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煤 的 结 构 类 型 及 工 业 分 析 ; ( 三 ) 煤 的 坚 固 性 系 数 煤 层 围 岩 性 质 及 厚 度 ; ( 四 )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瓦 斯 成 分 和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等 指 标 ; ( 五 ) 标 有 瓦 斯 含 量 等 值 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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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9 号,2009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防 治 工 作, 有 效 预 防 煤 矿 突 出 事 故, 保 障 煤 矿 职 工 生 命 安 全,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矿 山 安 全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 矿 井 ) 有 关 单 位 的 煤 ( 岩 ) 与 瓦 斯 ( 二 氧 化 碳 ) 突 出 ( 以 下 简 称 突 出 ) 的 防 治 工 作, 适 用 本 规 定 现 行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规 定 等 有 关 突 出 防 治 的 内 容 与 本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突 出 煤 层, 是 指 在 矿 井 井 田 范 围 内 发 生 过 突 出 的 煤 层 或 者 经 鉴 定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层 本 规 定 所 称 突 出 矿 井, 是 指 在 矿 井 的 开 拓 生 产 范 围 内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矿 井 第 四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突 出 矿 井 的 矿 长 是 本 单 位 防 突 工 作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设 置 防 突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防 突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级 岗 位 责 任 制 第 五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根 据 突 出 矿 井 的 实 际 状 况 和 条 件, 制 定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 二 )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 ( 三 )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 ( 四 ) 区 域 验 证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 二 )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 ( 三 ) 工 作 面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 ( 四 )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六 条 防 突 工 作 坚 持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先 行 局 部 防 突 措 施 补 充 的 原 则 突 出 矿 井 采 掘 工 作 做 到 不 掘 突 出 头 不 采 突 出 面 未 按 要 求 采 取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的, 严 禁 进 行 采 掘 活 动 区 域 防 突 工 作 应 当 做 到 多 措 并 举 可 保 必 保 应 抽 尽 抽 效 果 达 标 第 七 条 突 出 矿 井 发 生 突 出 的 必 须 立 即 停 产, 并 立 即 分 析 查 找 突 出 原 因 ; 在 强 化 实 施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消 除 突 出 隐 患 后,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非 突 出 矿 井 首 次 发 生 突 出 的 必 须 立 即 停 产, 按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建 立 防 突 机 构 和 管 理 制 度, 编 制 矿 井 防 突 设 计, 配 备 安 全 装 备, 完 善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生 产 系 统, 补 充 实 施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达 到 本 规 定 要 求 后, 方 可 恢 复 生 产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节 突 出 煤 层 和 突 出 矿 井 鉴 定 第 八 条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应 当 查 明 矿 床 瓦 斯 地 质 情 况 井 田 地 质 报 告 应 当 提 供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基 础 资 料 基 础 资 料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及 其 稳 定 性 ;

2 ( 二 ) 煤 的 结 构 类 型 及 工 业 分 析 ; ( 三 ) 煤 的 坚 固 性 系 数 煤 层 围 岩 性 质 及 厚 度 ; ( 四 )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瓦 斯 成 分 和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等 指 标 ; ( 五 ) 标 有 瓦 斯 含 量 等 值 线 的 瓦 斯 地 质 图 ; ( 六 ) 地 质 构 造 类 型 及 其 特 征 火 成 岩 侵 入 形 态 及 其 分 布 水 文 地 质 情 况 ; ( 七 ) 勘 探 过 程 中 钻 孔 穿 过 煤 层 时 的 瓦 斯 涌 出 动 力 现 象 ; ( 八 ) 邻 近 煤 矿 的 瓦 斯 情 况 第 九 条 新 建 矿 井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应 当 对 矿 井 内 采 掘 工 程 可 能 揭 露 的 所 有 平 均 厚 度 在 0.3m 以 上 的 煤 层 进 行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作 为 矿 井 立 项 初 步 设 计 和 指 导 建 井 期 间 揭 煤 作 业 的 依 据 第 十 条 经 评 估 认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新 建 矿 井, 建 井 期 间 应 当 对 开 采 煤 层 及 其 他 可 能 对 采 掘 活 动 造 成 威 胁 的 煤 层 进 行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第 十 一 条 矿 井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 鉴 定 未 完 成 前, 应 当 按 照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 ( 一 ) 煤 层 有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的 ; ( 二 ) 相 邻 矿 井 开 采 的 同 一 煤 层 发 生 突 出 的 ; ( 三 )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0.74MPa 的 第 十 二 条 突 出 煤 层 和 突 出 矿 井 的 鉴 定 由 煤 矿 企 业 委 托 具 有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鉴 定 单 位 应 当 在 接 受 委 托 之 日 起 120 天 内 完 成 鉴 定 工 作 鉴 定 单 位 对 鉴 定 结 果 负 责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将 鉴 定 结 果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煤 矿 发 生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经 事 故 调 查 认 定 为 突 出 事 故 的, 该 煤 层 即 为 突 出 煤 层, 该 矿 井 即 为 突 出 矿 井 第 十 三 条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应 当 首 先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瓦 斯 动 力 现 象 进 行 当 动 力 现 象 特 征 不 明 显 或 者 没 有 动 力 现 象 时,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测 定 的 煤 层 最 大 瓦 斯 压 力 P 软 分 层 煤 的 破 坏 类 型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Δp 和 煤 的 坚 固 性 系 数 f 等 指 标 进 行 鉴 定 全 部 指 标 均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表 1 所 列 的 临 界 值 的, 确 定 为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单 位 也 可 以 探 索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的 新 方 法 和 新 指 标 表 1 突 出 煤 层 鉴 定 的 单 项 指 标 临 界 值 煤 层 破 坏 类 型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p 坚 固 性 系 数 f 瓦 斯 压 力 ( 相 对 压 力 )P(MPa) 临 界 值 Ⅲ Ⅳ Ⅴ 第 二 节 建 设 和 开 采 基 本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新 建 矿 井 及 突 出 矿 井 的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必 须 编 制 防 突 专 项 设 计 设 计 应 当 包 括 开 拓 方 式 煤 层 开 采 顺 序 采 区 巷 道 布 置 采 煤 方 法 通 风 系 统 防 突 设 施 ( 设 备 )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等 内 容 突 出 矿 井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移 交 生 产 前, 必 须 经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按 管 理 权 限 组 织 防 突 专 项 验 收 ;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不 得 移 交 生 产 突 出 矿 井 必 须 建 立 满 足 防 突 工 作 要 求 的 地 面 永 久 瓦 斯 抽 采 系 统 第 十 五 条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做 好 防 突 工 程 的 计 划 和 实 施, 将 防 突 的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保 护 层 开 采 等 工 程 与 矿 井 采 掘 部 署 工 程 接 替 等 统 一 安 排, 使 矿 井 的 开 拓 区 抽 采 区 保 护 层 开 采 区 和 突 出 煤 层

3 ( 或 被 保 护 层 ) 开 采 区 按 比 例 协 调 配 置, 确 保 在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前 实 施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第 十 六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巷 道 布 置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和 原 则 : ( 一 ) 运 输 和 轨 道 大 巷 主 要 风 巷 采 区 上 山 和 下 山 ( 盘 区 大 巷 ) 等 主 要 巷 道 布 置 在 岩 层 或 非 突 出 煤 层 中 ; ( 二 ) 减 少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的 次 数 ; ( 三 )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的 地 点 应 当 合 理 避 开 地 质 构 造 破 坏 带 ; ( 四 ) 突 出 煤 层 的 巷 道 优 先 布 置 在 被 保 护 区 域 或 其 他 卸 压 区 域 第 十 七 条 突 出 矿 井 地 质 测 量 工 作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地 质 测 量 部 门 与 防 突 机 构 通 风 部 门 共 同 编 制 矿 井 瓦 斯 地 质 图, 图 中 标 明 采 掘 进 度 被 保 护 范 围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突 出 点 的 位 置 突 出 强 度 瓦 斯 基 本 参 数 及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和 相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等 资 料, 作 为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和 制 定 防 突 措 施 的 依 据 ; ( 二 ) 地 质 测 量 部 门 在 采 掘 工 作 面 距 离 未 保 护 区 边 缘 50m 前, 编 制 临 近 未 保 护 区 通 知 单, 并 报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交 有 关 采 掘 区 ( 队 ); ( 三 ) 突 出 煤 层 顶 底 板 岩 巷 掘 进 时, 地 质 测 量 部 门 提 前 进 行 地 质 预 测, 掌 握 施 工 动 态 和 围 岩 变 化 情 况, 及 时 验 证 提 供 的 地 质 资 料, 并 定 期 通 报 给 煤 矿 防 突 机 构 和 采 掘 区 ( 队 ); 遇 有 较 大 变 化 时, 随 时 通 报 第 十 八 条 突 出 矿 井 开 采 的 非 突 出 煤 层 和 高 瓦 斯 矿 井 的 开 采 煤 层, 在 延 深 达 到 或 超 过 50m 或 开 拓 新 采 区 时, 必 须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瓦 斯 含 量 及 其 他 与 突 出 危 险 性 相 关 的 参 数 高 瓦 斯 矿 井 各 煤 层 和 突 出 矿 井 的 非 突 出 煤 层 在 新 水 平 开 拓 工 程 的 所 有 煤 巷 掘 进 过 程 中, 应 当 密 切 观 察 突 出 预 兆, 并 在 开 拓 工 程 首 次 揭 穿 这 些 煤 层 时 执 行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十 九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掘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严 禁 采 用 水 力 采 煤 法 倒 台 阶 采 煤 法 及 其 他 非 正 规 采 煤 法 ; ( 二 ) 急 倾 斜 煤 层 适 合 采 用 伪 倾 斜 正 台 阶 掩 护 支 架 采 煤 法 ; ( 三 ) 急 倾 斜 煤 层 掘 进 上 山 时, 采 用 双 上 山 或 伪 倾 斜 上 山 等 掘 进 方 式, 并 加 强 支 护 ; ( 四 ) 掘 进 工 作 面 与 煤 层 巷 道 交 叉 贯 通 前, 被 贯 通 的 煤 层 巷 道 必 须 超 过 贯 通 位 置, 其 超 前 距 不 得 小 于 5m, 并 且 贯 通 点 周 围 10m 内 的 巷 道 应 加 强 支 护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与 被 贯 通 巷 道 距 离 小 于 60m 的 作 业 期 间, 被 贯 通 巷 道 内 不 得 安 排 作 业, 并 保 持 正 常 通 风, 且 在 放 炮 时 不 得 有 人 ; ( 五 ) 采 煤 工 作 面 尽 可 能 采 用 刨 煤 机 或 浅 截 深 采 煤 机 采 煤 ; ( 六 ) 煤 半 煤 岩 炮 掘 和 炮 采 工 作 面, 使 用 安 全 等 级 不 低 于 三 级 的 煤 矿 许 用 含 水 炸 药 ( 二 氧 化 碳 突 出 煤 层 除 外 ) 第 二 十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任 何 区 域 的 任 何 工 作 面 进 行 揭 煤 和 采 掘 作 业 前,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突 出 矿 井 的 入 井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隔 离 式 自 救 器 第 二 十 一 条 所 有 突 出 煤 层 外 的 掘 进 巷 道 ( 包 括 钻 场 等 ) 距 离 突 出 煤 层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小 于 10m 时 ( 在 地 质 构 造 破 坏 带 为 小 于 20m 时 ), 必 须 边 探 边 掘, 确 保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不 小 于 5m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同 一 突 出 煤 层 正 在 采 掘 的 工 作 面 应 力 集 中 范 围 内, 不 得 安 排 其 他 工 作 面 进 行 回 采 或 者 掘 进 具 体 范 围 由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确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30m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当 避 开 邻 近 煤 层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应 力 集 中 范 围 在 突 出 煤 层 的 煤 巷 中 安 装 更 换 维 修 或 回 收 支 架 时, 必 须 采 取 预 防 煤 体 垮 落 而 引 起 突 出 的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通 风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前, 具 有 独 立 的 可 靠 的 通 风 系 统 ;

4 ( 二 ) 突 出 矿 井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区 突 出 煤 层 工 作 面 都 有 独 立 的 回 风 系 统 采 区 回 风 巷 是 专 用 回 风 巷 ; ( 三 ) 在 突 出 煤 层 中, 严 禁 任 何 两 个 采 掘 工 作 面 之 间 串 联 通 风 ; ( 四 )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煤 层 采 区 回 风 巷 及 总 回 风 巷 安 设 高 低 浓 度 甲 烷 传 感 器 ; ( 五 )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回 风 侧 不 得 设 置 调 节 风 量 的 设 施 易 自 燃 煤 层 的 回 采 工 作 面 确 需 设 置 调 节 设 施 的, 须 经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 ( 六 ) 严 禁 在 井 下 安 设 辅 助 通 风 机 ; ( 七 ) 突 出 煤 层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通 风 方 式 采 用 压 入 式 第 二 十 四 条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严 禁 使 用 架 线 式 电 机 车 煤 (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井 下 进 行 电 焊 气 焊 和 喷 灯 焊 接 时, 必 须 停 止 突 出 煤 层 的 掘 进 回 采 钻 孔 支 护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扰 动 突 出 煤 层 的 作 业 第 二 十 五 条 清 理 突 出 的 煤 炭 时, 应 当 制 定 防 煤 尘 防 片 帮 防 冒 顶 防 瓦 斯 超 限 防 火 源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突 出 孔 洞 应 当 及 时 充 填 封 闭 严 实 或 者 进 行 支 护 ; 当 恢 复 采 掘 作 业 时, 应 当 在 其 附 近 30m 范 围 内 加 强 支 护 第 三 节 防 突 管 理 及 培 训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突 出 矿 井 矿 长 应 当 分 别 每 季 度 每 月 进 行 防 突 专 题 研 究, 检 查 部 署 防 突 工 作 ; 保 证 防 突 科 研 工 作 的 投 入, 解 决 防 突 所 需 的 人 力 财 力 物 力 ; 确 保 抽 掘 采 平 衡 ; 确 保 防 突 工 作 和 措 施 的 落 实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对 防 突 工 作 负 技 术 责 任, 组 织 编 制 审 批 检 查 防 突 工 作 规 划 计 划 和 措 施 ;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落 实 所 分 管 的 防 突 工 作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职 范 围 内 的 防 突 工 作 负 责 ; 区 ( 队 ) 班 组 长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防 突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 ; 防 突 人 员 对 所 在 岗 位 的 防 突 工 作 负 责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安 全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对 防 突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设 置 满 足 防 突 工 作 需 要 的 专 业 防 突 队 伍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编 制 突 出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突 出 矿 井 在 编 制 年 度 季 度 月 度 生 产 建 设 计 划 时, 必 须 一 同 编 制 年 度 季 度 月 度 防 突 措 施 计 划, 保 证 抽 掘 采 平 衡 防 突 措 施 计 划 及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保 障 安 排 由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编 制, 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突 出 矿 井 矿 长 审 批, 分 管 负 责 人 分 管 副 矿 长 组 织 实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项 防 突 措 施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贯 彻 实 施 : ( 一 ) 施 工 防 突 措 施 的 区 ( 队 ) 在 施 工 前, 负 责 向 本 区 ( 队 ) 职 工 贯 彻 并 严 格 组 织 实 施 防 突 措 施 ; ( 二 ) 采 掘 作 业 时,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防 突 措 施 的 规 定 并 有 详 细 准 确 的 记 录 由 于 地 质 条 件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执 行 所 规 定 的 防 突 措 施 的, 施 工 区 ( 队 )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经 矿 井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到 现 场 调 查 后, 由 原 措 施 编 制 部 门 提 出 修 改 或 补 充 措 施, 并 按 原 措 施 的 审 批 程 序 重 新 审 批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 ; 其 他 部 门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改 变 已 批 准 的 防 突 措 施 ; ( 三 )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每 季 度 至 少 一 次 到 现 场 检 查 各 项 防 突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矿 长 和 矿 井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到 现 场 检 查 各 项 防 突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 ( 四 )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的 防 突 机 构 应 当 随 时 检 查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并 及 时 将 检 查 结 果 分 别 向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矿 长 矿 井 技 术 负 责 人 汇 报, 有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立 即 组 织 解 决 ;

5 ( 五 ) 煤 矿 企 业 矿 井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时, 必 须 检 查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的 编 制 审 批 和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第 三 十 条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每 班 必 须 设 专 职 瓦 斯 检 查 工 并 随 时 检 查 瓦 斯 ; 发 现 有 突 出 预 兆 时, 瓦 斯 检 查 工 有 权 停 止 作 业, 协 助 班 组 长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按 避 灾 路 线 撤 出, 并 报 告 矿 调 度 室 在 突 出 煤 层 中, 专 职 爆 破 工 必 须 固 定 在 同 一 工 作 面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防 突 技 术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每 次 发 生 突 出 后, 矿 井 防 突 机 构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认 真 填 写 突 出 记 录 卡 片, 提 交 专 题 调 查 报 告, 分 析 突 出 发 生 的 原 因,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提 出 对 策 措 施 ; ( 二 )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将 上 年 度 发 生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的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 见 附 录 A)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记 录 卡 片 ( 见 附 录 B) 矿 井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汇 总 表 ( 见 附 录 C) 连 同 总 结 资 料 报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驻 地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 三 ) 所 有 有 关 防 突 工 作 的 资 料 均 存 档 ; ( 四 ) 煤 矿 企 业 每 年 对 全 年 的 防 突 技 术 资 料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总 结,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突 出 矿 井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接 受 防 突 知 识 的 培 训,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准 上 岗 作 业 各 类 人 员 的 培 训 达 到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突 出 矿 井 的 井 下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包 括 防 突 基 本 知 识 和 规 章 制 度 等 内 容 ; ( 二 ) 突 出 矿 井 的 区 ( 队 ) 长 班 组 长 和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培 训 包 括 突 出 的 危 害 及 发 生 的 规 律 区 域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防 突 的 规 章 制 度 等 内 容 ; ( 三 ) 突 出 矿 井 的 防 突 员, 属 于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必 须 接 受 一 次 煤 矿 三 级 及 以 上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防 突 知 识 操 作 技 能 的 专 项 培 训 专 项 培 训 包 括 防 突 的 理 论 知 识 突 出 发 生 的 规 律 区 域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以 及 有 关 防 突 的 规 章 制 度 等 内 容 ; ( 四 ) 有 突 出 矿 井 的 煤 矿 企 业 和 突 出 矿 井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接 受 煤 矿 二 级 及 以 上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防 突 专 项 培 训 专 项 培 训 包 括 防 突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实 践 知 识 突 出 发 生 的 规 律 区 域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以 及 防 突 的 规 章 制 度 等 内 容 第 三 章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一 节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基 本 程 序 和 要 求 第 三 十 三 条 突 出 矿 井 应 当 对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区 域 预 测 ) 经 区 域 预 测 后, 突 出 煤 层 划 分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和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未 进 行 区 域 预 测 的 区 域 视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区 域 预 测 分 为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开 拓 前 的 区 域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开 拓 前 区 域 预 测 ) 和 新 采 区 开 拓 完 成 后 的 区 域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 第 三 十 四 条 突 出 煤 层 区 域 预 测 的 范 围 由 煤 矿 企 业 根 据 突 出 矿 井 的 开 拓 方 式 巷 道 布 置 等 情 况 划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开 拓 前, 当 预 测 区 域 的 煤 层 缺 少 或 者 没 有 井 下 实 测 瓦 斯 参 数 时, 可 以 主 要 依 据 地 质 勘 探 资 料 上 水 平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实 测 和 生 产 资 料 等 进 行 开 拓 前 区 域 预 测 开 拓 前 区 域 预 测 结 果 仅 用 于 指 导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的 设 计 和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开 拓 工 程 的 揭 煤 作 业 第 三 十 六 条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应 当 主 要 依 据 预 测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的 井 下 实 测 资 料, 并 结 合 地 质 勘 探 资 料 上 水 平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实 测 和 生 产 资 料 等 进 行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结 果 用 于 指 导 工 作 面 的 设 计 和 采 掘 生 产 作 业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已 确 切 掌 握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的 分 布 规 律, 并 有 可 靠 的 预 测 资 料 的, 区 域 预 测

6 -450 工 作 可 由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组 织 实 施 ; 否 则, 应 当 委 托 有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区 域 预 测 区 域 预 测 结 果 应 当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确 认 第 三 十 八 条 经 评 估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新 建 矿 井 建 井 期 间, 以 及 突 出 煤 层 经 开 拓 前 区 域 预 测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开 拓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揭 煤 作 业,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并 达 到 要 求 指 标 经 开 拓 前 区 域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煤 层 进 行 新 水 平 新 采 区 开 拓 准 备 过 程 中 的 所 有 揭 煤 作 业 应 当 采 取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经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煤 层, 必 须 采 取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并 进 行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经 效 果 检 验 仍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必 须 继 续 进 行 或 者 补 充 实 施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经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或 者 经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后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煤 层 进 行 揭 煤 和 采 掘 作 业 时, 必 须 采 用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进 行 区 域 验 证 所 有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均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四 十 条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应 当 优 先 采 用 开 采 保 护 层 突 出 矿 井 首 次 开 采 某 个 保 护 层 时, 应 当 对 被 保 护 层 进 行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及 保 护 范 围 的 实 际 考 察 如 果 被 保 护 层 的 最 大 膨 胀 变 形 量 大 于 千 分 之 三, 则 检 验 和 考 察 结 果 可 适 用 于 其 他 区 域 的 同 一 保 护 层 和 被 保 护 层 ; 否 则, 应 当 对 每 个 预 计 的 被 保 护 区 域 进 行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此 外, 若 保 护 层 与 被 保 护 层 的 层 间 距 离 岩 性 及 保 护 层 开 采 厚 度 等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化 时, 应 当 再 次 进 行 效 果 检 验 和 保 护 范 围 考 察 保 护 效 果 检 验 保 护 范 围 考 察 结 果 报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四 十 一 条 突 出 危 险 区 的 煤 层 不 具 备 开 采 保 护 层 条 件 的, 必 须 采 用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并 进 行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结 果 应 当 经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二 节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第 四 十 二 条 区 域 预 测 一 般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参 数 结 合 瓦 斯 地 质 分 析 的 方 法 进 行, 也 可 以 采 用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方 法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或 者 瓦 斯 含 量 进 行 区 域 预 测 的 临 界 值 应 当 由 具 有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试 验 考 察 在 试 验 前 和 应 用 前 应 当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区 域 预 测 新 方 法 的 研 究 试 验 应 当 由 具 有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并 在 试 验 前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四 十 三 条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参 数 结 合 瓦 斯 地 质 分 析 的 区 域 预 测 方 法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 ( 一 ) 煤 层 瓦 斯 风 化 带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 ( 二 ) 根 据 已 开 采 区 域 确 切 掌 握 的 煤 层 赋 存 特 征 地 质 构 造 条 件 突 出 分 布 的 规 律 和 对 预 测 区 域 煤 层 地 质 构 造 的 探 测 预 测 结 果, 采 用 瓦 斯 地 质 分 析 的 方 法 划 分 出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当 突 出 点 及 具 有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的 位 置 分 布 与 构 造 带 有 直 接 关 系 时, 则 根 据 上 部 区 域 突 出 点 及 具 有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的 位 置 分 布 与 地 质 构 造 的 关 系 确 定 构 造 线 两 侧 突 出 危 险 区 边 缘 到 构 造 线 的 最 远 距 离, 并 结 合 下 部 区 域 的 地 质 构 造 分 布 划 分

7 出 下 部 区 域 构 造 线 两 侧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 否 则, 在 同 一 地 质 单 元 内, 突 出 点 及 具 有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的 位 置 以 上 20m( 埋 深 ) 及 以 下 的 范 围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 如 图 1); 图 1 根 据 瓦 斯 地 质 分 析 划 分 突 出 危 险 区 域 示 意 图 1 断 层 ;2 突 出 点 ;3 上 部 区 域 突 出 点 在 断 层 两 侧 的 最 远 距 离 线 ;4 推 测 下 部 区 域 断 层 两 侧 的 突 出 危 险 区 边 界 线 ;5- 推 测 的 下 部 区 域 突 出 危 险 区 上 边 界 线 ;6 突 出 危 险 区 ( 阴 影 部 分 ) ( 三 ) 在 上 述 ( 一 ) ( 二 ) 项 划 分 出 的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和 突 出 危 险 区 以 外 的 区 域, 应 当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P 进 行 预 测 如 果 没 有 或 者 缺 少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资 料, 也 可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W 进 行 预 测 预 测 所 依 据 的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暂 按 表 2 预 测 表 2 根 据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或 瓦 斯 含 量 进 行 区 域 预 测 的 临 界 值 瓦 斯 压 力 P(MPa) 瓦 斯 含 量 W(m 3 /t) 区 域 类 别 P<0.74 W<8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除 上 述 情 况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况 突 出 危 险 区 第 四 十 四 条 采 用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进 行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时, 还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预 测 所 主 要 依 据 的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瓦 斯 含 量 等 参 数 应 为 井 下 实 测 数 据 ; ( 二 )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瓦 斯 含 量 等 参 数 的 测 试 点 在 不 同 地 质 单 元 内 根 据 其 范 围 地 质 复 杂 程 度 等 实 际 情 况 和 条 件 分 别 布 置 ; 同 一 地 质 单 元 内 沿 煤 层 走 向 布 置 测 试 点 不 少 于 2 个, 沿 倾 向 不 少 于 3 个, 并 有 测 试 点 位 于 埋 深 最 大 的 开 拓 工 程 部 位 第 三 节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第 四 十 五 条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是 指 在 突 出 煤 层 进 行 采 掘 前, 对 突 出 煤 层 较 大 范 围 采 取 的 防 突 措 施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开 采 保 护 层 和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两 类 开 采 保 护 层 分 为 上 保 护 层 和 下 保 护 层 两 种 方 式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可 采 用 的 方 式 有 : 地 面 井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以 及 井 下 穿 层 钻 孔 或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区 段 煤 层 瓦 斯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顺 层 钻 孔 或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回 采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石 门 ( 含 立 斜 井 等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等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应 当 按 上 述 所 列 方 式 的 优 先 顺 序 选 取, 或 一 并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的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措 施 第 四 十 六 条 选 择 保 护 层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在 突 出 矿 井 开 采 煤 层 群 时, 如 在 有 效 保 护 垂 距 内 存 在 厚 度 0.5m 及 以 上 的 无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除 因 突 出 煤 层 距 离 太 近 而 威 胁 保 护 层 工 作 面 安 全 或 可 能 破 坏 突 出 煤 层 开 采 条 件 的 情 况 外, 首 先 开 采 保 护 层 有 条 件 的 矿 井, 也 可 以 将 软 岩 层 作 为 保 护 层 开 采 ; ( 二 ) 当 煤 层 群 中 有 几 个 煤 层 都 可 作 为 保 护 层 时, 综 合 比 较 分 析, 择 优 开 采 保 护 效 果 最 好 的 煤 层 ; ( 三 ) 当 矿 井 中 所 有 煤 层 都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选 择 突 出 危 险 程 度 较 小 的 煤 层 作 保 护 层 先 行 开 采, 但 采 掘 前 必 须 按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采 取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并 进 行 效 果 检 验 ; ( 四 ) 优 先 选 择 上 保 护 层 在 选 择 开 采 下 保 护 层 时, 不 得 破 坏 被 保 护 层 的 开 采 条 件 第 四 十 七 条 开 采 保 护 层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同 时 抽 采 被 保 护 层 的 瓦 斯 ;

8 ( 二 ) 开 采 近 距 离 保 护 层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被 保 护 层 初 期 卸 压 瓦 斯 突 然 涌 入 保 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或 误 穿 突 出 煤 层 ; ( 三 ) 正 在 开 采 的 保 护 层 工 作 面 超 前 于 被 保 护 层 的 掘 进 工 作 面, 其 超 前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保 护 层 与 被 保 护 层 层 间 垂 距 的 3 倍, 并 不 得 小 于 100m; ( 四 )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采 空 区 内 不 得 留 有 煤 ( 岩 ) 柱 特 殊 情 况 需 留 煤 ( 岩 ) 柱 时, 经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作 好 记 录, 将 煤 ( 岩 ) 柱 的 位 置 和 尺 寸 准 确 地 标 在 采 掘 工 程 平 面 图 上 每 个 被 保 护 层 的 瓦 斯 地 质 图 应 当 标 出 煤 ( 岩 ) 柱 的 影 响 范 围, 在 这 个 范 围 内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前, 首 先 采 取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当 保 护 层 留 有 不 规 则 煤 柱 时, 按 照 其 最 外 缘 的 轮 廊 划 出 平 直 轮 廓 线, 并 根 据 保 护 层 与 被 保 护 层 之 间 的 层 间 距 变 化, 确 定 煤 柱 影 响 范 围 在 被 保 护 层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时, 还 应 当 根 据 采 掘 瓦 斯 动 态 及 时 修 改 第 四 十 八 条 保 护 层 和 被 保 护 层 开 采 设 计 依 据 的 保 护 层 有 效 保 护 范 围 等 有 关 参 数 应 当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并 报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执 行 首 次 开 采 保 护 层 时, 可 参 照 附 录 D 确 定 沿 倾 斜 的 保 护 范 围 沿 走 向 ( 始 采 线 终 采 线 ) 的 保 护 范 围 保 护 层 与 被 保 护 层 之 间 的 最 大 保 护 垂 距 开 采 下 保 护 层 时 不 破 坏 上 部 被 保 护 层 的 最 小 层 间 距 离 等 参 数 第 四 十 九 条 采 取 各 种 方 式 的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穿 层 钻 孔 或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区 段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区 段 内 的 整 个 开 采 块 段 两 侧 回 采 巷 道 及 其 外 侧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煤 层 要 求 钻 孔 控 制 回 采 巷 道 外 侧 的 范 围 是 : 倾 斜 急 倾 斜 煤 层 巷 道 上 帮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20m, 下 帮 至 少 10m; 其 他 为 巷 道 两 侧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各 15m 以 上 所 述 的 钻 孔 控 制 范 围 均 为 沿 层 面 的 距 离, 以 下 同 ; ( 二 )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整 条 煤 层 巷 道 及 其 两 侧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煤 层 该 范 围 与 本 条 第 ( 一 ) 项 中 回 采 巷 道 外 侧 的 要 求 相 同 ; ( 三 ) 顺 层 钻 孔 或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回 采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整 个 开 采 块 段 的 煤 层 ; ( 四 )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石 门 ( 含 立 斜 井 等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应 当 在 揭 煤 工 作 面 距 煤 层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7m 以 前 实 施 ( 在 构 造 破 坏 带 应 适 当 加 大 距 离 ) 钻 孔 的 最 小 控 制 范 围 是 :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煤 处 巷 道 轮 廓 线 外 12m( 急 倾 斜 煤 层 底 部 或 下 帮 6m), 同 时 还 应 当 保 证 控 制 范 围 的 外 边 缘 到 巷 道 轮 廓 线 ( 包 括 预 计 前 方 揭 煤 段 巷 道 的 轮 廓 线 )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小 于 5m, 且 当 钻 孔 不 能 一 次 穿 透 煤 层 全 厚 时, 应 当 保 持 煤 孔 最 小 超 前 距 15m; ( 五 )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钻 孔 应 控 制 的 条 带 长 度 不 小 于 60m, 巷 道 两 侧 的 控 制 范 围 与 本 条 第 ( 一 ) 项 中 回 采 巷 道 外 侧 的 要 求 相 同 ; ( 六 ) 当 煤 巷 掘 进 和 回 采 工 作 面 在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有 效 的 区 域 内 作 业 时, 工 作 面 距 未 预 抽 或 者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无 效 范 围 的 前 方 边 界 不 得 小 于 20m; ( 七 ) 厚 煤 层 分 层 开 采 时, 预 抽 钻 孔 应 当 控 制 开 采 的 分 层 及 其 上 部 至 少 20m 下 部 至 少 10m( 均 为 法 向 距 离, 且 仅 限 于 煤 层 部 分 ) 第 五 十 条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钻 孔 应 当 在 整 个 预 抽 区 域 内 均 匀 布 置, 钻 孔 间 距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考 察 的 煤 层 有 效 抽 放 半 径 确 定 预 抽 瓦 斯 钻 孔 封 堵 必 须 严 密 穿 层 钻 孔 的 封 孔 段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5m, 顺 层 钻 孔 的 封 孔 段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8m 应 当 做 好 每 个 钻 孔 施 工 参 数 的 记 录 及 抽 采 参 数 的 测 定 钻 孔 孔 口 抽 采 负 压 不 得 小 于 13kPa 预

9 抽 瓦 斯 浓 度 低 于 30% 时, 应 当 采 取 改 进 封 孔 的 措 施, 以 提 高 封 孔 质 量 第 四 节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第 五 十 一 条 开 采 保 护 层 的 保 护 效 果 检 验 主 要 采 用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顶 底 板 位 移 量 及 其 他 经 试 验 (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要 求 的 程 序 ) 证 实 有 效 的 指 标 和 方 法, 也 可 以 结 合 煤 层 的 透 气 性 系 数 变 化 率 等 辅 助 指 标 当 采 用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检 验 时, 应 当 根 据 实 测 的 最 大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或 者 最 大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按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的 方 法 对 预 计 被 保 护 区 域 的 保 护 效 果 进 行 判 断 若 检 验 结 果 仍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保 护 效 果 为 无 效 第 五 十 二 条 采 用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时, 应 当 以 预 抽 区 域 的 煤 层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或 者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为 主 要 指 标 或 其 他 经 试 验 (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要 求 的 程 序 ) 证 实 有 效 的 指 标 和 方 法 进 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其 中, 在 采 用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或 者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指 标 对 穿 层 钻 孔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和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石 门 ( 含 立 斜 井 等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必 须 依 据 实 际 的 直 接 测 定 值, 其 他 方 式 的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可 采 用 直 接 测 定 值 或 根 据 预 抽 前 的 瓦 斯 含 量 及 抽 排 瓦 斯 量 等 参 数 间 接 计 算 的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值 对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石 门 ( 含 立 斜 井 等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也 可 以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三 条 的 方 法 采 用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进 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检 验 期 间 还 应 当 观 察 记 录 在 煤 层 中 进 行 钻 孔 等 作 业 时 发 生 的 喷 孔 顶 钻 及 其 他 突 出 预 兆 第 五 十 三 条 对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应 当 根 据 经 试 验 考 察 (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要 求 的 程 序 ) 确 定 的 临 界 值 进 行 评 判 在 确 定 前 可 以 按 照 如 下 指 标 进 行 评 判 : 可 采 用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指 标 进 行 检 验, 如 果 没 有 或 者 缺 少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资 料, 也 可 根 据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进 行 检 验, 并 且 煤 层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小 于 0.74MPa 或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小 于 8m 3 /t 的 预 抽 区 域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否 则, 即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无 效 ; 也 可 以 采 用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对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石 门 ( 含 立 斜 井 等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如 果 所 有 实 测 的 指 标 值 均 小 于 表 4 的 临 界 值 则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否 则, 即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无 效 但 若 检 验 期 间 在 煤 层 中 进 行 钻 孔 等 作 业 时 发 现 了 喷 孔 顶 钻 及 其 他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时, 发 生 明 显 突 出 预 兆 的 位 置 周 围 半 径 100m 内 的 预 抽 区 域 判 定 为 措 施 无 效, 所 在 区 域 煤 层 仍 属 突 出 危 险 区 当 采 用 煤 层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或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的 直 接 测 定 值 进 行 检 验 时, 若 任 何 一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的 指 标 测 定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了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临 界 值 而 判 定 为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无 效 时, 则 此 检 验 测 试 点 周 围 半 径 100m 内 的 预 抽 区 域 均 判 定 为 预 抽 防 突 效 果 无 效, 即 为 突 出 危 险 区 第 五 十 四 条 对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均 应 当 首 先 分 析 检 查 预 抽 区 域 内 钻 孔 的 分 布 等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不 予 检 验 第 五 十 五 条 采 用 直 接 测 定 煤 层 残 余 瓦 斯 压 力 或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等 参 数 进 行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对 穿 层 钻 孔 或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区 段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若 区 段 宽 度 ( 两 侧 回 采 巷 道 间 距 加 回 采 巷 道 外 侧 控 制 范 围 ) 未 超 过 120m, 以 及 对 预 抽 回 采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若 回 采 工 作 面 长 度 未 超 过 120m, 则 沿 回 采 工 作 面 推 进 方 向 每 间 隔 30~50m 至 少 布 置 1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 若 预 抽 区 段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区 段 宽 度 或 预 抽 回 采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回 采 工 作 面 长 度 大 于 120m 时, 则 在 回 采 工 作 面 推 进 方 向 每 间 隔 30~50m, 至 少 沿 工 作 面 方 向

10 布 置 2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当 预 抽 区 段 煤 层 瓦 斯 的 钻 孔 在 回 采 区 域 和 煤 巷 条 带 的 布 置 方 式 或 参 数 不 同 时, 按 照 预 抽 回 采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和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的 检 验 要 求 分 别 进 行 检 验 ; ( 二 ) 对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在 煤 巷 条 带 每 间 隔 30~50m 至 少 布 置 1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 ( 三 ) 对 穿 层 钻 孔 预 抽 石 门 ( 含 立 斜 井 等 )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至 少 布 置 4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分 别 位 于 要 求 预 抽 区 域 内 的 上 部 中 部 和 两 侧, 并 且 至 少 有 1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位 于 要 求 预 抽 区 域 内 距 边 缘 不 大 于 2m 的 范 围 ; ( 四 ) 对 顺 层 钻 孔 预 抽 煤 巷 条 带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检 验 时, 在 煤 巷 条 带 每 间 隔 20~30m 至 少 布 置 1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且 每 个 检 验 区 域 不 得 少 于 3 个 检 验 测 试 点 ; ( 五 ) 各 检 验 测 试 点 应 布 置 于 所 在 部 位 钻 孔 密 度 较 小 孔 间 距 较 大 预 抽 时 间 较 短 的 位 置,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测 试 点 周 围 的 各 预 抽 钻 孔 或 尽 可 能 与 周 围 预 抽 钻 孔 保 持 等 距 离, 且 避 开 采 掘 巷 道 的 排 放 范 围 和 工 作 面 的 预 抽 超 前 距 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区 域 适 当 增 加 检 验 测 试 点 第 五 十 六 条 采 用 间 接 计 算 的 残 余 瓦 斯 含 量 进 行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预 抽 区 域 内 钻 孔 的 间 距 和 预 抽 时 间 差 别 较 大 时, 根 据 孔 间 距 和 预 抽 时 间 划 分 评 价 单 元 分 别 计 算 检 验 指 标 ; ( 二 ) 若 预 抽 钻 孔 控 制 边 缘 外 侧 为 未 采 动 煤 体, 在 计 算 检 验 指 标 时 根 据 不 同 煤 层 的 透 气 性 及 钻 孔 在 不 同 预 抽 时 间 的 影 响 范 围 等 情 况, 在 钻 孔 控 制 范 围 边 缘 外 适 当 扩 大 评 价 计 算 区 域 的 煤 层 范 围 但 检 验 结 果 仅 适 用 于 预 抽 钻 孔 控 制 范 围 第 五 节 区 域 验 证 第 五 十 七 条 在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对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进 行 的 区 域 验 证, 应 当 采 用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一 条 所 列 的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方 法 进 行 在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回 采 工 作 面 分 别 采 用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所 列 的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对 无 突 出 危 险 区 进 行 区 域 验 证 时,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要 求 进 行 : ( 一 ) 在 工 作 面 进 入 该 区 域 时, 立 即 连 续 进 行 至 少 两 次 区 域 验 证 ; ( 二 ) 工 作 面 每 推 进 10~50m( 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区 域 或 采 取 了 预 抽 煤 层 瓦 斯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以 及 其 他 必 要 情 况 时 宜 取 小 值 )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区 域 验 证 ; ( 三 ) 在 构 造 破 坏 带 连 续 进 行 区 域 验 证 ; ( 四 ) 在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还 应 当 至 少 打 1 个 超 前 距 不 小 于 10m 的 超 前 钻 孔 或 者 采 取 超 前 物 探 措 施, 探 测 地 质 构 造 和 观 察 突 出 预 兆 第 五 十 八 条 当 区 域 验 证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时, 应 当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后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但 若 为 采 掘 工 作 面 在 该 区 域 进 行 的 首 次 区 域 验 证 时, 采 掘 前 还 应 保 留 足 够 的 突 出 预 测 超 前 距 只 要 有 一 次 区 域 验 证 为 有 突 出 危 险 或 超 前 钻 孔 等 发 现 了 突 出 预 兆, 则 该 区 域 以 后 的 采 掘 作 业 均 应 当 执 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四 章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第 一 节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基 本 程 序 和 要 求

11 第 五 十 九 条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面 预 测 ) 是 预 测 工 作 面 煤 体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包 括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等 工 作 面 预 测 应 当 在 工 作 面 推 进 过 程 中 进 行 采 掘 工 作 面 经 工 作 面 预 测 后 划 分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和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未 进 行 工 作 面 预 测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当 视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第 六 十 条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取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并 进 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经 检 验 证 实 措 施 有 效 后, 即 判 定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当 措 施 无 效 时, 仍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取 补 充 防 突 措 施, 并 再 次 进 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直 到 措 施 有 效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必 须 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保 留 足 够 的 突 出 预 测 超 前 距 或 防 突 措 施 超 前 距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煤 巷 掘 进 和 回 采 工 作 面 应 保 留 的 最 小 预 测 超 前 距 均 为 2m 工 作 面 应 保 留 的 最 小 防 突 措 施 超 前 距 为 :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5m, 回 采 工 作 面 3m; 在 地 质 构 造 破 坏 严 重 地 带 应 适 当 增 加 超 前 距, 但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不 小 于 7m, 回 采 工 作 面 不 小 于 5m 每 次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施 工 完 成 后, 应 当 绘 制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竣 工 图 第 六 十 一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前, 必 须 准 确 控 制 煤 层 层 位, 掌 握 煤 层 的 赋 存 位 置 形 态 在 揭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至 距 煤 层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10m 之 前, 应 当 至 少 打 两 个 穿 透 煤 层 全 厚 且 进 入 顶 ( 底 ) 板 不 小 于 0.5m 的 前 探 取 芯 钻 孔, 并 详 细 记 录 岩 芯 资 料 当 需 要 测 定 瓦 斯 压 力 时, 前 探 钻 孔 可 用 作 测 定 钻 孔 ; 若 二 者 不 能 共 用 时, 则 测 定 钻 孔 应 布 置 在 该 区 域 各 钻 孔 见 煤 点 间 距 最 大 的 位 置 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岩 石 破 碎 的 区 域, 揭 煤 工 作 面 掘 进 至 距 煤 层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20m 之 前 必 须 布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前 探 钻 孔, 以 保 证 能 确 切 掌 握 煤 层 厚 度 倾 角 变 化 地 质 构 造 和 瓦 斯 情 况 也 可 用 物 探 等 手 段 探 测 煤 层 的 层 位 赋 存 形 态 和 底 ( 顶 ) 板 岩 石 致 密 性 等 情 况 第 六 十 二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工 作 面 从 距 突 出 煤 层 底 ( 顶 ) 板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5m 开 始 到 穿 过 煤 层 进 入 顶 ( 底 ) 板 2m(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 的 过 程 均 属 于 揭 煤 作 业 揭 煤 作 业 前 应 编 制 揭 煤 的 专 项 防 突 设 计, 报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揭 煤 作 业 应 当 具 有 相 应 技 术 能 力 的 专 业 队 伍 施 工, 并 按 照 下 列 作 业 程 序 进 行 : ( 一 ) 探 明 揭 煤 工 作 面 和 煤 层 的 相 对 位 置 ; ( 二 ) 在 与 煤 层 保 持 适 当 距 离 的 位 置 进 行 工 作 面 预 测 ( 或 区 域 验 证 ); ( 三 ) 工 作 面 预 测 ( 或 区 域 验 证 )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采 取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 ( 四 ) 实 施 工 作 面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 ( 五 ) 掘 进 至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穿 煤 层 前 的 工 作 面 位 置, 采 用 工 作 面 预 测 或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的 方 法 进 行 最 后 验 证 ; ( 六 )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并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开 或 穿 过 煤 层 ; ( 七 ) 在 岩 石 巷 道 与 煤 层 连 接 处 加 强 支 护 第 六 十 三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必 须 在 距 突 出 煤 层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5 m(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岩 石 破 碎 的 区 域, 应 适 当 加 大 法 向 距 离 ) 前 进 行 在 经 工 作 面 预 测 或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可 掘 进 至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穿 煤 层 前 的 工 作 面 位 置, 再 采 用 工 作 面 预 测 的 方 法 进 行 最 后 验 证 若 经 验 证 仍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则 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条 件 下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穿 煤 层 ; 否 则, 必 须 采 取 或 补 充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当 工 作 面 预 测 或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时, 必 须 采 取 或 补 充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直 到 经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12 第 六 十 四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工 作 面 从 掘 进 至 距 突 出 煤 层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5m 开 始, 必 须 采 用 物 探 或 钻 探 手 段 边 探 边 掘, 保 证 工 作 面 到 煤 层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不 小 于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开 突 出 煤 层 前 要 求 的 最 小 距 离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开 突 出 煤 层 时, 要 求 石 门 斜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与 煤 层 间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是 : 急 倾 斜 煤 层 2m, 其 他 煤 层 1.5m 要 求 立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与 煤 层 间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是 : 急 倾 斜 煤 层 1.5m, 其 他 煤 层 2m 如 果 岩 石 松 软 破 碎, 还 应 适 当 增 加 法 向 距 离 第 六 十 五 条 在 揭 煤 工 作 面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揭 开 突 出 煤 层 后, 若 未 能 一 次 揭 穿 至 煤 层 顶 ( 底 ) 板, 则 仍 应 当 按 照 远 距 离 爆 破 的 要 求 执 行, 直 至 完 成 揭 煤 作 业 全 过 程 第 六 十 六 条 当 石 门 或 立 井 斜 井 揭 穿 厚 度 小 于 0.3m 的 突 出 煤 层 时, 可 直 接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方 式 揭 穿 煤 层 第 六 十 七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每 个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都 应 当 编 制 工 作 面 专 项 防 突 设 计, 报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实 施 过 程 中 当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变 化 较 大 或 巷 道 设 计 发 生 变 化 时, 还 应 当 作 出 补 充 或 修 改 设 计 第 六 十 八 条 在 实 施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的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回 采 工 作 面, 若 预 测 指 标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则 只 有 当 上 一 循 环 的 预 测 指 标 也 是 无 突 出 危 险 时, 方 可 确 定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并 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保 留 足 够 的 预 测 超 前 距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采 掘 作 业 ; 否 则, 仍 要 执 行 一 次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第 二 节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第 六 十 九 条 对 于 各 类 工 作 面, 除 本 规 定 载 明 应 该 或 可 以 采 用 的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外, 其 他 新 方 法 的 研 究 试 验 应 当 由 具 有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 在 试 验 前, 应 当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应 针 对 各 煤 层 发 生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特 点 和 条 件 试 验 确 定 工 作 面 预 测 的 敏 感 指 标 和 临 界 值, 并 作 为 判 定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主 要 依 据 试 验 应 由 具 有 突 出 危 险 性 鉴 定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在 试 验 前 和 应 用 前 应 当 由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第 七 十 条 在 主 要 采 用 敏 感 指 标 进 行 工 作 面 预 测 的 同 时,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条 件 测 定 一 些 辅 助 指 标 ( 如 瓦 斯 含 量 工 作 面 瓦 斯 涌 出 量 动 态 变 化 声 发 射 电 磁 辐 射 钻 屑 温 度 煤 体 温 度 等 ), 采 用 物 探 钻 探 等 手 段 探 测 前 方 地 质 构 造, 观 察 分 析 工 作 面 揭 露 的 地 质 构 造 采 掘 作 业 及 钻 孔 等 发 生 的 各 种 现 象, 实 现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多 元 信 息 综 合 预 测 和 判 断 工 作 面 地 质 构 造 采 掘 作 业 及 钻 孔 等 发 生 的 各 种 现 象 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 ( 一 ) 煤 层 的 构 造 破 坏 带, 包 括 断 层 剧 烈 褶 曲 火 成 岩 侵 入 等 ; ( 二 )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急 剧 变 化 ; ( 三 ) 采 掘 应 力 叠 加 ; ( 四 ) 工 作 面 出 现 喷 孔 顶 钻 等 动 力 现 象 ; ( 五 ) 工 作 面 出 现 明 显 的 突 出 预 兆 在 突 出 煤 层, 当 出 现 上 述 第 ( 四 ) ( 五 ) 情 况 时, 应 判 定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当 有 上 述 第 ( 一 ) ( 二 ) ( 三 ) 情 况 时, 除 已 经 实 施 了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的 以 外, 应 视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并 实 施 相 关 措 施 第 七 十 一 条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应 当 选 用 综 合 指 标 法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法 或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方 法 进 行 立 井 斜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按 照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各 项 要 求 和 方 法 执 行 第 七 十 二 条 采 用 综 合 指 标 法 预 测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应 当 由 工 作 面 向 煤 层 的 适 当

13 位 置 至 少 打 3 个 钻 孔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P 近 距 离 煤 层 群 的 层 间 距 小 于 5m 或 层 间 岩 石 破 碎 时, 应 当 测 定 各 煤 层 的 综 合 瓦 斯 压 力 测 压 钻 孔 在 每 米 煤 孔 采 一 个 煤 样 测 定 煤 的 坚 固 性 系 数 f, 把 每 个 钻 孔 中 坚 固 性 系 数 最 小 的 煤 样 混 合 后 测 定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Δp, 则 此 值 及 所 有 钻 孔 中 测 定 的 最 小 坚 固 性 系 数 f 值 作 为 软 分 层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和 坚 固 性 系 数 参 数 值 综 合 指 标 D K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H ( 3) ( P 0.74) f K p f D (1) 式 中 D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D 综 合 指 标 ; K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K 综 合 指 标 ; H 煤 层 埋 藏 深 度,m; (2) P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取 各 个 测 压 钻 孔 实 测 瓦 斯 压 力 的 最 大 值,MPa; p 软 分 层 煤 的 瓦 斯 放 散 初 速 度 ; f 软 分 层 煤 的 坚 固 性 系 数 各 煤 层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预 测 综 合 指 标 D K 的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暂 按 表 3 所 列 的 临 界 值 进 行 预 测 当 测 定 的 综 合 指 标 D K 都 小 于 临 界 值, 或 者 指 标 K 小 于 临 界 值 且 式 (1) 中 两 括 号 内 的 计 算 值 都 为 负 值 时, 若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该 工 作 面 即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否 则, 判 定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表 3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综 合 指 标 D K 参 考 临 界 值 综 合 指 标 D 无 烟 煤 综 合 指 标 K 其 他 煤 种 第 七 十 三 条 采 用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法 预 测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由 工 作 面 向 煤 层 的 适 当 位 置 至 少 打 3 个 钻 孔, 在 钻 孔 钻 进 到 煤 层 时 每 钻 进 1m 采 集 一 次 孔 口 排 出 的 粒 径 1~3mm 的 煤 钻 屑, 测 定 其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K 1 或 h 2 值 测 定 时, 应 考 虑 不 同 钻 进 工 艺 条 件 下 的 排 渣 速 度 各 煤 层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的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暂 按 表 4 中 所 列 的 指 标 临 界 值 预 测 突 出 危 险 性 表 4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法 预 测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参 考 临 界 值 煤 样 Δh 2 指 标 临 界 值 (Pa) K 1 指 标 临 界 值 (ml/g min ) 干 煤 样 湿 煤 样 如 果 所 有 实 测 的 指 标 值 均 小 于 临 界 值, 并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该 工 作 面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否 则,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第 七 十 四 条 可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

14 ( 一 ) 钻 屑 指 标 法 ; ( 二 ) 复 合 指 标 法 ; ( 三 )R 值 指 标 法 ; ( 四 )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方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采 用 钻 屑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在 近 水 平 缓 倾 斜 煤 层 工 作 面 应 向 前 方 煤 体 至 少 施 工 3 个 在 倾 斜 或 急 倾 斜 煤 层 至 少 施 工 2 个 直 径 42mm 孔 深 8~10m 的 钻 孔, 测 定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和 钻 屑 量 钻 孔 应 尽 可 能 布 置 在 软 分 层 中, 一 个 钻 孔 位 于 掘 进 巷 道 断 面 中 部, 并 平 行 于 掘 进 方 向, 其 他 钻 孔 的 终 孔 点 应 位 于 巷 道 断 面 两 侧 轮 廓 线 外 2~4m 处 钻 孔 每 钻 进 1m 测 定 该 1m 段 的 全 部 钻 屑 量 S, 每 钻 进 2m 至 少 测 定 一 次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K 1 或 h 2 值 各 煤 层 采 用 钻 屑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指 标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暂 按 表 5 的 临 界 值 确 定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表 5 钻 屑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参 考 临 界 值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K 1 钻 屑 量 S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Δh 2/Pa 1 2 (ml/g min ) (kg/m) (L/m) 如 果 实 测 得 到 的 S K 1 或 h 2 的 所 有 测 定 值 均 小 于 临 界 值, 并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该 工 作 面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否 则,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第 七 十 六 条 采 用 复 合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在 近 水 平 缓 倾 斜 煤 层 工 作 面 应 当 向 前 方 煤 体 至 少 施 工 3 个 在 倾 斜 或 急 倾 斜 煤 层 至 少 施 工 2 个 直 径 42mm 孔 深 8~10m 的 钻 孔, 测 定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和 钻 屑 量 指 标 钻 孔 应 当 尽 量 布 置 在 软 分 层 中, 一 个 钻 孔 位 于 掘 进 巷 道 断 面 中 部, 并 平 行 于 掘 进 方 向, 其 他 钻 孔 开 孔 口 靠 近 巷 道 两 帮 0.5m 处, 终 孔 点 应 位 于 巷 道 断 面 两 侧 轮 廓 线 外 2~4m 处 钻 孔 每 钻 进 1m 测 定 该 1m 段 的 全 部 钻 屑 量 S, 并 在 暂 停 钻 进 后 2min 内 测 定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q 测 定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时, 测 量 室 的 长 度 为 1.0m 各 煤 层 采 用 复 合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指 标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暂 按 表 6 的 临 界 值 进 行 预 测 如 果 实 测 得 到 的 指 标 q S 的 所 有 测 定 值 均 小 于 临 界 值, 并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该 工 作 面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否 则,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表 6 复 合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参 考 临 界 值 钻 屑 量 S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q(l/min) (kg/m) (L/m) 第 七 十 七 条 采 用 R 值 指 标 法 预 测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在 近 水 平 缓 倾 斜 煤 层 工 作 面 应 向 前 方 煤 体 至 少 施 工 3 个 在 倾 斜 或 急 倾 斜 煤 层 至 少 施 工 2 个 直 径 42mm 孔 深 8~10m 的 钻 孔, 测 定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和 钻 屑 量 指 标 钻 孔 应 当 尽 可 能 布 置 在 软 分 层 中, 一 个 钻 孔 位 于 掘 进 巷 道 断 面 中 部, 并 平 行 于 掘 进 方 向, 其 他

15 钻 孔 的 终 孔 点 应 位 于 巷 道 断 面 两 侧 轮 廓 线 外 2~4m 处 钻 孔 每 钻 进 1m 收 集 并 测 定 该 1m 段 的 全 部 钻 屑 量 S, 并 在 暂 停 钻 进 后 2min 内 测 定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q 测 定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时, 测 量 室 的 长 度 为 1.0m 根 据 每 个 钻 孔 的 最 大 钻 屑 量 S max 和 最 大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 q max 按 式 (3) 计 算 各 孔 的 R 值 : R= (S max-1.8) (q max-4) (3) 式 中 S max 每 个 钻 孔 沿 孔 长 的 最 大 钻 屑 量,L/m; q max 每 个 钻 孔 的 最 大 钻 孔 瓦 斯 涌 出 初 速 度,L/min 判 定 各 煤 层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暂 按 以 下 指 标 进 行 预 测 : 当 所 有 钻 孔 的 R 值 有 R<6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时, 该 工 作 面 可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否 则, 判 定 为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第 七 十 八 条 对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四 条 所 列 的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预 测 方 法 进 行 但 应 沿 采 煤 工 作 面 每 隔 10~15m 布 置 一 个 预 测 钻 孔, 深 度 5~10m, 除 此 之 外 的 各 项 操 作 等 均 与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相 同 判 定 采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各 指 标 临 界 值 应 根 据 试 验 考 察 确 定, 在 确 定 前 可 参 照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的 临 界 值 第 三 节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第 七 十 九 条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是 针 对 经 工 作 面 预 测 尚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局 部 煤 层 实 施 的 防 突 措 施 其 有 效 作 用 范 围 一 般 仅 限 于 当 前 工 作 面 周 围 的 较 小 区 域 第 八 十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的 专 项 防 突 设 计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石 门 和 立 井 斜 井 揭 煤 区 域 煤 层 瓦 斯 地 质 构 造 及 巷 道 布 置 的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建 立 安 全 可 靠 的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及 加 强 控 制 通 风 风 流 设 施 的 措 施 ; ( 三 ) 控 制 突 出 煤 层 层 位 准 确 确 定 安 全 岩 柱 厚 度 的 措 施, 测 定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的 钻 孔 等 工 程 布 置 实 施 方 案 ; ( 四 ) 揭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及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的 方 法 指 标, 预 测 及 检 验 钻 孔 布 置 等 ; ( 五 )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 ( 六 )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及 组 织 管 理 措 施 ; ( 七 ) 加 强 过 煤 层 段 巷 道 的 支 护 及 其 他 措 施 第 八 十 一 条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防 突 措 施 包 括 预 抽 瓦 斯 排 放 钻 孔 水 力 冲 孔 金 属 骨 架 煤 体 固 化 或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明 有 效 的 措 施 立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可 以 选 用 前 款 规 定 中 除 水 力 冲 孔 以 外 的 各 项 措 施 金 属 骨 架 煤 体 固 化 措 施, 应 当 在 采 用 了 其 他 防 突 措 施 并 检 验 有 效 后 方 可 在 揭 开 煤 层 前 实 施 斜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的 防 突 措 施 应 当 参 考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进 行 对 所 实 施 的 防 突 措 施 都 必 须 进 行 实 际 考 察, 得 出 符 合 本 矿 井 实 际 条 件 的 有 关 参 数 根 据 工 作 面 岩 层 情 况, 实 施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时 要 求 揭 煤 工 作 面 与 突 出 煤 层 间 的 最 小 法 向 距 离 为 : 预 抽 瓦 斯 排 放 钻 孔 及 水 力 冲 孔 均 为 5m, 金 属 骨 架 煤 体 固 化 措 施 为 2m 当 井 巷 断 面 较 大 岩 石 破 碎 程 度 较 高 时, 还 应 适 当 加 大 距 离 第 八 十 二 条 在 石 门 和 立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预 抽 瓦 斯 排 放 钻 孔 防 突 措 施 时, 钻 孔 直 径 一 般 为 75~120mm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钻 孔 的 控 制 范 围 是 : 石 门 的 两 侧 和 上 部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5m, 下 部 至 少 3m 立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钻 孔 控 制 范 围 是 : 近 水 平 缓 倾 斜 倾 斜 煤 层 为 井 筒 四 周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5m;

16 急 倾 斜 煤 层 沿 走 向 两 侧 及 沿 倾 斜 上 部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5m, 下 部 轮 廓 线 外 至 少 3m 钻 孔 的 孔 底 间 距 应 根 据 实 际 考 察 情 况 确 定 揭 煤 工 作 面 施 工 的 钻 孔 应 当 尽 可 能 穿 透 煤 层 全 厚 当 不 能 一 次 打 穿 煤 层 全 厚 时, 可 分 段 施 工, 但 第 一 次 实 施 的 钻 孔 穿 煤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5m, 且 进 入 煤 层 掘 进 时, 必 须 至 少 留 有 5m 的 超 前 距 离 ( 掘 进 到 煤 层 顶 或 底 板 时 不 在 此 限 ) 预 抽 瓦 斯 和 排 放 钻 孔 在 揭 穿 煤 层 之 前 应 当 保 持 自 然 排 放 或 抽 采 状 态 第 八 十 三 条 水 力 冲 孔 措 施 一 般 适 用 于 打 钻 时 具 有 自 喷 ( 喷 煤 喷 瓦 斯 ) 现 象 的 煤 层 石 门 揭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水 力 冲 孔 防 突 措 施 时, 钻 孔 应 至 少 控 制 自 揭 煤 巷 道 至 轮 廓 线 外 3~5m 的 煤 层, 冲 孔 顺 序 为 先 冲 对 角 孔 后 冲 边 上 孔, 最 后 冲 中 间 孔 水 压 视 煤 层 的 软 硬 程 度 而 定 石 门 全 断 面 冲 出 的 总 煤 量 (t) 数 值 不 得 小 于 煤 层 厚 度 (m) 乘 以 20 若 有 钻 孔 冲 出 的 煤 量 较 少 时, 应 在 该 孔 周 围 补 孔 第 八 十 四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金 属 骨 架 措 施 一 般 在 石 门 上 部 和 两 侧 或 立 井 周 边 外 0.5~ 1.0m 范 围 内 布 置 骨 架 孔 骨 架 钻 孔 应 穿 过 煤 层 并 进 入 煤 层 顶 ( 底 ) 板 至 少 0.5m, 当 钻 孔 不 能 一 次 施 工 至 煤 层 顶 板 时, 则 进 入 煤 层 的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15m 钻 孔 间 距 一 般 不 大 于 0.3m, 对 于 松 软 煤 层 要 架 两 排 金 属 骨 架, 钻 孔 间 距 应 小 于 0.2m 骨 架 材 料 可 选 用 8kg/m 的 钢 轨 型 钢 或 直 径 不 小 于 50mm 钢 管, 其 伸 出 孔 外 端 用 金 属 框 架 支 撑 或 砌 入 碹 内 插 入 骨 架 材 料 后, 应 向 孔 内 灌 注 水 泥 砂 浆 等 不 燃 性 固 化 材 料 揭 开 煤 层 后, 严 禁 拆 除 金 属 骨 架 第 八 十 五 条 石 门 和 立 井 揭 煤 工 作 面 煤 体 固 化 措 施 适 用 于 松 软 煤 层, 用 以 增 加 工 作 面 周 围 煤 体 的 强 度 向 煤 体 注 入 固 化 材 料 的 钻 孔 应 施 工 至 煤 层 顶 板 0.5m 以 上, 一 般 钻 孔 间 距 不 大 于 0.5m, 钻 孔 位 于 巷 道 轮 廓 线 外 0.5~2.0m 的 范 围 内, 根 据 需 要 也 可 在 巷 道 轮 廓 线 外 布 置 多 排 环 状 钻 孔 当 钻 孔 不 能 一 次 施 工 至 煤 层 顶 板 时, 则 进 入 煤 层 的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10m 各 钻 孔 应 当 在 孔 口 封 堵 牢 固 后 方 可 向 孔 内 注 入 固 化 材 料 可 以 根 据 注 入 压 力 升 高 的 情 况 或 注 入 量 决 定 是 否 停 止 注 入 固 化 操 作 时, 所 有 人 员 不 得 正 对 孔 口 在 巷 道 四 周 环 状 固 化 钻 孔 外 侧 的 煤 体 中, 预 抽 或 排 放 瓦 斯 钻 孔 自 固 化 作 业 到 完 成 揭 煤 前 应 保 持 抽 采 或 自 然 排 放 状 态, 否 则, 应 打 一 定 数 量 的 排 放 瓦 斯 钻 孔 从 固 化 完 成 到 揭 煤 结 束 的 时 间 超 过 5 天 时,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或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第 八 十 六 条 煤 巷 掘 进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专 项 防 突 设 计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煤 层 瓦 斯 地 质 构 造 及 邻 近 区 域 巷 道 布 置 的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建 立 安 全 可 靠 的 独 立 通 风 系 统 及 加 强 控 制 通 风 风 流 设 施 的 措 施 ; ( 三 )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及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的 方 法 指 标 以 及 预 测 效 果 检 验 钻 孔 布 置 等 ; ( 四 ) 防 突 措 施 的 选 取 及 施 工 设 计 ; ( 五 )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 六 ) 组 织 管 理 措 施 矿 井 各 煤 层 采 用 的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和 采 煤 工 作 面 各 种 局 部 防 突 措 施 的 效 果 和 参 数 等 都 要 经 实 际 考 察 确 定 第 八 十 七 条 有 突 出 危 险 的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应 当 优 先 选 用 超 前 钻 孔 ( 包 括 超 前 预 抽 瓦 斯 钻 孔 超 前 排 放 钻 孔 ) 防 突 措 施 如 果 采 用 松 动 爆 破 水 力 冲 孔 水 力 疏 松 或 其 他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时, 必 须 经 试 验 考 察 确 认 防 突 效 果 有 效 后 方 可 使 用 前 探 支 架 措 施 应 当 配 合 其 他 措 施 一 起 使 用 下 山 掘 进 时, 不 得 选 用 水 力 冲 孔 水 力 疏 松 措 施 倾 角 8 以 上 的 上 山 掘 进 工 作 面 不 得 选 用 松 动 爆 破 水 力 冲 孔 水 力 疏 松 措 施

17 第 八 十 八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在 地 质 构 造 破 坏 带 或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急 剧 变 化 处 不 能 按 原 措 施 设 计 要 求 实 施 时, 必 须 打 钻 孔 查 明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然 后 采 用 直 径 为 42~75mm 的 钻 孔 排 放 瓦 斯 若 突 出 煤 层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前 方 遇 到 落 差 超 过 煤 层 厚 度 的 断 层, 应 按 石 门 揭 煤 的 措 施 执 行 第 八 十 九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超 前 钻 孔 作 为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巷 道 两 侧 轮 廓 线 外 钻 孔 的 最 小 控 制 范 围 : 近 水 平 缓 倾 斜 煤 层 5m, 倾 斜 急 倾 斜 煤 层 上 帮 7m 下 帮 3m 当 煤 层 厚 度 大 于 巷 道 高 度 时, 在 垂 直 煤 层 方 向 上 的 巷 道 上 部 煤 层 控 制 范 围 不 小 于 7m, 巷 道 下 部 煤 层 控 制 范 围 不 小 于 3m; ( 二 ) 钻 孔 在 控 制 范 围 内 应 当 均 匀 布 置, 在 煤 层 的 软 分 层 中 可 适 当 增 加 钻 孔 数 预 抽 钻 孔 或 超 前 排 放 钻 孔 的 孔 数 孔 底 间 距 等 应 当 根 据 钻 孔 的 有 效 抽 放 或 排 放 半 径 确 定 ; ( 三 ) 钻 孔 直 径 应 当 根 据 煤 层 赋 存 条 件 地 质 构 造 和 瓦 斯 情 况 确 定, 一 般 为 75~120mm, 地 质 条 件 变 化 剧 烈 地 带 也 可 采 用 直 径 42~75mm 的 钻 孔 若 钻 孔 直 径 超 过 120mm 时, 必 须 采 用 专 门 的 钻 进 设 备 和 制 定 专 门 的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 ( 四 ) 煤 层 赋 存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时, 及 时 探 明 情 况, 再 重 新 确 定 超 前 钻 孔 的 参 数 ; ( 五 ) 钻 孔 施 工 前, 加 强 工 作 面 支 护, 打 好 迎 面 支 架, 背 好 工 作 面 煤 壁 第 九 十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松 动 爆 破 防 突 措 施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松 动 爆 破 钻 孔 的 孔 径 一 般 为 42mm, 孔 深 不 得 小 于 8m 松 动 爆 破 应 至 少 控 制 到 巷 道 轮 廓 线 外 3m 的 范 围 孔 数 根 据 松 动 爆 破 的 有 效 影 响 半 径 确 定 松 动 爆 破 的 有 效 影 响 半 径 通 过 实 测 确 定 ; ( 二 ) 松 动 爆 破 孔 的 装 药 长 度 为 孔 长 减 去 5.5~6m; ( 三 ) 松 动 爆 破 按 远 距 离 爆 破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九 十 一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水 力 冲 孔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厚 度 不 超 过 4m 的 突 出 煤 层, 按 扇 形 布 置 至 少 5 个 孔, 在 地 质 构 造 破 坏 带 或 煤 层 较 厚 时, 适 当 增 加 孔 数 孔 底 间 距 控 制 在 3m 左 右, 孔 深 通 常 为 20~25m, 冲 孔 钻 孔 超 前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m 冲 孔 孔 道 沿 软 分 层 前 进 ; ( 二 ) 冲 孔 前, 掘 进 工 作 面 必 须 架 设 迎 面 支 架, 并 用 木 板 和 立 柱 背 紧 背 牢, 对 冲 孔 地 点 的 巷 道 支 架 必 须 检 查 和 加 固 冲 孔 后 或 暂 停 冲 孔 时, 退 出 钻 杆, 并 将 导 管 内 的 煤 冲 洗 出 来, 以 防 止 煤 水 瓦 斯 突 然 喷 出 伤 人 第 九 十 二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水 力 疏 松 措 施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沿 工 作 面 间 隔 一 定 距 离 打 浅 孔, 钻 孔 与 工 作 面 推 进 方 向 一 致, 然 后 利 用 封 孔 器 封 孔, 向 钻 孔 内 注 入 高 压 水 注 水 参 数 应 根 据 煤 层 性 质 合 理 选 择 如 未 实 测 确 定, 可 参 考 如 下 参 数 : 钻 孔 间 距 4.0m, 孔 径 42~50mm, 孔 长 6.0~10m, 封 孔 2~4m, 注 水 压 力 13~15MPa, 注 水 时 以 煤 壁 已 出 水 或 注 水 压 力 下 降 30% 后 方 可 停 止 注 水 ; ( 二 ) 水 力 疏 松 后 的 允 许 推 进 度,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封 孔 深 度, 其 孔 间 距 不 超 过 注 水 有 效 半 径 的 两 倍 ; ( 三 ) 单 孔 注 水 时 间 不 低 于 9min 若 提 前 漏 水, 则 在 邻 近 钻 孔 2.0m 左 右 处 补 打 注 水 钻 孔 第 九 十 三 条 前 探 支 架 可 用 于 松 软 煤 层 的 平 巷 工 作 面 一 般 是 向 工 作 面 前 方 打 钻 孔, 孔 内 插 入 钢 管 或 钢 轨, 其 长 度 可 按 两 次 掘 进 循 环 的 长 度 再 加 0.5m, 每 掘 进 一 次 打 一 排 钻 孔, 形 成 两 排 钻 孔 交 替 前 进, 钻 孔 间 距 为 0.2~0.3m 第 九 十 四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可 采 用 的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有 超 前 排 放 钻 孔 预 抽 瓦 斯 松 动 爆 破 注 水 湿 润 煤 体 或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防 突 措 施 第 九 十 五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采 用 超 前 排 放 钻 孔 和 预 抽 瓦 斯 作 为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时, 钻 孔 直 径 一 般 为 75~120mm, 钻 孔 在 控 制 范 围 内 应 当 均 匀 布 置, 在 煤 层 的 软 分 层 中 可 适 当 增 加 钻 孔 数 ; 超 前 排 放 钻 孔 和 预 抽 钻 孔 的 孔 数 孔 底 间 距 等 应 当 根 据 钻 孔 的 有 效 排 放 或 抽 放 半 径 确 定

18 第 九 十 六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的 松 动 爆 破 防 突 措 施 适 用 于 煤 质 较 硬 围 岩 稳 定 性 较 好 的 煤 层 松 动 爆 破 孔 间 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一 般 2~3m, 孔 深 不 小 于 5m, 炮 泥 封 孔 长 度 不 得 小 于 1m 应 当 适 当 控 制 装 药 量, 以 免 孔 口 煤 壁 垮 塌 松 动 爆 破 时, 应 当 按 远 距 离 爆 破 的 要 求 执 行 第 九 十 七 条 采 煤 工 作 面 浅 孔 注 水 湿 润 煤 体 措 施 可 用 于 煤 质 较 硬 的 突 出 煤 层 注 水 孔 间 距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孔 深 不 小 于 4m, 向 煤 体 注 水 压 力 不 得 低 于 8MPa 当 发 现 水 由 煤 壁 或 相 邻 注 水 钻 孔 中 流 出 时, 即 可 停 止 注 水 第 四 节 工 作 面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第 九 十 八 条 在 实 施 钻 孔 法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时, 分 布 在 工 作 面 各 部 位 的 检 验 钻 孔 应 当 布 置 于 所 在 部 位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密 度 相 对 较 小 孔 间 距 相 对 较 大 的 位 置, 并 远 离 周 围 的 各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或 尽 可 能 与 周 围 各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保 持 等 距 离 在 地 质 构 造 复 杂 地 带 应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增 加 检 验 钻 孔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两 部 分 内 容 : ( 一 ) 检 查 所 实 施 的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是 否 达 到 了 设 计 要 求 和 满 足 有 关 的 规 章 标 准 等, 并 了 解 收 集 工 作 面 及 实 施 措 施 的 相 关 情 况 突 出 预 兆 等 ( 包 括 喷 孔 卡 钻 等 ), 作 为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报 告 的 内 容 之 一, 用 于 综 合 分 析 判 断 ; ( 二 ) 各 检 验 指 标 的 测 定 情 况 及 主 要 数 据 第 九 十 九 条 对 石 门 和 其 他 揭 煤 工 作 面 进 行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时, 应 当 选 择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一 条 所 列 的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法 或 其 他 经 试 验 证 实 有 效 的 方 法, 但 所 有 用 钻 孔 方 式 检 验 的 方 法 中 检 验 孔 数 均 不 得 少 于 5 个, 分 别 位 于 石 门 的 上 部 中 部 下 部 和 两 侧 如 检 验 结 果 的 各 项 指 标 都 在 该 煤 层 突 出 危 险 临 界 值 以 下,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措 施 有 效 ; 反 之, 判 定 为 措 施 无 效 第 一 百 条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执 行 防 突 措 施 后, 应 当 选 择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四 条 所 列 的 方 法 进 行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检 验 孔 应 当 不 少 于 3 个, 深 度 应 当 小 于 或 等 于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如 果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指 标 均 小 于 指 标 临 界 值,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措 施 有 效 ; 否 则, 判 定 为 措 施 无 效 当 检 验 结 果 措 施 有 效 时, 若 检 验 孔 与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向 巷 道 掘 进 方 向 的 投 影 长 度 ( 简 称 投 影 孔 深 ) 相 等, 则 可 在 留 足 防 突 措 施 超 前 距 ( 见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条 )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条 件 下 掘 进 当 检 验 孔 的 投 影 孔 深 小 于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时, 则 应 当 在 留 足 所 需 的 防 突 措 施 超 前 距 并 同 时 保 留 有 至 少 2m 检 验 孔 投 影 孔 深 超 前 距 的 条 件 下,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后 实 施 掘 进 作 业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对 采 煤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的 检 验 应 当 参 照 采 煤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的 方 法 和 指 标 实 施 但 应 当 沿 采 煤 工 作 面 每 隔 10~15m 布 置 一 个 检 验 钻 孔, 深 度 应 当 小 于 或 等 于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如 果 采 煤 工 作 面 检 验 指 标 均 小 于 指 标 临 界 值, 且 未 发 现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则 措 施 有 效 ; 否 则, 判 定 为 措 施 无 效 当 检 验 结 果 措 施 有 效 时, 若 检 验 孔 与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深 度 相 等, 则 可 在 留 足 防 突 措 施 超 前 距 ( 见 本 规 定 第 六 十 条 )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条 件 下 回 采 当 检 验 孔 的 深 度 小 于 防 突 措 施 钻 孔 时, 则 应 当 在 留 足 所 需 的 防 突 措 施 超 前 距 并 同 时 保 留 有 2m 检 验 孔 超 前 距 的 条 件 下,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后 实 施 回 采 作 业

19 第 五 节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区 必 须 设 置 采 区 避 难 所 避 难 所 的 位 置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避 难 所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避 难 所 设 置 向 外 开 启 的 隔 离 门, 隔 离 门 设 置 标 准 按 照 反 向 风 门 标 准 安 设 室 内 净 高 不 得 低 于 2m, 深 度 满 足 扩 散 通 风 的 要 求, 长 度 和 宽 度 应 根 据 可 能 同 时 避 难 的 人 数 确 定, 但 至 少 能 满 足 15 人 避 难, 且 每 人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0.5m 2 避 难 所 内 支 护 保 持 良 好, 并 设 有 与 矿 ( 井 ) 调 度 室 直 通 的 电 话 ; ( 二 ) 避 难 所 内 放 置 足 量 的 饮 用 水 安 设 供 给 空 气 的 设 施, 每 人 供 风 量 不 得 少 于 0.3m 3 /min 如 果 用 压 缩 空 气 供 风 时, 设 有 减 压 装 置 和 带 有 阀 门 控 制 的 呼 吸 嘴 ; ( 三 ) 避 难 所 内 应 根 据 设 计 的 最 多 避 难 人 数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隔 离 式 自 救 器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在 突 出 煤 层 的 石 门 揭 煤 和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进 风 侧, 必 须 设 置 至 少 2 道 牢 固 可 靠 的 反 向 风 门 风 门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4m 反 向 风 门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和 反 向 风 门 的 组 数, 应 当 根 据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通 风 系 统 和 预 计 的 突 出 强 度 确 定, 但 反 向 风 门 距 工 作 面 回 风 巷 不 得 小 于 10m, 与 工 作 面 的 最 近 距 离 一 般 不 得 小 于 70m, 如 小 于 70m 时 应 设 置 至 少 三 道 反 向 风 门 反 向 风 门 墙 垛 可 用 砖 料 石 或 混 凝 土 砌 筑, 嵌 入 巷 道 周 边 岩 石 的 深 度 可 根 据 岩 石 的 性 质 确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0.2m; 墙 垛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0.8m 在 煤 巷 构 筑 反 向 风 门 时, 风 门 墙 体 四 周 必 须 掏 槽, 掏 槽 深 度 见 硬 帮 硬 底 后 再 进 入 实 体 煤 不 小 于 0.5m 通 过 反 向 风 门 墙 垛 的 风 筒 水 沟 刮 板 输 送 机 道 等, 必 须 设 有 逆 向 隔 断 装 置 人 员 进 入 工 作 面 时 必 须 把 反 向 风 门 打 开 顶 牢 工 作 面 放 炮 和 无 人 时, 反 向 风 门 必 须 关 闭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为 降 低 放 炮 诱 发 突 出 的 强 度, 可 根 据 情 况 在 炮 掘 工 作 面 安 设 挡 栏 挡 栏 可 以 用 金 属 矸 石 或 木 垛 等 构 成 金 属 挡 栏 一 般 是 由 槽 钢 排 列 成 的 方 格 框 架, 框 架 中 槽 钢 的 间 隔 为 0.4m, 槽 钢 彼 此 用 卡 环 固 定, 使 用 时 在 迎 工 作 面 的 框 架 上 再 铺 上 金 属 网, 然 后 用 木 支 柱 将 框 架 撑 成 45 的 斜 面 一 组 挡 拦 通 常 由 两 架 组 成, 间 距 为 6~8m 可 根 据 预 计 的 突 出 强 度 在 设 计 中 确 定 挡 栏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和 突 出 煤 层 的 炮 掘 炮 采 工 作 面 必 须 采 取 远 距 离 爆 破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石 门 揭 煤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必 须 制 定 包 括 放 炮 地 点 避 灾 路 线 及 停 电 撤 人 和 警 戒 范 围 等 的 专 项 措 施 在 矿 井 尚 未 构 成 全 风 压 通 风 的 建 井 初 期, 在 石 门 揭 穿 有 突 出 危 险 煤 层 的 全 部 作 业 过 程 中, 与 此 石 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面 必 须 停 止 工 作 在 实 施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的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井 下 全 部 人 员 必 须 撤 至 地 面, 井 下 必 须 全 部 断 电, 立 井 口 附 近 地 面 20m 范 围 内 或 斜 井 口 前 方 50m 两 侧 20m 范 围 内 严 禁 有 任 何 火 源 煤 巷 掘 进 工 作 面 采 用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放 炮 地 点 必 须 设 在 进 风 侧 反 向 风 门 之 外 的 全 风 压 通 风 的 新 鲜 风 流 中 或 避 难 所 内, 放 炮 地 点 距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由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根 据 曾 经 发 生 的 最 大 突 出 强 度 等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300m; 采 煤 工 作 面 放 炮 地 点 到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由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得 小 于 100m 远 距 离 爆 破 时, 回 风 系 统 必 须 停 电 撤 人 放 炮 后 进 入 工 作 面 检 查 的 时 间 由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根 据 情 况 确 定, 但 不 得 少 于 30min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掘 工 作 面 应 设 置 工 作 面 避 难 所 或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其 中 之 一 或 混 合 设 置, 但 掘 进 距 离 超 过 500m 的 巷 道 内 必 须 设 置 工 作 面 避 难 所

20 工 作 面 避 难 所 应 当 设 在 采 掘 工 作 面 附 近 和 爆 破 工 操 纵 放 炮 的 地 点 根 据 具 体 条 件 确 定 避 难 所 的 数 量 及 其 距 采 掘 工 作 面 的 距 离 工 作 面 避 难 所 应 当 能 够 满 足 工 作 面 最 多 作 业 人 数 时 的 避 难 要 求, 其 他 要 求 与 采 区 避 难 所 相 同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应 当 达 到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安 装 在 掘 进 工 作 面 巷 道 和 回 采 工 作 面 巷 道 内 的 压 缩 空 气 管 道 上 ; ( 二 ) 在 以 下 每 个 地 点 都 应 至 少 设 置 一 组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 距 采 掘 工 作 面 25~40m 的 巷 道 内 放 炮 地 点 撤 离 人 员 与 警 戒 人 员 所 在 的 位 置 以 及 回 风 道 有 人 作 业 处 等 在 长 距 离 的 掘 进 巷 道 中,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设 置 ; ( 三 ) 每 组 压 风 自 救 装 置 应 可 供 5~8 个 人 使 用, 平 均 每 人 的 压 缩 空 气 供 给 量 不 得 少 于 0.1m 3 /min 第 五 章 防 治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措 施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在 矿 井 范 围 内 发 生 过 突 出 的 岩 层 即 为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岩 层 ( 以 下 简 称 突 出 岩 层 ) 在 开 拓 生 产 范 围 内 有 突 出 岩 层 的 矿 井 即 为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矿 井 ( 以 下 简 称 岩 石 突 出 矿 井 ) 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对 岩 石 突 出 矿 井 突 出 岩 层 分 别 参 照 本 规 定 对 于 突 出 矿 井 突 出 煤 层 管 理 的 各 项 要 求, 专 门 制 定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需 要 的 管 理 措 施, 报 省 级 煤 炭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并 报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备 案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在 突 出 岩 层 内 掘 进 巷 道 或 揭 穿 该 岩 层 时, 必 须 采 取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工 作 面 防 治 岩 石 突 出 措 施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当 预 测 有 突 出 危 险 时, 必 须 采 取 防 治 岩 石 突 出 措 施 只 有 经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证 实 措 施 有 效 后, 方 可 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掘 进 作 业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危 险 性 预 测 可 以 采 用 岩 芯 法 或 突 出 预 兆 法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应 采 用 岩 芯 法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应 当 按 照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实 施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采 用 岩 芯 法 预 测 工 作 面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在 工 作 面 前 方 岩 体 内 打 直 径 50~70mm 长 度 不 小 于 10m 的 钻 孔, 取 出 全 部 岩 芯, 并 从 孔 深 2m 处 起 记 录 岩 芯 中 的 圆 片 数 工 作 面 突 出 危 险 性 的 判 定 方 法 为 : ( 一 ) 当 取 出 的 岩 芯 中 大 部 分 长 度 在 150mm 以 上, 且 有 裂 缝 围 绕, 个 别 为 小 圆 柱 体 或 圆 片 时, 预 测 为 一 般 突 出 危 险 地 带 ; ( 二 ) 取 出 的 lm 长 的 岩 芯 内, 部 分 岩 芯 出 现 20~30 个 圆 片, 其 余 岩 芯 为 长 50~100mm 的 圆 柱 体 并 有 环 状 裂 隙 时, 预 测 为 中 等 突 出 危 险 地 带 ; ( 三 ) 当 lm 长 的 岩 芯 内 具 有 20~40 个 凸 凹 状 圆 片 时, 预 测 为 严 重 突 出 危 险 地 带 ; ( 四 ) 岩 芯 中 没 有 圆 片 和 岩 芯 表 面 上 没 有 环 状 裂 缝 时, 预 测 为 无 突 出 危 险 地 带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采 用 突 出 预 兆 法 预 测 工 作 面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危 险 性 时, 具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确 定 为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 ( 一 ) 岩 石 呈 薄 片 状 或 松 软 碎 屑 状 的 ; ( 二 ) 工 作 面 爆 破 后, 进 尺 超 过 炮 眼 深 度 的 ; ( 三 ) 有 明 显 的 火 成 岩 侵 入 或 工 作 面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涌 出 量 明 显 增 大 的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在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危 险 的 岩 层 中 掘 进 巷 道 时, 可 以 采 取 钻 眼 爆 破 工

21 程 参 数 优 化 超 前 钻 孔 松 动 爆 破 开 卸 压 槽 及 在 工 作 面 附 近 设 置 挡 栏 等 防 治 岩 石 与 二 氧 化 碳 ( 瓦 斯 ) 突 出 措 施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在 一 般 或 中 等 程 度 突 出 危 险 地 带, 可 以 采 用 浅 孔 爆 破 措 施 或 远 距 离 多 段 放 炮 法, 以 减 少 对 岩 体 的 震 动 强 度 降 低 突 出 频 率 和 强 度 远 距 离 多 段 放 炮 法 的 作 法 是, 先 在 工 作 面 打 6 个 掏 槽 眼 6 个 辅 助 眼, 呈 椭 圆 形 布 置, 使 爆 破 后 形 成 椭 圆 形 超 前 孔 洞, 然 后 爆 破 周 边 炮 眼, 其 炮 眼 距 超 前 孔 洞 周 边 应 大 于 0.6m, 孔 洞 超 前 距 不 小 于 2m; ( 二 ) 在 严 重 突 出 危 险 地 带, 可 以 采 用 超 前 钻 孔 和 松 动 爆 破 措 施 超 前 钻 孔 直 径 不 小 于 75mm, 孔 数 根 据 巷 道 断 面 大 小 突 出 危 险 岩 层 赋 存 及 单 个 排 放 钻 孔 有 效 作 用 半 径 考 察 确 定, 但 不 得 少 于 3 个, 孔 深 应 大 于 40m, 钻 孔 超 前 工 作 面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m 深 孔 松 动 爆 破 孔 径 一 般 60~75mm, 孔 长 15~25m, 封 孔 深 度 不 小 于 5m, 孔 数 4~5 个, 其 中 爆 破 孔 1~2 个, 其 他 孔 不 装 药, 以 提 高 松 动 效 果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处 1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 万 元 以 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处 100 万 元 以 上 1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提 出 限 期 改 正 的 要 求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9 万 元 以 上 1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的, 提 请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关 闭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1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 万 元 以 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煤 矿 企 业 未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落 实 区 域 和 局 部 综 合 防 突 措 施, 或 防 突 措 施 不 达 标, 仍 然 组 织 生 产 的,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处 10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提 出 限 期 改 正 的 要 求, 逾 期 仍 不 改 正 的, 提 请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关 闭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评 估 或 鉴 定 机 构 弄 虚 作 假, 提 供 虚 假 评 估 或 鉴 定 结 论 的, 由 鉴 定 机 构 资 质 管 理 部 门 取 消 鉴 定 资 质 ; 由 于 提 供 虚 假 鉴 定 结 论 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22 或 者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煤 矿 企 业 违 反 本 规 定 造 成 事 故 的, 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按 照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调 查 处 理, 并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煤 炭 工 业 部 1995 年 发 布 的 防 治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细 则 同 时 废 止

23 日 附 录 A: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矿 井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表 省 市 ( 县 ) 企 业 名 称 矿 井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矿 井 设 计 能 力 (t) 矿 井 实 际 生 产 能 力 (t) 开 拓 方 式 首 次 突 出 时 间 地 点 及 标 高 (m) 距 地 表 垂 深 (m) 矿 井 可 采 煤 层 层 数 各 类 坑 道 中 突 出 次 数 矿 井 可 采 煤 层 储 量 (t) 突 出 次 数 总 计 石 门 平 巷 上 山 下 山 回 采 其 他 突 出 煤 层 可 采 储 量 (t) 名 称 突 出 最 煤 ( 岩 ) 量 (t) 厚 度 (m) 大 强 度 突 出 瓦 斯 量 (m 3 ) 突 出 煤 层 及 围 岩 特 征 倾 角 ( ) 千 吨 以 上 突 出 次 数 煤 质 石 门 软 煤 的 坚 固 性 系 数 f 平 巷 顶 板 岩 性 其 中 上 山 底 板 岩 性 下 山 类 型 回 采 煤 层 名 称 其 它 采 取 何 种 防 突 措 施 及 其 效 果 保 护 层 厚 度 (m) 距 危 险 层 最 大 距 离 (m) 目 前 正 在 进 行 的 防 治 突 出 的 研 究 课 题 主 攻 方 向 瓦 斯 压 力 最 高 压 力 (MPa) 测 压 地 点 距 地 表 垂 深 (m) 煤 层 瓦 斯 含 量 (m 3 /t) 进 展 情 况 人 员 及 参 加 单 位 矿 井 瓦 斯 涌 出 量 (m 3 /min) 有 无 抽 采 系 统 及 抽 采 方 式 备 注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 煤 矿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 防 突 机 构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24 附 录 B: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记 录 卡 片 编 号 省 ( 区 市 ) 企 业 名 称 矿 井 突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时 地 点 孔 洞 形 状 轴 线 与 水 平 面 之 夹 角 巷 道 标 高 类 型 突 出 地 点 通 风 系 统 示 意 图 ( 注 距 离 尺 寸 ) 名 称 煤 层 厚 特 征 度 (m ) 地 质 构 造 的 叙 述 ( 断 层 褶 曲 厚 度 倾 角 及 其 变 化 ) 倾 角 ( ) 硬 度 距 地 表 突 出 垂 深 喷 出 煤 量 和 岩 石 量 类 型 (m) 发 生 突 出 处 煤 层 剖 面 图 ( 注 比 例 尺 ) 动 煤 喷 出 距 离 和 堆 积 坡 度 煤 层 顶 底 板 岩 层 柱 状 图 力 现 上 象 部 邻 近 层 后 开 采 情 的 喷 出 煤 的 粒 度 和 分 选 情 况 下 况 主 部 要 特 突 出 地 点 附 近 围 岩 和 煤 层 征 破 碎 情 况 动 力 效 应 支 护 形 式 控 顶 距 离 (m) 正 常 瓦 斯 浓 度 (%) 突 出 前 作 业 和 使 用 工 具 突 出 前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 附 图 ) 棚 间 距 离 (m) 有 效 风 量 (m 3 /min) 绝 对 瓦 斯 量 (m 3 /min) 突 出 前 瓦 斯 压 力 和 突 出 后 瓦 斯 涌 出 情 况 其 他 突 出 孔 洞 及 煤 堆 积 情 况 ( 注 比 例 尺 ) 现 场 见 证 人 ( 姓 名 职 务 ) 伤 亡 情 况 突 出 预 兆 主 要 经 验 教 训 突 出 前 及 突 出 当 时 发 生 过 程 的 描 述 填 表 人 矿 防 突 机 构 负 责 人 矿 技 术 负 责 人 矿 长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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