ( 帶 班 ), 考 題 由 題 庫 更 新 (5) 跟 班 實 習 : 由 帶 班 人 員 ( 師 傅 ) 指 導 執 行 2 若 更 換 不 同 類 設 備 維 護 單 位, 仍 須 至 新 維 護 單 位 培 訓 1 年, 及 格 後 再 由 民 航 總 局 頒 發 證 照, 至 於 證 照 的 有 效 性 則 另 訂 考 評 標 準, 民 航 30

33 總 局 2 年 考 評 1 次, 維 護 單 位 每 年 自 行 考 評 3 有 關 新 技 術 研 發 評 估 或 引 用 乙 節, 民 航 總 局 會 將 需 求 以 招 標 方 式 由 國 內 研 究 單 位 及 大 專 院 校 去 執 行 技 術 研 究 ( 二 )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管 中 心 Eurocat 航 管 系 統 之 軟 硬 體 昇 級 策 略 : 1 實 施 軟 體 昇 級 ( 包 含 作 業 系 統 及 Middle ware): (1) 上 海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之 Eurocat-X 航 管 系 統 自 西 元 2005 年 8 月 啟 用 以 來, 迄 今 硬 體 ( 採 用 DC-10 主 機, 非 一 般 商 用 PC 主 機 ) 已 停 產 且 屆 系 統 中 期 壽 限 (Mid-life Cycle) (2) 因 應 近 年 航 行 量 之 大 符 增 加, 既 有 之 席 位 已 無 法 負 荷 未 來 之 航 行 量, 系 統 若 未 昇 級 則 已 無 法 再 新 增 節 點 (Node) (3) 大 陸 取 得 之 最 新 版 本 為 Euroccat Based line (6.5.0), 囿 於 安 全 問 題 及 實 際 需 求, 目 前 僅 使 用 版, 昇 級 後 以 Eurocat-X V5 版 本 為 主 2 選 用 PC Based 伺 服 器 : 為 應 硬 體 停 產 問 題, 本 次 將 進 行 作 業 系 統 及 Middle ware 昇 級, 更 新 之 版 本 除 可 向 下 相 容 安 裝 於 DC-10 主 機 外, 亦 可 供 一 般 PC 安 裝 使 用, 使 用 之 Linux 作 業 系 統 為 THALIX 先 昇 級 航 管 備 援 系 統 再 昇 級 Eurocat-X: 為 應 Eurocat-X 昇 級, 大 陸 將 先 執 行 航 管 備 援 系 統 昇 級 作 業, 並 於 Eurocat-X 昇 級 期 間, 使 用 該 航 管 備 援 系 統 提 供 長 期 之 航 管 服 務, 以 逐 步 完 成 Eurocat-X 之 昇 級 作 業 ( 三 ) 具 備 完 善 規 劃 及 計 畫 執 行 力 之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規 劃 統 計 處 : 1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之 規 劃 統 計 處 負 責 研 擬 所 轄 區 域 民 航 發 展 規 劃, 編 制 所 轄 區 域 機 場 佈 局 規 劃 機 場 建 設 規 劃 航 管 系 統 發 展 規 劃 等, 對 民 用 機 場 佈 局 和 機 場 航 路 建 設 規 劃 以 及 航 線 開 闢 提 出 建 議 2 該 處 由 資 深 具 經 驗 之 航 電 航 管 土 木 機 電 等 專 才 整 合 組 成, 以 應 執 行 大 型 專 案 及 規 劃 工 作, 為 一 具 備 前 瞻 執 行 力 之 團 隊 伍 建 議 一 考 量 當 地 機 場 特 別 天 氣 報 告 (SPECIAL) 之 發 布 依 據 為 2 分 鐘 風 向 風 速 及 1 分 鐘 能 見 度 與 跑 道 視 程, 於 天 氣 變 化 快 速 時, 其 發 報 頻 率 將 比 以 10 分 鐘 風 向 風 速 能 見 度 及 跑 道 視 程 為 依 據 之 機 場 特 別 天 氣 報 告 (SPECI) 高 出 許 多, 爰 建 議 本 總 臺 臺 北 航 空 氣 象 中 心 規 劃 相 關 發 報 作 業 時 參 考 此 次 與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氣 象 服 務 部 門 人 員 研 討 結 論, 採 取 以 先 進 之 編 輯 報 文 程 式 自 動 擷 取 AWOS 觀 測 系 統 資 料 並 編 輯 報 文, 觀 測 員 僅 需 檢 視 報 文 後 即 可 發 出, 俾 於 實 施 該 項 作 業 時 將 值 班 人 員 之 工 作 負 擔 降 至 最 低 31

34 二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之 航 行 情 報 動 態 信 息 管 理 系 統 與 飛 行 動 態 處 理 系 統 具 備 與 本 總 臺 航 空 情 報 服 務 系 統 (AISS) 相 似 功 能, 該 系 統 具 備 完 整 之 資 料 庫,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則 派 有 專 人 負 責 資 料 庫 之 管 理 與 系 統 之 發 展 ( 例 如 ICAO 2012 FPL 新 格 式 建 置 x-notam 資 料 庫 等 ) 事 宜, 建 議 本 總 臺 臺 北 飛 航 情 報 中 心 可 參 照 中 國 民 航 華 東 空 管 局 飛 行 服 務 中 心 作 法, 針 對 AISS 系 統 成 立 系 統 維 護 與 發 展 小 組, 以 利 後 續 系 統 升 級 與 規 劃, 使 本 區 之 飛 航 情 報 服 務 得 以 跟 上 國 際 航 空 情 報 作 業 之 發 展 趨 勢 三 大 陸 空 管 單 位 不 定 期 邀 請 駕 駛 員 到 單 位 參 觀 管 制 員 的 工 作 情 形, 使 駕 駛 員 能 夠 了 解 管 制 員 工 作 的 原 則 規 定 及 壓 力, 避 免 於 無 線 電 溝 通 中 發 生 疑 問 及 誤 解, 建 議 本 總 臺 亦 可 利 用 航 空 公 司 駕 駛 員 參 訪 時 機, 安 排 其 至 航 管 作 業 室 實 地 了 解 管 制 員 頒 發 許 可 之 依 據 及 原 因, 以 增 進 其 對 航 管 作 業 的 了 解 四 大 陸 航 管 系 統 之 昇 級 方 式 為 先 行 將 備 援 系 統 昇 級 為 與 主 系 統 同 等 級 ( 具 備 完 整 功 能 ) 之 系 統, 再 於 主 系 統 昇 級 期 間, 以 該 備 援 系 統 代 替 主 系 統 提 供 航 管 服 務, 同 時 亦 要 求 各 系 統 皆 可 於 新 舊 硬 體 平 臺 執 行, 以 逐 步 完 成 系 統 之 昇 級 本 總 臺 新 一 代 航 管 系 統 業 於 本 (100) 年 7 月 順 利 完 成 轉 移 並 啟 用, 未 來 亦 會 面 臨 軟 硬 體 中 期 壽 限 (Mid-life Cycle) 之 昇 級 問 題, 建 議 後 續 可 參 考 大 陸 航 管 系 統 之 升 級 策 略 規 劃 相 關 事 宜 3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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